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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300非周期(740101)

长安300非周期: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长安沪深300非周期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1 号) 
重要 提示 
 
本 基金的 募集申 请经中国证 监会2012年1月30 日证监许 可2012[130] 号文核准。 本 基金
基金合 同于2012 年6 月25 日 正式生 效。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确 、 完 整。 本基 金由 基金 管理 人 依照 《基
金法》 、本 基金合 同和其他 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 募集, 并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中 国证监会 对 本
基金募 集的 核准 , 并不 表 明其对 本基 金的 价值 和收 益做出 实质 性判 断或 保证 , 也 不表 明投 资
于本基 金没 有风 险。 
本基 金投资于 证券市场,基金 份额净值 会因为证券市场 波动等因 素产生波动,投 资人
在投资 本基 金前 , 需充 分了 解本基 金的 产品 特性 , 并承 担基金 投资 中出 现的 各类 风险 , 包 括 :
因政治 、 经济 、 社 会等 环 境因素 对证 券价 格产 生影 响而形 成的 系统 性风 险 , 个别证 券特 有的
非 系 统性 风险, 由于 投 资人 连 续大 量赎 回基 金产 生的 流 动性 风险, 基金 管理人 在 基金 管理 实
施 过 程中 产生 的基 金管 理风 险, 本基 金的 特定 风险等 等。 投资 人 在 进行 投资决 策 前, 请 仔细
阅读本 基金 的《 招募 说明 书》及 《基 金合 同》 。 
基金 管理人建 议投资人根据自 身的风险 收益偏好,选择 适合自己 的基金产品,并 且中
长期持 有。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 管理人依 照恪尽职守、诚 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 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但 不保
证本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最 低收 益。 
本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 止日 为2013 年6 月25 日 , 有关财 务数 据和 净值 表现 截止日 为
2013 年3 月31 日。 本招 募说明 书所 载的 财务 数据 未经审 计。 
 
基金管理人: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4 第二部分


释义 ............................................................................................................ 5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8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5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17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26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27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8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35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 43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 43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45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49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0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2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53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 57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1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63 第二十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75 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84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 86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88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 89 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4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 基金 法》 ” ) 、 《 证券 投资基金 运作管 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运作 办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 销售管 理 办法》 (以 下 简称“ 《销 售办法》 ” ) 、 《证 券投资基 金信息 披露管 理 办法》 (以 下简称 “ 《信息 披露办法》 ” ) 和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以 及《 长安 沪深 300 非周期 行业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合同 》( 以 下简称 “基 金合 同”)编写。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本 招募 说明书 不存 在任 何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重大 遗 漏, 并对 其 真实性 、准 确性 、完 整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本基金 是根 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载 明的 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 招募 说明 书由 本基 金 管理人 解 释。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对 本 招募说 明书 做出 任何 解释 或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 《 基金 合同 》 编 写, 并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 基金 合 同是约 定 基 金 当事 人之 间权 利、 义务 的 法律 文件。 投资 人自依 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 额, 即成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 受,并按 照《基金 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享 有权利、 承担义务 。投 资人 欲 了 解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详 细查 阅《 基金 合同 》 。


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5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 基金 或本 基金 :指 长安沪 深 300 非周 期行 业指 数证 券 投资 基金 2、基 金管 理人 :指 长安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基 金托 管人 :指 广发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金 合同 或本 基 金合 同: 指 《长 安沪 深 300 非周 期 行业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同 》 及对本 基金 合同 的任 何有 效修订 和补 充 5、托 管协 议: 指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之 《长 安沪 深 300 非周 期 行业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及 对该 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6、 招募 说明 书: 指《 长安沪 深 300 非 周期 行业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及其 定 期的更 新 7、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长安 沪深 300 非周 期行 业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发 售 公告》 8、 法律 法规 : 指 中国 现行有 效 并公 布实 施的 法律、 行 政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 解 释、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基 金法 》 : 指2003 年10 月28 日经 第十 届全 国人民 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五 次 会议 通过,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 起实施 的《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及颁 布机关 对其 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0、 《销 售办 法》 : 指 中国证 监会 2011 年6 月9 日颁布 、 同 年10 月1 日实 施的 《 证券 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1、 《 信息 披露 办法》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 年7 月 1 日实施 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运 作办 法》 : 指 中国证 监会 2004 年6 月29 日颁 布、 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 《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3、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或中国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5、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据 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7、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境 内 合法登 记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18、 投资 人: 指个 人投 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 境 外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6 19、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0、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金 管 理人 或销 售机 构宣 传推 介 基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及 定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 21、 销售 机构 : 指 长安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 售办 法》 和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条件 , 取得 基金 代销 业 务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基 金销 售服 务代 理协 议, 代为 办理 基 金销售 业务 的机 构 22、 登 记业 务: 指基 金登记 、 存 管、 过户 、 清 算和结 算 业务, 具体 内容 包括投 资 人基 金 账 户 的建 立和 管理、 基金份 额 登记、 基金 销售 业务的 确 认、 清 算和 结算、 代理 发 放红 利、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等 23、 登 记机 构: 指办 理登记 业 务的 机构。 本基 金的登 记 机构 为长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或 接受长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委托 代为 办理 登记 业务 的机构 24、 基 金账 户: 指登 记机构 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记录其 持 有的、 基金 管理 人所管 理 的基 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25、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 销 售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 记录投 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买卖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账 户 26、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27、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 由出 现后, 基金 财产 清算 完 毕,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28、 基 金募 集期 : 指 自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3 个月 29、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0、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1、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2、T+n 日: 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 作日( 不 包含 T 日) 33、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4、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5、 《业务 规则》 : 指《长 安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开放 式基金业 务规则》 ,是规范 基金管 理 人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登记 方面 的业 务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投资 人共同 遵守 36、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人申 请购 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37、 申 购: 指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投资 人根 据基 金合同 和 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 申请 购 买基 金 份额的 行为 38、 赎 回: 指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条 件要 求将 基 金份 额 兑换为 现金 的行 为 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7 39、 基金 转换 :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按照 本基 金合 同和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有效 公告 规定的 条 件, 申请 将其 持有 基金 管 理人管 理的 、 某一 基金 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基金 份额 的行为 40、 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在本 基金 的不 同销 售机 构 之间 实施 的变 更所 持基 金 份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1、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 投 资人 通过 有关 销售 机构 提 出申 请, 约 定每 期申购 日、 扣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 销售 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基 金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42、巨额 赎回:指 本基金 单个开放 日,基金 净赎回 申请(赎回 申请份额 总数加 上基金 转 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 总数后 扣除申购 申请份额 总数及 基金转换 中转入申 请份额 总数后的 余额)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10% 43、元 :指 人民 币元 44、 基金 收益 : 指 基金 投资 所得红 利、 股息、 债券 利息 、 买卖 证券 价差、 银行 存款 利息 、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45、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拥 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银 行 存款 本息、 基金 应收申 购 款及 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46、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47、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48、 基 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 估基 金资 产和 负债 的价 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值 和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49、 指 定媒 体: 指中 国证监 会 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 息披 露 的报 刊、 互 联网 网站及 其 他媒体 50、不 可抗 力: 指本 合同 当事人 不能 预见 、不 能避 免且不 能克 服的 客观 事件 。


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8 第三部分


基 金管理 人 一、基 金管 理人 情况 基金管 理人 :长安 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虹 口区 丰 镇路 806 号 3 幢 371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 芳甸路 1088 号紫 竹国际 大厦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万跃 楠 成立日 期:


2011 年9 月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及批 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 证监 许可 【2011 】1351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 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联系人 :


陈楠 电话:





021-20329852 股权结 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 例


长安国 际信 托股 份有 限公 司 40% 上海美 特斯 邦威 服饰 股份 有限公 司 33% 上海磐 石投 资有 限公 司 18 兵器装 备集 团财 务有 限责 任公司 9% 合计 100% 二、主要 人员 情况 1、董事 会成 员 万 跃 楠先 生, 董事, 经济 学博 士。 曾任 南 昌保 险学 校教师 、 中国 证监会 机 构监 管部处长、 长沙通 程实 业集 团有 限公 司总裁 、 特华 投资 控股 有 限公司 执行 总裁 、 兵器 装 备集团 财务 有限 责任公 司副 总经 理和 安信 期货有 限责 任公 司董 事长 等职, 现任 长安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董 事 长 。 柳 志 伟先 生, 董 事, 法学博 士。 曾任 海南 省汇 通国际 信 托投 资有 限公 司董 事会 秘 书, 长 城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投资 银行部 总经 理 , 国 信证 券 有限责 任公 司收 购兼 并部 总经理 , 新疆 汇 通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总经 理, 长安 国际 信 托股份 有限 公司 副 董事 长等 职, 现任 深圳 市淳大 投资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上海 金融 与法 律研 究 院董事 长 、 长 安国 际信 托 股份有 限公 司监 事。 王尚钧 女士 , 董事 , 硕 士。 曾任上 海美 特斯 邦威 服饰 股份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 现 任 上 海华服 投资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助理 。 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9 纪艳丽女 士,董事 ,硕士 。曾任石 家庄轻型 汽车厂 、河北省 汽车集团 公司助 理工程师 , 中华企 业咨 询公 司项 目经 理, 清华 大学 工业 工程 系 教师等 职 , 现 任兵 器装 备 集团财 务有 限责 任公司 投资 业务 部总 经理 、北京 中兵 保险 经纪 有限 公司执 行董 事兼 总经 理。 沈丹义 女士 , 董事 , 硕 士。 曾任中国 航空 技术 进出 口公 司 广州 分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 招商 银行总 行风 险管 理部 经理 助理 , 中 国银 联法 律及 股 权管理 部总 经理 , 通联 支 付网络 服务 股份 有限公 司战 略总 监 , 上海真 爱梦 想公 益基 金会 行政 总监兼 建设 总监 等职 , 现 任刘鸿 儒金 融教 育基金 会秘 书长 。 黄 陈 先生, 董事, 金融 学博 士。 曾任 中国 工商 银行总 行 政策 室、 发 展规 划部、 投资 银行 部 等 部门 主任 科员、 副处长 ,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限 公 司战 略发 展部 总监, 汤森路 透中 国区 投资及 咨询 业务 董事 总经 理、 中国 区机 构投 资者 业 务负责 人等职, 现任 长安基 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总经 理, 长安 财富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总 经理。 张俊瑞先 生,独立 董事, 经济学博 士。曾任 陕西财 经学院会 计系/财会 学院、 西安交 通 大学会 计学 院教 授、 副院 长等职 ,现 任西 安交 通大 学管理 学院 教授 、博 士生 导师。 李步云 先生 , 独立 董事 , 法学研 究生 毕业 。 曾任 中 国人民 解放 军四 野炮 一师 二十六 团政 治 处 干事, 东北 军区 第二十 六 陆军 医院 书记, 江苏太 仓 县人 民政 府水 利局 秘书 , 中 国社 会科 学 院 荣誉 学部 委员、 博士生 导 师等 职, 现 任广 州大学 人 权研 究中 心主 任, 兼任 湖 南大 学法 学 院名誉 院长 。 刘 熀 松先 生, 独 立董 事, 经 济 学博 士。 曾 任上 海市统 计 局副 主任 科员、 科长, 中国 华源 集团部 门总 经理 、集 团总 裁助理 等职 ,现 任上 海社 会科学 院经 济所 研究 员、 博士生 导师 。 2、监事 会成 员 孙广民 先生 , 监事 , 涉外经 济 管理 本科。 曾任 中国船 舶 工业 总公 司财 务局 副处 长、 江南 船舶 (集 团) 有限责 任公司 财 务总 监、 中国 船舶 工 业集团 公司 财务 部副 主任 、 兵器 装备 集团 财务有 限责 任公 司稽 核审 计部总 经理 等职 , 现 任兵 器 装备集 团财 务有 限责 任公 司投资 业务 部 专务。 吴缨女 士 , 职工 监事 , 上海 财经大 学金 融学 研究 生, 理 学学士 。 曾任江西 电力 职大助 教 , 亚龙湾开 发股份有 限公司 董事会秘 书兼资金 证券部 经理,海南 欣龙无 纺股份有 限公司董 事 会 秘书, 上海 君创 财经 顾问 有 限公司 副总 经理,上海 鼎立实 业 投资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等 职。 现任 长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综 合管理 部总经 理。 3、 公司 高级 管理 人员 万跃楠 先生 ,董 事长 ,简 历同上 。 黄陈先 生, 总经 理, 简历 同上。 张洪水先 生,督察 长,中 国科学院 研究生院 管理学 博士。曾 任中央财 政金融 学院助教 , 中国长 城计 算机 集团 公司 职员 , 中国 证监 会机 构监管 部 主任 科员、 副 处长 , 中国证 券业 协会 资格管 理部 、场 外市 场委 、发展 战略 委主 任等 职。 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0 盛 军 先生, 副总 经理 , 硕士 。 曾任 日本 大和 证券 上 海代表 处首 席交 易员 , 华 夏证券 有限 公 司 高级 投资 经理, 首创证 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公司 研究 员,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有 限 公司 策略 研 究员、 中邮 核心 成长 股票 基金基 金经 理助 理和 基金 经理等 职。 4、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王 磊 先生, 吉林 大学 经济 学硕 士。 曾 任中 邮创 业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战略 发展 部副 总经理 , 国金通 用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筹 备期 研究 员, 长安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 经理 助理等职,2012 年6 月 至今 任本 基金 的基 金经理 。 5、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 员 盛军先 生, 简历 同上 。 雷 宇 先生, 中国 人民 大学经 济 学硕 士, 十三 年证券及 相 关工 作经 验。曾 任 中 国技术 进出 口 总 公司 项目 经理、 研究员 , 上 海中 技投 资顾 问有限 公 司研 究员、 投资 经理, 通用 技术 集团 投资管 理有 限公 司投 资经 理、 投资 部副总 监, 国 金通用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筹 备期 基 金经 理助 理、 风险 管理 部负 责人 , 长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 金经理 助理 等职 , 现任 长 安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长 安宏 观策 略股 票型 基金的 基金 经理 。 王磊先 生, 简历 同上 。 府春江 先生 , 上海 财经 大 学经济 学硕 士 , 十二 年的证 券、 基金 从业 经历 。 曾 任元富 证券 (香港 ) 有限 公司 上海 代 表处研 究员 , 金 信证 券有限 责 任公 司研 究员, 国金证 券 研究 所宏 观 分析师 ,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宏 观策 略分 析师, 国金通 用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筹备 期宏 观策 略分析 师 , 长安 基金 管理有 限 公司 基金 经理 助理 等职 , 现任 长安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长安 货币 市场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 乔哲先生, 山东 大学 毕业, 获工 商管 理硕 士学 位, 十七年 债券 及相 关金 融工 作经验 。 曾 任中国 农业 发展 银行 山东 省分行 资金 计划 处资 金科 科长, 中 国农 业发 展银 行总行 资 金计 划部 债券发 行与 资金 交易 负责 人, 东亚 银行 (中 国) 有限 公司资 金中 心高 级助 理经 理, 法 国巴黎 银行 (中 国) 有限 公司 固 定收益 部债 务资 本市 场主 管等职 , 现任 长安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长安 货币市 场基 金的 基 金经 理。 上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亲 属关系 。 三、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1、依法募 集基金, 办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 会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为办 理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制 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6、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 金报 告; 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1 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办理 与基 金财 产管 理业务 活 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9、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0、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 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 律行为; 12、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 责。 四、基金 管理 人的 承诺 1、基金管 理人将 遵守《 证 券法》 、 《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 《销 售办法》 、 《信 息披露办 法》 等法 律法 规的 相关 规 定, 并建 立健 全内 部控 制 制度 , 采 取有 效措 施, 防 止违法 违规 行为 的发生 。 2、基金 管理 人承诺 防止 下 列行为 的 发生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 公平 地对 待其 管理的 不 同基 金财 产;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规 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损 失; (5)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基金管 理人承诺 加强人 员管理, 强化职业 操守, 督促和约 束员工遵 守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权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 忽职 守、 滥用 职权; (7)违反 现行有效 的有关 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中 国证监会 的有关规 定,泄 露在任 职 期 间 知悉 的有 关证 券、 基金 的 商业 秘密, 尚未 依法公 开 的基 金投 资内 容、 基金 投 资计 划等 信 息; (8) 除按 基金 管理 人制 度 进行基 金运 作投 资外 ,直 接或间 接进 行其 他股 票投 资; (9)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 其他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10 ) 违反 证券 交易 场所业 务 规则, 利用 对敲 、 倒仓 等 手段 操纵 市场 价格, 扰 乱 市场 秩 序; (11 )贬损 同行 ,以 抬高自 己 ;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2 (14)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5)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禁止 的行 为。 4、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禁止 性 行为的 承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 承 销证 券; (2) 向 他人 贷款 或提 供担保 ;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 资或者买 卖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发行 的股票 或 者债券 ; (6)买卖 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有控股 关系的 股东或者 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或 者承 销期 内 承销 的证 券;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5、基金 经理 承诺 (1)依照 有关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本着谨 慎的原则 为基金份 额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不利 用职务之 便为自 己、代理 人、代表 人、受 雇人或任 何其他第 三人牟 取不当 利 益; (3)不违 反现行有 效的有 关法律法 规、基金 合同和 中国证监 会的有关 规定, 泄漏在 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 券 、 基金的 商业 秘密 、 尚未 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 资内 容 、 基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五、基 金管 理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1、内部 控制 的目 标 (1)保证 公司经营 运作严 格遵守国 家有关法 律法规 和行业监 管规定, 遵循份 额持有 人 利益最 大化 原则 ,自 觉形 成守法 经营 、规 范运 作的 意识和 理念 ; (2)防范 和化解经 营风险 ,提高经 营管理效 益,确 保经营业 务的稳健 运行和 受托资 产 的安全 完整 ,实 现公 司的 持续、 稳定 、健 康发 展; (3) 确保 基金 、公 司财 务 和其它 信息 真实 、准 确、 完整和 及时 披露 ; (4) 确保 投资 管理 活动 中 公平对 待不 同投 资组 合, 保护投 资者 合法 权益 。 2、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1)健全 性原则。 内部控 制包括公 司的各项 业务、 各个部门 或机构和 各级人 员,并 涵 盖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 反馈等 各个 环节 ; 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3 (2)有效 性原则。 通过科 学的内控 手段和方 法,建 立合理的 内控程序 ,维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3)独立 性原则。 公司各 机构、部 门和岗位 职责保 持相对独 立,公司 基金资 产、自 有 资产、 其它 资产 的运 作严 格分离 ; (4) 互制 约原 则。 公司 各 机构、 部门 和岗 位的 设置 权责分 明、 相互 制衡 ; (5)成本 效益原则 。公司 运用科学 化的经营 管理方 法降低运 作成本, 提高经 济效益 , 以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3、 制订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原则 (1)合法 合规性原 则。公 司内控制 度符合国 家法律 法规、规 章和各项 规定, 必须把 国 家的法 律法 规、 规章 和各 项政策 体现 到内 控制 度中 ; (2)全面 性原则。 内部控 制制度涵 盖公司经 营管理 的各个环 节,不得 留有制 度上的 空 白或漏洞 ; (3)审慎 性原则。 公司内 部控制的 核心是风 险控制 ,制定内 部控制制 度以审 慎经营 、 防范和 化解 风险 为出 发点 ; (4)适时 性原则。 公司内 部控制制 度必须随 着有关 法律法规 的调整和 公司经 营战略 、 经营方 针、 经营 理念 等内 外部环 境的 变化 进行 及时 的修改 或完 善。 4、内 部控 制的 制度 体系 公司内 部控 制的 制度 体系 由内部 控制 大纲 、 基 本管 理 制度和 部门 业务 规章 三个 层次的 制 度系列 构成 , 这三 个不 同 层次的 内部 管理 制度 既相 互独立 又互 相联 系 , 在 公 司章程 的指 引和 约束下 构成 了公 司总 体的 内部控 制的 制度 体系 。 内部控 制大 纲是 对公 司章 程的原 则规 定的 细化 和展 开, 同 时又 是对 公司 各项 基 本管理 制 度的总 揽和 原则 指导 。 基本管 理制 度是 依据 内部 控制大 纲对 各项 业务 活动 和公司 管理 的基 本规 范, 涵 盖公司 各 项 业 务及 管理 活动 的各 个方 面, 为部 门管 理制 度和业 务 工作 手册 的制 定提 供了 依 据。 基 本管 理制度 主要 包括 风险 控制 制度 、 投 资管 理制 度、 基 金运营 制度 、 信息 披露 制 度、 监察 稽核 制 度 、 信 息技 术管 理制 度、 公 司 财务 制度、 行政 管理制 度、 人力 资源 管理 制度、 紧急 情况 处理 制度和 反洗 钱制 度。 部门业 务规 章则 直接 对员 工日常 工作 进行 约束 和指 导。 三层内 部控 制制 度体 系在 不同的 控制 层次 上 , 对 公 司经营 管理 活动 的决 策 、 执行和 监督 进行规 范 , 将 公司 在经 营 管理活 动中 可能 发生 的风 险, 根据 不同 的决 策层 和 执行层 的权 利与 责 任 进行 分解, 并对 决策和 执 行过 程中 的风 险点 和风 险 因素, 通过 相应 的内部 控 制制 度予 以 防范 和控 制, 实 现公 司的合 法 合规 运行, 强化 公司的 内 部风 险控 制, 从 而维护 公 司股 东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 5、内 部控 制的 监控 防线 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4 公司依 据自 身经 营特 点设 立顺序 递进 、权 责统 一、 严密有 效的 三道 监控 防线 : (1)建立 以各岗位 目标责 任制为基 础的第一 道监控 防线。明 确各岗位 职责, 并制定 详 细的岗 位说 明和 业务 流程 , 各 岗位 人员 上岗 前必 须 声明已 知悉 并承 诺遵 守 , 在授权 范围 内承 担岗位 责任 ; (2)建立 相关部门 、相关 岗位之间 相互监督 制衡的 第二道监 控防线。 公司建 立重要 业 务处理 凭据 传递 和信 息沟 通制度 ,相 关部 门和 岗位 之间相 互监 督制 衡; (3)建立 以督察长 和监察 稽核部对 各岗位、 各部门 、各机构 、各项业 务全面 实施监 督 反馈的 第三 道监 控防 线 。 督察长 、 监察 稽核 部独 立 于其它 部门 和业 务活 动 , 并对内 部控 制制 度的执 行情 况实 行严 格的 检查和 反馈 。 6、基金 管理 人关 于内 部控制 的 声明 本公司 确知 建立 内部 控制 系统、 维持 其有 效性 以及 有 效执行 内部 控制 制度 是本 公司董 事 会及管 理层 的责 任 , 董 事 会承担 最终 责任 ; 本公 司 特别声 明以 上关 于风 险管 理和内 部控 制的 披露真 实、 准确 ,并 承诺 根据市 场的 变化 和公 司的 发展不 断完 善风 险管 理和 内部控制 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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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募说明书 15 第四部分


基 金托管 人 一、基金 托管 人情 况 1、基本 情况 名称: 广发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州 市越 秀区 东风 东路 713 号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越 秀区 东风东 路 713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建岳 注册日 期:1988 年 7 月 8 日 注册资 本:154 亿 元人 民币 托管部 门联 系人 :殷浩 然 电话:010 -65169776 传真:010 -65169564 广发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成 立于 1988 年, 是国 务院 和 中国人 民银 行批 准成 立的 我国首 批 股份制商 业银行之 一,总 部设于广 东省广州 市,注 册资本 154 亿 元。二十 多 年来,广 发银 行栉风 沐雨 , 艰苦 创业 , 以自己 不断 壮大 的发 展历 程, 见证 了中 国经 济腾 飞 和金融 体制 改革 的每一 个脚 印。 2006 年 ,广发银 行成功 重 组,引入了 花旗集 团、中 国人寿、国 家电网 、中信 信托等世 界 一 流的 知名 企业 作为 战略 投 资者。 重组 后, 广发银 行 紧紧 围绕 “ 建设 一流商 业 银行” 的战 略 目 标, 注 重战 略规 划的执 行, 坚持 “ 调结 构、 打 基础 、 抓 创新、 促发 展” , 强化 风 险控 制, 坚持又 好又 快可 持续 发展 ,取得 了良 好的 经营 业绩 。 2012 年末, 广发 银行 资本 净额 635.28 亿元 ( 人民 币, 下 同) , 资产 总额 11046.22 亿 元, 本 外 币各 项存 款余额 8561.66 亿元 ,各 项贷 款余额 6157.50 亿元 。根 据英 国《 银 行家》 杂志 对 全球 1000 家大 银行 排定的 位 次, 广发 银行 已连 续多 年 入选 全球 银行 500 强。 2、主要 人员 情况 广发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总 行设资 产托 管部 , 是从 事 资产托 管业 务的 职能 部门 , 内 设业 务 运行团 队 、 监 督稽 核团 队 和市场 营销 团队 , 部门 全 体人员 均具 备本 科以 上学 历和基 金从 业资 格,部 门经 理以 上人 员均 具备研 究生 以上 学历 。 总经理禄 金山先生 具有超 过二十年 的银行从 业经历 ,先后在 监管机构 和商业 银行工作 , 熟悉我 国监 管制 度和 相关 行业准 则, 确保 托管 业务 安全稳 健运 行。2009 年 5 月,经 中国 证 监会核 准资 格, 任广 发银 行资产 托管 部总 经理 职务 。 3.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广发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于 2009 年 5 月 4 日获 得中 国 证监会 、银 监会 核准 开办 证券投 资 基金托 管业 务, 基金 托管 业务批 准文 号: 证监 许可[2009]363 号。 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6 二、基 金托 管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1、内部 控制 目标 严 格 遵守 国家 有关 托管 业务 的 法律、 法规 、 规 章、 行政 性 规定、 行业 准则 和行内 有 关管 理规定 , 守 法经 营、 规范 运 作、 严 格监 察, 确保 业务 的 稳健运 行, 保证 基金 资产 的安全 完整 , 确保有 关信 息的 真实 、准 确、完 整、 及时 ,保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2、内部 控制 组织 结构 广发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总 行下设资 产托管部 ,是全 行资产托 管业务的 管理和 运营部门 , 专门设 置了 监督 稽核 团队 , 配备了 专职 内部 监察 稽核 人员负 责托 管业 务的 内部 控制和 风险 管 理工作 ,具 有独 立行 使监 督稽核 工作 的职 权和 能力 。 3、内部 风险 控制 原则 资产托 管部 建立 了托 管系 统和完 善的 制度 控制 体系 。 制度体 系包 含管 理制 度 、 控 制制度 、 岗 位 职责、 业务 操作 流程, 可以 保证 托管 业务 的规范 操 作和 顺利 进行; 业务人 员 具备 从业 资 格; 业务 管理 严格 实行 复 核、 审核 、 检查 制度 , 授 权工作 实行 集中 控制 , 业 务印章 按规 程保 管、 存 放、 使 用, 账户 资料 严格保 管, 制约 机制 严格 有效; 业务 操作 区专 门设 置, 封 闭管 理, 实 施 音像 监控; 业务 信息由 专 职信 息披 露人 负责, 防 止 泄密; 业务 实现 自动化 操 作, 防 止人 为事故 的发 生, 技术 系统 完整、 独立 。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基 金 托管 人负 有对 基金 管理 人 的投 资运 作行 使监 督权 的 职责。 根据 《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托 管人对基 金的投 资对象和 范围、投 资组合 比例、投 资 限 制、费用 的计提和 支付方 式、基金 会计核算 、基金 资产估值 和基金净 值的计 算、收益 分配 、 申购赎 回以 及其 他有 关基 金投资 和运 作的 事项 ,对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业务 监督 、核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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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募说明书 17 第五部分


相关 服 务机构 一、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1、 直销 机构 长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及 本公司 的网 上交 易平 台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丰镇 路 806 号 3 幢 371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芳甸 路 1088 号 紫竹 国际大 厦 16 楼 法定代 表人 :万 跃楠 联系电 话:021-20329866 传真:021-20329899 联系人 :徐东 青 投 资人可以 通过本 公司网上 交易系统 办理本 基金的开 户、认购 、申购 及赎回等 业务,具 体交易 细则 请参 阅本 公司 网站公 告。 网上交 易网 址:www.changanfunds.com 2、 代销 机构 (1)广 发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住所: 广州 市越 秀区 东风 东路 713 号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越 秀区 东风东 路 713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建岳


联系人 :詹 全鑫


客服电 话:400-830-8003


公司网 址:www.cgbchina.com.cn (2)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东城 区建国 门 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东城 区建国 门 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蒋超 良


联系人:滕涛 客服电 话:95599








公司 网址:www.abchina.com (3)交 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胡 怀邦 联系人 :曹 榕 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8 客服电 话:95559 公司网 址:www.bankcomm.com (4)西 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陕西 省西 安市 高新区 高新 路60 号 办公地 址: 陕西 省西 安市 高新区 高新 路60 号 法定代 表人:王西 省 联系电 话: 029-88992881 传真: 029-88992891 联系人 :白 智 客服电 话: 400-869-6779 公司网 址: www.96779.com.cn (5)中 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5 号国 际企 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5 号国 际企 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联系人 :田 薇


客服电 话:400-888-8888


公司网 址: www.chinastock.com.cn (6)国 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168 号 上海 银行 大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万 建华


电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0161 联系人 :芮 敏祺


客服电 话:400-888-8666


公司网 址:www.gtja.com


(7)海 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98 号


办 公 地址 :上 海市 广东路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9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 :金 芸、 李笑 鸣


客服电 话:95553 公司网 址:www.htsec.com (8)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A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48 号中 信证 券大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 :陈 忠


客服电 话:95558 公司网 址:www.cs.ecitic.com (9)广 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43 楼(4301-4316 房) 办 公地 址:广 东省 广州 天河 北路 大都会 广 场5、18、19、36 、38 、39 、41 、42 、43 、44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305


联系人 :黄 岚


客服电 话:95575 公司网 址:www.gf.com.cn


(10)中 信建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门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张佑 君


联系人 :权 唐 客服电 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公司网 址: www.csc108.com (11)光 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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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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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募说明书 21 传真:0471-4961259


联系 人: 王旭 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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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 口大街 9号 院1 号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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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 表人 :高 冠江


联系电 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联系人 :唐 静


客服电 话:400-800-8899 公司网 址:www.cindasc.com (17)中 信万 通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 路29 号澳 柯玛 大厦15 层(1507-1510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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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 表人 :张 智河


联系电 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 :吴 忠超 客服电 话:0532-96577 公司网 址:www.zxwt.com.cn (18)华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长 江中路 357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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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 表人:李工


联系电 话:0551-5161666 联系人 :甘 霖 客服电 话:400-809-6518 公司网 址: www.hazq.com (19)中 信证 券(浙江)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588 号 恒鑫 大 厦主楼 19 、20 层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588 号 恒鑫 大 厦主楼 19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沈 强 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22 电话:0571-87112510 传真:0571-86065161 联系人 :丁 思聪 客服电 话:0571-96598


公司网 址:www.bigsun.com.cn (20)宏 源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文艺 路23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19 号 法定代 表人 :冯 戎 联系电 话:010 -88085201 联系人 :李 巍 客服电 话:400-800-0562 公司网 址:www.hysec.com (21)日 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内 蒙古 呼和 浩特市 锡 林南路 18 号 办公地 址: 内 蒙古 呼和 浩特市 锡 林南路 18 号 法定代 表人:孔佑 杰


联系电 话:010-83991737 传真:010-66412537 联系人:文思 婷 客服电 话: 400-660-9839 公司网 址:www.rxzq.com.cn (22) 齐鲁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 册 地址 :济 南市 经七路86 号 办 公 地址 :济 南市 经七路86 号23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吴 阳 电话:0531 -68889155 传真:0531 -68889752 客户电话 :95538 公司网 址:www.qlzq.com.cn (23)万 联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11 号高 德置 地广场 F 栋 18 、19 层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11 号高 德置 地广场 F栋 18 、19 层 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23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联系电 话:020-38285585 传真:020-22373718-1013 联系人 :张士 伟 客服电 话: 400-888-8133 公司网 址:www.wlzq.com.cn (24) 深圳 众禄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5047 号 发展 银行大 厦 25 楼I、J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5047 号 发展 银行大 厦 25 楼I、J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电 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联系人 :童彩 平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公司网 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25) 杭州 数米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海 曙路 东2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3588 号恒生 大厦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联系电 话:0571-28829790 联系人 :周 嬿旻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26)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685 弄 37 号4 号楼 449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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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电 话:021-5887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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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ehowbuy.com (27)上 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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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联系电 话:021-54509998-7019 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24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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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526 号 2 幢 220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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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联系人 :敖 玲 电话:021-58788678-8201 传真:021—58787698 客服电 话:400-089-1289 公司网 站: www.erichfund.com (29) 诺亚 正行(上海)基 金销售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金 山区 廊下镇 漕廊 公 路7650 号20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银 城中 路68 号时代 金 融中心 8 楼 801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系人 :方 成 联系电 话:021-38600735 传真号 码:021-38509777 客服电 话:400-821-5399 公司网 址:www.noah-fund.com (30) 上海 利得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宝 山区 蕴川 路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989 号中 达广场201 室 法定代 表人 :盛 大 联系人 :程 毅 联系电 话:021-50583533 传真号 码:021-50583633 客服电 话:400-005-6355 公司网 址:http://leadfund.com.cn/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要 求选 择其 他机 构代理 销售 基金 ,并 及时 公告。 二、登记 机构 长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丰镇 路 806 号 3 幢 371 室 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25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芳甸 路 1088 号 紫竹 国际大 厦 16 楼 法定代 表人 :万 跃楠 联系电 话:021-20329772 传真:021-20329742 联系人 :王峰 三、出具 法律 意见 书的 律师 事 务所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 时代 金融 中心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 时代 金融 中心 19 楼 负责人 :韩 炯 联系电 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联系人 :黎 明 经办律 师: 吕红 、黎 明 四、审计 基金 财产 的会 计师 事 务所 名称: 毕马 威华 振会 计师 事务所 (特 殊普 通合 伙) 注 册 地址 :北 京东 长安街 1 号东 方广 场东 2 座 8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南 京西 路 1266 号恒 隆广 场 1 期 50 楼 法定代 表人 :姚 建华 电话:021-22122888 传真:021-62881889 联系人 :王 国蓓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王 国蓓 、钟菊 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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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募说明书 26 第六部分


基 金的募 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销 售办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等 有 关法律 法规 及 《 基金 合同》 ,经 2012 年 1 月 30 日中 国证监 会证 监许 可 2012[130]号 文件 核准 募集。 募集 期从 2012 年5 月14 日到 2012 年 6 月 20 日止, 共募 集了277,132,832.76 份, 有 效 认购 户数为 4,825 户 。本基 金的 类型 为股 票型 ,基金 存续 期为 不定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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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募说明书 27 第七部分


基金 合 同的生效 一、基金 合同 生效 情况 根 据 有关 规定, 本基 金满足 基 金合 同生 效条 件, 基金 合 同已于 2012 年 6 月 25 日正 式生 效。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本 基金 管理 人开 始正 式管理 本基 金。 二、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产 规模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或 者基 金资 产净 值低于 5000 元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连 续 20 个工作 日出 现前 述情 形的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向 中国 证监 会说 明原 因并报 送解 决方 案。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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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募说明书 28 第八部分


基金 份 额的申购与 赎回 一、申购 和赎 回场 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基 金管 理 人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 增减 销售机 构 , 并予以 公告 。 基 金投 资者 应 当在销 售机 构办 理基 金销 售业务 的营 业场 所或 按销 售机构 提供 的 其他方 式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与 赎回 。 二、申 购和 赎回 的开 放日 及时间 1、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 具 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 券 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的交 易 时间, 但基 金管 理人根 据 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会 的 要求 或本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 停申 购、赎 回时 除外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应 在实 施 日前依 照 《信 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2、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月 开始 办 理申 购, 具体 业务 办理时 间 在申 购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月 开始 办 理赎 回, 具体 业务 办理时 间 在赎 回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在 确 定申 购开 始与 赎回 开始 时 间后,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申 购、 赎 回开 放日 前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始 时间 。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 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 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 者赎回或 者转换 。 投资 人在 基金 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申 购 、 赎 回或 转换 申 请且登 记机 构确 认接收 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为 下一 开放 日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3、本基 金已 于 2012 年 8 月 27 日开 始办 理日 常申购 业务, 于 2012 年 8 月 27 日开始 办 理日常 赎回 业务 。 三、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未 知价 ” 原 则, 即申 购、 赎回 价格 以申 请当 日收市 后 计算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 准进 行计算 ;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赎 回遵 循“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 对 上述 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金 管理 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体 上公 告。 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29 四、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 申购 和赎 回的 申请 方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 开放 日的 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2、 申购 和赎 回的 款项 支付 投 资 人申 购基 金份 额时, 必须 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投 资人 交 付款 项, 申 购申 请即 为有效。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T +7 日( 包括该 日)内支 付赎 回款 项。 在 发生 巨额赎 回时 ,款 项的 支付 办法参 照本 基金 合同 有关 条款处 理。 3、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 赎回申请 日(T 日),在 正常 情况 下,本 基 金登 记机 构在 T+1 日 内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投资 人可 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到销 售 网点 柜台 或以 销售 机构 规 定的 其他方 式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若申购 不成 功, 则申 购款 项退还 给投 资人 。 五、申购 和赎 回的 数量 限制 1、申购 金额 的限 制 投资人 在代 销机 构销 售网 点每笔 申购最 低金 额为 1,000 元人 民币 (含 申购 费) ;投资 人 在直销 中心 首次 申购最 低金 额为 1 万 元人 民币 (含申 购 费) ,追 加申 购的 最低金 额为 1,000 元人民币 (含申购费 ) 。通 过本公司 网上交易 平台办 理本基金 申购业务 的不受 直销中心 最 低 申购金 额的 限制 ,最 低申 购金额 为单 笔 1,000 元 (含 申购 费 )。 代销网点的投资人 欲转入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进 行交易要受直销中心最低 金额的限 制。 投资人 可 多次 申购, 对单个 投 资人累 计持 有份 额不 设上限 限制 。 法律 法规 、 中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2、赎 回份 额的 限制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销 售机 构赎回 时 , 每 笔赎 回申 请 不得少 于 100 份基 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赎回 时或 赎回 后将 导致在 销售 机构 保留 的基 金份额 余额 不 足 300 份的 , 需一并 全部 赎 回。 3、基金管 理人可在 法律法 规允许的 情况下, 调整上 述规定申 购金额和 赎回份 额的数 量 限 制。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调 整 前依 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上 公告 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六、申购 和赎 回的 价格 、费 用 及其 用途 1、本基金 的申购费 用应在 投资人申 购基金份 额时收 取,不列 入基金财 产。赎回 费 用由 赎回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承担 , 在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收 取。 不低 于赎 回 费总额 的 25% 应 归基 金财 产,其 余用 于支 付登 记费 和其他 必要 的手 续费 。 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30 2、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基金的 申购费用最高不超过申购 金额 的 5% ,赎回费用 最 高 不 超过 赎回 金额的 5% 。 3、本基金 的申购费 率按照 申购金额 逐级递减 ,即申 购金额越 大,所适 用的申 购费率 越 低。实 际执 行的 申购 费率 如下: 单笔申 购 金额 (含 申购 费) 申购 费率 M<100 万 1.5% 100 万 ≤M <500 万 1.0% M≥500 万 1000 元/笔 (注:M 为认购金额,单位为 元) 投资人 重复 申购 ,须 按每 次申购 所对 应的 费率 档次 分别计 费。 4、 本基 金的 赎 回费 率按 照 基金份 额持 有时 间逐 级递 减,实 际执 行的 赎回 费率 如下: 持有时 间(Y) 赎回费率 Y<365 天 0.5% 365 天 ≤Y <730 天 0.3% Y≥730 天 0% 5、基金管 理人可以 在不违 反法律法 规规定及 基金合 同约定的 情形下根 据市场 情况制 定 基 金 促销 计划, 针对 以特定 交 易方 式 (如 网上 交易、 电话 交易 等) 等进 行基金 交 易的 部分 或 全部投 资人 定期 或不 定期 地开展 基金 促销 活动 。 在 基金促 销活 动期 间 , 按 相 关监管 部门 要求 履行必 要手 续后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适 当调 低基 金申 购费率 和基 金赎 回费 率。 6、基金管 理人可以 在基金 合同约定 的范围内 调整费 率或收费 方式,并 最迟应 于新的 费 率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七、申 购份 额与 赎回 金额 的计算 1、申购 份额 的计 算 本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 申购的 有 效份 额为 净申 购金 额除 以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有效 份 额单位 为份。 登记 机构 根 据单次 申购 的实 际确 认金 额确定 每次 申购 所适用 的费 率并 分别 计算 ,具体 计算 公式 如下 : 当申购费 用适 用比 例费 率时 ,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净申购金 额= 申 购 金额/ (1+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购金 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当申购费 用为 固定 金额 时, 申购份 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申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申购金 额=申 购金 额- 申 购费用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结果 按四 舍五入 方法 , 保留 到小 数 点后 2 位, 由此 产生 的收益 或 损失 由 基金财 产承 担。 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31 例一: 某投 资人 申 购本 基金 10,000 元, 对应 的 申购费 率为 1.5% ,假 设申 购当 日基金 份 额净值 为 1.128 元, 则其 申购费 用和 可得 到的申 购份 额 为: 净申购 金额 =10,000/(1+1.5%)=9,852.22 元 申购费 用=10,000-9,852.22=147.78 元 申购份 额=9,852.22/1.128=8,734.24 份 2、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按实 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 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 除相应的 费用, 赎回 金额 单位 为元 。计 算公 式如 下: 赎回总 额 =赎 回份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赎 回总额 ×赎 回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额- 赎回 费 用 赎回金 额的 计算 结果 按四 舍五入 方法 , 保留 到小 数 点后 2 位, 由此 产生 的收益 或 损失 由 基金财 产承 担。 例二:某 投 资人 赎回 持有 期未满 365 天的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10,000 份, 对应 的赎 回 费率 为 0.5% ,假 设赎 回当 日基 金份额 净值 是 1.148 元 ,则 其赎 回费 用和 可得 到的 赎回金 额为 : 赎回总 额=10,000×1.148=11,480 元 赎回费 用=11,480 ×0.5%=57.40 元 赎回金 额=11,480-57.40=11,422.60 元 3、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天 收 市后 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 告 。 遇 特殊 情况 , 经中国 证监 会同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公 告。 计算 公式 为: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T 日基 金 资产 净值/T 日基 金份 额的余 额数 量 本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保 留 到小 数点后 3 位, 小数 点 后第 4 位四 舍五 入 , 由此产 生的 收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八、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份额 的 登记 1、 投资 人 T 日 申购 基金 份 额成功 后, 正常 情况 下, 基金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为 投资人 增 加权益 并办 理登 记手 续, 投资人 自 T+2 日 起有 权赎 回该部 分基 金份 额; 2、 投资 人 T 日 赎回 基金 份 额成功 后, 正常 情况 下, 基金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为 投资人 扣 除权益 并办 理相 应的 登记 手续; 3、基金管 理人可在 法律法 规允许的 范围内, 对上述 登记办理 时间进行 调整, 并最迟 于 开 始 实施前 3 个 工作 日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九、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无法 正 常运 作; 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32 2、发生基 金合同规 定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 况时, 基金管理 人可暂停 接收投 资人的 申 购申请 ; 3、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基金管 理人认为 接受某 笔或某些 申购申请 可能会 影响或损 害现有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时; 5、基金资 产规模过 大,使 基金管理 人无法找 到合适 的投资品 种,或其 他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6、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监 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 生 上述第 1 、2 、3 、5 、6 项 暂 停申 购情 形时, 基金管 理 人应 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 指 定媒 体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 如 果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被拒 绝,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 将退 还给投 资人 。 在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业 务的 办理 。 十、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发生基 金合同规 定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 况时, 基金管理 人可暂停 接收投 资人的 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3、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监 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 基金 管 理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已确 认的 赎回 申 请, 基金 管 理人应 足额 支付 ; 如暂 时 不能足 额支 付 , 应 将可 支 付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 未 支付部 分可 延期 支付 , 并 以后续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依据 计算 赎 回 金额。 若出 现上 述第 4 项 所述 情形, 按基 金合 同的 相 关条 款处 理。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在申 请赎回 时可 事先 选择 将当 日可能 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 在 暂停 赎回 的情 况 消除时 , 基金 管 理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 的办理 并公 告。 十一、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方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单 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 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 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 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全额 赎回:当 基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力支 付投资 人的全部 赎回申请 时,按 正常赎 回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33 程序执 行。 (2)部分 延期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支付 投资人 的赎回申 请有困难 或认为 因支付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赎回 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 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 办 理 。 对 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应当 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请 量 占赎 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 确 定当 日受 理的赎 回份 额 ; 对 于未 能赎 回部分 ,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择延 期赎 回的 , 将自 动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 选 择取 消赎回 的 , 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 分赎回 申请将被 撤销。延 期的赎 回申请与 下一开放 日赎回 申请一并 处理 ,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 以此 类推 ,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 止。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回 处理 。 (3)暂 停赎 回: 连续 2 日以上( 含 本数) 发 生巨 额赎 回,如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必要, 可 暂停接 受基 金的 赎回 申请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但 不得超 过 20 个 工作日 ,并 应当 在指 定媒 体上进 行公 告。 3、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真 或者 招 募说明 书规 定 的 其他 方式在 3 个交 易日 内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同时在 指 定媒 体上 刊登公 告。 十二、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和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1、发生上 述暂停申 购或赎 回情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 日应立即 向中国证 监会备 案,并 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布 最 近 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3、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1 日 但少于 2 周, 暂停 结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提 前 2 日 在指 定 媒体 上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告 最近 1 个开 放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4、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2 周 ,暂 停期 间, 基金管 理 人应每 2 周 至少 刊登暂 停 公告 1 次 。 暂 停结 束, 基金 重新开 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基金管 理 人应 提前 2 日在 指定 媒体上 连续 刊登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公 告最 近 1 个开 放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十三、 基金转 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 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 人 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 业务, 基金 转换 可以收 取 一定 的转 换费, 相关规 则 由基 金管 理 人届时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及本基 金合 同的 规 定制 定并 公 告, 并提 前告 知基 金托管 人 与相 关机 构。 十四、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34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 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它 非交易 过户 。 无论 在上 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 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然 人、 法 人 或 其他 组织。 办理 非交易 过 户必 须提 供基 金登 记机 构 要求 提供 的相 关资 料,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十五、 基金 的转 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基金 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十六、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本基金 管理 人已 于 2012 年 8 月 27 日起 开通 该基 金 定期定 额投 资业 务。 十七、 基金 的冻 结和 解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以及 登 记机构 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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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募说明书 35 第九部分


基 金的投 资 一、投资 目标 本基金 为股票 型指 数基 金, 力求 通过 对沪 深 300 非 周期行 业指 数进 行完 全复 制, 在严 格 控制跟 踪误 差的 基础 上, 为投资 者提 供一 个投 资于 沪深 300 非周 期行 业指 数的 有 效工 具。 二、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 括沪 深 300 非周 期行 业指 数的成 分 股及其备 选成分股 (包括 中小板、 创业板及 其他中 国证监会 核准上市 的股票) 、新股( 一 级 市场初次 发行和增 发) 、债 券、回购 、货币市 场工具 、银行存 款、权证 、资产 支持证券 、 股 指期货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 关 规定) 。 如法律法 规或监管 机构以 后允许基 金投资其 他品种 (包括期 权等金融 衍生品) ,基金 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沪 深 300 非周 期行 业指 数成 分股及 其备 选成 分股 的投 资比例 不 低于基金资 产的 90% , 在任何交易日 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 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 超 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00% ,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 股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证 金后 现 金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权证 占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比例 为 0-3% ,其他 金融 工具 的 投资比 例符 合法 律法 规和 监管机 构的 规定 。如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 监会变 更投 资品 种的 比例 限制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依 据 相关规 定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调整本 基金 的 投资比 例规 定。 三、投资 策略 1、标的 指数 本基金 股票 资产 跟踪 的标 的指数 为沪 深 300 非 周期 行业指 数。 沪深 300 非周 期行 业指 数 是中证 指数 有限 公司 编制 的以沪 深 300 指数 成分 股 中的非 周期 行业股 票作 为样 本, 能够 较为全 面反 映沪 深两 市 A 股市场 非周 期行 业运 行特 点。中 证系 列 指数由 中证指 数有 限公 司编 制 和计 算。 关于 指数 值和成 分 股名 单的 所有 版权 归属 中 证指 数有 限公司 。 如果沪 深 300 非 周期 行业 指数被 停止 编制 及发 布, 或 沪深 300 非周 期行 业指 数由 其 他指 数替代 (单 纯更 名除 外) , 或由于 指数 编制 方法 等重 大变更 导致 沪深 300 非周 期行业 指数 不 宜继续 作为 标的 指数 , 本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依 据审 慎性 原则和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法 权益 的 原则,在 履行适当 程序后 变更本基 金的标的 指数和 投资对象 ,并依据 市场代 表性、流 动性 、 与原指 数的 相关 性等 因素 选择确 定新 的标 的指 数 。 本 基 金由 于上 述原 因变 更标 的 指数, 不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过 , 但应 及时 通知 本基金 托 管人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在 履行 必要手 续后 , 在中 国证 监 会指定 的媒 体上 公告 , 并 在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中列 示。 若本 基金 由 于变更 投资 目标 、范 围或 策略而 变更 标的 指数 的, 应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2、 投资 策略 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36 本基金 采用 完全 复制 方法 跟踪标 的指 数, 即按 照沪 深 300 非 周期 行业 指数 的成 分 股组成 及权重 构建 股票 投资 组合 ,进行 被动 指数 化投 资。 在 建 仓期 结束 后,本 基金力 争 将年 化跟 踪误 差控 制在 4%以内, 日跟 踪偏 离 度绝 对 值的 平均值 控制 在 0.35% 以 内。 在 基 金运 作过 程中, 当发生 以 下情 况时, 基金 管理人 将 发挥 专业 优势, 对投资 组 合进 行 适当调 整, 使跟 踪误 差控 制在限 定范 围之 内。 (1)标的 指数编制 方法发 生变更。 基金管理 人将评 估指数编 制方法变 更对指 数成分 股 及权重 的影 响, 在适 当时 机、采 用适 当方 法调 整投 资组合 。 (2)成分 股发生新 增、剔 除等定期 或临时调 整。基 金管理人 将预测成 分股调 整方案 , 并判断 指数 成分 股调 整对 投资组 合的 影响 ,在 此基 础上制 定投 资组 合调 整策 略。 (3)沪 深 300 非周 期行 业 指数成 分股 出现 股本 变化 、增发 、配 股、 派发 现金 股息等 情 形 。 基 金管 理人 将分 析这些 信 息对 指数 的影 响, 进而 进 行投 资组 合调 整分 析, 确定 相应 的投 资组合 调整 策略 。 (4)基金 发生申购 赎回、 基金分红 、参与新 股申购 等影响跟 踪效果的 情形。 基金管 理 人将分 析这 些情 形对 跟踪 误差的 影响 ,并 相应 调整 投资组 合。 (5)指数 成分股的 股票停 牌、股票 流动性不 足等其 他市场因 素的影响 ,或者 法律法 规 限制等 合规 因素 的影 响 , 使得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依据 指数构 成购 买某 成分 股的 情形 。 基 金管 理 人 将 根据 市场 情况, 以跟 踪误 差 最小 化为 原则, 采用 样本 股 替代 等方 式对 投资 组合 进 行调整。 为有效 控制 投资 组合 对标 的指数 的跟 踪误 差, 本基 金 投资股 指期 货将 本着 风险 管理的 原 则 , 以 套期 保值 为目 的, 选 择 流动 性好、 交易 活跃的 合 约。 本 基金 管理 人将根据宏 观经 济因 素 和 资本 市场 状况, 通过对 现 货和 期货 市场 运行 趋势 的 研究, 结合 股指 期货定 价 模型 对其 估 值水平 合理 性的 评估 , 并 通过与 现货 资产 进行 匹配 , 选 择合 适的 投资 时机 , 采用多 头或 空头 套期保 值等 策略 进行 套期 保值操 作。 运 用 股指 期货 的情 形主 要包 括: 对冲 系统 性风 险; 对 冲 特殊 情况 下的 流动 性风 险, 如大 额申购 赎回 等 ; 对 冲因 其 他原因 导致 无法 有效 跟踪 标的指 数的 风险 ; 本基 金 力争利 用股 指期 货 的 杠杆 作用, 降低 股票仓 位 频繁 调整 而导 致的 交易 成 本和 跟踪 误差, 从而确 保 投资 组合 对 标的指 数的 跟踪 效果 。 3、投资 决策 依据 以国家 有关 法律 、 法规 、 规章和 基 金合 同的 有关 规定 为 投资 依据, 并以 维护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利 益为 最高 准则 。 4、 投资 决策 原则 (1)合法 合规原则 。公司 各类投资 、研究业 务应都 当严格遵 守国家有 关法律 法规和 行 业监管 规则 ,自 觉形 成守 法经营 、规 范运 作的 经营 思想和 经营 风格 。 (2)公平 交易原则 。公司 应公平对 待不同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和其他 资 产委托 人 , 不 得在 不同 基 金财产 之间 、 基金 财产 和 其他委 托资 产之 间直 接或 通过第 三方 交易 等形式 进行 利益 输送 。 公 司应制 定公 平交 易制 度和 公平交 易规 则 , 明 确公 平 交易的 原则 和实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37 施措施 。 (3)独立 性原则。 公司基 金资产、 其他委托 资产和 固有资产 的运作应 当严格 分离; 投 资、 研究 、 决 策、 交易 和评 估等部 门和 岗位 应当 在物 理上和 制度 上隔 离 。 不 同 的基金 要独 立 运作, 分别 管理 。 (4)相互 制约原则 。投资 业务部门 和岗位的 设置必 须权责分 明、相互 牵制, 并通过 切 实可行 的相 互制 衡措 施来 消除内 部控 制中 的盲 点; (5)严格 授权原则 。授权 制度是投 资管理业 务控制 的核心, 必须贯穿 于公司 投资管 理 活动的 全过 程; (6)研 究制 约原 则。 任何基 金 投资 决策 都必 须建 立在 有 研究 支持 的基 础之 上。 5、 投资 决策 流程 本基金 实行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领导 下的 基金 经理 负责 制。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负责 制 定基金 投 资的整 体投 资机 会和 投资 原则 ; 决 定有 关标 的指 数 重大调 整的 应对 决策 、 其 他重大 组合 调整 决策以 及重 大的 单项 投资 决策 ; 基 金经 理根 据投 资决 策委员 会的 决策 , 负责 投资 组合的 构建 、 调整和 日常 管理 等工 作。 (1)投资 部运用数 量化模 型以及各 种风险监 控指标 ,对指数 化投资的 偏差风 险和流 动 性风险 进行 测算 , 并提 供 数量化 风险 分析 报告 ; 研 究部对 标的 指数 成分 股的 基本面 和流 动性 出现变化 的企业提 供及时 的风险分 析报告。 清算登 记部每日 提供基金 申购赎 回的数据 分析 , 供基金 经理 投资 决 策参 考。 (2)投资 决策委员 会定期 召开会议 ,依据上 述报告 对资产配 置制定整 体投资 战略; 如 遇重大 事项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及 时召 开临 时会 议做 出决策 。 (3)基金 经理根据 数量风 险分析和 申购赎回 分析报 告,在追 求跟踪误 差最小 化的目 标 下,控 制股 票组 合与 指数 的偏差 风险 、流 动性 风险 ,降低 交易 成本 。 (4)中央 交易室依 据基金 经理指令 ,制定交 易策略 ,通过组 合交易系 统执行 指数投 资 组合的 交易 。 (5)投资 部根据市 场变化 ,定期和 不定期地 对基金 投资业绩 进行评估 ,并提 供相关 绩 效评估 报告 。 (6) 风 险管 理部 根据 市场 变化对 指数 化投 资组 合的 资产配 置和 调整 提出 风险 防范建 议 。 监察稽 核部 对指 数化 投资 的执行 过程 进行 合规 监控 。 基金经 理依 据申 购赎 回和 成份股 停牌 等 情况, 对投 资组 合进 行监 控和调 整、 控制 投资 组合 的流动 性风 险。 四、业绩 比较 基准 本 基 金的 业绩 比较 基准为 95%×沪 深 300 非周 期行 业指数 收益 率+5%×活 期存 款 利率 (税后 ) 。 本基金追求 对标的指 数成 份股的充分 投资,股 票资 产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 为 90%-95% , 现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5% , 因此 采用该加 权复 合方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38 法构建 以上 业绩 比较 基准 。 如果 沪深 300 非 周期 行业 指数被 停止 编制 及发 布 、 被其他 指数 替代 、 指数 编 制方法 出现 重大变 更等 原因 导致 此业 绩比较 基准 不再 适用 或有 更加适 合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 基金管 理人 可 以依据 审慎 性原 则和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的原则 , 对 本基 金的 业绩 比 较基准 进行 调 整 。 本 基金 由于 上述 原因变 更 业绩 比较 基准, 不需召 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过, 但应 及时 通知本 基金 托管 人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并 在履 行 必要手 续后 , 在中 国证 监 会指定 的媒 体上 公 告, 并在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 中列 示。 若 本基 金由于 变 更投 资目 标、 范 围或策 略 而变 更标 的 指数的 ,相 应变 更业 绩比 较基准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五、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为跟 踪指 数的 股票 型基金 , 其预 期风 险和 预 期收益 高于 混合 型基 金 、 债券型 基金 和货币 市场 基金 ,属 于证 券投资 基金 中的 较高 风险 、较高 收益 品种 。 六、投资 限制 1、 组合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沪深 300 非周期行 业指数成分股及其备选成分股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 ;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 有的买 入期 货合 约价 值与 有价证 券市 值之 和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0% ; (2)每个 交易日日 终在扣 除股指期 货合约需 缴纳的 交易保证 金后保持 不低于 基金资 产 净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3)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证 ,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3%;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的


10%; (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6)本基 金投资于 同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的比 例,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7)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产 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20 %; (8 )本 基金持 有的 同一( 指 同一 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证 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该资 产支 持 证 券 规模的 10 %; (9)本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基金 投资于同 一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 支持证 券,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10)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 别评 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的资 产支 持证 券。基 金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1 )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发 行 申购, 本基 金所 申报的 金 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2)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本 基金 在全 国银行 间 同业 市场 中的 债券 回购 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 期后 不 得展期 ; (13) 本基 金持 有的 所有 流通受 限证 券, 应符 合法 律法规 的相 关规 定; 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39 (14 ) 本基 金对 于股 指期货 投 资比 例的 限制, 将遵从 中 国证 监会、 中国 金融期 货 交易 所 的相关 规定 。 因证券 期货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司 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 动、 股权 分置 改革 中支 付 对价等 基金 管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如果法律 法规对本 基金合 同约定投 资组合比 例限制 进行变更 的,以变 更后的 规定为准 。 法 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 限制, 如适 用于 本基金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当 程 序后, 则本 基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 2、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承 销证 券; (2)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担 保 ;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投 资 ;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但 是 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向其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出资或者 买卖其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发行的 股 票或者 债券 ; (6)买卖 与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有控 股关系 的股东或 者与其基 金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七、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行使股 东及 债权 人权 利的 处理原 则及 方法 (1)基金 管理人按 照国家 有关规定 代表基金 独立行 使股东及 债权人权 利,保 护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利益 ; (2)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 控股, 不参 与所 投资 上市 公司的 经营 管理 ; (3) 有利 于基 金财 产的 安 全与增 值; (4)不通 过关联交 易为自 身、雇员 、授权代 理人或 任何存在 利害关系 的第三 人牟取 任 何不当 利益 。 八、基金 投资 组合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重大 遗 漏 , 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别 及 连带 责任。 基金 托管人 广发 银行 股份 有 限 公司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复核 了本 报告 中的财 务 指标、 净值 表现 和投资 组 合报 告等 内 容 , 认 为其 真实、 准确 和完 整, 不存 在虚 假记 载、 误 导 性陈 述或 重大 遗漏。 本 报 告中 财务 资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40 料 未 经审 计。 本报 告期自 2013 年 1 月 1 日 起至 3 月 31 日止 。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 合情况




















金额 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64,853,508.83 92.83 其中: 股票 64,853,508.83 92.83 2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4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 5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4,810,495.93 6.89 6 其他各 项资 产 200,940.36 0.29 7 合计 69,864,945.12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 的股票投资组合: (1)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 )按 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 组合:














金额 单位 :人民 币 元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932,784.79 1.36 B 采矿业 885,605.48 1.30 C 制造业 42,236,618.28 61.80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4,612,124.63 6.75 E 建筑业 5,254,493.36 7.69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4,064,181.53 5.95 H 住宿和 餐饮 业 3,576,826.23 5.23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1,479,475.85 2.16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727,044.80 1.06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1,084,353.88 1.59 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41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64,853,508.83 94.89 (2)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 )按行业分类的股票 投资 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积极投 资股 票。 3 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金 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 序的 股票投资明细 (1) 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 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 票投 资明细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600519 贵州茅台 13,033 2,200,752.38 3.22 2 000651 格力电器 73,885 2,110,894.45 3.09 3 601668 中国建筑 466,638 1,572,570.06 2.30 4 600104 上汽集团 102,444 1,516,171.20 2.22 5 600887 伊利股份 45,244 1,433,329.92 2.10 6 000858 五 粮 液 58,972 1,317,434.48 1.93 7 600900 长江电力 153,083 1,137,406.69 1.66 8 000157 中联重科 137,837 1,108,209.48 1.62 9 600031 三一重工 94,343 947,203.72 1.39 10 600050 中国联通 261,116 921,739.48 1.35 (2) 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大小 排序的前五名股票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积极投 资股 票。 4 报告期末按债券 品种分 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5 报告期末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6 报告期末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 证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 明细 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42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8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投 资的 股指 期货交 易情 况说明 本基金本 报告期 未进行 股 指期货交 易。 9 投资组合报告附 注 (1)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 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 主体 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 调查 , 或在本报告编 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 开谴 责、处罚的情况。 (2) 报告期内, 本 基金投资 的前十名股票中 , 没有超 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 选股 票库之外的股 票。 (3) 期末其他各项资产构 成 单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 1 存出保 证金 106,521.79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57,958.64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188.12 5 应收申 购款 35,271.81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00,940.36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 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无处 于转股 期的 可转 换债 券。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 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的说 明 ① 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 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 况的 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② 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 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 况的 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积极投 资股 票。 (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 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本 报告中 涉及 比例 计算 的分 项之和 与合 计项 之间 可能 存在尾 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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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募说明书 43 第十部分


基 金的业 绩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恪 尽职 守、 诚实 信用 、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但不 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也 不向 投资者 保证 最低 收益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代表 其未来 表现 。 投资 有风 险 , 投资者 在作 出投 资决 策前 应仔细 阅 读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 1、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日为 2012 年 6 月 25 日, 基金 业绩截 止 日为 2013 年 3 月 31 日: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过去三个月 1.58% 1.20% 2.31% 1.20% -0.73% 0.00% 注: 本基金 整体 业绩 比较 基准构 成为 : 沪 深 300 非周 期 行业 指数 收益 率×95% + 活期 存款利 率(税 后) ×5% 2、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以来 基金 份额累 计净 值增 长率 变动 及其与 同期 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 率变动 的比 较: 注: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为2012年6月25 日, 基金合 同 生效 日至 报告 期期 末, 本 基金 运作 时间未 满一 年。 图示 日期 为2012 年6 月25 日至2013 年3月31 日。


第十一部分 基 金的财 产 一、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 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长安沪深 300非 周 期 基金基准 2012-06-25 2012-07-31 2012-09-06 2012-10-19 2012-11-27 2013-01-08 2013-02-21 2013-03-31 8% 6% 4% 2% 0% -2% -4% -6% -8% -10% -12% -14% -16%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44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规 范性 文件 为本 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 户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由 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 构和 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 律 责任, 其 债权 人不 得对本 基 金财 产行 使请 求冻 结、 扣 押 或其 他权 利。 除依 法律法 规 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依 法撤 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 务不 得相互 抵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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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募说明书 45 第十二部分


基 金 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 及 负债 。 三、估值 方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 其 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 的市 价 (收 盘价) 估值 ; 估 值日 无 交易 的,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格。 (2)交易 所上市实 行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估值 日收盘 价估值, 估值日没 有交易 的,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交 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素, 调整 最近 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3)交易 所上市未 实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按估 值日收 盘价减去 债券收盘 价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按最 近交易日 债券收 盘价减去 债券收盘 价中所 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 得到的 净价进行 估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4)交易 所上市不 存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 交易所 上 市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采用估 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价证 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1)送股 、转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 挂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首次 公开发行 未上市 的股票、 债券和权 证,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次 公开发行 有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同 一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易 所上市 的 同 一 股票 的估 值方 法估 值;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期 的 股票, 按监 管机 构或行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全国银 行间债券 市场交 易的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估 值技术 确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46 定公允 价值 。 4、如有确 凿证据表 明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 能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5、 股指 期货 合约 按 照法 律 法规及 监管 部门 的相 关规 定进行 估值 。 6、相关法 律法规以 及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增事 项,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的 规定或者 未能充 分维护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时,应 立即通知 对方, 共同查明 原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 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基金资 产 净值 计算 和基 金会 计核 算 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本基 金 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 管 理人 担任, 因此 , 就与 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 各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估值 程序 1、基金份 额净值是 按照每 个工作日 闭市后, 基金资 产净值除 以当日基 金份额 的余额 数 量 计 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 数点 后第 4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基金管 理人应每 个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 法规或 本基金 合 同 的 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 管理 人每 个工 作日对 基 金资 产估 值后, 将基金 份 额净 值结 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五、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将采取必 要、适当 、合理 的措施确 保基金资 产估值 的准确性 、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3 位 以内(含第 3 位) 发生 估值 错误 时, 视为 基金份 额净 值 错误。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 估值 错误 类型 本 基 金运 作过 程中, 如果由 于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售 机 构、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错 的责 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 值错 误遭受 损失 当事 人( “ 受损 方”) 的直接 损失 按下 述“ 估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给予 赔偿,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据 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生 ,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方 ,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47 及 时 进行 更正, 因更 正估值 错 误发 生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 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已 经 积极 协调, 并且 有协助 义 务的 当事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 进行 更正 而 未更正 ,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值 错误 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值 错误的责 任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直接 损失负 责,不对 间接损失 负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估 值错误而 获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人负 有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的义 务。但 估值 错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损 方”) , 则 估值 错 误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并在 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如果 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责 任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值 错误 处理 程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明 估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列 明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据 估值错误 处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 方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任方 进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据 估值错误 处理的 方法,需 要修改基 金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错误处 理 的方 法如 下: (1) 基金 份额 净值计 算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 管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额 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认 定 的其 它情 形。 七、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48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净 值 并发 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结 果 复核 确认 后发 送给 基金 管 理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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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募说明书 49 第十三部分


基 金 的收益与分 配 一、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 金 利润 指基 金利 息收 入、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 和其 他收 入扣 除相 关费 用 后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三、基 金收益 分配 原则 1、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条件 的 前提 下, 本 基金 每年收 益 分配 次数 最多为 12 次, 每次 收 益分配 比例 不得 低于 该次 可供分 配利 润的 20% ,若《 基 金合 同》 生效 不满 3 个月可 不进 行 收益分 配; 2、本基金 收益分配 方式分 两种:现 金分红与 红利再 投资,投 资者可选 择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 若 投资 者 不选择 , 本基 金默 认的 收 益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3、基金收 益分配后 基金份 额净值不 能低于面 值;即 基金收益 分配基准 日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4、 每一 基金 份额 享有 同等分 配 权; 5、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另有 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四、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 中应载 明截止收 益分配基 准日的 可供分配 利润、基 金收益 分配对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 公 告与 实施 本 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 理人 拟定, 并由 基金托 管 人复 核, 在 2 个工 作 日内在 指定 媒体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 作日 。 六、基 金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费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 者的现 金 红 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不足于 支 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 用时, 基金 登记 机构可 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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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募说明书 50 第十四部分


基 金 的费用与税 收 一、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费用 ; 6、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7、 基金 的银 行汇 划费 用; 8、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的 标的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 9、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二、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0% 年 费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如 下: H =E ×1.00%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理 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基 金 管理 费每 日计 算, 逐日 累 计至 每月 月末, 按月支 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金 托 管人 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 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 休假 等, 支 付日期 顺 延。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15%的年 费 率计 提。 托 管 费的 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15%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管 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基 金 托管 费每 日计 算, 逐日 累 计至 每月 月末, 按月支 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金 托 管人 发 送基金 托管 费划 款指 令, 基 金托管 人复核 后于 次月前 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取。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 等,支付 日期 顺延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的 标的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标的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即标 的指数 许可 使用 基点 费, 标 的指数 许可 使用 基点 费的 计费时 间 从本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开始 计算; 标的 指数 许可 使用 基 点费的 收取 标准 为本 基金 的资产 净值 的 0.02%/年, 标的 指数 许可使 用 基点 费的 收取 下限 为每 季 人民币 5 万元 ( 即不足 5 万元 部分 按 照 5 万元 收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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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募说明书 51 在通常 情况 下 , 标的 指数 许可使 用基 点费 按照 前一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02% 的 年 费率计 提。标 的指 数许 可使 用基 点费每 日计 算, 逐日 累计 。


计算方 法如 下:


H =E ×0.02%/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标的 指 数许可 使用 基点 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标的指 数许 可使 用基 点费 的支付 方式 为每 季支 付一 次,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起 , 由基金 管 理人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送基 金托管 费划 付指 令, 经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 每 年 1 月、4 月、7 月、10 月 的最后 一个工 作 日前从基 金财产中 一次性 支付给中 证指数有 限公司 上一季度 的标 的指数 许可 使用 基点 费。 基金具 体核 算方 法遵 循监 管部门 有关 规定 。 如果指 数使 用许 可协 议约 定的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的计 算方法 、 费 率和 支付 方式 等 发生调 整 , 本基金 将采 用调 整后 的方 法或费 率计 算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招 募 说明书 及其 更 新中披 露基 金最 新适 用的 方法。 上 述 “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类 中第 3-9 项 费用” ,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 按费 用 实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 用,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三、不 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 全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用支 出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 的费 用;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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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募说明书 52 第十五部分


基 金 的会计与审 计 一、基 金会计 政策 1、 基金 管理 人为 本基 金的基 金 会计 责任 方; 2、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历年 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 首次 募集 的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 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金管 理人及基 金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整的 会计账 目、凭证 并进行日 常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基金托 管人每月 与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行 核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基金 的年度 审计 1、基金管 理人聘请 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券从 业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基金管 理人认为 有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师事 务所, 须通报基 金托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 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媒 体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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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募说明书 53 第十六部分


基 金 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 金的信 息披露应 符合《基 金法》 、 《 运作办 法》 、 《信息 披露办 法》 、 《 基金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二、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 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指 定的媒体 和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互 联网网站 (以下简 称“网 站” )等媒 介 披 露, 并保 证基 金投 资者 能 够按照 《 基金 合同 》 约 定 的时间 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 制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料 。 三、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诺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不 得有 下列 行为 :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证 券投 资业 绩进 行预测 ;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载 任何 自然 人、 法人或 者 其他 组织 的祝 贺性 、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 本 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息 应 采用 中文 文本。 如同时 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基金信 息 披露 义 务人应 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致 。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基金合 同》 、基 金托 管协 议 1、 《基 金合 同》 是界 定 《基 金 合同》 当事 人的 各项权 利、 义务 关系 , 明 确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 程序,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 性 等涉及 基金 投资 者重 大利 益的事 项的 法 律文件 。 2、基金招 募说明书 应当最 大限度地 披露影响 基金投 资者决策 的全部事 项,说 明基金 认 购 、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基金 投 资、 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 险 揭示、 信息 披露 及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服 务 等 内容 。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 月 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 , 更新招 募说 明 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 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 要登 载在指定媒体上;基 金管 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 主要办 公场所 所 在地的 中 国证监会 派出机 构报送更 新的招募 说明书 ,并就有 关更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54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基金托 管协议是 界定基 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 理人在 基金财产 保管及基 金运作 监督等 活 动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文 件。 基 金 募集 申请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 准后, 基金 管理 人在基 金 份额 发售的 3 日前, 将 基 金招 募 说明书 、 《 基金 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 金合 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 在披 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体 上。 (三) 《基 金合 同 》生 效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体 上登 载 《基 金 合同 》 生 效 公告。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理 人应当公 告半年 度和年度 最后一个 市场交 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 和基金 份额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五)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基金 合同》 、招 募说明书 等信息 披露文件 上载明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 价 格的 计算 方式 及有 关申 购、 赎回 费率, 并保 证投资 者 能够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 查阅 或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成 基 金年 度报 告, 并将 年度 报 告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年 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财 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内 ,编 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体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内 , 编制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 , 并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合同 》 生效 不足 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度 报告 。 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55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 工作 日, 分别 报中国 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办 公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七) 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关 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在 2 个 工作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 公告, 并在 公开 披露 日分 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证 监会 派 出机构 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终 止《 基金 合同》 ;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出资 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金管 理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 管理人 员、基金 经理和基 金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一年 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 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 分 之三 十; 11 、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基金 管理人及 其董事 、总经理 及其他高 级管理 人员、基 金经理受 到严重 行政处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0、更 换基 金登 记机 构; 21、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支付 ; 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56 24、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八) 澄清 公告 在 《基 金合 同》 存续 期限内 , 任 何公 共媒 体中 出现的 或 者在 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 能对 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 的事项, 应当依法 报国务 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 构核准 或者备案 , 并予以 公告 。 (十)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信 息。 六、信 息披 露事 务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 金 托管 人应 当按 照相 关法 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规 定 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定 , 对 基金 管 理 人编 制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 值、 基金份 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基金定 期 报告 和定 期 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等公 开披 露 的相 关基 金信 息进 行复 核、 审查, 并向 基金 管理人 出 具书 面文 件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体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体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可 以根 据需 要 在其他 公共 媒 体 披露 信息, 但是 其他公 共 媒体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体披露 信息 , 并且 在不 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律 意见 书的 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5 年。 七、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明 书公布后 ,应当 分别置备 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 销售机 构的住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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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募说明书 57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 示 一、投 资于 本基 金的 风险 1、 市场 风险 本基金 为证 券投 资基 金 , 证券市 场的 变化 将影 响到 基金的 业绩 。 因此 , 宏 观 和微观 经济 因素 、 国 家政 策、 市场 变 动、 行业 与个 股业 绩的 变 化、 投资 人风 险收 益偏 好 和市场 流动 程度 等影响 证券 市场 的各 种因 素将影 响到 本基 金业 绩, 从而产 生市 场风 险, 这种 风险主要 包括 : (1) 经济 周期 风险 随着经 济运 行的 周期 性变 化, 国家 经济 、 微 观经 济 、 行业及 上市 公司 的盈 利水 平也可 能 呈周期 性变 化, 从而 影响 到证券 市场 及行 业的 走势 。 (2) 政策 风险 因 国 家的 各项 政策, 如财政 政 策、 货 币政 策、 产 业政 策、 地区 发展 政策 等发生 变 化, 导 致证券 市场 波动 而影 响基 金投资 收益 ,产 生风险 。 (3) 利率 风险 由于利 率发 生变 化和 波动 使得证 券价 格和 证券 利息 产生波 动, 从而 影响 到基 金业绩 。 (4) 信用 风险 当证券 发行 人不 能够 实现 发行时 所做 出的 承诺 , 按 时足额 还本 付息 的时 候 , 就会产 生信 用风险 。 信用 风险 主要 来 自于发 行人 和担 保人 。 一 般认为 : 国债 的信 用风 险 可以视 为零 , 而 其他债 券的 信用 风险 可根 据专业 机构 的信 用评 级确 定。 当证 券的 信用 等级 发 生变化 时 , 可 能 会产生 证券 的价 格变 动, 从而影 响到 基金 资产 。 (5) 再 投资 风险 再投资 获得 的收 益又 被称 做利息 的利 息, 这一 收益 取 决于再 投资 时的 市场 利率 水平和 再 投资的 策略 。 未 来市 场利 率 的变化 可能 会引 起再 投资 收益的 不确 定性 并可 能影 响到基 金投 资 策略的 顺利 实施 。 (6) 购 买力 风险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收益 将主 要通过 现金 形式 来分 配, 而 现金可 能因 为通 货膨 胀因 素而使 其 购买力 下降 。 (7) 上市 公司 经营 风险 上 市 公司 的经 营状 况受 多种 因 素的 影响, 如经 营决策 、 技 术变 革、 新产 品研发 、 竞 争加 剧 等 风险。 如果 基金 所投 资的 上 市公 司基 本面 或发 展前 景 产生 变化, 可能 导致 其股 价 的下 跌, 或者可 分配 利润 的降 低 , 使基金 预期 收益 产生 波动 。 虽 然基 金可 以通 过分 散 化投资 来减 少风 险,但 不能 完全 规避 。 2、 管理 风险 (1) 管理 风险 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58 本 基 金可 能因 为基 金管 理人 的 管理 水平、 手段 和技术 等 因素, 而影 响基 金收益 水 平。 这 种风险 可能 表现 在基 金整 体的投 资组 合管 理上 , 例 如资产 配置 、 类属 配置 不 能达到 预期 收益 目标; 也可 能表 现在 个券 个股的 选择 不能 符合 本基 金的投 资风 格和 投资 目标 等。 (2) 新 产品 创新 带来 的风险 随着中 国证 券市 场不 断发 展, 各种 国外 的投 资工 具 也将被 逐步 引入 , 这些 新 的投资 工具 在 为 基金 资产 提供 保值 增值 功 能的 同时, 也会 产生一 些 新的 风险, 例如 利率期 货 带来 的期 货 投 资 风险, 期权 产品带 来 的定价 风险 等 。 同 时, 基 金管理 人也 可能 因为 对这 些新的 投资 产品 的不熟 悉而 发生 投资 错误 ,产生 投资 风险 。 3、 估值 风险 本基金 采用 的估 值方 法有 可能不 能充 分反 映和 揭示 利率风 险, 或经 济环 境发 生 重大变 化 时, 在一 定时 期内 可能 高 估或低 估基 金资 产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共同 协商 , 参 考 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最 近 交易 市价, 使调 整后的 基 金资 产净 值 更公允 地反 映基 金资 产价 值,确 保基 金资 产净 值不 会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造成 实质性的 损害 。 4、流 动性 风险 本基金 面临 的流 动性 风险 主要表 现在 几个 方面 : 建 仓成本 控制 不力 , 建仓 时 效不高 ; 基 金 资 产变 现能 力差, 或变现 成 本高; 在投 资人 大额赎 回 时缺 乏应 对手 段; 证券 投 资中 个券 和 个股的 流动 性风 险等 。这 些风险 的主 要形 成原 因是 : (1) 市 场整 体流 动性 问题。 证券市 场的 流动 性受 到价 格、 投资 群体 等诸 多因 素 的影响 , 在不 同状 况下 , 其流动 性表 现 是 不均 衡的, 具体 表现为 : 在 某些 时期 成交 活跃, 流动 性非 常好, 而在 另一 些 时期, 则可 能成交 稀少 , 流动 性差 。 在市场 流动 性出 现问 题时 , 本 基金 的操 作有 可能 发 生建仓 成本 增加 或变现 困难 的情 况。 这种 风险在 发生 大额 申购 和大 额赎回 时表 现尤 为突 出。 (2) 市场 中流 动性 不均 匀 ,存在 个股 和个 券流 动性 问题。 由于不 同投 资品 种受 到市 场影响 的程 度不 同 , 即 使 在整体 市场 流动 性较 好的 情况下 , 一 些单一 投资 品种 仍可 能出 现流动 性问 题 , 这 种情 况 的存在 使得 本基 金在 进行 投资操 作时 , 可 能难以按 计划买入 或卖出 相应数量 的证券, 或买入 卖出行为 对证券价 格产生 比较大的 影响 , 增加基 金投 资成 本。 这种 风险在 出现 个股 和个 券停 牌和涨 跌停 板等 情况 时表 现得尤为 突出 。 5、 本基 金的 特定 风险 (1) 指 数下 跌风 险: 由于本 基 金主 要投 资于 沪深 300 非周期 行业 指数 成分 股 ,因此 当 沪深 300 非周 期行 业指 数下 跌 时, 本基 金净 值面 临与沪 深 300 非周 期行 业指 数同 步 下跌 的风 险; (2)跟踪 偏离风险 :本基 金在跟踪 标的指数 时,可能 会 由于 各种原因 而导致 基金的 业 绩表现 与标 的指 数表 现之 间产生 差异 ,主 要影 响因 素包括 : ① 基 金运 作过 程中 发生 的 费用, 包括 交易 成本 、市 场冲击 成本 、管 理费 和托 管费等 ; 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59 ② 基金发 生申购或 赎回: 本基金在 实际管理 过程中 ,由于投 资人申购 而增加 的资金 可 能不能 及时 地转 化为 标的 指数的 成分 股, 或者 面临 投 资人赎 回时 无法 将股 票及 时地转 化为 现 金,这 些情 况将 导致 本基 金在跟 踪标 的指 数时 存在 一定的 跟踪 偏离 。 ③ 在指数 投资过程 中,基 金管理人 对指数基 金的管 理能力, 例如跟踪 技术手 段、买 入 卖出时 机的 选择 等都 会影 响本基 金的 跟踪 误差 ; ④ 基金参 与新股申 购、成 分股派发 现金股息 、法律 法规限制 等其他可 能导致 跟踪误 差 的情形 。 6、 其他 风险 (1) 技术 风险 当计算 机 、 通 讯系 统、 交 易网络 等技 术保 障系 统或 信息网 络支 持出 现异 常情 况, 可能 导 致 基 金日 常的 申购 赎回 无法 按 正常 时限 完成、 注册登 记 系统 瘫痪、 核算 系统无 法 按正 常时 限 显示产 生净 值、 基金 的投 资交易 指令 无法 及时 传输 等风险 。 (2) 大额 申购/ 赎回 风险 本基金 是开 放式 基金 , 基 金规模 将随 着投 资人 对基 金单位 的申 购与 赎回 而不 断变化 , 若 是由于 投资 人的 连续 大量 申购而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在 短期内 被迫 持有 大量 现金 ; 或由于 投资 人 的连续 大量 赎回 而导 致基 金管理 人被 迫抛 售所 持有 的证券 以应 付基 金赎 回的 现金需 要, 则 可 能使基 金资 产净 值受 到不 利影响 。 (3) 延期或 暂停 赎回 风险 因为市 场剧 烈波 动或 其他 原因而 连续 出现 巨额 赎回 , 并导致 基金 管理 人的 现金 支付出 现 困难,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赎回基 金份 额时 可能 会遇 到部分 延期 赎回 或暂 停赎 回等风 险。 (4) 其他 风险 战 争、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抗力 可 能导 致基 金资 产有 遭受 损 失的 风险, 以及 证券市 场、 基金 管理人 及基 金代 销机 构可 能因不 可抗 力无 法正 常工 作, 从 而产 生影 响基 金的 申 购和赎 回按 正 常时限 完成 的风 险。 二、声明 本基金由 基金管理 人依照 《基金法》 、基金合 同和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规 定募集 ,并经 中 国 证 监会 核准。 中国 证监会 对 本基 金募 集的 核准, 并 不 表明 其对 本基 金的价 值和收 益做 出实 质性判 断或 保证 ,也 不表 明投资 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 基金份 额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波 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人 在 投资本基 金前,需 充分了 解本基金 的产品特 性,并 承担基金 投资中出 现的各 类风险, 包括 : 因政治 、 经济 、 社 会等 环 境因素 对证 券价 格产 生影 响而形 成的 系统 性风 险 , 个别证 券特 有的 非 系 统性 风险, 由于 投资人 连 续大 量赎 回基 金产 生的 流 动性 风险, 基金 管理人 在 基金 管理 实 施 过 程中 产生 的基 金管 理风 险, 本基 金的 特定 风险等 等。 投资 人 在 进行 投资决 策 前, 请 仔细 阅读本 基金 的《 招募 说明 书》及 《基 金合 同》 。 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60 基金管 理人 建议 投资 人根据 自 身的 风险 收益 偏好, 选 择 适合 自己 的基 金产 品, 并且 中长 期持有 。 本 基 金未 经任 何一 级政 府、 机构 及部 门担 保。 投资人 自愿 投资 于本 基金 , 须 自行承 担投 资风险 。 除基金管 理人直接 办理本 基金的销 售外,本 基金还 通过基金 代销机构 代理销 售,但是 , 基金资 产并 不是 代销 机构 的存款 或负 债 , 也 没有 经 基金代 销机 构担 保收 益 , 代销机 构并 不能 保证其 收益 或本 金安 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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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募说明书 61 第十八部分


基 金 合同的变更 、终止 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一、 《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1、变更基 金合同涉 及法律 法规规定 或本合同 约定应 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通过 的 事项的 ,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的 事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关于 《基 金合 同 》 变 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生效 后方可 执 行,自 决议 生效 之日 起在 指定媒 体公 告。 二 、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三、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自出 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由 之 日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立 清 算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职责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务 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和 变 现; (4)制 作清 算报 告; (5)聘请 会计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师 事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监 会 备案 并公 告。 (7)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为 6 个月 。 四、清 算费 用 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62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的分 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进 行公 告。 七、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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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募说明书 63 第十九部分


基 金 合同的内容 摘要 一、基金 管理 人、基金 托管 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权利、 义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 法募 集基 金; (2)自《 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立 运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照 《基金合 同》收 取基金管 理费以及 法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证监 会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销 售基 金份 额; (5)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6)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 人 违反了 《 基 金 合 同》 及 国家 有关 法律规 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和 其 他监 管部 门, 并 采取必 要 措施 保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8)选 择、 更换 基金 销售机 构 ,对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 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 理;


(9)担任 或委托其 他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任基 金登记 机构办理 基金登记 业务并 获得《 基 金合同 》 规定 的费 用;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基 金的 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4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5 ) 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 务所 、 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6 )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 规 的前 提下, 制订 和调整 有 关基 金认 购、 申 购、 赎 回、 转换 和非交 易过 户的 业务 规则 ; (17)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法 募集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64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勤 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 产; (4)配备 足够的具 有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 金投资 分析、决 策,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立 健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 理 的基 金财产和 基金管理 人的财 产相互独 立, 对所管理的不 同基金分 别管理, 分别记 账,进 行 证券投 资; (6)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为自 己 及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的 监 督;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使 计 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法 符 合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定 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编 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0)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 度基 金报 告;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 务; (12 )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 资 意向 等。 除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 依 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按规 定保存 基金财 产管理业务 活动的 会计账 册、报表、 记录和 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资 者 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 规定 时间 发出, 并且保 证 投资 者 能够按 照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时 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在 支付 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参与 基金 财产的 保 管、 清理 、 估价 、 变现和 分 配;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65 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财 产 损失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 金托 管人 追 偿; (22 )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 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 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 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 律行为; (24)基 金管理人 在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基金 的备案 条件, 《基 金合同》 不能生 效,基 金 管理人承 担全部募 集费用 ,将已募 集资金并 加计银 行同期存 款利息在 基金募 集期结束 后 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自《 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安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依《 基金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费以 及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管部 门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监督 基金管理 人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作, 如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 家 法律 法规 行为, 对基金 财 产、 其 他当 事人 的利益 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应 呈 报中 国证 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根据 相关市场 规则, 以基金的 名义开设 基金托 管账户, 以基金托 管人与 基金的 名 义开设 证券 账户 , 以基 金托 管人的 名义 开设 结算 备付 金账户 , 为 基金 办理 证券 交易 资 金清算; (5)提 议召 开或 召集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6)在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 ; (7)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立 专门的基 金托管 部门,具 有符合要 求的营 业场所, 配备足够 的、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建立 健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 度,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 保 证其 托管 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的 不同的基 金分别 设置账户 ,独立核 算,分 账管理, 保证不同 基金之 间在账户 设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除依 据《基 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外,不 得利用基 金财产 为自己 及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66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按照 《 基金 合同 》 的约 定, 根 据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及时 办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 (7)保守 基金商 业秘密, 除《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另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人 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9)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活 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0 )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告 、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 报告 出具 意见, 说明基 金 管理 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进 行 ; 如 果基 金管 理 人有未 执行 《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活 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 回 款项 ; (15 ) 依据 《 基金 法 》 、 《基 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或配 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 因违 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 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 赔偿责 任 不因 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 按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务 , 基 金管 理人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 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管 理 人追偿; (21)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与 义务 1、根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权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余 基 金财 产; (3)依 法申 请赎 回其 持有的 基 金份 额; (4)按 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67 (5)出席 或者委派 代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露 的 基金 信息 资料 ; (7)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资 运 作; (8)对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销售 机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的行 为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根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认 真阅 读并 遵守 《基金 合 同》 ; (2)了 解所 投资 基金 产品, 了 解自 身风 险承 受能 力, 自 行承 担投 资风 险; (3)关 注基 金信 息披 露,及 时 行使 权利 和履 行义 务;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会 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投 票权 。 (一) 召开 事由 1、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终 止《 基金 合同 》 ; (2)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3)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4)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5)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6)变 更基 金类 别; (7)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合 并 ; (8)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范 围 或策 略; (9)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程序 ;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68 (11 )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基 金 总份额 10% 以 上(含 10%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或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 其他应当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后 修改 ,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金 托 管费 ; (2)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基 金 费用 的收 取; (3) 在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合 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本 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调低赎 回 费率 ;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对 《基 金合 同》 的修改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 质性 不利 影响 或修 改不 涉 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6)按照 法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规定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以外 的其他 情 形。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除法律 法规规定 或《基 金合同》 另有约定 外,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由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2、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基金托 管人认为 有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应当 向基金管 理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 起 10 日内 决 定是否 召集 ,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管 人。 基 金 管理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当 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 金管 理人决 定 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由 基金 托管 人自行 召集 。 4、 代表 基金 份额 10%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应当 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 召集, 并 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 基金托 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金 托管 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5、 代表 基金 份额 10%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 合计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并 至少 提前 30 日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基金 份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69 额 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配 合, 不 得阻 碍、干 扰。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前 30 日 , 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点 和 会议 形式 ; (2)会 议拟 审议 的事 项、议 事 程序 和表 决方 式; (3)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权益 登记 日; (4)授权 委托证明 的内容 要求(包 括但不限 于代理 人身份, 代理权限 和代理 有效期 限 等 ) 、送 达时 间和 地点; (5)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及 联 系电 话; (6)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的 文 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7)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他 事 项。 2、采取通 讯开会方 式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下, 由会议 召集人决 定在会议 通知中 说明本 次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 的 具体 通讯 方式、 委托的 公 证机 关及 其联 系方 式和 联 系人、 书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如召集 人为基金 管理人 ,还应另 行书面通 知基金 托管人到 指定地点 对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人 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应 另行 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书面 表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方式 召开 , 会 议的 召开 方 式由会 议 召集人 确定 。 1、现场开 会。由基 金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席或 以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证明 委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 金管 理 人 或 托 管人 不派 代表 列席 的,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现场开 会 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可以 进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自 出席会议 者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证、 受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的委 托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 基金 合同 》 和会 议 通知的 规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经核 对,汇总 到会者 出示的在 权益登记 日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证显 示,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50% (含 50%)。 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70 2、通讯开 会。通讯 开会系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 将其对 表决事项 的投票以 书面形 式在表 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召集 人按基金 合同约 定通知基 金托管人 (如果 基金托管 人为召集 人,则 为基金 管 理 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表 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会议 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人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为 召集 人 , 则 为基 金 管理人 )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 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 理 人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3)本人 直接出具 书面意 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 出具书 面意见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50% (含 50%); (4)上 述 第( 3 ) 项 中直 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书面 意 见的代 理人 , 同时 提交 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 及委托 人的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证 明符合法 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会 议 通 知的规 定, 并与 基金 登记 注册机 构记 录相 符; (5)会 议通 知公 布前 报中国 证 监会 备案 。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 事 内容 为关 系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的 重大 事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改 、 决 定终 止《基金 合同》 、 更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金 托管人 、与其他 基金合并 、法律 法规及《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 其他 事项 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单独或 合计 代表 基金 份额 10%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可以在会议召集人发 出会 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 向会 议召集人提交需由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表 决的 提案 ; 也可 以 在会议 通知 发出 后向 会议 召集人 提交 临时 提案 , 临 时提案 应于 会议 召开前 35 日提 交会 议召 集 人并由 会议 召集 人公 告, 会议召 集人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 人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 的临时 提案 进行 审核 ,符 合条件 的应 于会 议召 开 前 30 日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 召集 会议 的通 知后 ,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在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事 程序 (1)现 场开 会 在现场开 会的方式 下,首 先由大会 主持人按 照下列 第七条规 定程序确 定和公 布监票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 表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会 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会 议的代表 主持; 如果基金 管理人授 权代表 和基金托 管人授权 代表均 未能主持 大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 上(含 50% )选 举 产生 一名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7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拒 不出 席 或主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影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 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 签 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 单位 名 称) 、身份 证明文 件号码、 持有或代 表有表决 权的基 金份额、 委托人姓 名(或 单位名称 ) 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公 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由 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 效 表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 形成 决议 。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一 般决 议, 一般 决议 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通 过方 为 有效; 除下 列第 2 项 所规 定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外 的其 他 事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 方式 通过。 2、特别决 议,特别 决议应 当经参加 大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 含三 分之 二 ) 通 过方 可做 出。 转换 基 金运作 方式 、 更换 基金 管 理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终止 《基 金合 同》 以特别 决议 通过 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 取 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时,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相 反 证据 证明, 否则 提交符 合 会议 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 面符 合会 议 通知规 定的 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 项 表 决。 (七) 计票 1、 现场 开会 (1)如大 会由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主持人 应当在 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 会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 额持 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如大 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是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 当在 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 席会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中选 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监票 人应当在 基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后立 即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主持 人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果 会议主持 人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代 理人对 于提交的 表决结果 有怀疑 ,可以 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 票人 应当 进行 重新 清 点, 重新 清点 以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72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 ) 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予以 公证,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 由 大会 召集 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 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代 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过 之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 者备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 或者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 工作 日内 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如果采 用 通讯 方 式 进行 表决, 在公 告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必须 将公 证书 全文 、 公证 机 构、 公 证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决 议 。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均 有约 束 力。 三、基金 合同 解除 和终 止的 事 由、 程序 以及 基金 财产 清算 方式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变更基 金合同涉 及法律 法规规定 或本合同 约定应 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通过 的 事项的 ,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的 事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关于 《基 金合 同 》 变 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生效 后方可 执 行,自 决议 生效 之日 起在 指定媒 体公 告。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定 终 止的 ;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73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自出 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由 之 日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立 清 算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职责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务 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和 变 现; (4)制 作清 算报 告; (5)聘请 会计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师 事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监 会 备案 并公 告。 (7)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为 6 个月 。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争议 解决 方式 各 方 当事 人同 意, 因 《基金 合 同》 而 产生 的或 与 《基 金 合同》 有关 的一 切争议 , 如 经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 应 提 交仲裁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委 员会 上海 分会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 裁地点 为上 海市 。 仲裁 裁 决是终 局的 , 对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74 各方当 事人 均有 约束 力, 仲裁费 用由 败诉 方承 担。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五、基金 合同 存放 地和 投资 者取得 基金 合同 的方 式 《 基 金合 同》 正 本一 式六份 , 除 上报 有关 监管 机构一 式 二份 外,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各持 有二 份, 每份 具有 同等的 法律 效力 。 《 基 金合 同》 可 印制 成册,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构的 办 公场 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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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募说明书 75 第二十部分


托 管 协议的内容 摘要 一、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1、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长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虹 口区 丰镇 路 806 号 3 幢 371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芳甸 路 1088 号 紫竹 国际大 厦 16 层 邮政编 码:201204 法定代 表人 :万 跃楠 成立日 期:2011 年 9 月 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许 可[2011]1351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 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和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2、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广发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州 市越 秀区 东风 东路 713 号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越 秀区 东风东 路 713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建岳 成立时 间:1988 年 9 月 8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许 可[2009]363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154 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 营 范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发放 短期、 中期 和长 期贷 款; 办理 国内 外结 算; 办 理 票据 承 兑 与 贴现; 发行 金融 债券; 代理 发行 、 代 理兑 付、 承 销 政府 债券; 买卖 政府债 券、 金融 债券 等有价 证券 ; 从事 同业 拆 借;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及 担 保; 从事 银行 卡服 务; 代 理收付 款项 及代 理 保 险业 务; 提 供保 管箱服 务; 外汇 存、 贷款 ; 经 中国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等监 管 部门 批准 的其他 业务 。 二、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1、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投 资范围 、投资 对 象进行 监督 。 基金合 同明 确约 定基 金投 资风格 或证 券选 择标 准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照基 金托 管人要 求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76 的格式 提供 投资 品种 池和 交易对 手库 , 以便 基金 托 管人运 用相 关技 术系 统 , 对基金 实际 投资 是否符 合基 金合 同关 于证 券选择 标准 的约 定进 行监 督,对 存在 疑义 的事 项进 行核查 。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 括沪 深 300 非周 期行 业指 数的成 分 股及其备 选成分股 (包括 中小板、 创业板及 其他中 国证监会 核准上市 的股票) 、新股( 一 级 市场初次 发行和增 发) 、债 券、回购 、货币市 场工具 、银行存 款、权证 、资产 支持证券 、 股 指期货 以及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金 融工 具, 但需 符合 中 国证监 会的 相 关规定。 如法律法 规或监 管机构以 后允许基 金投资 的其他品 种(包括 期权等 金融衍生 品) , 基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以 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其中, 投资 于沪 深 300 非 周 期行业 指数 成分 股及 其备 选成分 股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的 90% ,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 有的买 入期 货合 约价 值与 有价证 券市 值之 和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0% ,每 个交 易日 日终在 扣 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现金 或到 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权 证占基 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为 0-3% , 其他 金融 工具的 投资 比例 符合 法律 法规和 监管 机构 的规 定。 如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变 更投资 品种 的 比例限 制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依据 相关 规定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调整 本基 金的 投资 比例规 定。 2、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投 资、融 资比例 进 行监督 。基 金托 管人 按下 述比例 和调 整期 限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在投 资策 略上 兼顾 投资原 则以 及本 基金 的固 有特点 , 通 过分 散投 资降 低 基金财产 的非系 统性 风险 ,保 持基 金组合 良好 的流 动性 。基 金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 限制: (1 )沪深 300 非周期行 业指数成分股及其备选成分股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 ;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 有的买 入期 货合 约价 值与 有价证 券市 值之 和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0% ; (2)每个 交易日日 终在扣 除股指期 货合约需 缴纳的 交易保证 金后保持 不低于 基金资 产 净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3)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证 ,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3%; (4)同一 托管银行 下的同 一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全部 基金持有 的同一权 证,不 得超过 该 权证的


10 %; (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6)本基 金投资于 同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的比 例,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7)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产 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20 %; (8 )本 基金持 有的 同一( 指 同一 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证 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该资 产支 持 证 券 规模的 10 %; (9)同一 托管银行 下的同 一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全部 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 始权益 人的各 类 资产支 持证 券, 不得 超过 其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0 %; (10)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 别评 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的资 产支 持证 券。基 金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77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1 )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发 行 申购, 本基 金所 申报的 金 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2)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本 基金 在全 国银行 间 同业 市场 中的 债券 回购 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 期后 不 得展期 ; (13) 本基 金持 有的 所有 流通受 限证 券, 应符 合法 律法规 的相 关规 定; (14 ) 本基 金对 于股 指期货 投 资比 例的 限制, 将遵从 中 国证 监会、 中国 金融期 货 交易 所 的相关 规定 。 如果法律 法规对本 基金合 同约定投 资组合比 例限制 进行变更 的,以变 更后的 规定为准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 如 适用 于本 基 金, 则本 基金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 因证券 期货 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 司合 并、 基 金规 模变动 、 股 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对 价 等基 金 管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3、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本托管 协议第 十五条 第 九款基 金投 资禁 止行 为进 行监督 。 基金托 管人 通过 事后 监督 方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投 资禁止 行为 和关 联交 易进 行监督 。 根 据法律 法规 有关 基金 禁止 从事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 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事 先相互 提供与 本机构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 、 与本机 构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的 公司 名单 及有 关关 联方发 行的 证 券名单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有 责任 确保 关联 交易名 单的 真实 性 、 准 确 性、 完整 性, 并 负责及 时将 更新 后的 名单 发送给 对方 。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 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 禁止基金 从事的 关联 交易 时, 基金 托 管人应 及时 提醒 基金 管理 人采取 必要 措施 阻止 该关 联交易 的发 生 , 如基金 托管 人采 取必 要措 施后仍 无法 阻止 关联 交易 发生时 ,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向 中国证 监会 报 告。 4、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 理人参 与银 行间 债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之 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符合 法律 法规 及行 业标 准的、 经 慎 重 选 择的、 本基 金适 用的银 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基金 管理 人应 严格按 照 交易 对手 名 单的范 围在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选择 交易 对手 。 基 金托 管 人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是 否按 事前提 供的 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进行 交易 。 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每半 年对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对手 名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78 单进行 更新 , 新名 单确 定 前已与 本次 剔除 的交 易对 手所进 行但 尚未 结算 的交 易, 仍应 按照 协 议进行 结算 。 如基 金管 理 人根据 市场 情况 需要 临时 调整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名 单的 , 应 向基金 托管 人说 明理 由, 并在与 交易 对手 发 生交 易前 3 个 工作 日内 与基 金托 管人协商 解决 。 基 金 管理 人负 责对 交易 对手 的 资信 控制, 按银 行间债 券 市场 的交 易规 则进 行交 易, 并承 担交易 对手 不履 行合 同造 成的损 失, 基金 托管 人则 根 据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 对合同 履行 情 况进行监 督。如基 金托管 人事后发 现基金管 理人没 有按照事 先约定的 交易对 手进行交 易时 , 基金托 管人 应及 时提 醒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由 此造 成的 任何 损失 和责任 。 5、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投 资流通 受限证 券 进行监 督。 (1)基金 投资流通 受限证 券,应遵 守《关于 规范基 金投资非 公开发行 证券行为 的 紧急 通知》 、 《 关于 基金 投资 非 公开发 行股 票等 流通 受限 证券有 关问 题的 通知 》 等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 (2)流通 受限证券 ,包括 由《上市 公司证券 发行管 理办法》 规范的非 公开发 行股票 、 公开 发行股票 网下配售 部分等 在发行时 明确一定 期限锁 定期的可 交易证券,不包括 由于发 布 重 大 消息 或其 他原 因而 临时 停 牌的 证券、 已发 行未上 市 证券、 回购 交易 中的质 押 券等 流通 受 限证券 。 (3)在首 次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之前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制定相 关投资决 策流程 、风险 控 制等规 章制 度。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根 据基 金的 投资 风格 和流动 性的 需要 合理 安排 流通受 限证 券 的投资 比例 , 并 在相 关制度 中 明确 具体 比例, 避免基 金 出现 流动 性风 险。 基金 投 资非 公开 发 行股票 , 基金 管理 人还 应 提供流 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 上 述资 料应 包括 但不 限 于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的 投资 额度 和投 资比例 控制 情况 。 上述规 章制 度须 经基 金管 理人董 事会 批准 。 上述 规 章制度 经董 事会 通过 之后 , 基 金管 理 人应至 少于 首次 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之 前两 个工 作日 将上述 资料 书面 发至 基金 托管人 , 保 证 基 金托管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审核 。 (4)在投 资流通受 限证券 之前,基 金管理人 应按约 定时间向 基金托管 人提供 符合法 律 法规要求 的有关流 通受限 证券的信 息,具体 应当包 括但不限 于如下文 件(如 有) :拟发 行 证 券主体 的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文件、 拟发 行数 量、 定价 依 据、 锁 定期 、 基 金拟 认购 的 数量、 价格 、 总成本、 总成本占 基金资 产净值的 比例、已 持有流 通受限证 券市值占 基金资 产净值的 比例 、 划款账 号、 划款 金额 、划 款时间 文件 等。 基金 管理 人应保 证上 述信 息的 真实 、完整 。 (5)基金 投资流通 受限证 券,基金 管理人应 根据本 协议的规 定与基金 托管银 行签订 风 险控制 补充 协议 。 协议 应 包括基 金托 管人 对于 基金 管理人 是否 遵守 相关 制度 、 流 动型 风险 处 置预案 以及 相关 投资 额度 和比例 的情 况进 行监 督等 内容。 (6)基金 管理人应 在基金 投资非公 开发行股 票后两 个交易日 内,在中 国证监 会制定 媒 体披露 所投 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的 名称 、 数量 、 总 成 本、 账面 价值 , 以 及总 成 本和账 面价 值占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79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锁 定期等 信息 。 (7)基金 托管人应 对基金 管理人是 否遵守法 律法规 、投资决 策流程、 风险控 制制度 、 流 动 性风 险处 置预 案情 况进 行 监督, 并审 核基 金管理 人 提供 的有 关书 面信 息。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上述 资料 可能 导致 基金 出现风 险的 , 有 权要 求基 金 管理人 在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前就 该风 险 的消除 或防 范措 施进 行补 充书面 说明 , 并 保留 查看 基 金管理 人风 险管 理部 门就 基金投 资流 通 受限证 券出 具的 风险 评估 报告等 备查 资料 的权 利 。 否 则,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拒 绝执 行有关 指令 。 因 拒 绝执 行该 指令 造成 基金 财 产损 失的, 基金 托管人 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并有权 报 告中 国证 监 会。 如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达成 一致 , 应及 时 上报中 国证 监会 请求 解决 。 如 果基 金 托管人 切实 履行 监督 职责 , 则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没 有切 实履 行监督 职责 , 导 致基金 出现 风险 ,基 金托 管人应 承担 连带 责任 。 6、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资 产净值 计算、 基 金 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 资金到 账、 基金 费 用开 支及 收入确 定、 基金 收 益分 配、 相 关信 息 披露、 基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和 核查 。 7、基金托 管人发现 基金管 理人的上 述事项及 投资指 令或实际 投资运作 违反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 规定, 应及 时以 电话 提醒 或 书面提 示等 方式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 正。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书 面 通知后 应 在两个 工作 日内 及时 核对 并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 托管 人发出 回函 , 就 基金 托管 人 的疑义 进行 解 释或举证 ,说明违 规原因 及纠正期 限,并保 证在规 定期限内 及时改正 。在上 述规定期 限内 ,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促 基 金管理 人改正。 基金 管理人 对 基金 托管 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8、基金管 理人有义 务配合 和协助基 金托管人 依照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 管协议 对 基金业 务执 行核 查。 对基金 托管 人发 出的 书面 提示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并 改正 , 或 就基金 托管 人 的 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 的要 求需 向 中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 监督 报告的 事项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 资料和制 度等 。 9、若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 管理人依 据交易程 序已经 生效的指 令违反法 律、行 政法规 和 其他有 关规 定, 或者 违反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应 当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0、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 管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 应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同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 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拒绝 、 阻 挠对 方根 据本 托管 协议 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监 督 , 情 节严 重或 经 基金托 管人 提出 警告 仍不 改正的 , 基金 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80 三、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1、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托管 人履行托 管职责情 况进行 核查,核 查事项包 括基金 托管人 安 全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设 基 金财产 的资 金账 户 和证 券账 户、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根据基 金 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 收、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监督 基 金投 资运 作 等行为 。 2、基金管 理人发现 基金托 管人擅自 挪用基金 财产、 未对基金 财产实行 分账管 理、未 执 行或无故 延迟执行 基金管 理人资金 划拨指令 、泄露 基金投资 信息等违 反《基 金法》 、基 金 合 同、本 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时,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金托 管人 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管 理人 发出 回函 , 说 明 违规原 因 及 纠 正期 限, 并 保证 在规定 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在上述 规 定期 限内, 基金 管理人 有 权随 时对 通 知 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 促基金 托 管人 改正。 基金 托管人 应 积极 配合 基金 管理 人的 核 查行 为, 包 括但不 限于 : 提交 相关 资 料以供 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产 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 在 规定 时间 内 答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3、基金管 理人发现 基金托 管人有重 大违规行 为,应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同 时通知 基 金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 托管 人无 正当 理由, 拒 绝、 阻挠 对方 根据 本协议 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或采取 拖 延、 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督 , 情节 严重 或经 基 金管理 人提 出警 告仍 不改 正的 , 基 金管 理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四、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1、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管 基 金财 产;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4)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的 不 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5)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管 理 人的 指令,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 本协 议的 约定 保管 基金 财 产, 如有特 殊情 况双 方可 另行 协商解 决; (6)对于 因为基金 投资产 生的应收 资产,应 由基金 管理人负 责与有关 当事人 确定到 账 日期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 到账日 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账 户的 , 基金 托管 人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 理 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此 给基 金财 产造 成损失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负责向 有 关当 事人 追 偿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基金 托管人 对此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7) 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 同的 规定 外, 基 金托 管人 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2、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 验资 (1) 基 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资 金 应存 于基 金募 集专 户, 该 账 户由 基金 管理 人开 立并 管理。 (2)基金 募集期满 或基金 停止募集 时,募集 的基金 份额总额 、基金募 集金额 、基金 份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81 额持有 人人 数符 合 《基 金 法》 、 《运 作办 法》 等有 关 规定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 属于基 金财 产的 全部资 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 开立的 基金 托管 专户 , 同 时在规 定时 间内 , 聘请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 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 行 验资, 出具 验资 报告。 出具 的验 资报 告由 参加验 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为 有效 。 (3)若基 金募集期 限届满 ,未能达 到基金合 同生效 的条件, 由基金管 理人按 规定办 理 退款等 事宜 。 3、 基金 托管 专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 金托 管人 以基 金的名 义 在其 营业 机构 开设 基 金托管 专户 , 保管 基金 的银 行存款 。 本 基 金的 一切 货币 收支 活动 , 包 括但 不限 于投 资、 支 付 赎回 金额、 支付 基金收 益、 收取 申购 款,均 需通 过基 金托 管专 户进行 。 (2)基金 托管专户 的开立 和使用, 限于满足 开展本 基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 任何 其他 银行 账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 何账户 进行 本 基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3)基金 托管专户 的开立 和管理应 符合有关 法律法 规以及银 行业监督 管理机 构的其 他 有关规 定。 4、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付 金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基金 托管人在 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 上海分公 司、深圳 分公司 为基金 开 立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 联名 的证券 账户 。 (2)基金 证券账户 的开立 和使用, 仅限于满 足开展 本基金业 务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 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出借 或转 让基金 的任 何证 券账 户, 亦 不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账户 进行本 基金 业 务以外 的活 动。 (3)基金 证券账户 的开立 和证券账 户卡的保 管由基 金托管人 负责,账 户资产 的管理 和 运用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4)基金 托管人以 基金托 管人的名 义在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上海 分公司 、 深圳分 公司 开立 结算 备付 金账户 , 并 代表 所托 管的 基 金完成 与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 限责 任公 司的一 级法 人清 算工 作 , 基金管 理人 应予 以积 极协 助。 结算 备付 金、 交收 价 差资金 等的 收取 按照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的规 定执 行。 (5)若中 国证监会 或其他 监管机构 在本托管 协议订 立日之后 允许基金 从事其 他投资 品 种的投 资业 务 , 涉 及相 关 账户的 开立 、 使用 的, 若 无相关 规定 , 则基 金托 管 人比照 上述 关于 账户开 立、 使用 的规 定执 行。 5、银 行间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 开设和 管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管 理 人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申请 并取得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拆借 市 场 的 交易 资格, 并代 表基金 进 行交 易; 基 金托 管人负 责 以本 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开设 银行间 债券市场 债券托管 账户, 并代表基 金进行银 行间市 场债券的 结算 。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82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共同代 表基 金签 订全 国银 行间债 券市 场债 券回 购主 协议, 基金 托 管 人保管 协议 正本 ,基 金管 理人保 存协 议副 本。 6、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在 本 托管 协议 签订 日之 后, 本基 金被 允许 从事 符合法 律 法规 规定 和 《基 金合同 》 约 定的 其他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 时, 如果 涉及 相关 账户 的 开设和 使用 , 由基 金管 理 人协助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开立有 关账 户 。 该 账户 按 有关规 则使 用 并管理 。 7、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等 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存 放于 基金 托管 人的 保管库 , 也 可存 入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中 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 公司/ 深圳 分 公 司或 票据 营业 中心 的代 保 管库, 保管 凭证 由基金 托 管人 持有。 实物 证券等 有 价凭 证的 购 买和转 让 , 由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共 同办 理 。 基金托 管人 对由 基金 托管 人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控 制的 证券 不承 担保 管责任 。 8、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的 、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除本协 议 另有 规定 外,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 署的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年度审 计合 同 、 基金信 息披 露协 议及 基金 投资业 务中 产生 的重 大合 同, 基 金管 理人 应保 证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 本的原 件。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重大合 同签 署后 及时 将重 大合同 传真 给 基金托 管人 ,并 在 30 个 工 作日内 将正 本送 达基 金托 管人处 。重 大合 同的 保管 期限为 基金 合 同终止 后 15 年。 五、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与复 核 1、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基金份 额总 数, 基 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精 确到 0.001 元,小 数点 后第 四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值 ,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 核, 按规 定 公告。 2、 复核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 将 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人 ,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3、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基 金资产净 值计算和 基金会 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 金管理 人承担 。 本 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 金管 理人 担任, 因此,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问 题, 如经 相关 各 方 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意见 的,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 资产 净值 的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83 计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名 册由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编制 和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应分别保 管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保管方式 可以采 用电子或 文档的形 式,保 存期不少 于 15 年。如 不能 妥善 保管 ,则 按相关 法规 承担 责任 。 基金托 管人 因编 制基 金定 期报告 等合 理原 因要 求基 金管理 人提 供相 关资 料时 , 基金管 理 人 应 将有 关资 料送 交基 金托 管 人, 不 得无 故拒 绝或延 误 提供, 并保 证其 真实性 、 准 确性 和完 整性。基 金托管人 不得将 所保管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用于 基金托管 业务以 外的其他 用途 , 并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七、争议 解决 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方 当事 人应 通 过协商 、 调解 解决 , 协 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上海 分会 , 仲 裁地 点为 上 海 市, 按照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 裁委 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仲裁 裁决 是 终局 的, 对当事 人均 有约 束力 ,仲 裁费用 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 议 处理 期间, 双方 当事 人应 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职 责, 各 自继 续忠 实、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托管 协议 的变更 与 终止 1、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 进行 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后生效 。 2、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出 现 的情形 (1) 基 金合 同终 止;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发 生法 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 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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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募说明书 84 第二十一部 分


对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根据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 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增加 或变 更服 务项 目及 内容。 主要 服务 内容 如下 : 一、公开 信息 披露 服务 1、 披露 公司 (基 金管 理人) 信 息; 2、披 露基 金信 息; 3、 其他 信息 的披 露。 二、交易 对账 单寄 送服 务 一般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 人 通过书 面或 电子 形式 向投 资人提 供定 期或 不定 期对 账单 。 基 金 管理人 提供 的对 帐单 邮寄 服务原 则上 采取 邮政 平信 邮寄方 式, 基金 管理 人不 对 邮寄材 料的 送 达做出 承诺 和保 证 ; 也 不 对因邮 寄资 料出 现遗 漏 、 泄露而 导致 的任 何直 接或 间接损 害承 担任 何赔偿 责任 。 三、客户 服务 中心 电话 服务 基金管理人 客户服 务中心 自动语音系 统提 供 7×24 小时交易情 况、基 金账户 余额、基 金产品 与服 务等 信息 查询 。 人 工座 席每 个交 易日 9:00-11 :30 ,13 :00-17:00 为 投资 人提 供服务 , 投资 人可 以通 过 该热线 获得 业务 咨询 , 信息 查 询, 服 务投 诉, 信 息定 制, 资料 修改 等专项 服务 。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209688、021-20329688 传真电 话:021-20329899 四、网络 在线 服务 通过本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的 留言板 和客 户服 务信 箱 , 投资人 可以 实现 在线 咨询 、 投 诉、 建 议和寻 求各 种帮 助。 基 金 管理 人网 站提 供基 金公 告、 投资 资讯 、 理 财刊物 、 基 金常 识等 各种 信息, 同时 提供 网上交 易、 基金 账户 查询 、交易 明细 查询 、修 改查 询密码 等服 务。 公司网 址:www.changanfunds.com 电子信 箱:service@changanfunds.com 五、资讯 定制 服务 在 技 术条 件成 熟时, 基金管 理 人将 为投 资人 提供 各类 资 讯服 务, 包 括基 金净值 、 交 易确 认、 公司 最新 公告 、 市场 资讯 , 旗 下基 金信 息等 。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 客户 服 务热线 提交 定制 申请 ,基 金管理 人通 过手 机短 信 和 E-MAIL 方式发送定 制信 息。 除 了 上述 信息 之外, 基金管 理 人也 会不 定期 向留 有手 机和 EMAIL 地址的客户 发送节 日 及生日 问候 、产 品推 广等 信息。 六、客户 投诉 处理 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85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提供 的客 户服 务热线 、 书信 、 电 子邮 件 、 传真等 渠 道对基 金管 理人 和销 售机 构所提 供的 服务 进行 投诉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还可 以通 过代销 机构 的服 务电 话对 该代销 机构 所提 供的 服务 进 行 投诉 。 对于工作 日期间受 理的投 诉,以“ 及时回复 ”为处 理原则, 对于不能 及时回 复的投诉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将充 分与 投资人 做好 沟通 ,协 商确 定回复 时间 。 七、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在技术 条件 成熟 时, 基金 管 理人将 利用 直销 或代 销机 构的网 点为 投资 人提 供定 期定额 投 资的服务 。通过定 期定额 投资计划 ,投资人 可以通 过固定的 渠道、定 期定额 申购基金 份额 。 具体实 施时 间和 业务 规则 另行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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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募说明书 86 第二十二部 分


其 他应披露的 事项 以下信 息披 露事 项已 通过 《中 国证 券报 》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 《证 券日报 》 以 及基金 管理 人的 公司 网站 (www.changanfunds.com ) 进 行公 开披 露, 并已 报 送相关 监管 部门 备案。 1、 2012 年6 月26 日, 长安沪 深 300 非周 期行 业指 数证 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2、2012 年7 月2 日, 长安基 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 值及 基金份 额累 计净 值的 公告 。 3、 2012 年8 月24 日, 关于长 安 沪深 300 非 周期 行业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开 放日 常申购 、 赎回业 务的 公告 。 4、2012 年 8 月 24 日, 关 于长安 沪深 300 非周 期行 业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推出 网上直 销 申购、 网上 直销 定期 定额 投资业 务并 实行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 5、2012 年 8 月 24 日, 关 于长安 沪深 300 非周 期行 业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在代 销机构 推 出定期 定额 投资 业务 并参 加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6、2012 年 9 月 14 日, 关 于增加 西安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为 长安 基金 旗下 基金 代销机 构 的公告 。 7、2012 年10 月11 日, 关 于增加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上海 长量 基金 销售投 资 顾问有 限公 司为 长安 基金 旗下基 金代 销机 构并 参加 相关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 8、2012 年 10 月 25 日, 长安沪 深 300 非周 期行 业指 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2012 年第 3 季度 报告。 9、2012 年11 月23 日, 关 于长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旗下基 金参 与广 发证 券股 份有限 公 司网上 定期 定额 申购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 10、2012 年 11 月 27 日,长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增加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为旗下 基金 代销 机构 并参 与申购 和定 期定 额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11、2013 年 1 月 19 日, 长安沪 深 300 非周 期行 业指 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2012 年第 4 季度 报告。 12、2013 年2 月7 日, 长安 沪深 300 非周 期行 业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2012 年 第一次 更新 和长安 沪深 300 非周 期行 业指 数证 券投资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2012 年第 一 次更 新摘 要。 13、2013 年 3 月 27 日, 长安沪 深 300 非周 期 行业指 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2012 年年 度 报告 和长 安沪深 300 非 周期 行业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2012 年年度 报告 摘要 14、2013 年3 月29 日, 长 安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基 金在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有 限 公司开 通定 期定 额投 资业 务并参 加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15、2013 年 4 月 23 日, 长安沪 深 300 非周 期行 业指 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2013 年第 1 季度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87 报告。 16、2013 年5 月17 日, 长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开通多 交易 账户 业务 的公 告 。 17、2013 年6 月21 日, 长 安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增加诺 亚正 行 ( 上海) 基 金销售 投 资顾问 有限 公司 、上 海利 得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为旗 下基金 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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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募说明书 88 第二十三部 分 招 募 说明书的存 放及查 阅方式 本招 募说 明书 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及 基 金代销 机构 的办 公场 所 , 投资人 可在 办公时 间免费 查阅。 投资人 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可在合 理 时间 内取 得上 述文 件的 复 制件 或复 印 件。投 资人还 可以 直接 登录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进行 查阅和下 载。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 所公告 的 内容 完全 一致 。 投 资人按 上 述方 式所获 得的 文件 及其 复印 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应 保证 与所 公告 的内 容完全 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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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募说明书 89 第二十四部 分


备 查文件 (一)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长安 沪深 300 非周 期行 业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募 集的 文件 (二) 《长安 沪深 300 非周期 行 业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合 同》 (三) 《长安 沪深 300 非周期 行 业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协 议》 (四) 关于 申请 募集 长安 沪深 300 非周 期行 业指 数证 券 投资 基金 之法 律意 见书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七)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基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和营业 执照 存放 在基 金托 管人处 ; 基金 合同 、 托管 协 议及其 余 备查文 件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处 。 投 资人 可在 办公 时间 到存放 地点 免费 查阅 , 在支 付工本 费后 ,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的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长安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2013 年 8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