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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标普(270027)

广发标普: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广 发 标普全 球 农业指 数 证券投 资 基金 
招 募 说明书 【 更新】 
[2013 年第2 号] 
 
 
 
 
 
 
 
 
 
 
 
基金管 理人:广发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中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时间: 二〇一三年 八 月 
 广发标普全球农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本基金 于2011 年5 月6 日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许 可[2011]667 号文核准。 本 基 金 合 同 于2011 年6 月28 日生
效。 
本基金 管理 人保 证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准 确、 完整。 
本招募 说明 书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金 募集 的核 准, 并不 表明其 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作 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 证,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有 风险 。 
投资有 风险 , 投资 人认 购 (或 申购 ) 基金 时应 认真 阅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 基 金 的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
来表现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实 信用、 谨慎 勤勉 的原 则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但不保 证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者在 投资 本基 金前 , 需
充分了 解本 基金 的产 品特 性, 并 承担 基金 投资 中出 现的各 类风 险, 包括 : 因 政治、 经济 、 社 会等 环境 因素
对证券 价格 产生 影响 而形 成的系 统性 风险 , 个 别证 券特有 的非 系统 性风 险, 由于基 金投 资人 连续 大量 赎回
基金产 生的 流动 性风 险 , 基金管 理人 在基 金管 理实 施过程 中产 生的 基金 管理 风险 , 本 基金 的特 定风 险 等等。
本基金 投资 于境 外证 券市 场,基 金净 值会 因为 境外 证券市 场波 动 、 汇率 变动 等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资有 风险, 投资 人拟 认 购(或 申购) 基金 时应 认真 阅读本 基金 《 招募 说明 书 》 与 《基 金合 同》 等, 全
面认识 本基 金产 品的 风险 收益特 征, 应充 分考 虑投 资人自 身的 风险 承受 能力 , 并对 于认 购(或 申购)基 金的
意愿、 时机 、数 量等 投资 行为作 出独 立决 策。 基金 管理人 提醒 投资 人基 金投 资要承 担相 应风 险。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 金的业 绩并 不构 成 本 基金 业绩表 现的 保证 。 
本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 所 载内容 截止 日为2013 年6 月27日 , 有 关财 务数据 和净 值表现 截止 日为2013 年3
月31日 (财 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广发标普全球农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2 第三部分


风险揭示 ................................................................. 6 第四部分


基金的投 资 .............................................................. 10 第五部分


基金的业 绩 .............................................................. 26 第六部分


基金管理 人 .............................................................. 28 第七部分


基金托管 人 .............................................................. 33 第八部分


境外托管 人 .............................................................. 33 第九部分


相关服务 机构 ............................................................ 39 第十部分


基金的募 集 .............................................................. 66 第十一部分


基金合 同的 生效 ........................................................ 70 第十二部分


基金份 额的 申购、赎回与转换 ............................................. 71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 财产 ............................................................ 80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 82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 收益 与分配 ...................................................... 87 第十六部分


基金费 用与 税收 ........................................................ 89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 92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 93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 产的 清算 ................................... 98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 同的 内容摘要 ................................................... 101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 托管 协议的内容摘要.............................................. 114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 金份 额持有人的服务.............................................. 130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 131 广发标普全球农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 说明 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32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 文 件 ........................................................... 133 广发标普全球农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 第一部分


绪言 《广发 标普 全球 农业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以下 简称 “招 募说 明书 ”或“ 本招 募说 明书 ” ) 依照《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 《基 金法》 ” ) 、 《证 券投 资 基金运 作管 理办 法》(以下 简称 “ 《 运作 办法》” ) 、 《 证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 《 销 售办 法 》 ”)、 《证 券投 资 基 金 信 息披露 管理 办法 》 ( 以下 简 称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 《 合格境 内机 构投 资者 境外 证券投 资管 理试 行办 法》 ( 以 下简称 “ 《 试行 办法 》 ” ) 、 《 关于实 施< 合格 境内 机构 投 资者境 外证 券投 资管 理试 行办法>有 关问 题的 通知》 ( 以 下简称 “ 《 通知 》 ” ) 和 其他 相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以及 《广 发标 普全 球农 业指 数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以 下简称 “本 合同 ”或 “基 金合同 ” ) 编写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性 陈述 或重 大遗 漏, 并对其 真实 性、 准 确性 、 完整性 承担 法律 责任 。 广发标 普全 球农 业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以 下简 称“ 基金” 或“ 本基 金” )是 根 据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 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 本 基 金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 授权 任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 本招 募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 息 , 或对 本招募 说明 书作 任何 解释 或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 以下简 称 “ 中国 证监 会” ) 核准。 基金 合同 是约 定基 金合同 当事 人之 间权 利、 义务的 法律 文件 。 基 金投 资人自 依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 份 额, 即成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和本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本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 合同 的承 认和接 受, 并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享 有权 利、 承担 义务 。基金 投资 人欲 了解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 务, 应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


广发标普全球农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 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义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具有以 下含 义 : 《招 募说明书 》











指《 广发标普 全球农业 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 ,即供 基金投资 者选 择并决 定是 否提 出基 金认 购或申 购申 请的 要约 邀请 文件, 及其 定期 的更 新 本合同 、 《 基金 合同 》 指 《广 发标 普全 球农 业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及对 本合 同的 任何 有效 的修订 和补 充 中国 指 中 华人 民 共和 国(仅 为《基 金 合同 》 目的 不包 括香港 特 别行 政 区、 澳门 特 别行政 区及 台湾 地区) 法律法 规 指中国 现时 有效 并公 布实 施的法 律、 行政 法规 、部 门规章 及规 范性 文件 《基金 法》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销售 办法 》 指《证 券投 资 基 金销 售管 理办法 》 《运作 办法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试行 办法 》 指《合 格境 内机 构投 资者 境外证 券投 资管 理试 行办 法》 《通知 》 指 《 关于 实施< 合 格境 内机 构投资 者境 外证 券投 资管 理试行 办法> 有关 问题 的 通知 》 元 指中国 法定 货币 人民 币元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依据 《基 金合 同》 所募 集的广 发标 普全 球农 业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指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签订 的 《广 发标 普全 球 农业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议 》及 其任 何有 效修 订和补 充 《发售 公告 》 指《广 发标 普全 球农 业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业务 规则 》 指 《广 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开放 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 中国证 监会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银行监 管机 构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或 其他 经国 务院 授权 的机构 外管局 指国家 外汇 管理 局 或 其授 权的代 表机 构 基金管 理人 指广发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仅指 该法 人) 基金托 管人 指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境外托 管人 指 符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条 件, 根 据基 金托 管人 与其 签订的 合同 , 为 本基 金提广发标普全球农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 供境外 资产 托管 服务 的境 外金融 机构 境外投 资顾 问 指 符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条 件, 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与其 签 订的 合同 , 为 本基 金境 外证券 投资 提供 证券 买卖 建议或 投资 组合 管理 等服 务的境 外金 融机 构 。 基 金 管理人 有权 根据 基金 运作 情况选择 、 更换 或撤 销 境 外投资 顾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指根据 《 招募 说明 书 》 和 《基 金合 同 》 及 相关 文件 合法取 得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者 基金代 销机 构 指符合 《销 售办 法》 和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条 件, 取得基 金代 销业 务资 格,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 基金 销售与 服务 代理 协议 , 代 为办理 本基 金发 售 、 申 购、 赎回和 其他 基金 业务 的代 理机构 销售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代销 机构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网点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基金 登记 、存 管、 清算 和交收 业务 ,具 体内 容包 括投资 者基 金账 户管 理 、 基金份 额注 册登 记、 清算 及基金 交易 确认 、 发 放红 利、 建立 并保 管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等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 务的机 构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指受 《 基金 合同》 约束, 根 据 《基 金合 同》 享 受权 利 并承担 义务 的法 律主 体, 包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个人投 资者 指符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条 件可以 投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的自 然人 机构投 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合法注册登记 并存续 或经 政府 有关 部门 批准设 立并 存续 的企 业法 人、 事 业法 人、 社 会团 体 和其他 组织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 的中 国境 外的 机构 投资者 投资者 指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和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购 买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其他 投资 者的 总称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指 基金 募集 达到 法律 规定 及 《 基金 合同 》 约 定 的 条 件, 基金 管理 人聘请 法定 机构验 资并 办理 完毕 基金 备案手 续, 获得 中国 证监 会书面 确认 之日 募集期 指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不超 过 3 个 月的 期限 广发标普全球农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 基金存 续期 指《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合 法存续 的不 定期 之期 间 日/天 指公历 日 月 指公历 月 工作日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开放日 指销售 机构 办理 本基 金份 额申购 、 赎 回等 业务 的工 作日 ( 即上 海和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交易 日, 但 本 基金 投资的 主要 市场 因节 假日 而 休市 的日 期除 外) T 日 指申购 、赎 回或 办理 其他 基金业 务的 申请 日 T+n 日 指自 T 日起 第n 个工 作日 (不包 含 T 日) 认购 指在本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者购买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发售 指在本 基金 募集 期内 ,销 售机构 向投 资者 销售 本基 金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申购 指 《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投资者 根据 基金 销售 网点 规定的 手续 , 向基 金管 理 人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赎回 指 《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根据 基金 销售网 点规 定的 手续 , 向 基金管 理人 卖出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巨额赎 回 指在单 个开 放日 , 本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净赎 回申 请 ( 赎回申 请总 数加 上基 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 余额 )超 过上 一日 本基金 总份 额 的 10% 时的 情形 基金账 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开放 式基 金份 额情 况的 账户 交易账 户 指各销 售机 构 为 投资 者开 立的记 录投 资者 通过 该销 售机构 办理 认购 、申 购 、 赎回、 转换 及转 托管 等业 务而 引 起的 基金 份额 的变 动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转托管 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 交易账 户的 业务 基金转 换 指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 式基金 (转 出基 金) 的 全 部或部 分基 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任 何其 他开放 式基 金( 转入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者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 定每 期扣 款日、 扣款 金额 及扣 款方 式, 由销 售机 构于 每期 约 定扣款 日在 投资 者指 定银 行账户 内自 动完 成扣 款及 基金申 购申 请的 一种 投资 方式 广发标普全球农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 基金收 益 指基金 投资 所得 的股 票红 利、 股息 、 债券 利息 、 票 据投资 收益 、 买卖 证券 差 价、 银行 存款 利息 以及 其 他收益 和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的 成本 或费 用的 节 约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所拥 有的 各类 证券 及票据 价值 、 银行 存款 本 息和本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 金款以 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值 总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扣除 负债 后的净 资产 值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过 程 货币市 场工 具 指银行 存款 、 可 转让 存单 、 银行 承兑 汇票、 银行 票 据、 商 业票 据、 回 购协 议、 短期政 府债 券等 中国 证监 会、 中国 人民 银行 认可 的 具有良 好流 动性 的金 融 工 具 公司行 为信 息 指证券发行人所公告的会或将会影响到基金资产的价值及权益的任何未完 成或已 完成 的行 动 , 及 其 他与本 基金 持仓 证券 所投 资的发 行公 司有 关的 重大 信息, 包括 但不 限于 权益 派发、 配股 、提 前赎 回等 信息 指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信 息披 露的 全国 性报 刊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的 互联 网网 站 不可抗 力




















指本合 同当 事人 不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且不 能克 服的 客观事 件或 因素广发标普全球农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 第三部分


风险揭示 本基金 投资 于境外 证 券市 场 , 基 金净 值会 因为 境外 证券市 场波 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本基 金 投 资中 出现 的风险 分为 如下 三类 , 一 是境外 投资 风险 , 包 括海 外市场 风险 、 汇 率风 险、 政治风 险等 ; 二 是开 放式 基金 风险, 包括 流动 性风 险、 管理风 险、 大额 赎回 风险 、衍生 品投 资风 险等 ;三 是本基 金特 有的 风险 等 。 (一)境 外投 资风 险 证券市 场价 格会 因为 国际 政治环 境 、 宏 观和微 观经 济因素 、 国家 政策 、 投 资 人风险 收益 偏好 和市 场流 动程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变化 而波动 ,将 对本 基金 资产 产生潜 在风 险, 这种 风险 主要包 括: 1、海 外市 场风 险 市场风 险是 指由 于市 场因 素如基 础利 率、 汇率、 股 票价格 和商 品价 格的 变化 或由于 这些 市场 因素 的波 动率的 变化 而引 起的 证券 价格的 非预 期变 化, 并产 生损失 的可 能性 。 由于本 基金 投资 于海 外证 券市场 , 不 同国 家 或 地区 所处的 经济 周期 和产业 景气 循环 周期 不同 , 将 对基 金 的投资绩 效产生影 响。 各 国适用的 法律法规 可能与 国内证券 市场有诸 多不同 。此外,相关的 投资目 的地 如 美国、英 国、 香港 的证券 交易市场 对每日证 券交易 价格并无 涨跌幅上 下限的 规定, 因此这些 国家或 地区 证券的 每日 涨跌 幅空 间相 对较大 。上 述因 素可 能会 带来市 场的 急剧 下跌,从 而 带来投 资风 险的 增加 。 2、汇 率风 险 由于本 基金 产品 是以 人民 币销售 与结 算 , 投 资于 以 美元 、 欧 元 、 英 镑、 港币 或新元 等外 币 报 价的 金融 工具 , 因 此投 资者 面临 汇 率风险 。 也就 是说 , 投资 者使用 人民 币申 购本 基金 , 本 基金 将人 民币 换为 外 币后 投入境 外市 场 , 投 资者 赎 回本基 金时 获得 的为 人民 币 , 由于 人民 币汇 率在 未 来存在 不确 定性 , 因此 , 投资 本基金 存在 一定 的汇 率风 险 。 3、政 治风 险 政治风 险是 指基 金投 资的 某些境 外国 家或 地区 出现 大的政治 变化, 例如 政府 更迭 、 国 内动 乱、 政策 调 整、 对 外政 治关 系发 生危 机等, 以及 财政 、 货 币、 产业和 地区 发展 政策 等宏 观政策 发生 变化 等, 这些 事件 甚至 可 能造 成市 场剧 烈波 动,从 而带 来投 资风 险, 影响 基 金的 投资 收益 。 4、法 律和 政府 管制 风险 由于各 个国 家或 地区 适用 不同法 律法 规的 原因 , 可 能导致 本基 金的 某些 投资 行为在 部分 国家 或地 区受 到限制 或合 同不 能正 常执 行,从 而使 得基 金资 产面 临损失 的可 能性 。 各国对 市场 的管 制程 度不 同, 有些 可能 会通 过该 国 或该地 区的 财政 、 货币 、 产业 、 地 区发 展等 方面 的 政策进 行管 制, 将对 基金 的投资 收益 造成 影响 。 广发标普全球农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 5、新 兴市 场风 险 海外新 兴市 场相对 欠 缺成 熟稳定 的市 场环 境及 严格 规范的 法律 法规 , 其 市场 准入制 度、 外汇 管制 制度 等可能 对本 基金 参与 新兴 市场的 投资 收益 产生 直接 或间接 的影 响。 6、会 计核 算风 险 由 于各个 国家/ 地区对 上市公 司日常 经营活动 的会计处 理、财 务报表披 露等会计 核算标 准的规定 存在 一定差 异, 可能 给本 基金 投资带 来潜 在风 险。 7、税 务风 险 由于各 个国 家或 地区 税务 法律法 规的 不同 , 本 基金 可能会 就股 息 、 利息 、 资 本利得 等收 益向 各 国 家或 地区税 务机 构缴 纳税 金 , 包括预 扣税 , 该行 为可 能 会使得 投资 收益 受到 一定 影响 。 各 国 、 地 区的 税收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可能 变化 , 或 者加以 具有 追溯 力的 修订 , 所 以可 能须 向该等 国家 缴纳本 基金 销售 、 估 值或 者 投 资日并 未预 计的 额外 税项 。 (二) 开放 式基 金风 险 1、流 动性 风险 开放式 基金 要随 时应 对投 资者的 赎回 , 如 果基 金资 产不能 迅速 转 变 成现 金, 或者变 现为 现金 时使 资金 净值产 生不 利的 影响 , 都 会影响 基金 运作 和收 益水 平。 尤其 是在 发生巨 额赎 回时 , 如 果基 金资产 变现 能 力 差, 可能 会产 生基 金仓 位 调整的 困难 , 导致 流动 性 风险 , 从而 影 响基 金份 额 净值 。 由 于境 外市 场的 交 易日、 交易时 间 、 结 算规则 等与 国内存 在一 定的 差异 , 本 基金有 关申 购 、 赎回 的开 放与交 易确 认的 安排 不同 于 国 内一般 开放 式基 金。 本基 金赎回 款项 到达 投资 者指 定账户 需要 更长 的时 间。 2、管 理风 险 基金运 作过 程中 由于 基金 投资策 略、 人为 因素、 管 理系统 设置 不当 造成 操作 失误或 公司 内部 失控 而可 能产生 的损 失。 管理 风险 包括: (1)决 策风险 :指基 金投资 的投资 策略制定 、投资决 策执行 和投资绩 效监督检 查过程 中,由于 决策 失误而 给基 金资 产造 成的 可能的 损失 ; (2)操 作风险 :指基 金投资 决策执 行中,由 于投资指 令不明 晰、交易 操作失误 等人为 因素而可 能导 致的损 失; (3) 技术 风险 :是 指公 司 管理信 息系 统设 置不 当等 因素而 可能 造成 的损 失。 3、大 额赎 回风 险 本基金 为开 放式 基金 , 基 金规模 将随 着投 资人 对基 金单位 的申 购赎 回而 不断 变化, 若是 由于 投资 人的 连续大 量赎 回而 导致 基金 管理人 被迫 以低 于目 标价 格抛售 证券 以应 付基 金赎 回的现 金需 要 , 则 可能 使 基金广发标普全球农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 资产净 值受 到不 利影 响。 4、金 融模 型风 险 投资管 理人 在有 时会 使用 金融模 型来 进行 资产 定价 、 趋 势判 断、 风险 评估 等 辅助其 做出 投资 决策 。 但 在使用 金融 模型 时, 可能 会因为 模型 使用 不恰 当、 模型参 数的 估计 错误 、 数 据录入 错误 等导 致模 型使 用 失 败, 面 临出 现错 误结 论的 可能性 , 从 而引 起投 资损 失的风 险。 5、衍 生品 投资 风险 由于金 融衍 生产 品具 有杠 杆效应 , 价格 波动较 为剧 烈, 在市 场面 临突发 事件 时, 可能 会导 致投资 亏 损 高于初 始投 资金 额, 从而 对基金 收益 带来 不利 影响 。此外 ,衍 生品 的交 易可 能不够 活跃 ,在 市场 变化 时 , 可能因 无法 及时 找到 交易 对手或 交易 对手 方压 低报 价, 导 致基 金 资 产的 额外 损失。 本基 金投 资金 融衍 生品 的目的 是为 了组 合避 险或 有效管 理, 并通 过严 格的 风险管 理等 手段 来有 效控 制风险 。 6、证 券借 贷 、 正回 购/ 逆 回购风 险 证券借 贷 、 正 回购 /逆 回 购风险 的主 要风 险在 于交 易对手 风险 , 具体 讲 , 对 于证券 借贷 , 作为 证券 借 出方 , 如 果交 易对 手方 ( 即证券 借入 方 ) 违 约 , 则 基金可 能面 临到 期无 法获 得证券 借贷 收入 甚至 借出 证券 无法归 还的 风险 , 从而 导 致基金 资产 发生 损失 ; 对 于正回 购 , 交 易期 满时 买 方未如 约卖 回已 买入 证券 , 或 在交易 期间 未如 约支 付售 出证券 产生 的所 有股 息、 利息和 分红 ; 对于逆 回购 , 交 易期 满时 卖方未 如约 买 回 已 售出 证券 。 7、信 用风 险 (1) 交易 结算 风险 基金在 证券 交割 或现 金交 割过程 中, 由于 交易 对手 违 约而引 发的 风险 。 (2) 债券 投资 的信 用风 险 基金所 投资 债券 的发 行人 出现违 约 、 拒 绝支付 到期 本息 , 可 能导 致基金 资产 损失和 收益 变化 , 从 而 产 生风险 。 8、其 它风 险 (1) 因人 为因 素而 产生 的 风险, 如内 幕交 易、 欺诈 行为等 产生 的风 险; (2) 由于 基金 管理 人违 反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从而 给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带 来损失 的风 险 ; (3) 因基 金业 务快 速发 展 而在制 度建 设、 人员 配备 、内控 制度 建立 等方 面不 完善而 产生 的风 险; (4) 对主 要业 务人 员如 基 金 经理 的依 赖而 可能 产生 的风险 ; (5) 战争 、自 然灾 害等 不 可抗力 可能 导致 基金 资产 的损失 ,影 响基 金收 益水 平,从 而带 来风 险; (6) 其他 意外 导致 的风 险 。 广发标普全球农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 (三)本 基金 特有 的风 险 1、标 的指 数的 风险 标的指 数因 为编 制方 法的 缺陷有 可能 导致 标的 指数 的表现 与总 体市 场表 现的 差异 。 因 标的 指数 编制 方 法的不 成熟 也可 能导 致指 数调整 较大 , 增 加基 金投 资成本 , 并 有可 能因 此而 增加跟 踪误 差, 影响 投资 收益。 如果标 的指 数被 停止 编制 及发布 , 或 编制 者或 所有 者停止 对本 基金 的指 数使 用授权 , 或 标的 指数 由其 他指 数替代(单 纯更 名除 外), 或由于 指数 编制 方法 等重 大 变更 而不 宜继 续作 为标 的指数 , 导 致本 基金 变更 标的 指数。 2、标 的指 数波 动风 险 本 基金标 的指数 的成分股主 要为全 球农业产 业经济领 域上市 公司, 包括生 产、配 送和处 理、装备 和原 材料提 供等 多个 方面 。特 定的因 素可 能会 对标 的指 数成分 股价 格产 生较 大影 响,例 如, 政府 在资 源控 制 、 垄断等 方面 的法 律和 监管 政策, 消费 者偏 好的 改变 、 农业 科技 领域 竞争 的加 剧等因 素都 有可 能影 响标 的指 数成分 股的 价格 ,导 致指 数波动 ,从 而使 跟踪 标的 指数的 本基 金收 益水 平发 生变化 。 此外, 本基 金的 标的 指数 反映的 是全 球农 业产 业经 济领域 上市 公司 的整 体走 势, 虽 然该 指数 会在 一定 程度上 受到 全球 农产 品价 格走势 的影 响 , 但指 数收 益与全 球农 产品 价格 走势 并不存 在必 然联 系, 因此 , 本 基金的 收益 表现 与全 球农 产品价 格走 势并 不一 致。 3、跟 踪偏 离风 险 基金在 跟踪 指数 时由 于各 种原因 导致 基金 的净 值表 现与标 的指 数表 现之 间产 生差异 的不 确定 性 , 可 能 因素包 括: (1)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的 配 股、增 发、 分红 等公 司行 为; (2)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的 调 整; (3) 基金 买卖 股票 时产 生 的交易 成本 和交 易冲 击; (4) 申购 、赎 回因 素带 来 的跟踪 误差 ; (5) 基金 现金 资产 的拖 累 ; (6) 基金 的管 理费 和托 管 费带来 的跟 踪误 差; (7) 标的 指数 成 份 股停 牌 、摘牌 ,成 份股 涨、 跌停 板等因 素带 来的 偏差 ; (8) 其他 因素 带来 的偏 差 。 广发标普全球农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第四部分


基金的投 资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 采用 被动 式投 资策 略, 通 过严 格的 投资 程序 约束和 数量 化风 险管 理手 段, 力 争控 制本 基金 的净 值增长 率与 业绩 比较 基准 之间的 日均 跟踪 偏离 度小 于 0.5% ,年 跟踪 误差 不超 过 5%, 实现 对标 普全 球 农 业 指数的 有效 跟踪 。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 投资 范围 为全 球证 券市场 中的 标普 全球 农业 指数成 份股 、 备 选成 份股 、 以标 普全 球农 业指 数为 投资标 的的 指数 型公 募基 金 (包 括 ETF ) (以 下简 称 “目标 基金” ) 、 新股 (一 级市场 初次 发行 或 增 发) 等, 其中, 标普 全球 农业 指数 成份股 、备 选成 份股 的投 资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85% ,现 金或 者到 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本 基金还 可投 资全 球证 券市 场中具 有良 好流 动性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 包括 在证 券市 场 挂牌交 易的 普通 股、 优 先 股、 存 托凭证 、 公募 基金 、 结构 性投资 产品、 金融 衍生 产品、 银行 存款 、短 期政 府债券 等货 币市 场工 具以 及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本基 金投 资其 他品 种,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可以 将其 纳入 投资范 围。 如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变更 投资 品种 的比 例 限制 的, 基金 管理 人在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并 履行相 关程 序后 ,可 相应 调整本 基金 的投 资比 例规 定,不 需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 三、 投资理念 本基金 以跟 踪标 普全 球农 业指数 为原 则, 进行 被动 式指数 化 长 期投 资 , 为投 资者提 供一 个投 资全 球农 业相关 上下 游大 型公 司的 有效投 资工 具 , 谋 求分 享 全球农 业相 关企 业在 经济 和资本 市场 发展 中长期 稳健 增 长 的成 果。 四、 投资策略 (一) 资产 配置 策略 本基金 以追 求标 的指 数长 期增长 的稳 定收 益为 宗旨 , 在 降低 跟踪 误差 和控 制 流动性 风险 的双 重约 束下 构建指 数化 的投 资组 合。 本基金 将不 低 于 85%的 基 金资产 投资 于标普 全 球农 业指数 成份 股、 备选 成份 股, 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广发标普全球农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二) 权益 类投 资策 略 1、股 票组 合构 建原 则 本基金 主要 采用 完全 复制 法来跟 踪标 普全 球农 业指 数, 按照 个股 在标 的指 数 中的基 准权 重构 建股 票组 合。 2、股 票组 合构 建方 法 本基金 主要 采用 完全 复制 法, 即 完全 按照 标的 指数 的成份 股组 成及 其权 重构 建基金 股票 投资 组合 , 并 根据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及其 权重的 变动 进行 相应 调整 。 当预期 成份 股发 生调 整和 成份股 发生 配股 、 增 发 、 分红等 行为 时 , 以及 因基 金的申 购和 赎回 对本 基金 跟踪标 的指 数的 效果 可能 带来影 响时 , 基 金管 理人 会对投 资组 合进 行适 当调 整,降 低跟 踪误 差。 如有因 受股 票停 牌、 股票 流动性 或其 他一 些影 响指 数复制 的市 场因 素的 限制 , 使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依指 数权重 购买 成份 股 , 基 金 管理人 可以 根据 市场 情况 , 结 合经 验判 断 , 对 投资 组合进 行适 当调 整 , 以 获 得更 接近标 的指 数的 收益 率。 3、股 票组 合调 整 (1) 定期 调整 本基金 股票 组合 根据 所跟 踪的标 普全 球农 业指 数对 其成份 股的 调整 而进 行相 应的定 期跟 踪调 整。 (2) 不定 期调 整 1)与 指数 相关 的调 整


当标的 指数 成份 股因 增发 、 送配 等股 权变 动而 需进 行成份 股权 重调 整时 , 本 基金将 根据 指数 公司 发布 的调整 决定 及其 需调 整的 权重比 例, 进行 相应 调整 。 2)申 购赎 回调 整


根据本 基金 的申 购和 赎回 情况, 对股 票投 资组 合进 行调整 ,从 而有 效跟 踪标 的指数 。 3)其 他调 整


对于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 若 因其出 现停 牌限 制 、 存 在 严重的 流动 性困 难 、 或 者 财务风 险较 大 、 或 者面 临 重大的 不利 的司 法诉 讼、 或者有 充分 而合 理的 理由 认为其 被市 场操 纵等 情形 时, 本 基金 可以 不投 资该 成份 股, 而用 备选 股 、 甚 至现 金来代 替 , 也 可以 选择 与 其行业 相近 、 定价 特征 类 似或者 收益 率相 关性 较高 的其 它股票 来代 替。 4、目 标基 金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基于 控制 投资 组合 跟踪误 差与 流动 性管 理的 需要 , 可投 资于 与本 基金 有相近 的投 资目 标、 投资广发标普全球农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 策略、 且以 标普 全球 农业 指数为 投资 标的 的指 数型 公募基 金( 包括 ETF)。 (三) 固定 收益 类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主 要以 降低 跟踪 误差和 投资 组合 流动 性管 理为目 的, 综合 考虑 流动 性和收 益性 , 构 建本 基金 债券和 货币 市场 工具 的投 资组合 。 (四) 衍生 品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可投 资于 经中 国证 监会允 许的 各种 金融 衍生 产品 , 如 与标 的指 数或 标 的指数 成份 股相 关的 股指 期货 、 期 权 、 权 证以 及其 他衍生 工具 。 本基 金在 金 融衍生 品的 投资 中主 要遵 循有效 管理 投资 策略 , 对 冲某 些成份 股的 特殊 突发 风险 和某些 特殊 情况 下的 流动 性风险 , 以 及利 用金 融衍 生产品 的杠 杆作 用, 达到 对标 的指数 的有 效跟 踪, 同时 降低仓 位频 繁调 整带 来的 交易成 本。 (五) 币种 配置 和外 汇管 理 本基金 人民 币与 其他 外币 的转换 目的 是为 了满 足股 票投资 清算 和应 对赎 回的 需要 , 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 对汇率 前景 的预 测、 股票 资产的 地区 配置 要求 , 以 及应对 申购 赎回 的需 要, 对货币 资产 在美 元、 欧元 、 英 镑、 日 元、 港币、 新币 、 人民币 等币 种之 间进 行配 置。 基 金管 理人 将通 过比 较在境 内由 人民 币直 接转 换为 外币与 在境 外通 过美 元或 港币转 换为 其他 外币 的成 本, 及考 虑清 算交割 风险 成本 , 决 定币 种转换 方式 , 以 节约货 币交 易成 本。 五、 投资 决策依据和决策 程序 (一)决策依据 有关法 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以及 标的 指数 的相 关规 定是基 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的 决策 依据 。 (二) 投资管理体制 本基金 管理 人实 行投 资决 策委员 会领 导下 的基 金经 理负责 制 。 投 资决 策委 员 会负责 决定 有关 标的 指数 重大调 整的 应对 决策 、 其他 重大 组合 调整 决策 以及 重大的 单项 投资 决策 。 基 金经理 决定 日常 标的 指数 跟踪 维护过 程中 的组 合构 建、 调整决策 。 (三) 投资程序 研究支持 、 投资 决策 、 组 合构建 、 交 易执行 、 绩效 评估、 组合 监控 与调 整等 流程 的 有机 配合 共同 构成 了本基 金的 投资 管理 程序 。严格 的投 资管 理程 序可 以保证 投资 理念 的正 确执 行,避 免重 大风 险的 发生 。 1 、研究 支持: 国际业 务部 依 托公司 整体研究 平台,整 合外部 信息以及 券商等外 部研究 力量的研 究成 果 ,开 展指 数跟 踪、 成份 股公司 行为 等相 关信 息的 搜集与 分析 、流 动性 分析 、误差 及其 归因 分析 等工 作 ,广发标普全球农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 并 撰写 相关 的 研 究报 告, 作为 本 基金 投资 决策 的重 要依据 。 2 、投资 决策: 投资决 策委员 会依据 国际业务 部 提供的 研究报 告,定期 或遇重大 事项时 召开投资 决策 会议, 决策 相关 事项 。基 金经理 根据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的决 议, 进行 基金 投资 管理的 日常 决策 。 3 、组合 构建: 根据标 的指数 ,结合 研究报告 ,基金经 理 主要 以完全复 制 标的 指 数成份 股权重 的 方法 构建组 合。 在追 求跟踪 偏 离度 和 跟踪 误差 最小 化的 前提下 ,基 金经 理将 采取 适当的 方法 , 提 高投 资效 率 、 降低交易 成 本、 控制 投资 风险。 4、交 易执 行: 交易 部负 责 具体的 交易 执行 ,同 时履 行一线 监控 的职 责。 5 、绩效 评估: 金融工 程部定 期和不 定期对基 金进行投 资绩效 评估,并 提供相关 的绩效 评估 报告 。绩 效评估 能够 确认 组合 是否 实现了 投资 预期 、 跟踪 误 差的来 源及 投资 策略 成功 与否, 基金 经理 可以 据此 总结 和 检讨 投资 策略 ,进 而调 整投资 组合 。 6 、组合 监控与 调整: 基金经 理将跟 踪标的指 数 的变动 ,结合 成份股基 本面情况 、流动 性状况 、 基金 申购和 赎回 的现 金流 量情 况 以及 组合 投资 绩效 评估 的结果 等, 对投 资组 合进 行监控 和调 整, 密切 跟踪 标的 指数。 基金管 理人 在确 保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 前提 下 , 有权根 据环 境变 化和 实际 需要对 上述 投资 程序 做出 调整, 并予以 公 告。 六、 投资限制


(一)禁止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除中 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外 ,本 基金 禁止 从事下 列行 为: 1、承 销证 券; 2、向 他人 贷款 或提 供担 保 ;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购 买不 动产 ; 5、购 买房 地产 抵押 按揭 ; 6、购 买贵 重金 属或 代表 贵 重金属 的凭 证 ; 7、购 买实 物商 品 ; 8、除 应付 赎回 、交 易清 算 等临时 用途 以外 ,借 入现 金 ; 9、利 用融 资购 买证 券, 但 投资金 融衍 生品 除外 ; 10、参 与未 持有 基础 资产 的卖空 交易 ; 广发标普全球农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4 11、购 买证 券用 于控 制或 影响发 行该 证券 的机 构或 其管理 层; 12、直 接投 资与 实物 商品 相关的 衍生 品; 13、向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其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发 行的股 票或 债券 ; 14、 买卖 与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者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承 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15、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券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交 易活 动; 16、当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及 《基 金合 同》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禁 止 性 规 定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可 不 受 上 述 规 定 的 限 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基金 持有同 一家银 行的 存款不得 超过 基金净 值的 20% 。其 中银行 应当是 中 资商业银 行在 境外设 立 的分行 或在 最近 一个 会计 年度达 到中 国证 监会 认可 的信用 评级 机构 评级 的境 外银行 。 在基 金托 管账 户 的存 款可以 不受 上述 限制 。 2 、基金 持有与 中国证 监会签 署双边 监管合作 谅解备忘 录国家 或地区以 外的其他 国家或 地区证券 市场 挂 牌交易 的证 券资产 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10% ,其中持 有任 一国家 或地 区市场的 证券 资产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3% 。 3、 基 金持 有非 流动 性资 产 市值不 得超 过基 金净 值的10% 。 前 项非 流动 性资 产是 指法律 或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流通 受限 证券 以及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资 产。 4、基 金持 有境 外基 金的 市 值合计 不得 超过 基金 净值 的10% 。持 有货 币市 场基 金 可以不 受 前 述限 制。 5、同一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任 何一 只境 外基金 ,不 得超 过该 境外 基金总 份额 的20 %。 6、为 应付 赎回 、交 易清 算 等临时 用途 借入 现金 的比 例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六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 若基 金 超过上 述 1-6 项 投资 比例 限制 , 应 当在 超过 比例 后 30 个工 作日 内采 用合 理的 商业措 施减 仓以 符合 投资 比例 限制要 求。 对于因 基金 份额 拆分 、大 比例分 红等 集中 持续 营销 活动 或 其他 原因 引起 的基 金净资 产规 模在 10 个 工 作 日内 增加 10 亿 元以 上 的情形 ,而 导致 证券 投资 比例 不 符合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基 金管 理人 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并 及时 书面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后, 可将 调整 时限 从 30 个工作 日 延长 到3 个 月。 若将来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的 相关 规定 发生 修改 或变更 , 致使 本 款 约定 的 投资组 合限 制被 修改 或取广发标普全球农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5 消的,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 本 基金 可相 应调整 投资 限制 规定 , 不 需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三)金融衍生品投 资 本基金 投资 衍生 品应 当仅 限于投 资组 合避 险或 有效 管理, 不得 用于 投机 或放 大交易 , 同 时应 当严 格遵 守下列 规定 : 1、本 基金 的金 融衍 生品 全 部敞口 不得 高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0 %。 2 、本 基 金投资 期货支 付的初 始保证 金、投资 期权支付 或收取 的期权费 、投资柜 台交易 衍生品支 付的 初始费 用的 总额 不得 高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3、本 基金 投资 于远 期合 约 、互换 等柜 台交 易金 融衍 生品, 应当 符合 以下 要求 : (1)所 有参与 交易的 对手方 (中资 商业银行 除外)应 当具有 不低于中 国证监会 认可的 信用评级 机构 评级。 (2) 交 易对 手方 应当 至少 每个工 作日 对交 易进 行估 值, 并 且基 金可 在任 何时 候以公 允价 值终 止交 易 。 (3) 任一 交易 对手 方的 市 值计价 敞口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20 %。 4、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本 基 金会计 年度 结束 后 60 个 工 作日内 向中 国证 监会 提交 包括衍 生品 头寸 及风 险 分析年 度报 告。 (四)本基金可以参 与证 券借贷交易,并且应 当遵 守下列规定: 1、所 有参 与交 易的 对手 方 (中资 商业 银行 除外 )应 当具有 中国 证监 会认 可的 信用评 级机 构评 级。 2、应 当采 取市 值计 价制 度 进行调 整以 确保 担保 物市 值不低 于已 借出 证券 市值 的 102 %。 3、 借 方应 当在 交易 期内 及 时向 本 基金 支付 已借 出证 券产生 的所 有股 息、 利息 和分红 。 一旦 借方违 约, 本 基金 根据 协议 和有 关法 律有权 保留 和处 置担 保物 以满足 索赔 需要 。 4、除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 外,担 保物 可以 是以 下金 融工具 或品 种: (1) 现金 ; (2) 存款 证明 ; (3) 商业 票据 ; (4) 政府 债券 ; (5)中 资商业 银行或 由不低 于中国 证监会认 可的信用 评级机 构评级的 境外金融 机构( 作为交易 对手 方或其 关联 方的 除外 )出 具的不 可撤 销信 用证 。 5 、本 基 金有权 在任何 时候终 止证券 借贷交易 并在正常 市场惯 例的合理 期限内要 求归还 任一或所 有已 借出的 证券 。 6、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对基 金 参与证 券借 贷交 易中 发生 的任何 损失 负相 应责 任。 ( 五)基金可以根据 正常 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 交易 、逆回购交易,并且 应当 遵守下列规 定: 1 、所有 参与正 回购交 易的对 手方( 中资商业 银行除外 )应当 具有中国 证监会认 可的信 用评级机 构信 用评级 。 2 、参与 正回购 交易, 应当采 取市值 计价制度 对卖出收 益进行 调整以确 保现金不 低于已 售出证券 市值广发标普全球农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6 的 102 %。 一旦 买方 违约 , 本基 金根 据协 议和 有关 法律有 权保 留或 处置 卖出 收益以 满足 索赔 需要 。 3、买 方应 当在 正回 购交 易 期内及 时向 本基 金支 付售 出证券 产生 的所 有股 息、 利息和 分红 。 4 、参与 逆回购 交易, 应当对 购入证 券采取市 值计价制 度进行 调整以确 保已购入 证券市 值不低于 支付 现金 的 102 %。 一旦 卖方 违约, 本基 金根 据协 议和 有关法 律有 权保 留或 处置 已购入 证券 以满 足索 赔需 要。 5、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对基 金 参与证 券正 回购 交易 、逆 回购交 易中 发生 的任 何损 失负相 应责 任。 (六) 基金 参与 证券 借贷 交易、 正回 购交 易, 所 有 已借出 而未 归还 证券 总市 值或所 有已 售出 而未 回购 证券总 市值 均不 得超 过基 金总资 产 的 50 %。 前项 比 例限制 计算 , 基金 因参 与 证券借 贷交 易 、 正 回购 交 易而 持有的 担保 物、 现金 不得 计入基 金总 资产 。 七、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 的标 的指 数为 标普 全球农 业指 数(S&P Global Agribusiness Index)。 当指数 编制 单位 停止 标的 指数的 编制 发布 、或 变更 指数编 制方 法使 标的 指数 不宜继 续作 为标 的指 数 、 或取消 对本 基金 使用 标的 指数的 授权 等非 因本 基金 管理人 原因 导致 本基 金无 法继续 使用 标的 指数 时 , 基金 管理人 按照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合法 权益 的原 则 , 依据具 体情 况分 析拟 采用 的标的 指数 变更 方案 是否 会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产生 实质性 不利 影响 , 由此 决 定是否 采 用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方 式决 定标 的指 数变更 事宜 。 标普全 球农 业指 数由 标准 普尔指 数公 司编 制, 选取 全球最 大的 24 家 农业 领 域的上 市公 司组 成, 这些 公司是 在农 业产 业链 中具 有竞争 优势 的龙 头企 业, 包括垄 断资 源的 化肥 企业 , 农 业基 因工 程公司 , 受 益于 消费的 品牌 食品 生产 厂商 和农业 装备 的制 造商 等, 是全球 农业 领域 比较 有代 表性的 投资 指数 。 投 资者 可以 通过标 准普 尔指 数公 司网 站 (www.standardandpoors.com ) 查询标 普全 球农 业指 数情况 ; 也可 以通过 彭 博 资 讯查询 标普 全球 农业 指数 情况, 代码 为 SPAGREDP 。 截至 2011 年 2 月 28 日, 标普全 球农 业指 数共 有 24 只成份 股, 并在 纽约 证券 交易所 、多 伦多 证券 交 易所、 新加 坡证 券交 易所 等 9 个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 具体情 况如 下: 公司名 权重 国家 上市交易所 Potash Corp of Saskatchewan 9.27% 加拿大 纽约证 券交 易所 Archer-Daniels-Midland Co 8.76% 美国 纽约证 券交 易所 BRF - Brasil Foods SA ADR 7.09% 巴西 纽约证 券交 易所 Mosaic Co 6.98% 美国 纽约证 券交 易所 Monsanto Co. 6.91% 美国 纽约证 券交 易所 Deere & Co 6.82% 美国 纽约证 券交 易所 Syngenta AG 5.80% 瑞士 瑞士证 券交 易所 Wilmar International 5.75% 新加坡 新加坡 证券 交易 所 Associated British Foods 5.61% 英国 伦敦证 券交 易所 Bunge Ltd 4.69% 美国 纽约证 券交 易所 Tyson Foods Inc A 3.13% 美国 纽约证 券交 易所 Golden Agri Resources Ltd 2.93% 新加坡 新加坡 证券 交易 所 广发标普全球农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7 Yara International ASA 2.92% 挪威 奥斯陆 证券 交易 所 K & S AG 2.79% 德国 德国证 券交 易所 Agrium Inc 2.76% 加拿大 多伦多 证券 交易 所 China Yurun Food Group Ltd. 2.70% 中国 香港联 合交 易所 SOQUIMICH - Sociedad Quimica y Minera de Chile SA B ADR 2.50% 智利 纽约证 券交 易所 Kubota Corp ADR 2.40% 日本 纽约证 券交 易所 Viterra Inc 2.10% 加拿大 多伦多 证券 交易 所 CNH Global NV 1.96% 荷兰 纽约证 券交 易所 Marine Harvest ASA 1.92% 挪威 奥斯陆 证券 交易 所 CF Industries Holdings 1.85% 美国 纽约证 券交 易所 Nippon Meat Packers Inc 1.42% 日本 东京证 券交 易所 Chaoda Modern Agriculture (Holdings) Ltd. 0.93% 中国 香港联 合交 易所 标普全 球农 业指 数成 分股 在各交 易所 的权 重如 下: 上市交易所 权重 纽约证 券交 易所 62.37% 新加坡 证券 交易 所 8.68% 瑞士证 券交 易所 5.80% 伦敦证 券交 易所 5.61% 多伦多 证券 交易 所 4.85% 奥斯陆 证券 交易 所 4.85% 香港联 合交 易所 3.64% 德国证 券交 易所 2.79% 东京证 券交 易所 1.42%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人民 币计 价的 标普 全球 农业指 数收 益率 。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 者指 数编 制单 位停 止计算 编制 该指 数或 更改 指数名 称、 或者 有更 权 威 的、 更能 为市 场普 遍接 受 的业绩 比较 基准 推出 , 或 者是市 场上 出现 更加 适合 用于本 基金 业绩 基准 的指 数时, 经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本基 金可 以在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后 变更 业绩 比较 基准并 及时 公告 。 八、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为 股 票型 基金 , 风 险和收 益高 于货 币市 场基 金、 债券 型基 金和 混合 型 基金 , 具 有较 高风 险 、 较 高预期 收益 的特 征 。 本 基 金为指 数型 基金 , 主要 采 用完全 复制 法跟 踪标 的指 数, 具有 与标 的指 数 、 以 及标 的指数 所代 表的 股票 市场 相似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 九、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 行使 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 及方 法 基金管 理人 将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本基 金独 立行 使股东 权利 ,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利益 。 基 金管广发标普全球农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8 理人在 代表 基金 行使 股东 或债权 人权 利时 应遵 守以 下原则 : 1、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 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权 利,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利 益; 4、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 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债权人 权利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利益 。 十、 基金的融资政策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监 管部 门的 有关 规定 进行融 资。 十一、 基金的融券政策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监 管部 门的 有关 规定 进行融 券。 十二、 代理投票 1 、基金 管理人 作为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代理人 ,将代表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参加上市 公司股 东大会, 并 行 使股票 的代 理投 票权 。 2 、基金 管理人 将本着 维护持 有人利 益的原则 , 按照增 加股东 利益、提 高股东发 言权的 原则 代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行使 投票 权 。 3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操作需 要,委 托境外资 产托管人 或其他 专业机构 提供代理 投票的 建议、协 助完 成代理 投票 的程 序等 ,基 金管理 人应 对代 理机 构的 行为进 行必 要的 监督 。 4 、通常 情况, 在不损 害持有 人利益 的前提下 ,本基金 将不参 与有锁定 期要求和 支付较 高费用的 投票 事项 。 此外 , 某些 中国 以 外的法 域要 求投 票的 股东 就不同 的基 金披 露当 前的 持股情 况 , 如 果存在 此类 披露 要求 , 基金 管理 人在 一般 情况下 将不 行使 委托 投票 权 ,以 保护 基金 持有 信息 。 十三、 证券交易 1、基 金管 理人 将主要 根 据 交易执 行能 力、 研究 实力 和研究 支持 服务 等评 价 指 标选择 交易 券商 : (1) 交 易执行 能力。 主要指 券商是 否对投资 指令进行 了有效 的执行以 及能否取 得较高 质量的成 交结 果。 衡 量交易 执行 能力 的 指标主 要有: 是否 完成 交 易、 成 交的及 时性、 成交 价格、 交易差 错率、 对市 场的 影响等 ; (2)研究 实力 。主要 是指券 商能否 提供高质 量的宏观 经济研 究、行业 研究及市 场走向 、个股分 析报 告和专 题研 究报 告, 报告 内容是 否详 实, 投资 建议 是否准 确; (3)研究 支持 服务 。 主要是 指券商 能否根据 本基金的 业务需 要,提供 高质量的 研究报 告、 协助 安排广发标普全球农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9 上市公 司调 研、 举办 推介 会、及 时沟 通市 场情 况、 协助交 易评 价等 较为 全面 的服务 ; (4) 其它 指标 。主 要包 括 券商的 财务 实力 、市 场和 销售服 务和 后台 操作 便利 性。 2、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上述 评 价指标 进行 综合 评价 ,并 确定 交 易券 商交 易量 的分 配。 3 、对于 在券商 选择和 分仓中 存在或 潜在的利 益冲突 , 管理人 应该本着 维护持有 人的利 益出发进 行妥 善处理 ,并 及时 进行 披露 。 十四、境外投资顾问 本基金 目前 不设 境外 投资 顾问 。 在 未来 , 如 基金 管 理人认 为有 必要 选择 境外 投资顾 问 , 则 基金管 理人 可以从 维护 基金 持有 人利 益角度 出发 , 选择 合适 的 境外投 资顾 问 , 此 事项 无 须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同意 。 十五、 基金的投资组 合报 告 基 金管理 人的董 事会及董事 保证本 报告所载 资料不存 在虚假 记载、误 导性陈述 或重大 遗漏, 并对其 内 容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和完 整性承 担个 别及 连带 责任 。 基金 托管 人中 国工 商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根 据本 基金 合同规 定, 于2013 年7 月17 日复核 了本 报告 中的 财务指 标、 净值 表现 和投 资组合 报告 等内 容, 保证 复 核内容 不存 在虚 假记 载、 误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的 原则 管理 和运用 基金 资产,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基 金的过 往业绩 并不代表其 未来表 现。投资 有风险,投 资者在 做出投资 决策前应 仔细阅 读本基金 的招 募说明 书。


本报 告 以人 民币 为记 账本 位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 单位。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3 年3 月 31 日。 (一) 报告 期末 基金 资产 组 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人民币元) 占基金总资 产的比例 (% ) 1 权益投资 276,740,356.67 93.20 其中:普通股 243,884,744.59 82.13








存托凭证 32,855,612.08 11.06








优先股 - -








房地产信托 - - 2 基金投资 - - 广发标普全球农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其中:远期 - -








期货 - -








期权 - -








权证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 资产 - - 6 货币市场工具 - - 7 银行存款 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5,177,583.97 5.11 8 其他各项资产 5,018,721.27 1.69 9 合计 296,936,661.91 100.00 (二) 报 告期 末在 各个 国 家(地 区) 证券 市场 的股 票及存 托凭 证投 资分 布 国家(地区) 公允价值( 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 美国 171,523,000.53 59.24 英国 23,449,009.22 8.10 瑞士 21,707,354.11 7.50 新加坡 18,126,385.60 6.26 日本 16,164,674.70 5.58 挪威 9,328,179.16 3.22 加拿大 8,334,484.74 2.88 德国 4,794,001.93 1.66 以色列 3,313,266.68 1.14 广发标普全球农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1 合计 276,740,356.67 95.58 注: 1、国 家( 地区 )类 别根 据 股票及 存托 凭证 所在 的证 券交易 所确 定。


2、上 述美 国比 重包 括智 利 和巴西 在美 国上 市的ADR 。 3、上 述英 国比 重包 括俄 罗 斯在英 国上 市的GDR 。 (三)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 类的股 票投 资组 合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能源 - - 材料 106,693,808.85 36.85 工业 29,386,168.55 10.15 非必须消费品 - - 必须消费品 140,660,379.27 48.58 保健 - - 金融 - - 信息技术 - - 电信服务 - - 公共事业 - - 合计 276,740,356.67 95.58 注:本 基金 对以 上行 业分 类采用 全球 行业 分类 标准 (GICS)。 (四)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序 的前 十名 股票 及存 托凭证 投资 明 细 序 号 公司名称 (英文) 公司名称 (中文) 证券 代码 所 在 证 券 市 场 所属 国家 (地 区) 数量 (股) 公允价值 (人 民币元)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 广发标普全球农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2 1 ARCHER-DANIELS-MIDLAND CO Archer-Daniels-Midland 公司 ADM US 纽 约 证 券 交 易 所 美国 126,000 26,642,699.62 9.20 2 BRF - BRASIL FOODS SA-ADR BRF- 巴西食品股份公 司 BRFS US 纽 约 证 券 交 易 所 美国 178,200 24,699,478.54 8.53 3 MONSANTO CO 孟山都 MON US 纽 约 证 券 交 易 所 美国 36,520 24,182,956.28 8.35 4 SYNGENTA AG-REG 先正达股份公司 SYNN VX 瑞 士 证 券 交 易 所 瑞士 8,300 21,707,354.11 7.50 5 POTASH CORP OF 萨斯喀彻温省钾肥股 POT 纽 美国 80,000 19,684,346.00 6.80 广发标普全球农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3 SASKATCHEWAN 份有限公司 US 约 证 券 交 易 所 6 DEERE & CO 迪尔 DE US 纽 约 证 券 交 易 所 美国 36,200 19,511,800.80 6.74 7 BUNGE LTD Bunge 有限公司 BG US 纽 约 证 券 交 易 所 美国 41,100 19,022,431.66 6.57 8 ASSOCIATED BRITISH FOODS PLC 英国联合食品集团 ABF LN 伦 敦 证 券 交 易 所 英国 99,500 18,038,998.67 6.23 9 WILMAR INTERNATIONAL LTD 丰益国际有限公司 WIL SP 新 加 新加 坡 710,000 12,380,609.97 4.28 广发标普全球农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4 坡 证 券 交 易 所 10 TYSON FOODS INC-CL A 泰森食品公司 TSN US 纽 约 证 券 交 易 所 美国 79,100 12,307,493.15 4.25 (五) 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信 用等级 分类 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六)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名 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七)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名 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八)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 值占基 金 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名 的前 五名 金融 衍生 品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金融衍 生品 。 (九)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序 的前 十名 基金 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基金。 (十)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 、 根据 公开 市场信 息 , 本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证券 的发行 主体 本期 未出 现被 监管部 门立 案调 查, 也未 出现在 报告 编制 日前 一年 内受到 公开 谴责 、处 罚的 情形。 2 、报 告期 内本 基金 投资 的前十 名股 票未 超出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备选 股票 库。 广发标普全球农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5 3、 其 他资 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人民币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42,255.97 3 应收股利 293,905.97 4 应收利息 631.42 5 应收申购款 30,827.89 6 其他应收款 4,488,097.17 7 待摊费用 63,002.85 8 其他 - 9 合计 5,018,721.27 4、 报 告期 末持 有的 处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 中 存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广发标普全球农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6 第五部分


基金的业 绩 (一) 本 基 金在 业绩 披露 中将采 用全 球投 资表 现标 准(GIPS)。 1、在 业绩 表述 中采 用统 一 的货币 ; 2、按 照GIPS 的 相关 规定 和标准 进行 计算 ; 3、如 果GIPS 的 标准 与国 内现行 要求 不符 时, 同时 公布不 同标 准下 的计 算结 果,并 说明 其差 异; 4、对 外披 露时 ,需 要注 明 业绩计 算标 准是 符 合GIPS 要求的 。 ( 二) 基 金管理 人依照恪尽 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尽 责的原 则管理和 运用基金 资产, 但不保 证基金 一 定 盈利,也 不保证最 低收益 。基金的 过往业绩 并不代 表其未来 表现。投 资有风 险,投 资者在做 出投资 决策 前应仔 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明 书。 (1) 本基 金本 报 告 期单 位 基金资 产净 值增 长率 与同 期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 率比 较表 阶段 份额净 值增长 率① 份额净 值增长 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 率标准 差④ ①-③ ②-④ 2013.1.1-2013.3.31 5.74% 0.65% 6.16% 0.67% -0.42% -0.02% 2012.1.1-2012.12.31 10.72% 0.82% 11.68% 0.85% -0.96% -0.03% 2011.6.28-2011.12.31 -15.10% 1.80% -12.23% 1.89% -2.87% -0.09%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至今 -0.60% 1.18% 4.06% 1.24% -4.66% -0.06% (2) 本基 金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以来 单位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变动 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比较 图 (2011 年6 月28 日至 2013 年3 月31 日) 广发标普全球农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7 注:本 基金 建仓 期为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六个 月, 建仓 期结束 时各 项资 产配 置比 例符合 本基 金合 同有 关 规 定 。 广发标普全球农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8 第六部分


基金管理 人 一、概况





1、名 称: 广发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2、住 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 琴新区 宝中 路3 号 4004-56 室 3、办 公地 址: 广州 市 海 珠 区琶洲 大道 东 1 号保 利国 际广场 南 塔 31 -33 楼 4、法 定代 表人 :王 志伟


5、设 立时 间:2003 年8 月 5 日 6、电 话:020-83936666 全国统 一客 服热 线 :95105828 7、联 系人 :段 西军 8、注 册资 本:1.2 亿元 人 民币 9 、股权 结构: 广发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以下 简称“广 发证券 ” ) 、烽火通 信科技 股份有限 公司、 深圳 市前海 香江 金融 控股 集团 有限公 司、 康美 药业 股份 有限公 司和 广州 科技 风险 投资有 限公 司, 分别 持有 本基 金管理 人 48.33 %、16.67 %、16.67 %、10 %和 8.33 %的 股权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 事会 成员 王志伟 : 董事 长, 男 , 经 济学硕 士, 高 级经 济师。 兼任广 东省 第十 届政 协委 员, 广 东省政 府决 策咨 询 顾问委 员会 企业 家委 员, 广东金 融学 会常 务理 事, 江西财 经大 学客 座教 授。 历任广 发证 券董 事长 兼党 委 书 记、 广东 发展 银行 党组 成 员兼副 行长 , 广东 发展 银 行行长 助理 , 广东 发展 银 行信托 投资 部总 经理 , 广 东发 展银行 人事 教育 部经 理, 广东省 委办 公厅 政治 处人 事科科 长等 职务 。 林传辉 : 副 董事 长, 男, 大学本 科学 历, 现任 广发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 兼任 广发 国际 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 瑞 元资 本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曾任广 发证 券投 资银 行总 部北京 业 务 总部 总经 理、 投 资 银行总 部副 总经 理兼 投资 银行上 海业 务总 部副 总经 理、投 资银 行部 常务 副总 经理。 孙晓燕 : 董事 , 女, 硕士 , 现任 广发证 券副 总裁、 财务总 监兼 财务 部总 经理 。 曾任 广东广 发证 券公 司 投资银 行部 经理 、 广发 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财务 部经 理、 财务 部副 总经 理 、 投 资自营 部副 总经 理 、 广 发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财 务总 监、 副总经 理。 戈俊: 董事, 男, 管 理学 硕士, 高级经 济师, 现任 烽火通 信科 技股 份有 限公 司副总 裁、 财 务总 监兼 董 事会秘 书 , 兼 任武汉 烽火 国际技 术有 限责 任公 司、 南京烽 火藤 仓光 通信 有限 公司 、 武 汉烽 火软件 技术 有 限 公司 、 烽 火藤 仓光 纤科 技 有限 公 司 、 江 苏烽 火诚 城 科技有 限公 司 、 江 苏征 信 有限公 司 、 西 安北 方光 通 信有广发标普全球农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9 限责任 公司 、 武 汉烽 火普 天信息 技术 有限 公司 、 武 汉市烽 视威 科技 有限 公司 、 武汉 光谷 机电 科技 有限 公司、 成都大 唐线 缆有 限公 司等 公司董 事, 兼任 武汉 烽火 网络有 限责 任公 司、 武汉 烽火信 息集 成技 术有 限公 司 、 南京烽 火星 空通 信发 展有 限公司 、藤 仓烽 火光 电材 料科技 有限 公司 、大 唐软 件股份 有限 公司 等公 司监 事 。 曾任烽 火通 信科 技股 份有 限公司 证券 部总 经理 助理 、财务 部总 经理 助理 、财 务部总 经理 。 翟美卿 : 董 事, 女, 工 商 管理硕 士, 现任 深圳 市前 海香江 金融 控股 集团 有限 公司董 事长 , 香 江集 团有 限公司 董事 长兼 总裁 , 深 圳市金 海马 实业 股份 有限 公司董 事长 , 南方香 江集 团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香江 控 股 股份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兼 任广发 证券 监事 , 广发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监事 , 全 国妇联 常委 , 中国 产业 发 展促 进会副 会长 , 广 东省 政协 常委, 广东 省工 商联 副主 席, 广 东省 妇联 副主 席, 广东省 女企 业家 协会 会长 , 深 圳市政 协常 委, 香江 社会 救助基 金会 主席 。 许冬瑾 : 董事 , 女, 工商 管理硕 士 , 主 管药 师 , 现 任康美 药业 股份 有限 公司 副董事 长 、 副 总经 理 。曾 任 广东 省康 美药 业有 限公 司副总 经理 。 董茂云 : 独立 董事 , 男, 法学博 士 , 教 授 , 博 士生 导师 , 现 任复 旦大 学教 授 。 曾 任 复 旦大 学法 律系 副 主任, 复旦 大学 法学 院副 院长。 姚海鑫 : 独立 董事 , 男, 经济学 博士 、 教授 、 博士 生导师 , 现任 辽宁 大学 发 展规划 处处 长 。 曾 任辽 宁 大 学工商管 理学院 副院长、 辽宁大学 工商管 理硕士(MBA )教育 中心副主 任、辽 宁大学计 财处处 长、学科 建设处 处长 。 罗海平 : 独 立董 事, 男, 经济学 博士 , 现 任阳 光财 产保险 股份 有限 公司 总裁 。 曾任 中国 人民 保险 公司 荆州市 分公 司经 理、 中国 人民保 险公 司湖 北省 分公 司业务 处长 、中 国人 民保 险公司 湖北 省国 际部 总经 理 、 中国人 民保 险公 司汉 口分 公司总 经理 , 太平保 险湖 北分公 司总 经理 , 太 平保 险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太平 保 险 公司副 总经 理兼 纪委 书记 , 民安 保险 (中 国) 有限 公司副 总裁 。 2、监 事会 成员 余利平 : 监 事会 主席 , 女 , 经济 学博 士, 兼任 广发 国际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曾 任广 发证 券成 都营 业部总 经理 、广 发证 券基 金部副 总经 理、 嘉实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董事长 。 刘志军 : 监 事, 男, 管 理 学硕士 , 现 任广 州科 技风 险投资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兼任广 州生 产力 促进 中心 副主任 、 广州 市科 达实 业 发展公 司总 经理 。 曾任 广 州市统 计局 投资 处处 长 、 工业处 处长 、 社会 科技 处 处长。 刘文红 : 监 事, 女, 经 济 学硕士 , 现 任广 发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电商 及客 服部 副总经 理。 曾任 广发 证券 研究发 展中 心研 究员 。 3、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 人员 林传辉 : 总 经理 , 男, 大 学本科 学历 , 兼 任广 发国 际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瑞 元资 本管 理有 限公广发标普全球农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0 司董事 长。 曾任 广发 证券 投资银 行总 部北 京业 务总 部总经 理、 投资 银行 总部 副总经 理兼 投资 银行 上海 业务 总部副 总经 理、 投资 银行 部常务 副总 经理 。 肖雯: 副总 经理, 女, 企 业 管理硕 士, 高级 经济 师, 兼任广 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电商 及客 服部 总经 理。 曾任珠 海国 际信 托投 资公 司助理 总经 理 、 广 发证 券 电子商 务部 副总 经理 、 广 发证券 经纪 业务 总部 副总 经理 。 朱平: 副总 经理 , 男, 硕 士, 经 济师 , 兼 任广 发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量化 投资 部总经 理,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委 员会 第四 届创 业板 发行审 核委 员会 兼职 委员 。 曾任 上海 荣臣 集团 市场 部经理 、 广 发证 券投 资银 行部 华南业 务部 副总 经理 、 基 金科汇 基金 经理 、 易 方达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投 资部 研究负 责人 、 广发基 金管 理 有 限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易阳方 : 副总 经理, 男, 经济学 硕士 , 经济 师。 兼 任广发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投资总 监, 广 发聚 丰股 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广 发国 际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董 事 、 瑞 元资本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 。 曾任 广发 证 券 投资自 营部 副经 理,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发行 审核委 员会 发行 审核 委员 , 广发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投资 管理部 总经 理, 广发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 段西军 : 督察 长, 男 , 博 士。 曾 在广东 省佛 山市 财 贸学校 、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 理委员 会广 东监 管局 工作 。 4、基 金经 理 邱炜, 男, 统计 学博 士, 中国籍 ,持 有中 国证 券业 执业资 格证 书,2007 年 6 月至 2008 年 6 月 任职 于 美国摩 根大 通集 团( 纽约 )任高 级分 析师 兼助 理副 总裁,2008 年 7 月至 2011 年 6 月 任广 发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司国 际业 务部 研究 员,2011 年 6 月 28 日 起任 本基 金的基 金经 理,2012 年 8 月 15 日起 任广 发纳 斯达 克 1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经 理。 5、本 基金 投资 采取 集体 决 策制度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的 姓名 及职 务如 下: 主席 :公司 总经理 林传辉; 成员: 公司副 总经理 朱平 ,公司 副总经 理易阳 方, 投资总 监、投 资管理 部总经 理陈 仕德 ,研 究发 展部总 经理 许雪 梅, 固定 收益部 总经 理张 芊。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 责 1 、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者 委托经 国务院证 券监督管 理机构 认定的其 他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 的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广发标普全球农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1 6、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


12、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基金管理人 承诺 1、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 (1)严 格遵守 《基金 法》 及 其他相 关 法律法 规 的规定 ,并建 立健全内 部控制制 度,采 取有效措 施, 防止违 反《 基金 法 》 及其 他法律 法规 行为 的发 生 ; (2)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按照 招募 说明 书列 明的 投资目 标、 策略 及限 制进行 基金 资产 的投 资 。 2、基 金管 理人 严格 按照 法 律、法 规、 规章 的规 定, 基金资 产不 得用 于下 列投 资或者 活动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国 务院 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 止的 其他行 为。 3、基 金经 理承 诺 : (1)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本着 谨慎的 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最 大利 益 ;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代 理人 、代 表人 、受 雇人或 任何 其他 第三 人谋 取不当 利益 ; (3)不 泄漏在 任职期 间知悉 的有关 证券、基 金的商业 秘密、 尚未依法 公开的基 金投资 内容、基 金投 资计划 等信 息 ; (4) 不协 助、 接受 委托 或 以其他 任何 形式 为其 他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 部控 制制度 基金管 理人 的内 部风 险控 制制度 包括 内部 控制 大纲 、 基 本管 理制 度、 部门 业 务规章 等 。 内 部控制 大纲 是对公 司章 程规 定的 内控 原则的 细化 和展 开, 对各 项基本 管理 制度 的总 揽和 指导。 内部 控制 大纲 明确 了内广发标普全球农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2 部控制 目标 和原 则、 内部 控制组 织体 系、 内部 控制 制度体 系、 内部 控制 环境 、 内部 控制 措施 等。 基本 管理 制度包 括风 险控 制制 度、 基金投 资管 理制 度、 基金 绩效评 估考 核制 度、 集中 交易制 度、 基金 会计 制度 、 信 息披露 制度 、 信 息系 统管 理制度 、 员 工保 密制 度、 危机处 理制 度、 监察 稽核 制度等 。 部 门业 务规 章是 在基 本管理 制度 的基 础上 ,对 各部门 的主 要职 责、 岗位 设置、 工作 要求 、业 务流 程等的 具体 说明 。 根据基 金管 理业 务的 特点 ,公司 设立 顺序 递进 、权 责统一 、严 密有 效的 四道 内控防 线: 1、建 立以 各岗 位目 标责 任 制为基 础的 第一 道监 控防 线。各 岗位 均制 定明 确的 岗位职 责, 各业 务均 制 定详尽 的操 作流 程, 各岗 位人员 上岗 前必 须声 明已 知悉并 承诺 遵守 ,在 授权 范围内 承担 各自 职责 。 2、建 立相 关部 门、 相关 岗 位之间 相互 监督 的第 二道 监控防 线。 公司 在相 关部 门、相 关岗 位之 间建 立 重要业 务处 理凭 据传 递和 信息沟 通制 度, 后续 部门 及岗位 对前 一部 门及 岗位 负有监 督的 责任 。 3、建 立以 监察 稽核 部对 各 岗位、 各部 门、 各机 构、 各项业 务全 面实 施监 督反 馈的第 三道 监控 防线 。 监察稽 核部 属于 内核 部门 , 直 接接 受总 经理的 领导 , 独 立于 其他 部门和 业务 活动 , 对 内部 控制制 度的 执 行 情况实 行严 格的 检查 和监 督。 4、建 立以 合规 及风 险管 理 委员会 及督 察长 为核 心, 对公司 所有 经营 管理 行为 进行监 督的 第四 道监 控 防线。广发标普全球农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3 第七部分


基金托管 人





一、基本情况





名 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复 兴门 内大 街55 号





成 立时 间:1984 年1 月1 日





法 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注 册资 本: 人民 币349,018,545,827 元





联 系电 话:010-66105799





联 系人 :赵 会军





二、主要人员情 况


截至2013年6 月 末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共 有 员 工163 人 , 平 均 年 龄30岁,95%以 上 员 工 拥 有 大 学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 高 管 人 员 均 拥 有 研 究 生 以 上 学 历 或 高 级 技 术 职 称 。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 营情况


作 为中 国大 陆托 管服 务 的先行 者, 中国 工商 银行 自1998 年在 国内 首家 提供 托管服 务以 来, 秉承 “ 诚 实信用 、 勤 勉尽 责” 的宗 旨, 依 靠严 密科 学的 风险 管理和 内部 控制 体系 、 规 范的管 理模 式、 先进 的营 运系 统和专 业的 服务 团队 , 严 格履行 资产 托管 人职 责, 为境内 外广 大投 资者 、 金 融资产 管理 机构 和企 业客 户 提 供 安全 、 高 效、 专业 的托 管服务 , 展 现优 异的 市场 形象和 影响 力。 建立 了国 内托管 银行 中最 丰富 、 最 成熟 的产品 线。 拥有 包括 证券 投资基 金、 信托 资产 、 保 险资产 、 社 会保 障基 金、 安心账 户资 金、 企业 年金 基金、 QFII 资 产、QDII 资产 、 股 权投资 基金 、 证 券公 司集 合资产 管理 计划 、 证 券公 司定向 资产 管理 计划 、 商 业银 行信贷 资产 证券 化 、 基 金 公司特 定客 户资 产管 理 、QDII 专 户资 产、ESCROW 等 门 类齐全 的托 管产 品体 系 , 同 时在国 内率 先开 展绩 效评 估、风 险管 理等 增值 服务 ,可以 为各 类客 户提 供个 性化的 托管 服务 。截至2013 年6 月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共 托 管 证 券 投 资 基 金314只 , 其 中 封 闭 式3 只 , 开 放 式311只。自2003 年 以 来 , 本 行 连 续 十 年 获 得 香 港 《 亚 洲 货 币 》 、 英 国 《 全 球 托 管 人 》 、 香 港 《 财 资 》 、 美 国 《 环 球 金 融 》 、 内 地 《 证 券 时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等 境 内 外 权 威 财 经 媒 体 评 选 的40项 最 佳 托 管 银 行 大 奖 ; 是 获 得 奖 项 最 多 的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 优 良 的 服 务 品 质 获 得 国 内 外 金 融 领 域 的 持 续 认 可 和 广 泛 好 评 。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中 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自 成立 以来 , 各项 业 务飞速 发展 , 始终 保持 在 资产托 管行 业的 优势 地位 。 这些成 绩的 取得 , 是 与资 产托管 部 “ 一手 抓业 务拓 展, 一 手抓 内控 建设 ” 的 做法是 分不 开的 。 资 产托 管部 非常重 视改 进和 加强 内部 风险管 理工 作 , 在 积极 拓 展各项 托管 业务 的同 时 , 把加强 风险 防范 和控 制的 力度,广发标普全球农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4 精心培 育内 控文 化 , 完 善 风险控 制机 制 , 强 化业 务 项目全 过程 风险 管理 作为 重要工 作来 做 。 继2005 、2007 、 2009 、2010 、2011 年 五次 顺利通 过评 估组 织内 部控 制和安 全措 施是 否充 分的 最权威 的SAS70 (审 计标 准 第 70 号) 审阅 后,2012 年中 国工商 银行 资产 托管 部第 六次通 过ISAE3402(原SAS70 )审 阅获 得无 保留 意见 的 控制及 有效 性报 告, 表明 独立第 三方 对我 行托 管服 务在风 险管 理、 内部 控制 方面的 健全 性和 有效 性的 全面 认可。 也证 明中 国工 商银 行托管 服务 的风 险控 制能 力已经 与国 际大 型托 管银 行接轨 ,达 到国 际先 进水 平 。 目前,ISAE3402 审阅 已经 成为年 度化 、常 规化 的内 控工作 手段 。 1、内 部风 险控 制目 标 保证业 务运 作严 格遵 守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 业监 管规则 , 强 化和 建立 守法 经营、 规范 运作 的经 营思 想和经 营风 格, 形成 一个 运作规 范化 、 管 理科 学化 、 监控 制度 化的 内控 体系 ; 防范 和化 解经 营风 险, 保证 托管资 产的 安全 完整 ;维 护持有 人的 权益 ;保 障资 产托管 业务 安全 、有 效、 稳健运 行。 2、内 部风 险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内部 风险 控制 组织 结构 由中国 工商 银行 稽核 监察 部门 ( 内控 合规 部、 内 部 审计局 ) 、 资产 托管 部内 设 风险控 制处 及资 产托 管部 各业务 处室 共同 组成 。总 行稽核 监察 部门 负责 制定 全 行风险 管理 政策 , 对 各业 务部门 风险 控制 工作 进行 指导 、 监 督。 资产 托管 部 内部设 置专 门负 责稽 核监 察工 作的内 部风 险控 制处 , 配 备专职 稽核 监察 人员 , 在 总经理 的直 接领 导下 , 依 照有关 法律 规章 , 对业 务 的运 行独立 行使 稽核 监察 职权 。各业 务处 室在 各自 职责 范围内 实施 具体 的风 险控 制措施 。 3、内 部风 险控 制原 则 (1) 合法 性原 则。 内控 制 度应当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及监管 机构 的监 管要 求, 并贯穿 于托 管业 务经 营 管理活 动的 始终 。 (2) 完整 性原 则。 托管 业 务的各 项经 营管 理活 动都 必须有 相应 的规 范程 序和 监督制 约; 监督 制约 应 渗透到 托管 业务 的全 过程 和各个 操作 环节 ,覆 盖所 有的部 门、 岗位 和人 员。 (3) 及时 性原 则。 托管 业 务经营 活动 必须 在发 生时 能准确 及时 地记 录; 按照 “内控 优先 ”的 原则 , 新设机 构或 新增 业务 品种 时,必 须做 到已 建立 相关 的规章 制度 。 (4 )审 慎性 原则 。各 项 业务经 营活 动必 须防 范风 险,审 慎经 营, 保证 基金 资产和 其他 委托 资产 的 安全与 完整 。 (5) 有效 性原 则。 内控 制 度应根 据国 家政 策、 法律 及经营 管理 的需 要适 时修 改完善 ,并 保 证 得到 全 面落实 执行 ,不 得有 任何 空间、 时限 及人 员的 例外 。 (6) 独立 性原 则。 设立 专 门履行 托管 人职 责的 管理 部门; 直接 操作 人员 和控 制人员 必须 相对 独立 , 适当分 离; 内控 制度 的检 查、评 价部 门必 须独 立于 内控制 度的 制定 和执 行部 门。 广发标普全球农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5 4、内 部风 险控 制措 施实 施 (1) 严格 的隔 离制 度。 资 产托管 业务 与传 统业 务实 行严格 分离 ,建 立了 明确 的岗位 职责 、科 学的 业 务流程 、 详细 的操 作手 册 、 严 格的 人员 行为 规范 等 一系列 规章 制度 , 并采 取 了良好 的防 火墙 隔离 制度 , 能 够确保 资产 独立 、环 境独 立、人 员独 立、 业务 制度 和管理 独立 、网 络独 立。 (2) 高层 检查 。主 管行 领 导与部 门高 级管 理层 作为 工行托 管业 务政 策和 策略 的制定 者和 管理 者, 要 求下级 部门 及时 报告 经营 管理情 况和 特别 情况 , 以 检查资 产托 管部 在实 现内 部控制 目标 方面 的进 展, 并根 据检查 情况 提出 内部 控制 措施, 督促 职能 管理 部门 改进。 (3) 人事 控制 。资 产托 管 部严格 落实 岗位 责任 制, 建立“ 自控 防线 ” 、 “ 互控 防线” 、 “监 控防 线” 三 道控制 防线, 健全 绩效 考 核和激 励机 制, 树 立 “以 人为本 ” 的内 控文 化, 增 强员工 的责 任心 和荣 誉感 , 培 育团队 精神 和核 心竞 争力 。 并 通过 进行 定期 、 定向 的业务 与职 业道 德培 训 、 签订承 诺书 , 使员 工树 立 风险 防范与 控制 理念 。 (4)经 营控制 。 资产 托管 部通过 制定 计划 、 编制 预 算等方 法开 展各 种业 务营 销活动 、 处理 各项 事务, 从而有 效地 控制 和配 置组 织资源 ,达 到资 源利 用和 效益最 大化 目的 。 (5) 内部 风险 管理 。资 产 托管部 通过 稽核 监察 、风 险评估 等方 式加 强内 部风 险管理 ,定 期或 不定 期 地对业 务运 作状 况进 行检 查、 监 控, 指导 业务 部门 进行风 险识 别、 评估 , 制 定并实 施风 险控 制措 施, 排查 风险隐 患。 (6) 数据 安全 控制 。我 们 通过业 务操 作区 相对 独立 、数据 和传 真加 密、 数据 传输线 路的 冗余 备份 、 监控设 施的 运用 和保 障等 措施来 保障 数据 安全 。 (7) 应急 准备 与响 应。 资 产托管 业务 建立 专门 的 灾 难恢复 中心 ,制 定了 基于 数据、 应用 、操 作、 环 境四个 层面 的完 备的 灾难 恢复方 案 , 并 组织员 工定 期演练 。 为使 演练更 加接 近实战 , 资产 托管部 不断 提 高 演练标 准, 从最 初的 按照 预订时 间演 练发 展到 现在 的“随 机演 练” 。从 演练 结 果看, 资产 托管 部完 全有 能 力在发 生灾 难的 情况 下两 个小时 内恢 复业 务。 5、资 产托 管部 内部 风险 控 制情况 (1) 资产 托管 部内 部设 置 专职稽 核监 察部 门, 配备 专职稽 核监 察人 员, 在总 经理的 直接 领导 下, 依 照有关 法律 规章 ,全 面贯 彻落实 全程 监控 思想 ,确 保资产 托管 业务 健康 、稳 定地发 展。 (2) 完善 组织 结构 ,实 施 全员风 险管 理。 完善 的 风 险管理 体系 需要 从上 至下 每个员 工的 共同 参与 , 只有这 样 , 风 险控 制制 度 和措施 才会 全面 、 有效 。 资产托 管部 实施 全员 风险 管理 , 将 风险 控制 责任 落 实到 具体业 务部 门和 业务 岗位 , 每 位员 工对 自己岗 位职 责范围 内的 风险 负责 , 通 过建立 纵向 双人 制、 横向 多 部 门制的 内部 组织 结构 ,形 成不同 部门 、不 同岗 位相 互制衡 的组 织结 构。 广发标普全球农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6 (3) 建立 健全 规章 制度 。 资产托 管部 十分 重视 内控 制度的 建设 ,一 贯坚 持把 风险防 范和 控制 的理 念 和方法 融入 岗位 职责 、 制 度建设 和工 作流 程中 。 经 过多年 努力 , 资产托 管部 已经建 立了 一整 套内 部风 险 控 制制度 , 包括 : 岗位 职责 、 业 务操 作流 程 、 稽 核监 察制度 、 信息 披露 制度 等 , 覆 盖所 有部 门和 岗位 , 渗透 各项业 务过 程, 形成 各个 业务环 节之 间的 相互 制约 机制。 (4) 内部 风险 控制 始终 是 托管部 工作 重点 之一 ,保 持与业 务发 展同 等地 位。 资产托 管业 务是 商业 银 行新兴 的中 间业 务, 资产 托管部 从成 立之 日起 就特 别强调 规范 运作 , 一 直将 建立一 个系 统 、 高效 的风 险 防 范和控 制体 系作 为工 作重 点。 随着 市场 环境 的变 化 和托管 业务 的快 速发 展 , 新问题 、 新情 况不 断出 现 , 资 产托管 部始 终将 风险 管理 放在与 业务 发展 同等 重要 的位置 , 视风 险防 范和 控 制为托 管业 务生 存和 发展 的生 命线。 五 、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运作基 金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程序 根据《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 、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 管理 人签署 的《 广发 聚瑞 股票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 议》 和有 关基 金法 规的 规 定,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的 投资对 象 、 基 金资 产的 投 资组合 比例 、 基金 资产 的 核算、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 基 金管理 人报 酬的 计提 和支 付、 基金 费用 的支付 、 基 金申购 资金 的到 账和 赎回 资金 的划付 、 基金 收益 分配 、 基金的 融资 条件 等行 为的 合法性 、 合规 性进 行监 督 和核查 , 其中 对基 金的 投 资监 督和检 查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 之日 开始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违反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托管 协 议或 有关 基 金法规 规定 的行 为,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 对, 并 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 托管 人发出 回函 确认 。 在限 期 内,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 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 基 金 管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 托管 人有 义务 要求基 金管 理人 赔偿 因其 过失致 使投 资者 遭受 的损 失。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 应 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同 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第八部 分


境外托 管人 一、境外托管人的 基 本情 况 名称: 布朗 兄弟 哈里 曼银 行(Brown Brothers Harriman & Co. ) 地址:140 Broadway New York, NY 10005 广发标普全球农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7 法定代 表人 :


Douglas A. Donahue 组织形 式: 合伙 制公 司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成 立于1818 年的布 朗兄 弟哈 里曼 银行 (“BBH” ) 是全 球领 先的托 管银 行之 一。BBH 自1928年起 已经 开 始在 美国提供托 管服务。 1963 年,BBH 开始为 客户提供 全球托管服 务,是首批开 展全球托管 业务的美国 银行之 一。 目前 全球 员工 约5千 人, 在全 球16 个国 家 和地区 设有 分支 机构 。 BBH 的惠 誉长 期评 级为A+ ,短期 评级 为F1 。 二、托管业务及主要 人员 情况








布朗 兄弟 哈里 曼银 行的全 球托 管业 务隶 属于 本行的 投资 者服 务部 。 在 全球范 围内 , 该 部门 由本 行合 伙人William B. Tyree 先生领导。 在亚 洲, 该部 门由 本行合 伙人Taylor Bodman 及William Rosensweig 先生 领 导。








作为 一家 全球 化公 司,BBH 拥 有服 务全 球跨 境投资 的专 长, 其全 球托 管网络 覆盖 近一 百个 市场 。 截 至2012 年12 月31 日, 托管 资产规 模达 到 了3.4 万亿 美 元, 其 中约 百分 之七 十是 跨境投 资的 资产 。 亚 洲是BBH 业务增 长最 快的 地区 之一 。我们 投身 于亚 洲市 场, 迄今已 逾25 年, 亚洲 服务 管理资 产为6千 亿美 元。








投 资者 服务 部是 公司 最大的 业务 , 拥有近2000 名员工 。 我们 致力为 客户 提供稳 定优 质的 服务 , 并 根 据 客户具 体需 求提 供定 制化 的全面 解决 方案 ,真 正做 到“ 以 客户 为中 心” 。.








由 于坚 持长 期提 供优 质稳定 的客 户服 务,BBH 于2011 年 在行 业评 比中 屡 获殊荣 ,包 括∶ 在 《全 球托 管行 》 (Global Custodian ) 杂 志的“2011 全 球 托管业 务调 查评 比” 中被评为“ 全 球托 管行 第二 名” , 并在七个 类别中 获得最 高 评价,“2011 代理银 行调查” 中被评为 美国评 价最高 的 代理银行, “2011 年 证券 借 贷调查 ”在 全球 类别 排名 第一的 证券 借贷 机构 ,”2011 年 共同 基金 管理 调查” 在八个 类别 中获 得最 高评 价。 在《国 际托 管及 基金 行政 》 (International Custody and Fund Administration , ICFA ) 杂志 “ 2011 年 美洲 服务供 应商 奖” 中被 评为“ 年度最 佳共 同基 金托 管机 构” 。 在《 R&M 调 查》 (R&M Surveys)的 “2011 年全 球 托 管业务 调查” 中 被评 为 “ 专 业机构 ” 类 别第 二名 (使 用 5 家以 上托 管机 构的 客 户) 。 在 《全 球投 资者 》 (Global Investor ) 杂志 “2011 年 全 球托管 业务 调查 ” 被 评为 “亚洲 托管 银行 第一 名” , 并 在全 球托管 机构中 的整体 表现 (未加 权)排 名第三 ,同 时在其 他两个 类别高 居第 一。以 及在“2011 年 外汇业 务调 查” 中整 体表 现(未 加权 )居 冠, 并在 其他两 个类 别勇 夺第 一; 2012 年 被“ 全球 托管 人” (Global Custodian ) 杂志 评为‘ 亚洲 全球 托管 和公 募基金 行政 服务 第一 名’ 广发标普全球农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8 三、境外托管人的职 责 1、安 全保 管 受 托财 产;


2、按 照相 关合 同的 约定 , 计算或 复核 受托 资产 的资 产净值 ;


3、按 照相 关合 同的 约定 , 及时办 理受 托资 产的 清算 、交割 事宜 ;


4 、按照 相关合 同的约 定和所 适用国 家、地区 法律法规 的规定 ,开设受 托资产的 资金账 户以及证 券账 户;


5、按 照相 关合 同的 约定 , 提供与 受托 资产 业务 活动 有关的 会计 记录 、交 易信 息;


6、保 存受 托资 产托 管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以 及其 他相关 资料 ;


7、其 他由 基金 托管 人委 托 其 履行 的职 责。 广发标普全球农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9 第九部分


相关服务 机构





一 、基金份额发 售机 构 1、直 销机 构 本公司 通过 在广 州 、 北 京 、 上 海 设 立的 分公 司 、 深 圳理财 中心 、 杭州 理财 中 心及本 公司 网上 交易 系统 为投资 者办 理本 基金 的开 户、认 购、 申购 、赎 回、 基金转 换等 业务 。 (1) 广州 分公 司 地址: 广州 市海 珠区 琶洲 大道 东 3 号 东裙 楼 4 楼 直销中 心电 话:020-89899073





020-89899042 传真:020-89899069


020-89899070 (2) 北京 分公 司 地址: 北京 市宣 武区 宣武 门外大 街 甲 1 号 环球 财讯 中心 D 座 11 层 电话:010-68083368 传真:010-68083078 (3) 上海 分公 司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东 路 166 号 中国 保险 大厦 2908 室 电话:021-68885310 传真:021-68885200 (4) 深圳 理财 中心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民田 路 178 号华 融大 厦 24 楼 05 室 电话:0755-82701982 传真:0755-82572169 (5) 杭州 理财 中心 地址: 杭州 市西 湖区 华星 路 2-2 号 电话:0571-81903158 传真:0571-81903158 (6) 网上 交易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网 上交易 系统 办理 本基 金的 开户、 认购 等业 务, 具体 交 易细则 请参 阅本 公司 网 站公告 。 本公司 网上 交易 系统 网址 :www.gffunds.com.cn 本公司 网址: www.gffunds.com.cn 广发标普全球农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0 客服电 话:95105828 (免 长途费 ) 或 020-83936999 客服传 真:020-34281105 (7) 投资 人也 可通 过本 公 司客户 服务 电话 进行 本基 金发售 相关 事宜 的查 询和 投诉等 。 2、代 销机 构 (1) 名称 :中 国工 商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联系人 : 赵 会军 电话:010-66107900 传真:010-66107914 客服电 话:95588 公司网 站:www.icbc.com.cn (2) 名称 :广 发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 5 、18 、19、36、38、39、41、42 、43 、44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联系人 :黄 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7985 客服电 话:95575 或 致电 各地营 业网 点 公司网 站:www.gf.com.cn (3) 名称 :中 国建 设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长安兴 融中 心)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客服电 话:95533 公司网 站:www.ccb.com (4) 名称 :中 国农 业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建 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蒋 超良 客服电 话:95599 广发标普全球农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1 公司网 站:www.abchina.com (5) 名称 :中 国银 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肖 钢 客服电 话:95566 传真:010-66594946 公司网 站:www.boc.cn (6) 名称 :交 通银 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 新 区银 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胡 怀邦 联系人 :曹 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服电 话:95559 公司网 站:www.bankcomm.com (7) 名称 :招 商银 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傅 育宁 客服电 话:95555 公司网 站:www.cmbchina.com (8) 名称 :广 发银 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广州 市越 秀区 东风 东路 713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建岳 联系人 :詹 全鑫 、张 大奕 电话:020-38322222 、0571-96000888 传真:020-87311780 客服电 话:400-830-8003 公司网 站:www.cgbchina.com.cn (9) 名称 :上 海浦 东发 展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500 号 广发标普全球农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2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联系人 :倪 苏云 、虞 谷云 客服电 话:95528 公司网 站:www.spdb.com.cn (10 ) 名称 :深 圳发 展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东 路 5047 号 深圳 发展 银行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肖 遂宁 联系人 :张 青 联系电 话:0755-82088888 传真电 话:0755-82080714 客服电 话:95501 公司网 站:www.sdb.com.cn (11 )名 称: 中国 民生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联系人 :董 云巍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客服电 话:95568 公司网 站:www.cmbc.com.cn (12 ) 名称 :中 国光 大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 区 复兴 门外大 街 6 号光 大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唐 双宁 联系人 :薛 军丽 电话:010-68098777 客服电 话:95595 ( 全国 ) 公司网 站:www.cebbank.com 广发标普全球农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3 (13 ) 名称 :平 安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中 路 1099 号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中 路 1099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建一 联系人 :蔡 宇洲 电话:0755-22197874


25879591 传真:0755-22197701 客服电 话:40066-99999 公司网 站:http://bank.pingan.com (14 ) 名称 :宁 波银 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住所: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 南路 700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联系人 :胡 技勋 联系方 式: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客服电 话:96528 , 上海 、 北京地 区 962528 公司网 站:www.nbcb.com.cn (15 ) 名称 :青 岛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青 岛市 市南区 香港 中 路 68 号 法定代 表人 :郭 少泉 联系人 :滕 克 联系电 话:0532-85709787 传真:0532-85709799 客服电 话: (青 岛)96588 , (全国 )400-66-96588 公司网 站:www.qdccb.com (16 ) 名称 :渤 海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住所: 天津 市河 西区 马场 道 201-205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宝凤 联系人 :王 宏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569 广发标普全球农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4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8811 公司网 站:www.cbhb.com.cn (17 ) 名称 :东 莞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运 河东 一路 193 号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运 河东 一路 193 号 法定代 表人 :廖 玉林 联系人 :巫 渝峰 电话:0769-22100193 传真:0769-22117730 客服电 话:0769-96228 公司网 站:www.dongguanbank.cn (18 ) 名称 :哈 尔滨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哈尔 滨市 道里 区尚志 大 街 160 号 办公地 址: 哈尔 滨市 道里 区尚志 大 街 160 号 法定代 表人 :郭 志文 联系人 :王 超 电话:0451-86779007 传真:0451-86779218 客服电 话:95537 公司网 站:www.hrbb.com.cn (19 ) 名称 :北 京农 村商 业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九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9 号金 融街 中 心 B 座 法定代 表人 :乔 瑞 联系人 :王 薇娜 联系电 话:010-63229475 传真:010-63229763 客服电 话:96198 ;400-88-96198 ;400-66-96198 公司网 站:www.bjrcb.com (20 ) 名称 :广 州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越秀区 广州 大道 北 195 号 广发标普全球农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5 法定代 表人 :姚 建军 客服电 话:400-83-96699 ( 全国) ,020-96699 ( 广州 ) 联系人 :张 扬眉 电话:020-37598442 传真:020-37590726 公司网 站:www.gzcb.com.cn (21)名 称: 河北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石家 庄市 平安 北大 街 28 号 办公地 址: 石家 庄市 平安 北大 街 28 号 法定代 表人 :乔 志强 联系人 : 王栋 电话:0311-88627522 传真:0311-88627027 客服电 话:400-612-9999 网址:www.hebbank.com (22 ) 名称 :江 苏吴 江农 村商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苏州 市吴 江区 中山南 路 1777 号 办公地 址 : 苏州 市吴 江区 中山南 路 1777 号 法人代 表: 陆玉 根 联络人 :王 健 联系电 话:0512-63969841 客服电 话:4008696068 、0512-96068 传真:0512-63969962 网址:www.wjrcb.com (23 ) 名称 :广 东顺 德农 村商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顺德 区大 良街道 办事 处德 和居 委会 拥翠 路 2 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市顺 德区 大良街 道办 事处 德和 居委 会拥翠 路 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海恒


联系人 :何 浩华 电话:0757-22388928 广发标普全球农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6 传真:0757-22388235 客服电 话:0757-22223388 网址:www.sdebank.com (24 ) 名称 :大 连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大连 市中 山区 中山 路 88 号天 安国 际大 厦 49 楼


办公地 址: 大连 市中 山区 中山 路 88 号天 安国 际大 厦 9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占维


联系人 :李 鹏 电话:0411-82308602 传真:0411-82311420 客服电 话:4006640099 公司网 址:www.bankofdl.com (25 ) 名称 :江 苏江 南农 村商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中 路 668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中 路 668 号 法人代 表: 王国 琛 联系人 :续 志刚 联系电 话:0519-89995001 客服电 话:0519-96005 传真:0519-89995001 网址:www.jnbank.cc (26 ) 名称 :包 商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包 头市 钢铁大 街 6 号 办公地 址: 内蒙 古包 头市 钢铁大 街 6 号 法人代 表: 李镇 西 联络人 :刘 芳 联系电 话:0472-5189051 客服电 话: 内蒙 古地 区:0472-96016 北京地 区:010-96016 宁波地 区:0574-967210 深圳地 区:0755-967210 广发标普全球农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7 成都地 区:028-65558555 传真:0472-5189057 网址: www.bsb.com.cn (27 ) 名称 :杭 州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杭 州市 庆 春路 46 号 办公地 址: 中国.杭 州市 庆 春路 46 号 法人代 表: 吴太 普 联系人 :严 峻 联系电 话:0571-85108195 客服电 话:4008888508 传真:0571-85106576 网址:www.hzbank.com.cn (28 ) 名称 : 华 福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 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 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联系人 :张 腾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公司网 站:www.hfzq.com.cn 客服电 话:96326 ( 福建 省 外请先 拨 0591 ) (29)名 称 :申 银万 国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常 熟 路 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储 晓明 联系人 :曹 晔 电话:021-33388215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 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电话委 托电 话:021-962505 公司网 站:www.sywg.com (30 ) 名称 :国 泰君 安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广发标普全球农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8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银城中 路 168 号 上海 银行 大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万 建华 联系人 :吴 倩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服 电 话:400-8888-666 公司网 站:www.gtja.com (31 ) 名称 :中 国银 河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联系人 :田 薇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客服电 话:4008-888-888 或拨打 各城 市营 业网 点咨 询电话 。 公司网 站:www.chinastock.com.cn (32 ) 名称 :中 信建 投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 青 联系人 :权 唐 电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 话:400-8888-108 公司网 站:www.csc108.com (33 ) 名称 :天 相投 资顾 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 7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B 座 4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联系人 :林 爽 电话:010-66045608 广发标普全球农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9 客服电 话:010-66045678 传真:010-66045521 天相投 顾网 址:www.txsec.com 天相基 金网 网址 :www.jjm.com.cn (34 ) 名称 :国 信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六 楼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齐 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 话:95536 公司网 站:www.guosen.com.cn (35 ) 名称 :招 商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 38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联系人 :林 生迎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客服电 话:95565 、4008888111 公司网 站:www.newone.com.cn (36 ) 名称 :华 泰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住所: 南京 市中 山东 路 90 号华泰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电话:025-83290834 传真:025-51863323 联系人 :万 鸣 客服电 话:95597 公司网 站:www.htsc.com.cn (37 ) 名称 :长 城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大 厦 14 、16 、17 层 广发标普全球农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0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联系人 :刘 阳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5567 客户服 务热 线:0755-33680000 ;400-6666-888 公司网 站:www.cgws.com (38 ) 名称 :东 北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办公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矫 正中 联系人 :安 岩岩 联系电 话:0431-85096517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4006000686 ;0431-85096733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431-85096795 公司网 站:www.nesc.cn (39 ) 名称 :东 方证 券股 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潘 鑫军 联系人 :吴 宇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客服电 话:95503 公司网 站:www.dfzq.com.cn (40 ) 名称 :平 安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宇翔 联系人 :郑 舒丽 电话:0755-22626319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755-82400862 全国免 费业 务咨 询电 话:95511 —8 广发标普全球农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 公司网 站:www.pingan.com (41 ) 名称 :渤 海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经济 技术 开发区 第二 大 街 42 号写 字 楼 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宾水西 道 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杜 庆平 联系人 :王 兆权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 话:400-6515-988 公司网 站:www.bhzq.com (42 ) 名称 :海 通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 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联系人 :金 芸、 李笑 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户服 务热 线:95553 或 拨打各 城市 营业 网点 咨询 电话 公司网 站:www.htsec.com (43 ) 名称 :东 吴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住所: 苏州 工业 园区 翠园 路 181 号商 旅大 厦 18-21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永敏 联系人 :方 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公司网 站:www.dwzq.com.cn (44 ) 名称 :金 元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海南 省海 口市 南宝 路 36 号证 券大 厦 4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4001 号 时代 金融 中心 17 楼 法定 代 表人 :陆 涛 联系人 :马 贤清 广发标普全球农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2 电话:0755-83025022 传真:0755-83025625 客服电 话:4008-888-228 公司网 站:www.jyzq.cn (45 ) 名称 :国 盛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北 京西 路 88 号( 江信 国际 金融 大 厦) 办公地 址: 南昌 市北 京西 路 88 号( 江信 国际 金融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曾 小普 联系人 :陈明 电话:0791-86281305 传真:0791-86282293 客服电 话: 4008-222-111 公司网 站 :www.gsstock.com (46 ) 名称 :山 西证 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住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 街 69 号山 西国 贸中 心东 塔 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联系人 :郭 熠 电话:0351 -8686659 传真:0351 -8686619 客服电 话:400-666-1618 公司网 站:www.i618.com.cn (47 ) 名称 :湘 财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长沙 市黄 兴中 路 63 号中 山国 际大 厦 12 楼 办公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区 湘府 中 路 198 号标 志商务 中 心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俊波 联系人 :钟 康莺 电话:021-68634518 传真:021-68865680 开放式 基金 客服 电话 :400-888-1551 公司网 站:www.xcsc.com (48 ) 名称 :国 联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广发标普全球农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3 注册地 址: 无锡 市县 前东 街 168 号 办公地 址: 无锡 市滨 湖区 太湖新 城金 融一 街 8 号 法定代 表人 :雷 建辉 联系人 :沈 刚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客服电 话: 95570 公司网 站:www.glsc.com.cn (49 ) 名称 :广 州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际 金融 中 心 19 、20 楼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际 金融 中 心 19 、20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东 联系人 :林 洁茹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客服电 话:020-961303 公司网 站:www.gzs.com.cn (50 ) 名称 :第 一创 业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罗 湖区 笋岗 路 12 号中 民时 代广 场 B 座 25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联系人: 崔国 良 电话:0755-25832852 传真:0755-25831718 客服电 话:4008881888 公司网 站:www.fcsc.cn (51 ) 名称 :中 信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路 8 号 卓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48 号 中信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联系人 :陈 忠 广发标普全球农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4 电话:010-60833722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电 话:95558 公司网 站:www.citics.com (52 ) 名称 :德 邦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普 陀区 曹杨 路 510 号南 半 幢 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福 山 路 500 号 城建 大厦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姚 文平 联系人 :罗 芳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客服电 话:400-8888-128 公司 网 站:www.tebon.com.cn (53 ) 名称 :国 元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住所: 合肥 市寿 春 路 179 号 法定代 表人 :凤 良志 联系人 :陈 琳琳 联系电 话:0551 -2246273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安 徽地区 :9557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551-2272100 公司网 站:www.gyzq.com.cn (54 ) 名称 :华 安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长江中 路 357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阜南 路 166 号润 安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联络人 :甘 霖 电话:0551-5161666 传真:0551-5161600 客服电 话:96518 ( 安徽) ,4008096518 ( 全国 ) 公司网 站:www.hazq.com (55 ) 名称 :中 信万 通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广发标普全球农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5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 路 29 号澳 柯玛 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20 层(266061 ) 法定代 表人 :张 智河 联系人 :吴 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服电 话:0532-96577 公司网 站:www.zxwt.com.cn (56 ) 名称 :中 信证 券( 浙江)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 588 号恒 鑫大厦 主 楼 19 、20 层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 588 号恒 鑫大厦 主 楼 19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沈 强 联系人 :王 霈霈 电话:0571-86078823 客服电 话:95548 (57 ) 名称 :财 通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解 放 路 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沈 继宁 联系人 :徐 轶青 电话:0571-87822359 传真:0571-87818329 客服电 话:96336 ( 浙江) ,40086-96336( 全国 ) 公司网 站:www.ctsec.com (58 ) 名称 :中 原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办公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法定代 表人 :石 保上 联系人 :程 月艳 、耿 铭 电话:0371-65585670 传真:0371-65585665 客服电 话:0371-967218 或 4008139666 广发标普全球农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6 公司网 站:www.ccnew.com (59 ) 名称 :国 都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联系人 :黄 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 话:400-818-8118 公司网 站:www.guodu.com (60 ) 名称 :万 联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 11 号 高德 置地 广 场 F 栋 18、19 层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 11 号 高德 置地 广 场 F 栋 18、1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400-8888-133 开放式 基金 接收 传真 :020-22373718-1013 联系人 :罗 创斌 联系电 话:020-37865070 公司网 站:www.wlzq.com.cn (61 ) 名称 :财 富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 中心 26 楼 办公地 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 中心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周 晖 联系人 :郭 磊 电话:0731-84403319 公司网 站:www.cfzq.com (62 ) 名称 :中 航证 券有 限公司 住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 红谷中 大 道 1619 号 国际 金 融大 厦 A 座 4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杜 航 联系人 :戴 蕾 电话:0791-86768681 广发标普全球农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7 传真:0791-86770178 公司网 站:www.avicsec.com (63 ) 名称 :长 江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地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胡 运钊 客服电 话:955679 或 4008888999 联系人 :李 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网 站:www.95579.com (64 ) 名称 :瑞 银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7 号英 蓝国 际金 融中 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7 号英 蓝国 际金 融中 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弘 联系人 :牟 冲 电话:010-58328112 传真:010-58328748 客服电 话:400-887-8827 公司网 站:www.ubssecurities.com (65 ) 名称 :恒 泰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 街 111 号 办公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 街 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庞 介民 联系人 :常 向东 孙伟 电话:0471-4913998 传真:0471-4930707 客服电 话:0471-4961259 公司网 站:www.cnht.com.cn (66)名 称 :宏 源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文艺 路 233 号 宏源 大厦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19 号 广发标普全球农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8 法定代 表人 :冯 戎 联系人 :李 巍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客服电 话:4008-000-562 公司网 站:www.hysec.com (67 ) 名称 :中 国中 投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与 福 中 路 交 界 处 荣 超 商 务 中 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 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 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龙 增来 联系人 :刘 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400-600-8008 公司网 站:www.china-invs.cn (68 ) 名称 :齐 鲁证 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济南 市市 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 址: 济南 市经 七 路 86 号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吴 阳 电话:0531 -68889155 传真:0531 -68889752 客服电 话:95538 公司网 站:www.qlzq.com.cn (69 ) 名称 :江 海证 券有 限公司 地址: 哈尔 滨市 香坊 区赣 水路 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名扬 联系人 :张 宇宏 电话:0451-82336863 传真:0451-82287211 广发标普全球农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9 客服电 话:4006662288 公司网 站:www.jhzq.com.cn (70 ) 名称 :华 宝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陆 家嘴 环路 166 号 未来 资产 大 厦 27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陆 家嘴 环路 166 号 未来 资产 大 厦 2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联系人 :宋 歌 电话:021-50122086 传真:021-50122200 客服电 话:4008209898 公司网 站:www.cnhbstock.com (71 ) 名称 :中 国民 族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A 座 6-9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A 座 6-9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大建 联系人 :李 微 联系电 话:010-59355941 客服电 话:40088-95618 公司网 站:www.e5618.com (72 ) 名称 :华 龙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 路 308 号 办公地 址: 兰州 市城 关区 东岗西 路 638 号 财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联系人 :李 昕田 电话:0931-4890100 传真:0931-4890118 客服电 话:400-6898888 公司网 站:www.hlzqgs.com (73 ) 名称 :信 达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广发标普全球农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0 法定代 表人 :高 冠江 联系人 :唐 静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 话:400-800-8899 公司网 站:www.cindasc.com (74 ) 名称 :厦 门证 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厦门 市莲 前西 路 2 号 莲富 大厦 十七 楼 办公地 址: 厦门 市莲 前西 路 2 号 莲富 大厦 十七 楼 法定代 表人 :傅 毅辉 联系人 :赵 钦 电话:0592-5161642 传真:0592-5161640 客服电 话:0592-5163588 公司网 站:www.xmzq.cn (75 ) 名称 :南 京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住所: 江苏 省南 京市 大钟 亭 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华东 联系人 :徐 翔 电话:025-83367888-4201 传真:022-83320066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285888 公司网 站:www.njzq.com.cn (76 ) 名称 :华 融证 券股 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 A 座三层 、 五层 法定代 表人 :宋 德清 联系人 :陶 颖


电话:010-58568040 传真:010-58568062 客服电 话:010-58568118 广发标普全球农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1 公司网 站:www.hrsec.com.cn (77 ) 名称 :浙 商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杭 大 路 1 号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杭 大 路 1 号黄 龙世 纪广 场 A 区 6-7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承 联系人 :谢 项辉 电话:0571-87901053 传真:0571-87901913 客服电 话:0571-967777 公司网 站:www.stocke.com.cn (78 ) 名称 :西 南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西南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余 维佳 联系人 :张 煜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客服电 话:4008-096-096 公司网 站:www.swsc.com.cn (79 ) 名称 :国 金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 95 号 办公地 址: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联系人 :刘 一宏 电话:028-86690070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 话:4006600109 公司网 站:www.gjzq.com.cn (80 ) 名称 : 联 讯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惠 州市 下埔 路 14 号 法定代 表人 :徐 刚 广发标普全球农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2 客服电 话:400-8888-929 联系人 :丁 宁 电话:010-64408820 传真:010-64408252 公司网 站:www.lxzq.com.cn (81 ) 名称 :新 时代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人代 表: 刘汝 军 联络人 :孙 恺 联系电 话:010-83561149 客服电 话:400-698-9898 传真:010-83561094 网址:www.xsdzq.cn (82 ) 名称 :日 信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呼和 浩特 市新 城区锡 林南 路 18 号 办公地 址: 呼和 浩特 市新 城区锡 林南 路 18 号 法定代 表人 :孔 佑杰 联系人 :陈 韦杉 联系电 话:010-88086830-730


010-88086830-737 传真:010-66412537 客服电 话:010-88086830


公司网 址:www.rxzq.com.cn (83 ) 名称 :天 风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东湖新 技术 开发 区关 东园 路 2 号 高科 大厦 四楼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江汉区 唐家 墩 路 32 号国 资 大厦 B 座 法人代 表: 余磊 联系人 :翟 璟 联系电 话:027-87618882 客服电 话 028-86712334 传真:027-87618863 广发标普全球农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3 公司网 址: www.tfzq.com (84 ) 名称 :东 莞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东 莞市 莞城区 可园 南路 一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东 莞市 莞城区 可园 南路 一号 金源 中心 30 楼 法人代 表: 张运 勇 联系人 :乔 芳 联系电 话:0769-22100155 客服电 话:0769-961130 传真:0769-22119426 公司网 址:www.dgzq.com.cn (85 ) 名单 :上 海长 量基 金销售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 555 号裕 景国 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联系人 :敖 玲 电话:021-58788678-8201 传真:021-58787698 客服电 话:400-089-1289 公司网 站:www.erichfund.com (86 ) 公司 名称 :深 圳众 禄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 圳市 罗湖 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发 展银 行 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 圳市 罗湖 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发 展银 行 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汤 素娅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网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客服热 线:4006-788-887 (87 ) 公司 名称 :华 鑫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28 层 A01 、B01(b)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肇 嘉浜 路 750 号 广发标普全球农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4 法定代 表人 :洪 家新 联系人 :陈敏 联系电 话:021-64316642 业务传 真:021-54653529 客服热 线:021-32109999 ;029-68918888 ;4001099918 公司网 址:www.cfsc.com.cn (88 ) 公司 名称 :中 国国 际金融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剑阁 联系电 话:010-65051166 业务传 真:010-65051166 公司网 址:www.cicc.com.cn (89 ) 名称 :上 海好 买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1118 号鄂 尔多 斯国际 大 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张 茹 联系电 话:021-58870011 业务传 真:021-68596916 客服热 线:4007009665 公司网 址:www.ehowbuy.com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要求 ,选 择其 他符合 要求 的机 构代 理销 售本基 金, 并及 时 公 告 。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广发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 新区宝 中 路 3 号 4004-56 室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海 珠区 琶洲大 道 东 1 号 保利 国际 广场南 塔 31-33 楼 法定代 表人 : 王 志伟 联系人 :李 尔华 广发标普全球农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5 电话:020-89899170 传真:020-89899175 (三)律师事务所和 经办 律师 名称: 国浩 律师 (广 州) 事务所 住所: 广东 省广 州市 体育 西路 189 号 城建 大 厦 9 楼 负责人 :程 秉 电话:020 -38799345 传真 :020 -38799335 经办律 师: 程秉 、章 小炎 联系人 :程 秉 (四)会计师事务所 和经 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德勤 华永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延 安东 路 222 号外 滩中 心 30 楼 法人代 表: 卢伯 卿 联系人 :黄 晓霞 电话:021 -61418888 传真:021 -63350003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黄 晓霞 、余志 亮 广发标普全球农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6 第十部分


基金的募 集 基 金管理人 按照《基 金法 》 、 《证券 投资基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售 管理办法 》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募 集本 基金, 并于2011 年5 月6日 经中国 证监 会证 监许 可[2011]667 号文 核 准 募集 。 一、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二、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 开放 式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募集目标 本基金 将根 据中 国证 监会 和国家 外汇 局核 准的 额度 (美元 额度 需折 算为 人民 币)设 定基 金募 集上 限 , 募集期 内超 过募 集 目 标上 限时采 取比 例配 售的 方式 进行确 认, 具体 情况 参见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基 金的资 产规 模不 受上 述限 制, 但基 金管 理人有 权根 据基金 的外 汇额 度控 制基 金申购 规模 并暂 停基 金的 申购。 五、募集方式与募集 期限 本 基金的 募集方 式为代销与 直销。 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 额发售 之日起不 超过3个月 。本基 金募集对 象为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个人 投资者 、 机构 投资者 、 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以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购 买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投 资者 。 本基金 认购 采取 全额 缴款 认购的 方式 。基 金投 资者 在募集 期内 可多 次认 购, 认购一 经确认 不得撤销。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认购 申请 的受理 并不 代表 该申 请一 定成功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 构确实 接收 到认 购申 请 。 认购的 确认 以注 册登 记机 构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对于 认购申 请及 认购 份额 的确 认情况 , 投 资者 应及 时查 询并 妥善行 使合 法权 利, 否则 ,由此 产生 的投 资者 任何 损失由 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六、募集场所 本基金 将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销 网点 及基 金代 销机 构的代 销网 点 向 社会 公开 募集。 广发标普全球农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7 七、基金的 发售 面值 、认 购价格和认购费用 1、发售 面 值: 人民 币1.00 元 2、认 购价 格: 人民 币1.00 元 3、认 购费 用 : 认购费 用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净认购 金额 = 认购 金额/ (1+ 认购 费率) ; 认购费 用 = 认 购金 额-净 认购金 额; 本基金 对认 购设 置级 差费 率, 投 资者 在一 天之 内如 果有多 笔认 购, 适用 费率 按单笔 分别 计算 , 认 购费率 随认 购金 额的 增加 而递减 ,最 高认 购费 率不 超过1.1% , 具体 费率 如下 : 认购金 额(M) 费率 M〈100 万元 1.1% 100 万 元≤M〈500 万元 0.6% 500 万 元≤M〈1000 万元 0.2% M≥10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基金认 购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 主 要用 于基金 的市 场推广 、 销售 、 注 册登 记 等募集 期间 发生 的各 项费 用。 4、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1) 净认 购金 额 = 认购 金额/ (1+ 认购 费率 ) ; (2) 认购 费用 = 认 购金 额-净 认购 金额 ; (3) 认购 份额 = ( 净认 购金额 +认 购期 产生 的利 息)/ 基金 份额 发售 面值 。 认购费 用的 计算 结果 按照 四舍五 入方 法, 保留 小数 点后两 位; 认购 份额 计算 结果按 照四 舍五 入方 法 , 保留小 数点 后两 位, 由此 产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 例 :某投 资人投 资10,000元 认购本 基金, 如果 认购期 内认购 资金获 得的 利息为5元 ,则其 可得到 的基 金份额 计算 如下 :


净认购 金额=10,000/ (1+1.1% )=9,891.20 元 认购费 用=10,000-9,891.20=108.80 元 认购份 额= (9,891.20 +5 )/1.00=9,896.20 份 广发标普全球农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8 即投资 人投 资10,000 元认 购本基 金, 加上 认购 资金 在认购 期内 获得 的利 息, 可得到9,896.20 份基 金份 额。 八、投资人对基金份 额的 认购 1 、本基 金的认 购时间 安排、 认购者 认购应提 交的文件 和办理 的手续请 详细查阅 本基金 的基金份 额发 售公告 。 2、认 购方 式 本基金 认购 采取 金额 认购 的方式 。 (1) 投资 者认 购前 ,需 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 认购的 金额 。 (2)基 金投资 者在募 集期内 可多次 认购,但 已申请的 认购一 旦被注册 登记机构 确认, 就不再接 受撤 销申请 。 3、认 购确 认 基金发 售机 构认 购申 请的 受理并 不代 表该 申请 一定 成功, 而仅 代表 发售 机构 确实接 收到 认购 申请 。 认 购的确 认以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确认 结果 为准 。 投资 者 可在基 金正 式宣 告成 立后 到各销 售网 点查 询最 终成 交确 认情况 和认 购的 份额 。 若 投资者 的认 购申 请被 确认 为无效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将投资 者已 支付 的认 购金 额本 金退还 投资 者。 4、认 购限 制 (1)投 资者在 募集期 内可以 多次认 购基金份 额,但已 申请的 认购一旦 被注册登 记机构 确认,就 不再 接受撤 销申 请。 (2 ) 在 募集期 内 , 除 《 发 售公告 》 另 有 规定, 每一 基 金投资 者通 过本 公司 网上 交易系 统和 代销 机构 代 销网点 每个 基金 账户 首次 认购的 最低 限额 为 1,000 元(含 认购 费) ,追 加认 购 最低限 额 为 1,000 元 (含 认 购费) ,直 销机 构网 点( 非 网上交 易系 统) 每个 基金 账户首 次认 购的 最低 限额 为 50,000 元 (含 认购 费) 。 各销售 机构 对最 低认 购限 额及交 易级 差有 其他 规定 的, 以 各销 售机 构的 业务 规定为 准。 已在 基金 管理 人销 售网点 有认 购本 基金 记录 的投资 人不 受首 次认 购最 低限额 的限 制, 但受 追加 认购最 低限 额的 限制 。 本 基金 募集期 间对 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不设 置最 高认 购金 额限制 。 九、 募集期间认购资 金利 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资 金在 募集 期间 发生 的利息 收入 按银 行同 期活 期存款 利率 ( 税后 ) 计 算 。 该 利息 收入 在认购 期结 束时在 代扣 利息 税后 ,折 合成基 金份 额, 归投 资人 所有。 利息 转份 额以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的 记录 为准 。 广发标普全球农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9 十、基金募集期间募 集的 资金存入募集账户, 在基 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 人不得动用。 广发标普全球农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0 第十一部分


基金合 同的 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已 于2011 年 6 月28 日生 效, 自该 日 起,本 基金 管理 人正 式开 始管理 本基 金。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 金额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不 满200 人或 者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 元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连续 20 个 工作 日 出现前 述情 形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向 中国 证监 会说 明原 因并报 送解 决方 案。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广发标普全球农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1 第十二部分


基金份额 的 申购 、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 所 本基金 的销 售机 构包 括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基 金代 销机 构。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 基 金 份 额的申 购与 赎回 。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 情况 变更 或增 减基金 代销 机构 ,并 予以 公告。 1、本 公司 直销 机构 ; 2、代 销机 构: 经本 公司 委 托,具 有销 售本 基金 资格 的商业 银行 或其 他机 构的 营业网 点。 (详见 本招 募说 明书 第九 部分) 二、申购与赎回的 开 放日 及 时间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已 于2011 年 6 月28 日正 式生 效, 本 基金 自 2011 年8 月22 日 起开始 办理 日常 申购 、 赎回 、 定 期定 额投资 等业 务。 申购 和赎 回 的开 放日 为上海 和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交易日 ( 基金 管理人 公告 暂 停 申 购或赎回 时除外 ) , 但 本基 金投资的 主要市场 因节假 日而休市 的日期除 外。本 基金目前 投资的主 要市场 为标普 全球 农业 指数 成份 股挂牌 交易 的主 要证 券交 易所 , 即 纽约 证券交 易所 、 多 伦多 证券 交易所 、 伦 敦证 券 交易 所 、 新 加坡 证券 交 易所 、 奥 斯陆 证券 交易 所 、 瑞 士证 券交 易所 。 若 本 基金投 资的 主要 市场 发生 变更, 将在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 中进行 列示 。 投资 者应 当 在开放 日 的 开放 时间 办理 申购和 赎回 申请 。 基金 管 理人 可与销 售机 构约 定, 在开 放日的 其他 时间 受理 投资 者的申 购 、 赎 回申请 , 但 是对于 投资 者在 非开 放时 间提 出的申 购 、 赎 回申 请, 其 基金份 额申 购 、 赎 回价 格 为下次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 回时 间所 在开 放日 的 价格。 若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或交易 所交 易时 间更 改或 实际情 况需 要, 基金 管理 人可对 申购 、 赎 回的 开放 日和时 间进 行调 整, 但此 项调整 应在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披 露 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 则 1、 “未 知价 ”原 则, 即申 购、赎 回价 格以 申请 当日 收市后 计算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先进 先出原 则,即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在赎回 基金份额 ,基金 管理人对 该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基金 份额 进行赎 回处 理时 , 认购 、 申购确 认日 期在 先的 基金 份额先 赎回 , 认购 、 申购 确认日 期在 后的 基金 份额 后赎广发标普全球农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2 回,以 确定 所适 用的 赎回 费率; 5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基金运 作的实 际情况并 在不影响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实质利益 的前提 下调整上 述原 则。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在新 规则开 始实 施前 按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 序 1、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基金投 资者 必须 根据 基金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程序 , 在 开放日 的业 务办 理时 间向 基金销 售机 构提 出申 购或 赎回的 申请 。 投 资者在 申购本 基金时须按 销售机 构规定的 方式备足 申购资 金,投 资者在 提交赎 回申请 时,必须 有足 够的基 金份 额余 额, 否则 所提交 的申 购、 赎回 的申 请无效 而不 予成 交。 2、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T 日规 定时 间受 理的 申请 ,正常 情况 下,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在 T+2 日 内为 投 资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认 ,在 T+3 日后 ( 包括该 日) 投资 者应 及时 向销售 机构 或以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其他 方式 查询 申购 与赎 回的成 交情 况 , 否 则 , 如 因申请 未得 到注 册登 记机 构的确 认而 造成 的损 失 ,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 基 金 销售 机构对 投资 者申 购或 赎回 申请的 受理 并不 代表 该申 请一定 成功 , 而仅 代表 销 售机构 确实 接收 到申 购或 赎回 申请。 申购 或赎 回申 请的 确认以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确 认结果 为准 。 3、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若申 购不 成功 或无 效 , 申购款 项将 退回 投资 者账 户。 投资 者T 日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 管理 人将 通过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及其 相关 基金销 售机 构 在 T+10 日 内将赎 回款 项划 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账 户, 但中 国证 监会另 有规 定除 外;如 基 金投资 所处 的主 要市 场或 外汇 市场休 市、 本基 金所 投资 市场的 交易 清算 规则 有变 更或国 家外 汇管 理相 关规 定有变 更时 , 赎 回款 项支 付的 时间将 相应 调整 。在 发生 巨额赎 回的 情形 时, 款项 的支付 办法 参照 《基 金合 同》的 有关 条款 处理 。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 额限 制 1、 通过 代销 机构 每个 基金 账户首次 最低 申购 金 额为1,000 元 人民 币( 含申 购费) ; 投资 人追 加申 购时 最 低申购 限额 及投 资金 额级 差详见 各销 售机 构网 点公 告。 2、 直 销中 心每 个账 户首 次 申购的 最低 金额 为50,000 元人民 币 (含 申购费 ) ; 已 在直销 中心 有认 购本基 金 记录 的投 资人 不受 申购 最低金 额的 限制 。 广发标普全球农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3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各 代 销机构 的最 低赎 回份 额和 最低持 有份 额以 各代 销机 构的规 定为 准。 4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市场情 况,在 法律法规 允许的情 况下, 调整上述 对申购金 额和赎 回份额的 数量 限制,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 调整生 效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六、 申购费率、赎回 费 率 1、申 购费 率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基金 申购人 承担 , 不列 入基 金 财产 , 主 要用 于本 基金 的 市场推 广 、 销 售 、 注 册登 记等各 项费 用。 本基金 对申 购设 置级 差费 率。 投资 者在 一天之 内如 果有多 笔申 购 , 适用 费率 按单笔 分别 计算 。 具 体 费 率如下 : 申购金 额(M) 申购费 率 M〈100 万元 1.3% 100 万 元≤M〈500 万元 0.7% 500 万 元≤M〈1000 万元 0.2% M≥10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2、赎 回费 率 本基金 的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人承担 , 赎回 费用在 投资 者赎回 本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 扣 除用 于市 场推广 、 注 册登记 费和 其他 手续 费后 的余额 归基 金财 产, 赎回 费归入 基金 财产 的比 例不 得低于 赎回 费总 额 的 25% 。赎 回费率 随赎 回基 金份 额持 有年份 的增 加而 递减 ,具 体费率 如下 : 3 、本基 金的申 购费率 、赎回 费率和 收费方式 由基金管 理人根 据《基金 合同》的 规定确 定。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 基金合 同 》 的相关 约定 调整 费率 或收 费方式 , 基金 管理人 最迟 应于新 的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实施 日前 2 个工 作日 在 指 定媒 体上公 告。 4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背 法律法 规规定及 《基金合 同》约 定的情形 下根据市 场情 况 制定基金 促销 赎回期 限(N) 赎回费 率 N<1 年 0.5% 1 年≤N<2 年 0.3% N≥2 年 0 广发标普全球农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4 计划 , 针 对特 定地域 范围 、 特 定行 业、 特定 职业 的 投资者 以及 以特 定交 易方 式等进 行基 金交 易的 投资 者定 期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 销活动 。 在基 金促销 活动 期间 , 按 相关 监管部 门要 求履行 相关 手续 后, 基金 管 理 人可以 适当 调低 基金 申购 费率和 基金 赎回 费率 。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 金额 的计算方式 1、本 基金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 : 本基金 以净 申购 金额 为基 数采用 比例 费率 计算 申购 费用。 基金 申购 份额 具体 的计算 方法 如下 : 基金的 申购 金额 包括 申购 费用和 净申 购金 额, 其中 :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例:某 投资 人投 资 10,000 元 申购 本基 金, 假设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50 元, 则可 得到 的申 购 份额为 : 净申购 金额=10,000/(1+1.3%)=9,871.67 元 申购费 用=10,000-9,871.67=128.33 元 申购份 额=9,871.67/1.050=9,401.59 份 即:投 资者 投 资 10,000 元申购 本基 金, 对应 申购 费率 为 1.3% , 假设 申购 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50 元,则 可得 到 9,401.59 份 基金份 额。 2、本 基金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 本基金 采用 “ 份 额赎 回” 方式。 基金 赎回 金额 具体 的计算 方法 如下 : 基金的 净赎 回金 额为 赎回 金额扣 减赎 回费 用, 其中 :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 赎回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 赎回 费率 净赎回 金额=赎 回金 额 ? 赎 回费用 例:某 投资 者赎 回 10 万 份 基金份 额, 份额 持有 期限 100 天, 对应 赎回 费率为 0.5%, 假设 赎回 当日 基 金份额 净值 是 1.213 元, 则其可 得到 的 净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金 额 =100, 000 ×1.213 =121,300.00 元 赎回费 用 =121,300.00 ×0.5% = 606.50 元 净赎回 金额 =121,300.00 -606.50=120,693.50 元 广发标普全球农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5 即: 投资 者赎 回本 基金10 万份基 金份 额 , 份 额持 有 期限 100 天, 假设 赎回 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213 元,则 其可 得到 的 净 赎回 金额 为 120,693.50 元。 3、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 基金份 额净 值应 当在 估值 日后 2 个工 作日 内披 露 。 遇特殊 情况 , 经中国 证监 会同意 , 可以 适当延 迟 计 算或公 告。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计 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3 位 ,小 数点 后 第4 位四 舍五 入。 4、申 购份 额、 余额 的处 理 方式: 申购份 额计 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点 后 2 位, 小数 点后 两位以 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产 。 5、赎 回金 额的 处理 方式 : 赎回金 额计 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点 后 2 位, 小数 点后 两位以 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产 。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 册登 记 投资者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在T+2 日为投 资者 登记 权益 并办 理注册 登记 手续 , 投 资者 自 T+3 日( 含该 日) 后有 权赎回 该部 分基 金份 额。 投资者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在T+2 日为投 资者 办理 扣除 权益 的注册 登记 手续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依 法对 上述注 册登 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整 , 并 最迟 于开 始实 施前 2 个工 作日 在指 定媒 体上公 告。 九、拒绝 或暂停申购 的情 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 现如 下情 形,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暂停 或拒 绝基 金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 : (1)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2)本 基金投 资所处 的主要 市场或 外汇市场 正常或非 正常停 市,可能 影响本基 金投资 ,或导致 基金 管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3) 本 基金的 资产组 合中的 重要部 分发生暂 停交易或 其他重 大事件, 继续接受 申购可 能会影响 或损 害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 (4)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基 金销售机 构或注册 登记机 构因技术 保障或人 员伤亡 导致基金 销售 系统或 基金 注册 登记 系统 或基金 会计 系统 无法 正常 运行; (5) 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 使基金 管理 人无 法找 到合 适的投 资品 种 , 或可 能对 基金业 绩产 生负 面影 响,广发标普全球农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6 从而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利益 ; (6)基 金资产 规模或 者份额 数量达 到了基金 管理人规 定的上 限(基金 管理人可 根据外 管局的审 批及 市场情 况进 行调 整) ; (7)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会 有 损于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某笔 申购 ; (8)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9)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可 暂停 申购的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 ,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或拒 绝 申 购的 , 申 购款 项将 全额 退 还投资 者 。 发 生上 述 (1) 到(6 )项 、第 (8) 项和 第(9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指定 媒体上 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 在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 申购业 务的 办理 , 并依 照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 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 处理 方式 除非出 现如 下情 形 , 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拒绝 接受 或暂 停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赎回 申请或 者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1) 不可抗 力的 原因 导致 基金 管理人 不能 支付 赎回 款项 ; (2) 本 基 金投 资所 处的 主 要市场 或 外汇 市场 正常 或 非正常 停 市, 可能 影响 本 基金投 资 ,或 导致 基 金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 (3) 因市场 剧烈 波动 或其 他原 因而出 现连 续 2 个或 2 个 以上开 放日 巨额 赎回 ,导 致本基 金的 现金 支付出 现困 难; (4) 本 基 金的 资产 组合 中 的重要 部 分发 生暂 停交 易 或其他 重 大事 件, 继续 接 受赎回 可 能会 影响 或 损害其 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时 ; (5) 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基 金销 售机 构或 注 册登记 机 构因 技术 保障 或 人员伤 亡 导致 基金 销 售系统 或基 金注 册登 记系 统或基 金会 计系 统无 法正 常运行 时; (6) 发生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7) 法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 会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当 日立 即向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已 接受 的赎回 申请 , 基金管 理 人 将足额 支付 ; 如暂时 不能 足额支 付的 , 可延期 支付 部分赎 回款 项 , 按每 个赎 回申请 人已 被接 受的 赎回 申 请 量占已 接受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例 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 未 支付 部分 由基 金管 理 人按照 发生 的情 况制 定相 应的 处理办 法 在 20 个工 作日 内 予以支 付。 同 时,在 出现上 述第(3)款 的情形 时,对已 接受的赎 回申请 可延期支 付赎回款 项,最 长不超过 支付广发标普全球农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7 时间 20 个工 作日 ,并 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投 资者 在申请 赎回 时可 事先 选择 将当日 可能 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暂停基 金的 赎回 ,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暂 停赎 回公 告。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 的 办理 , 并 依照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 形及 处理方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本基金 单个 开放 日, 基金 净赎回 申请 (赎 回申 请总 数加上 基金 转换 中转 出申 请份额 总数 后扣 除申 购申 请总数 及基 金转 换中 转入 申请份 额总 数后 的余 额) 超过上 一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10%时 ,即 认为 发生 了巨 额 赎 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根据 本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部 分顺 延 赎 回 。 (1) 全额 赎回 :当 基金 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 支付 投资 者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按 正常赎 回程 序执 行。 (2)部 分顺延 赎回: 当基金 管理人 认为支付 投资者的 赎回申 请有困难 或认为支 付投资 者的赎回 申请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的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的 前提下 ,对其余 赎回申 请延期予 以办理 。对于 单 个基金份 额持有 人 的赎回 申请,应 当按 照 其申请赎 回份额 占当 日申 请 赎 回总 份额的 比例 , 确 定 该 单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当日 办理 的赎回 份额 ; 投 资者 未能 赎回 部分 , 除 投资 者在提 交赎 回申请 时选 择将 当日 未获 办理部 分予 以撤 销外 , 延 迟至下 一个 开放 日办 理, 赎 回 价格为 下一 个开 放日 的价 格。 依照 上述 规定转 入下 一个开 放日 的赎 回不 享有 赎回优 先权 , 并以 此 类推 ,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止 。部 分顺 延赎回 不受 单笔 赎回 最低 份额的 限制 。 (3) 巨额 赎回 的公 告: 当 发生巨 额赎 回并 顺延 赎回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2 日 内通过 指定 媒体 或基 金 代销机 构的 网点 刊登 公告 , 并 在公 开披 露日 向中 国 证监会 和 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场 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 同 时以 邮寄 、 传真 或 《 招募 说明 书》 规定的 其他 方式 通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 并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本基金 连 续2 个 开放 日以 上发生 巨额 赎回 , 如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有必 要, 可暂 停接受 赎回 申请 ; 已 经 接 受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但 不得 超过 支付时 间 20 个 工作 日, 并 应当在 指 定 媒体 上公 告。 十二、其他暂停申购 和赎 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广发标普全球农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8 发生 《 基金 合同 》 或 《 招 募说明 书》 中未 予载 明的 事项, 但基 金管 理人 有正 当理由 认为 需要 暂停 基金 申购、 赎回 的, 可以 经届 时有效 的合 法程 序宣 布暂 停接受 投资 者的 申购 、赎 回申请 。 十三、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告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一 天,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重 新 开放日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并公 布最 近一 个开 放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一天但 少于 两周 , 暂 停结 束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提前 2 个 工作 日在 指定 媒体 上 刊登基 金重 新 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并 在重 新开 始办理 申购 或赎 回的 开放 日公 告最近 一个 工作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 如 果发生 暂停的 时间超过两 周(含 两周) ,暂停 期间, 基金管 理人应每 两周至少 重复刊 登暂停公 告一 次。 暂 停结 束基 金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提 前 2 个 工作 日在 指定媒 体上 连续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并在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日公告 最近 一个 工作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 十四、基金的转换 为方便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未来在 各项 技术 条件 和准 备完备 的情 况下 , 投 资者 可以依 照基 金管 理人 的有 关规定 选择 在本 基金 和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进 行基 金转 换。 基金 转换的 数额 限制 、 转 换费 率等 具体规 定可 以由 基金 管理 人届时 另行 规定 并公 告。 十五、转托管 本基金 目前 实行 份额 托管 的交易 制度 。 投资 者可 将 所持有 的基 金份 额从 一个 交易账 户转 入另 一个 交易 账户进 行交 易。 具体 办理 方法参 照《 业务 规则 》的 有关规 定以 及基 金代 销机 构的业 务规 则。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为 投 资 者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具 体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届 时 发 布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 中确 定。 十七、基金的非交易 过户 非交易 过户 是指 不采 用申 购、 赎 回等 基金 交易 方式 , 将一 定数 量的 基金 份额 按照一 定规 则从 某一 投资 者基金 账户 转移 到另 一投 资者基 金账 户的 行为 。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继承、 捐赠、 司法 强制 执 行和经 注册 登记 机构 认可 的其他 情况 下的 非交 易过广发标普全球农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9 户。 其 中, “继 承” 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由其 合法 的继 承人继 承; “ 捐赠” 指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将 其合法持 有的基 金份额捐 赠给福利 性质的 基金会或 社会团体 的情形 ; “司 法强制执 行”是 指司 法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 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 自然人 、 法 人、 社 会团 体 或其 他组织 。 无论 在上 述何 种 情况下 , 接受 划转 的主 体 应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合 同 》 规 定的 持有 本 基 金 份额的 投资 者的 条件 。办 理非交 易过 户必 须提 供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要求 提供 的相关 资料 。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受 理上 述情况 下 的 非交 易过 户 , 其他销 售机 构不 得办 理该 项业务 。 对于符 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请 按《 业务 规则 》的 有关规 定办 理。 十八、基金的冻结与 解冻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以 及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的 其他情 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基 金份 额被 冻结的 , 被 冻结部 分产 生的 权益 一并 冻结 , 被 冻结 部分份 额仍 然参 与收益 分配 。 广发标普全球农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0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 及 票据 价值 、 银 行存款 本息 和基 金应 收的 申购基 金款 以及 其他 投资 所形成 的价 值总 和。 其构成 主要 有: 1、银 行存 款及 其应 计利 息 ; 2、清 算备 付金 及其 应计 利 息; 3、根 据有 关规 定缴 纳的 保 证金及 其应 收利 息; 4、应 收证 券交 易清 算款 ; 5、应 收申 购款 ; 6、基 金投 资及 收益 以及 估 值调整 ; 7、股 票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8、债 券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和应计 利息 ; 9、其 他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10、其 他资 产等 。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开立基 金 资 金账 户以 及证 券账户 。 开 立的 基金 专用 账户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境外 托管人 、 境 外投资 顾问 、 基金代 销机 构和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自 有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 产账户 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和处 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的财 产 ,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不得将 基金 财产 归入 其固 有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因 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运用 或其 他情形 而取 得的 财产和 收益 , 归入 基金 财 产。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和基金 代销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 责任 , 其 债权 人不 得对 本基 金 财 产行 使请 求冻 结 、 扣 押 或其他 权利 。 基金 管理 人 、 基广发标普全球农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1 金托管 人因 依法 解散 、被 依法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等 原因 进行 清算 的, 基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 产 。 除依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 财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基金 财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固 有资 产产 生的 债务 相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作 不同 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产 生的 债权 债务 不得 相互抵 销。 在符合 本合 同和 托管 协议 有关资 产保 管的 要求 下, 对境外 托管 人的 破产 而产 生的损 失, 基金 托管 人应 采取措 施进 行追 偿, 基金 管理人 配合 基金 托管 人进 行追偿 。 基金 托管人 存在 故意或 过失 行为 的, 应承 担 赔 偿责任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将其 义务 委托 第三 方, 并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本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 担 责 任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委托 的境 外托管 人应 妥善 保存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财产 汇入 、 汇 出、 兑换 、 收汇 、 现 金往 来及证 券交 易的 记录 、 凭 证等相 关资 料 , 并按 规定 的期限 保管 , 在符合 法律 法规以 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前 提 下, 基金 托管 人委 托的 境 外托管 人持 有的 与境 外托 管人账 户相 关的 资料 的保 管可按 照境 外托 管人 的业 务惯 例保管 。 广发标普全球农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2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 产估 值的 目的 是客 观、 准确 地反 映基金 资产 是否保 值 、 增 值, 依据 经 基金 资 产估 值后 确定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而计 算出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是 计算 基金 申购与 赎回 价格 的基 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本 基金 的开放 日以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规定 需要 对外 披露 基金 净值的 非开 放日 。 三、估值方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 券(包 括股 票、 权证 、存 托凭证 、ETF 基金 等) , 以 其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 挂牌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以 最近交 易日 的市 价( 收盘 价)估 值。 (2)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交 易的债 券按估值 日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 ,按最 近交易日 的收 盘价估 值 。 交 易所 上 市 未 实行净 价交 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收 盘价 减去 债券 收盘 价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价 进行 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交 易的 , 按 最近 交易 日债券 收盘 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 公开增 发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所 挂牌的同 一股票 的市价( 收盘 价)估 值; 该日 无交 易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 (2) 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 的股票 、债 券和 权证 等按 成本估 值。 3、 因 持有 股票 而享 有的 配 股权证 , 从配 股除权 日起 到配股 确认 日止 , 若 配股 权证可 以在 交易 所交 易, 则按 照 1 中 确定 的方 法进 行估值 ; 不能 在交易 所交 易的配 股权 证 , 如果 收盘 价高于 配股 价 , 则按 收盘 价 和 配股价 的差 额进 行估 值, 如果收 盘价 低于 或等 于配 股价, 则估 值为 零。 4 、对于 非上市 证券, 采用公 允价值 进行估值 ,具体可 采用行 业通用权 威的报价 系统提 供的报价 进行 估值。 5 、开放 式基金 的估值 以其在 估值日 公布的净 值进行估 值,开 放式基金 未公布估 值日的 净值的, 以估 值日前 最新 的净 值进 行估 值。 6、外 汇汇 率 广发标普全球农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3 (1)估 值计算 中涉及 美元、 港币、 日元、欧 元、英镑 等五种 主要货币 对人民币 汇率的 ,将依据 下列 信息提 供机 构所 提供 的汇 率为 基 准: 当日 中国 人民 银行公 布的 人民 币与 主要 货币的 中间 价。 (2) 其他 货币 采用 美元 作 为中间 货币 进行 换算 , 与 美元的 汇率 则以 估值 日彭 博伦敦 时 间 16 :00 报价 数据为 准。 若无法 取得 上述 汇率 价格 信息时 , 以托 管银 行中 国 工商银 行或 境外 托管 人所 提供的 合理 公开 外汇 市场 交易价 格为 准。 7、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如 果采 用本 项 1-6 中 规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值 ,均 应被 认为 采 用了适 当的 估值 方法 。 但 是, 如有 确凿 证据表 明按 上述方 法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 金 管 理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管 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8、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 国家最 新规 定估 值。 根 据《基 金法》 ,基金 管理人 计算并 公告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 托管人复 核、审查 基金管 理人计算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 因此 , 就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 如经相 关各 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分 讨论 后 , 仍 无法 达 成一 致的意 见,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估值对象 本基金 所拥 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 基 金管 理人 完成 估值后 , 将 估值 结果 加盖 业务公 章以 书面 形式 加密 传真或 以双 方认 可的 其他 方式 发 送至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托 管人 按法 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 》 规 定的估 值方 法、 时间、 程序 进行 复核, 复 核无误 后在 基金 管理 人传 真的书 面估 值结 果上 加盖 业务公 章或 以双 方认 可的 其他 方式返 回给 基金 管理 人; 月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 核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 同时进 行。 在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允许的 情况 下 , 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各自 委托第 三方 机构 进行 基金 资产估 值, 但不 改变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资产 估值 各自 承担 的责 任。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 确认 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数 点 后3 位 , 小 数点 后第 4 位四 舍五 入。 当基 金估值 出现 影响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错误 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立即 纠正 , 并 采取 合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大 ; 估值 错误偏 差达 到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0.5% 时, 基 金管理 人 应 当公 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因 基金 估值错 误给 投资 者造 成损 失的 ,广发标普全球农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4 应先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基金管 理人 对不 应由 其承 担的责 任, 有权 向过 错人 追偿。 关于差 错处 理, 本合 同的 当事人 按照 以下 约定 处理 : 1、差 错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注册 登记 机构 、 或代理 销售 机构 、 或投 资 者自身 的过 错造 成差 错, 导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 损失 的,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 当对 由于该 差错 遭受 损 失 的当 事人 ( “受 损方” )按 下述 “差 错处理 原则 ”给 予赔 偿承 担赔偿 责任 。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数 据计 算差错 、系 统故 障差 错 、 下达指 令差 错等 ; 对于 因 技术原 因引 起的 差错 , 若 系同行 业现 有技 术水 平不 能预见 、 不能 避免 、 并不 能克 服的客 观情 况, 按下 列有 关不可 抗力 的约 定处 理。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 不可 抗力 原因 出现 差 错的当 事人 不对 其他 当事 人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因 该 差错取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仍应 负有 返还 不当 得利 的义 务。 2、差 错处 理原 则 因基金 估值 错 误 给投 资者 造成损 失, 在基 金管 理人 可承担 的范 围内 应先 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基金 管理 人对不 应由 其承 担的 责任 ,有权 根据 过错 原则 ,向 过错人 追偿 ,本 协议 的当 事人应 将按 照以 下约 定 处 理 。 (1)差 错已发 生,但 尚未给 当事人 造成损失 时,差错 责任方 应及时协 调各方, 及时进 行更正, 因更 正差错 发生 的费 用由 差错 责任方 承担 ; 由 于差 错责 任方未 及时 更正 已产 生的 差错,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由 差错责 任方 承担 ; 若差 错 责任方 已经 积极 协调 , 并 且有协 助义 务的 当事 人有 足够的 时间 进行 更正 而未 更正, 则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 偿责 任。差 错责 任方 应对 更正 的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 认, 确保 差错 已得 到 更 正 。 (2)差 错的责 任方对 可能导 致有关 当事人的 直接损失 负责, 不对间接 损失负责 ,并且 仅对差错 的有 关直接 当事 人负 责, 不对 第三方 负责 。 (3) 因 差错 而获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 不当得 利的 义务 。 但 差错 责任方 仍应 对差 错负 责, 如 果由于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 部返还 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 当事人 的利益损 失( “ 受损方 ” ) , 则差错 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损 失 , 并 在其 支付 的 赔偿金 额的 范围 内对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如果 获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此 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损 方, 则受 损方 应 当 将其 已经获 得的 赔偿 额加 上已 经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 还的 总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 的差 额部分 支付 给差 错责 任方 。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差 错责任 方拒绝 进行赔 偿时, 如果因基 金管理人 过错造 成基金资 产损失时 ,基金 托管人应 为基 金的利 益向 基金 管理 人追 偿, 如 果因 基金 托管 人过 错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广发标普全球农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5 基金托 管人 追偿 。 除 基金 管理人 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造 成基 金资 产的 损失 , 并 拒绝 进行 赔偿时 , 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向差 错方 追偿 , 但该 第三 方是 由托 管人 委托的 情况 下, 应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赔偿 并向 差错 方追 偿。 (6) 如果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 人未按 规定 对受 损方 进行 赔偿, 并且 依据 法律 、 行 政法规 、 《 基金 合同》 或 其他规 定 , 基 金管理 人自 行或依 据法 院判 决、 仲裁 裁决对 受损 方承 担了 赔偿 责任 , 则 基金 管理人 有权 向 出 现过错 的当 事人 进行 追索 ,并有 权要 求其 赔偿 或补 偿由此 发生 的费 用和 遭受 的损失 。 (7)由 于证券 交易所 、交易 市场、 登记结算 公司、指 数公司 及数据供 应商发送 的数据 错误,券 商或 交易对 家的 成交 回报 错误 或延误 , 或由 于其 他不 可 抗力原 因 ,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 检 查, 但是 未能 发现 该错 误 的, 由此 造 成 的基 金资 产 估值错 误 ,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减 轻或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8)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明 差错 发生 的原 因 ,列明 所有 的当 事人 ,并 根据差 错发 生的 原因 确定 差错的 责任 方;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根 据差错 处理的 方法 , 需要修 改基金注 册登记机 构的交 易数据的 ,由基金 注册登 记机构进 行更 正,并 就差 错的 更正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5)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主 要 证券交 易所 、市 场或 外汇 市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 他原因 暂停 交易 时;


2、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3 、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品 种的估 值出现重 大转变, 而基金 管理人为 保障投资 者的利 益,已决 定延 迟估值; 4 、出现 基金管 理人认 为属于 紧急事 故的任何 情况,会 导致基 金管理人 不能出售 或无法 评估基金 资产 的情形 ; 广发标普全球农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6 5、 《基 金合 同》 规定 或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 金管 理人 按估 值方 法 的第 7 项进 行估 值时 ,所 造成的 误差 不作 为基 金资 产估值 错误 处理 ; 2 、由于 证券交 易所或 登记结 算公司 或指数公 司发送的 数据错 误,或由 于其他不 可抗力 原因,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理 的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是 未 能发现 该错 误的 , 由此 造 成的 基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免除赔 偿责 任 。 但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积 极 采 取必要 的措 施减 轻或 消除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广发标普全球农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7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 收益 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本基金 合同 项下 基金 收益 是指基 金利 润 。 基金 利润 指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 资收 益、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 和 其他收 入扣 除相 关费 用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 润 基金可 供分 配利 润指 截至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基金 未分 配利润 与未 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收 益的 孰低 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 则 1、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为 6 次 ,每份 基金 份额 每次 收 益分配 比例 不得 低于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每份 基金 份额 可供分 配利 润的 10% ,若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满 3 个月 可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2 、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两 种:现 金分红与 红利再投 资,投 资者可选 择现金红 利或将 现金红利 自动 转为基 金份 额进 行再 投资 ; 若 投资 者不 选择 , 本 基 金默认 的收 益分 配方 式是 现金分 红 ; 如 投资者 在不 同销 售机构 选择 的分 红方 式不 同,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将 以投资 者最 后一 次选 择的 分红方 式为 准; 3 、基金 收益分 配后基 金份额 净值不 能低于面 值;即基 金收益 分配基准 日的基金 份额净 值减去每 单位 基金份 额收 益分 配金 额后 不能低 于面 值; 4、每 一 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 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 分 配时间 、 分 配数额 及比 例、 分配 方式 等内容 。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 确定 、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2 日 内在 指定媒 体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基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即 可供 分配 利润计 算截 止日 )的 时间 不得超 过 15 个 工作 日。 广发标普全球农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8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 发生 的费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 当 投 资者的 现金 红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不足 于支 付银 行转 账或其 他手 续费 用时 ,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可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现 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金 份额 。红 利再 投资 的计算 方法 ,依 照《 业务 规则》 执行 。 广发标普全球农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9 第十六部分


基金费 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 金的 管理 费; 2、基 金的 托管 费;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基 金上 市费 及年 费 ( 若 本基金 上市 交易 ) ; 5、基 金的 指数 许可 使用 费 ; 6、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及 在境外 市场 的交 易、 清算 、 登记 等实 际发 生的 费用 (out-of-pocket fees); 7、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 8 、《基 金合同 》生效 后与基 金相关 的会计师 费、律师 费等根 据有关法 规、《基 金合同 》及相应 协议 的规定 , 由基 金管理 人根 据其他 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的规 定 , 按 费用支 出金 额支付 , 列入 或摊入 当期 基 金 费用 ; 9 、基金 依照有 关法律 法规应 当缴纳 的,购买 或处置证 券有关 的任何税 收、征费 、关税 、印花税 、交 易及其 他税 收及 预扣 提税 (以及 与前 述各 项有 关的 任何利 息及 费用 ) ( 简称“ 税收”); 10、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11、与 基金 有关 的诉 讼、 追索费 用; 12、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 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本基金 终止 清算 时所 发生 费用, 按实 际支 出额 从基 金财产 总值 中扣 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 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 金的 管理 费 本基金 管理 费自 《 基金 合 同》 生效 日起 计提 。 基金 管理人 若聘 请境 外投 资顾 问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以 其 收取的 基金 管理 费支 付境 外投资 顾问 的投 资顾 问费 , 其 中境 外投 资顾 问的 投 资顾问 费在 境外 投资 顾问 与基 金管理 人签 订的 《顾 问协 议》中 进行 约定 。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0.80% 的年 费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 H=E×0.80%÷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金 的 管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广发标普全球农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0 基金的 管理 费 每 日计 算 , 逐日累 计至 每月 月末 , 按 月支付 , 由基 金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管 理 费划款 指令 ,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后 于次 月 前2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 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 期顺延 。 2、基 金的 托管 费 本基金 托管 费自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起, 按如 下方 法进 行计提 。 本 基金 的托 管费 按 前一 日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25% 的年 费率 计提 。 托 管 费的 计 算方 法如 下: H=E×0.25%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本基金 托管 费包 含 境 外托 管人托 管费 。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 金托 管 费 划款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 复 核后 于 次月 前 2 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取 。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 公 休日 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3、 上述 “一 、 基 金费 用 的 种类 ” 中第 3-11 项 费用 , 根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 按 费用 实际 支出 金额列 入 或 摊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 履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损 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包括 但不 限于 验资费 、会 计师 和律 师费 、信息 披露 费用 等 费 用 ;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费 用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 可 根据 基金 发展情 况调 整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 金托 管费 率等 相关 费率。 调高基 金管 理费 率和 基金 托管费 率 , 须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除非 基金合 同 、 相 关法律 法 规 或监管 机构 另有 规定 ;调 低基金 管理 费率 和基 金托 管费率 ,无 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 率 实施 日 前2 个 工作 日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并 在公告 日分 别报 中国 证监广发标普全球农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1 会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各个 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行 。 广发标普全球农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2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1 月1 日至 12 月31 日;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 金 托管人 各自保 留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日 常的会计 核算, 基金管理 人按 照有关 规定 编制 基金 会计 报表; 7、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与基 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式 确认 ; 8、基 金管 理人 在会 计年 度 结束 后 60 个工 作日 内向 证 监会提 交包 括衍 生品 头寸 及风险 分析 年度 报告 。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从 业资格的 会计师 事务所及 其注 册会计 师对 本基 金的 年度 财务报 表进 行审 计;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3、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充 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须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更换 会计师 事务 所需 在 2 日 内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广发标普全球农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3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 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 试行办法》 、 《通知》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等 法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自 然人 、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并 保 证 所 披 露 信 息 的 真 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 息通过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报 刊和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互 联网网站 (以下 简称“网 站” ) 等媒介 披露 ,并保证 基金投资 者能够 按照《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时间和 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披 露的 信息 资料 。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 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 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 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 同 时采用 外文 文本 的 , 基 金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应保 证两 种文本 的内 容一 致。 两种 文本发 生歧 义的 ,以 中文 文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招 募说 明书》 、 《 基 金合同 》 、 《 托管 协议 》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3 日 前 , 将 《 招募 说明 书》 、 《 基金广发标普全球农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4 合 同》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媒 体;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将 《基 金合 同》 、 《托管 协议 》登 载在 网 站 上 。 1、 《 招募 说明 书 》 应 当最 大限度 地披 露影 响基 金投 资者决 策的 全部 事项 , 说 明基金 认购 、 申购 和赎 回 安 排、基金 投资、基 金产品 特性、风 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服务 等内容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基 金管 理人 在 每 6 个 月结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并登 载在网 站上 ,将 更新 后的 《招 募说明 书》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媒体 上; 基金 管理 人在 公告的 15 日 前向 主要 办 公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报送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书 》 , 并就 有关 更新 内 容提供 书面 说明 。 2、 《基 金合同 》 是界 定 《 基金合 同》 当 事人 的各 项 权利、 义务关 系, 明 确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开的 规则及 具体 程序 ,说 明基 金产品 的特 性等 涉及 基金 投资者 重大 利益 的事 项的 法律文 件。 3、 《 托管 协议 》 是 界定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财 产保 管及 基金 运作 监督等 活动 中的 权利 、 义 务关系 的法 律文 件。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就基金份额 发售的 具体事宜 编制《发 售公告 》 ,并 在披露 《招募 说明书 》的当日 登载 于指定 媒体 。 (三)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媒体登 载《 基金 合同 》生 效 公告 。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每 个估 值日 后2 个工 作日内 通过 网站 、 基 金份 额发售 网点 以及 其他 媒介 ,披露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1 个工 作日 基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前款规 定的 市场 交易 日 的2 个工 作日 内, 将 基金 资 产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份 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五)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基 金 合同》 、 《 招募 说明 书 》 等 信息披 露文 件上 载明 基金 份额申 购 、 赎 回价 格的 计 算方式 及有 关申 购、 赎回 费率, 并保 证投 资者 能够 在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查阅 或者复 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 完成基 金年 度报 告, 并将 年度报 告正 文登 载于 网站 上,将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年度 报告的 财务 会计 报告 应当 经过审 计。 广发标普全球农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5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会 计年 度结束 后60 个 工作 日内 向 证监会 提交 包括 衍生 品头 寸及风 险分 析年 度报 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 制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并将半 年度 报告 正文 登载 在网站 上, 将半 年度 报告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 日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 并将 季度 报告 登载 在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足2 个月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 度 报 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 报 备应当 采用 电子 文本 和书 面报告 两种 方式 。 (七) 临时 报告 本基 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 并 在公开 披露 日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的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能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者 基金 份额 的价 格产 生重大 影响 的下 列 事 件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终 止《 基金 合同》 ;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境 外托 管人 ,选 择、更 换或 撤销 境外 投资 顾问; 5、对 基金 投资 可能 产生 重 大影响 的境 外投 资顾 问主 要负责 人员 发生 变更 ; 6、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境 外托 管人 的法 定名 称、住 所发 生变 更; 7、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8、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9 、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总 经理及 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 经理和基 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部门负 责人 发生变 动; 10、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1、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三 十; 12、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3、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境外 托管 人受 到监 管部门 的调 查; 14、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 人员 、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 行政处 罚 , 基 金托 管人 及 其基金 托管 部门 负责 人受 到严重 行政 处罚 ; 15、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广发标普全球农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6 16、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7、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8、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9、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20、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1、更 换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22、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3、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4、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支付 ; 25、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6、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 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7、基 金暂 停上 市、 恢复 上市或 终止 上市 (若 本基 金上市 交易 ) ; 28、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八) 澄清 公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体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 额价 格产 生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 起较 大波动 的, 相关 信息 披露 义务人 知悉 后应 当立 即对 该消息 进行 公开 澄清 , 并 将有 关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核准 或者备 案, 并予 以公 告 。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 集人 应当 至 少 提前40 日 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召开 时间 、 会 议形 式、 审议事 项、 议事 程序 和表 决方式 等事 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的 事项 不依 法履 行信 息披露 义务 的, 召集 人应 当履行 相关 信息 披露 义务 。 (十)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信 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 中国证 监会 相关 基金 信息 披露内 容与 格式 准则 的规 定。 广发标普全球农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7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 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会 的 规定和 《 基金 合同 》 的约 定, 对基 金管 理人 编制 的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基金 定期 报告 和定 期更新 的 《 招募 说明 书》 等公 开披露 的相 关基 金信 息进 行复核 、审 查, 并向 基金 管理人 出具 书面 文件 或者 盖章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体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体披 露信 息外, 还可 以根 据需 要在 其他公 共媒 体披 露信 息 , 但是其 他公 共媒 体不 得早 于指定 媒体 披露 信息 ,并 且在不 同媒 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募 说明 书 》 公 布后 , 应当分 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 售机构 的住 所 , 供 公众 查 阅、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 以 供公众 查阅 、 复制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保 证文本 的内 容与 所公 告的 内容完 全一 致。 广发标普全球农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8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 同的 变更、终止与基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 更 1、以 下变 更《 基金 合同 》 的事项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 (1 )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但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要求 提高 该等报 酬标 准的 除 外 ; (6 )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 (8 )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法 律法 规、 中国证 监会 和《 基金 合同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 (9 )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 对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和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 其他 事项 。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 可 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1 )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 在《 基金 合同 》规 定 的范围 内变 更本 基金 的申 购费率 、赎 回费 率; (4 )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 经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 基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 务; (6 ) 基金管 理人、 注册登记 机构、 代销机 构在法 律法 规规定 的范围 内调整 有关 基金认 购、申 购、 赎回、 转换 、非 交易 过户 、转托 管等 业务 的规 则; (7 ) 《基 金合 同 》 的 修改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利 影响 或修 改不 涉及 《基 金合 同 》 当 事 人权利 义务 关系 发生 变化 ; (8 ) 除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规定 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以 外的其 他情 形。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生效后 方可执 行,自变 更后 的《基 金合 同》 变更 生效 之日起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二、 《基金合同》的终 止 广发标普全球农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9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承 接的 ;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基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具有 从事证券 相关 业务资 格的 注册 会计 师、 律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负责基 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估 价、变 现和分配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财产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 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律 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财 产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 算费 用由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 余资 产的分配 广发标普全球农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0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部 剩余 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 算费 用、 交纳 所欠 税款并 清偿 基 金 债务 后,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意 见书 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公 告于 《基 金合 同》 终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 册及 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广发标普全球农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1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 同的 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 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 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 资者 购买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 的 承认和 接受 , 基 金投 资者 自取得 依 据 《基金 合同 》 募 集的 基金 份额, 即成 为本 基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 《 基金 合同 》 的当 事人 , 直 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作为 《基 金合 同》 当 事人 并不 以在 《基 金合同 》 上 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 必要条 件。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于 :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 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5)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使 表决 权 ;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销 售机 构损 害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9)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于 : (1) 遵守 《基 金合 同》 ; (2) 交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3)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 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5)返 还在基 金交易 过程中 因任何 原因,自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及基金代 销机构 处获得的 不当 得利; (6)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 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金管理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2)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 ,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独 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财 产; (3) 依照 《基 金合 同》 收 取基金 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用 ; 广发标普全球农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2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6) 依据 《 基金 合同 》 及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监 督基 金托管 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违 反了 《基 金合 同》 及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管 部门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保 护基 金投 资者 的 利 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委 托、 更换 基 金代销 机构 ,对 基金 代销 机构的 相关 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理 ;


(9)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 件的机 构担任基 金注册登 记机构 办理基金 注册登记 业务并 获得《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决定 基金收 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在 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前提下 ,制订 和调整《 业务规则 》 ,决 定和调 整除调 高 管理费 率和 托管 费率 之外 的基金 相关 费率 结构 和收 费方式 ;


(13)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 产投 资于 证券所 产生 的 权 利;


(14)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融券 ;


(15)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 为; (16) 选择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 构; (17) 选择 、更 换 或 撤销 境外投 资顾 问 ; (18)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或 者委托 经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 份额的 发售、申 购、 赎回和 登记 事宜 ;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以 诚实 信用 、 勤 勉 尽责 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 格的人 员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专 业化的经 营方式 管理和运 作基 金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制 度,保证 所管理 的基金财 产和 基金管 理人 的财 产相 互独 立,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分 别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 证券投 资; (6 )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 自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 取 利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 财产 ;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 计算基 金份额认 购、申购 和赎回 价格的方 法符合《 基金合 同》等法 律文 件的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 确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的价格 ;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广发标普全球农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3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 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资意 向等 。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 有 关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基 金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保 密,不 向他 人泄 露; (13) 按《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确 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配 基金 收益 ;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或配 合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16)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 的会 计账 册、报 表、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15 年以 上 ; (17 ) 确 保需 要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 按照 《 基 金合同 》 规定 的时间 和方 式, 随时 查阅 到与基 金有 关的公 开资 料 , 并在 支付 合理成 本的 条件 下得 到有 关 资 料的复 印件 ;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9)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20 ) 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 导 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 损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时 , 应当 承担 赔偿 责 任,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免 除;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造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 担责 任 ; 但因第 三方 责任 导致 基金 财产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受到 损失 ,而 基金 管理 人首先 承担 了责 任的 情况 下 ,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向第 三方 追偿; (23)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 (24)基 金 管理人在 募集期间 未能达 到基金的 备案条件 , 《 基金 合同》不 能生效, 基金管 理人承担 因募集行 为而产 生的债 务和 费用 ,将 已募 集资金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存 款利息 在基 金募 集期 结束 后 30 日内 退还 基金 认购 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定期 或不 定期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 ,依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产 ; (2) 依《 基金 合同 》约 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他 收入 ;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 金的投 资运作 ,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反 《基金合 同》及 国家法律 法规 行为 , 对 基金 财产 、 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情形, 应 呈报 中国 证 监会 ,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 护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广发标普全球农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4 (4) 选择 、更 换 或 撤销 境 外托管 人 ; (5)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 (6)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7)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8)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 门,具 有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够 的、合格 的熟悉 基金托管 业务 的专职 人员 ,负 责基 金财 产托管 事宜 ;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制 度,确保 基金财 产的安全 ,保 证其托 管的 基金 财产 与基 金托管 人固 有财 产以 及不 同的基 金财 产相 互独 立 ; 对所托 管的 不同 的基 金分 别设 置账户 , 独立 核算, 分账 管理, 保证不 同基 金之 间 在名册 登记、 账户 设置、 资金划 拨、 账 册记 录等 方 面相 互独立 ; (4)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得 利用基 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益 ;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 按 规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按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 合同 》 的 约定 , 根据 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 时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7)保 守基金 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另有规定 外,在基 金信息 公开 披露前 予以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泄 露; (8) 确 保基金 份额净 值按照 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 规定的 方法进行 计算, 复 核、审 查基金管 理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 告、 季度 、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 说 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 重要 方面 的运作 是否 严格 按照 《 基 金合同 》 的规 定进 行; 如 果基金 管理 人有 未执 行 《 基金合 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应 当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适 当的 措施 ; (11 ) 基 金管 理人 就管 理 本基金 的资 金汇 出 、 汇 入 、 兑 换 、 收 汇、 付汇 、 资 金往来 、 委托 及成 交记 录 等相关 资料 ,其 保存 的时 间应当 不少 于 20 年; 其它 基金托 管业 务活 动的 相关 资料的 保存 时间 应不 少于 15 年; (12)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 项; (1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广发标普全球农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5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 依 法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 并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 (19) 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 免 除 ; (20 ) 按 规定 监 督 基金 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 合同 》 规 定履 行自 己的 义 务, 基金 管理 人因 违反 《 基 金合同 》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利益 向基 金管理 人追 偿;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 对 基金 的境外 财产 , 基 金托 管人 可授权 境外 托管人 代为 履行 其承 担的 职责 。 境 外托 管人在 履 行 职责过 程中 , 因本 身过 错 、 疏 忽原 因而 导致 的基 金 财产受 损的 , 基金 托管 人 承担相 应责 任 。 在 决定 境 外托 管人是 否有 过错 、 疏 忽等 不当行 为, 应根 据基 金托 管人与 境外 托管 人之 间的 协议的 适用 法律 及当 地的 证券 市场惯 例决 定。 本条 不受 托管协 议终 止的 影响 ; (23 ) 保 护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 按照 规定对 基金 日常投 资行 为和 资金 汇出 入情况 实施 监督 , 如 发 现 投资指 令或 资金 汇出 入违 法、违 规, 应当 及时 向中 国证监 会、 外管 局报 告; (24) 安全 保护 基金 财产 ,准时 将公 司行 为信 息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确保 基金 及时收 取所 有应 得 收 入 ; (25 ) 每 月结 束后 7 个工 作日内 , 向中 国证监 会和 外管局 报告 基金 管理 人境 外投资 情况 , 并按相 关 规 定进行 国际 收支 申报 ; (26) 办理 基金 管理 人就 管理本 基金 的有 关结 汇 、 售汇、 收汇 、付 汇和 人民 币资金 结算 业务 ; (27 ) 法 律法 规 、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以 及 中国 证监 会和 外管 局根 据审慎 监 管 原则 规定 的基 金托管 人的 其他 职责 。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召集、议事及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组 成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每 一 基 金 份 额 拥 有 平 等 的 投 票 权。 (一)召开事由 1、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但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要求 提高 该等报 酬标 准的 除外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法 律法 规、 中国证 监会 和《 基金 合同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广发标普全球农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6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金总 份额 10 % 以上 ( 含 10%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以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 金份 额计算 ,下 同) 就同 一事 项书面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2)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和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他 事项 ; (13) 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 同》或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事项 。 2、以 下情 况可 由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和 基 金托管 费;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 基金 合同 》规 定 的范围 内变 更本 基金 的申 购费率 、赎 回费 率;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经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 基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 务; (6)基 金管理 人、注 册登记 机构、 代销机构 在法律法 规规定 的范围内 调整有关 基金认 购、申购 、赎 回、转 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管 等业 务的 规则 ; (7) 《基 金合 同 》 的 修改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利 影响 或修 改不 涉及 《基 金合 同 》 当 事人 权利义 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8) 除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规定 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以 外的其 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 召集 方式 1、除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 基 金合同 》另 有约 定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集 。 2、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 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 书面提 议。基金 管理 人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 集,并 书面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不 召集 ,基 金托 管人仍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 由基 金托 管人 自行 召集 。 4、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上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应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不 召集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 有 必 要 召开的 , 应 当向 基金 托管 人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 集, 并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的 ,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广发标普全球农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7 5、 代表 基金份 额10% 以 上 (含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而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都不召 集的 ,单 独或 合计 代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有 权自行 召集 , 并 至少 提前30 日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配 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的通知时间、 通知 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 前40 天 , 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应 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方 式和 会议 形式 ;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形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 ) 授 权委托 书的 内容 要 求 ( 包括 但不 限于 代理 人 身份 ,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 效期限 等) 、 送 达时 间和 地点;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2 、采 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 表决的 情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通讯方 式和书面 表决方 式,并在 会议 通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 具体 通讯方 式、 委托 的公 证机 关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 系人 、 书 面表决 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收 取方 式。 3 、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 行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点 对书面表 决意见 的计票进 行监 督;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托管 人,则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 如召集 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到 指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 意 见 的计 票进行 监督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的, 不影 响表 决意 见的 计票结 果。 (四)基金份额持有 人出 席 会议 的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方式 召开 。 会议的 召开 方式 由会议 召 集人确 定, 但更 换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必 须以 现场开 会方 式召 开。 1 、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本 人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书委 派代表出 席,现 场开会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表 应当 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基 金管 理人 或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 现场 开会 同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议程 :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委 托人持有 基金份 额的凭证 及委广发标普全球农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8 托 人的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书 符合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会议 通知的规 定,并 且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与 基金管 理人 持有 的登 记资 料相符 ;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 示的在 权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显 示,有效 的基金 份额 不少 于本 基金在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的 50% (含50%) 。 2 、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以 书面形式 在表决 截至日以 前送 达至召 集人 指定 的地 址。 通讯开 会应 以书 面方 式进 行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 按 《基 金 合同》 规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相 关提 示性 公告 ; (2)会 议召集 人 在基 金托管 人 (如 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 管理人) 和公证 机关的监 督下 按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 收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书 面表决 意见 ; 基金 托管 人 或基金 管理 人经 通知 不参 加收 取书面 表决 意见 的, 不影 响表决 效力 ; (3) 本人直接出 具书面意 见或授权他人代 表出具书 面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 份额 不 小 于在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含50%) ; (4) 上述 第(3 )项 中 直 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 人 , 同时提 交的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证 、 受托 出具 书面 意 见的代 理人 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及委 托人 的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书符 合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同 》 和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 并与 基金登 记注 册机 构记 录相 符 ; (5)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五) 议事内容与程 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 如 《 基金 合同 》 的重 大修 改 、 决 定终 止 《基金 合 同》 、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 更 换基 金托管 人、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 法 律法 规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的 其他 事项 以及 会议 召集人 认为 需提 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讨 论的 其他 事项。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10% (含 10%)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可 以在 大会 召集 人发 出会议 通知 前向 大会 召集 人提交 需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 也可 以在会 议通 知发 出后 向大 会召集 人提 交临 时提 案, 临时提 案应 当在 大会 召开 日 至少 35 天 前提 交召 集 人 并 由召集 人公 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日 30 天前 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 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召集人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的 临时 提案 进行 审核, 符合 条件 的 应 当在 大会召 开 日 30 天前 公告 。 大会召 集人 应当 按照 以下 原则对 提案 进行 审核 : 广发标普全球农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9 (1 ) 关 联性 。 大 会召 集人 对于提 案涉 及事 项与 基金 有直接 关系 , 并且 不超 出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权 范围 的 , 应提 交大 会审议 ; 对于 不符合 上述 要求的 , 不提 交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审议 。 如 果召 集人 决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提 交大 会表 决, 应当 在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上 进行解 释和 说明 。 (2) 程 序性。 大会召 集人可 以对提 案涉及 的 程序性问 题 做出 决定。如 将提案进 行分拆 或合并表 决, 需征得 原提 案人 同意 ; 原 提案人 不同 意变 更的 , 大 会主持 人可 以就 程序 性问 题提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做 出决定 ,并 按照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定 的程 序进 行审议 。 单独或 合并 持有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 10% (含 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提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或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提 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决 的提 案, 未获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通过 , 就 同一提 案再 次提 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其时 间间隔 不少 于 6 个月 。 法 律 法 规另有 规定 除外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开会 议的 通知 后, 如 果需 要对 原有 提案 进行修 改, 应当 最迟 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开 前30 日 公告。 否则, 会议 的 召开日 期应 当顺 延并 保证 至少与 公告 日期 有 30 日的间 隔期。 2、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 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然后 由大 会主 持人宣 读提 案 , 经 讨论 后 进行表 决 , 并 形成 大会 决 议。 大会 主持 人为 基金 管 理人授 权出 席会 议的 代表 , 在 基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未能 主持大 会的 情况 下, 由基 金托管 人授 权其 出席 会议 的代表 主持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代 表 和 基金 托管 人 授 权代表 均未 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持 表决 权 的 50% 以上 (含 50% )选举 产 生一 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或 主持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不 影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作出 的决 议的效 力。 会议 召集 人应当 制作出席会 议人员 的签名册 。签名册 载明参 加会议人 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 号码、 住所 地址 、持 有或 代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委托 人姓 名( 或单 位名 称)等 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 前 30 日 公 布提案 ,在 所通 知的 表决 截止日 期 后 2 个 工作 日内 在公证 机关 监督 下 由 召集 人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 ,在 公证机关 监 督下 形成 决议 。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一 般决 议, 一般 决议 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50% 以 上( 含50% )广发标普全球农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0 通过方 为有 效; 除下 列 第2 项所 规定 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事项 以外 的其 他事 项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 2、 特别 决议, 特别 决议 应 当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 所 持表 决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 (含 三分之 二 ) 通 过方 可 做 出 。 转换 基金运 作方 式、 更 换基金 管理 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终 止 《 基金合 同 》 以特 别决议 通过 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提交 符合 会议通 知中 规定 的确 认投 资者身 份文 件的 表决 视为 有效出 席的 投资 者, 符合 会议通 知规 定的 书面 表决 意见视 为有 效表 决 , 表决 意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 , 但 应 当 计 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逐 项表 决。 (七) 计票 1、现 场开 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召集 ,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 当在会 议开始后 宣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票人 ;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召 集 或 大会 虽然由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中选 举三 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 不 影响 计票 的效力 。 (2) 监票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并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结 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对于 提交的表 决结果 有怀疑, 可以在宣 布表决 结果后立 即对 所投票 数要求 进 行重 新清 点 。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 清点 , 重 新清 点以 一次 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 大 会主 持人 应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 点结 果。 (4 ) 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予以 公证,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影 响计 票的 效力 。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 由 大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若 由 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 则 为基 金 管理人 授权 代表 ) 的监 督 下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 关对其 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计票和 表决 结果 。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或 者备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或 者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2 个工 作日 内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如果 采用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 , 在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时, 必须 将公 证书 全文、 公证 机构 、公 证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广发标普全球农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1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议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对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均有约 束力 。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 终止 的事由、程序以及基 金财 产的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 的变 更 1、以 下变 更《 基金 合同 》 的事项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 (1 )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但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要求 提高 该等报 酬标 准的 除 外 ; (6 )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 (8 )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法 律法 规、 中国证 监 会 和《 基金 合同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 (9 )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 对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和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 其他 事项 。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 可 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1 )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 在《 基金 合同 》规 定 的范围 内变 更本 基金 的申 购费率 、赎 回费 率; (4 )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 经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 基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 务; (6 ) 基金管 理人、 注册登记 机构、 代销机 构在法 律法 规规定 的范围 内调整 有关 基金认 购、申 购、 赎回、 转换 、非 交易 过户 、转托 管等 业务 的规 则; (7 ) 《基 金合 同 》 的 修改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利 影响 或修 改不 涉及 《基 金合 同 》 当 事 人权利 义务 关系 发生 变化 ; (8 ) 除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规定 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以 外的其 他情 形。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生效后 方可执 行,自变 更后 的《基 金合 同》 变更 生效 之日起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广发标普全球农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2 (二)《基金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承 接的 ;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金财产的清 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基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具有 从事证券 相关 业务资 格的 注册 会计 师、 律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负责基 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估 价、变 现和分配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财产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律 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6、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财 产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 算费 用由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7、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 的分配 广发标普全球农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3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部 剩余 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 算费 用、 交纳 所欠 税款并 清偿 基金 债务 后,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8、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意 见书 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公 告于 《基 金合 同》 终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9、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 经友好 协商 未能 解 决的 , 应 提交 中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根 据该 会当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裁 , 仲裁 地点为 北京 , 仲 裁裁决 是终 局性 的并 对各 方当事 人具 有约 束力 ,仲 裁费由 败诉 方承 担。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 和投 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 合同 》 可印 制成 册 , 供 投资 者在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代销 机构的 办公 场所 和营 业场 所查阅 ;投 资者 也可 按工 本费购 买《 基金 合同 》复 制件或 复印 件, 但内 容应 以《基 金合 同》 正本 为准 。 广发标普全球农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4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 托管 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广发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东 省珠 海市 拱北 情侣南 路 255 号 4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志伟 成立时 间:2003 年8 月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证监 基金 字[2003]91 号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1.2 亿元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电话:020-89899117 传真:020-89899069 联系人 :段 西军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100032 )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电话: (010 )66105799 传真: (010 )66105798 联系人 :赵会军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及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 国 务 院 《 关 于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专 门 行 使 中 央 银 行 职 能 的 决 定 》 ( 国 发 [1983]146 号)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334,018,850,026 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和 中国 人民 银行证 监基 字【1998 】3 号 经营范 围 : 办 理人 民币 存 款、 贷款 、 同 业拆 借业 务 ; 国 内外 结算 ; 办 理票 据 承兑 、 贴 现、 转贴 现、 各广发标普全球农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5 类汇兑 业务; 代理 资金 清 算; 提 供信用 证服 务及 担 保; 代 理销售 业务; 代理 发行、 代理承 销、 代 理兑 付政 府 债券;代 收代付业 务;代 理证券投 资基金清 算业务 (银证转 账) ; 保险代 理业 务;代理 政策性银 行、外 国政 府 和国 际金 融机 构贷 款业务 ; 保 管箱 服务; 发 行金融 债券 ; 买 卖政 府债 券、 金 融债 券; 证 券投 资 基金、 企业年 金托 管业 务; 企业 年金受 托管 理服 务; 年金 账户管 理服 务; 开放 式基 金的注 册登 记、 认购 、 申 购和 赎回业 务 ; 资 信调 查、 咨 询、 见证 业务 ; 贷 款承 诺 ; 企 业、 个人 财务 顾问 服 务; 组织 或参 加银 团贷 款 ; 外 汇存款 ; 外 汇贷 款; 外 币 兑换; 出口 托收 及进口 代 收; 外 汇票 据承 兑和贴 现 ; 外汇 借款; 外汇 担保; 发行、 代理发 行、 买卖 或代 理买 卖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 券; 自 营、 代客 外汇 买卖 ; 外汇 金融 衍生 业务 ; 银 行卡 业务; 电话银 行、 网 上银 行、 手 机银行 业务; 办理 结汇、 售 汇业 务; 经 国务 院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 构批 准 的 其他业 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与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1、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 下述 基金 投资范 围、 投资 对象 进 行监督 。 本基金 将投 资于 以下 金融 工具: 本基金 投资 范围 为全 球证 券市场 中的 标普 全球 农业 指数成 份股 、 备 选成 份股 、 以标 普全 球农 业指 数为 投资标 的的 指数 型公 募基 金 (包 括 ETF ) (以 下简 称 “目标 基金” ) 、 新股 (一 级市场 初次 发行 或增 发) 等, 其中, 标普 全球 农业 指数 成份股 、备 选成 份股 的投 资比 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85% ,现 金或 者到 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本 基金还 可投 资全 球证 券市 场中具 有良 好流 动性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 包括 在证 券市 场 挂牌交 易的 普通 股、 优 先 股、 存 托凭证 、 公募 基金 、 结构 性投资 产品、 金融 衍生 产品、 银行 存款 、短 期政 府债券 等货 币市 场工 具以 及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本基 金投 资其 他品 种,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可以 将其 纳入 投资范 围。 如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变更 投资 品种 的比例 限制 的, 基金 管理 人在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并 履行相 关程 序后 ,可 相应 调整本 基金 的投 资比 例规 定,不 需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于 相 关法 律法规 及《 基金 合同 》禁 止投资 的投 资工 具 。 2、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下 述基 金投 融资比 例进 行监 督: (1) 按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 本 基 金的投 资资 产配 置比 例为 : 本 基金 将不 低于85% 的基金 资产 投资 于标 普全 球农业 指数 成份 股、 备选 成份股 ; 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广发标普全球农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6 (2)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及《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遵循 以下 投资限 制: 1)本基 金持 有同 一家 银行 的存款 不得 超过 基金 净值 的 20% 。 其中 银行 应当 是 中资商 业银 行在 境外 设立 的分行 或在 最近 一个 会计 年度达 到中 国证 监会 认可 的信用 评级 机构 评级 的境 外银行 , 在基 金托 管账 户 的 存 款可以 不受 上述 限制 。 2) 本 基 金 持 有 与 中 国 证 监 会 签 署 双 边 监 管 合 作 谅 解 备 忘 录 国 家 或 地 区 以 外 的 其 他 国 家 或 地 区 证 券 市 场挂牌 交易 的证 券资 产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其 中持 有任 一国 家或 地 区市场 的证 券资 产不 得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3% 。 3)本 基 金持 有非 流动 性资 产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上述 非流 动性 资产是 指法 律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流 通受 限证 券以 及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资产。 4)本 基金 持有 境外 基金 的 市值合 计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10% , 但持 有货 币市场 基金 不受 此限 制 。 5)同一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任 何一 只境 外基金 ,不 得超 过该 境外 基金总 份额 的 20 %。 6)为 应付 赎回 、交 易清 算 等临时 用途 借入 现金 的比 例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若基 金 超过上 述 1-6 项 投资 比例 限制 , 应 当在 超过 比例 后 30 个工 作日 内采 用合 理的 商业措 施减 仓以 符合 投资 比例 限制要 求。 对于因 基金 份额 拆分 、 大比 例分红 等集 中持 续营 销活 动 或其 他原 因 引 起的 基金 净资产 规模 在 10 个 工作 日内增 加 10 亿元 以上 的 情形, 而导 致证 券投 资比 例 不符 合 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基金 管理 人同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致 并及 时书 面报 告中 国证监 会后 ,可 将调 整时 限从 30 个 工作 日延 长到 3 个月。 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 或变更,致使本款约定的 投资组合限制被修改或 取 消的,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 本 基金 可相 应调整 投资 限制 规定 , 不 需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7 )本 基 金投资 衍生品 应当仅 限于投 资组合避 险或有效 管理, 不得用于 投机或放 大交易 ,同时应 当严 格遵守 下列 规定 : A. 本 基金 的金 融衍 生品 全 部敞口 不得 高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0 %。 B. 本 基金 投资 期货 支付 的 初始保 证金 、 投 资期 权支 付或收 取的 期权 费、 投资 柜台交 易衍 生品 支付 的初 始费用 的总 额不 得高 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C. 本 基金 投资 于远 期合 约 、互换 等柜 台交 易金 融衍 生品, 应当 符合 以下 要求 : a. 所有 参与 交易 的对 手方 ( 中资商 业银 行除 外 ) 应当 具有不 低于 中国 证监 会认 可的信 用评 级机 构评 级 ; b.交易 对手 方应 当至 少每 个工作 日对 交易 进行 估值 ,并且 基金 可在 任何 时候 以公允 价值 终止 交易 ; c. 任一 交易 对手 方的 市值 计 价敞口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8)本 基金 可以 参与 证券 借 贷交易 ,并 且应 当遵 守下 列规定 : A. 所 有参 与交 易的 对手 方 (中资 商业 银行 除外 )应 当具有 中国 证监 会认 可的 信用评 级机 构评 级。 B. 应 当采 取市 值计 价制 度 进行调 整以 确保 担保 物市 值不低 于已 借出 证券 市值 的 102 %。 C. 借 方应 当在 交易 期内 及 时向 本 基金 支付 已借 出证 券产生 的所 有股 息、 利息 和分红 。一 旦借 方违 约,广发标普全球农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7 本 基金 根据 协议 和有 关法 律有权 保留 和处 置担 保物 以满足 索赔 需要 。 D. 除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 外,担 保物 可以 是以 下金 融工具 或品 种: a. 现金 ; b.存款 证明 ; c. 商业 票据 ; d.政府 债券 ; e. 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 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 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 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 其关联 方的 除外 )出 具的 不可撤 销信 用证 。 E. 本 基 金有 权在 任何时 候 终止证 券借 贷交易 并在 正 常市场 惯例 的合理 期限 内 要求归 还任 一或所 有已 借 出的证 券。 F.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对基 金 参与证 券借 贷交 易中 发生 的任何 损失 负相 应责 任。 上述 比 例限 制计 算, 基金 因参与 证券 借贷 交易 而持 有的担 保物 不得 计入 基金 总资产 。 9)基 金可 以根 据正 常市 场 惯例参 与正 回购 交易 、逆 回购交 易, 并且 应当 遵守 下列规 定: A. 所 有参 与正 回购 交易 的 对手方 ( 中资 商业 银行 除 外) 应当 具有 中国 证监 会 认可的 信用 评级 机构 信用 评级。 B. 参 与正 回购 交易 , 应 当 采取市 值计 价制 度对 卖出 收益进 行调 整以 确保 现金 不低于 已售 出证 券市 值的 102 % 。一 旦买 方违 约, 本 基金根 据协 议和 有关 法律 有权保 留或 处置 卖出 收益 以满足 索赔 需要 。 C. 买 方应 当在 正回 购交 易 期内及 时向 本基 金支 付售 出证券 产生 的所 有股 息、 利息和 分红 。 D. 参 与逆 回购 交易 , 应 当 对购入 证券 采取 市值 计价 制度进 行调 整以 确保 已购 入证券 市值 不低 于支 付现 金的 102 % 。一 旦卖 方违 约, 本 基金 根据 协议 和有 关法律 有权 保留 或处 置已 购入证 券以 满足 索赔 需要 。 10) 基金 参与 证券借 贷交 易、 正回 购交 易, 所有 已 借出而 未归 还证 券总 市值 或所有 已售 出而 未回 购证 券总市 值均 不得 超过 基金 总资产 的 50 %。 前项比 例限 制计 算, 基金 因参与 证券 借贷 交易 、 正 回购交 易而 持有 的担 保物 、 现 金不 得计 入基金 总 资 产。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消 上 述限制 的,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基 金不 受上 述 限 制 。 除投资 资产 配置 外,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和检 查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开 始。 3、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下 述基 金投 资禁止 行为 进行 监督 :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提供 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购买 不动 产 ; (5) 购买 房地 产抵 押按 揭 ; 广发标普全球农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8 (6) 购买 贵重 金属 或代 表 贵重金 属的 凭证 ; (7) 购买 实物 商品 ; (8) 除应 付赎 回、 交易 清 算等临 时用 途以 外, 借入 现金 。 该临 时用 途借 入现 金的比 例不 得超 过基 金 资产净 值的10%; (9) 利用 融资 购买 证券 , 但投资 金融 衍生 品除 外 ; (10) 参与 未持 有基 础资 产的卖 空交 易 ; (11) 购买 证券 用于 控制 或影响 发行 该证 券的 机构 或其管 理层 ; (12) 直接 投资 与实 物商 品相关 的衍 生品 ; (13)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其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发行的 股票 或债 券; (14 ) 买 卖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有控股 关系 的股东 或者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有其他 重 大 利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者 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15)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证券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16) 当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中 国证 监会 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禁止 从事 的其 他行为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本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不 受上 述规 定的 限 制。 4、基 金托 管人 依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于 基金 关联 投资限 制进 行监 督。 根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禁 止从事 的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应事 先相 互提 供与 本机 构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 或与 本机构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名 单及 其更 新, 加盖公 章并 书面 提交 , 并 确保 所提供 的关 联交 易名 单的 真实性 、 完 整性 、 全 面性 。 基金 管理 人有 责任 保管 真实、 完整 、 全 面的 关联 交易 名单, 并负 责及 时更 新该 名单。 名单 变更 后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发送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托 管人 于2 个工 作 日 内进行 回函 确认 已知 名单 的变更 。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在运作 中严 格遵 循了 前述 监督流 程, 基金 管理 人仍 违规 进行关 联交 易, 并造 成基 金资产 损失 的,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责 任。 若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与 关联 交易 名单 中列 示的关 联方 进行 法律 法规 禁止基 金从 事的 关联 交 易时,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提醒并 协助 基金 管理 人采 取必要 措施 阻止 该关 联交 易的发 生, 若基 金托 管人 采取 必要措 施后 仍无 法阻 止关 联交易 发生 时,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对于 交易 所场 内已 成交 的违 规关联 交易 ,基 金托 管人 应按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交易 所规则 的规 定进 行结 算, 同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5、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选择 存款 银行 进行 监督 。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的信 用风险 主要 包括 存款 银行 的信用 等 级 、 存款 银行 的 支付能 力等 涉及 到存 款银 行选择 方面 的风 险。 基金 投资银 行存 款的 , 其 基金 管理人 应根 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确 定广发标普全球农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9 符合条 件的 所有 存款 银行 的名单 , 并 及时 提供 给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据以对 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的交 易对手 是否 符合 有关 规定 进行监 督 。 本 基金 投资 除 提供的 存款 银行 名单 以外 的银行 存款 出现 由于 存款 银行 信用风 险而 造成 的损 失时 , 先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赔 偿, 之后 有权 要求相 关责 任人进 行赔 偿 , 如果 基金 托 管 人在运 作过 程中 遵循 上述 监督流 程 , 则 对于由 于存 款银行 信用 风险 引起 的损 失, 不承 担赔 偿责任 。 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 人 协 商一 致后, 可以 根据 当时 的市 场情况 对于 存款 银行 名单 进行调 整。 6、基 金管 理人 可对 本基 金 的投资 范围 和投 资限 制进 行更新 ,但 任何 更新 均应 符合最 新之 法律 法规 要 求。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将 投资及 其调 整情 况书 面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授权 并配 合基金 托管 人以 及其 境外 托管 人进行 投资 合规 性检 查, 核对资 产状 况, 提供 相关 信息, 并确 保信 息真 实、 准确。 (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 基 金份 额净值 计算 、 应 收资 金到 账、 基 金费 用开 支及 收入 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 相 关信息 披露 、 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登 载基 金业 绩 表 现数 据等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三)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或 其授 权投 资机 构的投 资运 作和 投资 指令 违反法 律法 规或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 , 应 及时 以书 面或电 话或 双方 认可 的其 他方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 由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 基金 管理人 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 进行核 对确 认并 回函 ; 在 限期内 ,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如 基 金 管理人 未予 纠正 ,基 金托 管人应 报告 监管 部门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或其 授权 投资 机构 有重 大违法 违规 行为 , 应 立即 报告有 关监 管机 构,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由 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并 将纠 正结果 报告 有关 监管 机构 。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必须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基 金托 管人 并改 正 , 就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或 举证 ,对 基金 托管 人按照 法规 要求 需向 中国 证监会 报送 基金 监督 报告 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关 数据 资料 和制 度等 。 基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 拒绝 、 阻 挠基 金托 管人 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延 、 欺诈 等手 段妨碍 基金 托管 人进 行有 效监督 , 情 节严 重或 经基 金托管 人提 出警 告仍 不改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四 ) 基 金管 理人认 可 , 合规投 资责 任方 为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境 外托管 人的 合规 监管 系统 的准确 性和 完整 性 受 限于 基金管 理人 、 经 纪人 及其 他中介 机构 提供 用于 该系 统的数 据和 信息 。 基 金托 管人 及其境 外托 管人 对这 些机 构的信 息的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不作 任何 担保 、 暗 示或 表示, 并对 这些 机构 的信 息的 准确性 和完 整性 所引 起的 损失不 负任 何责 任。 (五) 无投 资责 任 基金管 理人 应 理 解, 托管 人对于 基金 管理 人的 交易 监督服 务 是 一种 加工 应用 信息的 服务,而 非投 资服广发标普全球农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0 务。 除 下列 第4.6 项 及法 律 法规明 确另 有规 定外 ,基 金托管 人及 其境 外托 管人 将不会 因为 提供 交易 监督 服 务 而承 担任 何 因 基金 管理 人违规 投资 所产 生的 有关 责任 , 也 没有 义务 去采 取 任何手 段回 应任 何与 合规 分析 服务有 关的 信息 和报 道 , 除非接 到 基 金管 理人 或其 授权机 构 要 求基 金托 管人 或其境 外托 管人 针对 某个 信息 和报道 作回 应的 书面 指示 。 (六 ) 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境 外托管 人应 本着 诚实 尽责 的原则 , 采取 合理 的手 段 、 方 法和 实施 工具 , 来提 高交易 监督 服务 的质 量, 除非基 金托 管人 或其 境外 托管人 因疏 忽 、 过失 或故 意而未 能尽 职尽 责, 造成 交 易 监督结 果不 准确 , 并 进而 给基金 资产 或基 金管 理人 造成损 失, 否则 基金 托管 人或其 境外 托管 人不 应就 交易 监督服 务承 担任 何责 任。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 在 本协 议有 效期 内 , 在 不违 反公 平 、 合 理原 则, 以及 不导 致基 金托 管 人 的接 受基 金管 理人 监督 与检查 与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其行业 监管 要求 相冲 突的 基础上 ,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 对基金 托管 人履 行本 协议 的情 况进行 必要 的监 督与 检查 。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 核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托 管人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复核 基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根据 管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监 督基 金投资 运作 等行 为。 (二 )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 基金 财产实 行分 账管理 、 未执 行或无 故 延 迟 执行基金 管理人资 金划拨 指令、泄 露基金投 资 信息 等违反《 基金法 》 、 《 基金 合同》 、本托管 协议及其他 有关规 定时 , 基金管 理人 须向基 金托 管人 作出 书面 提示 ; 基 金托 管人在 接到 提示后 , 应及 时对提 示内 容 予 以确认 , 如无 异议, 应在 基金管 理人 给定 的合 理期 限内改 进, 如 有异 议, 应 作出书 面解 释。 在 限期 内 ,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 督促 基金 托管人 改正 , 并予协 助配 合。 基金 托管 人对基 金管 理 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纠 正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 管理人 有义 务要 求基 金托 管人 赔偿基 金因 此所 遭受 的损 失。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 行 业监督 管理 机构 , 同 时通 知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三 ) 基 金托 管人应 积极 配合基 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括 但不 限于 : 提 交 相关资 料以 供基 金管 理人 核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 真实性 ,在 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基金 管理 人并 改正 。 基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 拒绝 、 阻 挠基 金管 理人 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延 、 欺诈 等手 段妨碍 基金 管理 人进 行有 效监督 , 情 节严 重或 经基 金管理 人提 出警 告仍 不改 正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四) 基金 管理 人须 尽其 最大努 力保 证其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不影 响基 金托管 人的 正常 营业 活 动。 广发标普全球农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1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 基 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 3、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4 、除依 据有关 法律法 规规定 和本协 议约定外 ,基金托 管人及 其境外托 管人不得 利用基 金财产为 自己 或第三 方谋 取利 益, 违反 此义务 所得 利益 归于 基金 财产 , 由 此造 成的直 接损 失由基 金托 管人 承担 , 该 等 责 任包括 但不 限于 恢复 基金 财产的 原状 、承 担因 此所 引起的 直接 损失 的赔 偿责 任; 5、基 金托 管人 自身 , 并 尽 商业上 的合 理努 力确 保境 外托管 人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配 托管 证券 ; 6 、除非 根据基 金管理 人书面 同意, 基金托管 人自身, 并应尽 商业上的 合理努力 确保境 外托管人 不得 在任何 基金 资产 上设 立任 何担保 权利 , 包括 但不 限 于抵押 、 质押 、 留置 等, 但根据 有关 适用 法律 的规 定而 产生的 担保 权利 除外 ; 7 、对于 因为基 金管理 人进行 本协议 项下基金 投资产生 的应收 资产,应 由基金管 理人负 责与有关 当事 人确定 到账 日期 并通 知基 金托管 人。 如因 基金 持有 的资产 所产 生的 应收 资产 ,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作 为资 产持 有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负责 与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 账日 期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 、基金 募集期 满,募集 的基 金份额总 额、基 金募集金 额、基金 份额持 有人人数 符合《基 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等有 关规定 后 , 由基金 管理 人聘 请具 有从 事证券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所 进行 验资 , 出 具验 资报 告,出 具的 验资 报告 应由 参加验 资 的 2 名 以上 ( 含2 名)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有效 。 2 、验资 完成, 基金管 理人应 将募集 的属于本 基金财产 的全部 资金划入 基金托管 人为基 金开立的 资产 托管专 户中 ,基 金托 管人 在收到 资金 当日 出具 确认 文件。 3、若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 未能达 到《 基金 合同 》生 效的条 件,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规 定 办理 退款 事宜 。 (三) 资产 保管 内容 和约 定事项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现金 账 户中的 现金 将由 基金 托管 人或其 境外 托管 人以 基金 托管人 或其 境外 托管 人的 银行身 份持 有。 除非被 授权 人按 指令 程序 发送的 指令 另有 规定 , 否 则, 基 金托 管人 和其 境外 托管人 应在 收到 被授 权人 的 指令后, 按下述 方式收付 现金、或 收付证 券:(a) 按 照交易发 生的司 法管辖区 或市场的 有关惯 常和既定 惯例和 程序 作出 ; 或(b) 就 通过证 券系 统进 行的 买卖 而言 , 按 照管 辖该系 统运 营的规 则 、 条 例和条 件作 出。 基金托 管人 和其 境外 托管 人应不 时将 该等 有关 惯例 、程序 、规 则、 条例 和条 件及时 通知 基金 管 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在因 依法 解散 、 被依 法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清 盘或 破产 等原 因进 行终止 清算 时, 不得 将基 金财产 归入 其清 算财 产。 基金托 管人 应自 身, 并尽 商业上 的合 理努 力确 保其 境外托 管人 建立 安全 的数 据管 理机制 ,安 全完 整地 保存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财 产相 关的业 务数 据和 信息 。 (四) 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人 可以基 金或者 托管人 与基金联 名的形式 在其营 业机构或 其境外托 管人处 开立基金 的资广发标普全球农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2 金帐户 , 并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合法 合规 的指 令办 理资 金收付 。 基 金资 金账 户的 银行预 留印 鉴由 基金 托管 人或 其境外 托管 人的 营业 机构 保管和 使用 。 2 、基金 资 金账 户的开 立和使 用,限 于满足开 展基金业 务的需 要。基金 托管人、 基金管 理人不得 假借 基金的 名义 开立 任何 其他 银行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任 何账 户进 行基 金业 务以外 的活 动。 3、基 金资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应 符合 账户 所在 国家 或地区 相关 监管 机构 的有 关规定 。 (五)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人 按照投 资地法 律法规 要求或行 业惯例需 要,在 基金所投 资市场或 证券交 易所适用 的登 记结算 机构 为基 金开 立基 金名义 或基 金托 管人 名义 或境外 托管 人名 义或 境外 托管人 的代 理人 名义 , 或 以上 任 何 一 方 与 基 金 联 名 名 义 的 证 券 账 户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其 境 外 托 管 人 负 责 办 理 与 开 立 证 券 账 户 有 关 的 手 续,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所有 必要协 助。 2 、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使 用,仅 限于满足 开展基金 业务的 需要。基 金托管人 和基金 管理人以 及境 外托管 人均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双方 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何 证券 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的 任何 账户 进行 基金 业务以 外的 活动 。 3 、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证 券账户 相关证明 文件的保 管由基 金托管人 负责,账 户资产 的管理和 运用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4 、基金 管理人 投资于 合法合 规、符 合基金合 同的其他 非交易 所市场的 投资品种 时,在 基金合同 生效 后, 基 金托 管人 或其 境外 托管人 根据 投 资 所在 市场 以及国 家或 地区 的相 关规 定, 开 立进 行基 金的 投资 活动 所需要 的各 类证 券和 结算 账户, 并协 助办 理与 各类 证券和 结算 账户 相关 的投 资资格 。 5、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应 符合 账户 所在 国家 或地区 有关 法律 的规 定。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因业 务发展 需要而 开立的 其他账 户,可以 根据投资 市场所 在国家或 地区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由 基金 托管 人或 其境 外托管 人负 责开 立, 基金 管理人 应提 供所 有必 要协 助。 2 、投资 市场所 在国家 或地区 法律法 规等有关 规定对相 关账户 的开立和 管理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办 理。 (七) 证券 登记 1、境 外证 券的 注册 登记 方 式应符 合投 资当 地市 场的 有关法 律、 法规 和市 场惯 例。 2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确 保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始 终 是 以 所 有 证 券 的 实 益 所 有 人 (beneficial owner) 的方 式持有 基金 财产 中的 所有 证券。 3 、基 金托管 人应该 :(a)在 其账目 和记录 中单独 列记 属于本 基金的 证券, 并且(b) 要求和 尽商业 上的 合理努 力确 保其 境外 托管 人在其 账目 和记 录中 单独 清楚列 记证 券不 属于 境外 托管人 , 不论 证券 以何 人 的名 义登记 。 而且 , 若证 券由 基金托 管人 、 境外 托管 人 以无记 名方 式实 际持 有 , 要求和 尽商 业上 的合 理努 力确 保其境 外托 管人 将这 些证 券和基 金托 管人 、其 境外 托管人 自有 资产 、任 何其 他人的 资产 分别 独立 存放 。 广发标普全球农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3 4 、基金 托管人 及其境 外托管 人应指 示存放在 证券系统 的证券 为基金的 实益所有 人持有 ,但须遵 守管 辖该系 统运 营的 规则 、条 例和条 件。 5、 由 基金 托管 人及 其境 外 托管人 为基 金的 利益 而持 有的证 券( 无记 名证 券和 在 证券系 统持 有的 证券 除 外)应 按本 协议 约定 登记 。 6 、基金 托管人 及其境 外托管 人应就 其为基金 利益而持 有证券 的市场有 关证券登 记方式 的重大改 变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若基 金管 理人要 求改 变本 协议 约定 的证券 登记 方式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境 外托 管人 应就 此予 以充分 配合 。 (八)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实物 证券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单 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 基金托 管人 或其 境外 托管 人的保 管库 。 实物 证券 的 购买和 转让 , 由基 金托 管 人根据 基金 管理 人 (或 其 授权的 境外 投资 顾问 ) 的 指令办 理 。 属 于基 金托 管 人及 其境外 托管 人实 际有 效控 制下的 实物 证券 在基 金托 管人保 管期 间的 损坏 、 灭 失, 由 此产 生的 责任 应由 基金 托管人 承担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托管 人及 其境 外托 管人以 外机 构实 际有 效控 制的证 券不 承担 保管 责任 。 (九)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涉及 基金 财产 投资运 作的 书面 协议 的副 本或相 关证 明文 件。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管理 人保 管 。 除本协 议另 有规 定外 , 基 金管理 人在 代表 基金 签署 与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时 应保证 基金 一方 持有 两份 以上 的正本 , 以 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正 本的 原件 。 合 同原 件应存 放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各自 文件 保管 部门 ,保存 时间 应符 合相 关法 律、法 规要 求。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与 复核 (一)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和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会 计核 算和 估值 的处 理 原则 (1)托 管资产 的会计 责任主 体为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对 本基金的 资产净值 计算进 行复核。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基 金 托 管 人 进 行 本 基 金 的 净 值 计 算 复 核 和 本 基 金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所 需 要 的 相 关 信息。 基金 管理 人应 依据 与基金 托管 人及 其境 外托 管人协 商确 定的 会计 原则 和会计 准则 进行 会计 处理 。 (2)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按 照 中国会 计准 则及 双方 认可 的会计 处理 方法 ,为 基金 提供会 计核 算服 务。


(3) 基 金托管 人、境 外托管 人应按 国家规定 和基金管 理人要 求对托管 资产中的 证券账 户和现金 账户 进行 账 实核 对。


(4) 基 金管理 人有权 委托第 三方独 立机构进 行会计核 算,并 认可其委 托的第三 方独立 机构所计 算的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托管 人对基 金管 理人 认可 的第 三方独 立机 构所 计算 的资 产净值 进行 复核 。 2、基 金托 管人 的会 计核 算 处理 (1)在 遵守相 关会计 法律法 规的前 提下,基 金托管人 应按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协 商确定的 会计广发标普全球农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4 核算方 法和 处理 原则 进行 会计核 算 , 并 对基金 单独 建账 、 独 立核 算, 并应 指 定专门 人员 负责 会计 核算 与会 计资料 保管 。属 于基 金财 产的收 益应 全额 计入 会计 账簿, 不得 与其 他托 管资 产的收 益相 混淆 。 (2)托 管资产 核算的 内容包 括但不 限于:证 券买卖业 务的核 算、持有 资产的付 息、兑 付、分红 等业 务的核 算 、 证 券发 行认 购 业务的 核算 、 货币 市场 产 品买卖 业务 的核 算 、 银 行 存款计 息 、 存 款账 户间 的 资金 划付业 务的 核算 、支 付费 用的核 算、 汇兑 损益 的核 算等。 3、净 值计 算 (1)资 产净值 是指基 金资产 总值减 去负债后 的金额。 份额净 值是指资 产净值除 以份额 总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计 算, 精确 到 0.001 人 民币 ,小 数点 后第4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2)基 金资产 净值的 计算日 为每一 基金开放 日,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在收 集净值 计算日估 值价 格截止 时点 所估 值证 券的 最近市 场价 格后 , 按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双方 协商确 定的 估值 方法 和处 理原 则对各 类估 值资 产进 行估 值, 如监 管有 相关 规 定的 , 按 相关 规定 进行估 值 , 计算出 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值 ,并 按规 定公 告。 (二)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的处理 方式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采用 四舍五 入的 方法 保留 小数 点后 3 位 。 当 基金 份额 净 值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 , 视 为基 金份 额净 值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纠 正, 并采 取合 理的 措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 当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差 错小 于基金 份额 净 值 0.5% 时 ,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应在发 现日 对账 务进 行更 正调 整,不 做追 溯处 理; 当基金 管理 人将 其义 务委 托第三 方处 理时 ,应 当对 第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 的行为 承担 责任 。 关于差 错处 理, 本 合 同的 当事人 按照 以下 约定 处理 : 1、差 错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注册 登记 机构 、 或代理 销售 机构 、 或投 资 者自身 的过 错造 成差 错, 导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 损失 的,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 当对 由于该 差错 遭受 损失 的当 事人 ( “受 损方” )按 下述 “差 错处理 原则 ”承 担赔 偿责 任。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数 据计 算差错 、系 统故 障差 错 、 下达指 令差 错等 ; 对于 因 技术原 因引 起的 差错 , 若 系同行 业现 有技 术水 平不 能预见 、 不能 避免 、 并不 能克 服的客 观情 况, 按下 列有 关不可 抗力 的约 定处 理。 由于不 可 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 不可 抗力 原因 出现 差 错的当 事人 不对 其他 当事 人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因 该 差错取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仍应 负有 返还 不当 得利 的义 务。 2、差 错处 理原 则 因基金 估值 错误 给投 资者 造成损 失, 在基 金管 理人 可承担 的范 围内 应先 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基金 管理广发标普全球农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5 人对不 应由 其承 担的 责任 ,有权 根据 过错 原则 ,向 过错人 追偿 ,本 协议 的当 事人应 将按 照以 下约 定 处 理 。 (1)差 错已发 生,但 尚未给 当事人 造成损失 时,差错 责任方 应及时协 调各方, 及时进 行更正, 因更 正差错 发生 的费 用由 差错 责任方 承担 ; 由 于差 错责 任 方未 及时 更正 已产 生的 差错,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由 差错责 任方 承担 ; 若差 错 责任方 已经 积极 协调 , 并 且有协 助义 务的 当事 人有 足够的 时间 进行 更正 而未 更正, 则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 偿责 任。差 错责 任方 应对 更正 的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确保 差错 已得 到 更 正 。 (2)差 错的责 任方对 可能导 致有关 当事人的 直接损失 负责, 不对间接 损失负责 ,并且 仅对差错 的有 关直接 当事 人负 责, 不对 第三方 负责 。 (3) 因 差错 而获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 不当得 利的 义务 。 但 差错 责任方 仍应 对差 错负 责, 如 果由于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 部返还 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 当 事人 的利益损 失( “ 受损方 ” ) , 则差错 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损 失 , 并 在其 支付 的 赔偿金 额的 范围 内对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如果 获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此 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损 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经获 得的 赔偿 额加 上已 经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 还的 总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 的差 额部分 支付 给差 错责 任方 。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差 错责任 方拒绝 进行赔 偿时, 如果因基 金管理人 过错造 成基金资 产损失时 ,基金 托管人应 为基 金的利 益向 基金 管理 人追 偿, 如 果因 基金 托管 人过 错造成 基金 资 产 损失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托 管人 追偿 。 除 基金 管理人 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造 成基 金资 产的 损失 , 并 拒绝 进行 赔偿时 , 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向差 错方 追偿 , 但该 第三 方是 由托 管人 委托的 情况 下, 应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赔偿 并向 差错 方追 偿。 (6) 如果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 人未按 规定 对受 损方 进行 赔偿, 并且 依据 法律 、 行 政法规 、 《 基金 合同》 或 其他规 定 , 基 金管理 人自 行或依 据法 院判 决、 仲裁 裁决对 受损 方承 担了 赔偿 责任 , 则 基金 管理人 有权 向 出 现过错 的当 事人 进行 追索 ,并有 权要 求其 赔偿 或补 偿由此 发生 的费 用和 遭受 的损失 。 (7)由 于证券 交易所 、交易 市 场、 登记结算 公司、指 数公司 及数据供 应商发送 的数据 错误,券 商或 交易对 家的 成交 回报 错误 或延误 , 或由 于其 他不 可 抗力原 因 ,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 检 查, 但是 未能 发现 该错 误 的, 由此 造成 的基 金资 产 估值错 误 ,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减 轻或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8)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明 差错 发生 的原 因 ,列明 所有 的当 事人 ,并 根据差 错发 生的 原因 确定 差错的 责任 方;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根 据差错 处理的 方法, 需要修 改基金注 册登记机 构的交 易数据的 ,由基金 注册登 记机构进 行更 正,基 金管 理人 就差 错的 更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广发标普全球农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6 (5)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两日 内公 告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三)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主 要证券 交易 场所 或市 场或 外汇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交易 时 ; (2)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 形致使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无法 准确 评估 基金 资产价 值时 ; (3)占 基金相 当比例 的投资 品种的 估值出现 重大转变 ,而基 金管理人 为保障投 资者的 利益,已 决定 延迟估 值; (4)出 现基金 管理人 认为属 于紧急 事故的任 何情况, 会导致 基金管理 人不能出 售或无 法评估基 金资 产的情 形; (5) 《 基金 合同 》规 定或 中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四) 特殊 情况 的处 理 (1)基 金管理 人 或基 金托管 人 按《 基金合同 》规定 估 值方法 进行估值 时,所造 成的误 差不作为 基金 份额净 值错 误处 理。 (2) 由 于不可 抗力原 因,或 由于 各家 数据服 务机构发 送的数 据错误, 基金管理 人 和 基 金托管人 虽然 已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 合 理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未 能发现 错误 的, 由此 造成 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 可 以免 除赔偿 责任 。 但 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必 要的 措施 减轻 或 消 除由 此造成 的影 响。 (五)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基金 托管 人对 本基 金的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进 行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理 人分 别独 立地 设置 、 记录 和保 管本 基金 的全 套账册 。 基 金托 管人 应向 基金管 理人 提供 基金 管理 人进 行本基 金的 净值 计 算 复核 和本基 金进 行信 息披 露所 需要的 相关 信息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应按照 相关 各方 约定 的同 一记账 方法 和会 计处 理原 则, 分 别独 立地 设置 、 登 录和保 管本 基金 的账 册, 对相关 各方 各自 的账 册定 期进行 核对 , 互 相监 督, 以保 证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经对账 发现 相关 各方 的账 目存在 不符 的,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必须 及时 查明原 因并 纠正 , 保 证相 关各方 平行 登录 的账 册记 录相符 。 (六) 基金 法定 报告 的编 制和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需根 据相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向 监管 机构 报告相 关信 息, 包括 但不 限于以 下内 容: (1) 自开 设境 外结 算账 户 之日 起5 日 内, 将有 关账 户的详 情报 告外 管局 ; (2) 每月 结束 后 7 个 工 作日内 ,向 中国 证监 会和 外管局 报告 基金 境外 投资 情况, 并按 相关 监管 规定 进行国 际收 支申 报;


(3)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投 资 指令或 资金 汇出 违法 、违 规的, 及时 向中 国证 监会 或外管 局报 告;


(4) 中国 证监 会和 国家 外 管局规 定的 其他 报告 事项 ; 对于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上述 报告, 基金 管理 人应 予以 支持和 配合 。 广发标普全球农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7 (七)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和准 则执 行。 (八)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1、财 务报 表的 编制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2、报 表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基 金管 理人编 制的 基金 财务 报表 后, 进行 独立 的复核 。 核 对不符 时 , 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共 同查 出原 因, 进行调 整, 直至 双方 数据 完全一 致。 3、财 务报 表的 编制 与复 核 时间安 排 (1) 报表 的编 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60 日内 完成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的 编制 ; 在 每年结 束之 日 起 90 日内 完成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编制 。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财 务会 计报告 应当 经过 审计 。 基 金合同 生效 不足 两个 月的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 当期 半年度 报告 或者 年度 报告 。 (2) 报表 的复 核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完 成报 表编制 , 将有 关报表 提供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在 复核 过程 中, 发 现 双方的 报表 存在 不符 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 行调 整, 调 整以 国家 有关 规定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应留 足充 分的 时间, 便于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相关 报表 及报 告。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登记与保管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须 分别妥 善保管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包 括《基金 合同》 生效日 、 《基 金 合同 》 终 止日 、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权益 登记 日 、 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内容 必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名称 和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的基 金 注 册登 记机 构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编制 和保管 , 至少 应包 括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目前 相关规 则分 别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保管 方式 可以 采用电 子或 文档 的形 式。 保管期 限为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期限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交下 列日 期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 基 金合同 》 生效 日、 《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权益 登记 日、 每年 6 月 30 日、 每年 12 月 3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名 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容 必须 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其 中每 年 12 月 31 日 的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名 册应 于下月 前十 个工 作日 内提 交; 《基 金合同 》 生效 日、 《基 金合 同 》 终 止日 等涉 及到 基金重 要事 项日 期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应于 发生 日后十 个工 作日 内提 交。 基金托 管人 以电 子版 形式 妥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并定 期刻 成光 盘备 份, 保 管期 限为 法律 法规 规定的 期限 。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对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负有 保密义 务。除法 律法规 、 《 基金合 同》和本 协议 另有规 定外 ,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不 得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及其 中的 任何信 息以 任何 方式 向任 何第广发标普全球农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8 三方披 露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应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及其 中的 信息 限制在 为履 行 《基金 合同 》 和 本协议 之目 的而 需要 了解 该等信 息的 人员 范围 之内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未能 妥善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造成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名 册毁 损 、 灭 失 , 或 向第三 方泄 露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信息 的 , 基 金管 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应对 此承 担法 律责任 , 赔偿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 或基 金管理 人 ) 遭 受的全 部直 接 损 失。 七、争议解决方式 (一 ) 本 托管 协议适 用中 华人民 共和 国法 律并 依照 其解释 。 相关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本协 议而产 生 的 或与本 协议 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除 经友 好协 商可 以解 决的, 均应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在北 京仲 裁 ,按 照申 请仲 裁时 该会 现行有 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对双 方均 有约 束力 。 (二 ) 当 任何 争议发 生或 任何争 议正 在进 行仲 裁时 , 除 争议 事项 外, 双方 仍 有权行 使本 协议 项下 的其 它权利 并应 履行 本协 议项 下的其 它义 务。 八、托管协议的 变更 、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书 面形 式对 本 协议进 行修 改 。 修 改后 的 新协议 , 其内 容不 得与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 《 托管 协议 》的 修改 和 变更应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二) 托管 协议 的终 止 发生以 下任 一情 况, 本协 议终止 :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 3、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终止 情 形。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组 , 基 金管 理 人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基 金清 算。 2 、在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接管 基金财 产之前,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应按照《 基金合 同》和本 托管 协议的 规定 继续 履行 保护 基金财 产安 全的 职责 。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具有 从事证券 相关 业务资 格的 注册 会计 师、 律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4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负责基 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估 价、变 现和分配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 广发标普全球农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9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基金 清算 组作 出清 算 报告; (5)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 报告进 行审 计; (6) 律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 告出具 法律 意见 书; (7) 将基 金清 算结 果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 (8) 公布 基金 清算 公告 ; (9)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6、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清 算小 组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 算费用 由基 金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7、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支 付清 算费 用; (2)交 纳所 欠税 款; (3)清 偿基 金债 务; (4)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四)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意 见书 后报 中 国 证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公 告于 《基 金合 同》 终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广发标普全球农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0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 金份 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化 ,有 权增 加或 变更 服务项 目。 主要 服务 内容 如下:





一、持有人注册登记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担任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 , 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提 供注 册登 记服 务, 配备安 全 、 完 善的电 脑 系 统及通 讯系 统 , 准 确 、 及 时地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办 理基金 账户 业务 、 基金 份 额的登 记 、 权 益分 配时 红 利的 登记、 权益 分配 时红 利的 派发 、 基金 交易 份额 的清 算过户 等服 务。 二、持有人交易记录 查询 及邮寄服务 1、基 金交 易确 认服 务 注册 登 记机 构 保 留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上 列明 的所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基金 投资记 录 。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每次 交易 结束 后(T 日) ,本基 金销 售网 点将 于 T +3 日 开始 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供该 笔交 易成 交确 认单 的查询 服务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也 可以 在 T +3 日 通 过本基 金管 理人 客户 服务 中心查 询基 金交 易情 况。 基金 管理人 直销 机构 网点 应根 据在直 销机 构网 点进 行交 易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要 求打印 成交 确认 单 。 基 金 销售 代理人 应根 据在 代销 网点 进行交 易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要 求进 行成 交确 认。





2、对 账单 服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通 过以 下方式 查阅 对账 单: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登 陆 本基金 管理 人的 网站 账户 自动查 询系 统查 阅对 账单 。 2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可 通过网 站、电 话等方式 向本基金 管理人 定制纸质 或电子形 式的定 期对账单 。定 期对账 单分 为季 度对 账单 及年度 对账 单 。 本 基金 管 理人在 每季 度结 束后 向本 季度有 交易 并定 制季 度对 账单 服务的 投资 者提 供季 度对 账单 ; 每 年结 束后 向所 有 本年度 末 持 有基 金份 额并 定制年 度对 账单 服务 的投 资者 提供年 度对 账单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交易 记 录查询 服务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包 括 电 话 呼 叫 中 心 和 网 站 账 户 自 动 查 询 系 统) 和本基 金管 理人 的销 售网 点查询 历史 交易 记录 。 三、 信息定制服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申 请开 立本公 司基 金账 户时 如预 留电子 邮件 地址 , 可 订制 电子邮 件服 务, 内容 包括广发标普全球农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1 基金净 值播 报 、 交 易确 认 及相关 基金 资讯 信息 等 ; 如预留 手机 号码 , 可订 制 手机短 信服 务 , 内 容包 括 基金 净值播 报、 交易 确认 等。 已开立 本公 司基 金账 户未 预留相 关资 料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可到 销售 网点 或 通 过基 金管理 人的 客户 服务 中心 (包括 电话 呼叫 中心 和网 站账户 自动 查询 系统 )办 理资料 变更 。 四、 信息查询 基金管 理人 为每 个基 金账 户提供 一个 基金 账户 查询 密码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 以凭基 金账 号和 该密 码通 过 基金管 理人的 电话 呼叫中 心(Call Center ) 查询客 户 基金 账户信 息 ; 同时可 以修改 通信地 址、电 话、 电子邮 件等 信息 ; 另 外还 可登录 本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查询基 金 申 购与 赎回 的交 易情况 、 账户 余额 、 基 金 产品 信息。 五、 投诉受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提供 的网 站在 线客服 、 呼叫 中心 人工 座 席、 书信 、 电子 邮件 、 传 真等渠 道对 基金 管 理 人和 代销机 构所 提供 的服 务进 行投诉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还可以 通过 代销 机构 的服 务电 话进行 投诉 。 六、服务联系方式


1、客 户服 务中 心 电话呼 叫中 心(Call Center): 95105828 或 020-83936999 ,该 电话 可转 人工 服 务。 传真:020-34281105 2、互 联网 站 公司网 址:http://www.gffunds.com.cn 电子信 箱:services@gf-funds.com.cn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1、本 基金 管理 人 于 2013 年 3 月 29 日在 《中 国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 《上 海证券 报》 发布 公告 ,决 定从 2013 年3 月29 日起 , 广 发聚 富混 合 、 广 发稳 健增长 混合 、 广发 小盘 成 长股票(LOF) 、 广 发货 币 、 广发 聚丰股票 、广 发策略优选 混合 、广发大 盘成长混合 、广 发核心精 选股票 、广发增 强债券 、广 发 沪深 300 指数 、 广发 中 证 500 指数(LOF) 、 广发 聚瑞股 票 、广 发内 需增 长 混合 、广 发行 业领 先股 票 、 广发聚 祥保 本混 合 、 广 发 中小 板 300ETF 、 广 发中 小 板300 联接 、 广发 聚利 债 券、 广发 制造 业精 选股 票 、 广广发标普全球农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2 发亚太 精选 股票(QDII) 、 广发全 球农 业指 数(QDII) 、 广 发聚 财信 用债 券 、 广 发深 证100 指数 分级 、 广 发消 费品精 选股 票、 广发 理财 年年红 基金 、 广 发纳 斯达 克 100 指数 、 广 发双 债添 利债券 、 广 发纯 债债 券、 广发 理财 30 天 债券 和广 发新 经 济股票 。 2、 本基 金管 理人 于2013 年 4 月 8 日 在 《中 国证 券 报》 、 《 证券时 报》 、 《 上海 证券报 》 发布 公告, 决定 从 2013 年 4 月 8 日起 , 参加大 连银 行基 金网 上申 购和定 期定 额投 资申 购费 率优惠 活动 ,现 将有 关事 项公 告如下 : 广发 聚富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 广发 稳健 增长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 发聚 丰股 票型证 券投 资 基 金、 广发 策略 优选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广发 大盘 成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 发核 心精 选 股票 型证 券 投 资基金 、 广发 沪深 300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 发聚 瑞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内 需增 长灵 活配 置混 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广发 亚太( 除日本)精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 广发 行业领 先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中 小板 3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 广发 标普 全球 农业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制造 业精 选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和 广发聚 财信 用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A 。 3、本 基金 管理 人 于 2013 年 4 月 10 日在 《中 国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 《上 海证券 报》 发布 公告 ,决 定从 2013 年 4 月 10 日 起 ,通过 中金 公司 代理 销售 以下基 金: 广发 聚 富 开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发 稳 健 增长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 发货 币市 场基 金 A 、 广发货 币市 场基 金 B 、 广 发聚丰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策 略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大盘 成长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 发核心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 广 发沪 深 300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 广 发 聚瑞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 发内需 增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 发亚 太(除 日本)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广 发行 业领 先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中小 板 3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广 发标 普全 球农 业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制 造业 精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聚财 信用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 金 A 、广 发聚 财 信用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B、 广发消 费品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纳 斯达 克 100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 发双债 添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A 、 广 发双 债添 利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C 、 广发 纯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A、 广发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C 、广 发新 经济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4、本 基金 管理 人 于 2013 年 5 月 24 日在 《中 国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 《上 海证券 报》 发布 公告 ,决 定从 2013 年5 月24 日起 , 网 上直 销交 易自 2013 年5 月 24 日 增加 旗下 QDII 基金定 期不 定额 投资 的业 务。 开通之 后, 网上 直销 交易 仅支持 本公 司旗 下三 个 QDII 基金 的定 期不 定额 业务 ,分别 是: 广发 亚太 精 选 股 票基金 、广 发全 球农 业基 金、广 发纳 斯达 克 100 基 金。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 说明 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的办公 场所 和营 业场 所, 投资人 可免 费查 阅。 在 支广发标普全球农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3 付工本 费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 件的 复制 件或复 印件 。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 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批 准广 发标普全球农业指数 证券 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 《广发标普全球 农业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 同》 (三) 《广 发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 规则 》 (四) 《广发标普全球 农业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 管协 议》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 务资 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 务资 格批件、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