海富通中国海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2号)
基金管理人: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海富通中国海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2007年
12月2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7】340号文件核准募集。本
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08年6月27日正式生效。本基金类型为契约型开放式。
本招募说明书是对原《海富通中国海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定期更新,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以本招募说明书为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
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除了与投资境内的基金一样可能面临的各种类
似风险因素外,香港等海外证券市场的特点和市场规则均不同于境内市场,投
资人还可能面临境外投资的特定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
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
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的海外市场风险、汇率风险
、国家风险、新兴市场风险、证券借贷及其他特定风险等等。本基金为股票型
基金,属于较高风险、较高收益的投资品种,投资者在购买此类基金时应当充
分了解其可能存在的投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
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有风险,投资者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
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3年6月27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
截止日为2013年3月31日。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目录
第一节 绪言................................................5-1-1
第二节 释义................................................5-2-1
第三节 风险揭示 ............................................5-3-1
第四节 基金的投资...........................................5-4-1
第五节 基金的业绩...........................................5-5-1
第六节 基金管理人...........................................5-6-1
第七节 境外投资顾问.........................................5-7-1
第八节 基金的募集...........................................5-8-1
第九节 基金合同的生效 .......................................5-9-1
第十节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5-10-1
第十一节 基金的费用和税收 ....................................5-11-1
第十二节 基金的转换..........................................5-12-1
第十三节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5-13-1
第十四节 基金的财产..........................................5-14-1
第十五节 基金资产的估值 ......................................5-15-1
第十六节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5-16-1
第十七节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5-17-1
第十八节 基金的信息披露 ......................................5-18-1
第十九节 基金的终止和清算 ....................................5-19-1
第二十节 基金托管人..........................................5-20-1
第二十一节 境外托管人........................................5-21-1
第二十二节 相关服务机构 ......................................5-22-3
第二十三节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5-23-1
第二十四节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5-24-1
第二十五节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5-25-1
第二十六节 其他披露事项 ......................................5-26-1
第二十七节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5-27-1
第二十八节 备查文件..........................................5-28-15-1-1
第1节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
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
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及
其他有关规定以及《海富通中国海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海富通中国海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
、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
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
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5-2-1
第2节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海富通中国海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指《海富通中国海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及对其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海富通中国海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及其定期更新;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海富
通中国海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
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海富通中国海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合同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起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5-2-2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试行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于2007年6月18日颁布、同年7月5日生
效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
办法》;
《业务规则》 指基金管理人制订的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运作方面的业务规则,由
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
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
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
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
构为海富通基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海富通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对于
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提交的基金交易业务申请(包
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分红方
式设置等),其最终处理结果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
认为准;
注册登记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
登记系统;5-2-3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可投
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
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
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
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现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
国境外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内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基金合同第八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
合同规定的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间,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
为;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
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基金份额的行为;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
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
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5-2-4
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
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境外投资顾问: 指符合《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
行办法》规定的条件,为本基金境外证券投资提供
证券买卖建议或投资组合管理等服务并取得收入的
境外金融机构;境外投资顾问由基金管理人选择,
更换或撤消。
境外资产托管人: 指符合《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
行办法》规定的条件,接受基金托管人委托,负责
本基金境外资产托管业务的境外金融机构;境外投
资顾问由基金管理人选择,更换或撤消。
境外证券市场: 指本基金投资标的证券上市交易、位于中国大陆以
外的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证券投资市场。
境外主要投资场所: 指本基金主要投资的、与中国证监会签定了双边监
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和地区,包括中国香港、
美国、新加坡、英国等国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证
券市场环境、基金投资组合构成情况等的变化,调
整对境外主要投资场所的解释,并在招募说明书更
新中列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
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的
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
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投资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
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直销机构: 指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5-2-5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
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
销售业务的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
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
账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
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转托管等业
务产生的基金份额变动及其结余情况的账户;
工作日: 指境内的工作日,即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
工作日;
T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
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T+n日: 指T日后的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
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
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申购
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总
数所得的值;
基金财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财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5-2-6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
法解释、地方法规、行政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及对其的不时修订或补充;
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
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
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
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
、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
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
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5-3-1
第3节
风险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
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
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
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
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
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
,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
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
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
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以1元初始面值开展基金募集或因拆分、封转开、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净值
调整至1元初始面值或1元附近,在市场波动等因素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
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
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
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
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
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
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
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的“买者自负”原则
,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
人自行负担。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和赎回5-3-2
基金,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投资于本基金可能面临的风险包括:
(1) 汇率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人民币以外的金融工具,人民币与外币之间汇率的波动可影
响本基金投资收益的水平。人民币与投资目的地货币之间汇率的不利变动,可
导致以人民币计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汇率风险是QDII基金面临的重要风险,特别是在人民币升值的背景下,需
要管理人采取一定的汇率风险规避手段来降低汇率风险可能带来的损失。
(2) 市场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证券市场的价格可能会因为国际政治环境、
宏观和微观经济因素、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市场流动程度、交易制度等多种
因素的变化而波动,从而产生市场风险。市场的不利波动可能使本基金的净值
发生变化,进而影响投资人实际收益。市场风险可分为两大类:系统性风险包
括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和非系统性风险,如上市公
司经营风险等,主要包括:
(1) 海外市场风险
由于本基金投资于海外证券市场,海外证券市场可能对于负面的特定事件
、该国或地区特有的政治因素、法律法规、市场状况、经济发展趋势的反映较
境内证券市场有诸多不同。此外,相关的投资目的地如美国、英国、香港的证
券交易市场对每日证券交易价格并无涨跌幅上下限的规定,因此这些国家或地
区证券的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上述因素可能会带来市场的急剧下跌,从
而带来投资风险的增加。
(2) 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而导致的证券价格和证券利息损失风险。投资
目的地货币政策的变化将影响到上市公司融资成本和经营业绩,进而影响到证
券价格。
(3) 政策风险
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宏观政策发生变化,5-3-3
导致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收益,产生风险。
(4) 新兴市场风险
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海外新兴市场,鉴于各新兴市场特有的监管制度,包
括市场准入制度、外汇管制制度等,可能对本基金参与新兴市场的投资收益产
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5) 小市值股票风险
对于小市值股票而言,由于上市公司发展模式、管理能力尚未成熟,相对
于大型蓝筹股而言,其二级市场价格波动性更大,有可能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6) 初级产品风险
本基金不直接投资于钢材、石油、煤炭、有色金属等初级产品,但上述初
级产品价格的不利变化可能对相关上市公司经营业绩带来负面影响,从而对本
基金参与相关证券投资的收益带来间接的影响。
(7) 购买力风险
本基金收益通过现金形式分配,由于通货膨胀因素,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购
买力可能下降。
(8) 再投资风险
本基金收益通过现金形式分配,当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收益进行再投资时,
其收益水平受再投资时的利率和投资策略的影响,因未来利率水平和投资策略
的不确定性而引起的风险就是再投资风险。
(3) 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面临的流动性风险分为两类:一类是资产流动性风险,一类是资金
流动性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资金流动性风险
由于境外市场的开放日、交易时间、结算规则等与国内存在一定的差异,
本基金有关申购、赎回的开放与交易确认的安排不同于国内一般开放式基金。
本基金赎回款项到达投资者指定账户需要更长的时间。同样,在基金出现连续
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等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能会根据本基金《基金
合同》、《招募说明书》的相关规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投
资者可能无法在提交赎回申请后及时足额地赎回基金。5-3-4
(2) 资产流动性风险
由于证券流动性不足或冲击成本过大,本基金可能无法以合理的价格及时
买入或卖出所持有的证券,投资者可能蒙受损失。
(3) 大宗交易风险
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并非完全由市场供需关系形成,由于买卖双方的谈判
能力及所拥有的信息不同,成交价格可能与市场价格存在一定差异,从而导致
大宗交易参与者的非正常损益。
(4) 信用风险
本基金所投资的任何证券的发行人违约或交易对手违约,都可能影响产品
收益水平,使投资者蒙受损失。
(1)交易结算风险
在证券交割或现金交割过程中,由于交易对手违约而引发的风险。
(2)国家风险
国家风险,或称主权风险,是指由于投资目的地国家或地区违约或进行政
府管制的风险,譬如俄罗斯债券违约,泰国临时实行的外汇管制措施等。
(5) 操作风险
本基金境外投资涉及复杂的业务环节及不同的当事方,在各业务环节的操
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
而引致风险;本基金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
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
(1) 系统故障风险
当计算机系统、通信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出现异常情况,可能导致基金日
常的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注册登记系统瘫痪、核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
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2) 金融模型风险
金融模型风险是指由于投资决策或风险管理依赖的金融模型错误或参数不
准确而引发的风险。
(3) 人为操作失误风险5-3-5
基金经理或交易员在境外证券投资管理业务过程中由于人为失误,造成错
误指令或错误交易,从而引发操作风险,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6) 管理人风险
本基金为基金管理人募集发售的第一只境外证券投资基金,在产品投资管
理运作过程中,投资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
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及汇率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产品收益
水平。
(7) 政策、法律、税收、战争、不可抗力及其他社会风险
本基金可能因投资地国家或地区政策、法律及税收的变化,政治骚动,政
府规定,不可抗力及其他社会因素而蒙受不利影响。
(1) 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是指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从而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带来损失的风险。
(2) 税务风险
税务风险是指投资目的地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进行调整从而给投资者带
来损失的风险,譬如,资本利得税的开征等。
(3) 不可抗力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以及证
券市场、基金管理人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有影响基金的赎回按
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5-4-1
第4节
基金的投资
(1) 投资目标
本基金以在香港、美国等海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具有“中国概念”的上市
公司为主要投资对象。本基金管理人将深入研究全球及内地经济状况以及政策
导向,采取主动精选证券和适度资产配置的投资策略,实施全程风险管理,在
保证资产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在一定风险限度内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最大化
增值。
(二) 投资方向和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股票以及银行存
款、现金等,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的股票
投资对象主要是经过严格筛选、符合本基金选股标准的优质且价格合理的,能
分享中国经济增长的上市公司。
本基金以在香港、美国等海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具有“中国概念”的上市
公司为主要投资对象。所谓“中国概念”是指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的上市公
司:1)上市公司注册在中国内地而在海外上市的股票;2)上市公司中最少百
分之三十股权(占总股本)由中国内地机构单位持有,或者,公司最少须有百
分之五十之营业额来自中国内地。
投资比例是,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60%-
100%;银行存款及现金等高流动性资产占基金资产的0%-40%。
本基金所投资的金融产品或工具,以及投资比例需满足监管部门的相关规
定。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投资管理依托兼具丰富国际经验和本土化优势的研究平台,融合
富通全球研究团队等外部研究力量与本土研究团队的智慧,以实证分析为起点
,以企业的基本分析为核心,充分重视第一手材料的取得,将定性和定量的分
析方法运用于资产配置、公司估值等整个投资活动过程中,构建符合本基金投
资理念与目标的最佳投资组合,实现基金资产长期稳定的增值。5-4-2
根据对境内外证券市场投资经验的认识和对证券市场的实证分析,本基金
管理人将基金的整体投资策略分为二个层次:第一层次为适度主动的资产配置
,以控制或规避市场系统性风险;第二层次为积极主动的精选证券,以分散或
规避个券风险。主动精选证券是本基金投资策略的重点,本基金不积极谋求寻
找市场的拐点,主要从控制系统性风险出发适度调整资产配置。
在投资方向上,本基金以海外上市的“中国概念”上市公司为主要投资对
象。在投资市场选择上,原则上,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将投资于全球主要证券市
场,包括了投资于与中国证监会签订了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
(目前按照《实行办法》的规定比例不低于90%)。但由于“中国概念”公司的
上市地点集中在香港、美国、新加坡和伦敦的证券交易所,特别是香港证券交
易所。本基金将主要考虑在这四个市场进行配置。
在香港、美国、新加坡和英国等市场的配置比例上,本基金首先考虑的是
市场比重,即这些市场的中国概念公司市值的比重,再结合不同市场上市公司
的行业代表性来完善行业配置。
海外中国概念股票的市值在香港市场所占的比例最高,达90%以上;其次
是美国市场(一级上市的ADR)占5%左右,新加坡市场占3%左右;英国和其它
市场的比例很低,几乎暂时可以忽略不计。香港市场由于是最多的“中国概念
”公司的上市地点,而且大市值的公司多数在此上市,由此香港市场是本基金
首先考虑的重点市场。
本基金的投资策略主要包括资产配置策略、股票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理念和风险管理方针,通过适度的资产配置来确定投资组合
中股票和现金的比例,以规避整个市场的系统性风险。
本基金将执行严格的投资管理流程,采用“自上而下”的方法,结合定量
分析和定性分析,形成对不同市场周期的预测和判断,适度主动地调整基金资
产在股票和现金之间的比例,以规避或控制市场系统性风险,提高基金收益率
。5-4-3
资产配置策略主要是以宏观经济分析为重点,基于经济结构调整过程中相
关政策与法规的变化、证券市场环境、金融市场利率变化、经济运行周期、投
资者情绪以及证券市场不同类别资产的风险/收益状况等,判断宏观经济发展趋
势、政策导向和证券市场的未来发展趋势,确定和构造合适的基金资产配置比
例。在资产配置过程中,风险管理人员运用统计方法计算投资组合、股票市场
的风险水平以及类别资产间的相对风险水平,形成有关风险溢价水平和投资组
合调整可能导致变化的评估报告,该风险报告对于资产配置决策有着重要的提
示作用,以保证类别资产科学合理的配置。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经济发展的趋势特征、证券市场运行特点以及不同企业发展的阶
段差异,深入分析各种投资对象的收益与风险特性,采用“自上而下”和“自
下而上”相结合的方法,在定性研究和定量分析的基础上,从定价指标和盈利
预测指标两个方面,积极主动精选个股,控制和分散投资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认为,从股票投资策略看,单纯强调低价的价值型投资和单
纯强调增长的成长型投资均面临较大的投资陷阱。就成长型投资而言,具有高
增长潜力的公司在估值上的溢价往往会被市场所高估而丧失其投资价值;就价
值型投资而言,在经济长期增长的背景下,缺乏成长的价值型股票往往会掩盖
行业生命周期终结或企业竞争能力低下的问题。
为此,本基金管理人基于对国际市场投资管理经验的认识,并经过大量实
证研究,以市场实证分析为基础,结合定量指标(估值指标)和定性指标的综
合分析,以基本面分析为主要手段,重视取得第一手材料,全面的对股票进行
分析、估值、风险评判和评级,以筛选和确定基金投资的精选股票。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一般情况下,本基金不投资于债券市场和衍生工具
。此外,在符合法律法规并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本基金还可进行证券借贷交易
等投资以增加收益。今后,随着全球证券市场及投资工具的发展,本基金可适
当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四)投资决策机制5-4-4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日常投资管理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投资总监全面
负责公司的投资、研究工作,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报告;基金经理负责基金的日
常投资运作。境外投资顾问主要就基金的总体投资政策、方针和目的,定期提
出意见与建议,供基金管理人决策参考。
(五)投资程序
本基金的投资程序由资产配置、组合建立、交易执行、风险管理与业绩评
估四个阶段:
1.资产配置
本基金的资产配置由基金管理人决定。投资顾问为基金管理人提供总体投
资政策与策略的建议,包括了全球及区域资产配置的建议、行业意见与建议,
并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共同回顾本基金的投资及过往业绩,向基金管理人提供基
金此后阶段的投资策略。基金管理人将定期或不定期参加投资顾问的资产配置
委员会会议及其他相关的会议,并在基金管理人的分析师和投资顾问的全球行
业分析师之间将建立一对一的联系,进行定期观点交流及技术支持。
2.组合建立
本基金的组合构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管理人在参考投资顾问提供的
总体投资政策与策略建议的基础上,决定本基金的组合构建和调整策略。同时
,基金管理人以自身的研究平台为主,并适当参考投资顾问的个股专门分析及
判断意见,进行股票的选择与组合构建。
4.交易执行
本基金的交易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管理人将直接发送交易指令,通过
指定的经纪商执行。
5.风险管理与业绩评估
本基金的风险管理与业绩评估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境外投资顾问将提供风
险管理与业绩评估的相关制度、平台与系统建立方面的技术支持,基金管理人
主要根据中国证监会和境外相关市场的监管要求,制定风险管理制度,负责风
险管理措施的有效实施;基金管理人定期或不定期对组合进行绩效归因分析,
为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根据全球证券市场投资环境的变化和投资操作需要,或基金管理人更换或5-4-5
撤销境外投资顾问,基金管理人可对上述投资程序做出调整,并在招募说明书
更新中公告。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是MSCI中国指数(以美元计价)。
作为全球著名的指数供应商摩根士丹利资本国际公司(Morgan Stanley
Capital
International,MSCI)一直在为全球的投资专业人员以及金融机构提供指数体
系。摩根士丹利资本国际专门为QDII业务发布了MSCI中国股票指数系列,包括
了三个系列,共计14个指数,按照投资对象包括A股、B股、H股、红筹股、P股
和香港股票等进行分类。其中,MSCI中国指数的成分股主要包括了H股、红筹股
、P股和少量B股(截至2007年9月)。
MSCI中国指数是按照自由流通市值调整方法编制的跟踪全球成熟市场和新
兴市场中“中国概念”为主的全球性投资指数,是适合作为全球市场投资业绩
比较基准的指数。
注:1、与业绩比较基准比较时,应采取相同的计价货币;
2、如果未来证券市场推出更具代表性的业绩比较基准,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可以变更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股票型基金,其风险和收益高于货币基金、债券基金和混合型基
金,属于较高风险、较高收益的投资品种。
(八)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本基金可投资于下列金融产品或工具:
1)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等货币市场工
具;
2)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
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等;5-4-6
前款第1项所称银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
2、投资比例限制
1)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本基金净值的20%。在基金托管账户
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2)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
基金净值的10%。
3)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
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
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4)
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
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
一并计算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
本权证行使转换。
5)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若本基金超过上述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30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
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市场发展情况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作出调整的,本基
金将遵循调整后的投资比例。
3、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
用评级机构评级。
5-4-7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
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
分红。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
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① 现金;
② 存款证明;
③ 商业票据;
④ 政府债券;
⑤
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
(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
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本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
任。
4、本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售出而
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
前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
基金总资产。
5、禁止行为
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购买不动产。
2) 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3) 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4) 购买实物商品。5-4-8
5)
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
例不得超过基金、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10%。
6) 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7) 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8) 从事证券承销业务。
9)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基金管理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1) 不公平对待不同客户或不同投资组合。
2) 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外,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客户资料。
3)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代理投票
1、投票表决基本原则
(1)代表基金持有人参加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既是基金管理人的职责也是
代表基金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充分保护投资人利益的重要手段。
(2)在投票表决中遵循的一条基本原则是以保护持有人利益为基本原则,
且不干涉上市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
(3)基金管理公司应该尽心尽责地分析每次投票事项,遵守投票原则和投
票程序,始终把投资者的利益放在首位。投资者利益重于公司利益。
2、投票委员会
基金管理公司任命专门的投票委员会。委员会有责任建立投票机制,并确5-4-9
保该机制得以贯彻。对于特殊的投票议案,委员会将开会讨论做出最终的决定
。
3、参加股东大会的程序
原则上,对持有的所有股票股东大会均需要进行研究,决定是否需要参加
表决。尤其是进入前十大重仓股的上市公司需要重点关注。
代表基金持有人参加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是基金管理公司的职责,基本程序
如下:
(1)研究拟议事项。上市公司发布通知后,基金经理、股票分析师对拟
议事项进行认真研究,对可能对上市公司产生的影响,做出判断,并提出是否
需要参加股东大会(包括临时股东大会)的方案,提交投资部内部讨论。
(2)提交书面报告。相关基金经理和股票分析师对是否需要参加股东大
会(包括临时股东大会)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拟议事
项,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投票意见。报告由投资总监审核批准,必要时应就有
关事项取得公司法律顾问的专业意见。对于特殊的投票议案,投票委员会将开
会讨论做出最终的决定。相应的书面纪要交由风险稽核部保管。
(3)办理相关手续。对拟参加的股东大会,根据相关规定办理手续,并
与上市公司联系办理相关手续。其中,拟由股票分析师出席的股东大会和临时
股东大会,需要由投资总监、基金经理实施内部授权。
(4)撰写会议纪要。参加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的人员,需要就会
议内容、表决事项,撰写会议纪要,供投资决策参考。
(5)所有投资决策记录都必须有完整的书面记录,并完好地保存。
(十一)证券交易
1、经纪商的甄选和确定
由投资部全体业务人员遵照规定的标准,进行主观性评议,独立的评分,
形成经纪商排名及经纪商甄选意见,经公司业务管理委员会同意后,方可生效
和实行。
经纪商推荐和甄选的标准:
(1)交易量市场排名;
(2)综合研究能力;5-4-10
(3)客户服务质量。
2、经纪商的评估
对经纪商的评估内容由两大部分组成:
(1)交易执行结果评估,占20%的权重。评估内容包括:
1)交易执行效率评估。交易指令分发到经纪商后,经纪商执行指令
的及时性;
2)交易执行质量评估。交易结果的执行价格与市场均价做比照,确
保交易价格最优。
(2)经纪商综合研究能力评估,占80%的权重。评估内容主要包括:
1)研究能力;
2)沟通渠道/客户服务支持;
3)公共关系资源和其他社会资源等。
3、对经纪商的评估工作,原则上每季度进行一次,评估结果决定下一季度
交易量的分配。
4、对于关联方的评估和交易量分配,必须和其他经纪商执行同样的标准。
5、对于在经纪商选择和分仓中存在或潜在的利益冲突,基金管理人应该本
着维护持有人的利益出发进行妥善处理,并及时进行披露。
(十二)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13年7月18日复核了本报告
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止至2013年3月31日(“报告期末”)。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人民币元 占基金总资产5-4-11
) 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181,715,003.30 87.19
其中:普通股 174,277,705.73 83.62
存托凭证 7,437,297.57 3.57
优先股 - -
房地产信托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其中:远期 - -
期货 - -
期权 - -
权证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
资产
- -
6 货币市场工具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6,648,491.20 12.79
8 其他各项资产 60,514.60 0.03
9 合计 208,424,009.10 100.00
2、报告期末在各个国家(地区)证券市场的股票投资分布
国家(地区)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中国香港 163,632,211.08 79.485-4-12
美国 15,339,991.75 7.45
新加坡 2,742,800.47 1.33
合计 181,715,003.30 88.26
注:国家(地区)类别根据其所在的证券交易所确定;ADR、GDR按照存托凭证
本身挂牌的证券交易所确定。
3、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组合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能源 22,887,299.31 11.12
原材料 9,003,478.59 4.37
工业 5,289,105.40 2.57
非日常生活消费品 34,168,815.98 16.60
日常消费品 9,286,215.59 4.51
医疗保健 2,742,800.47 1.33
金融 69,993,840.63 34.00
信息技术 16,906,285.81 8.21
公共事业 11,437,161.52 5.56
合计 181,715,003.30 88.26
注:以上分类采用全球行业分类标准(GICS)。
4、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权益投资明细
序
号
证券
代码
公司名
称
(英文
)
公司名称
(中文)
所在证
券市场
所属
国家
(地
区)
数量
(股)
公允价值(人
民币元)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
1
1398
HK
Industr
ial And
Commerc
中国工商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香港证
券交易
所
中国
香港
4,000,000 17,571,134.89 8.535-4-13
ial
Bank Of
China
Limited
2
2382
HK
Sunny
Optical
Technol
ogy
(Group)
Company
Limited
舜宇光学
科技(集
团)有限
公司
香港证
券交易
所
中国
香港
2,162,000 15,642,444.43 7.60
3
3988
HK
Bank Of
China
Limited
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香港证
券交易
所
中国
香港
4,000,000 11,627,956.91 5.65
4
2318
HK
Ping An
Insuran
ce
(Group)
Company
Of
China,
Ltd.
中国平安
保险(集
团)股份
有限公司
香港证
券交易
所
中国
香港
200,000 9,722,263.97 4.72
5
1988
HK
China
Minshen
g
Banking
Corp.,L
td.
中国民生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香港证
券交易
所
中国
香港
1,100,000 8,784,759.95 4.27
6
386
HK
China
Petrole
um &
Chemica
l
中国石油
化工股份
有限公司
香港证
券交易
所
中国
香港
1,100,000 8,118,574.91 3.945-4-14
Corpora
tion
7
SINA
US
SINA
COPORAT
ION
新浪股份
纳斯达
克证券
交易所
美国 25,944 7,902,694.18 3.84
8
819
HK
Tiannen
g Power
Interna
tional
Limited
天能动力
国际有限
公司
香港证
券交易
所
中国
香港
1,800,000 7,543,637.04 3.66
9
PTR
US
PETROCH
INA CO
LTD -A
中国石油
化工股份
有限公司
纽约证
券交易
所
美国 9,000 7,437,297.57 3.61
10
168
HK
Tsingta
o
Brewery
Company
Limited
青岛啤酒
股份有限
公司
香港证
券交易
所
中国
香港
180,000 7,194,798.34 3.49
5、报告期末按债券信用等级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金融衍生品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金融衍生品。
9、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基金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基金。5-4-15
10、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没
有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证券。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
的股票。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人民币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65.91
5 应收申购款 60,248.69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60,514.60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5-5-1
第5节
基金的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2013年3月31日。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
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
明书。
(一)本基金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阶段
净值增长
率(1)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2
)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3)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4)
(1)-(3) (2)-(4)
2008年6月27日
(基金合同生
效日)-
2008年12月31
日
-1.20% 2.14% -35.07% 4.23% 33.87% -2.09%
2009年1月1日-
2009年12月31
日
83.47% 2.05% 58.90% 2.18% 24.57% -0.13%
2010年1月1日-
2010年12月31
日
-0.75% 1.31% -1.24% 1.31% 0.49% 0.00%
2011年1月1日-
2011年12月31
日
-22.47% 1.71% -23.91% 1.75% 1.44% -0.04%
2012年1月1日-
2012年12月31
日
14.98% 1.04% 17.77% 1.13% -2.79% -0.09%
2008年6月27日
(基金合同生
效日)-
2013年3月31日
60.50% 1.63% -13.07% 2.08% 73.57% -0.45%
(二)本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08年6月27日至2013年3月31日)5-5-2
注:
1、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建仓期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截至报
告期末本基金的各项投资比例已达到基金合同第十二条(二)投资范围、(八
)投资限制中规定的各项比例;
2、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MSCI中国指数(美元计价),在与同期业绩进
行比较时,该基准已经转换为与本基金相同的计价货币(人民币)。5-6-1
第6节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66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36-
37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66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36-
37层
法定代表人:张文伟
成立时间:2003年4月18日
电话:021-38650999
联系人:包瑾
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51%、法国巴黎投资管理BE控股公司49%
。
(二)主要人员情况
张文伟先生,董事长,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交通银行郑州分行铁道支
行行长、紫荆山支行行长、私人金融处处长,海通证券办公室主任,海通证券
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2013年5月
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邵国有先生,董事,副教授。历任吉林大学校党委副书记、长春师范学院
校党委书记、长春新世纪广场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宣传培训中心总经理、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2013年5月起转任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吉宇光先生,董事,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交通银行北京分行办公室副
主任、交通银行北京分行证券部经理、海通证券北京朗家园营业部总经理等职
。1997年至今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2011年4月至今任海通国际证券
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5-6-2
艾德加(Stewart Edgar)先生,董事,英国籍,学士。历任英国Ivory &
Sime公共有限公司基金经理,美国Fiduciary国际信托公司研究部主任、高级副
总裁,英国HD国际有限公司高级基金经理、董事,美国F&C管理公司高级基金经
理、董事,比利时富通基金管理公司董事总经理,法国巴黎投资管理公司亚太
区董事总经理。
田仁灿先生,董事、总经理,比利时籍,工商管理硕士。历任法国金融租
赁Euroequipement
S.A.公司总裁助理,富通银行区域经理、大中华地区主管,富通基金管理亚洲
有限公司投资经理、业务发展部总经理、首席执行官。2003年至今任海富通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郑国汉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硕士及博士学位。历任美国佛罗里达州大
学经济系副教授、香港科技大学经济系教授、香港科技大学商学院经济系教授
及系主任和商学院副院长,现任商学院院长及经济系讲座教授。
巴约特(Marc
Bayot)先生,独立董事,比利时籍,布鲁塞尔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布鲁塞尔大
学经济学荣誉教授,EFAMA(欧洲基金和资产管理协会)和比利时基金公会名誉
主席,INVESTPROTECT公司(布鲁塞尔)董事总经理、
Pionner投资公司(米兰,都柏林,卢森堡)独立副董事长、Fundconnect独立
董事长、Degroof资产管理(布鲁塞尔)独立董事和法国巴黎银行B Flexible
SICAV 独立董事。
杨国平先生,独立董事,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上海杨树浦煤气厂党委
副书记、代书记,上海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党办副主任,上海市出租汽车公司党
委书记,现任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上海大众公用
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明权先生,独立董事,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武汉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交通银行行长、党委(组)书记、副董事长、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董事
长、党委书记。现任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委员。
李础前先生,监事长,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安徽省财政厅中企
处副主任科员,安徽省国有资产管理局科长,海通证券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
总经理和财务总监。5-6-3
谷若鸿(Laurent
Couraudon)先生,监事,法国籍,斯特拉斯堡的罗伯特舒曼大学的国际贸易硕
士学位。历任法国外贸银行莫斯科分行董事及企业金融部主管、法国巴黎银行
俄罗斯分行商务拓展主管及法国巴黎银行莫斯科分行首席执行官兼俄罗斯地区
总裁等职。2011年至今任法国巴黎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兼中国区
总裁。
奚万荣先生,监事,经济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历任
海南省建行秀英分行会计主管、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稽核员。200
3年4月至今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稽核经理、监察稽核总监。
高勇前先生,监事,经济学学士。历任宁波进出口公司财务部会计主管、
上海科源医学高科技实业公司财务部财务主管、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核
算部副总监。2008年4月至今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总监。
章明女士,督察长,硕士。历任加拿大BBCC Tech & Trade Int’l Inc
公司高级财务经理、加拿大Future Electronics
公司产品专家,国信证券业务经理和副高级研究员,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
外合作部经理。2003 年至今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陈洪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历任君安证券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广东发展
银行深圳分行业务经理、富通基金管理亚洲有限公司基金经理。2003年4月至今
任海富通精选混合基金经理,2003年4月至2012年9月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投资总监,2005年7月至2006年9月任海富通股票基金经理,2006年3月至9月
任海富通收益增长混合基金经理,2006年5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2007年2月至2007年8月任海富通风格优势股票基金经理,2007年4月至
2007年8月任海富通精选贰号混合基金经理,2008年6月至2011年2月任海富通中
国海外股票(QDII)基金经理。
阎小庆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历任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助理经济师、
富通银行欧洲管理实习生、法国东方汇理银行市场部副经理、法国农业信贷银
行上海华东区首席代表、富通基金管理公司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海富通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总监,2006年5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陶网雄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历任中国电子器材华东公司会计科长、上
海中土实业发展公司主管会计、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副经理。2003年4月5-6-4
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3年4至2006年4月任公司财务部负责人,200
6年4月起任财务总监。2013年4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杨铭先生,特许金融分析师(CFA),经济学学士,持有基金从业人员资格证
书。先后任职于香港东亚银行上海分行、上海瀚蓝投资顾问有限公司,2004年
4月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股票分析师,2008年6月至2010年1月任海
富通中国海外股票(QDII)基金经理助理,2010年1月起任海富通中国海外股票
(QDII)基金经理,2011年1月起任海富通大中华股票(QDII)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为陈洪先生,任职时间为2008年6月至2011年2月。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团队式投资管理模式。投资决策委员
会常设委员有:田仁灿,总经理;陈洪,副总经理;戴德舜,投资总监;蒋征
,投资副总监;邵佳民,投资副总监;丁俊,研究总监;杜晓海,定量及风险
管理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由总经理担任。讨论内容涉及特定基金的,则
该基金经理出席会议。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
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5-6-5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将严格遵守基金合同,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
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 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用基金资产承销证券;
(6) 用基金资产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7) 用基金资产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8) 用基金资产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9) 以基金资产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10)以基金资产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
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1)用基金资产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
交易活动;
(12)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 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5-6-6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
资;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
交易;
(9)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4.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
人谋取不当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的原则
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
务过程和业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员工;
(2)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
岗位,并在相关部门建立防火墙;公司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和监察稽核部,
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分别履行风险管理和合规监察职责,并协助和配
合督察长负责对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5-6-7
(3)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任何制度的建立
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4)有效性原则: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是所有员工严格
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内部控制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
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5)及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应与现代科技的应用相结合,充分
利用电脑网络,建立电脑预警系统,保证监控的及时性;
(6)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订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
经营战略、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等外部环境的
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7)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完备内部控制指标体系,使内部控制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8)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9)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
2. 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严格按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
制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合法合规性、全面性、审慎性、适
时性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
管理制度和部门业务规章等三部分有机组成。
(1)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公
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对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
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加以明确。
(2)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管理制度、合规性制度、稽核监察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核算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
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公司基
本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实施需事先报经公司董事会批准。
(3)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岗位责任、业务流程和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部门业务规章由5-6-8
公司相关部门依据公司章程和基本管理制度,并结合部门职责和业务运作的要
求拟定,其制定和实施需事先报经公司业务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和总经理批准
。
公司致力于将国际资产管理行业成熟的专业经验同中国资产管理行业的实
际情况相结合,建立既符合国际规范又行之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
3. 完备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建立独立的内部控制体系,董事会层面设立督察长,管理层设立独立
于其他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和风险管理部,通过风险管理制度、合规性制度
和稽核监察制度三个层面构建独立、完整、相互制约、关注成本效益的内部监
督体系,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及其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和反馈
,保障公司内部控制机制的严格落实。
风险管理制度由董事会下设的风险委员会制定风险管理政策,由管理层的
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实施,由风险管理部专职落实和监督,公司各业务部门制
定审慎的作业流程和风险管理措施,全面把握风险点,将风险管理责任落实到
人,实现对风险的日常管理和过程中管理,防范、化解和控制公司所面临的、
潜在的和已经发生的各种风险。
合规性制度由监察稽核部具体落实,通过对公司日常业务的各个方面和各
个环节的合法合规性进行评估及检查,监督公司及员工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监管规定、公司对外承诺性文件和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识别、防范和及时
杜绝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各种违规风险,提出并完善公司各项合规性
制度,以充分维护公司客户的合法权益。
稽核监察制度在督察长的领导下严格实施,由监察稽核部协助和配合督察
长履行稽核监察职能,通过检查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资讯管制、投资决策与执
行、基金营销、公司财务与投资管理、基金会计、信息披露、行政管理、电脑
系统等公司所有部门和工作环节,对公司自身经营、资产管理和内部管理制度
等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评价、报告和建议,从而保
护公司客户和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4.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公司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
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5-6-9
关于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公司的
发展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5-7-1
第7节
境外投资顾问
根据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海富通中国海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的实际情况,本公司决定自2011年2月14日起解除与法国巴黎投资管理BE控股
公司(BNP Paribas Investment Partners BE
Holding)签署的投资顾问协议,自该日起法国巴黎投资管理BE控股公司不再担
任本基金的境外投资顾问。具体情况请参见本公司2011年2月14日发布的《海富
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解除海富通中国海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顾
问协议的公告》。5-8-1
第8节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经2007年12月2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7】【3
40】号文核准,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募集期从2008年5月19日起,至2008年6月20
日止,共募集508,856,821.43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4,412户。5-9-1
第9节
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2008年6月27日正式生效。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两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上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
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5-10-1
第10节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 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
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
售机构,并予以公告。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
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
理人另行公告。
(2)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在本基金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本
基金申购、赎回和转换等业务的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正常交易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调整申购
、赎回的开放日;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
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还可视情况对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
在实施日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业务,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
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赎回。本基金已
于2008年7月28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和赎回业务。
(3)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5-10-2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注册
登记系统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申购确
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
赎回份额所适用的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
理人必须按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
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的申购、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在T+2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投资人可在T+3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
式查询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
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将投资人
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人
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在自接受基金投资人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10
个工作日支付,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
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5) 申购与赎回的费用5-10-3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
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
他必要的手续费。
2、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申购费率不超过1.5%,赎回费率不超过0
.5%。
3、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逐级递减,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单次申购的实际确
认金额确定每次申购所适用的费率并分别计算。实际执行的申购费率如下:
业务类型 金
额(M) 费率
M≥500万 按笔收取,1000元/笔
200万≤M<500万 0.6%
100万≤M<200万 1.0%
50万≤M<100万 1.2%
申购
M<50万 1.5%
4、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逐级递减。本基金赎回费率按持有期分档如下:
业务类型 持有期 费率
1年以下 0.5%
1年(含)以上,2年以下 0.25% 赎回
2年(含)以上 0%
5、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
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基金促销计划可以针对特定时间范围、特定地域范围、
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等的投资人或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
)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等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
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投资人
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
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3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6) 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 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1) 单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销售机构在此最低起点金额以上有
其他规定的,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0份5-10-4
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将导致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
金份额余额不足1000份的,需一并全部赎回。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销售机构处持有本基金的最低份额为1000份
。基金份额持有人因赎回、转换等原因导致其基金账户内在该销售机构处剩余
的基金份额低于1000份时,注册登记系统可对该剩余的基金份额自动进行强制
赎回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
购
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披露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总份额
基金管理人应在开放日后两个工作日内公告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遇特
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3.申购份额的计算: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赎回份额×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7)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5-10-5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
6.基金资产规模达到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的境外证券投资额
度;
7.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
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
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
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8)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在赎回款项的支付周期内,任一境外证券市场将出现两个工作日及以上
的休市;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
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
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5-10-6
以后续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
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
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9)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
余额)超过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
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
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
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
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工作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工作日赎回
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5-10-7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工作日
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5-11-1
第11节
基金的费用和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含境外投资顾问收取的费用;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含境外托管代理行收取的费用;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税务顾问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9.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允许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
务费,具体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
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
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5%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5-11-2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
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
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
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
金托管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
(六)基金税收
基金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
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中国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5-12-1
第12节
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
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
机构。5-13-1
第13节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一)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
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人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人基金账户的行
为。本基金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因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及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
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其中:
1.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
2.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
或其他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
3.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关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四)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申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申请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5-14-1
第14节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
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含各项有关税收)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根据投资所在地规定及境外托管人的相关要求,以基金名义或托管人名义
开立证券账户和现金账户,保证上述账户与托管人及其委托的境外托管人的财
产独立,并与托管人及委托的境外托管人的其他托管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
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
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
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
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试行办法》和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
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5-15-1
第15节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开放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二)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的估值:按照该股票所在证券交易所估值日的收盘价估
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a)送股、转赠股、配股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照该股票所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
b)首次发行的股票,按照成本价估值。
(3)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其收盘价高于配股价
,则按照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若其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
估值为零。
(4)若基金的资产负债并非以人民币(即本基金的记账本位币)交易计价
, 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汇率换算成人民币。
(5)税收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
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
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实际支付
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
(5)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
(5)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
允价值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
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5-15-2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
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9)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银行存款、应收款项,以及其他投资等资产进行估值
。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开放日估值时间点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
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管理人应于每
个开放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估值结
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
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
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
3.基金份额净值应在估值日后2个工作日内披露。
(五)估值错误的确认与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差错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原因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责
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
则”给予赔偿并承担相关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5-15-3
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
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
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基金投资人造成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协
商共同承担,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责任人
追偿,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
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
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
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
正,则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
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
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
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
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
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小于基金份额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应在发现日对账务进行更正调整,不做追溯处理。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基金资产损
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
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
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5-15-4
金托管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
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差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
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
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
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
偿损失;其中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小于基金份额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应在发现日对账务进行更正调整,不做追溯处理;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差错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六)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停市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时;
4.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导致基金管理人不
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时;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5-15-5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各交易所全部交易结
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加密传真等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以双方确认的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5)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权责
发生制进行估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处理。但是,对于其中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资产托管人或基金管
理人委托的税务顾问(称为“责任人”)业务操作不当、疏忽或者故意违约等
行为导致基金实际税收负担(含罚金等)与估值有所差异的,该等差异应由责
任人负责赔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代表基金利益进行追偿。
3.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资讯系统提供的数据错误等,本基金管理人
和本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
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可以免
除赔偿责任。但本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5-16-1
第16节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买卖证券差价;
2.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3.银行存款利息;
4.外汇兑换损益;
5.其他合法收入。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应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
的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3.基金当年收益先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5.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6次,每次
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可分配收益的6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6.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
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经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
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投资者可以
在不同销售机构对本基金设置为相同的分红方式,亦可设置为不同的分红方式
,即同一基金账户对本基金在各销售机构设置的分红方式相互独立、互不影响
。
7.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和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和其他手续费用时,注册5-16-2
登记机构可将投资者的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经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
金份额。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
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
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
分红资金的划付。5-17-1
第17节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如果基金募集所在
的会计年度,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
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
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
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18-1
第18节
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试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
组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
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
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
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
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5-18-2
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
站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6个月的最后1日。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
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
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
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五)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
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后的2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
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
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5-18-3
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
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
,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
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资产托管人,更换或撤销境外投资
顾问;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资产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5-18-4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境外投资顾问的主要负责人、境外托管人托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发生变
动,可能影响基金投资或境外基金资产的托管的;
15.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6.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7.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8.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9.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20.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1.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2.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3.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4.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5.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6.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7.基金份额的拆分;
28.本基金接受其它币种的申购、赎回;
29.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30.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二)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5-18-5
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有关销售机构及其网点,供公众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投资人
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有关交易管理、交易佣金返还安排、代理投票政策、流程记录的文件公布
后,应当分别置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
将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5-19-1
第19节
基金的终止和清算
(1) 基金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
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
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2) 基金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
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
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5-19-2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
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5-20-1
第20节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田青
联系电话:(010) 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悠久的经营历史,其前身“中国人民建设
银行”于1954年成立,1996年易名为“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是中国
四大商业银行之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由原中国建设银行于2004年9月
分立而成立,承继了原中国建设银行的商业银行业务及相关的资产和负债。中
国建设银行(股票代码:939)于2005年10月27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是
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中首家在海外公开上市的银行。2006年9月11日,中国建设银
行又作为第一家H股公司晋身恒生指数。2007年9月25日中国建设银行A股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开始交易。A股发行后中国建设银行的已发行股份总数为:25
0,010,977,486股(包括240,417,319,880股H股及9,593,657,606股A股)。
截至2012
年12月31日,中国建设银行资产总额139,728.28亿元,较上年末增长13.77%。2
012年,中国建设银行实现净利润1,936.02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4.26%。年化
资产回报率为1.47%,年化加权净资产收益率为21.98%。利息净收入3532.02亿
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5.97%。净利差为2.58%,净利息收益率为2.75%,均较上5-20-2
年同期提高0.01个百分点。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962.18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7
.51%。
中国建设银行在中国内地设有1.4万余个分支机构,并在香港、新加坡、法
兰克福、约翰内斯堡、东京、首尔、纽约、胡志明市、悉尼、墨尔本设有分行
,在莫斯科、台北设有代表处,海外机构已覆盖到全球13
个国家和地区,基本完成在全球主要金融中心的网络布局,24
小时不间断服务能力和基本服务架构已初步形成。中国建设银行筹建、设立村
镇银行26家,拥有建行亚洲、建银国际,建行伦敦、建信基金、建信金融租赁
、建信信托、建信人寿、中德住房储蓄银行等多家子公司,为客户提供一体化
全面金融服务能力进一步增强。
2012年,本集团各方面良好表现,得到市场与社会各界广泛认可,先后荣获国
内外知名机构授予的30多个重要奖项。在英国《银行家》杂志联合Brand
Finance发布的“世界银行品牌500强”以及Interbrand发布的“2012年度中国
最佳品牌”中,位列中国银行业首位;在美国《财富》杂志“世界500强排名”
中列第77位,较上年上升31位。此外,本集团还荣获了国内外重要机构授予的
包括公司治理、中小企业服务、私人银行、现金管理、托管、投行、投资者关
系和企业社会责任等领域的多个专项奖。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
资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托管处、核算处、清算处、监督稽核
处、涉外资产核算团队、养老金托管处、托管业务系统规划与管理团队、上海
备份中心等12个职能处室、团队,现有员工210人。自2007年起,托管部连续聘
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
工作手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
杨新丰,投资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广
东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营运管理部,长期从事计划财务、会计
结算、营运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纪伟,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中国
建设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长期从事大客户的客户5-20-3
管理及服务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军红,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中
国建设银行零售业务部、个人银行业务部、行长办公室,长期从事零售业务和
个人存款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郑绍平,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投资部、
委托代理部,长期从事客户服务、信贷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
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
秉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
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
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
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
养老个人账户、QFII、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
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2012年12月31日,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2
85只证券投资基金。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
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在2005年及自2009年起连续四年被国际权威杂志
《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在2007年及2008年连续被《财资
》杂志评为“国内最佳托管银行”奖,并获和讯网2011年度和2012年度中国“
最佳资产托管银行”奖,和境内权威经济媒体《每日经济观察》2012年度“最
佳基金托管银行”奖。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
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
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投资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监5-20-4
督稽核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
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资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
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
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
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
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
,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
运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托管业务综合系统——
基金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
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
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
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
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
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
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
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
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
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
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5-20-55-22-1
第21节
境外托管人
(一)境外托管人的基本情况
名称:纽约梅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The Bank of New York Mellon Corporation
注册地址:One Wall Street, New York, NY 10286
办公地址:One Wall Street, New York, NY 10286
法定代表人:Gerald L. Hassell (Chairman & CEO - 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
成立时间:1784年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托管资产规模、信用等级等
纽约梅隆银行公司总部设在美国纽约华尔街1号,是美国历史最悠久的商业
银行,也是全球最大的金融服务公司之一。公司集多元化及其配套业务于一体
,服务内容包括资产管理、资产服务、发行人服务、清算服务、资金服务和财
富管理。公司通过在全球36个国家和地区设立的分支机构,为超过100个金融市
场的投资提供证券托管服务,为全球最大的托管行,并且是全球最大的资产管
理服务提供商之一。公司在存托凭证、公司信托、股东服务、清算贸易、融资
服务、佣金管理等业务方面都位居全球前列,并且是领先的美元现金管理、结
算服务和全球支付服务供应公司。
截至2013年3月31日,纽约梅隆银行托管资产规模达26.3万亿美元,管理资产
规模为1.4万亿美元,为11.6万亿美元未偿债务提供公司信托服务,每天处理跨
国美元支付达1.5万亿美元。
截至2013年3月31日,纽约梅隆银行股东权益为357亿美元,一级资本充足
率为13.6%,TCE比率为5.9%。全球员工总人数为49,000。
(三)境外托管人的职责
1、安全保管受托财产;
2、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计算或复核受托资产的资产净值;
3、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及时办理受托资产的清算、交割事宜;
4、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和所适用国家、地区法律法规的规定,开设受托资产的
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
5、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提供与受托资产业务活动有关的会计记录、交易信息5-22-2
;
6、保存受托资产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5-22-3
第22节
相关服务机构
(1)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66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36-
37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66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36-
37层
法定代表人:张文伟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号码:40088-40099(免长途话费)
电话:021-38650797
传真:021-33830160
2、销售机构
(1)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传真:010-66275654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联系人:张静
网址:www.ccb.com
(2)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电话:010-66596688
传真:010-66593777
客户服务电话:955665-22-4
网址:www.boc.cn
(3)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电话:010-66107900
传真:010-66107914
网址:www.icbc.com.cn
(4)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传真:010-85108557
网址:www.abchina.com
(5)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联系人:曹榕
网址:www.bankcomm.com
(6)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联系人:邓炯鹏
网址:www.cmbchina.com
(7)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131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客户服务电话:955805-22-5
传真:010-66415194
联系人:陈春林
网址:www.psbc.com
(8)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号
法定代表人:董建岳
客户服务电话:4008308003
联系人:詹全鑫 张大奕
网址:http://www.cgbchina.com.cn/
(9)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客户服务电话:95595(全国)
联系人:李伟
网址:www.cebbank.com
(10)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25879453
联系人:周晓霞
网址:www.bank.pingan.com
(11)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联系人:董云巍
网址:www.cmbc.com.cn
(12)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5-22-6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联系人:徐伟、汤嘉惠
网址:www.spdb.com.cn
(13)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杭州市庆春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张达洋
客户服务电话:95527
联系人:毛真海
网址:www.czbank.com
(14)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客户服务电话:96528/962528
联系人:胡技勋
网址:www.nbcb.com.cn
(15)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16)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客户服务电话:021-95553或4008888001
联系人:李笑鸣
网址:www.htsec.com
(17)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5-22-7
电话:95558
联系人:顾凌
网址:www.cs.ecitic.com
(18)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网址:www.ebscn.com
(19)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客户服务电话:95521
联系人:芮敏祺、吴倩
网址:www.gtja.com
(20)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08
联系人:权唐
网址:www.csc108.com
(21)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联系人:林生迎
网址:www.newone.com.cn
(22)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法定代表人:兰荣5-22-8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联系人:谢高得
网址:www.xyzq.com.cn
(23)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联系人:肖亦玲
网址:www.htsc.com.cn
(24)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25、24、10层
法定代表人:吴晓东
客户服务电话: 95513
联系人:盛宗凌
网址:www.lhzq.com
(25)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4301-
4316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5、18、19、36、38、39、41、
42、43、44楼
联系人:黄岚
统一客户服务热线:95575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公司网站:www.gf.com.cn
(26)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联系人:李良
网址:www.95579.com5-22-9
(27)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法定代表人:许刚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8-888,021-61195566
联系人:吕品
网址:www.bocichina.com.cn
(28)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1层-29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客户服务电话:95503
联系人:吴宇
网址:www.dfzq.com.cn
(29)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层到26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联系人:齐晓燕
网址:www.guosen.com.cn
(30)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联系人:田薇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31)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客户服务电话:95511转8
联系人:郑舒丽
网址: stock.pingan.com5-22-10
(32)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40-42楼
法定代表人:卢长才
电话:0755-83199599
联系人:张婷
网址:www.csco.com.cn
(33)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588号恒鑫大厦主楼19、20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联系人:俞会亮
网址:www.bigsun.com.cn
(34)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29号澳柯玛大厦15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客户服务电话:电话:95548
联系人:吴忠超
网址:www.zxwt.com.cn
(35)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客户服务电话: 4006000686
联系人: 潘锴
网址:www.nesc.cn
(36)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杭州杭大路15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客户服务电话:96336(浙江),40086-96336(全国)
联系人:徐轶青
网址:www.ctsec.com5-22-11
(37)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46号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客户服务电话:95563
联系人:牛孟宇
网址:www.ghzq.com.cn
(38)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东风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电话:0471-4973595
联系人:张同亮
网址:www.cnht.com.cn
(39)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层、15层
法定代表人:刘弘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8827
联系人:牟冲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40)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法定代表人:蔡咏
客户服务电话:95578
联系人:陈琳琳
网址:www.gyzq.com.cn
(41)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福山路500号城建国际中心26层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8
联系人:罗芳
网址:www.tebon.com.cn5-22-12
(42)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23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9号
法定代表人:冯戎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联系人:李巍
网址:www.hysec.com
(43)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联系人:孙豪志
网址:www.qlzq.com.cn
(44)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12号中民时代广场B座25、26层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888
联系人:魏颖
网址:http://www.fcsc.com
(45)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551
联系人:鲁雁先
网址:www.xcsc.com
(46)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联系人:陈剑虹5-22-13
网址:www.essence.com.cn
(47)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层至21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客户服务电话:95532或4006008008
联系人:刘毅
网址:http://www.china-invs.cn/
(48)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法定代表人:李剑阁
公司总机:010-65051166(北京);021-58796226(上海)
联系人:易建军
网址:www.cicc.com.cn
(49)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A座6层-9层
法定代表人:赵大建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5618
联系人:李微
网址:www.e5618.com
(50)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7楼
法定代表人:陈林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联系人:刘闻川
网址:www.cnhbstock.com
(51)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899
联系人:唐静5-22-14
网址:www.cindasc.com
(52)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6888
联系人:高峰
网址:www.cgws.com
(53)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2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联系人:郭军瑞
网址:www.foundersc.com
(54)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福州五四路新天地大厦7至10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客户服务电话:0591-96326
联系人:张腾
网址:www.gfhfzq.com.cn
(55)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号
法定代表人:杜庆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联系人:王兆权
网址:www.ewww.com.cn
(56)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1号金源中心30楼
法定代表人:张运勇
客户服务电话:961130(省内直拨,省外请在前加拨区号0769)
联系人:梁建伟5-22-15
网址:www.dgzq.com.cn
(57)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广州市越秀区先烈中路69号东山广场主楼17楼
法定代表人:刘东
客户服务电话:020-961303
联系人:林洁茹
网址:www.gzs.com.cn
(58)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336号
法定代表人:龚德雄
客户服务电话:4008918918,021-962518
联系人:陈翔
网址:www.962518.com
(59)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129号
法定代表人:董永成
客户服务电话:4008169169
联系人:谢立军
网址:www.daton.com.cn
(60)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高悦铭
客服电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61)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1618
联系人:张治国5-22-16
网址:www.i618.com.cn
(62)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联系人:黄静
网址:www.guodu.com
(63)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12、15层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3
联系人:黄英
网址:www.dxzq.net
(64)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28层
法定代表人:周晖
电话:0731-84403360
联系人:朱友谊
网址:www.cfzq.com
(65)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层16-18层
法定代表人:余政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8888
联系人:赵明
网址:http://www.mszq.com/
(66)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东岗西路638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客户服务电话:4006898888
联系人:李昕田5-22-17
网址:www.hlzqgs.com
(67)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赵文安
客户服务电话:4008698698
联系人:李欣
网址:www.ydsc.com.cn
(68)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中心29层
法定代表人: 吴永良
客户服务电话: 4001022011
联系人: 李珍
网址:www.zszq.com
(69)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155号附一号红塔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况雨林
客户服务电话:4008718880
联系人:刘晓明
网址:www.hongtastock.com
(70)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孔佑杰
客户服务电话:010-88086830
联系人:冯杰
网址:http://www.rxzq.com.cn/
(71)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联系人:林爽5-22-18
网址:www.txsec.com
(72)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储晓明
客户服务电话:95523,4008895523
联系人:高夫
网址:www.sywg.com
(73)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25楼I、J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联系人:童彩平
网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74)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588号恒生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联系人:周嬿旻
网址:www.fund123.cn
(75)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弄37号4号楼449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联系人:蒋丹丹
网址:www.ehowbuy.com
(76)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号裕景国际B座16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敖玲5-22-19
电话:021-58788678-8201
传真:021—58787698
客服电话:400-089-1289
公司网站: www.erichfund.com
(77)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7650号205室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联系人:魏可妤
网址: www.noah-fund.com
(78)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楼2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联系人:张国勤
网址: www.1234567.com.cn
(79)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25楼C区
法定代表人: 王莉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联系人:周轶
网址: licaike.hexun.com
(80)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号
法定代表人: 闫振杰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6661
联系人:焦琳
网址: www.myfund.com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需要,增加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按照
相关规定及时公告。5-22-20
(2) 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金颖
电话:010-59378835
传真:010-59378907
联系人:任瑞新
(3)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北京财富中心写字楼A座40层
负责人:王玲
电话:010-58785588
传真:010-58785599
联系人:靳庆军
联系电话:010-58785588
经办律师:靳庆军、宋萍萍
(4)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法人代表:杨绍信
经办注册会计师:汪棣、王灵
电话:(021) 23238888
传真:(021) 23238800
联系人:刘莉5-23-1
第23节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与义务
1.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关于开放式基
金业务的相关规则及规定;
3.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4.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
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7.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
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5-23-2
2.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
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6.根据有关规定,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投资顾问,并对其行为进行必要
的监督;
7.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
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
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
人的利益;
8.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9.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0.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
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销售机构,并依据销售服务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
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2.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
构;
13.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2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5-23-3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委托境外投资顾问进行境外证券投资的,境外投资顾问应符合《试行办
法》规定的有关条件,在挑选、委托境外投资顾问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承担
受信责任,履行尽职调查义务;
6.确保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境外投资顾问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交易数据
真实、准确、完整,如因数据发送错误造成基金资产或基金托管人财产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协调解决;
7.严格遵守境内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始终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置于首位,以合理的依据提出投资建议,寻求基金的最佳交易执行,公
平客观对待所有客户,始终按照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政策、指引和限制实
施投资决定,充分披露一切涉及利益冲突的重要事实,尊重客户信息的机密性
。
8.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9.确保基金投资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金融产品或工具;严格按照《基金法
》、《试行办法》、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有关投资范围和比例限制的规定
,确定清晰、可执行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并在规定时间内,对超范围、超
比例的投资进行调整,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10、委托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代理买卖证券的,应当严格履行受信责任,并
按照有关规定对投资交易的流程、信息披露、记录保存进行管理。
11.与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之间的证券交易和研究服务安排,应当严格按照
《试行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原则进行;
12.进行境外证券投资,应当遵守当地监管机构、交易所的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
13.如需在托管人选择的机构之外保管、登记基金财产,应严格审查,保5-23-4
证基金财产的安全,以及相关资产收益准确、按时归入基金财产;
14.确保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数据符合
《基金法》、《试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保证该数据的真实
、准确和完整;
15.严格按照全球投资表现标准(GIPS)选取投资业绩标准;
16.除依据《基金法》、《试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
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1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换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2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严格控制基金投资产品的流动性风险,确
保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2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2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23.严格按照《基金法》、《试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2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试行办法》和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
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2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26.依据《基金法》、《试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2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2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5-23-5
30如授权投资顾问负责投资决策的,应当在协议中明确投资顾问由于本身
差错、疏忽、未履行职责等原因而导致财产受损时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31.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32.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33.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34.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3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37.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
理;
3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3.1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他收入;
2.委托境外资产托管人负责境外资产托管业务;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5.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
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
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
的利益;
7.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5-23-6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2.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3.除依据《基金法》、《试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
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4.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
情况实施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
5.安全保护基金财产,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确保基金及时收
取所有应得收入;
6.在基金管理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进行投资的前提下,确保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目标和
限制进行管理;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7.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基金管理人、投资顾问的指令,及
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8.在基金管理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进行认购、申购、赎回等业
务的前提下,确保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认购、申购、
赎回等日常业务;
9.确保基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确定并实施收益分配方案;
10.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以基金托管人名义或其指定的境外
资产托管人名义登记资产;
11.
每月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基金境外投资情5-23-7
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12.安全保管基金资产,按规定开设或委托开设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13.办理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
14.保存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资金往来、委托及成
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20年;
1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16.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试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7.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
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8.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20.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确保基金的份额净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方法进行计算;
21.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22.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23.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4.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25.对基金的境外财产,基金托管人可授权境外资产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
的受托人职责,选择的境外资产托管人应符合《试行办法》规定的有关条件;
境外资产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等原因而导致的基金财
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26.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
人追偿;
2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5-23-8
2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9.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0.保存与基金托管人职责相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1.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32.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
职责以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因基金管理人未按法律法规、本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履行其责任而造成
基金托管人无法正常履行上述义务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损失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A. 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
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
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5-23-9
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
收费方式;
(3)由于投资市场清算交割规则和程序发生变化导致相应的基金的清算交割规则
和程序发生变化的,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在不损害持有人利益
的前提下,可以对清算交割规则和处理原则进行相应修改;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7)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
B. 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
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
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
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
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
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5-23-10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
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C.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
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
议召开日前30天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
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
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
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
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
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5-23-11
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D.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
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管理人
更换或基金托管人更换、终止基金合同的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
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下同);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
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
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
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
为“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
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
场监督的,不影响大会表决效力;
4)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5-23-12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5)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
时间,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应保持不变。
E.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对原有提
案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
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
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
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
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后第2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
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5-23-13
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F. 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
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
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
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
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G. 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
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
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5-23-14
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但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
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
,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
在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
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3名监票人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H.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
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
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关于本章第A条所规定的第(1
)-
(8)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关于本章第A条所规定的第(9)、(10)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方可执行。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如果采
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I.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5-23-15
A.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
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
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B.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
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5-23-16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
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六)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
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
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七)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5-23-17
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5-24-1
第24节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1 基金管理人
名称: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66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36-37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66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36-
37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张文伟
成立时间:2003年4月18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3]48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及销售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他业务
1.2 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日期:2004年09月1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5-24-2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
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
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2.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A)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以在香港、美国等海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具有“中国概念”的上市
公司为主要投资对象。本基金的投资范围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
括股票以及银行存款、现金等,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
投资比例是,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60%-
100%;银行存款及现金等高流动性资产占基金资产的0%-40%。
(B)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本基金可投资于下列金融产品或工具:
1)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等货币市
场工具;
2)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
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等;
前款第1)项所称银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
2、投资比例限制
1)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本基金净值的20%。在基金托管账
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2)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5-24-3
过基金净值的10%。
3)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
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
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4)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
。
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
一并计算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
本权证行使转换。
5)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资产。
若本基金超过上述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30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
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上述投资比例将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进行调整。
3、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
用评级机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
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
分红。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
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5-24-4
① 现金;
② 存款证明;
③ 商业票据;
④ 政府债券;
⑤
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
(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
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本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4、本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售
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
前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
计入基金总资产。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后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
合同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
对于因基金份额拆分、大比例分红等集中持续营销活动引起的基金净资产
规模在10个工作日内增加10亿元以上的情形,而导致证券投资比例低于基金合
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及时书面报告中国证监会后,
可将调整时限从10个工作日延长到3个月。
(C)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
议第十六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D)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
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5-24-5
行监督和核查。
(E)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
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
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
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
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
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F)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
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
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
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G)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H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
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
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2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A)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
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
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B)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5-24-6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
等违反《基金法》、《试行办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
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
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
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
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
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C)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
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3.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保管于基金托管人或基金托管人委托或同意存放的机构处。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4.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5.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并按指令进行结算,确
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6.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
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7.
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应当将其自有资产和境内机构投资者管理的财产严格分开
。
3.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
基金募集专户”。5-24-7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
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
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
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
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
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
办理退款等事宜。
3.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委托境外
托管代理行开立资金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供境内资金划拨使用。基金托管人
可委托境外资产托管人开立境外资金账户,境外资产托管人根据基金托管人的
指令办理境外资金收付。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委托境外托管代理行在境外,根据当地市场法律法规规定,开立和
管理证券账户。
3.5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投资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委托机构负责开立。
2.
投资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办理。
3.6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境外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委托境外托管代理人存放于其保管库。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包括其
委托的境外托管代理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5-24-8
3.7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
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
的原件。上述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含各项有关税收)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
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复核程序: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估值时间点计算基金
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
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
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
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
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六)争议解决方式5-24-9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
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
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
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托管协议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5-25-1
第25节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
(1) 资料寄送服务
基金管理人负责向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认购或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寄送相关资料,基金销售机构将负责向通过其销售网点认购或申购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寄送相关资料。
1. 投资者对账单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以下方式查阅对账单: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陆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账户自动查询系统
查阅对账单。
2) 对账单寄送服务分为电子对账单服务及纸质对账单服务。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网站、电话等方式向本基金管理人定制纸质或电子形式
的定期对账单,其中
a) 电子对账单服务:每月度、季度、年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由
客户服务中心向所有选择电子对账单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
送电子对账单。
b) 纸质对账单服务:每年度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客户服务部门
将向本年度有交易的或持有份额的,系统内预留联系地址齐全
的,且选择纸质对账单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寄送纸质对账单
。
3)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索取电子或纸质对账单,
亦可通过销售机构网点进行查询。
2. 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介绍国内外金融市场动态、投资机会和投资产品等。
(2) 红利再投资服务5-25-2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将当期分配所得的红利再投资于
本基金,注册登记人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按权益除息日经除息后的
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免收申购费用。
(3) 基金间转换服务
本基金暂未开通转换业务。
(4) 定期定额计划
定期定额计划包含定期定额申购(或称定期定额投资)和定期定额赎回,基金
管理人利用直销网点或销售网点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计划的服务。通过定期
定额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或定期定额赎回基金份
额。定期定额申购和定期定额赎回计划的有关规则详见基金管理人公告。
(5) 网络在线服务
通过基金公司网站的留言板和客服信箱,客户可以实现在线咨询、投诉、
建议和寻求各种帮助。
网站提供了基金公告、投资资讯、理财刊物、基金常识等各种信息,投资
者可以根据各自的使用习惯非常方便的自行查询或信息定制。
我们为现有投资者提供了基金帐户查询、交易明细查询、对帐单寄送方式
或频率设置、修改查询密码等服务。
公司网址:http://www.hftfund.com
电子信箱:info@hftfund.com
(6) 信息定制服务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还可为基金客户提供通过基金管理公司网站、
客户服务中心提交信息定制申请,基金管理公司通过手机短讯、E-
MAIL定期为客户发送所定制的信息,内容包括:每笔交易确认查询、每月账户
余额与损益查询、最近季度的基金投资组合、分红提示、公司最新公告、新产
品信息披露、基金净值查询等。
(7) 客户服务中心(CALL-CENTER)电话服务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7×24小时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5-25-3
与服务等信息查询,在正常交易时间提供针对直销客户的电话委托下单服务。
呼叫中心人工座席每个交易日上午9:00-11:30,下午13:00-17:30为
投资者提供服务,投资者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
,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每个周五下午15:30-17:30,基金经理或投资顾问定期通过呼叫中心与
投资者进行交流,就投资者关心的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市场走势、宏观经济等
问题进行解答。
客服电话:40088-40099(免长途话费)
传真:021-50479997
(8) 投诉受理
投资者可以拨打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以书信、电
子邮件等方式,对基金公司和销售网点提所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原则上是及时回复,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
诉,我们承诺在两个工作日之内对您的投诉做出回复。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
诉,我们将在顺延的工作日当日进行回复。
(9) 网上开户与交易服务
基金管理人已开通网上交易平台,投资者可登陆海富通基金网站(www.hft
fund.com)实现网上开户和交易(包括认购、申购、定期定额计划、转换、赎
回等),并获得申购费率和部分转换费率优惠。海富通网上交易支持工商银行
、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兴业银行、浦发银行、中信银行等银行的借记卡及天
天盈、支付宝账户,具体的费率优惠标准请参见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将依据
业务发展状况,逐步增加网上交易支持的银行卡种,并以公告形式告知投资者
。5-26-1
第26节
其他披露事项
(1)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1. 委托与更换程序
基金管理人委托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基金管理
人委托上述机构办理登记业务,应与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
与其在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过户、基金清算和交收、代理发放
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投资
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注册登记机构的更换程序:
(1)提名: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2)核准:新任注册登记机构报中国证监会审查资格并核准后,原任注册
登记机构方可退任;
(3)公告: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更换,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前30个工作日在
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4)交接:原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应做出处理基金注册登记事务的报告,并
与新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完成业务移交手续,向新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提交完
整的书面材料和电子数据;新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全部基金
份额持有人账户资料,确保准确无误;在业务移交后,原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仍
有义务保留本基金正式移交日之前的注册登记业务的全部资料和电子数据一年
,并有义务在该期限内协助新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处理有关问题,保障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如因原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业务移交产生的问题,原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仍有协助解决之义务。
2.基金管理人现时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本基金的注册
登记业务。
3.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概况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颖5-26-2
注册资本:6亿元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期限:长期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是经国务院同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
准,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中国唯一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由上海
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共同出资组建,公司设在北京。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设有5个部门和2个分公司,分别是综
合管理部、登记托管部、结算部、技术部、业务发展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公司主管部门,公司业务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的监管。
公司经营范围:
(1)证券账户和结算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2)证券登记与过户;
(3)证券托管与转托管;
(4)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与交收;
(5)受发行人委托办理证券权益分配等代理人服务;
(6)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5-27-1
第27节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基金招募说明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与公告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
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投资人也可以
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hftfund.com 进行查阅。5-28-1
第28节
备查文件
本招募说明书的备查文件包括:
(1) 中国证监会批准海富通中国海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文件
(2) 《海富通中国海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 《海富通中国海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 注册登记协议
(5)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募集设立海富通中国海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的法律意见书
(8)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三)》
其中,《海富通中国海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海富通
中国海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和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
业执照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其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
。
投资者如需了解详细的信息,可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申请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