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 第 2 号)
基 金 管 理 人 :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中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
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已于2011 年11月22 日 获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许 可 【2011】
1850号文核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
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者 认 购 或 申 购 本 基 金 时 应 认 真 阅 读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全
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考虑投资 者 自 身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
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 做 出 独 立 决 策 。
基金管理人提醒 投 资 者 基 金 投 资 要 承 担 相 应 风 险 , 包 括 市 场 风 险 、 管 理 风 险 、
流动性风险、本基金 的 特定风险 以 及 保 证 风 险 等。
本基金是保本 混 合 型 基 金 , 在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中 属 于 低 风 险 收益品种 。 基
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享 受 基 金 收 益 , 同 时 承 担 相 应 的 投 资 风 险 。 投 资 者 投 资 于 保 本 基 金 并 不 等 于
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 构 。 如 发 生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投资者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亦存在着无法收
回本金的可能性。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 买 者 自 负 ” 原 则 , 在 投 资 者 作 出 投
资 决 策 后 , 基 金 运 营 状 况 与 基 金 净 值 变 化 引 致 的 投 资 风 险 ,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负
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的 业
绩并不 构 成 对 本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的 保 证 。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内 容 截 止 日 为2013 年6 月20日 , 有 关 财 务 数 据 和 净 值
表现截止日为2013 年3 月31日( 财 务 数 据 未 经 审 计) 。 中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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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绪
言 ...................................................... 6
二、释
义 ...................................................... 7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 18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 18
(二)主要人员情况 ............................................ 18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 22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 23
(五)基金经理的承诺 .......................................... 24
(六)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 24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 29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 29
(二)主要人员情况 ............................................ 29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 29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 30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 33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 35
(一)销售机构 ................................................ 35
(二)注册登记机构 ............................................ 51
(三)担保人 .................................................. 52
(四)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 52
(五)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 53
六 、 基 金 的 募 集 ................................................. 54
(一)募集的依据 .............................................. 54
(二)基金类型及基金存续期间 .................................. 54
(三)募集方式和募集场所 ...................................... 54
(四)募集期 .................................................. 54
(五)募集对象 ................................................ 54
(六)募集规模上限 ............................................ 55
(七)基金份额的认购 .......................................... 55
(八)投资金额的计算 .......................................... 57
(九)募集资金的管理 .......................................... 57
七 、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 58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 58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58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基金资产净值.......... 58 中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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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60
( 一 ) 申 购 与 赎 回 场 所 .......................................... 60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 60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 61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 61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 62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 63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 65
(八)申 购 和 赎 回 的 注 册 登 记 .................................... 66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 67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67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 68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 69
(十三)过渡期申购的特别规定 .................................. 70
(十四)基金的转换 ............................................ 70
(十五)转托管 ................................................ 70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 70
(十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 71
(十八)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71
九 、 基 金 的 保 本 ................................................. 72
十 、 基 金 保 本 保 障 机 制 ........................................... 76
十 一 、 基 金 的 投 资 ............................................... 88
十 二 、 基 金 的 业 绩 .............................................. 105
十 三 、 基 金 的 财 产 .............................................. 107
十 四 、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 109
(一)估值目的 ............................................... 109
(二)估值日 ................................................. 109
(三)估值对象 ............................................... 109
(四)估值程序 ............................................... 109
(五)估值方法 ............................................... 109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 111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 113
(八) 特 殊 情 形 的 处 理 .......................................... 113
十 五 、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 配 ........................................ 115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 115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 115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 115
(四)收益分配方案 ........................................... 116 中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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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 116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 116
十 六 、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 117
十 七 、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 120
十 八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 121
(一)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 121
(二)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承诺 ....................... 121
(三)本 基金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 122
(四)信息披露的种类、披露时间和披露形式 ..................... 122
(五)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 125
(六)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 126
十九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 127
二 十 、 风 险 揭 示 ................................................ 133
二 十 一 、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算 .................. 136
(一)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136
( 二 ) 《 基 金 合 同 》 的 终止 ...................................... 137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 137
(四)清算费用 ............................................... 138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 138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 138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 139
二 十 二 、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 140
二 十 三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 178
二 十 四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 198
(一)持有人注册登记服务 ..................................... 198
(二)交易资料的寄送 ......................................... 198
(三)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 199
(四)网上交易服务 ........................................... 199
(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 199
(六)信息定制服务 ........................................... 200
(七)投资者投诉受理服务 ..................................... 200
二 十 五 、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 201
二 十 六 、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 203
二 十 七 、 备 查 文 件 .............................................. 204
(一)备查文 件 目 录 ........................................... 204
(二)存放地点 ............................................... 204 中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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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查阅方式 ............................................... 204
附 件 : 中 海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保 证 合 同 ...................... 205 中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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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 证 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 中 海 保 本
混合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合 同 ” ) 编 写 。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中海保本混合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 策 略 、
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 要 事 项 , 投 资 者 在 做 出 投 资 决
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根据本招募
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本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本 基
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享 有 权 利 、 承 担 义 务 。 基 金 投 资 者 欲 了 解 本 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中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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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 下列词语或简称代表如下含义:
基金合 同 、 《 基 金 合 同 》 《中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
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 仅 为 《 基 金 合 同 》 目 的 不 包
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
区)
法律法规 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 章 及 规 范 性 文 件 及 其 制 定 机 构 所 作 出
的修订、补充和有权解释
《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指导意见》 《 关 于 保 本 基 金 的 指 导 意 见 》
元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所 募 集 的 中 海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 中 海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即 用 于 公 开 披 露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 基 金 的 募 集 、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 基 金 份 额 的 交 易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基 金 的 保 本 、 基 金 保 本 保 障 机 制 、
基 金 的 投 资 、 基 金 的 业 绩 、 基 金 的 财 产 、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 基 金 收 益 与 分 配 、 基 金 的 费 用 与中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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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基金的会计与审计、基金的信息披露、
风 险 揭 示 、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 基 金 合 同 的 终 止 与
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托管
协议的内容摘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其他应披露事项、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
式 、 备 查 文 件 等 涉 及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 供 基 金 投
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
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定期的更新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与 基 金 托 管 人 签 订 的 《 中 海 保 本 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其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中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业务规则》 《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规
则 》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
授权的银行业监管机构
基金管理人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保证人 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 为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金额承担的保本清偿
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机构。 本基金第一个
保本周 期由中 国 投 资 担 保 有 限 公 司 作为保证
人 , 为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的 保 本 提 供 连 带
责任保证
保本义务人 与基金管理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 为本基金的
某保本周 期 (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除 外 ) 承 担 保 本中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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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付责任的机构
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 据 《 基 金 合 同 》 及 相 关 文 件 合 法 取 得 本 基 金
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代销机构 符 合 《 销 售 办 法 》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取 得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订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本基
金 发 售 、 申 购 、 赎 回 和 其 他 基 金 业 务 的 代 理 机
构
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代
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 清 算 和 交 收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
记 、 清 算 及 基 金 交 易 确 认 、 发 放 红 利 、 建 立 并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
条件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受《 基 金 合 同 》约 束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 享 受
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 证 券 投 资
基金的在中国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
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符 合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内 证 券 投 资 管 理
办 法 》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可 投 资 于 中 国 境中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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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 基
金 管 理 机 构 、 保 险 公 司 、 证 券 公 司 以 及 其 他 资
产管理机构
投资者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 到 法 律 规 定 及 《 基金合同》 约 定 的
条件,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法 定 机 构 验 资 并 办 理 完
毕基金备案手续, 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
日
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 月 的 期 限
基金存续期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合 法 存 续 的 不 定 期 之 期 间
保本周期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保 本 的 期 限 。 本基金的 保 本 周
期 每 三 年 为 一 个 周 期 。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至 三 个 公 历 年 后 对
应 日 止 , 如 该 对 应 日 为 非 工 作 日 , 则 顺 延 至 下
一个工作日;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保本周期后 的 各 保
本周期自 本 基 金 公 告 的 保本周期起 始 之 日 起
至三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将在保本
周期到期前公 告 的 到 期 处 理 规 则 中 确 定 下 一
个 保本周期起始 日 。 基 金 合 同 中 若 无 特 别 所
指,保本周期 即 为 当 期 保 本周期
保本周期起始日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起 始 日 为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日 ,
其 后 保 本 周 期 起 始 日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告 为 准
保本周期到期日 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 如 该 对 应 日 为 非 工
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基 金 合 同 》
中如无特别指明即为当期保本周期 届 满 日 中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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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到期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 保 本 周 期 内 一 直 持 有
其所认购、 或 过 渡 期 申 购 、 或 从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 的
基金份额至 当期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的行为
到期 操 作 期间
指 本 基 金 保 本 周 期 到期时及 到 期 后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进行到期操作的期间。 本基金的到期 操
作 期 间 为 保 本 周 期 到 期日及之后 的 5 个 工 作 日
(含第 5 个工作日) , 共 计 6 个工作日;本基
金在到期操作 期 间 开 放 赎 回 和 转 换 转 出 业 务 ,
不开放申购和转换转入业务
过渡期
到期操作期 间 截 止 日 次日 起 ( 含 该 日 ) 至 下 一
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含该日) 的 时 间
为过渡期,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 本 基 金 在
过渡期内只可进行过渡期申购,不开放赎回、
转换转出业务
过渡期申购
投资者在过渡期 的 限 定 期 限 内 申 请 购 买 基 金 份
额或者转换转 入 本 基 金 的 行 为 称 为 “ 过 渡 期 申
购 ”
折算日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起始日的
前 一 工 作 日 , 即 过 渡 期 最 后 一 个 工 作 日 。 《 基 金
合同》中若无特别所指,折算日即为当期保本
周期起始日的前一工作日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在 折 算 日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包括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进 行 过 渡 期 申 购 的 基 金
份额和保本周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
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 在 其 所 代 表 的 资 产
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基金份额净值折
算调整为1.00元,基金份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中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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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调整
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份 额 的 投 资 金 额
认 购 金 额 、 认 购 费 用 及 募 集 期 间 的 利 息 收 入 之
和
过渡期申购并持有 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过 渡 期 内 进 行 申 购 并 持 有
期 的基金份额的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折 算 日 所 代 表 的 资 产 净 值
投资金额
及 过 渡 期 申 购 费 用 之 和
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持 有 到 期
当期保本周期并持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有到期的基 金份额
其基金份额 在 折 算 日 所 代 表 的 资 产 净 值
的投资金额
认 购 保 本 金 额
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投资金额
过渡期申购保本金额
基金份额持 有 人 过 渡 期 申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份额的投资金额
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从 上一保本周期转 入 当 期 保
当期保本周期的基 金
本 周 期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金 额
份额的保本金额
保本金额
认 购 保 本 金 额 、 过 渡 期 申 购 保 本 金 额 或 从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基 金 份 额 的 保 本
金额
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根 据 基 金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的可赎回金额
的 可 赎 回 金 额 , 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 或 过
渡 期 申 购 、 或 从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与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
保本
在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 如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可 赎 回 金 额 加中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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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其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累 计 分 红
款项之和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 基金管理人应
补足该差额, 并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后 二 十 个 工
作日内将 该 差 额 支 付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本 基
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到期日, 如基
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 或从上一保本周期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过渡期申购、 或从上一保本
周 期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内 的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 和 低
于其过渡期申购保本金额、 或从上一保本周期
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 则
基金管理人或 保 本 义 务 人 应 该 补 足 该 差 额
保本保障机制 依 据 《 指 导 意 见 》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通 过 与 保 证 人 签 订 保 证 合 同 或 与 保
本义务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 由保证人为本基
金 的 保 本 提 供 连 带 责 任 保 证 或 者 由 保 本 义 务
人为本基金承担保本偿付责任, 或者通过中国
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以保证符合条件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时 可 以 获 得 保
本 金 额 。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由 中 国 投 资 担 保 有 限
公司作为保证人,为 本 基金第一个保 本 周 期 的
保本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
期后各保本周期涉及的保本保障事宜, 由基金
管 理 人 与 保 证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届 时 签 订 的 保
证合同或 风 险 买 断 合 同 决 定 , 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保证
保证人为 本 基 金 保 本 提 供 的 不 可 撤 销 的 连 带中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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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保证。 本 基 金 的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由 保 证 人
为 本基金保本提供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
证 , 保 证 范 围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
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
其认购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 保证期限为基金
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保本赔付差额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可 赎 回 金 额 加 上 相 应 基
金份额 在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内 的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 和
低于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
日/ 天 公历日
月 公历月
工作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
易日
开放日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等业务的
工作日
T 日 申购、赎回或办 理 其 他 基 金 业 务 的 申 请 日
T+n 日 自 T 日起第 n 个 工 作 日 ( 不 包 含 T 日)
认购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行为
发售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 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
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基金存续期内, 基 金 投 资 者 根 据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规 定 的 手 续 ,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购 买 基 金 份 额 的
行为。 本 基 金 的 日 常 申 购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不超过 3 个 月 的 时 间 开 始 办 理
赎回 基金存续期内, 基 金 投 资 者 根 据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规 定 的 手 续 ,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卖 出 基 金 份 额 的 行中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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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 。 本 基 金 的 日 常 赎 回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不超过 3 个 月 的 时 间 开 始 办 理
巨额赎回 在单个开 放 日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
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
日本基金总份额的 10%时的情形
基金账户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
投资者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
额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
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及 转 托
管等业务所 引 起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变 动 及 结 余 情
况的账户
转托管 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
额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基金转换 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
金 )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理的且 由 同 一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注 册
登记的其他开 放 式 基 金 ( 转 入 基 金 ) 的 基 金 份
额的行为
保证合同
基金管理人和保证人 签 订 的 《 中 海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本 基 金 保 本 周 期 届 满 时 , 本 基 金 具 有 符 合 《 指 导
意 见 》 的 保 本 保 障 机 制 , 同 时 本 基 金 满 足 法 律 法
规和基金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存 续 要 求
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
保 本 周 期 届 满 时 , 在 符 合 保 本 基 金 存 续 条件 中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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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存续形式
下, 本 基 金 继 续 存 续 并 进 入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 否
则 , 本 基 金 转 型 为 非 保 本 的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基 金 名 称 相 应 变 更 为 “ 中 海 优 势 精 选 灵 活
配置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 如 果 本 基 金 不 符
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 则
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
保本周期到期操作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操 作 期 间,选
择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 将本基金基金份额转
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 转
入下一保本周期、 或继续持有变更后 的 “ 中海
优势精选灵活配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的基
金份额的行为
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 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 保本周期到 期 操 作 期 间 选 择 或 默 认 选 择 继
续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扣 款 日 、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
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收益 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证券投
资 收 益 、 证 券 持 有 期 间 的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 银 行
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
存款本息和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
他投资 所 形 成 的 价 值 总 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估值日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估 值 日 发 行 在 外 的
基金份额总数 的 数 值 中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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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资产估值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
资产净值的过程
货币市场工具 现金; 一年以内( 含 一 年)的银行定期存款、 大
额存单;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 含三
百九十七天) 的 债 券 ; 期 限 在 一 年 以 内(含一年)
的 债 券 回 购 ; 期 限 在 一 年 以 内(含一年)的中央
银 行 票 据 ; 中 国 证 监 会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认 可 的
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指定媒体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和 互联网网站
不可抗力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
服的客观事件
中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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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本基金管理人为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68 号 2905-2908 室及 30 层
办公地址: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68 号 2905-2908 室及30 层
设立日期:2004 年 3 月 18 日
法定代表人:黄鹏
总经理:黄鹏
经营范围: 基 金 募 集 、 基 金 销 售 、 资 产 管 理 、 中 国 证 监 会 许 可 的 其 他 业
务(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466667 亿元人民币
联系人:兰嵘
联系电话:021-38429808
股东名称及其出资比例:
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41.591%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3.409%
法国爱德蒙得洛希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5.0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陈 浩 鸣 先 生 , 董 事 长 。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硕 士 , 高 级 经 济 师 。 现 任 中 海 信 托
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历任海洋石油开发工程设计公司经济师, 中国海洋石油
总公司财务部保 险 处 主 管 、 资 产 处 处 长 , 中 海 石 油 投 资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中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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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
成 赤 先 生 , 董 事 。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硕 士 。 现 任 中 国 海 洋 石 油 总 公 司 资 金 管
理 部 总 经 理 。 历 任 中 国 海 洋 石 油 总 公 司 计 划 资 金 部 融 资 处 处 长 、 中 国 海 洋 石
油有限公司资金融资部副总监。
黄 鹏先生,董事。 复 旦 大 学 硕 士 。 现 任 中 海 基金管理 有 限 公 司 总经理 。
历任上 海 市 新 长 宁 ( 集 团 ) 有 限 公 司 销 售 经 理 ,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司大连分行行长秘书, 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经理助理、 投资
管 理 部 经 理 、 风 控 委 员 会 委 员 ,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会 秘 书 、 总 经 理
助理兼营销中心总经理 。
彭 焰 宝 先 生 , 董 事 。 清 华 大 学 学 士 。 现 任 国 联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
历任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原无锡证券) 交易员、 投资经理、 投资部副总
经 理 , 国 联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部 总 经 理 ,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总
监 ( 期 间 曾 兼 任 中 海 优 质 成 长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 风 险 管 理 部 总 经 理
兼风控总监, 国 联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总 裁 助 理 兼 证 券 投 资 部 总 经 理 。
江 志 强 先 生 , 董 事 。 东 南 大 学 硕 士 。 现 任 国 联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兼资产管理部总经理。 历任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原无锡证券) 上海海伦
路证券营业部交易 员 、 证 券 投 资 部 投 资 主 管 、 上 海 邯 郸 路 证 券 营 业 部 副 总 经
理 、 总 经 理 、 无 锡 县 前 东 街 证 券 营 业 部 总 经 理 、 无 锡 人 民 东 路 证 券 营 业 部 总
经理、财富管理中心总经理、无锡华夏南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
TAY SOO MENG ( 郑 树 明 ) 先 生 , 董 事 。 新 加 坡 国 籍 。 新 加 坡 国 立 大 学 学
士 。 现 任 爱 德 蒙 得 洛 希 尔 亚 洲 有 限 公 司 市 场 行 销 总 监 。 历 任 新 加 坡Coopers &
Lybrand审 计 师 , 法 国 兴 业 资 产 管 理 集 团 行 政 及 财 务 部 门 主 管 、 董 事 兼 营 运
总监( 亚太区, 日 本 除 外) 、 董 事 总 经 理 兼 营 运 总 监( 亚太区, 日 本 除 外) 、 董 事
总经理兼新加坡执行长。
李 维 森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澳 大 利 亚 悉 尼 大 学 博 士 。 现 任 复 旦 大 学 经 济 学
院 经 济 学 教 授 、 博 士 生 导 师 、 副 院 长 。 历 任 山 东 社 会 科 学 院 《 东 岳 论 丛 》 编
辑部编辑, 澳 大 利 亚 麦 角 理 大 学 经 济 学 讲 师 。
陈 道 富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金 融 研 究 所 硕 士 。 现 任 国 务 院 发中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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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综合研究室主任。曾任中关村证券公司总裁助理。
WEIDONG WANG ( 王 卫 东 )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美 国 国 籍 。 芝 加 哥 大 学 博 士 。
现任美国德杰 律 师 事 务 所 合 伙 人 。 历 任Sidley Austin( 盛 德 律 师 事 务 所) 芝
加 哥 总 部 律 师 , 北 京 大 学 国 家 发 展 研 究 院 国 际MBA 项 目 访 问 教 授 , 北 京 德 恒
律师事务所 合 伙 人 。
2 、监事会成员
张悦女 士 , 监 事 长 。 硕士 , 会 计 师 。 现 任 中 海 信 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总 稽 核
兼 纪 委 副 书 记 、 稽 核 审 计 部 经 理 、 信 托 事 务 管 理 总 部 总 经 理 。 历任北京石油
交易部副经理, 中 国 海 洋 石 油 东 海 公 司 计 财 部 会 计 、 企 管 部 企 业 管 理 岗 , 中
海石油总公司平湖生产项目计财部经理, 中海石油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计财
部 经 理 , 中 海 信 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计 划 财 务 部 会 计 、 计 划 财 务 部 经 理 、 稽 核 审
计部经理。
Denis LEFRANC ( 陆 云 飞 ) 先 生 , 监 事 。 法 国 国 籍 。 学 士 。 现 任 爱 德 蒙
得洛希尔亚洲有限公司亚洲副执行总监。 历任法国期货市场监管委员会审计
师 , 法 国 兴 业 银 行 法 律 顾 问 、 资 本 市 场 及 资 产 管 理 法 务 部 门 副 主 管 , 法 国 兴
业资产管理集团法遵主管及法律顾问, 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
裁 , 法 国 兴 业 资 产 管 理 集 团 亚 太 区 执 行 长 , 东 方 汇 理 资 产 管 理 香 港 有 限 公 司
北亚区副执行长。
王 红 女 士 , 职 工 监 事 。 研 究 生 毕 业 。 现 任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助理兼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历任辽宁省针棉毛织品进出口公司储运科科员 ,
北京中盛纸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 北 京 大 地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 兼 市
场 营 销 部 经 理 , 湘 财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北 京 办 事 处 主 任 。2007 年1 月 进 入 本
公 司 工 作 , 历 任 北 京 管 理 总 部 副 总 经 理 、 北 京 分 公 司 总 经 理 。2009 年1 月至
今任本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北京分公司总经理。
贺 俊 女 士 , 职 工 监 事 。 学 士 。 现 任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营 销 中 心 渠 道
及 客 户 服 务 总 监 。 历 任 上 海 市 邮 政 储 汇 局 稽 核 员 , 中 国 银 河 证 券 上 海 四 川 北
路营业部柜员、 场 内 交 易 员 、 业 务 部 经 理 、 综 合 部 经 理 、 交 易 部 经 理 , 中 海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经理、客户服务部副总监、客户服务总监。 中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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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高级管理人员
黄 鹏 先 生 , 总 经 理 。 复 旦 大 学 金 融 学 专 业 硕 士 。 历 任 上 海 市 新 长 宁 ( 集
团 ) 有 限 公 司 销 售 经 理 ,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大 连 分 行 行 长 秘 书 ,
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经 理 助 理 、 投 资 管 理 部 经 理 、 风 控 委 员 会
委员。2007年10 月 进 入 本 公 司 工 作 , 曾 任 董 事 会 秘 书 、 总 经 理 助 理 兼 营 销 中
心总经理,2011 年10 月 至 今 任 本 公 司 总 经 理 ,2013年2 月 至 今 任 本 公 司 董 事 。
宋 宇 先 生 , 副 总 经 理 。 复 旦 大 学 数 理 统 计 专 业 学 士 , 经 济 师 。 历 任 无 锡
市统计局秘书,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副经理、发行调研部副经理、
办 公 室 主 任 、 研 究 发 展 部 总 经 理 。2004 年3 月 进 入 本 公 司 工 作 , 曾 任 本 公 司
督 察 长 。2010 年12 月 至 今 任 本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期 间2011 年1月至2011 年10 月
兼任本公司代理总经理) 。
俞 忠 华 先 生 , 副 总 经 理 。 华 东 师 范 大 学 世 界 经 济 专 业 硕 士 。 历 任 申 银 万
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原上海万国证券公司) 国际业务部经理, 国泰君安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 原 君 安 证 券 公 司 ) 国 际 业 务 部 总 经 理 , 瑞 士 联 盟 银 行 (UBS)
上海代表处副代表、 授权官员, 美国培基证券公司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 副
总 裁 , 霸 菱 亚 洲 投 资 公 司 执 行 董 事 , 今 日 资 本 集 团 合 伙 人 , 光 大 证 券 股 份 有
限公司销售交易部总经理、 研究所常务副所长、 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 证券
投 资 部 董 事 总 经 理 、 研 究 所 所 长 。2012 年3 月 进 入 本 公 司 工 作 , 曾 任 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 ,2012 年6 月 至 今 任 副 总 经 理 兼 投 研 中 心 总 经 理 、 投 资 总 监 。2012
年7 月 至 今 任 中 海 优 质 成 长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2013 年2 月 至 今 任 中 海 量
化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朱 冰 峰 先 生 , 督 察 长 。 华 东 政 法 学 院 国 际 经 济 法 专 业 学 士 。 历 任 长 江 律
师事务所律师、华虹(集团)有限公司法律顾问、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证监局副处级职务。 2009年10 月 进 入 本 公 司 工 作 , 曾 任 总 经 理 助 理 。 2010
年12月 至 今 任 本 公 司 督察长。
4 、基金经理
刘 俊 先 生 , 复 旦 大 学 金 融 学 专 业 博 士 。 历 任 上 海 申 银 万 国 证 券 研 究 所 有
限公司策略研究部策略分析师、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合作与并购部高中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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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项目经理。2007 年3 月进入本公司工作, 曾任产品开发总监。2010 年3月至
今 任 中 海 稳 健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2012 年6 月 至 今 任 中 海 保
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 、历任基金经理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2 年6 月20日 生 效 , 历 任 基 金 经 理 如 下 表 :
基金经理姓名 管理本基金时间
刘俊 2012年6 月20日至今
6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黄鹏先生,主任委员。现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 经 理 。
俞 忠 华 先 生 , 委 员 。 现 任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兼 投 研 中 心 总
经理、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陆 成 来 先 生 , 委 员 。 现 任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副 总 监 兼 固 定 收 益
部总监、基金经理。
骆 泽 斌 先 生 , 委 员 。 现 任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投资副总 监 、 基 金 经 理 。
许定晴女士,委员。现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总监、 基 金 经 理 。
陈 明 星 先 生 , 委 员 。 现 任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金 融 工 程 总 监 、 基 金 经
理。
江 小 震 先 生 , 委 员 。 现 任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固 定 收 益 部 副 总 监、基
金经理。
7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管 理 、 分 别 记 账 ,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
中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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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分配收益。
5 、 进 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6 、 编 制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
7 、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确 定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
8 、 办 理 与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有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
9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0、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
11、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职 责 。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严 格 遵 守 现 行 有 效 的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基 金 合 同 和 中 国
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现行
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严格 遵 守 《 基 金 法 》 及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建 立 健 全 的
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 ) 将 其 固 有 财 产 或 者 他 人 财 产 混 同 于 基 金 财 产 从 事 证 券 投 资 。
(2 ) 不 公 平 地 对 待 其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
(3 )利用 基 金 财 产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以 外 的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
(4 )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违 规 承 诺 收 益 或 者 承 担 损 失 。
(5 )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禁 止 的 其 他 行 为 。
3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加 强 人 员 管 理 , 强 化 职 业 操 守 , 督 促 和 约 束 员 工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及 行 业 规 范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 不 从 事 以 下 活 动 :
(1 ) 越 权 或 违 规 经 营 ;
(2 )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或 《 托 管 协 议 》 ;
(3 ) 故 意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他 基 金 相 关 机 构 的 合 法 利 益 ;
(4 ) 在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的 资 料 中 弄 虚 作 假 ; 中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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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拒 绝 、 干 扰 、 阻 挠 或 严 重 影 响 中 国 证 监 会 依 法 监 管 ;
(6 )玩忽职守 、 滥 用 职 权 ;
(7 )违 反 现 行 有 效 的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 《 基 金 合 同 》和 中 国 证 监
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和尚未依
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 违 反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业 务 规 则 , 利 用 对 敲 、 倒 仓 等 手 段 操 纵 市 场 价 格 ,
扰乱市场秩序;
(9 ) 贬 损 同 行 , 以 抬 高 自 己 ;
(10 ) 以 不 正 当 手 段 谋 求 业 务 发 展 ;
(11 ) 有 悖 社 会 公 德 , 损 害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人 员 形 象 ;
(12 ) 在 公 开 信 息 披 露 和 广 告 中 故 意 含 有 虚 假 、 误 导 、 欺 诈 成 分 ;
(13 ) 其 他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禁 止 的 行 为 。
(五)基金 经 理 的 承 诺
1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本 着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为 基 金
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 不 利 用 职 务 之 便 为 自 己 及 其 代 理 人 、 受 雇 人 或 任 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
3 、 不 违 反 现 行 有 效 的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 泄 漏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 不 从 事 损 害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证 券 交 易 及 其 他 活 动 。
(六)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体系概述
内部控制是指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 保证经营运 作 符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展 规 划 , 在 充 分 考 虑 内 外 部 环 境 的 基 础 上 , 通 过 建 立 组 织 机 制 、 运 用
管理方法、实施控制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
基金管理人结合自身具体情况, 建立了科学合理、 控制严密、 运行高效
的内部控制体系,并制定了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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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风险管理的理念和文化
(1 ) 以 最 大 程 度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为 己 任 。
(2 ) 风 险 管 理 是 业 务 发 展 的 保 障 。
(3 ) 最 高 管 理 层 承 担 最 终 责 任 。
(4 ) 分 工 明 确 、 相 互 制 约 的 组 织 结 构 是 前 提 。
(5 ) 制 度 建 设 是 基 础 。
(6 ) 制 度 执 行 监 督 是 保 障 。
3 、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 ) 健 全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包 括 公 司 的 各 项 业 务 、 各 个 部 门 或 机 构 和
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 有 效 性 原 则 。 通 过 科 学 的 内 控 手 段 和 方 法 , 建 立 合 理 的 内 控 程 序 ,
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 独 立 性 原 则 。 公 司 各 机 构 、 部 门 和 岗 位 职 责 保 持 相 对 独 立 , 基 金
财产、公司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分离。
(4 ) 相 互 制 约 原 则 。 公 司 内 部 部 门 和 岗 位 的 设 置 权 责 分 明 、 相 互 制 衡 。
(5 ) 成 本 效 益 原 则 。 公 司 运 用 科 学 化 的 经 营 管 理 方 法 降 低 运 作 成 本 ,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4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 司 的 风 险 控 制 组 织 体 系 至 少 应 包 括 以 下 几 个 层 面 : 一 、 董事会负责
控制公司整体运营风险; 二、 公 司 高 级 管 理 层 负 责 公 司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的 领 导
及政策决定; 三、 风险管理部负 责 对 业 务 风 险 进 行 日常管理; 四 、 各职能部
门负责对各自业务活动中潜在的风险通过执行制度进行控制。
(1 ) 董 事 会 应 充 分 重 视 风 险 控 制 。 通 过 批 准 公 司 的 风 险 控 制 战 略 、 制
度和工作计划,确保公司已具有了管理其面临的所有风险所需的必要系统、
运作制度和控制环境, 并通过审计与合规委员会和督察长对公司经营管理层中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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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风险控制工作发挥更权威的监督作用。董事会通过控制公司治理结构 风
险 、 制 定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 完 善 有 关 议 事 规 则 及 充 分 发 挥 独 立 董 事 的 作 用 达 到
对风险的最终控制。
(2 )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为 公 司 非 常 设 议 事 机 构 , 负 责 对 公 司 业 务 风 险 控
制进行决策和协调, 是公司日常风险控制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 其具体职责
主 要 有 : 审 议 基 金 财 产 风 险 状 况 评 价 分 析 报 告 , 审 定 公 司 的 业 务 授 权 方 案 的
合 法 性 、 合 规 性 , 负 责 协 调 处 理 突 发 性 重 大 事 件 并 界 定 相 关 人 员 的 责 任 , 审
议公司其他各项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状况评价分析报告。
(3 ) 督 察 长 负 责 对 公 司 和 基 金 的 内 部 控 制 和 管 理 情 况 进 行 全 面 监 督 ,
对公司保持各项管理制度的合法性、 合理性、 有效性和完 备 程 度 进 行 检 查 并
督 促 改 进 , 发 现 重 大 问 题 及 时 向 审 计 与 合 规 委 员 会 、 董 事 长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4 ) 监 察 稽 核 部 是 公 司 管 理 层 对 各 项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 包 括 风 险 管 理 活
动 ) 进 行 合 规 控 制 的 职 能 部 门 。 其 职 责 主 要 是 对 公 司 各 职 能 部 门 在 业 务 运 作
中的遵规守法情况进行监督, 保证公司为控制风险所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切
实得到贯彻和执行。
(5 ) 公 司 各 职 能 部 门 是 公 司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的 具 体 执 行 单 位 , 应 在
公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的业务管理规
定、操作流程及风险控制规定,并督导部门员工严格执行。
5 、 监督机构的合规检查作用
公 司 日 常 管 理 中 的 监 督 机 构 由 董 事 会 审 计 与 合 规 委 员 会 、 公 司 督 察 长
和 监 察 稽 核 部 组 成 , 其 主 要 作 用 是 对 公 司 各 项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进 行 合 规 控 制 。
其中,审计与合规委员会通过定期审阅公司督察长工作报告和监察稽核报
告 , 检 查 公 司 合 规 运 作 情 况 和 督 察 长 、 监 察 稽 核 部 对 公 司 合 规 运 作 的 监 督 工
作,从而加强董事会对公司运作情况的监督;
督 察 长 是 董 事 会 常 设 的 执 行 监 督 职 能 的 岗 位 , 负 责 对 公 司 的 内 部 控 制
和管理情况进行全面监督, 对公司保持各项管理制度的合法性、 合理性、 有中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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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性和完备程度进行检查并督促改进, 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向审计与合规委员
会、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监 察 稽 核 部 是 公 司 管 理 层 对 各 项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 包 括 风 险 管 理 活 动 )
进行合规性检查 的 职 能 部 门 。 其 职 责 主 要 是 对 公 司 各 职 能 部 门 在 业 务 运 作 中
的遵规守法情况进行监督, 保证公司为控制风险所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切实
得到贯彻和执行。
6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 风险评估、 控制活动、 信息沟通和
内部监控。
(1 ) 控 制 环 境 构 成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的 基 础 , 控 制 环 境 包 括 经 营 理 念 和 内 控
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 ) 公 司 管 理 层 牢 固 树 立 内 控 优 先 和 风 险 管 理 理 念 , 培 养 全 体 员 工 的 风
险 防 范 意 识 , 营 造 一 个 浓 厚 的 内 控 文 化 氛 围 , 保 证 全 体 员 工 及 时 了 解 国 家 法
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 各个岗位和各个
环节。
(3 ) 公 司 健 全 法 人 治 理 结 构 , 充 分 发 挥 独 立 董 事 和 监 事 会 的 监 督 职 能 ,
严禁不正当关联交易、 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 保护投资 者 利益
和公司合法权益。
(4 ) 公 司 的 组 织 结 构 体 现 职 责 明 确 、 相 互 制 约 的 原 则 , 各 部 门 有 明 确 的
授 权 分 工 , 操 作 相 互 独 立 。 公 司 建 立 决 策 科 学 、 运 营 规 范 、 管 理 高 效 的 运 行
机 制 , 包 括 民 主 、 透 明 的 决 策 程 序 和 管 理 议 事 规 则 , 高 效 、 严 谨 的 业 务 执 行
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5 ) 公 司 依 据 自 身 经 营 特 点 设 立 顺 序 递 进 、 权 责 统 一 、 严 密 有 效 的 内
控防线:
a 、 各 岗 位 职 责 明 确 , 有 详 细 的 岗 位 说 明 书 和 业 务 流 程 , 各 岗 位 人 员 在
上岗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
b 、 建 立 重 要 业 务 处 理 凭 据 传 递 和 信 息 沟 通 制 度 , 相 关 部 门 和 岗 位 之 间 中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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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互监督制衡;
c 、 公 司 督 察 长 和 内 部 监 察 稽 核 部 门 独 立 于 其 他 部 门 , 对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
(6 ) 公 司 建 立 有 效 的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制 度 , 健 全 激 励 约 束 机 制 , 确 保 公
司人员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
(7 ) 公 司 建 立 科 学 严 密 的 风 险 评 估 体 系 , 对 公 司 内 外 部 风 险 进 行 识 别 、
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
(8 ) 授 权 控 制 贯 穿 于 公 司 经 营 活 动 的 始 终 , 通 过 完 善 法 人 治 理 结 构 、
明确各部门职能与授权范围来完成 ;
(9 ) 公 司 建 立 完 善 的 资 产 分 离 制 度 , 基 金 财 产 与 公 司 资 产 、 不 同 基 金
的财产和其他委托资产要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
(10 ) 公 司 建 立 科 学 、 严 格 的 岗 位 分 离 制 度 , 明 确 划 分 各 岗 位 职 责 , 投
资 和 交 易 、 交 易 和 清 算 、 基 金 会 计 和 公 司 会 计 等 重 要 岗 位 不 得 有 人 员 的 重 叠 。
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
(11 ) 公 司 制 订 切 实 有 效 的 应 急 应 变 措 施 , 建 立 危 机 处 理 机 制 和 程 序 ;
(12 ) 公 司 维 护 信 息 沟 通 渠 道 的 畅 通 , 建 立 清 晰 的 报 告 系 统 ;
(13 ) 公 司 建 立 有 效 的 内 部 监 控 制 度 , 设 置 督 察 长 和 独 立 的 监 察 稽 核 部
门 , 对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进 行 持 续 的 监 督 , 保 证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落
实。
7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以 上 关 于 内 部 控 制 的 披 露 真 实 、 准 确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根 据 市 场 变 化 和 公 司 发 展 不 断 完 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中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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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 称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5 号
成 立 时 间 :1984 年 1 月 1 日
法 定 代 表 人 : 姜 建清
注 册 资 本 : 人民 币 349,018,545,827 元
联 系 电 话 :010-66105799
联 系 人 : 赵 会 军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3 年 3 月 末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共 有 员 工 163 人 , 平
均 年 龄 30 岁,95% 以 上 员 工 拥 有 大 学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 高 管 人 员 均 拥 有 研 究
生 以 上 学 历 或 高 级 技 术 职 称 。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 为 中 国 大 陆 托 管 服 务 的 先 行 者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自 1998 年 在 国 内 首
家 提 供 托 管 服 务 以 来 , 秉 承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 的 宗 旨 , 依 靠 严 密
科 学 的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规 范 的 管 理 模 式 、 先 进 的 营 运 系 统 和
专 业 的 服 务 团 队 , 严 格 履 行 资 产 托 管 人 职 责 , 为 境 内 外 广 大 投 资 者 、 金
融 资 产 管 理 机 构 和 企 业 客 户 提 供 安 全 、 高 效 、 专 业 的 托 管 服 务 , 展 现 优
异 的 市 场 形 象 和 影 响 力 。 建 立 了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中 最 丰 富 、 最 成 熟 的 产 品
线 。 拥 有 包 括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信 托 资 产 、 保 险 资 产 、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安
心 账 户 资 金 、企 业 年 金 基 金 、QFII 资产、QDII 资 产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证
券 公 司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证 券 公 司 定 向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商 业 银 行 信 贷
资 产 证 券 化 、 基 金 公 司 特 定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QDII 专 户 资 产 、ESCROW 等门中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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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齐 全 的 托 管 产 品 体 系 , 同 时 在 国 内 率 先 开 展 绩 效 评 估 、 风 险 管 理 等 增
值服 务 , 可 以 为 各 类 客 户 提 供 个 性 化 的 托 管 服 务 。 截 至 2013 年 3 月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共 托 管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305 只 , 其 中 封 闭 式 10 只 , 开 放 式 295
只 。 自 2003 年 以 来 , 本 行 连 续 十 年 获 得 香 港 《 亚 洲 货 币 》 、 英 国 《 全 球
托 管 人 》 、 香 港 《 财 资 》 、 美 国 《 环 球 金 融 》 、 内 地 《 证 券 时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等 境 内 外 权 威 财 经 媒 体 评 选 的 37 项 最 佳 托 管 银 行 大 奖 ; 是 获 得 奖
项 最 多 的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 优 良 的 服 务 品 质 获 得 国 内 外 金 融 领 域 的 持 续 认
可 和 广 泛 好 评 。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自 成 立 以 来 , 各 项 业 务 飞 速 发 展 , 始 终 保
持 在 资 产 托 管 行 业 的 优 势 地 位 。 这 些 成 绩 的 取 得 , 是 与 资 产 托 管 部 “ 一
手 抓 业 务 拓 展 , 一 手 抓 内 控 建 设 ” 的 做 法 是 分 不 开 的 。 资 产 托 管 部 非 常
重 视 改 进 和 加 强 内 部 风 险 管 理 工 作 , 在 积 极 拓 展 各 项 托 管 业 务 的 同 时 ,
把 加 强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的 力 度 , 精 心 培 育 内 控 文 化 , 完 善 风 险 控 制 机 制 ,
强 化 业 务 项 目 全 过 程 风 险 管 理 作 为 重 要 工 作 来 做 。 继 2005 、2007 、2009 、
2010 、2011 年 五 次 顺 利 通 过 评 估 组 织 内 部 控 制 和 安 全 措 施 是 否 充 分 的 最
权 威 的 SAS70 ( 审 计 标 准 第 70 号 ) 审 阅 后 ,2012 年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第 六 次 通 过 ISAE3402 (原 SAS70 ) 审 阅 获 得 无 保 留 意 见 的 控 制 及 有
效 性 报 告 , 表 明 独 立 第 三 方 对 我 行 托 管 服 务 在 风 险 管 理 、 内 部 控 制 方 面
的 健 全 性 和 有 效 性 的 全 面 认 可 。 也 证 明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托 管 服 务 的 风 险 控
制 能 力 已 经 与 国 际 大 型 托 管 银 行 接 轨 , 达 到 国 际 先 进 水 平 。 目 前 ,
ISAE3402 审 阅 已 经 成 为 年 度 化 、 常 规 化 的 内 控 工 作 手 段 。
1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目 标
保 证 业 务 运 作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行 业 监 管 规 则 , 强 化 和
建 立 守 法 经 营 、 规 范 运 作 的 经 营 思 想 和 经 营 风 格 , 形 成 一 个 运 作 规 范 化 、
管 理 科 学 化 、 监 控 制 度 化 的 内 控 体 系 ; 防 范 和 化 解 经 营 风 险 , 保 证 托 管
资 产 的 安 全 完 整 ; 维 护 持 有 人 的 权 益 ; 保 障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安 全 、 有 效 、中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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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 健 运 行 。
2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组 织 结 构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组 织 结 构 由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稽 核 监 察 部 门 ( 内 控 合 规 部 、 内 部 审 计 局 )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设 风 险 控 制 处
及 资 产 托 管 部 各 业 务 处 室 共 同 组 成 。 总 行 稽 核 监 察 部 门 负 责 制 定 全 行 风
险 管 理 政 策 , 对 各 业 务 部 门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进 行 指 导 、 监 督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部 设 置 专 门 负 责 稽 核 监 察 工 作 的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处 , 配 备 专 职 稽 核 监 察
人 员 , 在 总 经 理 的 直 接 领 导 下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规 章 , 对 业 务 的 运 行 独 立
行 使 稽 核 监 察 职 权 。 各 业 务 处 室 在 各 自 职 责 范 围 内 实 施 具 体 的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
3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原 则
(1 ) 合 法 性 原 则 。 内 控 制 度 应 当 符 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及 监 管 机 构 的 监
管 要 求 , 并 贯 穿 于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的 始 终 。
(2 ) 完 整 性 原 则 。 托 管 业 务 的 各 项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都 必 须 有 相 应 的 规
范 程 序 和 监 督 制 约 ; 监 督 制 约 应 渗 透 到 托 管 业 务 的 全 过 程 和 各 个 操 作 环
节 , 覆 盖 所 有 的 部 门 、 岗 位 和 人 员 。
(3 ) 及 时 性 原 则 。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活 动 必 须 在 发 生 时 能 准 确 及 时 地 记
录 ; 按 照 “ 内 控 优 先 ” 的 原 则 , 新 设 机 构 或 新 增 业 务 品 种 时 , 必 须 做 到
已 建 立 相 关 的 规 章 制 度 。
(4 ) 审 慎 性 原 则 。 各 项 业 务 经 营 活 动 必 须 防 范 风 险 , 审 慎 经 营 ,
保 证 基 金 资 产 和 其 他 委 托 资 产 的 安 全 与 完 整 。
(5 ) 有 效 性 原 则 。 内 控 制 度 应 根 据 国 家 政 策 、 法 律 及 经 营 管 理 的 需
要 适 时 修 改 完 善 , 并 保 证 得 到 全 面 落 实 执 行 , 不 得 有 任 何 空 间 、 时 限 及
人 员 的 例 外 。
(6 ) 独 立 性 原 则 。 设 立 专 门 履 行 托 管 人 职 责 的 管 理 部 门 ; 直 接 操 作
人 员 和 控 制 人 员 必 须 相 对 独 立 , 适 当 分 离 ; 内 控 制 度 的 检 查 、 评 价 部 门
必 须 独 立 于 内 控 制 度 的 制 定 和 执 行 部 门 。
4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实 施 中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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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严 格 的 隔 离 制 度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与 传 统 业 务 实 行 严 格 分 离 , 建
立 了 明 确 的 岗 位 职 责 、 科 学 的 业 务 流 程 、 详 细 的 操 作 手 册 、 严 格 的 人 员
行 为 规 范 等 一 系 列 规 章 制 度 , 并 采 取 了 良 好 的 防 火 墙 隔 离 制 度 , 能 够 确
保资 产 独 立 、 环 境 独 立 、 人 员 独 立 、 业 务 制 度 和 管 理 独 立 、 网 络 独 立 。
(2 ) 高 层 检 查 。 主 管 行 领 导 与 部 门 高 级 管 理 层 作 为 工 行 托 管 业 务 政
策 和 策 略 的 制 定 者 和 管 理 者 , 要 求 下 级 部 门 及 时 报 告 经 营 管 理 情 况 和 特
别 情 况 , 以 检 查 资 产 托 管 部 在 实 现 内 部 控 制 目 标 方 面 的 进 展 , 并 根 据 检
查 情 况 提 出 内 部 控 制 措 施 , 督 促 职 能 管 理 部 门 改 进 。
(3 ) 人 事 控 制 。 资 产 托 管 部 严 格 落 实 岗 位 责 任 制 , 建 立 “ 自 控 防 线 ” 、
“ 互 控 防 线 ” 、 “ 监 控 防 线 ” 三 道 控 制 防 线 , 健 全 绩 效 考 核 和 激 励 机 制 ,
树 立 “ 以 人 为 本 ” 的 内 控 文 化 , 增 强 员 工 的 责 任 心 和 荣 誉 感 , 培 育 团 队
精 神 和 核 心 竞 争 力 。 并 通 过 进 行 定 期 、 定 向 的 业 务 与 职 业 道 德 培 训 、 签
订 承 诺 书 , 使 员 工 树 立 风 险 防 范 与 控 制 理 念 。
(4 ) 经 营 控 制 。 资 产 托 管 部 通 过 制 定 计 划 、 编 制 预 算 等 方 法 开 展 各
种 业 务 营 销 活 动 、 处 理 各 项 事 务 , 从 而 有 效 地 控 制 和 配 置 组 织 资 源 , 达
到 资 源 利 用 和 效 益 最 大 化 目 的 。
(5 ) 内 部 风 险 管 理 。 资 产 托 管 部 通 过 稽 核 监 察 、 风 险 评 估 等 方 式 加
强 内 部 风 险 管 理 ,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对 业 务 运 作 状 况 进 行 检 查 、 监 控 , 指
导 业 务 部 门 进 行 风 险 识 别 、 评 估 , 制 定 并 实 施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 排 查 风 险
隐 患 。
(6 ) 数 据 安 全 控 制 。 我 们 通 过 业 务 操 作 区 相 对 独 立 、 数 据 和 传 真 加
密 、 数 据 传 输 线 路 的 冗 余 备 份 、 监 控 设 施 的 运 用 和 保 障 等 措 施 来 保 障 数
据 安 全 。
(7 ) 应 急 准 备 与 响 应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建 立 专 门 的 灾 难 恢 复 中 心 , 制
定 了 基 于 数 据 、 应 用 、 操 作 、 环 境 四 个 层 面 的 完 备 的 灾 难 恢 复 方 案 , 并
组 织 员 工 定 期 演 练 。 为 使 演 练 更 加 接 近 实 战 , 资 产 托 管 部 不 断 提 高 演 练
标 准 , 从 最 初 的 按 照 预 订 时 间 演 练 发 展 到 现 在 的 “ 随 机 演 练 ” 。 从 演 练 结
果 看 , 资 产 托 管 部 完 全 有 能 力 在 发 生 灾 难 的 情 况 下 两 个 小 时 内 恢 复 业 务 。 中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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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情 况
(1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部 设 置 专 职 稽 核 监 察 部 门 , 配 备 专 职 稽 核 监 察 人
员 , 在 总 经 理 的 直 接 领 导 下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规 章 , 全 面 贯 彻 落 实 全 程 监
控 思 想 , 确 保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健 康 、 稳 定 地 发 展 。
(2 ) 完 善 组 织 结 构 , 实 施 全 员 风 险 管 理 。 完 善 的 风 险 管 理 体 系 需 要
从 上 至 下 每 个 员 工 的 共 同 参 与 , 只 有 这 样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和 措 施 才 会 全
面 、 有 效 。 资 产 托 管 部 实 施 全 员 风 险 管 理 , 将 风 险 控 制 责 任 落 实 到 具 体
业 务 部 门 和 业 务 岗 位 , 每 位 员 工 对 自 己 岗 位 职 责 范 围 内 的 风 险 负 责 , 通
过 建 立 纵 向 双 人 制 、 横 向 多 部 门 制 的 内 部 组 织 结 构 , 形 成 不 同 部 门 、 不
同 岗 位 相 互 制 衡 的 组 织 结 构 。
(3 ) 建 立 健 全 规 章 制 度 。 资 产 托 管 部 十 分 重 视 内 控 制 度 的 建 设 , 一
贯 坚 持 把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的 理 念 和 方 法 融 入 岗 位 职 责 、 制 度 建 设 和 工 作
流 程 中 。 经 过 多 年 努 力 , 资 产 托 管 部 已 经 建 立 了 一 整 套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包 括 :岗 位 职 责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稽 核 监 察 制 度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等 ,
覆 盖 所 有 部 门 和 岗 位 , 渗 透 各 项 业 务 过 程 , 形 成 各 个 业 务 环 节 之 间 的 相
互 制 约 机 制 。
(4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始 终 是 托 管 部 工 作 重 点 之 一 , 保 持 与 业 务 发 展 同
等 地 位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是 商 业 银 行 新 兴 的 中 间 业 务 , 资 产 托 管 部 从 成 立
之 日 起 就 特 别 强 调 规 范 运 作 , 一 直 将 建 立 一 个 系 统 、 高 效 的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体 系 作 为 工 作 重 点 。 随 着 市 场 环 境 的 变 化 和 托 管 业 务 的 快 速 发 展 ,
新 问 题 、 新 情 况 不 断 出 现 , 资 产 托 管 部 始 终 将 风 险 管 理 放 在 与 业 务 发 展
同 等 重 要 的 位 置 , 视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为 托 管 业 务 生 存 和 发 展 的 生 命 线 。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和 有 关 基 金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对基金的投融资、 基金的禁止投资行为、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 基金
资 产 的 核 算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 基 金 管 理 人 报 酬 的 计 提 和 支 付 、 基 金 托
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 基金收益中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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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
和有关基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进 行 整 改 , 并 且 有 权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基 金 托 管 人 如 果 对 基 金 实 际
投资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存在疑义, 应及时
向基金管理人提出,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做出解释、澄清或纠正。 中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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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一)销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1 )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 2905-2908 室及 30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 2905-2908 室及3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鹏
电话:021-68419518
传真:021-68419328
联系人:曾智勇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9788( 免 长 途 话 费 ) 或 021-38789788
公司网址:www.zhfund.com
(2 )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分 公 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 远 洋 大 厦 F211B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远洋大厦 F211B 单元
负责人:王红
电话:010-66493583
传真:010-66425292
联系人:邹意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9788( 免 长 途 话 费 )
公司网站:www.zhfund.com
2 、代销机构:
(1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中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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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10-66107738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公司网址:www.icbc.com.cn
(2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联系人:刘一宁
电话:010-85108227
传真:010-85109219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公司网址:www.abchina.com
(3 )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胡 怀 邦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40
联系人: 陈铭铭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公司网址:www.bankcomm.com
(4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 洪 章
联系电话:010-67596093
联系人:何奕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公司网址:www.ccb.com 中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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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招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深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大 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 傅 育 宁
传真:0755-83195049
联系人:邓炯鹏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公司网址:www.cmbchina.com
(6 ) 中 信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 富 华 大 厦 C 座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公司网址:bank.ecitic.com
(7 )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2 号
办公地址: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 董 文 标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联系人:董云巍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公司网址:www.cmbc.com.cn
(8 )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浦 东 南 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电话:021-61616611
传真:021-63604199
联系人:朱萍 中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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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95528
公司网址:www.spdb.com.cn
(9 ) 温 州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温州市车站大道 196 号
办公地址:温州市车站大道 196 号
法定代表人:邢增福
联系电话:0577-88990082
传真:0577-88995217
联系人:林波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96699 ( 浙 江 省 内 ) 、962699 ( 上 海 地 区 ) 、0577-96699
(其他地区)
公司网址:www.wzbank.cn
(10) 上 海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 海 市 银 城 中 路 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8 号 中 融 碧 玉 蓝 天 大 厦 15 层
法定代表人:胡平西
联系人:吴海平
电 话 : (021)38576666
传 真 : (021)50105124
客户服务电话: (021 )962999
公司网站: www.srcb.com
(11 ) 国 联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
办公地址: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电 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联系人:沈刚 中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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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95570
公司网址:www.glsc.com.cn
(12 ) 长 江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 长 江 证 券 大 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 长 江 证 券 大 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李良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或4008-888-999
公司网址:www.95579.com
(13 ) 海 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14 ) 中 国 银 河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国 际 企 业 大 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国 际 企 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电话: 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联系人:田薇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中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0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5 ) 中 信 建 投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权唐、许梦园
电话:400-8888-108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 400-8888-10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10-65182261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16 )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商 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29 楼
法定代表人: 万 建 华
电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0161
联系人:芮敏祺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6
公司网址:www.gtja.com
(17) 申 银 万 国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法定代表人: 储 晓 明
电话:021-54033888
联系人:李清怡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公司网址:www.sywg.com
(18 ) 广 发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中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1
住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 大 都 会 广 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广 东 省 广 州 天 河 北 路 大 都 会 广 场 5 、18 、19 、36 、38 、39、
41、42、43、44 楼
法定代表人: 孙 树 明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305
联系人:黄岚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公司网址:www.gf.com.cn
(19) 兴 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 证 大 五 道 口 广 场 1 号楼21 楼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联系人:谢高得
客户服务电话: 95562
公司网址:www.xyzq.com.cn
(20 ) 华泰证券 股 份 有 限 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 华 泰 证 券 大 厦
办公地址:江 苏 省 南 京 市 中 山 东 路 90 号 华 泰 证 券 大 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 025-83290979
传真: 025-84579763
联系人:万鸣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公司网址:www.htsc.com.cn 中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2
(21 ) 东吴证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江苏省苏州 工 业 园 区 翠 园 路 181 号 商 旅 大 厦 18-21 层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 181 号商旅大厦18-21 层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方晓丹
客户服务电话:0512-33396288
公司网址:www.dwzq.com.cn
(22 ) 中信 证 券 ( 浙 江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办公地址:浙 江 省 杭 州 市 滨 江 区 江 南 大 道 588 号恒鑫大厦主楼 19 层、
20 层
法定代表人:刘军
电话:0571-87112510
传真:0571-86065161
联系人:丁思聪
客户服务电话: 95548
公司网址:www.bigsun.com.cn
(23 ) 东海证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 投 资 广 场 18-19 楼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 投 资 广 场 18-19 楼
法定代表人: 朱 科 敏
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0519-88157761
联系人:梁旭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588
公司网址:www.longone.com.cn
(24) 招商证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中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3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 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林生迎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公司网址:www.newone.com.cn
(25) 中银国际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 中 银 大 厦 3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40 层
法定代表人:许刚
电话:021-68604866
传真:021-50372474
联系人:李丹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8888
公司网址:www.bocichina.com
(26) 平 安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裙楼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裙楼 8 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电话:4008866338
传真:0755-82400862
联系人:郑舒丽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公司网址:www.pingan.com
(27) 安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 安 联 大 厦 34 层、28 层 A02 单元 中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4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 安 联 大 厦 35 层
法 定代表人: 牛 冠 兴
电话:021-68801217
传真:021-68801210
联系人:张勤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址:www.essence.com.cn
(28) 光 大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上 海 市 静 安 区 新 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 海 市 静 安 区 新 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徐 浩 明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刘晨
客 户 服 务 电话:400-888-8788 或 10108998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29) 国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 深 圳 市 罗 湖 区 红 岭 中 路 1012 号 国 信 证 券 大 厦 十 六 层 至 二 十 六 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齐晓燕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公司网址:www.guosen.com.cn
(30) 齐 鲁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住所 : 山 东 省 济 南 市 经 七 路 86 号 23 层 经 纪 业 务 总 部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0531-68889115 中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5
传真:0531-68889752
联系人:吴阳
客户服务电话: 95538
公司网址: www.qlzq.com.cn
(31) 第 一 创 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罗 湖 区 笋 岗 路 12 号 中 民 时 代 广 场 B 座 25 、26 层
办 公 地 址 :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罗 湖 区 笋 岗 路 12 号 中 民 时 代 广 场 B 座 25 、26
层
法定代表人: 刘 学 民
联系人:崔国良
电话:0755-25832852
传真:0755-8248508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888
公司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32 ) 中 国 中 投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住 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与 福 中 路 交 界 处 荣 超 商 务 中 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 01 、02、03、05 、11 、12 、13、15、16 、18 、19 、
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 荣 超 商 务 中 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联系人:刘毅
电话 0755-82023442
传真 0755-82026539
客服电话 400 600 8008
公司网址 www.china-invs.cn
(33) 国 元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中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6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联系人:李飞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777
公司网址: www.gyzq.com.cn
(34) 渤 海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杜庆平
联系人:王兆权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公司网址: www.bhzq.com
(35) 国金证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 成 都 市 东 城 根 上 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 东 城根上街95 号 6 、16 、17 楼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金喆
客户服务电话:400-660-0109
公司网址:www.gjzq.com.cn
(36) 信 达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联系人:唐静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899 中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7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37) 中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 招 商 银 行 大 厦 A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 中 信 证 券 大 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陈忠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9-5548
公司网址:www.cs.ecitic.com
(38) 方正证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 2 段 华 侨 国 际 大 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联系人:彭博
联系电话:0731-85832343
传真:0731-85832214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公司网址:www.foundersc.com
(39) 东 北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证 券 大 厦 1005 室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联系人: 潘 锴 、 王 京 京
电话:0431-85096709 、0431-85096530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0686
公司网址:www.nesc.cn
(40) 华 福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住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8 层 中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8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 新 天 地 大 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联系电话:0591-87383623
业务传真:0591-87383610
统一客户服务 电 话 :96326 ( 福 建 省 外 请 先 拨 0591)
公司网址:www.hfzq.com.cn
(41) 东 兴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5 号 新 盛 大 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表人:徐勇力
联系人:汤漫川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246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3
公司网址:www.dxzq.net.cn
(42 ) 天 相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 富 凯 大 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 新 盛 大 厦 B 座 4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010-66045608
传真:010-66045521
联系人:林爽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公司网址: www.txsec.com
天相基金网网址:www.jjm.com.cn
(43 ) 华 宝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 环 球 金 融 中 心 5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中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9
联系人:宋歌
电话:021-68778010
传真:021-68778117
客服电话:400-820-9898 、021-38929908
网址:www.cnhbstock.com
(44 ) 厦门证券 有 限 公 司
住所: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 莲 富 大 厦 十 七 楼
办公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 莲 富 大 厦 十 七 楼
法定代表人:傅毅辉
联系人:赵钦
客户服务电话:0592-5163588
公司网站 :www.xmzq.cn
(45 ) 中 信 万 通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住所: 青 岛 市 崂 山 区 苗 岭 路 29 号 澳 柯 玛 大 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青 岛 国 际 金 融 广 场 1 号 楼 第 20
层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联系人:吴忠超
联系电话:0532-85022326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zxwt.com.cn
(46 ) 杭 州 数 米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周 嬿旻
联系电话:0571-28829790
客服电话:4000-766-123 中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0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47 ) 深 圳 众 禄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发 展 银 行 大 厦 25 楼 I 、J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发 展 银 行 大 厦 25 楼 I 、J 单
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汤素娅
联系电话:0755-33227950
客服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48 ) 上 海 长 量 基 金 销 售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业务联系人:沈雯斌
联系电话:021-58788678-8201
客服电话:400-089-1289
公司网址:www.erichfund.com
(49 ) 诺 亚 正 行 ( 上 海 ) 基 金 销 售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住所:上 海 市 金 山 区 廊 下 镇 漕 廊 公 路 7650 号 205 室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陆 家 嘴 银 城 中 路 68 号 时 代 金 融 中 心 8 楼801
法 定 代 表 人 : 汪 静 波
联系人:方成
联系电话:021-38602377
客服电话:400 -821-5399
公司网址:www.noah-fund.com
(50 ) 和 讯 信 息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 泛 利 大 厦 10 层 中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 泛 利 大 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严跃俊
联系电话:021-68818891
客服电话:400-920-0022/ 021-20835588
公司网址:licaike.hexun.com
(51 ) 上 海 天 天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10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 潘世友
联系电话:021-5450999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
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 号 2905-2908 室及 30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 号 2905-2908 室及3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鹏
总经理:黄鹏
成立日期:2004 年 3 月 18 日
电话:021-38429808
传真:021-68419328
联系人:曹伟
中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
(三)担保人
名称: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100 号 金 玉 大 厦 写 字 楼 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100 号金玉大厦写字楼 9 层
法定代表人:刘新来
成立日期:1993 年 12 月 4 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4,500,000,000 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 融 资 性 担 保 业 务 : 贷 款 担 保 、 票 据 承 兑 担 保 、 贸 易 融 资 担 保 、
项 目 融 资 担 保 、 信 用 证 担 保 及 其 他 融 资 性 担 保 业 务 。 监 管 部 门 批 准 的 其 他 业
务 : 债 券 担 保 、 诉 讼 保 全 担 保 、 投 标 担 保 、 预 付 款 担 保 、 工 程 履 约 担 保 、 尾
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 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 财务顾问
等 中 介 服 务 , 以 自 有 资 金 投 资 。 投 资 及 投 资 相 关 的 策 划 、 咨 询 ; 资 产 受 托 管
理;经济信息咨询;人员培训;新技术、新产品的开发、生产和产品销售;
仓 储 服 务 ; 组 织 、 主 办 会 议 及 交 流 活 动 。 上 述 范 围 涉 及 国 家 专 项 规 定 管 理 的
按有关规定办理。
( 四 )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的 律 师 事 务 所
名称:上 海 市 通 力 律 师 事 务 所
住所:上 海 市 银 城 中 路 68 号 时 代 金 融 中 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 海 市 银 城 中 路 68 号 时 代 金 融 中 心 19 楼
法定代表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黎明
经办律师:吕 红 、 黎 明 中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
( 五 ) 审 计 基 金 财 产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名称:江 苏 公 证 天 业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有 限 公 司
住所:无 锡 市 新 区 开 发 区 旺 庄 路 生 活 区
办公地址:无锡市梁溪路 28 号
法定代表人:张彩斌
电话:0510-85888988 85887801
传真:0510-85885275
联系人:华可天
经办注册会计师: 夏 正 曙 、华可天 中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
六 、 基 金 的 募 集
(一)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并经中国证监会2011 年11 月22
日证监许可[2011]1850 号文核准募集发售。
(二)基金类型及基金存续期间
1 、 基金类型:保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 、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契 约 型 开 放 式
3 、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三)募集方式 和 募 集 场 所
本 基 金 将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网 点 及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代 销 网 点 公 开
发 售 。 本 基 金 认 购 采 取 全 额 缴 款 认 购 的 方 式 。 基 金 投 资 者 在 募 集 期 内 可 多 次
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基金发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发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
认结果为准。
(四)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 个 月 , 具 体 发 售 时 间 以 发 售 公 告 为 准 。
(五)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
中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
( 六 )募集规 模 上 限
本 基 金 的 募 集 规模 上 限 为30 亿 元 人 民 币 ( 不 包括募集期 利 息 ) , 规 模 控
制的具体办法参见发售公告。
( 七 ) 基 金 份 额 的 认 购
1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费用、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
(1 ) 基 金 份 额 初 始 面 值 :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初 始 面 值 为 1.00 元 人 民 币 ,
按 初始面值发售。
(2 )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所示:
(单位:元)
认购金额(M ) 认购费率
M <100 万 1.00%
100 万≤M <500 万 0.60%
M ≥500 万 每笔1000 元
投资者重复认购,须按每笔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算。
(3 ) 认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本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 按 初 始 面 值 发 售 。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包括认购金额和认购金
额在本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 其中利 息 以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记 录 为 准 , 以
四舍五入方式保 留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认 购 份 额 计 算 时 采 用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保 留 至
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有效 认 购 申 请 的 认 购费用及认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统 一 采 用 外 扣 法 , 计
算公式如下:
净 认 购金额= 认 购 金 额/ (1+ 认 购费率) 。
认 购费用= 认 购金额- 净 认 购金额, 或 , 认 购 费 用 = 固 定 认 购 费 金 额 。
认 购份额= ( 净 认 购 金 额+认购利息)/ 基 金 份 额 初始面值 。
例:某投资者 投资 10,000 元 认 购 本 基 金 , 认 购 费 率 为 1.00% , 假 定 募中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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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3.00 元 , 则 可 认 购 基 金 份 额 为 :
净认购金额=10,000/ (1 +1.0%)=9,900.99 元
认购费用=10,000-9,900.99=99.01 元
认购份额=(9,900.99 +3.00)/1.00 =9,903.99 份
即 : 该 投 资 者 投资 10,000 元 认 购 本 基 金 , 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
得的利息,可得到 9,903.99 份 基 金 份 额 。
2 、认购的程序
(1 )认购时间安排
投 资 者 认 购 本 基 金 份 额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代 销 机
构确定,请参见本基金的发售公告。
(2 ) 投 资 者 认 购 本 基 金 份 额 应 提 交 的 文 件 和 办 理 的 手 续
投 资 者 认 购 本 基 金 份 额 应 提 交 的 文 件 和 办 理 的 手 续 详 见 本 基 金 的 发 售
公告。
(3 ) 基 金 份 额 的 认 购 采 用 金 额 认 购 方 式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 投资者在基金募集期内可
多 次 认 购 , 认 购 期 间 单 个 投 资 者 的 累 计 认 购 规 模 没 有 限 制 。 投 资 者 的 认 购 申
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4 )认购的确认
当 日 (T 日 )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提 交 的 申 请 , 投 资 者 可 在 T+2 日 到 网 点 查 询
认购申请的受理结果,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 2 个 工 作 日 内 可 以 到 网 点 打 印 交
易确认书。
(5 ) 认 购 金 额 的 限 制
通过本公司网站和代销机构首次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
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 通 过 本 公 司 直 销 柜 台 首 次 认 购 单
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0 元 , 追 加 认 购 单 笔 最 低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10,000
元。 投 资 者 在 募 集 期 内 可 以 多 次 认 购 基 金 份 额 。 募 集 期 间 不 设 置 投 资 者 单 个
基金账户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中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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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若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 认 购 款 项 在 募 集 期 间 产 生 的 利 息 将 折 算 为 基 金 份
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 其 中 有 效 认 购 款项
的利息及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认购利息折成基
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不受最低认购份额限制。
(八)投资金 额 的 计 算
投资金额的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投资金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募 集 期 间 利 息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 认 购 本 基 金 , 且 该 认 购 申 请 被 全 额 确 认 ,
认购费率为 1.0% , 假 定 认 购 期 内 认 购 资 金 获 得 的 利 息 为 3 元 , 则 投 资 金 额
为:
净认购金额=10,000/ (1 +1.0%)=9,900.99 元
认购费用=10,000-9,900.99 =99.01 元
投资金额=9,900.99 +99.01+3 =10,003.00 元
(九)募集资金的管理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
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中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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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 月 内 , 在 基 金 募 集 份 额 总 额 不 少 于 2
亿 份 , 基 金 募 集 金 额 不 少 于 2 亿 元 人 民 币 且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不 少 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
售,并在10 日 内 聘 请 法 定 验 资 机 构 验 资 , 自 收 到 验 资 报 告 之 日 起 10 日 内 ,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
取得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 之 日 起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 否 则 《 基 金 合 同 》 不
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 《基金合同》 生效事
宜予以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存 入 专 门 账 户 , 在 基
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时 , 认 购 款 项 在 募 集 期 内 产 生 的 利 息 将 折 合 成 基 金 份
额归投资者所有。
(二)基 金 合 同 不 能 生 效 时 募 集 资 金 的 处 理 方 式
如果《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后 30 日 内 返 还 投 资 者 已 缴 纳 的 款 项 , 并 加 计 银
行同期存款利息。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基金资产净值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不 满 200 人 或 者 基 金 资 产 净
值低于 5,000 万 元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连 续 20 个工
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
案。 中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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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中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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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一 ) 申 购 与 赎 回 场 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
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 并予以公告。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其 指 定 的 代 销 机 构 开 通
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 者 可 以 通 过 上 述 方 式 进 行 申 购 与 赎 回 ,
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投资者在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要 求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公 告 暂 停 申 购 、 赎 回
时除外。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变 更
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 时 间 进 行 相 应 的
调整, 但 应 在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2 、申购、赎回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 月 开 始 办 理 申 购 , 具 体 业
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 月 开 始 办 理 赎 回 , 具 体 业
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由基金管理人在开始日前 依 照 《 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中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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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购 、 赎 回 或 者 转 换 。 基 金 投 资 者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 赎 回 或 转 换 申 请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接 受 的 , 其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价 格 为 下 次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时 间 所 在 开 放
日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 未 知 价 ” 原 则 , 即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以 申 请 当 日 收 市 后 计 算 的 基 金 份 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
2 、 “ 金 额 申 购 、 份 额 赎 回 ” 原 则 , 即 申 购 以 金 额 申 请 , 赎 回 以 份 额 申 请 。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
4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后 进 先 出 的 原 则 ,
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申购
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后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先赎回,以
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但若本基金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本 基 金 变 更 为
非 保 本 的 “ 中 海 优 势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 先 进 先 出 的 原 则 , 即 对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
额 先 赎 回 , 申 购 确 认 日 期 在 后 的 基 金 份 额 后 赎 回 , 以 确 定 所 适 用 的 赎 回 费 率 ;
5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运 作 的 实 际 情 况 依法 调 整 上 述 原 则 。 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 始 实 施 前 按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
间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 资 者 在 申 购 本 基 金 时 须 按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方 式 备 足 申 购 资 金, 投资者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中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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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
处理规则等在遵守 《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 以各销售机构
的 具体规定为准。
2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 规 定 时 间 受 理 的 申 请 , 正 常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其 委 托 的 注 册 登
记机构在 T+1 日 内 为 投 资 者 对 该 交 易 的 有 效 性 进 行 确 认 , 投资者 可 在 T +2
日 后 ( 包 括 该 日 ) 及时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
赎回的成交情况 。
基金发售机构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
表发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3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
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 T 日 赎 回 申 请 成 功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通 过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及 相
关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在 T +7 日 ( 包 括 该 日 ) 内 将 赎 回 款 项 划 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账 户 。 在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 时 , 款 项 的 支 付 办 法 参 照 《 基 金 合 同 》 的 有 关
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 通 过 本 公 司 网 站 和 代 销 机 构 首 次 申 购 单 笔 最 低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1,000
元 , 追 加 申 购 单 笔 最 低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1,000 元 ; 通 过 本 公 司 直 销 柜 台 首 次 申
购 单 笔 最 低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100,000 元 , 追 加 申 购 单 笔 最 低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10,000 元 。
2 、 投资 者 可 多 次 申 购 , 对 单 个 投 资 者 累 计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比 例 或 数 量中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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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3 、 投资 者 可 将 其 全 部 或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赎 回 , 单 笔 最 低 赎 回 份 额 为 100
份(除非该账户在销售机构或网点托管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 份 ) ; 若 某
笔 赎 回 或 转 换 导 致 持 有 人 在 该 销 售 机 构 或 网 点 托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少 于 10
份,剩余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起赎回,即交易账户最低基金份额为 10 份 。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调 整 上 述 对 申 购 的 金 额 和
赎回的份额的的 数 量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调 整 生 效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 、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用 由 申 购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者 承 担 , 不 列 入 基 金 财 产 , 主
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赎回费用由赎回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2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将 其 持 有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赎 回 。 本 基 金 的 赎
回费用在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本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扣 除 用 于 市 场 推 广 、 注 册
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 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
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
3 、 申购费用
本基金申购费用采取前端收费模式, 申 购 费 率 按 照 申 购 金 额 递 减 , 即 申
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
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
本 基 金 对 通 过 直 销 中 心 申 购 的 养 老 金 客 户 与 除 此 之 外 的 其 他 投 资 者 实
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养 老 金 客 户 指 基 本 养 老 基 金 与 依 法 成 立 的 养 老 计 划 筹 集 的 资 金 及 其 投
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 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可以投资基金的
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
基金的住房公积金、 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 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
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 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 新 时 或 发 布 临 时 公 告中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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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并按规定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非 养 老 金 客 户 指 除
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中 心 申 购 本 基 金 的 养 老 金 客 户 申 购 费 率 见 下 表 :
(单位:元)
购买金额(M ) 申购费率
M <100 万 0.48%
100 万≤M <500 万 0.24%
M ≥500 万 按笔收取,1000 元/ 笔
非养老金客户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单位:元)
购买金额(M ) 申购费率
M <100 万 1.20%
100 万≤M <500 万 0.80%
M ≥500 万 按笔收取,每笔 1000 元
4、赎回费用
本 基 金 赎 回 费 用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该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时 间 分 段 设
定,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N ) 赎回费率
N <1 年 2.0%
1 年≤N <2 年 1.60%
2 年≤N <3 年 1.20%
N ≥3 年 0
5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 基 金 合 同 》 的 相 关 约 定 调 整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
基金管理人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
中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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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不 违 背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情 形
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 、 电 话
交 易 等 ) 进 行 基 金 交 易 的 投 资 者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开 展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 在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期 间 , 按 相 关 监 管 部 门 要 求 履 行 相 关 手 续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适 当 调
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 = 申 购 金 额/ (1 + 申 购 费 率 )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 或 , 申 购 费 用 = 固 定 申 购 费 金 额
申购份额= 净 申 购 金 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 : 某 投 资 者 投资 10,000 元 申 购本基金, 申 购费率为 1.2% , 假 定 申购
当日基金份额 净 值 为 1.05 元,则可申 购 基 金 份 额 为 :
净 申 购金额=10,000/ (1 +1.2%)=9,881.42 元
申 购费用=10,000-9,881.42 =118.58 元
申 购份额=9,881.42/1.05 =9,410.88 份
即:该投资者 投资 10,000 元申购 本 基 金 , 可 得 到 9,410.88 份 基 金 份
额。
2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 用 “ 份 额 赎 回 ” 方 式 , 赎 回 价 格 以 T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进 行 计
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 赎 回 份 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 回 总 金 额 ?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 回 总 金 额 ? 赎回费用
例 : 某 投 资 者 赎 回 本 基 金 1 万 份 基 金 份 额 , 持 有 时 间 为 6 个 月 , 对 应 的
赎回费率为 2.0% , 假 设 赎 回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1.100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中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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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 ×1.100 =11,000 元
赎回费用=11,000 ×2.0%=220.00 元
净赎回金额=11,000 -220.00=10,780 元
3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在 当 天 收 市 后 计 算 , 并 在 T+1 日 内 公 告 。 遇 特 殊 情
况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同 意 , 可 以 适 当 延 迟 计 算 或 公 告 。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3 位 , 小 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 由 此 产 生 的 误 差 计
入基金财产。
4 、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 以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申购份额 计 算 结 果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
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
5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 回 金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乘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扣 除
相 应 的 费 用 , 计 算 结 果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
(八)申 购 和 赎 回 的 注 册 登 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 为 投 资 者 登 记 权 益
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投资者自 T+2 日 ( 含 该 日 ) 后 有 权 赎 回 该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 为 投 资 者 办 理 扣 除
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依法 对 上 述 注 册 登 记 办 理 时中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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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进行调整,但 不 得 实 质 影 响 投 资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 并 最 迟 于 开 始 实 施 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 非 出 现 如 下 情 形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暂 停 或 拒 绝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申
请:
(1 ) 不 可 抗 力 的 原 因 导 致 基 金 无 法 正 常 运 作 ;
(2 )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在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无
法计算;
(3 ) 发 生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
(4 ) 基 金 资 产 规 模 过 大 ,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 的 投 资 品 种 , 或
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5 ) 为 保 障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前 6
个 月 内 根 据 基 金 实 际 运 作 情 况 认 为 有 必 要 暂 停 申 购 ;
(6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可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形 ;
(7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会 有 损 于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某 笔 申 购 。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的 , 申 购 款 项 将 全 额 退 还 投 资 者 。 发 生 上 述 (1)到
(5 ) 项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或 拒 绝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申 请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 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 不 可 抗 力 的 原 因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能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2 )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依 法 决 定 临 时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金资产净值;
(3 ) 因 市 场 剧 烈 波 动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出 现 连 续 2 个或 2 个以上开放日巨
额赎回,导致 本 基 金 的 现 金 支 付 出 现 困 难 ; 中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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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发 生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 情况;
(5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赎 回 或 者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 立 即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已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理人将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 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 按
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 赎 回 申 请 人 , 未 支 付 部 分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发 生 的 情 况 制 定 相 应 的 处 理 办
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 时 , 在 出 现 上 述 第 (3 ) 款 的 情 形 时 , 对 已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延 期 支
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 20 个 工 作 日 , 并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 投 资
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暂停赎回
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
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份额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份额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上 一 开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时 , 即 认 为 发 生 了 巨
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 ) 全 额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能 力 支 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全部
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 部 分 顺 延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中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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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
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
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当按照 其 申 请 赎 回 份 额 占 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 的 比 例 , 确 定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当日办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投 资 者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除 投 资 者 在 提 交 赎 回
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 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 赎
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 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
有 赎 回 优 先 权 , 并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部 分 顺 延 赎 回 不 受 单 笔 赎
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 ) 巨 额 赎 回 的 公 告 : 当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并 顺 延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通 过 指 定 媒 体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公 司 网 站 或
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 同 时 以 邮 寄 、 传 真 或 招 募 说 明 书
规定的其他方式 通 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并 说 明 有 关 处 理 方 法 。
本基金连续 2 个 以 上 开 放 日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
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
超过20 个 工 作 日 , 并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 基 金 份 额 净值 。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有关规定在 至少一家指定
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
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 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
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
按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有关规定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中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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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
(十三)过渡期申购的特别规定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前 公 告 处 理 规 则 , 允 许 投 资 者 在
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前的过渡期限定期限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 投资 者
在上述期限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 或 转 换 转 入 本 基 金 的 行 为 称 为 “ 过
渡期申购” 。 投 资 者 在 过 渡 期 内 申 购 本 基 金 的 , 按 其 申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下 一
保本周期开始前的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和过渡期申购的费用确认下一
保本周期的投资金额并适用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条款。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前 , 将 根 据 保证 人 提 供 的 下 一 保 本
周期担保额度或保 本 义 务 人 提供的下 一 保 本 周 期 保本额度确 定 并 公 告 下 一
保本周期的担保规模上限, 规模控制的具体方案详见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公
告的处理规则。
( 十 四 ) 基 金 的 转 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 本基金已于 2012 年 7 月 23 日 起 开 通 基 金 转 换
业务。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详见基金转换公告 。
( 十 五 )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 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
一个销售机构的交 易 账 户 转 入 另 一 个 销 售 机 构 的 交 易 账 户 进 行 交 易 。 具 体 办
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 十 六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本基金已于 2012 年 7 月 23 日 开 通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业 务 , 基 金 定 投 的 数 额
限制、业务规则等请参见基金定投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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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 七 )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 赎回等交易方式, 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
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 捐赠、 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
认 可 的 其 他 情 况 下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 其 中 , “ 继 承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死 亡 ,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 ; “ 捐 赠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的 情 形 ;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
下 , 接 受 划 转 的 主 体 应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可 持有本基
金份额的投资者的条件。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
供的相关资料。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 其 他 销 售 机 构 不 得 办
理该项业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 十 八 )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冻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冻以及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的 其 他 情 况 下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基 金 份 额 被 冻 结
的, 被 冻 结 部 分 产 生 的 权 益 按 照 我 国 法 律 法 规 、 监 管 规 章 以 及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的要求来决定是否冻结。 在国家有权机关做出决定之前,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
权益先行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中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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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九 、 基 金 的 保 本
(一)保本
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
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
红款项之和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 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 并在保本周
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后 各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 如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过 渡 期
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
金额加上其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
基 金 份 额 在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内 的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 和 低 于 其 过 渡 期 申 购 保 本 金
额、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则基金管
理人或保本义务人 应 补 足 该 差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保 本 周 期 内 申 购 或 转 换 转 入 , 或 在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前赎回或转换转 出的基金份额或者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不适用保
本条款情形的,相 应 基 金 份 额 不 适 用 本 条 款 。
认 购 保 本 金 额 = 基金份额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金
额,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认 购 金 额 、 认 购 费 用 及
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
过 渡 期 申 购 保 本 金 额 = 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过 渡 期 申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额的投资金额, 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过渡期内进行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
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及过渡期申购费用之和。
从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保 本 金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从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
额 , 即 基金份额持 有 人 将 其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并持
有到期的 , 其 基 金 份 额 在 折 算 日 所 代 表 的 资 产 净 值 。
对于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多 次 认 购 或 申 购 、 赎 回 的 情 况 , 以 后 进 先 出 的 原 则中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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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二)保本周期
三 年。
本基金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至 三 个 公 历 年 后 对 应
日止, 如 该 对 应 日 为 非 工 作 日 , 则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顺 延 至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 本
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的各保本周期自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告 的 保 本 周 期 起始日
起至 3 年 后 对 应 日 止 , 如 该 对 应 日 为 非 工 作 日 , 则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顺 延 至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保本周期 到 期 前 公 告 的 到 期 处 理 规 则 中 确 定 下
一个保本周期的 起 始 时 间 。
(三)保本案例
若某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 认 购 本 基 金 ( 该 认 购 申 请 被 全 额 确 认 ) 并 持
有到保本周期到期,认购费率为 1.0% 。 假 定 募 集 期 间 产 生 的 利 息 为 3 元,
持有期间基金累积分红 0.05 元/ 基 金 份 额 。 则 :
净认购金额=10,000/ (1 +1.0%)=9,900.99 元
认购费用=10,000-9,900.99 =99.01 元
认购份额=(10,000 -99.01+3 )/1.00 =9,903.99 份
1 、 若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0.90 元。
认 购保本基金额 =9,900.99 +99.01+3 =10,003.00 元
可赎回金额=0.90 ×9,903.99 =8,913.59 元
持有期间累计分红金额=0.05 ×9,903.99 =495.20 元
可赎回金额+ 持 有 期 间 累 计 分 红 金 额 =9,408.79 元
即:可赎回金额+ 持 有 期 间 累 计 分 红 金 额 < 认购保本金额
保本赔付差额=10,003.00-9,408.79=594.21 元
若保本周期到期日该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 则基金管理人将按照 认购保
本 金 额 ( 扣 除 其 持 有 期 间 的 累 计 分 红 金 额 ) 向 该 投 资 者 支 付
10,003.00-495.20=9,507.80 元。 中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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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2 、 若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资 产 净 值 为 1.20 元。
认购保本金额 =9,900.99 +99.01 +3 =10,003.00 元
可赎回金额=1.20×9,903.99 =11,884.79 元
持有期间累计分红金额=0.05 ×9,903.99 =495.20 元
可赎回金额+ 持 有 期 间 累 计 分 红 金 额 =12,379.99 元
即:可赎回金额+ 持 有 期 间 累 计 分 红 金 额 > 认购保本金额
若保本周期到期日该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 则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可赎回
金额向该投资者支付 11,884.79 元。
( 四 ) 适用保 本 条 款 的 基 金 份 额
1 、 对 于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而 言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基金份额。
2 、 对 于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后的 保 本 周 期 而 言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基金过渡期内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从本基金上一
个 保本周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 入 当 期 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
额 ( 进 行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的 , 指 折 算 后 对 应 的 基 金 份 额 ) , 按 照 第 十八 部 分 第
二条第 8 项的约 定 未 获 得 可 享 受 保 本 条 款 确 认 的 基 金 份 额 除 外 。
( 五 ) 不 适 用 保 本 条 款 的 情 形
1 、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 或 过 渡 期 申 购 、 或 从
上一保本周期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与 到 期 日 基 金 份 额
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 或过渡期申购、 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
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不低于其
认 购 保 本 金 额 、 或 过 渡 期 申 购 保 本 金 额 、 或 从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
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
2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 或 过 渡 期 申 购 、 或 从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 但 在 基 金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前 ( 不 包 括 该 日 ) 赎 回 或 转 换 转 出
的基金份额; 中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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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3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保 本 周 期 内 申 购 或 转 换 转 入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
4 、 在 保 本 周 期 内 发 生 本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的 情 形 ;
5 、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之 后 ( 不 包 括 该 日 ) 基 金 份 额 发 生 的 任 何 形 式 的
净值减少;
6 、 因 不 可 抗 力 的 原 因 导 致 基 金 投 资 亏 损 , 或 因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直 接 导 致
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 或 《基金合
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免 于 履 行 保 本 义 务 的 ;
7 、 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从 本 基 金 上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结 束 后 选 择 或 默 认 选 择
转入当期保本周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所 代 表 的 资产净值总额超过保证 人 提供的当
期 保本周期担 保 额 度 或 保本义务人提 供 的 当 期 保本周期 保 本 额 度 的 , 基 金 管
理人按 照 第 十八部分第二条 第 8 项 的 约 定 确 认 的 可 享 受 保 本 条 款 的 基 金 份
额之外的其他部分基金份额。
中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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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 基 金 保 本 保 障 机 制
为确保履行保本条款,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通过与 保
证 人签订保证合同或与保本义务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由保证人为本基金的
保本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或者由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承担保本偿付责任,或者
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以保证符合条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
周期到 期 时 可 以 获 得 保 本 金 额 保 证 。
(一)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
1 、 本 基 金 的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由 中 国 投 资 担 保 有 限 公 司 作 为 保证人。
(1 )保证人 的 基 本 情 况
名称: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00号 金 玉 大 厦 写 字 楼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00 号 金 玉 大 厦 写 字 楼9 层
法定代表人:刘新来
成立日期:1993 年12 月4 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4,500,000,000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 融 资 性 担 保 业 务 : 贷款担保 、 票 据 承 兑 担 保 、 贸 易 融 资 担 保 、
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及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
务:债券担保、诉讼保全担保、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 尾
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
等中介服务,以自有资金投资。投资及投资相关的策划、咨询;资产受托管
理;经济信息咨询;人员培训;新技术、新产品的开发、生产和产品销售;
仓储服务;组织、主办会议及交流活动。上述范围涉及国家专项规定管理的
按有关规定办理。
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 中投保 ” ) 的 前 身 为 中 国 经 济 技 术中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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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是经国务院批准特例试办, 于 1993 年 12 月 4 日在国家
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的国内首家以信用担保为主要业务的全国性专业
担 保 机 构 。 中 投 保 由 财 政 部 和 原 国 家 经 贸 委 共 同 发 起 组 建 , 初 始 注 册 资 本 金
5 亿元,2000 年 中 投 保 注 册 资 本 增 至 6.65 亿元。2006 年 , 经 国 务 院 批 准 ,
中投保整体并入国家开发投资公司,注册资本增至 30 亿 元 。2010 年 9 月 2
日,中投保通过引进知名投资者的方式,从国有法人独资的一人有限公司,
变更为中外合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并通过向投资人增发注册资本, 将中投保
的注册资本金增至 35.21 亿元, 后 经 资 本 公 积 金 转 增 , 于 2012 年 8 月 6 日
将注册资本金增至 45 亿元人民币。 股 东 持 股 情 况 如 下 :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国家开发投资公司 47.20
建银国际金鼎投资( 天津) 有限公司 17.30
CITIC Capital Guaranty investments Limited 11.23
CDH Guardian (China) Limited 10.63
Tetrad Ventures Pte Ltd 7.68
金石投资有限公司 4.23
国投创新(北京) 投 资 基 金 有 限 公 司 1.73
合 计 100
2012 年 , 公 司 分 别 获 得 中 诚 信 国 际 信 用 评 级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联 合 资 信 评
估 有 限 公 司 、 大 公 国 际 资 信 评 估 有 限 公 司 给 予 的 金 融 担 保 机 构 长 期 主 体 信 用
等级AA+。
2012 年 12 月 底 , 中 投 保 对 外 担 保 的 在 保 余 额 为 977.29 亿 元 。 截 至 2012
年 12 月 底 , 中 投 保 为 20 只 保 本 基 金 提 供 担 保 , 实 际 基 金 担 保 责 任 金 额 合 计
343.96 亿 元 人 民 币 。
(2 )保证范围
保证人 为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保本周期的保本 提 供 连 带 责 任 保 证 。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保本周期的 保 证 范 围 为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可中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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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认
购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保证期限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
(3 )担保额度
保证人 承 担 连 带 保 证 责 任 的 保证责 任 金 额 上 限 为 31 亿 元 人 民币 。
2 、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后 各 保 本 周 期 的 保 证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及 其 保 本 保 障
范围和额度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的 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以及保本保
障的额度,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
期 后各保 本 周 期 的 保 本 保 障 机 制 按 届 时 签 订 的 保 证 合 同 或 风 险 买 断 合 同 确
定。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范围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的保本金额。
(二)保证合同
基金管理人和保证人 为本基金第一个保证周期的保本保障签署《中海保
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 基 金 保 证 合 同 》 ( 以 下 简 称 “ 保 证 合 同 ” ) 。 保证人就本基金
的第一个保本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
额所承担保本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保证责任的
承 担 以 本 《 保 证 合 同 》 为 准 。 如 无 特 殊 说 明 , 保 本 周 期 均 指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
保证合同中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主要内容如下:
1 、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
(1 ) 本 基 金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提 供 的 保 本
金额即 认 购 保 本 金 额 为 :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净 认 购 金 额 、 认 购 费
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2 ) 担保人 承 担 保 证 责任的金额即 保 证 范 围 为 :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
值的乘积 ( 即 “ 可 赎 回 金 额 ” ) 加 上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分 红 金
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 认 购 保 本 金 额 的 差额部分 ( 该 差 额 部 分 即 为 “ 保 本中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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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付差额”)。
(3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申购或 转 换 转 入 , 以及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前 赎 回
或转换转 出 的 部 分 不 在 保 证 范 围 之 内 , 且 担 保 人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的 最 高 限 额 不
超过按《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确 认 的 基 金 份 额 所 计 算 的 认 购 保 本 金 额 。
(4 )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是 指 本 基 金 保 本 周 期 ( 如 无 特 别 指 明 , 保 本 周 期
即为本 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 届 满 的 最 后 一 日 。 本 基 金 的 保 本 周 期 为 三 年,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至 三 个 公 历 年 后 对 应 日 止 , 如 该 对 应 日 为 非 工 作
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 、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3 、保证的方式
在保证期间,本担保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4 、除外责任
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 )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分
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本 基 金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基金份额提供的认购保本金额;
(2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 但 在 基 金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前 ( 不 包 括 该 日 )
赎回或转换转 出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
(3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保 本 周 期 内 申 购 或 转 换 转 入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
(4 ) 在 保 本 周 期 内 发 生 本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的 情
形;
(5 ) 在 保 本 周 期 内 发 生 本 基 金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或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情
形,且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中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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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6 )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之 后 ( 不 包 括 该 日 ) , 基 金 份 额 发 生 的 任 何 形
式的净值减少;
(7 ) 因 不 可 抗 力 的 原 因 导 致 基 金 投 资 亏 损 ; 或 因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直 接 导
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 或 《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8 ) 未经 担 保 人 书 面 同 意 修 改 《 基 金 合 同 》 条 款 , 可 能 加 重 担 保 人 保
证责任的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进 行 修 改 的 除 外 。
5 、 责任分担及 清 偿 程 序
(1 ) 如 果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可赎回金额加 上 其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累 计 分 红 金 额 之 和 低 于
认购保本金额,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能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全 额 履 行 保 本 义 务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 向 担保 人 发 出 书 面 《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通 知 书 》( 应 当 载 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的 本 基
金保本赔付 差 额 总 额 、 基 金 管 理 人 已 自 行 偿 付 的 金 额 、 需 担保人 支 付 的 代偿
金额以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信息) 。
(2 ) 担保 人 应 在 收 到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的 《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通 知 书 》 后 的
5 个 工 作 日 内 , 将 《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通 知 书 》 载 明 的 代偿金额 划 入 基 金 管 理 人
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 中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该 代 偿 金 额 支付给基金
份额持有人。 担保人 将 上 述 代偿金 额 全 额 划 入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开
立的指定账户中 后 即 为 全 部 履 行 了 保 证 责 任 , 担保人 无 须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逐 一 进 行 代 偿 。 代偿金额 的 分 配 与 支 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 担保人 对 此 不 承
担责任。
(3 ) 基 金 管 理 人 最 迟 应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后 20 个工作日(含第 20 个
工作日)内将 保 本 赔 付 差 额 支 付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4 ) 如 果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可赎回金额加 上 其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累 计 分 红 金 额 之 和 低 于
认购保本金额,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担 保 人 未 履 行 《 基 金 合 同 》 及 本 《保证合同 》中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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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上述条款中约定的保本义务及保证责任的,自保本周期到期后第 21 个工作
日 起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根 据 《 基 金 合 同 》 第 二十四部 分 “ 争 议 的 处 理 和
适 用 的 法 律 ” 约 定 , 直 接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担 保 人 请 求 解 决 保 本 赔 付 差 额 支 付
事宜, 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直 接 向 担 保 人 追 偿 的 , 仅 得 在 保 证 期 间 内 提 出 。
6 、追偿权、追偿 程 序 和 还 款 方 式
(1 ) 担保人 履 行 了 保 证 责 任 后 , 即 有 权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归 还 担 保 人 为
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 (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按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
书 》 所 载 明 金 额 支 付 的 实 际 代偿款 项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直 接 向 担 保 人 要 求 代
偿的金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通 过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向 担 保 人 要 求 代 偿
的金额及 担 保 人 为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支 付 的 其 他 金 额 , 前 述 款 项 重 叠 部 分 不 重 复
计 算 ) 和 自 支 付 之 日 起 的 利 息 以 及 担 保 人 的 其 他 费 用 和 损 失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担保人为代偿追偿产生的律师费、调查取证费、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
拍卖费、公证费、差旅费、抵押物或质押物的处置费等。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自 担 保 人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之 日 起 一 个 月 内 , 向 担 保 人
提交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 在还款计划中载明还款时间、 还款方式, 并按
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归还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和自支
付之日起的利息以及担保人的其他费用和损失。 基金管理人未能按本条约定
提交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 或未按还款计划履行还款义务的 , 担 保 人 有 权
要求基金管理人立即支付上述款项 及 其 他 费 用 ,并赔 偿 给 担 保 人 造 成 的 损
失。
上 述 保 证 合同 的 全 文 详 见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附 件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购 买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视 为 同 意 和 接 受 上 述 保 证 合 同 的 主 要 内 容 及 保 证 合 同 的 约
定。
在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第一个保本周期 结
束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情况和届时签署的保
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披露各保本周期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的主要
内容及全文。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承诺继续对下一个保本周期提供担保或担中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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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任保本义务人的,与基金管理人另行签署保证合 同 或 风 险 买 断 合 同 。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和接受届时按本基金合同约定披露的
有 效 保 证 合 同 或 风 险 买 断 合 同 的 约 定 。
(三)担保费 的 费 率 和 支 付 方 式
保证人为 本 基 金 提 供 保证收取的担保费 不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列 支 。 担 保 费 的费
率由基金管理人与保证人协商确定。
本基金第一个保 本 周 期 基金管理人与保证人协商确定的担保费的年费率
为2 ‰ 。 计 算 公 式 如 下 ;
每日担保费计算公式= 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2 ‰/ 当年天数
担保费计算期间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至担保人解除保证责任之日
或保本周期到期日较早者止,起始日及终止日均应计入期间。
担保费从基金管理人收取的本基金管理费中列支, 按公式每日计算, 逐日
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收到基金管理费之后的 五
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基金合
同的约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担保费可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四)影 响 保 证 人 担 保 能 力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偿 付 能 力 情 形 的 处 理
保本周期内, 保证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出 现 足 以 影 响 其 担保能力或 偿 付 能 力
情 形 的 , 应 在 该 情 形 发 生 之 日 起 3 个 工 作 日 内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以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接 到 通 知 之 日 起 3 个 工 作 日 内 应 将 上 述 情 况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并提出处理办法,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加 强 对 保 证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担 保 能 力 或 偿
付能力的持续监督、 在确信保证人或 保 本 义 务 人 丧 失 担 保 能 力 或 偿 付 能 力 的
情形下及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 。 当 确 定 保证人或 保 本 义 务 人 丧 担 保
能力或偿付能力 的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接 到 通 知 之 日 起 60 日内决定 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就更换保证人或 保 本 义 务 人 、 或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 或
基金转型等事项进行审议。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接 到 保 证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上述 通中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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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知之日起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上 述 情 形 。
(五)保证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更 换 和 保 本 保 障 机 制 的变更
1 、 更换保证人
(1 )保本周期 内 更 换 保证人的程序
① 提名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有
权提名新保证人 , 被 提 名 的 新 保证人应 当 符 合 保 本 基 金 保 证 人 的 资 质 条 件 ,
且同意为本基金的保本提供保证。
② 决议
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就更换保证人的 事 项 进 行
审 议 并 形 成 决 议 。 相 关 程 序 应 遵 循 基 金 合 同 第 七部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约定的程序规定。
更换保证人 的 决 议 需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50%
以上(含 50%) 表 决 通 过 。
③ 核 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更 换 保证人 的 决 议 须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生
效 后 方 可 执 行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自 生 效 之 日 起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至 少
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④ 保证义务的承继: 基金管理人应自更换 保 证 人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 5 个 工 作 日 内 与 新 保证人签 署 保 证 合 同 , 并 将
该保证合同向中国证监会报备,新保证合同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自新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 原保证人承 担 的 所 有 与 本 基 金 担 保 责 任 相 关 的 权
利义务将由继任的 保 证 人 承 担 。 在 新 的 保 证 人 接 任 之 前 , 原 保证人应继续承
担担保责任。
⑤ 公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自 新 保 证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2 日 内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2 ) 当期 保 本 周 期 结 束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更 换 下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的 保
证人, 由 更 换 后 的 保 证 人 为本基金下一个 保 本 周 期 的 保 本 提 供 保 证 责 任 , 此中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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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项 保证人更 换 事 项 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但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将涉及新保 证 人 的有关资质情况、保证合同等向中国证监会报备。
(3 ) 本基金变更保证人的,应当另行与 保 证 人 签 署 保 证 合 同 。
2 、 更换保本义务人
(1 )保本周期 内 更 换 保 本 义 务 人 的 程 序
①提名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有
权提名新保本义务人, 被提名的新保本义务人应当符合保本基金保本义务人
的资质条件,且同意为本基金提供保本。
②决议
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就更换保本义务人的事项
进行审议并形成决议。 相关程序应遵循基金合同第九章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约定的程序规定。
更 换 保 本 义 务 人 的 决 议 需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50%以上(含50%) 表 决 通 过 。
③ 核 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更 换 保 本 义 务 人 的 决 议 须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④保本义务的承继: 基金管理人应自更换保本义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决 议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之 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 内 与 新 保 本 义 务 人 签 署 风 险
买 断 合 同 , 并 将 该 风 险 买 断 合 同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备 , 新 风 险 买 断 合 同 自 中 国
证监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自新风险买断合同生效之日起, 原保本义务人承担
的所有与本基金保本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将由继任的保本义务人承担。 在新
的保本义务人接任之前,原保本义务人应继续承 担 保 本 责 任 。
⑤ 公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自 新 风 险 买 断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2 日 内 在 至 少 一 家
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2 ) 当期 保 本 周 期 结 束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更 换 下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的保中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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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义 务 人 , 由 更 换 后 的 保 本 义 务 人 为 本 基 金 下 一 个 保本周期提 供 保 本 , 此 项
保本义务人更换事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但是基金管理
人应当将涉及新保本义务人的有关资质情况、 风险买断合同等向中国证监会
报备。
(3 ) 本 基 金 变 更 保 本 义 务 人 的 , 应 当 另 行 与 保 本 义 务 人 签 署 风 险 买 断
合同。
3 、 变 更 保 本 保 障 机 制
(1 )保本周期 内 更 换 保 本 保 障 机 制 的 程 序
① 提名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有
权提名新保本保障机制下的保本义务人或保证人 , 被 提 名 的 新 保 本 义 务 人 或
保证人应 当 符 合 保 本 基 金 保 本 义 务 人 或 保 证 人 的 资 质 条 件 , 且 同 意 为 本 基 金
提供保本保障。
②决议
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就更换保本保障机制的事
项进行审议并形成决议。 相关程序应遵循基金合同第九章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约定的程序规定。
更 换 保 本 保 障 机 制 的 决 议 需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50%以上(含50% ) 表 决 通 过 。
③ 核 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更 换 保 本 保 障 机制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
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④保本保障义务: 基金管理人应自更换保本保障机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决 议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之 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 内 与 新 保 本 义 务 人 签 署 风 险
买断合同或与新保证人 签 署 保 证 合 同 , 并 将 该 风 险 买 断 合 同 或 保 证 合 同 向 中
国证监会报备,新风险买断合同或保证合同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在新的保本义务人或保证人接 任 之 前 , 原 保 本 义 务 人 或 保证人 应 继 续 承 担 保中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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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保障义务。
⑤ 公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自 新 风 险 买 断 合 同 或 保 证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2 日内
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2 ) 当期 保 本 周 期 结 束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更 换 下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的保
本 保 障 机 制 , 并 另 行 确 定 保 本 义 务 人 或 保证人 , 此 项 变 更 事 项 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但是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涉及新保本义务人或保证
人 的有关资质情况、新签订的风险买断合同或保证合同等向中国证监会报
备。
(3 ) 本 基 金 变 更 保 本 保 障 机 制 的 , 应 当 另 行 与 保 证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签
署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六)保证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对 保 证 责 任 或 偿 付 责 任 的 履 行
在 本基金第一个 保 本 周 期 到期日, 如 果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 加 上 其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累 计 分 红 金
额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 ,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全 额 履 行 保 本 义 务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应按本合同的约定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 向 保证人发出书面
《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通 知 书 》 。 保证 人 应 在 收 到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的 《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通 知 书 》 后 的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 将 需 代 偿 金 额 划 入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将 该 代偿金额支付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保证人将上述代偿 金 额 全 额 划 入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开 立 的 指
定 账户中 后 即 为 全 部 履 行 了 保 证 责 任 , 保证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
行代偿。 代偿金额 的 分 配 与 支 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 保证 人 对 此 不 承 担 责 任 。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后 20 个 工 作 日 ( 含 第 20 个 工 作 日 )
内 将 保 本 赔 付 差 额 支 付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如 果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可
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 基金管理
人及保证人未 履 行 《 基 金 合 同 》 及 保证 合 同 上 述 条 款 中 约 定 的 保 本 义 务 及 保
证责任的,自保本周期到期后第 21 个 工 作 日 起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根 据中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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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 金 合 同 》 第 二 十 四 部 分 “ 争 议 的 处 理 和 适 用 的 法 律 ” 约 定 , 直 接 向 基 金
管理人或保证人 请 求 解 决 保 本 赔 付 差 额 支 付 事 宜 , 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直 接 向
保证人追 偿 的 , 仅 得 在 保 证 期 间 内 提 出 。
本基金第一个 保 本 周 期 后各保本周期 涉 及 的 保证人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事 宜
或者保本义务人履行保本偿付责任事宜, 由基金管理人与保证 人 届 时 签 订 的
保证合同或与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风险买断合同决定, 并由基金管理人在
当期保本周期开 始 前 公 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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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基 金 的 投 资
(一)保本周期内的投资
1 、 投资目标
通过采用保本投资策略, 在 保 证 本 金 安 全 的 前 提 下 , 力 争 在 保 本 周 期 内
实现基金资 产 的 稳 健 增 值 。
2 、 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范围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
行上市的股票 ( 包 括 中 小 板 、 创 业 板 及 其 他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上 市 的 股 票 ) 、
债 券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权 证 以 及 经 法 律 法 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但须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相 关 规 定 ) 。
本基金将基金资产划分为安全资产 和 风 险 资 产 , 其 中 债 券 及 货 币 市 场 工
具等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属于 安 全 资 产 , 股 票 、 权 证 等 权 益 类 资 产 属 于 风 险 资 产 。
债 券 包 括 国 债 、 金 融 债 、 企 业 债 、 公 司 债 、 可 转 换 债 券 、 可 分 离 债 券 、 债 券
回 购 、 央 行 票 据 、 短 期 融 资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以 及 经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许投资的其他债券类金融工具。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股 票 、 权 证 等
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 其 中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权 证 的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债 券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等 安 全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不低于60%, 其 中 基 金 保 留 的 现 金 或 投 资 于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本基金管理人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3 、 投资理念
本 基 金 遵 循 保 本 增 值 的 投 资 理 念 , 以 固 定 比 例 组 合 保 险 (CPPI ,
Constant-Proportion Portfolio Insurance ) 策 略 为 基 础 进 行 资 产 配 置 , 并 通 过
严格的风险管理,在保本的前提下追求资 产 的增值。
4 、 投资策略 中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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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以 CPPI 策 略 为 基 础 , 动态调整安 全 资 产 与 风 险 资 产 的 投 资 比 例 ,
以确保基金在一段时间以后其价值不低于事先设定的某一目标价值, 从而实
现基金资产的保值; 在此基础上通过严谨的量化分析和实地调研, 精选优质
股票和债券进行投资布局,以实现基金资产的增值。
(1 ) 大 类 资 产 配 置 策 略
本基金以 CPPI 策 略 为 依据, 通 过 设 置 安 全 垫 , 对 安全资产与 风 险 资 产
的投资比例进 行 动 态 调 整 , 以 确 保 基 金 在 一 段 时 间 以 后 其 价 值 不 低 于 事 先 设
定的某一目标价值,确保到期保本。
CPPI 策 略 的 原 理 可 以 用 下 面 的 公式 加 以 说 明 :
t t t
A D E ??
()
t t t t
E M A V ? ? ?
1
t t t
V F X ? ? ? ( )
其中,At 表示 t 时 刻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Dt 表示 t 时刻的安全 资 产 净 值 ,
Et 表示 t 时 刻 风 险 资 产 的 净 值 ;M 为 风 险 乘 数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市 场 状 况
等因素动态调整;Vt 表示 t 时刻的动态 保 本 金 额 , 称 为 价值 底 线 ; (At-Vt )
称为安全垫,是指基金资产净值与 价 值 底 线 之间的差额 ;Ft 表示 t 时 刻 的
最低保本金额,称为保本底线;Xt 为 在 保 本 底 线 基 础 上 上 浮 的 比 例 。
该策略的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
1 ) 确 定 保本底线 Ft: 根 据 本 基 金 三 年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时 的 最 低 目 标 价 值
( 投 资 金 额 ) 和 合 理 的 折 现 率 设 定 当 前 应 持 有 的 安全资产的 数 量 , 使 得 这 部
分资产到期后本利之和等于期末目标价值;此现值即为保本底线;
2 ) 确 定 价 值 底 线 Vt:根据保本底线的值上浮一定比例 Xt 做 为 动 态 保
本 金 额 , 即 确 定 价 值 底 线 。 价 值 底 线 的 设 立 是 为 更 好 的 控 制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的
下 跌 风 险 , 力 争 使 基 金 资产净值高于价值 底 线 水 平 , 从 而 更 好 的 实 现 保 本 的
目标。上 浮 比 例 Xt 采 取 动 态 调 整 和 定 期 调 整 相 结 合 的 策 略 , 主 要 考 虑 基 金
单 位 净 值 增 长 、 风 险 资 产 与 安 全 资 产 的 投 资 比 例 及 市 场 状 况 等 因 素 决 定 。 价
值 底 线 的 调 整 贯 彻 只 升 不 降 的 原 则 ;
3 ) 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超 过 价值底 线 的 数 值 , 该 数 值 即 为 安 全 垫 At-Vt ;
4)确定风险乘数 M : 风险 乘 数 主 要 通 过 考 察 以 下 几 方 面 因 素 进 行 选 取
并 由 金 融 工 程 小 组 通 过 数 量 化 研 究 进 行 定 期 的 重 新 评 估 与 调 整 :
a 、 证 券 市 场 的 运 行 情 况 ; 中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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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基 金 资 产 的 风 险 情 况 ;
c 、国内外政治经济情况。
5 ) 确 定 风 险 资 产 及 安 全 资 产 的 投 资 比例 : 将 相 当 于 安 全 垫 与 风 险 乘 数
的乘积的资金规模投资于风险资产 (如股票等) 以谋求本基金高于目标价值
的 收 益 , 除 风 险 资 产 外 剩 余 资 金 投 资 债 券 等 安全资 产 以 保 证 基 金 资 产 到 期 保
本;
6 ) 动 态 调 整 : 根 据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运作情况计 算 新 的 安 全 垫 , 就 风险资
产和安全资产的 比例进行动态微调。
举 例 说明该策略:
假设基金利用 CPPI 策 略 , 期 初 投 资 100 万 元 于 股 票 和 债 券 , 投 资 期 限
为 三 年 , 风 险 乘 数 选 为 3 , 保 本 底 线 上 浮 比 例 定 为 2%, 债券 年 收 益 率 为 3% 。
期 初 ( 第 一 年 年 初 ) 保本 底 线 为 :F0=
3
100 (1 3%) ?? ??
??
=91.51 万 元 ( 保
留 2 位小数)
期初(第一年年初)价值底线为:V0=91.51 ×(1+2%)=93.34 万元
期初安全垫为:A0- V0=100-93.34=6.66 万元
期初投资于股票的金额为:E0 =3 ×(100-93.34)=19.98 万元
期初投资于债券 的 金 额 为 :D0 =100-19.98=80.02 万元
因此,在期初 将 19.98 万 元 投 资 于 股 票 , 将 80.02 万 元 投 资 于 债 券 。
假设到第一年年底,股票资产上涨 10% , 此 时 :
基金资产净值为:A1=19.98×(1+10%)+80.02 ×(1+3%)=104.40 万元
保本底线变为:F1=
2
100 (1 3%) ?? ??
??
=94.26 万元
价值底线为:V1=94.26 ×(1+2%)=96.15 万元
安全垫变为:A1-V1=104.40-96.15=8.25 万元
可投资于股票的金额为:E1=3 ×8.25=24.75 万元
可投资于债券的金额为:D1=104.40-24.75=79.65 万元
故 在 第 一 年 年 底 , 将 24.75 万 元 投 资 于 股 票 , 将 79.65 万 元 投 资 于 债 券 。
而第一年年底基金拥有的债券市值为 82.42 万 元 (80.02×( 1+3% ) =82.42),
故基金管理人卖出 2.77 万 元 债 券 , 转 换 为 股 票 。
假设到第二年年底,股票资产下跌 10% 。 此 时 :
基金资产净值为:A2=24.75×(1-10%)+79.65×(1+3%)=104.31 万元
保本底线变为:F2= 100 ÷(1+3%)=97.09 万元
价值底线为:V2=97.09 ×(1+2%)=99.03 万元 中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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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垫变为:A2-V2=104.31-99.03=5.28 万元
可投资于股票的金额为:E2=3 ×5.28=15.84 万元
可投资于债券的金额为:D2=104.31-15.84=88.47 万元
故在第二 年 年 底 , 将 15.84 万 元 投 资 于 股 票 , 将 88.47 万 元 投 资 于 债 券 。
而第二 年 年 底 基 金 拥 有 的 股票市值为 22.28 万 元 (24.75×(1-10%)=22.28),
故基金管理人卖出 6.44 万 元 股 票 , 转 换 为 债 券 。
因此如果股票上涨, 那么投资组合净值上涨, 安全垫增大, 更多的资金
从债券转到股票; 如果股票下跌, 那么投资组合净值下跌, 安全垫缩小, 更
多的资金从股票转到债券; 但投资组合净值最多下跌至价值底 线 , 即 安 全 垫
最 多 缩 小 为 零 , 这 时 投 资 组 合 全 部 转 换 为 债 券 , 投 资 组 合 沿 着 价值底线增值,
到期增至本金 100 万 元 , 从 而 实 现 保 本 的 目 的。
(2 ) 单 项 资 产 投 资 策 略
1 )债券投资策略 ( 可 转 债 除 外 )
为 了 有 效 实 现 基 金 资 产 的 保 本 目 标 , 本 基 金 将 实 施 积 极 的 债 券 投 资 策
略 , 主 要 运 用 利 率 预 期 策 略 、 收 益 率 曲 线 策 略 、 利 差 策 略 、 套 利 策 略 等 多 种
策略获取稳健收益,以实现基金资产到期保本 。
久期配置策 略 : 通 过 分 析 宏 观 经 济 的 周 期 变 化 , 预 判 利 率 变 动 的 方 向 和
趋 势 , 从 而 确 定 债 券 组 合 的 久 期 , 以 有 效 回 避 利 率 风 险 。 基 于 保 本 基 金 的 特
点 , 本 基 金 将 构 建 组 合 久 期 与 基 金 保 本 周 期 相 匹 配 的 债 券 组 合 , 以 保 证 组 合
收 益 的 稳 定 性 , 有 效 控 制 债 券 利 率 风 险 , 保 证 本 基 金 的 保 本 资 产 组 合 收 益 的
稳定性。
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 在 确 定 组 合 久 期 后 , 通过研究收益率 曲 线 形 态 , 选
择 预 期 收 益 率 最 高 的 期 限 段 进 行 配 比 组 合 , 从 而 在 子 弹 组 合 、 杠 铃 组 合 和 梯
形组合中选择风险收益比最佳的配置方案。
利 差 策 略 : 在 确 定 债 券 组 合 的 期 限 结 构 后 , 本 基 金 将 通 过 对 不 同 类 别 债
券的收益率差进行分析, 以 其 历 史 价 格 关 系 的 数 量 分 析 为 依 据 , 预 测 其 变 动
趋势, 同 时 兼 顾 基 本 面 分 析 , 包 括 债 券 发 行 人 所 处 行 业 发 展 前 景 、 财 务 状 况 、
管 理 水 平 等 因 素 , 评 价 债 券 发 行 人 的 信 用 风 险 和 信 用 级 别 , 及 时 发 现 由 于 利
差变动出现的价值被低估的债券品种, 综合评判个券的投资价值, 建立具体
的个券组合。
其它交易策略: 中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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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a 、 短 期 资 金 运 用 : 在 短 期 资 金 运 用 上 , 如 果 逆 回 购 利 率 较 高 , 选 择 逆
回购融出资金。
b 、 公 司 债 跨 市 场 套 利 : 公 司 债 将 在 银 行 间 市 场 和 交 易 所 市 场 同 时 挂 牌 ,
根 据 以 往 的 经 验 , 两 个 市 场 的 品 种 将 出 现 差 价 套 利 交 易 的 机 会 。 随 着 交 易 所
固定收益综合电子平台的推出, 交易所债券市场流动性日益增强, 这使得跨
市场套利策略成为可能。本基金将利用两市场相同公司债券交易价格的差
异,锁定其中的无风险收益进行跨市场套利。
2 )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 债 券 兼具债 券 和股票的相关特性 , 其 投 资 风 险 和 收 益 介 于 股 票 和
债券之间。 在 进 行 可 转 债 筛 选 时 , 本 基 金 将 首 先 对 可 转 债 自 身 的 内 在 债 券 价
值 ( 如 票 面 利 息 、 利 息 补 偿 及 无 条 件 回 售 价 格 ) 、 保 护 条 款 的 适 用 范 围 、 流
动 性 等 方 面 进 行 研 究 ; 然 后 对 可 转 债 的 基 础 股 票 的 基 本 面 进 行 分 析 , 形 成 对
基础股票的价值评估; 最后将可转债自身的基本面评分和其基础股票的基本
面评分结合在一起以确定投资的可转 换 债 券 品种。
3 )二级市场股票投资策略
在 股 票 投 资 中 , 本基金采用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选择其
中具有核心竞争优 势 的 上 市 公 司 进 行 投 资 。 其 间 , 本 基 金 也 将 积 极 关 注 上 市
公司基本面发生改变时所带来的投资交易机会。
a 、 定量分析
本基金通过综合考察上市公 司 的 财 务 优 势 、 成长优势和估值优势来进行
个股的筛选。
本基金考察的财务指标主要包 括 : 净 资 产 收 益 率 、 销 售 毛 利 率 、 利息保
障比率。
本基金考察的成长指标主要包括: 总资产 增 长 率 、 预 测 主 营 收 入 增 长 率 、
预测净利润增长率 。
本 基 金 考 察 的 估 值 指 标 主要 包 括 : 企 业 价 值/ 息 税 折 旧 摊 销 前 利 润 、 市
盈率、市净率。
本基金将结合市场形势综合考虑 上 市 公 司 在 各 项指标的 综 合 得 分 , 按照
总分的高低进行排序,选取排名靠前的股票。
b 、 定性分析 中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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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本基金主要通过实地调研等方法,综合考察评估公司的 核 心 竞 争 优 势 ,
重点投资具有较高进入壁垒、 在 行 业 中 具 备 比 较 优 势 的 公 司 , 并 坚 决 规 避 那
些 公司治理混乱、管理效率低下 的 公 司 , 以 确 保 最 大 程 度 地 规 避 投 资 风 险 。
本基金管理人 重 点 考 察 上市公司 的 竞 争 优 势 包 括 : 公 司 管 理 竞 争 优 势 、
技术或产品竞争优势、品牌竞争优势、规模优势等方面。
4 )新股申购策略
本基金作将 充 分 依 靠 公 司 研 究 平 台 和 股 票 估 值 体 系 、 深 入 研 究 首 次 发 行
(IPO)股 票 及 增 发 新 股 的 上 市 公 司 基 本 面 , 在 有 效 控 制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制 定 相
应的新股申 购 策 略 。 对 通 过 新 股 申 购 获 得 的 股 票 , 将 根 据 其 实 际 的 投 资 价 值
确定持有或卖出。
5 )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不主动进行权证投资, 只在进 行 可 分
离债券投资时,被动参与权证投资。
未 来 , 随 着 证 券 市 场 的 发 展 、 金 融 工 具 的 丰 富 和 交 易 方 式 的 创 新 等 , 本 基金
还将积极寻求其他投资机会,履行适当程序后更新和丰富组合投资策略。
5 、 投资限制
1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a、承销证券;
b、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c 、 从 事 承 担 无 限 责 任 的 投 资 ;
d、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e 、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或 者 买 卖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f 、 买 卖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者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证券;
g、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h 、 当 时 有 效 的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禁 止 从 事
的其他行为。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禁 止 性 规 定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 中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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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2)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a 、 持有一家上市 公 司 的 股 票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b 、 本 基 金 与 由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共同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c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d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产净值的 0.5% ,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权 证 的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 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e 、 现 金 和 到 期 日 不 超 过 1 年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f 、 本 基 金 应 投 资 于 信 用 级 别 评 级 为 BBB 以 上 ( 含 BBB)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本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部卖出;
g、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 ;
h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i 、 本 基金持有的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j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k 、 本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l 、 本 基 金 不 得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关 于 投 资 范 围 和 投 资 比 例 的 约 定 ;
m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规 定 的 其 它 投 资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 基 金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消
上述限制的 ,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基 金 不 受 上 述 限 制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性 规 定 ,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本 基 金
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 中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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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由于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或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原 因 导 致 的 投 资 组 合 不符合上 述 约 定 的 比 例 不 在 限 制 之 内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 行 调 整 , 以 达 到 标 准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6 、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3 年 期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利 率 (税后) 。
在基金合同生效日, 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 该日适用的3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税后) ; 并随着3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的调整而动
态调整。
本基金是保本 混 合 型 基 金 , 保 本 周 期 为 三 年 , 保 本 但 不 保 证 收 益 。 目前,
银行定期存款类似于保本定息产品。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策略、保本期限和目
标客户等特点, 以3 年 期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利 率 (税后) 作 为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能够使本基金保本受益人理性判断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合理地衡量
比较本基金保本保证的有效性。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
业绩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
数时,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 在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变
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7 、 风险收益特征
本 基 金 是 一 只 保 本 混 合 型 基 金 , 在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中 属 于 低 风 险 收益 品
种 。
(二) 变 更 后 的 “ 中 海 优 势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的 投 资
1 、 投 资目标
该基金主要投资具有估值优势、 成长优势和财务优势的股票和较高投资
价 值 的 债 券 , 通 过 构建股票 与 债券 的 动 态 均 衡 组 合 , 在 充 分 控 制 风 险 的 前 提
下,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2 、 投资范围
该 基 金 投 资 范 围 限 于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公 开 发
行 上 市 的 股 票 ( 包 括 中 小 板 、 创 业 板 及 其 他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上 市 的 股 票 ) 、
债 券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权 证 以 及 经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工具(但须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相 关 规 定 ) 。
该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的 资 产 配 置 : 股 票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30% -80% ,债券中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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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20% -70% , 权 证 投 资 占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0% -3% , 该 基金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该 基 金 管 理 人 履 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3 、 投资理念
该 基金根 据 经 济 发 展 的 不 同 周 期 , 优 化 大 类 资 产 配 置 , 精 选 个 股 , 以期
通过研究获得长期稳定、高于业绩基准的收益。
4 、 投资策略
(1 ) 大 类 资 产 配 置 策 略
该 基金将深入分析 宏 观 经 济 、 政 策 层 面 、 市 场 估 值 及 市 场 情 绪 四方面的
情况,通过对各种因素的综合分析, 优 化 大 类 资 产 配 置 , 即 增 加 该 阶 段 下 市
场表现 优 于 其 他 资 产 类 别 的 资 产 的 配 置 , 减 少 市 场 表 现 相 对 较 差 的 资 产 类 别
的配置,以规避或分散市场风险,提高基金经风险调整后的收益。
(2 ) 二 级 市 场 股 票 投 资 策 略
在 股 票 投 资 中 , 该 基金采用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选择其
中具有核心竞争优 势 的 上 市 公 司 进 行 投 资 。 其间, 该 基 金 也 将 积 极 关 注 上 市
公司基本面发生改变时所带来的投资交易机会。
1 ) 定量分析
该 基 金 通 过 综 合 考 察 上 市 公 司 的 财 务 优 势 、 成长优势和估值优势来进行
个股的筛选。
该 基 金 考 察 的 财 务 指 标 主要包 括 : 净 资 产 收 益 率 、 销 售 毛 利 率 、 利息保
障比率。
该 基 金 考 察 的 成 长 指 标 主要包括 : 总资产 增 长 率 、 预 测 主 营 收 入 增 长 率 、
预测净利润增长率 。
该 基 金 考 察 的 估 值 指 标 主要 包 括 : 企 业 价 值/ 息 税 折 旧 摊 销 前 利 润 、 市
盈率、市净率。
该 基 金 将 结 合 市 场 形 势 综 合 考 虑 上 市 公 司 在 各 项指标的 综 合 得 分 , 按照
总分的高低进行排序,选取排名靠前的股票。
2 ) 定性分析
该 基 金 主 要 通 过 实 地 调 研 等 方 法 , 综 合 考 察 评 估 公 司 的 核 心 竞 争 优 势 ,
重点投资具有较高进入壁垒、 在 行 业 中 具 备 比 较 优 势 的 公 司 , 并 坚 决 规 避 那
些 公司治理混乱、管理效率低下 的 公 司 , 以 确 保 最 大 程 度 地 规 避 投 资 风 险 。 中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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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 基金管理人 重 点 考 察 上市公司 的 竞 争 优 势 包 括 : 公 司 管 理 竞 争 优 势 、
技 术 或 产 品 竞 争 优 势 、 品 牌 竞 争 优 势 、 规 模 优 势 等 方 面 。
(3)新股申购策略
该基金作将 充 分 依 靠 公 司 研 究 平 台 和 股 票 估 值 体 系 、 深 入 研 究 首 次 发 行
(IPO)股 票 及 增 发 新 股 的 上 市 公 司 基 本 面 , 在 有 效 控 制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制 定 相
应的新股申 购 策 略 。 对 通 过 新 股 申 购 获 得 的 股 票 , 将 根 据 其 实 际 的 投 资 价 值
确定持有或卖出。
(4 ) 债券投资策略
该 基金 将 实 施 积 极 的 债 券 投 资 策 略 , 主 要 运 用 利 率 预 期 策 略 、 收 益 率 曲
线 策 略 、 利 差 策 略 、 套 利 策 略 等 多 种 策 略 获 取 稳 健 收 益 , 以 实 现 基 金 资 产 稳
健增值。
久期配置策 略 : 通 过 分 析 宏 观 经 济 的 周 期 变 化 , 预 判 利 率 变 动 的 方 向 和
趋势, 从 而 确 定 债 券 组 合 的 久 期 , 以 有 效 回 避 利 率 风 险 。
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 在 确 定 组 合 久 期 后 , 通过研究收益率 曲 线 形 态 , 选
择 预 期 收 益 率 最 高 的 期 限 段 进 行 配 比 组 合 , 从 而 在 子 弹 组 合 、 杠 铃 组 合 和 梯
形组合中选择风险收益比最佳的配置方案。
利 差 策 略 : 在 确 定 债 券 组 合 的 期 限 结 构 后 , 该 基金将通过对不同类别债
券的收益率差进行分析, 以 其 历 史 价 格 关 系 的 数 量 分 析 为 依 据 , 预 测 其 变 动
趋势, 同 时 兼 顾 基 本 面 分 析 , 评 价 债 券 发 行 人 的 信 用 风 险 和 信 用 级 别 , 及时
发现由于利差变动出现的价值被低估的债券品种,综合评判个券的投资价
值,建立具体的个券组合。
5 、 投资限制
1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该 基 金 禁 止 从 事 下 列 行 为 :
a 、 承销证券;
b 、 向 他 人 贷 款 或 提 供 担 保 ;
c 、 从 事 承 担 无 限 责 任 的 投 资 ;
d 、 买 卖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 但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e 、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或 者 买 卖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f 、 买 卖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者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中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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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证券;
g 、 从 事 内 幕 交 易 、 操 纵 证 券 价 格 及 其 他 不 正 当 的 证 券 交 易 活 动 ;
h 、 当 时 有 效 的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禁 止 从 事
的其他行为。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禁 止 性 规 定 , 该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
2)投资组合限制
该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将 遵 循 以 下 限 制 :
a 、 持有一家上市 公 司 的 股 票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b 、 该 基 金 与 由 该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共同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c 、 该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d 、 该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产净值的 0.5% ,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权 证 的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 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e 、 现 金 和 到 期 日 不 超 过 1 年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f 、 该 基 金 应 投 资 于 信 用 级 别 评 级 为 BBB 以 上 ( 含 BBB)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该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部卖出;
g 、 该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h 、 该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 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i 、 该 基金持有的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j 、 该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k 、 该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该 基 金 的
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l 、 该 基 金 不 得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关 于 投 资 范 围 和 投 资 比 例 的 约 定 ; 中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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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规 定 的 其 它 投 资 限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 基 金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消
上述限制的 ,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基 金 不 受 上 述 限 制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性 规 定 ,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该 基金
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
由于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或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原因导 致 的 投 资 组 合 不符合上 述 约 定 的 比 例 不 在 限 制 之 内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 行 调 整 , 以 达 到 标 准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6 、 业绩比较基准
该 基 金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
沪深300 指 数×55%+中国债券总指数×45% 。
该 基 金 为 混 合 型 基 金 , 股 票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30-80%, 债 券 资 产 占 基 金
资产的20%-70%, 选 择55% 作 为 基 准 指 数 中 股 票 资 产 所 代 表 的 长 期 平 均 权 重 ,
选择45% 作 为 债 券 资 产 所 代 表 的 长 期 平 均 权 重 。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
业绩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 该 基 金 的 业 绩 基 准 的 指
数时, 该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 在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变
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7 、 风险收益特征
该 基 金 是 一 只 混 合 型 基 金 , 其 预 期 收 益 和 风 险 水平高 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债 券 型 基 金 , 而 低 于 股 票 型 基 金 , 在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中 属 于 中等风险收益品种。
( 三 ) 到 期 操 作 期 间 和 过 渡 期 内 的 投 资
在 到 期 操 作 期 间 和 过 渡 期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使 基 金 财 产 保 持 为 现 金 形
式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免 收 该 期 间 (保本周期到期日除外) 的基金管
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四)投资决策依据和投资程序
1 、 投资决策依据
(1 ) 依 据 投 资 研 究 人 员 对 国 内 宏 观 经 济 、 政 策 、 行 业 和 上 市 公 司 的 综
合分析研究进行决策; 中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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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2 ) 依 据 对 国 内 证 券 市 场 的 阶 段 表 现 、 活 跃 程 度 和 发 展 趋 势 的 判 断 进
行决策;
(3 ) 依 据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进 行 决 策 ;
(4 ) 风 险 控 制 贯 穿 投 资 过 程 各 环 节 。
2 、 投资程序
为明确 投 资 各 环 节 的 业 务 职 责 , 防 范 投 资 风 险 , 基 金 管 理 人 建 立 规 范 的
投资程序。
(1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定 期 召 开 会 议 确 定 股 票/ 债 券 资 产 投 资 比 例 , 形 成
基金投资的投资决议。
(2 ) 研 究 部 和 金 融 工 程 部 提 出 个 股 、 行 业 选 择 、 数 量 化 投 资 方 案 , 为
基金经理和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供投资参考依据。
(3 ) 基 金 经 理 根 据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的 决 议 , 在 研 究 部 和 金 融 工 程 部 提
出的方案的基础上构建投资组合。
(4 ) 交 易 部 依 据 基 金 经 理 的 指 令 , 执 行 交 易 , 交 易 进 行 过 程 中 , 交 易
员及时反馈市 场 信 息 。
(5 ) 风 险 管 理 部 对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的 风 险 进 行 跟 踪 、 评 估 、 控 制 , 对 投
资组合的绩效进行分析 。
( 五 )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的 处 理 原 则 及 方 法
1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 、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代 表 基 金 独 立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保 护 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代 表 基 金 独 立 行 使 债 权 人 权 利 , 保 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 六 ) 基 金 的 融 资 融 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七)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 并 对 其 内 容 的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中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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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 金 托 管 人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复 核 了 本 报
告 中 的 财 务 指 标 、 净 值 表 现 和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等 内 容 , 保 证 复 核 内 容 不 存 在 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为截至 2013 年 3 月 31 日 , 本报告中所列财
务数据未经审计。
1 、 基 金 资 产 组 合 情 况
截至 2013 年 3 月 31 日,中海保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为
378,761,639.33 元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038 元 , 累 计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053 元。
其资产组合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
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25,364,621.98 4.92
其中:股票 25,364,621.98 4.92
2 固定收益投资 470,457,221.70 91.22
其中:债券 470,457,221.70 91.22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
3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4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3,000,000.00 0.58
其 中 : 买 断 式 回 购 的 买 入 返
售金融资产
- -
5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
计
4,494,809.16 0.87
6 其他各项资产 12,433,326.10 2.41
7 合计 515,749,978.94 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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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2 、 报 告 期 末 按 行 业 分 类 的 股 票 投 资 组 合
代
码
行业类别 公 允 价 值 (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A
农 、 林 、 牧 、 渔 业 - -
B
采矿业 2,732,500.00 0.72
C
制造业 16,347,021.98 4.32
D
电 力 、 热 力 、 燃 气 及 水 生 产 和
供应业
- -
E
建筑业 1,392,000.00 0.37
F
批 发 和 零 售 业 2,565,600.00 0.68
G
交 通 运 输 、 仓 储 和 邮 政 业 - -
H
住 宿 和 餐 饮 业 - -
I
信 息 传 输 、 软 件 和 信 息 技 术 服
务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2,327,500.00 0.61
L
租 赁 和 商 务 服 务 业 - -
M
科 学 研 究 和 技 术 服 务 业 - -
N
水 利 、 环 境 和 公 共 设 施 管 理 业 - -
O
居 民 服 务 、 修 理 和 其 他 服 务 业 - -
P
教育 - -
Q
卫 生 和 社 会 工 作 - -
R
文 化 、 体 育 和 娱 乐 业 - -
S
综合 - -
合计 25,364,621.98 6.70
3 、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十 名 股 票 投
资明细
序
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 量 ( 股 ) 公 允 价 值 (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
1 600157 永泰能源 250,000 2,732,500.00 0.72
2 600594 益佰制药 89,982 2,658,968.10 0.70
3 000963 华东医药 60,000 2,565,600.00 0.68
4 300267 尔康制药 149,977 2,528,612.22 0.67
5 002005 德豪润达 279,100 2,274,665.00 0.60
6 300136 信维通信 110,000 2,164,800.00 0.57 中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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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7 002223 鱼跃医疗 100,000 1,724,000.00 0.46
8 002138 顺络电子 100,000 1,669,000.00 0.44
9 600104 上汽集团 100,000 1,480,000.00 0.39
10 601117 中国化学 150,000 1,392,000.00 0.37
4 、 报 告 期 末 按 债 券 品 种 分 类 的 债 券 投 资 组 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9,982,000.00 5.28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9,982,000.00 5.28
4 企业债券 368,109,041.70 97.19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70,399,000.00 18.59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 11,967,180.00 3.16
8 其他 - -
9 合计 470,457,221.70 124.21
5 、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
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
(张)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
1 1280129 12泰能债 300,000 31,161,000.00 8.23 中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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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2 1180083 11 汉 江 水 电 债 200,000 20,448,000.00 5.40
3 1080062 10襄投债 200,000 20,286,000.00 5.36
4 041269024 12金隅CP001 200,000 20,160,000.00 5.32
5 041259063 12镇城投CP002 200,000 20,146,000.00 5.32
6 、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
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8 、 报 告 期 末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情 况 说 明
(1 ) 报 告 期 末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股 指 期 货 持 仓 和 损 益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合约。
(2 ) 本 基 金 投 资 股 指 期 货 的 投 资 政 策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9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 报 告 期 内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证 券 的 发 行 主 体 没 有 被 监 管 部 门 立
案调查或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2 ) 报 告 期 内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股 票 中 没 有 在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备 选 股
票库之外的股票。
(3 )截至2013 年 3 月 31 日 , 本 基 金 的 其 他 资 产 项 目 构 成 如 下 :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30,895.29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957,294.91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1,439,787.23 中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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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5 应收申购款 5,348.67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2,433,326.10
(4 ) 报 告 期 末 持 有 的 处 于 转 股 期 的 可 转 换 债 券 明 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 元)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1 110015 石化转债 3,361,200.00 0.89
2 113003 重工转债 2,081,700.00 0.55
3 113001 中行转债 2,036,800.00 0.54
(5 ) 报 告 期 末 前 十 名 股 票 中 存 在 流 通 受 限 情 况 的 说 明
序
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 通 受 限 部 分 的
公允价值( 元)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流 通 受 限 情 况
说明
1 600157 永泰能源 2,732,500.00 0.72 重 大 事 项 停 牌
(6 ) 本 基 金 由 于 四 舍 五 入 的 原 因 , 分 项 之 和 与 合 计 项 之 间 可 能 存 在 尾
差。
十 二 、 基 金 的 业 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 产 , 但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代中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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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表 其 未 来 表 现 。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者 在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前 应 仔 细 阅 读 本 基 金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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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截至
2013 年 3 月 31 日 ) :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 值 增 长
率 标 准 差
②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③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标 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2.06.20-2012.12
.31
2.20% 0.07% 2.28% 0.01% -0.08% 0.06%
2013.01.01-2013.03
.31
3.04% 0.17% 1.02% 0.02% 2.02% 0.15%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
今
5.30% 0.11% 3.33% 0.01% 1.97% 0.10%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中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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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十三、 基 金 的 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
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 、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 、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 、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 、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 、应收申购款;
6 、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 、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 、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 、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 基 金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开 立 资 金 结 算 账 户 和 托 管 专 户 用 于 基 金 的
资 金 结 算 业 务 , 并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本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开 立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 以
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开立的基金
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
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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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财产, 并
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基 金 财 产 的 管 理 、 运 用 或 其 他 情 形 而 取 得 的
财 产 和 收 益 ,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和基金代销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
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
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
债 务 相 互 抵 消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不 同 基 金 的 基 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债 务
不得相互抵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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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十四 、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 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 增值, 依
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 是计算
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 二 ) 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正 常 营 业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 三 )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 四 ) 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 基金管理 人 完 成 估 值 后 , 将 估 值 结 果
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规定的估值方法、 时间、 程序进行复核, 复核无误后, 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月 末 、 年 中 和 年 末 估 值 复 核 与 基 金 会 计 账 目 的 核 对 同 时 进
行。
( 五 ) 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 包 括 股 票 、 权 证 等 ) , 以 其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中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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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后经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 交 易 所 上 市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 交 易 所 上 市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 交 易 所 上 市 不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有 价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 送 股 、 转 增 股 、 配 股 和 公 开 增 发 的 新 股 , 按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 ) 估 值 ; 该 日 无 交 易 的 , 以 最 近 一 日 的 市 价
(收盘价)估值;
(2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未 上 市 的 股 票 、 债 券 和 权 证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同 一 股 票 在 交 易 所 上 市 后 ,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 估 值 ; 非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股票,按 监 管 机 构 或 行 业 协 会 有 关 规 定 确定公允价值。
3 、 因 持 有 股 票 而 享 有 的 配 股 权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中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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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5 、 同 一 债 券 同 时 在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市 场 交 易 的 , 按 债 券 所 处 的 市 场 分
别估值。
6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
格估值。
7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六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确 认 和 估 值 错 误 的 处 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4 位 四 舍 五 入 。
当估值或份额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 并采取
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案 ; 当 估 值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5%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案。 因 基 金 估 值 错 误 给 投
资 者 造 成 损 失 的 , 应 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不 应 由 其 承 担 的 责
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注册登记机
构 、 或 代 理 销 售 机 构 、 或 投 资 者 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差 错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差 错 遭 受 损 失 的 当 事 人 ( “ 受 损 方 ” ) 按
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 计 算 差 错 、 系 统 故 障 差 错 、 下 达 指 令 差 错 等 ; 对 于 因 技 术 原 因 引 起 的 差 错 ,中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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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 无 法 抗 拒 , 则 属 不 可 抗 力 ,
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造 成 投 资 者 的 交 易 资 料 灭 失 或 被 错 误 处 理 或 造 成 其
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 、差错处理原则
(1 ) 差 错 已 发 生 , 但 尚 未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时 ,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及 时 协
调 各 方 ,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 正 差 错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差 错 责 任 方 承 担 ; 由 于 差
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
担 ; 若 差 错 责 任 方 已 经 积 极 协 调 ,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更正而 未 更 正 , 则 其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赔 偿 责 任 。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对 更 正 的 情 况
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 差 错 的 责 任 方 对 可 能 导 致 有 关 当 事 人 的 直 接 损 失 负 责 , 不 对 间 接
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 因 差 错 而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负 有 及 时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的 义 务 。
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
全 部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造 成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损 失 ( “ 受 损 方 ” ) , 则 差 错 责 任 方
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
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 ) 差 错 调 整 采 用 尽 量 恢 复 至 假 设 未 发 生 差 错 的 正 确 情 形 的 方 式 。
(5 ) 差 错 责 任 方 拒 绝 进 行 赔 偿 时 , 如 果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过 错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追 偿 , 如 果 因 基 金 托 管
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 除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托 管 人 之 外 的 第 三 方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的 损 失 , 并 拒 绝 进 行
赔偿时,由基金管 理 人 负 责 向 差 错 方 追 偿 。
(6 ) 如 果 出 现 差 错 的 当 事 人 未 按 规 定 对 受 损 方 进 行 赔 偿 , 并 且 依 据 法中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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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律 、 行 政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或 其 他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行 或 依 据 法 院 判 决 、
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
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 ) 按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原 则 处 理 差 错 。
3 、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 查 明 差 错 发 生 的 原 因 , 列 明 所 有 的 当 事 人 , 并 根 据 差 错 发 生 的 原
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 ) 根 据 差 错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对 因 差 错 造 成 的 损 失 进 行
评估;
(3 ) 根 据 差 错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由 差 错 的 责 任 方 进 行 更 正
和赔偿损失;
(4 ) 根 据 差 错 处 理 的 方 法 , 需 要 修 改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交 易 数 据 的 ,
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净值的0.25%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七 ) 暂 停 估 值 的 情 形
1 、与 本 基 金 投 资 有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业时;
2 、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价 值
时;
3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八)特殊情形 的 处 理
1 、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 进 行 估 值 时 , 所 造 成 的 误 差 不 作 为中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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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其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或 由 于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积
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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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十五、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 配
( 一 )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后的余额。
(二)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 益 分 配 原 则
1 、 在 符 合 有 关 基 金 分 红 条 件 的 前 提 下 , 本 基 金 每 年 收 益 分 配 次 数 最 多
为 10 次 , 每 次 收 益 分 配 比 例 不 得 低 于 该 次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的 10% ,若《基金
合同》生效不满 3 个 月 可 不 进 行 收 益 分 配 ;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1 ) 保 本 周 期 内 : 仅 采 取 现 金 分 红 一 种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 不 进 行 红 利 再
投资;
(2 ) 基 金 转 型 后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分 为 两 种 ,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
资 。 投 资 者 可 选 择 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 资 ; 若
投 资 者 不 选 择 , 本 基 金 默 认 的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是 现 金 分 红 ; 投 资 者 在 不 同 销 售
机构可以选择不同的收益分配方式, 在同一销售机构只能选择一种收益分配
方式,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以投资者最后一次选择的收益分配方式为准;
3、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后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即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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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收 益 分 配 方 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 方 案 的 确 定 、 公 告 与 实 施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定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时间不得超过15 个 工 作 日 。
( 六 ) 收 益 分 配 中 发 生 的 费 用
在 保 本 周 期 内 , 本 基 金 红 利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转型为“ 中 海 优 势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后 , 基 金 收
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
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
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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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六 、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与 基 金 相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费 用 。
4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与 基 金 相 关 的 会 计 师 费 、 律 师 费 和 诉 讼 费 。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有 关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 可 以 在 基 金 财 产 中 列
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 金 费 用 计 提 方 法 、 计 提 标 准 和 支 付 方 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20% 年 费率计提。 管 理 费 的
计算方法如下:
H = E×1.20% ÷ 当 年 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 的 基 金 管 理 费
E 为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 提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月支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 金 托 管 人 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公休
假 等,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 基金的托管费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20%的年费率计提。 托 管 费中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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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的 计算方法如下:
H = E×0.20% ÷ 当 年 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 的 基 金 托 管 费
E 为前一日的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 提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月支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 金 托 管 人 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取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公 休 日 等, 支 付 日
期顺延。
上述( 一 ) 基 金 费 用 的种类中第 3 -7 项 费 用 , 根 据 有 关 法 规 及 相 应 协
议规定, 按 费 用 实 际 支 出 金 额 列 入 当 期 费 用 ,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
到 期 操 作 期 间 (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除 外 ) 和 过 渡 期 内 本 基 金 不 计 提 管 理 费
和托管费。
若 保本周期到 期 后 , 本 基 金 不 符 合 保 本 基 金 存 续 条 件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所持有本基金份额转为变更后 的 “ 中 海 优 势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的 基 金 份 额 , 管 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5%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计 算 方 法 同 上 。
(三)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 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前 的 相 关 费 用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验 资 费 、 会 计 师 和 律
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 、 其 他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不 得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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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
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 议 ; 调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 基 金 托 管 费 率 等 费 率 , 无 须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
规定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
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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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 一) 基金的会 计 政 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 、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 基 金 首 次
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 月 , 可 以 并 入
下一个会计年度 。
3 、 基 金 的 核 算 以 人 民 币 为 记 账 本 位 币 , 以 人 民 币 元 为 记 账 单 位 。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各 自 保 留 完 整 的 会 计 账 目 、 凭 证 并 进 行 日
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 基 金 托 管 人 定 期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基 金 的 会 计 核 算 、 报 表 编 制 等 进 行
核对并以 书面方式 确 认。
( 二) 基金的年度审计
1 、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相 互 独 立 的 具 有 证 券 从
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更 换 经 办 注 册 会 计 师 , 应 事 先 征 得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管人同意。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充 足 理 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须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需 在 2 日 内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中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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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一)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
其他组织。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披 露 基 金 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
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 以 下 简 称 “ 网 站 ” ) 等 媒 介 披 露 , 并 保 证 基 金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本基金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信 息 披 露 承 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 登 载 任 何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祝 贺 性 、 恭 维 性 或 推 荐 性 的
文字;
6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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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 基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
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
民币元。
(四)信息披露的种类、披露时间和披露形式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招募说明书、 《 基 金 合 同 》 、托管协议
基 金 募 集 申 请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3
日 前 , 将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基 金 合 同 》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 )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应 当 最 大 限 度 地 披 露 影 响 基 金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全 部
事 项 , 说 明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安 排 、 基 金 投 资 、 基 金 产 品 特 性 、 风 险 揭
示 、 信 息 披 露 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服 务 等 内 容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基 金 管
理人在每 6 个 月 结 束 之 日 起 45 日 内 ,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
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 ) 《 基 金 合 同 》 是 界 定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的 各 项 权 利 、 义 务 关 系 ,
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
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是 界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财 产 保 管 及
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 的 权 利 、 义 务 关 系 的 法 律 文 件 。
2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并 在
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中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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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报刊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站
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
次 日 , 通 过 网 站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 露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前 款 规 定 的 市 场 交 易 日 的 次 日 , 将 基 金
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 基 金 合 同 》 、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上 载 明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的 计 算 方 式 及 有 关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 并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 包 括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和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 。 基 金
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 并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刊
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 月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不 编 制 当 期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 报 告 在 公 开 披 露 的 第 2 个 工 作 日 ,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 备 应 当 采 用 电 子 文 本中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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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7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 内 编 制 临 时 报 告
书 , 予 以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开 。
(2 )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
(3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4 ) 更换基金管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5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法 定 名 称 、 住 所 发 生 变 更 。
(6 ) 基 金 管 理 人 股 东 及 其 出 资 比 例 发 生 变 更 。
(7 ) 基 金 募 集 期 延 长 。
(8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长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和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在 一 年 内 变 更 超 过 50% 。
(10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在 一 年 内
变动超过30%。
(11 ) 涉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财 产 、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诉 讼 。
(12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受 到 监 管 部 门 的 调 查 。
(1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受
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
(15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事 项 。
(16 ) 管 理 费 、 托 管 费 等 费 用 计 提 标 准 、 计 提 方 式 和 费 率 发 生 变 更 。
(17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价 错 误 达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0.5%。
(18 ) 基 金 改 聘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中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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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变 更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
(20 ) 更 换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
(21 ) 本 基 金 开 始 办 理 申 购 、 赎 回 。
(22 ) 本基金 申 购 、 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 本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并 延 期 支 付 。
(24 ) 本基金连 续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并 暂 停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
(25 ) 本 基 金 暂 停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后 重 新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
(26 )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
8 、澄清公告
在 《 基金合同 》 存 续 期 限 内 , 任 何 公 共 媒 体 中 出 现 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 流 传
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
中国证监会。
9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 应 当 依 法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者 备
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40 日
公告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开 时 间 、 会 议 形 式 、 审 议 事 项 、 议 事 程 序 和 表
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召集
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0、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信 息 。
(五)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制 度 , 指 定 专 人 负
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中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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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 会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和 定 期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公 开 披 露 的 相 关 基 金 信
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除 依 法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披 露 信 息 外 , 还 可 以 根 据
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
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
的 专 业 机 构 , 应 当 制 作 工 作 底 稿 , 并 将 相 关 档 案 至 少 保 存 到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后10 年。
(六)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
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住
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中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7
十九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一)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后 基 金 的 存 续 形 式
保本周期届满时, 本 基 金 具 有 符 合 《 指 导 意 见 》 的 保 本 保 障 机 制 , 同时
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存 续 要 求 的 情 况 下 , 本 基 金 继 续
存续并进入下一保本周期 ,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的 具 体 起 讫 日 期 以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公告为准。
如保本周期到期后, 本基金未能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则本基金 将按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转型为非保本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名称相应
变 更 为 “ 中 海 优 势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 同 时 , 基 金 的 投 资
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以及基金费率等相关内容也将根据 《 基金合同 》
的相关约定作相应修改。 上述变更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后 , 可 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 在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公告 , 并在更 新 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如果本基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 对基金的存续要求,则本基
金将根据本《 基 金 合 同 》 的规定终止。
( 二 )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的 处 理 规 则
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公告并提示基金份额持有人
进 行 到 期 操 作 。 本 基 金 的 到 期 操作 期 间 为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及 之 后5 个 工 作 日
(含第5 个 工 作 日 ) 。
1 、本基金的到期操作期间内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做 出 如 下 选 择 :
(1 )赎回本基金 基 金 份 额 ;
(2)将 本基金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已 开 通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的
其他基金基金份额 ;
(3 )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后 , 本 基 金 符 合 保 本 基 金 存 续 条 件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持有的基金份额根据届时基金管理人的公告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单位基金中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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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净值按届时公告的折算方法调整至1.00 元;
(4 )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后 , 本 基 金 不 符 合 保 本 基 金 存 续 条 件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继续持有转型后的 “ 中海优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
金份额。
2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将 其 持 有 的 所 有 基 金 份 额 选 择 上 述 四 种 处 理 方 式 之
一,也可以选择部分赎回、转换 转 出、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转型后
的 “ 中 海 优 势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的 基 金 份 额 。
3 、 在 到 期 操作 期 间 , 如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没 有 作 出 到 期 选 择 , 本 基 金 符 合
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基金管理人将默认基金份额持有人继续持有本基金基
金份额,并进入下一保本周期;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没有作出到期选择,本基
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基金管理人将默认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继续
持有转型后的“ 中 海 优 势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的 基 金 份 额 。
4 、 无论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采 取 何 种 方 式 做 出 到 期 选 择 , 均 无 需 就 其 符合保
本条件的 基 金 份 额 在 到期操作期间的 赎 回 和 转 换 支 付 赎 回 费 用 和 转 换 费 用 中
的赎回费部分等 交 易 费 用 。
5 、 到 期 操 作 采 取 “ 未 知 价 ” 原 则 , 即 在 到 期 操 作 期 间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或将本基金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基金份额的,赎回金额或转出金额以基金份额持有人实际操作日的本基金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对于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次日起(含 该 日)至
实际操作日(含该日) 的 基金份额净值波动的风险应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
承担。
6 、 在到期操作 期 间 , 本 基 金 接 受 赎 回 、 转 换 转 出 申 请 , 不 接 受 申 购 和 转
换 转 入申请。
7 、 在 到 期 操 作 期 间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使 基 金 财 产 保 持 为 现 金 形式 , 基 金 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收该期间 ( 保本周 期到期日除外) 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
托管费。
8 、比例确认: 中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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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到期操作期间截止日,按照该日单位基金份额净值(若该日为非交易
日,则采用最近一个交易日的单位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如果基金份额持有
人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资金净值总额 超
过 保证人 提供的下一个保本周期保证额度或保本义务人提供的下一个保本周
期 保本额度的,则基金管理人将对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
金份额进行比例确认,并及时公告确认比例的计算结果;同时,本基金将不
开放过渡期申购。
(三)保本周期到期的赔付
1 、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的 赔 付
(1 ) 在 发 生 保 本 赔 付 的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后20个工
作日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履行保本差额的支付义务;基金管理人不能全额履
行保本差额支付义务的, 基金管理人应于保本周期到期日后5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保
证 人 发 出 书 面 《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通 知 书 》 。 保证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 《履
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后的5 个 工 作 日 内 , 将 需 代 偿 的 金 额 划 入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托管人处开立的 资 金 结 算 账户中。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查 收 资 金 是 否 到 账 。 如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后10个工作
日内相应款项仍未到账,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催付职责。资金到账后,基金
管理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分配和支付。
(3 ) 发 生 赔 付 的 具 体 操 作 细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前 公 告 。
2 、 本基金第一 个 保 本 周 期 后 各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的 赔 付 操作细则 , 由 基 金 管
理人届时提前进 行 公 告 。
(四)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处理规则
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
下一保本周期。
1 、过渡期及过渡期申购 中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0
到期操作期间截止日次日起(含该日)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
日的时间为过渡期,最长不超过20 个工作日。 过渡期的具体起止日期由基
金管理人确定并届时公告。在过渡期内,基金份额净值波动的风险应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投资者在过渡期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或者转换 转 入本基金的行为
称为“过渡期申购 ” 。
在到期操作期间截止日,按照该日单位基金份额净值(若该日为非交易
日,则采用最近一个交易日的单位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如果基金份额持有
人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资金净值总额未
超过保证人提供的下一个保本周期的担保额度 或 保本义务人提供的下一个 保
本周期保本额度,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开 放 过 渡 期 申 购 。
(1 ) 过 渡 期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使 基 金 财 产 保 持 为 现金形式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基金托管人免收相应期间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据保证人 提供的下 一 保 本 周 期 担 保 额 度 或 保本义务
人 提供的下 一保本周期保本额度确定并公告本基金过渡期申购规模上限以及
规模控制方法。
(3 ) 过 渡 期 申 购 采 取 “ 未 知 价 ” 原 则 , 即 过 渡 期 申 购 价 格 以 申 请 当 日 收
市后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计算。过渡期内,本基金将暂停办理日常赎回、转
换 转 出业务。
(4 ) 过 渡 期 申 购 费 率
过渡期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具体费率在届时的招募说明书和相关公
告 中列示。过渡期申购费用由过渡期申购的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5 ) 过 渡 期 申 购 的 日 期 、 时 间 、 场 所 、 方 式 和 程 序 等 事 宜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确定并提前公告 。
2 、基金份额折算
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即下一保本周期起始日前一工作日)为基金份中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1
额折算日。
在 折算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包括投资者过渡期申购
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到期操作期间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
周期的基金份额)在其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基金份额
净值折算调整为1.00 元,基金份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持有期的计算仍以投资者认购、申
购、转换转 入或者过渡期申购基金份额的实际操作日期计算,不受基金份额
折算的影响。
3 、下一保本周期基金资产的形 成
(1 ) 选 择 或 默 认 选 择 转 入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对于投资者认购或者在保本周期内申购、转换 转 入的基金份额,选择或
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相应基
金份额在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前一工作日(即折算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为该等基金份额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资产 。
(2 ) 过 渡 期 申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对于投资者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 其 基金份额在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前
一工作日(即折算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为该等基金份额转入下一保本
周期的基金资产 。
4 、进入下一保本周期运作
折算日的下一个工作日为下一保本周期起始日,本基金进入下一保本周
期运作。
本基金进入下一保本周期后,仍使用原名称和基金代码办理日常赎回等
业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的到期操作期间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
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以及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经基金份额折算后,适
用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条款。 中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2
自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后,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本基金的日常申
购 、 赎 回 、 基 金 转 换 等 业 务 。 暂 停 期 限 最 长 不 超 过3 个 月 , 具 体 详 见 基 金 管 理
人的届时公告。
(五)转型后的“中海优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资产的
形成
1 、 保本周期届 满 时 , 若 不 符 合 保 本 基 金 存 续 条 件 , 本 基 金 转 型 为 “ 中海
优势精选灵活配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
2 、 对于投资者在本基金募集期内认购的基金份额、 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
换 转 入的基金份额,选择或默认选择转为转型后的“中海优势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在本基金正式变更为 “ 中海优势精选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之 日 的 前一工作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为该等
基金份额转入“ 中 海 优 势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的基金资产 。
3 、 转 型 后的 “ 中 海 优 势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申 购 的 具 体
操作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
(六)保本周期到期的公告
1 、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将继续存续。
基金管理人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基金继续存续及为下一保本周期
开放申购的相关事宜进行公告。
2 、 保 本 周 期 届 满 时 , 在 不 符 合 保 本 基 金 存 续 条 件 下 , 本 基 金 将 转 型 为 “ 中
海优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管理人将在临时公告或 “ 中
海优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中公告相关业务 规
则。
3 、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还将进行提示性公告。
中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3
二十、 风 险 揭 示
本基金是保本 混 合 型 基 金 , 基 金 净 值 会 因 为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 产 生 波
动, 投 资 者 根 据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享 受 基 金 收 益 , 同 时 承 担 相 应 的 投 资 风 险 。
投资者投资于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
机 构 。 如 发 生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不 适 用 保 本 条 款 的 情 形 , 投 资 者 认 购 并 持
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亦存在着无法收回本金的可能性。
基金风险按来源主要分为系统性风险、 非系统性风险、 基金管理风险和
本基金特有风险。 本基金本着科学、 严谨的原则, 对风险的识别、 评估和控
制的全过程进行管理。
(一)系统性风险
系统性风险是指因整体政治、 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股票、 债券价格
产生影响而形成的风 险 , 主 要 包 括 政 策 风 险 、 经 济 周 期 风 险 、 利 率 风 险 、 购
买力风险等。
1 、 政 策 风 险 。 指 货 币 政 策 、 财 政 政 策 、 产 业 政 策 等 国 家 宏 观 经 济 政 策
和法律法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 的 影 响 , 导 致 市 场 价 格 波 动 , 影 响 基 金 收 益
而产生的风险。
2 、 经 济 周 期 风 险 。 经 济 运 行 周 期 性 的 变 化 会 对 证 券 的 基 本 面 产 生 影 响 ,
导致证券价格变化 而 产 生 的 风 险 。
3 、 利 率 风 险 。 金 融 市 场 利 率 的 波 动 会 直 接 导 致 股 票 市 场 及 债 券 市 场 的
价格和收益率变动, 同时也影响到证券市场资金供求状况, 以及上市公司的
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上述变化将直接影响证券价格和本基金的收益。
4 、 购 买 力 风 险 。 基 金 收 益 的 一 部 分 将 通 过 现 金 形 式 来 分 配 , 而 现 金 的
购买力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5 、 汇率风险。 汇 率 变 动 可 能 会 影 响 基 金 所 投 资 证 券 的 价 格 和 基 金 资 产 的
实际购买力。
6 、 其它风险。 因 战 争 、 自 然 灾 害 等 不 可 抗 力 产 生 的 风 险 。 中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4
(二)非 系 统 性 风 险
非系统性风险是指单个证券特有的风险, 包括企业的信用风险、 经营风
险、财务风险等。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到多种因素影响, 如管理能力、 财务状况、 市场
前 景 、 行 业 竞 争 能 力 、 技 术 更 新 、 研 究 开 发 、 人 员 素 质 等 , 都 会 导 致 公 司 盈
利 发 生 变 化 。 如 果 基 金 所 投 资 股 票 和 债 券 的 发 行 人 经 营 不 善 , 导 致 其 股 票 价
格 下 跌 、 股 息 、 红 利 减 少 , 或 者 存 在 所 投 资 的 企 业 债 券 发 行 人 无 法 按 时 偿 付
本息,从而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基 金 可 以 通 过 多 样 化 投 资 以 及 严 格 的 信 用 风 险 评 估 机 制 来 分 散 或 者 规
避这种非系统性风险。
(三)基 金 管 理 风 险
基 金 管 理 风 险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实 施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风 险 , 主 要 包
括基金产品风险、 管理风险、 流动性风险、 交易风险、 运营风险及道德风险。
1 、 基金产品风险
本基金作为主动型的保本混 合 型 基 金 , 在 具 体 投 资 管 理 中 债券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等 安 全 资产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60 % , 股票 、 权 证 等 风 险 资 产 的 投 资
比例不高于 40%, 因 此 本 基 金 兼 有 受 股 票 市 场 和 债 券 市 场 影响 的 风 险 。
2 、 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
技能等主观因素的限制而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
势 的 判 断 , 或 者 由 于 基 金 数 量 模 型 设 计 不 当 或 实 施 差 错 导 致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偏
离业绩基准的风险。 对主要业务人员 (如基金经理) 的依赖也可能产生管理
风 险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基 金 业 务 快 速 发 展 而 在 制 度 建 设 、 人 员
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也构成了本基金的管理风险。
3 、 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 基金规模将随着基金投资 者 对 基 金 份 额 的
申购和赎回而不断波动。 基金投资 者 的 连 续 大 量 赎 回 可 能 使 基 金 资 产 难 以 按
照预先期望的价格变现, 而导致基金的投资组合流动性不足; 或者投资组合
持有的证券由于外部环境影响或基本面发生重大变化而导致流动性降低, 造
成基金资产变现的损失,从而产生流动性风险。
4 、 交易风险 中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5
由于交易权限或业务流程设置不当导致交易执行流程不畅通, 交易指令
的执行产生偏差或错误; 或者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未能及时准确执行交易指
令 , 事 后 也 未 能 及 时 通 知 相 关 人 员 或 部 门 ; 或 者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未
能履约导致基金利益的直接损失。
5 、 运 营风险
由 于 运 营 系 统 ( 网 络 系 统 、 计 算 机 、 交 易 软 件 等 ) 发 生 技 术 故 障 等 情 况 ,
而无法正常完成基金的申购、 赎回、 注册登记、 清算交收等指令; 由于操作
过程效率低下或人为错误产生的操作风险。
6 、 道德风险
因业务人员行为违规产生的道德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等。
(四) 本 基 金 特 有 风 险
本基金是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采用 CPPI 保本策略将资产配置于
安 全 资 产 与 风 险 资 产 。CPPI 保 本 策 略 在 理 论 上 可 以 实 现 保 本 的 目 的 , 该 策
略的重要前提之一是投资组合中安全资产与风险资产的仓位比例能够根据
市场环境的变化 做 出 适 时 、 连 续 地 调 整 。 但 在 实 际 投 资 中 , 可 能 由 于 流 动 性
影响或者市场环境急剧变化 的 影 响 导 致 CPPI 保 本 策 略 不 能 有 效 发 挥 其 保 本
功能,并产生一定的风险。
本基金引入担保人机制,但可能由于下列原因导致保本周期到期而不能
偿付本金,产生保证风险。这些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在保本周期内更
换基金管理人,而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
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履行保本义务, 同 时 担 保 人 也 无 法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 在 保 本
周期内担保人因经营风险丧失保证能力或保本周期到期日担保人的资产状
况、财务状况以及偿付能力发生不利变化,无法履行保证责任等。
此外,本基金 在 过 渡 期 申 购 期 间 将 暂 停 日 常 赎 回 和 转 换 出 业 务 ,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持有到期、但未在到期操作期间赎回或转出的基金份额,将无法在
过渡期申购期间变现或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
( 五 )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等机构
无法正常工作,从而有影响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中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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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二十一 、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一)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1 、 以 下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的 事 项 应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1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2 )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3 ) 保 本 周 期 内 更 换 保 证 人 或 者 保 本 义 务 人 或 者 保 本 保 障 机 制 , 但因
保证人或 保 本 义 务 人 发生合并或分立, 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承继保证人或 保 本 义 务 人 的权利和义务 的 除 外 ;
(4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5 ) 提 高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报 酬 标 准 ;
(6 ) 变 更 基 金 类 别 ( 但 在 保 本 周 期 届 满 后 , 本 基 金 在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范 围 内 变 更 为 “ 中 海 优 势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情形除外) ;
(7 ) 变 更 基 金 投 资 目 标 、 范围 或 策 略 ( 但 在 保 本 周 期 届 满 后 , 本 基 金
在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范 围 内 变 更 为 “ 中 海 优 势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 并 按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 中 海 优 势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的 投 资 目 标 、 范 围 或 策 略 执 行 的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的除外) ;
(8 ) 本 基 金 与 其 他 基 金 的 合 并 ;
(9 ) 变 更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开程 序 ;
(10 ) 其他可能 对 基 金 当 事 人 权 利 和 义 务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事 项 。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 经 修 订 的 基 金 合 同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1 ) 调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 基 金 托 管 费 ;
(2 )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增 加 的 基 金 费 用 的 收 取 ;
(3 ) 在 法律法规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调整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中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7
调低赎回费率;
(4 )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后 , 在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范 围 内 转 型 为 “ 中 海 优 势
精选灵活配置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 并 按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 中海优
势精选灵活配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的 投资目标 、 范围或 策 略 执 行 ;
(5 ) 保 本 周 期 内 因 保 证 人 或保本义务人 发 生 合 并 或 分 立 , 由 合 并 或 分
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保证人的权利和义务,或 某一个保 本 周 期 结束
后,更换下一个 保 本 周 期 的 保证人或 保 本 义 务 人 或 保 本 保 障 机 制 ;
(6 ) 因 相 应 的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动 而 应 当 对 《 基 金 合 同 》 进 行 修 改 ;
(7 ) 对 《 基 金 合 同 》 的 修 改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8 ) 除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 、 关 于 《 基 金 合 同 》 变 更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二) 《 基金合同 》 的 终 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 在 6 个 月 内 没 有 新 基 金 管 理 人 、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1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自 出 现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事 由 之 日 起 30 个 工 作
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中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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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后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
(2 ) 对 基 金 财 产 和 债 权 债 务 进 行 清 理 和 确 认 ;
(3 )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估 值 和 变 现 ;
(4 ) 制 作 清 算 报 告 ;
(5 )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 部 审 计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 将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7 )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分 配 ;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 四 ) 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优 先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 付 。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
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中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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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文 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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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十 二 、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 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 义 务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 受 , 基 金 投 资 者 自 取 得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本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金合同》 当事人并不以在 《基金合同》 上书面签章
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 金 份 额 具 有 同 等 的 合 法 权 益 。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 参 与 分 配 清 算 后 的 剩 余 基 金 财 产 ;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
4 ) 按 照 规 定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5 ) 出 席 或 者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
6 )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资 料 ;
7 )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
8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损 害 其 合 法 权 益 的 行 为
依法提起诉讼;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遵守《基金合同》 ;
2 ) 缴 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款 项 及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所 规 定
的费用; 中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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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在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范 围 内 , 承 担 基 金 亏 损 或 者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 的 活 动 ;
5 ) 返 还 在 基 金 交 易 过 程 中 因 任 何 原 因 , 自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代销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 ) 法律法规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2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独 立 运
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 依 照 《 基 金 合 同 》 收 取 基 金 管 理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批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及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认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了 《 基 金 合 同 》 及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其 他 监
管部门,并采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 选 择 、 委 托 、 更 换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 对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相 关 行 为 进 行
监督和处理;
9 ) 担 任 或 委 托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机 构 担 任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注
册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及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决 定 基 金 收 益 的 分 配 方 案 ;
11) 在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 拒 绝 或 暂 停 受 理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
12) 在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前 提 下 , 制 订 和 调 整 《 业 务中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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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规 则 》 , 决 定 和 调 整 除 调 高 管 理 费 率 和 托 管 费 率 之 外 的 基 金 相 关 费 率 结 构 和
收费方式;
13)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对 被 投 资 公 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为 基 金 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前 提 下 ,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依 法 为 基 金 进 行 融 资 ;
15)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 选 择 、 更 换 律 师 事 务 所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证 券 经 纪 商 或 其 他 为 基 金
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 、 申 购 、 赎 回 和 登 记 事 宜; 如 认 为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 基 金 销 售 与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及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 ) 办理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3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以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基金财产;
4 ) 配 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分 析 、 决 策 , 以 专 业
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保证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 取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使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注 销 价 格
的 方 法 符 合 《 基 金 合 同 》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按 有 关 规 定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中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3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 制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
11)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报告义务;
12)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 予
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 规 定 受 理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 及 时 、 足 额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15)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或 配 合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6) 按 规 定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会 计 账 册 、 报 表 、 记 录 和 其 他
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
17) 确 保 需 要 向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发 出 , 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
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严 格 遵 守 《 基 金 合 同 》 中 有 关 保 本 和 保 本 条 款 的 约 定 ;
19 )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现和分配;
20)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1)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权益时 , 应 当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 责 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22)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3)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其 义 务 委 托 第 三 方 处 理 时 , 应 当 对 第 三 方 处 理 有 关中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4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 益 受 到 损 失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首 先 承 担 了 责 任 的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向
第三方追偿;
24)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 施
其他法律行为;
25)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募 集 期 间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的 备 案 条 件 , 《 基 金 合 同 》 不
能 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全 部 募 集 费 用 , 将 已 募 集 资 金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存 款
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 内 退 还 基 金 认 购 人 ;
26)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定 ;
27) 建 立 并 保 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28) 法律法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3 、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依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依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获 得 基 金 托 管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监 管 部 门
批准的其他收入;
3 )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运 作 , 如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行 为 , 对基金财 产 、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的情形,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
4 )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 )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名 义 开 立 证 券 交 易 资 金 账 户 , 用 于 证 券 交 易 资 金 清 算 ;
6 )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开 设 银 行 间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 负责基金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 资 金 的 清 算 ;
7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中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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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
8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设 立 专 门 的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 具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 业 场 所 , 配 备 足 够 的 、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 管 事 宜 ;
3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
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
分 账 管 理 , 保 证 不 同 基 金 之 间 在 名 册 登 记 、 账 户 设 置 、 资 金 划 拨 、 账 册 记 录
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 关 凭
证;
6 ) 按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除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 复 核 、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 , 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 当 说 明 基 金 托 管 人
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 存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15 年中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6
以上;
12) 建 立 并 保 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13) 按 规 定 制 作 相 关 账 册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对 ;
14)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和赎回款项;
15) 按 照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
17)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分配;
18)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利 益
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定 ;
22) 法律法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集 、 议 事 及 表 决 的 程 序 和 规 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授 权
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1 、 召开事由
(1 ) 当 出 现 或 需 要 决 定 下 列 事 由 之 一 的 ,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中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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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 保 本 周 期 内 更 换 保 证 人 或 者 保 本 义 务 人 或 者 保 本 保 障 机 制 , 但因保
证人或保本义务人 发 生 合 并 或 分 立 , 由 合 并 或 分 立 后 的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承
继保证人或 保 本 义 务 人 的权利和义务的 除 外 ;
5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6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7 ) 变 更 基 金 类别 ( 但 在 保 本 周 期 到期 后 , 本 基 金 在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范围内变更为“ 中 海 优 势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情 形 除 外 ) ;
8 ) 本 基 金 与 其 他 基 金 的 合 并 ;
9 ) 变 更 基 金 投 资 目 标 、 范 围 或 策 略 ( 但 在 保 本 周 期 到期 后 , 在 《 基 金
合同》规定范围内变更为 “ 中 海 优 势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
并 按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 中 海 优 势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合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的
投 资 目 标 、 范 围 或 策 略 执 行 的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
10) 变 更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程 序 ;
11)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2) 单 独 或 合 计 持 有 本 基 金 总 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提 议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计 算 , 下 同 ) 就 同 一
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 对 基 金 当 事 人 权 利 和 义 务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其 他 事 项 ;
14)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 以 下 情 况 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后 修 改 , 不 需 召 开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调整本基金 的 申 购 费 率 、
调低赎回费率;
4 )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后 , 在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范 围 内 变更为“ 中 海 优 势 精
选灵活配置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 并 按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 中 海 优 势 精
选灵活配置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的 投 资 目 标 、 范围或 策 略 执 行 ; 中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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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
5 ) 保 本 周 期 内 因 保 证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发 生 合 并 或 分 立 , 由 合 并 或 分 立
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保证人的权利和义务,或某一个保 本 周 期 结束
后,更换下一个 保 本 周 期 的 保证人或 保 本 义 务 人 或 保 本 保 障 机 制 ;
6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7 ) 对 《 基 金 合 同 》 的 修 改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或
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8 ) 除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 、 会 议 召 集 人 及 召 集 方 式
(1 ) 除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 基 金 合 同 》 另 有 约 定 外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 )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按 规 定 召 集 或 不 能 召 集 时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3 )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基 金 托 管 人 仍 认 为 有
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行 召 集 。
(4 ) 代表基金份额10% 以 上 ( 含 10%)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上 (含10%)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托管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 代表基金份额10% 以 上 ( 含 10%)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要中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9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都 不 召 集 的 , 单 独
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有 权 自 行 召 集 ,
并至少提前 30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 得 阻 碍 、 干 扰 。
(6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会 议 的 召 集 人 负 责 选 择 确 定 开 会 时 间 、 地 点 、 方
式和权益登记日。
3 、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通 知 时 间 、 通 知 内 容 、 通 知 方 式
(1 )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召 集 人 应 于 会 议 召 开 前 40 天 , 在 至 少
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 授 权 委 托 书 的 内 容 要 求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代 理 人 身 份 , 代 理 权 限 和 代
理 有 效 期 限 等 ) 、 送 达 时 间 和 地 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 采 取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并 进 行 表 决 的 情 况 下 , 由 会 议 召 集 人 决 定 通 讯
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
的 具 体 通 讯 方 式 、 委 托 的 公 证 机 关 及 其 联 系 方 式 和 联 系 人 、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寄
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还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
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中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50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出 席 会议的 方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可 通 过 现 场 开 会 方 式 或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或 法 律 法 规
和监管机关允许 的 其 他 方 式 召 开 。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 召 集 人 确 定 , 但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必
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 ) 现 场 开 会 。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本 人 出 席 或 以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书
委派代表出席, 现 场 开 会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应 当 列席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托 管 人 不 派 代 表 列 席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效 力 。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 亲 自 出 席 会 议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书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且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持 有 的
登记资料相符;
2 ) 经 核 对 , 汇 总 到 会 者 出 示 的 在 权 利 登 记 日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显 示 ,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的50%(含50% ) 。
(2 ) 通 讯 开 会 。 通 讯 开 会 系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对 表 决 事 项 的 投 票
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 讯 开 会 应 以 书 面
方式进行表决。
在 同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时 , 通 讯 开 会 的 方 式 视 为 有 效 :
1 )会议召集人 按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公 布 会 议 通 知 后 , 在 2 个 工 作 日 内
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 召 集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会 议 召 集 人
在基金托管人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和 公 证 机 关 的
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 基金
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 中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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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3 )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50%(含 50%) ;
4 ) 上 述 第 3 )项中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
意见的代理人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书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与 基 金 登 记 注 册
机构记 录 相 符 , 并 且 委 托 人 出 具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书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
5 ) 会 议 通 知 公 布 前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 经会议通知载明, 基金份额持有
人也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或者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
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5 、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 议 事 内 容 及 提 案 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 基 金 合 同 》 的 重
大修改 、 决 定 终 止 《 基金合 同 》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与 其
他基金合并、 法 律 法 规 及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
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单 独 或 合 并 持 有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10%
(含10%)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在 大 会 召 集 人 发 出 会 议 通 知 前 向 大 会
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
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 35 天 前
提交召集人并 由 召 集 人 公 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
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 30 天 前 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交 的 临 时 提 案中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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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 应 当 在 大 会 召 开 日 30 天 前 公 告 。 大 会 召 集 人 应 当 按
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 ) 关 联 性 。 大 会 召 集 人 对 于 提 案 涉 及 事 项 与 基 金 有 直 接 关 系 , 并 且 不
超出法律法规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职 权 范 围 的 , 应 提
交 大 会 审 议 ; 对 于 不 符 合 上 述 要 求 的 , 不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如
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 ) 程 序 性 。 大 会 召 集 人 可 以 对 提 案 涉 及 的 程 序 性 问 题 做 出 决 定 。 如 将
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
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做 出 决 定 , 并 按 照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含 10%)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通 过 , 就 同 一 提 案 再 次 提 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其 时 间 间 隔 不 少 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 , 如 果 需 要 对 原 有
提案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 公 告 。 否 则 ,
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 的 间 隔 期 。
(2 ) 议事程序
1 )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 条 规 定 程 序 确 定
和 公 布 监 票 人 , 然 后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读 提 案 , 经 讨 论 后 进 行 表 决 , 并 形 成 大
会 决 议 。 大 会 主 持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授权
代表未 能 主 持 大 会 的 情 况 下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其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主 持 ; 如
果基金管理人授 权 代 表 和基金托管人授 权 代 表 均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 则 由 出 席 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 人 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 上 ( 含 50%) 选举产生一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中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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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
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
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 集 人 应 当 制 作 出 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 名 册 。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 人 员
姓 名 ( 或 单 位 名 称 ) 、 身 份 证 号 码 、 住 所 地 址 、 持 有 或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 基 金
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 )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 先 由 召 集 人 提 前 30 日公布提案 , 在 所 通 知 的
表 决 截 止 日 期 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由 召 集 人 统 计 全 部 有 效表
决 ,在公证机关 监 督 下 形 成 决 议 。
6 、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 一 般 决 议 ,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持表决权的 50%以 上 ( 含 50%)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除 下 列 第 2 项 所 规 定 的 须
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 特 别 决 议 , 特 别 决 议 应 当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 含 三 分 之 二 ) 通过方可做 出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者 基 金 托 管 人 、 终 止 《 基金合同》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 非 在 计 票 时 有 充 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 明 , 提 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总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中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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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
7 、 计票
(1 ) 现场开会
1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 代 理 人 中选举
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或 大 会 虽 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但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出 席 大 会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出 席 大 会 的 , 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 ) 监 票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表 决 后 立 即 进 行 清 点 并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 ) 如 果 会 议 主 持人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代 理 人 对 于 提 交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怀 疑 , 可 以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对 所 投 票 数 要求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监 票 人 应
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
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 计 票 过 程 应 由 公 证 机 关 予 以 公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出
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
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计 票 , 并 由 公 证 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 公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管人拒派代 表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的 , 不 影 响 计 票 和 表 决 结
果。
8 、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 内 报 中 国 证中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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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
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自 中 国 证 监 会 依 法 核 准 或 者 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之日起生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自 生 效 之 日 起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至 少 一 家 指定
媒体上 公告。 如 果 采 用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在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对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 基 金 的 保 本
1 、 保本
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
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
红款项之和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 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 并在保本周
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后 各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 如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过 渡 期
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
金额加上其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
基 金 份 额 在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内 的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 和 低 于 其 过 渡 期 申 购 保 本 金
额、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则基金管
理人或保本义务人 应 补 足 该 差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保 本 周 期 内 申 购 或 转 换 转 入 , 或 在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前赎回或转换转 出的基金份额或者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不适用保
本条款情形的,相应基金份额不适用本条款。
认 购 保 本 金 额 = 基金份额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金
额,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认 购 金 额 、 认 购 费 用 及中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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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
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
过 渡 期 申 购 保 本 金 额 = 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过 渡 期 申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额的投资金额, 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过渡期内进行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
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及过渡期申购费用之和。
从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保 本 金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从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
额 , 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并持
有到期的 , 其 基 金 份 额 在 折 算 日 所 代 表 的 资 产 净 值 。
对于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多 次 认 购 或 申 购 、 赎 回 的 情 况 , 以 后 进 先 出 的 原 则
确定持有到期 的 基 金 份 额 。
2 、 保本周期
三 年。
本基金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至 三 个 公 历 年 后 对 应
日止, 如 该 对 应 日 为 非 工 作 日 , 则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顺 延 至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 本
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的各保本周期自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告 的 保 本 周 期 起始日
起至三个公历年 后 对 应 日 止 , 如 该 对 应 日 为 非 工 作 日 , 则 顺 延 至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前 公 告 的 到 期 处 理 规 则 中 确 定 下 一 个 保本
周期的起始日 。
3 、 适 用 保 本 条 款 的 基 金 份 额
(1 ) 对 于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而 言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有到
期的基金份额;
(2 ) 对 于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后的 保 本 周 期 而 言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本基金过渡期内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从本基金上
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并 持 有 到 期 的基金
份 额 ( 进 行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的 , 指 折 算 后 对 应 的 基 金 份 额 ) , 按 照 第 二 十 部 分
第二条第 8 项的 约 定 未 获 得 可 享 受 保 本 条 款 确 认 的 基 金 份 额 除 外 。 中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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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
4 、 不 适 用 保 本 条 款 的 情 形
(1 )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 或 过 渡 期 申 购 、 或
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
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 或过渡期申购、 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
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不低于
其 认 购 保 本 金 额 、 或 过 渡 期 申 购 保 本 金 额 、 或 从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
(2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 或 过 渡 期 申 购 、 或 从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 但 在 基 金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前 ( 不 包 括 该 日 ) 赎 回 或 转 换 转
出的基金份额;
(3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保 本 周 期 内 申 购 或 转 换 转 入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
(4 ) 在 保 本 周 期 内 发 生 本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的 情
形;
(5 )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之 后 ( 不 包 括 该 日 ) 基 金 份 额 发 生 的 任 何 形 式
的净值减少;
(6 ) 因 不 可 抗 力 的 原 因 导 致 基 金 投 资 亏 损 , 或 因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直 接 导
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 或 《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免 于 履 行 保 本 义 务 的 ;
(7 ) 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从 本 基 金 上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结 束 后 选 择 或 默 认 选
择 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超过保证 人 提供的
当期保本周期担 保 额 度 或 保本义务人提 供 的 当 期 保本周期 保 本 额 度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第 二 十 部 分 第 二 条 第 8 项的约定 确 认 的 可 享 受 保 本 条 款 的 基 金
份额之外的其他部分基金份额。
(四) 基 金 保 本 保 障 机 制
为 确保履行保本条款,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通过与 保
证 人签订保证合同或与保本义务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由保证人为本基金的中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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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
保本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或者由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承担保本偿付责任,或者
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以保证符合条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
周期到 期 时 可 以 获 得 保 本 金 额 保 证 。
1 、 保 证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1 ) 本 基 金 的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由 中 国 投 资 担 保 有 限 公 司 作 为 保证人。
(2 )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后 各 保 本 周 期 的 保证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及 其 保 本 保
障范围和额度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的 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以及保本保
障的额度,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
期 后各保 本 周 期 的 保 本 保 障 机 制 按 届 时 签 订 的 保 证 合 同 或 风 险 买 断 合 同 确
定。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范围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的保本金额。
2 、 保证合同
基金管理人和保证人 为本基金第一个保证周期的保本保障签署《中海保
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 以 下 简 称 “ 保 证 合 同 ” ) 。 保证人就本基金
的第一个保本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
额所承担保本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保证责任的
承 担 以 本 《 保 证 合 同 》 为 准 。 如 无 特 殊 说 明 , 保 本 周 期 均 指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
保证合同中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主要内容如下:
(1 ) 保 证 的 范 围 和 最 高 限 额
1 ) 本 基 金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提 供 的 保 本 金
额 即认购保本金额 为 :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净 认 购 金 额 、 认 购 费 用
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2 ) 担 保 人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的 金 额 即 保 证 范 围 为 :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 基
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
的乘积 ( 即 “ 可 赎 回 金 额 ” ) 加上认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分 红 金 额中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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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
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认购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 ( 该 差 额 部 分 即 为 “ 保 本 赔
付差额”)。
3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申购 或 转 换 转 入 , 以及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前 赎 回 或
转换转 出 的 部 分 不 在 保 证 范 围 之 内 , 且 担 保 人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的 最 高 限 额 不 超
过按《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确 认 的 基 金 份 额 所 计 算 的 认 购 保 本 金 额 。
4 )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是 指 本 基 金 保 本 周 期 ( 如 无 特 别 指 明 , 保 本 周 期 即
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 届满的最后一日。 本基金的保本周期为三年,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至 三 个 公 历 年 后 对 应 日 止 , 如 该 对 应 日 为 非 工 作 日 ,
保本周期到期日 顺 延 至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
(2 ) 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3 ) 保证的方式
在保证期间,本担保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4 ) 除外责任
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 )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购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 认 购 并 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
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 认 购 保 本 金 额 ;
2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 但 在 基 金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前 ( 不 包 括 该 日 )
赎回或转换转 出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
3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保 本 周期内申购 或 转 换 转 入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
4 ) 在 保 本 周 期 内 发 生 本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的 情 形
5 ) 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
且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中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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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
6 )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之 后 ( 不 包 括 该 日 ) , 基 金 份 额 发 生 的 任 何 形 式
的净值减少;
7 ) 因 不 可 抗 力 的 原 因 导 致 基 金 投 资 亏 损 ; 或 因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直 接 导 致
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 或 《基金合
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8 ) 未经 担 保 人 书 面 同 意 修 改 《 基 金 合 同 》 条 款 , 可 能 加 重 担 保 人保证
责任的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进 行 修 改 的 除 外 。
3 、 担 保 费 的 费 率 和 支 付 方 式
保证人为 本 基 金 提 供 保证收取的担保费 不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列 支 。 担 保 费 的费
率由基金管理人与保证人协商确定。
本基金第一个保 本 周 期 基金管理人与保证人协商确定的担保费的年费率
为2 ‰ 。 计 算 公 式 如 下:
每日担保费计算公式= 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2 ‰/ 当年天数
担保费计算期间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至担保人解除保证责任之日
或保本周期到期日较早者止,起始日及终止日均应计入期间。
担保费从基金管理人收取的本基金管理费中列支, 按公式每日计算, 逐日
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收到基金管理费之后的 五
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基金合
同的约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担保费可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4 、 影 响 保 证 人 担 保 能 力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偿 付 能 力 情 形 的 处 理
保本周期内, 保证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出 现 足 以 影 响 其 担保能力或 偿 付 能 力
情 形 的 , 应 在 该 情 形 发 生 之 日 起 3 个 工 作 日 内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以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接 到 通 知 之 日 起 3 个 工 作 日 内 应 将 上 述 情 况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并提出处理办法,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加 强 对 保 证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担 保 能力或偿
付能力的持续监督、 在确信保证人或 保 本 义 务 人 丧 失 担 保 能 力 或 偿 付 能 力 的中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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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情形下及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 。 当 确 定 保证人或 保 本 义 务 人 丧 担 保
能力或偿付能力 的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接 到 通 知 之 日 起 60 日内决定 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就更换保证人或 保 本 义 务 人 、 或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 或
基金转型等事项进行审议。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接 到 保 证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上述 通
知之日起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上 述 情 形 。
5 、 保证人或 保 本 义 务 人 对 保 证 责 任 或 偿 付 责 任 的 履 行
在 本基金第一个 保 本 周 期 到期日, 如 果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基金份额的可 赎 回 金 额 加 上 其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累 计 分 红 金
额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 ,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全 额 履 行 保 本 义 务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应按本合同的约定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 向 保证人发出书面
《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通 知 书 》 。 保证 人 应 在 收 到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的 《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通 知 书 》 后 的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 将 需 代 偿 金 额 划 入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将 该 代偿金额支付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保证人将上述代偿 金 额 全 额 划 入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开 立 的 指
定 账户中 后 即 为 全 部 履 行 了 保 证 责 任 , 保证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
行代偿。 代偿金额 的 分 配 与 支 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 保证 人 对 此 不 承 担 责 任 。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后 20 个 工 作 日 ( 含 第 20 个 工 作 日 )
内 将 保 本 赔 付 差 额 支 付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如 果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可
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 基金管理
人及保证人未 履 行 《 基 金 合 同 》 及 保证 合 同 上 述 条 款 中 约 定 的 保 本 义 务 及 保
证责任的,自保本周期到期后第 21 个 工 作 日 起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根 据
《 基 金 合 同 》 第 二 十 四 部 分 “ 争 议 的 处 理 和 适 用 的 法 律 ” 约 定 , 直 接 向 基 金
管理人或保证人 请求解 决 保 本 赔 付 差 额 支 付 事 宜 , 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直 接 向
保证人追偿的,仅得在保证期间内提出。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后 各 保 本 周 期 涉 及 的 保 证 人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事 宜
或者保本义务人履行保本偿付责任事宜, 由基金管理人与保证人届时签订的中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62
保证合同或与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风险买断合同决定, 并由基金管理人在
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五)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原 则 、 执 行 方 式
1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原 则
(1 ) 在 符 合 有 关 基 金 分 红 条 件 的 前 提 下 , 本 基 金 每 年 收 益 分 配 次 数 最
多为 10 次 , 每 次 收 益 分 配 比 例 不 得 低 于 该 次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的 10% ,若《基
金合同》生效不 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
1 ) 保 本 周 期 内 : 仅 采 取 现 金 分 红 一 种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 不 进 行 红 利 再 投
资;
2 ) 基 金 转 型 后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分 为 两 种 ,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 资 。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
者 不 选 择 , 本 基 金 默 认 的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是 现 金 分 红 ; 投 资 者 在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可以选择不同的收益分配方式,在同一销售机构只能选择一种收益分配方
式,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以投资者最后一次选择的收益分配方式为准;
(3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后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即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减 去 每 单 位 基 金 份 额 收 益 分 配 金 额 后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4 ) 每 一 基 金 份 额 享 有 同 等 分 配 权 ;
(5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关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2 、 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基
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3 、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的 确 定 、 公 告 与 实 施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定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时间不得超过15 个 工 作 日 。
4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中 发 生 的 费 用 中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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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
在 保 本 周 期 内 , 本 基 金 红 利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转型为 “ 中 海 优 势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后 , 基 金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
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
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六) 与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 运 作 有 关 费 用 的 提 取 、 支 付 方 式 与 比 例
1 、 基金费用的种类
(1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费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托 管 费 ;
(3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与 基 金 相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费 用 ;
(4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与 基 金 相 关 的 会 计 师 费 、 律 师 费 和 诉 讼 费 ;
(5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费 用 ;
(6 ) 基 金 的 证 券 交 易 费 用 ;
(7 ) 基 金 的 银 行 汇 划 费 用 ;
(8 )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 可 以 在 基 金 财 产 中 列 支
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2 、 基 金 费 用 计 提 方 法 、 计 提 标 准 和 支 付 方 式
(1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20% 年费率计提。 管 理 费 的
计算方法如下:
H = E×1.20%÷ 当 年 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 的 基 金 管 理 费
E 为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月支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 金 托 管 人 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中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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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公休
假 等,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托 管 费
本 基金的托管费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20%的年费率计提。 托 管 费
的 计算方法如下:
H = E×0.20% ÷ 当 年 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 的 基 金 托 管 费
E 为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月支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 金 托 管 人 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取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公 休 日 等, 支 付 日
期顺延。
上述“1 、 基 金 费 用 的 种 类 ” 中第 (3 ) - (7 ) 项 费 用 , 根 据 有 关 法 规
及相应协议规定 , 按 费 用 实 际 支 出 金 额 列 入 当 期 费 用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从 基 金
财产中支付。
到期操 作 期 间 ( 保本周 期到期日除外 ) 和 过 渡 期 内 本 基 金 不 计 提 管 理 费
和托管费。
若 保本周期到 期 后 , 本 基 金 不 符 合 保 本 基 金 存 续 条 件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所持有本基金份额转为变更 后的“ 中 海 优 势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的 基 金 份 额 , 管 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5%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计 算 方 法 同 上 。
3 、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 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理 与 基 金 运 作 无 关 的 事 项 发 生 的 费 用 ;
(3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前 的 相 关 费 用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验 资 费 、 会 计 师 和
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 ) 其 他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不 得 列 入 基 金 费中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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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
用的项目。
4 、 费 用 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
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 议 ; 调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 基 金 托 管 费 率 等 费 率 , 无 须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
规定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
5 、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
规执行。
(七) 基 金 资 产 的 投 资 方 向 和 投 资 限 制
1 、 保本周期内 的 投 资 方 向
本基金投资范围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
行上市的股票 ( 包 括 中 小 板 、 创 业 板 及 其 他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上 市 的 股 票 ) 、
债 券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权 证 以 及 经 法 律 法 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但须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相 关 规 定 ) 。
本基金将基金资产划分为安全资产 和 风 险 资 产 , 其 中 债 券 及 货 币 市 场 工
具等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属于 安 全 资 产 , 股 票 、 权 证 等 权 益 类 资 产 属 于 风 险 资 产 。
债 券 包 括 国 债 、 金 融 债 、 企 业 债 、 公 司 债 、 可 转 换 债 券 、 可 分 离 债 券 、 债 券
回 购 、 央 行 票 据 、 短 期 融 资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以 及 经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许投资的其他债券类金融工具。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股 票 、 权 证 等
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 其 中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权 证 的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债 券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等 安 全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不低于60%, 其 中 基 金 保 留 的 现 金 或 投 资 于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本基金管理人履行中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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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 基 金 遵 循 保 本 增 值 的 投 资 理 念 , 以 固 定 比 例 组 合 保 险 策 略 (CPPI 策
略) 为 基 础 进 行 资 产 配 置 , 并 通 过 严 格 的 风 险 管 理 , 在 保 本 的 前 提 下 追 求 资
产 的增值。
2 、 变更 后 的 “ 中 海 优 势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的 投 资 方
向
该 基 金 投 资 范 围 限 于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公 开 发
行 上 市 的 股 票 ( 包 括 中 小 板 、 创 业 板 及 其 他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上 市 的 股 票 ) 、
债 券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权 证 以 及 经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工具(但须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相 关 规 定 ) 。
该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的 资 产 配 置 : 股 票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30% -80% ,债券
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20% -70% , 权 证 投 资 占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0% -3% , 该 基金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该 基 金 管 理 人 履 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该 基金根 据 经 济 发 展 的 不 同 周 期 , 优 化 大 类 资 产 配 置 , 精 选 个 股 , 以期
通过研究获得长期稳定、高于业绩基准的收益。
3 、 投资限制
(1 )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 从 事 承 担 无 限 责 任 的 投 资 ;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或 者 买 卖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 ) 买 卖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者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中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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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
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 当 时 有 效 的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禁 止 从 事
的其他行为。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禁 止 性 规 定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
(2 ) 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 持有一家上市 公 司 的 股 票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2 ) 本 基 金 与 由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共同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3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4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产净值的 0.5% ,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权 证 的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 法 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5)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 1 年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6 ) 本基金 应 投 资 于 信 用 级 别 评 级 为 BBB 以 上 ( 含 BBB)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本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部卖出;
7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8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9 ) 本 基金 持 有 的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0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合 计 规 模 的 10% ; 中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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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
11) 本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 本 基 金 不 得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关 于 投 资 范 围 和 投 资 比 例 的 约 定 ;
13)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规 定 的 其 它 投 资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 基 金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消 上
述限制的 ,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基 金 不 受 上 述 限 制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性 规 定 ,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本 基 金
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
由于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或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原因导 致 的 投 资 组 合 不符合上 述 约 定 的 比 例 不 在 限 制 之 内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 行 调 整 , 以 达 到 标 准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 八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方 法 和 公 告 方 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
次 日 , 通 过 网 站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 露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前 款 规 定 的 市 场 交 易 日 的 次 日 , 将 基 金
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九)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1 、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后 基 金 的 存 续 形 式
保本周期届满时, 本 基 金 具 有 符 合 《 指 导 意 见 》 的 保 本 保 障 机 制 , 同时
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的情况下, 本基金继续存
续并进入下一保本周期, 下一保本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中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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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
公告为准。
如保本周期到期后, 本基金未能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则本基金 将按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转型为非保本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名称相应
变 更 为 “ 中 海 优 势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 同 时 , 基 金 的 投 资
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以及基金费率等相关内容也将根据 《 基金合同 》
的相关约定作相应修改。 上述变更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后 , 可 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 在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公告 , 并在更 新 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如果本基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 对基金的存续要求,则本基
金将根据本《 基 金 合 同 》 的规定终止。
2 、 保本周期到 期 的 处 理 规 则
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公告并提示基金份额持有人
进 行 到 期 操 作 。 本 基 金 的 到 期 操作 期 间 为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及 之 后5 个 工 作 日
(含第5 个 工 作 日 ) 。
(1 ) 本基金的到期操作期间内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做 出 如 下 选 择 :
1 )赎回本基金 基 金 份 额 ;
2)将 本基金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已 开 通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的 其
他基金基金份额;
3 )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后 , 本 基 金 符 合 保 本 基 金 存 续 条 件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持有的基金份额根据届时基金管理人的公告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单位基金份
额净值按届时公告的折算方法调整至1.00 元;
4 )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后 , 本 基 金 不 符 合 保 本 基 金 存 续 条 件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继续持有转型后的 “ 中海优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
份额。
(2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将 其 持 有 的 所 有 基 金 份 额 选 择 上 述 四 种 处 理 方 式
之一,也可以选择部分赎回、转换 转 出、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转型
后 的 “ 中 海 优 势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的 基 金 份 额 。
(3 )在到期操作 期 间 , 如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没 有 作 出 到 期 选 择 , 本 基 金 符中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70
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基金管理人将默认基金份额持有人继续持有本基金
基金份额,并进入下一保本周期;如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没 有 作 出 到 期 选 择 , 本
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基金管理人将默认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继
续 持 有 转 型 后 的 “ 中 海 优 势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份额。
(4 ) 无论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采 取 何 种 方 式 做 出 到 期 选 择 , 均 无 需 就 其 符合
保本条件的 基 金 份 额 在 到期操作期间的 赎 回 和 转 换 支 付 赎 回 费 用 和 转 换 费 用
中的赎回费部分 等 交 易 费 用 。
(5 ) 到 期 操 作 采 取 “ 未 知 价 ” 原 则 , 即 在 到 期 操 作 期 间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或将本基金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基金份额的,赎回金额或转出金额以基金份额持有人实际操作日的本基金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对于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次日起(含 该 日)
至 实际操作日(含该日) 的 基金份额净值波动的风险应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
行承担。
(6 ) 在到期操作 期 间 , 本 基 金 接 受 赎 回 、 转 换 转 出 申 请 , 不 接 受 申 购 和
转换转 入申请。
(7 ) 在 到 期 操 作 期 间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使 基 金 财 产 保 持 为 现 金 形式 , 基 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收该期间 ( 保本周 期到期日除外) 的基金管理费和基
金托管费。
(8 ) 比例确认:
在到期操作期间截止日,按照该日单位基金份额净值(若该日为非交易
日,则采用最近一个交易日的单位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如果基金份额持有
人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资金净值总额 超
过 保证人 提供的下一个保本周期保证额度或保本义务人提供的下一个保本周
期 保本额度的,则基金管理人将对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
金份额进行比例确认,并及时公告确认比例的计算结果;同时,本基金将不
开放过渡期申购。
3 、 保本周期到期的赔付
中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71
(1 )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的 赔 付
1 ) 在发生保本赔付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
日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履行保本差额的支付义务;基金管理人不能全额履行
保本差额支付义务的, 基金管理 人 应 于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后5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保证
人 发 出 书 面 《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通 知 书 》 。 保证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 《履
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后的5 个 工 作 日 内 , 将 需 代 偿 的 金 额 划 入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中。
2 )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查收资金是否到账。 如保本周期到期后10个工作日
内相应款项仍未到账,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催付职责。资金到账后,基金管
理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分配和支付。
3 ) 发 生 赔 付 的 具 体 操 作 细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前 公 告 。
(2 )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后 各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的 赔 付 操 作 细 则 , 由 基 金
管理人届时提前 进 行 公 告 。
4 、 本 基 金 转 入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的 处理规则
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
下一保本周期。
(1 ) 过 渡 期 及 过 渡 期 申 购
到期操作期间截止日次日起(含该日)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
日的时间为过渡期,最长不超过20 个工作日。 过渡期的具体起止日期由基
金管理人确定并届时公告。在过渡期内,基金份额净值波动的风险应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投资者在过渡期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或者转换 转 入本基金的行为
称为“过渡期申购 ” 。
在到期操作期间截止日,按照该日单位基金份额净值(若该日为非交易
日,则采用最近一个交易日的单位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如果基金份额持有
人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资金净值总额未中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72
超过保证人提供的下一个保本周期的担保额度 或 保本义务人提供的下一个 保
本周期保本额度,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开 放 过 渡 期 申 购 。
1 ) 过 渡 期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使 基 金 财 产 保 持 为 现金形式,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托管人免收相应期间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据保证人 提供的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担保额度或 保 本 义 务 人
提供的下一保本周期保本额度确定并公告本基金过渡期申购规模上限以及规
模控制方法。
3 ) 过 渡 期 申 购 采 取 “ 未 知 价 ” 原 则 , 即 过 渡 期 申 购 价 格 以 申 请 当 日 收 市
后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计算。过渡期内,本基金将暂停办理日常赎回、转换
转 出业务。
4 )过渡期申购费率
过渡期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具体费率在届时的招募说明书和相关公
告 中列示。过渡期申购费用由过渡期申购的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5 ) 过 渡 期 申 购 的 日 期 、 时 间 、 场 所 、 方 式 和 程 序 等 事 宜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确
定并提前公告。
(2 ) 基金份额折算
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即下一保本周期起始日前一工作日)为基金份
额折算日。
在 折算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包括投资者过渡期申购
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到期操作期间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
周期的基金份额)在其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基金份额
净值折算调整为1.00 元,基金份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持有期的计算仍以投资者认购、申
购、转换转 入或者过渡期申购基金份额的实际操作日期计算,不受基金份额
折算的影响。
(3 )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基 金 资 产 的 形 成 中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73
1 ) 选 择 或 默 认 选 择 转 入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对于投资者认购或者在保本周期内申购、转换 转 入的基金份额,选择或
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相应基
金份额在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前一工作日(即折算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为该等基金份额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资产 。
2 )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
对于投资者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 其 基金份额在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前
一工作日(即折算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为该等基金份额转入下一保本
周期的基金资产 。
(4 ) 进 入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运 作
折算日的下一个工作日为下一保本周期起始日,本基金进入下一保本周
期运作。
本基金进入下一保本周期后,仍使用原名称和基金代码办理日常赎回等
业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的到期操作期间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
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以及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经基金份额折算后,适
用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条款。
自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后,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本基金的日常申
购 、 赎 回 、 基 金 转 换 等 业 务 。 暂 停 期 限 最 长 不 超 过3 个 月 , 具 体 详 见 基 金 管 理
人的届时公告。
5 、 转 型 后 的 “ 中 海 优 势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资 产 的 形 成
(1 ) 保本周期 届 满 时 , 若 不 符 合 保 本 基 金 存 续 条 件 , 本 基 金 转 型 为 “ 中
海优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2 ) 对 于 投 资 者 在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认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 保 本 周 期 内 申 购 或
转换 转 入的基金份额,选择或默认选择转为转型后的“中海优势精选灵活配
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在本基金正式变更为 “ 中海优势精选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之 日 的 前一工作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为该中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74
等基金份额转入 “ 中 海 优 势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资产 。
(3 ) 转型后的 “ 中 海 优 势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申购的具
体操作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
6 、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的 公 告
(1 ) 保 本 周 期 届 满 时 , 在 符 合 保 本 基 金 存 续 条 件 下 , 本 基 金 将 继 续 存 续 。
基金管理人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基金继续存续及为下一保本周期
开放申购的相关事宜进行公告。
(2 ) 保 本 周 期 届 满 时 , 在 不 符 合 保 本 基 金 存 续 条 件 下 , 本 基 金 将 转 型 为
“ 中 海 优 势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临 时 公 告 或
“ 中海优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中公告相关 业
务 规则。
(3 )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还 将 进 行 提 示 性 公 告 。
( 十 ) 基 金 合 同 解 除 和 终 止 的 事 由 、 程 序 以 及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方 式
1 、 《 基 金 合 同 》 的 变 更
(1 ) 以 下 变 更 《 基 金 合 同 》 的 事 项 应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1 )更换基金管理人;
2 )更换基金托管人;
3 )保本周期内更换保证人或者保本义务人或者保本保障机制,但因
保证人或 保 本 义 务 人 发 生 合 并 或 分 立 , 由 合 并 或 分 立 后 的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承继保证人或 保 本 义 务 人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的除外;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但在保本周期届满后,本基金在《基金合同》规
定 范 围 内 变 更 为 “ 中 海 优 势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合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情形除
外) ;
7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 范围或策略(但在保本周期届满后,本基金
在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范 围 内 变 更 为 “ 中 海 优 势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中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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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 基 金 ” , 并 按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 中 海 优 势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的 投 资 目 标 、 范 围 或 策 略 执 行 的 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除外) ;
8 ) 本 基 金 与 其 他 基 金 的 合 并 ;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10) 其他可能 对 基 金 当 事 人 权 利 和 义 务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事 项 。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 的 收 取 ;
3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调整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
调低赎回费率;
4 ) 保本周期到期后,在《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转型为“中海优势
精选灵活配置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 并 按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 中海
优势精选灵活配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的 投资目标、 范围 或 策 略 执 行 ;
5 ) 保本周期内增加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或因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
发 生 合 并 或 分 立 , 由 合 并 或 分 立 后 的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承 继 保 证 人 的 权 利
和义务,或 某一个 保 本 周 期 结 束 后 , 更 换 下 一 个 保本周期 的 保 证 人 或保本
义务人或 保 本 保 障 机 制 ;
6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 生 变 动 而 应 当 对 《 基 金 合 同 》 进 行 修 改 ;
7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8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 ) 关 于 《 基 金 合 同 》 变 更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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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
2 、 《 基 金 合 同 》 的 终 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终 止 的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在 6 个 月 内 没 有 新 基 金 管 理
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4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况 。
3 、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自 出 现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事 由 之 日 起 30 个工
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
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金财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
(4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程 序 :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后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 部 审 计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期 限 为 6 个月。
4 、 清算费用 中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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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
清算费用是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剩 余 资 产 的 分 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
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7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文 件 的 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十 一 ) 争 议 解 决 方 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
切 争 议 , 如 经 友 好 协 商 未 能 解 决 的 , 应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根
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
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 十 二 ) 基 金 合 同 存 放 地 和 投 资 者 取 得 合 同 的 方 式
《基金合同》 可 印 制 成 册 , 供 投 资 者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代 销
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 《基金合同》 复
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中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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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
二 十 三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一) 托 管 协 议 当 事 人
1 、 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68 号 2905-2908 室及 3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鹏
成立时间:2004 年 3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证 监 基 金 字[2004]24 号文件
注册资本:14666.67 万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中外合资)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
务。
存续期间: 持 续 经 营
电话: 021-38429808
传真: 021-68419525
联系人:兰嵘
2 、 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 话 : (010 )66105799
传 真 : (010 )66105798
联系人:赵会军 中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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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 国务院 《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 银
行职能的决定》 ( 国 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 营 范 围 : 办 理 人 民 币 存 款 、 贷 款 、 同 业 拆 借 业 务 ; 国 内 外 结 算 ; 办 理
票 据 承 兑 、 贴 现 、 转 贴 现 、 各 类 汇 兑 业 务 ; 代 理 资 金 清 算 ; 提 供 信 用 证 服 务
及 担 保 ; 代 理 销 售 业 务 ; 代 理 发 行 、 代 理 承 销 、 代 理 兑 付 政 府 债 券 ; 代 收 代
付 业 务 ; 代 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清 算 业 务 ( 银 证 转 账 ) ; 保 险 代 理 业 务 ; 代 理 政
策 性 银 行 、 外 国 政 府 和 国 际 金 融 机 构 贷 款 业 务 ; 保 管 箱 服 务 ;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
买 卖 政 府 债 券 、 金 融 债 券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企 业 年 金 托 管 业 务 ; 企 业 年 金 受
托 管 理 服 务 ; 年 金 账 户 管 理 服 务 ;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业 务 ; 资 信 调 查 、 咨 询 、 见 证 业 务 ; 贷 款 承 诺 ; 企 业 、 个 人 财 务 顾 问 服 务 ;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 外币兑换; 出口托收及进口代
收 ; 外 汇 票 据 承 兑 和 贴 现 ; 外 汇 借 款 ; 外 汇 担 保 ; 发 行 、 代 理 发 行 、 买 卖 或
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自营、 代客外汇买卖; 外汇金融衍生业
务 ; 银 行 卡 业 务 ; 电 话 银 行 、 网 上 银 行 、 手 机 银 行 业 务 ; 办 理 结 汇 、 售 汇 业
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间 的 业 务 监 督 与 核 查
1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行 为 行 使 监 督 权
(1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
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在保本周期内或者依据 《基金合同》 的约定变更为 “ 中 海 优 势 精
选灵活配置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后 , 本 基 金 将 投 资 于 以 下 金 融 工 具 : 中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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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
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
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债券、货币市场工
具、权证以及经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本基金管理人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在到期操作期间和 过 渡 期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使 基 金 财 产 保 持 为 现 金 形
式。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 相 关 法 律 、 法 规 、 部 门 规 章 及 《 基 金 合 同 》 禁 止 投 资
的投资工具。
(2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对 下
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 按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资 产 配 置
比例为:
本基金在保本周期内 , 股 票 、 权 证 等 风 险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高 于
40%, 其 中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权 证 的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 债 券 、 货
币市场工具等安 全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60%, 其 中 基 金 保 留 的 现 金
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如 本 金 变 更 为 “ 中 海 优 势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 则 资 产
配置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30%-80% , 债 券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20% -70% ,
权证投资占基金资 产 净 值 的 0%-3% , 本 基 金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在 到 期 操 作 期 间 和 过 渡 期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使 基 金 财 产 保 持 为 现 金 形
式。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 基金管
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
法规另有规 定 时 , 从 其 规 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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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 资 范 围 , 并 可 依 据 届 时 有 效 的 法 律 法 规 适 时
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2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遵 循
以下投资限制:
a 、 持有一家上市 公 司 的 股 票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b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c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产净值的 0.5% ,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权 证 的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d 、 现 金 和 到 期 日 不 超 过 1 年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e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 ;
f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g 、 本 基金持有的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h 、 本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 总 量 ;
i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规 定 的 其 它 投 资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 基 金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消
上述限制的 ,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基 金 不 受 上 述 限 制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和 检 查 自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开
始。
3 )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于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或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原因导 致 的 投 资 组 合 不符合 上 述 约 定 的 比 例 , 不 在 限 制 之 内 , 但 基 金 管
理人应在 1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以 达 到 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 要 求 。 法 律 中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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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出 现 可 预 见 资 产 规 模 大 幅 变 动 的 情 况 下 , 至 少 提 前 2
个 工 作 日 正 式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函 说 明 基 金 可 能 变 动 规 模 和 公 司 应 对 措 施 ,
便于基金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4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5 )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对 下
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 从事可能使基金 承 担 无 限 责 任 的 投 资 ;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或 者 买 卖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 ) 买 卖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者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券;
7 ) 当 时 有 效 的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禁 止 从 事 的
其他行为。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禁 止 性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后可不 受 上 述 规 定 的 限 制 。
(4 )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对 基
金关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中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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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 加 盖 公 章 并 书 面 提 交 , 并 确 保 所 提 供 的 关 联
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
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 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 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发送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于 2 个 工 作 日 内 进 行 回 函 确 认 已 知 名 单 的 变
更。 如果基金 托 管 人 在 运 作 中 严 格 遵 循 了 监 督 流 程 , 基 金 管 理 人 仍 违 规 进 行
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中 列 示 的 关 联 方 进 行 法
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
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
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交易所场
内已成交的违规关联交易, 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
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 )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对 基
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以 下 方 式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的 交 易 对
手资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行 业 标 准 的 银 行 间 市 场
交易对手的名单,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
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 回 函 确 认 收 到
该 名 单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对 银 行 间 市 场 现 券 及 回 购 交 易 对 手 的 名
单 进 行 更 新 , 名 单 中 增 加 或 减 少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时 须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书面申请,基金托管人于 2 个 工 作 日 内 回 函 确 认 收 到 后 , 对 名 单 进 行 更 新 。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 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 新名
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
进行结算。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不 在 名 单 内 的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进 行 交 易 , 应 及 时 提 醒 基 金 管 理 人 撤 销 交 易 , 经 提 醒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仍 执 行 交
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发生此种情形时, 基金
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 )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中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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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单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如果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
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
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
中 国 银 行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和 交 通 银 行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后 , 可 以 根 据 当 时 的 市 场 情 况 调 整 核 心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 基 金 管
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 的 交 易 对 手 进
行 交 易 时 , 由 于 交 易 对 手 资 信 风 险 引 起 的 损 失 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其 后 有
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上述监督
流程,则对于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6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选 择 存 款 银 行 进 行 监 督 。
本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存 款 的 信 用 风 险 主 要 包 括 存 款 银 行 的 信 用 等 级 、 存 款
银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 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
单为中 国 工 商 银 行 、 中 国 银 行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和 交 通 银 行 ,
本 基金投资除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 而
造 成 的 损 失 时 , 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赔 偿 , 之 后 有 权 要 求 相 关 责 任 人 进 行 赔
偿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运 作 过 程 中 遵 循 上 述 监 督 流 程 , 则 对 于 由 于 存 款 银 行
信用风险引起的损失, 不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7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监 督
1 )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应 遵 守 《 关 于 规 范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证
券行为的紧急通知》 、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
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包 括 由 《 上 市 公 司 证 券 发 行 管 理 办 法 》 规 范 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配 售 部 分 等 在 发 行 时 明 确 一 定 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 大 消 息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临 时 停 牌 的 证 券 、 已 发
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中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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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首 次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前 ,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基 金 管 理 人 还 应 提 供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至 少 于 首 次 执 行 投 资 指 令 之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将 上 述 资 料 书
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应
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 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
述资料。
4 )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
准 文 件 、 发 行 证 券 数 量 、 发 行 价 格 、 锁 定 期 , 基 金 拟 认 购 的 数 量 、 价 格 、 总
成 本 、 总 成 本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 已 持 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市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是 否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 并 审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有 关 书 面 信 息 。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上 述 资 料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出 现 风 险 的 , 有 权 要
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 该 风 险 的 消 除 或 防 范 措 施 进 行 补 充
书 面 说 明 , 并 保 留 查 看 基 金 管 理 人 风 险 管 理 部 门 就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出
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 否则,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
指令。 因 拒 绝 执 行 该 指 令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 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
解 决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已 切 实 履 行 监 督 职 责 , 则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如果基金
托管人 没 有 切 实 履 行 监 督 职 责 , 导 致 基 金 出 现 风 险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承 担 连 带中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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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
2 、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
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
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3 、 基金托管人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及 其 他 运 作 违 反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时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
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
《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者 违 反
《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 生 效 的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或 者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 应 当 立 即 通
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必须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
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
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基 金 托 管 人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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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业 务 核 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
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
户 、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 督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等 行 为 。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 理 、 无 故 未 执 行 或 延 迟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信 息
等 违 反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 本 托 管 协 议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
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
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并予协助配合。 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会。基 金 管 理 人 有 义 务 要 求 基 金 托 管 人 赔 偿 基 金 因 此 所 遭 受 的 损
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
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
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 三 ) 基 金 财 产 保 管
1 、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 基 金 财 产 应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固 有 财 产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未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正 当 指 令 ,
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中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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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
(3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
(4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与 基 金 托 管
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确保基金财产的
完整与独立。
(5 ) 对 于 因 基 金 认 ( 申 ) 购 、 基 金 投 资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应 收 财 产 , 应 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
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
进 行 催 收 。 由 此 给 基 金 造 成 损 失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负 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追 偿 基
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2 、 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 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
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
专 户 。 该 账 户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开 立 并 管 理 。 基 金 募 集 期 满 ,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基 金 募 集 金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人 数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等 有
关 规 定 后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进 行 验
资 , 出 具 验 资 报 告 , 出 具 的 验 资 报 告 应 由 参 加 验 资 的 2 名 以 上 ( 含 2 名 ) 中
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验资完成, 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 属 于 本 基 金 财 产
的全部资金划 入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基 金 开 立 的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中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收
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
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3 、 基 金 的 银 行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 保管
基 金 的 银 行 存 款 。 该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是 指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集 中 托 管 模 式 下 , 代 表
所托管的基金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进 行 一 级 结 算 的 专 用 账 户 。
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均需
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中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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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 《 人 民 币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管 理 办 法 》 、 《 现 金 管
理 暂 行 条 例 》 、 《 人 民 币 利 率 管 理 规 定 》 、 《 利 率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 、 《 支 付 结 算 办
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4 、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与 证 券 交 易 资 金 账 户 的 开 设 和 管 理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本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 圳 分 公 司 开 设 证 券 账 户 。
基金托管人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分公司/ 深 圳 分 公 司 开 立 基 金 证 券 交 易 资 金 账 户 , 用 于 证 券 清 算 。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5 、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1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申 请 并 取 得 进
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
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
债券托管自营账户, 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
算。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一 起 负 责 为 基 金 对 外 签 订 全 国 银 行 间
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6 、 其 他 账 户 的 开 设 和 管 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业 务 时 , 如 果 涉 及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设 和 使
用,由基金 管 理 人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中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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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存 单 等 有 价 凭 证 的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存 放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保 管
库 ; 其 中 实 物 证 券 也 可 存 入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或 票 据 营 业 中 心 的 代 保 管 库 。 实
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
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
此产生的责任应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担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外 机 构 实 际
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 、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原 件 分 别 应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管 。 除 本 协 议 另 有 规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代 表 基
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
署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通 过 专 人 送 达 、 挂 号 邮 寄 等 安 全 方 式 将 合 同 原 件 送 达 基 金
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四)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与 复 核
1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总 份 额 后 的 数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 数 点 后 第 4 位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产 生 的
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办 法 》 及 其 他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工 作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资 产 净
值 并 以 双 方 认 可 的 方 式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中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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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
核 后 以 双 方 认 可 的 方 式 发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净 值 予 以
公布。
根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因 此 , 本 基 金 的 会 计 责 任 方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予 以 公 布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基金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因 此 , 就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 如经相关各
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2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方 法
(1 )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及负债。
(2 ) 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 包 括 股 票 、 权 证 等 ) , 以 其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③ 交 易 所 上 市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中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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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④ 交 易 所 上 市 不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有 价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 送 股 、 转 增 股 、 配 股 和 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
盘价)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
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 因 持 有 股 票 而 享 有 的 配 股 权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 成 本 估 值 。
4 )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 ) 同 一 债 券 同 时 在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市 场 交 易 的 , 按 债 券 所 处 的 市 场 分
别估值。
6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
格估值。
7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3 、 估值差错处理 中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93
因 基 金 估 值 错 误 给 投 资 者 造 成 损 失 的 应 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基 金 管
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 向 过 错 人 追 偿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已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确 认 后 公 告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的 损 失 , 应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对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支 付 赔 偿 金 , 就 实 际 向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管 理 费 率 和 托 管 费 率 的 比 例 各 自 承 担 相 应
的责任。
由 于 一 方 当 事 人 提 供 的 信 息 错 误 , 另 一 方 当 事 人 在 采 取 了 必 要 合 理 的
措 施 后 仍 不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 进 而 导 致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造 成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的 损 失 , 以 及 由 此 造 成 以 后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顺 延 错 误 而 引 起 的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的 损 失 , 由 提 供 错 误 信 息
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其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或 由 于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
相关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 由此造成的 损 失 以 及 因 该 交 易 日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
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4 、 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
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 分别独立地设置、 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
套 账 册 , 对 相 关 各 方 各 自 的 账 册 定 期 进 行 核 对 , 互 相 监 督 , 以 保 证 基 金 资 产
的 安 全 。 若 双 方 对 会 计 处 理 方 法 存 在 分 歧 , 应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处 理 方 法 为 准 。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中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94
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若当日
核 对 不 符 , 暂 时 无 法 查 找 到 错 账 的 原 因 而 影 响 到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和 公 告
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5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的 编 制 和 复 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
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招
募说明书更新一次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并 将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媒体上。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每 个 季 度 结 束 之 日 起 15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季 度 报 告
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 内 完 成 半 年 报 告 编 制 并 公 告 ; 在
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 内 完 成 年 度 报 告 编 制 并 公 告 。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 对报表加盖公章后, 以加密传真方式
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 3 个 工 作 日 内 进 行 复 核 , 并
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
有 关 报 告 提 供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收 到 后 7 个 工 作 日 内 进 行 复
核 , 并 将 复 核 结 果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半 年 报 完 成 当 日 , 将
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 内 进 行 复 核 , 并
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
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收 到 后 45 日 内 复 核 , 并 将 复 核 结
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
理 方 式 为 准 。 核 对 无 误 后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报 告 上 加 盖 业 务
印鉴或 者 出 具 加 盖 托 管 业 务 部 门 公 章 的 复 核 意 见 书 , 相 关 各 方 各 自 留 存 一
份。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
达 成 一 致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按 照 其 编 制 的 报 表 对 外 发 布 公 告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 半 年 报 告 或 年 度 报 告 复 核 完 毕 后 , 需 盖中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95
章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 工 作 日 ,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五)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登 记 与 保 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日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日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权 益 登 记
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由 基 金 的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编制和保管,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按 照 目 前 相 关 规 则 分 别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保 管 方 式 可 以 采 用 电 子 或 文 档 的 形 式 。 保 管 期 限 为 15 年。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下 列 日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日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日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权 益 登
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 、 每 年 12 月 31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其中
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 提 交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日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日 等 涉 及 到 基 金 重 要 事 项 日 期 的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定期刻成光
盘备份,保存期限为 15 年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将 所 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自 身 原 因 无 法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 承 担 相 应 的 责 任 。
(六) 争 议 解 决 方 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除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 的 , 应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根 据 该 会 当中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96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
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 履 行 《 基 金 合 同 》 和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的 义 务 , 维 护 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七)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1 、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与 终 止
(1 )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程 序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对 协 议 的 内 容 进 行 变 更 。 变 更 后
的 托 管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后 生 效 。
(2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终 止 的 情 形
发 生 以 下 情 况 , 本 托 管 协 议 终 止 :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有 其 他 基 金 托 管 人 接 管 基
金 资 产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有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管 基
金 管 理 权 ;
4 ) 发 生 法 律 法 规 或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终 止 事 项 。
2 、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自 出 现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事 由 之 日 起 30 个工
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
监督下进行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
(2 ) 在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接 管 基 金 财 产 之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的 规 定 继 续 履 行 保 护 基 金 财 产 安 全 的 职
责。 中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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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聘 用 必 要 的 工 作 人 员 。
(4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
(5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程 序 :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后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基金清算组作出清算报告;
5 )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 )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 )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9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6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
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 ) 基 金 财 产 按 下 列 顺 序 清 偿 :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 -3) 项 规 定 清 偿 前 , 不 分 配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中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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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对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潜 在 投 资 者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提 供
一 系 列 的 服 务 , 并 将 根 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需 要 和 市 场 的 变 化 , 增 加 或 变
更 服 务 项 目 。 主 要 服 务 内 容 如 下 :
(一)持有人注册登记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注 册 登 记 服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敦 促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配 备 安 全 、 完 善 的 电 脑 系 统 及 通 讯 系
统 , 准 确 、 及 时 地 为 基 金 投 资 者 办 理 基 金 账 户 、 基 金 份 额 的 登 记 、 管 理 、
托 管 与 转 托 管 ; 基 金 转 换 和 非 交 易 过 户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管 理 ; 权
益 分 配 时 红 利 的 登 记 派 发 ; 基 金 交 易 份 额 的 清 算 过 户 和 基 金 交 易 资 金 的 交
收 等 服 务 。
(二)交易资料的寄送
1 、 账 户 资 料 : 基 金 投 资 者 开 户 申 请 被 受 理 的2 个 工 作 日 后 (T+2 日 后 ) ,
可 以 到 销 售 网 点 查 询 和 打 印 基 金 账 户 开 户 确 认 资 料 。 基 金 成 立 后 的30个工
作 日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向 投 资 者 寄 送 包 含 基 金 账 户 信 息 在 内 的 对 账 单 。
2 、 基 金 交 易 确 认 查 询 服 务 : 基 金 投 资 者 在 交 易 申 请 被 受 理 的2 个 工 作
日 后 (T+2 日 后 ) , 可 以 到 销 售 网 点 查 询 和 打 印 该 项 交 易 的 确 认 资 料 。 基
金 成 立 后 的30 个 工 作 日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向 投 资 者 寄 送 包 含 基 金 认 购 确 认
信 息 在 内 的 对 账 单 。
3 、 基 金 交 易 对 账 单 的 寄 送 频 率 为 按 季 度 寄 送 , 即 当 季 发 生 交 易 则 为
投 资 者 寄 送 账 单 。 季 度 对 账 单 于 每 季 结 束 后20个工作日内寄出 , 记 录 基 金
持 有 人 最 近 一 季 度 内 所 有 申 购 、 赎 回 、 分 红 、 非 交 易 过 户 等 交 易 发 生 的 时中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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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 、 金 额 、 数 量 、 价 格 以 及 当 前 账 户 余 额 等 。 不 论 是 否 发 生 交 易 , 每 年 度
结 束 后30 个 工 作 日 内 , 向 所 有 份 额 持 有 人 寄 送 一 次 年 度 对 账 单 ( 要 求 不 予
寄 送 的 除 外 ) 。
(三)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提 供24 小 时 自 动 语 音 查 询 服 务 。 持 有 人 可 进 行 基 金 账
户 余 额 、 申 购 与 赎 回 交 易 情 况 查 询 、 基 金 产 品 与 传 真 服 务 等 信 息 的 查 询 。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提 供 每 周 五 天 , 每 天 不 少 于8 小 时 的 人 工 热 线 咨 询 服 务 。
持 有 人 可 通 过 客 服 热 线 电 话 :400-888-9788 或021-38789788 享 受 业 务 咨 询 、
信 息 查 询 、 服 务 投 诉 、 信 息 定 制 、 对 账 单 寄 送 地 址 资 料 修 改 等 专 项 服 务 。
(四)网上交易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已 开 通 个 人 投 资 者 网 上 交 易 业 务 。 个 人 投 资 者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上 交 易 平 台 可 以 办 理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分 红 方 式 修 改 、 账 户
资 料 修 改 、 交 易 密 码 修 改 、交 易 申 请 查 询 和 账 户 资 料 查 询 等 各 类 业 务 。 个
人 投 资 者 可 以 直 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www.zhfund.com 办理 “ 网 上 开 户
” 和 “ 网上交易 ” 业务, 适 用 银 行 卡 详 见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www.zhfund.com
网 上 交 易 平 台 。
在 技 术 条 件 成 熟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还 将 提 供 支 持 其 他 银 行 卡 种 的 网 上 交
易 业 务 。
(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www.zhfund.com 和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提 供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服 务 。 通 过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销
售 渠 道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 本 基 金 已 于2012 年7 月23 日 开 通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业 务 , 基 金 定 投 的 数 额 限 制 、 业 务 规 则 等 请 参 见 基 金 定 投 相 关 公 告 。 中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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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六)信息定制服务
基 金 持 有 人 可 以 登 录 拨 打 客 服 热 线 电 话 提 交 信 息 定 制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通 过 手 机 短 信 、 电 子 邮 件 或 其 他 方 式 按 持 有 人 的 定 制 提 供 信 息 。 可 定 制
的 信 息 包 括 : 每 周 基 金 净 值 、 交 易 确 认 信 息 、 投 资 者 服 务 刊 物 、 分 红 公 告 、
公 司 公 告 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业 务 需 要 , 调 整 定 制 信 息 的 条 件 、
方 式 和 内 容 。
(七)投资者投诉受理服务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代 销 机 构 网 点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客 服 热 线 电 话 、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留 言 栏 目 、 信 函 及 电 子 邮 件 等 形 式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销 售 网 点 所 提 供
的 服 务 进 行 投 诉 。
客 服 热 线 电 话 投 诉 、 电 子 邮 件 投 诉 、 信 函 投 诉 、网 站 留 言 是 主 要 投 诉
受 理 渠 道 , 基 金 管 理 人 客 户 服 务 部 负 责 管 理 投 诉 电 话 、 投 诉 邮 箱 。 现 场 投
诉 和 意 见 簿 投 诉 是 补 充 投 诉 渠 道 , 由 各 代 销 机 构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分 别 管 理 。
对 于 工 作 日 期 间 受 理 的 投 诉 , 原 则 上 是 及 时 回 复 ; 对 于 不 能 及 时 回 复
的 投 诉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在 投 诉 送 达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两 个 工 作 日 之 内 做 出 回
复 。 对 于 非 工 作 日 提 出 的 投 诉 , 顺 延 至 下 一 工 作 日 完 成 回 复 。
客 户 服 务 部 邮 箱 :service@zhfund.com
中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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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二十五、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1 、2012-12-28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参 与 中 信 建 投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业 务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 、2013-01-22
中 海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2012年第4 季 度 报 告
3 、 2013-02-01
中 海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2013
年第1号)
4 、2013-02-01
中 海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摘要
(2013年第1 号)
5 、2013-02-26
中 海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分 红 公 告
6 、2013-03-28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参 与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个 人 电 子 银 行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7 、2013-03-30
中 海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2012 年 年 度 报 告 ( 正
文)
8 、2013-03-30
中 海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2012 年 年 度 报 告 ( 摘
要 )
9 、2013-04-20
中 海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2013年第1 季 度 报 告
10 、 2013-05-08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变 更 中 国 银 行 直 销 账 号
的 公 告
11 、2013-05-14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新 增 和 讯 信 息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为 销 售 机 构 并 开 通 基 金 转 换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业 务 的 公 告
12 、 2013-05-23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新 增 上 海 天 天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为 销 售 机 构 并 开 通 基 金 转 换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业 务 的 公 告
13 、2013-06-03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在 上 海 天 天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调 整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业 务 起 点 金 额中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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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公 告
14 、 2013-06-14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变 更 对 账 单 服 务 方 式 的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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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六 、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于基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办 公 场 所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处 , 投 资 者 可 在 营 业 时 间 免 费 查 阅 。 基 金 投 资 者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 可 在 合 理 时 间 内 取 得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复 印 件 。 对 投 资 者 按 上 述 方
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与所公告文本的
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zhfund.com) 查 阅 和 下
载招募说明书。
中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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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 、 备 查 文 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 、中国证监会核准中海保本混合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募 集 的 文 件 。
2 、 《 中 海 保本 混 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3 、 《 中 海 保本 混 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
4 、 《 中 海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保 证 合 同 》 。
5 、关于申请募集中海保本混合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律 意 见 书 。
6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8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存放地点
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三)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营业场所及网站免费
查阅备查文件。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 一 三 年 八 月 三 日
中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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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 中 海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保 证 合 同
鉴于:
《 中海保本混合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合 同 》 ” )
约定了基金管理人 对 中 海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 本 基 金 ” )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承担保本义务 ( 见 《 基 金 合 同 》
第 十一部分 “ 基 金 的 保 本 ” ) 。 为 保 护 基 金 投 资 者 合 法 权 益 , 依 照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担 保 法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 关 于 保 本 基 金 的 指 导 意 见 》 等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基金管理人
和担保人在 平 等 自 愿 、 诚 实 信 用 、 充 分 保 护 基 金 投 资 者 及 相 关 当 事 人 的 合 法
权益的原则基础上, 特订立 《 中 海 保 本 混 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 保 证 合 同 》 ( 以
下简称“ 本合同 ” 或 “ 《 保证合同 》 ” ) 。 担 保 人 就 本 基 金 的 第 一 个 保本周
期内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认 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所承担保本
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承担以本 《 保
证合同》 为准。
《 保 证 合 同 》 的 当 事 人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担 保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投 资 者 自 依 《 基 金 合 同 》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 保 证
合 同 》 的 当 事 人 , 其 购 买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本 身 即 表 明 其 对 《 保 证 合 同 》 的 承
认、接受和同意。
除 非 本 《 保 证 合 同 》 另 有 约 定 , 本 《 保 证 合 同 》 所 使 用 的 词 语 或 简 称 与
其在《基金合同 》 中 的 释 义 部 分 具 有 相 同 含 义 。
一 、 保 证 的 范 围 和 最 高 限 额
1 、 本 基 金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提 供 的 保 本 金
额 即认购保本金额 为 :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净 认 购 金 额 、 认 购 费 用中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6
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2 、 担 保 人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的 金 额 即 保 证 范 围 为 :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 基
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
的乘积 ( 即 “ 可 赎 回 金 额 ” ) 加 上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分 红 金 额
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认购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 ( 该 差 额 部 分 即 为 “ 保 本 赔
付差额”)。
3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申购 或 转 换 转 入 , 以及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前 赎 回 或
转换转 出 的 部 分 不 在 保 证 范 围 之 内 , 且 担 保 人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的 最 高 限 额 不 超
过按《基金合同》生效之日确认的基金份额所计算的认购保本金额 。
4 、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是 指 本 基 金 保 本 周 期 ( 如 无 特 别 指 明 , 保 本 周 期 即
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 届满的最后一日。 本基金的保本周期为 三 年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至 三 个 公 历 年 后 对 应 日 止 , 如 该 对 应 日 为 非 工 作 日 ,
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二 、 保 证 期 间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三 、 保 证 的 方 式
在保证期间,本担保人在保证范围内 承 担 不 可 撤 销 的 连 带 保 证 责 任 。
四 、 除 外 责 任
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 、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购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与 保本周期到 期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乘 积 加 上 其 认购并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 认 购 保 本 金 额 ;
2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 但 在 基 金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前 ( 不 包 括 该 日 )
赎回或转换转 出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 或 转 换 转 入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 中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7
4 、 在 保 本 周 期 内 发 生 本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的 情 形 ;
5 、 在 保 本 周 期 内 发 生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
且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 、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之 后 ( 不 包 括 该 日 ) , 基 金 份 额 发 生 的 任 何 形 式
的净值减少;
7 、 因 不 可 抗 力 的 原 因 导 致 基 金 投 资 亏 损 ; 或 因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直 接 导 致
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 或 《基金合
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8 、 未 经 担 保 人 书 面 同 意 修 改 《 基 金 合 同 》 条 款 , 可 能 加 重 担 保 人 保 证
责任的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进 行 修 改 的 除 外 。
五、 责 任 分 担 及 清 偿 程 序
1 、 如 果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可赎回金额加 上 其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累 计 分 红 金 额 之 和 低 于 认
购保本金额 ,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能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全 额 履 行 保 本 义 务 的 ,
基金管理人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 向 担保 人 发 出 书 面 《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通 知 书 》( 应 当 载 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的 本 基 金
保本赔付差 额 总 额 、 基 金 管 理 人 已 自 行 偿 付 的 金 额 、 需 担保 人 支 付 的 代偿 金
额 以 及基金管理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开 立 的 指定账户信息) 。
2 、 担 保 人 应 在 收 到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的 《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通 知 书 》 后 的 5
个 工 作 日 内 , 将 《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通 知 书 》 载 明 的 代偿金额 划 入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中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该 代偿金额 支 付 给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 担保 人 将 上 述 代偿金 额 全 额 划 入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开 立
的 指定账户中 后 即 为 全 部 履 行 了 保 证 责 任 , 担保人 无 须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逐
一进行代偿。 代偿金额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担保人 对 此 不 承 担
责任。
3 、 基 金 管 理 人 最 迟 应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日(含第 20 个工中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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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日)内将 保 本 赔 付 差 额 支 付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4 、 如 果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可赎回金额加 上 其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累 计 分 红 金 额 之 和 低 于 认
购保本金额,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担 保 人 未 履 行 《 基 金 合 同 》 及 本 《 保 证 合同 》 上
述条款中约定的保本义务及保证责任的,自保本周期到期后第 21 个工作日
起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根 据 《 基 金 合 同 》 第 二十四部 分 “ 争 议 的 处 理 和 适
用 的 法 律 ” 约 定 , 直 接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担 保 人 请 求 解 决 保 本 赔 付 差 额 支 付 事
宜 , 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直 接 向 担 保 人 追 偿 的 , 仅 得 在 保 证 期 间 内 提 出 。
六 、 追 偿 权 、 追偿 程 序 和 还 款 方 式
1 、 担 保 人 履 行 了 保 证 责 任 后 , 即 有 权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归 还 担 保 人 为 履
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 (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按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所载明金 额 支 付 的 实 际 代偿 款 项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直 接 向 担 保 人 要 求 代 偿 的
金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通 过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向 担 保 人 要 求 代 偿 的 金
额 及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其他金额,前述款项重叠部分不重复计
算 ) 和 自 支 付 之 日 起 的 利 息 以 及 担 保 人 的 其 他 费 用 和 损 失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担
保人为代偿追偿产生的律师费、 调查取证费、 诉讼费、 保全费、 评估费、 拍
卖费、公证费、差旅费、抵押物或质押物的处置费等。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自 担 保 人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之 日 起 一 个 月 内 , 向 担 保 人 提
交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 在还款计划中载明还款时间、 还款方式, 并按担
保人认可的还款 计 划 归 还 担 保 人 为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支 付 的 全 部 款 项 和 自 支 付
之日起的利息以及担保人的其他费用和损失。 基金管理人未能按本条约定提
交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 或未按还款计划履行还款义务的, 担保人有权要
求基金管理人立即支付上述款项 及 其 他 费 用 ,并 赔 偿 给 担 保 人 造 成 的 损 失 。
七 、 担 保 费 的 支付 中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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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本 条 规 定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至 担 保 人 解
除保证责任之日或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较 早 者 止 , 每 日 计 算 担 保 费 并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向 担 保 人 支 付 担 保 费 。
2 、 担保费支付 方 式 : 担 保 费 从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取 的 本 基 金 管 理 费 中 列 支 ,
按本条第 3 款 公 式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于每月收到基金管理费之后的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担 保 人 支 付 担 保 费 。 担 保 人
于 收到款项后的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出 具 合 法 发 票 。
3 、 每 日 担 保 费 计 算 公 式=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2‰/当年天数。
八 、 适 用 法 律 及 争 议 解 决 方 式
本 《 保证合同 》 适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律 。 发 生 争 议 时 , 各 方 应 通 过 协
商 解 决 ; 协 商 不 成 的 , 任 何 一 方 均 可 向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提 起 仲
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 且仲裁裁决为终局, 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仲
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九 、 其 他 条 款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向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公 告 本 《 保 证 合 同 》 。
2 、 本 《 保 证 合 同 》 自 基 金 管 理 人 、 担 保 人 双 方 加 盖 公 司 公 章 或 由 基 金
管理人、担保人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 ( 或 加 盖 人 名 章 )
并加盖公司公章后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3 、 本 基 金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 担 保 人 双 方 全 面 履 行 了 本
合同规定的义务,本合同终止。
4 、 担 保 人 承 诺 继 续 对 本基金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提 供 担 保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
担保人另行签署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