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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增益A(000254)

长城增益: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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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 城 增 强收益 定 期 开放债 券 型 证券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书 
 
 
 
 
 
 
 
 
 
 
 
 
 
基金管 理人:长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 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二○ 一 三 年八 月 长城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 重 要 提 示 本基金 经2013 年6月25 日 中 国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证 监 许可[2013]840号文 核 准 募集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招募 说明 书的内 容真 实、 准确 、 完 整 。 本招 募说 明书 经中 国证 监 会核准 , 但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 集的核 准, 并不 表明 其对 本 基金的 价值 和收 益作 出实 质性判 断或 保 证,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有 风险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 市 场 ,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者根 据所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享受 基金 收益 , 同 时承 担相 应的 投 资风险 。 投资 者在 投资 本 基金之 前 , 请 仔 细阅读 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和基 金合 同 , 全 面认 识 本基金 的风 险收 益特 征和 产品特 性 , 并 充 分考虑 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理性 判断 市场 , 谨 慎 做出投 资决 策 。 投 资本 基 金可能 遇到 的风 险包括 : 因 整体 政治 、 经 济 、 社会 等环 境因 素对 证券 市 场价格 产生 影响 而形 成的 系统性 风险 , 投资对 象或 对手 方违 约引 发的信 用风 险 , 投 资对 象 流动性 不足 产生 的流 动性 风险 , 基 金管 理 人在基 金管 理实 施过 程中 产生的 管理 风险 , 本基 金的 特定 风 险等 。 本基 金可 投资 于私募 债券 , 在私募 债券 的投 资过 程中 本基金 将面 临私 募债 券的 流动性 风险 和信 用风 险。 如 私募债 券违 约 将对组 合的 到期 收益 率产 生影响 。 基金 管理 人提 醒 投资者 基金 投资 的 “买 者 自负 ” 原 则, 在 做出投 资决 策后 ,基 金运 营状况 与基 金净 值变 化引 致的投 资风 险, 由投 资者 自行 承 担。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基 金管 理人 依照恪 尽职 守、 诚实 信用 、谨慎 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但不 保证 基金 一定 盈利, 也不 保证 最低 收益 。 长城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 目


录 一、绪 言 .......................................................................................................................................... 4 二、释 义 .......................................................................................................................................... 5 三、基 金管 理人 .............................................................................................................................. 9 四、基 金托 管人 ............................................................................................................................ 19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23 六 、基 金的 募集 ............................................................................................................................ 25 七 、基 金备 案与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29 八 、基 金的 封闭 期和 开放 期 ........................................................................................................ 30 九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32 十 、基 金的 投资 管理 .................................................................................................................... 39 十一、 基金 的财 产 ........................................................................................................................ 44 十二、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45 十三、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 ................................................................................................................ 49 十四、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50 十五、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52 十六、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53 十七、 风险 揭示 ............................................................................................................................ 58 十八、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60 十九、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62 二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74 二十一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84 二十二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 85 二十三 、备 查文 件 ........................................................................................................................ 86 长城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 一 、绪 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 基金 法》 ” )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信 息披 露 办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 作管理 办法 》 ( 以下 简称 “ 《 运作 办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法 》 ( 以下 简称 “ 《销 售办法 》 ” ) 等 有关法 律法 规及 《 长 城增 强收益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 以 下简称 “基 金 合同” )编 写。 本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长城 增强收 益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的 投资 目标 、策略 、 风险、 费率 等与 投资 者 投 资决策 有关 的全 部必 要事 项,投 资者 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前应 仔细 阅 读本招 募说 明书。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 其真实 性 、 准 确性 、 完 整 性承担 法律 责任 。 本 基金 是根据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 明的资 料申 请 募集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托 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未 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的 信 息 , 或对本 招募 说明 书做 出任 何解释 或者 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 金当事 人之 间权 利、 义务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 投 资者 自依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 额, 即成 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本基 金合 同的当 事人 ,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合 同 的 承认和 接 受, 并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规 定享有权 利、 承担义 务。 基金 投资 者 欲了解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和 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 长城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二 、释 义 在本 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长 城 增强收 益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基 金管 理人 :指 长城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金 合同 或本 基金 合同 : 指 《长城 增强 收益 定期 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同 》 及对本 基金 合同 的任 何有 效修订 和补 充 5、 托 管协 议: 指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就 本 基金 签订之 《长 城增 强收 益定 期开放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及 对该 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6、 招募 说明 书: 指 《长 城 增强收 益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及其 定 期的更 新 7、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长城 增强 收益 定期 开放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发 售 公告》 8、 法律 法规: 指中 国现 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 范性 文件、 司 法解释 、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基 金法 》 : 指 2003 年10 月 28 日经 第十 届全 国 人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五次 会 议通过 , 自2004 年 6 月1 日起实 施 , 并 经2012 年 12 月 28 日 第十 一届 全国 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委 员会 第三 十次 会议 修订的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 证券投 资基 金法 》 及颁 布 机关对 其不 时 做 出的 修订 10、 《 销售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会2013 年3 月 15 日 颁布、 同年6 月1 日 实施 的《证 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1、 《信 息披 露办 法》 :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6 月8 日颁布 、 同 年7 月 1 日实 施的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运作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会 2004 年6 月 29 日 颁布、 同年7 月1 日 实施 的《证 券 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3、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或 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指 受基金合 同约束 ,根 据基 金合同享 有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 主体,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长城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 16、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7、机构 投资者 :指 依法 可以投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在中华 人民共 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 并存续 或经 有关 政府 部门 批准设 立并 存续 的企 业法 人、事 业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其他 组 织 18、合格 境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合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境 内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及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可以投 资于在中国境内依 法募集 的证券投资基金的 中国境 外的机构投 资者 19、投资 人:指 个人 投资 者、机构 投资者 和合 格境 外机构投 资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 证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其他 投资 人的 合称 20、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1、基金 销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人 或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办理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转 换、非 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及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 务。 22、销售 机 构: 指长 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以及 符合 《销售办 法》和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 其他条 件 , 取 得基 金销 售 业务资 格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了 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 , 代 为办 理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 构 23、登记 业务: 指基 金登 记、存管 、过户 、清 算和 结算业务 ,具体 内容 包括 投资人 基 金账户 的建 立和 管理 、 基 金份额 登记 、 基 金销 售业 务的确 认、 清算 和结 算、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和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等 24、登记 机构: 指办 理登 记业务的 机构。 基金 的登 记机构为 长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或 接受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委托 代为 办理 登记 业务 的机构 25、基金 账户: 指登 记机 构为投资 人开立 的、 记录 其持有的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的 基 金份额 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户 26、基金 交易账 户: 指销 售机构为 投资人 开立 的、 记录投资 人通过 该销 售机 构买卖 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变 动及 结余 情况的 账户 27、基金 合同生 效日 :指 基金募集 达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金 合同规 定的 条件 ,基金 管 理人向 中国 证监 会办 理基 金备案 手续 完毕 ,并 获得 中国证 监会 书面 确认 的日 期 28、基金 合同终 止日 :指 基金合同 规定的 基金 合同 终止事由 出现后 ,基 金财 产清算 完 毕,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29、基金 募集期 :指 自基 金份额发 售之日 起至 发 售 结束之日 止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0、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长城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 31、封闭 期:指 自《 基金 合同》生 效日( 包括 该日 )起或每 一个开 放期 结束 之日的 次 日 ( 包括 该日 ) 起至 次年 对日 (包 括该 日 ) 的 期间 。 如 次年 对日 为非 工作 日 , 则 该日 的下 一工作 日为 该封 闭期 的最 后一日 32、 开放 期 : 指 本基 金每 个 封闭期 结束 之后 第一 个工 作日起 不超 过 10 个 工作 日 的期间 33、次 年对 日: 指某 一特 定日期 在下 一日 历年 度中 的对应 日期 34、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5、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6、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37、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8、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9、 《业 务规则》 :指长 城 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开 放式 基金业务 规则 ,是规 范基 金管理 人 所管理 的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登 记方 面的 业务 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投 资人 共同遵 守 40、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人申 请购 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1、申购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投 资人根 据基 金合 同和招募 说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 金 份额 的行 为 42、赎回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合同 规定的 条件 要求 将基金 份 额兑换 为现 金的 行为 43、基金 转换: 指基 金份 额持有人 按照本 基金 合同 和基金管 理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定 的 条件 , 申 请将 其持 有基 金 管理人 管理 的 、 某 一基 金 的基金 份额 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其 他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4、转托 管: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在 本基金 的不 同销 售机构之 间实施 的变 更所 持基金 份 额销售 机构 的操 作 45、 巨 额赎 回: 指本 基金 单个开 放日 , 基 金净 赎回 申请( 赎回 申请 份额 总数 加 上基金 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 总数后 扣除申购申请份额 总数及 基金转换中转 入 申请 份 额总 数 后 的 余 额)超 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 份额 的 20% 46、元 :指 人民 币元 47、基金 收益: 指基 金投 资所得红 利、股 息、 债券 利息、买 卖证券 价差 、银 行存款 利 息、已 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本 和费 用的 节约 48、基金 资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的 各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款 本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 及 其他资 产的 价值 总和 长城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 49、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0、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1、基金 资产估 值: 指计 算评估基 金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以 确定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 份额净 值的 过程 52、指定 媒体: 指中 国证 监会指定 的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报 刊、互 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 体 53、不 可抗 力: 指本 合同 当事人 不能 预见 、不 能避 免且不 能克 服的 客观 事件 长城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 三 、基 金 管理 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情 况 1.名称 :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2.住所 : 深 圳市 福田 区 益 田路6009 号新 世界 商务 中 心 41 层 3.办公 地址 : 深 圳市 福田 区 益田 路6009 号新 世界 商 务中 心 41 层 4.法定 代表 人: 杨光 裕 5.组织 形式 :有 限责 任公 司 6.设立 日期 :2001 年12 月27 日 7.电话 :0755-23982338











传 真:0755-23982328 8.联系 人: 袁柳 生 9.管理 基金 情况 : 目 前管 理久嘉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城久恒 平衡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 城 久泰沪深 3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 长 城货 币市 场证 券投资 基金 、 长 城消 费增 值股票 型证 券 投资基金、长城安 心回报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长 城久富核心成长股 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 (LOF ) 、 长城 品牌优 选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城 稳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城 双 动力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城 景气 行业 龙头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城 中小 盘 成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城 积极 增利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长 城久 兆中 小板 300 指数 分级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城 优化升 级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城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 金 、 长城岁 岁金 理财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长 城久 利保 本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十 八只基金 10.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868-666 11.注 册资 本 : 壹亿 伍仟 万 元 12.股 权结 构: 持股单 位 占总股 本比 例 长城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47.059 % 东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17.647 % 中原信 托有 限公 司 17.647 % 北方国 际信 托股 份有 限公 司 17.647 % 合计 100% (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人 员情况 长城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





1.董 事、 监事 及高 管 人员介 绍 (1) 董事 杨光裕 先生 , 中共 党员 , 硕士研 究生 毕业 。 历任 江 西省审 计厅 办公 室主 任 , 长城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副总 裁, 现任 长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何伟先 生 , 中 共党 员, 硕 士研究 生 。 曾 任职 于北 京 兵器工 业部 计算 机所 、 深 圳蛇口 工业 区电子 开发 公司 、深 圳蛇 口百佳 超市 有限 公司 等公 司,1993 年2月 起历 任君 安 证券有 限公 司 投资二 部经 理、 总裁 办主 任、公 司总 裁助 理兼 资产 管理公 司常 务副 总经 理、 营业部 总经 理 ,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总裁 助理 , 华富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 筹) 拟任 总 经理 , 国 泰君 安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总 裁助 理、公 司副 总裁 。现 任长 城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总裁 。 范小新 先生 ,中 共党 员, 经济学 博士 ,高 级经 济师 。1986 年7 月参 加工 作, 历 任重庆 市 对外经 济贸 易委 员会 副处 长, 西南 技术 进出 口公 司 总经理 助理 , 重庆 对外 经 贸委美 国公 司筹 备组组 长 , 中 国机 电产 品 进出口 商会 法律 部副 主任 , 华 能资 本服 务有 限公 司 总经理 工作 部副 经理。 现任 长城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董 事会 秘书 兼纪 委书记 、党 委委 员。 梁宇峰 先生 , 中共 党员 , 复旦大 学经 济学 博士 。 历 任东方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研究发 展总 部经理 助理 、办 公室 主任 助理、 研究 所副 所长 ,2006 年4月 至今 任东 方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研 究所所 长。 姬宏俊 先生 , 中共 党员 , 研究生 学历 , 工商 管理 硕 士。 历任 河南 省计 划委 员 会老干 部处 副处长 、 投资 处副 处长 , 发展计 划委 员会 财政 金融 处副处 长 , 国 家开 发银 行 河南省 分行 信贷 一处副 处长 。现 任中 原信 托有限 公司 副总 裁。 陆妍女 士, 1991 年 毕业 于 天津理 工学 院管 理信 息系 统专业 ,获 工学 学士 学位 ,1997 年 毕业于 天津 大学 管理 学院 , 获 工学 硕士 学位 。 曾任 天 津国际 信托 投资 公司 进出 口贸易 咨询 部 部门经 理 、 天 津泰 达集 团 证券投 资部 项目 经理 、 北 方国际 信托 投资 股份 有限 公司证 券管 理总 部总经 理, 现任 北方 国际 信托股 份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王连洲 先生 , 山东 人,1964 年从 山东 财经 学院 财政 金 融专业 本科 毕业 , 分配 中 国人民 银 行总行 印制 管理 局工 作 。1983 年 调任 全国 人大 财经 委 员会 , 历 任办 公室 财金 组 组长 、 办 公室 副主任 、 经济 法室 副主 任 、 研 究室 负责 人、 巡视 员 , 是 中国 《证 券法 》 、 《信 托法》 、 《 证券 投 资基金 法》 起草 工作 的主 要组织 者和 参与 者,2000 年退休 。 谢志华 先生 , 中共 党员 , 经济学 博士 。 历任 湖南 国 营大通 湖农 场教 师 、 湘 西 自治州 商业 学校教 师 、 北 京商 学院 ( 现北京 工商 大学 ) 副院 长 、 北 京工 商大 学校 长助 理 。2003 年 至今 任 北京工 商大 学副 校长 。 刘杉先 生 , 经 济学 博士 。 曾任中 华工 商时 报社 海外 部 编辑 、 副主 任、 中华 工 商时报 财经 新闻部 主任 , 中国 人民 银 行深圳 分行 金融 早报 社总 编辑 , 中 华工 商时 报社 总 编辑助 理 , 现 任长城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 中华工 商时 报社 副总 编辑 , 兼任北 京工 商大 学教 授 、 中 国人民 大学 信托 与基 金研 究所研 究 员 。 鄢维民 先生 , 经济 学学 士 。 历 任江 西省 社会 科学 院 经济研 究所 发展 室副 主任 , 深 圳市 体 改委宏 观调 控处 、 企业 处 副处长 , 深圳 市证 券管 理 办公室 公司 审查 处处 长 , 招银证 券公 司副 总经理 。现 任深 圳市 证券 业协会 常务 副会 长兼 秘书 长、深 圳上 市公 司协 会副 会长兼 秘 书 长 。 熊科金 先生 , 经济 学硕 士 。 历 任中 国银 行江 西信 托 投资公 司证 券业 务部 负责 人, 中国 东 方信 托 投资 公司 南昌 证券 营业部 总经 理 、 公 司证 券 总部负 责人 , 华夏 证券 有 限公司 江西 管理 总部总 经理 , 中国 银河 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基金 部负 责人 、 银 河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筹 备组 负责 人,银 河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总 经理 、总 经理 。2011 年7月 进入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现 任公司 董事 、总 经理 。 (2) 监事 吴礼信先 生, 中共党 员, 会计师, 中国 注册会 计师 (非执业 ) 。历 任安徽 省地 矿局三 二六地 质队 会计 主管 , 深 圳中达 信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一部 部长 , 大 鹏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计 财综合 部经 理, 大鹏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资 金结 算部 副总经 理, 第一 创业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计划财务 部副 总经理 。2003 年进入 长城 证券有 限责 任公司, 任财 务部总 经理 ,现任长 城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财 务总 监,并 担任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监 事会 主席 。 王燕滨 先生 , 中 共党 员, 工商管 理硕 士, 高级 经济 师。 历 任内 蒙银 行学 校教 师、 校 团 委书记 、 学 生科 科长 、 教 研室主 任, 内蒙 古证 券公 司发行 部经 理、 上海 业务 部总经 理、 总 经理助 理、 副总 经理 , 海 通证券 天津 、 北 京营 业部 总经理 , 北 方信 托业 务二 部总经 理、 公 司总经 理助 理兼 信托 业务 二部总 经理 。现 任北 方信 托总经 理助 理兼 资产 管理 部总经 理。 张令先 生, 中共 党员 , 研 究生学 历。 历任 中国 纺织 机械股 份有 限公 司财 务会 计、 副 科 长、 科 长、 副总 会计 师、 上海浦 发银 行信 托证 券部 科长、 副总 经理 、 东 方证 券股份 有限 公 司资金 财务 管理 总部 总经 理,现 任东 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稽核 总部 总经 理。 孟凡君 先生 , 中 共党 员, 经济学 学士 , 经 济师 。 历 任中国 工商 银行 河南 华信 资金市 场 融资二 部经 理 、 总经 理助 理、 中原 信托 投资有 限公 司开封 证券 营业 部副 经理 、 资 产管 理 部 经理, 现任 中原 信托 有限 公司投 资管 理二 部经 理。 王燕女 士, 中共 党员 ,江 西财经 大学 会计 学硕 士。2007 年 5 月进 入长 城基 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曾 在运 行保 障部 登记结 算室 从事 基金 清算 工作。2010 年 8 月进 入综 合管理 部 从 事财 务 会计 工作 ,现 任公 司财务 经理 。 张静女士 ,中共 党员 ,2005 年毕业 于南 开大学 ,法 学硕士。 曾任 摩根士 丹利 华鑫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监察 稽核 部监察 稽核 员,2007 年 5 月进入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现 任 长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监 察稽核 部法 务主 管。 (3) 高级 管理 人员 长城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 杨光裕 先生 ,长 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简历 同上。 熊科金 先生 ,长 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总 经理 ,简历 同上 。 余骏先 生 , 硕 士研究 生毕 业。 曾任 教于 中国地 质大 学经管 学院 , 历任中 国人 民银 行 湖 北省分 行科 室负 责人 , 君 安证券 有限 公司 研究 部宏 观室负 责人 , 长 城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营 业部总 经理 , 长 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督察 长兼 监察 稽核部 总经 理, 长城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副总经 理兼 运行 保障 部总 经理和 综合 管理 部总 经理 , 长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理 兼 市 场开发 部总 经理 ,现 任公 司副总 经理 。 彭洪波 先生 , 武 汉大 学 ( 武汉测 绘科 技大 学) 工学 学士, 中南 财经 政法 大学 经济学 硕 士。 曾就 职于 长城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 历任深 圳东 园路营 业部 电脑 部经 理, 公司电 子 商 务 筹备组 项目 经理 ,公 司审 计部技 术主 审。2002 年 3 月进入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历 任 监察稽 核部 业务 主管 、 部 门副总 经理 、 部 门总 经理 、 公司 督察 长兼 监察 稽核 部总经 理、 公 司总经 理助 理兼 运行 保障 部总经 理, 现任 公司 副总 经理兼 运行 保障 部总 经理 。 桑煜先 生, 中共 党员 , 经 济学学 士。 曾任 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山 东省 分行 、 中 国建设 银 行总行 基金 托管 部。2002 年8 月 进入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历任 市场 开发 部业务 主管 、 运行保 障部 副总 经理 、 运 行保障 部总 经理 、 市 场开 发部总 经理 、 综 合管 理部 总经理 、 公 司 总经理 助理 ,现 任公 司副 总经理 兼市 场开 发部 总经 理。 车君女 士, 中共 党员, 经 济学硕 士。 曾任 职于 深圳 本鲁克 斯实 业股 份有 限公 司,1993 年起先 后在 中国 证监 会深 圳监管 局市 场处 、 机 构监 管处、 审理 执行 处、 稽查 一处、 机构 监 管二处 、党 办等 部门 工作 ,历任 副主 任科 员、 主任 科员、 副处 长、 正处 级调 研员等 职 务 。 现任公 司督 察长 兼监 察稽 核部总 经理 。 2.本基 金基 金经 理简 历 钟光正 先生 , 经济学 硕士 。 具 有 9 年债 券投资 管理 经历 。 曾 就职 于安徽 安凯 汽车 股 份 有限公 司、 广发 银行 总行 资金部 、 招 商银 行总 行资 金交易 部。2009 年 11 月 进 入长城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曾任 债券 研究员 ,自 2010 年 2 月24 日至 2011 年10 月 18 日 任“长 城货 币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 基 金经理 , 自 2010 年2 月24 日至2011 年 11 月13 日任 “ 长城 稳 健增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经理 , 自 2011 年4 月 12 日 起任 “长 城积 极 增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经理 ,自 2012 年 8 月 2 日 起任 “长城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基 金经理 。 3.本公 司 公 募基 金 投 资决 策委员 会成 员的 姓名 和职 务如下 : 熊科金 先生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主 任, 公司 董事 、总 经理。 杨建华 先生 ,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执 行委 员, 公司 总经 理助理 、 投 资总 监兼 基金 管理部 总 经理, 基金 经理 。 秦玲萍 女士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委 员, 公司 研究 部总 经理。 长城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 钟光正 先生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委 员, 公司 固定 收益 部副总 经理 ,基 金经 理。 徐九龙 先生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委 员, 基金 经理 。 4.上述 人员 之间 不存 在近 亲属关 系。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履 行以 下职 责: 1、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决 策, 以专 业化 的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 立, 对所 管理 的 不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行 证 券投资 ; 6、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 计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法 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定 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0、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1、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 务 ; 12、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 资意向 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按 《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金 收 益; 14、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长城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 16、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 管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 报 表、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 资料15 年以 上;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 者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定 时间 发出 , 并且 保 证投资 者能 够按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 的时间 和方 式 , 随 时查 阅 到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 并 在支 付合 理 成本的 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 料的复 印件 ; 18、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 配 ; 19、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20、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时, 应 当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退 任 而 免除 ;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 律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 定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 基 金 托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 》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 偿 ;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 务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 当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的 行为 承担责 任; 23、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24、 基金 管理 人在 募集 期 间未能 达到 基金 的备 案条 件, 《 基金 合同 》 不 能生 效, 基金 管 理人承 担全 部募 集费 用, 将 已募集 资金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存款 利息 在基 金募 集期 结束后30日内 退还基 金 认 购人 ; 25、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6、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27、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四)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违 反《证 券法 》 、 《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 《销 售办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等法 律 法规的 行为 , 并承 诺建 立 健全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 采 取有效 措施 , 防 止违法 行为 的发 生。 2.基金 管理 人的 禁止 性行 为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 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长城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5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五) 基金 经理 承诺 1.依照 有关 法律 、法 规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本 着谨 慎的原 则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己 及其代 理人 、受 雇人 或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3.不违 反现 行有 效的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 章、 基金 合同和 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 泄漏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券 、 基金 的商 业秘 密 、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 资内容 、 基金 投 资计划 等信 息; 4.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证 券交易 及其 他活 动。 (六)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健全 、 完 善的 内部 风险 控 制制度 是规 范公 司行 为 , 有效防 范经 营风 险 , 实 现 公司持 续、 稳健发 展的 主要 保证 ,也 是公司 经营 管理 水平 的重 要标志 。为 此, 公司 建立 高效运 行、 控 制严密 、科 学合 理、 切实 有效的 风险 控制 制度 。 1. 风险 控制 的目 标 公司风 险控 制的 总体 目标 是建立 一个 决策 科学 、运 营规范 、管 理高 效和 持续 、稳定 、 健康发 展的 基金 管理 实体 。具体 目标 是: (1) 确保 国家 法律 法规 、 行业规 章和 公司 各项 规章 制度的 贯彻 执行 ; (2) 建立 符合 现代 企 业 制 度要求 的法 人治 理结 构, 形成科 学合 理的 决策 机制 、 执行 机 制和监 督机 制; (3) 不断 提高 基金 管理 的 效率和 效益 , 在 有效 控制 风险的 前提 下, 努力 实现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利益 最大 化; (4) 努力 将各 种风 险控 制 在规定 的范 围内 , 保 障公 司 发展战 略和 经营 目标 的全 面实施 , 维护公 司股 东的 合法 权益 ; (5) 建 立有 利于 查错 防弊 、 堵塞漏 洞、 消 除隐 患、 保 证业务 稳健 运行 的风 险控 制制 度 。 2.建立 风险 控制 制度 的原 则 公司按 照合 法、 合规 、 稳 健的要 求, 制定 明确 的经 营方针 , 建 立合 理的 经营 机制。 在 建立风 险控 制制 度时 应严 格遵循 以下 原则 : (1) 全面 性原 则: 风 险控 制制度 应覆 盖公 司的 各项 业务、 各个 部门 和各 级人 员, 并 渗 透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 反馈等 各个 经营 环节 ; 长城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6 (2) 审慎 性原 则: 内部 风 险控制 的核 心是 有效 防范 各种风 险, 公司 组织 体系 的构成 、 内部管 理制 度的 建立 都要 以防范 风险 、审 慎经 营为 出发点 ; (3 ) 独 立性 原则 : 公司 风 险控制 的检 查 、 评 价部 门 应当独 立于 风险 控制 的建 立和执 行 部门;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 合规审 查委 员会 、督 察长 和监察 稽核 部应 保持 高度 的独立 性和 权 威性, 负责 对公 司各 部门 风险控 制工 作进 行评 价和 检查; (4 ) 有 效性 原则 : 风险 控 制制度 应当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和 监管 部门 的规 章 , 具有高 度 的权威 性, 成为 所有 员工 严格遵 守的 行动 指南 ;执 行风险 控制 制度 不能 存在 任何例 外, 公 司任何 员工 不得 拥有 超越 制度或 违反 规章 的权 力; (5) 适时 性原 则: 内 部风 险控制 应随 着公 司经 营战 略、 经 营方 针、 经营 理念 等内部 环 境的变 化和 国家 法律 、法 规、政 策制 度等 外部 环境 的改变 及时 进行 相应 的修 改和完 善; (6) 防 火墙 原则 : 公 司基 金投资 、 研 究策 划、 市 场 开发等 相关 部门 , 应 当在 空间上 和 制度上 适当 分离 ,以 达到 风险防 范的 目的 。对 因业 务需要 知悉 内幕 信息 的人 员,应 制定 严 格的批 准程 序。 3.风险 控制 的主 要内 容 (1) 确立 加强 内部 风险 控 制的指 导思 想, 确定 风险 控制的 目标 和原 则; (2) 建立 层次 分明 、权 责 明确的 风险 控制 体系 ; (3) 建立 公司 风险 控制 程 序; (4) 对公 司内 部风 险进 行 全面、 系统 的评 估, 制定 风险控 制计 划; (5) 确定 公司 风险 控制 的 路径和 措施 ; (6) 保 障风 险控 制制 度的 持续性 和有 效性 , 制 定可 行的风 险控 制制 度的 评价 和检查 机 制。 4.风险 控制 体系 公司根 据基 金管 理的 业务 特点设 置内 部机 构, 并在 此基础 上建 立层 层递 进、 严密有 效 的多级 风险 防范 体系 : (1 ) 一级 风险 防范 一级风 险防 范是 指在 公司 董事会 层面 对公 司的 风险 进行的 预防 和控 制。 董事会 下设 风险 控制 与审 计委员 会, 负责 公司 内部 控制的 监督 、 审 查和 公司 的审计 工 作。 对 公司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有效 性进 行评 价, 对公 司经营 管理 和基 金业 务运 作的合 法合 规 性进行 监督 检查 , 协 助董 事会建 立并 有效 维持 公司 内部控 制系 统, 对公 司经 营中的 风险 进长城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7 行研究 、 分 析和 评估 , 并 提出风 险防 范措 施和 建议 , 保证 公司 的规 范健 康发 展。 风 险控 制 与审计 委员 会的 基本 职能 为: ①协助 董事 会建 立科 学合 理、控 制严 密、 运行 高效 的内部 控制 组织 体系 和制 度 体 系 。 ②审查 、 评价 公司基 金投 资管理 制度 、 市场营 销管 理制度 、 风险 管理制 度等 各项 内 部 控制制 度的 合法 合规 性、 合理性 和有 效性 。 ③检查 和评 价公 司管 理和 资产经 营、 基金 管理 和资 产经营 中对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 会部 门规 章以 及基 金合同 的遵 守和 执行 情况 ,并出 具评 估意 见或 改正 方案 。 ④定期 或不 定期 听取 公司 主要经 营管 理人 员关 于风 险管理 工作 的汇 报 。 ⑤检查 和评 价公 司各 项内 部控制 制度 的执 行情 况并 提出改 进意 见 。 ⑥评估 公司 管理 和基 金管 理中存 在或 潜在 的风 险 , 检 查和评 价公 司各 项业 务风 险控 制 工作的 有效 性, 并提 出改 进意见 。 ⑦检查 公司 会计 政策 、财 务状况 和财 务报 告程 序, 与外部 审计 机构 进行 交流 。 ⑧对公 司内 部控 制和 风险 管理工 作进 行考 核 。 ⑨董事 会安 排的 其他 事项 。 公司设 督察 长 。 督察 长作 为风险 控制 与审 计委 员会 的执行 机构 , 对董事 会负 责, 按 照 中国证 监会 的规 定和 风险 控制与 审计 委员 会的 授权 进行工 作。 (2 ) 二级 风险 防范 二级风险防范是指在公司 投资决策委员会和监察稽 核部层次对公司的风险进 行的预 防和控 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在总经理 的领导下,研究并制定公 司基金资产的投资战略和 投资策 略, 对基 金的 总体投 资情 况提出 指导 性意 见, 从而 达到分 散投 资风 险, 提高 基金资 产 的 安 全性的 目的 。其 在风 险控 制中主 要职 责为 : ①研究 并确 立公 司的 基金 投资理 念和 投资 方向 ; ②决定 基金 资产 在现 金、 债券和 股票 中的 分配 比例 ;


③审 核 基金 经理 提出 的投 资组合 方案 ,对 其运 作过 程中的 风险 进行 评估 和控 制; ④批准 基金 经理 拟订 的投 资原则 ,对 基金 经理 做出 投资授 权; ⑤对超 出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执行委 员及 基金 经理 权限 的投资 项目 作出 决定 。 监察稽 核部 在总 经理 的领 导下 , 独 立于 公司各 业务 部门和 各分 支机 构, 对各 岗位 、 各 部门、 各机 构、 各项 业务 中的风 险控 制情 况实 施监 督。其 在风 险控 制中 主要 职责是 : 长城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8 ①根据 各项 风险 的产 生环 节, 和相 关的 业务 部门 一 起, 共同 制定 对风 险的 事 前防范 和 事后审 查方 案; ②就各 部门 内部 风险 控制 制度的 执行 情况 独立 地履 行检查 、评 价、 报告 及建 议职 能 ; ③调查 公司 内部 的违 规案 件,协 助监 管机 构处 理相 关事宜 ; ④对基 金运 作和 公司 内部 管理进 行日 常监 督与 稽核 ,并向 总经 理汇 报。 (3 ) 三级 风险 防范 三级风 险防 范是 公司 各部 门对自 身业 务工 作中 的风 险进行 的自 我检 查和 控制 。 公司各部 门根据 经营计 划 、业务规 则及本 部门 具体 情况制定 本部门 的工 作流 程及风 险控制 措施 ,达 到: ①一线 岗位 双人 双职 双责 , 互相监 督; 直 接与 交易、 资金、 电 脑系 统、 重 要空 白 支票、 业务用 章接 触的 岗位 , 实 行双人 负责 ; 属 于单 人、 单 岗处理 的业 务, 强化 后续 的监督 机制 ; ② 相关 部门 、相 关岗 位之间 相互 监督 制衡 。关 键部门 和相 关岗 位之 间 建 立重要 业务 凭据顺 畅传 递的 渠道 , 各 部门和 岗位 分别 在自 己的 授权范 围内 承担 各自 的职 责, 将 风险 控 制在最 小范 围内 。 5.基金 管理 人关 于内 部合 规控制 声明 书 (1 ) 本公 司承 诺以 上关 于 内部控 制的 披露 真实 、准 确; (2 ) 本公 司承 诺根 据市 场 变化和 公司 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风 险控 制制 度。 长城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9 四 、基 金托管 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情 况 1、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时 间:2004 年 09 月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田 青 联系电 话:(010) 6759 5096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拥有 悠久 的经 营历 史 , 其 前身 “中 国人 民建 设银 行 ” 于 1954 年成立 ,1996 年易 名为 “ 中国建 设银 行” 。中 国建 设 银行是 中国 四大 商业 银行 之一。 中国 建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由 原中国 建设 银行 于2004 年9 月 分立 而成 立 , 承 继了 原中国 建设 银 行的商 业银 行业 务及 相关 的资产 和负 债。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票 代码 :939) 于 2005 年 10 月 27 日 在 香港 联 合交 易 所主板 上 市 , 是中 国 四大 商 业银 行 中 首 家在 海 外公 开 上市 的 银 行。 2006 年 9 月 11 日, 中国 建设银 行又 作为 第一 家 H 股公司 晋身 恒生 指数 。2007 年 9 月 25 日中国 建设 银行 A 股在 上 海证券 交易 所上 市并 开始 交易。A 股发 行后 中国 建 设银行 的已 发 行股份 总数 为:250,010,977,486 股( 包括240,417,319,880 股 H 股及9,593,657,606 股 A 股)。 截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中国 建设 银行 资产 总额 139,728.28 亿元 ,较 上年 末增长 13.77% 。2012 年, 中 国建 设银行 实现 净利 润 1,936.02 亿元 ,较 上年 同期 增长14.26% 。年 化资产 回报 率为1.47% , 年化加 权净 资产 收益 率为21.98% 。利 息净 收入3532.02 亿 元, 较 上年同 期增 长15.97% 。净 利差为2.58% , 净利 息收 益率为2.75% , 均较 上年 同期提 高 0.01 个百分 点。 手续 费及 佣金 净收 入 962.18 亿元 ,较 上 年同期 增 长 7.51% 。 中国建 设银 行在 中国 内地 设有 1.4 万 余个 分支 机构 ,并在 香港 、新 加坡 、法 兰克福 、长城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 约翰内 斯堡 、东 京、 首尔 、纽约 、胡 志明 市、 悉尼 、墨尔 本设 有分 行, 在莫 斯科、 台北 设 有代表 处, 海外 机构 已 覆 盖到全 球 13 个 国家 和地 区,基 本完 成在 全球 主要 金融中 心的 网 络布局 ,24 小时 不间 断服 务能力 和基 本服 务架 构已 初步形 成 。 中 国建 设银 行 筹建 、 设 立村 镇银 行26 家, 拥 有建 行亚 洲、 建银 国际, 建行 伦敦、 建信基 金、 建 信金 融租 赁、 建信信 托、 建信人 寿、 中德 住房 储蓄 银行等 多家 子公 司, 为客 户提供 一体 化全 面金 融服 务能力 进一 步 增强。 2012 年, 本集 团各 方面 良 好表现 , 得到 市场 与社 会 各界广 泛认 可 , 先 后荣 获 国内外 知 名机构 授予 的 30 多 个重 要 奖项 。 在 英国 《 银行 家 》 杂志联 合 Brand Finance 发布的 “ 世界 银行品 牌 500 强” 以及 Interbrand 发 布的 “2012 年 度中国 最佳 品牌 ”中 ,位 列中国 银行 业首位 ; 在美 国 《 财富 》 杂志 “世 界 500 强 排名 ” 中列 第 77 位, 较上 年上 升31 位 。 此 外, 本集团 还荣 获了 国内 外重 要机构 授予 的包 括公 司治 理、中 小企 业服 务、 私人 银行、 现金 管 理、托 管、 投行 、投 资者 关系和 企业 社会 责任 等领 域的多 个专 项奖 。 中国建 设银 行总 行设 投资 托管业 务部 ,下 设综 合处 、基金 市场 处、 证券 保险 资产市 场 处、 理 财信 托股 权市 场处 、QFII 托管 处、 核 算处、 清算处 、 监 督稽 核处、 涉 外资产 核算 团 队、 养 老金 托管 处、 托 管业 务系统 规划 与管 理团 队、 上海备 份中 心 等12 个职 能 处 室、 团队, 现有员 工210 人 。 自 2007 年起, 托管 部连 续聘 请外 部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托 管业 务进行 内部 控 制审计 ,并 已经 成为 常规 化的内 控工 作手 段。 2、主 要人 员情 况 杨新丰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总经理 ,曾 就职 于中 国建 设银行 江苏 省分 行、 广东 省分行 、 中国建 设银 行总 行会 计部 、 营运 管理 部, 长期 从事 计划财 务、 会计 结算 、 营 运管理 等工 作, 具有丰 富的 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理 经验 。 纪伟, 投资 托管 业务 部副 总经理 ,曾 就职 于中 国建 设银行 南通 分行 、中 国建 设银行 总 行计划 财务 部、 信贷 经营 部、公 司业 务部 ,长 期从 事大客 户的 客户 管理 及服 务工作 ,具 有 丰富的 客户 服务 和 业 务管 理经验 。 张军红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青 岛分 行、 中国 建设银 行 零售业 务部 、个 人银 行业 务部、 行长 办公 室, 长期 从事零 售业 务和 个人 存款 业务管 理等 工 作,具 有丰 富的 客户 服务 和业务 管理 经验 。 郑绍平 , 投资 托管 业务 部 副总经 理 , 曾 就职 于中 国 建设银 行总 行投 资部 、 委 托代理 部, 长期从 事客 户服 务、 信贷 业务管 理等 工作 ,具 有丰 富的客 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3、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长城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1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办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中 国建 设银 行一 直秉 持“以 客 户为中 心” 的经 营理 念, 不断加 强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控制, 严格 履行 托管 人的 各项职 责, 切 实维护 资产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为资 产委 托人 提供 高质量 的托 管服 务。 经过 多年稳 步发 展, 中国建 设银 行托 管资 产规 模不断 扩大 , 托 管业 务品 种不断 增加 , 已 形成 包括 证券投 资基 金、 社保基 金、 保险 资金 、基 本养老 个人 账户 、QFII 、 企业年 金等 产品 在内 的托 管业务 体系 , 是目前 国内 托管 业务 品种 最齐全 的商 业银 行之 一。 截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中国建 设银 行 已托管285 只证 券投 资基 金。建 设银 行专 业高 效的 托管服 务能 力和 业务 水平 ,赢得 了业 内 的高度 认同 。中 国建 设银 行在 2005 年及 自2009 年 起连续 四年 被国 际权 威杂 志《全 球托 管 人》 评为 “中 国最 佳托 管 银行” , 在 2007 年及 2008 年连续 被 《财 资》 杂志 评 为 “ 国内 最佳 托管银 行” 奖, 并获 和讯 网 2011 年 度和2012 年度 中国“ 最佳 资产 托管 银行 ”奖, 和境 内 权威经 济媒 体《 每日 经济 观察》2012 年 度“ 最佳 基 金托管 银行 ”奖 。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内 部控 制目 标 作为基 金托 管人 ,中 国建 设银行 严格 遵守 国家 有关 托管业 务的 法律 法规 、行 业监管 规 章和本 行内 有关 管理 规定 ,守法 经营 、规 范运 作、 严格监 察, 确保 业务 的稳 健运行 ,保 证 基金财 产的 安全 完整 ,确 保有关 信息 的真 实、 准确 、完整 、及 时, 保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 合法权 益。 2、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国建 设银 行设 有风 险与 内控管 理委 员会 ,负 责全 行风险 管理 与内 部控 制工 作,对 托 管业务 风险 控制 工作 进行 检查指 导。 投资 托管 业务 部专门 设置 了监 督稽 核处 ,配备 了专 职 内控监 督人 员负 责托 管业 务的内 控监 督工 作, 具有 独立行 使监 督稽 核工 作职 权和能 力。 3、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投资托 管业 务部 具备 系统 、完善 的制 度控 制体 系, 建立了 管理 制度 、控 制制 度、岗 位 职责 、 业 务操 作流 程 , 可 以 保证托 管业 务的 规范 操作 和顺利 进行 ; 业务 人员 具 备从业 资格 ; 业务管 理严 格实 行复 核、 审核、 检查 制度 , 授 权工 作实行 集中 控制 , 业 务 印 章按规 程保 管、 存放、 使用 ,账 户资 料严 格保管 ,制 约机 制严 格有 效;业 务操 作区 专门 设置 ,封闭 管理 , 实施音 像监 控; 业务 信息 由专职 信息 披露 人负 责, 防止泄 密; 业务 实现 自动 化操作 ,防 止 人为事 故的 发生 ,技 术系 统完整 、独 立。 (三)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长城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2 1、监 督方 法 依照《 基金 法》 及其 配套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监督所 托管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利 用 自行开 发的 “托 管业 务综 合系统 —— 基金 监督 子系 统” , 严 格按 照现 行法 律法 规以及 基金 合 同规定 ,对 基金 管理 人运 作基金 的投 资比 例、 投资 范围、 投资 组合 等情 况进 行监督 ,并 定 期编写 基金 投资 运作 监督 报告,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 在日常 为基 金投 资运 作所 提供的 基金 清 算和核 算服 务环 节中 ,对 基金管 理人 发送 的投 资指 令、基 金管 理人 对各 基金 费用的 提取 与 开支情 况进 行检 查监 督。 2、监 督流 程 (1) 每 工作 日按 时通 过基 金监督 子系 统, 对各 基金 投资运 作比 例控 制指 标进 行例行 监 控,发 现投 资比 例超 标等 异常情 况, 向基 金管 理人 发出书 面通 知, 与基 金管 理人进 行情 况 核实, 督促 其纠 正, 并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2 ) 收 到基 金管 理人 的划 款指令 后 , 对 涉及 各基 金 的投资 范围 、 投资 对象 及 交易对 手 等内容 进行 合法 合规 性监 督。 (3 ) 根 据基 金投 资运 作监 督情况 , 定期 编写 基金 投 资运作 监督 报告 , 对各 基 金投资 运 作的合 法合 规性 、投 资独 立性和 风格 显著 性等 方面 进行评 价,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 (4) 通 过技 术或 非技 术手 段发现 基金 涉嫌 违规 交易 , 电话 或书 面要 求基 金管 理人进 行 解释或 举证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长城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3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1.直销 机构 名称: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深圳 市 福 田区 益田 路6009 号 新世 界商 务 中心 41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 福 田区 益田 路6009 号 新世 界商 务 中心 40-41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光裕 成立时 间:2001 年 12 月27 日 电话:0755-23982338 传真:0755-23982328 联系人 : 黄 念英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68-666 网站:www.ccfund.com.cn 2.代销 机构 (1)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联系人 :张 静 电话:010-6627565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 其他 代销 机构 情况 详 见本基 金份额 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要求 ,选 择符 合要 求 的机 构代 理销 售本 基金, 并 及时公 告。 (二)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名称: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 福 田区 益田 路6009 号 新世 界商 务 中心 41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光裕 成立时 间:2001 年 12 月27 日 电话:0755-23982338 传真:0755-23982328 长城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4 联系人 : 张 真珍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68-666 (三) 律师 事务 所与 经办 律师 律师事 务所 名称 :北 京国 枫凯文 律师 事务 所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一 号 A 座 12 层 负责人 :张 利国 经办律 师: 刘洪 蛟、 胡婷 电话:0755-23993388 传真:0755-86186205 联系人 :胡 婷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会计师 事务 所名 称: 安永 华明会 计师 事务 所 ( 特殊 普通合 伙) 住所( 办公 地址 ) : 北京 市 东城区 东长 安 街 1 号 东方 广场安 永大 楼 17 层01-12 室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Ng Albert Kong Ping 吴港 平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签章注 册会 计师 :昌 华、 周刚 联系人 :李 妍明 长城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5 六 、基 金的募 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 、 《 信息 披露 办法》 等 有关法 律、 法规 及基 金 合 同募集 。并 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理 委员 会2013 年 6 月25 日证 监许 可[2013]840 号 文核 准公 开募集 。 (一) 基金 类 别 、运 作方 式及存 续期 间 基金类 别: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运 作方 式: 契约 型开 放式 。 本基 金以 定期 开放 方式运 作。 存续期 间: 不定 期 (二) 募集 方式 和募 集场 所 本基金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的 网上直 销交 易平 台和 设在 深圳、 北京 、上 海的 直销 机构, 以 及各代 销机 构的 营业 网点 (具体 名单 见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 )公 开发 售 。 (三) 募集 期限 本基金 的募 集期 限为 自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不 超 过3 个月 。 本基金 自2013 年 8 月8 日 至 2013 年8 月28 日 进行 发售。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基 金销 售情况 在募 集期 限内 适当 延长或 缩短 基金 发售 时间 ,并及 时 公告。 (四) 募集 规模 基金募 集份 额总 额不 少 于2 亿份 ,基 金募 集金 额不 少于 2 亿元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基 金发 售情况 对本 基金 的发 售进 行规模 控制 ,具 体规 定见 基金份 额 发售公 告 。 (五)募 集对 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者 、机 构投 资者 和合 格境外 机 构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人。 (六)基 金份 额的 类别 本基金 根据 认购 、申 购费 用收取 方式 的不 同, 将基 金份额 分为 不同 的类 别 。


在投资 者认 购、 申购 基金 时收取 认购 、 申 购费 用的 , 称为A 类 基金 份额 ; 不 收取认 购、 申购费 用, 而是 从本 类别 基金资 产中 计提 销售 服务 费的, 称 为C 类 基金 份额 。 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和 C 类基金 份额 分别 设置 代码 。由于 基金 费用 的不 同, 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 和C 类基 金份 额将分 别计 算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公 式为 计算 日各 类别基 金资 产长城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6 净值除 以计 算日 发售 在外 的该类 别基 金份 额总 数。 投资人 可自 行选 择认 购、 申购的 基金 份额 类别 。本 基金不 同基 金份 额类 别之 间不得 互 相转换 。 (七)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 为人民 币 1.00 元, 按初 始 面值 发售 。 (八) 认购 费用 及认 购份 额的计 算 1.认购 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在 认 购时收 取 认 购费 用 ,A 类 基金份 额 的 认购 费率 随 认 购金额 的 增加而 递减 , 投 资者 可以 多次 认 购本 基金 , 认 购费 率按每 笔 认 购申 请单 独计 算 。C 类基 金 份额不 收取 认购 费用 ,但 从本类 别基 金资 产中 计提 销售服 务费 。 本基金 认购 费率 如下 表所 示: 费用种类 A 类基 金 份额 C 类基 金 份额 认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0.6% 0 100 万元( 含) -300 万元 0.4% 300 万元( 含) -500 万元 0.2% 500 万元以上( 含) 每笔1000 元 注: 本 基金 从C 类基 金份 额的基 金财 产中 计提 销售 服务费 , 销 售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4% 。 本基金 认购 费由 认购 者承 担,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认 购费用 用于 本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销 售、注 册登 记等 募集 期间 发生的 各项 费用 。 2.认购 份额 的计 算 (1)A类 基金 份额 的认 购份 额计算 方法 净认购 金额 =认 购金 额/ (1+认 购费 率) (注: 对于 500 万元(含) 以上的 认购 ,净 认 购 金额 = 认购 金额 -固 定 认 购费 金额 ) 认购费 用= 认购 金额 -净 认购金 额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 利息 )/ 基金 份额 面 值 认购份 额的 计算 保留 到小 数点后2 位 ,小 数点2 位 以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由 此产生 的 收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例:某 投资 者投 资100,000 元认购 本基 金A 类份 额 , 对 应的认 购费 率为0.6% ,若 认购期 内认购 资金 获得 的利 息为50 元, 基金 份额 面值 为1.00 元,则 其可 得到 的基 金份 额计算 如下 : 净认购 金额 =100,000/(1+0.6%) =99,403.58元 长城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7 认购费 用=100,000 -99,403.58 =596.42 元 认购份 额=(99,403.58+50)/1.00 =99,453.58 份 即投资 者投 资100,000 元 认 购本基 金 的A类 基金 份额 , 加上认 购资 金在 认购 期内 获得的 利息, 可得 到99,453.58 份 基金份 额。 (2)C 类基 金份 额的 认购 份 额计算 方法 认购份 额=(认 购金 额+ 认 购利息)/基 金份 额面 值 认购份 额的 计算 保留 到小 数点后2 位 ,小 数点2 位 以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由 此产生 的 收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例:某 投资 者投资 100,000 元认 购本 基金 的 C 类 基 金份额 , 若 认购 期内 认购 资金获 得 的利息 为 50 元 ,则 其可 得 到的基 金份 额计 算如 下: 认购份 额 =(100,000 +50)/1.00 =100,050 份 即投资 者投资 100,000 元 认购本 基金 的C 类基 金份 额,加 上认 购资 金在 认购 期内获 得 的利息 ,可 得 到100,050 份基金 份额 。 (九) 投资 者对 基金 份额 的认购 1.本基 金的 认购 时间 安排 、 投资 者认 购应 提交 的文 件和办 理的 手续 请查 阅本 基金的 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和各 销售 机构的 相关 业务 规则 。 2. 认 购原 则 (1) 本基 金认 购 以 金额 申 请 。 (2) 投资 者认 购前 ,需 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全额 缴款 。 (3) 投资 者 在 募集 期内 可 以多次 认购 基金 份额 ,但 已受理 的认 购申 请不 允许 撤销 。 3. 认购 金额 限制 (1) 首次 单笔 最低 认购 金 额不低 于 1000 元, 追加 购 买最低 金额 为 1000 元。 (2) 认购 期间 单个 投资 者 的累计 认购 金额 没有 限制 。 (十) 认购 的确认 对于T 日交 易时 间内 受理 的认购 申请 ,注 册登 记机 构将在T+1 日就 申请 的有 效性进 行 确认。 但对 申请 有效 性的 确认仅 代表 确实 接受 了投 资者的 认购 申请 ,认 购申 请的成 功确 认 应以注 册登 记机 构在 本基 金认购 结束 后的 登记 确认 结果为 准。 投资 者应 在本 基金成 立后 到 各销售 网点 或以 其规 定的 其他合 法方 式查 询最 终确 认情况 。 (十 一 )募 集资 金利 息的 处理方 式 有效认 购款 项在 募集 期间 产生的 利息 将折 算为 基金 份额归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有,其 中 利息转 份额 以登 记机 构的 记录为 准。 长城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8 (十 二 )募 集资 金的 保管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前, 投资 人的认 购款 项只 能存 入 专 用账户 ,任 何 人 不得 动用 。 募集 期 间发生 的信 息披 露费 、会 计师费 和律 师费 等各 项费 用,不 从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 长城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9 七 、基 金备案 与《 基金合 同》 的生效 (一)基 金备 案的 条件 本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3 个月 内, 在基 金募 集份额 总额 不少 于 2 亿份 ,基金 募 集金额 不少 于2 亿元 人民 币且基 金认 购人 数不 少于200 人 的条 件下 ,基 金管 理人依 据法 律 法规及 招募 说明 书可 以决 定停止 基金 发售 , 并 在 10 日内聘 请法 定验 资机 构验 资, 自 收到 验 资报告 之日 起 10 日 内, 向 中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基金募 集达 到基 金备 案条 件的, 自基 金管 理人 办理 完毕基 金备 案手 续并 取得 中国证 监 会书 面 确认 之日 起, 《基 金 合同 》 生 效; 否则 《 基金 合同 》 不 生效 。 基 金管 理 人在收 到中 国 证监会 确认 文件 的次 日对 《基金 合同 》生 效事 宜予 以公告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基金募 集期 间 募集的 资金 存入 专门 账户 ,在基 金募 集行 为结 束前 ,任何 人不 得动 用。 (二)基 金合 同不 能生 效时 募集资 金的 处理 方式 如果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满 足募集 生效 条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承 担下 列责 任: 1、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 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2、在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后 30 日 内返 还投 资者 已缴 纳的款 项,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存款 利 息。 3、 如基 金募 集失 败,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销 售 机构 不得 请求 报酬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销 售机 构为 基金募 集支 付之 一切 费用 应由各 方各 自承 担。 (三)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和资 产规 模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在 开放 期的最 后一 日日 终(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完 成当 日申 购、赎 回 确认后 ) , 有下 列情 形之 一 的,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 人协商 一致 后, 有权 终止 本 基金合 同: 1、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元 ;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少 于 200 人; 3、前10 大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基金 份额 总数 超过 基金总 份额 的 90% 。 由上述 情形 导致 基金 合同 终止的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长城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0 八 、基金 的封 闭期 和开放 期 (一)基 金的 封闭 期 除法律 法规 或 《基 金合 同》 另有约 定外, 本基 金的 封 闭期指 自 《基 金合 同》 生 效 日 (包 括该日 )起 或每 一个 开放 期结束 之日 的次 日( 包括 该日) 起至 次年 对日 (包 括该日 )的 期 间。如 次年 对日 为非 工作 日,则 该日 的下 一工 作日 为该封 闭期 的最 后一 日。 如 《基 金合 同》 生 效日 或某 一开放 期结 束之 日的 次日 在下一 日历 年度 中不 存在 对应日 , 则以《 基金 合同 》生 效日 或某一 开放 期结 束之 日次 日之后 的最 近一 个存 在次 年对日 的日 期 作为该 封闭 期的 最后 一日 。如该 日为 非工 作日 ,则 该日的 下一 工作 日为 该封 闭期的 最后 一 日。 本基金 的第 一个 封闭 期为 自《基 金合 同》 生效 日( 包括该 日) 起至 次年 对日 (包括 该 日)的 期间 。第 二个 封闭 期为自 首个 开放 期结 束之 日次日 (包 括该 日) 起至 次年对 日( 包 括该日 )的 期间 ,以 此类 推。 本基金 在封 闭期 内不 办理 申购与 赎回 业务 ,也 不上 市交易 。 (二)基 金的 开放 期 除法律 法规 或《 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外, 本基 金办 理申购 、赎 回业 务的 开放 期指本 基 金每个 封闭 期结 束之 后第 一个工 作日 起不少于 5 个 工作日 且不超过 10 个工 作 日的期 间 。 如 在开放 期内 发生 不可 抗力 或其他 情形 致使 基金 无法 按时开 放申 购与 赎回 业务 的,开 放期 时 间中 止 计算 ,在 不可 抗力 或其他 情形 影响 因素 消除 之日次 日起 ,继 续计 算该 开放期 时间 , 直至满 足《 基金 合同 》关 于开放 期的 时间 要求 。 (三)封 闭期 与开 放期 示例 例如 , 本 基金 《 基金 合同 》 于 2013 年9 月9 日 生效 , 则本基 金的 第一 个封 闭期 为 2013 年 9 月 9 日 至 2014 年 9 月 9 日。 第一 个开 放期 自 2014 年 9 月10 日 开始 , 最长不 超过 10 个工作 日 ( 即不 超 过 2014 年 9 月 23 日); 若第 一个 开放期 为 10 个 工作 日, 即 2014 年 9 月10 日至2014 年9 月 23 日 ,则 第二 个封 闭期 为 2014 年9 月 24 日 至2015 年9 月 24 日 , 以此类 推。 再如, 本基 金《 基金 合同 》于 2013 年 10 月 17 日 生效, 则本 基金 的第 一个 封闭期 为 2013 年10 月17 日 至 2014 年 10 月17 日 。由于 2014 年 10 月 18 日 、10 月 19 日为非 工作 日, 第 一个 开放 期自 2014 年 10 月 20 日开 始, 最长 不超过 10 个 工作 日( 即不 超过 2014 年 10 月 31 日) ;若 第一 个 开放期 为 10 个工 作日 , 即 2014 年 10 月 20 日 至 2014 年 10 月长城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1 31 日 ,则 第二 个封 闭期 为2014 年 11 月1 日至2015 年 11 月 2 日(2015 年 11 月1 日 为非 工作日 ,该 日的 下一 工作 日为该 封闭 期的 最后 一日 ) ,以此 类推 。 长城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2 九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与赎 回 (一) 申购 和赎 回场 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具 体的 销售网 点将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招募 说 明书或 其他 相关 公告 中列 明。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更 或增 减销 售机 构, 并予以 公告 。 基金投 资者 应当 在销 售机 构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营 业场所 或按 销售 机构 提供 的其他 方式 办 理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二)申 购和 赎回 的开 放日 及时间 1.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深 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的交易 时间 ,但 基金 管理 人根据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的 要求 或 本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公 告 暂 停申购 、赎 回时 除外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若 出现 新的证 券交 易市 场、 证券 交易所 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殊 情 况,基 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述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相 应的 调整 ,但 应在 实施日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2.申购 、赎 回开 始日 及业 务办理 时间 除法律 法规 或《 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外, 本基 金每 个封闭 期结 束之 后第 一个 工作日 起 进入开 放期 ,开 始办 理申 购和赎 回等 业务 。如 在开 放期内 发生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形 致使 基 金无法 按时 开放 申购 与赎 回业务 的, 开放 期时 间中 止计算 ,在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形 影响 因 素消除 之日 次日 起, 继续 计 算该 开放 期时 间, 直至 满足《 基金 合同 》关 于开 放期的 时间 要 求。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开放 期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 始时 间。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或 者赎回 或 者转换 。本 基金 开放 期, 投资人 在交 易时 间之 外提 出申购 、赎 回或 转换 申请 的,其 基金 份 额申购 、赎 回、 转换 价格 为下一 开放 日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 转换 的价 格, 销售机 构另 有 约定的 从其 约定 。在 开放 期最后 一个 工作 日交 易时 间结束 之后 提出 有关 申请 的,基 金管 理 人将不 予受 理。 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 告。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未 知价” 原则, 即申 购、 赎 回价 格以 申请 当日 收市后 计算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基 准 进行计 算; 长城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3 2、“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赎 回遵 循“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 回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 规则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在 开放 日的 具体业 务办 理时 间内 提出 申购或 赎 回的申 请。 2、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投资人 交付 款项 ,申 购申 请即为 有 效。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 在 T+7 日 ( 包括该 日) 内支 付赎 回款 项。 在 发 生巨额 赎回 时, 款项 的支 付办法 参照 本基 金合 同有 关条款 处理 。 遇交易 所或 交易 市场 数据 传输延 迟、 通讯 系统 故障 、银行 数据 交换 系统 故障 或其它 非 基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所能控 制的 因素 影响 业 务 处理流 程, 则赎 回款 顺延 至上述 情形 消 除后的 下一 个工 作日 划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银行 账户 。 3、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应以 交易 时间 结束前 受理 有效 申购 和赎 回申请 的当 天作 为申 购或 赎回申 请 日(T 日) , 在 正常 情况 下 , 本基金 登记 机构 在T+1 日 内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投资 人可 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到 销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 构规定 的其 他 方式查 询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若申 购不 成功 ,则 申购 款项退 还给 投资 人。 (五) 申购 和赎 回的 数量 限制 1、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规 定投 资人首 次申 购和 每次 申购 的最低 金额 以及 每次 赎回 的最低 份 额,具 体规 定请 参见 招募 说明书 。 2、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规 定投 资人每 个基 金交 易账 户的 最低基 金份 额余 额, 具体 规定请 参 见招募 说明 书。 3、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规 定单 个投资 人累 计持 有的 基金 份额上 限, 具体 规定 请参 见招募 说 明书。 4、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 调 整上 述规定 申购 金额 和赎 回份 额的数 量 限制。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 调整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公 告并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长城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4 (六) 申购 和赎 回的 价格 、费用 及其 用途 1.由于 基金 费用 的不 同, 本基金A 类和 C 类基 金份 额将分 别计 算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公式为 计算 日各 类别 基金 资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 发售 在外的 该类 别基 金份 额总 数。 T 日某 类别 基金 份额 净值 =T 日 该类 别基 金资 产净 值/T 日 发行 在外 的该 类别 基金份 额 总数。 本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保留到 小数 点后3 位 ,小 数点后 第4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产 生 的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 值在当 天收 市后 计算 ,并 在 T+1 日 内公 告。遇 特殊 情况 ,经 中国 证监会 同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算 或公 告。 2.申购 的有 效份 额为 净申 购金额 除以 当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有 效份 额单 位为 份,上 述 计算结 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 法,保 留到 小数 点后2 位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金 财产承 担。 3.赎回 金额 为按 实际 确认 的有效 赎回 份额 乘以 当日 基金份 额净 值并 扣除 相应 的费用 , 赎回金 额单 位为 元。 上述 计算结 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 法,保 留到 小数 点后2 位 ,由此 产生 的 收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4.本基 金 申 购费 由 申 购者 承担,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 申购费 用用 于本 基金 的市 场推广 、 销售、 注册 登记 等募 集期 间发生 的各 项费 用。 (七) 申购 和赎 回的 费用 1.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在 申 购时收 取 申 购费 用 ,A 类 基金份 额 的 申购 费率 随 申 购金额 的 增加而 递减 , 投 资者 可以 多次 申 购本 基金 , 申 购费 率按每 笔 申 购申 请单 独计 算 。C 类基 金 份额 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但 从本类 别基 金资 产中 计提 销售服 务费 。 本基金 申购 费率 如下 表所 示: 费用种类 A 类基 金 份额 C 类基 金 份额 申 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0.6% 0 100 万元( 含) -300 万元 0.4% 300 万元( 含) -500 万元 0.2% 500 万元以上( 含) 每笔1000 元 注: 本 基金 从C 类基 金份 额的基 金财 产中 计提 销售 服务费 , 销 售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4% 。 2.本基 金不 收取 赎回 费用 。 3.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费 率或收 费方 式, 基金 管理 人最迟 应 于新的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前 3 个 工作 日 在 至少 一种指 定媒 体公 告。 长城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5 4.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违 背法律 法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情 形下 根据 市场情 况 制定基 金促 销计 划, 针对 特定地 域范 围、 特定 行业 、特定 职业 的投 资者 以及 以特定 交易 方 式(如 网上 交易 、电 话交 易等) 等进 行基 金交 易的 投资者 定期 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金 促销 活 动。在 基金 促销 活动 期间 ,按相 关监 管部 门要 求履 行相关 手续 后基 金管 理人 可以适 当调 低 基金申 购费 率。 (八)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金 额的计 算 1.申购 份额 的计 算 (1)A 类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份 额计算 方法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申 购费 率) (注: 对于 500 万元(含) 以上的 申购 ,净 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固 定申 购费 金额 )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例: 某投 资者 投资 100,000 元申 购本 基金A 类 份额 , 对应的 申购 费率 为 0.6% , 若申购 当日 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050 元 , 则其 可得 到的 基金 份 额计 算如 下: 净申购 金额 =100,000/(1 +0.6% )=99,403.58 元 申购费 用=100,000 -99,403.58 =596.42 元 申购份 额=99,403.58/1.050 =94,670.08 份 (2)C 类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份额计 算方 法 申购份 额 = 申购 金额/申 购 当日C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例: 某 投资 者投 资 100,000 元申购 本基 金C 类份 额 , 若 申购当 日 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1.050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基 金份 额计算 如下 : 申购份 额=100,000/1.050 =95,238.10 份 2.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 额 ×赎 回当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例: 某 投资 者赎 回其 持有 的 10,000 份本 基金 份额, 若赎回 当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100 元, 则 其得 到的 赎回 金额 计算如 下 : 赎回金 额=10,000 ×1.100 =11,000.00 元 即投资 者赎 回其 持有 的 10,000 份基 金份 额, 若 赎回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是 1.100 元,则 其 获得 的赎 回金 额 为 11,000.00 元。 (九)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本基金的开放期内, 发生下列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长城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6 2、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收 投 资 人 的 申 购申请。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时。 5、 基 金 资 产 规 模 过 大 ,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 的 投 资 品 种 , 或 其 他 可 能 对 基 金 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 、2 、3 、5 、6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本基金 的开 放期 内, 发生 下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 可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 申请或 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 1、因 不可 抗 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 收投 资人的 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3、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发 行人 或交 易对 手违 约 导致本 息兑 付出 现困 难。 5、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已 确认 的赎 回申 请,基 金 管理人 应足 额支 付; 如暂 时不能 足额 支付 ,应 将可 支付部 分按 单个 账户 申请 量占申 请总 量 的比例 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未支 付部 分可 延期 支付 ,并以 后续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依 据计算 赎回 金额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 申请 赎回 时可 事先选 择将 当日 可能 未获 受理部 分予 以 撤销。 在暂 停赎 回的 情况 消除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复 赎回 业务 的办 理并 公告。 (十一)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个 开 放 日内 的基 金 份 额 净赎 回 申 请(赎 回申 请 份 额 总数 加 上 基金 转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额 总 数后 扣 除申购 申 请 份额 总 数及 基 金转换 中 转 入申 请 份额 总 数后的 余 额) 超过 前一开 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2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赎 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长城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7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的 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赎 回 或部分 延期 赎回 。 (1)全 额赎 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 支付 投资 人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部 分延 期赎 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 付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基金管 理人 在 当日接 受赎 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20% 的前 提下 ,可 对其 余赎 回 申请延 期办 理。对 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应当 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确 定当 日 受理的 赎回 份额 ;对 于未 能赎回 部分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回 申请 时可 以 选 择延 期赎回 或取 消 赎回。 选择 取消 赎回 的,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选择 延期 赎回的 ,将 自 动转入 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延期 的赎 回申 请与 下一 开放日 赎回 申 请一并 处理 ,无 优先 权并 以下一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基础 计算 赎回 金额 ,以此 类推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如投 资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未 作明确 选择 ,投 资人 未能 赎回部 分作 自 动延期 赎回 处理 。若 下一 日进入 封闭 期, 则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 在开 放期 最后 一个开 放日 全 部受理 ,赎 回价 格为 该开 放期内 最后 一个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发生 部分 延期赎 回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适当 延长 赎回 款 项的 支付 时间 ,但 最长不 得超 过 20 个 工作 日 。 3、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 规定的 其他 方式 在3 个交 易日内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说 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同时在 指定 媒 体上刊 登公 告。 (十二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和 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1、 发生 上述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情况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当 日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 1 日,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重 新 开放日 ,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 登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布 最 近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3、 如 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 1 天 但少 于2 周 ( 含2 周) , 暂停 结束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 或赎回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提 前 2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 家 指定媒 体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并在 重新 开始 办理申 购或 赎回 的开 放日 公告最 近 1 个工 作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 。 4、 如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2 周 , 暂停 期间 , 基金 管 理人应 每2 周至 少重 复刊 登暂停 公告1 次。 暂停 结束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提 前 2 个 工 作日在 至少 一长城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8 家指定 媒体 连续 刊登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并 在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日 公告 最 近1 个 工作 日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十三 )基 金 的 转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本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决定 开办 本基 金与 基金管 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之 间的 转换业 务, 基金 转换 可以 收取一 定的 转换 费, 相关 规则由 基金 管 理人届 时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本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制 定并公 告, 并提 前告 知基 金托管 人与 相 关机构 。 (十四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捐 赠和司 法强 制执 行 等 情形 而产生 的 非交易 过户 以及 登记 机构 认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它非交 易过 户。 无论 在上 述何种 情况 下, 接受划 转的 主体 必须 是依 法可以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投 资人 。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合 法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捐 赠给 福利 性质的 基金 会或 社会 团体 ;司法 强制 执 行是指 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文 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其 他自 然 人、法 人或 其他 组织 。办 理非交 易过 户必 须提 供基 金登记 机构 要求 提供 的相 关资料 ,对 于 符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基 金登 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按 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的 标准 收 费。 (十五 )基 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基金 销售机 构 可以按 照规 定的 标准 收 取 转托管 费。 (十六)基 金的 冻结 和解 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以及 登记机 构 认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他情况 下的 冻结 与解 冻。 长城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9 十、 基金的 投资 管理 (一) 投资 目标 本基金 投资 目标 是在 追求 本金长 期安 全的 基础 上, 力争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创 造超越 业 绩比较 基准 的稳 定收 益。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对 象是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包 括国内 依法 发行 上市 的国 家债券 、 金融债 券、 次级 债券 、中 央银行 票据 、企 业债 券、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公司 债券、 中期 票 据、 短期 融资 券、 可转 换 债券 (含 分离 交易 可转 债 纯债 ) 、 质押 及买 断式 回 购、 协议 存款、 通知存 款、 定期 存款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金 融工 具以 及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基 金投 资 的其他 固定 收益 证券 品种 (但须 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的 相关规 定) 。 本基金 不直 接从 二级 市场 买入股 票、 权证 等权 益类 资产, 也不 参与 一级 市场 的新股 申 购或增 发新 股 , 但可 持有 因所持 可转 换债 券转 股形 成的股 票、 因持 有股 票被 派发的 权证 、 因投资 于分 离交 易可 转债 等金融 工具 而产 生的 权证 。因上 述原 因持 有的 股票 ,本基 金应 在 其可交 易之 日起 的6 个月 内卖出 。因 上述 原因 持有 的权证 ,本 基金 应在 其可 交易之 日起 的 1 个月 内卖 出。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债券的 投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的 80% 。 本基 金以 定期开 放 方式运 作, 在每 次开 放期 前三个 月、 开放 期及 开放 期结束 后三 个月 的期 间内 ,基金 投资 不 受上述 比例 限制 。开 放期 内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投资 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5% 。 (三) 投资 策略 1、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采用 “自 上而 下 ” 的策略 进行 基金 的大 类资 产配置 ,主 要通 过对 宏观 经济运 行 周期、 财政 政策 、货 币政 策、利 率走 势、 证券 市场 估值水 平等 可能 影响 资本 市场的 重要 因 素进行 研究 和预 测, 分析 债券市 场、 债券 品种 、现 金等大 类资 产的 预期 风险 和收益 ,动 态 调整基 金大 类资 产的 投资 比例, 以控 制系 统性 风险 。本基 金将 择机 利用 债券 回购交 易放 大 组合债 券资 产杠 杆, 在严 格控制 信用 风险 、流 动性 风险的 基础 上增 强基 金整 体收益 。 2、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投资 策 略 本基金 通过 综合 分析 宏观 经济形 势、 财政 政策 、货 币政策 、债 券市 场券 种供 求关系 及 资金供 求关 系, 主动 判断 市场利 率变 化趋 势, 确定 和动态 调整 固定 收益 类资 产的平 均久 期长城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0 及债券 资产 配置 。本 基金 具体投 资策 略包 括久 期管 理策略 、收 益率 曲线 策略 、个券 选择 策 略、可 转换 债券 投 资 策略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投 资策 略、债 券回 购杠 杆策 略等 。 (1) 久期 管理 策略 本基金 建立 了债 券分 析框 架和量 化模 型, 预测 利率 变化趋 势, 确定 投资 组合 的目标 平 均久期 ,实 现久 期管 理。 本基金 的分 析框 架包 括宏 观经济 指标 和货 币金 融指 标,分 析金 融 市场中 各种 关联 因素 的变 化, 从而 判断 债券 市场 趋 势。 宏观 经济 指标 包括GDP 、CPI 、PPI、 固定资 产投 资、 进出 口贸 易;货 币金 融指 标包 括货 币供应 量、 新增 贷款 、新 增存款 、超 额 准备金 率。 宏观 经济 指标 和货币 金融 指标 将用 于估 计央行 货币 政策 , 以 考察 央行调 整利 率、 存款准 备金 率, 进行 公开 市场操 作和 窗口 指导 等操 作对市 场利 率的 影响 程度 。本基 金将 在 对市场 利率 变动 进行 充分 分析的 基础 上, 选择 建立 和调整 最优 久期 固定 收益 类资产 组 合 。 (2) 收益 率曲 线策 略 本基金 将在 确定 固定 收益 类资产 组合 平均 久期 的基 础上, 根据 利率 期限 结构 的特点 , 以及收 益率 曲线 斜率 和曲 度的预 期变 化, 遵循 风险 调整后 收益 率最 大化 配比 原则, 建立 最 优化的 债券 投资 组合 ,例 如子弹 组合 、哑 铃组 合或 阶梯组 合等 。 (3) 个券 选择 策略 在对利 率产 品和 信用 产品 的资产 配置 上, 本基 金将 综合对 宏观 周期 、利 率市 场、行 业 基本面 和企 业基 本面 等方 面的分 析结 果, 考察 信用 产品相 对利 率产 品的 信用 溢 酬, 结合 市 场情绪 ,动 态调 整 利 率产 品和信 用产 品 的 配置 比例 ,获取 超越 业绩 基准 的超 额收益 。本基 金将主 要依 托公 司内 部的 债券信 用评 级系 统对 持有 债券的 信用 评级 进行 持续 跟踪, 防范 信 用风险 。 (4) 可转 换债 券投 资策 略 当正股 价格 处于 特定 区间 内时, 可转 换债 券将 表现 出股性 、 债 性或 者股 债混 合的特 性。 本基金 将对 可转 换债 券对 应的正 股进 行分 析, 从行 业背景 、公 司基 本面 、市 场情绪 、期 权 价值等 因素 综合 考虑 可转 换债券 的投 资机 会, 在价 值权衡 和风 险评 估的 基础 上审慎 进行 可 转换债 券的 投资 ,创 造超 额收益 。 (5)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投 资 策略 基金投资中小企业 私 募 债 券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审 慎 原 则 , 制 定 严 格 的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 风险控制制度和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并经董事会批准, 以防范信用风险、 流动 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本基金对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仅限于到期日在封闭期结束之前的品种。 本基金投资于长城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1 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比例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未 来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在中小 企业 私募 债选 择时 ,本基 金将 采用 公司 内部 债券信 用评 级系 统对 信用 评级进 行 持续跟 踪, 防范 信用 风险 。在此 基础 上, 本 基 金重 点关注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的 发行要 素、 担 保机构 等发 行信 息对 债项 进行增 信。 本基金 将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要求 披露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的投 资情 况。 (6) 债券 回购 杠杆 策略 本基金 将在 市场 资金 面和 债券市 场基 本面 分析 的基 础上结 合个 券分 析和 组合 风险管 理 结果, 积极 参与 债券 回购 交易 , 放大 固定 收益 类资 产投资 比例 ,追 求固 定收 益类资 产的 超 额收益 。 (四) 投资 限制 1、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 金投 资于 债券 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 在 每次 开放 期前 三个 月 、 开 放 期及开 放期 结束 后三 个月 的期间 内, 基金 投资 不受 上述比 例 限 制。 (2 ) 开 放期 内本 基金 的 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投资 比例 不低 于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5% 。 (3)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 (4) 股票 等权 益类 资产 的 投资比 例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20% 。 (5)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 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6)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 (7)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8) 本 基金 对中 小企 业私 募债的 投资 仅限 于到 期日 在封闭 期结 束之 前的 品种 。 本基 金 投资于 单只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的比 例不 得超 过本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10% 。 (9)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11)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 (12)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 得超过 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计 规模 的 10 % 。 (13)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 有长城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2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 (14)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资 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40% 。 (15)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合并 、基 金规 模变 动、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 理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比 例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3 个月内 或 每个封 闭期 运作 满 3 个月 内 使基 金 的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 合同的 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查 自本 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2、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 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其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发行的 股 票或者 债券 ; (6 ) 买 卖与 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 的股东 或者 与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 (五)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 每个封 闭期 同期 对应 的 一 年期定 期存 款利率 ( 税后 ) ×1.1 。 本基金 以封 闭期 为周 期进 行投资 运作 ,每 个封 闭期 为 1 年 ,期 间投 资者 无法 进行基 金 份额申 购与 赎回 。以 与封 闭期同 期对 应的 一年 期银 行定期 存款 利率 (税 后) 的 1.1 倍作 为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符 合产品 特性 ,能 够使 本基 金投资 人理 性判 断本 基金 产品的 风险 收 益特征 和流 动性 特征 ,合 理衡量 本基 金的 业绩 表现 。 一年期 定期 存款 利率 采用 每个封 闭期 起始 日中 国人 民银行 公布 的金 融机 构人 民币一 年 期存款 基准 利率 。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或 者有 更权 威的 、更 能为市 场普 遍接 受的 业绩 比较基 准长城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3 推出, 或者 是市 场上 出现 更加适 合用 于本 基金 的业 绩 比较 基准 时, 经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一 致,本 基金 可在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后 变更 业绩 比较 基准并 及时 公告 。 (六)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为 债 券型 基金 ,属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中的 较低 风险品 种, 其预 期风 险与 收益高 于 货币市 场基 金, 低于 混合 型基金 和股 票型 基金 。 (七) 投资 决策 依据 及程 序 1.决策 依据 (1)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 规 以及《 基金 合同 》等 的有 关规定 。 (2) 《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投 资管 理制 度》 的有 关规定 。 (3) 《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固 定收 益投 资管 理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 2.投资 决策 程序 (1 ) 研 究员 定 期对 宏 观 经济 、 投 资策 略 、投 资 品 种等 提 出 分析 报 告, 为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和 基金 经理 提供 投资 决策依 据; 对于 可能 对证 券市场 造成 重大 影响 的突 发事件 ,及 时 提出评 估意 见及 决 策 建议 。 (2 ) 固 定收 益 部负 责 建 立和 维 护 公司 固 定收 益 券 种库 , 提 供各 券 种的 基 本 面情 况及 投资要 点分 析。 (3 ) 基 金经 理 在对 经 济 形势 和 市 场运 作 态势 进 行 分析 后 , 在券 种 库的 基 础 上拟 定资 产配置 策略 、个 券持 仓比 例,对 个券 基本 面进 行分 析,最 终确 定重 点持 券券 种,做 出《 资 产配置 提案 》和 重点 券种 投资方 案, 报投 资决 策委 员会讨 论。 (4 ) 投 资决 策 委员 会 在 基金 经 理 上报 的 资产 配 置 提案 的 基 础上 , 讨论 并 确 定下 一阶 段的资 产配 置和 重点 券种 投资决 定, 会议 决定 以书 面形式 下达 给基 金经 理。 (5 ) 根 据投 资 决策 委 员 会确 定 的 资产 配 置决 议 和 重点 券 种 投资 决 定, 基 金 经理 负责 在固定 收益 券种 库中 选择 拟投资 的券 种, 并制 定投 资组合 方案 。 (6 ) 基 金经 理 在信 用 类 固定 收 益 资产 投 资前 , 固 定收 益 研 究员 需 按照 《 长 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固定 收益 投资 管理办 法》 的规 定对 债券 进行信 用风 险评 价, 符合 信用标 准的 债 券方可 进行 投资 。 (八)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权利 的处 理原 则及方 法 1、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权 利,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4、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债权人 权利 ,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的利益 。 长城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4 十 一、 基金的 财产 (一)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 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规 范性 文件 为本 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户 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和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由 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 构和 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 依法 律 法规和 《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依 法撤 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不 同基金 的基 金 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长城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5 十 二、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一)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 负 债 。 (三)估 值方 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 券 ( 包括 股票 、 权 证等 )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或证 券发 行 机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 以 最近 交 易日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 影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可 参考 类 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交易 所上市实 行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估值 日收盘 价估值, 估值日没 有交易 的,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交 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 (3)交易 所上市未 实行 净 价交易的 债券按估 值日收 盘价减去 债券收盘 价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 (4)交易 所上市不 存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股 、转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 挂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 (2)首次 公开发行 未上市 的股票、 债券和权 证,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次 公开发行 有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同 一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 期的股 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长城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6 3、全国银 行间债券 市场交 易的债 券 、资产支 持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4、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中小企 业私募债 采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 值,在 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 计量公 允价值 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6、债 券回 购以 成本 列示 , 按协议 商定 利率 在实 际持 有期内 逐日 计提 利息 。 7、如有确 凿证据表 明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 能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8、相关法 律法规以 及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增事 项,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 基 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 此,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 估值 程序 1、基金份 额净值是 按照每 个工作日 闭市后, 基金资 产净值 除 以当日基 金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到0.001 元 , 小数点 后第4位 四舍 五入 。 国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基金管 理人应每 个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 法规或 本基金 合 同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基 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后 , 将 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五)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 小数点 后3 位以 内(含第3 位)发生 估值 错误 时 , 视 为基 金份额 净值 错 误。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登记 机构 、 或 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错 的责 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 受损 方”) 的 直接 损失 按 下述 “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给予 赔偿 , 承担赔 偿责 任。 长城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7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据 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 因 更正 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 若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 并 且有 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值 错误 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值 错误的责 任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直接 损失负 责,不对 间接损失 负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估 值错误而 获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人负 有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的义 务。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损 方 ”) , 则估 值 错误责 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失 , 并在 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如果 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 任 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5)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明 估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列 明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据 估值错误 处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 方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任方 进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据 估值错误 处理的 方法,需 要修改基 金登记 机构交易 数 据的, 由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报 基 金托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0.25% 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金 份额 净值 的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长城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8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 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占基金 相当比例 的投资 品种的估 值出现重 大转变 ,而基金 管理人为 保障投 资人的 利 益, 已决 定延 迟估 值; 如 果出现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属 于紧急 事故 的任 何情 况 , 导致基 金管 理人 不能出 售或 评估 基金 资产 时; 4、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基 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净值并 发送 给 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净 值计 算 结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 由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八)特 殊情 形的 处理 1、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7 项进 行 估值时 ,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 作为基 金 资产估 值错 误处 理。 2、由于不 可抗力原 因,或 由于证券 交易所及 登记结 算公司发 送的数据 错误, 或国家 会 计政策 变更 、 市场 规则 变 更等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理 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 但 未能 发 现该错 误的 , 由此 造成 的 基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 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 任 , 但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响 。 长城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9 十 三、 基金的 收益 分配 (一)基金 利润 的 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 资收 益 、 公 允价 值变 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基金 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三)基金 收 益分 配原 则 1、由于本 基金A 类 基金份 额不收取 销售服务 费,而C 类基金份 额收取销 售服务 费,各 基 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 分配 收益将有所不同。本 基金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 份额 享有同等分配 权 。 2、在符合 有关基金 分红条 件的前提 下,本基 金每年 收益分配 次数最多 为12次 ,每份 基 金份额每 次收益分 配比例 不低于收 益分配基 准日每 份基金份 额可供分 配利润 的50%。若 《 基 金合同 》生 效不 满3 个月 可 不进行 收益 分配 。 3、 若 截至 每季 度末 , 某类 基金份 额的 可供 分配 利润 大于0.02 元/份 , 且 没有 进 行过当 季 度的收益 分配(以 收益分 配基准日 所在期间 为准) , 则应于该 季度结束 后15 个 工作日内 就 该 类基金 份额 的可 供分 配利 润实施 收益 分配 。 4、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 现金分 红 。 5、基金收 益分配后 基金份 额净值不 能低于面 值 , 即 基金收益 分配基准 日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6、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公告 与实 施 本基金收 益分配方 案由基 金管理人 拟定,并 由基金 托管人复 核,在2个 工作日 内在指 定 媒体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 即可 供分 配 利润计 算截 止日 ) 的时 间 不得超 过15 个工作 日。 (六)基 金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费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 者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 不 足 于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 基 金登 记机 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长城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0 十 四、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一)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按 照 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二)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0.6% 年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E×0.6%÷ 当 年天 数 H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 费 E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 与基金 管理 人核对一 致的财务 数据, 自动在月 初5个工 作日内、 按照指定 的账户路 径进行 资金支付 , 管 理人无 需再 出具 资金 划拨 指令 。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公休假 等 , 支付 日 期 顺延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0.2% 的年 费率计 提。 托管 费的 计算 方法 如 下 : H=E×0.2%÷ 当 年天 数 H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 费 E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 与基金 管理 人核对一 致的财务 数据, 自动在月 初5个工 作日内、 按照指定 的账户路 径进行 资金支付 , 管 理人无 需再 出具 资金 划拨 指令 。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公休日 等 , 支付 日期 顺延 。 3、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本基金A类 基金 份额 不收 取 销售服 务费 ,C类 基金 份额 的销售 服务 费年 费率 为0.4% 。 本基 金销售 服务 费将 专门 用于 本基金 的销 售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服务 , 基 金管 理人 将 在基金 年度 报 告中对该 项费用的 列支情 况作专项 说明。销 售服务 费按前一 日C类基 金资产净 值的0.4% 年费 率计提 。计 算方 法如 下: 长城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 H=E×0.4% ÷当 年天 数 H为C类 基金 份额 每日 应计 提的销 售服 务费 E为C类 基金 份额 前一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销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与 基金管 理人 核对 一致 的财 务数据 , 自动在月 初5个工 作日内、 按照指定 的账户路 径进行 资金支付 ,管理人 无需再 出具资金 划 拨 指令。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公休日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上述“(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中第4 -8项 费用 ,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 按费 用 实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 用,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三)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 全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用支 出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费 用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协商 酌情 降低 基金 管理 费和 基 金托 管费 , 此 项调 整 不需要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率 实施 日前2 日 在至 少 一种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五)基 金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长城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 十 五、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 会 计政 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历 年度 的 1 月1 日至 12 月31 日; 基金 首次募 集的 会计 年度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 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 人各自 保留 完整 的会 计账 目、凭 证并 进行 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 人每 月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基 金的 年度 审计 1、 基金 管理 人聘 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相互 独立的 具有 证券 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充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 须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 更 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媒 体 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长城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 十 六、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一)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合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二)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等 法律 法规 和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自然 人、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并 保证所 披 露信息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和完整 性。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过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媒体 和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互联网 网站 (以 下简 称 “ 网站” )等 媒 介披露 ,并 保证 基金 投资 者能够 按照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时间 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制 公开 披 露的信 息资 料。 (三)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承 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本基 金公 开披 露的 信息应 采用 中文 文本 。如 同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基 金信息 披 露义务 人应 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容 一致 。两 种文 本发 生歧义 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同 》 、 基金 托管 协议 (1) 《 基金 合同 》 是界 定 《 基金合 同 》 当 事人 的各 项 权利 、 义 务关 系, 明确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序 ,说 明基 金产 品的 特性等 涉及 基金 投资 者重 大利益 的事 项 的法 律 文件 。 (2)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应当 最 大限度 地披 露影 响基 金投 资者决 策的 全部 事项 , 说明 基金认 购、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基 金投资 、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险揭 示、 信息 披露 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长城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 服务等 内容 。 《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基 金管 理人 在每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45 日内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基 金管理 人在 公 告的 15 日 前向 主要 办公 场 所所在 地的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报送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 并 就有 关更新 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 基 金 托 管协 议 是 界定 基金 托 管 人 和 基金 管 理 人在基 金 财 产 保 管及 基 金 运作监 督 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的3 日 前, 将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 合同 》 摘 要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将 《 基金 合 同》 、 基金 托管 协议 登载 在 网站上 。 2、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并 在披 露招募 说 明书的 当日 登载 于指 定媒 体上。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体 上登 载《 基金 合同》 生 效公告 。 4、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在 开始 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 周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各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通过 网 站、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各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各 类基金 份额 累 计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 或自 然日 )基 金资 产净值 和 各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 市场交 易日 (或 自然 日) 的次日 ,将 基 金资产 净值 、各 类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各 类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 5、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 理 人 应当 在 《基 金 合同》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 披露文 件上 载明 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赎回 费率 ,并 保证 投资者 能够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网点 查阅 或 者复制 前述 信息 资料 。 6、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长城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 经过审 计。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体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 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 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足 2 个月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 或者年 度报 告。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 场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报 备应 当采 用电子 文本 或书 面报 告方 式。 7、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2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 以公告 ,并 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中 国证 监 会派出 机构 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能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者 基金 份额 的价 格产 生重大 影 响的下 列事 件: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终 止《 基金 合同》 ;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 不 包括本 基金 封闭 期与 开放 期运作 方式 的转 换) ;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 金经 理和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 (9)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十; (11)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长城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0)更 换基 金登 记机 构; (21)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支付 ; (24)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8、澄 清公 告 在《基 金合 同》 存续 期限 内,任 何公 共媒 体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 基金份 额价 格 产 生误 导性 影响或 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相关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应 当立 即 对该消 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有 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9、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 应当 依法 报国 务院 证券监 督管 理机 构核 准或 者备案 , 并予以 公告 。 10、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的显 著位 置披 露投 资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的流 动性风 险 和信用 风险 ,说 明投 资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对基 金总 体风险 的影 响。 本基 金投 资中小 企业 私 募债券 后两 个交 易日 内,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媒体 披露 所投 资中 小企业 私募 债 券的名 称、 数量 、期 限 、 收益率 等信 息, 并在 季度 报告、 半年 度报 告、 年度 报告等 定期 报 告和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等文件 中披 露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的投 资情 况。 11、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六)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 露事务 。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相关 基金 信息 披露内 容长城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 与格式 准则 的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对 基 金管理 人编 制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基 金定期 报告 和 定 期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披 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复 核、 审查 ,并 向基 金管理 人出 具 书面文 件或 者盖 章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体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体上 披露 信息外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 共媒体 披露 信息 ,但 是其 他公共 媒体 不得 早于 指定 媒体披 露信 息, 并且 在不 同媒介 上披 露 同一信 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当制 作工 作底 稿, 并将 相关档 案至 少保 存到 《基 金合同 》终 止 后15 年。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以 供公众 查 阅、复 制。 长城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 十 七、 风险揭 示 (一) 市场 风险 广义的 市场 风险 指与 利率 、商品 价格 等相 关的 风险 ,主要 与不 同市 场的 供需 情况紧 密 联系。 其中 ,利 率风 险是 本基金 面临 的最 大的 市场 风险。 利率 风险 主要 是指 由宏观 经济 形 势、货 币财 政政 策以 及债 券市场 资金 供求 关系 的变 化所带 来的 市场 利率 水平 的波动 ,并 因 此产生 的投 资风 险。 (二) 信用 风险 信用风险指由于交易对手或债务人无法按照约定交割资产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的风 险, 主要 指违 约风 险 。 本 基 金的信 用风 险分 析主 要针 对债券 资产 , 具体 包括 以 下几个 方面 : 1.债券 发行 人出 现违 约, 无法支 付到 期本 息引 起的 损失。 2.交易 对手 出现 违约 或违 规投资 操作 而引 起的 损失 。 (三) 流动 性风 险 流动性 风险 指金 融资 产变 现的难 易程 度。 一些 情况 下,市 场无 法有 效执 行交 易头寸 需 要,将 使得 金融 资产 无法 在价格 平稳 变动 的基 础上 被购入 或者 卖出 ,极 端情 形下市 场上 可 能缺少 交易 对手 。本 基金 面临的 流动 性风 险来 自两 个方面 : 1.变现 风险 :本 基金 以封 闭期为 基础 进行 投资 运作 ,在封 闭期 结束 后进 入为 期不超 过 10 个 工作 日的 开放 期。 在 开放期 间为 应对 日常 的赎 回申请 , 基金 需要 一定 的 流动性 。 如果 封闭期 末个 别债 券出 现流 动性不 足的 情形 ,则 可能 对投资 者的 赎回 申请 或基 金资产 净值 产 生影响 。 2.特殊 的市 场情 形: 在特 殊市场 情形 下, 如市 场资 金紧张 时, 市场 整体 流动 性降低 , 将可能 影响 债券 回购 杠杆 的使用 ,从 而产 生流 动性 风险。 特殊 的个 券特 征, 例如信 用评 级 的下降 等因 素, 也会 导致 个券变 现能 力的 减弱 ,从 而产生 流动 性风 险。 (四) 操作 风险 操作风 险指 由于 我司 信息 系统、 投资 运作 系统 或其 他外部 事件 导致 的操 作失 灵或失 误 带来基 金资 产损 失的 风 险 。这一 风险 主要 来自 于计 算机系 统失 灵( 如病 毒、 软件错 误) 、 人为失 误和 公司 以外 的不 可控因 素。 (五) 模型 风险 模型风 险指 投资 估值 模型 的参数 错误 或模 型运 用不 当带来 的基 金资 产损 失风 险。在 利 用定价 模型 对金 融资 产进 行定价 的过 程中 ,容 易出 现模型 风险 。 (六) 法律/合 同风 险 长城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 法律/ 合同 风险 指合 同签 约 的一方 无法 履行 合同 规定 的义务 , 造成 另外 一方 损失 时可能 发生的 法律 诉讼 风险 。 (七) 通货 膨胀 风险 通货膨 胀风 险指 物价 水平 上升导 致本 基金 的名 义收 益率在 剔除 通货 膨胀 因素 影响后 降 低的风 险。 在本 基金 运作 过程中 ,通 货膨 胀风 险也 表现为 物价 水平 上升 导致 中、短 期固 定 收益证 券或 者回 购交 易的 实际收 益率 远低 于名 义收 益率的 情况 。 (八) 不可 抗力 风险 战争、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抗 力的出 现将 会严 重影 响证 券市场 的运 行, 可能 导致 基金资 产 的损失 ,影 响基 金收 益水 平,从 而带 来风 险; 金融 市场危 机、 行业 竞争 、托 管行违 约等 超 出基金 管理 人自 身控 制能 力之外 的风 险, 也可 能导 致基金 或基 金持 有人 的利 益受损 。 (九) 本基 金的 特有 风险 1.本基 金在 封闭 期内 不开 放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投资 人在 封闭 运作 期间 存在无 法 按照基 金份 额净 值进 行赎 回的风 险。 2.赎回 失败 风险 。 本 基金 以封闭 期为 周期 进行 投资 运作, 每个 封闭 期为1 年 。在封 闭 期内, 本基 金不 开放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在每 个封闭 期结 束以 后, 本基 金将设 定不 超 过10 个工 作日 的开 放期 供 持有人 赎回 基金 份额 。 如果 持有人 在开 放期 以外 的时 间提交 赎回 申请, 将面 临赎 回失 败风 险。 3.本基 金可 投资 于私 募债 券,在 私募 债券 的投 资过 程中本 基金 将面 临私 募债 券的流 动 性风险 和信 用风 险。 如私 募债券 违约 将对 组合 的到 期收益 率产 生影 响。 长城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0 十 八 、 基金合同 的 变更、 终止 与 基金 财产 的 清算 (一)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变更基 金合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本合同 约定应 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通过 的 事项的 , 应召 开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的 事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生效 后方可 执 行,自 决议 生效 后两 日内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6个 月内 没 有新基 金管 理人 、 新基 金 托管人 承 接的; 3、在开放 期的最后 一日日 终(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完 成当日申 购、赎回 确 认后 )出现 基 金合同 第五 部分 第三 条约 定的情 况; 4、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5、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自 出现《基 金合同》 终止事 由之日起30 个工作 日内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职责 :基 金财 产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请 会计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师 事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长城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1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6个月 。 (四)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 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的分 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5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进 行公 告。 (七)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长城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2 十 九、 基金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一)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利 、义 务 1.根据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2)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独立 运用 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 ) 依 照 《基 金合 同 》 收 取基金 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召集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6) 依据 《 基金 合同 》 及 有 关法律 规定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 反了 《基 金合同 》及 国家 有关 法律 规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 担 任或 委托 其他 符合 条件的 机构 担任 基金 登记 机构办 理基 金登 记业 务并 获得 《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 基金财 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权 利;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 法律行 为; (15) 选择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 外部机 构; (16)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订 和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转 换和非 交易 过户 的业 务规 则; 长城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3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根据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 于 : (1)依法 募集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 自 《基 金合 同 》 生 效 之日起 , 以诚 实信 用 、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财 产 ; (4)配备 足够的具 有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 金投资 分析、决 策,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立 健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 理 的 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所 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除依 据《基 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外 ,不 得利用基 金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 (8)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 法符合 《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定 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格按 照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履 行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 (12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 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资意 向等 。 除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 依 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 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 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 年以上 ; (17 )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 并 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时 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在 支付 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与 基金 财 产的保 管 、 清 理、 估价 、 变 现和分 配;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并通知 基金长城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4 托管人 ; (20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24)基 金管理人 在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基金 的备案 条件, 《基 金合同》 不能生 效,基 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 费 用, 将 已 募 集 资 金 并 加计 银行 同 期 存 款 利 息 在 基金 募集 期 结 束 后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3.根据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自《 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安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依《 基金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费以 及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管部 门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监督 基金管理 人对本 基金的投 资 运作, 如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 对 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 应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4.根据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 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立 专门的基 金托管 部门,具 有符合要 求的营 业场所, 配备足够 的、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立 健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 度,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 保 证其 托管 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 置 、长城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5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除依 据《基 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外,不 得利用基 金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按规 定开设基 金财产 的资金账 户和证券 账户 , 按照《基 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 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 时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7)保守 基金商 业秘密, 除《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另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 告、 季度 、 半 年度 和年 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 说 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进 行 ; 如 果基 金管 理 人有未 执行 《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15 年 以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5 ) 依 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依法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 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 导 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赔 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 按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 合同 》 规 定履 行自 己的 义 务, 基金 管 理人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5.根据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 于 :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照 法律 法规 和合 同 的规定 在本 基金 开放 期内 申请赎 回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长城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6 (5)出席 或者委派 代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销售 机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的行 为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 的 承认 和接 受 , 基 金投 资 者自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取得 的基金 份额 , 即成 为本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 基金 合 同》 的当 事人, 直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作为 《 基金 合同 》 当 事 人并不 以在 《 基 金合同 》上 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必 要条 件。 同一类 别 每 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等 的合 法权 益。 6.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集 、议 事及 表决 的程 序和规 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 票 权 。 1.召开 事由 (1)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 列事由 之一 的, 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终 止《 基金 合同》 ,但 《基金 合同 》另 有约 定的 除外 ; 2)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3)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4)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 不 包括本 基金 封闭 期与 开放 期运作 方式 的转 变) ; 5)提高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 报酬标准 ,但根 据法律法 规的要求 提高该 等标准 或长城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7 费率的 除外 ; 6)变 更基 金类 别; 7)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8)变更基 金投资目 标、范 围或策略 (法律法 规、中 国证监会 和《基金 合同》 另有规 定 的除外 ) ; 9)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10)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1)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 金总份 额10% 以 上 ( 含10% )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以 基 金管理 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份 额计 算 , 下 同 ) 就 同 一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12)对 基金 当事 人权 利和 义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 事项; 13)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 他应当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 事项。 (2)以下 情况可由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协商后 修改,不 需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销 售服 务费 和其 他应由 基金 承担 的费 用 ; 2)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 金费用 的收 取; 3)在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本 基金的 申购 费率 、调 低赎 回费率 ; 4)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而 应当 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 5)对《基 金合同》 的修改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性不 利影响或 修改不 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6) 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以 外的 其他情 形 。 (3)基金 合同生效 后,在 开放期的 最后一日 日终( 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 完成当 日申购 、 赎回确认 后) ,有 下列情形 之一的, 基金管理 人与基 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 后,有 权终止本 基 金 合同,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5000 万元 ;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少 于200 人; 3)前10 大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持有基 金份 额总 数超 过 基 金总份 额的90% 。 2.会议 召集 人和 召集 方式 (1)除法 律法规规 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 定外,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 人 召集 。 (2)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 召集或 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 长城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8 (3)基金 托管人认 为有必 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应 当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知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日内 召开 ; 基金 管理 人 决定不 召集 , 基金 托管 人 仍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 应 当由基 金托 管人自 行召 集。 (4)代表 基金份额10%以 上(含10% )的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就同一 事项书 面要求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应当 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 书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管 理 人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日内 召开 ; 基金 管理 人 决定不 召集 , 代表 基金 份 额10% 以上 (含10% ) 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 应当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起10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 和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60 日内 召开 。 (5)代表 基金份额10%以 上(含10% )的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就同一 事项要 求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而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 集 的, 单独 或合 计代 表基 金 份额10% 以 上 ( 含 10%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有 权自行召 集,并至 少提前30 日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基 金份额持 有 人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配 合 , 不 得阻 碍、 干 扰。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会 议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 地点 、 方 式和 权 益登记 日 。 3.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召 集人应于 会议召 开前30日 ,在指定 媒体公 告。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明 以下 内容 :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会议 形式 ; 2)会 议拟 审议 的事 项、 议 事程序 和表 决方 式; 3)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益 登记 日; 4) 授 权委 托证 明的内 容要 求 (包 括但 不限 于代 理人 身 份,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效 期 限等)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5)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及 联系电 话; 6)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7)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 事项。 (2)采取 通讯开会 方式并 进行表决 的情况下 ,由会 议召集人 决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 本 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的 具体 通讯 方式 、 委 托的公 证机 关及 其联 系方 式和联 系人 、 书 面表决 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收 取方 式。 (3)如召 集人为基 金管理 人,还应 另行书面 通知基 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 的长城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9 计票进 行监 督 ; 如 召集 人 为基金 托管 人 , 则 应另 行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 定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 如 召 集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则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基 金管 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派代 表对书 面表 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的, 不影响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效 力。 4.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 议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方式 召开 , 会 议的 召开 方 式由会 议 召集人 确定 。 (1 ) 现 场开 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本 人出 席或 以代 理投票 授权 委托 证明 委派 代表出 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 金管 理 人 或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 场 开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自出 席会议者 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受 托出席 会议者出 具的委托 人持有 基金份 额 的 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委 托证明符 合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和会议 通知的规 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经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 示的在权 益登记日 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显示 ,有效 的基金 份 额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50%(含50%)。 (2)通讯 开会。通 讯开会 系指基金 份额持有 人将其 对表决事 项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 表 决截至 日以 前送 达至 召集 人指定 的地 址。 通讯 开会 应以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 议召 集人 按 《基 金合 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 在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公 布 相关提 示 性公告 ; 2)召集人 按基金合 同 约 定 通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 ,则为 基金管 理 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 会议召 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 金托 管 人为召 集人 , 则为 基金 管 理人 )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 下按照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方 式收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 基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知 不参 加收 取书 面表 决意见 的 , 不 影 响表决 效力 ; 3)本人直 接出具书 面意见 或授权他 人代表出 具书面 意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所持有 的 基金份 额不 小于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50%(含50%); 4) 上述 第3 ) 项 中直 接出 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书 面意见 的 代理人 , 同时 提交 的持 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托 出 具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及委 托人的 代理投票 授权委托 证明符 合法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和会议通 知 的 规定, 并与 基金 登记 注册 机构记 录相 符; 5)会 议通 知公 布前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5.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长城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0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 如 《 基金 合同 》 的 重大 修 改、 决定 终 止《基金 合同》 、 更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金 托管人 、与其他 基金合并 、法律 法规及《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应 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事 程序 1)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 表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会 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50% 以 上 (含50% ) 选 举 产生一 名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作为 该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拒不出 席或 主 持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影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作出 的决 议的 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 签 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 单位 名 称) 、身份 证明文 件号码、 持有或代 表有表决 权的基 金份额、 委托人姓 名(或 单位名称 ) 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开 会的情况 下,首 先由召集 人提前30 日公布 提案,在 所通知的 表决截 止日期后2 个工作 日内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由 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 效表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形成 决议 。 6.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 一 般决 议, 一般 决议 须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的50% 以上 (含50% ) 通 过方 为有 效; 除下 列第2 项所 规定 的 须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 外的其 他事 项 均以一 般决 议的 方式 通过 。 (2)特别 决议,特 别决议 应当经参 加大会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 的 三分之 二以 上 (含 三分 之 二 ) 通过 方可 做出 。 转 换 基金运 作方 式 (不 包括 本 基金封 闭期 与开 放期运作 方式的转 换) 、更 换基金管 理人或者 基金托 管人、终 止《基金 合同》 以特别决 议 通 过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分 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 否 则提 交 符合会 议通长城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1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 面符 合会 议 通知规 定的 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 项 表 决。 7.计票 (1) 现场 开会 1)如大会 由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 持人应 当在会 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 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理人 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 持有 人代表与大会 召集人 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担 任监 票人 ; 如 大会 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 或大会 虽然 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未出 席大 会的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 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 会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 选举 三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基金 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不出席 大会 的, 不影 响计 票的效 力。 2)监票人 应当在基 金份额 持有人表 决后立即 进行清 点并由大 会主持人 当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如果会 议主持人 或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代理 人对于 提交的表 决结果有 怀疑, 可以在 宣 布表决 结果 后立 即对 所投 票数要 求进 行重 新清 点 。 监票人 应当 进行 重新 清点 , 重 新清 点以 一 次为限 。重 新清 点后 ,大 会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点 结果 。 4)计票过 程应由公 证机关 予以公证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拒不出 席大会 的,不 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 由 大会 召集 人 授权的 两名 监 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 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 代表 )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 , 并 由公 证机 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8. 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决 议,召集 人应当自 通过之 日起5日内 报中国证 监会核 准或者 备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 或者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效 。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 自生效之 日起2个工 作日内 在 指定媒 体 上公告 。如果 采用通 讯 方式进 行表 决 , 在 公告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 须将 公证 书全 文、 公 证机构 、 公证 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均有长城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2 约束力 。 (三)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变更 基金合同 涉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本合 同约定 应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关于 《基金合 同》变 更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经中 国证监会 核准生 效后方 可 执行, 自决 议生 效后 两日 内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2.《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 (2)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职 责终 止 , 在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 新 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在开 放期的最 后一日 日终 (基 金注册登 记机构 完成当日 申购 、赎 回确认 后)出现 基金合 同第 五部 分第 三条 约定的 情况 ; (4)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他情 形; (5)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3.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 止 事由之 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成立清 算小组 ,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算 。 (2 )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 员由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注 册会 计师 、律 师以 及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员 。 (3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 责: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负 责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4 )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形 出现时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制 作清 算报 告; 5)聘 请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告 进行 外部 审计 ,聘 请律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 出具法长城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3 律意见 书; 6)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 7)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 (5 )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 为 6 个 月。 4.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5.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 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 算 费用、 交纳 所欠 税款 并清 偿基金 债务 后, 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进 行分 配 。 6.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 由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7.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 争议 的处 理和 适用 的法律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 应 提 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 根据 该会 当时 有 效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裁 , 仲裁 地点 为北 京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 的, 对 当事人 均有 约束 力 , 仲 裁 费用由 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 基 金合 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 续忠 实 、 勤 勉、 尽责 地履行 《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五) 基金 合同 存放 地和 投资者 取得 基金 合同 的方 式 《基金 合同 》 可 印制 成册 ,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销 售 机 构 的办公 场 所和营 业场 所查 阅。 长城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4 二十 、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内 容摘 要 (一)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1.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 区益田 路6009 号 新世 界商 务中心41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光裕 成立时 间:2001 年12 月27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1]55 号 注册资 本:1.5 亿元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经营范 围 : 基 金募 集、 基 金销售 、 资产 管理 、 特 定 客户资 产管 理和 中国 证监 会许可 的其 他业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电话:0755-23982338 传真:0755-23982328 联系人 :袁 柳生 2.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日 期:2004 年09 月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 放短 期、 中期 、 长 期 贷款 ; 办 理国 内外 结算 ;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 发 行金 融债 券 ; 代理发 行 、 代 理兑 付 、 承 销 政府债 券 ; 买 卖政 府债 券 、 金融债 券; 从事同 业拆 借 ; 买 卖 、 代 理买卖 外汇 ; 从事 银行 卡 业务 ; 提 供信 用证 服务 及 担保 ; 代 理收 付 款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 供保管 箱服 务 ; 经 中国 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等 监管 部门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长城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5 (二)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1.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投资 范围、 投 资对象 进行 监督 。 《基 金合 同》 明确 约定 基金 投资 风 格或证 券选 择标 准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按 照基金 托管 人要 求的 格式 提供投 资品 种池 ,以 便基 金托管 人运 用相 关技 术系 统, 对 基金 实 际投资 是否 符合 《基 金合 同》关 于证 券选 择标 准的 约定进 行监 督, 对存 在疑 义的事 项进 行 核查。 本基金 的投 资对 象是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包 括国内 依法 发行 上市 的国 家债券 、 金融债 券、 次级 债券 、中 央银行 票据 、企 业债 券、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公司 债券、 中期 票 据、短 期融 资券 、 可 转换 债券( 含分 离交 易可 转债 纯债) 、质 押及 买断 式回 购 、协议 存款 、 通知存 款、 定期 存款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金 融工 具以 及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基 金投 资 的其他 固定 收益 证券 品种 (但须 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的 相关规 定) 。 本基金 不直 接从 二级 市场 买入股 票、 权证 等权 益类 资产 , 也不 参与 一级 市场 的新股 申 购或增 发新 股 , 但可 持有 因所持 可转 换债 券转 股形 成的股 票、 因持 有股 票被 派发的 权证 、 因投资 于分 离交 易可 转债 等金融 工具 而产 生的 权证 。因上 述原 因持 有的 股票 ,本基 金应 在 其可交 易之 日起 的6 个月 内卖出 。因 上述 原因 持有 的权证 ,本 基金 应在 其可 交易之 日起 的 1 个月 内卖 出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债券的 投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的 80% 。 本基 金以 定期开 放 方式运 作, 在每 次开 放期 前三个 月、 开放 期及 开放 期结束 后三 个月 的期 间内 ,基金 投资 不 受上述 比例 限制 。开 放期 内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投资 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5% 。 2.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投资 、融资 比 例进行 监督 。基 金托 管人 按下述 比例 和调 整期 限进 行监督 : (1)本 基金 投资 于债券 的 比 例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的80% 。 在每次 开放 期前 三个 月、 开放期 及开放 期结 束后 三个 月的 期间内 ,基 金投 资不 受上 述比例 限制 。 (2) 开 放 期 内本 基 金 的 现 金或 者 到 期 日 在一 年 以 内的政 府 债 券 投 资比 例 不 低于基 金 资 产净值 的 5% 。 (3)股 票等 权益 类资 产的 投 资比例 不超 过基 金 资 产净 值的 20% 。 长城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6 (4)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5)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6)本 基金 对中 小企 业私 募 债的投 资仅 限于 到期 日在 封闭期 结束 之前 的品 种 。 本 基金投 资于单 只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的比例 不得 超过 本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7)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10% 。 (8)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9)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 证 券的比 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 支持证 券规模 的 10%。 (10)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别评 级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 持有资 产支持 证券 期间 ,如 果其 信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标 准,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布之 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1)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 (12)本 基金 持有 的所 有流 通受限 证券 ,其 公允 价值 不得超 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本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流 通受 限证券 ,其 公允 价值 不得 超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13)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 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投资 限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3 个月 内 或 每个封 闭期 运作 满 3 个月 内 使基 金 的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 合同的 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查 自本 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上述 投资 组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 更的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 准。 法律法 规 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则本 基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合并 、基 金规 模变 动 、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 理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比 例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3.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 本托 管协 议第十 五 条第九 款基 金投 资禁 止行 为进行 监督 。基 金托 管人 通过事 后监 督方 式对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投 资禁止 行为 和关 联交 易进 行监督 。根 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金 禁止 从事 关联 交易 的规定 ,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事 先相互 提供 与本 机构 有控 股关系 的股 东、 与本 机构 有其他 重大 利 害关系 的公 司名 单及 有关 关联方 发行 的证 券名 单。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有责任 确保 关长城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7 联交易 名单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完整 性, 并负 责及 时将更 新后 的名 单发 送给 对方。 若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与 关联 交 易 名单 中列 示的关 联方 进行 法律 法规 禁止基 金 从事的 关联 交易 时, 基金 托管人 应及 时提 醒基 金管 理人采 取必 要措 施阻 止该 关联交 易的 发 生,如 基金 托管 人采 取必 要措施 后仍 无法 阻止 关联 交易发 生时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向 中国 证 监会报 告。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已成 交的 关联 交易 ,基 金托管 人事 前无 法阻 止该 关联交 易的 发 生,只 能进 行事 后结 算,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损 失, 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 4.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 行间债 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之 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符合 法律 法 规及行 业 标 准的 、经 慎重 选择的 、本 基金 适用 的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并 约定 各 交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式 。基 金管 理人 应严 格按照 交易 对手 名单 的范 围在银 行间 债 券市场 选择 交易 对手 。基 金托管 人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是否按 事前 提供 的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 对手名 单进 行交 易。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每半 年对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及结算 方式 进 行更新 ,新 名单 确定 前已 与本次 剔除 的交 易对 手所 进行但 尚未 结算 的交 易, 仍应按 照协 议 进行结 算。 如基 金管 理人 根据市 场情 况需 要临 时调 整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单 及结 算 方式的 ,应 向基 金托 管人 说明理 由, 并在 与交 易对 手发生 交易前 3 个工 作日 内与基 金托 管 人协商 解决 。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按银 行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并 负责解 决因 交易 对手 不履 行合同 而造 成的 纠纷 及损 失,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成 的任 何 法律责 任及 损失 。若 未履 约的交 易对 手在 基金 托管 人与基 金管 理人 确定 的时 间前仍 未承 担 违约责 任及 其他 相关 法律 责任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对相应 损失 先行 予以 承担 ,然后 再向 相 关交易 对手 追偿 。基 金托 管人则 根据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交 单对 合同 履行 情况 进行监 督。 如 基金托 管人 事后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没有 按照 事先 约定 的交易 对手 或交 易方 式进 行交易 时, 基 金托管 人 应 及时 提醒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此 造成 的任 何损 失和 责任。 5.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管理 人投资 流 通受限 证券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应事 先根 据中 国证 监会相 关规 定, 明确 基金 投资流 通 受限证 券的 比例 ,制 订严 格的投 资决 策流 程和 风险 控制制 度, 防范 流动 性风 险、法 律风 险 和操作 风险 等各 种风 险。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是否遵 守相 关制 度、 流动 性风险 处置 预 案以及 相关 投资 额度 和比 例等的 情况 进行 监督 。 (1) 本 基金 投资 的受 限证 券须为 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非公 开发 行股 票、 公开 发行股 票长城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8 网下配 售部 分等 在发 行时 明确一 定期 限锁 定期 的可 交易证 券, 不包 括由 于发 布重大 消息 或 其他原 因而 临时 停牌 的证 券、已 发行 未上 市证 券、 回购交 易中 的质 押券 等流 通受限 证券 。 本基金 不投 资有 锁定 期但 锁定期 不明 确的 证券 。 本基金 投资 的受 限证 券限 于可由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或 中央 国债 登记结 算 有限责 任公 司负 责登 记和 存管, 并可 在证 券交 易所 或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证 券。 本基金 投资 的受 限证 券应 保证登 记存 管在 本基 金名 下,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相关 工作的 落 实和协 调, 并确 保基 金托 管人能 够正 常查 询。 因基 金管理 人原 因产 生的 受限 证券登 记存 管 问题, 造成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安全 保管 本基 金资 产的 责任与 损失 ,及 因受 限证 券存管 直接 影 响本基 金安 全的 责任 及损 失,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本基金 投资 受限 证券 ,不 得预付 任何 形式 的保 证金 。 (2) 基金 管理 人投 资流 通 受限证 券, 应制 订流 动性 风险处 置预 案并 经其 董事 会批准 。 风险处 置预 案应 包括 但不 限于因 投资 受限 证券 需要 解决的 基金 投资 比例 限制 失调、 基金 流 动性困 难以 及相 关损 失的 应对解 决措 施, 以及 有关 异常情 况的 处置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首 次 投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前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基 金投 资流 通受限 证券 相关 流动 性风 险处置 预 案 。 基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投资 受限证 券的 流 动 性风 险负 责,确 保对 相关 风险 采取 积极有 效 的措施 ,在 合理 的时 间内 有效解 决基 金运 作的 流动 性问题 。如 因基 金巨 额赎 回或市 场发 生 剧烈变 动等 原因 而导 致基 金现金 周转 困难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保 证提 供足 额现 金确保 基金 的 支付结 算, 并承 担所 有损 失。对 本基 金因 投资 受限 证券导 致的 流动 性风 险, 基金托 管人 不 承担任 何责 任。 如因 基金 管理人 原因 导致 本基 金出 现损失 致使 基金 托管 人承 担连带 赔偿 责 任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赔偿 基金托 管人 由此 遭受 的损 失。 (3) 本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基金 管理 人应 至少 于投资 前三 个工 作日 向基 金托管 人 提交有 关书 面资 料, 并保 证向基 金托 管 人 提供 的有 关资料 真实 、准 确、 完整 。有关 资料 如 有调整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提供 调整 后的 资料 。上 述书面 资料 包括 但不 限于 : 1)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发行 流 通受限 证券 的批 准文 件。 2)流 通受 限证 券有 关发 行 数量、 发行 价格 、锁 定期 等发行 资料 。 3) 流通 受限 证券 发行 人与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或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限 责 任公司 签订 的证 券登 记及 服务协 议。 4)基 金拟 认购 的数 量、 价 格、总 成本 、账 面价 值。 (4)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本基 金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后两 个交易 日内 , 在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媒 体披露 所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的名 称、 数量 、总 成本 、账面 价值 , 以 及总 成本 和账面 价值 占长城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9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锁 定期等 信息 。 本基金 有关 投资 受限 证券 比例如 违反 有关 限制 规定 , 在合理 期限 内未 能进 行及 时调整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两个 工作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 以公告 。 (5)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 规定有 权对 基金 管理 人进 行以下 事项 监督 : 1)本 基金 投资 受限 证券 时 的法律 法规 遵守 情况 。 2) 在基 金投 资受 限证 券管 理工作 方面 有关 制度 、 流 动性风 险处 置预 案的 建立 与完善 情 况。 3)有 关比 例限 制的 执行 情 况。 4)信 息披 露情 况。 (6)相 关法 律法 规对 基金 投 资受限 证券 有新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6.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投 资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是 否符 合比例 限制 进行 事后 监督 ,如发 现 异常情 况,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和协 助乙方 的监 督 和核查 。基 金因 投资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券导 致的 信用 风险、 流动 性风 险,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 任何责 任。 如因 基金 管理 人原因 导致 基金 出现 损失 致使基 金托 管人 承担 连带 赔偿责 任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赔 偿基 金托 管人由 此遭 受的 损失 。 7.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 , 对 基金 资产 净 值计算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 资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入 确定 、基 金收 益分 配、相 关信 息 披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 中 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 等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8. 基 金 托 管人 发 现 基金 管理 人 的 上 述事 项 及 投资 指令 或 实 际 投资 运 作 违反 法律 法 规 、 《基金 合同 》和 本托 管协 议的规 定, 应及 时以 电话 提醒或 书面 提示 等方 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限期纠 正。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配 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监 督和 核查 。基 金管 理人收 到书 面 通知后 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前 及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就 基金托 管人 的 疑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说 明违规 原因 及纠 正期 限, 并保证 在规 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在上 述 规定期 限内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 正。基 金管 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9.基金 管理 人有 义务 配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本 托管协 议 对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对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 示,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规定 时间内 答复 并 改正, 或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对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 和本托 管协 议的 要求 需向 中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 监督 报告的 事项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极 配合 提 供相关 数据 资料 和制 度等 。 长城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0 10. 若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 管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政 法规和 其他有 关规 定, 或者 违反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应 当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由此造 成的 损 失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11.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 理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知 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 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拒绝 、阻 挠 对方根 据本 托管 协议 规定 行使监 督权 ,或 采取 拖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效 监督 , 情节严 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警 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三)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的业 务核 查 1.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 核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基金 托 管人安 全 保管基 金财 产 、 开 设基 金 财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 根据 基 金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 收、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监 督 基金投 资运 作等 行为。 2.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 未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 理、 未执 行 或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 人资金 划拨 指令 、 泄露 基金 投资信 息等 违反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 本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时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管 人收 到通 知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给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说明 违规 原因 及纠 正 期限 , 并 保证 在 规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 在 上述规 定 期 限内 , 基金 管 理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复 查 , 督 促 基金托 管人 改正 。 基金 托 管人应 积极 配合 基金 管理 人的核 查行 为 , 包 括但 不 限于 : 提 交相 关 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 核查 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 真实 性,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基 金管理人并改 正。 3.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限期 纠正 , 并将 纠 正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基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 拒绝 、 阻 挠对 方 根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 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诈 等 手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 督, 情节 严重 或 经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 告仍 不改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1.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3)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基金托 管人按 照《基 金 合同》和本 协议的 约定保 管基金财产 ,如有 特殊情 况双方可 另行协 商解 决 。 基 金托 管 人未经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 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 分 配本基 金的 任长城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1 何资产 ( 不包 含基 金托 管 人依据 中国 结算 公司 结算 数据完 成场 内交 易交 收 、 托管 资 产开 户银 行扣收 结算 费和 账户 维护 费等费 用) 。 (6)对于因 为基金 投资产 生 的应收资产 ,应由 基金管 理人负责与 有关当 事人确 定到账日 期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 账日基 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账户 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 由此给 基金 财产 造成 损失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负责 向 有关当 事人 追偿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基 金托 管人对 此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 (7)除依据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的 规定外 ,基金 托管人不得 委托第 三人托 管基金财 产。 2.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 金的验 资 (1)基金募 集期间 募集的 资 金应存于基 金管理 人在基 金托管人的 营业 机 构开立 的“基金 募集专 户” 。该 账户 由基 金 管理人 开立 并管 理。 (2)基金募 集期满 或基金 停 止募集时, 募集的 基金份 额总额、基 金募集 金额、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人数 符合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等 有关 规定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属 于 基金财 产的 全 部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 人开 立的基 金银 行账 户 , 同 时 在规定 时间 内 , 聘 请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 行验资 , 出具 验资 报告 。 出 具的验 资报 告由 参加 验资 的2名或2名以 上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 为有效 。 (3)若基金 募集期 限届满 , 未能达到《 基金合 同》生 效的条件, 由基金 管理人 按规定办 理退款 等事 宜。 3.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基金托 管人可 以基金 的 名义在其营 业机构 开立基 金的银行账 户,并 根据基 金管理人 合法合 规的 指令 办理 资金 收付。 本基 金的 银行 预留 印鉴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和 使用。 (2)基金银 行账户 的开立 和 使用,限于 满足开 展本基 金业务的需 要。基 金托管 人和基金 管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 户;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 账户进 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应 符合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的有 关规 定。 (4)在符合 法律法 规规定 的 条件下,基 金托管 人可以 通过基金托 管人专 用账户 办理基金 资产的 支付 。 4.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 付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基金托 管人在 中国证 券 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上 海分公司、 深圳分 公司为 基金开立 基金托 管人 与基 金联 名的 证券账 户。 (2)基金证 券账户 的开立 和 使用,仅限 于满足 开展本 基金业务的 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或 未经 对方同 意擅 自转 让基 金的 任何证 券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 基金的 任何 账 户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3)基金证 券账户 的开立 和 证券账户卡 的保管 由基金 托管人负责 ,账户 资产的 管理和运长城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2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4)基金托 管人以 基金托 管 人的名义在 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 司 开立结 算备付金 账户 , 并 代表 所托 管的 基 金完成 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的一 级法 人清算 工作 , 基 金管理 人应 予以 积极 协助 。 结 算备 付金 、 结 算互 保 基金 、 交 收价 差资 金等 的 收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 执行 。 (5)若中国 证监会 或其他 监 管机构在本 托管协 议订立 日之后允许 基金从 事其他 投资品种 的投资 业务 , 涉及 相关 账 户的开 立 、 使 用的 , 若 无 相关规 定 , 则 基金 托管 人 比照上 述关 于账 户开立 、使 用的 规定 执行 。 5.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基 金托管 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银行 间市 场登 记结 算 机构的 有关 规定 , 在 银 行 间市 场登 记 结算机 构开 立债 券托 管账 户, 持有 人账 户和 资金 结 算账户 , 并代 表 基金进 行银 行间 市场 债券 的结算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共同 代表 基金 签订 全国银 行间 债 券市场 债券 回购 主协 议。 6.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因业务 发展需 要而开 立 的其他账户 ,可以 根据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由 基金托 管人 负责 开立 。新 账户按 有关 规定 使用 并管 理。 (2)法 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7.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 价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 银行 存款 开户 证实 书 等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存 放于 基 金托管 人的 保管 库 , 也 可 存入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 中国 证券 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上海 分公司/ 深圳分公 司或票据 营业中心 的代保 管库,保 管凭证由 基金托 管人持有 。 有 价凭证 的购 买和 转让 , 由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共同办 理 。 基 金托 管人 对 由基金 托管 人以 外机构 实际 有效 控制 的资 产不承 担保 管责 任。 8.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 合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的 、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 。 除 本 协议另 有规 定 外,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 签署的与 基 金 财 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 同 包 括 但 不 限于 基金 年 度 审 计 合 同、 基金 信息 披露 协议 及 基金投 资业 务中 产生 的重 大合同 ,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 证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本 的原 件。 基金 管理 人 应在重 大合 同签 署后 及时 以加密 方式 将 重大合 同传 真给 基金 托管 人, 并在 三十 个工 作日 内 将正本 送达 基金 托管 人处 。 重 大合 同的 保 管期限 为《 基金 合同 》终 止后15 年。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与复核 1.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 资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金 额。 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按照 每 个交易 日长城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3 闭市后, 基金资产 净值除 以当日基 金份额的 余额数 量计算, 精确到0.001 元 , 小数点后 第四 位四舍 五入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每个交 易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基金 管理 人应 每交 易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或《 基金合 同 》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交易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基 金 份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人 对外 公布 。 (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登 记与 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名 册由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编制 和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应分别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保存 期不 少于15年。 如不 能妥 善保 管, 则 按相关 法规 承担 责任。 在基金 托管 人要 求或 编制 半年报 和年 报前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有 关资 料送 交基 金托管 人 , 不得无 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 并 保证 其的 真实 性、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 。 基 金托 管 人不得 将所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途 ,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七) 争议 解决 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方 当事 人应 通 过协商 、 调解 解决 , 协 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裁 地 点为北 京市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裁 裁决 是 终局的 , 对当 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 续忠 实 、 勤勉 、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 托管 协议 的修 改与 终止 1.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 进行 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突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后 生效 。 2.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 的情形 (1)《 基金 合同 》终 止; (2)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发 生法 律法 规或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长城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4 二十 一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增加或 变更 服务 项目 。主 要服务 内容 如下 : (一) 账单 服务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登录 本基金 管理 人网 站账 户查 询系统 查阅 对账 单。 2.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通过 网站 、 电 话等 方式 向本 基 金管理 人定 制对 账单 。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对账 单定制 情况 , 向 账单 期内 发 生交易 或账 单期 末仍 持有 本公司 旗下 基 金份额 的持 有人 定期 或不 定期发 送对 账单 , 但 由于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未 详实 填写 或未及 时更 新 相关信 息 (包 括姓 名、 手 机号码 、 电子 邮箱 、 邮 寄 地址 、 邮 政编 码等 ) 导 致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送出的 除外 。 (二) 客户 服务 中心 (Call Center ) 电话 服务 1.24小 时自 动语 音应 答服 务, 为 投 资者 提供 基金 净 值查询 、 基金 账户 查询 、 基金信 息查 询等服务 。 2.工作 时间 由专 门客 服人 员为投 资者 提供 全面 业务 咨询 (包 括公 司信 息、 基 金信息 、 基 金投资 指南 等)及 投 诉受 理 等服 务 。 公司网 站:www.ccfund.com.cn 客服邮 箱:support@ccfund.com.cn 客服电 话:400-8868-666 长城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5 二十 二 、招募 说明 书的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办 公场所 ,投 资者 可 在 办公 时间查阅。 在支付 工本 费后 , 投资 者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的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 招募说 明书 条款 及内容 应以 招募 说明 书正 本为准 。 投资者 还可 以 登 录基 金管 理人的 网站 (http://www.ccfund.com.cn ) 查阅 和下 载 本招募 说明书 。 长城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6 二十 三 、备查 文件 (一)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 长 城增强 收益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设立 的文 件 (二) 《 长 城增 强收 益定 期 开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三) 《 长 城增 强收 益定 期 开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协 议》 (四) 法律 意见 书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七)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文 件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2013 年 8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