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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优化(070032)

嘉实优化: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嘉实优化红利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嘉实 优 化红 利股票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更新招募 说 明书 
(2013 年第1 号) 
 
基金管理 人:嘉 实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基金托管 人:中 国 银行股份 有限公 司 
 
 重要提 示 
( 一) 嘉实 优化红 利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以下 简称 “ 本基 金 ” ) 根据2012年5月22日中
国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 关于核准 嘉实 优 化红 利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募 集的 批复 》 ( 证监 许
可 【2012 】684 号 ) 和2012 年5月24 日 《关于 嘉实 优化 红利股票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募集时 间安 排
的确认函》(基金部函 【2012 】348号)的核准进 行 募集。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2 年6 月26
日起生 效 , 自 该日起 基金 管理人 正式 开始 管理 本基 金。 本基 金类 型为契 约型 开放式 , 根据 本
基金的 投资 目标 和投 资范 围,本 基金 属于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二 ) 本 招募 说明书 是对 原 《 嘉实 优化 红利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 的 定期 更
新, 原招 募说 明书与 本招 募说明 书不 一致 的, 以本 招募说 明书 为准 。 基 金管 理人保 证本 招 募
说明书 的内 容真 实、 准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 书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 但 中国 证监会 对本 基金
募集的 核准 , 并 不表 明其 对本基 金的 价值 和收 益作 出实质 性判 断或 保证 , 也 不表明 投资 于本
基金没 有风 险。 
(三) 基金 管理 人依 照恪 尽职守 、 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资产 。 但
不保证 基金 一定 盈利 ,也 不向投 资者 保证 最低 收益 。 
(四 ) 本 基金 投资于 证券 市场 , 基 金净 值会因 为证 券市场 波动 等因 素产 生波 动, 投资 者
在投资 本基 金前 , 应 全面 了解本 基金 的产 品特 性, 充分考 虑自 身的 风险 承受 能力 , 理 性判 断
市场, 并承 担基 金投 资中 出现的 各类 风险 , 包 括: 因政治 、 经 济、 社会 等环 境因素 对证 券价
格产生 影响 而形 成的 系统 性风险 、 个 别证 券特 有的 非系统 性风 险、 基金 管理 人在基 金管 理实
施过程 中产 生的 基金 管理 风险 、 本 基金 的特定 风险 等等 。 本 基金 为股票 型基 金, 本基 金属 于
较高风 险 、 较 高预期 收益 的基金 品种 , 其预期 风险 和预期 收益 高于 混合 型基 金、 债券 型基 金嘉实优化红利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及货币 市场 基金 。 投 资者 在投资 本基 金之 前, 请仔 细阅读 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和基 金合 同 ,
全面认 识本 基金 的风 险收 益特征 和产 品特 性, 并充 分考虑 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理 性判 断市
场,谨 慎做 出投 资决 策。 
( 五)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 不预示 其未 来表 现。 
(六) 投资 有风 险, 投资 者申购 本基 金时 应认 真阅 读本招 募说 明书 。 
( 七 ) 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 内容截 止日 为2013 年6 月26 日 (特 别事 项注 明除 外 ) , 有 关财
务数据 和净 值表 现截 止日 为2013 年3 月31 日( 未经 审 计) 。 
 
 嘉实优化红利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目


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6 四、基金托管人 ............................................................................................................................ 15 五、相关服务机构 ........................................................................................................................ 19 六、基金的募集 ............................................................................................................................ 34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35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 回 ........................................................................................................ 36 九、基金转换 ................................................................................................................................ 44 十、基金的转托管、 定期 定额投资计划、非交 易过 户、冻结与解冻 ..................................... 47 十一、基金的投资 ........................................................................................................................ 48 十二、基金的业绩 ........................................................................................................................ 57 十三、基金的财产 ........................................................................................................................ 58 十四、基金资产估值 .................................................................................................................... 59 十五、基金收益与分 配 ................................................................................................................ 64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 65 十七、基金 的会计与 审计 ............................................................................................................ 67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 露 ................................................................................................................ 68 十九、风险揭示 ............................................................................................................................ 72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资产的清 算..................................................................... 75 二十一、基金合同内 容摘 要 ........................................................................................................ 77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要 .......................................................................................... 100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务 .......................................................................................... 112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 事项 .......................................................................................................... 113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 存放 及查阅方式 ...................................................................................... 114 二十六、备查文件 ...................................................................................................................... 114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优化红利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一、绪 言 本《招 募说 明书 》依 据《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法 》( 以下 简称 《基 金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运 作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销 售办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信 息披 露办 法》)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披 露内容 与格式 准则 第5号<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与格式> 》等 有 关法律 法规 以及 《嘉实 优 化红利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编 写。 基金管理 人承 诺本招 募说 明书不存 在任 何虚假 记载 、误导性 陈述 或者重 大遗 漏,并对 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 对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 法律文 件 。 基 金投资 者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本基 金合 同的 当事人 ,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行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 合同的 承认 和 接受, 并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享有 权利、 承担 义务。 基金投 资者 欲了 解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优化红利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二、释 义 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 非文义 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具有 以下 含义 : 词语或 简称 含义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 嘉实 优化 红利 股票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管 理人 指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基金合 同或 本基 金合 同 指《 嘉实 优化 红利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及对本 基金 合 同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托管协 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 之 《 嘉 实优 化红利 股票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及对该 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订 和补 充 招募说 明书 指《 嘉实 优化 红利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及 其定 期的 更新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嘉 实优 化红 利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 》 法律法 规 指中国 现行 有效 并公 布实 施的法 律、 行政 法规、 规 范性文 件、 司 法解释 、行 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的 决定 、 决议、 通知 等 《基金 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 十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员 会第 五次会 议通 过,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的《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 证券投 资基 金法 》及 颁布 机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销售 办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2011 年 6 月9 日 颁布 、 同年 10 月1 日实施 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 售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2004 年6 月 8 日颁布 、同年7 月1 日实施 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的 修 订 《运作 办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2004 年 6 月29 日颁 布、 同年7 月1 日实施 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中国证 监会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优化红利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国 人民 银行 和/ 或中 国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指受基 金合 同约 束 ,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个人投 资者 指依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可投资 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自然人 机构投 资者 指依法 可以 投资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 在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境内合 法登 记并存 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准 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 事 业法 人、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投资人 指个人 投资 者 、 机 构投 资者 和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称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指依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合法 取得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人 基金销 售业 务 指基金 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推 介基 金 , 发 售基 金 份额 , 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 、 赎回、 转 换、 非 交易 过户、 转托 管 及定期 定额 投 资等业 务 。 销售机 构 指 嘉实 基金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 售办 法》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 其他 条件 , 取 得基 金代 销业 务资 格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 基金销 售服 务代理 协议 ,代 为办 理基 金销售 业务 的机 构 登记业 务 指基金 登记 、 存 管、 过 户、 清算和 结算 业务 , 具 体内 容包括 投资 人基金 账户 的建 立和 管理 、 基金份 额登 记、 基金 销售 业 务的确 认、 清算和 结算 、 代理 发放 红 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和 办理非 交易 过户 等 登记机 构 指办理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 基 金的登 记机 构为 嘉实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或接 受 嘉 实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委托 代为 办理 登记 业务的 机构 基金账 户 指登记 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其持 有的 、 基 金管 理人所 管理 的基金 份额 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的 账户 基金交 易账 户 指销售 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投资 人通 过该 销售 机构买 卖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变 动及 结余 情况的 账户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指基金 募集 达到 法律 法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条 件, 基金 管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 并 获得 中国 证监会 书面 确认的 日期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优化红利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 同终 止日 指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出 现 后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完 毕,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基金募 集期 指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至发售 结束 之日 止的 期间 , 最长不 得超 过 3 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至终 止之 间的不 定期 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T 日 指销售 机构 在规 定时 间受 理投资 人申 购 、 赎 回或 其他 业务申 请的 开放日 T+n 日 指自 T 日起 第n 个工 作日( 不包 含T 日) 开放日 指为投 资人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的 工作日 开放时 间 指开放 日基 金接 受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交易 的时 间段 《业务 规则 》 指《 嘉实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开放式基 金业务 规则》 , 是规范基 金 管理人 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 基金 登记 方面 的业 务规则 , 由基 金管理 人和 投资 人共 同遵 守 认购 指在基 金募 集期 内, 投资 人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申购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赎回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条件 要求 将基金 份额 兑换 为现 金的 行为 基金转 换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 公 告 规定的 条件 , 申请 将其 持 有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 某 一基金 的基 金 份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转托管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实 施 的 变 更 所 持基金 份额 销售 机构 的操 作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定 每期 申购 日 、 扣 款金 额及扣 款方 式 , 由 销售 机构 于每期 约定 扣款 日在 投资 人指定 银行 账户内 自动 完成 扣款 及基 金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累计定 投期 数 指 投 资 者 在 开 放 期 内 通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销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 的 方式 , 在 同一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下 以等 额扣 款的 方式 申购本 基金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优化红利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的 累 计 成 功 扣 款 期 数 。 对 于 募 集 期 间 曾 成 功 认 购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者, 在距 离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一年 之内 的开 放期 内通 过基金 管理 人直销 “ 定期 定额 投资 ” 的 方式 在 同一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下 以等 额扣款 的方 式 申 购本 基金 时, 在累 计定 投期 数计 算时 将认购 行为 视为 第1 期 “定 期定 额投 资” 巨额赎 回 指本基金单 个开放 日,基 金净赎回申 请(赎回 申请份 额总数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 额总数 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 开放日 基金总份 额 的 10% 元 指人民 币元 基金收 益 指基金 投资 所得 红利 、 股 息、 债 券利 息、 买 卖证 券 价差、 银行 存 款利息 、 已实 现的 其他 合法 收入及 因运 用基 金财 产带 来的成 本和 费用的 节约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 本息 、 基 金应 收申购 款及 其他资 产的 价值 总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计算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算 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过程 货币市 场工 具 指现金 ; 一 年以 内(含 一年)的银 行定 期存 款、 大 额存 单; 期 限在 一年以 内( 含一 年)的 债券 回购 ; 中 国证 监会 、 中 国人 民银行 认可 的其他 具有 良好 流动 性的 货币市 场工具 指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信 息披 露的 报刊 、 互联 网网站 及其 他媒体 不可抗 力 指本合 同当 事人 不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且不 能克 服的 客观事 件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优化红利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三、基 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 本情 况 1 、基 本信 息


名称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 道8 号上 海国 金中 心二 期 23 楼01-03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建国 门北 大 街 8 号 华润大 厦8 层 法定代 表人 安奎 总经理 赵学军 成立日 期 1999 年 3 月25 日 注册资 本 1.5 亿元 股权结 构 中诚信 托有 限责 任公 司 40%,德意 志资 产管 理( 亚洲 )有限 公司 30% ,立 信投 资有限 责任 公 司 30% 。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电话 (010 )65215588 传真 (010 )65185678 联系人 胡勇钦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经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9]5 号 文批 准, 于1999 年 3 月25 日 成立, 是中 国第 一批 基金 管理公 司之 一 , 是中 外合 资基金 管理 公司 。 公 司注 册地上 海, 总部 在北京 并设 深圳 、 成 都、 杭州、 青岛、 福州、 南京 、 广州 分公 司。 公 司获 得 首批全 国社 保基 金、企 业年 金投 资管 理人 、QDII 资 格和 特定 资产 管 理业务 资格 。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无 任何受 处罚 记录 。 2. 部门 设置 情况 公司设 立了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和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等专 业委员 会 。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负责指 导 基金资 产的 运作 、 确 定基 本的投 资策 略和 投资 组合 的原则 。 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负责全 面评 估公 司的经 营过 程中 的各 项风 险并提 出防 范措 施。 公司目 前下 设股 票投 资部 、 固定 收益 部、 定量 投资 部、 指数 投 资部 、 机 构投 资部、 现金 管理部 、 研 究部 、 交 易部、 风险管 理部 、 监 察稽 核部 、 法律 部、 产品 管理 部、 机 构业务 团队 、 渠道发 展部、 营销 策划 部 、 客户 服务部 、 电子 商务 部、 基金 运营 部、 登 记结 算部 、 信 息技 术 部、财 务部 、人 力资 源部 、 行政 管理 部等 部门 。 股票投 资部 、 固 定收 益部 、 定量 投资 部 、 指数 投资 部 、 现 金管 理部 和机 构投 资部负 责根 据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制 定的 原则进 行投 资。 研究 部负 责行业 、上 市公 司研 究和 投资策 略研 究 。 交易部 负责 完成 基金 经理 交易指 令。 风险 管理 部负 责公司 投资 风险 分析 与管 理、投 资流 程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优化红利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绩效考 核。 监察 稽核 部和 法律部 负责 对公 司及 其员 工遵守 国家 相关 法律 、 法 规和公 司内 部规 章制度 等情 况进 行监 督和 检查。 产品 管理 部负 责新 产品开 发以 及相 关的 市场 营销研 究、 法律 环境研 究和 理财 策略 研究 等。 机构 业务 团队主 要负 责 年金 、 专户 、 机 构客 户 及高端 个人 基金 销售的 开发 与维 护 。 渠道 发展部 、 营 销策 划部 、 客 户服务 部、 电子 商务 部负 责市场 推广 、 基 金销售 、 客 户服 务、 销售 渠道管 理。 基金 运营 部、 登记结 算部 、 信 息技 术部 负责公 司信 息系 统的日 常运 行与 维护,跟踪 研究新 技术,进 行相 应的 技 术系统 规划 与开 发、 基金 会计核 算、 估 值、 开 放式 基金 注册 、 登 记和清 算等 业务 。 财 务部 负责公 司财 务工 作, 人力 资源部 、 行 政管 理部 负 责公 司企 业文 化建 设、招 聘、 薪酬 福利 、激 励和考 核、 人员 培训 和发 展 、人 事档 案 、 行政性 后勤 管理 和服 务等 。 3.管理 基金 情况 截止 2013 年 7 月 25 日 , 基金管 理人 共管 理 2 只 封 闭式证 券投 资基 金、47 只 开放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 具 体包 括嘉 实泰和 封闭 、 嘉 实丰 和价 值封闭 、 嘉 实成 长收 益混 合、 嘉 实增 长混 合、 嘉 实稳健 混合、 嘉实 债券、 嘉实服 务增 值行 业 混合、 嘉 实优 质企 业股 票 、 嘉实货 币、 嘉 实沪 深300ETF 联接 (LOF ) 、 嘉 实超 短债 债券、 嘉实 主题 混 合、 嘉实 策略 混合 、 嘉实 海外 中 国股票 (QDII ) 、 嘉实 研究 精选股票 、 嘉实 多元 债券 、 嘉实 量化 阿尔 法股 票 、 嘉实回 报混 合 、 嘉 实 基 本 面 50 指数(LOF ) 、 嘉 实 价 值 优 势 股 票 、 嘉 实 稳 固 收 益 债 券 、 嘉 实 H 股 指 数 (QDII-LOF ) 、 嘉实 主题 新动力 股票 、 嘉实 多利 分 级债券 、 嘉实 领先 成长 股 票、 嘉实 深证 基 本面 120ETF 、 嘉 实深 证基 本面 120ETF 联 接 、 嘉 实 黄金 (QDII-FOF-LOF ) 、 嘉 实信用 债券 、 嘉实周 期优 选股 票、 嘉实 安心货 币、 嘉实 中创 400ETF 、 嘉实 中 创 400ETF 联接 、 嘉 实沪 深 300ETF 、 嘉实 优化 红利 股 票、嘉 实全 球房 地产 (QDII ) 、嘉实 理财 宝 7 天 债券 、嘉实 增强 收益定期 债券 、嘉实 纯债 债券 、嘉 实中 证中期 企业 债指数(LOF ) 、嘉实 中证 500ETF 、嘉 实 增强信 用定 期债 券 、 嘉实 中 证500ETF 联接 、嘉 实中 证中期 国 债 ETF 、嘉实中 证金边 中期 国 债 ETF 联接、嘉 实丰 益纯 债定期 债券 、嘉 实研 究阿 尔法股 票 、 嘉实 如意 宝定 期债券 、嘉 实 美国成 长股 票 (QDII ) 。 其 中嘉实 增长 混合 、 嘉实 稳 健 混合 和嘉 实债 券属 于嘉 实理财 通系 列 基金 。 同时 ,管 理多 个全 国社保 基金 、企 业年 金 、 特定客 户资 产 投 资组 合。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监 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基 本情 况 安奎先 生, 董事 长, 大学 本科, 中共 党员 , 曾 任吉 林农业 机械 研究 所主 任; 吉林省 信托 投资公 司外 经处 处长 、 香 港吉信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吉林省 证券 公司 总经 理; 东北证 券有 限 责 任公司 监事 长; 吉林 天信 投资公 司总 经理 ;中 诚信 托有限 责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2011 年 8 月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优化红利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5 日起 任嘉 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赵学军 先生 , 董 事、 总经 理 , 中 共党 员, 经济 学博 士。 曾 就职 于 天 津通 信广 播公司 电视 设计所 、 外 经贸 部中 国仪 器进出 口总 公司 、 北 京商 品交易 所 、 天津 纺织 原材 料交易 所 、 商鼎 期货经 纪有 限公 司 、 北京 证券有 限公 司 、 大成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2000 年 10 月至今 任嘉 实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 总经 理。 高方先 生, 董事 ,大 学本 科,中 共党 员, 高级 经济 师。曾 任中 国建 设银 行总 行副处 长 , 外企服 务总 公司 宏银 实业 公司副 总经 理。1996 年 9 月至今 历任 中诚 信托 有限 责任公 司总 裁 助理、 副总 裁, 现任 中诚 信托有 限责 任公 司副 总裁 。 Wolfgang Matis 先生 , 董 事, 德国 籍, 法兰 克福 商 学校经 济专 业 (Frankfurt Business School of Economics ) 。 曾任德 意志 银行 全球 固定 收益负 责人 、 全 球市 场负 责 人, 董事 总经 理(MD ) 。现 任德 意志 资 产管理 公司( 法兰 克福) 董事 会成员 、CEO 兼发 言人 。 Mark Cullen 先 生, 董 事, 澳大利 亚籍 , 澳 大利 亚莫 纳什大 学经 济政 治专 业学 士。 曾 任 达灵顿 商品(Darlington Commodities) 商品 交易 主管 , 贝恩(Bain&Company) 期货 与商品 部负 责人 , 德 意志 银行 ( 纽约 ) 全 球股 票投 资部 首席 运 营官 、MD 。 现 任德 意志 资 产管理 ( 纽约 ) 全球首 席运 营官 、MD 。 韩家乐 先生 , 董 事,1990 年毕业 于清 华大 学经 济管 理学院 , 硕 士研 究生 。1990 年 2 月 至 2000 年 5 月 任海 问证 券 投资 咨 询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 1994 年至 今任 北京 德恒 有 限责任 公司 总经理 ;2001 年 11 月至 今任立 信投 资有 限责 任公 司董事 长。 王巍先 生 , 独 立董事 , 美 国福特 姆大 学文 理学 院国 际金融 专业 博士 。 曾 任职 于中国 建设 银行辽 宁分 行 。 曾任 中国 银行总 行国 际金 融研 究所 助理研 究员 , 美国化 学银 行分析 师 , 美 国 世界银 行顾 问, 中国 南方 证券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万 盟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2004 至今 任万盟 并购 集团 董事 长。 张维炯 先生 , 独 立董 事、 中共党 员, 教授 、 加 拿大 不列颠 哥伦 比亚 大学 商学 院博士 。 曾 任上海 交通 大学 动力 机械 工程系 教师 ,上 海交 通大 学管理 学院 副教 授、 副院 长。1997 年至 今任中 欧国 际工 商学 院教 授、副 院长 。 汤欣先 生 , 独 立董 事 , 中 共 党员 。 1998 年至 2000 年为 北京大 学法 学院 博士 后研 究人员 、 授课教师 ,曾 任中国 证监 会并购重 组审 核委员 会第 一、二届 委员 ,2000 年至 今历任清 华大 学法学 院讲 师、 副教 授。 现任清 华大 学商 法研 究中 心副主 任、 法学 院副 教授 。 朱蕾女 士, 监事 , 中 共党 员, 硕 士研 究生 。 曾 任首 都医科 大学 教师 , 中 国保 险监督 管理 委员会 主任 科员 , 国 都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高级 经理 , 中 欧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发展战 略官 、 北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优化红利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京代表 处首 席代 表、 董事 会秘书 。2007 年 10 月至 今任中 诚信 托 有 限责 任公 司国际 业务 部 总经理 。 穆群先 生 , 监 事, 经济 师, 硕士研 究生 。 曾任 西安 电 子科技 大学 助教 , 长安 信 息产业 ( 集 团)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会 秘书 , 北 京德 恒有 限责 任 公司财 务主 管 。 2001 年 11 月至 今任 立信 投资有 限公 司财 务总 监。 王利刚 先生 ,监 事 , 经济 学学士 。2001 年 2 月 至今 ,就职 于嘉 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综 合管理 部、 人力 资源 部, 历任人 力资 源部 副总 监、 总监。 宋振茹 女士 , 副总 经理 , 中共党 员 , 硕 士研 究 生 , 经济师 。1981 年 6 月至 1996 年 10 月任职 于中 办警 卫局 。 1996 年 11 月至 1998 年 7 月 于 中国银 行海 外行 管理 部任 副处长 。 1998 年 7 月至 1999 年 3 月 任 博时基 金管 理公 司总 经理 助理。1999 年 3 月 至今 任 职于 嘉 实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 历任 督察 员和公 司副 总经 理。 张峰先 生, 副总 经理 , 中 共党员 、 硕 士。 曾就 职于 国家计 委, 曾任 嘉实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研究 部 副 总监 、市 场部 总监、 公司 督察 长。 戴京焦 女士 ,副 总经 理, 武汉大 学经 济学 硕士 ,加 拿大大 不列 颠哥 伦比 亚大 学 MBA 。 历任平 安证 券投 资银 行部 总经理 、 平 安保 险集 团公 司资产 管理 部副 总经 理兼 负责人 ; 平 安证 券公司 助理 总经 理, 平安 集团投 资审 批委 员会 委员 。2004 年 3 月加 盟嘉 实基 金管理 有限 公 司任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 王炜女 士, 督察 长, 中共 党员 , 法学 硕士 。 曾 就职 于中国 政法 大学 法学 院、 北京市 陆 通 联合律 师事 务所 、 北 京市 智浩律 师事 务所 、 新 华保 险股份 有限 公司 。 曾 任嘉 实基金 管理 有 限 公司法 律部 总监 。 2、基 金经 理 (1) 现任 基金 经理 赵勇先 生, 北大 光华 管理 学院硕 士,12年 证券 从业 经历。2001 年起 先后 在大 成基金 管 理 有限公 司担任 基金经 理助 理,泰 康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权益 投资经 理。2008 年3 月进入 嘉实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投资 部工 作, 任基 金经 理助 理。 2009 年8 月18 日至 今任 嘉实 回 报回合 基金 经 理。2013 年7 月20 日至今 任本基 金 基 金经 理 。 (2) 历任 基金 经理 : 2012年6月26日起 至2013 年7月20 日, 郭志 喜先 生 任 本 基金 基 金经 理。 3、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的成 员包 括: 公司 总经 理赵 学军 先 生, 副总 经理 戴京 焦女 士 , 总经理 助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优化红利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理邵健 先生 、 总经理 助理 詹凌蔚 先生 、 定量投 资部 负责人 张自 力先 生 、 机构 投资部 总监 党 开 宇女士 、基 金经 理陈 勤先 生。 上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近 亲属关 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 职责 1 、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 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2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 承诺 1 、 基金 管理 人严 格遵 守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按照 招募 说明 书列 明的 投资目 标、 策略及 限制 全权 处理 本基 金的投 资。 2 、基金 管理人 不从事 违反 《证券法 》的 行为, 并建 立健全内 部控 制制度 ,采 取有效 措 施,防 止违 反《 证券 法》 行为的 发生 。 3 、基金 管理人 不从事 违反 《证券投 资基 金法》 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 规规定 的行 为,并 建 立健全 内部 控制 制度 ,采 取有效 措施 ,防 止下 列行 为的发 生: (1) 基金 之间 相互 投资 ; (2) 基金 管理 人以 基金 的 名义使 用不 属于 基金 名下 的资金 买卖 证券 ; (3)基 金管理 人从事 任何 形式的证 券承 销或者 从事 除国家债 券以 外的其 他证 券自营 业 务;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优化红利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4) 基金 管理 人从 事资 金 拆借业 务; (5) 动用 银行 信贷 资金 从 事基金 投资 ; (6) 将基 金资 产用 于抵 押 、担保 、资 金拆 借或 者贷 款; (7) 从事 证券 信用 交易 ; (8) 以基 金资 产进 行房 地 产投资 ; (9) 从事 可能 使基 金资 产 承担无 限责 任的 投资 ; (10) 将基 金资 产投 资于 与基金 托管 人或 者基 金管 理人有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 证 券 ; (11) 中国 证监 会或 有关 法律法 规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行 为。 4 、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加强 人 员管理 , 强化 职业操 守 ,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行为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人员 的合 法利 益;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材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泄 漏在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除为 公司 进行 基金 投 资外, 直接 或间 接进 行其 他股票 交易 ; (9) 协助 、接 收委 托或 以 其他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10) 违反 证券 交易 所业 务规则 , 利 用对 敲、 倒 仓等 手段操 纵市 场价 格, 扰乱 市场秩 序 ; (11)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2)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3)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4)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15)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以 外的 第三 人谋取 利益 ; (16)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规承 诺收 益或 承担 损失 ; (17) 其他 法律 法规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禁止 的行 为。 5 、基 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 有关 法律 、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 本 着 谨慎的 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最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优化红利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大利益 ;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 代 理人 、 代 表人、 受雇 人或任 何其 他第 三人 谋取 不当利 益 ; (3 ) 不 泄漏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有 关证 券 、 基 金的 商 业秘密 、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 基金投 资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4) 不以 任何 形式 为其 他 组织或 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五)基金管理人内 部控 制制度 1 、内 部控 制制 度概 述 为了保 证公 司规 范运 作, 有效地 防范 和化 解管 理风 险、 经营 风险 以及操 作风 险, 确保 基 金财务 和公 司财 务以 及其 他信息 真实 、 准确 、 完 整, 从而最 大程 度地 保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 利益, 本公 司建 立了 科学 合 理、 控制 严密 、 运 行高 效的内 部控 制制 度。 内部 控制制 度是 公司 为实现 内部 控制 目标 而建 立的一 系列 组织 机制 、 管 理方法 、 操作 程序与 控制 措施的 总称 。 它 由内部 控制 大纲 、基 本管 理制度 、部 门业 务规 章等 部分组 成。 公司内 部控 制大 纲是 对公 司章程 规定 的内 控原 则的 细化和 展开 , 是对 各项 基本 管理制 度 的总揽 和指 导, 包括 内控 目标、 内控 原则 、 控 制环 境、 内 控措 施等 内容 。 公 司基本 管理 制度 包括内 部会 计控 制制 度、 风险管 理控 制制 度、 投资 管理制 度、 监察 稽核 制度、 基金会 计制 度、 信息披 露制 度 、 信息 技术 管理制 度 、 资 料档案 管理 制度 、 业 绩评 估考核 制度 和紧急 应变 制 度 等 。 部 门业 务规 章是 在基 本管理 制度 的基 础上 , 对 各部门 的主 要职 责、 岗位 设置、 岗位 责任、 操作守 则等 进行 了具 体规 定。 2. 内部 控制 的原 则 (1)健 全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包括公 司的 各项业 务、 各个部门 或机 构和各 级人 员,并 涵 盖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 反馈等 各个 环节 ; (2)有 效性原 则:通 过科 学的内控 手段 和方法 ,建 立合理的 内控 程序, 维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3)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 各 机构、 部门 和岗 位在 职能 上必须 保持 相对 独立 ; (4)相 互制约 原则: 组织 结构体现 职责 明确、 相互 制约的原 则, 各部门 有明 确的授 权 分工, 操作 相互 独立 。 (5)成 本效 益 原则: 运用 科学化的 经营 管理方 法降 低运作成 本, 提高经 济效 益,以 合 理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 内部控 制效 果。 3 、内 部控 制组 织体 系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优化红利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1)公 司董事 会对公 司建 立内部控 制系 统和维 持其 有效性承 担最 终责任 。董 事会下 设 审计与 合规 委员 会, 负责 检查公 司内 部管 理制 度的 合法合 规性 及内 控制 度的 执行情 况, 充分 发挥独 立董 事监 督职 能, 保护投 资者 利益 和公 司合 法权益 。 (2)投 资决策 委员会 为公 司投资管 理的 最高决 策机 构,由公 司总 经理、 副总 经理、 总 经理助 理 、 总 监及资 深基 金经理 组成 , 负责指 导基 金资产 的运 作 、 确定 基本 的投资 策略 和 投 资组合 的原 则。 (3)风 险控制 委员会 为公 司风险管 理的 最高决 策机 构,由公 司总 经理、 督察 长以及 部 门总监 组成 ,负 责全 面评 估公司 经营 管理 过程 中的 各项风 险, 并提 出防 范化 解措施 。 (4)督 察长积 极对公 司各 项制度、 业务 的合法 合规 性及公司 内部 控制制 度的 执行情 况 进行监 察、 稽核 ,定 期和 不定期 向董 事会 报告 公司 内部控 制执 行情 况。 (5)监 察稽核 部:公 司管 理层重视 和支 持监察 稽核 工作,并 保证 监察稽 核部 的独立 性 和权威 性, 配备 了充 足合 格的监 察稽 核人 员, 明确 监察稽 核部 门及 其各 岗位 的职责 和工 作流 程、 组织 纪律 。 监 察稽 核 部具体 负责 公司 各项 制度 、 业 务的 合法 合规性 及公 司内 部 控制 制度 的执行 情况 的监 察稽 核工 作。 (6)业 务部门 :部门 负责 人为所在 部门 的风险 控制 第一责任 人, 对本部 门业 务范围 内 的风险 负有 管控 及时 报告 的义务 。 (7)岗 位员工 :公司 努力 树立内控 优先 和风险 管理 理念,培 养全 体员工 的风 险防范 意 识,营 造一 个浓 厚的 内控 文化氛 围, 保证 全体 员工 及时了 解国 家法 律法 规和 公司规 章制 度 , 使风险 意识 贯穿 到公 司各 个部门 、 各 个岗 位和 各个 环节。 员工 在其 岗位 职责 范围内 承担 相应 的内控 责任 ,并 负有 对岗 位工作 中发 现的 风险 隐患 或风险 问题 及时 报告 、反 馈的义 务。 4 、内 部控 制措 施 公司确 立 “ 制度 上控 制风 险 、 技术 上量 化风 险 ” , 积 极 吸收或 采用 先进 的风 险控 制技术 和 手段, 进行 内部 控制 和风 险管理 。





(1 ) 公 司逐 步健 全法 人治理 结构 , 充 分发 挥独 立董事 和监 事会 的监 督职 能, 严 禁不 正当 关联交 易、 利益 输送 和内 部人控 制现 象的 发生 ,保 护投资 者利 益和 公司 合法 权益。


(2 ) 公 司设 置的 组织 结构, 充分 体现 职责 明确 、 相互 制约 的原 则, 各部 门均有 明确 的授 权分工 , 操 作相 互独 立。 公司逐 步建 立决 策科 学、 运营规 范、 管理 高效 的运 行机制 , 包 括民 主、 透 明的 决策 程序 和管 理议事 规则 , 高 效、 严谨 的业务 执行 系统 , 以 及健 全、 有 效的 内部 监督和 反馈 系统 。


(3) 公司 设立 了顺 序 递进、 权责 统一 、严 密有 效的内 控防 线: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优化红利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①各岗 位职 责明 确, 有详 细的岗 位说 明 书 和业 务流 程, 各 岗位 人员 在上 岗前 均应知 悉并 以书面 方式 承诺 遵守 ,在 授权范 围内 承担 责任 ;


② 建立 重要 业务 处理 凭据传 递和 信息 沟通 制度 ,相关 部门 和岗 位之 间相 互监督 制衡 ;


(4 ) 公 司建 立有 效的 人力资 源管 理制 度, 健全 激励约 束机 制, 确保 公司 人员具 备与 岗位 要求相 适应 的职 业操 守和 专业胜 任能 力。


(5 )公司 建立 科学严 密的风 险评估 体系, 对公 司内外 部风险 进行识 别、 评估和 分析, 及时防 范和 化解 风险 。 (6) 授权 控制 应当 贯穿 于 公司经 营活 动的 始终 ,授 权控制 的主 要内 容包 括: ①股东 会 、 董 事会 、 监 事 会和管 理层 充分 了解 和履 行各自 的职 权 , 建立 健全 公司授 权标 准和程 序, 确保 授权 制度 的贯彻 执行 ;


② 公司 各部 门、 分公 司及员 工在 规定 授权 范围 内行使 相应 的职 责;


③ 重大 业务 授权 采取 书面形 式, 授权 书应 当明 确授权 内容 和时 效。


④ 对已 获授 权的 部门 和人员 建立 有效 的评 价和 反馈机 制 , 对 已不 适用 的授 权应及 时修 改 或取消 授权 。


(7 )建立 完善 的基金 财务核 算与基 金资产 估值 系统和 资产分 离制度 ,基 金资产 与公司 自有资 产、 其他 委托 资产 以及不 同基 金的 资产 之间 实行独 立运 作, 分别 核算 , 及时 、 准 确和 完整地 反映 基金 财产 的状 况。


(8 )建立 科学 、严格 的岗位 分离制 度,明 确划 分各岗 位职责 ,投资 和交 易、交 易和清 算、 基 金会 计和 公司 会计 等重要 岗位 不得 有人 员的 重叠。 投资 、 研 究、 交 易、IT 等重 要业 务 部门和 岗位 进行 物理 隔离 。


(9 )建立 和维 护信息 管理系 统,严 格信息 管理 ,保证 客户资 料等信 息安 全、真 实和完 整。 积 极维 护信 息沟 通渠 道的畅 通, 建立 清晰 的报 告系统 , 各 级领 导、 部门 及员工 均有 明确 的报告 途径 。


(10 ) 建立 和完 善客 户服务 标准 , 加 强基 金销 售管理 , 规 范基 金宣 传推 介, 不 得有 不正 当销售 行为 和不 正当 竞争 行为。 (11 ) 制 订切 实有效 的应 急应变 措施 , 建立危 机处 理机制 和程 序 , 对发 生严 重影响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 可 能引 起 系统性 风险 、 严 重影 响社 会 稳定的 突发 事件 , 按 照预 案 妥善处 理。 (12 ) 公 司建 立健全 内部 监控制 度 , 督 察长 、 监 察 稽核部 对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的执 行情 况进行 持续 的监 督, 保证 内部控 制制 度落 实; 定期 评价内 部控 制的 有效 性并 适时改 进。 ①对公 司各 项制 度 、 业 务的 合法合 规性 核查 。 由监 察稽 核部设 计各 部门 监察 稽核 点明细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优化红利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按照查 核项 目和 查核 程序 进行 部 门自 查 、 监察 部核 查, 确保 公司 各项制 度 、 业务符 合有 关法 律、行 政法 规、 部门 规章 及行业 监管 规则 。 ②对内 部风 险控 制制 度的 持续监 督。 由监 察稽 核部 组织相 关业 务部 门、 岗位 共同识 别风 险点, 界定 风险 责任 人, 设计内 部风 险点 自我 评估 表, 对 风险 点进 行评 估和 分析, 并由 监察 稽核部 监督 风险 控制 措施 的执行 ,及 时防 范和 化解 风险。 ③督察 长发 现公 司存 在重 大风险 或者 有违 法违 规行 为, 在告 知总 经理 和其 他有 关高级 管 理人员 的同 时, 向董 事会 、中国 证监 会和 公司 所在 地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报 告。 5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1) 本公 司承 诺以 上关 于 内部控 制的 披露 真实 、准 确; (2) 本公 司承 诺根 据市 场 变化和 公司 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控 制体 系和 内部 控制 制 度。 四、基 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国银 行 ” )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 1 号 首次注 册登 记日 期:1983 年10 月31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柒佰 贰拾 贰万叁 仟壹 佰玖 拾伍 元整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托管及 投资 者服 务部 总经 理:李 爱华 托管部 门信 息披 露联 系人 :唐州 徽 电话: (010 )66594855 传真: (010 )66594942 (二)基金托管部门 及主 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 行于 1998 年设 立基 金托管 部, 为进 一步 树立 以投资 者为 中心 的服 务理 念,中 国 银行 于2005 年3 月23 日正 式将基 金托 管部 更名 为托 管及投 资者 服务 部, 现有 员 工120 余人 。 另外, 中国 银行 在重 点分 行已开 展托 管业 务 。 目前,中 国银 行拥有 证券 投资基金 、 基 金( 一 对多 、一对一 ) 、社 保基金 、保 险 基金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优化红利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QFII 、QDII 、 券商 资产 管 理计划 、 信 托计 划、 年 金 基金 、 理财 产品、 私募 基 金 、 资 金托 管 等 门类齐 全的 托管 产品 体系 。 在国 内 , 中国 银行 率先 开展绩 效评 估、 风险 管理 等增值 服务 , 为 各类客 户提 供个 性化 的托 管服务 ,托 管资产 规模 居 同业前 列。 (三)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 情况 截至 2013 年6 月 末, 中国 银行已 托管 长盛 创新 先锋 混合、 长盛 同盛 封闭 、长 盛同智 优 势混合 (LOF ) 、 大 成 2020 生 命周 期混 合、大 成蓝 筹稳健 混合 、大 成优 选 LOF 、大 成景 宏封 闭、 工 银大 盘蓝 筹股 票、 工银核 心价 值股 票、 国泰 沪深 300 指 数、 国泰 金鹿 保本混 合、 国泰 金鹏蓝 筹混 合、 国泰 区位 优势股 票、 国投 瑞银 稳定 增利债 券、 海富 通股 票、 海富通 货币 、 海 富通精 选贰 号混 合、 海富 通收益 增长 混合 、 海 富通 中证 100 指 数 (LOF ) 、 华 宝兴业 大盘 精选 股票、 华宝 兴业 动力 组合 股票、 华宝 兴业 先进 成长 股票、 华夏 策略 混合、 华夏 大盘精 选混 合、 华夏回报 二 号 混合、 华夏 回报混合 、华 夏行业 股票(LOF) 、 嘉实超 短债债 券、 嘉实成长 收益 混合、 嘉实 服务 增值 行业 混合、 嘉实 沪深 300 指数(LOF) 、 嘉实 货币 、嘉 实稳 健混合 、嘉 实 研究精 选股 票、 嘉实 增长 混合、 嘉实 债券 、 嘉 实主 题混合 、 嘉 实回 报混 合、 嘉实价 值优 势股 票型 、 金鹰 成份 优选 股票 、 金鹰 行业 优势 股票 、 银 河成长 股票 、 易 方达 平稳 增长混 合、 易方 达策略 成长 混合 、 易 方达 策略成 长二 号混 合、 易方 达积极 成长 混合 、 易 方达 货币、 易方 达稳 健收益 债券 、易 方达 深证 100ETF 、易 方达 中小 盘股 票、易 方达 深证100ETF 联 接、万 家 180 指数、 万家 稳健 增利 债 券 、 银华 优势 企业 混合 、 银 华优质 增长 股票 、 银 华领 先策略 股票 、 景 顺长城动 力平 衡混合 、景 顺长城优 选股 票、景 顺长 城货币、 景顺 长城鼎 益股 票(LOF) 、泰 信 天天收 益货 币、 泰信 优质 生活股 票、 泰信 蓝筹 精选 股票、 泰信 债券 增强 收益、 招商先 锋混 合、 泰达宏 利精 选股 票、 泰达 宏利集 利债 券 、 泰达 宏利 中证财 富大 盘指 数 、 华泰 柏瑞盛 世中 国 股 票、 华 泰柏 瑞积 极成 长混 合、 华 泰柏 瑞价 值增 长股 票、 华 泰柏 瑞货 币、 华泰 柏瑞量 化现 行股 票型 、 南方 高增 长股 票(LOF) 、 国 富潜 力组 合股 票、 国富强 化收 益债 券、 国富 成长动 力股 票、 宝盈核 心优 势混 合、 招商 行业领 先股 票、 东方 核心 动力股 票、 华安 行业 轮动 股票型 、 摩 根士 丹利华 鑫强 收益 债券 型、 诺德中 小盘 股票 型 、 民生 加银稳 健成 长股 票型 、 博 时宏观 回报 债 券 型、 易方 达岁 丰添利 债券 型、 富兰 克林 国海中 小盘 股票型 、 国联 安上证 大宗 商品股 票交 易 型 开放式 指数 、 国 联安 上证 大宗商 品股 票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 上证 中小 盘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 华 泰柏 瑞上证 中小 盘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 长城 中小 盘成 长股票 型 、 易 方达医 疗保 健行业 股票 型 、 景顺 长城 稳定收 益债 券型 、 上 证 180 金融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 国泰 上证180 金融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联接 、 诺 德优 选 30 股 票型 、 泰达宏 利聚 利分 级债 券型 、 国 联安 优选 行业股 票型 、 长 盛同 鑫保 本混合 型 、 金鹰中 证技 术领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优化红利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先指数 增强 型、 泰信 中证200 指 数、 大 成内 需增 长股 票型、 银华 永祥 保本 混合 型、 招商 深圳 电子信 息传 媒产 业 (TMT )5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招 商深 证TMT5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 资基金联 接、 嘉实深 证基 本面 120 交 易型开 放式指 数证券投 资基 金联接 、深 证基本 面 12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上证 180 成 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 华宝 兴业 上证180 成长 交易型 开放 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 易方达 资源 行业 股票 型、 华安深 证 300 指 数、 嘉实 信用债 券型 、 平 安 大华 行业 先锋 股票 型、 华泰柏 瑞信 用增 利债 券型 、 泰 信中 小盘 精选股 票型 、 海 富通 国策 导 向股票 型 、 中 邮上 证380 指数增 强型 、 泰达宏 利中 证 500 指数 分级 、 长 盛同 禧信用 增利 债 券 型、银 华中 证内 地资 源主 题指数 分级 、平 安大 华深 证 300 指数 增强 型、 嘉实 安心货 币市 场 、 上投摩 根健 康品 质生 活股 票型、 工银 瑞信 睿智 中证500 指 数分 级、 招 商优 势企 业灵活 配置 混 合型、 国泰 中小 板300 成 长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 国 泰中小 板 300 成 长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联 接、 景顺 长城 优 信增利 债券 型、 诺德 周期 策 略股票 型、 长盛 电子 信息 产 业股票 型、 诺安中 证创 业成 长指 数 分 级、 信诚 双盈 分级债 券型 、 嘉 实沪 深300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 、 民 生 加银信 用双 利债 券型 、 工 银瑞信 基本 面量 化策 略股 票型 、 信 诚周 期轮动 股票 型、 富兰 克林 国 海 研 究 精 选 股票 型 、 诺 安汇 鑫 保 本 混 合型 、 平 安 大华 策 略 先 锋 混合 型 、 华 宝兴 业 中 证 短融 50 指 数债 券型 、180 等权 重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 华 安双月 鑫短 期理 财债 券型 、 大 成景 恒保 本 混合型 、 景 顺长 城上 证 180 等权 重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 上 投摩根 分红 添利 债券型 、 嘉 实优 化红 利股 票型、 长盛 同鑫 二号 保本 混合型 、 招 商信 用增 强债 券型 、 华宝 兴业 资源优 选股 票型 、 中证 500 沪市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 大成中 证500 沪 市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 券投资 基金 联接 、 博 时医 疗保健 行业 股票 型 、 诺德 深证 300 指 数分 级 、 华夏 安康信 用优 选 债 券型 、 汇添 富多 元收 益债 券型 、 广发 双债 添利 债券 型 、长 盛添 利 30 天理 财债 券型 、 信诚 理 财 7 日 盈债 券型 、长 盛添 利 60 天理 财债 券型 发起 式 、平 安大 华添 利债 券型 、大成 理 财 21 天债券 型发 起式 、 华 泰柏 瑞 稳健收 益债 券型 、 信 诚添 金 分级债 券型 、 国 泰现 金管 理 货币市 场 、 国投瑞 银纯 债债 券型 、 银 华中证 中票 50 指 数债 券型 、华安 信用 增强 债券 型 、 长盛同 丰分 级 债券型 、 汇添 富理 财 21 天债券型 发起 式 、国 泰国 证房地产 业指 数分级 、 招 商央 视财 经 50 指数 、 嘉实 中证 中期 企业 债指数 、 大 成中 证100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 长 盛纯 债债券 型 、 华夏 双债增 强债 券型 、 泰 达宏 利信用 合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 、 招商 安润 保本混 合型 、 长 盛上 证市 值 百强交 易型 开放 式 、 长盛 上证市 值百 强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 南方 中债 中期 票据指 数债 券型 发起 式 、 嘉实中 证金 边中 期国 债交 易型开 放式 、 嘉 实中 证金 边中期 国债 交易 型开方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接 、 国投 瑞银中 高等 级债券 型 、 上 投摩根 成长 动力混 合型 、 嘉 实丰益 纯债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 、 大成 景兴 信用债 债券 型 、 海富 通养 老收益 混合 型 、 广发 聚鑫 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优化红利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券型 、 泰 达宏 利高票 息 定 期开放 债券 型 、 长盛 季季 红 1 年 期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 诺 安信 用债 券 一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 嘉 实海外 中国 股票(QDII) 、 银华全 球优 选(QDII-FOF) 、 长 盛环 球景 气 行业大 盘精 选股 票型(QDII) 、 华泰 柏瑞 亚洲 领导 企业 股票型(QDII) 、 信诚 金砖 四国积 极配 置 (QDII) 、 海富通 大中 华精 选 股票 型 (QDII)、 招商 标 普金砖 四国 指数(LOF-QDII ) 、 华 宝兴 业 成熟市 场动 量优 选(QDII ) 、大成 标 普 500 等权 重指 数(QDII ) 、长 信标 普 100 等权 重指 数 (QDII ) 、博时 抗通 胀增强 回报 (QDII ) 、 华安 大中华 升级股票 型 (QDII) 、信诚 全球商品 主 题 (QDII ) 、 上投 摩根 全球 天然资源 股 票型 、 工 银瑞 信中国 机会 全球 配置 股票 型 (QDII ) 、易 方达标 普全 球高 端消 费品 指数增 强型 (QDII ) 、 建信 全球资 源股 票型 (QDII)、 恒生交 易型 开 放式指数 (QDII)、 恒 生 交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投 资基 金 联 接 (QDII)、 广 发 纳斯 达 克 100 指数 (QDII)、 工 银瑞 银标 普全球 自然 资源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 (LOF-QDII ) 、 嘉 实美国 成长 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QDII ) 等214 只证 券投 资基 金 , 覆盖 了股票 型、 债 券型 、 混合型 、 货 币 型、 指数 型等 多种类 型的 基金 , 满 足了 不同 客 户多 元化的 投资 理财 需求 , 基 金托管 规模 位 居 同业前 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中国银 行开 办各 类基 金托 管业务 均获 得相 应的 授权 ,自 1998 年 开办 托管 业务 以来严 格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规 的 规 定以 及 监 管 部 门 的监 管 要 求, 以 控 制 和 防 范基 金 托 管业 务 风 险 为 主 线, 制 定了 包括 托管 业务 授权管 理制 度、 业务 操作 规程、 员工 职业 道德 规范 、 保密 守则 等在 内的各 项业 务管 理制 度 , 将风险 控制 落实 到每 个工 作环节 , 保证 托管 基金 资 产与银 行自 有资 产以及 各类 托管 资产 的相 互独立 和资 产的 安全 。 最 近一年 内 , 中 国银 行托 管 及投资 者服 务部 及其高 级管 理人 员无 重大 违法违 规行 为 , 未 受到 中 国证监 会 、 中 国银 监会 及 其他有 关机 关的 处罚。 (五)托管人对管理 人运 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 法和 程序 根据《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的 相关规 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 行政法 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 反基 金 合同约 定的 , 应当 拒绝 执行 , 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并 及时向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构 报告 。 基金托 管人 如发 现基 金管 理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 经生 效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 行 政法规 和其 他 有关规定 ,或者 违反 基金 合同约定 的,应 当立即 通知 基金管理 人,并 及时 向国 务院证券 监督 管理机 构报 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优化红利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五、相 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 机构 1 、 直销机 构 (1 )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直销 中心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建 国 路91 号 金地中 心 A 座 6 层 电话 (010 )65215588 传真 (010 )65215577 联系人 赵虹 (2 )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上海 直销 中心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道8 号上海 国金 中心 二期23 楼01-03 单元 电话 (021 )38789658 传真 (021 )68880023 联系人 鲍东华 (3 )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成都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成都市 人民 南路 一 段 86 号 城市之 心 30H 电话 (028 )86202100 传真 (028 )86202100 联系人 王启明 (4 )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深圳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中 心四 路 1 号嘉里 建设 广 场 T1-1202 电话 (0755 )25870686 传真 (0755 )25870663 联系人 周炜 (5 )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青岛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青岛市 市南 区香 港中 路 10 号颐和 国际 大 厦 A 座 3502 室 电话 (0532 )66777766 传真 (0532 )66777676 联系人 陈建林 (6 )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杭州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杭州市 西湖 区杭 大 路 15 号 嘉华国 际商 务中 心 313 室 电话 (0571 )87759328 传真 (0571 )87759331 联系人 徐莉莉 (7 )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福州 分公 司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优化红利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办公地 址 福州市 鼓楼 区五 四 路 158 号环球 广 场 25 层 04 单元 电话 (0591 )88013673 传真 (0591 )88013670 联系人 吴志锋 (8 )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南京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南京市 白下 区中 山东 路 288 号新 世纪 广 场 A 座 4202 室 电话 (025 )66671118 传真 (025 )66671100 联系人 简斌 (9 )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广州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广州市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 号大 都会 广 场 2415-2416 室 电话 (020 )87555163 传真 (020 )81552120 联系人 庄文胜 2 、代 销机 构 (1) 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中国 银行 总行 办公 大楼 法定代 表人 肖钢 电话 (010 )66596688 传真 (010 )66594946 网址 www.boc.cn 客服电话 95566 (2) 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3)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 司 (4)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市 深南 大 道7088 号 招 商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傅育宁 联系人


邓炯鹏


电话


(0755 )83198888 传真


(0755 )83195050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蒋超良 联系人 滕涛 电话 (010 )85108227 传真 (010 )85109219 网址 www.abchina.com 客服电 话 95599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建清 联系人 刘业伟 电话 95588 传真 (010 )66107914 网址 www.icbc.com.cn 客服电 话 95588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优化红利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网址


www.cmbchina.com 客服电 话 95555


(5)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6)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7)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 有限 公司 (8)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9)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10)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11) 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银城 中 路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胡怀邦 联系人 曹榕 电话 (021 )58781234


传真 (021 )58408483


网址 www.bankcomm.com


客服电 话 95559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浦东 南 路500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中山 东一 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晓辉 联系人 高天、 虞谷 云 电话 (021 )61618888 传真 (021 )63604199 网址 www.spdb.com.cn 客服电 话 95528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文标 联系人 董云巍 电话 (010)58560666 传真 (010 )57092611 网址 www.cmbc.com.cn 客服电 话 95568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东城 区朝 阳门 北大 街8号 富华 大厦C 座 法定代 表人 田国立 联系人 丰靖 网址 bank.ecitic.com


客服电 话 95558


住所、 办公 地址 青岛市 市南 区香 港中 路 68 号华普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郭少泉 联系人 于庆君 电话 68602127 传真 85709799 网址 www.qdccb.com 客服电 话 96588 (青 岛) 、4006696588 (全 国) 住所、 办公 地址 安徽省 合肥 市安 庆 路79 号 天徽大 厦 A 座 法定代 表人 王晓昕 联系人 叶卓伟 电话 (0551 )2667635 传真 (0551 )2667684 网址 www.hsbank.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96588( 安 徽省 外)、96588( 安徽 省内) 住所、 办公 地址 山东省 临沂 市沂 蒙 路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傢玉 联系人 寇廷柱 电话 (0539)8304657 传真 (0539)8051127 网址 www.lsbchina.com 客服电 话 400-699-6588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优化红利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12) 杭州银行股份 有限公 司 (13)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14)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15)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16)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17)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18)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杭州市 庆春 路 46 号 杭州 银 行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太普 联系人 严峻 电话 (0571 )85108309 传真 (0571 )85108309 网址 www.hzbank.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508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浦东 大 道98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银城 中 路8 号 中融 碧玉蓝 天大 厦 15 层 法定代 表人 胡平西 联系人 吴海平 电话 (021 )38576977 传真 (021 )50105124 网址 www.srcb.com 客服电 话 (021 )962999 住所、 办公 地址


浙江省 杭州 市庆 春 路2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达洋 联系人


毛真海


电话


(0571 )87659546


传真


(0571 )87659188


网址


www.czbank.com


客服电 话 95527 住所、 办公 地址 天津市 河西 区马 场 道201-205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宝凤 联系人 王宏 电话 (022 )58316666 传真 (022 )58316569 网址 www.cbhb.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811 住所、 办公 地址 洛阳市 洛龙 区开 元大 道 256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建甫 联系人 胡艳丽 电话 (0379 )65921977 传真 (0379 )65920155 网址 www.bankofluoyang.c om.cn 客服电 话 (0379 )96699 住 所、 办公 地址 广东省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 东路 3038 号合 作金 融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李伟 联系人 宋永成 电话 ( 0755 ) 25188064 、 (0755 )25188263 传真 (0755 )25188785 网址 www.4001961200.com 客服电 话 4001961200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优化红利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19) 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20)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21)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内蒙古 包头 市钢 铁大 街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镇西 联系人 张晶 刘芳 电话 (0472 )5109729 传真 (0472 )5176541 网址 http://www.bsb.com.cn 客服电 话 0472-96016 010-96016 0574-967210 0755-967210 028-65558555 (22) 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 行 股 份有限公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杭州市 建国 中 路 99 号杭 州 联合银 行大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晨 联系人 胡莹 电话 0571—87923324 传真 0571—87923214 网址 www.urcb.com 客服电 话 96592 (23)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24)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阜 成门 内大 街 410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9 号金融 街中 心 B 座 法定代 表人 乔瑞 联系人 王薇娜 电话 (010 )63229475 传真 (010 )63229478 网址 www.bjrcb.com 客服电 话 96198 注册地 址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海港路 25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海港路 25 号 法定代 表人 叶文君 联系人 王淑华 电话 0535-6699660 传真 0535-6699884 网址 www.yantaibank.net 客服电 话 4008-311-777 住所、 办公 地址 哈尔滨 市道 里区 尚志 大 街160 号 法定代 表 人 郭志文 联系人 王超 电话 0451-86779007 传真 0451-86779218 网址 www.hrbb.com.cn 客服电 话 95537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朝阳 区亮 马桥 路 48 号中信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王东明 联系人 陈忠 电话 (010 )60833722 传真 (010 )60833739 网址 www.cs.ecitic.com 客服电 话 95558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优化红利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25) 中信建投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26)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27) 申银万国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28)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 限公 司 (29)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 大 都 会 广 场 43 楼 (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东省 广州 天河 北路 大都 会广 场 18、19 、36、38 、41 和 42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树明 联系人 黄岚 电话 (020 )87555888 传真 (020 )87555305 网址 www.gf.com.cn 客服电 话 95575 或 致 电 各 地 营 业网点 住所 北京市 朝阳 区安 立 路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门内 大 街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 权唐 清算传 真 (010 )65183880 业务传 真 (010 )65182261 网址 www.csc108.com 客服电 话 400-8888-108 住所 上海淮 海中 路 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广东 路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开国 联系人 金芸、 李笑 鸣 电话 (021)23219000 传真 (021)23219100 网址 www.htsec.com 客服电 话 95553 或 拨 打 各 城 市 营业网 点咨 询电 话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常熟 路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储晓明 联系人 李清怡 电话 (021 )54033888 传真 (021 )54030294 网址 www.sywg.com 客服电 话 (021 )962505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168 号 上海 银行 大厦29 楼 法定代 表人 万建华 联系人 芮敏祺 电话 (021)38676666 传真 (021)38670666 网址 www.gtja.com 客服电 话 4008888666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优化红利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30)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31)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32)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33)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34)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福州市 五四路 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市 五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金琳 联系人 张腾 电话 (0591 )87383623 传真 (0591 )87383610 网址 www.hfzq.com.cn 客服电 话 (0591 )96326 (35)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35 号国际 企业 大 厦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有安 联系人 田薇 电话 (010 )66568430 传真 010-66568990 网址 www.chinastock.com. cn 客服电 话 400-8888-888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路 江苏 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少林 联系人 林生迎 电话 (0755)82943666 传真 (0755)82943636 网址 www.newone.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111 、95565 住所、 办公 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深圳市 深南 大 道 4011 号 港 中旅大 厦 24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万善 联系人 庞晓芸 电话 0755-82492193 传真 025-51863323 ( 南京) 0755-82492962 ( 深圳) 网址 www.htsc.com.cn 客服电 话 95597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 14 、16、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耀华 联系人 李春芳 电话 (0755 )83516089 传真 (0755 )83515567 网址 www.cgws.com 客服电 话 4006666888、( 0755 ) 33680000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直门 南大 街 3 号 国华 投资 大 厦9 层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喆 联系人 黄静 电话 (010 )84183389 传真 (010)84183311-3389 网址 www.guodu.com 客服电 话 400-818-8118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优化红利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36) 渤海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37)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38)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39)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 福田 区 金 田路 大中 华国际 交易 广 场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路 大中 华国际 交易 广 场8 楼(518048 ) 法定代 表人 杨宇翔 联系人 郑舒丽 电话 0755-22626391 传真 (0755 )82400862 网址 http://www.pingan.com 客服电 话 95511 —8 (40) 中国中投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静安 区新 闸 路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徐浩明 联系人 刘晨 、李芳芳 电话 (021 )22169999 传真 (021 )22169134 网址 www.ebscn.com 客服电 话 4008888788 , 10108998 住所 天津经 济技 术开 发区 第二 大街 42 号 写字 楼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市 南开 区宾 水西 道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杜庆平 联系人 王兆权 电话 (022 )28451861 传真 (022 )28451892 网址 www.bhzq.com 客服电 话 4006515988 住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 路4018 号安联 大 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 路4018 号安联 大 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凤 凰大 厦1 栋9 层 法定代 表人 牛冠兴 联系人 陈剑虹 电话 (0755 )82825551 传真 (0755 )82558355 网址 www.essence.com.cn 客服电 话 4008001001 住所、 办公 地址 长春市 自由 大 路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矫正中 联系人 潘锴 电话 (0431 )85096709 传真 (0431 )85096795 网址 www.nesc.cn 客服电 话 4006000686、( 0431 ) 85096733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优化红利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41)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42)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200 号 中银 大厦3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200 号 中银 大厦40 层 法定代 表人 许刚 联系人 李丹 传真 (021 )50372474 客服电 话 4006208888 网址 www.bocichina.com.cn (43) 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44)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45) 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 任公 司 住所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路 与福 中路交 界处 荣超 商务 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 第 04 层 01 、02 、03 、05 、11 、12 、13 、15 、16 、 18、19 、20 、21 、22 、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路 6003 号荣超 商务 中心 A 栋第 04 、18 层 至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龙增来 联系人 刘毅 电话 0755-82023442 传真 0755-82026539 网址 www.china-invs.cn 客服电 话 400 600 8008 住所、 办公 地址 湖南省 长沙 市天 心区 湘府 中路 198 号新 南城 商务 中 心 A 栋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俊波 联系人 钟康莺 电话 (021 )68634518 传真 (021 )68865680 网址 www.xcsc.com 客服电 话 400-888-1551 住所 上海市 普陀 区曹 阳 路510 号南半 幢 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福山 路 500 号“ 城建 国际 中心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姚文平 联系人 罗芳 电话 (021 )68761616 传真 (021 )68767981 网址 www.tebon.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128 住所、 办公 地址 湖南省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中 心26 楼 法定代 表人 周晖 联系人 郭磊 电话 (0731 )84403319 传真 (0731 )84403439 网址 www.cfzq.com 客服电 话 (0731 )84403360 住所 青岛市 崂山 区苗 岭 路29 号 澳柯玛 大 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 址 青岛市 崂山 区深 圳 路222 号青岛 国际 金融 广 场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宝林 联系人 吴忠超 电话 (0532 )85022326 传真 (0532 )85022605 网址 www.zxwt.com.cn 客服电 话 (0532 )96577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优化红利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46) 中航证券有限公 司 (47) 中信证券(浙江)有 限责 任公司 (48)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49)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50)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51)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52) 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南昌市 红谷 滩新 区红 谷中 大道 1619 号 国际 金融 大 厦 A 座 4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杜航 联系人 戴蕾 电话 (0791 )86768681 传真 (0791 )86770178 网址 www.avicsec.com 客服电 话 400-8866-567 住所、 办公 地址 浙江省 杭州 市滨 江区 江南 大道 588 号 恒鑫大 厦主 楼 19 层、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沈强 联系人 王霈霈 电话 (0571 )87112507 传真 (0571 )85783771 网址 www.bigsun.com.cn 客服电 话 (0571 )95548 住所、 办公 地址 湖北省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8 号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胡运钊 联系人 李良 电话 (027 )65799999 传真 (027 )85481900 网址 www.95579.com 客服电 话 95579 或 4008-888-999 住所 江西省 南昌 市 北 京西 路 88 号江 信国 际金 融大 厦 办公地 址 江西省 南昌 市北 京西 路88 号江信 国际 金融 大 厦 4 楼 法定代 表人 曾小普 联系人 徐美云 电话 (0791 )86285337 传真 (0791 )86282293 网址 www.gsstock.com 客服电 话 4008222111 住所 、 办 公地 址 太原市 府西 街 69 号 山西 国 际贸易 中心 东塔 楼 法定代 表人 侯巍 联系人 郭熠 电话 (0351 )8686659 传真 (0351 )8686619 网址 www.i618.com.cn 客服电 话 400-666-1618 住所 、 办 公地 址 陕西省 西安 市东 新 街232 号信托 大 厦 16-17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建武 联系人 刘莹 电话 (029 )87416787 传真 (029 )87417012 网址 www.westsecu.com 客服电 话 95582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优化红利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53) 东吴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54) 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55) 恒泰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56) 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57)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市 中山 南 路318 号 2 号楼 22-2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中山 南 路318 号 2 号楼 21-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潘鑫军 联系人 吴宇 电话 (021 )63325888 传真 (021 )63326173 网址 www.dfzq.com.cn 客服电 话 95503 (58) 第一创业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广州市 天河 区珠 江新 城珠 江西 路5 号 广州 国际 金融 中心 19 、20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东 联系人 林洁茹 电话 020-88836999 传真 020-88836654 网址 www.gzs.com.cn 客服电 话 (020 )961303 住所 、 办 公地 址 苏州工 业园 区翠 园 路181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永敏 联系人 方晓丹 电话 (0512)65581136 传真 (0512 )65588021 网址 www.dwzq.com.cn 客服电 话 4008601555 住所 、 办 公地 址 江苏省 南京 市大 钟 亭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华东 联系人 李铮 电话 (025 )83367888 传真 (025 )83320066 网址 www.njzq.com.cn 客服电 话 4008285888 住所 、 办 公地 址 内蒙古 呼和 浩特 市新 城区 新华大 街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庞介民 联系人 王旭华 电话 (010 )66297386 传真 (0471 )4961259 网址 www.cnht.com.cn 客服电 话 (0471 )4972343 住所、 办公 地址 江苏省 常州 市延 陵西 路 23 号投资 广 场 18 、19 楼 法定代 表人 朱科敏 联系人 梁旭 电话 (0519 )88157761 传真 (0519 )88157761 网址 www.longone.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588 住所、 办 公地 址 广东省 深圳 罗湖 区笋 岗 路12 号 中民 时代 广场B 座 25、26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学民 联系人 崔国良 电话 (0755 )25832852 传真 (0755 )82485081 网址 www.fcsc.cn 客服电 话 4008881888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优化红利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59)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60) 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61) 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62)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63)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 银行大 厦 40-42 层 法定代 表人 卢长才 联系人 方文 电话 (0755 )83199599 传真 (0755 )83199545 网址 www.csco.com.cn 客服电 话 (0755 )83199511 (64)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65)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住所 新疆乌 鲁木 齐市 文艺 路 233 号宏 源大 厦 办公地 址 北京 西 城区 太平 桥大 街 19 号宏源 证券 法定代 表人 冯戎 联系人 李巍 电话 (010 )88085858 传真 ( 010 ) 88085195 网址 www.hysec.com 客服电 话 4008-000-562 住所 、 办 公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街 28 号民 生金 融中 心A 座 16-18 层 法定代 表人 余政 联系人 赵明 电话 (010 )85127622 传真 (010 )85127917 网址 www.mszq.com 客服电 话 400-619-8888 住所 、 办 公地址 北京市 海淀 区北 三环 西 路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1501 法定代 表人 刘汝军 联系人 孙恺 电话 (010 )83561149 传真 (010 )83561094 网址 www.xsdzq.cn 客服电 话 4006989898 住所 、 办 公地 址 上海市 西藏 中 路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郁忠民 联系人 张瑾 电话 (021 )53519888 传真 (021 )53519888 网址 www.962518.com 客服电 话 (021) 962518 、 4008918918 住所、 办公 地址 郑州市 郑东 新区 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法定代 表人 菅明军 联系人 陈利民


耿铭 电话 (0371 )65585287 传真 (0371 )65585665 网址 www.ccnew.com 客服电 话 (0371 )967218 、 4008139666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优化红利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66)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67) 大同证券经纪有限责 任公 司 (68)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69)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70)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71)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成都市 东城 根上 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云 联系人 金喆 电话 (028 )86690126 传真 (028 )86690126 网址 www.gjzq.com.cn 客服电 话 4006600109 住所 山东省 济南 市 市 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省 济南 市市中 区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玮 联系人 吴阳 电话 (0531 )68889155 传真 (0531 )68889752 网址 www.qlzq.com.cn 客服电 话 95538 住所 大同市 城区 迎宾 街 15 号 桐 城中 央 21 层 办公地 址 山西省 太原 市长 治 路111 号山西 世贸 中 心 A 座 F12 、F13 法定代 表人 董祥 联系人 薛津 电话 (0351 )4130322 传真 (0351 )4130322 网址 www.dtsbc.com.cn 客服电 话 4007121212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7 号英蓝 国际 金融 中 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弘 联系人 牟冲 电话 (010 )58328112 传真 (010)58328748 网址 www.ubssecurities.co m 客服电 话 400-887-8827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 路4018 号安联 大 厦28 层 A01 、B01 (b)单 元 法定代 表人 洪家新


联系人 孔泉 电话 (0755 )82083788 传真 (0755 )82083408 网址 www.cfsc.com.cn 客服电 话 (021 )32109999,( 029 )68918888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 路6009 号新世 界中 心 29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永 良 联系人 李珍 电话 (0755 )82570586 传真 (0755 )82960582 网址 www.zszq.com 客服电 话 4001022011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优化红利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72) 天相投资顾问 有限公 司 (73) 江海证券有限 公司 (74) 厦门证券有限公司 (75)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 道1600 号32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林


联系人 陈敏 电话 (021 )32229888 传真 021- 68728782 网址 www.ajzq.com 客服电 话 (021 )63340678 (76)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77) 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呼和浩 特市 新城 区锡 林南 路 1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闹 市口 大 街1 号长 安兴 融中 心西 楼 11 层 住所 北京建 国门 外大 街1 号国 贸大 厦 2 座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建 国门 外大 街1 号国 贸大 厦 2 座28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剑 阁 联系人 廉赵峰 电话 (010 )65051166 传真 (010 )85679535 网址 www.ciccs.com.cn 客服电 话 (010 )85679238;( 010 )85679169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 街19 号 富凯大 厦 B 座701


邮编 :100032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5 号新盛 大 厦 B 座4 层


邮 编: 100033 法定代 表人 林义相 联系人 林爽 电话 (010 )66045608 传真 (010 )66045500 天相投 顾网址 http://www.txsec.com 天相基 金网 网址 http://www.jjm.com.cn 客服电 话 (010 )66045678 住所、 办公 地址 黑龙江 省哈 尔滨 市香 坊区 赣水 路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名扬 联系人 张宇宏 电话 (0451 )82336863 传真 (0451 )82287211 网址 www.jhzq.com.cn 客服电 话 400-666-2288 住所、 办公 地址 厦门市 莲前 西路 2 号 莲富 大厦十 七楼 法定代 表人 傅毅辉 联系人 卢金文 电话 (0592 )5161642 传真 (0592 )5161140 网址 www.xmzq.cn 客服电 话 (0592 )5163588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 道100 号 环球 金融 中心5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林 联系人 夏元 电话 (021 )68777222 传真 (021 )68777822 网址 www.cnhbstock.com 客服电 话 4008209898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优化红利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法定代 表人 孔佑杰 联系人 冯杰 电话 (010)83991743 传真 (010)66412537 网址 www.rxzq.com.cn 客服电 话 4006609839 (78)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闹 市口 大 街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高冠江 联系人 唐静 电话 (010 )63081000 传真 (010 )63080978 网址 www.cindasc.com 客服电 话 400-800-8899 (79)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8 号 中国 华 融A 座3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之锁 联系人 陶颖 电话 (010 )58568040 传真 (010 )58568062 网址 www.hrsec.com.cn 客服电 话 (010 )58568118 (80)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81) 财富里昂证券有限责 任公 司 (二)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同上) (三)律师事务所和 经办 律师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罗湖 区红 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大 厦十 六层 至二十 六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如 联系人 齐晓燕 电话 0755-82130833 传真 0755-82133952 网址 www.guosen.com.cn 客服电 话 95536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 道100 号 环球 金融 中心9 楼 法定代 表人 罗浩 联系人 倪丹 电话 021-38784818


传真 021-68775878 网址 www.cf-clsa.com 客服电 话 68777877 名称 上海市 通力 律师 事务 所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银城 中 路 68 号时 代 金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韩炯 联系人 黎明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经 办 律 师 吕红、 黎明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优化红利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四)会计师事务所 和经 办注册会计师 六、基 金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销售 办法》 、 基金 合同的 相关 规定、 并 经中 国证券 监督 管理委员 会2012年5 月22日 《关于核准 嘉实 优化 红利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募集 的批 复》 (证 监 许可[2012]684 号 )核 准 募集。 (一)基金运作方式 和类 型 契约型 开放 式, 股票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二)基金存续期 不定期 。 (三)基金份额的募 集期 限、募集方式及场所 、募 集对象 、募集目标 1.募 集期 限:2012 年5 月28 日到2012 年6月21日 2.募集方式及 场所: 本基 金通过基金管 理人的直销 网点及基金代 销机构的代 销网点 公 开发售 。 3.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 规规定的可投 资于证券投 资基金的个人 投资者、机 构投资 者 和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投 资人 。 4、 募 集 规 模上 限 : 本 基金 不设募 集规 模上 限 , 在 本 基金的 募集 达到 备案 条件 的前提 下, 基金管 理人 可视 募集 情况 提前结 束募 集。 ( 四)基金的面值、 认购 价格及计算公式、认 购费 用及利息处理方式 1、认 购费 率 名称 普华永 道中 天会 计师 事务 所 (特 殊普 通合 伙)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陆家 嘴环 路 1318 号 星展 银行 大厦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湖滨 路202 号 普华 永道中 心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绍信 联系人 金毅 电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238800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许康玮 、金 毅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优化红利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认购费率不超过5% ,按照认购金额递减,即认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认购费 率 越低。 投资 者在 一天 之内 如果有 多笔 认购 ,适 用费 率按单 笔分 别计 算。 具体 认购费 率 如 下 :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 认购费率 M <100 万 元 1.2% 100 万 元 ≤M <200 万元 0.8% 200 万 元 ≤M <500 万元 0.5% M ≥500 万 元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本基金 的认 购费 用由 投资 者承担 ,不 列入 基金 资产 ,认购 费用 用于 本基 金的 市场推 广 、 销售、 注册 登记 等募 集期 间发生 的各 项费 用。 2、募 集期 利息 的处 理方 式 : 基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金 应当存 入专 门账 户, 在基 金募集 结束 前, 任何 人 不 得动用 。 有 效认购 款项 在募 集期 间产 生的利 息将 在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折 算为 基金 份额 , 归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所有 , 其中 利息 转份 额以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记录 为准。 3、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 本基金 每份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均 为 人 民币1.00 元。 本基金 的认 购金 额包 括认 购费用 和净 认购 金额 。计 算方法 如下 : (1) 净认 购金 额 = 认购 金额/ (1+ 认购 费率 ) ; (2) 认购 费用 = 认 购金 额-净 认购 金额 ; (3) 认购 份额 = ( 净认 购金额 +认 购利 息)/ 基 金份额 面值 。 其中: 认购 份额 计算 结果 保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 小 数点后 两位 以后 的部 分舍 去, 舍 去部 分所代 表的 资产 计入 基金 财产 。 4 、募 集资 金 基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金 存入专 门账 户, 在基 金募 集行为 结束 前, 任何 人不 得动用 。 七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自 2012 年 6 月 26 日 起正 式生 效, 自该日 起本 基金 管理 人正 式开始 管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优化红利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理本基 金。 ( 二)基金存续期内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 资产 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 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5000 万元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及时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连 续20 个工作 日出 现前 述情 形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向中 国证 监会 说明 原因 并报送 解决 方案 。法 律法 规另有 规定 时, 从其 规定 。 八、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 (一)基金投资者范 围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者 、 机 构投 资者 和合 格 境外机 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 ( 二)申购、赎回的 场所 本基金 的销 售机 构包 括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代 销机 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 售机 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 的营 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 提供 的其他方 式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情况变 更或 增减 基金 代销 机构, 并予 以公 告。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其委 托的 代销机 构开 通电 话 、 移 动通 信或网 上交 易等 非现 场方 式实现 的 自助交 易业 务的 , 投 资者 可以通 过上 述方 式进 行申 购与赎 回, 具体 办法 由基 金管理 人另 行公 告。 ( 三)申购、赎回的 开放 日及时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的交易 时间 , 但 基金 管理 人根据 法律 法规 、 中 国证 监会的 要求 或 本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 停申购 、赎 回时 除外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 出现 新的证 券交 易市 场、 证券 交易所 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 情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优化红利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况, 基 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述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相 应的 调整 , 但 应在 实施日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自 2012 年 7 月 27 日 起开 始办理 本 基 金的 日常 申购 和赎回 业务 ( 四)申购、赎回的 原则 1 、“未 知价 ”原 则, 即申 购、赎 回价 格以申 请当 日 收市后 计算 的基金 份额 净 值为基 准进行 计算 ; 2 、“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 赎回 遵循 “先 进先 出 ” 原则 , 即 按照 投资 人认 购 、 申 购的 先后 次序 进行 顺 序赎回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在 新 规则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 五)申购、赎回的 程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 开放 日的 具 体业务 办理 时 间 内提 出申 购或 赎 回的申 请。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投资人 交付 款项 , 申 购申 请即 为 有 效。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在T+7 日( 包 括该日)内 支付 赎回 款项 。 在发生 巨额赎 回时 ,款 项的 支付 办法参 照本 基金 合同 有关 条款处 理。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优化红利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 易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 购和赎 回申请的当天作为 申购或 赎回申 请日(T日),在 正常情 况下 ,本基金 登记 机构在T+1日 内对该交 易的 有效性 进行 确认。T 日 提交的有 效申 请,投 资人 可在T+2 日后( 包括该 日)到 销售网点 柜台 或以销 售机 构规定的 其 他方式 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若 申购 不成 功, 则申 购款项 退还 给投 资人 。 ( 六)申购、赎回的 数额 限制 1.申 请申 购基 金的 金额 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 或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 币5,000 元 ,投 资者 通过 直 销中心 柜台 首次 申购 单笔 最低限 额为 人民 币20,000 元 , 但已 认购 本基金的 投资 者可以 适用 首次单 笔最低 限额人 民币1,000 元 ; 追加申 购单 笔最 低限额 为人民 币1,000 元。 投资者 将当 期分 配的 基金 收益转 购基 金份 额或 采用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时 , 不 受 最低申 购 金额的 限制 。 投资者 可多 次申 购 , 对 单 个投资 者累 计持 有份 额不 设上限 限制 。 法律 法规 、 中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2.申 请赎 回基 金的 份额 单笔赎 回不 得少 于1,000 份 (如 该帐 户在 该销 售机 构 托管的 基金 余额 不足1,000 份, 则必 须一次 性赎 回基 金全 部份 额) ; 若 某笔 赎回 将导 致投 资者在 销售 机构 托管 的基 金 份额 余额 不 足1,000 份时 , 基金 管理 人 有权将 投资 者在 该销 售机 构托管 的剩 余基 金份 额一 次性全 部赎 回 。 3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市场 情况, 在 法律 法规允 许的 情况下, 调整 上述对 申购 的金额 和 赎回的 份额 的数 量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 整生 效前依 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 在 一 家指 定媒 体公 告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七)申购、赎回的 费率 1、 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用最 高 不超过 申购 金额 的5% 。 申购费 率 按 申购 金额 递减 ,即申 购金 额越 大, 所适 用的申 购费 率越 低 , 具体 如 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 申购费率 M <100万元 1.5% 100万元 ≤M <200万元 1.0% 200万元 ≤M <500万元 0.6% M ≥ 500 万元 单笔1000 元 个人投 资者 通过 本基 金管 理人直销 网 上交 易 和 电话 交易 系 统申 购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 其 申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优化红利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购 费率不按申购金额分档 ,统一优惠为申购金额的0.6 %,但中国银行长城借 记卡、 招 商银 行 借记 卡持 卡人 申购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优 惠按 照相关 公告 规定 的费 率执行 ;机 构投 资者 通 过本基 金管 理人 直销 网上 交易系 统申 购 本 基金 , 其 申购费 率不 按申 购金 额分 档, 统 一优 惠为 申购金额的0.6%。 优惠后 费率如果低于0.6% ,则按0.6% 执行。基金招募说 明书 及相关公告 规定的 相应 申购 费率 低于0.6% 时, 按实 际费 率收 取 申购费 。 投资者 在一 天之 内如 有多 笔申 购 , 适用费 率按 单笔 分别计 算 。 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用由 申 购 人承担 ,主 要用 于本 基金 的市场 推广 、销 售、 注册 登记等 各项 费用 ,不 列入 基金资 产 。 2 、本基 金的赎 回费率 按照 持有时间 递减 , 并对 持有 期 限少于 两年 的基金 份额 的赎回 收 取赎回 费, 即相 关基 金份 额持有 时间 越长 ,所 适用 的 赎回 费率 越低 。


本基金 赎回 费率 最高 不超 过赎回 金额 的5% ,随 持有 期限的 增加 而递 减。 具体 如下: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T <365 天 0.50% 365天≤T <730 天 0.25% T ≥730 天 0 本基金的赎回 费用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承 担,其中25% 的部分归入 基 金资产 ,其 余部分用 于支付 注册 登记 费等 相关 手续费 。 3、 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法律 法规和本基金 合同规定范 围内调整申购 费率和赎回 费率。 费 率如发 生变 更 , 基金 管理 人应按 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 相关 规定 在调整 实施 前在指 定媒 体 上 公告。 4、 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不违 背法律法规规 定及《基金 合同》约定的 情形下根据 市场情 况 制定基 金促 销计 划, 针对 特定交 易方 式 ( 如网 上交 易、 电 话交 易等 ) 进 行基 金交易 的投 资者 定期或 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活 动。 在基 金促 销活 动期间 , 按 相关 监管 部门 要求履 行相 关手 续后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适当 调低基 金申 购费 率。 在开放 期内 , 本基 金可对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直销 “ 定 期定额 投资 ” 的方 式申 购 基金的 投资 者 按累 计定 投期 数 实 施特 殊申购 费率 安排 , 具体 规定 以本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和 届时相 关公 告 为准。 ( 八)申购份额、赎 回金 额的计算 方式 1.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采用 “金 额申 购 ” 方 式 , 申购价 格以 申购 当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计算 公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优化红利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式: 基金的 申购 金额 包括 申购 费用和 净申 购金 额。 其中 ,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 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申 购当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基金份 额的 计算 保留 小数 点后两 位, 小数 点后 两位 以后的 部分 舍去 , 舍 去部 分所代 表 的 资产计 入基 金财 产 。 例二 : 投资 者 甲 和 乙于 同一 日分 别对 本基 金提出 申购 要求 ,申 购金 额分别 为110,000 元 和1,100,000 元, 当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为1.200 元。 两 位投资 者 申 购份 数计 算如 下: 投资者 甲 投资者 乙 申购金 额( 元,A ) 110,000 1,100,000 适用申 购费 率(B ) 1.5% 1.0% 净申购 金额 (元 ,C ) 108,374.38 1,089,108.91 申购费 用( 元,D ) 1,625.62 10,891.09 申购份 额(E=C/1.2) 90,311.98 907,590.75 2.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采用 “ 份额 赎回 ” 方 式, 赎 回价格 以赎 回当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 计算 公 式: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额 ? 赎回 当 日基 金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率 赎回金 额= 赎 回总 额- 赎回 费用 赎回金 额保 留至 小数 点后 两位, 小数 点后 两位 以后 的部分 舍去 , 舍 去部 分所 代表的 资 产 计入基 金财 产 。 例三: 假定 三笔 赎回 申请 的赎回 份额 均为10,000 份 , 但持 有时 间长 短不 同, 其中基金份 额 净值 为假 设数 ,那 么各 笔赎回 负担 的赎 回费 用和 获得的 赎回 金额 计算 如下 : 赎回1 赎回2 赎回3 赎回份 额( 份,A) 10,000 10,000 10,000 基金份 额 净 值( 元,B) 1.100 1.300 1.400 持有时 间 100天 366天 731 天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优化红利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适用赎 回费 率(C) 0.5% 0.25% 0% 赎回总 额( 元,D=A ×B) 11,000 13,000 14,000 赎回费 (E=C ×D ) 55 32.5 0 赎回金 额(F=D-E) 10,945 12,967.5 14,000 3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T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T 日 发行 在 外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 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 并 在 T+1 日内公 告 。 遇 特殊 情况 , 经 中国证 监 会同意 ,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公 告。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计 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3 位 , 小 数点后 第4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 基 金 财产。 ( 九)申购、赎回的 注册 登记 1 、 投资 者 T 日 申购 基金 成功后 , 正 常情 况下, 注 册登记 机构 在 T +1 日 为 投资者 增加 权益并 办理 注册 登记 手续 ,投资 者自 T +2 日起 有 权赎回 该部 分基 金份 额。 2 、 投资 者 T 日 赎回 基金 成功后 , 正 常情 况下,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 +1 日为投 资者 扣除权 益并 办理 相应 的注 册登记 手续 。 3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 范围 内,对 上述 注册登记 办理 时间进 行调 整,并 最 迟于开 始实 施前 按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十)巨额赎回的认 定及 处理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 前一开 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赎 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 回 或部分 延期 赎回 。 (1)全 额赎 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支 付投 资 人的全 部赎 回申请 时, 按 正常赎 回程序 执行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优化红利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2)部 分延 期赎 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付 投资 人 的赎回 申请 有困难 或认 为 因支付 投资人 的赎 回申 请而 进行 的财产 变现 可 能 会对 基金 资产净 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 基金管 理 人 在当日 接受 赎回 比例 不低 于上一 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10% 的前 提下, 可对 其余 赎回申 请 延 期办理 。 对于 当日的 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 单个账 户赎 回申请 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例 , 确 定 当日受 理的 赎回 份额 ; 对 于未能 赎回 部分 , 投 资人 在提交 赎回 申请 时可 以选 择延期 赎回 或 取消赎 回。 选择 延期 赎回 的, 将 自动 转入 下一 个开 放日继 续赎 回, 直到 全部 赎回为 止; 选 择取消 赎回 的, 当日 未获 受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 将被 撤销。 延期 的赎 回申 请与 下一开 放日 赎 回申请 一并 处理 , 无 优先 权并以 下一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础 计算 赎回 金额, 以此 类 推, 直到 全部 赎回为 止 。 如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未作 明确 选择 , 投 资人 未能赎 回部 分 作自动 延期 赎回 处理 。 (3) 暂停 赎回 : 连 续2 个 开放日 以上( 含本 数) 发 生巨 额赎回 ,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 为有必 要, 可暂 停接 受基金 的赎 回申请 ; 已经 接受的 赎回 申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不 得 超 过20个 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指定媒 体上 进行 公告 。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 明 书 规定的其 他方 式在3个 交易 日内通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说明有 关处 理方法 ,同 时在指定 媒 体上刊 登公 告。 (十一)拒绝或暂停 申 购 、赎回 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 项 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发 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 管理人 可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无法正 常运 作。 (2)发 生基金 合同规 定的 暂停基金 资产 估值情 况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暂停 接收 投资人 的 申购申 请。 (3)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 非正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4)基 金管理 人认为 接受 某笔或某 些申 购申请 可能 会影响或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利益时 。 (5)基 金资产 规模过 大, 使基金管 理人 无法找 到合 适的投资 品种 ,或其 他可 能对基 金 业绩产 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现 有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情形 。 (6)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第(1)、( 2) 、 (3)、( 5)、( 6)项 暂停 申购 情形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根据有 关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优化红利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 停申购 公告 。 如 果投 资人 的申购 申请 被拒 绝, 被拒 绝的申 购款 项将 退还给 投资 人。 在暂 停申 购的情 况消 除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理 。 2 、发 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 管理人 可暂 停接 受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不能 支付 赎回 款项 。 (2)发 生基金 合同规 定的 暂停基金 资产 估值情 况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暂停 接收 投资人 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3)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 非正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4) 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 开放日 发生 巨额 赎回 。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已确 认的赎 回申 请, 基金 管 理人应 足额 支付 ; 如 暂时 不能足 额支 付, 应将 可支 付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配 给赎回 申请人 ,未 支付部 分可延 期支付 。若 出现上 述第(4 )项 所述情 形,按 基金合 同的相 关条 款处 理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 申请 赎回 时可 事先选 择将 当日 可能 未 获 受理部 分予 以 撤销。 在暂 停赎 回的 情况 消除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复 赎回 业务 的办 理并 公告。 3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 回情况的 ,基 金管理 人当 日应立即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4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布 最 近 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 1 日但 少于 两周 , 暂 停结 束 , 基 金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按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或 其他 相关 规定 于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日 前在指 定媒 体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 并 在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日 公告 最 近 1 个 开放日 的基 金 份额净 值。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两周, 暂停 期间, 基金 管理 人应每 两周 至少 重复 刊登 暂停公 告 一次; 当连 续暂 停时 间超 过两个 月时 ,可 对重 复刊 登暂停 公告 的频 率进 行调 整。暂 停结 束 ,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按 照 《 信息披 露办 法 》 或其 他相 关规定 提前 在指 定媒体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 并 在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日 公告 最近 1 个开 放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注:2013 年 4 月 9 日 ,本 基金管 理人 发布 了《 关于 网上直 销开 通基 金后 端收 费模式 并 实施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 , 自 2013 年4 月12 日 起, 在本公 司基 金网 上直 销系 统 (含 电话 交易) 开通旗 下部 分基 金产 品的 后端收 费模 式 ( 包括 申购 、 定期 定额 投资 、 基 金转 换等业 务) 、 并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优化红利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对通过 本公 司基 金网 上直 销系统 ( 含电 话交易 ) 交 易的后 端收 费进 行费 率优 惠。 本公 司直 销 中心柜 台和 代销 机构 暂不 开通后 端收 费模 式。 具体 请参见 嘉实 基金 网站 刊载 的公告 。 九、基 金转换 基金转 换是 基金 管理 人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供 的一 种服务 , 是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基 金 管 理 人 规 定 的条 件 将 其 持有 的 某 一 只 基金 的 基 金 份额 转 换 为 同 一基 金 管 理 人管 理 的 另 一只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一) 基金 转换 开始 日 及 时间 基金转 换的 开始 办理 时间 :自 2012 年 7 月 27 日起 。 (二) 、基 金转 换费 用 (1 ) 嘉实 货币 、嘉 实超 短债 债券 、 嘉实 多 元债 券B 、 嘉 实安 心货 币 、 转 换为嘉 实 优化 红利股 票 时 ,转 换费 率均 为转入 基金 适用 的申 购费 率,计 算公 式如 下: 净转入 金额= (转 出份 额× 转出当 日转 出基 金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 (1+ 转 换费 率)+M 转换费 用= ( 转出 份额 ×转 出当日 转出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 ×转 换费 率/ (1+ 转换费 率 ) 转入份 额= 净 转入 金额/ 转 入当日 转入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其中M 为嘉 实货 币 、 嘉实 安心货 币 全 部转 出时 账户 当前累 计未 付收 益 (2)嘉实优化 红利股票 与 嘉实公司旗下 原有其他23 只开放式基金 (包括:嘉 实成长 收 益 混合 、 嘉 实增 长混合 、 嘉实稳 健混合 、 嘉实 债券 、 嘉实 服务 增值 行业 混合 、 嘉实 优质 企业 股票、 嘉实 主题 混合 、 嘉 实策略 混合 、 嘉 实研 究精 选股票 、 嘉 实多 元债 券A 、 嘉实量 化阿 尔 法股票 、 嘉 实回 报混合 、 嘉实价 值优 势股 票、 嘉实 稳固收 益债 券、 嘉实 主题 新动力 股票、嘉 实深 证基本面120ETF 联 接、嘉 实信用债券、 嘉实领先成 长股票、嘉实 周期优选股 票、嘉实 中创400联接、 嘉 实纯 债债 券A/C 、 嘉实 中证500ETF 联接 、 嘉 实研 究阿 尔法 股 票 ) 之间 互转 , 以及嘉 实 优 化红 利股 票 转 入嘉 实 货币 、 嘉 实超 短债 债券 、 嘉实 多元 债券B 、 嘉 实安心 货币 时, 均采用 “赎 回费 + 申 购费 率补差 ”算 法, 计算 公式 如下: 净转入 金额 = B ×C ×(1 -D)/ (1+G ) 转换补 差费 用= [B ×C ×(1 -D)/ (1+G )] ×G 转入份 额= 净转 入金 额 / E 其中,B 为转 出的 基金 份 额; C 为 转换 申请 当日 转出 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优化红利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D 为转 出基 金的 对应赎 回 费率; G 为 对应 的申 购补 差费 率, 当转 出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转入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时, 则申 购 补差费 率G 为 零; E 为 转换 申请 当日 转入 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其中赎回费的25%归入 转 出 基金资产(嘉 实稳固收益 债券基金和嘉 实纯债债券C 除外) ; 根据嘉 实稳 固收 益债 券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 该基 金的 赎回费 全部 归入 该基 金资 产 ( 注: 在运 作 期和间 歇期, 该基金 按不 同的方 式收取 赎回费 ) ;根 据嘉实 纯债债 券型发 起式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 对于 持有 期限少 于30 日的C类 基金 份 额所收 取的 赎回 费全 额计 入基金 财产 。 基金转 换费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承 担。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据 市场 情况 调整 基金 转换费 率 , 调整后 的基 金转 换费 率应 及时公 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金促销 计划 , 针对以 特定 交 易方 式 (如 网上交 易等 ) 或 在特 定时 间段等 进行 基金交 易的 投 资 者定期 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销 活动 。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期 间,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对促 销活 动范 围内的 投资 者调 低基 金转 换费率 。 注: 自2011 年1 月7日 起嘉 实增长 混合 暂停 转入 业务 ; 自2011 年1月7 日起 嘉实 策略混 合 暂 停转入 业务 ;2012 年6月8 日起, 嘉实 货币 单日 单个 基金账 户单 笔申 购 ( 或转 入、 定 投) 不超 过1亿元 ;自2013 年8 月2 日 起,嘉 实信用 债券A 、嘉实 信用债 券C 单日 单个 基金账 户单笔 申购 (或转 入、 定投 )不 超过100 万元 。具 体请 参见 嘉实 基金网 站刊 载的 相关 公告 。 (三) 其他 与转 换相 关的 事项 (1)基金转换 的时间:投 资者需在转出 基金和转入 基金均有交易 的当日,方 可办理 基 金转换 业务 。 (2) 基金 转换 的原 则: ①采用 份额 转换 原则 ,即 基金转 换以 份额 申请 ; ②当日 的转 换申 请可 以在 当日交 易结 束时 间前 撤销 , 在当日 的交 易时 间结 束后 不得 撤销; ③基金 转换 价格 以申 请转 换当日 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础计 算; ④投资 者可 在任 一同 时销 售拟转 出基 金及 转入 基金 的销售 机构 处办 理基 金转 换。 基 金转换 只能 在同 一销 售机 构进行 。 转 换的 两只 基金 必 须都是 该销 售机 构代 理的 同一基 金 管理人 管理 的、 在同 一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处注 册的 基金;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优化红利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⑤基金 管理 人可 在不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的情 况下更 改上 述原 则, 但应 在 新的 原则实 施前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监 会指 定媒 体公 告。 (3) 基金 转换 的程 序 ①基金 转换 的申 请方 式 基金投 资者 必须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代 销机 构规 定的手 续, 在开 放日 的业 务 办理 时间提 出转 换的 申请 。 投资者 提交 基金 转换 申请 时,帐 户中 必须 有足 够可 用的转 出基 金份 额余 额。 ②基金 转换 申请 的确 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在 规 定 的 基 金 业 务 办 理 时间段内收到基金转换 申请的当天作为 基 金转换的申请日(T 日 ) , 并在T+1 日 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 在T+2日及 之后查 询成 交情 况。 (4) 基金 转换 的数 额限 制 基金转换时,由本基金转换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时,最低转出份额为 1000 份 基金 份额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情 况制定 或调 整上 述基 金转 换的有 关限 制并 及时 公告 。 (5) 基金 转换 的注 册登 记 投资者 申请 基金 转换 成功 后,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T +1日 为投 资者 办理 减少 转 出基金 份 额 、增 加转 入基 金份 额的权 益登 记手 续。 一般 情况下 ,投 资者 自T +2日 起有权 赎回 转入 部 分的基 金份 额。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范围 内, 对上 述注 册登记 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 并于 开 始 实施前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指 定媒 体公 告。 (6) 基金 转换 与巨 额赎 回 当发生 巨额 赎回 时, 本基 金转出 与基 金赎 回具 有相 同的优 先级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基 金 资产组 合情 况 , 决定 全额 转出或 部分 转出 , 并 且对 于本基 金转 出和 基金 赎回 , 将 采取 相同 的 比例确 认; 但基 金管 理人 在当日 接受 部分 转出 申请 的情况 下, 对未 确认 的转 换申请 将不 予顺 延。 (7) 拒绝 或暂 停基 金转 换 的情形 及处 理方 式 ①除非 出现 如下 情形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暂 停或 拒绝 基金投 资者 的转 入申 请: (i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法正 常运 作 ; (ii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 收 投资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优化红利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人的转 入申 请; (iii ) 证券 交易 场所 交易 时 间 非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iv ) 基金管 理人 认为 接受 某笔或 某些 转入 申请 可能 会影响 或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时 ; (v )基金资产 规模过 大, 使基金管 理人 无法找 到合 适的投资 品种 ,或其 他可 能对 基金业 绩产 生负 面影 响, 从而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利益 的情 形; (vi )法律法 规规 定或 经 中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可 暂停转 入的 情形 。 ②除非 出现 如下 情形 , 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拒绝 接受 或暂 停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转出 申请 或者延 缓支 付转 出款 项: (i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理人 不能 支付 转出 款项 ; (ii )发生基金 合同规 定的 暂停基金 资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 理人可 暂停接 收 投资 人的转 出申 请; (iii ) 证券交 易场 所 交 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 导 致基 金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iv )连续两 个或 两个 以 上开放 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v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③如发生基金合 同 、 《招募 说明书》或本公 告中未予 载明的事项,但 基金管理 人有 正当理 由认 为需 要暂 停接 受基金 转换 申请 的, 应当 报 经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后 在至 少一种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投资者 到本 基金 代销 机构 的销售 网点 办理 本基 金转 换业务 时 , 其 相关 具体 办理 规定以 各 代销机 构的 规定 为准 。 十、基 金的 转托管、 定期 定额投资计划、 非 交易过户、冻结与 解冻 1 、转 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2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优化红利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额 ,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 不低于 基金 管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3 、非 交易 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 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它 非交易 过户( 可补 充其 他情 况) 。 无 论在 上 述何种 情况 下, 接受 划转 的主体 必须 是依 法可 以持 有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 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4 、冻 结与 解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登 记机构 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 十一、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盈 利增 长稳定 的红 利股 票, 在严 格控制 风险 的前 提下 , 追 求超 越 业 绩比较 基准 的投 资回 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 投 资 于依 法发 行或 上市的 股票 、 债 券等 金融 工 具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 具体 包括 : 股 票 (包 含中 小板、 创业 板及 其他 经中 国证监 会 核 准上市 的股 票) , 权 证, 债 券 (国债、 金融 债、 企 业 ( 公司) 债、 次级 债、 可 转换 债券 ( 含 分离交 易可 转债 )、 央行 票据、 短期 融资 券、 中期 票据等 )、 资产 支持 证券 、债券 回 购 、 货币市 场工 具等 固定 收益 类资产 ,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金 融 工 具(但 须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的相关 规定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优化红利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 资产 配置 范围 : 股 票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为60-95% ; 债券 等固 定收 益类 资 产 以及中国 证监 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其 他金 融工具 占基 金资产的 比例 为5-40% ,其 中现金或 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5% ; 权 证市 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比 例 不超过3%。 本基 金将80% 以 上的股 票资 产投 资于 过去 两年连 续现 金分 红的 红利 股票。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三)投资理念 红利是 投资 者进 行股 票投 资并获 得投 资收 益的 重要 组成 , 且 是公 司利 润中 最货 真价实 的 部分, 因而 也是 投资 者衡 量上市 公司 投资 价值 的重 要指标 。 本 基金 主要 投资 于盈利 增长 稳定 的红利 股票 , 通 过严 格执 行投资 风险 管理 固化 和明 晰基金 的风 格特 征, 追求 稳定的 股息 收入 和长期 的资 本增 值。 (四)投资策略 红利是 投资 者进 行股 票投 资并获 得投 资收 益的 重要 组成, 且是 公司 利润 中最 货 真价 实 的部分 , 因 而也 是投 资者 衡量上 市公 司投 资价 值的 重要指 标。 本基 金主 要投 资于盈 利增 长 稳定的 红利 股票 , 通 过严 格执行 投资 风险 管理 固化 和明晰 基金 的风 格特 征, 追求稳 定的 股 息收入 和长 期的 资本 增值 。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盈 利增 长稳定 的红 利股 票, 股票 的收益 由两 部分 构成 , 当 期红 利 和 未来的 资本 利得 。本 基金 在高现 金红 利的 股票 中精 选具备 成长 潜力 的公 司股 票进行 投 资 , 追 求稳 定的 股息 收入 和长 期的资 本增 值 ; 同 时以 债券 和短期 金融 工具 作为 降低 组合风 险 的 策略性 投资 工具 , 通 过适 当的资 产配 置来 降低 组合 的系统 性风 险; 并且 严格 执行投 资风 险 管理 , 主 要通 过对 股票 资产 相对于 业绩 基准 的跟 踪误 差及行 业分 布的 偏离 进行 严格控 制 来 固化和 明晰 基金 的风 格特 征。 1 、大 类资 产配 置策 略 在大类资产配置上 ,本基 金首先参考公司投 资决策 委员会所形成的大 类资产 配置范 围,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将重 点评估 以下 几个 因素 : 宏 观因素 —— 包含 重要 经济 数据以 及货 币 和财政政策的变化 ;市场 因素——包 含 货 币供 给 指标 以 及 流 动 性 的 变化 对 资本 市 场 的 影 响; 估值 因素 ——包 含不 同市场 之间 的相 对估 值变 化; 同时 , 本 基金 作为 主 动管理 的股 票 基金, 也将 参考 宏观 策略 部门提 供的 研究 分析 建议 , 并结 合投 资组 合的 长期 收益获 取能 力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优化红利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综合考 虑作 出大 类资 产配 置决策 。 在控制 风险 的前 提下 , 本 基金将 优先 配置 股票 资产 , 同时 以债 券和 短期 金融 工具 作 为 降低组 合风 险的 策略 性投 资工具 , 通 过适 当的 资产 配置来 降低 组合 的系 统性 风险。 本基 金 股票资产 占基 金资产 的比 例为60-95%, 本基 金将80% 以上的股 票资 产投资 于过 去两年连 续 现金分 红的 股票 。 2 、红 利股 票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盈 利稳 定增长 的红 利股 票。 在高 现 金红 利 的股 票中 精选 具备 成长 潜 力的公 司股 票进 行投 资, 追求稳 定的 股息 收入 和长 期的资 本增 值。 股票的 收益 由两 部分 构成 , 当期 红利 和未 来的 资本 利得。 本基 金主 要投 资于 盈利 稳 定 增长的 红利 股票 , 稳 定的 股息收 入是 当期 收益 的重 要组成 , 且 是公 司利 润中 最货真 价实 的 部分, 因而 也是 投资 者衡 量上市 公司 投资 价值 的重 要指标 。 市 场的 波动 也为 投资者 进行 红 利再投 资以 获得 高额 复利 回报提 供了 机会 。 红 利策 略在牛 市中 是锦 上添 花, 在熊市 中提 供 复利回 报 , 这 是红利 策略 能够穿 越牛 熊市 , 实 现长 期价值 投资 回报 的基 本逻 辑。 监管 层 提 出的要 求上 市公 司树 立牢 固的分 红意 识, 上市 公 司 采取措 施完 善分 红政 策及 其决策 机 制 , 进一步 加强 对上 市公 司利 润分配 决策 过程 和执 行情 况的监 管 , 以 及要 求在 公司 招股说 明 书 中细化 回报 规划 、分 红政 策和分 红计 划是 对分 红理 念的肯 定。 本基金 在股 票池 的选 取上 突出对 红利 股票 的侧 重, 本 基金的 股票 池由 市场 上高 股息 率 的股票 组成 , 不 分红 或低 分红的 股票 被自 动排 除在 股票池 外。 本基 金根 据上 市公司 的分 红 历史,选 取在 过去两 年连 续分红, 过去 两年累 积净 利润大于0的公 司组成 备选 股票池, 本 基金按 照股 息率 对备 选股 票池的 股票 进行 排序 , 选 取排名 前50% 的 股票 构成 最 终的红 利股 票池。 高红利 的股 票提 供了 高的 当期回 报, 而红 利的 稳定 增长决 定了 未来 的资 本利 得。 在 一 个偏重 价值 属性 的股 票库 中挑选 具有 成长 性的 股票 是本基 金投 资策 略的 核心 。 本基金 通 过 运用嘉 实优 化红 利股 票模 型, 通过 选取 能够体 现公 司的竞 争优 势 、 盈利 能力 、 内 生增 长 能 力的因 子和 能够 体现 公司 财务状 况 、 抗 周期波 动能 力、 和分 红持 续性的 因子 , 寻 找基 本 面 健康、 具有 技术 优势 、品 牌优势 和市 场优 势、 内生 增长能 力好 、财 务健 康、 经营风 险 小 、 抗周期 能力 强, 且能 够实 现稳定 增长 的高 红利 股票 进行投 资。 具体的 ,本 基金 主要 运用 下列量 化指 标分 析上 市公 司的基 本面 特征 ,具 体包 括: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优化红利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1)毛 利率 。高 毛利 率的 公司具 有一 定的技 术优 势 ,品牌 优势 和市场 优势 , 主要集 中在壁 垒较 高的 行业 或掌 握核心 技术 , 具 有技 术优 势, 品 牌优 势和 市场 优势 的细分 行业 龙 头; (2)ROE , 即净资 产收 益 率。高ROE公 司具 有较 高的 资本的 利用 效率, 在没 有 外来融 资的情 况下 ,高ROE 的公 司 具有高 的内 生增 长的 潜力 ; (3) 业绩 波动 。低 业绩 波 动的公 司经 营稳 定, 抗周 期能力 强, 分红 的持 续性 好; (4)负 债率 和流 通比 率。 低负债 率和 高流通 比率 的 公司财 务健 康、流 通性 好 、经营 风险小 。 本基金 将充 分利 用基 金管 理人强 大的 研究 平台 及有 关团队 的成 果, 对高 红利 的 公司 股 票进行 深入 分析 , 尽 力降 低陷入 价值 陷阱 的概 率, 从而降 低投 资的 非系 统性 风险 , 力 争 提 高长期 的投 资回 报。 本基 金在充 分考 虑交 易成 本后 , 对 股票 组合 进行优 化分 析, 以实 现 风 险收益 的最 佳匹 配。 3 、债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在债 券投 资方 面, 通过深 入分 析宏 观经 济数 据、 货 币政 策和 利率 变化 趋势 以 及 不同类 属的 收益 率水 平、 流动性 和信 用风 险等 因素 , 以 久期 控制 和结构 分布 策略为 主 , 以 收益率 曲线 策略 、利 差策 略等为 辅, 构造 能够 提供 稳定收 益的 债券 和货 币市 场工 具 组 合 。 4 、衍 生品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的衍 生品 投资 将严 格遵守 证监 会及 相关 法律 法规的 约束 , 合 理利 用权 证 等衍 生 工 具 , 利 用数 量方法 发掘 可能的 套利 机会 。 投 资原 则为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增值 , 控 制下 跌 风 险,实 现保 值和 锁定 收益 。


5 、风 险管 理策 略 本基金 严格 执行 投资 风险 管理, 主要 通过 对股 票资 产 相对于 业绩 基准 的跟 踪误 差及 行 业分布 的偏 离进 行严 格控 制来固 化和 明晰 基金 的风 格特征 。 本基 金将 借鉴 国外 风险管 理 的 成功经验 如Barra 多 因子模 型、风险 预算 模型等 ,并 结合公司 现有 的风险 管理 流程,在 各 个投资 环节 中来 识别 、 度 量和控 制投 资风 险, 并通 过调整 投资 组合 的风 险结 构, 来优 化 基 金的风 险收 益匹 配。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优化红利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具体而 言, 在大 类资 产配 置策略 的风 险控 制上 , 由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及宏 观策 略研 究 小 组进行 监控 ; 在 行业 配置 策略的 风险 控制 上, 风险 管理部 除了 监控 本基 金的 行业偏 离风 险 外,也 会根 据不 同市 场情 况监控 本基 金的 投资 风格 如大中 小盘 等的 偏离 风险 并及时 预 警 。 在个股 投资 的风 险控 制上 , 本基 金将 严格 遵守 公司 的内部 规章 制度 , 控 制单 一个股 投资 风 险。 (五)投资限制 (A)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 其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人 出资 或者买 卖其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发行的 股票或 者债 券; (6)买 卖与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有控股 关系 的股东或 者与 其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B) 投资 组合 限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 的比例 为 60-95% ,其 中 80% 以上 的股 票资 产投 资于 过 去两 年连续 现金 分红 的红 利股 票; (2)债 券等固 定收益 类资 产以及中 国证 监会允 许基 金投资的 其他 金融工 具占 基金资 产的比 例 为5-40% ; (3)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4)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5)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6)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 (7)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的


10%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优化红利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8)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 买入权证 的总 金额, 不得 超过上 一 交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的 0.5% ; (9)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10%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1)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证券 规模 的10% ; (12)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 得超过 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计 规模 的 10% ; (13)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金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 日 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4 ) 基 金财 产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拟 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股 票的 总量 ; (15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40% ; (16 ) 本 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 基金 管理人 应事 先根据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与 基 金托管 人在 本基 金托 管协 议中明 确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券 的比 例, 根据 比例 进行投 资。 基 金管理 人应 制订 严格 的投 资决策 流程 和风 险 控 制制 度, 防 范流 动性 风险、 法律 风险和 操 作 风险等 各种 风险 ; (17)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规 定的 其它 投资 限制。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调 整上述 限制 性规 定 , 致 使本 款前述 约定 的投 资禁 止行 为和 投 资组合 比例 限制 被修 改或 取消 , 本 基金 在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按照 调整后 的规 定执行 。 如 有 关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限制 ,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 制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同 的 约定。 由于 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司 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动 、 股 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对 价等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 原因 导致 的投资 组合 不符 合上 述约 定的比 例不 在限 制之 内 , 但 基金管 理 人 应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 整,以 达到 标准 。法 律法 规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六)业绩比较基准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优化红利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中证红 利指 数收 益率 ×95%+ 上证 国债 指数 收益 率×5% 中证红 利指 数挑 选在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和深 圳证 券交 易所上 市的 现金 股息 率高 、 分红 比 较稳定 、 具有 一定规 模及 流动性 的100 只 股票 作为 样 本, 指数 加权 方式同 沪深300 指数 , 以 反映A 股市 场高 红利 股票 的 整体状 况和 走势 。 如果指 数编 制单 位停 止计 算编制 该指 数、 或今 后法 律法规 发生 变化 或更 改指 数名 称 、 或有更 适当 的、 更能 为市 场普遍 接 受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推出 , 本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依据 维护 投 资者合 法权 益的 原则 ,调 整业绩 比较 基准 并及 时公 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为股 票型 基金 , 本 基金属 于较 高风 险、 较高 预期收 益的 基金 品种 , 其 预期 风 险 和预期 收益 高于 混合 型基 金、债 券型 基金 及货 币市 场基金 。 (八)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 金行使股东和债权人 权利 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 、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独 立行 使 股东权 利, 保护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的利益 。 4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独 立行 使 债权人 权利 ,保护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利 益 。 (九)基金的融资、 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届时 有效 的有关 法律 法规 和政 策的 规定进 行融 资融 券。 ( 十)基金投资组合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大 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根 据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于2013 年4 月15 日 复 核了本 报 告中的 财务 指标 、 净 值表 现和投 资组 合报 告等 内容 , 保 证复 核内 容不存 在虚 假记载 、 误导 性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优化红利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陈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 据 截至 2013 年 3 月 31 日( “ 报告 期末 ” ), 本报 告所 列财务 数 据未经 审计 。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52,361,295.79 88.07 其中: 股票


52,361,295.79 88.07 2 固定收 益投 资


3,046,672.00 5.12 其中: 债券


3,046,672.00 5.12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4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2,000,000.00 3.36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 5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326,963.63 0.55 6 其他资 产


1,715,895.77 2.89 合计





59,450,827.19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 的股 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5,423,600.00 9.21 C 制造业 20,136,123.96 34.21 D 电力 、 热 力、 燃气 及水 生 产和供 应 业 2,203,462.25 3.74 E 建筑业 1,358,000.00 2.31 F 批发和 零售 业 6,743,134.50 11.46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1,914,939.40 3.25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 软 件和 信息 技 术服务 业 - - J 金融业 9,784,570.00 16.62 K 房地产 业 2,663,365.68 4.52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1,545,000.00 2.62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589,100.00 1.00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优化红利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52,361,295.79 88.96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细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000527 美的电 器 500,000 5,105,000.00 8.67 2 600036 招商银 行 200,000 2,526,000.00 4.29 3 601607 上海医 药 186,650 2,461,913.50 4.18 4 600196 复星医 药 200,000 2,420,000.00 4.11 5 002393 力生制 药 60,000 2,179,200.00 3.70 6 600761 安徽合 力 250,000 2,072,500.00 3.52 7 600859 王府井 90,000 1,802,700.00 3.06 8 600138 中青旅 100,000 1,545,000.00 2.62 9 600028 中国石 化 200,000 1,478,000.00 2.51 10 600376 首开股 份 150,000 1,429,500.00 2.43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 分类 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3,009,600.00 5.11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 -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 -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37,072.00 0.06 8 其他 - - 合计 3,046,672.00 5.18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名 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细 序 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010308 03 国债 ⑻ 30,000 3,009,600.00 5.11 2 110023 民生转 债 350 37,072.00 0.06 注: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仅持 有上 述 2 只 债券 。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名 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 资 明细


报告 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优化红利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名 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细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权证。 8.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股 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报告期 内, 本基 金未 参与 股指期 货交 易。 9.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


报告期内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 十名证 券的 发行 主体 未被 监管部 门立 案调 查, 在本 报告 编制日 前一 年内 本基 金投 资的前 十名 证券 的发 行主 体未受 到公 开谴 责、 处罚 。 (2 ) 本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票 中,没 有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备 选股 票库 之外 的股 票。 (3 )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110,509.12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1,415,613.23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49,527.73 5 应收申 购款 140,245.69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合计 1,715,895.77 (4 )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 转股 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 中存 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 明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流通受 限情 况说 明 1 000527 美的电 器 5,105,000.00 8.67 重大资 产重 组停 牌 十二、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不 保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优化红利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1.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增长 率及其 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的 比较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标 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2012 年 6 月 26 日)起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1.70% 1.04% 5.56% 1.13% -3.86% -0.09% 2.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以来 基金 份额累 计净 值增 长率 变动 及其与 同期 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率 变动的 比较 图: 嘉实 优化 红利 股票 基金 份额累 计净 值增 长率 与同 期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 率的 历史走 势对 比 图 (2012 年6 月 26 日至 2013 年3 月 31 日) 注: 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2012 年6 月26 日 至报 告期末 未 满 1 年 。 按 基金 合同和 招募 说明书 的约 定, 本基 金自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起 6 个月 内为建 仓期 , 建 仓期 结束 时本基 金的 各项 投资比 例符 合基 金合 同 “ 第十二 部分 二 、投 资范 围 和 四 、投 资限 制 ” 的有 关 约定。 十 三、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优化红利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 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 金 款以及 其他 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总 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 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 户以 及 投 资所需 的其 他专 用账 户。 开立的 基金 专用 账户 与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 、 基金销 售机 构 和基金 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相 独立 。 (四)基金财产的保 管及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构 和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 依法 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十 四、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 值的 目的 是为 了准 确、 真 实地 反映 基金 相关 金融资 产和 金融 负债 的公 允价值 。 开 放式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应 按基 金估 值后 确定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 定需要 对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优化红利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 负 债 。 (四)估值方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估 值 日无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格。 (2)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 券 按 估值日 收盘 价估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3)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价减去 债券 收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4)交 易所上 市不存 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 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债券 和权证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 后,按 交易 所上市 的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优化红利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 、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 种,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4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5 、因持 有股票 而享有 的配 股权,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值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 可靠 计 量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6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7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 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五)估值程序 1 、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 个工作日 闭市 后,基 金资 产净值除 以当 日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四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或 本基金 合 同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基金 管理 人每 个工 作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优化红利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三 位以 内( 含第 三 位)发 生估 值错 误时, 视为 基金份 额净 值 错误。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受损 方”)的 直接 损失 按 下述“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 给予 赔偿 ,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优化红利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损 方”) , 则估 值错 误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并在 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 果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 任 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列 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需 要修 改基金 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错 误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通 报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 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按本 条第 ( 四)款 有关 估值 方法 规定 的第 4 项 条款 进行 估值 时 ,所造 成 的误差 不作 为基 金份 额净 值错误 处理 。


2 、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 由于证券 交易 所或登 记结 算公司发 送的 数据错 误, 基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但未 能发 现错误 的, 由此 造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措 施消 除 或 减轻 由此 造成的 影响 。 (十) 基金净值的确 认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优化红利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十 五、 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基金可供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 金未 分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中 已实 现 收 益 的孰低 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1 、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12 次 , 每 次收 益分配 比例 不得 低于 该次 可供分 配利 润 的90% , 如本 基金当 季度 末每 份基 金份 额可供 分配 利 润超过 0.05 元时 ,本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下季 度第 一个 月进行 收益 分配 ,若 《基 金合同 》生 效 不满3 个月 可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2 、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 两种:现 金分 红与红 利再 投资,投 资者 可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者 不选择 ,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3 、基金 收益分 配后基 金份 额净值不 能低 于面值 ;即 基金收益 分配 基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4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收益分配方案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优化红利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收益分配方案 的确 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2 个 工作 日内在 指定 媒体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益 分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分 配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时 间不 得 超 过 15 个 工作 日。 (六)收益分配中发 生的 费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 者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于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基金 登记 机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执 行 。 十 六、基 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 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7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 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 式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优化红利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5% 年 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1.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期顺 延。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 计算 方 法 如 下: H =E×0.25%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托 管费 划款指 令, 基金托管 人复 核后于 次月 前 3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一次 性支 取。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上 述“(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中第 3-7 项费 用”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按 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优化红利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基金管理费和 基金 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协商 酌 情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和基 金托 管费 , 无须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五)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 十 七、 基金的 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31 日;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 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 券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优化红利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2 日内 在指 定媒 体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十 八、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合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二)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 体和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的互 联网网 站 (以 下简称 “网站 ” ) 等 媒介 披 露, 并保 证基 金投资 者能 够按照 《 基 金 合同 》 约 定 的时间 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 制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料 。 (三)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承 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 本 基金 公开披 露的 信息应 采用 中文 文本 。 如 同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 基 金信息 披 露 义务人 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一 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的 , 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优化红利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同 》 、 基金 托管 协议 (1) 《 基金合 同》 是 界定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的各 项权利、 义务 关系, 明确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序 ,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 性等涉 及基 金投 资者 重大 利益的 事项 的 法律文 件。 (2)基 金招募 说明书 应当 最大限度 地披 露影响 基金 投资者决 策的 全部事 项, 说明基 金 认购、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 基金投 资、 基金 产品 特性 、 风险 揭示 、 信 息披 露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等 内容 。 《基 金合 同》 生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每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 内 ,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管理人 在公 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的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报送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并就有 关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基 金托管 协议是 界定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管 理人 在基金财 产保 管及基 金运 作监督 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 同》 摘 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 金合 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2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体 上。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体 上登 载 《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4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指定 报刊 休刊, 则顺 延至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优化红利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法定节 假日后 首个出 报日 。下同 ) ,将基 金资 产净值 、基金 份额净 值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登 载在指 定媒 体上 。 5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基金 合同》 、 招募说 明书等 信息 披露文件 上载 明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赎回 费率, 并保 证投 资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6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体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合同 》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 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7 、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2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以 公告 , 并 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证 监会 派 出机构 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 (2) 终止《 基金 合同 》 ; (3)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5)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 更; (6) 基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资 比例发 生变 更;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优化红利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7) 基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 总 经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 基金 经理 和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动 ; (9)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年 内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 员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百 分之 三十 ; (11) 涉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 产、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 (12)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受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 总 经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 重行政 处罚 ,基 金托 管人 及其基 金托 管部 门负 责人 受到严 重行 政处 罚; (14) 重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 提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 发生变 更; (17)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 基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 五; (18) 基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变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0) 更换基 金登 记机 构; (21) 本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 回; (22) 本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 其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 本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 延 期支付 ; (24) 本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 本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 回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 赎回; (26)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 (27)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 8 、澄 清公 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体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9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核准 或者备 案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优化红利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并予以 公告 。 10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 六)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基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审查, 并向 基金 管理 人出具 书面 文 件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体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体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 他 公共 媒体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 体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体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5 年。 (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十 九、 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因 受各 种因 素的影 响而 引起 的波 动, 将对本 基金 资产 产生 潜在 风险, 主要 包括: (1) 政策 风险 货币政 策 、 财 政政策 、 产 业政策 等国 家政 策的 变化 对证券 市场 产生 一定 的影 响, 导致 市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优化红利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场价格 波动 ,影 响基 金收 益而产 生风 险。 (2) 经济 周期 风险 证券市 场是 国民 经济 的晴 雨表, 而经 济运 行具 有周 期性的 特点 。 宏 观经 济运 行状况 将对 证券市 场的 收益 水平 产生 影响, 从而 产生 风险 。 (3) 利率 风险 金融市 场利 率波 动会 导致 股票市 场及 债券 市场 的价 格和收 益率 的变 动 , 同 时直 接影响 企 业的融 资成 本和 利润 水平 。基金 投资 于股 票和 债券 ,收益 水平 会受 到利 率变 化的影 响。 (4) 购买 力风 险 本基金 投资 的目 的是 使基 金资产 保值 增值 , 如 果发 生通货 膨胀 , 基 金投 资于 证券所 获得 的收益 可能 会被 通货 膨胀 抵消, 从而 影响 基金 资产 的保值 增值 。 (5) 上市 公司 经营 风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影响 , 如 市场 、 技 术、 竞 争、 管理、 财务 等 都会导 致公 司盈利 发生 变化 ,从 而导 致基金 投资 收益 变化 。 (二)信用风险 指基金 在交 易过 程发 生交 收违约 , 或 者基 金所 投资 债券之 发行 人出 现违 约、 拒绝支 付到 期本息 ,导 致基 金资 产损 失。 (三)流动性风险 指基金 资产 不能 迅速 转变 成现金 , 或 者不 能应 付可 能出现 的投 资者 大额 赎回 的风险 。 在 开放 式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 可能会 发生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 巨 额赎 回可 能会 产生 基金仓 位调 整的 困难, 导致 流动 性风 险, 甚至影 响基 金份 额净 值。 (四)管理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可能因 基金 管理 人对 经济 形势和 证券 市场 等判 断有 误、 获 取的 信息不 全等 影响 基金 的收 益水平 。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水平 、 管 理手 段和 管理 技术等 对基 金收 益水平 存在 影响 。 (五)操作或技术风 险 指相关 当事 人在 业务 各环 节操作 过程 中 , 因 内部 控制 存在缺 陷或 者人 为因 素造 成操作 失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优化红利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误或违 反操 作规 程等 引致 的风险 , 例 如, 越权 违规 交易、 会计 部门 欺诈 、 交 易错误 、IT 系统 故障等 风险 。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 可能 因为技 术系 统的 故障 或者 差错而 影 响交易 的正 常进 行或 者导 致投资 者的 利益 受到 影响 。这种 技术 风险 可能 来自 基金管 理公 司 、 注册登 记机 构、 代销 机构 、证券 交易 所、 证券 登记 结算机 构等 等。 (六)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 程中 , 违反 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或 者基 金投 资违 反法 规及基 金合 同有关 规定 的风 险。 (七)本基金特定投 资策 略带来的风险 本基金 为股 票型 基金 , 本 基金 股 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例 为60-95% ; 债 券等 固定收 益类 资产以及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投资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占基金资 产的 比例为5-40% ,其中现 金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5% ; 权证 市值 占基 金资 产净值 的比 例 不超过3%。 本基 金将80% 以 上的股 票资 产投 资于 过去 两年连 续现 金分 红的 红利 股票。 本基金为 股票型 基金 , 股 票投资比 例为 基金资 产 的60%-95% ,当股 票市场 发生 波动时 , 将无法完 全规 避此类 市场 下跌的风 险。 本基金 将80% 以上的股 票资 产投资 于过 去两年连 续现 金分红 的红利 股票 ,A股市 场上的 红利投 资策略 主要 通过红 利股票 价格的 波动 而非现 金红利 来实现 投资 损益 的 , 由 于本 基金对 红利 股票 的严 格界 定以及 运作 中的 品种 选择 结果可 能带 来 的业绩 偏离 风 险 是本 基金 产品的 一个 重要 风险 来源 。 此外 , 由 于本 基金 还可 以投 资其它 品种 , 这些品 种的 价格 也可 能因 市场中 的各 类变 化而 出现 一定幅 度的 波动 , 产 生特 定的风 险, 并影 响到整 体基 金的 投资 收益 。 ( 八)其它风险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不 可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 将会 严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 金融市 场危 机、 行业 竞争 、 代理 商违 约、 托 管行 违 约等超 出基 金管 理人 自身 直接控 制能 力之外 的风 险, 可能 导致 基金或 者基 金持 有人 利益 受损。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优化红利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二十 、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资产的 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本 合同约 定应 经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 事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的 事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经中国 证监 会核准 生效 后方可 执 行,自 决议 生效 之日 起在 指定媒 体公 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合同 》应 当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金财产的清 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 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优化红利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13 个月 。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 剩余 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 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的 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 易席 位保证金 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对 其进 行调 整后方 可收 回。 (六)基金财产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 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基金财产清算 账册 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优化红利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二十 一 、 基金合同内容摘 要 (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 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独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 照《基 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 理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6) 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 任基金 登记 机构办理 基金 登记业 务并 获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 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5)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6) 在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 订和 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申购、 赎 回、 转 换 和非交 易过 户的 业务 规则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优化红利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17)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 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和 基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独 立,对 所管理 的不同 基金分 别管理 ,分 别记账 ,进行 证券投 资; (6)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格按 照 《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履 行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 (12)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泄 露基金 投资 计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按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按 规定 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 动的会 计账 册、报表 、记 录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优化红利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24)基 金管 理人在 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 基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金合 同 》不 能生 效,基 金 管理人承 担全 部募集 费用 ,将已募 集资 金并加 计银 行同期存 款利 息在基 金募 集期结束 后 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 二)基金托管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 规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 费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监 管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 作,如 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 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报 中国 证 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优化红利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 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门,具 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 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除 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 外,不 得利 用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按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根据 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 时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7)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除《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另 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未 执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优化红利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 金管 理人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 三)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 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销售机 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 的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优化红利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 四)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 议并表 决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票 权。 (A)召 开事 由 1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基 金总份 额10% 以 上 ( 含10% )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以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 有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优化红利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人大会 ;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或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 其他应 当召 开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事 项。 2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协 商后 修 改,不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在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调 整 本基金 的申 购费率 、调 低 赎回费 率; (4)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变 更 本基金 的费 率结 构或 收费 方式; (5)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6)对 《基 金合 同》 的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响 或修 改 不涉及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7)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不需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以 外 的其他 情形。 (B)会 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1 、除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基 金合同 》另 有约定 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由基 金 管理人 召集;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有 必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的, 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10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 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起60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人 决 定 不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优化红利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召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由基 金托管 人自 行召 集。 4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 上 (含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同 一事 项书面 要求 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 起10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召 开 ; 基 金管理 人决 定不召 集 , 代 表基金 份额10% 以上 (含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 应 当向 基金托 管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书 面告 知 提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 决定之 日起60日 内召 开。 5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 上 (含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同 一事 项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而基金 管理 人、基金 托管 人都不 召集 的,单独 或合 计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上 (含10%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有 权自 行召 集,并 至少 提前30 日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配合 , 不 得 阻碍、 干扰 。 6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 方 式和 权益 登 记日 。 (C)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集人 应于会 议召 开 前40日 ,在 指定媒 体公 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明 以下 内容 :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授 权委 托证 明的 内容 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 理 人身份 ,代 理权限 和代 理 有效期 限等) 、送 达时 间和 地点;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优化红利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采取 通讯 开会 方式 并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由会 议 召集人 决定 在会议 通知 中 说明本 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的 具体 通讯 方式 、委 托的公 证机 关及 其联 系方 式和联 系 人 、 书面表 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和 收取 方式 。 3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管 理人 ,还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点 对表 决 意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金 托管 人, 则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 定地点 对表 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人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派代表 对 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的, 不影 响表 决意 见的 计票效 力。 (D)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 议的方 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可通 过现场开会方式或 通讯开 会方式或法律法规 及监管 机关允 许的其 他开 会方 式召 开, 会议的 召开 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确 定。 1 、 现 场开 会。 由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本人 出席 或以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委 派代 表出 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 理 人或托 管人 不派 代表 列席 的, 不影 响表 决效力 。 现 场开会 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可以 进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 自出 席会 议者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受托 出 席会议 者出 具的委 托人 持 有基金 份额的凭 证及 委托人 的代 理投票授 权委 托证明 符合 法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和 会议通知 的 规定, 并且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证 与基 金管 理人 持有 的登记 资料 相符 ; (2)经 核对 ,汇 总到 会者 出示的 在权 益登记 日持 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显 示, 有 效的基 金份额 不少 于 本 基金 在权 益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50% (含50%)。 2 、通讯 开会 。通 讯开 会系 指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将其 对 表决事 项的 投票以 书面 形 式在表 决截至 日以 前送 达至 召集 人指定 的地 址。 通讯 开会 应以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 会 议召 集人 按 《基 金 合同 》 约 定公 布会 议通 知 后, 在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关 提示性 公告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优化红利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2)召 集人 按基 金合 同约 定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如 果 基金托 管人 为召集 人, 则 为基金 管理人 ) 到指 定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会议 召集 人在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 基 金托管 人为 召集 人, 则为 基金管 理人 )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督 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方 式收 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见 ; 基金 托管 人或 基金 管理人 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 书面表 决 意 见的,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3)本 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表 出具 书 面意见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所持 有的基 金份 额不 小于 在权 益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50% (含50%); (4) 上述 第 (3 ) 项 中直 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书 面 意见的 代理 人, 同时 提交 的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受托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 人出具 的委 托 人持有基 金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明符 合法 律法规、 《基 金合同》 和 会议通 知的 规定 ,并 与基 金登记 注册 机构 记录 相符 ; (5)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3 、在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允许的 情况 下,经 会议 通 知载明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也可以 采用网 络 、 电 话或其 他方 式进行 表决 , 或者采 用网 络、 电话 或其 他方式 授权 他人代 为 出 席 会议并 表决 。 (E)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 如 《 基金 合同 》 的重 大修 改、 决 定 终止 《 基金 合同 》 、 更 换基 金管理 人、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 法 律 法规及 《基 金合同》规定的其 他事项 以及会议召集人认 为需提 交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讨论 的 其 他 事 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应 当 在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前及 时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优化红利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 下,首 先由大会主持人按 照下列 第七条规定程序确 定和公 布监票 人, 然 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案 , 经 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并 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持 人为 基 金管理 人授 权出 席会 议的 代表, 在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未 能主 持大 会的 情况 下, 由 基金 托 管人授 权其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持 ;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均 未 能 主持大 会 , 则 由出席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的10% 以上 ( 含10% ) 选 举 产生一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主持 人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 管 人拒不 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 的 效 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 单 位 名称) 、 身 份证明 文件 号码 、 持有 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份 额、 委托 人姓 名 ( 或单位 名称 ) 和联系 方式 等事 项。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40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 表 决截 止日 期 后 第2个工 作日内 在公证 机关 监督下由 召集 人统计 全部 有效表决 ,在 公证机 关监 督下形成 决 议。 (F)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 一 般决 议, 一 般决 议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50% 以上 (含50% ) 通过 方为 有 效; 除下 列第2 项所 规定 的 须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 外的其 他事 项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2 、特别 决议 ,特 别决 议应 当经参 加大 会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人 所持 表 决权的 三分之 二以 上 ( 含三 分之 二) 通 过方 可做 出。 转换 基 金运 作方 式、 更换 基金 管理人 或者 基 金托管 人、 终止 《基 金合 同》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方为 有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 会 议 通知中 规定 的确 认投 资者 身份文 件的 表决 视为 有效 出席的 投资 者 , 表 面符 合会 议通知 规 定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优化红利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的书面 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互 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 应当 计 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 项 表决。 (G)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如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集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主持 人 应当在 会议开始后宣布在 出席会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 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 与大会 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员 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 如 大会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集 或 大 会虽然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但是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未出 席大会 的,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 在出席会议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中选举 三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担任监 票人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 影响 计 票的效 力。 (2)监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表 决后立 即进 行 清点并 由大 会主持 人当 场 公布计 票结果 。 (3)如 果会 议主 持人 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代 理人 对 于提交 的表 决结果 有怀 疑 ,可以 在宣布 表决 结果 后立 即对 所投票 数要 求进 行重 新清 点。 监 票人 应当 进行 重新 清点, 重新 清 点以一 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大 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重 新清 点结 果。 (4)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 关予以 公证,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 影响计 票的 效力 。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 人 授 权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表 ) 的 监督 下 进 行计 票, 并 由公 证 机关对 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派 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计 票 进 行监督 的, 不影 响计 票和 表决结 果。 (H)生 效与 公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优化红利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决 议,召 集人 应当自 通过 之 日起5日 内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者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 或者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 生 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应 当 自 中 国 证监 会 核 准 或出 具 无 异 议 意见 后 2 日 内在 指定 媒体上 公告 。 如果采 用通 讯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必须 将 公 证书全 文、 公证 机构 、公 证员姓 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当 执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 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力 。


( 五)基金收益分配 原则 与执行方式 (A) 收益 分配 原则 1 、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12 次 , 每 次收 益分配 比例 不得 低于 该次 可供分 配利 润 的90% , 如本 基金当 季度 末每 份基 金份 额可供 分配 利 润超过 0.05 元时 ,本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下季 度第 一个 月进行 收益 分配 ,若 《基 金合同 》生 效 不满3 个月 可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2 、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 两种: 现 金分 红与红 利再 投资,投 资者 可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者 不选择 ,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3 、基金 收益分 配后基 金份 额净值不 能低 于面值 ;即 基金收益 分配 基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4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B)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C)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 、公告 与实 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2 个 工作 日内在 指定 媒体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优化红利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可供 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的 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D)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 费 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 当 投资 者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于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基金 登记 机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执 行。 (六)与基金财产管 理、 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 、 支 付方式与比例 (A)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7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B)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 计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5% 年 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1.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期顺 延。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 计算 方 法 如 下: H =E×0.25% ÷ 当年 天数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优化红利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 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托 管费 划款指 令, 基金托管 人复 核后于 次月 前 3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一次 性支 取。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上述“(A)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中第 3 -7 项 费用” ,根 据 有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按费 用 实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 用,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C)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D)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七)基金财产的投 资方 向和投资限制 (A )投资目标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盈 利增 长稳定 的红 利股 票, 在严 格控制 风险 的前 提下 , 追 求超越 业绩 比较基 准的 投资 回报 。 (B )投资范围 本基金 投资 于依 法发 行或 上市的 股票 、 债券 等金 融工 具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 金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具体包 括: 股票 (包 含中 小板、 创业 板及 其他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上 市的股 票) ,权 证, 债券( 国债、 金融债 、企业 (公 司)债 、次级 债、可 转换 债券( 含分离 交易可 转债 ) 、 央 行票 据、 短期融 资券、 中期 票据 等) 、 资产支 持证 券、 债 券回 购、 货币 市场 工具等 固定 收益 类资 产, 以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但 须符 合中国 证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 。 本基金资 产配置 范围 :股 票资产占 基金 资产的 比例 为 60-95%; 债券等 固定收 益类资 产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优化红利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以及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占基 金资产 的比 例 为5-40% , 其 中现金 或者 到 期日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不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权证 市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的比 例 不 超过 3% 。 本基 金将80% 以 上的股 票资 产投 资于 过去 两年连 续现 金分 红的 红利 股票。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C )投资限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 的比例 为 60-95% ,其 中 80% 以上 的股 票资 产投 资于 过 去两年 连续现 金分 红的 红利 股票 ; (2)债 券等固 定收益 类资 产以及中 国证 监会允 许基 金投资的 其他 金融工 具占 基金资 产 的比例 为5-40% ; (3)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 债 券; (4)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5)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6)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 (7)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的


10% ; (8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9)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10%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支 持 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1)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12)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13)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金持 有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间 , 如 果 其信 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投 资 标 准 , 应在 评 级 报 告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4 ) 基 金财 产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5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 (16 ) 本 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 基金 管理人 应事 先根据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与基 金 托管人 在本 基金 托管 协议 中明确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的 比例 , 根 据比 例进 行投资 。 基 金管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优化红利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理人应 制订 严格 的投 资决 策流程 和风 险控 制制 度, 防范流 动性 风险 、 法 律风 险和操 作风 险等 各种风 险; (17)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规 定的 其它 投资 限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变 动 、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 其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出资 或者买 卖其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发行的 股 票或者 债券 ; (6)买 卖与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有控股 关系 的股东或 者与 其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 八)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方法和公告方式 (A)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 日 为本 基 金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所 的 交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法 规 规定 需 要 对外披 露基 金净 值的 非交 易日。 (B)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 权 证 、 债券和 银行 存款 本息 、 应 收款项 、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 及负债 。 (C) 估值 方法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优化红利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 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 包括 股票 、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值; 估 值日无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 以 最 近交易 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 参考 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 近 交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交 易所 上市 实行 净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 价估值 ,估 值日没 有交 易 的,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 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 调整 最近 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3)交 易所 上市 未实 行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估 值日 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盘 价中 所 含的债 券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未 发生 重 大变化 , 按最 近交 易日 债券 收盘价 减去 债券 收盘 价中 所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价 进 行 估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市 价及 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4)交 易所 上市 不存 在活 跃市场 的有 价证券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 交易所 上市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允 价值 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 股、 转增 股、 配股 和公开 增发 的新股 ,按 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所 挂牌 的 同一股 票的估 值方 法估 值; 该日 无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 (2)首 次公 开发 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债 券和权 证,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3)首 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期 的股 票,同 一股 票 在交易 所上 市后, 按交 易 所上市 的同一 股票 的估 值方 法估 值;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行业 协会 有 关规定 确定 公允 价值 。 3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债 券、 资产支 持证 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优化红利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4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的 ,基 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5 、因持 有股 票而 享有 的配 股权,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 公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 以可靠 计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本 估值 。 6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7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的 ,从 其 规定。 如有 新增事 项, 按 国家最 新规定 估值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未能 充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时 , 应 立即 通知 对方, 共同查 明 原 因,双 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 基金 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 担任 , 因 此 , 就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D) 估值 程序 1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按 照每 个工作 日闭 市后, 基金 资 产净值 除以 当日基 金份 额 的余额 数量计 算, 精确 到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四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个 工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值 。但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律 法规 或 本基金 合同的 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 金 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 基金份 额净 值 结果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E)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 理的 措施确 保基 金资 产估 值的 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三 位以 内( 含第 三 位)发 生估 值错 误时, 视为 基金份 额净 值错误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优化红利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 构 、 或投资 人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估值错 误,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受 损失 的, 过错 的责 任人应 当对 由 于该估 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受 损方”)的 直接 损失按 下述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则 ” 给 予 赔偿, 承担 赔偿 责任 。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 计算 差 错、系 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差 错等 。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估 值错 误已 发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成 损失 时 ,估值 错误 责任方 应及 时 协调各 方, 及时 进行 更正 , 因 更 正估值 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值 错误 责 任方未 及时 更正 已产 生的 估值错 误,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的 , 由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直 接损 失 承担赔 偿责 任; 若估 值错 误责任 方已 经积 极协 调, 并 且有 协助 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够 的时 间 进行更 正而 未更 正, 则其 应当承 担相 应赔 偿责 任。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对 更正 的情况 向有 关 当事人 进行 确认 ,确 保估 值错误 已得 到更 正。 (2)估 值错 误的 责任 方对 有关当 事人 的直接 损失 负 责,不 对间 接损失 负责 , 并且仅 对估值 错误 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负 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3)因 估值 错误 而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负 有及 时 返还不 当得 利的义 务。 但 估值错 误责任 方仍 应对 估值 错误 负责 。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 不全 部返还 不 当 得利造 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失(“ 受损 方”) ,则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的 损 失 , 并在 其 支付 的赔 偿金 额的 范围内 对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人 享有 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的 权 利 ; 如果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经 将此 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给 受损 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其 已 经 获得的赔偿额加上 已经获 得的不当得利返还 的总和 超过其实际损失的 差额部 分支付给估 值错误 责任 方。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优化红利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 人 ,并根 据估 值错误 发生 的 原因确 定估值 错误 的责 任方 ; (2) 根 据估 值 错 误处 理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 评 估 ; (3)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的 方法 由 估值错 误的 责任方 进行 更 正和赔 偿损失 ; (4)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的 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 记 机构交 易数 据的, 由基 金 登记机 构进行 更正 ,并 就估 值错 误的更 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认 。 4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 现错误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通报 基 金托管 人,并 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2)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0.25%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的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F)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G)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 金份 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优化红利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 九)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 的事由、程序以及基 金财 产清算方式 (A) 《 基金 合同 》 的 变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本 合同约 定应 经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 事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的 事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关于 《基 金合 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生效 后方可 执 行,自 决议 生效 之日 起在 指定媒 体公 告。 (B) 《 基金 合同 》 的 终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C)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 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优化红利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期限 为 13 个月 (D)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E)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 产的分 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 证券 登记结算有 限 责 任 公司 的最 低 结 算 备 付 金 和 交易 席位 保 证 金 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对 其进 行调 整后方 可收 回。 (F)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G)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 十)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基 金合同 》 而 产生 的或 与 《 基金合 同》 有 关 的一 切争 议, 但 若 自一方 书面 提出 协商 解决 争议之 日起60日 内争 议未 能以协 商方 式解 决的 , 则任 何一方 有 权 将争议提交位于北 京的中 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 会,按照其时有效 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 裁。仲 裁裁 决是 终局 的, 对仲裁 各方 当事 人均 具有 约束力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 十一)基金合同的存放及 查阅方式 《基金 合同 》 可印 制成 册 , 供 投资 者在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 销售 机构 的办公 场 所和营 业场 所查 阅。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优化红利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二十 二 、 基金托管协议的 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 当事 人 1. 基金 管理 人( 或简 称“ 管理人 ” ) 名称: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 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道8号 上海 国金 中心 二 期23楼01-03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安奎 成立时 间:1999 年3 月2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1999 】5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中外 合资 ) 注册资 本:1.5 亿元 人民 币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及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2. 基金 托管 人( 或简 称“ 托管人 ” )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成立时 间:1983 年10 月31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优化红利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柒佰 贰拾 贰万叁 仟壹 佰玖 拾伍 元整 经营范 围 : 吸 收人 民币 存 款; 发放 短期 、 中 期和 长期 贷款 ; 办 理结 算; 办理 票据 贴现; 发行金 融债 券; 代 理发 行 、 代理 兑付、 承销政 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从事 同业拆 借; 提 供信用 证服 务及 担保 ; 代 理收付 款项 及代 理保 险业 务; 提 供保 险箱 服务 ; 外 汇存款 ; 外 汇 贷款; 外汇汇 款; 外 汇兑 换; 国 际结算 ; 同业 外汇 拆借; 外 汇票 据的 承兑 和 贴现; 外 汇 借 款; 外 汇担 保; 结汇、 售 汇; 发 行和 代理 发行 股票 以 外的 外币 有价 证券 ; 买 卖和代 理买 卖 股票以 外的 外币 有价 证券 ; 自 营外 汇买 卖; 代客 外 汇买卖 ; 外汇 信用卡 的发 行和代 理国 外 信用卡 的发 行及 付款 ; 资 信调查 、 咨 询、 见证 业务 ; 组织 或参 加银 团贷 款; 国际贵 金属 买 卖; 海 外分 支机 构经 营与 当地法 律许 可的 一切 银行 业务; 在港 澳地 区的 分行 依据当 地法 令 可发行 或参 与代 理发 行当 地货币 ;经 中国 人民 银行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对 基金 管理人 的业务监督和 核查 (A)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 金 合同》 的约 定,建 立相 关 的技术 系统, 对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作 进行 监督 。主 要包 括以下 方面 : 1 、对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 资对象 进行 监督 。 本基金 投资 于依 法发 行或 上市的 股票 、 债 券等 金融 工 具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 具体 包括 : 股 票 (包 含中 小板、 创业 板及 其他 经中 国证监 会 核 准上市 的股 票) , 权 证 , 债 券 ( 国债 、 金融 债、 企业 ( 公司 ) 债 、 次级 债、 可转 换债券 ( 含 分离交 易可 转债 ) 、 央 行票 据、 短 期融资 券、 中 期票 据等) 、 资产 支持 证券、 债 券回购、 货 币市场 工具 等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 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融 工 具 (但须 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的 相关规 定) 。 本基金 资产 配置 范围 : 股 票资产 占 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为60-95% ; 债券 等固 定收 益类 资 产 以及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金 投资的其 他金 融工具 占基 金资产的 比例 为5-40% ,其 中现金或 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5% ; 权 证市 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比 例 不超过3%。 本基 金将80% 以 上的股 票资 产投 资于 过去 两年连 续现 金分 红的 红利 股票。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优化红利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基金管 理人 应将 拟投 资的 股票库 、 红 利股 票股 票库 、 债券库 等各 投资 品种 的具 体范 围 提供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根据 实际 情况 的变 化 , 对 各投 资品 种的 具体范 围予 以 更新和 调整 ,并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上述投 资范 围对 基金 的投 资进 行 监 督 ; 2 、对 基金 投融 资比 例进 行 监督; (1) 按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本 基金的 投资 资产 配置 比例 为: 股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为 60-95% ; 债券 等固 定 收益类 资产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 金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占 基金资 产的 比例 为5-40% , 其中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 债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权 证市 值占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比 例不 超 过3% 。 本基金 将 80% 以上的 股票 资产 投资 于过 去两年 连续 现金 分红 的红 利股票。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变 动 、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 如 适用 于本 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 当程序 后,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2)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及 《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 本 基金投 资组 合遵 循以 下投 资限制 : (a) 股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为 60-95% , 其中80% 以上 的股票 资产 投资 于过 去两 年连 续现金 分红 的红 利股 票; (b) 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以 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 资产 的比例 为5-40% ; (c) 保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5%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d) 本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的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e)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f) 本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g)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 得超过 该权 证 的10% ; (h)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优化红利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i) 本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例 ,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j) 本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支 持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k) 本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同 一 信用级 别)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 支持 证 券规模 的10% ; (l)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 不 得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m) 本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BBB) 的资产 支 持 证券 。 基金 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期间,如 果其信用等 级下降、不再 符合投资标 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 之 日起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n) 基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 购,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额 不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基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o)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 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 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 的40% ; (p) 本基金 持有 的所 有流 通受 限证券 , 其 公允 价值 不得 超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 本 基金持 有的 同一 流通 受限 证券, 其公 允价 值不 得超 过本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3% ; (q) 相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 门规定 的其 它投 资 限 制。 (3) 法规 允许 的基 金投 资 比例调 整期 限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变 动 、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用 于本 基 金, 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 适 当程序 后,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4) 本基 金可 以按 照国 家 的有关 规定 进 行 融资 融券 。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的 监督和 检查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起 开始 。 3 、对基 金禁 止从 事的 关联 交易进 行监 督,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应 相互 提 供与本 机构有 控股 关系 的股 东或 与本机 构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的 公司 名单 ; 4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其银 行间债 券市 场 交易的 交易 对手库 ,交 易 对手库 由银行 间交 易会 员中 财务 状况较 好 、 实 力雄厚 、 信 用等级 高的 交易 对手 组成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根 据实 际情 况的 变化 , 及 时对 交易 对手库 予以 更新和 调整 ,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优化红利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管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的交 易对 手应 符合 交易对 手库 的范 围 。 基 金托 管 人对 基 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的交 易对 手是 否符 合交易 对手 库进 行监 督;


5 、基 金托 管人 对银 行间 市 场交易 的交 易方 式的 控制 按如下 约定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照审 慎的 风险控 制原 则, 对银 行间 交易对 手的 资信 状况 进行 评估 , 控 制交易 对手 的资 信风 险, 确定与 各类 交易 对手 所适 用的交 易结 算方 式, 在具 体的交 易 中 , 应尽力 争取 对基 金有 利的 交易方 式。 由于 交易 对手 资信风 险引 起的 损失 , 基 金托管 人不 承 担赔偿 责任 ; 6 、 基金 如投 资银 行存 款 , 基金管 理人 应根 据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 基金 合同 》 的约定 , 事先确 定符 合条 件的 所有 存款银 行的 名单 , 并 及时 提 供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人 据以 对 基金投 资银 行存 款的 交易 对手是 否符 合上 述名 单进 行监督 ; (B)基 金托 管人 应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对基 金 资产净 值计算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应 收资 金到 账、 基金 费用开 支及 收入 确定 、基 金收益 分 配 、 相关信 息披 露、 基金 宣传 推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数 据等 进行 复核 。 (C)基 金托 管人 在上 述第 (一) 、 (二 )款的 监督 和 核查中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违 反法律 法规的规 定、 《 基金合 同》 及本协议 的约 定,应 及时 通知基金 管理 人限期 纠正 ,基金管 理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确认并 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回函 并改 正。 在限期 内,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未 能 在 限期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D)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法规 、 《 基金 合同》 及本 协议 的 规定 , 应 当拒 绝执行 , 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并依 照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时向 中国证 监会 报 告。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 经生 效的指 令违 反法 律法 规和 其他有 关 规 定,或者 违反 《基金 合同》 、本协议 约定 的,应 当立 即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并依 照法律法 规 的规定 及时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E)基 金管 理人应 积 极 配 合和协 助基金 托管 人的 监 督和核 查,包 括但 不限 于 :在规 定 时间内 答复 基金 托管 人并 改正,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对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规要求 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金 监督 报告 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资 料和 制 度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 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优化红利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1 、在本 协议 的有 效期 内, 在不违 反公 平、合 理原 则 以及不 妨碍 基金托 管人 遵 守相关 法律法 规及 其行 业监 管要 求的基 础上 ,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 本协 议的情 况 进 行必要 的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但 不限 于基 金托 管人 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开设 基金财 产的 资 金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复核 基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根据基 金管 理 人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相 关信息 披露 和监 督基 金投 资运作 等行 为。 2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擅 自挪 用基金 财产 、 未对基 金财 产实行 分账 管 理、无 正当理由未执行或 延迟执 行基金管理人资金 划拨指 令、泄露基金投资 信息等 违反法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及本 协议 有关规定 时, 应及时 以书 面形式通 知基 金托管 人限 期纠正, 基 金托管 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 对基 金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在限 期内, 基金 管 理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托管 人改正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理 人通 知 的违规 事 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依 照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3 、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 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 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 资料以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 财产 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 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 理人 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 保管 (A)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 基 金 托 管 人应 安 全 保 管基 金 财 产 , 未经 基 金 管 理人 的 合 法 合 规指 令 或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及 本协 议另 有规定 ,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 、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 5 、除 依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 《 基金合 同》 及 其他有 关法 律法 规规定 外 ,基金 托管人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金 财产 。 (B) 《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募集资 金的 验资 和入 账 1 、基金 募集 期满 或基 金管 理人依 据法 律法规 及招 募 说明书 决定 停止基 金发 售 时,募 集的基 金份 额总 额、 基金 募集金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 等 有关规 定的 ,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法定 期限 内聘 请具 有从 事相关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所 对 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优化红利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金进行 验资 , 并 出具 验资 报告 , 出具 的验 资报 告应 由参加 验资 的2 名以 上 (含2名) 中国 注 册会计 师签 字方 为有 效。 2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属 于本 基金财 产的 全部资 金划 入 在基金 托管 人处为 本基 金 开立的 基金银 行账 户中 ,并 确保 划入的 资金 与验 资确 认金 额相一 致。 (C)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的 开 设和管 理 1 、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 金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2 、基金 托管 人以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设本 基金的 银行 账 户。本 基金 的银行 预留 印 鉴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和 使用 。本 基金的 一切 货币 收支 活动 ,包括 但不 限于 投资 、支 付赎回 金 额 、 支付基 金收 益、 收取 申购 款,均 需通 过本 基金 的银 行账户 进行 。 3 、本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使用 ,限 于满足 开展 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金 托 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名 义开 立其 他任 何银 行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本 基金 的银行 账 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4 、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管理 应 符合法 律法 规的 有关 规定 。 (D) 基金 进行 定期 存款 投 资的账 户开 设和 管理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 金管理 人的指令以基金名 义在基 金托管人认可的存 款银行 的指定 营业网 点开 立存 款账 户, 并负责 该账 户的 日常 管理 以及银 行预 留印 鉴的 保管 和使用 。 基 金 管理人 应派 专人 协助 办理 开户事 宜。 在上 述账 户开 立和账 户相 关信 息变 更过 程中, 基金 管 理人应 提前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开 户或 账户 变更 所需 的相关 资料 , 并对 基金 托管 人给予 积 极 配合和 协助 。 (E) 基金 证券 账户 、结 算 备付金 账户 及其 他投 资账 户的开 设和 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代 表本 基金, 以基 金托管 人和 本 基金联 名的 方式在 中国 证 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设证 券账户 。 2 、本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用 ,限 于满足 开展 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金 托 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出借 或转 让本基 金的 证券 账户 , 亦不 得使用 本基 金的 证券 账户 进行本 基 金 业务以 外的 活动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优化红利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3 、基金 托管 人以 自身 法人 名义在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开立 结算 备 付金账 户, 用于 办理 基金 托管 人所 托 管的 包括 本基 金在 内的 全部基 金在 证券 交易 所进 行证券 投 资 所涉及 的资 金结 算业 务 。 结 算备付 金的 收取 按照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规 定 执 行。 4 、在本 托管 协议 生效 日之 后,本 基金 被允许 从事 其 他投资 品种 的投资 业务 的 ,涉及 相关账 户的 开设 、 使 用的 , 按照 有关 规定 办理 ; 若 无相关 规定 , 则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比照 并 遵守上 述关 于账 户开 设、 使用的 规定 。


(F)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 和管理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基 金 管理人 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申请并 取得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 拆借市 场的 交易 资格 , 并 代表基 金进 行交 易;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在中央 国债 登 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设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 托管 账户 , 并 代表 基金 进行 银行 间债券 市 场 债券和 资金 的清 算。 在上 述手续 办理 完毕 之后 ,由 基金托 管人 负责 向中 国人 民银 行 报 备 。 (G)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 有价凭 证的 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 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 单等有 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 妥善保 管。基 金托 管人 对其 以外 机构实 际有 效控 制的 有价 凭证不 承担 责任 。


(H)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 大合同 及有 关凭 证的 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 法规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 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 的重 大合同及 有关凭 证。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金 签署 有关 重大 合同 后应在 收到 合 同 正本 后 30 日内将 一份 正 本的原 件提 交给 基金 托管 人。 除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外, 基金管 理人 在代 表基 金签 署与基 金有 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 基金 一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 正本 , 以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至 少各 持 有一份 正本 的原 件。 重大 合同由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按规 定各 自保 管至 少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 和会计核算 (A)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和复核 1 、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 资产总 值减 去基金 负债 后 的价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是 指以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余 额所 得的 单位基 金份 额的 价值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优化红利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2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个 工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值 。估 值 原则应 符合 《基 金合同 》 、 《证券 投资基 金会 计核 算业 务指 引》 及 其他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用 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资 产净 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计 算,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工 作日 结 束后计 算得 出当 日的 该基 金份额 净值 , 并 以双 方约 定的方 式发 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托 管 人应对 净值 计算 结果 进行 复核, 并以 双方 约定 的方 式将复 核结 果传 送给 基金 管理人 , 由 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月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 核与 基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 同时 进行。 3 、当相 关法 律法 规或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估 值方 法 不能客 观反 映基金 财产 公 允价值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根 据 具 体情况 , 并与 基金托 管人 商定后 , 按最 能反映 公允 价值的 价 格 估 值。 4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违 反《 基 金合同 》订 明的估 值方 法 、程序 以及相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未 能充 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 双方 应及 时进行 协 商 和纠正 。 5 、当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导致 基金份 额净 值小数 点后 三 位(含 第三 位)内 发生 差 错时, 视为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出 现错 误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 予以纠 正 , 并采取合 理的 措施防 止损 失进一步 扩大 ;当计 价错 误达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0.25% 时,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当计 价错 误达 到基 金份额 净值 的0.5%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在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的同 时并及 时进 行公 告 。 如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机构 对前 述内 容另有 规 定 的,按 其规 定处 理。 6 、由于 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的任 何基 金净值 数据 错 误,导 致该 基金财 产或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实 际损 失, 基金 管理人 应对 此承 担责 任。 若基金 托管 人计 算的 净值 数据正 确 , 则 基金托 管人 对该 损失 不承 担责任 ; 若 基金 托管 人计 算的净 值数 据也 不正 确, 则基金 托管 人 也应承 担部 分未 正确 履行 复核义 务的 责任 。 如果 上述 错误造 成了 基金 财产 或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的不 当得 利, 且基 金管 理人及 基金 托管 人已 各自 承担了 赔偿 责任 , 则 基金 管理人 应负责 向不当 得利 之主 体主 张返 还不当 得利 。 如果 返还 金额 不足以 弥补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 人 已承担 的赔 偿金 额, 则双 方按照 各自 赔偿 金额 的比 例对返 还金 额进 行分 配。 7 、 由 于证 券交 易所 或登 记结算 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或 由于 其他 不可 抗力 原因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 当 、 合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能 发现 该 错误的 , 由此 造成的 基金 资产估 值错 误 ,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责 任 。 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优化红利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8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的 复核 结果与 基金 管理人 的计 算 结果存 在差 异,且 双 方 经 协商未 能达成 一致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按 照其 对基 金份 额净 值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基 金托 管 人可以 将相 关情 况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B) 基金 会计 核算 1 、基 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应 按照双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 方法 和 会计处 理原 则 , 分别 独立 地设置 、 登记 和保管 基金 的全套 账册 , 对双方 各自 的账册 定 期 进 行核对 , 互 相监 督, 以保 证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若双 方对会 计处 理方 法存 在分 歧, 应 以基 金 管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2 、会 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 的 核对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定期 就会 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进 行核 对。 如发 现 存 在不 符 , 双方应 及时 查明 原因 并纠 正。 3 、基 金财 务报 表和 定期 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 应 于 每月终了 后5个 工作日 内完 成;招募 说明 书在《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每六个 月更 新并公告 一 次, 于 该等 期间 届满 后45 日内公 告。 季度 报告 应在 每个季 度结 束之 日起10个 工作日 内编 制 完毕并 于每 个季 度结 束之 日起15 个工 作日 内予 以公 告; 半年 度报 告在 会计 年度 半年终 了 后 40 日内 编制 完毕 并于 会计 年度半 年终 了后60日 内予 以公告 ; 年度 报告 在会 计年 度结束 后60 日内编制 完毕 并于会 计年 度终了后90日 内予以 公告。 《基金合 同》 生效不 足两 个月的,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 当期 季度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 将 报表 盖章 后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 管 人 在收到后 应3个 工作日 内进 行复核, 并将 复核结 果书 面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人在 季 度报告完 成当 日,将 有关 报告提供 给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基金 托管 人应在 收到 后5 个工 作日 内完成 复核 , 并将复 核结 果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管 理人 在半 年度 报告 完成当 日 , 将 有关报 告提 供给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后10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复核, 并将 复 核结果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管 理人 在年 度报 告完成 当日 , 将 有关 报告 提供基 金托 管 人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后15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复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面 通知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之间 的上 述文 件往 来均 以加密 传真 的方 式或 双方 商定的 其 他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优化红利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方式进 行。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现 双方 的报 表存 在不 符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共 同查明 原因 , 进行调 整 , 调整以 双方 认可 的账 务处 理方式 为准 ; 若双方 无法 达成一 致以 基金 管理人 的账 务处 理为 准。 核对无 误后 , 基 金托 管人 在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报告 上加盖 托管 业务 部门公 章或 者出 具加 盖托 管业务 部门 公章 的复 核意 见书, 双方 各自 留存 一份。 如果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不能 于应 当发布 公告 之日 之前 就相 关报表 达成 一致 ,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按照 其 编制的 报表 对外 发布 公告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就 相关 情况报 证监 会备 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 册的保管 (A)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的内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 份 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括 以下几 类: 1 、基 金募 集期 结束 时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2 、基 金权 益登 记日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登 记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4 、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B)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的提供 对于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每半 年 度结 束 后5个工 作日内 定期向 基金 托管人提 供。 对于基 金募 集期结束 时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册 、 基金权益登记日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以及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登记 日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相关的 名册 生成 后5 个工 作 日内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 (C)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的保管 基金托 管人 应妥 善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如基 金托管 人无 法妥 善保 存持 有人名 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并 代为 履行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职责 。 基 金托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优化红利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管人应 对基 金管 理人 由此 产生的 保管 费给 予补 偿。 (七)争议解决方式 1. 本协 议适 用中 华人 民共 和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2.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金 托 管人 之 间 因 本 协 议 产生 的 或与 本 协 议 有 关 的 争议 可 通过 友 好 协商解 决。 但若 自一 方书 面提出 协商 解决 争议 之日 起60日 内争 议未 能以 协商 方式解 决 的 , 则任何 一方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位于 北京 的中 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 并 按其 时有效 的 仲 裁规则 进行 仲裁 。仲 裁裁 决是终 局的 ,对 仲裁 各方 当事人 均具 有约 束力 。 3. 除争 议所 涉的 内容 之外 ,本协 议的 当事 人仍 应履 行本协 议的 其他 规定 。 (八)基金托管协议 的变 更、终止与 基金财产 的清 算 (A)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以 对协 议进 行变 更。 变 更后 的新 协议 , 其 内 容不 得 与《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有 任何冲 突。 (B) 托管 协议 的终 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应当 终止 :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 、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 3 、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4 、发 生《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或其 他法 律法 规规 定的终 止事 项。 (C)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照 《 基金 合同 》 及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对本 基金 的财产 进 行清算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优化红利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二十 三 、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并将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需 要 和市场 的变 化, 增加 或变 更服务 项目 。主 要服 务内 容如下 : (一)资料寄送 1、开 户确 认书 和交 易对 账 单 首次基 金交 易( 除基 金开 户外其 他交 易类 型) 后的15个工 作日 内向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寄 送 开户确 认书 和交 易对 账单 。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对账 单 基金管理 人在 每年第1-3 季 度结束后 向定 制纸质 对账 单且在季 度内 有交易 的投 资者寄 送 季度对 账单, 在每年 第4 季 度结束 后向定 制纸质 对账 单且季 度内有 交易或 最后 一个交 易日仍 持有份 额的 投资 者寄 送年 度对账 单 ; 每 月向 定制 电子 对帐单 服务 的份 额持 有人 发送电 子对 帐 单。 3、 由 于投 资者 提供 的邮 寄 地址、 手机 号码 、 电 子邮 箱不详 、 错 误、 未及 时变 更或邮 局投 递差错 、 通讯 故障 、 延 误 等原因 有可 能造 成对 账单 无法按 时或 准确 送达 。 因 上述原 因无 法正 常收取 对账 单的 投资 者, 敬请及 时通 过本 公司 网站 , 或拨 打本 公司 客服 热线 查询、 核对 、 变 更您的 预留 联系 方式 。 (二)红利再投资 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选 择将 基金收 益以 基金 份额 形式 进行分 配 , 该 持有 人当 期分 配所得 的 红利将 按照 除 息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自 动转 为本 基金 份额。 红利 再投 资免 收申 购费用 。 (三)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具 体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另行 规定 并 公 告 。 投 资人 在办 理定 期定 额投资 计划 时可 自行 约定 每期扣 款金 额, 每期 扣款 金额必 须不 低于 基金管 理人 在相 关公 告或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中 所规 定的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最 低申购 金额 。 (四)手机短信服务 基 金管 理人 向 定 制净 值短 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供 基金 净 值短 信服 务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可通过 拨打 客户 服务 电话400-600-8800 ( 免长 途话 费 ) 、(010)85712266 , 也 可 通过基 金管 理 人网站 定制 短信 服务 。 (五)在线服务 通过本 公司 网站www.jsfund.cn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还 可获得 如下 服务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优化红利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1 、查 询服 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均可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实现 基金 交易查 询 、 账 户信 息查 询和 基金信 息 查询。 2 、信 息资 讯服 务 投资者 可以 利用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获取 基金 和基 金管 理人的 各类 信息 , 包括 基金 的法律 文 件、业 绩报 告及 基金 管理 人最新 动态 等资 料。 3 、网 上交 易 和 电话 交易 服务 投资者 可登 录本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通 过直 销网 上交 易办理 认购/申 购、 赎回 、 转换、 定 期定额 申购 、 定 期定 额赎 回、 定 期定 额转 换、 查询 等业务 。 网 上交 易投 资者 开通电 话交 易后 可以通 过电 话交 易赎 回、 转换所 持基 金份 额, 持工 行借记 卡、 建行 龙卡 储蓄 卡、 农 行金 穗卡、 广发银 行理 财通 卡、 招行 借记卡 、 中国 民生银 行借 记卡 、 浦 发银 行东方 卡 等 可以通 过电 话 交 易系统 购买 基金 。具 体参 见相关 公告 。 (六)咨询服务 1、 投 资者 或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如果 想了 解申 购与 赎回 的交易 情况 、 基金账 户余 额、 基金 产 品与服 务等 信息 ,可 拨打 基金管 理人 全国 统一 客服 电话:400-600-8800 (免 长途话 费) 、 (010)85712266 ,传 真: (010)65182266 。 2、网 站和 电子 信箱 公司网 址:http://www.jsfund.cn 电子信 箱:service@jsfund.cn


二十 四 、 其他应披露事项 2012 年 12 月 26 日至 2013 年 6 月 26 日 ,本 基金 刊登于 《中 国证 券报 》 、 《 上海证 券 报》 、 《 证券 时报 》的 临时 报告如 下: 序号 公告事 项 法定披 露 日期 备注 1 关 于 提示 投 资者 及时 更 新过 期 身份 证 件或 者 身份证 明文 件的 公告 2012 年 12 月 27 日 含本基 金 2 关 于 嘉实 基 金网 上直 销 汇款 支 付业 务 开通 范 围 增 加广 东 南粤 银行 借 记卡 持 卡人 业 务的 公 告 2012 年 12 月 29 日 含本基 金 3 关于嘉 实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的公 告 2013 年 1 月 22 日


4 关 于 嘉实 优 化红 利股 票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通 过 2013 年 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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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优化红利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嘉 实 直销 网 上交 易办 理 定期 定 额投 资 业务 的 公告 5 关 于 增加 交 通银 行为 嘉 实旗 下 开放 式 基金 代 销 机 构并 开 展定 投业 务 及参 与 交通 银 行费 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2013 年 3 月 18 日 含本基 金 6 嘉 实 基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 关于 旗 下部 分 基金 在 中国工 商银 行参 加申 购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3 年 4 月 1 日 含本基 金 7 嘉 实 基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 关于 网 上直 销 开通 基 金后端 收费 模式 并实 施费 率优惠 的公 告


2013 年 4 月 9 日 含本基 金 8 关 于 增加 包 商银 行为 嘉 实旗 下 开放 式 基金 代 销机构 并开 展定 投业 务的 公告


2013 年 4 月 19 日 含本基 金 9 关 于 增加 中 国国 际金 融 有限 公 司为 嘉 实旗 下 开放式 基金 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2013 年 4 月 19 日 含本基 金 10 关 于 增加 中 信银 行为 嘉 实旗 下 基金 代 销机 构 并 开 展定 投 业务 及参 与 中信 银 行费 率 优惠 活 动的公 告 2013 年 5 月 24 日 含本基 金 11 嘉 实 基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 关于 增 加杭 州 联合 农 村 商 业银 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为 嘉 实旗 下 基金 代 销机构 并开 展定 投业 务的 公告 2013 年 6 月 20 日 含本基 金 12 嘉 实 基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关于 开 通支 付 宝直 销 网上交 易和 电话 交易 业务 的公告 2013 年 6 月 26 日 含本基 金 二十 五 、 招募说明书存放 及查阅方式 本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在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住所 , 投 资者可 在营 业时间 免费 查阅 , 也 可按 工本费 购买 复印 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 其所提 供的 文本 的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 容完 全一致 。 二十 六 、 备查文件 1.中国 证监 会 核 准嘉实 优 化红利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募集 的文 件; 2.《嘉实 优 化红 利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 3.《嘉实 优 化红 利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 4.法律 意见 书; 5.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 件、营 业执 照;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优化红利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6.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 件和营 业执 照; 7.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 文件。 存放地 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处 查阅方 式: 投资 者可 在营 业时间 免费 查阅 ,也 可按 工本费 购买 复印 件。 嘉 实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2013 年 8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