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银华信用(161813)

银华信用: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银华信用债券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1 银华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2 号) 基 金管 理人 :银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 中 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银华信用债券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 重要提 示 本基金 经2010 年4 月23 日 中 国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证 监许可[2010]516 号 文核 准 募集。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 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书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集 的核 准, 并不 表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证券投 资基 金 (以 下简 称 “基金” ) 是一 种长 期投 资工具, 其主 要功 能是 分 散投资, 降 低投资 单一 证券 所带 来的 个别风 险 。 基 金不 同于 银行 储蓄和 债券 等能 够提 供固 定收益 预期 的 金融工 具 , 投 资人购 买基 金, 既可 能按 其持有 份额 分享基 金投 资所 产生 的收 益, 也可 能承 担 基金投 资所 带来 的损 失。 基金分 为股 票基 金、 混合 基金、 债券 基金 、 货 币市 场基金 等不 同类 型, 投资 人投资 不同 类型的 基金 将获 得不 同的 收益预 期 , 也 将承担 不同 程度的 风险 。 一般来 说 , 基金的 收益 预期 越高, 投资 人承 担的 风险 也越大 。 本基金 按照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1.00 元 发售 , 在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的影 响下 , 基 金份额 净值 可能低 于 基 金份 额 初 始面 值 。 2013年6月28 日, 本 基金 转 为上市 开放 式基 金 (LOF) 。 转入 开放 期后 , 登 记在 注册登 记 系统中 的基 金份 额 可 通过 基金销 售机 构申 请场 外赎 回, 但 不能 上市 交易, 投资 人 可通 过办理 跨系统 转托 管 业 务将 基金 份额转至 场内 后再 上 市交 易; 登记 在证 券登 记结 算系 统中的 基金 份 额 既可 上市 交易 , 也 可直 接申请 场内 赎回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人 在 投资 本基金 前, 需充 分了 解本 基金的 产品 特性 , 充 分考 虑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理性判 断市 场 , 并承担 基金 投资 中出 现的 各类风 险 , 包 括市场 风险 , 也 包括 基金 自 身的 管理 风险 、 流 动性 风 险、 技 术风 险和 合 规 风险 等。 本 基金 在转 为开 放式 基金后 , 将 面临 巨额 赎回 风险。 巨额 赎回 风险是 开放 式基 金所 特有 的一种 风险 , 即当 单个 开放 日基金 的净 赎回 申请 超过 前一开 放日 基 金总份 额的 百分 之十 时, 投资人 将可 能无 法及 时赎 回持有 的全 部基 金份 额。 投资人 在进 行投 资决 策前 , 请仔 细阅读 本基 金的 《 招募说 明书》 及 《基 金合 同》 , 了解 本基金 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并根据 自身 的投 资目 的、 投资期 限、 投资 经验 、 资 产状况 等判 断基 金是否 和 投 资人 的 风 险承 受能力 相适 应。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 恪 尽职 守、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 勉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资 产 , 但不 保 证本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最 低收 益。 本基 金的 过往业 绩及 其净 值高 低并 不预示 其未 来业 绩表现 。 基 金管 理人 所管 理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并不 构成对 本基 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基金 管理












































银华信用债券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3 人提醒 投资 人基 金投 资的 “买者 自负 ” 原 则, 在 做出 投资决 策后 , 基 金运 营状 况与基 金净 值 变化引 致的 投资 风险 ,由 投资人 自行 负担 。 本招募说 明书 (更新 )所 载内容截 止日 为2013 年6月29日,有 关财 务数据 和净 值表现 截 止日为2013 年6 月30 日 , 所 披露的 投资 组合 为2013 年2 季度的 数据 (财 务数 据未 经审计 )。















































银华信用债券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4 目 录 一、绪 言........................................................................................................................................... 5 二、释 义........................................................................................................................................... 6 三、基 金管 理人 ............................................................................................................................. 11 四、基 金托 管人 ............................................................................................................................. 18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22 六、基 金的 募集 ............................................................................................................................. 33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34 八、基 金份 额的 上市 交易 、申购 、赎 回与 转换 ......................................................................... 35 九、基 金的 投资 ............................................................................................................................. 48 十、基 金的 业绩 ............................................................................................................................. 58 十一、 基金 的财 产 ......................................................................................................................... 59 十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 60 十三、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65 十四、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67 十 五、 基金 的会 计和 审计 ............................................................................................................. 69 十 六、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71 十 七、 风险 揭示 ............................................................................................................................. 75 十 八、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77 十 九、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80 二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81 二十 一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82 二十 二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84 二十 三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 85 二十 四 、备 查文 件 ......................................................................................................................... 86 附件一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 87 附件二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102















































银华信用债券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5 一、绪言 《 银华信 用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 》(以下 简称 “本招 募说 明书” ) 依据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 《 基金 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 售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销售 办法》 ” ) 、 《 证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运 作办 法》 ” )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信 息披 露办法 》 ” )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证 券投 资基金 上市 规则 》 及 其他 有关法 律法 规以 及 《 银华 信用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以 下简称 “基 金合 同” )编 写。 本招募说 明书 阐述了 银华 信用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的投资 目标 、策略 、风险 、 费率等 与 投 资人 投资 决策 有关的 全部 必要 事项 , 投资 人 在作 出投 资决 策前 应仔 细阅读 本招 募 说明书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准 确性 、完 整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本基金 是根 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载 明的 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招 募说 明书 由银 华基 金管理 有 限 公 司 解 释 。本 基 金 管 理人 没 有 委 托 或授 权 任 何 其他 人 提 供 未 在本 招 募 说 明书 中 载 明 的信 息,或 对本 招募 说明 书作 任何解 释或 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法 律文 件 。 基金 投资 人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本基 金合 同的当 事人 ,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合 同的 承 认和接 受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为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并 不以在 基金 合同 上书 面签 章为必 要条 件 。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应按照 《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享有 权利 、 承 担义务 。 基 金投 资人 欲 了解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和 义务 ,应 详细 查阅基 金合 同。















































银华信用债券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6 二、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 基金 或本 基金 :指 银华 信用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2. 基金 管理 人: 指银 华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金 托管 人: 指中 国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金 合同 或本 基金 合同 : 指 《 银 华信 用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及 对本基 金合 同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5. 托管 协议 : 指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之 《 银 华信 用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托管 协议 》及 对该 托管 协议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6. 招募 说明 书或 本招 募说 明书 : 指 《 银 华信 用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及其 定 期的更 新 7.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指 《 银华 信用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8. 法律 法规 :指 中国 现 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 行政法 规 、 部门 规章 、规 范性文 件 、 司法解 释和 其制 定机 构不 时做出 修改 、 补 充和 有权 解释, 以及 其它 对基 金合 同当事 人有 约束 力的决 定、 决议 、通 知等 9. 《基 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 十届 全国 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五次会 议 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 起实施 的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及颁 布机关 对其 不 时 做出 的修 订 10.《 销售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0 年 10 月 25 日 修订通 过、2011 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售 管 理办法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11.《 信息 披露 办法》 :指 中国证 监会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 年7 月1 日 实 施的《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运作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2004 年6 月29 日 颁布、 同年7 月1 日 实施 的 《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3.中 国证 监会 : 指 中国 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4.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 指中国 人民 银行 和/ 或中 国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5.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指受 基金合同 约束 ,根据 基金 合同享有 权利 并承担 义务 的 法律 主 体,包 括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可 投 资于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自然 人















































银华信用债券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7 17.机构 投资者 :指 依法可 以投资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的、在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境内合 法 注册登 记 并 存续 或经 有关 政府部 门批 准设 立 并 存续 的企业 法人 、 事 业法 人、 社 会团体 或其 他 组织 18.合格 境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合现 实有 效的相 关法 律法规规 定可 以投资 于中 国境内 证 券市场 的中 国境 外的 机构 投资者 19.投资 人:指 个人 投资者 、机构投 资者 和合格 境外 机构投资 者 以 及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0.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 基金合 同 和 招募 说明 书合法 取得 本基 金 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1.基金 销 售业 务: 指 基金 管理人或 代销 机构宣 传推 介基金, 发售 基金份 额, 办理基 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及 定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22.销 售场 所: 指场 外销 售 场所和 场内 销售 场所 ,分 别简称 “场 外” 和“ 场内 ” 23.会 员单 位: 指 具 有基 金 代销业 务资 格的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会员 单位 24.场外 :指不 利用 交易所 交易系统 ,而 通过各 销售 机构柜台 系统 办理基 金份 额认购 、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场所 25.场 内: 指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内会 员单 位利 用交 易所 交易系 统办 理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 购、 赎回等 业务 的场 所和 上市 交易的 场所 26.上 市交 易: 指基 金合 同 生 效后 投资 人 通 过会 员单 位以集 中竞 价的 方式 买卖 基金份 额 的行为 27.销 售机 构 : 指直 销机 构 和代销 机构 28.直 销机 构: 指银华 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29.代销 机构 : 指符 合《销 售办法》 和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其他 条件 ,取得 基金 代销业 务 资格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 了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 , 代为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构 , 以 及取 得基金 代销 业务 资格 、 可以 通过深圳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系统办 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 深圳证 券交 易 所 会员 单位 30.基 金销 售网 点 : 指直 销 机构的 直销 中心 及代 销机 构的代 销网 点 31.注册 登记业 务: 指基金 登记、存 管、 过户、 清算 和结算业 务, 具体 内 容包 括投资 人 基金账 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份 额注 册登 记、 基金 销售业 务的 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代理 发放 红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等 32.注册 登记机 构: 指办理 注册登记 业务 的机构 。基 金的注册 登记 机构为 中国 证券登 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银华信用债券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8 33.注册 登记系 统: 指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开放式 基金 注册登 记系 统,通 过 场外代 销机 构认 购、 申购 的基金 份额 登记 在注 册登 记系统 34.证券 登记结 算系 统:指 中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司深 圳分 公司证 券登 记结算 系 统,通 过场 内会 员单 位认 购、申 购或 买入 的基 金份 额登记 在证 券登 记结 算系 统 35.基金 账户 : 指注 册登记 机构为投 资 人 开立的 、记 录其持有 的、 基金管 理人 所管理 的 基金份 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账 户 36.基金 交易账 户: 指销售 机构为投 资 人 开立的 、记 录投资 人 通过 该销售 机构 买卖本基 金的 基 金份 额变 动及 结余 情况的 账户 37.深圳 证券账 户: 指 投资 人 在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公 司深 圳分公 司开 立的深 圳 证券交 易所 人民 币普 通股 票账户 ( 即A 股 账户 )或 证券投 资基 金账 户 38 .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 理 人向 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39.基金 合 同终 止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 基金 财产 清算完 毕,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 的 日期 40.基金 募集期 : 指 自基金 份额发售 之日 起至发 售结 束之日止 的期 间,最 长不 得超过 3 个月 41.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至终 止之 间的 不定 期期 限 42.封闭 期:指 基金 合同生 效以后不 超过 三年(含 三年)的期间 内,本 基金采 取封 闭式运 作的存 续期 间。 期间 基金 份额保 持不 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不得 申请 申购 、赎 回本基 金 43.开放 期:指 本基 金不超 过三年( 含三年) 的封 闭期 结束后, 转为 开放式 运作 后的存 续 期间 44.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 券 交 易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正常交 易日 45.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 定时间 受理 投资 人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业务 申请 的 工 作日 46.T+n 日 :指自 T 日起 第n 个工 作日(不 包含T 日) 47.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 或 其他 业 务的 工作 日 48.交 易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 金接受 申购 、赎 回或 其他 交易的 时间 段 49. 《 业务 规则》: 指 深 圳 证券交 易所 发布 实施 的 《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开放 式基金 业务 规则》 、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开放式 基金 申购 赎回 业务 实施细 则》 、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证 券投 资基 金上市 规则》 , 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发布 实施的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上市 开放 式基 金登 记结 算业务 实施 细则 》 及代 销机 构业务 规则 等相 关业 务规 则和实 施 细 则















































银华信用债券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9 50.认购 :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 内,投 资 人 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51.申购 :指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投资 人根 据基金 合同 和招募说 明书 的规定 申请 购买基 金 份额的 行为 52.赎回 :指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按基 金合同规 定的 条件要 求 将 基金份 额 兑换为 现金 的行 为 53.基金 转换: 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按 照本 基金合 同和 基金管理 人届 时有效 公告 规定的 条 件, 申请 将其 持有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 某一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 、 且 由 同一注 册登 记机 构办 理注 册登记 的其 他基 金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54.系统 内转托 管: 指基金 份额持有 人将 持有的 基金 份额在注 册登 记系统 内不 同销售 机 构(网点)之 间或 证券 登记 结算系 统内 不同 会员 单位 (交易 单元 )之 间进 行转 托管的 行为 55.跨系 统转托 管: 指基金 份额持有 人将 持有的 基金 份额在注 册登 记系统 和证 券登记 结 算系统 间进 行转 登记 的行 为 56.定期 定额投 资计 划:指 投资人通 过有 关销售 机构 提出申请 ,约 定每期 扣款 日、扣 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基 金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57.巨额 赎回:指 本基 金单 个开放 日 , 基金 净赎 回申 请(赎 回申 请份 额总 数加 上 基金转 换 中转出 申请份 额总数 后扣 除申购 申请份 额总数 及基 金转换 中转入 申请份 额总 数后的 余额) 超 过上一 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58.元 :指 人民 币元 59.基 金收 益 : 指基 金投 资 所得红 利、 股息 、 债 券利 息、 买 卖证 券价 差、 银行 存款利 息 、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60.基金 资产总 值: 指基金 拥有的各 类有 价证券 、银 行存款本 息、 基金应 收申 购款及 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61.基 金资 产净 值 : 指基 金 资产总 值减 去基 金负 债后 的价值 62.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 日基金 份额 总数 63.基金 资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基金 资产 和负债 的价 值,以确 定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64.指 定媒 体 : 指中 国证 监 会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 息披 露的报 刊、 互联 网网 站及 其他媒 体 65.不可 抗力 : 指本 基金合 同当事人 无法 预见、 无法 抗拒、无 法避 免且在 本基 金合同 由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签署之 日后 发生 的, 使本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无法 全部 或部分 履行 本基












































银华信用债券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 金合同 的任 何事 件, 包 括 但不限 于洪 水、 地 震及 其 他自然 灾害、 战争、 骚乱 、 火灾、 政府 征 用、 没 收、 恐 怖袭击 、 传 染病传 播、 法 律法 规变 化 、 突发停 电 或 其他 突发 事 件、 证券 交易 所 非正常 暂停 或停 止交 易















































银华信用债券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 况 名称 银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广东省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6008 号特 区报 业大 厦19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长安 街1 号 东方广 场东 方经 贸城C2办 公楼15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珠林 设立日 期 2001年5月28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证 监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金 字[2001]7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资 本 2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联系人 刘晓雅 电话 010-85186558 传真 010-58163027 银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成 立 于2001 年5 月28 日 , 是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证 监 基 金 字 [2001]7 号文) 设立 的全国 性 资产 管 理公 司。公 司注 册资本为2亿元 人民币 ,公 司的股权 结构 为西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出资比 例: 49% ) 、 第 一创 业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出 资 比例: 29% ) 、 东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出资比 例 :21 %) 及山 西海 鑫实业 股份 有限 公司 ( 出 资比例 :1 %) 。 公司的 主要 业务 是基 金募 集、 基 金销 售、 资产 管理、 中国证 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公 司注 册 地为广 东省 深圳 市。 公司治 理结 构完 善, 经营 运作规 范 , 能 够切实 维护 基 金投 资人 的利 益。 公司 董事会 下 设 “风险 控制委 员会” 和“ 薪酬与 提名委 员会”2个专 业委员 会,有 针对性 地研 究公司 在经营 管理和 基金 运作 中的 相关 情况 , 制 定相 应的政 策 , 并充分 发挥 独立 董事 的职 能, 切实 加强 对 公司运 作的 监督 。 公司监事 会由4 位监事 组成 ,主要负 责检 查公司 的财 务以及对 公司 董事、 高级 管理人 员 的行为 进行 监督 。 公司具 体经 营管 理由 总经 理负责 , 公司 根据 经营 运作 需要设 置投 资管 理部 、 量化 投资部 、 研究部 、 市 场营 销部、 高端 客户部 、 国 际合 作与 产品 开发部 、 境 外投 资部、 特定 资产管 理部 、 交易管 理部、 固定 收益 部 、 养老 金业务 部、 运 作保 障部、 信 息技 术部、 公司 办公室、 人力 资 源部、 行政 财务 部、 深圳 管理部 、监 察稽 核部 等18 个职能 部门 ,并 设有 北京 分公司 。此 外 , 公司还 设有A股 基金 投资 决 策委员 会、 境外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 特 定资 产投 资决 策委员 会3 个投 资决策 委员 会, 分别 负责 指导基 金及 其他 投资 组合 的运作 ,确 定基 本的 投资 策略。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 监事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王珠林 先生 : 董 事长 , 经 济学博 士。 曾任 甘肃 省职 工财经 学院 财会 系讲 师; 甘肃省 证券 公司发 行部 经理 ;中 国蓝 星化学 工业 总公 司处 长, 蓝星清 洗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副 总经 理 、












































银华信用债券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 董事会 秘书 , 蓝星化 工新 材料股 份公 司筹 备组 组长 ; 西 南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副总裁 ; 中国 银 河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副总 裁; 西 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董事 、 总 裁。 此外, 还曾 先后担 任中 国 证监会 发行 审核 委员 会委 员、 中 国证 监会 上市 公司 并购重 组审 核委 员会 委员 、 中国 证券 业协 会投资 银行 业委 员会 委员 、 重 庆市 证券 期货业 协会 会长 、 盐 田港 集团外 部董 事、 国投 电力 控 股股份 有限 公司 独立 董事 、 上海 城投 控股 股份 有限 公司独 立董 事等 职务 。 现 任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 西 南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 财 政部资 产评 估准 则委 员会 委员 、 北 京大 学 公共经 济管 理研 究中 心研 究员。 钱龙海 先生 : 董 事, 经济 学硕士 。 曾 任北 京京 放投 资管理 顾问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佛 山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 现任 第一 创业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党 委书 记、 董事 、 总裁 , 兼 任第 一创业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第 一创 业摩 根大 通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董事 。 还担 任中 国证 券业协 会第 五届 理事 会理 事, 中 国证 券业 协会 投资 银行业 务委 员会 第五 届副 主任委 员, 深圳 市证券 业协 会副 会长 。 矫正中 先生 : 董 事, 中共 党员, 经济 学硕 士, 中国 注册会 计师 。 曾 任吉 林省 财政厅 工交 企业财 务处 副处 长( 正处 级); 吉林 省长 岭县 副县 长;吉 林省 财政 厅文 教行 政财务 处处 长 ; 吉林省 财政 厅副 厅长 、 厅 长 兼吉林 省地 税局 局长 ; 吉 林 省政府 秘书 长兼 办公 厅主 任、 副 省长, 兼吉林 市代 市长 、书 记。 现任东 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党委 书记 。 周晓冬先 生: 董事, 金融MBA 、国际 商务 师。曾 任中 国南光进 出口 总公司 广东 分公司 总 经理 ; 上 海海 博鑫惠 国际 贸易有 限公 司董 事、 常务 副总经 理 。 现 任海鑫 钢铁 集团有 限公 司 董 事长助 理, 兼任 北京 惠宇 投资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 王立新 先生 , 董 事总 经理 , 经济 学博 士。 历任 中国 工商银 行总 行科 员; 南方 证券股 份有 限公司 基金 部副 处长 ; 南 方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研究 开发部 、 市场 拓展部 总监 ; 银 华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 副 总经理 、 代 总经 理 、 代 董事长 。 现 任银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总经 理 。 郑秉文 先生 , 独 立董 事, 经济学 博士 后, 教授 , 博 士生导 师。 曾任 中国 社会 科学院 培训 中心主 任, 院长 助理 ,副 院长。 现任 中国 社会 科学 院拉美 研究 所所 长。 王恬先 生: 独立 董事 , 大 学学历 , 高 级经 济师 。 曾 任中国 银行 深圳 分行 行长 , 深圳 天骥 基金董 事, 中国 国际 财务 有限公 司( 深圳 )董 事长 ,首长 四方 (集 团) 有限 公司执 行董 事 。 现任南 方国 际租 赁有 限公 司董事 、总 裁。 陆志芳 先生 , 独 立董 事, 法律硕 士, 律师 。 曾 任对 外经济 贸易 大学 法律 系副 主任, 北京 仲裁委 员会 仲裁 员, 北京 市律师 协会 国际 业务 委员 会副主 任委 员 , 海问 律师 事务所 律师 、 合 伙人。 现任 浩天 信和 律师 事务所 律师 、合 伙人 。 高歌女 士: 独立 董事 , 法 律硕士 。 曾 任高 阳科 技控 股有限 公司 助理 总裁 ; 普 天系统 集成 公司副 总经 理; 新华 锦集 团副总 裁、 副董 事长 。现 任中国 民主 建国 会青 岛市 委员会 副主 委 、 全国青 联委 员、 中国 青年 企业家 协会 常务 理事 、新 华锦集 团副 董事 长。 周兰女 士 , 监 事会主 席 , 中国社 会科 学院 货币 银行 学专业 研究 生 。 曾任 北京 建材研 究院












































银华信用债券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13 财务科 长; 北京 京放 经济 发展公 司计 财部 经理 ; 佛 山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监事 长及风 险控 制委 员会委 员。 现任 第一 创业 证券股份 有 限公 司监 事长 及风险 控制 委员 会委 员。 王宜四 先生 , 监 事, 经济 学博士 。 曾 任中 国人 民银 行安徽 省分 行副 科长 ; 安 徽省证 券公 司深圳 营业部 及深圳 总部 总经理 ;华安 证券有 限责 任公司 副总裁 ; 北 方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总裁 ; 天 风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总 裁 ; 中 国建银 投资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首 席运 营官 (副 总裁) 。 现任西 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副总 裁。 龚飒女 士: 监事 , 硕 士学 历。 曾 任 湘 财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分支 机构 财务 负责 人; 泰 达荷 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 事业部 副总 经理 ; 湘 财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稽核 经理 ; 交银 施罗 德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运营 部总 经理。 现任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运 作保 障部 总监 。 杜永军 先生 : 监 事, 大 专 学历。 曾任 五洲 大酒 店财 务部收 款主 管; 北京 赛特 饭店财 务部 收款主 管、 收款 主任 、 经 理助理 、 副 经理 、 经 理。 现任银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行政 财务 部财 务主管 。 陆文俊 先生:副总经 理,经济学 学士。曾任君 安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人力 资源部行政 主 管、 交 易部 经理 , 上 海华 创创投 管理 事务 所合 伙人 , 富国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交易员 , 东 吴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投资 经理 、 资 产管 理部 副总经 理 , 长信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研究 员 、 长 信 金利趋 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等 职。2008 年 6 月加 盟银 华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曾 任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A 股 基金投 资总 监 及 银华 成长 先锋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职务 , 现任银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总 经理 , 并兼任 银 华核 心价值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及银华 和谐主 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职 务。 封树标 先生 : 副 总经 理, 工学硕 士。 曾任 国信 证券 天津营 业部 经理 、 平 安证 券综合 研究 所副所 长 、 平 安证券 资产 管理事 业部 总经 理、 平安 大华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总经 理 、 广 发 基金机构投 资部总 经理等 职。2011 年3月 加盟银华 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曾担任 公司总经理 助 理职务 ,现 任 银 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同 时兼任 公司 特定 资产 管理 业务投资经理。 周毅先 生: 副总 经理 , 硕 士学位 。 曾 任美 国普 华永 道金融 服务 部部 门经 理、 巴克莱 银行 量化分析 部副 总裁及 巴克 莱亚太有 限公 司副董 事等 职。2009 年9 月 加盟 银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曾担 任银华全球核心 优选证券投资基金、银华 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及银 华抗通 胀主 题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基金经 理和 公司 总经理 助理 职务 。 现 任 银 华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副总 经理 , 兼 任公 司量化 投资 总监 、 量 化投 资部总 监以 及境 外投 资部 总监 , 并 同时 兼 任银华 深证100 指数 分级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职务 。





凌 宇翔 先生 , 督 察长 , 工商 管理 硕士 。 曾 任机 械工业 部主 任科 员; 重庆 国际信 托投 资公 司研发 中心 部门 经理 ; 西 南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基金 管理部 总经 理。 现任 银华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督察 长。 2. 本基 金基 金经 理 张翼女 士 , 硕 士学位 ;2006 年至2010 年先 后在 易方 达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天治 基金管 理












































银华信用债券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14 有限公 司从 事债 券交 易、 固定收 益研 究及 投资 等工 作, 曾担 任过 债券交 易员 、 资 深固 定收 益 研究员及 基金 经理助 理等 职位。2011 年2 月加 盟银华 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曾担 任经理助 理职 务。 自2012 年6 月12 日起担 任本基金 基金 经理,自2012 年12 月13 日期 兼任银 华中 证中票50 指 数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基金 经理 , 自2013 年1 月18日 起兼 任银 华永 兴纯 债分级 债券 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本基金 历任 基金 经理 : 王怀震 先生 ,管 理本 基金 的时间 为2011 年8月19 日至2012年11月26日。 孙 健先 生, 管理 本基 金的 时间为2011 年6 月29 日至2011 年8 月22 日。 3.A股 基金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成员 委员会 主席 :王 立新 委员会 副主 席: 陆文 俊 委员: 封树 标、 周毅 、王 华、 姜 永康 、郭 建兴 王立新 先生 :详 见主 要人 员情况 。 陆文俊 先生 :详 见主 要人 员情况 。 封树标 先生 :详 见主 要人 员情况 。 周毅先 生: 详见 主要 人员 情况。 王华先 生 , 硕 士学位 , 中 国注册 会计 师协 会非 执业 会员 。 曾 任职 于西南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2000 年10 月加盟 银华 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筹) , 先后在研 究策 划部、 基金 经理部工 作, 曾任银 华保 本增 值证 券投 资基金 、 银 华货 币市 场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现 任银华 富裕 主题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投资管 理部 总监 及A 股基 金 投资总 监。 姜永康 先生 , 硕士 学位 。2001 年至2005 年曾 就职 于中 国平安 保险 (集 团) 股 份有 限公司 , 历任研究 员、 组合经 理等 职。2005 年9月 加盟 银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 曾 任养 老金管理 部投 资经理 职务 。 曾担任 银华 货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现任 公司 总 经理 助理 、 固 定收 益 部总监 及固 定收 益基 金投 资总监 , 并 同时 担任 银华 保本增 值证 券投 资基 金、 银华增 强收 益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银 华永 祥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及银 华永 泰积 极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经 理。

















郭建兴 先生 , 学 士学 位。 曾在山 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原 山西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从事 证券自 营业 务工 作, 历任 交易主 管 、 总 经理助 理兼 监理等 职 ; 并 曾就职 于华 商基金 管理 有 限 公司投资 管理 部,曾 担任 华商领先 企业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 经理职 务。2011 年4月 加盟 银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现任银 华优 质增 长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4. 上述 人员 之间 均不 存在 近亲属 关系 。 (三)基金管理人的 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银华信用债券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15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 金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 度基金 报告 ; 7.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 办理 与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0.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 ; 11.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2.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 诺 1.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严 格遵 守 《基 金法 》 及 相关 法律 法规, 并建 立健 全内 部控 制制度 , 采 取有效 措施 ,防 止违 反上 述法律 法规 行为 的发 生; 2.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防 止以 下禁止 性行 为的 发生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 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 基金 经理 承诺 (1)依 照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本着 谨慎的原 则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 最大利 益;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代表 人、 受雇人 或任 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3)不 泄漏在 任职期 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尚未 依法公 开的 基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4) 不以 任何 形式 为其 它 组织 或 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五)基金管理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1. 内部 控制 的原 则 (1)全 面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制度覆 盖公 司的各 项业 务、各个 部门 和各级 人员 ,并渗 透 到决策 、执 行、 监督 、反 馈等各 个经 营环 节。 (2)独 立性原 则。公 司设 立独立的 督察 长与监 察稽 核部门, 并使 它们保 持高 度的独 立 性与权 威性 。















































银华信用债券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16 (3)相 互制约 原则。 公司 部门和岗 位的 设置权 责分 明、相互 牵制 ,并通 过切 实可行 的 相互制 衡措 施来 消除 内部 控制中 的盲 点。 (4)有 效性原 则。公 司的 内部风险 控制 工作必 须从 实际出发 ,主 要通过 对工 作流程 的 控制, 进而 实现 对各 项经 营风险 的控 制。 (5)防 火墙原 则。公 司的 投资管理 、基 金运作 、计 算机技术 系统 等相关 部门 ,在物 理 上和制 度上 适当 隔离 。 对 因业务 需要 知悉 内幕 信息 的人员 , 制 定严 格的 批准 程序和 监督 处罚 措施。 (6)适 时性原 则。公 司内 部风险控 制制 度的制 定, 应具有前 瞻性 ,并且 必须 随着公 司 经营战 略、 经营 方针 、 经 营理念 等内 部环 境的 变化 和国家 法律 、 法 规、 政策 制度等 外部 环境 的改变 及时 进行 相应 的修 改和完 善。 2. 内部 控制 的主 要内 容 (1) 控制 环境 公司董 事会 重视 建立 完善 的公司 治理 结构 与内 部控 制体系 。 本公 司在 董事 会下 设立了 风 险控制 委员 会 , 负 责针 对公 司在经 营管 理和 基金 运 作 中的风 险进 行研 究并 制定 相应的 控制 制 度。 在 特殊 情况 下, 风险 控制委 员会 可依 据其 职权 , 在上 报董 事会 的同 时, 对公司 业务 进行 一定的 干预 。 公司管 理层 在总 经理 领导 下, 认 真执 行董 事会 确定 的内部 控制 战略 , 为 了有 效贯彻 公司 董事会 制定 的经 营方 针及 发展战 略, 设立 了投 资决 策委员 会, 就基 金投 资等 发表专 业意 见及 建议。 此外 , 公 司设 有督察 长 , 负责组 织指 导公 司的 监察 与稽核 工作 , 对公司 和基 金运作 的合 法性 、 合 规性 及合理 性进 行全面 检查 与监 督, 参与 公司风 险控 制工 作, 发生 重大风 险事 件 时 向公司 董事 会和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 (2) 风险 评估 公司风 险控 制人 员定 期评 估公司 风险 状况 , 范围 包括 所有能 对经 营目 标产 生负 面影响 的 内部和 外部 因素 , 评 估这 些因素 对公 司总 体经 营目 标产生 影响 的程 度及 可能 性, 并 将评 估报 告报公 司董 事会 及高 层管 理人员 。 (3) 操作 控制 公司内 部组 织结 构的 设计 方面, 体现 部门 之间 职责 有分工 , 但 部门 之间 又相 互合作 与制 衡的原 则。 基金 投资 管理 、 基金 运作 、 市 场等 业务 部门有 明确 的授 权分 工, 各部门 的操 作相 互独立 ,并 且有 独立 的报 告系统 。各 业务 部门 之间 相互核 对、 相互 牵制 。 各业务 部门 内部 工作 岗位 分工合 理、 职责 明确 , 形 成相互 检查 、 相 互制 约的 关系, 以减 少舞弊 或差 错发 生的 风险 , 各工 作岗 位均 制定 有相 应的书 面管 理制 度。 在明确 的岗 位责 任制 度基 础上, 设置 科学 、 合 理、 标 准化的 业务 操作 流程 , 每 项业务 操 作有清 晰、 书面 化的 操作 手册, 同时 , 规 定完 备的 处理手 续, 保存 完整 的业 务记录 , 制 定严












































银华信用债券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17 格的检 查、 复核 标准 。 (4) 信息 与沟 通 公司建 立了 内部 办公 自动 化信息 系统 与业 务汇 报体 系,通 过建 立有 效的 信息 交流渠 道 , 保证公 司员 工及 各级 管理 人员可 以充 分了 解与 其职 责相关 的信 息 , 保 证信 息及 时送达 适当 的 人员进 行处 理。 (5) 监督 与内 部稽 核 本公司 设立 了独 立于 各业 务部门 的监 察稽 核部 ,其 中监察 稽核 人员 履行 内部 稽核职 能 , 检查、 评价 公司 内部 控制 制 度合理 性、 完备 性和 有效 性 , 监督 公司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 执行情 况, 揭示公 司内 部管 理及 基金 运作中 的风 险, 及时 提出 改进意 见, 促进 公司 内部 管理制 度有 效地 执行。 监察 稽核 人员 具有 相对的 独立 性, 定期 出具 监察稽 核报 告, 报公 司督 察长、 董事 会及 中国证 监会 。 3. 基金 管理 人关 于内 部控 制的声 明 (1) 本公 司确 知建 立、 实 施和维 持内 部控 制制 度是 本公司 董事 会及 管理 层的 责任; (2) 上述 关于 内部 控制 的 披露真 实、 准确 ; (3) 本公 司承 诺将 根据 市 场环境 的变 化及 公司 的发 展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银华信用债券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18 四、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情 况 1.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时 间:2004 年09 月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田 青 联系电 话:(010) 6759 5096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拥有 悠久 的经 营历 史, 其前身 “ 中国 人民建 设银 行” 于1954 年成立 ,1996年 易名 为 “ 中国建 设银 行” 。 中 国建 设银行 是中 国四 大商 业银 行之一 。 中 国建 设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由原 中国建设 银行 于2004 年9 月 分立而成 立, 承继了 原中 国建设银 行的 商业银行 业务 及相关 的资 产和负债 。中 国建设 银行( 股票代码 :939) 于2005 年10 月27日 在香 港联合交 易所 主板上 市, 是中国四 大商 业银行 中首 家在海外 公开 上市的 银行 。2006 年9月11 日,中 国建设 银行又 作为 第一家H 股公司 晋身 恒生指 数。2007 年9月25 日 中国建 设银行A 股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并 开 始 交 易 。A 股 发 行 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的 已 发 行 股 份 总 数 为 : 250,010,977,486 股( 包括240,417,319,880 股H 股及9,593,657,606 股A 股) 。 截至2012 年12 月31 日, 中 国建设 银行 资产 总额139,728.28 亿元, 较上 年末 增长13.77% 。 2012 年 , 中国 建设银 行实 现净利 润1,936.02 亿 元, 较上年 同期 增长14.26%。 年化资 产回 报 率 为1.47% , 年 化 加 权 净 资 产 收 益 率 为21.98% 。 利 息 净 收 入3532.02 亿 元 , 较 上 年 同 期 增 长 15.97% 。 净 利差 为2.58% , 净利息 收益 率为2.75% , 均 较上年 同期 提高0.01 个百 分点。 手续 费 及佣金 净收 入962.18 亿元 ,较上 年同 期增 长7.51% 。 中国建设 银行 在中国 内地 设有1.4 万余个 分支 机构, 并在香港 、新 加坡、 法兰 克福、 约 翰内斯 堡、 东京 、 首 尔、 纽约、 胡志 明市 、 悉 尼、 墨尔本 设有 分行 , 在 莫斯 科、 台 北设 有代 表处, 海外 机构 已覆 盖到 全球13 个 国家 和地 区, 基 本完成 在全 球主 要金 融中 心的网 络布 局, 24 小时 不间断 服务 能力和 基本服务 架构 已初步 形成 。中国建 设银 行筹建 、设 立村镇银 行26 家, 拥 有建 行亚 洲、 建银 国际, 建行 伦敦 、 建 信基 金、 建 信金 融租 赁、 建信 信托、 建信 人寿 、 中德住 房储 蓄银 行等 多家 子公司 ,为 客户 提供 一体 化全面 金融 服务 能力 进一 步 增强 。















































银华信用债券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19 2012年 , 本集 团各方 面良 好表现 , 得到 市场与 社会 各界广 泛认 可 , 先后 荣获 国内外 知 名 机构授予 的30多 个重 要奖 项。在英 国《 银行家 》杂 志联合Brand Finance 发 布 的“世界 银行 品牌500 强”以 及Interbrand 发布的 “2012 年度 中国 最佳品牌 ”中, 位列 中国 银行业首 位; 在美国《 财富 》杂志 “世 界500 强 排名” 中列 第77 位 ,较上年 上升31 位。 此外 ,本集团 还荣 获了国 内外 重要 机构 授予 的包括 公司 治理 、 中 小企 业服务 、 私 人银 行、 现金 管理、 托管 、 投 行、投 资者 关系 和企 业社 会责任 等领 域的 多个 专项 奖。 中国建 设银 行总 行设 投资 托管业 务部 , 下 设综 合处、 基金市 场处 、 证 券保 险资 产 市场处 、 理财信 托股 权市 场处、QFII 托管 处、 核 算处、 清算 处 、 监督稽 核处 、 涉外 资产 核算团 队、 养 老金托 管处 、 托 管业 务系 统规划 与管 理团 队、 上海 备份中 心等12个 职能 处室 、 团队 , 现 有员 工210人 。自2007 年 起,托 管部连续 聘请 外部会 计师 事务所对 托管 业务进 行内 部控制审 计, 并已经 成为 常规 化的 内控 工作手 段。 2. 主要 人员 情况 杨新丰 ,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总经理 , 曾 就职 于中 国建 设银行 江苏 省分 行、 广东 省分行 、 中 国建设 银行 总行 会计 部、 营运管 理部 , 长 期从 事计 划财务 、 会 计结 算、 营运 管理等 工作 , 具 有丰富 的客 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经 验。 纪伟 , 投 资托 管业务 部副 总经理 , 曾就 职于中 国建 设银行 南通 分行 、 中 国建 设银行 总 行 计划财 务部 、 信 贷经 营部 、 公司 业务 部, 长期 从事 大客户 的客 户管 理及 服务 工作, 具有 丰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张军红 , 投资 托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 曾 就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青 岛分 行、 中国 建设银 行 零 售业务 部、 个人 银行 业务 部、行 长办 公室 ,长 期从 事零售 业务 和个 人存 款业 务管理 等工 作 , 具有丰 富的 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理 经验 。 郑绍平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总 行投 资部 、委 托代理 部 , 长期从 事客 户服 务、 信贷 业务管 理等 工作 ,具 有丰 富的客 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3.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办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 国建 设银 行一 直秉 持 “以 客户 为中心 ” 的 经营 理念 , 不 断加强 风险 管理 和内 部控 制, 严 格履 行托 管人 的各 项职责 , 切 实维 护资产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为 资产 委托 人提供 高质 量的托 管服 务 。 经过 多年 稳步发 展 , 中 国 建设银 行托 管资 产规 模不 断扩大 , 托管 业务品 种不 断增加 , 已形 成包括 证券 投资基 金 、 社 保 基金、 保险 资金 、 基 本养 老个人 账户 、QFII 、 企业 年金等 产品 在内 的托 管业 务体系 , 是 目前 国内托管 业务 品种最 齐全 的商业银 行之 一。截 至2012 年12月31 日, 中国建 设银 行已托管285 只证券 投资 基金 。建 设银 行专业 高效 的托 管服 务能 力和业 务水 平, 赢得 了业 内的高 度认 同 。 中国建设银行 在2005 年及 自2009年起 连续四年 被国 际权威杂志 《 全球托管 人 》 评为“ 中国 最 佳托管银行 ”,在2007 年及2008年连续 被《财资 》杂 志评为“国内 最佳托管 银 行”奖,并 获 和讯网2011 年度 和2012 年 度中国 “最 佳资 产托 管银 行” 奖 , 和 境内 权威 经济 媒体 《 每日 经济












































银华信用债券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 观察》2012 年度 “ 最 佳基 金 托管银 行 ” 奖。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 内部 控制 目标 作为基 金托 管人 , 中 国建 设银行 严格 遵守 国家 有关 托管业 务的 法律 法规 、 行 业监管 规章 和本行 内有 关管 理规 定, 守法经 营、 规范 运作 、 严 格监察 , 确 保业 务的 稳健 运行, 保证 基金 财产的 安全 完整 , 确 保有 关信息 的真 实、 准确 、 完 整、 及 时,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2. 内部 控制 组织 结构 中国建 设银 行设 有风 险与 内控管 理委 员会 , 负 责全 行风险 管理 与内 部控 制工 作, 对 托管 业务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检 查指导 。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专门设 置了 监督 稽核 处, 配备了 专职 内控 监督人 员负 责托 管业 务的 内控监 督工 作, 具有 独立 行使监 督稽 核工 作职 权和 能力。 3. 内部 控制 制度 及措 施 投资托 管 业 务部 具备 系统 、 完善 的制 度控 制体 系, 建立了 管理 制度 、 控 制制 度、 岗 位职 责、 业 务操 作流 程, 可以 保证托 管业 务的 规范 操作 和顺利 进行 ; 业 务人 员具 备从业 资格 ; 业 务管理 严格 实行 复核 、 审 核、 检 查制 度, 授权 工作 实行集 中控 制, 业务 印章 按规程 保管 、 存 放、 使 用, 账 户资料 严格 保管, 制约机 制严 格有 效 ; 业务操 作区 专门 设置, 封闭管 理, 实 施 音像监 控; 业务 信息 由专 职信息 披露 人负 责, 防止 泄密; 业务 实现 自动 化操 作, 防 止人 为事 故的发 生, 技术 系统 完整 、独立 。 (三)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1. 监督 方法 依照 《 基金 法》 及其 配 套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监督所 托管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利 用自 行开发 的 “托 管业务 综合 系统—— 基 金监 督子 系统 ” , 严格 按照 现行 法律 法 规以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对基 金管 理人 运作 基金的 投资 比例 、 投 资范 围、 投 资组 合等 情况 进行 监督, 并定 期编 写基金 投资 运作 监督 报告 ,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 在 日常 为基金 投资 运作 所提 供的 基金清 算和 核 算服务 环节 中, 对基 金管 理人发 送的 投资 指令 、 基 金管理 人对 各基 金费 用的 提取与 开支 情况 进行检 查监 督。 2. 监督 流程 1 ) 每工 作日 按时 通过 基金 监督子 系统 , 对 各基 金投 资运作 比例 控制 指标 进行 例行监 控, 发现投 资比 例超 标等 异常 情况, 向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书面通 知, 与基 金管 理人 进行情 况核 实 , 督促其 纠正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2 )收到 基金管 理人的 划款 指令后, 对涉 及各基 金的 投资范围 、投 资对象 及交 易对手 等 内容进 行合 法合 规性 监督 。 3 )根据 基金投 资运作 监督 情况,定 期编 写基金 投资 运作监督 报告 ,对各 基金 投资运 作 的合法 合规 性、 投资 独立 性和风 格显 著性 等方 面进 行评价 ,报 送中 国证 监会 。















































银华信用债券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1 4 )通过 技术或 非技术 手段 发现基金 涉嫌 违规交 易, 电话或书 面要 求基金 管理 人进行 解 释或举 证, 并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银华信用债券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2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 机构 1. 直销 机构 (1)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北京 直销 中心 地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长安 街 1 号东方 广场 东方 经贸 城 C2 办公 楼 15 层 电话 010-58162950 传真 010-58162951 联系人 展璐 网址 www.yhfund.com.cn 全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电 话 400-678-3333 (2)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深圳 直销 中心 地址 广东省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 19 层 电话 0755-83515002 传真 0755-83515082 联系人 饶艳艳 (3)银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网上直 销交 易系 统 网上交 易网 址 trade.yhfund.com.cn/etrading 手机交 易网 站 m.yhfund.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 010-85186558, 4006783333 2.代销 机构 (1) 场外 代销 机构 1)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25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洪章 客服电 话 95533 网址 www.ccb.com 2)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蒋超良 客服电 话 95599 网址 www.abchina.com 3)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国立 客服电 话 95566 网址 www.boc.cn 4)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北 京复 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建清 客服电 话 95588 网址 www.icbc.com.cn 5)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2 号















































银华信用债券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3 法定代 表人 董文标 联系人 董云巍 客服电 话 95568 网址 www.cmbc.com.cn 6)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傅育宁 联系人 邓炯鹏 客服电 话 95555 网址 www.cmbchina.com 7) 上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浦东 南 路500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晓辉 客服电 话 95528 网址 www.spdb.com.cn 8) 平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深 圳市 深南 东路5047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建一 联系人 张青 客服电 话 95511-3 网址 http://bank.pingan.com/ 9)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胡怀邦 联系人 曹榕 客服电 话 95559 网址 www.bankcomm.com 10) 北京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甲17 号首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冰竹 联系人 谢小华 客服电 话 95526 网址 www.bankofbeijing.com.cn 11) 宁波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宁波市 鄞州 区宁 南南 路700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华裕 联系人 胡技勋 客服电 话 96528 ,上海、北京地区 962528 网址 www.nbcb.com.cn 12) 华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建 客服电 话 95577 网址 www.hxb.com.cn 13) 上海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路8 号15-20 楼、22-27楼 法定代 表人 胡平西 联系人 吴海平















































银华信用债券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4 客服电 话 021 -962999 、 4006962999 网址 www.srcb.com 14) 中国邮 政储 蓄银 行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宣 武门 西大 街 131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安东 客服电 话 95580 网址 www.psbc.com 15) 杭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市 庆春 路46 号杭 州银 行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太普 联系人 严峻 客服电 话 0571-96523 、 400-8888-508 网址 www.hzbank.com.cn 16) 东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东莞市 莞城 区体 育路21号 法定代 表人 廖玉林 客服电 话 0769-96228 、 0769-22118118 网址 www.dongguanbank.cn 17) 中信建 投证券 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安 立路66号4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 权唐 客服电 话 400-8888-108 网址 www.csc108.com 18)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深南 大道7088 号招 商银行 大厦A层 法定代 表人 王东明 联系人 陈忠 客服电 话 95558 网址 www.citics.com 19) 江海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哈尔滨 市香 坊区 赣水 路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名扬 联系人 张宇宏 客服电 话 400-666-2288 网址 www.jhzq.com.cn 20) 渤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市 经济 技术 开发 区第 二大街42号 写字 楼101 室 法定代 表 人 杜庆平 联系人 胡天彤 客服电 话 400-6515-988 网址 http://www.bhzq.com 21) 东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银华信用债券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5 注册地 址 长春市 自由 大路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矫正中 联系人 安岩岩 客服电 话 400-600-0686


; 0431-85096733 网址 www.nesc.cn 22) 中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郑州市 郑东 新区 商务 外环 路10号 法定代 表人 菅明军 联系人 程月艳 、耿 铭 客服电 话 0371-967218 ; 400-813-9666 网址 www.ccnew.com 23) 第一创 业证 券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罗湖 区笋 岗路12号 中民时 代广 场 B 座25 、26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学民 客服电 话 400-888-1888 网址 www.fcsc.com.cn 24) 大同证 券经 纪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大同市 城区 迎宾 街15 号桐 城中央21层 法定代 表 人 董祥 联系人 薛津 客服电 话 4007121212 网址 http://www.dtsbc.com.cn/ 25) 瑞银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7 号 英蓝国 际金 融中 心12 层、15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弘 客服电 话 400-887-8827 网址 www.ubssecurities.com 26) 信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闹 市口 大街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高冠江 联系人 唐静 客服电 话 400-800-8899 网址 www.cindasc.com 27) 华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南京 市中 山东 路90 号华泰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万善 客服电 话 95597 网址 www.htsc.com.cn 28)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商城 路618 号 法定代 表人 万建华















































银华信用债券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6 客服电 话 400-8888-666 网址 www.gtja.com 29)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35 号国际 企业 大厦C座 法定代 表人 陈有安 联系人 田薇 客服电 话 400-888-8888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30)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市 天河 北路183-187 号 大都会 广场43楼 法定代 表人 孙树明 联系人 黄岚 客服电 话 95575 或 致 电 各 地 营 业网点 网址 http://www.gf.com.cn 31) 中银国 际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路200 号中 银大 厦39 层 法定代 表人 许刚 联系人 李丹 客服电 话 400-620-8888 网址 www.bocichina.com 32)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静安 区新 闸路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徐浩明 联系人 刘晨 客服电 话 10108998 ; 95525 ; 400-888-8788 网址 www.ebscn.com 33)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广东 路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开国 联系人 李笑鸣 客服电 话 95553 或 拨 打 各 城 市 营业网 点咨 询电 话 网址 www.htsec.com 34) 国海证 券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西桂 林市 辅星 路13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雅锋 联系人 牛孟宇 客服电 话 95563 网址 www.ghzq.com.cn 35) 申银万 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常熟 路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储晓明 客服电 话 95523 ;400-889-5523 网址 www.sywg.com















































银华信用债券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7 36) 西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重庆市 江北 区桥 北苑8号 法定代 表人 余维佳 客服电 话 400-809-6096 网址 www.swsc.com.cn 37) 宏源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新疆乌 鲁木 齐市 文艺 路233 号 法定代 表人 冯戎 联系人 李巍 客服电 话 400-800-0562 网址 www.hysec.com 38) 安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路4018 号安联 大厦35层、28 层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牛冠兴 客服电 话 400-800-1001 网址 www.essence.com.cn 39) 中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昌市 红谷 滩新 区红 谷中 大道1619 号 国际 金融 大厦A 座41楼 法定代 表人 杜航 联系人 戴蕾 客服电 话 400-8866-567 网址 www.avicsec.com 40) 万联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省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东路11 号高 德置 地广 场18 、19层 法定代 表人 张建军 联系人 王鑫 客服电 话 400-8888-133 网址 www.wlzq.com.cn 41) 齐鲁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省 济南 市经 七路86号 法定代 表人 李玮 联系人 吴阳 客服电 话 95538 网址 www.qlzq.com.cn 42) 厦门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厦门市 莲前 西路2号 莲富 大 厦17楼 法定代 表人 傅毅辉 客服电 话 0592-5163588 网址 www.xmzq.cn 43) 广州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市 天河 区珠 江西 路5 号 广州国 际金 融中 心主 塔19 层、20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东 联系人 林洁茹 客服电 话 020-961303 网址 www.gzs.com.cn















































银华信用债券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8 44) 西部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西安市 东新 街232 号 陕西 信 托大厦16-17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建武 联系人 刘莹 客服电 话 95582 网址 www.westsecu.com.cn 45) 世纪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40-42层 法定代 表人 卢长才 网址 www.csco.com.cn 46) 长城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6008 号特 区报 业大 厦14 、16 、17层 法定代 表人 黄耀华 客服电 话 0755-33680000 ; 400-6666-888 网址 www.cgws.com 47) 华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市 五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 大厦7 、8层 法定代 表人 黄金琳 客服电 话 96326 (福 建省 外请 先 拨0591 ) 网址 www.hfzq.com.cn 48) 德邦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普陀 区曹 杨路510 号 南半幢9楼 法定代 表人 姚文平 客服电 话 400-888-8128 网址 www.tebon.com.cn 49) 爱建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世纪 大道1600 号32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林 联系人 戴莉丽 网址 www.ajzq.com 50) 华宝证 券有 限 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道100 号5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林 客服电 话 400-820-9898 网址 www.cnhbstock.com 51) 兴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市 湖东 路268 号















































银华信用债券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9 法定代 表人 兰荣 客服电 话 95562 网址 www.xyzq.com.cn 52) 东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中山 南路318 号2号楼22-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潘鑫军 联系人 吴宇 客服电 话 95503 网址 www.dfzq.com.cn 53) 东吴证 券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苏州工 业园 区星 阳街5号 法定代 表人 吴永敏 联系人 方晓丹 客服电 话 4008-601-555 网址 http://www.dwzq.com.cn 54) 财通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市 杭大 路15 号嘉 华国 际商务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沈继宁 客服电 话 0571-96336 ,962336 (上海 地区 ) 网址 www.ctsec.com 55) 中信证 券 ( 浙江 ) 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滨 江区 江南 大道588 号 恒鑫 大厦 主楼19 、20楼 法定代 表人 沈强 联系人 王霈霈 客服电 话 95548 网址 www.bigsun.com.cn 56)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武汉市 新华 路特8号 长江 证 券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胡运钊 联 系人 李良 客服电 话 95579 ;400-8888-999 网址 www.95579.com 57) 上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西藏 中路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郁忠民 联系人 张瑾 客服电 话 400-891-8918 ; 021-962518 网址 http://www.962518.com 58) 方正证 券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丰 盛胡 同28 号太平 洋保 险大 厦11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杰 客服电 话 95571 网址 http://www.foundersc.com















































银华信用债券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30 59)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路 江苏 大厦A 座38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少林 联系人 林生迎 客服电 话 400-8888-111 ;95565 网址 www.newone.com.cn 60) 湘财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南省 长沙 市天 心区 湘府 中路198 号 新南 城商 务中 心A栋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俊波 联系人 赵小明 客服电 话 400-888-1551 网址 www.xcsc.com 61) 金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海南省 海口 市南 宝路36号 证券大 厦4 层 法定代 表人 陆涛 客服电 话 400-888-8228 网址 www.jyzq.cn 62) 东莞证 券 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东莞市 莞城 可园 南路1号 法定代 表人 张运勇 客服电 话 0769-961130 网址 www.dgzq.com.cn 63) 中国中投 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与 福 中 路 交 界 处 荣 超 商 务 中 心A 栋第18 层-21 层 及第04 层01 、02 、03 、05 、11、12、13、15、16、18 、19 、20 、21 、 22、23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龙增来 联系人 刘毅 客服电 话 4006-008-008 ;95532 网址 www.china-invs.cn 64) 东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常州 市延 陵西 路23 号投资 广场18-19 楼 法定代 表人 朱科敏 联系人 梁旭 客服电 话 400-888-8588 ( 免 长 途费) 网址 http://www.longone.com.cn 65) 南京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南京 市大 钟亭8号 法定代 表人 张华东 联系人 李铮 客服电 话 400-828-5888 网址 www.njzq.com.cn 66) 平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银华信用债券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31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路 大中 华国际 交易 广场8楼 法定代 表人 杨宇翔 客服电 话 95511-8 网址 http://www.pingan.com 67) 国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罗湖 区红 岭中 路1012 号国 信证 券大 厦16-26层 法定代 表人 何如 联系人 齐晓燕 客服电 话 95536 网址 www.guosen.com.cn 68) 恒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内蒙古 呼和 浩特 市新 城区 新华东 街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庞介民 联系人 王旭华 客服电 话 0471-4960762 网址 www.cnht.com.cn 69) 山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太原市 府西 街69 号山 西国 际贸易 中心 东塔 楼 法定代 表人 侯巍 联系人 郭熠 客服电 话 400-666-1618 网址 www.i618.com.cn 70) 中信万 通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青岛市 崂山 区苗 岭路29号 澳柯玛 大厦15层(1507-1510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宝林 联系人 吴忠超 客服电 话 0532-96577 网址 www.zxwt.com.cn 71) 国都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直门 南大 街3号 国华 投资 大厦9 层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喆 客服电 话 400-818-8118 网址 www.guodu.com 72) 华龙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甘肃省 兰州 市东 岗西 路63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晓安 联系人 李昕田 客服电 话 96668 、4006898888 网址 www.hlzqgs.com (以上 排名 不分 先后 ) (2) 场内 代销 机构 具有基 金代 销业务 资 格的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会员 单位 (具体 名单 可在 深交 所网 站查询 )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 《 销售 办法》 和基 金合 同等 的规 定, 选 择其












































银华信用债券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32 他符合 要求 的机 构代 理销 售本基 金, 并及 时履 行公 告义务 。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太 平桥 大 街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金颖 联系人 崔巍 电话 010-66210988 , 010-59378888 传真 010-66210938 (三)出具法律意见 书的 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市 通力 律师 事务 所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银城 中 路 68 号时 代 金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韩炯 联系人 秦悦民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经办律 师 秦悦民 、王 利民 (四)会计师事务所 及经 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安永华 明会 计师 事务 所( 特殊普 通合 伙)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长安 街1 号东方 广场 东方 经贸 城安 永大楼 (即 东 3 办公楼 )16 层 执行事 务人 吴港平 联系人 王珊珊 电话 010-58153280 ;010-58152145 传真 010-85188298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李慧民 、王 珊珊















































银华信用债券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33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 据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 《销 售办 法 》 、 《信 息披 露办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经中国 证监 会证监 许可 〔2010 〕516 号文核 准募集 。 募集期 募集 的基金 份额 及利 息转 份额 共计2,296,485,069.77 份 ,有效 认购 总户 数为12,271 户。 (二)基金类型 债券型 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 式 上市契 约型 开放 式 (四)上市交易所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五)基金存续期 限 不定期















































银华信用债券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34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 基金 合同于2010 年6 月29 日正式 生效。 基金 合同生 效 后的 存续期 内,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数量 不满200 人或 者 基金资 产净 值低 于5,000 万 元,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及 时报 告中国 证监 会;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数量 连续20个 工作 日达不 到200 人,或连 续20 个工作 日基 金资产净 值低 于5,000 万 元,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向 中国 证监 会说 明出 现上述 情况 的原 因并 提出 解决方 案。 法律法 规 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 的 ,按 其规 定办理 。















































银华信用债券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35 八、基金份额的 上市交易、 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基金份额的上 市交 易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根 据有 关规 定, 申请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上 市交易 。 1.上市 交易 的地 点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 2.上市 交易 的时 间 本基金 于2010 年 7 月9 日 在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交 易 。 3. 上市 交易 的规 则 本基金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上市 交易 需遵 守有 关规 定,包 括但 不限 于: (1)本 基 金上 市首 日的 开 盘参考 价为 前一 交易 日基 金份额 净值 ; (2) 本基 金实 行价 格涨 跌 幅 限制 ,涨 跌幅 比例 限制 为10% ,自 上市 首日 起实 行; (3) 本基 金买 入申 报数量为 100 份或 其整 数倍 ; (4) 本基 金 申 报价 格最 小 变动单 位 为 0.001 元 人民 币 ; (5) 本基 金上 市交 易遵 循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规 则》及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证券投 资 基金上 市规 则》 的相 关规 定。 4.上市 交易 的费 用 本基金 上市 交易 的费 用按 照深圳 证券 交易 所有 关规 定办理 。 5.上市 交易 的行 情揭 示 本基金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挂牌交 易, 交易 行情 通过 行情发 布系 统揭 示。 行情 发布系 统同 时揭示 基金 前一 交易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6. 暂停 上市 的情 形和 处理 方式 本基金 上市 后, 发生 下列 情况之 一时 ,应 暂停 上市 交易: (1) 不再 具备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规 定的 上市 条件 ; (2) 违反 国家 有关 法律 、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决 定暂 停其上 市; (3) 严重 违反 《深 圳证 券 交易所 证券 投资 基金 上市 规则》 ; (4)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认 为 应当暂 停上 市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暂 停上 市 情 形时 , 基金 管理 人在 接到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通知 后, 应立 即在至 少一 种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 停上 市公告 。 7 .恢 复上 市的 公告 暂停上 市情 形消 除后 , 基 金管理 人可 向深 圳证 券交 易所提 出恢 复上 市申 请, 经深圳 证券 交易所 核准 后 , 可 恢复 本基 金上市 , 并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恢 复上市 公 告 。 8 .终 止上 市的 情形 和处 理 方式















































银华信用债券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36 发生下 列情 况之 一时 ,本 基金应 终止 上市 交易 : (1) 自暂 停上 市之 日起 半 年内未 能消 除暂 停上 市原 因的;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提 前终 止上 市; (3)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终 止 上市的 其他 情形 ; (4)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认 为 应 当终 止上 市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终 止上 市情 形时 , 由证 券交 易所 终止 其上 市交易 , 基 金管 理人 报经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后 终止 本基 金的 上市 ,并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上刊登 终止 上市 公告 。 9.上市 交易 的其 他业 务规 则按照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相关业 务规 则执 行。 10.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证 监会及深 圳证 券交易 所对 基金上市 交易 的规则 等相 关规定 内 容进行 调整 的, 本基 金基 金合同 相应 予以 修改 ,且 此项修 改无 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 并在本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中 列示 。 11 . 若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 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增 加了 基金 上市 交易 的新功 能,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履 行适 当的程 序后 增加 相应 功能 。 (二)申购和赎回 的 期间 2013 年 6 月 28 日 ,本 基 金转为 上市 开放 式基 金(LOF) ,投 资人 可进 行基 金份 额的申 购 与赎回 。 (三)申购和赎回的 场所 投资者 可使 用深 圳证 券账 户,通 过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交易系 统办 理场内 申 购、 赎回业 务 。 场 内 代 销 机 构为 具 有 基 金代 销 业 务 资 格且 具 有 场 内基 金 申 购 赎 回资 格 的 深 圳证 券 交 易 所会 员单位 。 其 中, 深 圳证 券账 户是指 投资 者在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深 圳分公 司开 立 的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人 民币 普通股 票账 户或 证券 投资 基金账 户。 投资者 还可 使用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 公 司的 (深 圳) 开放 式基 金账 户, 通过基 金 管理人 、场 外代 销机 构办 理 场外 申购 、赎 回业 务。 投资者 应当 在基 金管 理人 直销机 构和 场内 、 场 外代 销机构 办理 基金 申购 、 赎 回业务 的营 业场所 或按 基金 管理 人直 销机构 和场 内 、 场 外代 销机 构提供 的其 他方 式办 理基 金的申 购和 赎 回。 本 基金 场内 、 场 外代 销机构 名单 参见 本招 募说 明书 “ 五、 相关 服务 机构 ” 部分 相关 内容 及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或其 他公告 。 若 基金 管理 人或 其指定 的代 销机 构开 通电 话、 传 真或 网上 等交易 方式 ,投 资人 可以 通过上 述方 式进 行申 购与 赎回, 具体 办法 由基 金管 理人另 行公 告 。 其中, 直销 机构 的直 销中 心 仅对 机构 投资 者办 理基 金业务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增 减代 销机 构, 并予 以公告 。 (四)基金销售 对象 个人投 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以 及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购 买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者。 (五)申购和赎回的 开放 日及时间















































银华信用债券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37 1. 开放 日及 业务 办理 时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要 求或 本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 停申 购、赎 回时 除外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 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2. 申购 与赎 回的 开始 日及 开始时间 2013 年6 月28 日, 本基 金转为 开放 式基 金, 投资 人可进 行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回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或者 转 换。 基 金管 理人 可与 销售 机构约 定, 在开 放日 的其 他时间 或非 开放 日受 理或 者拒绝 投资 人的 申购 、 赎 回申 请, 届时 以 基金管 理人 或者 销售 机构 的公告 为准 。 如果本 基金 接受投 资人 在非 开放时 间 提 出申 购、 赎 回 或转换 申请 的 , 其基 金份 额申购 、 赎回 价格为 下 一 开放日 基金 份 额 申购、 赎回 的价 格。 (六)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 知价 ” 原 则, 即 申购 、 赎回 价格 以受 理申 请当 日收市 后计 算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基 准进行 计算 ; 2. “金 额申 购、 份 额赎 回 ” 原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 请, 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其 中, 场 内申 购和赎 回申 报单 位以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规 定为 准 ; 3. 投资 人申购 基金 份额时 ,必须全 额交 付申购 款项 ,投资人 交付 款项后 ,申 购申请 方 为有效 ; 4 .场外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在 赎回基金 份额 时,赎 回遵 循“先进 先出 ”原则 ,即 按照投 资 人份额 登记 日期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 顺序 赎回 ; 5. 投资 人办理 场外 申购、 赎回应使 用基 金账户 ,办 理场内申 购、 赎回应 使用 深圳证 券 账户; 6 .投资 人通过 深圳证 券交 易所交易 系统 办理本 基金 的场内申 购、 赎回时 ,需 遵守深 圳 证券交 易所 的相 关业 务规 则。 若相 关法 律法规 、 中 国证监 会 、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或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对场 内申购 、赎 回业 务规 则有 新的规 定, 按新 规定 执行 ; 7 .当日 的申购 与赎回 申请 可以在当 日开 放时间 结束 前撤销, 在当 日的开 放时 间结束 后 不得撤 销。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基 金运 作的实 际情 况依 法对 上述 原则进 行调 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












































银华信用债券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38 规则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七)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 和赎 回的 申请 方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投资人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 须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申 购资 金 ,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回 申 请时须 持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 购、赎 回申 请无 效。 投资人 办理 申购 、 赎 回等 业务时 应提 交的 文件 和办 理手续 、 办理 时间 、 处 理 规则等 在遵 守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规定的 前提 下, 以各 销售 机构的 具体 规定 为准 。 2.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 回申 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 赎回 申请日(T 日), 在正 常情 况下 ,本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内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 投 资人 应 在T+2 日后(包 括该 日)及时 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构 规定 的其 他方式 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 基 金销 售机 构对 申购 申请的 受理 并不 代表 申请 一定成 功, 而仅 代表销 售机 构确 实接 收到 申请。 申购 、赎 回的 确认 以注册 登记 机构 确认 结果 为准。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范 围内 , 本基 金 注 册登 记机 构 可 根据业 务规 则, 对上 述业 务办理 时间 进行调 整 ,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于开 始实 施前 按照 有关 规定予 以 公 告。 3. 申购 和赎 回的 款项 支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申 购不 成功或 无效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管 理人 指定 的代 销机 构将投 资人 已缴 付的 申购 款项退 还给 投 资人。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T+7 日( 包括该 日) 内将 赎回 款项 划 至基金 份 额持有 人银 行账 户 。 在发 生巨额 赎回 时, 款项 的支 付办法 参照 本基 金合 同有 关条款 处理 。 4. 申购 与赎 回的 登记 结算 (1) 投 资人T 日 场外 申购 基金成 功后 , 注 册登 记机 构在 T +1 日为 投资 人 增 加 权益并 办 理登记 结算 手续 , 投 资人 自T+2 日 起有 权赎 回该 部 分基金 份额 。 (2) 投 资人T 日 场外 赎回 基金成 功后 , 注 册登 记机 构在 T +1 日为 投资 人 扣 除 权益并 办 理相应 的登 记结 算手 续。















































银华信用债券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39 (3)本 基金场 内申购 和赎 回的注册 登记 业务, 按照 深圳证券 交易 所及中 国证 券登记 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的有 关规 定办理 。 (4)在 法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本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 可对上 述登 记结算 办理 时间进 行 调整,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 于 开始实 施前 按照 《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有 关规 定予 以公告 。 (八) 申购和赎回的 数额限 制 1. 在本 基金 代销 网点 及直 销网上 交易 系统 进行 场外 申 购时 , 每个 基金 账户 首笔 申 购的 最 低金额 为人 民币1,000 元, 每笔追 加申 购的 最低 金 额 为人民 币1,000 元。 直 销机 构或各 代销 机 构对最 低申 购限 额及 交易 级差有 其他 规定 的, 以其 业务规 定为 准。 投资者办 理场内 申购 时, 每笔申购 的最 低金额 为人 民币1,000 元 ,每笔 追加申 购的最 低 金额为 人民 币1,000 元 。 2.基金份 额持 有人办理 场外 赎回时 , 每 笔赎回 申请 的最低份 额为500 份 基金份 额;基金 份额持有 人办理 场内 赎回 时, 每笔 赎回 申请的 最低 份额为500 份基 金份 额,同 时 赎回份 额必 须是整 数份 额, 且单 笔赎 回最多 不超 过99 ,999 ,999 份基 金份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时或 赎回后 在销 售机 构 ( 网点) 单个交 易账 户保 留的 基金 份额余额 不足500份的 , 余额 部分 基 金份额 必须 一同 赎回 。 3. 投资 人将 场外 申购 的基 金份额 当期 分配 的基 金收 益转为 基金 份额 时 , 不 受最 低申购 金 额的限 制。 4. 本基 金不 对单 个投 资人 累计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上限 进行限 制。 5.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市场 情况 , 依 据法 律法 规 合 理调 整对申 购金 额和 赎回 份额 的数量 限 制,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前述 调整须 按照 《 信息披 露管 理办法 》 有关 规定至 少在 一种中 国证 监 会 指定媒 体上 刊登 公告 。 (九)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 的计算方式 1. 本基 金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 基金的 申购 金额 包括 申购 费用和 净申 购金 额, 其中 :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 申购金额 在500 万元 以上的 适用固定 金额 的申购 费, 即净申购 金额= 申购金 额- 固定申 购 费金额 。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2. 本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 采用“ 份额 赎回 ”方 式, 赎回价 格以T日 的基 金份 额 净值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计 算公式 :















































银华信用债券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40 赎回总 金额 =赎 回份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金 额× 赎回费 率 净赎回 金额 =赎 回总 金额 —赎回 费用 3.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T 日的基 金份额 净值在 当天 收市后计 算, 并在次日 内 公告。遇 特殊 情况, 经中 国证监 会 同意, 可 以适 当延迟 计算 或公告 。本基 金基金 份额 净值的 计算, 保留到 小数 点后3位 ,小 数 点后第4位 四舍 五入 ,由 此 误差 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财 产承担 。 4. 申购 份额 、余 额的 处理 方式: 场内申购 时,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结果 保留 至整数 位, 不足1份 额对应 的申购 资金 返还至 投 资人 资 金账 户。 场外申 购时 , 申 购的 有效 份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申购 金额在 扣除 相应 的费 用后 , 以当 日基 金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计 算, 申购份 额计 算结 果 按 四舍 五入方 法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 位, 由此 误差 产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承 担 。 5. 赎回 金额 的处 理方 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 认的 有效赎回份额乘以 当日 基金 份 额 净 值 并 扣 除 相应 的费 用 后的 余额 , 赎 回金 额计算 结果 保留到 小数 点后 两 位 , 小 数点后 两位 以后 的部 分四 舍五入 , 由此 误 差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产 承担 。 (十) 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 其用途 1. 申购 费率 场内和 场外 申购费 申购金 额(M, 含申 购费 ) 申购费率 M<50 万元 0.8% 50 万 元≤M<100 万元 0.6% 100 万 元≤M<300 万元 0.5% 300 万 元≤M<500 万元 0.3% M≥500 万元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自 2013 年6 月 28 日起 , 本基金 在直 销业 务中 对于 养老金 客 户 的前 端收 费模 式实施 特定 申购费 率, 具体 如下 表所 示: 特定 场外申 购费 申购金 额(M, 含申 购费 ) 申购费 率 M<50 万元 0.24% 50 万 元≤M<100 万元 0.18% 100 万 元≤M<300 万元 0.15% 300 万 元≤M<500 万元 0.09%















































银华信用债券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41 M≥500 万元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2. 赎回 费率 本基金 的场 外赎 回费 率 不 高于0.1% , 随基 金份 额持 有期限 的增 加而 递减 ; 本 基金的 场内 赎回费 率为 固定 赎回 费率0.1%, 不按 份额 持有 时间 分 段设置 赎回 费率 。 场外赎 回费 持有期 限(Y) 费率 Y<1 年 0.1% 1 年≤Y<2 年 0.05% Y≥2 年 0% 场内赎 回费 本基金 场内 赎回 费为 固定 值 0.1%, 不按 份额 持有 时 间分段 设置 赎回 费率 。 自2013 年6月28 日起 , 本基 金在直销 业务 中对于 养老 金客户实 施特 定赎回 费率 。对养 老 金客户 实施 特定 赎回 费率 而收取 的赎 回费 全额 归入 基金财 产。 具体 如下 表所 示: 特定 场外赎 回费 持有期 限(Y) 费率 Y<1 年 0.025% 1 年≤Y<2 年 0.0125% Y≥2 年 0% 注 :1 年指365 天 。 其中, 在确 定场 外赎 回费 率时, 对于 从场 外认 购本 基金份 额并 持续 持有 至本 基金转 为上 市开放 式基 金(LOF) 之后 再 赎回 , 或 者在 本基 金转 为LOF 之后 从场 外申 购本 基金 份 额再赎 回的 投资者 , 其 份额 持有 期限 根据份 额实 际持 有时 间确 定; 对 于先 从场 内认 购本 基金份 额并 持续 持有至本基金转为LOF 之 后, 或 者 从 场 内 二 级市 场 买入 本 基 金 份 额 , 或者 在 本基 金 转 为LOF 之后从 场内 申购 本基 金份 额, 然 后跨 系统 转托 管至 场外并 赎回 的投 资者 , 其 份额持 有期 限自 份额转 托管 至场 外并 确认 之日起 开始 计算 ; 对于 多次 实施跨 系统 转托 管并 从场 外赎回 本基 金 份额的 投资 者, 其份 额持 有期限 自最 近一 次实 施份 额转托 管至 场外 并确 认之 日起开 始 计算。 3. 本基 金申 购费 在 投 资人 申购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 本基 金的赎 回费 在 投 资人 赎回 基金份 额 时收取 。 4. 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用 由投 资人承 担 , 不 列入基 金财 产, 主要 用于 本基金 的市 场推广 、 销 售、注册 登 记等 各项 费用 。 本基金的 赎回 费用由 赎回 基金份额 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承担, 其中25% 归 入基金 财产, 其 余部分 用于 支付 注册 登记 费和其 他手 续费 。 5.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范围 内调整 申购 费率 、 赎回 费率 或计算 方 式。 费 率或 计算 方式 如发 生变更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 于 调整 实施前 按照 《信 息披露 管理 办法 》有 关规 定至少 在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媒 体上 刊登 公告 。 6.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不违 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 金合 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 市场 情况制定












































银华信用债券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42 基金促 销计 划, 针对 以特 定交易 方式( 如 网上 交易、 电话交 易等)等 进行 基金 交 易的投 资人 定 期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 销活动 。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 期间, 按相 关监 管部 门要 求履行 必要 手续 后,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适当 调低基 金申 购费 率和 基金 赎回费 率, 并另 行公 告。 7.在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范围 内 , 在 不提 高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适 用的 费率的 前 提下 , 设 立新 的基金 份额 级别 , 增 加新 的收费 方式 的情况 , 可由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协 商,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修改 基金 合同 并及 时公 告, 但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8.对于 短期 交易 的投 资人 ,基金 管理 人可 按以 下费 用标准 收取 赎回 费: (1) 对于 持续 持有 期少 于7日的 投资 人, 收取 不低 于 赎回金 额1.5 % 的赎 回费 ; (2) 对于 持续 持有 期少 于30日的 投资 人, 收取 不低 于赎回 金额0.75 %的 赎回 费。 按上述 标准 收取 基金 赎回 费应全 额计 入基 金财 产 , 基金管 理人 将于 实施 时, 在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或 相关 公告 中载明 。 (十一) 基金份额的注册 登记 本基金 的注 册登 记业 务指 基金登 记 、 存 管、 清算 和 结算业 务 , 具 体内容 包括 投资人 基金 账户建 立和 管理 、 基 金份 额注册 登记 、 基 金销 售业 务的 确 认、 清算 和结 算、 代理发 放红 利 、 建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等。 1. 本基 金的 份额 采用 分系 统登记 的原 则 。 场 外认 购或 申购的 基金 份额 登记 在注 册登记 系 统基金 持有 人开 放式 基金 账户下 ; 场 内认 购、 申 购或 上市交 易买 入的 基金 份额 登记在 证券 登 记结算 系统 基金 持有 人深 圳证券 账户 下。 2. 在本 基金 封闭 期内 , 登 记在注 册登 记系 统中 的基 金份额 不能 上市 交易 , 也 不能直 接申 请赎回 。 转 入开 放期 后, 上 述基金 份额 可通 过基 金销 售机构 申请 场外 赎回 , 但 不 能上市 交易 , 投资人 可通 过跨 系统 转托 管转入 场内 上市 交易 。 3. 在本 基金 封 闭期 内,登 记在证券 登记 结算系 统中 的基金份 额可 上市交 易, 但不可 直 接申请 赎回 。转 入开 放期 后,上 述基 金份 额仍 可上 市交易 ,同 时可 直接 申请 赎回。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 务由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 理人 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 的机 构负责办 理。基 金管 理人 委托 其他 机构办 理本 基金 注册 登记 业务的 ,应 与代 理人 签订 委托代 理协 议 , 以明确 基金 管理 人和 代理 机构在 注册 登记 业务 中的 权利义 务 ,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合法 权 益。 本基金 的注 册登 记业 务由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负责 办理 。 本基 金的 登记结 算 业务根 据 《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市开 放式基 金登 记结 算业 务实 施细则 》 等 相关 业务规 则办 理。 注册登 记机 构享 有如 下权 利:















































银华信用债券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43 1. 建立 和管 理投 资人 基金 账户 ; 2. 取得 注册 登记 费; 3.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开 户资料 、交 易资 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等; 4.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范围 内, 制 定和 调整 注册 登记 业务的 相关 规则 ; 5.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另外, 注册 登记 机构 承担 如下义 务: 1. 配备 足够 的专 业人 员办 理本基 金的 注册 登记 业务 ; 2. 严格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条 件办 理基 金的注 册登 记业 务; 3.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及相 关的 申购 、赎 回业 务记 录 15 年以 上; 4.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基 金账户 信息 负有 保密 义务 , 因违反 该保 密义 务对 投资 人或基 金 带来的 损失 ,须 承担 相应 的赔偿 责任 ,但 司法 强制 检查情 形除 外; 5. 按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 书规定为投资人办理 非交 易过户等业务,并提 供其 他必要服 务; 6. 接受 基金 管理 人的 监督 ; 7.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十二) 拒绝或暂停申购 的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不 可抗 力 导 致基 金无 法正常 运作 。 2.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3.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况 。 4. 基金管理人认 为 接受 某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可能 会影 响 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利 益时。 5. 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 或 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绩 产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情形 。 6.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除 上述 第4 项以 外的 暂停申 购情 形时 且基 金管 理人决 定暂 停申 购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 当根据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如果投 资 人 的申 购申 请被 拒绝, 被拒 绝的 申购款 项将 退还 给投 资人。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十三) 暂停赎回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银华信用债券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44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不 可抗 力 导 致基 金无 法正常 运作 。 2.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3. 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 4. 发生 本基 金 的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 且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当 日 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已接受 的赎 回申请 , 基金 管 理人 应足 额支付 ; 如暂 时 不能足 额支 付 , 应将 可 支付 部分按 单个 账户 申请 赎回 基金份 额 占 当日 申请 赎回 总份额 的比 例 分配给 赎回 申请 人, 未支 付部分 可延 期支 付, 并以 后续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依 据计 算赎 回金额 。若 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上 开放 日发 生巨 额赎 回,延 期支 付最 长 不 得超 过20个 工作 日 , 并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投 资 人在 申请 赎回 时可 事先 选择将 当日 可能 未获 受理 部分予 以撤 销 。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并予 以公 告 。 (十四)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 处理方式 1.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 若本基金 单个 开放日 内的 基金份额 净赎 回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 总数 加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数 后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数 及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份 额总数 后的 余额)超 过前 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 回。 2.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顺 延赎 回。 (1)全额 赎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为有 能力 支付基 金 投 资人 的赎 回申 请时, 按正 常赎回 程 序执行 。 (2)部分 顺延赎 回: 当基金 管理人认 为支 付基金 投资 人 的赎回 申请 有困难 或认 为支付 投 资人 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 动 时 ,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赎 回比 例不低 于上 一日基金 总份 额的 10 %的 前提下, 对其 余赎回 申请 分情况办 理。 对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 占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当 日受 理的 赎回份 额 ; 对 于当日 未能 赎回的 部分 , 投资人 在提 交赎回 申请 时 可 以选 择延 期赎回 , 也可 以 选择取 消赎 回。 选择 延期 赎回的 , 当 日未 获赎 回的 部分 将 自动 转入 下一 个开 放日继 续赎 回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选择 取消赎 回的 , 当日未 获赎 回的部 分申 请将 被撤 销。 延期的 赎回 申 请 与下一 开放 日赎 回申 请一 并处理 , 无优 先权 并以 下一 个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础 计算 赎












































银华信用债券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45 回金额 , 以 此 类 推, 直到 全部赎 回为 止。 如基 金 投 资人 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未 作明确 选择 , 投 资人 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处 理。 (3)暂 停赎 回: 连 续 2 个开 放日以 上( 含本 数)发 生巨 额赎回 , 如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必 要, 可暂停接 受基 金的赎 回申 请;已经 接受 的赎回 申请 可以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 但不得超 过 20 个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指定 媒体上 进行 公告 。 3. 巨额 赎回 的公 告 当发生 上述 巨额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在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同时 在指定 媒体 上 刊登公 告。 (十五)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情况 的, 基金 管理 人当 日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并 按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 规定 期限 内在 指定 媒体上 刊登 暂停 公告 。 2.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 1 日, 基 金管 理人 应 于 重新 开放日 , 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 公布最 近 1 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 3.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1 日但 少于2 周, 暂 停结 束 , 基 金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按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上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 公告 最 近1 个 开放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 4.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 2 周, 暂停 期间 ,基 金管 理人应 每 2 周至 少刊 登暂 停公 告 1 次。 当 连续 暂停 时间 超过2 个月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调整刊 登公 告的 频率 。 暂 停结束 , 基 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 按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 的 有关规 定 在 指定媒 体上 连 续 刊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公 告 , 并公 告最 近1 个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十六) 基金转换 本基金转 换为 上市开 放式 基金(LOF) 后 ,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本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决定 开办 本基 金与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 且 由同一 注册 登记 机构 办理 注册登 记的 其 他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 务, 基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 定的 转换费 , 相 关规 则由 基金 管理人 届时 根据 相关法 律法 规及 本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制 定并 公告 ,并 提前告 知基 金托 管人 与相 关机构 。 (十七 )基金的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和 司法 强制 执行 而产 生的非 交 易过户 以及 注册 登记 机构 认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它非交 易过 户。 无论 在上 述何种 情况 下 , 接受划 转的 主体 必须 是依 法可以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投 资人 。















































银华信用债券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46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对于 符合 条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 并 按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规定 的标 准 收费。 (十八)基金转托管 本基金 的转 托管 包括 系统 内转托 管和 跨系 统转 托管 。 1. 系统 内转 托管 (1) 系统 内转 托管 是指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将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在注 册登 记系 统内 不同销 售 机构 ( 网点) 之间 或证 券登 记结算 系统 内不 同会 员单 位 (交 易单 元) 之 间进 行转 托管的行为。 (2) 份额 登记 在注 册登 记 系统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变更办 理基 金赎 回业 务的 销售机 构 (网点 ) 时 , 销 售机 构 ( 网点) 之间 不能 通存 通兑 的, 可 办理 已持 有基 金份 额的系 统内 转托 管。 (3) 份额 登记 在证 券登 记 结算系 统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变 更办 理上 市交 易的 会员单 位 (交易 单元 )时 ,可 办理 已持有 基金 份额 的系 统内 转托管 。 2. 跨系 统转 托管 (1) 跨系 统转 托管 是指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将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在注 册登 记系 统和 证券登 记 结算系 统之 间进 行转 托管 的行为 。 (2)本 基金跨 系统转 托管 的具体业 务按 照中国 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及 深圳证 券 交易所 的 相 关规 定办 理。 基金销 售机 构可 以按 照相 关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收取转 托管 费。 (十九 )基金的冻结 与解 冻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有 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份 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注册 登 记机构 认可 、符 合法 律法 规的其 他情 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二十 )定期定额投 资计 划 2013 年 6 月 28 日, 本 基 金转为 上市 开放 式基 金(LOF) 后,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为 投资人 办 理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 投 资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额 , 每 期扣 款 金 额 必 须 不低 于 基 金 管理 人 在 相 关 公告 或 更 新 的招 募 说 明 书 中所 规 定 的 定期 定 额 投 资计 划最低 申购 金额 。















































银华信用债券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47 (二十 一) 其他交易 在相关 法律 法规 有明 确规 定的条 件下 , 基金 管理 人还 可办理 除上 述业 务以 外的 其他交 易 业务。















































银华信用债券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48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合理 控制 信用 风险 、谨 慎投资 的基 础上 ,追 求基 金资产 的长 期稳 定增 值。 (二)投资理念 根据宏 观经 济变 动趋 势和 企业经 营情 况, 综合 评价 信用债 券的 风险 溢价 水平 , 在此 基础 上, 以 积极 主动 的策 略力 争获得 优化 的持 有期 收益 和信用 利差 波动 收益 , 同 时通过 资产 配置 和企业 选择 减小 系统 性利 率风险 和信 用风 险对 组合 资产的 不利 影响 , 从而 实现 基金组 合风 险 调整后 的收 益最 大化 。 (三) 投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对 象是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包 括国内 依法 发行 上市 的债 券、 股票 、 权证及 法律 、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动 性的 固定 收益 类金 融工具 ,包 括企 业债 券、 公司债 券 、 短期融 资券 、 地 方政 府债 券、 商 业银 行金 融债 券、 商业银 行次 级债 、 可 转换 公司债 券 ( 含分 离交易 的可转 换公司 债券) 、资产 支持证 券、正 回购 、逆回 购、国 债、中 央银 行票据 、政策 性金融 债券 、 银行 存款 , 以 及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允 许基金 投资 的其 他固 定收 益类金 融工 具 。 本基金 也可 投资 于股 票 、 权 证以及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权 益类金 融 工具 。 本 基金 不直接 从二 级市场 买入 股票 、 权 证等 权益类 金融 工具 , 但 可以 参与一 级市 场 股 票首次 公开 发行 或新 股增 发, 并 可持 有因 所持 可转 换公司 债券 转股 形成 的股 票、 因 持有 股票 被派发 的权 证、 因投 资于 分离交 易可 转债 而产 生的 权证。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于其 他品 种,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为 : 本基金 投资 于固 定收 益类 金融工 具的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比 例 不低于 80% ,其 中投 资于 信用债 券的 资产 占基 金固 定收益 类资 产的 比例 合计 不低于 80% ;投 资于权 益类 金融 工具 的资 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不超 过 20% ; 基金 转入 开放 期后 现金或 者到 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本基金 所指 信用 债券 是指 企业债 券、 公司 债券 、 短 期融资 券、 地方 政府 债券 、 商业 银行 金融债 券、商 业银行 次级 债、可 转换公 司债券 (含 分离交 易的可 转换公 司债 券) 、资 产支 持 证券等 除国 债和 中央 银行 票据之 外的 、非 国家 信用 的固定 收益 类金 融工 具。















































银华信用债券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49 (四) 投资策略 本基金 采取 自上 而下 和自 下而上 相结 合的 投资 策略 , 在严 格控 制风 险的 前提 下, 实 现风 险和收 益的 最佳 配比 。 1 .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将在 分析 和判 断国 内外宏 观经 济形 势、 市场 利率 走 势、 信用 利差 状况 和债券 市场 供求关 系等 因素 的基 础上 , 自上而 下确 定大 类金 融资 产配置 和信 用债 券类 金融 工具的 类属 配 置, 动态 调整 组合久 期和 信用债 券的 结构 , 并 通过 自下而 上精 选信 用债 券, 构建和 调整 固 定 收益投 资组 合, 获取 优化 收益。 本基金 还将 在严 格控 制风 险的前 提下 , 根据利 率周 期、 宏观 经济 环境 、 资 金 市场状 况等 实 际 情 况 适 度参 与 一 级 市场 股 票 首 次 公开 发 行 和 新股 增 发 , 并 调整 固 定 收 益类 资 产 投 资比 重,以 进一 步提 高组 合收 益。 2 、信 用债 券类 金融 工具 投 资策略 (1) 信用 债券 类金 融工 具 类属配 置策 略 类属配 置是 指对 各市 场及 各种类 的信 用债 券类 金 融 工具之 间的 比例 进行 适时 、 动态的 分 配和调 整, 确定 最能 符合 本基金 风险 收益 特征 的资 产组合 。 具 体包 括市 场配 置和品 种选 择两 个层面 。 在市场 配置 层面 , 本 基金 将在控 制市 场风 险与 流动 性风险 的前 提下 , 根 据交 易所市 场和 银行间 市场 等市 场信 用债 券类金 融工 具的 到期 收益 率变化 、流 动性 变化 和市 场规模 等情 况 , 相机调 整不 同市 场中 信用 债券类 金融 工具 所占 的投 资比例 。 在品种 选择 层面 ,本 基金 将基于 各品 种信 用债 券类 金融工 具信 用利 差水 平的 变化特 征 、 宏观经 济预 测分 析以 及税 收因素 的影 响 , 综合 考虑 流动性 、 收益 性等因 素 , 采取定 量分 析和 定性分 析结 合的 方法 ,在 各种信 用债 券类 金融 工具 之间进 行优 化配 置。 (2) 久期 调整 策略 信用债 券同 样承 受利 率风 险的影 响 。 本 基金 将根 据对 影响债 券投 资的 宏观 经济 状况和 货 币政策 等因 素的 分析 判断 , 形成 对未 来市 场利 率变 动方向 的预 期, 进而 主动 调整所 持有 的债 券资产 组合 的久 期值 ,达 到增加 收益 或减 少损 失的 目的。 当预期 市场 总体 利率 水平 降低时 , 本 基金 将延 长所 持有的 债券 组合 的久 期值 , 从而 可以 在市场 利率 实际 下降 时获 得债券 价格 上升 收益 ; 反 之, 当预 期市 场总体 利率 水平上 升时 , 则 缩短组 合久 期, 以规 避债 券价格 下降 的风 险带 来的 资本损 失, 获得 较高 的再 投资收 益。 (3)收 益 率曲 线配 置策 略















































银华信用债券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50 本基金 将综 合考 察收 益率 曲线和 信用 利差 曲线 , 通过 预期收 益率 曲线 形态 变化 和信用 利 差曲线 走势 来调 整投 资组 合的头 寸。 在考察 收益 率曲 线的 基础 上, 本基 金将 确定采 用集 中策略 、 哑铃 策略或 梯形 策略等 , 以 从收益 率曲 线的 形变 和不 同期限 信用 债券 的相 对价 格变化 中获 利。 一般 而言, 当预期 收益 率 曲线变 陡时 , 本 基金 将采 用集中 策略 ; 当 预期 收益 率曲线 变平 时, 将采 用哑 铃策略 ; 在 预期 收益率 曲线 不变 或平 行移 动时, 则采 用梯 形策 略。 本基金还将通过研究 影响 信用利差曲线的经济 周期 、市场供求关系和流 动性 变化等因 素,确 定信 用债 券的 行业 配置和 各信 用级 别信 用债 券所占 投资 比例 。 (4) 基于 信用 变化 策略 信用债 券的 信用 利差 与债 券发行 人所 在行 业特 征和 自身情 况密 切相 关 。 本 基金 将通过 行 业分析 、 公司 资产负 债分 析、 公司 现金 流分析 、 公 司运营 管理 分析 和公 司发 展前景 分析 等细 致的调 查研 究, 依靠 本基 金内部 信用 评级 系统 建立 信用债 券的 内部 评级 , 分 析违约 风险 及合 理的信 用利 差水 平, 对信 用债券 进行 独立 、客 观的 价值评 估。 (5) 息差 策略 当回购利率低于债券 收益 率时,本基金将实施 正回 购并将所融入的资金 投资 于信用债 券,从 而获 取债 券收 益率 超出回 购资 金成 本( 即回 购利率 )的 套利 价值 。 (6) 信用 债券 精选 策略 本基金 将根 据信 用债 券市 场的收 益率 水平 , 在 综合 考虑信 用等 级、 期限 、 流 动性、 市场 分割、 息票 率、 税赋 特点、 提前偿 还和 赎回 等因 素的 基础上 , 建 立不 同品 种的 收益率 曲线 预 测模型 和信 用利 差曲 线预 测模型 , 并 通过 这些 模型 进行估 值, 重点 选择 具备 以下特 征的 信用 债券: 较高 到期 收益 率、 较高当 期收 入、 价值 被低 估、 预 期信 用质 量将 改善 、 期权 和债 权突 出、属 于创 新品 种而 价值 尚未被 市场 充分 发现 。 (7) 可转 换公 司债 券投 资 策略 本基金 在综 合分 析可 转换 公司债 券的 股性 特征 、 债 性特征 、 流动 性、 摊薄 率 等因素 的基 础上 , 采 用Black-Scholes 期权定 价模 型和 二叉 树期 权定价 模型 等数 量化 估值 工具评 定其 投 资价值 , 选 择其 中安 全边 际较高 、 发 行条 款相 对优 惠、 流 动性 良好 , 并 且基 础股票 基本 面优 良、 具 有较 强盈 利能 力、 成长前 景好 、 股 性活 跃并 具有较 高上 涨潜 力的 品种 , 以合 理价 格买 入并持 有, 根据 内含 收益 率、 折 溢价 比率、 久期 、 凸 性等因 素构 建可 转换 公司 债券投 资组 合, 获取稳 健的 投资 回报 。 此 外, 本 基金 将通 过分 析不 同市场 环境 下可 转换 公司 债券股 性和 债性 的相对 价值 , 通过对 标的 转债股 性与 债性 的合 理定 价, 力求 选择 被市场 低估 的品种 , 进而 构












































银华信用债券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51 建本基 金可 转换 公司 债券 的投资 组合 。 当本基金所持 有 的 可转 换公 司 债 券 与 正 股 之 间存 在套 利 机 会 或 者 可 转 换公 司债 券 流 动 性暂时 不足 时, 为实 现投 资收益 最大 化, 本基 金将 把所持 有的 可转 换公 司债 券转股 并择 机抛 售。 (8)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策 略 本基金 将深 入分 析资 产支 持证券 的市 场利 率、 发行 条款 、 支 持资 产的构 成及 质量 、 提 前 偿还率 、 风险 补偿收 益和 市场流 动性 等基 本面 因素 , 估 计资 产违 约风险 和提 前偿付 风险 , 并 根据资 产证 券化 的收 益结 构安排 ,模 拟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本 金偿 还和 利息 收益 的现金 流过 程 , 辅助采 用蒙 特卡 洛方 法等 数量化 定价 模型 ,评 估其 内在价 值。 3 、国 债及 中央 银行 票据 投 资策略 国债及 中央 银行 票据 作为 无风险 利率 投资 品种 , 主要 为本基 金投 资组 合提 供较 好的流 动 性。 国 债及 中央 银 行 票据 受货币 政策 、 利 率周 期、 通货膨 胀等 宏观 因素 影响 比较大 , 在 综合 分析以 上因 素的 基础 上 , 主 要采用 久期 管理 和收 益率 曲线策 略配 置合 适期 限的 投资品 种控 制 利率风 险 , 获 得相对 较优 的利率 风险 收益 。 在 平稳 的市场 利率 环境 下, 通过 回购套 利投 资 国 债及中 央银 行票 据可 以获 得具备 较好 流动 性的 利差 收益。 对于 跨市 场发 行的 国债, 由于 银行 间和交 易所 市场 构成 差异 , 还可 获得 跨市 场交 易的 套利收 益。 国债 及中 央银 行票据 具备 良好 的抵押 回购 融资 功能 ,对 放大基 金资 产投 资, 应急 大额基 金赎 回起 到流 动性 支持作 用。 4 、新 股申 购策 略 历史经 验表 明 , 由于 股票 一、 二级 市 场 价差的 存在 , 参 与新 股申 购能够 取得 较高的 收 益 回报。本 基金 将充分 研究 首次公开 发行(IPO) 股票及 增发新股 的上 市公司 基本 面,根据 股票 市场整 体定 价水 平, 估计 新股上 市交 易的 合理 价格 ,同时 参考 股票 一级 市场 资金供 求关 系 , 在此基 础上 谨慎 参与 新股 申购, 从而 在承 担有 限风 险的基 础上 获取 股票 一、 二级市 场价 差收 益。 本基金 通过 新股 申购 所获 得的股 票, 将根 据其 市场 价格及 其合 理的 内在 价值 判断, 在其 可上市 交易 或流 通受 限解 除后不 超 过3 个 月的 时间 内卖出 。 (五)投资决策依据 和投 资管理程序 1 .决 策依 据 (1)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 (2) 国家 宏观 经济 环境 及 其对债 券市 场的 影响 ;















































银华信用债券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52 (3) 国家 货币 政策 、财 政 政策以 及证 券市 场政 策; (4) 债券 发行 人财 务状 况 、行业 处境 、经 济和 市场 需求状 况; (5) 货币 市场 、资 本市 场 资金供 求状 况及 未来 走势 。 2. 投资 管理 程序 本基金 实 行A 股 基金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领导 下的 基金 经理负 责制 。A 股 基金 投资 决策委 员 会负责 确定 本基 金的 重大 投资决 策 。 基 金经 理在A 股 基金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确定 的投资 范围 内 制定并 实施 具体 的投 资策 略,向 交易 管理 部下 达投 资指令 。交 易管 理部 负责 执行投 资 指 令 。 具体投 资管 理程 序如 下: (1)基 金经理 根据市 场的 趋 势、运 行的 格局和 特点 ,结合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和投资 风 格拟定 投资 策略 报告 ,并 提交 给 A 股 基金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 (2)A 股基金 投资决 策委 员会审批 决定 基金的 投资 比例、大 类资 产分布 比例 、组合 基 准久期 和回 购比 例等 重要 事项。 (3)基 金经理 根据批 准后 的投资策 略确 定最终 的资 产分布比 例、 组合基 准久 期和个 券 投资分 布方 式等 事项 。 (4) 基金 经理 对已 投资 品 种进行 跟踪 ,对 投资 组合 进行动 态调 整。 (六)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 中债企 业债 总全 价指 数收 益率×80%+ 中债 国债 总全 价指数 收 益率×20% 。 本基金 选择 上述 业绩 比较 基准 的 理由 如下 : 1 .公 允性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为复 合型基 准 , 在 设定 该基 准时 选取了 中债 企业 债总 全价 指数和 中 债国债 总全 价指 数 。 上 述两 个指数 分别 反映 我国 企业 债市场 和国 债市 场整 体价 格和投 资回 报 情况, 其样 本与 本基 金的 投资范 围具 有较 高一 致性 , 能够 比较 贴切 地体 现本 基金的 投资 目标 和风险 收益 特征 。本 基金 在设定 复合 基准 时对 上述 两个指 数分 别赋 予了 80% 和 20% 的权 重, 客观反 映了 本基 金在 信用 债券市 场处 于中 性情 况下 的资产 配置 比例 , 可以 比较 公允地 反映 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管理 能力 。 2. 易于 观测 性 中 债 企 业 债 总 全 价 指 数 和 中 债 国 债 总 全 价 指 数 的 情 况 在 中 国 债 券 信 息 网 (www.chinabond.com.cn ) 上 公开 发布 , 易 于观 察, 任何投 资人 都可 以使 用公 开的数 据经 过












































银华信用债券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53 简单的 算术 运算 获得 比较 基准。 3. 指数 发布 主体 的权 威性 该业绩 比较 基准 所采 用指 数的发 布主 体是 中央 国债 登记结 算公 司 。 中 央国 债登 记结算 公 司是财 政部 唯一 授权 主持 建立、 运营 全国 国债 托管 系统的 机构 , 是 中国 人民 银行指 定的 全国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 登记 、托管 、结 算机 构和 商业 银行柜 台记 账式 国债 交易 的一级 托管 人 。 4. 指数 的知 名度 中债企 业债 总全 价指 数和 中债国 债总 全价 指数 在市 场上具 有较 高的 知名 度 , 被 广大投 资 人所认 同 , 并且 已被 越来 越多的 证券 投资 基金 使用 。 5. 不可 操纵 性 由于本 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所采用 指数 具有 较高 的市 场代表 性, 遵循 客观 的编 制规则 , 具 有较强 的知 名度 和权 威性 ,也保 证了 该指 数的 不可 操纵性 。 如果今 后证 券市 场中 有其 他代表 性更 强或 者更 科学 客观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适用 于本基 金 , 或者未 来市 场发 生变 化导 致此业 绩比 较基 准不 再适 用,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依据 维护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合法 权益 的原 则, 根据市 场发 展状 况及 本基 金的投 资范 围和 投资 策略 , 在履 行相 应程 序的前 提下 对业 绩比 较基 准进行 相应 调整 。 业绩 比较 基准的 变更 须经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 人协商 一致 ,按 有关 规定 及时公 告, 并报 证监 会备 案。 (七)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 属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中的 较低 风险品 种, 本基 金的 预期 收益和 预期 风险高 于货 币市 场基 金, 低于混 合型 基金 和股 票型 基金。 (八) 投资限制 1.组合 限制 本基金 在投 资策 略上 兼顾 投资原 则以 及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不 超过 三年 (含 三年) 的时间 内 封闭运 作 、 封 闭期结 束后 开放 的 固有 特点 , 通 过分 散投资 降低 基金 财产 的非 系统性 风险 , 保 持基金 组合 良好 的流 动性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本 基金投 资于固 定收 益类金融 工具 的资产 占基 金资产净 值的 比例不 低于 80%,其 中投 资 于信 用债 券的 资产 占基金 固定 收益 类资 产净 值的比 例合 计不 低 于80% ; 投资于 权益 类 金融工 具的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净值 的比 例不 超 过20% ; 基金转 入开 放期 后现 金或 者到期 日在 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5% ; (2)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银华信用债券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54 (3)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4)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本基金持 有的 全部权 证, 其市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 3%;本 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全 部基 金持有 同一 权证 的比 例不 超过该 权证 的10% 。 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 遵 从其 规 定; (5)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 间同业市 场进 行债券 回购 的资金余 额不 得超过 基金 净资产 的 40 %;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 期后 不 得展期 ; (6)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支持 证券 ,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特殊 品种 除外 ;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 始权 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 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的 1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 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证 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 产支 持证 券规模 的 10 %;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 不 得超过 其 各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 模的 10 %; (7)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 持有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间 , 如 果 其信 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投 资 标 准 , 应在 评 级 报 告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8)本 基金参 与股票 发行 申购的,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金额不超 过本 基金的 总资 产,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的 股票发 售总 量;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其 它比 例限 制; (10 ) 如 果法 律法 规及 监管 政策等 对本 基金 的基 金合 同所约 定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进 行 变更, 本基 金可 相应 调整 禁止行 为和 投资 比例 限制 规定, 不需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 如 适用于 本基 金, 本基 金在 履行相 关程 序后 , 投 资不 再 受相关 限制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变 动 、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定 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基 金托 管 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银华信用债券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55 2.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承 销证 券; (2)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 保;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向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 资或 者买卖 其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发 行的股 票 或者债 券; (6)买卖 与其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有 控股关 系的 股东或者 与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7)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8)依 照法 律法 规有 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他 活动 ; (9)法律 法规或 监管 部门修 改或取消 上述 限制, 如适 用于本基 金, 则本基 金投 资不再 受 相关限 制 。 (九)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 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 理原 则及方法 1.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权 利 ,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利 益; 2.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3. 有利 于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与增值 ; 4. 不通 过关 联交 易为 自身 、 雇员、 授权 代理 人或 任何 存在利 害关 系的 第三 人 牟 取任何 不 当利益 。 (十) 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融 券 。 (十一)投资组合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大 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建设 银行 根据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 复 核了本 报告 中的 财务 指标 、 净值 表现 和投资 组合 报告 等内 容, 保证复 核内 容不 存在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漏 。















































银华信用债券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56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 载 数据 截 至 2013 年6 月30 日( 财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 - 其中: 股票


- - 2 固定收 益投 资


2,684,208,771.58 91.39 其中: 债券


2,684,208,771.58 91.39 资产支 持证 券


- - 3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4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 买 断式 回购 的买 入 返 售金融 资产


- - 5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72,238,616.49 5.86 6 其他资 产


80,580,163.21 2.74 7 合计





2,937,027,551.28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 股票投资组合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股 票。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 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股 票。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 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219,355,000.00 9.44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169,385,000.00 7.29 4 企业债 券 1,877,690,771.58 80.84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231,325,000.00 9.96 6 中期票 据 355,838,000.00 15.32 7 可转债 - - 8 其他 - - 9 合计 2,684,208,771.58 115.56


















































银华信用债券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57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30201 13 国开 01 1,200,000 119,340,000.00 5.14 2 1180031 11 广 西农 垦债 1,000,000 104,320,000.00 4.49 3 122837 11 武 经发 1,000,000 103,820,000.00 4.47 4 122041 09 招 金债 1,000,000 102,000,000.00 4.39 5 122904 10 长 城投 1,000,000 100,950,000.00 4.35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 证券 投资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资 产支 持证 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 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权 证。 8.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8.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 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 不存 在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 或 在报告编制日 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 责、 处罚的情形。 8.2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 持有股票, 因此 本基金不存 在投资的前十名股票 超出 基金合同规定 的备选股票库之外的 情形 。 8.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176,026.31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36,712,874.92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43,136,119.53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555,142.45 8 其他 - 9 合计 80,580,163.21


8.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 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处 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银华信用债券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58 8.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 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的说 明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股 票。 8.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 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比 例的分 项之 和与 合计 可能 有尾差 。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本基金 份额 净值 增长 率与 同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 比较表 :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 益 率标准 差④ ①- ③ ②- ④ 2010.06.29-2010.12.31 6.70% 0.24% -3.44% 0.12% 10.14% 0.12% 2011.01.01-2011.12.31 -0.70% 0.22% 0.03% 0.11% -0.73% 0.11% 2012.01.01-2012.12.31 9.62% 0.10% 2.16% 0.07% 7.46% 0.03% 2013.01.01-2013.06.30 3.93% 0.09% 1.32% 0.09% 2.61% 0.00%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2010.06.29) 起 至2013.06.30 20.71% 0.17% -0.02% 0.10% 20.73% 0.07%















































银华信用债券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59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 款以及 其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 财产 以基 金名 义开 立银行 存款 账户 , 以基 金托 管人的 名义 开立 证券 交易 清算资 金 的结算 备付 金账 户, 以基 金托管 人和 本基 金联 名的 方式开 立基 金证 券账 户, 以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银 行间 债券 托管 账户 。 开 立的 基金 专用账 户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 基 金销 售机 构 和注册 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相 独立 。 (四) 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代销 机构 的固有 财产 ,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管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不得将 基金 财产 归入 其固 有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因 基金 财产的 管理 、 运用或 者其 他情形 而取 得的 财产 和收 益归入 基金 财产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可以 按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收取管 理费 、 托 管费 以及 其他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费用 。 基金 财产 的债 权、 不 得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固有 财产 的债 务相抵 销, 不同 基金 财产 的债权 债务 , 不 得相互 抵销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以其自 有资 产承担 法律 责任 , 其 债权 人不得 对基 金 财 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扣 押和 其他权 利。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除依据《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 规定处 分外 ,基金财产 不 得被处 分。 非因基 金 财产本 身承 担的 债务 ,不 得对基 金财 产强 制执 行。















































银华信用债券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60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一)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正 常工作日以及国家法 律法 规规定需 要对外 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工作日 。 (二) 估值方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 括股 票 、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估 值 日无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格。 (2)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 估值日 收盘 价估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定公 允 价 格; (3)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价减去 债券 收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4)交 易所上 市不存 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 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 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债券 和权证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银华信用债券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61 (3)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 后,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 、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 种,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4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6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三) 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和负债。 (四) 估值程序 1.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按 照每 个 工作 日闭 市后 , 基金 资产 净值除 以当 日基 金份 额的 余额数 量 计算, 精确 到0.001 元, 小数点 后第 四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 工作 日 对基金资产估值。 基 金管 理 人 每 个 工作日 对基 金资 产 估 值 后, 将基 金份 额净值 结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 公 布。 月 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同 时进 行。 (五)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3 位 以内(含第 3 位)发生 差错 时 , 视 为基 金份 额 净值 错误 。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银华信用债券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62 1. 差错 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 于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或 注册 登记 机构、 或代 销机构 、 或投资 人自 身的 原因 造成 差错,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 受损失 的, 差错 的责 任人 应当对 由于 该差 错遭受 损失 当事 人( “受 损 方”) 的直 接损 失按 下述 “ 差错处 理原 则” 给予 赔偿 , 承担 赔偿 责 任。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指 令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原 因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行 业现 有技术 水平 不 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不 能克 服,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 差错 处理 原则 (1)差错 已发生 ,但 尚未给 当事人造 成损 失时, 差错 责任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 更正 ,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 用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差错责 任方 未及 时更 正已 产生的 差错 ,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 由差 错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 承担 赔偿责 任 ; 若 差错 责任 方已 经积极 协调 , 并且有 协助 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差 错责任 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确保差 错已 得到 更正 。 (2)差错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 事人的直 接损 失负责 ,不 对间接损 失负 责,并 且仅 对差错 的 有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 对第三 方负 责。 (3)因差 错而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事人 负有 及时返 还不 当得利的 义务 。但差 错责 任方仍 应 对差错 负责 。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全 部返 还不 当得 利造 成其他 当事 人 的利益 损失( “受 损方 ”), 则差错 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损 失, 并在 其支 付的 赔偿金 额的 范 围内对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权 利 ; 如 果获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已 经将此 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损 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经 获得 的赔 偿额 加上 已经获 得的 不 当得利 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损 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差错 责任 方。 (4)差 错调 整采 用尽 量恢 复 至假设 未发 生差 错的 正确 情形的 方式 。 (5)差错 责任方 拒绝 进行赔 偿时,如 果因 基金管 理人 原因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基金 托 管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 金管理 人追 偿, 如果 因基 金托管 人原 因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托 管人 追偿 。 基金 管理 人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 造成基 金财 产 的损失 , 并 拒绝 进行 赔偿 时 ,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向差 错 方追 偿 ; 追 偿过 程中 产生 的 有关费 用, 应列入 基金 费用 ,从 基金 资产中 支付 。















































银华信用债券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63 (6)如果 出现差 错的 当事人 未按规定 对受 损方进 行赔 偿,并且 依据 法律法 规、 基金合 同 或其他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自行或 依据 法院 判决 、 仲 裁裁决 对受 损方 承担 了赔 偿责任 , 则基 金 管理人 有权 向出 现原 因的 当事人 进行 追索 , 并有 权要 求其赔 偿或 补偿 由此 发生 的费用 和遭 受 的直接 损失 。 (7)按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 原则处 理差 错。 3. 差错 处理 程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明 差错发 生的 原因, 列明所有 的当 事人, 并根 据差错发 生的 原因确 定差 错 的责 任 方; (2)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对因 差错 造成的 损失 进行 评估 ; (3)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由差 错的 责任方 进行 更正 和赔 偿损 失; (4)根据 差错处 理的 方法, 需要修改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交易数 据的 ,由基 金注 册登记 机 构进行 更正 ,并 就差 错的 更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4. 基金 份额 净值 差错 处理 的原则 和方 法如 下: (1)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出现 错误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立即予以 纠正 ,通报 基金 托管人 ,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错误 偏差达 到基金 份额 净值的 0.25% 时,基 金管 理人应当 通报 基 金托 管人 并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金 份额 净值 的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3)因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错 误,给基 金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造成 损失 的,应 由基 金管理 人 先行赔 付, 基金 管理 人按 差错情 形, 有权 向其 他当 事人追 偿。 (4)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由于各 自技 术系统 设置 而产生的 净值 计算尾 差, 以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结 果为 准。 (5)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关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处理 。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交易市场 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不 可抗 力或 其它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 值 时 ;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 投资 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 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 障投 资人的利 益,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 4.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 基金净值的确认















































银华信用债券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64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并发 送给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予 以公 布。 (八) 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按估 值 方 法的 第5 项进 行估值 时 , 所 造成 的误 差不 作为基金 资产估 值 错 误处 理。 2. 由于 不可 抗力 原因 , 或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及登 记结算 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或国家 会计 政策变 更、 市场 规则 变更 等,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未能 发现 错误的 , 由此 造成的 基金 资产估 值错 误 ,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 人 免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 应 当积 极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成 的 影 响 。















































银华信用债券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65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 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 基金 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三) 收益分配原则 1. 本基 金在 封闭 期内 ,收 益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 则: (1)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为 现金方 式; (2) 每一 基金 份额 享有 同 等分配 权; (3)基 金收益 分配基 准日 (即期末 可供 分配利 润计 算截止日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减去 每 单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 配金 额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4)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 条件的 前提 下, 基金 收益 分配每 年至 多 12 次 ,至 少 1 次; (5)在 符合上 述收益 分配 条件的前 提下 ,年度 收益 分配比例 不得 低于基 金 年 度已实 现 收益 的 百分 之九 十。 基金 合同生 效不 满 3 个月 的, 收益可 不分 配; (6) 法律 、法 规或 监管 机 构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2 . 本 基金 封闭期 满并 转换 为上市 开放 式基 金 (LOF ) 后,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列 原 则: (1)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 条件的 前提 下 , 本基 金每 年收益 分配 次数 最多 为 12 次, 每次 收益分 配比 例不 得低 于期 末(即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 可供分 配利 润 的60% ; (2)收 益分配 时所发 生的 银行转账 或其 他手续 费用 由投资人 自行 承担; 当投 资人的 现 金红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 不 足以支 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时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可将 投资 人的现 金红 利按 除权 后的 单位净 值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 (3)本 基金收 益分配 方式 分两种: 现金 分红与 红利 再投资, 登记 在注册 登记 系统的 基 金份额 , 投资 人可 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现 金红 利按 红利 再投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自 动转为 基金 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选择 红利 再投资 方式 的投 资者 其红 利所转 换的 基金 份额 免收 申购费 用; 若投












































银华信用债券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66 资人不 选择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益 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 红。 登记在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中的基 金份 额只 能采 取现 金红利 的分 配方 式 , 投 资人 不能选 择 其他的 分红 方式 , 具体 收益 分配程 序等 有关 事项 遵循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及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 限责任 公司 的相 关规 定; (4)基 金红利 发放日 距离 收益分配 基准 日(即 期末 可供分配 利润 计算截 至日 )的时 间 不得超 过 15 个 工作 日; (5)基 金收益 分配基 准日 的基金份 额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能 低 于面值 ; (6) 每一 基金 份额 享有 同 等分配 权; (7)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 另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以 及该 日的可 供分 配利 润 、 基 金收 益分配 对 象、分 配原 则、 分配 时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 分配 方式、 支付 方式 等内 容。 (五) 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 序 1.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订, 由基 金托 管人复核 ,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并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在收益 分 配方 案公 布后 ,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具体 方案 的规定 就支 付的 现金 红利 向基金 托 管人发 送划 款指 令,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及 时进 行分 红资 金的 划付。















































银华信用债券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67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 关的 费用 1.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3) 基金 财产 拨划 支付 的 银行费 用; (4)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基 金信息 披露 费用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6)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 基 金有关 的会 计师 费和 律师 费; (7)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 (8) 基金 上市 初费 和上 市 月费; (9) 证券 账户 开户 费用 和 银行账 户维 护费 ; (10) 依法 可以 在基 金财 产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 2. 上述 基金 费用 由基 金管 理人在 法律 规定 的范 围内 参照公 允的 市场 价格 确定 , 法律法 规 另有规 定时 从其 规定 。 3.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 金管 理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0.65% 年费 率计 提。 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年管 理费 率÷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 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管 理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 支付日 期顺 延。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 年 费率 计提。 计算 方法如 下 : H =E× 年托 管费 率÷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银华信用债券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68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 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托 管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 支付日 期顺 延。 (3)除 管理费 和托管 费之 外的基金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根据 其他 有关法 规及 相应协 议 的规定 ,按 费用 支出 金额 支付, 列入 或摊 入当 期基 金费用 。 4.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 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 财产的损 失, 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基金 合 同生效 前 所 发生 的信息 披露 费、 律师 费和 会计师 费以 及其 他费 用不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5. 基金 管理 费和 基金 托管 费的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根据 基金 发展 情况 调整 基金管 理费 率和 基金 托管 费率 。 基金 管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 率实施 日 2 日前 在指 定媒 体上刊 登公 告。 (二)与基金销售有 关的 费用 与基金 销售 有关 的费 用主 要包括 基金 的认 购费 、 申 购费、 赎回 费、 转换 费等, 上述费 用 具体的 费率 、 计 算公 式、 收 取使用 方式 等内 容请 参见 本招募 说明 书 “ 六、 基 金的 募集” 、 “八、 基金份 额的 上市 交易 、申 购、赎 回与 转换 ” 。 (三) 基金税收 基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 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银华信用债券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69 十五、基金运作方式的变更、转换运作方式的条件及相关事项 (一) 基金运作方式的变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 封闭 期限为三年,封闭期 结束 后,本基金将转为上 市开 放式基金 (LOF) 。本 基金 在封 闭期 结 束后转 为上 市开 放式 基金(LOF) 不 需要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本基金 在封 闭期 内, 在符 合一定 条件 的前 提下 , 可 以转换 运作 方式 , 提 前成 为上市 开 放 式基金(LOF) 。


本基金 封闭 期已 于 2013 年6 月27 日结 束, 自2013 年6 月 28 日 起, 本 基金 的运作 方式 由“创 新型 封闭 式” 转换 为“上 市契 约型 开放 式” 。 (三)转换运作方式后基金 份额的交易


本基金转 为上 市开放 式基 金(LOF) 后, 登记在 证券登 记结算系 统中 的基金 份额 仍将在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上 市交 易 ; 基 金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交易的 相关 事宜 并不 因基 金转换 运作 方 式而发 生调 整。 登记 在注 册登记 系统 中的 基金 份额 可通过 跨系 统转 托管 转入 场内上 市 交 易 。 十五、基金的会计和 审计 (一) 基金的会计政策 1. 基金 管理 人为 本基 金的 会计责 任方 ; 2. 本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每年 的 1 月1 日至 12 月31 日, 如果 基金 合同 生 效所在 的会 计年度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 2 个 月, 可以 并入 下一 个会计 年度 ; 3. 本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以人 民币为 记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币元 为记 账单 位; 4. 会计 制度 执行 国家 有关 的会计 制度; 5. 本基 金独 立建 账、 独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 人保 留完 整的 会计 账 目、 凭证 并进 行日 常的会 计核 算, 按照 有关 规定编 制基 金会计 报表 ; 7. 基金 托管 人定 期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 并 书面 确 认 。 (二) 基金的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具 有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 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 师对本基 金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 他规 定事项 进行 审计 。 会 计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












































银华信用债券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70 金托管 人相 互独 立。 2. 会计 师事 务所 更换 经办 注册会 计师 时, 应事 先征 得基金 管理 人同 意。 3.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认为 有充足 理 由更 换会 计师事务 所, 经基金 托管 人(或基 金管理 人)同意 ,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 基金管 理人 应当依 照《信 息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银华信用债券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71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 信息披 露应符 合《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 信息披 露办法》 、基 金合同 及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有 关信 息披 露的 其他有 关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其 他基 金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当 依法 披露 基金 信息 ,并保 证所 披露 信息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 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 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和 其 他 基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 应 按 规定 将 应 予 披露 的 基 金 信 息披 露 事 项 在规 定 时 间 内通 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全国 性报刊(以 下简 称 “ 指定 报 刊”)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的互 联 网网站(以 下简 称“ 网站 ”)等媒 介披 露。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不得有 下列 行为 : 1. 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证 券投 资业 绩进 行预 测; 3. 违规 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4. 诋毁 其他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发售机 构; 5. 登载 任何 自然 人、 法人 或者其 他组 织 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 用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 致。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 明书 是基 金向 社会 公开发 售时 对基 金情 况进 行说明 的法 律文 件。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基 金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金 合同编 制并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的 3 日 前, 将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登 载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金 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 6 个月结 束之 日起 45 日 内,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并登 载在 网站上 ,将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摘 要登 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基金 管理 人将在 公告 的 15 日前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并 就 有关更新 内容 提供书 面说 明。更新 后的 招募说 明书 公告内容 的截 止日为 每 6 个月的最 后 1 日。 (二)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银华信用债券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72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 3 日 前, 将基 金合 同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将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登 载在各自 网 站上 。 (三)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将按 照 《 基金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 有 关规 定, 就基 金份 额发 售的具 体事 宜编制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并在 披露 招募 说明 书的 当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四)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基金 合同 生效的 次日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 基金 合同生 效公 告中 将说 明基 金募集 情况 。 (五) 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 额获 准在 证券 交易 所上市 交易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基金 上市 日前 至 少3 个工 作 日,将 基金 上市 交易 公告 书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六)基金资产净值 公告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本基 金的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 金上 市交 易前, 基金 管理人 将至 少每 周公 告一 次基金 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2.基金 上市 交易 后, 基金 管理人 将在 每个 交易 日的 次日 , 通 过网 站、 基金 份 额发售 网点 以及其 他媒 介, 披露 基金 份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3 .在开 始办理 基金份 额申 购或者赎 回 后 ,基金 管理 人将在每 个开 放日的 次日 ,通过 网 站、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 4. 基金 管理 人将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述市 场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 网 站上。 (七)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 基金 的基金合同、招募说 明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 明基 金份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的计算 方式 及有关 申购 、 赎回费 率 , 并保证 投资 人能 够在 基金 份额发 售网 点查 阅或者 复制 前述 信息 资料 。 (八) 基金年度报告、基金 半年度报告、基金季 度报 告 1.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年 结束之 日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年 度报 告, 并将 年度报 告 正文登 载于 网站 上, 将年 度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需经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审计 后, 方可 披露 ; 2.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上半 年结束 之日 起 60 日内 ,编 制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并将半 年












































银华信用债券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73 度报告 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半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3.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个 季度结 束之 日起 15 个 工作 日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 并 将季度 报告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 4.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 足 2 个 月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度 报告 。 5.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 按有 关规定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 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 公场 所所在地 中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 (九) 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 生如 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 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 产生重大 影响的 事件 时 , 有关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 在 2 日内 编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 以公 告, 并在 公开 披 露日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案 :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 及 决议 ; 2.终止 基金 合同 ; 3.封闭 期内 基金 的扩 募;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6.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7.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8.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长、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 金经 理和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10.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50% ; 11.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 过30%; 12.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财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 讼; 13.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4.基金 管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 受到严 重行 政处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5.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6.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7.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 计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生 变更 ;















































银华信用债券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74 18.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 达基金 份额 净 值 0.5% ; 19.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 20.基金 变更 、 增加 或减 少 代销 机 构; 21.基 金更 换注 册登 记机 构 ; 22.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 赎回; 23.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 及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4.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 延期支 付; 25.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 回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6.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7.本 基金 暂停 上市 、恢 复 上市或 终止 上市 ; 28.中 国证 监会 、深 圳证 券 交易所 或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他 事项 。 (十) 澄清公告 在本基 金合 同存 续期 限内 , 任何公 共媒 体中 出现 的或 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 能对基 金 份额价 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 或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 相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知悉 后应 当立即 对该 消 息进行 公开 澄清 ,并 将有 关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十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并 予以公 告 。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 应当 至少 提前 30 日公 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召开 时 间、会 议形 式、 审议 事项 、议事 程序 和表 决方 式等 事项。 (十 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信息 (十 三)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 放与查阅 基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 招 募说明 书或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 明书 、 年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告 、 季 度报告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公 告等文 本文 件在 编制 完成 后, 将 存放 于基 金管 理人 所在地 、 基 金托 管人所 在地 , 供公众 查阅 。 投 资人 在支 付工本 费后 ,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件 复制 件 或 复印件 。 投资人 也可 在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网站 上进 行查 阅 。 本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将在 指定媒 体 上公告 。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将 严格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进行 。















































银华信用债券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75 十七、风险揭示 基金业 绩受 证券 市场 价格 波动的 影响 , 投资人 持有 本基金 可能 盈利 , 也 可能 亏损 。 本 基 金主要 投资 于债 券等 固定 收益类 金融 工具 ,同 时适 度参与 股票 及权 证等 权益 类金融 工具 。 本基金 面临 的风 险主 要有 以下方 面: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 到经 济因 素、 政治 因素 、 投 资心 理 和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 导 致 基金收 益水 平变 化, 产生 风险, 主要 包括 : 1. 政策 风险 。 因 国家 宏观 经济 政 策 ( 如货 币政 策、 财政政 策、 产业 政策 、 地 区发展 政策 等) 发 生变 化, 导致 证券 价格 波 动, 影响 基金 收益 。 2. 经济 周期 风险 。 随 着 经 济运行 的周 期性 变化 , 证 券市场 也呈 现出 周期 性变 化, 从而 引 起债券 价格 波动 并影 响股 票和权 证的 投资 收益 ,基 金的收 益水 平也 会随 之发 生变化 。 3. 利率 风险 。 当金融 市场 利率水 平变 化时 , 将 会引 起债券 的价 格 和 收益 率变 化, 同时 也 直接影 响企 业的 融资 成本 和利润 水平 , 造 成股 票和 权证市 场走 势变 化, 进而 影响基 金的 净值 表现。 例如 当市 场 利 率上 升时, 基金 所 持 有的 债券 价格 将 下降 , 若 基金 组合 久期较 长, 则基 金资产 面临 损失 。 4. 信用 风险 。 基 金所 投资 债券的 发行 人如 果不 能或 拒绝支 付到 期本 息, 或者 不能履 行合 约规定 的其 它义 务, 或者 其 信用等 级降 低, 将会 导致 债 券价格 下降 , 进 而造 成基 金 资产损 失。 5. 购买 力风 险。 基金 投资 于债券 所获 得的 收益 将主 要通过 现金 形式 来分 配, 而现金 可能 受通货 膨胀 的影 响以 致购 买力下 降, 从而 使基 金的 实际收 益下 降。 6. 债券 收益 率 曲 线变 动风 险。 是指 收益 率曲 线没 有按 预期变 化导 致基 金投 资决 策出现 偏 差。 7. 再投 资风 险 。 该风 险与 利率风 险互 为消 长。 当市 场利率 下降 时 , 基金 所持 有的债 券 价 格会上 涨 , 而 基金 将投 资于 固定收 益类 金融 工具 所得 的利息 收入 进行 再投 资将 获得较 低的 收 益率, 再投 资的 风险 加大 ; 反之 , 当 市场 利率 上升 时, 基 金所 持有 的债 券价 格会下 降, 利率 风险加 大, 但是 利息 的再 投资收 益会 上升 。 8. 经营 风险 。 它与 基金 所投 资债券 的发 行人 的经 营活 动所引 起的 收入 现金 流的 不确定 性 有关。 债券 发行 人期 间运 营收入 变化 越大 , 经 营风 险就越 大; 反之 , 运 营收 入越稳 定, 经营 风险就 越小 。 此 外, 本基 金可投 资于 新股 申购 , 如 果基金 所投 资的 上市 公司 经营不 善, 可能 导致其 新股 上市 价格 涨幅 收窄甚 至股 价下 跌, 从而 影响本 基金 参与 股票 投资 的收益 水平 。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基金管 理人 的知 识、 经验 、 判断 、 决 策、 技 能等 会 影响其 对信 息的占 有和 对经 济形 势、 证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 从 而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 造 成管理 风险 。 基












































银华信用债券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76 金管理 人的 管理 水平 、管 理手段 和管 理技 术等 对基 金收益 水平 也存 在影 响。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 风险 表现 在两 个方 面。 一 是在 某种 情况 下因 市场交 易量 不足 , 某 些投 资品种 的流 动性不 佳, 可能 导致 证券 不 能迅速 、 低 成本 地转 变为 现 金, 进 而影 响到 基金 投资 收 益的实 现; 二是在 本基 金的 开放 期内 投资人 的连 续大 量赎 回将 会导致 基金 的现 金支 付出 现困难 , 或迫 使 基金以 不适 当的 价格 大量 抛售证 券, 使基 金的 净值 增长率 受到 不利 影响 。 (四) 本基金特有的 风险 1 . 由 于本 基金 所持 有的 固 定收益 类资 产主 要投 资于 企业债 券 、 公 司债券 、 短 期融资 券、 地方政 府债 券、 商业 银行 金融债 券、 商业 银行 次级 债、 可 转换 公司 债券 (含 分离交 易的 可转 换公司 债券) 、 资产 支持证 券等除 国债和 中央银 行票 据之外 的、非 国家信 用的 固定收 益类金 融工具 ,本 基金 相对 于普 通的债 券型 基金 而言 面临 着 相对 更高 的信 用风 险。 2. 本基金 在基 金合同 生效 后3 年内 为封闭 期,在 此期 间持有人 只能 通过证 券交 易所二 级 市场交 易卖 出基 金份 额变 现。 在证 券市 场持续 下跌 、 基 金二 级市 场交易 不活 跃等情 形下 , 有 可能出 现基 金份 额二 级市 场交易 价格 低于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情形 , 即 基金 折价 交易, 从而 影响 持有人 收益 或产 生损 失。 (五)其他风险 1. 因技 术因 素而 产生 的风 险, 如基 金在 交易 时所 采用 的电脑 系统 可能 因突 发性 事件或 不 可抗原 因出 现故 障, 由此 给基金 投资 带来 风险 ; 2. 因业 务快 速发 展而 在制 度建设 、 人员 配备 、 内控 制 度建立 等方 面不 完善 而产 生的风 险 ; 3. 其他 不可 预见 或不 可抗 力因素 导致 的风 险 , 如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 会导 致基 金财 产损失 , 影响基 金收 益水 平。















































银华信用债券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77 十八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基金 合同 变更 内容 对基 金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重 大影 响的 , 应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内容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同意 。 (1)封 闭期 内基 金的 扩募 ; (2)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本 基金依 据本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直接 转换 运作 方式 的除 外; (3)变 更基 金类 别; (4)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资 范围 或投资 策 略; (5)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6)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7)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 报酬 标准。 但根 据 适用 的 相关 规定 提 高该 等报酬 标 准的除 外 ; (8)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 (9)终 止基 金上 市, 但因 本 基金不 再具 备上 市条 件而 被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终 止上 市的除 外 ; (10)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事 项; (11)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变更后 公布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 承 担的费 用; (2)在法 律法规 和 本 基金合 同规定的 范围 内变更 基金 的申购费 率、 收费方 式 或 调低赎 回 费率 ; (3)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 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 不 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重大 变 化; (5)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2.关于 变更 基金 合同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 报 中国 证监 会 核 准或 备案 , 并于中 国












































银华信用债券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78 证监会 核准 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后 生效 执行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依照 《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公告 。 (二) 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将终 止: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 、破 产、撤销等事由,不 能继 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 职务 ,而 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3.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 、破 产、撤销等事由,不 能继 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 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4.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基金 合同终 止时 ,成立 基金财 产 清算 组,基 金财 产清算组 在中 国证监 会的 监督下 进 行基金 清算 。 (2)基金 财产清 算组 成员由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的 注 册会计 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 员 。 (3)基金 财产清 算组 负责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变现 和分 配。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基 金财 产清算 程序 主要 包括 : (1)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发 布 基金财产 清 算公 告; (2)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4)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5)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银华信用债券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79 (7)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8)参 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 民事诉 讼 ; (9)公 布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 (10)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配。 3.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 偿: (1)支 付清 算 费 用; (2)交 纳所 欠税 款; (3)清 偿基 金债 务; (4)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金 合同终止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基 金财产 清 算组公 告 ;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产 清算 结果 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6.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银华信用债券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80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见附 件一。















































银华信用债券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81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见附件 二。















































银华信用债券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82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 并将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需 要 和市场 的变 化增 加、 修订 这些服 务项 目。 主要服 务内 容如 下: (一)资料寄送 1. 基金 投资 人对 账单 对账单 服务 采取 定制 方式 , 未 定制 此服 务的投 资人 可通过 互联 网站 、 语 音电 话、 手机 网 站等途 径自 助查 询账 户情 况。 纸 质对 账单 按季 度提 供, 在 每季 度结 束后 的10 个工作 日内 向该 季度内 有交 易的 持 有 人寄 送。 电子 对账 单按月 度和 季度提 供 , 包 括彩信 、 电 子邮件 等电 子方 式,持 有人 可根 据需 要自 行选择 。 2. 其他 相关 的信 息资 料 (二)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 登记 在注 册登 记系 统的基金 份 额, 在本 基金 封闭期 内, 其分 红方 式为 现金分 红 , 投资人 不 能选 择其它 的分 红方式。 本基 金封闭 期满 并转型为 上市 开放式 基金 (LOF) 后, 其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 为两 种: 现 金分 红与 红利 再投 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选择将 所获 红利 再投资 于本 基金 , 注册 登记 机构将 其所 获红 利自 动转 为基金 份额 。 红利 再投 资免 收申购 费 用 。 本基金 登记 在证 券登 记结 算系统 的 基 金份 额的 分红 方式为 现 金 分红 , 投资 人 不 能选择 其 他的分 红方 式 , 具 体收 益分 配程序 等有 关事 项遵 循深 圳证券 交易 所及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 责任公 司的 相关 规定 。 (三)咨询、查询服务 1.信息 查询 密码 基金管 理人 为投 资人 预设 基金查 询密 码 , 预 设的 基金 查询密 码为 投资 人开 户证 件号码 的 后6位数 字,不 足6位 数字 的,前 面加“0 ”补 足。基 金查询 密码用 于投资 人查 询基金 账户下 的账户 和交 易信 息。 投资 人请在 其知 晓基 金账 号后 , 及时 拨打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客 户服 务中心 电话400-678-3333 或登录 公司 网站http://www.yhfund.com.cn 修 改基 金 查询 密 码。 2.信息 咨询 、查 询 投资人 如果 想了 解认 购、 申购和 赎回 等交 易情 况、 基金账 户余 额 、 基金 产品 与服务 等 信 息,请 拨打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客 户服 务中 心电 话或登 录公 司网 站进 行咨 询、查 询。 客户服 务中 心:400-678-3333 、010-85186558 公司网 址:http://www.yhfund.com.cn (四)在线服务















































银华信用债券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83 基金管 理人 利用 自已 的网 站定期 或不 定期 为基 金 投 资人 提 供投 资 资 讯及 基金 经理 (或 投 资顾问 )交 流服 务。 (五)电子交易与服 务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 理人 的网上交易系统、手 机交 易系统及电话交易系 统进 行基金交 易 ,详 情请 查看 公司 网站 或相关 公告 。












































银华信用债券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84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自上次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截 止日以 来涉 及本 基金 的重 要公告: 1 、2013 年2 月8 日, 本基 金管理 人发 布公 告, 鲁颂 宾先生 不再 担任 本基 金管 理人公 司 副总经 理职 务 。 2 、2013 年 4 月 12 日 , 本 基金管 理人 发布 公告 , 对 本基金 强制赎 回业务 规则 进行了调 整 。 3 、2013 年 6 月 26 日, 本 基金管 理人 发布 公告 ,自 2013 年 6 月 28 日起 , 根 据本基 金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 将 本 基金 的 运作 方式 由 “ 创新 型封闭 式 ” 转 换为 “上市契约型 开放 式 ” , 并 于同 日开 放本 基金 的 日 常申购 、赎 回及 定期 定额 投资业 务 。 本基 金的 封闭 期自 2010 年 6 月29 日(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起 至 2013 年6 月27 日 止。















































银华信用债券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85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 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 的办 公场 所和 营业场 所, 投资 人 可 免费 查阅。 在支 付工本 费后 ,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 件的 复制 件或复 印件 , 但 应以 本基 金招募 说明 书的 正本为 准。 投资人还 可以直 接登录 基 金管理人 的网站 (www.yhfund.com.cn )查阅 和下载 招募说 明 书。















































银华信用债券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86 二十四、备查文件 1.中国 证监 会核 准银华 信 用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募 集的文 件; 2.《银华 信 用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 3.《银华 信 用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 4.法律 意见 书; 5.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 件和营 业执 照; 6.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 件和营 业执 照; 7.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 文件。 基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和 营业 执照 存放 在基 金托 管人处 ; 《基 金合 同》 、 《 托管协 议》 及其余 备查 文件 存放 在基 金管理 人处 。 投 资人 可在 营业时 间免 费到 存放 地点 查阅, 也可 按工 本费购 买复 印件 。















































银华信用债券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87 附件一:基金合同 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 及权 利义务 ( 一)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利 为: 1.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 起,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和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 立运 用基金财 产 ; 2. 依照 基金 合同 获得 基金 管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收 入; 3. 发售 基金 份额 ; 4. 依照 有关 规定 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5.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前提下 , 制 订和 调整 有关 基金认 购、 申购 、 赎 回、 转换、 非交 易过户 、 转 托管 等业 务的 规则, 在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决定 和调整 基金 的除 调高托 管费 率和 管理 费率 之外的 相关 费率 结构 和 收 费方式 ; 6.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及 有关 规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对于 基金托 管人 违反 了本 基金 合同或 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对基金 财产 、 其他当 事人 的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 应及 时呈 报 中国证 监会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保 护基 金及 相关 当事 人的利 益; 7.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围 内,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 和赎回 申请 ; 8.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 下,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 基金进 行融 资、 融券 ; 9. 自行 担任 或选 择、 更换 注册登 记机 构 , 获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并 对注 册登记 机 构 的代理 行为 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检 查; 10.选择 、更换 代销 机构, 并依据基 金销 售服务 代 理 协议和有 关法 律法规 ,对 其行为 进 行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 11.选择 、更换 律师 事务所 、会计师 、审 计师事 务所 、证券经 纪商 或其他 为基 金提供 服 务的外 部机 构; 12.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13.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14.法 律法 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务 为:















































银华信用债券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88 1. 依法募集基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以 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 决 策, 以 专业 化的 经营 方式管 理 和运作 基金 财产 ; 5.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制 、 监 察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保证 所管理 的基 金财产 和管 理人 的财 产相 互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 金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 账, 进 行证券 投资 ; 6. 除依 据 《基 金法》 、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8.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9.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使 计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赎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 合基金 合 同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10.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 申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 赎 回款项 ; 11.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2.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13.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4.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 得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 资意向 等 , 除 《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15.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16.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托 管 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7.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15 年以 上 ; 18.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9.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 20.因违 反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产的 损失 或损害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合 法权益 ,应 当承担 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 21.基金 托管人 违反 基金合 同造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应为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 管人追 偿;















































银华信用债券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89 22.按 规定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 供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资 料; 23.面临 解散、 依法 被撤销 或者被依 法宣 告破产 时, 及时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并通 知基金 托 管人; 24.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25.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 动; 26.依照 法律法 规为 基金的 利益对被 投资 公司行 使股 东权利, 为基 金的利 益行 使因基 金 财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股 和直 接管 理; 27.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托管 人 的 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为: 1. 依基 金合 同约 定 获 得基 金托管 费 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收入 ; 2.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基 金的投 资运 作; 3.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依 法保 管基 金资 产; 4.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新任 基 金管 理人 ; 5.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及 有关 规定监 督基 金 管 理人 , 对于 基金管理 人 违反 本基 金合 同或有 关 法律法 规规定 的 行为 , 对 基金资 产 、 其 他当事 人的 利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 及时 呈报 中 国证监 会,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护 基金 及相 关当 事人 的利益; 6.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7. 按规 定取 得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资 料; 8.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四) 基金 托管 人 的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务 为: 1.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部 , 具 有符 合要 求的营 业场 所, 配备 足够 的、 合格 的 熟悉基 金托 管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 基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财 产分别 设置 账户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4. 除依 据 《基 金法》 、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银华信用债券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90 7. 保守基 金商 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 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金 信 息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得向 他人 泄露 ; 8.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中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出具 意见, 说明 基金 管理 人在 各重要 方面 的运作 是否 严格 按照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进行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有 未执 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行 为 , 还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 9.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 的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 他相关 资料 ; 10.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11.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2.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13.按 照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 人的投 资运 作; 14.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 与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 或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项; 16.按照 规定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份 额持有人 依法 自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17.因违 反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产损 失, 应承担 赔偿 责任,其 赔偿 责 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 除; 18.基 金管 理人 因违 反基 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19.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 20.面临 解散、 依法 被撤销 或者被依 法宣 告破产 时, 及时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和银 行业监 督 管理机 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21.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22.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 动; 23.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名 册; 24.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其 他义 务。 (五)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 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为: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余 基金财 产;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的 基金份 额;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银华信用债券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91 5.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 项行使 表 决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8. 对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损害 其合法 权益 的行 为依 法提 起诉 讼 ; 9.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 他权 利。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 六)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的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义务 为: 1. 遵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2. 交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款 项及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3.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围 内,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 其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的 活动 ; 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 6.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中 因任何 原因 , 自 基金 管理 人及基 金管 理人 的代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代 销机 构、 其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处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7.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 他义 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 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每一 基金份 额 具有同 等的 投票 权。 ( 二)召 开事 由 1.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列 事由之 一的 , 经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或持 有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10% , 下 同)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以 基金 管理 人 收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下同) 提议时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终止 基 金合 同; (2)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 本 基金依 据本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直接 转换 运作 方式 的除 外 ; (3)变 更基 金类 别;















































银华信用债券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92 (4)变更 基金投 资目 标、投资 范围或 投资 策略 ( 法律 法规、中 国证 监会和 《基 金合同 》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 (5)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6)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7)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 报酬 标准 , 但法 律法规要 求提 高该等 报酬 标准的 除 外 ; (8)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 (9)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0)封 闭期 内基 金的 扩募 ; (11)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2. 出现 以下 情形 之一 的, 可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协 商后 修改 基金 合同 , 不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在法 律法规 和 本 基金合 同规定的 范围 内变更 基金 的申购费 率、 收费方 式 或 调低赎 回 费率 ; (3)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5)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 三)召 集人 和召 集方 式 1. 除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合 同另有 约定 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召集。 基金 管理人 未按 规定 召集 或者 不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2.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自 行召 集 。 3. 代表 基金 份 额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为有 必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 应 当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出 提议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代 表和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召 集的 , 应












































银华信用债券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93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 决定不 召集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 必要召 开的 , 应 当向 基金 托管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和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决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决 定之 日 起60 日内 召 开 。 4. 代表 基金 份 额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而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都不 召集 的,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但应 当至 少提 前 30 日 向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 配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 四)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通知 时间 、通 知内 容、通 知方 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集人(以 下简 称“ 召集 人 ”)负责 选 择确 定开 会时 间 、地点 、 方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 集人必 须于 会议 召开 日前 30 日在 指定 媒 体公告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不 得就 未经 公告 的事 项进行 表决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通 知须 至少载 明以 下内 容: (1)会 议召 开 的 时间 、地 点 和出席 方式 ; (2)会 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 (3)会 议形 式; (4)议 事程 序; (5)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登 记日 ; (6)代 理投 票的 授权 委托 书 的内容 要求(包 括但 不限 于 代理人 身份 、 代理 权限 和代 理有效 期限等)、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 (7)表 决方 式; (8)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 电话; (9)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10)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事项 。 2. 采用 通讯 方式 开会 并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 由 召集 人决定 通讯 方式 和表 决方 式, 并 在会 议通知 中说 明本 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所 采取 的具 体通讯 方式 、 委托 的公 证机 关及其 联系 方 式和联 系人 、表 决意 见提 交的截 止时 间和 收取 方式 。 3.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管 理人 , 还应另 行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 监督;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托 管人, 则应 另行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银华信用债券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94 监督;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则应 另行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进 行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或基 金 托 管 人拒 不 派 代 表 对表 决 意 见 的计 票 进 行 监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 ( 五)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的 方式 1. 会议 方式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方 式包 括现 场开 会和 通讯方 式开 会 。 (2)现场 开会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本人 出席 或通过 授权 委托书委 派其 代理人 出席 ,现场 开 会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 出席 , 如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 拒不 派代 表 出席 的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3)通 讯方 式开 会指 按照 本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 进行 表决。 (4)会 议的 召开 方式 由召 集 人确定 。 2.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条 件 (1)现 场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 会 议方 可举 行 : 1) 对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统计 显示 , 全部有效 凭 证所 对应 的基 金份额 应 占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50% 以上(含 50% , 下同) ; 2) 到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身份证 明及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证 、 代 理人 身份 证明、 委托人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 授权 委托代 理手 续完 备 , 到 会者 出具的 相关 文件 符合 有关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 同 及 会 议通 知 的 规 定, 并 且 持 有 基金 份 额 的 凭证 与 基 金 管 理人 持 有 的 注册 登 记 资 料相 符。 (2)通 讯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 1) 召集人 按本 基金合 同规 定公布会 议通 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 内连 续公布 相关 提示性 公 告; 2)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或/ 和基 金 管理人(分 别或 共同 称为 “ 监督人 ” )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3) 召集人在监督人和 公证 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 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 统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表 决意 见, 如基 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 经 通知拒 不到 场监 督的 ,不 影响表 决 效 力 ; 4) 本人直接出具意见 和授 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 所 代 表的 基金 份 额 占 权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50%以上 ;















































银华信用债券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95 5) 直接出具意见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 他人 出具意见的代理人提 交的 或经验证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授 权委托 书等 文件 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会 议通 知的规 定 , 并 与 注册登 记机 构记 录相 符。 ( 六)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1)议 事内 容为 本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事由 所涉 及的 内容 。 (2)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单独 或合 并持有 权益 登记日本 基金 总份 额 10% 以上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可 以 在 大 会召 集 人 发 出 会议 通 知 前 就召 开 事 由 向 大会 召 集 人 提交 需 由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3)对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的提 案,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核 : 关联性 。 大 会召 集人 对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涉及 事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 系, 并且不 超出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 权范围 的, 应提 交大 会审 议; 对 于不 符合 上述 要 求的 , 不 提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 果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案提 交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释 和说 明。 程序性 。 大 会召 集人 可以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提案 涉及的 程序 性问 题做 出决 定。 如 将其 提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 案人同 意 ; 原提案 人不 同意 变更 的, 大会主 持人 可以 就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做 出决 定 , 并 按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的 程序 进 行审议 。 (4)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 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 以 上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交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表决 的 提案, 未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通过 ,就 同一 提案再 次提 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 , 其时间 间隔 不少 于6 个月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召集人发 出召 开会议 的通 知后,如 果需 要对原 有提 案进行 修 改,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前 30 日及 时 公 告。否 则, 会议 的召 开日 期应当 顺延 并 保证至 少与 公告 日期 有 30 日的间 隔期 。 2. 议事 程序 (1)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规定 程序宣 布会 议议 事程 序及 注意事 项 , 确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论 后 进 行表 决, 经合 法执业 的律 师 见 证后形 成大 会决 议。















































银华信用债券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96 大会由 召集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 基 金管 理人 为召 集人 的, 其 授权 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的 情况 下,由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主持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和代理人以 所代表 的基金份额 50% 以 上 多 数选 举 产 生 一 名 代表作 为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 明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 单 位名称)、 身份证 号码 、持 有或 代表 有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数量 、委托 人姓 名( 或单 位名 称)等事 项。 (2)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表 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先 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 期后 第2 个 工作 日在 公证 机关及 监督 人的 监督 下由 召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 并形成 决议 。 如 监督人 经通 知但 拒绝 到场 监督, 则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形成 的决 议有 效。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 七)决 议形 成的 条件 、表 决方式 、程 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每 一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一 般决 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 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 其 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通过方 为 有效, 除下 列(2) 所规定 的须以特 别决 议通过 事项 以外的其 他事 项均以 一般 决议的方 式通 过; (2)特 别决 议 特别决议 须经 出席会 议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 的三分 之二 以上(含 三分之 二)通过 方 为 有效; 涉及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 换基金 托管人 、 转换 基金 运作方 式 (本 基金依 据本基 金合同 的约 定直接 转换运 作方式 的除 外) 、终 止基金 合同 必须以 特别决 议通过 方为有 效。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事 项 ,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 并予 以公 告 。 4. 采取 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时,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分 的相反 证据 证明 , 否 则表 面符合 法律 法规和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表 决意见 即视 为有 效的 表决 , 表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互 矛盾的 视为 弃 权表决 , 但 应当 计入 出具 意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采 取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各项提 案或 同一 项提 案内 并列的 各项 议题 应当 分开 审议 、 逐 项 表决。















































银华信用债券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97 ( 八)计票 1. 现场 开会 (1)如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由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集, 则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宣 布 在 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和 代理 人 中 推 举两 名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与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 任监 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 召集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 代理人 中推 举两 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员 共同 担 任监票 人; 但如 果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授权 代表未 出席 , 则 大会 主持 人可自 行选 举三 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票 人。 (2)监票 人应当 在基 金份额 持有人表 决后 立即进 行清 点,由大 会主 持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如大 会主持 人对 于提交 的表决结 果有 异议, 可以 对投票数 进行 重新清 点; 如大会 主 持人未 进行 重新 清点 , 而出 席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或代理 人对 大会 主持 人宣 布的表 决结 果 有异议 , 其 有权 在宣 布表 决结果 后立 即要 求重 新清 点, 大 会主 持人 应当 立即 重新清 点并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重新 清点 仅限一 次。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票 方式 为: 由 大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两 名监 票人 在监 督人派 出 的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 计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如监 督人经 通知 但拒 绝到场 监督 , 则 大会 召集 人可自 行授 权3 名监 票人 进行计 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证 。 ( 九)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后 的公 告时 间、 方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过的 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召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 起5 日内 报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或 者出具 无异议意 见 之 日起生 效。 关于本章 第(二) 条所 规定 的第(1)-(8) 项召开 事由 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决 议 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生效 后方 可执行 ,关 于本章第(二)条 所规 定的 第(9)、(10) 项 召开事 由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后 方可执 行。 2.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对 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均 有约束 力。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决 议。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自 生效 之日 起2 日内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 如果 采用 通讯方 式 进行表 决, 在公 告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 须将公 证书 全文 、 公 证机 构、 公 证员 姓名 等一同 公告 。 ( 十)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银华信用债券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98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 止与 基金财产的清算 ( 一)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 基金 合同 变更 内容 对基 金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重 大影 响的 , 应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内容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同意 。 (1)封 闭期 内基 金的 扩募 ; (2)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本 基金依 据本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直接 转换 运作 方式 的除 外; (3)变 更基 金类 别; (4)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资 范围 或投资 策 略; (5)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6)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7)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 报酬 标准。 但根 据 适用 的 相关 规定 提 高该 等报酬 标 准的除 外 ; (8)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 (9)终 止基 金上 市, 但因 本 基金不 再具 备上 市条 件而 被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终 止上 市的除 外 ; (10)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事 项; (11)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或中国 证 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变更后 公布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在法 律法规 和 本 基金合 同规定的 范围 内变更 基金 的申购费 率、 收费方 式 或 调低赎 回 费率 ; (3)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 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 不 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重大 变 化; (5)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银华信用债券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99 2.关于 变更 基金 合同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 报 中国 证监 会 核 准或 备案 , 并于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后 生效 执行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依照 《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公告 。 ( 二)本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将终 止: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 、破 产、撤销等事由,不 能继 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 职务 ,而 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3.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 、破 产、撤销等事由,不 能继 续担任 基 金 托 管 人 的职 务, 而 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4.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基金 合同终 止时 ,成立 基金财产 清算 组,基 金财 产清算组 在中 国证监 会的 监督下 进 行基金 清算 。 (2)基金 财产清 算组 成员由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的 注 册会计 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 员 。 (3)基金 财产清 算组 负责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变现 和分 配。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基 金财 产清算 程序 主要 包括 : (1)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发 布 基金财产 清 算公 告; (2)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4)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5)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银华信用债券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0 (8)参 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 民事诉 讼 ; (9)公 布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 (10)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配。 3.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 偿: (1)支 付清 算费 用; (2)交 纳所 欠税 款; (3)清 偿基 金债 务; (4)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金 合同终止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基 金财产 清 算组公 告 ;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产 清算 结果 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6.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争议 的处理 对于因 基金 合同 的订 立、 内容 、 履 行和 解释或 与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争 议, 基金 合同当 事 人 应尽量 通过 协商 、 调 解途 径解决 。 不 愿或 者不 能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的 , 任 何一方 均有 权将 争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 按 照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效 的仲 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地点 为 北京 市。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对各 方当 事人 均有 约束力 , 仲 裁费 用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本基金 合同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 招 募说明 书或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书 、 年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告 、 季












































银华信用债券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1 度报告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公 告等文 本文 件在 编制 完成 后, 将 存放 于基 金管 理人 所在地 、 基 金托 管人所 在地 , 供公众 查阅 。 投 资人 在支 付工本 费后 ,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件 复制 件 或 复印件 。 投资人 也可 在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网站 上进 行查 阅 。 本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将在 指定媒 体 上公告 。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将 严格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进行 。















































银华信用债券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2 附件二:基金托管协议 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 托管协议当 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 或简 称“管理人” ) 名称: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深南 大 道6008 号 特 区报业 大 厦19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安 街 1 号东 方广 场东 方经贸 城 C2 办 公楼15 层 邮政编 码:100738 法定代 表人 : 王 珠林 成立日 期:2001 年5 月 28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1 ]7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 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它业 务 (二)基金托管人( 或简 称“托管人” )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 王 洪章 成立日 期:2004 年 09 月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放 短期、 中期、 长期 贷款; 办 理国 内外 结算;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发行 金融 债券 ; 代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 承 销 政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 金融债 券; 从事同 业拆 借; 买卖 、 代 理买卖 外汇 ; 从 事银 行卡 业务;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及 担保; 代理 收付 款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 供保管 箱服 务; 经中 国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等 监管 部门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一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金 投资 范围 、 投 资 对象进 行监 督。 基金 合同 明确约 定基 金投 资风 格或 证券选 择标 准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按照 基金












































银华信用债券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3 托管人 要求 的格 式提 供投 资品种 池和 交易 对手 库, 以便基 金托 管人 运用 相关 技术系 统, 对基 金实际 投资 是否 符合 基金 合同关 于证 券选 择标 准的 约定进 行监 督 , 对 存在 疑义 的事项 进行 核 查。 本基金 的投 资对 象是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包 括国内 依法 发行 上市 的债 券、 股票 、 权证及 法律 、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动 性的 固定 收益 类金 融工具 ,包 括企 业债 券、 公司债 券 、 短期融 资券 、 地 方政 府债 券、 商 业银 行金 融债 券、 商业银 行次 级债 、 可 转换 公司债 券 ( 含分 离交易 的可 转换 公司 债券 ) 、 资产 支持 证券 、 回 购 ( 包括 正 回购 和逆 回购 ) 、 国 债、 中 央银 行 票据 、 政 策性 金融债 券 、 银行存 款 , 以 及法律 法规 或监管 部门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固定 收益 类金融 工具 。 本基金 也可 投资 于股 票 、 权 证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权 益类金 融 工具 。 本 基金 不直接 从二 级市场 买入 股票 、 权 证等 权益类 金融 工具 , 但 可以 参与一 级市 场 股 票首次 公开 发行 或新 股增 发, 并 可持 有因 所持 可转 换公司 债券 转股 形成 的股 票、 因 持有 股票 被派发 的权 证、 因投 资于 分离交 易可 转债 而产 生的 权证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于其 他品 种,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所指信用债券 是指企业债 券、公司债券 、短期融资 券、地方政府 债券、商业 银 行金融 债券、 商业银 行次 级债、 可转换 公司债 券( 含分离 交易的 可转换 公司 债券) 、 资产 支 持证券 等除 国债 和中 央银 行票据 之外 的、 非国 家信 用的固 定收 益类 金融 工具 。 (二) 基金托 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的约 定, 对基金 投资 、融资 比 例进行 监督 。基 金托 管人 按下述 比例 和调 整期 限进 行监督 : 1 .本基 金投资 于固定 收益 类金融工 具的 资产占 基金 资产的比 例不 低于 80% , 其中投 资 于信用 债券 的资 产占 基金 固定收 益类 资产 的比 例合 计不低 于 80% ; 投 资于 权益 类金融 工具的 资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不 超过 20% ; 基 金转 入开 放期 后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 券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5%; 2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3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不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本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4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净 资 产 的 40 %;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 期后 不 得展期 ;















































银华信用债券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4 5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中国证 监 会规定 的特 殊品 种除 外;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 始权 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 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的 1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 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证 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资 产支 持证 券规模 的 10 %; 6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 别评级 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 持 有资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降 、 不再符 合投 资标准 , 应在 评级报 告发 布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以 全部 卖出 ; 7 .本基 金参与 股票发 行申 购的,本 基金 所申报 的金 额不超过 本基 金的总 资产 ,本基 金 所 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的股 票发售 总量 ; 8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其它 比例 限制 ; 9. 如果 法律法 规及 监管政 策等对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所约定的 投资 组合比 例限 制进行 变 更, 本基 金可 相应调 整禁 止行为 和投 资比 例限 制规 定, 不需 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制 , 如适 用于本 基金 , 本 基金 在履 行相关 程序 后, 投资 不再 受 相关限 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变 动 、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定 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 日内 进 行调 整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6 个月内 使基 金的投资 组合 比例符 合基 金合同 的 有关约 定。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的 投资 比例 的监 督与 检查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开 始。 (三)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本托 管协 议第十 五条 第九款 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进行监 督 。 基 金托 管人 通过 事后监 督方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基金 投资 禁 止行为 和关 联交 易进 行监 督。 根 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禁止 从事 关联 交易 的规 定,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事先 相互 提供与 本机 构有 控股 关系 的股东 、 与本 机构 有其 他重 大利害 关系 的 公司名 单及 有关 关联 方发 行的证 券 名 单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有 责任 确保 关联交 易名 单 的真实 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并 负责 及时 将更 新后 的名单 发送 给对 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 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 中列 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 法规 禁止基金 从 事 的 关 联 交易 时 , 基 金托 管 人 应 及 时提 醒 基 金 管理 人 采 取 必 要措 施 阻 止 该关 联 交 易 的发 生, 如 基金 托管 人采 取必 要措施 后仍 无法 阻止 关联 交易发 生时 ,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对 于基 金管 理人 已成交 的关 联交 易, 基金 托管人 事前 无法 阻止 该关 联交易 的发 生 , 只能进 行事 后结 算,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损失, 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四)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行












































银华信用债券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5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 之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符 合法律 法规 及 行业标 准的 、 经慎重 选择 的、 本基 金适 用的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并约定 各交 易 对 手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 。 基金管 理人 应严 格按 照交 易对手 名单 的范 围在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选 择交易 对手 。 基金 托管 人监 督基金 管理 人是 否按 事前 提供的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手 名单 进 行交易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每半年 对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对 手名 单及 结算 方式 进行更 新, 新名 单确定 前已 与本 次剔 除的 交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交 易, 仍应 按照 协议 进行结 算。 如基 金管理 人根 据市 场情 况需 要临时 调整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对手 名单 及结 算方 式的 , 应 向基 金 托管人 说明 理由 ,并 在与 交易对 手发 生交 易 前3 个 工作日 内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解决 。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按银 行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并负 责解决 因交 易对 手不 履行 合同而 造成 的纠 纷及 损失 ,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任 何法 律 责任及 损失 。 若未 履约 的交 易对手 在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理 人确 定的 时间 前仍 未承担 违约 责 任及其 他相 关法 律责 任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对 相应 损失先 行予 以承 担, 然后 再向相 关交 易对 手追偿 。 基 金托 管人 则根 据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 对合同 履行 情况 进行 监督 。 如基 金托 管人 事后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事 先约 定的 交易 对手 或交易 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 时提醒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任何损 失和 责任 。 (五 ) 本 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 基金 管理人 应事 先根据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与基 金 托管人 就相 关事 项签 订补 充协议 , 明 确基 金投 资流 通受限 证券 的比 例。 基金 管理人 应制 订严 格的投 资决 策流 程和 风险 控制制 度 , 防 范流动 性风 险、 法律 风险 和操作 风险 等各种 风险 。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是 否遵守 相关 制度 、 流动 性风 险处置 预案 以及 相关 投资 额度和 比例 等 的情况 进行 监督 。 (六)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 资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 配、 相 关信 息披 露、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七)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 及投 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 作违 反法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规 定, 应及 时以 电话 提醒或 书面 提示 等方 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 和核 查。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书面 通知 后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前 及时 核对 并 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回函 , 就基 金托 管人的 疑义 进 行解释 或举 证 , 说明 违规 原因及 纠正 期限 , 并 保证 在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述 规定 期 限 内,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随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 托 管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八) 基金 管理 人有 义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管 协议 对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 对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规定 时间内 答复 并改 正, 或就 基金 托管人 的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对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律法 规、 基金合 同和本托












































银华信用债券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6 管协议 的要 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事项 ,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提供 相关 数 据资料 和制 度等 。 (九) 若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生 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政 法规 和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 反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当 立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由 此造成 的损 失 由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 (十 )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挠 对方根 据本 托管 协议 规定 行使监 督权 , 或采取 拖延 、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对 方进 行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基金托 管人 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开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户 、 复 核基 金管 理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收 、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行 为。 (二 )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 基金 财产实 行分 账管理 、 未 执行或 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 泄 露基金 投资 信息 等违 反 《 基金法 》 、 基 金 合同 、 本 协议 及其他 有关 规定时 , 应及 时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 对并 以书面 形式 给基 金管 理人 发出回 函, 说明 违规 原因 及纠正 期限 , 并 保证在 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 述规 定期 限内 ,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督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 基 金托管 人应 积极 配合 基金 管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括 但不限 于 : 提 交 相关资 料以 供基 金管 理人 核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 真实性 ,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 基金管 理人 并 改正。 (三 )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 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 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挠 对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权 , 或采 取拖延 、 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督 , 情节 严 重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四、基金 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 , 按 照基 金合 同和本 协议 的约 定保 管基 金财产 , 如 有特殊 情况 双方 可另 行协 商解决 。















































银华信用债券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7 6. 对于 因为 基金 投资 产生 的应收 资产 ,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与有 关当 事人 确定 到账日 期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到账 日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 账户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由 此给基 金财 产造 成损 失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负责 向有 关当事 人追 偿基 金财产 的损 失, 基金 托管 人对此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7. 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 基金 募集 期间 募集 的资 金应存 于基 金管 理 人 在基 金托管 人的 营业 机构 开立 的 “ 基金 募 集专户 ”。 该账 户由 基金 管理人 开立 并管 理。 2. 基金 募集 期满 或基 金停 止募集 时 , 募 集的基 金份 额总额 、 基金 募集金 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人 数符 合 《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等有 关规 定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属 于基金 财产 的全 部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 人开 立的基 金银 行账 户, 同时 在规定 时间 内, 聘请 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格的 会计 师事务 所进 行验资, 出具 验资报 告。 出具的验 资报 告由参 加验 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为 有效 。 3. 若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能达 到基 金合 同生 效的 条件,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规 定办理 退款 等 事宜 。 (三)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基 金的 名义在 其营 业机 构开 立基 金的银 行账 户 , 并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合 法合规 的指 令办 理资 金收 付。本 基金 的银 行预 留印 鉴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和使 用。 2.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 义开立 任何 其他 银行 账户 ; 亦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账 户进行 本基 金 业务以 外的 活动 。 3.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应 符合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的有 关规 定。 4. 在符 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条件下 ,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通 过基金 托管 人专 用账 户办 理基金 资 产 的支 付。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付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 人在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 、 深 圳分 公司 为基 金开立 基 金托管 人与 基金 联名 的证 券账户 。 2.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仅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 方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券 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任 何账 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证券账 户卡 的保 管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 账户 资产 的管 理和运 用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4.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 托管 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 开立 结算 备 付 金 账户, 并代 表所 托管 的基 金完成 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的一 级法 人清算 工作 , 基












































银华信用债券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8 金管理 人应 予以 积极 协助 。 结 算备 付金 、 结 算互 保 基金 、 交 收价 差资金 等的 收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 执行 。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 他监 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 订立 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 其他 投资品种 的投资 业务 , 涉 及相 关账 户的开 立、 使用 的, 若无 相关规 定, 则基 金托 管人 比照上 述关 于账 户开立 、使 用的 规定 执行 。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有 关规定 , 在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立债 券托管 账户 , 并 代表 基金 进行银 行间 市场 债券的 结算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共同 代表 基金 签订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回 购主 协 议。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因业 务发 展需 要而 开立 的其他 账户 , 可 以根 据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由基 金托 管人负 责开 立。 新账 户按 有关规 定使 用并 管理 。 2. 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等 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存 放于 基金 托管 人的 保管库 , 也 可存入 中央国 债登 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深圳 分公司 或票 据营 业中 心的 代保管 库, 保管 凭证 由基 金托管 人持 有。 实物 证券 等有价 凭证 的购 买和转 让,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共 同办 理。 基金托 管人 对由 基金 托管 人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控 制的 证券 不承 担保 管责任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的 、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除本 协议另 有规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人 代 表 基 金签 署 的 与 基 金财 产 有 关 的重 大 合 同 包 括但 不 限 于 基金 年 度 审 计合 同、 基 金信 息披 露协 议及 基金投 资业 务中 产生 的重 大合同 , 基 金管 理人 应保 证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本 的原 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重 大合 同签 署后 及时 以加密 方式 或 双方同 意的 其他 方式 将重 大合同 传真 给基 金托 管人 , 并在三 十个 工作 日内 将正 本送达 基金 托 管人处 。重 大合 同的 保管 期限为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 会计核算 1.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精 确 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四 位四舍 五入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银华信用债券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9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值 ,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按 规定 公告。 2. 复核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人 ,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3.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和基 金会 计核算 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 本 基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 担任 , 因 此 , 就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 各 方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意见 的,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名 册由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编制 和保 管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应分别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保 存期 不少 于 15 年。如 不能 妥善 保管 ,则 按相关 法规 承 担责任 。 在基金 托管 人要 求或 编制 半年报 和年 报前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有 关资 料送 交基 金托管 人 , 不得无 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 并 保证 其的 真实性 、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 。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将所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途 ,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 协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均 有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 裁地 点为北 京市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的 , 对 当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 续忠 实 、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 、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进 行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后 生效 。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的 情形 1. 基金 合同 终止 ;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银华信用债券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0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规定 的终 止事 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