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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增利A(020033)

国泰增利: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年第一号)查看PDF公告

 
 
 
国泰民安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 第 一 号) 
 
 
 
 
 
 
基金管 理人: 国泰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中国 农业 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 止日 :二 ○一 三年 六月 二十 六 日 
 
 
 
 
 
 
























国泰民安增利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 1 目


录 一、绪 言..................................................................... 1 二、释 义..................................................................... 2 三、基 金管 理人 ............................................................... 6 四、基 金托 管人 .............................................................. 16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21 六、基 金的 募集 .............................................................. 34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 效 .......................................................... 35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35 九、基 金的 投资 .............................................................. 43 十、基 金的 业绩 .............................................................. 51 十一、 基 金 的财 产 ............................................................ 51 十二、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53 十三、 基金 费用 与税 收 ........................................................ 56 十四、 基金 的违 约风 险准 备金 .................................................. 58 十五、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59 十六、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60 十七、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61 十八、 风险 揭示 .............................................................. 65 十九、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资产 的清 算 .................................. 67 二十、 基金 合同 内容 摘要 ...................................................... 68 二十一 、托 管协 议内 容摘 要 .................................................... 86 二十二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96 二十三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99 二十四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99 二十五 、备 查文 件 ........................................................... 100























国泰民安增利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 1 重 要提 示 国泰民安 增利 债券型 发起 式证券投 资基 金(以 下简 称“本基 金” ) 经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 委员会 证监 许可[2012]1596 号文 核准 募集 。 本基 金的 基金合 同 于 2012 年12 月26 日 正式 生 效。 基 金管 理人 保证 招募 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 确、 完 整。 本 招募 说明 书经 中国 证 监会核 准, 但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 集的核 准 , 并 不表 明其 对本 基金的 价值 和收 益做 出实 质性判 断或 保 证,也 不表明 投资于 本基 金没有 风险。 本基 金投资 于证券 市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证 券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者 在 投资 本基 金前 , 需 全面认 识本 基金 产品 的风 险收益 特征 和产 品特性 , 充 分考 虑自 身的 风险承 受能 力, 理性 判断 市 场, 对投 资本 基金 的意 愿、 时 机、 数量 等投资 行为 作出 独立 决策 。 投资 者 根 据所 持有 份额 享受基 金的 收益 , 但 同时 也需承 担相 应的 投资风 险。 基金 投资 中的 风险包 括: 因整 体政 治、 经济、 社会 等环 境因 素变 化对证 券价 格产 生影响 而形 成的 系统 性风 险, 个 别证 券特 有的 非系 统性风 险, 由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连续 大量 赎回基 金产 生的 流动 性风 险, 基 金管 理人 在基 金管 理实施 过程 中产 生的 基金 管 理风 险, 本基 金的特 定风 险等 。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 认购 (或申 购) 基金 时应 认真 阅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 管理人 提醒 投资者 基金 投资 的 “ 买者 自负 ” 原则 , 在 投资 者 作 出投资 决策 后, 基金 运营 状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导 致的 投资 风险 , 由 投资者 自行 负担 。 当 投资 者 赎回 时 , 所 得或会 高于 或低于 投资 者 先 前所支 付的 金额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投资者 在进 行投 资决 策前 ,请仔 细阅 读本 基金 的《 招募说 明书 》及 《基 金合 同》 。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涉及 的与 托管相 关的 基金 信息 已经 本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 本 招募 说明书 所 载内容 截止 日为2013 年 6 月 26 日, 投资 组合 报告 为 2013 年2 季 度报 告, 有 关财务 数据 和 净值表 现截 止日 为2013 年6 月30 日。 一 、绪 言


本招募说 明书 依据《 中华 人民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以 下简 称 “ 《 基金 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运 作办法 》 ”) 、 《 证券 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 (以 下简 称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 销售 办法 》 ”) 和其 他法律 法规 的有 关规 定以 及 《国 泰 民 安增 利债 券型 发起式 证券 投 资基金 基金合 同》 ( 以下 简称 “ 基金合 同 ”) 编写 。 基金 管理人 承诺 本招募 说明书 不存在




















国泰民安增利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 2 任何虚 假记载 、误导 性陈 述或者 重大遗 漏,并 对其 真实性 、准确 性、完 整性 承担法 律责任 。 本基金 是根 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载 明的 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托 或授权 任何 其 他人提 供未 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载 明的 信息,或 对本 招 募说明 书作 任何 解释 或者 说明 。 本 招募 说明书 根据 本基 金的 基金 合同编 写,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 基 金合 同是 规定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之间权 利义务 关系的 基本 法律文 件。如 本招募 说明 书内容 与基金 合同有 冲突 或不一 致之处 , 均以 基 金合 同为 准。 基金 投资者 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份 额, 即成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的 当事 人 , 其持 有基 金份额 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基 金合 同的 承认 和接 受, 并按 照 《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享 有权 利、 承担 义务。 基金 投资 者欲 了解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利 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基金 合同 。 二 、释 义 本 招募 说明 书 中 ,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具 有如 下含 义: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国泰 民安 增利 债券 型发 起式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合 同或 本基 金合 同: 指《 国泰 民安 增利债券 型发起 式 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合同 》及 对基金 合同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补 充; 招募说 明书 : 指《 国泰 民安 增利债券 型发起 式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及其定 期更 新;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国泰 民安 增利债券 型发起 式 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托管协 议: 指《 国泰 民安 增利债券 型发起 式 证券投 资基金托 管协议 》及 其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中国银 监会 :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基金 法》 : 指2003 年10 月28 日 经第 十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员 会 第五次 会议 通过,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 起实 施并 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第十一届 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 会第三 十次会 议修 订的《中 华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资基 金法》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


《销售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 、同 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 《证 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 理办法 》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























国泰民安增利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 3 《运作 办法 》 : 指 2004 年 6 月 29 日 由中 国证监 会公 布并 于 2004 年 7 月 1 日 起实施 、并 于 2012 年 6 月 19 日更 新 的 《证 券投 资 基金运 作 管理办 法》 及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及不 时作 出的修 订 ; 《业务 规则 》 : 指深 圳证券交 易所发布 实施的 《深圳证 券交易所 上市开 放式 基金 业务规则 》 、 《 深圳证券交 易所开放式 基金申购赎回 业务 实施细 则》 、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交 易规 则》 及不 时作 出的修 订; 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 司发布实 施的《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上市 开放式 基金登记 结算业务 实施细 则》 及不时 作出 的修 订; 元: 指人民 币元 ; 基金管 理人 : 指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基金托 管人 : 指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本 基金登记 、存管、 清算和 交收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 投资 者基金 账户 管理 、 基 金份 额注册 登记 、 清 算及 基金 交易确 认、 发放红 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 注册登 记机 构: 指办 理本基金 注册登记 业务的 机构。本 基金的注 册登记 机构 为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投资者 : 指个 人投资者 、机构投 资者、 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 者和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者; 个人投 资者 : 指依 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 有关法 律法规可 以投资于 证券投 资基 金的自 然人 ; 机构投 资者 : 指在 中国境内 合法注册 登记或 经有权政 府部门批 准设立 和有 效存 续并依法 可以投资 于证券 投资基金 的企业法 人、事 业法 人、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 合《合格 境外机构 投资者 境内证券 投资管理 办法》 及相 关法 律法规规 定可以投 资于在 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 的证券 投资 基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 构投 资者;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指按 照本基金 合同之规 定召集 、召开并 由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 其合法 的代 理人 进行 表决 的会议 ; 基金募 集期 : 指基 金合同和 招募说 明 书中载 明,并经 中国证监 会核准 的基 金份额 募集 期限 , 自基 金 份额发 售之 日起 最长 不超 过 3 个月;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募 集结束, 基金募集 的基金 份额总额 、募集金 额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人数 符合相关 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 的 ,基 金管




















国泰民安增利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 4 理人 依据《基 金法》向 中国证 监会办理 备案手续 后,中 国证 监会的 书面 确认 之日 ; 存续期 : 指本基 金合 同生 效至 终止 之间的 不定 期期 限; 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 认购: 指在 基金募集 期内,投 资者按 照本基金 合同和招 募说明 书的 规定申 请购 买本 基金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 申购: 指在 本基金合 同生效后 的存续 期间,投 资者按照 本基金 合同 和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 申请 购买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赎回: 指在 本基金合 同生效后 的存续 期间,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按 基金 合同 和招募说 明书规定 的条件 要求基金 管理人购 回 本基 金的 行为; 基金转 换: 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按基 金管理 人规定的 条件,申 请将其 持有 的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某 一基金 的基金份 额转换为 基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转托管 : 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将其 基金账 户内的某 一基金的 基金份 额从 一个销 售机 构托 管到 另一 销售机 构的 行为 ;


指令: 指基金 管理人在运用基 金财产进 行投资时,向基 金托管人 发 出的资 金划 拨及 实物 券调 拨等指 令; 代销机 构: 指符 合《销售 办法》和 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条 件,取 得基 金代销 业务 资格 并接 受基 金管理 人委 托 , 代 为办 理 基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和其 他 基 金业 务的机 构 ;


销售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及 本基 金代 销机构 ;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中心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指定媒 体: 指中 国证监会 指定的用 以进行 信息披露 的报刊和 互联网 网站 或其它 媒体 ; 基金账 户: 指登 记机构为 投资人开 立的、 记录其持 有的、基 金管理 人所 管理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及其 变动情 况的 账户 ; 交易账 户: 指销 售机构为 投资者开 立的记 录投资者 通过该销 售机构 办理 认购 、申购、 赎回、转 换及转 托管等业 务而引起 的基金 份额 的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 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 开放日 : 指为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 日; 交易时 间: 指开放 日基 金接 受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交易 的时 间段 ; T 日: 指投资 者向 销售 机构 提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开 放




















国泰民安增利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 5 日; T+n 日: 指 T 日后 (不 包括 T 日) 第 n 个 工作 日,n 指 自然 数; 基金转 换: 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按照 本基金 合同和基 金管理人 届时有 效的 公告 ,在本基 金份额与 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 金基金 份额 间的转 换行 为; 转托管 : 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在本 基金的 不同销售 机构之间 实施的 变更 所持基 金份 额销 售机 构的 操作;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 资者通过 有关销售 机构提 出申请, 约定每期 扣款日 、扣 款金 额及扣款 方式,由 销售机 构于每期 约定扣款 日在投 资者 指定 银行账户 内自动完 成扣款 及基金申 购申请的 一种投 资方 式; 巨额赎 回: 本基 金赎回申 请份额加 上基金 转换中转 出申请份 额总数 后扣 除申 购申请份 额总数及 基金转 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 总数后 的余 额超过 上一 工作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 A 类基 金份 额: 指在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基金 时收取 认购/ 申购 费用 , 在 赎回时 根 据持 有期限收 取赎回费 用,并 不再从本 类别基金 资产中 计提 销售服 务费 的基 金份 额 C 类 基金 份额 : 指从本 类别 基金 资产 中计 提销售 服务 费、 不收 取认 购/ 申购 费 用 ,但对持 有期限少于 30 日的本 类别基金 份额的赎回 收取 赎回费 的基 金份 额 基金收 益: 指基 金投资所 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 券价差 、银 行存款 利息 以及 其他 合法 收入;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持有的 各类有价 证券、 银行存款 本息、应 收款项 以及 以其他 资产 等形 式存 在的 基金资 产的 价值 总和 ;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 算、评估 基金资产 和负债 的价值, 以确定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过 程; 法律法 规: 指中 华人民共 和国现行 有效的 法律、行 政法规、 司法解 释、 地方 法规、地 方规章、 部门规 章及其他 规范性文 件以及 对于 该等法 律法 规的 不时 修改 和补充 ; 不可抗 力: 指任何 无法 预见 、无 法克 服、无 法避 免的 事件 。























国泰民安增利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 6 三 、基 金管 理人 一、基 金管 理人 概况 名称: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 道 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 融中 心 3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 上海 环 球金融 中 心 39 楼 成立时 间:1998 年3 月5 日 法定代 表人 :陈 勇胜 注册资 本: 壹亿 壹千 万元 人民币 联系人 :何 晔 联系电 话:021-38561743 股本结 构: 股东名 称 股权比 例 中国建 银投 资有 限责 任公 司 60% 意大利 忠利 集团 30% 中国电 力财 务有 限公 司 10% 二、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基金 的基本 情况 截至2013 年6 月 26 日, 本基金 管理 人共 管 理 1 只 封闭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金 鑫证券 投资 基金, 以及 35 只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国 泰金 鹰增 长证券 投资 基金 、国 泰金 龙系列 证券 投 资基金 ( 包括2 只子 基金 , 分 别为 国泰 金龙行 业精 选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金 龙债券 证券 投 资 基金) 、 国泰金 马稳 健回报 证券投 资基金 、国泰 货币 市场证 券投资 基金、 国泰 金鹿保 本增值 混合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泰 金鹏蓝 筹价 值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国泰 金鼎 价值 精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由 金鼎证 券投 资基金 转型而 来) 、 国泰金 牛创新 成长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国泰 沪深 3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 金(由 国泰 金象 保本 增值 混合证 券 投 资基 金转 型而 来) 、 国泰 双利 债券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泰 区位优 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国泰 中小 盘成 长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 由金 盛证 券投 资基金 转型 而来 ) 、 国泰 纳 斯达克 100 指 数证 券投 资 基金、 国泰 价 值经典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 上 证180 金 融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 国泰 上 证180 金融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国 泰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国泰 事件驱动策略股票 型证券 投资基金、国泰信 用互利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中小板 300 成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 国泰 中小 板 300 成 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联接基金 、国 泰成长 优选 股票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国 泰大宗商 品配 置证券 投资 基金(LOF)、国 泰信用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 泰 6 个月 短期 理财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现金 管理 货币




















国泰民安增利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 7 市场基 金、国 泰金泰 平衡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由 金泰证 券投资 基金转 型而 来) 、国 泰民 安 增利债 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 国 泰国 证房 地产 行业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 泰估 值优 势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由 国泰 估值 优势 可分 离交易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封闭 期届 满 转换而 来) 、上 证 5 年 期国 债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 国泰 上证 5 年 期国债 交易 型 开放式 指数 证 券 投资 基金 联接基 金、 纳斯 达克 1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 国 泰中 国企业 境外 高收 益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另外 ,本 基金管 理人 于 2004 年 获得 全国社 会保 障 基金理事 会社 保基金 资产 管理人资 格, 目前受 托管 理全国社 保基 金多个 投资 组合。2007 年 11 月19 日, 本基 金管 理 人获得 企业 年金 投资 管理 人资格 。2008 年 2 月 14 日,本 基金 管理 人成为 首批 获准 开展 特定 客户资 产管 理业 务( 专户 理财) 的基 金公 司之 一, 并于 3 月 24 日 经中国 证监 会批 准获 得合 格境内 机构 投资 者 (QDII ) 资格, 成为 目前 业内 少数 拥 有 “全 牌照 ” 的基金 公司 之一 ,囊 括了 公募 基 金、 社保 、年 金、 专户理 财 和QDII 等 管理 业 务资格 。 三、主 要人 员情 况 (一) 董事 会成 员 陈勇胜 ,董 事长 ,硕 士研 究生, 高级 经济 师,21 年 证券从 业经 历。1982 年起 在中国 建 设银行 总行 、 中 国投 资银 行总行 工作 。 历 任综 合计 划处、 资金 处副 处长 、 国 际结算 部副 总经 理 (主 持工 作) 。1992 年起 任国泰 证券 有限 公司 国际 业务部 总经 理, 公司 总经 理助理 兼北 京 分公司 总经 理 ,1998 年3 月起任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董 事 、 总 经理 ,1999 年 10 月起 任公 司董事 长、 党委 书记 。 庄乾志 ,董 事, 博士 研究 生,高 级经 济师 。1999 年 8 月至 2004 年 12 月 在中 国建设 银 行总行 工作 ,历 任建 设银 行总行 投资 银行 部副 经理 、机构 业务 部高 级经 理。2005 年 1 月至 2007 年 7 月 在中 国建 银投 资有限 责任 公司 任投 行部 副总兼 证券 公司 重组 办公 室主任 。2007 年8 月至 2009 年2 月在 西 南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任董 事、 党 委委 员及 副总 裁。2009 年2 月起 在中国 建银 投资 有限 责任 公司工 作 , 先 后任资 本市 场部负 责人 、 战略部 负责 人, 现任 中国 建 银投资 有限 责任 公司 办公 室(党 办、 董监 办) 主任 。2012 年4 月 起任 公司 董 事。 林川, 董事, 博士 研究 生 。2006 年 6 月至2009 年1 月在美 国华 盛顿 互惠 银行 任高级 计 量分 析 师。2009 年2 月至2009 年7 月在 美国 富升 人 寿保险 任财 务经 理。2010 年 3 月 起在 中 国建银 投资 有限 责任 公司 风险管 理部 工作 , 现任 中国 建银投 资有 限责 任公 司风 险管理 部风 险 管理二 组负 责人 。2012 年4 月起 任公 司董 事。 Philippe SETBON , 董事 , 硕士研 究生 。1991 年起 历 任 BARCLAYS BANK 金 融分 析师 ;1993 年起 任BOISSY GESTION SA (AZUR –GMF) 首 席执 行官 ;2003 年起 任ROTHSCHILD ET COMPAGNIE GESTION SA 股票 投资 部总 监;2004 年起 任GENERALI FINANCES SA 副 总经 理 、 投 资总监 ;2007 年起任 GENERALI INVESTMENT FRANCE S.A/GENERALI INVESTMENTS 首 席执 行官 、投资 总监 ; 2009 年起 任GENERALI INVESTMENTS 董事 会主 席/首 席执行 官。2011 年 起任Generali Group























国泰民安增利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 8 首席投 资官 。并 兼 任Generali Investments SICAV ( 卢森 堡)主 席、Generali Investments Deutschland 监 事会 主席 、Generali Investments SGR 副 主席 、THALIA SA (Lugano) 董事 会成员 等职 务。2010 年6 月起任 公司 董事 。 游 一 冰 , 董 事 , 大 学 本 科 , 英 国 特 许 保 险 学 会 高 级 会 员 (FCII ) 及 英 国 特 许 保 险 师 (Chartered Insurer)。 1989 年 起任 中国 人民 保险 公司总 公司 营业 部助 理经 理;1994 年起 任中国 保险 (欧 洲)控 股有 限公司 总裁 助理 ;1996 年 起任忠 利保 险有 限公 司英 国分公 司再 保 险承保 人 ; 1998 年起 任忠 利亚洲 中国 地区 总经 理 。 2002 年 起任 中意 人寿 保险 有 限公司 董事 。 2007 年起 任中 意财 产保 险 有限公 司董 事、 总经 理。 2010 年6 月起 任公 司董 事 。 侯文捷 , 董事 , 硕士 研究 生, 高级 工程 师 。1994 年3 月至2002 年2 月 在中 国 电力信 托 投资有 限公 司工 作, 历任 经理部 项目 经理 , 证 券部 项目经 理, 北京 证券 营业 部副经 理, 天津 证券营 业部 副经 理、 经理 。2002 年 2 月起 在中 国电 力财务 有限 公司 工作 ,先 后任信 息中 心 主任、 信息 技术 部主 任、 首席信 息师 、 华 北分 公司 总经理 、 党 组副 书记 , 现 任中国 电力 财务 有限公 司党 组成 员、 副总 经理。2012 年4 月 起任 公 司董事 。 金旭, 董事 ,硕 士研 究生 ,20 年 证券 从业经 历。1993 年 7 月至 2001 年11 月 在中国 证 监会工 作 , 历 任 法 规处 副处 长、 深圳 监管 专员 办事 处机 构处副 处长 、 基金 监管 部综 合处处 长。 2001 年11 月至2004 年7 月在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任副 总经 理 。2004 年7 月至 2006 年 1 月在宝 盈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任总 经理 。2006 年 1 月至 2007 年5 月 在梅 隆全 球 投资有 限公 司 北京代 表处 任首 席代 表。2007 年5 月 担任 国泰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2007 年 11 月 起任 公司董 事。 吴鹏, 独立 董事 , 博 士研 究生。 著名 律师 , 执 业范 围包括 金融 证券 。 曾 在日 本著名 律师 事务所 从事 与中 国相 关法 律工作, 日本 西南 大学 讲授 中国法 律。 1993 年回 国从 事律师 工作 , 现为 北 京中 伦律 师事 务所 合伙人 ,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仲 裁员 。2001 年 5 月 起任 公司独 立董 事。 王军,独 立董 事,博 士研 究生,教 授。1986 年起在 对外经济 贸易 大学法 律系 、法学 院 执教, 任助 教、 讲师 、 副 教授、 教授 、 博 士生 导师 、 法学 院副 院长 、 院 长, 兼任国 务院 学位 委员会 第六 届学 科评 议组 法学组 成员 、 全 国法 律专 业学位 研究 生教 育指 导委 员会委 员、 国际 贸易和 金融 法律 研究 所所 长、 中 国法 学会 国际 经济 法学研 究会 副会 长、 中国 法学会 民法 学研 究会常 务理 事、 中国 法学 教育研 究会 第一 届理 事会 常务理 事、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仲裁员 、 新加 坡国 际仲 裁中 心仲裁 员 、 北 京仲 裁委 员会 仲裁员 、 大连 仲裁 委员 会仲 裁员等 职。 2010 年6 月起 任公 司独 立 董事。 刘秉升, 独立 董事, 大学 学历,高 级经 济师。1980 年起任吉 林省 长白县 马鹿 沟乡党 委 书记;1982 年起 任吉 林省 长白朝 鲜族 自治 县县 委常 委、常 务副 县长 ;1985 年 起任吉 林省 抚 松县县 委常 委 、 常 务副 县 长;1989 年起 任中 国建 设 银行吉 林省 白山 市支 行行 长、 党委 书记 ; 1995 年 起任 中国 建设 银行 长春市 分行 行长 、党 委书 记;1998 年 起任 中国 建设 银行海 南省 分




















国泰民安增利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 9 行行长 、党 委书 记。2007 年任海 南省 银行 业协 会会 长。2010 年11 月起 任公 司独立 董事。 韩少华, 独立 董事, 大学 专科,高 级会 计师。1964 年起在中 国建 设银行 河南 省工作 , 历任河 南省 分行 副处 长、 处长; 南阳 市分 行行 长、 党 组书记 ; 分 行总 会计 师。2003 年至 2008 年任河 南省 豫财 会计 师事 务所副 所长 。2010 年 11 月起任 公司 独立 董事 。 (二) 监事 会成 员 唐建光 , 监 事会 主席 , 大 学本科 , 高 级工 程师 。 1982 年1 月至 1988 年10 月 在煤炭 工 业部基 建司 任工 程师 ; 1988 年10 月至1993 年7 月在 中国统 配煤 矿总 公司 基建 局任副 处长 ; 1993 年7 月至1995 年9 月在中 煤建 设开 发总 公司 总经理 办公 室任 处长 ; 1995 年9 月至1998 年10 月在 煤炭 部基 建管 理 中心工 作, 先后 任综 合处 处 长、 中 心副 主任 ; 1998 年 10 月至2005 年 1 月在 中国 建设 银行 资 产保全 部任 副总 经理 ;2005 年 1 月起 在中 国建 银投 资有限 责任 公 司先后任 资产 管理处 置部 总经理、 企业 管理部 高级 业务总监 。2010 年 11 月 起任公司 监事 会主席 。 Amerigo BORRINI ,监事 , 大学本科 ,CFA ,金融 咨询 师。1967 年起 历任忠 利集 团会计 结算部 、 忠利 集团金 融分 析师 、 忠 利集 团基金 经理 、 忠 利集 团资 产管理 公司 财务部 首席 执 行 官、 忠 利集 团财 务部 总监 、 忠利 集团 总经 理助 理、 忠 利集 团首 席风 险官 、 忠 利集团 兼并 收购 及 企 业 融 资 部 总 监 , 并 在 Generali Horizon S.p.A., Trieste(IT) 、BG Fiduciaria SIM 兼 任 董 事 会 主 席 及 Autovie Venete S.p.A. 、Banca Generali S.p.A. 、Flandria(B) 、 Generali Investments Italy SGR S.p.A., Trieste(IT) 、 Generali Investments SICAV(Lux) 、 Generali Finance B.V., Diemen(NL) 、 Generali Investissement,Parigi(FR) 、 Genirland(IRL) 、Generali Multinational Pension Solutions SICAV(Lux) 、 Graafschap Holland N.V., Diemen(NL) 、 La Centrale Finaziaria Generale S.p.A. 、Net Engineering International S.p.A., Padova(IT) 、Perseo S.p.A., Torino(IT) 、Premuda S.p.A., Genvoa(IT) 、Transocean Holding Corporation(USA) 等公 司兼 任董 事。2010 年 6 月 起任 公 司监事 。 刘顺君 , 监事 , 硕士 研究 生, 高级 经济 师 。1986 年7 月至2000 年3 月 在中 国 人民解 放 军军事 经济 学院 工作 , 历 任教员 、 副 主任。2000 年4 月至2003 年1 月 在长 江 证券有 限责 任 公司工 作, 历任 投资 银行 总部业 务主 管、 项目 经理 。2003 年1 月至2005 年5 月任长 江巴 黎 百富勤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北京部 高级 经理 。2005 年 6 月起 在中 国电 力财 务 有限公 司工 作, 先后任 金融 租赁 公司 筹建 处综合 部主 任 , 营业 管理 部主任 助理 , 华北分 公司 总经理 助理 、 华 北分公 司副 总经 理、 党 组 成员、 纪检组 长、 工 会主 席, 福建 业务 部副 主任、 主任, 现 任中 国 电力财 务有 限公 司投 资管 理部主 任。2012 年4 月 起 任公司 监事 。 沙骎, 监事 ,硕 士研 究生 。1998 年 5 月至1999 年 11 月任职 于国 泰君 安证 券 ,1999 年 11 月至2000 年 11 月任 职 于平安 保险 集团 ,2000 年11 月至 2008 年 1 月 任职 于宝盈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2008 年 2 月 加入国 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先 后担 任交 易管 理部 总监、 研究 部




















国泰民安增利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 10 总监。 现任 公司 投资 总监 兼基金 经理 。2010 年 11 月起任 公司 职工 监事 。 王骏 , 监 事 , 硕 士研 究生 。 曾 任国 泰君 安证 券公 司 会计 、 清 算部 经理 ,2001 年10 月加 入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从事 基金 登记 核算 工作 , 现任 运营 管理 部总 监。2007 年11 月起 任公司 职工 监事 。 (三) 高级 管理 人员 陈勇胜 ,董 事长 ,简 历情 况见董 事会 成员 介绍 。 金旭, 总经 理, 简历 情况 见董事 会成 员介 绍。 巴立康 , 硕士 研究 生 , 高 级会计 师 ,20 年证 券基 金 从业经 历 。1993 年 4 月至 1998 年 4 月在华 夏证 券工 作, 历任 营业部 财务 经理 、 公 司计 划财务 部副 总经 理兼 上海 分公司 财务 部经 理。1998 年 4 月至 2007 年 11 月 在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工作 ,历 任综 合管 理部总 经理 、 基金运 作部 总经 理、 基金 运营总 监、 稽核 总监 。2007 年 12 月加 入国 泰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 2008 年12 月起 担任 公司 副总经 理。 周向勇 ,硕 士研 究生 ,17 年金融 从业 经历 。1996 年7 月至 2004 年 12 月 在中 国建设 银 行总行 工作 ,先 后任 办公 室科员 、个 人银 行业 务部 主任科 员。2004 年 12 月至 2011 年 1 月 在中国 建银 投资 公司 工作 ,任办 公室 高级 业务 经理 、业务 运营 组负 责人 。2011 年 1 月 加入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任总经 理助 理,2012 年 11 月起 任公 司副 总经 理。 李志坚 ,硕 士研 究生 ,21 年金融 业从 业经 历。1992 年 2 月至 1994 年 12 月 在 美国花 旗 银行台 北分 行工 作, 任财 务企划 助理 ;1995 年 1 月至 2000 年 12 月在 台湾 大 华证券 公司 工 作, 任 债券 交易 总监;2001 年 1 月至2004 年9 月 在 台湾景 顺投 信股 份有 限公 司工作 , 负 责 投资业 务; 2004 年10 月至2006 年5 月在 台湾 保诚 投 信股份 有限 公司 工作, 负责 投资业 务; 2006 年6 月至2010 年 4 月在美 国纽 约人 寿台 湾子 公司工 作, 任 投资 长; 2010 年 5 月至 2012 年12 月在 台湾 富邦 投信 股 份有限 公司 工作 , 任 投资 长;2013 年1 月 起加 入国 泰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任 全球 投资 总监 ,2013 年6 月 起任 公司 副 总经理 。 田昆 , 博 士研 究生 ,10 年 证券基 金从 业经 历。2003 年 7 月至 2012 年 8 月在 博 时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工 作,历 任渠 道经理 、渠道 主管、 上海 分公司 副总经 理、北 京分 公司副 总经理 、 市场部 总经 理、 北京 分公 司及零 售业 务总 经理 。2012 年 8 月 加入 国泰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 2012 年11 月起 任公 司副 总经理 。 林海中 , 硕士 研究生 ,11 年证券 基金 从业 经历 。2002 年 8 月至2005 年4 月 在 中国证 监 会信息 中心 工作 , 历 任专 业助理 、 主 任科 员;2005 年4 月至 2012 年6 月在 中 国证监 会基 金 监管部 工作 , 历任 主任 科 员、 副处 长、 处长 。2012 年 6 月 加入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2012 年8 月 起任 公司 督察 长。 (四) 本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1) 现任 基金 经理 张一格 ,硕 士研 究生 ,7 年证券 投资 经历 。2006 年6 月至 2012 年 8 月 在兴 业 银行资 金




















国泰民安增利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 11 运营中 心任 投资 经理 ,2012 年8 月起 加入 国泰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2012 年12 月起任 国泰 民 安增利 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2013 年 3 月起 兼任 上证 5 年 期国债 交易 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及其联 接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 (2) 历任 基金 经理 自本基 金成 立以 来一 直由 张一格 担任 基金 经理 ,无 基金经 理更 换事 项。 (五) 本基 金投 资决 策委 员会成 员 本基金 管理 人设 有公 司投 资决策 委员 会 , 其成 员在 公司总 经理 、 分管副 总经 理、 投资 总 监、 研 究部、 固定收 益部 、 基金 管理部 、 财富 管理 中心、 市 场体 系等 负责 人 员中产 生。 公 司 总经理 可以 推荐 上述 人员 以外的 投资 管理 相关 人员 担任成 员 , 督 察长 和运 营体 系负责 人列 席 公司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会议 。 公司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主 要职责 是根 据有 关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审议 并决策 公司 投资 研究 部门 提出的 公司 整体 投资 策略 、 基金 大类 资产 配置 原则, 以及研 究相 关 投资部 门提 出的 重大 投资 建议等 。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组成 如下: 李志坚 先生 :副 总经 理 周向勇 先生 :副 总经 理 黄焱先 生: 总经 理助 理 张则斌 先生 :投 资总 监 沙骎先 生: 投资 总监 张玮先 生: 投资 总监 兼研 究部总 监 裴晓辉 先生 :固 定收 益投 资总监 兼固 定收 益部 总监 (六) 上述 成员 之间 均不 存在近 亲属 或家 属关 系。 四、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1 、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格 ;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国泰民安增利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 12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2 、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五、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1 、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 违反《证 券法 》的行 为, 并承诺建 立健 全内部 控制 制度, 采 取有效 措施 ,防 止违 反《 证券法 》行 为的 发生 。 2 、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 违反《基 金法 》的行 为, 并承诺建 立健 全内部 控制 制度, 采 取有效 措施 ,防 止下 列行 为发生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 、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加 强人 员管理 , 强 化职 业操 守, 督 促和约 束员 工遵 守国 家有 关法律 、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权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泄 漏在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违 反证券 交易场 所业 务规则, 利用 对敲、 倒仓 等手段操 纵市 场价格 ,扰 乱市场 秩 序; (9) 贬损 同行 ,以 抬高 自 己; (10)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1)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以及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4 、基金 管理人 承诺 严 格遵 守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并承 诺建立健 全内 部控制 制度 ,采取 有 效措施 ,防 止违 反基 金合 同行为 的发 生。 5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 其他法 规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行为。























国泰民安增利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 13 六、基 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 有关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的 规定 ,本着 谨慎 的原则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谋取最 大 利益; 2 、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 、受雇 人或 任何 第三 者谋 取利益 ; 3 、不泄 露在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4 、不 以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七、基 金管 理人 内部 控制 制度 1 、内 部控 制制 度概 述 基金管 理人 为防 范和 化解 经营运 作中 面临 的风 险 , 保 证经营 活动 的合 法合 规和 有效开 展 , 制定了 一系 列组 织机 制 、 管 理方法 、 操作 程序 与控 制措 施, 形成 了公 司完 整的 内部 控制体 系。 该内部 控制 体系 涵盖 了内 部会计 控制 、 风险 管理 控制 和监察 稽核 制度 等公 司运 营的各 个方 面 , 并通过 相应 的具 体业 务控 制流程 来严 格实 施。 (1) 内部 风险 控制 遵循 的 原则 1 )全面 性原则 :内部 风险 控制必须 覆盖 公司所 有部 门和岗位 ,渗 透各项 业务 过程和 业 务环节 ; 2 ) 独立 性原 则: 公 司设 立 独立的 稽核 监察 部, 稽核 监 察部保 持高 度的 独立 性和 权威性 , 负责对 公司 各部 门内 部风 险控制 工作 进行 稽核 和检 查; 3 )相互 制约原 则:公 司及 各部门在 内部 组织结 构的 设计上形 成一 种相互 制约 的机制 , 建立不 同岗 位之 间的 制衡 体系; 4 )保持 与业务 发展的 同等 地位原则 :公 司的发 展必 须建立在 风险 控制制 度完 善和稳 固 的基础 上, 内部 风险 控制 应与公 司业 务发 展放 在同 等地位 上; 5 )定性 和定量 相结合 原则 :建立完 备风 险控制 指标 体系,使 风险 控制更 具客 观性和 操 作性。 (2) 内部 会计 控制 制度 公司根据 国家 有关法 律法 规和财务 会计 准则的 要求 ,建立了 完善 的内部 会计 控制制度 , 实现了 职责 分离 和岗 位相 互制约 , 确 保会 计核 算的 真实、 准确 、 完 整, 并 保证 各基金 会计 核 算和公 司财 务管 理的 相互 独立, 保护 基金 资产 的独 立、安 全。 (3) 风险 管理 控制 制度 公司为 有效 控制 管理 运营 中的风 险, 建立 了一 整套 完整的 风险 管理 控制 制度 , 其内 容由 一系列 的具 体制 度构 成, 主要包 括: 岗位 分离 和空 间分离 制度 、 投 资管 理控 制制度 、 信 息技 术控制 、 营 销业 务控 制、 信息披 露制 度、 资料 保全 制度和 独立 的稽 核制 度、 人力资 源管 理以 及相应 的业 务控 制流 程等 。 通过 这些 控制 制度 和流 程, 对 公司 面临 的投 资风 险和管 理风 险进




















国泰民安增利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 14 行有效 的控 制。 (4) 监察 稽核 制度 公司实 行独 立的 监察 稽核 制度, 通过 对稽 核监 察部 充分授 权, 对公 司执 行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情 况、 以及 公司 内部 控制制 度的 遵循 情况 和有 效性进 行全 面的 独立 监察 稽核, 确保 公司 经营的 合法 合规 性和 内部 控制的 有效 性。 2 、基 金管 理人 内部 控制 制 度要素 (1) 控制 环境 公司经 过多 年的 管理 实践 , 建立 了良 好的 控制 环境, 以保证 内部 会计 控制 和管 理控制 的 有效实 施 , 主 要包括 科学 的公司 治理 结构 、 合 理的 组织结 构和 分级 授权 、 注 重诚信 并关 注 风 险的道 德观 和经 营理 念、 独立的 监察 稽核 职能 等方 面。 1 )公 司建 立并 完善 了科 学 的治理 结构 ,目 前有 独立 董事 4 名 。董 事会 下设 提 名及资 格 审查委 员会 、 薪酬委 员会 、 考 核委 员会 等专业 委员 会, 对公 司重 大经营 决策 和发展 规划 进 行 决策及 监督 ; 2 )在组 织结构 方面, 公司 设立的分 管领 导议事 会议 、总经理 办公 会议、 投资 决策委 员 会、 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等机 构分别 负责 公司 经营 、 基 金投资 和风 险控 制 等 方面 的决策 和监 督控 制。 同时 公司 各部门 之间 有明确 的授 权分 工和 风险 控制责 任 , 既 相互独 立 , 又相互 合作 和制 约,形 成了 合理 的组 织结 构、决 策授 权和 风险 控制 体系; 3 )公司 一贯坚 持诚信 为 投 资者 服务 的道 德观和 稳健 经营的管 理理 念。在 员工 中加强 职 业道德 教育和 风险观 念, 形成了 诚信为 本和稳 健经 营的企 业文化 ;4 ) 公司稽 核监察 部拥有 对公司 任何 经营 活动 进行 独立监 察稽 核的 权限 , 并对 公司内 部控 制措 施的 实施 情况和 有效 性 进行评 价和 提出 改进 建议 。 (2) 控制 的性 质和 范围 1 )内 部会 计控 制 公司建 立了 完善 的内 部会 计控制 , 保证 基金核 算和 公司财 务核 算 的 独立 性、 全面性 、 真 实性和 及时 性。 首先 , 公 司根 据国 家有 关法 律法规 、 有关 会计 制度 和准 则, 制定 了完 善的 公司 财务 制度、 基金会 计制度 以及会 计业 务控制 流程, 做好基 金业 务和公 司经营 的核算 工作 ,真实 、完整 、 准确地 记录 和反 映基 金运 作情况 和公 司财 务状 况。 其次 , 公 司将 基金会 计和 公司财 务核 算从 人员 上、 空间上 和业 务活 动上 严格 分开 , 保 证 两者相 互独 立, 各基 金之 间做到 独立 建账 、 独 立核 算, 保 证基 金资 产和 公司 资产之 间、 以及 各基金 资产 之间 的相 互独 立性。 公司建 立了 严格 的岗 位职 责分离 控制 、 凭证与 记录 控制 、 资 产接 触控制 、 独 立稽核 等制 度, 确 保在 基金 核算 和公 司财务 管理 中做 到对 资源 的有效 控制 、 有 关功 能的 相互分 离和 各岗 位的相 互监 督等 。























国泰民安增利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 15 另外公 司还 建立 了严 格的 财务管 理制 度, 执行 严格 的预算 管理 和财 务费 用审 批制度 , 加 强成本 控制 和监 督。 2 )风 险管 理控 制 公司在 经营 管理 中建 立了 有效的 风险 管理 控制 体系 ,主要 包括 : 岗位分 离和 空间 隔离 制度 : 为保 证各 部门 的相 对独 立性, 公司 建立 了明 确的 岗位分 离制 度;同 时实 行空 间隔 离制 度,建 立防 火墙 ,充 分保 证信息 的隔 离和 保密 ; 投资管 理业 务控 制: 通过 建立完 整的 研究 业务 控制 、 投资 决策 控制 、 交 易业 务控制 , 完 善投资 决策 委员 会的 投资 决策职 能和 风 险 控制 委员 会的风 险控 制职 能 , 实 行投 资总监 和基 金 经理分 级授权 制度和 股票 池制度 ,进行 集中交 易, 以及稽 核监察 部对投 资交 易实时 监控等 , 加强投 资管理 控制, 做到 研究、 投资、 交易、 风险 控制的 相互独 立、相 互制 约和相 互配合 , 有效控 制操 作风 险; 建立 了科学 先进 的投 资风 险量 化评估 和管 理体 系, 控制 投资业 务中 面临 的市场 风险 、 集 中风 险、 流动性 风险 等; 建立 了科 学合理 的投 资业 绩绩 效评 估体系 , 对 投资 管理的 风险 和业 绩进 行及 时评估 和反 馈; 信息技 术控 制 : 为保 证信 息技术 系统 的安 全稳 定, 公司在 硬件 设备 运行 维护 、 软 件采 购 维护、 网络 安全 、数 据库 管理、 危机 处理 机制 等方 面均制 定实 施了 完善 的制 度和控 制流程 ; 营销业 务控 制 : 公司 制定 了完善 的市 场营 销、 客户 开发和 客户 服务 制度 , 以 保证在 营 销 业务中 对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遵守, 以及 对经 营风 险的 有效控 制; 信息披 露控 制和 资料 保全 制度: 公司 制定 了规 范的 信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保证 信息披 露的 及时、 准确 和完 整; 在资 料保全 方面 , 建 立了 完善 的信息 资料 保全 备份 系统 , 以及 完整 的会 计、统 计和 各种 业务 资料 档案; 独立的 监察 稽核 制度 : 稽 核监察 部有 权对 公司 各业 务部门 工作 进行 稽核 检查 , 并保 证稽 核的独 立性 和客 观性 。 3 )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实施 公司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首先 从总体 上制 定了 公司 风险 控制制 度 , 对 公司 面临 的主 要风险 进 行辨识 和评 估 , 制定 了风 险控制 原则 。 在风险 控制 委员会 总体 方针 指导 下, 各部门 根据 各 自 业务特 点, 对业 务活 动中 存在的 风险 点进 行了 揭示 和梳理 , 有 针对 性地 建立 了详细 的风 险控 制流程 ,并 在实 际业 务中 加以控 制。 (3) 内部 控制 制度 实施 情 况检查 公司稽 核监 察部 在进 行风 险评估 的基 础上 , 对公 司各 业务活 动中 内部 控制 措施 的实施 情 况进行 定期 和不 定期 的监 察稽核 , 重 点是 业务 活动 中风险 暴露 程度 较高 的环 节, 以 确保 公司 经营合 法合 规、 以及 内部 控制制 度的 有效 遵循 。 在确保现 有 内 部控制 制度 实施情况 的基 础上, 公司 会根据新 业务 开展和 市场 变化情况 , 对内部 控制 制度 进行 及时 的更新 和调 整, 以适 应公 司经营 活动 的变 化。 公司 稽核监 察部 在对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进行监 察稽 核的 基础 上 , 也 会重点 对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有效性 进行 评




















国泰民安增利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 16 估,并 提出 相应 改进 建议 。 (4) 内部 控制 制度 实施 情 况的报 告 公司建 立了 有效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实施 报告 流程 , 各部 门对于 内部 控制 制度 实施 过程中 出 现的失 效情 况须 及时 向公 司高级 管理 层和 稽核 监察 部报告 , 使公 司高 级管 理层 和稽核 监察 部 及时了 解内 部控 制出 现的 问题并 作出 妥善 处理 。 稽核监 察部 在对 内部 控制 实施 情 况的 监察 中 , 对 发现 的问题 均立 即向 公司 高级 管理层 报 告, 并提 出相 应的 建议 , 对 于重大 问题 , 则通 过督 察长 及时向 公司 董事 长和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同时稽 核监 察部 定期 出具 独立的 监察 稽核 报告 ,直 接报公 司董 事长 和中 国证 监会。 3 、基 金管 理人 内部 控制 制 度声明 书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以上 关于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披露 真实 、 准确, 并承 诺公 司将 根据 市场变 化 和业务 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制 度, 切实 维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四 、基 金托 管人 一、基 金托 管人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8 号 凯晨 世 贸中心 东座 九层 法定代 表人 :蒋 超良 成立时 间:2009 年1 月 15 日 注册资 本:32,479,411.7 万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联系电 话:010-63201510 传真:010-63201816 联系人 :李 芳菲 中国农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是中国 金融 体系的 重要 组成部分,总行 设在北 京。 经国务 院 批准, 中国 农业 银行 整体 改 制为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并于2009 年1 月15 日依法 成立 。 中国农 业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承继 原中国 农业银 行全 部资产 、负债 、业务 、机 构网点 和员工 。 中国农 业银行 网点遍 布中 国城乡 ,成为 国内网 点最 多、业 务辐射 范围最 广, 服务领 域最广 , 服务对 象最 多 , 业务 功能 齐全的 大型 国有 商业 银行 之一 。 在 海外 , 中 国农 业 银行同 样通 过自 己的努 力赢 得了 良好 的信 誉,每 年位 居《 财富 》世 界 500 强 企业 之列 。作 为 一家城 乡并 举、 联通国 际 、 功 能齐 备的 大型 国有商 业银 行 , 中 国农 业银 行一贯 秉承 以客 户为 中心 的经营 理念 , 坚持审 慎稳 健经 营、 可持 续发展 , 立 足县 域和 城市 两大市 场, 实施 差异 化竞 争策略 , 着 力打 造 “伴 你成 长 ” 服务 品牌 , 依托 覆盖 全国 的分 支机 构、 庞 大的 电子 化网 络和 多元化 的金 融产




















国泰民安增利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 17 品,致 力为 广大 客户 提供 优质的 金融 服务 ,与 广大 客户共 创价 值、 共同 成长 。 中国农 业银 行是 中国 第一 批开展 托管 业务 的国 内商 业银行 , 经验 丰富 , 服 务 优质 , 业 绩 突出,2004 年被 英国 《全 球托管 人》 评为 中国 “最 佳托管 银行 ”。2007 年中 国农业 银行 通 过了美 国SAS70 内部 控制 审计, 并获 得无 保留 意见 的 SAS70 审 计报 告, 表明 了独立 公正 第三 方对中 国农 业银 行托 管服 务运作 流程 的风 险管 理、 内部控 制的 健全 有效 性的 全面认 可。 中国 农业银行 着力加 强能 力建 设,品牌 声誉进 一步 提升 ,在 2010 年 首届 “‘ 金 牌理财 ’TOP 10 颁奖盛典 ”中 成绩突 出, 获 “ 最佳 托管 银行 ” 奖。2010 年 再次荣 获《首 席财 务官》杂 志颁 发的 “ 最佳 资产 托管 奖 ” 。中国 农业 银行 证券 投资 基金托 管部 于 1998 年 5 月 经中国 证监 会 和中国 人民 银行 批准 成立 ,2004 年 9 月更 名为 托管 业务部 ,内 设养 老金 管理 中心、 技术 保 障处、 营运 中心 、 委 托资 产托管 处、 保险 资产 托管 处、 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处 、 境外 资产 托管 处、综 合管 理处 、风 险管 理处, 拥有 先进 的安 全防 范设施 和基 金托 管业 务系 统。 二、主 要人 员情 况 中国农 业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现有员 工 146 名 , 其中 高级 会计师 、 高级 经济 师、 高级 工程师 、 律师等 专家 10 余 名, 服务 团队成 员专 业水 平高 、业 务素质 好、 服务 能力 强, 高级管 理层 均 有20 年以 上金 融从 业经 验 和高级 技术 职称 ,精 通国 内外证 券市 场的 运作 。 三、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截至2013 年6 月 26 日 , 中 国农业 银行 托管 的封 闭式 证券投 资基 金和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 金共 161 只, 包括 富国 天 源平衡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华 夏平 稳增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大成积 极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大成 景阳 领先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创新 成长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盛同 德主题 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裕阳 证券投 资基 金、 汉盛 证券 投 资基金 、 裕 隆证 券投 资基 金、 景 福证 券投 资基 金、 鸿阳证 券投 资基 金、 丰和 价值证 券投 资基 金、 久 嘉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盛成 长价 值证 券投 资基 金、 宝 盈鸿 利收 益证 券投 资基金 、 大 成价 值增长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成 债券投 资基 金 、 银 河稳 健证 券投资 基金 、 银河 收益 证券 投资基 金、 长盛中 信全 债指 数增 强型 债券投 资基 金、 长信 利息 收益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盛 动态 精选 证券投 资基 金 、 景 顺长 城内 需增长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万家 增强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大成精 选增 值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长信 银利 精选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富 国天瑞 强势 地区 精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鹏华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 中海 分红 增利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国泰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 新 华优 选分 红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交银 施罗 德精选 股票 证券 投资基 金 、 泰 达宏利 货币 市场基 金 、 交 银施罗 德货 币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 景 顺长城 资源 垄 断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大 成沪深 300 指 数证 券投 资 基金、 信诚 四季 红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富国天 时货币 市场基 金、 富兰克 林国海 弹性市 值股 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 益民 货币市 场基金 、 长城安 心回 报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中邮 核心 优选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景 顺长城 内需 增长




















国泰民安增利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 18 贰号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交银 施罗 德成 长股 票证 券 投资 基金 、 长 盛中 证1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泰达宏 利首选 企业 股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 、东 吴价值 成长双 动力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鹏华动 力增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宝盈 策略 增长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金牛 创新 成长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益 民创新 优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中 邮核 心成 长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华夏 复兴 股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富 国天成 红利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信双 利 优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富兰 克林 国海 深化价 值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申万 巴黎 竞争优 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新华 优选 成长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金 元惠 理成长 动力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天治 稳健 双盈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中 海蓝 筹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长信利 丰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金元 惠理丰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交 银施 罗 德先锋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东吴 进取 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建 信收 益增 强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银华内需 精选 股票型 证券 投资基金(LOF) 、大 成行业 轮动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交 银施 罗德 上证 180 公 司治 理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基 金、 上证 180 公 司治 理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 富 兰克林 国海 沪 深 300 指数 增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南方 中证 500 交 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接 基金(LOF) 、 景顺 长 城能源 基建 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中邮 核心优 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工银 瑞信 中小盘 成长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东 吴货 币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 博 时创业 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招商 信 用添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易 方达 消费 行业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富 国汇 利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 金、 大成景 丰分 级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兴全沪 深 300 指数 增强型 证券投资 基金 (LOF) 、 工银 瑞信深 证红利 交易型开 放式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工银 瑞信深 证红 利交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富国 可转 换债 券证 券投资 基金 、大 成深 证成 长 40 交 易型 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深 证成 长 40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金 、泰 达 宏利领 先中 小盘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交 银施 罗德 信用添 利债 券证 券投 资基 金、 东 吴中 证新 兴产业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 工银 瑞信 四季 收益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招 商安 瑞进取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汇 添富 社会 责任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工银 瑞信 消费 服务 行业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易方 达黄 金主 题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 中邮 中小盘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浙 商聚潮 产业 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嘉 实领 先成 长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 发中 小 板3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 广发 中小 板 300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联 接基 金 、 南方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交银 施罗 德先 进制 造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上 投摩根 新兴 动力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富 兰克林 国海 策略 回报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金元 惠理 保本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招 商安达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交 银施 罗德 深证300 价 值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 南 方中 国中 小盘股 票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 交银施 罗德 深证 300 价 值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 富 国中 证 500 指 数增 强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长信 内需成 长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中证内 地消 费主 题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 中 海消费 主题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长 盛同 瑞中 证 200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景顺 长城




















国泰民安增利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 19 核心竞 争力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汇 添富 信用 债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光大 保德信 行业 轮动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富 兰克林 国海 亚洲 (除 日本 ) 机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汇 添富 逆向 投资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成 新锐 产业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申 万菱 信中 小板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 广发消 费品 精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鹏 华金 刚保 本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汇 添富理 财 14 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嘉实 全球 房地 产证券 投资 基金 、金 元惠 理新经 济主 题 股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 、东 吴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建 新社会 责任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嘉实理 财 宝7 天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富 兰克 林国 海恒久 信用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大 成月 添利理 财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安信 目标 收益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富 国7 天理财 宝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交银 施罗 德理财 21 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易 方达 中债 新综 合指数 发起 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 、 工银 瑞信信 用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大 成现 金增 利货 币市场 基金 、 景顺长 城支 柱产 业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易方 达月 月利理 财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摩根 士丹 利华鑫 量化 配置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东 方央 视财 经 50 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交银 施 罗德纯 债债 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鹏 华理 财 21 天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泰民 安增 利 债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万 家 14 天理 财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华安 纯债 债券型 发起 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金元 惠理 惠利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南方 中证 500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 招 商双 债增 强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景 顺长 城品 质投 资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中 海可转 换债券 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融 通标 普中国 可转债 指数增 强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大成现 金宝 场内 实时 申赎 货币市 场基 金、 交银 施罗 德荣祥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国 泰中 国企业 境外 高收 益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富 兰克 林国 海焦点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景 顺长 城沪 深300 等 权重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 广 发聚 源定 期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大成景 安短 融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嘉实研 究阿 尔法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新 华行业 轮换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四、基 金托 管人 的职 责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履行 下列 职责: 1 、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持有 并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 2 、设立 专门的 基金托 管部 ,具有符 合要 求的营 业场 所,配备 足够 的、合 格的 熟悉基 金 托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 责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 、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 制度, 确保 基金财 产 的安全 , 保 证其 托管 的基 金财产 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 财产以 及不 同的 基金 财产 相互独 立; 对所 托管的 不同基 金财产 分别 设置账 户,独 立核算 ,分 账管理 ,保证 不同基 金之 间在名 册登记 、 账户设 置、 资金 划拨 、账 册记录 等方 面相 互独 立; 4 、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 得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益 ,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国泰民安增利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 20 5 、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 、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7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除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基金 信 息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得向 他人 泄露 ; 8 、对基 金财务 会计报 告、 中期和年 度基 金报告 出具 意见,说 明基 金管理 人在 各重要 方 面的运 作是 否严 格按 照基 金合同 的规 定进 行 ;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有 未执 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行 为 , 还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 9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 的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 他相关 资料 不少 于 15 年; 10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 割事宜 ; 11 、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2 、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净收益 ; 13 、按 照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 14 、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5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项 ; 16 、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17 、 因违 反基 金合同 导致 基金财 产损 失 , 应承 担赔 偿责任 , 其赔 偿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 免 除; 18 、 按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按照 法律 法规 规定 和基 金合同 履行 其义 务, 基金 管理人 因违 反基金 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时 ,应 为基 金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 19 、根 据本 基金 合同 和托 管协议 规定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20 、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 21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 破 产或 者由 接管 人接 管其资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和 中国银 监会 ,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22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23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其 他义 务。 五、基 金托 管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1 、内部 控制目 标严格 遵守 国家有关 托管 业务的 法律 法规、行 业监 管规章 和行 内有关 管 理规定, 守 法经 营 、规 范 运作 、 严 格 监察, 确 保业 务 的稳 健 运 行, 保证 基 金财 产 的安 全 完 整, 确保有 关信 息的 真实 、准 确、完 整、 及时,保 护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2 、内部 控制组 织结构 风险 管理委员 会总 体负责 中国 农业银行 的风 险管理 与内 部控制 工 作,对托 管业务 风险 管理和 内部控 制工作 进行监 督和 评价。 托管业 务部专 门设 置了风 险管理 处,配 备了 专职 内控 监督 人 员负责 托管 业 务 的内 控监 督工作,独 立行 使监 督稽 核 职权。























国泰民安增利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 21 3 、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具备系 统、 完善 的制 度控 制体系 , 建 立了 管理 制度 、 控制 制度 、 岗 位职 责、 业务操 作流 程, 可以 保证 托管业 务的 规范操 作和 顺利 进行 ; 业 务人员 具备 从业 资格 ; 业 务管理 实行 严 格 的复核 、 审 核、 检 查制 度 , 授权 工作 实行 集中 控制 , 业务 印章 按规 程保 管、 存放、 使用, 账 户资料 严格 保管 , 制 约机 制严格 有效 ; 业 务操 作区 专门设 置, 封闭 管理 , 实 施音像 监控 ; 业 务信息 由专 职信 息披 露人 负责, 防止 泄密 ; 业 务实 现自动 化操 作, 防止 人为 事故的 发生 , 技 术系统 完整 、独 立。 六、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根据《基 金法》 、基金 合同 、托管协 议和 有关基 金法 规的规定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的 投 资范围 和投 资对 象、 基金 投融资 比例 、 基 金投 资禁 止行为 、 基 金参 与银 行间 债券市 场、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计算 、 各 类基 金份额 的每 万份 基金 净收 益的计 算 、 应 收资金 到账 、 基 金费 用开 支 及收入 确定 、 基金收 益分 配、 相关 信息 披露 、 基 金 宣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其 中对 基金的 投资 比例 的监 督和 核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后 六个月 开始 。 基金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 人违反《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基金 托管 协议或 有关 基金法 律 法规规 定的 行 为 , 应 及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期 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对 , 并以 书面形 式对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确认 。 在 限期 内, 基金 托管 人 有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五 、相 关服 务机 构 一、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1 、直 销机 构 序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1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上海 直销 柜台 地址: 上海 浦东 世纪 大 道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融 中心39 楼 直销业 务专 用电 话:021-38561759 客户服 务专 线:400-888-8688 ,021-38569000 传真:021-68775881 网址:www.gtfund.com 2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北京 直销 柜台 地址: 中国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7 号第 5 层 电话:010-66553055 传真:010-66553082























国泰民安增利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 22 联系人 : 吉 ?青 珂莫 3 国泰基 金电 子交 易平 台 网站:www.gtfund.com 登 录网上 交易 页面 电话:021-38561841 联系人 :沈茜 (二) 代销 机构 1 、代 销银 行及 券商 序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1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1 号 法定代 表人 :肖 钢 联系人 :客 户服 务中 心 客服电 话:95566 网址:www.boc.cn 2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客服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3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 蒋 超良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联系人 :刘 一宁 传真:010-85109219 网址 :www.95599.cn 4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100005 )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100005 )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5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牛 锡明 客服电 话:95559 联系人 :曹 榕 电话:021-58781234 网址:www.bankcomm.com 6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傅 育宁 联系人 :邓 炯鹏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客户服 务热 线: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国泰民安增利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 23 7 上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500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电话:021-61618888 联系人 :高 天、 虞谷 云 客户服 务热 线: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8 中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孔 丹 联系人 :丰 靖 电话:010-65550827 传真:010-65550827 客服电 话:95558 网址:www.bank.ecitic.com 9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联系人 :董 云巍 、吴 海鹏 电话:010-58351666 传真:010-83914283 客服电 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0 上海农 村商 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981 号 法定代 表人 :胡 平西 联系人 :吴 海平 电话:021-38576977 传真:021-50105124 客服电 话:021-962999 网址:www.srcb.com 11 中国中 投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 圳市 福田 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心 A 栋第18 层-21 层及 第 04 层01.02.03.05.11.12.13.15.16. 18.19.20.21.22.23 单 元 法定代 表人 :龙 增来 联系人 :刘 毅 电话:0755-82023442 客服电 话:400-600-8008 网址:www.china-invs.cn 12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618 号 法定代 表人 : 万 建华 联系人 :芮 敏祺 电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0161 客服电 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13 宏源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维吾 尔自 治区乌 鲁木 齐市 文艺 路 233 号 法定代 表人 :冯 戎 联系人 :李 巍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客服电 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国泰民安增利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 24 14 万联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 广 州市 天河 区 珠江东 路 11 号 高德 置地 广 场 F 栋 18、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联系人 :罗 创斌 电话:020-38286651 传真:020-22373718-1013 客服电 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15 中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66 号4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联系人 :魏 明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 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6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联系人 :李 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服电 话:400-888-8001 (全国 ) ,021-95553 网址:www.htsec.com 17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联系人 :田 薇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客服电 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8 中信证 券 (浙 江)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 588 号 恒 鑫大 厦 19 楼 法定代 表人 :沈 强 联系人 :周 妍 电话:0571-86078823 客服电 话:0571-96598 网址:www.bigsun.com.cn 19 申银万 国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 路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丁 国荣 联系人 :邓 寒冰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8844 客服电 话:021-962505 网址:www.sw2000.com.cn 20 东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2 号楼 22 层-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潘 鑫军 联系人 :吴 宇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国泰民安增利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 25 客服电 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21 东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翠园 路181 号商 旅大 厦 18-21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永敏 联系人 :方 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 话:0512-33396288 网址:www.dwzq.com.cn 22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 大都 会 广场 43 楼 (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 5、18 、19、36、 38 、39 、41 、42 、43 、44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联系人 :黄 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305 客服电 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23 国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永叔 路15 号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北京西 路 88 号江 信国 际 金融大 厦 4 楼 法定代 表人 :曾 小普 联系人 :徐 美云 电话:0791-6285337 传真:0791-6288690 网址:www.gsstock.com 24 上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 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郁 忠民 联系人 :张 瑾 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53519888 客服电 话: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25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徐 浩明 联系人 :刘 晨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电 话:10108998 、400-888-8788 网址:www.ebscn.com 26 中信万 通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 册 地 址 : 青 岛 市 崂 山 区 苗 岭 路 29 号 澳 柯 玛 大 厦 15 层 1507-1510 室 办公地 址 :青 岛市 崂山 区 深圳 路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 楼第 20 层(266061 )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联系人 :吴 忠超























国泰民安增利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 26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服电 话: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27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 田区中 心三 路8 号 卓越 时 代广场 (二 期)北 座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联系人 :陈 忠 电话:010-84588888 传真:010-84865560 网址:www.cs.ecitic.com 28 华泰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 90 号 华泰 证券 大 厦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 90 号 华泰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联系人 :张 小波 电话:025-84457777 网址:www.htzq.com.cn 客服电 话:95597 29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胡 运钊 联系人 :李 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电 话:95579 网址:www.95579.com 30 国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西 桂林 市辅 星路 13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雅锋 联系人 :牛 孟宇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客服电 话:95563 网址:www.ghzq.com.cn 31 渤海证 券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字 楼 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宾水 道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杜 庆平 联系人 :王 兆权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 话: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32 中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办公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10 号17 层 法定代 表人 :菅 明军 联系人 :程 月艳 、耿 铭 电话:0371-65585670 传真:0371-65585665 客服电 话:400-813-9666/0371-967218























国泰民安增利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 27 网址:www.ccnew.com 33 国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 深 圳市 罗湖 区 红岭中 路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 16-26 楼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齐 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 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34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联系人 :黄 健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客服电 话:400-888-8111\95565 35 兴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建 省福 州市 湖东 路268 号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联系人 :谢 高得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783 客服电 话:400-888-8123 网址:www.xyzq.com.cn 36 齐鲁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吴 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服电 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37 恒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 街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庞 介民 联系人 :王 旭华 电话:0471-4972343 传真:0471-4961259 客服电 话:0471-4961259 网址:www.cnht.com.cn 38 厦门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厦门 市莲 前西 路二号 莲富 大厦 十七 楼 法定代 表人 :傅 毅辉 联系人 :卢 金文 电话:0592-5161642 传真:0592-5161140 客服电 话:0592-5163588 网址:www.xmzq.cn 39 华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 环球 金 融中 心 5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联系人 :刘 闻川























国泰民安增利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 28 电话:021-68778081 传真021-68778117 客服电 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40 中国国 际金 融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剑阁 联系人 :罗 文雯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1156 网址:www.cicc.com.cn 41 华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7 、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联系人 :张 腾 电话:0591-87278701 传真:0591-87841150 客服电 话:0591-96326 网址:www.hfzq.com.cn 41 天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19 号富 凯大 厦B 座701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联系人 :林爽 电话:010-66045608 传真:010-66045527 客服电 话: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43 信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 高 冠江 联系人 :唐 静 电话:010-88656100 传真:010-88656290 客服电 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44 中国民 族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5 号新 盛大 厦 A 座6-9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大建 联系人 :李 微 电话:010-59355941 传真:010-66553791 客服电 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45 华龙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 路30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联系人 :李 昕田 电话:0931-8888088 传真:0931-4890515 客服电 话:0931-4890100 、4890619 、4890618 网址:www.hlzqgs.com 46 国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179 号 法定代 表人 :凤 良志 联系人 :祝 丽萍 电话:0551-2257012 传真:0551-2272100























国泰民安增利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 29 客服电 话:95578 网址:www.gyzq.com.cn 47 杭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庆 春 路46 号 杭州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吴 太普 联系人 :严 峻 电话:0571-85163127 传真:0571-85179591 客服电 话:400-888-8508 网址:www.hzbank.com.cn 48 渤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马场 道201-205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宝凤 联系人 :王 宏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259 客服电 话:400-888-8811 网址:www.cbhb.com.cn 49 青岛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市 南区 香港中 路 68 号 华普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郭 少泉 联系人 :滕 克 电话:0532-85709732 传真:0532-85709725 客服电 话:96588 ( 青岛 )400-669-6588 ( 全国 ) 网址:www.qdccb.com 50 西部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陕西 省西 安市 东新 街232 号信 托大 厦 16-17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建武 联系人 :冯 萍 电话:029-87406488 传真:029-87406387 客服电 话:95582 网址:www.westsecu.com 51 平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宇翔 联系人 :郑 舒丽 电话:0755-22626391 传真:0755-82400862 客服电 话:95511-8 网址:www.pingan.com 51 德邦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普 陀区 曹杨 路510 号南 半 幢9 楼 法定代 表人 :姚 文平 联系人 :罗 芳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客服电 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53 中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 道 1619 号 国际金 融大 厦 A 座 4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杜 航 联系人 :戴 蕾 电话:0791-867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客服电 话: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国泰民安增利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 30 54 洛阳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洛阳 市新 区开 元大道 与通 济街 交叉 口 法定代 表人 :王 建甫 联系人 :胡 艳丽 电话:0379-65921977 传真:0379-65920155 客服电 话:0379-96699 网址:www.bankofluoyang.com.cn 55 东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23 号 投资 广场18-19 楼 法定代 表人 :朱 科敏 联系人 :李 涛 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0519-88157761 客服电 话: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56 山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太原 市府 西 街69 号 山西 国际 贸易 中心 东 塔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联系人 :郭 熠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客服电 话:400-666-1618 、95573 网址:www.i618.com.cn 57 深圳农 村商 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罗湖区 深南 东 路 3038 号 合作金 融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伟 联系人 :王璇


宋永 成 电话:0755-25188269 传真:0755-25188785 客服电 话:4001961200 网址:www.4001961200.com 58 华融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月坛北 街 26 号 法定代 表人 :宋 德清 联系人 :黄 恒 电话:010-58568235 传真:010-58568062 客服电 话:010-58568118 网址:www.hrsec.com.cn 59 日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呼和 浩特 市新 城区锡 林南 路 18 号 法定代 表人 :孔 佑杰 联系人 :陈 韦杉 电话:010-66413306 传真:010-66412537 客服电 话:010-88086830 网址:www.rxzq.com.cn 60 江海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名扬 联系人 :张 宇宏 电话:0451-82336863 传真:0451-82287211 客服电 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国泰民安增利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 31 61 广州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广 州市 天河 区 珠江西 路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中心 主塔 19 楼,20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东 联系人 :林 洁茹 电话:020-88836655 传真:020-88836654 客服电 话:020-961303 网址:www.gzs.com.cn 62 天源证 券经 纪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青海 省西 宁市 长江 路53 号 法定代 表人 :林 小明 联系人 :王 斌 电话:0755-33331188 传真:0755-33329815 客服电 话:4006543218 网址:www.tyzq.com.cn 63 上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浦东 新 区银城 中 路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范 一飞 联系人 :夏 雪 电话:021-68475888 传真:021-684761111 客服电 话:021-962888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64 新时代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 金融大 街 1 号A 座8 层 法定代 表人 :马 金声 联系人 :孙 恺 电话:010-83561149 传真:010-83561094 客服电 话:4006989898 网址: www.xsdzq.cn 65 西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重 庆市 江北 区 桥北 苑 8 号 法定代 表人 :余 维佳 联系人 :张 煜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网址:http://www.swsc.com.cn 66 哈尔滨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哈尔 滨市 道里 区尚志 大 街160 号 法定代 表人 :郭 志文 联系人 :武 艳凤 电话:0451-86779018 传真:0451-86779218 客服电 话:95537/400-60-95537 网址:http://www.hrbcb.com.cn 67 包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包 头市 钢铁大 街6 号 法定代 表: 李镇 西 法定代 表: 刘芳 电话:0472-5189051 电话:0472-5189057 客服电 话:96016 ( 北京 、 内蒙古 地区 )























国泰民安增利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 32 网址: www.bsb.com.cn 68 宁波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宁波 市江 东区 中山东 路 294 号 法定代 表人 : 陆 华裕 客服电 话:96528 ( 上海 地 区 962528 ) 网址:www.nbcb.com.cn 2、第 三方 销售 机构 序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1 上海好 买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虹口 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4 号楼 449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王 玉山 电话:021-58870011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 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2 上海长 量基 金销 售 投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526 号2 幢220 室 法定代 表人 : 张跃 伟 联系人 :敖 玲 电话:021-58788678-8201 传真:021 —58787698 客服电 话:400-089-1289 网址:www.erichfund.com 3 深圳众 禄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5047 号 发展 银行 大厦 25 楼 I、J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童 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4 北京展 恒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 街6 号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联系人 :焦 琳 电话:010-62020088-8288 传真:010-62020088-8802 客服电 话:4008886661 网址:www.myfund.com 5 浙江同 花顺 基金 销 售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联系人 :杨 翼 电话:0571-88911818-8565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 话:0571-88920897 网址:www.ijijin.cn 6 杭州数 米基 金销 售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海 曙路 东2 号























国泰民安增利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 33 有限公 司 法定代 表人 : 陈柏 青 联系人 : 周嬿 旻 电话:0571-28829790 传真:0571- 26698533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7 江苏金 百临 投资 咨 询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无锡 市滨 湖区 锦溪 路99 号 法定代 表: 费晓 燕 联系人 :袁 丽萍 电话:0510-82758877 传真:0510-88555858 客服电 话:0510-9688988 网址: www.jsjbl.com 8 上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190 号2 号楼 2 层 法定代 表: 其实 联系人 :朱 钰 电话:021-54509988-1071 传真:021-64383798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网址 :www.1234567.com.cn 9 北京万 银财 富投 资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27 号院5 号楼 3201 内 法定代 表: 李招 弟 联系人 :刘 媛 电话:010-59393923 传真:010-59393074 客服电 话:4008080069 网址:www.wy-fund.com 10 上海利 得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宝山 区 蕴川 路 5475 号1033 室 法定代 表: 盛大 联系人 : 叶 志杰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633 客服电 话:400-005-6355 网址 : www.leadfund.com.cn 二、登 记结 算机 构 名称: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道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融 中心 3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世纪大 道 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融中 心 39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勇胜 电话:4008-888-688 ,021-38569000 传真:021-38561800 联系人 :何


晔 三、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的律 师事务 所























国泰民安增利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 34 名称: 通力 律师 事务 所 住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19 楼 负责人 :韩 炯 联系电 话:021-31358666 传 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黎 明


经办律 师: 吕红 、黎 明 四、审 计基 金财 产的 会计 师事务 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 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202 号 普华 永道 中心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绍信 联系电 话: (021 )23238888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汪 棣、 屈斯洁


联系人 :魏 佳亮 六 、基 金 的 募集 一、基 金存 续期 限


不定期 二、基 金类 型 债券型 基金 三、基 金份 额的 认购 根据 《 基金 法 》 、 《 运作 办 法》 、 《 销售 办法》 和本 基 金 《基 金合 同》 的 有关 规 定, 并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证监 许可[2012]1596 号 文核 准 募集, 本基 金 自2012 年12 月10 日至2012 年 12 月 21 日 期 间 向 社 会 公 开 发 行 。 截 止 到 募 集 期 满 , 本 次 募 集 的 净 认购金额为 1,820,241,711.18 元 人民 币, 其 中: 国泰 民安 增利 债券 A 类净 认购 金额 为 455,094,452.73 元 ,国 泰民 安增 利债 券 C 类净认 购金 额为1,365,147,258.45 元 ,认 购款 项在 基金验 资确 认 日之前 产生 的银 行利 息共 计 245,144.88 元 人民 币 。 本基金 为发 起式 基金 ,在 基金募 集期 间




















国泰民安增利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 35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公司 固有 资金认 购本 基金 A类 基金 份额 10,000,988.07 份。 本 次募集 有效 认 购总户 数 为4037 户, 按照 每份基 金份 额 1.00 元人 民 币计算 , 设 立募 集期 间募 集及利 息结 转 的基金 份额 共 计 1,820,486,856.06 份 基金 份额 ,已 全部计 入投 资者 基金 账户 ,归投 资者 所 有。 本次 基金 募集 期间 所发 生的律 师费 和会 计师 费等 费用以及 法 定信 息披 露费 从基金 募集 费 用中列 支, 不另 从基 金资 产支付 。 七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根据 《 基金 法 》 、 《 运作 办 法》 、 《 销售 办法》 和本 基 金 《基 金合 同》 的 有关 规 定, 本 基金 募集符合 有关 法律条 件, 本基金管 理人 已向中 国证 监会办理 完毕 基金备 案手 续,并 于 2012 年12 月26 日获 书面 确认 ,基金 合同 自该 日起 正式 生效。 八 、基金 份额 的 申购 与赎回 一、申 购与 赎回 的场 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体 的销 售网点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招募说 明 书或其 他相 关公 告中 列明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情况 变更或 增减 销售 机构 , 并 予以公 告 。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销 售 机 构 办理 基 金 销 售 业务 的 营 业 场所 或 按 销 售 机构 提 供 的 其他 方 式 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二、申 购与 赎回 办理 的开 放日及 时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要 求或 本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 停申 购、赎 回时 除外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3 个 月开 始办理 申购 ,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在 申 购 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3 个 月开 始办理 赎回 ,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在 赎 回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申购 、 赎回 开放日 前依 照 《 信息 披




















国泰民安增利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 36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始 时间 。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 金合 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 者时 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或 者赎回或 者转换 。 投 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申 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且登 记机 构确 认接收 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为 下一 开放 日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三、申 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1 、“未 知价 ” 原则, 即申 购、赎回 价格 以申请 当日 收市后计 算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基 准 进行计 算; 2 、“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赎 回遵 循 “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四、申 购与 赎回 的程 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 必 须全额 交付 申购 款项 , 投资 人交付 款项 , 申购 申请 即为 有效 。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T+7 日( 包括该 日) 内支 付赎 回款 项 。在发 生 巨额赎 回时 ,款 项的 支付 办法参 照本 基金 合同 有关 条款处 理。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 和赎 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 购或 赎回申请 日(T 日), 在正 常情 况下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在 T+1 日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认 。T 日提 交 的有 效申 请 , 投 资人 可 在 T+2 日后(包 括该 日)到 销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 构规定 的其 他方 式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若申购 不成 功, 则申 购款 项退还 给投 资人 。 五、申 购与 赎回 的数 额限 制 1 、申 购金 额的 限制 投资人单 笔申购 的最 低金 额为 1,000.00 元 (含申 购费) 。 各代销 机构对 本基 金最低 申 购金额 及交 易级 差有 其他 规定的 ,以 各代 销机 构的 业务规 定为 准。 2 、赎 回份 额的 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申请最低份数为 1000.00




















国泰民安增利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 37 份, 若 某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时 在销 售网 点保 有的 基金份 额不 足1000.00 份 , 则该 次赎 回时 必须一 起赎 回。 3 、本 基金 不对 投资 人每 个 交易账 户的 最低 基金 份额 余额进 行限 制。 4 、本 基金 不对 单个 投资 人 累计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上限 进行限 制。 5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 情况 下,调 整上 述规定申 购金 额和赎 回份 额的数 量 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在 调整前 依照 《 信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体上公 告并 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六、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用及 其用 途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分 为 A 类基金 份额 和C 类基 金份 额。其 中: A 类基 金份 额收 取认 购/ 申 购费、 赎 回费, 并不 再从 本 类别基 金资 产中 计提 销售 服务费 。 C 类基金 份额 从本类 别基 金资产中 计提 销售服 务费 、不收取 认购/ 申购费 用、 但对持 有 期限少 于 30 日 的本 类别 基 金份额 的赎 回收 取赎 回费 , 对于持 有期 限不 少 于 30 日 的本类 别基 金份额 的赎 回不 收取 赎回 费。 1 、申 购费 用 (1) 申购 费用 由 申 购本 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 的 投 资人 承担,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2) 申购 费率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柜 台申 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 此之 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 差别 的申购费 率。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柜 台申购 本基 金 A 类份 额的 养老金 客户 申购 费率 如下 : 申购金 额(M) 申购费 率 M<100 万 0.32% 100 万 ≤M< 300 万 0.15% 300 万 ≤M< 500 万 0.06% 500 万 ≤M 1000 元/每笔 除养老 金客 户外 的其 他投 资人申 购本 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费率 如下 : 申购金 额(M) 申购费 率 M<100 万 0.8% 100 万 ≤M< 300 万 0.5% 300 万 ≤M< 500 万 0.3% 500 万 ≤M 1000 元/每笔 C 类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费率 为 0。 2 、赎 回费 用























国泰民安增利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 38 (1)赎 回费用 由赎回 基金 份额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承 担,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赎 回基金 份 额时收 取。 不低 于赎 回费 总额 的 25% 应归 基金 财产, 其余用 于支 付注 册登 记费 和其他 必要 的 手续费 。 (2) 赎回 费率 A 类基 金份 额的 赎回 费率 如下: 赎回申 请份 额持 有时 间(Y) 赎回费 率 Y<1 年 0.1% 1 年≤Y<2 年 0.05% Y ≥2 年 0 C 类基 金份 额的 赎回 费率 如下: 赎回申 请份 额持 有时 间(Y) 赎回费 率 Y<30 天 0.1% Y ≥30 天 0 (注:赎 回申 请份额 持有 时间的计 算, 以该份 额在 登记机构 的注 册登记 日开 始计算。1 年 为365 天 ,2 年为730 天,依 此类 推)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基金 合同约定 的范 围内 调 整费 率或收费 方式 ,并最 迟应 于新的 费 率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4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 背法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约定的 情况 下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促销计 划 。 在 基金促 销活 动期间 , 按相 关监管 部门 要求履 行必 要手 续后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 适 当调低 基金 申购 费率 、赎 回费率 和转 换费 率。 七、申 购份 额与 赎回 金额 的计算 方式 由于基 金费 用的 不同 ,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 和 C 类基 金份额 将分 别计 算并 公布 基金份 额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 投资 人在 申购 或赎 回本 基金基 金份 额时 , 将 按照 各自所 申购 或赎 回的基 金份 额类 别对 应的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申 购份 额或赎 回金 额。 1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1) 申购 费用 适用 比例 费 率时, 申购 份数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数=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2) 申购 费用 为固 定金 额 时,申 购份 数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申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 申 购费用























国泰民安增利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 39 申购份 数=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例 1 : 某 投资 人 ( 非养 老金 客户 ) 投 资5,000 元申 购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 , 对 应费率 为 0.8% , 假设 申购 当 日A 类 基金份 额的 份额 净值 为1.128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申 购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 =5,000/ (1+0.8%)=4,960.32 元


申购费 用=5,000 -4,960.32 =39.68 元


申购份 数=4,960.32/1.128 =4,397.45 份


投资人 ( 非养 老金客 户 ) 投资 5,000 元申 购本 基 金A 类基 金份 额, 假设 申购 当 日 A 类基 金份额 的份 额净 值 为1.128 元, 则可 得到4,397.45 份A 类 基金 份额 。 例 2: 某投 资人 (养 老金 客户)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柜 台投 资 5,000 元申 购本基 金 A 类基金 份额 , 对 应费 率为0.32% , 假设 申购 当日A 类 基金份 额的 份额 净值 为 1.128 元 , 则 其 可得到 的申 购份 额为 :


净申购 金额 =5,000/ (1+0.32%)=4,984.05 元


申购费 用=5,000 -4,984.05 =15.95 元


申购份 数=4,984.05/1.128 =4,418.48 份


投资人 (养 老金 客户)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的直 销柜 台投 资 5,000 元 申购 本基 金 A 类基金 份 额,假 设申 购当日A 类基 金份额 的份 额净 值为 1.128 元,则 可得到4,418.48 份 A 类基金 份 额。 例 3 :某 投资 人投 资 5,000 元 申购 本基 金C 类 基金 份额, 申购 费率 为 0, 假 设申购 当日 C 类基 金份 额的 份额 净值 为 1.126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申购 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 =5,000/ (1+0% )=5,000.00 元


申购费 用=5,000 -5,000.00 =0.00 元


申购份 数=5,000.00/1.126 =4,440.50 份


投资人 投 资5,000 元 申购 本基 金C 类 基金 份额 , 假设 申购当 日 C 类基 金份 额的 份额净 值 为1.126 元 ,则 可得 到 4,440.50 份C 类 基金 份额 。 2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赎回金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数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相 应的赎 回费 率 净赎回 金额=赎 回金 额-赎 回费用 例 1: 某投 资人 赎 回 10,000 份 A 类 基金 份额, 假设 该份额 的持 有时 间 为 1 年 5 个月 , 赎回当 日A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250 元, 则其 获得 的赎回 金额 计算 如下 : 赎回金 额=10,000 ×1.250=12,500.00 元 赎回费 用=12,500 ×0.05% =6.25 元 净赎回 金额=12,500-6.25 =12,493.75 元























国泰民安增利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 40 例 2: 某投 资人 赎 回 10,000 份 C 类 基金 份额, 假设 该份额 的持 有时 间 为 1 年 5 个月 , 赎回当 日C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245 元, 则其 获得 的赎回 金额 计算 如下 : 赎回金 额=10,000 ×1.245=12,450.00 元 赎回费 用=12,450 ×0%=0.00 元 净赎回 金额=12,450-0.00 =12,450.00 元 3 、本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3 位, 小数点 后第4 位 四舍 五入 ,由此 产 生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担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当 天收 市后 计算 , 并 在 T+1 日内 公 告。 遇 特殊 情况 , 经 中国 证监会 同意 ,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算 或公 告。 本基 金的 各类别 基金 份额 单独计 算基 金份 额净 值 , 计 算公式 为计 算日 该类 别基 金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 日发 售在外 的该 类 别基金 份额 总数 。 4 、申购 份额 、 余额的 处理 方式:申 购的 有效份 额为 净申购金 额除 以当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 有 效份 额单 位为 份, 上述计 算结 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法 ,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2 位, 由此 产生 的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5 、赎回 金额的 处理方 式: 赎回金额 为按 实际确 认的 有效赎回 份额 乘以当 日基 金份额 净 值并扣 除相 应 的 费用 , 赎 回金额 单位 为元 。 上 述计 算结果 均按 四舍 五入 方法 , 保 留到 小数 点 后2 位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八、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及处 理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 单个 开放日 内的 基金份额 净赎 回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 总数 加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数 后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数 及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份 额总数 后的 余额)超 过前 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 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 力支付 投资 人的全部 赎回 申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支付投 资人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 赎回 比例 不低 于上 一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的前 提下 , 可 对其 余赎 回 申请延 期办 理。 对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 占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当 日受 理的 赎回份 额 ; 对 于未能 赎回 部分 , 投 资人 在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 择延期 赎回的 ,将自 动转 入下一 个开放 日继续 赎回 ,直到 全部赎 回为止 ;选 择取消 赎回的 , 当日未 获受理 的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一 开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理 ,




















国泰民安增利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 41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 推,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 止。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处理 。 (3)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日 以上( 含本 数)发 生巨 额赎 回,如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必要, 可 暂停接 受基 金的 赎回 申请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但 不得超 过 20 个 工作日 ,并 应当 在指 定媒 体上进 行公 告。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 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在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同时 在指定 媒体 上 刊登公 告。 九、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暂 停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 1 、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者 的申 购申 请: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无法正 常运 作。 (2)发 生基金 合同规 定的 暂停基金 资产 估值情 况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暂停 接收 投资人 的 申购申 请。 (3)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 非正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4)基 金管理 人认为 接受 某笔或某 些申 购申请 可能 会影响或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利益时 。 (5)基 金资产 规模过 大, 使基金管 理人 无法找 到合 适的投资 品种 ,或其 他可 能对基 金 业绩产 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情形 。 (6)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第(1)、( 2) 、 (3)、( 5)、( 6)项 暂停 申购 情形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根据有 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 停申购 公告 。 如 果投 资人 的申购 申请 被拒 绝, 被拒 绝的申 购款 项将 退还给 投资 人。 在暂 停申 购的情 况消 除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理 。 2 、在 以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暂 停接 受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不能 支付 赎回 款项 。 (2)发 生基金 合同规 定的 暂停基金 资产 估值情 况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暂停 接收 投资人 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3)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 非正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4) 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 开放日 发生 巨额 赎回 。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已确 认的赎 回申 请, 基金 管 理人应 足额 支付 ; 如 暂时 不能足 额 支 付, 应将 可支 付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 未 支付部 分可 延期 支付 , 并 以后续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依据 计算




















国泰民安增利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 42 赎回金 额。若 出现上 述第 (4 )项 所述情 形, 按基金 合同的 相关条 款处理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在申请 赎回 时可 事先 选择 将当日 可能 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撤 销。 在暂 停赎 回的 情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的 办理 并公 告。 十、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 回情况的 ,基 金管理 人当 日应立即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 、如 发生 暂 停 的时 间为 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布 最 近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3 、如果 发生暂 停的时 间超 过一天但 少于 两周, 暂停 结束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提 前2 个工 作日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刊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 并 在重新 开始 办理 申购 或赎 回的开 放日 公告 最近 一个 工作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4 、如果 发生暂 停的时 间超 过两周, 暂停 期间, 基金 管理人应 每两 周至少 重复 刊登暂 停 公告一 次。 暂停 结束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提 前 2 个工 作日在 至少 一家 指定媒 体连 续刊 登基 金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 并在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日公告 最近 一 个工作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十一、 基金 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 合同 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 金与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之 间的 转换业 务, 基金 转换 可以 收取一 定的 转换 费, 相关 规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届时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及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告 , 并提 前告 知基 金托 管人与 相关 机 构。 十二、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它 非交易 过户 。 无论在 上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 料 ,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十三、 基金 的转 托管























国泰民安增利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 43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十四、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额 ,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 不低于 基金 管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十五、 基金 的冻 结和 解冻 基金登 记 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登 记机构 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九 、 基 金的 投资 一、投 资目 标 在适度 承担 风险 并保 持资 产流动 性的 基础 上, 通过 配置债 券等 固定 收益 类金 融工具 , 追 求基金 资产 的长 期稳 定增 值,通 过适 量投 资权 益类 资产力 争获 取增 强型 回报 。 二、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国内 依法发 行上 市的 国债 、 企 业债、 公司 债、 央行 票据、 地方政 府 债、 商 业银 行金 融债 与次 级债、 政策 性金 融债 、 中 期票据 、 资 产支 持证 券、 可分离 交易 可转 债、 短 期融 资券 、 中 小企 业私募 债、 债券 回购 和银 行存款 等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 股票 和权 证等 权益类 资产 , 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 但 须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相关 规定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其 投资比 例遵 循届 时有 效法 律法规 或相 关规 定。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资产 配置 比例 : 债 券等 固定 收益 类 资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不 低于 80 %; 股票等权 益类 资产占 基金 资产的比 例不 超过 20 %; 基金投资 于中 小企业 私募 债的比例 不高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 ; 基 金持有 现金 及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占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比 例不低 于 5% 。 三、投 资策 略 1 、大 类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的大 类资 产配 置主 要通过 对宏 观经 济运 行状 况、 国 家财 政和 货币 政策、 国家产 业




















国泰民安增利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 44 政策以 及资 本市 场资 金环 境、 证券 市场 走势的 分析 , 预 测宏 观经 济的发 展趋 势, 并据 此评 价 未来一 段时 间股 票、 债券 市场相 对收 益率 , 主 动调 整股票 、 债券 类资产 在给 定区间 内的 动 态 配置, 以使 基金 在保 持总 体风险 水平 相对 稳定 的基 础上, 优化 投资 组合 。 2 、固 定收 益品 种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采用 的固 定收 益品 种主要 投资 策略 包括 : 久 期策略 、 期 限结 构策 略和 个券选 择策 略等。 (1) 久期 策略 根据国 内外 的宏 观经 济形 势、 经 济周 期、 国家 的货 币政策 、 汇 率政 策等 经济 因素, 对未 来利率 走势 做出 准确 预测 ,并确 定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久期的 长短 。 考虑到 收益 率变 动对 久期 的影 响 , 若预 期利 率将 持续 下行 , 则 增加 信用 投资 组合 的久期 ; 相反 , 则 缩短 信用 投资 组合 的久期 。 组合 久期 选定 之后 , 要 根据 各相 关经 济因 素的 实时变 化, 及时调 整组 合久 期。 考虑信 用溢 价对 久期 的影 响, 若经 济下 行, 预期 利 率将持 续下 行的 同时 , 长 久期产 品比 短久期 产品 将面 临更 多的 信用风 险 , 信 用溢价 要求 更高 。 因 此应 缩短久 期 , 并尽量 配置 更多 的信用 级别 较高 的产 品。 (2) 期限 结构 策略 根据国 际国 内经 济形 势、 国家的 货币 政策 、 汇 率政 策、 货 币市 场的 供需 关系 、 投资 者对 未来利 率的 预期 等因 素, 对收益 率曲 线的 变动 趋势 及变动 幅度 做出 预测 , 收 益率曲 线的 变动 趋 势包 括 : 向 上平 行移 动 、 向下平 行移 动 、 曲 线趋 缓 转折 、 曲 线陡 峭转 折 、 曲 线 正蝶式 移动 、 曲线反 蝶式 移动 , 并 根据 变动趋 势及 变动 幅度 预测 来决定 信用 投资 产品 组合 的期限 结构 , 然 后选择 采取 相应 期限 结构 策略: 子弹 策略 、杠 铃策 略或梯 式策 略。 若预期 收益 曲线 平行 移动 , 且幅 度较 大, 宜采 用杠 铃策略 ; 若 幅度 较小 , 宜 采用子 弹策 略, 具体 的幅 度临界 点运 用测算 模型 进行 测算 。 若 预期收 益曲 线做 趋缓 转折 , 宜 采用 杠铃 策 略。 若 预期 收益 曲线 做陡 峭转折 , 且 幅度 较大 , 宜 采用杠 铃策 略; 若幅 度较 小宜采 用子 弹策 略;用 做判 断依 据的 具体 正向及 负向 变动 幅度 临界 点,需 要运 用 测 算模 型进 行测算 。 (3) 个券 选择 策略 1 )特 定跟 踪策 略 特定是 指某 类或 某个 信用 产品具 有某 种特 别的 特点 , 这种特 点会 造成 此类 信用 产品的 价 值被高 估或 者低 估 。 特 定跟 踪策略 , 就是 要根 据特 定信 用产品 的特 定特 点 , 进 行跟 踪和选 择。 在所有 的信 用产 品中 , 寻 找在持 有期 内级 别上 调可 能性比 较大 的产 品, 并进 行配置 ; 对在 持 有期内 级别 下调 可能 性比 较大的 产品 , 要 进行 规避。 判断的 基础 就是 对信 用产 品进行 持续 内 部跟踪 评级 及对 信用 评级 要素进 行持 续跟 踪与 判断 , 简单 的做 法就 是跟 踪特 定事件 : 国 家特 定政策 及特定 事件变 动态 势、行 业特定 政策及 特定 事件变 动态势 、公司 特定 事件变 动态势 , 并对特 定政 策及 事件 对于 信用产 品的 级别 变化 影响 程度进 行评 估 , 从 而决 定对 于特定 信用 产




















国泰民安增利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 45 品的取 舍。 2 )相 对价 值策 略 本策略 的宗 旨是 要找 到价 值被低 估的 信用 产品 。 属 于同一 个行 业、 类属 同一 个信用 级别 且具有 相近 期限 的不 同债 券, 由于 息票 因素 、 流 动 性因素 及其 他因 素的 影响 程度不 同 , 可 能 具有不 同的 收益 水平 和收 益变动 趋势 , 对 同类 债券 的利差 收益 进行 分析 , 找 到影响 利差 的因 素, 并对 利差 水平 的未 来走 势做出 判断 , 找到 价值 被低 估的个 券 , 进 而相 应地 进行 债券置 换。 本策略 实际 上是 某种 形式 上的债 券互 换, 也是 寻求 相对价 值的 一种 投资 选择 策略。 这种投资 策略 的一个 切实 可行的操 作方 法是: 在一 级市场上 ,寻 找并配 置在 同等行业 、 同等期 限 、 同 等信用 级别 下拥有 较高 票面 利率 的信 用产品 ; 在二 级市场 上 , 寻找并 配置 同等 行业、 同等 信用 级别 、 同 等票面 利率 下具 有较 低二 级市场 信用 溢价 (价 值低 估) 的 信用 产品 并进行 配置 。 3 )数 量化 选择 策略 (骑 乘 策略) 债券投 资的 另外 一个 可利 用的策 略就 是骑 乘策 略, 也就是 当收 益率 曲线 比较 陡峭时 , 买 入收益 率水 平处 于相 对高 位的债 券 , 随 着持有 期限 的延长 , 债券 的剩余 期限 将会缩 短 , 从 而 此时债 券的 收益 率水 平将 会较投 资期 初有 所下 降 , 通 过债券 收益 率的 下滑 而获 得资本 利得 收 益。 通过运用数量化投资 选择 策略,来对个券进行 选择 。考虑到骑乘策略, 国泰 基金通过 ROLL-DOWN 模型 等数 量化 工具 来 选择 相对 价值 低估 的个券 , 并通 过凸 性分 析 选择波 动特 性最 优的单 个产 品。 (4)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投 资 策略 利用自 下而 上的 公司 、行 业层面 定性 分析 ,结 合 Z-Score 、KMV 等数 量分 析模 型,测 算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的违 约风 险。 考 虑海 外市 场高 收益 债违约 事件 在不 同行 业间 的明显 差异 , 根 据自上 而下 的宏 观经 济及 行业特 性分 析 , 从 行业 层面 对中小 企业 私募 债违 约风 险进行 多维 度 的分析 。 个 券的 选择 基于 风险溢 价与 通过 公司 内部 模型测 算所 得违 约风 险之 间的差 异, 结合 流动性 、信 息披 露、 偿债 保障等 方面 的考 虑。 3 、股 票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适当 投资 于股 票市 场, 以强 化组 合获利 能力 , 提 高预 期收 益水平 。 本 基金股 票投 资以价 值选 股、 组合 投资 为原则 , 通 过选 择高 流动 性股票 , 保 证组 合的 高流 动性; 通过 选择 具有高 安全 边际 的股 票, 保证组 合的 收益 性; 通过 分散投 资、 组合 投资 , 降 低个股 风险 与集 中性风 险。 本基金 采用 定量 分析 与定 性分析 相结 合的 方法 , 选取 主业清 晰 , 具 有持 续的 核心 竞争力 , 管理透 明度 较高 ,流 动性 好且估 值具 有高 安全 边际 的个股 构建 股票 组合 。 4 、权 证投 资策 略 权证为 本基 金辅 助性 投资 工具, 其投 资原 则为 有利 于基金 资产 增值 。 本 基金 在权证 投资




















国泰民安增利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 46 方面将 以价 值分 析为 基础 , 在 采用 数量 化模 型分 析其 合理定 价的 基础 上 , 立 足于 无风险 套利 , 尽力减 少组 合净 值波 动率 ,力求 稳健 的超 额收 益。 四、投 资限 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 金投 资于 债券 等 固定收 益类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比 例不 低 于80 %; (2) 本基 金投 资于 股票 等 权益类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不 超 过 20 %; (3) 本基 金投 资于 中小 企 业私募 债的 比例 不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20% ; (4) 本基 金持 有的 现金 和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为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以上 ; (5)本 基金持 有一家 上市 公司的股 票, 其市值 不超 过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除法律 法 规另有 规定 外, 本基 金与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 金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总和 , 不 超过 该证券 的10% 。 (6)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 企业私 募债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本基金 持有的 全部 权证,其 市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3% ; 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10% ; (8)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资 产支 持证 券 , 其市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本 基金 持有的 同一(指 同一 信用级 别)资产 支持证 券的 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 产支持 证券 规模的 10%;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 不 得超过 其各 类 资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 模 的10%; (9)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 上( 含 BBB ) 的债 券或 资产 支持 证 券。基 金持有 债券 或资 产支 持证 券期间 ,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 发布之 日 起3 个 月内 予以 全部卖 出; (10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 本基 金进入 全国 银行间 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的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券回 购到 期后 不得展 期; (11) 相关 法律 法规 、监 管部门 及《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它投 资限 制; (12) 如果 法律 法规 对 《基 金合同 》 约 定的 组合 限制 进 行变更 的,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 为准。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变 动 、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国泰民安增利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 47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法律法规 或监 管部门 取消 上述限制 ,如 适用于 本基 金,基金 管理 人在履 行适 当程序后 ,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 其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出资 或者买 卖其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发行的 股 票或者 债券 ; (6)买 卖与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有控股 关系 的股东或 者与 其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五、业 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标 准为 :一年 期银 行定 期存 款税 后收益 率 + 0.5% 本基金 选择 该业 绩比 较基 准的原 因如 下: 本基金 在满 足分 红条 件的 情况下 , 将 定期 为投 资者 分配收 益。 该机 制体 现了 本基金 追求 绝对收 益 、 为 投资者 实现 稳定定 期回 报的 理念 。 因 此, 本基 金采 用一年 期银 行定期 存款 税 后 收益率 + 0.5% 作为 业绩 比 较基准 也正 是本 基金 追求 绝对收 益的 体现 。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证 券市 场中 有其 他代 表性更 强或 者更 科学 客观 的业绩 比 较基准 适用 于本 基金 时, 本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依 据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的原 则, 根据 实际情 况对 业绩 比较 基准 进行相 应调 整。 调整 业绩 比较基 准应 经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调 整 前2 个 工作 日在 指定媒 体上 予以 公告 , 而 无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六、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 预 期收益 和风 险水 平低 于混 合型基 金 、 股 票型基 金 , 高于货 币市 场基金 。 七、基 金投 资组 合报 告 本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会及 董事保 证本 报告 所载 资料 不存在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重 大




















国泰民安增利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 48 遗漏, 并对 其内 容的 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及 连带 责任 。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根 据本 基金 合同规 定 , 于2013 年7 月16 日 复核 了本报 告中的 财务指 标、 净值表 现和投 资组合 报告 等内容 ,保证 复核内 容不 存在虚 假记载 、 误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止 2013 年6 月30 日, 本报告 所列 财务 数据 未经 审计。 (一) 报告 期末 基金 资产 组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449,160.00 0.25 其中: 股票 449,160.00 0.25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170,703,635.20 96.27 其中: 债券 170,703,635.20 96.27








资产 支持 证券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751,480.69 0.42 7 其他各 项资 产 5,410,723.27 3.05 8 合计 177,314,999.16 100.00 (二)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分 类的股 票投 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 -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 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国泰民安增利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 49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449,160.00 0.43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449,160.00 0.43 (三)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序 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000002 万


科A 45,600 449,160.00 0.43 (四 ) 报告 期末 按债 券品 种分类 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20,679,706.40 20.03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19,855,000.00 19.23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19,855,000.00 19.23 4 企业债 券 67,500,724.80 65.36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59,777,000.00 57.89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2,891,204.00 2.80 8 其他 - - 9 合计 170,703,635.20 165.30 (五)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名 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国泰民安增利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 50 1 041361007 13 万向 CP001 200,000 19,996,000.00 19.36 2 122216 12 桐 昆债 150,000 15,045,000.00 14.57 3 1380165 13 桂 水电 债02 100,000 10,126,000.00 9.81 4 1380164 13 桂 水电 债01 100,000 10,071,000.00 9.75 5 041352001 13 南 方水 泥 CP001 100,000 9,994,000.00 9.68 (六 )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名的 前十 名资 产支 持证 券投资 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七)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 净 值比 例大 小排名 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八)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股 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1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股指期 货持 仓和 损益 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股 指期 货。 2 、本 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的 投资政 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投 资股 指期货 。 若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货 , 本 基金 将根 据风 险管理 的原 则, 以 套期 保值 为主 要目 的, 有 选择 地投 资于 股指 期货。 套期 保值 将主 要采 用流动 性好 、 交 易活跃 的期 货合 约。 本基金 在进 行股 指期 货投 资时, 将通 过对 证券 市场 和期货 市场 运行 趋势 的研 究, 并 结合 股指期 货的 定价 模型 寻求 其合理 的估 值水 平。 本基金 管理 人将 充分 考虑 股指期 货的 收益 性、 流动 性及风 险特 征 , 通过 资产 配置 、 品 种 选择, 谨慎 进行 投资 ,以 降低投 资组 合的 整体 风险 。 法律法 规对 于基 金投 资股 指期货 的投 资策 略另 有规 定的 , 本 基金 将按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执 行。 (九)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1 、本报 告期内 基金投 资的 前十名证 券的 发行主 体没 有被监管 部门 立案调 查或 在报告 编 制日前 一年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的情 况。 2 、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股 票 中,没 有投 资于 超出 基金 合同规 定备 选股 票库 之外 的情况 。 3 、其 他各 项资 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国泰民安增利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 51 1 存出保 证金 25,867.93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892,684.11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2,399,232.02 5 应收申 购款 2,092,939.21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5,410,723.27 4 、报 告期 末持 有的 处于 转 股期的 可转 换债 券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10003 新钢转 债 2,891,204.00 2.80 5 、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 中 存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十 、 基 金的 业绩 基金业 绩截 止日 为 2013 年6 月30 日, 并经 基金 托 管人复 核。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守 职守 、 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国泰民 安增 利债 券基 金 A :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标 准差 ④ ①- ③ ②-④ 2012 年 12 月 26 日至 2012 年12 月 31 日 0.10% 0.05% 0.06% 0.01% 0.04% 0.04% 2013 年上 半年 2.80% 0.13% 1.74% 0.01% 1.96% 0.12% 2012 年 12 月 26 日至 2013 年6 月 30 日 2.90% 0.12% 1.79% 0.01% 1.11% 0.11% 国泰民 安增 利债 券基 金 C :























国泰民安增利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 52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标 准差 ④ ①- ③ ②-④ 2012 年 12 月 26 日至 2012 年12 月 31 日 0.10% 0.05% 0.06% 0.01% 0.04% 0.04% 2013 年上 半年 2.50% 0.12% 1.74% 0.01% 0.76% 0.11% 2012 年 12 月 26 日至 2013 年6 月 30 日 2.60% 0.12% 1.79% 0.01% 0.81% 0.11% 十 一、 基金 的财 产 一、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 户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和处 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构 和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 依法 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国泰民安增利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 53 十 二、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一、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负债 。 三、估 值方 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估 值 日无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格。 (2)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 估值日 收盘 价估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3)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价减去 债券 收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按 最近交 易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债券 收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收 利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4)交 易所上 市不存 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 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交易所 上 市的 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债券 和权证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 后,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




















国泰民安增利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 54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 、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 种,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4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5 、基金 所持有 的中小 企业 私募债, 按成 本估值 。国 家有最新 规定 的,按 其规 定进行 估 值。 6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 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定 或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即 通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估 值程 序 1 、基金 份 额净 值是按 照每 个工作日 闭市 后,基 金资 产净值除 以当 日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4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或 本基金 合 同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基金 管理 人每 个工 作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五、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将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确 保基 金资产 估值 的准确性 、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3 位以 内( 含第3 位)发 生估 值错 误时, 视为 基金份 额净 值 错误。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误 遭受 损失当 事人(“ 受损方 ”)的 直接 损失按 下述 “ 估 值错 误处理 原则 ”给予赔 偿,




















国泰民安增利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 55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 值错 误已 发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 已 得到 更正。 (2)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损 方 ”) , 则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失 , 并 在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 果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任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列 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需 要修 改基金 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 管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错 误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通 报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国泰民安增利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 56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基 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十 三、 基金 费用 与税 收 一、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销 售服 务费 :本 基金 从 C 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资 产中计 提销 售服 务费 ; 4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二、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7% 年 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0.7% ÷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 期顺延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国泰民安增利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 57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2% 的 年 费率计 提 。 托 管费 的计 算 方法如 下: H =E× 0.2% ÷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托管 费划 款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后 于次 月 前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取。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 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3 、销 售服 务费 本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 不收 取销售 服务 费,C 类 基金 份额的 销售 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4% 。 本基金 销售 服务 费按 前一 日 C 类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4%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方 法如 下: H =E×0.4% ÷当 年天 数 H 为C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C 类基 金份 额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销售服 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销售 服务 费划 款指 令,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前 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中 一次 性 支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经基 金管理 人代 付给 各个 销售 机构。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公休日 等, 支付 日期顺 延。 销售服 务费 主要 用于 本基 金持续 销售 以及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服务 等各 项费 用。 上述“ (一 )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中 第 4 -9 项 费用 ”, 根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按 费用实 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用 ,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三、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基 金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国泰民安增利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 58 十 四、 基金 的违 约风 险准 备金 为更好 地管 理中 小企 业私 募债的 违约 风险 , 本 基金 设立违 约风 险准 备金 , 用 于本基 金持 有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发生 违约时 弥补 持有 人损 失。 1 、违 约风 险准 备金 的计 提 标准 (1)若 d 月 末本 基金 持有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且 d 月 V <本 基金 持有 中小 企业 私 募债 总 市值×50% ,则: Vd=Ed ×10% (2)若 d 月 末本 基金 未持 有中小 企业 私募 债, 或 d 月 V≥ 本基 金持 有中 小企 业私募 债 总市值 ×50% , 则: Vd=0 其中: d 月为 本基 金存 续期 内任 一月; V 为违 约风 险准 备金 账户 中的违 约风 险准 备金 余额 ; Ed 为d 月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Vd 为d 月 应计 提的 违约 风 险准备 金; 2 、违 约风 险准 备金 的划 付 每月月 初, 在划 付上 月基 金管理 费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上 月计 提的 违约 风险 准备金 金额 从上月 基金 管理 费中 扣除 后划入 专门 的违 约风 险准 备金账 户。 3 、违 约风 险准 备金 的使 用 (1)当 基金持 有的某 只中 小企业私 募债 因兑付 风险 导致证券 交易 所停止 或终 止办理 转 让时, 则停 止或 终止 办理 该中小 企业 私募 债转 让之 日为补 偿权 益登 记日 , 该 日持有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者有 权获 得补 偿。 若当年 已设 定过 权益 登记 日, 而 在当 年剩 余时 间内 再次发 生证 券交 易所停 止或 终止 办理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转让 的, 则不 再设定 权益 登记 日, 亦不 再运用 违约 风险 准备金 进行 补偿 。 (2) 若 基金 持有 的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发 生违 约并 完成 清偿,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清 偿日 后 30 个 工 作 日 内 将补 偿 金 额 以增 计 份 额 的 方式 按 照 补 偿当 日 本 基 金 份额 净 值 为 有权 获 得 补 偿的 持有人 进行 补偿 。 合计 的 补 偿金额 为基 金资 产收 到的 该中小 企业 私募 债的 清偿 资金低 于该 中 小企业 私募 债本 金部 分与 权益登 记日 违约 风险 准备 金账户 余额 的孰 低值 。即 : 合计的补 偿金 额=Min ( (该 中小企业 私募 债本金 —基 金资产收 到的 该中小 企业 私募债 的 清偿资 金) ,权 益登 记日 违 约风险 准备 金账 户余 额) 。 有权获得 补偿 的单个 持有 人获得补 偿的 金额=合 计的 补偿金额 ×( 权益登 记日 有权获 得 补偿的 单个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份 额/ 权益 登记 日发 行 在外的 基金 份额 合计 数) 有权获 得补 偿的 单个 持有 人获得 补偿 的金 额的 计算 采用截 位法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国泰民安增利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 59 (3) 确定 以违 约风 险准 备 金弥补 持 有 人损 失的 权益 登记日 每年 最多 一次 。 4 、若本 基金超 过一年 未持 有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则基 金管理人 有权 将违约 风险 准备金 账 户内的 余额 (含 利息 )划 归基金 管理 人自 有资 产。 5 、若基 金合同 终止, 则基 金管理人 有权 注销违 约风 险准备金 账户 ,并将 账户 内的余 额 (含利 息) 划归 基金 管理 人自有 资产 。 6 、基 金管 理人 最迟 应于 补 偿金额 划付 日 前2 个 工作 日,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 7 、基金 管理人 应在基 金季 报等相关 信息 披露文 件中 揭示违约 风险 准备金 的结 余、划 转 和使用 情况 。 十 五、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一、基 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三、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 、 由 于本 基金A 类 基金 份 额不收 取销 售服 务费 , 而 C 类基 金份 额收 取销 售服 务 费, 各 基金份 额类 别对 应的 可供 分配利 润将 有所 不同 , 本基 金同一 类别 的每 一基 金份 额享有 同等 分 配权; 2 、本基 金在存 续期内 每个 月如符合 有关 基金分 红条 件,则基 金管 理人将 对可 供分配 利 润进行 分配 ; 3 、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12 次 , 每 次基 金收益 分配 比例 不低 于单 位可分 配收 益 的20% , 本基 金每年 度的 收益 分配 比例 不得低 于基 金 该年末 单位 可供 分配 利润 的 80% ; 4 、若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满3 个月, 可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5 、基金 收益分 配后基 金份 额净值不 能低 于面值 ,即 指基金收 益分 配基准 日的 基金份 额 净值减 去每 单位 基金 份额 收益分 配金 额后 不能 低于 面值; 6 、本基 金的收 益分配 方式 分为现金 分红 与红利 再投 资,投 资 人可 自主选 择, 如投资 人 不选择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配 方式 是现 金红 利;























国泰民安增利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 60 7 、本基 金红利 发放日 距离 收益分配 基准 日(即 期末 可供分配 利润 计算截 至日 )的时 间 不超 过15 个工 作日 。 法律 、 法 规或 监管机 构另 有规定 的 , 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 将 对上 述基金 收 益 分配政 策进 行调 整。 四、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益 分配 方案中 应载 明截止收 益分 配基准 日的 可供分配 利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公告 与实 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2 个 工作 日内 在 指定 媒体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可供 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的 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六、基 金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费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 当 投资 者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于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基金 登记 机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执 行。 十 六、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一、基 金会 计政 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的 1 月1 日至 12 月31 日;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国泰民安增利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 61 二、基 金的 年度 审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 券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媒 体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十七 、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一、 基 金的信 息披 露应 符 合 《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基 金 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 二、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 体和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的互 联网网 站 (以 下简称 “网站 ” ) 等 媒介 披 露, 并保 证基 金投资 者能 够按照 《 基金 合同 》 约 定 的时间 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 制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料 。 三、本 基金 信息 披 露 义务 人承诺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不 得有 下列 行为 :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本基 金公 开披露 的信 息应采 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用 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披 露 义 务人应 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致 。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国泰民安增利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 62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同 》 、 基金 托管 协议 (1) 《 基金合 同》 是 界定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的各 项权利、 义务 关系, 明确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序 ,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 性等涉 及基 金投 资者 重大 利益的 事项 的 法律文 件。 (2)基 金招募 说明书 应当 最大限度 地披 露影响 基金 投资者决 策的 全部事 项, 说明基 金 认购、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 基金投 资、 基金 产品 特性 、 风险 揭示 、 信 息披 露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等 内容 。 《 基 金合 同》 生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每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 内 ,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管理人 在公 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的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报送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并就有 关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基 金托管 协议是 界定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管 理人 在基金财 产保 管及基 金运 作监督 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 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 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 将 《 基 金 合同 》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2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体 上。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体 上登 载 《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4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公告 半年 度和年度 最后 一个市 场交 易日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5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基金 合同》 、 招募说 明书等 信息 披露文件 上载 明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赎回 费率, 并保 证投 资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




















国泰民安增利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 63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6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体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合同 》 生效不 足 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7 、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2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以 公告 , 并 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证 监会 派 出机构 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 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 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员、基 金经 理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十; (11)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国泰民安增利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 64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登记 机构 ;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支 付;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8 、澄 清公 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体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9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当 依法报 国务 院证券监 督管 理机构 核准 或者备案 , 并予以 公告 。 10 、基 金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基金管 理公 司应 当在 基金 投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后 两个交 易日 内 , 在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媒 体披露 所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的名 称、 数量 、期 限、收 益率 等信 息。 11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六、信 息披 露事 务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 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基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审查, 并向 基金 管理 人出具 书面 文




















国泰民安增利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 65 件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体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体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体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 体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体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明 书公 布后, 应当 分别置备 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销 售机 构的住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十八 、 风险 揭示 一、市 场风 险 市场风 险是 指证 券市 场价 格受到 经济 因素 、 政 治因 素、 投 资心 理和 交易 制度 等各种 因素 的影响 而变 化, 导致 收益 水平存 在的 不确 定性 。市 场风险 主要 包括 : 1 、 政 策风 险。 因 国家 宏观 政策 ( 如货 币政 策、 财政 政 策、 行 业政 策、 地区 发展 政 策等) 发生变 化, 导致 市场 价格 波动而 产生 风险 。 2 、经济 周期风 险。随 经济 运行的周 期性 变化, 证券 市场的收 益水 平也呈 周期 性变化 。 基金投 资于 债券 与上 市公 司的股 票, 收益 水平 也会 随之变 化, 从而 产生 风险 。 3 、利率 风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波动 会导 致证券 市场 价格和收 益率 的变动 。利 率直接 影 响着债 券的 价格 和收 益率 , 影 响着 企业 的融资 成本 和利润 。 基金 投资于 债券 和股票 , 其收 益 水平会 受到 利率 变化 的影 响。 4 、 上市 公司 经营 风险 。 上 市公司 的经 营好 坏受 多种 因素影 响, 如管 理能 力、 财 务状况 、 市场前 景、 行业 竞争 、 人 员素质 等, 这些 都会 导致 企业的 盈利 发生 变化 。 如 果基金 所投 资的 上市公 司经 营不 善, 其股 票价格 可能 下跌 , 或 者能 够用于 分配 的利 润减 少, 使基金 投资 收 益 下降。 虽然 基金 可以 通过 投资多 样化 来分 散这 种非 系统风 险, 但不 能完 全规 避。 5 、信用 风险。 主要是 指债 务人的违 约风 险,若 债务 人经营不 善, 资不抵 债, 债权人 可 能会损 失掉 大部 分的 投资 ,这主 要体 现在 企业 债中 。 6 、购买 力风险 。基金 的利 润将主要 通过 现金形 式来 分配,而 现金 可能因 为通 货膨胀 的 影响而 导致 购买 力下 降, 从而使 基金 的实 际收 益下 降。























国泰民安增利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 66 7 、债券 收益率 曲线风 险。 债券收益 率曲 线风险 是指 与收益率 曲线 非平行 移动 有关的 风 险,单 一的 久期 指标 并不 能充分 反映 这一 风险 的存 在。 8 、再投 资风险 。再投 资风 险反映了 利率 下降对 固定 收益证券 利息 收入再 投资 收益的 影 响, 这 与利 率上 升所 带来 的价格 风险 (即 前面 所提 到的利 率风 险) 互为 消长 。 具体 为当 利率 下降时 , 基 金从 投资 的固 定收益 证券 所得 的利 息收 入进行 再投 资时 , 将 获得 比之前 较少 的收 益率。 9 、波动 性风险 。波动 性风 险主要存 在于 可转债 的投 资中,具 体表 现为可 转债 的价格 受 到其相 对应 股票 价格 波动 的影响 , 同 时可 转债 还有 信用风 险与 转股 风险 。 转 股风险 指相 对应 股票价 格跌 破转 股价 ,不 能获得 转股 收益 ,从 而无 法弥补 当初 付出 的转 股期 权价值 。 二、管 理风 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管理人 的知 识、 技能 、 经 验、 判 断等 主观 因素 会影 响其对 相关 信息和 经济 形势 、证 券价 格走势 的判 断, 从而 影响 基金收 益水 平。 三、流 动性 风险 基金的 流动 性风 险主 要表 现在两 方面 : 一是 基金 管理 人建仓 时或 为实 现收 益而 进行组 合 调整时 , 可 能由 于市 场流 动性相 对不 足而 无法 按预 期的价 格将 股票 或债 券买 进或卖 出; 二是 为应付 投资 人的 赎回 , 基 金管理 人的 现金 支付 出现 困难, 被迫 在不 适当 的价 格大量 抛售 股票 或债券 。两 者均 可能 使基 金净值 受到 不利 影响 。 四、本 基金 特有 风险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由于 发行 人自身 特点 , 存 在一 定的 违约风 险。 同时 单只 债券 发行规 模较 小,且 只能 通过 两大 交易 所特定 渠道 进行 转让 交易 ,存在 流动 性风 险。 五、其 他风 险 除以上 主要 风险 以外 ,基 金还可 能遇 到以 下风 险: 1 、因技 术因素 而产生 的风 险,如基 金在 交易时 所采 用的电脑 系统 可能因 突发 性事件 或 不可抗 原因 出现 故障 ,由 此给基 金投 资带 来风 险; 2 、 因人 为因 素而 产生 的风 险, 如 基金 经理 违反 职业 操 守的道 德风 险, 以及 因内 幕 交易、 欺诈等 行为 产生 的违 规风 险; 3 、人才 流失风 险,公 司主 要业务人 员的 离职如 基金 经理的离 职等 可能会 在一 定程度 上 影响工 作的 连续 性, 并可 能对基 金运 作产 生影 响; 4 、因 为业 务竞 争压 力可 能 产生的 风险 ; 5 、因其 他不可 预见或 不可 抗力因素 导致 的风险 ,如 战争、自 然灾 害等会 导致 基金资 产




















国泰民安增利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 67 损失, 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 十九 、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 资产 的 清算 一、 《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本 合同约 定应 经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 事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的 事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 同 意后 变更 并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关于 《基 金合 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生效 后方可 执 行,自 决议 生效 之日 起在 指定媒 体公 告。 二、 《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三 年后的 对应 日, 基金 资产 规模低 于 2 亿元 的。 4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5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国泰民安增利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 68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的分 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二十 、 基金 合同 内容 摘要 一、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的权 利、义 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独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 照《基 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 理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6) 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国泰民安增利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 69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 任基金 登记 机构办理 基金 登记业 务并 获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5)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6) 在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 订和 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和非交 易过 户的 业务 规则 ; (17)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 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金 财 产;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和 基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独 立,对 所管理 的不同 基金分 别管理 ,分 别记账 ,进行 证券投 资; (6)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依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国泰民安增利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 70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格按 照 《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履 行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 (12)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泄 露基金 投资 计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按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按 规定 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 动的会 计账 册、报表 、记 录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 清 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24)基 金管 理人在 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 基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金合 同》不 能生 效,基 金 管理人承 担全 部募集 费用 ,将已募 集资 金并加 计银 行同期存 款利 息在基 金募 集期结束 后 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国泰民安增利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 71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 规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 费以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 管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 作,如 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 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报 中国 证 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门,具 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同 的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独 立核算 ,分 账管理 ,保证 不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除 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不 得利 用 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 定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按 照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根 据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及时 办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 (7)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除《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另 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未 执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国泰民安增利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 72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 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 金管 理人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 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 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销售机 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 的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国泰民安增利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 73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票权 。 (一) 召开 事由 1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 终 止 《 基金 合同 》 (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三年 后的对 应日 , 若基 金资 产 规模低 于 2 亿元时 ,基 金合 同自 动终 止的情 形除 外, 下同 )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金总 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费 率 ;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国泰民安增利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 74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6)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 不需召 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以外 的其他 情 形。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 、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外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大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 起10 日内 决 定是否 召集 ,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人 决定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由基 金 托管人 自行 召集 。 4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应 当 向 基金 管 理 人 提 出书 面 提 议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自 收 到 书面 提 议 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 决定不 召集 , 代表 基金 份 额 10% 以上 ( 含10% ) 的基 金份额 持 有人仍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 应当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书面提 议。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 召集 ,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5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 而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 单 独或 合计 代表 基金 份 额10% 以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 权自行 召集 , 并至少 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配合 , 不得 阻碍 、 干 扰。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 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日,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 要求(包 括但 不限于 代理 人身份, 代理 权限和 代理 有效期 限




















国泰民安增利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 75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 进 行表决的 情况 下,由 会议 召集人决 定在 会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书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 、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托管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书面 表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方式 召开 , 会议 的召 开方 式由会 议 召集人 确定 。 1 、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 席或以 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 证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 场 开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受 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 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 和 会议 通知的 规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 出示的在 权益 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显示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50% (含 50%)。 2 、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 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对 表决事项 的投 票以书 面形 式在表 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约 定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托管 人为 召集人 ,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 到 指定 地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 议召 集人 在基金 托管 人 ( 如果 基金 托 管人为 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人 )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金 托管 人或 基金 管理 人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国泰民安增利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 76 (3)本 人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或授权 他人 代表出 具书 面意见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50% (含 50%); (4) 上述 第 (3 ) 项中 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书面 意 见的代 理人 , 同 时提 交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 人的代 理投票 授权委 托证 明符合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和 会议通 知的规 定, 并与 基金 登记 注册机 构记 录相 符; (5)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3 、在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 允许的情 况下 ,经会 议通 知载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也可以 采 用网络 、 电话 或其他 方式 进行表 决 , 或 者采用 网络 、 电 话或 其他 方式授 权他 人代为 出席 会 议 并表决 。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 决 定终 止《基 金合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法律 法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开 会的 方式下 ,首 先由大会 主持 人按照 下列 第七条规 定程 序确定 和 公 布监票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的 代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理 人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人 授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 上(含 50% )选 举产生 一名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拒不 出席 或 主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 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身 份证明 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额 、委托 人姓名 (或 单位名 称)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 效 表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 形成 决议 。 (六) 表决























国泰民安增利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 77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参加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 含50% ) 通 过方 为有 效; 除 下列 第 2 项所 规定 的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的 其他 事 项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2 、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 当经参加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代 理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 通过 方可 做出 。 转 换基 金运作 方式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终止 《基 金合 同》 以特别 决议 通过 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面 符合 会议 通知规 定的 书 面表 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七)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 代 理人 中 选 举 两 名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代 表 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持 人 应 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中 选举 三 名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 行 清点并由 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于提交的 表决 结果有 怀疑 ,可以 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重 新清 点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 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予以 公证,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 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国泰民安增利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 78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过 之日 起 5 日 内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者 备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 或者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如果 采用通 讯 方式进 行表 决, 在公 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须 将公 证书 全文 、 公 证机构 、 公 证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决 议 。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均 有约 束 力。 三、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执行方 式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 下 列原则 : 1 、 由 于本 基金A 类 基金 份 额不收 取销 售服 务费 , 而 C 类基 金份 额收 取销 售服 务 费, 各 基金份 额类 别对 应的 可供 分配利 润将 有所 不同 , 本基 金同一 类别 的每 一基 金份 额享有 同等 分 配权; 2 、本基 金在存 续期内 每个 月如符合 有关 基金分 红条 件,则基 金管 理人将 对可 供分配 利 润进行 分配 ; 3 、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12 次 , 每 次基 金收益 分配 比例 不低 于单 位可分 配收 益 的20% , 本基 金每年 度的 收益 分配 比例 不得低 于基 金 该年末 单位 可供 分配 利润 的 80% ; 4 、若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满3 个月, 可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5 、基金 收益分 配后基 金份 额净值不 能低 于面值 ,即 指基金收 益分 配基准 日的 基金份 额 净值减 去每 单位 基金 份额 收益分 配金 额后 不能 低于 面值; 6 、本基 金的收 益分配 方式 分为现金 分红 与红利 再投 资,投资 人可 自主选 择, 如投资 人 不选择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配 方式 是现 金红 利;























国泰民安增利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 79 7 、本基 金红利 发放日 距离 收益分配 基准 日(即 期末 可供分配 利润 计算截 至日 )的时 间 不超 过15 个工 作日 。 法律 、 法 规或 监管机 构另 有规定 的 , 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 将 对上 述基金 收 益 分配政 策进 行调 整。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益 分配 方案中 应载 明截止收 益分 配基准 日的 可 供分配 利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2 个 工作 日内在 指定 媒体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可供 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的 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 当 投资 者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于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基金 登记 机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执 行。 四、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运 用有关 费用 的提 取、 支付 方式与 比例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销 售服 务费 :本 基金 从 C 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资 产中计 提销 售服 务费 ; 4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7% 年 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0.7% ÷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国泰民安增利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 80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 期顺延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2% 的 年 费率计 提 。 托 管费 的计 算 方法如 下: H =E× 0.2% ÷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托管 费划 款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取。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 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3 、销 售服 务费 本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 不收 取销售 服务 费,C 类 基金 份额的 销售 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4% 。 本基金 销售 服务 费按 前一 日 C 类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4%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方 法如 下: H =E×0.4% ÷当 年天 数 H 为C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C 类基 金份 额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销售服 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销售 服务 费划 款指 令,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前 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中 一次 性 支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经基 金管理 人代 付给 各个 销售 机构。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公休日 等, 支付 日期顺 延。 销售服 务费 主要 用于 本基 金持续 销售 以及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服务 等各 项费 用。 上述“ (一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中 第 4 -9 项 费用 ”, 根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按 费用实 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用 ,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国泰民安增利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 81 五、基 金的 违约 风险 准备 金 为更好 地管 理中 小企 业私 募债的 违约 风险 , 本 基金 设立违 约风 险准 备金 , 用 于本基 金持 有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发生 违约时 弥补 持有 人损 失。 1 、违 约风 险准 备金 的计 提 标准 (1)若 d 月 末本 基金 持有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且 d 月 V <本 基金 持有 中小 企业 私 募债总 市值×50% ,则: Vd=Ed ×10% (2)若 d 月 末本 基金 未持 有中小 企业 私募 债, 或 d 月 V≥ 本基 金持 有中 小企 业私募 债 总市值 ×50% , 则: Vd=0 其中: d 月为 本基 金存 续期 内任 一月; V 为违 约风 险准 备金 账户 中的违 约风 险准 备金 余额 ; Ed 为d 月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Vd 为d 月 应计 提的 违约 风 险准备 金; 2 、违 约风 险准 备金 的划 付 每月月 初, 在划 付上 月基 金管理 费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上 月计 提的 违约 风险 准备金 金额 从上月 基金 管理 费中 扣除 后划入 专门 的违 约风 险准 备金账 户。 3 、违 约风 险准 备金 的使 用 (1)当 基金持 有的某 只中 小企业私 募债 因兑付 风险 导致证券 交易 所停止 或终 止办理 转 让时, 则停 止或 终止 办理 该中小 企业 私募 债转 让之 日为补 偿权 益登 记日 , 该 日持有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者有 权获 得补 偿。 若当年 已设 定过 权益 登记 日, 而 在当 年剩 余时 间内 再次发 生证 券交 易所停 止或 终止 办理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转让 的, 则不 再设定 权益 登记 日, 亦不 再运用 违约 风险 准备金 进行 补偿 。 (2) 若 基金 持有 的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发 生违 约并 完成 清偿,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清 偿日 后 30 个 工 作 日 内 将补 偿 金 额 以增 计 份 额 的 方式 按 照 补 偿当 日 本 基 金 份额 净 值 为 有权 获 得 补 偿的 持有人 进行 补偿 。 合计 的补 偿金额 为基 金资 产收 到的 该中小 企业 私募 债的 清偿 资金低 于该 中 小企业 私募 债本 金部 分与 权益登 记日 违约 风险 准备 金账户 余额 的孰 低值 。即 : 合计的补 偿金 额=Min ( (该 中小企业 私募 债本金 —基 金资产收 到的 该中小 企业 私募债 的 清偿资 金) ,权 益登 记日 违 约风险 准备 金账 户余 额) 。 有权获得 补偿 的单个 持有 人获得补 偿的 金额=合 计的 补偿金额 ×( 权益登 记日 有权获 得 补偿的 单个 持有 人持 有 的 基金份 额/ 权益 登记 日发 行 在外的 基金 份额 合计 数) 有权获 得补 偿的 单个 持有 人获得 补偿 的金 额的 计算 采用截 位法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3) 确定 以违 约风 险准 备 金弥补 持有 人损 失的 权益 登记日 每年 最多 一次 。























国泰民安增利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 82 4 、若本 基金超 过一年 未持 有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则基 金管理人 有权 将违约 风险 准备金 账 户内的 余额 (含 利息 )划 归基金 管理 人自 有资 产。 5 、若基 金合同 终止, 则基 金管理人 有权 注销违 约风 险准备金 账户 ,并将 账户 内的余 额 (含利 息) 划归 基金 管理 人自有 资产 。 6 、基 金管 理人 最迟 应于 补 偿金额 划付 日 前2 个 工作 日,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 7 、基金 管理人 应在基 金季 报等相关 信息 披露文 件中 揭示违约 风险 准备金 的结 余、划 转 和使用 情况 。 六、基 金财 产的 投资 方向 和投资 限制 (一) 投资 目标 在适度 承担 风险 并保 持资 产流动 性的 基础 上, 通过 配置债 券等 固定 收益 类金 融工具 , 追 求基金 资产 的长 期稳 定增 值,通 过适 量投 资权 益类 资产力 争获 取增 强型 回报 。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国内 依法发 行上 市的 国债 、 企 业债、 公司 债、 央行 票据、 地方政 府 债、 商 业银 行金 融债 与次 级债、 政策 性金 融债 、 中 期票据 、 资 产支 持证 券、 可分离 交易 可转 债、 短 期融 资券 、 中 小企 业私募 债、 债券 回购 和银 行存款 等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 股票 和权 证等 权益类 资产 , 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 但 须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相关 规定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其 投资比 例遵 循届 时有 效法 律法规 或相 关规 定。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资产 配置 比例 : 债 券等 固定 收益 类 资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不 低于 80 %; 股票等权 益类 资产占 基金 资产的比 例不 超过 20 %; 基金投资 于中 小企业 私募 债的比例 不高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 ; 基 金持有 现金 及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占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比 例不低 于 5% 。 (三) 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 金投 资于 债券 等 固定收 益类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比 例不 低 于80 %; (2) 本基 金投 资于 股票 等 权益类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不 超 过 20 %; (3) 本基 金投 资于 中小 企 业私募 债的 比例 不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20% ; (4) 本基 金持 有的 现金 和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为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以上 ; (5)本 基金持 有一家 上市 公司的股 票, 其市值 不超 过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除法律 法 规另有 规定 外, 本基 金与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 金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总和 , 不 超过 该证券 的10% 。























国泰民安增利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 83 (6)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 企业私 募债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本基金 持有的 全部 权证,其 市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3% ; 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 过 该权 证 的10% ; (8)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资 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本 基金 持有的 同一(指 同一 信用级 别)资产 支持证 券的 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 产支持 证券 规模的 10%;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 不 得超过 其各 类 资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 模 的10%; (9)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 上( 含 BBB ) 的债 券或 资产 支持 证 券。基 金持有 债券 或资 产支 持证 券期间 ,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 发布之 日 起3 个 月内 予以 全部卖 出; (10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 本基 金进入 全国 银行间 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的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券回 购到 期后 不得展 期; (11) 相关 法律 法规 、监 管部门 及《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它投 资限 制; (12) 如果 法律 法规 对 《基 金合同 》 约 定的 组合 限制 进 行变更 的,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 为准。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变 动 、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法律法规 或监 管部门 取消 上述限制 ,如 适用于 本基 金,基金 管理 人在履 行适 当程序后 ,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 其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出资 或者买 卖其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发行的 股 票或者 债券 ; (6)买 卖与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有控股 关系 的股东或 者与 其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国泰民安增利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 84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七、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方法和 公告 方式 1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2 、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 个工作日 闭市 后,基 金资 产净值除 以当 日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4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3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公告 半年 度和年度 最后 一个市 场交 易日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八、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本 合同约 定应 经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 事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的 事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关于 《基 金合 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生效 后方可 执 行,自 决议 生效 之日 起在 指定媒 体公 告。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三 年后的 对应 日, 基金 资产 规模低 于 2 亿元 的。 4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5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国泰民安增利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 85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 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九、争 议的 处理 和适 用的 法律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应提 交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 根 据该 会届 时有 效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裁 ,仲 裁地 点为 北京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性 的并 对各方























国泰民安增利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 86 当事人 具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由败 诉方 承担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十、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 资者取 得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 可 印制 成册 ,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二十 一 、托 管协 议内 容摘 要 一、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1 、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世纪大 道 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融中 心 3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世纪大 道 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融中 心 39 楼 邮政编 码:200120 法定代 表人 :陈 勇胜 成立日 期:1998 年 3 月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5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壹亿 壹仟 万元 人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管理 业务 、发起 设立 基金 及中 国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 会批 准的 其他业务 。 2 、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8 号 凯晨 世 贸中心 东座 九层 邮政编 码:100031 法定代 表人 : 蒋 超良 成立时间 :2009 年1 月 15 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 :32,479,411.7 万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放 短期、 中期、 长期 贷款; 办 理国 内外 结算;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 发 行金 融债 券; 代理发 行 、 代 理兑 付、 承销 政府债 券 ; 买 卖政 府债 券、 金融债 券;




















国泰民安增利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 87 从事同 业拆 借; 买 卖、 代 理买卖 外汇; 结汇、 售汇 ; 从事银 行卡 业务; 提供 信用证 服务 及 担 保; 代 理收付 款项; 提供 保管箱 服务; 代理 资金 清 算; 各类 汇兑 业务; 代理 政策性 银行、 外 国政府 和国际 金融机 构贷 款业务 ;贷款 承诺; 组织 或参加 银团贷 款;外 汇存 款;外 汇贷款 ; 外汇汇 款; 外汇 借款 ; 发 行、 代 理发 行、 买卖 或代 理买卖 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券 ; 外 币票 据承兑 和贴现 ;自营 、代 客外汇 买卖; 外币兑 换; 外汇担 保;资 信调查 、咨 询、见 证业务 ; 企业、 个人财 务顾问 服务 ;证券 公司客 户交易 结算 资金存 管业务 ;证券 投资 基金托 管业务 ; 企业年 金托管 业务; 产业 投资基 金托管 业务; 合格 境外机 构投资 者境内 证券 投资托 管业务 ; 代理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 电 话银行 、 手 机银 行、 网上 银行业 务; 金融 衍生 产品 交易业 务; 经国 务院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等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保 险兼 业代 理业 务。 二、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1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投资 范围 、投资 对 象进行 监督 。 基 金合 同明 确约定 基金 投资 风格 或证 券 选择 标准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按 照基 金托 管人要 求的 格式 提供 投资 品种池 和交 易对 手库 , 以 便基金 托管 人运 用相 关技 术系统 , 对 基金 实际投 资是 否符 合基 金合 同关于 证券 选择 标准 的约 定进行 监督 , 对存 在疑 义的 事项进 行 核 查 。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国内 依法发 行上 市的 国债 、 企 业债、 公司 债、 央行 票据、 地方政 府 债、 商 业银 行金 融债 与次 级债、 政策 性金 融债 、 中 期票据 、 资 产支 持证 券、 可分离 交易 可转 债、 短 期融 资券 、 中 小企 业私募 债、 债券 回购 和银 行存款 等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 股票 和权 证等 权益类 资产 , 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 但 须符合 中国 证 监 会相关 规定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其 投资比 例遵 循届 时有 效法 律法规 或相 关规 定。 本基金 的配 置比 例为 本基 金投资 组合 资产 配置 比例 : 债券等 固定 收益 类资 产占 基金资 产 的比例 不低 于 80 %; 股票 等权益 类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例 不超 过 20 %; 基金 投资于 中小 企 业私募 债的 比例 不高 于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20% ; 基 金持 有现金 及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不 低于 5% 。 2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投资 、融 资 、融 券 比例进 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按下 述比 例和 调整 期限 进行监 督: (1) 本基 金投 资于 债券 等 固定收 益类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比 例不 低 于 80 % ; (2) 本基 金投 资于 股票 等 权益类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不 超 过 20 %; (3) 本基 金投 资于 中小 企 业私募 债的 比例 不超 过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20% ; (4) 本基 金持 有的 现金 和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为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以上 ; (5)本 基金持 有一家 上市 公司的股 票, 其市值 不超 过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除法律 法 规另有 规定 外, 本基 金与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且由 本基金 托管 人托 管的 其他 基金持 有一 家公




















国泰民安增利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 88 司发行 的证 券总 和, 不超 过该证 券 的10% ; (6)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 企业私 募债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本基金 持有的 全部 权证,其 市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3% ; 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10% ; (8)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资 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本 基金 持有的 同一(指 同一 信用级 别)资产 支持证 券的 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 产支持 证券 规模的 10%;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 且由 本基金 托管 人托 管的 全部 基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 支持证 券, 不得 超过 其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0% ; (9)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 上( 含 BBB ) 的债 券或 资产 支持 证 券。基 金持有 债券 或资 产支 持证 券期间 ,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 发布之 日 起3 个 月内 予以 全部卖 出; (10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 本基 金进入 全国 银行间 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的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券回 购到 期后 不得展 期; (11) 本基 金不 得违 反基 金合同 中有 关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 投资 比例 的规 定; (12) 相关 法律 法规 、监 管部门 及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 其它投 资限 制; (13) 如果 法律 法规 对基 金合同 约定 的组 合限 制进 行变更 的,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准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变 动 、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上述投 资组 合限 制条 款中 , 若属 法律 法规 的强 制性 规定, 则当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本基 金投 资可 不受 上述规 定限 制。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的 监督和 检查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开 始。 3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本 协议第 十五 条第九 项 基金投 资禁 止行 为进 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通 过事 后监 督方式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投资禁 止行 为 和关联 交易 进行 监督 。 根 据法律 法规 有关 基金 禁止 从事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提供 与本 机构 有控股 关系 的股 东 、 与 本机 构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名 单及有 关关联 方交 易证 券名 单。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有责任 确保 关联 交易 名单 的真实 性、 准确 性、完 整性 ,并 负责 及时 将更新 后的 名单 发送 给对 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 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 中列 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 法规 禁止基金




















国泰民安增利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 89 从事的 关联 交易 时 , 基 金托 管人应 及时 提醒 并协 助基 金管理 人采 取必 要措 施阻 止该关 联交 易 的发生 , 如 基金 托管 人采 取必要 措施 后仍 无法 阻止 关联交 易发 生时 , 基 金托 管人有 权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对 于基 金 管 理人已 成交 的关 联交 易, 如基金 托管 人事 前已 严格 遵循了 监督 流程 仍无法 阻止 该关 联交 易的 发生, 而只 能按 相关 法律 法规和 交易 所规 则进 行事 后结算 , 则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损失, 并应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4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管理 人参 与银行 间 债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 之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经 慎重选 择的 、 本 基金适 用的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对手 名单 , 并 约定 各交易 对手 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方 式 。 基金 托管人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是 否按事 前提 供的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进行 交易 。 基 金管 理 人可 以 每半 年对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进行 更新 , 如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市 场情况 需要 临 时调整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手 名单 , 应 向基 金托 管人说 明理 由, 在与 交易 对手发 生交 易前 3 个工 作日 内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解决 。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基 金托 管人 书面 确认 后, 被 确认 调整 的名单 开始 生效 , 新 名单 生效前 已与 本次 剔除 的交 易对手 所进 行但 尚未 结算 的交易 , 仍 应按 照协议 进行 结算 。 基 金管 理人负 责对 交易 对手 的资 信控制 , 按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的交 易规 则进 行交易 , 基 金托 管人 则根 据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 对合同 履行 情况 进行 监督 , 但不 承担 交易 对手不 履行 合同 造成 的损 失。 如基 金托 管 人 事后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 事先 约定的 交易 对 手或交 易方 式进 行交 易时 ,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提醒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担 由此 造成 的任何 损失 和责 任 。 5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 收资 金 到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 入 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相关 信息披 露、 基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和 核查 。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 基金 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 不实 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 在宣 传推介材 料上, 则基 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担 任何 责任 ,并 将在 发现后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6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基 金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 进行监 督。 (1)基 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应遵 守《 关于规 范基 金投资非 公开 发行证 券行 为的紧 急 通知》 、 《关 于基 金投 资非 公开发 行股 票等 流通 受限 证券有 关问 题的 通知 》 等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 (2)流 通受限 证券, 包括 由《上市 公司 证券发 行管 理办法》 规范 的非公 开发 行股票 、 公开发 行股票 网下配 售部 分等在 发行时 明确一 定期 限锁定 期的可 交易证 券,不 包括由 于发布 重大消 息或 其他 原因 而临 时停牌 的证 券、 已发 行未 上市证 券、 回购 交易 中的 质押券 等流 通受 限证券 。 (3)在 首次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之前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制定相 关投 资决策 流程 、风险 控 制制度 、 流 动性 风险 控制 预案等 规章 制度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根 据基 金流 动性 的需要 合理 安排




















国泰民安增利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 90 流通受 限证券 的投资 比例 ,并在 风险控 制制度 中明 确具体 比例, 避免基 金出 现流动 性风险 。 上述规 章制 度须 经基 金管 理人董 事会 批准 。 上 述规 章制度 经董 事会 通过 之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将上 述规 章制 度以 及董 事会批 准上 述规 章制 度的 决议提 交给 基金 托管 人。 (4)在 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 之前,基 金管 理人应 至少 提前一个 交易 日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 有关流 通受 限证 券的 相关 信息, 具体 应当 包括 但不 限于如 下文 件( 如有 ) : 拟发行 数量 、 定价依 据 、 监管机 构的 批准 证明 文件 复印件 、 基金 管理人 与承 销商签 订的 销售协 议复印 件、缴 款通 知书、 基金拟 认购的 数量 、价格 、总成 本、划 款账 号、划 款金额 、 划款时 间文 件等 。基 金管 理人应 保证 上述 信息 的真 实、完 整。 (5)基 金托管 人在监 督基 金管理人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过程 中, 如认为 因市 场出现 剧 烈变化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的 具体投 资行 为可 能对 基金 财产造 成较 大风 险 , 基 金托 管人有 权要 求 基金管 理人 对该 风险 的消 除或防 范措 施进 行补 充和 整改 , 并 做出 书面说 明 。 否则 , 基 金托 管 人经事 先书 面告 知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拒绝 执行 其有 关指令 。 因 拒绝 执行 该指 令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的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任何 责任 ,并 有权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6)基 金管理 人应保 证基 金投资的 受限 证券登 记存 管在本基 金名 下,并 确保 证基金 托 管人能 够正 常查 询。 因基 金管理 人原 因产 生的 受限 证券登 记存 管问 题, 造成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或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安 全保 管基金 财产 的责 任与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7)如 果基金 管理人 未按 照本协议 的约 定向基 金托 管人报送 相关 数据或 者报 送了虚 假 的数据 , 导致 基金托 管人 不能履 行托 管人 职责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依 法承 担相 应法律 后果 。 除 基金托 管人 未能 依据 基金 合同及 本协 议履 行职 责外 , 因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产 生的损 失,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本协 议履 行监 督职责 后不 承担 上述 损失 。 7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管理 人投 资银行 存 款进行 监督 。 基金投 资银 行定 期存 款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根据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 符合条 件的 所有 存款 银行 的名单 , 并 及时 提供 给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据以对 基金 投资 银行存 款的 交易 对手 是否 符合有 关规 定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应符 合如下 规定 : (1)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应当 与存 款银行 建立 定期对账 机制 ,确保 基金 银行存 款 业务账 目及 核算 的真 实、 准确。 (2) 基 金托 管人 应加 强对 基金银 行存 款业 务的 监督 与核查 , 严 格审 查、 复 核相 关协议 、 账户资 料、 投资 指令 、存 款证实 书等 有关 文件 ,切 实履行 托管 职责 。 (3)基 金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在开 展基 金存款 业务 时,应严 格遵 守《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等有 关法 律法 规, 以及国 家有 关账 户管 理、 利率管 理、 支付 结算 等的 各项规 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 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 有违 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的行 为, 应及 时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在 10 个 工作 日内 纠正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




















国泰民安增利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 91 金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 10 个 工作 日内 纠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 金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有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立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在 10 个 工作 日内 纠正 或拒 绝 结算。 8 、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的上 述事 项及投 资指 令或实际 投资 运作中 违反 法律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应及 时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管理 人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 后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前 及时 核对并 以书 面 形式给 基金 托管 人发 出回 函,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解 释或 举证 , 说 明违 规原因 及纠 正期 限, 并 保证 在规 定期 限内 及时改 正。 在上 述规 定期 限内,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 时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查,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 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 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经 生效 的投 资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 政法 规和其 他有 关规 定, 或者 违反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 应 当立即 通知 基 金 管理人 ,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9 、基金 管 理人 有义务 配合 和协助基 金托 管人依 照法 律法规、 基金 合同和 本托 管协议 对 基金业 务执 行核 查 。 对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并 改正 , 或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释 或举 证 ; 对 基金 托管 人按照 法规 要求 需向 中国 证监会 报送 基 金监督 报告 的事 项, 基金 管理人 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 关数据 资料 和制 度等 。 10 、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管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通 知 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 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 拒绝 、 阻 挠对 方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延 、 欺 诈 等手段 妨碍 对方 进 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 重 或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警告 仍不改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三、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1 、基金 管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履行托 管职 责情况 进行 核查,核 查事 项包括 基金 托管人 安 全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 金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监 督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为 。 2 、基金 管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擅自 挪用 基金财 产、 未对基金 财产 实行分 账管 理、未 执 行或无 故延迟 执行基 金管 理人资 金划拨 指令、 泄露 基金投 资信息 等违反 《基 金法》 、 基金 合 同、 本协 议及 其他有 关规 定时 , 应 及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人 收 到通知 后应 在下 一工 作日 前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 给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 说 明违规 原因 及 纠正期 限 , 并 保证在 规定 期限内 及时 改正 。 在 上述 规定期 限内 , 基金管 理人 有权随 时对 通 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托管人 改正 。 基 金托 管人 应积极 配合 基金 管理 人的 核查行 为, 包括 但不限 于: 提交 相关 资料 以供基 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的 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基金 管理 人并 改正 。























国泰民安增利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 92 3 、基金 管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有重 大违 规行为 ,应 及时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同 时通知 基 金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 托管 人无 正当 理由 , 拒绝 、 阻 挠对 方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延 、 欺 诈 等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 重 或经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警告 仍不改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1 、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基 金托管 人应安 全保 管基金财 产。 未经基 金管 理人依据 合法 程序作 出的 合法合 规 指令,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自 行运用 、处 分、 分配 基金 的任何 财产 。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4 )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 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 (5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的指 令 , 按 照基 金合 同和本 协议 的约 定保 管基 金财产 , 如有特 殊情 况双 方可 另行 协商解 决。 (6)对 于因为 基金投 资产 生的应收 资产 ,应由 基金 管理人负 责与 有关当 事人 确定到 账 日期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到账日 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账 户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由此 给基 金财产 造 成损 失的, 基金 托管 人对 此不 承担任 何责任 。 (7 ) 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外 ,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 2 、基 金募 集期 间及 募集 资 金的验 资 (1)基 金募集 期间的 资金 应存于基 金管 理人 在 具备 基金销售 业务 资格的 商业 银行或 者 从事客 户交 易结 算资 金存 管的商 业银 行等 开设 的基金 认购 专户 。 该账 户由 基金 管理人 开立 并 管理。 (2)基 金募集 期满或 基金 停止募集 时, 募集的 基金 份额总额 、基 金募集 金额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人 数符 合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等 有关 规定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属于基 金财 产的 全部资 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 开立的 基金 托管 资金 账户 , 同时 在规 定时 间内, 聘请 具有从 事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的 会 计 师 事务 所 进 行 验 资, 出 具 验 资报 告 。 出 具 的验 资 报 告 由参 加 验 资 的 2 名或2 名以 上中 国注 册会 计师签 字方 为有 效。 (3)若 基金募 集期限 届满 ,未能达 到基 金合同 生效 的条件, 由基 金管理 人按 规定办 理 退款等 事宜 ,基 金托 管人 应提供 充分 协助 。 3 、基 金资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 应 负责 本 基金的 资金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 (2)基 金托管 人可以 本基 金的名义 在其 营业机 构开 设本基金 的资 金账户 ,并 根据基 金 管理人 合法 合规 的指 令办 理资金 收付 。 本 基金 的银 行预留 印鉴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和 使用 。 本 基金的 一切 货币 收支 活动 , 包括但 不限 于投 资、 支付 赎 回金额 、 支 付基 金收 益、 收 取申购 款,




















国泰民安增利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 93 均需通 过本 基金 的资 金账 户进行 。 (3)基金 托管 资金账 户 的 开立和使 用, 限于满 足开 展本基金 业务 的需要 。基 金托管 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的 名义 开立 任何 其他 银行账 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何 账户 进 行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4) 基金 托管 资金 账户 的 开立和 管理 应符 合 相 关法 律法规 的有 关 规 定。 (5)在 符合法 律法规 规定 的条件下 ,基 金托管 人可 以通过基 金托 管人专 用账 户办理 基 金资产 的支 付。 4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基 金托管 人在中 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上海分公 司、 深圳分 公司 为基金 开 立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 联名 的证券 账户 。 (2)基 金证券 账户的 开立 和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务 的需 要。基 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或 未经 对方同 意擅 自转 让基 金的 任何证 券账 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的 任何 账 户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3)基 金托管 人以自 身法 人名义在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 有限责 任 公 司开立 结算 备付金 账 户, 并 代表 所托 管的 基金 完成与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的 一级 法人 清算工 作 , 基金 管理人 应予 以积 极协 助 。 结 算备付 金的 收取 按照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 有 限责 任 公 司的规 定 执 行 。 (4)基 金证券 账户的 开立 和证券账 户卡 的保管 由基 金托管人 负责 ,账户 资产 的管理 和 运用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5)在 本托管 协议生 效日 之后,本 基金 被允许 从事 其他投资 品种 的投资 业务 ,涉及 相 关账户 的开 设、 使用 的, 按有关 规定 开设 、 使 用并 管理; 若无 相关 规定 , 则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比照并 遵守 上述 关于 账户 开设、 使用 的规 定。 5 、债 券托 管专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有 关规定 , 以 本基 金的 名义 在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开 立债 券托 管与 结算账 户, 并代 表基金 进行 银行 间市 场债 券的结 算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时代 表基 金签 订全国 银行 间 债券市 场债 券回 购主 协议 。 6 、其 他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因 业务发 展需要 而开 立的其他 账户 ,可以 根据 法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在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商 议后由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 开 立。新 账户 按有 关规 则使 用并管 理。 (2) 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 对相关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办 理。 7 、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有 价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 、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 单等 有价凭 证 由 基金 托管 人 负 责妥善 保 管, 保管 凭证 由基金 托管 人持有 。 实物 证券的 购买 和转让 , 由基 金托管 人根 据基金 管理 人 的 指令办 理 。 属 于基 金托 管人 实际有 效控 制下 的实 物证 券在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期间 的损坏 、 灭失 ,




















国泰民安增利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 94 由此产 生的 责任 应由 基金 托管人 承担 。 托管 人对 托管 人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 控制 的证券 不承 担 保管责 任。 8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的 原件 分别 由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保管 。 除 协议 另有 规定外 , 基 金管 理人 在代 表基金 签署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时 应保 证基金 一方 持有 两份 以上 的正本 , 以便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本 的原 件 。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期限 为基 金合同 终止 后 15 年。 五、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和复核 1 、基 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 资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 净 资产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基金 份额 总数 后得到 的基 金份 额的 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计算 , 精 确 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四 位 四舍五 入 , 由 此产生 的误 差计入 基金 财 产。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每工作 日计 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基 金份 额净 值, 并按 规定公 告。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开 放日 对基金财 产估 值。估 值原 则应符合 《基 金合同》 、 《 证券投 资 基金会 计核 算业 务指 引》 及其他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算 ,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 值后 , 将 基金 份额净 值结 果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 由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基金合 同和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对外 公布 。 3 、 当相 关法 律法 规或 《 基 金合同 》 规 定的 估值 方法 不 能客观 反映 基金 财产 公允 价值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 ,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4 、如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发现 基金 估值违 反基 金合同订 明的 估值方 法、 程序及 相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 同查 明原 因,双 方协 商解 决。 5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 点 后 3 位 以内 (含第 3 位 ) 发生差 错时 ,视 为基 金份 额净值 错 误; 基 金份 额净 值出 现错 误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 即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采 取合 理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错误 偏差 达到 或超 过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管 理公 司应当 及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国 证监 会; 错误 偏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0.50% 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公告 、 通 报基 金托管 人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当 发生 净值计 算错 误时 , 由 基金 管 理人负 责处 理 , 由此 给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造成 损失的 , 应由 基金管 理人 先行赔 付 , 基 金 管理人 按差 错情 形, 有权 向其他 当事 人追 偿。 6 、当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差 错给基金 和基 金份额 持有 人造成损 失需 要进行 赔偿 时,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根 据实际 情况 界定 双方 承担 的责任 ,经 确认 后按 以下 条款进 行赔偿 : (1)本 基金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由基 金管 理人担 任。 与本基金 有关 的会计 问题 ,如经 双




















国泰民安增利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 95 方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尚不 能达 成一致 时 , 按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的 建议 执行 , 由 此给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和 基金 造成 的损失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付 。 (2)若 基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份额 净值 已由基 金托 管人复核 确认 后公告 ,而 且基金 托 管人未 对计 算过 程提 出疑 义或要 求基 金管 理人 书面 说明 , 基金 份 额净 值出 错且 造成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损失 的, 应根 据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对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基 金支 付赔 偿金 , 就实 际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基 金支 付的 赔偿金 额, 其中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50% ,基 金托 管人 承担 50%。 (3)如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计算结果 ,虽 然多次 重新 计算和 核 对, 尚不 能达 成一致 时 , 为避免 不能 按时 公布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情形 , 以 基金 管理人 的计 算结 果对外 公布 ,由 此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4) 由于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 的信息 错误 ( 包括但 不限 于基金 申购 或赎 回金 额等 ) , 基 金托 管人在 履行 正常 复核 程序 后仍不 能发 现该 错误 , 进而 导致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而引 起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财产 的损失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付 。 7 、由于 证券交 易所 、 登记 结算公司 发送 的数据 错误 ,有关会 计制 度变化 或由 于其他 不 可抗力 原因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要 、 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能 发现 该错 误而 造成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可以免 除赔 偿 责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应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8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由于各 自技 术系统 设置 而产生的 净值 计算尾 差, 以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结 果为 准。 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保管 本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须 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包 括基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基金 合 同 终 止日 、 基 金 权 益登 记 日 、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权 益 登记 日 、 每 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至 少应包 括持 有 人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由注 册登记机 构编 制,由 基金 管理人审 核并 提交基 金托 管人保管 。 基金托 管人有 权要求 基金 管理人 提供任 意一个 交易 日或全 部交易 日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提 供, 不得拖 延或 拒绝 提供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每 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应于下 月前 十个 工作 日内 提交;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基 金合同 终止 日 等涉及 到基 金重 要事 项日 期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应于发 生日 后十 个工 作日 内提交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保 存期 限为 15 年 。基金 托 管 人不 得将 所保 管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用于 基金 托管业 务以 外的 其他 用途 , 并应遵 守保 密 义务。 若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由 于自 身原 因无 法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应 按有 关法规 规定 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任 。























国泰民安增利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 96 七、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终 止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进 行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后 生效 。 2 、托 管协 议终 止 的 情形 (1) 基金 合同 终止 ;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3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照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对本 基金 的财产 进 行清算 。 八、争 议解 决方 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 协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均 有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 裁地 点为北 京市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的 , 对 当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争议处 理期 间 , 双 方当 事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自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二十 二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 下是 主要 的服 务内 容, 基 金管 理人根 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有 权增加 、修 改这 些服 务项 目。


一、客 户服 务专 线


1 、理 财咨 询 每周一 至周 五,8:30 —20:00 ,人 工理 财咨 询、 账户 查询、 投资 者 个 人资 料完 善等。 2 、全 天候 的 7×24 小 时电 话自助 查询 (基 金净 值、 账户信 息、 公司 介绍 、产 品介绍 、 交易费 率等 ) 。 3 、7×24 小时 留言信 箱。 若不在人 工服 务时间 或座 席繁忙, 可留 言,基 金管 理人会 尽 快在2 个工 作日 内回 电。 4 、直 销客 户在 签订 远程 交 易协议 后可 以开 通电 话自 助交易 和传 真交 易。























国泰民安增利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 97 二、客 户投 诉及 建议 受理 服务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信函 、 电 邮、 传 真等 信访 方式 提出 咨询、 建议 、 投 诉等 需求 , 基金 管理 人将尽 快给 予回 复, 并在 处理进 程中 随时 给予 跟踪 反馈。 三、公 司网 站服 务 1 、信息 查询: 基金净 值、 公司动态 、公 司和基 金的 公告、 投 资者 个人账 户信 息、销 售 网点、 企业 年金 信息 等。 2 、 基金 网上 交易 : 工 商银 行借记 卡用 户、 农业 银行 借记卡 用户 、 建 设银 行借 记卡用 户、 招商银 行借 记卡 用户 、 兴业 银行借 记卡 用户 等可 以通 过基金 管理 人网 站实 现网 上开户 和 交 易 。 3 、网站 客户资 料修改 : 投 资者 可在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的账户查 询栏 下实现 客户 资料的 修 改和完 善。


4 、网站 “投资 者教育 ” 栏 目:分为 新手 上路、 客户 服务知识 库、 最新热 点问 题、理 财 工具等 小栏 目, 并 提供 关 键字搜 索, 包 括基 金知 识 、 交易 指南、 公司产 品、 活动动 态、 市 场 热点等 信息 ,加 强基 金管 理人与 投资 者 之 间的 交流 与沟通 。 5 、操 作指 南: 无论 是直 销 、代销 ,还 是网 上交 易的 投资者 都能 获得 详细 的操 作流程 。 6 、 在线 服务 :WEBCALL 人 工在线 咨询 服务 ( 每周 一 至周五 ,8 :30-17 :00 ) 、 客户留 言 版、交 易指 南、 直销 类单 据下载 。 7 、短 信与 电子 邮件 定制 : 通过 “ 账户 查询 ” 系 统订 制免费 短信 和电 子邮 件资 讯。 8 、 信息 披露 : 按 照法 律规 定披露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基 金的持 仓、 资产、 投资 收益 等信息 , 供 投资 者 定 期了 解基 金运 作的最 新情 况。


9 、 理财 资讯: 目前 理财 资 讯产品 包括 《市 场周 刊》 、 《 季度策 略报 告》 、 《国 泰基 金快讯 》 、 《最新 市场 新闻 》 、 《 市场 热点要 闻点 评》 等, 与 投 资者 展 示公 司的 市场 研究 成果, 交流 市场 研判观 点。 10 、 互 动专 区: 提供 投资 者 参与 公司 各种 理财 活动 的在线 平台 , 包 括最 新活 动介绍 、 现 场活动 报道 、在 线活 动参 与等。 四、短 信提 示发 送服 务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拨打 基金 管理人 客户 服务 电话 、 网 站申请 订制 ( 退订 ) 免 费 的手机 短信 资讯。 内容 包括 基金 净值 、 交易 确认 、 手 机月 度对 账单、 生日 节日 祝福 、 相 关基金 资讯 信息 以及移 动资 讯刊 物等 。 五、资 料寄 送服 务


投 资人 可以 通过 拨打 基金 管理人 客户 服务 电话 、 网站 申请订 制 (退 订) 免费 的纸 制资讯 。 在获取 准确 的邮 政地 址和 邮政编 码的 前提 下, 基金 管理人 将负 责向 订制 客户 寄送以 下资料 :























国泰民安增利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 98 1 、基 金投 资者 对账 单 基金投 资者 对账 单包 括季 度对账 单与 年度 对账 单。 季度对 账单 每季 度提 供, 在每季 度结 束后1 个月 内向 有交 易的 订制持 有人 以书 面形 式寄 送, 若 投资 者在 季度 期内 无交易 发生 , 基 金注册 登记 人不 邮寄 该季 度对账 单 , 年 度对 账单 在每 年度结 束 后1 个 月内 对所 有订制 持有 人 以书面 形式 寄送 。 2 、其 他相 关的 信息 资料 。 六、电 子邮 件电 子刊 物发 送服务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拨打 基金 管理人 客户 服务 电话 、 网 站申请 订制 ( 退订 ) 免 费 的电子 邮件 资讯 。 基 金管 理人 定期 或不 定期向 订制 邮件 服务 的 投 资者 发 送电 子资 讯和 电子 月度交 易对 账 单等。 七、交 易服 务 1 、多样 化的委 托下单 方式 : 投资者 可以 通过基 金管 理人直销 机构 及其代 理销 售机构 提 供的柜 台下 单、 电话 下单 、传真 下单 、网 上交 易下 单等多 种交 易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向 投 资者 提供 包括工 商银 行借 记卡 用户 、 农业 银行 借记 卡用 户、 建 设银行 借 记卡用 户、 招商 银行 借记 卡用户 、 兴 业银 行借 记卡 用户等 可以 通过 公司 网站 进行的 电子 化基 金交易 , 并享 受相应 交易 费率优 惠 。 投 资者欲了 解 更多网 上交 易详 情, 可登 录国泰 基金 网 站 www.gtfund.com 查 询。 2 、基金 间转换 服务: 投资 者可在同 时销 售转出 基金 、转入基 金并 开通基 金转 换业务 的 销售机 构办 理基 金转 换业 务。 基 金转 换需 遵守 转入 基金、 转出 基金 有关 基金 申购赎 回的 业务 规则。 具体 业务 规则 和办 理时间 详见 我公 司发 布在 指定信 息披 露媒 体及 公司 网站公 告。 3 、定期 定额投 资计划 :投 资人可以 在本 基金销 售机 构申请, 约定 每期扣 款时 间、扣 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基 金申购 申请 。 具体 业务 规则 和办理 时间 详见 我公 司发 布 在指 定信 息披 露媒 体及 公司网 站 公 告 。 八、联 系基 金管 理人 1 、网 址:www.gtfund.com


2 、电 子邮 箱:service@gtfund.com


3 、客 户服 务热 线:400-888-8688 (全 国免 长途 话费 ) ,021-38569000


4 、客 户服 务传 真:021-38561700


5 、基 金管 理人 办公 地址 :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道 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融 中心 39 楼 邮 编:200120























国泰民安增利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 99 二十 三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公告名 称 报纸 日期 关 于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基 金 参 加 上 海 天 天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网 上 交 易 申 购 费 率 及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3-01-25 关 于 新 增 上 海 天 天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代 理 销 售 国 泰 基 金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并 开 通 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及转 换业 务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3-01-25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离 任 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3-03-06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开 放 式 基 金 继 续 参 加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个 人 电 子 银 行基金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3-03-29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开 通 通 联 支 付工商 银行 、 中 国银 行和 民 生银行 借记 卡 网 上 基 金 直 销 业 务 并 实 施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的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3-04-01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开 通 支 付 宝 基 金 专 户 网 上 直 销 定 投 业 务 并 实 施 费 率 优惠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3-04-23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放 开 港 澳 台 居民开 立证 券投 资基 金账 户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3-04-26 关 于 新 增 宁 波 银 行 代 理 销 售 国 泰 基 金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并 开 通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及 转换业 务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3-05-04 关 于 新 增 北 京 万 银 财 富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代 理 销 售 国 泰 基 金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并 开 通 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及转 换业 务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3-05-31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设 立 国 泰 元 鑫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3-05-31 关 于 新 增 上 海 利 得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代 理 销 售 国 泰 基 金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并 开 通 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及转 换业 务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3-06-18 关 于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基 金 参 加 上 海 利 得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网 上 交 易 申 购 费 率 及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3-06-18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任 职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3-06-25 关 于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基 金 参 加鼎信 汇金 (北 京) 投资 管 理有限 公司 网 上 交 易 申 购 费 率 及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费 率 优 惠活动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3-06-29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在 好 买 基 金 开 通 旗 下 基 金 定 期 定 额 业 务 及 参 加 定 投 网上交 易申 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3-06-29























国泰民安增利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 100 关于新 增鼎 信汇 金 ( 北京 ) 投资管 理有 限 公 司 销 售 国 泰 基 金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并 开 通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及 转换 业务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3-06-29 二十 四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本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 、 销售机 构和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住所 , 投 资者 可 在办 公时 间免 费查 阅; 也 可按 工本 费购 买本 招募说 明书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但 应以 招募 说明书 正本 为准 。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保 证文 本的内 容与 所公 告的 内容 完全一 致。 二十 五 、备 查文 件


一、备 查文 件目 录 以下备 查文 件存 放在 本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办公场 所。 投资 者可 在办 公时间 免费 查阅, 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 复印件 。 1 、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国泰 民 安增利 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募 集的 文件


2 、 《国 泰 民 安增 利债 券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3 、 《国 泰 民 安增 利债 券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4 、法 律意 见书


5 、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和 公司 章程


6 、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二、备 查文 件存 放地 点 本基金管 理人 国泰基 金管 理有限公 司办 公地点 —上 海市浦东 新区 世纪大 道 100 号上 海 环球金 融中 心 39 楼(200120)。 三、投 资者 查阅 方式 可咨询 本基 金管 理人 ,部 分备查 文件 可在 本基 金管 理人公 司网 站上 查阅 。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二○ 一三 年八 月 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