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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双债A(000280)

博时双债:托管协议查看PDF公告

 
博时双债增 强 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 人:博时 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基金托管 人:中 国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二○ 一三 年四 月 
 
 
 



2 目录 一、托管协 议当事人 ............................................................................................................ 4 二、托管协 议的依据 、目的、 原则和解 释 ............................................................................ 5 三、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 的业务监 督和核查 ................................................................. 6 四、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 的业务核 查 ............................................................................ 9 五、基金财 产的保管 ............................................................................................................ 9 六、指令的 发送、确 认及执行 ............................................................................................ 11 七、交易及 清算交收 安排 ................................................................................................... 13 八、基金资 产净值计 算和会计 核算 ..................................................................................... 15 九、基金收 益分配 .............................................................................................................. 18 十、基金信 息披露 .............................................................................................................. 18 十一、基金 费用 .................................................................................................................. 20 十二、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 保管 ..................................................................................... 21 十三、基金 有关文件 档案的保 存 ........................................................................................ 22 十四、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 人的更换 ............................................................................. 22 十五、禁止 行为 .................................................................................................................. 22 十六、托管 协议的变 更、终止 与基金财 产的清算 ............................................................... 23 十七、违约 责任和责 任划分................................................................................................ 23 十八、适用 法律与争 议解决方 式 ........................................................................................ 25 十九、托管 协议的效 力 ....................................................................................................... 25 二十、托管 协议的签 订 ....................................................................................................... 25


3 鉴于博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是 一 家 依 照 中 国 法 律 合 法 成 立 并 有 效 存 续 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按照相 关 法律法 规 的规定 具备担任 基金管理 人的 资格和能力 ; 鉴于中国 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是 一家依照 中国法律 合法 成立并有效 存续的银 行, 按照相 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具 备担任基 金托管人 的资格和 能力 ; 鉴于博时 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拟 担任 博时 双债增强 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的基 金管理人, 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拟担任 博时双债 增强债券 型 基 金的基金托 管人; 为明确博时双债增强债券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之 间 的 权 利 义 务 关系,特制 订本协议 。


4 一、托管协议当 事人 (一)基金 管理人( 或简称“ 管理人” ) 名称: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9 层 法定代表人: 杨鶤 成立时间:


1998 年 7 月 13 日 批准设立机 关: 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 号: 证监基字[1998]26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 司 注册资本: 2.5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基金 托管人( 或简称“ 托管人” ) 名称:


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 区复兴门 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成立时间:


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管业 务批准文 号:中国 证监会证 监基字【1998 】24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 柒佰玖拾 壹亿肆仟 柒佰贰拾 贰万叁仟 壹佰 玖拾伍元整 经营范围: 吸 收人 民币存 款; 发放 短期、 中期 和长期 贷款 ;办理结 算; 办理票 据 贴 现 ;发 行金融 债券 ;代 理发行 、代 理兑付 、承 销政府债 券; 买卖政 府 债 券 ;从 事同业 拆借 ;提 供信用 证服 务及担 保; 代理收付 款项 及代理 保 险 5 业 务; 提供保 险箱 服务 ;外汇 存款 ;外汇 贷款 ;外汇汇 款; 外汇兑 换 ; 国 际结 算;同 业外 汇拆 借;外 汇票 据的承 兑和 贴现;外 汇借 款;外 汇 担 保 ;结 汇、售 汇; 发行 和代理 发行 股票以 外的 外币有价 证券 ;买卖 和 代 理 买卖 股票以 外的 外币 有价证 券; 自营外 汇买 卖;代客 外汇 买卖; 外 汇 信 用卡 的发行 和代 理国 外信用 卡的 发行及 付款 ;资信调 查、 咨询、 见 证 业 务; 组织或 参加 银团 贷款; 国际 贵金属 买卖 ;海外分 支机 构经营 与 当 地 法律 许可的 一切 银行 业务; 在港 澳地区 的分 行依据当 地法 令可发 行 或 参与代理发 行当地货 币;经中 国人民银 行批准的 其他 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托管协议的 依据、目 的、原则和 解释 (一)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 简 称“ 《基金 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运作 办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 法》 (以下简 称“《信息 披露办法》”) 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与 《 博时双债 增强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合同》 (以 下 简 称“《 基金合同 》”)订立 。 (二)目的 订立本协 议的 目的 是明 确 博 时双 债增 强债 券型 证券投 资 基金 基金 托管 人和 博时 双债 增 强 债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管理 人之间 在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投资运 作、 净 值计 算、收 益分 配 、信 息披露 及相互 监督 等相关 事宜中 的权 利、义 务及 职责 ,确保 基金财 产的 安全, 保护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 法权益。 (三)原则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本 着 平 等 自 愿 、 诚 实 信 用 的 原 则 , 经 协 商 一 致 , 签 订本协 议。 (四)解释 除非文义另 有所指, 本协议的 所有术语 与《基金 合同 》的相应术 语具有相 同含义。


6 三、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 理人 的业务 监督 和核查 (一) 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 金 合同》 的约定 , 建立相 关的技术 系 统,对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运作 进行监督 。主要包 括以 下方面: 1 、对基金 的投 资范围、 投资对象 进行监督 。基金管 理人应将拟 投资的债 券库等各 投资 品种的具体 范围提供 给 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管理人可 以 根据实际情 况的变化, 对各投资 品种的 具体范围 予 以更新和 调整, 并通 知基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上述投资 范围对基金 的投资 进行监督; 基 金的 投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融 工具 ,主 要包 括国 内依法 发行 上市 的政府 债 券、 金融 债券 、 次级债 券、 中央银行 票据 、 企业债 券 、 公司债 券、 中期票据 、 私 募债券 、 短 期融资券、 超 短期融资 券、 可分 离交易债 券、 可转 换 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 回购和银 行定期 存款等金融工具 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 金 投资的其他固定 收益类证券( 但须符合 中国证监会 相关规定) 。 本基金不从 二级市场 买入股票 或权证, 也不 参与一级 市场新股申 购、 股票增发, 持 有的 因可转换债 券转股所 形成的股 票、 因所持股 票所派发 的权证和因 投资分离 交易可转 债所形成 的权证 将在 其可交易 之日起的6 个月内 卖出。 本基金投资 于 债券资 产 的比例 不低于基 金资产的80% ; 投资于信用债 券和含权 债券的比 例合计不低 于 非现金 基金资产 的80%; 现金 或到期日 不超过一年 的政府债 券不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 私募债券是 指中小企 业私募债 或其他相 关主体非 公开 或定向发行 的债券 或 融资工具;含 权债券是指 可转换债 券、 可分离 交易债券 等包含期 权 特性的债券; 信用债券 包括政策 性金融 机构金融债 券、 商业银 行金融 债券、 次级 债券、 企 业 债券、 公司债 券、 中期 票据、 私 募债券、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 融资券、 资产支持 证券等。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 以后允 许本基金 投资其他 品种 ,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 后, 可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 围。 2 、对基金投融资 比例进 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 资组合 遵 循以下限 制: (1 ) 本基金投资于 债券资产 的比例不 低于基金 资产 的 80% ; 投资于信用债券 和含权债 券的比例合 计不低于 非现金基 金资产 的 80% ;


(2 )保持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 5 %的 现金或者 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 (3 )本基金持有 一家上 市公司的 股票,其 市值不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7 (4 )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基 金持有一 家公司发 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 证券的 10%; (5 )本基金持有 的全 部 权证,其 市值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3%; (6 )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基 金持有的 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 该权证的


10 %; (7 )本基金投 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8 )本基金持有 的全部 资产支持 证券,其 市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 %; (9 )本基金持 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 用级别) 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 (10 )本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基金 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 类资产 支持证券 ,不 得超过其各 类资产支 持证券合 计规模的 10 %; (11 )本基金应投资 于信用级 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 持有 资产支持证 券期间, 如 果其信用 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 投资标准, 应在 评级报 告发布之 日起 3 个月内予以 全部卖出 ; (12 )本基 金进入全 国银行 间同业市 场进行债 券回购的 资金余额 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 值的 40% ; (13 )本基金持有单 只中小企 业私募债 券,其市 值不 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0% ; (14 )法律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投资限制 。 因证券市场 波动、 证券发 行人合并、 基 金规模变 动、 股权分置改 革中支付 对价 等基 金管 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 基 金投资 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 定投 资比例的,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 调整。法 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 合同 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 的监督与 检查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消 或变 更 上述限 制, 如适用 于 本基金, 基金 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 程 序后,则本 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 关限制 或 以变更后 的规 定为准 。 3 、为对基金禁 止从事的 关联交易 进行监督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 相互提供 与本 机构有控股 关系的股 东或与本 机构有其 他重大利 害关 系 的公司名 单; 4 、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 其银行间 债券市场 交易的交易 对手库, 交易对手 库由 8 银行间交易 会员中财 务状况较 好、 实力雄厚、 信 用等 级高的交易 对手组成。 基 金管理人 可以 根据实际情 况的变化, 及 时对交易 对手库予 以更新和 调整, 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 基 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 债券市场 交易的交 易对手应 符合交易 对手 库的范围。 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 人参 与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 易的交易 对手是否 符合交易 对手 库进行监督 ;


5 、基金托管人对 银行间 市场交易 的交易方 式的控制 按如下约定 进行监督 。 基金管理人 应按照审 慎的风险 控制原则, 对银行间 交 易对手 的资 信状况进 行评估, 控 制 交易对手的 资信风险, 确 定与各类 交易对手 所适用的 交易结算方 式, 在具体的 交易中, 应尽 力争取对基 金有利的 交易方式。 由于交易 对手资信 风 险引起的损 失, 基金托 管人不承 担赔偿 责任。 6 、基金如 投资 银行存款 ,基金管 理人应根 据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事先 确定符合条 件的所有 存款银行 的名单, 并 及时提供 给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 人据以对 基金投 资银行存款 的交易对 手是否符 合 上述名 单 进行监 督 。 ( 二 ) 基金托 管人应根 据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及 《 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资产净 值 计算、 各类基 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 净值计 算、 应 收资 金 到账、 基金费 用开支及 收入确定 、 基金 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 披露、基 金宣传推 介材料中 登载 基金业绩表 现数据等 进行 复核 。 ( 三 ) 基金托 管人在上 述第 (一 ) 、 ( 二) 款 的监督和 核查中发现 基金管理 人违反 法 律法 规 的规定、 《基金 合同》 及本 协议 的约定 , 应及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基 金管理人收 到通知后应 及时核对 确认并以 书面形式 对基金托 管人 发出回函 并 改正 。 在限 期内, 基金 托管 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 查。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 托管人通知 的违规事 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 正的,基金 托管人应 及时向中 国证监会 报告。 ( 四 )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的投 资 指令违反 法 律法规 、 《 基金合 同 》及 本协议 的 规定 , 应当拒 绝执行, 立 即通知基 金管理 人, 并 依照 法 律法规的规 定 及时向 中国证监 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依 据交易程 序已经生 效的 指令违反法 律法规和 其他有关 规定, 或 者违反《基金合 同》 、本协议 约定的,应 当立即通知 基金管理人,并 依照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 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 ( 五 ) 基金管理 人应积极 配合和协 助基金托 管人的监 督和核查, 包括 但不限于 : 在 规定 时间内答复 基金托管 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 管人的疑 义 进行解释或 举证, 对基 金托管人 按照法 规要求需向 中国证监 会报送基 金监督报 告的, 基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提供 相关数据 资料和制 度等。


9 四、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 管人的业务 核查 1 、在本协议的 有效期内 ,在不违 反公平、 合理原则 以及不妨碍 基金托管 人遵守相 关法 律法规及其 行业监管 要求的基 础上, 基金管 理人有权 对基金托管 人履行本 协议的情 况进行必 要的 核查, 核 查事项包 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 管人安全 保 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 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 和 各类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净值、 根据 基 金 管理人指 令办理清 算交收、 相关信息 披露和监 督基 金投资运作 等行为。 2 、基金管理人 发现基金 托管人擅 自挪用基 金财产、 未对基金 财 产实行分 账管理、 无正 当理由 未执 行或延迟 执行基金 管理人资 金划拨指 令、 泄露基金投 资信息等 违反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同 》 及本协 议有关规 定时, 应及时 以书面形 式通 知基金托管 人限期纠 正, 基金托管 人收 到通知后应 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 形式对基 金管理人 发出 回函。 在限期 内, 基金管 理人有权 随时 对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 托管人改 正。 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通 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纠 正的,基 金管理人 应 依照法 律法规的 规定 报告中国证 监会。 3 、基金托管人 应积极配 合基金管 理人的核 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 于:提交 相关资料 以供 基金管理人 核查托管 财产的完 整 性和真 实性,在 规定 时间内答复 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 五 、基金财产的 保管 (一)基金 财产保管 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 立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固 有财产。 2 、 基金托管人应 安全保 管基金财 产 , 未经 基金管理 人 的合法合规 指令或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及 本协议另 有规定, 不得自行 运用、处 分、 分配基金的 任何财产 。 3 、基金托管人按 照规定 开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和 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 所托管 的不同基 金财产分 别设置账 户,确保基 金财产的 完整与独 立。 5 、除依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 规 规定外, 基 金托 管人不 得委托第 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 (二)基金 合同生效 前 募集资 金的验 资 和入账 1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 布 停 止 募 集 时 ,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基 金 募 集 金 额、基金份 额持有人 人数符合 《 基金法》 、 《运作 办 法》 等有关规 定 的,由 基金管理 人 在法 定 期限 内 聘请 具有从 事相 关业务 资格的 会计 师事务 所对 基金 进行验 资,并 出具 验资报 告, 出具的验资 报告应由 参加验资 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 中国注册会 计师签字 方为有效 。


10 2 、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 基金财产的全 部资金划入 在基金托管人 处为本 基金 开立的 基 金银行账户 中,并确 保划入的 资金与验 资确认金 额相 一致。 (三)基金 的银行账 户的开设 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 负责本 基金的银 行账户的 开设和管 理。 2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 名义开设本基 金的银行账 户。本基金的银行预 留印鉴由基 金 托 管人 保管和 使用。 本基 金的一 切货币 收支 活动, 包括 但不 限于投 资、支 付赎 回金额 、支 付基金收益 、收取申 购款,均 需通过本 基金的银 行账 户进行。 3 、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 和使用,限于 满足开展本 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 基 金 管理 人不得 假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其 他任 何银行 账户 ;亦 不得使 用 本基 金的 银行账 户进 行本基金业 务以外的 活动。 4 、基金银行账户 的管理 应符合 法 律法 规的 有关规定 。 (四)基金 进行定期 存款投资 的账户开 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 本 基 金 名 义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可 的 存 款 银 行 的 指 定 营 业 网 点 开 立 存 款 账 户,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 该账 户银行 预留印 鉴的 保管和 使用 在上 述账户 开立和 账户 相关信 息变 更过程中, 基金管理 人应提前 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 开户 或账户变更 所需的相 关资料。 (五)基金 证券账户 、结算备 付金账户 及其他投 资账户 的开设和 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 基金,以 基金 托管人和本 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 国证券登记 结 算有限责任 公司开设 证券账户 。 2 、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 和使用,限于 满足开展本 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 金托管人和 基 金 管理 人不得 出借 或 转让 本基金 的证券 账户 ,亦不 得使 用本 基金的 证券账 户进 行本基 金业 务以外的活 动。 3 、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 户 ,用 于办理 基金托 管人 所托管 的 包括 本基 金在内 的 全 部基 金在证 券交易 所进 行证券 投资 所 涉及 的资金 结算业 务。 结算备 付金的 收取 按照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 任 公 司的规 定执 行。 4 、在本托管协议 生效日 之 后,本基金被 允许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 务的,涉及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设 、 使 用 的 , 若 无 相 关 规 定 , 则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比 照 并 遵 守 上 述 关 于 账 户 开 设、使用的 规定 。


11 (六)债券 托管专户 的开设和 管理 基 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以 本基 金的 名义申 请 并取 得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拆 借 市场 的交易 资格, 并代 表基金 进行交 易; 基金托 管人 负责 以 本基 金的名 义在 中央国 债登 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开设 银行间 债券市 场债 券托管 账户 ,并 代表基 金进行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债券和资金 的清算。 在上述手 续办理完 毕之后, 由基 金托管人负 责向中国 人民银行 报备。 (七)基金 财产投资 的有关 有 价凭证 的 保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实物证券 、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存 单 等 有 价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妥 善 保 管 。基金托 管人对其 以外机构 实际有效 控制的有 价凭 证不承担 责 任。 (八)与基 金财产有 关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证 的 保管 基 金 托管 人按 照法 律法 规保 管 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金 签 署的 与 本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 及有关凭证 。 基金管 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 有关重大 合同 后应 在收到 合同正本 后 30 日内将 一份 正 本的 原件提 交给基 金托 管人 。 除本协 议另 有规定 外, 基金 管理人 在代表 基金 签署与 本基 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时 应保 证基金 一方持 有两 份以上 的正 本, 以便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至少各持有一份 正本的原件 。 重大合同 由基金管理 人 与基金托管人按 规定各自保 管至少 15 年。 六 、指令的发送 、确认 及 执行 (一)基金 管理人对 发送指令 人员 的书面 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当事先向基金托管 人发出书面通知 (以下称“授权通知”),载明 基 金管理人有 权发送指 令的人员 名单 (以下 称“指令 发 送人员”) 及 各个人员 的权限范 围。基 金管理人应 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 指令发送 人员的人 名印 鉴的预留印 鉴样本和 签字样本 。 2、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 授权通知应加盖 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签字 人 签署 ,若由 授权 签 字人 签署, 还应附 上法 定代表 人的 授权 书。基 金托管 人在 收到授 权通 知后以 电话 确认。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 通知及其更改负 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指令 发 送人员及相 关操作人 员 以外的 任何人披 露、泄露 。 (二)指令 的内容 指 令 是基 金管 理人 在运 作基 金财 产时 ,向 基金 托管人 发 出的 资金 划拨 及 投资 指 令。 相 12 关登记结算 公司向基 金托管人 发送的结 算通知视 为基 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 人发出的 指令。 (三)指令 的发送、 确认和执 行 1、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指令发 送人员代表基金 管理人用传真的方式或其 他双方 确 认 的 方 式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 对 于 指 令 发 送 人 员 发 出 的 指 令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否 认 其 效 力 。但 如果基 金管理 人已 经撤销 或更改 对指 令发送 人员 的授 权,并 且基金 托管 人 已收 到该 通知 , 则对于 此后该 指令 发送人 员无权 发送 的指令 ,或 超权 限 发送 的指令 ,基 金管理 人不 承担责任。 2、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 定 ,在 其合法 的经营 权限 和交易 权限内 ,并 依据相 关业 务规 则发送 指令。 指令 发出后 ,基 金管理人应 及时电话 通知基金 托管人。





3、基金托管人在接受指令时,应对 指令的要素是否 齐全、印鉴是否与 授权通知 相符 等 进 行表 面真实 性的检 查, 对 合法 合规 的 指令 ,基金 托管 人 应 在规定 期限内 执行 ,不得 不合 理 延误。 4、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 银 行间 同业市场债 券交易成交单 经有权人员签字并 加 盖印章后及 时传真给 基金托管 人。 5 、 基 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执行 指令留出执行指令时所必需的时 间。 指 令传输 不及时 未能 留出足 够的执 行时 间,致 使指 令未 能及时 执行所 造成 的损失 由基 金管理人承 担。 (四)基金 管理人发 送错误指 令的情形 和处理程 序 基 金 管理 人发 送错 误指 令的 情形 主要 包括 :指 令要素 错 误、 无投 资行 为的 指令 、预 留 印鉴错误等 情形。 基 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错 误时 ,有 权拒绝 执 行, 并及 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改 正。对基金 管理人更 正并重新 发送后的 指令经基 金托 管人核对确 认后方能 执行。 (五)基金 托管人依 照法律法 规暂缓、 拒绝执行 指令 的情形和处 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的 指令违反 法律法规 规定 或者 《基金 合同》 约 定,应当 不予 执 行, 并立即 书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要求 其变 更或撤 销相 关指 令,若 基金管 理人 在基金 托管 人 发出 上述通 知后仍 未变 更或撤 销相关 指令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拒绝 执行, 并向 中国证 监会 报告。


13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下 达 指 令 时 , 应 确 保 基 金 的 银 行 存 款 账 户 有 足 够 的 资 金 余 额 ,确 保基金 的证券 账户 有足够 的证券 余额 。对超 头寸 的指 令,以 及超过 证券 账户证 券余 额 的指 令,基 金托管 人可 不予执 行,但 应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由 此造成 的损 失,由 基金 管理人承担 。 (六)基金 托管人未 按照基金 管理 人指 令执行的 处理 方法 基 金 托管 人因 未正 确执 行基 金管 理人 合法 合规 的指令 , 致使 本基 金的 利益 受到 损害 , 基 金托 管人应 承担相 应的 责任。 除此之 外, 基金托 管人 对执 行基金 管理人 的合 法合规 指令 对基金造成 的损失不 承担任何 责任。 (七)被授 权人 员及 授权权限 的变更


基金管理人 若对授权 通知的内 容进行修 改 (包括 但不 限于指令发 送人员的 名单的修 改, 及/ 或权限的修 改),应 当至少提 前 1 个工 作日通知 基金托管人 ;修改授 权通知的 文件应由 基 金管 理人加 盖公章 并由 法定代 表人或 其授 权 签字 人 签 署, 若由授 权 签字 人 签 署,还 应附 上 法定 代表人 的授权 书。 基金管 理人对 授权 通知的 修改 应当 以加密 传真的 形式 发送给 基金 托 管 人 , 同 时 电 话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收 到 变 更 通 知 后 应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电话 确 认 。基 金管理 人对授 权通 知的内 容的修 改自 基金托 管人 电话 确认后 于通知 载明 的生效 时间 起生效。基 金管理人 在此后 3 个工 作日内将 对授权通 知修改的文 件原件送 交基金托 管人。 七 、交易 及清算 交收 安排 (一)基金 管理人负 责选择代 理本基金 证券买卖 的证 券经营机构 。 基 金 管理 人选择 确 定证 券经 营机 构。 基金 管理 人与被 选 择的 证券 经营 机构 签订 委托 协 议, 并按照 法律法规 的规定向 中国证监 会 报告。 基金 管理人应将 委托协议 (或 交易单元 租用 协议)的原 件及时送 交基金托 管人。 基 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基金专 用 交易 单元 的号 码、 券商 名称 、 佣金费率等 基金基本 信息以及 变更情况 ,其中 交 易单 元 租用应至 少在首次 进行交易 的 10 个 工作日前通 知基金托 管人, 交 易单元 退 租应在次 日内 通知到基金 托管人。 (二)基金 清算交收 1 、因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 生的所有场内 、场外交易 的清算 交收 ,由基金 托管人负责 根 据相关登记 结算公司 的结算规 则办理。


14 2 、由于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原因导 致基金资金 透支、超买或超卖等 情形的, 由 责 任 方承 担相应 的责任 。 基 金管理 人同意 在发 生以上 情形 时, 基金托 管人 应 按照 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的有关规 定办理。 3 、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原因导 致 基金无法 按时支付清算款时, 责任 方应对 由 此给基金财 产造成的 损失承担 相应的赔 偿责任。 4 、基金管理人应 保证在 交收日 (T+1 日) 10 :00 前基金银行账 户有足够 的资金用 于交 易 所的 证券交 易资金 清算 ,如 基 金的资金 头寸 不足 则基 金托 管人应 按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任公 司的有关 规定办理 。 5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 托管人在执行 基金管理人 发送的划款指令时, 基金银行账 户 或 资金 交收账 户上有 充足 的资金 。基金 的资 金头寸 不足 时 , 基金托 管人有 权拒 绝基金 管理 人 发送 的划款 指令 , 由此 造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赔 偿。 基 金管理 人在 发送划 款指 令 时应 充分考 虑基 金托 管人的 划款 处理时 间。 对于要求 当天 到帐的 指令 ,应 在当天 15:00 前发送;对 于要求当 天某一时 点到账, 则指令需 提 前 2 个工作小 时发送, 并相关付 款条件 已经具备。 对上海证券交易所认购权证行权交易, 投资管理人应 于行权日 15:00 前将需要交付的 行权金额及 费用书面 通知托管 人,托管 人在 16:00 前支付至登记 结算公司 指定账户 。 对 于 在上 交所 固定 收益 平台 和在 深交 所综 合协 议交易 平 台交 易的 、实 行“ 实时 逐笔 全 额 结算”和 “T+0 逐笔全 额非担保 交收的业 务,基金 管理人应在 交易日 14 :00 将划款指令 发送至托管 人。 因 基 金管 理人 指令 传输 不及 时, 致使 资金 未能 及时划 入 中登 公司 所造 成的 损失 由资 基 金 管理 人承担 ,包括 赔偿 由于目 前结算 规则 所导致 的在 深圳 市场引 起其他 托管 客户交 易失 败 、赔 偿因占 用中登 深圳 公司最 低备付 金带 来的利 息损 失。 若今后 结算规 则调 整,此 条款 相应调整。 在 基 金 资 金 头 寸 充 足 的 情 况 下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基金合 同 》、 本 协 议的指令 不得 不合 理 拖延或 拒绝执行 。 (三)资金 、 证券账 目 和交易 记录核对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 应对 本基金的 资金、证 券账 目及交易记 录进行核 对。 (四)申购 、赎回 和 基金转换 的资金清 算 1 、T 日,投资 者进行基 金申购、 赎回和转 换申请,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分别 计算 15 基金资产净值 ,并进行 核对;基 金管理人将 双方盖章 确认的或基金 管理人决 定采用的 基金 份额净值以 基金份额 净值公告 的形式传 真至相关 信息 披露 媒体。 2 、T+1 日 , 登 记机构根 据 T 日 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 申购份额、 赎回金额 及转换份 额, 更新基金份额 持有人数 据库;并 将确认的申 购、赎回 及转换数据向 基金托管 人、基金 管理 人传送。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根据 确认数据 进行 账务处理 。 3 、基金托管账户 与“基 金清算账 户”间实 行 申购 T+2 日,赎回、转 换 T+3 日 清算。 4 、基金托管 账户与 “基金清 算账户 ”间的 资金清算 遵循“ 全 额清算 、净额 交收” 的原 则,即按照托 管账户当日 应收资 金(包括申 购资金及 基金转换转入 款)与托 管账户应 付额 (含赎回资金 、赎回费 、基金转 换转出款及 转换费) 的差额来确定 托管账户 净应收额 或净 应付额,以此 确定资金 交收额。 当存在托管 账户净应 收额时,基金 管理人负 责将托管 账户 净应收额在 交收 日 15:00 前从“基金清算账户 ”划 到基金托管 账户,基金 托管人 在资金到 账后应 及时通 知基金管 理人进行 账务 处理 ; 当存在托 管账户净应付 额时,基金 托管行 按管 理人的划款 指令将托 管账户净 应付额在 交收 日 12:00 前划到 “基金清 算账户” , 基金 托管人 在资金划出 后 及时通 知基金管 理人进行 账务 处理 。 5 、基金管理人未能按上款 约定将托管账 户净应 收 额 全额、及时汇至基金 托管账户, 由 此 产生 的责任 应由该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基金 托管人 未能 按上 款约定 将托管 账户 净应付 额全 额、及时汇 至 “基金 清算账户 ” ,由此 产生的责 任应 由基金 托管 人 承担 。 6 、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 放日的申购、 赎回、转换 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 送给基金托 管 人 。基 金管理 人应对 传递 的申购 、赎回 、转 换开放 式基 金的 数据真 实性负 责。 基金托 管人 应及时查收 申购资金 的到账情 况并根据 基金管理 人指 令及时划付 赎回款项 。 八、基金 资产净 值计算和 会计核算 (一)基金 资产净值 的计算和 复核 1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 资产总 值减去负 债后的价 值。基金份 额净值是 指计算日 基金 资产净值除 以计算日 该基金份 额总数后 的价值。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 基金份额 将分 别计算基金 份额净值, 计 算公式为 计算日各 类别基金 资产净值除 以计算日 发售在外 的该类别 基金份额总 数。 2 、基金管理人 应每开放 日对基金 财产估值 。 估值原 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证券 投资 基金会计核 算 业务指 引》 及其他 法律法规 的规定。 用 于基金信息 披露的基 金资产净 值和 各类 16 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 净值由基 金管理人 负责计算, 基 金托管人复 核。 基金管 理人应于 每个开 放日结束后 计算得出 当日的 各 类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以 双方 约定的 方 式发送给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人应 对净值计 算结果进 行复核, 并 以双方约定 的方式 将 复核结果 传送给基 金管理人 , 由基 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月 末、 年中和年 末估值复核 与基金会 计账目的 核对同时 进行。 3、当 相关 法律法 规或 《基 金合同》 规定的估 值方法不 能客观反映 基金财产 公允价值 时,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 体情况 , 并与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 按最能反 映公允价 值的价格 估值 。 4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 金估值违 反《 基 金合同》 订明的估 值方法 、程序 以 及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或者未能 充分维护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双方应及 时进行协 商和 纠正。 5 、 当基金资产 的估值 导致基金 份额净值 小数点后 3 位 (含第 3 位) 内发 生差错时 , 视 为基金份额 净值估值 错误。 当基金 份额净值 出现错误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立即 予以纠正, 并 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当计价错 误达到基 金份 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 管理人应 当 在 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的 同时 并 及 时进行公 告 。如法 律法 规或监管机 关 对 前述 内容 另有 规定的, 按其规定处 理。 6 、 由于基金管理 人对外 公布的任 何基金净 值数据错 误, 导致该 基金财产 或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实际损 失,基金 管理人应 对此承担责 任。若 基金 托管人计算 的净值数 据正确, 则基 金托管人对该 损失不承 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 人 计算的 净值数据也不 正确,则 基金托管 人也 应承担部分未 正确履行 复核义务 的责任。如 果上述错 误造成了基金 财产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 的不当得利, 且基金管 理人及基 金托管人已 各自承担 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 理人应负 责向 不当得利之主 体主 张返 还不当得 利。如果返 还金额不 足以弥补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已 承担的赔偿 金额,则 双方按照 各自赔偿 金额的比 例对 返还金额进 行分配。 7 、 由于证 券交易 所及其登 记结算公 司发送 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 其他不 可抗力原 因 ,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虽然已 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 行检查 , 但是未能 发现 该错误的 , 由 此造成的 基金资产 估值错误 ,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 人可以免 除赔偿责 任。 但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 当积极采 取必要的 措施 消除由此造 成的影响 。 8 、 如果基金托管 人的复 核结果与 基金管理 人的计算 结果存在差 异, 且双 方经协商 未能 达成一致 ,基 金管理人 可以按照 其对基金份额 净值的 计算结果对外 予以公布 ,基金托 管人 可以将相关 情况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二)基金 会计核算


17 1 、基金账册的建 立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在 《 基金合 同》 生效 后, 应 按照双方约 定的同一 记账方法 和会 计处理原则, 分别独立 地设置、 登记和保管 基金的全 套账册,对双 方各自的 账册定期 进行 核对,互相监 督,以保 证基金财 产的安全。 若双方对 会计处理方法 存在分歧 ,应以基 金管 理人的处理 方法为准 。 2 、会计数据和财 务指标 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应定 期就会计 数据和财 务指 标进行核对 。 如发现存 在不符, 双 方应 及时查 明原因并 纠正。 3 、基金财务报表 和 定期 报告的编 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 表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每月分 别独 立编制。 月度 报表的编 制, 应于每 月终了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 招募 说明书在 《 基金合 同》 生效后每 六个月更 新并公告 一次, 于该等期间 届满后 45 日内公告。 季度报告 应在每个 季度结束之 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编 制完 毕并于每个 季度结束 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予 以公告; 半年度报告 在会计年 度半年终 了后 40 日内编制完 毕并于会 计年度半 年终了 后 60 日内予 以 公告;年度 报告在会 计年度结 束后 60 日内编制完 毕并于会 计年度终 了后 90 日内予以 公告 。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两个月的 , 基金管 理人可以不 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或者 年度 报告。 基金管理人 在月度报 表完成当 日, 将报表 盖章后提 供 给基金托管 人复核; 基 金托管人 在 收到后应 3 个工作 日内 进行 复核,并 将复核结 果书 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 基金管理 人在季度 报告完成当 日,将有 关报告提 供给基金 托管人复 核, 基金托管人 应在收到后 5 个 工作日内 完成复核,并 将复核结 果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 管理人在半年 度报告完 成当日, 将有 关报告提供 给基金托 管人复核 , 基金托 管人应在 收到 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 成复核, 并将复核 结果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 人。基金 管理人在年 度报告 完 成当日,将有 关报告提 供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托 管人应 在收到后 15 个工 作日内完 成复核 , 并将复核结 果书面 通知基金 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之间的 上述文件往 来均以加 密传真的方式 或双方商 定的其他 方式 进行。 基金托管人 在复核过 程中, 发现 双方的报 表存在不 符 时,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 共 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 双方认可的 账务处理 方式为准;若 双方无法 达成一致 以基 金管理人的账 务处理为 准。核对 无误后,基 金托管人 在基金管理人 提供的报 告上加盖 托管 业务部门公章 或者出具 加盖托管 业务部门公 章的复核 意见书,双方 各自留存 一份。如 果基 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 不能于应 当发布公告 之日之前 就相关报表达 成一致, 基金管理 人有 权按照其编 制的报表 对外发布 公告,基 金托管人 有权 就相关情况 报证监会 备案。


18 九、基金收益分 配 (一)基金 收益分配 的依据 1 、 基金收益分 配是指将 该基金期 末可供分 配利润根 据持有该基 金份额的 数量按比 例向 该基金份额持 有人进行 分配。期 末可供分配 利润采用 期末资产负债 表中未分 配利润与 未分 配利润中已 实现部分 的 孰低数 。 2 、收益分配应该 符合《 基金合同 》关于收 益分配原 则的规定。 (二)基金 收益分配 的时间和 程序 1 、基金收益分配 方案由 基金管理 人根据《 基金 合同 》的相关规 定制定。 2 、 基金管理人应 于收益 分配日之 前将其制定 的收益 分配方案提 交基金托 管人 复核,基 金托管人应于 收到收益 分配方案 后完成对收 益分配方 案的 复核,并 将 复核意 见书面通 知基 金管理人,复核 通过后 基金管理 人应当将收 益分配方 案报中国证监 会 和基金 管理人主 要办 公场所所在地 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 构 备案, 并 及时 公告 ;如果基金管 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 不能 于收益分配日 之前就收 益分配方 案达成一致 ,基金托 管人有义务将 收益分配 方案及相 关情 况的说明提交 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 ,在上述文件 提交完毕 之日起基 金管 理人有权利对 外公告其 拟 订的收 益分配方案 ,且基金 托管人有义务 协助基金 管理人实 施该 收益分配方 案,但有 证据证明 该方案违 反法律法 规及 《基金合同 》 的除外 。 3 、 基金收益分配方 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 与红利再 投 资, 投资者可选 择现金 红利或将 现 金红利自动转 为基金份 额进行再 投资;若投 资者不选 择,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 分配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十、基金 信息披 露 (一)保密 义务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除为 履行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及本 协议规定 的义务所 必要 之 外, 不得为 其他目 的使 用、利 用其所 知悉 的基金 的信 息, 并且应 当将 基 金的 信息限 制在 为 履行 前述义 务而需 要了 解该信 息的职 员范 围之内 。但 是, 如下情 况不应 视为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管 人违反保 密义务: 1 、非因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的原因导 致保密信 息被披露、 泄露或公 开;


19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为遵守和服 从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或中国证 监会等监管 机 构的命令、 决定所做 出的信息 披露或公 开。 (二)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在信息 披露中的 职责 和信息披露 程序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规定 各自承担相 应 的 信息 披露职 责。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负有积 极配 合、 互相督 促、彼 此监 督,保 证其 履行按照法 定方式和 时限披露 的义务。 2 、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所有 文件,包括《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规定的定期 报告、临时 报 告 、基 金资产 净值公 告及 其他必 要的公 告文 件,由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托管 人按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予以公布 。 3 、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必须 经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 所 审计。 4 、本基金的信息 披露, 应通过中 国证监会 指定的全 国性报刊 (以下 简称“指 定报刊”) 和基金管理 人的互联 网网站 (以 下简称“ 网站”) 等 媒介 进行;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可 以 根据 需要在 其他公 共媒 体披露 信息, 但是 其他公 共媒 体不 得早于 指定报 刊和 网站披 露信 息,并且在 不同媒介 上披露同 一信息的 内容应当 一致 。 5 、信息文本的存 放与备 查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根 据相关法 律法规、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将招 募说明书 、 定 期 报告 等文本 存放在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住所 , 并接 受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查询 和复 制 要求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应为 文本 存放、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查询有 关文 件提供 必要 的场所和其 他便利。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应保 证文本的 内容与所 公告 的内容完全 一致。 6 、对于因不可 抗力等原 因导致基 金信息的 暂停或延 迟披露的( 如暂停披 露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 ,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 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 ,并与基 金 托管人 协 商采取补救 措施 。不可 抗力 等情 形消失后 ,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及时 恢复 办理 信息披露 。 (三)基金 托管人报 告 基金托管人 应按 《 基金法 》 、 《 运作办法 》 、 《信息 披露办法 》 和其他 有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于每个 上半年度 结束 后 60 日内、每 个会计年 度 结束后 90 日 内在基金 半年度报 告及年 度报告中分 别出具托 管人报告 。


20 十 一 、 基金费用 (一)基金 管理人的 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 的基金管 理费按基 金资产净 值的0.6% 年费 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 下, 基金 管理费按 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 值的0.6% 年费率计提。 计算 方法如下 : H =E ×0.6%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 计提的基金 管理 费 E 为前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 每日计提, 逐 日累计 至 每个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基金管 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管 理费划款 指令, 由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 于次 月 前3 个工作日内 从 基金 财产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 管 理人。 若遇法定 节假日、 公休日等,支 付日期顺延 。 在首期支付 基金管理 费前, 基金管 理人应向 托管人出 具正式函件 指定 基金 管理费的 收款 账 户。基金 管理人 如 需要变更 此账户, 应提前10 个 工作日 向托管人 出具书面 的收款账 户变 更通知。 (二)基金 托管人的 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 的基金托 管费按基 金资产净 值的 0.2% 年 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 下, 基 金托管 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2% 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 如下 : H=E ×0.2%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基金托管 费 E 为前一日的基 金资产净 值 基 金 托管 费每 日计 提, 逐日 累计 至每 个月 月末 ,按月 支 付 ,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 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于 次 月前 3 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 性支取 。 若 遇法定节 假日、公 休日等,支 付日期 顺延 。 (三)销售 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不 收取销售 服务费,C 类基 金份 额的销售服 务费年费 率为 0.3% 。


21 本基金销售 服务费按 前一日 C 类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0.3% 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 法如下:


H =E × 0 . 3 %÷ 当年天 数


H 为 C 类基金份 额每日应 计提的销 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 份额前一 日基金 资产净值


基 金 销售 服务 费每 日计 算, 逐日 累计 至每 月月 末,按 月 支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 管人发送基金托 管费划款指 令,基金托 管人复核后 于 次月前 3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 次 性支 取 ,由 登记机 构代 收,登 记机构 收到 后按相 关合 同规 定支付 给基金 销售 机构 。 若遇 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 等,支付日 期顺延。 (四) 经双 方当事 人 协商一致 ,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可酌情 调低该基 金管理费 、托 管费 和销售 服务 费。 (五) 从基 金财产中 列支基金 管理人的 管理费、 基金 托管人的托 管费 、销 售服务费 之外 的其他基金 费用,应 当依据有 关法律法 规、《基 金合 同》的规定 执行 。 (六) 对于 违反法律 法规 、 《 基金合同 》 、本协 议 及 其他有关规 定 (包括 基金费用 的计 提方法、计 提标准、 支付方式 等) 的基 金费用, 不得 从任何基金 财产中列 支。 十 二 、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的保管 (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 内容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的内容包 括但不限 于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的名称 和持有的 基金 份额。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包括 以下 几类 : 1 、基金募集期结 束时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 ; 2 、基金权益登记 日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3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登记日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 ; 4 、每半年度 最后 一个交 易日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二)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 提供 对于每半 年度 最后 一个 交易 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每 半年 度结束 后 5 个工作日 内定期 向 基金托管 人提供。 对于基金 募集期结束 时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基 金权 益登记 日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以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登 记日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22 名册, 基金 管理人应 在 相关的 名册生成 后 5 个工作日 内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 。 (三)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 保管 基金托管 人 应妥善保 管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如 基金 托管人无法 妥善保存 持有人名 册,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向 中国证监 会报告, 并 代为履行 保 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的职责。 基金托 管人应对基 金管理人 由此产生 的 保管费 给予补偿 。 十三、基金有关 文件档案 的保存 (一) 基金 管理人应 保存基金 财产管理 业务活动 的记 录、账册、 报表和其 他相关资 料, 基金托管人 应保存基 金托管业 务活动的 记录、账 册、 报表和其他 相关资料 ,保存期 限为 15 年 。 (二)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应 按本 协议第十 条的 约定对各自 保存的文 件和档案 履行 保密义务。 十四、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 管理人的更 换


(一) 基金管理 人职责终 止 后, 仍应妥 善保管基 金管 理业务资料, 并 与新任基 金管理人 或临时基金 管理人 及 时办理基 金管理业 务的移交 手续 。 基金托管人 应给予积 极配合, 并 与新 任基金管理 人 或临时 基金管理 人 核对基 金资产总 值和 净值。 (二) 基金托管 人职责终 止 后, 仍应妥 善保管基 金财 产和基金托 管业务资 料, 并与新任 基金 托管人 或临时基 金 托管 人 及时办理 基金财产 和基 金托管业务 的移交手 续。 基金管理 人应 给予积极配 合,并与 新任基金 托管人 或 临时基金 托管 人 核对基金 资产总值 和净值。 (三)其他 事宜见 《 基金合同 》的相关 约定。 十 五 、禁止行为 (一) 《基金 法》第二 十条、第 三十一条 禁止的 行为 。 (二) 《基金 法》第五 十九条禁 止的投资 或活动 。 (三)除根据基 金管理人的 指令或《基 金合同》 、本 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托管 人不得 23 动用或处分 基金财产 。 (四)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高级 管理人员 和其 他从业人员 不得相互 兼职。 (五)法律 法规 、《 基金合同 》和本协 议禁止的 其他 行为。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 限制,如 适用于本 基金 ,则本基金 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 制。 十 六 、 托管协议 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 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 协议的变 更 本 协 议双 方当 事人 经协 商一 致, 可以 对协 议进 行变更 。 变更 后 的 新协 议, 其内 容不 得 与《基金合 同》的规 定有任何 冲突。变 更后的新 协议 应当报中国 证监会核 准 或备案 。 (二)托管 协议的终 止 发生以下情 况,本托 管协议应当 终止: 1 、《基金合同》 终止; 2 、本基金更换基 金托管 人; 3 、本基金更换基 金管理 人; 4 、发生《基金法 》、《 运作办法 》或其他 法律法规 规定的终止 事项。 (三)基金 财产的清 算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应按 照 《基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对本 基金的财 产进 行清算。 十 七 、 违约责任 和责任划 分 (一)本协 议 当事人 不履行本 协议或履 行本协议 不符 合约定的, 应当承担 违约责任 。 ( 二) 因 本 协 议当事人 违约给基 金财产或 者基金份 额 持有人造成 损害的, 应 当分别对 各 自的行为依 法承担赔 偿责任, 因 共同行为 给基金财 产 或者基金份 额持有人 造成损害 的, 应当 承担连带赔 偿责任 , 对损失的 赔偿,仅 限于直接 损失 。 但是发生 下列情况 的,当事 人免责:


24 1. 不可抗力; 2. 基 金管理人 和/ 或基金托 管人按照 当时有效 的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 监会的规 定作为或 不 作为而造成 的损失等 ; 3. 基金管理人由于 按照基金 合同规定 行使或不 行使其 投资权而 给 本基金 造 成的损失 等 。 (三)一方 当事人违 反本 协议 ,给另一 方当事人 造成 损失的,应 承担赔偿 责任。 ( 四 ) 因不可抗 力不能履 行本协议 的, 根据不可 抗力 的影响, 违约方 部分或全 部免除责 任,但法律 另有规定 的除外。 当事人迟 延履行后 发生 不可抗力的 ,不能免 除责任。 (五) 当事 人一方违 约,另一 方在职责 范围内有 义务 及时采取必 要的措施 ,尽力防 止损 失的扩大。 (六) 违约 行为虽已 发生,但 本协议能 够继续履 行的 ,在最大限 度地保护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的前 提下,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应当 继续 履行本协议 。 (七) 为明 确责任, 在不影响 本协议 本 条其他规 定的 普遍适用性 的前提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对由于 如下行为 造成的损 失的责任 承担 问题,明确 如下: 1 、由于下达违法 、违规 的指令所 导致的责 任,由基 金管理人承 担; 2 、指令发送 人员在授权通 知载明的权限 范围内下达 的指令所导致的责任 ,由基金管 理 人承担,即 使该人员 下达指令 并没有获 得基金管 理人 的实际授权 (例 如基金管 理人在撤 销或 变更授权权 限后未能 及时通知 基金托管 人);


3 、基金托管人未对指令上签名和印鉴 与预留签字样 本和预留印鉴进行 表面真实性审 核 ,导致基 金托管人 执行了应 当无效的 指令,由 此产 生的责任应 由该基金 托管人承 担; 4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 效控制下的 基 金财产(包 括实物证券)在基金 托管人保管 期 间的损坏、 灭失,由 此产生的 责 任应由 该基金托 管人 承担; 5 、基金管理人应承担对其 应收取的管理 费数额计算 错误的责任。如果基 金托管人复 核 后同意基金 管理人的 计算结果 ,则基金 托管人也 应承 担未正确履 行复核义 务的 相应 责任; 6 、基金管理人应承担对基 金托管人应收 取的托管费 数额计算错误的责任 。如果基金 托 管 人复 核后同 意基金 管理 人的计 算结果 ,则 基金托 管人 也应 承担未 正确履 行复 核义务 的 相 应 责任; 7 、由于基金管理人或托管 人原因导致本 基金不能依 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 司 25 的 业务 规则及 时清算 的, 由 责任 方承担 由此 给基金 财产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及受 损 害方 造成 的 直接 损失, 若由于 双方 原因导 致本基 金不 能依据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的 业务 规则及时清 算的,双 方应按照 各自的过 错程度对 造成 的直接损失 合理分担 责任 。 十 八 、适用法律 与争议解 决 方式 (一)本协 议适用中 华人民共 和国法律 并从其解 释。 (二) 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 人之间因 本协议产 生的 或与本协议 有关的争 议可通过 友好 协 商解 决 。不 能通过 协商 解决的 ,则任 何一 方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位于 北京 市 的中 国国际 经济 贸 易仲 裁委员 会, 并 按其 时 有效 的仲裁 规则 进行仲 裁。 仲裁 裁决是 终局的 ,对 仲裁各 方当 事人均具有 约束力 , 仲裁费用 由败诉方 承担 。 (三)除争 议所涉的 内 容之外 ,本协议 的当事人 仍应 履行本协议 的其他规 定。 十九、托管协议 的效力 (一) 基金管 理人在向 中国证监 会申请发 售基金份 额 时提交的基 金托管协 议草案, 应 经 托管协议双方 当事人 的法定代 表人或授 权 签字人 签字 并加盖公章 , 协 议当事人 双方根据 中国 证监会的意 见修改托 管协议草 案。托管 协议以中 国证 监会核准的 文本为正 式文本。 (二) 本协议自 双方签署 之日起成 立, 自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起生 效。 本 协议的 有效期自 其生效之日 起至基金 财产清算 结果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并公告之日 止。 (三)本 协 议自生效 之日 起 对 双方当事 人具有同 等的 法律约束力 。 (四) 本协 议 正本 一式 陆份 ,协 议双 方各 执贰 份,上 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中国 银监 会各 壹 份,每份具 有同等法 律效力。 二十、托管协议 的签订 见签署页。 (以下无正 文)


26 (本页为《 博时双债 增强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金托 管协 议》 签署页 ,无正文 )


基金托管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签字 人 : 签订日:


签订地:


基金管理人: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签字 人 :


签订日: 签订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