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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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基金管 理人:交银施罗德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中国农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 三年六 月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日起 , 每 6 个 月更 新一次 , 并 于每 6 个 月结 束之日 后 的 45 日
内公告 ,更 新内 容截 至 每 6 个月 的最 后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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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要 提示 】
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股票证券投资 基金 (以下简称 “ 本基金” ) 经 2011 年 4 月
29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639 号文核准募集。本基金基金
合同于 2011 年 6 月 22 日正式生效。
基 金 管 理 人 保证 招 募 说明 书 的 内 容 真实 、 准 确、 完 整 。 本 招募 说 明 书经 中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但 中国 证监 会 对 本 基金 募 集的 核准 , 并 不 表明 其 对本 基金 的 价 值 和
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 不 保 证 投资 本 基金 一定 盈 利 , 也不 保 证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的 最 低收 益; 因 基 金 价
格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证 券 市 场 , 基 金 净 值 会 因 为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 产 生 波 动 。 投
资 者 在 投 资本 基 金前 ,需 全 面 认 识本 基 金 产 品的 风 险 收 益特 征 和产 品特 性 , 充 分
考 虑 自 身 的风 险 承受 能力 , 理 性 判断 市 场, 对投 资 本 基 金的 意 愿、 时机 、 数 量 等
投 资 行 为 作出 独 立决 策。 投 资 者 根据 所 持有 份额 享 受 基 金的 收 益, 但同 时 也 需 承
担 相 应 的 投资 风 险。 投资 本 基 金 可能 遇 到的 风险 包 括 : 因政 治 、经 济、 社 会 等 因
素对证券价格波动产生影响而引发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基 金 管 理 人在 基 金管 理实 施 过 程 中产 生 的基 金管 理 风 险 ,本 基 金投 资债 券 引 发 的
信 用 风 险 ,以 及 本基 金投 资 策 略 所特 有 的风 险等 等 。 本 基金 是 一只 股票 型 基 金 ,
属 于 基 金 中的 高 风险 品种 , 本 基 金的 风 险与 预期 收 益 高 于混 合 型 基 金、 债 券 型 基
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投 资 有 风 险 ,投 资 者 在投 资 本 基 金 前应 认 真 阅读 本 基 金 的 招募 说 明 书和 基金
合 同 。 基 金的 过 往业 绩并 不 代 表 其未 来 表现 。基 金 管 理 人管 理 的其 他基 金 的 业 绩
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3 年 6 月 22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
现截止日为 2013 年 3 月 31 日。本招募说明书所载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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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绪言 ......................................................................................................................... 4
二、释义 ......................................................................................................................... 4
三、基金管理人 ............................................................................................................. 9
四、基金托管人 ........................................................................................................... 17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3
六、基金的募集 ........................................................................................................... 43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43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4
九、基金的转换 ........................................................................................................... 60
十、基金的投资 ........................................................................................................... 79
十一、基金的业绩 ....................................................................................................... 91
十二、基金的财产 ....................................................................................................... 92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 93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100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101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103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 104
十八、风险揭示 ......................................................................................................... 109
十九、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12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13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28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45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 147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48
二十五、备查文件 ..................................................................................................... 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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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绪 言
《 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 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以下简称 “ 本招 募 说
明书 ”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
《 证 券 投 资基 金 销售 管理 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 信 息 披露 管 理办 法》 和 其 他 相
关 法 律 法 规的 规 定以 及《 交 银 施 罗德 先 进制 造股 票 证 券 投资 基 金基 金合 同 》 ( 以
下简称 “ 基金合同” )编 写。
基 金 管 理 人 承诺 本 招 募说 明 书 不 存 在任 何 虚 假记 载 、 误 导 性陈 述 或 者重 大遗
漏 , 并 对 其真 实 性、 准确 性 、 完 整性 承 担法 律责 任 。 本 基金 是 根 据 本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明 的 资料 申 请募 集的 。 本 基 金管 理 人没 有委 托 或 授 权任 何 其他 人提 供 未 在 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 招 募 说 明 书根 据 本 基金 的 基 金 合 同编 写 , 并经 中 国 证 监 会核 准 。 基金 合同
是 约 定 基 金当 事 人之 间权 利 、 义 务的 法 律文 件。 基 金 投 资者 自 依基 金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成 为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和基 金 合同 的当 事 人 , 其持 有 基金 份额 的 行 为 本
身 即 表 明 其对 基 金合 同的 承 认 和 接受 , 并按 照《 基 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享 有 权利 、 承担 义务 。 基 金 投资 者 欲了 解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权 利和 义 务 , 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 、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 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股票 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 交银施罗德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 《 交银施罗德 先进制造股票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或本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 交
银 施 罗 德 先进 制 造股 票 证 券 投 资 基金 托 管协 议》 及 对 该 托管 协 议的 任何 有 效 修 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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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 《 交银施 罗德先进制造股票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发售公告:指《 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股票 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部
门 规 章 、 地方 性 法规 、地 方 政 府 规章 及 其他 对基 金 合 同 当事 人 有约 束力 的 规 范 性
文件及对该等法律法规不时作出的修订
9、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 出的修订
10、 《证券法》 : 指 2005 年 10 月 27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自 2006 年 1 月 1 日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及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6 月 9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2、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3、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4、 中国: 指中华人民 共和国, 就本基金合同而言,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7 、 基 金 合 同当 事 人 :指 受 基 金 合 同约 束 , 根据 基 金 合 同 享有 权 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 、 个 人 投 资者 : 指 符合 法 律 法 规 规定 的 条 件可 以 投 资 证 券投 资 基 金的 自然
人
19 、 机 构 投 资者 : 指 符合 法 律 法 规 规定 可 以 投资 证 券 投 资 基金 的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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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合 格 境 外机 构 投 资者 : 指 符 合 《 合 格 境 外机 构 投 资 者 境内 证 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 及 其他 相 关法 律法 规 规 定 的条 件 ,经 中国 证 监 会 批准 可 投资 于中 国 证 券 市
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 、 基 金 投 资者 或 投 资者 : 指 个 人 投资 者 、 机构 投 资 者 和 合格 境 外 机构 投资
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22 、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指 依 招 募 说 明书 和 基 金合 同 合 法 取 得基 金 份 额的 基金
投资者
23 、 基 金 销 售业 务 : 指基 金 的 宣 传 推介 、 认 购、 申 购 、 赎 回、 转 换 、转 托管
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5、直销机构:指 交银施罗德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6、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 代 销 业 务资 格 并与 基金 管 理 人 签订 了 基金 销售 服 务 代 理协 议 ,代 为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机构 , 以及 可通 过 上 海 证券 交 易所 交易 系 统 办 理基 金 销售 业务 的 会 员 单
位
27 、 会 员 单 位: 具 有 开放 式 基 金 代 销资 格 , 经上 海 证 券 交 易所 和 中 国证 券登
记 结 算 有 限责 任 公司 认可 的 、 可 通过 上 海证 券交 易 所 交 易系 统 办理 开放 式 基 金 的
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托管等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8、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9 、 注 册 登 记业 务 : 指基 金 登 记 、 存管 、 过 户、 清 算 和 结 算业 务 , 具体 内容
包 括 基 金 投资 者 基金 账户 的 建 立 和管 理 、基 金份 额 注 册 登记 、 基金 销售 业 务 的 确
认 、 清 算 和结 算 、代 理发 放 红 利 、建 立 并保 管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名册 、办 理 非 交 易
过户业务等
30 、 注 册 登 记机 构 : 指办 理 注 册 登 记业 务 的 机构 。 基 金 的 注册 登 记 机构 为 交
银施罗德 基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 或 接 受 交 银 施罗 德 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委 托代 为 办 理 注
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31 、 基 金 账 户: 指 注 册登 记 机 构 为 基金 投 资 者开 立 的 、 记 录其 持 有 的、 基金
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2 、 基 金 交 易账 户 : 指销 售 机 构 为 基金 投 资 者开 立 的 、 记 录基 金 投 资者 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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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销售机构办理交易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3 、 基 金 合 同生 效 日 :指 基 金 募 集 期结 束 后 达到 法 律 法 规 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约
定 的 备 案 条件 , 基金 管理 人 向 中 国证 监 会办 理基 金 备 案 手续 完 毕, 并收 到 其 书 面
确认的日期
34 、 基 金 合 同终 止 日 :指 基 金 合 同 规定 的 基 金合 同 终 止 事 由出 现 后 ,按 照基
金合同规定的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35 、 基 金 募 集期 : 指 自基 金 份 额 发 售之 日 起 至发 售 结 束 之 日止 的 期 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6、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7、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8、日:指公历日
39、月:指公历月
40、T 日: 指销售 机构 在规定 时间 受理基 金投 资者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基金业
务申请的工作日
41、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42、开放日:指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3、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4、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间,基金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 、 申 购 : 指在 基 金 存续 期 内 , 基 金投 资 者 按基 金 合 同 和 招募 说 明 书的 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 、 赎 回 : 指在 基 金 存续 期 内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按 基 金 合 同 和招 募 说 明书 的规
定的条件要求申请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7 、 场 外 : 指不 通 过 上海 证 券 交 易 所的 交 易 系统 办 理 基 金 份额 认 购 、申 购和
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48 、 场 内 : 指通 过 上 海证 券 交 易 所 的交 易 系 统办 理 基 金 份 额认 购 、 申购 和赎
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49 、 注 册 登 记系 统 : 指中 国 证 券 登 记结 算 有 限责 任 公 司 开 放式 基 金 登记 结算
系统
50 、 证 券 登 记结 算 系 统: 指 中 国 证 券登 记 结 算有 限 责 任 公 司上 海 分 公司 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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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结 算系统
51 、 基 金 转 换: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按 照基 金 合 同和 基 金 管 理 人届 时 有 效公 告规
定 的 条 件 ,向 基 金管 理人 提 出 申 请将 其 所持 有的 基 金 管 理人 管 理的 某一 开 放 式 基
金 ( 转 出 基金 ) 的全 部或 部 分 基 金份 额 转换 为基 金 管 理 人管 理 的其 他开 放 式 基 金
(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52 、 定 期 定 额投 资 计 划: 指 基 金 投 资者 通 过 有关 销 售 机 构 提出 申 请 ,约 定每
期 申 购 日 、扣 款 金额 及扣 款 方 式 ,由 销 售机 构在 基 金 投 资者 指 定银 行账 户 内 自 动
完成扣款并于每期约定的申购日提交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3 、 转 托 管 :指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在 本基 金 的 不同 销 售 机 构 之间 实 施 变更 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行为,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及跨系统转托管
54 、 系 统 内 转托 管 : 指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将 持 有的 基 金 份 额 在注 册 登 记系 统内
不 同 销 售 机构 ( 网点 )之 间 或 证 券登 记 结算 系统 内 不 同 会员 单 位( 席位 或 交 易 单
元)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55 、 跨 系 统 转托 管 : 指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将 持 有的 基 金 份 额 在注 册 登 记系 统和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56 、 巨 额 赎 回: 指 本 基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基 金 净赎 回 申 请 ( 赎回 申 请 份额 总数
加 上 基 金 转换 中 转出 申请 份 额 总 数后 扣 除申 购申 请 份 额 总数 及 基金 转换 中 转 入 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情形
57、元:指人民币元
58 、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利 息 收 入 、 投资 收 益 、公 允 价 值 变 动收 益 和 其他 收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59 、 基 金 资 产总 值 : 指基 金 拥 有 的 各类 有 价 证券 、 银 行 存 款本 息 、 基金 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6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62 、 基 金 资 产估 值 : 指计 算 评 估 基 金资 产 和 负债 的 价 值 , 以确 定 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3、 指定媒体: 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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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业务规则》 :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 规 范 基 金管 理 人所 管理 的 开 放 式证 券 投资 基金 注 册 登 记方 面 的业 务规 则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制订 、 解释 与修 订 ; 投 资者 通 过场 内认 购 、 申 购、 赎 回等 业务 还 应 遵 守
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场内业务的有关规则
65 、 不 可 抗 力: 指 本 基金 合 同 当 事 人不 能 预 见、 不 能 避 免 且不 能 克 服, 且在
本 基 金 合 同由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 人 签署 之日 后 发 生 的, 使 本基 金合 同 当 事 人
无 法 全 部 或部 分 履行 本基 金 合 同 的任 何 事件 ,包 括 但 不 限于 洪 水、 地震 及 其 他自
然 灾 害 、 战争 、 骚乱 、火 灾 、 政 府征 用 、没 收、 法 律 法 规变 化 、突 发停 电 或 其 他
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三 、基 金管 理人
( 一) 基金管 理人 概况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201 号渣打银行大厦 10 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钱文挥
成立时间:2005 年 8 月 4 日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陈超
电话:(021)61055050
传真:(021)61055034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 )经中国证监会证 监基金字
[2005]128 号文批准设 立。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使用全称或其简称 “ 交通银行” )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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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罗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30%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
本 基 金 管 理 人公 司 治 理结 构 完 善 , 经营 运 作 规范 , 能 够 切 实维 护 基 金投 资者
的 合 法 权 益。 公 司董 事会 下 设 合 规审 核 及风 险管 理 委 员 会、 提 名与 薪酬 委 员 会 两
个 专 业 委 员会 , 有针 对性 地 研 究 公司 在 经营 管理 和 基 金 运作 中 的相 关情 况 , 制 定
相应的政策,并 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职能,切实加强对公司运作的监督。
公司监事会由 三 位 监 事组 成 , 主 要 负责 检 查 公司 的 财 务 以 及对 公 司 董事 、高
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
公司总体经营管理由总经理负责, 下设风险控制委员会和投资决策委员会两个
专业委员会, 其中投资决策委员会包括公募基金 (除 QDII ) 投资决策 委员会、QDII
投资决策委员会和专户投资决策委员会。 公司设督察长, 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
的合法合规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投资研 究条线下设权益部、 固 定收益部、 专
户投资部、研究部、量 化投资部 、跨境投资部、投资运营部 。中央交 易室隶属总经
理直接管理。市场条线下设产品开发部、营销策划部、零售理财部、营销管理部、
机构理财部、上海营销中心、北京分公司、广 州分公司、西部营销中心。营运条线
下设财务部、基金运营部与信息技术部。综合管理条线下设人力资源部和行政部。
监察稽核条线下设监察稽核部、 风险管理部、法务部, 由督察长协同 总经理直接管
理。此外,根据业务需 要,增设了战略发展部 、董事会监事会办公室 。本基金采用
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就投资管理业务的
重大问题进行讨论。投资管理流程中,基金经理、研究员、交易员在 明确权责的基
础上密切合 作,在各自职责内按照业务程序独立工作并合理地相互制衡。
截止到 2013 年 5 月 31 日,公司已经发行并管理了 27 只基金,包括 1 只货币
市场基金、7 只债券型基金 (其中 2 只为短期理财债券基金) 、2 只保本混合型基
金、3 只混合型基金、14 只股票型基金 (其中2 只为 QDII 基金,1 只为普通指数型
基金,2 只为交易型开放式基金(ETF),2 只为 ETF 联接基金)。
截止到 2013 年 5 月 31 日,公司有员工 214 人,其中 53%的员工具 有硕士以
上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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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已经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 风险控制制 度、 内部监察制度、 财 务管理制
度、人事管理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和员工行为准则等公司管理制度。
( 二) 主要成 员情 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钱 文 挥 先 生 ,董 事 长 ,硕 士 学 历 。 现任 交 通 银行 股 份 有 限 公司 执 行 董事 ,副
行 长 。 历 任建 设 银行 资产 负 债 管 理委 员 会办 公室 主 任 兼 上海 分 行副 行长 、 资 产 负
债 管 理 委 员会 办 公室 主任 兼 体 制 改革 办 公室 主任 兼 上 海 分行 副 行长 、资 产 负 债 管
理 部 总 经 理、 资 产负 债管 理 部 总 经理 兼 重组 改制 办 公 室 主任 、 交通 银行 股 份 有 限
公司副行长兼上海分行行长。
雷贤达先生, 副董事长, 学士学历, 加拿大证券学院和香港证券学院荣誉院士。
历任巴克莱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施罗 德投资管理 (香港) 有 限公司执行董
事、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曾任中国证监会开放式基金海外专家评
审委员会委员。
战龙先生,董事,总经理,CFA 、CPA,硕士学历。历任安达信(新加坡)有
限公司审计师, 澳洲信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风险管理副总监, 信安资产管理亚
洲有限公司投资风险管理总监, 荷兰国际投资管理亚太有限公司中国区总经理, 招
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富达国际中国董事总经理。
阮红女士, 董事, 博士 学历。 历任交通银行办 公室综合处副处长兼宣传处副处
长、办公室综合处处长、交通银行海外机构管理部副总经 理、总经理、交通银行 上
海分行副行长、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现任交通银行投资管理部总经理。
吴伟先生,董事,博士学历。历任交通银行总行财会部财务处主管、副处长、
预算财务部副总经理、总经理,交通银行沈阳分行行长,现任交通银行预算财务部
总经理 。
葛礼达先生,董事,大 专学历。历任施罗德集团信息技术部董事、施罗德集团
首席营运官、施罗德集团亚太地区总裁,现任施罗德集团亚太区董事长 。
谢丹阳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学历。历任蒙特 利尔大学经济系助理教授,国际
货币基金经济学家和高级经济学家,香港科技大学助理教授、副教授、教授 、系主
任,现任香港科技大学教授、瑞安经管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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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志刚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学历。历任复旦 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教授、经
济系系主任,现任复旦大学经济学院院长。
周林先生,独立董事, 博士学历。历任复旦大学管理科学系助教,美国耶鲁大
学经济系助理教授、 副 教授, 美国杜克大学经 济系副教授, 香港城市 大学经济与 金
融系教授, 美国亚利桑那州立大学凯瑞商学院经济系冠名教授, 上海交通大学上海
高级金融学院常务副院长、 教授, 现任上海交 通大学安泰经济与管理学院院长、 教
授。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杜静先生,监事长,硕 士学位,高级经 济师。 历任中国农业银行潜江支行办公
室副主任; 交通银行武 汉分行信贷处副处长、信贷处处长兼授信催理处主任、 国外
业务处处长;交通银行市场营销部业务代理处处长;交通银行宜昌分行党委书记、
行长;交通银行福建省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交通银行华中授信审批中心总经理。
裴 关 淑 仪 女 士 , 监 事 ,CFA 、CIPM 、FRM , 工 商 管 理 、 资 讯 管 理 双 硕 士 。 曾
任 职 荷 兰 银 行 、 渣 打 银 行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MIDAS-KAPITI INTERNATIONAL
LIMITED , 施 罗 德 投资管 理( 香港) 有 限公 司 资讯 科 技 部主 管、 中 国事务 联 席 董事 、
交银施罗德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及风险管理总监。 现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陈超女士, 监事, 硕士 学历。 历任交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内控综合
员,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合规审计部总经理 、监察稽核部总
经理 , 现 任 交 银 施 罗 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事会监事会办公室总经理兼董事会秘
书。
3、公司高管人员
钱文挥先生,董事长,硕士学历。简历同上。
战龙先生,董事,总经理,硕士学历。简历同上。
苏 奋 先 生 , 督察 长 , 纽约 城 市 大 学 工商 管 理 硕士 。 历 任 交 通银 行 广 州分 行市
场 营 销 部 总经 理 助理 、副 总 经 理 ,交 通 银行 纽 约 分 行 信 贷管 理 部经 理、 公 司 金 融
部 经 理 、 信用 风 险管 理办 公 室 负 责人 , 交通 银行 投 资 管 理部 投 资并 购高 级 经 理 ,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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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珊燕女士,副总经理,硕士学历,高级经济 师。历任湖南大学(原 湖南财经
学院) 金融学院讲师,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债部副经理、 基金管理总部总经理,
湘财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谢 卫 先 生 , 副总 经 理 ,经 济 学 博 士 ,高 级 经 济师 。 历 任 中 央财 经 大 学金 融系
教员; 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所助理研究员; 中国电力信托投资公司基金部副经理;
中 国 人 保 信托 投 资公 司证 券 部 副 总经 理 、总 经理 、 北 京 证券 营 业部 总经 理 、 证 券
总部副总经理兼北方部总经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王少成先生,复旦大学物理化学硕士,9 年证券行业经验。历任上海融昌资产
管理公司研究员, 中原 证券投资经理, 信诚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总监助理, 东吴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基金经理、投资部副总经理。2010 年 9 月至 2012 年
10 月担任东吴新创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1 年 2 月至 2012 年 11 月
担任东吴中证新兴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1 年 5 月至 2012 年 11 月担
任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 2012 年加入交银施罗德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2013 年 3 月 21 日起担任 本 基金基金经理至今,2013 年 5 月 29 日
起兼任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至今。
历任基金经理:
黄义志先生,2011 年 6 月 22 日至 2012 年 8 月 9 日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张科兵先生,2012 年 3 月 13 日至 2013 年 4 月 25 日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项廷锋(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战龙(总经理)
管华雨(权益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胡军华(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张科兵(研究 总监、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无近亲属关系。
( 三) 基金管 理人 的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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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 基 金 管理 人 名 义, 代 表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利 益 行 使 诉 讼权 利 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 四) 基金管 理人 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证券法》 的 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基金法》 的 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
控制制 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 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 五) 基金经 理承 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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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六) 基金管 理人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
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 的 所 有 部 门 和 岗 位 , 渗 透 各 项 业 务 过 程 和 业 务 环
节。
(2) 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 风险管理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负责对
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 建立不同
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 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 由最高管理
层对风险管理负 最终责任, 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 风险管理
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 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管理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 监事会
是公司常设的监事机构,对股东会负责。监事 会对公司财务、公司董事、总经
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
(3) 合规审核及风险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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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董事会下的专业委员会之一, 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监察稽核制度进行检
查评估; 审查公司财务 , 对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 投资决策程序和运作 流程进行合 规
性审议;对公司资产与基金资产的经营进行 评估。
(4) 风险控制委员会
作为总经理下设的专业委员会之一, 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拟定公司风险管理战
略及政策,制定灾难复原计划及紧急情况处理制度。确保公司风险控制符合标准,
就潜在风险与相关部门协调,审阅公司审计报告及监察情况。
(5) 督察长
独立行使督察权利; 直接对董事会负责; 就内部控制制度和执行情况独立地履
行检查、评价、报告、 建议职能;定期和不定期地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
情况。
(6) 风险管理部
风 险 管 理 部 负责 制 定 公司 风 险 管 理 政策 和 防 范及 控 制 措 施 ,组 织 执 行, 并为
每 一 个 部 门的 风 险管 理系 统 的 发 展提 供 协助 ,汇 总 公 司 业务 所 有的 风险 信 息 , 独
立 识 别 、 评估 各 类风 险, 提 出 风 险控 制 建议 ,使 公 司 在 一种 风 险管 理和 控 制 的 环
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7)监察稽核部
监察稽核部 负责 设 计 及实 施 公 司 合 规审 计 计 划, 检 查 公 司 各项 业 务 的合 规情
况及监督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定期向监管机构及公司管理层进行汇报。
(8)法务部
法 务 部 负 责 公司 的 法 律事 务 及 协 调 实施 信 息 披露 事 务 , 依 法维 护 公 司合 法权
益 , 评 判 并处 理 公司 运营 中 发 生 的法 律 及信 息披 露 相 关 问题 , 及时 向公 司 管 理 层
及全体员工传达法规及监管要求。
(9)业务部门
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首要的责任。部门 经 理 对 本 部 门 的 风 险 负 全 部 责
任, 负责履行公司的风 险管理程序, 负责本部 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 执行和维
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 建立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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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建立、 健全了内控 体系, 通过高管人员关 于内控的明确分工, 确 保各项 业
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 确保监察活动独 立, 并得到高管人员的 支持, 同时置
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2) 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
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
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 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 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 及时将各
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 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
建立了风险评估机制,通过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
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 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 使各个层次的人
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 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
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 、投资监控系统,对可 能
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 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
采取数量化、 技术化的 风险控制手段, 建立数 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 示
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
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 提供足够的培训
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 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 使员工明确其职
责所在,控制风险。
四 、基 金托 管人
( 一) 基金托 管人 基本情 况
1、基本情况
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使用全称或其 简称“ 中国农业银行 ” )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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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成立时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注册资金: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10)63201510
传真: (010)63201816
联系人:李芳菲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
经国务院批准, 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依法成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 产、
负 债 、 业 务、 机 构网 点和 员 工 。 中国 农 业银 行网 点 遍 布 中国 城 乡, 成为 国 内 网 点
最 多 、 业 务辐 射 范围 最广 , 服 务 领域 最 广, 服务 对 象 最 多, 业 务功 能齐 全 的 大 型
国 有 商 业 银行 之 一。 在海 外 , 中 国农 业 银行 同样 通 过 自 己的 努 力赢 得了 良 好 的 信
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 500 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联通国际、功
能 齐 备 的 大型 国 有商 业银 行 , 中 国农 业 银行 一贯 秉 承 以 客户 为 中心 的经 营 理 念 ,
坚 持 审 慎 稳健 经 营、 可持 续 发 展 ,立 足 县域 和城 市 两 大 市场 , 实施 差异 化 竞 争 策
略,着力打造 “ 伴 你 成 长 ” 服务品牌,依托覆 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庞大的电子化网
络 和 多 元 化的 金 融产 品, 致 力 为 广大 客 户提 供优 质 的 金 融服 务 ,与 广大 客 户 共 创
价值、共同成长。
中 国 农 业 银 行是 中 国 第一 批 开 展 托 管业 务 的 国内 商 业 银 行 ,经 验 丰 富, 服务
优质,业绩突出,2004 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 “ 最佳托管银行” 。2007
年中国农业 银行通过 了 美国 SAS70 内部控制 审计,并获 得无保留 意 见的 SAS70
审计报告, 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
内 部 控 制 的健 全 有效 性的 全 面 认 可。 中 国农 业银 行 着 力 加强 能 力建 设, 品 牌 声 誉
进一步提升, 在 2010 年首届 “‘ 金牌理财’T OP10 颁奖盛典 ” 中成绩突出, 获“ 最佳托
管银行 ” 奖。2010 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发的 “ 最佳资产托管奖 ” 。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 1998 年 5 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
行批准成立, 2004 年 9 月更名为托管业务部, 内设养老金管理中心、 技术保障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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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 运 中 心 、委 托 资产 托管 处 、 保 险资 产 托管 处、 证 券 投 资基 金 托管 处、 境 外 资 产
托 管 处 、 综合 管 理处 、风 险 管 理 处, 拥 有先 进的 安 全 防 范设 施 和基 金托 管 业 务 系
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 146 余名, 其中高级会计师、 高级经济师、
高级工程师、 律师等专家 10 余名, 服务团队成员专 业水平高、 业务素质好、 服 务
能力强, 高级管理层均有 20 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 精通国内外证
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2013年6月22日,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共160只, 包括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富国天源平衡混
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华夏 平 稳 增 长混 合 型证 券投 资 基 金 、大 成 积极 成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大 成景 阳领 先 股 票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 创新 成 长混 合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长 盛同 德 主题 增长 股 票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裕 阳 证 券投 资 基金 、汉 盛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裕隆 证 券投 资基 金 、 景 福证 券 投资 基金 、 鸿 阳 证券 投 资基 金、 丰 和 价 值
证 券 投 资 基金 、 久嘉 证券 投 资 基 金、 长 盛成 长价 值 证 券 投资 基 金、 宝盈 鸿 利 收 益
证 券 投 资 基金 、 大成 价值 增 长 证 券投 资 基金 、大 成 债 券 投资 基 金、 银河 稳 健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银 河 收益 证券 投 资 基 金、 长 盛中 信全 债 指 数 增强 型 债券 投资 基 金 、 长
信 利 息 收 益开 放 式证 券投 资 基 金 、长 盛 动态 精选 证 券 投 资基 金 、景 顺长 城 内 需 增
长 开 放 式 证券 投 资基 金、 万 家 增 强收 益 债券 型证 券 投 资 基金 、 大成 精选 增 值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长 信银 利 精 选 开放 式 证券 投资 基 金 、 富国 天 瑞强 势地 区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鹏华 货 币 市 场证 券 投 资 基金 、 中 海 分红 增 利混 合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国 泰货 币 市场 证券 投 资 基 金、 新 华优 选分 红 混 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 交 银 施
罗 德 精 选 股票 证 券投 资基 金 、 泰 达宏 利 货币 市场 基 金 、 交银 施 罗德 货币 市 场 证 券
投资基金、 景顺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 信 诚 四季 红 混合 型证 券 投 资 基金 、 富国 天时 货 币 市 场基 金 、富 兰克 林 国 海 弹
性 市 值 股 票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 益 民货 币 市场 基金 、 长 城 安心 回 报混 合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中 邮核 心 优选 股票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景顺 长 城 内 需增 长 贰号 股票 型 证 券 投
资基金、 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长盛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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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宏利首选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鹏 华 动 力 增长 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宝 盈策 略增 长 股 票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 金
牛 创 新 成 长股 票 型证 券投 资 基 金 、益 民 创新 优势 混 合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中 邮 核 心
成 长 股 票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 华 夏 复兴 股 票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富 国天 成红 利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长 信 双 利优 选 灵活 配置 混 合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富兰克林
国 海 深 化 价值 股 票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申 万巴 黎竞 争 优 势 股票 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 新
华优选成长 股 票 型证 券投 资 基 金 、金 元 惠理 成长 动 力 灵 活配 置 混合 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天治稳健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海蓝筹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信利丰 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 金元 惠 理丰 利 债 券 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交 银 施 罗 德
先 锋 股 票 证券 投 资基 金、 东 吴 进 取策 略 灵活 配置 混 合 型 开放 式 证券 投资 基 金 、 建
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内需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大成
行 业 轮 动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上 证180 公 司 治 理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交银施罗德上证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富兰
克 林 国 海 沪深300 指 数增 强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南 方 中 证500交 易 型 开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 、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邮核心优势
灵 活 配 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 工银 瑞 信中 小盘 成 长 股 票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 东吴
货 币 市 场 证券 投 资基 金、 博 时 创 业成 长 股票 型证 券 投 资 基金 、 招商 信用 添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易 方达 消 费 行 业股 票 型证 券投 资 基 金 、富 国 汇利 分级 债 券 型 证
券投资基金、 大成景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兴全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 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深证
红 利 交 易 型开 放 式指 数证 券 投 资 基金 联 接基 金 、 富 国 可 转换 债 券证 券投 资 基 金 、
大成深证 成长40 交易 型开 放 式 指 数证 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 深证 成 长40 交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资 基 金联 接基 金 、 泰 达宏 利 领先 中小 盘 股 票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 交 银 施
罗 德 信 用 添利 债 券证 券投 资 基 金 、东 吴 中证 新兴 产 业 指 数证 券 投资 基金 、 工 银 瑞
信 四 季 收 益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 基 金 、招 商 安瑞 进取 债 券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汇 添 富 社
会 责 任 股 票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 工 银瑞 信 消费 服务 行 业 股 票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 易 方
达 黄 金 主 题证 券 投资 基金 (LOF ) 、中 邮 中小 盘灵 活 配 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 浙
商 聚 潮 产 业成 长 股票 型证 券 投 资 基金 、 嘉实 领先 成 长 股 票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 广 发
中小板300 交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投 资 基 金、广 发 中 小 板300 交 易 型开 放 式 指 数 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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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 投 资 基 金联 接 基金 、南 方 保 本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 上投 摩 根新 兴动 力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 富兰 克林 国 海 策 略回 报 灵活 配置 混 合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金 元 惠 理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商安达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深证300价值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交银施罗德深证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联接基金、 南方中国中小盘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富国 中证500 指数
增 强 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LOF ) 、 长 信内 需 成长 股票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大成 中 证 内 地
消 费 主 题 指数 证 券投 资基 金 、 中 海消 费 主题 精选 股 票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长 盛 同 瑞
中证2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景顺长城核心竞争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汇添
富 信 用 债 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 光大 保 德信 行业 轮 动 股 票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 富 兰
克 林 国 海 亚洲 ( 除日 本) 机 会 股 票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 汇 添富 逆 向投 资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大 成 新锐 产业 股 票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申 万 菱 信中 小 板指 数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发 消 费品 精选 股 票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鹏 华 金 刚保 本 混合 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汇 添 富理 财14天 债券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嘉实 全 球 房 地产 证 券投 资基 金 、 金 元
惠 理 新 经 济主 题 股票 型证 券 投 资 基金 、 东吴 保本 混 合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建 新 社 会
责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嘉实理财宝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兰克林国海恒
久 信 用 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 大 成月 添 利理 财债 券 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安 信 目 标 收
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国7天理财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交银施罗德理财21
天 债 券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易 方 达 中债 新 综合 指数 发 起 式 证券 投 资基 金(LOF ) 、 工
银 瑞 信 信 用纯 债 债券 型证 券 投 资 基金 、 大成 现金 增 利 货 币市 场 基金 、景 顺 长 城 支
柱 产 业 股 票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 易 方达 月 月利 理财 债 券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摩 根 士 丹
利华鑫量化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东方央视财经5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交银施罗德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鹏华理财21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 泰 民 安 增利 债 券型 发起 式 证 券 投资 基 金、 万家14 天 理 财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 基 金 、
华 安 纯 债 债券 型 发起 式证 券 投 资 基金 、 金元 惠理 惠 利 保 本混 合 型证 券投 资 基 金 、
南方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商双债增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 金 、 景 顺长 城 品质 投资 股 票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中 海 可 转换 债 券债 券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融 通标 普 中国 可转 债 指 数 增强 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 大成 现 金宝 场内 实 时 申 赎
货 币 市 场 基金 、 交银 施罗 德 荣 祥 保本 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国 泰中 国企 业 境 外 高
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兰克林国海焦点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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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顺长城沪深30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聚源定期开放债券
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大 成景 安 短 融 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 嘉实 研 究阿 尔法 股 票 型 证
券投资基金。
( 二) 基金托 管人 的内部 风险 控制制 度说 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 法 经 营 、规 范 运作 、严 格 监 察 ,确 保 业务 的稳 健 运 行 ,保 证 基金 财产 的 安 全 完
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 险 管 理 委 员会 总 体 负责 中 国 农 业 银行 的 风 险管 理 与 内 部 控制 工 作 ,对 托管
业务风险 管理 和 内部 控制 工 作 进 行监 督 和评 价 。 托 管 业 务部 专 门设 置了 风 险 管 理
处 , 配 备 了专 职 内控 监督 人 员 负 责托 管 业务 的内 控 监 督 工作 , 独立 行使 监 督 稽 核
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 备 系 统 、 完善 的 制 度控 制 体 系 , 建立 了 管 理制 度 、 控 制 制度 、 岗 位职 责、
业 务 操 作 流程 , 可以 保证 托 管 业 务的 规 范操 作和 顺 利 进 行; 业 务人 员具 备 从 业 资
格 ; 业 务 管理 实 行严 格的 复 核 、 审核 、 检查 制度 , 授 权 工作 实 行集 中控 制 , 业 务
印 章 按 规 程保 管 、存 放、 使 用 , 账户 资 料严 格保 管 , 制 约机 制 严格 有效 ; 业 务 操
作 区 专 门 设置 , 封闭 管理 , 实 施 音像 监 控; 业务 信 息 由 专职 信 息披 露人 负 责 , 防
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 三)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运作 基金 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基 金 托 管 人 通过 参 数 设置 将 《 基 金 法》 、 《 运作 办 法 》 、 基金 合 同 、托 管协
议 规 定 的 投资 比 例和 禁止 投 资 品 种输 入 监控 系统 , 每 日 登录 监 控系 统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运 作 ,并 通过 基 金 资 金账 户 、基 金管 理 人 的 投资 指 令等 监督 基 金 管 理
人的其他行为。
当 基 金 出 现 异常 交 易 行为 时 , 基 金 托管 人 应 当针 对 不 同 情 况进 行 以 下方 式 的
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 书面警示。 对本基 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 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 以书面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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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 书面报告。 对投资比例超标、 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
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五 、相 关服 务机 构
( 一) 基金份 额销 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以及本公司的网上 直销交易平台。
机构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 新区世纪大道 201 号渣打银行大厦 10 楼
法定代表人:钱文挥
成立时间:2005 年 8 月 4 日
电话: (021)61055027
传真: (021)61055054
联系人:许野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000(免长途话费) , (021)61055000
网址:www.jyfund.com ,www.jysld.com ,www.bocomschroder.com
个 人 投 资 者 可以 通 过 本公 司 网上直销 交易平台 办 理 开 户 、 本基 金 的 申购 、赎
回 、 转 换 及定 期 定额 投资 等 业 务 ,具 体 交易 细则 请 参 阅 本公 司 网站 公告 。 网上直
销交易 平台网址:www.jyfund.com ,www.jysld.com ,www.bocomschroder.com 。
2、场外代销机构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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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电话: (010)85108227
传真: (010)85109219
联系人:刘一宁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3)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电话: (010)66275654
传真: (010)66275654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4)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电话: (021)58781234
传真: (021)58408483
联系人:曹榕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5)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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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电话: (0755)83198888
传真: (0755)83195109
联系人:邓炯鹏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6)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范一飞
电话: (021)68475888
传真: (021)68476111
联系人:张萍
客户服务电话: (021 )962888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7)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电话: (010)65557083
传真: (010)65550827
联系人:丰靖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8)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电话: (010)57092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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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010)57092611
联系人:董云巍
客户服务电话: 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9)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宁波市江东区中山东路 294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电话: (021)63586210
传真: (021)63586215
联系人:胡技勋
客户服务电话:96528 (上海地区 962528)
网址:www.nbcb.com.cn
(10)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电话: (010)66223584
传真: (010)66226045
联系人:谢小华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11)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肖遂宁
电话: (0755)82088888
联系人:张青
客户服务电话:95501
网址:www.sdb.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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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 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吴健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13)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太普
电话: (0571)85108309
传真: (0571)85151339
联系人:严峻
客户服务电话: (0571 )96523,400-8888-508
网址:www.hzbank.com.cn
(14)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 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电话: (021)22169999
传真: (021)22169134
联系人:刘晨
客户服务电话: 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15)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层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电话: (021)3867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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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021)38670161
联系人:芮敏棋
客户服务电话:95521 ,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16)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电话: (010)85130588
传真: (010)65182261
联系人:魏明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7)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 (021)23219000
传真: (021)23219100
联系人:李笑鸣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www.htsec.com
(18)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36、38、41、42 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传真: (020)87555305
联系人:肖中梅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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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gf.com.cn
(19)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顾伟国
电话: (010)66568430
联系人:田薇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0)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 -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 (0755)82943666
传真: (0755)82943636
联系人:黄健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11 ,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21)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民生路 1199 弄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 (021)38565785
传真: (021)38565955
联系人:谢高得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3
网址:www.xyzq.com.cn
(22)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A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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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 (010)60838888
传真: (010)60833739
联系人:陈忠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www.cs.ecitic.com
(23)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电话: (021)54033888
联系人:李清怡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www.sywg.com
(24)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 63 号中山国际大厦 12 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标志商务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电话: (021)68634518
传真: (021)68865680
联系人:钟康莺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551
网址:www.xcsc.com
(25)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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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guodu.com
(26)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 (025)83290979
传真: (025)51863323
联系人:万鸣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27) 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中河南路 11 号万凯庭院商务楼 A 座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中河南路 11 号万凯庭院商务楼 A 座
法定代表人:刘军
电话: (0571)85776115
传真: (0571)85783771
联系人:俞会亮
客户服务电话: (0571 )96598
网址:www.96598.com.cn
(28)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200 号 39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浦东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40 层
法定代表人:许刚
联系人:李丹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8888
网址:www.bocichina.com
(29) 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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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电话: (0532)85022326
传真: (0532)85022605
联系人:吴忠超
客户服务电话: (0532 )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30)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电话: (0471)4979037
传真: (0471)4961259
联系人:王旭华
客户服务电话: (0471 )4960762,( 021)68405273
网址:www.cnht.com.cn
(31)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楼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 (0755)82130833
传真: (0755)82133952
联系人:齐晓燕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32)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电话: (0431)85096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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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联系人:潘锴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0686,( 0431)85096733
网址:www.nesc.cn
(33)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41 楼
办公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41 楼
法定代表人:杜航
电话: (0791)86768681
传真: (0791)86770178
联系人:戴蕾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34)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 兴
电话: (0755)82558305
传真: (0755)82558355
联系人:陈剑虹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35)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建设路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9 号宏源证券
法定代表人:冯戎
电话: (010)88085858
传真: (010)88085195
联系人:李巍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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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网址:www.hysec.com
(36)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 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电话: (027)65799999
传真: (027)85481900
联系人:李良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或 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37) 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 500 号城建大厦 26 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电话: (021)68761616
传真: (021)6876798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38)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 (0531)68889155
传真: (0531)68889752
联系人:吴阳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39)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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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电话: (0451)85863696
传真: (0451)82287211
联系人:张宇宏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40)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裙楼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裙楼 8 楼(518048)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电话: (0755)22627802
传真: (0755)82400862
联系人:郑舒丽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网址:www.pingan.com
(41) 厦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 17 楼
办公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 17 楼
法定代表人:傅毅辉
电话: (0592)5161642
传真: (0592)5161640
联系人:赵钦
客户服务电话: (0592 )5163588
网址:www.xmzq.cn
(42)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市陆家嘴环路 166 号未来资产大厦 27 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7 楼
法定代表人: 陈林
电话: (021)68777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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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传真: (021)68777822
联系人:赵洁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43)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金立群
电话: (010)65051166
传真: (010)65058065
联系人:罗春蓉、武明明
网址:www.cicc.com.cn
(44)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程宜荪
电话: (010)58328112
传真: (010)58328740
联系人:牟冲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8827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45)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南京西路 758 号 24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 32 楼
法定代表人:张建华
电话: (021)32229888
传真: (021)68728703
联系人:陈敏
客户服务电话: (021 )633406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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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37
网址:www.ajzq.com
(46)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电话: (0755)83516289
传真: (0755)83516199
联系人:匡婷
客户服务电话: (0755 )33680000 ,400-6666-888
网址:www.cc168.com.cn
(47)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 6-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 6-9 层
法定代表人:赵大建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48)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电话: (028)86690126
传真: (028)86690126
联系人:金喆
客户服务电话: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49)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电话: (0731)85832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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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传真: (0731)85832342
联系人:彭博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50)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杜庆平
电话: (022)28451861
传真: (022)28451892
联系人:王兆权
客户服务电话: 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51)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电话: (010)63081000
传真: (010)63080978
联系人:唐静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52)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王益民
电话: (021)63325888
传真: (021)63326173
联系人:吴宇
客户服务电话:95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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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39
网址:www.dfzq.com.cn
(53)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电话: (023)63786141
传真: (023)63786212
联系人:张煜
客户服务电话: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54)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 308 号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 308 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电话: (0931)4890100
传真: (0931)4890118
联系人:李昕田
客户服务电话: (0931 )4890100 、4890619、4890618
网址:www.hlzqgs.com
(55)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新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电话: (0591)87383623
传真: (0591)87383610
客户服务电话: (0591 )96326
网址:www.hfzq.com.cn
(56)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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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电话: (0755)82023442
传真: (0755)82026539
联系人:刘毅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008
网址:www.china-invs.cn
(57)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A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A 座三层
法定代表人:丁之锁
电话: (010)58568007
传真: (010)58568062
联系人:梁宇
客户服务电话: (010 )58568118
网址:www.hrsec.com.cn
(58) 中原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住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中原广发金融大厦 17 层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电话: (0371)65585670
传真: (0371)65585665
联系人:程月艳、耿铭
客户服务电话: (0371 )967218 ,400-813-9666
网址:www.ccnew.com
(59)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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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4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4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 (010)66045608
传真: (010)66045527
联系人:林爽
客户服务电话: (010 )66045678
网址:http://www.txsec.com ,www.jjm.com.cn
(60)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电话: (0571)28829790,( 021 )60897869
传真: (0571)26698533
联系人:周嬿旻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61)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 (0755)33227953
传真: (0755)82080798
联系人:汤素娅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62)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 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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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电话: (021)58788678
传真: (021)58787698
联系人:敖玲
客户服务电话:400-089-1289
网址:www.erichfund.com
(63)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 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传真: (021)68596916
联系人:薛年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场 内 代 销 机 构 是 指 由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的 具 有 开 放 式 基 金 代 销 资 格, 并经 上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认 可 的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会员( 以下
简称 “ 有资格的上证所会员 ”) ,名单详见上海 证券交易所 网站。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
基金,并及时公告。
( 二) 基金注 册登 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金颖
电话:(010)59378839
传真:(010)59378907
联系人:朱立元
( 三) 出具法 律意 见书的 律师 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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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黎明
经办律师:吕红、黎明
( 四) 审计基 金财 产的会 计师 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 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 魏佳亮
经办注册会计师:汪棣、 屈斯洁
六 、基 金的 募集
本 基 金 由 基 金管 理人 依 照 《 基 金法 》 、 《运 作 办 法 》 、基 金 合 同及 其 他 有 关
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 许可[2011]639 号文 核准募集发售。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股票型基金。基金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本基金募集期间基金份额净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面值发售。
本基金自 2011 年 5 月 23 日起至 2011 年 6 月 17 日进行发售。本基金设立募
集期共募 集 1,917,686,091.76 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 16,452 户。
七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 本基金 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 基金合同已于 2011 年 6 月 22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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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
连续 2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 或连续 20 个 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及时 向中 国 证 监 会报 告 ,说 明出 现 上 述 情 况 的 原因 并提 出 解 决 方
案。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一) 申购和 赎回 的场所
投资者可通过下述场所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申购或赎回: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以及本公司的 网上 直销交易平台。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201 号渣打银行大厦 10 楼
电话:(021)61055027
传真:(021)61055054
联系人:许野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000(免长途话费) , (021)61055000
网址:www.jyfund.com ,www.jysld.com ,www.bocomschroder.com
个 人 投 资 者 可以 通 过 本公 司 网上直销 交易平台 办 理 开 户 、 本基 金 的 申购 、赎
回、转换 及定 期 定额 投资 等 业 务 ,具 体 交易 细则 请 参 阅 本公 司 网站 公告 。 网上直
销交易 平台网址:www.jyfund.com ,www.jysld.com ,www.bocomschroder.com
2、 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本基金的场外代销机构 的代销网点请见本招募 说明书 “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 章
节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咨询。
3、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目前场内交易只支持前端基金份额的申购。具体名单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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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 资 者 可 通 过上 述 场 所按 照 规 定 的 方式 进 行 申购 或 赎 回 。 本基 金 管 理人 可根
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若 基 金 管 理 人或 其 指 定的 代 销 机 构 开通 电 话 、传 真 或 网 上 等交 易 方 式, 投资
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 二) 申购和 赎回 的开放 日及 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申 购 和 赎 回 的开 放 日 为证 券 交 易 所 交易 日 ( 基金 管 理 人 公 告暂 停 申 购或 赎回
时除外) , 基金投资者在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
上海证券交 易 所 、深 圳证 券 交 易 所的 正 常交 易日 的 交 易 时间 。 但基 金管 理 人 根 据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 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若 出 现 新 的 证券 交 易 市场 、 证 券 交 易所 交 易 时间 变 更 或 其 他特 殊 情 况, 基金
管 理 人 将 视情 况 对前 述开 放 日 及 开放 时 间进 行相 应 的 调 整, 但 应在 实施 日 前 依 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得 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 之 外的 日 期 或者 时 间 办 理 基金 份 额 的申 购、
赎 回 。 基 金投 资 者在 基金 合 同 约 定之 外 的日 期和 时 间 提 出申 购 、赎 回申 请 的 , 其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 的价格。
2、申购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1 年 9 月 13 日起开放场内、场外申购业务。
3、赎回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1 年 9 月 13 日起开放场内、场外赎回业务。
( 三) 申购和 赎回 的原则
1、 “ 未知价” 原则, 即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原则, 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赎回以份额申
请;
3、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时, 除指定赎回外, 基金管理人按 “ 先进先出” 的原则,
对 该 持 有 人账 户 在该 销售 机 构 托 管的 基 金份 额进 行 处 理 ,即 注 册登 记确 认 日 期 在
先 的 基 金 份额 先 赎回 ,注 册 登 记 确认 日 期在 后的 基 金 份 额后 赎 回, 以确 定 被 赎 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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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和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 但最
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四) 申购和 赎回 的数额 限定
1、申购金额的限制
场 外 申 购 时 , 场 外 代 销 机 构 网 点 每 个 账 户 单 笔 申 购 的 最 低 金 额 为 单 笔 1,000
元,如果代销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申购金额高于 1,000 元 ,以代销机构
的规定 为准。
直销中心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00 元,追加 申购的最低
金额为单笔 10,000 元; 已在直销中心有认购或申购过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基
金 ( 包 括 本基 金 )记 录的 投 资 者 不受 首 次申 购最 低 金 额 的限 制 。通 过本 公 司 网上
直销交易平台 办 理基 金申 购 业 务 的不 受 直销 中心 单 笔 申 购最 低 金额 的限 制 , 申 购
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 元。本基金直销中心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
情调整。
场内申购时,每笔申购金额最低为 1000 元人 民币,同时每笔申购必须是 100
元的整数倍,并且单笔申购最高不超过 99,999,900 元。
2、赎回份额的限制
场 外 赎 回 时 , 赎回 的 最低 份 额 为 50 份 基金 份额 ; 场 内 赎 回 时, 赎 回的 最 低
份额为 50 份基 金 份 额, 同 时 赎 回份 额 必 须是整 数 份 额 ,并 且 单 笔赎回 最 多 不 超
过 99,999,999 份基金份额。
3、最低保留余额的限制
每个工作日投资者在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50 份时, 若当
日 该 账 户 同时 有 份额 减少 类 业 务 (如 赎 回、 转换 出 等 ) 被确 认 ,则 基金 管 理 人 有
权将投资者在该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4、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申购的金额
和 赎 回 的 份额 以 及最 低保 留 余 额 的数 量 限制 ,基 金 管 理 人必 须 在调 整前 依 照 《 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五) 申购和 赎回 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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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 资 者 必 须 根据 基 金 销售 机 构 规 定 的程 序 , 在开 放 日 的 业 务办 理 时 间向 基金
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 资 者 在 申 购本 基 金 时须 按 销 售 机 构规 定 的 方式 备 足 申 购 资金 ,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购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投 资 者 在 提 交赎 回 申 请时 , 必 须 持 有足 够 的 基金 份 额 余 额 ,否 则 所 提交 的赎
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 正常情况下, 注册登记 机构在 T+1 日内 (包括该
日) 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基金投资者应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
及 时 到 销 售网 点 柜台 或以 销 售 机 构规 定 的其 他方 式 查 询 申请 的 确认 情况 , 否 则 如
因申请未得到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而产生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基 金 管 理 人 可以 在 法 律法 规 允 许 的 范围 内 , 依法 对 上 述 申 购和 赎 回 申请 的确
认 时 间 进 行调 整 ,并 必须 在 调 整 实施 日 前按 照《 信 息 披 露办 法 》的 有关 规 定 在 指
定媒体上公告。
销 售 机 构 对 申购 、 赎 回申 请 的 受 理 并不 代 表 该申 请 一 定 成 功, 而 仅 代表 销售
机 构 确 实 接收 到 申购 、赎 回 申 请 。申 购 、赎 回申 请 的 确 认以 注 册登 记 机构的确认
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 申 购 不 成功 或 无效 ,基 金 管 理 人或 基 金管 理人 指 定 的 代销 机 构将 基金 投 资 者 已
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基 金 投 资 者 赎回 申 请 成功 后 , 基 金 管理 人 将 通过 注 册 登 记 机构 及 其 相关 销售
机构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在发生巨额
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4、申购和赎回基金份额的份额注册登记
(1) 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 正常情况下, 注册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
投资者 增加权 益并 办理 注册登 记手续 ,投 资者 自 T +2 日( 含该 日) 起有权 赎回
该部分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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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投资者 T 日赎回 基金成功后, 正常情况下,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 +1 日
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六) 基金的 申购 费和赎 回费
1、申购费用
本基金提供两种申购费用的支付模式。 投资者可以选择前端收费模式, 即在申
购时支付申购费用; 也可以选择后端收费模式, 即 在赎回时才支付相应的申购费用,
该费用随基金份额的持有时间递减。 场外申购可以采取前端收费模式和后端收费模
式,场内申购目前只支持前端收费模式。
本 基 金 的 申 购费 用 由 基金 申 购 人 承 担, 不 列 入基 金 财 产 , 主要 用 于 本基 金的
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费率(前端)
申 购金 额(含 申购 费) 前 端申 购费率
50 万元以下 1.5%
50 万元(含)至 100 万元 1.2%
100 万元(含)至 200 万元 0.8%
200 万元(含)至 500 万元 0.5%
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 每笔交易 1000 元
申购费率(后端)
持 有时 间 后 端申 购费率
1 年以内(含) 1.8%
1 年—3 年(含) 1.2%
3 年—5 年(含) 0.6%
5 年以上 0
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本基金自 2013 年 4 月 11 日起,对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 本基金前端基金
份额的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申购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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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 老 金 客 户 指基 本 养 老基 金 与 依 法 成立 的 养 老计 划 筹 集 的 资金 及 其 投资 运营
收 益 形 成 的补 充 养老 基金 等 , 具 体 包 括 全国 社会 保 障 基 金、 可 以投 资基 金 的 地 方
社 会 保 障 基金 、 企业 年金 单 一 计 划以 及 集合 计划 。 如 将 来出 现 经养 老基 金 监 管 部
门 认 可 的 新的 养 老基 金类 型 , 本 公司 将 发布 临时 公 告 将 其纳 入 养老 金客 户 范 围 ,
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通 过 本 公 司 直销 柜 台 申购 本 基 金 前 端基 金 份 额的 养 老 金 客 户特 定 申 购费 率如
下表:
特定申购费率
(前端)
申 购金 额(含 申购 费) 前 端特 定申购 费率
50 万元以下 0.60%
50 万元(含)至 100 万元 0.48%
100 万元(含)至 200 万元 0.32%
200 万元(含)至 500 万元 0.20%
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 每笔交易1000 元
有 关 养 老 金 客户 实 施 特定 申 购 费 率 的具 体 规 定以 及 活 动 时 间如 有 变 化, 敬请
投资人留意本公司发布的相关公告。
2、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赎回费用的 25% 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
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赎回费率
持 有期 限 赎 回费 率
1 年以内(含) 0.5%
1 年—2 年(含) 0.2%
2 年以上 0
3、网上交易的有关费率
本 基 金 管 理 人已 开 通 基金 网上直销 交易 业 务 ,个 人 投 资 者 可以 直 接 通过 本公
司网站的 “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网上直销 交易平台” (以下简称“ 网上 直销
交易平台 ” ) 办理开户 和本基金前端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定期定 额投资和转换
等业务。 本公司暂不开展 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后端基金份额的认/ 申购业务, 通过转
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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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 管 转 入 网上 直 销 交易 账 户 的 后 端收 费 模式 的基 金 份 额 只能 办 理赎 回业 务 。 通 过
网上直销交易 平 台 办 理本 基 金 前 端基 金 份额 申购 和 定 期 定额 投 资业 务的 个 人 投 资
者 将 享 受 前端 申 购费 率优 惠 , 通 过 网上 直销 交易 平 台 办 理本 基 金前 端收 费 模 式 下
转 换 入 业 务的 个 人投 资者 将 享 受 转换 费 中相 应前 端 申 购 补差 费 率的 优惠 , 其 他 费
率 标 准 不 变。 具 体优 惠费 率 请 参 见公 司 网站 列示 的 网上 直销 申 购、 定期 定 额 投 资
及转换费率表或相关公告。
本 公 司 基 金 网上 直 销 业务 已 开 通 的 银行 卡 及 各银 行 卡 交 易 金额 限 额 请参 阅本
公司网站。
个 人 投 资 者 通过 本 基 金管 理 人 网上 直销 交 易 平台 申 购 本 基 金前 端 基 金份 额的
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0 元 (含) , 单笔定期定 额投资最低金额为 100 元 (含) , 不受
网上直销日常申购的最低金额限制;单笔转换份额不得低于 100 份,投资者可将
其 全 部 或 部分 基 金份 额转 换 成 其 它基 金 ,单 笔转 换 申 请 不受 转 入基 金最 低 申 购 限
额限制。
本 基 金 管 理 人可 根 据 业务 情 况 调 整 上述 交 易 费用 和 限 额 要 求, 并 依 据相 关法
规的要求 提前进行公告。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调 整 申 购 费 率 和 赎 回 费 率,
最新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
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 3 个工作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七) 申购和 赎回 的数额 和价 格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 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
扣 除 相 应 的费 用 后, 以当 日 基 金 份额 净 值为 基准 计 算 , 场外 申 购份 额计 算 结 果 保
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
金 财 产 。 场内 申 购有 效份 额 的 计 算截 位 保留 到整 数 位 , 剩余 部 分折 回金 额 返 还 投
资 者 , 折 回金 额 的计 算保 留 到 小 数点 后 两位 ,小 数 点 两 位以 后 的部 分四 舍 五 入 ,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
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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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购份额的计算
场外申购可以采取前端收费模式和后端收费模式, 场内申购目前只支持前端收
费模式。
(1)前端收费模式:
申购总金额= 申请总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总金额/ (1+ 申购费率)
(注: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 净申购金额=申购总金额-固定申
购费用金额)
申购费用= 申购总金额- 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份额= (申购总金额- 申购费用)/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场内申购金额的有效份额保留到整数位,剩余部分对应申购资金返还投资者。
例一: 某投资者投资 40,000 元申购本基金 (非网上交易) , 假设申购 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 1.040 元, 如果其选择前端收费方式, 申购费率为 1.5% , 则其可得到的
申购份额为:
申购总金额=40,000 元
净申购金额=40,000/ (1+1.5% )=39,408.87 元
申购费用=40,000-39,408.87=591.13 元
申购份额= (40,000-591.13 )/1.040=37,893.14 份
如果投资者是场外申购,申购份额为 37,893.14 份。
如果投资者是场内申购,则申购份额为 37,893 份,其余 0.14 份对应金额返回
给投资者。
(2)后端收费模式:
申购总金额= 申请总金额
申购份额=申购总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投资者提出赎回时,后端认购费用的计算方法为:
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额× 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申购费率
例 二 : 某 投 资 者 投 资 40,000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 假 设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040 元,如果其选择后端收费方式,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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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份额 = 40,000 / 1.040 = 38,461.54 份
即:投资者投资 40,000 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
元, 则可得到 38,461.54 份基金份额, 但其在赎回时需根据其持有时间按对应的后
端申购费率交纳后端申购费用。
3、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 回 金 额 为 按实 际 确 认的 有 效 赎 回 份额 乘 以 当日 基 金 份 额 净值 并 扣 除相 应的
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1) 如果投资者在认 (申) 购时选择交纳前 端认 (申) 购费用, 则 赎回金额
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费用= 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例三:某投资者赎回通过前端认购(申购)持有的 10,000 份基金份额,对应
的赎回费率为 0.5% ,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 元,则其 可得到的赎回
金额为:
赎回费用 = 10,000× 1.016× 0.5% = 50.80 元
赎回金额 = 10,000× 1.016-50.80 = 10,109.20 元
即 : 投 资 者 赎 回 本 基 金 10,000 份 基 金 份 额 , 假 设 赎 回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1.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109.20 元。
(2) 如果投资者在认 (申) 购时选择交纳后 端认 (申) 购费用, 则 赎回金额
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认( 申)购 费用 = 赎回份额× 认(申 )购 日基金份 额净值× 后端 认(申)
购费率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后端认(申)购费用-赎回费用
例四:某投资者赎回通过后端认购持有的 10,000 份基金份额,对应的后端认
购费率为 1.6% , 赎回 费率为 0.5% , 假设赎 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 元, 则其
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后端认购费用 = 10,000× 1.00× 1.6% = 16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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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费用 = 10,000× 1.016× 0.5% = 50.80 元
赎回金额 = 10,000× 1.016-160.00-50.80 = 9,949.20 元
即: 投资者赎回通过后端认购所得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 对应的赎回费率
为 0.5% ,假 设赎 回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016 元, 投资 者对 应的 后端认 购费 率是
1.6% , 认购时的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 1.00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9,949.20 元。
例五: 某投资者赎回通过后端申购持有的 10,000 份基金份额, 对应的后端申购
费率是 1.8% , 赎回费率为 0.5% ,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 元, 申购时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 1.016=10,160 元
后端申购费用=10,000× 1.010× 1.8%=181.80 元
赎回费用=10,160× 0.5%=50.80 元
赎回金额=10,160-181.80-50.80=9,927.4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 ,假设赎
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 元, 投资者对应的后端申购费率是 1.8% , 申购时的基
金净值为 1.01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9,927.40 元。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 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 T 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 +1 日公告 。遇特殊情
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 八) 拒绝或 暂停 申购的 情形 及处理 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临 时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 、 基 金 资 产 规 模 过 大 ,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 的 投 资 品 种 , 或 基 金 管 理
人认为会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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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上述除第 5 项以外的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体上 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
项将退还给投资者。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
办理。
( 九) 暂停赎 回或 者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临 时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3 、 连 续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开 放 日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导 致 本 基 金 的 现 金 支 付 出 现 困
难;
4、发生基金合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成功确认的赎回
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3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投资者在申请赎回
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款项的场内
处理, 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在
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 十) 巨额赎 回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开 放 日 内的 基 金 份 额 净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额 总 数 加上 基金
转 换 中 转 出申 请 份额 总数 后 扣 除 申购 申 请份 额总 数 及 基 金转 换 中转 入申 请 份 额 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场外处理方式
当 基 金 出 现 巨额 赎 回 时, 基 金 管 理 人可 以 根 据基 金 当 时 的 资产 组 合 状况 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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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全额赎回: 当基金 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 按正
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顺延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 困难或认
为 支 付 投 资者 的 赎回 申请 而 进 行 的财 产 变现 可能 会 对 基 金资 产 净值 造成 较 大 波 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
下 , 对 其 余赎 回 申请 延期 办 理 。 对于 当 日的 赎回 申 请 , 应当 按 单个 账户 赎 回 申 请
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基金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
投 资 者 在 提交 赎 回申 请时 可 以 选 择延 期 赎回 或取 消 赎 回 。选 择 延期 赎回 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个 开 放日 继续 赎 回 , 直到 全 部赎 回为 止 ; 选 择取 消 赎回 的, 当 日 未 获
赎 回 的 部 分申 请 将被 撤销 。 延 期 的赎 回 申请 与下 一 开 放 日赎 回 申请 一并 处 理 , 无
优先权并以 该 开 放日 的基 金 份 额 净值 为 基础 计算 赎 回 金 额, 并 以此 类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如 基金 投资 者 在 提 交赎 回 申请 时未 作 明 确 选择 , 投资 者未 能 赎 回 部
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2)巨额赎回的场内处理方式
巨 额 赎 回 业 务的 场 内 处理 , 按 照 上 海证 券 交 易所 及 中 国 证 券登 记 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 发 生 巨 额 赎回 并 顺 延赎 回 时 , 基 金管 理 人 应按 照 《 信 息 披露 办 法 》的 有关
规 定 通 过 指定 媒 体刊 登公 告 , 并 在公 开 披露 日向 中 国 证 监会 和 基金 管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地 中 国证 监会 派 出 机 构备 案 ,并 通过 邮 寄 、 传真 、 刊登 公告 或 者 通 知
代销机构代为 告知等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
接 受 基 金 的赎 回 申请 ;已 经 确 认 成功 的 赎回 申请 可 以 延 缓支 付 赎回 款项 , 但 不 得
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 十一 )暂停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和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暂停结束, 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依照 《信息披露管
理 办 法 》 的有 关 规定 ,在 指 定 媒 体上 刊 登基 金重 新 开 放 申购 或 赎回 公告 , 并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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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十二 )转托 管
本 基 金 的 份 额采 用 分 系统 登 记 的 原 则。 场 外 认购 或 申 购 的 基金 份 额 登记 在注
册 登 记 系 统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开 放 式基 金 账户 下; 场 内 认 购、 申 购的 基金 份 额 登 记
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上海证券账户下。
1、系统内转托管
系 统 内 转 托 管是 指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将持 有 的 基金 份 额 在 注 册登 记 系 统内 不同
代销机构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跨系统转托管
(1) 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
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 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相关规定办理。
基 金 管 理 人 、注 册 登 记机 构 、 办 理 转托 管 的 销售 机 构 因 技 术系 统 性 能限 制或
其它合理原因,可以暂停该业务或者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托管申请。
( 十三 )定期 定额 投资计 划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是基金申购业务的一种方式, 投资人可通过向相关销售机构
提交申请, 约定每期申 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 方式, 由指定的销售机 构在投资人 指
定资金账户内自动扣款并于每期约定的申购日提交基金的申购申请。 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并不构成对基金日常申购 、 赎回等业务的影响, 投资人在办理相关基金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的同时,仍然可以进行日常申购、赎回业务。本基金自 2011 年 9 月 13
日起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计划业务。
投资人可通过本公司 网上直销 交易平台和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交通银行、招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宁 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 份
有限公司、 华夏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杭州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国泰君 安股份有限 公
司、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兴业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中
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泰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中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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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浙江)有限责任 公司、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 江海证券有
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厦门证券有限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瑞
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信达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西南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龙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华 福证券有限 责
任公司、 华融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天相投资顾 问有限公司、 杭州数米 基金销售有 限
公司、 深圳众禄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 上海长量 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 上海好
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下属各代销网点及其他非现场交易方式开通此项业务。 本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增减开办本业务的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1、申请方式
(1 ) 凡 申 请 办 理 本 计 划 的 投 资 人 须 首 先 开 立 中 登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 已 开 户 者
除外) ,具体开户程序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有关规定。
(2 ) 投 资 人 开 立 基 金 账 户 后 即 可 携 带 本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及 相 关 业 务 凭 证 到 销
售机构下属各代销网点柜台 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 申请办理本业务, 具体办
理程序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规定。
2、办理时间
本业务的申请受理时间与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 的 基 金 日 常 申 购 业 务 受 理 时 间 相
同。 由于各销售机构的系统差异以及业务安排等原因, 开展该业务的时间可能有所
不同,投资人应以各销售机构公告的时间为准。
3、申购日期
投资人应遵循销售机构的规定并与销售机构约定每期申购日, 若遇非工作日则
实际提交申购申请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若出现顺延导致跨月申购的情形则遵循
销 售 机 构 相 关 的 业 务 规 则 进 行 处 理 ) , 申 购 以 实 际 提 交 申 购 申 请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准进行计算。
4、申购费率及扣款金额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申购费率和计费方式与日常申购费率和计费方式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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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遵循销售机构的规定并与销售机构约定每期固定扣款金额, 本基金管理
人及销售机构关于每月扣款金额下限的规定以相关业务公告为准。 本计划不受日常
申购的最低数额限制。
但基于投资人在单个交易账户最低保留余额的规定, 每个工作日投资人在单个
交易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50 份时,若当日该账户同时有份额减少类业
务(如赎回、转换出等 )被确认,基金管理人 有权将投资人在该账户保留 的本基金
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开办定期定额投资计划业务亦受本规则限制。即, 如果某笔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的 申 购 申 请 确 认 后 本 基 金 单 个 交 易 账 户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少 于 50
份, 且当日该账户同时 有份额减少类业务被确认, 则该账户保留的本 基金份额 (包
括该部分定期定额投资确认份额)将随即被强制赎回。
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 网 上 直 销 交易平台办理前端基金份额网上
直销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享受前端申购费率优惠 , 开 通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业 务 的 银 行
卡、 具体费率优惠及各银行卡交易金额限额请参阅本公司网站。
5、扣款方式
(1 ) 销 售 机 构 将 按 照 投 资 人 申 请 时 所 约 定 的 每 期 申 购 日 、 扣 款 金 额 提 交 申 购
申请。 具体扣款方式遵循销售机构相关的业务规则, 若遇非基金申购开放日则顺延
至下一基金申购开放日提交申购申请, 若出现顺延导致跨月申购的情形则遵循销售
机构相关的业务规则进行处理。
(2) 投资人须指定一个销售机构认可的有效资金账户作为每月固定扣款账户。
(3 ) 投 资 人 扣 款 账 户 余 额 不 足 会 导 致 当 月 申 购 不 成 功 , 请 投 资 人 于 每 月 申 购
日前在账户内按约定存足资金,以保证业务申请的成功受理。
6、交易确认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按照本节第 3 条规则确定的基金申购申请日(T 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 份额。 申购份额将在 T+1 工作日确认成功后 直接计入投资
人的基金账户内, 基金份额确认查询起始日为 T+2 工作日, 投资人 可于 T +2 工作
日(含该日)起查询申购确认情况,并可以转换出或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7、变更和终止
(1 ) 投 资 人 变 更 每 期 申 购 日 、 扣 款 金 额 、 扣 款 账 户 等 , 须 携 带 本 人 有 效 身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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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及相关凭证到原销售网点 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 申请办理业务变更, 具
体办理事宜遵循各销售机构的有关规定;
(2 ) 投 资 人 终 止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须 携 带 本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及 相 关 凭 证 到
原销售网点 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 申请办理业务终止, 具体办理事宜遵循各
销售机构的有关规定;
(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变更和终止的生效日遵循各销售机构的有关规定。
( 十四 ) 定期 定额 赎回业 务
投 资 人 可 通 过中 国 农 业银 行 申 请 办 理本 基 金 的定 期 定 额 赎 回业 务 。 定期 定额
赎 回 业 务 是指 投 资人 可以 委 托 中 国农 业 银行 每月 固 定 时 间从 指 定的 基金 账 户 代 投
资人赎回固定份额的基金。 本基金 2011 年 9 月 7 日刊登公告自 2011 年 9 月 13 日
起在中国农业银行下属各代销网点开通定期定额赎回业务。
本 业 务 的 申 请受 理 时 间与 本 公 司 管 理的 基 金 日常 申 购 、 赎 回业 务 受 理时 间相
同,为开放日的 9:30—15:00。
本业务的赎回费率和计费方式与日常赎回费率和计费方式相同。
办理定期定额赎回业务时, 投资人可与中国农业银行约定每月固定赎回份额,
每月赎回份额不低于 100 份(含 100 份) 。
投 资 人 通 过 中国 农 业 银行 办 理 本 基 金的 定 期 定额 赎 回 业 务 ,相 关 流 程和 业务
规 则 遵 循 中国 农 业银 行的 有 关 规 定。 详 情请 咨询 当 地 中 国农 业 银行 的代 销 网 点 或
中国农业银行客户服务电话(95599)。
( 十五 )基金 的非 交易过 户
指 注 册 登 记 机构 受 理 继承 、 捐 赠 、 司法 强 制 执行 和 经 注 册 登记 机 构 认可 的其
它情况 而 产生 的 非交 易过 户 。 无 论在 上 述何 种情 况 下 , 接受 划 转的 主体 必 须 是 依
法可以持 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继 承 是 指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死 亡 , 其 持有 的 基 金份 额 由 其 合 法的 继 承 人继 承;
捐 赠 指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将 其 合 法 持有 的 基金 份额 捐 赠 给 福利 性 质的 基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 司 法强 制 执行 是指 司 法 机 构依 据 生效 司法 文 书 将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划 转 给其 他自 然 人 、 法人 或 其他 组织 。 办 理 非交 易 过户 必须 提 供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要求 提 供的 相关 资 料 , 对于 符 合条 件的 非 交 易 过户 申 请按 注册 登 记 机 构
的有关规定办理,并按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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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六 )基金 份额 的冻结 和解 冻
注 册 登 记 机 构只 受 理 国家 有 关 机 关 依法 要 求 的基 金 份 额 的 冻结 与 解 冻以 及注
册 登 记 机 构认 可 的其 他情 况 的 基 金份 额 的冻 结与 解 冻 。 基金 份 额被 冻结 的 , 被 冻
结 部 分 所 产生 的 权益 按照 法 律 法 规、 监 管规 章以 及 国 家 有权 机 关的 要求 决 定 是 否
冻结。
当 基 金 份 额 处于 冻 结 状态 时 , 注 册 登记 机 构 或其 他 相 关 机 构有 权 拒 绝该 部分
基金份额的赎回、转出、非交易过户以及基金的转托管申请。
九 、基 金的 转换
( 一) 基金转 换
基 金 转 换 是 指开 放 式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将 其 持 有某 只 基 金 的 部分 或 全 部份 额转
换 为 同 一 基金 管 理人 管理 的 另 一 只开 放 式基 金份 额 。 基 金转 换 只能 在同 一 销 售 机
构 进 行 。 转换 的 两只 基金 必 须 都 是该 销 售机 构代 理 的 同 一基 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在
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处注册登记的、同一收费模式的开放式基金。
( 二) 转换业 务办 理地点
投 资 人 可 以 通过 本 公 司直 销 中 心 及 网上 直销 交易 平 台 和 中 国农 业 银 行、 中国
建 设 银 行 股份 有 限公 司、 交 通 银 行、 招 商银 行股 份 有 限 公司 、 上海 银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中 信银 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 中国 民 生银 行股 份 有 限 公司 、 宁波 银行 股 份 有 限
公司、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 泰 君 安 证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 中 信建 投 证券 股份 有 限 公 司、 海 通证 券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广 发 证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 中 国银 河 证券 股份 有 限 公 司、 招 商证 券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兴 业 证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 中 信证 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 申银 万 国证 券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湘 财 证券 有 限责 任公 司 、 国 都证 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 、 华泰 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 司 、
中 信 证 券 (浙 江 )有 限责 任 公 司 、中 银 国际 证券 有 限 责 任公 司 、中 信万 通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恒 泰证 券股 份 有 限 公司 、 国信 证券 股 份 有 限公 司 、东 北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中航 证 券有 限公 司 、 安 信证 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 宏源 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 司 、
长 江 证 券 股份 有 限公 司、 德 邦 证 券有 限 责任 公司 、 齐 鲁 证券 有 限公 司、 江 海 证 券
有限公司、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厦门证券有限公司、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61
中 国 国 际 金融 有 限公 司、 瑞 银 证 券有 限 责任 公司 、 爱 建 证券 有 限责 任公 司 、 长 城
证 券 有 限 责任 公 司、 中国 民 族 证 券有 限 责任 公司 、 国 金 证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 方 正
证 券 股 份 有限 公 司、 渤海 证 券 股 份有 限 公司 、信 达 证 券 股份 有 限公 司、 东 方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司 、 西南 证券 股 份 有 限公 司 、华 龙证 券 有 限 责任 公 司、 华福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华 融 证券 股份 有 限 公 司、 天 相投 资顾 问 有 限 公司 、 杭州 数米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深 圳 众禄 基金 销 售 有 限公 司 、上 海长 量 基 金 销售 投 资顾 问有 限 公 司 和
上 海 好 买 基金 销 售有 限公 司 的 相 关营 业 网点 及其 他 非 现 场交 易 方式 办理 本 基 金 的
转 换 业 务 。如 上 述业 务办 理 机 构 发生 变 动, 本公 司 将 按 照规 定 在指 定媒 体 上 另 行
公告。
一 般 而 言 , 上述 代 销 机构 中 未 代 销 本公 司 旗 下所 有 基 金 的 ,则 只 办 理该 机构
所 代 销 的 本公 司 旗下 基金 之 间 已 开通 的 转换 业务 。 此 外 ,本 公 司 网上 直销交易平
台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仅办理部分已开通的基金转换业务,具体见 2011 年 5
月 27 日本公司发布的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开通旗下部分基金基金
转换业务及调整基金转换业务规则的公告》及其他相关公告。
( 三) 转换业 务办 理时间
本基金2011 年9 月 7 日刊登公告自 2011 年 9 月13 日起开放日常转换业务。
办 理 基 金 间 转换 的 时 间为 上 海 证 券 交易 所 、 深圳 证 券 交 易 所交 易 日 。若 出现
新 的 证 券 交易 市 场或 交易 所 交 易 时间 更 改或 其它 原 因 , 基金 管 理人 将视 情 况 进 行
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投 资 人 可 在 基金 开 放 日申 请 办 理 基 金转 换 业 务, 具 体 办 理 时间 与 基 金申 购、
赎 回 业 务 办理 时 间相 同。 由 于 各 销售 机 构的 系统 差 异 以 及业 务 安排 等原 因 , 开 展
该业务的时间可能有所不同,投资人应以各销售机构公告的时间为准。
( 四) 转换业 务适 用的基 金范 围
目前本基金管理人旗下管理的基金包括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代码:前端 519688 ,后端 519689;以下简称 “ 交银精选” ) 、 交银施罗德货
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代码:A 级 519588 ,B 级 519589;以下 简称 “ 交银货
币” )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前端 519690 ,后端
519691 ;以下简称“ 交银稳健 ” ) 、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
前端 519692,后端 519693 ;以下简称“ 交银成长 ” ) 、交银施罗德蓝筹股票证券投
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62
资基金(基金代码:前端 519694,后端 519695;以下简称 “ 交银蓝筹” ) 、交银施
罗德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代码:A 类 基金份额:519680;B 类基金份额:
519681 ;C 类基金份额:519682; 以下简称“ 交银增利 ” ) 、 交银施罗 德环球精选价
值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代码:519696 ; 以下简 称 “ 交银环球” ) 、 交银 施罗德优势行
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代码:519697 ; 以下简称“ 交 银行业 ” ) 、 交
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代码: 前端 519698, 后端 519699; 以下简
称“ 交银先锋 ” ) 、 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二级市
场交易代码:510010; 以下简称 “ 治理 ETF” ) 、 交银施罗德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基金代码: 前端 519686, 后 端 519687;以
下简称 “ 交银治理” ) 、 交银施罗德主题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代
码:前端 519700,后端 519701;以下简称“ 交银主题 ” )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股
票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代码: 前端 519702, 后 端 519703; 以下简称 “ 交银趋势 ”)、
交 银 施 罗 德 信 用 添 利 债 券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基 金 代 码 :164902 ; 以 下 简 称 “ 交银添
利 ” ) 、 交 银 施 罗 德 先 进 制 造 股 票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基 金 代 码 : 前 端 519704 , 后 端
519705 ; 以下简称“ 交银制造 ” ) 、 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代码:159913; 以下简称 “ 交银深证 300 价值 ETF ” ) 、 交银施罗德 双利债券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代码:A 类基金份额:519683;B 类基金份额:519684;C 类基
金份额:519685; 以下简称 “ 交银双利” ) 、 交 银施罗德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基金代码: 前端 519706 , 后端 519707; 以下简称 “ 交
银价值 ” ) 、 交 银 施 罗 德全 球 自 然 资 源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基 金 代 码 :519709 ;以下简
称“ 交银资源 ” ) 、交银 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519710 ;
以下简称 “ 交银荣安保本 ”)、 交银施罗德阿尔法核心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代
码: 前端 519712, 后 端 519713; 以下简称“ 交银核心 ” ) 、 交银施罗 德理财 21 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代码:A 类基金份额:519716;B 类基金份 额:519717 ;
以下简称 “ 交银 21 天” ) 、交银施罗德沪深 300 行业分层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代码:前端 519714 ,后端 519715;以下简称 “ 交银等权” ) 、 交银施罗德纯
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A 类基金份额:519718;B 类基金份
额:519719;C 类基金 份额:519720; 以下简称“ 交银纯债” ) 、 交银 施罗德理财 6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代码: A 类基金份额: 519721; B 类基金份额: 519722;
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63
以下简称“交银 60 天” )、 交银施罗德双轮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A
类基金份额:519723;B 类基金份额:519724;C 类基金份额:519725 ; 以下简称
“交银双轮动” ) 、 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代码:519726 ;
以下简称 “交银荣祥保本” ) 、 交银施罗德成长 30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代码:
前端 519727,后端 519728 ;以下简称“交银成长 30”)。上述基金已开通转换业
务的范 围如下表所示:
转入
基金
转出
基金
前端收费
模式下股
票基金和
混合基金
后端收费
模式下股
票基金和
混合基金
债券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
债券基金B
类基金份
额
债券基金C
类基金份额
交银货币
前端收费模式下
股票基金和混合
基金
已开通 — 已开通 — 已开通 已开通
后端收费模式下
股票基金和混合
基金
— 已开通 — 已开通 已开通 已开通
债券基金A 类基
金份额
已开通 — 已开通 — 已开通 已开通
债券基金B 类基
金份额
— 已开通 — 已开通 已开通 已开通
债券基金C 类基
金份额
已开通 已开通 已开通 已开通 已开通 已开通
交银货币 已开通 已开通 已开通 已开通 已开通 —
注:1 、 同一 基金 的 A 类、B 类和 C 类基 金份 额之 间 不可转 换。
2 、表 格中分 别列示 的前后 端收费模 式下的 股票基 金 和混合基 金包括 交银精 选 、
交银稳 健、 交银 成长、 交 银蓝筹 、 交 银先 锋、 交 银 治理、 交银 主题、 交银 趋 势、 交 银制 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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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交银价值、交银核心和交银等权 。 表 格 中 列 示 的 前 端 收 费 模 式 下 的 股 票 基 金 和 混
合基金还包括交银行业、 交银 荣安 保本 。表 格中 列示的 债券 基金 包括 交银 增利、 交 银
双利、 交银 纯债 ,如 无特 别说明 ,后 文提 及“ 债券 基金” 即指 上述 基金 。
3 、 交银 环球 、治 理 ETF 、 交银添 利、 交银 深 证 300 价值 ETF 、 交银 资源 、 交 银
21 天、 交银 60 天、 交银 荣祥保本、交银双轮动、 交银成 长 30 的 基金 转 换业务 暂不
开通。 本公 司今 后发 行的 开放式 基金 将根 据具 体情 况确定 是否 适用 于上 述业 务。
如果未来开通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旗下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管理
人将及时公告。和其他基金有关的转换规定,以届时公告为准。
( 五) 基金 转换的 程序
1、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销售机构公布的其他方式。
2、基金转换申请的确认和注册登记
注册登记机构以收到有效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转换申请日 (T 日) 。 投资 者转
换基金成功的, 注册登记机构将在 T +1 日对投资者 T 日的基金转换业务申请进行
有效性确认, 办理转出基金的权益扣除以及转入基金的权益登记, 在 T +2 日后 (包
括 该 日 ) 投资 者 可向 销售 机 构 查 询基 金 转换 的成 交 情 况 ,并 有 权转 换或 赎 回 该 部
分基金份额。
( 六) 基金 转换的 数额 限制
基 金 转 换 以 份额 为 单 位进 行 申 请 , 申请 转 换 份额 精 确 到 小 数点 后 两 位, 小数
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误差部分归基金财产。
本基金遵循“ 份额转换 ” 的原则,单笔转换份额不得低于 100 份。基 金持有人
可 将 其 全 部或 部 分基 金份 额 转 换 成其 它 基金 ,单 笔 转 换 申请 不 受转 入基 金 最低申
购限额限制。
基 于 投 资 人 在单 个 交 易账 户 最 低 保 留余 额 的 规定 , 每 个 工 作日 投 资 人在 单个
交易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50 份时, 若当日该账户同时有份额减少类业
务 ( 如 赎 回、 转 换出 等) 被 确 认 ,基 金 管理 人有 权 将 投 资人 在 该账 户保 留 的 本 基
金 份 额 一 次性 全 部赎 回。 因 此 , 如果 某 笔转 换申 请 确 认 后转 出 基金 的单 个 交 易 账
户 的 基 金 份额 余 额 少于 50 份 , 则转 出 基 金在 该 账 户 剩余 的 基 金份额 将 被 全 部 赎
回。 如果某笔转换申请确认后转入基金的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50 份
且该账户当日有份额减少类业务被确认, 则转入基金在该账户剩余的基金份额 (包
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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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该部分转换入确认份额)将随即被强制赎回。
( 七) 基金转 换费 用
1、 每笔基金转换视为一笔赎回和一笔申购 , 基金转换费用相应由转出基金 的
赎回费用及 转出与转入 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用构成。
2、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按照各基金最新的更新招募说明书 及 相 关 公 告 规定的赎
回费率和计费方式收取 ,赎回费用的 25%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
记费等相关手续费,上述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
转出基金
转出份额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交银荣安 保本
1 年以内( 含) 2.0%
1 年至 2 年 (含) 1.6%
2 年至 3 年 1.2%
持有到保 本周期 到期日 0
交银精选、 交银稳 健、 交 银成长、 交 银蓝
筹、 交银 行业、 交银先 锋 、 交银治 理、 交
银主题、 交银趋 势、 交 银 制造、 交 银价值 、
交银核心 、交银 等权
1 年(含) 以内
0.5%
1 年-2 年 (含)
0.2%
2 年以上
0
交银增利 A 类、B 类 基金 份额
交银双利 A 类、B 类 基金 份额
交银纯债 A 类、B 类 基金 份额
1 年(含) 以内
0.1%
1 年-2 年 (含)
0.05%
2 年以上
0
3、前端收费模式下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用
从不收 取 申 购 费 用 的 基 金 或 前 端 申 购 费 用 低 的 基 金 向 前 端 申 购 费 用 高 的 基 金
转换, 收取前端申购补差费用; 从前端申购费用高的基金向前端申购费用低的基金
或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转换, 不收取前端申购补差费用 。 申购补差费用原则上按
照转出确认金额对应分档的转入基金前端申购费率减去转出基金前端申购费率差
额进行补差,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率按照转出确认金额分档, 并随着转出
确认金额递减。 前端收费模式 下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率具体如下:
转出基金
转入基金
转出确认金额
转出与转入基
金的申购补差
费率
交银货币
前端收费 模式 下
交银精选、 交银稳 健、
50 万元以下
1.5%
50 万元(含 )至 100 万元
1.2%
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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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增利 C 类基金
份额
交银双利 C 类基金
份额
交银纯债 C 类基金
份额
交银成长、 交银蓝 筹、
交银先锋、 交银治 理、
交银主题、 交银制 造、
交银价值 、交银 核心
100 万元(含 )至 200 万元
0.8%
200 万元(含 )至 500 万元
0.5%
500 万元以上 (含 500 万)
每笔交易
1000 元
交银货币
交银增利 C 类基金
份额
交银双利 C 类基金
份额
交银纯债 C 类基金
份额
前端收费 模式下
交银荣安 保本
50 万元以下 1.0%
50 万元(含 )至 100 万元 0.8%
100 万元(含 )至 200 万元 0.6%
200 万元(含 )至 500 万元 0.4%
500 万元以上 (含 500 万)
每笔交易
1000 元
交银货币
交银增利 C 类基金
份额
交银双利 C 类基金
份额
交银纯债 C 类基金
份额
前端收费 模式 下
交银行业 、交银 趋势
100 万元以下
1.5%
100 万元(含 )至 500 万元
1.0%
500 万元以上 (含 500 万)
每笔交易
1000 元
交银货币
交银增利 C 类基金
份额
交银双利 C 类基金
份额
交银纯债 C 类基金
份额
交银纯债 A 类基 金份
额
交银双利 A 类基 金份
额
交银增利 A 类基 金份
额
50 万元以下
0.8%
50 万元(含 )至 100 万元
0.6%
100 万元(含 )至 200 万元
0.5%
200 万元(含 )至 500 万元
0.3%
500 万元以上 (含 500 万)
每笔交易
1000 元
交银增利 A 类基金
份额
交银双利 A 类基金
份额
交银纯债 A 类基金
份额
前端收费 模式 下
交银精选、 交银稳 健、
交银成长、 交银蓝 筹、
交银先锋、 交银 治 理、
交银主题、 交银制 造、
交银价值 、交银 核心
50 万元以下
0.7%
50 万元(含 )至 100 万元
0.6%
100 万元(含 )至 200 万元
0.3%
200 万元(含 )至 500 万元
0.2%
500 万元以上 (含 500 万)
0
交银增利 A 类基金
份额
交银双利 A 类基金
份额
交银纯债 A 类基金
份额
前端收费 模式下
交银荣安 保本
100 万元以下 0.2%
100 万元(含 )至 500 万元 0.1%
500 万元以上 (含 500 万) 0
交银增利 A 类基金
份额
前端收费 模式 下
交银行业 、交银 趋势
100 万元以下
0.7%
100 万元(含 )至 500 万元
0.5%
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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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双利 A 类基金
份额
交银纯债 A 类基金
份额
500 万元以上 (含 500 万)
0
前端收费 模式 下
交银精选 、交银 稳
健、 交 银成长 、 交 银
蓝筹、 交银行 业、 交
银先锋、 交银治 理、
交银主题 、交银 趋
势、 交 银制造 、 交 银
价值 、交 银核心
交银货币
交银增利 A 类、 C 类
基金份额
交银双利 A 类、 C 类
基金份额
交银纯债 A 类、 C 类
基金份额
前端收费 模式 下
交银精选、 交银稳 健、
交银成长、 交银蓝 筹、
交银行业、 交银 先 锋、
交银治理、 交银主 题、
交银趋势、 交银制 造、
交银价值 、交银 荣安
保本、交 银核心 、交
银等权
-
0
交银荣安 保本
前端收费 模式下
交银等权
交银货币
交银增利 A 类、 C 类
基金份额
交银双利 A 类、 C 类
基金份额
交银纯债 A 类、 C 类
基金份额
交银荣安 保本
- 0
交银荣安 保本
前端收费 模式下
交银行业 、交银 趋势
100 万元以下 0.5%
100 万元(含 )至 500 万元 0.4%
500 万元以上 (含 500 万) 0
交银荣安 保本
前端收费 模式下
交银精选、 交银稳 健、
交银成长、 交银蓝 筹、
交银先锋、 交 银治 理、
交银主题、 交银制 造、
交银价值 ,交银 核心
50 万元以下 0.5%
50 万 元( 含) 至 100 万元 0.4%
100 万元 (含 )至 200 万元 0.2%
200 万元 (含 )至 500 万元 0.1%
500 万元 以上 (含 500 万) 0
交银货币
交银增利 C 类基金
份额
交银双利 C 类基金
份额
前端收费 模式 下
交银等权
50 万 元以 下 1.2%
50 万 元( 含) 至 100 万元 0.8%
100 万元 (含 )至 200 万元 0.6%
200 万元 (含 )至 500 万元 0.4%
500 万元 以上 (含 500 万) 每笔交 易 1000
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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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纯债 C 类基金
份额
元
交银增利 A 类基金
份额
交银双利 A 类基金
份额
交银纯债 A 类基金
份额
前端收费 模式 下
交银等权
50 万 元以 下 0.4%
50 万 元( 含) 至 100 万元 0.2%
100 万元 (含 )至 500 万元 0.1%
500 万元 以上 (含 500 万) 0
交银荣安 保本
前端收费 模式 下
交银等权
50 万 元以 下 0.2%
50 万元 以上 (含 50 万) 0
前端收费 模式下
交银等权
前端收费 模式下
交银行业 、交银 趋势
500 万元 以下 0.30%
500 万元 以上 (含 500 万) 0
前端收费 模式下
交银等权
前端收费 模式下
交银精选、 交银稳 健、
交银成长、 交银蓝 筹、
交银先锋、 交银治 理、
交银主题、 交银制 造、
交银价值 ,交银 核心
100 万元 以下 0.30%
100 万元 (含 )至 200 万元 0.20%
200 万元 (含 )至 500 万元 0.10%
500 万元 以上 (含 500 万) 0
交银增利 A 类、C
类基金份 额
交银双利 A 类、C
类基金份 额
交银纯债 A 类、C
类基金份 额
交银货币
-
0
交银增利 A 类基金
份额
交银双利 A 类基金
份额
交银纯债 A 类基金
份额
交银纯债 A 类基 金份
额
交银双利 A 类基 金份
额
交银增利 A 类基 金份
额
- 0
交银增利 A 类基金
份额
交银双利 A 类基金
份额
交银纯债 A 类基金
份额
交银纯 债 C 类基 金份
额
交银双 利 C 类基 金份
额
交银增 利 C 类基 金份
额
- 0
交银增利 C 类基金 交银纯 债 C 类基 金份 - 0
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69
份额
交银双利 C 类基金
份额
交银纯债 C 类基金
份额
额
交银双 利 C 类基 金份
额
交银增 利 C 类基 金份
额
交银货币
交银增 利 C 类基 金份
额
交银双 利 C 类基 金份
额
交银纯 债 C 类基 金份
额
- 0
备注:同一基金的 A 类、C 类基金份额之间不可转换。
4、后端收费模式下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用
从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或后端申购费用低的基金向后端申购费用高的基金
转换, 不收取后端申购补差费用, 但转入的基金份额赎回的时候需全额收取转入基
金的后端申购费; 从后端申购费用高的基金向后端申购费用低的基金或不收取申购
费用的基金转换 , 收取后端申购补差费用, 且转入的基金份额赎回的时候需全额收
取转入基金的后端申购费。 后端申购补差费用按照转出份额持有时间对应分档的转
出基金后端申购费率减去转入基金后端申购费率差额进行补差。 后端收费模式下转
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率具体如下:
转出基金
转入基金
转出份额持有时间
转出与转入基
金的申购补差
费率
交银货币
交银增利 B 类、C
类基金份 额
交银双利 B 类、C
类基金份 额
交银纯债 B 类、C
类基金份 额
后端收费 模式下
交银精选 、交银 稳
健、 交 银成长 、 交 银
蓝筹、 交银先 锋、 交
银治理、 交银主 题、
交银趋势 、交银 制
造、 交 银价值 、 交 银
后端收费 模式下
交银精选、 交银稳 健、
交银成长、 交银蓝 筹、
交银先锋、 交银治 理、
交银主题、 交银趋 势、
交银制造、 交银价 值 、
交银核心
-
0
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70
核心、交 银等权
交银货币
交银增利 B 类基 金份
额
交银双利 B 类 基 金份
额
交银纯债 B 类基 金份
额
-
0
后端收费 模式下
交银精选 、交银 稳
健、 交 银成长 、 交 银
蓝筹、 交银先 锋、 交
银治理、 交银主 题、
交银趋势 、交银 制
造、 交 银价值 、 交 银
核心
交银货币
交银增 利 C 类基 金份
额
交银双 利 C 类基 金份
额
交银纯 债 C 类基 金份
额
1 年(含) 以内
1.8%
1 年-3 年 (含)
1.2%
3 年-5 年 (含)
0.6%
5 年以上
0
后端收费 模式下
交银精选 、交银 稳
健、 交 银成长 、 交 银
蓝筹、 交银先 锋、 交
银治理、 交银主 题、
交银趋势 、交银 制
造、 交 银价值 、 交 银
核心
交银增利 B 类基 金份
额
交银双利 B 类基 金份
额
交银纯债 B 类基 金份
额
1 年(含) 以内
0.8%
1 年-3 年 (含)
0.6%
3 年-5 年 (含)
0.2%
5 年以上
0
交银增利 B 类基金
份额
交银双利 B 类基金
份额
交银纯债 B 类基金
份额
交银货币
交银纯 债 C 类基 金份
额
交银双 利 C 类基 金份
额
交银增 利 C 类基 金份
额
1 年(含) 以内
1.0%
1 年-3 年 (含)
0.6%
3 年-5 年 (含)
0.4%
5 年以上
0
交银货币
交银增利 B 类、C
类基金份 额
交银双利 B 类、C
类基金份 额
交银纯债 B 类、C
类基金份 额
后端收费 模式下
交银等权
- 0
后端收费 模式下
交银精选 、交银 稳
健、 交 银成长 、 交 银
蓝筹、 交银先 锋、 交
银治理、 交银主 题、
交银趋势 、交银 制
后端收费 模式下
交银等权
1 年( 含) 以内 0.4%
1 年-3 年( 含) 0.2%
3 年-5 年( 含) 0.1%
5 年以 上 0
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71
造、 交 银价值 、 交 银
核心
后端收费 模式下
交银等权
交银货币
交银增 利 C 类基 金份
额
交银双 利 C 类基 金份
额
交银纯 债 C 类基 金份
额
1 年( 含) 以内 1.4%
1 年-3 年( 含) 1.0%
3 年-5 年( 含) 0.5%
5 年以 上
0
后端收费 模式下
交银等权
交银增利 B 类基 金份
额
交银双利 B 类基 金份
额
交银纯债 B 类基 金份
额
3 年( 含) 以内 0.4%
3 年-5 年( 含) 0.1%
5 年以 上
0
交银增利 B 类基金
份额
交银双利 B 类基金
份额
交银纯债 B 类基金
份额
交银纯债 B 类基 金份
额
交银双利 B 类基 金份
额
交银增利 B 类基 金份
额
- 0
交银增利 C 类基金
份额
交银双利 C 类基金
份额
交银纯债 C 类基金
份额
交银纯债 B 类基 金份
额
交银双利 B 类 基 金份
额
交银增利 B 类基 金份
额
- 0
备注:同一基金的 B 类、C 类基金份额之间不可转换。
5、网上直销交易平台的申购补差费率优惠
为更好服务投资者, 本基金管理人已开通基金网上直销业务, 已开通的银行卡
及各银行卡交易金额限额请参阅本公司网站。 目前, 投资者可通过网上直销交易平
台办理公司旗下部分基金的转换业务, 其中部分转换可享受前端收费模式下转出与
转入基金申购补差的费率优惠,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无优惠。
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基金转换费率优惠业务仅针对以下范围:
(1) 交银货币、 交银 增利 C 类基金份额、 交银双利 C 类基金份额、 交银纯债 C
类基金份额转入前端收费模式下的交银精选、交银稳健、交银成长、 交银蓝筹、交
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72
银先锋、交银治理、交银主题、交银制造、交银价值、交银核心,享受转出与转 入
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率优惠如下:
转出基金
转入基金
转出确认金额
转出与转入
基金的日常
申购补差费
率
转出与转入
基金的优惠
申购补差费
率
交银货币
交银增利 C 类基
金份额
交银双利 C 类基
金份额
交银纯债 C 类基
金份额
前端收费 模式 下
交银精选 、 交银 稳
健、 交银成长、 交
银蓝筹、 交银先
锋、 交银治理、 交
银主题、 交银制
造、 交银价值、交
银核心
50 万元以下 1.5% 0.6%
50 万元(含 )至 100 万元 1.2% 0.6%
100 万元(含 )至 200 万元 0.8% 0.6%
通过网上直销交易平台进行上述基金转换单笔转换金额超过 200 万元 (含) 的
不享受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率优惠, 按照日常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
费率执行。
(2) 交银货币、 交银 增利 C 类基金份额、 交银双利 C 类基金份额、 交银纯债 C
类基金份额转入前端收费模式下的交银行业, 享受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率
优惠如下:
转出基金
转入基金
转出确认金额
转出与转入
基金的日常
申购补差费
率
转出与转入
基金的优惠
申购补差费
率
交银货币
交银增利 C 类基
金份额
交银双利 C 类基
金份额
交银纯债 C 类基
金份额
前端收费 模式 下
交银行业
100 万元以下 1.5% 0.6%
100 万元(含 )至 500 万元 1.0% 0.6%
通过网上直销交易平台进行上述基金转换单笔转换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含) 的
不享受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率优惠, 按照日常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
费率执行。
(3) 交银货币、 交银 增利 C 类基金份额、 交银双利 C 类基金份额、 交银纯债 C
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73
类基金份额转入前端收费模式下的交银荣安保本、 交 银等权, 享受转出与转入基金
的申购补差费率优惠如下:
转出基金
转入基金
转出确认金额
转出与转入
基金的日常
申购补差费
率
转出与转入
基金的优惠
申购补差费
率
交银货币
交银增利 C 类基
金份额
交银双利 C 类基
金份额
交银纯债 C 类基
金份额
前端收费 模式 下
交银荣安 保本
50 万 元以 下 1.0% 0.6%
50 万 元( 含) 至 100 万元 0.8% 0.6%
交银货币
交银增利 C 类基
金份额
交银双利 C 类基
金份额
交银纯债 C 类基
金份额
前端收费 模式 下
交银等权
50 万 元以 下 1.2% 0.6%
50 万 元( 含) 至 100 万元 0.8% 0.6%
通过网上直销交易平台进行上述基金转换单笔转换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含) 的
不享受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率优惠, 按照日常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
费率执行。
(4) 交银货币、 交银 增利 C 类基金份额、 交银双利 C 类基金份额、 交银纯债 C
类基金份额转入交银纯债 A 类基金份额、 交银双利 A 类基金份额、 交银增利 A 类基
金份额,享受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率优惠如下:
转出基金
转入基金
转出确认金额
转出与转入
基金的日常
申购补差费
率
转出与转入
基金的优惠
申购补差费
率
交银货币
交银增利 C 类基
金份额
交银双利 C 类基
金份额
交银纯债 C 类基
金份额
交银纯债 A 类基
金份额
交银双利 A 类基
金份额
交银增利 A 类基
金份额
50 万元以下 0.8% 0.6%
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74
备注:同一基金的 A 类、C 类基金份额之间不可转换。
通过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进行上述基金转换单笔转换金额超过 50 万元 (含) 的
不 享 受 转 出与 转 入基 金的 申 购 补 差费 率 优惠 ,按 照 日 常 转出 与 转入 基金 的 申 购 补
差费率执行。
6、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和已开通的其它基金转换业务的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
购补差费率与网下(柜台模式)日常费率相同,不享受优惠。
7、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对上述收费方式和费率进
行 调 整 , 并应 于 调整 后的 收 费 方 式和 费 率在 实施 前 依 照 《信 息 披露 办法 》 的 有 关
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 八) 基金转 换份 额的计 算公 式
1、前端收费模式下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公式及举例
转出确认金额= 转出的基金份额× 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 转出确认金额× 对应的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率
转入确认金额= 转出确认金额-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
转出与转 入基金 的申 购 补差费= 转 入确认 金额× 对应的转 出与转 入基 金 的申 购
补差费率/ (1+ 对应的转出 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率)
( 注 : 对 于 适用 固 定 金额 申 购 补 差 费用 的 , 转出 与 转 入 基 金的 申 购 补差 费=
固定金额的申购补差费)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 ( 转入确认金额-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A )/ 转换
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其中:
A 为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转 出 的 基 金 份 额 按 比 例 结 转 的 账 户 当 前 累 计 待 支 付 收 益
(仅限转出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的情形,否则 A 为 0)。
转 入 基 金 确 认份 额 的 计算 精 确 到 小 数点 后 两 位, 小 数 点 后 两位 以 后 的部 分四
舍五入,误差部分归基金财产。
例一:某投资者持有交银趋势前端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 100,000 份 ,持有 期
半年,转换申请当日交银趋势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0 元,交银成 长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 2.2700 元。若该投资者将 100,000 份交银趋势前端基金份额转换为交银成
长前端基金份额,则转入交银成长确认的基金份额为:
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75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 1.010=101,000 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101,000× 0.5%=505 元
转入确认金额=101,000-505=100,495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100,495× 0/ (1+0 )=0 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 (100,495-0)/2.2700=44,270.93 份
例二: 某投资者持有交银增利 A 类基金份额 1,000,000 份, 持有期一年半, 转
换申请当日交银增利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200 元, 交银趋势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 1.010 元。 若该投资者将 1,000,000 份交银增利 A 类基金份额转换为交
银趋势前端基金份额(不通过 “ 网上直销交 易 平 台 ” ) , 则 转 入 交 银 趋 势 确 认 的 基
金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0× 1.0200=1,020,000 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1,020,000× 0.05%=510 元
转入确认金额=1,020,000-510=1,019,490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1,019,490× 0.5%/ (1+0.5% )=5,072.09 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 (1,019,490-5,072.09)/1.010=1,004,374.17 份
例三:某投资者持有交银增利 C 类基金份额 100,000 份,转换申请当 日交银
增利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2500 元, 交银精选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2.2700 元。 若该
投资者将 100,000 份交银增利 C 类基金份额转换为交银精选前端基金份额(不通
过“ 网上 直销交易平台” ),则转入交银精选确认的基金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 1.2500=125,000 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0 元
转入确认金额=125,000-0=125,000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125,000× 1.5%/ (1+1.5% )=1,847.29 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 (125,000-1,847.29)/2.2700=54,252.30 份
例四: 某投资者持有交银货币 A 级基金份额 100,000 份, 该 100,000 份基金份
额未结转的待支付收益为 61.52 元,转换申请当日交银增利 A/B 类 基金份额净值
为 1.2700 元,交银货币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若该投资者将 100,000 份交银
货币 A 级基金份额转换为交银增利 A 类基金份额 (不通过 “ 网上直销交 易平台 ”),
则转入确认的交银增利 A 类基金份额为:
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76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 1.00=100,000 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0 元
转入确认金额=100,000-0=100,000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100,000× 0.8%/ (1+0.8% )=793.65 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 (100,000-793.65+61.52)/1.2700=78,163.68 份
2、后端收费模式下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公 式及举例
转出确认金额= 转出的基金份额× 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 转出确认金额× 对应的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率
转入确认金额= 转出确认金额-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
转出与转 入基金 的申 购 补差费= 转 入确认 金额× 对应的转 出与转 入基 金 的申 购
补差费率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 ( 转入确认金额-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A )/ 转换
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其中:
A 为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转 出 的 基 金 份 额 按 比 例 结 转 的 账 户 当 前 累 计 待 支 付 收 益
(仅限转出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的情形,否则 A 为 0)。
转 入 基 金 确 认份 额 的 计算 精 确 到 小 数点 后 两 位, 小 数 点 后 两位 以 后 的部 分四
舍五入,误差部分归基金财产。
例五:某投资者持有交银主题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 100,000 份 ,持有期
一年半,转换申请当日交银主题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500 元,交银稳健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 2.2700 元。若该投资者将 100,000 份交银主题后端基金份额转换为交银
稳健后端基金份额,则转入交银稳健确认的基金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 1.250=125,000 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125,000× 0.2%=250 元
转入确认金额=125,000-250=124,750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124,750× 0=0 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 (124,750-0)/2.2700=54,955.95 份
例六:某投资者持有交银先锋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 100,000 份 ,持有期
一年半,转换申请当日交银先锋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500 元,交银货币的基金份
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77
额净值为 1.00 元。若该投资者将 100,000 份交银先锋后端基金份额转换为交银货
币,则转入交银货币的基金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 1.250=125,000 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125,000× 0.2%=250 元
转入确认金额=125,000-250=124,750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124,750× 1.2%=1497 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 (124,750-1497)/1.00=123,253.00 份
例七:某投资者持有交银蓝筹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 100,000 份 ,持有期
三年半, 转换申请当日交银蓝筹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0.8500 元, 交银增利 B 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若该投资者将 100,000 份交银蓝筹 后端基金份额
转换为交银增利 B 类基 金份额,则转入交银增利 B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 0.850=85,000 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85,000× 0=0 元
转入确认金额=85,000-0=85,000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85,000× 0.2%=170 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 (85,000-170)/1.0500=80,790.48 份
例八: 某投资者持有交银货币 A 级基金份额 100,000 份, 该 100,000 份基金份
额未结转的待支付收益为 61.52 元,转换申请当日交银增利 B 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
1.2700 元,交银货币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若该投资者将 100,000 份交银货
币 A 级基金份额转换为交银增利 B 类基金份额 , 则转入确认的交银增利 B 类基金
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 1.00=100,000 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0 元
转入确认金额=100,000-0=100,000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100,000× 0=0 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 (100,000-0+61.52)/1.2700=78,788.60 份
( 九) 业务规 则
1、 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 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
代 理 的 同 一基 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 、 在同 一 注册 登记 机 构 处 注册 登 记的 基金 。 投 资 人
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78
办 理 基 金 转换 业 务时 ,转 出 方 的 基金 必 须处 于可 赎 回 状 态, 转 入方 的基 金 必 须 处
于可申购状态。
2、 投资人只能在相同收费模式下进行基金转换。 前端收费模式的开放式基金
只 能 转 换 到前 端 收费 模式 的 其 他 基金 , 后端 收费 模 式 的 基金 只 能转 换到 后 端 收 费
模式的其他基金。交银货币、 债券基金 C 类 基金份额与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不受
上述收费模式的限制。
3、 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 即基金的转换价格以申请受理当日各转出、 转入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进 行 计 算 。 (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固 定 价
1.00 元) 。
4、 投资人申请转出其账户内交银货币的基金份额时, 注册登记机构将自动结
转 该 转 出 份额 对 应的 待支 付 收 益 ,该 收 益将 一并 计 入 转 出金 额 并折 算为 转 入 基 金
的基金份额,但收益部分不收取转换费用。
5、 转换后, 转入基金 份额的持有时间将重新计算, 即转入基金份额的持有期
将自转入基金份额被确认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6、 根据交银荣安保本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
转 换 入 的 基金 份 额, 以及 在 基 金 保本 周 期到 期日 前 ( 不 包括 该 日) 赎回 或 转 换 出
的 基 金 份 额不 适 用保 本条 款 , 其 赎回 或 转换 价格 以 赎 回 或转 换 申请 日的 基金份额
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 十) 暂停基 金转 换
基 金 转 换 视 同为 转 出 基金 的 赎 回 和 转入 基 金 的申 购 , 因 此 有关 转 出 基金 和转
入 基 金 关 于暂 停 或拒 绝申 购 、 暂 停赎 回 的情 形和 公 告 的 有关 规 定一 般也 适 用 于 暂
停 基 金 转 换, 具 体暂 停或 恢 复 基 金转 换 的相 关业 务 请 详 见届 时 本基 金管 理 人 发 布
的相关公告。
本 基 金 单 个 开放 日 , 基金 净 赎 回 申 请份 额 ( 该基 金 赎 回 申 请总 份 额 加上 基金
转 换 中 转 出申 请 总份 额后 扣 除 申 购申 请 总份 额及 基 金 转 换中 转 入申 请总 份 额 后的
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发生巨额赎回
时 , 基 金 转出 与 基金 赎回 具 有 相 同的 优 先级 ,基 金 管 理 人可 根 据基 金资 产 组 合 情
况 , 决 定 全额 转 出或 部分 转 出 , 并且 对 于基 金转 出 和 基 金赎 回 ,将 采取 相 同 的 比
例 确 认 ; 但在 转 出申 请得 到 部 分 确认 的 情况 下, 未 确 认 部分 的 转出 申请 将 自 动 予
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79
以撤销,不再视为下一开放日的基金转换申请。
十 、基 金的 投资
( 一) 投 资理 念
中 国 传 统 工 业已 经 发 展到 一 定 程 度 ,未 来 经 济发 展 的 动 力 源自 新 兴 产业 和装
备 升 级 。 在 “ 中国制造 ” 向 “ 中 国 创 造 ” 的 战 略 升 级 过 程 中 , 本 基 金 可 以 通 过 专 业 研
究挖掘 相关行业的投资机会。
( 二) 投资目 标
本 基 金 通 过 重点 投 资 于与 装 备 制 造 相关 的 优 质企 业 , 把 握 中国 产 业 结构 升级
的 投 资 机 会, 在 控制 风险 并 保 持 基金 资 产良 好的 流 动 性 的前 提 下, 力争 实 现 基 金
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 三) 投资范 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范 围 为 具有 良 好 流 动 性的 金 融 工具 , 包 括 国 内依 法 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 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货币
市 场 工 具 、权 证 、资 产支 持 证 券 以及 法 律法 规或 中 国 证 监会 允 许基 金投 资 的 其 他
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监 管 机 构以 后 允 许 本 基金 投 资 其他 品 种 , 基 金管 理 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 四) 投资对 象
在正常情况下,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5% ,
其中,投资于大装备制造类行业上市公司股票的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80% ;债
券 、 货 币 市场 工 具、 现金 、 权 证 、资 产 支持 证券 以 及 法 律法 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证 券 品种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5%-40% , 其 中 基 金 持 有的 权证 不 超 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 3% , 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
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在基金实际管理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中
国 宏 观 经 济情 况 和证 券市 场 的 阶 段性 变 化, 在基 金 合 同 约定 的 范围 内适 时 调 整 基
金资产在股票、债券及货币市场工具等之间的配置比例。
( 五) 业绩比 较基 准
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80
本基金的整体业绩比较基准采用:
75% ? 申银万国装备制造指数收益率+25% ? 中 信标普全债指数收益率
其 中 股 票 投 资比 较 基 准为 申 银 万 国 装备 制 造 指数 , 债 券 投 资比 较 基 准为 中信
标普全债指数。
本 基 金 采 用 申银 万 国 装备 制 造 指 数 作为 股 票 投资 部 分 的 业 绩比 较 基 准主 要基
于以下原因:
申 银 万 国 装 备制 造 指 数是 由 交 银 施 罗德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 司 与申 银 万 国证 券研
究所合作开发, 由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编制和维护, 基于申 万行业分类标准编制,
用 以 表 征 装备 制 造主 题板 块 的 整 体股 价 变化 。申 银 万 国 装备 制 造指 数覆 盖 的 行 业
能很好地反映本基金投资的行业重点, 适合作为本基金股票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
同 时 , 根 据 本基 金 的 目标 资 产 配 置 比例 , 本 基金 的 业 绩 比 较基 准 中 加入 了中
信标普全债指数并按照本基金的目标资产配置比例来安排。
如 果 上 述 基 准指 数 停 止计 算 编 制 或 更改 名 称 ,或 者 市 场 推 出更 符 合 本基 金投
资 目 标 和 风险 收 益特 征的 指 数 , 又或 者 今后 法律 法 规 发 生变 化 ,则 本基 金 将 视 情
况并经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本基金的业绩评价基准并公告。
( 六) 投资策 略
本 基 金 充 分 发挥 基 金 管理 人 的 研 究 优势 , 将 严谨 、 规 范 化 的选 股 方 法与 积极
主 动 的 投 资风 格 相结 合, 自 下 而 上挖 掘 与装 备制 造 相 关 的上 市 公司 投资 机 会 , 以
谋求良好收益。
1、资产配置
本基金将通过“ 自 上 而 下 ” 的定性分析和定量 分析相结合形成对不同 资产市场
表 现 的 预 测和 判 断, 确定 基 金 资 产在 股 票、 债券 及 货 币 市场 工 具等 各类 别 资 产 间
的 分 配 比 例, 并 随着 各类 证 券 风 险收 益 特征 的相 对 变 化 ,动 态 调整 组合 中 各 类 资
产的比例,以规避或控制市场风险,提高基金收益率。
具 体 操 作 中 ,基 金 管 理人 采 用 经 济 周期 理 论 下的 资 产 配 置 模型 , 通 过对 宏观
经 济 运 行 指标 、 利率 和货 币 政 策 等相 关 因素 的分 析 , 对 中国 的 宏观 经济 运 行 情 况
进 行 判 断 和预 测 ,然 后利 用 经 济 周期 理 论确 定基 金 资 产 在各 类 别资 产间 的 战 略 配
置策略。
2、股票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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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装备制造类行业的范畴
本 基 金 所 指 大装 备 制 造类 行 业 包 括 装备 制 造 业以 及 与 装 备 制造 业 密 切相 关的
行业。
装 备 制 造 业 是为 国 民 经济 和 国 防 建 设提 供 生 产技 术 装 备 的 制造 业 , 是制 造业
的 核 心 组 成部 分 ,是 国民 经 济 发 展的 基 础。 按照 装 备 功 能, 装 备制 造主 要 包 括 以
下三方面:
一 是 重 大 先 进的 基 础 机械 , 即 制 造 装备 的 装 备, 例 如 工 业 机器 人 、 大规 模集
成电路及电子制造设备等;
二是重要的机械、电子基础件,例如液压、仪器仪表 及自动化控制系统等;
三是国民经济各部门 (包括农业、 能源、 交通 、 原材料、 医疗卫生、 环保等)
科 学 技 术 、军 工 生产 所需 的 重 大 成套 技 术装 备, 例 如 矿 产资 源 的井 采及 露 天 开 采
设备、 大型环保设备 ( 污水、 垃圾及大型烟道气净化处理) 、 大型科学仪器和医疗
设备、先进大型的军事装备等。
装备制造业密切相关的行业包括为装备制造业提供产品和服务的行业。 例如,
新 技 术 、 新工 艺 、新 材料 等 行 业 可为 装 备制 造业 的 生 产 前端 给 予有 力支 持 ; 信 息
化服务行业可为提升传统装备制造业的产品竞争力和附加值提供有效手段。
在 实 际 管 理 过程 中, 本 基 金 将 主 要 采 用 申银 万 国 证 券 研究 所 的 行业 分 类 标 准
对 上 市 公 司所 属 行业 进行 界 定 。 根据 行 业分 类的 内 部 关 系和 区 别, 申银 万 国 证 券
研究所行业分类目前共有一级行业分类 23 个、二级行业分类 85 个。考虑到本基
金 的 特 点 ,本 基 金将 申银 万 国 一 级行 业 中的 机械 设 备 、 电子 、 交运 设备 、 信 息 设
备 、 公 用 事业 、 信息 服务 、 综 合 ,以 及 二级 行业 中 的 化 工新 材 料、 金属 非 金 属 新
材料、医疗器械纳入大装备制造类行业范畴。
如 果 未 来 申 银万 国 证 券研 究 所 对 其 行业 分 类 标准 进 行 调 整 ,例 如 对 一、 二级
行 业 进 行 增减 , 则本 基金 管 理 人 亦将 酌 情进 行相 应 的 调 整。 如 果未 来申 银 万 国 证
券 研 究 所 不再 存 续或 不再 发 布 该 行业 分 类标 准、 亦 或 市 场上 出 现了 更加 合 理 、 科
学 的 行 业 分类 标 准且 符合 本 基 金 投资 目 标和 投资 理 念 的 ,本 基 金将 视情 况 并 经 履
行相关程序后调整其采用的行业分类标准并公告。
本基金投资于大装备制造类行业的上市公司股票的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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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票选择
本 基 金 综 合 运用 交 银 施罗 德 股 票 研 究分 析 方 法和 其 它 投 资 分析 工 具 ,充 分发
挥研究团队 “ 自下而上” 的主动选股能力, 精选具有投资潜力的股票构建投资组合。
具体分以下两个层次进行股票挑选:
1)品质筛选
筛 选 出 在 公 司治 理 、 财务 及 管 理 品 质上 符 合 基本 品 质 要 求 的上 市 公 司, 构建
备选股票池。主要筛选指标包括:
? 盈利能力指标(如 P/E 、P/Cash Flow 、P/FCF 、P/S 、P/EBIT 等)
? 经营效率指标(如 ROE 、ROA 、Return on operating assets 等)
? 财务状况指标(如 D/A 、流动比率等)
2)价值评估
在 公 司 备 选 股票 池 基 础上 , 本 基 金 将进 一 步 通过 对 备 选 上 市公 司 翔 实的 案头
分 析 和 深 入的 实 地调 研, 以 定 性 与定 量 相结 合的 方 法 对 公司 价 值进 行综 合 评 估 ,
构建本基金风格池。具体从三方面进行系统分析:
? 行业分析
该 部 分 主 要 通过 对 公 司所 处 行 业 的 基本 面 、 主题 投 资 机 会 、行 业 整 合机 会、
行 业 市 场 表现 以 及行 业的 估 值 情 况进 行 综合 考察 , 把 握 影响 公 司所 在行 业 的 发 展
前景和整体投资机会。
? 公司质量评价
本 基 金 对 公 司质 量 的 评价 主 要 包 括 企业 财 务 状况 、 企 业 的 成长 动 力 以及 公司
治理、管理层评价等方面。
首 先 , 通 过 深入 的 财 务分 析 对 公 司 状况 及 经 营能 力 进 行 细 致考 察 , 探究 企业
竞 争 优 势 和经 营 绩效 间的 内 在 模 式, 寻 找财 务状 况 良 好 、信 用 评价 高的 企 业 , 并
为后续的估值判断提供基础(具体指标包括公司 ROE 和调整后 ROE ,ROE 历史
变化率和 ROE 预测变 化率,营业利润/ 税前利润;利息保障倍数,经营现金流/ 净
利润,折旧/ 资本支出等) 。
其 次 , 本 基 金通 过 企 业的 全 球 化 动 力、 产 业 结构 优 化 动 力 、经 济 增 长方 式转
变 动 力 、 区域 协 调发 展动 力 和 制 度变 革 动力 等多 个 角 度 的分 析 ,进 一步 考 察 企 业
的可持续增长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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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 外 , 本 基 金在 考 察 上市 公 司 是 否 具有 持 续 投资 价 值 的 重 要方 面 , 特别 注重
公 司 治 理 和管 理 层评 价, 通 过 研 究员 与 公司 的直 接 接 触 和实 地 调研 加强 对 公 司 的
深 入 了 解 ,从 而 确定 公司 是 否 有 意愿 持 续为 股东 创 造 价 值, 董 事会 和管 理 层 是 否
有良好的战略执行能力等。 其中公司治理主要从公司的信息披露、 重要股东状况、
激 励 约 束 机制 等 方面 进行 综 合 考 察。 管 理层 评价 则 注 重 管理 层 素质 、战 略 思 维 、
执行能力、过往经营业绩等。
? 估值水平
股 票 估 值 水 平的 高 低 将最 终 决 定 投 资回 报 率 的高 低 。 由 于 驱动 公 司 价值 创造
的 因 素 不 同, 本 基金 将借 鉴 市 场 通用 估 值理 念, 针 对 不 同类 型 公司 以及 公 司 发 展
中所处 的不 同阶 段, 采 用不同 的价 值评 估指 标 (如 PE 、PB 、EV/EBITDA 、DCF
模 型 等 ) 对公 司 的内 在价 值 进 行 评估 , 筛选 出估 值 具 有 吸引 力 的公 司作 为 投 资 目
标。
最后, 本基金根据对个股价值的评估和市场机会的判断构建股票组合。 其中,
投资于大装备制造类行业上市公司的股票的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80% 。
3、债券投资
在 债 券 投 资 方面 , 本 基金 可 投 资 于 国债 、 金 融债 、 央 行 票 据、 地 方 政府 债、
企 业 债 、 公司 债 、短 期融 资 券 、 可转 换 债券 及可 分 离 转 债、 中 期票 据、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次 级债 和 债券 回购 等 债 券 品种 。 本基 金的 债 券 投 资采 取 主动 的投 资 管 理 方
式 , 获 得 与风 险 相匹 配的 投 资 收 益, 以 实现 在一 定 程 度 上规 避 股票 市场 的 系 统 性
风险和保证基金资产的流动性。
在 全 球 经 济 的框 架 下 ,基 金 管 理 人 对宏 观 经 济运 行 趋 势 及 其引 致 的 财政 货币
政 策 变 化 作出 判 断, 运用 数 量 化 工具 , 对未 来市 场 利 率 趋势 及 市场 信用 环 境 变 化
作 出 预 测 ,并 综 合考 虑利 率 变 化 对不 同 债券 品种 的 影 响 、收 益 率水 平、 信 用 风 险
的 大 小 、 流动 性 的好 坏等 因 素 , 构 造 债 券组 合。 在 具 体 操作 中 ,本 基金 运 用 久 期
控 制 策 略 、期 限 结构 配置 策 略 、 类属 配 置策 略、 骑 乘 策 略、 杠 杆放 大策 略 和 换 券
等多种策略,获取债券市场的长期稳定收益。
4、权证投资
本 基 金 的 权 证投 资 以 权证 的 市 场 价 值分 析 为 基础 , 配 以 权 证定 价 模 型寻 求其
合 理 估 值 水平 , 以主 动式 的 科 学 投资 管 理为 手段 , 充 分 考虑 权 证资 产的 收 益 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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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 动 性 及 风险 性 特征 ,通 过 资 产 配置 、 品种 与类 属 选 择 ,追 求 基金 资产 稳 定 的 当
期收益。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本 基 金 投 资 资产 支 持 证券 将 综 合 运 用久 期 管 理、 收 益 率 曲 线、 个 券 选择 和把
握 市 场 交 易机 会 等积 极策 略 , 在 严格 控 制风 险的 情 况 下 ,通 过 信用 研究 和 流 动 性
管理,选择风险调整后的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 七) 投资决 策依 据和投 资程 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公司投资及风险控制政策;
(3) 宏观经济发展态势、 证券市场运行环境和走势, 以及上市公司的基本面;
(4) 投资对象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的匹配关系, 本基金将在承担适度风险
的范围内,选择收益风险配比最佳的品种进行投资。
2、投资决策机制
本 基 金 采 用 投资 决 策 委员 会 领 导 下 的基 金 经 理负 责 制 。 投 资决 策 委 员会 的主
要职责是 对基 金 的资 产配 置 提 出 指导 性 意见 ,审 批 重 大 单项 投 资决 定 ,审视投资
组合风险状况等。投资总监是 投资决策委员会 的执行代表。
基 金 经 理 的 主 要 职 责 是 在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确 定 的 资 产 配 置 范 围 内 构 建 和 调 整
投资组合,并向中央交易室下达投资指令 。
中 央 交 易 室 负责 交 易 执行 和 一 线 监 控。 通 过 严格 的 交 易 制 度和 实 时 的一 线监
控功能,保证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得到高效的执行。
3、投资管理流程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是 本 基 金 的 最 高 决 策 机 构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定 期 就 投 资 管 理
业 务 的 重 大问 题 进行 讨论 。 基 金 经理 、 分析 师、 交 易 员 在投 资 管理 过程 中 既 密 切
合 作 , 又 责任 明 确, 在各 自 职 责 内按 照 业务 程序 独 立 工 作并 合 理地 相互 制 衡 。 具
体的投资管理程序如下:
(1) 研究部宏观分析师、 策略分析师、 行业 分析师、 信用分析师、 数量分析
师各自独立完成相应的研究报告,为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2) 投资决策委员会 每月召开投资决策会议, 对资产配置比例提出指导性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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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并讨论股票、债券的投资重点等;
(3) 基金经理根据 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 依据宏观分析师、 策略分析师的宏
观 经 济 分 析和 策 略建 议、 行 业 分 析师 的 行业 分析 和 个 股 研究 、 信用 分析 师 的债券
市 场 研 究 和券 种 选择 、 数 量 分 析 师的 定 量投 资策 略 研 究 ,结 合 本基 金产 品 定位及
风险控制的要求,在权限范围内制定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
(4)基金经理根据基金投资组合方案,向中央交易室下达交易指令;
(5) 交易指令通过风控系统的自动合规核查后, 由中央交易室执行, 中央交
易室 对交易情况及时反馈 ;
(6) 基金经理对每日 交易执行情况进行回顾, 并审视基金投资组合 的变动情
况;
(7)风险管理部定期完成有关投资风险监控报告及基金业绩评估报告。
投资决策委员会有权根据市场变化和实际情况的需要,对上述投资管理程序
作出调整。
( 八) 投资组 合限 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2)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
超过该证券的10% ;
(3)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40% ;
(4) 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6)本 基金投资权证, 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 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0.5% , 基金 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 。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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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
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
规模的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 该基金资产净值
的2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8) 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 投资比例的规定;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
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非本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致使基金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
(1)- (3) 项以及 (5 )- (8) 项规定的投资 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规定进行变更的,以
变更后的规定为准。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
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 九) 禁止行 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行的
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 法 律 法 规 或监 管 部 门取 消 上 述 禁 止性 规 定 ,履 行 适 当 程 序后 , 本 基金 投资
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 十) 风险收 益特 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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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基 金 是 一 只 股 票 型 基 金 , 属 于 基 金 中 的 高 风 险 品 种 , 本 基 金 的 风 险 与 预 期
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 十一 )基金 管理 人代表 基金 行使股 东及 债权人 权利 的处理 原则 及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和债权人权利, 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 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 十二 )基金 的融 资、融 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 十三 )基金 投资 组合报 告
本 基 金 管 理 人的 董 事 会及 董 事 保 证 本报 告 所 载资 料 不 存 在 虚假 记 载 、误 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 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13 年4 月18 日 复核了
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报告期为2013 年 1 月1 日至 2013 年3 月 31 日。 本报告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师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资 480,263,982.39 70.87
其中:股票 480,263,982.39 70.87
2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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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4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 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5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95,945,835.52 28.91
6 其他各项资产 1,496,251.14 0.22
7 合计 677,706,069.05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7,679,673.60 1.15
C 制造业 357,546,779.52 53.53
D
电力、 热力、 燃气及水 生产和供应
业
- -
E 建筑业 27,518,509.62 4.12
F 批发和零售业 15,724,034.64 2.35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42,292,183.17 6.33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 理业 29,502,801.84 4.42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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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480,263,982.39 71.91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600389 江山股份 1,223,291 35,854,659.21 5.37
2 002415 海康威视 887,466 34,202,939.64 5.12
3 002106 莱宝高科 1,250,050 31,076,243.00 4.65
4 601311 骆驼股份 2,442,359 30,138,710.06 4.51
5 300070 碧水源 560,038 29,502,801.84 4.42
6 002140 东华科技 949,569 27,518,509.62 4.12
7 002353 杰瑞股份 331,117 25,843,681.85 3.87
8 600967 北方创业 1,249,597 23,954,774.49 3.59
9 600406 国电南瑞 1,374,979 20,074,693.40 3.01
10 600893 航空动力 1,223,073 17,404,328.79 2.61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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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8、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9、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在 本 报告 编制 日前 一年内 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证 券 的发 行主 体未 受到公 开 谴责 和
处罚。
(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 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之外
的股票。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06,769.47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42,578.20
5 应收申购款 1,246,903.47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496,251.14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的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流通受限情况
说明
1 600893 航空 动力 17,404,328.79 2.61 重大事项停牌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a 、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期末持有本基金份额 20,004,400.00 份, 占本
基金期末总份额的 3.00% ,报告期内未发生申购、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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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 一、 基金 的业 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 2013 年3 月 31 日,所载财务数据未经审计师审计。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下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 计入费用后实际
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1、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过去三个月 16.36% 1.26% 6.13% 1.09% 10.23% 0.17%
2012 年度 3.11% 1.11% -2.54% 1.13% 5.65% -0.02%
2011 年度(自基金
合同生效日起至
2011 年12月31日)
-16.40% 0.71% -17.21% 1.20% 0.81% -0.49%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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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1 年 6 月 22 日至 2013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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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 基金 建仓 期为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日起 的 6 个月 。截至 建仓 期结 束, 本基 金各项 资产 配 置
比例符 合基 金合 同及 招募 说明书 有关 投资 比例 的约 定。
十 二、 基金 的财 产
( 一) 基金资 产总 值
基 金 资 产 总 值是 指 基 金拥 有 的 各 类 有价 证 券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基 金 应收 申购
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 二)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金额。
( 三) 基金财 产的 账户
本 基 金 财 产 以基 金 名 义开 立 银 行 存 款账 户 , 以基 金 托 管 人 的名 义 开 立证 券交
易 清 算 资 金的 结 算备 付金 账 户 , 以基 金 托管 人和 本 基 金 联名 的 方式 开立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 以 本基 金 的名 义开 立 银 行 间债 券 托管 账户 。 开 立 的基 金 专用 账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销 售 机 构和 注 册登 记机 构 自 有 的财 产 账户 以及 其 他 基 金
财产账户相独立。
( 四) 基金财 产的 处分
基 金 财 产 独 立于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 人 和 代销 机 构 的 固 有财 产 , 并由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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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 管 人 保 管。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 人 因基 金财 产 的 管 理、 运 用或 者其 他 情 形 而
取 得 的 财 产和 收 益归 入基 金 财 产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 可 以按 基金 合 同 的 约
定 收 取 管 理费 、 托管 费以 及 基 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他 费 用 。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其 自 有 财产 承 担法 律责 任 , 其 债权 人 不得 对基 金 财 产 行使 请 求冻 结、 扣 押 和 其
他权利。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 因 依 法 解 散、 被 依 法撤 销 或 者 被 依法 宣 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 金 财 产 的 债权 , 不 得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 固 有 财 产的 债 务 相抵 销;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 三、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一 ) 估值目 的
基 金 资 产 的 估值 目 的 是客 观 、 准 确 地反 映 基 金资 产 是 否 保 值、 增 值 ,并 为基
金份额提供计价依据。
( 二) 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日 为 相 关的 证 券 交 易 场所 的 正 常交 易 日 , 以 及国 家 法 律法 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 三) 估值对 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及其他基金资产和负债。
( 四) 估值方 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股票的估值:
上 市 流 通 股 票按 估 值 日其 所 在 证 券 交易 所 的 收盘 价 估 值 ; 估值 日 无 交易 的,
且 最 近 交 易日 后 经济 环境 未 发 生 重大 变 化, 以最 近 交 易 日的 收 盘价 估值 ; 如 果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且 最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生 了重 大 变 化 的, 将 参考 类似 投 资 品 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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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② 送股、 转增股、 配 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按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③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估值日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④ 非公开发行的且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 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
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2) 小项规 定的方法
对 基 金 资 产进 行 估值 ,均 应 被 认 为采 用 了适 当的 估 值 方 法。 但 是, 如果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按本 项 第 (1 )- (2 )小 项 规 定的 方法 对 基 金资 产 进 行估 值不 能 客 观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的 , 基金 管理 人 可 根 据具 体 情况 ,并 与 基 金 托管 人 商定 后, 按 最 能 反
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 )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市 场 挂 牌 交 易 且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没 有 交易 的, 且 最 近 交易 日 后经 济环 境 未 发 生重 大 变化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估 值 ;如 果估 值 日 无 交易 , 且最 近交 易 日 后 经济 环 境发 生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将 参 考类 似 投资 品种 的 现 行 市价 及 重大 变化 因 素 , 调整 最 近交 易日 收 盘 价 ,
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且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
去 债 券 收 盘价 中 所含 的债 券 应 收 利息 得 到的 净价 进 行 估 值; 估 值日 没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日 后 经济 环境 未 发 生 重大 变 化, 按最 近 交 易 日债 券 收盘 价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的 债 券应 收利 息 得 到 的净 价 估值 ;如 果 估 值 日无 交 易, 且最 近 交 易 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 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 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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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 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7)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6) 小项规 定的方法
对 基 金 资 产进 行 估值 ,均 应 被 认 为采 用 了适 当的 估 值 方 法。 但 是, 如果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按本 项 第 (1 )- (6 )小 项 规 定的 方法 对 基 金资 产 进 行估 值不 能 客 观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的 , 基金 管理 人 在 综 合考 虑 市场 成交 价 、 市 场报 价 、流 动性 、 收 益 率
曲 线 等 多 种因 素 基础 上形 成 的 债 券估 值 ,基 金管 理 人 可 根据 具 体情 况与 基 金 托 管
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 基金持有的权证,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 权日止, 上市交易的权
证 按 估 值 日在 证 券交 易所 挂 牌 的 该权 证 的收 盘价 估 值 ; 估值 日 没有 交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经 济 环境 未发 生 重 大 变化 , 按最 近交 易 日 的 收盘 价 估值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境 发 生了 重大 变 化 的 ,可 参 考类 似投 资 品 种 的现 行 市价 及重 大 变 化 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以及停止交易、 但未行权的权证, 采用 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 项第 (1) - (3) 项规定 的方法对
基 金 资 产 进行 估 值, 均应 被 认 为 采用 了 适当 的估 值 方 法 。但 是 ,如 果基 金 管 理 人
认为按本项第(1 ) - (3 )项规定的方法对 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 客观反映其公
允 价 值 的 ,基 金 管理 人可 根 据 具 体情 况 ,并 与基 金 托 管 人商 定 后, 按最 能 反 映 公
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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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5、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 及 相 关法 律 法规 的规 定 或 者 未能 充 分维 护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利益 时, 应 立 即 通
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6、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
就 与 本 基 金有 关 的会 计问 题 , 如 经相 关 各方 在平 等 基 础 上充 分 讨论 后, 仍 无 法 达
成一致的意见,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五) 估值程 序
基 金 日 常 估 值由 基 金 管理 人 进 行 。 基金 份 额 净值 由 基 金 管 理人 完 成 估值 后,
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
时 间 、 程 序进 行 复核 ,基 金 托 管 人复 核 无误 后签 章 返 回 给基 金 管理 人,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本基 金 合同 和有 关 法 律 法规 的 规定 予以 公 布 。 月末 、 年 中 和年 末 估 值 复
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 六) 估值错 误的 处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人 将 采 取 必 要、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确保 基 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程 中 , 如果 由 于 基 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 管 人 或 注册 登 记 机构 或代
销 机 构 或 投资 者 自身 的过 错 造 成 差错 , 导致 其他 当 事 人 遭受 损 失的 ,差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差 错 遭 受 损 失 的 当 事 人 ( “ 受 损 方 ” )按下述 “ 差 错 处 理 原 则 ” 给予
赔偿。
上 述 差 错 的 主要 类 型 包括 但 不 限 于 :资 料 申 报差 错 、 数 据 传输 差 错 、数 据计
算 差 错 、 系统 故 障差 错、 下 达 指 令差 错 等; 对于 因 技 术 原因 引 起的 差错 , 若 系 同
行 业 现 有 技术 水 平不 能预 见 、 不 能避 免 、不 能克 服 , 则 属不 可 抗力 ,按 照 下 述 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 , 因 不 可抗 力 原因 出现 差 错 的 当事 人 不对 其他 当 事 人 承担 赔 偿责 任, 但 因 该 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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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差错处理原则
(1) 差错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 时 进 行 更正 , 因更 正差 错 发 生 的费 用 由差 错责 任 方 承 担; 由 于差 错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生 的 差错 ,给 当 事 人 造成 损 失 的 ,由 差 错 责 任方 承 担; 若差 错 责 任 方
已 经 积 极 协调 , 并且 有协 助 义 务 的当 事 人有 足够 的 时 间 进行 更 正而 未更 正 , 则 该
当 事 人 应 当承 担 相应 赔偿 责 任 。 差错 责 任方 应对 更 正 的 情况 向 有关 当事 人 进 行 确
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
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错
责 任 方 仍 应对 差 错负 责。 如 果 由 于获 得 不当 得利 的 当 事 人不 返 还或 不全 部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造 成其 他 当事 人的 利 益 损 失, 则 差错 责任 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的 损失 ,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得 不 当得 利的 当 事 人 已经 将 此部 分不 当 得 利 返还 给 受损 方,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经 获 得的 赔偿 额 加 上 已经 获 得的 不当 得 利 返 还的 总 和超 过其 实 际 损 失
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 如果因基金管理人的行为造成基金财产损
失 时 , 基 金托 管 人应 为基 金 的 利 益向 基 金管 理人 追 偿 , 如果 因 基金 托管 人 的 行 为
造 成 基 金 财产 损 失时 ,基 金 管 理 人应 为 基金 的利 益 向 基 金托 管 人追 偿。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之外 的第 三 方 造 成基 金 财产 的损 失 , 并 拒绝 进 行赔 偿时 , 由 基 金
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并且依据法律法规、
基 金 合 同 或其 他 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自 行 或依 据法 院 判 决 、仲 裁 裁决 对受 损 方 承 担
了 赔 偿 责 任, 则 基金 管理 人 有 权 向有 责 任的 当事 人 进 行 追索 , 并有 权要 求 其 赔 偿
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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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 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
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
份 额 净 值 错误 ; 基金 份额 净 值 出 现错 误 时, 基金 管 理 人 应当 立 即予 以纠 正 , 通 报
基金托管人 , 并 采取 合理 的 措 施 防止 损 失进 一步 扩 大 ; 当错 误 达到 或超 过 基 金 份
额净 值的 0.2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错误
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公告、 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报中
国 证 监 会 备案 ; 当发 生净 值 计 算 错误 时 ,由 基金 管 理 人 负责 处 理, 由此 给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 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 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
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 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
偿 时 ,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 人 应根 据 实际 情况 界 定 双 方承 担 的责 任, 经 确 认 后
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 经 双 方 在平 等 基础 上充 分 讨 论 后, 尚 不能 达成 一 致 时 ,按 基 金会 计责 任 方 的 建
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 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基金
份 额 净 值 出错 且 造成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损 失的 ,应 根 据 法 律法 规 的规 定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基金 支 付赔 偿金 , 就 实 际向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或 基金 支 付的 赔偿 金 额 , 其
中基金管理人承担 50% ,基金托管人承担 50% ;
③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次重新计
算 和 核 对 ,尚 不 能达 成一 致 时 , 为避 免 不能 按时 公 布 基 金份 额 净值 的情 形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计 算 结果 对外 公 布 , 由此 给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和基 金 造成 的损 失 , 由 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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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
基 金 托 管 人在 履 行了 正常 的 复 核 程序 后 仍不 能发 现 该 错 误, 进 而导 致基 金 份 额 净
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 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有
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 七) 暂停估 值的 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交易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 八) 基金净 值的 确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披 露 的 基金 资 产 净 值 和基 金 份 额净 值 由 基 金 管理 人 负 责计 算,
基 金 托 管 人负 责 进行 复核 。 基 金 管理 人 应于 每个 工 作 日 交易 结 束后 将当 日 的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发送 给 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托 管 人对 净值 计 算 结 果复 核 确认 后发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基 金 管理 人依 据 本 基 金合 同 和有 关法 律 法 规 的规 定 对基 金净 值 予 以 公
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 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 九) 特殊情 形的 处理
1 、 基 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托 管 人 按 股票 估 值 方法的 第 (3 )项 、 债 券估值 方 法 的
第(7 )项 、 权 证估 值方 法 的 第(4 ) 项进 行估 值 时 ,所 造 成 的误 差不 作 为 基金 资
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
于 其 他 不 可抗 力 原因 ,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虽 然 已 经采 取 必要 、适 当 、 合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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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措 施 进 行检 查 ,但 是未 能 发 现 该错 误 而造 成的 基 金 份 额净 值 计算 错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免 除赔 偿 责 任 。但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 人 应积 极采 取 必 要 的
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 四、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一) 基金利 润的 构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金 利 息 收入 、 投 资 收 益、 公 允 价值 变 动 收 益 和其 他 收 入扣 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 二) 基金可 供分 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利 润 指 截至 收 益 分 配 基准 日 基 金未 分 配 利 润 与未 分 配 利润 中已
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 三) 基金收 益分 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 在 符 合 有关 基 金 分红 条 件 的 前 提下 , 本 基金 每 年 收 益 分配 次 数 最多 为 10
次 , 每 份 基金 份 额每 次分 配 比 例 不得 低 于收 益分 配 基 准 日每 份 基金 份额 可 供 分 配
利润的 1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 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份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
能低于面值;
4、 本基金收益分配 方式分为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基金投资者可选
择 现 金 红 利或 将 现金 红利 自 动 转 为基 金 份额 进行 再 投 资 ;若 投 资者 不选 择 , 本 基
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 收益分 配方 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方 案 中 应载 明 基 金 收 益分 配 基 准日 可 供 分 配 利润 、 基 金收 益分
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 五) 收益分 配方 案的确 定、 公告与 实施
1、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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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2、 本基金收益分配的 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
在分配方案公布后 (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 , 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
托 管 人 发 送划 款 指令 ,基 金 托 管 人按 照 基金 管理 人 的 指 令及 时 进行 分红 资 金 的 划
付。
3、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六) 收益分 配中 发生的 费用
收 益 分 配 时 所发 生 的 银行 转 账 或 其 他手 续 费 用由 投 资 者 自 行承 担 。 当投 资者
的 现 金 红 利小 于 一定 金额 , 不 足 于支 付 银行 转账 或 其 他 手续 费 用时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可 将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的 现 金 红 利自 动 转为 基金 份 额 。 红利 再 投资 的计 算 方 法 ,
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 七) 收益 分 配方 式的修 改
投 资 者 可 至 销售 机 构 办理 收 益 分 配 方式 的 修 改, 投 资 者 对 不同 的 交 易账 户可
设置不同的收益分配方式。
投 资 者 同 一 日多 次 申 报分 红 方 式 变 更的 , 按 照《 业 务 规 则 》执 行 , 最终 确认
的分红方式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记录为准。
十 五、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一) 基金费 用的 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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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基金费 用计 提方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式
1、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 通 常 情 况 下, 基 金 管理 费 按 前 一 日基 金 资 产净 值 的 年 费 率计 提 。 计算 方法
如下:
H =E× 年管理费率÷ 当 年天数,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 1.5%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日 计 提 ,按 月 支 付 。 由基 金 管 理人 向 基 金 托 管人 发 送 基金 管理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 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 通 常 情 况 下, 基 金 托管 费 按 前 一 日基 金 资 产净 值 的 年 费 率计 提 。 计算 方法
如下:
H =E× 年托管费率÷ 当 年天数,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 0.25%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日 计 提 ,按 月 支 付 。 由基 金 管 理人 向 基 金 托 管人 发 送 基金 托管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 上述 (一) 中 3 到 7 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
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2、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费
本 基 金 申 购 费 的 费 率 水 平 、 计 算 公 式 和 收 取 方 式 详 见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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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赎回费
本 基 金 赎 回 费 的 费 率 水 平 、 计 算 公 式 和 收 取 方 式 详 见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一章。
(3)转换费
本基金转换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和收取方式详见 “ 基金的转换” 一 章。
( 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的 项目
基 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人 因 未 履 行 或未 完 全 履行 义 务 导 致 的费 用 支 出或 基金
财 产 的 损 失, 以 及处 理与 基 金 运 作无 关 的事 项发 生 的 费 用等 不 列入 基金 费 用 。 基
金 募 集 期 间所 发 生的 信息 披 露 费 、律 师 费和 会计 师 费 以 及其 他 费用 不从 基 金 财 产
中支付。
( 四) 基金管 理费 和基金 托管 费的调 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人 可 根 据 基 金发 展 情 况调 整 基 金 管 理费 率 和 基金 托管
费 率 。 降 低基 金 管理 费率 和 基 金 托管 费 率, 无须 召 开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 基 金
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 五) 基金税 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 六、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一) 基金会 计政 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 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分别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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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确认。
( 二) 基金的 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
师 对 本 基 金年 度 财务 报表 及 其 他 规定 事 项进 行审 计 。 会 计师 事 务所 及其 注 册 会 计
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经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 七、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一) 本基金 的信 息披露 应符 合《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 《 信息 披露办 法》 、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定 。
( 二)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本 基 金 信 息 披露 义 务 人包 括 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 、 召 集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 基 金 信 息 披露 义 务 人按 照 法 律 法 规和 中 国 证监 会 的 规 定 披露 基 金 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 基 金 信 息 披露 义 务 人应 当 在 中 国 证监 会 规 定时 间 内 , 将 应予 披 露 的基 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 “ 指定报刊” )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互 联 网网 站等 媒 介 披 露, 并 保证 基金 投 资 者 能够 按 照基 金合 同 约 定 的
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 三 ) 本 基金 信 息 披露义 务 人 在 承诺 公 开 披露的 基 金 信 息时 , 不 得有下 列 行
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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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 四 ) 本 基金 公 开 披露的 信 息 应 采用 中 文 文本。 如 同 时 采用 外 文 文本的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应 保证 两 种 文 本的 内 容一 致。 两 种 文 本发 生 歧义 的, 以 中 文文
本 为准 。
本 基 金 公 开 披露 的 信 息采 用 阿 拉 伯 数字 ; 除 特别 说 明 外 , 货币 单 位 为人 民币
元。
( 五) 公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 3 日前,将
《 招 募 说明 书 》 、 《 基 金合 同 》 招募 说 明 书、 基金 合 同 摘要 登 载 在指 定报 刊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上 ;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应 当将 基 金 合 同、 托 管协 议登 载 在 网 站
上。
(1) 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
基 金 认 购 、申 购 和赎 回安 排 、 基 金投 资 、基 金产 品 特 性 、风 险 揭示 、信 息 披 露 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
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
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
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 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召 开 的规 则及 具 体 程 序, 说 明基 金产 品 的 特 性等 涉 及基 金投 资 者 重 大
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 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
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发售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就 基 金份 额 发 售 的 具体 事 宜 编制 发 售 公 告 ,并 在 披 露招 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 载于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在 本 基金 合 同 生 效 的次 日 在 指定 报 刊 和 基 金管 理 人 网站 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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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于 申 购 开始 日 、 赎 回 开始 日 前 在指 定 报 刊 及 基金 管 理 人网 站上
公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在 本 基金 的 基 金 合 同、 招 募 说明 书 等 信 息 披露 文 件 上载 明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价 格的 计 算 方 式及 有 关申 购、 赎 回 费 率, 并 保证 投资 者 能 够 在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本 基 金 合 同 生效 后 , 在开 始 办 理 基 金份 额 申 购或 者 赎 回 前 ,基 金 管 理人 应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 过 基 金 管理 人 网站 、代 销 机 构 以及 其 他媒 介, 披 露 开 放日 的 基金 份额 净 值 和 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公 告 半年 度 和 年 度 最后 一 个 市场 交 易 日 基 金资 产 净 值和 基金
份 额 净 值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 前 款规 定 的市 场交 易 日 的 次日 , 将基 金资 产 净 值 、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7、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
度 报 告 正 文登 载 于基 金管 理 人 网 站上 , 将年 度报 告 摘 要 登载 在 指定 报刊 和 基 金 管
理人网站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
将 半 年 度 报告 正 文登 载在 基 金 管 理人 网 站上 ,将 半 年 度 报告 摘 要登 载在 指 定 报 刊
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 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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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8、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 以 公 告 ,并 在 公开 披露 日 分 别 报中 国 证监 会和 基 金 管 理人 主 要办 公场 所 所 在 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 款 所 称 重 大事 件 , 是指 可 能 对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权 益 或 者 基金 份 额 的价 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
(10 ) 基 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基 金托 管 部 门的 主 要 业 务 人员 在 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30% ;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 金 管理 人 及 其董 事 、 总 经 理及 其 他 高级 管 理 人 员 、基 金 经 理受 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销售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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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 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 本 基 金 合 同存 续 期 限内 , 任 何 公 共媒 体 中 出现 的 或 者 在 市场 上 流 传的 消息
可 能 对 基 金份 额 价格 产生 误 导 性 影响 或 者引 起较 大 波 动 的, 相 关信 息披 露 义 务 人
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定 的 事 项 , 应当 依 法 报中 国 证 监 会 核准 或 者 备案 ,并
予以公告。 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依 法 自行 召 集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 , 基 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 对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 的 事项 不 依法 履行 信 息 披 露义 务 的, 召集 人 应 当 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 六) 信息披 露事 务管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 应 当 建 立 健全 信 息 披露 管 理 制 度 ,指 定 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 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 公开 披 露 基 金 信息 , 应 当符 合 中 国 证 监会 相 关 基金 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 则的规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应当 按 照 相关 法 律 法 规 、中 国 证 监会 的 规 定 和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 金 管 理人 编 制的 基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 、 基 金份 额 申购 赎回 价 格 、 基
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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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披露信息外,
还 可 以 根 据需 要 在其 他公 共 媒 体 披露 信 息, 但是 其 他 公 共媒 体 不得 早于 指 定 报 刊
和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 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 七) 信息披 露文 件的存 放与 查阅
招 募 说 明 书 公布 后 , 应当 分 别 置 备 于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 托 管人 和 基 金份 额发
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 金 定 期 报 告公 布 后 ,应 当 分 别 置 备于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的 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十 八、 风险 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 称 “ 基金” ) 是 一 种 长 期 投 资 工 具 , 其 主 要 功 能 是 分 散
投 资 , 降 低投 资 单一 证券 所 带 来 的个 别 风险 。基 金 不 同 于银 行 储蓄 和债 券 等 能 够
提 供 固 定 收益 预 期的 金融 工 具 , 投资 者 购买 基金 , 既 可 能按 其 持有 份额 分 享 基 金
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 金 在 投 资 运作 过 程 中可 能 面 临 各 种风 险 , 既包 括 市 场 风 险, 也 包 括基 金自
身 的 管 理 风险 、 技术 风险 和 合 规 风险 等 。巨 额赎 回 风 险 是开 放 式基 金所 特 有 的 一
种 风 险 , 即当 单 个交 易日 基 金 的 净赎 回 申请 (赎 回 申 请 份额 总 数加 上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额 总 数扣 除申 购 申 请 份额 总 数及 基金 转 换 中 转入 申 请份 额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基金 总 份额 的百 分 之 十 时, 投 资者 将可 能 无 法 及时 赎 回持 有的 全 部 基 金
份额。
基 金 分 为 股 票基 金 、 混合 基 金 、 债 券基 金 、 货币 市 场 基 金 等不 同 类 型, 投资
者 投 资 不 同类 型 的基 金将 获 得 不 同的 收 益预 期, 也 将 承 担不 同 程度 的风 险 。 一 般
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 资 者 应 当 认真 阅 读 基金 合 同 、 招 募说 明 书 等基 金 法 律 文 件, 了 解 基金 的风
险 收 益 特 征, 并 根据 自身 的 投 资 目的 、 投资 期限 、 投 资 经验 、 资产 状况 等 判 断 基
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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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 资 者 应 当 充分 了 解 基金 定 期 定 额 投资 和 零 存整 取 等 储 蓄 方式 的 区 别。 定期
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者进行长期投资、 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
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 不能保证投资者获得收益,
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
因 拆 分 、 封 转开 、 分 红等 行 为 导 致 基金 份 额 净值 变 化 , 不 会改 变 基 金的 风险
收益特征,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以 1 元初始面值开展基
金募集或因拆分、封转开、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调整至 1 元初始面值或
1 元 附 近 ,在 市 场波 动等 因 素 的 影响 下 ,基 金投 资 仍 有 可能 出 现亏 损或 基 金 净 值
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基 金 管 理 人 承诺 以 诚 实信 用 、 勤 勉 尽责 的 原 则管 理 和 运 用 基金 资 产 ,但 不保
证 本 基 金 一定 盈 利, 也不 保 证 最 低收 益 。基 金管 理 人 管 理的 其 他基 金的 业 绩 不 构
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 买者自负 ” 原则,
在 做 出 投 资决 策 后, 基金 运 营 状 况与 基 金净 值变 化 引 致 的投 资 风险 ,由 投 资 者 自
行负担。
基金份额持有人须了解并承受以下风险:
( 一) 市场风 险
证 券 市 场 价 格因 受 到 经济 因 素 、 政 治因 素 、 投资 心 理 和 交 易制 度 等 各种 因素
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基金收益水平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因国家 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行业政策 、 地区发
展政策等)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证 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 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
的 特 点 , 而宏 观 经济 运行 状 况 将 对证 券 市场 的收 益 水 平 产生 影 响, 从而 对 基 金 收
益造成影响。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 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
率 直 接 影 响着 债 券的 价格 和 收 益 率, 影 响着 企业 的 融 资 成本 和 利润 。基 金 投 资 于
债券和债券回购,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
财 务 状 况 、市 场 前景 、行 业 竞 争 、人 员 素质 等, 这 些 都 会导 致 企业 的盈 利 发 生 变
化 。 如 果 基金 所 投资 的上 市 公 司 经营 不 善, 其股 票 价 格 可能 下 跌, 或者 能 够 用 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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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配 的 利 润减 少 ,使 基金 投 资 收 益下 降 。虽 然基 金 可 以 通 过 投 资多 样化 来 分 散 这
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 购买力风险。 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
基 金 投 资 于证 券 所获 得的 收 益 可 能会 被 通货 膨胀 抵 消 , 从而 使 基金 的实 际 收 益 下
降,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 二) 管理风 险
在 基 金 管 理 运作 过 程 中基 金 管 理 人 的知 识 、 经验 、 判 断 、 决策 、 技 能等 ,会
影 响 其 对 信息 的 占有 和对 经 济 形 势、 证 券价 格走 势 的 判 断, 从 而影 响基 金 收 益 水
平 。 因 此 ,本 基 金的 收益 水 平 与 基金 管 理人 的管 理 水 平 、管 理 手段 和管 理 技 术 等
相关性较大,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 三) 流动性 风险
本 基 金 属 于 开放 式 基 金, 在 基 金 的 所有 开 放 日, 基 金 管 理 人都 有 义 务接 受投
资 者 的 申 购和 赎 回。 如果 基 金 资 产不 能 迅速 转变 成 现 金 ,或 者 变现 为现 金 时 使 资
金 净 值 产 生不 利 的影 响, 都 会 影 响基 金 运作 和收 益 水 平 。尤 其 是在 发生 巨 额 赎 回
时 , 如 果 基金 资 产变 现能 力 差 , 可能 会 产生 基金 仓 位 调 整的 困 难, 导致 流 动 性 风
险,可能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 四) 信用风 险
基 金 在 交 易 过程 发 生 交收 违 约 , 或 者基 金 所 投资 债 券 之 发 行人 出 现 违约 、拒
绝支付到期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 五) 本基金 投资 策略所 特有 的风险
本基金属 于 股票 型 基 金, 将 维 持 较 高的 股 票 持仓 比 例 。 如 果股 票 市 场出 现整
体下跌,本基金的净值表现将受到影响。
本 基 金 以 装 备制 造 相 关行 业 的 上 市 公司 为 重 点投 资 对 象 。 在选 股 策 略上 本基
金 特 有 的 风险 主 要来 自两 个 方 面 :一 是 装备 制造 有 关 行 业板 块 的表 现可 能 与 市 场
整 体 表 现 出现 偏 差, 从而 直 接 影 响本 基 金的 业绩 表 现 ; 二是 对 上市 公司 的 基 本 面
研 究 是 否 准确 、 深入 ,对 股 票 的 优选 和 判断 是否 科 学 、 准确 。 基本 面研 究 及 上 市
企业分析的错误均可能导致所选择的证券不能完全符合本基金的预期目标。
( 六) 其他风 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 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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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 在制度建设、 人员 配备、 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的不
完善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十 九、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一) 基金 合同的 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二)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 基金合同终止后, 成立基金清算小组, 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 格 的 注 册会 计 师、 律师 以 及 中 国证 监 会指 定的 人 员 组 成。 基 金清 算小 组 可 以 聘
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清
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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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公布基金清算报告;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基 金 清 算小 组 在 进 行 基金 清 算 过程 中 发 生 的 所有 合 理 费用 ,清
算费 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 清 算 小 组公 告 ;清 算过 程 中 的 有关 重 大事 项须 及 时 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 结 果 经
会 计 师 事 务所 审 计, 律师 事 务 所 出具 法 律意 见书 后 , 由 基金 财 产清 算小 组 报 中 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二 十、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一) 基金合 同当 事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基金 管理人 的权 利 与 义务
根 据 《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及 其他 有 关 规定, 基 金 管 理人 的 权 利包括 但 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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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于:
(1)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
运用基金财产;
(2) 依照本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收入;
(3)依照有关规定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4)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 购 、 赎 回、 转 换、 转托 管 等 业 务的 规 则, 决定 基 金 的 除调 高 托管 费和 管 理 费 之
外的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5)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
基 金 合 同 或有 关 法律 法规 规 定 的 行为 , 对基 金财 产 、 其 他基 金 当事 人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情 形 ,应 及时 呈 报 中 国证 监 会和 银行 业 监 督 管理 机 构, 并采 取 必 要 措
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基金当事人的利益;
(6)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7) 自行担任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 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并 对注册登记机构
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 选择、 更换代销 机构, 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 对其行为
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0)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选择、更换律师 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 ) 根 据 国家 有 关 规定 , 在 法 律 法规 允 许 的前 提 下 , 为 基金 的 利 益依 法为
基金融资、融券;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 据 《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及 其他 有 关 规定, 基 金 管 理人 的 义 务包括 但 不
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由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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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
证 所 管 理 的基 金 财产 和基 金 管 理 人的 财 产相 互独 立 , 对 所管 理 的不 同基 金 财 产 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 依据 《 基 金法 》 、 基 金 合 同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外 , 不得 为 自 己及任 何 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严格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4 ) 保 守 基金 商 业 秘密 , 不 得 泄 露基 金 投 资计 划 、 投 资 意向 等 。 除《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得向他人泄露;
(15 ) 按 照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 确 定 基 金收 益 分 配方 案 , 及 时 向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分配收益;
(16)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 以 基 金管 理 人 名义 , 代 表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利 益 行 使 诉讼 权 利 或者 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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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组 织 并参 加 基 金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参 与 基金 财 产 的 保 管、 清 理 、估 价、
变现和分配;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基 金 托管 人 违 反基 金 合 同 造 成基 金 财 产损 失 时 , 应 为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 ) 面 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 或 者 被依 法 宣 告破 产 时 , 及 时报 告 中 国证 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决定;
(2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27 ) 依 照 法律 法 规 为基 金 的 利 益 对被 投 资 公司 行 使 股 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 行 使 因 基金 财 产投 资于 证 券 所 产生 的 权利 ,不 谋 求 对 上市 公 司的 控股 和 直 接 管
理;
(2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2、 基金 托管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根 据 《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及 其他 有 关 规定, 基 金 托 管人 的 权 利包括 但 不
限于:
(1)获得基金托管费;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财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 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
金 合 同 或 有关 法 律法 规规 定 的 行 为, 对 基金 财产 、 其 他 基金 合 同当 事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的 情 形, 应及 时 呈 报 中国 证 监会 ,并 采 取 必 要措 施 保护 基金 及 相 关 基
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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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 据 《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及 其他 有 关 规定, 基 金 托 管人 的 义 务包括 但 不
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 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
保 基 金 财 产的 安 全, 保证 其 托 管 的基 金 财产 与基 金 托 管 人自 有 财产 以及 不 同 的 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 资 金划拨、 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 依据 《 基 金法 》 、 基 金 合 同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外 , 不得 为 自 己及任 何 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 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 ) 保 守基 金 商 业秘密 。 除 《 基金 法 》 、基金 合 同 及 其他 有 关 规定另 有 规 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 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
金 管 理 人 在各 重 要方 面的 运 作 是 否严 格 按照 基金 合 同 的 规定 进 行; 如果 基 金 管 理
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 ) 保 存 基金 托 管 业务 活 动 的 记 录、 账 册 、报 表 和 其 他 相关 资 料 不少 于 15
年;
(10 ) 按 照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 , 根 据 基金 管 理 人的 投 资 指 令 ,及 时 办 理清 算、
交割事宜;
(11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 ) 复 核 、审 查 基 金管 理 人 计 算 的基 金 资 产净 值 和 基 金 份额 申 购 、赎 回价
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 依 据 基金 管 理 人的 指 令 或 有 关规 定 向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支 付 基 金收 益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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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款项;
(16 ) 按 照 规定 召 集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或 配合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因违反基 金 合 同导 致 基 金 财 产损 失 , 应承 担 赔 偿 责 任, 其 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18 ) 按 规 定监 督 基 金管 理 人 按 照 法律 法 规 规定 和 基 金 合 同履 行 其 义务 ,基
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根据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0 ) 参 加 基金 财 产 清算 组 , 参 与 基金 财 产 的保 管 、 清 理 、估 价 、 变现 和分
配;
(21 ) 面 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 、 破 产或 者 由 接管 人 接 管 其 资产 时 , 及时 报告
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定;
(2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3、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权 利与 义务
基 金 投 资 者 自依 招 募 说明 书 、 基 金 合同 取 得 基金 份 额 即 成 为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和 基 金 合 同当 事 人, 直至 其 不 再 持有 本 基金 的基 金 份 额 ,其 持 有基 金份 额 的 行 为
本 身 即 表 明其 对 基金 合同 的 完 全 承认 和 接受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作为 基金 合 同 当 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根 据 《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及 其他 有 关 规定,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的权利 包 括
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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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代销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 据 《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及 其他 有 关 规定,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的义务 包 括
但不限于:
(1)遵守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 缴纳基金认购、 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费
用;
(3)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 自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 销
机构或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4、 本基 金合 同当事 人各 方的 权利义 务以 本基金 合同 为依据 , 不 因基金 账户 名
称 而有 所改变 。
( 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 表 有 权 代表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出 席会 议 并表 决。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持 有的 每 一 基 金
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2、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经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
金份额 10% 以上(“以上 ” 含本数,下同)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 金管理人收到
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 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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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 义务产生重大影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出 现 以 下 情 形之 一 的 ,可 由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协 商 后修 改 , 不需 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等应由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费 用;
(2)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
费率、变更或增加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3、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 集。
(2)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
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 召 开 ; 基金 管 理人 决定 不 召 集 ,基 金 托管 人仍 认 为 有 必要 召 开的 ,应 当 自 行 召
集。
(3)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的 ,应 当 向基 金管 理 人 提 出书 面 提议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自收 到书 面 提 议 之
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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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
决 定 是 否 召集 , 并书 面告 知 提 出 提议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代表 和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
证监会备案。
(5)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 (以下简称 “ 召集人 ” ) 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 点 、 方 式和 权 益登 记日 。 召 开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 召集 人 必须 于会 议 召 开 日
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网站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6)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采 用 通 讯 方 式开 会 并 进行 表 决 的 情 况下 , 由 召集 人 决 定 通 讯方 式 和 书面 表决
方 式 , 并 在会 议 通知 中说 明 本 次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所 采取 的 具体 通讯 方 式 、 委
托 的 公 证 机关 及 其联 系方 式 和 联 系人 、 书面 表决 意 见 的 寄交 的 截止 时间 和 收 取 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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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
如 召 集 人 为 基金 管 理 人, 还 应 另 行 书面 通 知 基金 托 管 人 到 指定 地 点 对书 面表
决 意 见 的 计票 进 行监 督; 如 召 集 人为 基 金托 管人 , 则 应 另行 书 面通 知基 金 管 理 人
到 指 定 地 点对 书 面表 决意 见 的 计 票进 行 监督 ;如 召 集 人 为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知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到指 定地 点 对 书 面表 决 意见 的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理 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 拒 不派 代 表对 书面 表 决 意 见的 计 票进 行监 督 的 , 不
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5、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 通讯方式开会或法律法 规
和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
2)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
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3)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证明委派其代理人出
席 , 现 场 开会 时 基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的 授权 代 表 应 当出 席 ,基 金管 理 人 或 基
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4)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① 经 核 对 、 汇 总 , 到 会 者 出 示 的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显 示 , 全
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含 50% ,
下同) ;
② 亲 自 出 席 会 议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凭 证 和 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额 的 凭证 及授 权 委 托 证明 等 文件 符合 有 关 法 律法 规 和基 金合 同 及 会 议
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 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 (至
少应在 25 个工作日后) 和地点, 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
益登记日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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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② 召 集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以 下
称为 “ 监督人” ) 和 公 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和 统 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书 面 表决 意见 , 监 督 人经 通 知拒 不参 加 收 取 和统 计 书面 表决 意 见 的 ,
不影响表决效力;
③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
④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表 , 同 时 提交 的 持有 基金 份 额 的 凭证 和 受托 出席 会 议 者 出具 的 委托 人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和授 权 委托 证明 等 文 件 符合 法 律法 规、 基 金 合 同和 会 议通 知的 规 定 , 并
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如 果 开 会 条 件达 不 到 上述 的 条 件 , 则召 集 人 可另 行 确 定 并 公告 重 新 表决 的时
间(至少应在 25 个工作日后) ,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
益登记日不变。
3 ) 在 法律 法 规 或 监 管机 构 允 许 的情 况 下 ,经会 议 通 知 载明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也 可 以 采用 网 络、 电话 或 其 他 方式 进 行表 决, 或 者 采 用网 络 、电 话或 其 他 方 式
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6、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 上 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可 以 在 大 会召 集 人发 出会 议 通 知 前就 召 开事 由向 大 会 召 集
人 提 交 需 由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审议 表 决的 提案 ; 也 可 以在 会 议通 知发 出 后 向 大
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 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5 日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
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告。 否则, 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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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至少与临时提案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3 ) 对 于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提 交 的 提案 ( 包 括临时 提 案 ) ,大 会 召 集人应 当 按 照
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 联 性 。 大 会召 集 人 对于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提 案涉 及 事 项 与 基金 有 直 接关 系,
并 且 不 超 出法 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 同 规定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职 权范 围的 , 应 提 交
大 会 审 议 ;对 于 不符 合上 述 要 求 的, 不 提交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审 议。 如 果 召 集
人 决 定 不 将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提 案 提交 大 会表 决, 应 当 在 该次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 序 性 。 大 会召 集 人 可以 对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的提 案 涉 及 的 程序 性 问 题作 出决
定 。 如 将 其提 案 进行 分拆 或 合 并 表决 , 需征 得原 提 案 人 同意 ; 原提 案人 不 同 意 变
更 的 , 大 会主 持 人可 以就 程 序 性 问题 提 请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作出 决定 , 并 按 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审 议表 决 的 提 案、 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 金 托管 人 提交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表 决 的提 案, 未 获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审 议 通过 , 就同 一提 案 再 次 提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
外。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 如果需要对原有提
案进行修改, 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告。 否则, 会议的
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方 式 下 ,首 先 由 大 会 主持 人 按 照规 定 程 序 宣 布会 议 议 事程 序及
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 会 由 基 金 管理 人 授 权代 表 主 持 。 在基 金 管 理人 授 权 代 表 未能 主 持 大会 的情
况 下 , 由 基金 托 管人 授权 代 表 主 持; 如 果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授权 代 表 均 未
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
以 上 多 数 选举 产 生一 名代 表 作 为 该次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的 主 持人 。基 金 管 理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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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 基 金 托 管人 不 出席 或主 持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 不 影 响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作
出的决议的效力。
召 集 人 应 当 制作 出 席 会议 人 员 的 签 名册 。 签 名册 载 明 参 加 会议 人 员 姓名 (或
单位名称) 、 身份证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名 (或单 位
名称)等 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
决截止日期第 2 日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如
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正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7、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通 过 方 为 有效 , 除下列 2 ) 所 规定 的 须以 特别 决 议 通 过事 项 以外 的其 他 事 项 均 以
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 别 决 议 须 经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及 代理 人 所 持 表 决权 的 三 分之 二以
上 通 过 方 为有 效 ;更 换基 金 管 理 人、 更 换基 金托 管 人 、 转换 基 金运 作方 式 、 终 止
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者备
案,并予以公告。
(4)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
表 面 符 合 法律 法 规和 会议 通 知 规 定的 书 面表 决意 见 即 视 为有 效 的表 决, 表 决 意 见
模糊不 清 或相 互 矛盾 的视 为 弃 权 表决 , 但应 当计 入 出 具 书面 意 见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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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审议、逐项表决。
8、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的 主持 人 应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宣 布 在出 席会 议 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和 代 理 人 中
推 举 两 名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代 表 与 大会 召 集人 授权 的 一 名 监督 员 共同 担任 监 票 人 ;
如 大 会 由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自 行 召 集或 大 会虽 然由 基 金 管 理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 ,
但 是 基 金 管理 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 未 出席 大 会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主 持 人 应 当
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 3 名基金份额持
有 人 担 任 监票 人 。基 金管 理 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 不出 席 大 会 的, 不 影响 计票 的 效 力 及
表决结果。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 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
3)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 会 议 主 持人 未 进行 重新 清 点 , 而出 席 会议 的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或代 理人 对 会 议 主
持 人 宣 布 的表 决 结果 有异 议 , 其 有权 在 宣布 表决 结 果 后 立即 要 求重 新清 点 , 会 议
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方式开会
在 通 讯 方 式 开会 的 情 况下 , 计 票 方 式为 : 由 大会 召 集 人 授 权的 两 名 监督 员在
监 督 人 的 监督 下 进行 计票 , 并 由 公证 机 关对 其计 票 过 程 予以 公 证。 基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不 派 代表 监督 计 票 的 ,不 影 响计 票效 力 及 表 决结 果 。但 基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应 当 至少 提前 两 个 工 作日 通 知召 集人 , 由 召 集人 邀 请无 直接 利 害 关 系
的第三方担任监督计票人员。
( 三) 基金合 同的 变更与 终止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对基金合同的变更应当召开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的 ,基 金合 同 变 更 的内 容 应经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决 议通 过 , 并 依
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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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经修订的基金合同,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调低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等其他应由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费
用;
2)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
率、变更或增加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 同进行修改;
4)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其 他 情
形。
2、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四) 争议的 处理
对 于 因 本 基 金合 同 产 生或 与 本 基 金 合同 有 关 的争 议 , 基 金 合同 当 事 人应 尽量
通 过 协 商 、调 解 途径 解决 。 不 愿 或者 不 能通 过协 商 、 调 解解 决 的, 任何 一 方 均 有
权 将 争 议 提交 中 国国 际经 济 贸 易 仲裁 委 员会 ,按 照 中 国 国际 经 济贸 易仲 裁 委 员 会
届 时 有 效 的仲 裁 规则 进行 仲 裁 。 仲裁 地 点为 北京 市 。 仲 裁裁 决 是终 局的 , 对 当 事
人均有约束力。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基 金 合同 当 事 人 应 恪守 各 自 的职 责 , 继 续 忠实 、 勤 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 五) 基金合 同存 放及投 资者 取得基 金合 同 的方 式
本 基 金 合 同 正本 一 式 六份 , 除 上 报 相关 监 管 部门 两 份 外 , 基金 管 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各持有两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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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基 金 合 同 可印 制 成 册, 供 基 金 投 资者 在 基 金管 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代 销机
构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 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 十一 、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 一) 托管协 议当 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法定代表人:钱文挥
成立时间:2005 年 8 月 4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 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28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2 亿元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 营 范 围 : 基金 管 理 业务 、 发 起 设 立基 金 及 中国 证 券 监 督 管理 委 员 会批 准的
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 (021)61055050
传真: (021)61055034
联系人:陈超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F9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成立时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 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金: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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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 算;
办 理 票 据 承兑 与 贴现 ;发 行 金 融 债券 ; 代理 发行 、 代 理 兑付 、 承销 政府 债 券 ; 买
卖 政 府 债 券、 金 融债 券; 从 事 同 业拆 借 ;买 卖、 代 理 买 卖外 汇 ;结 汇、 售 汇 ; 从
事 银 行 卡 业务 ; 提供 信用 证 服 务 及担 保 ;代 理收 付 款 项 及代 理 保险 业务 ; 提 供 保
管 箱 服 务 ;代 理 资金 清算 ; 各 类 汇兑 业 务; 代理 政 策 性 银行 、 外国 政府 和 国 际 金
融 机 构 贷 款业 务 ;贷 款承 诺 ; 组 织或 参 加银 团贷 款 ; 外 汇存 款 ;外 汇贷 款 ; 外 汇
汇 款 ; 外 汇借 款 ;发 行、 代 理 发 行、 买 卖或 代理 买 卖 股 票以 外 的外 币有 价 证 券 ;
外 汇 票 据 承兑 和 贴现 ;自 营 、 代 客外 汇 买卖 ;外 币 兑 换 ;外 汇 担保 ;资 信 调 查 、
咨 询 、 见 证业 务 ;企 业、 个 人 财 务顾 问 服务 ;证 券 公 司 客户 交 易结 算资 金 存 管 业
务 ; 证 券 投资 基 金托 管业 务 ; 企 业年 金 托管 业务 ; 产 业 投资 基 金托 管业 务 ; 合 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托管业务; 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 电话银行、 手机
银 行 、 网 上银 行 业务 ;金 融 衍 生 产品 交 易业 务; 经 国 务 院银 行 业监 督管 理 机 构 等
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 二)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的业 务监 督和核 查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 资 对 象 进行 监 督。 基金 合 同 明 确约 定 基金 投资 风 格 或 证券 选 择标 准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照基 金 托管 人要 求 的 格 式提 供 投资 品种 池 和 交 易对 手 库, 以便 基 金 托 管
人 运 用 相 关技 术 系统 ,对 基 金 实 际投 资 是否 符合 基 金 合 同关 于 证券 选择 标 准 的 约
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 基 金 的 投 资范 围 为 具有 良 好 流 动 性的 金 融 工具 , 包 括 国 内依 法 发 行上 市的
股 票 ( 包 括中 小 板、 创业 板 以 及 其他 经 中国 证监 会 核 准 的上 市 股票 )、 债 券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权 证、 资产 支 持 证 券以 及 法律 法规 或 中 国 证监 会 允许 基金 投 资 的 其
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 法 律 法 规 或监 管 机 构以 后 允 许 本 基金 投 资 其他 品 种 , 基 金管 理 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配置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5% ,其中,投资于大装备
制造类行业上市公司股票的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80% ;债券、货币市场工具、
现 金 、 权 证、 资 产支 持证 券 以 及 法律 法 规或 中国 证 监 会 允许 基 金投 资的 其 他 证 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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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种占基金资产的 5%-40% , 其中基金持有的 权证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
金 保 留 的 现金 以 及投 资于 到 期 日 在一 年 以内 的政 府 债 券 的比 例 合计 不低 于 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
在 基 金 实 际 管理 过 程 中, 基 金 管 理 人将 根 据 中国 宏 观 经 济 情况 和 证 券市 场的
阶 段 性 变 化, 在 上述 组合 比 例 范 围内 , 适时 调整 基 金 资 产在 股 票、 债券 及 货 币 市
场工具等投资品种之间的配置比例。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融
资、融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 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
市值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3)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的 债 券 回 购 融 入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40% ;
(4) 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本基 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6)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
基 金 投 资 于同 一 原始 权益 人 的 各 类资 产 支持 证券 , 不 得 超过 其 各类 资产 支 持 证 券
合计规模的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7) 保 持 不低 于基 金 资产 净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日 在 一年 以内 的 政府 债
券;
(8) 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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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一只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流通受限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2% ; 一只 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 ;经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10)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 金 合 同 的有 关 约定 。因 证 券 市 场波 动 、上 市公 司 合 并 、基 金 规模 变动 等 基 金 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1)- (3) 项以及 (5 )- (9 ) 项规
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若 法 律 法 规 或监 管 部 门对 上 述 约 定 的投 资 组 合比 例 限 制 规 定进 行 变 更的 ,以
变 更 后 的 规定 为 准; 若法 律 法 规 或监 管 部门 取消 上 述 限 制, 在 履行 适当 程 序 后 ,
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协议第十五
条 第 九 项 基金 投 资禁 止行 为 进 行 监督 。 基金 托管 人 通 过 事后 监 督方 式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投 资禁 止 行为 和关 联 交 易 进行 监 督。 根据 法 律 法 规有 关 基金 禁止 从 事 关 联
交 易 的 规 定,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相互 提供 与 本 机 构有 控 股关 系的 股 东 、 与
本 机 构 有 其他 重 大利 害关 系 的 公 司名 单 及有 关关 联 方 交 易证 券 名单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人 有 责任 确保 关 联 交 易名 单 的真 实性 、 准 确 性、 完 整性 ,并 负 责 及 时
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 基 金 托 管 人发 现 基 金管 理 人 与 关 联交 易 名 单中 列 示 的 关 联方 进 行 法律 法规
禁 止 基 金 从事 的 关联 交易 时 , 基 金托 管 人应 及时 提 醒 并 协助 基 金管 理人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阻 止 该关 联 交易 的发 生 , 如 基金 托 管人 采取 必 要 措 施后 仍 无法 阻止 关 联 交 易
发生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
如 基 金 托 管人 事 前已 严格 遵 循 了 监督 流 程仍 无法 阻 止 该 关联 交 易的 发生 , 而 只 能
按 相 关 法 律法 规 和交 易所 规 则 进 行事 后 结算 ,则 基 金 托 管人 不 承担 由此 造 成 的 损
失,并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参
与 银 行 间 债券 市 场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 人应 在基 金 投 资 运作 之 前向 基金 托 管 人 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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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 经 慎 重 选择 的 、本 基金 适 用 的 银行 间 债券 市场 交 易 对 手名 单 。基 金托 管 人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是 否 按事 前提 供 的 银 行间 债 券市 场交 易 对 手 名单 进 行交 易。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每 半年 对 银行 间债 券 市 场 交易 对 手名 单进 行 更 新 ,如 基 金管 理人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需 要 临时 调 整银 行间 债 券 市 场交 易 对手 名单 , 应 向 基金 托 管人 说明 理 由 , 在
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1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 管 人 完 成确 认 后, 被确 认 调 整 的名 单 开始 生效 , 新 名 单生 效 前已 与本 次 剔 除 的
交 易 对 手 所进 行 但尚 未结 算 的 交 易, 仍 应按 照协 议 进 行 结算 。 基金 管理 人 负 责 对
交 易 对 手 的资 信 控制 ,按 银 行 间 债券 市 场的 交易 规 则 进 行交 易 ,基 金托 管 人 则 根
据 银 行 间 债券 市 场成 交单 对 合 同 履行 情 况进 行监 督 , 但 不承 担 交易 对手 不 履 行 合
同 造 成 的 损失 。 如基 金托 管 人 事 后发 现 基金 管理 人 没 有 按照 事 先约 定的 交 易 对 手
进 行 交 易 时, 基 金托 管人 应 及 时 提醒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 人 不承 担由 此 造 成 的
任何损失和责任。
5、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选
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确 定 符 合 条件 的 所有 存款 银 行 的 名单 , 并及 时提 供 给 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托 管 人 应
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 确保基金
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 严格审查、 复核
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 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3)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 应严格遵守 《基金法》 、
《 运 作 办 法》 等 有关 法律 法 规 , 以及 国 家有 关账 户 管 理 、利 率 管理 、支 付 结 算 等
的各项规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发现 基 金 管理 人 在 选 择 存款 银 行 时有 违 反 有 关 法律 法 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 合 同 的约 定 的 行为, 应 及 时 以书 面 形 式通知 基 金 管 理人 在 10 个工 作 日 内 纠
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 基金
托 管 人 应 报告 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 托管 人 发现 基金 管 理 人 有重 大 违规 行为 , 应 立 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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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 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6、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 算 、 基 金份 额 净值 计算 、 应 收 资金 到 账、 基金 费 用 开 支及 收 入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相 关信 息 披露 、基 金 宣 传 推介 材 料中 登载 基 金 业 绩表 现 数据 等进 行 监 督 和
核查。
如 果 基 金 管 理人 未 经 基金 托 管 人 的 审核 擅 自 将不 实 的 业 绩 表现 数 据 印制 在宣
传 推 介 材 料上 , 则基 金托 管 人 对 此不 承 担任 何责 任 , 并 将在 发 现后 立即 报 告 中 国
证监会。
7、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 规 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
为 的 紧 急 通知 》 、《 关于 基 金 投 资非 公 开发 行股 票 等 流 通受 限 证券 有关 问 题 的 通
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流通受限证券, 包括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公开发
行 股 票 、 公开 发 行股 票网 下 配 售 部分 等 在发 行时 明 确 一 定期 限 锁定 期的 可 交 易 证
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 基金管 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
风 险 控 制 制度 、 流动 性风 险 控 制 预案 等 规章 制度 。 基 金 管理 人 应当 根据 基 金 流 动
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 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
避 免 基 金 出现 流 动性 风险 。 上 述 规章 制 度须 经基 金 管 理 人董 事 会批 准。 上 述 规 章
制 度 经 董 事会 通 过之 后,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将 上述 规 章 制 度以 及 董事 会批 准 上 述 规
章制度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4) 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一个交易日向基金托
管 人 提 供 有关 非 公开 定向 增 发 流 通受 限 证券 的相 关 信 息 ,具 体 应当 包括 但 不 限 于
如下文件(如有):
拟发行数量 、定 价 依 据、 监 管 机 构 的批 准 证 明文 件 复 印 件 、基 金 管 理人 与承
销 商 签 订 的销 售 协议 复印 件 、 缴 款通 知 书、 基金 拟 认 购 的数 量 、价 格、 总 成 本 、
划 款 账 号 、划 款 金额 、划 款 时 间 文件 等 。基 金管 理 人 应 保证 上 述信 息的 真 实 、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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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
(5) 基金托管人在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过程中, 如认为因市
场 出 现 剧 烈变 化 导致 基金 管 理 人 的具 体 投资 行为 可 能 对 基金 财 产造 成较 大 风 险 ,
基 金 托 管 人有 权 要求 基金 管 理 人 对该 风 险的 消除 或 防 范 措施 进 行补 充和 整 改 , 并
做 出 书 面 说明 。 否则 ,基 金 托 管 人经 事 先书 面告 知 基 金 管理 人 ,有 权拒 绝 执 行 其
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 金财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6)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 并确保
基 金 托 管 人能 够 正常 查询 。 因 基 金管 理 人原 因产 生 的 受 限证 券 登记 存管 问 题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的 损 失或 基金 托 管 人 无法 安 全保 管基 金 财 产 的责 任 与损 失, 由 基 金 管
理人承担。
(7)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报送相关数据或者报
送 了 虚 假 的数 据 ,导 致基 金 托 管 人不 能 履行 托管 人 职 责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 依 法 承
担 相 应 法 律后 果 。除 基金 托 管 人 未能 依 据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 同 及本 协议 履 行 职 责
外 , 因 投 资流 通 受限 证 券 产 生 的 损失 , 基金 托管 人 在 履 行其 监 督职 责后 不 承 担 上
述损失。
8 、 基 金 托管 人 发 现基金 管 理 人 的上 述 事 项及投 资 指 令 或实 际 投 资运作 中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和基 金 合同 的规 定 , 应 及时 以 书面 形式 通 知 基 金管 理 人限 期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极 配 合和 协助 基 金 托 管人 的 监督 和核 查 。 基 金管 理 人收 到通 知 后 应 在
下 一 工 作 日及 时 核对 并以 书 面 形 式给 基 金托 管人 发 出 回 函, 就 基金 托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举 证 ,说 明违 规 原 因 及纠 正 期限 ,并 保 证 在 规定 期 限内 及时 改 正 。 在
上 述 规 定 期 限 内,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理 人 对基 金托 管 人 通 知的 违 规事 项未 能 在 限 期内 纠 正的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证 监 会。 基金 托 管 人 发现 基 金管 理人 依 据 交 易程 序 已经 生效 的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行 政法 规和 其 他 有 关规 定 ,或 者违 反 基 金 合同 约 定的 ,应 当 立 即 通
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9、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
管 协 议 对 基金 业 务执 行核 查 。 对 基金 托 管人 发出 的 书 面 提示 , 基金 管理 人 应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复 并 改正 ,或 就 基 金 托管 人 的疑 义进 行 解 释 或举 证 ;对 基金 托 管 人 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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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 法 规 要 求需 向 中国 证监 会 报 送 基金 监 督报 告的 事 项 , 基金 管 理人 应积 极 配 合 提
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
10 、 基 金 托 管人 发 现 基金 管 理 人 有 重大 违 规 行为 , 应 及 时 报告 中 国 证监 会,
同 时 通 知 基金 管 理人 限期 纠 正 , 并将 纠 正结 果报 告 中 国 证监 会 。基 金管 理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绝 、 阻挠 对方 根 据 本 协议 规 定行 使监 督 权 , 或采 取 拖延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对 方 进行 有 效监 督, 情 节 严 重或 经 基金 托管 人 提 出 警告 仍 不改 正的 , 基 金 托
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三) 基金管 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的业 务核 查
1、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基金
托 管 人 安 全保 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 基金 财 产的 资金 账 户 和 证券 账 户、 复核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金 资 产净 值和 基 金 份 额净 值 、根 据基 金 管 理 人指 令 办理 清算 交 收 、 相
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 、 未 执 行或 无 故延 迟执 行 基 金 管理 人 资金 划拨 指 令 、 泄露 基 金投 资信 息 等 违 反
《 基 金 法 》、 基 金合 同、 本 协 议 及其 他 有关 规定 时 , 应 及时 以 书面 形式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 期纠 正 。基 金托 管 人 收 到通 知 后应 在下 一 工 作 日及 时 核对 并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 金 管 理人 发 出回 函, 说 明 违 规原 因 及纠 正期 限 , 并 保证 在 规定 期限 内 及 时 改
正 。 在 上 述 规 定 期 限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督 促 基 金托
管人改正。 基 金 托管 人应 积 极 配 合基 金 管理 人的 核 查 行 为, 包 括但 不限 于 : 提 交
相 关 资 料 以供 基 金管 理人 核 查 托 管财 产 的完 整性 和 真 实 性, 在 规定 时间 内 答 复 基
金管理人并改正。
3、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
时 通 知 基 金托 管 人限 期纠 正 , 并 将纠 正 结果 报告 中 国 证 监会 。 基金 托管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阻 挠对 方根 据 本 协 议规 定 行使 监督 权 , 或 采取 拖 延、 欺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对 方 进 行有 效 监督 ,情 节 严 重 或经 基 金管 理人 提 出 警 告仍 不 改正 的, 基 金 管 理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四) 基金财 产保 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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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
的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
完整与独立。
(5)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
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
人 确 定 到 账日 期 并通 知基 金 托 管 人, 到 账日 基金 财 产 没 有到 达 基金 账户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时 通 知基 金管 理 人 采 取措 施 进行 催收 。 由 此 给基 金 财产 造成 损 失 的 ,
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的认购款项应存于专用账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委托的
注册登记机构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人数 符合 《 基 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等 有关 规 定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募 集 到的 全 部资 金划 入 基 金 托管 人 为基 金开 立 的 基 金资 金 账户 ,同 时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 聘请 具 有从 事证 券 相 关 业务 资 格的 会计 师 事 务 所进 行 验资 ,出 具 验 资 报
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资金账户, 并
根 据 基 金 管理 人 合法 合规 的 指 令 办理 资 金收 付。 本 基 金 的银 行 预留 印鉴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和使 用 。本 基金 的 一 切 货币 收 支活 动, 包 括 但 不限 于 投资 、支 付 赎 回 金
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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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 人 和 基 金管 理 人不 得假 借 本 基 金的 名 义开 立任 何 其 他 银行 账 户; 亦不 得 使 用 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5)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 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
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为
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 和 基 金 管理 人 不得 出借 或 未 经 对方 同 意擅 自转 让 基 金 的任 何 证券 账户 , 亦 不 得
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 基 金托 管 人 以自 身 法 人 名义 在 中 国证券 登 记 结 算有 限 责 任公司 开 立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并 代表 所托 管 的 基 金完 成 与中 国证 券 登 记 结算 有 限责 任公 司 的 一 级
法 人 清 算 工作 , 基金 管理 人 应 予 以积 极 协助 。结 算 备 付 金的 收 取按 照中 国 证 券 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 及 相 关 账户 的 开设 、使 用 的 , 按有 关 规定 开设 、 使 用 并管 理 ;若 无相 关 规 定 ,
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 金 合 同 生 效后 ,基 金 托 管 人 根据 中 国 人民 银 行 、 中 央国 债 登 记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有关 规 定, 以基 金 的 名 义在 中 央国 债登 记 结 算 有限 责 任公 司开 立 债券托
管 与 结 算 账户 , 并代 表基 金 进 行 银行 间 市场 债券 的 结 算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
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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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因 业务 发 展 需要 而 开 立 的其 他 账 户,可 以 根 据 法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在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 人 商议 后 由基 金托 管 人 负 责开 立 。新 账户 按 有 关 规
则使用并管理。
(2 ) 法 律法 规 等 有关 规 定 对 相关 账 户 的开立 和 管 理 另有 规 定 的,从 其 规 定 办
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的 有关 实 物 证 券 、银 行 存 款存 单 等 有 价 凭证 由 基 金托 管 人 负 责
妥 善 保 管 ,保 管 凭证 由基 金 托 管 人持 有 。实 物证 券 的 购 买和 转 让, 由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理 人 的指 令办 理 。 属 于基 金 托管 人实 际 有 效 控制 下 的实 物证 券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期 间 的损 坏、 灭 失 , 由此 产 生的 责任 应 由 基 金托 管 人承 担。 基 金 托 管
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代 表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有关 的 重 大 合 同的 原 件 分别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保 管。 除 协 议 另有 规 定外 ,基 金 管 理 人在 代 表基 金签 署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合 同 时应 保证 基 金 一 方持 有 两份 以上 的 正 本 ,以 便 基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至 少 各 持 有 一 份 正 本 的 原 件 。 重 大 合 同 的 保 管 期 限 为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后 15
年。
( 五) 基金资 产净 值计算 和会 计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 金 份 额 净 值是 指 基 金资 产 净 值 除 以基 金 份 额总 数 。 基 金 份额 净 值 的计 算,
精确到 0.001 元,小 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国
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 金 管 理 人 每工 作 日 对基 金 资 产 进 行估 值 后 ,将 基 金 份 额 净值 结 果 发送 基金
托 管 人 , 经基 金 托管 人复 核 无 误 后, 由 基金 管理 人 依 据 基金 合 同和 有关 法 律 法 规
的规定对外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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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及其他基金资产和负债。
(2)估值方法
A. 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股票的估值:
上 市 流 通 股 票按 估 值 日其 所 在 证 券 交易 所 的 收盘 价 估 值 ; 估值 日 无 交易 的,
且 最 近 交 易日 后 经济 环境 未 发 生 重大 变 化, 以最 近 交 易 日的 收 盘价 估值 ; 如 果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且 最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环 境 发生 了重 大 变 化 的, 将 参考 类似 投 资 品 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 首 次 发 行 未上 市 的 股票 , 采 用 估 值技 术 确 定公 允 价 值 , 在估 值 技 术难 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② 送 股 、 转 增股 、 配 股和 公 开 增 发 新股 等 发 行未 上 市 的 股 票, 按 估 值日 在证
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③ 首 次 公 开 发行 有 明 确锁 定 期 的 股 票, 同 一 股票 在 交 易 所 上市 后 , 按估 值日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④ 非 公 开 发 行的 且 在 发行 时 明 确 一 定期 限 锁 定期 的 股 票 , 按监 管 机 构或 行业
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 在 任 何情 况 下, 基 金 管 理人 如 采 用本项 第 1 )-2 ) 小 项规定 的 方 法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估 值 ,均 应被 认 为 采 用了 适 当的 估值 方 法 。 但是 , 如果 基金 管 理 人 认
为按本项第 1)-2)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
值 的 , 基 金管 理 人可 根据 具 体 情 况, 并 与基 金托 管 人 商 定后 , 按最 能反 映 公 允 价
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B. 债券估值方法: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且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 值 日 没 有交 易 的, 且最 近 交 易 日后 经 济环 境未 发 生 重 大变 化 ,按 最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如 果估 值日 无 交 易 ,且 最 近交 易日 后 经 济 环境 发 生了 重大 变 化 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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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 参 考 类 似投 资 品种 的现 行 市 价 及重 大 变化 因素 , 调 整 最近 交 易日 收盘 价 , 确 定
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且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
债 券 收 盘 价中 所 含的 债券 应 收 利 息得 到 的净 价进 行 估 值 ;估 值 日没 有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后 经 济环 境未 发 生 重 大变 化 ,按 最近 交 易 日 债券 收 盘价 减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债 券 应收 利息 得 到 的 净价 估 值; 如果 估 值 日 无交 易 ,且 最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生 了 重大 变化 的 , 将 参考 类 似投 资品 种 的 现 行市 价 及重 大变 化 因 素 ,
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 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 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 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7 ) 在 任 何情 况 下 ,基金 管 理 人 如采 用 本 项第 1 )-6) 小 项 规定的 方 法 对 基
金资产 进 行估 值 ,均 应被 认 为 采 用了 适 当的 估值 方 法 。 但是 , 如果 基金 管 理 人 认
为按本项第 1)-6)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
值 的 , 基 金管 理 人在 综合 考 虑 市 场成 交 价、 市场 报 价 、 流动 性 、收 益率 曲 线 等 多
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C. 权证估值方法:
1) 基金持有的权证,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 上市交易的权证
按 估 值 日 在证 券 交易 所挂 牌 的 该 权证 的 收盘 价估 值 ; 估 值日 没 有交 易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济 环 境未 发生 重 大 变 化, 按 最近 交易 日 的 收 盘价 估 值; 如最 近 交 易 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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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 因 持有 股 票 而享 有的 配 股 权 ,以 及 停 止交易 、 但 未 行权 的 权 证,采 用 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 ) 在 任 何情 况 下 ,基金 管 理 人 如采 用 本 项第 1 )-3) 项 规 定的方 法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值 , 均应 被认 为 采 用 了适 当 的估 值方 法 。 但 是, 如 果基 金管 理 人 认为
按本项第 1)- 3) 项规 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 金 管 理 人可 根 据具 体情 况 , 并 与基 金 托管 人商 定 后 , 按最 能 反映 公允 价 值 的 价
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D. 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如 基 金 管 理 人或 基 金 托管 人 发 现 基 金估 值 违 反基 金 合 同 订 明的 估 值 方法 、程
序 及 相 关 法律 法 规的 规定 或 者 未 能充 分 维护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利 益时 ,应 立 即 通 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 据 有 关 法 律法 规 , 本基 金 的 基 金 会计 责 任 方由 基 金 管 理 人担 任 。 因此 ,就
与 本 基 金 有关 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 相关 各 方在 平等 基 础 上 充分 讨 论后 ,仍 无 法 达 成
一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 3)项、债券估值方法的第 7)
项 、 权 证 估值 方 法的第 4 ) 项 进行 估 值时 ,所 造 成 的 误差 不 作为 基金 份 额 净 值 错
误处理。
3、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
份 额 净 值 错误 ; 基金 份额 净 值 出 现错 误 时, 基金 管 理 人 应当 立 即予 以纠 正 ,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采取 合理 的 措 施 防止 损 失进 一步 扩 大 ; 错误 偏差 达 到或 超 过 基 金
资产 净值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及 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0.50%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通 报基 金托 管人并
报 中 国 证 监会 备 案; 当发 生 净 值 计算 错 误时 ,由 基 金 管 理人 负 责处 理, 由 此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和 基金 造成 损 失 的 ,应 由 基金 管理 人 先 行 赔付 , 基金 管理 人 按 差 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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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 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
偿 时 ,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 人 应根 据 实际 情况 界 定 双 方承 担 的责 任, 经 确 认 后
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 本基金的基金 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
经 双 方 在 平等 基 础上 充分 讨 论 后 ,尚 不 能达 成一 致 时 , 按基 金 会计 责任 方 的 建 议
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 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基金份
额 净 值 出 错且 造 成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损 失 的, 应根 据 法 律 法规 的 规定 对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基 金支 付 赔偿 金, 就 实 际 向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或 基 金支 付 的赔 偿金 额 , 其中
基金管理人承担 50% ,基金托管人承担 50% 。
3)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 然多次重新计算
和 核 对 , 尚不 能 达成 一致 时 , 为 避免 不 能按 时公 布 基 金 份额 净 值的 情形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计算 结 果对 外公 布 , 由 此给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和 基金 造 成的 损失 , 由 基 金
管理人负责赔付。
4 ) 由 于 基金 管 理人提 供 的 信 息错 误 (包 括但 不 限 于 基金 申 购或 赎回 金 额 等 ) ,
基 金 托 管 人在 履 行了 正常 的 复 核 程序 后 仍不 能发 现 该 错 误, 进 而导 致基 金 份 额 净
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 ) 由 于证 券 交 易所 或 登 记 结算 公 司 发送的 数 据 错 误, 有 关 会计制 度 变 化 或
由 于 其 他 不可 抗 力原 因,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 虽 然 已经 采 取必 要、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行 检 查, 但是 未 能 发 现该 错 误而 造成 的 基 金 份额 净 值计 算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人 可以 免 除 赔 偿责 任 。但 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应 积 极 采 取
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各 自 技 术 系 统 设 置 而 产 生 的 净 值 计 算 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处理。 如果行业
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4、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 金 管 理 人 进行 基 金 会计 核 算 并 编 制基 金 财 务会 计 报 告 。 基金 管 理 人独 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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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 置 、 记 录和 保 管本 基金 的 全 套 账册 。 基金 托管 人 按 规 定制 作 相关 账册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对。 若 基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对 会计 处 理 方 法存 在 分歧 ,应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处 理方 法 为准 。若 当 日 核 对不 符 ,暂 时无 法 查 找 到错 账 的原 因而 影 响 到 基
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5、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及 时 编制 并 对 外 提 供真 实 、 完整 的 基 金 财 务会 计 报 告。 月度
报表的编制,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应在每个
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 半年度 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
终了后 6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编制完
毕并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复核
基 金 管 理 人 在报 表 或 定期 报 告 完 成 当日 , 对 报表 盖 章 后 , 以加 密 传 真方 式或
双方书面商定的其他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 金 管 理 人 在月 度 报 表完 成 当 日 , 将报 表 盖 章后 提 供 给 基 金托 管 人 复核 ;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在 3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
金 管 理 人 在季 度 报告 完成 当 日 , 将有 关 报告 提供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复核 ,基 金 托 管 人
应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 人 在 半 年度 报 告完 成当 日 , 将 有关 报 告提 供给 基 金 托 管人 复 核, 基金 托 管 人 应
在收到后 30 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年
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45 日
内 完 成 复 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 书 面 通知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 之 间
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 金 托 管 人 在复 核 过 程中 , 发 现 双 方的 报 表 存在 不 符 时 , 基金 管 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 人 应 共同 查 明原 因, 进 行 调 整, 调 整以 双方 认 可 的 账务 处 理方 式为 准 ; 若 双
方 无 法 达 成一 致 ,以 基金 管 理 人 的账 务 处理 为准 。 核 对 无误 后 ,基 金托 管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提供 的 报告 上加 盖 托 管 业务 部 门公 章或 者 出 具 加盖 托 管业 务专 用 章 的 复
核 意 见 书 ,双 方 各自 留存 一 份 。 如果 基 金管 理人 与 基 金 托管 人 不能 于应 当 发 布 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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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 之 日 之 前就 相 关报 表达 成 一 致 ,基 金 管理 人有 权 按 照 其编 制 的报 表对 外 发 布 公
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的 保管
本 基 金 的 基 金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 人 须分 别 妥 善保 管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名 册,
包 括 基 金 合同 生 效日 、基 金 合 同 终止 日 、基 金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每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
日 、 基 金 合同 终 止日 等涉 及 到 基 金重 要 事项 日期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册 应 于 发 生
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保 存 期 限 为 15
年 。 基 金 托管 人 不得 将所 保 管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名 册 用 于基 金 托管 业务 以 外 的 其
他 用 途 , 并应 遵 守保 密义 务 。 若 基金 管 理人 或基 金 托 管 人由 于 自身 原因 无 法 妥 善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 七) 争议解 决方 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 解 不 能 解决 的 ,任 何一 方 均 有 权将 争 议提 交中 国 国 际 经济 贸 易仲 裁委 员 会 , 仲
裁 地 点 为 北京 市 ,按 照中 国 国 际 经济 贸 易仲 裁委 员 会 届 时有 效 的仲 裁规 则 进 行 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双 方 当事 人 应 恪 守 基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 人职 责 , 各自 继续
忠 实 、 勤 勉、 尽 责地 履行 基 金 合 同和 本 托管 协议 规 定 的 义务 , 维护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 八) 托管协 议的 变更与 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 协 议 双 方 当事 人 经 协商 一 致 , 可 以对 协 议 进行 修 改 。 修 改后 的 新 协议 ,其
内 容 不 得 与基 金 合同 的规 定 有 任 何冲 突 。基 金托 管 协 议 的变 更 报中 国证 监 会 核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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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 或 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 十二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本 基 金 管 理 人承 诺 为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提 供 一 系列 的 服 务 。 本基 金 管 理人 根据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需 要和 市 场 的 变化 , 有权 增加 或 变 更 服务 项 目。 主要 服 务 内 容
如下:
( 一) 持有人 交易 资料的 寄送 服务
1、 场外投资者。 每次交 易结束后, 可在 T+2 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
查询和打印确认单。
2、场内投资者。每次交易结束后,可在 T+2 个工作日后到交易网 点进行确认
单的查询和打印,或通过交易网点提供的自助、电话、网上服 务手段查询。
3、 本基金管理人将向持有人提供电子或纸质对账单, 需要订阅或取消的客户
可与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400-700-5000 ,021-61055000)联系。
( 二) 网上交 易服 务
本 基 金 管 理 人已 开 通 基金 网 上 直 销 业务 , 个 人投 资 者 可 以 直接 通 过 本基 金管
理人网站 的网上直销 交易 平 台 办 理开 户 和本 基金 前 端 基 金份 额 的申 购、 赎 回 、 定
期定额投资和转换等业务。 本 公 司 暂 不 开 展 网 上 直销后 端 基 金 份 额 的 认/ 申 购 业
务, 通过转托管转入网上直销账户的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只能办理赎回业务。
通过网上直销 交 易平 台 办 理 本 基 金前 端 申 购 和定 期 定 额 投资 业 务的 个人 投 资 者 将
享 受 前 端 申购 费 率的 优惠 , 通 过 网上 直销 交 易平 台 办 理 本基 金 前端 收费 模 式 下 转
换 入 业 务 的个 人 投资 者将 享 受 转 换费 中 相应 前端 申 购 补 差费 率 的优 惠 ,其他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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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不变 。具 体 优惠 费率 请 参 见 公司 网 站列 示的 网上 直 销申 购 、定 期定 额 投 资 及
转换费率表或相关公告 。
本公司基金网上直销业务已开通的银行卡及各银行卡交易金额限额请参阅本
公司网站。
在 条 件 成 熟 的时 候 , 本基 金 管 理 人 将根 据 基 金网 上 直销业 务的 发 展 状况 ,适
时扩大可用于 网上直销 交易平台的银行卡种类,敬请投资者留意相关公告。
( 三) 信息咨 询、 查询服 务
投资者 如 果 想查 询 申 购、 赎 回 等 交 易情 况 、 分红 方 式 状 态 、基 金 账 户余 额、
基 金 产 品 与 服 务 等 信 息 , 请 拨 打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700-5000 ,
021-61055000 ) 或 登 录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 www.jyfund.com, www.jysld.com,
www.bocomschroder.com )进行咨询、查询。
本 基 金 管 理 人为 投 资 者预 设 基 金 查 询密 码 , 预设 的 基 金 查 询密 码 为 投资 者开
户证件号码的后 6 位数字, 不足 6 位数字的, 前面加 “ 0” 补足。 基金 查询密码用于
投 资 者 通 过客 户 服务 电话 查 询 基 金账 户 下的 账户 和 交 易 信息 。 投资 者请 在 其 知 晓
基金账号后,及时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修改基金查询密码。
投资者可以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投诉直销机构的人员和服务。
( 四) 基金红 利再 投资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 投资人可以选择将当期分配所得的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
再投资红利按红利再投日 (即除息日) 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并免收申购费用。
( 五)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本基金已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实施方法请参见相关公告。
服务联系方式:
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地址及电子信箱
网址:www.jyfund.com, www.jysld.com, www.bocomschroder.com
电子信箱:services@jysld.com
投资者也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直接提出有关本基金的问题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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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十三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1、自合同生效以来,本基金管理人无诉讼、仲裁事项。
2、本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期内未受到任何处分。
3、本基金最新定期报告请见 2013 年4 月19 日公告的《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
股票证券投资基金2013 年第1 季度 报告》。
4、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期间基金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期
1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于旗
下基金所持停牌股票估 值调整及对基
金资产净值影响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2-12-27
2
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股 票证券投资基
金 2012 年第 4 季度报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3-1-21
3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金在厦门证券 有限公司开通
日常转换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3-1-24
4
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股 票证券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摘要 (2012 年
第 2 号)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3-2-5
5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于增
聘王少成先生为交银施 罗德先进制造
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3-3-21
6
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股 票证券投资基
金 2012 年年度报告摘要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3-3-28
7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于中
国工商银行延长其个人 电子银行基金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2013-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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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
前端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
8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实施 特定申购费率
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3-4-8
9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金在上海好买 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开通日常定期定额 投资业务并参
与其电子交易平台基金 定期定额投资
业务前端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3-4-18
10
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股 票证券投资基
金 2013 年第 1 季度报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3-4-19
11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于交
银施罗德先进制造股票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3-4-26
12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于网
上直销交易平台开通易 宝支付业务并
实施前端申购费率优惠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3-5-20
13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于调
整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基 金转换业务投
资起点金额的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3-5-22
14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于调
整旗下开放式基金最低 转换份额限制
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3-5-23
二 十四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招 募 说 明 书 存放 在 基 金管 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的办 公 场 所 , 投资 者 可 在办 公时
间查阅;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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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 投 资 者 按此 种 方式 所获 得 的 文 件及 其 复印 件,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 保 证 文
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 资 人 还 可 以 直 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 (www.jysld.com ,
www.bocomschroder.com ,www.jyfund.com) 查 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二 十五 、备 查文 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关于申请募 集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