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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货币(020007)

国泰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年第一号)查看PDF公告

 
 
 
 
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 第 一 号) 
 
 
 
 
 
 
基 金管 理人 : 国泰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 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截 止日 :二 ○一 三年 六月 二十 一日 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1 
重要提示 
本 基金 的募 集申 请已于2005 年4 月25 日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2005]66 号 文批准 。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 于2005 年6 月21 日正 式生 效。 
国泰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以下简称 “本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 保证 本招募 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 确、 完整。 本招 募说 明书 经中 国证监 会审 核同 意, 但中 国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集 的核 准, 均不 表 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做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 证, 也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投资者 购买 本货 币市 场基 金并不 等于 将资 金作 为存 款存放 在银 行或 存款 类金 融机构 , 基
金管理 公司 不保 证基 金一 定盈利 ,也 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投资 者投 资于 本基金 ,必 须自 担风 险。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 拟申 购本基 金时 应认 真阅 读本 招募说 明书 , 全 面认 识本 基金产 品的
风险收 益特 征, 应充 分考 虑投资 者自 身的 风险 承受 能力, 并对 于申 购基 金的 意愿、 时机 、 数
量等投 资 行 为作 出独 立决 策。 基 金管 理人 提醒 投资 者基金 投资 的 “ 买者 自负 ” 原则 , 在 投资
者作出 投资 决策 后, 基金 运营状 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 引致的 投资 风险 ,由 投资 者自行 负责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 金的业 绩并 不构 成对 本基 金业绩 表现 的保 证。 
投资者 在进 行投 资决 策前 ,请仔 细阅 读本 基金 的《 招募说 明书 》及 《基 金合 同》 。 
本招募 说明 书已 经本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本招 募说 明 书所载 内容 截止 日 为2013 年 6 月 21
日,投 资组 合报 告为2013 年1 季度报 告, 有关 财务 数据和 净值 表现 截止 日为2012 年 12 月
31 日。 
 
 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2 目





录 第一节


绪言 ................................................................. 3 第二节


释义 ................................................................. 3 第三节


基 金管 理人 ........................................................... 7 第四节


基 金托 管人 .......................................................... 22 第五节


相 关服 务机 构 ........................................................ 30 第六节


基 金的 募集 .......................................................... 45 第七节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46 第八节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回 与转 换 .......................................... 46 第九节


基 金的 投资 .......................................................... 52 第 十节


基 金的 业绩 .......................................................... 61 第十一 节


基金 的财 产 ........................................................ 61 第十二 节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63 第十三 节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67 第十四 节


基金 的费 用和 税收 .................................................. 68 第十五 节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70 第十六 节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71 第十七 节


风险 揭示 .......................................................... 75 第十八 节


基金 的终 止和 清算 .................................................. 76 第十九 节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要 ................................................ 77 第二十 节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容 摘要 ............................................ 90 第二十 一节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服 务 ......................................... 100 第二十 二节


其 他应 披露 的事项 ............................................... 103 第二十 三节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 104 第二十 四节


备 查文 件 ....................................................... 104 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3 第一节





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 《 货币 市场基 金管 理暂 行规 定》 、 《 关于货 币市 场基金 投 资等 相关 问 题的 通知 》 ( 以下 简 称 “ 《 通知 》 ” ) 、 《货币 市场 基金 信息 披露 特别规 定》 (以 下简 称 “ 《 信息披 露特 别规 定》 ” )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以 及《国 泰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 以下 简 称 “基 金合 同 ” )编 写。 本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国泰 货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投资目 标 、 策 略、 风险 、 费 率等与 投 资者投 资决 策有 关的 全部 必要事 项, 投资 者在 作出 投资决 策前 应仔 细阅 读本 招募说 明书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 基 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 对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 法律文 件 。 基 金投资 者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 受,并 按照《 证券投 资 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享有权 利、承 担义 务。基 金投资 者欲了 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利 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基金 合同 。 第二节





义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中 ,除 非文意 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简 称具 有如 下含 义: 货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 指投资 于货币市场工具 的基金。 本基金所投资的 货币市场 工 具详见 基金合同中关于 “基金的 投资”等相关部 分的约定 内 容;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国泰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指《国 泰货币市场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对 基金合同 的 任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 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4 招募说 明书 : 指《国 泰货币市场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 其每六个 月 的定期 更新 ; 《基金 法》 : 指2003 年10 月28 日经 第 十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员 会 第五次 会议 通过 ,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 起实 施并 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 会 议修订 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及 颁布机关 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运作 办法 》 : 指2004 年6 月29 日 中国 证监会 发布 并 于2004 年7 月1 日起 施行的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理 办法 》 , 及有 权机 关 对其不 时 作出之 修订 与补 充; 《销售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会2013 年 3 月 15 日颁 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 《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 的 修订;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 2004 年 6 月 8 日 中国 证 监会发 布并 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 施行的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露 管理 办法 》 , 及有 权 机关对 其 不时作 出之 修订 与补 充; 《暂行 规定 》 : 指 2004 年 8 月 16 日中 国 证监会 及中 国人 民银 行共 同发布 并 于2004 年8 月16 日 起施 行 的 《货 币市 场基 金管 理暂 行 规定》 , 及有权 机关 对其 不时 作出 之修订 与补 充; 《管理 规定 》 : 指1999 年8 月27 日 中国 证监会 发布 (转 发) 并 于 1999 年8 月27 日起 施行 的 《 基金 管 理公司 进入 银行 间同 业市 场管理 规 定》 , 及有 权机 关对 其不 时 作出之 修订 与补 充; 《通知 》 : 指2005 年3 月25 日 中国 证监会 发布 , 并 于2005 年4 月1 日 起施行 的 《 关于 货币 市场 基金投 资等 相关 问题 的通 知》 , 及有 权机关 对其 不时 作出 之修 订与补 充; 《信息 披露 特别 规定 》 : 指2005 年3 月25 日 中国 证监会 发布 , 并 于2005 年4 月1 日 起施行 的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露 编报 规则 第 5 号 《 货币市 场 基金信 息披 露特 别规 定》 , 及有权 机关 对其 不时 作出 之修订 与 补充;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5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 指中国 人民银行、中国 银行业监 督管理委员会或 其他经国 务 院授权 的有 权机 构;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 指受基 金合同约束,根 据基金合 同享有权利并承 担义务的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基金管 理人 : 指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基金托 管人 : 指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指依法 或依据基金合同 、招募说 明书或更新招募 说明书取 得 和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投资者 ; 销售代 理人 : 指接受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代 为办理 本基 金的 认购 、 申 购、 赎 回、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及 转托 管等业 务的 机构 ; 销售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及 销售 代理 人; 基金销 售业 务: 指基金 的认购、申购、 赎回、转 换、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 等 业务;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指国泰 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或接受 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委 托 办理基 金注 册与 过户 登记 业务的 机构 ; 基金账 户: 指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为 基金投资 者开立的记录其 持有的基 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个人投 资者 : 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有关法律 法规及其他有关 规定可以 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自然 人投资 者; 机构投 资者 : 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有关法律 法规及其他有关 规定可以 投 资于证 券投资基金的在 中华人民 共和国注册登记 或经政府 有 权部门 批准 设立 的机 构;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 内证券投资管理 暂行办法 》 规定的 条件,经监管部 门批准投 资于中国证券市 场的中国 境 外基金 管理 机构 、 保 险公 司、 证 券公 司及 其它 资产 管理机 构 ;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基金 募集期结束并达 到法律法 规规定的条件后 向中国证 监 会办理 基金 合同 备案 手续 并收到 其书 面确 认之 日; 基金存 续期 :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至基 金合 同终止 , 基 金存 续的 不定 期 之期限 ; 基金募 集期 : 指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不超 过3 个 月的 时间 ; 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6 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要求 基金管理 人将其持有的本 基金份额 转 换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开放 式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 日/天 : 指公历 日; 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 开放日 : 指销售 机构 为投 资者 办理 基金申 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日 ; T 日: 指销售 机构在规定时间 受理投资 者申购、赎回、 转换或其 他 业务申 请的 日期 ; T+n 日: 指T 日后第 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 ; 元: 指人民 币元 ; 申购: 指基金 存续期间投资者 通过销售 机构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申 请 购买本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赎回: 指基金 存续期间基金份 额持有人 通过销售机构向 基金管理 人 提出申 请卖 出本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 转托管 :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持 有的基金 份额在注册登记 系统内不 同 销售机 构( 网点 )之 进行 转托管 的行 为; 非交易 过户 : 指不采 用申购、赎回等 基金交易 方式,将一定数 量的基金 份 额按照 一定 规则 从某 一投 资者账 户转 移到 其他 账户 的行为 ; 销售服 务费 用: 指本基 金用于持续销售 和服务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 费用。该 笔 费用从 基金 财产 中计 提, 属于基 金的 营运 费用 ; 固定基 金份 额净 值交 易: 指本基 金存续内,无论 基金投资 是否盈利或亏损 ,投资者 申 购、赎 回本基金份额, 均适用固 定基金份额净值 进行交易 , 本基金 的固 定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00 元; 日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 指每万 份基 金份 额的 日净 收益; 基金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 指以最 近七 日( 含节 假日 )收益 所折 算的 年资 产收 益率; 收益分 配: “每日 分配 收益 , 按 月结 转份额 ” 。 本基 金收 益根 据 每日基 金 收益公 告,以每万份基 金单位收 益为基准,为投 资者每日 计 算当日 收益并分配,每 月集中以 分红再投资方式 支付收益 。 投资者 当日收益的精确 度为小数 点后两位,小数 点后三位 采 用去尾 的方 式, 因去 尾形 成的余 额进 行再 次分 配; 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7 摊余成 本法 : 指本基 金资产的估值对 象以买入 成本列示,按票 面利率或 商 定利率 并考虑其买入时 的溢价与 折价,在其剩余 期限内平 均 摊销, 每日 计提 收益 ;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 指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基 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 政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负 有 信息披 露义 务的 自然 人、 法人和 其他 组织 ; 不可抗 力: 指基金 合同当事人无法 预见、无 法克服、无法避 免的事件 或 因素, 包括但不限于洪 水、地震 及其它自然灾害 、战争、 骚 乱、火 灾、政府征用、 没收、证 券交易场所非正 常停市、 相 关法律 、法规、规章、 政策及行 政命令的颁布或 变更或其 它 突发事 件; 指定报 刊和 网站 :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用于进行信息披露的报 纸、互 联网 站等 媒体 。 第三节


基 金 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设立日 期:1998 年3 月5 日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 球金 融中 心 3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 球金融 中 心 39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勇胜 注册资 本:1.1 亿元 人民 币 联系人 :何 晔 联系电 话:021-38569000 ,4008888688 基金管 理人 股本 结构 如下 : 股东名 称 股权比 例 中国建 银投 资有 限责 任公 司 60% 意大利 忠利 集团 30% 中国电 力财 务有 限公 司 10% 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8 二、基金管理人管理 基金 的基本情况 截至2013 年6 月 21 日, 本基金 管理 人共 管 理 1 只 封闭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金 鑫证券 投资 基金, 以及 35 只 开放 式证 券 投资 基金 :国 泰金 鹰增 长证券 投资 基金 、国 泰金 龙系列 证券 投 资基金 ( 包括2 只子 基金 , 分 别为 国泰 金龙行 业精 选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金 龙债券 证券 投 资 基金) 、 国泰金 马稳 健回报 证券投 资基金 、国泰 货币 市场证 券投资 基金、 国泰 金鹿保 本增值 混合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泰 金鹏蓝 筹价 值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国泰 金鼎 价值 精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由 金鼎证 券投 资基金 转型而 来) 、 国泰金 牛创新 成长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国泰 沪深 3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 金(由 国泰 金象 保本 增值 混合证 券投 资基 金转 型而 来) 、 国泰 双利 债券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泰 区位优 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国泰 中 小 盘成 长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 由金 盛证 券投 资基金 转型 而来 ) 、 国泰 纳 斯达克 100 指 数证 券投 资 基金、 国泰 价 值经典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 上 证180 金 融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 国泰 上 证180 金融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国 泰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国泰 事件驱动策略股票 型证券 投资基金、国泰信 用互利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中小板 300 成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 国泰 中小 板 300 成 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联接基金 、国 泰成长 优选 股票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国 泰大宗商 品配 置证券 投资 基金(LOF)、国 泰信用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 泰 6 个月 短期 理财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现金 管理 货币 市场基 金、国 泰金泰 平衡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由 金泰证 券投资 基金转 型而 来) 、国 泰民 安 增利债 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 国 泰国 证房 地产 行业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 泰估 值优 势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由 国泰 估值 优势 可分 离交易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封闭 期届 满 转换而 来) 、上 证 5 年 期国 债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 国泰 上证 5 年 期国债 交易 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基 金、 纳斯 达克 1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 国 泰中 国企业 境外 高收 益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另外 ,本 基金管 理人 于 2004 年 获得 全国社 会保 障 基金理事 会社 保基金 资产 管理人资 格, 目前受 托管 理全国社 保基 金多个 投资 组合。2007 年 11 月19 日, 本基 金管 理 人获得 企业 年金 投资 管理 人资格 。2008 年 2 月 14 日,本 基金 管理 人成为 首批 获准 开展 特定 客户资 产管 理业 务( 专户 理财) 的基 金公 司之 一, 并于 3 月 24 日 经中国 证监 会批 准获 得合 格境内 机构 投资 者 (QDII ) 资格, 成为 目前 业内 少数 拥有 “ 全牌 照” 的基金 公司 之一 ,囊 括了 公募基 金、 社保 、年 金、 专户理 财 和QDII 等 管理 业 务资格 。 三、主要人员情况 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9 (一) 董事 会成 员: 陈勇胜 ,董 事长 ,硕 士研 究生, 高级 经济 师,21 年 证券从 业经 历。1982 年起 在中国 建 设银行 总行 、 中 国投 资银 行总行 工作 。 历 任综 合计 划处、 资金 处副 处长 、 国 际结算 部副 总经 理 (主 持工 作) 。1992 年起 任国泰 证券 有限 公司 国际 业务部 总经 理, 公司 总经 理助理 兼北 京 分公司 总经 理 ,1998 年3 月起任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董 事 、 总 经理 ,1999 年 10 月起 任公 司董事 长、 党委 书记 。 庄乾志 ,董 事, 博士 研究 生,高 级经 济师 。1999 年 8 月至 2004 年 12 月 在中 国建设 银 行总行 工作 ,历 任建 设银 行总行 投资 银行 部副 经理 、机构 业务 部高 级经 理。2005 年 1 月至 2007 年 7 月 在中 国建 银投 资有限 责任 公司 任投 行部 副总兼 证券 公司 重组 办公 室主任 。2007 年8 月至 2009 年2 月在 西 南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任董 事、 党 委委 员及 副总 裁。2009 年2 月起 在中国 建银 投资 有限 责任 公司工 作 , 先 后任资 本市 场部负 责人 、 战略部 负责 人, 现任 中国 建 银投资 有限 责任 公司 办公 室(党 办、 董监 办) 主任 。2012 年4 月 起任 公司 董 事。 林川, 董事, 博士 研究 生 。2006 年 6 月至2009 年1 月在美 国华 盛顿 互惠 银行 任高级 计 量分析 师。2009 年2 月至2009 年7 月在 美国 富升 人 寿保险 任财 务经 理。2010 年 3 月起 在中 国建银 投资 有限 责任 公司 风险管 理部 工作 , 现任 中国 建银投 资有 限责 任公 司风 险管理 部风 险 管理二 组负 责人 。2012 年4 月起 任公 司董 事。 Philippe SETBON , 董事 , 硕士研 究生 。1991 年起 历 任 BARCLAYS BANK 金 融分 析师 ;1993 年起 任BOISSY GESTION SA (AZUR –GMF) 首 席执 行官 ;2003 年起 任ROTHSCHILD ET COMPAGNIE GESTION SA 股票 投资 部总 监;2004 年起 任GENERALI FINANCES SA 副 总经 理 、 投 资总监 ;2007 年起 任GENERALI INVESTMENT FRANCE S.A/GENERALI INVESTMENTS 首席 执行 官 、投资 总监 ; 2009 年起 任GENERALI INVESTMENTS 董事 会主 席/首 席执行 官。2011 年 起任Generali Group 首席投 资官 。并 兼 任Generali Investments SICAV ( 卢森 堡)主 席、Generali Investments Deutschland 监 事会 主席 、Generali Investments SGR 副 主席 、THALIA SA (Lugano) 董事 会成员 等职 务。2010 年6 月起任 公司 董事 。 游 一 冰 , 董 事 , 大 学 本 科 , 英 国 特 许 保 险 学 会 高 级 会 员 (FCII ) 及 英 国 特 许 保 险 师 (Chartered Insurer)。 1989 年 起任 中国 人民 保险 公司总 公司 营业 部助 理经 理;1994 年起 任中国 保险 (欧 洲)控 股有 限公司 总裁 助理 ;1996 年 起任忠 利保 险有 限公 司英 国分公 司再 保 险承保 人;1998 年起 任忠 利亚洲 中国 地区 总经 理。2002 年 起任 中意 人寿 保险 有限公 司董 事。 2007 年起 任中 意财 产保 险 有限公 司董 事、 总经 理。 2010 年6 月起 任公 司董 事 。 侯文捷 , 董事 , 硕士 研究 生, 高级 工程 师 。1994 年3 月至2002 年2 月 在中 国 电力信 托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10 投资有 限公 司工 作, 历任 经理部 项目 经理 , 证 券部 项目经 理, 北京 证券 营业 部副经 理, 天津 证券营 业部 副经 理、 经理 。2002 年 2 月起 在中 国电 力财务 有限 公司 工作 ,先 后任信 息中 心 主任、 信息 技术 部主 任、 首席信 息师 、 华 北分 公司 总经理 、 党 组副 书记 , 现 任中国 电力 财务 有限公 司党 组成 员、 副总 经理。2012 年4 月 起任 公 司董事 。 金旭, 董事 ,硕 士研 究生 ,20 年 证券 从业经 历。1993 年 7 月至 2001 年11 月 在中国 证 监会工 作, 历任 法规 处副 处 长、 深 圳监 管专 员办 事处 机 构处副 处长 、 基 金监 管部 综 合处处 长。 2001 年11 月至2004 年7 月在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任副 总经 理 。2004 年7 月至 2006 年 1 月在宝 盈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任总 经理 。2006 年 1 月至 2007 年5 月 在梅 隆全 球 投资有 限公 司 北京代 表处 任首 席代 表。2007 年5 月 担任 国泰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2007 年 11 月 起任 公司董 事。 吴鹏, 独立 董事 , 博 士研 究生。 著名 律师 , 执 业范 围包括 金融 证券 。 曾 在日 本著名 律师 事务所 从事 与中 国相 关法 律工作 , 日 本西 南大 学讲 授中国 法律 。1993 年 回国 从事律 师工 作, 现为北 京中 伦律 师事 务所 合伙人 ,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仲 裁员 。2001 年 5 月 起任 公司 独 立董 事。 王军,独 立董 事,博 士研 究生,教 授。1986 年起在 对外经济 贸易 大学法 律系 、法学 院 执教, 任助 教、 讲师 、 副 教授、 教授 、 博 士生 导师 、 法学 院副 院长 、 院 长, 兼任国 务院 学位 委员会 第六 届学 科评 议组 法学组 成员 、 全 国法 律专 业学位 研究 生教 育指 导委 员会委 员、 国际 贸易和 金融 法律 研究 所所 长、 中 国法 学会 国际 经济 法学研 究会 副会 长、 中国 法学会 民法 学研 究会常 务理 事、 中国 法学 教育研 究会 第一 届理 事会 常务理 事、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仲裁员 、 新 加坡 国际 仲裁 中 心仲裁 员、 北京 仲裁 委员 会 仲裁员 、 大 连仲 裁委 员会 仲 裁员等 职。 2010 年6 月起 任公 司独 立 董事。 刘秉升, 独立 董事, 大学 学历,高 级经 济师。1980 年起任吉 林省 长白县 马鹿 沟乡党 委 书记;1982 年起 任吉 林省 长白朝 鲜族 自治 县县 委常 委、常 务副 县长 ;1985 年 起任吉 林省 抚 松县县 委常 委、 常务 副县 长;1989 年 起任 中国 建设 银行吉 林省 白山 市支 行行 长、 党 委书 记; 1995 年 起任 中国 建设 银行 长春市 分行 行长 、党 委书 记;1998 年 起任 中国 建设 银行海 南省 分 行行长 、党 委书 记。2007 年任海 南省 银行 业协 会会 长。2010 年11 月起 任公 司独立 董事 。 韩少华, 独立 董事, 大学 专科,高 级会 计师。1964 年起在中 国建 设银行 河南 省工作 , 历任河 南省 分行 副处 长、 处长; 南阳 市分 行行 长、 党 组书记 ; 分 行总 会计 师。2003 年至 2008 年任河 南省 豫财 会计 师事 务所副 所长 。2010 年 11 月起任 公司 独立 董事 。 (二) 监事 会成 员: 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11 唐建光 , 监 事会 主席 , 大 学本科 , 高 级工 程师 。 1982 年1 月至 1988 年10 月 在煤炭 工 业部基 建司 任工 程师 ;1988 年 10 月至 1993 年7 月 在中国 统配 煤矿 总公 司基 建局任 副处 长; 1993 年7 月至1995 年9 月在中 煤建 设开 发总 公司 总经理 办公 室任 处长 ; 1995 年9 月至1998 年10 月在 煤炭 部基 建管 理 中心工 作, 先后 任综 合处 处 长、 中 心副 主任 ; 1998 年 10 月至2005 年 1 月在 中国 建设 银行 资 产保全 部任 副总 经理 ;2005 年 1 月起 在中 国建 银投 资有限 责任 公 司先后任 资产 管理处 置部 总经理、 企业 管理部 高级 业务总监 。2010 年 11 月 起任公司 监事 会主席 。 Amerigo BORRINI ,监事 , 大学本科 ,CFA ,金融 咨询 师。1967 年起 历任忠 利集 团会计 结算部 、 忠利 集团金 融分 析师 、 忠 利集 团基金 经理 、 忠 利集 团资 产管理 公司 财务部 首席 执 行 官、 忠 利集 团财 务部 总监 、 忠利 集团 总经 理助 理、 忠利集 团首 席风 险官 、 忠 利集团 兼并 收购 及 企 业 融 资 部 总 监 , 并 在 Generali Horizon S.p.A., Trieste(IT) 、BG Fiduciaria SIM 兼 任 董 事 会 主 席 及 Autovie Venete S.p.A. 、Banca Generali S.p.A. 、Flandria(B) 、 Generali Investments Italy SGR S.p.A., Trieste(IT) 、 Generali Investments SICAV(Lux) 、Generali Finance B.V., Diemen(NL) 、Generali Investissement,Parigi(FR) 、 Genirland(IRL) 、Generali Multinational Pension Solutions SICAV(Lux) 、 Graafschap Holland N.V., Diemen(NL) 、 La Centrale Finaziaria Generale S.p.A. 、Net Engineering International S.p.A., Padova(IT) 、Perseo S.p.A., Torino(IT) 、Premuda S.p.A., Genvoa(IT) 、Transocean Holding Corporation(USA) 等公 司兼 任董 事。2010 年 6 月 起任 公 司监事 。 刘顺君 , 监事 , 硕士 研究 生, 高级 经济 师 。1986 年7 月至2000 年3 月 在中 国 人民解 放 军军事 经济 学院 工作 , 历 任教员 、 副 主任。2000 年4 月至2003 年1 月 在长 江 证券有 限责 任 公司工 作, 历任 投资 银行 总部业 务主 管、 项目 经理 。2003 年1 月至2005 年5 月任长 江巴 黎 百富勤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北京部 高级 经理 。2005 年 6 月起 在中 国电 力财 务 有限公 司工 作, 先后任 金融 租赁 公司 筹建 处综合 部主 任 , 营业 管理 部主任 助理 , 华北分 公司 总经理 助理 、 华 北分公 司副 总经 理、 党 组 成员、 纪检组 长、 工 会主 席, 福建 业务 部副 主任、 主任, 现 任中 国 电力财 务有 限公 司投 资管 理部主 任。2012 年4 月 起 任公司 监事 。 沙骎, 监事 ,硕 士研 究生 。1998 年 5 月至1999 年 11 月任职 于国 泰君 安证 券 ,1999 年 11 月至2000 年 11 月任 职 于平安 保险 集团 ,2000 年11 月至 2008 年 1 月 任职 于宝盈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2008 年 2 月 加入国 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先 后担 任交 易管 理部 总监、 研究 部 总监。 现任 公司 投资 总监 兼基金 经理 。2010 年 11 月起任 公司 职工 监事 。 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12 王骏 , 监 事 , 硕 士研 究生 。 曾 任国 泰 君 安证 券公 司 会计 、 清 算部 经理 ,2001 年10 月加 入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从事 基金 登记 核算 工作 , 现任 运营 管理 部总 监。2007 年11 月起 任公司 职工 监事 。 (三) 高级 管理 人员 : 陈勇胜 ,董 事长 ,简 历情 况见董 事会 成员 介绍 。 金旭, 总经 理, 简历 情况 见董事 会成 员介 绍。 巴立康 , 硕士 研究 生 , 高 级会计 师 ,20 年证 券基 金 从业经 历 。1993 年 4 月至 1998 年 4 月在华 夏证 券工 作, 历任 营业部 财务 经理 、 公 司计 划财务 部副 总经 理兼 上海 分公司 财务 部经 理。1998 年 4 月至 2007 年 11 月 在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工作 ,历 任综 合管 理部总 经理 、 基金 运 作部 总经 理、 基金 运营总 监、 稽核 总监 。2007 年 12 月 加入 国泰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 2008 年12 月起 担任 公司 副总经 理。 周向勇 ,硕 士研 究生 ,17 年金融 从业 经历 。1996 年7 月至 2004 年 12 月 在中 国建设 银 行总行 工作 ,先 后任 办公 室科员 、个 人银 行业 务部 主任科 员。2004 年 12 月至 2011 年 1 月 在中国 建银 投资 公司 工作 ,任办 公室 高级 业务 经理 、业务 运营 组负 责人 。2011 年 1 月 加入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任总经 理助 理,2012 年 11 月起 任公 司副 总经 理。 李志坚 , 硕士 研究 生,21 年金融 业从 业经 历 。1992 年 2 月至 1994 年 12 月在 美国花 旗 银行台 北分 行工 作, 任财 务企划 助理 ; 1995 年 1 月至 2000 年 12 月在 台湾 大 华证券 公司 工 作, 任 债券 交易 总监;2001 年 1 月至 2004 年 9 月在 台湾景 顺投 信股 份有 限公 司工作 , 负 责 投资业 务; 2004 年 10 月至 2006 年 5 月 在台 湾保 诚 投信股 份有 限公 司工 作, 负责投 资业 务; 2006 年 6 月至 2010 年 4 月在美 国纽 约人 寿台 湾子 公司工 作 , 任 投资 长; 2010 年 5 月至 2012 年 12 月在 台湾 富邦投 信股 份有限 公司 工作 , 任 投资 长; 2013 年 1 月 起加 入国 泰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任 全球 投资 总监 ,2013 年 6 月 起任 公司 副 总经理 。 田昆 , 博 士研 究生 ,10 年 证券基 金从 业经 历。2003 年 7 月至 2012 年 8 月在 博 时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工作 ,历 任渠 道经理 、渠 道主 管、 上海 分公司 副总 经理 、北 京分 公司副 总经 理 、 市场部 总经 理、 北京 分公 司及零 售业 务总 经理 。2012 年 8 月 加入 国泰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 2012 年11 月起 任公 司副 总经理 。 林海中 , 硕士 研究生 ,11 年证券 基金 从业 经历 。2002 年 8 月至2005 年4 月 在 中国证 监 会信息 中心 工作 , 历 任专 业助理 、 主 任科 员;2005 年4 月至 2012 年6 月在 中 国证监 会基 金 监管部 工作 , 历任 主任 科 员、 副处 长、 处长 。2012 年 6 月 加入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2012 年8 月 起任 公司 督察 长。 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13 (四) 本基 金基 金经 理 1 、现 任基 金经 理 胡永青 , 男 , 硕 士研 究生,10 年 证券 从业 经历,2003 年2 月至 2008 年8 月就 职 于天安 保险 , 任 固定 收益 组合 经 理, 2008 年8 月至2011 年 8 月 就职 于信 诚基 金 , 任投资 经理 , 2011 年8 月 加入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2011 年12 月 5 日起担 任国 泰货 币市 场证 券投资 基金 和 国泰双 利债 券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基 金经 理,2012 年 7 月起兼 任国 泰信 用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的基金 经理 。 姜南林 , 男 , 硕 士研 究生,5 年证 券从 业经 历, 2008 年6 月至 2009 年6 月在 天 相投资 顾问有 限公 司担 任宏 观经 济和债 券分 析师 ,2009 年6 月至2012 年8 月 在农 银 人寿保 险股 份 有限公 司 ( 原嘉 禾人 寿保 险股份 有限 公司 ) 工 作, 先后担 任宏 观及 债券 研究 员、 固 定收 益投 资经理 ,2012 年8 月 加入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2012 年12 月起 任国 泰现 金 管理货 币市 场 基金及 国泰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2013 年 3 月起 兼任 国泰 6 个 月短期 理财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2 、历 任基 金经 理情 况 2005 年5 月至 2005 年10 月由张 顺太 担任 本基 金的 基金经 理,2005 年11 月至 2007 年 2 月由林 勇担 任本 基金 的 基金经 理,2007 年2 月至2008 年 8 月由 高红 兵担 任 本基金 的基 金 经理。2008 年9 月至 2010 年 9 月由 翁锡 赟担 任本 基金的 基金 经理 ,2010 年9 月至 2011 年 6 月 15 日 由翁锡 赟、 赵峰 共同担 任本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2011 年 6 月 16 日至 2011 年 12 月 14 日由 赵峰 担任 本基 金的 基金经 理,2011 年12 月5 日至 2012 年 1 月8 日 由 赵峰和 胡永 青 共同担 任本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2012 年 1 月 9 日起 由 胡永青 担任 本基 金的 基金 经理。2012 年 12 月3 日 起由 胡永 青和 姜 南林共 同担 任本 基金 的基 金经理 。 (五)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 员 本 基金 管理 人设 有公 司投 资决策 委员 会 , 其成 员在 公司总 经理 、 分管副 总经 理、 投资 总 监、研 究开 发部 、固 定收 益部、 基金 管理 部、 财富 管理中 心、 市场 体系 等负 责人员 中产 生 。 公司总 经理 可以 推荐 上述 人员以 外的 投资 管理 相关 人员担 任成 员 , 督 察长 和运 营体系 负责 人 列席公 司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会议。 公司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主要 职责 是根 据有 关法 规和基 金合 同 , 审议并 决策 公司 投资 研究 部门提 出的 公司 整体 投资 策略、 基金 大类 资产 配置 原则, 以及 研究 相关投 资部 门提 出的 重大 投资建 议等 。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组成 如下: 李志坚 先生 : 副 总经 理 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14 周向勇 先生 :副 总经 理 黄焱先 生 : 总经 理助 理 张则斌 先生 :投 资总 监 沙骎先 生: 投资 总监 张玮先 生: 投资 总监 兼研 究部总 监 裴晓辉 先生 :固 定收 益投 资总监 兼固 定收 益部 总监 (六) 上述 成员 之间 均不 存在近 亲属 或家 属关 系。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 利和 义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1 、依 法申 请并 募集 基金 ;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根据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的规 定运 用基 金财 产; 3 、 根 据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制订 、 修改 并公 布有 关基 金募 集、 认 购、 申购、 赎回 、转 托管 、基 金转换 、收 益分 配 、 非交 易过户 、冻 结 等 方面 的业 务规则 ; 4 、根据 法律法 规、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决 定本 基金的相 关费 率结构 和收 费方式 , 获得基 金管 理费 , 从基 金财 产中计 提销 售服 务费 及其 它事先 经证 监会 批准 或公 告的合 理费 用 以及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它 费用; 5 、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销售 基金 份额 ; 6 、依据 法律法 规、基 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 规定监 督基 金托管人 ,如 认为基 金托 管人违 反 了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约 定对基 金财 产、 其它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失 的, 应及 时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 业监督 管理 机构 , 并采 取其 它必要 措施 以保 护本 基金 及相关 基金 合 同当事 人的 利益 ; 7 、根据 基金合 同的规 定选 择 、更换 基金 销售代 理人 并有权依 照 代 理销售 协议 对基金 销 售代理 人行 为进 行必 要的 监督和 检查 ; 8 、自行 担任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或选 择、 更换基 金注 册登记代 理机 构,办 理基 金注册 与 过户登 记业 务, 并按 照基 金合同 约定 对基 金注 册登 记代理 机构 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检 查; 9 、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范 围 内,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 和赎回 的申 请; 10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1 、依 据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 的分 配方 案; 12 、按 照法 律法 规, 代表 基金行 使因 基金 财产 投资 于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 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15 13 、依 据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提 议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4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5 、 选 择、 更换 律师、 审计 师、 证 券经 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提 供服 务的 外部 机构 并确定 有 关费率 ; 16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以及依 据基 金合 同制 订的 其他法 律文 件所 规定 的其他 权利 。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1 、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基 金备案 手续 ;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 依照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3 、对所 管理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别设 账、 进行基 金会 计核算, 编制 财务会 计报 告及基 金 报告 ; 4 、充分 考虑本 基金的 特点 ,并 配备 具有 专业资 格的 人员进行 基金 投资分 析、 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 营方 式管 理和 运作基 金财 产; 5 、设置 相应的 部门并 配备 足够的专 业人 员办理 基金 份额的认 购、 申购、 赎回 或委托 他 机构代 理 该 项业 务 ; 6 、设置 相应的 部门并 配备 足够的专 业人 员 和相 应的 技术设施 进行 基金的 注册 与过户 登 记工作 或委 托其 它机 构代 理该项 业务 ; 7 、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 制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 立 , 对所 管理 的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账 , 进行 证 券投资 ; 8 、除依 据 《基 金法》 等相 关 法律法 规、 基金合 同及 其 他有关 规定 外,不 得利 用基金 财 产为自 己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以外 的 任 何第 三方 谋取 利益; 9 、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不得 委托 第三人 管理 、运 作基 金财 产; 10 、依 法 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 ; 11 、 采取 适当 合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开放 式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 赎 回和 注销 价 格的方 法符 合基金 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12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及每 万份 基金净 收益 和基 金七 日年 化收 益 率 ; 13 、 严 格按 照 《 基金 法》 等 相关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履 行信 息披露 及 报告义 务; 14 、 按 照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受理 申购和 赎回 申请 , 及 时、 足额支 付赎 回款项 ; 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16 15 、按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金 收益 方案 ,及 时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 16 、 保 守基 金的 商业 秘密 ,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 除 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 不向他 人泄 露 。 但因 遵守 和 服从司 法机 构、 中国 证监 会或其 它监 管机 构的 判决 、 裁决 、 决 定、 命 令而 作出 的披露 或为 了 基金审 计目 的而 作出 的披 露不应 视为 基金 管理 人违 反基金 合同 约定 的保 密义 务; 17 、 依 据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 定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或 配合 基金托 管 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8 、 按规 定保 存基金 财产 管理业 务活 动的 记录 、 账 册、 报表 和其 他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9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20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 破 产或 者由 接管 人接 管其资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 21 、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 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利 益向基 金托 管人 追偿 ; 22 、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财 产 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其赔偿 责 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3 、 确保 需要 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在 规定 时间 内发 出;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时间和 方式 , 查 阅到 与基 金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得 到有关 资料 的复 印件; 24 、负 责为 基金 聘请 注册 会计师 和律 师; 25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6 、基 金合 同不 能生 效时 按规定 退还 所募 集资 金本 息,并 承担 发行 费用 ; 27 、 公 平对 待所 管理 的不 同基金 , 防 止在 不同 基金 间进行 有损 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的 行为及 进行 不公 平的 资源 分配; 28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本基 金 其他 当事 人合 法权 益的 活动; 29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 证监 会 规 定的 其它 义务。 五、基金管理人的承 诺 (一) 禁止 行为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建 立健 全内部 控制 制度 ,采 取有 效措施 ,防 止下 列行 为的 发生: 1 、基 金之 间相 互投 资; 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17 2 、基 金管 理人 以基 金的 名 义使用 不属 于基 金名 下的 资金买 卖证 券; 3 、 基 金管 理人 从事 任何 形 式的证 券承 销或 者从 事除 国家债 券以 外的 其他 证券 自营业 务 ; 4 、基 金管 理人 从事 资金 拆 借业务 ; 5 、动 用银 行信 贷资 金从 事 基金投 资; 6 、将 基金 资产 用于 抵押 、 担保、 资金 拆借 或者 贷款 ; 7 、从 事证 券信 用交 易; 8 、以 基金 资产 进行 房地 产 投资; 9 、从 事可 能使 基金 承担 无 限责任 的投 资; 10 、将 基金 资产 投资 于与 基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有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11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从事的 其他 行为 。 (二) 不得 从事 的活 动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加 强人 员管理 ,强 化职 业操 守,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 、越 权或 违规 经营 ; 2 、违 反基 金合 同或 托管 协 议; 3 、故 意损 害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或其 他基 金相 关机 构的 合法权 益; 4 、在 向媒 体公 布的 信息 或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送的 资料 中弄虚 作假 ; 5 、拒 绝、 干扰 、阻 饶或 严 重影响 中国 证监 会依 法监 管; 6 、玩 忽职 守、 滥用 职权 ; 7 、 泄 漏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 有关证 券 、 基 金的商 业秘 密, 尚未 依法 公开的 基金 投资内 容、 基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除 为公 司进 行基 金投 资 外,直 接或 间接 进行 其他 股票交 易; 9 、协 助、 接受 委托 或以 其 他任何 形式 为其 它组 织或 个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10 、其 他法 律、 行政 法规 以及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行 为。 (三) 基金 管理 人关 于履 行诚信 义务 和遵 守法 律法 规的承 诺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在 基金 管理过 程中 , 始 终履 行诚 信勤勉 为投 资者 服务 的宗 旨, 并 严格 遵守国 家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 (四) 基金 经理 承诺 1 、依照 有关法 律 、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本 着谨 慎的原则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18 2 、不 为自 己、 代理 人、 代 表人、 受雇 人或 任何 其他 第三人 谋取 非法 利益 ; 3 、不泄 漏在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4 、不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 其他任 何形 式为 其它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六、基金管理人的更 换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更换 条件 基金管 理人 有下 列情 形之 一的,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 止,须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1 、依 法解 散、 被依 法撤 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或者 由接管 人接 管其 资产 ;


2 、根 据基 金合 同, 经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特别 决议 解任的 ; 3 、中国 证监会 有充分 理由 认为基金 管理 人不能 继续 履行基金 管理 职责, 并 依 法取消 其 基金管 理资 格的; 4 、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 更换 程序 1 、提名 :新任 基金管 理人 由基金托 管人 提名, 新任 基金管理 人应 当符合 法律 法规及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资格 条件 ; 2 、决议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在基 金管 理人职 责终 止后六个 月内 对被提 名的 新任基 金 管理人 形成 决议 , 新任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符合 法律 法规 及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资格 条件并 经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 3 、批准 :新任 基金管 理人 产生之前 ,由 中国证 监会 指定临时 基金 管理人 ;新 基金管 理 人须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方 可出任 ; 4 、公 告: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 后,由 基金 托管 人在 获得 中国证 监会 批准 后 2 日 内 公告。 原 基金管 理人 应妥 善保 管基 金管理 业务 资料 , 及时 向新 任基金 管理 人办 理基 金管 理业务 的移 交 手续;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接 收;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核对 基金 资产总 值; 5 、审计 :基金 管理人 职责 终止的, 应当 按照法 律法 规规定聘 请会 计师事 务所 对基金 财 产进行 审计 ,并 将审 计结 果予以 公告 同时 报国 务院 证券监 督管 理机 构备 案; 6 、基金 名称变 更:基 金管 理人更换 后, 如果更 换后 的基金管 理人 要求 , 应按 其要求 替 换或删 除基 金名 称中 与原 基金管 理人 有关 的名 称或 商号字 样。 七、内部控制制度概 述 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19 公司为 防范 和化 解经 营运 作中面 临的 风险 , 保 证经 营活动 的合 法合 规和 有效 开展, 制定 了一系 列组 织机 制、 管理 方法、 操作 程序 与控 制措 施, 形 成了 公司 完整 的内 部控制 体系 。 该 内部控 制体 系涵 盖了 内部 会计控 制、 风险 管理 控制 和监察 稽核 制度 等公 司运 营的各 个方 面 , 并通过 相应 的具 体业 务控 制流程 来严 格实 施。 (一) 内部 风险 控制 遵循 的原则 1 、全面 性原则 :内部 风险 控制必须 覆盖 公司所 有部 门和岗位 ,渗 透各项 业务 过程和 业 务环节 ; 2 、 独 立性 原则 : 公 司设 立 独立的 稽核 监察 部, 稽核 监察部 保持 高度 的独 立性 和权威 性, 负责对 公司 各部 门内 部风 险控制 工作 进行 稽核 和检 查; 3 、相互 制约原 则:公 司及 各部门在 内部 组织结 构的 设计上形 成一 种相互 制约 的机制 , 建立不 同岗 位之 间的 制衡 体系; 4 、保持 与业务 发展的 同等 地位原则 :公 司的发 展必 须建立在 风险 控制制 度完 善和稳 固 的基础 上, 内部 风险 控制 应与公 司业 务发 展放 在同 等地位 上; 5 、定性 和定量 相结合 原则 :建立完 备风 险控制 指标 体系,使 风险 控制更 具客 观性和 操 作性。 (二) 内部 会计 控制 制度 公司根 据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和财 务会 计准 则的 要求 ,建立 了完 善的 内部 会计 控制制 度 , 实现了 职责 分离 和岗 位相 互制约 , 确 保会 计核 算的 真实、 准确 、 完 整, 并 保证 各基金 会计 核 算和公 司财 务管 理的 相互 独立, 保护 基金 资产 的独 立、安 全。 (三) 风险 管理 控制 制度 公司为 有效 控制 管理 运营 中的风 险, 建立 了一 整套 完整的 风险 管理 控制 制度 , 其内 容由 一系列 的具 体制 度构 成, 主要包 括: 岗位 分离 和空 间分离 制度 、 投 资管 理控 制制度 、 信 息技 术控制 、 营 销业 务控 制、 信息披 露制 度、 资料 保全 制度和 独立 的稽 核制 度、 人力资 源管 理以 及相应 的业 务控 制流 程等 。 通过 这些 控制 制度 和流 程, 对 公司 面临 的投 资风 险和管 理风 险进 行有效 的控 制。 (四) 监察 稽核 制度 公司实 行独 立的 监察 稽核 制度, 通过 对稽 核监 察部 充分授 权, 对公 司执 行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情 况、 以及 公司 内部 控制制 度的 遵循 情况 和有 效性进 行全 面的 独立 监察 稽核, 确保 公司 经营的 合法 合规 性和 内部 控制的 有效 性。 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20 八、基金管理人内部 控制 制度五要素 (一) 控制 环境 公司经 过多 年的 管理 实践 , 建立 了良 好的 控制 环境, 以保证 内部 会计 控制 和管 理控制 的 有效实 施 , 主 要包括 科学 的公司 治理 结构 、 合 理的 组织结 构和 分级 授权 、 注 重诚信 并关 注 风 险的道 德观 和经 营理 念、 独立的 监察 稽核 职能 等方 面。 1 、公 司建 立并 完善 了科 学 的治理 结构 ,目 前有 独立 董事 3 名 。董 事会 下设 提 名及资 格 审查委 员会 、 薪酬委 员会 、 考 核委 员会 等专业 委员 会, 对公 司重 大经营 决策 和发展 规划 进 行 决策及 监督 ; 2 、在组 织结构 方面, 公司 设立的总 经理 办公会 议、 投资决策 委员 会、风 险管 理委员 会 等机构 分别 负责 公司 经营 、 基金 投资 和风 险控 制等 方面的 决策 和监 督控 制。 同时公 司各 部门 之间有 明确 的授 权分 工和 风险控 制责 任 , 既相 互独 立, 又相 互合 作和制 约 , 形成了 合理 的组 织结构 、决 策授 权和 风险 控制体 系; 3 、公司 一贯坚 持诚信 为投 资者服务 的道 德观和 稳健 经营的管 理理 念。在 员工 中加强 职 业道德 教育 和风 险观 念, 形成了 诚信 为本 和稳 健 经 营的企 业文 化; 4 、公司 稽核监 察部拥 有对 公司任何 经营 活动进 行独 立监察稽 核的 权限, 并对 公司内 部 控制措 施的 实施 情况 和有 效性进 行评 价和 提出 改进 建议。 (二) 控制 的性 质和 范围 1 、内 部会 计控 制 公司建 立了 完善 的内 部会 计控制 , 保证 基金核 算和 公司财 务核 算的 独立 性、 全面性 、 真 实性和 及时 性。 首先, 公司 根据 国家 有关 法 律法规 、 有 关会 计制 度和 准 则, 制 定了 完善 的公 司财 务 制度、 基金会 计制 度以 及会 计业 务控制 流程 ,做 好基 金业 务和公 司经 营的 核算 工作 ,真实 、完 整 、 准确地 记录 和反 映基 金运 作情况 和公 司财 务状 况。 其次 , 公 司将 基金会 计和 公司财 务核 算从 人员 上、 空间上 和业 务活 动上 严格 分开 , 保 证 两者相 互独 立, 各基 金之 间做到 独立 建账 、 独 立核 算, 保 证基 金资 产和 公司 资产之 间、 以及 各基金 资产 之间 的相 互独 立性。 公司建 立了 严格 的岗 位职 责分离 控制 、 凭证与 记录 控制 、 资 产接 触控制 、 独 立稽核 等制 度, 确 保在 基金 核算 和公 司财务 管理 中做 到对 资源 的有效 控制 、 有 关功 能的 相互分 离和 各岗 位的相 互监 督等 。 另外公 司还 建立 了严 格的 财务管 理制 度, 执行 严格 的预算 管理 和财 务费 用审 批制度 , 加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21 强成本 控制 和监 督。 2 、风 险管 理控 制 公司在 经营 管理 中建 立了 有效的 风险 管理 控制 体系 ,主要 包括 : (1) 岗 位分 离和 空间 隔离 制度: 为保 证各 部门 的相 对独立 性, 公司 建立 了明 确的岗 位分 离制度 ;同 时实 行空 间隔 离制度 ,建 立防 火墙 ,充 分保证 信息 的隔 离和 保密 ; (2) 投 资管 理业 务控 制: 通 过建立 完整 的研 究业 务控 制、 投 资决 策控 制、 交 易业 务控制 , 完善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的投 资决策 职能 和风 险管 理委 员会的 风险 控制 职能 , 实行 投资总 监和 基 金经理 分级 授权 制度 和股 票池制 度 , 进 行集 中交 易 , 以及稽 核监 察部 对投 资交 易实时 监控 等, 加强投 资管 理控 制, 做到 研究、 投资 、交 易、 风险 控制的 相互 独立 、相 互制 约和相 互配 合 , 有效控 制操 作风 险; 建立 了科学 先进 的投 资风 险量 化 评估 和管 理体 系, 控制 投资业 务中 面临 的市场 风险 、 集 中风 险、 流动性 风险 等; 建立 了科 学合理 的投 资业 绩绩 效评 估体系 , 对 投资 管理的 风险 和业 绩进 行及 时评估 和反 馈; (3) 信 息技 术控 制: 为保 证信息 技术 系统 的安 全稳 定, 公司 在硬 件设备 运行 维护 、 软 件 采购维 护 、 网 络安全 、 数 据库管 理 、 危 机处理 机制 等方面 均制 定实 施了 完善 的制度 和控 制流 程; (4) 营 销业 务控 制: 公司 制定了 完善 的市 场营 销、 客户开 发和 客户 服务 制度 , 以 保证 在 营销业 务中 对有 关法 律法 规的遵 守, 以及 对经 营风 险的有 效控 制; (5) 信 息披 露控 制和 资料 保全制 度: 公司 制定 了规 范的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保证信 息披 露的及 时、 准确 和完 整; 在资料 保全 方面 , 建 立了 完善的 信息 资料 保全 备份 系统, 以及 完整 的会计 、统 计和 各种 业务 资料档 案; (6) 独 立的 监察 稽核 制度 : 稽核 监察 部有 权对 公司 各业务 部门 工作 进行 稽核 检查, 并保 证稽核 的独 立性 和客 观性 。 (三)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实 施 公司风 险管 理委 员会 首先 从总体 上制 定了 公司 风险 控制制 度 , 对 公司 面临 的主 要风险 进 行辨识 和评 估 , 制定 了风 险控制 原则 。 在风险 管理 委员会 总体 方针 指导 下, 各部门 根据 各 自 业务特 点, 对业 务活 动中 存在的 风险 点进 行了 揭示 和梳理 , 有 针对 性地 建立 了详细 的风 险控 制流 程 ,并 在实 际业 务中 加以控 制。 (四) 内部 控制 制度 实施 情况检 查 公司稽 核监 察部 在进 行风 险评估 的基 础上 , 对公 司各 业务活 动中 内部 控制 措施 的实施 情 况进行 定期 和不 定期 的监 察稽核 , 重 点是 业务 活动 中风险 暴露 程度 较高 的环 节, 以 确保 公司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22 经营合 法合 规、 以及 内部 控制制 度的 有效 遵循 。 在确保 现有 内部 控制 制度 实施情 况的 基础 上, 公司 会根据 新业 务开 展和 市场 变化情 况 , 对内部 控制 制度 进行 及时 的更新 和调 整, 以适 应公 司经营 活动 的变 化。 公司 稽核监 察部 在对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进行监 察稽 核的 基础 上 , 也 会重点 对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有效性 进行 评 估,并 提出 相应 改进 建议 。 (五) 内部 控制 制度 实施 情况的 报告 公司建 立了 有效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实施 报告 流程 , 各部 门对于 内部 控制 制度 实施 过程中 出 现的失 效情 况须 及时 向公 司高级 管理 层和 稽核 监察 部报告 , 使公 司高 级管 理层 和稽核 监察 部 及时了 解内 部控 制出 现的 问题并 作出 妥善 处理 。 稽核监 察部 在对 内部 控制 实施情 况的 监察 中 , 对 发现 的问题 均立 即向 公司 高级 管理层 报 告, 并提 出相 应的建 议 , 对于重 大问 题通 过督 察员 及时向 公司 董事 长和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同 时稽核 监察 部定 期出 具独 立的监 察稽 核报 告, 直接 报公司 董事 长和 中国 证监 会。 九、基金管理人内部 控制 制度声明书 我 公司 声明 以上 关于 内部 控制制 度的 披露 真实 、 准 确, 并 承诺 公司 将根 据市 场变化 和业 务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切实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第四节


基 金 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8 号 凯晨 世 贸中心 东座 法定代 表人 :蒋 超良 成立日 期:2009 年1 月 15 日 注册资 本:32,479,411.7 万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联系电 话:010-63201510 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23 传真:010-63201816 联系人 :李 芳菲 中国农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是中国 金融 体系的 重要 组成部分,总行 设在北 京。 经国务 院 批准, 中国 农业 银行 整体 改 制为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并于2009 年1 月15 日依法 成立 。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承继 原中 国农 业银 行全 部资产 、负 债、 业务 、机 构网点 和员 工 。 中国农 业银 行网 点遍 布中 国城乡 ,成 为国 内网 点最 多、业 务辐 射范 围最 广, 服务领 域最 广 , 服务对 象最 多 , 业务 功能 齐全的 大型 国有 商业 银行 之一 。 在 海外 , 中 国农 业 银行同 样通 过自 己的努 力赢 得了 良好 的信 誉,每 年位 居《 财富 》世 界 500 强企 业之 列。 作为 一家城 乡并举、 联通国 际 、 功 能齐 备的 大型 国有商 业银 行 , 中 国农 业银 行一贯 秉承 以客 户为 中心 的经营 理念 , 坚持审 慎稳 健经 营、 可持 续发展 , 立 足县 域和 城市 两大市 场, 实施 差异 化竞 争策略 , 着 力打 造 “伴 你成 长” 服务 品牌, 依托覆 盖全 国的 分支 机构 、 庞大 的电 子化 网络 和多 元化的 金融 产 品,致 力为 广大 客户 提供 优质的 金融 服务 ,与 广大 客户共 创价 值、 共同 成长 。 中国农 业银 行是 中国 第一 批开展 托管 业务 的国 内商 业银行 , 经验 丰富 , 服 务 优质 , 业 绩 突出,2004 年被 英国 《全 球托管 人》 评为 中国 “最 佳托管 银行 ” 。2007 年中 国 农业银 行通 过 了美 国SAS70 内 部控 制审 计, 并 获得 无保 留意 见的 SAS70 审计 报告, 表明 了独 立公正 第三 方 对中国 农业 银行 托管 服务 运作流 程的 风险 管理 、 内 部控制 的健 全有 效性 的全 面认可 。 中 国农 业银行 着力 加强 能力 建设 , 品 牌声 誉进 一步 提升 , 在 2010 年 首届 “ ‘ 金牌 理 财’TOP10 颁奖 盛典”中 成绩 突出, 获“ 最佳托管 银行 ”奖。2010 年再次荣 获《 首席财 务官 》杂志颁 发的 “最佳 资产 托管 奖” 。 中国农 业银 行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部于 1998 年 5 月经 中国证 监会 和中 国人 民银 行批准 成 立,2004 年 9 月 更名 为托 管业务 部, 内设 养老 金管 理中心 、技 术保 障处 、营 运中心 、委 托 资产托 管处 、 保 险资 产托 管处、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处、 境 外资 产托 管处 、 综 合管理 处、 风险 管理处 ,拥 有先 进的 安全 防范设 施和 基金 托管 业务 系统。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中国农 业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现有员 工 146 名 , 其 中高 级 会计师 、 高 级经 济师、 高级 工程师 、 律师等 专家 10 余 名, 服务 团队成 员专 业水 平高 、业 务素质 好、 服务 能力 强, 高级管 理层 均 有20 年以 上金 融从 业经 验 和高级 技术 职称 ,精 通国 内外证 券市 场的 运作 。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截至2013 年6月21日 ,中国 农业银行 托管 的封闭 式证 券投资基 金和 开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共161只, 包括 富国 天源平 衡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华夏平稳 增长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大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24 成积极 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大 成景 阳领 先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创新成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长盛 同德 主题增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裕 阳证 券投资 基金 、 汉 盛证 券投 资 基金、 裕隆 证券 投资 基金、 景福证 券投 资基 金、 鸿阳 证券投 资基 金、 丰和 价值 证券投 资基 金、 久嘉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盛 成长价 值证 券投 资基 金、 宝盈鸿 利收 益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价值 增 长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债 券投资 基金 、 银 河稳 健证 券投资 基金 、 银 河收 益证 券投资 基金 、 长 盛中信 全债 指数 增强 型债 券投资 基金 、 长 信利 息收 益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盛动 态精 选证 券投资 基金 、景 顺长 城内 需增长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万 家增 强收 益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大成精 选增 值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长信 银利 精选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富 国天瑞 强势 地区 精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鹏华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 中海 分红 增利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国泰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 新 华优 选分 红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交银 施罗 德精选 股票 证券 投资基 金 、 泰 达宏利 货币 市场基 金 、 交 银施罗 德货 币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 景 顺长城 资源 垄 断 股票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大 成沪深300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信诚 四季 红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 金、 富国天 时货 币市 场基 金 、 富兰克 林国 海弹 性市 值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益民 货币市 场基 金 、 长城安 心回 报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中邮 核心 优选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景 顺长城 内需 增长 贰号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交银施 罗德 成长股 票证 券投资基 金、 长盛中 证100 指数证券 投资 基金、 泰达 宏利 首选 企业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东 吴价值 成长 双动 力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鹏华动 力增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宝盈 策略 增长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金牛 创新 成长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益 民创新 优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中 邮核 心成 长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华夏 复兴 股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富 国天成 红利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信双 利 优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富兰 克林 国海 深化价 值 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申万 巴黎 竞争优 势 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新华 优选 成长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金 元惠 理成长 动力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天治 稳健 双盈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中 海蓝 筹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长信利 丰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金元 惠理丰 利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交 银施 罗 德先锋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东吴 进取 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建 信收 益增 强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银华内需 精选 股票型 证券 投资基金(LOF) 、大 成行业 轮动股票 型 证 券投资基 金、 交银施 罗德 上证180 公司治 理交 易型开 放式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联 接基金、 上证 180 公 司治 理交 易型 开放 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 富 兰克 林国海 沪深300 指数 增强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南 方中 证500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金(LOF) 、 景 顺长 城能 源基建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中邮 核心 优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工银 瑞信 中小 盘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东吴货 币市 场证券 投资 基金 、 博 时创 业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商 信用 添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25 利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易方达 消费 行业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富 国汇 利分 级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大 成景 丰分 级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兴全 沪深300 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 资基金(LOF) 、 工银瑞 信深 证红 利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 工银瑞 信深 证红 利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 券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 富 国可转 换债 券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 成深 证成 长40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 大 成深 证成 长40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 泰 达宏利 领先 中小 盘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交银施 罗德 信用 添利 债券 证券投 资基 金、 东吴 中证 新兴产 业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工 银瑞 信四 季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商安 瑞进 取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汇添富 社会 责任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工 银瑞 信消 费服务 行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易 方达 黄金主 题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 中邮 中小 盘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浙 商聚潮 产业 成 长股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嘉实领先 成长 股票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广 发中小 板300 交易型开 放式 指数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中小板300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券投 资基 金联接 基金 、南方保 本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交银 施罗德 先进 制造 股票 证券 投资基 金、 上投 摩根 新兴 动力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富兰 克林 国海 策略回 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金元 惠理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 商安达 保本 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交 银施罗德 深证300 价 值交易 型开放式 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 、南方 中国 中小盘股 票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LOF ) 、 交银施 罗德 深证300 价值 交 易型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联接 基金 、富国 中证500 指数增 强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长 信内需 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大 成中 证内 地消 费主题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中海 消费 主题 精选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长盛同 瑞中 证2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 资基 金、景 顺长 城核心竞 争力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汇 添富信 用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光 大保 德信 行业 轮动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富兰 克林 国海 亚洲 ( 除日 本) 机会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汇 添富 逆向投 资 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大 成新 锐产 业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申 万菱信 中小 板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 广 发 消 费 品 精选 股 票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鹏 华 金 刚 保本 混 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汇 添 富 理 财14 天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嘉实全 球房 地产 证券 投资 基金、 金元 惠理 新经 济主 题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东吴 保本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建新 社会 责任股 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嘉实 理财宝7 天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富兰克 林国 海恒 久信 用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月添利 理财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安 信目 标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富 国7天 理财 宝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交 银 施 罗 德 理 财21 天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易 方 达 中 债 新 综 合 指 数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工银 瑞信信 用纯 债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 景顺 长城 支 柱产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易 方达 月月 利理 财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摩根 士丹利 华鑫 量化 配置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东方 央视 财经50 指 数增 强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交银 施罗德 纯债 债券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26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鹏华理 财21 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国泰 民安 增利 债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 万家14 天理 财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华安纯 债债 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 金 元惠理惠 利保 本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 金、 南方中 证500 交易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商 双债增 强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景顺 长城 品质 投资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中海 可转 换债 券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融通标 普中 国可 转债 指数 增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现金 宝场 内实 时申赎 货币 市场 基金 、 交 银施罗 德荣 祥保 本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国泰 中国 企业境 外高 收益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富 兰克林 国海 焦点 驱动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景顺 长城 沪深 300 等权 重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券投 资基 金、广 发聚 源定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大成 景安短 融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嘉实 研究 阿尔 法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新华 行业轮 换 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 利与 义务 (一)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依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持有 并保 管基 金财 产; 2 、依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获 得基金 托管 费; 3 、监督 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令违 反基 金合同 或有 关法律 法 规规定 , 且投 资指令 未生 效的 , 不 予执 行并 通 知基 金管理 人及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若 投资 指 令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有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 且 投资 指令 依据交 易程 序已 生效 的, 应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并 及时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告; 4 、在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 ; 5 、依 据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6 、依据 法律法 规、基 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 规定监 督基 金管理人 ,如 认为基 金管 理人违 反 了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约 定 , 应 及时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 并采取 其他 必 要措施 以保 护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 利益 ; 7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它权 利。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1 、遵 守基 金合 同; 2 、依 法持 有基 金财 产; 3 、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4 、设立 专门的 基金托 管部 ,具有符 合要 求的营 业场 所,配备 有足 够的、 合格 的熟悉 基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27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5 、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 制度, 确保 基金财 产 的安全 , 保 证其 托管 的基 金财产 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 资产以 及不 同的 基金 财产 相互独 立; 对不 同的基 金分 别设 置账 户, 独立核 算, 分账 管理 ,保 证不同 基金 之间 在账 户设 置、资 金划 拨 、 账册记 录等 方面 相互 独立 ; 6 、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7 、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8 、按照 相关规 定开设 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 户、证 券 账 户和银行 间债 券托管 账户 ,负责 基 金投资 于证 券的 清算 交割 ,执行 基金 管理 人的 划款 指令, 并负 责办 理基 金名 下的资 金 往 来 ; 9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除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基金 信 息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得向 他人 泄露 ; 10 、 复核 、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每万份 基金 净收 益和 基金 七日年 化收 益率; 11 、 采 用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 本基 金份 额的 认购 、 申购 、 赎 回等 事项 符合 基金合 同等 有关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12 、 采 用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 基金 管理 人用 以计 算本基 金份 额的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的 方法 符合 基 金 合同 等有关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13 、 采 用适 当、 合 理的 措施 , 使基 金投 资和 融资 的条 件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的规 定 ; 14 、 对基 金财 务会计 报告 、 中 期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见 ,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 方 面 的 运 作 是 否严 格 按 照 基金 合 同 的 规 定进 行 ; 如 果基 金 管 理 人 有未 执 行 基 金合 同 规 定 的行 为,还 应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采 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5 、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会 有关 规定 出具 基金 托管人 报告 ; 16 、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7 、 按 有关 规定 , 建 立并 保存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保存 基金 的会 计账 册、 报表和 记录 15 年 以上 ; 18 、依 基金 管理 人指 令或 有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 项; 19 、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 20 、参 加基 金清 算小 组, 参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28 21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 破 产或 者由 接管 人接 管其资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和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22 、 因违 反基 金合同 导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 应 承担 赔偿责 任 , 其 赔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 而 免除; 23 、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基金合 同规 定履 行义 务, 基金管 理人 因过 错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时,托 管人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理 人追 偿, ; 24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他 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25 、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26 、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 (三) 基金 托管 人的 禁止 行为 1 、基 金托 管人 不得 投资 于 基金; 2 、 基 金托 管人 不得 以违 反 法律 、 行 政法 规、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规 定之 方式 保管 基金资 产; 3 、 除 《 基金 法》 、 《暂 行办 法》 、 《 试点 办法 》 、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明 确规 定的情 形 之外,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委 托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资 产; 4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的正 常指 令不 得拖 延和 拒绝 执 行; 5 、除依 据基金 管理人 指令 或基金合 同另 有规定 的, 基金托管 人不 得自行 运用 、处分 和 分配基 金资 产; 6 、基金 托管人 不得擅 自将 基金资产 转为 其自有 财产 ,不得将 自有 财产与 基金 资产进 行 交易, 或者 将不 同基 金资 产进行 相互 交易 ; 违 背此 款规定 的, 将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包括 但不 限于恢 复所 涉基 金资 产的 原状、 承担 赔偿 责任 ; 7 、基金 托管人 不得同 意基 金管理人 将基 金资产 用于 违反有关 法律 法规及 基金 合同规 定 的投资 ; 8 、基金 托管人 不得提 供虚 假的或者 隐瞒 重要事 实的 财务会计 报告 、统计 报告 、定期 报 告; 9 、基金 托管人 不得从 事法 律、行政 法规 、中国 证 监 会规定、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规定所 禁 止的其 它任 何行 为。 三、 基金托管人的更 换 (一)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条件 基金托 管人 有下 列情 形之 一的,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须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29 1 、依 法解 散、 被依 法撤 销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 或 者由 接管人 接管 其资 产 ; 2 、根 据本 基金 的基 金合 同 ,经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特别决 议解 任的 ; 3 、中国 证监会 、银行 业监 督管理机 构有 充分理 由认 为基金托 管人 不能继 续履 行基金 托 管职责 ,并 依法 取消 其 基 金托管 资格 的; 4 、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程序 1 、提名 :新任 基金托 管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提名, 新任 基金托管 人应 当符合 法律 法规及 中 国证监 会或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规定 的资 格条 件; 2 、决议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在基 金托 管人职 责终 止后六个 月内 对被提 名的 新任基 金 托管人 形成 决议 ,该 项决 议应当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 3 、批准 :新任 基金托 管人 产生之前 ,由 中国证 监会 指定临时 基金 托管人 ;新 基金托 管 人须经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 业监督 管理 机构 批准 方可 出任; 4 、公告 :基金 托管人 更换 后,由基 金管 理人在 获得 中国证监 会和 银行业 监督 管理机 构 批准 后2 日 内公 告。 原基 金托管 人应 妥善 管理 基金 财产和 基金 托管 业务 资料 , 及时 与新 任基 金托管 人进 行基 金财 产和 托管业 务移 交手 续 ; 新 任基 金托管 人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基金 资产 总 值; 5 、审计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终止的, 应当 按照法 律法 规规定聘 请会 计师事 务所 对基金 财 产进行 审计 ,并 予以 公告 ,同时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一) 内部 控制 目标 严格遵 守国 家有 关托 管业 务的法 律法 规 、 行 业监 管规 章和行 内有 关管 理规 定, 守 法经营 、 规范运 作 、 严 格监 察,确 保 业务的 稳健 运行,保 证基 金 财产的 安全 完整,确 保有 关 信息的 真实 、 准确、 完整 、及 时, 保护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二) 内部 控制 组织 结构 风险管理 委员 会总体 负责 中国 农业 银行 的风险 管理 与内部控 制工 作, 对托 管业 务风险 管 理和内 部控制 工作进 行监 督和评 价。托 管业务 部专 门设置 了风险 管理处, 配备 了专职 内控监 督人员 负责 托管 业务 的内 控监督 工作,独 立行 使监 督 稽核职 权。 (三) 内部 控制 制度 及措 施 具备系 统、 完善 的制 度控 制体系 , 建 立了 管理 制度 、 控制 制度 、 岗 位职 责、 业务操 作流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30 程, 可以 保证 托管业 务的 规范操 作和 顺利 进行 ; 业 务人员 具备 从业 资格 ; 业 务管理 实行 严 格 的复核 、 审 核、 检 查制 度 , 授权 工作 实行 集中 控制 , 业务 印章 按规 程保 管、 存放、 使用, 账 户资料 严格 保管 , 制 约机 制严格 有效 ; 业 务操 作区 专门设 置, 封闭 管理 , 实 施音像 监控 ; 业 务信息 由专 职信 息披 露人 负责, 防止 泄密 ; 业 务实 现自动 化操 作, 防止 人为 事故的 发生 , 技 术系统 完整 、独 立。 第五节


相 关 服务 机 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 构 (一) 直销 机构 序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1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上 海直 销柜 台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道100 号上 海环 球金 融 中心39 楼 电话:021-38561759 传真:021-68775881 客户服 务专 线:400-888-8688 ,021-38569000 联系人 :蔡 丽萍 网址:www.gtfund.com 2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北 京直 销柜 台 地址: 中国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7 号第5 层 电话:010-66553055 传真:010-66553082 联系人 : 吉 ?青 珂莫 3 国泰基 金电 子交 易 平台 网站:www.gtfund.com 登 录网上 交易 页面 电话:021-38561841 联系人 :沈 茜 (二) 代销 机构 1 、代 销银 行及 券商 序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1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1 号 法定代 表人 :肖 钢 联系人 :客 户服 务中 心 客服电 话:95566 网址:www.boc.cn 2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客服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31 3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69 号 法定代 表人 : 蒋 超良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联系人 :刘 一宁 传真:010-85109219 网址:www.95599.cn 4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100005 )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100005 )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5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胡 怀邦 客服电 话:95559 联系人 :曹 榕 电话:021-58781234 网址:www.bankcomm.com 6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傅 育宁 联系人 :邓 炯鹏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客户服 务热 线: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7 华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建 客户服 务热 线:95577 网址:www.hxb.com.cn 8 中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8 号富 华大 厦C座 法定代 表人 :孔 丹 联系人 :丰 靖 电话:010-65550827 传真:010-65550827 客服电 话:95558 网址:www.bank.ecitic.com 9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联系人 :董 云巍 、吴 海鹏 电话:010-58351666 传真:010-83914283 客服电 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32 10 北京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甲17 号 首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联系人 :谢 小华 电话:010-66223587 传真:010-66226045 客服电 话:010-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11 上海农 村商 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道981 号 法定代 表人 :胡 平西 联系人 :吴 海平 电话:021-38576977 传真:021-50105124 客服电 话:021-962999 网址:www.srcb.com 12 中国中 投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 田路 与 福中 路交 界处 荣超 商务中 心 A 栋第18 层 -21 层及第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 元 法定代 表人 :龙 增来 联系人 :刘 毅 电话:0755-82023442 客服电 话:400-600-8008 网址:www.china-invs.cn 13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618 号 法定代 表人 : 万 建华 联系人 :芮 敏祺 电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0161 客服电 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14 宏源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维吾 尔自 治区乌 鲁木 齐市 文艺 路233 号 法定代 表人 :冯 戎 联系人 :李 巍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客服电 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15 万联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 江东路11号 高德 置地 广场F 栋18、 19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联系人 :罗 创斌 电话:020-38286651 传真:020-22373718-1013 客服电 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16 中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路66 号4号楼 法定代 表人 : 王 常青 联系人 :魏 明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33 客服电 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7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9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联系人 :李 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服电 话:400-888-8001 (全国 ) ,021-95553 网址:www.htsec.com 18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5 号国 际企 业大 厦C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联系人 :田 薇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客服电 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9 中信证 券( 浙江 )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 滨江区江南大道588 号 恒鑫 大厦19 楼 法定代 表人 :沈强 联系人 :周妍 电话:0571-86078823 客服电 话:0571-96598 网址:www.bigsun.com.cn 20 申银万 国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路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丁 国荣 联系人 :邓 寒冰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8844 客服电 话:021-962505 网址:www.sw2000.com.cn 21 东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318 号2号楼22 层-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潘 鑫军


联系人 :吴 宇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客服电 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22 东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翠园路181 号商 旅大 厦18-21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永敏 联系人 :方 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 话:0512-33396288 网址:www.dwzq.com.cn 23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注册地址:广州天 河区天河北路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43 楼 (4301-4316房) 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34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5 、18 、19、36 、 38、39 、41 、42 、43 、44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联系人 :黄 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305 客服电 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24 国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永叔路15 号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4 楼 法定代 表人 :曾 小普 联系人 :徐 美云 电话:0791-6285337 传真:0791-6288690 网址:www.gsstock.com 25 民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 座16-18 层 法定代 表人 :余政 联系人 :赵 明 电话:010-85127622 传真:010-85127917 客服电 话:400-619-8888 网址:www.mszq.com 26 上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郁 忠民 联系人 :张 瑾 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53519888 客服电 话: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27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路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徐 浩明 联系人 :刘 晨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电 话:10108998 、400-888-8788 网址:www.ebscn.com 28 中信万 通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29 号澳柯玛大厦15 层 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 号 青 岛 国 际 金 融 广 场1 号楼第20层(266061 )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联系人 :吴 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服电 话: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35 29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 (二期 )北 座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联系人 :陈 忠 电话:010-84588888 传真:010-84865560 网址:www.cs.ecitic.com 30 华泰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90 号华 泰证 券大 厦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90 号华 泰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联系人 :张 小波 电话:025-84457777 网址:www.htzq.com.cn 客服电 话:95597 31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8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胡 运钊 联系人 :李 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电 话:95579 网址:www.95579.com 32 国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西 桂林 市辅 星路13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雅锋 联系人 :牛 孟宇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客服电 话:95563 网址:www.ghzq.com.cn 33 渤海证 券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 号写字楼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宾水道8号 法定代 表人 : 杜 庆平 联系人 :王 兆权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 话: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34 中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10 号 办公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10 号17 层 法定代 表人 :菅 明军 联系人 :程 月艳 、耿 铭 电话:0371-65585670 传真:0371-65585665 客服电 话:400-813-9666/0371-967218 网址:www.ccnew.com 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36 35 国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 号 国 信 证 券 大 厦 16-26 楼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齐 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 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36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厦A座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联系人 :黄 健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客服电 话:400-888-8111\95565 37 兴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建 省福 州市 湖东路268 号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联系人 :谢 高得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783 客服电 话:400-888-8123 网址:www.xyzq.com.cn 38 齐鲁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8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吴 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服电 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39 安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 号安联大厦35层、28 层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联系人 :陈 剑虹 联系电 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客服电 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40 东莞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南 路1 号金 源中 心30 楼 法定代 表人 :游 锦辉 联系人 : 梁 健伟 电话:0769-22119341 传真:0769-22116999 客服电 话:0769-961130 网址:www.dgzq.com.cn 41 恒泰证 券股 份有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街111 号 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37 限公司 法定代 表人 :庞 介民 联系人 :王 旭华 电话:0471-4972343 传真:0471-4961259 客服电 话:0471-4961259 网址:www.cnht.com.cn 42 世纪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40-42楼 法定代 表人 :卢 长才 联系人 :王 飞 电话:0755-83199511 客服电 话:0755-83199511 传真:0755-83199545 网址:www.csco.com.cn 43 厦门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厦门 市莲 前西 路二号 莲富 大厦 十七 楼 法定代 表人 :傅 毅辉 联系人 :卢 金文 电话:0592-5161642 传真:0592-5161140 客服电 话:0592-5163588 网址:www.xmzq.cn 44 华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5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联系人 :刘 闻川 电话:021-68778081 传真021-68778117 客服电 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45 英大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中 路华 能大 厦三 十、 三十 一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文安 联系人 :王 睿 电话:0755-83007069 传真:0755-83007167 客服电 话:400-869-8698 网址:www.ydsc.com.cn 46 中国国 际金 融有 限公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建 国 门 外 大 街1 号 国 贸 大 厦2 座27层及28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剑阁 联系人 : 罗 文雯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1156 网址:www.cicc.com.cn 47 华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路157 号新 天地 大厦7、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联系人 :张 腾 电话:0591-87278701 传真:0591-87841150 客服电 话:0591-96326 网址:www.hfzq.com.cn 48 天相投 资顾 问有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街19号 富凯 大厦B座701 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38 限公司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联系人 :林爽 电话:010-66045608 传真:010-66045527 客服电 话: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49 信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 表人 : 高 冠江 联系人 :唐 静 电话:010-88656100 传真:010-88656290 客服电 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50 中国民 族 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5 号新 盛大 厦A座6-9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大建 联系人 :李 微 电话:010-59355941 传真:010-66553791 客服电 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51 华龙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路30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联系人 :李 昕田 电话:0931-8888088 传真:0931-4890515 客服电话:0931-4890100 、 4890619 、4890618 网址:www.hlzqgs.com 52 国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路179 号 法定代 表人 : 凤 良志 联系人 : 祝 丽萍 电话:0551-2257012 传真:0551-2272100 客服电 话:95578 网址:www.gyzq.com.cn 53 杭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庆 春路46 号杭 州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 吴 太普 联系人 :严 峻 电话:0571-85163127 传真:0571-85179591 客服电 话:400-888-8508 网址:www.hzbank.com.cn 54 渤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马场道201-205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宝凤 联系人 :王 宏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259 客服电 话:400-888-8811 网址:www.cbhb.com.cn 55 青岛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市 南区 香港中 路68 号华 普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郭 少泉 联系人 :滕 克 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39 电话:0532-85709732 传真:0532-85709725 客 服电话:96588 ( 青 岛 ) 400-669-6588 ( 全国 ) 网址:www.qdccb.com 56 西部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陕西 省西 安市 东新街232 号信 托大 厦16-17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建武 联系人 :冯 萍 电话:029-87406488 传真:029-87406387 客服电 话:95582 网址:www.westsecu.com 57 德邦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普 陀区 曹杨路510 号南 半幢9 楼 法定代 表人 :姚 文平 联系人 :罗 芳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客服电 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58 中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 区红谷 中大 道1619 号 国际 金融大 厦A座4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杜 航 联系人 :戴 蕾 电话:0791-867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客服电 话: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59 洛阳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洛阳 市新 区开 元大道 与通 济街 交叉 口 法定代 表人 :王 建甫 联系人 :胡 艳丽 电话:0379-65921977 传真:0379-65920155 客服电 话:0379-96699 网址:www.bankofluoyang.com.cn 60 东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23 号 投资 广场18-19 楼 法定代 表人 :朱 科敏 联系人 :李 涛 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0519-88157761 客服电 话: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61 方正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 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联系人 :郭 瑞军 电话:0731-85832503 传真:0731-85832214 客服电 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62 山西证 券股 份有 注册地 址: 太原 市府 西 街69 号 山西 国际 贸易 中心 东 塔楼 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40 限公司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联系人 :郭 熠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客服电 话:400-666-1618 、 95573 网址:www.i618.com.cn 63 深圳农 村商 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罗湖区 深南 东 路 3038 号 合 作金融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伟 联系人 :王璇


宋永成 电话:0755-25188269 传真:0755-25188785 客服电 话:4001961200 网址:www.4001961200.com 64 湘财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黄兴中 路63 号中 山国 际大 厦12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俊波 联系人 :钟 康莺 电话:021-68634518 传真:021-68865680 客服电 话:400-888-1551 网址:www.xcsc.com 65 华融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月坛北 街26 号 法定代 表人 : 宋德清 联系人 :黄 恒 电话:010-58568235 传真:010-58568062 客服电 话:010-58568118 网址:www.hrsec.com.cn 66 日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呼和 浩特 市新 城区锡 林南 路18 号 法定代 表人 :孔 佑杰 联系人 :陈 韦杉 电话:010-66413306 传真:010-66412537 客服电 话:010-88086830 网址:www.rxzq.com.cn 67 江海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名扬 联系人 :张 宇宏 电话:0451-82336863 传真:0451-82287211 客服电 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68 广州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5 号广州 国际 金融 中心主 塔19楼,20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东 联系人 : 林 洁茹 电话:020-88836655 传真: 020-88836654 客服电 话:020-961303 网址: www.gzs.com.cn 69 大连银 行股 份有 注册地 址: 大连 市中 山区 中山路88号 天安 国际 大厦49 楼 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41 限公司 法定代 表人 : 陈 占维 联系人 :李鹏 电话:0411-82308602 传真: 0411-82311420 客服电 话:400-664-0099 网址:www.bankofdl.com 70 天源证 券经 纪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青海 省西 宁市 长江路53号 法定代 表人 :林 小明 联系人 :王 斌 电话:0755-33331188 传真:0755-33329815 客服电 话:4006543218 网址:www.tyzq.com.cn 71 浙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浙 江省 杭州 市 杭大路1号 黄龙 世纪 广场A 座6/7 法定代 表人 : 吴 承根 联系人 : 毛 亚莉 电话:021-64318893 传真:021-64713795 客服电 话:967777 网址:www.stocke.com.cn 72 新时 代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 金融大 街1 号A座8层 法定代 表人 : 马 金声 联系人 :孙恺 电话:010-83561149 传真:010-83561094 客服电 话:4006989898 网址: www.xsdzq.cn 73 西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重 庆市 江北 区 桥北苑8号 法定代 表人 :余 维佳 联系人 :张 煜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网址:http://www.swsc.com.cn 74 中银国 际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200 号中 银大 厦39层 法定代 表人 :许 刚 联系人 : 王 炜哲 电话:021-20328309 传真:021-50372474 客服电 话:4006208888 网址:www.bocichina.com 75 哈尔滨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哈尔 滨市 道里 区尚志 大 街 160 号 法定代 表人 : 郭 志文 联系人 :武 艳凤 电话:0451-86779018 传真:0451-86779218 客服电 话:0451-86779018 网址:http://www.hrbcb.com.com.cn 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42 76 国都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联系人 :黄 静 电话:010-84183333 客服电 话:4008188118 传真:010-84183311-3389 网址:www.guodu.com 77 包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包 头市 钢铁大 街6 号 法定代 表: 李镇 西 法定代 表: 刘芳 电话:0472-5189051 电话:0472-5189057 客服电 话:96016 ( 北京 、 内蒙古 地区 ) 网址: www.bsb.com.cn 78 广州农 村商 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华 夏路 1 号 法定代 表: 黄子 励 联系人 :戴 一挥 电话:020-22389298 电话:020-22389188 客服电 话: 020-961111 网址:www.grcbank.com 79 东莞农 村商 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东 莞市 东城区 鸿福 东路 2 号 法定代 表: 何沛 良 联系人 : 何 茂才 电话:0769-22866255 电话:0769-22866255 客服电 话: 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80 宁波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宁波 市江 东区 中山东 路 294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客服电 话:96528 ( 上海 地 区 962528 ) 网址:www.nbcb.com.cn 2、第 三方 销售 机构 序号 机构名称 机 构 信 息 1 诺亚正 行( 上海 ) 基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金山 区 廊下镇 漕廊 公 路7650 号205 室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系人 :方 成 电话:021-38602377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电 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2 上海好 买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虹口 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4 号楼 449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王 玉山 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43 电话:021-58870011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 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3 上海长 量基 金销 售 投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526 号2 幢 220 室 法定代 表人 : 张跃 伟 联系人 :敖 玲 电话:021-58788678-8201 传真:021 —58787698 客服电 话:400-089-1289 网址:www.erichfund.com 4 深圳众 禄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深 圳市 罗湖 区 深南东 路5047 号发 展银 行 大厦 25 楼I、J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童 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5 北京展 恒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 街6 号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联系人 :焦 琳 电话:010-62020088-8288 传真:010-62020088-8802 客服电 话:4008886661 网址:www.myfund.com 6 浙江同 花顺 基金 销 售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联系人 :杨 翼 电话:0571-88911818-8565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 话:0571-88920897 网址:www.ijijin.cn 7 杭州数 米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海 曙路 东2 号 法定代 表人 : 陈柏 青 联系人 : 周嬿 旻 电话:0571-28829790 传真:0571- 26698533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8 江苏金 百临 投资 咨 询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无锡 市滨 湖区 锦溪 路99 号 法定代 表: 费晓 燕 联系人 :袁 丽萍 电话:0510-82758877 传真:0510-88555858 客服电 话:0510-9688988 网址: www.jsjbl.com 9 上海天 天基 金销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190 号 2 号楼 2 层 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44 售有限 公司 法定代 表: 其实 联系人 :朱 钰 电话:021-54509988-1071 传真:021-64383798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网址: www.1234567.com.cn 10 北京万 银财 富投 资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 四环中 路 27 号院 5 号楼3201 内 法定代 表: 李招 弟 联系人 :刘 媛 电话:010-59393923 传真:010-59393074 客服电 话:4008080069 网址:www.wy-fund.com 11 上海利 得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宝山 区 蕴川 路 5475 号1033 室 法定代 表: 盛大 联系人 : 叶 志杰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633 客服电 话:400-005-635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二、注册登记人 序号 机构名称 机 构 信 息 1 国泰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 球金融 中心 3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 球金融 中心 39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勇胜 传真:021-38561800 联系人 :何晔 客户服 务专 线:400-888-8688 ,021-38569000 三、募集成立出具法 律意 见的律师事务所和经 办律 师 序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1 北京市 金杜 律师 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路39 号 建外SOHO A 座31 层 负责人 :王 玲 联系人 : 靳 庆军 、宋 萍萍 电话:010-58785588 传真:010-58785599 经办律 师: 靳庆 军、 宋萍 萍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 经办 注册会计师 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45 序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1 普华永 道中 天会 计 师事务 所 ( 特殊 普通 合伙)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市浦 东 新区陆 家嘴 环 路1318 号 星 展银行 大厦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202 号 普华 永道 中心11 楼 法人代 表: 杨绍 信 联系人 : 魏 佳亮 电话:021-61238888 传真:021-61238800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汪 棣、 屈斯洁 第六节


基 金 的募 集 一、基金存 续期间 不定期 二、基金类型 契约型 开放 式 三、基金份额的认购 根据 《 基金 法 》 、 《 运作 办 法》 、 《 销售 办法》 和本 基 金 《基 金合 同》 的 有关 规 定,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2005 年4 月 25 日发布 的证 监基 金字[2005]66 号 文批 准, 本基 金 自2005 年5 月 23 至 2005 年 6 月 16 日 期 间向社会 公开 发行。 截止 到募集期 满, 本次募 集的 净销售 总 额为 4,444,118,355.26 元人民币,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 819,073.68 元 人民 币。 上 述资金 已 于 2005 年 6 月 20 日 全额 划 入 本基 金在 基 金托管 人中 国 农业银行 开 立 的 国 泰货 币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管 专户 。 本 次 募 集 有 效 认购 总户 数 为 34678 户,按 照每 份基 金份 额 1.00 元人 民币 计算 ,设 立募 集期间 募集 及利 息结 转的 基金份 额共 计 4,444,937,428.94 份 基金 份额,已 全部计 入投资 者 基金账户 ,归投 资者所 有 。 本次基 金募 集期间 所发 生的 律师 费和 会计师 费等 费用 以及 法定 信息披 露费 从基 金募 集费 用中列 支 , 不 另 从基金 资产 支付 。 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46 第七节


基 金 合同 的 生 效 根据 《 基金 法 》 、 《 运作 办 法》 、 《 销售 办法》 和本 基 金 《基 金合 同》 的 有关 规 定, 本 基金 募集符合 有关 法律条 件, 本基金管 理人 已向中 国证 监会办理 完 毕 基金备 案手 续,并 于 2005 年6 月 21 日获 书面 确认 , 基金合 同自 该日 起正 式生 效。 第八节


基 金 份额 的 申 购 、 赎 回与 转 换 一、申购、赎回与转 换业 务办理的场所 (一)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设 在北 京、 上海 的理 财中心 (二) 基金 管理 人指 定的 基金代 理销 售机 构的 指定 网点 (三) 国泰 电子 交易 平台 (www.gtfund.com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增加 或减 少符合 条件 的代 理销 售机 构, 并 另行 公告。 代理 销售 机构可 以 增加或 减少 其销 售城 市( 网点) ,并 另行 公告 。 二、申购、赎回与转 换的 开放日、时间及原则 (一)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1 、基金 的开 放 日是指 为投 资者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办理 基金申购 、赎 回与转 换等 业务的 证 券交易 所交易 日(基 金管 理人公 告暂停 申购、 赎回 与转换 时除外) 。具 体业务 办理时 间由基 金 管 理 人 与 代销 机 构 约 定。 基 金 管 理 人不 在 开 放 日之 外 的 日 期 或者 时 间 办 理基 金 份 额 的申 购、赎 回与 转换 ,投 资者 如果在 开放 日之 外的 日期 和时间 提出 申购 、赎 回或 者转换 申请 的 , 其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 回与 转换价 格为 下次 办理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时 间所在 开放 日的 价格。 国泰电 子交 易平 台可 以 7 ×24 小时 接受 个人 投资 者 申购、 赎回 与转 换申 请, 但 交易日 下 午15:00 以 后接 受的 交易 申请均 顺延 至下 一个 交易 日处理 。 若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变 更 或其 他特 殊情 况, 基金 管理人 将视 情况对 前述 开放 日 及 具体 业务办 理时 间 进 行相 应的 调整 , 但 此项 调整 不应 对投 资者利 益造 成 实质性 影响 , 基 金管 理人 将有关 调整 的公 告同 时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并 在实 施日 前 三个 工作 日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的 信息 披露 媒体 公告 。 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47 2 、办 理申购 及 赎回 业务 的 开始时 间 本基金 已 于2005 年6 月27 日起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 回 等日 常交 易业 务。 (二) 申购 、赎 回与 转换 的原则 1 、 “固 定价 ”原 则, 即申 购、赎 回与 转换 基金 份额 价格以 1.00 元人 民币 为基 准进行 计 算 ;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和份额 转出 ” 原 则, 即申 购以金 额申 请, 赎回 和转 换 以份 额申 请 , 投资 者办 理基金 转换 业务时 , 转出 方的基 金必 须处于 可赎 回状 态, 转入 方的基 金必 须 处 于可申 购状 态; 3 、当 日的 申购 、赎 回与 转 换申请 一经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确 认即 不可 撤销 ; 4 、当 日的 申购 、赎 回与转换 申请 可以 在基 金管 理人 规定的 时间 以前 撤销 ; 5 、在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 与转出基 金份 额时, 该赎 回与转出 份额 对应的 待支 付收益 将 与赎回 与转 出款 项一 起结 算并支 付; 6 、投资 者在全 部赎回 与转 出本基金 份额 时,将 自动 结转当前 未结 转收益 ;投 资者部 分 赎回与 转出 本 基 金份 额时 ,剩余 的基 金份 额需 足以 弥补其 当前 未结 转份 额为 负值时 的 损 益 ; 基金管 理人 在不 损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的情 况下 可更改 上述 原则 。 基金 管理 人 最迟 于 新规则 开始 实施 日前 三个 工作日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 媒体 公告。 三、申购、赎回与转 换的 程序 (一) 申请 方式 投资者 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程序 , 在 开放 日的 业务 办理时 间提 出申 购、 赎回 与转换 的申 请。 投资者 申购 本基 金, 须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 申购资 金。 投资者 提交 赎回 与转 出申 请时, 其在 销售 机构 (网 点) 必 须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 否 则所提 交的 赎回 与转 出申 请无效 而不 予成 交。 (二) 申购 、赎回 与 转换 申请的 确认 基金投 资者T 日 提交 的申 请,正 常情 况下 可于 T+2 工作日 到其 办理 业务 的销 售网点 查 询确认 情况 。 (三) 申购 、赎 回申 请的 款项支 付 方 式与 时间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若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 额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申 购不成 功或 无效款 项将 退回 投资 者账 户,该 退回 款项 产生 的利 息等损 失由 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48 投资者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指示 基金 托管 人按有 关规 定将 赎回 款项 在自受 理 基金投 资者 有效 赎回 申请 之日起 不超 过3 个工 作日 内划往 赎回 人指 定的 银行 账户 。 在 发生 巨 额赎回 的情 形时 ,款 项的 支付办 法参 照基 金合 同的 有关条 款处 理。 (四) 基金 管理 人已于2012 年12 月24 日起 在国 泰 网上直 销系 统开 设本 基金T+0 快速 取现服 务, 具体 信息 请查 阅相关 公告 。 四、申购、赎回与转 换的 数额限制 (一) 申请 申购 基金 的金 额 投 资 者 通过基 金 管 理 人 网 上 交 易 及 代 理 销 售 机 构 申 购 本 基 金 , 单 笔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为 1000 元; 通 过直 销中 心申 购本基 金, 首次 最低 金额 为 1 万 元, 追加 申购 单笔 最 低金额 为 1000 元 。 (二) 申请 赎回 与转 换基 金的份 额 投资者 可将 其全 部或 部分 基金份 额赎 回与 转出 , 单笔 赎回与 转出 的最 低份 额必 须不少 于 100 份 基金 份额; 但当 账户 余额少 于100 份 基金 份额 时, 单 笔赎 回与 转出 应该 包括账 户内 所 有基金 份额 。 (三)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 : 本基金 的申 购份 额按 实际 确认的 申购 金额 除以 1.00 元确定 , 保留 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0.01 份) ,第 三位 四舍 五入 , 误差部 分归 入基 金财 产。 (四) 赎回 与转 出 金 额的 计算: 本基 金的 赎回 与转 出 金额 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 赎回 与 转出 份额乘 以 1.00 元 计算 并 保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0.01 元) ,第 三位 四舍 五入 , 误差部 分归 入 基金财 产。 (五)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市场情 况, 调 整 申购 、 赎 回份额 的数 量限 制, 调整 前三个 工作 日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 至少 一种中 国证 监会 的指 定媒 体上刊 登公 告 。 五、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 与转换价格、费用 无论本 基金 财产 投资 是否 盈亏, 本基 金的 申购、 赎回 与转换 价格 根据 固定 基金 份额净 值 1.00 元进 行计 算。 本基金 免收 申购 费、 赎回 费。 (一) 申购 数额 、余 额的 处理方 式: 申购份 额及 余额 的处 理方 式:本 基金 的申 购份 额按 实际确 认的 申购 金额 除以 1.00 元确 定,保 留 至0.01 份; 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49 赎回金 额的 处理 方式 :本 基金的 赎回 金额 按实 际确 认的有 效赎 回份 额乘 以 1.00 元计 算 并保留 到0.01 元。 (二)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 ÷基 金份额 净值 例: 某 投资 者投 资 10 万元 申购国 泰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 则 其可 得到 的申 购份额 为 : 申购金 额100,000 元; 基金份 额净 值(NAV )1.00 元( 保持 为面 值1 元) ; 申购费 用0 元( 无申 购费 用) ; 净申购 金 额100,000 元; 申购份 额100,000 份。 (三)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基 金份额 净值 例:某 投资 者赎 回 1 万份 国泰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则 其可 得到 的赎 回金 额为: 赎回份 额10,000 份; 基金份 额净 值(NAV )1.00 元( 保持 为面 值1 元) ; 赎 回费 用0 元( 无赎 回费 用) ; 赎回金 额10,000 元。 六、申购与赎回的注 册登 记 投资者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注册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为 投资者 办理 增加 权益 的登 记手续 , 投 资者 自T+2 日起 有权 赎回 该部分 基金 份额 。 投资者赎 回基 金份额 成功 后,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为投资 者办 理扣除 权益 的登记 手 续。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 《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允许的 范围 内 , 对上 述注 册登记 办 理 时间进 行调 整 , 并 最迟 于开 始实施 前3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信息披 露媒 体 公告。 七、暂停申购与赎回 的情 形和处理方式 (一) 暂停 或拒 绝申 购的 情形 及 处理 方式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或拒 绝接 受基 金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 : 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50 1 、不 可抗 力的 原因 导致 基 金无法 正常 运作 ; 2 、证 券交 易所 非正 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3 、基金 财产规 模过大 ,使 基金管理 人无 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品 种, 或可能 对基 金业绩 产 生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 4 、当基 金管理 人认为 某笔 申购申请 会影 响到其 他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利益时 ,可 拒绝该 笔 申购申 请。 5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暂停 申购 情形; 发生上 述暂 停或 拒绝 申购 情形时 , 申购 款项将 全额 退还投 资者 。 基 金暂 停申 购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立 即在 至少 一种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信 息披 露媒体 上公 告。 (二) 暂停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基金 投资 者的赎 回申 请或 者延 迟支 付赎 回 款 : 1 、不 可抗 力的 原因 导致 基 金管理 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证 券交 易所 非正 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3 、 因市 场剧 烈波 动或 其他 原因而 出现 连续 巨额 赎回 , 导致 本基 金的 现金 支付 出现困 难 ; 4 、有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两 个工 作日 内编制 临时 报告 书并 向中 国证监 会 和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 基 金管 理人 已接 受的申 请且 能 够足额 兑付 的 , 基金 管理 人足额 兑付 ; 如暂时 不能 足额兑 付 , 可 兑付部 分按 单个账 户申 请 量 占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申 请人 , 未兑 付部 分由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发生 的情 况制定 相应 的 处理办 法在 后续 开放 日予 以兑付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在 申请赎 回时 可选 择将 当日 未获 办 理部 分 予以撤 销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未选 择撤 销的 , 基 金管 理人对 未办 理的 赎回 份额 , 可 延迟 至后 续 开放日 办理 。 (三 ) 暂 停申 购、 赎回 期 间结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 在 2 日 内编 制临时 报告 书, 予 以公 告, 并 在公 告日 分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中国 证监 会 派出机 构备 案。 八、巨额赎回的情形 及处 理方式 (一)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 指在单 个开 放日 内, 本基 金净赎 回申 请份 额 ( 该基 金赎回 申请 总份 额扣 除申 购申请 总份 额之余 额 ) 与 净转出 申请 份额 (该 基金 转出申 请总 份额扣 除转 入申 请总 份额 之余额 ) 之和 超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51 过上一 开放 日基 金总 份 额10%的 情形 。 (二)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1 、全额 赎回: 当基金 管理 人认为有 能力 兑付投 资者 的赎回申 请时 ,按正 常赎 回程序 执 行。 2 、部分 延期赎 回:当 基金 管理人认 为兑 付投资 者的 赎回申请 有困 难或认 为兑 付投资 者 的赎 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资产 变现可 能对 基金 的资 产净 值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 理人在 当日 接 受赎回 比例 不低 于上 一开 放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的 前提下 , 对 其余 赎回 申请 延期办 理。 对于 当日的 赎回 申请 , 按单 个账 户赎回 申请 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的 比例 , 确定 当日 受理 的赎回 份额 ; 未受理 部分 可延 迟至 下一 个开放 日办 理。 转入 下一 个开放 日的 赎回 申请 不享 有优先 权, 以此 类推,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但投 资者 在申 请赎 回时 可选择 将当 日未 获受 理部 分予以 撤销 。 (三) 巨额 赎回 的公 告 当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 期支 付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 过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 明书规 定的 其他方 式 , 在 三 个交 易日 内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说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同时 在指定 报刊 及 其 他相关 媒体 上予 以公 告。 本基金 连续 两个 开放 日或 以上发 生巨 额赎 回, 如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有 必要 , 可 暂停接 受赎 回申请 ;已 经接 受的 赎回 申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但 延缓 期限 不得 超过 20 个工 作日 , 并应当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进行 公告 。 九、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一 天, 暂停 结束 后基 金管 理人 应在重 新开 放日 在至 少一 种指定 报 刊和网 站上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 并公 布前一 开放 日的 每万 份基 金净收 益及 前 一日的 基金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一天但 少于 两周 , 暂 停结 束后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时 , 基 金管理人 应提 前 1 个工作 日在至少 一种 指定报 刊和 网站上刊 登基 金重新 开放 申购或赎 回公 告,并 公布 前一 开放 日的 每万份 基金 净收 益及 前一 日的基 金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两周, 暂停 期间, 基金 管理 人应每 两周 至少 重复 刊登 暂停公 告 一次 ; 当 连续 暂停时 间超 过两个 月时 , 可将重 复刊 登暂停 公告 的频 率调 整为 每月一 次 。 暂 停 结束后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提 前 3 个 工作 日在 至少 一种 指定报 刊和 网 站上连 续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 并 公布 前一开 放日 的每 万份 基 金 净收益 及前 一 日的基 金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 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52 十、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持 有人 在变 更办 理基 金申购 与赎 回等 业务 的销 售机构 (网 点) 时 , 销 售机 构 (网 点) 之间不 能通 买通 卖的 , 可 办理已 持有 基金 单位 的转 托管。 办理 转托 管业 务的 基金持 有人 需在 原销售 机构 (网 点) 办理 转托管 转出 手续 后到 其新 选择的 销售 机构 (网 点) 办理转 托管 转入 手续。 对于 有效 的基 金转 托管申 请, 基金 份额 单位 将在办 理转 托管 转入 手续 后转入 其指 定的 销售机 构( 网点 ) 。 十一、非交易过户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继承、 捐赠、 遗赠、 自愿 离 婚、 分 家析 产、 国 有资 产无 偿转让 、 股权变 更、 机构 合 并 与分 立、 资 产售 卖、 机构 清算 、 企业 破产 清算 、 司 法执 行和经 注册 登记 机构认 可的 其它 情况 下的 非交易 过户 。 十二、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者 提供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服 务。 通 过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基 金投 资者可 通过 固定 的渠 道, 采用定 期定 额的 方式 申购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 该 定期 申购计 划不 受最 低申购 份额 限制 , 具 体办 理方法 参照 《 国泰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开放 式基 金业 务规则 》 的有 关 规定、 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业 务规则 以及 相关 业务 公告 。 第九节


基 金 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在保证 本金 安全 和资 产流 动性最 大化 的前 提下 ,追 求超过 业绩 比较 基准 的收 益。 二、投资范围和投资 对象 本基金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 动性货 币市 场工 具, 主要 包括以 下: 现金; 一年 以内 (含一 年) 的银行 定期 存款 、 大 额存 单; 剩 余期 限在397 天以 内 (含397 天) 的债 券; 期限在 一年 以内 (含一 年) 的 债券 回购; 期限在 一年 以内 ( 含一 年 ) 的中央 银行 票据; 中国 证监会、 中国 人 民银行 认可 的其 他具 有良 好流动 性的 货币 市场 工具 。 在有关 法律 法规 允许 交易 所短期 债券 可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53 以采用 摊余 成本 法估 值前 ,本基 金暂 不投 资于 交易 所短期 债券 。 三、投资理念 价格终 将反 映价 值, 即在 市场定 价的 不均 衡中 寻求 投资收 益和 组合 流动 性的 均衡。 四、投资 策略 本基金 主要 为投 资者 提供 流动性 现金 管理 工具 , 主 要结合 短期 利率 变动 , 合 理安排 债券 组合期 限和 类属 比例 , 在 保证本 金安 全性 、 流 动性 的前提 下, 获得 超过 基准 的较高 收益 。 根 据对宏 观经 济指 标长 期趋 势的判 断 、 市 场预 期相 对于 趋势偏 离的 程度 和各 类金 融工具 的流 动 性特征 , 决定 组合中 债券 与其他 资产 的比 例分 布。 考虑法 律法 规的 相关 规定 、 各 类属 资产 的 到期收 益率 、 税 收、 相 对收 益差额 及不 同类 属资 产的 流动性 指标 等因 素决 定债 券组合 的类 属 配置。 通过 期限 配置 和收 益率曲 线配 置来 建立 债券 组合。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 同期 7 天通 知存 款 利 率( 税后) 。 注:本 基金 管理 人 于 2008 年 12 月 29 日在 《中 国证 券报》 刊登 了《 关于 变更 国泰货 币 市场证 券投资 基金业 绩比 较基准 和修改 基金合 同的 公告》 , 本基金 管理 人经与 基金托 管人中 国农业 银行 协商 一致 ,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同 意后 , 决 定变 更本 基金的 业绩 比较基 准 , 同 时 修改本 基金 合同 的相 关内 容。 自 2009 年1 月 1 日起 ,本 基金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由原 约定的 “一 年期 银行 定期 储蓄存 款 的税后 利率[即(1- 利息 税率)* 一 年期 银行 定期 储蓄存 款利 率]” ,变 更为 : “同期 7 天通 知存款 利率 (税 后) ” 。 上述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变更 主要是 基于 本基 金定 位于 现金管 理的 工具 , 采用 同 期 7 天 通知 存款利 率( 税后 )作 为本 基金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更 能体现 本基 金良 好的 流动 性。 上述变更事项对本基 金投 资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 无不利影响,并已履 行了 规定的程 序,符 合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属于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高流 动性 、 低 风险 的品 种, 其 预期 风险 和预 期收 益率都 低于 股票基 金、 债券 基金 和混 合型基 金。 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54 七、 风险控制工具 本基金 使用 国泰 基金 风险 控制系 统 ( 基于 barra Aegis 系统 ) 进 行投 资组合 的 动态风 险 监测, 评估 内容 包括 投资 组合 的 VaR 分析 、流 动性 分析与 评 价 、业 绩的 归因 分析等 。 八、投资决策和交易 机制 (一) 决策 依据 1 、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 《 通知》 以及 基金 合同 中关 于货币 基金 投资 的规 定; 2 、公司 投资决 策委员 会、 研究部宏 观经 济分析 员、 策略分析 员、 债券市 场分 析员对 未 来宏微 观经 济和 市场 运行 的独立 研究 分析 报告 ; 3 、公 司金 融工 程部 根据 国 际先进 软件 系统 定期 出具 的组合 风险 报告 ; 4 、公 司金 融工 程部 对基 金 投资情 况定 期出 具的 业绩 评价报 告; 5 、货 币基 金管 理小 组对 市 场资金 、收 益率 曲线 和个 券的定 量定 性分 析。 (二) 决策 程序 与交 易机 制 本基金 实行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领导 下的 基金 经理 负 责 制, 投资 总监 是投 资决 策委 员会的 执 行代表 。 投资决策委员会和投 资总 监的主要职责是确定 基金 的投资策略和在不同 阶段 的重大资 产配置 比例 , 包括资 产的 平均剩 余期 限 、 各类 属资 产比例 等 ; 审 批基金 经理 提出的 投资 组 合 计划和 重大 单项 投资 。 基金经 理小 组在 公司 宏观 经济研 究员 、 固 定收 益研 究员和 金融 工程 小组 的支 持下, 拟定 资产投 资计 划, 执行 经投 资决策 委员 会批 准的 投资 组合计 划以 及其 他决 策, 实施投 资策 略和 构建具 体投 资组 合, 严格 按照投 资流 程, 规范 、安 全、有 效地 管理 基金 资产 。 交易管 理部 接受 基金 经理 下达的 投资 指令 , 在 投资 指令规 定的 时间 、 投 资规 模和价 格范 围内下 单操 作, 保证 基金 经理的 投资 指令 在合 法、 合规的 前提 下得 到执 行。 九、基金投资限制 (一) 本基金 的 基金 财产 不得投 资 于 下列 金融 工具 : 1 、股 票; 2 、可 转换 债券 ; 3 、剩 余期 限超 过 397 天 的 债券; 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55 4 、信 用等 级在AAA 级以 下 的企业 债券 ; 5 、中 国证 监会 、中 国人 民 银行禁 止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二) 本基 金的 基金 财产 禁止实 施下 列行 为: 1 、承 销证 券; 2 、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 保;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出资 或者 买卖 基 金管 理人、基 金托 管人发 行的 股票或 者 债券; 6 、买卖 与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有控 股关系 的股 东或者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 但 法律 法规 另有规 定的 除 外 ; 7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8 、依照 法律、 行政法 规有 关规定, 由中 国证监 会、 中国人民 银行 规定 禁 止的 其他投资 或活动 。 如法律 法规 有关 规定 发生 变更, 上述 禁止 行为 应相 应变更 。 (三)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比 例限制 本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应 当符 合下列 规定 : 1 、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公司 发行的 短期 企 业 债券 的比 例,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2 、本基 金与由 基金管 理人 管理的其 它基 金持有 一家 公司发行 的 短 期企业 债券 ,不得 超 过该 短 期企 业债 券 的10% ; 3 、存 放在 具有 基金 托管 资 格的同 一商 业银 行的 存款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 4 、存 放在 不具 有基 金托 管 资格的 同一 商业 银行 的存 款,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 5 、短期 债券、 央行票 据、 债券回购 和现 金的投 资比 例应符合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投资比 例 限制 ; 6 、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的平 均 剩余期 限在 每个 交易 日均 不得超 过 180 天。 7 、本基 金不得 与基金 管理 人的股东 进行 交易, 不得 通过交 易 上的 安排人 为降 低剩余 期 限的真 实天 数。 8 、除发 生巨额 赎回的 情形 外,本基 金的 投资组 合中 ,债券正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在每个 交 易日均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因发 生巨 额赎 回致使 本基 金债 券正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超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56 过基金 资产 净 值20%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5 个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 。 9 、本 基金 持有 的剩 余期 限 不超过 397 天但 剩余 存续 期超过 397 天的 浮动 利率 债券的 摊 余成本 总计 不得 超过 当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本基 金不得 投资 于以 定期 存款 利率为 基准 利 率的浮 动利 率债 券。 10 、本 基金 买断 式回 购融 入基础 债券 的剩 余期 限不 得超 过 397 天; 11 、遵 守中 国人 民银 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比 例限制 ; 12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对上 述比 例限 制另 有规 定的, 应从 其规 定。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投 资建 仓期最 长不 超 过1 个 月, 建仓期 完毕 后应 达到 上述 比例限 制 。 由于基 金规 模或 市场 的变 等因素 化导 致投 资组 合超 过上述 约定 比例 的不 在限 制之内 , 但基 金 管理人 应 在10 个交 易日 内 进行调 整, 以达 到标 准。 (四) 本 基 金投 资组 合平 均剩余 期限 的计 算 本基金 采用 如下 公式 计算 平均剩 余期 限( 天) 1 、计 算公 式: 平均 剩余 期 限(天 )= 债 券 正 回 购 负债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产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剩 余 期 限 债 券 正 回 购 剩 余 期 限 负债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剩 余 期 限 资产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 ? ? ? ? ? ? ? ? ? 其中: 投资 于金 融工 具产 生的资 产包 括现 金类 资产 (含银 行存 款、 清算 备付 金 、 交 易保 证金、 证券清 算款、 买断 式回购 履约 金) 、 一年 以内 (含一年 ) 的 银行定 期存 款、 大额 存单 、 剩余期 限 在397 天以 内 ( 含 397 天) 的 债券、 期限 在一年 以内 ( 含一 年) 的 逆回购、 期限 在 一年以 内 ( 含一 年) 的中 央银行 票据 、 买 断式 回购 产生的 待回 购债 券、 中国 证监会 、 中 国人 民银行 认可 的其 他具 有良 好流动 性的 货币 市场 工具 。 投资于 金融 工具 产生 的负 债包括 期限 在一 年以 内 ( 含一年 ) 的正 回购 、 买 断 式回购 产生 的待返 售债 券等 。 采用 “摊 余成 本法 ” 计 算 的附息 债券 成本 包括 债券 的面值 和折 溢价 ; 贴 现式 债券成 本包 括债券 投资 成本 和内 在应 收利息 。 2 、各 类 资 产和 负债 剩余 期 限的确 定 (1) 银 行存 款 、 清算 备付 金、 交易 保证 金的剩 余期 限为 0 天 ; 证 券清算 款的 剩余期 限 以 计算日 至交 收日 的剩 余交 易日天 数计 算 ; 买 断式 回购 履约金 的剩 余期 限以 计算 日至协 议到 期 日的实 际剩 余天 数计 算。 (2) 一 年以 内 (含一 年 ) 银行定 期存 款 、 大额 存单 的剩余 期限 以计 算日 至协 议到期 日的 实际剩 余天 数计 算。 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57 (3) 组合中债券的剩余 期 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 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以 下情况除 外 : 允 许 投 资的 浮 动 利 率债 券 的 剩 余 期限 以 计 算 日至 下 一 个 利 率调 整 日 的 实际 剩 余 天 数计 算。 (4) 回 购 ( 包括 正回 购和 逆回购 ) 的 剩余 期限 以计 算日至 回购 协议 到期 日的 实际剩 余天 数计算 。 (5) 中 央银 行票 据的 剩余 期限以 计算 日至 中央 银行 票据到 期日 的实 际剩 余天 数计算 。 (6) 买 断式 回购 产生 的待 回购债 券的 剩余 期限 为该 基础债 券的 剩余 期限 。 (7)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 待 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 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 实际剩余 天数计 算。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 告 本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会及 董事保 证本 报告 所载 资料 不存在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重 大 遗漏, 并对 其内 容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根 据本 基金 合同规 定 , 于 2013 年4 月17 日 复核 了本报 告中 的财 务指 标、 净值表 现和 投资 组合 报告 等内容 ,保 证复 核内 容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 误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止 2013 年3 月31 日, 本报告 所列 财务 数据 未经 审计。 (一) 报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固定收 益投 资 820,449,426.84 39.65 其中: 债券 820,449,426.84 39.65








资产 支持 证券 - - 2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247,500,691.25 11.96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 3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977,727,051.51 47.25 4 其他各 项资 产 23,533,682.65 1.14 5 合计 2,069,210,852.25 100.00 (二) 报告期 债券 回购 融资 情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58 1 报告期 内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2.96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 2 报告期 末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108,899,636.65 5.58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 - 注: 报告 期内 债券 回购 融资 余额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取报告 期内 每个 交易 日融 资余额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的 简单 平均值 。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 额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的 说明 在本报 告期 内本 货币 市场 基金债 券正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未超 过资 产净 值 的20% 。 (三) 基金 投资 组合 平均 剩余期 限 1 、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 限 基本情 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 末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159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高 值 167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低 值 52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 均剩 余期限超过 180 天情况说 明 本报告 期内 本货 币市 场基 金投资 组合 平均 剩余 期限 未超 过 180 天。 2 、报 告期 末投 资组 合平 均 剩余期 限分 布比 例 序号 平均剩 余期 限 各期限 资产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 各期限 负债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 %) 1 30 天以 内 15.64 5.58 其中 : 剩 余存 续期 超过397 天的 浮动利 率债 2.05 - 2 30 天( 含)—60 天 - - 其中 : 剩 余存 续期 超过397 天的 浮动利 率债 - - 3 60 天( 含)—90 天 29.23 - 其中 : 剩 余存 续期 超过397 天的 3.10 - 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59 浮动利 率债 4 90 天( 含)—180 天 17.42 - 其中 : 剩 余存 续期 超过397 天的 浮动利 率债 - - 5 180 天( 含) —397 天( 含) 42.53 - 其中 : 剩 余存 续期 超过397 天的 浮动利 率债 - - 合计 104.82 5.58 (四) 报告 期末 按券 种品种 分类 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摊余成 本(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19,983,199.18 1.02 3 金融债 券 210,387,184.97 10.78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210,387,184.97 10.78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590,079,042.69 30.24 6 中期票 据 - - 7 其他 - - 8 合计 820,449,426.84 42.04 9 剩余存 续期 超过397 天的 浮 动 利率债 券 100,401,515.95 5.14 注: 上表 中, 附息 债券 的 成本包 括债 券面 值和 折溢 价, 贴现 式债 券的成 本包 括债券 投资 成本和 内在 应收 利息 。 (五) 报告 期末 按摊 余成 本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名 的前 十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债券数 量 (张) 摊余成 本( 元 )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090205 09 国开05 600,000 60,489,908.55 3.10 2 130201 13 国开01 600,000 59,962,687.27 3.07 3 120419 12 农发19 500,000 50,022,981.75 2.56 4 041369007 13 北控 集CP001 500,000 50,003,988.74 2.56 5 041255016 12 新业 国资CP001 500,000 50,000,831.98 2.56 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60 6 041252051 12正泰CP001 400,000 40,010,947.94 2.05 7 041358028 13 现代 牧业CP001 400,000 40,001,332.84 2.05 8 110221 11 国开21 400,000 39,911,607.40 2.05 9 041369008 13 绿地 能源CP001 300,000 30,044,378.65 1.54 10 041253069 12攀钢CP001 300,000 30,002,491.07 1.54 (六) “影 子定 价” 与“ 摊 余成本 法” 确定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的偏 离


项目 偏离情 况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绝 对值 在0.25( 含)-0.5% 间 的次 数 0次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高值 0.2443%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低值 0.0126% 报告期 内每 个工 作日 偏离 度的绝 对值 的简 单平 均值 0.1534% (七 )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名的 前十 名资 产支 持证 券投资 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八)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1 、基 金计 价方 法说 明 本基金 采用 摊余 成本 法计 价, 即 计价 对象 以买 入成 本列示 , 按 实际 利率 或商 定利率 每日 计 提利 息, 并考 虑其 买入 时的溢 价与 折价 在其 剩余 期限内 平均 摊销 。 本基金 通过 每日 分红 使基 金份额 资产 净值 维持 在 1.000 元。 2 、本 报告 期内 本基 金持 有 剩余期 限小 于 397 天 但剩 余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 的浮 动利率 债 券的摊 余成 本未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20% 。 3 、本报 告期内 ,基金 投资 的前十名 证券 的发行 主体 没有被监 管部 门立案 调查 ,或在 报 告编制 日前 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责 、处 罚的 情况 。 4 、其 他资 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3,941.12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利 息 20,076,978.93 4 应收申 购款 3,184,078.80 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61 5 其他应 收款 268,683.80 6 待摊费 用 - 7 其他 - 8 合计 23,533,682.65 第十节


基 金 的业 绩 基金业 绩截 止日 为 2012 年12 月31 日, 并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守 职守 、 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阶段 基金净 值 收益率 ① 基金净 值收 益 率标准 差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 ④ 2005 年6 月21 日至 2005 年12 月 31 日 0.9621% 0.0043% 0.9567% 0% 0.0054% 0.0043% 2006 年度 1.7532% 0.0039% 1.8799% 0.0003% -0.1267% 0.0036% 2007 年度 3.2968% 0.0084% 2.7850% 0.0019% 0.5118% 0.0065% 2008 年度 2.8041% 0.0044% 3.7621% 0.0012% -0.9580% 0.0032% 2009 年度 1.5294% 0.0054% 1.3500% 0.0000% 0.1794% 0.0054% 2010 年度 1.8245% 0.0044% 1.3500% 0.0000% 0.4745% 0.0044% 2011 年度 3.0368% 0.0057% 1.4597% 0.0001% 1.5771% 0.0056% 2012 年度 3.5940% 0.0052% 1.4139% 0.0002% 2.1801% 0.0050% 自2005 年6 月21 日 至2012 年12 月31 日 20.3854% 0.0063% 14.9573% 0.0024% 5.4281% 0.0039% 第十一节


基 金的 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包 括该 基金 所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的申购 基金 款、保 证金 以及 其他 投资 所形成 的资 产价 值总 和。 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62 其构成 主要 包括 : (一) 银行 存款 及其 应计 利息; (二) 清算 备付 金及 其应 计利息 ; (三) 根据 有关 规定 缴纳 的保证 金; (四) 应收 证券 交易 清算 款; (五) 应收 基金 申购 款; (六) 中央 银行 票据 投资 ; (七) 债券 投资 及其 估值 调整和 应计 利息 ; (八) 其他 投资 及其 估值 调整; (九) 其他 资产 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其构 成主 要包 括: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申 购基金 份额 所支 付的 款项 ; (二) 运用 基金 财产 所获 得收益 (亏 损) ; (三) 以前 年度 实现 的尚 未分配 的收 益或 尚未 弥补 的亏损 。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相关 规定 为基金 开立 基金 资金 账户 、 基金证 券账 户和 银行 间债 券托管 账 户,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自有 的资 产账 户以 及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财 产账 户 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及处 分 基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代理 人的 固有 财产 , 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产 相互 独立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因基 金财 产的管 理、 运用 或者其 它情 形而 取得 的财 产和收 益 , 归 入基金 财产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和基 金销 售代 理人以 其自 有的 财产 承担 其自身 的法 律责 任, 其债 权人不 得对 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冻 结、 扣押 或其它 权利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消 或者被 依法 宣告破 产等 原 因 进行清 算的 , 其基金 财产 不属于 清算 财产 。 除 依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进行处 分外 , 基 金财产 不得 被处 分。 非因 基金财 产本 身承 担的 债务 ,不得 对基 金财 产强 制执 行。 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63 第十二节


基 金资 产 的 估 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 产估 值的 目的 是客 观、 准确 地反 映基金 财产 是否保 值 、 增 值, 依据 经 基金资 产估 值后确 定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出 的基 金份 额收 益。 本基金 采用 固定 份额 净值 , 基金 账面 份额 净值始 终保 持 为1.00 元。 二、估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相 关的 证券交 易场 所的 正常 营业 日, 以及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定 需要对 外 披露基 金净 值的 非营 业日 。 三、估值方法 本基金 估值 采用 摊余 成本 法, 即 估值 对象 以买 入成 本列示 , 按 实际 利率 并考 虑其买 入时 的溢价 与折 价 , 在其 剩余 期限内 摊销 , 每日计 提收 益或损 失 。 本 基金不 采用 市场利 率和 上 市 交易的 债券 和票 据的 市价 计算基 金资 产净 值。 1 、本 基金 目前 投资 工具 的 估值方 法如 下: (1) 基 金持 有的 银行 存款 以本金 列示 ,按 银行 实际 协议利 率逐 日计 提利 息; (2) 基 金持 有的 回购 协议 (封 闭式 回购 ) 以 成本 列 示, 按实 际利 率在实 际持 有期间 内逐 日计提 利息 ; (3) 基 金持 有的 附息 债券 、 贴 现券 购买 时采用 实际 支付价 款 (包 含交易 费用 ) 确 定初 始 成本, 每日 按摊 余成 本和 实际利 率计 算确 定利 息收 入; (4) 基金持有的买断式 回 购以协议成本列示,所产 生的利息在实际持有期间 内逐日计 提。 回购 期间 对涉及 的金 融资产 根据 其资 产的 性质 进行相 应的 估值 。 回 购期 满时 , 若 双方 都 能履约 , 则 按协 议进 行交 割。 若 融资 业务 到期 无法 履约, 则继 续持 有现 金资 产, 实 际持 有的 相关资 产按 其性 质进 行估 值;


(5) 基 金持 有的 资产 支持 证券视 同债 券 , 购买 时采 用实际 支付 价款 (包 含交 易费用 ) 确 定初始 成本 ,每 日按 摊余 成本和 实际 利率 计算 确定 利息收 入。 2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即使 存在上 述情 况 ,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64 基金管理 人若 采用上 述(1)-(5) 规 定的方 法为基 金财 产进行了 估值 ,仍应 被认 为采用了 适 当 的估值 方法 。 3 、为了 避免采 用摊余 成本 法计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与 按其他可 参考 公允价 值指 标计算 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发 生重 大偏 离, 从 而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产 生稀 释和 不公 平的结 果, 基金 管理人 于每 一估 值日 , 采用 其他可 参考 公允 价值 指标 , 对基金 持有 的估 值对 象进 行重新 评估 , 即“影 子定价” 。当 “影子 定价” 确定的 基金资 产净 值与摊 余成本 法计算 的基 金资产 净值的 偏离度 的绝 对值 达到 或超 过 0.2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根据 风险 控制 的需 要调 整组合 。其 中 , 对于偏离 度的 绝对值 达到 或超过 0.5% 的情形 ,基金 管理人应 编制 并披露 临时 报告。基 金管 理人定 期测 试 所 采用 的其 他可参 考公 允价 值指 标确 定方法 的有 效性 。 4 、如 有新 增事 项, 按国 家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最新 规定 估值。 5 、采用 本估值 方法可 能对 基金资产 净值 波动带 来的 影响:适 用影 子定价 法对 估值对 象 进行调 整时 ,调 整差 额于 当日计 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可 能产 生相 应的波 动。 6 、上述 估值方 法如有 变动 ,基金管 理人 将依照 《信 息披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 体公告 。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开放 式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 就 与本 基 金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各 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论 后 , 仍 无法达 成一 致的意 见 , 基 金 管理人 有权 按 照 其对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公 布。 四、估值对象 本基金 依法 持有 的银 行存 款、各 类有 价证 券和 应收 款项以 及其 他投 资等 资产 。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 基 金资 产净 值由 基金管 理人 完成 估值 后, 将估值 结果 加盖业 务公 章以 书面 形式 传真至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人 按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估值 方法、 时间、 程序 进行 复核 ;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加盖业 务公 章返 回给 基金 管理人 ; 月 末、 年中和 年末 估值 复核 与基 金会计 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 行。 六、每万份基金净收 益的 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 理 本基金 的估 值采 用四 舍五 入方式 , 每 万份 基金 净收 益的计 算保 留到 小数 点 后4 位, 基 金 七日年 化收 益率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3 位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从 其规 定。 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65 当基金资 产的 估值导 致每 万份基金 净收 益小数 点后 4 位或基 金七 日年化 收益 率小数 点 后3 位 以内 发生 差错 时, 视为估 值错 误。 国家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当基金 管理 人确 认已 经发 生估值 错误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立即 公告 并予 以纠正 , 并 采取合 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步 扩大 ; 当 错误 达到 或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25% 时, 基金 管 理公司应 当及 时通知 基金 托管人并 报中 国证监 会; 错误偏差 达到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0.5%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通 报基金 托管 人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因基金 估值 错误 给投 资者 造成损 失的 应先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 基 金管 理人 对不 应由其 承 担的责 任, 有权 向过 错人 追偿。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将按 照以 下约 定处 理: 1 、差 错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注册 登记机 构 、 或代理 销售 机构 、 或 投资 者自身 的过 错造成 差错 , 导致其 他当 事人遭 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人 应当 对 由 于该差 错遭 受损 失的 当事 人( “ 受损 方” ) 按下 述“ 差错处 理原 则” 给予 赔偿 承担赔 偿 责 任 。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指 令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原 因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行 业现 有技术 水平 不 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不 能克 服,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 、差 错处 理原 则 (1) 差 错已 发生 , 但 尚未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差 错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 各方 , 及 时进 行 更正 ,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 用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差错责 任方 未及 时更 正已 产生的 差错 ,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 的 , 由 差错责 任方 承担 ; 若 差错 责任方 已经 积极 协调 , 并 且有协 助义 务 的 当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 更正而 未更 正, 则其 应当 承担相 应赔 偿责 任。 差错 责任方 应对 更正 的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确保 差错 已得 到更 正。 (2) 差 错的 责任 方对 可能 导致有 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责 , 不 对间 接损 失负 责, 并 且仅 对差错 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3) 因 差错 而获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 不当得 利的 义务 。 但差 错责 任方仍 应 对差错 负责 。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全 部返 还不 当得 利造 成其他 当事 人 的利益 损失( “ 受损 方” ) , 则差错 责任方 应赔偿 受损 方的损 失,并 在其支 付的 赔偿金 额的范 围内对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权 利 ; 如 果获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已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66 经将此 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损 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经 获得 的赔 偿额 加上 已经获 得的 不 当得利 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损 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差错 责任 方。 (4) 差 错调 整采 用尽 量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 差 错责 任方 拒绝 进行 赔偿时 , 如 果因 基金 管理 人过错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基 金托 管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 金管理 人追 偿, 如果 因基 金托管 人过 错造 成基 金资 产损失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托 管人 追偿 。 除基 金管 理人和 托管 人之 外的 第三 方造成 基金 资 产的损 失, 并拒 绝进 行赔 偿时,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向差错 方追 偿。 (6) 如 果出 现差 错的 当事 人未按 规定 对受 损方 进行 赔偿, 并且 依据 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 或其他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自行或 依据 法院 判决 、 仲 裁裁决 对受 损方 承担 了赔 偿责任 , 则基 金 管理人 有权 向出 现过 错的 当事人 进行 追索 , 并有 权要 求其赔 偿或 补偿 由此 发生 的费用 和遭 受 的损失 。 (7) 按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 、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 明差 错 发 生的 原因 , 列明 所有 的当 事人, 并根 据差错 发生 的原 因确 定差 错的责 任 方; (2) 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 根 据差 错处 理的 方法 , 需要 修改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的 交易 数据 的, 由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进 行更 正, 并就 差错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5) 基 金管理 人及基 金托 管人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错 误偏差达 到基 金资产 净值 0.5%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人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 、与 本基 金投 资有 关的 证 券交易 场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准确 评估基 金财 产价 值时 ; 3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67 1 、 基 金管 理人 按估 值方 法 的第 2 、3 项进 行估 值时 , 所造成 的误 差不 作为 基金 资产估 值 错误处 理; 2 、由于 证券交 易所及 其登 记结算公 司发 送的数 据错 误,或由 于其 他不可 抗力 原因,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 当 、 合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能 发现 该错 误的 , 由 此造 成的基 金资 产估值 错误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任 。 但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注:根据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会计字[2006]23 号《关 于 基金管理 公司及 证券 投资 基金执 行 〈企业 会计 准则 〉 的 通知 》 和 2007 年9 月 29 日 《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修改 旗下 基金 基金合 同的 公告 》更 新了 以上基 金资 产估 值部 分的 内容。 第十三节


基 金的 收 益 与 分 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 、基 金投 资中 央银 行票 据 所得收 益; 2 、基 金投 资所 得债 券利 息 ; 3 、买 卖证 券已 实现 价差 ; 4 、银 行存 款利 息; 5 、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它收 入。 运用基 金财 产带 来的 成本 或费用 的节 约计 入收 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 收益 为基 金收 益扣 除按照 有关 规定 可以 在基 金收益 中扣 除的 费用 后的 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1 、 “每日 分配收 益, 按月 结转份额 ” 。本 基金收 益根 据每日基 金收 益公告 ,以 每万份 基 金份额 收益 为基 准, 每日 为投资 者计 算当 日收 益并 分配 , 每 月集 中支付 收益 。 收 益分 配计 算 结果计 算至 小数 点后 第二 位, 投 资者 当日 收益 的精 确度为 小数 点后 两位 , 小 数点后 第三 位采 用去尾 的方 式, 因去 尾形 成的余 额进 行再 次分 配。 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68 2 、本基 金根据 每日收 益情 况,将当 日收 益全部 分配 ,若当日 净收 益大于 零时 ,为投 资 者记正 收益 ; 若 当日 净收 益小于 零时 , 为 投资 者记 负收益 ; 若 当日 净收 益等 于零时 , 当 日投 资者不 记收 益。 3 、本基 金每日 收益计 算并 分配时, 以人 民币元 方式 簿记,每 月累 计收益 只采 用红利 再 投资 ( 即红 利转 基金 份额 ) 方式 , 投 资者 可通 过赎 回基金 份额 获得 现金 收益 ; 若投 资者 在每 月累计 收益 支付 时, 其累 计收益 为负 值, 则将 缩减 投资者 基金 份额 。 4 、本基 金收益 每月集 中结 转一次。 基金 管理人 正式 运作基金 财产 不满一 个月 的,不 结 转。 每月 结转 日, 若投 资 者账户 的当 前累 计收 益为 正收益 , 则该 投资者 账户 的本基 金份 额体 现为增 加; 反之 ,则 该投 资者账 户的 本基 金份 额体 现为减 少; 除了 每月 的 例 行收益 结转 外 , 每天对 涉及 有赎 回等 交易 的账户 进行 提前 收益 结转 ,处理 方式 跟例 行收 益结 转完全 一致 。 5 、每 份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6 、当日 申购的 基金份 额自 下一个工 作日 起享有 基金 的分配权 益; 当日赎 回的 基金份 额 自下一 个工 作日 起不 享有 基金的 分配 权益 。 7 、在不 影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的 前提 下,基 金管 理人可酌 情调 整本基 金收 益分配 方 式,此 项调 整并 不需 要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四、基金收益分配方 案的 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 按日 分配 收益 ,基 金管理 人不 另行 公告 。 五、收益分配中 发生 的费 用 收益分 配采 用红 利再 投资 方式, 免收 再投 资的 费用 。 第十四节


基 金的 费 用 和 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 金投 资交 易费 用; 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69 4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相关的 基金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相关的 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 7 、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具 体 计提办 法按 中国 证监 会的 具体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约定 执行; 8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可 以 列入的 其他 费用 。 二、基金费用的费率 、计 提方法、计提标准和 支付 方式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1 、费 率: 年费 率 0.33% 2 、 计提 标准 : 基 金管 理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0.33% 年费 率计 提。 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0.33%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 、计提 方式与 支付方 式: 基金管理 费每 日计提 ,按 月支付。 由基 金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 人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付指 令,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首 日 起 2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金 财产 中 一次性 支付 给基 金管 理人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基金 托管费 1 、费 率: 年费 率 0.10% 2 、计 提标 准: 基金 托管 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0.1%年 费率 计提 。计 算方 法如下 : H=E×0.10%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3 、计提 方式与 支付方 式: 基金托管 费每 日计提 ,按 月支付。 由基 金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 人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付指 令,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 次性支 付给 基金 托管 人,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支付 日期 顺延 。 (三) 基金 的销 售服 务费 1 、费 率: 年费 率 0.25% 2 、计提 标准: 基金销 售服 务费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0.25% 年 费率 计提。 计算方 法 如下: H=E×0.25% ÷当 年天 数 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70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销 售服务 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3 、计提 方式与 支付方 式: 基金销售 服务 费每日 计提 ,按月支 付。 由基金 管理 人向基 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划付 指令 ,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于 次月 首日 起 2 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 财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 管理人 指定 的基 金销 售机 构,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 休 息日 , 支 付日 期 顺延。 (四) 其他 费用 本节第 一条 第3、4、5、6 、8 款约 定的 费用, 根据 相 关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相 关 合同, 按照 费用 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基金 费用 。 三、基金费率的调整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销售 机构 可磋 商酌 情调整 基金 管理 费、 托管 费和销 售服 务费费 率。 调高 该费 率的 , 必须 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 及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调低 费率的 , 无 须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基 金管理 人必 须最 迟于 调整 后新费 率实 施日 前三 个工 作日在 至少 一 种指定 报刊 和网 站等 媒体 刊登公 告。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 的项 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 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 财产的损 失,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事 项发 生的 费用 等不 列入基 金费 用。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前的 费用 , 包括 但不 限于 律师 费、 会 计师费 和信 息披 露费 用等 不得从 基 金财产 列支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除 外。 五、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依 照国 家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履 行纳 税义 务。 第十五节


基 金的 会 计 与 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每年 1 月1 日至12 月 31 日。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计 年度按 如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71 下原则 :如 果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 3 个 月, 可以 并入 下一个 会计 年度 。 2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按 国家 有关 的 会计制 度执 行。 5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 整的基 金会 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 的会计 核 算,按 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计 报表 。 6 、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7 、本基 金会计 责任人 为基 金管理人 ,基 金管理 人也 可以具有 证券 从业资 格的 独立的 会 计师事 务所 担任 基金 会计 ,但该 会计 师事 务所 不能 同时从 事本 基金 的审 计业 务。 二、基金审计 1 、本基 金管理 人聘请 与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相 互独立的 具有 证券从 业资 格的会 计 师事务 所和 注册 会计 师对 基金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 计。 2 、会计 师事务 所更换 经办 注册会计 师, 应事先 征得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3 、 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 认为 有充 足理 由更 换 会计 师事 务所 , 经 基金 托管人 (或 基金管 理人 ) 同意 , 并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后可 以更 换。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 后2 个 日内 公告 。 第十六节


基 金的 信 息 披 露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应 符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信息披 露办 法》 、 《信 息披 露特别 规 定》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本基金 信息披 露事 项应当 在中国 证监会 规定 时间内 ,通过 指定报 刊和 网站 等媒 介披 露, 并保 证投 资者 能够 按照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时间 和方 式查阅 或者 复 制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 料。 一、本基金公开披露 的基 金信息包括: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合 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基金募 集 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 基金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72 招募说 明书 、 基金合 同摘 要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应 当同 时将 基金合 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登载在 网站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每 六个 月结 束之 日起四 十五 日内 将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登载在 网站 上, 并将 更新 后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三) 基金 募集 情况 及基 金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 金 合同 生 效 的 次 日 在 指 定报 刊和 网 站 上 登 载 基 金 募集 情况 及 基 金 合同生 效的 公告 。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收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 开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 金7 日年 化( 含节 假日 )收 益率。 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 合同 生效后,基金管理人 应于 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 购或 者赎回当 日, 在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全国性 报刊 ( 以下简 称指 定报刊 ) 和基 金管理 人网 站上披 露截 止 前 一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合同 生效 至前 一日 期间 的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 前 一日 的 7 日 年化 收益率 。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于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在 指定报 刊 和管理 人网 站上 披露 开放 日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和7 日年化 收益 率。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 应 于节 假日结 束后 第二 个自 然日 , 披露节 假日 期间 的每 万份 基金净 收益 和节 假日 最后 一日 的 7 日年 化收益 率, 以及 节假 日后 的首个 开放 日的 每万 份基 金净收 益 和7 日 年化 收益 率。 (五)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披 露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 回价 格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 赎回 费率, 并保 证投 资者 能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查阅或 者复 制 前述信 息资 料。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括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金 半年度 报告 和基 金季 度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73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报 刊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两 个月 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的平 均剩 余 期限 , 将 在年 度报 告、 半 年度报 告和 季度 报告 的投 资组合 报 告部分 予以 披露 ; 本 基金 的销售 服务 费 , 将在 基金 年度报 告中 作出 专项 披露 说明 ; 出 现基 金 合同约 定的 使用 特殊 估值 方法的 特殊 情形 时, 将在 年度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的 财务会 计报 告部 分予以 披露 。 (七) 临时 报告 基金发 生重 大事 件 , 即 可能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 者基金 份额 的价 格产 生重 大影响 的 事件 , 有 关信 息披露 义务 人应当 在两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书 , 予以 公告 , 并 在 公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 案。 重大事 件 包 括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 、终 止基 金合 同;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百分之 三 十;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金 管理 人及其 董事 、总经理 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员、基 金经 理受到 严重 行政处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74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变 更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20 、基 金更 换注 册登 记机 构; 21 、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 赎回; 22 、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 及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期支 付; 24 、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 回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八)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集 人应 当至 少提 前三 十日公 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召 开时间 、会 议形 式、 审议 事项、 议事 程序 和表 决方 式等事 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持 有人 大会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定的 事项 不依 法履 行信息 披露 义务 的, 召集 人应当 履行 相关 信息 披露 义务。 (九) 澄清 公告 在基金 合同 期限 内 , 任 何公 共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 场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 格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 起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 息披 露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 对该消 息进 行 公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 立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十) 其他 应披 露信 息 中国证 监会 有关 规定 、 《 管 理规定 》以 及基 金合 同要 求进行 披露 的其 他信 息。 二、信息披露文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发 售机构 的住 所,供 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 以 及基金 上市 交易的 证券 交易 所供 公众 查阅、 复制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75 第十七节


风 险揭 示 本基金 面临 的主 要风 险是 利率风 险、 经济 周期 风险 、 再投 资风 险、 流动 性风 险、 信 用风 险、交 易对 手违 约风 险、 政策风 险等 。 一、利率风险 由于中 央银 行的 利率 的调 整和短 期利 率的 波动 产生 本基金 的利 率风 险 。 由 于利 率的波 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会面 临投 资收益 率没 有业 绩基 准高 的风险 。 二、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 济的 周期 性变 化, 国家经 济和 各个 行业 也呈 周期性 变化 , 从 而影 响到 证券市 场和 短期资 金市 场的 走势 ,给 本基金 的投 资收 益带 来风 险。 三、再投资风险 债券偿付本息后以 及回 购到 期 后 的 再 投 资 获 得的 收益 取 决 于 再 投 资 时 的利 率水 平 和 再 投资的 策略 。因 未来 市场 利率的 变化 而引 起再 投资 收益率 的不 确定 性为 再投 资风险 。 四、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 风险 主要 是指 因基 金资产 变现 的难 易程 度所 导致基 金收 益变 动的 风险 。 本基金 投 资对象 的流 动性 相对 较好 , 但 是在 特殊 市场情 况下 (加 息或 是市 场资金 紧张 的情况 下 ) 也 会 出现部 分品 种的 交投 不活 跃、 成交 量不 足的情 形 , 此时如 果基 金赎 回金 额较 大, 可能 因流 动 性风险 的存 在导 致基 金收 益出现 波动 。 五、信用风险 当基金 持有 的债 券、 票据 的发行 人违 约 , 不按 时偿 付本金 或利 息时 , 将 直接 导致基金资 产的损 失, 产生 信用 风险 。 六、交易对手违约风 险 交易对 手违 约风 险是 指当 债券、 票据 或债 券回 购等 交易对 手违 约时 , 将 直接 导致基 金资 产的损 失, 或导 致基 金不 能及时 抓住 市场 机会 ,对 投资收 益产 生影 响。 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76 七、政策风险 政策风险主要指由于 国家 财政政策或货币政策 的变 动导致货币市场波动 所引 发本基金 收益产 生损 失的 风险 。 八、其他风险 除上面 提到 的风 险外 , 本 基金还 存在 其他 风险 , 如 投资操 作风 险、 技术 风险 、 不可 抗拒 力风险 等等 。 第十八节


基 金的 终 止 和 清 算 一、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后 基金 合同 终止: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定 终止 的; (二)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 止,而 在六 个月 内没 有新 基金管 理人 承接 其原 有职 责的; (三)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而 在六 个月 内没 有新 基金托 管人 承接 其原 有职 责的; (四)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况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的其它 情况 。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应 当对 基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二、 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1 、自基 金合同 终止之 日起 三十 个工 作日 内成立 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在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金 清算 。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有 从事 相关业 务 资 格的注 册 会计师 、律 师、 相关 的中 介服务 机构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变 现和 分配。 基金 财产清 算 小组可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二)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1 、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财产 ; 2 、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77 3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作出 的清算报 告需 经会计 师事 务所审计 ,并 由律师 事务 所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5 、将 基金 清算 结果 报告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6 、公 布基 金清 算公 告; 7 、对 基金 财产 进 行 分配 。 (三)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四)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偿 : 1 、支 付清 算费 用; 2 、交 纳所 欠税 款; 3 、清 偿基 金债 务; 4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本 项 第 1 至3 小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过 程中 的重 大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作出 的清 算报 告经会 计 师事务 所审 计, 律师 事务 所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六) 基金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 由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 上,相 关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第十九节


基 金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 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 权利与义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1 、依 法申 请并 募集 基金 ;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根据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的规 定运 用基 金财 产; 3 、 根 据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制订 、 修改 并公 布有 关基 金募 集、 认 购、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78 申购、 赎回 、转 托管 、基 金转换 、收 益分 配 、 非交 易过户 、冻 结 等 方面 的业 务规则 ; 4 、根据 法律法 规、基 金 合 同及其他 有关 规定决 定本 基金的相 关费 率结构 和收 费方式 , 获得基 金管 理费 , 从基 金财 产中计 提销 售服 务费 及其 它事先 经证 监会 批准 或公 告的合 理费 用 以及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它 费用; 5 、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销售 基金 份额 ; 6 、依据 法律法 规、基 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 规定监 督基 金托管人 ,如 认为基 金托 管人违 反 了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约 定对基 金财 产、 其它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失 的, 应及 时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 业监督 管理 机构 , 并采 取其 它必要 措施 以保 护本 基金 及相关 基金 合 同当事 人的 利益 ; 7 、根据 基金合 同的规 定选 择 、更换 基金 销售代 理人 并有权依照 代 理销售 协议 对基金 销 售代理 人行 为进 行必 要的 监督和 检查 ; 8 、自行 担任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或选 择、 更换基 金注 册登记代 理机 构,办 理基 金注册 与 过户登 记业 务, 并按 照基 金合同 约定 对基 金注 册登 记代理 机构 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检 查; 9 、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范 围 内,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 和赎回 的申 请; 10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1 、依 据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 的分 配方 案; 12 、按 照法 律法 规, 代表 基金行 使因 基金 财产 投资 于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 13 、依 据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提 议召 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4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5 、 选 择、 更换 律师、 审计 师、 证 券经 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提 供服 务的 外部 机构 并确定 有 关费率 ; 16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以及依 据基 金合 同制 订的 其他法 律文 件所 规定 的其他 权利 。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1 、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基 金备案 手续 ;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 依照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3 、对所 管理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别设 账、 进行基 金会 计核算, 编制 财务会 计报 告及基 金 报告 ; 4 、充分 考虑本 基金 的 特点 ,并 配备 具有 专业资 格的 人员进行 基金 投资分 析、 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 营方 式管 理和 运作基 金财 产; 5 、设置 相应的 部门并 配备 足够的专 业人 员办理 基金 份额的认 购、 申购、 赎回 或委托 他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79 机构代 理 该 项业 务 ; 6 、设置 相应的 部门并 配备 足够的专 业人 员 和相 应的 技术设施 进行 基金的 注册 与过户 登 记工作 或委 托其 它机 构代 理该项 业务 ; 7 、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 制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管理 人的 财产 相互独 立 , 对 所管理 的不 同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 账, 进行 证券 投 资; 8 、除依 据 《基 金法》 等相 关 法律法 规、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外,不 得利 用基金 财 产为自 己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以外 的 任 何第 三方 谋取 利益; 9 、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不得 委托 第三人 管理 、运 作基 金财 产; 10 、依 法 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 ; 11 、 采取 适当 合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开放 式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 赎 回和 注销 价 格的方 法符 合基金 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12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及每 万份 基金净 收益 和基 金七 日年 化收 益 率 ;


13 、 严 格按 照 《 基金 法》 等 相关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履 行信 息披露 及 报告义 务; 14 、 按 照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受理 申购和 赎回 申请 , 及 时、 足额支 付赎 回款项 ; 15 、按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金 收益 方案 ,及 时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 16 、 保 守基 金的 商业 秘密 ,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 除 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 不向他 人泄 露 。 但因 遵守 和 服从司 法机 构、 中国 证监 会或其 它监 管机 构的 判决 、 裁决 、 决 定、 命 令而 作出 的披露 或为 了 基金审 计目 的而 作出 的披 露不应 视为 基金 管理 人违 反基金 合同 约定 的保 密义 务; 17 、 依 据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 定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或 配合 基金托 管 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8 、 按规 定保 存基金 财产 管理业 务活 动的 记录 、 账 册、 报表 和其 他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9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20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 破 产或 者由 接管 人接 管其资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 21 、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 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利 益向基 金托 管人 追偿 ; 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80 22 、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财 产 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其赔偿 责 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3、 确保 需要 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在 规定 时间 内发 出;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时间和 方式 , 查 阅到 与基 金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得 到有关 资料 的复 印件; 24 、负 责为 基金 聘请 注册 会计师 和律 师; 25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6 、基 金合 同不 能生 效时 按规定 退还 所募 集资 金本 息,并 承担 发行 费用 ; 27 、 公 平对 待所 管理 的不 同基金 , 防 止在 不同 基金 间进行 有损 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的 行为及 进行 不公 平的 资源 分配; 28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本基 金 其他 当事 人合 法权 益的 活动 ; 29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 证监 会 规 定的 其它 义务。 (三)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依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持有 并保 管基 金财 产; 2 、依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获 得基金 托管 费; 3 、监督 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令违 反基 金合同 或有 关法律 法 规规定 , 且投 资指令 未生 效的 , 不 予执 行并 通 知基 金管理 人及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若 投资 指 令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有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 且 投资 指令 依据交 易程 序已 生效 的, 应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并 及时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告; 4 、在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 ; 5 、依 据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6 、依据 法律法 规、基 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 规定监 督基 金管理人 ,如 认为基 金管 理人违 反 了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约 定 , 应 及时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 并采取 其他 必 要措施 以保 护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 利益 ; 7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它权 利。 (四)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1 、遵 守基 金合 同; 2 、依 法持 有基 金财 产; 3 、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4 、设立 专门的 基金托 管部 ,具有符 合要 求的营 业场 所,配备 有足 够的、 合格 的熟悉 基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81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5 、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 制度, 确保 基金财 产 的安全 , 保 证其 托管 的基 金财产 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 资产以 及不 同的 基金 财产 相互独 立; 对不 同的基 金分 别设 置账 户, 独立核 算, 分账 管理 ,保 证不同 基金 之间 在账 户设 置、资 金划 拨 、 账册记 录等 方面 相互 独立 ; 6 、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7 、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8 、按照 相关规 定开设 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 户、证 券账 户和银行 间债 券托管 账户 ,负责 基 金投资 于证 券的 清算 交割 ,执行 基金 管理 人的 划款 指令, 并负 责办 理基 金名 下的资 金 往 来 ; 9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除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基金 信 息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得向 他人 泄露 ; 10 、 复核 、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每万份 基金 净收 益和 基金 七日年 化收 益率; 11 、 采 用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 本基 金份 额的 认购 、 申购 、 赎 回等 事项 符合 基金合 同等 有关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12 、 采 用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 基金 管理 人用 以计 算本基 金份 额的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的 方法 符合 基金 合同 等有关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13 、 采 用适 当、 合 理的 措施 , 使基 金投 资和 融资 的条 件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的规 定 ; 14 、 对基 金财 务会计 报告 、 中 期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见 ,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 方 面 的 运 作 是 否严 格 按 照 基金 合 同 的 规 定进 行 ; 如 果基 金 管 理 人 有未 执 行 基 金合 同 规 定 的行 为,还 应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采 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5 、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会 有关 规定 出具 基金 托管人 报告 ; 16 、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7 、 按 有关 规定 , 建 立并 保存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保存 基金 的会 计账 册、 报表和 记录 15 年 以上 ; 18 、依 基金 管理 人指 令或 有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 项; 19 、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 20 、参 加基 金清 算小 组, 参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82 21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 破 产或 者由 接管 人接 管其资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和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22 、 因违 反基 金合同 导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 应 承担 赔偿责 任 , 其 赔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 而 免除; 23 、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基金合 同规 定履 行义 务, 基金管 理人 因过 错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时,托 管人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理 人追 偿; 24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他 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25 、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26 、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 (五)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1 、按 基金 合同 的 约 定分享基金财产 收 益; 2 、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 基金财 产; 3 、按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转让 或申请赎回 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并 在规 定的时 间内 取得有 效 赎回的 款项 ; 4 、依 照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5 、按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出席 或者委派 代表 出席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就审 议事 项行使 表 决权; 6 、按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查 阅 或复制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资料 ; 7 、按 基金 合同 的 约 定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8 、要 求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 托管人 及时 行使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义务 ; 9 、对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基 金份 额发售 机构 、注册登 记机 构 损害 其合 法权益 的 行为提 起诉 讼并 要求 予以 赔偿; 10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其它 权利 。 (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义务 1 、遵 守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2 、缴 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 赎回等 事宜 涉及 的款 项及 规定的 费用 ; 3 、在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范 围 内,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4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本基 金 及本基 金其 他当 事人 合法 权益的 活动 ; 5 、返 还持 有基 金过 程中 获 得的不 当得 利; 6 、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义 务。 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83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召集、议事及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一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合法 的授 权代 表共同 组 成。 每 一基 金份 额具 有一 票表决 权,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以 委托 代理 人出 席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并行 使表 决权 。 (二) 召开 事由 有以下 情形 之一 的, 应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更 换 基金托 管人 ; 2 、终 止基 金合 同; 3 、变 更基 金类 别或 转换 基 金运作 方式 ; 4 、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 5 、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 报酬 标准, 但根 据法律法 规的 要求提 高该 等报酬 标 准的除 外; 6 、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 围或策 略; 7 、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8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9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其他 情形 。 以下情 况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 、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 2 、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 3 、对基 金合同 的修改 不涉 及基金合 同当 事人权 利 、 义务变化 ,或 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无实 质性 不利 影响 的; 4 、在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约定的费 率范 围内调 整本 基金申购 、赎 回、转 换、 转托管 等 费率和/或 收费 方式 ; 5 、发 生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修 改基 金合 同的其 他情 形; 6 、除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 约定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以 外的 其他 情形 。 (三) 召集 人和 召集 方式 1 、除法 律法规 或基金 合同 另有约定 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由基 金管理 人召 集,基金 管理人 未按 规定 召集 或不 能召集 时,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开会 时间 、 地 点、 方 式和权 益登 记 日由召集 人 选择 确定 。 2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 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84 议。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十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 管 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六十 日内 召开 ; 基 金管 理人决 定不 召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自行 召集。 3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不 含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 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日 起十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六十 日内 召开 ; 基 金管 理人决 定不 召集,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不含 10% )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向 基金托 管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十 日内 决定 是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的 ,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之 日起 六十 日内召 开。 4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不 含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而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 集 的, 代 表基 金份 额10% 以上 (不含10%)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有 权自 行召集 ,并 至少 提前 三十 日报 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5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依 法自 行召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应 当配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 (四) 通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至 少提 前 30 日在至 少一 种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公 告 通知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不 得就 未经 公告 的事 项进行 表决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至少应 载明 以下 内容 : 1 、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会议 方式 ; 2 、会 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议事 程序 、表 决方 式; 3 、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益 登记 日; 4 、代 理投 票 授 权委 托书 送 达时间 和地 点; 5 、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 电话; 6 、如 采用 通讯 表决 方式 , 则载明 投票 表决 的截 止日 以及表 决票 的送 达地 址; 7 、与 会者 须准 备的 文件 或 须履行 的手 续; 8 、召 集人 认为 需要 通知 的 其他事 项。 采取通 讯方 式开 会并 进行 表决的 情况 下, 由召 集人 决定通 讯方 式和 书面 表决 方式, 并在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85 会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 具体通 讯方 式 、 委 托的 公证 机关及 其联 系 方式和 联系 人、 书面 表决 意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送 达地址 和收 取方 式。 (五)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以 采取现 场方 式召 开, 也可 以采取 通讯 等方 式召 开。 会议的 召开 方式 由召 集人 确定 , 但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必须 以现 场开 会方式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 席或以 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 书委派 代表 出席, 现 场开会 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 列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可以 进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议程 : (1) 亲 自出 席会 议者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托 出席 会议者 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份 额 的凭证 及委 托人 的代 理投 票授权 委托 书符 合法 律法 规、基 金合 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定 ; (2) 经 核对 , 汇 总到 会者 出示 的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显示 , 全 部有效 的基 金份额 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不 含50%)。 2 、通 讯方 式开 会。 通讯 方 式开会 应以 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在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 开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召 集人 按基 金合 同约 定公布 会议 通知 ,在 两个 工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 关提 示性 公 告 ; (2) 召 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担 任召 集人 时, 为 基金 管理 人, 下同) 和公证 机 关的监 督下 按照 会议 通知 规定的 方式 收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 意 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有 效书面意见所代表的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所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不少 于在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50% ( 不含50%); (4) 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人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 同 时 提交的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受托 代表 他人 出具 书面 意见者 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 证及委 托人 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托 书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金合 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六)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 且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职 权范 围内 的事项 , 如 决定终 止基 金合 同、 更换 基金管 理人 、 更换基 金托 管人 、 与 其他 基金合 并以 及召集 人认 为 需 提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的 其他 事项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 单 独或 合并 持有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 额 10% 以上 ( 不含 10% )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向 大会召 集人 提交 需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案 , 但应 在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86 大会召 集人 发出 会议 通知 前提出 。 对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 的提案 ,大 会召 集人 应当 按照以 下原 则对 提案 进行 审核: (1) 关 联性 。 大 会召 集人 对于涉 及事 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系 , 并 且不 超出 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职权 范围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案, 应提 交大 会审议 ; 对 于不 符合上 述要 求的 , 不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 议 。 如果 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 案提交 大会 审议 ,应 当在 该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行 解释 和说 明。 (2) 程 序性 。 大 会召 集人 可以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提案涉 及的 程序 性问 题做 出决定 。 如 将其提 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案 人同 意; 原提 案人 不同意 变更 的, 大会 主持 人 可以就 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做 出决 定, 并按 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定的 程 序进行 审议 。 2 、议 事程 序 (1) 现 场开 会 首先由 大会 主持 人按 照规 定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 票人 , 然后 由大 会主 持人 宣读 提案, 经讨 论后进 行表 决 , 并形 成大 会决议 。 大会 主持人 为基 金管 理 人授 权出 席会 议的 代表 , 在 基金 管 理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 持大 会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 托管 人授权 其出 席会 议的 代表 主持; 如果 基金 管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 主持 大会 , 则 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 持表决 权的 50% 以上 (不 含 50% )选 举产 生一 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公 告会议 通知 时应 当同 时公 布提案 , 在 所通 知的 表决 截止日 期后 第2 个 工作 日统 计全 部有 效表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形成 决议 。 (七) 表决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 份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 一 般决 议, 应当 经参 加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表 决权 的 50% 以 上( 不含 50% ) 通过; (2) 特 别决 议, 应当 经参 加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表 决权 的三 分之 二以 上 (不 含三 分之二 ) 通 过。 转换 基金 运作方 式、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终 止基金 合同 等重 大事项 必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方为 有效 。 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87 4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 取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5 、采取 通讯方 式进行 表决 时,除非 有充 分相反 证据 证明,否 则其 表面符 合 法 律法规 和 会议通 知规 定的 书面 表决 意见视 为有 效表 决。 意见 模糊或 相互 矛盾 的视 为无 效表决 。 6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各项提案 或同 一项提 案内 并列的各 项议 题应当 分开 审议、 逐 项表决 。 (八)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为 召集 人授 权出 席大会 的代 表 , 如 大会 由基 金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议 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推 举 两 名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代 表 与 大 会召 集 人 授 权 的一 名 监 督 员共 同 担 任 监票 人;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自 行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 在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中推 举三 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担 任监 票人 。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 份 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 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 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 出 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 结果 有怀 疑, 有权在 宣布 表决 结果 后立 即要求 重新 清点 , 监 票人 应当立 即重 新清 点,重 新清 点仅 限一 次。 重新清 点完 成后 ,会 议主 持人应 当立 即公 布重 新清 点结果 。 2 、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票 方式 为: 由 大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两 名监 督员 在基 金托管 人 授权代 表 ( 若基 金托 管人 担任召 集人 ,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授 权代 表) 的监 督下 进行计 票, 并由 公证机 关对 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证 。 (九)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按照 《基 金法 》 有 关规 定表 决 通过的 事项 , 召集人 应当 自通过 之日 起5 日 内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者 备案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定 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 依法 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 意见 之日起生 效。 生效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均有 法律约 束力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决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应当 自 生效 之日 起2 日内 , 在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信 息 披露媒 体公 告。 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88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 终止 的事由、程序以及基 金财 产清算方式 (一) 基金 合同 内容 发生 如下情 形变 更, 须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 围或策 略; 2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3 、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4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5 、变 更基 金类 别; 6 、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7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其他 情形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的 以上 基金 合同 变更 , 召集人 应自 通过 之日 起 5 日内报 中 国证监 会申 请核 准或 备案 ,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 无 异议的 , 自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确 认无 异议 之日起 生效 。 (二) 有下 列情 形之 一的 ,基金 合同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止 , 而在六 个月 内没 有新 基金 管理人 承接 其原 有职 责的 ; 3 、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 , 而 在六 个月 内没 有新 基金 托管人 承接 其原 有职 责的 ; 4 、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 情 况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的其 它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1) 自 基金 合同 终止 之日 起 三十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在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金 清算 。 (2)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成 员由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具有 从事 相关 业务 资格的 注册 会计师 、律 师、 相关 的中 介服务 机构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3)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负 责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价 、 变 现和 分配。 基金 财产清 算 小组可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金 财产 ; (2) 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变现 ; (4)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作 出的清 算报 告需 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 并由 律师 事务 所出具 法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89 律意见 书; (5) 将 基金 清算 结果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6) 公 布基 金清 算公 告; (7)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 3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 、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 支 付清 算费 用; (2) 交 纳所 欠税 款; (3) 清 偿基 金债 务; (4)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本 项第(1) 至(3)小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 配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过 程中 的重 大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作出 的清 算报 告经会 计 师事务 所审 计, 律师 事务 所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6 、基 金清 算账 册及 文件 的 保存 基金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 由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 上,相 关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四、争议解决方式 基金合 同各 方当 事人 因基 金合同 而产 生的 或与 基金 合同有 关的 一切 争议 , 应当 通过协 商 或者调 解解 决 , 协商 或调 解不能 解决 的 , 应提 交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上海 分会 , 按 照该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 对 仲裁 各方 当事 人均 具有约 束 力 。


基金合 同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 五 、基金合同存放地 和投 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 方式 基金合 同将 印制 成册 , 供 投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 基 金销售 代理 人和注 册 登 记机构 的办 公场 所查 阅, 并同时 刊登 在基 金管 理人 的网站 , 供投 资者查 阅 。 投资者 也可 按工 本费购 买基 金合 同的 复制 件或复 印件 ,但 内容 应以 基金合 同正 本为 准。 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90 第二十节


基 金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摘 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国泰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 基金 托管 人: 中国 农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投资运作的监督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投资范 围和 投资 组合 比例 的监督 1 、监 督内容 基金托 管人 应对 基金 管理 人就基 金财 产的 投资 对象 、 基金 财产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 基 金财 产的核 算 、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算 、 基金 管理人 报酬 的计提 和支 付 、 基金 托管 人报酬 的计 提 和 支付、 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基金 收益 分配 等行 为的 合法性 、合 规性 进行 监督 和核查 。 2 、监 督标 准 (1)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运 作行为是否符合基金法及 相关配套法律法规以及基 金合同中 关于投 资范 围、 投资 组合 比例等 规定 内容 ; (2) 基 金投 资范 围和 投资 组合比 例是 否符 合上 述监 督内容 的约 定。 3 、监 督程 序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划 款指 令中 关于 基金 投资范 围 、 投 资组 合比 例等 内容违 反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 信息披 露办 法》 、 《 销售 办 法》 、 《暂 行规 定》 、 《管 理规 定》 、 《通 知》 、 《信息 披露特 别规定 》 、基 金合同 、本托 管协议 、上 述监督 内容的 约定和 其他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 应当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时 核对 、 确认并 以书 面形 式向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回函 。 在 限期 内,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理 人改 正, 并予 协助 配合 。 基 金 管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 基 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 经生 效的 划款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 政法 规和其 他有 关规定 , 或者 违反基 金合 同约定 的 , 应 当 立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并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本款暂 定上 述约 定内 容, 相关法 律法 规、 规章 明确 规定内 容与 此部 分内 容不 符或冲 突或 未作出 明确 约定 的,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并且应 当对 此进 行修 改并 遵照执 行。 (二)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违反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信息披 露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91 办法》 、 《 销售 办法》 、 《暂 行规定》 、 《通 知》 、 《 信息 披露特 别规定》 、基 金合同 、本托 管协议 和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时的处 理方 式和 程序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运 作违 反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信 息 披露办 法》 、 《销售 办法》 、 《暂行 规定》 、 《通知》 、 《信 息披露 特别 规定》 、 基金合 同、 本托管 协议和 其他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时, 应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管理人 收到 通知 后应及 时核 对 、 确认 并以 书面形 式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出回函 。 在限 期内 , 基 金 托管人 有权 随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并予 协助配 合 。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通 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运用 基金 财产 进行 投资 时, 如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 立即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同 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业务的核查 根据 《 基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 信息披 露办 法》 、 《 销售办 法》 、 《 暂行 规定 》 、 基金合 同、 本托管 协议 及其 它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 , 基 金管 理人 就基金 托管 人是 否及 时执 行基金 管理 人 合法合 规的 划款 指令 、 是 否妥善 保管 所托 管的 基金 财产、 是否 及时 按照 基金 管理人 的指 令向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支 付赎 回和分 红款 项等 履行 托管 职责的 情况 , 对基 金托 管人 进行监 督和 核 查。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的行 为违 反 《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销 售办法》 、 《 暂 行规定》 、基 金合同 、本托 管协议 和其 他有关 法律法 规的规 定, 应及时 以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人 收到 通知 后应及 时核 对确 认并 以书 面形式 向基 金 管理人 发出 回函 。 在 限期 内,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随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金 托管 人 改 正, 并予 协助 配合 。 基 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的 , 基金 管 理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 应 立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 监督管 理 机构, 同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期 纠正 。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实际收 到的 基金 全部 财产 。 2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92 3 、基金 托管人 应按照 规定 为基金开 立基 金财产 的资 金账户和 证券 账户。 本基 金财产 与 基金托 管人 的其 他财 产及 其他基 金的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完 整与独 立。 4 、未经 基金管 理人的 正当 指令,基 金托 管人不 得自 行运用、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何 财 产。 5 、基金 托管人 应当设 有专 门的基金 托管 部门, 取得 基金从业 资格 的专职 人员 达到法 定 人数, 符合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的 条件 , 有 安全 高效 的清算 、 交 割系 统, 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 所、 安 全防 范设 施和 与基 金托管 业务 有关 的其 他设 施, 有 完善 的内 部稽 核监 控制度 和风 险控 制制度 。 6 、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 财产 。 7 、对于 因为基 金投资 产生 的应收资 产, 应由基 金管 理人负责 与有 关当事 人确 定到账 日 期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 账日应 收资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托管 人处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及 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 由 基金管 理人 采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此 给基金 造成 损失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负 责 向 有关当 事人 追偿 ,基 金托 管人不 对此 承担 任何 责任 。 8 、对于 基金申 购过程 中产 生的应收 资产 ,由基 金管 理人负责 与有 关当事 人确 定到账 日 期并通 知基 金托 管 人 。 到 账日应 收资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托管 人处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及 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 由 基金管 理人 采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此 给基金 造成 损失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负 责 向 有关当 事人 追偿 ,基 金托 管人不 对此 承担 任何 责任 。 (二) 基金 募集 资金 的验 证 基金募 集期 间, 募集 的资 金存入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指定的 基金 募集 专户 。 基 金募集 期限 届满, 募集 的基 金份 额总 额符合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等有 关规 定后 , 由 基金管 理人 聘请 具有从 事证 券业 务资 格的 会计师 事务 所进 行验 资, 出具验 资报 告。 出具 的验 资报告 由参 加验 资的2 名或 2 名 以上 中国 注册会 计师 签字 方为 有效 。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应 将募 得的全 部资 金 存入基 金托 管人 以基 金名 义开立 的银 行账 户中 。 基金 托管人 在收 到资 金的 当日 出具基 金财 产 接收报 告 。 若 基金募 集期 限届满 , 未能 达到基 金合 同生效 的条 件 , 由基 金管 理人按 基金 合 同 的有关 规定 办理 退款 事宜 。 (三)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基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由基 金托 管人 以基 金的 名义开 立全 权负 责 。 基 金托 管人要 确 保所托 管基 金全 部存 款的 安全。 基金托 管人 以自 身法 人名 义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公 司(或 其上 海分 公司 、深 圳分公 司 ) 开立结 算备 付金 账户 , 用于 办理基 金托 管人 所托 管的 全部基 金在 证券 交易 所进 行证券 投资 所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93 涉及的 资 金 结算 业务 。 结 算备付 金、 结算 互保 基金 的收取 按照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公 司的 规定 执行。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办 理资 金支 付 。 本 基金的 预留 印鉴 由基 金托 管人保 管 和使用 。本 基金 的一 切货 币收支 活动 ,均 需通 过基 金的银 行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 义开立 任何 其他 银行 账户 , 亦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账 户进行 本基 金 业务以 外的 活动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资 金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基金托 管人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上海 分公司 、 深圳 分公 司为 基金 开立托 管 人与基 金联名 的证券 账户 , 以基 金托管 人的 名义开 立基金 证券交 易资金 账户 ,用于 本基金 证券投 资的 清算 和存 管, 并对证 券账 户和 证券 交易 资金账 户业 务发 生情 况进 行如实 记录 。 基 金证券 账户 和证 券交 易资 金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 限 于满足 开展 本基 金业 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人 不 得 出 借和 未 经 对 方 同意 擅 自 转 让基 金 的 任 何 证券 账 户 和 证券 交 易 资 金账 户,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证券 账户 和证 券交 易资 金账户 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活 动。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证券 交易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和证 券账 户卡 的保 管。 因业务 发展 需要 开立 的其 他账户 , 可 以根 据法 律法 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经 由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同意 , 由 基金 托管 人负责 开立 。 新 账户 按有 关法规 使用 并管理 。 相关 法 律、法 规对 相关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另 有规 定的 ,按 其规定 办理 。 (五) 债券 托管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代表 基金 向中 国证 监会和 中国 人民 银行 申请 基金进 入 全国银 行间 同业 拆借 市场 进行交 易 。 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中国外 汇交 易中 心开 设同 业拆借 市场 交 易账户 , 由 基金 托管 人在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开设 债券 托管 账户 ,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负责 基金 债券 的过 户及 资金的 清算 。 同业拆 借市 场交 易账 户和 债券托 管账 户根 据中 国人 民银行 、 中国 外汇 交易 中心 和中央 国 债登记 结算 有限 公司 的有 关规定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签订 协议 ,进 行使用 和管 理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时代 表基 金签 订全 国银 行间国 债市 场回 购主 协议 , 基金托 管人 保 管协议 正本 ,基 金管 理人 保存协 议副 本。 (六)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实物 证券 的保 管 实物证 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托 管银 行的 保管 库 , 但 要与非 本基 金的 其他 实物 证券分 开 保管 , 也 可存 入中央 国债 登记结 算公 司 、 交易 所 、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或 其他 由托管 人选 定的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94 代保管 库 。 保 管凭证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存 。 实物 证券 的购买 和转 让 , 由基 金托 管人根 据基 金 管 理 人的 指令 办理 。实 物证 券保管 费按 照相 关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 定执行 。 (七)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签 署的 与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 原件分 别由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各自 保管 一份 。 除协 议另 有规 定外 , 基 金管 理人 在代 表基 金签署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时 应保 证基 金一 方持 有两份 以上 的 正本, 以便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合同 原件 。 如 上述 合同 只有一 份正 本且 该正本 先由 基金 管理 人取 得, 则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将正本 送达 基金 托管 人处 。 保管 期限 按照 国家 有 关规 定执 行。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 会计核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额 净值 的计 算与 复核 1 、估 值目 的 基金资 产估 值的 目的 是客 观、 准确 地反 映基金 财产 是否保 值 、 增 值, 依据 经 基金资 产估 值后确 定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出 的基 金份 额收 益。 本基金 采用 固定 份额 净值 , 基金 账面 份额 净值始 终保 持 为1.00 元。 2 、估 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相 关的 证券交 易场 所的 正常 营业 日, 以及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定 需要对 外 披露基 金净 值的 非营 业日 。 3 、估 值方 法 本基金 估值 采用 摊余 成本 法, 即 估值 对象 以买 入成 本列示 , 按 实际 利率 并考 虑其买 入时 的溢价 与折 价 , 在其 剩余 期限内 摊销 , 每日计 提收 益或损 失 。 本 基金不 采用 市场利 率和 上 市 交易的 债券 和票 据的 市价 计算基 金资 产净 值。 (1) 本 基金 目前 投资 工具 的估值 方法 如下 : 1) 基 金持 有的 银行 存款 以 本金列 示, 按银 行实 际协 议利率 逐日 计提 利息 ; 2) 基金 持有的 回购 协议( 封闭式回 购) 以成本 列示 ,按实际 利率 在实际 持有 期间内 逐 日计提 利息 ; 3) 基金 持有的 附息 债券、 贴现券购 买时 采用实 际支 付价款( 包含 交易费 用) 确定初 始 成本, 每日 按摊 余成 本和 实际利 率计 算确 定利 息收 入; 4) 基 金持 有的 买断 式回 购 以协议 成本 列示 , 所产 生的 利息在 实际 持有 期间 内 逐 日计提 。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95 回购期 间对 涉及 的金 融资 产根据 其资 产的 性质 进行 相应的 估值 。 回 购期 满时, 若双方 都能 履 约, 则 按协 议进 行交 割。 若融资 业务 到期 无法 履约 , 则继 续持 有现 金资 产, 实际持 有的 相关 资产按 其性 质进 行估 值;


5) 基金 持有的 资产 支持证 券视同债 券, 购买时 采用 实际支付 价款 (包含 交易 费用) 确 定初始 成本 ,每 日按 摊余 成本和 实际 利率 计算 确定 利息收 入。 (2) 如 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述方 法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即使 存在上 述情 况 , 基金管 理人 若采 用上 述 1)-5)规 定的 方法 为基 金财 产 进行了 估值 , 仍应 被认 为 采用了 适当 的 估值方 法。 (3) 为了避免采用摊余 成 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与按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 指标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发生 重大 偏离, 从而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利益 产生 稀释 和不 公平的 结果 , 基 金管理 人于 每一 估值 日, 采用其 他可 参考 公允 价值 指标, 对基 金持 有的 估值 对象进 行重 新评 估,即 “影子 定价” 。当“ 影子定 价”确 定的基 金资 产净值 与摊余 成本法 计算 的基金 资产净 值的偏 离度 的绝 对值 达到 或超 过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根 据风 险控 制的 需要 调整组 合。 其 中,对于 偏离 度的绝 对值 达到或超 过 0.5%的 情形, 基金管理 人应 编制并 披露 临时报告 。基 金管理 人定 期测 试所 采用 的其他 可参 考公 允价 值指 标确定 方法 的有 效性 。 (4) 如 有新 增事 项, 按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 的最 新规 定估值 。 (5) 采 用本 估值 方法 可能 对基金 资产 净值 波动 带来 的影响 : 适用 影子 定价 法对 估值对 象 进行调 整时 ,调 整差 额于 当日计 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可 能产 生相 应的波 动。 (6) 上 述估 值方 法如 有变 动, 基金 管理 人将依 照 《 信息披 露办 法 》 的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体公告 。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开放 式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 就 与本 基 金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各 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论 后 , 仍 无法达 成一 致的意 见 , 基 金 管理人 有权 按照 其对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公 布。 4 、估 值对 象 本基金 依法 持有 的银 行存 款、各 类有 价证 券和 应收 款项以 及其 他投 资等 资产 。 5 、估 值程 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 基 金资 产净 值由 基金管 理人 完成 估值 后, 将估值 结果 加盖业 务公 章以 书面 形式 传真至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人 按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估值 方法、 时间、 程序 进行 复核 ;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加盖业 务公 章返 回给 基金 管理人 ; 月 末、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96 年中和 年末 估值 复核 与基 金会计 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 行。 6 、每 万 份 基金 净收 益的 确 认和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本基金 的估 值采 用四 舍五 入方式 , 每 万份 基金 净收 益的计 算保 留到 小数 点 后4 位, 基 金 七日年 化收 益率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3 位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从 其规 定。 当基金资 产的 估值导 致每 万份基金 净收 益小数 点后 4 位或基 金七 日年化 收益 率小数 点 后3 位 以内 发生 差错 时, 视为估 值错 误。 国家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当基金 管理 人确 认已 经发 生估值 错误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立即 公告 并予 以纠正 , 并 采取合 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步 扩大 ; 当 错误 达到 或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25% 时, 基金 管 理公司应 当及 时通知 基金 托管人并 报中 国证监 会 ; 错误偏差 达到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0.5%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通 报基金 托管 人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因基金 估值 错误 给投 资者 造成损 失的 应先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 基 金管 理人 对不 应由其 承 担的责 任, 有权 向过 错人 追偿。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将按 照以 下约 定处 理: (1) 差 错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注册 登记机 构 、 或代理 销售 机构 、 或 投资 者自身 的过 错造成 差错 , 导致其 他当 事人遭 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人 应当 对 由 于该差 错遭 受损 失的 当事 人( “ 受损 方” ) 按下 述“ 差错处 理原 则” 给予 赔偿 承担赔 偿 责 任 。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指 令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原 因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行 业现 有技术 水平 不 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不 能克 服,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 差 错处 理原 则 1) 差错 已发生 ,但 尚未给 当事人造 成损 失时, 差错 责任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 更正 ,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 用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差错责 任方 未及 时更 正已 产生的 差错 ,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 由 差错责 任方 承担 ; 若 差错 责任方 已经 积极 协调 , 并 且有协 助义 务 的 当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 更正而 未更 正, 则其 应当 承担相 应赔 偿责 任。 差错 责任方 应对 更正 的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确保 差错 已得 到更 正。 2) 差错 的责任 方对 可能导 致有关当 事人 的直接 损失 负责,不 对间 接损失 负责 ,并且 仅 对差错 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97 3) 因差 错而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事人 负有 及时返 还不 当得利的 义务 。但差 错责 任方仍 应 对差错 负责 。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全 部返 还不 当得 利造 成其他 当事 人 的利益 损失( “ 受损 方” ) , 则差错 责任方 应赔偿 受损 方的损 失,并 在其支 付的 赔偿金 额的范 围内对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权 利 ; 如 果获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已 经将此 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损 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经 获得 的赔 偿额 加上 已经获 得的 不 当得利 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损 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差错 责任 方。 4) 差 错调 整采 用尽 量恢 复 至假设 未发 生差 错的 正确 情形的 方式 。 5) 差错 责任方 拒绝 进行赔 偿时,如 果因 基金管 理人 过错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基金 托 管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 金管理 人追 偿, 如果 因基 金托管 人过 错造 成基 金资 产损失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托 管人 追偿 。 除基 金管 理人和 托管 人之 外的 第三 方造成 基金 资 产的损 失, 并拒 绝进 行赔 偿时,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向差错 方追 偿。 6) 如果 出现差 错的 当事人 未按规定 对受 损方进 行赔 偿,并且 依据 法律法 规、 基金合 同 或其他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自行或 依据 法院 判决 、 仲 裁裁决 对受 损方 承担 了赔 偿责任 , 则基 金 管理人 有权 向出 现过 错的 当事人 进行 追索 , 并有 权要 求其赔 偿或 补偿 由此 发生 的费用 和遭 受 的损失 。 7) 按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 原则处 理差 错。 (3) 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明 差错发 生的 原因, 列明所有 的当 事人, 并根 据差错发 生的 原因确 定差 错的责 任 方; 2) 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对因 差错 造成的 损失 进行 评估 ; 3) 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由差 错的 责任方 进行 更正 和赔 偿损 失; 4) 根据 差错处 理的 方法, 需要修改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注册登 记 机构进 行更 正, 并就 差错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5) 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错误 偏差达 到基 金资 产净 值 0.5%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通 报基 金 托 管人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7 、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 与 本基 金投 资有 关的 证券交 易场 所遇 法定 节假 日或因 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致使 基金 管理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财产 价值 时; (3)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形 。 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98 8 、特 殊情 形的 处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按估 值方 法的第 2、3 项进 行估 值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 为基 金资产 估 值错误 处理 ; (2) 由 于证 券交 易所 及其 登记结 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或由 于其 他不 可抗 力原因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 当 、 合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能 发现 该错 误的 , 由 此造 成的基 金资 产估值 错误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任 。 但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二)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和 核对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在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 应 按照 基金合 同中 约定 的记 账法 和会计 处 理原则 , 独 立地 设置 、 登 录和保 管本 基金 的全 套账 册, 对 双方 各自 的账 册定 期进行 核对 , 互 相监督 ,切 实保 证基 金财 产的安 全。 经对账发现双方的账 目存 在不符的,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 查明 原因并纠 正,保 证双 方平 行登 录的 账册记 录完 全相 符。 (三) 基金 定期 报告 的编 制和复 核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相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分别 独立 编制 定期 报告 。 1 、基 金定 期报 告的 编制 时 间安排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六 个月 结束 之日起 四十 五日 内,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并登载 在网 站上 ,将 更新 后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月度报 表的 编制 ,应 于每 月结束 后五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 基金季 度报 告在 每季 度结 束之日 起十 五个 工作 日内 ,编制 完成 并公 告; 半年度 报告 在上 半年 结束 之日起 六十 日内 ,编 制完 成并公 告; 年度报 告在 每年 结束 之日 起九十 日内 ,编 制完 成并 公告。 2 、基 金定 期报 告的 复核 安 排 基金管 理人 应完 成报 表编 制, 加 盖公 章 后, 以加 密传 真方式 将有 关报 表提 供给 基金托 管 人复核 。 基金 托管人 在复 核过程 中 , 发 现双方 的报 表存在 不符 时 ,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 人 应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 行调 整, 调 整以 国家 有关 规定 为准。 核对 无误 后, 基金 托管人 在基 金管 理人提 供的 报告 上加 盖公 章,双 方各 留存 一份 。 基金托 管人 应对 基金 管理 人提交 的报 表及 报告 及时 进行复 核 , 确 保基 金管 理人 按照上 述 规定予 以公 告披 露。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完毕 ,应 出具 相应的 复核 确认 书。 3 、基金 托管人 在复核 过程 中,发现 双方 的报表 存在 不符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99 应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 行调 整, 调整 以双 方认可 的账 务处理 方式 为准 ; 若 双方 无法达 成一 致 以 基金管 理人的 账务处 理为 准。基 金管理 人承担 由此 产生的 责任( 基金管 理人 无过错 除外) 。 核对无 误后 , 基金托 管人 在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报告 上加盖 公章 , 双方各 自留 存一份 。 如果 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不 能于应 当发 布公 告之 日之 前就相 关报 表达 成一 致 ,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 按 照 其 编 制 的报 表 对 外 发布 公 告 , 基 金管 理 人 承 担由 此 产 生 的 责任 ( 基 金 管理 人 无 过 错除 外) 。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就 相 关情况 报证 监会 备案 。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 的注 册登 记业 务由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负 责办理 。 根据 业务 需要 也可 以委托 其 他符 合 条件 的机 构代 理办 理注册 登记 业务 。 国泰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设 立了 专门 的注册 登记 部 门负责 本公 司开 放式 基金 的注册 登记 、 存管 、 清 算、 交收以 及持 有人 名册 的建 立和保 管等 业 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本托管 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双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本托 管协议 而产 生的 或与 本托 管协议 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应先友 好协 商解决 。 协商 不成 , 应 提 交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 根据 该委员 会当 时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仲 裁地 点在 上海,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性 的。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 续忠 实 、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托 管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 修改 与终止 (一) 托管 协议 的修 改 本托管 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一 致 , 可 以对协 议进 行修改 。 修改 后的新 协议 , 其 内容 不 得与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突 。 修改 后的新 协议 ,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后生 效, 须经 中国 证 监会批 准的 ,经 其批 准后 生效。 (二) 托管 协议 的终 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终止 : 1 、基 金合 同终 止; 2 、基金 托管人 依法解 散、 被依法撤 销、 被依法 宣告 破产或由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基 金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100 财产; 3 、基金 管理人 依法解 散、 被依法撤 销、 被依法 宣告 破产或由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基 金 管理权 ; 4 、发 生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托 管协议 终止 的其 他情 形。 第二十一节


对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的 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 下是 主要 的服 务内 容, 基 金管 理人根 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有 权增加 、修 改这 些服 务项 目。 一、客户服务专线 1 、理 财咨 询 每周一 至周 五,8:30 —20:00 ,人 工理 财咨 询、 账户 查询、 投资 人个 人资 料完 善等。 2 、全 天候 的 7×24 小 时电 话自助 查询 (基 金净 值、 账户信 息、 公司 介绍 、产 品介绍 、 交易费 率等 ) 。 3 、7×24 小时 留言信 箱 。 若不在人 工服 务时间 或座 席繁忙, 可留 言,基 金管 理人会 尽 快在2 个工 作日 内回 电。 4 、直 销客 户在 签订 远程 交 易协议 后可 以开 通电 话自 助交易 和传 真交 易。 二、 客户投诉及建议 受理 服务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信函 、 电 邮、 传 真等 信访 方式 提出 咨询、 建议 、 投 诉等 需求 , 基金 管理 人将尽 快给 予回 复, 并在 处理进 程中 随时 给予 跟踪 反馈。 三、网站服务


1 、信息 查询: 基金净 值、 公司动态 、公 司和基 金的 公告、投 资人 个人账 户信 息、销 售 网点、 企业 年金 信息 等。 2 、 基 金网 上交易 : 工 商银 行借记 卡用 户、 农业 银行 借记卡 用户 、 建 设银 行借 记卡用 户、 招 商 银 行 借 记卡 用 户 、 兴业 银 行 借 记 卡用 户 等 可 以通 过 基 金 管 理人 网 站 实 现网 上 开 户 和交 易。 3 、网站 客户资 料修改 :投 资人可在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的账户查 询栏 下实现 客户 资料的 修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101 改和完 善。 4 、网站 “投资 者教育 ”栏 目:分为 新手 上路、 客户 服务知识 库、 最新热 点问 题、理 财 工具等 小栏 目, 并 提供 关 键字搜 索, 包 括基 金知 识 、 交易 指南、 公司产 品、 活动动 态、 市 场 热点等 信息 ,加 强基 金管 理人与 投资 人之 间的 交流 与沟通 。 5 、操 作指 南: 无论 是直 销 、代销 ,还 是网 上交 易的 投资人 都能 获得 详细 的操 作流程 。 6 、 在线 服务 :WEBCALL 人 工在线 咨询 服务 ( 每周 一 至周五 ,8 :30-17 :00 ) 、 客户留 言 版、交 易指 南、 直销 类单 据下载 。 7 、短 信与 电子 邮件 定制 : 通过“ 账户 查询 ”系 统订 制免费 短信 和电 子邮 件资 讯。 8 、 信 息披 露: 按 照法 律规 定披露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基 金的持 仓、 资产 、 投 资收 益等信 息, 供投资 人定 期了 解基 金运 作的最 新情 况。 9 、 理财 资讯: 目前 理财 资 讯产品 包括 《市 场周 刊》 、 《 季度策 略报 告》 、 《国 泰基 金快讯 》 、 《最新 市场 新闻 》 、 《 市场 热点要 闻点 评》 等, 与投 资人展 示公 司的 市场 研究 成果, 交流 市场 研判观 点。 10 、 互 动专 区: 提供 投资 人参与 公司 各种 理财 活动 的在线 平台 , 包 括最 新活 动介绍 、 现 场活动 报 道 、在 线活 动参 与等。 四、短信服务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拨打 基金 管理人 客户 服务 电话 、 网 站申请 订制 ( 退订 ) 免 费 的手机 短信 资讯。 内容 包括 基金 净值 、 交易 确认 、 手 机月 度对 账单、 生日 节日 祝福 、 相 关基金 资讯 信息 以及移 动资 讯刊 物等 。 五、资料寄送服务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拨打 基金 管理人 客户 服务 电话 、 网 站 申请订 制 ( 退订) 免费 的纸 制资讯 。 在获取 准确 的邮 政地 址和 邮政编 码的 前提 下, 基金 管理人 将负 责向 订制 客户 寄送以 下 资 料 : 1 、基 金投 资者 对账 单 基金投 资者 对账 单包 括季 度对账 单与 年度 对账 单。 季度对 账单 每季 度提 供, 在每季 度结 束后1 个月 内向 有交 易的 订制持 有人 以书 面形 式寄 送, 若 投资 者在 季度 期内 无交易 发生 , 基 金注册 登记 人不 邮寄 该季 度对账 单 , 年 度对 账单 在每 年度结 束 后1 个 月内 对所 有订制 持有 人 以书面 形式 寄送 。 2 、其 他相 关的 信息 资料 。 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102 六、电子邮件电子刊 物发 送服务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拨打 基金 管理人 客户 服务 电话 、 网 站申请 订制 ( 退订 ) 免 费 的电子 邮件 资讯 。 基 金管 理人 定期 或不 定期向 订制 邮件 服务 的投 资人发 送电 子资 讯和 电子 月度交 易对 账 单等。 七、交易服务 1 、多样 化的委 托下单 方式 :投资者 可以 通过基 金管 理人直销 机构 及其代 理销 售机构 提 供的柜 台下 单、 电话 下单 、传真 下单 、网 上 交 易下 单等多 种交 易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向投 资人 提供 包括工 商银 行借 记卡 用户 、 农业 银行 借记 卡用 户、 建 设银行 借 记卡用 户、 招商 银行 借记 卡用户 、 兴 业银 行借 记卡 用户等 可以 通过 公司 网站 进行的 电子 化基 金交易 , 并享 受相应 交易 费率优 惠 。 投 资人欲 了解 更多网 上交 易详 情, 可登 录国泰 基金 网 站 www.gtfund.com 查 询。 2 、基金 间转换 服务: 投资 者可在同 时销 售转出 基金 、转入基 金并 开通基 金转 换业务 的 销售机 构办 理基 金转 换业 务。 基 金转 换需 遵守 转入 基金、 转出 基金 有关 基金 申购赎 回的 业务 规则。 具体 业务 规则 和办 理时间 详见 我公 司发 布在 指定信 息披 露媒 体及 公司 网站公 告。 3 、定期 定额投 资计划 :投 资人可以 在本 基金销 售机 构申请, 约定 每期扣 款时 间、扣 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基 金 申 购 申 请 。具 体 业 务 规则 和 办 理 时 间详 见 我 公 司发 布 在 指 定 信息 披 露 媒 体及 公 司 网 站公 告。 八、联系基金管理人 1 、网 址:www.gtfund.com 2 、电 子邮 箱:service@gtfund.com 3 、客 户服 务热 线:400-888-8688 (全 国免 长途 话费 ) ,021-38569000 4 、客 户服 务传 真:021-38561700 5、基 金 管理 人办 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 道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融 中心39 楼


邮 编:200120 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103 第二十二节


其他 应 披 露 的 事 项 公告名 称 报纸 日期 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于开通货币基 金 T+0 快 速取 现服 务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2012-12-22 国泰货币 市场基金2013 年元旦假期 前暂停 申购、 转换 转入 业务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2012-12-22 国泰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收益 支付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2012-12-26 关于国泰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参 加 上海天天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网上交易申 购 费率 及 定期 定额 申购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上 海 证券 报 》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3-01-25 关于新增上海天 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代 理 销售国泰基金旗 下部分基金并开通定期 定 额投资 计划 及转 换业 务的 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上 海 证券 报 》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3-01-25 国泰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收益 支付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2013-01-29 国泰货币 市场基金2013 年春节假期 前暂停 申购、 转换 转入 业务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2013-02-01 国泰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收益 支付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2013-02-26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理 离任 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上 海 证券 报 》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3-03-06 关于国泰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参 加 诺亚正行(上海 )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 限 公司网上交易申 购费率及定期定额申购 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上 海 证券 报 》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3-03-22 国泰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收益 支付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2013-03-27 国泰货币 市场基金2013 年“清明” 假期前 暂停申 购、 转 换 转入 业务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2013-03-27 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于开通通联支 付 工商银行、中国 银行和民生银行借记卡 网 上基金直销业务 并实施申购费率优惠的 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上 海 证券 报 》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3-04-01 国泰货币 市场基金2013 年“五一” 假期前 暂停申 购、 转换 转入 《中国 证券 报》 2013-04-20 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于开通支付宝 基 金专户网上直销 定投业务并实施费率优 惠 的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上 海 证券 报 》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3-04-23 国泰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收益 支付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2013-04-24 关于新增东莞农 村商业银行、广州农村 商 业银行代理销售 国泰基金旗下部分产品 并 开通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及 转换业 务的 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上 海 证券 报 》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3-04-24 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104 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于放开港澳台 居 民开立 证券 投资 基金 账户 的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上 海 证券 报 》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3-04-26 关于新增宁波银 行代理销售国泰基金旗 下 部分基金并开通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及转 换 业务的 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上 海 证券 报 》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3-05-04 国泰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收益 支付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2013-05-29 关于新增北京万 银财富投资有限公司代 理 销售国泰基金旗 下部分基金并开通定期 定 额投资 计划 及转 换业 务的 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上 海 证券 报 》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3-05-31 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于设立国泰元 鑫 资产管 理有 限公 司的 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上 海 证券 报 》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3-05-31 国泰货币 市场基金2013 年“端午” 假期前 暂停申 购、 转换 转入 业务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2013-06-03 关于新增上海利 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代 理 销售国泰基金旗 下部分基 金并开通定期 定 额投资 计划 及转 换业 务的 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上 海 证券 报 》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3-06-18 关于国 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旗下 基金 参加 上海利得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网上交易申 购 费率及 定期 定额 申购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上 海 证券 报 》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3-06-18 第二十三节


招募 说 明 书 的 存 放及 查 阅 方 式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 定 期报 告、 临时 报告 与公告 等文 本存放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和 销售机 构的 办公 场所 和营 业场所 , 在 办公 时间 内可 供免费 查阅 。 投 资者 也可 以直接 登录 基金 管理人 的网 站 www.gtfund.com 进 行查 阅。 投资 者在 支付工 本费 后, 可在 合理 时间内 取得 上 述文件 复印 件。 对投 资者 按此种 方式 所获 得的 文件 及其复 印件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保证与 所公 告的 内容 完全 一致。 第二十四节


备查 文 件 备查文 件等 文本 存放 在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销售机 构的 办公 场所 和营 业场所 , 在 办公时 间内 可供 免费 查阅 。 一、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国泰 货币市 场证 券 投 资基 金募 集的文 件 二、 《 国泰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三、 《 国泰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 资基金 托管 协议 》 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105 四、国 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募集 国泰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法律 意见 书 五、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营业 执照 和公 司章 程 六、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营业 执照 国泰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 三年八月 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