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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金泰(519020)

国泰金泰: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年第一号)查看PDF公告

 
 
 
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一号) 
 
 
 
 
 
 
基金管 理人 :国 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托 管人 :中 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截 止日 :二 ○一 三年 六月 二十 四日 
 
 
 
 
 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1 
 
重要提示 
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金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成。依据中国证监会
2012 年 11 月 22 日证监 许可[2012]1549 号文 核准 的 金泰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决议, 金泰 证券 投资 基金 由封闭 式基 金转 为开 放式 基金、 调整 存续 期限 、 终 止上市 、 调 整投
资目标 、范围 和策略 以及 修订基 金合同 ,并更 名为 “国泰 金泰平 衡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自 2012 年 12 月 24 日 起, 由原《 金泰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修订 而成 的《 国泰金 泰平 衡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招募 说明 书的内 容真 实、 准确、 完整 。 本招 募说 明书 经中 国证 监 会核准 ,
但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 集的核 准 , 并 不表 明其 对本 基金的 价值 和收 益作 出实 质性判 断或 保
证,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有 风险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人根 据所
持有份 额享 受基 金的 收益 , 但 同时 也要 承担相 应的 投资风 险 。 投 资有风 险 , 投资人 申购 本基
金时应 认真 阅读 本招 募说 明书, 全面 认识 本基 金产 品的风 险收 益特 征和 产品 特性, 充分 考虑
自身的 风险 承受 能力 , 理 性判断 市场 , 对 申购 基金 的意愿 、 时 机、 数量 等投 资行为 作出 独立
决策。 基金 投资 中的 风险 包括: 市场 风险 、 管 理风 险、 流 动性 风险 、 本 基金 的特有 风险 和其
他风险 等 。 本 基金为 混合 型基金 , 混合 型基金 的风 险高于 债券 型基 金和 货币 市场基 金 , 低 于
股票型 基金 ,属 于较 高风 险、相 对较 高预 期收 益的 品种。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管 理人 提醒 投资 人基 金投资 的 “ 买者 自负 ” 原 则, 在 投资 人作 出投 资决 策后, 基金
运营状 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 引致的 投资 风险 ,由 投资 人自行 负责 。 
本招募 说明 书已 经本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本招 募说 明 书所载 内容 截止 日 为2013 年 6 月 24
日,投 资组 合报 告为2013 年1 季度报 告, 有关 财务 数据和 净值 表现 截止 日为2012 年 12 月
31 日。 
 
 
 
 
 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2 
 
目





录 第一部 分


绪言


............................................................................................................................... 3 第二部 分


释义


............................................................................................................................... 3 第三部 分


基金 管理 人


................................................................................................................... 7 第四部 分


基金 托管 人


................................................................................................................. 18 第五部 分


相关 服务 机构


............................................................................................................. 22 第六部 分


基金 的沿 革


................................................................................................................. 31 第七部 分


基金 的存 续


................................................................................................................. 32 第八部 分


基金 的集 中申 购与份 额拆 分


..................................................................................... 33 第九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 34 第十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 42 第十一 部分


基金的 业绩


............................................................................................................. 54 第十二 部分


基金的 财产


............................................................................................................. 54 第十三 部分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 55 第十四 部分


基金的 收益 分配


..................................................................................................... 60 第十五 部分


基 金的 费用 与税收


................................................................................................. 61 第十六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计


................................................................................................. 62 第十七 部分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 63 第十八 部分


风险揭 示


................................................................................................................. 68 第十九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终止与 清算


......................................................................................... 70 第二十 部分


基金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 71 第二十 一部 分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内容 摘要


................................................................................. 84 第二十 二部 分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 100 第二十 三部 分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 103 第二十 四部 分


招募 说明 书的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 103 第二十 五部 分


备查 文件


........................................................................................................... 105 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3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 说明书 依据《 中华 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以 下简称 “ 《基 金法》 ”)、《 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以下简 称 “ 《运 作 办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办 法》(以 下简称 “ 《 销售 办法 》 ”) 、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 《 信息 披露办 法》 ”) 和其他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以 及《国 泰金泰 平衡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以下 简 称“基 金合 同” )编 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管 理人没 有委 托或 授权 任何 其他人 提供 未在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 息,或 对本 招募 说明 书作 任何解 释或 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务的 法律文 件。 基金投资 人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 受,并 按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享 有权利 、承担 义务。 基金 投资人 欲了解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基金 或本基 金:指 国泰 金泰平衡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本 基金 由金泰 证券 投资基 金 转型而 成 2、金 泰基 金: 指金 泰证 券投资 基 金, 运作 方式 为契 约型封 闭式 3、基 金管 理人 :指 国泰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4、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工 商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5、基金 合同: 指《国 泰金 泰平衡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合 同》 及对该 基金 合同的 任 何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6、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之《 国泰 金泰平 衡混 合型证 券 投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及对 该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补 充 7、招募 说明书 或本招 募说 明书:指 《国 泰金泰 平衡 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及其定 期的 更新 8、集中 申购公 告:指 《国 泰金泰平 衡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集 中申 购期基 金份 额发售 公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4 告》 9、 法 律法 规: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解 释、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10、《 基金 法》 : 指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十 届全 国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五 次会 议通过 , 自2004 年6 月1 日起实 施并 经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 十一 届全 国人 民代表大 会常 务 委员会 第三 十次 会议 修订 的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1、 《 销售 办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3 年3 月15 日 颁布、 同年6 月1 日实施 的 《证 券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2、 《 信息 披露 办法》 :指 中国证 监会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 年7 月 1 日实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3、 《运作 办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6 月29 日 颁布、 同年7 月1 日实施 的 《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4、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16、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17、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8、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19、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合 现实 有效 的相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中 国境内 证 券市场 的中 国境 外的 机构 投资者 20、 投资 人: 指个 人投 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2、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务 23、直 销机 构: 指国 泰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24、 代 销机 构: 指符 合 《 销售办 法》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 其他 条件 , 取 得基 金销售 业务 资格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 了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 , 代为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构 ; 以 及可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5 通过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开放 式基金 销售 系统 办理 基金 销售业 务的 会员 单位 25、 会员 单位 : 指 具有 基 金销售 业务 资格 、 并 经上 海证券 交易 所和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认可 的上 海证 券交易 所会 员单 位 26、销 售机 构: 指直 销机 构和代 销机 构 27、场 内销 售: 指通 过上 海证券 交易 所开 放式 基金 销售系 统办 理的 基金 销售 业务 28、 场外 销售 : 指 不通 过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开放 式基 金销售 系统 , 而通过 各销 售机构 的柜 台或其 他交 易系 统办 理的 基金销 售业 务 29、 登 记业务 : 指基 金登 记、 存 管、 过 户、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具 体内 容包 括 投资人 基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 份额登 记、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等 30、 登记 机构 : 指办理 登记业务 的机 构。 基金 的登 记机构 为国 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或接 受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委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31、 上 海证 券账 户: 指 在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上 海分 公司 开设 的上 海证券 交 易所人 民币 普通 股票 账户(简称 “A 股账 户”)或证券 投资基 金账 户( 简称 “基金 账户 ”),投 资人通 过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开放式 基金 销售 系统 办理 申购 、 赎回等 业务 时需 持有 上海证 券账户 32、 开放 式基 金账户 : 指 投资人 以上 海证 券账 户为 基础 、 在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注 册的 开放 式基 金账 户,投 资人 办理 场外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时 需具 有开 放式基 金账 户 33、 基金交 易账 户: 指销售 机构为 投资 人开 立 的、 记录投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办 理申购 、 赎回、 转换 、转 托管 及定 期定额 投资 等业务 而 引起 的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账 户 34、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指 《国泰 金泰 平衡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生 效起始 日 , 基金合 同自 金泰 证券 投资 基金终 止上 市之 日起 生效 , 原 《金 泰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合 同》 自同 一日起 终止 35、 存 续期 : 指 自 《金 泰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生效之 日起 至 《 国泰 金泰 平衡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终 止且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之 日止的 不定 期 期限 36、 基 金转 型: 指对 包括 金泰基 金由 封闭 式基 金转 为开放 式基 金, 调整 存续 期限, 终止 上市, 调整 投资 目标 、 范 围和策 略, 修订 基金 合同 , 并更 名为 “国 泰金 泰平 衡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等 一系 列事 项的 统称 37、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8、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6 39、T+n 日:指 自 T 日起 第 n 个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40、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41、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42、 《业务 规则 》 : 指 2005 年7 月 13 日上 海证 券交 易 所发布 并施 行的 《上 海证 券交易 所 开放式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业 务办 理规 则( 试行) 》及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43、 集 中申 购期 : 指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仅开 放申 购、 不开放 赎回 的一 段时 间, 最长不 超过 1 个月 44、 申购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5、 赎回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基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规 定的条 件要 求将基 金份 额兑 换为 现金 的行为 46、 基金 转换 :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 定的条 件, 申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 某一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7、 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8、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 定每 期申 购日、 扣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于每 期约 定申 购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受 理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式 49、巨额 赎回 :指本 基金 单个开放 日, 基金净 赎回 申请(赎 回申请 份额总 数加 上基金 转 换中转 出申请 份额总 数后 扣除申 购申请 份额总 数及 基金转 换中转 入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额)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10% 50、元 :指 人民 币元 51、 基金收 益: 指基 金投 资所得红 利、 股息 、 债券利 息、 买卖 证券 价差 、 银行存 款利息、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52、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53、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4、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5、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7 额净值 的过 程 56、 指定 媒体 : 指中国 证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 刊、 互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体 57、不 可抗 力: 指基 金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 理人 一、基 金管 理人 概况 名称: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 道100 号上 海环 球金 融中 心 3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100 号上 海环 球金融 中心 39 楼 设立日 期:1998 年3 月5 日 法定代 表人 :陈 勇胜 注册资 本: 壹亿 壹仟 万元 人民币 联系人 :何


晔 联系电 话: (021 )38569000,4008888688 股本结 构: 股东名 称 股权比 例 中国建 银投 资有 限责 任公 司 60% 意大利 忠利 集团 30% 中国电 力财 务有 限公 司 10% 二、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基金 的基本 情况 截至2013 年6 月24 日, 本基金 管理 人共 管 理1 只 封闭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金 鑫证券 投资 基金, 以及 35 只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国 泰金 鹰增 长证券 投资 基金 、国 泰金 龙系列 证券 投 资基金 ( 包括2 只子 基金 , 分别为 国泰 金龙行 业精 选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泰金 龙债券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泰金 马稳 健回报 证券投 资基金 、国泰 货币 市场证 券投资 基金、 国泰 金鹿保 本增值 混合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泰 金鹏蓝 筹价 值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国泰 金鼎 价值 精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由 金鼎证 券投 资基金 转型而 来) 、 国泰金 牛创新 成长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国泰 沪深 3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 金(由 国泰 金象 保本 增值 混合证 券投 资基 金转 型而 来) 、 国泰 双利 债券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泰 区位优 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国泰 中小 盘成 长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由金 盛证 券投 资基金 转型 而来 ) 、国泰 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 券投 资基金、 国泰 价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8 值经典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上 证 180 金融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 国泰 上 证180 金融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国 泰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国泰 事件驱动策略股票型 证券 投资基金、国泰信用 互利分 级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中小板 300 成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 国泰 中小 板300 成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投 资基 金 联接基金 、国 泰成长 优选 股票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国 泰大宗商 品配 置证券 投资 基金(LOF)、国 泰信用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 泰6 个月 短期 理财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现金 管理 货币 市场基 金、国 泰金泰 平衡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由 金泰证 券投资 基金转 型而 来) 、国 泰民 安 增利债 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 国 泰国 证房 地产 行业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 泰估 值优 势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由 国泰 估值 优势 可 分 离交易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封闭 期届 满 转换而 来) 、上 证 5 年 期国 债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 国泰 上证5 年期国债 交易 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基 金、 纳斯 达克1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 国 泰中 国企业 境外 高收 益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另外 ,本 基金管 理人 于 2004 年获得 全国社 会保 障 基金理事 会社 保基金 资产 管理人资 格, 目前受 托管 理全国社 保基 金多个 投资 组合。2007 年 11 月19 日, 本基 金管 理 人获得 企业 年金 投资 管理 人资格 。2008 年 2 月 14 日,本 基金 管理 人成为 首批 获准 开展 特定 客户资 产管 理业 务( 专户 理财) 的基 金公 司之 一,并于 3 月 24 日 经中国 证监 会批 准获 得合 格境内 机构 投资 者 (QDII) 资格, 成为 目前 业内 少数 拥有 “ 全牌 照” 的基金 公司 之一 ,囊 括了 公募基 金、 社保 、年 金、 专户理 财 和QDII 等管理 业务资格 。 三、主 要人 员情 况 1、董 事会 成员 : 陈勇胜 ,董 事长 ,硕 士研 究生, 高级 经济 师,21 年 证券从 业经 历。1982 年起 在中国 建 设银行 总行 、 中 国投 资银 行总行 工作 。 历 任综 合计 划处、 资金 处副 处长 、 国 际结算 部副 总经 理 (主 持工 作) 。1992 年起 任国泰 证券 有限 公司 国际 业务部 总经 理, 公司 总经 理助理 兼北 京 分公司 总经 理, 1998 年 3 月起任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董 事、 总经理 , 1999 年 10 月起 任公 司董事 长、 党委 书记 。 庄乾志 ,董 事, 博士 研究 生,高 级经 济师 。1999 年 8 月至 2004 年 12 月在中 国建设 银 行总行 工作 ,历 任建 设银 行总行 投资 银行 部副 经理 、机构 业务 部高 级经 理。2005 年 1 月至 2007 年 7 月 在中 国建 银投 资有限 责任 公司 任投 行部 副总兼 证券 公司 重组 办公 室主任 。2007 年 8 月至 2009 年 2 月在 西 南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任董 事、 党 委委 员及 副总 裁。2009 年 2 月起 在中国 建银 投资 有限 责任 公司工 作 , 先 后任资 本市 场部负 责人 、 战略部 负责 人, 现任 中国 建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9 银投资 有限 责任 公司 办公 室(党 办、 董监办) 主任 。2012 年 4 月起任 公司 董事。 林川, 董事, 博士 研究 生 。2006 年 6 月至 2009 年 1 月在美 国华 盛顿 互惠 银行 任高级 计 量分析 师。 2009 年 2 月至 2009 年 7 月在 美国 富升 人 寿保险 任财 务经 理。 2010 年 3 月起在 中 国建银 投资 有限 责任 公司 风险管 理部 工作 , 现任 中国 建银投 资有 限责 任公 司风 险管理 部风 险 管理二 组负 责人 。2012 年 4 月起 任公 司董 事。 Philippe SETBON , 董事 , 硕士研 究生 。 1991 年起历 任 BARCLAYS BANK 金 融分析 师; 1993 年起 任 BOISSY GESTION SA (AZUR–GMF) 首席执行 官 ;2003 年起任 ROTHSCHILD ET COMPAGNIE GESTION SA 股票 投资 部总 监; 2004 年起 任 GENERALI FINANCES SA 副 总经理、投资总监;2007 年起任 GENERALI INVESTMENT FRANCE S.A/GENERALI INVESTMENTS 首席执 行官、投 资总 监;2009 年起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董事会 主席/ 首席执 行官。2011 年起任 Generali Group 首 席投资官 。并兼 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SICAV ( 卢森 堡)主席、 Generali Investments Deutschland 监事 会主 席、 Generali Investments SGR 副主席 、THALIA SA (Lugano) 董事会 成员 等职 务。2010 年 6 月起 任公 司董 事。 游一冰,董事,大学本科,英国特许保险学会高级会员(FCII )及英国特许保险师 (Chartered Insurer)。 1989 年起任 中国 人民 保险 公司 总公司 营业 部助 理经 理; 1994 年起任 中 国保险 ( 欧洲) 控股 有限 公司总裁 助理 ;1996 年起 任 忠利保 险有 限公 司英 国分 公司再 保险 承 保人; 1998 年起 任忠 利亚 洲中国 地区 总经 理。 2002 年起任 中意 人寿 保险 有限 公司董 事。 2007 年起任 中意 财产 保险 有限 公司董 事、 总经 理。 2010 年 6 月起 任公 司董 事。 侯文捷 , 董事 , 硕士 研究 生, 高级 工程 师 。1994 年 3 月至 2002 年 2 月在中 国电力信 托 投资有 限公 司工 作, 历任 经理部 项目 经理 , 证 券部 项目经 理, 北京 证券 营业 部副经 理, 天津 证券营 业部 副经 理、 经理 。2002 年 2 月起 在中 国电 力财务 有限 公司 工作 ,先 后任信 息中 心 主任、 信息 技术 部主 任、 首席信 息师 、 华 北分 公司 总经理 、 党 组副 书记 , 现 任中国 电力 财务 有限公 司党 组成 员、 副总 经理。2012 年 4 月起任 公司董事 。 金旭, 董事 ,硕 士研 究生 ,20 年证 券从 业经 历。1993 年 7 月至 2001 年 11 月在中国 证 监会工 作, 历任 法规 处副 处 长、 深 圳监 管专 员办 事处 机 构处副 处长 、 基 金监 管部 综 合处处 长。 2001 年 11 月至 2004 年 7 月在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任副 总经 理。 2004 年 7 月至 2006 年 1 月在宝 盈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任总 经理 。 2006 年 1 月至 2007 年 5 月在梅 隆全 球投资有 限公 司 北京代 表处 任首 席代 表。 2007 年 5 月担任 国泰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 2007 年 11 月起任 公司董 事。 吴鹏, 独立 董事 , 博 士研 究生。 著名 律师 , 执 业范 围包括 金融 证券 。 曾 在日 本著名 律师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10 事务所 从事 与中 国相 关法 律工作 , 日 本西 南大 学讲 授中国 法律 。1993 年 回国 从事律 师工 作, 现为北 京中 伦律 师事 务所 合伙人 ,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仲 裁员 。2001 年 5 月起任 公司独 立董 事。 王军,独 立董 事,博 士研 究生,教 授。1986 年起在 对外经济 贸易 大学法 律系 、法学 院 执教, 任助 教、 讲师 、 副 教授、 教授 、 博 士生 导师 、 法学 院副 院长 、 院 长, 兼任国 务院 学位 委员会 第六 届学 科评 议组 法学组 成员 、 全 国法 律专 业学位 研究 生教 育指 导委 员会委 员、 国际 贸易和 金融 法律 研究 所所 长、 中 国法 学会 国际 经济 法学研 究会 副会 长、 中国 法学会 民法 学研 究会常 务理 事、 中国 法学 教育研 究会 第一 届理 事会 常务理 事、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仲裁员 、 新 加坡 国际 仲裁 中 心仲裁 员、 北京 仲裁 委员 会 仲裁员 、 大 连仲 裁委 员会 仲 裁员等 职。 2010 年 6 月起 任公 司独 立 董事。 刘秉升, 独立 董事, 大学 学历,高 级经 济师。1980 年起任吉 林省 长白县 马鹿 沟乡党 委 书记;1982 年起 任吉 林省 长白朝 鲜族 自治 县县 委常 委、常 务副 县长 ;1985 年起任吉 林省 抚 松县县 委常 委、 常务 副县 长;1989 年 起任 中国 建设 银行吉 林省 白山 市支 行行 长、 党 委书 记; 1995 年 起任 中国 建设 银行 长春市 分行 行长 、党 委书 记;1998 年起任 中国 建设 银行海 南省 分 行行长 、党 委书 记。2007 年任海 南省 银行 业协 会会 长。2010 年 11 月起任 公司独立 董事 。 韩少华, 独立 董事, 大学 专科,高 级会 计师。1964 年起在中 国建 设银行 河南 省工作 , 历任河 南省 分行 副处 长、 处长; 南阳 市分 行行 长、 党 组书记 ; 分 行总 会计 师。 2003 年至 2008 年任河 南省 豫财 会计 师事 务所副 所长 。2010 年 11 月起任 公司 独立 董事 。 2、监事会 成员 : 唐建光 , 监事会 主席 , 大学本科 , 高级工 程师 。 1982 年 1 月至 1988 年 10 月在煤炭 工 业部基 建司 任工 程师 ; 1988 年 10 月至 1993 年 7 月 在中国 统配 煤矿 总公 司基 建局任 副处 长; 1993 年 7 月至 1995 年 9 月在中 煤建 设开 发总 公司 总经理 办公 室任 处长 ; 1995 年 9 月至 1998 年 10 月在 煤炭 部基 建管 理中心工 作, 先后 任综 合处 处长、 中心副 主任 ; 1998 年 10 月至 2005 年 1 月在 中国 建设 银行 资产保全 部任 副总 经理 ;2005 年 1 月起 在中 国建 银投 资有限 责任 公 司先后任资 产管理 处置部 总经理、企 业管理 部高级 业务总监。2010 年 11 月 起任公司监 事 会主席 。 Amerigo BORRINI , 监事 , 大学本 科,CFA , 金融 咨询师 。1967 年起 历任 忠利 集团会 计 结算部 、 忠利 集团金 融分 析师 、 忠 利集 团基金 经理 、 忠 利集 团资 产管理 公司 财务部 首席 执 行 官、 忠 利集 团财 务部 总监 、 忠利 集团 总经 理助 理、 忠利集 团首 席风 险官 、 忠 利集团 兼并 收购 及企业 融资 部总 监, 并在 Generali Horizon S.p.A., Trieste(IT) 、BG Fiduciaria SIM 兼任 董事 会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11 主席 及 Autovie Venete S.p.A. 、 Banca Generali S.p.A. 、 Flandria(B) 、 Generali Investments Italy SGR S.p.A., Trieste(IT) 、Generali Investments SICAV(Lux) 、Generali Finance B.V., Diemen(NL) 、Generali Investissement,Parigi(FR) 、 Genirland(IRL) 、Generali Multinational Pension Solutions SICA V(Lux) 、 Graafschap Holland N.V ., Diemen(NL) 、 La Centrale Finaziaria Generale S.p.A. 、Net Engineering International S.p.A., Padova(IT) 、Perseo S.p.A., Torino(IT) 、 Premuda S.p.A., Genvoa(IT) 、Transocean Holding Corporation(USA)等公司 兼任 董事。2010 年 6 月起 任公 司监 事。 刘顺君 , 监事 , 硕士 研究 生, 高级 经济 师 。1986 年 7 月至 2000 年 3 月在中 国人民解 放 军军事 经济 学院 工作 , 历 任教员 、 副 主任。2000 年 4 月至 2003 年 1 月在长 江证券有 限责 任 公司工 作, 历任 投资 银行 总部业 务主 管、 项目 经理 。2003 年 1 月至 2005 年 5 月任长 江巴 黎 百富勤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北京部 高级 经理 。2005 年 6 月起 在中 国电 力财 务 有限公 司工 作, 先后任 金融 租赁 公司 筹建 处综合 部主 任 , 营业 管理 部主任 助理 , 华北分 公司 总经理 助理 、 华 北分公 司副 总经 理、 党 组 成员、 纪检组 长、 工 会主 席, 福建 业务 部副 主任、 主任, 现 任中 国 电力财 务有 限公 司投 资管 理部主 任。2012 年 4 月起任公司 监事 。 沙骎, 监事 ,硕 士研 究生 。1998 年 5 月至 1999 年 11 月任 职于 国泰 君安 证券 ,1999 年 11 月至 2000 年 11 月任职 于平安 保险 集团 ,2000 年 11 月至 2008 年 1 月任 职于宝盈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2008 年 2 月 加入国 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先 后担 任交 易管 理部 总监、 研究 部 总监。 现任 公司 投资 总监 兼基金 经理 。2010 年 11 月起任 公司 职工 监事 。 王骏 , 监事, 硕士研 究生 。 曾任国 泰君 安证 券公 司会计 、 清算部 经理 ,2001 年 10 月加 入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从事 基金 登记 核算 工作 , 现任 运营 管理 部总 监。2007 年 11 月起 任公司 职工 监事 。 3、高 级管 理人 员 陈勇胜 ,董 事长 ,简 历情 况见董 事会 成员 介绍 。 金旭, 总经 理, 简历 情况 见董事 会成 员介 绍。 巴立康 , 硕士 研究 生, 高级会计 师,20 年证 券基 金从业 经历。1993 年 4 月至 1998 年 4 月在华 夏证 券工 作, 历任 营业部 财务 经理 、 公 司计 划财务 部副 总经 理兼 上海 分公司 财务 部经 理。1998 年 4 月至 2007 年 11 月 在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工作 ,历 任综 合管 理部总 经理 、 基金运 作部 总经 理、 基金 运营总 监、 稽核 总监 。2007 年 12 月加入 国泰 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 2008 年 12 月起 担任 公司 副总经 理。 周向勇 ,硕 士研 究生 ,17 年金融 从业 经历 。1996 年 7 月至 2004 年 12 月在中 国建设 银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12 行总行 工作 ,先 后任 办公 室科员 、个 人银 行业 务部 主任科 员。2004 年 12 月至 2011 年 1 月 在中国 建银 投资 公司 工作 ,任办 公室 高级 业务 经理 、业务 运营 组负 责人 。2011 年 1 月加入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任总经 理助 理,2012 年 11 月起 任公 司副 总经 理。 李志坚 , 硕士 研究 生,21 年金融 业从 业经 历。1992 年 2 月至 1994 年 12 月在 美国花 旗 银行台 北分 行工 作, 任财 务企划 助理 ; 1995 年 1 月至 2000 年 12 月在 台湾 大华证券 公司 工 作, 任 债券 交易 总监;2001 年 1 月至 2004 年 9 月在 台湾景 顺投 信股 份有 限公 司工作 , 负 责 投资业 务; 2004 年 10 月至 2006 年 5 月 在台 湾保 诚 投信股 份有 限公 司工 作, 负责投 资业 务; 2006 年 6 月至 2010 年 4 月在美 国纽 约人 寿台 湾子 公司工 作, 任投资 长; 2010 年 5 月至 2012 年 12 月在 台湾 富邦投 信股 份有限 公司 工作 , 任 投资 长; 2013 年 1 月起加 入国 泰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任 全球 投资 总监 ,2013 年 6 月起任 公司 副总经理 。 田昆 , 博士研 究生 , 10 年 证券基 金从 业经 历。 2003 年 7 月至 2012 年 8 月在 博时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工作 ,历 任渠 道经理 、渠 道主 管、 上海 分公司 副总 经理 、北 京分 公司副 总经 理 、 市场部 总经 理、 北京 分公 司及零 售业 务总 经理 。2012 年 8 月加入 国泰 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 2012 年 11 月起任 公司 副总经理 。 林海中 , 硕士研 究生 , 11 年证券 基金 从业 经历 。 2002 年 8 月至 2005 年 4 月在中国证 监 会信息 中心 工作 , 历 任专 业助理 、 主 任科 员;2005 年 4 月至 2012 年 6 月在 中国证监 会基 金 监管部 工作 , 历任 主任 科 员、 副处 长、 处长 。 2012 年 6 月加入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2012 年 8 月起任 公司 督察 长。 4、本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1)现任 基金 经理 程洲, 硕士 研究 生, CFA ,13 年证 券基 金从 业经 验。 曾 任职于 申银 万国 证券 研究 所。2004 年 4 月加 盟国 泰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历任 高级 策略 分析师 、基 金经 理助 理;2008 年 4 月起 任国泰 金马 稳健 回报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2009 年 12 月至 2012 年 12 月 23 日兼 任金 泰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2010 年 2 月至 2011 年 12 月兼任 国泰 估值 优势 可分离 交易 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2012 年 3 月起任 基金管理 部总 监助 理,2012 年 12 月 24 日 起兼任 国泰 金泰 平衡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2)历任 基金 经理 自本基 金成 立以 来一 直由 程洲担 任基 金经 理, 无基 金经理 更换 事项 。 5、本 基金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员 本基金 管理 人设 有公 司投 资决策 委员 会 , 其成 员在 公司总 经理 、 分管副 总经 理、 投资 总 监、研 究开 发部 、固 定收 益部、 基金 管理 部、 财富 管理中 心、 市场体系 等负 责人员 中产 生。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13 公司总 经理 可以 推荐 上述 人员以 外的 投资 管理 相关 人员担 任成 员 , 督 察长 和运 营体系 负责 人 列席公 司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会议。 公司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主要 职责 是根 据有 关法 规和基 金合 同 , 审议并 决策 公司 投资 研究 部门提 出的 公司 整体 投资 策略、 基金 大类 资产 配置 原则, 以及 研究 相关投 资部 门提 出的 重大 投资建 议等 。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组成 如下: 李志坚 先生 :副 总经 理 周向勇 先生 :副 总经 理 黄焱先 生: 总经 理助 理 张则斌 先生 :投 资总 监 沙骎先 生: 投资 总监 张玮先 生: 投资 总监 兼研 究部总 监 裴晓辉 先生 :固 定收 益投 资总监 兼固 定收 益部 总监 6、上 述成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或家 属关 系。 四、基 金管 理人 的职 责 1、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金 报告 ; 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动 有 关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0、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2、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五、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14 1、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 违反《证 券法 》的行 为, 并承诺建 立健 全内部 控制 制度, 采 取有效 措施 ,防 止违 反《 证券法 》行 为的 发生 。


2、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 违反《基 金法 》的行 为, 并承诺建 立健 全内部 控制 制度, 采 取有效 措施 ,防 止下 列行 为发生 : (1)将其 固 有财产 或者 他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4)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加强 人 员管理 , 强化 职业操 守 ,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协议; (3)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权益 ; (4)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7)泄 漏在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违 反证券 交易场 所业 务规则, 利用 对敲、 倒仓 等手段操 纵市 场价格 ,扰 乱市场 秩 序; (9)贬损 同行 ,以 抬高 自己; (10)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1)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以及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4、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严 格遵 守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并承 诺建立健 全内 部控制 制度 ,采取 有 效措施 ,防 止违 反基 金合 同行为 的发 生。


5、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 其他法 规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行为。 6、基 金经 理承 诺 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15 (1)依 照有关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本 着谨 慎的原则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受 雇人 或任 何第 三者 谋取利 益; (3)不 泄露在 任职期 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尚未 依法公 开的 基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4)不以 任何 形式 为其 他组织或 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六、基 金管 理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1、内 部控 制制 度概 述 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 解经 营运作中面临的风险 ,保 证经营活动的合法合 规和 有效开 展, 制 定了 一系 列组 织机 制、 管 理方 法、 操作 程序 与控制 措施 , 形 成了 公司 完整的 内部 控制 体系。 该内 部控 制体 系涵 盖了内 部会 计控 制、 风险 管理控 制和 监察 稽核 制度 等公司 运营 的各 个方面 ,并 通过 相应 的具 体业务 控制 流程 来严 格实 施。 (1)内部 风险 控制 遵循 的原则 1)全面 性原则 :内部 风险 控制必须 覆盖 公司所 有部 门和岗位 ,渗 透各项 业务 过程和 业 务环节 ; 2) 独 立性 原则 : 公 司设 立 独立的 稽核 监察 部, 稽核 监察部 保持 高度 的独 立性 和权威 性, 负责对 公司 各部 门内 部风 险控制 工作 进行 稽核 和检 查; 3)相互 制约原 则:公 司及 各部门在 内部 组织结 构的 设计上形 成一 种相互 制约 的机制 , 建立不 同岗 位之 间的 制衡 体系; 4)保持 与业务 发展的 同等 地位原则 :公 司的发 展必 须建立在 风险 控制制 度完 善和稳 固 的基础 上, 内部 风险 控制 应与公 司业 务发 展放 在同 等地位 上; 5)定性 和定量 相结合 原则 :建立完 备风 险控制 指标 体系,使 风险 控制更 具客 观性和 操 作性。 (2)内部 会计 控制 制度 公司根 据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和财 务会 计准 则的 要求 ,建立 了完 善的 内部 会计 控制制 度 , 实现了 职责 分离 和岗 位相 互制约 , 确 保会 计核 算的 真实、 准确 、 完 整, 并 保证 各基金 会计 核 算和公 司财 务管 理的 相互 独立, 保护 基金 资产 的独 立、安 全。 (3)风险 管理 控制 制度 公司为 有效 控制 管理 运营 中的风 险, 建立 了一 整套 完整的 风险 管理 控制 制度 , 其内 容由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16 一系列 的具 体制 度构 成, 主要包 括: 岗位 分离 和空 间分离 制度 、 投 资管 理控 制制度 、 信 息技 术控制 、 营 销业 务控 制、 信息披 露制 度、 资料 保全 制度和 独立 的稽 核制 度、 人力资 源管 理以 及相应 的业 务控 制流 程等 。 通过 这些 控制 制度 和流 程, 对 公司 面临 的投 资风 险和管 理风 险进 行有效 的控 制。 (4)监察 稽核 制度 公司实 行独 立的 监察 稽核 制度, 通过 对稽 核监 察部 充分授 权, 对公 司执 行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情 况、 以及 公司 内部 控制制 度的 遵循 情况 和有 效性进 行全 面的 独立 监察 稽核, 确保 公司 经营的 合法 合规 性和 内部 控制的 有效 性。 2、基 金管 理人 内部 控制 制 度要素 (1)控制 环境 公司经 过多 年的 管理 实践 , 建立 了良 好的 控制 环境, 以保证 内部 会计 控制 和管 理控制 的 有效实 施, 主要包括 科学 的公司 治理 结构 、 合理的 组织结 构和 分级 授权 、 注重诚信 并关 注风 险的道 德观 和经 营理 念、 独立的 监察 稽核 职能 等方 面。 1)公 司建 立并 完善 了科 学 的治理 结构 ,目 前有 独立 董事 4 名。董 事会 下设 提名及资 格 审查委 员会 、 薪酬委 员会 、 考 核委 员会 等专业 委员 会, 对公 司重 大经营 决策 和发展 规划 进 行 决策及 监督 ; 2)在组 织结构 方面, 公司 设立的分 管领 导议事 会议 、总经理 办公 会议、 投资 决策委 员 会、 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等机 构分别 负责 公司 经营 、 基 金投资 和风 险控 制等 方面 的决策 和监 督控 制。 同时 公司 各部门 之间 有明确 的授 权分 工和 风险 控制责 任 , 既 相互独 立 , 又相互 合作 和制 约,形 成了 合理 的组 织结 构、决 策授 权和 风险 控制 体系; 3)公司 一贯坚 持诚信 为投 资人服务 的道 德观和 稳健 经营的管 理理 念。在 员工 中加强 职 业道德 教育 和风 险观 念, 形成了 诚信 为本 和稳 健经 营的企 业文 化; 4)公司 稽核监 察部拥 有对 公司任何 经营 活动进 行独 立监察稽 核的 权限, 并对 公司内 部 控制措 施的 实施 情况 和有 效性进 行评 价和 提出 改进 建议。 (2)控制 的性 质和 范围 1)内 部会 计控 制 公司建 立了 完善 的内 部会 计控制 , 保证 基金核 算和 公司财 务核 算的 独立 性、 全面性 、 真 实性和 及时 性。 首先, 公司 根据 国家 有关 法 律法规 、 有 关会 计制 度和 准 则, 制 定了 完善 的公 司财 务 制度、 基金会 计制 度以 及会 计业 务控制 流程 ,做 好基 金业 务和公 司经 营的 核算 工作 ,真实 、完 整 、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17 准确地 记录 和反 映基 金运 作情况 和公 司财 务状 况。 其次 , 公 司将 基金会 计和 公司财 务核 算从 人员 上、 空间上 和业 务活 动上 严格分开 , 保证 两者相 互独 立, 各基 金之 间做到 独立 建账 、 独 立核 算, 保 证基 金资 产和 公司 资产之 间、 以及 各基金 资产 之间 的相 互独 立性。 公司建 立了 严格 的岗 位职 责分离 控制 、 凭证与 记录 控制 、 资 产接 触控制 、 独 立稽核 等制 度, 确 保在 基金 核算 和公 司财务 管理 中做 到对 资源 的有效 控制 、 有 关功 能的 相互分 离和 各岗 位的相 互监 督等 。 另外公 司还 建立 了严 格的 财务管 理制 度, 执行 严格 的预算 管理 和财 务费 用审 批制度 , 加 强成本 控制 和监 督。 2)风 险管 理控 制 公司在 经营 管理 中建 立了 有效的 风险 管理 控制 体系 ,主要 包括 : 岗位分 离和 空间 隔离 制度 : 为保 证各 部门 的相 对独 立性, 公司 建立 了明 确的 岗位分 离制 度;同 时实 行空 间隔 离制 度,建 立防 火墙 ,充 分保 证信息 的隔 离和 保密 ; 投资管 理业 务控 制: 通过 建立完 整的 研究 业务 控制 、 投资 决策 控制 、 交 易业 务控制 , 完 善投资 决策 委员 会的 投资 决策职 能和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的风 险控 制职 能 , 实 行投 资总监 和基 金 经理分 级授 权制 度和 股票 池制度 ,进 行集 中交 易, 以及稽 核监 察部 对投 资交 易实时 监控 等 , 加强投 资管 理控 制, 做到 研究、 投资 、交 易、 风险 控制的 相互 独立 、相 互制 约和相 互配 合 , 有效控 制操 作风 险; 建立 了科学 先进 的投 资风 险量 化评估 和管 理体 系, 控制 投资业 务中 面临 的市场 风险 、 集 中风 险、 流动性 风险 等; 建立 了科 学合理 的投 资业 绩绩 效评 估体系 , 对 投资 管理的 风险 和业 绩进 行及 时评估 和反 馈; 信息技 术控 制 : 为保 证信 息技术 系统 的安 全稳 定, 公司在 硬件 设备 运行 维护 、 软 件采 购 维护、 网络 安全 、数 据库 管理、 危机 处理 机制 等方 面均制 定实 施了 完善 的制 度和控 制 流 程 ; 营销业 务控 制 : 公司 制定 了完善 的市 场营 销、 客户 开发和 客户 服务 制度 , 以 保证在 营 销 业务中 对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遵守, 以及 对经 营风 险的 有效控 制; 信息披 露控 制和 资料 保全 制度: 公司 制定 了规 范的 信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保证 信息披 露的 及时、 准确 和完 整; 在资 料保全 方面 , 建 立了 完善 的信息 资料 保全 备份 系统 , 以及 完整 的会 计、统 计和 各种 业务 资料 档案; 独立的 监察 稽核 制度 : 稽 核监察 部有 权对 公司 各业 务部门 工作 进行 稽核 检查 , 并保 证稽 核的独 立性 和客 观性 。 3)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实施 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18 公司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首先 从总体 上制 定了 公司 风险 控制制 度 , 对 公司 面临 的主 要风险 进 行辨识 和评 估 , 制定 了风 险控制 原则 。 在风险 控制 委员会 总体 方针 指导 下, 各部门 根据 各 自 业务特 点, 对业 务活 动中 存在的 风险 点进 行了 揭示 和梳理 , 有 针对 性地 建立 了详细 的风 险控 制流程 ,并 在实 际业 务中 加以控 制。 (3)内部 控制 制度 实施 情况检查 公司稽 核监 察部 在进 行风 险评估 的基 础上 , 对公 司各 业务活 动中 内部 控制 措施 的实施 情 况进行 定期 和不 定期 的监 察稽核 , 重 点是 业务 活动 中风险 暴露 程度 较高 的环 节, 以 确保 公司 经营合 法合 规、 以及 内部 控制制 度的 有效 遵循 。 在确保 现有 内部 控制 制度 实施情 况的 基础 上, 公司 会根据 新业 务开 展和 市场 变化情 况 , 对内部 控制 制度 进行 及时 的更新 和调 整, 以适 应公 司经营 活动 的变 化。 公司 稽核监 察部 在对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进行监 察稽 核的 基础 上 , 也 会重点 对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有效性 进行 评 估,并 提出 相应 改进 建议 。 (4)内部 控制 制度 实施 情况的报 告 公司建 立了 有效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实施 报告 流程 , 各部 门对于 内部 控制 制度 实施 过程中 出 现的失 效情 况须 及时 向公 司高级 管理 层和 稽核 监察 部报告 , 使公 司高 级管 理层 和稽核 监察 部 及时了 解内 部控 制出 现的 问题并 作出 妥善 处理 。 稽核监 察部 在对 内部 控制 实施情 况的 监察 中 , 对 发现 的问题 均立 即向 公司 高级 管理层 报 告, 并 提出 相应 的建 议, 对 于重大 问题 , 则 通过 督察 长 及时向 公司 董事 长和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同时稽 核监 察部 定期 出具 独立的 监察 稽核 报告 ,直 接报公 司董 事长 和中 国证 监会。 3、基 金管 理人 内部 控制 制度声明 书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以上 关于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披露 真实 、 准确, 并承 诺公 司将 根据 市场变 化 和业务 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制 度, 切实 维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第四部分


基金托 管人 一、基 金托 管人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55 号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 日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349,018,545,827 元 联系电 话:010-66105799 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19 联系人 :赵 会军 二、主 要人 员情 况 截至 2013 年 3 月末 , 中国工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共有 员工 163 人, 平均 年龄 30 岁,95% 以上员 工拥 有大 学本 科以 上学历 ,高 管人 员均 拥有 研究生 以上 学历 或高 级技 术职称 。 三、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作为中 国大 陆托 管服 务的 先行者 ,中 国工 商银 行自 1998 年在国 内首 家提 供托 管服务 以 来, 秉 承 “诚 实信用 、 勤 勉尽责” 的宗 旨, 依 靠严 密科学 的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控制体 系、 规 范 的管理 模式 、 先进的 营运 系统和 专业 的服 务团 队, 严格履 行资 产托 管人 职责 , 为 境内 外广 大 投资者 、 金 融资 产管 理机 构和企 业客 户提 供安 全、 高效、 专业 的托 管服 务, 展现优 异的 市场 形象和 影响 力。 建立 了国 内托管 银行 中最 丰富 、最 成熟的 产品 线。 拥有 包括 证券投 资基 金 、 信托资 产 、保险 资产 、社 会保障 基金 、安 心账 户资 金、 企业年 金基 金 、QFII 资产 、QDII 资 产、 股 权投 资基 金、 证券 公司集 合资 产管 理计 划、 证券公 司定 向资 产管 理计 划、 商 业银 行信 贷资产 证券 化、 基金公 司 特定客 户资 产管 理、QDII 专户资 产、ESCROW 等门 类齐全 的托 管 产品体 系, 同时在国 内率 先开展 绩效 评估 、 风险管 理等增 值服 务, 可以 为各 类客户 提供 个性 化的托 管服 务。 截至 2013 年 3 月, 中国 工商 银行 共托管证 券投 资基 金 305 只,其中 封闭 式 10 只, 开放 式 295 只。自 2003 年以 来, 本行 连续 十 年获得 香港 《亚 洲货 币》 、 英国《 全球 托管人》 、香港 《财 资》 、 美国《 环球金 融》 、 内地《 证券时 报》 、 《 上海证 券报 》等境 内外权 威财经 媒体 评选 的 37 项最 佳托管 银行 大奖 ;是 获得 奖项最 多的 国内 托管 银行 ,优良 的服 务 品质获 得国 内外 金融 领域 的持续 认可 和广 泛好 评。 四、基 金托 管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自成立 以来 , 各 项业 务飞 速发展 , 始 终保 持在 资产 托管行 业的 优势地 位。 这些 成绩 的取 得, 是 与资 产托 管部“ 一手 抓业务 拓展 , 一 手抓 内控 建设” 的做 法是 分不开 的。 资产 托管 部非 常重视 改进 和加 强内 部风 险管理 工作 , 在 积极 拓展 各项托 管业 务的 同时, 把加 强风 险防 范和 控制的 力度 , 精 心培 育内 控文化 , 完 善风 险控 制机 制, 强 化业 务项 目全过 程风 险管 理作 为重 要工作 来做 。 继 2005、2007 、2009、2010 、2011 年五次顺 利通 过 评估组 织内 部控 制和 安全 措施是 否充 分的 最权 威 的 SAS70 (审 计标 准第 70 号) 审阅后 , 2012 年中国 工商 银行 资产 托管 部第六 次通 过 ISAE3402(原 SAS70 )审阅 获得 无保 留意见 的控 制 及有效 性报 告, 表明 独立 第三方 对我 行托 管服 务在 风险管 理、 内部 控制 方面 的健全 性和 有效 性的全面认可。 也证明中国 工商银行托管 服务的风险 控制能力已经 与国际大型 托管银行接 轨,达 到国 际先 进水 平。 目前,ISAE3402 审阅 已经 成为年 度化 、常 规化 的内 控工作 手段 。 1、内 部风 险控 制目 标


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20 保证业 务运 作严 格遵 守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 业监 管规则 , 强 化和 建立 守法 经营、 规范 运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 营风 格,形 成一 个运 作规 范化 、管理 科学 化、 监控 制度 化的内 控体 系 ; 防范和 化解 经营 风险 , 保 证托管 资产 的安 全完 整; 维护持 有人 的权 益; 保障 资产托 管业 务 安 全、有 效、 稳健 运行 。 2、内 部风 险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内部 风险 控制 组织 结构 由中国 工商 银行 稽核 监察 部门 (内 控 合规部 、内部 审计局 ) 、资 产托管 部内设 风险控 制处 及资产 托管部 各业务 处室 共同组 成。总 行稽核 监察 部门 负责 制定 全行风 险管 理政 策, 对各 业务部 门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指导 、监 督 。 资产托 管部 内部 设置 专门 负责稽 核监 察工 作的 内部 风险控 制处 , 配 备专 职稽 核监察 人员 , 在 总经理 的直 接领 导下 , 依照有关 法律 规章 , 对业务 的运行 独立 行使 稽核 监察 职权 。 各业务 处 室在各 自职 责范 围内 实施 具体的 风险 控制 措施 。 3、内 部风 险控 制原 则


(1)合 法性原 则。内 控制 度应当符 合国 家法律 法规 及监管机 构的 监管要 求, 并贯穿 于 托管业 务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始终。


(2) 完 整性 原则。 托管 业 务的各 项经 营管 理活 动都 必须有 相应 的规 范程 序和 监督制 约; 监督制 约应 渗透 到托 管业 务的全 过程 和各 个操 作环 节,覆 盖所 有的 部门 、岗 位和人 员。


(3)及 时性原 则。托 管业 务经营活 动必 须在发 生时 能准确及 时地 记录; 按照 “内控 优 先”的 原则 ,新 设机 构或 新增业 务品 种时 ,必 须做 到已建 立相 关的 规章 制度 。


(4)审 慎性原 则。各 项业 务经营活 动必 须防范 风险 ,审慎经 营, 保证基 金资 产和其 他 委托资 产的 安全 与完 整。


(5)有 效性原 则。内 控制 度应根据 国家 政策、 法律 及经营管 理的 需要适 时修 改完善 , 并保证 得到 全面 落实 执行 ,不得 有任 何空 间、 时限 及人员 的例 外。


(6)独 立性原 则。设 立专 门履行托 管人 职责的 管理 部门;直 接操 作人员 和控 制人员 必 须相对 独立 , 适 当分 离; 内 控制度 的检 查、 评价 部门 必 须独立 于内 控制 度的 制定 和执行 部门 。 4、内 部风 险控 制措 施实 施


(1)严 格的隔 离制度 。资 产托管业 务与 传统业 务实 行严格分 离, 建立了 明确 的岗位 职 责、 科 学的 业务 流程 、 详 细的操 作手 册、 严格 的人 员行为 规范 等一 系列 规章 制度, 并采 取了 良好的 防火 墙隔 离制 度, 能够确 保资 产独 立、 环境 独立、 人员 独立 、业 务制 度和管 理独 立 、 网络独 立。


(2)高 层检查 。主管 行领 导与部门 高级 管理层 作为 工行托管 业务 政策和 策略 的制定 者 和管理 者, 要求 下级 部门 及时报 告经 营管 理情 况和 特别情 况, 以检 查资 产托 管部在 实现 内部 控制目 标方 面的 进展 ,并 根据检 查情 况提 出内 部控 制措施 ,督 促职 能管 理部 门改进 。


(3) 人事 控制。 资产 托管 部严格 落实 岗位 责任 制, 建立 “ 自控 防线 ” 、 “ 互控 防 线” 、 “ 监 控防线 ” 三道 控制 防线, 健全绩 效考 核和 激励 机制 , 树立 “ 以人 为本” 的内 控文化, 增强 员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21 工的责 任心 和荣 誉感 , 培育团队 精神 和核 心竞 争力 。 并通过 进行 定期 、 定向的业务 与职 业道 德培训 、签 订承 诺书 ,使 员工树 立风 险防 范与 控制 理念。


(4)经 营控制 。资产 托管 部通过制 定计 划、编 制预 算等方法 开展 各种业 务营 销活动 、 处理各 项事 务, 从而 有效 地控制 和配 置组 织资 源, 达到资 源利 用和 效益 最大 化目的 。


(5)内 部风险 管理。 资产 托管部通 过稽 核监察 、风 险评估等 方式 加强内 部风 险管理 , 定期或 不定 期地 对业 务运 作状况 进行 检查 、 监 控, 指导业 务部 门进 行风 险识 别、 评 估, 制定 并实施 风险 控制 措施 ,排 查风险 隐患 。


(6)数 据安全 控制。 我们 通过业务 操作 区相对 独立 、数据和 传真 加密、 数据 传输线 路 的冗余 备份 、监 控设 施的 运用和 保障 等措 施来 保障 数据安 全。


(7)应 急准备 与响应 。资 产托管业 务建 立专门 的灾 难恢复中 心, 制定了 基于 数据、 应 用、 操 作、 环境 四个 层面 的完备 的灾 难恢 复方 案, 并组织 员工 定期 演练 。 为 使演练 更加 接近 实战 , 资产托 管部 不断 提高 演练标 准, 从最初 的按 照预 订时间 演练 发展 到现 在的 “随 机演 练” 。 从演练 结果 看, 资产 托管 部完全 有能 力在 发生 灾难 的情况 下两 个小 时内 恢复 业务。 5、资 产托 管部 内部 风险 控 制情况


(1)资 产托管 部内部 设置 专职稽核 监察 部门, 配备 专职稽核 监察 人员, 在总 经理的 直 接领导 下, 依照 有关 法律 规章, 全面 贯彻 落实 全程 监控思 想, 确保 资产 托管 业务健 康、 稳定 地发展 。


(2)完 善组织 结构, 实施 全员风险 管理 。完善 的风 险管理体 系需 要从上 至下 每个员 工 的共同 参与 , 只 有这 样, 风险控 制制 度和 措施 才会 全面、 有效 。 资 产托 管部 实施全 员风 险管 理, 将 风险 控制 责任 落实 到具体 业务 部门 和业 务岗 位, 每 位员 工对 自己 岗位 职责范围内 的风 险负责 , 通 过建 立纵 向双 人制、 横向 多部 门制 的内 部组织 结构 , 形 成不 同部 门、 不 同岗 位相 互制衡 的组 织结 构。


(3)建 立健全 规章制 度。 资产托管 部十 分重视 内控 制度的建 设, 一贯坚 持把 风险防 范 和控制 的理 念和 方法 融入 岗位职 责、 制度建设 和工 作流程 中。 经过多年 努力 , 资产托 管部 已 经建立 了一 整套 内部 风险 控制制 度, 包括 : 岗 位职 责、 业 务操 作流 程、 稽核 监察制 度、 信息 披露制 度等 , 覆盖所 有部 门和岗 位 , 渗 透各项 业务 过程 , 形 成各 个业务 环节 之间的 相互 制 约 机制。


(4)内 部风险 控制始 终是 托管部工 作重 点之一 ,保 持与业务 发展 同等地 位。 资产托 管 业务是 商业 银行 新兴 的中 间业务 , 资 产托 管部 从成 立之日 起就 特别 强调 规范 运作, 一直 将建 立一个 系统 、 高 效的 风险 防范和 控制 体系 作为 工作 重点。 随着 市场 环境 的变 化和托 管业 务的 快速发 展 , 新 问题 、 新 情 况不断 出现 , 资产托 管部 始终将 风险 管理 放在 与业 务发展 同等 重要 的位置 ,视 风险 防范 和控 制为托 管业 务生 存和 发展 的生命 线。 五、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22 根据《基 金法》 、基金 合同 、托管协 议和 有关基 金法 规的规定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的 投 资范围 和投 资对 象、 基金 投融资 比例 、 基 金投 资禁 止行为 、 基 金参 与银 行间 债券市 场、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计算 、 基 金份 额净值 计算 、 应 收资 金到 账、 基 金费 用开 支及 收入 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 相关信 息披露 、 基金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 载基 金业绩 表现 数据 等进 行监 督和核 查, 其中 对基金 的投 资比 例的 监督 和核查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后的三 个月 开始 。


基金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 人违反《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基金 托管 协议或 有关 基金法 律 法规规 定的 行为 , 应 及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期 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对 , 并以 书面形 式对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确认 。 在 限期 内, 基金 托管 人 有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纠 正。 第五部分


相关服 务机构 一、基 金份 额销 售机 构 1、场 外直 销机 构 序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1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上 海直 销柜 台 地址: 上海 浦东 世纪 大道100 号上海 环球 金融 中心 39 楼 直销业 务专 用电 话:021-38561759 客户服 务专 线:400-888-8688,021-38569000 传真:021-68775881 网址:www.gtfund.com 2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北 京直 销柜 台 地址: 中国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7 号第 5 层 电话:010-66553055 传真:010-66553082 联系人 :吉?青珂莫 3 国泰基 金 电子交 易平 台 网站:www.gtfund.com 登 录网上 交易 页面 电话:021-38561841 联系人 :沈茜 2、场 外代 销机 构 (1) 代销 银行 及券 商 序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1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1 号 法定代 表人 :肖 钢 联系人 :客 户服 务中 心 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23 客服电 话:95566 网址:www.boc.cn 2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客服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3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69 号 法定代 表人: 蒋超良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联系人 :刘 一宁 传真:010-85109219 网址:www.95599.cn 4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55 号(100005)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55 号(100005)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5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胡 怀邦 客服电 话:95559 联系人 :曹 榕 电话:021-58781234 网址:www.bankcomm.com 6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傅 育宁 联系人 :邓 炯鹏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客户服 务热 线: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7 上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500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电话:021-61618888 联系人 :高 天、 虞谷 云 客户服 务热 线: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8 上海农 村商 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981 号 法定代 表人 :胡 平西 联系人 :吴 海平 电话:021-38576977 传真:021-50105124 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24 客服电 话:021-962999 网址:www.srcb.com 9 中国中 投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 圳市 福田 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心 A 栋第18 层-21 层及 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 18.19.20.21.22.23 单 元 法定代 表人 :龙增来 联系人 :刘 毅 电话:0755-82023442 客服电 话:400-600-8008 网址:www.china-invs.cn 10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618 号 法定代 表人 :万建华 联系人 :芮 敏祺 电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0161 客服电 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11 万联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市 天河 区珠江东 路 11 号高德 置地 广场 F 栋 18、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联系人 :罗 创斌 电话:020-38286651 传真:020-22373718-1013 客服电 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12 中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联系人 :魏 明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 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3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联系人 :李 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服电 话:400-888-8001 (全国 ) ,021-95553 网址:www.htsec.com 14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5 号国际 企业 大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联系人 :田 薇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客服电 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5 中信证 券 (浙 江)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 588 号恒鑫大 厦 19 楼 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25 法定代 表人 :沈 强 联系人 :周 妍 电话:0571-86078823 客服电 话:0571-96598 网址:www.bigsun.com.cn 16 申银万 国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路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丁 国荣 联系人 :邓 寒冰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8844 客服电 话:021-962505 网址:www.sw2000.com.cn 17 东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潘 鑫军 联系人 :吴 宇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客服电 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18 国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永叔 路15 号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北京西 路 88 号江 信国 际金融大 厦 4 楼 法定代 表人 :曾 小普 联系人 :徐 美云 电话:0791-6285337 传真:0791-6288690 网址:www.gsstock.com 19 上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郁 忠民 联系人 :张 瑾 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53519888 客服电 话: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20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徐 浩明 联系人 :刘 晨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电 话:10108998 、400-888-8788 网址:www.ebscn.com 21 中信万 通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 1507-1510 室 办公地 址:青 岛市 崂山 区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 楼第20 层(266061 )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联系人 :吴 忠超 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26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服电 话: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22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中 心三 路8 号 卓越 时 代广场 (二 期)北 座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联系人 :陈 忠 电话:010-84588888 传真:010-84865560 网址:www.cs.ecitic.com 23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8 号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胡 运钊 联系人 :李 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电 话:95579 网址:www.95579.com 24 国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西 桂林 市辅 星路13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雅锋 联系人 :牛 孟宇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客服电 话:95563 网址:www.ghzq.com.cn 25 渤海证 券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写字 楼 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宾水 道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杜 庆平 联系人 :王 兆权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 话: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26 国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罗湖 区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大厦 16-26 楼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齐 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 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27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 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联系人 :黄 健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客服电 话:400-888-8111\95565 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27 28 恒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 街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庞 介民 联系人 :王 旭华 电话:0471-4972343 传真:0471-4961259 客服电 话:0471-4961259 网址:www.cnht.com.cn 29 厦门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厦门 市莲 前西 路二号 莲富 大厦 十七 楼 法定代 表人 :傅 毅辉 联系人 :卢 金文 电话:0592-5161642 传真:0592-5161140 客服电 话:0592-5163588 网址:www.xmzq.cn 30 华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路157 号新天 地大 厦 7 、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联系人 :张 腾 电话:0591-87278701 传真:0591-87841150 客服电 话:0591-96326 网址:www.hfzq.com.cn 31 天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 701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联系人 :林爽 电话:010-66045608 传真:010-66045527 客服电 话: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32 信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高冠江 联系人 :唐 静 电话:010-88656100 传真:010-88656290 客服电 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33 华龙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 路30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联系人 :李 昕田 电话:0931-8888088 传真:0931-4890515 客服电 话:0931-4890100 、4890619 、4890618 网址:www.hlzqgs.com 34 杭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庆 春路46 号杭州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太普 联系人 :严 峻 电话:0571-85163127 传真:0571-85179591 客服电 话:400-888-8508 网址:www.hzbank.com.cn 35 西部证 券股 份有 注册地 址: 陕西 省西 安市 东新 街232 号信 托大 厦 16-17 楼 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28 限公司 法定代 表人 :刘 建武 联系人 :冯 萍 电话:029-87406488 传真:029-87406387 客服电 话:95582 网址:www.westsecu.com 36 德邦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普陀区 曹杨 路 510 号南 半幢 9 楼 法定代 表人 :姚 文平 联系人 :罗 芳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客服电 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37 中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 道 1619 号 国际金 融大 厦A 座 4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杜 航 联系人 :戴 蕾 电话:0791-867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客服电 话: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38 东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23 号投资 广场 18-19 楼 法定代 表人 :朱 科敏 联系人 :李 涛 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0519-88157761 客服电 话: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39 山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太原 市府 西街69 号山西 国际 贸易 中心 东塔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联系人 :郭 熠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客服电 话:400-666-1618 、95573 网址:www.i618.com.cn 40 深圳农 村商 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罗湖区 深南 东 路 3038 号 合作金 融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伟 联系人 :王璇


宋永 成 电话:0755-25188269 传真:0755-25188785 客服电 话:4001961200 网址:www.4001961200.com 41 华融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月坛北 街26 号 法定代 表人 :宋 德清 联系人 :黄 恒 电话:010-58568235 传真:010-58568062 客服电 话:010-58568118 网址:www.hrsec.com.cn 42 日信证 券有 限责 注册地 址: 呼和 浩特 市新 城区锡 林南 路18 号 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29 任公司 法定代 表人 :孔 佑杰 联系人 :陈 韦杉 电话:010-66413306 传真:010-66412537 客服电 话:010-88086830 网址:www.rxzq.com.cn 43 江海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名扬 联系人 :张 宇宏 电话:0451-82336863 传真:0451-82287211 客服电 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44 上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银城 中路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范 一飞 联系人 :夏 雪 电话:021-68475888 传真:021-684761111 客服电 话:021-962888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45 西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重庆市 江北 区桥北 苑 8 号 法定代 表人 :余 维佳 联系人 :张 煜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网址:http://www.swsc.com.cn 46 国都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北 京市 东城 区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联系人 :黄 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 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2) 第三 方销 售机 构 序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1 上海好 买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685 弄 37 号4 号楼 449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王 玉山 电话:021-58870011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 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2 上海长 量基 金销 售 投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526 号 2 幢 220 室 法定代 表人 : 张跃 伟 联系人 :敖 玲 电话:021-58788678-8201 传真:021—58787698 客服电 话:400-089-1289 网址:www.erichfund.com 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30 3 深圳众 禄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5047 号发 展银 行大厦 25 楼 I、J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童 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4 北京展 恒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 街6 号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联系人 :焦 琳 电话:010-62020088-8288 传真:010-62020088-8802 客服电 话:4008886661 网址:www.myfund.com 5 杭州数 米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海 曙路 东2 号 法定代 表人 : 陈柏 青 联系人 : 周嬿 旻 电话:0571-28829790 传真:0571- 26698533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6 上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190 号 2 号楼 2 层 法定代 表: 其实 联系人 :朱 钰 电话:021-54509988-1071 传真:021-64383798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7 上海利 得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宝山 区蕴川 路 5475 号1033 室 法定代 表: 盛大 联系人 :叶志杰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633 客服电 话:400-005-635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1 宁波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宁波 市江 东区 中山东 路294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网址:www.nbcb.com.cn 客服电 话:96528(上海 地区 962528 ) 3、场 内代 销机 构 本基金 的场 内代 销机 构为 具有基 金销 售业 务资 格 , 并 经上海证券 交易 所和 中国 证券登 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认 可的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会员 单位 。 本基金 场内 、场 外代 销机 构名单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招募说 明书 或其 他相 关公 告中列 明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增 减销 售机 构, 并予 以公告 。 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31 二、登 记机 构 名称: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 桥大 街17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金 颖 联系人 :朱 立元 电话: (010 )59378839 传真: (010 )59378907 三、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的律 师事务 所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68 号时代 金融 中心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韩 炯 联系电 话:021-31358666 传





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黎 明 经办律 师: 吕红 、黎 明 四、审 计基 金财 产的 会计 师事务 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1318 号星 展银 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路202 号普华 永道 中心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绍信 联系电 话: (021 )23238888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汪 棣、 屈斯洁 联系人 :魏 佳亮 第六部分


基金的 沿革 本基金 由金 泰证 券投 资基 金转型 而成 。 金泰证券 投资 基金由 国泰 证券有限 公司 (后合 并组 建国泰君 安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 上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32 海爱建 信托 投资 有限 责任 公司、 浙江 省国 际信 托投 资有限 责任 公司 (后 更名 为中投 信托 有限 责任公 司 ) 和 中国电 力信 托投资 有限 公司 (后 改组 成立中 国电 力财 务有 限公 司) 四家 发起 人 依照《 证券投 资基金 管理 暂行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和《 金泰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契 约》 ( 后 更名为《 金泰 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合 同》 ) 发起, 经中 国证监会 证监 基字[1998]7 号文批 准, 于 1998 年 3 月 27 日募 集成立。 金泰 基金 为契 约型 封闭式 ,存 续期 15 年,发 行规模 为 20 亿份基 金份 额。 金泰基 金的 基金 管理 人为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 基 金托管 人为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有 限 公司。 经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上证上 字[1998]第015 号 文审核 同意 ,于1998 年 4 月 7 日在上 海 证券交 易所 挂牌 交易 。 2012 年11 月1 日, 金 泰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以现 场方 式召 开, 大会讨 论 通过了 金泰 基金 转型 议案 , 内容包 括金 泰基 金由 封闭 式基金 转为 开放 式基 金 、 调 整存续 期限 、 终止上市 、调 整投资 目标 、范围和 策略 以及修 订基 金合同等 。依 据中国 证监 会 2012 年 11 月22 日证 监许 可[2012]1549 号 文核 准, 持 有人 大会 决议生 效。 依据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 基 金 管理人 将向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申请 基金 终止 上市 , 自 基金终 止上 市之 日起 , 原 《金 泰证 券投 资 基金基 金合同 》终止 , 《国 泰金泰 平衡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 同》生 效, 基金正 式转型 为开放 式基 金, 存续 期限 调整为 无限 期, 基金 投资 目标、 范围 和策 略调 整, 同时基 金更 名为 “国泰 金泰 平衡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 第七部分


基金的 存续 一、基 金份 额的 变更 登记 金泰基 金终 止上 市后 , 基金 管理人 将向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申 请办 理基金 份 额的变 更登 记 。 基 金管 理人 向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上 海分 公司 取得 终止上 市权 益 登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之 后, 将进 行基 金份 额更名 以及 必要 的信 息变 更,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将根 据基金 管理 人 、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上海 分公司 提供 的 明细数 据进 行投 资人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初始 登记 。 二、基 金存 续期 内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和资 产规 模 基金存 续期 内,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数量 不满200 人或 者基金 资产 净值 低于5000 万元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连 续 20 个工 作日出 现前 述情 形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向中国 证监 会说 明原 因并 报送解 决方 案。 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33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第八部分


基金的 集中申购与份额 拆分 一、基金的 集中 申购 国泰金泰 平衡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以 下简称 “本 基金” ) 是经原 金泰证 券投 资基金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同 意, 并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证 监许 可[2012]1549 号文 ( 《关于 核 准金泰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有关 转换 基金运 作方式 决议的 批复》 )核准 转型的 开放式 基金 。根 据金 泰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后续 安排 ,本 基金 自 2013 年 1 月 4 日起 开放 集 中申购 ,截 至 2013 年1 月25 日,集 中申购 工作 顺利 结束 。 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本基金最终确认的有效净申购金额为 107,067,336.80 元人民 币, 折合 基金 份额 107,067,336.80 份。 有 效申 购申 请确 认金额 产生 的银行 利息 共计 27,915.30 元人 民币, 折合 基金 份 额27,915.30 份。 本次集 中申购 有效 净申 购资金 及利 息已 于2013 年1 月30 日全 额划 入本 基金 在基金 托管 人中 国工 商银 行股份 有限 公 司开立 的本 基金 托管 专户 。 本次集 中申 购有 效申 购户 数为1,040 户, 按照 每份 基金份 额1.000 元人 民币 计算, 本次 集中申 购有 效净 申购 资金 及其产 生的 利息 结转 的基 金份额 共计 107,095,252.10 份, 已分 别 计入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基金账 户 , 归 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有 。 其中 , 国 泰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以 下简 称 “本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从 业人 员集 中申 购持有 的基 金份 额为 505,663.90 份( 含 利息结转 的份 额) ,占 集中 申购总份 额的 比例为 0.47%。本基 金管理 人未使 用自 有资金集 中 申购本 基金 。 二、基金 的 份额 拆分 本基金 管理 人 于2013 年1 月30 日对 原金 泰证 券投 资 基金进 行了 基金 份额 拆分 。 经本基 金托管 人中 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确认 , 拆分基 准日 (2013 年 1 月 30 日) 拆分前 基金 份 额净值 为 0.917 元 ,精确 到小数点 后第 9 位为 0.916509833 元 ,本基 金管理 人按照 1 : 0.916509833 的 拆分 比例 将原金 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进 行了 拆分 。 拆 分后当 日, 基金 份额净 值调 整为1.000 元, 相应地 , 原金泰 证券 投资 基金每1 份基 金份 额拆 分为0.916509833 份, 拆分 后基 金份额 计算 结果保 留到 整数 位, 所产 生的误 差归 入基 金财 产。 原金泰 证券 投 资 基金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总 份额 由20 亿份 变更 为 1,833,019,667.00 份。 本基金 管理 人已 根据 上述 拆分比 例, 对原金 泰证 券投 资基金 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基金 份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34 额进行了计算, 并由本基金 管理人向中国 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 司提交份额 变更登记申 请。 原金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因暂未指定交易等原因产生的未领取现金红利 3,522,797.98 元人 民币 确认为基 金份 额 3,522,699.00 份, 拆分后 基金 份额 计算结果 保留 到 整数位 , 所 产生 的误 差归 入基金 财产 , 亦 由本 基金 管理人 向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提交份 额变 更登 记申 请。 第九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 购和 赎回 场所 投资人 办理 场内 申购 与赎 回业务 的场 所为 具有 基金 销售业 务资 格, 并经上 海证 券交易 所 和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认 可的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会员 单位 。 投资 人需 使用上 海证 券 账户办 理场 内申 购、 赎回 业务。 投资人办理场外申购与 赎回 业务的场所包括基金 管理 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 机构 的代销 网点, 投资 人需 使用 开放 式基金 账户 办理 场外 申购 、赎回 业务 。 本基金 场内 、场 外代 销机 构名单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招募说 明书 或其 他相 关公 告中列 明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增 减销 售机 构, 并予 以公告 。 基 金投 资人 应当 在销售 机构 办理 基金销 售业 务的 营业 场所 或按销 售机 构提 供的 其他 方式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回 。 二、申 购和 赎回 的开 放日 及时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要 求或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2、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 以后 开始办理集中申购, 暂不 开放赎回,集中申购 期不 超过 1 个月。 集中 申购 期结 束后 不超 过30 日, 本基 金将 开 放日常 申购 、赎 回。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申购 、 赎回 开放日 前2 日依照 《 信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35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的 开始 时间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或者 转 换。 投 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且 登记机 构确 认接 受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为 下一 开放 日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 三、申 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1、 “未 知价 ” 原则, 即申购 、 赎回 价格 以申 请当 日收 市后计 算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准 进 行计算 ;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赎 回遵 循“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申购 的先后 次序 进行 顺序 赎回 ;


5、投资 人通过 上海证 券交 易所开放 式基 金销售 系统 办理本基 金的 场内申 购、 赎回业 务 时,需 遵守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的相 关业 务规 则。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体上 公告 。 四、申 购与 赎回 的程 序 1、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2、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投资人 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 必 须有 足 够的基 金份 额余 额, 否则 所提交 的申 购、 赎回 申请 无效而 不予 成交 。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理 人将 通过 登记 机构 及其相 关销 售机 构在 T+7 日(包括 该日) 内支 付赎 回款 项。 在 发生巨 额赎 回时 ,款 项的 支付办 法参 照基 金合 同有 关条款 处理 。 3、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 间结 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 赎回 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 回申请 日(T 日) ,在 正常情 况下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 在 T+ 1 日内 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确认 。T 日 提交的 有效 申请 ,投 资人 应在T+ 2 日后(包括该 日) 及时到 销售 网点 柜台 或以 销售机 构规 定 的其他 方式 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况 。若 申购 不成 功, 则申购 款项 退还 给投 资人 。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 回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 表该 申请 一定成 功,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确 实接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36 收到申 购、 赎回 申请 。申 购、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以登 记机构 或基 金管 理人 的确 认结果 为准 。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1、申 购金 额的 限制 投资人 办理 场内 申购 时, 单笔申 购的 最低 金额 为1,000.00 元 (含 申购 费) , 超 过部分 需 为100 元的 整数 倍, 最高 不能超 过99,999,900 元。 投资人 办理 场外 申购 时, 单笔申 购的 最低 金额 为1,000.00 元 (含 申购 费) , 各 代销机 构 对本基 金最 低申 购金 额及 交易级 差有 其他 规定 的, 以各代 销机 构的 业务 规定 为准。 2、赎 回份 额的 限制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将 其全 部或部 分基 金份 额赎 回。 单笔赎 回申 请最 低份 数为1000.00 份, 若某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赎回 时在 销售 网点 保有的 基 金份额 不足 1000.00 份, 则该次 赎回 时必 须一 起赎 回。 3、本 基金 不 对 投资 人每 个 交易账 户的 最低 基金 份额 余额进 行限 制。 4、本 基金 不对 单个 投资 人 累计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上限 进行限 制。 5、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 情况 下,调 整上 述规定申 购金 额和赎 回份 额的数 量 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在 调整前 依照 《 信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体上公 告并 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六、申 购费 用和 赎回 费用 1、申 购费 用 (1)申购 费用 由投 资人 承担,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 (2)申购 费率 申购金 额M (元 ) 申购费 率 M<50 万 1.50% 50 万≤M<200 万 1.20% 200 万≤M <500 万 0.80% M≥500 万 1000 元/笔 2、赎 回费 用 (1)赎 回费用 由赎回 基金 份额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承 担,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赎 回基金 份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37 额时收 取。 不低 于赎 回费 总额 的25% 应归 基金 财产, 其余用 于支 付登 记费 和其 他必要 的手 续 费。 (2)赎回 费率 持有期 限N 赎回费 率 N<1 年 0.50% 1 年≤N<2 年 0.20% N≥2 年 0 注: 原 金泰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金 泰基 金终 止上 市前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 持 有期 限自本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计算 ; 投 资人通 过集 中申 购和 日常 申购所 得的 基金 份额 , 持 有期限 自登 记机 构确认 登记 之日 起计 算( 其中: 集中 申购 份额 由登 记机构 在集 中申 购期 结束 后确认 ) 。 七、申 购份 额与 赎回 金额 的计算 1、申 购份 额 申购的 有效 份额 为净 申购 金额除 以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有效 份额 单位 为份, 计算方 法 如下: 净申购 金额=申购总 金额/ (1+申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购 总金 额-净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申请当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场内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结果 采用截 尾法 保留 至整 数位 , 不足1 份部 分对 应的 申购 资金将 返 回给投 资人 ; 场外申 购份 额的计 算结 果按 四舍 五入 方法 , 保 留到 小数点 后2 位, 由此 产生 的 收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例 1:某投 资人 投资 5,000 元在 开 放 日常 申购 、赎 回后申 购本 基金 ,对 应费 率为1.5% , 假设申 购当 日的 份额 净值 为1.128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申购 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 =5,000/ (1+1.5%)=4,926.11 元


申购费 用=5,000-4,926.11 =73.89 元


场外申 购份 额=4,926.11/1.128 =4,367.12 份


场内申 购份 额=4,926.11/1.128 =4,367 份 投资人 投资 5,000 元 于开 放日常 申购 、 赎 回后 申购 本基金 , 假 设申 购当 日的 份额净 值为 1.128 元, 则从 场外 申购 可得到 4,367.12 份基 金份 额,从 场内 申购 可得到 4,367 份基金 份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38 额。 2、赎 回金 额 赎回金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赎 回份 额乘 以当 日基 金份额 净值 并扣 除相 应的 费用 , 赎 回 金额单 位为 元, 计算 方法 如下: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T 日 本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赎回金 额-赎 回费用 上述计算 结果 均按四 舍五 入,保留 到小 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 生的 收益或 损失 由基金 财 产承担 。 例 2 :某 投资 人赎 回 10,000 份基金 份额 ,假 设该 份额的持 有时 间为 1 年 5 个月,赎 回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250 元, 则其 获得 的赎 回金 额计算 如下 : 赎回金 额=10,000×1.250=12,500.00 元 赎回费 用=12,500×0.2% =25.00 元 净赎回 金额=12,500-25.00 =12,475.00 元 3、本基 金份额 净值的 计算 ,保留到 小数 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 第 4 位四舍 五入 ,由此 产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承 担。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在当 天收 市后 计算 ,并在 T+ 1 日 内公告 。遇 特殊 情况 ,经 中国证 监会 同意 ,可 以适 当延迟 计算 或公 告。 4、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基金 合同约定 的范 围内调 整费 率或收费 方式 ,并最 迟应 于新的 费 率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5、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 背法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约定的 情况 下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促销计 划 。 在 基金促 销活 动期间 , 按相 关监管 部门 要求履 行必 要手 续后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 适 当调低 基金 申购 费率 、赎 回费率 和转 换费 率。 八、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法正常 运作 。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 购申请 。 3、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基金 管理人 认为接 受某 笔或某些 申购 申请可 能会 影响或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39 益时。 5、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 基金管理 人无 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品 种, 或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6、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第 1、2 、3、5、6 项暂停 申购 情形 且基 金管 理人决 定暂 停申 购时 , 基 金管理 人 应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上 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 如果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被拒绝 , 被 拒绝 的申购 款项 将退 还给 投资 人。 在 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九、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项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受投 资人的 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3、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且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暂停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当日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 已确认 的赎 回申 请, 基金 管理人 应足 额支 付; 如暂 时不能 足额 支付 , 应 将可 支付部 分按 单 个 账户申 请量 占申 请总 量的 比例分 配给 赎回 申请 人, 未支付 部分 可延 期支 付, 并以后 续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依 据计 算赎回 金额 。 若 出现 上述 第4 项所述 情形 , 按基金 合同的 相关 条款 处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申请赎 回时 可事 先选 择将 当日可 能未 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销 。 在 暂停 赎回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恢 复赎 回业 务的办 理并 公告 。 十、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 单个 开放日 内的 基金份额 净赎 回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 总数 加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数 后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数 及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份 额总数 后的 余额)超过前 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40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 力支付 投资 人的全部 赎回 申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支付投 资人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 赎回 比例 不低 于上 一开放 日基 金总 份 额10% 的前提 下, 可对 其余 赎回 申请延 期办 理。 对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 占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当 日受 理的 赎回份 额 ; 对 于未能 赎回 部分 , 投 资人 在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 择延期 赎回 的, 将自 动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选 择取消 赎回 的 ,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 推,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 止。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 处 理 。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场 内赎 回申请按照上海证券 交易 所和登记机构的有关 业务 规则办 理。 (3)暂停 赎回 :连 续 2 日以上( 含本 数)发 生巨 额赎 回,如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必要, 可 暂停接 受基 金的 赎回 申请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但 不得超 过 20 个 工作日 ,并 应当 在指 定媒 体上进 行公 告。 3、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基 金管理 人网 站在3 个交 易日 内通 知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说明 有关 处理方 法, 同时 在指 定媒 体上刊 登公告。 十一、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和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1、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 回情况的 ,基 金管理 人当 日应立即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布 最 近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3、如果 发生暂 停的时 间超 过一天但 少于 两周, 暂停 结束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提 前2 个工 作日在 指定 媒体 刊登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并在 重新 开 始办理 申购 或赎 回的 开放 日公告 最近 一个 工作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41 4、如果 发生暂 停的时 间超 过两周, 暂停 期间, 基金 管理人应 每两 周至少 重复 刊登暂 停 公告一 次。 暂停 结束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提 前2 个工 作日在 指定 媒体 连续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公告 , 并在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日公 告最 近一个 工作 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十二、 基金 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 关法 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 的规 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务 , 基 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定 的转 换费 , 相 关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 告,并 提前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与相 关 机 构 。 十三、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它 非交易 过户 。 无论在 上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十四、 基金 的转 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十五、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额 ,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 不低于 基金 管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十六、 基金 的冻 结和 解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以及登 记机构 认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42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十七、 基金 上市 交易 在未来 系统 条件 允许 的情 况下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规则安 排 本基金 上市 交易 事宜 。 具 体上市 交易 安排 由基 金管 理人届 时提 前发 布公 告, 并告知 基金 托管 人与相 关机 构。 第十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一、投 资目 标





在 有效 控制 风险 的前 提下, 追求 相对 稳定 的回 报。 二、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 包含 中小板 、创 业板 及其 他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 权证 、债 券( 含中 小企业私 募债 ) 、 中期票 据、 债 券回 购、 银 行存款 (包括 银行 活期 存 款、 银行 定期 存款、 协议 存款、 大 额存 单 等) 、 货 币市 场工 具、 股 指 期货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融 工具(但 须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股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为0-50% ; 债券、 银行存 款等固 定 收益类 资产 、 货币 市场 工具 及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占 基金 资 产的比 例为 50%-100%; 其 中现金 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5% 。 三、投 资策 略 (一) 大类 资产 配置 本基金 的资 产配 置分 为二 个层次 , 首先 应用投 资时 钟, 分析 当前 所处的 经济 周期 , 以 确 定大类 资产 的配 置比 例; 其次是 在确 定大 类资 产的 配置比 例后 , 应 用Melva 资产评 估系 统进 行日常 的动 态股 票资 产配 置。 1、投 资时 钟的 运用 本基金 运用 投资 时钟 , 根 据对经 济增 长和 通货 膨胀 的分析 , 判 断当 前时 段在 经济周 期中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43 所处的 具体 位置 ,并 以此 确定所 投资 的大 类资 产种 类及不 同类 别资 产的 投资 优先级 别。 衰退阶 段 , 经 济增 长停 滞 。 超额的 生产 能力 和下 跌的 大宗商 品价 格驱 使通 货膨 胀率更 低。 企业赢 利微 弱并 且实 际的 收益率 下降 , 失业率 处于 高位 。 随 着央 行下调 短期 利率 , 试 图刺 激 经济回 复到 长期 增长 趋势 ,收益 率曲 线急 剧下 行。 此阶段 债券 是最 佳的 资产 选择。 复苏阶 段 , 宽 松的货 币政 策发挥 效力 , 经济加 速增 长到长 期增 长趋 势附 近, 因剩余 产 能 充足, 通胀 水平 仍在 下降 ; 因边 际成 本较 低, 公司 毛利快 速增 长, 盈利 增长 强劲。 此阶 段股 票是最 佳的 资产 选择 。 过热阶 段, 经济 增长 率仍 处于长 期增 长趋 势之 上, 因资源 与产 能限 制, 通胀 压力显 现 ; 公司收 入增 长仍 然较 快, 但通胀 与成 本压 力逐 渐拖 累其业 绩表 现。 央行 加息 试图使 经济 增长 率向长 期增 长趋 势回 落。 随着收 益率 曲线 上行 和平 坦, 债券 表现 不佳 。 股 票 投资收 益依 赖于 强劲的 利润 增长 和价 值重 估两者 的权 衡。 此阶 段大 宗商品 是最 好的 资产 选择 。 滞胀阶 段, 经济 增长 率降 到长期 增长 趋势 之下 , 但 通胀却 继续 上升 。 生 产不 景气, 产量 下滑, 企业为 了保持 盈利 意图提 高产品 价格, 导致 工资-价 格螺旋 上涨 。企业 的盈利 恶化, 股票表 现不 佳, 此阶 段现 金是最 佳的 选择 。





资产配 置示 意图 阶段 增长率 通货膨 胀 最佳资 产类 别 衰退





↓ 债券 复苏 ↑ ↓ 股票 过热 ↑ ↑ 大宗商 品 滞涨


↓ ↑ 现金 2、Melva 资产 评估 系统 的运用 本基金 运用 基金 管理 人的 资产配 置评 估模 型 (Melva ) , 通过宏 观经济 、 企业盈 利、 流动 性、 估值 和行 政干预 等相 关因素 的分 析判 断, 采用 评分方 法确 定配 置比 例, 以进行 日常 的 动 态股票 资产 配置 。 (二) 股票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个股 选择 主要 是从 两个角 度考 虑 , 一个 角度 是选择 盈利 能力 强、 确定 性高 、 估 值 安全的 上市 公司 ; 另一 个角 度是根 据事 件驱 动策 略选 择受益 于事 件因 素或 市场 估值未 能充 分 体现事 件影 响的 上市 公司 。 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44 1、盈 利能 力股 票选 择 (1)通过 定量 、定 性分 析,构建 备选 股票 池 股票投 资采 取自 下而 上精 选个股 的策 略, 利用ROIC 、ROE、 股息 率等 财务 指标 筛选出 盈 利能力 较强 的上 市公 司, 构成具 有盈 利能 力的 股票 备选池 。 针对股 票备 选池 中的 股票 ,进一 步进 行深 入研 究, 重点关 注以 下几 个方 面: 1)公司 的商业 模式是 否具 有持续性 、商 业模式 中的 企业竞争 力是 否足够 强、 以及是 否 能够提 供持 续的 净现 金流 ; 2)公司 管理层 的专业 素质 和道德品 质、 管理层 利益 与股东利 益的 相关性 、以 及管理 层 过去的 言行 与诚 信记 录。 (2)价值 评估 分析 本基金 通过 价值 评估 分析 , 选择价 值被 低估的 上市 公司 , 形成优 化的股 票池 。 价值评 估 分析主 要运 用国 际化 视野 , 采 用专 业的 估值模 型 , 合理使 用估 值指 标, 选择 其中价 值被 低估 的公司 。 关注 公司 的价 格是 否足够 便宜 和安 全 , 便 宜是 基于多 个估 值指 标的 横向 和纵向 比较 , 安全是 基于 股价 处于 过去 各个阶 段的 相对 位置 。 具体采 用的 方法 包括 市盈 率法、 市净 率法 、 市 销率 法、PEG 、EV/EBITDA、 股 息贴现 模型 等, 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不同 行业特 征和 市场 特征 灵活 进行运 用, 努力 从估 值层 面为持 有人 发掘 价值。 (3)实地 调研 对于本基金计划重点投 资的 上市公司,本基金管 理人 投资研究团队将实地 调研 上市公 司,深 入了 解其 管理 团队 能力、 企业 经营 状况 、重 大投资 项目 进展 以及 财务 数据真 实性 等 。 为了保 证实 地调 研的 准确 性, 投资 研究 团队 还将 通过 对上市 公司 的外 部合 作机 构和相 关行 政 管理部 门进 一步 调研 ,对 上述结 论进 行核 实。 2、事 件驱 动策 略 在个股 选择 上, 本基 金还 将应用 事件 驱动 策略 , 通 过对影 响上 市公 司当 前及 未来价 值的 事件性 因素 进行 全面 的分 析, 深入 挖掘 受益 于事 件因 素或市 场估 值未 能充 分体 现事件 影响 的 上市公 司股 票 , 在综 合考 虑投资 组合 的风 险和 收益 的前提 下 , 精 选个股 , 并 依据事 件影 响的 深入对 其进 行动 态调 整。 (三) 债券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在债 券投 资中 将根 据对经 济周 期和 市场 环境 的把握 , 基 于对 财政 政策、 货币政 策 的深入 分析 以及 对宏 观经 济的持 续跟 踪, 灵活 运用 久 期策略 、 收 益率 曲线 策略、 信用债 策略 、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45 可转债 策略 、 回购交 易套 利策略 等多 种投 资策 略, 构建债 券资 产组 合, 并根 据对债 券收 益 率 曲线形 态、 息差 变化 的预 测,动 态的 对债 券投 资组 合进行 调整 。 1、久 期策 略 本基金 将基 于对 宏观 经济 政策的 分析 , 积 极的 预测 未来利 率变 化趋 势, 并根 据预测 确定 相应的 久期 目标 , 调 整债 券组合 的久 期配 置, 以达 到提高 债券 组合 收益 、 降 低债券 组合 利 率 风险的 目的 。 当预期 市场 利率水 平将 上升 时, 本基 金将适 当降 低组 合久 期; 而预期 市场 利 率 将下降 时, 则适 当提 高组 合久期 。 在确定 债券 组合 久期 的过 程中, 本基 金将 在判 断市 场利率 波动 趋势 的基 础上 , 根据 债券 市场收 益率 曲线 的当 前形 态, 通 过合 理假 设下 的情 景分析 和压 力测 试, 最后 确定最 优的 债券 组合久 期。


2、收 益率 曲线 策略 在组合 的久 期配 置确 定以 后, 本 基金 将通 过对 收益 率曲线 的研 究, 分析 和预 测收益 率曲 线可能 发生 的形 状变 化, 采用子 弹型 策略 、 哑 铃型 策略或 梯形 策略 , 在 长期 、 中期 和短 期债 券间进 行配 置, 以从 长、 中、短 期债 券的 相对 价格 变化中 获利 。 3、信 用债 策略 本基金 将通 过分 析宏 观经 济周期 、市 场资 金结 构和 流向、 信用 利差 的历 史水 平等因 素 , 判断当前信用债 市场信用利 差的合理性、 相对投资价 值和风险以及 信用利差曲 线的未来走 势,确 定信 用债 券的 配置 。具体 的投 资策 略包 括: (1)自 上而下 与自下 而上 的分析相 结合 的策略 。自 上而下即 从宏 观经济 、债 券市场 、 机构行 为等 角度 分析 , 制 定久期 、 类 属配 置策 略, 选择投 资时 点; 自下 而上 即寻找 相对 有优 势和评 级上 调概 率较 大的 公司, 制定 个券 选择 策略 ; (2) 相对 投资 价值 判断 策略 。 根据 对同 类债券 的相 对价值 判断 , 选择合 适的 交易时 机, 增持相 对低 估、 价格 将上 升的债 券, 减持 相对 高估 、 价格 将下 降的 债券 。 由 于利差 水平 受流 动性和 信用 水平 的影 响, 因此该 策略 也可 扩展 到新 老券置 换 、 流 动性和 信用 的置换 , 即在 相 同收益率下买入 近期发行的 债券或是流动 性更好的债 券,或在相同 外部信用级 别和收益率 下,买 入内 部信 用评 级更 高的债 券; (3)信 用风险 评估。 信用 债收益率 是在 基准收 益率 基础上加 上反 映信用 风险 收益的 信 用利差 。 基 准收 益率 主要 受宏观 经济 政策 环境 的影 响, 而 信用 利差 收益 率主 要受该 信用 债对 应信用 水平 的市 场信 用利 差曲线 以及 该信 用债 本身 的信用 变化 的影 响 。 债 券发 行人自 身素 质 的变化 , 包括 公司 产权 状 况、 法 人治理 结构、 管理 水平、 经 营状 况、 财 务质 量、 抗风 险能 力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46 等的变 化将 对信 用级 别产 生影响 。 本基金 管理 人将 利用 内部 评级系 统来 对信 用债 的相 对信用 水平 、 违约 风险 及理 论信用 利 差进行 全面 的分 析。 该系 统包含 定性 评级 、 定 量打 分以及 条款 分析 等多 个不 同层面 。 定性 评 级主要 关注 股权 结构 、 股 东实力 、 行 业风 险、 历史 违约及 或有 负债 等; 定量 打分系 统主 要考 察发债 主体 的财 务实 力。 目前基 金管 理人 共制 定了 包括煤 炭、 钢铁 、电 力、 化工等 24 个行 业定量 财务 打分 方法 , 对 不同发 债主 体的 财务 质量 进行量 化的 分析 评估 ; 条 款分析 系统 主要 针对有 担保 的长 期债 券, 通过分 析担 保条 款、 担保 主体的 长期 信用 水平 , 并 结合担 保情 况 对 债项做 出综 合分 析。 4、可 转换 债券 策略 可转换 公司 债券 兼具 股票 与债券 的特 性 。 本 基金 也将 充分利 用可 转债 具有 安全 边际和 进 攻性的 双重 特征 , 在对 可转 换公司 债券 条款 和发 行债 券公司 基本 面进 行深 入分 析研究 的基 础 上,配 置溢 价率 低、 具有 一定安 全边 际的 可转 债进 行投资 。 5、回 购套 利策 略 回购套 利策 略也 是本 基金 重要的 投资 策略 之一 , 把 信用债 投资 和回 购交 易结 合起来 , 在 信用风 险和 流动 性风 险可 控的前 提下 , 或 者通 过回 购融资 来博 取超 额收 益, 或者通 过回 购的 不断滚 动来 套取 信用 债收 益率和 资金 成本 的利 差。 (四) 股指 期货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将根 据风 险管 理的 原则 , 以 套期 保值为 目的 , 在 风险 可控 的前提 下 , 本着谨 慎原 则, 参 与股 指期 货的 投资 , 以管 理投 资组 合的 系统 性风险 , 改 善组 合的 风险 收益特 性。 套期 保值将 主要 采用 流动 性好 、 交易活 跃的 期货合 约。 本基金 在进 行股 指期 货投 资时 , 将通过 对 证券市 场和 期货 市场 运行 趋势的 研究 ,并 结合 股指 期货的 定价 模型 寻求 其合 理的估 值 水 平 。 1、时 机选 择策 略 根据本 基金 对经 济周 期运 行不同 阶段 的预 测和 对市 场情绪 、 估 值指 标的 跟踪 分析, 决定 是否对 投资 组合 进行 套期 保值以 及套 期保 值的 现货 标的及 其比 例。 2、期 货合 约选 择和 头寸 选 择策略 在套期 保值 的现 货标 的确 认之后 , 根 据期 货合 约的 基差水 平、 流动 性等 因素 选择合 适的 期货合约;运用 多种量化模 型计算套期保 值所需的期 货合约头寸; 对套期保值 的现货标的 Beta 值进 行动 态的 跟踪 , 动态的 调整 套期 保值 的期 货头寸 。 3、展 期策 略 当套期 保值 的时 间较 长时 , 需 要对 期货 合约进 行展 期。 理论 上, 不同 交割 时 间的期 货合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47 约价差 是一 个确 定值 ; 现实中 , 价差是 不断波 动的 。 本基金 将动 态的跟 踪不 同交割 时间 的期 货合约 的价 差, 选择 合适 的交易 时机 进行 展仓 。 4、保 证金 管理 本基金 将根 据套 期保 值的 时间、 现货 标的 的波 动性 动态地 计算 所需 的结 算准 备金, 避免 因保证 金不 足被 迫平 仓导 致的套 保失 败。 5、投 资组 合管 理策 略 本基金 建仓 时, 将根 据市 场环境 ,运 用股 指期 货管 理建仓 成本 。 本基金 出现 较大 申购 赎回 时,将 运用 股指 期货 管理 组合的 风险 。 基金管 理人 将建 立股 指期 货交易 决策 部门 或小 组 , 授 权特定 的管 理人 员负 责股 指期货 的 投资审批事项, 同时针对股 指期货交易制 定投资决策 流程和风险控 制等制度并 报董事会批 准。 未来, 随着 中国 证券 市场 投资工 具的 发展 和丰 富, 在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前提 下 , 基金可 相应 调整 和更 新相 关投资 策略 。 四、投 资限 制 1、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金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资产 的比 例为 0-50% ; 债券、 银行存 款等 固定 收益 类资产 、 货币市场工具及 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 具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为 50%-100%; (2)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5%的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3)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4)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3% ;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的


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10%; (9)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 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48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资产支 持证券的 比例 , 不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的 10% ; (11)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BBB 以上( 含 BBB)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金持 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 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 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 布之日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 基金财 产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本基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4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 (15 ) 本 基金 在任何 交易 日日终 , 持有 的买入 股指 期货合 约价 值 ,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 净 值的10% ; (16)本 基金 在任何 交易 日日终, 持有 的买入 股指 期货合约 价值 与有价 证券 市值之和,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95%; 其中,有 价证 券指股 票、 债券(不 含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 券) 、权 证、 资产支 持 证券、 买入 返售 金融 资产 (不含 质押 式回 购) 等; (17)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终 , 持 有的 卖出 股指 期货合 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有 的股 票总市 值的 20% ; 本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按 照中 国金融 期货 交易 所要 求的 内容 、 格 式与 时限 向交 易所 报告所 交 易和持 有的 卖出 期货 合约 情况、 交易 目的 及对 应的 证券资 产情 况等 。 (18)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股 票市值 和买 入、 卖出 股指 期货合 约价 值, 合计 (轧 差计算 ) 应 当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 股票 投资比 例的 有关 约定 ,即 为基金 资产 的0-50% ; (19 ) 本 基金 在任何 交易 日内交 易 (不 包括平 仓 ) 的股指 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 ; (20) 本基 金每 个交 易日 日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应当保 持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5% 的 现 金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21)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22)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比 例限 制。
















































































因证券 期货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司 合并 、 基金规 模变 动、 股权 分置 改革中 支付 对价等 基 金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49 管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2、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承销 证券 ; (2)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保; (3)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投资; (4)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 其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出资 或者买 卖其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发行的 股 票或者 债券 ; (6)买 卖与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有控股 关系 的股东或 者与 其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五、业 绩比 较基 准 三年期 银行 定期 存款 利率+2% 在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业绩 比较基 准为 中国 人民 银行 公布的 、 该 日适 用的 三年 期银行 定期 存款利 率( 税后 ) ; 并随 着 中国人 民银 行对 三年 期银 行定期 存款 利率 的调 整而 动态调 整。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 者有 更权 威的、 更能 为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推 出, 基 金管 理人 经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一致 , 在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变更 本基 金业 绩比较 基准 并及 时公告 ,而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六、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 混 合型基 金的 风险 高于 债券 型基金 和货 币市 场基 金, 低于股 票型 基金, 属于 较高 风险 、相 对较高 预期 收益 的品 种。 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50 七、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行使股 东和 债权 人权 利的 处理原 则及 方法 1、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股东和债 权人 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的利 益; 2、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3、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与增值 ; 4、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 、雇员、 授权 代理人 或任 何存在利 害关 系的第 三人 牟取任 何 不当利 益。 八、基 金的 融资 、融 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融 券。 九、基 金投 资组 合报 告 本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会及 董事保 证本 报告 所载 资料 不存在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重 大 遗漏, 并对 其内 容的 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及 连带 责任 。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根 据本 基金 合同规 定 , 于2013 年 4 月17 日复核 了本报 告中 的财 务指 标、 净值表 现和 投资 组合 报告 等内容 ,保 证复 核内 容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 误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止2013 年 3 月 31 日, 本报告 所列 财务 数据 未经 审计。 (一) 报告 期末 基金 资产 组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 例(% ) 1 权益投 资 141,417,560.20 10.58 其中: 股票 141,417,560.20 10.58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502,811,612.00 37.62 其中: 债券 502,811,612.00 37.62








资产 支持 证券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546,818,856.93 40.91 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51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 资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35,978,960.82 10.17 7 其他各 项资 产 9,658,831.51 0.72 8 合计 1,336,685,821.46 100.00 (二)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分 类的股 票投 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7,699,624.10 1.44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8,910,000.00 0.72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 - J 金融业 19,555,101.87 1.59 K 房地产 业 95,252,834.23 7.75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41,417,560.20 11.50 (三)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序 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52 1 002244 滨江集 团 4,545,585 37,682,899.65 3.06 2 000002 万


科A 3,379,367 36,361,988.92 2.96 3 600999 招商证 券 1,620,141 19,555,101.87 1.59 4 600376 首开股 份 1,341,144 12,781,102.32 1.04 5 601766 中国南 车 2,778,440 11,363,819.60 0.92 6 600795 国电电 力 3,000,000 8,910,000.00 0.72 7 000656 金科股 份 404,312 5,001,339.44 0.41 8 000024 招商地 产 145,210 3,425,503.90 0.28 9 002311 海大集 团 200,000 3,422,000.00 0.28 10 002385 大北农 138,095 2,913,804.50 0.24 (四) 报告 期末 按债 券品 种分类 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675,153.60 0.05 2 央行票 据 99,930,000.00 8.13 3 金融债 券 70,121,000.00 5.70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70,121,000.00 5.70 4 企业债 券 244,781,000.00 19.91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80,582,000.00 6.55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6,722,458.40 0.55 8 其他 - - 9 合计 502,811,612.00 40.89 (五)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名 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 1 1001060 10央行 票据60 1,000,000 99,930,000.00 8.13 2 1380008 13安顺 国资 债 700,000 71,358,000.00 5.80 3 1280326 12秦开 债 600,000 62,328,000.00 5.07 4 041256016 12庆华CP001 500,000 50,455,000.00 4.10 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53 5 1280342 12兴安 林业 债 300,000 30,939,000.00 2.52 (六 )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名的 前十 名资 产支 持证 券投资 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七)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名 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八)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股 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1、报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股指期 货持 仓和 损益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指期 货。 2、本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的投资政 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投 资股 指期货 。 若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货 , 本 基金 将根 据风 险管理 的原 则, 以 套期 保值 为主 要目 的, 有 选择 地投 资于 股指 期货。 套期 保值 将主 要采 用流动 性好 、 交 易活跃 的期 货合 约。 本基金 在进 行股 指期 货投 资时, 将通 过对 证券 市场 和期货 市场 运行 趋势 的研 究, 并 结合 股指期 货的 定价 模型 寻求 其合理 的估 值水 平。 本基金 管理 人将 充分 考虑 股指期 货的 收益 性、 流动 性及风 险特 征 , 通过 资产 配置 、 品 种 选择, 谨慎 进行 投资 ,以 降低投 资组 合的 整体 风险 。 法律法 规对 于基 金投 资股 指期货 的投 资策 略另 有规 定的 , 本 基金 将按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执 行。 (九)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1、本报 告期内 基金投 资的 前十名证 券的 发行主 体没 有被监管 部门 立案调 查或 在报告 编 制日前 一年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的情 况。 2、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股 票 中,没 有投 资于 超出 基金 合同规 定备 选股 票库 之外 的情况 。 3、其 他 各项 资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40,485.89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9,615,872.93 5 应收申 购款 2,472.69 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54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9,658,831.51 4、报 告期 末持 有的 处于 转股期的 可转 换债 券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1 113001 中行转 债 6,722,458.40 0.55 5、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 中 存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第十一部分


基金 的业绩 基金业 绩截 止日 为2012 年12 月 31 日, 并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守 职守 、 诚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 收益率 标准 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12 年12 月24 日至 2012 年12 月31 日 0.00% 0.00% 0.14% 0.00% -0.14% 0.00% 第十二部分


基金 的财产 一、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55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 户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和处 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构 和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 其 债权人 不得 对本基 金财 产行 使请 求冻 结、 扣押 或其 他权利 。 除 依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处 分外 ,基 金财产 不得 被处 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第十三部分


基金 资产的估值 一、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 金相 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 交易 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 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 负 债 。 三、估 值方 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估 值 日无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格; (2)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 估值日 收盘 价估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56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3)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价减去 债券 收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4)交 易所上 市不存 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 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处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债券 和权证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 后,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 种,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4、因持 有股票 而享有 的配 股权,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值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靠 计 量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5、同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股指期 货以 估值 日的 结算价估 值。 如法 律法 规今 后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7、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8、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57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 就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估 值程 序 1、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 个工作日 闭市 后,基 金资 产净值除 以当 日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到 0.001 元,小数 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 基金 份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人 对外 公布 。 五、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3 位以 内( 含第3 位)发 生估 值错 误时, 视为 基金份 额净 值 错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受损 方”)的直接 损失 按下述“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给予 赔偿 ,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对于因 技术 原因 引起 的差错, 若系同 行业 现有 技术 水平无法 预见 、 无法避 免、 无法抗拒 , 则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 规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58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益损 失( “受损 方”), 则估 值错 误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并在 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 果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 任 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5)差 错责任 方拒绝 进行 赔偿时, 如果 因基金 管理 人过错造 成基 金资产 损失 时,基 金 托管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管 理人 追偿 , 如 果因 基金托 管人 过错 造成 基金 资产损 失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 除 基金 管理人 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造 成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 并拒绝 进行 赔偿时 , 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向差 错责 任方 追偿 。 追 偿过程 中产 生 的 有关费 用, 列入 基金 费用 项目。


(6)如 果出现 差错的 当事 人未按规 定对 受损方 进行 赔偿,并 且依 据法律 、行 政法规 、 基金合 同或 其他 规定 , 基金 管理人 自行 或依 据法 院判 决、 仲裁 裁决 对受 损方 承担 了赔偿 责任 , 则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向 出现 过错的 当事 人进 行追 索 , 并 有权要 求其 赔偿 或补 偿由 此发生 的费 用 和遭受 的损 失。


(7)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列 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59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需 要修 改基金 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错 误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25%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通 报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基 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八、特 殊情 形的 处理


1、基 金管 理人 按估 值方 法的第 7 项进行 估值 时, 所造成的 误差 不作 为基 金资 产估值 错 误处理 ;


2、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 证券交易 所及 其登记 结算 公司发送 的数 据错误 ,基 金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要 、 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 能发 现该错 误的 , 由 此造成 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金 管理 人 、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60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响 。 第十四部分


基金 的收益分配 一、基 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 至收 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 分配 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 现收益 的孰低 数。 三、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1、在符 合有关 基金分 红条 件的前提 下, 本基金 每年 收益分配 次数 至少一 次, 基本原 则 是追求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与本基 金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收益水 平相 当 , 每 次每 单位 基金份 额收 益 分配比例 不得 低于该 次收 益分配基 准日 每单位 基金 份额可供 分配 利润 的 90 % ,若基金 合同 生效不 满3 个月 可不 进行 收益分 配; 2、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 两种:现 金分 红与红 利再 投资,投 资人 可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人 不选择 ,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3、基金 收益分 配后基 金份 额净值不 能低 于面值 ,即 基金收益 分配 基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4、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分配权 ;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公告 与实 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2 个 工作 日内在 指定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61 媒体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 益分 配基准日(即可供分 配利 润计算截止日)的时 间不 得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六、基 金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费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人自 行承 担 。 当 投资 人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于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基金 登记 机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执 行。 第十五部分


基金 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相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相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和诉讼 费;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用; 6、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7、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基 金上 市费 及年 费( 在 未来系 统条 件允 许的 情况 下,本 基金 可上 市交 易) ; 9、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 金合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 财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二、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5%年费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E×1.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管理费划 款指 令, 基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前2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期顺延 。 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62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 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 下: H=E×0.25%÷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托 管费 划款指 令, 基金托管 人复 核后于 次月 前 2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一次 性支 取。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等,支付日 期顺 延。 上述 “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中 第3-9 项 费用” ,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 按 费用 实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 用,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三、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基 金合 同生 效前 的相 关 费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基 金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第十六部分


基金 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 金会 计政 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31 日;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63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基 金的 年度 审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 券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媒 体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第十七部分


基金 的信息披露 一、本 基金的 信息披 露应 符合《 基金法》 、 《运 作办 法》 、 《信 息披 露办法》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 二、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的 媒体和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的互 联网网 站(以 下简称 “网 站” )等 媒介 披 露, 并保 证基 金投 资人 能够 按照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时间 和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的 信息 资 料。 三、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诺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不 得有下列 行为 :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64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本基 金公 开披露 的信 息应采 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用 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披 露 义 务人应 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致 。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合 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1、基金 合同是 界定基 金合 同当事人 的各 项权利 、义 务关系, 明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召开的规则及具 体程序,说 明基金产品的 特性等涉及 基金投资者重 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 件。 2、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 大限度地 披露 影响基 金投 资者决策 的全 部事项 ,说 明基金 认 购、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 金投资 、 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险揭 示、 信息 披露 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服 务等内 容。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基 金管 理人 在每6 个月结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并登载在 网站 上,将 更新 后的招募 说明 书摘要 登载 在指定媒 体上 ;基金 管理 人在公告 的 15 日前向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报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 并 就有关 更新 内 容提供 书面 说明 。 3、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 金托管人 和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财产 保管 及基金 运作 监督等 活 动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文 件。 (二) 集中 申购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集中 申购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集中 申购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体 上。 (三)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 开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65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四)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披 露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 回价 格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 赎回 费率, 并保 证投 资人 能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网点 查阅或 者复 制 前述信 息资 料。 (五)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体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月 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六) 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2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以 公告 , 并 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证 监会 派 出机构 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终 止基 金合 同;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66 7、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百分之 三 十; 11、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0、更 换基 金登 记机 构; 21、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支付 ; 24、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七) 澄清 公告 在基金 合同 存续 期限 内 , 任 何公共 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金 份 额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 息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对 该消 息 进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八)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的投资 情况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投 资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后2 个交易 日内 , 在中 国证 监会 指定媒 体 披露所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的 名称 、数 量、 期限 、收益 率等 信息 。 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67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年 度报告 、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和 基金季 度报 告等 定期 报告 和招募 说 明书等 文件 中披 露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的投 资情 况。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核准 或者备 案 , 并予以 公告 。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 召 集人 应当至 少提 前30 日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召开 时间 、会 议形 式、审 议事 项、 议事 程序 和表决 方式 等事 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 会决 定的 事项 不依法 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 的,召 集人 应当 履行 相关 信息披 露义务。 (十)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信 息。 六、信 息披 露事 务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 管理 人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 基金 份额 申购赎 回价 格 、 基金 定期 报告和 定期 更 新 的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 的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 审查, 并向 基金 管理 人出 具书面 文件 或 者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体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体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体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 体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体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基 金合 同终止 后10 年。 七、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 以 供公众 查阅 、 复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68 制。 第十八部分


风险 揭示 一、市 场风 险 市场风 险是 指证 券市 场价 格受到 经济 因素 、 政 治因 素、 投 资心 理和 交易 制度 等各种 因素 的影响 而变 化, 导致 收益 水平存 在的 不确 定性 。市 场风险 主要 包括 : 1、 政策 风险。 因国 家宏 观 政策 ( 如货币 政策、 财政 政策、 行 业政 策、 地 区发 展政策 等) 发生变 化, 导致 市场 价格 波动而 产生 风险 。 2、经济 周期风 险。随 经济 运行的周 期性 变化, 证券 市场的收 益水 平也呈 周期 性变化 。 基金投 资于 债券 与上 市公 司的股 票, 收益 水平 也会 随之变 化, 从而 产生 风险 。 3、利率 风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波动 会导 致证券 市场 价格和收 益率 的变动 。利 率直接 影 响着债 券的 价格 和收 益率 , 影 响着 企业 的融资 成本 和利润 。 基金 投资于 债券 和股票 , 其收 益 水平会 受到 利率 变化 的影 响。 4、 上 市公 司经营 风险 。 上 市公司 的经 营好 坏受 多种 因素影 响, 如管 理能 力、 财务状 况、 市场前 景、 行业 竞争 、 人 员素质 等, 这些 都会 导致 企业的 盈利 发生 变化 。 如 果基金 所投 资的 上市公 司经 营不 善, 其股 票价格 可能 下跌 , 或 者能 够用于 分配 的利 润减 少, 使基金 投资 收 益 下降。 虽然 基金 可以 通过 投资多 样化 来分 散这 种非 系统风 险, 但不 能完 全规 避。 5、信用 风险。 主要是 指债 务人的违 约风 险,若 债务 人经营不 善, 资不抵 债, 债权人 可 能会损 失掉 大部 分的 投资 ,这主 要体 现在 企业 债中 。 6、购买 力风险 。基金 的利 润将主要 通过 现金形 式来 分配,而 现金 可能因 为通 货膨胀 的 影响而 导致 购买 力下 降, 从而使 基金 的实 际收 益下 降。 7、债券 收益率 曲线风 险。 债券收益 率曲 线风险 是指 与收益率 曲线 非平行 移动 有关的 风 险,单 一的 久期 指标 并不 能充分 反映 这一 风险 的存 在。 8、再投 资风险 。再投 资风 险反映了 利率 下降对 固定 收益证券 利息 收入再 投资 收益的 影 响, 这 与利 率上 升所 带来 的价格 风险 (即 前面 所提 到的利 率风 险) 互为 消长 。 具体 为当 利率 下降时 , 基 金从 投资 的固 定收益 证券 所得 的利 息收 入进行 再投 资时 , 将 获得 比之前 较少 的收 益率。 9、波动 性风险 。波动 性风 险主要存 在于 可转债 的投 资中,具 体表 现为可 转债 的价格 受 到其相 对应 股票 价格 波动 的影响 , 同 时可 转债 还有 信用风 险与 转股 风险 。 转 股风险 指相 对应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69 股票价 格跌 破转 股价 ,不 能获得 转股 收益 ,从 而无 法弥补 当初 付出 的转 股期 权价值 。 二、管 理风 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管理人 的知 识、 技能 、 经 验、 判 断等 主观 因素 会影 响其对 相关 信息和 经济 形势 、证 券价 格走势 的判 断, 从而 影响 基金收 益水 平。 三、流 动性 风险 基金的 流动 性风 险主 要表 现在两 方面 : 一是 基金 管理 人建仓 时或 为实 现收 益而 进行组 合 调整时 , 可 能由 于市 场流 动性相 对不 足而 无法 按预 期的价 格将 股票 或债 券买 进或卖 出; 二是 为应付 投资 人的 赎回 , 基 金管理 人的 现金 支付 出现 困难, 被迫 在不 适当 的价 格大量 抛售 股票 或债券 。两 者均 可能 使基 金净值 受到 不利 影响 。 四、本 基金 特有 风险 1、资产 配置。 本基金 的资 产配置分 为二 个层次 ,首 先应用投 资时 钟,分 析当 前所处 的 经济周 期, 以确 定大 类资 产的配 置比 例; 其次 是在 确定大 类资 产的 配置 比例 后, 应 用Melva 资产评 估系 统进 行日 常的 动态股 票资 产配 置。 但由 于市场 环境 、 公司治 理 、 制度建 设等 因素 的不同 影响 ,导 致资 产配 置偏离 优化 水平 ,为 组合 绩效带 来风 险。 2、股市 、债市 整体风 险。 本基金是 混合 型基金 ,基 金资产主 要投 资于股 票市 场与债 券 市场, 因此 股市 、 债 市的 变化将 影响 到基 金业 绩表 现。 本 基金 虽然 采用 稳健 的投资 策略 , 实 现投资 组合 的动 态优 化, 但并不 能完 全抵 御市 场整 体下跌 风险 , 基 金净 值表 现因此 会可 能受 到影响 。 本基金 管理 人将 发挥 专业 研究优 势, 加强 对市 场、 上 市公司 基本 面和 固定 收益 类产品 的 深入研 究, 持续 优化 组合 配置, 以控 制特 定风 险。 五、其 他风 险 除以上 主要 风险 以外 ,基 金还可 能遇 到以 下风 险: 1、因技 术因素 而产生 的风 险,如基 金在 交易时 所采 用的电脑 系统 可能因 突发 性事件 或 不可抗 原因 出现 故障 ,由 此给基 金投 资带 来风 险; 2、 因 人为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 如基 金经 理违反 职业 操守的 道德 风险 , 以 及因 内幕交 易、 欺诈等 行为 产生 的违 规风 险; 3、人才 流失风 险,公 司主 要业务人 员的 离职如 基金 经理的离 职等 可能会 在一 定程度 上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70 影响工 作的 连续 性, 并可 能对基 金运 作产 生影 响; 4、因 为业 务竞 争压 力可 能产生的 风险 ; 5、 因 其他 不可 预见 或不 可 抗力因 素导 致的 风险 , 如 战争、 自然 灾害 等会 导致 基金资 产 损失, 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 第十九部分


基金 合同的终止与清 算 一、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基 金合同 约定 应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出 具无 异议意 见 后方可 执行 ,自 决议 生效 之日 起2 日 内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二、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应 当终 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 情形;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之 日起30 个工作 日内 成立 清算小组 , 基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71 (1)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出现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一 接管 基金 ; (2)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和变现 ; (4)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5、基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按照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执 行。 四、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的分 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第二十部分


基金 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义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义务 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72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法 募集 基金 ;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独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 照《基 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 理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销售 基金 份额 ; (5)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6) 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人的 利益 ; (7)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 任基金 登记 机构办理 基金 登记业 务并 获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申 请;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融券 ;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5)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6) 在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 订和 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和非交 易过 户的 业务 规则 ; 在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范围 内决 定和 调整 除调高 管理 费 率、托 管费 率和 赎回 费率 之外的 基金 相关 费率 结构 和收费 方式 ; (17)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73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 以诚实 信用 、 谨慎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财 产;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除 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不 得利 用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 (8) 采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 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格按 照 《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履 行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 (12)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泄 露基金 投资 计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按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按 规定 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 动的会 计账 册、报表 、记 录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人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人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74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但 因第 三方 责任导 致基 金财 产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受到 损失 , 而基 金管 理人 首先承 担了 责任 的情 况下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向 第三 方追偿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24)基 金管 理人在 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 基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金合 同》不 能生 效,基 金 管理人承 担全 部募集 费用 ,将已募 集资 金并加 计银 行同期存 款利 息在基 金募 集期结束 后 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 规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 费以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 管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 作,如 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 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报 中国 证 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人 的利 益;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5)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75 (7)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门,具 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 立 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 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除 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不 得利 用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 定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按 照《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根 据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及时 办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 (7)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除《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另 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未 执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项;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 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银行 监管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76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 金管 理人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 (21)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义务 基金投 资人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基金合 同》 的承认和 接受 , 基金投 资 人自依 据《 基金 合同 》取 得基金 份额 ,即 成为 本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 金合 同》的 当事 人 , 直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为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并不 以在 《基 金合同 》上 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必 要条 件。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余基金 财产 ; (3)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的基 金份额 ; (4)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运作 ;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销售机 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 的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金合同 》 ; (2)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了解 自身 风险 承 受能力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77 (3)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缴纳 基金 申购 、赎 回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 票 权 。 (一) 召开 事由 1、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终止 《基 金合 同》 ; (2)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6)变更 基金 类别 ; (7)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合并; (8)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范围或 策略 ; (9)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金总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78 (1)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托管 费; (2)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法 律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费 率 ; (4) 在未 来系 统条 件允 许 的情况 下, 安排 本基 金的 上市交 易事 宜; (5)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6)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7)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 不需召 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以外 的其他 情 形。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外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2、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人 决定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由基 金 托管人 自行 召集 。 4、 代表基 金份 额 10%以 上(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提出书 面提议。基 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 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召 集,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含 10%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向 基金托 管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面 告知 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5、 代表基 金份 额 10%以 上(含 10%)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而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单独或 合计 代表 基金 份额 10%以上 ( 含 10%)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权自行 召集 , 并至少 提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配合 , 不得 阻碍 、 干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79 扰。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日,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点和会 议形 式; (2)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 要求(包 括但 不限于 代理 人身份, 代理 权限和 代理 有效期 限 等)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及联系 电话 ; (6)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他事项 。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 下,由 会议 召集人决 定在 会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表决 意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 取方式 。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托管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表决 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 通讯 开会 方式或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允 许 的其他 方式 召开 ,会 议的 召开方 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 席或以 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 证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场开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以进 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受 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 会 议通知 的规 定,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80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 出示的在 权益 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显示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50% (含 50%)。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 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对 表决事项 的投 票在表 决截 止日以 前 送达至 召集 人指 定的 地址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约 定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托管 人为 召集人 ,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 议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 人 ( 如果基 金托 管 人 为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 按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 收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表决 意见 ; 基金 托管 人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 知不 参加收 取表 决意 见的 , 不影 响表决 效 力 ; (3)本 人直接 出具表 决意 见或授权 他人 代表出 具表 决意见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50% (含 50%); (4)上述 第(3) 项中 直接 出具表 决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表决 意 见的代 理人 , 同 时提 交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具 表决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 人的代 理投票 授权委 托证 明符合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和 会议通 知的规 定, 并与 基金 登记 机构记 录相 符; (5)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国证监 会备 案。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 决 定终 止《基 金合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法律 法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议 事程 序 (1)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81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选 举产生 一名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拒不 出席 或 主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 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身 份证明 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额 、委托 人姓名 (或 单位名 称)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形 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参加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 含 50% ) 通过方 为有 效; 除下列 第 2 项所 规定 的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的 其他 事 项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 当经参加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代 理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 通过 方可 做出 。 转 换基 金运作 方式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终止 《基 金合 同》 以特别 决议 通过 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人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人 , 表面 符合 会议 通知规 定的 表 决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 决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 当计入 出具 表决 意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七) 计票 1、现 场开 会 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82 (1)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 出席会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 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 在出席会议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中选举 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于提交的 表决 结果有 怀疑 ,可以 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重 新清 点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 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予以 公证,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派代 表对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行监督 的, 不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过 之日 起5 日内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者 备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 或者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2 个工 作日 内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如果 采用通 讯 方式进 行表 决, 在公 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须 将公 证书 全文 、 公 证机构 、 公 证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 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力 。 三、基 金合 同解 除和 终止 的事由 、程 序 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83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本 基金合 同约 定应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 过的事 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于 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 过的事 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2、 关于 《基 金合 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出 具无异 议 意见后 方可 执行 ,自 决议 生效之 日 起2 日 内在 指定 媒体公 告。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出现 《基金 合同 》 终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工作 日内 成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和变现 ; (4)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 公告 ; (7)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84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按 照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执 行。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四、争 议解 决方 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应 提交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根 据该 会届 时有 效的 仲裁规 则进 行 仲裁 , 仲 裁地 点为北 京 , 仲裁裁 决是 终局 性的 并对 各方当 事人 具有 约束 力, 仲裁费 由败 诉方 承担。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五、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 资者取 得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 可 印制 成册 ,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查 阅。 《 基金合 同》可 印制成 册,供 投资 者在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销售机 构的办 公场 所和 营业 场所 查阅。 第 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 容摘要 一、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85 住所: 上海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道100 号上海 环球 金融 中心 39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勇胜 成立时 间:1998 年3 月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5 号 注册资 本: 壹亿 壹仟 万元 人民币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以 及中 国证监 会许 可的 其它 业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55 号(100032 )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电话: (010 )66105799 传真: (010 )66105798 联系人 :赵 会军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349,018,545,827 元 批准设立 机关 和设立 文号 :国务院 《关 于中国 人民 银行专门 行使 中央银 行职 能的决定 》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办理 人民 币存 款、 贷 款、 同业 拆借 业务; 国内外 结算 ; 办 理票 据承 兑、 贴 现、 转贴现 、 各 类汇 兑业 务; 代 理资金 清算 ; 提 供信 用证 服务及 担保 ; 代 理销 售业 务; 代 理发 行、 代理承 销、代 理兑付 政府 债券; 代收代 付业务 ;代 理证券 投资基 金清算 业务 (银证 转账) ; 保险代 理业 务; 代理 政策 性银行 、 外 国政 府和 国际 金融机 构贷 款业 务; 保管 箱服务 ; 发 行金 融债券 ; 买 卖政 府债 券、 金融债 券; 证券 投资 基金 、 企业 年金 托管 业务 ; 企 业年金 受托 管理 服务; 年金账 户管 理服 务 ; 开放 式基金 的注 册登 记 、 认购、 申购 和赎回 业务 ; 资信调 查、 咨 询、 见 证业 务; 贷 款承 诺 ; 企业、 个人 财务 顾问 服 务; 组 织或 参加 银团 贷款 ; 外汇 存款; 外 汇贷款 ; 外币 兑换; 出口 托收及 进口 代收; 外汇 票 据承兑 和贴 现; 外 汇借 款 ; 外汇担 保; 发 行、 代 理发 行、 买卖 或代 理买卖 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券 ; 自 营、 代客 外汇 买卖; 外汇 金融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86 衍生业 务; 银行 卡业 务; 电话银 行、 网上 银行、 手 机银行 业务 ; 办 理结 汇、 售汇业 务; 经国 务院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 二、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1、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 对 下述 基金 投资范 围、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将投 资于 以下 金融 工具: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 包含 中小板 、创 业板 及其 他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 权证 、债 券( 含中小企业私 募债)、 中期票 据、 债 券回 购、 银 行存款 (包括 银行 活期 存 款、 银行 定期 存款、 协议 存款、 大 额存 单 等) 、 货 币市 场工 具、 股 指 期货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融 工具(但 须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于相 关法 律、法 规、 部门 规章 及《 基金合 同》 禁止 投资 的投 资工具 。 2、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对 下述基 金投 融资比 例 进行监 督: (1) 按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本 基金的 投资 资产 配置 比例 为: 股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为0-50% ; 债 券、 银 行存 款等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 货币市场 工 具及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金 融工具占 基金 资产的 比例 为 50%-100% ; 其中现 金或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5% 。 因基金 规模 或市 场变 化等 因素导 致投 资组 合不 符合 上述规 定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合理 的 期限内 调整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以 符合 上述 比例 限定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时, 从其规定。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本基 金投 资其 他品 种,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并可依 据届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适 时合 理地 调整 投资 范围。 (2) 根据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 基金投 资组 合遵 循以 下投 资限 制 :


a、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b、本基 金进入 全国银 行间 同业市场 进行 债券回 购的 资金余额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c、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入权证 的总 金额 ,不 超 过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87 本基金持 有的 全部权 证的 市值不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3%。 法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另有 规定 的,遵 从其 规定 ; d、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1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e、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 ; f、本基 金持有 的同一 (指 同一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的 10% ; g、本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h、本基 金财产 参与股 票发 行申购, 所申 报的金 额不 得超过本 基金 的总资 产, 所申报 的 股票数 量不 得超 过拟 发行 股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 总量; i、一只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 发行的流 通受 限证券 ,其 市值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百 分 之二 ; 一 只基 金持有 的所 有流通 受限 证券 ,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百分 之十 ; 经 基金管 理人 和托 管人 协商 ,可对 以上 比例 进行 调整 ; j、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 终,持有 的买 入股指 期货 合约价值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k、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 有的 买入 期货 合约 价值与 有价 证券 市值 之和, 不得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95% ; 其中,有 价证 券指股 票、 债券(不 含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 券) 、权 证、 资产支 持 证券、 买入 返售 金融 资产 (不含 质押 式回 购) 等; l、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 终,持有 的卖 出期货 合约 价值不得 超过 基金持 有的 股票总 市 值的20% ; m、本基 金所持 有的股 票市 值和买入 、卖 出股指 期货 合约价值 ,合 计(轧 差计 算)应 当 符合基 金合 同关 于股 票投 资比例 的有 关约 定, 即为 基金资 产 的0-50% ; n、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内 交易(不 包括 平仓) 的股 指期货合 约的 成交金 额不 得超过 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20%; o、本基 金每个 交易日 日终 在扣除股 指期 货合约 需缴 纳的交易 保证 金后, 应当 保持不 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5% 的现 金 或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 p、本 基金 持有 单只 中小 企 业私募 债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基金 法 》 及 其他有 关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消 上 述限制 的 , 如 适用于 本基 金, 基金 管 理人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本基金 不再 受上 述限 制 。 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88 (3)法规 允许 的基 金投 资比例调 整期 限 由于证 券期 货市 场波 动 、 上 市公司 合并 或基 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原 因导致 的 投资组 合不 符合 上述 约定 的比例 ,不 在限 制之 内, 但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 调 整,以 达到 规定 的投 资比 例限制 要求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出现 可预 见资产 规模 大幅 变动 的情 况下 , 至少提 前 2 个工 作日 正式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函说 明基 金可 能变动 规模 和公 司应 对措 施,便 于托 管人 实施 交易 监督。 (4)本基 金可 以按 照国 家的有关 规定 进行 融资 融券 。 (5)相关 法律 、法 规或 部门规章 规定 的其 他比 例限 制。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的 监督和 检查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3、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对 下述基 金投 资禁止 行 为进行 监督 :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 (1)承销 证券 ; (2)向他 人贷 款或 提供 担保; (3)从事 可能 使基 金承 担无限责 任的 投资 ; (4)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 资或 者买卖 其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发 行的股 票 或债券 ; (6)买 卖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有 控股关 系的 股东或者 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 当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及 《基 金合 同》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取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基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 不受上 述 规定的 限制 。 4、基金 托管人 依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对 于基金 关联 投资限 制 进行监 督。 根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禁 止从事 的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事先 相 互提供 与本 机构 有控 股关 系的股 东或 与本 机构 有其 他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名 单及其 更新 , 加 盖公章 并书 面提 交, 并确 保所提 供的 关联 交易 名单 的真实 性、 完整 性、 全面 性。 基 金管 理人 有责任 保管 真实 、 完 整、 全面的 关联 交易 名单 , 并 负责及 时更 新该 名单 。 名 单变更 后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托 管人 于2 个工 作日内 进行 回函 确认 已知 名单的 变更 。 如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89 果基金 托管 人在 运作 中严 格遵循 了监 督流 程, 基金 管理人 仍违 规进 行关联交 易, 并造成 基金 资产损 失的 ,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责任 。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 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 列示 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 规禁 止基金 从事的 关联 交易 时 , 基 金托 管人应 及时 提醒 并协 助基 金管理 人采 取必 要措 施阻 止该关 联交 易 的发生 , 若 基金 托管 人采 取必要 措施 后仍 无法 阻止 关联交 易发 生时 , 基 金托 管人有 权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对 于交 易所 场内已 成交 的违 规关 联交 易, 基 金托 管人 应按 相关 法律法 规和 交易 所规则 的规 定进 行结 算, 同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5、基金 托管人 依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对 基金管 理人 参与银 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1)基 金托管 人按以 下方 式对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市场交 易的 交易对 手资 信风险 控 制措施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符 合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标准的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对 手的名 单 , 并按照 审慎 的风 险控 制原 则在该 名单 中约 定各 交易 对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 式。 基金 托管 人 在收到 名单 后2 个工 作日 内回函 确认 收到 该名 单 。 基 金管理 人应 定期 或不 定期 对银行 间市 场 现券及 回购 交易 对手 的名 单进行 更新 , 名单 中增 加或 减少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对手 时须提 前书 面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托 管人 于 2 个工作 日内 回函 确认收 到后 , 对名单 进行 更新 。 基金管 理 人收到 基金 托管 人书 面确 认后, 被确 认调 整的 名单 开始生 效, 新名 单生 效前 已与本 次剔 除的 交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交 易, 仍应 按照 协议 进行结 算。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与不 在名 单内 的银 行间市 场交 易对 手进 行交 易, 应及 时 提醒基 金管 理人 撤销 交易 , 经提 醒后 基金 管理 人仍 执行交 易并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的 ,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责任 ,发 生此 种情形 时, 托管 人有 权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2) 基金 托管 人对 于基 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的交 易方 式的 控制 基金管 理人在 银行 间市场 进行现券 买卖 和回购 交易 时,需按 交易 对手名 单中 约定的 该 交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式 进行 交易 。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按照 事先 约 定的交易方式进 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 及时提醒基 金管理人与交 易对手重新 确定交易方 式,经 提醒 后仍 未改 正时 造成基 金资 产损 失的 ,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 责任 。 (3)基 金管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市场交 易的 核心交 易对 手为中国 工商 银行、 中国 银行、 中 国建设 银行 、 中国农 业银 行和交 通银 行 , 基金 管理 人在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后, 可以根 据当 时 的 市场情 况调 整核 心交 易对 手名单 。 基 金管 理人 有责 任控制 交易 对手 的资 信风 险, 在 与核 心交 易对手以外的交 易对手进行 交易时,由于 交易对手资 信风险引起的 损失先由基 金管理人承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90 担,其 后有 权要 求相 关责 任人进 行赔 偿。 基金 托管 人的监 督责 任仅 限于 根据 已提供 的名 单 , 审核交 易对 手是 否在 名单 内列明 。 6、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选择 存款 银行 进行 监督 。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的信 用风险 主要 包括 存款 银行 的信用 等级 、 存款 银行 的支 付能力 等 涉及到 存款 银行 选择 方面 的风险 。 本基 金核心 存款 银行名 单为 中国 工商 银行 、 中国银 行、 中 国建设 银行 、 中 国农 业银 行和交 通银 行, 本基 金投 资除核 心存 款银 行以 外的 银行存 款出 现由 于存款 银行 信用 风险 而造 成的损 失时 , 先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赔 偿, 之后 有权 要求相 关责 任人 进行赔 偿。 基金 管理 人在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后, 可以 根据当 时的 市场 情况 对于 核心存 款银 行名 单进行 调整 。 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 责任 仅限 于根 据已 提供的 名单 , 审 核核 心存 款银行 是否 在名 单内列 明。 7、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监督 (1)基 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应遵 守《 关于规 范基 金投资非 公开 发行证 券行 为的紧 急 通知》 、 《关 于基 金投 资非 公开发 行股 票等 流通 受限 证券有 关问 题的 通知 》 等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 (2)流 通受限 证券, 包括 由《上市 公司 证券发 行管 理办法》 规范 的非公 开发 行股票 、 公开发 行股票 网下配 售部 分等在 发行时 明确一 定期 限锁定 期的可 交易证 券,不 包括由 于发布 重大消 息或 其他 原因 而临 时停牌 的证 券、 已发 行未 上市证 券、 回购 交易 中的 质押券 等流 通受 限证券 。 (3)基 金管理 人应在 基金 首次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前 ,向基金 托管 人提供 经基 金管理 人 董事会 批准 的有 关基 金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的投 资决 策流程 、 风 险控 制制 度。 基 金投资 非公 开 发行股 票, 基金 管理 人还 应提供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批准的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 案。 上 述资 料应 包括但 不限 于基 金投 资流 通受限 证券 的投 资额 度和 投资比 例控 制情 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 次执 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 工作 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 金托管 人, 保证 基金 托管 人有 足够 的时间 进行 审核 。 基金 托管 人应在 收到 上述 资料 后两 个工作 日内 , 以书面 或其 他双 方认 可的 方式确 认收 到上 述资 料。 (4)基 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前,基 金管 理人应 向基 金托管人 提供 符合法 律法 规要求 的 有关书 面信 息 , 包括 但不 限于拟 发行 证券 主体 的中 国证监 会批 准文 件、 发行 证券数 量 、 发 行 价格、 锁定期 , 基金 拟认 购的数 量、 价 格、 总 成本 、 总成本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比例、 已持 有 流通受 限证 券市 值占 资产 净值的 比例 、 资金 划付 时间 等。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 上述 信息的 真实 、 完整, 并应 至少 于拟 执行 投资指 令前 两个 工作 日将 上述信 息书 面发 至基 金托 管人, 保证 基金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91 托管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 审核。 (5)基 金托管 人应对 基金 管理人是 否遵 守法律 法规 、投资决 策流 程、风 险控 制制度 、 流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情况 进行监 督, 并审 核基 金管 理人提 供的 有关 书面 信息 。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上述 资料 可能 导致 基金 出现风 险的 , 有权 要求 基金 管理人 在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前就 该风 险 的消除 或防 范措 施进 行补 充书面 说明 , 并保 留查 看基 金管理 人风 险管 理部 门就 基金投 资流 通 受限证 券出 具的 风险 评估 报告等 备查 资料 的权 利 。 否 则,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拒 绝执 行有关 指令 。 因拒绝 执行 该指 令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的, 基金 托管 人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并有 权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如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达成 一致 , 应 及时 上报中 国证 监会 请求 解决 。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切实 履行 监督 职责 , 则不承 担任 何责任 。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没有切 实履 行监督 职责 , 导 致基金 出现 风险 ,基 金托 管人应承担 连带 责任 。 8、本基 金投资 中小企 业私 募债券的 应符 合《关 于证 券投资基 金投 资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 有关问 题的 通知 》 等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 基 金托 管人应 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风 险控 制补 充协 议。 (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收 资金 到账 、 基 金费 用开支 及收 入确 定、 基金 收益分 配、相关 信息披 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等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三 )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及其 他运作 违反 《 基金法 》 、 《 基金合 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有 关规 定时 ,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管理 人收 到通 知后应 在下 一个 工作 日及 时核对 ,并 以书 面形 式向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进 行解释 或 举 证 。 在限期 内 ,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 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 托管人 有义 务要 求基 金管 理人赔 偿因 其违 反《 基金 合同》 而致 使投 资者 遭受 的损失 。 对于依 据交 易程 序尚 未成 交的且 基金 托管 人在 交易 前能够 监控 的投 资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 发现该 投资 指令 违反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或者 违反 《基 金合同 》 约 定的 , 应 当拒 绝执行 , 立 即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对于必 须于 估值 完成 后方 可获知 的监 控指 标或 依据 交易程 序已 经成 交的 投资 指令 , 基 金 托管人 发现 该投 资指 令违 反法律 法规 或者 违反 《基 金合同 》 约定 的, 应当 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 必 须在 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基金 托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92 管人并 改正 ,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法规 要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 阻 挠基 金托管 人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 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 托管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三、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监督 、核 查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托 管职 责情 况进 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托 管 人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根据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监 督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为 。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 未 对基金 财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 无故 未执 行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泄露 基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 、本 托管协 议及 其他有 关规定 时,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以 书面形 式通知 基金 托管人 限期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时 核对 确认 并以 书面 形式向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在限 期内 ,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金托管 人改 正, 并予 协助 配合 。 基金托 管 人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 管理人 有义 务要 求基 金托 管人赔 偿基 金因 此所 遭受 的损失 。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 应 立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 监督管 理 机构, 同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期 纠正 。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 包 括但不 限于 : 提 交相 关资 料以供 基金 管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 间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基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 阻 挠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 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 管理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93 1、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基金 托管人 应安全 保管 基金财产 。未 经基金 管理 人的正当 指令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 分、分 配基 金的 任何 财产 。 3、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基金 托管人 对所托 管的 不同基金 财产 分别设 置账 户,与基 金托 管人的 其他 业务和 其 他基金 的托 管业 务实 行严 格的分 账管 理, 确保 基金 财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对于因 基金 集中 申购 、 申 购、 基金 投资 过程中 产生 的应收 财产 , 应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 与 有关当 事人 确定 到账 日期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到账 日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 托管人 处的 ,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由此 给基 金造 成损 失的, 基金管 理人 应 负责向 有关 当事 人追 偿基 金的损 失, 基金 托管 人对 此不承 担责 任。 (二)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的 开立和 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 人的 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 设资 产托管专户,保管基 金的 银行存 款。 该账 户的 开设和 管理 由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本基 金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均需通 过基 金 托 管人的 资产 托管 专户 进行 。 资产托 管专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其 他任 何银 行账 户 ; 亦 不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银行 账户进 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 管理应符合 《人民币银行 结算账户管 理办法》 、 《现金 管理暂行 条例》 、 《人民 币利 率管 理规 定》 、 《利 率管 理暂 行规定 》 、 《 支付结 算办 法 》 以及 银行 业监督 管理 机构 的其他 规定 。 (三) 基金 证券 账户 与证 券交易 资金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 人和 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 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 司上 海分公 司/深圳分 公司 开设 证券 账户。 基金托管人 以 基金托 管人 的名义在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 司上海 分公 司/深圳 分 公司开 立基 金证 券交 易资 金账户 ,用 于证 券清 算。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对 方同 意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 券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四) 债券 托管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基金管理 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 义申请 并取 得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94 拆借市 场的 交易 资格 , 并 代表基 金进 行交 易;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在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设银 行间债 券市 场债 券托 管自 营账户 ,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基金 的债 券 的后台 匹配 及资 金的 清算 。 2、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一起 负责 为基金 对外 签订全国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回购主 协 议,正 本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基 金管 理人 保存 副本 。 (五) 其他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在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 之后 , 本 基金 被允 许从事 符合 法律法 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其他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 时, 如 果涉 及相 关账 户的 开设和 使用 , 由 基金 管理 人协助 托管 人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开立 有关账 户。 该账 户按 有关 规则使 用并 管 理。 (六)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实物 证券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单 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 基金托 管人 的保 管库 ; 其中 实物证 券 也可存 入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或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 上海分 公司/ 深 圳分公 司或 票据 营业 中心 的代保 管库 。 实 物证 券的 购买和 转让 ,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办 理。 属于 基金 托管人 实际 有效 控制 下的 实物证 券在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期间 的损 坏 、 灭失, 由此 产生 的责 任应 由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以外 机构实 际有 效控 制或保 管的 证券 不承 担保 管责任 。 (七)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管理人 保管 。 除 本协 议另 有规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在 代表基 金签 署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基 金一 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正 本 , 以 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正 本的 原 件。 基 金管 理人 在合 同签 署后5 个工 作日 内通 过专 人送达 、 挂 号邮 寄等 安全 方式将 合同 原件 送达基 金托 管人 处。 合同 原件应 存放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各 自文 件保 管部门 15 年以 上。 五、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与 复核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1、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复核的 时间 和程 序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计 算日 基金资 产 净值除 以该 计算 日基 金份 额总份 额后 的数 值。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3 位 ,小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95 数点后 第4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 。 估值 原则 应符合 《 基金 合同》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会计核 算办 法 》 及其 他法 律、 法规 的规 定。 用于 基 金信息 披露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 金管 理人应 于每 个工 作日 交易 结束后 计算 当 日的基 金份 额资 产净 值并 以双方 认可 的方 式发 送给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计 算结 果 复核后 以双 方认 可的 方式 发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根据《基 金法》 ,基金 管理 人计算并 公告 基金资 产净 值,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审 查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因 此, 本基 金的 会计 责 任方是 基金 管理 人, 就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题 , 如经 相关各 方在 平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按照基 金管 理 人 对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外 予以 公布 。 法律 法规 以及监 管部 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如有新 增事 项, 按国 家最 新规定 估值 。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1、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权证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等资 产及 负债。 2、估 值方 法 本基金 的估 值方 法为 : (1)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证券 的估 值 ①交易所 上市 的有价 证券 (包括股 票、 权证等) ,以 其估值日 在证 券交易 所挂 牌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②交易 所上 市实 行净 价交 易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 定公允 价格 ; ③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 价交 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 盘价 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 债券应 收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按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 如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96 ④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跃 市场的 有价 证券, 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交易所上 市的 资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 按成本 估值 。 (2)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价证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①送股 、 转增 股、 配股 和 公开增 发的 新股 , 按 估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估 值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 的,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 收盘价 )估 值; ②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的 股票 、 债 券和 权证 ,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③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 同 一股 票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按交 易所 上市的 同一 股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 公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 股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 协会有 关规 定确 定公允 价值 。 (3)全 国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的债 券、 资产支 持证 券等固定 收益 品种, 采用 估值技 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4)因 持有股 票而享 有的 配股权,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 计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本 估值 。


(5)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6) 股指 期货 以估 值日 的 结算价 估值 。如 法律 法规 今后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7)如 有确凿 证据表 明按 上述方法 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反映其 公允 价值的 ,基 金管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8)相 关法律 法规以 及监 管部门有 强制 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如有 新增事 项, 按国家 最 新规定 估值 。 (三) 估值 差错 处理 因基金 估值 错误 给投 资人 造成损 失的 应先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 基 金管 理人 对不 应由其 承 担的责 任, 有权 向过 错人 追偿。 当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已由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确认 后公告 的 , 由此造 成的 投资 人或 基金 的损失 , 应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对投 资人 或基 金支 付赔偿 金, 就实 际向投 资人 或基 金支 付的 赔偿金 额 , 由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管理 费率 和托管 费率 的 比例各 自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 由于一 方当 事人 提供 的信 息错误 , 另一 方当 事人 在采 取了必 要合 理的 措施 后仍 不能发 现 该错误 , 进而 导致基 金资 产净值 、 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错误 造成 投资 人或 基金 的损失 , 以及 由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97 此造成以后交易 日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 顺延错误而引 起的投资人 或基金的损 失,由 提供 错误 信息 的当 事人一 方负 责赔 偿。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及其 登记 结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 或由 于其 他不 可抗 力原 因,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但是 未能 发 现该错 误的 , 由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影 响。 当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与 基金 托管 人的 计算结 果不 一致 时 , 相 关各 方应本 着 勤勉尽 责的 态度 重新 计算 核对, 如果 最后 仍无 法达 成一致 , 应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计算 结果 为准 对外公 布 , 由 此造 成的 损失 以及因 该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顺 延错 误而 引起 的损失 由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基 金托管 人不 负赔 偿责 任。 (四)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应按照相 关各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方 法 和会计 处理 原则 , 分别 独立地设 置、 登录和保 管本 基金的 全套 账册 , 对相关 各方各 自的 账册 定期进 行核 对, 互相 监督 , 以保 证基 金资 产的 安全 。 若双 方对 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分 歧, 应以 基金管 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经对账 发现 相关 各方 的账 目存在 不符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必 须及 时查 明原因 并 纠正 , 保证相 关各方 平行 登录的 账册 记录 完全 相符 。 若当日 核对 不符 , 暂时无法查 找到 错账 的原因 而影 响到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计算 和公 告的 ,以 基金管 理人 的账 册为 准。 (五) 基金 定期 报告 的编 制和复 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 应 于每 月终了 后5 个工作日 内完 成。 在《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每 六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基金 管理 人对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一 次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并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管理人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15 个工作 日内完成 季度 报告 编制 并公 告; 在会 计年 度半 年终 了后 60 日内 完成 半年报 告编 制并 公告 ;在 会计年 度结 束 后90 日内 完 成年度 报告 编制 并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在5 个工 作日 内完成 月度 报告 ,在 月度 报告完 成当 日, 对报 告加 盖公章 后 , 以加密 传真 方式 将有 关报 告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在3 个工 作日 内进行 复核 , 并 将复核 结果 及时 书面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管 理人 在 7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季度 报告, 在季 度报 告完成 当日 ,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 基 金托 管人在 收到 后7 个工 作日 内进行 复核 , 并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30 日内 完成 半年 度报 告, 在半年 报完 成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98 当日,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在收 到后 30 日内进 行复 核,并 将复 核 结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45 日 内完 成年度 报告 ,在 年度 报告 完成当 日, 将 有关报 告提 供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 后 45 日内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果书 面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现 相关 各方 的报 表存 在不符 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 行调 整, 调 整以 相关 各方 认可 的账务 处理 方式 为准 。 核 对无误 后, 基金 托管人在基金管 理人提供的 报告上加盖业 务印鉴或者 出具加盖托管 业务部门公 章的复核意 见书, 相关 各方 各自 留存 一份。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不能 于应 当发 布公告 之日 之前 就相关 报表 达成 一致 ,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按 照其 编制 的报表 对外 发布 公告 ,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就 相关情 况报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托 管人 在对 财务 会计 报告、 半年 报告 或年 度报 告复核 完毕 后, 需盖 章确 认或出 具相 应的复 核确 认书 ,以 备有 权机构 对相 关文 件审 核时 提示。 基金定 期报 告应 当在 公开 披露的 第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 公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备 案。 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登记 与保 管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须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包括 《 基 金合同 》 生 效日、 《基金 合同 》 终止 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益登记 日、 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内容 必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名称 和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的登 记机 构根 据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 编制 和保 管 , 基 金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目前 相关规 则分 别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保管方 式可 以采用 电子 或 文档的 形式 。保 管期 限为15 年。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及时 向基 金托管人 提交 下列日 期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基 金合同 》 生效日 、 《 基金 合同 》终 止 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益登 记日 、每 年 6 月 30 日、 每年 12 月 3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必 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名 称和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其中 每年12 月3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应 于下 月前 十个工 作日 内 提交; 《基 金合同 》 生 效日 、 《基 金合 同》 终 止日 等涉 及到基 金重 要事 项日 期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名册 应于 发生 日后 十个 工作日 内提 交。 基金托 管人 以电 子版 形式 妥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并定 期刻 成光 盘备 份, 保 存期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99 限为 15 年。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将所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 务以外 的其 他 用途, 并应 遵守 保密 义务 。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由于 自身 原因 无法 妥善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应按有 关 法规规 定各 自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七、争 议解 决方 式 双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本协 议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 关的一 切争 议, 除经 友好 协商可 以解 决的, 应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根 据该 会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裁 , 仲 裁的 地点在 北京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性 的并 对相 关各 方均 有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 诉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方当 事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职责 ,继 续忠 实、勤 勉 、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托 管协 议的 修改 与终 止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与 终止 1、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以对 协议的 内容 进行变 更。 变更后的 托管 协议 , 其内 容不得 与 《基 金合同 》 的 规定有 任何 冲突 。 基 金托 管协议 的变 更报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或备 案后 生效。 2、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的 情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终止 : (1)《 基金 合同 》终 止; (2)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法被撤 销、 破产 或有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有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发生 法律 法规 或《 基金合同 》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二)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出现 《基金 合同 》 终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工作 日内 成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在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接 管基金财 产之 前,基 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 管人应 按照 《基金 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 规定 继续履 行保 护基 金财 产安 全的职 责。 3、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100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4、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5、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 (2)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和变现 ; (4)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将清 算报 告报 告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6、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清 算小 组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 费用由 基 金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7、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1)支付清 算费 用; (2)交纳所 欠税 款; (3)清偿基 金债 务; (4)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三)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 基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四)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服务 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101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 下是 主要 的服 务内 容, 基 金管 理人根 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有 权增加 、修 改这 些服 务项 目。 一、客 户服 务专 线 1、理 财咨 询 每周一 至周 五,8:30—20:00 ,人 工理 财咨 询、 账户 查询、 投资 人个 人资 料完 善等。 2、全 天候 的 7×24 小 时电 话自助 查询 (基 金净 值、 账户信 息、 公司 介绍 、产 品介绍 、 交易费 率等 ) 。 3、7×24 小时 留言信 箱。 若不在人 工服 务时间 或座 席繁忙, 可留 言,基 金管 理人会 尽 快在2 个工 作日 内回 电。 4、直 销客 户在 签订 远程 交 易协议 后可 以开 通电 话自 助交易 和传 真交 易。 二、客 户投 诉及 建议 受理 服务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信函 、 电 邮、 传 真等 信访 方式 提出 咨询、 建议 、 投 诉等 需求 , 基金 管理 人将尽 快给 予回 复, 并在 处理进 程中 随时 给予 跟踪 反馈。 三、公 司网 站服 务


1、信息 查询: 基金净 值、 公司动态 、公 司和基 金的 公告、投 资人 个人账 户信 息、销 售 网点、 企业 年金 信息 等。 2、 基 金网 上交易 : 工 商银 行借记 卡用 户、 农业 银行 借记卡 用户 、 建 设银 行借 记卡用 户、 招商银行借记卡 用户、兴业 银行借记卡用 户等可以通 过基金管理人 网站实现网 上开户和交 易。 3、网站 客户资 料修改 :投 资人可在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的账户查 询栏 下实现 客户 资料的 修 改和完 善。 4、网站 “投资 者教育 ”栏 目:分为 新手 上路、 客户 服务知识 库、 最新热 点问 题、理 财 工具等 小栏 目, 并 提供 关 键字搜 索, 包 括基 金知 识 、 交易 指南、 公司产 品、 活动动 态、 市 场 热点等 信息 ,加 强基 金管 理人与 投资 人之 间的 交流 与沟通 。 5、操 作指 南: 无论 是直 销 、代销 ,还 是网 上交 易的 投资人 都能 获得 详细 的操 作流程 。 6、 在线 服务 :WEBCALL 人工在线 咨询 服务 (每周 一至周五 ,8 :30-17 :00 ) 、 客户留 言 版、交 易指 南、 直销 类单 据下载 。 7、短 信与 电子 邮件 定制 : 通过“ 账户 查询 ”系 统订 制免费 短信 和电 子邮 件资 讯。 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102 8、 信 息披 露: 按 照法 律规 定披露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基 金的持 仓、 资产 、 投 资收 益等信 息, 供投资 人定 期了 解基 金运 作的最 新情 况。 9、 理财 资讯: 目前 理财 资 讯产品 包括 《市 场周 刊》 、 《 季度策 略报 告》 、 《国 泰基 金快讯 》 、 《最新 市场 新闻 》 、 《 市场 热点要 闻点 评》 等, 与投 资人展 示公 司的 市场 研究 成果, 交流 市场 研判观 点。 10、 互 动专 区: 提供 投资 人参与 公司 各种 理财 活动 的在线 平台 , 包 括最 新活 动介绍 、 现 场活动 报道 、在 线活 动参 与等。 四、短 信提 示发 送服 务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拨打 基金 管理人 客户 服务 电话 、 网 站申请 订制 ( 退订 ) 免 费 的手机 短信 资讯。 内容 包括 基金 净值 、 交易 确认 、 手 机月 度对 账单、 生日 节日 祝福 、 相 关基金 资讯 信息 以及移 动资 讯刊 物等 。 五、资 料寄 送服 务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拨打 基金 管理人 客户 服务 电话 、 网 站 申请订 制 ( 退订) 免费 的纸 制资讯 。 在获取 准确 的邮 政地 址和 邮政编 码的 前提 下, 基金 管理人 将负 责向 订制 客户 寄送以 下 资 料 : 1、基 金投 资者 对账 单 基金投 资者 对账 单包 括季 度对账 单与 年度 对账 单。 季度对 账单 每季 度提 供, 在每季 度结 束后1 个月 内向 有交 易的 订制持 有人 以书 面形 式寄 送, 若 投资 者在 季度 期内 无交易 发生 , 基 金注册 登记 人不 邮寄 该季 度对账 单, 年度对 账单 在每 年度结 束后 1 个月内 对所 有订制 持有 人 以书面 形式 寄送 。 2、其 他相 关的 信息 资料 。 六、电 子邮 件电 子刊 物发 送服务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拨打 基金 管理人 客户 服务 电话 、 网 站申请 订制 ( 退订 ) 免 费 的电子 邮件 资讯 。 基 金管 理人 定期 或不 定期向 订制 邮件 服务 的投 资人发 送电 子资 讯和 电子 月度交 易对 账 单等。 七、交 易服 务 1、多样 化的委 托下单 方式 :投资者 可以 通过基 金管 理人直销 机构 及其代 理销 售机构 提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103 供的柜 台下 单、 电话 下单 、传真 下单 、网 上交 易下 单等多 种交 易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向投 资人 提供 包括工 商银 行借 记卡 用户 、 农业 银行 借记 卡用 户、 建 设银行 借 记卡用 户、 招商 银行 借记 卡用户 、 兴 业银 行借 记卡 用户等 可以 通过 公司 网站 进行的 电子 化基 金交易 , 并享 受相应 交易 费率优 惠 。 投 资人欲 了解 更多网 上交 易详 情, 可登 录国泰 基金 网 站 www.gtfund.com 查询。 2、基金 间转换 服务: 投资 者可在同 时销 售转出 基金 、转入基 金并 开通基 金转 换业务 的 销售机 构办 理基 金转 换业 务。 基 金转 换需 遵守 转入 基金、 转出 基金 有关 基金 申购赎 回的 业务 规则。 具体 业务 规则 和办 理时间 详见 我公 司发 布在 指定信 息披 露媒 体及 公司 网站公 告。 3、定期 定额投 资计划 :投 资人可以 在本 基金销 售机 构申请, 约定 每期扣 款时 间、扣 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基 金申购申请。具 体业务规则 和办理时间详 见我公司发 布在指定信息 披露媒体及 公司网站公 告。 八、联 系基 金管 理人 1、网 址:www.gtfund.com 2、电 子邮 箱:service@gtfund.com 3、客 户服 务热 线:400-888-8688 (全 国免 长途 话费 ) ,021-38569000 4、客 户服 务传 真:021-38561700 5、基 金管 理人 办公 地址 :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道100 号上海 环球 金融 中心 39 楼 邮编:200120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公告名 称 报纸 日期 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于增加国泰金 泰 平衡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代销渠 道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2013-01-05 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于增加国泰金 泰 平衡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代销渠 道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2013-01-16 关于国泰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参 加 上海天天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网上交易申 购 费率及 定期 定额 申购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 》 、 《证券 日报 》 2013-01-25 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104 关于新增上海天 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代 理 销售国泰基金旗 下部分基金并开通定期 定 额投资 计划 及转 换业 务的 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证券 日报 》 2013-01-25 关于国泰金泰平 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集 中申购 结果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2013-02-01 关于原金泰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拆分 结 果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2013-02-01 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 “确权 ”登 记指 引 《中国 证 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2013-02-01 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于增加国泰金 泰 平衡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参加各渠道网 上 银行、基金定期 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 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2013-02-07 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于增加国泰金 泰 平衡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代销渠 道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2013-02-07 国泰金泰平衡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 日 常申购 、赎 回、 定期 定额 投资业 务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2013-02-07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理 离任 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证券 日报 》 2013-03-06 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于开通通联支 付 工商银行、中国 银行和民生银行借记卡 网 上基金直销业务 并实施申购费率优惠的 公 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证券 日报 》 2013-04-01 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于开通支付宝 基 金专户网上直销 定投业务并实施费率优 惠 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证券 日报 》 2013-04-23 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于放开港澳台 居 民开立 证券 投资 基金 账户 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证券 日报 》 2013-04-26 关于新增宁波银 行代理销售国泰基金旗 下 部分基金并开通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及转 换 业务的 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证券 日报 》 2013-05-04 关于国泰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参 加 上海利得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网上交易申 购 费率及 定期 定额 申购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证券 日报 》 2013-06-18 关于新增上海利 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代 理 销售国泰基金旗 下部分基金并开通定期 定 额投资 计划 及转 换业 务的 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证券 日报 》 2013-06-18 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 职 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证券 日报 》 2013-06-25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 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105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以下备 查文 件存 放在 本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办公场 所。 投资 人可 在办 公时间 免费 查阅, 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 复印件 。 一、金 泰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生 效公告 二、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金泰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的 文件 三、 《 国泰 金泰 平衡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四、 《 国泰 金泰 平衡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五、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营业 执照 六、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营业 执照 七、中 国证 监会 要求 的其 他文件 国泰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 三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