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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有色(165520)

信诚有色: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查看PDF公告

 
 
 
 
 
 
信诚中证 800 有色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 人:信诚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基金托管 人: 中 国 银行股份 有限公 司 



信诚中证 800 有色指数分级证 券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录 一 、本 次基金 份额 发售基 本情 况 .................................. 8 二 、募 集方式 与相 关规定 ....................................... 11 三 、场 外认购 的开 户及认 购程 序 ................................. 14 四 、场 内认购 的开 户及认 购程 序 ................................. 15 五 、直 销中心 办理 场外认 购的 开户与 认购 程序 ..................... 16 六 、代 销机构 办理 场外认 购的 开户与 认购 程序 ..................... 20 七 、清 算与交 割 .............................................. 22 八 、基 金的验 资与 基金合 同的 生效 ............................... 22 九 、本 次份额 发售 当事人 和相 关机构 ............................. 22 附 :本 基金直 销机 构及各 代销 机构联 系方 式名录 ................... 24










































































信诚 中证 800 有色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3 【重要提示】 1. 信诚 中证 800 有色 指数 分级 证 券投 资基金 (以 下 简称 “本 基金 ” ) 的募 集已 获中国 证监 会 2013 年6 月24 日证 监许可[2013]831 号 文批 准。 中 国证监 会对 本基 金的 核准 并不代 表中 国证 监 会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 证, 也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 有风险 。 2. 本基 金类 别为 股票 型, 运作方 式 为 契约 型开 放式 。 3. 本基金 的管 理人为 信诚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以下简 称“本 公司 ” 或“ 基金管 理人 ” ) ,基 金 托管人 为 中国 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以下 简称“ 中国 银行 ” ) , 注册登 记 机构为 中国证 券登记 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 4.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包 括 “ 信诚 有色 份额 ” 、 “ 信诚有色 A 份额 ” 与 “信诚有色 B 份 额” 。 其 中 , 信诚 有色 A 份额 、 信诚 有色 B 份额 的 基金份 额配 比始 终保 持1 :1 的比 例不变。 本 基 金通 过 场外、 场内 两种方 式公开 发售。 基金 发售结 束后, 场外认 购的 全部份 额将确 认为信 诚 有色份 额; 场内 认购 的全 部份额 将 按 1 ∶1 的 比例 确 认为信 诚有色 A 份 额与 信 诚有色 B 份额 。 5. 本基 金《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符合 基金 上市 交易 条件的 ,信 诚有色 A 份 额 与信诚 有色 B 份额将 申请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上 市交 易。 上市 交易 的有关 事项 将另 行公 告。


6. 本基 金 自2013 年8 月5 日起 至2013 年8 月23 日 发售 , 其中 , 场 外通 过基 金管理 人的 直 销 中心和 代销机 构( 详见本 公告 的 附件) 公开 发售; 场内通 过具有 基金 代销资 格的深 圳证券 交 易 所会员 单位公 开发 售。 基 金管理 人可根 据募 集情况 适当延 长或缩 短本 基金的 募集期 限并及 时 公告, 但整 个募 集期 限自 基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不超 过三个 月 。 7. 本基 金募集 对象 为个人投 资者 、机构 投资 者和合格 境外 机构投 资者 。个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有关 法律法 规可以 投资于 证券 投资基 金的自 然人 ; 机构 投资者 指 在中 国境内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或 经 有 权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和 有 效 存 续 并 依 法 可 以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企 业 法 人 、事业 法人、 社会 团体或 其他组 织 ;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者 指 符合 《合 格境外 机构投 资者境 内 证 券投资 管理办 法》 及相关 法律法 规规定 可以 投资于 在中国 境内依 法募 集的证 券投资 基金 的中 国境外 的机 构投 资者 。 8. 投资 人可通 过场 外认购和 场内 认购两 种方 式进行认 购。 本基金 将通 过基金管 理人 直销中 心 和各代 销机构 办理 基金销 售业务 的营业 场所 办理或 按基金 管理人 直销 中心、 代销机 构提供 的 其 他方式 办理本 基金 场外认 购业务 。办理 本基 金场内 认购的 销售机 构为 具有基 金代销 业务资 格 的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会 员单 位,具 体名 单可 在深 交所 网站查 询。 各销售 机构 认购 业务 的办 理网点 、办 理日 期和 时间 等事项 参照 各销 售机 构的 具体规 定。 9. 本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为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 若 投资 人欲通 过场 外认购本 基金 ,需开 立中 国证券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任 公司的深 圳开 放式基 金 账户。 若已经 在中 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开 立深圳 开放式 基金 账户的 ,则不 需要再 次 办 理开户 手续。 认购 期内本 公司直 销 中心 、本 公司 网 上交易 系统和 代销 机构的 代销网 点 同时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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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投资人 办理 场外 认购 的开 户和认 购手 续。 若 投资 人欲通 过场 内认购本 基金 ,需持 有深 圳证券账 户。 其中, 深圳 证券账户 是指 投资 人 在 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深圳分 公司 开立的 深圳证 券交易 所人 民币普 通股票 账户( 以 下简称 “ 深圳A 股 账户 ” ) 或证券 投资 基金 账户 。 认 购期内 具有 基金 代销 资格 的深交 所会 员单 位 可同时 为投 资 人 办理 场内 认购的 开户 和认 购手 续。


10. 除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外 , 一个 投资 者只 能开 设和 使用一 个基 金账 户; 不得 非法利 用他 人 账户或 资金 进行 认购 ,也 不得违 规融 资或 帮助 他人 违规进 行认 购。


11. 投 资者 应保 证用 于认 购 的资金 来源 合法 ,投 资者 应有权 自行 支配 ,不 存在 任何法 律上 、 合约上 或其 他障 碍。


12.本 基金 募集 份额 总额 不 少于 2 亿份 ,基 金募 集金 额不少 于 2 亿元 。 13. 在 募集 期内 ,投 资人 在代销 机构 销售 网点 每笔 认购最 低金 额 为 1,000 元 人民币 (含 认 购费) ; 投 资人 在直 销中 心首次 认购 最低 金额 为10 万元人 民币 (含 认购 费) , 追加 认购 的最 低 金额 为 1,000 元人 民币 ( 含认购 费) 。通 过本 公司 网上交 易平 台办 理本 基金 认购业 务的 不受 直 销网点 最低 认购 金额 的限 制,最 低认 购金 额为 单笔1,000 元 ( 含认 购费 ) 。 本 基金直 销网 点单 笔 认购最 低金 额可 由基 金管 理人酌 情调 整。 通过 具 有 基 金 代 销 资 格 的 深 交 所 会 员 单 位 场 内 认 购 基 金 , 场 内 认 购 单 笔 最 低 认 购 份 额 为 50,000 份 , 超 过50,000 份 的须 为 1000 份 的整 数倍 , 且每笔 认购 最大 不超 过99,999,000 份基 金 份额。 本 基金 募集期 间对 单个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不设 置最高累 计认 购金额 限制 。 投资人 在募 集期内 可多次 认购 基金 份额 ,但 认购申 请一 经销 售机 构受 理,则 不 可 以撤 销 。 14. 为 进一 步方便 投资 人通 过网 上交 易方式 投资 本公 司旗 下开 放式基 金, 本公 司与 中国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以 下简称 为 “ 中国 建设 银行 ” ) 、 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 以下 简称 为“ 农 业银 行 ”) 和招 商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 以下 简称 为 “招 商银 行 ” ) 、 汇 付天 下有限 公司( 以 下简称 为 ” 汇付 天下 ”) 和 支付 宝( 中国 )网 络技 术有限 公司 (以 下简 称为 “支付 宝” )合作, 合 作,面 向中国 建设 银行龙 卡持卡 人、农 业银 行金穗 卡(借 记卡、 准贷 记卡) 持卡人 、招商 银 行 一卡通 持卡人 、在 上海汇 付数据 服务有 限公 司开通 天天盈 账户的 投资 者 以及 在支付 宝 开通支 付 宝基金 投资账 户的 投资者 , 推出 基金网 上交 易业务 。持有 以上银 行卡 或账户 的投资 人,通 过 登 录本公 司网站 ,按 照网上 交易栏 目的相 关提 示即可 办理开 放式基 金的 开户、 交易及 查询等 业 务。 15.销 售网 点 ( 指代 销网 点 和/或 直销 中心 和/或 本公 司网上 交易 平台 ) 对 申请 的受理 并不 表 示 对该申 请的成 功确 认,而 仅代表 销售网 点确 实接受 了认购 申请, 申请 的成功 确认应 以基金 注 册登 记机 构的确 认登 记为准 。投资 人可以 在基 金合同 生效后 到原认 购网 点查询 认购成 交确认 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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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16.本 公告 仅对 本基 金募 集 的有关 事项 和规 定予 以说 明。投 资人 欲了 解本 基金 的详细 情况 , 请详细 阅读 刊登 在中 国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 会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的《 信诚 中证 800 有色 指 数分 级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以下 简称 “招 募说 明书 ” ) 。 17.各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 业务 办理 日期 和具 体时 间等事 项以 各代 销机 构在 其各销 售城 市 当地的 公告 为准 。 18.在 募集 期间 , 除本 公告 所列的 代销 机构 外 , 如 本 基金增 加其 他代 销机 构的 , 本 公司 将及 时公告 。 19.投 资人 如有 任何 问题 , 可拨打 本公 司的 客户 服务 电话 400-666-0066 或021-51085168 咨 询购买 事宜 。 20.基 金管 理人 可综 合各 种 情况对 募集 安排 做适 当调 整 。 21.本 发售 公告 中未 明确 指 明仅适 用于 “场 外认 购” 或 “场 内认 购” 的 相关 内 容, 对 于 “场 外认购 ” 、 “ 场内 认购 ”均 适用。 22.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示 投 资 人 充 分 了 解 基 金 投 资 的 风 险 和 收 益 特 征 , 根 据 自 身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审慎 选择适 合自 己的基 金产品 。基金 管理 人依照 恪尽职 守、诚 实信 用、谨 慎勤勉 的原则 管 理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但不 保证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最 低收 益。 本 基金 为跟踪 指数 的股票型 基金 ,具有 较高 风险、较 高预 期收益 的特 征,其预 期风 险和预 期 收益高 于货币 市场 基金、 债券型 基金和 混合 型基金 。从本 基金所 分离 的两类 基金份 额来看 , 信诚有色 A 份 额具 有低 风 险、 收益 相对 稳定 的特 征 ; 信 诚有色 B 份额 具有 高 风险 、 高 预期 收益 的 特征。 投资于 本基 金 面临 的主要 风险有 市场 风险、 投资风 险、管 理风 险、流 动性风 险、本 基 金的 特 有风 险、 上 市交 易 风险、 技 术风 险及 其他 风 险等。 本 基金 以1.00 元初 始面值 发售 , 但在 市 场波动 等因素 的影 响下, 基金投 资仍有 可能 出现亏 损或基 金净值 仍有 可能低 于初始 面值。 基 金 管理人 提醒投 资 人 基金投 资的“ 买者自 负” 原则, 在投资 人做出 投资 决策后 ,基金 运营状 况 与 基金净 值变化 引致 的投资 风险, 由投资 人自 行承担 。投资 有风险 ,投 资 人在 投资本 基金前 应 认真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和 基金 合同 。 具体而 言, 本基 金的 特有 风险包 括: (1) 指数 投资 的特 有风 险 本基金 为跟 踪指 数的 股票 型基金 , 标 的指 数为 中证800 有色 金属 指数 , 在 基金 的投资 运作 过 程中可 能面 临指 数基 金特 有的风 险: 1)系 统性 风险 本基金 为跟 踪指 数的 股票 型基金 , 基 金资 产主 要投 资于中证800 有 色金 属 指 数 的成份 股及 其 备 选成份 股, 因此中证800 有 色金属 指数 的市场 表现将 影响到 基金 业绩的 表现, 当 中证800有色 金属指 数出 现收 益变 动、 波动提 高时 ,本 基金 的收 益可能 会受 到影 响。 2)指 数复 制风 险 本基金 采用 完全 抽样 的方 式来复 制中证800 有 色金 属 指数, 能否 有效 地复 制 指 数并将 跟踪 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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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差 控制在 可接受 范围 内,对 本基金 的收益 将产 生影响 。当复 制方法 由于 市场条 件受到 限制或 者 替代股 的选 择存 在错 误时 ,本基 金的 收益 可能 会受 到影响 。 3)标 的指 数回 报与 行业 平 均回报 偏离 风险 标 的指 数并不 能完 全代表整 个 有 色金属 行业 ,标的指 数的 回报率 与 有 色金属行 业股 票的整 体回报 率可 能存 在偏 离。 4)标 的指 数变 更风 险 根 据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因标 的指 数的编 制与 发布等原 因, 导致原 标的 指数不宜 继续 作为本 基金的 投资 标的 指数 及业 绩比较 基准 , 本 基金 可能 变更标 的指 数, 基金 的投 资组合 将随 之调 整 , 基金的 收益 风险 特征 可能 发生变 化, 投资 者还 须承 担投资 组合 调整 所带 来的 风险与 成本 。 (2) 分级 结构 运作 的特 有 风险 本 基金为 分级 基金, 信诚 有色A 份额和 信诚 有色B份额 的运作 有别 于普通 的开放 式基金 和封 闭式基 金, 投资 于本 基金 还将面 临以 下基 金运 作特 有的风 险: 1)上 市交 易的 风险 本 基金在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信诚 有色A 份额 和信诚 有色B份 额在深 圳证 券交易 所挂 牌上市 交 易。 由于 上市 期间 可能 因 信息披 露导 致基 金停 牌 , 投资人 在停 牌期 间不 能买 卖基金 , 产生 风险 ; 同 时,可 能因上 市后 交易对 手不足 导致基 金流 动性风 险;另 外,当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将 份额转 向 场 外交易 后导致 场内 的基金 份额或 持有人 数不 满足上 市条件 时,本 基金 存在暂 停上市 或终止 上 市的可 能。 2)杠 杆机 制风 险 本 基金 为跟踪 指数 的股票型 基金 ,具有 较高 风险、较 高预 期收益 的特 征,其预 期风 险和预 期 收益高 于货币 市场 基金、 债券型 基金和 混合 型基金 。从本 基金所 分离 的两类 基金份 额来看 , 信诚 有色A份 额具有 低风险、 收益相 对稳定 的特征 ;信 诚 有色B份 额具有 高风险、 高预期 收益的 特征。 由 于信诚 有色B份 额内含 杠杆 机制的 设计 ,信诚 有色B份 额的净 值变 动幅度 将大于 信诚 有色 份 额和信 诚 有色A份 额的净值 变动幅 度,即 信诚 有色B份 额的净 值波动 性将高 于其 他两类 基金份 额。 3)折/ 溢价 交 易 风险 信诚 有色A份 额和 信诚有色B 份额 上市交 易后 ,由于 受市 场供求 关系 的影响 ,基金 份额的 交 易价格 与基 金份 额净 值可 能发生 偏离 而出 现折/溢 价 交易风 险。 尽管 份额 配对 转换机 制有 助于 将 折/溢 价交 易风 险降 低至 较 低水平 , 但 信诚 有色A份 额 和信诚 有色B份 额的 某一 级 份额仍 有可 能处 于折/ 溢价 交易 状态 。 此外 , 由 于份 额配 对转 换机 制 的影响 , 信诚 有色A份 额和 信诚有色B 份额 的 交易价 格可 能会 相互 影响 。 4)风 险收 益特 征变 化风 险 根 据本 基金份 额折 算的设计 ,本 基金将 进行 定期份额 折算 和不定 期份 额折算。 在实 施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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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份 额折算 后,信 诚 有色A份额 持有人 或信诚 有色B份额持 有人将 会获得 一定比 例的 有色份 额的场 内份额 ,因 此其 所持 有的 基金份 额将 面临 风险 收益 特征出 现变 化的 风险 。 当 信诚有色A 份额和 信诚 有色B份 额终止 运作后 ,信诚 有色A 份额和 信诚有色B 份额 将全部 转 换 成信诚 有色份 额的 场内份 额,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的基 金份额 也将 面临风 险收益 特征出 现 变化的 风险 。 5)份 额转 换的 风险 在 实施基 金份 额折算 后,信 诚 有色A份 额和 信诚有色B 份额 的净值 增长 将全部 折算 成信诚 有 色份额 的场 内份 额; 当信 诚 有色A份 额和 信诚 有色B 份额终 止运 作后 , 信 诚有色A份 额和 信诚 有色 B份额 将全 部转 换成 信诚 有色 份额 的场 内 份 额。 由于 在二级 市场 可以 做交 易的 证券公 司并 不全 部 具 备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员 会颁发 的基金 代销 资格, 而只有 具备基 金代 销资格 的证券 公司才 可 以 办理投 资人赎 回基 金份额 的业务 。因此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可能面 临会 员单位 不具备 基金代 销 业务资 格而 导致 的不 能直 接赎回 信诚 有色 份额 的场 内份额 的风 险。 此风 险需 要引起 投资 者注 意 , 投 资人可 以选择 在份额 折算 前将信 诚 有色A份 额或信诚 有色B份额 卖出, 或者将新 增的信 诚 有色 份额的 场内 份额 通过 转托 管业务 转入 具有 基金 代销 资格的 证券 公司 后赎 回基 金份额 。 6)基 金的 收益 分配 风险 在存续 期内 , 本 基金 将不 进行收 益分 配。 本基 金管 理人将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对本 基金 的A 份额和B份 额实 施份 额折 算 。 基 金份 额折 算后 , 如果 出现新 增份 额的 情形 , 投 资者可 通过 卖出 或 赎 回折算 后新增 份额 的方式 获取投 资回报 ,但 是,投 资者通 过变现 折算 后的新 增份额 以获取 投 资 回报的 方式并 不等 同于基 金收益 分配, 投资 者不仅 须承担 相应的 交易 成本, 还可能 面临基 金 份额卖 出或 赎回 的价 格波 动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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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一、本次 基金份额发 售 基 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及代 码 基金名 称: 信诚 中证 800 有色指 数分 级 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简 称: 信诚 中证 800 有色指 数分 级( 场内 简称 : 信诚 有色 ) 基金代 码:165520 ( 二)基金类别 股票 型 ( 三)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 、开 放式 (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 五)基金份额 初始 面值 (认购价格) 每份基 金份 额初始 面 值为 人民 币 1.00 元 ( 六)上市交易所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七) 基金的投资目 标 本基金 进行 数量 化指 数投 资,通 过严 谨的 数量 化管 理和投 资纪 律约 束, 实现 对中 证 800 有 色金属 指数 的有 效跟 踪, 为投资 者提 供一 个有 效的 投资工 具。 ( 八)募集对象 个 人投 资者、 机构 投资者和 合格 境外机 构投 资者以及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会允 许购 买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人。 ( 九)募集方式和募 集场 所 本基金 通过 场内 、场 外两 种方式 公开 发售 。 场 内发 售是指 通过 深圳证券 交易 所内具 有基 金代销业 务资 格的会 员单 位发售基 金份 额的行 为。尚 未取 得基 金代 销资 格,但 属于 深交 所会 员的 其他机 构, 可在 信诚 有色 A 份额 、信 诚有色 B 份额 上市 后, 代理 投资 人通过 深交 所交 易系 统参 与信诚 有色 A 份额 、信 诚 有色 B 份 额的 上市 交易。 场外发 售是 指通 过基 金销 售机构(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的 直销中 心及 代销 机构 , 具 体名单 见本 公 告的附 件) 场外 公开 发售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基 金销 售机构 对认 购申请的 受理 并不代 表该 申请一定 成功 ,而仅 代表 销售机构 确实 接收到 认购申 请。 认购 的确 认以 注册登 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对于 认购 申请 及认 购份额 的确 认情 况 , 投资人 应及 时查 询并 妥善 行使合 法权 利, 否则 , 由 此产生 的投 资人 任何 损失 由投资 人自 行 承 担 。 本 基金 发售结 束后 ,场外认 购的 全部份 额将 确认为 信诚 有色 份额 ;场 内认购的 全部 份额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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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按1 :1 的比 例 确认 为信诚 有色 A 份 额与 信诚 有色 B 份额。 若 投资 人欲于 基金 合同生效 后持 有 信诚 有色 份额,应 选择 认购信 诚 有色 场外份 额; 若投资 人欲于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持 有 信诚 有色 A 份额 或信诚有色 B 份额 , 应 选择 认购 信 诚 有色 场内 份额 。 ( 十)销售渠道与销 售地 点 1、 直 销中 心 本 基金 直销 机构 为本 公司 以及本 公司 的网 上交 易平 台 信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上海) 地址: 上海 市 浦 东新 区 世 纪大 道8 号 上海 国金 中心 汇丰银 行大 楼9 层 电话:021-68649788 传真交 易专 线:021-50120895 客服电 话:400-666-0066 或021-51085168 发 售期 间,客 户可 以通过本 公司 客户服 务中 心电话进 行募 集相关 事宜 的问询、 开放 式基金 的投资 咨询 及投 诉等 。 网上交 易平 台地 址:www.xcfunds.com 2、代 销机 构 代销机 构的 联系 方式 请见 本公告 的附 件 , 如在 募集 期间新 增代 销机 构, 则另 行公告 。 3、场 内代 销机 构 具有基 金代 销资 格的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会员 单位 (具 体名单 可在 深交 所网 站查 询) 。 下列 会 员 单位已 具有 基金 代销 业务 资格: 爱建证 券 、 安 信证 券 、 渤 海证券 、 财达 证券 、 财富 证券 、 财 富里 昂 、 财 通证 券、 长城 证券 、 长 江证券 、大通 证券 、大同 证券、 德邦证 券、 第一创 业、东 北证券 、东 方证券 、东海 证券、 东 莞 证券、 东吴证 券、 东兴证 券、高 华证券 、方 正证券 、光大 证券、 广发 证券、 广州证 券、国 都 证 券、国 海证券 、国 金证券 、国开 证券、 国联 证券、 国盛证 券、国 泰君 安、国 信证券 、国元 证 券、 海通 证券 、 恒 泰长 财 、 恒 泰证 券、 红塔 证券 、 宏源证 券 、 华 安 证 券、 华 宝证券 、 华创 证券、 华 福证券 、华林 证券 、华龙 证券、 华融证 券、 华泰联 合、华 泰证券 、华 西证券 、华鑫 证券、 江 海 证券、 金元证 券、 开源证 券、联 讯证券 、民 生证券 、民族 证券、 南京 证券、 平安证 券、齐 鲁 证 券、日 信证券 、瑞 银证券 、山西 证券、 上海 证券、 申银万 国、世 纪证 券、首 创证券 、天风 证 券、 天源 证券 、 万 和证 券 、 万 联证 券、 西部 证券 、 西藏同 信 、 西 南证 券、 厦 门证券 、 湘财 证券、 新 时代证 券、信 达证 券、兴 业证券 、银河 证券 、银泰 证券、 英大证 券、 招商证 券、浙 商证券 、 中 航证券 、中金 公司 、中山 证券、 中投证 券、 中天证 券、中 信建投 、中 信浙江 、中信 万通、 中 信证券 、中 银证 券、 中邮 证券、 中原 证券 (排 名不 分先后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和《 信诚 中证 800 有色 指数分 级 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等 的规 定, 选 择其他 符合 要求 的机 构代 理销售 本基 金, 并及 时履 行公告 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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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十一)基金的最低 募集 份额总额 和金额 基金募 集份 额总 额不 少 于2 亿份 ,基 金募 集金 额不 少于 2 亿元 。 ( 十二)募集时间安 排与 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 的募 集期 限为2013 年8 月5 日至2013 年8 月23 日。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认购的 情况 , 依据 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适 当延长 或缩 短募集 期,但 整个募 集期 限自基 金份额 发售之 日 起不超 过三 个月 。 基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在基 金募集 份额 总额 不少 于 2 亿份, 基金 募集 金额 不少 于 2 亿 元人 民 币,并 且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人数 不少 于 200 人的 条 件下,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基金募 集结 束之 日 起 10 日内 聘请 法定 验资 机 构验资 ,自 收到 验资 报告 之日起 10 日内 ,向 中国 证 监会提 交验 资报 告 ,办理 基金备 案手 续。自 中国证 监会书 面确 认之日 起,基 金备案 手续 办理完 毕,基 金合同 生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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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二、募集方式与相关 规定 募集期 间, 投资 人可 通过 场 外认 购和 场内 认购 两种 方式认 购 本 基金 。 (一) 基金 份额 的场 外认 购 1、 本 基金 的初 始面 值为 人 民币 1.00 元, 认购 价格 为人民 币 1.00 元/份。 2、 本基 金场 外认 购采 用金 额认购 方法 , 投资 人在 认 购本基 金时 缴纳 认购 费 , 认购费 用于 本 基金的 市场 推广 、销 售、 注册登 记等 募集 期间 发生 的各项 费用 。 本基金 场外 认购 费率 不高 于 5.0% , 实际 执行 费率 结 构如下 表: 单笔认 购金 额 认购费 率 M<50 万 1.0% 50 万 ≤M<200 万 0.6% 200 万 ≤M<500 万 0.3% M≥500 万 1000 元/笔 (注:M: 认购 金额 ;单 位 :元) 投资人 重复 认购 ,须 按每 次认购 所对 应的 费率 档次 分别计 费。 3、 场 外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本 基金 发售 结束 后, 场外 认购的 全部 份额 将确 认为 信诚有色 份额 。 本基金 采用 前端 收费 模式 ,即投 资 人 在认 购基 金时 缴纳认 购费 。 注 册登 记机构 根据 单次认购 的实 际确认 金额 确定每次 认购 所适用 的费 率并分别 计算 ,具体 计算公 式如 下: 当认购 费用 适用 比例 费率 时,认 购份 数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净认购 金额 =认 购金 额/ (1+认 购费 率) 认购费 用= 认购 金额 -净 认购金 额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 利息 )/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 当认购 费用 为固 定金 额时 ,认购 份数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认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认购 金额=认 购金 额- 认 购费用 认购份 数=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资 金利 息)/基 金份 额 初始面 值 场外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保留 到小数 点后 2 位, 小数点 2 位以后 的部 分四 舍五 入 ,由此 误差 产 生 的收益 或损失 由基 金财产 承担。 认购款 项在 募集期 间产生 的利息 将折 算为 基 金份额 归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所有, 其中 利息转 份额以 注册登 记机 构的记 录为准 。利息 折算 的份额 保留到 小数点 后 两位, 小数 点后 两位 以后 部分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例如: 某投 资人 通过 场外 认购本 基 金 50,000 元, 则其所 对应 的认 购费 率 为 1.0%。 假定 该 笔认购 金 额 产生 利 息72.5 元,则 其可 得到 的信 诚有色 份额 计算 如下 : 净认购 金额 =认 购金 额/ (1+认 购费 率) =50,000/ (1+1.0 % )=49504.95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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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认购费 用= 认购 金额 -净 认购金 额=50,000 -49504.95 =495.05 元 认购份 额=(净 认购 金额+ 认购利 息)/ 基金 份额 面值 = (49504.95 +72.5 )/1.00 =49577.45 份 即: 该 投资 人投 资50,000 元通过 场外 认购 本基 金份 额, 在 基金 发售 结束 后, 其所获 得的 信 诚有色 份额 为49577.45 份。 4、 直 销认 购费 率优 惠 本 基金 对于募 集期 间通过本 公司 网上销 售平 台销售的 基金 份额 实 施费 率优惠折 扣 , 具体的 优惠费 率如 下: (1) 在 本公 司网上 销 售平 台 通过 上海 汇付 数据 服务 有限公 司、 支 付宝 ( 中国 ) 网 络技 术 有 限公司 、通 联支 付网 络服 务股份 有限 公司 的支 付渠 道进行 的认 购业 务申 请 基金原 认购 费率 高 于 0.6 % ( 含0.6 %) 的, 认购 费 率按优 惠折 扣 4 折 执行 , 但优惠 折扣 后 的实际 执行 费率 不得 低 于0.6% ;原 认购 费率 低于0.6 %或 为固 定金 额的 不享 受此费 率优 惠。 (2) 在本 公司 网上 销售 平 台 通过 中国 建设 银行 龙卡 、 招商 银行 银行 卡进 行的 认购业 务 申 请 基金原 认购 费率 高 于 0.6 % ( 含0.6 %) 的, 认购 费 率按优 惠折 扣 8 折 执行 , 但优惠 折扣 后 的实际 执行 费率 不得 低 于0.6% ;原 认购 费率 低于0.6 %或 为固 定金 额的 不享 受此费 率优 惠。 (3)在 本 公司 网上 销售 平 台 通过 中国 农业 银行 金穗 卡进行 的认 购业 务申 请 基金原 认购 费率 高 于 0.6 % ( 含0.6 %) 的, 认购 费 率按优 惠折 扣 7 折 执行 , 但优惠 折扣 后 的实际 执行 费率 不得 低 于0.6% ;原 认购 费率 低于0.6 %或 为固 定金 额的 不享 受此费 率优 惠。 具体费 率优 惠以 直销 机构 公布的 优惠 费率 为准 。 5、投资 人 对基 金份 额的 场 外认购 (1) 场外 认购 的时 间安 排 投 资人 可在募 集期 内前往本 基金 场外销 售机 构的网点 办理 基金份 额认 购手续, 具体 的业务 办理时 间详 见本 公告 或各 代销机 构相 关业 务办 理规 则。 (2) 投资 人场 外认 购应 提 交的文 件和 办理 手续 投 资人 场外认 购应 提交的文 件和 具体的 办理 手续详见 本公 告 或各 代销 机构的相 关业 务办理 规则。 (3) 场外 认购 的方 式和 确 认 1)投 资 人 认购 前, 需按 销 售机构 规定 的方 式全 额缴 款。 2)投 资 人 在募 集期 内可 以 多次认 购基 金份 额, 但已 受理的 认购 申请 不允 许撤 销。 3)投 资 人 在 T 日规 定时 间内提 交的 认购 申请 ,通 常应 在 T+2 日 到原 认购 网 点查询 认购 申 请的确 认情 况。 4) 销 售机 构对 认购 申请 的 受理并 不代 表该 申请 一定 成功,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 确实接 收到 认 购 申请。 认购的 确认 以注册 登记机 构或基 金管 理人的 确认结 果为准 。对 于认购 申请及 认购份 额 的 确认情 况,投 资 人 应及时 查询并 妥善行 使合 法权利 ,否则 ,由此 产生 的投资 人 任何 损失由 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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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资人 自 行承 担。 (4 ) 在 募集 期内 , 投 资人 在代销 机构 销售 网点 每笔 认购最 低金 额 为1,000 元 人民币 ( 含 认 购费) ; 投资 人在 直销 中心 首次认 购最 低金 额 为10 万 元人民 币 (含 认购 费) , 追 加认购 的最 低金 额为1,000 元人 民币 (含 认购费 ) 。 通过 本公 司网 上 交易平 台办 理本 基金 认购 业务的 不受 直销 网 点最低 认购 金额 的限 制, 最 低认 购 金额 为单 笔 1,000 元(含 认购 费) 。本 基金 直 销网点 单笔 认购 最低金 额可 由基 金管 理人 酌情调 整。 ( 二) 基金 份额 的场 内认购 1、 本 基金 份额 的初 始面 值 为人民 币 1.00 元, 挂牌 价 格为人民币 1.00 元/ 份。 2、 本基 金的 认购 费用 应在 投资 人 认购 基金 份额 时收 取。 基金 认购 费用 不列 入 基金财 产 , 主 要用于 基金 的市 场推 广、 销售、 注册 登记 等募 集期 间发生 的各 项费 用。 场内会 员单 位应 按照 场外 认购费 率设定 投资 人的 场 内认购 费率 。 3、 场 内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本 基金 发售 结束 后, 场内 认购的 全部 份额 将 按1:1 的比例 确认 为信诚 有色 A 份额与 信诚 有 色 B 份额 。 本 基金 场内 认购 采用 份额 认购的 方式 。计 算公 式为 : 净认购 金额 =挂牌 价 格× 认购份 额 认购费 用= 挂牌 价格 ×认 购份额 ×认 购费 率 (注: 对于 适用 固定 金额 认购费 的认 购, 认购 费用 =固定 认购 费金 额) 认购金 额= 净认 购金 额+ 认购费 用 认 购款 项在募 集期 间产生的 利息 将折算 为基 金份额归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有,其 中利 息以 注 册登记 机构 的记 录为 准。 计算公 式为 : 利息折 算的 份额 =利 息/ 挂牌 价格 认 购金 额的计 算保 留到小数 点后 两位, 小数 点两位以 后的 部分四 舍五 入。利息 折算 份额的 计算截 位保 留到 整数 位, 剩余部 分计 入基 金财 产。 认购份 额总 额 = 认购 份额 +利息 折算 的份 额 经确认 的信 诚有色 A 份额=认购 份额 总额 ×0.5 经确认 的信 诚有色 B 份额=认购 份额 总额 ×0.5 信诚有色 A 份额 、 信 诚有色 B 份额 的计 算保 留至 整 数位 ( 最小 单位 为1 份) , 余额计 入基 金 财产。 例如: 某投 资人 通过 场内 认购本 基 金50,000 份, 若 会员单 位设 定发 售费 率 为1.0% , 假定 该 笔认购 产生 利 息50 元。 则 认购金 额和 利息 折算 的份 额为: 挂牌价 格=1.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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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净认购 金额 =挂 牌价 格× 认购份 额=1.00 ×50,000 =50,000 元 认购费 用= 挂牌 价格 ×认 购份额 ×认 购 费 率=1.00 ×50,000 ×1.0% =500 元 认购金 额= 净认 购金 额+ 认购费 用=50,000 +500 =50,500 元 利息折 算的 份额 =利 息/ 挂 牌价格 =50/1.00 =50 份 认购份 额总 额= 认购 份额 +利息 折算 的份 额=50,050 份 经确认 的信 诚有 色A 份额 =认购 份额 总额 ×0.5 =50,050 ×0.5 =25,025 份 经确认 的信 诚有色 B 份额 =认购 份额 总额 ×0.5 =50,050 ×0.5 =25,025 份 即:该 投资 人通 过场 内认 购 50,000 份基 金份 额, 需 缴纳 50,500 元 ,加 上认 购 资金在 认购 期内获 得的 利息 , 在基 金 发 售结 束后 , 其可 获得 的 信诚有色 A 份额 为25,025 份、 信诚 有色B 份 额为25,025 份。 4、投资 人 对基 金份 额的 场 内认购 (1) 场内 认购 的时 间安 排 投 资人 可在募 集期 内前往具 有基 金代销 资格 的深圳证 券交 易所会 员单 位办理基 金份 额的场 内认购 手续 ,具 体的 业务 办理时 间详 见本 公告 或各 代销机 构相 关业 务办 理规 则。 (2) 投资 人场 内认 购应 提 交的文 件和 办理 的手 续 投 资人 认购本 基金 所应提交 的文 件和具 体办 理手续详 见本 公告或 各代 销机构相 关业 务办理 规则。 (3) 场内 认购 的方 式及 确 认 1)投 资 人 认购 前, 需按 办 理场内 认购 业务 相关 机构 规定的 方式 备 足 认购 的金 额。 2)基 金募 集期 内, 投资 人 可多次 认购 基金 份额 ,但 已申请 的认 购不 允许 撤销 。 3) 投 资 人 在 T 日规 定时 间 内提交 的认 购申 请, 通常 应在 T+2 日 到原 认购 网点 查询认 购申 请 的受理 情况 。 4) 办 理场 内认 购业 务的 相 关机构 对认 购申 请的 受理 并不代 表该 申请 一定 成功 , 而仅 代表 办 理 场内认 购业务 的相 关机构 确实接 收到认 购申 请。认 购的确 认以注 册登 记机构 或基金 管理人 的 确认结 果为 准。 对于 认购 申请及 认购 份额 的确 认情 况, 投 资 人 应及 时查 询并 妥善行 使合 法权 利 , 否则, 由此 产生 的投 资 人 任何损 失由 投资 人自 行承 担。 (4) 场内 认购 的限 额 场内认 购单 笔最 低认 购份 额为 50,000 份 , 超 过50,000 份 的须 为1000 份 的整 数倍, 且每 笔 认购最 大不 超 过99,999,000 份 基金 份额 。 三 、场外认购的开户 及认 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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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一) 场外 认购 使用 账户 说明 1. 投资 人办 理场 外认 购时 , 需具 有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的深 圳开 放式基 金 账 户 。 2. 已有 深圳证 券账 户的投资 人 , 可直接 办理 开放式基 金账 户注册 手续 。办理时 ,请 提交深 圳A 股 股东 代码 卡或 证券 投资基 金账 户代 码卡 。 3. 尚无 深圳证 券账 户的投资 人 , 可直接 办理 深圳开放 式基 金账户 的开 户,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将为 其配 发深圳 证券 投 资 基金 账户 , 同时 将该 账户 注册 为深 圳开放 式基 金账 户 。 对 于配发 的深圳 证券 投资基 金账户 ,投资 人可 持基金 管理人 或代理 销售 机构提 供的账 户配号 凭 条 ,到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深 圳分 公司的 开户代 理机构 打印 深圳证 券投资 基金账 户 卡。 4. 已通 过本基 金管 理人指定 的代 理销售 机构 或直销网 点办 理过深 圳开 放式基金 账户 注册手 续的投 资 人 ,可 在原 处直 接认购 本基 金。 5. 已通 过本基 金管 理人指定 的代 理销售 机构 或直销网 点办 理过深 圳开 放式基金 账户 注册手 续 的投资 人 ,拟 通过 其他代 理销售 机构或 直销 网点认 购本基 金的, 须用 深圳开 放式基 金账户 在 新的代 理销 售 机 构或 直销 网点处 办理 开放 式基 金账 户注册 确认 。 (二)账 户使 用注 意事 项 1. 投资 人已持 有的 通过 信诚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开立的 基金 账户不 能用 于认购 信诚 有色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基 金; 若已开 立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的深 圳开 放式基 金账户 ,则可 直 接认购 信诚 中证 800 有色 指数分 级 证 券投 资基 金。 2. 拥有 多个 深 圳 A 股账 户 或证券 投资 基金 账户 的投 资 人, 只能 选择 其中 一个 注册为 深圳 开 放 式基金 账户。 为了 日后方 便办理 相关业 务, 建议投 资 人在 通过深 交所 认购、 赎回及 买卖上 市 开放式 基金 时也 使用 该注 册账户 。 3. 对于 通过中 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 司 配发深圳 证券 投资基 金账 户的投资 人, 为了日 后 方便办 理相关 业务 ,建议 投资 人 在通过 深交 所认购 、赎回 及买卖 上市 开放式 基金时 也使用 该 配发账 户。 四 、场内认购的开户 及认 购程序 (一) 场内 认购 使用 账户 说明 1. 投资 人办理 场内 认购时, 需具 有深圳 证券 账户。其 中, 深圳证 券账 户是指投 资 人 在中国 证 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司 深圳分 公司开 立的 深圳证 券交易 所人民 币普 通股票 账户( 即 深圳 A 股账户 )或 证券 投资 基金 账户。 2. 已有 深圳 证券 账户 的投 资 人无 须再 办理 开户 手续 。 3. 尚无 深圳证 券账 户的投资 人 , 需在认 购前 持本人身 份证 到中国 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 深圳分 公司的 开户 代理机 构开立 账户。 具体 账户开 立手续 请参见 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 任 公 司深圳 分公司 的相 关业务 规则以 及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深 圳分公 司各开 户代理 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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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构网点 的说 明。 (二 ) 场内 认购 的程 序 1. 受理 场内 认购 的时 间 : 2013 年8 月5 日至2013 年8 月23 日9:30-11:30 和13:00-15:00( 周 六、周 日和 节假 日不 受理) 。 2. 开户 及认 购手 续 (1) 投资 人应 开立 深圳A 股账户 或证 券投 资基 金账 户。 (2) 投资 人应 在场 内销 售 机构的 业务 网点 开立 资金 账户, 并在 认购 前向 资金 账户中 存入 足 够的认 购资 金 。 (3) 投资 人可 通过 场内 销 售机构 认可 的各 种方 式在 投资 人 开立 资金 账户 的场 内销售 机构 各 业务网 点申 报认 购委 托 , 可多次 申报 认购 ,但 不可 撤单, 申报 一经 确认 认购 资金即 被冻 结。 具体业 务办 理流 程及 规则 参见办 理场 内认 购的 各销 售机构 的相 关说 明。 五、直销中心 办理场 外认 购 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 个人投资者





1、 开户 及认 购的 时间 :2013 年8月5日至2013年8月22日 ,上 午9:00至 下午15:00;2013 年8 月23 日 ,上 午9 :00 至下 午17:00 (周 六、 周日 及法 定节假 日不 办理 业务 ) 。 2、开 户及 认购 程序 : 1) 开户: 提供 下 列 资料 办理 基金的 开户 手续 : A. 有效身 份证 明文 件原 件及 复印件 ; B. 填妥的 经投 资人 本人/代 办 人签字 确认 的申 请表 ; C. 风险评 测表 ; D. 投资人 指定 银行 账号 的相 关文件 原件 及复 印件 ; E. 委托他人代办 的,还需 提 供经公证的委 托代办书 原 件、代办人 的有效身 份证 明文件原 件及复 印件 。 本公司 需要 留存 的材 料为 : 投资 人有 效身 份证 明文 件复印 件; 填妥 的经 投资 人本人/代办人 签 字确认 的申请 表; 投资人 指定银 行账号 的相 关文件 复印件 ;委托 他人 代办的 ,还需 留存经 公 证的委 托代 办书 复印 件和 代办人 有效 身份 证明 文件 复印件 。 2) 认购资 金的 缴付 以 电 汇 或 支 票 主 动 付 款 方 式 将 足 额 认 购 资 金 汇 入 本 公 司 指 定 银 行 开 立 的 下列 直 销 资 金 专 户。 A. 中国建 设银 行 户


名 :信 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直销 专户 开户行 :中 国建 设银 行上 海市分 行营 业部 账


号:3100 1550 4000 5000 7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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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B. 中国工 商银 行 户


名: 信 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直销 专户 开户行 : 中 国工 商银 行上 海市正 大广 场支 行 账


号:1001 1415 2902 5700 738 C.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户


名 :信 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直销 专户 开户行 :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上海 市 卢 湾支 行 账


号:0349 2300 0400 0465 2 D. 中信银 行 户


名 :信 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直销 专户 开户行 :中 信银 行上 海分 行 账


号:7311 0101 8720 0000 315 3) 认购申 请: 提供 下列 资料 办理基 金认购 手续 : A. 《基金 交易 申请 表》 ; B. 银行付 款凭 证/ 划款 回单 联 复印件 ; C. 《基金 授权 委托 书》 (适 用 于代理 情况 ) ; D. 《基金 传真 交易 申请 书》 ( 适用于 传真 交易 ) 。 投资人 开户 的同 时可 办理 认购手 续 。 3、注 意事 项: 1) 认购申 请当 日下 午 5:00 之前, 若投 资人 的认 购资 金未到 本公 司指 定基 金直 销资金 专 户, 则 当日 提交 的申 请顺 延受理 。申 请受 理日 期( 即有效 申请 日 ) 以资 金到 账日为 准。 2) 基金募 集期 结束 ,以 下将 被认定 为无 效认 购: A. 投资人 已划 付认 购 资 金, 但逾期 未办 理开 户手 续或 开户不 成功 的; B. 投资人 已划 付认 购 资 金, 但逾期 未办 理认 购手 续的 ; C. 投资人 已划 付 的 认购 资金 少于其 申请 的认 购金 额的 ; D. 在募集 期截 止日 下午 5 :00 之前认购 资 金未 到指 定 基金销 售专 户的 ,也 不接 受 顺延 受 理认购 申请 的 ; E. 本公司 确认 的其 它无 效资 金或认 购失 败资 金。 3) 在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确认 为无效 认购 后, 本公 司将 在 7 个工 作日 内将 认购 资 金退回 , 投资人 可在 退回 的认 购资 金到账 后再 次提 出认 购申 请(届 时募 集期 已结 束的 除外) 。 (二) 机构投资 者 1、开 户及 认购 的时 间:2013 年 8 月 5 日至 2013 年 8 月 22 日, 上午 9:00 至 下午 15:00; 2013 年8 月23 日, 上午9 :00 至下 午17 :00 (周 六 、周日 及法 定节 假日 不办 理业务 ) 。 2、开 户及 认购 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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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1) 开户: 提供 下列 资料 办理 基金的 开户 手续 : A. 加盖单位公 章的企业 法人 营业执照复 印件(应有 有效 的年检记录) ;事业法 人、 社会团 体 其他组 织 需 提 供加 盖单位 公章的 由民政 部门 或 其他 主管 部 门颁发 的注 册登记 证书复 印件 ;如 为境外 机构 投资 者的, 还应 提交中 国证 监会 颁发 的 《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 者证 券投 资业务 许可 证 》 ; B. 加盖公 章的 法定 代 表 人身 份证明 文件 复印 件; C. 加盖单 位公 章 的 机构 代码 证和税 务登 记证 的 复 印件 ; D. 指定银 行出 具的 开户 证明 复印件 ; E. 填妥并 加盖 公章 的 申 请表 ; F. 风险评 测表 ; G. 经办人 有效 身份 证明 文件 复印件 ; H. 加盖公章和 法定代表 人章( 或负责人章) 的授权委 托书 原件;(非 法定代表 人亲 自办理 时提交 ) I. 预留印 鉴卡 ;





本 公司 需要留 存的 材料 为: 有效企 业法 人营业执 照 或 注册登 记证 书 的复印 件( 加盖单 位公 章 ),如 为合格 境外 机构投 资者, 还需《 合格 境外机 构投资 者证券 投资 业务许 可证》 复印件 ; 加 盖公章 的法定 代表 人身份 证明文 件复印 件; 加盖单 位公章 的机构 代码 证 和税 务登记 证的复印 件 ;指定 银行出 具的 开户证 明复印 件;填 妥并 加盖公 章的 申 请表 ; 经办 人有效 身份证 明文件 复 印件; 加 盖公 章和 法定 代表 人章( 负责 人章) 的授 权委 托书原 件 (非 法定 代表 人亲 自办理 时提 交) ; 预留印 鉴卡 。 2) 认购资 金的 缴付 以 电 汇 或 支 票 主 动 付 款 方 式 将 足 额 认 购 资 金 汇 入 本 公 司 指 定 银 行 开 立 的 下列 直 销 资 金 专 户。 A. 中国建 设银 行 户


名 :信 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直销 专户 开户行 :中 国建 设银 行上 海市分 行营 业部 账


号:3100 1550 4000 5000 7459 B. 中国工 商银 行 户


名: 信 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直销 专户 开户行 :中 国工 商银 行上 海市正 大广 场支 行 账


号:1001 1415 2902 5700 738 C.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户


名 :信 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直销 专户 开户行 :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上海 市 卢 湾支 行 账


号:0349 2300 0400 0465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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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D. 中信银 行 户


名 :信 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直销 专户 开户行 :中 信银 行上 海分 行 账


号:7311 0101 8720 0000 315 3) 认购申 请: 提供 下列 资料 办理基 金认购 手续 : A. 《基金 交易 申请 表》 ; B. 银行付 款凭 证/ 划款 回单 联 复印件 ; C. 《基金 授权 委托 书》 ( 适 用 于代理 情况 ) ; D. 《基金 传真 交易 申请 书》 ( 适用于 传真 交易 ) 。 投资人 开户 的同 时可 办理 认购手 续 。 3、注 意事 项: 1) 认购申 请当 日下 午 5:00 之前, 若机 构投 资者 的认 购资金 未到 本公 司指 定基 金直销 资 金专户 ,则 当日 提交 的申 请顺延 受理 。申 请受 理日 期(即 有效 申请 日) 以资 金到账 日为 准。 2) 基金募 集期 结束 ,以 下将 被认定 为无 效认 购: A. 投资人 已划 付认 购 资 金, 但逾期 未办 理开 户手 续或 开户不 成功 的; B. 投资人 已划 付认 购 资 金, 但逾期 未办 理认 购手 续的 ; C. 投资人 已划 付 的 认购 资金 少于其 申请 的认 购金 额的 ; D. 在募集 期截 止日 下 午 5:00 之前认购 资 金未 到 指 定基 金销售 专户 的; E. 本公司 确认 的其 它无 效资 金或认 购失 败资 金。 3) 在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确认 为无效 认购 后, 本公 司将 在 7 个工 作日 内将 认购 资 金退回 , 投资人 可在 退回 的认 购资 金到账 后再 次提 出认 购申 请(届 时募 集期 已结 束的 除外) 。 (三) 直销网上交易流程 1 、开 户及 认购 的时 间:2013年8 月5日至2013年8 月23日(周 六、 周日 照常 受理 认购) 。 2 、开 户及 认购 程序 : 开户流 程: (1) 登陆 信诚 基金 网上 直 销网址,选择"新 开户"选项 (2) 阅读 风险 提示 函,并 签订网 上直 销协 议 (3) 选择 银行 卡,输 入个 人信息 (4) 用户 将连 接至 指定 银 行的 专 门页 面进 行资 料验 证操作 (5) 完成 验证 后输 入个 人 信息, 开户 成功 (6) 新用 户第 一次 登录 时 ,系统 会要 求投 资人 进行 风险测 评 认购流 程: (1) 登陆 信诚 基金 网上 直 销系统 (2) 选择 需认 购的 产品, 点击" 认购" 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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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3) 输入 认购 金额 (4) 确认 认购 金额 (5) 农业 银行 、建 设银 行 卡用户 将连 接到 银行 验证 银行卡 密码,招 商银 行卡 用户将 自动 扣款 ,认 购完 成 3 、信 诚基 金网 上直 销网 址 为 : https://trade.xcfunds.com/ 4 、支 持的 银行 卡 及 账户 种类: (1) 建设 银行 银行 卡(该 银行卡 需办 理USB KEY 证 书 并开通 网上 交易) (2) 农业 银行 银行 卡 (3) 招商 银行 银行 卡 (4) 上海 汇付 数据 服务 有 限公司 开通 的天 天盈 账户 (5) 支付 宝( 中国 )网 络 技术有 限公 司账 户 5 、注 意事 项: (1)认购申 请当日下 午3 :00之前, 若投资人 的认 购资金未到 本公司指 定基 金直销资金 专 户,则 当日 提交 的申 请顺 延受理 。申 请受 理日 期( 即有效 申请 日) 以资 金到 账日为 准。 (2) 基金 募集 期结 束, 以 下将被 认定 为无 效认 购: A .投 资人 已划 付认 购资 金 ,但逾 期未 办理 开户 手续 或开户 不成 功的 ; B .投 资人 已划 付认 购资 金 ,但逾 期未 办理 认购 手续 的; C .投 资人 已划 付的 认购 资 金少于 其申 请的 认购 金额 的; D . 在募 集期 截止 日下 午3 :00 之前 认购 资金 未到 指 定基金 销售 专户 的 , 也 不 接受顺 延受 理 认购申 请的 ; E .本 公司 确认 的其 它无 效 资金或 认购 失败 资金 。 六 、代销机构 办理场 外认 购 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中国银行 1、个人投资者 1 )办理开户和认购的时间:基金发售日 的 9:00 ~16 :00 (周六、周日 部分网点 只 受理个 人投 资者 业务 申请 ) 。 2 )开 立中 国银 行的 交易 账 户 个人投 资者 申请 开立 中国 银行的 交易 账户 时应 提交 下列材 料: ①有效 身份 证件 原件 (身 份证、 军官 证、 士兵 证、 武警证 等) ; ②中国 银行 长 城 借记 卡;


③填妥 的《 中国 银行 开放 式基金 业务 申请 表( 个人 ) 》 ; ④与中 国银 行签 订的 《中 国银行 开放 式基 金交 易协 议书》 (一 式两 份) 。 3 )提 出认 购申 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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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个人投 资者 在开 立中 国银 行交易 账户 后, 可提 出基 金认购 申请 。 提 出认 购申 请时应 提 供以下 材料 : ①中国 银行 长城 借记 卡; ②填妥 的《 认购 申请 表》 ; ③中国 银行 基金 交易 卡。 中国银 行在 接收 到投 资者 的认购 申请 后 , 将 自动 向 本公司 提交 投资 者开 立基 金账户 的 申请和 认购 申请 ,经 本公 司确认 后, 投资 者可 在 T +2 日 (工 作日 )在 中国 银行销 售网 点 打印基 金开 户确 认书 和认 购业务 确认 书。 但此 次确 认是 对 认购 申请 的确 认, 认购的 最终 结 果要待 本基 金发 行成 功后 才能确 认。 2 、机 构投 资者 1 )业 务办 理时 间: 基金 发 售日 的 9:00~16 :00( 周 六、周 日不 受理)。 2 )开 立中 国银 行的 交易 账 户 同一机 构投 资者 只能 在中 国银行 开立 一个 基金 交易 账户 , 并 只能 指定 一个 人 民币活 期 结算账 户作 为与 之关 联的 资金账 户。 机构 投资 者申 请开立 中国 银行 的交 易账 户时, 应提 交 下列材 料: ①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 营 业 执 照 或 注 册 登 记 证 书 原 件 正 本 及 上 述 文 件 加 盖 公 章 的 复 印 件; ②投资 者填 写, 并加 盖机 构公章 、 法 定代 表人 签章 和与资 金账 户一 致的 预留 印鉴的 开 户申请 表; ③授权 委托 书( 加盖 法定 代表人 签章 和机 构公 章) ; ④经办 人有 效身 份证 件原 件及其 复印 件; ⑤预留 印鉴 (与 资金 账户 预留印 鉴一 致) ; ⑥ 加 盖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章 和 单 位 公 章 的 “ 中 国 银 行 开 放 式 基 金 交 易 协 议 书 ” ( 一 式 两 份) , 加盖机构公章、法定 代表人签章和与资金账户一致的预留印鉴的“中国银行开放式 基金开/销 户申 请书 (单 位 ) ”。 T+2 日 , 机 构投 资者 在中 国银行 柜台 查询 开户 是否 成功, 中国 银行 为机 构投 资者打 印 “ 开放 式基 金代 销业 务确 认书( 单位 ) ” 。 3 )提 出认 购申 请 ①机构 投资 者在 开立 中国 银行交 易账 户后 , 可 提出 基金认 购申 请。 机构 投资 者应先 从 中国银 行基 金代 销网 点取 得 《 开放 式基 金认 、 申购 申请书 ( 单位 ) 》 , 填 妥后 加盖银 行预 留 印鉴。 ②中国 银行 代销 网点 柜员 对机构 投资 者提 供的 资料 审核无 误后 , 为其 办理 认 购并打 印 “ 开放 式基 金认 购、 申购 业务回 单 ” 。 中国银 行在 接收 到投 资者 的认购 申请 后 , 将 自动 向 本公司 提交 机构 投资 者开 立基金 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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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户的申 请和 认购 申请 ,经 本公司 确认 后, 投资 者可 在 T+2 日( 工作 日) 在 中国银 行代 销 网点打 印基 金开 户确 认书 和认购 业务 确认 书。 但此 次确认 是对 认购 申请 的确 认, 认 购的 最 终结果 要待 本基 金发 行成 功后才 能够 确认 。 (二)其他代销机构 投资人 在其 他代 销机 构办 理开户 及认 购手 续以 各代 销机构 的规 定为 准。 七 、清算与交割 1、 基金 合同 生效 前, 全部 认购资 金将 被冻 结在 本基 金募集 专户 中 , 认 购资 金 冻结期 间的 利 息折算 为基 金份 额, 归投 资人所 有, 不收 取利 息折 算基金 份额 的认 购费 用。 2、 投资 人 通过 代销 机构 进 行认购 时产 生的 无效 认购 资金, 将于 认购 申请 被确 认无效 之日 起 三 个工作 日内向 投资 人的指 定银行 账户或 指定 券商资 金账户 划出。 通过 直销机 构进行 认购时 产 生的无 效认 购资 金在 认购 结束后 三个 工作 日内 向投 资 人 的 指定 银行 账户 划出 。 3、本 基金 权益 登记 由基 金 注册登 记机 构在 募集 结束 后完成 。 八 、基金的验资 与基 金合 同 的生效 在 本基 金募集 结束 后,由银 行出 具基金 募集 专户存款 证明 ,由基 金管 理人委托 具有 从事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所 对认 购资 金进 行验 资并出 具验 资报 告。 自 收到 验资报 告之 日起十日 内, 基金管 理人 向中国证 监会 提交验 资报 告,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 自中 国证 监会 书面 确 认之日 起, 基 金备 案手 续 办理完 毕, 基 金合 同生 效 。 基金 管理 人在 收 到中国 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对 基金 合同 生效 事宜 予以公 告 。 若 本基 金募集 失败 ,本基金 管理 人应以 其固 有财产承 担因 募集行 为而 产生的债 务和 费用, 将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存 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 期限届 满 后30 日内 返还 基 金认购 人 。 九 、本次份额发售当 事人 和相关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 信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 浦 东新 区 世 纪大 道8 号 上海 国金 中心 汇丰银 行大 楼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翔燕 成立日 期:2005 年9 月 30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2005 】14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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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经 营范 围: 基 金募 集、基金 销售 、资产 管理 、境外证 券投 资管理 和中 国证监会 许可 的其他 业务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网址:www.xcfunds.com (二)基 金托管人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 田 国立 成立日 期:1983 年 10 月31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柒佰 贰拾 贰万叁 仟壹 佰玖 拾伍 元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三 )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北京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27号 投资 广场23层 法定代 表人 :金颖 办公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金 融大街27号 投资 广场23 层 联系电 话:010-58598839 传真:010-58598907 联系人 :朱 立元 (四 )律师事务所 和 经办 律师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 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68 号时代 金融 中心19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68号 时代 金融 中心19楼 负责人 :韩 炯 联系电 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联系人 :孙睿 经办律 师: 吕红 、孙睿 (五 )会计师事务所 和经 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毕 马威 华振 会计 师 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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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住所: 北 京市 东长 安街1 号东方 广场 东二 办公 楼八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长安 街1号 东方 广场 东二 办公 楼 八层 法定代 表人 :萧 伟强 电话:8621 2212 2888 传真:8621 6288 1889 联系人 : 王国 蓓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王 国蓓 、黄小 熠 附:本基 金直销 机 构及各代 销机构 联 系方式名 录 一、场 外销 售机 构 1. 直销 机构 : 信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及 本公司 的网 上交 易平 台 住所: 上海 市 浦 东新 区 世 纪大道8号 上海 国金 中心 汇 丰银行 大楼9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 浦 东新 区 世纪 大道8号 上海 国金 中 心汇丰 银行 大楼9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翔燕 电话: (021 )6864 9788 联系人 :杨雁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网 上交易 系统 办理 本基 金的 开户、 认 购、 申 购及 赎回 等 业务, 具体 交 易细则 请参 阅本 公司 网站 公告。 网上 交易 网址 :www.xcfunds.com. 2. 代销 机构 : 1)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复 兴门内 大 街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复 兴门内 大 街1 号 法定代 表人 : 田 国立 联系人 :侯 燕鹏 电话:010-66596688 网址:www.boc.cn 2) 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傅 育宁 电话:0755 -83198888 传真:0755 -83195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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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联系人 :邓 炯鹏 客服电 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3) 交 通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 银 城中 路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牛 锡明 电话: (021 )58781234


传真: (021 )58408483 联系人 :曹榕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4) 中 信建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王 常青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5) 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 田 区中心 三 路 8 号卓 越时 代 广场( 二期 )北 座( 邮编 :518048 ) 法 定代表 人: 王东 明 联系人 :顾凌 电话:0755-23835888 、010-60838888 传真:0755-23835861 、010-60836029


网址:http ://www.cs.ecitic.com 6 )中 信证 券( 浙江 )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588 号恒 鑫大厦 主 楼 19 层、20 层办 公地址 : 浙 江 省杭州 市滨 江区 江南 大 道588 号 恒鑫 大厦 主楼19 层、20 层法 定代 表人 :沈 强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0571-9554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571-85106383 联系人 :周妍 网址:www.bigsun.com.cn 7)中 信万 通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 路 29 号澳 柯玛 大厦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 址: 青 岛市 崂山 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20 层(266061 ) 法 定代表 人 : 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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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宝林 联系人 :吴 忠超 联系电 话:0532-85022326 客服电 话: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8) 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 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 38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联系人 :林 生迎 电话: (0755 )82960223 传真: (0755 )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客服电 话:95565 、4008888111 9)国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 法人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电 话:0755 -82130833 基金业 务联 系人 :齐 晓燕 联系电 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 -82133952 全 国统一 客户 服务 电话 :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10) 长 城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4 、16 、17 层 办公地 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 黄耀 华 客服电 话: 400-6666-888


网址: www.cgws.com 11 )国 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万 建华 联系 人 :芮 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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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8666 12 )中 国中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 心 A 栋第 18 层至 21 层 及第 04 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3 号 荣超 商务 中 心 A 栋第 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 龙增来 统一客 户服 务电 话:400-600-8008 、95532 公司网 站:www.china-invs.cn 13 )中 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联系人 :田 薇 联系电 话:010 -6656804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 -888 -888 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14 )海 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689 号 办 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电话:021 -23219000 传真:021 -23219100 联系人 :李 笑鸣 客服电 话:95553 或 拨打 各城市 营业 网点 咨询 电话 公司网 址:www.htsec.com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要 求选 择其 他机 构代理 销售 基金 ,并 及时 公告。 二、场 内 销 售机 构 场内销 售机 构为 具有 基金 代销业 务资 格的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会员 单位 。 本基金募集 结束前获 得基 金代销资格 的深圳证 券交 易所会员单 位可通过 深圳 证券交易所 系 统办理 本基 金的 场内 认购 业务。 具体名 单可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网 站查 询, 本基 金管 理人不 就此 事项 进行 公告 。 信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2013年8月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