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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有色(165520)

信诚有色:基金合同查看PDF公告

信诚中证 800 有色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信诚中证 800 有色指 数分级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 同 基金管理人 :信 诚 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基金托管人:中 国 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二〇一三 年 三月信诚中证 800 有色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 目录 一、前言 .............................................................................................................................................. 2 二、释义 .............................................................................................................................................. 3 三、基金 的基本 情况 .......................................................................................................................... 8 四、基金 份额分级 .............................................................................................................................. 9 五、基金 份额的 发售与 认购 ............................................................................................................ 11 六、基金 的 备案 ................................................................................................................................ 13 七、信诚 有色 份 额的申购 与 赎回 .................................................................................................... 14 八、信诚 有色 A 份额与 信诚 有色 B 份额的上 市交易 .................................................................... 20 九、基金 的非交 易过户 、转 托管 、冻 结与质 押 ............................................................................ 22 十、基金 的 份额 配对转 换 ................................................................................................................ 23 十一、基 金 合同 当事人 及其 权利义务 ............................................................................................ 25 十二、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31 十三、基 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的更 换条件 和程序 .................................................................... 37 十四、基 金的托管 ............................................................................................................................ 39 十五、基 金的销售 ............................................................................................................................ 40 十六、基 金 份额 的注册 登记 ............................................................................................................ 40 十七、基 金的投资 ............................................................................................................................ 41 十八、基 金 的融 资、融 券 ................................................................................................................ 45 十九、基 金 的财 产 ............................................................................................................................ 45 二十、基 金 财产 的估值 .................................................................................................................... 46 二十一、 基金 费 用与税 收 ................................................................................................................ 50 二十二、 基金收益 与分配 ................................................................................................................ 52 二十三、 基金份 额折算 .................................................................................................................... 52 二十四、 信诚有色A 份额与 信诚 有色 B 份额 的终止 运作 ............................................................ 57 二十五、 基金的 会计与 审计 ............................................................................................................ 59 二十六、 基金的 信息披 露 ................................................................................................................ 59 二十七、 基金的 业务规 则 ................................................................................................................ 63 二十八、 基金合 同的变 更、 终止与基 金财产 的清算 .................................................................... 63 二十九、 违约责 任 ............................................................................................................................ 65 三十、争 议的处 理 ............................................................................................................................ 66 三十一、 基金合 同的效 力 ................................................................................................................ 66 信诚中证 800 有色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 一、前 言 ( 一) 订立 《信诚 中证 800 有色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 (以 下简 称 “本基 金 合同” )的 目的 、依 据和 原 则 1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目 的 订立本 基金 合同 的目 的是 明确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的 权利义 务 、 规范 信诚 中证 800 有色 指 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以 下简称 “本 基金 ”) 的运 作,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权益 。 2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依 据 订立本 基金 合同 的依 据是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民法 通则 》 、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合同 法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以下 简称 “ 《 运作 办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信息披 露办 法 》 ” ) 和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销 售办 法 》 ” ) 及其 他法 律法规 的有 关 规定。 3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原 则 订立本 基金 合同 的原 则是 平等自 愿、 诚实 信用 、充 分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 益 。 (二) 本基 金由 基金 管理 人依照 《基 金法》 、 本 基金 合同和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募 集, 并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以下 简称 “中 国证 监 会”) 核准 。 中 国证 监会 对 本基金 募集 的 核准, 并不 表明 其对 本基 金的价 值和 收益 做出 实质 性判断 或保 证, 也不 表明 投资于 本基 金没 有风险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 金 财产 , 但 由于 证 券投资 具有 一定 的风 险, 因此不 保证 投资 于本 基金 一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最 低收益 。 (三) 本基 金合 同是 约定 本基金 合同 当事 人之 间基 本权利 义务 的法 律文 件, 其他与 本基 金相关 的涉 及本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义务 关系 的任何 文件 或表 述 , 如 与本 基金合 同有 冲 突, 均以 本基 金合同 为准 。 本 基金 合同 的当事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基金 投资 者自 依本 基金合 同取 得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即成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和 本基 金合 同的当 事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 对本基 金合 同的 承认 和接 受。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作 为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并不 以在 本基 金合 同上 书面签 章为 必要 条件 。 本基 金合同 的当 事 人按照 《基 金法 》、 本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规定 享有 权利 、承 担义 务。 (四) 本基 金按 照中 国法 律法规 成立 并运 作, 若基 金合同 的内 容与 届时 有效 的法律 法规信诚中证 800 有色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 的强制 性规 定不 一致 ,应 当以届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为准 。 二、释 义 本基金 合同 中, 除非 文意 另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 称具有 如下 含义 :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信诚 中证 800 有色 指数 分级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合 同或 本基 金合 同: 指《信诚 中证 800 有色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及 对本基 金合 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和 补充 ; 招募说 明书 : 指《信诚 中证 800 有色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及其定 期更 新; 基金份 额 发 售公 告: 指《信诚 中证 800 有色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发 售 公告》 ; 托管协 议 : 指《信诚 中证 800 有色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及 其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上市交 易公告 书: 指《信 诚中证 800 有色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之信 诚 有色 A 份额与 信诚 有色 B 份 额上 市交易 公告 书》 ;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中国银 监会 :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基金 法》 : 指2003 年10 月28 日经 第 十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员 会 第五次 会议 通过 的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的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


《销售 办法 》 : 指2011 年6 月9 日 颁布 并于 2011 年10 月 1 日起 实施 的 《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 《运作 办法 》 : 指2004 年6 月29 日 由中 国证监 会公 布并 于2004 年7 月1 日 起实施 的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及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 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 及不 时作 出的修 订 ; 信诚中证 800 有色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 元: 指人民 币元 ; 基金管 理人 : 指信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基金托 管人 : 指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基金份 额分 级: 指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包括 信诚中证 800 有色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 资基金 之基 础份 额、 信诚 中证 800 有色 指数 分级 证 券投资 基 金之 A 份额 与信 诚 中证 800 有色指数 分级 证 券投 资 基金之 B 份额。 其中 ,信 诚 中证 800 有色指数 分级 证 券投 资 基金之 A 份额与 信诚 中证 800 有色指数分级 证 券投 资基 金 之 B 份额 的 基金份 额配 比始 终保 持 1 ∶1 的 比例 不变 ; 信诚有色 份 额: 指信诚 中证 800 有色 指数 分级证 券投 资基 金之 基础 份额; 信诚有色 A 份额 : 指本基 金份额按 基金合 同 约定规 则所分离的 预期 风险、收 益 较低的 子份 额 ; 信诚有色 B 份额 : 指本基 金份额按 基金合 同 约定规 则所分离的 预期 风险、预期 收益较 高的 子份 额 ;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本基 金登记、存管、 清算和交 收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 资 者基金 账户 管理 、 基 金份 额注册 登记 、 清 算及 基金 交易确 认、 发放红 利、 建立并保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 和办 理非交易 过 户业务 等; 注册登 记机 构: 指办理 本基金注册登记 业务的机 构。 本基金的注 册登记机 构 为信诚 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或接受 信诚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委 托 代为办 理本 基金 注册 登记 业务的 机构 ; 证券登 记结 算系 统: 指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证 券登记结 算 系统; 注册登 记系 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 统; 投资者 : 指个人 投资者、机构投 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和法律 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者; 个人投 资者 : 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有关法律 法规可以 投资于 证券投资 基信诚中证 800 有色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 金的自 然人 ; 机构投 资者 : 指在中 国境内合法注册 登记或经 有权政府部门批 准设立和 有 效存续 并依法可以投资 于证券投 资基金的企业法 人、事业 法 人、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 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 相 关法律 法规规定可以投 资于在中 国境内依法募集 的证券投 资 基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 构投 资者;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指按照 本基金合同第十二 部分之 规定召集 、召开 并由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或 其合 法的 代理 人进行 表决 的会 议; 基金募 集期 : 指基金 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 ,并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的 基 金份额 募集 期限 , 自 基金 份 额发售 之日 起最 长不 超 过3 个月 ;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募集 结束,基金募集 的基金份 额总额、募集金 额和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人数符合相关 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 的 ,基金 管 理人依 据《基金法》向 中国证监 会办理备案手续 后,中国 证 监会的 书面 确认 之日 ; 存续期 : 指本基 金合 同生 效至 终止 之间的 不定 期期 限; 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 销售场 所: 指场外 销售 场所 和场 内交 易场所 ,分 别简 称场 外和 场内; 场外: 指以交 易所开放式基金 交易系统 以外的方式、通 过销售机 构 办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 场所 ; 场内: 指以交 易所开放式基金 交易系统 的方式、通过销 售机构办 理 基金销 售业 务的 场所 ; 认购: 指在基 金募集期内, 投 资者按照 本基金合同 和招 募说明 书 的 规定申 请购 买本 基金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 申购: 指在本 基金合同生效后 的存续期 间, 投资者按照 本基金合 同 和招募 说明 书 的 规定 申请 购买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赎回: 指在本 基金合同生效后 的存续期 间, 基金份额持 有人 按基 金 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 定 的 条 件 将 基金份额 兑 换 为 现 金 的行信诚中证 800 有色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 为; 巨额赎 回: 指本基 金单个开放日, 信诚有色 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 请 总份额 扣除申购总份额 后的余额 )与净转出申请 (转出申 请 总份额 扣除转入申请总 份额后的 余额)之和超过 上一日基 金 总份额 (包 括信 诚有色 份 额、信 诚有色 A 份额 和信 诚 有色 B 份额) 的10% ; 份额配 对转 换: 指根据 基金合同的约定 ,本基金 的信诚 有色份额 与信诚有色 A 份额、 信诚 有色 B 份 额 之间的 配对 转换 ,包 括分 拆与合 并 两个方 面; 分拆: 指根据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其持 有的每 两 份 信诚有色 份 额的 场内 份额 申请转 换成 一份 信诚 有色 A 份额 与 一份信 诚有色 B 份额 的行 为; 合并: 指根据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其持 有的每 一 份 信诚有色 A 份 额与 一份信诚 有色 B 份额 进行 配对 申 请转换 成 两份信 诚有色 份 额的 场内 份额的 行为 ; 基金转 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基 金管理人 规定的条件,申 请将其持 有 的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某 一 基金的 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 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会员单 位: 指具有 基金 销售 业务 资格 的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会 员单 位; 日常交 易: 指场外 申购和赎回、转 换等场外 基金交易,以及 场内申购 和 赎回及 上市 交易 等场 内基 金交易 ; 上市交 易: 指基金 合同生效后投资 人通过场 内会员单位以集 中竞价的 方 式买卖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转托管 :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 基金账户 内的某一基金的 基金份额 从 一个销 售机构托管到另 一销售机 构的行为 。转托 管包括系 统 内转托 管和 跨系 统转 托管 ; 系统内 转托 管: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持 有的基金 份额在注 册登记 系统内不 同 销售机 构(网点)之间 或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内不 同会员单 位 (交易 单元 )之 间进 行转 托管的 行为 ; 信诚中证 800 有色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 跨系统 转托 管: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持 有的基金 份额在注册登记 系统和证 券 登记结 算系 统间 进行 转登 记 的行 为; 指令: 指基金 管理人在运用基 金财产进 行投资时,向基 金托管人 发 出的资 金划 拨及 实物 券调 拨等指 令; 代销机 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和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 件, 取得 基 金销售 业务 资格 并接受 基 金管理 人委托 , 代为 办理 基 金认购 、 申购、 赎回 和其 他 基 金业 务的机 构 ; 销售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及 本基 金代 销机构 ;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中心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指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用 以进行信 息披露的报刊和 互联网网 站 或其它 媒体 ; 开放式 基金 账户 : 指投资 者 通过场外销售 机构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 司注册 的开放式基金账 户。基金 投资者办理场外 认购、场 外 申购和 场外赎回等业务 时需具有 开放式基金账户 。 记录 在 该 账户下 的基 金份 额登 记在 注册登 记机 构 的 注册 登记 系统; 交易账 户: 指销售 机构为投资者开 立的记录 投资者通过该销 售机构 办理 认购、 申购、赎回、转 换及转托 管等业务 而引起 的 基金份 额 的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 深 圳证券 账户 : 指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 开设的深 圳 证券交 易所人民币普通 股票账户 或证券投资基金 账户; 基金 投资者 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 系统办理基金交 易、场内 认 购、场 内申购和场内赎 回等业务 时需持有深圳证 券账户。 记 录在该 账户下的基金份 额登记在 注册登记机构的 证券登记 结 算系统 ; 开放日 : 指为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 日; T 日: 指投资 者向 销售机构提 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 申请的开 放 日; T+n 日 : 指T 日 后( 不包 括 T 日) 第n 个 工作 日,n 指 自然 数; 信诚中证 800 有色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 基金收 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 、 股息、债 券利息、买卖证 券价差、 银 行存款 利息 以及 其他 合法 收入; 基金资产 总 值: 指基金 持有的各类有价 证券、银 行存款本息、应 收 款项以及 以其他 资产 等形 式存 在的 基金财 产的 价值 总和 ; 基金资 产净 值 :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 指以计 算日 基金资产净 值 除以计 算日 基金份额余 额所得的 单 位基金 份额 的价 值; 基金 资 产 估 值: 指计算 、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债的 价值,以确定 基 金资产净 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过 程; 法律法 规: 指中华 人民共和国现行 有效的法 律、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 地方法 规、地方规章、 部门规章 及其他规范性文 件以及对 于 该等法 律法 规的 不时 修改 和补充 ; 不可抗 力: 指任何 无法 预见 、无 法克 服、无 法避 免的 客观 事件 和因素 。 三、基 金的基 本情 况 (一) 基金 名称 信诚中证 800 有色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二) 基金 的类 别 股票型 (三) 基金 的运 作方 式 契约型 、开 放式 (四) 基金 投资 目标 本基金 进行 数量 化指 数投 资, 通 过严 谨的 数量 化管 理和投 资纪 律约 束, 实现 对中证 800 有色金属 指数 的 有效 跟踪 ,为投 资者 提供 一个 有效 的投资 工具 。 (五)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 本基金 的初 始面 值为 人民 币1.00 元 。 信诚中证 800 有色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9 (六) 基金 最低 募集 份额 总额 和 最低 募集 金额 本基金 的募 集份 额总 额应 不少 于 2 亿 份, 基金 募集 金额不 少 于 2 亿 元人 民币 。 (七) 基金 存续 期限 不定期 ( 八) 标的 指数 本基金 的标 的指 数为 中证800 有 色金 属指 数 。 四、基 金份额 分级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分 级及 其基本 运作 如下 :


( 一)基 金份 额结 构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包 括 “ 信诚有色 份 额” 、 “ 信诚 有色 A 份 额” 与 “ 信诚 有色B 份额” 。 其中, 信诚 有色 A 份 额、 信诚有色 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配比 始终 保 持1∶1 的 比 例不变 。 ( 二)基 金的 基本 运作 概要


1 、本基 金通过 场外、 场内 两种方式 公开 发售。 基金 发售结束 后, 场外认 购的 全 部份 额 将确认 为信 诚有色 份 额; 场内认 购的 全部 份额 将按 1∶1 的 比例 确认 为信 诚有色 A 份 额与 信 诚有色 B 份 额。 (具 体认 购方法 参见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2 、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信 诚 有色 份额 接受 场外 与场 内申购 和赎 回; 信诚 有色 A 份额 、 信诚有色 B 份额 只上 市交 易,不 接受 申购 和赎 回。 3 、本基 金合同 生效后 ,基 金管理人 将根 据基金 合同 的约定办 理信 诚 有色 份额 与信诚 有 色A 份 额、 信诚 有色 B 份 额之间 的份 额配 对转 换业 务。 4 、本基 金合同 生效后 ,基 金管理人 按照 基金合 同规 定在基金 份额 折算日 对基 金份额 进 行折算 。折 算后 基金 运作 方式及 信诚 有色 A 份 额与 信诚 有 色 B 份额 配比 不变 。 ( 三)信诚 有色 A 份额 、信 诚有色 B 份 额概 要


1 、存 续期 限


不定期 。 信诚中证 800 有色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0 2 、基 金份 额配 比


信诚有色 A 份额 与信 诚有色 B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配比 始终保 持1 ∶1 的比 例不 变 。 3 、信 诚有色 A 份额 与信 诚 有色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计算 信诚有色 A 份额 和信 诚有色 B 份 额具 有不 同的 净值 计算规 则 , 即 信诚 有色A 份 额和信 诚 有色B 份额 的预期 风 险和 预期收 益特 征不 同。 在本基 金的 存续 期内 , 本基 金将在 每个 工作 日按 照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净 值计 算规 则对信 诚 有色A 份额 和信 诚有色 B 份额分 别进 行基 金份 额净 值计算 。 本基金 净资 产优 先分 配信 诚有色 A 份 额的 本金 及信 诚有色 A 份 额的 约定 收益 , 本基金 在 优先分 配信 诚有色A 份额 的本金 及信 诚有色A 份额 的约定 收益 后的 剩余 净资 产分配 予信 诚 有 色B 份 额。 信诚有色 A 份 额的 约定 年 收益率 为一 年期 银行 定期 存款年 利率 (税 后) 加 上 3.2%。 本 基 金 将 以 基 金合 同 生 效 日 中 国 人 民 银 行公 布 并 执 行的 金 融 机 构 人民 币 一 年 期整 存 整 取 基准 利率 为 准, 设定 该日 起 ( 含该日 ) 至 第一 个定 期份 额折算 的折 算日 (含 该日 ) 期间 信诚 有 色 A 份额 适用 的年 约定 收益 率; 此 后, 将 以每 个定 期 份额折 算的 折算 日 中 国人 民银行 公布 并执 行的金 融机 构人 民币 一年 期整存 整取 基准 利率 为准 ,重新 设定 该日 次日 起( 含该日 的次 日 ) 至下一 个定 期份额 折 算日 (含该 日) 期间 信诚 有色 A 份额 适用 的年 约定 收益 率。 例如: 若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为 2013 年 6 月 20 日, 则以 2013 年6 月20 日中 国人民 银行 公布并 执行 的金 融机 构人 民币一 年期 整存 整取 基准 年利率 ( 税后 ) 加计3.2% 作为该日 起 ( 含 该日) 至第 一个 定期 份额 折 算的折 算日 期间 (2013 年6 月 20 日至 2013 年12 月13 日 。 2013 年12 月15 日为 非工 作日 , 根据 定期 份额 折算 规则, 第一个 定期 份额 折算 的折 算日为 该日 之 前的最 后一 个工 作日 )的 约定年 收益 率。 本基 金将 以 2013 年 12 月 13 日 中国 人民银 行公 布 并执行的 金融 机构人 民币 一年期整 存整 取基准 年利 率(税后 )加 计 3.2% 作为 该日次日 (含 该次日 ) 起 至第 二个 定期 份额折 算的 折算 日期 间 的 约定年 收益 率, 依此 类推 。 信诚有色 A 份额 的约 定年 收益率 除 以 365 天得 到信 诚有色 A 份 额的 约定 日收 益率 。 信 诚 有色A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以 1.000 元为 基础 , 采用 信诚有色 A 份额 的约 定日 收益率 乘以 应 计约定 收益 的天 数进 行单 利计算 。 信诚 有色A 份 额在 净值计 算日 应计 约定 收益 的天数 为自 基 金合同 生效 日或 最近 一个 份额折 算日 次日 至净 值计 算日的 实际 天数 。 基金管 理人 并不 承诺 或保 证信诚 有色 A 份额 的 约定 收益 , 如 在本 基金 存续 期内 基金资 产 出现极 端损 失的 情况 下 , 信 诚有色 A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可能 会面 临无 法取 得约定 收益 甚 至损失 本金 的风 险。 信诚中证 800 有色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1 (1) 信诚 有色 份额 的基 金 份额净 值计 算公 式 T 日信 诚有色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T 日 闭市 后的 基金资 产净 值/T 日 本基 金 (包 括信 诚 有色 份 额、 信诚 有色 A 份 额、信 诚有色 B 份额 )的 基金份 额余 额总 数 (2) 信诚 有色A 份 额与 信 诚有色 B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计 算公 式 假设 T 日为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日 ,t =min( 自 基金 合 同生效 日至 T 日 实际 天数 ,自最 近 一个份 额折 算日 次日 至 T 日 实际 天数),NAV 母 t 为 T 日信诚 有色 份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NAV A t 为 T 日 信诚 有色 A 份额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NAV B t 为 T 日信诚 有色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R 年 为信诚 有色 A 份 额的 约定 年收益 率。 NAV A t =1+R 年 × 365 t NAV B t =(NAV 母 t-0.5 ×NAV A t)/0.5 信诚有色 份 额 、 信 诚有色 A 份额与 信诚 有色 B 份 额的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均保 留到小 数 点后3 位, 小数 点后 第 4 位四舍 五入 。 (3) 信诚 有色A 份 额与 信 诚有色 B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公 告


信诚有色 A 份额 和信 诚有色 B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天 收市 后计 算 , 并 在下 一日内 与 信诚有色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一 同公 告 。 如遇 特殊 情况 , 经 中国 证监会 同意 , 可 以适 当延 迟 计算或 公告 。 4. 信诚 有色 A 份 额与 信诚 有色B 份额 的终 止运 作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信 诚有色 A 份额 与信诚 有色 B 份 额可 申请 终止运 作 。 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须经 本基 金所 有份 额以 特别决 议的 形式 表决 通过 , 即须经 参加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信诚 有色份 额 、 信 诚有色 A 份额 与信诚 有色 B 份 额各 自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或其 代理 人各 自所 持信 诚 有色 份额 、 信诚 有色A 份 额与信 诚有色 B 份额 表决 权的 2/3 以上 (含2/3 ) 通过 方为 有效 。 五、基 金份额 的发 售与认 购 (一) 发售 时间 本基 金募 集期 限自 基金 份 额发售 之日 起不 超过 3 个 月,具 体发 售时 间由 基金 管理人 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本基 金合同 的规 定确 定, 并在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中 披露 。 信诚中证 800 有色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2 (二) 发售 方式 本基金 通过 场内 、场 外两 种方式 公开 发售 。 场内发售是指通过深 圳证 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 销 售业 务 资 格 的 会 员 单 位发 售基 金 份 额 的行为 ( 具体 名单 见本 基金 份额发 售公 告或 相关 业务 公告 以 及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发布的 调整 销 售机构 的相 关公 告 ) 。 尚未 取得基 金 销 售业 务 资 格, 但 属于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会员 的其他 机构 , 可在信 诚有色 A 份额 、 信 诚有色 B 份 额上 市 后 , 代 理投资 人通 过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交 易系 统参 与信诚 有色 A 份 额、 信诚 有色B 份额 的上 市交 易。 场外发售 是指 通过基 金销 售网点( 包括基 金管理 人的 直销中心 及代 销机构 的代 销网点 , 具体名 单见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场外 公开 发售 基金 份 额的行 为。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认购 申请 的受理 并不 代表 该申 请一 定成功 ,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 确实接 收 到 认购 申请 。认 购的 确认以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确 认结果 为准 , 投资 人应 及时查询 并妥 善行 使 合法权 利 。 (三) 发售 对象 本基金 的发 售对 象为 符合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 资者 和 合 格 境外 机 构 投 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 或 中 国 证监 会 允 许 购 买证 券 投 资 基金 的 其 他 投资 者 。 (四) 基金 认购 费用 本基金认 购费 率不高 于 5% ,实际执 行费 率在招 募说 明书中载 明。 认购费 用用 于本基 金 的市场 推广 、销 售、 注册 登记等 募集 期间 发生 的各 项费用 ,不 列入 基金 资产 。 (五) 募集 期间 认购 资金 利息的 处理 方式 本基金 的认 购款 项在 基金 募集期 间产 生的 利息 在基 金合同 生效 后 将 折算 为基 金份额 , 归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有 。利息 的具 体金 额, 以注 册登 记 机构 的记 录 为 准。 ( 六) 基金 认购 的具 体规 定 投资者 认购 原则 、 认 购限 额、 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公式 、 认购 时间 安排 、 投 资者 认购应 提交 的文件 和办 理的 手续 等事 项,由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 以及 本基 金合 同的规 定确 定 , 并在招 募说 明书 和基 金份 额发售 公告 中披 露。 ( 七 ) 基 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金应 当存 入专 门账 户 , 在 基金募 集结 束前 任何 人不 得动 用 。 信诚中证 800 有色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3 六、基 金 的备案 (一) 基金 备案 的条 件 本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 具 备下列 条件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按照 规定 办理 验资 和基金 备案 手续: 1 、基 金募 集份 额总 额不 少 于 2 亿 份, 基金 募集 金额 不少 于2 亿 元人 民币 ;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人 数 不少 于 200 人。 (二) 基金 的备 案 基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具备 上述基 金备 案条 件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自 募集 期限 届满之 日起 10 日 内聘 请法 定验 资机 构 验资, 自收 到验 资报 告之 日起 10 日 内, 向 中国 证监 会提交 验资 报 告,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三)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1 、自 中国 证监 会书 面确 认 之日起 ,基 金备 案手 续办 理完毕 ,基 金合 同生 效; 2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 中国证 监会 确认 文件 的次 日对基 金合 同生 效事 宜予 以公告 。 (四) 基金 募集 失败 的处 理方式 基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不能 满足基 金备 案的 条件 的, 则基金 募集 失败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 : 1 、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 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2 、 在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后30 日 内返 还投 资者 已缴 纳 的认购 款项 , 并 加计 银行 同 期存 款 利息。 (五)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产 规模 本 基金 合同 存续 期内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或 者 基 金资 产净 值低于 5000 万 元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连续 20 个工 作日 出现 前述 情形 的,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向中 国证 监会 说明 原因和 报送 解决 方案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的 ,按 其规 定办 理。 信诚中证 800 有色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4 七、信诚 有色 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 资人 可 通 过 场 外 或 场 内两 种方 式 对 信 诚 有色份 额进 行申 购 与 赎 回。信 诚有色 A 份额 、信 诚有色 B 份 额只 上市 交易 ,不接 受申 购与 赎回 。 (一) 申购 与赎 回的 场所 投 资人办理信诚有色 份 额场 外 申 购 与 赎 回 业 务的 场所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管 理 人 委 托的场 外代 销机 构。 投资人办理信诚有色 份 额场 内 申 购 与 赎 回 业 务的 场所 为 具 有 基 金 销 售 业务 资格 的深圳 证券交 易所 会员 单位 。 本基金 场外 、 场 内代 销机 构名单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招募说 明书 、 基 金份 额 发 售公告 或其 他相关 公告 中列 明 。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 增减代 销机 构, 并予 以公 告。 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 构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 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 的其 他方式办 理信诚 有色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若基 金管 理人 或其 委托的 代销 机构 开通 电话 、 传真 或网 上等 交易方 式, 投资 人可 以通 过上述 方式 进行 信诚 有色 份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具体 办法由 基金 管理 人另行 公告 。 (二)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申购与 赎回 的开 放日 是指 为投资 人或 信诚 有色 份额 持有人 办理 信诚 有色 份额 申购 、 赎 回 等业务 的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交易 日 ( 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相关法 律法 规及 本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公告 暂停信 诚有色 份额 申购 、 赎回时 除外 ) 。 开放 日的 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在招 募说 明书中 载明 。 若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变 更 或其 他特 殊情 况, 基金 管理人 将视 情况对 前述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 并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信诚 有色 份额 的申 购 、 赎回 或 者转换 。 投资 人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申 购 、 赎 回或转 换申 请的 , 视 为下 一 个开放 日的 申请 , 其 信诚 有色份额 申 购 、 赎回 价格 为下次 办理 信诚 有色 份额 申购 、 赎 回时 间 所在开 放日 的价 格。 2 、申 购与 赎回 的开 始时 间 信诚有色 份额 的 申购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日起 不超 过 3 个月的 时间 开始 办理 。 信诚中证 800 有色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5 信诚有色 份额 的 赎回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日起 不超 过 3 个月的 时间 开始 办理 。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时间 与赎 回开始 时间 后 , 由 基金 管理 人最迟 于申 购或 赎回 开始 前 3 个工 作日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上公告 。 (三) 申 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未 知价” 原则, 即信诚 有色份额 的 申购与 赎回 价格以受 理申 请当日 信诚 有色份额 份额净 值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 2 、基 金采 用金 额申 购和 份 额赎回 的方 式, 即申 购以 金额申 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 场外 赎回 信诚 有色 份额时 ,基 金管理人 按先 进先出 的原 则,即 对 该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 该销 售机构 托管的 基金份 额进 行处理 时, 认/ 申购 确认日 期在先 的基金 份额先 赎回 , 认/申 购确 认 日期在 后的 基金 份额 后赎 回,以 确定 所适 用的 赎回 费率; 4 、当日 的申购 与赎回 申请 可以在当 日 业 务办理 时间 结束前撤 销, 在当日 的 业 务办理 时 间结束 后不 得 撤 销; 5 、投资 人办理 信诚有色 份 额场外申 购、 赎回应 使用 开放式 基 金账 户,办 理信 诚 有色 份 额场内 申购 、赎 回应 使用 深圳证 券账 户; 6 、投资 人办理 信诚有色 份 额的场内 申购 、赎回 业务 时,需遵 守深 圳证券 交易 所、中 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相 关业 务规 则。 若相 关法律 法规 、 中国证 监会 、 深 圳证 券交 易 所或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对场 内申 购 、 赎 回业务 规则 有新 的规 定 , 按 新规定 执 行 ; 7 、基金 管理人 在不损 害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权益的 情况 下可更改 上述 原则, 但最 迟应在 新 的原则 实施 前3 个工 作日 在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上 公 告。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提 出 基金投 资者 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手续 , 在开 放日 的业 务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 赎回的 申 请。 投资者 申购 信诚 有色 份额 ,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方 式全额 交付 申购 款项 。 投资者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 其在销 售机 构( 网点 ) 必 须有足 够的 信诚 有色 份额 余额。 2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信诚中证 800 有色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6 基金管 理人 应自 身或 要求 注册登 记机 构 在T+1 日对 基金投 资者 申购 、 赎回 申请 的有效 性 进行确 认 。 投 资者 应在 T+2 日及时 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售 机构 规定 的其 他方 式查询 申请 的 确认情 况 。 销售机 构对 信诚 有色 份额 申购、 赎回 申请 的受 理并 不代表 申请 一定 成功 , 而 仅代表 销售 机构确 实接 收到 申请 。 申 购、 赎回 的确 认以注册 登 记机构 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对于申 请的 确 认 情况, 投资 者应 及时 查询 。 3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款 项 支付 申购采 用全 额交 款方 式, 若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 额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申 购款项 将退 回投资 者账 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 后, 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 册登 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 者支 付赎回款 项, 赎回 款项 在自 受理 基金 投资者 有效 赎回 申请 之日 起不超 过 7 个工 作日 的时 间内划 往投 资 者银行 账户 。 在 发生 巨额 赎回时 , 赎 回款 项的 支付 办法按 本基 金合 同和 有关 法律法 规规 定处 理。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 、信 诚有色 份额 申 购和 赎 回的数 额限 制由 基金 管理 人确定 并在 招募 说明 书中 列示 。 2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市场 情况,合 理调 整对申 购金 额和赎回 份额 的数量 限制 ,基金 管 理人进 行前 述调 整必 须提 前 3 个 工作 日在 至少 一种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六)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金 额的计 算方 式 信诚有色 份 额的 申购 份额 与赎回 金额 的计 算方 式由 基金管 理人 在招 募说 明书 中载明 。 (七) 申购 和赎 回的 价格 、 费用 及其 用途 1 、信诚 有色 份额 申 购费 率 最高不 超 过5% ,赎 回费 率最高 不超 过 5 %。 2 、信诚 有色份 额的 申 购费 率按照申 购金 额递减 ,即 申购金额 越大 ,所适 用的 申购费 率 越低 , 申 购费 用等于 申购 金额 减 净申 购金 额 。 实际 执行的 申购 费率 在招 募说 明书中 载明 。 投 资者在 一天 之内 如有 多笔 申购, 适用 费率 按单 笔分 别计算 。 3 、信诚 有色份额 的场外 赎 回费率按 照持 有时间 递减 ,即相关 基金 份额持 有时 间越长 , 所适用 的赎 回费 率越 低, 赎回费 用等 于赎 回金 额乘 以所适 用的 赎回 费率 。 信诚 有色 份额 的场 内赎回 费率 为一 固定 值。 实际执 行的 赎回 费率 在招 募说明 书中 载明 。 信诚中证 800 有色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7 4 、本基 金的申 购费用 由申 购人承担 ,主 要用于 本基 金的市场 推广 、销售 、注 册登记 等 各项费 用, 不列 入基 金 资 产。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用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承担 , 其 中 不 低于25% 的 部分 归入 基金 资产 ( 具体 比例见 招募 说明 书) ,其 余部分 用于 支付 注册 登记 费等相 关手 续费 。 5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法律 法规和本 基金 合同规 定范 围内调整 申购 费率和 赎回 费率。 费 率如发 生变 更,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调整 实 施3 个 工作 日前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上公告 。 6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 反法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约定的 情形 下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针对 以特 定交易 方式 ( 如 网上 交易 、 电话 交易 等 ) 等进 行基 金交易 的投 资者 定期或 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活 动。 在基 金促 销活 动期间 , 按 相关 监管 部门 要求履 行必 要手 续后,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适 当调低 信诚 有色 份额 申购 费率和 赎 回 费率 。 (八) 申购 与赎 回的 注册 登记 1 、经基 金销售 机构同 意, 基金投资 者提 出的申 购和 赎回申请 ,在 基金管 理人 规定的 时 间之前 可以 撤销 。 2 、 投资 者T 日申 购基 金成 功后,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为投 资者 增加 权 益并办 理 注册登 记手 续, 投资 者 自T+2 日起 有权 赎回 该部 分 基金份 额。 3 、 投资 者T 日赎 回基 金成 功后,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为投 资者 扣除 权 益并办 理 相应的 注册 登记 手续 。 4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 范围 内,对 上述 注册登记 办理 时间进 行调 整,并 最 迟于开 始实 施 前3 个 工作 日 在至 少一 种 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九) 巨额 赎回 的 认 定及 处理方 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单个开 放日 中, 信诚 有色 份额净 赎回 申请 (赎 回申 请总份 额扣 除申 购总 份额 后的余 额 ) 与净转 出申 请 ( 转出 申请 总份额 扣除 转入 申请 总份 额后的 余额 ) 之 和超 过上 一日基 金总 份额 (包括 信诚 有色 份额 、信 诚有色 A 份 额和 信诚 有色 B 份额 ) 的10% ,为 巨额 赎 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出现巨 额赎 回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本基 金当 时的 资产组 合状 况决 定接 受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信诚中证 800 有色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8 (1)接 受全额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有能力 兑付 投资者的 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 常 赎回程 序执 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兑付投 资者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 或认 为兑付 投 资者的 赎回 申请 进行 的资 产变现 可能 使 基 金资 产净 值 发生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 理人在 当日 接 受赎回比 例不 低于上 一日 基金总份 额 10 %的 前提下 ,对其余 赎回 申请延 期办 理。对于 当日 的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 单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申请 赎回 份额占 当日 申请 赎回 总份 额的比 例, 确定 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当 日受 理的赎 回份 额 ; 未 受理 部分 除投资 者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选择 将当 日 未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者 外, 延迟 至下 一开放 日办 理, 赎回 价格 为下一 个开 放日的 价格 。 转 入下一 开放 日的 赎回 申请 不享有 赎回 优先 权, 以此 类推,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 当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场 内赎 回申请 按照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和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有关 业务规 则 办理 。 (3)当 发生巨 额赎回 并延 期办理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通过邮 寄、 传真或 招募 说明书 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 在3 个工作 日内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说明 有关 处理方 法 , 同时在 至少 一种 指定媒 体予 以 上 公告 。 (4) 暂停 接受 和延 缓支 付 : 信诚 有色 份额 连续 2 个 开放日 以上 发生 巨额 赎回 ,如基 金 管理人 认为 有必 要, 可暂 停接受 赎回 申请 ; 已 经接 受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 但 延缓期 限不 得超 过 20 个 工 作日 , 并应 当在 至少 一种 指定媒 体 上 公告 。 (十)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 暂停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 1 、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者 的申 购申 请: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受理 投资 者的 申购申 请; (2) 证 券交 易场 所交 易时 间 非正 常 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 (3)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暂停 基金 资 产 估值 情况 ; (4)基金 资产 规模过 大 , 使基金管 理人 无法找 到合 适的投资 品种 ,或其 他可 能对基 金 业绩产 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的情 形; (5)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基 金销 售机构 或注册 登记机 构的 异常情 况导 致基金 销 售系统 、基 金登 记系 统或 基金会 计系 统 无 法正 常运 行 ; (6)基 金管理 人认为 接受 某笔或某 些申 购申请 可能 会影响或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利益时 ; 信诚中证 800 有色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9 (7)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 形之 一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拒 绝或 暂 停 接 受 某 些 投 资者 的申 购 申 请 时 ,申 购款项 将退回 投资 者账户 。 除第 (6) 项外, 基金管 理人决 定暂停 接受 申购申 请时, 应当依 法公 告。 在暂 停申 购的情 形消 除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理 并依法 公 告。 2 、在 以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暂 停接 受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支付 赎回 款项 ; (2) 证 券 交 易场 所交 易时 间 非正 常 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 (3)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 回,根 据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可以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的情况 ; (4)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暂停 基金 资 产 估值 的情 况 ;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 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 投资 者赎回 申请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当 日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并 及时公 告。 除非 发生 巨额 赎回, 已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足额 支付 。 暂 停赎 回或 延缓支 付款 项的 场内 处理 , 按照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及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的有 关规 定办理。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并依法 公 告。 3 、暂 停基 金的 申购 、赎 回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规 定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4 、暂停 申购或 赎回期 间结 束,基金 重新 开放时 ,基 金管理人 应依法 公告 并报 中国证 监 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 (1) 如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 为一天 , 基金 管理人 将于 重新开 放日 , 在至少 一种 指定媒 体, 刊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并 公告 最近 一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2)如 果发生 暂停的 时间 超过一天 但少 于两周 ,暂 停结束,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将提 前一 个工作 日 , 在 至少一 种指 定媒体 , 刊登 基金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 的 公告, 并在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日公 告最 近一 个开 放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3)如 果发生 暂停的 时间 超过两周 ,暂 停期间 ,基 金管理人 应每 两周至 少重 复刊登 暂 停公告 一次 ; 当连续 暂停 时间超 过两 个月 时, 可对 重复刊 登暂 停公 告的 频率 进行调 整 。 暂 停 结束 , 基 金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提前三 个工 作日 , 在 至少 一种指 定媒 体 连信诚中证 800 有色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0 续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 , 并 在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日 公告 最近 一个开 放日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十一 )基 金转 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 关 法律法 规以 及本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 在条 件成 熟的 情况 下提供 信 诚 有色份额与基 金 管 理 人管 理 的 其 他 基金 之 间 的 转换 服 务 。 基 金转 换 可 以 收取 一 定 的 转换 费,相 关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届时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及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告 。 八、信 诚有色 A 份 额与信 诚 有色B 份额 的上 市交易 (一) 上市 交易 的基 金份 额 本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 管理人将 根据 有关规 定, 申请信诚 有色 A 份 额与信 诚 有色 B 份额的 上市 交易 。 (二) 上市 交易 的地 点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三) 上市 交易 的时 间 信诚有色A 份额 与信 诚有色B 份 额拟 在基 金合 同生 效后六 个月 内 选 择适 当的 时点申 请在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但申 请上 市时 应当 符合 下述第 (四 )项 规定 的基 金上市 条件 。 在确定 上市 交易 的时 间后 , 基金管 理人 最迟 在上 市 前3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体 上 刊登公 告。 (四) 基金 上市 的条 件 如基金 具备 下列 条件 ,基 金管理 人可 依据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证 券投 资基 金上 市规则 》 , 向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申 请上 市交易 。


1 、基 金募 集金 额不 低于2 亿元;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不少 于 1000 人; 3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证 券 投资基 金上 市规 则》 规定 的其他 条件 。 基金上 市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与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签订 上市协 议书 。 基 金获 准在 深圳证 券交 易所上 市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基 金上 市日 前至 少3 个工作 日发 布基 金上 市交 易公告 书。 信诚中证 800 有色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1 (五) 上市 交易 的规 则 1 、信 诚有色 A 份额 、信 诚 有色B 份额 分别 采用 不同 的交易 代码 上市 交易 ; 2 、信 诚有色 A 份 额、 信诚 有色 B 份额 上市 首日 的开 盘参考 价分 别为 各自 前一 交易日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3 、信 诚有色 A 份 额、 信诚 有色 B 份 额实 行价 格涨 跌 幅限制 ,涨 跌幅 比例 为 10% ,自 上 市首日 起实 行; 4 、信 诚有色 A 份额 、信 诚 有色B 份额 买入 申报 数量 为 100 份或 其整 数倍 ; 5 、信 诚有色 A 份额 、信 诚 有色B 份额 申报 价格 最小 变动单 位 为0.001 元 人民 币; 6 、 信诚 有色A 份 额、 信 诚 有色 B 份额 上市 交易 遵循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规 则》 及 《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证 券投 资基 金上市 规则 》等 其他 有关 规定。 (六) 上市 交易 的费 用 信诚有色A 份额、 信诚 有色B 份额 上市 交易 的费 用按 照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有 关规 定办理 。 ( 七) 上市 交易 的行 情揭 示 信诚有色 A 份额 、 信 诚有色 B 份 额在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挂牌 交易 , 交 易行 情通 过行情 发布 系统揭 示。 行情 发布 系统 同时揭 示基 金前 一交 易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八) 上市 交易 的注 册登 记 投资 人T 日 买入 成功 后 , 注 册登记 机构 在 T 日自 动为 投资人 登记 权益 并办 理注 册登记 手 续,投 资人 自T +1 日( 含 该日) 后有 权卖 出该 部分 基金; 投资人 T 日 卖出 成功 后, 注册登 记机 构在 T 日 自动 为投资 人办 理扣 除权 益的 注册登 记 手续。 (九) 上市 交易 的停 复牌 、暂停 上市 、恢 复上 市和 终止上 市 信诚有色 A 份额 、 信 诚有色 B 份 额的 停复 牌、 暂停 上市、 恢复 上市 和终 止上 市按照 《基 金法》 相关 规定 和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相关 业务 规则 执行。 (十) 相关 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会 及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对基金 上市 交易 的规 则等 相关规 定 内容进 行调 整的 , 本 基金 合同相 应予 以修 改, 并按 照新规 定执 行 , 且此 项修 改无须 召开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但 应在 本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中列示 。 信诚中证 800 有色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2 (十一 ) 若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增加 了基 金上 市交易 的新 功能,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履行适 当的 程序 后增 加相 应功能 。 九、基 金的非 交易 过户、 转托管 、冻结 与质 押 (一) 非交 易过 户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继承、 捐赠、 司法 强制 执行 和经注 册登 记机 构认 可的 其他情 况 下的非 交易 过户 。其 中:





“ 继承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死亡,其 持有 的基 金 份额由 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 捐赠 ” 仅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 基金会 或社 会 团体的 情形 ;





“ 司法 强制 执行 ” 是指 司法机 构依 据生 效司 法文 书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强 制划转 给其 他自 然人 、法 人、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





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业务 必须提 供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规定 的相 关资 料。


符合 条件 的非交 易过户 申请自申 请受 理日起 二个 月内办理 ;申 请人按 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 规定的 标准 缴纳 过户 费用 。


( 二) 转托 管 本基金 的份 额采 用分 系统 登记的 原则 。 场 外认 购、 申 购或通 过 跨 系统 转托 管 从 场内转 入 的信诚 有色 份额 登记 在注 册登记 系统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开放 式基 金账 户下 ;信 诚有色 A 份额、 信诚有色 B 份额 以及 场内 认购 、 申 购或 通过 跨系 统转 托管 从 场外 转入 的信 诚有色 份额 登记 在 证 券登 记结 算系 统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深圳 证券 账户 下。 本基金 的转 托管 包括 系统 内转托 管和 跨系 统转 托管 。 1 、系 统内 转托 管 (1)系 统内转 托管是 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将持有 的基 金份额在 注册 登记系 统内 不同销 售 机构 ( 网点) 之间 或证 券登 记结算 系统 内不 同会 员单 位 ( 交 易单 元 ) 之 间进 行转 托管的 行 为 。 (2)基 金份额 登记在 注册 登记系统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在变更 办理 信诚有色 份 额赎回 业 务的销 售机 构( 网点 )时 ,须办 理已 持有 信诚 有色 份额的 系统 内转 托管 。 3 )基 金份 额登 记在 证券 登 记结算 系统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变更 办理 信诚 有色 A 份额 、 信诚有色 B 份额 上市 交 易 或信诚 有色 份额 上市 交易 或场内 赎回 的会 员单 位( 交易单 元)时, 须办理 已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系统内 转托 管。 信诚中证 800 有色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3 具体办 理方 法参 照 注 册登 记机构 业务 规则 的有 关规 定以及 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业 务规则 。 2 、跨 系统 转托 管 (1)跨 系统转 托管是 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将持有 的信 诚 有色 份 额在 注册登 记系 统和证 券 登记结 算系 统之 间进 行 转 登记的 行为 。 (2)信 诚 有色 份额跨 系统 转托管的 具体 业务按 照中 国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的 相 关规定 办理 。 ( 三) 冻结 与质 押 基金注册 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有 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份 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及注册登 记机构 认可 、 符合法 律法 规 的其 他情 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基 金份 额被冻 结的 , 被 冻结 部分 产 生的权 益 根 据有 权机 关要 求及注 册登 记机 构业 务规 则决定 是否 一并 冻结 。


如相 关法 律法规 允许基 金管理人 办理 基金份 额的 质押业务 或其 他基金 业务 ,基金管 理人 将制定 和实 施相 应的 业务 规则 。 十、基 金的份 额配 对转换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人 将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办理 份额 配对 转换 业务 。 ( 一) 份额 配对 转换 是指 本基金 的信 诚有色 份 额与 信诚有色 A 份额 、 信 诚有色 B 份 额之 间的配 对转 换, 包括 分拆 和合并 两个 方面 。 1 、分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持有 的每 两份信 诚有色 份额的 场内 份额申 请 转 换成 一 份 信诚有色 A 份额 与 一 份信 诚有色 B 份 额的 行为 。 2 、合 并。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将其持 有的 每 一 份信 诚有色 A 份 额与 一份 信诚 有色 B 份额 进 行配对 申请 转换 成 两 份信 诚 有色 份额 的场 内份 额的 行为。 ( 二) 份额 配对 转换 的业 务办理 机构 份额配 对转 换的 业务 办理 机构见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发 布的相 关公 告。 投资人应当在份额配 对转 换业务办理机构的营 业场 所或按其提供的其他 方式 办理份额 配对转 换。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注 册登记 机 构或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 增减份 额配 对转 换的业 务办 理机 构, 并予 以公告 。 ( 三) 份额 配对 转换 的业 务办理 时间 信诚中证 800 有色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4 份额配 对转 换自 基 金 合同 生效后 不超 过3 个月 的时 间内开 始办 理 , 基 金管 理人 将在开 始 办理份 额配 对转 换 前2 日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 份额配 对转 换的 业务 办理 日为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日 ( 基金 管理 人公 告暂 停份 额配对 转 换时除 外 ) , 具体 业务 办 理时间 见招 募说 明书 , 在 招募说 明书 规定 的上 述时 间之外 不办 理份 额配对 转换 业务 。 若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 交 易规 则或 注册 登记 机构规 则更 改或 实际 情况 需要, 基金 管理人 可对 份额 配对 转换 业务的 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并公告 。 ( 四) 份额 配对 转换 的原 则 1 、份 额配 对转 换以 份额 申 请。 2 、申 请进 行“ 分拆 ”的 信 诚 有色 份额 的场 内份 额 数 必须是 偶数 。 3 、申 请进 行“ 合并 ”的 信 诚 有色A 份 额与 信诚 有色 B 份额 必须 同时 配对 申请 ,且基 金 份额数 必须 同为 整数 且两 者的比 例 为1:1。 4 、信诚 有色份 额的场 外份 额如需申 请进 行“分 拆” ,须 跨系 统转 托管 为 信诚 有色份额 的场内 份额 后方 可进 行。 5 、份 额配 对转 换应 遵循 届 时相关 机构 发布 的相 关业 务规则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或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可视情 况对 上述 规定 作出 调整, 并在 正式实 施 前2 日在 指 定媒 体 公告 。 ( 五) 份额 配对 转换 的程 序 份额配 对转 换的 程序 遵循 届时相 关机 构发 布的 最新 业务规 则, 具体 见相 关业 务公告 。 ( 六) 暂停 份额 配对 转 换 的情形 1 、基金 管理人 认为继 续接 受份额配 对转 换可能 损害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时决 定暂停 份 额配对 转换 的情 形。 2 、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出于 保 护投资 人利 益的 角度 ,决 定暂停 份额 配对 转换 的情 形。 3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注册 登记机构 、份 额配对 转换 业务办理 机构 因异常 情况 无法办 理 份额配 对转 换业 务的 情形 。 4 、法 律法 规、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规 定或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他 情形 。 信诚中证 800 有色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5 发生前 述情 形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指定 媒体 刊登 暂停份 额配 对转 换业 务的 公告。 在暂停 份额 配对 转换 的情 况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恢 复份 额配 对转 换业 务的办 理 , 并依照 有关 规定 在 指 定媒 体公告 。 ( 七) 份额 配对 转换 的业 务办理 费用 投资人申 请办 理份额 配对 转换业务 时, 份额配 对转 换业务办 理机 构可按 照不 高于 0.3% 的标准 收取 佣金 , 其 中包 含证券 交易 所 、 注册 登记 机构等 收取 的相 关费 用, 具体见 相关 业 务 公告。 十一、 基金合 同当 事人及 其权利 义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 1 、基 金管 理人 基本 情况 名称: 信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 道 8 号 上海 国金 中心 汇丰银 行大 楼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翔燕 成立日 期:2005 年9 月 30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2005 】142 号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 基 金销售 、 资 产管 理、 境外 证券投 资管 理和 中国 证监 会许可 的其 他业务 (涉 及行 政许 可的 ,凭许 可证 经营 )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 贰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2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2) 自基 金合 同 生 效之 日 起,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独 立运 用并 管理 基金 财产 ; (3) 依照 基金 合同 收取 基 金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 他费用 ; 信诚中证 800 有色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6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 (6)依据 基金 合同 及 有关 法律规定 监督 基金托 管人 ,如认为 基金 托管人 违反 了 基金 合 同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规 定, 应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其他 监管部 门,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护 基金 投资 者的利 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 任基金 注册 登记机构 办理 基金注册 登 记业务 并 获得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 的分配 方案 ;


(11)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围内 ,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 融券 ;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5)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6) 在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 订和 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和非交 易过 户的 业务 规则 ; (17) 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3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 中 国证监 会 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 勉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 基金 财产和 基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独 立,对 所管理 的不同 基金分 别管理 ,分 别记账 ,进行 证券投 资; 信诚中证 800 有色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7 (6)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自 己及任 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 使计算基 金份 额认购 、申 购、赎回 和注 销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告 基金资 产净 值, 确定 信诚 有色 份 额申 购 、 赎回的 价格 ;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 除 《 基金 法 》 、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应 予保 密, 不向 他人 泄露 ; (13)按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 金收 益 ; (14) 按规 定受 理 信 诚有 色份额 的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 回款 项; (15)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6)按 规定 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 动的会 计账 册、报表 、记 录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 时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 与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在支 付合 理成 本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 的复印 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因违 反 基 金合 同 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 法 权益 时, 应 当承 担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 管人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追 偿 ;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24 ) 基 金管 理人在 募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 金合 同 不能 生效 , 基 金管 理 人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将 已募集 资金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存款 利息 在基 金募 集期 结束后 30 日内 退还基 金认 购人 ; 信诚中证 800 有色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8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其 他义 务 。 (二) 基金 托管 人 1 、基 金托 管人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肖 钢 成立日 期:1983 年 10 月31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柒佰 贰拾 贰万叁 仟壹 佰玖 拾伍 元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吸收 人民 币存 款;发 放短 期、 中期 和长 期贷款 ;办 理结 算; 办理 票据贴 现 ; 发行金 融债 券; 代 理发 行 、 代理 兑付、 承销政 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从事 同业拆 借; 提 供 信用证 服务 及担 保; 代理 收付款 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供 保险 箱服 务; 外 汇存 款; 外 汇贷 款; 外汇汇 款; 外 币兑 换; 国 际结算 ; 同业 外汇 拆借; 外汇票 据的 承兑 和贴 现; 外汇借 款; 外 汇 担保; 结汇 、 售 汇; 发 行和 代理发 行股 票以 外的 外币 有价证 券; 买卖 和代 理买 卖股票 以外 的 外币有 价证 券 ; 自营 外汇 买卖 ; 代 营外 汇买卖 ; 外 汇信用 卡的 发行 和代 理国 外信用 卡的 发行 及付款 ; 资信 调查、 咨 询 、 见证 业务; 组织或 参加 银团贷 款; 国 际贵 金属 买 卖; 海外 分支 机 构经营 与当 地法 律许 可的 一切银 行业 务 ; 在 港澳 地区 的分行 依据 当地 法令 可发 行或参 与代 理 发行当 地货 币; 经中 国人 民银行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自基 金合 同 生 效之 日 起,依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 (2) 依基 金合 同 约 定获 得 基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费用 ;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 作 ,如 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 违反 基 金合 同 及国 家 法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 产、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造 成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 报中国 证监 会 , 并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者 的利 益 ;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信诚中证 800 有色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9 (7)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3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门 ,具 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 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除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外, 不得 利用 基金财 产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按 照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根据 基金管 理 人的投 资指 令 ,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割 事宜 ; (7)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 除《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 定另有 规定 外,在基 金信息 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 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信诚有 色 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 格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进行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有未 执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行为 ,还 应当 说明 基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措 施;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 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信诚中证 800 有色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0 (19 ) 因 违反 基金合 同 导 致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 应承 担赔偿 责任 , 其赔偿 责任 不因其 退 任 而免除 ;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管 理人 因违反 基金 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应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 人追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 、基金 投资者 持有 本 基金 基金份额 的行 为即视 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 认和接 受, 基金投 资 者自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取 得的 基金份 额, 即成 为本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 基 金合 同 的 当事人 , 直 至其 不再持 有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 基 金合同 当事 人并 不以 在 基 金合同 上书 面 签章或 签字 为必 要条 件。 同一级 别的 每份 基金 份额 具有同 等的 合法 权益 。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 信诚 有色 份额 、依 法转 让其持 有的 信诚 有色 A 份 额和信 诚 有色B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销售机 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 的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 合同 ;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信诚中证 800 有色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1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金 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合 法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 十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一)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由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其 合法 的代理 人组 成。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审议 事项 应分 别由 信诚 有色份 额、 信诚 有色A 份 额、 信 诚有色 B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独 立进行 表决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每 一基 金份 额在 其对应 的份 额 级别内 拥有 平等 的投 票权 。 (二) 有以 下情 形之 一时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 、终 止基 金合 同; 2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 、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 报酬 标准, 但根 据法律法 规的 要求提 高该 等报酬 标 准的除 外;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变 更基 金类 别; 6 、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 围或策 略; 7 、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议事 程序 、表 决方 式和 表决 程 序; 8 、终 止信 诚有色 A 份额 与 信诚有色 B 份额 的运 作; 9 、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 10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信诚中证 800 有色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2 11 、单 独或 合计 持 有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①以 基金管 理 人 收 到 提 议 当日 的 基 金 份额 计 算 , 下 同 ;②指 单 独或 合 计 持 有 信诚 有色份 额、 信 诚 有色 A 份额、 信诚 有色 B 份额 各 自的基 金总 份 额 10% 以上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下 同)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2 、 对基 金合 同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大影 响 ,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变 更基 金合同 等其 他事 项; 13、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事项 。 (三) 有以 下情 形之 一的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 、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 金托管 费率 ; 2 、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范围 内 调 整信 诚有 色份额 的申 购费 率 、 调低 赎回费 率 ; 3 、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而 应当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修改 ; 4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 务关系 发 生 变化 ; 5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 6 、除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 规定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以 外的 其他 情形 。 (四) 召集 方式 : 1 、除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 另有约 定外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召 集。 2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 当自 行召 集。 3 、 单 独或 合计持 有 10% 以 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当 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 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知 提出 提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仍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 应当 向 基金托 管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出 提议 的信诚中证 800 有色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3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代 表 和 基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决定 召 集 的 , 应当 自 出 具 书面 决 定 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4 、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10% 以上 ( 含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而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 集 的,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10%以上 (含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有 权自 行召集 ,并 至少 提 前30 日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5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依 法自 行召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应 当配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五) 通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天 在指 定媒 体 上 公告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不 得就 未经 公告的 事项 进行 表决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将至 少载明 以下 内 容: 1 、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方式 ; 2 、会 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议事 程序 和表 决方 式; 3 、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书 送 达时间 和地 点; 4 、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 电话; 5 、权 益登 记日 ; 6 、如采 用通讯 表决方 式, 还应载明 具体 通讯方 式、 委托 的公 证机 关及其 联系 方式和 联 系人、 书面 表达 意见 的寄 交和收 取方 式、 投票 表决 的截止 日以 及表 决票 的送 达地址 等 内 容 。 (六) 开会 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方式 包括 现场 开会 、 通 讯方式 开会 或法 律法 规、 监管机 关允 许的其 他方 式 。 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本 人出 席或通 过授 权委 派其 代理 人出席 , 现 场开 会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 出席 ; 通讯方 式开 会指 按照 基金 合同的 相关 规 定以通 讯的 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会议 的召 开方 式由 召集人 确定 , 但 决定 基金 管理人 更换 或基 金托管 人的 更换 、 转换 基金 运作方 式和 终止 基金 合同 事宜必 须以 现场 开会 方式 召开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可以 进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议程 : 信诚中证 800 有色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4 1 、亲自 出席会 议者持 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 和受托 出席 会议者出 具的 委托人 持有 基金份 额 的凭证 和授 权委 托书 等文 件符合 法律 法规 、本 基金 合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2 、经核 对,汇 总到会 者出 示的在权 益登 记日持 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 显示, 全部 有效凭 证 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占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50% 以上(含 50% ) (指 全部 有效凭 证所 对应 的 信诚 有色 份额 、 信 诚有色 A 份 额、 信诚 有色B 份额 分别 占权 益登 记日 各自 基金份 额 的 50% 以上)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在 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公布会 议通 知后 , 在 两个 工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 关提 示性公 告 ; 2 、召 集人 按照 会议 通知 规 定的方 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3 、本人 直接出 具书面 意见 或授权他 人代 表出具 书面 意见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代表的 基 金份额 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50%以上 (含 50% )(指 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或 授权 他 人代表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信诚 有色 份额 、 信 诚有色 A 份额、 信诚 有色 B 份额 占权 益登 记日 各自 基金份 额 的 50% 以上 )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4 、直接 出具书 面意见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受托 代表 他人出具 书面 意见的 其他 代表, 同 时 提 交 的 持 有基 金 份 额 的凭 证 和 受 托 出席 会 议 者 出具 的 委 托 人 持有 基 金 份 额的 凭 证 和 授权 委托书 等文 件符 合法 律法 规、基 金合 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定 ; 5 、会 议通 知公 布前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如果开会 条件 达不到 上述 的条件, 则召 集人可 另行 确定并公 告重 新表决 的时 间(至少 应 在25 个 工作 日后) ,且 确 定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 日应保 持不 变 。 在法律 法规 和监 管机 关允 许的情 况下 ,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亦可 采用 其他 非书面 方 式授权 其代 理人 出席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在会议 召开 方式 上 , 本 基金 亦可采 用其 他非 现场 方式 或者以 现场 方式 与非 现场 方式相 结 合的方 式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会议 程序 比照 现场开 会和 通讯 方式 开会 的程序 进行 。 (七)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1)议 事内容 限为本 条前 述第(二 )款 规定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召开 事由 范围内 的 事项。 (2)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 10% 以上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信诚中证 800 有色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5 可 以 在 大 会 召集 人 发 出 会议 通 知 前 向 大会 召 集 人 提交 需 由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审 议 表 决的 提案 。 (3) 对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的 提案 , 大 会召 集人 应 当按 照以 下原 则对 提案 进行审 核 : a 、关联 性。大 会召集 人对 于基金份 额持 有人提 案涉 及事项与 基金 有直接 关系 ,并且 不 超出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权 范围 的, 应提 交大 会审议 ; 对 于不 符合上 述要 求的 , 不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果 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 案提交 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行 解释 和说 明。 b 、程序 性。大 会召集 人可 以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提 案涉及的 程序 性问题 做出 决定。 如 将其提 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案 人同 意; 原提 案人 不同意 变更 的, 大会 主持 人 可以就 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做 出决 定, 并按 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定的 程 序进行 审议 。 (4)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 10% 以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 议表决 的提 案 , 或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提 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提 案, 未获 得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通过 , 就 同一 提案 再次 提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其时 间间 隔不少 于6 个月 。法 律法 规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得对 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进 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宣读 提案 ,经 讨论后 进行 表决 ,并 形成 大会决 议 , 报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生 效。 在通 讯表 决开 会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 召集 人在会 议通 知中 公布提 案 , 在 所通 知的 表决 截止日 期第 二个 工作 日内在 大会 聘请 的公 证机 关的 公证员 的监 督 下,由 召集 人 统 计全 部有 效表决 并形 成决 议 , 报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 生效。 (八) 表决 1 、信诚 有色 份 额、 信诚 有色 A 份 额与 信诚 有色 B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 份基金 份额在 其对 应的 份额 级别 内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 特别 决议 对于特 别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的 信诚 有色 份额 、信 诚有色 A 份额 与信 诚有色 B 份 额的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或 其代 理 人)各 自所 持信 诚有色 份 额 、 信 诚有色 A 份额 与信 诚有色 B 份 额表信诚中证 800 有色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6 决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 含 三 分之二)通过 。 涉及 更换 基 金管理 人 、 更 换基金 托管 人、 转换 基金 运作方 式、 终止 信诚 有色A 份额 与信 诚有 色B 份额 的运作 、 终 止基 金合 同必 须以特 别决 议通 过方为 有效 。 (2) 一般 决议 对于一 般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的 信诚 有色 份额 、信 诚有色 A 份额 与信 诚有色 B 份 额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 人)各 自所 持信 诚有色 份 额 、 信 诚有色 A 份额 与信 诚有色 B 份 额表 决权 的50% 以上 通过 。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人 、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或终 止基 金合 同 、 信 诚 有色A 份额 与信诚 有色 B 份额 终 止运 作 应当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方 为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 决意见 即 视为有 效的 表决 ; 表 决意 见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但应 当计 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九)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持人 为召 集人授 权出 席大会的 代表 ,如大 会由 基金管 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会 议的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中推举 两名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代表 与大 会召集 人授权 的一名 监督 员(如果 基金 管 理人为 召集 人 , 则监 督员 由基金 托管 人担 任; 如基 金托管 人为 召集 人, 则监 督员由 基金 托 管 人在出 席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中指定) 共同 担任监 票人; 如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自行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中 推 举三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担任 监票 人。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 果 大会 主持人 对于 提交的表 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对所 投票 数进行 重新 清点; 如 果大会 主持 人未 进行 重新 清点 , 而 出席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理人 对 大会主 持人 宣布 的表 决结 果有异 议, 其有 权在 宣布 表决结 果后 立即 要求 重新 清点, 大会 主持信诚中证 800 有色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7 人应当 立即 重新 清点 并公 布重新 清点 结果 。重 新清 点仅限 一次 。 (4)在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担 任召 集人的 情形 下,如果 在计 票过程 中基 金管理 人 或者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配合 的, 则参 加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有权 推举 三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 表共同 担任 监票 人进 行计 票。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 (十) 生效 与公 告 1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按 照《基金 法》 有关法 律法 规规定表 决通 过的事 项, 召集人 应 当自通 过之 日 起5 日 内报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自中 国 证监会 依法 核准 或者 出具 无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 效。 2 、生效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议 对全 体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均有法 律约 束力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决 定。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应当 自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出具 无异 议意 见后 2 日 内,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集人 在指定 媒体 上公告 。 4 .如果 采用通 讯方式 进行 表决,在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 时,必 须将 公证书 全 文、公 证机 关、 公证 员姓 名等一 同公 告。 (十一 ) 本 部分 关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事由 、 召开 条件 、 议 事程 序、 表 决条件 等 规定, 凡是 直接 引用 法律 法规的 部分 ,如 将来 法律 法规修 改导 致相 关内 容被 取消或 变更 的 , 基金管 理人 提前 公告 后, 可直接 对本 部分 内容 进行 修改和 调整 , 无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 十 三、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的更换 条件 和程序 (一)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更 换条 件 1 、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管理 人职 责终 止, 须更 换基金 管理 人: 信诚中证 800 有色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8 (1) 基金 管理 人被 依法 取 消基金 管理 资格 ; (2) 基金 管理 人依 法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 被依 法宣 告破产 ; (3) 基金 管理 人被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解 任;


(4)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2 、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托管 人职 责终 止, 须更 换基金 托管 人: (1) 基金 托管 人被 依法 取 消 基金 托管 资格 ; (2) 基金 托管 人依 法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 被依 法宣 告破产 ; (3) 基金 托管 人被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解 任; (4)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二)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更 换程 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更 换程 序 原基金 管理 人退 任后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需 在 6 个月内 选任 新基 金管 理人 。 在新 基金 管理人 产生 前, 中国 证监 会可指 定临 时基 金管 理人 。 (1)提 名: 新 任基金 管理 人由基金 托管 人或 单 独或 合计持有 信诚 有色 份 额、 信诚有色 A 份额 、信 诚有色 B 份额 各自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名。 (2) 决议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对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形成有 效决 议。 (3) 核准 并公 告: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自 通过 之日起 5 日内 ,由 大会 召 集人报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并应 自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后2 日 内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4)交 接:基 金管理 人职 责终止的 ,应 当妥善 保管 基金管理 业务 资料, 及时 办理基 金 管理业 务的 移交 手续 , 新 基金管 理人 或者 临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及时 接收 。 新 任基金 管理 人或 临时基 金管 理人 应与 基金 托管人 核对 基金 财产 总值 和净值 。 (5)审 计并公 告:基 金管 理人职责 终止 的,应 当按 照规定聘 请会 计师事 务所 对基金 财 产进行 审计 ,并 将审 计结 果予以 公 告 ,同 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6)基 金名称 变更: 基金 管理人更 换后 , 如果 原任 或新任基 金管 理人要 求, 本基金 应 替换或 删除 基金 名称 中与 原基金 管理 人有 关的 名称 或商号 字样 。 信诚中证 800 有色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9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更 换程 序 原基金 托管 人退 任后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需 在六 个月内 选任 新基 金托 管人 。 在新 基金 托管人 产生 前, 中国 证监 会可指 定临 时基 金托 管人 。 (1)提 名: 新 任基金 托管 人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单 独或 合计持有 信诚 有色 份 额、 信诚有色 A 份额 、信 诚有色 B 份额 各自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名。 (2) 决议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对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形 成有 效决 议。 (3) 核准 并公 告: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自 通过 之日起 5 日内 ,由 大会 召 集人报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并应 自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后2 日 内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4)交 接:基 金托管 人职 责终止的 ,应 当妥善 保管 基金财产 和基 金托管 业务 资料, 及 时办理 基金 财产 和基 金托 管业务 的移 交手 续 , 新 基金 托管人 或者 临时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及时 接 收。新 任基 金托 管人 或临 时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 管理 人核对 基金 财产 总值 和净 值。 (5)审 计并公 告:基 金托 管人职责 终止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按照 规定聘 请会 计师事 务 所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审 计, 并将审 计结 果予 以公 告, 同时报 中国 证 监 会备 案。 3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 人同时 更换 (1) 提名 : 如 果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时 更换 , 由 单独 或合 计持有 信诚 有色份 额、 信诚有色 A 份额 、 信诚 有色 B 份 额各 自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名新的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的 更换 分别 按上 述程 序进行 ; (3)公 告:新 任基金 管理 人和新任 基金 托管人 应在 更换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获 得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后2 日 内在 指 定媒 体 上 联合 公告 。 4 、新基 金管理 人接受 基金 管理或新 基金 托管人 接受 基金财产 和基 金托管 业务 前,原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应 依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继续 履行 相关 职责 , 并保证 不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造成 损害。 原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在 继续 履行 相关 职责期 间, 仍有 权按照 本合 同的 规定 收取 基金管 理费 或基 金托 管费 。 十四、 基金的 托管 本基金 财产 由基 金托 管人 依法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应 与基金 托管 人按 照 《 基金 法》 、 本基信诚中证 800 有色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0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规定 订立 《 信诚 中证 800 有色指数 分级 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协议》, 以明确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之间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登 记、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 基 金财 产的管 理和 运作 及相 互监 督等相 关事 宜中 的权 利、 义务及 职责 , 确保基 金财 产的安 全 , 保 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十五、 基金的 销售 (一) 本基 金的 销售 业务 指接受 投资 者申 请为 其办 理的本 基金 的认 购、 申购 、 赎回 、 转 换、非 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定期 定额 投资 和客 户服 务等业 务。 (二) 本基 金的 销售 业务 由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管理 人委托 的其 他符 合条 件的 机构办 理 。 基金管 理人 委托 其他 机构 办理本 基金 认购 、 申 购 、 赎回业 务的 , 应与代 理机 构签订 委托 代理 协议 , 以 明确 基金管 理人 和代销 机构 之间 在基 金份 额认购 、 申购 、 赎 回等 事 宜中的 权利 和义 务, 确保 基金 财产的 安全 , 保 护基 金投 资者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销售机 构应 严 格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 同规定 的条 件办 理本 基金 的销售 业务 。 十六、 基金份 额的 注册登 记 (一)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注册登 记业 务指 本基 金登 记、存 管、 过户 、 清 算和 交收业 务 , 具体内 容包 括投 资者 基金 账户管 理、 基金 份额 注册 登记、 清算 及基 金交 易确 认、发 放红 利 、 建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和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业务 等 。 (二 ) 本 基金 的注 册登 记业 务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管 理人委 托的 其他 符合 条件 的机构 办 理。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其 他机 构办理 本基 金注 册登 记业 务的 , 应 与代 理机 构签 订委 托代理 协议 , 以明确 基金 管理 人和 代理 机构在 投资 者基 金账 户管 理、 基 金份 额注 册登 记、 清 算及基 金交 易 确认 、 代 理发 放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等 事宜 中的 权利 和义 务, 保护 基金 投 资者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三) 注册 登记 机构 履行 如下职 责: 1 、建 立和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开 户资 料、 交易 资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2 、配 备足 够的 专业 人员 办 理本基 金的 注册 登记 业务 ; 3 、严 格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本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办理 本基金 的注 册登 记业 务; 4 、接 受基 金管 理人 的监 督 ; 信诚中证 800 有色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1 5 、保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 册及相 关的 申购 与赎 回等 业务记 录 15 年 以上 ; 6 、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基 金账户信 息负 有保 密 义务 ,因违反 该保 密义务 对投 资者或 基 金带来 的损 失, 须承 担相 应的赔 偿责 任, 但按 照法 律法规 的规 定进 行披 露的 情形除 外; 7 、按本 基金合 同及招 募说 明书、定 期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的规 定, 为投资 者办 理非交 易 过户、 转托 管等 业务 、提 供 基金 收益 分配 等 其 他必 要的服 务; 8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对 注册 登记业 务的 办理时间 进行 调整, 并最 迟于开 始 实施 前3 个工 作日 在指 定 媒体上 公告 ; 9 、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 职 责。 十七、 基金的 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本基金 进行 数量 化指 数投 资, 通 过严 谨的 数量 化管 理和投 资纪 律约 束, 实现 对中证 800 有色金 属指数 的 有效 跟踪 ,为投 资者 提供 一个 有效 的投资 工具 。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 动性的 金融 工具 , 包 括中证 800 有色 金属 指数 的成 份股、 备选 成份股 、新 股( 含首 次公 开发行 和增 发) 、债 券、 债券回 购、 中期 票据 、 银 行存款 、权证、 股指期 货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本基 金投 资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但 须符 合中国 证监 会 的相关 规定 ) 。 本 基金 所持 有的股 票市 值和 买入 、 卖 出股指 期货 合约 价值 , 合 计 (轧 差计 算) 占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为 85% -100% ,其 中投 资于 股票 的资产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的 85% , 投资 于 中 证800 有色 金属 指数 成份 股和备 选成 份股 的资 产不 低于 非 现金 资产 的80% ; 每 个交易 日日 终 在扣除股 指期 货合约 需缴 纳的交易 保证 金后, 应当 保持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值 5%的现金 或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三)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原则 上 采 用完 全复 制法跟 踪指 数 , 即 原则 上按照 标的 指数 中成 份股 组成 及 其权重 构建股 票投 资组 合, 并根 据标的 指数 成份 股及 其权 重的变 化进 行相 应调 整, 力争保 持基 金净 值收益 率与 业绩 比较 基准 之间的 日均 跟踪 偏离 度的 绝对值 不超 过0.35% , 年跟 踪误差 不超 过信诚中证 800 有色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2 4% 。 当发生 特殊 情况 (如 成份 股长期 停牌 、 成份股 发生 变更 、 成 份股 权重由 于自 由流通 量 发 生变化 、成份 股公司 行为 、市场 流动性 不足等 ) ,或 因基金 的申购 和赎回 等对 本基金 跟踪标 的指数 的效 果可 能带 来影 响时 , 或 法律 法规 禁止 投资 等其他 原因 导致 无法 有效 复制和 跟踪 标 的指数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对投 资组 合管 理进 行适 当变通 和调 整, 力求 降低 跟踪误 差。 基金管 理人 将对 成份 股的 流动性 进行 分析 , 如发 现流 动性欠 佳的 个股 将可 能采 用合理 方 法寻求 替代 。基 金管 理人 运用以 下策 略构 造替 代股 组合: (1)基本 面替代 :按 照与被 替代股票 基本 面及规 模相 似的原则 ,选 取一揽 子标 的指数 成 份股票 作为 替代 股备 选库 ; (2)相关 性检验 :计 算备选 库中各股 票与 被替代 股票 日收益率 的相 关系数 并选 取与被 替 代股票 相关 性较 高的 股票 组成模 拟组 合 , 以 组合 与被 替代股 票的 日收 益率 序列 的相关 系数 最 大化为 优化 目标 ,求 解组 合中替 代股 票的 权重 ,并 构建替 代股 组合 。 基金管 理人 可运 用股 指期 货, 以 提高 投资 效率 更好 地达到 本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 本基 金在 股指期 货投 资中 将根 据风 险管理 的原 则 , 以套 期保 值为目 的 , 在 风险可 控的 前提下 , 本着 谨 慎原则 ,参 与股 指期 货的 投资, 以管 理投 资组 合的 系统性 风险 ,改 善组 合的 风险收 益特 性 。 此外, 本基 金还 将运 用股 指期货 来对 冲特 殊情 况下 的流动 性风 险以 进行 有效 的现金 管理 , 如 预期大 额申 购赎 回、 大量 分红等 ,以 及对 冲因 其他 原因导 致无 法有 效跟 踪标 的指数 的 风 险 。 基金管 理人 将建 立股 指期 货交易 决策 部门 或小 组 , 授 权特定 的管 理人 员负 责股 指期货 的 投 资 审 批 事 项, 同 时 针 对股 指 期 货 交 易制 定 投 资 决策 流 程 和 风 险控 制 等 制 度并 报 董 事 会批 准。此 外, 基金 管理 人还 将做好 培训 和准 备工 作。


( 四) 标的 指数 与 业 绩比 较基准 1 、标 的指 数 本基金 股票 资产 的标 的指 数为中证 800 有 色金 属指数 。


2 、业 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业 绩比 较基准 为:95 %×中证 800 有色 金属 指数收益 率+5 %×金 融同 业存款 利 率。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 者有 更权 威的、 更能 为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推信诚中证 800 有色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3 出, 或 者是 市场 上出 现更 加适合 用于 本基 金的 业绩 基准的 股票 指数 时, 本基 金可以 在与 本基 金托管 人协 商同 意后 变更 业绩比 较基 准并 及时 公告 ,而无 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 。


本基金 由于 上述 原因 变更 标的指 数和 业绩 比较 基准 ,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变更 前在 中国证 监 会指定 的媒 体上 公告 ,而 无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 五)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为跟 踪指 数的 股票 型基金 , 具有 较高预期 风 险、 较高 预期 收益的 特征 , 其 预期 风 险和预 期收 益 高 于货 币市 场基金 、 债 券型 基金 和混 合型基 金。 从本 基金 所分 离的两 类基 金份 额来看 , 信诚 有色A 份额 具有 预 期风 险 、 预期 收益 较低 的 特征 ; 信诚有色 B 份额具 有预期风 险、预期 收 益较 高 的 特征 。 ( 六) 投资 禁止 行为 与限 制 1 、禁 止用 本基 金财 产从 事 以下行 为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 资或 者买卖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发行 的股票 或 者债券 ; (6)买 卖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有 控股关 系的 股东或者 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依 照法律 、行政 法规 有关法律 法规 规定, 由国 务院证券 监督 管理机 构规 定禁止 的 其他活 动。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调整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 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按照 取消或 调整 后的 规定 执行 。 2 、基 金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 (1)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信诚中证 800 有色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4 (2)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3)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 间同业市 场进 行债券 回购 的资金余 额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 (4)本 基金所 持有的 股票 市值和买 入、 卖出股 指期 货合约价 值, 合计( 轧差 计算) 占 基金资 产的 比例 为 85% -100% , 其中 投资 于股 票的 资 产不低 于基 金资 产的 85% ,投资 于中证 800 有 色金 属指数 成 份股 和备选 成份 股的 资产 不低 于 非现 金资产的 80% ; (5)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6)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7)本 基金持 有 的同 一( 指同一信 用级 别)资 产支 持证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该资产 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8)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基金 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9)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 上( 含 BBB )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 金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0 ) 基 金财 产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基 金总 资产 , 本 基金 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总 量 ; (11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交 易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不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金 资产 净 值 的 0.5%; (12 ) 本 基金 在任何 交易 日日终 , 持有 的买入 股指 期货合 约价 值 ,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 净 值的10% ; (13 ) 本 基金 在任何 交易 日日终 , 持有 的买入 期货 合约价 值与 有价 证券 市值 之和 , 不 得 超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0% ;其中, 有价 证券指 股票 、债券( 不含 到期日 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 债券) 、权 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买入 返售 金融 资产 (不含 质押 式回 购) 等; (14)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终 , 持 有的 卖出 期货 合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 有的股 票总 市值 的20% ; (15 ) 本 基金 在任何 交易 日内交 易 (不 包括平 仓 ) 的股指 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得 超过信诚中证 800 有色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5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6) 本基 金每 个交 易日 日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应当保 持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 现 金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 (17)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限制 。 3 、若将 来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会的 相关 规定发 生修 改或变更 ,致 使本款 前述 约定的 投 资禁止 行为 和投 资组 合比 例限制 被修 改或 取消 , 基 金管理 人在 依法 履行 相应 程序后 , 本 基金 可 不受 上述 限制 。 ( 七) 投资 组合 比例 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 六 个 月内 使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符 合基 金 合 同 的约定 。 因证 券 或期 货 市 场波动 、 上市 公司合 并 、 基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投资 不符 合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比 例规 定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十 个交 易日内 进行 调 整。 法 律法 规 或 监管 机构 另有规 定时 ,从 其规 定。 十八、 基金的 融资 、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届时 有效 的有关 法律 法规 和政 策的 规定进 行融 资融 券、 转融 通。 待 基金 参与融 资融 券和 转融 通业 务的相 关规 定颁 布后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在不 改变 本基 金既有 投资 策 略和风 险收 益特 征并 在控 制风险 的前 提下 , 参与 融资 融券业 务以 及通 过证 券金 融公司 办理 转 融通业 务 , 以 提高投 资效 率及进 行风 险管 理。 届时 本基金 参与 融资 融券 、 转 融通等 业务 的 风 险控制 原则 、 具 体参 与比 例限制 、 费 用收 支、 信息 披露、 估值 方法 及其 他相 关事项 按照 中国 证监会 的规 定及 其他 相关 法律法 规的 要求 执行 ,无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定 。 十九、 基金的 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本基金 的基金 资 产 总 值包 括基金 所持 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 银行 存款 本息、 基金 的应收 款 项和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本基金 的基金 资 产 净 值是 指 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价 值。 信诚中证 800 有色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6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规范 性文 件开 立 基 金资 金账户 以及 证券 账户 , 与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自 有的 财产 账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 产账 户独立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及 处分 1 、本 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2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因基金 财产 的管理 、运 用或者其 他情 形而取 得的 财产和 收 益,归 基金 财产 。 3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因依法 解散 、被依 法撤 销或者被 依法 宣告破 产等 原因进 行 清算的 ,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算 范围 。 4 、基金 财产的 债权不 得与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固有财产 的债 务相抵 销; 不同基 金 财产的 债权 债务 , 不 得相 互 抵销。 非因 基金 财产 本身 承 担的债 务, 不得 对基 金财 产 强制执 行。 二十、 基金财 产 的 估值 (一) 估值 目的 基金估 值的 目的 是为 了准 确、 真 实地 反映 基金 相关 金融资 产和 金融 负债 的公 允价值 。 开 放式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应 按基 金估 值后 确定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二)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 关的 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 营业 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 需要对外 披露基 金净 值的 非营 业日 。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 负债。 (四) 估值 方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 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收 盘价 ) 估值 ; 估 值 日无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市价 ( 收 盘价 )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格。 信诚中证 800 有色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7 (2)交 易所上市 实行 净价 交易 的债券 按 估值日 收盘 价估值 ,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 ,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交 易 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 (3)交 易所上 市 未实 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价减去 债券 收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 按 最近 交易 日 债 券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 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 的 净价进行 估值。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 (4)交 易所上 市不存 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 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 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债券 和权证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 后,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 定 确定 公允 价值 。 3 、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 种,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4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 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 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5 、其 他( 公司 根据 具体 投 资品种 ,增 加或 减少 ) 6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 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 信诚中证 800 有色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8 8 、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国家最 新规 定进 行估 值 。 (五) 各级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算 本基金 分别 计算 并公 告信 诚 有色 份额 、 信诚 有色A 份 额与信 诚有色 B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 1 、信 诚有色 份 额的 基金 份 额净值 计算


T 日信 诚有色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T 日 闭市 后的 基金资 产净 值/T 日 本基 金 (包 括信 诚 有色 份 额、 信诚 有色 A 份 额、信 诚有色 B 份额 )的 基金份 额余 额总 数 2 、信 诚有色 A 份额 与信 诚 有色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计算 公式 假设 T 日为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日 ,t =min( 自 基金 合 同生效 日至 T 日 实际 天数 ,自最 近 一个份 额折 算日 次日 起 至T 日实 际天 数) , NAV 母 t 为 T 日信诚 有色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 NAV A t 为 T 日 信诚 有色 A 份额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NAV B t 为 T 日信诚 有色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R 年 为信诚 有色 A 份 额的 约定 年收益 率。 NAV A t =1+R 年 × 365 t NAV B t =(NAV 母 t-0.5 ×NAV A t)/0.5 例:假 设t=99 ,R 年=6.20% ,NAV A 0=1.000, NAV 母 99 =1.400 : NAV A 99 =1.000+6.20% ×99/365 =1.017 NAV B 99 =(1.400-0.5 ×1.017)/0.5 =1.783 信诚有色 份 额 、 信 诚有色 A 份额与 信诚 有色 B 份 额的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均保 留到小 数 点后3 位, 小数 点后 第 4 位四舍 五入 。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并在T+1 日公告 。 如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国 证监 会同意 ,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公 告。 (六) 估值 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同基 金托 管人 一同 进行 。 基金份 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完成 估 值后, 将估 值结 果发送 给 基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估 值方 法 、 时 间、 程序 进行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误 后返 回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月 末、 年中 和年末 估值 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 行。 信诚中证 800 有色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9 ( 七)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财 产价值 时 ; 3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 八)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份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算 , 基 金托 管人 进行 复核。 基金 管理人 应于 每个 工作 日交 易结束 后计 算当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 人对净 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发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予 以 公 布 。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精确 到 0.001 元 , 小数点 后 第 四位四 舍五 入 。 国家 另有 规定的 , 从 其规定 。 ( 九)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1 、当基 金财产 的估值 导致 基金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三 位(含 第 三 位 )内发 生差 错时, 视 为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错误 。 2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将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额 净值 出现错 误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并采 取合理 的措 施 防 止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当计 价错误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报 中 国证监会 备案 ;当计 价错 误达到或 超过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0.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公告 ,并 同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3 、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构另 有规 定的 ,按 其规定 处理 。 ( 十)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按本 条第 ( 四)款 有关 估值 方法 规定 的第 7 项 条款 进行 估值 时 ,所造 成 的误差 不作 为基 金份 额净 值错 误 处理 。 2 、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 由于证券 交易 所及登 记结 算公司发 送的 数据错 误, 基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但未 能发 现错误 的, 由此 造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信诚中证 800 有色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0 二十一 、基金 费用 与税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因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或 结 算而产 生的 费用 ; 4 、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信 息披露 费用 ;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 、基 金合 同生 效 以 后的 会 计师费 和律 师费 ; 7 、基 金资 产的 资金 汇划 费 用; 8 、基 金上 市初 费和 上市 月 费; 9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的标 的 指数许 可使 用费 ; 10 、按 照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规定 可以 列入 的其 他费 用。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基金管 理人 的基 金管 理费 按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年 费率计 提。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年 费率 计提。 计算 方法如 下 : H =E×1.0%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核对 一致 后, 由基金 托 管 人于次 月首 日 起3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2 、基 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 费 基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费 按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22% 年费率 计提 。 信诚中证 800 有色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1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 金托 管费 按前一 日 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0.22% 年费 率计 提。 计 算方 法如下 : H=E×0.22%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核对 一致 后, 由基金 托 管 人于次 月首 日 起3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 托管人。 3 、基 金 合 同生 效后 的标 的 指数许 可使 用费


本基金 作为 指数 基金 , 需根 据与指 数所 有人 中证 指数 有限公 司签 署的 指数 许可 使用协议 的约定 向中 证指 数有 限公 司支付 指数 许可 使用 费 。 如 上述指 数许 可使用 协 议约 定的费 率发 生 变更, 本条 下的 指数 许可 使用费 将相 应变 更, 基金 管理人 将在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或 公告 中予 以披露 。 通常情 况下 ,指 数许可 使 用费按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02% 的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H=E× 年费 率/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付的 指数 许可 使用费 ,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许可使 用费 的收 取下 限为 每季度 人民 币 5 万 元( 大 写: 伍 万元 整 ) 。计 费期 间 不足一 季 度的 , 根 据实 际天数 按比 例计算 。 计费 区间不 足一 季度的 , 该季 度指数 许可 使用费 收 取 下 限 的 计算 方法如 下: 许 可使 用费的 收取下 限=5 万元 * 本基金 在本季 度的 实际运 作天数 / 所 在季度 的实 际天 数 指数许可 使 用费 从基 金合 同生效 日开 始每 日计 算, 逐日累 计。 标的 指数 许可 使用费 的支 付方式 为每 季支 付一 次,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起 , 由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 指 数许 可使 用 费划 付指 令 , 经 基金 托 管人复 核后 , 于每 年1 月、4 月、7 月、10 月的 最后 一个工 作日 前 从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中证 指数 有限 公司 上一 季度的 标的 指数 许可 使用 费。 4 、除管 理费、 托管费 、指 数许可使 用费 之外的 前述 第(一) 款 约 定的其 他费用 由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的规 定,列 入基 金费 用。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本条第 ( 一) 款约 定以 外 的其他 费用 , 以及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 未履 行或未 完全信诚中证 800 有色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2 履行义 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金 财产 的损 失等 不列 入基金 费用 。 (四) 基金 管理 费和 基金 托管费 的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协商 酌情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和基 金托 管费 , 无须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五)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依 照国 家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履 行纳 税义 务。 二十二 、基金 收益 与分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期末可 供分 配利 润 , 采 用期 末资产 负债 表中 未分 配利 润与未 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 部分的 孰 低数。 (二) 收益 分配 原则 本基金 (包 括信 诚有色 份 额、信 诚有色 A 份额 、信 诚有色 B 份 额) 不进 行收 益分配 。 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决 议通过 ,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后 , 如 果终 止信 诚有色 A 份 额与 信诚有色 B 份额 的运 作, 本基金 将根 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调 整基 金的 收益分配 原则。 具体见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发 布的相 关公 告。 二十三 、基金 份额 折算 (一) 定期 份额 折算 1、定 期份 额折 算的 折算 日 每年 12 月15 日 (若 该日 为非工 作日 ,则 提前 至该 日之前 的最 后一 个工 作日 ) 。 如,假 设本 基金 成立 于 2013 年 6 月 20 日, 则本 基 金成立 后的 第一 个定 期份 额折算 日 为2013 年12 月13日( 2013 年12 月15 日 为周 日, 因此 提前 至该 日之 前的 最后 一个工 作日 ) 。 2、定 期份 额折 算的 折算 对 象 信诚中证 800 有色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3 基金份 额定 期折 算日 登记 在册的 信诚 有色 份额 和信 诚有色 A 份 额, 信诚 有色 B 份 额不 参与定 期折 算, 除非 定期 折算时 同时 满足 不定 期折 算的条 件。 3、定 期份 额折 算的 折算 频 率 每年折 算一 次。 4、定 期份 额折 算的 折算 方 式 定期份 额折 算后 信诚 有色 A 份额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调 整为 1.000 元, 基金 份额 折算日 折 算前信 诚有色A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超出1.000 元 的部分 将折 算为 信诚 有色 份额的 场内 份额 分配给 信诚 有色 A 份 额持 有人 。 信 诚有色 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两 份信 诚有色 份 额将按 一份 信 诚有色 A 份 额获 得新 增信 诚 有色 份额 的分 配, 经过 上述份 额折 算后 , 信 诚有色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将相 应调 整。 1 )信诚 有色 份额 折算 NAV 后 母 =NAV 前 母-0.5× (NAV 前 A -1.000 )


信诚 有色 份 额持 有人 新 增的信 诚有色 份 额数 =0.5 ×NUM 前 母 × (NAV 前 A -1.000 )/NAV 后 母 其中: NAV 前 母 :定 期份 额折 算前 信诚有色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下同 NAV 后 母 :定 期份 额折 算后 信诚有色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下同 NAV 前 A : 定期 份额 折算 前信 诚有色 A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下同 NUM 前 母 :定 期份 额折 算前 信诚有色 份 额的 份额 数, 下同 持有信诚有色份 额 的场 外份 额 的 持 有 人 将 按 上述 折算 方 式 获 得 新 增 信 诚 有色 份额的场 外份额 的分 配 ; 持 有信 诚有色 份额 的场 内份 额的 持有 人将按 上述 折算 方式 获得 新增信 诚有色 份额的 场 内 份额 的分 配。 信诚有色 份 额的 场外 份额 经折算 后的 份额 数采 用四 舍五入 的方 式保 留到 小数 点后两 位 , 由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资产; 信诚 有色 份额 的场 内份额 经折 算后 的份 额数 取整计 算 ( 最小 单位 为1 份 ) , 余额 计入 基 金 资产。 2 )信诚 有色 A 份额 折算 定期份 额折 算后 信诚 有色A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1.000 元 定期份 额折 算后 信诚 有色A 份额 的份 额数 =定 期份 额折算 前信 诚有色 A 份额 的份额 数 信诚有色 A 份额 持有 人 新 增的信 诚有色 份 额数 =[NUM 前 A ×(NAV 前 A -1.000 )] /NAV 后 母 其中: NUM 前 A : 定期 份额 折算 前信 诚有色 A 份额 的 份额 数, 下同 信诚中证 800 有色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4 信诚有色 A 份额 折算 成信 诚 有色 份额 的场 内份 额取 整计算 ( 最小 单位 为 1 份) , 余 额计 入基金 资产。 3 )信诚 有色 B 份额 折算 信诚有色 B 份额 不进 行份 额折算 ,其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份额 数保 持不 变。 4 )折 算后 信诚 有色 份额 的 总份额 数 折算后信诚有色份 额的 总份 额 数 = 定 期 份 额 折算 前信 诚 有色 份 额 的 份 额数 +信 诚 有色 份额持 有人 新增 的信 诚有色 份额 数+ 信诚 有色 A 份 额持有 人新 增的 信诚 有色 份额数 。 5 、基 金份 额折 算期 间的 基 金业务 办理 为保证 基金 份额 折算 期间 本基金 的平 稳运 作,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中国 证券登记 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相 关业 务规 定暂 停信 诚 有色A 份 额与 信诚 有色B 份额的 上市 交 易和信 诚有色 份 额的 申购 或赎回 等相 关业 务, 具体 见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发 布的 相关公 告。 6 、基 金份 额折 算结 果的 公 告 基金份 额折 算结 束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按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7 、特 殊情 形的 处理 (1)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满 三 个月, 不进 行定 期份 额折 算。 (2) 若在 定期 份额 折算 日 发生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 本基 金不定 期份 额折 算的 情形 时, 将按 照不定 期份 额折 算的 规则 进行份 额折 算。 (二)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 除以上 定期 份额 折算 外, 本基金 还将 在以 下两 种情 况进行 份额 折算 , 即 : 当 信诚有色 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或 等于 1.500 元;当信诚 有色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小于或等于 0.250 元。


1 、当 信诚 有色 份额 的基 金 份额净 值大 于或 等 于 1.500 元时 (1)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的 折 算日


信诚有色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大 于或 等 于 1.500 元 , 基金管 理人 即可 确定 基金 份额折 算 日。 (2)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的 折 算对象


基金份 额折 算日 登记 在册 的信诚 有色 份额 、信 诚有色 A 份 额和 信诚 有色 B 份 额。 (3)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的 折 算频率


不定期 。 信诚中证 800 有色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5 (4)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的 折 算方式 当信诚 有色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大 于 或等 于1.500 元时 , 本 基金 将在 基金 份额 折算日 分 别对信 诚有色 份额 、 信诚 有色A 份额 和信 诚有色 B 份额进 行份 额折 算, 份额 折算后 信诚 有色 A 份额 和信 诚有色 B 份额 的比例 仍保 持 1 :1 不变 。 份额折 算后 信诚 有色 份额 、信诚 有色 A 份额和 信诚 有色 B 份 额的 基金份 额净 值均 调整 为 1.000 元 , 基金份 额折 算日 折 算前信 诚有色 份额 、 信诚 有色 A 份额 和信 诚有色 B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超 出 1.000 元的 部分 均将折 算为 信 诚 有色 份额 分别 分配 给信 诚 有色 份额 、信 诚有色 A 份额和 信诚 有色 B 份 额的 持有人 。 1 )信诚 有色 份 额折 算


信诚有色 份 额持 有人 新增 的信诚 有色 份额 数=[NUM 前 母 ×(NAV 前 母 -1.000 )]/1.000 信诚有色 份 额的 场外 份额 经折算 后的 份额 数采 用四 舍五入 的方 式保 留到 小数 点后两 位 , 由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资产; 信诚 有色 份额 的场 内份额 经折 算后 的份 额数 取整计 算 ( 最小 单位 为1 份 ) , 余额 计入 基 金 资产。 2 )信诚 有色 A 份额 折算 折算后 信诚 有色 A 份 额的 份额数 保持 不变 ,即 :NUM 后 A =NUM 前 A 信诚有色 A 份额 持有 人新 增的信 诚有色 份 额数 =[NUM 前 A ×(NAV 前 A -1.000 )] /1.000 其中, NUM 后 A : 折算 后信 诚有色 A 份额的 份额 数, 下同 信诚有色 A 份额 折算 成信 诚 有色 份额 的场 内份 额取 整计算 ( 最小 单位 为 1 份) , 余 额计 入基金 资产。 3 )信诚 有色 B 份额 折算 折算后 信诚 有色 B 份 额的 份额数 保持 不变 ,即 :NUM 后 B =NUM 前 B 信诚有色 B 份额 持有 人新 增的信 诚有色 份 额数 =[NUM 前 B ×(NAV 前 B-1.000 )] /1.000 其中, NUM 前 B : 折算 前信 诚有色 B 份额的 份额 数, 下同 NUM 后 B : 折算 后信 诚有色 B 份额的 份额 数, 下同 信诚有色 B 份额 折算 成信 诚 有色 份额 的场 内份 额取 整计算 ( 最小 单位 为 1 份) , 余 额计 入基金 资产。 4 )折 算后 信诚 有色 份额 的 总份额 数 折算后信诚有色份额 的 总份 额 数 = 不 定 期 份 额折 算前 信 诚 有色份 额 的 份额 数+ 信 诚 有 色 份额持 有人 新增的 信诚 有色 份额 数+ 信诚有色 A 份额持有 人新 增的信 诚有色 份额数 +信信诚中证 800 有色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6 诚有色 B 份 额持 有人 新增 的信诚 有色 份额 数 (5) 基金 份额 折算 期间 的 基金业 务办 理 为保证 基金 份额 折算 期间 本基金 的平 稳运 作,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相 关业 务规 定暂 停信 诚 有色A 份 额与 信诚 有色B 份额的 上市 交 易和信 诚有色 份 额的 申购 或赎回 等相 关业 务, 具体 见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发 布的 相关公 告。 (6) 基金 份额 折算 结果 的 公告 基金份 额折 算结 束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按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2 、当 信诚 有色B 份 额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小于 或等 于0.250 元时 (1)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的 折 算日 信诚有色 B 份 额的 基金 份 额净值 小于 或等 于 0.250 元,基 金管 理人 即可 确定 基金份 额 折算日 。 (2)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的 折 算对象 基金份 额折 算日 登记 在册 的信诚 有色 份额 、信 诚有色 A 份 额和 信诚 有色 B 份 额。 (3)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的 折 算频率 不定期 。 (4)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的 折 算方式 当信诚 有色 B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小 于或 等 于 0.250 元时 , 本基金 将在 基金 份 额折算 日 分别对 信诚 有色 份额 、 信诚 有色 A 份 额和 信诚 有色 B 份额 进行 份额 折算, 份额 折算后 信诚 有 色 A 份额 和信 诚有色 B 份 额的比 例仍 保 持 1 :1 不变 。份额 折算 后信 诚有色 份 额、信 诚有色 A 份额 和信 诚有色 B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均调 整 为1.000 元, 信 诚有色 份 额、 信诚有色 A 份 额和信 诚有色 B 份额 的份 额数将 得到 相应 的缩 减。 1 )信诚 有色 份 额折 算 NUM 后 母 =(NUM 前 母 ×NAV 前 母 )/1.000 信诚有色 份 额的 场外 份额 经折算 后的 份额 数采 用四 舍五入 的方 式保 留到 小数 点后两 位 , 由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资产; 信诚 有色 份额 的场 内份额 经折 算后 的份 额数 取整计 算 ( 最小 单位 为1 份) , 余额 计入 基 金 资产。 2 )信诚 有色 A 份额 折算 折算后 信诚 有色 A 份 额和 信诚有色 B 份额 的份 额配 比保 持 1:1 不变 信诚中证 800 有色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7 信诚有色 A 份额 持有 人新 增的信 诚有色 份 额数 = (NUM 前 A ×NAV 前 A - NUM 后 A ×1.000 ) / 1.000 信诚有色 A 份额 经折 算后 的份额 数取 整计 算( 最小 单位 为 1 份 ) , 余额 计入 基 金 资产。 信诚有色 A 份额 折算 成信 诚 有色 份额 的场 内份 额取 整计算 (最 小单 位为1 份) ,余额 计入 基 金 资产。 3 )信诚 有色 B 份额 折算 NUM 后 B = (NUM 前 B ×NAV 前 B )/1.000 信诚有色 B 份额 经折 算后 的份额 数取 整计 算( 最小 单位 为 1 份 ) , 余额 计入 基 金 资 产。 4 )折 算后 信诚 有色 份额 的 总份额 数 折算后信诚有色份 额的 总份 额 数 = 不 定 期 份 额折 算后 信 诚 有色份 额 的 份额 数+ 信 诚 有 色A 份 额持 有人 新增 的信 诚 有色 份额 数 (5) 基金 份额 折算 期间 的 基金业 务办 理 为保证 基金 份额 折算 期间 本基金 的平 稳运 作,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相 关业 务规 定暂 停信 诚 有色A 份 额与 信诚 有色B 份额的 上市 交 易和信 诚有色 份 额的 申购 或赎回 等相 关业 务, 具体 见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发 布的 相关公 告。 (6) 基金 份额 折算 结果 的 公告 基金份 额折 算结 束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按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7)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在市场 出现 极端 情况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在 信诚 有色B 份额 未跌 至0.250 元以 下时提 前 进行不 定期 折算 , 无 须召 开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但须 由基金 管理 人在 指定 媒体 上公告 。 折算 方 式 参照 信诚 有色 B 份 额的 基金份 额净 值小 于或 等 于0.250 元时 进行 不定 期折 算的规 则 , 具 体 以届时 公告 为准 。 二十四 、信诚 有色A 份额 与信诚 有色B 份额 的终止 运作 (一)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 信诚 有色A 份额 与信 诚有色 B 份额 可申请 终止 运作。 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须 经本 基金 所有 份额以 特别 决议 的形 式表 决通过 , 即 须经 参加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信诚 有色 份额 、 信诚 有色 A 份 额与 信诚 有色 B 份 额各自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信诚有色 份 额、 信诚 有色 A 份额 与信 诚有色 B 份额 各自表 决权 的信诚中证 800 有色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8 2/3 以 上( 含2/3 ) 通过 方 为有效 。 (二) 信诚 有色 A 份 额与 信诚有色 B 份额 终止 运作 后的份 额转 换 信诚有色 A 份额 与信 诚有色 B 份 额终 止运 作后 , 除非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另有规 定 的,信 诚有色 A 份额 、信 诚有色 B 份 额将 全部 转换 成信诚 有色 场内 份额 。


1 、份 额转 换基 准日 信诚有色 A 份额 与信 诚有色 B 份 额终 止运 作日 (如 该日为 非工 作日 , 则 顺 延 至下一 个工 作日) 。 2 、份 额转 换方 式 在份额 转换 基准 日日 终, 以信诚 有色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为基 准 , 信诚 有色 A 份额 、 信 诚有色 B 份 额按 照各 自的 基金份 额净 值转 换成 信诚 有色场 内份 额。 信诚 有色A 份额 ( 或信 诚 有色B 份额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持有 的转 换后 信诚 有色 场内份 额取 整计 算 ( 最小 单 位为 1 份) , 余额计 入基 金 资 产。 份额转 换计 算公 式: 信诚有色 A 份额 ( 或信 诚有色 B 份 额 ) 的 转换 比例 =份 额转换 基准 日信 诚有色 A 份额 (或 信诚有色 B 份额 )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份额 转换 基准 日 信诚有色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信诚有色 A 份额 (或 信诚 有色B 份额 )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持 有的 转换 后信 诚有色 场内 份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转换前 信诚 有色 A 份 额 ( 或信诚 有色 B 份 额) 的份 额数× 信诚 有色 A 份额 (或 信诚 有色B 份 额)的 转换 比例 3 、份 额转 换后 的基 金运 作 信诚有色 A 份额 与信 诚有色 B 份 额全 部转 换为 信诚 有色场 内份 额后 , 本基 金接 受场外 与 场内申 购和 赎回 。


4 、份 额转 换的 公告


信诚有色A 份额 与信 诚有色B 份 额进 行份 额转 换结 束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指 定 媒体 公 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信诚中证 800 有色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9 二十五 、基金 的会 计与审 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3 、会 计核 算制 度按 国家 有 关的会 计核 算制 度执 行。 4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5 、本 基金 会计 责任 人为 基 金管理 人。 6 、基金 管理人 应保留 完整 的会计账 目、 凭证并 进行 日常的会 计核 算,按 照有 关法律 法 规规定 编制 基金 会计 报表 , 基金 托管 人定 期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对 并以 书面 方式 确认 。 (二) 基金 审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独 立的、具 有从 事证券 业务 资格的 会 计师事 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等对 基金 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他 规定 事项 进行 审计 ; 2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基 金管理 人 应在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后2 日内 公告 ; 3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二十六 、基金 的信 息披露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中国 证监 会规 定时 间内 , 将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 过 中国 证 监会指定 的 全国 性报 刊 ( 以下简 称 “ 指定 报刊” ) 和 基金管 理人 的互 联网 网站 (以下 简称 “ 网 站” ) 等 媒介 披露 , 并 保证 投资者 能够 按照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时间 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制 公开 披 露的信 息资 料。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合 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基金募 集 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 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 同摘 要登 载在指 定报 刊上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将 基金合 同、 基金 托管协 议登 载在 各自 公司 网站上 。 信诚中证 800 有色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0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起 45 日 内,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将 更 新 后的 招 募 说 明 书摘 要 登 载 在指 定 报 刊 上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在 公 告的 15 日 前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并就 有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 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三)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登 载基 金合 同生 效公告 。 (四) 基金 份额 上市 交易 公告书 信诚有色A 份额 与信 诚有色B份额 获准 在证 券交 易所 上 市交易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金 份额上 市交 易3 个工 作日 前 ,将基 金份 额上 市交 易公 告书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公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 开始 办理信诚 有色 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金 资 产净 值和 信诚有色 份 额、 信诚 有色A 份额与 信诚 有色B份 额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 在开始 办理 信诚 有色 份额 申购或 者赎 回之 后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日 , 通 过网站 、基金 份额销 售网 点以及 其他媒 介, 披 露开 放日信诚 有色 份额、 信诚 有色A份 额与 信 诚 有色B份额 的 基金 份额 净 值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金 资 产净 值和 信诚 有色份额、 信诚有色 A 份额 与信 诚有色 B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述最 后一个 市场 交 易日的 次日 , 将基金 资 产 净值 、 信诚 有色 份额 、 信 诚有色 A 份 额与 信诚 有色B 份额 的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 ( 六) 定期 报告 基金定期 报 告 由 基 金管 理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中国 证监 会 颁 布 的 有 关 证 券投 资基 金 信 息 披露内 容与 格式 的相 关文 件的规 定单 独编 制 , 由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相 关内 容 进行复 核 。 基 金定期 报告 , 包 括基 金年 度报告 、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及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 。 1 、 基金 年度 报告: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每年 结束 之日 起 90 日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年度报 告, 并将年 度报 告正 文登 载于 网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金 年度报 告的 财务信诚中证 800 有色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1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2 、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 之日 起 60 日内 , 编 制完 成 基金半 年 度报告 ,并 将半 年度 报告 正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 年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上 。 3 、 基 金季 度报 告: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 编 制完成 基 金季度 报告 ,并 将季 度报 告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月 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 七) 临时 报告 与公 告 基金发 生重 大事 件, 有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两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 以公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分 别 报 中 国证 监 会 和 基 金管 理 人 主 要办 公 场 所 所 在地 中 国 证 监会 派 出 机 构备 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事件 ,包 括: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 、终 止基 金合 同;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50% ; 10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 30% ; 信诚中证 800 有色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2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0.5% ;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基 金变 更、 增加 、减 少基金 代销 机构 ; 20 、基 金更 换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 21 、信诚 有色 份额 开 始办 理申购 、赎 回; 22 、信诚 有色 份额 申购 、 赎回费 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更 ; 23 、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期办理 ; 24 、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 回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基 金暂 停接 受信诚 有色 份额 申购 、赎 回申 请后 重新接 受申 购、 赎回 ; 26 、信诚 有色 A 份额 与信 诚有色 B 份额 上 市交 易 ; 27 、本 基金 开始 接受 或暂 停接受 份额 配对 转换 申请 ; 28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份额 配对转 换后 恢复 办理 份额 配对转 换业 务; 29 、本 基金 实施 基金 份额 折算; 30 、 信 诚有色 A 份额 与信 诚有色 B 份 额终 止运 作后 信诚有色 A 份额 、 信 诚有色 B 份 额的 份额转 换; 3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议 ; 32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信诚中证 800 有色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3 ( 八) 公开 澄清 在基金 合同 期限 内 , 任 何公 共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 场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 格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 起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 息披 露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 对该消 息进 行 公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 立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 九)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代 销机 构的住 所 , 投资人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复 印件 。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 投 资人在 支付 工本费 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印 件。 二十七、基 金的 业 务规 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应遵 守基 金托管 人 、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代理销 售机 构和 注册 登记 机构的 相 关交易 及业 务规 则。 二十 八 、基金 合同 的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的清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本 基金 合 同约 定应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过的 事项 的 , 应召 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 过。 但 如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生 变动 并属 于本基 金合 同必 须遵 照进 行修改 的情 形 , 或 者基 金合 同的修 改不 涉及 本基 金 合 同当事 人权 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或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的 , 可 不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决议 ,而经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意修改 后 变更并 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出 具无 异议意 见 后方可 执行 ,自 决议 生效 之日 起 2 日内 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 信诚中证 800 有色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4 2、因 重大 违法 、违 规行 为 ,被中 国证 监会 责令 终止 的; 3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终 止, 在六个 月内 没有新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承 接的; 4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情 形。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依 照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 《 销 售办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行使请 求给 付报 酬、 从 基 金财产 中获 得补 偿的权 利。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 合同终 止,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合同 的有 关规定 组织 清算组 对 基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自 基金合 同终止 事由 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金管理 人组 织成立 基金 财产清 算 组, 在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接 管基金 财产 之前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基 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的 规定 继续 履行 保护 基金财 产安 全的 职责 。 (2)基 金财产 清算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有 从事 证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基 金财产 清算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变 现和 分配。 基金 财产清 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3 、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 生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根 据 基金财 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 和变现 ; (5) 制作 清算 报告 ; (6)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信诚中证 800 有色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5 律意见 书; (7)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8) 对基 金剩余 财 产进 行 分配 。 4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 清 算费用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5 、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根据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信诚有色 份 额、 信诚 有色A 份额 与信诚 有色 B 份 额 各自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分别 计算 信诚 有色份 额 、 信 诚有色 A 份额 与信诚 有色 B 份 额三 类份 额各自 的应 计 分配比 例 , 在 此基础 上 , 在信诚 有色 份额 、 信 诚有色 A 份 额与 信诚 有色 B 份 额各自 类别 内按 其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该类别 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 (2)、( 3 )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 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的 最低结算备付金和 交易 席位 保证金 等 ,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对 其进 行调整 后方 可收 回。 6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做出 的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 审 计,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 ,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 存 15 年 以上。 二十九 、违约 责任 ( 一) 因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违 约给 基金 财产 或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造成 损害的 , 应信诚中证 800 有色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6 当分别 对各 自的 行为 依法 承担赔 偿责 任 , 因 共同 行为 给基金 财产 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造成 损 害的, 应当 承担 连带 赔偿 责任。 (三 ) 基 金合 同 当 事人 违反 本基金 合同 , 给基 金财 产 或 其他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造成 损失的 , 应承担 相应 的赔 偿责 任。 ( 三) 发生 下列 情况 时, 当事人 可以 免责 : 1 、 基 金管 理人 和/ 或基 金托 管人按 照中 国证 监会 的规 定或当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或规章 的 作为或 不作 为而 造成 的损 失等; 2 、基 金管 理人 由于 按照 本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投资 原则 进行的 投资 所造 成的 损失 等; 3 、不可 抗力。 基金管 理人 及基金托 管人 因不可 抗力 不能履行 本合同 的, 可根 据不可 抗 力的影 响部 分或 全部 免除 责任, 但法 律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任何 一方 迟延 履行 后发生 不可 抗力 的,不 能免 除责 任。 ( 四 ) 在 发生 一方 或多 方当 事人违 约的 情况 下 , 基 金合 同能够 继续 履行 的应 当继 续履 行 。 ( 五) 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一方违 约后 ,其 他当 事方 应当采 取适 当措 施防 止损 失的扩 大 ; 没有采 取适 当措 施致 使损 失扩大 的, 不得 就扩 大的 损 失要 求赔 偿。 守约 方因 防止损 失扩 大而 支出的 合理 费用 由违 约方 承担。 三十、 争议的 处理 (一) 本基 金合 同适 用中 华人民 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二 ) 本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之间因 本基 金合 同产 生的 或与本 基金 合同 有关 的争 议可通 过 友好协 商解 决, 但若 自一 方书面 提出 协商 解决 争议 之日起 60 日 内争 议未 能以 协商方 式解 决 的, 则 任何 一方 有权 将争 议提交 位于 北京 的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 按照其 时有 效 的 仲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裁决是 终局 的, 对仲 裁各 方当事 人均 具有 约束 力。 (三 ) 除 争议 所涉 内容 之外 , 本 基金 合同 的其 他部 分应 当由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继 续履行。 三十一 、基金 合同 的效力 (一) 本基 金合 同是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之间 的法 律文 件 ,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 法定代 表人 或其 授权 签字 人签字 并加 盖公 章 。 基 金合 同于投 资者 缴纳 认购 的基 金份额 的款 项信诚中证 800 有色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7 时成立 ,自 基金 募集 结束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获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后 生效 。 (二 ) 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效期 自其生 效之 日起 至本 基金 财产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 公告之 日止 。 (三) 本基 金合 同自 生效 之日起 对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内 的基金 合同 各方 当事 人具 有同等 的法 律约 束力 。 (四) 本基 金合 同正 本一 式六份 , 除 上报 有关 监 管 机构二 份外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各持 有二 份, 每份 具有 同等的 法律 效力 。 ( 五) 基金 合同 存放 地和 投资者 取得 基金 合同 的方 式 基金合 同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住所 , 投 资者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 可 在合理 时间 内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印 件, 基金合 同条 款及 内容 应以 基金合 同正 本为 准。 (以下 无正 文) 信诚中证 800 有色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