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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有色(165520)

信诚有色:基金合同摘要查看PDF公告

信诚中证 800 有色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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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 诚中 证 800 有 色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摘 要 
 
一、基金 份额持有人 、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 权利、 义务 
(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 基 金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即视 为对 基金合 同 的 承认 和接 受 , 基金投 资者
自依据 基 金 合同 取 得的 基金 份 额, 即 成为 本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和 基金 合 同 的 当事 人 ,直 至 其不
再 持 有本 基 金的 基 金份 额。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作为 基金 合 同 当 事 人并 不 以在 基金 合 同 上 书 面签
章或签 字为 必要 条件 。 
同一级 别的 每份 基金 份额 具有同 等的 合法 权益 。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 信诚 有色 份额 、 依法 转 让其持 有的 信诚 有 色A 份 额和信 诚有
色 B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使
表决权 ;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基金 销售 机构 损 害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或
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 合同 ;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信诚中证 800 有色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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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金 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合 法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 
( 二) 基金 管理 人 
1、基 金管 理人 基本 情况 
名称: 信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 道 8 号 上海 国金 中心 汇丰银 行大 楼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翔燕 
成立日 期:2005 年9 月 30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2005 】142 号 
经 营 范 围: 基 金募 集 、基金 销 售 、资 产 管理 、 境外证 券 投 资管 理 和中 国 证监会 许 可 的其
他业务 (涉 及行 政许 可的 ,凭许 可证 经营 )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 贰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2、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2) 自基 金合 同 生 效之 日 起,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独 立运 用并 管理 基金 财产 ; 
(3) 依照 基金 合同 收取 基 金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 他费用 ;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 
(6)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 法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 了 基金 合同
及 国 家有 关 法律 规 定, 应呈 报 中国 证 监会 和 其他 监管 部 门, 并 采取 必 要措 施保 护 基金 投 资者
的利益 ; 信诚中证 800 有色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3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 )担 任或 委托 其他 符合 条件的 机构 担任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办 理基 金注册 登 记业务 并 获 得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费 用;


(10)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 的分配 方案 ;


(11)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围内 ,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 依照 法 律法 规 为基金 的 利 益对 被 投资 公 司行使 股 东 权利 , 为基 金 的利益 行 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 融券 ;


(14 ) 以基 金 管理 人 的名义 , 代 表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利 益 行使 诉 讼权 利 或者实 施 其 他法 律行为 ;


(15 ) 选择 、 更换 律 师事务 所 、 会计 师 事务 所 、证券 经 纪 商或 其 他为 基 金提供 服 务 的外 部机构 ;


(16 ) 在符 合 有关 法 律、法 规 的 前提 下 ,制 订 和调整 有 关 基金 认 购、 申 购、赎 回 、 转换 和非交 易过 户的 业务 规则 ; (17)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3、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办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 证监 会 认 定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 售 、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 勉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 (4)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决 策, 以专 业化 的 经营方 式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所管 理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 立, 对所 管理 的 不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 别 记账 ,进 行证 券 投资; (6 ) 除依 据 《基 金 法》 、基 金 合 同及 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 得利 用 基金 财 产为 自己 及 任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信诚中证 800 有色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4 (8)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 法符合 基金 合同 等法 律 文件 的 规定 ,按 有 关规 定 计算 并 公告 基金 资 产净 值 ,确 定 信诚 有色 份 额申 购 、赎 回的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 保守 基 金商 业 秘密, 不 泄 露基 金 投资 计 划、投 资 意 向等 。 除《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应 予保 密, 不向 他人 泄露 ; (13 )按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金 收益 ; (14) 按规 定受 理 信 诚有 色份额 的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 回款 项; (15 ) 依据 《 基金 法 》、基 金 合 同及 其 他有 关 规定召 集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或 配 合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6 )按 规定 保存 基金 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 的会 计账 册、 报表 、记 录和 其他 相 关资 料 15 年 以上 ; (17 ) 确保 需 要向 基 金投资 者 提 供的 各 项文 件 或资料 在 规 定时 间 发出 , 并且保 证 投 资者 能 够 按照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时 间 和方 式 ,随 时 查阅 到与 基 金有 关 的公 开 资料 ,并 在 支付 合 理成 本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 的复印 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 配 ; (19 ) 面临 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或 者被 依 法宣 告 破产时 , 及 时报 告 中国 证 监会并 通 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 因违 反 基金 合 同 导致 基 金 财产 的 损失 或 损害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合 法 权益时 , 应 当承 担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 监督 基 金托 管 人按法 律 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 自 己的 义 务, 基 金托管 人 违 反基 金 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追 偿 ; (22 ) 当基 金 管理 人 将其义 务 委 托第 三 方处 理 时,应 当 对 第三 方 处理 有 关基金 事 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


(24 ) 基金 管 理人 在 募集期 间 未 能达 到 基金 的 备案条 件 , 基金 合 同 不 能 生效, 基 金 管理 人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 将 已募集 资金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存款 利息 在基 金募 集期 结束 后 30 日内 退信诚中证 800 有色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5 还基金 认购 人;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其 他义 务 。 ( 三) 基金 托管 人 1、基 金托 管人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 田 国立 成立日 期:1983 年 10 月31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柒佰 贰拾 贰万叁 仟壹 佰玖 拾伍 元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 营 范 围: 吸 收人 民 币存款 ; 发 放短 期 、中 期 和长期 贷 款 ;办 理 结算 ; 办理票 据 贴 现; 发 行 金融 债 券; 代 理发 行、 代 理兑 付 、承 销 政府 债券 ; 买卖 政 府债 券 ;从 事同 业 拆借 ; 提供 信用证 服务 及担 保 ;代 理 收付款 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提 供保 险箱 服务 ;外 汇 存款 ;外 汇贷 款; 外 汇 汇款 ; 外币 兑 换; 国际 结 算; 同 业外 汇 拆借 ;外 汇 票据 的 承兑 和 贴现 ;外 汇 借款 ; 外汇 担 保 ;结 汇 、售 汇 ;发 行和 代 理发 行 股票 以 外的 外币 有 价证 券 ;买 卖 和代 理买 卖 股票 以 外的 外 币 有价 证 券; 自 营外 汇买 卖 ;代 营 外汇 买 卖; 外汇 信 用卡 的 发行 和 代理 国外 信 用卡 的 发行 及 付 款; 资 信调 查 、咨 询、 见 证业 务 ;组 织 或参 加银 团 贷款 ; 国际 贵 金属 买卖 ; 海外 分 支机 构 经 营与 当 地法 律 许可 的一 切 银行 业 务; 在 港澳 地区 的 分行 依 据当 地 法令 可发 行 或参 与 代理 发行当 地货 币; 经中 国人 民银行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2、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自基 金合 同 生 效之 日 起,依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 (2) 依基 金合 同 约 定获 得 基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费用 ; (3)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如发 现 基金管 理人 有违 反 基 金合 同 及国 家法 律 法 规行 为 ,对 基 金财 产、 其 他当 事 人的 利 益造 成重 大 损失 的 情形 , 应呈 报中 国 证监 会 ,并 采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 资者的 利益 ; 信诚中证 800 有色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6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3、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 (2)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 部门 ,具 有符 合要 求的 营 业场所 , 配备 足够 的、 合 格的熟 悉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确 保基金 财产 的 安 全, 保 证其 托 管的 基金 财 产与 基 金托 管 人自 有财 产 以及 不 同的 基 金财 产相 互 独立 ; 对所 托 管 的不 同 的基 金 分别 设置 账 户, 独 立核 算 ,分 账管 理 ,保 证 不同 基 金之 间在 账 户设 置 、资 金划拨 、账 册记 录等 方面 相互独 立 ; (4) 除依 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 自己及 任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 按规 定 开设 基 金财 产的 资 金 账户 和 证券 账户, 按照 基 金 合同 的 约定 , 根 据基 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 ,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割 事宜 ; (7)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基 金 信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信诚有 色 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 对基 金 财务 会 计报告 、 季 度、 半 年度 和 年度基 金 报 告出 具 意见 , 说明基 金 管 理人 在 各 重要 方 面的 运 作是 否严 格 按照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进 行 ;如 果 基金 管 理人 有未 执 行基 金 合同 规定的 行为 ,还 应当 说明 基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措 施;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 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 项; (15 ) 依据 《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有 关 规定, 召 集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或 配 合 基信诚中证 800 有色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7 金管理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 (18 ) 面临 解 散、 依 法 被撤 销 或 者被 依 法宣 告 破产时 , 及 时报 告 中国 证 监会和 银 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 因违 反 基金 合 同 导致 基 金 财产 损 失时 , 应承担 赔 偿 责任 , 其赔 偿 责任不 因 其 退任 而免除 ; (20 ) 按规 定 监督 基 金管理 人 按 法律 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 履行 自 己的 义 务,基 金 管 理人 因违反 基金 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应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 人追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其 他义 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召集、议事及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 一 ) 本基 金 的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 由本 基 金的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或 其 合法的 代 理 人组 成。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审议 事项 应分 别由 信诚 有色 份 额、 信诚 有色 A 份 额、信 诚有色 B 份 额 的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独立 进 行表 决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持有 的 每一 基 金份 额在 其 对应 的 份额 级别内 拥有 平等 的投 票权 。 (二) 有以 下情 形之 一时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终 止基 金合 同; 2、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但 根 据法律 法规 的要 求提 高该 等报酬 标准 的除外 ;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变 更基 金类 别; 6、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 围或策 略; 7、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议事 程序 、表 决方 式和 表决程 序; 8、 终 止信 诚有色 A 份额 与 信诚有色 B 份额 的运 作; 9、 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 10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1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10% 以上( 含 10% )基 金份 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① 以 基金管 理人信诚中证 800 有色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8 收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下 同;② 指 单独 或 合计持 有信诚 有色 份 额 、 信诚有色 A 份额 、 信诚有色 B 份额 各自 的基 金总份 额 10% 以 上基 金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下 同)就 同一 事 项 书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2 、 对 基金 合 同当 事 人权利 、 义 务产 生 重 大 影 响,需 召 开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 变 更基 金合同 等其 他事 项; 13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事项 。 (三) 有以 下情 形之 一的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 金托管 费率 ; 2、 在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范围 内 调 整信 诚有 色份额 的申 购费 率 、 调低 赎回 费 率 ; 3、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而 应当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修改 ; 4、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 生 变化 ; 5、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 6、除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 规定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以 外的 其他 情形 。 (四) 召集 方式 : 1、除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 另有约 定外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召 集。 2、 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必 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 是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管 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自 行召 集。 3、单 独或 合计 持 有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以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 额 计算 , 下同 )认 为 有必 要 召开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的 , 应 当向 基金 管 理人 提 出书 面提议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 书 面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托 管人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不召 集,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10% 以上 (含10% )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仍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向 基金 托管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 书面 告 知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决 定 召集的 ,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 决定之 日 起 60 日 内召开 。 4、 单 独或 合计 持 有 10% 以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开 基金信诚中证 800 有色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9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而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都不 召集的 , 单独或 合计 持 有10% 以上 ( 含10% )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有 权自 行召集 ,并 至少 提 前30 日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应当 配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五) 通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 集人 应 当 于会 议召 开 前 30 天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不得 就未 经公 告的事 项进 行表 决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将至 少载明 以下 内 容 :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方式 ; 2、会 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议事 程序 和表 决方 式; 3、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书 送 达时间 和地 点; 4、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 电话; 5、权 益登 记日 ; 6、如 采用 通讯 表决 方式 , 还应载 明具 体通 讯方 式 、 委托的 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和 联系 人、书 面表 达意 见的 寄交 和收取 方式 、投 票表 决的 截止日 以及 表决 票的 送达 地址等 内容 。 (六) 开会 方式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方 式 包括 现 场 开会 、通讯 方 式 开会 或 法律 法 规、监 管 机 关允 许 的 其他 方 式 。 现 场开 会由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本人 出席 或 通过 授 权委 派 其代 理人 出 席, 现 场开 会 时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 的授 权 代表 应 当出 席; 通 讯方 式 开会 指 按照 基金 合 同的 相 关规 定 以 通讯 的 书面 方 式进 行表 决 。会 议 的召 开 方式 由召 集 人确 定 ,但 决 定基 金管 理 人更 换 或基 金 托 管人 的 更换 、 转换 基金 运 作方 式 和终 止 基金 合同 事 宜必 须 以现 场 开会 方式 召 开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可以 进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议程 : 1、 亲自 出席 会议 者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和 受托 出席 会议者 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份 额 的 凭证和 授权 委托 书等 文件 符合法 律法 规、 本基 金合 同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2、经 核对 ,汇 总到 会者 出 示的在 权益 登记 日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显 示 ,全 部 有效凭 证所 代表的 基金 份额 占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50%以上 (含 50% ) (指 全部 有 效凭证 所对 应 的 信 诚 有色 份额 、 信 诚有色 A 份额、 信诚 有色 B 份额 分 别占权 益登 记日 各自 基金 份额 的 50% 以上 )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信诚中证 800 有色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0 1、召 集人 按基 金合 同规 定 公布会 议通 知后 ,在 两个 工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 关提 示性 公 告 ; 2、召 集人 按照 会议 通知 规 定的方 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3、 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或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书面 意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的 基 金 份额占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以上 (含 50% ) (指 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代表 的信 诚有色 份额 、信 诚有色 A 份 额 、信诚 有色 B 份 额占权 益登 记日 各自 基金 份额 的 50% 以上 ); 法律 法规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4、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其他 代表 ,同 时 提 交 的持 有 基金 份 额的 凭证 和 受托 出 席会 议 者出 具的 委 托人 持 有基 金 份额 的凭 证 和授 权 委托 书 等文 件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金合 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 5、 会 议通 知公 布前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如果开 会条 件达 不到 上述 的条件 , 则召 集人 可另 行 确定并 公告 重新 表决 的时 间(至 少应 在 25 个 工作 日后) ,且 确定 有权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资格 的权 益登 记日 应保持 不变 。 在 法 律 法规 和 监管 机 关允许 的 情 况下 , 本基 金 的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亦可 采 用其他 非 书 面方 式授权 其代 理人 出席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在 会 议 召开 方 式上 , 本基金 亦 可 采用 其 他非 现 场方式 或 者 以现 场 方式 与 非现场 方 式 相结 合的方 式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会议 程序 比照 现场开 会和 通讯 方式 开会 的程序 进行 。 (七)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1) 议事 内容 限为 本条 前 述第 (二 )款 规定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事由 范围内 的事 项。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 10% 以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可 以 在大 会 召集 人 发出 会议 通 知前 向 大会 召 集人 提交 需 由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审 议表 决 的提 案 。 (3) 对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提交的 提案 ,大 会召 集人 应当按 照以 下原 则对 提案 进行 审 核 : a、关 联性 。大 会召 集人 对 于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案涉 及事项 与基 金有 直接 关系 ,并 且不 超 出 法 律法 规 和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职 权 范 围 的 ,应 提 交大 会审 议 ;对 于 不符 合 上 述要 求 的, 不 提交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审议 。如 果 召集 人 决定 不 将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提案 提交大 会表 决, 应当 在该 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上 进行解 释和 说明 。 b、程 序性 。大 会召 集人 可 以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提 案涉及 的程 序性 问题 做出 决定 。如 将 其 提 案进 行 分拆 或 合并 表决 , 需征 得 原提 案 人同 意; 原 提案 人 不同 意 变更 的, 大 会主 持 人可信诚中证 800 有色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1 以 就 程序 性 问题 提 请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做 出决 定, 并 按照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 的 程序 进行审 议。 (4)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 10% 以上(含 10% )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 表 决的 提案 , 或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 金 托管 人 提交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审议 表决 的 提案 , 未获 得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审议 通 过, 就 同一 提 案再 次提 请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审 议 ,其 时 间间 隔不少 于6 个月 。法 律法 规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得对 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进 行表 决。 2、议 事程 序 在 现 场 开会 的 方式 下 ,首先 由 召 集人 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 后 进行 表 决, 并 形成大 会 决 议, 报 经 中国 证 监会 核 准或 备案 后 生效 。 在通 讯 表决 开会 的 方式 下 ,首 先 由召 集人 在 会议 通 知中 公 布 提案 , 在所 通 知的 表决 截 止日 期 第二 个 工作 日 内在大会 聘 请的 公 证机 关的 公 证员 的 监督 下,由 召集 人 统 计全 部有 效表决 并形 成决 议 , 报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 生效。 (八) 表决 1、信 诚有色 份 额 、信 诚有色 A 份 额与 信诚 有色 B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 份基金份 额在其 对应 的份 额级 别内 享有平 等的 表决 权。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 特别 决议 对于特 别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的 信诚 有色 份额 、信 诚 有色 A 份 额与 信诚 有色 B 份额 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或其 代理 人)各自 所持 信诚 有色 份额 、 信诚有色 A 份 额与 信诚 有色 B 份额 表决 权 的 三分 之 二以 上(含 三分之 二) 通过 。 涉 及 更换 基金管 理 人、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转 换基 金运 作 方式 、终 止信 诚有 色 A 份额与 信诚 有 色 B 份额 的 运作、 终止 基金 合同 必须 以特别 决议 通过 方为有 效。 (2) 一般 决议 对于一 般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的 信诚 有色 份额 、信 诚 有色 A 份 额与 信诚 有色 B 份额 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或其 代理 人)各自 所持 信诚 有色 份额 、 信诚有色 A 份 额与 信诚 有色 B 份额 表决 权的50% 以 上通 过。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人 、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或终 止基 金合 同 、 信诚 有色 A 份额 与信诚 有色 B 份额 终 止运 作 应当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方 为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 取 通 讯方 式 进行 表 决时, 符 合 法律 法 规、 基 金合同 和 会 议通 知 规定 的 书面表 决 意 见即信诚中证 800 有色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2 视 为 有效 的 表决 ; 表决 意见 模 糊不 清 或相 互 矛盾 的视 为 弃权 表 决, 但 应当 计入 出 具书 面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的各项 提 案 或同 一 项提 案 内并列 的 各 项议 题 应当 分 开审议 、 逐 项表 决。 (九) 计票 1、现 场开 会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主持 人为 召集 人授 权出 席大会 的代 表 ,如 大会 由 基金管 理人 或 基 金托 管 人召 集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 主持 人应 当 在会 议 开始 后 宣布 在出 席 会议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推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召集 人 ,则 监 督员 由基 金 托管 人 担任 ; 如基 金托 管 人为 召 集人 , 则监 督员 由 基金 托 管人 在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中 指定)共 同担 任监 票 人;如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自 行召 集 ,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 主持 人 应当 在 会议 开 始后 宣布 在 出席 会 议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中 推 举三 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票 人。 (2 )监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并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 果。 (3) 如果 大会 主持 人对 于 提交的 表决 结果 有怀 疑 , 可以对 所投 票数 进行 重新 清点 ;如 果 大 会 主持 人 未进 行 重新 清点 , 而出 席 大会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或 者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代理 人 对大 会 主 持人 宣 布的 表 决结 果有 异 议, 其 有权 在 宣布 表决 结 果后 立 即要 求 重新 清点 , 大会 主 持人 应当立 即重 新清 点并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重新 清点 仅限一 次。 (4) 在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 托管人 担任 召集 人的 情形 下, 如果 在计 票过 程中 基 金管理 人或 者 基 金托 管 人拒 不 配合 的, 则 参加 会 议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有 权 推举 三 名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代表 共同担 任监 票人 进行 计票 。 2、 通 讯开 会 在 通 讯 开会 的 情况 下 ,计票 方 式 为: 由 大会 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 督员 在 基金托 管 人 授权 代 表 (若 由 基金 托 管人 召集 , 则为 基 金管 理 人授 权代 表 ) 的 监 督下 进 行计 票 , 并 由公 证 机关 对 其 计票 过 程予 以 公证 。基 金 管理 人 或基 金 托管 人拒 派 代表 对 书面 表 决意 见的 计 票进 行 监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 (十) 生效 与公 告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按 照《 基金 法》 有关 法律 法 规规定 表决 通过 的事 项 , 召集人 应当 自通过 之日 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 者备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自中 国 证信诚中证 800 有色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3 监会依 法核 准或 者出 具无 异议意 见之 日起 生效 。 2、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决 议对 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均 有 法 律约 束 力。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和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应 当执 行 生效 的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的 决定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应当 自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出具 无异 议意 见 后 2 日 内, 由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4. 如果 采用 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在公 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 须将 公证书 全文 、 公证机 关、 公证 员姓 名等 一同公 告。 (十一) 本 部 分关 于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召 开 事由、 召 开 条件 、 议事 程 序、表 决 条 件等 规 定 ,凡 是 直接 引 用法 律法 规 的部 分 ,如 将 来法 律法 规 修改 导 致相 关 内容 被取 消 或变 更 的, 基 金 管理 人 提前 公 告后 ,可 直 接对 本 部分 内 容进 行修 改 和调 整 ,无 需 召开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审议 。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 则、 执行方式 本基金 (包 括信 诚有色 份 额、信 诚有色 A 份额 、信 诚有色 B 份 额) 不进 行收 益分配 。 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决 议通过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后 ,如 果终 止信 诚有色 A 份额与 信诚有色 B 份额 的运 作, 本基金 将根 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调 整基 金的 收益分 配原则 。 具体见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发 布的相 关公 告。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 、运 用有关费用的提取、 支付 方式 与 比例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因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或 结 算而产 生的 费用 ; 4、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信 息披露 费用 ;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会 计师费 和律 师费 ; 7、基 金资 产的 资金 汇划 费 用; 8、基 金上 市初 费和 上市 月 费; 9、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的标 的 指数许 可使 用费 ; 信诚中证 800 有色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4 10 、按 照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规定 可以 列入 的其 他费 用。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基金管 理人 的基 金管 理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年 费率计 提。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年 费率 计提 。计 算 方法如 下: H=E×1.0%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 管 理费 每 日计 提 ,按月 支 付 。 经基金 管 理 人与基金托 管人 核 对一 致 后,由 基 金 托管 人于次 月首 日 起3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 管 理 人 。 2、基 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 费 基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22% 年费率 计提 。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2%年 费率 计提 。计 算方 法 如 下 : H=E×0.22%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 托 管费 每 日计 提 ,按月 支 付 。 经基金 管 理 人与基金托 管人 核 对一 致 后,由 基 金 托管 人于次 月首 日 起3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 托管人。 3、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的标 的 指数许 可使 用费


本 基 金 作为 指 数基 金 ,需根 据 与 指数 所 有人 中 证指数 有 限 公司 签 署的 指 数许可 使用 协议 的 约 定向 中 证指 数 有限 公司 支 付指 数 许可 使 用费 。 如 上 述指 数 许可 使用 协 议约 定 的费 率 发生 变更, 本条下的 指 数许 可使 用 费将 相 应变 更 ,基 金管 理 人将 在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 或公 告 中予 以披露 。 通常情 况下 ,指 数许可 使 用费按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02% 的年 费率 计提 。计算方法 如下: H=E× 年费 率/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付的 指数 许可 使用费 ,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许可使 用费 的收 取下 限为 每季度 人民 币 5 万元 ( 大 写: 伍万 元整 ) 。计 费期 间 不足一 季度 的, 根据 实际 天数 按比 例 计算 。 计 费区 间不 足一 季 度的 , 该 季度 指数 许可 使 用费收 取下 限 的信诚中证 800 有色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5 计算方 法如 下: 许可 使用 费的收 取下 限=5 万元 * 本基金 在本 季度 的实 际运 作天数 / 所在 季 度的实 际天 数 指数许可 使 用 费从 基 金合同 生 效 日开 始 每日 计 算,逐 日 累 计。 标 的指 数 许可使 用 费 的支 付 方 式为 每 季支 付 一次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日 起, 由基 金 管理 人 向基 金 托管 人发 送 基金 许 可使 用费 划 付指 令 , 经 基金 托 管人复 核后 , 于每 年1 月、4 月、7 月、10 月的 最后 一个工 作日 前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中证指 数有 限公 司上 一季 度的标 的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 4、除 管理 费、 托管 费、 指 数许可 使用 费之 外的 前述 第( 一) 款 约 定的 其他 费 用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规 及相 应协 议的 规定 ,列入 基金 费用 。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本 条 第 (一 ) 款约 定 以外的 其 他 费用 , 以及 基 金管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因 未履行 或 未 完全 履行义 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金 财产 的损 失等 不列 入基金 费用 。 (四) 基金 管理 费和 基金 托管费 的调 整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可 协 商 酌情 调 低基 金 管理费 和 基 金托 管 费, 无 须召开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五)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依 照国 家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履 行纳 税义 务。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 方向 和投资限制 (一)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 动性的 金融 工具 ,包 括中证 800 有色 金属 指数 的成 份股、 备 选 成 份 股、 新 股( 含 首次 公开 发 行和 增 发) 、 债券 、债 券 回购 、 中期 票 据、 银行 存 款、 权 证、 股 指 期货 以 及法 律 法规 或中 国 证监 会 允许 本 基金 投资 的 其他 金 融工 具 (但 须符 合 中国 证 监会 的相关 规定 ) 。本 基金 所 持有的 股票 市值 和买 入 、 卖出股 指期 货合 约价 值 , 合计 (轧 差计 算) 占基金 资产 的比 例 为85% -100% , 其中 投资 于股 票 的资产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的85% , 投资 于中证 800 有 色金 属指 数 成 份股 和备选 成份 股的 资产 不低 于 非现 金资产的 80% ; 每 个交易 日日 终在 扣 除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保 证金 后, 应当 保持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 的 现金或 到期 日 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二)投 资限 制 信诚中证 800 有色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6 1、基 金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 (1)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2)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10 %; (3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 (4)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股 票 市值和 买入 、 卖出 股指 期 货合约 价值 , 合计 (轧 差 计算 )占 基 金资产 的比 例为 85% -100% ,其 中投 资于 股票 的资 产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5% , 投资于 中证 800 有色金 属指 数 成 份股 和备 选成份 股的 资产 不低 于 非 现金资产的 80% ; (5)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6)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7)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 资产 支 持证券 的比 例 ,不 得超 过 该资产 支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8) 本基 金管 理 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得 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9)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 金持有 资 产支持 证券 期间 ,如 果其 信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标 准,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布之 日 起 3 个 月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0 ) 基金 财 产参 与 股票发 行 申 购, 本 基金 所 申报的 金 额 不超 过 基金 总 资产, 本 基 金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总 量; (11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12 ) 本基 金 在任 何 交易日 日 终 ,持 有 的买 入 股指期 货 合 约价 值 ,不 得 超过基 金 资 产净 值的10% ; (13 ) 本基 金 在任 何 交易日 日 终 ,持 有 的买 入 期货合 约 价 值与 有 价证 券 市值之 和 ,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0% ;其中 ,有 价证 券指 股票 、债券 (不 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 债 券)、 权证 、资 产支 持证 券、买 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不含质 押式 回购 )等 ; (14 ) 本基 金 在任 何 交易日 日 终 ,持 有 的卖 出 期货合 约 价 值不 得 超过 基 金持有 的 股 票总 市值 的20% ; (15 ) 本基 金 在任 何 交易日 内 交 易( 不 包括 平 仓)的 股 指 期货 合 约的 成 交金额 不 得 超过信诚中证 800 有色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7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6 ) 本基 金 每个 交 易日日 终 在 扣除 股 指期 货 合约需 缴 纳 的交 易 保证 金 后,应 当 保 持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 现 金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 (17)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限制 。 (17) 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限 制。 2、禁 止用 本基 金财 产从 事 以下行 为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发 行 的股票 或者 债券; (6) 买卖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者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 ,由 国 务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止 的其 他活动 。 法 律 法 规或 监 管部 门 取消 或调整 上述 限 制, 如 适用于 本 基 金, 基 金管 理 人 在履 行 适 当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按照 取消或 调整 后的 规定 执行 。 。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 方 法和公告方式 (一) 估值 目的 基 金 估 值的 目 的是 为 了准确 、 真 实地 反 映基 金 相关金 融 资 产和 金 融负 债 的公允 价 值 。开 放式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应 按基 金估 值后 确定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二) 估值 日 本 基 金 的估 值 日为 相 关的证 券 交 易场 所 的正 常 营业日 以 及 国家 法 律法 规 规定需 要 对 外披 露基金 净值 的非 营业 日。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 负 债。 (四) 估值 方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 的 估值 信诚中证 800 有色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8 (1 ) 交易 所 上市 的 有价 证券 ( 包 括股 票 、权 证等 ) ,以 其 估 值日 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 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估 值日 无 交易 的 ,且 最 近交 易日 后 经济 环 境未 发 生重 大变 化 , 以 最 近交 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 估值 ;如 最 近 交易 日 后经 济环 境 发生 了 重大 变 化的 ,可 参 考类 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格。 (2) 交易 所上市 实 行净 价 交易 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估值 , 估值 日没 有交易的 , 且最 近 交 易 日后 经 济环 境 未发 生重 大 变化 , 按最 近 交易 日的 收 盘价 估 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 济 环境 发 生 了重 大 变化 的 ,可 参考 类 似投 资 品种 的 现行 市价 及 重大 变 化因 素 ,调 整最 近 交易 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 (3 )交 易所 上市 未实 行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 应 收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 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 最 近交 易 日 债 券 收盘 价减 去 债券 收 盘价 中 所 含 的债 券 应收 利 息得 到 的净 价进行 估值 。 如最 近 交 易日 后 经济 环 境发 生了 重 大变 化 的, 可 参考 类似 投 资品 种 的现 行 市价 及重 大 变化 因 素,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 (4) 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 跃市场 的有 价证 券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交易所 上市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 公 允价值 的情 况下 , 按成本 估值 。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送股 、转 增股 、配 股 和公开 增发 的新 股 ,按 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 估值方 法估 值; 该日 无交 易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 (2) 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 的股票 、 债券 和权 证,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 估值 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3) 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同 一股 票 在交易 所上 市后 , 按交 易 所上市 的同 一 股 票的 估 值方 法 估值 ;非 公 开发 行 有明 确 锁定 期的 股 票, 按 监管 机 构或 行业 协 会有 关 规定 确定公 允价 值。 3、全 国 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 易的债 券 、资 产支 持证 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4、 如 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 金 管理人 可 根 据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的 价格 估值 。 5、其 他( 公司 根据 具体 投 资品种 ,增 加或 减少 ) 6、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 其 规定 。如 有新 增事 项 , 按 国家最 新规信诚中证 800 有色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9 定估值 。 如 基 金 管理 人 或基 金 托管人 发 现 基金 估 值违 反 基金合 同 订 明的 估 值方 法 、程序 及 相 关法 律 法 规的 规 定或 者 未能 充分 维 护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益 时 ,应 立 即通 知 对方 ,共 同 查明 原 因,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 据 有 关法 律 法规 , 基金资 产 净 值计 算 和基 金 会计核 算 的 义务 由 基金 管 理人承 担 。 本基 金 的 基金 会 计责 任 方由 基金 管 理人 担 任, 因 此, 就与 本 基 金 有 关的 会 计问 题, 如 经相 关 各方 在 平 等基 础 上充 分 讨论 后, 仍 无法 达 成一 致 的意 见, 按 照基 金 管理 人 对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计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 (五) 各级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算 本基金 分别 计算 并公 告信 诚 有色 份额 、信 诚有色 A 份额与 信诚 有色 B 份额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1、信 诚有色 份 额的 基金 份 额净值 计算


T 日信 诚有色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T 日 闭市 后的 基金资 产净 值/T 日 本基 金 (包 括信 诚 有 色 份额 、信 诚有色 A 份额 、信诚 有色 B 份 额) 的基 金份额 余额 总数 2、信 诚有色 A 份额 与信 诚 有色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计算 公式 假设T 日为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日 ,t =min( 自 基金 合 同生效 日 至 T 日 实际 天数 ,自 最近 一 个份额 折算 日次 日 起 至 T 日实际 天数) ,NAV 母 t 为 T 日信诚有色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NAV A t 为 T 日信 诚 有色 A 份 额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NAV B t 为 T 日 信诚有色 B 份 额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R 年 为信 诚有色 A 份 额的 约定 年收 益率。 NAV A t =1+R 年 × 365 t NAV B t =(NAV 母 t-0.5 ×NAV A t)/0.5 例:假 设t=99 ,R 年=6.20% ,NAV A 0=1.000, NAV 母 99 =1.400 : NAV A 99 =1.000+6.20% ×99/365 =1.017 NAV B 99 =(1.400-0.5 ×1.017)/0.5 =1.783 信诚有色 份 额、 信诚 有色 A 份 额与 信诚有色 B 份 额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均 保留到 小数 点后3 位, 小数 点后 第 4 位四舍 五入 。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 并 在 T+1 日公告 。 如遇 特殊 情况 , 经中国 证监 会信诚中证 800 有色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20 同意,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 或公告 。 (六) 估值 程序 基 金 日 常估 值 由基 金 管理人 同 基 金托 管 人一 同 进行。 基 金 份额 净 值由 基 金管理 人 完 成估 值后, 将 估 值结 果 发送 给基 金 托管 人 ,基 金 托管 人按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 估值 方法 、 时间 、 程序 进 行 复核 , 基金 托 管人 复核 无 误后 返 回给 基 金管 理人 , 由基 金 管理 人 对外 公布 。 月末 、 年中 和年末 估值 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 行。 ( 七)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财 产价 值 时 ; 3、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 八)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确 认 用 于 基 金信 息 披露 的 基金份 额 净 值由 基 金管 理 人负责 计 算 ,基 金 托管 人 进行复 核 。 基金 管 理 人应 于 每个 工 作日 交易 结 束后 计 算当 日 的基 金份 额 净值 并 发送 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 托管 人对净 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发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予 以公 布。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精确 到 0.001 元 ,小 数点 后第 四位四 舍五 入。 国家 另有 规定的 , 从 其规定 。 ( 九)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1、 当 基金 财产 的估 值导 致 基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三 位( 含第 三位 )内 发生 差 错时 ,视 为 基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将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 时 性。 当 基金 份 额净 值出 现 错误 时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 立即 予 以纠 正 ,并 采取 合 理的 措 施防 止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 当 计 价错误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份 额净值 的0.25% 时,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当 计价 错误 达到或 超过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告 ,并 同 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3、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构另 有规 定的 ,按 其规定 处理 。 ( 十)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基 金管 理人 按本 条第 ( 四) 款有 关估 值方 法规 定 的第 7 项条 款进 行估 值时 ,所 造成 的 误差不 作为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处 理。 2、由 于不 可抗 力原 因, 或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及登 记结 算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 基金管 理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虽 然 已经 采取 必 要、 适 当、 合 理的 措施 进 行检 查 ,但 未 能发 现错 误 的, 由 此造信诚中证 800 有色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21 成 的 基金 资 产估 值 错误 ,基 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可 以 免除 赔 偿责 任 。但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积 极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成 的影 响。


七 、基金合同 解除和 终止 的事由、程序以及 基 金财 产的清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基金 合 同约 定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通 过 的 事项 的 ,应 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决 议通 过。 但 如因 相 应的 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 并 属于 本 基 金合 同 必须 遵 照进 行修 改 的情 形 ,或 者 基金 合同 的 修改 不 涉及 本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权 利义 务 关 系发 生 变化 或 对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利益 无 实质 性不 利 影响 的 , 可 不 经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决议, 而经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修改 后变 更并公 告 ,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2 、 关 于基 金 合同 变 更的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决议经 中 国 证监 会 核准 或 出具无 异 议 意见 后方可 执行 ,自 决议 生效 之日 起 2 日内 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 2、因 重大 违法 、违 规行 为 ,被中 国证 监会 责令 终止 的; 3、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六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承接 的; 4、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情 形。 基 金 合 同终 止 后, 基 金管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有 权依照 《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 、 《销 售 办 法》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 关法 律 法规 的 规定 ,行 使 请求 给 付报 酬 、从 基金 财 产中 获 得补 偿的权 利。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 金合 同终 止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按 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合 同的 有关 规定 组织 清算组 对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算 。 2、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 )自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 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 金管理 人组 织成 立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在 基 金财 产 清算 组 接管 基金 财 产之 前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 人应 按 照基 金合 同 和托 管 协议 的规定 继续 履行 保护 基金 财产安 全的 职责 。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成 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 务资格 的注信诚中证 800 有色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22 册会计 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的 工作 人员 。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负 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理 、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基 金 财产清 算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3、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 生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根 据 基金财 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 和变现 ; (5) 制作 清算 报告 ; (6)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律 意见书 ; (7)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8) 对基 金剩余 财 产进 行 分配 。 4、清 算费 用 清 算 费 用是 指 基金 财 产清算 组 在 进行 基 金清 算 过程中 发 生 的所 有 合理 费 用,清 算 费 用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5、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根据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信诚有色 份 额 、信 诚有色 A 份额 与信 诚有色 B 份额 各自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分 别计 算信 诚有色 份额 、信 诚有色 A 份 额 与信诚 有色 B 份额 三类 份 额各自 的应 计分 配比例 ,在 此基 础上 ,在 信诚有色 份 额、 信诚 有色 A 份 额与 信诚有色 B 份 额 各自类 别内 按其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该 类别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 (2)、( 3 )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对 于 基 金 缴 存 于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最 低 结 算 备 付 金 和 交 易 席 位 保证金 等 ,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对 其进 行调整 后 方 可收 回。 6、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 金 财 产清 算 组做 出 的清算 报 告 经会 计 师事 务 所审计 , 律 师事 务 所出 具 法律意 见 书 后,信诚中证 800 有色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23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7、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 存 15 年 以上。 八 、争议 的处理 (一) 本基 金合 同适 用中 华人民 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二 ) 本基 金 合同 的 当事人 之 间 因本 基 金合 同 产生的 或 与 本基 金 合同 有 关的争 议 可 通过 友好协 商解 决, 但若 自一 方 书面提 出协 商解 决争 议之 日起60 日内 争议 未能 以协 商方式 解决 的, 则 任 何一 方 有权 将 争议 提交 位 于北 京 的中 国 国际 经济 贸 易仲 裁 委员 会 ,按 照其 时 有效 的 仲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裁决 是终局 的, 对仲 裁各 方当 事人均 具有 约束 力。 (三 )除 争议 所涉 内容 之 外, 本基 金合 同的 其他 部 分应当 由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继续 履行 。 九 、基金合同存放地 和投 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 方式 基 金 合 同存 放 在基 金 管理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住 所 ,投资 者 在 支付 工 本费 后 ,可在 合 理 时间 内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印 件, 基金合 同条 款及 内容 应以 基金合 同正 本为 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