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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保本二(000190)

中银保本二: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三年八月 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 2013 年 5 月 1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644 号文核准募 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 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 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 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 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等等。本基金为保本混合型 基金产品,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投资者投资于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 款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保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投资者应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 作出独立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 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草案) 3 目





录? 一、绪言...........................................................................................................................4? 二、释义...........................................................................................................................5? 三、基金管理人...............................................................................................................11? 四、基金托管人...............................................................................................................21? 五、相关服务机构...........................................................................................................28? 六、基金的募集...............................................................................................................30?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34?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35? 九、基金的保本和保证...................................................................................................44? 十、基金的投资...............................................................................................................61? 十一、基金的财产...........................................................................................................77?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78? 十三、基金的收益分配...................................................................................................83?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85?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87?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88? 十七、风险揭示...............................................................................................................93? 十八、基金的终止与清算...............................................................................................96?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98?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13?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28?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29? 二十三、备查文件...........................................................................................................130? 附件: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131?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 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1年 6 月 9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月 1 日实施,并于 2012 年 6 月 19 日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指导意见》 :指中国证监会 2010 年 10 月 26 日颁布并实施的《关于保本基金的指 导意见》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担保人: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为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金 额承担的保本清偿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的机构。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担保 人为中海信达担保有限公司, 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23、保本义务人: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为本基金的某保本周期(第一个 保本周期除外)承担保本偿付责任的机构 24、保本保障机制:指依据《指导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通过与担 保人签订保证合同或与保本义务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 由担保人为本基金的保本提供不可撤 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或者由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承担保本偿付责任, 或者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 的其他方式,以保证符合条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时可以获得保本金额。第一 个保本周期由中海信达担保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 为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提供不可撤 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涉及的保本保障事宜,由基金管理 人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 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 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25、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6、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 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 的其他机构 27、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 28、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9、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2、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 保本周期或保本期: 指基金管理人提供保本的期限。 本基金每三年为一个保本周期。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3 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 作日,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时, 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 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该保本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以基金管理人在第一个保 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为准。基金合同中若无特别所指,保本周期即为当期保本周期 36、保本周期到期日:指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如果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 至下一个工作日 37、保证合同:指基金管理人和担保人签署的《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 合同》 38、持有到期:指本基金募集期认购本基金,或在过渡期内申购本基金(包括在过渡期 内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视为在过渡期内申购本基金, 下同) ,或从上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 本周期内一直持有其基金份额的行为 39、保本金额: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是指本基金募集期内认购本基金的 投资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认购金额(即认购保本金额,包括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 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以及募集期间的利息)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 期的保本金额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份额折算日的资产净值及其过渡期申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 购费用之和以及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份额折算日的资 产净值 40、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指从保本周期起始日开始一直持有到保本周期 到期日的基金份额,按照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期末资产净值,即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募集期内认购、 在过渡期内申购或从上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 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 41、保本:在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 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 和低于其保本金额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日(含第 20 个工作日)内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 的到期处理规则详见基金合同第十二章“基金的保本与保证”第六节项下相关内容。其后各 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 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 和低于其保本金额,由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 《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约定的基金 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将该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42、保证:指担保人依据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的保证合同,就本基金保本周期内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金额承担的保本清偿义务提供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就本 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而言,保证范围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 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 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就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而言,保证期间为基金 保本周期到期日起 6 个月 43、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指保本周期届满时,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资 质要求、并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 与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 规和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 44、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指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存续并进入新一个保本 周期, 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到期期间内选择或默认选择继续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行为 45、 (保本周期)到期选择: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后,选择赎回本基金基 金份额,或将本基金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或转入下一保本 周期,或继续持有转型后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46、到期期间:指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公告指定的一个期间。在此期间内,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做出到期选择, 即可将其在当期保本周期持有至到期日的基金份额进行赎 回、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如本基金满足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将其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在本基金不满足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继续 持有变更后的非保本混合型基金的基金份额 47、过渡期:指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其业务需要,将到期期间截止日次个工作日起至下 一个保本周期起始日前一工作日的时间区间设为过渡期, 过渡期的具体起止日期由基金管理 人确定并届时公告 48、过渡期申购:指投资人在过渡期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在过渡期内, 投资者转换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视同为过渡期申购 49、 (份额)折算日:指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起始日的前一工作日,即 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 50、 (基金份额)折算:指在折算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包括投资人 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上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 本周期的基金份额)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变更登 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5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52、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53、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5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5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56、 《业务规则》 :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5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5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5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60、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 金份额的行为 6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6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64、元:指人民币元 6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70、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71、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45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26 楼、45 楼 法定代表人:谭炯 设立日期:2004 年 8 月 12 日 电话:(021)38834999 联系人:高爽秋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股


东 出资额 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人民币 8350 万元 83.5% 贝莱德投资管理(英国)有限公司 相当于人民币 1650 万元的美元 16.5%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谭炯(TAN Jiong)先生,董事长。国籍:中国。武汉大学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 云南省人民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历任中国银行武汉市青山支行行长、党总支书记、中国银行 西藏自治区分行行长、党委书记、中国银行云南省分行行长、党委书记等职。 李道滨(LI Daobin)先生,董事。国籍:中国。清华大学法学博士。中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执行总裁。2000 年10 月至2012 年4 月任职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市场部 副总监、总监、总经理助理和公司副总经理。具有13年基金行业从业经验。 梅非奇(MEI Feiqi)先生,董事。国籍:中国。现任中国银行总行个人金融总部总经 理。哈尔滨工业大学硕士研究生,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曾先后在地质矿产部、国务院 办公厅工作,加入中国银行后,历任中国银行总行办公室副主任、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副行 长等职。 葛岱炜(David Graham)先生,董事。国籍:英国。现任贝莱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总经理,主要负责管理贝莱德合资企业关系方面的事务。葛岱炜先生于1977年—1984年供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 职于Deloitte Haskins & Sells(现为普华永道)伦敦和悉尼分公司,之后,在拉扎兹 (Lazards) 银行伦敦、 香港和东京分公司任职。 1992年, 加入美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MLIM) , 曾担任欧洲、中东、非洲、太平洋地区客户关系部门的负责人。2006年贝莱德与美林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合并后,加入贝莱德。 朱善利(ZHU Shanli)先生,独立董事。国籍:中国。现任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教 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中国中小企业促进中心主任、21世纪创业投资中心主任、管理科 学中心副主任,兼任中国投资协会理事、中国财政学会理事、中国企业投资协会常务理事、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等职。 曾任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经济管理系讲师、 副教授、 主任、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应用经济学系主任、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副院长等职。 荆新(JING Xin)先生,独立董事。国籍:中国。现任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党委书记 兼副院长、会计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博士后合作导师,兼任财政部中国会计准则委员会咨 询专家、中国会计学会理事、全国会计专业学位教指委副主任委员,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监事、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中国人民大 学会计系副主任,中国人民大学审计处处长等职。 葛礼(Gary Rieschel)先生,独立董事。国籍:美国。启明维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 创办者,现任董事总经理,同时供职于里德学院董事会、亚洲协会、中美合资企业清洁能源、 清洁技术论坛的顾问委员会,并担任纳斯达克上市公司THQ的独立董事。曾在美国知名技术 公司思科、英特尔等任高级营运职位,并被多家杂志如福布斯、红鲱鱼、网络标准评为全球 最主要的风险资本家之一。曾在美国英特尔公司担任品质保证经理,在美国NCube公司、思 科公司以及日本Sequent公司担任管理职位,后为SOFTBANK/Mobius风险资本的创办者、董事 总经理。哈佛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里德学院生物学学士。 2、监事 赵绘坪(ZHAO Huiping)先生,监事。国籍:中国。中央党校经济管理专业本科、人 力资源管理师、经济师。曾任中国银行人力资源部信息团队主管、中国银行人力资源部综合 处副处长、处长、人事部技术干部处干部、副处长。 3.管理层成员 李道滨(LI Daobin)先生,董事、执行总裁。简历见董事会成员介绍。 欧阳向军(Jason X. OUYANG)先生,督察长。国籍:加拿大。中国证券业协会-沃顿 商学院高级管理培训班(Wharton-SAC Executive Program)毕业证书,加拿大西部大学毅伟 商学院(Ivey School of Business, Western University)工商管理硕士(MBA)和经济学硕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 士。曾在加拿大太平洋集团公司、加拿大帝国商业银行和加拿大伦敦人寿保险公司等海外机 构从事金融工作多年,也曾任蔚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现英大证券)研究发展中心总经理、 融通基金管理公司市场拓展总监、 监察稽核总监和上海复旦大学国际金融系国际金融教研室 主任、讲师。 宁敏(NING Min)女士,副执行总裁。国籍:中国。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博士,中国 政法大学法学硕士,曾在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博士后流动站从事金融专业博士后研究工作。 宁敏女士曾先后在中国银行总行法律与合规部、 总行授信执行部及总行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 工作,先后担任副处长、主管(处长)等职。2009年9月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 副执行总裁。 4.拟任基金经理 李建(LI Jian)先生,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部副总经理,副总裁(VP), 经济学硕士研究生。曾任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研究员,恒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固 定收益研究员,上海远东证券有限公司投资经理。2005 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7 年 8 月至 2011 年 3 月任中银货币基金基金经理,2008 年 11 月至今任中银增利基金基金经 理,2010 年 11 月至 2012 年 6 月任中银双利基金基金经理,2011 年 6 月至今任中银转债基 金基金经理,2012 年9月至今任中银保本基金基金经理。具有 15 年证券从业年限。具备基 金、证券、期货和银行间债券交易员从业资格。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 主席:李道滨(执行总裁) 成员:陈军(执行委员)、杨军(资深投资经理)、孙庆瑞(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奚 鹏洲(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张发余(研究部总经理) 列席成员:欧阳向军(督察长) 、李建(固定收益投资部副总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足额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基金季度、半年度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等法律法规的活动,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 发生。 2、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的禁止性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资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 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勤勉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 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5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泄漏在 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 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是指基金管理人(以下称为“公司” )为了防范和化解风险,保护 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完整,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司和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经营活动 合法合规和有效开展, 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 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 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办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 1. 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所有业务活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和行业监管规则, 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理念。 (2)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基金财产的 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和健康发展。 (3) 确保基金、公司财务信息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确保公司对外信息 披露及时、准确、合规。 2. 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各个部门、机构和各级岗位,并渗透到各项业 务过程,涵盖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 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在精简的基础上设立能够充分满足经营运作需要的机构、部门和 岗位,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地对各 部门的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进行评估、检查和稽核。 (4)防火墙原则。公司管理的基金财产、公司固有财产以及其他资产的运作必须分离, 基金投资研究、决策、执行、清算、评估等部门和岗位,应当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 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5)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权责分明、相互制衡,消除内部控制 中的盲点。 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6 (6)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 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 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的原则 (1)合法合规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和行 业监管规则。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 的空白和漏洞。 (3)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因此,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制 订要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市场条件等外部 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 完善。 4. 内部控制的制度系统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系统包括四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 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第二个层次是内部控制制度;第三个层次是基本管理制度;第四个层次 是部门规章制度。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是公司一切制度的最高准则,公司章程是 公司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公司章程、董事会及其下属的专门委员会的管理制度是制定各项 制度的基础和前提。 (2)内部控制制度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内控原则,对制定各项基本管理制度和部门业务规章的总览和指导性文件,是公司经营运作 和风险管理的核心制度。公司内部控制是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 制、管理办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 (3)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了以下内容:内部控制大纲、风险管理制度、投资管理制度、 市场营销制度、法律合规与稽核制度、反洗钱制度、基金运营业务管理制度、信息披露管理 制度、信息系统管理制度、危机处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行政管理制 度等。 (4) 部门业务规章是根据公司章程和内控大纲等文件的要求, 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规程等内容的具体说明,将内部控制落实 到每个岗位、每个员工和每道程序。 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7 5. 内部控制的要素 公司内部控制的要素主要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措施、信息沟通、内部监控 完善。 (1)控制环境是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包括内控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等 内容。 (2)风险是指公司经营活动不能达到内部控制目标的可能性。风险评估就是确定公司经 营管理的哪些方面会偏离内部控制的目标,其实质是确定关键控制点。 (3)控制措施是指为确保内控目标的实现而对公司各环节的经营行为采取的控制手段。 (4)信息沟通是指公司建立完善的信息系统,确保获得真实、及时、完整的经营信息, 并在内部进行沟通。 (5)内部监控完善是一个动态调整的过程。公司定期对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和内部控制 的有效性及适应性等进行持续的监督评估,不断完善公司的内部控制。


6. 内部控制构成系统 公司的内部控制由宏观控制和微观控制两个层次构成。宏观控制是公司董事会及其下 属的专门委员会和经营管理层从公司内控文化建设、治理机构设计、总体风险识别、内控 制度完善等角度对整体经营活动的控制;微观控制则是在宏观控制之下,在公司经营管理 层的领导下,由各级组织从业务控制和组织控制两个相互交叉的方面对公司日常经营活动 进行管理和控制。从业务的角度划分,公司的内部控制可分为前线业务控制、中线业务控 制和后线业务控制。从组织的角度来看,公司的内部控制由公司各级组织的自我控制和监 督控制组成。公司内部组织包括执行总裁、业务部门总经理、各职能部门和员工等多个层 次。 7. 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司通过自上而下的有序组织体系,有效贯彻内部控制制度,实现内部控制目标: (1)董事会层面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和合规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风险管理委 员会的职责为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协助董事会制定和调整公司风险取向及风险管理的原则、 政策和指导方针,并确保其得到有效执行。合规审计委员会的职责为负责从强化内部监控的 角度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合规性进行全面、重点的跟踪分析并提出改进方案。 (2)公司经营管理层设立风险控制委员会,对执行总裁负责,协助执行总裁在董事会 授权范围内确定、调整业务权限,讨论重大决策风险以及检查风险管理状况,并就公司的风 险状况向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做定期和不定期(如遇特殊事件)的汇报;公司经营管理层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8 还于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框架下针对公募基金、QDII 及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分别设立专门 的投资委员会,作为各业务领域最高投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制定或审议基本投资策略和原 则,制定或审批重要投资项目方案,审批或协调与投资管理有关的重要事项。 (3)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负责对公司各项业务(含决策程序和运作流程)的合法 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含管理制度)的健全有效性进行监察、稽核,保证公司的各项 规章制度和业务的发展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公司相关制度和章程,定 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定期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监察稽核报告。督 察长有权参加或列席有关会议,调查档案资料,及时报告违规行为或事件,并有权根据公司 相关制度和相关细则,提请和督促公司管理层和相关部门纠错防弊、堵塞漏洞。 (4)公司设立独立的法律合规部与稽核部,分别通过事前防范、事中监督与事后检查 和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不断完善和更新公 司内部控制制度,严格和有效地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健全内部控制的作业流 程。 (5)公司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通过检查、评价和控制各项业务运作中的风险特别 是投资组合的风险,确保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相关制度得到有效贯 彻和执行。 (6)公司其他各部门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的部门 规章制度、操作流程或工作办法,加强对业务风险的控制。 8. 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公司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投资管理业务的性质和特点严格制定管理规章、操作 流程和岗位手册,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对公司的前 线业务、中线业务和后线业务均采取了全面的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 前线业务控制的主要内容 ⅰ) 研究和投资决策业务控制:包括建立严密的研究和投资决策业务流程、投资授权制 度、归责原则、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等; ⅱ) 交易执行控制:包括建立集中交易制度、公平交易制度、交易绩效评价体系、交易 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交易记录制度、特殊交易制度、关联交易审批制度等; ⅲ) 投资风险管理控制: 包括建立完善且与业务相称的风险管理政策及程序、 人员安排、 风险承受水平、风险度量及申报方法、买卖限额及持仓限额、定期检查与报告制度等; ⅳ) 市场营销业务控制:包括建立渠道销售管理、机构销售管理、市场推广与媒体关系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9 维护、投资者服务等制度。 (2) 中线业务控制的主要内容 ⅰ) 基金运营业务控制:包括建立基金会计与公司会计间的隔离制度、清算交割和会计 核算流程、产品账户设立与核算、估值方法与估值程序、与托管行的互相监督、信息披露规 则等; ⅱ) 法律合规控制:包括规定内部控制制度的检查和评估、内控制度执行情况的核查、 全面推行责任管理制度、相关人员的专业任职条件等; ⅲ) 内部稽核控制:包括制定并维持稽核政策和有关的监察职能、设立独立的内部稽核 部门、制定清楚的职权范围、强化内部检查制度、确保相关人员具备专业技能及经验、确保 相关工作有充分的计划、控制及记录及报告等; ⅳ) 信息技术系统控制:包括根据有关要求建立信息技术系统管理规章、手册和风控制 度、建立信息安全、人员备份、授权制度、事故防范与灾备处理、系统维护制度等; ⅴ) 危机处理控制:包括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界 定相关部门与岗位职责、紧急事件处理、系统备份、贯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等; ⅵ) 信息披露控制:包括建立完整的信息披露制度、界定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设立专 门的负责人、界定岗位职责、禁止披露内幕信息、持续检查与评价制度等。 vii) 风险管理控制:包括投资业绩归因分析、投资组合绩效评估、运作风险识别及评 估及定期通报与汇报制度等。 (3) 后线业务控制的主要内容 ⅰ) 公司财务管理控制:包括建立公司财务、基金财务互相独立、凭证制度、用印制度、 会计控制措施、账务组织和账务处理体系、复核制度、成本控制和业绩考核制度、财产登记 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 理办法等; ⅱ) 人力资源管理和培训控制:包括制定招聘及培训政策、入职和持续培训、绩效评估 体系等。 9. 内部控制的检测 内部控制检测的过程如下包括: 1) 内部控制执行情况测试; 2) 将测试结果与内控目标进行比较; 3) 形成测试报告,得出继续运行或纠偏的结论。 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 10.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1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 设立日期:1987年4月8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15.77亿元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行长:田惠宇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 1987 年 4 月 8 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制商业银 行,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并于 2002 年 3 月成 功地发行了 15 亿 A 股,4 月 9 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600036),是国内第一家采用 国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 年9 月又成功发行了 22 亿H股,9 月 22日在香港联交所挂 牌交易(股票代码:3968),10 月5 日行使 H 股超额配售,共发行了 24.2 亿H 股。截止2012 年 9 月30 日,招商银行总资产 3.1446 万亿元人民币,核心资本充足率 8.47%。 2002 年 8 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 年 8 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意,更名为 资产托管部,下设业务支持室、产品管理室、业务营运室、稽核监察室 4 个职能处室,现有 员工 52 人。2002 年 11 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资格,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年 4 月,正式办理基金托管业务。 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受托投资管理托管、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QFII)、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保险资金托管、企业年金基金 托管等业务资格。 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2 招商银行确立“因势而变、先您所想”的托管理念和“财富所托、信守承诺”的托管核 心价值,独创“6S托管银行”品牌体系,以“保护您的业务、保护您的财富”为历史使命, 不断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业内率先推出“网上托管银系统”、托管业务综合系统 和“6 心”托管服务标准,首家发布私募基金绩效分析报告,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 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一只 FOF、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第一只股 权私募基金、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 T+1 到账、第一只境外银行 QDII 基金、第 一只红利 ETF 基金、第一只“1+N”基金专户理财、第一家大小非解禁资产、第一单 TOT 保 管,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 经过十年发展,招商银行资产托管规模快速壮大。2012 年招商银行加大高收益托管产 品营销力度,新增托管公募开放式基金 13 只,新增首发公募开放式基金托管规模 433 亿元。 克服国内证券市场震荡下行的不利形势,托管费收入、托管资产均创出历史新高,实现托管 费收入 6.54亿元,较上年增长 28.17%,托管资产余额 1.08 万亿元,较年初增长 112.85%。 作为公益慈善基金的首个独立第三方托管人,成功签约“壹基金”公益资金托管,为我国公 益慈善资金监管、信息披露进行有益探索,该项目荣获 2012 中国金融品牌「金象奖」“十 大公益项目”奖;三度蝉联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专业银行”。 (二)主要人员情况 傅育宁先生,招商银行董事长和非执行董事,英国布鲁诺尔大学博士学位。1999 年 3 月开始担任本公司董事。2010 年 8 月起任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招商局国际有 限公司(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公司)主席,利和经销集团有限公司(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公 司)及信和置业有限公司(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香港港口发展局董 事,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成员等;中国南山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长,及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长, 及新加坡上市公司嘉德置地有限公 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田惠宇先生,本行主要负责人,执行董事,2013 年 5 月起担任本行主要负责人、本行 执行董事。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于 2003 年 7 月至 2013 年 5 月历任上海银行副行长、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深圳市分行行长、中国建设 银行零售业务总监兼北京市分行行长。





唐志宏先生,招商银行副行长,吉林大学本科毕业,高级经济师。1995 年 5 月加入本 公司,历任沈阳分行副行长,深圳管理部副主任,兰州分行行长,上海分行行长,深圳管理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3 部主任,总行行长助理,2006 年 4 月起担任本公司副行长。同时担任招商信诺人寿保险公 司及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吴晓辉先生,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1993年 10月进 入招商银行工作;历任招商银行总行计划资金部副总经理,总行资金交易部总经理,招银国 际金融有限公司总裁;招商银行济南分行党委书记、行长,2011 年 7 月起担任招商银行总 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13 年6 月30 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了招商安泰系列证券投资基金(含 招商安泰股票型投资基金、招商安泰平衡型证券投资基金和招商安泰债券投资基金),招商 现金增值证券投资基金、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泰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华夏货币市场基金、光大保德信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华泰柏瑞金字塔稳本增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海富通强化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新增长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富国天合稳健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上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德盛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富成长趋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优势配 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益民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德盛红利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上证 中央企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投摩根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 银蓝筹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策略优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合润分 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核心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盛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中银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银河 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华宝兴业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建信双利策略主题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裕祥分级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上证国有企业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华安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低碳环保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 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中银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成长 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轻资产投资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易方达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 14 天理财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鹏华中小企业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双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安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理财 7 天债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4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建信双月安心理财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新经济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中银稳健添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博时亚洲票息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丰利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银消 费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信用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浦银安 盛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共 65 只开 放式基金及其它托管资产,托管资产为 14420.79 亿元人民币。 (四) 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 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防范和化解经 营风险, 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 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 堵塞漏洞、 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确保内控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控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风险防范是在总行行长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招商银行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 行长负责制,重大事项的决策经行长办公会讨论决定,行长室下设合规管理委员会、风险控 制委员会、审计管理委员会、信息规划委员会、服务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机构。 二级风险防范是总行资产托管部在业务室、专业岗位设置时,必须遵循内控制衡原则, 监督制衡的形式和方式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决定。 总行资产托管部内设立稽核监察室,负责部门内部风险预防和控制。稽核监察室在总经 理室直接领导下,独立于部门内其他业务室和托管分部,对各岗位、各业务室、各分部、各 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 三级风险防范是各业务室对自身业务风险进行自我防范和控制。业务室根据法律法规、 监管规定、业务规则及本部门具体情况制定工作流程及风险控制措施。 3、 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室和岗位,并 由全部人员参与。 (2)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5 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应当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3)独立性原则。各室、各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不同托管资产之间、托管资 产和自有资产之间应当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应当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 部门, 稽核监察室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负责对部门内部控制工作进行评价和检查。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的规章,具有高度的权 威性,成为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内部控制制度不能存在任何例外,部门任何 员工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5)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随着托管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 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订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核算、清算、稽核监察等相关部门,应当在制度上和人员上适当分 离,办公网和业务网分离,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分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7)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事项和高风 险领域。 (8)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 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9)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权衡托管业务的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 本实现有效控制。 4、 内部控制措施 (1)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制定了《招商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管理办法》、《招商银行托管业务内控管理办法》、《招商银行基金托管业务操作规程》和 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从资产托管业务操作流程、会计核算、岗位管理、档案管理、保密管理 和信息管理等方面,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为保障托管资产安全 和托管业务正常运作,切实维护托管业务各当事人的利益,避免托管业务危机事件发生或确 保危机事件发生后能够及时、准确、有效地处理,招商银行还制定了《招商银行托管业务危 机事件应急处理办法》,并建立了灾难备份中心,各种业务数据能及时在灾难备份中心进行 备份,确保灾难发生时,托管业务能迅速恢复和不间断运行。 (2)经营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托管项目审批、资金清算与会计核算双人双 岗、大额资金专人跟踪、凭证管理、差错处理等一系列完整的操作规程,有效地控制业务运 作过程中的风险 (3)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数据加密传输、业务信息启动异地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6 自动备份功能、 业务信息磁带备份并由专人签收保存等措施保证业务信息及数据传递的安全 性。业务信息不得泄漏,有关人员如需调用,须经总经理室审批,并做好调用登记。 (4)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运作过程中形成的客户资料,视 同会计资料保管。客户资料不得泄露,有关人员如需调用,须经总经理室成员审批,并做好 调用登记。 (5)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信息技术系统管理实行双人双岗 双责、机房空间隔离并设置门禁管理、电脑密码设置及权限管理、业务网和办公网、与全行 业务网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等,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6)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培训、激励 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的进行人力资源控制。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 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 禁止行为、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 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 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事项的监督与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投资运作违反 《基金法》 、 《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上述监督内容的约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 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应符合法规允许的投资比例调整期 限。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 规定时间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改正,如基金管理人未能在 通知期限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对基金业 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 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要 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 度等。 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7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 据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 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8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45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26 楼、45 楼 法定代表人:谭炯 电话:(021)38834999 传真:(021)68872488 联系人:徐琳 2、其他销售机构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客户服务电话:


95566 联系人:


宋亚平 网址:





www.boc.cn (2)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傅育宁 联系人:


邓炯鹏 客户服务电话: 95555


网址:


www.cmbchina.com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办理本基金的 销售业务,并及时公告。 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9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金颖 电话:(010)59378839 传真:(010)59378907 联系人:朱立元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吕红、孙睿 联系人:孙睿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0层 法定代表人:吴港平 电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联系人:汤骏 经办会计师:徐艳、汤骏 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0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募集,经 2013 年 5 月 10 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644 号文件核准募集。 (一)基金的类型及存续期间


1、基金类型: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存续期间:不定期 (二)募集方式和募集场所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增加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 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三)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四)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首次募集目标上限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本基金首次募集份额目标不超过 70 亿份(不包 括募集期利息) 。募集规模控制的具体办法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1 (七)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 生的各项费用。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如下: 单笔认购金额 M 认购费率 M<100 万 1.0% 100 万≤M<200 万 0.8% 200 万≤M<500 万 0.4% M≥500 万 每笔 1000 元 2、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1)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2)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本基金10,000元,认购费率为1.0%,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5元, 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认购金额=10,000元 净认购金额=10,000/(1+1.0%)=9900.99元 认购费用=10,000-9900.99=99.01元 认购份额=(9900.99+5)/1.00=9905.99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可得到 9905.99 份基金份额。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小数点 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2 3 、基金份额的认购程序 (1)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确定, 请参见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本基金份额,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平台或基金 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份额时,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通过 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认购本基金份额时,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超过最 低认购金额的部分不设金额级差。募集期间不设置投资者单个账户最高认购金额限制。各销 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认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4、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利 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八)募集资金的管理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九)保本周期 本基金的保本周期为三年。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 3个公 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转入下 一保本周期,该保本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保本和保本保障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在第一个保本 周期到期前公告的为准。 (十)保本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 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 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即“认购并持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3 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第一个保本周期的累计分红款项 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即保本赔付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 后 20 个工作日内(含该第 20 个工作日)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但发生基金合同 约定的不适用保本条款情形的,相应基金份额不适用本条款。 其后各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 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 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由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将该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十一)保本保障机制 担保人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基金管理人的保本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范围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 乘积加上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认购保本金额的 差额部分 (该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 。 但发生保证合同约定的不适用保证条款情形的, 相应基金份额不适用本条款。担保人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 6 个月。第一个保本 周期内, 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最高不超过按基金合同生效之日确认的基金份额所计算 的保本金额。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 由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届时签订 的保证合同或者与保本义务人签订的风险买断合同决定, 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 始前公告。 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4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 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 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 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 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5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 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 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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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36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除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按“后进先 出”的原则,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登记确认日期在先 的基金份额后赎回,登记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先赎回,以确定被赎回基金份额的持有期 限和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若保本周期到期后,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 周期,持有期应从下一保本周期开始重新计算; 5、若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变更为非保本基金,则变更 后对所有基金份额的赎回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款项, 申购申请即为有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 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 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 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销售机构对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和 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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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37 1、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平台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 份额时,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申购本基金份 额时,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 不受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不设上限限 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与其他销售机构约定,对投资人委托其他销售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申购 与赎回的,其他销售机构可以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的相关规定办理,不必遵守以上限制。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单次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 1.2% 100万≤M<200万 0.8% 200万≤M<500万 0.4% M≥500万 每笔1000元 2、赎回费用 投资人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入基金 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基金时间 T 赎回费率 T<1.5 年 2% 1.5 年≤T<3 年 1% T≥3 年 0 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8 注:上表中,1年按365天计算。 投资人通过日常申购所得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登记机构确认登记之日起计算。 3、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 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 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 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整基金申购费率和调低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1)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 50,000 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 元,则可 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1.2%)=49407.11 元 申购费用=50,000-49407.11=592.89 元 申购份额=49407.11/1.05=47054.39 份 即:投资者投资 50,000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 元,则其可 得到 47054.39 份基金份额。 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9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


2.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数×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两年六个月,对应的赎回费 率为 1%,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25=12,500 元 赎回费用=12,500×1%=125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125=12375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两年六个月,假设赎回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是 1.25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2375 元。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0 发生上述第 1、2、3、5、6 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 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 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 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 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 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1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 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 应提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 (十二)过渡期申购的特别规定 投资者在过渡期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称为过渡期申购。 投资者在过渡期申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2 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按其申购的基金份额在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前的折算日所代表的资 产净值和过渡期申购费用确认下一个保本期的保本金额并适用下一个保本期的保本条款。 1、基金管理人将在当期保本期到期前,根据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提供的下一个保本期 担保额度或保本额度, 确定并公告下一个保本期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承担保本责任的 最高金额,过渡期申购的规模控制的具体方案详见当期保本期到期前公告的处理规则。 2、过渡期申购采取“未知价”原则,即过渡期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本基金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 3、过渡期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具体费率在届时的相关公告中列示。过渡期申购 费用由过渡期申购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4、过渡期申购的具体费率、日期、时间、场所、方式和程序等事宜由基金管理人确定 并提前公告。过渡期内,基金管理人将暂停办理本基金的日常赎回与本基金的转换出业务, 但具体决定及其执行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为准。 基金管理人将在过渡期的最后 一个工作日进行本基金的份额折算并于该日暂停办理过渡期申购业务。过渡期内,基金管理 人应使基金资产保持现金形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免收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投资人进行过渡期申购的, 其申购的相应基金份额在过渡期内的净值波动风险由投资人 自行承担。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3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对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 一并冻结。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4 九、基金的保本和保证 (一)担保人基本情况 为确保履行保本条款,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由中海信达 担保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 1.担保人名称:中海信达担保有限公司(在本部分简称为“中海信达” ) 2.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号财富中心写字楼 4 栋 3101 室 3.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财富中心写字楼 4 栋 3101 室 4.法定代表人:陈国安 5.成立日期:1993年 12 月 4 日 6.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7.注册资本:1000000000.00 元人民币 8.经营范围: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融资租赁及经济合同的担保;个人消费信贷担保; 汽车消费信贷担保;投资及投资管理;接受委托对企业进行管理;信息咨询。其他担保按国 家有关规定执行。 9.其他:中海信达担保有限公司成立于二〇〇七年四月三日,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 关批准、北京市工商管理局注册成立的国有资产完全控股的全国性国有担保公司。公司注册 资本 10 亿人民币,净资产逾二十亿人民币,公司总部设在北京,目前已在全国设立了 13 家分公司和 2 家办事处与 2 家子公司 (香港—中海信达控股集团与台湾—中海信达股份有限 公司,是大陆目前在香港与台湾的唯一担保机构) 。截止目前,公司已在北京、上海、南京, 广州,海南,安徽、重庆,大连等地担保房地产、风力发电、矿产、金融等多个项目,担保 规模累计逾百亿人民币,进入同行前几名,在全国上千家担保公司中,综合实力名列前茅。 (二)担保人对外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 截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中海信达在保责任余额 76.23 亿元人民币,其中保本基金在 保责任余额 20.86 亿元人民币。截至 2012 年 12月 31 日,中海信达总资产 206546.26 万元人 民币,净资产 200345.93万元人民币。 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5 (三)保证合同 鉴于: 《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 )约定了基金 管理人的保本义务(见《基金合同》第十二部分)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关 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担保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 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 《保证合同》 ” ) 。担保人就本基金的第 一个保本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所承担保本义务 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承担以本《保证合同》为准。 《保证合同》 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担保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自依 《基 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其购买基金份额 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保证合同》的承认、接受和同意。 除非本《保证合同》另有约定, 《保证合同》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基金合同》 中的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 1、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 (1)本基金为认购本基金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保本金额为其认购并持 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所对应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利息之和。 本基金的募集规模上限为 70 亿元人民币(不含募集期利息) 。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 高限额为 71 亿元人民币。 (2)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即保证范围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 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之乘积 (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 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 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 额之和低于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该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 。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入,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但在保 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的基金份额不在保证范围之内,且担保人承担 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按《基金合同》生效之日确认的基金份额所计算的保本金额。 (4)保本周期到期日是指本基金保本周期(如无特别指明,保本周期即为本基金第一 个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本基金的保本周期为三年,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3 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6 2、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3、保证的方式 在保证期间,本担保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4、除外责任 下列情形之一,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 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不低于保本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转换入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不 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 ,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担保 人对加重部分不承担担保责任,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8)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 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 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5、关于股指期货投资风险的确认和相关承诺 担保人确认其已阅读《基金合同》的投资条款,知悉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明确包含股指期 货,理解《基金合同》阐述的股指期货交易策略,充分了解股指期货的特点和各种风险,认 可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符合《基金合同》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并且对本基金参 与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已作出充分评估。在此基础上,担保人进一步确认, 担保人为本基金的保本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已经充分考虑到了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相关风 险,并承诺因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而发生的投资金额损失不影响其保证责任的履行。 6、责任分担及清偿程序 (1)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 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保本金额, 基金管理人未能按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7 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通知担保人并在保本周期到 期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总额、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担保 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及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信息)。 (2)担保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 5 个工作日内, 将《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载明的代偿款项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 中,由基金管理人将该代偿款项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保人将上述代偿金额全额划入基 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 担保人无须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代偿。代偿款项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 任。 (3)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日(含第 20 个工作日)内将保 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4)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 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保本金额, 基金管理人及担保 人未履行《基金合同》及基金合同上述条款中约定的保本义务及保证责任的,自保本周期到 期后第 21 个工作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二部分“争议的处理 和适用的法律”约定,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担保人请求解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事宜。但基金 份额持有人直接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在保证期间内提出。 7、追偿权、追偿程序和还款方式 (1)担保人履行了保证责任后,即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归还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 的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按《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所载明金额支付的实际代偿款 项、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要求代偿的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向担保人要求代偿的金额及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其他金额, 前述款项重叠部 分不重复计算)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以及担保人的其他合理费用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担 保人为代偿追偿产生的律师费、调查取证费、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 差旅费、抵押物或质押物的处置费等。 (2)基金管理人应自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之日起一个月,向担保人提交担保人认可的 还款计划,在还款计划中载明还款时间、还款方式,并按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归还担保人 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以及担保人的其他费用和损失(如 有) 。基金管理人未能按本条约定提交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或未按还款计划履行还款义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8 务的,担保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立即支付上述款项及其他费用,并赔偿给担保人造成的损 失。 8、担保费的支付 (1)基金管理人应按本条规定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 (2)担保费支付方式:担保费从基金管理人收取的本基金管理费中列支,按本条第 3 款公式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收到基金管理费之 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 担保人于收到款项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 出具合法发票。 (3) 每日担保费计算公式=担保费计算日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2‰×1/当年日历天数。 担保费的计算期间为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至担保人解除保证责任之日或保本期到期日较 早者止,起始日及终止日均应计入期间。 9、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本《保证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发生争议时,各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 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且仲裁裁 决为终局,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10、其他条款 (1)基金管理人应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告本《保证合同》 。 (2)本《保证合同》自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 (或加盖人名章)并加盖公司公章后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3)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后,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双方全面履行了基金合同规定的 义务,基金管理人全面履行了其在《基金合同》项下的义务的,基金合同终止。 (4)担保人承诺继续对下一个保本周期提供担保或保本保障的,基金管理人、担保人 另行签署书面保证合同。 (四)担保费用的费率和支付方式 1、担保费率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内的每日担保费用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年费率计提。担 保费用的计算方法如下: H=E×2‰×1/当年日历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担保费用 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9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担保费用计算期间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至担保人解除担保责任之日或保本周期到期 日较早者止,起始日及终止日均应计入期间。 2、支付方式 在基金保本周期内,本基金的担保费用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收入中列支。担保费用每 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每月收到基金管理费之后的 5 个工作日内支付给担保人。担保人于收到款项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出具合法发 票。 (五)保本 1、 保本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 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即“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 )加上该部分基金份 额在第一个保本周期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即保 本赔付差额) ,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日内(含该第 20 个工作日)将该差额支付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其后各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 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 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由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 《保证合同》或《风 险买断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将该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入, 或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前 (不包括该日) 赎回或转换出的基金份额不适用本条款。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 =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 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赔付差额 =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第一个保本周期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 的差额部分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在份额折算日的资产净值及其过渡期申购费用之和以及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 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份额折算日的资产净值。 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0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赔付差额 = 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 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 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 2、 保本周期 本基金的保本周期为三年。 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3 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 如果该对应 日为非工作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保本 周期,该保本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3、 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或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或从上一保本周期 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2)对于认购并持有到期、或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 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转换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是变更为“中银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都同样适用保本 条款。 4、 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或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 期、 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 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其保本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但 在基金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入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或 保本义务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 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 或出现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令基金管 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 (8)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而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保证人保证责任的,担 保人对加重部分不承担担保责任,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的修改除外; (9)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六)保本周期到期的处理方案 1、 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资质要求、经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认可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同意为下一个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 并与基金管理 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 存续要求的情况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转入下一保本周期,下一保本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以 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如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未能符合上述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本基金将按基金合同的 约定,变更为“中银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同时,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以及基金费率等相关内容也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作相应修改。 上述变更无须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提前在临时公告或更新的基金招募说 明书中予以说明。 如果本基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 则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 规定终止。 2、 保本周期到期的处理规则 本基金保本期到期前, 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公告保本期到期的处理规则并提示基金份额持 有人进行保本期到期操作。 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可在保本期到期前 30 个工作日内视情况暂停 本基金的申购和转换转入业务并提前公告。 (1)本基金的到期期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及之后 5 个工作日(含第 5个工作日) 。在到 期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做出如下选择: ① 在到期期间内赎回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② 在到期期间内将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已公告开放转换转 入业务的其他基金; ③ 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 份额根据届时基金管理人的公告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 ④ 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转为变更 后的“中银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所有基金份额选择上述四种处理方式之一,也可以 部分选择赎回、转换出、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在本基金不满足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时,转为 变更后的非保本混合型基金的基金份额。 (3)在到期期间内,无论基金份额持有人采取何种到期选择,均无需就其认购并持有 到期、或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 额的赎回和转换支付赎回费用和转换费用 (包括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补 差,下同)等交易费用。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或在本基金不满足保本基金存 续条件时转为“中银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后的其他费用,适用其所转入基金或转 为“中银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后的费用、费率体系。 (4)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未在届时公告的到期期间内进行选择,到期期间经过以后, 在下一保本周期开始之前,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不能再选择赎回或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在到期期间内做出到期选择且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则基金管理人将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默认转入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 在到期期间内做出到期选择且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则基金管理人将视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默认选择了继续持有变更后的“中银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5)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从本基金上一个保本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 期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可赎回金额总和超过担保人提供的下一个保本期担保额度或保本义 务人提供的下一个保本期保本额度的, 基金管理人将先按照下一个保本期担保额度或保本额 度确定本基金在下一个保本期享受保本条款的总基金份额数, 然后根据登记机构登记的本基 金份额登记时间,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确认每位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下一个保本期享受保 本条款的基金份额。具体确认方法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 (6)在到期期间内,无论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何种选择,将自行承担保本周期到期日 后(不含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波动的风险。 (7)基金赎回或转换转出采取“未知价”原则,即赎回价格或转换转出的价格以申请 当日收市后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8)在到期期间,本基金接受赎回、转换转出申请,不接受申购和转换转入申请。 (9)基金管理人默认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上述 2 中(4)到期操作的日期为到期期间 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 (10)本基金在到期期间应使基金资产保持现金形式,在到期期间(除保本期到期日)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免收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3、 保本周期到期的公告 (1)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将继续存续并转入下一保 本周期。基金管理人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基金继续存续、基金份额持有人到期操 作以及下一保本周期前的过渡期申购等相关事宜进行公告。 (2)保本周期届满时,在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将变更为“中银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将在临时公告或“中银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招募说明书》中公告相关规则。 (3)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还将进行提示性公告。 4、 保本周期到期的保本条款 (1)认购并持有到期、或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 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转换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还是 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在本基金不满足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时转为变更后的 “中银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该部分基金份额都适用保本条款。 (2)募集期认购本基金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过渡期内申购并持有 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从本基金上一个保本周期到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 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到期期间赎回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 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其他基金份额、 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或继续持有转型后的 “中银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其相应基金份额在保本期到期日所对应 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当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的, 基金管理人或保本 义务人应补足该差额, 并在保本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日内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应依据基金合同、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承担责任。本基金第一个保 本周期由中海信达担保有限公司对基金管理人的保本义务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5、 保本周期到期的赔付 (1)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的赔付 ①在保本周期到期日,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 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基金份 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即保本赔付差额) ,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 该差额, 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4 个工作日内将该差额支付至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 指定账户。 ②基金管理人未能按照上述条款的约定全额履行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义务的, 基金管理人 应于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应当载明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 额、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及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信 息)并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赔付款到账日期。担保人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通知后 5 个工作日内, 将需代偿的金额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 中。 ③担保人将代偿金额全额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 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担保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清偿。代偿款的分 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如保本周期到期后 10 个工作日内相 应款项仍未到账,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催付职责。 ④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日(含第 20 个工作日)内将保本赔 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⑤在发生保本赔付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及担保人未履行《基金合同》及基金合同上述 条款中约定的保本义务及保证责任的,自保本周期到期后第 21 个工作日起,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二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约定,直接向基金管理 人或担保人请求解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事宜,但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追偿的,应在 保证期间内提出。 (2)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到期的赔付事宜,由基金管理人届时进行公 告。 6、 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处理规则 本基金保本期届满时,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资质要求、并经基金管理 人认可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同意为本基金下一个保本期提供保本保障, 并与本基金管理人 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基 金存续要求,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个保本期。 (1)过渡期是指到期期间截止日次个工作日起至下一个保本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的期 间,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过渡期的具体起止日期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届时公告。 (2)过渡期申购 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 投资者在过渡期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称为过渡期申购。 投资者在过渡期申 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按其申购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基金资产净值确认转入下一个 保本期的转入金额并适用下一个保本期的保本条款。 ① 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期到期前, 将根据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提供的下一个保本期 担保额度或保本额度, 确定并公告下一个保本期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承担保本责任的 最高金额,过渡期申购的规模控制的具体方案详见当期保本期到期前公告的处理规则。 ② 过渡期申购采取“未知价”原则,即过渡期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本基金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 ③ 过渡期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具体费率在届时的相关公告中列示。过渡期申购 费用由过渡期申购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 记等各项费用。 ④ 过渡期申购的具体费率、日期、时间、场所、方式和程序等事宜由基金管理人确定 并提前公告。过渡期内,本基金将暂停办理日常赎回和本基金转换出业务,但具体决定及其 执行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为准。在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将进行份额折算,本 基金在该日暂停办理过渡期申购业务。过渡期内,基金管理人应使基金资产保持现金形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免收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⑤ 投资人进行过渡期申购的,其持有相应基金份额至过渡期最后一日(含该日)期间 的净值波动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⑥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从本基金上一个保本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期的基 金份额的保本金额超过或可能超过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提供的下一个保本期担保额度或保 本额度,基金管理人将不开放本基金的过渡期申购以及转换转入业务。 (3)下一个保本周期基金资产的形成 ① 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上一个保本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期的, 按其选择 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基金资产净值确认转入下一个 保本期的转入金额并适用下一个保本期的保本条款。 ② 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 投资人在过渡期内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按其申购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基金 资产净值确认转入下一个保本期的转入金额并适用下一个保本期的保本条款。 (4)基金份额折算 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 下一个保本期开始日的前一工作日(即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为折算日。对在折算日 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包括从上一个保本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 转入下一个保本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和投资者进行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 额) ,将以折算日的基金估值为基础,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 的前提下,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的基金份额,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按折算 比例相应调整。具体折算规则由基金管理人通过保本期到期处理规则进行公告。 (5)进入下一个保本期运作 折算日的下一个工作日为下一个保本期开始日,本基金进入下一个保本期运作。从上一 个保本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和 投资者进行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经基金份额折算后,适用下一个保本期的保本条款,但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基金进入下一个保本期后,仍使用原名称和基金代码办理日常申购、赎回、基金转换 等业务。 自本基金下一个保本期开始后,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投资组合管理需要暂停本基金的 日常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业务。暂停期限具体详见基金管理人的届时公告。 7、 转为变更后的“中银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的形成 保本期届满时, 若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而依据基金合同的规定从到期期间截 止日次日起转为变更后的“中银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则按“中银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在本基金转型为“中银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前一工作日所对应的可赎回金额作为转入变更后的“中银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转入金额。 本基金变更为“中银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后,基金管理人将开放日常申购、 赎回和基金转换等业务,具体操作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 (七)基金保本的保证 本节所述基金保本的保证责任仅适用于第一个保本周期。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 本周期涉及基金保本的保障事宜,由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 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1、为确保履行保本条款,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由中海 信达担保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 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 2、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签订《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担保人承 担保证责任以 《保证合同》 的约定为准。 基金份额持有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该 《保 证合同》的约定。本基金保本由担保人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的范围为,在保 本周期到期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 之乘积(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 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 (该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 差额) 。担保人保证期间为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之日起 6 个月。第一个保本周期内,担保人 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按基金合同生效之日确认的基金份额所计算的保本金额。 3、保本周期内,担保人出现足以影响其担保能力情形的,应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 3 个 工作日内通知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应将 上述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并提出处理办法,包括但不限于加强对担保人担保能力的持续监 督,在确信担保人丧失担保能力的情形下及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在确信担保人丧 失担保能力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就更换担保人、终止基金合同、基金转型等事项进行审议。基金管理人应在接到担保人通知 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上述情形。 4、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但因担保人发生合并 或分立,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担保人的权利和义务的除外。更换担保人 的,原担保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保证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由继任的担保人承担。在新的担 保人接任之前,原担保人应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5、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符合条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 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即“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 )加上其认购并 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 且基金管理人未 能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履行保本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5 个工作日内, 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 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总额、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及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信息) 。担保人将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 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将《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载明的代偿款 项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 由基金管理人将该代偿款项 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担保人将上述代偿金额全额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 管人处开立的账户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担保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代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 偿。代偿款项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基金份额持有人于 此同意授权基金管理人作为其代理人代为行使向担保人索偿的权利并办理相关的手续 (包括 但不限于:向担保人发送《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及代收相关款项等) 。 6、除本部分第四款所指的“更换担保人的,原担保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保证责任相 关的权利义务由继任的担保人承担”以及下列除外责任情形外,担保人不得免除保证责任: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 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 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认购保本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 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入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不 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 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 或出现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令基金管 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8)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担保 人对加重部分不承担担保责任,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7 、保本周期届满时,如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资质要求、经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继续与本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 买断合同》 ,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的,本基金将转入下 一保本周期;否则,本基金变更为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中银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担保人不再为该混合型基金承担保证责任。 (八)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1、 更换担保人 (1)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的程序 ① 提名 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提名新 担保人,被提名的新担保人应当符合保本基金担保人的资质条件,且同意为本基金的保本提 供保证。 ② 决议 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更换担保人的事项进行审议并形成决 议。相关程序应遵循基金合同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约定的程序规定。 更换担保人的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 表决通过。 ③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担保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生效后方可执行。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④ 保证义务的承继 基金管理人应自更换担保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备案之日起 5 个 工作日内与新担保人签署《保证合同》 ,并将该保证合同向中国证监会报备,新《保证合同》 自中国证监会备案之日起生效。自新《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原担保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 金担保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将由继任的担保人承担。在新的担保人接任之前,原担保人应继 续承担担保责任。 ⑤ 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自新《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 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2)当期保本周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有权更换下一保本周期的担保人,由更换后的 担保人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提供保证责任, 此项担保人更换事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但是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涉及新担保人的有关资质情况、 《保证合同》 等向中国证监会报备。 2、 更换保本义务人 (1)保本周期内更换保本义务人的程序 ① 提名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提名新 保本义务人,被提名的新保本义务人应当符合保本基金保本义务人的资质条件,且同意为本 基金提供保本。 ② 决议 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0 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就更换保本义务人的事项进行审议并形成 决议。相关程序应遵循基金合同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约定的程序规定。 更换保本义务人的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表决通过。 ③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保本义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生效后方可执行。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④ 保本义务的承继 基金管理人应自更换保本义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备案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与新保本义务人签署《风险买断合同》 ,并将该《风险买断合同》向中国证监 会报备,新《风险买断合同》自中国证监会备案之日起生效。自新《风险买断合同》生效之 日起, 原保本义务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保本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将由继任的保本义务人承 担。在新的保本义务人接任之前,原保本义务人应继续承担保本责任。 ⑤ 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自新《风险买断合同》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2)当期保本周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有权更换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义务人,由更换 后的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本, 此项保本义务人更换事项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但是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涉及新保本义务人的有关资质情况、 《风险 买断合同》等向中国证监会报备。 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1 十、基金的投资 (一)保本周期内的投资 1、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为适用本基金保本条款的基金份额提供保本保证的基础上,严控投资风险,力 争基金资产在保本周期内的稳定增值。






































2、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 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主要分为两类:稳健资产和风险资产。稳健资产主要包括国债、金融 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次级债、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品种。风险资产主要包括股票、 权证、股指期货等权益类品种。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持有的稳健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本基 金持有的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其中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5%。 3、投资策略 本基金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的研究优势,采用 CPPI 投资组合保险策略和资产配置研究 结果,动态调整稳健资产与风险资产的投资比例,以确保保本周期到期时,实现基金资产在 保本基础上的保值增值的目的。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资产配置策略分为两个层次:一层为对风险资产和稳健资产的配置,该层次以投 资组合保险策略为依据,即风险资产可能的损失额不超过安全垫;另一层为对风险资产、稳 健资产内部的配置策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情况对这两个层次的策略进行调整。 CPPI 为国际通行的投资组合保险策略。 本基金结合 CPPI 保险原理以及资产配置研究结 果,根据市场的波动和组合安全垫动态调整,调整稳健资产与收益资产投资的比例。 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2 CPPI 的运作架构为:


第一步,根据投资组合期末最低目标价值(在本基金中该值为人民币 1.00元/基金份额) 和合理的折现率设定当前应持有的安全资产的数量,即投资组合的安全底线; 第二步,计算投资组合净值超过安全底线的数额,该数值即为安全垫; 第三步,将相当于安全垫特定倍数(放大倍数)的资金规模投资于风险资产以创造高于 最低目标价值的收益,其余资产投资于安全资产。 在期间[0,T]内,可投资于风险资产的投资额度计算公式为: ) ) ( ( ) ( t T r Fe t V m t P t V m t mC t E ? ? ? ? ? ? ? 公式中各变量的含义如下: t V 表示时间 t( 0 ? t )投资组合的资产净值; t P 表示时间 t 投资组合的安全底线; t P t V t C ? ? 表示时间 t( 0 ? t )的安全垫; m 表示放大倍数; t E 表示时间 t( 0 ? t )的风险资产投资净值; T 表示保本期限;F 表示保本的额度;r 表示无 风险利率。 综合考虑宏观经济研究及宏观经济政策、证券市场估值水平、盈利预测、市场流动性和 市场情绪,确定股票、债券和现金类资产等大类资产的预期收益、风险和各种情景发生的概 率;结合资产配置研究结果和市场运行状态,动态调整稳健资产和风险资产的配置比例。 根据 CPPI 策略要求,放大倍数在一定时间内保持恒定才能保证在安全垫减少至零时, 风险资产的数量也能按需要同时减少至零,以保证基金的本金安全。在实际应用中,如果要 保持安全垫放大倍数的恒定, 则需根据投资组合市值的变化随时调整风险资产与安全资产的 比例,而这将给基金带来高昂的交易费用;同时,当市场发生较大变化时,为维持固定的放 大倍数,基金有可能出现过激投资(风险资产过多或过少) 。 为此,本基金对于放大倍数采取定期调整的方法进行处理。一般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研 究部每月对未来一个月的股票市场、债券市场风险收益水平进行定量分析,结合宏观经济运 行情况、利率水平等因素,制订下月的放大倍数区间,并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核确定;然 后,基金经理根据放大倍数区间,综合考虑股票市场环境、已有安全垫额度、基金净值、距 离保本周期到期时间等因素,对放大倍数进行调整。在特殊情况下,例如市场发生重大突发 事件,或预期将产生剧烈波动时,本基金也将对放大倍数进行及时调整。 (2)稳健资产投资策略 在全球经济的框架下,本基金管理人分析宏观经济运行趋势及财政货币政策变化,运用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3 数量化工具,预测未来市场利率趋势及市场信用环境,综合考虑利率、信用、流动性、行业 和个券风险,构造债券组合。在具体操作中,本基金灵活运用如下策略,力争获取风险调整 后的稳健收益。 1)久期配置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以全球经济的视野认真研判全球及中国宏观经济运行情况, 及由此引致的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密切跟踪 CPI、PPI、M2、M1、汇率等利率敏感指标,通过定性与定 量相结合的方式,对未来中国债券市场利率走势进行分析与判断,并由此确定合理的债券组 合久期。 ①宏观经济环境分析:通过跟踪、研判诸如工业增加值同比增长率、社会消费品零售总 额同比增长率、固定资产投资额同比增长率、进出口额同比增长率等宏观经济数据,判断宏 观经济运行趋势及其在经济周期中所处位置,预测国家货币政策、财政政策取向及当前利率 在利率周期中所处位置;基于利率周期的判断,密切跟踪、关注诸如月度 CPI、PPI 等物价 指数、银行存款准备金率、货币供应量、信贷状况等金融运行数据,对外贸易顺逆差、外商 直接投资额等实体经济运行数据,研判利率在中短期内变动趋势,及国家可能采取的调控政 策; ②利率变动趋势分析:基于对宏观经济运行状态以及利率变动趋势的判断,同时考量债 券市场资金面供应状况、市场主流预期等因素,预测债券收益率变化趋势; ③久期分析:根据利率周期变化、市场利率变动趋势、市场主流预期,以及当期债券收 益率水平, 通过合理假设下的情景分析和压力测试, 最后确定最优的债券组合久期。 原则上, 利率处于上行通道中,则缩短目标久期;反之则延长目标久期。 2)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期限结构配置策略原则上是基于收益率曲线变化的情景分析,自上而下的进行资产配 置,构建最优化债券组合。 在确定组合目标久期后,通过研究收益率曲线结构,采用情景分析方法对各期限段债券 风险收益特征进行评估,将预期收益率与波动率匹配度最高的期限段进行配比,从而在子弹 组合、哑铃组合和梯形组合中选择风险收益特征最优的配置组合。 3)类属配置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通过考量不同类型固定收益品种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赋税水 平等因素,研究同期限各投资品种利差及其变化趋势,制定债券类属配置策略,以捕获不同 债券类属之间利差变化所带来潜在投资收益。 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4 4)信用类债券策略 企业(公司)债券与国债的利差曲线理论上受经济波动与企业生命周期影响,相同资信 等级的公司债在利差期限结构上服从凸性回归均衡的规律。 内外部评级的差别与信用等级的 变动会造成相对利差的变动,另外,在经济上升与下降的周期中企业债利差将缩小或扩大。 本基金通过研判宏观经济走势,债券发行主体所处行业周期以及其财务状况,对固定收 益品种的信用风险进行度量和定价,分析其收益率相对于信用风险的保护程度和溢价水平, 结合流动性状况综合考虑,选择信用利差溢价较高且不失流动性的品种。 本基金对于金融债、信用等级为投资级的企业(公司)债等信用类债券采取自上而下与 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投资策略。通过内部的信用分析方法对可选债券品种进行筛选过滤, 内 部信用分析方法通过自上而下地考察宏观经济环境、国家产业发展政策、行业发展状况和趋 势、监管环境、公司背景、竞争地位、治理结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现金流水平等诸多 因素, 通过给予不同因素不同权重, 采用数量化方法对主体所发行债券进行打分和信用评级, 只有内部评级为 1、2、3 级别( “投资级” )信用类债券方可纳入备选品种池供投资选择。 5)回购放大策略 本基金可以在基础组合基础上, 使用基础组合持有的债券进行回购放大融入短期资金滚 动操作, 同时选择交易所和银行间品种进行投资以捕获骑乘及短期债券与货币市场利率的利 差。 6)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将认真考量可转换债券的股权价值、债券价值以及其转换期权价值,将选 择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可转换债券。 针对可转换债券的发行主体, 本基金管理人将考量包括所处行业景气程度、 公司成长性、 市场竞争力等因素,参考同类公司估值水平评价其股权投资价值;通过考量利率水平、票息 率、 付息频率、 信用风险及流动性等综合因素判断其债券投资价值; 采用经典期权定价模型, 量化其转换权价值,并予以评估。本基金将重点关注公司基本面良好、具备良好的成长空间 与潜力、转股溢价率和投资溢价率合理并有一定下行保护的可转债。


7)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通过考量宏观经济形势、提前偿还率、违约率、资产池结构以及资产池资 产所在行业景气情况等因素,预判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动;预测提前偿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 平均久期及收益率曲线的影响,密切关注流动性变化,在严格控制信用风险暴露程度的前提 下,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5 8)其它辅助投资策略 ①跨市场套利 中国债券市场分为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两个子市场,其中投资群体、交易方式等市 场要素不同,使得两个市场的资金面和市场利率在一定期间内可能存在定价偏离。本基金在 充分论证这种套利机会可行性的基础上,寻找最佳介入时机,进行跨市场操作,获得安全的 超额收益; ② 跨品种套利 由于投资群体的差异,期限相近的品种因为其流动性、赋税等因素造成内在价值出现明 显偏离时,本基金可以在保证流动性的基础上,进行品种间的套利操作,增加超额收益; ③滚动配置策略 根据具体投资品种的市场特性,采用持续滚动投资的方法,以提高基金资产的整体持续 的变现能力; ④骑乘策略 通过分析收益率曲线各期限段的利差情况, 本基金可以买入收益率曲线最陡峭处所对应 的期限债券,随着基金持有债券时间的延长,债券的剩余期限将缩短,到期收益率将下降, 从而可获得资本利得收入。 (3)风险资产投资策略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股票投资采用行业配置与个股精选相结合的投资策略, 在定性和定量分析的基础 上,通过优选具有良好成长性、成长质量优良、定价相对合理的股票进行投资,以谋求超额 收益。 ①定性分析 本基金管理人综合分析宏观经济、产业经济和微观上市公司,以及特定投资时期的市场 阶段性投资机会,发掘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稳定增长的行业和公司。 宏观经济层面主要考虑特定投资时期的经济发展, 长中短经济周期和经济周期的具体阶 段;产业经济层面主要考虑不同经济发展阶段和不同经济周期时期的主导产业特征、不同产 业的景气周期特征和国家产业政策的取向; 上市公司层面主要考虑公司治理结构、 产品结构、 技术结构、管理能力、公司战略、公司在行业中的地位、品牌优势和核心竞争力等。市场阶 段性投资机会是在经济发展不同的阶段挖掘有效的投资策略。 ②定量分析 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6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投资量化分析体系,科学严谨地分析市场、行业和股票。 a. 整体市场量化分析体系包括价值指标、趋势性指标和盈利指标等。价值指标由绝对 和相对价值指标组成:绝对指标通过 DDM 模型分析和 DCF 模型计算得出;相对指标包括 静态和动态的估值指标(PE、PB、PS、PCF) ,趋势性指标包含市场长期和短期的价格变化 趋势,盈利指标净利润率、净资产收益率、收益增长和收益预测等。 b. 行业量化分析体系包括行业价值指标,趋势性指标和盈利指标等。价值指标由绝对 和相对价值指标组成:绝对指标通过 DDM 模型分析和 DCF 模型计算得出;相对指标包括 静态和动态的估值指标(PE、PB、PS、PCF) ,趋势性指标包含行业长期和短期的价格变化 趋势;盈利指标净利润率、净资产收益率、收益增长和收益预测等。 c. 公司量化分析体系主要考察上市公司的估值水平,盈利增长、运营能力、负债水平 和价格趋势等指标。本基金奉行“价值与成长相结合”的选股原则,即选择具备价值性和成 长性的股票进行投资。在价值维度,主要考察股票账面价值与市场价格的比率和预期每股收 益与股票市场价格的比率等;在成长维度,主要考察公司未来每股收益相对于目前每股收益 的预期增长率、可持续增长率和主营业务增长率等指标。 2)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权证投资以权证的市场价值分析为基础, 配以权证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 平,以主动式的科学投资管理为手段,充分考虑权证资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 通过资产配置、品种与类属选择,追求基金资产稳定的当期收益。 3)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有选择地投资于股指期货。套期保 值将主要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将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并结合 股指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本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 流动性及风险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种选择,谨慎进行投资,以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 4、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的稳健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本基金持有的风险资产占基 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7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15)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公募基金投资于一家企业发行的单期中期票据合计不超过该 期证券的 10%; 16)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保本策略和投资目标,且每 日所持期货合约及有价证券的最大可能损失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扣除用于保本部分资产后 的余额;本基金持有的股票、权证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之和(买入和卖出轧 差计算) ,将保持在基金资产的 0 至 40%之间;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8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 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5、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收益率(税后) 。 在目前国内金融市场环境下,银行定期存款可以近似理解为保本定息产品。以三年期银 行定期存款收益率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能够使投资者理性判断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 益特征,合理衡量比较本基金保本保证的有效性。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 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6、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保本混合型基金产品,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 投资者投资于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 保本基金 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 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9 7、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人权利,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 何不当利益。 8、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二)变更后的“中银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为“该基金” )的投 资 1、投资目标


根据宏观经济周期和市场环境的变化,该基金通过自上而下积极、动态的资产配置,在 股市和债市之间选择投资机会,精选股票和债券品种,致力于在多种市场环境下为投资者创 造超额收益。






































2、投资范围 该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 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该基金持有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 的比例为 0-95%,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 转债) 、次级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 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5%,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3%。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的现金或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的规定执行。 3、投资策略 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0 该基金在基本面研究和量化策略分析的基础上, 通过分析和判断宏观经济周期和市场环 境变化趋势,动态调整大类资产配置比例,同时将严谨、规范化的选股方法与积极主动的投 资风格相结合,运用自下而上的个股、个券投资策略,构建投资组合,并进行积极有效的风 险控制和实时动态的组合优化。 该基金的投资管理主要分为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自上而下的资产类别配置,第二个 层次是自下而上的个券精选。 (1)资产类别配置 该基金在资产配置中贯彻“自上而下”的投资策略,根据全球宏观形势、中国经济发展 (包括经济运行周期变动、市场利率水平、通货膨胀率、货币供应量等) ,并结合对市场估 值、流动性、投资主体行为、市场情绪等因素的综合判断,分析各类资产的预期风险收益水 平,进行基金资产在股票、债券和现金三大资产类别间的配置和实时监控。 本基金管理人根据不同的调整力度和调整周期, 将资产配置分为战略资产配置和战术资 产配置。战略资产配置指调整有效期为一年以上的资产配置,在确定各类资产的预期回报率 和波动率的前提下,对满足投资目标的资产进行配置。战术资产配置通过对市场中短期趋势 的判断,对资产配置进行微调,以获取市场中短期存在的超额收益,降低短期波动带来的风 险。 (2)股票投资策略 该基金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运用数量化的分析模型、科学严谨的财务分析和深入 的上市公司调研等多种手段精选个股,并在此基础上构建调整股票投资组合。 该基金将采用数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筛选发展前景良好的行业中处于领先 地位且财务健康、具备长期增长潜力的上市公司,并通过严格的基本面分析、调研和价值评 估作进一步论证,选择市场估值合理的上市公司股票。 在沪深证券交易所市场上市的所有 A 股中,剔除以下股票后的剩余部分即形成该基金 的选股空间: 剔除 ST、*ST 股票、以及受到监管机构公开谴责或处罚未满半年和涉及重大案件或诉 讼的股票; 剔除最近财务报告严重亏损的股票; 剔除流动性相对不足的股票。 1)财务指标筛选 按照主营业务收入、ROE、EBITDA 等反映盈利水平的指标由高到低排序,在每个行业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1 内截取排名前 50%的上市公司作为初选股票池;然后,通过对市场占有率等系列辅助指标 的分析,考察上市公司的行业领先能力。 2)数量化模型筛选 运用基金管理人自主研发的数量模型对初选股票池进一步筛选, 目的是通过一系列评估 指标, 精选出具有投资价值和增长潜力的公司, 减少组合样本的数量, 提高组合样本的质量, 便于下一步骤的定性分析和个股调研。 3)领先能力定性分析 在数量化模型筛选后,本基金管理人将从以下四个方面系统地对公司进行深入分析,进 一步缩小投资范围,以便集中跟踪各行业中最具竞争力的领先企业。 ①行业分析 研究特定行业的基本特点,深入分析行业增长的驱动因素和主要业务的驱动因素,从而 寻找出在这些驱动因素作用下, 能够继续保持行业领先地位或者能够获得行业领先地位的上 市公司。 ②企业竞争力的确定 本基金管理人将利用波特竞争力五要素分析体系来分析上市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③公司盈利模式评估 上市公司过去的领先地位使公司在现在的竞争环境中占据优势, 但过往成绩不能保证上 市公司在未来继续保持行业领先地位。该基金更重视上市公司在未来的行业地位,通过对其 生产、技术、市场等方面的深入研究,分析其盈利模式,从而判断其是否具有持续的行业领 先能力。 ④治理结构分析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评价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系统作为决定公司投资价值的指标 之一。其中衡量企业治理架构的因素包括财务的透明度、企业管理的独立性、管理层素质、 企业政策的稳定性、对小股东的公平性等。 其中,企业管理层素质和能力的高低是决定企业是否具有行业领先地位的关键因素,该 基金从管理层能力、制订战略、组织结构和激励机制等方面着重考察公司管理层的质量。 4) 内在价值及相对价值评估 对于筛选出的核心股票池, 本基金管理人会对企业的营运和盈利状况及业绩的长期增长 趋势进行一系列价值分析,决定其内在价值和可能回报,以确定每股的最终目标价格,并挖 掘价值被市场显著低估的企业。 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2 经过以上程序,本基金管理人将精选出行业地位领先、估值合理并且盈利增长前景明确 的上市公司股票构建股票投资组合。日后组合管理维护中,当发现股票的基本面及定价等因 素发生较大变化,不再满足相关选择标准时,投资经理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将该股票剔除。 (3)债券投资策略 1)整体配置策略 该基金在债券投资组合构建和管理的过程中,首先通过久期配置策略确定组合久期,然 后通过期限结构配置策略确定组合的期限结构配置, 最后通过类属配置策略实现对于各类债 券品种的配置。 ①久期配置策略 久期配置策略本质上是一种自上而下的管理策略,旨在对债券组合进行合理的久期控 制,以实现对利率风险的有效管理。该策略是债券组合投资策略的根本。 本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宏观经济环境分析、 利率变动趋势分析和久期分析确定合理的债券 组合久期。 宏观经济环境分析:通过跟踪、研判工业增加值同比增长率、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同比 增长率、固定资产投资额同比增长率等宏观经济数据,密切关注月度 CPI、 PPI 等物价指数, 银行准备金率、货币供应量、信贷状况等金融运行数据,对外贸易顺逆差、外商直接投资额 等实体经济运行数据,判断宏观经济运行趋势及其在经济周期中所处的位置; 利率变动趋势分析:基于对宏观经济运行状态以及利率变动趋势的判断,同时考量债券 市场资金面供应状况、市场主流预期等因素,预测债券收益率变化趋势; 久期分析:根据对利率变动趋势的预测以及当期债券收益率水平,确定债券组合目标久 期。原则上,利率处于上行通道中,则缩短目标久期;反之则延长目标久期。 ②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在确定组合目标久期后,通过研究收益率曲线结构,采用收益率曲线分析模型对各期限 段债券的风险收益特征进行评估。通过自有数量化模型,采用综合情景分析法,将预期收益 率最高的期限段进行配比组合,从而在子弹组合、哑铃组合和梯形组合中选择风险收益特征 最优的配置方案。 ③类属配置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通过考量不同类型固定收益品种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赋税水 平等因素,研究同期限各投资品种的利差及其变化趋势,制定债券类属配置策略,以捕获不 同债券类属之间利差变化所带来的潜在投资收益。 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3 2)其他辅助性策略 除上述基本配置策略,该基金在债券组合的实际管理过程中还将运用其他辅助策略,在 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争取把握债券市场的投资机会,增强投资收益。 ①跨市场套利 中国债券市场分为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两个子市场,其中投资群体、交易方式等市 场要素不同,使得两个市场的资金面和市场利率在一定期间内可能存在定价偏离。该基金在 充分论证这种套利机会可行性的基础上,寻找最佳介入时机,进行跨市场操作,获得安全的 超额收益; ②跨品种套利 由于投资群体的差异,期限相近的品种因为其流动性、赋税等因素造成内在价值出现明 显偏离时,该基金可以在保证流动性的基础上,进行品种间的套利操作,增加超额收益; ③滚动配置策略 根据具体投资品种的市场特性,采用持续滚动投资的方法,以提高基金资产的整体持续 的变现能力; ④骑乘策略 通过分析收益率曲线各期限段的利差情况, 该基金可以买入收益率曲线最陡峭处所对应 的期限债券,随着基金持有债券时间的延长,债券的剩余期限将缩短,到期收益率将下降, 从而可获得资本利得收入。 (4)权证投资策略 该基金的权证投资以权证的市场价值分析为基础, 配以权证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 平,以主动式的科学投资管理为手段,充分考虑权证资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 通过资产配置、品种与类属选择,追求基金资产稳定的当期收益。 (5)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该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有选择地投资于股指期货。套期保 值将主要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 该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将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并结合 股指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本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 流动性及风险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种选择,谨慎进行投资,以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 4、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4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该基金的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国债、金融债、央 行票据、企业债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5%; 2)该基金在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该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该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 该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该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9)该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该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该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该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该基金的总资产,该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该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15)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公募基金投资于一家企业发行的单期中期票据合计不超过该 期证券的 10%; 16)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资产 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5 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 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转为中银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 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中银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的 监督与检查自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为中银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 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 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5、业绩比较基准 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6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沪深 300 指数×50%+中国债券综合全价指数×50%。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或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 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调 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6、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一般情况下其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 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7、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人权利,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 何不当利益。 8、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7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 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资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消;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消。


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8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股指期货、其它投资等资 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 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9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股指期货的估值方法 (1)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以结算价格进行估值。 (2)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 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小项规 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 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 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0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 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 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估值错误,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 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估值错误, 因不 可抗力原因出现估值错误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估值错误取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1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估值错误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 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估值错误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 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估值错误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 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2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 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估值错误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 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工作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 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 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 此造成的影响。 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3 十三、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每次收 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3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 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1)保本周期内:仅采取现金分红一种收益分配方式,不进行红利再投资; (2)转型为“中银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后: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现金分 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 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4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 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本基金在保本期内,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 担。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则前述银行转账 等手续费用由相应销售机构(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承担。 基金转型为“中银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 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 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投资者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 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5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相关的账户开户及维护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核对无误 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 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核对无误 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6 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8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3、本基金在到期期间(除保本周期到期日)和过渡期内,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 收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4、若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所持有本 基金份额转为变更后的“中银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管理费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1.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同上。 5、证券账户开户费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开户费经管理人与托管人核对无误后,自产 品成立一个月内由托管人从本基金资产中划付,如资产余额不足支付该开户费用,由管理人 于产品成立一个月后的 5 个工作日内进行垫付,托管人不承担垫付开户费用义务。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此项调整不需要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 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7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8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 )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 站(以下简称“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 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9 1、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 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 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 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0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 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 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担保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1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 10、保本相关信息 (1)保证合同随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一同公告。 (2)在保本周期到期时更换担保人或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基金管理人除根据基金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2 合同履行必要程序外,还须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及时进行公告。 11、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 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 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 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 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 管人所在地,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 复印件。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 媒体上公告。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3 十七、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 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 策等)发生变化,导致证券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 2、经济周期风险: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也呈现出周期性变化,从而 引起债券价格波动,导致基金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发生变化。 3、利率风险:当金融市场利率水平变化时,将会引起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变化,进而 影响基金的净值表现。 4、信用风险: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果不能或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者不能履行 合约规定的其它义务,或者其信用等级降低,将会导致债券价格下降,进而造成基金资产损 失。 5、购买力风险:基金投资于债券所获得的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 能受通货膨胀的影响以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6、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 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 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 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7、再投资风险:该风险与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当市场利率下降时,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价格会上涨, 而基金将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将获得较低的 收益率,再投资的风险加大;反之,当市场利率上升时,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价格会下降,利 率风险加大,但是利息的再投资收益会上升。 8、经营风险: 它与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的经营活动所引起的收入现金流的不确定 性有关。债券发行人期间运营收入变化越大,经营风险就越大;反之,运营收入越稳定,经 营风险就越小。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 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造成管理风险。基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4 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也存在影响。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某种情况下因市场交易量不足,某些投资品种的流 动性不佳, 可能导致证券不能迅速、 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 进而影响到基金投资收益的实现; 二是在本基金的开放期内投资人的连续大量赎回将会导致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或迫使 基金以不适当的价格大量抛售证券,使基金的净值增长率受到不利影响。 (四)本基金特定风险 1、CPPI 保本策略的风险。 本基金采用 CPPI 策略将资产配置于稳健资产与风险资产。恒定比例组合保险机制在理 论上可以实现保本的目的, 该机制的重要前提之一是投资组合中稳健资产与风险资产的仓位 比例能够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做出适时、及时和连续地调整。但在实际投资中,可能由于流 动性或者市场环境急剧变化导致恒定比例组合保险机制不能有效发挥其保本功能。 2、担保风险。 本基金在引入了保证人机制下也会因下列情况的发生而导致保本周期到期日不能偿付 本金, 这些情况包括: 在保本周期内本基金更换管理人, 而保证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或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本基金亏损或保证人无法履行保证义务;或保本周期内保证人因 经营风险丧失保证能力从而无法履行保证责任。 3、股指期货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股指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具备一些特有的风险点。投 资股指期货所面临的风险主要是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基差风险、保证金风险等。具体为: (1)市场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价格变动而给投资者带来的风险。市场风险是股指期 货投资中最主要的风险。 (2)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市场流动性差或合约交易活跃性差,交易参与者少,买卖意 愿不高,期货交易难以迅速、及时、方便的成交所产生的风险。 (3)基差风险是指股指期货合约价格和指数价格之间的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风险, 以及不同股指期货合约价格之间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期现价差风险。 (4)保证金风险是指由于保证金交易的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股价指数微小的 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者权益遭受较大损失。而且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 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5 4、本基金在过渡期将暂停赎回和基金转换出业务,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但未在 到期操作期间赎回或转换出的基金份额, 将无法在过渡期内变现或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 基金管理人将在过渡期的最后一个工作日进行本基金的份额折算并于该日暂停办理过 渡期申购业务,投资者将无法在该日申购本基金。 (五)其他风险


1.随着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投资工具的出现和发展,如果投资于这些工具,基金 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环境控制、人员素质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 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上市公司治理结构问题、内幕交易、不公正披露等欺 诈行为、上市停止交易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 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6 十八、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 意见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7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8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9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 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并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3)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0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8)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9)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3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履行保本义务; (3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1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 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4、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2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5、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3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基金管理人未履行保本义务时,直接向担保人追偿;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6、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7、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财产账户名称而有 所改变。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1、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在保本周期到期后在本基金合同规定 范围内变更为“中银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并按本基金合同约定的“中银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计提管理费和托管费的以及法律法规要求提 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4 6)变更基金类别,但在保本周期到期后在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变更为“中银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但在保本周期到期后在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变 更为“中银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并按本基金合同约定的“中银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执行的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或保本保障机制,但因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发 生合并或分立, 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 的除外; 13)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某一保本周期结束后,保持或更换下一保本周期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或者保持 或变更下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 3)保本周期到期后,在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变更为“中银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并按本基金合同约定的“中银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 围或投资策略执行; 4)保本周期内,因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发生合并或分立,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其 他组织继承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权利、义务而引起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变更; 5)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5 6)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或收费方式、调低 赎回费率; 7)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8)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 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 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 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 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6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 方式,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 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等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 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 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 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7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 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 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 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 4)上述第 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 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他非 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 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 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8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形成大会决议。大会 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以上(含 50%)多数选举产生一 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 、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 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第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 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 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 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 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 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 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决。 7、计票 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9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 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 任监票人;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大会主 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 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 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 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 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 一同公告。 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0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 约束力。 9、本节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的规定,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凡与该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法》或将来颁布的其他涉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规定的法律法规不一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相关内容进行 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1、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 议意见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2、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 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 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1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 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 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 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2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办 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3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45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26 楼、45 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谭炯 成立时间:2004 年 8 月 12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93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银行)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8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 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 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 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 款;外汇担保;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 有价证券;自营和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离岸金融业务。经中国人民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4 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15.77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 象进行监督。 (1)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主要分为两类:稳健资产和风险资产。稳健资产主要包括国债、金融 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次级债、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品种。风险资产主要包括股票、 权证、股指期货等权益类品种。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若保本周期届满时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依据《基金合同》的约 定变更为“中银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上述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应依据《基金 合同》的约定相应变更如下: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 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 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5 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不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行为,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对于已经执行的投资,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行为不符合基金合同的规 定的,基金托管人应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并将该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 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事先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投资品种池, 以便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 约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融资比例: (1)“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投融资比例 本基金持有的稳健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本基金持有的风险资产占基金 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其中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 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2)“中银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投融资比例 该基金持有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国债、 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次级债、短期融 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 不低于 5%,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适用于以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持有的稳健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本基金持有的风险资产占 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6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 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 (15)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公募基金投资于一家企业发行的单期中期票据合计不超过 该期证券的 10%; (16)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保本策略和投资目标,且 每日所持期货合约及有价证券的最大可能损失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扣除用于保本部分资产 后的余额;本基金持有的股票、权证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之和(买入和卖出 轧差计算),将保持在基金资产净值的 0 至 40%之间;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中银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适用于以下投资限制: 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7 (1)该基金的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国债、金融债、 央行票据、企业债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5%; (2)该基金在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该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该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该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该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9)该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该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该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 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该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该基金的总资产,该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该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 (15)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公募基金投资于一家企业发行的单期中期票据合计不超过 该期证券的 10%; (16)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 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8 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 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 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对于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原因导致基金的投资不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如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且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当限制,不需要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当本基 金转换为中银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转换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 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中银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转为中银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条第 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 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 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 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 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如基金托管人提醒基金管理人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 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 关联交易的发生,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 行进行监督。 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9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 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 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 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签订书面 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行、资金划拨、账目 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 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 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 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若基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 责任。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 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 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 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确保及时将更新后的交易对手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 人,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 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交易对手名单,但应将调 整结果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 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需要临时调整银行 间债券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0 3 个交易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 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管理人确定 的时间内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 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 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6、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 通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 (1)本协议所称的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 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 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 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可以投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 且限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的, 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基金不得投资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 基金参与非公开发行证券的认购,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不得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2)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 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 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 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基金管理人应防范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 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效的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1 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 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 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 责任。 (3)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 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应划付的认购款、资金划付时间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 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时提供有关证券的具体的必要的信息, 致使托管人无法审核认购指 令而影响认购款项划拨的,基金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 (4)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审核基金管理人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的行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以及其他相关法 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呈报中国证监会,同时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人的利益。基金托管人有权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以及违反《基金合同》、《托 管协议》的投资指令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不予纠正或已代表 基金签署合同不得不执行时,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7、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认真评估中期票据投资业务的风险, 本着审慎、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监管部 门的规定,制定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相关制度(以下简称“《制度》”),以规范对中期票据 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基金管理人《制度》的内容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的约 定为准。 (1)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中期票据属于固定收益类证券,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中关于该基金投资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相关比例及期限限制;


2)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公募基金投资于一家企业发行的单期中期票据合计不超过该 期证券的 10%(适用于保本期及转为非保本基金后);


(2)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处置的监督职责限于: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督,如发现异常情况,应 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2 基金管理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原因和解决措施。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 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如因市场变化,基金管理人投资的中期票据超过投资比例的,基金托管人有权要 求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交易日内将中期票据调整至规定的比例要求。 8、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9、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 核对并回复基金托管人,对于收到的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 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10、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 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 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11、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及时纠正,由此造成的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12、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 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3 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 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 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 到书面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3、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 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 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4、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 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属于基金托管 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 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基金管理人未及时催收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 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4 (7)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资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 行运用、 处分、 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不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的损坏、 灭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8)基金托管人对因为基金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委 托财产,或交由期货公司或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委托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期货保证金账 户内的资金、期货合约等)及其收益;由于该等机构或该机构会员单位等本合同当事人外第 三方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委托财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责任。 (9)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开立“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 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 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 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基金管理人应聘请具 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 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 退款等事宜。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保管基金的银行 存款,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刻制、 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 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本基金 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5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 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 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 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 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 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 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 债券的结算。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约定协商后开立。 新账户按有关规定 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按约定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 管库,或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 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上述存放 机构及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6 合同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 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因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同传真件与事后送达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 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会计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 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证件号码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 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不得将 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7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 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 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 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8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 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料寄送 1、基金投资者账单:基金管理人将向特定销售渠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 件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寄送对账单;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定期定额投资服务 通过定期定额投资服务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定 期定额投资服务计划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三)网上交易服务 基金投资者可通过销售机构网站办理申购、赎回及信息查询。基金管理人也可利用自己 公司的网站(www.bocim.com)为直销投资者提供基金网上交易服务。投资者在选用网上交 易服务之前,请向相关机构咨询。 (四)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站、客户服务中心提交信息定制申请,基金管理人通过电 子邮件、手机短信、传真等定期为客户发送所定制的信息。可定制的信息包括:基金份额净 值、每笔交易确认、每月账户信息、公司旗下基金定期刊物等。业务开通时间由基金管理人 另行公告。 (五)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 400-888-5566.提供全天 24 小时基金净值信息、账户交易 情况、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9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供公众查阅。投资 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 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0 二十三、备查文件 (一)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1、中国证监会核准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关于申请募集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以上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所在地,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 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三年八月三日 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1 附件: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基金管理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 ) 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45 楼 公司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26 楼、45 楼 法定代表人:谭炯 电话:021-38834999





传真:021-68871955





邮编:200121


公司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18 号恒基中心一座 1607 基金担保人:中海信达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人” )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财富中心写字楼 4 幢3101 室 法定代表人:陈国安 电话:010-51658968








传真:010-51658969





邮编: 100020 鉴于: 《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 )约定了基金 管理人的保本义务(见《基金合同》第十二部分)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关 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担保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 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以下简称“本合同”或“ 《保证合同》 ” ) 。担保人就本基金的【第 一个】保本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本合同中,认 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包含该持有人的净认购金额对应份额与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所折 算成的基金份额部分)所承担保本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保证责 任的承担以本《保证合同》为准。 《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依《基 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其购买基金份额 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保证合同》的承认、接受和同意。 除非本《保证合同》另有约定,本《保证合同》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基金合同》 中的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 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2 第一条


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 1.1 本基金为认购本基金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保本金额为其认购并持 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所对应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利息之和。 本基金的募集规模上限为【70】亿元人民币(不含募集期利息) 。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 的最高限额为【71】亿元人民币。 1.2 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即保证范围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 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之乘积 (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 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 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 之和低于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该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 。 1.3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入,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但在保本 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的基金份额不在保证范围之内,且担保人承担保 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按《基金合同》生效之日确认的基金份额所计算的保本金额。 1.4 保本周期到期日是指本基金保本周期(如无特别指明,保本周期即为本基金第一个 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本基金的保本周期为三年,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3 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第二条 保证期间 2.1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第三条 保证的方式 3.1 在保证期间,担保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第四条 保证责任之豁免 下列情形之一,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4.1 保本周期到期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 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不低于保本金额。 4.2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 4.3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转换入的基金份额; 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3 4.4 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4.5 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 且担保人不同 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4.6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 ,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4.7 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担保人 对加重部分不承担担保责任,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4.8 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 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 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 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第五条 关于股指期货投资风险的确认和相关承诺 5.1 担保人确认其已阅读《基金合同》的投资条款,知悉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明确包含股 指期货,理解《基金合同》阐述的股指期货交易策略,充分了解股指期货的特点和各种风险, 认可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符合《基金合同》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并且对本基金 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已作出充分评估。 在此基础上, 担保人进一步确认, 担保人为本基金的保本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已经充分考虑到了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相关风 险,并承诺因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而发生的投资金额损失不影响其保证责任的履行。 第六条


责任分担及清偿程序 6.1 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 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保本金额, 基金管理人未能按 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通知担保人并在保本周期到 期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总额、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担保 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及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信息)。 6.2 担保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5 个工作日内,将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载明的代偿款项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 中,由基金管理人将该代偿款项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保人将上述代偿金额全额划入基 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 担保人无须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代偿。代偿款项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4 任。 6.3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20个工作日(含第 20 个工作日)内将保本 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4 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 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保本金额, 基金管理人及担保 人未履行《基金合同》及本合同上述条款中约定的保本义务及保证责任的,自保本周期到期 后第 21 个工作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二部分“争议的处理和 适用的法律”约定,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担保人请求解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事宜。但基金份 额持有人直接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在保证期间内提出。 第七条 追偿权、追偿程序和还款方式 7.1 担保人履行了保证责任后, 即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归还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 全部款项 (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按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所载明金额支付的实际代偿款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要求代偿的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向担保人要求代偿的金额及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其他金额, 前述款项重叠部分不 重复计算)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以及担保人的其他合理费用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 为代偿追偿产生的律师费、调查取证费、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差旅 费、抵押物或质押物的处置费等。 7.2 基金管理人应自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之日起一个月, 向担保人提交担保人认可的还 款计划,在还款计划中载明还款时间、还款方式,并按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归还担保人为 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以及担保人的其他费用和损失 (如有) 。 基金管理人未能按本条约定提交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或未按还款计划履行还款义务的, 担保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立即支付上述款项及其他费用,并赔偿给担保人造成的损失。 第八条 担保费的支付 8.1 基金管理人应按本条规定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 8.2 担保费支付方式:担保费从基金管理人收取的本基金管理费中列支,按本条第 3 款公式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收到基金管理费之 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 担保人于收到款项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 出具合法发票。 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5 8.3 每日担保费计算公式=担保费计提日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2‰×1/当年日历天数。 担保费的计算期间为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至担保人解除保证责任之日或保本期到期日较 早者止,起始日及终止日均应计入期间。 第九条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9.1 本《保证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发生争议时,各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协 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且仲 裁裁决为终局,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第十条


其他条款 10.1 基金管理人应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告本《保证合同》 。 10.2 本《保证合同》自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 (或加盖人名章)并加盖公司公章后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10.3 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后,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双方全面履行了本合同规定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全面履行了其在《基金合同》项下的义务的,本合同终止。 10.4 担保人承诺继续对下一保本周期提供担保或保本保障的,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另 行签署书面保证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