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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双债A(000280)

博时双债: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博时 双债增强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 :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4-2


3 【 重 要提 示】 1 、本基金根据2013 年5 月22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 员会《关于 核准 博时 双债增强 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募集 的批复》 ( 证监许可[2013]678 号 )和2013 年8 月7 日《关于 博时 双债增 强 债券型 证 券投资基 金募集时 间安排的 确认函》 (基金 部函[2013]644 号) 的核准, 进 行募集 。 2 、基金管理人保 证《招 募说明书 》的内容 真实、准 确、完整。 本《招募 说明书》 经中 国证监会核 准, 但中国 证监会对 本基金募 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 对本基金 的价值和 收益作出 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 也不表明 投资于本 基金没有 风险 。 3 、本基金投资 于证券市 场,基金 净值会因 为证券市 场波动等因 素产生波 动。 投资 者在 投资本基金 前, 需充分了 解本基金 的产品特 性, 并承 担基金投资 中出现的 各类风险。 投 资本 基金可能遇 到的风险 包括: 因整体 政治、 经 济、 社会 等环境因素 对证券市 场价格产 生影响而 形成的系统 性风险, 个 别证券特 有的非系 统性风险, 由于基金份 额持有人 连续大量 赎回基金 产生的流动 性风险, 基 金管理人 在基金管 理实施过 程 中产生的积 极管理风 险。 本基金 可投资 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 当 基金所投 资的中小 企业私募 债 券之债务人 出现违约, 或在交易 过程中 发生交收违 约, 或由于 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 信用质量 降 低导致价格 下降等, 可 能造成基 金财产 损失。 此外, 受市场 规模及交 易活跃程 度的影响, 中 小企业私募 债券可能 无法在同 一价格水 平上进行较 大数量的 买入或卖 出,存在 一定的流 动性 风险,从而 对基金收 益造成 影 响。 本 基金所投 资的中小 企业私募 债券之债 务人出现 违约 ,或在交易 过程中发 生交收违 约 , 或由于中小 企业私募 债券信用 质量降低 导致价格 下降 , 可能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 此 外, 受市 场规模及交 易活跃程 度的影响, 中 小企业私 募债券可 能无法在同 一价格水 平上进行 较大数量 的买入或卖 出,存在 一定的流 动性风险 ,从而对 基金 收益造成影 响。 本基金以1.00 元初始面值进 行募集, 在 市场波动 等因 素的影响下, 存 在 基金份 额净值跌 破1.00 元初始面值的风险。 本基 金属于 债券型基 金 , 预 期收益和预期 风险高 于货币市 场基金, 低于 股票型 基金 和混 合型基金 ,属于中 低风险/ 收益 的 产品 。 4 、 本基金的业绩 比较基准 为 中债综 合指数 ( 总财富) 收益率×95% + 一 年期定期 存款 利率(税后 )× 5% ,但本 基金的 收益水平 有可能不 能达到或超 过同期的 目标收益 率 水 平 , 投资者面临 获得低于 目标收益 率甚至亏 损的风险 。 5 、基金不同于 银行储蓄 与债券, 基金投资 者有可能 获得较高的 收益,也 有可能损 失本 金。 投资 有风险 , 投资者 在进行投 资决策前 , 请仔 细 阅读本基金 的 《招 募说明书 》 及 《基金 合同》 。


4 6 、基金的过往业 绩并不预 示其未 来表现。 7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 职守、诚 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 金财产, 但不 保证基金一 定盈利, 也不保证 最低收益 。 8 、基金管理人提 醒投资人 基金投 资的 “ 买者 自 负 ”原 则 , 在 投资 人 作 出投 资 决 策后 , 基金运营状 况与基金 净值变化 引致的投 资风险, 由投 资人自行负 责。


5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6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7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1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24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28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9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39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44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45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49 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51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4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55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 60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2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64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 摘要 .......................................................... 75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88 第二十一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91


6 第二十二部分


备查文件 ............................................................................... 92


1 第 一 部分


绪言 《 博时双债 增强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 ( 以下简称 “ 招募说明 书 ” 或 “ 本招 募说 明书 ” )依 照《中华 人民共 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 法》 (以 下简称 “ 《 基金法》 ” ) 、 《 证券投资 基金 运作管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 《运 作办法 》 ” ) 、 《证券 投 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销 售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 《 信息披露 办法》 ” )以及 《 博 时 双债增强 债券型 证 券投资基 金 基金合 同》 (以 下简 称 “ 基金 合同 ” 或“ 《 基 金合 同 》 ” )编 写 。 基金管理人 承诺本招 募说明书 不存在任 何虚假记 载、 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 漏, 并对其 真 实性、准确 性、完整 性承担法 律责任。 博时双债增 强 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以 下简称 “ 基金 ” 或“ 本基金 ” )是 根据本招 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 料申请募 集的。 本基金 管理人没 有委托或 授权任何其 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 募说明书 中载明的信 息,或对 本招募说 明书作任 何解释或 者说 明。 本招募说明 书根据本 基金的基 金合同编 写, 并经 中国 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 (以下简 称 “ 中 国证监会 ” )核准。 基金合 同是约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之 间权利、义 务的法律 文件。基 金 投资 者 自依基金 合同取得 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和基金合 同的当事 人, 其持有 基金份 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 其对基金 合同的承 认和接受 ,并 按照《基金 法》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 利、 承担义务。 基 金 投资者 欲了解基 金份 额持有人的 权利和义 务, 应详细查 阅基 金合同。


2 第 二 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 除非文义 另有所指 ,下列词 语具 有以下含义 : 1 、基金或本基金 :指博时 双债增 强 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2 、基金管理人: 指博时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 行股份 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指《博时 双债增强 债券型 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 金合同的 任何 有效修订和 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 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 就本基金 签订之《博 时 双债增 强 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金托 管协议》 及对该托 管协议的 任何有效 修订 和补充 6 、 招募说 明书 或 本招募 说明书 :指《 博时 双 债增强 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 及其定期的 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指 《博时 双债增强 债券型 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 8 、 法律法规: 指中 国现行有 效并公布 实施的法 律、 行 政法规、 规范 性文件、 司 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 及其他对 基金合同 当事人有 约束力的 决定 、决议、通 知等 9 、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 次会 议通过,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的 《中 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 》 及颁布 机关对 其 不时做出的 修订 10 、 《销售办法》 : 指中国 证监会 2011 年 6 月 9 日颁 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 证券 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 法》及颁 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 出的 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 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 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 做出的修订 12 、 《运作办法》 : 指中国 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券 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 法》及颁 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 出的 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指 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 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指 中国人民 银行和/ 或 中国 银行业监督 管理委员 会 15 、 基金合 同当事人 :指受 基金合同 约束,根 据基金合 同享有权 利并承担 义务的 法律 主体,包括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16 、个人投资者:指 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 规定可投 资于 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 人


3 17 、 机构投 资者:指 依法可 以投资证 券投资基 金的、在 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 内合法 登记 并存续或经 有关政府 部门批准 设立并存 续的企业 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 体或其他 组织 18 、 合格境 外机构投 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 者境内证 券投资管 理办法 》及 相 关法 律法规 规定可 以投 资于在 中国境 内依 法募集 的证 券投 资基金 的中国 境外 的机构 投资 者 19 、 投资人 :指个人 投资者 、机构投 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 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 资人的合 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 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 书合 法取得基金 份额的投 资人 21 、 基金销 售业务: 指基金 管理人或 销售机构 宣传推介 基金,发 售基金份 额,办 理基 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 户、 转托 管及 定期定额投 资等业务 。 22 、 销售机 构:指博时 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以及 符合《销 售办法》 和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条件, 取 得基金销售 业务资 格并与基 金管理人 签 订了基金销 售服务代 理协议, 代 为办理 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 23 、 登记业 务:指基 金登记 、存管、 过户、清 算和结算 业务,具 体内容包 括投资 人基 金账户的建立和 管理、基金 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 务 的确认、清算和 结算、代理 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和办理 非交易过 户等 24 、登记机构:指办 理登记业 务的机构 。 本基金 的登 记机构为 博 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25 、 基金账 户:指登 记机构 为投资人 开立的、 记录其持 有的、基 金管理人 所管理 的基 金份额余额 及其变动 情况的账 户 26 、 基金交 易账户: 指销售 机构为投 资人开立 的、记录 投资人通 过该销售 机构买 卖基 金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 结余情况 的账户 27 、 基金合 同生效日 :指基 金募集达 到法律法 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条 件,基 金管 理人向中国 证监会办 理基金备 案手续完 毕,并获 得中 国证监会书 面确认的 日期 28 、 基金合 同终止日 :指基 金合同规 定的基金 合同终止 事由出现 后,基金 财产清 算完 毕,清算结 果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并予以 公告的日 期 29 、 基金募集期 : 指自 基金份额 发售之日 起至发售 结 束之日止的 期间, 最长不得 超过 3 个月 30 、存续期:指基金 合同生效 至终止之 间的不定 期期 限 31 、工作日:指上海 证券交易 所、深圳 证券交易 所的 正常交易日


4 32 、T 日:指销售机 构在规 定时间受 理投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33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 工作日 ( 不包含 T 日 ) 34 、开放日:指为投 资人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赎 回或 其他业务的 工作日 35 、开放时间:指开 放日基金 接受申购 、赎回或 其他 交易的时间 段 36 、 《业务规则》 : 指 《 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开 放式 基金业务规 则》 , 是规范 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 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 金登记方 面的业务 规则 ,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 资人共同 遵守 37 、 认购: 指在基金 募集期 内,投资 人 根据基 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 申请购 买基 金份额的行 为 38 、 申购: 指基金合 同生效 后,投资 人根据基 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 申请购 买基 金份额的行 为 39 、 赎回: 指基金合 同生效 后,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按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明书 规定的 条件 要求将基金 份额兑换 为现金的 行为 40 、 基金转 换: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按 照基金合 同和基金 管理人届 时有效公 告规定 的条 件, 申请将其 持有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 某一 基金的基 金份额转换 为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的其他 基金基金份 额的行为 41 、 转托管 :指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本 基金的不 同销售机 构之间实 施的变更 所持基 金份 额销售机构 的 操作 42 、 定期定 额投资计 划:指 投资人通 过有关销 售机构提 出申请, 约定每期 申购日 、 申 购 金额及扣 款方式, 由销 售机构于 每期约定 申购日在 投资人指定 银行账户 内自动完 成扣款及 受理 基金申 购申请的 一种投资 方式 43 、 巨额赎 回:指本 基金单 个开放日 ,基金净 赎回申请 ( 赎回申 请份额总 数加上 基金 转 换中 转出申 请份额 总数 后扣除 申购申 请份 额总数 及基 金转 换中转 入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 额 )超过上 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 额的 10% 44 、元:指人民币元 45 、 基金收 益:指基 金投资 所得 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 券价差、 银行存 款利 息、已实现 的其他合 法收入及 因运用基 金财产带 来的 成本和费用 的节约 46 、 基金资 产总值: 指基金 拥有的各 类有价证 券、银行 存款本息 、基金应 收申购 款及 其他资产的 价值总和


5 47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 产总值减 去基金负 债后 的价值 48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 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 计算 日基金份额 总数 49 、 基金资 产估值: 指计算 评估基金 资产和负 债的价值 ,以确定 基金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净值的 过程 50 、 指定媒 体:指中 国证监 会指定的 用以进行 信息披露 的报刊、 互联网网 站及其 他媒 体 51 、不可抗力:指基金 合同 当 事人不能 预见、不 能避 免且不能克 服的客观 事件


6 第 三 部分


基 金管 理人 一、概况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 省深圳市 福田区深 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 行大厦 29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福田 区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9 层 法定代表人 : 杨鶤 成立时间:1998 年 7 月 13 日 注册资本:2.5 亿元人 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沈 康 联系电话:0755-83169999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以下简称 “ 公司 ” ) 经中国 证 监会证监基 字[1998]26 号文批准设 立。目前公 司股东为 招商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持 有股 份 49 %;中国长城资产 管理公司 ,持 有股份 25 %;天津港( 集团)有 限公司, 持有股份 6 %;璟安股权投 资 有限公 司,持 有股 份 6 %; 上海 盛业 股权 投资 有限 公司 , 持有股 份 6 %; 丰 益实业发展 有限公司 , 持有 股份 6 %; 广厦建设集 团有限责 任公司, 持有股份 2 % 。注册资 本为 2.5 亿元人民币。 公司设立了 投资决策 委员会。 投 资决策委 员会负责 指 导基金资产 的运作、 确 定基本的 投 资策略和投 资组合的 原则。 公司下设三 大总部和 十一个直 属部门, 分别是: 权 益 投资总部、 固 定收益总 部、 市场 销 售总部以及 宏观 策略部、交 易部、产品 规划部、董 事 长办公室、总裁 办公室、人 力资源部、 财务部、信 息技术部 、基金运 作部、风 险管理部 和监 察法律部。 权益投资总 部负责公 司所管理 资产的权 益投资管 理及 相关工作。 权益 投资总部 下设股票 投资部(含各投 资风格小组) 、特定资产 管理部、研 究部和国际组。 股票投资部 负责进行股 票选择和组 合管理。 特 定资产管 理部负责 特定资产 的 管理和客户 咨询服务。 研究部负 责完成 对宏观经济、 投 资策略、 行业 上市公司 及市场的 研究 。 国际组负责公 司海外投 资业务中 与权 益类资产管 理和研究 相关的工 作。 固定收益 总部负责 公司所管理 资产的固 定收 益投 资管理及 相关工作。 固 定收益总 部下设 现金管理 组、 公募基 金 组、 专户组、 国际组和 研究组, 分别负 责各类固定 收益资产 的研究和 投资工作。 市场销售 总 部负责公司 全国范围 内的客户、 销售和 服务工作。 市 场销售总 部下设机 构与零售 两大业务 线 和营销服务 部。 机构业 务线含战 略客户 7 部、 机构-上 海、 机构- 南方三大 区域和养 老金部、 券 商业务部两 个部门。 战 略客户部 负责北 方地区由国资委 和财政部直 接管辖企业 以及该区域 机 构客户的销售与 服务工作。 机构-上海 和机构-南方分别 主要负责华 东地区、华 南地区以及 其他指定区域的 机构客户销 售与服务工 作。 养老金业务 部负 责养 老金业务 的研究、 拓展 和服 务等工作。 券商 业务部负 责券商渠 道的 开拓和销售服务 。零售业务 线含零售-北 京、零售- 上 海、零售-南方三 大区域,以 及电子商 务部、 客户 服务中心 。 其中 , 零售三 大区域负 责公司全 国范围内零 售客户的 渠道销售 和服务。 电子商务部 负责公司 电子商务 业务的发 展、 各部门使 用公司官方 网站营销 资源的归 口管理和 公司直销网上交 易平台的建 设与管理工 作。客户服 务 中心负责零售客 户的服务和 咨询工作。 营销服务部 负责营销 策划、总 行渠道维 护和销售 支持 等工作。 宏观策略部 负责为投 委会审定 资产配置 计划提供 宏观 研究和策略 研究支持。 交 易 部负责 执行基金经 理的交易 指令并进 行交易分 析和交易 监督 。 产品规划部 负责新产 品设计、 新 产品 报批、 主管部门 沟通维护、 产 品维护以 及年金方 案设 计等工作。 董事 长办公室 专门负责 股东 会、 董事会、 监 事会及董 事会各 专业委员 会各项会 务工 作; 股东关系 管理与董、 监事的 联络、 沟通及服务; 基金行业 政策、 公 司治理、 战略发展 研 究; 与公司治 理及发展 战略等相 关的重 大信息披露 管理; 政府 公共关系 管理; 党 务工作; 博 时慈善基金 会的管理 及运营等。 总裁办 公室负责公 司的战略 规划研究、 行政后勤 支持、 会 议及 文件管理、 公 司文化建 设、 品牌 传播、 对外媒体宣传、 外事活动 管 理、档案管 理及工会工 作 等。人力资源部 负责公司的 人员招聘、 培训发展、 薪 酬福利、 绩效评估 、 员工沟 通、 人力 资 源信息管理 工作。 财务 部负责 公司预算 管理、 财务核 算、 成本 控制、 财 务分析等 工作。 信 息 技术部负责 信息系统 开发、 网 络运行及 维护、IT 系统安 全及数据备 份等工作。 基金运作部 负责基金会计和 基金注册登 记等业务。 风险管理部 负责建立 和完善公 司投资风 险管理制 度与 流程, 组织实施 公司投资 风险管理 与绩 效分析工作, 确保公司 各类投资 风险得到 良好监督 与 控制。 监察法 律部负责 对公司投 资决策、 基金运作、 内 部管理、 制度执行 等方面进 行监察, 并 向公司 管理 层和有关 机构提供 独立、 客 观、公正的 意见和建 议。 公司另设有 北京分公 司、 上海分 公司、 沈 阳分公司 、 郑州分公司 和成都分 公司, 分别 负 责对驻京 、 沪、 沈阳、 郑州和成 都人员日 常行政管 理 和对赴京 、 沪、 沈阳、 郑州和成 都处理 公务人员给 予协助。 此 外, 还设 有全资子 公司: 博 时 资本管理有 限公司和 境外子公 司: 博时 基金(国际 )有限公 司。 截止到 2013 年 6 月 30 日, 公司总人数 365 人, 其中 研究员和基 金经理超 过 93% 拥有 硕士及以上 学位。 公司已经建 立健全投 资管理制 度、 风险 控制制度、 内 部监察制度、 财务管理 制度、 人 事 管理制度、 信息披露 制度和 员 工行为准 则等公司 管理 制度体系。





二 、 主要人员情况


8 1 、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成员 杨鶤女士, 硕 士, 董事长 , 深圳市 五届人大 代表, 中国 红十字会第 九届理事 会常务理 事。 1983 年起历 任中国银 行国际金 融研究所 助理研究 员; 香港中银集 团经济研 究部副研 究员; 招 商银行证券部总 经理;深圳 中大投资管 理公司常务 副 总经理;长盛基 金管理公司 副总经理; 中 信基 金管理 公司 总经理 ;招 商银行 独立 董事; 招商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董事、 总裁 。2008 年7月起, 任 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 会董事长 。 现任公司董 事长, 招商 证券股份 有限公 司董事。 丁安华先生,硕士, 董事。1984 年起,历任交 通部 人民交通出版社编辑 、华南理工大 学工商管理 学院讲师、 (美国 ) 波尔亚 太有限 公司和Fremont Corporation 管理人员、 加拿大 皇家银行投资经理;2001 年起历任 招商局集团业务 开发部总经理助理、副总 经理、企业规 划部副总经 理、 战 略研究部 总经理 、 招商局 集团 ( 香 港) 董事 、 招商 银行董事 、 招商 证券董 事。 现任 招商证券 副总裁兼 首席经济 学家 。2012 年3 月起, 任 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 会 董事。 吴姚东先生, 博士, 北 京大学光 华管理学 院 EMBA, 董 事。1990 年至 1996 年 曾任职于 湖 北省鄂城钢铁厂 ,历任团委 干部、下属 合资公司副总 经理等职。2002 年进入招 商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历任 国际业务部 分析师、招 商证券武汉 营 业部副总经理( 主持工作) 、 招商证券 (香港)公司副 总经理(主 持工作)兼 国际业务部 董 事、总裁办公室 总经理、董 事总经理, 公司总裁助 理。2013 年 5 月加 入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2013 年 7 月起, 任 博时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董 事会董事 、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总 经理 。 王金宝先生 , 硕士 , 董事 。1988 年起在上海同济 大 学数学系工 作, 任 教师。1995 年 4 月进入招商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历 任上海澳 门路营业 部总经理、 上海 地区总部 副总经理 (主 持工作) 、 证券 投资部 总经理、 投 资部总经 理兼固定 收 益部总经理、 股票销售 交易部总 经理。 现任招商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机 构业务董 事总经理 。2008 年 7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董事会董 事。 桑自国先生 , 博士后 , 董事 。 1993 年起历任山东证券 投资银行部 副总经理 、 副总经 理、 泰安营业部 副总经理, 中 经信投资 公司总经 理助理、 中经证券有 限公司筹 备组组长, 永 汇信 用担保有限 公司董事 长、 总经 理, 中 国华融资 产管理公 司投资事业 部 总经理 助理、 副 总经理 。 2011 年 5 月进入中国长城 资产管理 公司,历 任投资投 行事业部副 总经理、 总经理。2011 年 7 月起,任博 时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第五 届董事会 董事 。 陈小鲁先生 ,独立董 事。1968 年加入中国人民解放 军,历任战 士、班长 、排长、 副指 导员、团政 治处副主 任、主任 。1979 年起历任中国人民解放军 总参谋部 二部参谋 、中华人 民共和国驻 英国大使 馆国防副 武官、 北京 国际战略 问 题研究学会 副秘书长、 亚龙湾开 发股份 有限公司总 经理、标 准国际投 资管理公 司董事长 。2001 年 4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董事会独 立董事。


9 姚钢先生, 独立董事 。1985 年起历任中国人民大学 财政金融讲 师、中国 经济体制 改革 研究所微观 研究室主 任助理、 中 国社会科 学院农村 发 展研究所副 研究员、 海 南汇通国 际信托 投资公司任 证券业务 部副总经 理、 汇通深 圳证券业 务 部总经理、 中 国社会科 学院经济 文化研 究中心副主 任。2001 年 4 月起,任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 会独立董 事。 何迪先生, 硕士,独 立董事。1971 年起,先后在北 京西城区半 导体器件 厂、北京 东城 区电子仪器 一厂、 中共 北京市委 党校、 社 科院美国 研 究所、 加州大 学伯克利 分校、 布 鲁津斯 学会、 标准 国际投资 管理公司 工作。1997 年 9 月至今 任瑞士银行 投资银行 部副主席 。2008 年 1 月,何迪 先生建立 了资助、 支持中国 经济、社 会与国际关 系领域中 长期问题 研究的非 营利公益组 织 “博 源基金会” , 并担 任该基金 会总干事 。2012 年 7 月起, 任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 会独立董 事。 2 、基金管理人监 事会成员 车晓昕女士 ,硕士, 监事。1983 年起历任郑州航空 工业管理学 院助教、 讲师、珠 海证 券有限公司 经理、 招商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投资银行 总 部总经理。 现 任招商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财务管理董 事总经理 。2008 年 7 月起,任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监事会 监事。 彭毛字先生 ,学士, 监事。1982 年 8 月起历任中国农业银行总 行农贷部 国营农业 信贷 处科员、 副处长, 中 国农业发 展银行开 发信贷部 扶贫 信贷处处长, 中 国农业银 行信贷管 理三 部扶贫贷款 管理处处 长, 中国农 业银行总 行项目评 估 部副总经理、 金桥金融 咨询公司 副总经 理。1999 年 12 月至 2011 年 1 月在中国长城资产管 理公司工作 , 先后 任评估 咨 询部副总 经 理,债权管理部 (法律事务 部)副总经 理,南宁办 事 处副总经理(党 委委员) ,监 察审计部 (纪委办公 室)总经 理。2007 年 12 月至今兼任新 疆长城金融 租赁有限 公司监事 会主席。 2011 年 1 月至今任中国长城资 产管理公 司控股子 公 司专职监事 (总经理 级) 。2011 年 7 月 起,任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监事会监 事。 赵兴利先生, 硕 士, 监事。 1987 年至 1995 年就职 于天 津港务局计 财处。 1995 年至 2012 年 5 月先后 任天津港 贸易公司 财务科科 长、 天津港 货 运公司会计 主管、 华夏 人寿保险 股份有 限公司财务 部总经理 、 天津 港财务有 限公司常 务 副总 经理。 2012 年 5 月 筹备天津 港 (集 团) 有限公司金 融事业部 , 2011 年 11 月至今任 天津港 (集 团) 有限 公司金融 事业部副 部 长。 2013 年 3 月起, 任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监 事会监事 。 杨林峰先生 ,硕士, 监事。1988 年 8 月就职于 国家纺 织工业部,1992 年起历任 华源集 团控股之上 市公司董 秘、 副总经理、 常 务副总经 理, 上海市国资 委直属上 海大盛资 产有限公 司战略投资 部副总经 理。现任 上海盛业 资产管理 有限 公司执行董 事、总经 理。2011 年 7 月 起,任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监事会监 事。 郑波先生, 博士,监 事。2001 年起先后在中国平安 保 险公司总 公司、博 时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工作 。现任博 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人力资 源部 总经理。2008 年 7 月起,任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监事会 监事。


10 林琦先生, 硕士,监 事。1998 年起历任南天信息系 统集成公司 任软件工 程师、北 京万 豪力霸电子 科技公司 任技术经 理、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 MIS 系统 分析员、 东方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总 经理助理、 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信息 技 术部副总经 理。 现任博 时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信息技 术部总经 理。2010 年 4 月起,任博时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监事 会监事。 3 、高级管理 人员 杨鶤女士, 简历同上 。 吴 姚 东 先 生 , 简 历 同 上 。 王 德 英 先 生 , 硕 士 , 副 总 经 理 。1995 年起先后任北京清华计算机公司开发部经 理 、 清 华 紫 光 股 份 公 司 CAD 与信息事业部工作。 2000 年 加 入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历任 行 政 管 理 部 副 经 理 , 电 脑 部 副 经 理 及 信 息 技 术 部 总 经 理 。 现 任 公 司 副 总 经理。 董 良 泓 先 生 ,CFA ,MBA , 副 总 经 理 。1993 年起先后在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 中 技 上 海 投 资 公 司 、 融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长 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从 事 投 资 管 理 工 作。2005 年 2 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社保股票基金经理,特定资产高 级 投 资 经 理 , 研 究 部 总 经 理 兼 特 定 资 产 高 级 投 资 经 理 、 社 保 股 票 基金经理、特定资产 管理部总经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任社保股票基金经理。 李 志 惠 先 生 , 经 济 学 博 士 , 副 总 经 理 。1993 年 7 月起先后在深圳市住宅局房改 处 、 深 圳 市 委 政 策 研 究 室 城 市 研 究 处 、 深 圳 市 委 政 策 研 究 室 综 合 处 工 作 。2004 年 9 月 加 入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历 任 行 政 与 人 力 资 源 部 副 总 经 理 、 总 裁 办 公 室 总 经 理 兼董事会秘书 、 机构业务董事总经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任董事会秘书。 邵 凯 先 生 , 经 济 学 硕 士 , 副 总 经 理 。1997 年至 1999 年在河北省经济开发投资公 司 从 事 投 资 管 理 工 作 。2000 年 8 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债券组合经理 助 理 、 债 券 组 合 经 理 、 社 保 债 券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固 定 收 益 部 副 总 经 理 兼 社 保 债 券 基 金 基金经理 、 固 定 收 益 部 总 经 理 、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总 监 。现 任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兼任社保债 券基金经理。 孙 麒 清 女 士 , 商 法 学 硕 士 ,督察长 。 曾 供 职 于 广 东 深 港 律 师 事 务 所 。2002 年加 入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任 监 察 法 律 部 法 律 顾 问 、 监 察 法 律 部 总 经 理 。现任公司督 察长。 4 、本基金基金经 理 过钧先生,工商管理 硕士,CFA 。1995 年起先后 在 上海工艺品进出口公 司、德累斯顿 银行上海市 分行、 美国GE 资 产公司、 华 夏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固定 收益部工 作。2005 年加入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历 任基金经 理、 固定收益 部 副总经理兼 任基金经 理职务 。2005 年8 月24 日至2010 年8 月3 日期间担任博时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现任固定收益总 11 部公募基金组投资总监兼博时信用债券基金(2009 年6 月起任职) 、博时转债增强债 券基金 (2010 年11 月起任职) 、 博时亚洲票息收 益债券 (QDII ) 基金基金经 理 (2013 年2 月起任职) 。 5 、投资决策委员 会成员 委员: 邵凯 、董良泓 、温宇峰 、魏凤春 、邓晓峰 、王 红欣、姜文 涛、黄健 斌 。 邵凯先生, 简历同上 。 董良泓先生 ,简历同 上。 温宇峰先生, 硕士。1994 年起 先后在中国证监 会发 行部、中银国际控股 公司、博时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上 投摩根基 金管理公 司、Prime Capital 、Fidelity International Limited (Hong Kong ) 从 事投资 、 研究工 作。2010 年6 月加入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现任股票 投 资部成长组 投资总监 , 博时裕隆 封闭基金 、 博时价值 增长混合基 金和博时 价值增长 贰号混合 基金基金 经 理。 魏凤春先生,经济学 博士。1993 年起先后在山 东经 济学院、江南证券、 清华大学、江 南证券、 中信建投 证券公司 工作。2011 年8 月正式加 入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任宏观策 略 部总经理。 邓晓峰先生 , 工商管 理硕士 。 1996 年至 1999 年在深 圳市银业工 贸有限公 司任工程 师。 1999 年至 2001 年在清华大学学习,获 硕士学位 。2001 年至 2005 年在国泰君安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资 产管理部 。2005 年 4 月加入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历任股 票投资部 单独账户 小组基金经 理助理 、 社保 股票基金 经理、 博时主 题行 业股票 (LOF ) 基 金经理 、 股票 投资部 总经理 。现任权 益投资总部 董事总经理 兼股票投资 部 总经理、股票投 资部价值组 投资总监、 博时主题行 业股票(LOF) 基金基 金经理、 社保股 票基 金经理。 王红欣先生 ,国际金 融博士。1994 年起先后 在 RXR 期货管 理公司、Aeltus 投 资管理 公司、 Putnam 投资 公司、 Acadian 资产管理公 司、 易 方达资产管 理 (香港) 有 限公司工 作。 2012 年 10 月 15 日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担 任股票投资 部 ETF 及量化投 资组投资 总监、 博时 标普 5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 、 博时 裕富沪 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 姜文涛先生, 经 济学硕士。 先 后就职于 国泰君安 证券 股份有限公 司、 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长盛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南方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2011 年加入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担任博时 回报混合 基金和博 时平衡配 置混合基 金 基金经理。 现 任股票投 资部混合 组投资 总监,兼任 博时回报 混合基金 和博时平 衡配置混 合基 金基金经理 。 黄健斌先生 ,工商管 理硕士。1995 年起先后在广发 证券有限公 司 、广发 基金管理 有限 责任公司投 资管理部 、中银国 际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基 金管理部工 作。于 2005 年 10 月加入 博时基金管 理公司, 历任 固定收益 部基金经 理、 博时 平衡配置混 合型基金 经理、 博时平 衡配 置混合型基 金经理兼 社保组合 基金经理、 固 定收益部 副总经理, 兼任 高级投资 经理、 社保组 合基金经理 、 固定收 益部总经 理。现任 固定收益 总部 董事总经理 兼高级投 资经理。


12 6 、上述人员之间 均不存在 近亲属 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基 金,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机构 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 的发 售、申购、 赎回和登 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3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 , 以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 勉 的 原 则管 理 和 运用 基 金 财产 ; 4 、配备足够的 具有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策, 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 式管 理和运作基 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 部风险控 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 等制度, 保证所管 理的 基金财产和 基金管理 人的财产 相互独立 , 对 所管理的 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 分别 记账, 进行证 券投资; 6 、除依据《基 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 ,不得利 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 及任 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 不得委托 第三人运 作基金财 产; 7 、依法接受基金 托管人的 监督; 8 、采取适当合 理的措施 使计算基 金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和注 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 律文件的 规定, 按 有关规定 计算并公 告 基金资产净 值, 确定基 金份额申 购、 赎 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 核算并编 制基金 财务会计 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 度和年度 基金报告 ; 11 、严格按照《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 定,履行信 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 12 、 保守基金 商业秘 密,不泄 露基金投 资计划、 投资意 向等。除 《基金法 》 、 《 基金 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 外,在基 金信息公 开披 露前应予保 密,不向 他人泄露 ; 13 、 按《基 金合同》 的约定 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 方案,及 时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分配 基金 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 与赎回申 请,及时 、足额支 付赎 回款项; 15 、 依据《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 基 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 持有人依 法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 管理业务 活动的会 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 他相关资 料 15 年 以上;


13 17 、 确保需 要向基金 投资者 提供的各 项文件或 资料在规 定时间发 出,并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照 《基 金合同》 规定的时 间和方式 , 随时查 阅 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 资料, 并在 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 件下得到 有关资料 的复印件 ; 18 、 组织并参加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 , 参 与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 19 、 面临解 散、依法 被撤销 或者被依 法宣告破 产时,及 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 同》导 致基金财 产的损失 或损害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合法 权益时 ,应 当承担赔偿 责任,其 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 21 、 监督基 金托管人 按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 行自己的 义务,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基金合同》 造成 基金财产 损失时, 基金 管理人应 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 偿; 22 、 当基金 管理人将 其义务 委托第三 方处理时 ,应当对 第三方处 理有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责任 ; 23 、 以基金管理人 名义, 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行 使诉讼权利 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 为; 24 、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基金 的备案条 件 , 《基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 管 理人承担全 部募集费 用, 将已募集 资金并 加计银行 同 期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 集期结束 后 30 日 内退还基金 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 定的其他义 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 承诺不从 事违反《 证券法》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 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 ,采 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 反《证券 法》行为 的发生; 2 、 基金管理人承 诺不从事 违反 《基 金法》 的 行为, 并 承诺建立健 全内部风 险控制制 度, 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 下列行为 的发生: (1 )将基金管理 人固有财 产或者 他人财产 混同于基 金财产从事 证券投资 ; (2 )不公平地对 待管理的 不同基 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 产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以外 的第三人 牟取利益;


14 (4 )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违 规承诺 收益或者 承担损失 ; (5 )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 有关规 定,由中 国证监会 规定禁止的 其他行为 。


3 、 基金管理人承诺 严格遵守 基金合同, 并承诺建 立健 全内部控制 制度, 采取有 效措施, 防止违反基 金合同行 为的发生 ;


4 、基金管理人 承诺加强 人员管理 ,强化职 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 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 法律 法规及行业 规范,诚 实信用、 勤勉尽责 ; 5 、基金管理人承 诺不从事 其他法 规规定禁 止从事的 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本着谨慎 的原则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 最大 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 便为自己 、受雇 人或任何 第三者谋 取利益;


3 、不泄露在任 职期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基 金的商业 秘密,尚未 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 资内 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 信息; 4 、不以任何形式 为其他组 织或个 人进行证 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风险管理的原 则 (1 )全面性原则 公司风险管 理必须覆 盖公司的 所有部门 和岗位, 渗透 各项业务过 程和业务 环节。 (2 )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 立的监察 部, 监察部 保持高度 的独立性 和 权威性, 负责 对公司各 部门风险 控 制工作进行 稽核和检 查。 (3 )相互制约原 则 公司及各部 门在内部 组织结构 的设计上 要形成一 种相 互制约的机 制, 建立不同 岗位之间 的制衡体系 。 (4 )定性和定量 相结合原 则 建立完备的 风险管理 指标体系 ,使风险 管理更具 客观 性和操作性 。 2 、风险管理和内 部风险控 制体系 结构


15 公司的风险 管理体系 结构是一 个分工明 确、 相互牵 制 的组织结构, 由最高管 理层对风 险 管理负最终 责任, 各个 业务部门 负责本部 门的风险 评 估和监控, 监 察部负责 监察公司 的风险 管理措施的 执行。具 体而言, 包括如下 组成部分 : (1 )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 司的风险 管理政策 ,对风险 管理负完 全的 和最终的责 任。 (2 )风险管理委 员会 作为董事会 下的专业 委员会之 一, 风险管 理委员会 负 责批准公司 风险管理 系统文件, 即 负责确保每 一个部门 都有合适 的系统来 识别、 评定 和 监控该部门 的风险, 负 责批准每 一个部 门的风险级 别。负责 解决重大 的突发的 风险。 (3 )督察长 独立行使督 察权利; 直 接对董事 会负责; 按 季向风险 管理委员会 提交独立 的风险管 理报 告和风险管 理建议。 (4 )监察法律部 监察法律部 负责对公 司风险管 理政策和 措施的执 行情 况进行监察, 并 为每一个 部门的风 险管理系统 的发展提 供协助, 使公司在 一种风险 管理 和控制的环 境中实现 业务目标 。 (5 )风险管理部 风险管理部 负责建立 和完善公 司投资风 险管理制 度与 流程, 组织实施 公司投资 风险管理 与绩效分析 工作,确 保公司各 类投资风 险得到良 好监 督与控制。 (6 )业务部门 风险管理是 每一个业 务部门最 首要的责 任。 部门经 理 对本部门的 风险负全 部责任, 负 责 履 行公司的 风险管理 程序, 负责 本部门 的风险管 理系 统的开发、 执 行和维护 , 用于识 别、 监 控和降低风 险。 3 、风险管理和内 部风险控 制的措 施 (1 )建立内控结 构,完善 内控制 度 公司建立、 健全 了内控结 构, 高管人员 关于内控 有明 确的分工, 确保 各项业务 活动有恰 当的组织和 授权, 确保 监察活动 是独立 的, 并得到 高 管人员的支 持, 同时置 备操作手 册, 并 定期更新。 (2 )建立相互分 离、相互 制衡的 内控机制 建立、 健全了 各项制度 , 做到基 金经理分 开, 投资 决 策分开, 基金 交易集中 , 形成不 同 部门,不同 岗位之间 的制衡机 制,从制 度上减少 和防 范风险。 (3 )建立、健全 岗位责任 制


16 建立、 健全了 岗位责任 制, 使每 个员工都 明确自己 的 任务、 职责, 并及时将 各自工作 领 域中的风险 隐患上报 ,以防范 和减少风 险。 (4 )建立风险分 类、识别 、评估 、报告、 提示程序 建立了评估 风险的委 员会, 使用适 合的程序, 确 认和 评估与公司 运作有关 的风险; 公司 建立了自下 而上的风 险报告程 序, 对风险 隐患进行 层 层汇报, 使各 个层次的 人员及时 掌握风 险状况,从 而以最快 速度作出 决策。 (5 )建立有效的 内部监控 系统 建立了足够、 有效的内 部监控系 统, 如电 脑预警系 统 、 投资监控系 统, 对可 能出现的 各 种风险进行 全面和实 时的监控 。 (6 )使用数量化 的风险管 理手段 采取数量化 、 技术化 的风险控 制手段 , 建立数 量化的风 险管理模型 , 用以提 示指数趋 势、 行业及个股 的风险, 以 便公司及 时采取 有效的措 施, 对风险进行 分散、 控制 和规避, 尽可能 地减少损失 。 (7 )提供足够的 培训 制定了完整的培 训计划,为 所有员工提 供足够和适当 的培训,使员工 明确其职责 所在, 控制风险。


17 第 四 部分


基 金托 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 情况 名称:中国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1 号 成立时间 :1983 年10 月31 日 法定代表人 : 田国立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 仟柒佰玖 拾壹亿肆 仟柒佰贰 拾贰 万叁仟壹佰 玖拾伍元 整 联系电话: (010 )66594855 投资及托管 部总经理 :李爱华 托管部门信 息披露联 系人:唐 州徽 (二)基金 托管部门 及 主要人 员情况 中国银行于 1998 年设立基金 托管部, 为 进一步树 立 以投资者为 中心的服 务理念, 中 国 银行于 2005 年 3 月 23 日正式将基金托管 部更名为 托 管及投资者 服务部 ,现有员 工 120 余 人。另外, 中国银行 在重点分 行已开展 托管业务 。 目前,中国银行 拥有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一对多、 一对一) 、社保基 金、保险基 金、 QFII 、QDII 、 券商资产管 理计划 、 信托计划、 年金基 金、 理财产品、 私募基金、 资金托 管等 门类齐全的 托管产品 体系 。 在国 内 , 中国 银行率先 开 展绩效评估、 风险管理 等增值服 务, 为 各类客户提 供个性化 的托管服 务 ,托管 资产规模 居同 业前列。 ( 三 )证券 投资基金 托管情况 截至 2013 年 3 月末, 中国银 行已托管 长盛创新 先锋 混合、 长 盛同盛封 闭、 长 盛同智 优 势混合(LOF ) 、 大成 2020 生命周期混 合、大成 蓝筹 稳健混合、 大成优 选 LOF 、大成 景宏 封闭、工银 大盘蓝筹 股票、工 银核心价 值股票、 国泰 沪深 300 指数、国泰金鹿保本混 合、 国泰金鹏蓝 筹混合、 国 泰区位优 势股票 、 国投瑞银 稳定 增利债券、 海 富通股票、 海富通 货币、 海富通精选 贰号混合、 海 富通收 益增长混 合、 海富通 中证 100 指数 (LOF ) 、 华宝兴业大 盘 精选股票、 华 宝兴业动 力组合股 票、 华宝 兴业先进 成 长股票、 华夏 策略混合 、 华夏大 盘精选 混合、 华夏回报 二号混合、 华 夏回报混 合、 华夏行业 股票(LOF) 、 嘉 实超短债 债券、 嘉实成 长收益混合 、 嘉实 服务增值 行业混 合、 嘉 实沪深 300 指数(LOF) 、 嘉实 货币 、 嘉实稳 健混合、 嘉实研究精 选股票、 嘉 实增长 混合、 嘉实 债券、 嘉 实 主题混合、 嘉 实回报混 合、 嘉实 价值优 18 势股票型、金鹰 成份优选股 票、金鹰行 业优势股票 、 银 河成长股票、 易方达平稳 增长混合、 易方达策略 成长混合、 易方达策 略成长 二号混合、 易 方达积极成 长混合、 易 方达货币 、 易方 达稳健收益 债券、 易方达深 证 100ETF 、 易方 达中小 盘股票、 易方达深 证 100ETF 联接、 万 家 180 指数、万家稳健增利债券 、银华优 势企业混 合、银华优 质增长股 票、银华 领先策略 股票、 景顺 长城动力 平衡混合 、 景顺长 城优选股 票、 景 顺长城货币 、 景顺长 城鼎益股 票(LOF) 、 泰信天天收 益货币、 泰 信优质生 活股票、 泰信蓝筹 精 选股票、 泰信 债券增强 收益、 招 商先锋 混合、 泰达宏 利精选股 票、 泰达 宏利集利 债券、 泰 达 宏利中证财 富大盘指 数、 华泰柏 瑞盛世 中国股票、 华 泰柏瑞积 极成长混 合、 华泰 柏瑞价值 增 长股票、 华泰 柏瑞货币 、 华泰柏 瑞量化 现行股票型、 南 方高增长 股票(LOF) 、 国富潜 力组合 股票、 国富强化 收益债券、 国富成长 动 力股票、 宝盈 核心优势 混合、 招 商行业领 先股票、 东 方 核心动力股 票、 华安行 业轮动股 票型、 摩根士丹利 华鑫强收 益债券型、 诺 德中小盘 股票型、 民生加银稳 健成长股 票型、 博时宏 观回 报债券型、 易方 达岁丰添 利债券型、 富 兰克林国 海中 小盘股票型、 国 联安上证 大宗商品 股票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 国 联安上证 大宗商品 股票交易 型 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联接、 上证中 小盘交易型 开放式指 数、 华泰柏 瑞上证中 小盘交易 型 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联接、 长城中 小盘成长股 票型、易 方达医疗 保健行业 股票型、 景顺 长城稳定收 益债券型 、上证 180 金融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 国泰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 放式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联 接、诺德 优选 30 股票型、 泰达 宏利聚利 分级债券 型、 国联 安优选行 业 股票型、 长盛 同鑫保本 混合型、 金鹰中 证技术领先 指数增强 型、 泰信 中证 200 指数、 大成 内 需增长股票 型、 银华 永祥保本 混合型、 招商深圳电 子信息传 媒产业(TMT )50 交易型开 放 式指数、招 商深证 TMT50 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联接、嘉 实深证基 本面 120 交 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联接、深 证基本面 12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上证 180 成长交易 型开放式指 数、华宝 兴业上证 180 成 长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联接 、易方达 资源 行业股票型 、华安深证 300 指数、嘉 实信用债券 型、 平安大华 行业先锋 股票型、 华泰 柏瑞 信用增利债 券型、 泰信中 小盘精选 股票 型、海富通 国策导向 股票型、 中邮上证 380 指数增强 型、泰达宏 利中证 500 指数分级、长 盛同禧信用 增利债券 型、 银华中证 内地资源 主题指数 分级、 平安大华 深证 300 指数增强型、 嘉实安心货 币市场、 上投摩根 健康品质 生活股票 型、 工银瑞信睿 智 中证 500 指数分级、招 商优势企业 灵活配置 混合型、 国泰中小板 300 成长交 易型开放式 指数、国 泰中小板 300 成 长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联接 、景顺长城 优 信增利债券型、 诺德周期策 略股票型、 长 盛电 子信息 产业股 票型 、诺安 中证创 业成 长指数 分级 、信 诚双盈 分级债 券型 、嘉实 沪深 19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 民生 加银信用 双利债券 型、 工银瑞信基 本面量化 策略股票 型、 信 诚 周期轮动股 票型、 富兰克 林国海研 究精选股 票型、 诺 安汇鑫保本 混合型、 平安 大华策略 先锋 混合型、华 宝兴业中 证短融 50 指数债券型、180 等权重交易型 开放式指 数、华安 双月鑫短 期理财 债券 型、大成 景恒保本 混合型、 景顺长城 上 证 18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联接、上 投摩根分红 添利债券型 、嘉实优化 红 利股票型、长盛 同鑫二号保 本混合型、 招商信用增 强债券型 、华宝兴 业资源优 选股票型 、中 证 500 沪市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大成 中证 500 沪市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联接 、博时医疗 保健行业 股票型、 诺德深证 300 指数分级、华夏安 康信用优 选债券型 、汇添富 多 元收益债券 型、广发 双债添利 债券型、 长盛添利 30 天理财 债券型、 信诚理财 7 日 盈债券型 、长盛添利 60 天理 财债券型 发起式、 平安大华添 利债券型、 大成理 财 21 天债券型发起 式 、 华泰柏瑞稳 健收益债 券型、 信 诚添金 分级债券型 、 国 泰现金管 理货币市 场、 国投瑞银 纯债债 券型、 银 华中证 中票 50 指数债券 型、 华安信用增 强债券型 、长盛同 丰分级债 券型、 汇 添富 理财 21 天债券 型发起式 、国泰国 证房 地产业指数 分级 、招 商央视财 经 50 指数 、 嘉实中 证 中期企业债 指数 、大 成中 证 1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 、 长 盛纯债债券 型 、 华夏双 债增强债券 型 、 泰达宏利信用 合利定期开 放债券型 、 嘉 实 海 外 中 国 股票(QDII) 、 银 华 全 球优 选(QDII-FOF) 、 长 盛 环 球 景 气行 业 大 盘 精选 股 票 型 (QDII) 、 华泰 柏瑞亚洲 领导企业 股票型(QDII) 、 信 诚金 砖四国积极 配置(QDII) 、 海富 通 大中 华精选股票型 (QDII)、 招商 标 普金 砖 四 国 指 数(LOF-QDII ) 、 华 宝 兴 业成 熟 市 场 动量 优 选 (QDII ) 、 大成标 普 500 等权重指数 (QDII ) 、 长信 标 普 100 等权重指数 (QDII ) 、 博时抗通 胀增强回报 (QDII ) 、 华安大 中华升级 股票型 (QDII ) 、 信诚全球商 品主题 (QDII ) 、 上投摩 根全球天然 资源股票 型、工银 瑞信中国 机会全球 配置 股票型(QDII ) 、易方达 标普全球 高端 消费品指数 增强型 (QDII ) 、 建信全球 资源股票 型 (QDII ) 、 恒生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 (QDII)、 恒生交易型 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 资基金联 接 (QDII ) 、 广发纳斯达 克 100 指数 (QDII)等 197 只证券投资 基金, 覆盖了股 票型、 债券型 、 混合型 、 货币型、 指数型等 多种类型 的基金 , 满 足了不同客 户多元化 的投资理 财需求, 基金托管 规模 位居同业前 列。 ( 四 ) 基金 托管人的 内部控制 制度 中国银行开 办各类基 金托管业 务均获得 相应的授 权, 自 1998 年开办托管业务以来 严格 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以及 监管部门 的监管要 求, 以控制和防 范基金托 管业务风 险为主线 , 制定了包括 托管业务 授权管理 制度、 业务操 作规程 、 员工职业道 德规范 、 保密守 则 等在内 的 20 各项业务管 理制度, 将风 险控制落 实到每个 工作环节 , 保证托管基金 资产与银 行自有资 产以 及各类托管 资产的相 互独立和 资产的安 全。 最近一年 内, 中国银行托 管及投资 者服务部 及其 高级管理人 员无重大 违法违规 行为, 未受到 中国证监 会、 中国银监会 及其他有 关机关的 处罚 。 ( 五 )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 人运作基 金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 、 《 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 定,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指令 违反法律、 行 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 定, 或者违反 基金 合同约定的 , 应当拒 绝执行, 立即通知 基金管理 人, 并 及时向国务 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 构报告。 基金托管人 如发现基 金管理人 依据交易 程序已经 生效 的投资指令 违反法律 、 行政 法规和其 他 有关规定 , 或者违 反基金合 同约定的 , 应 当立即通 知 基金管理人 , 并及 时向国务 院证券监 督 管理机构报 告。


21 第 五 部分


相 关服 务机 构 一、基金份额 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1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北京 分公司及 北京直销 中心 名称: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北京分 公司及北 京直销中 心 地址:








北京市建国 门内大街 18 号恒 基中心 1 座 23 层 电话: 010-65187055 传真:


010-65187032 、010-65187592 联系人: 尚继源 博时一线通 : 95105568 (免长途 话费) (2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上海 分公司 名称: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上海分 公司 地址:








上海市黄浦 区中山南 路 28 号久事大厦 25 层 电话: 021-33024909 传真:


021-63305180 联系人: 周明远 (3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总公 司 名称: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总公司 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9 层 电话: 0755-83169999 传真:


0755-83199450 联系人: 陈晓君 2 、代销机构 (1 )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名称: 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复兴门 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复兴门 内大街 1 号中 国银行总 行办公大 楼


22 法定代表人 : 田国立 联系人: 吴雪妮 电话: 010-66594851 客户服务电 话:


95566 网址: www.boc.cn (2 )其他代销机 构详见 基 金份额 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要求, 选择其他 符 合要求的机 构代理销 售本基金, 并 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








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 大厦 29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建国 门内大街 18 号恒 基中心 1 座 23 层 法定代表人 : 杨鶤 电话:








010-65171166 传真:








010-65187068 联系人:





许鹏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 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市 通力律师 事务所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城 中路 68 号时代金 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 中路 68 号时代金 融中心 19 楼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联系人: 安冬 经办律师: 吕红、安冬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 会计师事务所 机构名称:


普华永 道中天会 计师事务 所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区陆家 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 厦 6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区陆家 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 厦 6 楼 法人代表: 杨绍信


23 电话:





021-61238888 传真:





021-61238800 联系人:





金毅 经办注册会 计师: 汪 棣、金毅 24 第 六 部分


基金 的 募集 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 募集 本基金,并 于2013 年5 月22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 可[2013]678 号文 核准募集。 一、基金 名称 博时双债增 强 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二、基金 类型 债券型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募集 对象 与募集期 本基金募集 对象为 符 合法律法 规规定的 可投资于 证券 投资基金的 个人投资 者、 机构投资 者和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 会 允许购买证券投 资基金的其 他投资人 。 募集期自基 金份额发 售之日起 不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 售时间见基 金份额发 售公告。 五、募集场所 通过各销售 机构的基 金销售网 点公开发 售, 各销售机 构的具体名 单见基金 份额发售 公告 以及基金管 理人届时 发布的增 减或变更 销售机构 的相 关公告。 六 、 基金的初始面值、认购价格和认购 费用 1 、初始面值:人 民币 1.00 元 2 、认购费用: 本基金根据认( 申)购费用 收取方式的 不同,将基金 份额分为不同的 类别。 在投 资者 认购、 申购时 收取前端 认购、 申购 费用, 称为 A 类; 从本类别基 金资产中 计提销售 服务费、 不收取认购/ 申 购费用的 基金份额 ,称为 C 类。 本基金对通过 基 金管 理 人 的 直销 中 心 认 购 本基 金A 类基 金 份 额 的 养 老 金客 户 与 除 此之 外的其他投 资者实施 差别的认 购费率 。 养 老金 客户指 基本 养老 基金与 依法 成立的 养老 计划 筹集 的资 金及其 投资 运营 收益形 成 的补充养老 基金, 包括全 国社会保 障基金、 可以 投资 基金的地方 社会保障 基金、 企业年 金单 一计划以及 集合计划。 如将来出 现经养老 基金监管 部 门认可的新 的养老基 金类型, 基 金管理 人可在招募 说明书更 新时或发 布临时公 告将其纳 入养 老金客户范 围, 并按规定 向中国证 监会 备案。


25 表:本基金 的认购费 率 结构 A 类基金份额 认购金额( 含认购费 ) 直销养老金 客户 前端 认 购费率 其他投资者 前端 认购费率 50 万元以下 0.12% 0.6% 50 万元以上(含50 万元)-200 万元以下 0.08% 0.4% 200 万元以上(含200 万元)-500 万元以下 0.04% 0.2% 500 万元以上(含500 万元) 每笔1000 元 每笔1000 元 C 类基金份 额 认购费率为 零 3 、认购份额的计 算 A 类基金份额的 认购份额 的计算公 式为: (1 )适用比例费 率时,A 类 基金份额 认购份额 的计 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 额/ (1 +认购费 率) 认购费用= 认购金额 -净认购 金额 认购份额= (净认购 金额 + 认 购利息)/ 基 金份额初 始 面值 (2 )适用固定费 用时,A 类 基金份额 认购份额 的计算 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 额 —固定 费用 认购份额= ( 净认购 金额 + 认 购利息)/ 基 金份额初 始 面值 C 类基金份 额 的认购 份额的计 算公式 为: 认购份额= (认购金 额 +认购 利息)/ 基金 份额初始 面 值 认购份额计 算结果均 按照四舍 五入方法, 保留小数 点 后两位, 由此 误差产生 的损失由 基 金财产承担 ,产生的 收益归基 金财产所 有。 4 、计算举例 例 1 :某投资 人 ( 非直销养 老金客户 )投资 30 万元认 购本基金 的 A 类 基金份额 ,假 设 其认购资金 的利息为 30 元, 其对应的 认购费率 为 0.60% ,则其可得到 的认购份 额为:


26 净认购金额 =300,000/ (1 +0.60% ) =298,210.74 元 认购费用=300,000 -298,210.74 =1789.26 元 认购份额= (298,210.74 +30 )/1.00 =298,240.74 份 即: 投 资 人 (非直销 养老金客 户) 投资 30 万元认购 本基金 的 A 类基 金份额 , 假 设其认 购资金的利 息为 30 元,则其 可 得到 298,240.74 份的 A 类基金份额。 例 2 :某投资 人投 资 600 万元认购本 基金 的 A 类基 金份额,假 设其认购 资金的利 息为 600 元,其对应的认购费 为固定费 用 1000 元,则其 可得到的认 购份额为 : 认购费用=1,000 元 净认购金额 =6,000,000 -1,000 =5,999,000.00 元 认购份额= (5,999,000.00 +600 )/1.00 =5,999,600.00 份 即:投资人 投资 600 万元认 购本基 金的 A 类基金 份 额,假设其 认购资金 的利息 为 600 元,则其可 得到 5,999,600.00 份的 A 类基金份额。 例 3:某 投资人投资 30 万元认购本 基金的 C 类基金 份额, 假设其 认购资金 的利息 为 30 元,由于 C 类基金 无认购费 用,其对 应费率为 “0 ” , 则其可得到 的认购份 额为: 认购份额= (300,000 +30 )/1.00=300,030.00 份 即:投资 人 投资 30 万元 认购本基 金 C 类基金 份额, 假设其认购 资金的利 息为 30 元, 则其 可得到 300,030.00 份的 C 类基金 份额。 5 、募集期利息的 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 项在募集 期间产生 的利息将 折算为基 金份 额归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所有, 其中利 息转份额以 登记机构 的记录为 准。 七 、 投资 人 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 、本基金的认 购时间安 排、 投资 人 认购应 提交的文 件和办理的 手续请详 细查阅本 基金 的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 2 、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 采取金额 认购的方 式。 (1 )投资 人认购 时,需按 销售机 构规定的 方式备足 认购的金额 。 (2 )募集期内, 投资 人 可 多次认 购基金份 额,已受理 的认购申 请不得撤 销。


27 3 、认购确认 销售机构对 认购申请 的受理并 不代表该 申请一定 成功 , 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 接收到认 购申请。 认购的 确认以登 记机构的 确认结果 为准。 对 于认购申请 及认购份 额的确认 情况, 投 资人应及时 查询并妥 善行使合 法权利 。 4 、认购限制 首次单笔最 低 认购金 额不低于 500 元,追加购买 最低 金额为 100 元,详情请见当地 销 售机构公告 。 募集期间的 单个投资 人的累计 认购金额 不受限制 。 八 、基 金募集 期间 募集的 资金 存入专门 账 户,在 基金募 集行 为结束 前, 任何人 不得动 用。


28 第 七 部分


基金 合 同的 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 金份额发 售之日 起 3 个月内 ,在基金 募集 份额总额不 少于 2 亿份 ,基金 募 集金额不少于 2 亿 元人民币 且基金认 购人数不 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 金管理人 依据法律 法规及招募 说明书可 以决定停 止基金发 售, 并 在 10 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 构验资 , 自收到 验 资报告之日 起 10 日内,向中 国证监会 办理基金 备案 手续。 基金募集达 到基金备 案条件的, 自 基金管理 人办理完 毕基金备案 手续并取 得中国证 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 》生效;否 则《基金合 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 收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 件的次日 对 《基金合同》 生 效事宜予 以公 告。 基金管理人 应将基金 募集期间 募集 的资金存入 专门账户 ,在基金 募集行为 结束前, 任何 人不得动用 。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 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 限届满, 未满足募 集生效条 件,基金 管理 人应当承担 下列责任 : 1 、以其固有财产 承担因募 集行为 而产生的 债务和费 用; 2 、在基金募集期 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 资 人已缴 纳的款项 , 并加计银 行同期活期 存 款利息 ; 3 、 如基金募集失 败,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及销售 机构不得请 求报酬。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 和 销售机 构为基金 募集支付 之一切费 用应 由各方各自 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 》 生 效后,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 低于 5000 万 元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 的, 基金管 理 人应当向中 国证监会 说明原因 并报送解 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时 ,从其规 定。


29 第 八 部分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 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 购与赎回 将通过销 售机构进 行。 具体的销 售网点将由 基金管理 人在招募 说明 书或其他相 关公告中 列明。 基金管 理人可根 据情况变 更或增减销 售机构, 并予 以公告。 基金 投资 人 应当在 销售机 构办 理基金 销售业 务的 营业场 所或 按销 售机构 提供的 其他 方式办 理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 时间 投资人在开 放日办理 基金份额 的申购和 赎回, 具体 办 理时间为上 海证券交 易所、 深圳 证 券交易所的 正常交易 日的交易 时间, 但基 金管理人 根 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 会的要求 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 公告暂停 申购、赎 回时除外 。 基金合同生 效后, 若出 现新的证 券交易市 场、 证券交 易 所交易时间 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 况, 基金管理人 将视情况 对前述开 放日及开 放时间进 行相 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 日前依照 《 信息 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体上公 告。 2 、申购、赎回开 始日及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理人 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不超 过 3 个月 开 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 务办理时 间在 申购开始公 告中规定 。 基金管理人 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不超 过 3 个月 开 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 务办理时 间在 赎回开始公 告中规定 。 在确定申购 开始与赎 回开始时 间后, 基金管 理人应在 申购、 赎回开放 日前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申购与赎 回的 开始时间。 基 金管 理人不 得在 基金 合同约 定之 外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或 者赎回 或 者转换。 投资 人在基金 合同约定 之外的日 期和时间 提 出申购、 赎回 或转换申 请 且登记 机构确 认接 受 的, 其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 为下一开 放日 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 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 数额 限制 1 、首次购买基金 份额的最 低金额 为 500 元,追加购 买最低金额 为 100 元;


2 、 每个交易账户最 低持有 基金份额 余额为 100 份, 若某笔赎回 导致单个 交易账户 的基 金份额余额 少于 100 份时,余额部 分基金 份额必须 一 同赎回;


3 、基金管理人就 单个投资 人累计 持有的基 金份额不 设定上限; 4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有 关法律规 定和市场 情况,调 整申购金额 、赎回份 额和账户 最低 持有余额的 数量限制 、 累 计持有的 基金份额 上限 , 基 金管理人必 须最迟在 调整前 依 照 《信息 30 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 在指定 媒体上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未知价 ” 原则, 即申购、赎回价格 以申请当日收 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进 行计算 。 2 、“ 金额申购 、份额赎 回 ” 原 则,即申 购以金额 申请, 赎回以份额 申请 。 3 、当日的申购与 赎回申请 可以在 基金管理 人规定的 时间以内撤 销 。 4 、赎回遵循“先 进先出” 原则, 即按照 投资 人 认 购、 申 购 的 先后 次 序 进行 顺 序 赎回 。 基金管理人 可在法律 法规允许 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 则 进行调整。 基 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 规 则开始实施 前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 有关规定 在指 定媒体上公 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 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 根据销售 机构规定 的程序, 在开 放日的 具 体业务办理 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 赎回 的申请。 投资人 在申 购本基金 时须按销 售机构规 定的方式 备足 申购资金 , 投资 人 在提交 赎回申请 时,必须有 足够的基 金份额余 额,否则 所提交的 申购 、赎回的申 请无效而 不予成交 。 2 、申购和赎回的 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 份额时,必 须全额交付 申购款项。 投 资人 在规定时间 前 全额交付 款项, 申购申请即 为有效。 投资人赎回 申请成功 后, 基 金管理人 将在 T +7 日 ( 包括该日 ) 内支付 赎回款项 。 在发 生巨额赎回 时,款项 的支付办 法参照基 金合同有 关条 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 请的确认 基 金管 理人应 以交 易时 间结束 前受 理 有效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当天作 为申 购或 赎回申 请 日 (T 日) , 在正 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 记机构在 T +1 日内对该交 易的有效 性进行确 认。T 日 提交的有效 申请, 投资人 应 在 T +2 日后 ( 包括 该日 ) 到销售网点柜 台或以销 售机构 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 询申请的 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 机构对申 购 、 赎回申请的 受理并不 代表申请 一定成 功, 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 到申购、 赎回申请 。 申购、 赎回申 请的确认 以 登记机 构 的确 认结果为准 。 对于申 请的确认 情况, 投 资人 应及 时查 询。 六、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 申 ) 购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


31 在 投 资 人 认 购 、 申 购 时 收 取 前 端 认 购 、 申 购 费 用 , 称 为A 类 ; 从 本 类 别 基 金 资 产 中 计 提 销 售 服 务 费 、 不 收 取 认 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 本基金A 类 和C 类 基 金 份 额 分 别 设 置 代 码 。 由 于 基 金 费 用 的 不 同 , 本 基 金A 类 和C 类 基 金 份 额 将 分 别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计 算 公 式 为 计 算 日 各 类 别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发 售 在 外 的 该 类 别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投资人 可 自 行 选 择 认 购 、 申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 本 基 金 不 同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之 间 不 得互相转换。 七 、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 1 、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 申购费率 最高不超过 5 % , 投资 人可以 多次申购 本基金, 申购 费率按每笔 申购申请 单独计算 。 本基金基金 份额采用 前 端收费 模式收取 基金申购 费用 。 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的 直 销 中 心 申 购 本基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养 老 金 客 户 与 除 此 之 外 的 其 他 投 资 者 实 施 差 别 的 申 购费 率 。 表:本基金 份额的申 购费率 A 类基金份额 申购 金额( 含 申购费) 直销养老金 客户 前端 申 购费率 其他投资者 前端 申购费率 50 万元以下 0.16% 0.8% 50 万元以上(含50 万元)-200 万元以下 0.12% 0.6% 200 万元以上(含200 万元)-500 万元以下 0.08% 0.4% 500 万元以上(含500 万元) 每笔1000 元 每笔1000 元 C 类基金份 额 申购费率为 零 本基金的申 购费用由 投资 人 承 担, 主要 用于本 基金的 市场推广、 销售、 登记等各 项费用, 不列入基金 财产。 2 、本基金 基金份 额赎回费 率最高 不超过 5% 。赎 回费 率见下表:


32 表:本基金 份额的赎 回费率结 构 持有时间( 天)


A 类份额赎回费 率


C 类份额 赎回费率


0-29


0.1%


0.1%


30 及以上 0.00%


0.00%


本基金所收取的 赎回费,基 金管理人将 其 总额的 75% 计入基金财产 , 其余用于支 付登 记费和其他 必要的手 续费。 3 、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范围 内调整申购 费率和赎 回费率。 费率 如发生变更, 基 金管理人 应在调整 实施日前 按照 《信 息披露办法》 的 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八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 、本基金申购份 额的计算 方式 A 类基金份额的 申购份额 的计算公 式为: (1 )适用比例费 率时,A 类 基金份额 申购份额 的计算 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 申购 金额/ (1 +申购 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 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当 日基金份 额净值 (2 )适用固定费 用时,A 类 基金份额 申购份额 的计算 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 额 —固定 费用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 额/ 申购当日 基金份额 净值 C 类基金份 额的 申购 份额的计 算公式 为: 净 申购份额= 申购 金额/ 申购当 日 C 类 基金份额 净值


申购份额的 计算结果 均按照四 舍五入方 法, 保留小 数 点后两位, 由 此误差产 生的损失 由 基金财产承 担,产生 的收益归 基金财产 所有。 例 1 : 假定 T 日 基金份额 净值为 1.056 元, 某 投资 人 (非直销养 老金客户 ) 本次申 购本 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 50 万元, 对应 的本次申 购费率为 0.60%,该 投资人 可得到 的基金份 额为: 净申购金额 =500,000/ (1 +0.60% ) =497,017.89 元 申购费用 =500,000 -497,017.89 =2982.11 元


33 申购份额 =497,017.89/1.056 =470,660.88 份 即: 投资 人 (非直销 养老金客 户 ) 投资 50 万元申购 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 , 假定 申购当 日基金份额 净值为 1.056 元,可得到 470,660.88 份 基金份额。 例 2 : 假定 T 日 基金份额 净值为 1.056 元, 某投资人 本次申购本 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 600 万元 ,其对 应的 申购 费为固定 费用 1000 元,则其可 得到的 申购 份额为 : 申购费用=1,000 元 净申购金额 =6,000,000 -1,000 =5,999,000.00 元 申购份额=5,999,000.00/1.056 =5,680,871.21 份 即:投资人 投资 600 万元申 购本基金 的 A 类基金份 额 ,假设申 购当日基 金份额净 值为 1.056 元,则其 可得到 5,680,871.21 份的 A 类基金份 额 。 例3 : 假定T 日基 金份额净 值为1.056 元, 某 投 资 人 投资5 万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的C类基金 份 额 , 则 可 得 到 的 基金份额为: 申购份额 = 50,000/1.056 =47,348.48 份 即:投资 人 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 1.056 元, 则 其可得 到 47,348.48 份 C 类基金份额 。 2 、赎回金额的计 算方式: 赎回金额的 计算公式 为: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 额 ×T 日 基金份额 净值 赎回费用 = 赎回总金 额 ×赎回 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 金额 ? 赎回 费用 当 基金份额 的持有期 大于等于30 天时, 赎回金额 的计 算公式 简化 为: 净 赎回金额 =赎回份 额×T 日 基金份额 净 值 例 1 :某投资 人赎回 1 万份 本基金 A 类份额, 持有 25 天,对应的赎回 费率为 0.1% , 假设赎回当 日基金份 额净值是 1.250 元,则其可 得到 的赎回金额 为: 赎回总金额 =10,000 ×1.250 =12,500.00 元 赎回费用 =12,500 ×0.1% =12.50 元


34 净赎回金额 =12,500 .00 ?12.50 =12,487.50 元 即:投资 人 赎回 1 万份 本基金 A 类 份 额,持有 25 天,假设赎 回当日基 金份额净 值是 1.2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 额为 12,487.50 元。 例 2 :某投资 人 赎回 1 万份 本 基金 A 类份额 ,持有 2 年零 6 个月 ,对应 的赎回费 率为 0% ,假设赎回当 日基金份 额净值是 1.250 元,则其 可得到的赎 回金额为 : 净赎回金额 =10,000 ×1.250 =12,500 .00 元 即:投资 人 赎回 1 万份 本 基金 A 类 份额,持 有 2 年零 6 个月 ,假设赎回 当日基 金份额 净值是 1.250 元,则其可得到的 赎回金 额为 12,500.00 元。 3 、本基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 : 由于基金费 用的不同, 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和 C 类基 金份额将分 别计算基 金份额净 值, 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各 类别基金 资产净值 除以计算 日发 售在外的该 类别基金 份额总数 。 各类别 T 日基金份 额净值= 各类 别 T 日 基金资产 净 值/ 各类别 T 日发行 在外的基 金份 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 值单位为 元, 计算 结果保 留到小数 点后 3 位, 小数 点后第 4 位四 舍五入 , 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T 日的基 金 份额净值在 当天收市 后计算, 并 在 T + 1 日内公告。遇 特殊情况 ,经中国 证监会同 意,可以 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 4 、 申购份额余额 的处理 方式: 申 购的有效 份额为净 申 购金额除以 当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 有效份额单 位为份, 上述 计算结果 均按 四舍 五入 方法 , 保留到小数点 后 两位, 由此 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 承担。 5 、赎回金额的 处理方式 : 赎回金 额为按实 际确认的 有效赎回份 额乘以当 日基金份 额净 值并扣除相 应的费用, 赎 回金额单 位为元。 上述 计算 结果均按 四 舍五入 , 保留 到小数点 后 两 位,由此 产 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 承担。 6 、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 《基金合 同》的相 关约定调 整费率或收 费方式, 基金管理 人最 迟应于新的 费率或收 费方式实 施日前 依 照《信息 披露 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 公告。 7 、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不 违背法律 法规规定 及《基金 合同》约定 的情形下 根据市场 情况 制定基金促 销计划, 针 对以特定 交易方 式 (如网上 交 易、 电话交易 等) 进行 基金交易 的投资 者定期或不 定期地开 展基金促 销活动。 在 基金促销 活 动期间, 按监 管部门要 求履行相 关手续 后 ,基金管 理人可以 适当调低 基金申购 费率和基 金赎 回费 用。


35 九 、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1 、经基金销售 机构同意 ,基金投资 人 提出 的申购和 赎回申请, 在基金管 理人规定 的时 间之前可以 撤销。 2 、 投资人 申购基金 成功后, 登 记机构 在 T+1 日 为投 资者登记权 益并办理 登记手续, 投 资 人自 T+2 日(含该 日)后有 权赎回该 部分基金 份额 。 3 、投资人 赎回基 金成功后 ,登记 机构在 T+1 日为投 资者办理扣 除权益的 登记手续 。 4 、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范围 内,对上 述登记办理 时间进行 调整,但 不得 实质影响投 资者的合 法权益, 并最 迟于开始 实施前 依 照 《信息披露办 法》 的有关规 定 在指定 媒体公告。 十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 况时,基 金管理人 可拒绝或 暂停接受 投资 人的申购申 请: 1 、因不可抗力导 致基金无 法正常 运作。 2 、发生基金合 同规定的 暂停基金 资产估值 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 可暂停 接受 投资人 的申 购申请。 3 、证券交易所交 易时间非 正常停 市,导致 基金管理 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 4 、基金管理人 认为接受 某笔或某 些申购申 请可能会 影响或损害 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 益时。 5 、基金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管 理人无法 找到合适 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 可能对基 金业 绩产生负面 影响,从 而损害现 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的情形。 6 、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销 售机构 或登记机 构的异常情 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 统、 基金登记系 统或基金 会计系统 无法正常 运行。 7 、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合 同约定 或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情形 。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7 项 暂停申购 情形 之一 且基金管理 人决定暂 停接受投 资人 的申购申请 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根据有关 规定在指 定 媒体上刊登 暂停申购 公告。 如果 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 被拒绝, 被拒 绝的申购 款项将退 还给投资 人。 在暂停申购 的情况消 除时, 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 恢复申购 业务的办 理。 十 一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 形时,基 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 的赎 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 致基金管 理人不 能支付赎 回款项。


36 2 、发生基金合 同规定的 暂停基金 资产估值 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 可暂停 接受 投资人 的赎 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 3 、证券交易所交 易时间非 正常停 市,导致 基金管理 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 4 、连续两个或两 个以上开 放日发 生巨额赎 回。 5 、法律法规规定 或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他 情形。 发 生上 述情形 之一 且基 金管理 人决 定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或暂 停接受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赎回申请 时, 基 金管理人 应在当日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已确认的赎回 申请, 基金管 理人应足 额支付;如 暂时不能 足额支付 ,未支付 部分可延 期支 付。若出现 上述第 4 项 所述情形 ,按 基金合同的 相关条款 处理。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在申请赎 回时可事先 选择将当 日可能未 获受理部 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 赎回的情 况消除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及时恢复 赎回业务 的办理并 公告。 十 二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 定 若本基金单 个开放日 内的基金 份额净赎 回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 转出 申请份额总 数后扣除 申购申请 份额总数 及基金转 换中 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 的余额 ) 超过 前一 开放日的基 金总份额 的 10% ,即认为是 发生了巨 额赎 回。 2 、巨额赎回的处 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 巨额赎回 时, 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 据基金当 时的资产组 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 回或 部分延期赎 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金 管理人认 为有能力 支付投资 人的全部赎 回申请时 ,按正常 赎回 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 赎回:当 基金管理 人认为支 付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 有困难或 认为因支 付投 资人的赎回 申请而进 行的财产 变现可能 会对基金 资产 净值造成较 大波动时, 基 金管理人 在当 日接受赎回 比例不低 于上一开 放日基金 总份额 10% 的 前提下, 可对 其余赎回 申请延期 办理。 对于当日的 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 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 占 赎回申请总 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 受理的 赎回份额; 对于 未能赎回 部分, 投资人 在提交赎 回申 请时可以选 择延期赎 回或取消 赎回。 选 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 下一个开放 日继续赎回 , 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选择取 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 部分赎回申 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 回 申请与下一开放 日赎回申请 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 以下一开 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为基础 计算 赎回金额, 以 此类推, 直 到全部赎 回为 止。如投资 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 时未作明 确选择, 投资 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 动延期赎 回处 理。 (3 )暂停赎回: 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 额 赎回,如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 要, 37 可暂停接受 基金的赎 回申请; 已经接受 的赎回申 请可 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但不得 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 指定媒体 上进行公 告。 3 、巨额赎回的公 告 当发生上述 延期赎回 并延期办 理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 通过邮寄、 传 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 规 定的其他方 式在 3 个交 易日内通 知基金份 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 处理方法 ,同时在 指定媒体 上刊登公告 。 十 三 、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 停申购或 赎回情况 的,基金 管理人当 日应立即向 中国证监 会备案, 并在 规定期限内 在指定媒 体上刊登 暂停公告 。 2 、 如发生暂停的 时间为 1 日, 基金管理 人应于重 新 开放日, 在指 定媒体上 刊登基金 重 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公 告,并公 布最近 1 个开 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 。 3 、 若暂停时间超过 1 日, 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 据暂停 申购或赎回 的时间, 依照 《 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关 规定, 最迟于 重新开放 日在指定 媒体 上刊登重新 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 公告; 也 可以根据实 际情况在 暂停公告 中明确重 新开放申 购或 赎回的时间, 届 时不再另 行发布重 新开 放的公告。 十 四 、基金转换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 以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决定 开办本 基金 与基 金管理 人 管理的其他 基金之间 的转换业 务, 基金转 换可以收 取 一定的转换 费, 相关规 则由基金 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 关法律法 规及基金 合同的规 定制定并 公告 ,并提前告 知基金托 管人与相 关机构 。 十 五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 易过户是 指基金登 记机构受 理继承、 捐赠 和司法强制 执行 等情 形 而产生 的非 交易过户以 及登记机 构认可、 符合 法律法规 的其它非 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 种情况下, 接 受划转的主 体必须是 依法可以 持有本基 金基金份 额的 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 基金 份额 由 其合法的继 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 金 份额持有人 将其合法 持有的基 金份额捐 赠给福利 性质 的基金会或 社会团体; 司 法强制执 行是 指司法机构 依据生效 司法文书 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持有 的基金份额 强制划转 给其他自 然人、 法 人或其他组 织。 办理非 交易过户 必须提供 基金登记 机 构要求提供 的相关资 料, 对于符 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 户申请按 基金登记 机构的规 定办理, 并按 基金登记机 构规定的 标准收费 。 十 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办 理已持有 基金份额 在不同销 售机 构之间的转 托管, 基金销 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 的标准收 取转托管 费。 十 七 、定期 定额投资计划


38 基金管理人 可以为投 资人办理 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 具 体规则由基 金管理人 另行规定。 投 资人在办理 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 时可自行 约定每期 扣款 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 不低于基 金管 理人在相关 公告或更 新的招募 说明书中 所规定的 定期 定额投资计 划最低申 购金额。 十 八 、 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 构只受理 国家有权 机关依法 要求的基 金份 额的冻结与 解冻, 以及登 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 律法规的 其他情况 下的冻结 与解冻。


39 第 九 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控制投资 风险的前 提下, 通过 基金管理 人对不同 类 别债券资产 的配置, 对 债券的精 选, 力争实现超 过业绩比 较基准的 投资回报 。 二、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 范围为具 有良好流 动性的金 融工具, 主要 包括国内依 法发行上 市的政府 债券 、 金融债券、 次 级债券、 中 央银行票 据、 企业 债券、 公 司债券、 中期 票据、 私募 债券、 短 期融 资券、 超短期 融资券、 可分离交 易债券、 可转换债 券 、 资产支持证 券、 回购 和银行定 期存款 等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证券( 但须符合中国 证监会相关 规定) 。 本基金不从 二级市场 买入股票 或权证, 也不 参与一级 市场新股申 购、 股票增发, 持 有的 因可转换债 券转股所 形成的股 票、 因所持股 票所派发 的权证和因 投资分离 交易可转 债所形成 的权证将在 其可交易 之日起的 6 个 月内卖出 。 本基金投资于 债 券资产 的比 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的 80% ;投资于信用债 券和含权债 券的 比例合计不低于 非现金基金 资产 的 80% ;现金或到 期日不超过一年 的政府债券 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5% 。 私募债券是指中小企业私募债或其他相关主体非公 开 或定向发行的债券或融资工具; 含权债券是 指可转换 债券、 可分 离交易债 券等包含 期 权特性的债 券; 信用债 券包括政 策性金 融机构金融 债券、 商业银行 金融债券 、 次级 债券、 企 业债券、 公司债券 、 中期 票据、 私募债 券、短期融 资券、超 短期融资 券、资产 支持证券 等。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 许本基金 投资其他 品种 , 基金管理 人在履 行适当程 序后, 可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 围。 三 、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投 资策略包 括两个层 次, 第一个 层次是不 同 固定收益类 资产的配 置, 基金管 理 人通过自上 而下和自 下而上相 结合、 定性 分析和定 量 分析相补充 的方法, 确 定资产在 各类固 定收益类证 券之间的 配置比例; 第 二个层次 是精选个 券, 通过基金管 理人对信 用债券、 私募 债券和 可转 换债券等 固定收益 资产的长 期深入跟 踪研 究, 挖掘投资 价值被低 估的个券, 择机 配置和交易 。 1 、债券资产配置 策略 本基金采取 自上而下 和自下而 上相结合、 定性分析 和 定量分析相 补充的分 析方法: 一 方 面,本基金 将分析和 预测众多 的宏观经 济变量( 包括 GDP 增长率 、CPI 走势、M2 的绝对 40 水平和增长率、 利率水平与 走势等) ,并 关注国家财 政、税收、货币 、汇率政策 和其它证券 市场政策等; 另 一方面, 本基 金将对债 券市场整 体收 益率曲线变 化进行深 入细致分 析, 从而 得出对市场 走势和波 动特征的 判断; 在此 基础上, 确 定资产配置 于信用债 和可转债 的比例及 不同 期限、 不同信用 级别的信 用债资产 的配置比 例。 2 、个券投资策略 1 )信用债投资策 略 凭借管理人 长期积累 的信用债 券分析投 资经验, 在 完 善的信用分 析投资框 架下, 通过 对 信用债券深 入的跟踪 研究, 挖掘 投资价值 被低估的 债 券。 信用债券 主要从四 个层次进 行独立、 客观、综合 的考量, 以筛选出 合适的投 资标的。 第一, 基于全 部公开信 息对已经 上市或待 上市债券 的 发行主体进 行研究, 内 容主要涉 及 发行人的股 东背景、 行 业地位及 发展趋 势、 担保方 式 及担保资产、 外部增信 质量、 自 由现金 流量动态、 债 务压力、 再融资能 力等, 并 从以上角 度 对发行主体 进行精细 化分析和 归类, 规 避同一信用 等级中外 部评级偏 高以及信 用风险偏 高的 个券, 甄选同一 信用评级 中内生资 质及 外部增信好 的个券, 纳入债券 池。 第二, 使用基 金管理人 内部的信 用评估体 系对备选 个 券进行评分, 着重考察 发行人的 偿 债能力、现 金管理能 力、盈利 能力三个 核心要素 。 第三, 对市场 同类可比 债券、 信 用收益率 曲线、 市 场 交易活跃度、 机构需求 进行偏好 分 析,对个券 进行流动 性风险、 信用风险 的综合定 价, 判断其合理 估值水平 。 第四, 根据市场 结构与需 求特征, 在前 三个层次 的分 析基础上, 对个 券进行深 入的跟踪 分析, 发掘其中 被市场低 估的品种, 在 控制流动 性风 险的前提下, 对 低估品种 进行择机 配置 和交易。 2 )可转债投资策 略 本产品通过 灵活配置 可转债来 增强基金 投资收益。 在 分析宏观经 济运行特 征并对各 类市 场大势做出 判断的前 提下, 本基 金着重对 可转债所 对 应的基础股 票进行分 析和研究, 从行业 选择和个券 选择两方 面进行全 方位的评 估, 对盈利能 力或成长性 较好的行 业和上市 公司的可 转债进行重 点关注, 并 结合博时 可转债评 级系统对 可 转债投资价 值进行有 效的评估, 选择投 资价值较高 的个券进 行投资。 3 )中小企业私募 债的投资 策略 针对中小企 业私募债 券, 本基金以 持有到期, 获 得本 金和票息收 入为主要 投资策略, 同 时,密切关 注债券的 信用风险 变化,力 争在控制 风险 的前提下, 获得较高 收益。 四、投资决策流程


41 投资决策委 员会是本 基金的最 高决策机 构, 定期或遇 重大事件时 就投资管 理业务的 重大 问题进行讨 论, 并对本 基金投 资做方向 性指导。 基 金 经理、 研究员 、 交易员 等各司其 责, 相 互制衡。具 体的投资 流程为: 1 、投资决策委员 会定期召 开会议 ,确定本 基金的总 投资思路和 投资原则 ; 2 、研究部宏观 策略分析 师基于自 上而下的 研究为 本 基金提供总 的资产配 置建议; 研究 部行业研究 员为行业 研究与分 析提供支 持; 固定收益 部数量及信 用分析员 为固定收 益类投资 决策提供依 据; 3 、固定收益部 定期召开 投资例会 ,根据投 资决策委 员会的决定 ,结合市 场和个券 的变 化,制定具 体的投资 策略; 4 、基金经理依 据 投资决 策委员会 的决定, 参考研究 员的投资建 议,结合 风险控制 和业 绩评估的反 馈意见, 根据市场 情况,制 定并实施 具体 的投资组合 方案; 5 、基金经理向交 易员下达 指令, 交易员执 行后向基 金经理反馈 ; 6 、监察法律部对 投资的全 过程进 行合规风 险监控; 7 、风险管理部 通过行使 风险管理 职能,测 算、分析 和监控投资 风险 ,根 据风险限 额管 理政策防范 超预期风 险; 8 、风险管理部 对基金投 资进行风 险调整业 绩评估, 定期与基金 经理讨论 收益和风 险预 算。 五 、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 组合应遵 循以下限 制: (1 ) 本基金投资于 债券资产 的比例不 低于基金 资产 的 80% ; 投资于信用债券 和含权债 券的比例合 计不低于 非现金基 金资产 的 80% ; (2 )保持不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 5 %的 现金或者 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 (3 )本基金持有 一家上市 公司的 股票,其 市值不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4 )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全部基 金持有一 家公司发 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 证券的 10%; (5 )本基金持有 的全部权 证,其 市值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3%; (6 )本基金管理 人 管理的 全部基 金持有的 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 该权证 的 10 %; (7 )本基金投 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 42 值的 10 %; (8 )本基金持有 的全部资 产支持 证券,其 市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 %; (9 )本基金持 有的同一 (指同一 信用级别 )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 例,不得 超过该资 产支 持证券规模 的 10 %; (10 )本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基金 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 持证券 ,不 得超过其各 类资产支 持证券合 计规模的 10 %; (11 ) 本基金应 投资于信 用级别评 级为 BBB 以上 ( 含 BBB ) 的资产支 持证券 。 基金 持 有资产支持 证券期间, 如 果其信用 等级下降、 不 再符 合投资标准, 应 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 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 部卖出; (12 )本基 金进入全 国银行 间同业市 场进行债 券回购的 资金余额 不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40% ; (13 )本基金持有单 只中小企 业私募债 券,其市 值不 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0% ; (14 )法律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投资限制 。 因证券市场 波动、 证券发 行人 合并、 基 金规模变 动、 股权分置改 革中支付 对价等基 金管 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 定投 资比例的,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 调整。 法 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 合同 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 的监督与 检查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消 或变 更 上述限 制, 如适用 于 本基金, 基金 管理人 在 履行适当 程 序后,则本 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 关限制 或 以变更后 的规 定为准 。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基 金财产不 得用 于下列投资 或者活动 :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 或者提供 担保; (3 )从事承担无 限责任的 投资; (4 )买卖其他基 金份额, 但是国 务院另有 规定的除 外; (5 )向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出资或 者买卖其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发行 的股 43 票或者债券 ; (6 )买卖与其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有 控股关系 的股东或者 与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有其 他重大利 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 的证券或 者承 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 易、操纵 证券交 易价格及 其他不正 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8 )依照法 律法 规有关规 定,由 中国证监 会规定禁 止的其他活 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取消上 述限制,如 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 限制。 六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 绩比较基 准为: 中债综 合指数 (总财 富) 收益率×95% + 一 年期定期 存款 利率(税后 )× 5% 。 本基金选择“中 债综合指数 (总财富) 收益率×95% + 一年期定期存 款利率(税 后) ×5% ”作为业绩 比较基准 主要考虑 如下: 1 、本基金是通 过债券资 产的配置 和个券的 选择来增 强债券投资 的收益。 中债综合 指数 由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 有限公司 编制, 该指数 旨在综合 反映债券全 市场整体 价格和投 资回报情 况。 指数涵盖了 银行间市 场和交易 所市场, 具有 广泛 的市场代表 性, 适合作为 市场债券 投资 收益的衡量 标准。 2 、本基金持有的现金 及其等价物 不低于基金 资产的 5% ,业绩比较基准的构 成上与上 述投资比例 保持一致 如果指数编 制机构变 更或停止 中债综合 指数的编 制及 发布, 或者中债 综合指数 由其他指 数替代, 或者由 于指数编 制方法发 生重大变 更等原因 导致中债综 合指数不 宜继续作 为基准指 数, 或者有更权 威的、 更能为 市场普遍 接受的业 绩比 较基准推出, 或 者市场上 出现更加 适合 用于本基金 的业绩比较 基准时, 经基金托 管人协商 一 致, 本基金管 理人可以 在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后调整 或变更业 绩比较基 准并及时 公告,而 无须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七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 券型基金, 预 期收益和 预期 风险 高于货币 市场基金, 但低 于混合型 基金、 股 票型基金, 属于中低 风险/ 收益的 产品。


44 第 十 部分


基 金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 值是指购 买的各类 证券及票 据价值、 银行 存款本息和 基金应收 的申购基 金款 以及其他投 资所形成 的价值总 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基 金负债后 的价 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 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 件为本基 金 开立资金账户 、 证券账户 以及投 资 所需的其他 专用 账户。 开 立的基金 专用账户 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销售 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 自有的财 产账户以 及其他基 金财产账 户相 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 独立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 销售 机构的财 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 保 管。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基 金登记机 构和基金 销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 财产承担 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 其 债权人不 得对本基 金财产行 使请求冻 结、 扣押或其他 权利。 除依 法律法规 和 《基 金合同》的 规定处分 外,基金 财产不得 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因依法 解散、 被依 法撤销或 者被依法宣 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财产不 属于其清 算财产。 基金 管理人管 理运 作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 债权, 不得与 其固 有资产产生 的债务相 互抵销; 基金 管理人管 理运作不 同基金的基 金财产所 产生的债 权 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


45 第十 一部分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一、估值日 本 基金 的估值 日为 本基 金相关 的证 券交易 场所 的交 易日 以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规 定需要 对 外披露基金 净值的非 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 的 股票、 权证、 债 券和银行 存款本息 、应 收款项、其 它投资等 资产及负 债 。 三、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 市的有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市 的有价 证券 ( 包括股 票、权 证 等 ) ,以 其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 市价 (收盘价 ) 估值; 估值日无 交易的, 且 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 行机构未发 生影响证 券价格的 重大事件 的, 以最 近交 易日的市价 ( 收盘价) 估值; 如 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 化或证券 发行机构 发生 影响证券价 格的重大 事件的, 可参 考类 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 ,调整最 近交 易市价,确 定公允价 格 ; (2 )交易所上 市实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按估 值日收盘 价估值,估 值日没有 交易的, 且最 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 大变化, 按 最近交易 日 的收盘价估 值。 如最近 交易日后 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 的, 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 市 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近交 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 格; (3 )交易所上 市未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券按 估值日收 盘价减去债 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 债券 应收利息得 到的净价 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交易 日债券收盘 价减去债券 收盘价中所 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 得到的净价 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 化的, 可参考 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 近交易市 价,确定 公允价格 ; (4 )交易所上 市不存在 活跃市场 的有价证 券,采用 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 值。交易 所上 市的资产支 持证券,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值, 在 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 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 间的有价 证券应 区分如下 情况处理 : (1 )送股、转 增股、配 股和公开 增发的新 股,按估 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挂 牌的同一 股票 的估值方法 估值;该 日无交易 的,以最 近一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次公开 发行未上 市的股票 、债券和 权证,采 用估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在 估值 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 情况下, 按成本估 值; (3 )首次公开 发行有明 确锁定期 的股票, 同一股票 在交易所上 市后,按 交易所上 市的 46 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 估值; 非公 开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 的股票, 按监 管机构或 行业协会 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 价值。 3 、全国银行间 债券市场 交易的债 券、资产 支持证券 等固定收益 品种,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价值 。 4 、同一债券同时 在两个或 两个以 上市场交 易的,按 债券所处的 市场分别 估值。 5 、私募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 估值。 6 、如有确凿证 据表明按 上述方法 进行估值 不能客观 反映其公允 价值的, 基金管理 人可 根据具体情 况与基金 托管人商 定后,按 最能反映 公允 价值的价格 估值。 7 、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监 管部门有 强制规定 的,从其 规定。如有 新增事项 ,按国家 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估 值违反基 金合 同订明的估 值方法、 程序 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 者未能充分 维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 益 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 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 决。 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 基 金资产净 值计算和 基金会计 核 算的义务由 基金管理 人承担。 本 基 金的基金会 计责任方 由基金管 理人担任, 因 此, 就与 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 题, 如经相关 各方 在平等基础 上充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 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净 值是按照 每个工作 日闭市后 ,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 当日基金 份额的余 额数 量计算,精 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 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定 。 每个工作日 计算基金 资产净值 及各类基 金份额的 基金 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 公告。 2 、基金管理人 应每个工 作日对基 金资产估 值。但基 金管理人根 据法律法 规或基金 合同 的规定暂停 估值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每个 工作日对 基 金资产估值 后, 将各类 基金份额 的基金 份额净值结 果发送基 金托管人 ,经基金 托管人复 核无 误后,由基 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将 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 措施确保基金资 产估值的准 确性、 及时性。 当基 金份额 净值小数 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估值 错误时, 视为基金 份额净值 错误。 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应 按照以下 约定处理 : 1 、估值错误类型


47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 如 果由于基 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 人、 或登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或 投资人自身 的过错造 成估值错 误, 导致其 他当事人 遭 受损失的, 过 错的责任 人应当对 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 事人( “受损方 ”) 的直接损失 按 下述“估值错误处理 原则”给予赔 偿, 承担赔偿责 任。 上述估值错 误的主要 类型包括 但不限于 : 资料 申报差 错、 数据传 输差错 、 数据计 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 错、下达 指令差错 等。 2 、估值错误处理 原则 (1 ) 估值错误已发 生, 但尚未 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 时, 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 方, 及时进行更 正, 因更正 估值错误 发生的费 用由估值 错 误责任方承 担; 由于估 值错误责 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 产生的估 值错误, 给 当事人造 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 责任方对 直接损失 承担赔偿 责任; 若估值 错误责任 方已经积 极协调, 并 且有协助 义务的当事 人有足够 的时间进 行更正而 未更正, 则其 应当承担 相应赔偿 责任。 估值 错误责任 方应对更正 的情况向 有关当事 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 值错误已 得到更正 。 (2 )估值错误 的责任方 对有关当 事人的直 接损失负 责,不对间 接损失负 责,并且 仅对 估值错误的 有关直接 当事人负 责,不对 第三方负 责。 (3 )因估值错 误而获得 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 负有及时 返还不当得 利的义务 。但估值 错误 责任方仍应 对估值错 误负责。 如果 由于获得 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不 返还或不 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 事人的利 益损失( “受 损方”) , 则 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 赔偿受损 方的损失 , 并在 其 支付的赔偿 金额的范 围内对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 人享 有要求交付 不当得利 的权利; 如果 获得 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已 经将此部 分不当得 利返还给 受损 方, 则受损方 应 当将其已 经获得的 赔偿 额加上已经 获得的不 当得利返 还的总和 超过其实 际损 失的差额部 分支付给 估值错误 责任方 。 (4 )估值错误调 整采用尽 量恢复 至假设未 发生估值 错误的正确 情形的方 式。 3 、估值错误处理 程序 估值错误被 发现后, 有关的当 事人应当 及时进行 处理 ,处理的程 序如下: (1 )查明估值 错误发生 的原因, 列明所有 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 值错误发 生的原因 确定 估值错误的 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 误处理原 则或当 事人协 商的 方 法 对因 估 值 错 误造 成 的 损失 进 行 评估 ; (3 )根据估值 错误处理 原则或当 事人协商 的方法由 估值错误的 责任方进 行更正和 赔偿 损失; (4 )根据估值 错误处理 的方法, 需要修改 基金登记 机构交易数 据的,由 基金登记 机构 48 进行更正, 并就估值 错误的更 正向有关 当事人进 行确 认。 4 、基金份额净值 估值错误 处理的 方法如下 : (1 ) 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出现 错误时, 基 金管理人 应当 立即予以纠 正, 通报基金 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 一步扩大 。 (2 ) 错误偏差达 到基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 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 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 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 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 公告。 (3 )前述内容如 法律法规 或监管 机关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定处 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 及的证券 交易市 场遇法定 节假日或 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 时; 2 、因不可抗力致 使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无法准 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 时; 3 、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合同 认定的 其它情形 。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 于基 金信息 披露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各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 计算, 基金托 管人负责 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 人应于每 个开放日交 易结束后 计算当日 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 并发送给 基金 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对 净 值计算结 果复 核确认后发 送给基金 管理人, 由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净 值予以公布 。


49 第十 二部分


基金 的收 益 与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 基金利息 收入、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变动 收益和其他 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 后的 余额,基金 已实现收 益指基金 利润减去 公允价值 变动 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可 供分配 利润 指截 至收益 分配 基准日 基金 未分 配利 润与 未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收 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 金分红条 件的前 提下,本 基金每年 收益分配次 数最多为 12 次,每次 收益分配比 例不得低 于该次可 供分配利 润的 10% ,若 《基金合同 》生效不 满 3 个 月可不 进 行收益分配 ; 2 、本基金收益 分配方式 分两种: 现金分红 与红利再 投资,投资 者可选择 现金红利 或将 现金红利自 动转为基 金份额进 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 不 选择, 本基金 默认的收 益分配方 式是现 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 配后基金 份额净值 不能低于 面值 , 即 基金收益分 配基准日 的基金份 额净 值减去每单 位基金份 额收益分 配金额后 不能低于 面值 ; 4 、 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不收取 销售服务 费,C 类基金份额 收取销售 服务费, 各基 金份额类别 对应的可 分配收益 将有所不 同。 本基 金同 一基金份额 类别的每 一基金份 额享有同 等分配权; 5 、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关另 有规定 的,从其 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 案中应载明 截止收益分 配基准日的可 供分配利润、基 金收益分配 对象、 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 及比例、 分配方式 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 由基金管 理人拟定 ,并由基 金托 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 定媒体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基 金红 利发放 日距 离收 益分配 基准 日(即 可供 分配 利润 计算 截止日 )的 时间 不得超 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 配时所发 生的银行 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 用由 投资人自行 承担。 当 投资 人 的现金 50 红利小于一 定金额, 不 足于支付 银行转账 或其他手 续 费用时, 基金 登记机构 可将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 红利自动 转为基金 份额。红 利再投资 的计 算方法,依 照《业务 规则》执 行。


51 第十 三部分


基金 费用 与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 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 托管费; 3 、C 类基金份 额的销售 服务费; 4 、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 基金相关 的信息披 露费用; 5 、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 基金相关 的会计师 费、律师 费和诉讼费 ; 6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费 用; 7 、基金的证券交 易费用; 8 、基金的银行汇 划费用; 9 、基金的开户费 用、账户 维护费 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和《基 金合同》 约定,可 以在 基金财产中 列支的其 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 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 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 理费按前 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 0.60% 年费 率计提。 管理 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 H =E ×0.6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基金管理 费 E 为前一日的基 金资产净 值 基金管理费 每日计算, 逐 日 累计至 每月月末, 按 月支 付, 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 费划款指 令,基金 托管人复 核后于次 月 前 3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 次性支 付给基金管 理人。若 遇法定节 假日、公 休假等 , 支付 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 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 的 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 =E ×0.2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基金托管 费


52 E 为前一日的基 金资产净 值 基金托管费 每日计算, 逐 日累计至 每月月末, 按 月支 付, 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 费划款指 令,基金 托管人复 核后于次 月 前 3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 次性支 取。若遇法 定节假日 、公休日 等 ,支付 日期顺延 。 3 、C 类份额的 销售服务 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不收 取销售服 务费, C 类基金份 额的销售服 务费年费 率为 0.30% 。 本基金销售 服务费按 前一日 C 类基金 资产净值 的 0.30% 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 下:


H =E ×年销 售服务费 率÷当年 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 额每日应 计提的销 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 份额前一 日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 务费每日 计提,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基 金销售服 务费 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 后于次月 首日起 3 个 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 划出,由 登记机构代 收, 登记机构 收到后按 相关合同 规定支付 给基金销售 机构。 若遇法 定节假日、 公 休日等,支 付日期顺 延。 销售服务费 主要用于 本基金持 续销售以 及基金份 额持 有人服务等 各项费用 。 上述 “一 、 基金 费用的种 类中第 4 -10 项费用” , 根 据有关法规 及相应协 议规定 , 按费 用实际支出 金额列入 当期费用 ,由基金 托管人从 基金 财产中支付 。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 列入基金 费用: 1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因未 履行或未 完全履行 义务导致的 费用支出 或基金财 产的 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处理 与基金运 作无关的 事项发生的 费用; 3 、 《基金合同》 生效前的 相关费用 ; 4 、其他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 及中国 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 不得列入基 金费用的 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协商 一致后, 可 根据基金 发 展情况调整 基金管理 费率、 基金 托 管费率、基 金销售费 率等相关 费率。 调高基金管 理费率、 基 金托管费 率或基金 销售费率 等 费率, 须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53 审议; 调低基金 管理费率、 基 金托管费 率或基金 销售 费率等费率, 无 须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基金管理人 必须最迟 于新的费 率实施日 前 2 日在指定 媒体上公告 。 五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涉 及的各纳 税主体, 其纳税义 务按 国家税收法 律、法规 执行。 54 第十 四部分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 本基金的 基金会 计责任方 ; 2 、 基金的会计年 度为公历 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首次募 集的会计 年度按 如下原则: 如果《基 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 月,可以 并入下一个 会计年度 披露 ;


3 、基金核算以人 民币为记 账本位 币,以人 民币元为 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 国家有关 会计制 度; 5 、本基金独立建 账、独立 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 金托管人 各自保留 完整的会计 账 目、凭证并进 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 定编制基 金会计报 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 与基金管 理人就基 金的会计核 算 、报表编制等 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 与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相 互 独立的具有证 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 注册会计 师对本基 金的年度 财务报表 进行 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 更换经办 注册会 计师,应 事先征得 基金管理人 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充足理 由更换会 计师事务所 , 须通报基金托 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 指定媒体 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55 第十 五部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 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包括基 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等法律法 规和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自然 人、 法人和其他 组织。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按照法 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 会的 规定披露基 金信息 , 并保证 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 性和完整 性。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应当在 中国证监 会规定时 间内 , 将应予 披露的基 金信息通 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 媒体和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 互联 网网站(以下简称“ 网站” )等媒 介披 露, 并保证 基金投资 者能够按 照 《基 金合同》 约定的 时间和方式 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 披露的信 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 露的基金信息 ,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 或者重 大遗漏; 2 、对证券投资业 绩进行预 测; 3 、违规承诺收益 或者承担 损失; 4 、诋毁其他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或者 基金销售 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 人、法人 或者其 他组织的 祝贺性 、 恭维性或推 荐性的文 字; 6 、中国证监会禁 止的其他 行为。 四 、本 基金 公开披 露的 信息 应采用 中文 文本 。如 同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基金 信息 披 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 种文本发生歧 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 息采用阿 拉伯数字 ;除特别 说明 外,货币单 位为人民 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包括: (一)基金 招募说明 书、 《基金 合同》 、 基金托管 协议 1 、 《基金合 同》 是界定 《基金 合同 》 当事人 的各项权 利、 义务 关系 , 明确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召开 的规则及 具体程序 , 说明 基金产品 的特性 等涉及基金 投资 者重 大利益的 事项的法 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 应当最大 限度地披 露影响基金 投 资者决策的全 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 购、 申购和赎回 安排、 基金 投资、 基金 产品特性、 风 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服 务等内容。 《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 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 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 56 明书并登载 在网站上 , 将更 新后的招 募说明书 摘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体 上; 基 金管理 人在公告 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 公场所所 在地的中 国证监会 派出机 构报送更新 的招募说 明书,并 就有关更 新内容提供 书面说明 。 3 、基金托管协议是 界定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 在 基金财产保管 及基金 运 作监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 、义务关 系的法律 文件。 基金募集申 请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后 , 基金管 理人在基 金份额发售 的 3 日前 ,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基金合 同》 摘要登载 在 指定媒 体 上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应当将 《基金 合同》 、 基金托管协 议登载在 网站上。 (二)基金 份额发售 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就基 金份额发 售的具体 事宜编制 基金 份额发售公 告, 并 在披露招 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 载于指定 媒体上。 (三) 《基金 合同》生 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收 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 文件的次 日在 指定媒体 登 载 《基金 合同》 生效公 告。 (四)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份 额净值 《基金合同 》 生效后 , 在开 始办理基 金份额申 购或者 赎回前, 基 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次基 金资产净 值和各类 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 赎回后,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每个开 放日的次 日, 通过 网站、 基金份额发 售网点以 及其他媒 介, 披 露开放日 各类基 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 净值。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半 年度 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场 交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各类 基金 份 额 的基金份额 净值。 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前 款规定 的市场 交易日的次 日, 将基 金资产净 值、 各 类 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 计净值登 载在 指定媒体 上 。 (五)基金 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招 募说明书等信 息 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 份额申购、 赎 回价格的计 算方式及 有关申购 、 赎回 费率, 并 保证投 资者能够在 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 查阅或者 复制前述信 息资料。 (六)基金 定期报告 ,包括基 金年度报 告、基金 半年 度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 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年结束之 日起 90 日内, 编制 完 成基金年度 报告, 并将 年度报告 正 文登载于网 站上, 将 年度报 告摘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 基金年度 报告的财 务会计 报告应当 经 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上 半年结束 之日起 60 日内, 编 制 完成基金半 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 度 57 报告正文登 载在网站 上,将半 年度报告 摘要登载 在 指 定媒体 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个季度结 束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 内, 编制完成基 金季度 报告, 并将 季度报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 《基金合同》 生效不 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 编制当期季 度报告、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度报告 。 基金定期报 告在公开 披露的第 2 个 工作日, 分 别报中 国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 公场 所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 备案。报 备应当采 用电 子文本或书 面报告方 式。 (七)临时 报告 本基金发生 重大事件 , 有关 信息披 露义务人 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 编制临时 报告书 , 予以 公告, 并 在公开披 露日分 别 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 金管理 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 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案 。 前款所称重 大事件 , 是指可 能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 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 影响 的下列事件 : 1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召开; 2 、终止《基金合 同》 ; 3 、转换基金运作 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 5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法 定名称、 住所发生 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 东及其出 资比例 发生变更 ; 7 、基金募集期延 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 事长、总 经理及其 他高级管理 人 员、基金经理 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 人发生变 动; 9 、基金管理人的 董 事在一 年内变 更超过百 分之五十 ; 10 、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基 金托管 部门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年 内变动超 过百分 之 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 、基金财 产、基金 托管业务 的诉 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受到监管 部门的调 查; 13 、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 事、 总经理 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 员、 基金经理 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 , 58 基金托管人 及其基金 托管部门 负责人受 到严重行 政处 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 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 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 、销售服 务费等费 用计提标 准、 计提方式和 费率发生 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 价错误达 基金份额 净值百分 之零 点五;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销售机 构; 20 、更换基金登记机 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 申购、赎 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 回费率及 其收费方 式发生变 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 赎回并延 期办理;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 巨额赎回 并暂停接 受赎回申 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 申购、赎 回申请后 重新接受 申购 、赎回; 26 、调整基金份额类 别的设置 ; 27 、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事 项。 (八)澄清 公告 在 《基金合 同》 存 续期限内 , 任何公 共媒体中 出现的 或者在市场 上流传的 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价格 产生误导 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 大波动的 , 相 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 并将有关 情况立即 报告中国 证监 会。 (九)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国 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 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 。 (十)投资 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 相关公告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的显 著位 置披露 投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流 动性 风 险 和信用风险 , 说明投 资中小 企业私募 债券对基 金总体 风险的影响 。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基金 投 资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 后两个交 易日内 , 在指定 媒体披 露所投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的 名称、 数 量、期限、 收益率等 信息。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本 基金季度 报告、 半年 度报告、 年 度 报告等定期 报告和招 募说明书 ( 更 新)等文件 中披露中 小企业私 募债券的 投资情况 。


59 (十一) 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应 当建立健 全信息披 露管理 制度, 指定 专人负责 管理信 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 公开披露 基金信息 , 应当 符合中 国证监会相 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 容与 格式准则的 规定。 基金托管人 应当按照 相关法律 法规、 中国证 监会的规 定和 《基金合同》 的 约定, 对基 金 管理人编制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份额 净值、 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 价格、 基 金定期报 告和定期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等 公开披露 的相关基 金信息进 行复 核、 审查 , 并向基 金管理人 出具书面 文 件或者盖章 确认。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 在指定媒 体中选择 披露 信息的报刊 。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除 依法在指 定媒体上 披露信 息外, 还可 以根据需 要在其 他公共 媒体披露信 息, 但是 其他公 共媒体不 得早于指 定媒体 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 同媒介 上披露同 一 信息的内容 应当一致 。 为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出具 审计 报告、 法律 意见书的 专业机 构, 应 当制作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档 案至少保 存到《基 金合 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 于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 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 、复制。 基金定期报 告公布后 , 应当分 别置备于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人 的住所, 以供公众 查阅、 复制。


60 第十六部分


风险 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投资于本基 金的主要 风险有: 1 、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 格受到各 种因素的 影响,导 致基金收 益水 平变化而产 生风 险, 主要包括 : (1 )政策风险。因 国家宏观 政策(如 货币政策、 财 政政策、行业 政策、地 区发展政策 等)发生变 化,导致 市场价格 波动而产 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 济运行的 周期性变化 , 证券市场的收 益水平也 呈周期性变 化。 本基金 主要投资 于债券, 收益水平 也会随之 变化 ,从而产生 风险。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 利率的 波动会导 致证券市 场价格和收 益率的变 动。 (4 )通货膨胀风险 。如果发 生通货膨 胀,基金投 资 于证券所获得 的收益可 能会被通货 膨胀抵消, 从而影响 基金资产 的保值增 值。 (5 )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 险反映了 利率下降对 固 定收益证券利 息收入再 投资收益的 影响,这与 利率上升 所带来的 价格风险 (即利率 风险 )互为消长 。 2 、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 要指债券 、 资产 支持证券 等信用证 券发行 主体信用状 况恶化, 导致信 用评级 下降甚至到 期不能履 行合约进 行兑付的 风险, 另外, 信用风险也 包括证券 交易对手 因违约而 产生的证券 交割风险 。 3 、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 是指因证 券市场交 易量不足 , 导致 证券不 能迅速、 低 成本地变 现的风险 。 流 动性风险还 包括基金 出现巨额 赎回,致 使没有足 够的 现金应付赎 回支付所 引致的风 险。 4 、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 指基金运 作过程中 , 因内 部控制存 在缺陷 或者人为因 素造成操 作失误或 违反 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 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 风险。 5 、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 运作过程 中, 基金 管理人的 研究水平 、 投资 管理水平直 接影响基 金收益水 平, 如果基金管 理人对经 济形势和 证券市场 判断不准 确、 获取的信息 不充分、 投资操 作出现失 误 等,都会影 响基金的 收益水平 。 6 、合规风险


61 合规风险指 基金管理 或运作过 程中, 违反国 家法律、 法 规的规定, 或者 违反 《基金合 同》 有关规定的 风险。 7 、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投资 风险 本基金所投 资的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 之债务人出现 违约 ,或在交易过程中发 生交收违约, 或由于中小 企业私募 债券信用 质量降低 导致价格 下降 , 可能造成 基金财产 损失。 此外, 受 市 场规模及交 易活跃程 度的影响 , 中小 企业私募 债券可 能无法在同 一价格水 平上进行 较大数量 的买入或卖 出,存在 一定的流 动性风险 ,从而对 基金 收益造成影 响。 8 、本基金的特有 风险 本基金对 债券资产 的 投资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的 80% ,主要投资于信用债 、可转债和 私募债券, 本基金主 要承担因 投资于上 述证券品 种所 产生的风险 。 二、声明 1 、投资者 投资于 本基金, 须自行 承担投资 风险; 2 、除基金管理人直 接办理本 基金的销 售外,本基 金 还通过 中国 银 行等基金 代销机构代 理销售,基 金管理人 与基金代 销机构都 不能保证 其收 益或本金安 全 。 62 第十 七部分


基金 合同 的变更、 终 止与 基 金 财产 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 同涉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 基金 合同约定 应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通过 的事项的, 应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通过。 对 于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 的事项,由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 意后变更 并公 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2 、关 于《 基金合 同》变 更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经中国 证监会 核准或 出具无 异 议意见后方 可执行, 自决议生 效后两日 内在指定 媒体 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 基金合同 》应当终 止: 1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定终止 的; 2 、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职 责终止,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3 、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 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其他 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自 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 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 小组,基金 管理人组 织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并在中 国证 监会的监督 下进行基 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组 成: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具有 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 会计师、 律 师以及中 国 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 成。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 3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职 责: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 保管、清 理、估价 、变 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 的民 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 程序: (1 ) 《基金合同 》终止情 形出现时 ,由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统一接 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 和债权债 务进行 清理和确 认; (3 )对基金财产 进行估值 和变现 ; (4 )制作清算报 告;


63 (5 )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进行外 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 务所对清 算报告出 具法 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 报中国证 监会备 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财产 进行分配 。 5 、基金财产清算 的期限 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在进行 基金清算 过程 中发生的所 有合理费 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优先从基 金财产中 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 产清算的 分配方案, 将 基金财产 清算后的 全部剩余资 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 算费 用、交纳所 欠税款并 清偿基金 债务后, 按基金份 额持 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 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 基 金财产清 算报告经会 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 由律 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 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公告 。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清 算报 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进行公 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64 第 十八 部分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 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的权 利、义务 (一)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 、义务 基金投资者 持有本基 金基金份 额的行为 即视为对 《基 金合同》 的承认 和接受, 基金 投资 者自依据 《基金 合同》 取得 的基金份 额, 即成为 本基金 份额持有人 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 直至其不再 持有本基 金的基金 份额。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作为 《基金合 同》 当事 人并不以 在 《基 金合同》上 书面签章 或签字为 必要条件 。 同一类别 每 份基金份 额具有同 等的合法 权益。 1、根据《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 于: (1)分享基 金财产收 益; (2)参与分 配清算后 的剩余基 金财产; (3)依法申 请赎回其 持有的基 金份额; (4)按照规 定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5)出席或者委 派代表出席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 者复制公 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资料; (7)监督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 作; (8)对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基金 销售机构损 害其合法权益的 行为依法提 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 于: (1)认真阅 读并遵守 《基金合 同》 ; (2)了解所 投资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风 险承受 能力 ,自行承担 投资风险 ; (3)关注基 金信息披 露,及时 行使权利 和履行 义务 ; (4)缴纳基 金认购、 申购款项 及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所规 定的费用 ; (5)在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担 基金亏 损或 者《基金合 同》终止 的有限责 任; (6)不从事 任何有损 基金及其 他《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合法权益 的活动; (7)执行生 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会的 决定; (8)返还在 基金交易 过程中因 任何原因 获得的 不当 得利;


65 (9)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二)基金 管理人的 权利、义 务 1、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管理人 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 于: (1)依法募 集基金; (2)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根据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独 立运用并管 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 合同》收取 基金管理费 以及法律法 规规定或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 用; (4)销售基 金份额; (5)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6) 依据 《基 金合同 》 及有关 法律规定 监督基金 托管 人, 如认 为基金托 管人违反 了 《基 金合同》 及国家 有关法律 规定, 应呈报 中国证监 会和 其他监管部 门, 并采取必 要措施保 护基 金投资者的 利益; (7)在基金 托管人更 换时,提 名新的基 金托管 人; (8)选择、 更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金 销售机 构的 相关行为进 行监督和 处理;


(9)担任或委托 其他符合条 件的机构担 任基金登记 机构办理基金登 记业务并获 得《基 金合同》规 定的费用 ;


(10 )依据 《基金合 同》及有 关法律规 定决定基 金收 益的分配方 案;


(11 )在《基金 合同》约 定的范围 内,拒 绝或暂停 受 理申购与赎 回申请;


(12 ) 依照法 律法规为 基金的利 益对被投 资公司行 使 股东权利, 为 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 基 金财产投资 于证券所 产生的权 利;


(13 )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前提 下,为基 金的利益 依法 为基金进行 融资 、融 券 ;


(14 ) 以基金 管理人的 名义, 代表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利益行使诉 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律师 事务所、 会计师事 务所、 证券 经纪商或其 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16 ) 在 符合有关 法律、 法规的前 提下, 制订和调 整 有关基金认 购、 申 购、 赎 回、 转 换 和非 交易过 户的业务 规则; (17 )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管理人 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 于: (1)依法募集基 金,办理或 者委托经中 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 发售、申购 、赎回和 登记事宜 ;


66 (2)办理基 金备案手 续; (3)自《基 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以诚 实信用、 谨慎 勤勉的 原 则管 理 和 运用 基 金 财产 ; (4)配备足够的 具有专业资 格的人员进 行基金投资 分析、决策,以 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 基金财产 ; (5)建立健全内 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 稽 核、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 制度,保证 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同 》 及其 他有关规 定 外, 不得利用 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 任 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 不得委托 第三人运 作基金财 产; (7)依法接 受基金托 管人的监 督; (8) 采 取适当合 理的措施 使计算基 金份额认 购、 申购 、 赎回和 注销价格 的方法符 合 《 基 金合同》 等法 律文件的 规定, 按 有关规定 计算并公 告 基金资产净 值, 确定基 金份额申 购、 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 金会计核 算并编制 基金财务 会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半 年度和年 度基金报 告; (11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 关 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 及报告 义务 ; (12 ) 保 守基金商 业秘密 , 不泄露 基金投资 计划、 投 资意向等 。 除 《 基金法》 、 《基金 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 外,在基 金信息公 开披 露前应予保 密,不向 他人泄露 ; (13 ) 按 《基 金合同》 的约定确 定基金收 益分配方 案 , 及时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理申 购与赎回 申请,及 时、足额 支付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 合基 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 持有人依 法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16 )按规定保 存基金财产 管理业务活动 的会计账册 、报表、记录和 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 要向基金 投资者提 供的各项 文件或资 料 在规定时间 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 者 能够按照 《基 金合同》 规定的时 间和方式 , 随时查 阅 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 资料, 并在 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 件下得到 有关资料 的复印件 ; (18 ) 组织并参 加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参与 基金财产 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 (19 ) 面临解散、 依 法被撤销 或者被依 法宣告破 产时 , 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 同》 导致 基金财产 的损失或 损 害基金份额 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 应 当承担赔偿 责任,其 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


67 (21 ) 监督基 金托管人 按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履行自己 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 违 反 《基金合同》 造成 基金财产 损失时, 基金 管理人应 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 偿; (22 ) 当基金 管理人将 其义务委 托第三方 处理时, 应 当对第三方 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责任 ; (23 ) 以基金 管理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行 使诉讼权利 或 实施其 他法律行 为; (24 )基金管理 人在募集期 间未能达到 基金的备案条 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 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 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 金并加计银 行 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 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 金认购人 ; (25 )执行 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存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27 )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 三) 基金托管人 的权利与 义务 1、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托管人 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 于: (1)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依法 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的规 定安全保管 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 同》约定获 得基金托管 费以及法律 法规规定或监管 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 理人对本基 金的投资运 作,如发现 基金管理人有违 反《基金合 同》及 国家法律法 规行为, 对基 金财产、 其他 当事人的 利益 造成重大损 失的情形, 应 呈报中国 证监 会,并采取 必要措施 保护基金 投资者的 利益; (4)根据相 关市场规 则,为基 金开设证 券 账户 、为 基金办理证 券交易资 金清算 ; (5)提议召 开或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6)在基金 管理人更 换时,提 名新的基 金管理 人; (7)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托管人 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 于: (1)以诚实 信用、勤 勉尽责的 原则持有 并安全 保管 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 基金托管部 门,具有符 合要求的营 业场所,配备足 够的、合格 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 务的专职 人员,负 责基金财 产托管事 宜; (3)建立健全内 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 核、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 制度,确保 基金财 产的安全, 保 证其托管 的基金财 产与基金 托管人自 有 财产以及不 同的基金 财产相互 独立; 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 基金分别设 置账户,独 立核算,分 账 管理,保证不同 基金之间在 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 账册记录 等方面相 互独立; (4)除依据《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 定外,不得利用 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 68 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 ,不得委 托第三人 托管基金 财产 ; (5)保管由 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 金签订的 与基金 有关 的重大合同 及有关凭 证; (6) 按规 定开设基 金财产的 资金账户 和证券账 户, 按 照 《基金合 同》 的 约定, 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投 资指令, 及时办理 清算、交 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 业秘密,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定 外,在 基金信息公 开披露前 予以保密 ,不得向 他人泄露 ; (8)复核、 审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 价格; (9)办理与 基金托管 业务活动 有关的信 息披露 事项 ; (10 ) 对基金 财务会计 报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年度 基 金报告出具 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 人 在各重要方 面的运作 是否严格 按照 《基 金合同》 的 规 定进行; 如果 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 行 《基 金合同》规 定的行为 ,还应当 说明基 金 托管人是 否采 取了适当的 措施; (11 )保存基金 托管业务 活动的记 录、账 册、报表 和 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 并保存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13 )按规 定制作相 关账册并 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 ; (14 )依据 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 或有关规 定向基金 份额 持有人支付 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 项 ; (15 ) 依据 《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关规 定 , 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管理人 、 基金份 额持有人 依法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16 )按照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监督 基金 管理人的投 资运作; (17 )参加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参与 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估 价、变现 和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 法被撤销 或者被依 法宣告破 产时 , 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 知基金管 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 同》 导致 基金财产 损失时, 应 承担赔偿责 任, 其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免除 ; (20 ) 按规定 监督基金 管理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 规定履行 自己的义 务, 基金 管 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 同》 造 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 , 应为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 基金管理 人追偿 ; (21 )执行 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定; (22 )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 表决的程序和 规则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 组成,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 代表 基金份额持 有人出席 会议并表 决。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持 有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 有平等的 投票权 。 ( 一 ) 、召开 事由 1、当出现或 需要决定 下列事由 之一的, 应当召 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终止《 基金合同 》 ; (2)更换基 金管理人 ;


69 (3)更换基 金托管人 ; (4)转换基 金运作方 式; (5)提高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报 酬标准 及销 售服务费 ; (6)变更基 金类别; (7)本基金 与其他基 金的合并 ; (8)变更基 金投资目 标、范围 或策略; (9)变更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程序; (10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 计持有本 基金总份 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 份额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以基金管 理人收到 提议当日 的基金份 额计算, 下 同 ) 就同一事项 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12 )对基 金当事人 权利和义 务产生重 大影响的 其他 事项; (13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 其他应当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 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协商后 修改 , 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 (1)调低基 金管理费 、基金托 管费 或销 售服务 费 ; (2)法律法 规要求增 加的基金 费用的收 取; (3) 在 法律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 规定 的范围内 调整本 基金的申购 费率、 调低赎回 费率 ; (4)因相应 的法律法 规发生变 动而应当 对《基 金合 同》进行修 改; (5) 对 《基金 合同 》 的修改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 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 义务关系 发生 重大 变化; (6)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 以后允许基 金投资银行 承兑汇票、非公 开定向债务 融资工 具(PPN )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将银行承兑汇票、非 公开定向债务 融资工具(PPN ) 纳入本基 金投资范 围; (7)按照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 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以外的 其他情 形。 ( 二 ) 、会议 召集人及 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 定或《基金 合同》另有 约定外,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 人未按规 定召集或 不能召集 时,由 基金 托管人召集 ; 3、基金托管人认 为有必要召 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的,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提出 书面提 议。 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 提议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 知基金托 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 召集的,应 当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 决定不召 70 集,基金托 管人仍认 为有必要 召开的, 应当由基 金托 管人自行召 集。 4、 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就同一 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 应当 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 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 面告知提出 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 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 集的,应 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基 金管理人 决定不召 集,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仍 认为有必要 召开的, 应当向基 金托管人 提出书面提 议 。基金 托管人应 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 告知 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 表和基金 管理人; 基 金 托管人决定 召集的, 应 当自出具 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 5、 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就同一 事项要求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有 权自行召 集, 并至少 提前 30 日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 份 额持有人依 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 配合, 不得阻 碍、干扰。 6、基金份额 持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选 择确定 开会 时间、地点 、方式和 权益登记 日。 ( 三 ) 、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通知 时间、 通知 内容、通知 方式 1、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召集人应 于会议召 开 前 30 日, 在 指定媒体 公告。 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通知应 至少载明 以下内容 : (1)会议召 开的时间 、地点和 会议形式 ; (2)会议拟 审议的事 项、议事 程序和表 决方式 ; (3)有权出 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益登 记日; (4)授权委托证 明的内容要 求(包括但 不限于代理 人身份,代理权 限和代理有 效期限 等) 、送达时 间和地点; (5)会务常 设联系人 姓名及联 系电话; (6)出席会 议者必须 准备的文 件和必须 履行的 手续 ; (7)召集人 需要通知 的其他事 项。 2、采取通讯开会 方式并进行 表决的情况 下,由会议 召集人决定在会 议通知中说 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所采取的 具体通讯 方式、 委托 的 公证机关及 其联系方 式和联系 人、 书面 表决意见寄 交的截止 时间和收 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 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 面通知基金 托管人到指定地 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 为基金托 管人, 则应 另行书面 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 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 监督; 如召 集人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则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 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 人拒不派 代表对书 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 ,不影响 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 力。


71 ( 四 )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出席会 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可通过现 场开会方 式 、 通讯开会 方式 或法律 法规及监 管机关允 许的 其他方式 召 开,会议 的召开方 式由会议 召集人确 定。 1、现场开会。由 基金份额持 有人本人出 席或以代理 投票授权委托证 明委派代表 出席, 现场开会时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 授权代表 应当 列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基金管 理人 或托管人不 派代表列 席的, 不影响 表决效 力。 现 场开 会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 可以进行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议程 : (1)亲自出席会 议者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 证、受托出 席会议者出具的 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票 授权委托 证明符合 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 和会议 通知的规 定, 并且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与基 金管理人 持有的登 记资 料相符; (2)经核对,汇 总到会者出 示的在权益 登记日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 显示,有效 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 本基金在 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 份额的 50%(含 50%)。 2、通讯开会。通 讯开会系指 基金份额持 有人将其对 表决事项的投票 以书面形式 在表决 截至日以前 送达至 召 集人指定 的地址。 通讯开会 应以 书面方式进 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通讯 开会的方 式视为有 效: (1)会议召 集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公 布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工 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 关 提示性公告 ; (2)召集人按基 金合同 约定 通知基金托 管人(如果 基金托管人为召 集人,则为 基金管 理人) 到指定地 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 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 在基金托 管人 (如果基 金托 管人为召集 人, 则为基 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 关的监督 下按照会议 通知规定 的方式收 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书面表决 意见; 基金 托管人或 基金管理 人 经通知不参 加收取书 面表决意 见的, 不 影响表决 效 力; (3 ) 本 人直接出 具书面意 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 出具书 面意见的 ,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 不小于在 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 份额的 50%(含 50%); (4) 上述第 (3) 项中直 接出具书 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受 托代表他 人出具书 面意 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 的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 受托 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 人出具的 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 证及委托人 的代理投票 授权委托证 明 符合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 登记注册 机构记录 相符 。 3、在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允 许的情况下 ,经会议通 知载明,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亦可采用其 他非书面 方式授权 其代理人 出席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在会议召 开方式上, 本基 金 亦可 采用其 他非现 场方 式或者 以现场 方式 与非现 场方 式相 结合的 方式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会 议程序比 照现场开 会和通讯 方式开会 的程 序进行。 ( 五 ) 、议事 内容与程 序 1、议事内容 及提案权


72 议事内容为 关系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 重大事项 ,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 决定 终 止《基金合同》 、 更换基金管 理人、更换 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 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 的其他事 项以及会 议召集人 认为需提 交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讨 论的其他 事项。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召集人 发出召集 会议的通 知后 , 对原有提案的 修改应当 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前 及时公告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不得对未 事先公告 的议事内 容进 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 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 式下,首先 由大会主持 人按照下列第 七条规定程序确 定和公布监 票人, 然后由大 会 主持人宣 读提案, 经讨 论后进行 表决, 并 形成大会决 议。 大会主持 人为基金 管理 人授权出席 会议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人授 权代表未 能 主持大会的 情况下, 由 基金托管 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 表主持;如 果基金管理 人授权代表 和 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均未能 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 人所持表 决权 的 50% 以上(含 50% ) 选举产生 一名 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 该次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主持 人。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拒不 出席 或主持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不影响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作出的 决议的效 力。 会议召集人 应当制作 出席会议 人员的签 名册。 签名 册 载 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 名 (或单位 名 称) 、身份证明文 件号码、持 有或代表有 表决权的基 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 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 事项。 (2)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下 ,首先由 召集人提 前 30 日公布 提案,在所 通知的表 决截止日 期后 2 个工作日内 在公证 机关监督 下由召集 人统计全 部有 效表决,在公 证 机 关监 督 下 形成 决 议 。 ( 六 ) 、表决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 每份基金 份额有一 票表决权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分为 一般决议 和特别决 议: 1、 一般决议, 一 般决议须 经参加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其代 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 通过方为 有 效;除 下列第 2 项所规 定的须以特 别决议通 过事项以 外的其他 事项均以一 般决议的 方式通过 。 2、特别决议,特 别决议应当 经参加大会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其代理 人所持表决 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 含 三分之 二 ) 通过 方可做出 。 转换基 金 运作方式、 更 换基金管 理人或者 基金托 管人、终止 《基金合 同》以特 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 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采取记名 方式进行 投票表决 。 采取通讯方 式进行表 决时, 除非 在计票时 有充分的 相 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 通 知中规定的 确认投资 者身份文 件的表决 视为有效 出席 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 的书 面表决意见 视为有效 表决 , 表决 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 互 矛盾的视为 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 入出具 73 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 金份额总 数。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各项提 案或同一 项提案内 并列 的各项议题 应当分开 审议、 逐项表 决。 ( 七 ) 、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应 当在会 议 开始 后宣布 在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代理 人中 选举 两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表 与大 会召集人授 权的一名 监督员共 同担任监 票人; 如大会 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自 行召集或 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召 集, 但是基 金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人 未出席 大 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应 当在 会议开 始后宣 布在 出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中 选举 三名基 金份 额持有人代 表担任监 票人。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 响计票的 效力。 (2)监票人应当 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表决 后立即进行 清点并由大会主 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 持人或基金 份额持有人 或代理人对 于提交的表决结 果有怀疑, 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 果后立即 对所投票 数要求进 行重新清 点。 监票人应当 进行重新 清点, 重新 清点以 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 后,大会 主持人应 当当场公 布重 新清点结果 。 (4) 计票 过程应 由公证机 关予以公 证,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 拒不出席 大会的 , 不影 响计票的效 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 为: 由大会 召集人授 权的两名监 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 授权 代表 (若由基 金托管人 召集, 则 为基金管 理人授权 代 表) 的监督下 进行计票 , 并由公 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 程予以公 证。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拒 派代表对书 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 计票和表 决结果。 ( 八 ) 、生效 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 召集 人应当自 通过之日 起 5 日内报 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 者备 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自 中国证监 会依法核 准或 者出具无异 议意见之 日起生效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自生 效之日起 2 个工作 日内 在 指定媒体 上公告。 如果 采用通讯 方式进行表 决, 在公告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时, 必须将公证 书全文、 公 证机构、 公证员 姓名等一同 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 应当执行 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决议 。 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对全体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均有 约束 力。 (九) 、本部分关 于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议事 程序、表决 条件等 74 规定,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凡 与该日起 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 金法》或 将来颁布 的其他涉 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规定的 法律法规 不一致的, 基 金管理人提 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 相关内 容进行修改 和调整, 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 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以及基金财产 清算方式 ( 一 ) 、 《基 金合同》 的变更 1、变更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本 基金合 同约 定应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 通过的事项 的, 应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 过 。 对于可不经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 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同意后 变更 并公告,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2 、 关于 《 基金合同》 变 更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 或出具无 异议 意见 后方可 执行,自 决议生效 后两日内 在指定媒 体公 告。 ( 二 ) 、 《基 金合同》 的终止事 由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 基金合同 》应当终 止: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的; 2、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职 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 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金托 管人 承接的; 3、 《基金合 同》约定 的其他情 形; 4、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情况 。 ( 三 ) 、基金 财产的清 算 1、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自出现 《 基金合同 》 终止事 由 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 小 组,基金管 理人组 织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并在中国 证监 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 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 会计师、 律 师以及中 国 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 成。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 3、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 价、变 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 的民 事活动。 4、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 (1) 《基金 合同》终 止情形出 现时,由 基金财产 清算 小组统一接 管基金; (2)对基金 财产和债 权债务进 行清理和 确认; (3)对基金 财产进行 估值和变 现; (4)制作清 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清 算报告进行 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 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 (7)对基金 财产进行 分配 。


75 5、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 限为 6 个 月。 ( 四 ) 、清算 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在进行 基金清算 过程 中发生的所 有合理费 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优先从基 金财产中 支付。 ( 五 ) 、基金 财产清算 剩余资产 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 产清算的 分配方案, 将 基金财产 清算后的 全部剩余资 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 算费 用、交纳所 欠税款并 清偿基金 债务后, 按基金份 额持 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 分配。 ( 六 ) 、基金 财产清算 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 基 金财产清 算报告经会 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 由律 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 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公告 。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清 算报 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 清算 小组进行公 告。 ( 七 ) 、基金 财产清算 账册及文 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 、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 合同的订 立、 内容、 履行和 解释或与 基金 合同有关的 争议, 基金合 同当事人 应尽量通过 协商、 调解 途径解决 。 不愿或 者不能通 过 协商、 调解解 决的, 任 何一方均 有权将 争议提交中 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 按 照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 会届时有 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 裁。 仲裁地 点为北京 市。 仲裁 裁决是终 局 的, 对各方当 事人均有 约束力, 仲裁费 用由败诉方 承担。 争议处理期 间, 基金合 同当事人 应恪守 各自的职 责, 继续忠实、 勤 勉、 尽责 地履行基 金 合同规定的 义务,维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 益。 《基金合同 》受中国 法律管辖 。 五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 资者取得基金 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 印制成册,供 投资者在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销 售机构的办 公 场所和营业 场所查阅 。 第 十九 部分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 内容 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76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9 层 法定代表人: 杨鶤 成立时间:


1998 年 7 月 13 日 批准设立机 关: 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 号: 证监基字[1998]26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 司 注册资本: 2.5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


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 区复兴门 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 田国立 成立时间:


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管业 务批准文 号:中国 证监会证 监基字【1998 】24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 柒佰玖拾 壹亿肆仟 柒佰贰拾 贰万叁仟 壹佰 玖拾伍元整 经营范围: 吸 收人 民币存 款; 发放 短期、 中期 和长期 贷款 ;办理结 算; 办理票 据 贴 77 现 ;发 行金融 债券 ;代 理发行 、代 理兑付 、承 销政府债 券; 买卖政 府 债 券 ;从 事同业 拆借 ;提 供信用 证服 务及担 保; 代理收付 款项 及代理 保 险 业 务; 提供保 险箱 服务 ;外汇 存款 ;外汇 贷款 ;外汇汇 款; 外汇兑 换 ; 国 际结 算;同 业外 汇拆 借;外 汇票 据的承 兑和 贴现;外 汇借 款;外 汇 担 保 ;结 汇、售 汇; 发行 和代理 发行 股票以 外的 外币有价 证券 ;买卖 和 代 理 买卖 股票以 外的 外币 有价证 券; 自营外 汇买 卖;代客 外汇 买卖; 外 汇 信 用卡 的发行 和代 理国 外信用 卡的 发行及 付款 ;资信调 查、 咨询、 见 证 业 务; 组织或 参加 银团 贷款; 国际 贵金属 买卖 ;海外分 支机 构经营 与 当 地 法律 许可的 一切 银行 业务; 在港 澳地区 的分 行依据当 地法 令可发 行 或 参与代理发 行当地货 币;经中 国人民银 行批准的 其他 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 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 金 合同》 的约定 , 建立相 关的技术 系 统,对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运作 进行监督 。主要包 括以 下方面: 1 、对基金的投 资范围、 投资对象 进行监督 。基金管 理人应将拟 投资的债 券库等各 投资 品种的具体 范围提供 给基金托 管人。 基金 管理人可 以 根据实际情 况的变化, 对各投资 品种的 具体范围予 以更新和 调整, 并通 知基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人根据 上述投资 范围对基 金的投资 进行监督; 基金的投资 范围为具 有良好流 动性的金 融工具, 主要 包括国内依 法发行上 市的政府 债券 、 金融债券、 次 级债券、 中 央银行票 据、 企业 债券、 公 司债券、 中期 票据、 私募 债券、 短 期融 资券、 超短期 融资券、 可分离交 易债券、 可转换债 券 、 资产支持证 券、 回购 和银行定 期存款 等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证券( 但须符合中国 证监会相关 规定) 。 本基金不从 二级市场 买入股票 或权证, 也不 参与一级 市场新股申 购、 股票增发, 持 有的 因可转换债 券转股所 形成的股 票、 因所持股 票所派发 的权证和因 投资分离 交易可转 债所形成 的权证将在 其可交易 之日起的 6 个 月内卖出 。 本基金投资于 债 券资产 的比 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的 80% ;投资于信用债 券和含权债 券的 78 比例合计不低于 非现金基金 资产 的 80% ;现金或到 期日不超过一年 的政府债券 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5% 。 私募债券是 指中小企 业私募债 或其他相 关主体非 公开 或定向发行 的债券或 融资工具;含 权债券是指 可转换债 券、 可分离 交易债券 等包含期 权 特性的债券; 信用债券 包括政策 性金融 机构金融债 券、 商业银行 金融债券、 次 级债券、 企 业债 券、 公司债券、 中期 票据、 私募 债券、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 融资券、 资产支持 证券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以后 允许本基金 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 序后, 可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 围。 2 、对基金投融资 比例进行 监督; 本基金的投 资组合遵 循以下限 制: (1 ) 本基金投资于 债券资产 的比例不 低于基金 资产 的 80% ; 投资于信用债券 和含权债 券的比例合 计不低于 非现金基 金资产 的 80% ;


(2 )保持不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 5 %的 现金或者 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 (3 )本基金持有 一家上市 公司的 股票,其 市值不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4 )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全部基 金持有一 家公司发 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 证券的 10%; (5 )本基金持有 的全部权 证,其 市值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3%; (6 )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全部基 金持有的 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 该权证的 10 %; (7 )本基金投 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8 )本基金持有 的全部资 产支持 证券,其 市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 %; (9 )本基金持 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 用级别) 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 79 证券规模的 10 %; (10 )本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基金 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 持证券 ,不 得超过其各 类资产支 持证券合 计规模的 10 %; (11 )本基金应投资 于信用级 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 持有 资产支持证 券期间, 如 果其信用 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 投资标准, 应在 评级报 告发布之 日起 3 个月内予以 全部卖出 ; (12 )本基 金进入全 国银行 间同业市 场进行债 券回购的 资金余额 不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40% ; (13 )本基金持有单 只中小企 业私募债 券,其市 值不 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0% ; (14 )法律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投资限制 。 因证券市场 波动、 证券发 行人合并、 基 金规模变 动、 股权分置改 革中支付 对价等基 金管 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 定投 资比例的,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 调整。法 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 合同 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 的监督与 检查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消或变 更上述限 制, 如适用 于 本基金, 基金 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 程 序后,则本 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 关限制或 以变更后 的规 定为准。 3 、为对基金禁 止从事的 关联交易 进行监督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 相互提供 与本 机构有控股 关系的股 东或与本 机构有其 他重大利 害关 系的公司名 单; 4 、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 其银行间 债券市场 交易的交易 对手库, 交易对手 库由 银行间交易 会员中财 务状况较 好、 实力雄厚、 信 用等 级高的交易 对手组成。 基 金管理人 可以 根据实际情 况的变化, 及 时对交易 对手库予 以更新和 调整, 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 基 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 债券市场 交易的交 易对手应 符合交易 对手 库的范围。 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 人参 80 与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 易的交易 对手是否 符合交易 对手 库进行监督 ;


5 、基金托管人对 银行间市 场交易 的交易方 式的控制 按如下约定 进行监督 。 基金管理人 应按照审 慎的风险 控制原则, 对银行间 交 易对手的资 信状况进 行评估 , 控 制 交易对手的 资信风险, 确 定与各类 交易对手 所适用的 交易结算方 式, 在具体的 交易中, 应尽 力争取对基 金有利的 交易方式。 由于交易 对手资信 风 险引起的损 失, 基金托 管人不承 担赔偿 责任。 6 、基金如投资 银行存款 ,基金管 理人应根 据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事先 确定符合条 件的所有 存款银行 的名单, 并 及时提供 给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 人据以对 基金投 资银行存款 的交易对 手是否符 合上述名 单进行监 督。 (二) 基金托 管人应根 据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及 《 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资产净 值 计算、 各类基 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 净值计 算、 应收资 金 到账、 基金费 用开支及 收入确定 、 基金 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 披露、基 金宣传推 介材料中 登载 基金业绩表 现数据等 进行复核 。 (三) 基金托 管人在上 述第 (一 ) 、 (二) 款 的监督和 核查中发现 基金管理 人违反法 律法 规的规定、 《基金 合同》及本 协议的约定 , 应及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基 金管理人收 到通知后应 及时核对 确认并以 书面形式 对基金托 管人 发出回函并 改正。 在限 期内, 基金 托管 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 查。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 托管人通知 的违规事 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 正的,基金 托管人应 及时向中 国证监会 报告。 (四)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的投 资指令违反法 律法规、 《基金合 同》及本协 议的 规定, 应当 拒绝执行 , 立即 通知基金 管理人, 并依照法 律法规的规 定及时向 中国证监 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依 据交易程 序已经生 效的 指令违反法 律法规和 其他有关 规定, 或 者违反《基金合 同》 、本协议 约定的,应 当立即通知 基金管理人,并 依照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 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 (五) 基金管理 人应积极 配合和协 助基金托 管人的监 督和核查, 包括 但不限于: 在 规定 时间内答复 基金托管 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 管人的疑 义 进行解释或 举证, 对基 金托管人 按照法 规要求需向 中国证监 会报送基 金监督报 告的, 基金管 理人应积极 配合提供 相关数 据 资料和制 度等。


81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 督、核查 1 、在本协议的 有效期内 ,在不违 反公平、 合理原则 以及不妨碍 基金托管 人遵守相 关法 律法规及其 行业监管 要求的基 础上, 基金管 理人有权 对基金托管 人履行本 协议的情 况进行必 要的核查, 核 查事项包 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 管人安全 保 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 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 和 各类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净值、 根据基 金管理人指 令办理清 算交收、 相关信息 披露和监 督基 金投资运作 等行为。 2 、基金管理人 发现基金 托管人擅 自挪用基 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 产实行分 账 管理、 无正 当理由未执 行或延迟 执行基金 管理人资 金划拨指 令、 泄露基金投 资信息等 违反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及本协 议有关规 定时, 应及时 以书面形 式通 知基金托管 人限期纠 正, 基金托管 人收 到通知后应 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 形式对基 金管理人 发出 回函。 在限期 内, 基金管 理人有权 随时 对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 托管人改 正。 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通 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纠 正的,基 金管理人 应依照法 律法规的 规定 报告中国证 监会。 3 、基金托管人 应积极配 合基金管 理人的核 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 于:提交 相关资料 以供 基金管理人 核查托管 财产的完 整性和真 实性, 在 规定 时间内答复 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 财产保管 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 立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固 有财产。 2 、 基金托管 人应安全 保管基金 财产, 未经基金 管理人 的合法合规 指令或法 律法规、 《基 金合同》及 本协议另 有规定, 不得自行 运用、处 分、 分配基金的 任何财产 。 3 、基金托管人按 照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和 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 所托管的 不同基 金财产分 别设置账 户,确保基 金财产的 完整与独 立。 5 、除依据《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外,基金 托 管人不得委 托第三人 托管基金 财产。


82 (二)基金 合同生效 前募集资 金的验资 和入账 1 、 基金募集 期满或基 金管理人 宣布停止 募集时 , 募集 的基金份额 总额 、 基金募 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 有人人数 符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等 有关规定的, 由基金管 理人在法 定期限 内聘请具有 从事相关 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 事务所对 基金 进行验资, 并 出具验资 报告, 出具 的验 资报告应由 参加验资 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中国 注册 会计师签字 方为有效 。 2 、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 基金财产的全 部资金划入 在基 金托管人处为本 基金开立的 基 金银行账户 中,并确 保划入的 资金与验 资确认金 额相 一致。 (三)基金 的银行账 户的开设 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 负责本基 金的银 行账户的 开设和管 理。 2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 名义开设本基 金的银行账 户。本基金的银行预 留印鉴由基 金 托管人保管 和使用。 本 基金的一 切货币 收支活动, 包 括但不限于 投资、 支付 赎回金额 、 支付 基金收益、 收取申购 款,均需 通过本基 金的银行 账户 进行。 3 、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 和使用,限于 满足开展本 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 基 金管理人不 得假借本 基金的名 义开立其 他任何银 行账 户; 亦不得使用 本基金的 银行账户 进行 本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 动。 4 、基金银行账户 的管理应 符合法 律法规的 有关规定 。 (四)基金 进行定期 存款投资 的账户开 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本基金名义在基金托 管人认可的存款银 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 , 基 金托 管人负 责该账 户银 行预留 印鉴的 保管 和使用 在上 述账 户开立 和账户 相关 信息变 更过 程中,基金 管理人应 提前向基 金托管人 提供开户 或账 户变更所需 的相关资 料。 (五)基金 证券账户 、结算备 付金账户 及其他投 资账 户的开设和 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 基金,以基金 托管人和本 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 国证券登记 结 算有限责任 公 司开设 证券账户 。


83 2 、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 和使用,限于 满足开展本 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 基 金管理人不 得出借或 转让本基 金的证券 账户, 亦不得 使用本基金 的证券账 户进行本 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动 。 3 、 基金托管 人以自身 法人名 义在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 开立结算 备付金账 户, 用 于办 理基金 托管人 所托 管的包 括本基 金在 内的全 部基 金在 证券交 易所进 行证 券投资 所涉 及的资金结 算业务。 结算备付 金的收取 按照中国 证券 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的规定 执行。 4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 后,本基金被 允许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 务的,涉及 相 关账户的开设 、 使用的,若 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 管 人应当比照并遵 守上述关于 账户开设、 使用的规定 。 (六)债券 托管专户 的开设和 管理 基金合同生 效后, 基 金管理人 负责以本 基金的名 义申 请并取得进 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 拆借 市场的交易 资格, 并代 表基金进 行交易; 基 金托管人 负责以本基 金的名义 在中央国 债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 公司开设 银行间债 券市场债 券托管账 户, 并代表基金 进行银行 间债券市 场债券和 资金的清算 。在上述 手续办理 完毕之后 ,由基金 托管 人负责向中 国人民银 行报备。 (七)基金 财产投资 的有关有 价凭证的 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 期存款存单等有价 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 。 基金托管人 对其以外 机构实际 有效控制 的有价凭 证不 承担责任。 (八)与基 金财产有 关的重大 合同及有 关凭证的 保管 基 金 托管 人按 照法 律法 规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金 签 署的 与本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 及有关凭证。 基 金管理人 代表基金 签署有 关重大合 同 后应在收到 合同正本 后 30 日内将一份 正本的原件 提交给基 金托管人。 除本协议 另有规定 外 , 基金管理人 在代表基 金签署与 本基金 有关的重大 合同时应 保证基金 一方持有 两份以上 的正 本, 以便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至少 各持有一份 正本的 原 件。重大 合同由基 金管理人 与 基金 托 管 人 按规 定 各 自保 管 至 少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84 (一)基金 资产净值 的计算和 复核 1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负 债后的价 值。基金份 额净值是 指计算日 基金 资产净值除 以计算日 该基金份 额总数后 的价值。 本基 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 基金份额 将分 别计算基金 份额净值, 计 算公式为 计算日各 类别基金 资产净值除 以计算日 发售在外 的该类别 基金份额总 数。 2 、基金管理人 应每开放 日对基金 财产估值 。估值原 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证券 投资 基金会计核 算业务指 引》 及其他 法律法规 的规定。 用 于基金信息 披露的基 金资产净 值和各类 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 净值由基 金管理人 负责计算, 基 金托管人复 核。 基金管 理人应于 每个开 放日结束后 计算得出 当日的各 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并以双方 约定的方 式发送给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人应 对净值计 算结果进 行复核, 并 以双方约定 的方式将 复核结果 传送给基 金管理人 , 由基 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月 末、 年中和年 末估值复核 与基金会 计账目的 核对同时 进行。 3、当 相关法律 法规或 《基金 合 同》 规定的估 值方法不 能客观反映 基金财产 公允价值 时,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 体情况, 并与基金 托管人商 定后 ,按最能反 映公允价 值的价格 估值。 4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 金估值违 反《 基 金合同》 订明的估 值方法 、程序 以 及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或者未能 充分维护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双方应及 时进行协 商和 纠正。 5 、 当基金资产 的估值 导致基金 份额净值 小数点后 3 位 (含第 3 位 ) 内发 生差错时 , 视 为基金份额 净值估值 错误。 当基金 份额净值 出现错误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立即 予以纠正, 并 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当计价错 误达到基 金份 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 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的同时并 及时进行公 告。如法律 法 规或监管机关对 前述内容另 有规定的, 按其规定处 理。 6 、 由于基金管理 人对外 公布的任 何基金净 值数据错 误, 导致该 基金财产 或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实际损 失,基金 管理人应 对此承担责 任。若基 金托管人计算 的净值数 据正确, 则基 金托管人对该 损失不承 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 人计算的 净值数据也不 正确,则 基金托管 人也 应承担部分未 正确履行 复核义务 的责任。如 果上述错 误造成了基金 财产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 85 的不 当得利, 且基金管 理人及基 金托管人已 各自承担 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 理人应负 责向 不当得利之主 体主张返 还不当得 利。如果返 还金额不 足以弥补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已 承担的赔偿 金额,则 双方按照 各自赔偿 金额的比 例对 返还金额进 行分配。 7 、 由于证 券交易 所及其登 记结算公 司发送 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 其他不 可抗力原 因,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虽然已 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 行检查, 但是未能 发现 该错误的,由 此造成的 基金资产 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 人可以免 除赔偿责 任。 但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 当积极采 取必要的 措施 消除由此造 成的影 响。 8 、 如果基金托管 人的复 核结果与 基金管理 人的计算 结果存在差 异, 且双 方经协商 未能 达成一致,基 金管理人 可以按照 其对基金份 额净值的 计算结果对外 予以公布 ,基金托 管人 可以将相关 情况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二)基金 会计核算 1 、基金账册的建 立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在 《 基金合 同》 生效 后, 应 按照双方约 定的同一 记账方法 和会 计处理原则, 分别独立 地设置、 登记和保管 基金的全 套账册,对双 方各自的 账册定期 进行 核对,互相监 督,以保 证基金财 产的安全。 若双方对 会计处理方法 存在分歧 ,应以基 金管 理人的处理 方法为准 。 2 、会计数据和财 务指标的 核对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应定 期就会计 数据和财 务指 标进行核对。 如发现存 在不符, 双 方应及时查 明原因并 纠正。 3 、基金财务报表 和定期报 告的编 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 表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每月分 别独 立编制。 月度 报表的编 制, 应于每 月终了后 5 个工 作日内完 成; 招 募说明书 在 《基金 合 同》 生效后 每六个月 更新并公 告一次 , 于该等期间 届满后 45 日内公告。 季度报告 应在每个 季度结束之 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编 制完 毕并于每个 季度结束 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予 以公告; 半年度报告 在会计年 度半年终 了后 40 日内编制完 毕并于会 计年度半 年终了 后 60 日内予 以 公告;年度 报告在会 计年度结 束后 60 86 日内编制完 毕并于会 计年度终 了后 90 日内予以 公告 。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两个月的 , 基金管 理人可以不 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或者 年度 报告。 基金管理人 在月度报 表完成当 日, 将报表 盖章后提 供 给基金托管 人复核; 基 金托管人 在 收到后应 3 个工作 日内进行 复核,并 将复核结 果书 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 基金管理 人在季度 报告完成当 日,将有 关报告提 供给基金 托管人复 核, 基金托管人 应在收到后 5 个 工作日内 完成复核,并 将复核结 果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 管理人在半年 度报告完 成当日, 将有 关报告提供 给基金托 管人复核 , 基金托 管人应在 收到 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 成复核, 并将复核 结果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 人。基金 管理人在年 度报告完 成当日,将有 关报告提 供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托 管人应在 收到后 15 个工作 日内完 成复核 , 并将复核结 果书面通 知基金管 理人。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之间的 上述文件往 来均以加 密传真的方式 或双方商 定的其他 方式 进行。 基金托管人 在复核过 程中, 发现 双方的报 表存在不 符 时,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 共 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 调整以 双方认可的 账务处理 方式为准;若 双方无法 达成一致 以基 金管理人的账 务处理为 准。核对 无误后,基 金托管人 在基金管理人 提供的报 告上加盖 托管 业务部门公章 或者出具 加盖托管 业务部门公 章的复核 意见书,双方 各自留存 一份。如 果基 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 不能于应 当发布公告 之日之前 就相关报表达 成一致, 基金管理 人有 权按照其编 制的报表 对外发布 公告,基 金托管人 有权 就相关情况 报证监会 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 内容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的内容包 括但不限 于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名称 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包括以下 几类: 1 、基金募集期结 束时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 2 、基金权益登记 日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册 ; 3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登 记日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


87 4 、每半年度最后 一个交易 日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二)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 提供 对于每半年 度最后一 个交易日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 , 基金管理 人应在每 半年度结 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定 期 向基金 托管人提 供。 对于基金 募集 期结束时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 基金 权益登记日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以及 基金份额持 有 人大会登记日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 应在相关 的名 册生 成后 5 个工作 日内向基 金托管人提 供。 (三)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 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 善保管基金 份额持有人 名册。如 基金 托管人无法妥善 保存持有人 名册,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向 中国证监 会报告, 并 代为履行 保 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的职责。 基金托 管人应对基 金管理人 由此产生 的保管费 给予补偿 。 七、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 议适用中 华人民共 和国法律 并从其解 释。 (二) 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 人之间因 本协议产 生的 或与本协议 有关的争 议可通过 友好 协商解决。 不 能通过协 商解决的, 则任何一 方有权将 争议提交位 于北京市 的中国国 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 会, 并按其时 有效的仲 裁规则进 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 终局的, 对仲 裁各方当 事人 均具有约束 力,仲裁 费用由败 诉方承担 。 (三)除争 议所涉的 内容之外 ,本协议 的当事人 仍应 履行本协议 的其他规 定。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托管 协议的变 更 本协议双方 当事人经 协商一致 , 可以 对协议进 行变更 。 变更后 的新协议 , 其 内容不得 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 有任何冲 突。变更 后的新协 议 应 当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 或备案。 (二)托管 协议的终 止 发生以下情 况,本托 管协议应 当终止:


88 1 、 《基金合同》 终止; 2 、本基金更换基 金托管人 ; 3 、本基金更换基 金管理人 ; 4 、发生《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或其他法 律法规规 定的终止事 项。 (三)基金 财产的清 算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应按 照 《基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对本 基金的财 产进 行清算。 第 二 十部 分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 承诺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提供 一系列的 服务 。 基金管理人根 据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需要和市 场的变化 ,有权增 加或变更 服务项目 。主 要服务内容 如下: 一、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1 、 正常开放期, 每次 交易结束 后, 投资者 应在 T+2 个工作日后 及时通过 销售机构 的网 点查询和打 印交易确 认单,或 在 T+1 个工 作日后通 过 博时一线通 电话 、博 时快 e 通网上服 务手段查询 交易确认 情况。基 金管理人 不向投资 者寄 送交易确认 单。 2 、每季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 ,基金管 理人向本 季度有交易 的投资者 寄送 纸质 对账 单; 每年 度结束后 15 个工 作日内 , 基金管 理人向所 有持有本基 金份额的 投资者寄 送 纸质对 账单。 3 、 每月结束后 , 基金管 理人向所 有订阅电 子邮件对 账 单的投资者 发送电子 邮件对账 单。 投资者可以 登录 基金 管理人网站 (http://www.bosera.com ) “ 博时快 e 通” 系统 网上自 助订阅; 或 发送 “ 订阅电子 对账单 ” 邮件到 客服邮箱 service@bosera.com ; 也可直接拨打 博时一线通 95105568 (免长途话费)订阅。 二 、网上 理财 服务 通过基金管 理人 网站 ,投资者 可获得如 下服务:


89 1 、 自助开户 交易: 投资者使用 中国银 行、 工商银行 、 建设银行 、 农业银 行 、 交 通银行、 招商银行、兴业 银行、浦发 银行、民生 银行、 邮储 银 行、 中信银行、 光大银行、 平安银行 、 广发银行 的 借记卡或 招商银行 i 理财 账户、 汇付天下 天 天盈账户 、 支付 宝理财专户 、 财 付 通 理财账户 均可以 在基金管 理人 网 站上自助 开户并进 行 网上交易。 2 、查询服务: 投资者可 以通过 基 金管理人 网站查询 所持有基金 的基金份 额、交易 记录 等信息,同 时可以修 改 基金账 户信息 等 基本资料 。 3 、 信息咨 询服务 : 投资 者可 以 利用 基 金管理 人 网站获 取基金 和基金 管理人 各类信 息, 包括基金法 律文件、 基金管理 人最新动 态、热点 问题 等。 4 、在线客服: 投资者 可以点击 基 金管理人 网站首页 “ 在线客服” ,与客服代表进行 在线 咨询互动。 也 可以在 “您问我 答 ”栏目 中,直接 提出 有关本基金 的问题和 建议 。 三 、 短信 服务 基金管理人 向订制短 信服务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 供相 应短信服务 。 四 、 电子邮件 服务 基金管理人 为投资者 提供电子 邮件方式 的业务咨 询、 投诉受理、 基金份额 净值 等服 务 。 五 、 手机理财 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手机登陆 博时移动版直销网上交易系 统(m.bosera.com )、 手机基金 交易系统(wap.bosera.com ),享受基金理财所需 的基金交易、理财查询、账户管理、信 息服务等功 能。 六 、 信息订阅 服务 投资者可以 通过博时 网站 博时 快 e 通 、客 服中心提 交信息订制 的申请, 基金管理 人 将 以电子邮件 、手机短 信的形式 定期为投 资者发送 所订 制的信息。 七 、 电话 理财 服务 投资者拨打 博时一线通 :95105568 (免长途 话费) 可享有投资理财交易的一站 式 综合 服务: 1 、 自助 语音服务: 基金 管理人 自 助语音 系 统提供 7 ×24 小时的全天候服务, 投 资者可 以自助查询 账户余额、 交易情 况、 基金净 值等信息 , 也可以进行 直销交易、 密码修 改、 传真 索取等操作 。 2 、电话交易服 务: 基金 管理人 直 销投资者 可 通过博 时一线通电 话交易平 台 在线办 理基 金的认购 、 申购 、 赎回 、 转换 、 变更分 红方式 、 撤单 等直销交易 业务, 其中已开 通协议支 付 账户的投资 者还可以 在线完成 认/ 申购款项 的自动划 付 。


90 3 、人工电话服务 : 投资 者 可以获 得 业务咨 询、信息 查询、资料 修改、投 诉受理 、 信息 订制、 电话 交易人工 服务、 账 户诊断 等 服务 。 4 、电话留言服务 :非人工 服务时 间或线路 繁忙时, 投资者可进 行电话留 言 。 基金管理人 的互联网 地址及电 子信箱


网址: www.bosera.com


电子信箱:service@bosera.com 91 第二十 一 部分


招 募说 明书 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 后,应当分 别置备于基 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 住所, 投资者 可在 办公时间 查阅; 投资 者 在支付 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 间内取得 上述文件 复制件或 复印件。 对 投 资者 按此 种方式所 获得的文 件及其复 印 件, 基金管理 人保证文 本的内容 与所公 告的内容完 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 以直接登 录基金管 理人的网 站 (www.bosera.com ) 查 阅和下载 招募说明 书。 92 第二十 二 部分


备 查文 件 以下备查文 件存放在 基金管理 人的办公 场所,在 办公 时间可供免 费查阅。 (一)中国 证监会批 准 博时 双 债增强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募集的 文件 (二)《博时 双债增 强 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 三 )《博时 双债增 强 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 四 )基金 管理人业 务资格批 件、营业 执照 ( 五 )基金 托管人业 务资格批 件、营业 执照 ( 六 )关于 申请募集 博时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之法律意 见书 (七)中国 证监会要 求的其他 文件 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 在营业时 间免费查 阅,也可 按工 本费购买复 印件。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2013 年 8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