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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金马(020005)

国泰金马: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年第一号)查看PDF公告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 第 一 号) 
 
 
 
 
 
 
基 金管 理人 :国 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中 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截 止日 :二○ 一三 年 六月 十八 日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一号) 
 1 
重要提示 
国泰金 马稳 健回 报证 券投 资基金 (以 下简 称 “ 本基 金 ”) 经中 国证 监会 2004 年 4 月 27 日
发布的 证监 基金 字[2004]62 号文 批准 发起 设立 。 本基 金的基 金合 同 于 2004 年6 月18 日成 立 正
式生效 。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 以下简称“本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管理人 ” ) 保 证招募说明书
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 经 中国证 监会核准 ,但中国 证监会 对本基金募集的 核
准 ,并不表明其对 本基金 的价值和收益作出 实质性 判断或保证 ,也不 表明投 资于本基金没有 风
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 拟申 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 读本 招募说明书,全面认 识本 基金产品的风
险收益特征,应充 分考虑 投资者自身的风险 承受能 力,并对于申购基 金的意 愿、时机、数量 等
投资行为作出独立 决策。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 资者基 金投资的“买者自 负”原 则,在投资者作 出
投资决 策后 ,基 金运 营状 况与基 金净 值变 化引 致的 投资风 险, 由投 资者 自行 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 预示 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 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 绩并 不构成对本基
金业绩 表现 的保 证。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 尽职 守、诚实信用、谨慎 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 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已经根 据《证券投资基金 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 法》 、 《证 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 理办法》及其它 有关规定 作了修订并已于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报 刊或 网站 进行了 公告 。 
投资者 在进 行投 资决 策前 ,请仔 细阅 读本 基金 的《 招募说 明书 》及 《基 金合 同》 。 
本招募说明书中涉及 的与 托管相关的基金信息 已经 本基金托管人复核。 本招 募说明书所载
内容截 止日 为 2013 年 6 月18 日, 投 资组 合报 告为2013 年 1 季度 报告, 有关 财务数 据和 净值 表
现截止 日 为2012 年12 月31 日。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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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节 绪言 .................................................................. 3 第二节 释义 .................................................................. 3 第三节 基 金管 理人 ............................................................ 5 第四节 基 金托 管人 ........................................................... 17 第五节 相 关服 务机 构 ......................................................... 20 第六节 基 金的 募集 与合 同 生效 ................................................. 35 第七节 基 金的 申购 、赎 回 与转换 ............................................... 36 第八节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与转托 管 ............................................. 42 第九节 基 金的 投资 ........................................................... 43 第十节 基 金的 业绩 ........................................................... 52 第十一 节 基金 的财 产 ......................................................... 53 第十二 节 基金 资产 估值 ....................................................... 54 第十三 节 基金 收益 与分 配 ..................................................... 59 第十四 节 基金 费用 与税 收 ..................................................... 60 第十五 节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 计 ................................................... 62 第十六 节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63 第十七 节 风险 揭示 ........................................................... 66 第十八 节 基金 的终 止和 清 算 ................................................... 68 第十九 节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 摘要 ................................................. 70 第二十 节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 内容摘 要 ............................................. 82 第二十 一节 对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服务 ........................................... 87 第二 十 二节 其 他应 披露 的 事项 ................................................. 90 第二十 三节 招 募说 明书 存 放及其 查阅 方式 ....................................... 91 第二十 四节 备 查文 件 ......................................................... 91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一号) 3 第一节


绪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 中 国证 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 ” ) 发布的 《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 办法》 (以下简 称 “ 《运 作办 法》 ” ) 和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 《销 售办 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信息披露 办法 》 ” ) 以及根据以上法 律法规修 订后的《国泰 金 马稳健 回报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以 下简 称 “ 基 金合同 ” ) 编写 。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 募说 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 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承 担法律责任。本基 金是根 据本招募说明书所 载明的 资料申请募集的 。 本基金 管理人没有 委托或 授权任何其他人提 供未在 本招募说明书中载 明的信 息 ,或对本招募 说 明书作 任何 解释 或者 说明 。 本招募说 明书根 据本基 金 的基金合 同编写 ,并经 中 国证监会 核准。 基金合 同 是约定基 金当 事人之间权利、义 务的法 律文件。基金投资 人自依 基金合同取得基金 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 持 有人和本基金合同 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 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 基金合 同的承认和接受 , 并按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享 有权 利、 承 担义 务。 基金 投资 人欲了 解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 详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第二节


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除 非文 义另 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具 有以下 含义 :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国泰 金马 稳健 回报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合 同或 本基 金合 同: 指《国泰 金马 稳健回 报证 券投资基 金基 金合同 》及 对本基金 合 同的任 何修 订和 补充 ;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 明书: 指《国 泰金 马稳 健回 报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发行公 告或 本发 行公 告: 指《国 泰金 马稳 健回 报证 券投资 基金 发行 公告 》 ; 《基金 法》 : 指2003 年10 月28 日 经第 十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员 会第 五次会 议通 过,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并 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第 十 一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三 十 次 会 议 修 订的《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资基 金法 》及颁 布机 关对其不 时 做出的 修订 ;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一号) 4 《运作 办法 》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 《销售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2013 年 3 月15 日颁 布、 同年6 月1 日实施 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 指受基金 合同 约束, 根据 基金合同 享受 权利并 承担 义务的基 金 发起人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发 起人 : 指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 理人: 指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基金托 管人 : 中国建 设银 行; 注册登 记人 : 指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销售机 构: 指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及其委 托的 基金 代销 机构 ; 代销机 构: 指接受国 泰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委托 依据 有关销 售代 理协议办 理 基金销 售和 基金 相关 业务 的代理 机构 ; 个人投 资者 : 指依法 可以 投资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中国 公民 ; 机构投 资者 : 指依法可 以投 资证券 投资 基金、在 中国 境内合 法注 册登记或 经 有关政府 部门 批准设 立的 企业法人 、事 业法人 、社 会团体、 合 格境外 投资 者 或 其他 组织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QFII): 指符合《 合格 境外机 构投 资者境内 证券 投资管 理暂 行办法》 规 定的条件 ,经 中国证 监会 批准投资 于中 国证券 市场 ,并取得 国 家外汇管 理局 额度批 准的 中国境外 基金 管理机 构、 保险公司 、 证券公 司以 及其 他资 产管 理机构 ;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基金 达到 成立 条件 后 , 基 金发起 人宣 布基 金合 同生 效的日 期 ; 基金募 集期 : 指自招募 说明 书公告 之日 起到基金 合同 生效的 时间 段,最长 不 超过3 个月 ; 存续期 :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并存 续的 不定期 之期 限; 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 T 日: 指认购 、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申 请日 ; 申购: 指基金存 续期 间投资 者向 基金管理 人提 出申请 购买 本基金份 额 的行为 ;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一号) 5 赎回: 指基金存 续期 间持有 本基 金份额的 投资 者要求 基金 管理人接 受 投资者 申请 卖出 本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基金间 转换 : 指持有本 基金 份额的 投资 者要求基 金管 理人接 受投 资者申请 将 其持有的 本基 金份额 转换 为基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其它 开放式基 金 份额的 行为 ; 基金账 户: 指注册登 记人 给投资 者开 立的用于 记录 投资者 持有 的由该注 册 登记人 登记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及其 变动 情况 的 账 户; 指定信 息披 露媒 体: 指中国证 监会 指定的 用以 进行信息 披露 的报纸 和互 联网站, 包 括但不 限于 《中 国证 券报 》 、 《上 海证 券报》 、 《 证券 时 报》 ; 法律法 规: 指中华人 民共 和国现 行有 效的法律 、行 政法规 、司 法解释、 部 门规章 以及 其他 对契 约当 事人有 约束 力的 决定 、 决 议、 通知 等; 不可抗 力: 指基金合 同当 事人无 法预 见、无法 克服 、无法 避免 且在基金 合 同由基金 托管 人、基 金管 理人签署 并生 效之日 后发 生的,使 基 金合同当 事人 无法全 部或 部分履行 本协 议的任 何事 件,包括 但 不限于洪 水、 地震及 其他 自然灾害 、战 争、骚 乱、 火灾、政 府 征用、没 收、 法律变 化、 突发停电 或其 他突发 事件 、证券交 易 场所非 正常 暂停 或停 止交 易等。 第三节


基 金 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设立日 期:1998 年3 月5 日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 球金融 中 心 3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 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100 号上 海环 球金融 中 心 39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勇胜 注册资 本:1.1 亿元 人民 币 联系人 :何晔 联系电 话:021-38569000 ,4008888688 基金管 理人 股权 结构 如下 : 股东名 称 股权比 例 中国建 银投 资有 限责 任公 司 60% 意大利 忠利 集团 30%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一号) 6 中国电 力财 务有 限公 司 10% 二、基金管理人管理 基金 的基本情况 截至 2013 年 6 月 18 日, 本基金 管理 人共 管理 1 只 封闭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金 鑫证券 投资 基 金, 以 及35 只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 国 泰金 鹰增 长 证券投 资基 金 、 国 泰金 龙 系列证 券投 资基 金 (包 括2 只 子基 金 , 分 别 为国泰 金龙 行业 精选 证券 投资基 金 、 国 泰金 龙债 券 证券投 资基 金) 、 国 泰金马稳健回报证 券投资 基金、国泰货币市 场证券 投资基金、国泰金 鹿保本 增值混合证券投 资 基金、国泰金鹏蓝 筹价值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国 泰金鼎价值精选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由 金 鼎证券 投资 基金 转型 而来 ) 、 国泰 金牛 创新 成长 股票 型证券 投 资 基金 、 国 泰沪 深 300 指数 证券 投 资基金 ( 由国 泰金 象保 本 增值混 合证 券投 资基 金转 型而来 ) 、 国 泰双 利债 券证 券投资 基金 、 国泰 区位优势股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国泰中小盘 成长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由金盛证券投 资 基 金 转 型 而 来 ) 、 国 泰 纳 斯 达 克 100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国 泰 价 值 经 典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上 证 180 金 融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国泰 上证 180 金融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 国泰保本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国泰事件驱 动策略 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 金、 国 泰信 用互 利分 级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中小 板 300 成长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泰中 小板 300 成 长交 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接 基金 、国 泰成 长优 选股票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 国 泰大 宗商 品配 置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 国泰 信用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 6 个月 短期 理财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泰 现金 管理 货币 市场 基金、 国泰 金泰 平衡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由 金泰证 券投 资基 金转 型而 来) 、 国 泰民 安增 利债 券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国证 房地 产行 业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 国泰估值优势股票 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 ( 由国泰 估值优势可分离 交 易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封 闭期届满转换而来 ) 、上 证 5 年期国债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 金、国 泰上 证 5 年期 国债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金 、纳 斯达 克 100 交易 型开 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国 泰中国企业境外高 收益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另外 ,本基金管理人 于 2004 年获 得全 国社 会保 障 基金理 事会 社保 基金 资产 管理人 资格 , 目前 受托 管 理全国 社保 基金 多 个投资 组合 。2007 年 11 月 19 日, 本基 金管 理人 获 得企业 年金 投资 管理 人资 格。2008 年 2 月 14 日 ,本 基金 管理 人成 为 首批获 准开 展特 定客 户资 产管理 业务 (专 户理 财) 的基金 公司 之一 , 并于3 月 24 日 经中 国证 监 会批准 获得 合格 境内 机构 投资者 (QDII ) 资格 , 成为 目前业 内少 数拥 有 “ 全牌 照” 的基 金公 司 之一 , 囊 括了 公募 基金 、 社保 、 年 金、 专户 理财 和QDII 等 管理 业务 资 格。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一号) 7 三 、主要人员情况 (一) 董事 会成员 : 陈勇胜 , 董事 长, 硕士 研 究生 , 高 级经 济师 ,21 年 证券从 业经 历 。1982 年 起 在中国 建设 银 行总行、中国投资 银行总 行工作。历任综合 计划处 、资金处副处长、 国际结 算部副总经理( 主 持工作) 。1992 年起任国 泰证券有限公司国 际业务 部总经理,公司总 经理助 理兼北京分公司 总 经理,1998 年 3 月起 任国 泰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总经 理,1999 年 10 月 起任公 司董 事长 、 党委书 记。 庄乾志 , 董事 , 博士 研究 生, 高级 经济 师 。1999 年8 月至2004 年 12 月 在中 国建设 银行 总 行工作 , 历任 建设 银行 总 行投资 银行 部副 经理 、 机 构业务 部高 级经 理 。2005 年 1 月至 2007 年7 月在中 国建 银投 资有 限责 任公司 任投 行部 副总 兼证 券公司 重组 办公 室主 任 。 2007 年8 月至 2009 年2 月 在西 南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任董 事、 党委 委员 及副总 裁。2009 年 2 月起 在中国 建银 投资 有 限责任公司工作, 先后任 资本市场部负责人 、战略 部负责人,现任中 国建银 投资有限责任公 司 办公室 (党 办、 董监 办) 主任。2012 年4 月 起任 公 司董事 。 林川, 董事 ,博 士研 究生 。2006 年 6 月至 2009 年 1 月在 美国 华盛 顿互 惠银 行任高 级计 量 分析师 。2009 年 2 月至 2009 年 7 月 在美 国富 升人 寿 保险任 财务 经理 。2010 年 3 月起 在中 国建 银投资有限责任公 司风险 管理部工作,现任 中国建 银投资有限责任公 司风险 管理部风险管理 二 组负责 人。2012 年4 月 起 任公司 董事 。 Philippe SETBON , 董事 , 硕士研 究生 。1991 年 起历 任 BARCLAYS BANK 金融 分 析师;1993 年起任 BOISSY GESTION SA (AZUR –GMF) 首席 执行 官 ;2003 年起任 ROTHSCHILD ET COMPAGNIE GESTION SA 股票 投资 部总 监;2004 年 起任 GENERALI FINANCES SA 副 总经 理、 投资总 监;2007 年起 任GENERALI INVESTMENT FRANCE S.A/GENERALI INVESTMENTS 首 席执 行官 、 投资总 监;2009 年起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董 事会 主席/首 席执 行官。2011 年起 任 Generali Group 首席 投 资官。 并兼 任Generali Investments SICAV ( 卢 森堡) 主席、Generali Investments Deutschland 监事会主席、Generali Investments SGR 副主席、THALIA SA (Lugano) 董事会成员等职务 。 2010 年6 月起 任公 司董 事 。 游一冰 , 董事 , 大学 本科 , 英国特 许保 险学 会高 级会 员 (FCII ) 及英 国特 许保 险 师 (Chartered Insurer)。1989 年 起任 中 国人民 保险 公司 总公 司营 业部助 理经 理; 1994 年 起 任中国 保险 (欧 洲) 控股有 限公 司总 裁助 理;1996 年 起任 忠利 保险 有限 公司英 国分 公司 再保 险承 保人;1998 年起 任 忠利亚 洲中 国地 区总 经理 。2002 年起 任中 意人 寿保 险有限 公司 董事 。2007 年 起任中 意财 产保 险 有限公 司董 事、 总经 理。 2010 年6 月起 任公 司董 事 。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一号) 8 侯文捷 ,董 事, 硕士 研究 生,高 级工 程师 。1994 年 3 月至 2002 年 2 月在中 国 电力信 托投 资有限公司工作, 历任经 理部项目经理,证 券部项 目经理,北京证券 营业部 副经理,天津证 券 营业部 副经 理 、 经 理 。2002 年2 月起 在中 国电 力财 务有限 公司 工作 , 先后 任 信息中 心主 任 、 信 息技术部主任、首 席信息 师、华北分公司总 经理、 党组副书记,现任 中国电 力财务有限公司 党 组成员 、副 总经 理。2012 年4 月 起任 公司 董事 。 金旭, 董事 , 硕 士研 究生 ,20 年 证券 从业 经历 。1993 年 7 月至2001 年 11 月 在中国 证监 会 工作,历任法规处 副处长 、深圳监管专员办 事处机 构处副处长、基金 监管部 综合处处长。2001 年 11 月至 2004 年 7 月 在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任 副总经 理。2004 年 7 月至 2006 年 1 月在 宝 盈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任总 经理。2006 年 1 月至 2007 年 5 月 在梅 隆全 球投 资 有限公 司北 京代 表 处任首 席代 表。2007 年5 月担任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总 经理 。2007 年11 月起任 公司 董事 。 吴鹏,独立董事,博 士研 究生。著名律师,执 业范 围包括金融证券。曾 在日 本著名律师事 务所从 事与 中国 相关 法律 工作 , 日 本西 南大 学讲 授 中国法 律 。1993 年 回国 从 事律师 工作 , 现为 北京中 伦律 师事 务所 合伙 人, 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员 会仲 裁员 。2001 年5 月起 任公 司独 立 董事。 王军, 独立 董事, 博士 研 究生, 教授。1986 年起 在 对外经 济贸 易大 学法 律系 、 法学 院执 教, 任助教、讲师、副 教授、 教授、博士生导师 、法学 院副院长、院长, 兼任国 务院学位委员会 第 六届学科评议组法 学组成 员、全国法律专业 学位研 究生教育指导委员 会委员 、国际贸易和金 融 法律研 究所 所长 、 中 国法 学会国 际经 济法 学研 究会 副会长 、 中 国法 学会 民法 学研究 会常 务理 事、 中国法学教育研究 会 第一 届理事会常务理事 、中国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 仲裁员、新加坡 国 际仲裁 中心 仲裁 员 、 北 京 仲裁委 员会 仲裁 员 、 大 连 仲裁委 员会 仲裁 员等 职 。2010 年6 月 起任 公 司独立 董事 。 刘秉升 , 独立 董事 , 大 学 学历 , 高 级经 济师 。1980 年起任 吉林 省长 白县 马鹿 沟乡党 委书 记; 1982 年起 任吉 林省 长白 朝 鲜族自 治县 县委 常委 、 常 务副县 长;1985 年起 任吉 林省抚 松县 县委 常 委、 常 务副 县长 ;1989 年 起任中 国建 设银 行吉 林省 白山市 支行 行长 、 党 委书 记;1995 年 起任 中 国建设 银行 长春 市分 行行 长、 党 委书 记;1998 年 起 任中国 建设 银行 海南 省分 行行长 、 党 委书 记。 2007 年任 海南 省银 行业 协 会会长 。2010 年 11 月起 任公司 独立 董事 。 韩少华 , 独 立董 事, 大学 专科, 高级 会计 师。1964 年起在 中国 建设 银行 河南 省工作 , 历 任 河南省 分行 副处 长、 处长 ;南阳 市分 行行 长、 党组 书记; 分行 总会 计师 。2003 年至 2008 年任 河南省 豫财 会计 师事 务所 副所长 。2010 年 11 月起 任公司 独立 董事 。 (二) 监事 会成员 :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一号) 9 唐建光 ,监 事会 主席 ,大 学本科 ,高 级工 程师 。 1982 年 1 月至 1988 年 10 月 在煤炭 工业 部基建 司任 工程 师;1988 年 10 月至1993 年 7 月在 中国统 配煤 矿总 公司 基建 局任副 处长 ;1993 年 7 月至 1995 年 9 月在 中煤建 设开 发总 公司 总经 理办公 室任 处长 ;1995 年 9 月至 1998 年 10 月在煤 炭部 基建 管理 中心 工作 , 先 后任 综合 处处 长 、 中 心副 主任 ;1998 年 10 月至2005 年1 月 在中国 建设 银行 资产 保全 部任副 总经 理 ;2005 年 1 月起在 中国 建银 投资 有限 责任公 司先 后任 资 产管理 处置 部总 经理 、企 业管理 部高 级业 务总 监。2010 年 11 月起 任公 司监 事会主 席。 Amerigo BORRINI ,监 事, 大学本 科,CFA ,金 融咨 询 师。1967 年起 历任 忠利 集 团会计 结算 部、忠利集团金融 分析师 、忠利集团基金经 理、忠 利集团资 产管理公 司财务 部首席执行官、 忠 利集团财务部总监 、忠利 集团总经理助理、 忠利集 团首席风险官、忠 利集团 兼并收购及企业 融 资部总 监, 并在 Generali Horizon S.p.A., Trieste(IT) 、BG Fiduciaria SIM 兼任 董事 会主 席及Autovie Venete S.p.A. 、Banca Generali S.p.A. 、Flandria(B) 、 Generali Investments Italy SGR S.p.A., Trieste(IT) 、 Generali Investments SICAV(Lux) 、 Generali Finance B.V., Diemen(NL) 、 Generali Investissement,Parigi(FR) 、 Genirland(IRL) 、 Generali Multinational Pension Solutions SICAV(Lux) 、 Graafschap Holland N.V., Diemen(NL) 、 La Centrale Finaziaria Generale S.p.A. 、Net Engineering International S.p.A., Padova(IT) 、Perseo S.p.A., Torino(IT) 、Premuda S.p.A., Genvoa(IT) 、Transocean Holding Corporation(USA) 等公司 兼任 董事 。2010 年6 月起 任公 司监 事。 刘顺君 ,监 事, 硕士 研究 生,高 级经 济师 。1986 年 7 月至 2000 年 3 月在中 国 人民解 放军 军事经 济学 院工 作, 历任 教员、 副主 任。2000 年 4 月至 2003 年 1 月 在长 江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工作, 历任 投资 银行 总部 业务主 管、 项目 经理 。2003 年 1 月至 2005 年 5 月任 长江巴 黎百 富 勤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北 京部 高级经 理。2005 年 6 月起 在中国 电力 财务 有限 公司 工作, 先后 任金 融 租赁公司筹建处综 合部主 任,营业管理部主 任助理 ,华北分公司总经 理助理 、华北分公司副 总 经理、党组成员、 纪检组 长、工会主席,福 建业务 部副主任、主任, 现任中 国电力财务有限 公 司投资 管理 部主 任。2012 年4 月 起任 公司 监事 。 沙骎, 监事 ,硕 士研 究生 。1998 年 5 月至 1999 年 11 月 任职 于国 泰君 安证 券 ,1999 年 11 月至2000 年11 月任 职于 平安保 险集 团 ,2000 年 11 月至 2008 年 1 月任 职于 宝 盈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2008 年2 月 加入 国 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先 后担任 交易 管理 部总 监 、 研究部 总监 。 现任 公司投 资总 监兼 基金 经理 。2010 年 11 月 起任 公司 职工监 事。 王骏, 监事 ,硕 士研 究生 。曾任 国泰 君安 证券 公司 会计、 清算 部经 理,2001 年 10 月加 入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从事基 金登 记核 算工 作, 现任运 营管 理部 总监 。2007 年 11 月起 任公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一号) 10 司职工 监事 。 (三) 高级 管理 人员 : 陈勇胜 ,董 事长 ,简 历情 况见董 事会 成员 介绍 。 金旭, 总经 理, 简历 情况 见董事 会成 员介 绍。 巴立康 ,硕 士研 究生 ,高 级会计 师,20 年 证券基 金 从业经 历。1993 年 4 月至 1998 年 4 月 在华夏证券工作, 历 任营 业部财务经理、公 司计划 财务部副总经理兼 上海分 公司财务部经理 。 1998 年4 月至2007 年 11 月在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工作 , 历 任综 合管 理部 总经理 、 基 金运 作 部总经 理、 基金 运营 总监 、 稽核 总监 。2007 年12 月 加入国 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2008 年 12 月 起担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 周向勇 , 硕士 研究 生 ,17 年金融 从业 经历 。1996 年7 月至2004 年 12 月 在中 国建设 银行 总 行工作 , 先后 任办 公室 科 员、 个人 银行 业务 部主 任 科员 。2004 年12 月至 2011 年1 月在 中国 建 银投资 公司 工作 , 任办 公 室高级 业务 经理 、 业务 运 营组负 责人 。2011 年1 月 加入国 泰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任总 经理 助理 ,2012 年 11 月 起任 公司 副总经 理。 田昆, 博士 研究 生,10 年 证券基 金从 业经 历。2003 年 7 月至 2012 年 8 月 在博 时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工作,历 任渠道 经理、渠道主管、 上海分 公司副总经理、北 京分公 司副总经理、市 场 部总经 理、 北京 分公 司及 零售业 务总 经理 。2012 年 8 月 加入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2012 年 11 月 起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 林海中 ,硕 士研 究生 ,11 年证券 基金 从业 经历 。2002 年 8 月至 2005 年 4 月 在 中国证 监会 信息中 心工 作, 历任 专业 助理、 主任 科员 ;2005 年 4 月至 2012 年 6 月在中 国 证监会 基金 监管 部工作 , 历任 主任 科员 、 副处长 、 处长 。2012 年 6 月加入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2012 年8 月 起任公 司督 察长 。 (四) 本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及助理 1 、现 任基 金经 理 程洲, 男, 硕士 研究 生,CFA ,13 年 证券 基金 从业经 验。2000 年 7 月至 2004 年 3 月 在上 海申银 万国 证券 研究 所策 略研究 部任 策略 分析 师;2004 年4 月 加盟 国泰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历 任高级 策略 分析 师、 基金 经理助 理;2008 年 4 月起 任 国泰 金马 稳健 回报 证券 投资 基 金的 基金 经 理 ,2009 年 12 月起 兼任 金泰证 券投 资基 金 的 基金 经理 ,2010 年 2 月 10 日至 2011 年 12 月 23 日 兼任 国泰 估值 优势 可分 离交易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的基 金经 理 ,2012 年 12 月 24 日起 兼任 国 泰金泰 平衡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2、历 任基 金经 理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一号) 11 2004 年6 月至2008 年3 月, 由 何江 旭 担 任基 金经 理;2008 年4 月 至 2011 年 1 月 27 日由 余荣权 、程洲 担 任基 金经 理 ,2011 年 1 月 28 日起 由 程洲 担任 基金 经理 。 (五)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 员 本基金 管理 人设 有公 司投 资决策 委员 会 , 其 成员 在 公司总 经理 、 分管 副总 经 理、 投资 总监 、 研究开发部、固定 收益部 、基金管理部、财 富管理 中心、市场体系等 负责人 员中产 生。公司 总 经理可以推荐上述 人员以 外的投资管理相关 人员担 任成员,督察长和 运营体 系负责人列席公 司 投资决策委员会会 议。公 司投资决策委员会 主要职 责是根据有关法规 和基金 合同,审议并决 策 公司投资研究部门 提出的 公司整体投资策略 、基金 大类资产配置原则 ,以及 研究相关投资部 门 提出的 重大 投资 建议 等。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组成 如下: 李志坚 先生 :全 球投 资总 监 周向勇 先生 :副 总经 理 黄焱先 生: 总经 理助 理 张则斌 先生 :投 资总 监 沙骎先 生: 投资 总监 张玮先 生: 投资 总监 兼研 究部总 监 裴晓辉 先生 :固 定收 益投 资总监 兼固 定收 益部 总监 (六) 上述 成 员 之间 均不 存在近 亲属 或家 属关 系。 四 、基金管理人的职 责 (一)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 日起,根据本基金合 同的 规定,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 的最大利益处 理基金 管理 事务 ,恪 尽职 守,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二)配备足够的具 有专 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 金投 资分析、决策,以专 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资 产; (三)建立健全内部 风险 控制、监察与稽核、 财务 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 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资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资产相 互独 立, 保证 不同 基金在 资产 运作 、 财 务管 理等方 面相 互独 立 ; (四 ) 除 依据 《基 金法 》 及其配 套法 规、 《基 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 得委托 其他 人 运作基 金资 产; (五 ) 严 格按 照 《 基金 法 》 及 其配 套法 规、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办 理应当 由基 金 管理人 负责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事 项;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一号) 12 (六)保守基金商业 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 划、 投资意向等。除《基 金法 》及其配套法 规、 《 基金 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 在 基 金信息 公开 披露 前 , 应 予 以保密 , 不向 他人 泄露; (七) 法律 、法 规及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 五 、基金管理人的承 诺 (一)基金管理人承 诺不 从事违反《证券法》 的行 为,并承诺建立健全 的内 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违反 《证券 法》 行为 的发 生; (二)基金管理人承 诺不 从事以下违反《基金 法》 的行为,并承诺建立 健全 的内部风险控 制制度 ,采 取有 效措 施, 防止下 列行 为的 发生 : 1 、将 基金 管理 人固 有财 产 或者他 人财 产混 同于 基金 财产从 事证 券投 资; 2 、不 公平 地对 待管 理的 不 同基金 财产 ; 3 、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以 外的 第三 人牟 取利益 ; 4 、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 规 承诺收 益或 者承 担损 失; 5 、依 照法 律、 行政 法规 有 关规定 ,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三 )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加 强人员 管理 , 强化 职业 操 守, 督促 和约 束员 工遵 守 国家有 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 、越 权或 违规 经营 ; 2 、违 反基 金合 同或 托管 协 议; 3 、故 意损 害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或其 他基 金相 关机 构的 合法权 益; 4 、在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的 资料中 弄虚 作假 ; 5 、拒 绝、 干扰 、阻 挠或 严 重影响 中国 证监 会依 法监 管; 6 、玩 忽职 守、 滥用 职权 ; 7 、 泄 露在 任职 期间知 悉的 有关证 券、 基金 的商 业秘 密、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内 容、 基 金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8 、除 按本 公司 制度 进行 基 金运作 投资 外, 直接 或间 接进行 其他 股票 投资 ; 9 、协 助、 接受 委托 或以 其 他任何 形式 为其 他组 织或 个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10 、 违 反证 券交 易场 所业 务规则 , 利 用对 敲倒 、 对 仓等手 段操 纵市 场价 格, 扰乱市 场秩 序 ; 11 、贬 损同 行, 以提 高自 己; 12 、在 公开 信息 披露 和广 告中故 意含 有虚 假、 误导 、欺诈 成分 ;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一号) 13 13 、以 不正 当手 段谋 求业 务发展 ; 14 、有 悖社 会公 德, 损害 证券投 资基 金人 员形 象; 15 、其 他法 律、 行政 法规 禁止的 行为 。 (四) 基金 管理 人关 于禁 止性行 为的 承诺 本系列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建 立健全 内部 控制 制度 ,采 取有效 措施 ,防 止下 列行 为的发 生: 1 、基 金之 间相 互投 资; 2 、基 金管 理人 以基 金的 名 义使用 不属 于基 金名 下的 资金买 卖证 券; 3 、基 金管 理人 从事 任何 形 式的证 券承 销或 者从 事除 国家债 券以 外的 其他 证券 自营业 务; 4 、基 金管 理人 从事 资金 拆 借业务 ; 5 、动 用银 行信 贷资 金从 事 基金投 资; 6 、将 基金 资产 用于 抵押 、 担保、 资金 拆借 或者 贷款 ; 7 、从 事证 券信 用交 易; 8 、以 基金 资产 进行 房地 产 投资; 9 、从 事可 能使 基金 承担 无 限责任 的投 资; 10 、将 基金 资产 投资 于与 基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有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11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从事的 其他 行为 。 六、基金经理承诺 (一)依照有关法律 、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 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 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 (二) 不为 自己 、不 为其 代理人 、代 表人 、受 雇人 或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三)不泄漏在任职 期间 知悉的有关证券、基 金的 商业秘密,尚未依法 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四) 不协 助、 接受 委托 或以其 他任 何形 式为 其它 组织或 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一) 内部 控制 制度 概述 公司为防范和化解经 营运 作中面临的风险,保 证经 营活动的合法合规和 有效 开展,制定了 一系列组织机制、 管理方 法、操作程序与控 制措施 ,形成了公司完整 的内部 控制体系。该内 部 控制体系涵盖了内 部会计 控制、风险管理控 制和监 察稽核制度 等公司 运营的 各个方面,并通 过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一号) 14 相应的 具体 业务 控制 流程 来严格 实施 。 1 、内 部风 险控 制遵 循的 原 则 (1) 全面性原则 :内部风 险控制必须覆盖公司 所有 部门和岗位,渗透各 项业 务过程和业务 环节; (2) 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 立独立的稽核监察部 ,稽 核监察部保持高度的 独立 性和权威性, 负责对 公司 各部 门内 部风 险控制 工作 进行 稽核 和检 查; (3) 相互制约原 则:公司 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 结构 的设计上形成一种相 互制 约的机制,建 立不同 岗位 之间 的制 衡体 系; (4) 保持与业务 发展的同 等地位原则:公司的 发展 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 制度 完善和稳固的 基础上 ,内 部风 险控 制应 与公司 业务 发展 放在 同等 地位上 ; (5) 定性和定量 相结合原 则:建立完备风险控 制指 标体系,使风险控制 更具 客观性和操作 性。 2 、内 部会 计控 制制 度 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法 律法 规和财务会计准则的 要求 ,建立了完善的内部 会计 控制制度,实 现了职责分离和岗 位相互 制约,确保会计核 算的真 实、准确、完整, 并保证 各基金会计核算 和 公司财 务管 理的 相互 独立 ,保护 基金 资产 的独 立、 安全。 3 、风 险管 理控 制制 度 公司为有效控制管理 运营 中的风险,建立了一 整套 完整的风险管理控制 制度 ,其内容由一 系列的具体制度构 成,主 要包括:岗位分离 和空 间 分离制度、投资管 理控制 制度、信息技术 控 制、营销业务控制 、信息 披露制度、资料保 全制度 和独立的稽核制度 、人力 资源管理以及相 应 的业务控制流程等 。通过 这些控制制度和流 程,对 公司面临的投资风 险和管 理风险进行有效 的 控制。 4 、监 察稽 核制 度 公司实行独立的监察 稽核 制度,通过对稽核监 察部 充分授权,对公司执 行国 家有关法律法 规情况、以及公司 内部控 制制度的遵循情况 和有效 性进行全面的独立 监察稽 核,确保公司经 营 的合法 合规 性和 内部 控制 的有效 性。 (二) 基金 管理 人内 部控 制制度 五要 素 1 、控 制环 境 公司经过多年的管理 实践 ,建立了良好的控 制 环境 ,以保证内部会计控 制和 管理控制的有 效实施,主要包括 科学的 公司治理结构、合 理的组 织结构和分级授权 、注重 诚信并关注风险 的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一号) 15 道德观 和经 营理 念、 独立 的监察 稽核 职能 等方 面。 (1) 公 司建 立并 完善 了科 学的治 理结 构, 目前 有独 立董事 3 名。 董事 会下 设 提名及 资格 审 查委员会、薪酬委 员会、 考核委员会等专业 委员会 ,对公司重大经营 决策和 发展规划进行决 策 及监督 ; (2) 在组织结构 方面,公 司设立的总经理办公 会议 、投资决策委员会、 风险 管理 委员会等 机构分别负责公司 经营、 基金投资和风险控 制等方 面的决策和监督控 制。同 时公司各部门之 间 有明确 的授 权分 工和 风险 控制责 任 , 既 相互 独立 , 又相互 合作 和制 约 , 形 成 了合理 的组 织结 构、 决策授 权和 风险 控制 体系 ; (3) 公司一贯坚 持诚信为 投资者服务的道德观 和稳 健经营的管理理念。 在员 工中加强职业 道德教 育和 风险 观念 ,形 成了诚 信为 本和 稳健 经营 的企业 文化 ; (4) 公司稽核监 察部拥有 对公司任何经营活动 进行 独立监察稽核的权限 ,并 对公司内部控 制措施 的实 施情 况和 有效 性进行 评价 和提 出改 进建 议。 2 、控 制的 性质 和范 围 (1) 内 部会 计控 制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内 部会 计控制,保证基金核 算和 公司财务核算的独立 性、 全面性、真实 性和及 时性 。 首先,公司根据国家 有关 法律法规、有关会计 制度 和准则,制定了完善 的公 司财务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以及 会计业 务控制流程,做好 基金业 务和公司经营的核 算工作 ,真实、完整、 准 确地记 录和 反映 基金 运作 情况和 公司 财务 状况 。 其次,公司将基金会 计和 公司财务核算从人员 上、 空间上和业务活动上 严格 分开,保证两 者相互独立,各基 金之间 做到独立建 账、独 立核算 ,保证基金资产和 公司资 产之间、以及各 基 金资产 之间 的相 互独 立性 。 公司建 立了 严格 的岗 位职 责分离 控制 、 凭证 与记 录 控制 、 资 产接 触控 制 、 独 立稽核 等制 度, 确保在基金核算和 公司财 务管理中做到对资 源的 有 效控制、有关功能 的相互 分离和各岗位的 相 互监督 等。 另外公司还建立了严 格的 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严格 的预算管理和财务费 用审 批制度,加强 成本控 制和 监督 。 (2) 风 险管 理控 制 公司在 经营 管理 中建 立了 有效的 风险 管理 控制 体系 ,主要 包括 : 1) 岗 位分 离和 空间 隔离 制 度: 为 保证 各部 门的 相对 独立性 , 公 司建 立了 明确 的岗位 分离 制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一号) 16 度;同 时实 行空 间隔 离制 度,建 立防 火墙 ,充 分保 证信息 的隔 离和 保密 ; 2) 投 资管 理业 务控 制: 通 过建立 完整 的研 究业 务控 制、 投 资决 策控 制、 交易 业务控 制, 完 善投资决策委员会 的投资 决策职能和风险管理 委员 会的风险控 制职能 ,实行 投资总监和基金 经 理分级授权制度和 股票池 制度,进行集中交 易,以 及稽核监察部对投 资交易 实时监控等,加 强 投资管理控制,做 到研究 、投资、交易、风 险控制 的相互独立、相互 制约和 相互配合,有效 控 制操作风险;建立 了科学 先进的投资风险量 化评估 和管理体系,控制 投资业 务中面临的市场 风 险、集中风险、流 动性风 险等;建立了科学 合理的 投资业绩绩效评估 体系, 对投资管理的风 险 和业绩 进行 及时 评估 和反 馈; 3) 信 息技 术控 制 : 为 保证 信息技 术系 统的 安全 稳定 , 公 司在 硬件 设备 运行 维 护、 软件 采购 维护、 网络 安全 、数 据库 管理、 危机 处理 机制 等方 面 均制 定实 施了 完善 的制 度和控 制流 程; 4) 营 销业 务控 制 : 公 司制 定了完 善的 市场 营销 、 客 户开发 和客 户服 务制 度 , 以保证 在营 销 业务中 对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遵守, 以及 对经 营风 险的 有效控 制; 5) 信 息披 露控 制和 资料 保 全制度 : 公 司制 定了 规范 的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保 证信息 披露 的 及时、 准确 和完 整; 在资 料保全 方面 , 建 立了 完善 的信息 资料 保全 备份 系统 , 以及 完整 的会 计、 统计和 各种 业务 资料 档案 ; 6) 独 立的 监察 稽核 制度: 稽核监 察部 有权 对公 司各 业务部 门工 作进 行稽 核检 查, 并 保证 稽 核的独 立性 和客 观性 。 3 、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实施 公司风险管理 委员会 首先 从总体上制定了 公司 风险 控制制度,对公司面 临的 主要风险进行 辨识和评估,制定 了风险 控制原则。在风险 管理 委 员会总体方针指导 下,各 部门根据各自业 务 特点, 对业 务活 动中 存在 的风险 点进 行了 揭示 和梳 理, 有 针对 性地 建立 了详 细的风 险控 制流 程, 并在实 际业 务中 加以 控制 。 4 、内 部控 制制 度实 施情 况 检查 公司稽核监察部在进 行风 险评估的基础上,对 公司 各业务活动中内部控 制措 施的实施情况 进行定期和不定期 的监察 稽核,重点是业务 活动中 风险暴露程度较高 的环节 ,以确保公司经 营 合法合 规、 以及 内部 控制 制度的 有效 遵循 。 在确保现有内部控制 制度 实施情况 的基础上, 公司 会根据新业务开展和 市场 变化情况,对 内部控制制度进行 及时的 更新和调整,以适 应公司 经营活动的变化。 公司稽 核监察部在对内 部 控制制度的执行情 况进行 监察稽核的基础上 ,也会 重点对内部控制制 度的有 效性进行评估, 并 提出相 应改 进建 议。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一号) 17 5 、内 部控 制制 度实 施情 况 的报告 公司建立了有效的内 部控 制制度实施报告流程 ,各 部门对于内部控制制 度实 施过程中出现 的失效情况须及时 向公司 高级管理层和稽核 监察部 报告,使公司高级 管理层 和稽核监察部及 时 了解内 部控 制出 现的 问题 并作出 妥善 处理 。 稽核监 察部 在对 内部 控制 实施情 况的 监察 中 , 对 发现 的 问题 均立 即向 公司 高级 管理层 报告 , 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对于 重大问题通过督察 长 及时 向公司董事长和中 国证监 会报告。同时稽 核 监察部 定期 出具 独立 的监 察稽核 报告 ,直 接报 公司 董事长 和中 国证 监会 。 (三) 基金 管理 人内 部控 制制度 声明 书 基金管理人声明以上 关于 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 真实 、准确,并承诺公司 将根 据市场变化和 业务发 展不 断完 善内 部控 制制度 ,切 实维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第四节


基 金 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时 间:2004 年 09 月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田 青 联系电 话:(010) 6759 5096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拥有 悠久 的经 营历 史 , 其前身 “ 中国 人民 建设 银 行” 于 1954 年 成立,1996 年易名为“中 国建设银行 ” 。中国建 设银 行是中国四大商业 银行之 一。中国建设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由原 中国 建设银 行 于2004 年9 月 分 立而成 立 , 承 继了 原中 国建 设银行 的商 业银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一号) 18 行业务 及相 关的 资产 和负 债。中 国建 设银 行( 股票 代 码:939) 于 2005 年 10 月 27 日 在香 港联合 交易所 主板 上市 ,是 中国 四大商 业银 行中 首家 在海 外公开 上市 的银 行。2006 年 9 月 11 日 ,中 国建设 银行 又作 为第 一 家 H 股 公司 晋身 恒生指 数。2007 年 9 月 25 日 中国 建设 银行 A 股 在上 海 证券交 易所 上市 并开 始交 易。A 股发 行后 中国建 设 银行的 已发 行股 份总 数为 :250,010,977,486 股(包括 240,417,319,880 股H 股及 9,593,657,606 股A 股)。 截至2012 年 12 月 31 日, 中国建 设银 行资 产总 额 139,728.28 亿元, 较上 年末 增长 13.77% 。 2012 年 ,中 国建 设银 行实 现净利 润 1,936.02 亿 元, 较上年 同期 增长 14.26% 。 年化资 产回 报 率 为1.47% , 年 化加 权净 资产 收益率 为21.98% 。 利 息净 收入3532.02 亿 元, 较 上年 同期增 长15.97% 。 净利差 为 2.58% ,净 利息 收益率 为 2.75% ,均 较上 年同期 提高 0.01 个百 分点 。手续 费及 佣金 净 收入962.18 亿 元, 较上 年 同期增 长 7.51% 。 中国建 设银 行在 中国 内地 设有 1.4 万余 个分 支机 构 ,并在 香港 、新 加坡 、法 兰克福 、约 翰 内斯堡 、 东 京、 首尔 、 纽 约、 胡 志明 市、 悉尼 、 墨 尔本设 有分 行, 在莫 斯科 、 台北 设有 代表 处, 海外机 构已 覆盖 到全 球 13 个国 家和 地区, 基本 完成 在全球 主要 金融 中心 的网 络布局 ,24 小时 不间断 服务 能力 和基 本服 务架构 已初 步形 成 。 中 国 建设银 行筹 建 、 设 立村 镇 银行 26 家 , 拥有 建 行亚洲、建银国际 ,建行 伦敦、建信基金、 建信金 融租赁、建信信托 、建信 人寿、中德住房 储 蓄银行 等多 家子 公司 ,为 客户提 供一 体化 全面 金融 服务能 力进 一步 增强 。 2012 年, 本集 团各 方面 良 好表现 , 得到 市场 与社 会 各界广 泛认 可 , 先 后荣 获 国内外 知名 机 构授予 的 30 多 个重 要 奖 项 。 在 英国 《 银行 家》 杂志 联合 Brand Finance 发布 的 “ 世界 银行 品牌 500 强 ” 以及 Interbrand 发布的 “2012 年度 中国 最 佳品牌 ” 中, 位列 中国 银 行业首 位 ; 在 美国 《财富 》杂 志“ 世界 500 强排名 ”中 列第 77 位, 较 上年上 升 31 位 。此 外, 本 集团还 荣获 了国 内外重要机构授予 的包括 公司治理、中小企 业服务 、私人银行、现金 管理、 托管、投行、投 资 者关系 和企 业社 会责 任等 领域的 多个 专项 奖。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 投资 托管业务部,下设综 合处 、基金市场处、证券 保险 资产市场处、 理财信 托股 权市 场处、QFII 托管 处、 核 算处、 清算 处 、 监 督稽 核处、 涉外 资 产核算 团队 、 养 老 金托管处、托管业 务系统 规划与管理团队、 上海备 份中心等 12 个职能处室 、团队,现有员 工 210 人 。 自2007 年 起, 托 管部连 续聘 请外 部会 计师 事务所 对托 管业 务进 行内 部控制 审计 , 并已 经成为 常规 化的 内控 工作 手段。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杨新丰,投资托管业 务部 总经理,曾就职于中 国建 设银行江苏省分行、 广东 省分行、中国 建设银行总行会计 部、营 运管理部,长期从 事计划 财务、会计结算、 营运管 理等工作,具有 丰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一号) 19 富的客 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纪伟,投资托管业务 部副 总经理,曾就职于中 国建 设银行南通分行、中 国建 设银行总行计 划财务部、信贷经 营部、 公司业务部,长期 从事大 客户的客户管理及 服务工 作,具有丰富的 客 户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张军红,投资托管业 务部 副总经理,曾就职于 中国 建设银行青岛分行、 中国 建设银行零售 业务部、个人银行 业务部 、行长办公室,长 期从事 零售业务和个人存 款业务 管理等工作,具 有 丰富的 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验 。 郑绍平,投资托管业 务部 副总经理,曾就职于 中国 建设银行总行投资部 、委 托代理部,长 期从事 客户 服务 、信 贷业 务管理 等工 作, 具有 丰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 券投 资 基金托管业务的商 业银 行,中国建设银行一 直秉 持“以客户为 中心”的经营理念 ,不断 加强风险管理和内 部控制 ,严格履行托管人 的各项 职责,切实维护 资 产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为 资产委托人提供高 质量的 托管服务。经过多 年稳步 发展,中国建设 银 行托管资产规模不 断扩大 ,托管业务品种不 断增加 ,已形成包括证券 投资基 金、社保基金、 保 险资金、基本养老 个人账 户、QFII 、企 业年金等产 品在内的托管业务 体系, 是目前国内托管 业 务品种 最齐 全的 商业 银行 之一。 截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中 国建 设银 行已 托 管 285 只证 券投 资 基金。建设银行专 业高效 的托管服务能力 和 业务水 平,赢得了业内的 高度认 同。中国建设银 行 在2005 年 及自2009 年起 连续四 年被 国际 权威 杂志 《全球 托管 人》 评为 “中 国最佳 托管 银行 ” , 在2007 年及 2008 年 连续 被 《 财资 》 杂 志评 为 “国 内最佳 托管 银行 ” 奖, 并 获和讯 网 2011 年度 和 2012 年 度中 国“ 最佳 资产托 管银 行” 奖, 和境 内权威 经济 媒体 《每 日经 济观察 》2012 年度 “最佳 基金 托管 银行 ”奖 。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一) 内部 控制 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 国建 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 有关 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 业监管规章和 本行内有关管理规 定,守 法经营、规范运作 、 严格 监察,确保业务的 稳健运 行,保证基金财 产 的安全 完整 ,确 保有 关信 息的真 实、 准确 、完 整、 及时,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合 法权 益。 (二) 内部 控制 组织 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 险与 内控管理委员会,负 责全 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 制工 作,对托管业 务风险控制工作进 行检查 指导。投资托管业 务部专 门设置了监督稽核 处,配 备了专职内控监 督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一号) 20 人员负 责托 管业 务的 内控 监督工 作, 具有 独立 行使 监督稽 核工 作职 权和 能力 。 (三) 内部 控制 制度 及措 施 投资托 管业 务部 具备 系统 、 完善 的制 度控 制体 系, 建立了 管理 制度 、 控 制制 度、 岗 位职 责、 业务操作流程,可 以保证 托管业 务的规范操 作和顺 利进行;业务人员 具备从 业资格;业务管 理 严格实 行复 核 、 审 核、 检 查制度 , 授权 工作 实行 集 中控制 , 业务 印章 按规 程 保管 、 存 放、 使用 , 账户资料严格保管 ,制约 机制严格有效;业 务操作 区专门设置,封闭 管理, 实施音像监控; 业 务信息由专职信息 披露人 负责,防止泄密; 业务实 现自动化操作,防 止人为 事故的发生,技 术 系统完 整、 独立 。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程序 (一) 监督 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 配套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 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 资运 作。利用自行 开发的 “托 管业 务综 合系 统 —— 基金 监督 子系 统” , 严格按 照现 行法 律法 规以 及基金 合同 规定 , 对基金管理人运作 基金的 投资比例、投资范 围、投 资组合等情况进行 监督, 并定期编写基金 投 资运作监督报告, 报送中 国证监会。在日常 为基金 投资运作所提供的 基金清 算和核算服务环 节 中, 对 基金 管理 人发 送的 投资指 令、 基金 管理 人对 各基金 费用 的提 取与 开支 情况进 行检 查监 督 。 (二) 监督 流程 (1) 每工 作日 按时 通过 基 金监督 子系 统, 对各 基金 投资运 作比 例控 制指 标进 行例行 监控 , 发现投资比例超标 等异常 情况,向基金管理 人发出 书面通知,与基金 管理人 进行情况核实, 督 促其纠 正, 并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2 ) 收 到基 金管 理人 的划 款指令 后 , 对 涉及 各基 金 的投资 范围 、 投资 对象 及 交易对 手等 内 容进行 合法 合规 性监 督。 (3 ) 根 据基 金投 资运 作监 督情况 , 定期 编写 基金 投 资运作 监督 报告 , 对各 基 金投资 运作 的 合法合 规性 、投 资独 立性 和风格 显著 性等 方面 进行 评价,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 (4) 通 过技 术或 非技 术手 段发现 基金 涉嫌 违规 交易 , 电话 或书 面要 求基 金管 理人进 行解 释 或举证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第五节


相 关 服务 机 构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一号) 21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 构 (一) 直销 机构 序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1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上 海 直 销柜 台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道100 号上 海环 球金 融 中心39 楼 电话:021-38561759 传真:021-68775881 客户服 务专 线:400-888-8688 ,021-38569000 联系人 :蔡 丽萍 网址:www.gtfund.com 2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北 京直 销柜 台 地址: 中国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7 号第5 层 电话:010-66553055 传真:010-66553082 联系人 : 吉 ?青 珂莫 3 国泰基 金电 子交 易 平台 网站:www.gtfund.com 登 录网上 交易 页面 电话:021-38561841 联系人 :沈茜 (二) 代销 机构 1 、代 销银 行及 券商 序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1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1 号 法定代 表人 :肖 钢 联系人 :客 户服 务中 心 客服电 话:95566 网址:www.boc.cn 2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客服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3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69 号 法定代 表人 : 蒋 超良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联系人 : 刘 一宁 传真:010-85109219 网址:www.95599.cn 4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100005 )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100005 )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电话:95588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一号) 22 网址:www.icbc.com.cn 5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胡 怀邦 客服电 话:95559 联系人 :曹 榕 电话:021-58781234 网址:www.bankcomm.com 6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傅 育宁 联系人 :邓 炯鹏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客户服 务热 线: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7 上海浦 东发 展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路500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电话:021-61618888 联系人 :高 天、 虞谷 云 客户服 务热 线: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8 华夏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建 客户服 务热 线:95577 网址:www.hxb.com.cn 9 中信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8 号富 华大 厦C座 法定代 表人 :孔 丹 联系人 :丰 靖 电话:010-65550827 传真:010-65550827 客服电 话:95558 网址:www.bank.ecitic.com 10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联系人 :董 云巍 、吴 海鹏 电话:010-58351666 传真:010-83914283 客服电 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1 北京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甲17 号 首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联系人 :谢 小华 电话:010-66223587 传真:010-66226045 客服电 话:010-95526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一号) 23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12 中国邮 政储 蓄银 行 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国华 联系人 :陈 春林 客服电 话:95580 传真:010-68858117 网址:www.psbc.com


13 上海农 村商 业银 行 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道981 号 法定代 表人 : 胡 平西 联系人 :吴 海平 电话:021-38576977 传真:021-50105124 客服电 话:021-962999 网址:www.srcb.com 14 中国中 投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心A 栋第18 层-21 层 及第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 元 法定代 表人 : 龙 增来 龙增 来 联系人 :刘 毅 电话:0755-82023442 客服电 话:400-600-8008 网址:www.china-invs.cn 15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618 号 法定代 表人 : 万 建华 联系人 :芮 敏祺 电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0161 客服电 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16 宏源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维吾 尔自 治区乌 鲁木 齐市 文艺 路233 号 法定代 表人 :冯 戎 联系人 :李 巍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客服电 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17 万联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 号高德置地广场F栋18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联系人 :罗 创斌 电话:020-38286651 传真:020-22373718-1013 客服电 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18 中信建 投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路66 号4号楼 法定代 表人 : 王 常青 联系人 :魏 明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 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一号) 24 19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9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联系人 :李 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服电 话:400-888-8001 (全国 ) ,021-95553 网址:www.htsec.com 20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5 号国 际企 业大 厦C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联系人 :田 薇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客服电 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1 中信证 券 (浙 江 ) 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道588 号恒 鑫 大厦19 楼 法定代 表人 :沈强 联系人 :周妍 电话:0571-86078823 客服电 话:0571-96598 网址:www.bigsun.com.cn 22 申银万 国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路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丁 国荣 联系人 :邓 寒冰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8844 客服电 话:021-962505 网址:www.sw2000.com.cn 23 东方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318 号2号楼22 层-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潘 鑫军


联系人 :吴 宇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客服电 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24 东吴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翠园路181 号商 旅大 厦18-21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永敏 联系人 :方 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 话:0512-33396288 网址:www.dwzq.com.cn 25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 册 地 址 : 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 号 大 都 会 广 场43 楼 (4301-4316房)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5 、18 、19 、36 、38 、 39、41 、42 、43 、44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联系人 :黄 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305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一号) 25 客服电 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26 国盛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 江西 省南 昌市 永叔路15 号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北京西 路88 号江 信国 际金 融大厦4楼 法定代 表人 :曾 小普 联系人 :徐 美云 电话:0791-6285337 传真:0791-6288690 网址:www.gsstock.com 27 民生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28 号 民 生 金 融 中 心A 座 16-18 层 法定代 表人 :余 政 联系人 :赵 明 电话:010-85127622 传真:010-85127917 客服电 话:400-619-8888 网址:www.mszq.com 28 上海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郁 忠民 联系人 :张 瑾 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53519888 客服电 话: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29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路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徐 浩明 联系人 :刘 晨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电 话:10108998 、400-888-8788 网址:www.ebscn.com 30 中信万 通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29 号澳柯玛大厦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 圳路222 号 青岛 国际 金融 广 场1号 楼第 20层(266061 )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联系人 :吴 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服电 话: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31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 二 期)北 座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联系人 :陈 忠 电话:010-84588888 传真:010-84865560 网址:www.cs.ecitic.com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一号) 26 32 华泰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90 号华 泰证 券大 厦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90 号华 泰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联系人 :张 小波 电话:025-84457777 网址:www.htzq.com.cn 客服电 话:95597 33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8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胡 运钊 联系人 :李 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电 话:95579 网址:www.95579.com 34 国海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西 桂林 市辅 星路13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雅锋 联系人 :牛 孟宇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客服电 话:95563 网址:www.ghzq.com.cn 35 渤海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42 号 写 字楼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宾水道8号 法定代 表人 :杜 庆平 联系人 :王 兆权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 话: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36 中原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10 号 办公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10 号17 层 法定代 表人 :菅 明军 联系人 :程 月艳 、耿 铭 电话:0371-65585670 传真:0371-65585665 客服电 话:400-813-9666/0371-967218 网址:www.ccnew.com 37 国信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1012 号 国信 证券 大厦16-26 楼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齐 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 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38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厦A座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联系人 :黄 健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一号) 27 网址:www.newone.com.cn 客服电 话:400-888-8111\95565 39 兴业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建 省福 州市 湖东路268 号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联系人 :谢 高得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783 客服电 话:400-888-8123 网址:www.xyzq.com.cn 40 齐鲁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8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吴 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服电 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41 安信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深 圳市福 田区 金田路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联系人 :陈 剑虹 联系电 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客服电 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42 东莞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南 路1 号金 源中 心30 楼 法定代 表人 :游 锦辉 联系人 : 梁 健伟 电话:0769-22119341 传真:0769-22116999 客服电 话:0769-961130 网址:www.dgzq.com.cn 43 恒泰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街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庞 介民 联系人 :王 旭华 电话:0471-4972343 传真:0471-4961259 客服电 话:0471-4961259 网址:www.cnht.com.cn 44 厦门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厦门 市莲 前西 路二号 莲富 大厦 十七 楼 法定代 表人 :傅 毅辉 联系人 :卢 金文 电话:0592-5161642 传真:0592-5161140 客服电 话:0592-5163588 网址:www.xmzq.cn 45 华宝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道100 号环 球金 融 中心5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联系人 :刘 闻川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一号) 28 电话:021-68778081 传真021-68778117 客服电 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46 英大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中 路华 能大 厦三 十、 三十一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文安 联系人 :王 睿 电话:0755-83007069 传真:0755-83007167 客服电 话:400-869-8698 网址:www.ydsc.com.cn 47 中国国 际金 融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街1号 国贸 大厦2 座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剑阁 联系人 :罗 文雯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1156 网址:www.cicc.com.cn 48 华福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路157 号新 天地 大厦7、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联系人 :张 腾 电话:0591-87278701 传真:0591-87841150 客服电 话:0591-96326 网址:www.hfzq.com.cn 49 天相投 资顾 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街19号 富凯 大厦B座701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联系人 :林爽 电话:010-66045608 传真:010-66045527 客服电 话: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50 信达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 表人 : 高 冠江 联系人 :唐 静 电话:010-88656100 传真:010-88656290 客服电 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51 中国民 族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5 号新 盛大 厦A座6-9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大建 联系人 :李 微 电话:010-59355941 传真:010-66553791 客服电 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52 华龙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路30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联系人 :李 昕田 电话:0931-8888088 传真:0931-4890515 客服电话:0931-4890100 、 4890619 、4890618 网址:www.hlzqgs.com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一号) 29 53 国元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路179 号 法定代 表人 :凤 良志 联系人 :祝 丽萍 电话:0551-2257012 传真:0551-2272100 客服电 话:95578 网址:www.gyzq.com.cn 54 杭州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庆 春路46 号杭 州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 吴 太普 联系人 :严 峻 电话:0571-85163127 传真:0571-85179591 客服电 话:400-888-8508 网址:www.hzbank.com.cn 55 渤海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马场道201-205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宝凤 联系人 :王 宏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259 客服电 话:400-888-8811 网址:www.cbhb.com.cn 56 青岛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市 南区 香港中 路68 号华 普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郭 少泉 联系人 :滕 克 电话:0532-85709732 传真:0532-85709725 客服电话:96588 ( 青 岛 ) 400-669-6588 ( 全国 ) 网址:www.qdccb.com 57 西部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陕西 省西 安市 东新街232 号信 托大 厦16-17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建武 联系人 :冯 萍 电话:029-87406488 传真:029-87406387 客服电 话:95582 网址:www.westsecu.com 58 平安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东 路5047 号 深圳 发展 银行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肖 遂宁 联系人 :王 昕 电话:0755-22168032 客服电 话:95511-3 或95501 网址:www.bank.pingan.com


59 德邦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普 陀区 曹杨路510 号南 半幢9 楼 法定代 表人 :姚 文平 联系人 :罗 芳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客服电 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60 中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南 昌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大 道1619 号国 际金融 大厦A 座41楼 法定代 表人 :杜 航 联系人 :戴 蕾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一号) 30 电话:0791-867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客服电 话: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61 洛阳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洛阳 市新 区开 元大道 与通 济街 交叉 口 法定代 表人 :王 建甫 联系人 :胡 艳丽 电话:0379-65921977 传真:0379-65920155 客服电 话:0379-96699 网址:www.bankofluoyang.com.cn 62 东海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23 号投 资广 场18-19楼 法定代 表人 :朱 科敏 联系人 :李 涛 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0519-88157761 客服电 话: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63 方正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22-24层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联系人 :郭 瑞军 电话:0731-85832503 传真:0731-85832214 客服电 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64 山西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太原 市府 西 街69 号 山西 国际 贸易 中心 东 塔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联系人 :郭 熠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客服电话:400-666-1618 、 95573 网址:www.i618.com.cn 65 深圳农 村商 业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罗湖区 深南 东 路3038 号 合 作金融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伟 联系人 :王璇


宋永 成 电话:0755-25188269 传真:0755-25188785 客服电 话:4001961200 网址:www.4001961200.com 66 湘财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黄兴中 路 63 号 中山 国际 大 厦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俊波 联系人 :钟 康莺 电话:021-68634518 传真:021-68865680 客服电 话:400-888-1551 网址:www.xcsc.com 67 华融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月坛北 街 26 号 法定代 表人 :宋 德清 联系人 :黄 恒 电话:010-58568235 传真:010-58568062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一号) 31 客服电 话:010-58568118 网址:www.hrsec.com.cn 68 日信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呼和 浩特 市新 城区锡 林南 路 18 号 法定代 表人 :孔 佑杰 联系人 :陈 韦杉 电话:010-66413306 传真:010-66412537 客服电 话:010-88086830 网址:www.rxzq.com.cn 69 江海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名扬 联系人 :张 宇宏 电话:0451-82336863 传真:0451-82287211 客服电 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70 广州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注册地 址:广 州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 5 号广州 国际金 融中心 主塔 19 楼,20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东 联系人 :林 洁茹 电话:020-88836655 传真: 020-88836654 客服电 话:020-961303 网址: www.gzs.com.cn 71 大连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大连 市中 山区 中山 路88 号天 安国 际大 厦 49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占维 联系人 :李 鹏 电话:0411-82308602 传真: 0411-82311420 客服电 话:400-664-0099 网址:www.bankofdl.com 72 天源证 券经 纪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青海 省西 宁市 长江 路53 号 法定代 表人 :林 小明 联系人 :王 斌 电话:0755-33331188 传真:0755-33329815 客服电 话:4006543218 网址:www.tyzq.com.cn 73 浙商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 江省 杭州 市 杭大 路 1 号 黄龙 世纪 广 场A 座 6/7 法定代 表人 :吴 承根 联系人 :毛 亚莉 电话:021-64318893 传真:021-64713795 客服电 话:967777 网址:www.stocke.com.cn 74 新时代 证券 有限 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 金融大 街 1 号 A 座 8 层 法定代 表人 :马 金声 联系人 :孙 恺 电话:010-83561149 传真:010-83561094 客服电 话:4006989898 网址: www.xsdzq.cn 75 西南证 券股 份有 限 注册地 址: 重 庆市 江北 区 桥北 苑 8 号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一号) 32 公司 法定代 表人 :余 维佳 法定代 表人 :余 维佳 电话:023-63786141 电话:023-63786141 网址:www.swsc.com.cn


76 中银国 际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200 号中 银大 厦 39 层 法定代 表人 :许 刚 联系人 :王 炜哲 电话:021-20328309 传真:021-50372474 客服电 话:4006208888 网址: www.bocichina.com 77 哈尔滨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哈尔 滨市 道里 区尚志 大 街160 号 法定代 表人 :郭 志文 联系人 :武 艳凤 电话:0451-86779018 传真:0451-86779218 客服电 话: 95537/400-60-95537 网址:www.hrbcb.com.cn 78 国都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联系人 :黄 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 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79 包商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包 头市 钢铁大 街6 号 法定代 表: 李镇 西 法定代 表: 刘芳 电话:0472-5189051 电话:0472-5189057 客服电话:96016 ( 北 京 、 内 蒙古地 区) 网址: www.bsb.com.cn 80 东莞农 村商 业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东 莞市 东城区 鸿福 东路 2 号 法定代 表: 何沛 良 联系人 :何 茂才 电话:0769-22866255 电话:0769-22866255 客服电 话: 0769-961122 网址: www.drcbank.com 81 宁波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宁波 市江 东区 中山东 路 294 号


法定代 表人 : 陆 华裕 客服电 话:96528 ( 上海 地 区 962528 ) 网址:www.nbcb.com.cn








2、 第三 方销 售机 构 1 诺亚正 行 (上 海) 基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金山 区 廊下镇 漕廊 公 路7650 号205 室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一号) 33 金销售 投资 顾问 有 限公司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系人 :方 成 电话:021-38602377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电 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2 上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虹口 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4 号楼 449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王 玉山 电话:021-58870011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 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3 上海长 量基 金销 售 投 资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526 号 2 幢 220 室 法定代 表人 : 张跃 伟 联系人 :敖 玲 电话:021-58788678-8201 传真:021 —58787698 客服电 话:400-089-1289 网址:www.erichfund.com 4 深圳众 禄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 南东 路5047 号 发展 银行 大 厦25 楼I 、 J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童 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5 北京展 恒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 街6 号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联系人 :焦 琳 电话:010-62020088-8288 传真:010-62020088-8802 客服电 话:4008886661 网址:www.myfund.com 6 浙江同 花顺 基金 销售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联系人 :杨 翼 电话:0571-88911818-8565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 话:0571-88920897 网址:www.ijijin.cn 7 杭州数 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海 曙路 东2 号 法定代 表人 : 陈柏 青 联系人 : 周嬿 旻 电话:0571-28829790 传真:0571- 26698533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8 江苏金 百临 投资 咨询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无锡 市滨 湖区 锦溪 路99 号 法定代 表: 费晓 燕 联系人 :袁 丽萍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一号) 34 电话:0510-82758877 传真:0510-88555858 客服电 话:0510-9688988 网址: www.jsjbl.com 9 上海天 天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190 号 2 号楼 2 层 法定代 表: 其实 联系人 :朱 钰 电话:021-54509988-1071 传真:021-64383798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10 北京万 银财 富投 资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27 号院5 号楼 3201 内 法定代 表: 李招 弟 联系人 :刘 媛 电话:010-59393923 传真:010-59393074 客服电 话:4008080069 网址:www.wy-fund.com 11 上海利 得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宝山 区 蕴川 路 5475 号1033 室 法定代 表: 盛大 联系人 : 叶 志杰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633 客服电 话:400-005-635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二、注册登记机构 序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1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注 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 世纪大道100 号上海环 球金 融中心39 楼 办 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 世纪大道100 号上海环 球金 融中心39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勇胜 传真:021-38561800 联系人 :何晔 客户服 务专 线:400-888-8688 ,021-38569000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 办律 师 序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1 北京市 金杜 律师 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路39号 建外SOHO A 座31 层 负责人 :王 玲 联系人 : 王 建平 、王 恩顺 电话:010-58785588 传真:010-58785599 经办律 师: 王建 平、 王恩 顺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一号) 35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 经办 注册会计师 序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1 普华永 道中 天会 计师 事务所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址 :中国上 海市浦东 新区陆 家嘴环路1318 号星 展银行 大 厦6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路202 号普 华永 道中 心11 楼 法人代 表: 杨绍 信 联系人 : 魏 佳亮 电话:021-61238888 传真:021-61238800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汪棣 、 屈斯洁 第六节


基 金 的募 集 与 合 同 生 效 一、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二、基金类型 契约型 开放 式 三、基金的募集与合 同生 效 根据 《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 法》 、 《销 售办 法》 和 《国 泰金马 稳健 回报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合 同》 的有关 规定 ,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 2004 年4 月27 日发 布的证 监基 金字[2004]62 号文批 准, 本基金 自 2004 年5 月 13 日至 2004 年 6 月 14 日 期间 向社 会公开 发行 。截 止到 募集 期满, 本基 金发 行 净销售额为 1,230,737,843.50 元人民币。基 金投资 人认购款项在设立募集期 产生的银行利息 (共 计429,816.30 元人 民 币) 也 转为 基金 份额 计入 本基金 投资 人基 金账 户, 归各基 金投 资人 所 有。 按 照每 份基 金份 额面 值人民 币 1.00 元计 算, 本 基金募 集期 募集 的基 金份 额及利 息转 份额 合 计为1,231,167,659.80 份 基金份 额, 有效 认购 户数 共计 为24,355 户。 根据 《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 法》 和 《 国泰 金马 稳健 回 报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的 有关 规定, 本基金 满足 成立 条件 , 于2004 年6 月18 日成 立。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一号) 36 第七节


基 金 的申 购 、 赎 回 与 转换 一、申购 、 赎回与转 换 办 理的场所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机构 。 (二)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 具有开 放式 基金 销售 资格 的代销 机构 。 本基金管理人目前的 直销 机构分别设在上海和 北京 两地;委托的代销机 构为 建设银行、上 海浦东发展银行、 国泰君 安证券等。本基金 管理人 将适时增加或调整 直销机 构和代销机构, 并 及时予 以公 告。 (三) 国泰 电子 交易 平台 (www.gtfund.com ) 。 二、申购 、 赎回与转 换 办 理的时间 (一)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 金 的 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交易 日。开放日的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在招募 说明书或相关业务 公告中 规定。 基金管理人 不在开 放日之外的日期 或 者时间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 购、赎回与转换, 投资者 如果在开放日之外 的日期 和时间提出申购 、 赎回或者转换申请 的,其 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与转 换价格为下次办理 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与 转 换时间 所在 开放 日的 价格 。 国泰电 子交 易平 台可 以 7 ×24 小 时接 受个 人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与转 换申 请, 但交易 日下 午 15:00 以后 接受 的交 易申 请均顺 延至 下一 个交 易日 处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 市场 或其他特殊情况,基 金管 理 人将视情况对前述 开放 日进行相应的 调整,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二) 申购 、赎 回 与 转换 的开始 时间 本基金 自2004 年 9 月8 日起 办理 日常 的 申 购、 赎回 等业务 , 本 基金 的开 放日 为上海 证券 交 易所和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日 (本 公司 公告 暂停 申 购、 赎回 时除 外) 。 开放 日 直销业 务办 理时 间 为:9:30-15:00 , 代销 业务 由于各 代理 销售 机构 系统 及业务 安排 等原 因, 投资 者 应以各 代理 销售 机构具 体规 定的 时间 为准 。 基金管理人开始办理 各基 金间的转换的具体业 务办 理时间在基金转换开 始公 告中列明。基 金管理 人最 迟于 转换 开始 前 3 个 工作 日在 至少 一种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信 息披 露媒体 上公 告。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 定之 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 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申请 的, 其基金份额申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一号) 37 购、赎 回 或 转换 价格 为下 次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 与转 换 时 间所 在开 放日 的价格 。 三、申购 、 赎回与转 换 的 原则 (一) “未 知价” 原则 , 即 本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 价格 以受 理申 请当 日收 市后计 算的 基 金份额 资产 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算 。 (二) “金 额申 购 、 份 额赎 回 和份 额转 出 ” 原 则, 即 申购以 金额 申请 、 赎回 和 转换 以 份额 申 请 ,投资者办理基 金转换 业务时,转出方的 基金必 须处于可赎回状态 ,转入 方的基金必须处 于 可申购 状态 。 (三) 当日 的申购 、 赎回 与转换 申请 可以 在基 金管 理人规 定的 时间 以前 撤销 。 (四)基金管理人根 据基 金运作实际情况在不 损害 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前 提下可更改上 述原则 。基 金管 理人 最迟 须于新 规则 开始 实施 日前 3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信息 披露 媒体 公 告。 四、申购 、 赎回与转 换 的 程序 (一) 申购 、赎回 与 转换 申请的 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 机构 规定的手续,在开放 日的 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 购 、 赎回 与转换的 申请。 投资者 申购 基金 ,须 按销 售机构 规定 的方 式备 足申 购资金 。 投资者 提交 赎回 与转 换 申 请时, 其在 销售 机构 (网 点)必 须有 足够 的可 用基 金份额 余额 。 (二) 申购 、赎回 与 转换 申请的 确认 T 日规定 时间 受理 的申 请 ,正常 情况 下投 资者 可在 T+2 日到 其办 理业 务的 销 售机构 查询 确 认情况 。 (三)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的 款项支 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 式, 投资者申购申请被销 售机 构受理后,销售机构 负责 将投资者申购 款项全 额扣 缴。 投资者 赎回 申请 成交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将 按有 关规 定负责 将赎 回款 项在 T+7 个工作 日内 划 往赎回 人银 行账 户。 在发 生巨额 赎回 时, 款项 的支 付办法 按基 金合 同有 关规 定处理 。 五、申购 、 赎回与转换 的 数额限制 (一) 投资 者 (包 括个 人和 机构投 资者 ) 在 代销 机构 每 次认购 的最 低申 购金 额 为1000 元 (含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一号) 38 申购费 ) ; 投资 者( 包括 个 人和机 构投 资者 )在 直销 机构申 购的 最低 金额 为1000 元; (二)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 销售机构赎回时,若 在销 售机构(网点)保留 的基 金份额余额不 低于1000 份 , 则 每次 赎回 申请不 得低 于 1000 份基 金 份额 ; 若 余额 低于1000 份 , 则 赎回 时需 一 次全部 赎回 ; (三) 基金 转换 的最 低申 请份额 为 1000 份基 金单 位 。 如投 资者 在单 个销 售网 点持有 单只 基 金的份 额不 足1000 份时 , 需一次 性全 额转 出。 单笔 转入申 请不 受转 入基 金最 低申购 限额 限 制 。 (四)基金管理人根 据基 金运作情况在不损害 基金 份额持有人权益的前 提下 可以 根据实际 情况对 以上 限制 进行 调整 , 并最迟 在调 整生 效 前3 个 工作日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信 息披露 媒体 公 告 ; (五)申购份额、余 额的 处理方式:申购的有 效份 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 购金 额在扣除相应 的费用后,以申请 当日基 金份额资产净值为 基准计 算,保留到小数点 后两位 ,剩余部分舍去 , 舍去部 分所 代表 的资 产归 基金所 有。 六、申购 、 赎回与转 换 费 (一) 本基 金根 据每 次申 购金额 的大 小, 申购 费用 等于净 申购 金额 乘以 所适 用的申 购费 率, 若投资 人在 一天 之内 发生 多笔申 购, 则适 用费 率按 不同的 单笔 分别 计算 。 申 购费由 申购 人承 担, 不列入 基金 资产 。 本基金 申购 费率 为 : 申购规 模(M) 50 万 元以 下








1.5% 50 万元 ( 含)-500 万元


1.0% 500 万元 ( 含)-1000 万元


0.6% 1000 万元 (含 )以上





1000 元( 单笔 )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申购 人承担 ,由 基金 管理 人收 取,用 于市 场推 广、 销售 等各项 费用 。 (二) 本基 金赎 回费 随基 金持有 时间 的增 加而 递减 ,赎回 费率 为: 持有时 间少 于一 年





0.5% ; 持有时 间超 过一 年( 含) 少于两 年 0.2% ; 持有时 间超 过两 年( 含)


0 (注:1 年指 365 天,2 年为 730 天, 以此 类推 。)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人 承担, 其中25% 归 基金 资产 ,其 余部分 用于 支付 注册 登记 费和手 续费 。 (三) 转换 费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一号) 39 1 、 基金 转换 费用 由转 出基 金的赎 回费 和 转 出和 转入 基金的 申购 费补 差两 部分 构成, 具体 收 取情况视每次转换 时两只 基金的申购费率差 异情况 和赎回费率而定。 基金转 换费用由基金持 有 人承担 。 (1) 转出基金赎 回费:按 转出基金正常赎回时的 赎 回费率收取费用。其 中 25% 归转出基金 基金财 产, 其余 作为 注册 登记费 和相 关的 手续 费。 (2) 转入基金申 购补差费 :按照转入基金与转 出基 金的申购费率的差额 收取 补差费。转出 基金金额所对应的 转出基 金申购费率低于转 入基金 的申 购费率的,补 差费率 为转入基金和转 出 基金的申购费率差 额;转 出基金金额所对应 的转出 基金申购费率高于 转入基 金的申购费率的 , 补差费 为零 。 2 、计 算基 金转 换费 用所 涉 及的赎 回费 率和 申购 费率 均按正 常费 率执 行。 注:转 入份 额的 计算 结果 四舍五 入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七、申购 与 赎回数额 的计 算方式 (一) 申购 份数 的计 算 本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其 中,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 (1+ 申购 费率 ) (注: 对于 一定 金额 以上 的申购 适用 绝对 数额 的申 购费金 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购金 额- 申购 费用)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 申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基金份 额以 四舍 五入 的方 法保留 小数 点后 两位 。 (二)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本基金 的赎 回金 额为 赎回 总额扣 减赎 回费 用。 其中 ,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数 ×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基 金 赎回费 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额 -赎 回 费用 ( 三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 值在当 天收 市后 计算 , 并 在 T+1 日 公告 。 遇特 殊情 况, 可以 适当 延迟计 算或 公告 ,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四) 单位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算 公式 (总资 产 - 总负 债) ÷基 金份额 总数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一号) 40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 册登 记 投资者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注册登 记人 在 T +1 日为 投 资者办 理增 加权 益的 登记 手续, 投资 者 自 T+2 日起 有权 赎回 该部 分基金 份额 。投 资者 赎回 基金份 额成 功后 ,注 册登 记人在 T+1 日为 投资者 办理 扣除 权益 的登 记手续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范围内,对 上述 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 行调 整,并最迟于 开始实 施 前3 个 工作 日在 至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信息 披露 媒体 上公 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 及处 理方式 (一)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 单个开放日基金的净 赎回 申请份额 (指基金赎 回份 额与转出份额之和减 去基 金申购份额与 转入份 额之 和后 的余 额) 超过上 一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10%时 ,为 基金 的巨 额赎 回 。 (二)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 金管 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 时的 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 受全 额赎回或部分 延期赎 回。 1 、 接受 全额 赎回 : 当基 金 管理人 认为 有能 力兑 付投 资者的 全部 赎回 申请 时 , 按正常 赎回 程 序执行 。 2 、 部分 延期 赎回 : 当基 金 管理人 认为 兑付 投资 者的 赎回申 请有 困难 , 或认 为 兑付投 资者 的 赎回申请进行的资 产变现 可能使基金份额净 值发生 较大波动时,基金 管理人 在当日接受净赎 回 比例不 低于 上一 日基 金总 份额 10%的 前提 下, 对 其 余赎回 申请 延期 办理 。 对 于当日 的赎 回申 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 量占赎回申请总量 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 回份 额;未受理部分 除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 选择将当日未获受 理部分 予以撤销外,延迟 至下一 开放日办理。转 入 下一开放日的赎回 申请不 享有赎回优先权并 将以下 一个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 值为基准计算赎 回 金额, 以此 类推 ,直 到全 部赎回 为止 。 3 、 当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部分 延期赎 回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立即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在 3 个工 作 日内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信息 披露媒 体上 公告 ,并 说明 有关处 理方 法。 4 、 本基 金连 续两 个开 放日 以上发 生巨 额赎 回 , 如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有 必要 , 可 暂停接 受基 金 的赎回 申请 ; 已 经接 受的 赎回申 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 但 不得 超过 正常 支付时 间 20 个 工作 日,并 应当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信息 披露 媒体 上公 告。 5 、 发生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 转出与 基金 赎回 具有 相同 的优先 级 , 基 金管 理人 可 根据基 金资 产 组合情 况 , 决 定全 额转 出 或部分 转出 , 并且 对于 基 金转出 和基 金赎 回 , 将 采 取相同 的比 例确 认。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一号) 41 在转出 申请 得到 部分 确认 的情况 下, 未确 认的 转出 申请将 不予 以顺 延。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 、暂 停赎回 与暂停转换的 情形 及处理 (一) 在如 下情 况下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拒 绝或 暂停 接受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1 、不 可抗 力; 2 、 证券 交易 场所 交易 时间 非正常 停市 , 或发 生其 他 突发情 况 , 导 致基 金管 理 人无法 计算 当 日基金 资 产 净值 ; 3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会有 损 于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某 笔申 购; 4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经中 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 他情 形。 如果投 资者 的申 购申 请被 拒绝,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 将退划 给投 资者 。 (二) 在如 下情 况下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赎回 与转 换 申 请: 1 、不 可抗 力; 2 、 证券 交易 场所 交易 时间 非正常 停市 , 或发 生其 他 突发情 况 , 导 致基 金管 理 人无法 计算 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 3 、基 金连 续两 个开 放日 以 上(含 本数 )发 生巨 额赎 回; 4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经中 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 他情 形。 在暂停 赎回 与转 换 的 情况 取消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 赎回 与转 换 业 务的 办理。 (三)发生基金合同 、招 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 的事 项,但基金管理人有 正当 理由认为需要 暂停接受基金申购 、赎回 与转换申请的,报 经中国 证监会批准后可以 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申购 、 赎回 与 转换 申请 。 (四)暂停基金的申 购、 赎回 与转换,基金管 理人 应及时在至少一种指 定的 信息披露媒体 上公告 。 (五) 暂停 期间 结束 基金 重新开 放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予公 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 为一 天,基金管理人将于 重新 开放日在至少一种指 定信 息披露媒体上 刊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 、 赎回与 转换 的公 告并 公告 最新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 超过 一天但少于两周,暂 停结 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赎回 与转换时, 基金管 理人 将提 前 1 个 工 作日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信息 披露媒 体上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 、 赎回 与 转换 的 公告 ,并 在重 新开 放申购 、赎回 与 转换 日公 告最新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 超过 两周,暂停期间,基 金管 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 复刊 登暂停公告一 次;当连续暂停时 间超过 两个月时,可对重 复刊登 暂停公告的频率进 行调整 。暂停结束基金 重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一号) 42 新开放 申购 、赎回 与 转换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提 前 3 个工作 日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信息披 露媒 体上 连 续刊登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 、赎回与转换的公 告, 并 在重新开放申购 、 赎回 与 转换 日公告最新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十一 、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 资者 提供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服 务。通过定期定额投 资计 划,基金投资 者可通过固定的渠 道,采 用定期定额的方式 申购本 基金基金份额。该 定期申 购计划不受最低 申 购份额限制,具体 办理方 法参照《国泰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开放式基金 业务规 则》的有关规定 、 基金代 销机 构的 业务 规则 以及相 关业 务公 告。 第八节


基 金 的非 交 易 过 户 与 转托 管 一、基金注册登记人 只受 理继承、捐赠和强制 执行 等法律法规允许、并 经基 金注册登记人 认可的本基金的非 交易过 户申请。其 中继承 是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 有的基金份额由 其 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 只受理基金份额持 有人将 其合法持有的基金 份额捐 赠给福利性质的 基 金会或社会团体的 情形。 强制执行是指司法 机构或 其他国家有权机关 依据生 效法律文书将基 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 额强制划转给其他 自然人 、法人、社会团体 或其他 组织。符合条件 的 非交易 过户 申请 按基 金注 册登记 人业 务规 则的 有关 规定办 理。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变 更办理基金申购与赎 回等 业务的销售机构(网 点) 时,销售机构 (网点)之间不能 通买通 卖的,可办理已持 有基金 份额的转托管。办 理转托 管业务的基金份 额 持有人需在原销售 机构( 网点)办理转托管 转出手 续后到其新选择的 销售机 构(网点)办理 转 托管转入手续。对 于有效 的基金转托管申请 ,基金 份额将在办理转托 管转入 手续后转入其指 定 的销售 机构 (网 点) 。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一号) 43 第九节


基 金 的投 资 一、投资理念 价格终 将反 映价 值。 二、投资目标 通过股票、债券资产 和现 金类资产的合理配置 ,高 度适应中国宏观经济 的发 展变化。紧盯 不同时 期对 中国GDP 增长 具有重 大贡 献或 因GDP 的 高速增 长而 获得 较大 受益 的行业 和上 市公 司, 最大程 度地 分享 中国 宏观 经济的 成长 成果 ,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谋求 稳健 增长 的长期 回报 。 三、投资范围 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 的金 融工具,包括国内依 法发 行上市的股票、债券 及法 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基金 组合 投资的基本范围:股 票资 产 40%-95%;债 券 资产 55%-0 ;现 金或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于 5%。 如果 法律 法规 对投资 比例 限制 有 最新规 定的 ,本 基金 从其 规定。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 采取 定性 与定 量分 析相结 合的 方式 , 通过 资产 配置有 效规 避资 本市 场的 系统性 风险 ; 通过对 不同 时期 与 GDP 增 长密切 相关 的投 资、 消费 、进出 口等 因素 的深 层研 究,准 确预 期并 把 握对 GDP 增 长贡 献度 大及 受 GDP 增长 拉动 受益 度大 的重点 行业 及上 市公 司; 通过个 股选 择, 挖 掘具有成长潜力且 被当前 市场低估的重点上 市公司 。在债券投资方面 ,主要 基于 长期利率趋 势 以及 中 短期 经济 周期 、宏 观政策 方向 及收 益率 曲线 分析, 实施 积极 的债 券投 资管理 。 五、类属资产配置 本基金在类属资产配 置方 面,遵循自上而下的 投资 策略。主要通过对未 来宏 观经济环境尤 其是GDP 增 长率 的分 析及 预测, 结合 证券 市场 的发 展趋势 , 确 定未 来一 段时 间内固 定收 益市 场、 股票市场的风险收 益水平 ,借助风险收益规 划模型 ,得到一定阶段股 票、债 券和现金资产的 配 置比例 。 国内外宏观经济和证 券市 场的走势表明:经济 成长 与股市运动具有一致 性, 即所谓的“经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一号) 44 股同一 ” 。 股 市是 反映 国民 经济状 况的 一个 窗口 , 股 市的兴 衰直 接反 映国 民经 济发展 的好 坏与 快 慢,同 时, 也在 一定 程度 上影响 国民 经济 的发 展。 本基金在投资过程中 ,将 基于宏观基本面和股 市的 发展趋势,并结合科 学精 细的估值,在 维持资 产配 置相 对稳 定性 的前提 下, 把握 市场 时机 ,在类 属资 产方 面进 行相 应的配 置和 调整 : (一)当宏观基本面 向好 、GDP 稳步增长 且预期股 票市场趋于上涨时, 本基 金将采取积极 进取的 做法 ,主 要投 资于 股票市 场, 分享 股票 市场 上涨带 来的 收益 。 (二)当宏观基本面 一般 、GDP 增长缓慢 且预期股 票市场趋于下跌时, 本基 金将采取相对 稳健的做法,减少 股票投 资比例,增加债券 或现金 类资产比例,回避 股票市 场下跌的系统性 风 险,避 免投 资组 合的 损失 。 (三)在预期利率上 升、 债券价格将下降时, 本基 金将及时调整债券组 合久 期,债券资产 主要投 资于 浮息 债券 和久 期较短 的债 券; (四 ) 在 预期 利率 下降 、 债券价 格将 上升 时 , 本 基 金的债 券资 产将 主要 投资 于中长 期债 券, 以实现 较高 的收 益。 (五)在预期股票市 场和 债券市场都存在下跌 风险 时,本基金将减少股 票和 债券的持有比 例,除 现金 资产 外, 增加 债券回 购、 央行 票据 等现 金类资 产 的 比例 。 另外, 本基 金还 将积 极参 与新股 申购 等投 资, 以增 加额外 收益 。 在类属资产配置的调 整中 ,本基金将以定性和 定量 化手段为基础,定性 手段 主要考虑各类 宏观经济政策、GDP 的增 长质量等因素对债 市、股 市的影响,定量化 手段主 要根据包括宏观 经 济变量 在内 的数 量化 模型 (如 CRR 因子 模型 )和 资 产配置 理论 的运 用, 具体 分析各 种经 济变 量 对股市、债市预期 收益率 的影响,分析各种 资产预 期收益和风险。通 过资产 配置的调整,实 现 在一定 风险 情况 下的 收益 最大化 。 本基金 运 用CRR 因子 模型 对股票 市场 收益 率进 行估 算,CRR 模 型的 基本 形式 为: R=a+b ·MP+c ·DEI+d ·UI+e ·UPR+f ·UTS 其中:R 代 表股 票市 场的 平均收 益率 ; MP 为 工业 增加 值的 增长 率 ; DEI 为 预期 的通 货膨 胀变 化,通 货膨 胀 用CPI 价格 指数计 算; UI 为 未预 期的 通货 膨胀 , 未预期 通货 膨胀 =实 际通 货膨胀 -预 期通 货膨 胀; UPR 为 风险 溢价 ,结 合中 国具体 情况 ,用 十年 期国 债与十 年期 企业 债的 收益 之差来 衡量 ; UTS 为期限溢价 ,即长期 国债和短期国债利率 之差 ,估计时用十年期与 一年 期国债利率之 差来度 量。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一号) 45 如果模 型计 算的 R 值比 实 际的要 低, 说明 市场 上股 票收益 可能 已被 高估 ,应 该减少 股票 市 场投资 比例 。反 之, 应该 增加股 票投 资的 比例 。 六、行业配置与个股 选择 根据对 我国 GDP 增长 贡献 度及受 GDP 增长 拉动 的受 益度的 分析 以及 行业 发展 态势等 因素 的 综合评估,确定不 同时期 的行业配置比例。 运用成 长企业相对定价模 型对相 关上市公司进行 相 对价值评估,重点 选择价 值被低估的上市公 司。在 确保基金资产流动 性的前 提下,将本基金 投 资于股 票的 资产 不低 于 80% 的比 例配 置在 对 GDP 增 长 贡献度 大及 受 GDP 增长 拉 动受益 度大 的行 业及上 市公 司中 。 本基金 对 GDP 增 长贡 献度 以及受 GDP 增长 拉动 的受 益度的 评估 分析 主要 建立 在社科 院、 国 家信息中心等各类 统 计模 型(包括宏观经济 增长模 型等)的基础之上 ,结合 行业增长与投资 、 消费、 进出 口之 间的 弹性 等分析 指标 ,得 出和 GDP 增长密 切相 关的 行业 类别 ;综合 行业 基本 面 及相对 价值 等因 素, 最终 得出相 应的 资产 配置 权重 。 具体步 骤: (一) 行业 投资 范围 的选 定:以 我国 GDP 增 长的 历 史数据 为依 据, 利用 时差 相关分 析等 数 量模型 ,分 析 GDP 增 长与 行业增 长的 相关 关系 。根 据 GDP 增长 率的 预测 ,预 期行业 对 GDP 增长 的贡献 度大 小及 行业 受 GDP 增长 拉动 作用 (受 益度 )的大 小, 选定 对 GDP 增 长累计 贡献 前 50% 或受益 度居 前的 行业 作为 基金的 备选 投资 行业 。 (二)行业价值评估 :采 用基本面与估值相结 合, 以定量数据为主,结 合定 性分析,全方 位考察 对GDP 增 长贡 献度 及受益 度大 的行 业的 历史 收益率 、 股利 收益 率及 价值 和成长 性等 指标 , 判断行 业的 综合 投资 价值 ,得出 行业 资产 的具 体配 置比例 。 (三)个股遴选与定 价: 建立企业价值成长识 别模 型、企业相对价值评 估模 型,考虑股票 的市场 覆盖 性、 流动 性和 相关市 场信 息等 因素 ,确 定最终 的股 票组 合。 七、债券及现金类资 产投 资范围 债券资产投资范围主 要为 具有良好流动性的低 风险 金融工具,包括国内 依法 公开发行、上 市的国债、金融债 、AAA 级企业债、可转债 等固定 收益类证券,以及 未来市 场可能推出的其 他 固定收益类证券和 衍生金 融工具。现金类资 产投资 范围包括债券回购 、央行 票据等短期金融 工 具。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一号) 46 八、债券投资策略 采取久 期管 理 、 收 益率 曲 线策略 、 收益 率利 差策 略 , 在 有效 控制 利率 和信 用 风险的 前提 下, 获取稳 定的 低风 险收 益。 九、现金类资产投资 策略 采取短期利率预期策 略, 结合基金在现金方面 的需 求安排,运用现金流 管理 方法参与债券 回购、央行票据等 短期金 融工具的投资,在 保证基 金资产安全性和流 动性的 前提下,获得较 高 的短期 收益 。 十、业绩比较基准 业绩基 准=60% × 〖上 证 A 股指数 和深 圳 A 股 指 数的 总市值 加权 平均 〗+40% × 〖上证 国债 指 数〗 ( 在其 它较 理想 的业 绩 基准出 现以 后, 经一 定程 序会对 现有 业绩 基准 进行 替换) 十一、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中低风险 的平 衡型基金产品,基金 的预 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 金, 风险程度低于 激进的 股票 型基 金。 十二、风险管理工具 国泰基 金风 险控 制系 统 十三、投资决策过程 投资决 策过 程见 图 1 所示 。 (一) 投资 组合 构建 及调 整过程 基金经理小组制定年 度及 分阶段的项目投资计 划和 组合计划:项目投资 计划 应列明投资目 标及其 实现 方式 。组 合计 划应包 括对 市场 的看 法、 基金资 产中 的相 关资 产比 重,并 阐述 理由 ; 基金经 理小 组将 组合 计划 报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审 批; 基金经理小组根据投 资决 策委员会的审批意见 确定 一定阶段内的投资组 合计 划,并组织实 施; 1 、 投资 组合 调整 : 由于 市 场情况 的变 化 , 公 司研 究 部提出 报告 或者 基金 经理 小组认 为现 有 组合需要调整的, 基金经 理小组可在授权范 围内调 整投资组合,同时 将调整 结果报投资决策 委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一号) 47 员会备 案; 2 、 基金 经理 小组 须定 期评 估现有 投资 组合 的表 现, 并 向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报 告投 资运作 情况 , 其中月 度、 季度 、半 年度 以及年 度报 告须 以统 一格 式报告 。 图 1: 投资 决策 过程 示意 图 (二)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工 作程序 1 、 由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主任 召集, 通常 每月 召开1-2 次会议 , 遇 有重 大事 件, 可随时 召开 会 议; 2 、 每次 会议 所形 成的 决策 意见须 形成 书面 记录 , 并 由参加 会议 的成 员签 字或 主任签 发 。 在 决策记 录中 应明 确有 无不 同意见 ,并 把不 同意 见记 录在案 ; 3 、 为支 持决 策的 科学 性和 有效性 ,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可以邀 请与 本决 策相 关的 人士列 席 , 列 席人员 可充 分发 表意 见, 但不参 与决 策; 4 、 决 策委 员会 每过一 段时 间对前 阶段 决策 意见 进行 必要的 检讨 , 总 结经 验, 吸取教 训, 提 高决策 有效 性。 (三) 基金 交易 过程 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 的各 基金将独立、平等地 使用 公司统一的中央交易 平台 。交易 管理部 公平、及时地处理 所有投 资产品的交易指令 ,并保 护不同产品之间的 交易秘 密。基金经理小 组 必须遵 守投 资组 合决 定权 和交易 下单 权严 格分 离的 规定, 经由 交易 管理 部 统 一执行 交易 指令 。 十四、投资组合的比 例限 制 (一) 基金 持有 的股 票、 债券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总值 的 80% ; 风险管理 委 员会 资产配 置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稽 核 监 察 部 组合构 建与 调整 个股( 个券 )选 择 交易实 施 绩效评 价 基金经 理小 组 研究开 发部 交易管 理部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一号) 48 (二) 股票 资 产40%-95% ;债券 资 产55%-0; (三) 现金 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 于5%; (四)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的股票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五)基金与由基金 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合 计持 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 券, 不得超过该证 券的10% ; (六) 基金 应当 保持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 值 5% 的现 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七)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八) 在正 常情 况下 ,本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的三 个月 内应达 到上 述比 例限 制。 除上述 第 5 条 的比例限制外,因 基金规 模或市场变化导致 投资组 合超出上述比例不 在限制 之内,基金管理 人 应在合 理期 限内 进行 调整 ,以达 到上 述标 准。 十五、投资限制 本基金 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 (一) 本基 金不 得投 资于 其他基 金; (二) 本基 金不 得将 基金 资产用 于抵 押、 担保 ; (三) 本基 金不 得从 事证 券信用 交易 ; (四) 本基 金不 得进 行房 地产投 资; (五) 本基 金不 得从 事可 能使基 金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资; (六) 本基 金不 得投 资于 与基金 托管 人或 基金 管理 人有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 (七) 本基 金不 得从 事法 律法规 及监 管机 关规 定禁 止从事 的其 他行 为。 十六、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 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 理原 则 (一) 不谋 求对 所投 资企 业的控 股或 者进 行直 接管 理; (二)所有参与行为 均应 在合法合规和维护基 金投 资人利益的前提下进 行, 并谋求基金资 产的保 值和 增值 。 十七、基金投资组合 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 会及 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 资料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 漏 ,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根 据本 基金 合同规 定, 于 2013 年 4 月 17 日复 核了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一号) 49 本报告中的财务指 标、净 值表现和投资组合 报告等 内容,保证复核内 容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 导 性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止 2013 年3 月31 日, 本报告 所列 财务 数据 未经 审计。 (一) 报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3,731,351,767.28 81.84 其中: 股票 3,731,351,767.28 81.84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534,708,563.90 11.73 其中: 债券 534,708,563.90 11.73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38,000,139.00 0.83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234,504,801.64 5.14 7 其他各 项资 产 20,806,937.03 0.46 8 合计 4,559,372,208.85 100.00 (二) 报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股 票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910,503,126.24 42.31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 业 152,702,553.06 3.38 E 建筑业 81,689,018.88 1.81 F 批发和 零售 业 404,751,787.35 8.96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78,300,000.00 1.73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一号) 50 J 金融业 389,272,678.72 8.62 K 房地产 业 714,132,603.03 15.82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3,731,351,767.28 82.64 (三) 报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股 票投 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002250 联化科 技 15,563,142 393,124,966.92 8.71 2 002311 海大集 团 18,240,051 312,087,272.61 6.91 3 601877 正泰电 器 10,359,738 227,707,041.24 5.04 4 000002 万科A 18,738,858 201,630,112.08 4.47 5 002385 大北农 8,346,759 176,116,614.90 3.90 6 600066 宇通客 车 5,326,352 152,386,930.72 3.37 7 600795 国电电 力 50,700,437 150,580,297.89 3.33 8 600153 建发股 份 18,964,706 134,839,059.66 2.99 9 600376 首开股 份 13,935,636 132,806,611.08 2.94 10 002244 滨江集 团 15,723,003 130,343,694.87 2.89 (四) 报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类 的债券 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55,176,000.00 1.22 2 央行票 据 49,990,000.00 1.11 3 金融债 券 40,293,000.00 0.89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40,293,000.00 0.89 4 企业债 券 134,456,000.00 2.98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一号) 51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100,485,000.00 2.23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154,308,563.90 3.42 8 其他 - - 9 合计 534,708,563.90 11.84 (五) 报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名 的前五 名债 券投 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13001 中行转 债 700,000 71,288,000.00 1.58 2 113002 工行转 债 576,450 62,273,893.50 1.38 3 010308 03国债 ⑻ 550,000 55,176,000.00 1.22 4 122186 12力帆02 500,000 51,840,000.00 1.15 5 1280211 12 内江 投资 债 500,000 51,365,000.00 1.14 (六)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名 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七)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名 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八)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股 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1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股指 期 货持 仓和 损益 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股 指期 货。 2 、本 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的 投资政 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投 资股 指期货 。 若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货 , 本 基金 将根 据风 险管理 的原 则, 以套期保值为主要 目的, 有选择地投资于股 指期货 。套期保值将主要 采用流 动性好、交易活 跃 的期货 合约 。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 货投 资时,将通过对证券 市场 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 的研 究,并结合股 指期货 的定 价模 型寻 求其 合理的 估值 水平 。 本基金管理人将充分 考虑 股指期货的收益性、 流动 性及风险特征,通过 资产 配置、品种选 择,谨 慎进 行投 资, 以降 低投资 组合 的整 体风 险。 法 律法 规对 于基 金投 资股 指期货 的投 资策 略另 有规 定的 , 本 基金 将按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执 行 。 (九)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1 、 本 报告 期内 基金 投资 的 前十名 证券 的发 行主 体没 有被监 管部 门立 案调 查或 在报告 编制 日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一号) 52 前一年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 罚的情 况。 2 、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股 票 中,没 有投 资于 超出 基金 合同规 定备 选股 票库 之外 的情况 。 3 、其 他各项 资 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1,207,111.38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9,752,449.56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9,620,334.74 5 应收申 购款 227,041.35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0,806,937.03 4 、报 告期 末持 有的 处于 转 股期的 可转 换债 券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1 113001 中行转 债 71,288,000.00 1.58 2 113002 工行转 债 62,273,893.50 1.38 5 、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 中 存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第十节


基 金 的业 绩 基金业 绩截 止日 为 2012 年12 月31 日, 并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守 职守 、诚实信用、勤勉尽 责的 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资产 , 但不保证基 金一定盈利,也不 保证最 低收益。基金的过 往业绩 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 资有风险 ,投资 者 在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标 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一号) 53 2004 年6 月18 日至 2004 年12 月 31 日 -3.50% 0.62% -6.93% 0.81% 3.43% -0.19% 2005 年度 -0.31% 0.90% 1.18% 0.82% -1.49% 0.08% 2006 年度 128.01% 1.27% 75.25% 0.86% 52.76% 0.41% 2007 年度 113.20% 1.88% 54.80% 1.32% 58.40% 0.56% 2008 年度 -53.79% 2.66% -44.25% 1.70% -9.54% 0.96% 2009 年度 84.41% 1.50% 42.69% 1.13% 41.72% 0.37% 2010 年度 -4.71% 1.29% -8.66% 0.85% 3.95% 0.44% 2011 年度 -19.84% 1.11% -12.62% 0.69% -7.22% 0.42% 2012 年度 2.44% 0.91% 3.20% 0.65% -0.76% 0.26% 2004 年6 月18 日至 2012 年12 月 31 日 211.91% 1.51% 67.38% 1.05% 144.53% 0.46% 第十一节


基 金的 财 产 一、基金财产 是指基金购买的各类 证券 价值、银行存款本息 和基 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 其他投资所形 成的价 值总 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由基金托 管人 按有关规定开立基金 专用 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基 金销售 代理 人、 注册 登记 人自有 的资 产账 户以 及其 它基金 资产 账户 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与处 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 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 资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以其 自有 的资 产承担 自身 相应 的法 律责 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基 金财 产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 本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处分 外 , 基 金财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一号) 54 产不得 被处 分。 (一)基金财产应独 立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的固有财产,基金管 理人 不得将基金财 产归入 其固 有财 产。 (二)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 管理 、运用或者其他情形 而取 得的财产和收 益,归 入基 金财 产。 (三)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 法撤销或者依法宣告 破产 等原因进行清 算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算财 产。 (四) 非因 基金 财产 本身 承担的 债务 ,不 得对 基金 财产强 制执 行。 第十二节


基 金资 产 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正 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 律法 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营业 日。 二、估值方法 (一) 股票 估值 方法 : 1 、 上市 流通 股票 按估 值日 其所在 证券 交易 所的 收盘 价估值 ;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2 、未 上市 股票 的估 值: (1) 首 次发 行 未 上市 的股 票,按 成本 计量 ; (2) 送股、转增 股、配股 和 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 未 上市 的股票,按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所挂 牌的同 一股 票的 市价 估值 ; (3) 首次公开发 行有明确 锁定期的股票,同一 股票 在交易所上市后,按 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 股票的 市价 估值 ; (4) 非公开发行 有明确锁 定期的流通受限股票 ,按 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 有关 规定确定公允 价值; 3 、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如 采用 本项 第 1 、2 小 项规定 的方 法对 基金 资产 进行估 值, 均应被 认为 采用 了适 当的 估值方 法 。 但 是 ,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按 本项 第1 、2 小项 规定 的方 法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一号) 55 对基金资产进行估 值不能 客观反映其公允价 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具体情 况,并与基金托 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4 、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二) 债券 估值 方法: 1 、 证券 交易 所市 场实 行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估 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 易的 , 按 最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2 、 证 券交 易所 市场 未实 行 净价交 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价 减去 债券 收盘 价中 所含的 应收 利 息(自债券计息起始 日或上 一起息日至估值 当日的利 息)得到的净价进行 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 易 的, 以 最近 交易 日 的 收盘 净价估 值; 3 、 发行 未上 市债 券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值 的情 况 下,按 成本 进行 后续 计量 ; 4 、 在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的 债券 、 资产 支持 证 券等固 定收 益品 种 ,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 公允价 值; 5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 、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如 采用 本项 第 1 -5 小 项规定 的方 法对 基金 资产 进行估 值, 均应被 认为 采用 了适 当的 估值方 法。 但是, 如果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按本 项 第1 -5 小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金资产进行估 值不能 客观反映其公允价 值的, 基金管理人在综合 考虑市 场成交价、市场 报 价、流动性、收益 率曲线 等多种因素基础上 形成的 债券估值,基金管 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 基 金托管 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7 、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三) 权证 估值 方法 : 1 、 基金 持有 的权 证 , 从 持 有确认 日起 到卖 出日 或行 权日止 , 上市 交易 的权 证 按估值 日在 证 券交易 所挂 牌的 该权 证的 收盘价 估值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的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价 估值 ; 未上市交易的权证采 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 ;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 成本 计量 ; 2 、 在任 何情 况下 , 基金 管 理人如 采用 本项 第1 小项 规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值 , 均应 被认为 采用 了适 当的 估值 方法。 但是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按 本项 第 1 小 项 规定的 方法 对基 金 资产进行估值不能 客观反 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具体情 况,并 与基金托管人商 定 后,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3 、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一号) 56 (四)如基金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 值违 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 值方 法、程序及相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 同查 明原 因, 双方协 商解 决。 (五)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和基 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 基金 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 责任方 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 问题,如经相关 各 方在平等基础上充 分讨论 后,仍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 人对基 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 四、估值程序 (一)基金份额净值 是按 照每个开放日闭市后 ,基 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 基金 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四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二)基金管理人应 每个 工作 日对基金资产估 值。 基金管理人每个开放 日对 基金资产估值 后, 将基 金份 额净 值结 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 经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 由 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月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 核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 同时进 行。 五、估值错误的确认 与处 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将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 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 估值 的准确性、及 时性。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3 位 以内(含第 3 位)发生 差错 时, 视为 基金 份 额 净值 错误 。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一) 差错 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 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 管人、或登记结算机 构、 或代销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 错造成 差错,导致其他当 事人遭 受损失的,过错的 责任人 应当对由于该差 错 遭受损 失的 当事 人( “受 损 方”) 按下 述“ 差错 处理 原 则”给 予赔 偿, 承担 赔偿 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 包括 但不限于:资料申报 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 算差错、系统 故障差 错 、 下 达指 令差 错 等; 对于 因技 术原 因引 起 的差错 , 若系 同行 业现 有 技术水 平不 能预 见、 不能避 免、 不能 克服 ,则 属不可 抗力 ,按 照下 述规 定执行 。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一号) 57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 成投 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 或被 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 差错 ,因不可抗力 原因出现差错的当 事人不 对其他当事人承担 赔偿责 任,但因该差错取 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人仍 应 负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 (二) 差错 处理 原则 1 、 差错 已发 生, 但尚 未给 当事人 造成 损失 时, 差错 责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 费用由 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 错责任方未及时更 正已产 生的差错,给当 事 人造成损失的,由 差错责 任方承担赔偿责任 ;若差 错责任方已经积极 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 的 当事人有足够的时 间进行 更正而未更正,则 其应当 承担相 应赔偿责任 。差错 责任方应对更正 的 情况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差 错已 得到 更正 。 2 、 差错 的责 任方 对可 能导 致有关 当事 人的 直接 损失 负责 , 不 对间 接损 失负 责 , 并 且仅 对差 错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3 、 因差 错而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负 有及 时返 还不 当得利 的义 务。 但差 错责 任方仍 应对 差 错负责。如果由于 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人不 返还或 不全部返还不当得 利造成 其他当事人的利 益 损失(“受损方”), 则差 错责任方应赔偿 受损方的 损失,并在其支 付的赔偿 金额的范围内对 获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 要求交付不当得利 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 利的 当 事人已经将此部 分 不当得利返还给受 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 已经获 得的赔偿额加上已 经获得 的不当得利返还 的 总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 的差 额部分 支付 给差 错责 任方 。 4 、差 错调 整采 用尽 量恢 复 至假设 未发 生差 错的 正确 情形的 方式 。 5 、 差错 责任 方拒 绝进 行赔 偿时 , 如 果因 基金 管理 人 过错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基 金托 管人 应为基金的利益向 基金管 理人追偿,如果因 基金托 管人过错造成基金 财产损 失时,基金管理 人 应为基金的利益向 基金托 管人追偿。基金管 理人和 托管人之外的第三 方造成 基金财产的损失 , 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向差 错方追 偿;追偿过程中产 生的有 关费用,应列入 基 金费用 ,从 基金 资产 中支 付。 6 、 如果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未按规 定对 受损 方进 行赔 偿, 并且 依据 法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或 其 他规定,基金管理 人自行 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裁 决对受损方承担了 赔偿责 任,则基金管理 人 有权向 出现 过错 的当 事人 进行追 索, 并有 权要 求其 赔偿或 补偿 由此 发生 的费 用和遭 受的 损失 。 7 、按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 原则处 理差 错。 (三) 差错 处理 程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 明差 错发 生的 原因 , 列明所 有的 当事 人, 并根 据差错 发生 的原 因确 定差 错的责 任 方 ;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一号) 58 2 、根 据差 错 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对因 差错 造成的 损失 进行 评估 ; 3 、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由差 错的 责任方 进行 更正 和赔 偿损 失; 4 、 根据 差错 处理 的方 法 , 需要修 改基 金登 记结 算机 构交易 数据 的 , 由 基金 登 记结算 机构 进 行更正 ,并 就差 错的 更正 向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四) 基金 份额 净值 差错 处理的 原则 和方 法如 下: 1 、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算 出现 错误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管人 , 并 采 取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扩 大。 2 、 错误 偏差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人 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 3 、 因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 给基 金或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造 成损 失的 , 应由 基 金管理 人先 行 赔付, 基金 管理 人按 差错 情形, 有权 向其 他当 事人 追偿。 4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由于 各自 技术 系统 设置 而产生 的净 值计 算尾 差, 以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结 果为 准。 5 、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关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处理 。 六、暂停公告净值的 情形 (一)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交 易市场 遇 法定 节假 日或因 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二)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它 情形致 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产 价值 时 ; (三)如出现基金管 理人 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 任何 情况,会导致基金管 理人 不能出售或评 估基金 资产 的; (四)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它情 形。 七、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 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 算, 基金托管人负 责进行复核。基金 管理人 应于每个开放日交 易结束 后计算当日的基金 资产净 值并发送给基金 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 对净值 计算结果复核确认 后发送 给基金管理人,由 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净值 予 以公布 。 八、 特殊情况的处理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一号) 59 (一)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按股 票估 值方 法的 第 3 项 、债 券估 值方 法的 第 6 项 或权 证 估值方 法的 第2 项进 行估 值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 为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二)由于不可抗力 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 及登 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 据错 误, 或国家会 计政策变更、市场 规则变 更等,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虽然已经采 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 措 施进行检查,但未 能发现 错误的,由此造成 的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基 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 免 除赔偿 责任 。但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注: 根据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 会计字[2006]23 号 《关 于 基金管 理公 司及 证券 投资 基金执 行 〈企 业会计 准则 〉的 通知 》和 2007 年 9 月 29 日 《国 泰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修 改旗下 基金 基金 合 同的公 告》 更新 了以 上基 金资产 估值 部分 的内 容。 第十三节


基 金收 益 与 分 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一) 买卖 证券 差价 ; (二) 基金 投资 所得 红利 、股息 、债 券利 息; (三) 银行 存款 利息 ; (四) 已实 现的 其他 合法 收入 ; (五) 持有 期间 产生 的公 允价值 变动 。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或费 用的 节约 应计 入收 益。 二、基金收益分配原 则 (一) 基金 当期 收益 先弥 补上期 亏损 后, 方可 进行 当期收 益分 配; (二) 如果 基金 投资 当期 出现亏 损, 则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三) 基金 收 益 分配 后基 金份额 资产 净值 不能 低于 发售面 值; (四) 全年 合计 的基 金收 益分配 比例 不得 低于 基金 年度净 收益 的90% ; (五)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条件 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收益每 年至 少分 配一 次, 本基金 收益 每 年最多 分配 四次 ; (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选择 取得 现金 分红 或分 红再投 资的 分红 方式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一号) 60 未做选 择的 ,则 现金 分红 方式为 其默 认的 收益 分配 方式; (七)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三、基金收益分配方 案 本基金 的收 益分 配方 案须 载明基 金收 益分 配对 象 、 分配原 则 、 分 配时 间、 分配 数额及 比例 、 分配方 式、 支付 方式 等内 容 。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 确定 与公告 本基金 的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管 理人 拟定 , 由 基金 托管人 核实 后确 定, 在报 中国证 监会 备 案后5 个工 作日 内公 告。 第十四节


基 金费 用 与 税 收 一 、与基金运作有关 的费 用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三) 证券 交易 费用 ; (四) 基金 信息 披露 费用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 (五)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费用 ; (六) 与基 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和 律师 费( 国家 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 ) ; (七)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可 以列入 的其 它费 用。 二、基金运作费用计 提方 法、计提标准和支付 方式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基金管 理费 按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5% 年费 率计 提。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 值1.5%年 费率 计提 。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1.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一号) 6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每日 计提, 按月支付,由 基金 托管人于次月首两个 工作 日内从基金资 产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管 理人,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休息日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二) 基金 托管 费 本基金应给付基金托管 人 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 金 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 率计提。计算 方法如 下: H=E×0.2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支付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每日 计算,每日计提,按 月支 付,由基金托管人于 次月 首两个工作日 内从基 金资 产中 一次 性支 取,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休 息日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三 ) 上 述一 中 (三) 到 (七 ) 项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 人根据 其它 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议 的规 定, 按费用 实际 支出 金额 支付 ,列入 当期 基金 费用 。 三、 与基金销售有关 的费 用 (一)本基金根据每 次申 购金额的大小,采用 比例 费率收取申购费,若 投资 人在一天之内 如果同 时有 多笔 申购 ,则 适用费 率按 不同 的单 笔分 别计算 。 本基金 申购 费率 为 : 申购规 模(M) 50 万 元以 下








1.5%


50 万 元( 含)-500 万元


1.0% 500 万元( 含)-1000 万元


0.6%


1000 万元 (含 )以 上





1000 元( 单笔 )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申购 人承担 ,由 基金 管理 人收 取,用 于市 场推 广、 销售 等各项 费用 。 (二) 本基 金赎 回费 随基 金持有 时间 的增 加而 递减 ,赎回 费率 为: 持有时 间少 于一 年





0.5% ; 持有时 间超 过一 年( 含) 少于两 年 0.2% ; 持有时 间超 过两 年( 含)


0 (注:1 年指 365 天,2 年为 730 天, 以此 类推。) 赎回费 用由 赎 回 人承 担, 其中 25% 归 基金 资产 ,其 余部分 用于 支付 注册 登记 费和手 续费 。 (三) 转换 费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一号) 62 1 、 基金 转换 费用 由转 出基 金的赎 回费 和 转 出和 转入 基金的 申购 费补 差两 部分 构成, 具体 收 取情况视每次转换 时两只 基金的申购费率差 异情况 和赎回费率而定。 基金转 换费用由基金持 有 人承担 。 (1) 转出基金赎 回费:按 转出基金正常赎回时的 赎 回费率收取费用。其 中 25% 归转出基金 基金财 产, 其余 作为 注册 登记费 和相 关的 手续 费。 (2) 转入基金申 购补差费 :按照转入基金与转 出基 金的申购费率的差额 收取 补差费。转出 基金金额所对应的 转出基 金申购费率低于转 入基金 的申购费率的,补 差费率 为转入基金和转 出 基金的申购费率差 额;转 出基金金额所对应 的转出 基金申购费率高于 转入基 金的申购费率的 , 补差费 为零 。 2 、计 算基 金转 换费 用所 涉 及的赎 回费 率和 申购 费率 均按正 常费 率执 行。 注:转 入份 额的 计算 结果 四舍五 入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 的项 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 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 资产的损失, 以及处理与基金运 作无关 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等不列 入基金费用。基金 合同生 效前的相关费用 , 包括但 不限 于验 资费 、会 计师和 律师 费、 信息 披露 费等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五、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 管人可磋商酌情降低 基金 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 六、本基金运作过程 中涉 及的各类纳税主体, 依照 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履行 纳税义务。 第十五节


基 金的 会 计 与 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一) 基金 管理 人为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 (二)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历每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 首次 募集 的 会计年 度按 如 下原则 :如 果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 3 个 月, 可以 并入 下一个 会计 年度 ; (三) 基金 核算 以人 民币 为记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记 账单 位; (四) 会计 制度 执行 国家 有关的 会计 制度 ;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一号) 63 (五) 本基 金独 立建 账、 独立核 算; ( 六)基金管理人及 基金 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 的会 计账目、凭证并进行 日常 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七)基金托管人每 月与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 会计 核算、报表编制等进 行核 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 二、基金审计 (一)本基金管理人 聘请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 事务 所有限公司及其具有 证券 从业资格的注 册会计 师对 基金 年度 财务 报表进 行审 计; (二) 会计 师事 务所 更换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须 事先 征得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同 意; (三) 基金 管理 人 ( 或基 金 托管人 ) 认 为有 充足 理由 更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经基 金托管 人 ( 或 基金管 理人 ) 同意 , 并报 中国 证 监会 备案 后可 以更 换。 更换 会计 师事 务所 在 五个工 作日 内公 告 。 第十六节


基 金的 信 息 披 露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应 符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 规定。本基金信息 披露事 项应当在中国证监 会规定 时间内,通过指定 报刊和 网站等媒介披露 , 并保证 投资 人能 够按 照基 金合同 约定 的时 间和 方式 查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 信息资 料。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 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的 3 日 前,将 基金 招 募说明书、基金合 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 报刊和 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 人应当同时将基 金 合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登载 在网站 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 金管 理人应当在每六个月 结束 之日起四十五日内, 更新 招募说明书并 登载在 网站 上, 将更 新后 的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 载在 指定报 刊上 。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 金份 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 制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并 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 的当日 登载 于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一号) 64 三、基金募集情况公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 金份 额发售的结果编制基 金募 集情况公告,并在募 集期 结束的次日登 载于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登 载基 金合 同生 效公告 。 五、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 开始 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 者赎 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 少每周公告一 次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值 。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 或者赎回后,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半 年度 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 交易 日的次日,将前日的 基金 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六、基金份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 金合 同、招募说明书等信 息披 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 购、赎回价格 的计算方式及有关 申购、 赎回费率,并保证 投资人 能够在基金份额发 售网点 查阅或者复制前 述 信息资 料。 七、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 基金年度报告、基金 半年 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年结 束之日起九十日内, 编制 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 登载于 网站 上, 将年 度报 告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 半年 结束之日起六十日内 ,编 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 告, 并将半年度报 告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 半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刊 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 工作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季度 报告,并将季 度报告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 个月 的,基金管理人可以 不编 制当期季度报告、半 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 报告。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一号) 65 八、临时报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即可 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 重大影响的事 件,有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 应当在两日内编制 临时报 告书,予以公告, 并在公 开披露日分别报 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备 案。 重大 事件包 括: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召 开; (二) 终止 基金 合同 ; (三)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四)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 (五)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变 更; (六)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出资 比例 发生 变更 ; (七)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八)基金管理人的 董事 长、总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 理人员、基金经理和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九)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一年 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 的主 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 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 十; (十一 )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诉 讼; (十二 )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十三 )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 董事 、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 管理人 员 、 基 金经 理受 到 严重行 政处 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十四 )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十五 )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十六 )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用 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费 率发 生变 更; (十七 )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误 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零 点五 ; (十八 )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所 ; (十九 ) 变 更基 金份 额发 售机构 ; (二十 ) 基 金更 换注 册登 记机构 ; (二十 一) 开放 式基 金开 始办理 申购 、赎 回; (二十 二) 开放 式基 金申 购、赎 回费 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 变更 ; (二十 三) 开放 式基 金发 生巨额 赎回 并延 期支 付;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一号) 66 (二十 四) 开放 式基 金连 续发生 巨额 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回 申请 ; (二十 五) 开放 式基 金暂 停接受 申购 、赎 回申 请后 重新接 受申 购、 赎回 ; (二十 六)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其 他事 项。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决议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的,召集人应当至少 提前 三十日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的召开 时间、 会议 形式 、审 议事 项、议 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等事项 。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 自行 召集持有人大会,基 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定 的事 项不 依法 履行 信息披 露义 务的 ,召 集人 应当履 行相 关信 息披 露义 务。 十、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 任何 公共报刊或网站中出 现的 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 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 额价格产生误导性 影响或 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 当立即对该消息 进 行公开 澄清 ,并 将有 关情 况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 其他信息 第十七节


风 险揭 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 主要 风险: (一) 市场 风险 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 市场 ,而证券市场价格因 受到 经济因素、政治因素 、投 资心理和交易 制度等 各种 因素 的影 响而 产生波 动, 从而 导致 基金 收益水 平发 生变 化, 主要 存在以 下几 种风 险 : 1 、 政策 风险。 因国 家政 策 , 如财政 政策、 货币 政策、 产业政 策、 地 区发 展政 策 等发生 变化 , 导致市 场波 动而 影响 基金 收益, 产生 风险 ; 2 、 经济 周期 风险 。 随着 经 济运行 的周 期性 变化 , 各 个行业 及上 市公 司的 盈利 水平也 呈周 期 性变化 ,从 而影 响到 个股 乃至整 个行 业板 块的 二级 市场走 势; 3 、 利率 风险 。 金融 市场 利 率的波 动会 导致 证券 市场 价格和 收益 率的 变动 。 利 率直接 影响 着 债券的价格和收益 率,影 响着企业的融资成 本和利 润。基金投资于债 券和股 票,其收益水平 会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一号) 67 受到利 率变 化的 影响 ; 4 、 国 际竞 争风 险。 随 着国 家开放 程度 的提 高, 各行 业都面 临着 国际 竞争 , 上 市公司 的发展 必然也受到发达国 家公司 进入中国市场的影 响。尤 其是中国加入 WTO(世界 贸易组织)后市 场 开放程 度加 大, 国内 上市 公司必 然面 临许 多来 自国 外同类 企业 竞争 的风 险; 5 、 上市 公司 经营 风险 。 上 市公司 的经 营状 况受 多种 因素的 影响 , 如 经营 决策、 技术的 更新 、 新产品的研究开发 、高级 专业人才的流动等 风险。 如果基金所投资的 上市公 司经营不善,其 股 票价格可能下跌, 或者能 够用于分配的利润 减少, 使基金投资收益下 降。虽 然基金可以通过 投 资多样 化来 分散 这种 非系 统风险 ,但 不能 完全 规避 ; 6 、 购 买力 风险。 基金 投资 的目的 是使 基金 资产 保值 增值, 如果 发生 通 货 膨胀 , 基金 投资 于 证券所 获得 的收 益可 能会 被通货 膨胀 抵销 ,从 而影 响基金 资产 的保 值增 值。 (二) 管理 风险 1 、 在 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 基金 管 理人 的知 识、 经 验、 判断 、 决 策 、 技 能等 会影响 其对 信 息的占 有和 对经 济形 势、 证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从 而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 2 、 由于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基金超 过一 只, 因此 本基 金在进 行具 体投 资操 作时 可能会 受到 其 他基金 投资 所带 来的 影响 (如 流动 性 , 持 股上 限等 ) , 尽 管基 金管 理人 内部 有 严格的 交易 规则 来 避免不 同基 金投 资的 利益 冲突, 但无 法保 证完 全避 免该影 响的 产生 ; 3 、 本基 金是 开放 式基 金 , 基金规 模将 随着 投资 者对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 赎回 与 转换而 不断 变 化,尽管基金管理 人保持 一定的现金或现金 等价物 储备,但若是由于 投资者 的连续大量赎回 或 转换而导致基金管 理人被 迫抛售股票以应付 基金赎 回或转换的现金需 要,则 可能使基金资产 净 值受到 影响 。 (三) 操作 或技 术风 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 交易 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 ,可 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 障或 者差错而影响 交易的正常进行或 者导致 投资者的利益受到 影响。 这种技术风险可能 来自基 金管理公司、注 册 登记人 、销 售机 构、 证券 交易所 、证 券登 记结 算机 构等等 。 (四) 流动 性风 险 中国的证券市场还处 在初 期发展阶段,在某 些 情况 下股票品种的流动性 不是 很通畅,由此 可能影响到基金投 资品种 的日常交易及基金 的申购 赎回。尽管本基金 管理人 将通过投资组合 的 调整来 减少 该风 险, 但不 能保证 完全 避免 。 (五) 特定 风险 1 、 本基 金以 对GDP 增 长贡 献度大 及 受GDP 增长 拉动 受益度 大的 行业 为主 要投 资对象 。 从 长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一号) 68 期来看,资本市场 和本基 金的资产净值必将 反映宏 观经济增长。但因 国内股 票市场处于新兴 加 转轨阶段,可能在 短期内 存在上市公司行业 代表性 不强、没有足够合 格条件 的上市公司可供 本 基金投 资的 风险 。 2 、 本基 金是 以宏 观配 置为 主的平 衡型 基金 , 力求 合 理配置 股票 、 债券 和现 金 等类属 资产 的 比例,以尽量回避 单类资 产波动过大的风险 ,但无 法完全排除判断失 误,从 而加大基金资产 组 合的风 险。 3 、 伴随 我国 经济 周期 的波 动或宏 观经 济调 控, 不排 除某些 对 GDP 增 长贡 献度 大或受 益度 大 的行业有中短期调 整或低 速增长的可能,这 将使本 基金投资的该行业 所属股 票在短期内可能 存 在较大 风险 。 本基金管理人将通过 深入 研判和精心管理,积 极规 避以上特定风险,为 基金 份额持有人带 来稳健 回报 。 (六) 其他 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 可抗 力因素的出现,将会 严重 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 能导致基金资 产的损 失, 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从而 带来 风险 。 二、声明 (一)本基金未经任 何一 级政府、机构及部门 担保 。投资者自愿投资于 本基 金,须自行承 担投资 风险 。 (二)除基金管理人 直接 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 ,本 基金还通过其他代销 机构 代理销售,但 是基金并不是代销 机构的 存款或负债,也没 有经代 销机构担保或者背 书,代 销机构并不能保 证 其收益 或本 金安 全。 第十八节


基 金的 终 止 和 清 算 一、基金的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经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后 将终 止: (一) 存续 期内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连 续60 个工 作日达 不到100 人, 或连 续60个工 作日 基金资 产净 值低 于5000 万 元人民 币, 基金 管理 人 将 根据法 律法 规及 本基 金合 同的规 定终 止本 基 金;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一号) 69 (二) 基金 经持 有人 大会 表决终 止的 ; (三) 因重 大违 法、 违规 行为, 基金 被中 国证 监会 责令终 止的 ; (四 ) 基 金管 理人 因解 散 、破 产 、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续 担任 本基 金管 理人 的职务 , 而无 其它适 当的 基金 管理 人承 受其原 有权 利及 义务 ; (五 ) 基 金托 管人 因解 散 、破 产 、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续 担任 本基 金托 管人 的职务 , 而无 其他适 当的 基金 托管 人承 受其原 有权 利及 义务 ; (六) 由于 投资 方向 变更 引起的 基金 合并 、撤 销; (七)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的 其它情 况。 二、清算小组 (一) 自基 金终 止之 日起30 个工 作 日 内由 基金 管理 人 负责组 织成 立清 算小 组, 清算小 组必 须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基 金清 算。 在清 算小 组接管 基金 资产 前,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应按 照基 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的 规定 继续 履行 保护 基金资 产安 全的 职责 (二) 基金 清算 小组成 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 基 金管 理人 选定的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 关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人 员组 成。 基金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请必 要 的工作 人员 。 (三)基金清算小组 负责 基金资产的保管、清 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 基金 清算小组可以 依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 三、清算程序 (一) 基金 终止 后, 发布 基 金清 算公 告, 并由 基金 清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资 产; (二) 基金 清算 小组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三)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 价; (四)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变 现; (五) 将基 金清 算结 果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六) 公布 基金 清算 公告 ; (七) 进行 基金 剩余 资产 的分配 。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清 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 的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 算费 用由清 算小 组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一号) 70 从基金 资产 中支 付。 五、基金清算剩余资 产的 分配 基金清 算后 的全 部剩 余资 产,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 并依 照下列 顺序 进 行分配 : (一) 支付 清算 费用 ; (二) 缴纳 所 欠 税款 ; (三) 清偿 基金 债务 ; (四) 剩余 资产 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资 产未 按前 款1 至3项 规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六、基金清算的公告 基金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后5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 清算小 组公 告; 清算 过程 中的有 关重 大事项 将及 时公 告; 基金 清算结 果由 基金 清算 小组 经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后 三个 工作日 内公 告。 七、基金清算账册及 文件 的保存 基金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 由基金 托管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保存 。 第十九节


基 金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一 、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及 权利义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依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独 立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资 产; (2)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前提 下, 制订 和调 整有 关基金 业务 规则 ; (3) 根据基金合 同的规定 获得基金管理费,收 取或 委托收取事先批准或 公告 的合理费用以 及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费 用; (4) 在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 的前提下,决定本基 金的 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 方式 ,但基金合同 规定应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批 准的 ,从 其规 定;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一号) 71 (5) 依据基金合 同及有关 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 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反 了基金合同或 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对基金 资产 、其他当事人 的利益 造成重大损失的, 应及时 呈报中国证监会 和 中国银监会,并有 权向有 关部门和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提议更换基金 托管人 ,以及采取其他 必 要措施 以保 护基 金及 相关 当事人 的利 益; (6) 选择、更换 基金销售 代理人,并依照销售 代理 协议对基金销售代理 人的 行为进行必要 的监督 和检 查; (7) 选择、更换 注册登记 代理机构,并对注册 登记 代理机构的代理行为 进行 必要的监督和 检查; (8) 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赎 回和 转换 申请 ; (9) 以 基金 的名 义依 法为 基金进 行融 资; (10) 依据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制订 基 金 收益 的分 配方 案; (11) 法律 、法 规、 基金 合 同以及 依据 基金 合同 制订 的其他 法律 文件 所规 定的 其他权 利。 2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1) 遵 守基 金合 同; (2)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他 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3) 恪 尽职 守, 依照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 的原 则, 管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 (4) 设置相应的 部门并配 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 格的 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 析、 决策,以专业 化的经 营方 式管 理和 运作 基金资 产, 防范 和减 少风 险; (5) 设置相应的 部门并配 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 理基 金份额的认购、申购 、赎 回和其他业务 或委托 合格 机构 代为 办理 ; (6) 设 置相 应的 部门 并配 备足够 的专 业人 员办 理基 金的注 册登 记业 务; (7) 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制 度,保证基金管理人 的自 有资产和基金资产相 互独 立,确保分别 管理、分别核算、 计账; 保证本基金与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在 资产运 作、财务管理等 方 面相互 独立 ,确 保分 别管 理、分 别计 账; (8) 除 依据 《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 信息 披露 办 法》 、 《销 售办 法》 、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 规定外 ,不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方 谋取 利益 ; (9) 除 依据 《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 信息 披露 办 法》 、 《销 售办 法》 、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 规定外 ,不 得委 托第 三方 管理、 运作 基金 资产 ; (10) 接受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 金托管 人依 照基 金合 同及 相关法 律规 定对基 金管 理人 履行 基金 合同情 况进 行的 监督 ;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一号) 72 (11) 按规 定核 算并 公告 基 金份额 资产 净值 ; (12) 按照 法律 和基 金合 同 的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 款项;


(13) 严格按 照《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 《信息披 露 办法》 、 《 销售办法 》 、基 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及 报告义务;保证投 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 定的时 间和方式,查阅 到 与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得到 有关 资料 的复 印件 ; (14) 保守 基金 的商 业秘 密 , 不 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 ; 除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信 息披 露办法 》 、 《 销售 办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向他人泄露,但 因遵守 和服从司法机构、 中国证 监会或其他监管机 构的判 决、裁决、决定 、 命令而 做出 的披 露不 应视 为基金 管理 人违 反基 金合 同规定 的保 密义 务; (15) 依据 基金 合同 规定 制 订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并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 金收益 ; (16) 依据《 基金法 》 、 《运 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 法 》 、 《销售 办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执行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确保 向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提供 的各 项文件 或资 料在 规定 时间 内发出 ; (17) 编制 本基 金的 财务 会 计报告 ; 保 存本 基金 的会 计账册 、 报 表及 其他 处理 有关基 金事 务 的完整 记 录15 年以 上; (18) 参加 基金 清算 小组 , 参与基 金资 产的 保管 、清 理、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19) 面临 解散 、 依法 被撤 销、 破产 或者 由接 管人 接 管其资 产时 , 及时 报告 中 国证监 会并 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20)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履 行自己 的义 务 ; 基 金托 管人 因过错 造成 基金资 产损 失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为基 金向 基 金 托管 人追偿 ; (21)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目的 处分 基金 资产 或者 因违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管 理职责 、 处理 基金事 务不 当而 致使 基金 资产受 到损 失时 , 应 当承 担赔偿 责任 , 其 过错 责任 不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 (22) 负责 为基 金聘 请会 计 师事务 所和 律师 ; (23) 职责 终止 时 , 妥 善保 管业务 资料 , 及时 办理 基 金管理 业务 移交 手续 ; 按 照规定 聘请 会 计师事 务所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审计 ,并 将审 计结 果予 以公告 ,同 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24) 法律 、法 规、 基金 合 同以及 依据 基金 合同 制定 的其他 法律 文件 所规 定的 其他义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1) 依 法持 有并 保管 基金 资产; (2) 依 照本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获 取基 金托 管费 ;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一号) 73 (3) 监督本基金 的投资运 作,发现基金管理人 的投 资指令违法、违规、 违反 基金合同的, 不予执 行, 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 (4) 在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5) 法 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它权 利。 2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1) 依 法持 有基 金资 产; (2) 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安 全保 管基 金资 产; (3) 设置专门的 基金托管 部门,具有符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 格的熟悉基金 托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 责基金 资产 托管 事宜 ; (4) 建立健全内 部风险控 制、监察与稽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 保基金资产的 安全,保证其托管 的基金 资产与基金托管人 自有资 产以及不同的基金 资产相 互独立;对不同 的 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 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 同基金之间在账户 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 记 录等方 面相 互独 立; (5) 除 依据 《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 信息 披露 办 法》 、 《销 售办 法》 、 基 金合 同及其 它有 关 规定外 ,不 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资产 ; (6) 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 有 关凭 证; (7) 按 照有 关规 定开 立基 金银行 存款 账户 、 以基 金托 管人与 基金 联名 的名 义开 立证券 账户 , 办理基 金投 资于 证券 的清 算交割 , 严 格执 行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指令 , 负 责基 金名下 的资 金往 来 ; (8)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除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销售 办法》 、 基 金 合同及 其它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予以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泄 露; (9) 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10) 采取 适当 、 合理 的措 施, 使基 金份 额的 认购 、 申购和 赎回 等事 项符 合基 金合同 等有 关 法律文 件的 规定 ; (11) 采取 适当 、 合理 的措 施, 使 基金 管理 人用 以计 算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回和 注销 价 格的方 法符 合基 金合 同等 法律文 件的 规定 ; (12) 采取 适当 、合 理的 措 施,使 基金 投资 和融 资的 条件符 合基 金合 同等 法律 文件的 规 定 ; (13) 按规 定出 具基 金业 绩 和基金 托管 情况 的报 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和中 国银 监会; (14) 在定 期报 告内 出具 托 管人意 见 , 说 明基 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基 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 说明基金托管人 是 否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一号) 74 (15) 按有 关规 定, 保存 基 金的会 计账 册、 报 表 和记 录等 15 年 以上 ; (16)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 并核对 基金 管理 人制 作的 相关账 册; (17)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合 法 合 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和 赎 回 款项; (18) 参加 基金 清算 小组 , 参与基 金资 产的 保管 、清 理、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19) 面临 解散 、 依法 被撤 销、 破产 或者 由接 管人 接 管其资 产时 , 应及 时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和 中国银 监会 ,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20) 因过 错导 致基 金资 产 的损失 ,应 承担 相应 赔偿 责任, 其过 错责 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 除 ; (21) 基金 管理 人因 过错 造 成基金 资产 损失 时, 应代 表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 (22)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它 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23) 法律 、法 规及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其 它义 务。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与 义务 1 、每 份基 金份 额代 表同 等 的权利 和义 务。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1) 取 得基 金收 益; (2) 出 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并行使 表决 权; (3) 监 督基 金运 作情 况, 知悉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有关 信息披 露内 容; (4) 按 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申购、 赎回 、转 换基 金份 额; (5) 参 与基 金清 算后 的剩 余资产 的分 配; (6) 依 照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有权 提议 召集 或 自 行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7) 提请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履行基金合 同规 定应尽的义务,因基 金管 理人、基金托 管人、 销售 机构 、注 册登 记人的 过错 导致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受到 损害 时要 求赔偿 的权 利; (8) 法 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它权 利。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1) 遵 守基 金合 同; (2) 缴 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款项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承担 的费用 ; (3) 以 投资 额为 限承 担基 金亏损 或者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4)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本基 金及其 它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动 ; (5) 返 还在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获得 的不 当得 利; (6) 法 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它义 务。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一号) 75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 一) 召开 事由 有以下 情形 之一 的, 应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 止基 金合 同; 2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 、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5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6 、与 其它 基金 合并 ; 7 、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事 项。 以下情 形不 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 、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 金托管 费率 ; 2 、 在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变 更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赎 回费 率或 在中 国证 监会允 许的 条 件下调 整收 费方 式; 3 、因 相应 的法 律 、 法规 发 生变动 必须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修改 ; 4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变化 ; 5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 6 、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 二) 召集 方式 1 、在 正常 情况 下,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召集 ; 2 、 在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管理 人未 行使 或不 能行 使召集 权的 情况 下,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 集 ;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 要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 书面提议。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之 日起 十日 内决 定 是 否召集 ,并 书面 告知 基金 托管人 。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 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 起六十日内召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 集,基 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召 开的 ,应 当自 行召 集。 3 、代 表基 金份 额百 分之 十 以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为有必 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 应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十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人 。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 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 起六十日内召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 集,代表基金份额 百分之 十以上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仍认为有必 要召开 的,应 当向基金托管人 提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一号) 76 出书面 提议 。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 到书 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 决定 是否召集,并书面告 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 决定召 集的,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 定之日起六十日 内 召开。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都不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可以按照《基 金法》 第七 十二 条第 二款 的规定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 应 当至少 提前 三十 日向 中国 证监会 备 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配合 , 不得 阻 碍、 干扰 。 ( 三) 通知 1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召 集人 应在 会议 召开 前 30 天 ,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公 告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至 少应 载明 以下 内容 : (1) 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和方 式; (2) 会 议拟 审议 的事 项; (3) 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权益 登记 日; (4) 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书 的内容 要求(包 括但 不限 于 代理人 身份 、 代理 权限 和代 理有效 期限 等)、 委托 书送 达时 间和 地 点; (5) 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电话 。 2 、 采取 通讯 方式 开会 并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 由召 集 人决定 通讯 方式 和书 面表 决方式 , 并在 会议通知中说 明本 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所 采取的 具体通讯方式、委 托的公 证机关及其联系 方 式和联 系人 、书 面表 决意 见的寄 交和 收取 方式 。 ( 四) 会议 的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方式 召开 。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 集人 确定,但更换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 现场 开会方式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 、现 场开 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 人出 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 委托 书委派代表出席,现 场开 会时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当 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可以 进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议程 : (1) 亲自出席会 议者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受 托出 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 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一号) 77 凭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 授权委 托书 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 、本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2) 经核对,汇 总到会者 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 效的基金份额 不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 的50% 。 2 、通 讯方 式开 会 通讯方 式开 会应 以书 面方 式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召集人 按本基金 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 知后 ,在两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 媒体上连续公 布相关 提示 性公 告; (2) 会议召集人 在基金托 管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 督下 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 方式 收取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3) 本人直接出 具书面意 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 具书 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 不少 于在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 的50% ; (4) 直接出具书 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 托代 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 的代 理人,同时提 交的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 证及委托人的代 理 投票授 权委 托书 符合 法律 、法规 、本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5) 会 议通 知公 布前 已报 中国证 监会 。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 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 分的 相反证据证明,否则 表面 符合法律法规 和会议通知规定的 书面表 决意见即视为有效 的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 清或相 互矛盾的视为无 效 表决。 3 、 如果 开会 条件 达不 到上 述现场 开会 或通 讯方 式开 会的条 件, 则对 同一 议题 可履行 再次 开 会的程 序, 再次 开会 日期 的提前 通知 期限 为 10 天, 但确定 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资 格 的权益 登记 日不 应发 生变 化。 4 、属 于以 现场 开会 方式 再 次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必须 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1) 亲自出席会 议者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受 托出 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 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 授权委 托书 符合 法 律 、法 规、本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规 定; (2) 经核对,汇 总到会者 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 持有 的基金份额凭证显示 ,有 效的基金份额 不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 的50% (含50% ) 。 5 、属 于以 通讯 表决 方式 再 次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必须 符合 以下 条件 : (1) 会 议召 集人 按本 基金 合同规 定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在 2 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 布相关 提示 性 公告;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一号) 78 (2) 会议召集人 在基金托 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 督下 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 方式 收取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3) 本人直接出 具书面意 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 具书 面意见的,基金份 额 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 不少 于在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 的50% (含50% ) ; (4) 直接出具书 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 托代 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 的代 理人,同时提 交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 的代理 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及委 托 人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书 符合相 关法 律、 法规 、本 基金合 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5) 会 议通 知公 布前 已报 中国证 监会 。 (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 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 项, 如修改基金合同、决 定终 止基金、更换 基金管理人、更换 基金托 管人、与其他基金 合并、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 同规定 的其他事项以及 会 议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 他事项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 益登 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以在大会召 集人发 出会议通知前向大 会召集 人提交需由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表决 的 提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大会召 集人 应当 按照 以下 原则对 提案 进行 审核 : (1) 关联性。大 会召集人 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 基金 有直接关系,并且不 超出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职权范 围的, 应提交大会审议; 对 于不 符合上述要求的 ,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审议。如果召集 人决定 不将提案提交大会 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上 进行 解释 和说明 。 (2) 程序性。大 会召集人 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 序性 问题作出决定。如将 其提 案进行分拆或 合并表决,需征得 原提案 人同意;原提案人 不同意 变更的,大会主持 人可以 就程序性问题提 请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作出 决定, 并按 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定的 程序 进行 审议。 2 、议 事程 序 (1) 现 场开 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 下,首 先由大会主持人按 照下列 第(七)款规定程序确定 和 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 宣读提 案,经 讨论后进行 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 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 授权出席会议的代 表,在 基金管理人未能主 持大会 的情况下,由基金 托管人 授权其出席会议 的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一号) 79 代表主持;如果基 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均 未能主 持大会,则由出席 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 所代表的基金份 额 50% 以 上多数选举产生一 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作为该 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 主持人 。 (2) 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 况下 ,公告会议通知时应 当同 时公布提案,在所通 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 第二天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 ,在公 证机 构监 督下 形成 决议。 ( 六) 表决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 份基金 份额 享 有 一票 表决 权。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 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 额 持有人所持表决权 的 50% 以上通过方为 有效; 除下 列(2) 所 规定 的 须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 外的其 他事 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方 式通 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 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 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 过方可作出。 转换 基金运 作方式、 更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同等重大 事 项必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方 为有效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 取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4 、采 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 时, 符 合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书面表 决意 见视 为有 效表 决。 5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各项提 案或 同一 项提 案内 并列的 各项 议题 应当 分开 审议、 逐项 表 决。 ( 七)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 如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 始后宣布在出席会 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中选 举两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 一 名监督员共同担任 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 额持有 人自行召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 出席会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中选举三名基金 份额持 有人代表担任监 票 人。 (2) 监 票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表 决 后 立 即 进 行 清 点 并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当 场 公 布 计 票 结 果。 (3) 如果会议主 持人或基 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 交的 表决结果有怀疑,可 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 后立即对所投票数 进行重 新清点;监票人应 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 点以一 次为限。重新清 点 后,大 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重 新清 点结 果。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一号) 80 (4) 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予以 公证 。 2 、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 况下 ,计票方式为:由大 会召 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 员在 基金托管人授 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 管人召 集,则为基金管 理人授权 代表)的监督下进行 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 对 其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 (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表决 通过的事项,召集人 应当 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 报中 国证监会核准 或者备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或 者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起 生效 。 除非本基金合同或法 律法 规另有规定,生效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对全 体基金份额持 有人均有法律约束 力。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当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决定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5 个工 作日 内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公 告。 三 、基金合同解除和 终止 的事由 、 程序 ( 一) 基金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 基金 经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后 将终 止: 1 、 存续 期内 , 基金 持有 人 数量连 续 60 个 工作 日达 不 到 100 人 , 或 连续60 个工 作日基 金资 产净值 低 于5000 万 元人 民 币 ,基 金管 理人 将宣 布本 基金终 止; 2 、基 金经 持有 人大 会表 决 终止的 ; 3 、因 重大 违法 、违 规行 为 ,基金 被中 国证 监会 责令 终止的 ; 4 、 基 金管 理人 因解 散 、 破 产、 撤销 等事 由, 不能 继 续担任 本基 金管 理人 的职 务, 而无 其它 适当的 基金 管理 人承 受其 原有权 利及 义务 ; 5 、 基 金托 管人 因解 散 、 破 产、 撤销 等事 由, 不能 继 续担任 本基 金托 管人 的职 务, 而无 其他 适当的 基金 托管 人承 受其 原有权 利及 义务 ; 6 、由 于投 资方 向变 更引 起 的基金 合并 、撤 销; 7 、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的其 它 情况。 ( 二) 基金 清算 小组 1 、自 基金 终止 之日 起 30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组 织成 立清 算小 组, 清算小 组必 须 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在清 算小组 接管基金资产前,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一号) 81 应按照 基金 合同 和托 管协 议的规 定继 续履 行保 护基 金资产 安全 的职 责 2 、 基金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选定 的具 有从 事证券 相关 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 师、律 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清 算小组 可以聘请必要的 工 作人员 。 3 、 基 金清 算小 组负 责基 金 资产的 保管 、 清理 、 估 价 、 变 现和 分配 。 基 金清 算 小组可 以依 法 进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 ( 三) 基金 清算 程序 1 、基 金终 止后 ,发 布基 金 清算公 告, 并由 基金 清算 小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资 产; 2 、基 金清 算小 组对 基金 资 产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 基金 资产 进行 估价 ; 4 、对 基金 资产 进行 变现 ; 5 、将 基金 清算 结果 报告 中 国证监 会; 6 、公 布基 金清 算公 告; 7 、进 行基 金剩 余资 产的 分 配。 (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 组在 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 发生 的所有合理费用,清 算费 用由清算小组 从基金 资产 中支 付。 ( 五) 基金 剩余 资产 的分 配 基金清算后的全部剩 余资 产,按基金持有人持 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并依 照下 列顺序进行分 配: 1 、支 付清 算费 用; 2 、缴 纳所 欠税 款; 3 、清 偿基 金债 务; 4 、剩 余资 产按 基金 持有 人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基金资 产未 按前 款 1 至3 项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给 基金持 有人 。 ( 六) 基金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 金清算 小组 公告 ;清 算过 程中的 有关 重 大事项 将及 时公 告; 基金 清算结 果由 基金 清算 小组 经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后 三个 工作日 内公 告。 ( 七) 基金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 由基金 托管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保存 。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一号) 82 四 、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本协议的订立 、内 容、履行和解释或与 本协 议有关的争议,本基 金合 同当事人应尽 量通过协商、调解 途径解 决。不愿或者不能 通过协 商、调解解决的, 任何一 方均有权将争议 提 交中国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 委员会上海分会, 按照中 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 会届时有效的仲 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 当事 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职责,各自 继续 忠实、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五 、基金合同存放地 和投 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 方式 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 八份 ,每份具有同等的 法 律效 力。基金发起人、基 金管 理人各持有一 份,基 金托 管人 持有 二份 ,其余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 它有关 监管 部门 。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 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销售代 理人 的办公场所和 营业场所查阅;投 资者也 可按工本费购买本 基金合 同复制件或复印件 ,但内 容应以本基金合 同 正本为 准。 第 二 十 节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峨山 路 91 弄98 号 201A 法定代 表人 :陈 勇胜 成立时 间:1998 年3 月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监 会 组织形 式 : 有限 责任 公司 实收资 本:1.1 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 简称 :中 国建 设银行 )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一号) 83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 王 洪章 成立日 期:2004 年 09 月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 存款 ;发放短期、中期、 长期 贷款;办理国 内外结 算; 办理票据承兑 与贴现;发行金融 债券; 代理发行、代理兑 付、承 销政府债券;买卖 政府债 券、金融债券; 从 事同业拆借;买卖 、代理 买卖外汇;从事银 行卡业 务;提供信用证服 务及担 保;代理收付款 项 及代理 保险 业务 ;提 供保 管箱服 务; 经中 国银 行业 监督管 理机 构等 监管 部门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 二、基金托管人与基 金管 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 、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业 务监 督、 核查 1 、基金托管人根 据《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 《销 售 办法》 、 《 信息披露办 法 》 、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对 本基金 的投资范围、基金 资产的 投资组合、所托管 的基金 管理人的所有基 金 的投资比例、基金 资产净 值的计算、基金管 理费和 基金托管费的计提 和支付 、基金收益分配 等 事项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2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上 述事 项基金 管理 人的 行为 违反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应 及 时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 基 金管理人收到通知 后应及 时核对并以书面形 式给基 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说明 违规原因及纠正 期 限,并 保证 在规 定期 限内 及时改 正。 3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 理人上 述事 项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应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同时 ,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 正 ,并将 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二)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的业 务监 督、 核查 1 、根据《基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 销售办法 》 、 《 信 息披露办法 》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 管人及时执行基金 管理人 合法合规的投资指 令、妥 善保管基金的全 部 资产、按时将赎回 资金和 分红收益划入专用 清算账 户、对基金资产实 行分账 管理、擅自动用 基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一号) 84 金资产 等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2 、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 管人的 行为 违反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销售 办法 》 、 《 信息 披 露办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 应 及时 以书 面 形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限 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人 收到通知后应及时 核对并 以书面形式给基金 管理人 发出回函,说明违 规原因 及纠正期限,并 保 证在规 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 3 、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立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知 基金 托 管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 结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三) 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 管理人 在业 务监 督、 核查 中的配 合、 协助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 方依 照本协议对基金业务 执行 监督、核查。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 无正当理由,拒绝 、阻挠 对方根据本协议规 定行使 监督权,或采取 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 碍对方 进行有效监督,情 节严 重 或经监督方提出警 告仍不 改正的,监督方 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 完 整地保 管基 金的 全部 财产 。 2 、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的资 产。 基 金托 管人 为基 金设 立独立 的账 户, 本基金财产与基金 托管人 的其他资产或其他 业务以 及其他基金的资产 实行严 格的分账管理。 保 证不同 基金 之间 在名 册登 记、账 户设 置、 资金 划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 互独 立。 3 、 基 金托 管人 未经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 , 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 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产 (基金 买卖交 易所 证券 的清 算交 收除外)。 4 、 对于 因为 基金 投资 产生 的应收 资产 ,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与 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账 日期 并 通知托管人,到账 日基金 资产没有到达托管 人处的 ,托管人应及时通 知基金 管理人采取措施 进 行催收 ,由 此给 基金 造成 损失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有 关当 事人 追偿 基金 的损失 。 5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设 立专 门的基 金托 管部 , 具 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 所, 配备 足够的 、 合 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 务的专 职人员,负责基金 资产托 管事宜;建立健全 内部风 险监控制度,对 负 责基金 资产 托管 的部 门和 人员的 行为 进行 事先 控制 和事后 监督 ,防 范和 减少 风险。 6 、 除 依据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信托 法》 、 《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 销售 办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本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 关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资 产。 (二) 基金 设立 募集 期间 及募集 资金 的验 资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一号) 85 1 、 基金 设立 募集 期间 的资 金应存 于基 金管 理人 在基 金托管 行的 营业 机构 开立 的 “基 金募 集 专户” 。该 账户 由基 金管 理 人开立 并管 理。 2 、 基金 设立 募集 期满, 由 基金管 理人 聘请 具有 从事 证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务 所进 行 验资, 出具 验资 报告 。出 具的验 资报 告由 参加 验资 的 2 名或 2 名 以上 中国 注 册会计 师签 字方 为 有效。 3 、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属于 基 金资产 的全 部募 集资 金划 入基金 托管 人以 基 金 名义 开立的 基金 银 行账户 中。 4 、若 基金 未达 到规 定的 募 集额度 不能 成立 ,按 规定 办理退 款事 宜。 (三)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 基金 托管 人以 基金 的名 义在其 营业 机构 开立 基金 的银行 账户 , 并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合法 合 规的指 令办 理资 金收 付。 本基金 的银 行预 留印 鉴由 基金托 管人 保管 和使 用。 2 、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 基 金托 管 人和基 金管 理 人不得假借本基金 的名义 开立任何其他银行 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账 户进行本基金业 务 以外的 活动 。 3 、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应 符合 中国 人民 银行 和中国 银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 基金 托管 人在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 深圳 分公 司为 基金开 立托 管 人与基 金联 名的 证券 账户 。 2 、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 基 金托 管 人和基 金管 理 人不得出借和未经 对方同 意擅自转让基金的 任何证 券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 的任何账户进行 本 基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3 、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证券账 户卡 的保 管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 管 理和 运用 由基金 管理 人 负责。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1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由 基 金管理 人通 过基 金托 管人 申请进 入全 国银 行 间 同业 拆借市 场进 行 交易。基金托管人 根据中 国人民银行、中央 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的有 关规定,在中央 国 债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立债 券托 管与 结算 账户 ,并代 表基 金进 行银 行间 市场债 券的 结算 。 2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时 代表 基金 签订 全国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 回购 主协议 , 正 本 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人 保存 副本 。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一号) 86 1 、 因业 务发 展而 需要 开立 的其他 账户 , 可以 根据 基 金合同 或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 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开立 。新 账户 按有关 规则 使用 并管 理。 2 、法 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 对相关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另有规 定 的 ,从 其规 定办 理。 (七) 基金 资产 投资 的有 关实物 证券 的保 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 人存 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 库; 也可以存入中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及 其他 有权 保管 机构 的代保 管库 中。 保管 凭证 由基金 托管 人持 有。 实物 证券的 购买 和转 让, 由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 办理 。 (八) 与基 金资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 金签 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 大合 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 托管 人、基金管理 人保管。除本协议 另有规 定外,基金管理人 在代表 基金签署与基金有 关的重 大合同时应保证 基 金一方持有两份以 上的正 本,以便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至少各持 有一份 正本的原件。如 上 述合同只有一份正 本且该 正本先由基金管理 人取得 ,则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将 正本送达基金托 管 人处。 由于 合同 产生 的问 题,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处 理。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与 复核 1 、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按 照每 个开放 日闭 市后 , 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量 计 算,精 确 到0.001 元 ,小 数点后 第四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个工 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基金 管理人 每个 开放 日对 基金 资产估 值后 ,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 果发送 基金 托管人,经基 金托管 人复核无误后,由 基金管 理人对外公布。 月 末、年 中和 年末 估值 复核 与基金 会计 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行 。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登记与保管 注册登记人负责编制 和保 管基金持有人名册。 基金 合同生效日、基金权 益登 记日、基金持 有人大 会权 利登 记日 的持 有人名 册, 由注 册登 记机 构负责 编制 。 注册登 记人 对基 金持 有人 名册的 保管 ,按 国家 法律 法规及 证券 监督 管理 部门 的要求 执行 。 六、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本协议的订立 、内 容、履行和解释或与 本协 议有关的争议,本基 金合 同当事人应尽 量通过协商、调解 途径解 决。不愿或者不能 通过协 商、调 解解决的, 任何一 方均有权将争议 提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一号) 87 交中国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 委员会上海分会, 按照中 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 会届时有效的仲 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 当事 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职责,各自 继续 忠实、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 和终 止 (一)本协议双方当 事人 经协商一致,可以对 协议 进行修改。修改后的 新协 议,其内容不 得与《基金合同》 的规定 有任何冲突。修改 后的新 协议,报中国证监 会 备案 后生效 ,须经证 监 会批准 的, 经其 批准 后生 效 。 (二) 发生 以下 情况 ,本 托管协 议终 止: 1 、基 金或 本基 金合 同终 止 ; 2 、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 、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 、发生 基 金合 同或 其他 法 律法规 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 第二十一节


对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的 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 金份 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 的服 务。以下是主要的服 务内 容,基金管理 人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需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有权 增加、 修改 这些 服务 项目 。 一、客户服务专线 1 、理 财咨 询 每周一 至周 五,8:30 —20:00 ,人 工理 财咨 询、 账户 查 询、 投资 人个 人资 料完 善等。 2 、 全 天候 的7 ×24 小时 电 话自助 查询 ( 基金 净值 、 账户信 息 、 公 司介 绍、 产 品介绍 、 交易 费率等 ) 。 3 、7 ×24 小时 留言 信箱 。 若不在 人工 服务 时间 或座 席繁忙 , 可留 言 , 基 金管 理人会 尽快 在 2 个工 作日 内回 电。 4 、直 销客 户在 签订 远程 交 易协议 后可 以开 通电 话自 助交易 和传 真交 易。 二、 客户投诉及建议 受理 服务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一号) 88 投资人可以通过信函 、电 邮、传真等信访方式 提出 咨询、建议、投诉等 需求 ,基金管理人 将尽快 给予 回复 ,并 在处 理进程 中随 时给 予跟 踪反 馈。 三、网站服务


1 、 信息 查询: 基金 净值、 公司动 态、 公 司和 基金 的 公告、 投 资人 个人 账户 信 息、 销售 网点 、 企业年 金信 息等 。 2 、 基 金网 上交 易 : 工 商银 行借记 卡用 户 、 农 业银 行 借记卡 用户 、 建设 银行 借 记卡用 户 、 招 商银行 借记 卡用 户、 兴业 银行借 记卡 用户 等可 以通 过基金 管理 人网 站实 现网 上开户 和交 易。 3 、 网站 客户 资料 修改: 投 资人可 在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的账户 查询 栏下 实现 客户 资料的 修改 和 完善。 4 、 网站 “ 投资 者教 育 ” 栏 目: 分为 新手 上路 、 客户 服务知 识库 、 最新 热点 问 题、 理财 工具 等小栏目,并提供 关键字 搜索,包括基金知 识、交 易指南、公司产品 、活动 动态、市场热点 等 信息, 加强 基金 管理 人与 投资人 之间 的交 流与 沟通 。 5 、操 作指 南: 无论 是直 销 、代销 ,还 是网 上交 易的 投资人 都能 获得 详细 的操 作流程 。 6 、 在线 服务 :WEBCALL 人 工在线 咨询 服务 ( 每周 一 至周五 ,8 :30-17 :00 ) 、 客户留 言版 、 交易指 南、 直销 类单 据下 载。 7 、短 信与 电子 邮件 定制 : 通过“ 账户 查询 ”系 统订 制免费 短信 和电 子邮 件资 讯。 8 、 信 息披 露 : 按 照法 律规 定披露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基 金的持 仓 、 资 产、 投资 收 益等信 息 , 供 投资人 定期 了解 基金 运作 的最新 情况 。 9 、理财资讯:目前理财资 讯产品包括《市场周刊 》 、 《季度策略报告 》 、 《国泰 基金快讯》 、 《最新市场新闻 》 、 《 市场 热点要闻点 评》 等,与投 资人展示公司的 市场研究 成果,交流市场 研 判观点 。 10 、互动专区:提供 投资 人参与公司各种理财 活动 的在线平台,包括最 新活 动介绍、现场 活动报 道、 在线 活动 参与 等。 四、短信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拨打 基金 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 、网 站申请订制(退订) 免费 的手机短信资 讯。内容包括基金 净值、 交易确认、手机月 度对账 单、生日节日祝福 、相关 基金资讯信息以 及 移动资 讯刊 物等 。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一号) 89 五、资料寄送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拨打 基金 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 、网 站申请订制(退订) 免费 的纸制资讯。 在获取 准确 的邮 政地 址和 邮政编 码的 前提 下, 基金 管理人 将 负 责向 订制 客户 寄送以 下资 料: 1 、基 金投 资者 对账 单 基金投资者对账单包 括季 度对账单与年度对账 单。 季度对账单每季度提 供, 在每季度结束 后 1 个月 内向 有交 易的 订 制持有 人以 书面 形式 寄送 ,若投 资者 在季 度期 内无 交易发 生, 基金 注 册登记 人不 邮寄 该季 度对 账单, 年度 对账 单在 每年 度结束 后 1 个 月内 对所 有 订制持 有人 以书 面 形式寄 送。 2 、其 他相 关的 信息 资料 。 六、电子邮件电子刊 物发 送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拨打 基金 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 、网 站申请订制(退订) 免费 的电子邮件资 讯。 基金 管理 人定 期或 不定 期向订 制邮 件服 务的 投资 人发送 电子 资讯 和电 子月 度交易 对账 单 等 。 七、交易服务 1 、 多样 化的 委托 下单 方式 : 投资 者可 以通 过基 金管 理人直 销机 构及 其代 理销 售机构 提供 的 柜台下 单、 电话 下单 、传 真下单 、网 上交 易下 单等 多种交 易服 务。 基金管理人向投资人 提供 包括工商银行借记卡 用户 、农业银行借记卡用 户、 建设银行借记 卡用户、招商银行 借记卡 用户、兴业银行借 记卡用 户等可以通过公司 网站进 行的电子化基金 交 易,并享受相应交易费率优惠。投资人欲了解更多网上交易详情,可登录国泰基金网站 www.gtfund.com 查 询。 2 、 基金 间转 换服 务 : 投 资 者可在 同时 销售 转出 基金 、 转 入基 金并 开通 基金 转 换业务 的销 售 机构办理基金转换 业务。 基金转换需遵守转 入基金 、转出基金有关基 金申购 赎回的业务规则 。 具体业 务规 则和 办理 时间 详见我 公司 发布 在指 定信 息披露 媒体 及公 司网 站公 告。 3 、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划 : 投 资人可 以在 本基 金销 售机 构申请 , 约 定每 期扣 款时 间、 扣 款金 额 及扣款方式,由销 售机构 于每期约定扣款日 在投资 人指定银行账户内 自动完 成扣款及基金申 购 申请。 具体 业务 规则 和办 理时间 详见 我公 司发 布在 指定信 息披 露媒 体及 公司 网站公 告。 八、联系基金管理人 1 、网 址:www.gtfund.com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一号) 90 2 、电 子邮 箱:service@gtfund.com 3 、客 户服 务热 线:400-888-8688 (全 国免 长途 话费 ) ,021-38569000 4 、客 户服 务传 真:021-38561700 5 、基 金管 理人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 道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融 中心39 楼 邮编:200120 第二十二节


其他 应 披 露 的 事 项 公告名 称 报纸 日期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继续 参加 中信 建投证 券基 金定 期定 额业 务网上 申购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2-12-31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在中 国工 商银 行继续 参加“2013 倾心 回 馈”基 金定 投申 购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2-12-31 关于国 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旗下 基金 参加 上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网上 交易 申购 费率及 定期 定额 申购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3-01-25 关于新 增上 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代理 销售国 泰基 金旗 下部 分基 金并开 通定 期定 额投资 计划 及转 换业 务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3-01-25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理 离任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3-03-06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参加 平安 银行 基金申 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3-03-21 关于国 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旗下 基金 参加 诺亚正 行( 上海 )基 金销 售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网 上交 易申 购费 率及 定期定 额申 购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3-03-22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开放 式基 金继续 参加 中国 工商 银行 个人电 子银 行基 金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3-03-29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调 整长期 停牌 股票 估值方 法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3-04-01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开通 通联 支付 工商银 行、 中国 银行 和民 生银行 借记 卡网 上基金 直销 业务 并实 施申 购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3-04-01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参 加 大连 银行 基金申 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3-04-02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一号) 91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开通 支付 宝基 金专户 网上 直销 定投 业务 并实施 费率 优惠 的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3-04-23 关于新 增东 莞农 村商 业银 行、广 州农 村商 业银行 代理 销售 国泰 基金 旗下部 分产 品并 开通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及 转换业 务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3-04-24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放开 港澳 台居 民开立 证券 投资 基金 账户 的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3-04-26 关于新 增宁 波银 行代 理销 售国泰 基金 旗下 部分基 金并 开通 定期 定额 投资计 划及 转换 业务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3-05-04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调 整长期 停牌 股票 估值方 法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3-05-08 关于新 增北 京万 银财 富投 资有限 公司 代理 销售国 泰基 金旗 下部 分基 金并开 通定 期定 额投资 计划 及转 换业 务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3-05-31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设立 国泰 元鑫 资产管 理有 限公 司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3-05-31 关于新 增上 海利 得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代理 销售国 泰基 金旗 下部 分基 金并开 通定 期定 额投资 计划 及转 换业 务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3-06-18 关于国 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旗下 基金 参加 上海利 得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网上 交易 申购 费率及 定期 定额 申 购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3-06-18 第二十三节


招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及其 查 阅 方 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 基金 管理人及基金销售网 点的 营业场所,投资者可 在营 业时间免费查 阅,也 可按 工本 费购 买复 印件 。 第二十四节


备查 文 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一)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国 泰金马 稳健 回报 证券 投资 基金设 立的 文件 ; (二) 《国 泰金 马稳 健回 报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三) 《国 泰金 马稳 健回 报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 (四) 法律 意见 书;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一号) 92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和 公司 章程;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和营 业执 照; (七)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二、备查文件存放地 点 本基金 管理 人国 泰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办公 地点 —上 海市 浦 东新 区世 纪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 球 金融中 心 39 楼(200120 ) 。 三、投资者查阅方式 可咨询 本基 金管 理人 ,部 分备查 文件 可在 本基 金管 理人公 司网 站上 查阅 。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二○ 一三 年八 月 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