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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信平稳(750005)

安信平稳: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安信 平稳增长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 人:安 信基金 管理有 限责任 公 司 
基金托管 人:中 国 工商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截止日:2013 年 6 月 18 日 
 1 
 
重要 提示 
安信平稳增长混合型发 起式 证券投资 基金的 募集申请 于2012年11 月2日经 中国证 监会证
监许可[2012]1447 号文核 准 。 本基 金基金合 同于2012 年12 月18日 正式生效 。 
本基金管理 人保证招 募说明书 的内容真 实、准确 、完 整。 
本招募说明 书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 但中国 证监会对 本 基金募集 的 核准, 并不 表明其对 本
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 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 证,也不 表明 投资于本基 金没有风 险。 
安信平稳增长混 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 金(以下简称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券市场 ,基
金净值会因 为证券市 场波动等 因素产生 波动,投 资者 根据所持有 的基金份 额享受基 金收益,
同时承担相 应的投资 风险。 
本基金投资 中的风险 包括: 因整体 政治、 经济、 社会 等环境因素 对证券市 场价格产 生影
响而形成的 系统性风 险, 个别证 券特有的 非系统性 风 险, 由于基金 份额持有 人连续大 量赎回
基金产生的 流动性风 险, 基金管 理人在基 金管理实 施 过程中产生 的积极管 理风险, 本 基金的
特 定风险等 。 
本基金为发 起式基金 ,在基金 募集时, 发起资金 认购 本基金 的金 额不低于 1000 万元,
且发起份额 的 持有期 限不低于 三年。 发起 份额 持有 期 限满三年后, 发起份额 持有人 将 根据自
身情况决定 是否继续 持有, 届时 , 发起份 额持有人 可 能赎回认购 的本基金 份额。 另外 , 在基
金 合同生效 满三年的 对应日 , 如果 本基金的 资产规模 低于 2 亿元, 基 金合同将 自动终止, 投
资者将面临 基金合同 可能终止 的不确定 性风险。 
本基金为混 合型基金, 其预期收 益及风险 水平高于 债 券型基金 和 货币市场 基金 , 但低 于
股票型基金, 属 于 中等风 险水平的 投资品种 。 投 资者 在投资本基 金之前 , 请仔 细阅读本 基金
的招募说明 书和基金 合同, 全面 认识本基 金的风险 收 益特征和产 品特性, 并 充分考虑 自身的
风险承受能 力,理性 判断市场 ,谨慎做 出投资决 策。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 认购(或 申购)基 金时应认 真阅 读本招募说 明书。 
基金的过往 业绩并不 预示其未 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 职守、 诚实信 用、 谨慎勤勉 的原 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 利,也不 保证最低 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 更新)所载 内容截止日为2013年6月18 日,有关财务数 据和净值表 现截
止日为2013 年3 月31日 (财务数 据未经审 计) 。 




































安信 平稳 增长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 资基 金更 新 招 募说 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2 目录 重要提示........................................................ 1 第一部分


绪言.................................................. 3 第二部分


释义.................................................. 4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7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13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17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21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22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23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30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40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41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42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46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47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49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50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55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58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60 第二十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61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62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64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65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66 附件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67 附件二、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79 安信 平稳 增长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3 年第 1 号) 3 第一 部分


绪言 《 安信平稳 增长混合 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 书》 (以下 简称 “ 招募说明 书 ” 或 “ 本 招募说明书 ” ) 依 照 《中华 人民共 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 法 》 (以下简称 “ 《 基金法》 ” ) 、 《证 券投 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 《 运作办法 》 ” ) 、 《 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 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以及《 安信 平稳增长 混合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 (以下 简称 “ 基金合 同 ” ) 编写。 基金管理人 承诺本招 募说明书 不存在任 何虚假记 载、 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 漏, 并对其 真 实性、准确 性、完整 性承担法 律责任。 安信平稳增 长混合型 发起式 证 券投资基 金 (以下 简称 “ 基金 ” 或 “ 本基 金 ” ) 是根据本 招募 说明书所载 明的资料 申请募集 的。 本基金管 理人没有 委托或授权 任何 其他 人提供未 在本招募 说明书中载 明的信息 ,或对本 招募说明 书作任何 解释 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 书根据本 基金的基 金合同编 写, 并经中国 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 (以 下简称 “ 中 国证监会 ” )核准 。基金合同是约定 基金合同当事人 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 件。基金投资 人自依基金 合同取得 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和本基金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其持有 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 其对基金合 同的承认和 接 受,并按照《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 享有权利、 承 担义务。 基金 投资人欲 了解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权 利和义务, 应 详细 查阅基金合 同。 安信 平稳 增长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3 年第 1 号) 4 第二 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 除非文义 另有所指 ,下列词 语具 有以下含义 : 1、 基金或本基金 :指 安信 平 稳增长混合 型发起式 证 券投资基金 。其 中,发起式 基金是 指满足中国 证监会 《关于 增设发起 式基金审 核通道有 关问题的通 知》 中相关条 件而募集、 运 作的开放式 基金 2、 基金管理 人:指 安 信基金管 理有限责 任公司 3、 基金托管 人:指中国 工商 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或 《基金 合同》 : 指 《 安信 平 稳增长混 合 型发起式 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 同》 及对 其 的任 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 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 人就本基金 签订之《 安信 平 稳增长混合 型发起 式 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 协议》及 对该托管 协议的任 何有 效修订和补 充 6、 招募说明书 或 本招募说明 书 :指《安信 平稳增长 混合型发起式 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及其 定期的更 新 7、 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指《 安信 平稳增 长混合型发 起式 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份额 发售公 告》 8、 法律法规 : 指中国 现行有效 并公布实 施的法律 、 行 政法规、 规范 性文件、 司法解释 、 行政规章以 及其他对 基金合同 当事人有 约束力的 决定 、决议、通 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 十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 次会 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 施的《中 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 投 资基金法 》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 修订 10 、 《 销售办法 》 : 指中国证 监会 2011 年 6 月 9 日颁 布、 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 《证券 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 法》及颁 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 出的 修订 11 、 《信息披 露办法》 : 指中国证 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 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 《 证 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 做出的修订 12 、 《 运作办法 》 : 指中国证 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 颁布、 同 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 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 法》及颁 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 出的 修订 13 、 中国证 监会:指 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 委员会 14 、 银行业 监督管 理 机构:指 中国人民 银行和/ 或中 国 银行业监督 管理委员 会 15 、 基金合同当 事人: 指受基 金合同约 束, 根据基金 合同享有权 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 律主 体,包括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份额持 有人 16 、 个人投 资者:指 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 规定可投 资于 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 人 17 、 机构投资者: 指 依法可以 投资证券 投资基金 的、 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 记并安信 平稳 增长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3 年第 1 号) 5 存续或经有 关政府部 门批准设 立并存续 的企业法 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 织 18 、 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 者: 指符合 现实有效 的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 可以投资 于中国境 内证 券市场的中 国境外的 机构投资 者 19 、 发起资金 : 指来源 于基金管 理人的公 司股东资 金 、 公司固有资 金、 公司 高级管理 人 员或基金经 理 (指基金 管理人员 工中依法 具有基金 经 理资格者, 包 括但可能 不限于本 基金的 基金经理, 下同)等 人员的资 金 20 、 投资人: 指个人投 资者、 机 构投资者 、 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 和使用发 起资金认 购的 投资人 以及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 投资 基金的其他 投资人的 合称 21 、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指依基 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 书合 法取得基金 份额的投 资人 22 、 基金销售 业务: 指 基金管理 人或销售 机构宣传 推 介基金, 发售 基金份额 , 办理基 金 份额的申购 、赎回、 转换、转 托管及定 期定额投 资等 业务 23 、 销售机构 : 指 安信 基金管理 有限责任 公司 以及 符 合 《销售办法 》 和中国 证监会规 定 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 销售 业务 资格并与 基金管理 人 签订了基金 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 代为办 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机 构 24 、 登记 业务: 指基金登 记、 存 管、 过 户、 清 算和结 算业务, 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 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 和管理、 基 金份额 登记、 基金 销售业务 的 确认、 清算和 结算、 代 理发放红 利、 建 立并保管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 交易过户 等 25 、 登记机构: 指办 理登记业 务的机构。 基 金的登记 机构为 安信 基金管理 有限责任 公司 或接受 安信 基金管理 有限责 任 公司 委托 代为办理 登记 业务的机构 26 、 基金账户 : 指登记 机构为投 资人开立 的、 记录 其 持有的、 基金 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 金 份额余额及 其变动情 况的账户 27 、 基金交易 账户: 指销 售机构为 投资人 开立的、 记 录 投资人通过 该销售机 构 办理认 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 管及定期 定额投资 等 业务而 引起 的基金 份额变动 及结余情 况的账 户 28 、 基金合同生 效日: 指基金 募集达到 法律法规 规定 及基金合同 规定的条 件, 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 监会办理 基金备案 手续完毕 ,并获得 中国 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 期 29 、 基金合同 终止日: 指 基金合同 规定的 基金合同 终止 事由出现后, 基 金财产 清算完毕 , 清算结果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予以公告 的日期 30 、 基金募集 期: 指自 基金份额 发售之日 起至发售 结 束之日止的 期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1 、 存续期 :指基金 合同生效 至终止之 间的不定 期期 限 32 、 工作日 :指上海 证券交易 所、深圳 证券交易 所的 正常交易日 33 、T 日:指销售机 构在规定 时间受理 投资人申 购、 赎回或其他 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34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 包含 T 日) 35 、 开放日 :指为投 资人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赎 回或 其他业务的 工作日 安信 平稳 增长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3 年第 1 号) 6 36 、 开放时 间:指开 放日基金 接受申购 、赎回或 其他 交易的时间 段 37 、 《业务规则》 : 指 《 安信 基金管理 有限责任 公司 开放式基金 业务规则》 , 是规范基 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 登记方面 的业 务规则, 由基金 管理人和 投资人共 同遵 守 38 、 认购: 指在基金 募集期内, 投 资人根据 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行为 39 、 申购: 指基金合 同生效后, 投 资人根据 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行为 40 、 赎回: 指基金合 同生效后, 基 金份额持 有人按基 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 件要 求将基金份 额兑换为 现金的行 为 41 、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按照基金 合同和基 金 管理人届时 有 效公告 规定的条 件, 申请将其持 有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 某一基金 的基金份 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 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 为 42 、 转托管: 指 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 本基金的 不同销售 机构之间实 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 份额 销售机构的 操作 43 、 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 : 指投资 人通过有 关销售机 构 提出申请, 约 定每期 申购 日、 扣 款 金额及扣款 方式, 由销售 机构于每 期约定 的 申购 日在 投资人指定 银行账户 内自动完 成扣款及 受理 基金申 购申请的 一种投资 方式 44 、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 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 放日基金 总份额的 10% 45 、 元:指 人民币元 46 、 基金收益 : 指基金 投资所得 红利、 股 息、 债券 利息 、 买卖证券价 差、 银行 存款利息 、 已实现的其 他合法收 入及因运 用基金财 产带来的 成本 和费用的节 约 47 、 基金资产 总值: 指 基金拥有 的各类有 价证券、 银 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 其 他资产的价 值总和 48 、 基金资 产净值: 指基金资 产总值减 去基金负 债后 的价值 49 、 基金份 额净值: 指计算日 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 计算 日基金份额 总数 50 、 基金资产估 值: 指计算评 估基金资 产和负债 的价 值, 以确定 基金 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 程 51 、 指定媒体: 指中 国证监会 指定的用 以进行信 息披 露的报刊、 互联 网网站及 其他媒 体 52 、 不可抗 力:指基金 合同当 事人不能 预见、不 能避 免且不能克 服的客观 事件 安信 平稳 增长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3 年第 1 号) 7 第三 部分


基 金管 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安信 基金管理 有限责任 公司 住所:广东 省 深圳市 福田区益 田路 6009 号新世 界商务 中心 36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福田 区益田路 6009 号 新世 界 商务中心 36 层 法定代表人 : 牛冠兴 成立时间:2011 年 12 月 6 日 批准设立机 关:中国 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 会 批准设立文 号: 中国 证监会 证 监许可〔2011 〕1895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资本:2 亿元人 民币 存续期间: 永续经营 联系人:王阳 联系电话:0755 - 82509999 公司的股权 结构如下 : 股东名称 持股 比例 安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49% 五矿 资本控 股 有限公 司 36% 中广核 财务 有限责任 公司 15%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 成员 牛冠兴先生, 董事长, 经济学硕 士。 历任 武汉市人 民 银行 硚口支 行信贷员, 武汉市工 商 银行古田办 事处主任, 武 汉市工商 银行江岸 支行行长 , 武汉市工商银 行副行长, 招 商银行总 行信贷部总 经 理, 招商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总 经理, 招 商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董事长, 南方 证券 行政接管组 及广东证 券托管组 组长。 现任 安信证券 股 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 安 信基金管 理有限 责任公司董 事长,中 国证券业 协会副会 长。 王连志先生, 董事, 经 济学硕士 。 历任长 城证券有 限 责任公司投 行部经理, 中信证券 股 份有限公司 投行部经 理, 第一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副 总 经理, 安信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副 总经理。 现任安信基 金管理有 限责任公 司总经理 。 李军先生, 董 事, 经济 学硕士。 历任深圳 市罗湖工 业 研究所经理, 深圳证券 电脑公司 经安信 平稳 增长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3 年第 1 号) 8 理, 深圳证券 交易所人 事部助理 总监、 西 南中心主 任 、 上市 审查部 副总监、 市场监察 部副总 监、 会员管理部 副总监, 中国 科技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 托管组组长。 现 任安信证 券股份有 限公 司副总经理 。 任珠峰先生, 董事, 经 济学博士 。 历任中 国五金矿 产 进出口总公 司财务部 科员、 有色 部 经理、 上海公 司副总经 理, 英国 金属矿产 有限公司 小 有色、 铁合金 及矿产部 经理, 五 矿投资 发展有限责 任公司资 本运营部 总经理、 五 矿投资发 展 有限责任公 司副总经 理。 现任五 矿 资本 控股 有限公 司 (原五 矿投资发 展有限责 任公司) 总经 理兼五矿证 券有限公 司董事长 。 王晓东先生, 董事, 经 济学硕士 。 历任中 国五金矿 产 进出口总公 司财务部 科员, 日本 五 金 矿产株式 会社财务 部科员, 中 国外贸金 融租赁有 限 公司副总经 理, 中国五 矿集团公 司财务 总部副总经 理。现任 五矿 资本 控股 有限 公司 (原 五矿 投资发展有 限责任公 司) 副总 经理。 李益翔先生, 董事, 工 商管理硕 士。 历任 岭澳核电 有 限公司电气 工程师, 中 国广东核 电 集团有限公 司财务部 电力市场 分析员、 研 究中心战 略 与策略研究 员、 战略规 划部规划 管理主 任, 中广核财 务有限责 任公司资 金部战略 规划高级 经 理。 现任中广 核财务有 限责任公 司投资 银行部总经 理。 徐景安先生,独 立董事 ,1964 年毕业于 复旦大学新 闻学专业 。历任 中央马列主义 研究 院干部, 中共 中央政策 研究 室干 部, 北京 军区炮兵 政治 部教员, 国家 计划委员 会研究室 科长, 国务院经济 体制改革 办公室科 长, 国家经 济体制改 革 委员会处长, 中国经济 体制改革 研究会 副所长, 深圳市 经济体制 改革委员 会主任, 深圳 市士 必达国际投 资公司董 事长, 深圳市 徐景 安投资顾问 公司董事 长。现任 深圳市景 安文化传 播公 司董事长。 高正平先生, 独立董事 , 管理学 博士。 曾任 天津财 经 大学教授。 现 任天津财 经大学珠 江 学院院长、 教授。 郑斌先生, 独 立董事, 法学硕士 。 历任中 央组织部 干 部, 国家国有 资产管理 局综合司 副 处长,北京 市正平律 师事务所 主任。现 任北京市 金诚 同达律师事 务所高级 合 伙人。 2、基金管理 人监事会 成员 王晓荷女士, 监事会主 席, 经济 学硕士。 曾任中国 证 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干 部 。 现任安 信 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监 事会主席 。 刘国威先生, 监事, 工 商管理硕 士。 历任 五矿集团 财 务有限责任 公司资金 部副经理、 经 理, 香港企荣 财务有限 公司资金 部高级经 理, 五矿投 资发展有限 责任公司 综合管理 部副总经 理、 规划发展部 总经理、 资本 运营部总 经理, 中国五 矿集团公司 金融业务 中心资本 运营部总 经理兼五矿 投资发展 有限责任 公司纪委 委员。 现任中 国五矿集团 公司金融 业务中心 副总经理 兼金融业务 中心资本 运营部总 经理。 姜志刚先生, 职 工监事, 理学 硕士。 历任中 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深圳软件 开发中心 高级 程序员, 深圳 发展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总行 电脑部项 目 经理, 招商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信 息技术 中心主机开 发工程师, 安信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信息 技 术部副总经 理。 现任安 信基金管 理有限安信 平稳 增长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3 年第 1 号) 9 责任公司运 营部总经 理。 3、公司高管 人员 王连志先生 ,董事, 总经理, 经济学硕 士。简历 同上 。 汪建先生, 副 总经理, 经济学硕 士。 历任 国泰君安 证 券股份有限 公司研究 所研究员, 衍 生产品部一 级研究员、 董 事总经理, 资 产委托管 理总 部副总经理。 现 任安信基 金管理有 限责 任公司副总 经理,分 管投资、 研究业务 。 孙晓奇先生, 督察长, 经济学硕 士。 历任 上海石化 董 事会秘书室 高级经理, 上海证券 交 易所债券基 金部执行 经理。现 任安信基 金管理有 限责 任公司督察 长。 4、本基金基 金经理 汪建先生, 副总经理 ,经济学 硕士。 简 历同上。2012 年 12 月 18 日至今 ,任安 信平稳 增长混合型 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 金的基金 经理。 李勇先生, 经济 学硕士。 历任 中国农业 银行股份 有限 公司总行金 融市场部 交易员、 高级 投资经理。 现任安信 基金管理 有限责任 公司固定 收益 部总经理。2012 年 12 月 18 日至 今, 任安信平稳 增长混合 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 基金的基 金经 理;2012 年 9 月 25 日至今 , 任安 信目 标收益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的 基金经理 ;2013 年 2 月 5 日 至今, 任安信现 金管理货 币市场 基金的基金 经理。 5、 基金投资 决策委员 会成员 主任委员: 王连志先生 ,董事, 总经理, 经济学硕 士。简历 同上 。 委员: 汪建先生, 副总经理 ,经济学 硕士。简 历同上。 陈振宇先生, 经 济学硕士。 历 任大鹏证 券有限责 任公 司证券投资 部经理、 资产 管理部总 经理, 招商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福 民路证券 营业部总 经 理, 安信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资产 管理部 副总经理 (主持工 作) 、 证券投 资部副总 经理 ( 主持 工作) 。 现任安 信基金管 理有限责 任公 司 总经理助 理兼 基金 投资部总 经理。 姜诚先生, 经 济学硕士。 历任国泰 君安证券 股份有限 公 司资产委托 管理总部 助理研究 员、 研究员、投 资经理。 现任安信 基金管理 有限责任 公司 研究部总经 理。 李勇先生, 经济学硕 士。 简历 同上。 6、上述人员 之间均不 存在近亲 属关系。 三 、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国务 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认定的 其他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 购、赎回 和登记事 宜; 2、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 3、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 金财产分 别管理、 分别记 账, 进行证券投 资; 安信 平稳 增长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3 年第 1 号) 10 4、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分 配方案 ,及 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 5、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 并编制基 金财务会 计报告 ; 6、编制季度 、半年度 和年度基 金报告; 7、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 产净值, 确定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有关的 信息披 露事 项; 9、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10 、保存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 和其他相关 资料; 11 、 以基金管 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行 使 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 为; 12 、法律法 规和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或《 基金合同 》约 定的其他职 责。 四 、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 诺不从事违 反《证券法 》的行为, 并承诺建 立健全 内部控制制 度,采 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 反《证券 法》行为 的发生;


2、 基金管理 人承诺不 从事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 并 承诺建立健 全内部风 险控制制 度, 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 下列行为 的发生: (1)将基金 管理人固 有财产或 者他人财 产混同 于基 金财产从事 证券投资 ; (2)不公平 地对待管 理的不同 基金财产 ; (3)利用基 金财产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 外的第 三人 牟取利益; (4)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违规承 诺收益或 者承担 损失 ; (5)依照法 律、行政 法规有关 规定,由 中国证 监会 规定禁止的 其他行为 。


3、 基金管理人承 诺严格遵 守基金 合同, 并承诺 建 立健 全内部控制 制度, 采取有 效措施, 防止违反基 金合同行 为的发生 ;


4、基金管理人承 诺加强人员 管理,强化 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 遵守国家有 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 规范,诚 实信用、 勤勉尽责 ; 5、基金管理 人承诺不 从事其他 法规规定 禁止从 事的 行为。 五 、 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 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 的原则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 取最大 利益; 2、不利用职 务之便为 自己、受 雇人或任 何第三 者谋 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 期间知悉的 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 秘密,尚未依法 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 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 信息; 4、不以任何 形式 为其 他组织或 个人进行 证券交 易。 六 、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 的原则


安信 平稳 增长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3 年第 1 号) 11 (1)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 覆盖公司的 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和各级 岗位,并渗 透到各 项业务过程 ,涵盖到 决策、执 行、监督 、反馈等 各个 环节。 (2)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 的内部控制 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适用 的内部控制 程序, 并适时调整 和不断完 善,维护 内部控制 制度的有 效执 行。 (3)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 构、部门和 岗位的职责 保持相对独立, 公司基金资 产、自 有资产、其 他资产的 运作分离 。 (4)相互制 约原则: 公司内部 部门和岗 位的设 置应 权责分明、 相互制衡 。 (5)成本效益原 则:公司运 用科学化的 经营管理方 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 效益, 以合理的控 制成本达 到最佳的 内部控制 效果。 (6)防火墙原则 :公司投资 、交易、研 究、评估、 销售等业务环节 ,适当分离 ,以达 到防范风险 的目的, 对因业务 需要知悉 内部信息 的人 员,制定严 格的批准 程序和监 督措施。 2、 内部控制 的主要内 容 (1)控制环 境 公司董事会 重视建立 完善的公 司治理结 构与内部 控制 体系。 本公司在 董事会下 设立了 合 规与 风险管理 委员会, 负 责针对公 司在经营 管理和基 金运作中的 风险进行 研究并制 定相应的 控制制度。 公司经理层 牢固树立 内部控 制 优先和风 险管理理 念, 培养全体员 工的风险 防范意识, 营 造一个浓厚 的内部控 制文化氛 围, 保证全 体员工及 时 了解国家法 律法规和 公司规章 制度, 使 风险意识贯 穿到公司 各个部门 、各个岗 位和各个 环节 。 公司构建有 效的治理 结构, 充分 发挥独立 董事和监 事 会的监督职 能, 严禁不 正当关联 交 易、利益输 送和内部 人控制现 象的发生 ,保护投 资者 利益和公司 合法权益 。 公司建立合 规、 高 效、 健 全、 制 衡的内部 组织架构 , 建立决策科 学、 运 营规范 、 管理高 效的运行机 制,包括 民主、透 明的决策 程序和管 理议 事规则,高 效、严谨 的业务执 行系统, 以及健全、 有效的内 部监督和 反馈 系统 。 各职能部门 是公司内 部控制的 具体实施 单位。 各部 门 在公司基本 管理制度 的基础上, 根 据具体情况 制订本部 门的业务 管理规定、 操作流程 及 内部控制规 定, 加强对 业务风险 的控制。 部门管理层 定期对部 门内风险 进行评估, 确 定风险管 理战略并实 施, 监控风险 管理绩效, 以 不断改进风 险管理能 力。 (2)风险评 估 公司建立科 学严密的 风险评估 体系, 对公司 内外部风 险进行识别、 评 估和分析, 及 时防 范和化解风 险, 包括定 期和不定 期的风险 评估、 开 展新 业务之前的 风险评估 以及违规、 投诉、 危机事件发 生后的风 险评估等 。 (3)控制活 动 公司设立顺 序递进、 权责 统一 、严密有 效的内部 控制 防线。 安信 平稳 增长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3 年第 1 号) 12 公司建立科 学的授权 制度。 授权 控制是内 部控制活 动 的基本要点, 它贯穿于 公司经营 活 动的始终。 公司 建立完善 的资产分 离制度, 基金 资产 与公司资产、 不 同基金的 资产和其 他受 托资产要实 行独立运 作, 单独 核算。 公司 建立科学 、 严格的岗位 分离制度, 业务授 权、 业务 执行、 业务记 录和业务 监督严格 分离, 投 资和交易 、 交易和清算、 基金会计 和公司会 计等重 要岗位不得 有人员的 重叠。 重要 业务部门 和岗位实 行 物理隔离。 公 司制定切 实有效的 应急应 变措施,建 立危机处 理机制和 程序。 (4)信息与 沟通 公司建立适 当、 有效的 信息沟通 机制 和 渠道, 保证 信 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 完整性, 实 现公司内部 信息的沟 通和共享, 促进公司 内部管理 顺 畅实施。 公司 根据组织 架构和授 权制度, 建立清晰的 业务报告 系统。 (5)监督与 内部稽核 内部控制的 监督完善 由公司合 规与风险 管理委员 会、 督察长和监 察稽核部 等部门在 各自 的职权范围 内开展。 必要时, 公司可聘 请外部专 家对 内部控制进 行检查和 评价。 公司根据市 场环境、 新的 金融工具、 新 的技术应 用和 新的法律法 规等情况, 对 原有的内 部控制定期 进行全面 检讨,审 查其合法 合规性、 合理 性和有效性 ,适时改 进。 3、基金管理 人关于内 部控制的 声明 (1)基金 管理人 确知建立、 实施和维持 内部控制制 度是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及管 理层的 责任; (2)上述关 于内部控 制的披露 真实、准 确; (3)基金管 理人承诺 将根据市 场环境的 变化及 公司 的发展不断 完善内部 控制制度 。 安信 平稳 增长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3 年第 1 号) 13 第四 部分


基 金托 管人 一 、 基金托管人 基本情况 名 称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 定 代 表 人 : 姜 建 清 注册资本: 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 系 人 : 赵 会 军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3 年 3 月末,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共 有 员 工 163 人 ,平 均 年 龄 30 岁, 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 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 为 中 国 大 陆 托 管 服 务 的 先 行 者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自 1998 年 在 国 内 首 家 提 供 托 管 服 务 以 来 , 秉 承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 的 宗 旨 , 依 靠 严 密 科 学 的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规 范 的 管 理 模 式 、 先 进 的 营 运 系 统 和 专 业 的 服 务 团 队 , 严 格 履 行 资 产 托 管 人 职 责 , 为 境 内 外 广 大 投 资 者 、 金 融 资 产 管 理 机 构 和 企 业 客 户 提 供 安 全 、 高 效 、 专 业 的 托 管 服 务 , 展 现 优 异 的 市 场 形 象 和 影 响 力 。 建 立 了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中 最 丰 富 、 最 成 熟 的 产 品 线 。 拥 有 包 括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信 托 资 产 、 保 险 资 产 、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安 心 账 户 资 金 、 企 业 年 金基金、QFII 资产、QDII 资 产 、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 证 券 公 司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证 券 公 司 定 向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商 业 银 行 信 贷 资 产 证 券 化 、 基 金 公 司 特 定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 门 类 齐 全 的 托 管 产 品 体 系 , 同 时 在 国 内 率 先 开 展 绩 效 评 估 、 风 险 管 理 等 增 值 服 务 , 可 以 为 各 类 客 户 提 供 个 性 化 的 托 管 服 务 。 截 至 2013 年 3 月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共 托 管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305 只 , 其 中 封 闭 式 10 只 , 开 放 式 295 只 。 自 2003 年 以来, 本 行 连 续 十 年 获 得 香 港 《 亚 洲 货 币 》 、 英 国 《 全 球 托 管 人 》 、 香 港 《 财 资 》 、 美 国 《 环 球 金 融 》 、 内 地 《 证 券 时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等 境 内 外 权 威 财 经 媒 体 评 选 的 37 项 最 佳 托 管 银 行 大 奖 ; 是 获 得 奖 项 最 多 的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 优 良 的 服 务 品 质 获 得 国 内 外 金 融 领 域 的 持 续 认 可 和 广 泛 好 评 。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安信 平稳 增长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3 年第 1 号) 14 中国工商银 行资产托 管部自成 立以来, 各 项业务飞 速 发展, 始终保 持在资产 托管行业 的 优势地位。 这 些成绩的 取得, 是 与资产托 管部 “一 手 抓业务拓展, 一手抓内 控建设” 的做法 是分不开的。 资产托管 部非常重 视改进和 加强内部 风 险管理工作, 在积极拓 展各项 托 管业务 的同时, 把加 强风险防 范和控制 的力度, 精心培育 内 控文化, 完善 风险控制 机制, 强 化业务 项目全过程 风险管理 作为重要 工作来做 。 继 2005 、2007 、2009 、2010 、2011 年五次 顺利通 过评估组织 内部控制 和安全措 施是否充 分的最权 威的 SAS70 (审计标准第 70 号) 审阅后 , 2012 年中国 工商银行 资产托管 部第六次 通过 ISAE3402 (原 SAS70 ) 审阅获得无保留意见 的 控制及有效 性报告, 表 明独立第 三方对我 行托管服 务 在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 方面的健 全性和 有效性的全 面认可。 也证 明中国工 商银行托 管服务的 风险控制能 力已经与 国际 大型 托管银行 接轨, 达到国际 先进水平。 目前,ISAE3402 审阅已经 成为年度化、 常 规化的内 控工作手 段。 ( 一)内部 风险控制 目标 保证业务运 作严格遵 守国家有 关法律法 规和行业 监管 规则, 强化和 建立守法 经营、 规范 运作的经营 思想和经 营风格, 形成一个 运作规范 化、 管理科学化 、监控制 度化的内 控体系; 防范和化解 经营风险, 保 证托管资 产的安全 完整; 维 护持有人的 权益; 保障资 产托管业 务安 全、有效、 稳健运行 。 ( 二)内部 风险控制 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 行资产托 管业务内 部风险控 制组织结 构由 中国工商银 行稽核监 察部门 (内控 合规部、内部审 计局) 、资 产 托管部内设 风险控制处 及资产托管部各 业务处室共 同组成。总 行稽核监察 部门负责 制定全行 风险管理 政策,对 各业 务部门风险 控制工作 进行指导 、监督。 资产托管部 内部设置 专门负责 稽核监察 工作的内 部风 险控制处, 配 备专职稽 核监察人 员, 在 总经理的直 接领导下, 依 照有关法 律规章, 对业 务的 运行独立行 使稽核监 察职权。 各业 务处 室在各自职 责范围内 实施具体 的风险控 制措施。 ( 三)内部 风险控制 原则 1、合法性原则。 内控制度应 当符合国家 法律法规及 监管机构的监管 要求,并贯 穿于托 管业务经营 管理活动 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 托管业务的 各项经营管 理活动都 必 须有相应的规范 程序和监督 制约; 监督制约应 渗透到托 管业务的 全过程和 各个操作 环节 ,覆盖所有 的部门、 岗位和人 员。 3、 及时性原 则。 托管业 务经营 活动必须 在发生时 能准 确及时地记 录; 按照 “ 内控优先 ” 的原则,新 设机构或 新增业务 品种时, 必须做到 已建 立相关的规 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 各项业务经 营活动必须 防范风险, 审慎经营,保证 基金资产和 其他委 托资产的安 全与完整 。 5、有效性原则。 内控制度应 根据国家政 策、法律及 经营管理的需要 适时修改完 善,并 保证得到全 面落实执 行,不得 有任何空 间、时限 及人 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 设立专门履 行托管人职 责的管理部 门;直接操作人 员和控制人 员必须安信 平稳 增长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3 年第 1 号) 15 相对独立, 适当分离 ;托管部 内部设置 独立的负 责内 部风险的部 门,专责 内控制度 的检查。 ( 四)内部 风险控制 措施实施 1、 严格的隔离制 度。 资产托 管业务与 传统业务 实行严 格分离, 建立了 明确的岗 位职责、 科学的业务 流程、 详细的 操作手册、 严 格的人员 行为 规范等一系 列规章制 度, 并采取了 良好 的防火墙隔 离制度, 能 够确保 资产独立、 环境独立 、 人员独立、 业 务制度和 管理独 立、 网络 独立。 2、高层检查。主 管行领导与 部门高级管 理层作为工 行托管业务政策 和策略的制 定者和 管理者, 要求 下级部门 及时报告 经 营管理 情况和特 别 情况, 以检查 资产托管 部在实现 内部控 制目标方面 的进展, 并根据检 查情况提 出内部控 制措 施,督促职 能管理部 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 产托管部严 格落实岗位 责任制,建 立“自控防线” 、 “互控防线” 、 “监 控防线” 三道控制 防线, 健全绩效 考核和激 励机制 , 树立 “以 人为本 ” 的内控 文化, 增强员 工的责任心 和荣誉感, 培 育团队精 神和核心 竞争力。 并通过进行 定期、 定向的 业务与职 业道 德培训、签 订承诺书 ,使员工 树立风险 防范与控 制理 念。 4、经营控制。资 产托管部通 过制定计划 、编制预算 等方法开展各种 业务营销活 动、处 理各项事务 ,从而有 效 地控制 和配置组 织资源, 达到 资源利用和 效益最大 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 。资产托管 部通过稽核 监察、风险 评估等方式加强 内部风险管 理,定 期或不定期 地对业务 运作状况 进行检查 、 监控, 指 导 业务部门进 行风险识 别、 评估, 制定并 实施风险控 制措施, 排查风险 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 。我们通过 业务操作区 相对独立、 数据和传真加密 、数据传输 线路的 冗余备份、 监控设施 的运用和 保障等措 施来保障 数据 安全。 7、 应急准备 与响应。 资 产托管 业务建立 专门的灾 难恢 复中心, 制定 了基于数 据、 应用 、 操作、 环境四 个层面的 完备的灾 难恢复方 案, 并组 织员 工定期演练。 为使演练 更加接近 实战, 资产托管部不断 提高演练标 准,从最初 的按照预订 时 间演练发展到现 在的“随机 演练” 。从 演练结果看 ,资产托 管部完全 有能力在 发生灾难 的情 况下两个小 时内恢复 业务。 ( 五)资产 托管部内 部风险控 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 部设置专职 稽核监察部 门,配备专 职稽核监察人员 ,在总经理 的直接 领导下, 依照 有关法律 规章, 全 面贯彻落 实全程监 控 思想, 确保资 产托管业 务健康、 稳定地 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 ,实施全员 风险管理。 完善的风险 管理体系需要从 上至下每个 员工的 共同参与 , 只有这 样, 风险控制 制度和措 施才会全 面、 有效。 资 产托管部 实施全员 风险管理 , 将风险控制 责任落实 到具体业 务部门和 业务岗位, 每 位员工对自 己岗位职 责范围内 的风险负 责, 通过建立 纵向双人 制、 横向 多部门制 的内部组 织 结构, 形成不 同部门、 不同岗位 相互制 衡的组织结 构。 3、建立健全规章 制度。资产 托管部十分 重视内控制 度的建设,一贯 坚持把风险 防范和安信 平稳 增长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3 年第 1 号) 16 控制的理念 和方法融 入岗位职 责、 制度建设 和工作流 程中。 经过多年 努力, 资产托 管部已经 建立了一整 套内部风 险控制制 度, 包括: 岗位职责 、 业务操作流 程、 稽核监 察制度、 信息披 露制度等, 覆盖 所有部门 和岗位, 渗透 各项业务 过程 , 形成各个业务 环节之间 的相互制 约机 制 。 4、内部风险控制 始终是托管 部工作重点 之一,保持 与业务发展同等 地位。资产 托管业 务是商业银 行新兴的 中间业务, 资产托管 部从成立 之 日起就特别 强调规范 运作, 一直 将建立 一个系统、 高 效的风险 防范和控 制体系作 为工作重 点 。 随着市场环 境的变化 和托管业 务的快 速发展, 新问题、 新 情况不断 出现, 资产托 管部始终 将风险管理 放在与业 务发展同 等重要的 位置,视风 险防范和 控制为托 管业务生 存和发展 的生 命线。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 进行监督的方 法和程序


根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托 管协议和 有关基金 法 规的规定, 基 金托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和投 资对象、 基 金投融资 比例、 基 金投资禁 止 行为、 基金参 与银行间 债券市场 、 基金 资产净值的 计算、 基金 份额净值 计算、 应 收资金到 账 、 基金费用开 支及收入 确定、 基 金收益 分配、相关 信息披露 、基金宣 传推介材 料中登载 基金 业绩表现数 据等进行 监督和核 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人 违反《基金 法》 、基金合 同、基金托管协 议或有关基 金法律 法规规定的 行为, 应及 时以书面 形式通知 基金管理 人 限期纠正, 基 金管理人 收到通知 后应及 时核对, 并以书 面形式对 基金托管 人发出回 函确认。 在限期内, 基金 托管人有 权随时对 通知 事项进行复 查, 督促基 金管理人 改正。 基金 管 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 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 能在限期 内纠正的, 基金 托管人应 报告中国 证监会。 基金 托管 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有 重大违规 行为, 应 立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 ,同时通 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 纠正 。 安信 平稳 增长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3 年第 1 号) 17 第五 部分


相 关服 务机 构 一 、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名称:安信 基金管理 有限责任 公司 住所:广东 省 深圳市 福田区益 田路 6009 号新世 界商务 中心 36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福田 区益田路 6009 号 新世 界 商务中心 36 层 法定代表人 :牛冠兴 电话:0755 -82509820 传真:0755 -82509920 联系人:陈婕 客户服务电 话 :4008-088-088 公司网站:www.essencefund.com 2、 代销机构 (1)中国工商 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 :姜建清 联系电话: (010)66107900 传真: (010 )66107914 联系人:杨 菲 客户电话:95588 公司网站:www.icbc.com.cn (2)中国建 设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住所: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 王洪章 客户服务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3)中国农 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住所:北京 市东城区 建国门内 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 :蒋超良 安信 平稳 增长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3 年第 1 号) 18 客户服务电 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4)安信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深圳 市福田区 金田路 4018 号安联 大厦 34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 :牛冠兴 客户服务电 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5)招商证 券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深圳 市福田区 益田路江 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 :宫少林 客户服务电 话: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6)海通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上海 市淮海中 路 9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开国 客户服务电 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7)国泰君 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住所:上海 市浦东新 区商城路 618 号 法定代表人 :万建华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8)中信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深圳 市深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银行 大 厦 A 层 法定代表人 :王东明 客户服务电 话:95558 网址:www. citics.com (9)中信证 券(浙江 )有限责 任公司 住所:浙江 省杭州市 中河南路 11 号万凯庭 院商务楼 A 座 法定代表人 :沈强 客户服务电 话:0571-95698 网址:www.bigsun.com.cn (10 )中信 万通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 住所:青岛 市崂山区 深圳路 222 号青岛 国际金融 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安信 平稳 增长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3 年第 1 号) 19 法定代表人 :张智河 客户服务电 话: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11 )广发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住所:广州 市天河北 路大 都会 广场 5、18 、19、36 、38 、39、41、42、43 、44 楼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客户服务电 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12 )上海 天天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住所:上海 市徐汇区 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10 楼 法定代表人 :其实 客户服务电 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13 )上海 长量基金 销售投资 顾问有限 公司 住所:上海 市浦东新 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法定代表人 :张跃 伟 客户服务电 话:400-089-1289 网址:www.erichfund.com (14 )杭州 数米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住所: 杭州 市余杭区 仓前街道 海曙路 东 2 号 法定代表人 :陈柏青 客户服务电 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15 ) 和讯 信息科技 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 市浦东新 区东方路 18 号保利 大厦 E 座 18 层 法定代表人 :王莉 客户服务电 话:4009-2000-22 网址:http://www.homeway.com.cn 二 、 基金份额 登记机构 名称:安信 基金管理 有限责任 公司 住所:广东 省 深圳市 福田区益 田路 6009 号新世 界商务 中心 36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福田 区益田路 6009 号 新世 界 商务中心 36 层 法定代表人 :牛冠兴 电话:0755 -82509861 安信 平稳 增长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3 年第 1 号) 20 传真:0755 -82560289 联系人:魏峰 三 、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 市 通力律 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 城中路 68 号 1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 城中路 68 号 19 楼 负责人:韩 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黎 明 经办律师: 吕红、黎 明 四 、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 华明会计 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 合伙)


住所:北京 市东城区 东长安街1 号东方 广场安永 大楼17 层01-1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东长 安街 1 号 东方广场 安永 大楼 17 层01-12 室


法定代表人 :Ng Albert Kong Ping 吴港平


电话:(010 )58153000 、(0755 )25028288


传真:(010 )85188298 、(0755)25026188


签章注册会 计师:张 小东、 陈 立群


联系人:李 妍明 安信 平稳 增长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3 年第 1 号) 21 第六 部分


基 金的 募集 本 基金由基金 管 理人按照《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 销售办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 规定募集 , 募集申请 于2012年11 月2日经中 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12]1447 号文 核准。 本基金运作 方式为契 约型开放 式,存续 期为不定 期。 本基金募集 期间每份 基金份额 的初始面 值为人民 币1.00元。 本基金募集期从2012 年11 月19 日 起至2012 年12 月14 日 止, 共募集206,476,629.44 份基金 份额,有效 认购户数 为3,334户。 根据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基金管 理人 的股 东安信证 券股份有限 公司 以自 有资金认 购本 基金 10,000,000.00 元 , 作为本 基金发起 资金, 折合 基 金份额 9,999,000.00 份,自 基 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持有期 限不少于3 年。 安信 平稳 增长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3 年第 1 号) 22 第七 部分


基金 合 同的 生效 一 、 基金 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 金合同已于 2012 年 12 月 18 日正式生效 。 自基金合 同生效日 起,本基 金管 理人正式开 始管理本 基金。 二 、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量和资金 规模 《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数量不 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 低于 5000 万 元的,基金 管理人应 当及时报 告中国证 监会;连 续 20 个工作日出 现前述情 形的,基 金管理 人应当向中国证 监会说明原 因并报送解 决方案; 《基 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三年后 的对应日, 若基金资产 规模低于 2 亿元, 基金合同 自动终止 。 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时 ,从其规 定。 安信 平稳 增长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3 年第 1 号) 23 第八 部分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回 一 、 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 购与赎回 将通过销 售机构 (包括 直销机构 和代销机构) 进 行。 具体的销 售网 点名单参见 本招募说 明书 “ 第 五 部分相关 服务机构” 部分相关内 容及基金 份额发售 公告或其 他公告。 基金管 理人可根 据情况变 更或增减 代销机构 , 并 予以公告。 投资 人应当在 销售机构 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 营业场所 或按销售 机构提供 的其 他方式办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若 基金管理人 或其指定 的代销机 构开通电 话、 传真或 网 上等交易方 式, 投资人 可以通过 上述方 式进行申购 与赎回。 二 、 申购、赎回 开放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1、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 放日办理 基金份额 的申购和 赎回, 具体 办 理时间为上 海证券交 易所、 深圳 证 券交易所的 正常交易 日的交易 时间, 但基 金管理人 根 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 会的要求 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 公告暂停 申购、赎 回时除外 。 基金合同生 效后, 若出 现新的证 券交易市 场、 证券交 易 所 交易时间 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 况, 基金管理人 将视情况 对前述开 放日及开 放时间进 行相 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 日前依照 《 信息 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体上公 告。 2、申购、赎 回开始日 及业务办 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3 年 1 月 8 日开 放日常申 购、赎 回。 基金管理人 不得在基 金合同约 定之外的 日期或者 时间 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 、 赎 回或者转 换。 投资人在 基金合同 约定之外 的日期和 时间提出 申 购、 赎回或转 换申请且 登记机构 确认接 受的,其基 金份额申 购、赎回 价格为下 一开放日 基金 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 格。 三 、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通过本基 金代销机 构进行 申 购,首次 申购最 低金 额为人民币 1000 元(含 申购费) , 追加申购的 最低金额 为人民 币 1,000 元( 含申购费) ;各销售机 构对最低 申购限额 及交易级 差有其他规 定的,以 各销售机 构的业务 规定为准 ; 2、 通过基金管 理人的直 销柜台进 行申购, 单 个基金账 户单笔首次 申购最低 金额为 50,000 元(含申购 费) ,追加 申购最低 金额为单 笔 10,000 元 (含申购费) ; 3、 通过 基 金管理人 网上直销 进行申购 , 单个 基金账户 单笔最低申 购金额为 1,000 元 (含 申购费) , 追 加申购最 低金额为 单笔 1,000 元 (含申 购 费) , 网上直 销单笔交 易上限及 单日累 计交易上 限 请参照网 上直销说 明; 4、投资人将 持有 的 基金份额 当期分配的 基金收益转 为基金份额时, 不受最低申 购金额安信 平稳 增长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3 年第 1 号) 24 的限制。 5、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 销售机构 赎回基金 份额时 ,每 笔赎回申请 不得低于 500 份基金 份 额。 若基金份额 持有人某 笔交易类 业务 (如赎 回、 基金 转换、 转托管等) 导 致在销售 机构 (网 点) 单个交易 账户保留 的基金份 额余额少 于 500 份 时, 余额部分基 金份额必 须全部一 同赎回。 6、本基金对 单个投资 人 的累计 申购金额 不设上 限。 7、基金管理人可 以根据市场 情况,在法 律法规允许 的情况下,调整 上述规定申 购金额 和赎回份额 的数量限 制。 基金管理 人 必须在 调整前依 照 《信息披露办 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体上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四 、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 申购、 赎回 价格以申 请当日收 市后计算的 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 准进 行计算; 2、 “金额申 购、份额 赎回”原 则,即申 购以金额 申请 ,赎回以份 额申请; 3、当日的申 购与赎回 申请可以 在基金管 理人规 定的 时间以内撤 销; 4、赎回遵循 “先进先 出”原则 ,即按照 投资人 认购 、申购的先 后次序进 行顺序赎 回 。 基金管理人 可在法律 法规允许 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 则 进行调整。 基 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 规 则开始实施 前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上公 告。 五 、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 回的申请 方式 投资人必须 根据销售 机构规定 的程序, 在开 放日的具 体业务办理 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 赎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 回的款项 支付 投资人申购 基金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付申 购款项, 投资 人交付款项, 申购申请 即为有效 。 投资人赎回 申请成功 后,基金 管理人将 在 T +7 日( 包 括该日) 内 支付赎回 款项。 在发生 巨额赎回时 ,款项的 支付办法 参照基金 合同有关 条款 处理。 3、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 确认 基 金管 理人应 以交 易时 间结束 前受 理有效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当天作 为申 购或 赎回申 请 日(T 日) ,在 正 常情况 下,本 基金登记 机构在 T+1 日 内对该交易 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效申 请, 投资人 应 在 T+2 日后( 包括该 日) 到销 售网点柜台 或以销售 机构规定 的其他方 式查询申请 的确认情 况。若申 购不成功 ,则申购 款项 退还给投资 人。 销售机构对 申购、 赎回 申请的受 理并不代 表该申请 一 定成功, 而仅 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 接 收到申购、 赎 回申请。 申 购与赎回 的确认 以登记机 构的 确认结果为 准。 对于申 请的确认 情况, 投资人应及 时查询并 妥善行使 合法权利 。 六、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安信 平稳 增长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3 年第 1 号) 25 投资人 T 日申购基金 成功后 , 本基 金 登记机 构在 T +1 日为投资人 增加权 益并办理 登记 结算 手续, 投资人自 T +2 日 起有权赎 回该部分 基金 份额。 投资人 T 日赎回基金 成功后 , 本基 金 登记机 构在 T +1 日为投资人 扣除权 益并办理 相应 的登记结算 手续。 在法律法规 允许的范 围内, 本基 金登记机 构可对上 述 登记结算办 理时间进 行调整, 本 基 金管理人将 于开始实 施前按照 《信息披 露办法》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公 告。 七 、 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1、申购费率 本基金对申 购设置级 差费率, 申 购费率随 申购金额 的 增加而递减, 最高申购 费率不超 过 1.5% 。投 资人在一 天之内如 果有多笔 申购, 适用费率 按单笔分别 计算。 基金的申购 费率结构 表 申购金额 M ( 含申购费用 ) 申购费率 (% ) M <100 万元 1.50% 100 万元≤M <500 万元 1.00% M≥ 500 万元 1000 元/ 笔 申购费用由 申购人承 担, 不列入基 金资产, 申购 费用 用于本基金 的市场推 广、 登记和销 售。 2、赎回费率 基金的赎回 费率表 持有基金份 额期限 (Y ) 赎回费率(% ) Y<365 天 0.50% 365 天≤ Y <730 天 0.25% Y≥730 天 0 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赎回费中 25% 归入基金资产,其余部分作为本基金用于支付 登记费和其 他必要的 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 以在基金合 同约 定的范 围内调整费 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 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 式实施日 前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 有关 规定在指定 媒体上公 告。 4、基金管理人可 以在不违反 法律法规规 定及基金合 同约定的情形下 根据市场情 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 划, 针对以特 定交易方 式( 如 网上交易 、 电 话交易等) 等进行基 金交易 的投资人 定 期或不定期 地开展基 金促销活 动。 在基金 促销活动 期 间, 按相关监 管部门要 求履行必 要手续 后,基金管 理人可以 适当调低 基金申购 费率和基 金赎 回费率。 安信 平稳 增长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3 年第 1 号) 26 八 、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 的计算方 式: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 额/ (1+ 申 购费率) 申 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 额/ 申购当 日基金份 额净值 申购份额的 计算结果 均按照四 舍五入方 法, 保留小 数 点后两位, 由 此误差产 生的 收益 或 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 例:假定 T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6 元,某 投资人本 次申购本基金 40 万 元,对应 的本 次申购费率 为 1.50% ,该投 资人可得 到的基金 份额为 : 净申购金额=400,000/ (1+1.50% ) =394,088.67 元 申购费用=400,000-394,088.67 =5,911.33 元 申购份额=394,088.67/1.056 =373,190.03 份 即:投资人 投资 40 万元申 购本基金 ,假定申 购当日 基金份额净 值为 1.056 元, 可得到 373,190.03 份 基金份 额。 2、赎回金额 的计算方 式: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 额 ?T 日基金份额 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 额 ? 赎回费 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 金额 ? 赎回 费用 例:某投资 者赎回本 基金 1 万 份基金份 额,持有 时间 为三年,对 应的赎回 费率为 0% , 假设赎回当 日基金份 额净值是 1.250 元 ,则其可 得到 的赎回金额 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250=12,500 元 赎回费用=12,500× 0%=0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12,500 元 即: 投资者赎回 本基金 1 万份基金 份额, 持有时 间为 三年, 假设赎回 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 是 1.250 元, 则其可 得到的赎 回金额为 12,500 元。 3、 本基金份 额净值的 计算,保 留到小数 点后 3 位 , 小数点后 第 4 位四舍五 入,由此 产 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 担。 T 日的基金份额 净 值在当天收 市后计算, 并 在 T+1 日内公 告。遇特殊 情况,经 中国证监 会同意, 可以适当 延迟 计算或公告 。 4、 申购份额余 额的处理 方式: 申 购的有效 份额为净 申 购金额除以 当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 有效份额单 位为份。 上述 计算结果 均按四舍 五入方法 , 保留到小数点 后两位, 由 此 误差产生 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 5、 赎回金额的处 理方式:赎 回金额为按 实际确认的 有效赎回份额乘 以当日基金 份额净 值并扣除相 应的费用, 赎 回金额单 位为元。 上述 计算 结果均按四 舍五入方 法, 保留到小 数点 后两位,由 此误差产 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 承担 。 安信 平稳 增长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3 年第 1 号) 27 6、申购费用由投 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 财产,主要 用于本基金的市 场推广、销 售、注 册登记等各 项费用。 7、赎回费用由赎 回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 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应归基金财产, 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 手续费。 九 、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 况时,基 金管理人 可拒绝或 暂停接受 投资 人的申购申 请: 1、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 金无法正 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 规定的暂停 基金资产估 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投资 人的申 购申请。 3、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 间临时停 市,导致 基金管 理人 无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 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 为接受某笔 或某些申购 申请可能会 影响或损害现有 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 过大,使基 金管理人无 法找到合适 的投资品种,或 其他可能对 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 影响,从 而损害现 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的情形。 6、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 他情形 。 发生上述第 1 、2、3、5 、6 项暂 停申购情 形且基金 管 理人决定暂 停申购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根据有 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 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 告。 如果投资人 的申购申 请被拒绝, 被拒绝 的申购款项 将退还给 投资人。 在 暂停申购 的情况消 除 时, 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 恢复申购 业务的 办理。 十 、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 形时,基 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 的赎 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 1、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 金管理人 不能支付 赎回款 项。 2、发生基金合同 规定的暂停 基金资产估 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投资 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 3、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 间临时停 市,导致 基金管 理人 无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 产净值。 4、连续两个 或两个以 上开放日 发生巨额 赎回。 5、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 他情形 。 发生上述情 形且基金 管理人决 定暂停赎 回时,基 金管 理人应在当 日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已确认的赎 回申请, 基金 管理人应 足额支付; 如 暂时 不能足额支 付, 应将可支 付部分按 单个 账户申请量 占申请总 量的比例 分配给赎 回申请人 , 未 支付部分可 延期支付 。 若出 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 同的相关 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申 请赎回时 可事 先选 择将当日 可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 以撤销。 在 暂停赎回 的情况消 除 时, 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 恢复赎回 业务的安信 平稳 增长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3 年第 1 号) 28 办理并公告 。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 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 金总份额 的 10% ,即认为 是发生 了巨额赎 回。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当基金出现 巨额赎回 时, 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 据基金当 时的资产组 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 回或 部分延期赎 回。 (1)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 人 认为有能 力支付投资 人的全部赎回申 请时,按正 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 回:当基金 管理人认为 支付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有困 难或认为因 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 申请而进 行的财产 变现可能 会对基金 资产 净值造成较 大波动时, 基 金管理人 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 对于当日的 赎回申请, 应 当按单个 账户赎回 申请 量占赎回申 请总量的 比例, 确定当 日受 理的赎回份 额; 对于未 能赎回部 分, 投资人 在提交赎 回 申请时可以 选择延期 赎回或取 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 回的, 将自 动转入下 一个开放 日继续赎 回, 直到全 部赎 回为止; 选 择取消赎 回的, 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 赎回申请 将被撤销 。延期的 赎回 申请与下一 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 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 以下一开 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为基础 计算 赎回金额, 以 此类推, 直 到全部赎 回为 止。如投资 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 时未作明 确选择, 投资 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 动延期赎 回处理。 (3)暂停赎 回:连续 2 日以 上( 含 本数) 发 生巨额赎 回,如基金 管理人认 为有必要 ,可 暂停接受基 金的赎回 申请;已 经 接受的 赎回申请 可以 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但不得超 过 20 个 工作日,并 应当在指 定媒体上 进行公告 。 3、巨额赎回 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 延期赎回 并延期办 理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 通过邮寄、 传 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 规 定的其他方 式在 3 个 交易日内 通知基金 份额持有 人, 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 同 时在指定 媒体上 刊登公告。 十二、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 申购或赎回 情况的,基 金管理人当 日应立即向中国 证监会备案 ,并在 规定期限内 在指定媒 体上刊登 暂停公告 。 2、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 为 1 日,基 金管理人 应于重新 开放日,在 指定媒体 上刊登基 金重 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公 告,并公 布最近 1 个开放日 的基 金份额净值 。 3、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 超过 1 日, 暂停结束 ,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时 , 基金管 理人安信 平稳 增长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3 年第 1 号) 29 应提前在指 定媒体上 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 日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十三、 基金转换 本基金已于 2013 年 1 月 8 日开 通转换业 务,具 体实 施办法详见 相关公告 。 十四、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 易过户是 指基金登 记机构受 理继承、 捐赠 和司法强制 执行等情 形而产生 的非 交易过户以 及登记机 构认可、 符合 法律法规 的其它非 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 种情况下, 接 受划转的主 体必须是 依法可以 持有本基 金基金份 额的 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 基金份额 由 其合法的继 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 金 份额持有人 将其合 法 持有的基 金份额捐 赠给福利 性质 的基金会或 社会团体; 司 法强制执 行是 指司法机构 依据生效 司法文书 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持有 的基金份额 强制划转 给其他自 然人、 法 人或其他组 织。 办理非 交易过户 必须提供 基金登记 机 构要求提供 的相关资 料, 对于符 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 户申请按 基金登记 机构的规 定办理, 并按 基金登记机 构规定的 标准收费 。 十五、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办 理已持有 基金份额 在不同销 售机 构之间的转 托管, 基金销 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 的标准收 取转托管 费。 十六、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定期定额申 购业务是 指投资者 可通过本 基金管理 人指 定的销售机 构提 交申 请, 约定每期 扣款时间、 扣 款金额, 由 指定的销 售机构于 每期约定 扣款日在投 资者指定 资金账户 自动完成 扣款,并提 交基金申 购申请的 一种长期 投资方式 。 本基金已于 2013 年 1 月 8 日开 通定期定 额申购 业务 ,具体实施 办法详见 相关公告 。 十七、 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 构只受理 国家有权 机关依法 要求的基 金份 额的冻结与 解冻, 以及登 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 律法规的 其他情况 下的冻结 与解冻。 安信 平稳 增长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3 年第 1 号) 30 第九 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一 、 投资目标 通过稳健的 资产配置 策略,将 基金资产 在权益类 资产 和固定收益 类资产之 间灵活配 置, 并通过积极 主动的股 票投资和 债 券投资, 把握中国 经 济增长和资 本市场发 展机遇, 严 格控制 下行风险, 力争实现 基金份额 净值的长 期平稳增 长。 二 、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为 具有良好 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 包 括国内依法 公开发行 上市交易 的股 票( 包括中小 板、 创业 板及其他 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 金 投资的股票 ) 、 权证、 债券、 中期 票据、 资产支持证 券、 银行存 款等货币 市场工具, 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 许投资的 其他金融 工具(但须 符合中国 证监会的 相关规定) 。 本基金股票 投资占基 金资产的 比例为 0% —95% , 权证 投资占基金 资产净值 的比例为 0% —3% ,现 金或者到 期日在 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 值的 5% 。 三 、 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投 资中追求 基金份额 净值的平 稳增长。 在 此 目标下, 本基 金在宏观 基本面分 析 的基础上将 基于风险 报酬比原 则制定资 产配置策 略。 在大类资产 配置过程 中, 注重单 位收益 的风险暴露 程度分析, 也就是注 重平衡投 资的收益 和 风险水平。 本 基金在股 票资产的 投资管 理中, 主要采 取 “自下 而上” 的 股票精选 方式构建 投 资组合, 坚持 价值投资 理念, 以 研究引 领投资。 在具体 的股票精 选中, 尽量避 免投资价 格大 幅波动的股 票, 降低基金 份额净值 的波 动率。 1、资产配置 策略 本基金将研 究与跟踪 中国宏观 经济运行 状况和资 本市 场变动特征, 依 据定量分 析和定性 分析相结合 的方法, 考 虑经济环 境、 政策 取向、 资 金 供求状况和 流动性因 素, 分析类 别资产 预期收益和 预期风险 ,根据最 优风险报 酬比原则 确定 资产配置比 例并进行 动态调整 。 2、上市公司 研究方法 本基金以深 入细致的 公司研究 推动股票 的精选与 投资 。 在对上市公 司的研究 中, 采用安 信基金三因 素分析法, 即重点分 析上市公 司的盈利 模 式、 竞争优势 和其所处 行业的发 展环境。 (1)盈利模 式分析 盈利模式是 指在经济 活动中按 照利益相 关者划分 的企 业的收入结 构、 成本结构 以及相应 的利润构成; 盈 利模式是 在给定业 务系统中 各价值链 所 有权和价 值链结构 已确定的 前提下企 业利益相关 者之间利 益分配格 局中企业 利益的表 现。 在识别公司 盈利模式 的基础上 才可能发安信 平稳 增长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3 年第 1 号) 31 掘超额利润 来源。 盈 利 模 式 分 析 竞 争 力 判 断 行 业 发 展 环 境 标 的 选 择 和 业 绩 预 测 估 值 标 准 合 理 价 格 市 场 波 动 买 入/ 卖 出 方 向 风 险 报 酬 比 原 则 买 入/ 卖 出 比 例 图 三因素公 司研究与 投资框架 (2)竞争优 势分析 准确的竞争 优势分析 来源于对 产业和行 业的深入 认知 。 重点使用波 特的五力 模型, 对处 于不同行业 或具有不 同盈利模 式的公司, 采取不同 的 竞争优势分 析框架。 从 静态和动 态两个 角度来考察 目标公司 的市场份 额及其变 化。 (3)行业发 展环境 公司的发展 与其所处 的行业环 境息息相 关。 行业的基 本特征和所 处的发展 阶段通常 使行 业内的公司具有 相同的特性 。本基金将 从行业的波 动 性质(如周期行 业或非周期 行业) ,行 业生命周期阶段 (如萌芽、 成长、成熟 或衰退) 、细 分行业在产业链 中的位置( 上游、中游 或下游)等 维度出发 ,全面分 析上市公 司在行业 中的 价值排位。 本基金在公 司研究过 程中,将 综合上述 三方面的 特征 因素,做到 调研深入 、论证严 密、 论据可靠、 逻辑 严谨、 方法科 学。 忽视或缺 乏对上述 任何一项因 素的分析 都会影响 到研究结 论的可靠性 。 3、股票投资 策略 本基金将坚 持价值投 资理念, 理 性地分析 中国证券 市 场的特点和 运行规律, 在扎实深 入 的公司研究 基础上, 重点 发掘出价 值被市场 低估的股 票, 买入并长期 持有 , 将中国 经济长期 增长的潜力 最大程度 地转化为 投资者的 长期稳定 收益 。本基金坚 持以研究 支持决策 的原则, 主要以自下 而上的方 式精选价 值型和价 值成长兼 具型 股票构建投 资组合。 (1)以 PE/PB 等估值指 标入手对 价值型公 司进行评 估 上市公司的 持续稳定 的现金收 益和盈利 的稳定增 长前 景是股价上 涨的长期 内在推动 力。 综合使用多 种估值方 法, 可以对 整体市场 的位置把 握 更加到位, 有 助于进行 跨界思考 和比较, 同时在个别 公司应用 时要注意 灵活性。 (2)以长期 发展的眼 光选择成 长股 在对上市公 司进行估 值时, 即注重 分析盈利 能力, 同 时更加看重 盈利的持 续性 、 稳定性安信 平稳 增长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3 年第 1 号) 32 和成长性, 以兼容成 长性的眼 光指导价 值型选择 方法 。 4、债券投资 策略 本基金将采 取利率策 略、 信用策略、 相 对价值策 略等 积极投资策 略, 在严格控 制风险的 前提下, 发掘和 利用市场 失衡提供 的投资机 会, 实现 组合增值。 根据 单个债券 到期收益 率相 对于市场收 益率曲线 的偏离程 度, 结 合其信用 等级 、 流动性、 选择权条 款、 税赋特点 等因素, 确定其投资 价值,选 择那些定 价合理或 价值被低 估的 债券进行投 资。 四 、投资决策依据和程序 1、投资决策 依据 国家有关法 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 定是本基 金 投资决策的 基本前提; 在此前提 下 本基金的投 资决策建 立在深入 的宏观经 济分析、 政策 分析、 行业分 析、 市场 分析、 公 司分析 和个券分析 基础之上 。 2、投资管理 架构 本基金管理 人在投资 管理中采 取 基金投 资决策委 员会 领导下的逐 级授权制 度, 分别设立 基金 投资决 策委员会、 分 管投研副 总经理、 基金 投资 部负责人和 基金经理 四个层级, 并 在全 面贯彻授权 制度的基 础上实行 基金经理 负责制, 充分 发挥基金经 理的独立 性和创造 性。 本基金管理 人遵循研 究、 投资和交 易相互独 立的原则 , 分别设立研究 部、 基金投资 部和 交易室 (隶属运 营部) 三个部 门独立从 事相关业 务, 并在相互之 间建立了 严格的内 控制度和 防火墙制度 。 本基金管理 人设有风 险控制委 员会对投 资风险进 行识 别和监控, 并设 有监察稽 核部对投 资的合规风 险进行事 前、事中 和事后监 控,以做 到投 资合法合规 。 3、投资决策 机制 基金投资决 策委员会 是基金投 资的最高 决策机构, 基 金投资行为 必须经过 基金投资 决策 委员会授权, 投资相关 人员必须 严格按照 该委员会 制 定的原则和 决策从事 投资活动。 分管投 研 的副总经 理主要职 责是参加 基金投资 决策委员 会、 制订投资研 究业务规 则并审批 基金经理 超权限投资 等。 基金投资 部负责人 主要职责 是监督基 金经理贯彻 执行 基金 投资决策 委员会的 各项决议并 审批基金 经理超权 限投资, 组 织评估资 产 配 置方案和 投资组合 方案等。 基 金经理 在遵循上述 要求的前 提下负责 具体投资 组合构建 和跟 踪。 4、投资流程 (1)研究 本基金的研 究主要以 基金管理 人内部研 究为主, 同 时 综合外部机 构研究成 果, 以客观 数 据和严谨逻 辑研判证 券的投资 价值。 基金 管理人建 立 外部研究机 构评价体 系, 客观评 价外部 研究机构的 研究水平, 选 取科学、 合理、 可 靠的外部 机构研究报 告作为公 司投资研 究工作的 参考。 公司宏观研 究员和策 略研究员, 在 宏观经济 研究、 经 济政策分析、 资 金供求深 入论证分安信 平稳 增长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3 年第 1 号) 33 析基础上, 形成 切实可行 的资产配 置建议, 为行 业研 究员和基金 经理提供 决策参考。 行 业研 究 员负责对 各行业及 其上市公 司进行跟 踪研究, 在财 务分析和实 地调研的 基础上对 公司的价 值进行合理 评估, 并形 成行业和 上市公司 研究报告, 供 基金经理和 基金投资 决策委员 会参考。 研究部也可 根据基金 经理或基金 投资决 策委员会 指定 的重点关注 范围, 对指定 上市公司 进行深入细 致的实地 调研和持 续跟踪, 形 成深度研 究 报告, 提交基 金经理和 基金投资 决策委 员会。 固定收益研 究员在对 宏观经济、 货币政 策、 财政政 策 等研究基础 上, 辅以模 型分析, 合 理估计债券 收益率及 其变化趋 势,形成 债券投资 建议 提交基金经 理和 基金 投资决策 委员会。 (2)组合构 建 基金经理在 研 究部研 究成果的 基础上, 结 合自身对 宏 观经济、 行业 发展和个 券价值的 研 究和判断, 决 定具体的 投资品种 , 并下达 交易指令 。 在组合构建 过程中, 对 于超出权 限范围 的投资, 基金经 理应按照 公司权限 审批流程, 提 交基 金投资部负 责人、 分管投 研副总经 理或 基金 投资决 策委员会 审批。 (3)交易执 行 交易室接受 并执行基 金经理下 达的交易 指令。 交易 员 在接到交易 指令后, 首 先对指令 予 以审核, 履行 一线监控 的职责, 监控内容 包括但不 限 于基金资产 配置、 个券 投资比例 等。 如 基金经理下 达的交易 指令不明 确、 不规范或 者不合规 , 交易室应暂不 执行指令, 并 即时通知 基金经理或 相关人员。 交 易指令审 核无误后, 交 易室 制定具体交 易策略并 执行交易。 交 易室 应根据市场 情况随时 向基金经 理通报交 易指令的 执行 情况及对该 项交易的 判断和建 议, 以便 基金经理及 时调整投 资决策。 (4)风险控 制与绩效 评估 公司督察长 和监察稽 核部负责 对投资风 险进行事 前识 别、 事中监控 和事后检 查, 对基金 的投资行为 进行合规 性监控, 并 对投资过 程中存在 的 风险隐患向 基金经理、 基金投资 部负责 人、 分管投研 的 副总经理、 基金 投资决 策委员会 及风 险控制委员 会进行风 险提示。 监察 稽核 部对投资组 合的风险 水平及基 金的投资 绩效进行 评估 , 报 基金 投资 决策委员 会、 分 管投 研 的 副总经理、 基金投资 部负责人 及基金经 理,并就 基金 的投资组合 提出风险 管理建议 。 五 、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基 金财产不 得用 于下列投资 或者活动 : (1)承销证 券; (2)向他人 贷款或者 提供担保 ; (3)从事承 担无限责 任的投资 ; (4)买卖其 他基金份 额,但是 国务院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5)向其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出资 或者买卖其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发 行的股 票或者债券 ; 安信 平稳 增长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3 年第 1 号) 34 (6)买卖与其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有控股关系 的股东或者与其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有其 他重大利 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 的证券或 者承 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 (7)从事内 幕交易、 操纵证券 交易价格 及其他 不正 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8)依照法 律法规有 关规定, 由中国证 监会规 定禁 止的其他活 动 。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 限制,如 适用于本 基金 ,则本基金 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 制。 六 、 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 组合应遵 循以下限 制: (1)本基金 股票投资 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 为 0% —95% ; (2)保持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 5%的现 金或者到 期日 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 (3)本基金 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 的股票, 其市值 不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4)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有 一家公 司发 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 证券的 10 %; (5)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权证, 其市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的 3 %; (6)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有 的同一 权证 ,不得超过 该权证的 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8)本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0 %; (9)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资产支 持证券, 其市值 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 (10 ) 本基金持 有的同一( 指同 一信用级 别) 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例 , 不 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 证券规 模的 10 %; (11 )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 金投资于 同一原 始 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 持证券, 不得 超过其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合计 规模的 10 %; (12 )本基 金应投资 于信用级 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 持有 资产支持证 券期间, 如 果其信用 等级下 降、 不再符 合 投资标准, 应 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 日起 3 个月内予以 全部卖出 ; (13 ) 基金财产 参与股票 发行申购, 本 基金所申 报的 金额不超过 本基金的 总资产, 本基 金所申报的 股票数量 不超过拟 发行股票 公司本次 发行 股票的总量 ; (14 ) 本基金进 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 市场进行 债券回购 的资金余 额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40% 。 因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公 司合并、 基金 规模变动、 股 权分置改革 中支付对 价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 投资 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进行调 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 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 的监督与 检查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开始。 安信 平稳 增长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3 年第 1 号) 35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 限制,如 适用于本 基金 ,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 后, 则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 七 、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 绩比较基 准为:50%* 中证 800 指数 收益 率+50%* 中债总 指数(全 价)收益 率 中证 800 指 数是由中 证指数有 限公司编 制, 其成份股 是由中证 500 和沪深 300 成份 股一 起构成, 中证 800 指数 综合反映 沪深证券 市场内大 中 小市值公司 的整体状 况。 中债总 指数是 由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 有限公司 编制的具 有代表性 的债 券市场指数。 根 据本基金 的投资范 围和 投资比例, 选用上述 业绩比较 基准能够 客观、合 理地 反映本基金 的风险收 益特征。 在本基金的 运作过程 中, 如果法律 法规变化 或者出现 更有代表性、 更 权威、 更为市 场普 遍接受的业 绩比较基 准, 则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 人 协商一致, 并 报中国 证 监会备案 后公告, 对业绩比较 基准进行 变更,而 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八 、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 合型基金, 其预期收 益及预期 风险水平 高 于债券型基 金和货币 市场基金, 但 低于股票型 基金,属 于 中等风 险水平的 投资品种 。 九 、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 的处理原则及 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 照国家有关 规定代表基 金独立行使 股东权利及债权 人权利,保 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 2、不谋求对 上市公司 的控股, 不参与所 投资上 市公 司的经营管 理; 3、有利于基 金财产的 安全与增 值; 4、不通过关联交 易为自身、 雇员、授权 代理人或任 何存在利 害关系 的第三人牟 取任何 不当利益。 十 、 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 按照国家 的有关规 定进行融 资、融券 。 十一、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 会及董事 保证本报 告所载资 料不 存在虚假记 载、 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 其内容的 真实性、 准确性和 完整性承 担个 别及连带责 任。 本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本基 金合同 规定 ,复核 了本 报告 中的 净值 表现和 投资 组合 报告等 内 容,保证复 核内容不 存在虚假 记载、误 导性陈述 或者 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 报告所载 数据截至2013 年 3 月 31 日, 来 源于 《安信 平 稳增长混 合 型 发起 式 证券投资基 金 2013 年第 1 季度 报告》 。 本投资组 合 报 告中所列财 务数据 未 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 人民币元 安信 平稳 增长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3 年第 1 号) 36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总资 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73,730,718.38 67.99 其中:股票 73,730,718.38 67.99 2 固定收益投 资 17,016,997.60 15.69 其中:债券 17,016,997.60 15.69








资产 支持证券 - - 3 金融衍生品 投资 - - 4 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10,000,000.00 9.22 其中:买断 式回购 的 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 - - 5 银行存款和 结算备付 金合计 5,970,963.32 5.51 6 其他各项资 产 1,731,280.59 1.60 7 合计 108,449,959.89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 组合 金额单位: 人民币元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 例(%) A 农、林、牧 、渔业 - - B 采矿业 5,521,768.91 5.19 C 制造业 21,239,898.91 19.96 D 电力、 热力、 燃气 及水生产 和供应业 4,956,267.89 4.66 E 建筑业 4,323,060.56 4.06 F 批发和零售 业 - - G 交通运输、 仓储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 业 - -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 息技术服 务业 4,471,320.56 4.20 J 金融业 24,440,276.47 22.97 K 房地产业 8,778,125.08 8.25 L 租赁和商务 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 技术服务 业 - - N 水利、环境 和公共设 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 修理和其 他服务业 - - 安信 平稳 增长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3 年第 1 号) 37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 工作 - - R 文化、体育 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





计 73,730,718.38 69.29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 人民币元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 净值 比例(%) 1 000002 万


科A 523,583 5,633,753.08 5.29 2 601939 建设银行 1,189,777 5,449,178.66 5.12 3 601166 兴业银 行 259,139 4,483,104.70 4.21 4 601288 农业银行 1,545,640 4,173,228.00 3.92 5 300182 捷成股份 112,902 3,651,250.68 3.43 6 002271 东方雨虹 249,014 3,498,646.70 3.29 7 600016 民生银行 356,862 3,440,149.68 3.23 8 601318 中国平安 78,565 3,281,660.05 3.08 9 601088 中国神华 150,572 3,279,458.16 3.08 10 600642 申能股份 729,493 3,275,423.57 3.08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 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 人民币元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 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 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12,348,500.00 11.60 5 企业短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 4,668,497.60 4.39 安信 平稳 增长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3 年第 1 号) 38 8 其他 - - 9 合计 17,016,997.60 15.99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大小排 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 人民币元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 净值 比例(%) 1 126011 08石化债 95,000 9,249,200.00 8.69 2 122093 11中孚债 30,000 3,099,300.00 2.91 3 110023 民生转债 23,750 2,515,600.00 2.36 4 113001 中行转债 21,140 2,152,897.60 2.02 6 、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 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 。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大小排 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权证 。 8、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 交易情况说明 (1) 报 告期末本 基金投资 的股指期 货持仓和 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股指 期货合约 。 (2) 本 基金投资 股指期货 的投资政 策 本基金尚未 在基金合 同中明确 股指期货 的投资策 略、 比例限制、 信息 披露等, 本基 金 暂 不参与股指 期货交易 。 9、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报 告期内基 金投资的 前十名证 券的发行 主体未有 被 监管部门立 案调查, 不存在报 告 编制日前一 年内受到 公开谴责 、处罚的 情形。 (2) 本 基金投资 的前十名 股票没有 超出基金 合同规定 的 备选股票库 ,本基金 管理人从 制 度和流程上 要求股票 必须先入 库再买入 。 (3) 期 末其他各 项资产构 成 单位:人民 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 安信 平稳 增长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3 年第 1 号) 39 1 存出保证金 67,823.83 2 应收证券清 算款 1,504,739.24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29,751.98 5 应收申购款 28,965.54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731,280.59 (4) 报 告期末持 有的处于 转股期的 可转换债 券明细 金额单位: 人民币元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 1 113001 中行转债 2,152,897.60 2.02 (5) 报 告期末前 十名股票 中存在流 通受限情 况的说明 金额单位: 人民币元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 分的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流通受限情 况 说明 1 300182 捷成股份 3,651,250.68 3.43 重大资产 重组停牌 安信 平稳 增长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3 年第 1 号) 40 第十 部分


基 金的 业绩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 职守、 诚实信 用、 谨慎勤勉 的原 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 利, 也不保 证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往业 绩 并不代表其 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 险, 投 资者在做出 投资决策 前应仔细 阅读本基 金的招募 说明 书及其更新 。 本基金合同 生效日为2012 年12 月18 日, 基金合 同生 效以来 (截至2013 年3 月31 日) 的投资业绩 及与同期 基准的比 较如下表 所示: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 较基准收益率 比较表 阶段 份额净值 增 长率① 份额净值 增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2.12.18-2013.03.31 -1.90% 0.96% 3.82% 0.72% -5.72% 0.24% 安信 平稳 增长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3 年第 1 号) 41 第十 一部 分


基金 的财 产 一 、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 值是指购 买的各类 证券及票 据价值、 银行 存款本息和 基金应收 的申购基 金款 以及其他投 资所形成 的价值总 和。 二 、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基 金负债后 的价 值。 三 、 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 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 件 为本基 金 开立资金账户 、 证券账户 以及投 资 所需的其他 专用 账户。 开 立的基金 专用账户 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销售 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 自有的财 产账户以 及其他基 金财产账 户相 独立。 四 、 基金财产的 保管和 处分 本基金财产 独立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 销售 机构的财 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 保 管。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基 金登记机 构和基金 销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 财产承担 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 其 债权人不 得对本基 金财产行 使请求冻 结、 扣押或其他 权利。 除依 法律法规 和 《基 金合同》的 规定处分 外,基金 财产不得 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因依法 解散 、 被依 法撤销或 者被依法宣 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财产不 属于其清 算财产。 基金 管理人管 理运 作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 债权, 不得与 其固 有资产产生 的债务相 互抵销; 基金 管理人管 理运作不 同基金的基 金财产所 产生的债 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 安信 平稳 增长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3 年第 1 号) 42 第十 二部 分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一 、 估值日 本 基金 的估值 日为 本基 金相关 的证 券交易 场所 的交 易日 以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规 定需要 对 外披露基金 净值的非 交易日。 二 、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 的股票、 权证、债 券和银行 存款本息 、应 收款项、其 它投资等 资产及负 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 有价证券 的估值 (1) 交易所 上市的有 价证券 (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 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 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估 值日无交 易的, 且 最近交易 日 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 大变化, 以最近交 易日的市价 ( 收盘价) 估值; 如 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 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 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 素,调整 最近交易 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 (2)交易所上市 实行净价交 易的债券按 估值日收盘 价估值,估值日 没有交易的 ,且最 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 大变化, 按 最近交易 日 的收盘价估 值。 如最近 交易日后 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 市 价及重大 变 化因素, 调 整最近交 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 格; (3)交易所上市 未实行净价 交易的债券 按估值日收 盘价减去债券收 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 到的净价 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 交易日债 券收盘价 减去债券 收盘价中 所含 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 的净价进 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 化的, 可参考 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 近交易市 价,确定 公允价格 ; (4)交易所上市 不存在活跃 市场的有价 证券,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交 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 持证券, 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 价值, 在 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 估值。 2、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 有价证券 应区分如 下情况 处理 : (1)送股、转增 股、配股和 公开增发的 新股,按估 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 估值;该 日无交易 的,以最 近一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首次公开发 行未上市的 股票、债券 和权证,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 情况下, 按成本估 值 ; (3)首次公开发 行有明确锁 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 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 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 估值; 非公 开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 的股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会 有关规安信 平稳 增长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3 年第 1 号) 43 定确定公允 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 的债券、资 产支持证券 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 4、同一债券 同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场 交易的 ,按 债券所处的 市场分别 估值。 5、如有确凿证据 表明按上述 方法进行估 值不能客观 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 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 况与基金 托管人商 定后,按 最能反映 公允 价值的价格 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监管部 门有强制规 定的,从其 规定。如有新增 事项,按国 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估 值违反基 金合 同订明的估 值方法、 程序 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或者未 能充分维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 ,共同查 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 决。 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 基 金资产净 值计算和 基金会计 核 算的义务由 基金管理 人承担。 本 基 金的基金会 计责任方 由基金管 理人担任, 因 此, 就与 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 题, 如经相关 各方 在平等基础 上充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 以公布。 四 、 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 是按照每个 工作日闭市 后,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当日 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 量计算,精 确到 0.001 元,小 数点后第 4 位四舍 五入 。国家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定 。 每个工作日 计算基金 资产净值 及基金份 额净值, 并按 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 每个工作日 对基金资产 估值。但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 估值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每个 工作日对 基 金资产估值 后, 将基金 份额净值 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 人,经基 金托管人 复核无误 后,由基 金管 理人对外公 布。 五 、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将采 取必要、 适当、合 理的 措施确保基 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 性、 及时性 。 当基金 份额净值 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估值 错误时 , 视为 基金份 额净值 错误。 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应 按照以下 约定处理 : 1、估值错误 类型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 如 果由于基 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 人、 或登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或 投资人自身 的过错造 成估值错 误, 导致其 他当事人 遭 受损失的, 过 错的责任 人应当对 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 下 述 “ 估值错误处理 原则 ” 给予 赔偿,承担 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 误的主要 类型包括 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 差 错、 数据传输 差错、 数据 计算差错 、安信 平稳 增长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3 年第 1 号) 44 系统故障差 错、下达 指令差错 等。 2、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 发生, 但尚 未给当事 人造成损 失时, 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 方, 及时进行更 正, 因更正 估值错误 发生的费 用由估 值 错 误责任方承 担; 由于估 值错误责 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 产生的估 值错误, 给 当事人造 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 责任方对 直接损失 承担赔偿 责任; 若估值 错误责任 方已经积 极协调, 并 且有协助 义务的当事 人有足够 的时间进 行更正而 未更正, 则其 应当承担 相应赔偿 责任。 估值 错误责任 方应对更正 的情况向 有关当事 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 值错误已 得到更正 。 (2)估值错误的 责任方对有 关当事人的 直接损失负 责,不对间接损 失负责,并 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 有关直接 当事人负 责,不对 第三方负 责。 (3)因估值错误 而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 人负有及时 返还不当得利的 义务。但估 值错误 责任 方仍应 对估值错 误负责。 如果 由于获得 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不 返还或不 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 事人的利 益损失 (“ 受 损方”) ,则 估值错误 责任方应赔 偿受损方 的损失, 并在其支 付的赔偿金 额的范围 内对获得 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 享有 要求交付不 当得利的 权利; 如果获 得不 当得利的当 事人已经 将此部分 不当得利 返还给受 损方 , 则受损方应当 将其已经 获得的赔 偿额 加上已经获 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 的总和超 过其实际 损失 的差额部分 支付给估 值错误责 任方。 (4)估值错 误调整采 用尽量恢 复至假设 未发生 估值 错误的正确 情形的方 式。 3、估值错误 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 发现后, 有 关的当 事人应当 及时进行 处理 ,处理的程 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 误发生的原 因,列明所 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 误发生的原 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 责任方; (2)根据估 值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协 商的方 法对 因估值错误 造成的损 失进行评 估; (3)根据估值错 误处理原则 或当事人协 商的方法由 估值错误的责任 方进行更正 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 误处理的方 法,需要修 改基金登记 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 记机构 进行更正, 并就估值 错误的更 正向有关 当事人进 行确 认。 4、基金份额 净值估值 错误处理 的方法如 下: (1) 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立即予以纠 正, 通报基金 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 一步扩大 。 (2)错误偏 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 值的 0.25% 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 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 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 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 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公 告。 (3)前述内 容如法律 法规或监 管机关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定处 理。 六 、 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 证券交易 市场遇法 定节假 日或 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 时; 安信 平稳 增长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3 年第 1 号) 45 2、因不可抗 力致使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 时; 3、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 合同认定 的其它情 形。 七 、 基金净值的确 认 用于基金信 息披露的 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 值由 基金管理人 负责计算, 基 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 核。 基金管理 人应于每 个开放日 交易结束 后计算当日 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 净值并发送 给基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人对 净值计算 结 果复核确认 后发送给 基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人对 基金净值 予以公布 。 安信 平稳 增长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3 年第 1 号) 46 第十 三部 分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一 、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 基金利息 收入、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变动 收益和其他 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 后的 余额,基金 已实现收 益指基金 利润减去 公允价值 变动 收益后的余 额。 二 、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可 供分配 利润 指截 至 收益 分配 基准日 基金 未分 配利 润与 未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收 益 的孰低数。 三 、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 关基金分 红条件的 前提下, 本基金 每年 收益分配次 数最多为 4 次,每次 收 益分配比例 不得低于 该次可供 分配利润 的 30% ,若《 基金合同》 生效不 满 3 个月 可不进行 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 配方式分两 种:现金分 红与红利再 投资,投资者可 选择现金红 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 动转为基 金份额进 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 不 选择, 本基金 默认的收 益分配方 式是现 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 后基金份额 净值不能低 于面值 ,即 基金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基金 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 位基金 份 额收益分 配金额后 不能低于 面值 ; 4、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 同等分配 权; 5、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关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 四 、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中 应载明截 止收益分 配基准日 的可 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 益分配对 象、 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 及比例、 分配方式 等内容。 五 、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 由基金管 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 托 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 定 媒体公告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基 金红 利发放 日距 离收 益分配 基准 日(即 可供 分配 利润 计算 截止日 )的 时间 不得超 过 15 个工作日 。 六 、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 配时所发 生的银行 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 用由 投资者自行 承担。 当投资 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 定金额, 不 足于支付 银行转账 或其他手 续 费用时, 基金 登记机构 可将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 红利自动 转为基金 份额。红 利再投资 的计 算方法,依 照《业务 规则》执 行。安信 平稳 增长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3 年第 1 号) 47 第十 四部 分


基金 费用 与税 收 一 、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3、 《基金合 同》生效 后与基金 相关的信 息披露费 用; 4、 《基金合 同》生效 后与基金 相关的会 计师费、 律师 费和诉讼费 ; 5、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费用; 6、基金的证 券交易费 用; 7、基金的银 行汇划费 用; 8、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 和《基金 合同》约 定,可 以在 基金财产中 列支的其 他费用。 二 、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 付方式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本基金的管 理费按前 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50% 年费 率计提。管 理费的计 算方法如 下 : H =E× 1.5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基金管理 费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 每日计算, 逐 日累计至 每月月末, 按 月支 付, 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 费划款指 令, 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 于次月 前 2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 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 人。若遇 法定节假 日、公休 假等 ,支 付日 期顺延。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本 基金的 托管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0.25% 的年费 率计提 。托管 费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H =E×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基金托管 费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 每日计算, 逐 日累计至 每月月末, 按 月支 付, 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 款指令,基 金托管人复 核后于次月 前 2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 支 取。若遇法 定节假日 、公休日 等 ,支付 日期顺延 。 上述“ (一 ) 基金费用 的种类中 第 3-7 项 费用 ” ,根 据有关法规 及相应协 议规定, 按费 用实际支出 金 额列入 当期费用 ,由基金 托管人从 基金 财产中支付 。 安信 平稳 增长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3 年第 1 号) 48 三 、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 列入基金 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因未履行或 未完全履行 义务导致的费用 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处 理与基金 运作无 关的 事项发生的 费用; 3、 《基金合 同》生效 前的相关 费用; 4、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的有关 规定 不得列入基 金费用的 项目。 四 、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涉 及的各纳 税主体, 其纳税义 务按 国家税收法 律、法规 执行。 安信 平稳 增长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3 年第 1 号) 49 第十 五部 分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一 、 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 金的基金 会计责任 方; 2、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 公历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 募集的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则: 如果《基 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 并入下一个 会计年度 ; 3、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 为记账本 位币,以 人民币 元为 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 有关会计 制度; 5、本基金独 立建账、 独立核算 ; 6、基金管理人及 基金托管人 各自保留完 整的会计账 目、凭证并进行 日常的会计 核算, 按照有关规 定编制基 金会计报 表; 7、基金托管人每 月与基金管 理人就基金 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 行核对并以 书面方 式确认。 二 、 基金的 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 请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相互 独立的具有证券 从业资格的 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 注册会计 师对本基 金的年度 财务报表 进行 审计。 2、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 经办注册 会计师, 应事先 征得 基金管理人 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充足理 由更换会计 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 人。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 内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安信 平稳 增长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3 年第 1 号) 50 第十 六部 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包 括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 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 金 份额持有人 等法律法 规和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自然 人、 法人和其他 组织。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按照法 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 会的 规定披露基 金信息, 并保 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 性和完整 性。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应当在 中国证监 会规定时 间内 , 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 全 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 指定报刊” ) 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的互联网网 站 (以下简称 “ 网站 ” ) 等媒介披 露, 并保 证基金投 资 者能够按照 《 基金合 同》 约定的 时间和 方式查阅或 者复制公 开披露的 信息资料 。 三、本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 露的基金信息 ,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 2、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 行预测; 3、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 承担损失 ; 4、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或 者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载任何 自然人、 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的祝贺 性、 恭维性或推 荐性的文 字; 6、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 其他行为 。 四 、本 基金公 开披 露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如 同时采 用外 文文本 的, 基金信 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 种文本发生歧 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 息采用阿 拉伯数字 ;除特别 说明 外,货币 单 位为人民 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包括: (一)基金 招募说明 书、 《基金 合同》 、 基金托管 协议 1、 《基金 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 同》 当 事人的各 项权 利、 义务 关系, 明确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 的规则及 具体程序, 说 明基金产 品的特性 等涉及基金 投资者重 大利益的 事项的法 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 书应当最大 限度地披露 影响基金投 资者决策的全部 事项,说明 基金认 购、 申购和赎 回安排、 基金投资 、 基金产 品特性、 风 险揭示、 信息 披露及基 金份额 持有人服安信 平稳 增长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3 年第 1 号) 51 务等内容。 《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 人在每 6 个 月结束之日 起 45 日内 , 更新招 募说明 书 并登 载在网 站上, 将更 新后的 招募说 明书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上 ;基金 管理 人在公 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 公场所所在 地的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 构报送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并就有关更 新内容提供 书面说明 。 3、基金托管协议 是界定基金 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在 基金财产保管及 基金运作监 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 、义务关 系的法律 文件。 基金募集申 请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后, 基金 管理人在 基 金份额发售 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 募 说明书、 《 基金合同 》 摘 要登载在 指定媒体 上;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应当将 《基金合 同》 、 基金托管协 议登载在 网站上。 (二)基金 份额发售 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就基 金份额发 售的具体 事宜编制 基金 份额发售公 告, 并在披露 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 载于指定 媒体上。 (三) 《基金 合同》生 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收 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 文件的次 日在 指定媒体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四)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份 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 效后, 在开始 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 或者 赎回前, 基金管 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 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 。 在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 赎回后, 基 金管理人 应 当在每个开 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 站、 基金份额发 售网点以 及其他媒 介,披露 开放日的 基金 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 累计 净值 。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 一个市场 交易 日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 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前 款规定的 市场交易 日的次日, 将 基金资产净 值、 基金份 额净值和 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登载在指 定媒体上 。 (五)基金 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基金合 同》 、招募说 明书等信息 披露文件上载明 基金份额申 购、赎 回价格的计 算方式及 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 资者能够在 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 查阅或者 复制前述信 息资料。 (六)基金 定期报告 ,包括基 金年度报 告、基金 半年 度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 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年结束之 日起 90 日内 ,编制 完 成基金年度 报告,并 将年度报 告正 文登载于网 站上, 将年 度报告摘 要登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 基金年度报 告的财务 会计报告 应当经 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上 半年结束 之日起 60 日 内,编制 完成基金半 年度报告 ,并将半 年度 报告正文登 载在网站 上,将半 年度报告 摘要登载 在指 定 报刊 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个季度结 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 内,编制完 成基金季 度报告, 并将安信 平稳 增长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3 年第 1 号) 52 季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 媒体上。 《基金合同》 生 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 管理人可 以不 编制当期季 度报告、 半年 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 基金定期报 告应该披 露基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人高 级 管理人员、 基 金经 理等 投资管理 人 员以及基金 管理人股 东持有基 金的份额 、期限及 期间 的变动情况 。 基金定期报 告在公开 披露的第 2 个工作 日, 分别报中 国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 公场 所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 备案。报 备应当采 用电 子文本 或书 面报告方 式。 (七)临时 报告 本基金发生 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 披露义务 人应当 在 2 个工作日内 编制临时 报告书, 予 以 公告, 并在公开 披露日分 别报中国 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 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案 。 前款所称重 大事件, 是指 可能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 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 影响 的下列事件 : 1、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召开 ; 2、终止《基 金合同》 ; 3、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 4、更换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5、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的 法定名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金管理 人股东及 其出资比 例发生变 更; 7、基金募集 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 董事长、总 经理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 员、基金经理和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 人发生变 动; 9、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 在一年内 变更超过 百分之 五十 ; 10 、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基金 托管部门 的主要业 务人员在一 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 之三 十; 11 、涉及基金管 理人、基 金财产、 基金托 管业务的 诉 讼; 12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受到监管 部门的调 查; 13 、基金管 理人及其 董事、总 经理及其 他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经 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 罚, 基金托管人 及其基金 托管部门 负责人受 到严重行 政处 罚; 14 、重大关 联交易事 项; 15 、基金收 益分配事 项; 16 、管理费 、托管费 等费用计 提标准、 计提方式 和费 率发生变更 ; 17 、基金份 额净值计 价错误达 基金份额 净值百分 之零 点五; 18 、基金改 聘会计师 事务所; 安信 平稳 增长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3 年第 1 号) 53 19 、变更基 金销售机 构; 20 、更换基 金登记机 构; 21 、本基金 开始办理 申购、赎 回; 22 、本基金 申购、赎 回费率及 其收费方 式发生变 更; 23 、本基金 发生巨额 赎回并延 期支付; 24 、本基金 连续发生 巨额赎回 并暂停接 受赎回申 请; 25 、本基金 暂停接受 申购、赎 回申请后 重新接受 申购 、赎回; 26 、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事 项。 (八)澄清 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 期限内, 任何 公共媒体 中出现的 或者在市场 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价格 产生误导 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 大波动的, 相 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 并将有关 情况立即 报告中国 证监 会。 (九)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 项,应当 依法报国 务院 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核 准或者备 案, 并予以 公告 。 (十)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 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应当建 立健全信 息披露管 理 制度, 指定专 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 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 公开披露 基金信息, 应 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相 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 容与 格式准则的 规定。 基金托管人 应当按照 相关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会 的规 定和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 管理人编制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 份额净值、 基 金份 额申购赎回 价格、 基金定 期报告和 定期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等 公开披露 的相关基 金信息进 行复 核、 审查, 并向 基金管理 人出具书 面文 件或者盖章 确认。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 管人应当 在指定报刊 中选择 披露 信息的报刊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除依法 在指定媒 体上披露 信 息外, 还可以 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 共 媒体披露信 息, 但是其 他公共媒 体不得早 于指定媒 体 披露信息, 并 且在不同 媒介上披 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 应当一致 。 为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出具 审计 报告、 法律意见 书的专业 机构 应当 制作工作底 稿,并将 相关档案 至少保存 到《基金 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 公布后, 应当分别 置备于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和 基金销售 机构的住 所,安信 平稳 增长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3 年第 1 号) 54 供公众查阅 、复制。 基金定期报 告公布后, 应当 分别 置备于基 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 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 阅、 复制。 安信 平稳 增长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3 年第 1 号) 55 第十 七部 分


风险 揭示 一 、 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 格受到经 济因素、 政治 因素、 投资心 理和 交易制度等 各种因素 的影响, 导致 基金收益水 平变化而 产生风险 ,主要包 括: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 政策(如货 币政策、财 政政策、行业政 策、地区发 展政策 等)发生变 化,导致 市场价格 波动而产 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 险。随 着经 济运行的周 期性变化, 宏观经济、微观 经济、行业 和上市 公司的盈利 水平 也可能 呈周期 性变化。 本基金投 资于 股票和 债券 ,收益水 平也会随 之变化, 从而产生风 险。 (3)利率风 险 。 利率 的波动会 导致证券 价格和收 益 率的波动; 同时,利 率 直接影 响着 债券的价格 和收益率, 从而 影响着 企业的融 资成本和 利润。 本基金投 资于债券 和股票, 其收 益水平可能 会受到利 率变化的 影响 。 (4)上市公司经 营风险。 上 市公司的经 营状况受管 理能力、行业竞 争、市场前 景、技 术更新、 财务状 况多种因 素的影响, 如 果基金所 投资 的上市公司 经营不善, 其 股票价格 可能 下跌, 或者能 够用于分 配的利润 减少, 这 将会 使基 金 投资收益下 降。 此外, 上市公司 还可能 出现难以预 见的变化 ,虽然基 金可以通 过投资多 样化 来分散非 系 统风险, 但不能完 全避免。 (5)债券市场流 动性风险。 由于银行间 债券市场深 度和宽度相对较 低,交易相 对较不 活跃,可能 增大银行 间债券变 现难度, 从而影响 基金 资产变现能 力的风险 。 (6)购买力风险 。基金的利 润将主要通 过现金形式 来分配,而现金 可能因为通 货膨胀 的影响而导 致购买力 下降,从 而使基金 的实际收 益下 降。 (7)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 险反映了利 率下降对固 定收益证券利息 收入再投资 收益的 影响, 这与利 率上升所 带来的 价格风险 ( 即利率风 险 ) 互为消长。 具体为当 利率下降 时, 基 金从投资的 固定收益 证券所得 的利息收 入进行再 投资 时, 将获得 比 以前较少 的收益率, 这将 对基金的净 值增长率 产生影响 。 (8)信用风险。 基金所投资 债券的发行 人如出现违 约、无法支付到 期本息,或 由于债 券发行人信 用等级降 低导致债 券价格下 降,将造 成基 金资产损失 。 (9)新股价格波 动风险。本 基金可投资 于新股申购 ,本基金所投资 新股价格波 动将对 基金收益率 产生影响 。 2、管理风险 基金运作过 程中由于 基金投资 策略、 人为 因素、 管理 系统设置不 当造成操 作失误或 公司安信 平稳 增长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3 年第 1 号) 56 内部失控而 可能产生 的损失。 管理风险 包括: (1)决策风险: 指基金投资 的投资策略 制定、投资 决策执行和投资 绩效监督检 查过程 中,由于决 策失误 而 给基金资 产造成的 可能的损 失; (2)操作风险: 指基金投资 决策执行中 ,由于投资 指令不明晰、交 易操作失误 等人为 因素而可能 导致的损 失; (3)技术风 险:是指 公司管理 信息系统 设置不 当等 因素而可能 造成的损 失。 3、职业道德风险 :是指公司 员工不遵守 职业操守, 发生违法、违规 行为而可能 导致的 损失。 4、流动性风 险 在开放式基 金交易过 程中, 可能 会发生巨 额赎回的 情 形。 巨额赎回 可能会产 生基金仓 位 调整的困难 ,导致流 动性风险 ,甚至影 响基金份 额净 值。 5、合规性风 险 指基金管理 或运作过 程中, 违反国 家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或者基金投 资违反 法 规及基金 合同有关规 定的风险 。 6、本基金特 定投资策 略带来的 风险 本基金为混 合型基金 , 资产配置 策略对基 金的投资 业 绩具有较大 的影响。 在 类别资产 配 置中 可能会 由于市场 环境、 公司治 理、 制度建设 等因 素的不同影 响, 导致资产 配置偏离 优化 水平,为组 合绩效带 来风险。 7、其他风险 (1)随着符合本 基金投资理 念的新投资 工具的出现 和发展,如果投 资于这些工 具,基 金可能会面 临一些特 殊的风险 ; (2)因技术 因素而产 生的风险 ,如计算 机系统 不可 靠产生的风 险; (3)因基金业务 快速发展而 在制度建设 、人员配备 、内控制度建立 等方面不完 善而产 生的 风险; (4)因人为 因素而产 生的风险 、如内幕 交易、 欺诈 行为等产生 的风险; (5)对主要 业务人员 如基金经 理的依赖 而可能 产生 的风险; (6)战争、自然 灾害等不可 抗力可能导 致基金资产 的损失,影响基 金收益水平 ,从而 带来风险; (7)其他意 外导致的 风险。 二 、 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 何一级政府 、机构及部 门担保。基 金投资者自愿投 资于本基金 ,须自 行承担投资 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 直接办理本 基金的销售 外,本基金 还通过基金代销 机构代理销 售,但 是, 基金资产并 不是代销 机构的存 款或负债, 也 没有 经基金代销 机构担保 收益, 代销机 构并安信 平稳 增长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3 年第 1 号) 57 不能保 证其 收益或本 金安全。 安信 平稳 增长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3 年第 1 号) 58 第十 八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和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 基金合同 》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 法律法 规规定或基金 合同约定 应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 的事项的, 应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通过。 对 于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 的事项,由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 意后变更 并公 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2、关于《基金合 同》变更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 议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生效后 方可执 行,自决议 生效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在指 定媒体 公 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 基金合同 》应当终 止: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的; 2、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职 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 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金托 管人 承接的; 3、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三年后 的对应日 ,基金 资产 规模低于 2 亿元的 ; 4、 《基金合 同》约定 的其他情 形; 5、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情况 。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自出现 《 基金合同 》 终止事 由 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 小 组,基金管 理人组织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并在中国 证监 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 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 会计师、 律 师以及中 国 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 成。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 3、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 价、变 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 的民 事活动。 4、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 (1) 《基金 合同》终 止情形出 现时,由 基金财产 清算 小组统一接 管基金; (2)对基金 财产和债 权债务进 行清理和 确认; (3)对基金 财产进行 估值和变 现; (4)制作清 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清 算报告进行 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 清算报告 出具法 律意见书; 安信 平稳 增长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3 年第 1 号) 59 (6)将清算 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 (7)对基金 财产进行 分配 。 5、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 限为 6 个 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在进行 基金清算 过程 中发生的所 有合理费 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优先从基 金财产中 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 产清算的 分配方案, 将 基金财产 清算后的 全部剩余资 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 算费 用、交纳所 欠税款并 清偿基金 债务后, 按基金份 额持 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 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 基 金财产清 算报告经会 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 由律 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 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公告 。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清 算报 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 清算 小组进行公 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安信 平稳 增长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3 年第 1 号) 60 第十 九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基金合同的 内容摘要 见附件一 。 安信 平稳 增长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3 年第 1 号) 61 第二 十部 分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 要 托管协议的 内容摘要 见附件二 。 安信 平稳 增长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3 年第 1 号) 62 第二 十一 部分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 承诺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提供 一 系列的 服务 。 基金管理 人根 据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需要和市 场的变化 , 可增加 或变更服 务项目。 主要 服务内容如 下: 一 、 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1、 每次交易结 束后, 投资 者可在 T+2 个工 作日后通 过销售机构 的网点查 询和打印 交易 确认单,或在 T+1 个工 作日后通 过电话、 网上服务 手段查询交 易确认情 况。基金 管理人不 向投资者寄 送交易确 认单。 2、 每季度结束 后 10 个 工作日内, 基金管理 人向本季 度 有交易的投 资者寄送 纸质对账 单; 每年度结束 后 15 个工 作日内, 基 金管理人 向所有持 有 本基金份额 的投资者 寄送纸质 对账单。 3、 每月结束后 , 基金管 理人向所 有订阅电 子邮件对 账 单的 投资者 发送电子 邮件对账 单。 投资者可以 登录 基金 管理人网站(http://www.essencefund.com ) 自助订阅; 或发送 “订 阅电子对账 单” 邮件到 客服邮箱 service@essencefund.com ; 也可直接拨打全国统一 客服热线 4008-088-088( 免长途话 费)订阅 。 二 、 基金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收益 分配时, 投 资者可以 选择将当 期分配所 得 的红利再投 资于本基 金, 登记机 构 将其所得红 利按除权 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自动转为 基金 份额。红利 再投资免 收申购费 用。 三 、 定期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 可通过销 售机构为 投资者提 供定 期投 资的 服务。 通过定 期投资计 划, 投资者 可以定期申 购基金份 额,具体 实施时间 、方法另 行公 告。 四 、 网上理财服务 通过基金管 理人 网站 ,投资者 可获得如 下服务: 1、自助开户交易 :投资者持 有 中国建设 银行、 中国 农业银行、招商 银行等银行 的借记 卡可以在本 公司网站 上自助开 户并进行 网上交易 业务 。 2、查询服务:投 资者可以通 过 基金管理 人 网站查询 所持有基金的基 金份额、交 易记录 等信息,同 时可以修 改联络信 息等基本 资料。 3、信息咨询服务 :投资者可 以利用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获取基金和基金 管理人各类 信息, 包括基金法 律文件、 基金管理 人最新动 态、热 点 问题 等。 4、 在线客服: 投资者可 以点击 基金管理 人网站首 页 “ 在线客服” , 与客服代 表进行在 线 咨询互动。 五 、 短信服务 安信 平稳 增长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3 年第 1 号) 63 基金管理人 向订制短 信服务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 供相 应短信服务 。 六 、 电子邮件服务 基金管理人 为投资者 提供电子 邮件方式 的业务咨 询、 投诉受理、 基金份额 净值等服 务。 七 、 信息订阅服务 投资者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人 网 站、 客服中 心提交信 息 订制的申请, 基金管理 人 将以电 子 邮件、手机 短信的形 式定期为 投资者发 送所订制 的信 息。 八 、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投资者拨打 基金管理 人 全国统 一客服热 线:4008-088-088 (免长途话 费) 可享有 如下服 务: 1、自助语音 服务:客 服中心自 助语音系 统提供 7 ×24 小时的全天 候服务, 投资者可 以 自助查询账 户余额、 交易情况 、基金净 值等信息 。 2、人工电话服务 :客服代表 可以为投资 者提供业务 咨询、信息查询 、资料修改 、投诉 受理、信息 订制等服 务。 3、电话留言 服务:非 人工服务 时间或线 路繁忙 时, 投资者可进 行电话留 言。 服务联系方 式: 基金管理人 的互联网 地址及电 子信箱 网址:www.essencefund.com 电子信箱:service@essencefund.com 安信 平稳 增长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3 年第 1 号) 64 第二 十二 部分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序号 标题 日期 1 安信平稳增 长混合型 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 金合同生 效公 告 2012-12-19 2 安信平稳增 长混合型 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 金开放申 购、 赎回、 转 换和定期定 额投资业 务的公告 2012-12-31 3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向易宝支付客 户开 通基金网 上直销业务 的公告 2013-01-11 4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网上直销易宝 支付 新增支持 银行卡并继 续开展费 率优惠的 公告 2013-03-01 5 关于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新增和讯信息 科技 有限公司 为基金代销 机构并参 加费率优 惠活动的 公告 2013-04-16 安信 平稳 增长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3 年第 1 号) 65 第二 十三 部分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招募说明书存 放在基金管 理人的办公 场所,投 资人可 在办公时间查 阅;投资人 在支付工 本费后,可在合 理时间内取得 上述文件复 制件或复印 件。对投资人按 此种方式所获 得的文件 及其复印件 ,基金管 理人保证 文本的内 容与所公 告的 内容完全一 致。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essencefund.com )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 书。 安信 平稳 增长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3 年第 1 号) 66 第二 十四 部分


备查 文件 (一)中国 证监会核准 安信 平 稳增长混 合型发起 式 证 券投资基金 募集的文 件 (二)《安信 平稳增 长混合型 发起式 证 券投资基 金基 金合同》 (三)《安信 平稳增 长混合型 发起式 证 券投资基 金托 管协议》 ( 四 )关于 申请募集 安信 平稳 增长混合 型发起式 证券 投资基金之 法律意见 书 ( 五 )基金 管理人业 务资格批 件 和营业 执照 ( 六 )基金 托管人业 务资格批 件 和营业 执照 (七)中国 证监会要 求的其他 文件 基金托管人业 务资格批件 和营业执照 存放在基 金托管 人处;基金合 同、托管协 议及其余 备查文件存放在 基金管理人处 。投资者可 在营业时间 免费到存放地点 查阅,也 可按 工本费购 买复印件。 安信基金管 理有限责 任公司 2013 年 7 月 31 日 安信 平稳 增长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3 年第 1 号) 67 附件一 、 基金 合同 的 内容 摘要 一 、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的权 利、义务 (一)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 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 持有本基 金基金份 额的行为 即视为对 《基 金合同》 的承认 和接受, 基金 投资 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 金份额, 即成为本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 合同》的 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 持有本基 金的基金 份额。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作为 《基金合 同》 当事 人并不以 在 《基 金合同》上 书面签章 或签字为 必要条件 。 每份基金份 额具有同 等的合法 权益 。 1、根据《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 于: (1)分享基 金财产收 益; (2)参与分 配清算后 的剩余基 金财产; (3)依法申 请赎回其 持有的基 金份额; (4)按照规 定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5)出席或者委 派代表出席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 者复制公 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资料; (7)监督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 作; (8)对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基金 销售机构损 害其合法权益的 行为依法提 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 规定的其 他权利 。 2、根据《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 于: (1)认真阅 读并遵守 《基金合 同》 ; (2)了解所 投资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风 险承受 能力 ,自行承担 投资风险 ; (3)关注基 金信息披 露,及时 行使权利 和履行 义务 ; (4)缴纳基 金认购、 申购、赎 回款项及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所规定 的费用; (5)在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担 基金亏 损或 者《基金合 同》终止 的有限责 任; (6)不从事 任何有损 基金及其 他《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合法权益 的活动; (7)执行生 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决定; (8)返还在 基金交易 过程中因 任何原因 获得的 不当 得利; 安信 平稳 增长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3 年第 1 号) 68 (9)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二)基金 管理人的 权利与义 务 1、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管理人 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 于: (1)依法募 集基金; (2)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根据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独 立运用并管 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 合同》收取 基金管理费 以及法律法 规规定或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 用; (4)销售基 金份额; (5)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6) 依据 《基 金合同 》 及有关 法律规 定 监督基金 托管 人, 如认 为基金托 管人违反 了 《基 金合同》 及国家 有关法律 规定, 应呈报 中国证监 会和 其他监管部 门, 并采取必 要措施保 护基 金投资者的 利益; (7)在基金 托管人更 换时,提 名新的基 金托管 人; (8)选择、 更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金 销售机 构的 相关行为进 行监督和 处理;


(9)担任或委托 其他符合条 件的机构担 任基金登记 机构办理基金登 记业务并获 得《基 金合同》规 定的费用 ;


(10 )依据 《基金合 同》及有 关法律规 定决定基 金收 益的分配方 案;


(11 )在《基金 合同》约 定的范围 内,拒 绝或暂停 受 理申购与赎 回申请;


(12 ) 依照 法 律法规为 基金的利 益对被投 资公司行 使 股东权利, 为 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 基 金财产投资 于证券所 产生的权 利;


(13 )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前提 下,为基 金的利益 依法 为基金进行 融资融券 ;


(14 ) 以基金 管理人的 名义, 代表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利益行使诉 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律师 事务所、 会计师事 务所、 证券 经纪商或其 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16 ) 在 符合有关 法律、 法规的前 提下, 制订和调 整 有关基金认 购、 申 购、 赎 回、 转 换 和非交易过 户的业务 规则; (17 )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 其他权利 。 2、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管理人 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 于: (1)依法募集基 金,办理或 者委托经中 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 发售、申购 、赎回和 登记事宜 ; (2)办理基 金备案手 续; (3)自《基 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以诚 实信用、 谨慎 勤勉的原则 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安信 平稳 增长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3 年第 1 号) 69 (4)配备足够的 具有专业资 格的人员进 行基金投资 分析、决策,以 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 基金财产 ; (5)建立健全内 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 核、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 制度,保证 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 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同 》 及其 他有关规 定 外, 不得利用 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 任 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 不得委托 第三人运 作基金财 产; (7)依法接 受基金托 管人的监 督; (8) 采 取适当合 理的措施 使计算基 金份额认 购、 申购 、 赎回和 注销价格 的方法符 合 《 基 金合同》 等法 律文件的 规定, 按 有关规定 计算并公 告 基金资产净 值, 确定基 金份额申 购、 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 金会计核 算并编制 基金财务 会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半 年度和年 度基金报 告; (11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 关 规 定,履行 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 务; (12 ) 保 守基金商 业秘密 , 不泄露 基金投资 计划、 投 资意向等 。 除 《 基金法》 、 《基金 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 外,在基 金信息公 开披 露前应予保 密,不向 他人泄露 ; (13 ) 按 《基 金合同》 的约定确 定基金收 益分配方 案 , 及时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理申 购与赎回 申请,及 时、足额 支付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 合基 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 持有人依 法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16 )按规定保 存基金财产 管理业务活动 的会计账 册 、报表、记录和 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 要向基金 投资者提 供的各项 文件或资 料 在规定时间 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 者 能够按照 《基 金合同》 规定的时 间和方式 , 随时查 阅 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 资料, 并在 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 件下得到 有关资料 的复印件 ; (18 ) 组织 并参加基 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 财产的 保管、 清理 、 估价 、 变现 和分配 ; (19 ) 面临解散、 依 法被撤销 或者被依 法宣告破 产时 , 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 同》 导致 基金财产 的损失或 损 害基金份额 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 应 当承担赔偿 责任,其 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 (21 ) 监督基 金托管人 按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履行自己 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 违 反 《基金合同》 造成 基金财产 损失时, 基金 管理人应 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 偿; 安信 平稳 增长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3 年第 1 号) 70 (22 ) 当基金 管理人将 其义务委 托第三方 处理时, 应 当对第三方 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责任 ; (23 ) 以基金 管理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行 使诉讼权利 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 为; (24 )基金管理 人在募集期 间未能达到 基金的备案条 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 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 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 金并加计银 行 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 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 金认购人 ; (25 )执行 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 (26 )建立 并保存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27 )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三)基金 托管人的 权利与义 务 1、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托管人 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 于: (1)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依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 定安全保管 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 同》约定获 得基金托管 费以及法律 法规规定或监管 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 理人对本基 金的投资运 作,如发现 基金管理人有违 反《基金合 同》及 国家法律法 规行为, 对基 金财产、 其他 当事人的 利益 造成重大损 失的情形, 应 呈报中国 证监 会,并采取 必要措施 保护基金 投资者的 利益; (4)根据相 关市场规 则,为基 金开设证 券账户 、为 基金办理证 券交易资 金清算。 (5)提议召 开或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6)在基金 管理人更 换时,提 名新的基 金管理 人; (7)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规定的其 他权利 。 2、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托管人 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 于: (1)以诚实 信用、勤 勉尽责的 原则持有 并安全 保管 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 基金托管部 门,具有符 合要求的营 业场所,配备足 够的、合格 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 务的专职 人员,负 责基金财 产托管事 宜; (3)建立健全内 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 核、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 制度,确保 基金财 产的安全, 保 证其托管 的基金财 产与基金 托管人自 有 财产以及不 同的基金 财产相互 独立; 对 所托管的不 同的基金 分别设置 账户,独 立核算, 分账 管理,保证 不同基金 之间在账 户设置、 资金划拨、 账册记录 等方面相 互独立; (4)除依据《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 定外,不得利用 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 ,不得委 托第三人 托管基金 财产 ; (5)保管由 基 金管理 人代表基 金签订的 与基金 有关 的重大合同 及有关凭 证; (6) 按规 定开设基 金财产的 资金账户 和证券账 户, 按 照 《基金合 同》 的 约定, 根据基金安信 平稳 增长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3 年第 1 号) 71 管理人的投 资指令, 及时办理 清算、交 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 业秘密,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定 外,在 基金信息公 开披露前 予以保密 ,不得向 他人泄露 ; (8)复核、 审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 价格; (9)办理与 基金托管 业务活动 有关的信 息披露 事项 ; (10 ) 对基金 财务会计 报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年度 基 金报告出具 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 人 在各重要方 面的运作 是否严格 按照 《基 金合同》 的 规 定进行; 如果 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 行 《基 金合同》规 定的行为 ,还应当 说明基金 托管人是 否采 取了适当的 措施; (11 )保存基金 托管业务 活动的记 录、账 册、报表 和 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 并保存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13 )按规 定制作相 关账册并 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 ; (14 )依据 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 或有关规 定向基金 份额 持有人支付 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 项; (15 ) 依据 《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关规 定 , 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16 )按照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监督 基金 管理人的投 资运作; (17 )参加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估 价、变现 和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 法被撤销 或者被依 法宣告破 产时 , 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 知基金管 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 同》 导致 基金财产 损失时, 应 承担赔偿责 任, 其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免除 ; (20 ) 按规定 监督基金 管理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 规定履行 自己的义 务, 基金 管 理人因违反 《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应为 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 基金管理 人追偿; (21 )执行 生效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定; (22 )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二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 表决的程序和 规则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 组成,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 代表 基金份额持 有人出席 会议并表 决。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持 有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 有平等的 投票权。 ( 一 ) 召开 事由 1、当出现或 需要决定 下列事由 之一的, 应当召 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 终止 《基金 合同》 (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三年后 的对应日, 若基金资 产规模低 于 2 亿元时,基 金合同自 动终止的 情形除外 ,下同) ; (2)更换基 金管理人 ; (3)更换基 金托管人 ; (4)转换基 金运作方 式; 安信 平稳 增长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3 年第 1 号) 72 (5)提高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报 酬标准 ; (6)变更基 金类别; (7)本基金 与其他基 金的合并 ; (8)变更基 金投资目 标、范围 或策略; (9)变更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程序; (10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 计持有本 基金总份 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 份额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以基金管 理人收到 提议当日 的基金份 额计算, 下 同 ) 就同一事项 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12 )对基 金当事人 权利和义 务产生重 大 影响的 其他 事项; (13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 其他应当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 由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协商后 修改 , 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1)调低基 金管理费 、基金托 管费; (2)法律法 规要求增 加的基金 费用的收 取; (3) 在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的范 围内调整 本 基金的申购 费率、 调低 赎回费率 ; (4)因相应 的法律法 规发生变 动而应当 对《基 金合 同》进行修 改; (5) 对 《基金 合同 》 的修改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 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 义务关系 发 生重大 变化; (6)按照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 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以外的 其他情 形。 ( 二 ) 会议 召集人及 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 定或《基金 合同》另有 约定外,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 人未按规 定召集或 不能召集 时,由 基金 托管人召集 ; 3、基金托管人认 为有必要召 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的,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提出 书面提 议。 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 提议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 知基金托 管人。 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 的, 应 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 基金 管理人决 定不召集 , 基金 托管人 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 的,应当 由基金托 管人 自行召集。 4、 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就同一 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 应当 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 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 面告知提出 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 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 集的,应 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代表基金 份 额 10% 以 上(含 10% ) 的基金份 额安信 平稳 增长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3 年第 1 号) 73 持有人仍认 为有必要 召开的, 应 当向基金 托管人提 出 书面提议。 基 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 到书面 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 告知提出 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决定 召集的, 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内 召开。 5、 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就同一 事项要求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有 权自行召 集, 并至少 提前 30 日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 份 额持有人依 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 配合, 不得阻 碍、干扰。 6、基金份额 持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选 择确定 开会 时 间、地点 、方式和 权益登记 日。 ( 三 ) 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通知 时间、通 知内 容、通知方 式 1、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召集人应 于会议召 开 前 30 日, 在 指定媒体 公告。 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通知应 至少载明 以下内容 : (1)会议召 开的时间 、地点和 会议形式 ; (2)会议拟 审议的事 项、议事 程序和表 决方式 ; (3)有权出 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益登 记日; (4)授权委托证 明的内容要 求(包括但 不限于代理 人身份,代理权 限和代理有 效期限 等) 、送达时 间和地点; (5)会务常 设联系人 姓名及联 系电话; (6)出席会 议者必 须 准备的文 件和必须 履行的 手续 ; (7)召集人 需要通知 的其他事 项。 2、采取通讯开会 方式并进行 表决的情况 下,由会议 召集人决定在会 议通知中说 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所采取的 具体通讯 方式、 委托 的 公证机关及 其联系方 式和联系 人、 书面 表决意见寄 交的截止 时间和收 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 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 面通知基金 托管人到指定地 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 为基金托 管人, 则应 另行书面 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 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 监督; 如召 集人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则应 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 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 人拒不派 代表对表 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 督的,不 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 票效力。 ( 四 )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出席会 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可通过现 场开会方 式或通讯 开会 等方式召开, 会 议的召开 方式由会 议召集人确 定。 1、现场开会。由 基金份额持 有人本人出 席或以代理 投票授权委托证 明委派代表 出席, 现场开会时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 授权代表 应当 列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基金管 理人 或托管人不 派代表列 席的, 不影响 表决效力。 现 场开 会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 可以进行 基金安信 平稳 增长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3 年第 1 号) 74 份额持有人 大会议程 : (1)亲自出席会 议者 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 证、受托出 席会议者出具的 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票 授权委托 证明符合 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 和会 议通知的 规定, 并且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与基 金管理人 持有的登 记资 料相符; (2)经核对,汇 总到会者出 示的在权益 登记日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 显示,有效 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 本基金在 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 份额的 50%(含 50%)。 2、通讯开会。通 讯开会系指 基金份额持 有人将其对 表决事项的投票 以书面形式 在表决 截至日以前 送达至召 集人指定 的地址。 通讯开会 应以 书面方式进 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通讯 开会的方 式视 为有 效: (1)会议召 集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公 布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工 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 关 提示性公告 ; (2)召集人按基 金合同约定 通知基金托 管人(如果 基金托管人为召 集人,则为 基金管 理人) 到指定地 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 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 在基金托 管人 (如果基 金托 管人为召集 人, 则为基 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 关的监督 下按照会议 通知规定 的方式收 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书面表决 意见; 基金 托管人或 基金管理 人 经通知不参 加收取书 面表决意 见的, 不 影响表决效 力; (3)本人直接出 具书面意见 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书 面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 的基 金份额 不小于在 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 份额的 50%(含 50%); (4) 上述第 (3) 项中直 接出具书 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受 托代表他 人出具书 面意 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 的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 受托 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 人出具的 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 证及委托人 的代理投票 授权委托证 明 符合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 登记机构 记录相符 ; (5)会议通 知公布前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 五 ) 议事 内容与程 序 1、议事内容 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 关系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 重大事项 ,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 决定 终 止《基金合同》 、 更 换基金管 理人、更换 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 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 的其他事 项以及会 议召集人 认为需提 交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讨 论的其他 事项。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召集人 发出召集 会议的通 知后 , 对原有提案的 修改应当 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前 30 日公告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不得对未 事先公告 的议事内 容进 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 会 在现场开会 的方式下 ,首先由 大会主持 人按照下 列第 七条规定程 序确定和 公布监票 人,安信 平稳 增长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3 年第 1 号) 75 然后由大会 主持人宣 读提案, 经讨 论后进行 表决, 并 形成大会决 议。 大会主持 人为基金 管理 人授权出席 会议的代 表 , 在基金 管理人授 权代表未 能 主持大会的 情况下, 由 基金托管 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 的代表主 持;如果 基金管理 人授权代 表和 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 均未能主 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 人所持表 决权 的 50% 以上(含 50% ) 选举产生 一名 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 该次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主持 人。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拒不 出席 或主持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不影响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作出的 决议的效 力。 会议召集人 应当制作 出席会议 人员的签 名册。 签名 册 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 名 (或单位 名 称) 、身份证明文 件号码、持 有或代表有 表决权的基 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 (或单 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 事项。 (2)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下 ,首先由 召集人提 前 30 日公布 提案,在所 通知的表 决截止日 期后 2 个工作日内 在公证 机关监督 下由召集 人统计全 部有 效表决,在 公证机关 监督下形 成决议。 ( 六 ) 表决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 每份基金 份额有一 票表决权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分为 一般决议 和特别决 议: 1、 一般决议, 一 般决议须 经参加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其代 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 通过方为 有效;除 下列第 2 项所规 定的须以特 别决议通 过事项以 外的其他 事项均以一 般决议的 方式通过 。 2、 特别 决议, 特别决议 应当经 参加大会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其代 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 ) 通过方可 做出。转 换基金运 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 理人或者 基金托管 人、终止 《基金合同 》以特别 决议通过 方为有效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采取记名 方式进行 投票表决 。 采取通讯方 式进行表 决时, 除非 在计票时 有充分的 相 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 通 知中规定的 确认投资 者身份文 件的表决 视为有效 出席 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 的书 面表决意见 视为有效 表决, 表决 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 互 矛盾的视为 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 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 金份额 总 数。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各项提 案或同一 项提案内 并列 的各项议题 应当分开 审议、 逐项表 决。 ( 七 ) 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应 当在会 议 开始 后宣布 在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代理 人中 选举 两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表 与大 会召集人授 权的一名 监督员共 同担任监 票人; 如大会 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自 行召集或 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召 集, 但是基 金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人 未出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持安信 平稳 增长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3 年第 1 号) 76 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应 当在 会议开 始后宣 布在 出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中 选举 三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担任监 票人。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 响计票的 效力。 (2)监票人应当 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表决 后立即进行 清点并由大会主 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 持人或基金 份额持有人 或代理人对 于提交的表决结 果有怀疑, 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 果后立即 对所投票 数要求进 行重新清 点。 监票人应当 进行重新 清点, 重新 清点以 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 后,大会 主持人应 当当场公 布重 新清点结果 。 (4)计票过程应 由公证机关 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大会 的,不 影响计票的 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 为: 由大会 召集人授 权的两名监 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 授权 代表 (若由基 金托管人 召集, 则 为基金管 理人授权 代 表) 的监督下 进行计票 , 并由公 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 程予以公 证。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拒 派代表对书 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 计票和表 决结果。 ( 八 ) 生效 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 召集 人应当自 通过之日 起 5 日内报 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 者备 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自 中国证监 会依法核 准或 者出具无异 议意见之 日起生效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自生 效之日起 2 个工作 日内 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如果 采用通讯 方式进行表 决, 在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时, 必须将公证 书全文、 公 证机构、 公证员 姓名等一同 公告。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 议。 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对全体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均有 约束力。 三 、 基金合同 的变更、 终止 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方式 ( 一 ) 《基金 合同》的 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 规规定或本 基金合同约 定应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 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同意后变 更并 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 同》变更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 议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生效后 方可执 行,自决议 生效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内在 指定媒体 公告 。 ( 二 ) 《基金 合同》的 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 基金合同 》应当终 止: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的; 安信 平稳 增长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3 年第 1 号) 77 2、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职 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 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金托 管人 承接的; 3、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三年后 的对应日 ,基金 资产 规模低于 2 亿元的; 4、 《基金合 同》约定 的其他情 形; 5、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情况 。 ( 三 ) 基金 财产的清 算 1、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自出现 《 基金合同 》 终止事 由 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 小 组,基金管 理人组织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并在中国 证监 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 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 会计师、 律 师以及中 国 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 成。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 3、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 价、变 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 的民 事活动。 4、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 (1)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形出 现时,由 基金财产 清算 小组统一接 管基金; (2)对基金 财产和债 权债务进 行清理和 确认; (3)对基金 财产进行 估值和变 现; (4)制作清 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清 算报告进行 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 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7)对基金 财产进行 分配。 5、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 限为 6 个 月。 ( 四 ) 清算 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在进行 基金清算 过程 中发生的所 有合理费 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优先从基 金财产中 支付。 ( 五 ) 基金 财产清算 剩余资产 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 产清算的 分配方案, 将 基金财产 清算后的 全部剩余资 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 算费 用、交纳所 欠税款并 清偿基金 债务后, 按基金份 额持 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 分配。 ( 六 ) 基金 财产清算 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 基 金财产清 算报告经会 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 由律 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 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公告 。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清 算报 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 清算 小组进行公 告。 ( 七 ) 基金 财产清算 账册及文 件的保存 安信 平稳 增长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3 年第 1 号) 78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 、 争议 解决方式 各 方当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产生 的或与 《基 金合同》 有关的一 切争议 , 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 解决的, 应提 交中国国 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 员会根据该 会当时有 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 仲裁, 仲裁地点 为北京, 仲裁 裁决是终 局性的并 对各 方当事人具 有约束力, 仲 裁费由败 诉方 承担。 《基金合同 》受中国 法律管辖 。 五 、 基金合同 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 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 册, 供投 资者在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 所 和营业场所 查阅。 安信 平稳 增长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3 年第 1 号) 79 附 件 二、 托管 协议 的 内容 摘要 一 、 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 管理人 名称:安信 基金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福田 区益田路 6009 号 新世 界商务中心 36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福田 区益田路 6009 号 新世 界商务中心 36 层 邮政编码:518026 法定代表人 :牛冠兴 成立日期:2011 年 12 月 6 日 批准设立机 关及批准 设立文号 :中国证 监会证监 许可[2011]1895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2 亿元 存续期间: 永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 金募集、 基金销售 、 特定客 户资产管 理 、 资产管理和 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 其 他业务。 (二)基金 托管人 名称:中国 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复 兴门内 大街 55 号(100032 ) 法定代表人 :姜建清 电话: (010 )66105799 传真: (010 )66105798 联系人:赵 会军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 设立文号: 国务院《关 于中国人民银 行专门行使中央 银行职能的 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办 理人民币 存款、 贷 款、 同业 拆借业务 ; 国 内外结算; 办 理票据承 兑、 贴现 、 转贴现、 各类汇兑 业务; 代理资金 清算; 提供信 用证 服务及担 保 ; 代理 销售业务 ; 代理 发行、 代理承销、代理 兑付政府债 券;代收代 付业务;代 理 证券投资基金清 算业务(银 证转账) ;安信 平稳 增长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3 年第 1 号) 80 保险代理业 务; 代理政 策性银行 、 外国政 府和国际 金 融机构贷款 业务; 保管 箱服务; 发行金 融债券; 买卖 政府债券 、 金融债 券; 证券 投资基金 、 企业年金托 管业务; 企 业年金 受托管理 服务; 年 金账户管 理服务 ; 开放式 基金的注 册登记 、 认购、 申 购和赎回 业务; 资信调查 、 咨 询、 见证业务; 贷款承诺; 企业、 个 人财务顾 问服务 ; 组织或参加 银团贷款; 外汇存款 ; 外 汇贷款; 外币兑换 ; 出口 托收及进 口代收 ; 外汇票 据 承兑和贴现 ; 外汇 借款; 外汇担保 ; 发 行、 代理发行 、 买卖或 代理买卖 股票以外 的外币有 价 证券; 自营、 代客外汇 买卖; 外 汇金融 衍生业务; 银 行卡业务; 电话银行 、 网上银 行、 手机 银行业务; 办 理结汇、 售 汇业务; 经国 务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 机构批准 的其他业 务。 二 、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 督和核查 (一)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 行为行使 监督 权 1、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 的约定, 对 下述基金 投资范围 、 投资对象进 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 资于以下 金融工具 : 国内依法公 开发行上 市交易的 股票 (包括 中小板、 创 业板及其他 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 金投 资的股票) 、权证 、 债券、中 期票据、资 产支持证券 、银行存款等货 币市场工具 ,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 许投资的 其他金融 工具(但 须符 合中国证监 会的相关 规定) 。 本基金不得 投资于相 关法律、 法规、部 门规章及 《基 金合同》禁 止投资的 投资工具 。 2、基金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下 述基金投融 资比例 进行监督: (1)按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本 基金的投资 资产配置 比例为: 本基金股票 投资占基 金资产的 比例为 0% —95% , 权证 投资占基金 资产净值 的比例为 0% —3% ,现 金或者到 期日在 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 值的 5% 。 因基金规模 或市场变 化等因素 导致投资 组合不符 合上 述规定的, 基金 管理人应 在合理的 期限内调整 基金的投 资组合, 以符合上 述比例限 定。 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时 ,从其规 定。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 许本基金 投资其他 品种 ,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 后, 可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 围,并可 依据届时 有效的法 律法 规适时合理 地调整投 资范围。 (2) 根据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 《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本 基金投资组 合遵循以 下投资限 制:


a 、本基 金股票投 资占基金 资产的比 例为 0% —95% ; b、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 的股票, 其市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 c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 进行债券回购的 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40% ; d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买入权 证的总金 额,不 超过 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 基金持有的 全部权证 的市值不 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3% 。 法律法 规或中国 证监会 另有规定 的, 遵从其规定 ; 安信 平稳 增长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3 年第 1 号) 81 e 、现金或到期日 不超过 1 年的政府 债券不低 于 5% ; f 、本基金持有的全 部资产 支持证券 ,其市值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20% ; g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 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 h 、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 申 购,所申 报的金额不 得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所 申报的 股票数量不 得超过拟 发行股票 公司本次 发行股票 的总 量; i 、一只基金持 有一家公 司发行的 流通受限 证券,其 市 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2% ; 一只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经基金管理 人和托管人 协商,可 对以上比 例进行调 整; 《基金法》 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 限制的, 履行适 当程序后, 基 金不 受上述限制 。 除投资资产 配置外, 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的投 资的监督 和检查自本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开 始。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 使 基金的投 资资产配 置比例符 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 (3)法规允 许的基金 投资比例 调整期限 由于证券市 场波动、 上市 公司合并 或基金规 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原 因导致的 投资 组合不符合 上述约定 的比例, 不在限制 之内,但 基金 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 整, 以达到规定 的投资比 例限制要 求。法律 法规另有 规定 的从其规定 。 基金管理人 应在出现 可预见资 产规模大 幅变动的 情况 下, 至少提前 2 个工作日 正式向基 金托管人发 函说明基 金可能变 动规模和 公司应对 措施 ,便于基金 托管人实 施交易监 督。 (4)本基金 可以按照 国家的有 关规定进 行融资 融券 。 (5)相关 法 律法规规 定的其他 比例限制 。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投 资的监督 和检查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日起 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下 述基金投资 禁止行 为进行监督 :


根据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的 约定,本 基金 禁止从事下 列行为: (1)承销证 券; (2)向他人 贷款或提 供担保; (3)从事承 担无限责 任的投资 ; (4)买卖其 他基金份 额,但法 律法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另有规定的 除外; (5)向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出资或 者买卖其基 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发行 的股票 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 管人有 控股关系的 股东或者与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 人有其他重 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 发行的证 券或者承 销期 内承销的证 券; 安信 平稳 增长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3 年第 1 号) 82 (7)当时有 效的法律 法规、中 国证监会 及《基 金合 同》规定禁 止从事的 其他行为 。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 门取消上 述禁止性 规定, 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 后可不受 上述 规定的限制 。 4、基金托管人依 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和《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于 基金关联投 资限制 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 规有关基 金禁止从 事的关联 交易的规 定,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应事 先相 互提供与本 机构有控 股关系的 股东或与 本机构有 其他 重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 名单及其 更 新, 加 盖公章并书 面提交, 并 确保所提 供的关 联交易名 单的 真实性、 完整 性、 全面 性。 基金 管理人 有责任保管 真实、 完整 、 全面的 关联交易 名单, 并 负 责及时更新 该名单。 名 单变更后 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 发送基金 托管人, 基 金托管人 于 2 个工 作 日内进行回 函确认已 知名单的 变更。 如 果基金托管 人在运作 中严格遵 循了监督 流程, 基金 管 理人仍违规 进行关联 交易, 并造 成基金 财产损失的 ,由基金 管理人承 担责任。 若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与关 联交易 名单 中列 示的 关联 方进行 法律 法规 禁止基 金 从事的关联 交易时, 基金 托管人应 及时提醒 并协助基 金管理人采 取必要措 施阻止该 关联 交易 的发生, 若基 金托管人 采取必要 措施后仍 无法阻止 关 联交易发生 时, 基金托 管人有权 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 对于交易 所场内已 成交的违 规关联交 易 , 基金托管人 应按相关 法律法规 和交易 所规则的规 定进行结 算,同时 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 5、基金托管人依 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和《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参 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 进行监督 。 (1)基金托管人 按以下方式 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 间市场交易的交 易对手资信 风险控 制措施进行 监督。 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 符合法律 法规及行 业标 准的银行间 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 单, 并按照审慎 的风险控 制原则在 该名单中 约定各交 易对 手所适用的 交易结算 方式。 基金托 管人 在收到名单 后 2 个工 作日内回 函确认收 到该名单。 基 金管理人应 定期或不 定期对银 行间市场 现券及回购 交易对手 的名单进 行更新, 名单 中增加或 减少银行间 市场交易 对手时须 提前书面 通知基金托 管人, 基金托 管人于 2 个工作日 内回函确 认收到后, 对名 单进行更 新。 基金管理 人收到基金 托管人书 面确认后, 被确认调 整的名单 开 始生效, 新名 单生效前 已与本次 剔除的 交易对手所 进行但尚 未结算的 交易,仍 应按照协 议进 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 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 人与不在 名单内的 银行 间市场交易 对手进行 交易, 应及时 提醒基金管 理人 撤销 交易, 经提 醒后基金 管理人仍 执 行交易并造 成基金资 产损失的, 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 责任,发 生此种情 形时,基 金托管人 有权 报告中国证 监会。 (2)基金托 管人对于 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 行间市 场交 易的交易方 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 行间市场进 行现券买卖 和回购交易 时,需按交易对 手名单中约 定的该 交易对手所 适用的交 易结算方 式进行交 易。 如果基金 托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 人没有按 照事先约安信 平稳 增长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3 年第 1 号) 83 定 的交 易方式 进行交 易时 ,基金 托管人 应及 时提醒 基金 管理 人与交 易对手 重新 确定交 易方 式,经提醒 后仍未改 正时造成 基金资产 损失的, 基金 托管人不承 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 市场交易的 核心交易对 手为中国工商银 行、中国银 行、中 国建设银行、 中 国农业银 行和交通 银行, 基金管 理人 在通知基金 托管人后, 可 以根据当 时的 市场情况调 整核心交 易对手名 单。 基金管 理人有责 任 控制交易对 手的资信 风险, 在与 核心交 易 对手 以外的 交易对 手进 行交易 时,由 于交 易对手 资信 风险 引起的 损失先 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其后有 权要求相 关责任人 进行赔偿 。基金托 管人 的监督责任 仅限于根 据已提供 的名单, 审核交易对 手是否在 名单内列 明。 6、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 管理人选 择存款银 行进行 监督 。 本基金投资 银行存款 的信用风 险主要包 括存款银 行的 信用等 级、 存款 银行的支 付能力等 涉及到存款 银行选择 方面的风 险。 本基金核 心存款银 行名单为中 国工商银 行、 中国银行、 中 国建设银行、 中国农业 银行和交 通银行, 本 基金投资 除核心存款 银行以外 的银行存 款出现由 于存款银行 信用风险 而造成的 损失时, 先 由基金管 理 人负责赔偿, 之后有权 要求相关 责任人 进行赔偿。 基 金管理人 在通知基 金托管人 后, 可以根 据当时的市 场情况对 于核心存 款银行名 单进行调整。 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 责任仅限 于根据已 提 供的名单, 审 核核心存 款银行是 否在名 单内列明。 7、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 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 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 ,应遵 守《 关于规范基 金投资非公开发 行证券行为 的紧急 通知》 、 《关于 基金投资 非公开发 行股票等 流通受限 证 券有关问题 的通知》 等 有关法律 法规规 定。 (2)流通受限证 券,包括由 《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管 理办法》规范的 非公开发行 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 确一定期限 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由于 发布 重大消息或 其他原因 而临时停 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 上 市证券、 回购 交易中的 质押券等 流通受 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 应在基金首 次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前 ,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经基金 管理人 董事会批准 的有关基 金投资流 通受限证 券的投资 决策 流程、 风险控 制制度。 基 金投资非 公开 发行股票, 基 金管理人 还应提供 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 批 准的流动性 风险处置 预案。 上述 资料应 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投 资流通受 限证券的 投资额度 和投 资比例控制 情况。 基 金管 理人应 至少 于首 次执行 投资 指令之 前两 个工 作日 将上 述资料 书面 发至 基金托 管 人, 保证基金 托管人有 足够的时 间进行审 核。 基金托 管 人应在收到 上述资料 后两个工 作日内, 以书面或其 他双方认 可的方式 确认收到 上述资料 。 (4)基金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 前,基金管 理人应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符 合法律法规 要求的 有关书面信 息, 包括但不 限于拟发 行证券主 体的中国 证监会批准 文件、 发行证 券数量、 发行 价格、 锁 定期, 基金拟认 购的数量 、 价格 、 总成 本、 总成本占基 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 、 已持 有安信 平稳 增长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3 年第 1 号) 84 流通受限证 券市值占 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 例、 资金划 付 时间等。 基金 管理人应 保证上述 信息的 真实、 完整, 并应至 少于拟执 行投资指 令前两个 工作 日将上述信 息书面发 至基金托 管人, 保 证基金托管 人有足够 的时间进 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 应对基金管 理人是否遵 守法律法规 、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 制度、 流动性风险 处置预案 情况进行 监督, 并审 核基金管 理 人提供的有 关书面信 息。 基金托 管人认 为上述资料 可能导致 基金出现 风险的, 有权 要求基金 管理人在投 资流通受 限证 券前 就该风险 的消除或防 范措施进 行补充书 面说明, 并保 留查看基 金管理人风 险管理部 门就基金 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出 具的风险 评估报告 等备查资 料的权利。 否 则, 基金托管 人有权拒 绝执行有 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 该指令造 成基金财 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 人 不承担任何 责任, 并有 权报告中 国证监 会。 如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无 法达成一 致, 应及时 上 报中国证监 会请求解 决。 如果基 金 托管人切实 履行监督 职责, 则不承 担任何责 任。 如果 基金托管人 没有切实 履行监督 职责, 导 致基金出现 风险,基 金托管人 应承担连 带责任。 (二) 基金托 管人应根 据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及 《 基 金合同 》 的约 定, 对基 金资产净 值 计算、 基金份 额净值计 算、 应收 资金到账 、 基金费 用 开支及收入 确定、 基金 收益分 配、 相关 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 推介材料 中登载基 金业绩表 现数 据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 。 (三) 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 作及其他 运作违反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 、 基金托管协 议有关规 定时, 应及 时以书面 形式通知 基 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 基 金管理人 收到通 知后应在下 一个工作 日及时核 对,并以 书面形式 向基 金托管人发 出回函, 进行解释 或举证。 在限期内, 基金 托管人有 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 , 督促基金管理 人改正。 基金 管理 人对基金托 管人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 正的 , 基金托管人 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基金 托管人有义 务要求基 金管理人 赔偿因其 违反《基 金合 同》而致使 投资者遭 受的损失 。 对于依据交 易程序尚 未成交的 且基金托 管人在交 易前 能够监控的 投资指令, 基 金托管人 发现该投资 指令违反 关法律法 规规定或 者违反 《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 应当拒 绝执行, 立即通 知基金管理 人,并向 中国证监 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 估值完成 后方可获 知的监控 指标或依 据交 易程序已经 成交的投 资指令, 基金 托管人发现 该投资指 令违反法 律法规或 者违反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应当 立即通知 基金管理 人,并报告 中国证监 会。 基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 合和协助 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 和核 查, 必须在规定 时间内答 复基金托 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 管人的疑 义进行解 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 规要求需 向中国证 监会报送基 金监督报 告的,基 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 合提 供相关数据 资料和制 度等。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有 重大违规 行为, 应立 即 报告中国证 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 管 理人限期纠 正。 基金管理人 无正当理 由, 拒绝、 阻挠基 金托管人 根据 本协议规定 行使监督 权, 或采取拖安信 平稳 增长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3 年第 1 号) 85 延、 欺诈等手 段妨碍基 金托管人 进行有效 监督, 情节 严重或经基 金托管人 提出警告 仍不改正 的,基金托 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 监会。 三 、 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 查 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 管人履行 托管职责 情况进行 核查 , 核查事项包括 但不限于 基金托管 人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和 证 券账户、 复核 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 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 值、 根据基 金管理人 指令办理 清 算交收、 相关 信息披露 和监督基 金投资 运作等行为 。 基金管理人 发现基金 托管人擅 自挪用基 金财产、 未 对 基金财产实 行分账管 理、 无故未 执 行或无故延 迟执行基 金管理人 资金划拨 指令、 泄露基 金投资信息 等违反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 、本托管协议 及其他有关 规定时,基 金管理人应 及时以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托 管人 限期纠 正, 基金托管 人收到通 知后应及 时核对确 认并以书 面 形式向基金 管理人发 出回函。 在 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 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 查, 督促基金 托管人改正, 并 予协助配 合。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 理人通知 的违规事 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 正的 , 基金管理人 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基金 管理人有义 务要求基 金托管人 赔偿基金 因此所遭 受的 损失。 基金管理人 发现基金 托管人有 重大违规 行为, 应立即 报告中国证 监会和银 行业监督 管理 机构,同时 通知基金 托管人限 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 应积极配 合基金管 理人的核 查行为, 包 括 但不限于: 提 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 金 管理人核查 托管财产 的完 整性 和真实性 ,在规定 时间 内答复基金 管理人并 改正。 基金托管人 无正当理 由, 拒绝、 阻挠基 金管理人 根据 本协议规定 行使监督 权, 或采取拖 延、 欺诈等手 段妨碍基 金管理人 进行有效 监督, 情节 严重或经基 金管理人 提出警告 仍不改正 的,基金管 理人应报 告中国证 监会。 四 、 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 财产保管 的原则 1、基金财产 应独立于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的固 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 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未 经基金管理 人的正当指令, 不得自行运 用、处 分、分配基 金的任何 财产。 3、基金托管 人按照规 定开设基 金财产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 人对 所托管的不 同基金财产 分别设置账 户,与基金托管 人的其他业 务和其 他基金的托 管业务实 行严格的 分账管理 ,确保基 金财 产的完整与 独立。 5、 对于因基金 认 (申) 购 、 基金投 资过程中 产生的应 收 财产, 应由基 金管理人 负责与 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 日期并通 知基金托 管人, 到账 日 基金财产没 有到达基 金托管人 处的, 基 金托管人应 及时通知 基金管理 人采取措 施进行催 收。 由此给基金 造成损失 的, 基金管 理人应 负责向有关 当事人追 偿基金的 损失,基 金托管人 对此 不承担责任 。 安信 平稳 增长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3 年第 1 号) 86 (二)募集 资金的验 证 募集期内销 售机构按 销售与服 务代理协 议的约定, 将 认购资金划 入基金管 理人在具 有托 管资格的商 业银行开 设的安信 基金管理 有限责任 公司 基金认购专 户。 该账户由 基金管理 人开 立并管理。 基 金募集期 满, 募集 的基金份 额总额、 基 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 持有人人 数符合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等有 关规定后, 由 基金管理 人聘请具有 从事证券 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 事务所进行 验资, 出具 验资报告 , 出具的 验资报告 应 由参加验资 的 2 名以 上 (含 2 名 ) 中国 注册会计师 签字有效。 验资完成, 基金管理 人应将募 集的属于本 基金财产 的全部资 金划入基 金托管人为 基金开立 的资产托 管专户中 ,基金托 管人 在收到资金 当日出具 确认文件 。 若基金募集 期限届满, 未 能达到 《基金合 同》 生效 的 条件, 由基金 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 退 款事宜。 (三)基金 的银行账 户的开立 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 以本基金 的名义在 其营业机 构开设资 产托 管专户, 保管 基金的银 行存款。 该 账户的开设 和管理由 基金托管 人承担。 本 基金的一 切 货币收支活 动, 均需通 过基金托 管人的 资产托管专 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 户的开立 和使用, 限 于满足开 展本基金 业 务的需要。 基 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 理 人不得假借 本基金的 名义开立 其他任何 银行账户; 亦 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 银行账户 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 的活动。 资 产托 管专户 的管理 应符 合《人 民币银 行结 算账户 管理 办法 》 、 《现金 管理暂 行条 例》 、 《人民币利 率管理规 定》 、 《利率管 理暂行规 定》 、 《支 付结算办法》 以 及银行业 监督管理 机构 的其他规定 。 (四)基金 证券账户 与证券交 易资金账 户的开设 和管 理 基 金托 管人以 基金 托管 人和本 基金 联名的 方式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上 海 分公司/ 深圳分 公司开设 证券账户 。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 公司开立基 金证券交 易资金账 户,用于 证券清算 。 基金证券账 户的开立 和使用, 限 于满足开 展本基金 业 务的需要。 基 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 理 人不得出借 和未经对 方同意擅 自转让基 金的任何 证券 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 任何账户 进行 本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 动。 (五)债券 托管账户 的开立和 管理 1、 《基金合同》 生效 后, 基金管理 人负责以 基金的名 义申请并取 得进入全 国银行间 同业 拆借市场的 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 金进行交 易; 基金托 管人负责以 基金的名 义在中央 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开 设银行间 债券市场 债券托管 自营 账户, 并由基金 托管人负 责基金的 债券 的后台匹配 及资金的 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应一起负责 为基金对外 签订全国银行间 债券市场债 券回购安信 平稳 增长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3 年第 1 号) 87 主协议,正 本由基金 托管人保 管,基金 管理人保 存副 本。 (六)其他 账户的开 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 议订立日 之后, 本基金 被允许从 事符合法 律法规规定 和 《基金合同》 约 定的 其他投资品 种的投资 业务时, 如 果涉及相 关账户的 开 设和使用, 由 基金管理 人协助托 管人根 据有关法律 法规、 相关 交易所 规则的规 定和 《基金 合 同》 的约定, 开立有关 账户。 该 账户按 有关规则使 用并管理 。 (七)基金 财产投资 的有关实 物证券、 银行定期 存款 存单等有价 凭证的保 管 基金财产投 资的有关 实物证券 由基金托 管人存放 于基 金托管人的 保管库; 其中 实物证券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 圳分公司或 票据营业 中心的代 保 管库。 实 物证券的 购 买和转让, 由 基金托管 人根据基 金管理 人的指令办 理。属于 基金托管 人实际有 效控制下 的实 物证券在基 金托管人 保管期间 的损坏、 灭失, 由此产 生的责任 应由基金 托管人承 担。 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 托管人以 外机构实 际有效控 制或保管的 证券不承 担保管责 任。 (八)与基 金财产有 关的重大 合同的保 管 由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 金签署的 与基金有 关的重大 合同 的原件分别 应由基金 托管人、 基金 管理人保管。 除本协议 另有规定 外, 基金管 理人在代 表基金签署 与基金有 关的重大 合同时应 保证基金一 方持有两 份以上的 正本, 以便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至少各 持有一份 正 本的原 件。 基金管理 人在合同 签署后 5 个工作日 内通过专 人 送达、 挂号邮 寄等安全 方式将合 同原件 送达基金托 管人处。 合同原件 应存放于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人 各自文件 保管部门 15 年以 上。 五 、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 复核 (一)基金 资产净值 的计算 1、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 算、复核 的时间和 程序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负 债后的价 值。 基金份额净 值是指计 算日基金 资产 净值除以该 计算日基 金份额总 份额后的 数值。 基金 份 额净值的计 算保留到 小数点后 3 位, 小 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 入,由此 产生的误 差计入基 金财 产。 基金管理人 应每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 估 值原则应 符合 《基金合同》 、 《证券投资 基金 会计核算办 法》 及其他法 律、 法规的规 定。 用于基金 信息披露的 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 值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 计算, 基金 托管人复 核。 基金管 理人应于每 个工作日 交易结束 后计算当 日的基金份 额资产净 值并以双 方认可的 方式发送 给基 金托管人。 基金 托管人对 净值计算 结果 复核后以双 方认可的 方式发送 给基金管 理人,由 基金 管理人对基 金净值予 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 , 基金管理人 计算并公告 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托管人 复核、审查 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 净值。 因此, 本基 金的会计 责任 方是基金管 理人, 就与本 基金有关 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 关各方在 平等基础 上充分讨 论后, 仍 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 按 照基金管 理人安信 平稳 增长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3 年第 1 号) 88 对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 算结果对 外予以公 布。 法律法 规 以及监管部 门有强制 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 家最新规 定估值。 (二)基金 资产估值 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 的股票、 债券、权 证和银行 存款本息 、应 收款项、其 它投资等 资产及负 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 值方法为 : (1)证券交 易所上市 的有价证 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 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以 其估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挂牌 的市价 (收盘价) 估 值; 估值 日无交易 的, 且最 近交易日 后 经 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 变化, 以最 近交易 日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如最 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 境 发生了重大 变化的, 可 参考类似 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 ,调整最 近交易市 价, 确定公允价 格; ②交易所上 市实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按估 值日收盘 价估 值, 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 化, 按最近 交易日的 收 盘价估值。 如 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 化的, 可参考 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 素, 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 确 定公允价格 ; ③ 交易 所上市 未实 行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估 值日 收盘 价减 去债 券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券 应 收利息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值; 估 值日没有 交易的, 且 最 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 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 日债券收 盘价减去 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 的债 券应收利息 得到的净 价进行估 值。 如最 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 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④交易所上 市不存在 活跃市场 的有价证 券, 采用估 值 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 交 易所上市 的 资产支持证 券,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在 估值 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 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 (2)处于未 上市期间 的有价证 券应区分 如下情 况处 理: ①送股、 转增股、 配 股和公开 增 发的新 股, 按估值日 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 的估 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 交易的, 以最近一 日的市价 (收 盘价)估值 ; ②首次公开 发行未上 市的股票、 债 券和权证, 采 用估 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在 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 下,按成 本估值。 ③首次公开 发行有明 确锁定期 的股票, 同 一股票在 交 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 上市的同 一 股票的估值 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 行有明确 锁定期的 股 票, 按监管机 构或行业 协会有关 规定确 定公允价值 。 (3)全国银行间 债券市场交 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 券等固定收益品 种,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 值。 安信 平稳 增长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3 年第 1 号) 89 (4)同一债 券同时在 两 个或两 个以上市 场交易 的, 按债券所处 的市场分 别估值。


(5)如有确凿证 据表明按上 述方法进行 估值不能客 观反映其公允价 值的,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 情况与基 金托管人 商定后, 按最能反 映公 允价值的价 格估值。 (6)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监管 部门有强制 规定的,从 其规定。如有新 增事项,按 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 (三)估值 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 错误给投 资者造成 损失的应 先由基金 管理 人承担, 基金管 理人对不 应由其承 担的责任, 有权向过 错人追偿 。 当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净 值已 由基金托管 人复核确 认后公告 的, 由此造成的 投资者或 基金的 损 失, 应根据 法律法规 的 规定对投资 者或基金 支付赔偿 金, 就实 际向投资者 或基金支 付的赔偿 金额, 由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 按照管理 费率和托 管费率的 比例各自承 担相应的 责任。 由于一方当 事人提供 的信息错 误, 另一方当 事人在采 取了必要合 理的措施 后仍不能 发现 该错误, 进而导 致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 份额净值 计算 错误造成投 资者或基 金的损失, 以 及由 此 造成 以后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值 、基金 份额 净值计 算顺 延错 误而引 起的投 资者 或基金 的损 失,由提供 错误信息 的当事人 一方负责 赔偿。 由于证券交 易所及其 登记结算 公司发送 的数据错 误, 或由于其他 不可抗力 原因, 基金 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虽 然已经采 取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 发现该错 误的, 由此造成的 基金资产 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 管人可以免 除赔偿责 任。 但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应当积 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 消除由此 造成 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 净值与基 金托管人 的计 算结果不一 致时, 相关各 方应本着 勤勉尽责的 态度重新 计算核对, 如果最后 仍无法达 成 一致, 应以基 金管理人 的计算结 果为准 对外公布, 由此 造成的损 失以及因 该交易日 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顺 延错误而 引起的损 失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 赔偿责任 ,基金托 管人不负 赔偿责任 。 (四)基金 账册的建 立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在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应 按照相关各 方约定的 同一记账 方法 和会计处理 原则, 分别独 立地设置、 登 录和保管 本基 金的全套账 册, 对相关各 方各自的 账册 定期进行核 对, 互相监 督, 以保 证基金资 产的安全 。 若双方对会 计处理方 法存在分 歧, 应以 基金管理人 的处理方 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 相关各方 的账目存 在不符的,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必须及 时查明原 因并 纠正, 保证相关 各方平行 登录的账 册记录完 全相符。 若当日核对 不符, 暂时无 法查找到 错账 的原因而影 响到基金 资产净值 的计算和 公告的, 以基 金管理人的 账册为准 。 (五)基金 定 期报告 的编制和 复核 基金财务报 表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每月分 别独 立编制。 月度 报表的编 制, 应于每安信 平稳 增长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3 年第 1 号) 90 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 内完成。 在《基金合 同》生效 后每六个 月结束之 日起 45 日内 ,基金管理 人对招募 说明书更 新一 次并登载在 网站上, 并 将更新后 的招募说 明书摘要 登 载在指定媒 体上。 基金 管理人在 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内完 成季度报 告编制 并公 告; 在会计年度 半年终了 后 60 日 内完成 半年报告编 制并公告 ;在会计 年度结束 后 90 日 内完 成年度报告 编制并公 告。 基金管理人 在 5 个工 作日内完 成月度报 告,在月 度报 告完成当日 ,对报告 加盖公章 后, 以加 密传真 方式将有 关报告提 供基金托 管人复核; 基 金托管人在 3 个工作 日内进行 复核, 并 将复核结果 及时书面 通知基金 管理人。 基 金管理人 在 7 个工作日内 完成季 度报告, 在 季度报 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 告提供基 金托管人 复核, 基金 托 管人在收到 后 7 个工 作日内进 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 果书面通 知基金管 理人。基 金管理人 在 30 日内完成半 年度报告 ,在半年 报完成 当日,将有 关报告提 供基金托 管人复核 ,基金托 管人 在收到后 30 日 内进行复 核,并将 复核 结果书面通 知基金管 理人。基 金管理人 在 45 日内完 成年度报告 ,在年度 报告完成 当日,将 有关报告提 供基金托 管人复核 ,基金托 管人在收 到后 45 日内复核, 并将复核 结果书 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在复核过 程中, 发现 相关各方 的报表存 在 不符时,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 应共同查明 原因, 进行 调整, 调 整以相关 各方认可 的 账务处理方 式为准。 核 对无误后 , 基金 托 管人 在基金 管理人 提供 的报告 上加盖 业务 印鉴或 者出 具加 盖托管 业务部 门公 章的复 核意 见书, 相关各 方各自留 存一份。 如 果基金管 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不 能于应当 发布公告 之日之前 就相关报表 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 人有权按 照其编制 的 报表对外发 布公告, 基 金托管人 有权就 相关情况报 证监会备 案。 基金托管人 在对财务 会计报告、 半年报 告 或年度报 告 复核完毕后, 需盖章确 认或出具 相 应的复核确 认书,以 备有权机 构对相关 文件审核 时提 示。 基金定期报 告应当在 公开披露 的第 2 个 工作日, 分别 报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 要办 公场所所在 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 。 六 、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 登记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须分 别妥善保 管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名册, 包 括 《基金合同》 生 效日、 《基金合 同》 终止日、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权益 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的内容 必须包括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名 称和持有 的基金份额 。 基金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金的 基金登记 机构根据 基金 管理人的指 令编制和 保管,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 按照目前 相关规则 分别保管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名册。 保管方 式可以采 用电 子或文档的 形式。保 管期限为 15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 及时向基金 托管人提交 下列日期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基金合 同》 生效日、 《基 金合同》 终止日、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权益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每 年 12安信 平稳 增长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3 年第 1 号) 91 月 31 日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的内容必 须包括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名 称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其 中每年 12 月 31 日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 册应于下 月前十个 工作日内 提交; 《基金 合 同》 生效 日、 《基 金合同》 终 止日等涉 及到基金重 要事项日 期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应于 发生日后 十个工作 日内提交 。 基金托管人 以电子版 形式妥善 保管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 册, 并定期刻 成光盘备 份, 保存期 限为 15 年。基 金托管人 不得将所 保管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用 于基金托 管业务以 外的其他 用途,并应 遵守保密 义务。 若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由 于自身原 因无法妥 善保 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 应按有关 法律法规规 定各自承 担相应的 责任。 七 、 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 同意, 因本 协议而产 生的或与 本协议有 关 的一切争议, 除经友好 协商可以 解 决的, 应提交 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 会根据该 会 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 进行仲裁, 仲裁的 地点在北京 ,仲裁裁 决是终局 性的并对 相关各方 均有 约束力,仲 裁费用由 败诉方承 担。 争议处理期 间, 双方当 事人应恪 守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职责, 继续忠实 、 勤勉、 尽 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托管 协议规定 的义务, 维护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 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 国法律管 辖。 八 、 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一)托管 协议的变 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 当事人经 协商一致, 可 以对协议 的内容进 行变更。 变更后 的托管协 议, 其内 容不得与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有任何冲 突。 基金托管 协议的变更 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 或备案后 生效。 (二)基金 托管协议 终止的情 形 发生以下情 况,本托 管协议终 止: (1) 《基金 合同》终 止; (2)基金托 管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破 产或有 其他 基金托管人 接管基金 资产; (3)基金管 理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破 产或有 其他 基金管理人 接管基金 管理权; (4)发生法 律法规或 《基金合 同》规定 的终止 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