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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300(510330)

华夏300: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华夏沪深 300 交 易 型开 放 式指 数 证券 投 资基 金 
招 募 说明 书 (更 新 ) 
 
2013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 人:华 夏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基金托管 人:中 国 工商银行 股份有 限 公司 
 
 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重要提 示 
本基金 经中 国证 监会2012 年12月10日 证监 许可[2012]1653号 文核 准募 集。 本基 金基金 合
同于2012 年12月25日 正式 生效。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 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书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集 的核 准, 并不 表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做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者根 据所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享受 基金 收益 , 同 时承 担相应 的投 资风险 。 本基 金投资 中的 风险包 括 : 因 整
体政治 、 经济 、 社 会等 环 境因素 对证 券市 场价 格产 生影响 而形 成的 系统 性风 险, 个别 证券 特
有的非 系统 性风 险, 基金 管理人 在基 金管 理实 施过 程中产 生的 管理 风险 , 某 一基金 的特 定风
险等。 华夏 沪深300 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是股票 基金 , 风 险和 收益 高于混 合基 金、
债券基 金与 货币 市场 基金 。 基金 主要 投资 于标 的指 数成份 股及 备选 成份 股, 在股票 基金 中属
于 较高 风险 、 较 高收 益的 产品。 
投资者 申购 的基 金份 额当 日可卖 出 , 当 日未 卖出 的基 金份额 在份 额交 收成 功之 前不得 卖
出和 赎回;即 在目前结 算规则 下,T 日 申购的基 金份额 当日可卖 出,T 日 申购当 日未卖出 的
基金份 额, T+1 日 不得 卖出 和赎回 , T+1 日交 收成 功后T+2 日可 卖出 和赎 回。 因此 为投资 者办
理申购 业务 的代 理机 构若 发生交 收违 约, 将导 致投 资者不 能及 时、 足额 获得 申购当 日未 卖出
的基金 份额 ,投 资者 的利 益可能 受到 影响 。 
投资者 投资 本基 金时 需具 有上海 证券 账户 , 但 需注 意 , 使 用 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基金账 户只
能进行基 金的 现金认 购和 二级市场 交易 ,如投 资 者 需要使用 沪深300 指 数成份 股中的上 海证
券交易 所上 市股 票参 与网 下股票 认购 或基 金的 申购 、 赎 回 , 则 应开 立上 海证 券交易 所A股账
户; 如投 资者 需要 使用 沪深300 指 数成 份股 中的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上 市股 票参 与网 下股票 认购 ,
则还应 开立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A 股账 户。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 在投 资本基 金之 前, 请仔 细阅 读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和 基金合 同 ,
全面认 识基 金的 风险 收益 特征和 产品 特性 , 并充 分考 虑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 理 性判断 市场 ,
谨慎做 出投 资决 策。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本招募说 明书 所载内 容截 止日为2013 年6 月25 日,有 关财务数 据和 净值表 现数 据截止 日
为2013 年3 月31 日。 ( 本招 募说明 书中 的财 务资 料未 经审计 ) 
 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目录 
一、绪 言 ........................................................................................................................................ 4 
二、释 义 ........................................................................................................................................ 4 
三、基 金管 理人 ............................................................................................................................ 8 
四、基 金托 管人 .......................................................................................................................... 15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19 
六、基 金的 募集 .......................................................................................................................... 26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26 
八、基 金份 额的 交易 .................................................................................................................. 26 
九、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27 
十、基 金的 投资 .......................................................................................................................... 46 
十一、 基金 的业 绩 ...................................................................................................................... 53 
十二、 基金 的财 产 ...................................................................................................................... 53 
十三、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54 
十四、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58 
十五、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59 
十六、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61 
十七、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62 
十八、 风险 揭示 .......................................................................................................................... 66 
十九、 基 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70 
二十、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72 
二十一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85 
二十二 、对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96 
二十三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97 
二十四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98 
二十五 、备 查文 件 ...................................................................................................................... 98 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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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言 
《 华夏沪深 300 交 易型开 放式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 金招募说 明书 (更新) 》 ( 以下简 称
“ 本招 募说明 书 ”) 依据 《中华 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金 法》 ( 以 下简 称 “《 基金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下简 称 “ 《销售 办法》 ”) 、 《 证券投 资基 金运作 管理办
法》 ( 以 下简 称 “ 《 运作 办 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 信息
披露办 法 》 ” ) 及 其他 有 关规定 以及 《 华夏沪深 3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金 基 金合
同》 ( 以下 简称 “基 金合 同 ”) 编写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托 或授权 任何 其他 人提 供未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载 明的 信息, 或对 本招
募说明 书作 任何 解释 或者 说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 法律文 件 。 基 金投资 者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
受,并 按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享 有权利 、承担 义务。 基金 投资者 欲了解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二、释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具 有如 下含 义: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华夏 沪深 300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管 理人 : 指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基金托 管人 : 指中国 工商 银 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基金合 同 、 《基 金合 同》 : 指《华夏 沪深 300 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及对基 金合 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和 补充 。 
托管协 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 之《 华夏 沪深 300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托 管协 议》 及对 该托 管协议 的任
何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招募说 明书 : 指《 华夏 沪深 300 交易 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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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其定 期的 更新 。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华夏 沪深 300 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份 额发
售公告 》 。 
法律法 规: 指中国 现行 有效 并公 布实 施的法 律、 行 政 法规 、规 范性文 件、
司法解 释、 行政 规章 以及 其他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有 约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基金 法》 :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销售 办法 》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 颁布 、 同 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运作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 布、 同 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 《 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证券 法》 : 指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作出的 修订 。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
投资基 金: 
指《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基 金业 务实 施细则 》定
义的“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基金 ” 。 
业务规 则: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发 布实 施的《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基 金业 务实 施细 则》 、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发布
实施的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关于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交易型 开放 式基 金登 记结 算业务 实施 细则 》 及上 海 证券交 易所 、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发布 的其 他相 关规 则和规 定。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 指中国 人民 银行 和/ 或 中国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 指受基 金合 同约 束, 根据 基金合 同享 有权 利并 承担 义务的 法律
主体,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个人投 资者 : 指依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可投资 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自然人 。 
机构投 资者 : 指依法 可以 投资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境内 合法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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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并 存续 或经 有关 政府 部门批 准设 立并 存续 的企 业法人 、事
业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投资者 : 指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以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者的合 称。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指依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合法 取得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者。 
基金销 售业 务: 指基金 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推 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办理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等 业务。 
销售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及 本基 金代 销机构 。 
直销机 构: 指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代销机 构: 指发售 代理 机构 和/ 或 申购 赎回代 理机 构。 
发售代 理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指 定的 代理 本基金 发售 业务 的机 构。 
申购赎 回代 理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指 定的 代理 本基金 申购 、赎 回业 务的 机构。 
登记结 算业 务: 指根据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关于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交易型 开放 式基 金登 记结 算业务 实施 细则 》定 义的 基金份 额的
登记、 托管 和结 算业 务。 
登记结 算机 构: 指办理 登记 结算 业务 的机 构。基 金的 登记 结算 机构 为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基金 募集 达到 法律 法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条 件,基 金管
理人向 中国 证监 会办 理基 金备案 手续 完毕 ,并 获得 中国证 监会
书面确 认的 日期 。 
基金合 同终 止日 : 指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止 事由 出现 后, 基金 财产清 算完
毕,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 
基金募 集期 : 指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至发售 结束 之日 止的 期间 ,最长 不得
超过 3 个月 。 
存续期 :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至终 止之 间的不 定期 期限 。 
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 
开放日 : 指为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 日。 
T 日: 指销售 机构 在规 定时 间受 理投资 者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业务 申请
的开放 日。 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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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n 日: 指自 T 日 后第 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 。 
开放时 间: 指开放 日基 金接 受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交易 的时 间段 。 
认购: 指在基 金募 集期 内, 投资 者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申购: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投资 者根据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的 规定
申请购 买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 
赎回: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按基 金合 同和 招募说 明书
规定的 条件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购回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申购赎 回清 单: 指由基 金管 理人 编制 的用 以公告 申购 对价 、赎 回对 价等信 息的
文件。 
申购对 价: 指投资 者申 购基 金份 额时 ,按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规定 应 交
付的组 合证 券、 现金 替代 、现金 差额 和/ 或 其他 对价 。 
赎回对 价: 指投资 者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基金 管理 人按 基金 合同 和招募 说明
书规定 应交 付给 赎回 人的 组合证 券、 现金 替代 、现 金差额 和/ 或
其他对 价。 
标的指 数: 指中证 指数 有限 公司 编制 并发布 的沪 深 300 指 数及 其未来 可能
发生的 变更 ,或 基金 管理 人根据 需要 更换 的其 他指 数。 
最小申 购赎 回单 位: 指基金 申购 份额 、赎 回份 额的最 低数 量, 投资 者申 购、赎 回的
基金份 额应 为最 小申 购、 赎回单 位的 整数 倍。 
元: 指人民 币元 。 
基金收 益: 指基金 投资 所得 红利 、股 息、债 券利 息、 买卖 证券 价差、 银行
存款利 息、 已实 现的 其他 合法收 入及 因运 用基 金财 产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银 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申 购款
及其他 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计算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算 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 的过 程。 
指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信 息披 露的 报刊 、互 联网网 站及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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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媒 体。 
不可抗 力: 指基金 合同 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 且不 能克 服 的客观 事件 。 
三、基金管理人 
(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工 业 区 A 区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12 层 
设立日 期:1998 年 4 月 9 日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联系人 :崔 雁巍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注 册资本为 23800 万元 ,公 司股权 结构 如下 : 
持股单位 持股占总股本比例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49% 
南方工 业资 产管 理有 限责 任公司 11% 
山东省 农村 经济 开发 投资 公司 10% 
POWER CORPORATION OF CANADA 10% 
青岛海 鹏科 技投 资有 限公 司 10% 
无锡市 国联 发展 (集团 ) 有限公 司 10% 
合计 100%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监 事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基本 情况 
王东明 先生 : 董 事长 , 硕 士, 高 级经 济师 。 现 任中 信证券 股份 有 限 公司 董事 长、 执 行董
事兼执 行委 员会 委员 , 中 国中信 股份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助理 , 中信 控股有 限责 任公司 董事 , 中
信国际 金融 控股 有限 公司 董事, 中信 证券 国际 有限 公司非 执行 董事 。 曾 任职 于加拿 大丰 业银
行证券 公司 投资 银行 部, 曾任华 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国际 部总 经理 , 南 方证 券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副 总经 理、 总经 理、 董 事, 中 信资 本控 股有 限公 司非执 行董 事 。 
华伟荣 先生 : 董 事, 硕士, 高级会 计师 。 现 任无 锡市 国联发 展 ( 集团 ) 有 限公 司 副总裁 、
国联信 托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曾 任无 锡市财 政局 预算管 理科 科员 、 综 合计 划科科 员 、 综 合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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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科 副科 长, 无锡 市信 托投资 公司 部门 经理 、 总 经理助 理、 副总 经理 , 国 联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董 事、 总裁 ,国 联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现 中海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 董事 长。 
胡祖六 先生 : 董 事, 博士 , 教授 。 现 任春 华资 本集 团主席 。 曾 任国 际货 币基 金组织 高级
经济学 家, 达沃 斯世 界经 济论坛 首席 经济 学家 , 高 盛集团 大中 华区 主席 、 合 伙人、 董事 总经
理。 
徐刚先 生: 董事 , 博 士, 经济师 。 现 任中 信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执行 委员 会委 员、 董 事总
经理 、 经 纪业 务发展 与管 理委员 会主 任委 员、 研究 部行政 负责 人 。 曾任 中国 地质机 械仪 器 工
业总公 司干 部 , 曾任 职于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研 究咨询 部 、 资 产管理 部 、 金融产 品开 发小
组、 金 融组 、 研 究部、 股票 销售交 易部 , 担 任经 理、 高级经 理、 部门 副总 经理 、 部门 总经 理、
部门行 政负 责人 等职 务。 
葛小波 先生 :董 事, 硕士 。现任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执 行委 员会 委员 、董 事总经 理 、
计划 财 务部 行政 负责 人。 曾任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投资 银行 部高 级经 理、 上市部 副主 任 、
风险控 制部 执行 总经 理、 交易部 (现 交易 与衍 生产 品业务 部 ) 行政 负责 人。 
滕天鸣 先生: 董事 、 总经 理, 硕 士。 曾 任机构 理财 部总经 理、 公 司总 经理 助 理、 公司 副
总经理 等。 
朱武祥 先生 : 独 立董 事, 博士, 教授 。 现 任清 华大 学经济 管理 学院 金融 系教 授、 博 士生
导师、 系副主 任, 兼 任北 京燕京 啤酒 股份 有限 公司 、 北京 建设 ( 控股) 有限 公司、 歌 尔声 学
股份有 限公 司独 立董 事, 中国金 融学 会常 务理 事。 
贾建平 先生 : 独 立董 事, 大学本 科, 高级 经济 师。 现已退 休。 曾任 职于 北京 工艺品 进出
口 公司 、美国 纽约中 国物 产有限 公司 ( 外派工 作 ) , 曾担任 中国银 行信托 咨询 公司副 处长、
处长 , 中 国银 行卢森 堡公 司副总 经理 , 中国银 行意 大利代 表处 首席 代表 , 中 银集团 投资 管 理
公司副 董事 长、 总经 理, 中 国银行 重组 上市 办公 室、 董事会 秘书 办公 室、 上市 办公室 总经 理,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谢德仁 先生 : 独 立董 事, 博士, 教授 。 现 任清 华大 学经济 管理 学院 会计 学教 授、 博 士生
导师 , 兼 任北 京超图 软件 股份有 限公 司 、 同方 环境 股份有 限公 司 、 北京 双杰 电气股 份有 限 公
司独立 董事 , 中 国会 计学 会 《会 计研 究》 编委, 中国 会计学 会财 务成 本分 会第 七届理 事会 副
会长, 国家 自然 科学 基金 和国家 社会 科学 基金 通讯 评审专 家, 教育 部科 技发 展中心 科研 基金
和科技 奖励 评审 专家 、 学 位与研 究生 教育 发展 中心 专家。 曾任 清华 大学 经济 管理学 院会 计学
讲师、 副教 授。 
张后奇 先生 :副 总经 理, 博士。 曾任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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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志军 先生 : 副 总经 理, 学 士。 曾 任上 海分 公司 总经 理、 市 场总 监、 公 司总 经理 助理等 。 
林浩先 生: 副总 经理 , 硕 士。 兼 任华 夏资 本管 理有 限公司 总经 理。 曾任 公司 总经理 助理
等 。 
方瑞枝 女士 :督 察长 ,硕 士。曾 在中 国金 融出 版社 工作。 
李红源 先生 : 监 事会 召集 人, 硕 士, 研究 员级 高级 工程师 。 现 任南 方工 业资 产管理 有限
责任公 司总 经理 。 曾 任中 国北方 光学 电子 总公 司信 息部职 员, 中国 兵器 工业 总公司 教育 局职
员、 主 任科 员、 规划 处副 处长、 计划 处处 长, 中国 兵器装 备集 团公 司发 展计 划部副 主任 、 经
济运营 部副 主任 、资 本运 营部巡 视员 兼副 主任 。 
于少明 先生 : 监 事, 大 学本 科, 高 级会 计师。 现任 山东 省农村 经济 开发 投资 公司 总经理 、
山东高 速集 团有 限公 司总 经理助 理、 山东 高速 投资 控股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 曾 任西藏 地质 局驻
西安疗 养院 、 探 矿十 二队 职员, 山东 省交 通厅 黄河 航运局 副科 长, 山东 省交 通厅主 任、 副处
长,山 东基 建股 份有 限公 司总经 理。 
吕翔先 生: 监事 , 学 士。 现 任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投资管 理部 执行 总经 理。 曾任国 家
劳动部 综合 计划 与工 资司 副主任 科员 ,中 信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人力 资源 管理 部执行 总 经 理 。 
刘义先 生: 监事 , 工 商管 理硕士 。 现 任华 夏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党委 委员 、 养 老金业 务总
监。 曾任 中国 人民银 行总 行计划 资金 司副 主任 科员 、 主 任科 员, 中国 农业 发 展银行 总行 信息
电脑部 信息综 合处副 处长 (主持 工作 ) , 华夏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工 会主席 、党 办主任 、养老
金部总 经理 等。 
查尔斯 ? 西 姆斯 先生: 监事 , 学士, 注 册会 计师。 现 任万信 基金 公司 总裁 兼首 席执行 官,
IGM 基金公司联席总裁兼首席执行官。曾任职于加 拿大多伦多市的Coopers and Lybrand 公
司, 曾 任富 勤谭 普顿 投资 公司在 加拿 大多 伦多 分支 机构的 首席 财务 官和 销售 与营销 主管 , 富
勤谭普 顿投 资公 司加 利福 尼亚州 国际 总部 副总 裁、 公 司行政 总裁 , 另 外, 曾 任职 于FundSERV
公司董 事会 ,并 曾担 任加 拿大投 资基 金协 会 (IFIC )董事 会成 员、 理事 会成 员。 
康茜女 士 : 监 事, 法学 和 金融学 双学 士 。 现任 华夏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纪 律检 查委员 会委
员、 法 律监 察部 总经 理。 曾任中 国工 商银 行北 京分 行法律 部、 证券 监管 部门 主任科 员, 华夏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成 都分 公司总 经理 。 
刘文灿 先生 : 监 事, 工商 管理硕 士。 现任 华夏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人 力资 源总 监。 曾 任原
北京市 二商 局干 部, 中国 国际贸 易促 进委 员会 干部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财务部 总经 理 、
办公室 主任 、稽 核总 监等 。 
王芬华 女士 : 监 事, 经济 学学士 。 现 任华 夏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人力 资源 部副 总经理 。 曾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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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北 京 NTT DATA 人 力资 源部职 员,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人 力资 源部 总经 理助理 等。 
2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张弘弢 先生 , 硕士 。 2000 年4 月 加入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 限 公司 , 曾任 研究发 展部 总经理 等,
现任数量 投资 部副总 经理 ,华夏沪 深300 交易 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金 基金 经理
(2009 年7 月10 日起 任职) 、 恒生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经 理 (2012 年8 月9 日起
任职) 、恒 生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基 金经 理 (2012 年8 月21 日起 任职 ) 、
华夏沪 深300 交 易型 开放 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2012 年12 月25 日 起任 职) 、 上 证能 源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发 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2013 年3 月28 日起 任职 ) 、 上 证医药 卫生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3 年3月28日 起任 职) 。 
3 、本 公司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股票 投资 )成员 
滕天鸣 先生 :华 夏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 总 经理 。 
程海泳 先生 : 华 夏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投资总 监、 股票 投资 部总 经理, 华夏
复兴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 华夏 大盘 精选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 
王海雄 先生 : 华夏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投资 副总 监 、 股票投 资部 副总 经理 , 华 夏经典 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华夏 平稳 增长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胡建平 先生 : 华 夏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股票 投资 部副 总经理 , 华 夏回 报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华夏 回报 二号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阳琨先 生: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股 票投 资部 副总 经理, 华夏 兴华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华夏 盛世 精选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童汀先 生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股票投资部副总经理, 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
经理。 
谭琦先 生 :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股 票投 资部 副总 经理, 华夏 红利 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华夏 策略 精选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4 、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 亲属关 系。 
(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1 、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机构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
基金份 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和 登记 事宜 。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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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2 、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 四)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 、本基 金管理 人将根 据基 金合同的 规定 ,按照 招募 说明书列 明的 投资目 标、 策略及 限
制等全 权处 理本 基金 的投 资。 
2 、本基 金管理 人不从 事违 反《证券 法》 的行为 ,并 建立健全 内部 控制制 度, 采取有 效
措 施, 防止 违反 《证 券法 》行为 的发 生。 
3 、本基 金管理 人不从 事违 反《基金 法》 的行为 ,并 建立健全 内部 控制制 度, 采取有 效
措施, 保证 基金 财产 不用 于下列 投资 或者 活动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 资或 者买卖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发行 的股票 或
者债券 。 
(6)买 卖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有 控股关 系的 股东或者 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 由 国务院 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 止的 其他活 动 。 
4 、 本 基金 管理 人将 加强 人 员管理 , 强化 职业操 守 ,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行为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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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依照 法律 、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 由 国务院 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 止的 其他行 为 。 
5 、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 照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本着 谨慎的原 则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
利益。 
(2)不 利用职 务之便 为自 己、被代 理人 、被代 表人 、受雇人 或任 何其他 第三 人谋取 不
当利益 。 
(3)不 泄漏在 任职期 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尚未 依法公 开的 基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全面 性原 则、 有 效性 原则 、 独 立性 原则、 相互 制约 原则 、 防 火墙原 则和
成本收 益原 则建 立了 一套 比较完 整的 内部 控制 体系 。 该内部 控 制 体系 由一 系列 业务管 理制 度
及相应 的业 务处 理、 控制 程序组 成, 具体 包括 控制 环境、 风险 评估 、 控 制活 动 、信 息沟 通 、
内部 监控 等要素 。公司 已经 通过了ISAE3402 ( 《鉴证 业务国 际准则 第3402号》 ) 认证, 获得
无保留 意见 的控 制设 计合 理性及 运行 有效 性的 报告 。 
1 、控 制环 境 
良好的 控制 环境 包括 科学 的公司 治理 、 有 效的 监督 管理、 合理 的组 织结 构和 有力的 控制
文化。 
(1) 公司 引入 了独 立董 事 制度 , 目 前有 独立董 事3 名 。 董 事会 下设 审计委 员会 等 专门 委
员会 。 公司 管 理 层设 立了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风 险管 理委员 会等 专业 委员 会。 
(2 )公 司各 部门 之间 有明 确的授 权分 工 ,既 互相 合 作, 又互 相核 对和 制衡 , 形成了 合
理的组 织结 构。 
(3 )公 司坚 持稳 健经 营和 规范运 作 ,重 视员 工的 职 业道德 的培 养 ,制 定和 颁 布了 《员
工合规 行为 守则 》 , 并进 行 持续教 育。 
2 、风 险评 估 
公司各 层面 和各 业务 部门 在确定 各自 的目 标后 ,对 影响目 标实 现的 风险 因素 进行分 析 。
对于不 可控 风险 ,风 险评 估的目 的是 决定 是否 承担 该风险 或减 少相 关业 务; 对于可 控风 险 ,
风险评 估的 目的 是分 析如 何通过 制度 安排 来控 制风 险程度 。 风险 评估 还包 括各 业务部 门对 日
常 工作 中新 出现 的风 险进 行再评 估并 完善 相应 的制 度, 以及 新业 务设 计过 程中 评估相 关风 险
并制定 风险 控制 制度 。 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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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控 制活 动 
公司对 投资 、 会计 、 技 术 系统和 人力 资源 等主 要业 务制定 了严 格的 控制 制度 。 在 业务 管
理制度 上, 做到 了业 务操 作流程 的科 学、 合理 和标 准化, 并要 求完 整的 记录 、 保存 和严 格的
检查、 复核; 在岗位 责任 制度上 , 内部 岗位 分工 合 理、 职责 明确 , 不相 容的 职务、 岗 位分 离
设置, 相互 检查 、相 互制 约。 
(1) 投资 控制 制度 
① 投资 决策 与执 行相 分离 。 投资 管理 决策 职能 和交 易执行 职能 严格 隔离 , 实 行集中 交易
制度, 建 立 和完 善公 平的 交易分 配制 度, 确保 各投 资组合 享有 公平 的交 易执 行机会 。 
② 投资 授权 控制 。 建 立明 确的 投 资决 策授 权制 度, 防止越 权决 策 。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负 责
制定投 资原 则并 审定 资产 配置比 例; 基金 经理 在投 资决策 委员 会确 定的 范围 内, 负 责确 定与
实施投 资策 略、 建立 和调 整投资 组合 并下 达投 资指 令, 对 于超 过投 资权 限的 操作需 要经 过严
格的审 批程 序; 交易 管理 部负责 交易 执行 。 
③ 警示 性控 制。 按照 法规 或公司 规定 设置 各类 资产 投资比 例的 预警 线, 交易 系统在 投资
比例达 到接 近限 制比 例前 的某一 数值 时自 动预 警。 
④ 禁止 性控 制 。 根据 法律 、 法 规和 公司 相关规 定 , 基金禁 止投 资受 限制 的证 券并禁 止从
事受限 制的 行为 。交 易系 统通过 预先 的设 定, 对上 述禁止 进行 自动 提示 和限 制。 
⑤ 多重 监控 和反 馈 。 交 易管 理部对 投资 行为 进行 一线 监控 ; 风 险管 理部 进行 事中 的监控 ;
监察稽 核部 门进 行事 后的 监控。 在监 控中 如发 现异 常情况 将及 时反 馈并 督促 调整 。 
(2) 会计 控制 制度 
① 建立 了基 金会 计的 工作 制度及 相应 的操 作和 控制 规程, 确保 会计 业务 有章 可循。 
② 按照 相互 制约 原则 , 建立 了基金 会计 业务 的复 核制 度以及 与托 管人 相关 业务 的相互 核
查监督 制度 。 
③ 为了 防范 基金 会计 在资 金头寸 管理 上出 现透 支风 险,制 定了 资金 头寸 管理 制度。 
④ 制定 了完 善的 档案 保管 和财务 交接 制度 。 
(3) 技术 系统 控制 制度 
为保证 技术 系统 的安 全稳 定运行 , 公 司对 硬件 设备 的安全 运行 、 数 据传 输与 网络安 全管
理、 软 硬件 的维 护、 数据 的备份 、 信 息技 术人 员操 作管理 、 危 机处 理等 方面 都制定 了完 善的
制度。 
(4) 人力 资源 管理 制度 
公司建 立了 科学 的招 聘 解 聘制度 、 培 训制 度、 考核 制度、 薪酬 制度 等人 事管 理制度 , 确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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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人力 资源 的有 效管 理。 
(5) 监察 制度 
公司设 立了 监察 部门 , 负 责公司 的法 律事 务和 监察 工作。 监察 制度 包括 违规 行为的 调查
程序和 处理 制度 ,以 及对 员工行 为的 监察 。 
(6) 反洗 钱制 度 
公司设 立了 反洗 钱工 作小 组作为 反洗 钱工 作的 专门 机构 , 指 定专 门人 员负 责反 洗钱和 反
恐融资 合规 管理 工作 ; 各 相关部 门设 立了 反洗 钱岗 位, 配备 反洗 钱负责 人员 。 除 建立 健全 反
洗钱组 织体 系外 , 公 司还 制定了 《反 洗钱 工作 内部 控制制 度》 及相 关业 务操 作规程 , 确 保依
法切实 履行 金融 机构 反洗 钱义务 。 
4 、信 息沟 通 
公司建 立了 内部 办公 自动 化信息 系统 与业 务汇 报体 系,通 过建 立有 效的 信息 交流渠 道 ,
公司员 工及 各级 管理 人员 可以充 分了 解与 其职 责相 关的信 息 , 信 息及 时送 交适 当的人 员进 行
处理。 目前 公司 业务 均已 做到了 办公 自动 化, 不同 的人员 根据 其业 务性 质及 层级具 有不 同的
权限。 
5 、内 部监 控 
公司设 立了 独立 于各 业务 部门的 稽核 部门 , 通过 定 期或不 定期 检查 , 评 价公 司内部 控制
制度合 理性 、 完备性 和有 效性 , 监 督公 司各项 内部 控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 确 保公司 各项 经 营
管理活 动的 有效 运行 。 
6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1) 本公 司确 知建 立、 实 施和维 持内 部控 制制 度是 本公司 董事 会及 管理 层的 责任。 
(2) 上述 关于 内部 控制 的 披露真 实、 准确 。 
(3) 本公 司承 诺将 根据 市 场环境 的变 化及 公司 的发 展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四、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成立时 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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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49,018,545,827 元 
联系电 话:010-66105799 
联系人 :赵 会军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截至 2013 年 6 月末 , 中 国 工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共有 员工 163 人 , 平均 年龄 30 岁,95%
以上员 工拥 有大 学本 科以 上学历 ,高 管人 员均 拥有 研究生 以上 学历 或高 级技 术职称 。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作为中 国大 陆托 管服 务的 先行者 ,中 国工 商银 行自 1998 年 在国 内首 家提 供托 管服务 以
来, 秉 承 “ 诚实 信用 、 勤 勉尽责 ”的 宗旨 , 依 靠严 密科学 的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控制体 系、 规范
的管理 模式 、 先进的 营运 系统和 专业 的服 务团 队, 严格履 行资 产托 管人 职责 , 为 境内 外广 大
投资者 、 金 融资 产管 理机 构和企 业客 户提 供安 全、 高效、 专业 的托 管服 务, 展现优 异的 市场
形象和 影响 力。 建立 了国 内托管 银行 中最 丰富 、最 成熟的 产品 线。 拥有 包 括 证券投 资基 金 、
信托资 产 、保险 资产 、社 会保障 基金 、安 心账 户资 金、 企业年 金基 金 、QFII 资产 、QDII 资
产、 股 权投 资基 金、 证券 公司集 合资 产管 理计 划、 证券公 司定 向资 产管 理计 划、 商 业银 行信
贷资产 证券 化、 基金公 司 特定客 户资 产管 理、QDII 专户资 产、ESCROW 等门 类齐全 的托 管
产品体 系 , 同 时在国 内率 先开展 绩效 评估 、 风 险管 理等增 值服 务 , 可以 为各 类客户 提供 个 性
化的托 管服 务。 截 至 2013 年 6 月, 中国 工商 银行 共 托管证 券投 资基 金 314 只 ,其中 封闭 式
3 只 , 开 放式 311 只 。 自 2003 年 以来 , 本行 连续 十 年获得 香港 《 亚洲 货币 》 、 英国 《全 球托
管人》 、 香港《 财资》 、美 国《环 球金融》 、内 地《证 券时报》 、 《上 海证券 报》 等境内 外权威
财经媒 体评 选的 40 项 最佳 托管银 行大 奖; 是获 得奖 项最多 的国 内托 管银 行, 优良的 服务 品
质获得 国内 外金 融领 域的 持续认 可和 广泛 好评 。 
(四)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自成立 以来 , 各 项业 务飞 速发展 , 始 终保 持在 资产 托管行 业的
优势地 位 。 这 些成绩 的取 得, 是与 资产 托管部 “一 手抓业 务拓 展 , 一手 抓内 控建设 ”的做法
是分不 开的 。 资 产托 管部 非常重 视改 进和 加强 内部 风险管 理工 作, 在积 极拓 展各项 托管 业务
的同时 , 把 加强 风险 防范 和控制 的力 度, 精心 培育 内控文 化, 完善 风险 控制 机制, 强化 业务
项目全 过程 风险 管理 作为 重要工 作来 做。 继 2005 、2007、2009 、2010 、2011 年五次 顺利 通
过评估 组织 内部 控制 和安 全措施 是否 充分 的最 权威 的 SAS70 ( 审计 标准 第 70 号)审 阅后 ,
2012 年中 国工 商银 行资 产 托管部 第六 次通 过 ISAE3402 (原 SAS70 ) 审阅 获得 无保留 意见 的
控制及 有效 性报 告, 表明 独立第 三方 对我 行托 管服 务在风 险管 理、 内部 控制 方面的 健全 性和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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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性 的全 面认 可 。 也 证明 中国工 商银 行托 管服 务的 风险控 制 能 力已 经与 国际 大型托 管银 行
接轨 , 达 到国 际先 进水 平 。 目 前,ISAE3402 审 阅已 经成为 年度 化 、 常 规化 的 内控工 作手 段。 
1 、内 部风 险控 制目 标 
保证业 务运 作严 格遵 守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 业监 管规则 , 强 化和 建立 守法 经营、 规范
运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 营风 格,形 成一 个运 作规 范化 、管理 科学 化、 监控 制度 化的内 控体 系 ;
防范和 化解 经营 风险 , 保 证托管 资产 的安 全完 整; 维护持 有人 的权 益; 保障 资产托 管业 务 安
全、有 效、 稳健 运行 。 
2 、内 部风 险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内部 风险 控制 组织 结构 由中国 工商 银行 稽核 监察 部门 (内 控
合规部 、内部 审 计局 ) 、资 产托管 部内设 风险控 制处 及资产 托管部 各业务 处室 共同组 成。总
行稽核 监察 部门 负责 制定 全行风 险管 理政 策, 对各 业务部 门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指导 、监 督 。
资产托 管部 内部 设置 专门 负责稽 核监 察工 作的 内部 风险控 制处 , 配 备专 职稽 核监察 人员 , 在
总经理 的直 接领 导下 , 依 照有关 法律 规章 , 对 业务 的运行 独立 行使 稽核 监察 职权 。 各 业务 处
室在各 自职 责范 围内 实施 具体的 风险 控制 措施 。 
3 、内 部风 险控 制原 则 
(1)合 法性原 则 。内 控制 度应当符 合国 家法律 法规 及监管机 构的 监管要 求, 并贯穿 于
托管业 务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始终。 
(2) 完 整性 原则 。 托管 业 务的各 项经 营管 理活 动都 必须有 相应 的规 范程 序和 监督制 约;
监督制 约应 渗透 到托 管业 务的全 过程 和各 个操 作环 节,覆 盖所 有的 部门 、岗 位和人 员。 
(3)及 时性原 则 。托 管业 务经营活 动必 须在发 生时 能准确及 时地 记录; 按照 “内控 优
先 ”的 原则 ,新 设机 构或 新增业 务品 种时 ,必 须做 到已建 立相 关的 规章 制度 。 
(4)审 慎性原 则 。各 项业 务经营活 动必 须防范 风险 ,审慎经 营, 保证基 金资 产和其 他
委托资 产的 安全 与完 整。 
(5)有 效性原 则 。内 控制 度应根据 国家 政策、 法律 及经营管 理的 需要适 时修 改完善 ,
并保证 得到 全面 落实 执行 ,不得 有任 何空 间、 时限 及人员 的例 外。 
(6)独 立性原 则 。设 立专 门履行托 管人 职责的 管理 部门;直 接操 作人员 和控 制人员 必
须相对 独立 , 适 当分 离; 内 控制度 的检 查、 评价 部门 必 须独立 于内 控制 度的 制定 和执行 部门 。 
4 、内 部风 险控 制措 施实 施 
(1)严 格的隔 离制度 。资 产托管业 务与 传统业 务实 行严格分 离, 建立了 明确 的岗位 职
责、 科 学的 业务 流程 、 详 细的操 作手 册、 严格 的人 员行为 规范 等一 系列 规章 制度, 并采 取了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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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好的 防火 墙隔 离制 度, 能够确 保资 产独 立、 环境 独立、 人员 独立 、业 务制 度和管 理独 立 、
网络独 立。 
(2)高 层检查 。主管 行领 导与 部门 高级 管理层 作为 工行托管 业务 政策和 策略 的制定 者
和管理 者, 要求 下级 部门 及时报 告经 营管 理情 况和 特别情 况, 以检 查资 产托 管部在 实现 内部
控制目 标方 面的 进展 ,并 根据检 查情 况提 出内 部控 制措施 ,督 促职 能管 理部 门改进 。 
(3) 人事 控制。 资产 托管 部严格 落实 岗位 责任 制, 建立 “ 自控 防线 ”、 “ 互 控防线 ”、
“ 监控 防线 ”三 道控 制防 线, 健全 绩效 考核和 激励 机制 , 树 立 “ 以人为 本 ” 的内控 文化 , 增
强员工 的责 任心 和荣 誉感 , 培 育团 队精 神和核 心竞 争力 。 并 通过 进行定 期 、 定向的 业务 与职
业道德 培训 、签 订承 诺书 ,使员 工树 立风 险防 范与 控制理 念。 
(4)经 营控制 。资产 托管 部通过制 定计 划、编 制预 算等方法 开展 各种业 务营 销活动 、
处理各 项事 务, 从而 有效 地控制 和配 置组 织资 源, 达到资 源利 用和 效益 最大 化目的 。 
(5)内 部风险 管理。 资产 托管部通 过稽 核监察 、风 险评估等 方式 加强内 部风 险管理 ,
定期或 不定 期地 对业 务运 作状况 进行 检查 、 监 控, 指导业 务部 门进 行风 险识 别、 评 估, 制定
并实施 风险 控制 措施 ,排 查风险 隐患 。 
(6)数 据安全 控制。 我们 通过业务 操作 区相对 独立 、数据和 传真 加密、 数据 传输线 路
的冗余 备份 、监 控设 施的 运用和 保障 等措 施来 保障 数据安 全。 
(7)应 急准备 与响应 。资 产托管业 务建 立专门 的灾 难恢 复中 心, 制定了 基于 数据、 应
用、 操 作、 环境 四个 层面 的完备 的灾 难恢 复方 案, 并组织 员工 定期 演练 。 为 使演练 更加 接近
实 战 , 资 产 托管 部 不 断 提高 演 练 标 准 ,从 最 初 的 按照 预 订 时 间 演练 发 展 到 现在 的 “ 随 机演
练 ”。 从演 练结 果看 ,资 产托管 部完 全有 能力 在发 生灾难 的情 况下 两个 小时 内恢复 业务 。 
5 、资 产托 管部 内部 风险 控 制情况 
(1)资 产托管 部内部 设置 专职稽核 监察 部门, 配备 专职稽核 监察 人员, 在总 经理的 直
接领导 下, 依照 有关 法律 规章, 全面 贯彻 落实 全程 监控思 想, 确保 资产 托管 业务健 康、 稳定
地发展 。 
(2)完 善组织 结构, 实施 全员风险 管理 。完善 的风 险管 理体 系需 要从上 至下 每个员 工
的共同 参与 , 只 有这 样, 风险控 制制 度和 措施 才会 全面、 有效 。 资 产托 管部 实施全 员风 险管
理, 将 风险 控制 责任 落实 到具体 业务 部门 和业 务岗 位, 每 位员 工对 自己 岗位 职责范 围内 的风
险负责 , 通 过建 立纵 向双 人制、 横向 多部 门制 的内 部组织 结构 , 形 成不 同部 门、 不 同岗 位相
互制衡 的组 织结 构。 
(3)建 立健全 规章制 度。 资产托管 部十 分重视 内控 制度的建 设, 一贯坚 持把 风险防 范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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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控制 的理 念和 方法 融入 岗位职 责 、 制 度建设 和工 作流程 中 。 经 过多年 努力 , 资 产托 管部 已
经建立 了一 整套 内部 风险 控制制 度, 包括 : 岗 位职 责、 业 务操 作流 程、 稽核 监察 制 度、 信息
披露制 度等 , 覆盖所 有部 门和岗 位 , 渗 透各项 业务 过程 , 形 成各 个业务 环节 之间的 相互 制 约
机制。 
(4)内 部风险 控制始 终是 托管部工 作重 点之一 ,保 持与业务 发展 同等地 位。 资产托 管
业务是 商业 银行 新兴 的中 间业务 , 资 产托 管部 从成 立之日 起就 特别 强调 规范 运作, 一直 将建
立一个 系统 、 高 效的 风险 防范和 控制 体系 作为 工作 重点。 随着 市场 环境 的变 化和托 管业 务的
快速发 展 , 新 问题 、 新 情 况不断 出现 , 资产托 管部 始终将 风险 管理 放在 与业 务发展 同等 重要
的位置 ,视 风险 防范 和控 制为托 管业 务生 存和 发展 的生命 线 。 
(五)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 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根据《基 金法》 、基金 合同 、基金托 管人 与基金 管理 人签署的 《托 管协议 》和 有关基 金
法规的 规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对 象、 基金 资产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基 金资产 的核 算 、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 基 金管理 人报 酬的 计提 和支 付、 基金 费用 的支付 、 基 金申购 资金 的到
账和赎 回资 金的 划付 、 基 金收益 分配 、 基金的 融资 条件等 行为 的合 法性 、 合 规性进 行监 督 和
核查, 其中 对基 金投 资的 监督和 检查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后 开始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违反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 、 《 托管 协议》 或有 关基 金法规 规
定的行 为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限 期纠 正,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时 核对 ,
并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 托管 人发出 回函 确认 。 在 限期 内,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纠 正的 ,
基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托 管人 有义 务要 求基金 管理 人赔 偿因 其过 失致使 投资 者
遭受的 损失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 份额 销售 机构 
1 、申 购赎 回代 理券 商 
(1)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 城路618 号 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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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168 号上 海银 行 大厦29 楼 
法定代 表人 :万 建华 
电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0161 
联系人 :芮 敏祺 
网址:www.gtja.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666 
(2)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66 号4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街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 :权 唐 
网址:www.csc.com.cn 
(3) 国信 证券 股 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 中路1012 号 国信 证券 大厦 十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1012 号 国信 证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 :齐 晓燕 
网址:www.guosen.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6 
(4)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江苏 大厦A 座38-45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厦A 座40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1 
联系人 :黄 健 
网址:www.newone.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11 、95565 
(5)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 区深南 大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厦 第A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48 号中 信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电话:010-60833722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 :陈 忠 
网址:www.cs.eciti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6)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35 号国 际企 业大 厦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5 号国 际企 业大 厦C 座 
法定代 表人 :顾 伟国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联系人 :田 薇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88 
(7)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广东路689 号10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63410456 
联系人 :金 芸、 李笑 鸣 
网址:www.ht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21-962503 、400-888-8001或 拨打 各 城市营 业网 点咨 询电 话 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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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申银 万国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上海 市常 熟路17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路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丁 国荣 
电话:021-54041654 
传真:021-54033888 
联系人 :李 清怡 
网址:www.sywg.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3 、400-889-5523 
(9) 中信 证券 (浙 江) 有 限责任 公司 
住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 区江南 大道588 号恒 鑫大 厦 主楼19 、20 层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道588 号恒 鑫 大厦主 楼19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沈 强 
电话:0571-87112507 
传真:0571-86065161 
联系人 :王 霈霈 
网址:www.bigsun.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571-95548 
(10) 中信 万通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 路29 号 澳柯 玛大 厦15 层(1507-1510室)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路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 广场1 号楼 第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 :吴 忠超 
网址:www.zxwt.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532-96577 
(11 )信 达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 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9号院1号楼 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3 
法定代 表人 :高 冠江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联系人 :唐 静 
网址:www.cindas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8899 
(12) 长城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14 、16 、17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电话:0755-83516089 
传真:0755-83515567 
联系人 :李 春芳 
网址:www.cgws.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6888、0755-33680000 
(13)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路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徐 浩明 
电话:021-22169081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 :刘 晨 
网址:www.ebsc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5 、400-888-8788 
(14) 广州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广州 市先 烈中路69 号东山 广场 主楼 五楼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先 烈中 路69 号 东山 广场 主楼 六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志明 
电话:020-87322668 
传真:020-87325036 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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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樊 刚正 
网址:www.gzs.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20-961303 
(15) 中国 国际 金融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1 号 国贸 大厦2 座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街1号 国贸 大厦2 座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 表人 :金 立群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8065 
联系人 :罗 春蓉 、武 明明 
网址:www.cic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10-65051166 
(16) 中国 中投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 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与 福 中 路 交 界 处 荣 超 商 务 中 心A 栋第18 层-21 层及第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6003 号荣 超商 务中 心A 栋第04、18层至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龙 增来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联系人 :刘 毅 
网址:www.china-invs.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0-8008、95532 
(17) 国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成都 市青 羊区 东城 根上街95号 
办公地 址: 成都 市青 羊区 东城根 上街95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电话:028-86690070 
传真:028-86690126 
联系人 :刘 一宏 
网址:www.gjzq.com.cn 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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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 务电 话:95105111 (四川 地区 ) 、400-660-0109(全 国) 
2、二 级市 场交 易代 理券 商 
包括具 有经 纪业 务资 格及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会员 资格 的所有 证券 公司 。 
3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选 择其他 符合 要求的机 构代 理销售 本 基 金,并 及
时公告 。 销 售机 构可 以根 据情况 变化 增加 或者 减少 其销售 城市 、网 点。 
( 二) 登记 结算 机构 
名称: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 桥大 街 17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金 颖 
联系人 :陈 文祥 
电话:021-68419095 
传真:021-68870311 
( 三) 律师 事务 所 
名称: 北京 市天 元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 胡同 28 号 太平 洋保 险大 厦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胡 同 28 号 太平 洋保 险 大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立华 
联系电 话:010-57763888 
传真:010-57763777 
联系人 :杨科 
经办律 师: 王立 华、 杨科 
(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本公司 聘请 的法 定验 资机 构为 德 勤华 永会 计师 事务 所 (特 殊普 通合 伙) 。 
名称: 德勤 华永 会计 师事 务所 (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上海 市延 安东 路222 号30楼 
办公地 址: 中国 北京 市东 长安街1号 东方 广场 东方 经 贸城德 勤大 楼8 层 
法定代 表人 : 卢 伯卿 
联系电 话:010-85207788 
传真:010-85181218 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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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郭 新华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 郭 新华 、黄闽 强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金 管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
规定募 集。 本基 金募 集申 请已经 中国 证监 会 2012 年 12 月 10 日 证监 许可[2012]1653 号 文核
准。 
本基金 为交 易型 开放 式基 金,基 金存 续期 限为 不定 期。 
本基金 每份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为1.00 元, 认购 价格 为1.00 元。 
本基金 自 2012 年 12 月 17 日 至 2012 年 12 月 19 日 进行发 售。 募集 期间 ,本 基金共 募
集 602,808,845 份基 金份 额 ,有效 认购 户数 为 5,865 户。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 关规 定, 本基 金满 足基金 合同 生效 条件 ,基 金合同 于 2012 年 12 月 25 日正式 生
效。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起 ,本基 金管 理人 正式 开始 管理本 基金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或 者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
元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连续 20 个工 作日 出现 前述 情形 的,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向中 国证 监会 说明 原因并 报送 解决 方案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八、基金份额的交易 
(一) 基金 在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的 上市 
根据有 关规 定 , 本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 具 备上市 条件 , 于 2013 年 1 月 16 日起在 上海 证 券
交易所 上市 交易 。 ( 交易 代 码:510330 ) 
(二) 基金 在上 海证 券交 易所的 交易 
基金份 额在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的上 市交 易需 遵照 《上 海证券 交易 所交 易规 则》 、 《上海 证 券
交易所 证券 投资 基金 上市 规则》 、 《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基 金业 务实施 细则 》 等
有关规 定。 
若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增 加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基金 分级 业务模 式 , 本 基金 管理 人 可 与基金 托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7 
管人协 商一 致后 ,增 加本 基金 分 级份 额 ,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 公告 。 
(三)IOPV 的计 算 
基金管 理人 在每 一交 易日 开市前 公告 当日 的申 购赎 回清单 , 中证 指数 有限 公司 在开市 后
根据申 购赎 回清 单和 组合 证券内 各只 证券 的实 时成 交数据 , 计算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IOPV),
并将计 算结 果向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发送 , 由 上海 证券 交 易所对 外发 布, 仅供 投资 者 交易、 申购、
赎回 基 金份 额时 参考 。 
1 、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计 算 公式为 : 
基金份 额参 考净 值= ( 申购 赎回清 单中 必须 用现 金替 代的替 代金 额+ 申购 赎回 清单中 退
补 现 金 替 代 成份 证 券 的 数量 与 最 新 成 交价 相 乘 之 和+ 申 购 赎 回 清单 中 可 以 用现 金 替 代 成份
证 券 的 数 量 与 最 新 成 交 价 相 乘 之 和+ 申 购 赎 回 清 单 中 禁 止 用 现 金 替 代 成 份 证 券 的 数 量 与 最
新成交价 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 中的预估现金部分 )/ 最小 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基 金份
额。 
2 、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的 计 算以四 舍五 入的 方法 保留 小数点 后 3 位。 
3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调整 基 金份额 参考 净值 计算 公式 ,并予 以公 告。 
( 四) 基金 在上 海证 券交 易所终 止上 市交 易的 情形 
基金份 额上 市交 易后 , 有 下列情 形之 一的 , 上 海证 券交易 所可 终止 基金 的上 市交易 ,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1 、不 再具 备本 条第 (一 ) 款规定 的上 市条 件 。 
2 、基 金合 同终 止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提前 终止 上市 。 
4 、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终止 上 市的其 他情 形 。 
5 、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认为 应 当终止 上市 的其 他情 形。 
若因上 述 1 、3、4 、5 项等 原因使 本基 金不 再具 备上 市条件 而被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终止 上
市的, 本基 金可 由交 易型 开放式 基金 变更 为跟 踪标 的指数 的非 上市 的开 放式 指数基 金。 
( 五) 法律 法规 、监 管部 门和上 海证 券交 易 所 对上 市交易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 回 
( 一) 申购 和赎 回场 所 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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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 应当 在申 购赎 回代 理机构 办理 基金 申购 、 赎回 业务的 营业 场所 或按 申购 赎回代 理
机构提 供的 其他 方式 办理 基金的 申购 和赎 回。 
本 基 金 申购 赎 回代 理 机构的 名 称 、住 所 等信 息 请详见 本 招 募说 明 书 “ 五 、相关 服 务 机
构 ”中 “( 一) 基金 份额 销售机构 ” 的相 关描 述。 
( 二) 申购 和赎 回的 开放 日及时 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者可办理基 金 份额 的申 购 和 赎 回 的 开 放 日为 上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深 圳证 券交 易 所 的
正常交 易日 , 但 基金 管理 人根据 法律 法规 、 中 国证 监会的 要求 或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公 告暂 停申
购、赎 回时 除外 。开 放时 间为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和深 圳证券 交易 所的 交易 时间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实 际情 况需要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本基金 已 于 2013 年 1 月 16 日起 开始 办理 日常 申购 、赎回 业务 。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基 金采 用份 额申 购和 份 额赎回 的方 式, 即申 购和 赎回均 以份 额申 请。 
2 、基 金的 申购 对价 、赎 回 对价包 括组 合证 券、 现金 替代、 现金 差额 及其 他对 价。 
3 、申 购、 赎回 申请 提交 后 不得撤 销。 
4 、申购 、赎回 应遵守 《上 海证券交 易所 交易型 开放 式指数基 金业 务实施 细则》 、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关于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型开 放式 基金 登记 结算 业务实 施细 则 》
的规定 。 
5 、基金 管理人 可在 不 违反 法律法规 且对 持有人 利益 无实质性 不利 影响 的 情况 下,对 上
述原则 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在 新规 则开 始实 施前依 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 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的 提 出 
投资者 必须 根据 申购 赎回 代理机 构规 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的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出 申
购或赎 回的 申请 。 
投资者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根 据相 应的 申购 赎回 清单备 足申 购对 价。 投资 者在提 交赎
回申请 时, 必须 持有 足够 的基金 份额 余额 和现 金。 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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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认 
投资者 申购 、赎 回申 请在 受理当 日进 行确 认。 如投 资者未 能提 供符 合要 求的 申购对 价 ,
则 申 购 申 请 失败 。 如 投 资者 持 有 的 符 合要 求 的 基 金份 额 不 足 或 未能 根 据 要 求准 备 足 额 的现
金,或 基金 投资 组合 内不 具备足 额的 符合 要求 的赎 回对价 ,则 赎回 申请 失败 。 
投资者 申购 的基 金份 额当 日可卖 出 , 当 日未 卖出 的基 金份额 在份 额交 收成 功之 前不得 卖
出和赎 回; 即在 目前 结算 规则下 ,T 日 申购 的基 金 份额当 日可 卖出 ,T 日 申 购当日 未卖 出的
基金份 额, T+1 日 不得 卖 出和赎 回, T+1 日 交收 成 功后 T+2 日 可卖 出和 赎回 。 投资 者赎 回获
得的股 票当 日可 卖出 。 
3 、申 购和 赎回 的清 算交 收 与登记 
本基金 申购 赎回 过程 中涉 及的基 金份 额 、 组合 证券 、 现 金替 代、 现金 差额 及 其他对 价的
清算交 收适 用 《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基金业 务实 施细 则》 、 《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关 于上 海证 券交易 所交 易型 开放 式基 金登记 结算 业务 实施 细则 》 和参与 各方 相
关协议 的有 关规 定。 对于 本基金 的申 购业 务采 用净 额结算 和逐 笔全 额结 算相 结合的 方式 , 其
中上交 所上 市的 成份 股的 现金替 代 、 申 购当 日并 卖出 的基金 份额 及对 应的 深交 所上市 的成 份
股的现 金替 代采 用净 额结 算, 申购 当日 未卖 出的 基金 份额及 对应 的深 交所 上市 的成份 股的 现
金替代 采用 逐笔 全额 结 算 ;对于 本基 金的 赎回 业务 采用净 额结 算和 代收 代付 相结合 的方 式 ,
其中上 交所 上市 的成 份股 的现金 替代 采用 净额 结算 , 深交所 上市 的成 份股 的现 金替代 采用 代
收代付 ;本 基金 上述 申购 赎回业 务涉 及的 现金 差额 和现金 替代 退补 款采 用代 收代付 。 
投资者 T 日 申购 成功 后, 登记结 算机 构在 T 日 收市 后为投 资者 办理 申购 当日 卖出基 金
份额与 上交 所上 市的 成份 股的交 收以 及现 金替 代的 清算; 在 T+1 日 办理 申购 当日未 卖出 基
金份额 与现 金替 代的 交收 以及现 金差 额的 清算 ,在 T+2 日办 理现 金差额 的交 收,并 将结 果
发送给 申购 赎回 代理 机构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现金 替代 交收失 败的 , 该 笔申 购当 日
未卖出 基金 份额 交收 失败 。 
投资者 T 日 赎回 成功 后, 登记结 算机 构在 T 日 收市 后为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注销 与
上交所 上市 的成 份股 的交 收以及 现金 替代 的清 算; 在 T+1 日办 理上 交所 上市 的成分 股现 金
替代的 交收 以及 现金 差额 的清算 ,在 T+2 日办 理现 金差额 的交 收, 并将 结果 发送给 申购 赎
回代理 机构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不迟 于 T+3 日 办理 赎回 的深交 所上 市
的成份 股现 金替 代的 交付 。 
如果登 记结 算机 构和 基金 管理人 在清 算交 收时 发现 不能正 常履 约的 情形 , 则 依据 《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基 金业 务实 施细 则》 、 《 中国 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关于 上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0 
海证券 交易 所交 易型 开放 式基金 登记 结算 业务 实施 细则 》 和 参与 各方 相关 协议 的有关 规定 进
行处理 。 
基金管 理人 、 登 记结 算机 构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范 围内, 对上 述申 购赎 回的 程序以 及清
算交收 和登 记的 办理 时间 、 方 式、 处理 规则 等进 行 调整 , 并 最迟 于开始 实施 前 3 个 工作 日在
至少一 种指 定媒 体公 告。 
( 五) 申购 和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投资者 申购 、 赎 回的 基金 份额需 为基 金最 小申 购、 赎回单 位的 整数 倍。 目前 , 本基 金最
小申购 、赎 回单 位为90 万 份。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基 金运 作情况 、市 场变 化以 及投 资者需 求等 因素 对基 金的 最小申 购 、
赎 回单 位进 行调 整并 提前 公告。 
( 六) 申购 和赎 回的 对价 、费用 及其 用途 
1 、申购 对价是 指投资 者申 购基金份 额时 应交付 的组 合证券、 现金 替代、 现金 差额及 其
他对价 。 赎回 对价是 指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交付 的组合 证券 、 现
金替代 、 现 金差 额及 其他 对价。 申购 对价 、 赎 回对 价根据 申购 赎回 清单 和投 资者申 购、 赎回
的基金 份额 数额 确定 。 
2 、 投资者 在申 购或 赎回 基 金份额 时 , 申 购赎 回代 理 机构可 按照 不超 过 0.5% 的 标准收 取
佣金, 其中 包含 证券 交易 所、登 记结 算机 构等 收取 的相关 费用 。 
3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 当日收 市后 计算 ,并 在 T+1 日内公 告, 计算 公式 为 估值日 基
金资产 净值 除以 估值 日基 金份额 总数 。 如遇特 殊情 况, 可以 适当 延迟计 算或 公告 , 并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T 日 的申 购 赎回清 单在 当日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开市 前公 告。 未来 , 若市 场情 况发
生变化 , 或 相关 业务 规则 发生变 化,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不 违反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情况 下对 基金
份额净 值、 申购 赎回 清单 计算和 公告 时间 进行 调整 并提前 公告 。 
( 七) 申购 赎回 清单 的内 容与格 式 
1 、申 购赎 回清 单的 内容 
T 日 申购 赎回 清单 公告 内 容包括 最小 申购 、 赎回 单位 所对应 的组 合证 券内 各成 份证券 数
据、现 金替 代、T 日预 估 现金部 分、T-1 日现 金差 额 、基金 份额 净值 及其 他相 关内容 。 
2 、组 合证 券相 关内 容 
组合证 券是 指基 金标 的指 数所包 含的 全部 或部 分证 券。 申 购赎 回清 单将 公告 最小申 购、
赎回单 位所 对应 的各 成份 证券名 称、 证券 代码 及数 量。 
3、 现 金替 代相 关内 容 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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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 金 替 代是 指 申购 、 赎回过 程 中 ,投 资 者按 基 金合同 和 招 募说 明 书的 规 定,用 于 替 代
组合证 券中 部分 证券 的一 定数量 的现 金。 
(1) 现金 替代 分为 4 种 类型: 禁止 现金 替代 (标 志为 “ 禁止 ”) 、可 以现 金 替代( 标
志为 “ 允许 ”) 、必 须现 金 替代( 标志 为 “ 必须 ” ) 和退补 现金 替代 (标 志为 “ 退补 ”)。 
禁 止 现 金替 代 适用 于 上交所 上 市 的成 份 股, 是 指在申 购 赎 回基 金 份额 时 ,该成 份 证 券
不允许 使用 现金 作为 替代 。 
可 以 现 金替 代 适用 于 上交所 上 市 的成 份 股, 是 指在申 购 基 金份 额 时, 允 许使用 现 金 作
为全部 或部 分该 成份 证券 的替代 , 但 在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该成 份证 券不 允许 使用现 金作 为替
代。 
必 须 现 金替 代 适用 于 所有成 份 股 ,是 指 在申 购 赎回基 金 份 额时 , 该成 份 证券必 须 使 用
固定现 金作 为替 代。 
退 补 现 金替 代 适用 于 深交所 上 市 的成 份 股, 是 指在申 购 赎 回基 金 份额 时 ,该成 份 证 券
必须使 用现 金作 为替 代,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买卖 情况 ,与投 资者 进行 退款 或补 款。 
(2) 可以 现金 替代 
① 适 用 情形 : 可以 现 金替代 的 证 券一 般 是由 于 停牌等 原 因 导致 投 资者 无 法在申 购 时 买
入的证 券。 目前 仅适 用于 沪深 300 指 数中 的上 交所 股票。 
② 替代 金额 :对 于可 以现 金替代 的证 券, 替代 金额 的计算 公式 为: 
替代金 额= 替代 证券 数量× 该证券 参考 价格× (1+ 现 金替代 溢价 比例 ) 
其中,“参 考 价格 ” 目前为 该 证 券前 一 交易 日 除权除 息 后 的收 盘 价。 如 果上海 证 券 交
易所参 考价 格确 定原 则发 生变化 ,以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通知 规定 的参 考价 格为 准。 
收 取 现 金替 代 溢价 的 原因是 , 对 于使 用 现金 替 代的证 券 , 基金 管 理人 需 在证券 恢 复 交
易后买 入, 而实 际买 入价 格加上 相关 交易 费用 后与 申购时 的 参 考价 格 可 能有 所差异 。 为 便于
操作 , 基 金管 理人在 申购 赎回清 单中 预先 确定 现金 替代溢 价比 例 , 并据 此收 取替代 金额 。 如
果 预 先 收 取 的金 额 高 于 基金 购 入 该 部 分证 券 的 实 际成 本 , 则 基 金管 理 人 将 退还 多 收 取 的差
额; 如 果预 先收 取的 金额 低于基 金购 入该 部分 证券 的实际 成本 , 则 基金 管理 人将向 投资 者收
取欠缺 的差 额。 
③ 替代 金额 的处 理程 序 
T 日 ,基 金管 理人 在申 购 赎回清 单中 公布 现金 替代 溢价比 例, 并据 此收 取替 代金额 。 
在 T 日 后被 替代 的成 份证 券有正 常交 易 的 2 个交 易 日(简 称 为 T+2 日) 内, 基金管 理
人将以 收到 的替 代金 额买 入被替 代的 部分 证券 。 T +2 日日 终 , 若 已购 入全 部被 替代的 证券 ,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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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以替 代金 额与 被替 代证 券的实 际购 入成 本 ( 包括 买入价 格与 交易 费用 ) 的 差额 , 确 定基 金
应退还 投资 者或 投资 者应 补交的 款项 ; 若 未能 购入 全部被 替代 的证 券, 则以 替代金 额与 所购
入的部 分被 替代 证券 实际 购入成 本加 上按 照 T+2 日 收盘价 计算 的未 购入 的部 分被替 代证 券
价值的 差额 ,确 定基 金应 退还投 资者 或投 资者 应补 交的款 项。 
特例情 况: 若自 T 日 起,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正常 交易 日已达 到 20 日 而该 证券 正 常交易 日
低于 2 日 , 则 以替 代金 额与 所购入 的部 分被 替代 证券 实际购 入成 本加 上按 照最 近一次 收盘 价
计 算 的 未 购 入的 部 分 被 替代 证 券 价 值 的差 额 , 确 定基 金 应 退 还 投资 者 或 投 资者 应 补 交 的款
项。 
若现金 替代 日 (T 日) 后 至 T+2 日 ( 若在 特例 情况 下, 则 为 T 日 起第 20 个 交 易日) 期
间发生 除息 、送 股( 转增 ) 、配股 等权 益变 动, 则进 行相应 调整 。 
T+2 日 后第 1 个 工作 日( 若在特 例情 况下 ,则为 T 日起第 21 个交 易日) ,基 金管理 人
将应退 款和 补款 的明 细及 汇总数 据发 送给 相关 申购 赎回 代 理机 构 和 基金 托管 人, 相关 款项 的
清算交 收将 于此 后 3 个工 作日内 完成 。 
④ 替 代 限制 : 为有 效 控制基 金 的 跟踪 偏 离度 和 跟踪误 差 , 基金 管 理人 可 规定投 资 者 使
用可以 现金 替代 的比 例合 计不得 超过 申购 基金 份额 资产净 值的 一定 比例 。 现金 替代比 例的 计
算公式 为: 
现金替 代比 例 (% ) = 
?
i
第 i 只替 代证 券的 数量× 该 证券参 考价 格 
× 100% 
申购基 金份 额× 参考 基 金份 额净值 
其中,该证 券 参考 价 格目前 为 该 证券 前 一交 易 日除权 除 息 后的 收 盘价 , 如果上 海 证 券
交易所 参考 价格 确定 原则 发生变 化, 以上 海证 券交 易所通 知规 定的 参考 价格 为准 。 参考 基金
份额净 值目 前为 该 ETF 前一交易 日除 权除 息后 的收 盘价 , 如果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参考 基金 份
额净值 计算 方式 发生 变化 ,以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通知 规定的 参考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准。 
(3) 必须 现金 替代 
① 适用 情形 : 必 须现 金替 代的证 券一 般是 由于 标的 指数调 整, 即将 被剔 除的 成份证 券 ;
或处于 停牌 的 成 份证 券 ; 或因法 律法 规限 制投 资的 成份证 券; 或基 金管 理人 出于保 护持 有人
利益等 原因 认为 有必 要实 行必须 现金 替代 的成 份证 券。 
② 替 代 金额 : 对于 必 须现金 替 代 的证 券 ,基 金 管理人 将 在 申购 赎 回清 单 中公告 替 代 的
一定数 量的 现金 , 即 “ 固 定替代 金额 ” 。 固定 替代 金额的 计算 方法 为申 购赎 回清单 中该 证券
的数量 乘以 其调 整 后 T 日 开盘参 考价 。 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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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退补 现金 替代 
① 适用 情形 :退 补现 金替 代的证 券目 前仅 适用 于沪 深 300 指数 中深 交所 股票 。 
② 替代 金额 :对 于退 补现 金替代 的证 券, 替代 金额 的计算 公式 为: 
申购的 替代 金额 =替 代证 券数量× 该证 券调 整后 T 日开盘 参考 价× (1+ 现 金替 代溢价 比
例) 。 
赎回的 替代 金额 =替 代证 券数量× 该证 券调 整后 T 日开盘 参考 价× (1- 现金 替 代溢价 比
例) 。 
③ 替代 金额 的处 理程 序 
对退补 现金 替代 而言 , 申 购时 收 取现 金替 代溢 价的 原因是 , 对 于使 用现 金替 代的证 券,
基金管 理人 将买 入该 证券 ,实际 买入 价格 加上 相关 交易费 用后 与该 证券 调整 后 T 日 开盘 参
考价可 能有 所差 异 。 为 便于 操作 , 基 金管 理人 在申 购赎 回清单 中预 先确 定现 金替 代溢价 比例 ,
并据此 收取 替代 金额 。 如 果预先 收取 的金 额高 于基 金购入 该部 分证 券的 实际 成本, 则基 金管
理人将 退还 多收 取的 差额 ; 如果 预先 收取 的金 额低 于基金 购入 该部 分证 券的 实际成 本, 则基
金管理 人将 向投 资者 收取 欠缺的 差额 。 
对退补 现金 替代 而言 , 赎 回时扣 除现 金替 代溢 价的 原因是 , 对 于使 用现 金替 代的证 券,
基金管 理人 将卖 出该 证券 ,实际 卖 出 价格 扣除 相关 交易费 用后 与该 证券 调整 后 T 日 开盘 参
考价可 能有 所差 异 。 为 便于 操作 , 基 金管 理人 在申 购赎 回清单 中预 先确 定现 金替 代溢价 比例 ,
并据此 支付 替代 金额 。 如 果预先 支付 的金 额低 于基 金卖出 该部 分证 券的 实际 收入, 则基 金管
理人将 退还 少支 付的 差额 ; 如果 预先 支付 的金 额高 于基金 卖出 该部 分证 券的 实际收 入, 则基
金管理 人将 向投 资者 收取 多支付 的差 额。 
其中, 调整 后 T 日开 盘参 考价主 要根 据中 证指 数有限 公司 提供 的标 的指 数成 份证券 的
调整后 开盘 参考 价确 定。 
基金管 理人 将自 T 日 起在 收到申 购交 易确 认后 按照 “时间 优先 、实 时申 报 ” 的原则 依
次买入 申购 被 替 代的 部分 证券, 在收 到赎 回交 易确 认后按 照 “ 时间 优先 、 实 时申报 ”的 原则
依次卖 出赎 回被 替代 的部 分证券 。 T 日 未完 成的 交易 , 基 金管 理人 在 T 日 后被 替代的 成份 证
券有正 常交 易 的 2 个 交易 日(简 称 为 T+2 日) 内完 成上述 交易 。 
时 间 优 先的 原 则为 : 申购赎 回 方 向相 同 的, 先 确认成 交 者 优先 于 后确 认 成交者 。 先 后
顺序按 照上 交所 确认 申购 赎回的 时间 确定 。 
实 时 申 报的 原 则为 : 基金管 理 人 在深 交 所连 续 竞价期 间 , 根据 收 到的 上 交所申 购 赎 回
确认记 录, 在技 术系 统允 许的情 况下 实时 向深 交所 申报被 替代 证券 的交 易指 令。 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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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 日基金 管理 人按照 “时间 优先 ”的原 则依 次与申 购 投资 者确定 基金 应退还投 资者 或
投资者 应补 交的 款项 , 即 按照申 购时 间顺 序, 以替 代金额 与被 替代 证券 的依 次实际 购入 成本
(包括 买入 价格 与交 易费 用) 的 差额, 确定 基金 应退 还申购 投资 者或 申购 投资 者应补 交的 款
项; 按照 “时 间优 先 ” 的原 则依次 与赎 回投 资者 确定 基金应 退还 投资 者或 投资 者应补 交的 款
项, 即按 照赎 回时间 顺序 , 以 替代 金额 与被替 代证 券的依 次实 际卖 出收 入 ( 卖出价 格扣 除 交
易费用 )的 差额 ,确 定基 金应退 还赎 回投 资者 或赎 回投资 者应 补交 的款 项。 
对于 T 日 因停 牌或 流动 性 不足等 原因 未购 入和 未卖 出的被 替代 的部 分证 券, T 日后基 金
管理人 可以 继续 进行 被替 代证券 的买 入和 卖出 , 按照 前述原 则确 定基 金应 退还 投资者 或投 资
者应补 交的 款项 。 
T+2 日 日终 , 若 已购 入全 部被替 代的 证券 , 则以 替 代金额 与被 替代 证券 的实 际购入 成本
(包括 买入 价格 与交 易费 用) 的 差额, 确定 基金 应退 还申购 投资 者或 申购 投资 者应补 交的 款
项; 若 未能 购入 全部 被替 代的证 券, 则以 替代 金额 与所购 入的 部分 被替 代证 券实际 购入 成本
(包括 买入 价格 与交 易费 用)加 上按 照 T+2 日 收盘 价计算 的未 购入 的部 分被 替代证 券价 值
的差额 ,确 定基 金应 退还 申购投 资者 或申 购投 资者 应补交 的款 项。 
T+2 日 日终 , 若 已卖 出全 部被替 代的 证券 , 则以 替 代金额 与 被 替代 证券 的实 际卖出 收入
(卖出 价格 扣除 交易 费用 ) 的差额 , 确定 基金 应退 还赎 回投资 者或 赎回 投资 者应 补交的 款项 ;
若未能 卖出 全部 被替 代的 证券, 以替 代金 额与 所卖 出的部 分被 替代 证券 实际 卖出收 入 ( 卖出
价格扣 除交 易费 用) 加上 按照 T+2 日 收盘 价计 算的 未卖出 的部 分被 替代 证券 价值的 差额 ,
确定基 金应 退还 赎回 投资 者或赎 回投 资者 应补 交的 款项。 
特例情 况: 若自 T 日 起,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正常 交易 日已达 到 20 日 而该 证券 正 常交易 日
低于 2 日, 则以 替代 金额 与所购 入的 部分 被替 代证 券实际 购入 成本 (包 括买 入价格 与交 易费
用) 加 上按 照最 近一 次收 盘价计 算的 未购 入 的 部分 被替代 证券 价值 的差 额, 确定基 金应 退还
申购投 资者 或申 购投 资者 应补交 的款 项 , 以 替代 金额 与所卖 出的 部分 被替 代证 券实际 卖出 收
入 (卖 出价 格扣 除交 易费 用) 加 上按 照最 近一 次收 盘价计 算的 未卖 出的 部分 被替代 证券 价值
的差额 ,确 定基 金应 退还 赎回投 资者 或赎 回投 资者 应补交 的款 项。 
若现金 替代 日 (T 日)后至 T+2 日期 间发 生除 息、 送股 ( 转增 ) 、 配 股等 权益 变动, 则
进行相 应调 整。 
T+2 日 后第 1 个 工作 日, 基 金管理 人将 应退 款和 补款 的明细 及汇 总数 据发 送给 相关申 购
赎回代 理机 构 和 基金 托管 人,相 关款 项的 清算 交收 将于此 后 3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 
4、预 估现 金部 分相 关内 容 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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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 估 现 金部 分 是指 为 便于计 算 基 金份 额 参考 净 值及申 购 赎 回代 理 机构 预 先冻结 申 请 申
购赎回 的投 资者 的相 应资 金,由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现金数 额。 
T 日 申购 赎回 清单 中公 告 T 日 预估 现金 部分 。其 计 算公式 为: 
T 日 预估 现金 部分 =T-1 日 最小申 购赎 回单 位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申 购赎 回清 单中必 须
现 金 替 代 的 固定 替 代 金 额+ 申 购 赎 回 清单 中 各 退 补现 金 替 代 成 份证 券 的 数 量与 相 应 证 券调
整后 T 日开 盘参 考价 相乘 之和+ 申购 赎回 清单 中各 可以现 金替 代成 份证 券的 数量与 相应 证
券调整 后 T 日开 盘参 考价 相乘之 和+ 申 购赎 回清 单中 各禁止 现金 替代 成份 证券 的数 量 与相 应
证券调 整 后 T 日开 盘参 考 价相乘 之和 ) 
其中, 该证 券调 整后 T 日 开盘参 考价 主要 根据 中证 指数有限 公 司提 供的 标的 指数成 份
证券的 调整 后开 盘参 考价 确定。 另外, 若 T 日 为基 金分红 除息 日, 则计 算公 式中的 “T-1 日
最小申 购赎 回单 位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 需扣 减相 应的 收益分 配数 额 。 预 估现 金部 分的数 值可 能
为正、 为负 或为 零。 
5、现 金差 额相 关内 容 
T 日 现金 差额 在 T+1 日的 申购赎 回清 单中 公告 ,其 计算公 式为 : 
T 日 现金 差额 =T 日最 小 申购赎 回单 位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申购 赎回 清单中 必须现 金替
代的固 定替 代金 额+ 申购 赎回清 单中 各退 补现 金替 代成份 证券 的数 量与 相应 证券 T 日收 盘
价相乘 之和 +申 购赎 回清 单中各 可以 现金 替代 成份 证券的 数量 与相 应证 券 T 日收盘 价相 乘
之和+ 申 购赎 回清 单中 各禁 止现金 替代 成份 证券 的数 量与相 应证 券 T 日 收盘 价 相乘之 和) 
T 日 投资 者申 购赎 回基 金 份额时 ,需 按 T+1 日 公告 的 T 日 现金 差额 进行 资金 的清算 交
收。 
现 金 差 额的 数 值可 能 为正、 为 负 或为 零 。在 投 资者申 购 时 ,如 现 金差 额 为正数 , 则 投
资者应 根据 其申 购的 基金 份额支 付相 应的 现金 , 如 现金差 额为 负数 , 则 投资 者将根 据其 申购
的基金 份额 获得 相应 的现 金; 在投 资者 赎回时 , 如 现金差 额为 正数 , 则 投资 者将根 据其 赎回
的基金 份额 获得 相应 的现 金, 如 现金 差额 为负 数, 则 投资者 应根 据其 赎回 的基 金份额 支付 相
应的现 金。 
6、 申 购赎 回清 单的 格式 
申购赎 回清 单的 格式 举例 如下: 
基本信 息 
最新公 告日 期 2013-06-25 
基金名 称 华夏沪 深 300ETF 
基金管 理公 司名 称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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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市 场基 金代 码 510331 
2013 年 6 月 24 日信 息内 容 
现金差 额( 单位 :元) 785.34 
最小申 购赎 回单 位资 产净 值 (单 位 : 元) 1,974,357.34 
基金份 额净 值( 单位 :元) 2.1937 
2013 年 6 月 25 日信 息内 容 
预估现 金部 分( 单位 :元 ) -1,083.66 
现金替 代比 例上 限 50.0% 
是否需 要公 布 IOPV 是 
最小申 购、 赎回 单位 (单 位:份 ) 900,000 
申购、 赎回 的允 许情 况 允许申 购和 赎回 
成份股 信 息 内容 
股票代 码 股票简 称 股票数 量 现金替 代标 志 现 金替
代 溢价
比例 
固定替代金
额 
000001 平安银 行 2700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10.0% 27405.000 
000002 万科A 4200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10.0% 37926.000 
000009 中国宝 安 500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10.0% 5725.000 
000012 南 玻A 600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10.0% 6072.000 
000024 招商地 产 300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10.0% 6615.000 
000039 中集集 团 400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10.0% 3844.000 
000046 泛海建 设 600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10.0% 2940.000 
000059 辽通化 工 300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10.0% 1455.000 
000060 中金岭 南 600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10.0% 4086.000 
000061 农 产 品 500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10.0% 3195.000 
000063 中兴通 讯 900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10.0% 10368.000 
000069 华侨城 A 1600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10.0% 8096.000 
000100 TCL 集团 4000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10.0% 8560.000 
000157 中联重 科 1900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10.0% 10317.000 
000338 潍柴动 力 400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10.0% 7144.000 
000401 冀东水 泥 200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10.0% 1668.000 
000402 金 融 街 1100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10.0% 5434.000 
000422 湖北宜 化 400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10.0% 2700.000 
000423 东阿阿 胶 200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10.0% 7700.000 
000425 徐工机 械 600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10.0% 4932.000 
000527 美的电 器 900 深市必 须现 金替 代


11520.000 000528 柳工 300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10.0% 1956.000 000538 云南白 药 200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10.0% 16740.000 000559 万向钱 潮 100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10.0% 535.000 000562 宏源证 券 400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10.0% 3600.000 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7 000568 泸州老 窖 300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10.0% 7212.000 000581 威孚高 科 200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10.0% 6580.000 000596 古井贡 酒 100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10.0% 2214.000 000623 吉林敖 东 300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10.0% 4395.000 000625 长安汽 车 800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10.0% 6928.000 000629 攀钢钒 钛 1900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10.0% 4807.000 000630 铜陵有 色 300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10.0% 3390.000 000651 格力电 器 1000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10.0% 24080.000 000686 东北证 券 100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10.0% 1645.000 000703 恒逸石 化 200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10.0% 1616.000 000709 河北钢 铁 1900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10.0% 3667.000 000718 苏宁环 球 400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10.0% 2200.000 000725 京东 方 A 3100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10.0% 6758.000 000728 国元证 券 500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10.0% 4375.000 000729 燕京啤 酒 600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10.0% 3426.000 000750 国海证 券 200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10.0% 1990.000 000758 中色股 份 300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10.0% 3207.000 000768 中航飞 机 600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10.0% 5358.000 000776 广发证 券 1300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10.0% 14586.000 000778 新兴铸 管 500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10.0% 2505.000 000780 平庄能 源 200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10.0% 1112.000 000783 长江证 券 800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10.0% 6376.000 000792 盐湖股 份 300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10.0% 5154.000 000800 一汽轿 车 400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10.0% 4800.000 000807 云铝股 份 400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10.0% 1584.000 000825 太钢不 锈 100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10.0% 270.000 000839 中信国 安 100 深市必 须现 金替 代


642.000 000858 五 粮 液 800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10.0% 16160.000 000869 张 裕A 100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10.0% 3521.000 000876 新 希 望 300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10.0% 3021.000 000878 云南铜 业 300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10.0% 2862.000 000883 湖北能 源 100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10.0% 490.000 000895 双汇发 展 300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10.0% 11496.000 000898 *ST 鞍钢 100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10.0% 271.000 000933 神火股 份 400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10.0% 1864.000 000937 冀中能 源 300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10.0% 2784.000 000960 锡业股 份 200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10.0% 2524.000 000961 中南建 设 200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10.0% 1878.000 000968 煤气化 100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10.0% 773.000 000969 安泰科 技 200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10.0% 1644.000 000970 中科三 环 400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10.0% 5360.000 000983 西山煤 电 700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10.0% 5887.000 000999 华润三 九 200 深市必 须现 金替 代


5920.000 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8 002001 新和成 200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10.0% 3128.000 002007 华兰生 物 100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10.0% 2290.000 002024 苏宁云 商 1900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10.0% 9424.000 002038 双鹭药 业 100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10.0% 5360.000 002069 獐子岛 100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10.0% 1185.000 002073 软控股 份 100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10.0% 826.000 002081 金螳螂 200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10.0% 5240.000 002092 中泰化 学 400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10.0% 2128.000 002106 莱宝高 科 200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10.0% 3304.000 002122 天马股 份 100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10.0% 383.000 002128 露天煤 业 200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10.0% 1820.000 002142 宁波银 行 600 深市 退 补现 金替 代 10.0% 4938.000 002146 荣盛发 展 300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10.0% 3795.000 002155 辰州矿 业 300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10.0% 2670.000 002202 金风科 技 700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10.0% 3864.000 002236 大华股 份 200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10.0% 7124.000 002241 歌尔声 学 300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10.0% 9975.000 002299 圣农发 展 200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10.0% 2190.000 002304 洋河股 份 100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10.0% 5693.000 002310 东方园 林 100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10.0% 3611.000 002344 海宁皮 城 200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10.0% 3556.000 002353 杰瑞股 份 100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10.0% 6831.000 002375 亚厦股 份 100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10.0% 2740.000 002378 章源钨 业 100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10.0% 1900.000 002385 大北农 300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10.0% 2922.000 002399 海普瑞 100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10.0% 1805.000 002405 四维图 新 100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10.0% 1387.000 002415 海康威 视 200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10.0% 6914.000 002422 科伦药 业 100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10.0% 5438.000 002431 棕榈园 林 100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10.0% 1895.000 002500 山西证 券 400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10.0% 2448.000 002570 贝因美 200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10.0% 5246.000 002594 比亚迪 200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10.0% 5868.000 002603 以岭药 业 100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10.0% 2319.000 002673 西部证 券 100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10.0% 1168.000 600000 浦发银 行 5100 允许 10.0%


600005 武钢股 份 1800 允许 10.0%


600009 上海机 场 400 允许 10.0%


600010 包钢股 份 1200 允许 10.0%


600011 华能国 际 1800 允许 10.0%


600015 华夏银 行 1500 允许 10.0%


600016 民生银 行 9900 允许 10.0%


600019 宝钢股 份 2300 允许 10.0%


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9 600022 山东钢 铁 100 允许 10.0%


600027 华电国 际 800 允许 10.0%


600028 中国石 化 2900 允许 10.0%


600029 南方航 空 1600 允许 10.0%


600030 中信证 券 100 必须


1009.000 600031 三一重 工 1300 允许 10.0%


600036 招商银 行 6200 允许 10.0%


600037 歌华有 线 100 允许 10.0%


600048 保利地 产 1900 允许 10.0%


600050 中国联 通 3800 允许 10.0%


600058 五矿发 展 200 允许 10.0%


600062 华润双 鹤 200 允许 10.0%


600066 宇通客 车 400 允许 10.0%


600068 葛洲坝 900 允许 10.0%


600085 同仁堂 300 允许 10.0%


600089 特变电 工 1200 允许 10.0%


600096 云天化 200 允许 10.0%


600100 同方股 份 700 允许 10.0%


600104 上汽集 团 1400 允许 10.0%


600108 亚盛集 团 600 允许 10.0%


600109 国金证 券 200 允许 10.0%


600111 包钢稀 土 600 允许 10.0%


600115 东方航 空 1100 允许 10.0%


600118 中国卫 星 200 允许 10.0%


600123 兰花科 创 300 允许 10.0%


600125 铁龙物 流 400 允许 10.0%


600132 重庆啤 酒 100 允许 10.0%


600143 金发科 技 700 允许 10.0%


600150 中国船 舶 200 允许 10.0%


600153 建发股 份 600 允许 10.0%


600157 永泰能 源 400 允许 10.0%


600160 巨化股 份 300 允许 10.0%


600166 福田汽 车 600 允许 10.0%


600169 太原重 工 700 允许 10.0%


600170 上海建 工 300 允许 10.0%


600177 雅戈尔 700 允许 10.0%


600188 兖州煤 业 300 允许 10.0%


600196 复星医 药 500 允许 10.0%


600208 新湖中 宝 1200 允许 10.0%


600216 浙江医 药 100 允许 10.0%


600219 南山铝 业 500 允许 10.0%


600221 海南航 空 1100 允许 10.0%


600252 中恒集 团 400 允许 10.0%


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0 600256 广汇能 源 1500 允许 10.0%


600259 广晟有 色 100 允许 10.0%


600266 北京城 建 300 允许 10.0%


600267 海正药 业 200 允许 10.0%


600271 航天信 息 200 允许 10.0%


600276 恒瑞医 药 300 允许 10.0%


600309 万华化 学 500 允许 10.0%


600315 上海家 化 200 允许 10.0%


600316 洪都航 空 200 允许 10.0%


600331 宏达股 份 100 允许 10.0%


600340 华夏幸 福 100 允许 10.0%


600348 阳泉煤 业 500 允许 10.0%


600352 浙江龙 盛 500 允许 10.0%


600362 江西铜 业 400 允许 10.0%


600369 西南证 券 600 允许 10.0%


600372 中航电 子 100 允许 10.0%


600376 首开股 份 600 允许 10.0%


600383 金地集 团 2000 允许 10.0%


600395 盘江股 份 200 允许 10.0%


600406 国电南 瑞 700 允许 10.0%


600415 小商品 城 600 允许 10.0%


600432 吉恩镍 业 200 允许 10.0%


600456 宝钛股 份 100 允许 10.0%


600489 中金黄 金 700 允许 10.0%


600497 驰宏锌 锗 400 允许 10.0%


600498 烽火通 信 200 允许 10.0%


600508 上海能 源 100 允许 10.0%


600516 方大炭 素 300 允许 10.0%


600518 康美药 业 700 允许 10.0%


600519 贵州茅 台 200 允许 10.0%


600528 中铁二 局 300 允许 10.0%


600535 天士力 300 允许 10.0%


600546 山煤国 际 200 允许 10.0%


600547 山东黄 金 300 允许 10.0%


600549 厦门钨 业 100 允许 10.0%


600550 天威保 变 300 允许 10.0%


600582 天地科 技 200 允许 10.0%


600583 海油工 程 900 允许 10.0%


600585 海螺水 泥 900 允许 10.0%


600588 用友软 件 200 允许 10.0%


600598 北大荒 300 必须


2505.000 600600 青岛啤 酒 200 允许 10.0%


600637 百视通 200 允许 10.0%


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1 600642 申能股 份 1300 允许 10.0%


600649 城投控 股 700 允许 10.0%


600655 豫园商 城 500 允许 10.0%


600660 福耀玻 璃 600 允许 10.0%


600664 哈药股 份 500 允许 10.0%


600674 川投能 源 400 允许 10.0%


600690 青岛海 尔 700 允许 10.0%


600694 大商股 份 100 允许 10.0%


600703 三安光 电 300 允许 10.0%


600718 东软集 团 400 允许 10.0%


600739 辽宁成 大 600 允许 10.0%


600741 华域汽 车 500 允许 10.0%


600770 综艺股 份 100 允许 10.0%


600779 水井坊 200 允许 10.0%


600783 鲁信创 投 100 允许 10.0%


600795 国电电 力 3700 允许 10.0%


600804 鹏博士 600 允许 10.0%


600809 山西汾 酒 100 允许 10.0%


600811 东方集 团 600 允许 10.0%


600827 友谊股 份 400 允许 10.0%


600832 东方明 珠 700 允许 10.0%


600837 海通证 券 6300 允许 10.0%


600839 四川长 虹 1800 允许 10.0%


600859 王府井 100 允许 10.0%


600863 内蒙华 电 500 允许 10.0%


600873 梅花集 团 400 允许 10.0%


600875 东方电 气 300 允许 10.0%


600881 亚泰集 团 900 允许 10.0%


600886 国投电 力 800 允许 10.0%


600887 伊利股 份 600 允许 10.0%


600893 航空动 力 200 允许 10.0%


600895 张江高 科 400 允许 10.0%


600900 长江电 力 2100 允许 10.0%


600970 中材国 际 200 允许 10.0%


600971 恒源煤 电 200 允许 10.0%


600997 开滦股 份 300 允许 10.0%


600999 招商证 券 1100 允许 10.0%


601001 大同煤 业 300 允许 10.0%


601006 大秦铁 路 2500 允许 10.0%


601009 南京银 行 1000 允许 10.0%


601018 宁波港 1500 允许 10.0%


601088 中国神 华 1400 允许 10.0%


601098 中南传 媒 200 允许 10.0%


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2 601099 太平洋 500 允许 10.0%


601101 昊华能 源 200 允许 10.0%


601106 中国一 重 1200 允许 10.0%


601111 中国国 航 900 允许 10.0%


601117 中国化 学 900 允许 10.0%


601118 海南橡 胶 500 允许 10.0%


601158 重庆水 务 400 允许 10.0%


601166 兴业银 行 3400 允许 10.0%


601168 西部矿 业 800 允许 10.0%


601169 北京银 行 2500 允许 10.0%


601179 中国西 电 100 允许 10.0%


601186 中国铁 建 1400 允许 10.0%


601216 内蒙君 正 100 允许 10.0%


601233 桐昆股 份 100 允许 10.0%


601238 广汽集 团 300 允许 10.0%


601258 庞大集 团 300 允许 10.0%


601288 农业银 行 10300 允许 10.0%


601299 中国北 车 1800 允许 10.0%


601318 中国平 安 1500 允许 10.0%


601328 交通银 行 7100 允许 10.0%


601333 广深铁 路 1300 允许 10.0%


601336 新华保 险 200 允许 10.0%


601369 陕鼓动 力 200 允许 10.0%


601377 兴业证 券 600 允许 10.0%


601390 中国中 铁 2200 允许 10.0%


601398 工商银 行 5200 允许 10.0%


601555 东吴证 券 400 允许 10.0%


601558 华锐风 电 100 允许 10.0%


601600 中国铝 业 1300 允许 10.0%


601601 中国太 保 1400 允许 10.0%


601607 上海医 药 400 允许 10.0%


601618 中国中 冶 2200 允许 10.0%


601628 中国人 寿 700 允许 10.0%


601633 长城汽 车 200 允许 10.0%


601666 平煤股 份 500 允许 10.0%


601668 中国建 筑 6600 允许 10.0%


601669 中国水 电 1700 允许 10.0%


601688 华泰证 券 1200 允许 10.0%


601699 潞安环 能 400 允许 10.0%


601717 郑煤机 400 允许 10.0%


601766 中国南 车 2100 允许 10.0%


601788 光大证 券 800 允许 10.0%


601800 中国交 建 700 允许 10.0%


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3 601808 中海油 服 300 允许 10.0%


601818 光大银 行 7000 允许 10.0%


601857 中国石 油 1500 允许 10.0%


601866 中海集 运 1100 允许 10.0%


601888 中国国 旅 100 允许 10.0%


601898 中煤能 源 800 允许 10.0%


601899 紫金矿 业 3500 允许 10.0%


601901 方正证 券 1300 允许 10.0%


601918 国投新 集 300 必须


2265.000 601928 凤凰传 媒 400 允许 10.0%


601933 永辉超 市 300 允许 10.0%


601939 建设银 行 4500 允许 10.0%


601958 金钼股 份 400 允许 10.0%


601988 中国银 行 3000 允许 10.0%


601989 中国重 工 1900 允许 10.0%


601992 金隅股 份 600 允许 10.0%


601998 中信银 行 100 必须


358.000 ( 八)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者的 申购 申请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3 、上海 证券证 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临时停市 或交 易时间 非正 常停市 , 导致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4 、相关 证券交 易所、 登记 结算机构 、申 购赎回 代理 机构等因 异常 情况无 法办 理申购 业 务。 5 、基 金管 理人 开市 前因 异 常情况 未能 公布 申购 赎回 清单。 6 、因 异常 情况 导致 申购 赎 回清单 无法 编制 或编 制不 当。 7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 基金管理 人无 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品 种, 或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8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接 受某 笔或某些 申购 申请可 能会 影响或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时。 9 、法 律法 规、 上海 证券 交 易所规 定或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 第 1-7 项暂 停申 购情形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及时 公告 。 如果 投资 者 的申购 申请 被拒绝 , 被拒 绝的申 购款 项将退 还给 投资 者。 在暂 停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 时 恢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 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4 ( 九)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者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3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深圳 证券交易 所交 易 时间 临时 停市或交 易时 间非正 常停 市,导 致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4 、相关 证券交 易所、 登记 结算机构 、申 购赎回 代理 机构等因 异常 情况无 法办 理赎回 业 务 。 5 、基 金管 理人 开市 前因 异 常情况 未能 公布 申购 赎回 清单。 6 、因 异常 情况 导致 申购 赎 回清单 无法 编制 或编 制不 当。 7 、法 律法 规、 上海 证券 交 易所规 定或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情 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及时 公告 。 在 暂停 赎回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 及 时恢复 赎回 业务 的办 理并 公告。 ( 十) 其他 申购 赎回 方式 1 、不违 反法律 法规且 对持 有人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的情况 下, 基金管 理人 可以根 据 具体情 况开 通本 基金 的场 外申购 赎回 等业 务 , 场 外申 购赎回 的具 体办 理方 式等 相关事 项届 时 将另行 公告 。 2 、ETF 联接基金 是指 将其 绝大部 分基 金财 产投 资于 跟踪同 一标 的指 数 的 ETF ,紧 密跟 踪标的 指数 表现 , 追 求跟 踪偏离 度和 跟踪 误差 最小 化, 采用 开放 式运作 方式 的基金 。 若本 基 金推出 联接 基金 , 在本 基金 上市之 前 , 联 接基 金可 以 用 股票或 现金 特殊 申购 本基 金基金 份额 , 申购价 格为 特殊 申购 日本 基金基 金份 额净 值, 不收 取申购 费用 。 特殊申 购的 申购 份额 计算 如下: 申购份 额=[ ? i (第i 只股 票 特 殊申购 日收 盘价× 特殊 申购 数量 ) + 特殊 申购 的现 金总 额]/ 特殊 申 购日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净 值 上述特殊 申 购日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净 值 不含 联接 基金 特殊申 购部 分 , 由基 金管 理人计 算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并 采用 截尾法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8 位。 其中, (1)i代表 特 殊申 购的第i 只股票 。 (2 ) “ 第i 只股 票 特殊申购日收盘 价 ”由基金管理 人根据上 海证券交易 所及 深圳证券 交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5 易所 的 当日 行情 数据 计算 。 若该 股票 在当 日停 牌或 无成交 , 则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 收盘 价 作 为计 算价格 。 若某一股票在特 殊 申购 日至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进 行股 票过 户 日 的 冻 结 期 间 发生 除息 、 送 股 (转增) 、配股 等权 益变动 , 则由 于 联接 基金 获 得了 相应的 权益, 基金管 理人 将 按如 下方式 对该股 票 特 殊申 购日 的收 盘价 进 行调 整: ① 除息 :调 整后 价格= 特殊 申购日 收盘 价- 每股现 金股 利或股 息 ② 送股 :调 整后 价格= 特殊 申购日 收盘 价/ (1+ 每股 送 股比例 ) ③ 配股 :调 整后 价格= (特 殊申购 日收 盘价+ 配股 价× 配股比 例)/ (1+ 每 股配 股 比例) ④ 送股 且配 股: 调 整后 价 格= ( 特殊 申购 日收 盘价+ 配股价× 配股 比例) / (1+ 每 股送股 比 例+ 每股 配股 比例 ) ⑤ 除息 、 送 股且 配股: 调整 后价格= ( 特殊 申购 日收 盘 价+ 配股 价× 配股 比例- 每股 现金股 利或股 息)/ (1+ 每 股送 股 比例+ 每 股配 股比 例) 特殊申 购份 额采 用截 尾法 保留至 整数 位, 舍去 部分 归入本 基金 基金 资产 。 3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违 反法律 法规 规定 且对 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 影响 的情况 下, 调整基 金申 购赎 回方 式或 申购赎 回对 价组 成, 并提 前公告 。 4 、在条 件允许 时,基 金管 理人可开 放集 合申购 ,即 允许多个 投资 者集合 其持 有的组 合 证券, 共同 构成 最小 申购 、 赎回 单位 或其 整数 倍, 进行申 购。 5 、基金 管理人 指定的 代理 机构可依 据 基 金合同 开展 其他服务 ,双 方需签 订书 面委托 代 理协议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公 告。 ( 十一 )基 金份 额折 算 为提高交 易便 利或根 据需 要 ( 如变 更标 的指数 ) ,基 金管理人 可向 登记结 算机 构申请 办 理基金 份额 折算 与变 更登 记。 基 金份 额折 算后,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总额 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数额 将发 生调 整, 但调 整后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占基 金份额 总额 的 比例不 发生 变化 。基 金份 额折算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益 无实 质性 影响 。基 金份额 折算 后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将按 照折 算后的 基金 份额 享有 权利 并承担 义务 。 基金 管理 人应 就其具 体事 宜 进行必 要公 告, 并提 前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 十二 )基 金份 额的 非交 易过户 等其 他业 务 基金登 记结 算机 构可 依据 相关法 律法 规及 其业 务规 则, 受 理基 金份 额的 转托 管、 非 交易 过户、 质押 、冻 结与 解冻 等业务 ,并 收取 一定 的手 续费用 。 (十三 )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法 规允 许的 范围 内, 在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实质利 益的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6 前提下 ,根 据市 场情 况对 上述申 购和 赎回 的安 排进 行补充 和调 整并 提前 公告 。 十、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紧密跟 踪标 的指 数, 追求 跟踪偏 离度 和跟 踪误 差最 小化。 ( 二) 标的 指数 本基金 的标 的指 数为 沪 深 300 指 数。 如果指 数发 布机 构变 更或 停 止沪深 300 指 数的 编制 及发布 、 或沪 深 300 指 数由 其他指 数 替代、 或由 于指 数编 制方 法等重 大变 更导 致沪 深 300 指数 不宜 继续 作为 标的 指数, 或证 券市 场有其 他代 表性 更强 、 更 适合投 资的 指数 推出 时, 本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依 据维 护投资 者合 法权 益的原 则, 变更 本基 金的 标的指 数。 ( 三)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主要投资于标 的指数成份 股、备选成份 股。为更好 地实现投资目 标,基金还 可 投资于 非成 份股 、 债 券 、 股指期 货 、 权 证以及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 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的,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 当程序 后,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基金投 资于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及备 选成 份股 的比 例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90% 。 ( 四)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主要 采用 组合 复制 策略及 适当 的替 代性 策略 以更好 的跟 踪标 的指 数 , 实 现基金 投 资目标 。 1 、组 合复 制策 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完全 复制 法,即按照标的指数 成份 股及其权重构建基金 的股 票投资组 合,并 根据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及其 权重 的变 动对 股票 投资组 合进 行相 应地 调整 。 2 、替 代性 策略 对于出 现市 场流 动性 不足 、 因法 律法 规原 因个 别成 份股被 限制 投资 等情 况, 导致本 基金 无法获 得足 够数 量的 股票 时, 基 金管 理人 将通 过投 资成份 股、 非成 份股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进行替 代。 3 、股 指期 货投 资策 略 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7 本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将根 据风险 管理 的原 则, 以套 期保值 为目 的, 主要 选择 流动性 好 、 交易活 跃的 股指 期货 合约 , 以 降低 股票 仓位调 整的 交易成 本 , 提 高投资 效率 , 从而 更 好地 跟 踪标的 指数 ,实 现投 资目 标。 4 、权 证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通 过对 权证 标的 证券的 基本 面研 究, 结合 多种期 权定 价模 型, 在确 定权证 合理 价值的 基础 上, 根据 基金 资产组 合情 况, 适度 进行 权证投 资。 本基金 力争 日均 跟踪 偏离 度的绝 对值 不超 过 0.2% , 年跟踪 误 差 不超 过 2% 。 未来 , 根 据市 场情况 , 基 金可相 应调 整和 更新 相关 投资策 略 , 并 在招募 说明 书更新 中公 告。 ( 五) 投资 管理 程序 研究、 组合 构建、 交易 、 评 估、 组 合再 平衡 的有 机配 合共同 构成 了基 金的 投资 管理程 序。 严格的 投资 管理 程序 可以 保证投 资理 念的 正确 执行 ,避免 重大 风险 的发 生。 1 、研究 :基金 经理、 研究 人员依托 公司 整体研 究平 台,整合 外部 信息以 及券 商等外 部 研究力 量的 研究 成果 开展 指数跟 踪、 成份 股公 司行 为等相 关信 息的 搜集 与分 析、 成 份股 替代 分析、 流动 性分 析、 误差 及其归 因分 析、 衍生 品分 析等工 作, 撰写 研究 报告 , 作为 基金 投资 决策的 重要 依据。 2 、组合 构建: 根据标 的指 数,结合 研究 报告, 基金 经理以复 制指 数成份 股权 重及其 他 合理方 法构 建组 合 。 在 追求 跟踪误 差和 偏离 度最 小化 的前提 下 , 基 金经 理将 采取 适当的 方法 , 以降低 买入 成本 、控 制投 资风险 。 3 、交 易执 行: 交易 管理 部 负责具 体执 行交 易, 同时 履行一 线监 控的 职责 。 4 、投资 绩效评 估:风 险管 理部定期 或不 定期对 基金 进行投资 绩效 评估, 并提 供相关 报 告。 绩效 评估 能够确 认组 合是否 实现 了投 资预 期、 组合误 差的 来源 及投 资策 略成功 与否 , 基 金经理 可以 据此 检讨 投资 策略, 进而 调整 投资 组合 。 5 、 组 合再 平衡: 基金 经理 将跟踪 标的 指数 变动 , 结 合成份 股基 本面 情况 、 流 动性状 况、 基金申 购和 赎回 的情 况以 及组合 投资 绩效 评估 的结 果, 对 投资 组合 进行 监控 和调整 , 密 切跟 踪标的 指数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环境 变化和 实际 需要 对上 述投 资管理 程序 做出 调整 , 并在 基金招 募 说明书 更新 中公 告。 ( 六)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为标 的指数 。 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8 若基金 标的 指数 发生 变更 , 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随之 变更,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投资情 况和 市场惯 例调 整基 金业 绩比 较基准 的组 成和 权重 , 无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但 基金 管理 人应取 得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七)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 基金 属于 股票 基金 , 风 险与收 益高 于混 合基 金、 债券基 金与 货币 市场 基金 。 基 金主 要 投资于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及 备选成 份股 ,在 股票 基金 中属于 较高 风险 、较 高收 益的产 品。 ( 八) 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本 基金持 有的全 部权 证,其市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 的 3 %;基 金管 理人管 理 的全部基 金持 有的同 一权 证,不得 超过 该权证 的 10 %;基金 在任 何交易 日买 入权证的 总金 额,不 得超 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0.5%; 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的 ,遵 从 其规定 。 (2)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 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产 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 基金 持 有的同 一 ( 指同 一信 用级 别 ) 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支 持证 券规模 的 10 %;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 的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 产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0%;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 含 BBB ) 的资 产 支持证 券。 基金 持有 资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 资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告 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以 全部 卖出 。 (3)基 金财产 参与股 票发 行申购,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的 总资 产,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 (4)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 间同业市 场进 行债券 回购 的资金余 额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 (5) 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 有的买 入股 指期 货合 约价 值,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在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买入 期货 合约 价值 与有 价证券 市值 之和 , 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0 % , 其 中 , 有 价证 券 指股票 、 债券 ( 不含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 权 证 、 资 产支持 证券 、 买 入返 售金 融资产 (不 含质 押式 回购 ) 等;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有 的卖 出期 货合约价 值不 得 超过 基金 持有的股 票总 市值 的 20% ,在任何 交易 日内交 易 ( 不包括平 仓 ) 的股指期 货合 约的成 交金 额不得超 过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产净 值的 20 % ;每个 交易日日 终在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9 扣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易 保证 金后 , 应 当保 持不低 于交 易保 证金 一倍 的现金 ; 本 基金 所持有 的股 票市 值和 买入 、 卖 出股 指期 货合约 价值 合计 (轧 差计 算 ) 不得 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0 %。 (6)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比例 限制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 标的指 数成 份股 调整 、 标 的指数 成份 股流动 性限 制 等 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 例 的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进行 调整 。 基金管理 人 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 6 个 月内 使基金 的投资组 合比 例符合 基金 合同的 有 关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基金合 同 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变更 或 取消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 定 的除 外 。 (5)向 其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出资 或者买 卖其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发行的 股 票或者 债券 ,但 中国 证监 会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6)买 卖与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有控股 关系 的股东或 者与 其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但中 国证监 会另 有 规定的 除外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 (8)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 基 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 不受上 述 规定的 限制。 ( 九) 基金 的融 资融 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监管 部门 的有 关规 定进 行融资 、 融券 以及 参与 转融 通等相 关 业务, 不需 召开 持有 人大 会。 (十) 基金 投资 组合 报告 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0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大 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管 人中 国工商 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根据本 基金 合同规定 ,于2013 年4 月17 日复核 了 本报告 中的 财务 指标 、 净 值表现 和投 资组 合报 告等 内容 , 保 证复 核内容 不存 在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2013年3月31日 ,本 报 告中所 列财 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1 、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 情况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 资 18,297,805,015.95 99.59 其中: 股票 18,297,805,015.95 99.59 2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4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 买 断式 回购 的买 入返 售金融 资 产 - - 5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53,834,503.65 0.29 6 其他各 项资 产 22,231,427.76 0.12 7 合计 18,373,870,947.36 100.00 注:股 票投 资的 公允 价值 包含可 退替 代款 的估 值增 值。 2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105,878,214.50 0.58 B 采矿业 1,640,216,904.07 8.94 C 制造业 6,457,240,550.45 35.18 D 电力、 热力 、燃 气 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505,907,544.00 2.76 E 建筑业 659,953,380.56 3.60 F 批发和 零售 业 462,288,246.56 2.52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452,353,648.46 2.46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315,510,991.96 1.72 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 J 金融业 6,236,685,078.95 33.98 K 房地产 业 979,676,226.03 5.34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107,082,208.00 0.58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108,714,258.00 0.59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36,235,136.37 0.20 S 综合 230,062,628.04 1.25 合计 18,297,805,015.95 99.68 3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 量( 股)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600016 民生银 行 80,757,490 778,502,203.60 4.24 2 600036 招商银 行 50,065,310 632,324,865.30 3.44 3 600837 海通证 券 52,234,505 528,090,845.55 2.88 4 601318 中国平 安 11,991,425 500,881,822.25 2.73 5 601166 兴业银 行 27,860,300 481,983,190.00 2.63 6 600000 浦发银 行 42,261,400 428,107,982.00 2.33 7 000002 万


科A 34,401,327 370,158,278.52 2.02 8 601328 交通银 行 72,146,200 339,808,602.00 1.85 9 601088 中国神 华 11,965,963 260,618,674.14 1.42 10 600519 贵州茅 台 1,500,512 253,376,456.32 1.38 4 、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5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6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8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股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1)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股指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2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代码 名称 持仓量 (买/ 卖)( 单位 : 手) 合约市 值 公允价 值变 动 风险说 明 IF1304 沪深 300 股指 期货 IF1304 合约 69 51,687,900.00 -842,508.38 买入股 指期 货多 头合约 的主 要目 的是进 行更 有效 地流动 性管 理。 公允价 值变 动总 额合 计 -842,508.38 股指期 货投 资本 期收 益 -1,621,080.00 股指期 货投 资本 期公 允价 值变动 -842,508.38 (2)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 的投资 政策 本基金 为指 数型 基金 , 主 要投资 标的 为指 数成 份股 和备选 成份 股。 基金 留存 的现金 头寸 根据基 金合 同规 定, 投资 于标的 指数 为基 础资 产的 股指 期 货, 旨在 配合 基金 日常投 资管 理需 要,更 有效 地进 行流 动性 管理, 以更 好地 跟踪 标的 指数, 实现 投资 目标 。 9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2013 年 2 月 22 日贵 州茅台 受到 贵州 省物 价局 行政处 罚。 本基 金为 指数 型基金 , 采取完 全复 制策 略, 贵州 茅台系 标的 指数 成分 股, 该股票 的投 资决 策程 序符 合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要求 。 (2)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 票未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备选股 票库 。 (3) 期末 其他 各项 资产 构 成 单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 1 存出保 证金 11,079,814.31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11,136,342.60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5,270.85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2,231,427.76 (4)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转 股 期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3 (5)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中 存 在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6)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的 其他文 字描 述部 分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分 项之和 与合 计项 之间 可能 存在尾 差。 十一、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下述基 金业 绩指 标不 包括 持有人 认购 或交 易基 金的 各项费 用 , 计 入费 用后 实际 收益水 平 要低于 所列 数字 。 阶段 份额净值 增长率 ① 份额净值 增长率 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 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 ③ ②-④ 2012 年 12 月 25 日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3.27% 0.92% 5.95% 1.29% -2.68% -0.37%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3 月 31 日 -1.08% 1.56% -1.10% 1.56% 0.02% 0.00%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 户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销售 机 构 和基 金登记 结算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相 独立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结算 机构 和基金 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产 承担 其自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4 身的法 律责 任 , 其债 权人 不得对 本基 金财 产行 使请 求冻结 、 扣押 或其他 权利 。 除 依法 律法 规 和《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处 分外, 基金 财产 不得 被处 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 值 (一)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 他 投资 等资 产及 负 债 。 (三) 估值 方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估 值 日无交 易 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格。 (2)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 估值日 收盘 价估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 (3)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价减去 债券 收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 (4)交 易所上 市不存 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 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交易所 上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5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债券 和权证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 后,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 、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 种,采 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 。 4 、因持 有股票 而享有 的配 股权,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值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靠 计 量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5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 、 本 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合 约, 一般 以估 值当日 结算 价进行 估值 , 估值当 日无 结算价 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 最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 值。 7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8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 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 估值 程序 1 、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 个工作日 闭市 后,基 金资 产净值除 以当 日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6 量计算 ,精 确 到 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5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 基金 份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人 对外 公布 。 (五)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4 位以 内 ( 含第 4 位) 发生 估值 错误 时, 视 为基金 份额 净 值错误 。 基金合 同 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 于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或 登记 结算 机构 、 或销 售机构 、 或投资 者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估值错 误,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受 损失 的, 过错 的责 任人应 当对 由于 该估值 错误 遭受 损失 当事 人 (“ 受损 方 ” ) 的直 接损 失按下 述 “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 给予 赔 偿,承 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 达 指令 差错等 。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2)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事 人的利 益损 失 ( “ 受损方 ”) , 则估值 错误责 任方应 赔偿受 损方 的损失 ,并在 其支付 的赔 偿金 额的 范围 内对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有 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利 ; 如果 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 将此部 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方 ,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经获 得的 赔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7 偿 额 加 上 已 经获 得 的 不 当得 利 返 还 的 总和 超 过 其 实际 损 失 的 差 额部 分 支 付 给估 值 错 误 责任 方。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 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列 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需 要修 改基金 登记 结算机构 交易 数据的 ,由 基金登记 结算机 构 进 行更 正。 4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 的 方法 如下 :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 3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 他 情形 。 (七)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八) 特殊 情况 的处 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7 项 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8 2 、由于 证券交 易所及 其登 记结算公 司发 送的数 据错 误,或由 于其 他不可 抗 力 等原因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检 查 , 但未能 发现 错误 的,由 此给 基金 造成 损失 的,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响 。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 (一)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 、每 份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2 、基金收益 评价日核定的基金累计报酬率超过同期标的指数累计报酬率达 到 1%以上 时,可 进行 收益 分配 。 3 、基 金收 益分 配采 用现 金 方式 。 4 、在 符合 基金 收益 分配 条 件的情 况下 ,本 基金 收益 每年最 多分 配 4 次 ,每 次 基金收益 分配数 额的 确定 原则 为使 收益分 配后 基金 累计 报酬 率尽可 能贴 近标 的指 数同 期累计 报 酬 率 。 5 、若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满 3 个月则 可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6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在遵守 法律 法规 的前 提下 , 基金 管理 人、 登 记结 算机 构可对 基金 收益 分配 的有 关业务 规 则进行 调整 ,并 及时 公告 。 (二)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 收益分配 方案中应 载明基 金收益分 配对象、 分配时 间、分配 数额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内 容。 ( 三) 基金 收益 可分 配数 额的确 定原 则 1 、在 收益 评价 日, 基金 管 理人计 算基 金累 计报 酬率 、标的 指数 累计 报酬 率。 基金累计报酬率为 收益 评价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与基 金 份额折算日 基 金 份 额净 值之 比 减 去 100% ;标的指数累计报酬率为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价与基金 份额折算日标的指数收 盘 价之比 减去100% 。 基金管理人将以此计 算截 至收益评价日基金累 计报 酬率超过标的指数累 计报 酬率的差 额,当 差额 超过1% 时 ,基 金可以 进行 收益 分配 。 期间如 发生 基金 份额 折算 或拆分 , 则以 基金 份额 折算 或拆分 日为 初始 日重 新计 算上述 指 标。 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9 2 、根 据前 述收 益分 配原 则 确定收 益分 配数 额。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 金收益分 配方案由 基金管 理人拟定 ,并由基 金托管 人复核, 依照法律 法 规的 有关 规定 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的时 间不 得超 过 15 个工 作日 。 (五)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 一) 基金 运作 费用 1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基金运 作过 程中 ,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的费 用包 括: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3) 标的 指数 许可 使用 费 。 (4)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基金 相关 的信 息披 露费 用 。 (5)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基金 相关 的会 计师 费、 律师费 和诉 讼费 。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 (7)基 金的证 券交易 或结 算产生的 费用 (包括 但不 限于经手 费、 印花税 、证 管费、 过 户费、 手续 费、 券商 佣金 、 权证 交易 的结 算费 、 融 资融券 费、 证券 账户 相关 费用及 其他 类似 性质的 费用 等 ) 。 (8) 基金 的银 行汇 划费 用 。 (9) 基金 上市 初费 及年 费 。 (10) 基金 的登 记结 算费 用 。 (11 )基 金收 益分 配中 发 生的费 用 。 (12)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用 。 在中国 证监 会允 许的 前提 下, 本基 金可 以从 基金 财产 中计提 销售 服务 费 , 具 体计 提方法 、 计提标 准在 招募 说明 书 或 相关公 告中 载明 。 2 、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0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50% 年 费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如 下 : H =E× 0.50%÷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 2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 休假 等 , 支付 日期顺 延。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本 基 金 的 托管 费 按前 一 日基 金 资 产 净值 的 0.10% 的年 费 率 计 提。 托 管费 的 计算 方 法 如 下: H =E× 0.10%÷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托 管费 划款指 令, 基金托管 人复 核后于 次月 前 2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一次 性支 取。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3) 标的 指数 许可 使用 费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 的指 数许可使用费按照基 金管 理人与指数许可方签 署的 指数使用 许可协 议的 约定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指数许 可使 用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03% 的 年费率 计提 。计 算方 法如 下: H=E× 0.03%÷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指数 许 可使用 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标的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每日 计算, 按季 支付。 标的 指数 许可使 用费 的收 取下 限为 每季度 人 民币 5 万元 ,计 费期 间不 足一季 度的 ,根 据实 际天 数按比 例计 算 。 如果指数使用许可协 议约 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的计 算方法、费率和支付 方式 等发生调 整, 本 基金 将采 用调 整后 的方法 或费 率计 算指 数许可 使用 费。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招募 说明 书更 新或其 他公 告中 披露 基金 最新适 用的 方法 。 (4) 本条 第 (一 ) 款第 1 项中第 (4) 至第 (12 ) 项 费用根 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规 定,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1 按费用 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或摊入 当期 费用 ,由 基金 托管人 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3 、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因未 履行 或未完 全履 行义务导 致的 费用支 出或 基金财 产 的损失 。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 的事项 发生 的费 用 。 (3) 《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的相关 费用 。 (4) 其他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 规及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 定不得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 二)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 基金 的年 度审 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 券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 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媒 体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2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 露 (一)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合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二)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 体和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的互 联网网 站 (以 下简称 “网站 ” ) 等 媒介 披 露, 并保 证基 金投资 者能 够按照 《 基金 合同 》 约 定 的时间 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 制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料 。 (三)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承 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 、虚 假记 载 、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 本 基金 公开披 露的 信息应 采用 中文 文本 。 如 同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 基 金信息 披 露 义务人 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一 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的 ,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同 》 、 基金 托管 协议 (1) 《 基金合 同》 是 界定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的各 项权利、 义务 关系, 明确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序 ,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 性等涉 及基 金投 资者 重大 利益的 事项 的 法律文 件。 (2)基 金招募 说明书 应当 最大限度 地披 露影响 基金 投资者决 策的 全部事 项, 说明基 金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3 认购、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 基金投 资、 基金 产品 特性 、 风险 揭示 、 信 息披 露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等 内容 。 《基 金合 同》 生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 内 ,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 定 媒体 上; 基金 管理人 在公 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的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报送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并就有 关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基 金托管 协议是 界定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管 理人 在基金财 产保 管及基 金运 作监督 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登载在 指定媒 体上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将《基 金合同 》 、基 金托管 协议登 载在网 站上 。 2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就基 金份 额发 售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 额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 说明书 的 当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体 上。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在收 到中 国证 监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 定媒体 上登 载 《基 金合 同 》 生效公 告 。 4 、基 金份 额上 市交 易公 告 书 基金份 额获 准在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上市 交易 的 , 基 金 管理人 在基 金份 额上 市交 易前至 少 3 个工作 日, 将基 金份 额上 市交易 公告 书登 载在 指定 报刊和 网站 上。 5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 基 金管理 人 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管 理人 在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 通 过网站 、 基 金份额 发售 网点 以及 其他 媒介, 披露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6 、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清 单 公告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之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每个 开放 日通 过网 站或 其他媒 介 公告当 日的 申购 赎回 清单 。 7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4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体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合同 》 生效不 足 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8 、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以 公告 , 并 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证 监会 派 出机构 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 (7)基 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 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员、基 金经 理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8)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 (9)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基金 托管 部门的 主要 业务人员 在一 年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十 。 (10)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 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5 (11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 (12)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 员、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 政 处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 (13)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4)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5)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6)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 (17)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 (18)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19) 更换 基金 登记 结算 机构 。 (20)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 (21)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 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2) 基金 变更 标的 指数 。 (23) 基金 暂停 上市 、恢 复上市 或终 止上 市 。 (24) 基金 份额 的折 算及 变更登 记 。 (25)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9 、澄 清公 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体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10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核准 或者备 案 , 并予以 公告 。 11 、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 他信息 。 (六)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6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 份额申 购赎 回清 单、 基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审查, 并向 基金 管理 人出具 书面 文 件或者 盖章 确认。 (七) 暂停 或延 迟信 息披 露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 3 、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 品种的估 值出 现重大 转变 ,而基金 管理 人为保 障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 利益 ,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 4 、出现 基金管 理人认 为属 于会导致 基金 管理人 不能 出售或评 估基 金资产 的紧 急事故 的 任何情 况 。 5 、法 律法 规规 定、 中国 证 监会或 《基 金合 同》 认定 的其他 情形 。 ( 八)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十八、风险揭示 ( 一) 投资 于本 基金 的主 要风险 1 、标 的指 数回 报与 股票 市 场平均 回报 偏离 的风 险 标的指 数并 不能 完全 代表 整个股 票市 场 。 标 的指 数成 份股的 平均 回报 率与 整个 股票市 场 的平均 回报 率可 能存 在偏 离。 2 、标 的指 数波 动的 风险 标的指 数成 份股 的价 格可 能受到 政治 因素 、 经 济因 素、 上市 公司 经营状 况 、 投资者 心理 和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而 波动 , 导致指 数波 动, 从而 使基 金收益 水平 发生 变 化 , 产 生 风险。 3 、基 金投 资组 合回 报与 标 的指数 回报 偏离 的风 险 以下因 素可 能使 基金 投资 组合的 收益 率与 标的 指数 的收益 率发 生偏 离: (1)由 于标的 指数调 整成 份股或变 更编 制方法 ,使 基金在相 应的 组合调 整中 产生跟 踪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7 偏离度 与跟 踪误 差。 (2)由 于标的 指数成 份股 发生配股 、增 发等行 为导 致成份股 在标 的指数 中的 权重发 生 变化, 使基 金在 相应 的组 合调整 中产 生跟 踪偏 离度 和跟踪 误差 。 (3) 成 份股 派发 现金 红利 、 新股 市值 配售 收益 将导 致基金 收益 率超 过标 的指 数收益 率, 产生正 的跟 踪偏 离度 。 (4)由 于成份 股停牌 、摘 牌或流动 性差 等原因 使基 金无法及 时调 整投资 组合 或承担 冲 击成本 而产 生跟 踪偏 离度 和跟踪 误差 。 (5)由 于基金 投资过 程中 的证券交 易成 本,以 及基 金管理费 和托 管费的 存在 ,使基 金 投资组 合与 标的 指数 产生 跟踪偏 离度 与跟 踪误 差。 (6)在 基金指 数化投 资过 程中,基 金管 理人的 管理 能力,例 如跟 踪指数 的水 平、技 术 手段 、 买 入卖 出的时 机选 择等 , 都 会对 基金的 收益 产生影 响 , 从 而影响 基金 对标的 指数 的 跟 踪程度 。 (7)其 他因素 产生的 偏离 。如因受 到最 低买入 股数 的限制, 基金 投资组 合中 个别股 票 的持有 比例 与标 的指 数中 该股票 的权 重可 能不 完全 相同; 因缺 乏卖 空、 对 冲机 制及其 他工 具 造成的 指数 跟踪 成本 较大 ; 因基 金申 购与 赎回 带来 的现金 变动 ; 因 指数 发布 机构指 数编 制错 误等, 由此 产生 跟踪 偏离 度与跟 踪误 差。 4 、标 的指 数变 更的 风险 尽管可 能性 很小 , 但 根据 基金合 同规 定 , 如出 现变 更标的 指数 的情 形, 基金 将变更 标 的 指数 。 基 于原 标的指 数的 投资政 策将 会改 变, 投资 组合将 随之 调整 , 基 金的 收益风 险特 征 将 与新的 标的 指数 保持 一致 ,投资 者须 承担 此项 调整 带来的 风险 与成 本。 5 、基 金份 额二 级市 场交 易 价格折 溢价 的风 险 尽管基金将通过有效 的套 利机制使基金份额二 级市 场交易价格的折溢价 控制 在一定范 围内, 但基 金份 额在 证券 交易所 的交 易价 格受 诸多 因素影 响, 存在 不同 于基 金份额 净值 的情 形,即 存在 价格 折溢 价的 风险。 6 、参考 IOPV 决 策和 IOPV 计 算错 误的 风险 中证指 数有限 公司 在 开市 后根据 申购 赎回 清单 和组 合证券 内各 只证 券的 实时 成交数 据 , 计算并 发布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IOPV ) , 供 投资 者交 易、 申 购、 赎 回基 金份 额 时参考 。IOPV 与实时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可 能存在 差异 ,IOPV 计 算还 可能出 现错 误, 投资 者若 参考 IOPV 进 行投资 决策 可能 导致 损失 ,需投 资者 自行 承担 。 7 、退 市风 险 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8 因基金 不再 符合 证券 交易 所上市 条件 被终 止上 市 , 或 被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提前 终 止上市 ,导 致基 金份 额不 能继续 进行 二级 市场 交易 的风险 。 8 、投 资者 申购 失败 的风 险 基金的 申购 赎回 清单 中, 可能仅 允许 对部 分成 份股 使用现 金替 代, 且设 置现 金替代 比例 上限, 因此 , 投 资者 在进 行申购 时, 可能 存在 因个 别成份 股涨 停、 临时 停牌 等原因 而无 法买 入申购 所需 的足 够的 成份 股,导 致申 购失 败的 风险 。 投资者 申购 当日 未卖 出的 基金份 额在 交收 成功 后方 可卖出 和赎 回 。 因 此为 投资 者办理 申 购业务 的 申 购赎 回代 理机 构 如发 生交 收违 约, 将导 致投资 者不 能及 时、 足额 获得申 购当 日未 卖出的 基金 份额 ,投 资者 的利益 可能 受到 影响 。 9 、投 资者 赎回 失败 的风 险 投资者 在提 出赎 回申 请 时 , 如基 金组 合中 不具 备足 额的符 合要 求的 赎回 对价 , 可能 导致 赎回失 败。 基金管 理人 可能 根据 成份 股市值 规模 变化 等因 素调 整最小 申购 、 赎 回单 位, 由 此可能 导 致投资 者按 原最 小申 购、 赎回单 位申 购并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可能 无法按 照新 的最小 申购 、 赎 回单位 全部 赎回 ,而 只能 在二级 市场 卖出 全部 或部 分基金 份额 。 10 、基 金份 额赎 回对 价的 变现风 险 基金赎 回对 价主 要为 组合 证券 , 在 组合 证券变 现过 程中 , 由 于市 场变化 、 部 分成份 股流 动性差 等因 素, 导致 投资 者变现 后的 价值 与赎 回时 赎回对 价的 价值 有差 异, 存在变 现 风 险 。 11 、 退补 现金 替代 方式 的 风险 本基金 在 申 购赎 回环 节新 增了 “ 退补 现金 替代 ”方 式, 该方 式不 同于 现有 其他 现金替 代 方式, 可能 给申 购和 赎回 投资者 带来 价格 的不 确定 性, 从 而间 接影 响本 基金 二级市 场价 格的 折溢价 水平 。 极端情 况下 , 如 果使 用 “ 退补现 金替 代 ”证 券的 权重 增加 , 该 方式带 来的 不 确 定性可 能导 致本 基金 的二 级市场 价格 折溢 价处 于相 对较高 水平 。 基金管 理人 不对 “ 时 间优 先、 实 时申 报 ” 原则 的执 行效率 做出 任何 承诺 和保 证, 现 金替 代退补 款的 计算 以实 际成 交价格 和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的约定 为准 。 若 因技 术系 统、 通 讯链 路或 其他原 因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无法遵 循 “ 时间 优先 、 实时 申报 ” 原则 对 “ 退补 现金 替 代” 的证 券 进行处 理, 投资 者的 利益 可能受 到影 响。 12 、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份额净 值低 于面 值的 风险 本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为使 收益分配后基金 累 计报 酬率 尽可能贴近标的指 数同 期累计报 酬率 。 基 于本 基金的 性质 和特点 , 本基 金收益 分配 不以弥 补亏 损为 前提 , 收 益分配 后可 能 存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9 在基金 份额 净值 低于 面值 的风险 。 13 、股 指期 货投 资风 险 本基金 可投 资于 股指 期货 , 股 指期 货作 为一种 金融 衍生品 , 具备 一些特 有的 风险点 。 投 资股指 期货 主要 存在 以下 风险: (1) 市场 风险 :是 指由 于 股指期 货价 格变 动而 给投 资者带 来的 风险 。 (2) 流动 性风 险 : 是指 由 于股指 期货 合 约 无法 及时 变现所 带来 的风 险。 (3) 基 差风 险 : 是 指股 指 期货合 约价 格和 指数 价格 之间的 价格 差的 波动 所造 成的风 险, 以及不 同股 指期 货合 约价 格之间 价格 差的 波动 所造 成的期 现价 差风 险。 (4)保 证金风 险 : 是 指由 于无法及 时筹 措资金 满足 建立或者 维持 股指期 货合 约头寸 所 要求的 保证 金而 带来 的风 险。 (5) 信用 风险 :是 指期 货 经纪公 司违 约而 产生 损失 的风险 。 (6)操 作风险 :是指 由于 内部流程 的不 完善, 业务 人员出现 差错 或者疏 漏, 或者系 统 出现故 障等 原因 造成 损失 的风险 。 14、第 三方 机构 服务 的风 险 基金的 多项 服务 委托 第三 方机构 办理 ,存 在以 下风 险: (1) 申购 赎回代 理机 构因 多种原 因, 导致 代理 申购 、 赎回 业务 受到 限制 、 暂 停或终 止, 由此影 响对 投资 者申 购赎 回服务 的风 险。 (2)登 记结算 机构可 能调 整结算制 度, 如实施 货银 对付制度 ,对 投资者 基金 份额、 组 合证券 及资 金的 结算 方式 发生变 化, 制度 调整 可能 给投资 者带 来理 解偏 差的 风险。 同样 的风 险还可 能来 自于 证券 交易 所及其 他代 理机 构。 (3)证 券交易 所、登 记结 算机构、 基金 托管人 、申 购赎回代 理机 构 及其 他代 理机构 可 能违约 ,导 致基 金或 投资 者利益 受损 的风 险。 15、管 理风 险与 操作 风险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等相关 当事 人的 业务 发展 状况 、 人 员配 备、 管理 水 平与内 部控 制等对 基金 收益 水平 存在 影响 。 因 业务 扩张过 快 、 行业内 过度 竞争 、 对 主要 业务人 员过 度依 赖等可 能会 产生 影响 投资 者利益 的风 险。 相关当 事人 在业 务各 环节 操作过 程中 , 可能 因内 部控 制存在 缺陷 或者 人为 因素 造成操 作 失误或 违反 操作 规程 等引 致风险 , 例 如, 申购 赎回 清单编 制错 误、 越权 违规 交易、 欺诈 行为 及交易 错误 等风 险。 16、技 术风 险 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0 在基金 的投 资 、 交易 、 服 务与后 台运 作等 业务 过程 中, 可能 因为 技术系 统的 故障或 差错 导致投 资者 的利 益受 到影 响。 这 种技 术风 险可 能来 自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证券交 易所 、 登记结 算机 构及 销 售 代理 机构等 。 17、政 策变 更风 险 因相关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政策 修改 等基 金管 理人 无法控 制的 因素 的变 化 , 使 基金或 投 资者利 益受 到影 响的 风险 , 例如, 监管 机构 基金 估值 政策的 修改 导致 基金 估值 方法的 调整 而 引起基 金净 值波 动的 风险 、 相关法 规的 修改 导致 基金 投资范 围变 化基 金管 理人 为调整 投资 组 合而引 起基 金净 值波 动的 风险等 。 18、不 可抗 力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不 可抗 力可能 导致 基金 财产 有遭 受损失 的风 险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证 券交 易所 、 登 记 结算机 构和 销售 代理 机构 等可能 因不 可抗 力无 法正 常工作 , 从而 影 响基金 的各 项业 务按 正常 时限完 成。 ( 二) 声明 1 、本基 金未经 任何一 级政 府、机构 及部 门担保 。投 资者自愿 投资 于本基 金, 须自行 承 担投资 风险 。 2 、除基 金管理 人直接 办理 本基金的 销售 外,本 基金 还通过销 售代 理机构 销售 ,但是 , 本基金 并不 是销 售代 理机 构的存 款或 负债 , 也 没有 经销售 代理 机构 担保 或者 背书, 销售 代理 机构并 不能 保证 其收 益或 本金安 全。 十 九、基金合同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 更基 金合 同涉 及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约定 应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经中国 证监 会核准 生效 后方可 执 行,自 收到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无 异议 文件 之日 起 2 个工作 日内 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 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1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2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 容摘 要 以下内 容摘 自《 华 夏 沪深3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 八、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义 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 2、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2) 自 《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独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财 产。 (3) 依 照 《基 金合 同》 收取 基金管 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费 用 。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6) 依据 《 基金 合同 》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 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 担任 或委 托其 他符 合 条件的 机构 担任 基金 登记 结算机 构办 理基 金登 记结 算业务 并获 得《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费 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依 照法 律法规 为基 金的利益 对被 投资公 司行 使股东权 利, 为基金 的利 益行使因 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在 法律 法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基 金的利 益依 法为基金 申请 和办理 融资 、融券、 转 融通以 及基 金作 为融 资融 券标的 证券 等相 关业 务。 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3 (14)以 基金 管 理人 的名 义,代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利益行 使诉 讼权利 或者 实施其他 法 律行为 。 (15)选 择、 更换律 师事 务所、会 计师 事务所 、证 券经纪商 或其 他为基 金提 供服务的 外 部机构 。 (16)在 符合 有关法 律、 法规的前 提下 ,制订 和调 整有关基 金认 购、申 购、 赎回、转 换 和非交 易过 户的 业务 规则 。 (17)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其他 权利 。 3、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1) 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 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发 售、申 购、 赎 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 ,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财 产 。 (4)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 决 策, 以专 业化 的 经营方 式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立 健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 察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所管 理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 立 , 对所 管理 的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账 , 进行 证 券投资 。 (6)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取 适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对 价。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保 守基 金商业 秘密 ,不泄露 基金 投资计 划、 投资意向 等。 除《基 金法》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 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按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确定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及时 向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分配基 金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4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对价 。 (15)依 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召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 ) 按 规 定 保 存 基金 财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会计 账册 、 报 表 、 记 录 和 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上 。 (17)确 保需 要向基 金投 资者提供 的各 项文件 或资 料在规定 时间 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 者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 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 估 价、 变现和 分配 。 (19)面 临解 散、依 法被 撤销或者 被依 法宣告 破产 时,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基 金 托管人 。 (20)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损 失或 损害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合法 权益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监 督基 金托管 人按 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规定履行 自己 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 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 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当 基金 管理人 将其 义务委托 第三 方处理 时, 应当对第 三方 处理有 关基 金事务的 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4) 基金 管理 人在 募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基 金合同 》 不 能生 效, 基 金管 理人承 担全 部募 集费 用, 将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存 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 期结束 后 30 日 内退还 基金 认购 人。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 义务 。 (二) 基金 托管 人 2、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 金托管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1)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 依 法律 法规 和 《 基 金合同 》 的 规定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5 (2) 依 《基金 合同 》 约 定获 得基金 托管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费 用 。 (3)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如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有违 反 《 基金 合同》 及国 家法律 法规 行为 , 对 基金 财 产、 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造 成 重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 呈报 中 国证监 会, 并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者 的利 益。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 会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其他权 利。 3、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托管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 设立 专门的 基金 托管 部门, 具有 符合 要求 的营 业场所 , 配 备足 够的 、 合 格的熟 悉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建立 健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 察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确 保基金 财产 的安全 , 保 证其 托管 的基 金财产 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 财产以 及不 同的 基金 财产 相互独 立; 对所 托管的 不同 的基 金分 别设 置账户 , 独 立核 算, 分账 管理, 保证 不同 基金 之间 在账户 设置 、 资 金划拨 、账 册记 录等 方面 相互独 立。 (4)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 按照 《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及时 办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 (7)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除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 定外, 在 基 金信息 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 密,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对 基金 财务会 计报 告、季度 、半 年度和 年度 基金报告 出具 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 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未 执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6 (12) 建立 并保 存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对 价。 (15)依 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或配 合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面 临解 散、依 法被 撤销或者 被依 法宣告 破产 时,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银行监 管 机构 ,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应承担赔 偿责 任,其 赔偿 责任不因 其 退任而 免除 。 (20)按 规定 监督基 金管 理人按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规 定履 行自己 的义 务,基金 管 理人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其他 义务 。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投资 者持 有本基 金基 金份额的 行为 即视为 对《 基金合同 》的 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 资 者自依 据 《 基金 合同》 取得 的基金 份 额 , 即 成为 本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 金合 同》 的 当事 人, 直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为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并不 以在 《基 金合同 》上 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必 要条 件。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 根据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出 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使 表 决权 。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7 (8) 对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 基金 销售机 构损 害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或 仲裁。 (9)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 会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其他权 利。 2、 根据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对价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提供 基金 管理 人和 监 管机构 依法 要求 提供 的信 息, 以及 不时 的更新 和补 充, 并保 证 其真实 性。 (10)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其他 义务 。 九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 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 票 权 。 (一) 召开 事由 1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 (5)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变 更基金 投资目 标、 范围或策 略 ( 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 和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 除外) 。 (8)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9)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 义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 事项。 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8 (10)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和 其他 应由 基金 资产承 担的 费用 。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在 对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的前提 下, 增加、 减少 、调整 本 基金份 额类 别设 置或 调整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赎回 费率或 收费 方式 。 (4) 在不 违反 法律 法规 的 情况下 ,基 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务。 (5)在 不违反 法律法 规的 情况下 , 基金 管理人 、证 券交易所 、代 销机构 和登 记结算 机 构在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范围 内调 整有 关基 金认购 、 申购 、 赎回 、 交 易、 转托 管、 收 益分配 、非 交易 过户 等业 务的规 则。 (6)在 不违反 法律法 规的 情况下, 调整 基金的 申购 赎回方式 (如 增加场 外申 赎)及 申 购对价 、赎 回对 价组 成。 (7)在 不违反 法律法 规的 情况下, 调整 基金份 额净 值、申购 赎回 清单的 计算 和公告 时 间或频 率。 (8)在 不违反 法律法 规的 情况下, 本基 金的联 接基 金采取其 他方 式参与 本基 金的申 购 赎回。 (9)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 合 同》进 行修 改。 (10)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11 )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形 。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 、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外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由 基金 托管 人自行 召集 。 4 、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9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金 托管 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 提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5 、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有 权自 行召 集,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配合 , 不得 阻 碍、干 扰。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 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日,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 要求(包 括但 不限于 代理 人身份, 代理 权限和 代理 有效期 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 下,由 会议 召集人决 定在 会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书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 、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托管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 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0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书面 表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方式 召开 , 会议 的召 开方 式由会 议 召集人 确定 。 1 、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 席或以 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 证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 场 开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受 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 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 出示的在 权益 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显示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50% (含 50%)。 2 、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 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对 表决事项 的投 票以书 面形 式在表 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约 定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或/ 和基 金管理 人 ( 分别 或共 同地 称为 “ 监 督人 ” )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3)会 议召集 人在 监 督人 和公证机 关的 监督下 按照 会议通知 规定 的方式 收取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基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知 不参 加收 取书 面表 决意见 的, 不影 响表决 效力 。 (4) 本 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见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50% (含 50%)。 (5) 上述 第 (3 ) 项中 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书面 意 见的代 理人 , 同 时提 交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 人的代 理投票 授权委 托证 明符合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和 会议通 知的规 定。 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1 (6)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3 、在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 允许的情 况下 ,经会 议通 知载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也可以 采 用网络 、 电话 或其他 方式 进行表 决 , 或 者采用 网络 、 电 话或 其他 方式授 权他 人代为 出席 会 议 并表决 。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容 为关 系基金 份额 持有人利 益的 重大事 项, 如决定终 止《 基金合 同》 、 更换基 金 管理人 、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法律 法规 及 《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其他 事项 以及 会议 召集人 认为 需 提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的 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 ( 七) 款规 定程 序确 定 和公布 监票 人, 然 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案 , 经 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并 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持 人为 基金 管理人 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能 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基 金托 管人 授权其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 均未能 主持 大 会,则 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权 的 50% 以 上( 含 50% )选 举产 生 一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该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拒 不 出席或 主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不 影响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作出 的决 议的 效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身 份证明 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额 、委托 人姓名 (或 单位名 称)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及监督 人的 监督 下由 召集 人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并 形成决 议。 如监 督人经 通知 但拒 绝到 场监 督,则 在公 证机 构监 督下 形成的 决议 有效 。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 一般 决议 , 一 般决 议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通过 方为 有效; 除下 列 第 2 项 所规 定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外 的其 他 事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 方式 通过。 2 、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 当经参加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代 理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 通过 方可 做出 。 转 换基 金运作 方式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终止 《基 金合 同》 以特别 决议 通过 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面 符合 会议 通知规 定的 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七)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 代 理人 中 选 举 两 名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代 表 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如大 会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主 持 人 应 当在 出 席 会 议 的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 代 理 人中 推 举 两 名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代表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但如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当 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席 会议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中选 举三 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票 人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不 出 席大会 的, 不影 响计 票的 效力。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 果。 (3)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于提交的 表决 结果有 怀疑 ,可以 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重 新清 点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2 、通 讯开 会 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3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监督 人派出 的 授 权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 计票 过程予 以公 证。 如监 督人 经通知 拒派 代表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的, 不影 响计 票和 表决结 果。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过 之日 起 5 日 内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者 备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 或 出具 无异 议意见 之 日起 生效。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自 收到中 国证 监会核 准或 无异议文 件之 日 起 2 个工 作日内 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如 果采 用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 公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时 , 必须 将 公证书 全文 、公 证机 构、 公证员 姓名 等一 同公 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力 。 (九) 关于 本基 金的 联接 基金所 持本 基金 份 额 行使 表决权 的方 式 如果本 基金 推出 联接 基金 , 鉴于 本基 金和 本基 金的 联接基 金的 相关 性 , 联接 基金的 持有 人可以 凭所 持有 的联 接基 金份额 行使 与 本 基金 相关 的持有 人权 利 , 如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召 集权 、 直接参 加 本 基金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 的表决 权 。 计 算参会 份额 和计票 时 , 联 接 基 金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的 参会 份 额 数 和 票数 按 权 益 登记 日 联 接 基 金所 持 有 的 本基 金 的 基 金份 额、该 持有 人所 持有 的联 接基金 份额 占联 接基 金总 份额的 比例 折算 。 (十)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二十、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4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 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 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二十二 、争 议的 处理 和适 用的法 律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 应 提交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根 据该 会当 时有 效的 仲裁规 则进 行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5 仲裁 , 仲 裁地 点为北 京 , 仲裁裁 决是 终局 性的 并对 各方当 事人 具有 约束 力, 仲裁费 由败 诉方 承担。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二十三 、基 金合 同的 效力 5 、 《 基金 合同 》 存 放在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住 所。 投资 者可 登录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网站 查询 。 ”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要 以下内 容摘 自《 华夏 沪 深 3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 “ 一、 基金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工 业 区 A 区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成立时 间:1998 年 4 月 9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6 号文 注册资 本:2.38 亿元 人民 币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存续期 间:100 年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100032 )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 :赵 会军 成立时 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49,018,545,827 元 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6 批准设立 机关 和设立 文号 :国务院 《关 于中国 人民 银行专门 行使 中央银 行职 能的决定 》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办理 人民 币存 款、 贷 款、 同业 拆借 业务; 国内外 结算 ; 办 理票 据承 兑、 贴 现、 转贴现 、 各 类汇 兑业 务; 代 理资金 清算 ; 提 供信 用证 服务及 担保 ; 代 理销 售业 务; 代 理发 行、 代理承 销、代 理兑付 政府 债券; 代收代 付业务 ; 代 理证券 投资基 金清算 业务 (银证 转账) ; 保险代 理业 务; 代理 政策 性银行 、 外 国政 府和 国际 金融机 构贷 款业 务; 保管 箱服务 ; 发 行金 融债券 ; 买 卖政 府债 券、 金融债 券; 证券 投资 基金 、 企业 年金 托管 业务 ; 企 业年金 受托 管理 服务; 年金账 户管 理服 务 ; 开放 式基金 的注 册登 记 、 认购、 申购 和赎回 业务 ; 资信调 查、 咨 询、 见 证业 务; 贷 款承 诺 ; 企业、 个人 财务 顾问 服 务; 组 织或 参加 银团 贷款 ; 外汇 存款; 外 汇贷款 ; 外币 兑换; 出口 托收及 进口 代收; 外汇 票 据承兑 和贴 现; 外 汇借 款 ; 外汇担 保; 发 行、 代 理发 行、 买卖 或代 理买卖 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券 ; 自 营、 代客 外汇 买卖; 外 汇 金融 衍生业 务; 银行 卡业 务; 电话银 行、 网上 银行、 手 机银行 业务 ; 办 理结 汇、 售汇业 务; 经国 务院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1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 对 下述 基金 投资范 围、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将投 资于 以下 金融 工具: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 备 选成份 股。 为更 好地 实现 投 资目标 , 基金还 可投 资于 非成 份股 、 债 券、 股指 期货 、 权 证以 及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基 金投 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于相 关法 律、法 规、 部门 规章 及《 基金合 同》 禁止 投资 的投 资工具 。 2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对 下述基 金投 融资比 例 进行监 督: (1)按 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基 金投资于 标的 指数成 份股 及备选 成 份股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90% 。 因基金 规模 或市 场变 化等 因素导 致投 资组 合不 符合 上述规 定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合理 的 期限内 调整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以 符合 上述 比例 限定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时, 从其规 定。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本基 金投 资其 他品 种,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并可依 据届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适 时合 理地 调整 投资 范围。 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7 (2) 根据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 基金投 资组 合遵 循以 下投 资限 制 : ① 本 基 金在 任 何交 易 日买入 权 证 的总 金 额, 不 超过上 一 交 易日 基 金资 产 净值的0.5% , 基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的市 值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3% 。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的 , 遵从其 规定 。 ②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 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 其市 值不 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20% ; 基 金持 有的 同 一 ( 指同 一信 用级 别) 资 产支持 证券 的比 例 , 不 得 超过该 资产 支持 证券 规模 的10% ; 本 基金 应投资 于信 用级 别评 级为BBB 以上 ( 含BBB ) 的资 产 支持证 券。 基金 持有 资产 支 持证券 期间 , 如果其 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合 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告 发布 之日 起3 个月 内 予以全 部卖 出 。 ③ 本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购 , 所 申报 的金 额不 得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所申报 的股 票数量 不得 超过 拟发 行股 票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 量。 ④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 行间 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 购的 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的 40% 。 ⑤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 有的买 入股 指期 货合 约价 值,不 得 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10% ; 在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买入 期货 合约 价值 与有 价证券 市值 之和 , 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0 %, 其 中, 有 价证 券 指股票 、 债券 (不含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 权证、 资产 支持证 券、 买入 返售 金融 资产 ( 不含 质押 式回 购 ) 等; 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的 卖出 期货 合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 有的股 票总 市值 的20 %, 在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不 包括平 仓 ) 的股 指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 得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的20 % ; 每 个交 易日 日终在 扣除 股 指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金 后, 应当 保持 不低 于交易 保证 金一 倍的 现金 ;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股票 市值 和买 入 、 卖 出股 指期货 合约 价值 合计 ( 轧差 计算 )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100%。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变 更或 取消上 述限 制的 ,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基金不 受上 述限 制。 (3) 法规 允许 的基 金投 资 比例调 整期 限 由于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调 整、 标的指 数成 份股流 动性 限制 等基 金管 理人之 外的 原因 导致 的投 资组合 不符 合上 述约 定的 比例 , 不 在限 制 之内 , 但 基金 管理人 应在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以 达到规 定的 投资 比例 限制 要求 。 法 律法 规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基金管理 人 应 在出现 可预 见资产规 模大 幅变动 的情 况下,至 少提 前2 个工 作日 正式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函说 明基 金可 能变动 规模 和公 司应 对措 施,便 于托 管人 实施 交易 监督。 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8 (4) 本基 金可 以按 照国 家 的有关 规定 进行 融资 融券 。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的 监督和 检查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3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对 下述基 金投 资禁止 行 为进行 监督 :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提供 担 保。 (3) 从事 可能 使基 金承 担 无限责 任的 投资 。 (4) 买卖 其 他 基金 份额 , 但 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 资或 者买卖 其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发 行的股 票 或债券 ,但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6)买 卖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有 控股关 系的 股东或者 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但中 国证 监会另 有规 定 的除外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 基 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 不受上 述 规定的 限制 。 4 、基金 托管人 依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对 于基金 关联 投资限 制 进行监 督。 根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禁 止从事 的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事先 相 互提供 与本 机构 有控 股关 系的股 东或 与本 机构 有其 他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名 单及其 更新 , 加 盖公章 并书 面提 交, 并确 保所提 供的 关联 交易 名单 的真实 性、 完整 性、 全面 性。 基 金管 理人 有责任 保管 真实 、 完 整、 全面的 关联 交易 名单 , 并 负责及 时更 新该 名单 。 名 单变更 后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发 送基金 托管 人,基 金托管 人于2 个工作 日内进 行回函 确认已 知名 单的变 更。如 果基金 托管 人在 运作 中严 格遵循 了监 督流 程, 基金 管理人 仍违 规进 行关 联 交 易, 并 造成 基金 资产损 失的 ,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责任 。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 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 中列 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 法规 禁止基金 从事的 关联 交易 时 , 基 金托 管人应 及时 提醒 并协 助基 金管理 人采 取必 要措 施阻 止该关 联交 易 的发生 , 若 基金 托管 人采 取必要 措施 后仍 无法 阻止 关联交 易发 生时 , 基 金托 管人有 权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对 于交 易所 场内已 成交 的违 规关 联交 易, 基 金托 管人 应按 相关 法律法 规和 交易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9 所规则 的规 定进 行结 算, 同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5 、基金 托管人 依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对 基金管 理人 参与银 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1)基 金托管 人按以 下方 式对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市场交 易的 交易对 手资 信风险 控 制措施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符 合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标准的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对 手的名 单 , 并按照 审慎 的风 险控 制原 则在该 名单 中约 定各 交易 对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 式。 基金 托管 人 在收到 名单后2 个工 作日内 回函确 认收到 该名单 。基 金管理 人应定 期或不 定期 对银行 间市场 现券及 回购 交易 对手 的名 单进行 更新 , 名单 中增 加或 减少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对手 时须提 前书 面 通知基 金托管 人,基 金托 管人于2 个工作 日内 回函确 认收到 后,对 名单进 行更 新。基 金管理 人收到 基金 托管 人书 面确 认 后, 被确 认调 整的 名单 开始生 效, 新名 单生 效前 已与本 次剔 除的 交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交 易, 仍应 按照 协议 进行结 算。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与不 在名 单内 的银 行间市 场交 易对 手进 行交 易, 应及 时 提醒基 金管 理人 撤销 交易 , 经提 醒后 基金 管理 人仍 执行交 易并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的 ,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责任 ,发 生此 种情形 时, 托管 人有 权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2) 基金 托管 人对 于基 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的交 易方 式的 控制 基金管 理人 在银 行间 市场 进行现 券买 卖和 回购 交易 时, 需按 交易 对手 名单 中约 定的该 交 易对手 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进 行交 易 。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事 先约 定 的交易 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基金托 管人 应及 时提 醒基 金管理 人与 交易 对手 重新 确定交 易方 式 , 经提醒 后仍 未改 正时 造成 基金资 产损 失的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责任 。 (3)基 金管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市场交 易的 核心交 易对 手为中国 工商 银行、 中国 银行、 中 国建设 银行 、 中国农 业银 行和交 通银 行 , 基金 管理 人在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后, 可以根 据当 时 的 市场情 况调 整核 心交 易对 手名单 。 基 金管 理人 有责 任控制 交易 对手 的资 信风 险, 在 与核 心交 易 对 手 以 外 的交 易 对 手 进行 交 易 时 , 由于 交 易 对 手资 信 风 险 引 起的 损 失 先 由基 金 管 理 人承 担,其 后有 权要 求相 关责 任人进 行赔 偿。 基金 托管 人的监 督责 任仅 限于 根据 已提供 的名 单 , 审核交 易对 手是 否在 名单 内列明 。 6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选择 存款 银行 进行 监督 。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的信 用风险 主要 包括 存款 银行 的信用 等级 、 存款 银行 的支 付能力 等 涉及到 存款 银行 选择 方面 的风险 。 本基 金核心 存款 银行名 单为 中国 工商 银行 、 中 国银 行、 中 国建设 银行 、 中 国农 业银 行和交 通银 行, 本基 金投 资除核 心存 款银 行以 外的 银行存 款出 现由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0 于存款 银行 信用 风险 而造 成的损 失时 , 先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赔 偿, 之后 有权 要求相 关责 任人 进行赔 偿。 基金 管理 人在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后, 可以 根据当 时 的 市场 情况 对于 核心存 款银 行名 单进行 调整 。 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 责任 仅限 于根 据已 提供的 名单 , 审 核核 心存 款银行 是否 在名 单内列 明。 7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监督 (1)基 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应遵 守《 关于规 范基 金投资非 公开 发行证 券行 为的紧 急 通知》 、 《关 于基 金投 资非 公开发 行股 票等 流通 受限 证券有 关问 题的 通知 》 等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 (2)流 通受限 证券, 包括 由《上市 公司 证券发 行管 理办法》 规范 的非公 开发 行股票 、 公开发 行股 票网 下配 售部 分等在 发行 时明 确一 定期 限锁定 期的 可交 易证 券 , 不 包括由 于发 布 重大消 息或 其他 原因 而临 时停牌 的证 券、 已发 行未 上市证 券、 回购 交易 中的 质押券 等流 通受 限证券 。 (3)基 金管理 人应在 基金 首次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前 ,向基金 托管 人提供 经基 金管理 人 董事会 批准 的有 关基 金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的投 资决 策流程 、 风 险控 制制 度。 基 金投资 非公 开 发行股 票, 基金 管理 人还 应提供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批准的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 案。 上 述资 料应 包括但 不限 于基 金投 资流 通受限 证券 的投 资额 度和 投资比 例控 制情 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 首次 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 个工 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 发至 基金托管 人, 保证 基金 托管 人有 足够 的时间 进行 审核 。 基金 托管 人应在 收到 上述 资料 后两 个工作 日内 , 以书面 或其 他双 方认 可的 方式确 认收 到上 述资 料。 (4)基 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前,基 金管 理人应 向基 金托管人 提供 符合法 律法 规要求 的 有关书 面信 息 , 包括 但不 限于拟 发行 证券 主体 的中 国证监 会批 准文 件、 发行 证券数 量 、 发 行 价格、 锁定期 , 基金 拟认 购的数 量、 价 格、 总 成本 、 总成本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比例、 已持 有 流通受 限证 券市 值占 资产 净值的 比例 、 资金 划付 时间 等。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 上述 信息的 真实 、 完整, 并应 至少 于拟 执行 投资指 令前 两个 工作 日将 上述信 息书 面发 至基 金托 管人, 保证 基金 托管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 审核。 (5)基 金托管 人应按 照《 关于基金 投资 非公开 发行 股票等流 通受 限证券 有关 问题的 通 知》 规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 是否遵 守法 律法 规进 行监 督, 并审 核基 金管理 人提 供的有 关书 面信 息。 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上述 资料可 能导 致基 金出 现风 险的, 有权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在投 资流 通受 限证券 前就 该风 险的 消除 或防范 措施 进行 补充 书面 说明 , 并 保留 查看 基金 管理 人风险 管理 部 门就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出具 的风 险评 估报 告等 备查资 料的 权利 。 否 则,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1 拒绝执 行有 关指 令。 因拒 绝执行 该指 令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的,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任 何责 任 , 并有权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如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达成 一致 , 应 及时 上报中 国证 监会 请求 解决 。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切实 履行 监督 职责 , 则 不承 担任 何责任 。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没 有切 实履 行监督 职责 , 导 致基金 出现 风险 ,基 金托 管人应 承担 连带 责任 。 (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收 资金 到账 、 基 金费 用开支 及收 入确 定、 基金 收益分 配、 相关 信息披 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等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三 )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及其 他运作 违反 《 基金法 》 、 《 基金合 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有 关规 定时 ,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管 理 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管理 人收 到通 知后应 在下 一个 工作 日及 时核对 ,并 以书 面形 式向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进 行解释 或 举 证 。 在限期 内 ,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 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 托管人 有义 务要 求基 金管 理人赔 偿因 其违 反《 基金 合同》 而致 使投 资者 遭受 的损失 。 在承诺 监督 的范 围内 , 对于 依据交 易程 序尚 未成 交的 且基金 托管 人在 交易 前能 够监控 的 投资指 令,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该投 资指 令违 反关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者违 反《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 应当拒 绝执 行, 立即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并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告。 在承诺 监督 的范 围内 , 对于 必须于 估值 完成 后方 可获 知的监 控指 标或 依据 交易 程序已 经 成交的 投资 指令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该 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法 规或 者违 反《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 应当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 必 须在 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基金 托 管人并 改正 ,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法规 要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 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基 金 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拒 绝 、阻 挠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 权, 或 采取 拖 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基金 托管 人进 行有 效监 督,情 节严 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提 出警 告仍 不 改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四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托 管职 责情 况进 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托 管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2 人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根据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监 督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为 。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 未 对基金 财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 无故 未执 行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泄露 基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 、本 托管协 议及 其他有 关规定 时,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以 书面形 式通知 基金 托管人 限期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时 核对 确认 并以 书面 形式向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在限 期内 ,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托管 人改 正 , 并予 协助 配合 。 基 金托 管 人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 管理人 有义 务要 求基 金托 管人赔 偿基 金因 此所 遭受 的损失 。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 应 立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 监督管 理 机构, 同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期 纠正 。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 包 括但不 限于 : 提 交相 关资 料以供 基金 管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 间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基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 阻 挠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 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 管理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五、基 金财 产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金 托管人 应安全 保管 基金财产 。未 经基金 管理 人的正当 指令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 分、分 配基 金的 任何 财产 。 3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 、基金 托管人 对所托 管的 不同基金 财产 分别设 置账 户,与基 金托 管人的 其他 业务和 其 他基金 的托 管业 务实 行严 格的分 账管 理, 确保 基金 财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5 、对于 因基金 认(申 )购 、基金投 资过 程中产 生的 应收财产 ,到 账日基 金财 产没有 到 达基金 托管 人处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及 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此给 基金 造成 损失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有 关当 事人 追偿 基金 的损失 ,基 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担 责任 。 (二) 募集 资金 的验 证 募集期 内销 售机 构按 销售 与服务 代理 协议 的约 定 , 将 认购资 金划 入基 金管 理人 开设的 基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3 金认购 专户 。 该账户 由基 金管理 人开 立并 管理 。 网 下股票 认购 结束 , 登 记结 算机构 应根 据 基 金管理 人提 供的 资料 对募 集的股 票进 行冻 结。 基金 募集期 满 , 募 集的基 金份 额总额 、 基金 募 集金额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人数符 合 《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等 有关 规定 后, 由基金 管理 人聘 请具有 从事 证券 业务 资格 的会计 师事 务所 进行 验资 , 出具 验资 报告, 出具 的验 资 报告 应由 参 加验资 的 2 名以 上 ( 含 2 名) 中 国注 册会 计师 签字 有效。 验资 完成 ,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募 集的 属于本 基金 财产 的全 部资 金划入 基金 托管 人为 基金 开立的 资产 托管 专户 中 , 基 金托管 人在 收 到资金 当日 出具 确认 文件 。 若 基 金 募集 期 限 届满 , 未能 达 到 《基 金 合 同》 生 效的 条 件 ,由 基 金 管理 人 按规 定 办 理 退款事 宜。 (三)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的 开立和 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 管人 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 开设 资产托管专户,保管 基金 的银行存 款。 该账 户的 开设和 管理 由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本基 金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均需通 过基 金 托 管人的 资产 托管 专户 进行 。 资产托 管专 户的 开 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其 他任 何银 行账 户 ; 亦 不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银行 账户进 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资 产 托 管 专 户的 管 理 应 符合 《 人 民 币 银行 结 算 账 户管 理 办 法》 、 《 现金 管 理 暂行 条 例》 、 《人民 币利 率管 理规 定》 、 《利 率管 理暂 行规定 》 、 《 支付结 算办 法 》 以及 银行 业监督 管理 机构 的其他 规定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与证 券交易 资金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 管人 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 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公司 上海分公 司/ 深圳 分公 司开 设证 券账 户。 基金托 管人以基金托 管人 的名义 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 深圳 分 公司开 立基 金证 券交 易资 金账户 ,用 于证 券清 算。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对 方同 意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 券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五) 债券 托管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基 金管理 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 义申请 并取 得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 拆借市 场的 交易 资格 , 并 代表基 金进 行交 易;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在中央 国债 登记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4 结 算 有 限 责 任公 司 、 银 行间 市 场 清 算 所股 份 有 限 公司 开 设 银 行 间债 券 市 场 债券 托 管 自 营账 户,并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基金的 债券 的后 台匹 配及 资金的 清算 。 2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一起 负责 为基金 对外 签订全国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回购主 协 议,正 本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基 金管 理人 保存 副本 。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在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 之后 , 本 基金 被允 许从事 符合 法律法 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其他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 时, 如 果涉 及相 关账 户的 开设和 使用 , 由 基金 管理 人协助 托管 人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开立 有关账 户。 该账 户按 有关 规则使 用并 管 理。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 实物 证券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单 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 基金托 管人 的保 管库 ; 其中 实物证 券 也可存入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 深 圳分公 司或 票据 营业 中心 的代保 管库 。 实 物证 券的 购买和 转让 ,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办 理。 属于 基金 托管人 实际 有效 控制 下的 实物证 券在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期间 的损 坏 、 灭失, 由此 产生 的责 任应 由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以外 机构实 际有 效控 制或保 管的 证券 不承 担保 管责任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 管理人 保管 。 除 本协 议另 有规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在 代表基 金签 署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基 金一 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正 本 , 以 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正 本的 原 件。 基 金管 理人 在合 同签 署后 5 个工 作日 内通 过专 人送达 、 挂 号邮 寄等 安全 方式将 合同 原件 送达基 金托 管人 处。 合同 原件应 存放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各 自文 件保 管部门 15 年以 上。 八、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核 算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计 算日 基金资 产 净值除 以该 计算 日基 金份 额总份 额后 的数 值。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4 位 , 小 数点后 第 5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 。 估值 原则 应符合 《 基金 合同》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会计核 算 业 务指 引 》 及其 他法律 、 法规 的规定 。 用 于基金 信息 披露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 金管理 人应 于每 个工 作日 交易结 束后 计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5 算当日 的基 金份 额资 产净 值并以 双方 认可 的方 式发 送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对净 值计 算 结果复 核后 以双 方认 可的 方式发 送给 基金 管 理 人,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公 布。 根据《基 金法》 ,基金 管理 人计算并 公告 基金资 产净 值,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审 查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因 此, 本基 金的 会计 责 任方是 基金 管理 人, 就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题 , 如经 相关各 方在 平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按照基 金管 理 人 对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外 予以 公布 。 法律 法规 以及监 管部 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如有新 增事 项, 按国 家最 新规定 估值 。 十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须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包括 《 基 金合同 》 生 效日、 《 基金 合同 》 终止 日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 利登记 日 、 每 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内容 必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名称 和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的基 金登 记结 算机 构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编制 和保管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目 前相 关规 则分 别保 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保 管方式 可以 采 用电子 或文 档的 形式 。保 管期限 为 15 年。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及时 向基 金托管人 提交 下列日 期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基 金合同 》 生效日 、 《 基金 合同 》终 止 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权利登 记日 、每 年 6 月 30 日、 每年 12 月 3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必 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名 称和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其中 每年 12 月 3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应 于下 月前 十个工 作日 内 提交; 《基 金合同 》 生 效日 、 《基 金合 同》 终 止日 等涉 及到基 金重 要事 项日 期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名册 应于 发生 日后 十个 工作日 内提 交。 基金托 管人 以电 子版 形式 妥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并定 期刻 成光 盘备 份, 保 存期 限为 15 年。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将所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 务以外 的其 他 用途, 并应 遵守 保密 义务 。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由于 自身 原因 无法 妥善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应按有 关 法规规 定各 自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十六、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可 以 对 协 议 的 内 容 进 行 变 更 。变 更 后 的 托 管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6 准 后 生 效 。 2 、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的 情 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终止 :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有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基金 管理 人 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有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十八、 争议 解决 方式 相关各 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本协议 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除经 友好协 商可 以解决 的, 应提 交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根 据该会 当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的地 点在 北京 ,仲 裁裁 决是终 局性 的并 对相 关各 方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 承 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相关 各方 当 事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职责 , 继 续忠 实 、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务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主要由 基金 管理 人、 申购 赎回代 理机 构提 供。 基金管 理人 提供 的主 要服 务内容 如下 : ( 一) 呼叫 中心 1 、自 动语 音服 务 提供每 周 7 天、 每天 24 小 时的自 动语 音服 务, 客户 可通过 电话 查询 最新 公告 信息、 基 金份额 净值 等信 息。 2 、人 工电 话服 务 提供每 周7 天的人 工服 务。 周一至 周五 的人 工电 话服 务时间 为8 :30~21 :00 , 周六至 周 日的 人 工电 话服 务时 间为8 :30~17 :00 (法 定节 假日 除外 ) 。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6666 客 户服 务传 真:010-63136700 ( 二) 在线 服务 通过本 公司 网站 ,投 资者 可获得 如下 服务 : 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7 1 、在 线客 服 投资者 可点 击本 公司 网站 “在线 客服 ”, 进行 咨询 或留言 。 周 一至 周五 的在 线客服 人工 服 务 时 间为8 :30~21 :00, 周 六 至周 日 的在 线 客服人 工 服 务时 间 为8 :30~17 :00 ( 法定 节 假日除 外) 。 2 、资 讯服 务 投资者 可通 过本 公司 网站 获取基 金和 基金 管理 人各 类信息 , 包 括基 金法 律文 件、 基 金管 理人最 新动 态、 热点 问题 等 。 公司网 址:www.ChinaAMC.com 电子信 箱:service@ChinaAMC.com ( 三) 客户 投诉 和 建 议处 理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呼 叫中 心语 音留 言、呼 叫中 心人 工电 话、 在线客 服 、 书信、 电子 邮件 、传 真等 渠道对 基金 管理 人和 销售 机构所 提供 的服 务进 行投 诉或提 出建 议 。 投资者 还可 以通 过代销 机 构的服 务电 话对 该代 销机 构提供 的服 务进 行投 诉或 提出建 议。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 事项 (一)2012 年12月26 日发 布华夏沪 深300 交易 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生 效 公告。 (二 ) 2012 年12 月28 日 发布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提请 投资 者及 时更 新身 份证件 或 者身份 证明 文件 的公 告。 (三 ) 2012 年12 月31 日 发布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设立 华夏 资本 管理 有限 公司的 公 告。 (四)2013 年1 月7 日 发布 华夏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关 于华夏沪 深300 交易 型开放 式指数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折算 的公告 。 (五)2013 年1 月11 日 发 布华 夏 沪 深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 书。 (六)2013 年1 月11 日发 布 华夏沪 深300 交 易型 开放 式 指数 证 券投 资基 金开 放日 常申购 、 赎回业 务的 公告 。 (七) 2013 年1 月11 日发 布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华夏 沪深300 交易 型开 放 式指数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折算 结果的 公告 。 (八 ) 2013 年1 月29 日发 布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新增 华夏 沪深300 交易 型 开放式 指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8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申购 赎回 代办证 券公 司的 公告 。 (九)2013 年1 月29 日发布 关于调整 上证50 交易 型开 放式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 华夏沪 深 3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 投资基 金现 金替 代比 例、 现金替 代金 额计 算公 式的 公告。 (十)2013 年3 月20 日发布 华夏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关 于 旗下基 金投 资非公 开发 行股票 的 公告。 (十一)2013 年4月19 日发 布华夏沪 深300 交易 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 资基金2013 年第1季 度报告 。 (十二)2013 年4月22 日发 布华夏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市场 上出 现冒用 本公 司名义 进 行证券 活动 的澄 清公 告。 (十三 )2013 年5月25 日 发 布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公告。 (十四)2013 年7月19 日发 布华夏沪 深300 交易 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 资基金2013 年第2季 度报告 。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 存放 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 、 发售 代理 机构 和申购 赎回 代理 机构 的办 公 场所 和 营业场 所 , 投 资者可 免费 查阅 。 在 支付 工本费 后 , 投资者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 得上述 文件 的复 制件或 复印 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公 告的 内容完 全一 致。 二十五、备查文件 ( 一) 备查 文件 目录 1 、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华夏 沪深3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 券投资 基金 募集 的文 件 2 、 《华夏 沪深300 交 易型 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同 》 3 、 《华夏 沪深300 交 易型 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议 》 4 、法 律意 见书 5 、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6 、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 二) 存放 地点 备查文 件存 放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或 基金 托管 人处 。 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9 ( 三) 查阅 方式 投资者 可在 营业 时间 免费 查阅备 查文 件。 在支 付工 本费后 ,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备 查文 件的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 ○一 三 年 八月 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