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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稳健(690004)

民生稳健: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民生加银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三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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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重要 提示 民生加 银稳健 成长 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 金经2010 年5 月4日中国 证监 会证监 许可 【2010】 589 号文核 准募 集, 基 金合 同于2010 年6 月29 日 正式 生效。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募 说明 书 的内 容真 实、 准 确、 完 整。 本招 募说 明书 经中国 证 监会 核 准,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金 募 集的 核准, 并不 表明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做出实质 性判 断 或保证 ,也不 表明 投资 于本 基 金没 有风 险。 证券投 资基 金 (以 下简称“基金” ) 是 一种 长期投 资工具 , 其主 要功 能是分 散投资 , 降 低投资 单一 证券 所带 来的 个别风 险 。 基 金不 同于 银行 储蓄和 债券 等能 够提 供固 定收益 预期 的 金 融 工具, 投资 者购买 基 金, 既可 能按 其持 有份 额 分享基 金投 资所 产生 的收 益, 也可 能承 担 基金投 资所 带来 的损 失。 基金投资 者 应 当充 分了 解基 金 定期 定额 投资 和零 存整 取 等储 蓄方 式的 区别。 定期 定 额投 资是引 导投资 者进 行长 期投 资、 平均 投资 成本 的一种 简 单易 行的 投资 方式, 但 并 不能 规避 基 金投资 所固 有的 风险 ,不 能保证 投 资者 获得 收益 ,也 不 是替 代储 蓄的 等效 理财 方 式。 基金在 投资 运作 过程 中可 能面临 各种 风险 , 既包 括 市 场 风险, 也包 括基 金自身 的 管理 风 险、 技术 风险 和合 规风 险 等 。 巨 额赎 回风 险是 开放式 基 金所 特有 的一 种风 险, 即当 单个 开放 日基金 的净 赎回 申请 与净 转出申 请之 和超过 上一 日基金总 份额 的百 分之 十时 , 投资者 将 可能 无法及 时赎 回持 有的 全部 基金份 额。 基金分 为股 票型 基 金、 混合 型基金、 债券 型 基金 、 货币市 场基 金等 不同 类型 , 投资 者投 资 不 同类 型的 基金 将获 得不 同 的收 益预 期, 也 将承担 不 同程 度的 风险。 一般来 说, 基金 的收 益预期 越高 ,投资 者承担 的风险 也越 大。 本基金 按照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1.00元 发 售, 在 市 场波动 等 因素 的影 响下, 基金份 额 净值 可能低 于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 ,投资 者存在 遭受 损失 的风险 。 民生加 银稳健 成长 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 金是 股票 型基金 , 通常 预期 风险 收益 水平 高于货 币 市场基 金 、 债 券型 基金 、 混合型 基金 , 属于 证券投 资基金 中的 高预期 风 险收 益品种 。 本 基金 投资于 证券 市场 , 基金 净 值会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等因 素产生 波动 。 投 资者 在投资 本 基金 前, 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及 基金 合同 , 全面 认 识本基 金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和产品 特性 , 充 分考 虑自身的风 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 场,对认购/ 申 购基金的意 愿、时机、数 量等投资 行为做出 独立 、谨 慎决策 ,获得 基金 投资 收益 ,亦 承担基 金投 资中 出现 的各 类风险 ,包括 : 因政治 、 经济 、 社 会等 环 境因素 对证 券价 格产 生影 响而形 成的 系统 性风 险 、 个别证 券特 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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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非 系 统性 风险、 由于 基金投资者 连 续大 量赎 回基 金产 生 的流 动性 风险、 基金管 理 人在 基金 管 理实施 过程 中产 生的 基金 管理风 险、 本基 金的 特定 风险等。 投资有 风险 , 投资 者认购 (或 申购 ) 基 金时 应当 认 真阅读 基金 合同 、 招募说 明书等 基金 法 律 文件, 了解 本基 金的风 险 收益 特征, 并根 据自身 的 投资 目的、 投资 期限、 投资 经验 、 资 产状况 等判 断基 金是 否和 投资者 的 风险 承受 能力 相适 应。 投资 者应当 通过 本基 金管理 人或 代 销机构 购买 本基 金, 基金 代销机 构名 单详 见基金 份额 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依 照恪 尽职 守、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勉 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资 产, 但由 于证券 投资 具有 一定 的风 险, 因此 不保 证投 资于 本 基金一 定盈 利 , 也 不保 证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最低 收益 。 本基 金的 过 往业绩 及其 净值 高低 并不 预示其 未来 业绩 表现 , 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基 金的 业绩 也不 构成 对本基 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 基金管 理人 提醒 投 资者 基 金投资“买者 自负” 原 则, 在 做出 投资决 策 后, 基 金运 营状 况与基 金 净值 变化 引致 的投 资风 险, 由投 资者 自行负 担。


除 非 另有 说明, 本招 募说明 书 所载 内容 截止 日为2013年06 月29 日, 有关 财务 数 据和净 值 表现截 止日 为2013年3月31日(财 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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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目





录 重要提 示


........................................................................................................................................... 1 一、绪 言


........................................................................................................................................... 4 二、释 义


........................................................................................................................................... 4 三、基 金管 理人


............................................................................................................................... 8 四、基 金托 管人


............................................................................................................................. 14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24 六、基 金的 募集


............................................................................................................................. 37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38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


39 九、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管 、冻 结与 质押


......................................................................... 45 十、基 金的 投资


............................................................................................................................. 46 十一、 基金 业绩


............................................................................................................................. 59 十二、 基金 的融 资、 融券


............................................................................................................. 59 十三、 基金 财产


............................................................................................................................. 59 十四、 基金 资产 估值


..................................................................................................................... 60 十五、 基金 收益 与分 配


................................................................................................................. 63 十六、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64 十七、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71 十八、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66 十九、 风险 揭示.............................................................................................................................


76 二十、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清算.........................................................................


78 二十一 、基 金合 同内 容摘 要.........................................................................................................


80 二十二 、基 金托 管协 议内 容摘要................................................................................................ . 81 二十三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82 二十四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85 二十五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87 二十六 、备 查文 件.........................................................................................................................


88 附件一 、基 金合 同内 容摘 要.........................................................................................................


89 附件二 、基 金托 管协 议内 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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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一、 绪言 《民生 加银 稳 健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 ( 以下 简称“招募 说明书” 或“ 本招 募说明 书” ) 依据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下 简称“ 《基 金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以 下 简称“ 《 销售 办法》” ) 、 《 证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 》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及 其他有 关法 律法 规与 《民 生加银 稳 健成 长股 票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 以下 简称“基金 合 同”)编 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募 说明 书 不存 在任 何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漏 , 并 对其 真实性 、 准 确性、 完整 性承 担法律 责任 。 本 基 金系 根 据 本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 料申请 募集 。 本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 授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 本招 募说 明书 中载 明的 信息 , 或 对本 招募 说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并 经中国 证 监会 核准。 基金 合同是 约 定基 金 当 事 人之 间权 利、 义 务的法 律 文件。 投资 者自依 基 金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直至 其不 再 持 有本 基金的 基 金份 额, 其持 有基 金 份额的 行为 本身 即表明其对 基金合 同的完全 承认和接 受,并 按照《 基金法》 、 本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享 有权利 、 承担 义务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作 为基 金合 同当 事人并 不以 在基 金合 同上 书面签 章或 签 字为必 要条 件。 投 资者 欲 了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同 。 二、 释义 在本招募 说明 书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民生 加银 稳健 成长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基金合 同或 本基 金合 同: 指《民 生加银稳健成长 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及 对 本基金 合同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补 充; 招募说 明书 : 指《民 生加银稳健成长 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及 其定期 更新 ;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民 生加银稳健成长 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发售 公 告》; 托管协 议: 指《民 生加银稳健成长 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 协议》及 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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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任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中国银 监会 :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基金 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 十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员 会 第 五 次会 议通 过的自 2004 年 6 月 1 日 起实 施的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


《销售 办法 》 : 指中 国证 监会 2011 年 6 月 9 日颁 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 出 的修订 ; 《运作 办法 》 : 指 2004 年 6 月 29 日由 中国 证 监会 公布 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 起实施 的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及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 颁布 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及不 时作 出的修 订 ; 元: 指人民 币元 ; 基金管 理人 : 指民生 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 指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本基 金登记、存管、 清算和交 收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 资 者基金 账户 管理 、 基 金份 额注册 登记 、 清 算及 基金 交易确 认、 代理发 放红 利、 建立 并保 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指办理 本基金注册登记 业务的机 构。本基金的注 册登记机 构 为民生 加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 接受民生加银基 金管理有 限 公司委 托代 为办 理本 基金 注册登 记业 务 的机 构; 投资者 : 指个人 投资者、机构投 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和法律 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者; 个人投 资者 : 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有关法律 法规可以投资于 证券投资 基 金的自 然人 ; 机构投 资者 : 指在中 国境内合法注册 登记或经 有权政府部门批 准设立和 有 效存续 并依法可以投资 于证券投 资基金的企业法 人、事业 法 人、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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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合 现行有效的相关 法律法规 规定可以投资于 在中国境 内 依法募 集的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中国 境外 的机 构投 资者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指依招 募说明书和基金 合同合法 取得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投 资 者;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指按照 本基金合同第九 部分之规 定召集、召开并 由基金份 额 持有人 或其 合法 的代 理人 进行表 决的 会议 ; 基金募 集期 : 指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的 基金份额 募集期限,自基 金份额发 售 之日起 最长 不超 过 3 个 月;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募集 结束,基金募集 的基金份 额总额、募集金 额和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人数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 的,基金 管 理人依 据《基金法》向 中国证监 会办理备案手续 后,中国 证 监会的 书面 确认 之日 ; 存续期 : 指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起 至终止 日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日/ 天: 指公历 日; 月: 指公历 月; 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 认购: 指在基 金募集期内,投 资者按照 本基金合同的规 定申请购 买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申购: 指在本 基金合同生效后 的存续期 间,投资者申请 购买本基 金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 赎回: 指在本 基金合同生效后 的存续期 间,基金份额持 有人按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条件 要求 将基 金份额 兑换 为现 金的行 为; 基金转 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基 金管理人 规定的条件,申 请将其持 有 的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某 一基金的 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 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转托管 :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 基金账户 内的某一基金的 基金份额 从 一个销 售机 构托 管到 另一 销售机 构的 行为 ;


指令: 指基金 管理人在运用基 金财产进 行投资时,向基 金托管人 发 出的资 金划 拨及 实物 券调 拨等指 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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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代销机 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和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 件,取得 基 金代销 业务 资格 并接 受基 金管理 人委 托, 代为 办理 基金 认 购、 申购、 赎回 和其 他基金 业务 的 机构 ; 销售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及 本基 金代 销机构 ;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网点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指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用 以进行信 息披露的报刊和 互联网网 站 或其它 媒体 ; 基金账 户: 指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为 投资者开 立的记录其持有 的由该注 册 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 户; 交易账 户: 指销售 机构为投资者开 立的记录 投资者通过该销 售机构办 理 认购、 申购、赎回、转 换及转托 管等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 额 的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 开放日 : 指为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 日; T 日: 指销售 机构 在规 定时 间受 理投资 人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业务 申 请的工 作日 ; T+n 日 : 指 T 日后 (不 包括 T 日 )第 n 个工 作日 ,n 指自 然数 ; 基金本 期利 润: 指基金 本期 已实 现收 益加 上本期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 ;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持有的各类有价 证券、银 行存款本息、应 收款项以 及 以其他 资产 等形 式存 在的 基金财 产的 价值 总和 ;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以计 算日基金资产净 值除以计 算日基金份额余 额所得的 单 位基金 份额 的价 值; 基金财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基金财产 和负债的 价值,以确定基 金资产净 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过 程; 法律法 规: 指中华 人民共和国现行 有效的法 律、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 地方法 规、地方规章、 部门规章 及其他规范性文 件以及对 于 该等法 律法 规的 不时 修改 和补充 ; 不可抗 力: 指任何 无法预见、无法 避免、无 法克服的事件和 因素,包 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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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但不限 于洪水、地震及 其他自然 灾害、战争、疫 情、骚乱 、 火灾、 政府征用、没收 、法律变 化、突发停电、 电脑系统 或 数据传 输系统非正常停 止以及其 他突发事件、证 券交易场 所 非正常 暂停 或停 止交 易等 。 三 、基 金管理 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民生 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新世 界商 务中 心42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新世 界商 务中 心42 楼 法定代 表人 :万青 元 成立时间 :2008 年11 月3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证监 许可[2008]1187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中外 合资 ) 注册资 本: 人 民币 叁 亿元 存续期 间: 永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和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股权结构: 公司股东 为中国 民生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持股 63.33%) 、加拿 大 皇家银行 ( 持股 30% )、 三峡 财务 有限责任 公司 (持股 6.67% )。 电话:010-88566528 传真:010-88566500 联系人 :胡 继聪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设有 股东 会 、 董 事会 、 监事会 ; 董事 会下 设专门 委员会 : 审 计 委 员会、 合规 与风 险 管理 委 员会、 薪酬 与提 名 委员 会; 经营 管理 层下 设 专门 委 员会: 投资 决 策 委员 会、 风 险控 制委员 会, 以及 设立 常设 部门: 深圳 管理 总部 、 工 会办公 室、 监察 稽核 部 、 投 资部 、 研 究部 、 专户 理 财部、 金融 工程 与产品 部、 渠道 管理 部、 市场策 划 中心、 机构 部、客 服与 电子 商务 中心 、运营 管理 部、 交易 部、 信息技 术部 、综 合管 理部 、财务 部。 截至 2013 年 6 月 29 日,民 生 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管理 16 只 开放 式基 金:民 生 加银 品 牌 蓝筹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民生 加银增 强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民生 加银 精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民 生加 银稳 健成 长股 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民生 加 银内需 增长 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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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民生 加 银景气 行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民生 加银 中证 内 地资源 主题 指数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民生 加 银信用 双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民生 加银 红利 回 报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民生 加银 平稳增 利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民 生加 银现 金增利 货币 市 场 基 金、 民 生加 银积 极成长 混 合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民生 加银 家盈 理财7 天债 券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 民生 加银 转债优 选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民生 加银 家盈 理财 月度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民生 加银 策略 精选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成员 万青元 先生 :董 事长 ,硕 士,高 级编 辑。 历任 中国 人民银 行金 融时 报社 记者 部副主 任 , 中国民 生银 行总 行办 公室 公关策 划处 处长 , 主任助 理、 副主 任, 企业 文化 部 副总经 理 (主 持 工作) 。现 任中国民 生银行 董事会秘书 、董事 会办公 室主任、 民生加银 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党 委书记 、董 事长 。


俞 岱 曦先 生: 总 经理 、 董事 , 硕 士。 历任 鹏华 基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行业 分析 师, 嘉实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基 金经 理,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理 ,2011 年 9 月加 入民 生 加银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现任 民生 加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党 委副书 记、 总经 理。


Frank Lippa 先生 :董 事, 学士。 曾在 普华 永道 会计 事务所 从事 审计 、税 务监 督方面 的 工 作, 历任 加拿 大皇 家银行 高 级顾 问, 加 拿大 皇家银 行 投资 管理 公司 副总 裁、 首席 会计 师和 首席财 务官 。现 任加 拿大 皇家银 行资 产管 理公 司首 席运营 官和 首席 财务 官。


王维绛 先生 : 董事 , 学 士。 历任外 汇管 理局 储备 管理 司副司 长及 首席 投资 官、 汇丰集 团 伦敦总 部及 香港 分行 全球 市场部 董事 总经 理 、 加 拿大 皇家银 行香 港分 行资 本市 场部董 事总 经 理。现 任加 拿大 皇家 银行 中国区 董事 总经 理、 北京 分行行 长。


李镇光 先生 : 董事 , 博 士, 高级 经济 师。 历任 海口丰 信 公司 总经 理、 香 港景邦 经 济咨 询 公司总 经理 、 三峡 财务有 限责任 公司 综合 管理 部副 经理 、 投 资银 行部 副经理 、 经 理。 现任 三 峡财务 有限 责任 公司 党委 书记、 副总 经理 。


朱 晓 光先 生: 董 事, 硕士, 高级 经济 师。 历任 中国银 行 北京 分行 财会 部副 科长 , 中 国民 生银行 总行 财会 部会 计处 处长 , 中 国民 生银 行福 州 分行副 行长 , 中国 民生 银 行中小 企业 金融 部副总 经理 兼财 务总 监 ,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督察 长 。 现 任中 国民 生 银行中 小企 业金 融部副 总经 理兼 财务 总监 、民生 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纪 委书 记、 副总 经理 。 张亦春 先生 : 独立 董事 , 厦门大 学 教授、 博士 生导师 。 历 任厦 门大 学经 济系讲 师、 经济 学 院 财金 系副 教授、 教授、 系副 主任 、 系 主任、 厦门 大 学经 济学 院院 长。 现任 厦 门大 学金 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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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研究所 所长 。


王波明 先生 : 独 立董 事, 硕士。 历任 美国 BK 国际 商务公 司副 总裁 , 美 国纽 约股票 交易 所经济 师 , 北 京证 券交 易 所研究 设计 联合 办公 室副 总干事 。 现任 中国 证券 市 场研究 设计 中心 总干事 、财 讯传 媒集 团董 事局主 席。 于学会 先生 :独 立董 事, 学士。 从事 过 10 年企 业经 营管理 工作 。历 任北 京市 汉华律 师 事务所 律师 、北 京市 必浩 得律师 事务 所合 伙人 、律 师。现 任北 京市 众天 律师 事务所 合伙 人 、 律师。 2.基 金管 理人 监 事会 成员 袁美珍 女士 : 监事 会主席 , 学 士。 历任 湖北 大冶 市 劳动人 事局 副股 长 、 中央 组织部 老干 部 局 副主 任、 中 国民 生银行 北 京管 理部 办公 室主 任兼 党 工办 主任 党委 委员、 纪 委 书记; 中国 民 生 银行 纪检 监察 室主 任、 纪委 副书 记。 现任 民生加 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党委 副 书记、 监事 会主席 。 徐 敬 文先 生: 监 事, 硕士, 美国 伊利 诺州 注册 会计师 , 美 国注 册管 理会 计师, 特许 金融 分析师 。 曾在 加拿 大皇 家 银行从 事战 略发 展与 财务 分析工 作 , 其 中包 括加 拿 大皇家 银行 资产 管理公 司的 业务 发展 。现 任加皇 投资 管理 (亚 洲) 有限公 司亚 洲股 票市 场研 究分析 员。 李君波 先生 : 监事 , 硕 士。 历任三 峡财 务有 限责 任公 司投资 银行 部研 究员 , 三 峡财务 有 限责任 公司 研究 发展 部研 究员、 副经 理, 现任 三峡 财 务有限 责任 公司 股权 投资 管理部 副经 理 。 于 善 辉先 生: 监 事, 硕士。 曾任 职于 天相 投资 顾问有 限 公司, 任分 析师 、 金融 创 新部 经 理、总裁助 理、副 总经理 等职。2012 年加 入民生 加 银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现 任民生加银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兼金 融工 程与 产品 部总 监、研 究部 负责 人。 董文艳 女士 : 监事 , 学 士。 曾就职 于河 南叶 县教 育局 办公室 从事 统计 工作 , 中 国人民 银 行外管局从 事稽核 检查工 作。2008 年加盟 民生加 银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现任 民生加银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深 圳管 理总 部负责 人兼 工会 办公 室主 任。 申晓辉 先生 : 监事 , 学 士。 历任长 盛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市场 部机 构经 理 , 摩根 士丹利 华 鑫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市场 部总监 助理 、 北京 中心 总 经理 , 光 大保 德信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北京 分公司总经 理助理 ,益民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机构业 务部总经理 。2012 年加 入 民生加银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现任 民生 加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机 构部总 监。 3. 基金 管理 人高 级管 理人员 万青元 先生 :董 事长 ,简 历见上 。 俞岱曦 先生 :总 经理 ,简 历见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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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朱晓光 先生 :副 总经 理, 简历见 上。 张力女 士 : 督 察长 , 硕 士。 历任招 商银 行北 京分 行支 行行长 助理 ; 中国 民生银 行北京 管 理部紫 竹支 行副 行长 、北 京管理 部投 资银 行处 处长 、北京 管理 部公 司部 总经 理;2008 年 10 月加入民生加银基金管 理 有限公司,曾任民生加 银 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助 理 兼渠道一部总 监,2012 年 1 月起 任民 生 加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督 察长。 吴剑飞先生 :副总 经理, 硕士,13 年证券 从业经历 。历任长盛 基金管 理公司 研究员; 泰达宏 利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金 经理 助理 和基 金经 理; 建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基金 经理 、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委 员及 投资 部副总 监;2009 年至 2011 年, 任 职于 平安 资产 管理 公司, 担任 股 票投资 部 总经 理;2011 年 9 月加 入民 生加 银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现任 公司 副总经 理、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主席 。 林海先 生: 副总 经理, 硕 士。1995 年至 1999 年历任 中 国民 生银 行办 公室 秘书 、 宣传 处 副处长 ; 1999 年至 2000 年, 任中 国民 生银 行北 京管理 部 阜成 门支 行副 行长; 2000 年至 2012 年 , 历 任中 国民 生银 行金融 同 业部 处长、 公司 银行部 处 长、 董 事会 战略 发展与 投 资管 理委 员 会办公 室处 长;2012 年 2 月加入 民生 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现任 民生 加银 基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副 总经 理。 4.本基 金基金 经理 蔡锋亮 先生 :英 国格 拉斯 哥大学 国际 金融 硕士 ,7 年 证 券从 业经 历。自 2006 年起 在金 鹰基金 先后 从事 行业 研究 、策略 研究 、投 资助 理及 交易主 管等 相关 工作 ,2011 年 1 月加 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任 基金 经理 助理 。 自 2011 年 4 月 起至 今任 民生加 银 内需 增长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自 2011 年 11 月起至 2013 年 4 月担 任民 生加银 景 气行 业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自 2011 年 7 月起 至今任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 历任基 金经 理: 自 2010 年 6 月 29 日至 2011 年 7 月 28 日陈东 先生 任 本基金基 金 经理 。 5.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由 5 名 成员 组 成, 设主席 1 名, 其他 委员 4 名 。名 单如 下: 吴 剑 飞先 生, 投 资决 策委员 会 主席, 简历 见上 ; 于善 辉 先生,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委 员, 简 历见上 ; 乐瑞 祺先 生, 投资 决 策委 员会 委员, 现任公 司 投资 部副 总监; 陈廷国 先 生, 投 资决 策委员 会委 员 , 现 任公司 专户理 财部 首席 理财 师; 牛洪振 先生 , 投资 决策委 员会委 员 , 现 任 公司交 易部 总监 。 6.上述 人员 之间 不存 在亲属 关 系。 (三)基 金管 理人 的职 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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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按照《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必 须履 行以 下职 责: 1.依法募集 基金, 办理或 者委托经国 务院证 券监督 管理机构认 定的其 他机构 代为办理 基金份 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和 登记 事宜 ;


2.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制 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6.编制 中期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


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办理 与基 金财 产管 理业务 活 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9.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0.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2.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 规定 的其 他职 责。


(四)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1.基金管 理人承诺 严格遵 守《证券法 》 、 《基金 法》 等法律法规 ,并建 立健全 的内部控 制制度 ,采 取有 效措 施, 防止违 反《 证券 法》 、 《基 金法》 等相 关法 律法 规行 为的发 生; 2.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严 格遵守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 建立 健全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 采 取 有效措 施, 防止 以下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禁 止的 行 为发 生: (1)将 基金 管理 人固 有财产 或 者他 人财 产混 同于 基金 财 产从 事证 券投 资; (2)不 公平 地对 待其 管理的 不 同基 金财 产;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规 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损 失; (5)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会 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基金管理 人承诺 加强人 员管理,强 化职业 操守, 督促和约束 员工遵 守国家 有关法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越 权或 违规 经营 ; (2)违 反基 金合 同或 托管协 议 ; (3)损 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 他基 金相 关机 构的 合法 利 益; (4)在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的 资 料中 弄虚 作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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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玩 忽职 守、 滥用 职权; (7)泄漏在 任职期 间知悉 的有关证券 、基金 的商业 秘密,尚未 依法公 开的基 金投资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除按 法 律法规 、基金 管理公司制 度进行 基金投 资外,直接 或间接 进行其 他股票交 易; (9)违反证 券交易 场所业 务规则,利 用对敲 、倒仓 等手段操纵 市场价 格,扰 乱市场秩 序; (10)故 意损 害投资 者及 其他同 业机 构、 人员 的合 法权益 ; (11 )以 不正 当手 段谋 求 业务发 展; (12)有 悖社 会公 德, 损害 证 券投 资基 金人 员形 象; (13) 信息 披露 不真 实, 有误导 、欺 诈成 分; (14)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 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4.本基金管 理人将 根据基 金合同的规 定,按 照招募 说明书列明 的投资 目标、 策略及限 制等全 权处 理本 基金 的投 资。 5. 本基 金管 理人 不从 事违反 《基 金法 》 等 法律 法规的行为 , 并建 立健 全内部 控制制 度, 采取有 效措 施, 保证 基金 财产不 用于 下列 投资 或者 活动: (1) 承 销证 券;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但 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其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出 资或者 买卖其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发行的股 票或者 债券 ; (6)买卖与 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有控 股关系 的股东或者 与其基 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法规 规定 , 由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五)基 金经 理的 承诺 1.依照有关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 定,本 着谨慎 的原则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谋取最大 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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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2.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己及 其 被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不违反现 行有效 的有关 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中 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 定,泄 漏在任职 期 间 知悉 的有 关证 券、 基金 的 商业 秘密、 尚未 依法公 开 的基 金投 资内 容、 基金 投 资计 划等 信 息; 4.不 从事 损害 基金 财产 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证 券交易 及其 他活 动。 (六)基 金管 理人 的内 部控 制 制度 本基金 管理 人即 民生 加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 以下 简 称公司 ) 为 保证 本公 司诚 信 、 合法、 有效经 营 , 防 范、 化解 经 营风险 和所 管理 的资 产运 作风险 , 充分 保护 资产委 托人 、 公 司和 公 司 股 东的 合法 权益, 依据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 金法 》 、 《证 券投 资基金 管 理公 司内 部 控制指 导意 见 》 等 法律 法 规和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文 件, 以及 《民 生加 银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章 程 》 ,制 定《 民生 加银 基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内部 控制 大纲》。 内部控 制体 系是 指公 司为 防范和 化解 风险 , 保证 经 营运作 符合 公司 的发 展规 划, 在充 分 考虑内 外部 环境 的基 础上 , 通 过建 立组 织机 制、 运 用管理 方法 、 实施 操作 程 序与控 制措 施而 形成的 系统 。 内 部控 制制 度 是公司 为实 现内 部控 制目 标而建 立的 一系 列组 织机 制、 管 理办 法、 操作程 序与 控制 措施 的总 称。 内部控 制制 度由 公司 章程 、 内 部控 制大 纲、 基本 管 理制度 、 部门 管理 制度 、 各项具 体业 务规则 等部 分组 成。 1.内 部控 制的 总体 目标 (1)保 护基 金投 资人 利益不 受 侵犯 ,维 护股 东的 合法 权 益。 (2) 保证 公司 经营 运作 严 格遵守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业 监管 规则, 自觉 形成 守法 经营 、规范 运作 的经 营思 想和 经营理 念。 (3)建 立和 健全 法人 治理结 构 ,形 成合 理的 决策 、执 行 和监 督机 制。 (4)防范和 化解经 营风险 ,提高经营 管理效 益,确 保经营业务 的稳健 运行和 受托资产 的安全 完整 ,实 现公 司的 持续、 稳定 、健 康发 展。 (5)确 保公 司经 营目 标和发 展 战略 的顺 利实 施。 (6)确 保基 金、 公司 财务和 其 他信 息真 实、 准确 、完 整 、及 时。 2. 内部 控制 遵循 以下 原则 (1)健全性 原则。 内部控 制须覆盖公 司的各 项业务 、各个部门 和各级 岗位, 并渗透到 各项业 务过 程, 涵盖 到决 策、执 行、 监督 、反 馈等 各个环 节。 (2)有效性 原则。 通过科 学的内控手 段和方 法,建 立合理适用 的内控 程序, 并适时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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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整和不 断完 善, 维护 内控 制度的 有效 执行 。 (3)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 各 机构 、 部 门和 岗位 的职责 应当保 持相 对独 立 , 公司 基金资 产、 自有资 产、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应当 分离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内部部 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应 当权责 分明 、相 互制 衡。 (5)成本效 益原则 。公司 运用科学化 的经营 管理方 法降低运作 成本, 提高经 济效益, 以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3. 制定 内部 控制 制度 遵循以 下 原则 (1) 合法 合规 性原 则。 公 司内控 制度 应当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 章和 各项 规定。 (2)全面性 原则。 内部控 制制度应当 涵盖公 司经营 管理的各个 环节, 不得留 有制度上 的空白 和漏 洞。 (3) 审慎 性原 则。 制定 内 部控制 制度 应当 以审 慎经 营、防 范和 化解 风险 为出 发点。 (4)有 效性 原则 。内 部控制 制 度应 当是 可操 作的 ,有 效 的。 (5) 适时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制度 的制 定应 当随 着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调 整和 公司 经营战 略、 经营方 针、 经营 理念 等内 外部环 境的 变化 进行 及时 的修改 或完 善。 4.内 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内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包括 控制环 境、 风险 评估 、控 制活动 、信 息沟 通和 内部 监控。 (1)控制环 境构成 公司内 部控制的基 础,控 制环境 包括经营理 念和内 控文化 、公司治 理结构 、组 织结 构、 员工 道德素 质等 内容 。 (2)公司管 理层应 当牢固 树立内控优 先和风 险管理 理念,培养 全体员 工的风 险防范意 识,营 造一 个浓 厚的 内控 文化氛 围, 保证 全体 员工 及时了 解国 家法 律法 规和 公司规 章制 度 , 使风险 意识 贯穿 到公 司各 个部门 、各 个岗 位和 各个 环节。 (3) 公司 按 “ 利益 公平 、 信息透 明 、 信誉 可靠 、 责 任到位 ” 的基本 原则 制定 治理结 构, 充分发 挥独 立董 事和 监事 会的监 督职 能 , 严 禁不 正 当关联 交易 、 利益 输送 和 内部人 控制 现象 的发生 ,保 护投 资者 利益 和公司 合法 权益 。 (4)公司根 据健全 性、高 效性、独立 性、制 约性、 前瞻性及防 火墙等 原则设 计内部组 织 架 构, 建 立决 策科 学、 运 营 规范、 管理 高效 的运行 机 制, 包 括民 主、 透明的 决 策程 序和 管 理议事 规则 ,高 效、 严谨 的业务 执行 系统 ,以 及健 全、有 效的 内部 监督 和反 馈系统 。 各职能 部门 是公 司内 部控 制的具 体实 施单 位 。 各 部 门在公 司基 本管 理制 度的 基础上 , 根 据具体 情况 制订 本部 门的 业务管 理规 定、 操作 流程 及 内部控 制规 定, 加强 对业 务 风险的 控制 。 部门管 理层 应定 期对 部门 内风险 进行 评估 ,确 定风 险管理 战略 并实 施, 监控 风险管 理绩 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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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以不断 改进 风险 管理 能力 。 (5)公 司设 立顺 序递 进、权 责 统一 、严 密有 效的 内控 防 线: 1)各岗位职 责明确 ,有详 细的岗位说 明书和 业务流 程,各岗位 人员在 上岗前 均应知悉 并以书 面方 式承 诺遵 守, 在授权 范围 内承 担责 任。 2)建 立重 要业 务处 理凭 据 传递和 信息 沟通 机制 ,相 关部门 和岗 位之 间相 互监 督制衡 。 3)公司督察 长和内 部监察 稽核部门独 立于其 他部门 ,对内部控 制制度 的执行 情况实行 严格的 检查 和反 馈。 (6)内部控 制风险 评估包 括定期和不 定期的 风险评 估、开展新 业务之 前的风 险评估以 及违规 、投 诉、 危机 事件 发生后 的风 险评 估等 。 (7)风 险评 估是 每个 控制主 体 的责 任。 1)董 事会 下属 的合 规与 风 险管理 委员 会和 督察 长对 公司制 度的 合规 性和 有效 性进行 评 估,并 对公 司与 基金 运作 的合法 合规 性进 行监 督检 查。 2)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负责 对 基金投 资过 程中 的市 场风 险进行 评估 和控 制。 3)各 级部 门负 责对 职责 范 围内的 业务 所面 临的 风险 进行识 别和 评估 。 (8)授权控 制是内 部控制 活动的基本 要点, 它贯穿 于公司经营 活动的 始终。 授权控制 的主要 内容 包括 : 1)股东会、 董事会 、监事 会和管理层 必须充 分了解 和履行各自 的职权 ,建立 健全公司 授权标 准和 程序 ,确 保授 权制度 的贯 彻执 行。 2)公 司各 业务 部门 、分 支 机构和 公司 员工 必须 在规 定的授 权范 围内 行使 相应 的职责 。 3)公 司业 务实 行分 级授 权 管理, 任何 部门 和个 人不 得越级 越权 办理 业务 。 4)公司重大 业务的 授权必 须采取书面 形式, 授权书 须明确授权 内容和 时效, 经授权人 签章确 认后 下达 到被 授权 人,并 报有 关部 门备 案。 5)公司授权 要适当 ,对已 获授权的部 门和人 员须建 立有效的评 价和反 馈机制 ,对已不 适用的 授权 须及 时修 改或 取消。 (9) 建 立完 善的 资产 分离制 度, 基金 资产 与公 司资产 、 不 同基 金的 资产 和其他 委 托资 产 要实行 独立 运作 ,单 独核 算。 (10)建立 科学、 严格的 岗位分离制 度,业 务授权 、业务执行 、业务 记录和 业务监督 严 格分离 , 投资 和交 易、 交 易和清 算 、 基 金会 计和公 司会计 等重 要岗 位不 得有 人员的 重叠 。 重 要业务 部门 和岗 位须 实行 物理隔 离。 (11 )制 定切 实有 效的 应 急应变 措施 ,建 立危 机处 理机制 和程 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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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12)采用 适当、 有效的 信息系统, 识别、 采集、 加工并相互 交流经 营活动 所需的一 切 信 息。 信息 系统 须保 证业务 经 营信 息和 财务 会计 资料 的 真实 性、 准 确性 和完整 性, 必须 能实 现公司 内部 信息 的沟 通和 共享, 促进 公司 内部 管理 顺畅实 施。 (13)根据 组织架 构和授 权制度,建 立清晰 的业务 报告系统, 凡是属 于超越 权限的任 何 决策必 须履 行规 定的 请示 报告程 序。 (14)内部 控制的 监督完 善由公司合 规与风 险管理 委员会、督 察长和 监察稽 核部等部 门 在 各 自的 职权 范围 内开 展。 必要 时, 公司 董事 会、 监 事 会、 合 规与 风险 管理委 员 会、 总 经理 等均可 聘请 外部 专家 对公 司内部 控制 进行 检查 和评 价。 (15)根据 市场环 境、新 的金融工具 、新的 技术应 用和新的法 律法规 等情况 ,公司须 组 织 专 门部 门对 原有 的内 部控 制 进行 全面 的检 讨, 审查 其 合法 合规 性、 合 理性和 有 效性, 适时 改进。 5.内 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1)研 究业 务控 制主 要内容 包 括: 1)研 究工 作应 保持 独立 、 客观。 2)建 立严 密的 研究 工作 业 务流程 ,形 成科 学、 有效 的研究 方法 。 3)建立投资 对象备 选库制 度,研究部 门根据 基金合 同要求,在 充分研 究的基 础上建立 和维护 备选 库。 4)建 立研 究与 投资 的业 务 交流制 度, 保持 通畅 的交 流渠道 。 5)建 立研 究报 告质 量评 价 体系。


(2 )投 资决 策业 务控 制 主要内 容包 括: 1)投资决策 应当严 格遵守 法律法规的 有关规 定,符 合基金合同 所规定 的投资 目标、投 资范围 、投 资策 略、 投资 组合和 投资 限制 等要 求。 2)健 全投 资决 策授 权制 度 ,明确 界定 投资 权限 ,严 格遵守 投资 限制 ,防 止越 权决策 。 3)投资决策 应当有 充分的 投资依据, 重要投 资要有 详细的研究 报告和 风险分 析支持, 并有决 策记 录。 4)建 立投 资风 险评 估与 管 理制度 ,在 设定 的风 险权 限额度内 进行 投资 决策 。 5)建立科学 的投资 管理业 绩评价体系 ,包括 投资组 合情况、是 否符合 基金产 品特征和 决策程 序、 基金 绩效 归因 分析等 内容 。


(3 )基 金交 易业 务控 制 主要内 容包 括: 1)基金交易 实行集 中交易 制度,基金 经理不 得直接 向交易员下 达投资 指令或 者直接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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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行交易 。 2)公 司应 当建 立交 易监 测 系统、 预警 系统 和交 易反 馈系统 ,完 善相 关的 安全 设施。 3)投资指令 应进行 审核, 确认其合法 、合规 与完整 后方可执行 ,如出 现指令 违法违规 或者其 他异 常情 况, 应当 及时报 告相 应部 门与 人员 。 4)公 司应 当执 行公 平的 交 易分配 制度 ,确 保不 同投 资者的 利益 能够 得到 公平 对待。 5)建 立完 善的 交易 记录 制 度,交 易记 录应 当及 时进 行反馈 、核 对并 存档 保管 。 6) 建立 科学 的交 易绩 效评价 体 系。 7)场 外交 易、 网下 申购 等 特殊交 易应 当根 据内 部控 制的原 则制 定相 应的 流程 和规则 。 8)建立严格 有效的 制度, 防止不正当 关联交 易损害 基金持有人 利益。 基金投 资涉及关 联交易 的, 应在 相关 投资 研究报 告中 特别 说明 ,并 报公司 相关 部门 批准 。


(4 )基 金清 算和 基金 会计业 务控 制主 要内 容包 括: 1)规范基金 清算交 割和会 计核算工作 ,在授 权范围 内,及时准 确地完 成基金 清算,确 保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2) 基金 会计 与 公司 会计 在 人员、 空间 、制 度上 严格 分离。 3)对所管理 的基金 以基金 作为会计核 算主体 ,每只 基金分别设 立不同 的独立 帐户,进 行单独 核算 ,保 证不 同基 金在名 册登 记、 帐户 设置 、资金 划转 、帐 簿记 录等 方面相 互 独 立 。 4)公司应当 采取合 理的估 值方法和科 学的估 值程序 ,公允反映 基金所 投资的 有价证券 在估值 时点 的价 值。 5)与托管银 行间的 业务往 来严格按《 托管协 议》进 行,分清权 责,协 调合作 ,互相监 督。


(5 )基 金营 销业 务控 制 主要内 容包 括: 1)新产品开 发前应 进行充 分的市场调 研和可 行性论 证,进行风 险识别 ,提出 风险控制 措施。 2)以 竭 诚服 务于 基金 投资者 为 宗旨, 开展 市场 营销、 基金 销售 及客 户服 务等各 项 业务 , 严禁误 导和 欺骗 投资 者。 3)注重对市 场的开 发和培 育,统一部 署基金 的营销 战略计划, 建立客 户服务 体系,为 投资者 提供 周到 的售 前、 售中和 售后 服务 。 4)以 诚信 为原 则进 行基 金 和公司 的对 外宣 传, 自觉 维护公 司形 象。 。


(6 )信 息披 露控 制主 要 内容包 括: 1)严格按照 法律、 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 的有关 规定, 建立完善的 信息披 露制度 ,保证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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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开披露 的信 息真 实、 准确 、完整 、及 时。 2)公 司设 立信 息披 露负 责 人,负 责信 息披 露工 作, 进行信 息的 组织 、审 核和 发布。 3)公司对信 息披露 应当进 行持续检查 和评价 ,对存 在的问题及 时提出 改进办 法,对信 息披露 出现 的失 误提 出处 理意见 ,并 追究 相关 人员 的责任 。 4)公 司掌 握内 幕信 息的 人 员在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不得 泄露其 内容 。


(7 )信 息技 术系 统控 制 主要内 容包 括: 1)根据国家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要求,遵 循安全 性、实 用性、可操 作性原 则,严 格制定信 息系统 的管 理规 章、 操作 流程、 岗位 手册 和风 险控 制制度 。 2)信息技术 系统的 设计开 发应符合国 家、金 融行业 软件工程标 准的要 求,编 写完整的 技 术 资料; 在实 现业 务电子 化 时, 应 设置 保密 系统和 相 应控 制机 制, 并 保证计 算 机系 统的 可 稽性。 3)对信息系 统的项 目立项 、设计、开 发、测 试、运 行和维护整 个过程 实施明 确的责任 管理, 信息 技术 系统 投入 运行前 ,必 须经 过业 务、 运营、 监察 稽核 等部 门的 联合验 收。 4)公司应当 通过严 格的授 权制度、岗 位责任 制度、 门禁制度、 内外网 分离制 度等管理 措施, 确保 系统 安全 运行 。 5)计算机机 房、设 备、网 络等硬件要 求应当 符合有 关标准,设 备运行 和维护 整个过程 实施明 确的 责任 管理 ,严 格划分 业务 操作 、技 术维 护等方 面的 职责 。 6)公司软件 的使用 应充分 考虑软件的 安全性 、可靠 性、稳定性 和可扩 展性, 应具备身 份验证 、访 问控 制、 故障 恢复、 安全 保护 、分 权制 约等功 能。 7)信 息技 术系 统设 计、 软 件开发 等技 术人 员不 得介 入实际 的业 务操 作。 8)建立计算 机系统 的日常 维护和管理 ,数据 库和操 作系统的密 码口令 应当分 别由不同 人员保 管。 用户 使用 的密 码口令 要定 期更 换, 不得 向他人 透露 。 9)对信息数 据实行 严格的 管理,保证 信息数 据的安 全、真实和 完整, 并能及 时、准确 地传递 到各 职能 部门 。 10)严 格计 算机 交易 数据 的授权 修改 程序 ,建 立电 子信息 数据 的定 期查 验制 度。 11 )建 立电 子信 息数 据的即 时 保存 和备 份制 度, 重要 数 据应 当异 地备 份并 且长 期 保存。 12)指 定专 人负 责计 算机 病毒防 范工 作, 建立 定期 病毒检 测制 度。 13)信 息技 术系 统应 当定 期稽核 检查 ,完 善业 务数 据保管 等安 全措 施, 进行 排除故 障 、 灾难恢 复演 习, 确保 系统 可靠、 稳定 、安 全地 运行 。


(8 )公 司财 务管 理控 制 主要内 容包 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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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1)公司根据 国家颁 布的会 计准则和财 务通则 ,严格 按照公司财 务和基 金财务 相互独立 的原则 制定 公司 会计 制度 、 财 务制 度、 会计 工作 操 作流程 和会 计岗 位工 作手 册, 并针 对各 个 风险控 制点 建立 严密 的会 计系统 控制 。 2)公司应当 明确职 责划分 ,在岗位分 工的基 础上明 确各会计岗 位职责 ,严禁 需要相互 监督的 岗位 由一 人独 自操 作全过 程。 3)建立凭证 制度, 通过凭 证设计、登 录、传 递、归 档等一系列 凭证管 理制度 ,确保正 确记载 经济 业务 ,明 确经 济责任 。 4)建 立帐 务组 织和 帐务 处 理体系 ,正 确设 置会 计帐 簿,有 效控 制会 计记 帐程 序。 5)建 立复 核制 度, 通过 会 计复核 和业 务复 核防 止会 计差错 的产 生。 6)建 立严 格的 成本 控制 和 业绩考 核制 度, 强化 会计 的事前 、事 中和 事后 监督 。 7)制 定财 务收 支审 批制 度 和费用 报销 管理 办法 ,自 觉遵守 国家 财税 制度 和财 经纪律 。 8)制定完善 的会计 档案保 管和财务交 接制度 ,财会 部门应妥善 保管密 押、业 务用章、 支票等 重要 凭据 和会 计档 案, 严 格会 计资 料的 调阅 手 续, 防 止会 计数 据的 毁损、 散失和 泄密 。 9) 强化 财产 登记 保管 和实物 资 产盘 点制 度。 (9)监 察稽 核控 制主 要内容 包 括: 1)公司设立 督察长 ,对董 事会负责。 根据公 司监察 稽核工作的 需要和 董事会 授权,督 察长可 以列 席公 司相 关会 议, 调阅 公司 相关 档案 , 就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独立地 履行 检 查、评 价、 报告 、建 议职 能。 2)督察长应 当定期 和不定 期向董事会 报告公 司内部 控制执行情 况,董 事会应 当对督察 长的报 告进 行审 议。 3)公司设立 监察稽 核部门 ,对公司经 营层负 责,开 展监察稽核 工作, 公司应 保证监察 稽核部 门的 独立 性和 权威 性。 4)全面推行 监察稽 核工作 的责任管理 制度, 明确监 察稽核部门 各岗位 的具体 职责,配 备充足 的监 察稽 核人 员 , 严格监 察稽 核人 员的 专业 任职条 件 , 严 格监 察稽 核 的操作 程序 和组 织纪律 。 5)公司应当 强化内 部检查 制度,通过 定期或 不定期 检查内部控 制制度 的执行 情况,确 保公司 各项 经营 管理 活动 的有效 运行 。 6)公司董事 会和管 理层应 当重视和支 持监察 稽核工 作,对违反 法律、 法规和 公司内部 控制制 度的 ,应 当追 究有 关部门 和人 员的 责任 。 6. 基金 管理 人关 于内 部控制 制 度的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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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1) 公司 承诺 以上 关于 内 部控制 制度 的披 露真 实、 准确。 (2)公 司承 诺根 据市 场变化 和 公司 业务 发展 不断 完善 内 部控 制制 度。 四 、基 金托管 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中国 银行” )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1 号 首次注 册登 记日 期:1983 年10 月 31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柒佰 贰拾 贰万叁 仟壹 佰玖 拾伍 元整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托管及 投资 者服 务部 总经 理:李 爱华 托管部 门信 息披 露联 系人 :唐州 徽 电话: (010 )66594855 传真: (010 )66594942 (二)基金托管部门 及主 要人员情况 中 国 银行于 1998 年设 立基 金托管 部, 为进 一步 树立 以投资 者为 中心 的服 务理 念,中 国 银行于2005 年3 月23 日正 式将基 金托 管部 更名 为托 管及投 资者 服务 部, 现有 员 工120 余人 。 另外, 中国 银行 在重 点分 行已开 展托 管业 务。 目前, 中国 银行拥 有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 一对多 、一对一) 、社保基 金、保 险基金、 QFII 、QDII、 券商 资产 管 理计划 、 信 托计 划、 年金基 金、 理财 产品 、 私 募基金 、 资金 托管 等 门类齐 全的 托管 产品 体系 。 在国 内, 中国 银行 率先开展绩 效评 估 、 风 险管理 等增值 服务 , 为 各类客 户提 供个 性化 的托 管服务 , 托管 资产 规模 居 同业前 列。 (三)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情 况 截至 2013 年 6 月 末, 中国 银行已 托管 长盛 创新 先锋 混合、 长盛 同盛 封闭 、长 盛同智 优 势混合 (LOF ) 、大成 2020 生命 周期 混合 、大 成蓝筹 稳 健混 合、 大成 优选 LOF 、大 成景 宏封 闭 、 工 银大 盘蓝 筹股 票、 工 银 核心 价值 股票、 国泰沪 深 300 指数、 国泰 金鹿保 本 混合、 国泰 金 鹏 蓝筹 混合、 国泰 区位优 势 股票、 国投 瑞银 稳定增 利 债券、 海富 通股 票、 海 富 通货 币、 海 富通精 选贰 号混 合 、 海富 通收益 增长 混合 、 海富通 中证100 指 数(LOF ) 、 华 宝兴业 大盘 精选 股票、 华宝 兴业 动力 组合 股票、 华宝 兴业 先进 成长 股票、 华夏 策略 混合 、 华 夏 大盘精 选混 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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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华夏回报二 号混合 、华夏 回报混合、 华夏行 业股票(LOF)、嘉 实超短 债债券、 嘉实成长收 益 混合、 嘉实 服务 增值 行业 混合、 嘉实 沪 深 300 指数(LOF)、嘉 实货 币、 嘉实 稳健 混 合、 嘉实 研 究 精选 股票、 嘉实 增长混 合、 嘉实 债券 、 嘉 实主题 混 合、 嘉 实回 报混 合、 嘉实价 值优 势股 票型 、 金鹰 成份 优选 股票、 金鹰 行业 优势 股票 、 银河 成 长股 票、 易 方达 平稳增 长 混合、 易方 达策略 成长 混合 、 易方达 策略成 长二 号混 合 、 易方 达积极 成长 混合 、 易方达 货币 、 易 方达 稳 健 收 益债 券、 易方 达深证 100ETF 、 易方 达中 小盘 股票 、 易方 达深证 100ETF 联接 、 万家 180 指 数、 万家 稳健 增利 债券、 银华 优势 企业 混合 、 银华 优 质增 长股 票、 银 华领先 策 略股 票、 景 顺长城动力 平衡混 合、景 顺长城优选 股票、 景顺长 城货币、景 顺长城 鼎益股 票(LOF) 、泰信 天天收 益货 币、 泰信 优质 生活股 票、 泰信 蓝筹 精选 股票、 泰信 债券 增强 收益 、 招商先 锋混 合、 泰 达 宏利 精选 股票、 泰达宏 利 集利 债券、 泰达 宏利中 证 财富 大盘 指数、 华泰柏 瑞 盛世 中国 股 票、 华泰 柏瑞 积极 成长混 合、 华泰 柏瑞 价值 增长股 票、 华泰 柏瑞 货币 、 华泰柏 瑞 量化 现行 股 票型 、 南方 高增 长股 票(LOF) 、 国富 潜力 组合 股票 、 国富强 化收 益债 券 、 国富 成长动 力股 票、 宝 盈 核心 优势 混合、 招 商行 业 领先 股票、 东方核心 动力股 票 、 华 安行 业轮动 股票型、摩 根 士 丹 利 华鑫 强收 益债 券型、 诺德中 小盘 股票 型 、 民生加 银 稳健 成长 股票 型、 博 时宏观 回报 债券 型、 易方 达岁 丰添 利债 券 型、 富兰 克林 国海 中小 盘 股票型 、 国联 安上 证大 宗 商品股 票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 国联 安上 证 大宗商 品股 票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 上证 中小 盘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 华泰 柏 瑞上证 中小 盘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 长 城中 小盘 成 长 股 票型、 易方 达医 疗保健 行 业股 票型、 景顺 长城稳 定 收益 债券 型、 上 证 180 金融 交易 型开 放 式 指数 、国 泰上证 180 金融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联接 、诺德 优选 30 股票 型、 泰 达 宏利 聚利 分级 债券 型、 国联 安优 选行 业股 票型、 长盛 同鑫 保本 混合 型、 金 鹰 中证 技术 领 先 指 数增 强型、 泰信 中证 200 指数 、 大 成内 需增 长股票 型、 银华 永祥 保本 混 合型 、 招商 深圳 电子信 息传 媒产 业 (TMT )5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 招商 深证 TMT5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联接 、嘉实 深证基 本面 120 交易型 开放式 指 数证券投资 基金联 接、深 证基本面 120 交 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上证 180 成长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华宝 兴业 上证 180 成长交 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 易方达 资源 行业 股票 型、 华安深 证300 指数、 嘉 实信 用 债券 型、 平 安大华 行业 先锋 股票 型 、 华泰柏 瑞信 用增 利债 券型 、 泰信 中小 盘精 选股 票型、 海富 通国 策导 向 股 票型、 中邮 上证 380 指 数 增强 型、 泰 达宏 利中证 500 指数 分级 、 长盛 同 禧信用 增利 债券 型、银 华中 证内 地资 源主 题指数 分级 、平 安大 华深 证300 指 数增 强型 、嘉 实安 心 货币 市场、 上 投 摩根 健康 品质 生活 股票 型、 工银 瑞信 睿智 中证 500 指数 分级 、 招 商优 势企业 灵 活配 置混 合 型、 国泰 中小 板 300 成长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国泰 中 小板 300 成 长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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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投资基 金联 接、 景顺 长城 优 信增利 债券 型、 诺德 周期 策 略股票 型、 长盛 电子 信息 产 业股票 型、 诺安中 证创 业成 长指 数分 级、 信 诚双 盈分 级债 券型、 嘉实 沪深 300 交易 型开放 式 指数、 民生 加 银 信用 双利 债券 型、 工银 瑞 信基 本面 量化 策略 股票 型、 信诚 周期 轮动 股票型 、 富 兰克 林国 海研究精选股票型、诺 安 汇鑫保本混合型、平安 大 华策略先锋混合型、华 宝 兴业中证短融 50 指数 债券 型、180 等权重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华安 双 月鑫 短期 理财 债券 型、 大成 景恒 保本 混合型 、 景顺 长城 上证180 等权 重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 上 投摩根 分红 添利 债券型 、 嘉实 优化 红利股 票型 、 长 盛同 鑫二 号保本 混合型 、 招商 信用 增强债 券型 、 华宝 兴业 资源优 选股 票型 、 中证500 沪 市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 大成中 证 500 沪市 交易 型开 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联接 、 博 时医疗 保 健行 业股 票型、 诺德深 证 300 指数 分级、 华夏安 康 信用 优选 债 券型、 汇添 富多 元收 益债 券型、 广 发双 债添 利债 券型 、长盛 添利 30 天理 财债 券型、 信 诚理 财 7 日盈 债券 型、长盛 添利 60 天理 财债 券型 发起式 、平安 大华 添利 债券 型、大 成理财 21 天债券 型发 起式 、 华泰 柏瑞稳 健 收益 债券 型、 信诚 添金分 级 债券 型、 国泰 现金 管理货 币 市场 、 国投瑞 银纯 债债 券型 、银华 中 证中票 50 指数 债券 型、华 安信 用增 强债 券型 、 长盛同 丰分 级 债券型、汇添 富 理财 21 天债券型发 起式、 国泰国 证房地产业 指数分 级、招商 央视财 经 50 指数 、 嘉 实中 证中 期企业 债指数 、 大成 中证100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 长盛纯 债债券 型 、 华夏 双债增 强债 券型 、 泰 达宏利 信 用合 利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 招 商安 润保 本混 合型、 长盛 上证 市值 百强交 易型 开放 式 、 长盛上 证 市值 百强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 南方 中债 中期 票据指 数债 券型 发起 式 、 嘉实中 证金 边中 期国 债交 易型开 放式 、 嘉实 中证 金 边中期 国债 交易 型开方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接 、 国 投瑞 银中 高等级 债 券型、 上投 摩根 成长动 力 混合 型、 嘉 实丰益 纯债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 大 成景 兴信 用债 债券型 、 海 富通 养老 收益 混合型 、 广 发聚 鑫债 券型 、 泰达 宏利 高票 息定期 开 放债 券型、 长盛 季季红 1 年期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 诺安 信用 债券 一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 嘉 实海外 中国 股票(QDII) 、 银华全 球优 选(QDII-FOF) 、 长盛 环球 景气 行业大 盘精 选股 票型(QDII)、 华泰 柏瑞 亚洲 领导 企业股 票 型(QDII) 、 信诚 金砖四 国 积极 配置 (QDII) 、 海 富通 大中 华精选 股 票型 (QDII)、 招商 标 普金砖 四国 指数(LOF-QDII ) 、 华宝 兴业 成熟市 场动 量优 选(QDII ) 、 大 成标普 500 等权 重指数 (QDII) 、 长信 标普 100 等权 重指 数 (QDII) 、 博时抗 通胀增强 回报(QDII) 、华 安大中华 升级股票型 (QDII) 、信诚 全球商品 主 题 (QDII) 、 上投 摩根 全球 天然资源 股票 型、 工 银瑞信 中 国机 会全 球配 置股 票型 (QDII) 、易 方达标 普全 球高 端消 费品 指数增 强型 (QDII) 、 建信全 球 资源 股票 型 (QDII)、 恒生交 易型 开 放式指数(QDII)、 恒生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联接(QDII)、 广发纳 斯达克 100 指数 (QDII)、 工银 瑞银 标 普全球 自然 资源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 (LOF-QDII) 、 嘉实 美 国成 长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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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QDII ) 等214 只 证 券投 资基 金, 覆盖 了股 票 型、 债 券型、 混合 型、 货币 型 、 指 数型 等多 种类 型的基 金, 满足 了不 同客 户多元 化 的投 资理 财需 求, 基金 托 管规 模位 居 同业前 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中国银 行开 办各 类基 金托 管业务 均获 得相 应的 授权 ,自 1998 年开 办托 管业 务以 来 严格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以及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 ,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 业务风险为主 线, 制 定了 包括 托管 业务 授权管 理制 度、 业务 操作 规程、 员工 职业 道德 规范 、 保密 守则 等在 内的各 项业 务管 理制 度, 将风险 控制 落实 到每 个工 作环节 , 保 证托 管基 金资 产与银 行自 有资 产以及 各类 托管 资产 的相 互独立 和资 产的 安全 。 最 近一年 内, 中国 银行 托管 及投资 者服 务部 及其高 级管 理人 员无 重大 违法违 规行 为, 未受 到中 国证监 会、 中国 银监 会及 其他有 关机 关的 处罚。 (五)托管人对管理 人运 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 法和 程序 根据《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的 相关规 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政法 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者 违反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 应当 拒绝 执 行, 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 并及时 向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机 构报 告。 基金托 管人 如发 现基 金管 理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 经生 效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 行 政法规 和其 他 有关规定, 或者违 反基金 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 即通知 基金管理人 ,并及 时向国 务院证券监 督 管理机构 报告 。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 销售 机构 及联 系人 1. 直销 机构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新世 界商 务中 心 42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新世 界商 务中 心 42 楼 法定代 表人 :万青 元 客服电 话:400-8888-388 联系人 :汤 敏 电话:0755-23999809 传真:0755-23999810 网址:www.msjyfund.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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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2.代销 机构 (1) 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肖钢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联系人 :侯燕 鹏 电话:010-66594838 传真:010-66594431 网址:www.boc.cn (2)中 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客服电 话:95568 联系人 :杨成 茜 电话:010-57092619 传真:010-57092611 网址:www.cmbc.com.cn (3) 兴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福 州市 湖东路 154 号


办 公 地址 :福 州市 湖东路 154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电话:021-52629999


联系人 :刘玲


客服电 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4)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洪 章 电话:010-66275654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 :王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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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客服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5)交 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浦东 新区 银 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胡 怀邦


客服电 话:95559 联系人 :曹 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 :021-58408842


网址:www.95559.com.cn (6)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傅 育宁 客户电 话:95555 联系人 :邓炯 鹏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050 网址:www.cmbchina.com (7)中 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8 号 富华 大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


联系人 :郭伟 电话:010-65550827 传真:010-65550827 客服电 话:95558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8)南 京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白 下区 淮海 路 50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白 下 区淮 海路 50 号 法定代 表人 :林 复 客服电 话:400-88-96400 联系人 :翁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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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电话:025-86775337


传真:025-86775352


网址:www.njcb.com.cn (9)北 京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融大 街 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 融 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客户服 务电 话:010-95526 联系人 :谢小 华 电话:010-66223587 传真:010-66226045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10) 平安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东 路 5047 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东 路 5047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建 一 客服电 话:95511-3 联系人 :张莉 电话:021-38637673 传真:021-50979507 网址:www.bank.pingan.com


(11 )上 海银 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 范 一飞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021-96288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1-68476111 联系人 :夏雪 联系电 话:021-68475888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12)江 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洪 武北 路 55 号 置地 广场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洪 武北 路 55 号 置地 广场 法定代 表人 :黄志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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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6-96098 联系人 :田春 慧 电话:025-58588167 传真:025-58588164 网址:www.jsbchina.cn (13)渤 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马场 道 201-205 号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马场 道 201-205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宝凤 客服电 话:400-888-8811 联系人 :王 宏 网址:www.cbhb.com.cn (14)中 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国 际企 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国 际企 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有 安 客服电 话: 400-888-8888 联系人 :田 薇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5)中 信建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佑君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400-8888-108 联系人 :魏明 电话:010-85130579 传真:010-65182261 网址:www.csc108.com (16)国 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上海 银行 大厦 29 层 法定代 表人 :万建 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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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8-666 联系人 :芮 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网址:www.gtja.com (17)平 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宇翔 联系人 :郑舒 丽 业务咨 询电 话:95511 转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755-82400862 网站:http://www.pingan.com (18)申 银万 国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 册 地址 :上 海市 常熟路 171 号 办 公 地址 :上 海市 常熟路 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丁 国荣 客服电 话:021-962505 联系人 :曹 晔 电话:021-54033888-2653 传真:021-54038844 网址:www.sywg.com (19)华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 90 号华 泰证 券大厦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 90 号华 泰证 券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7 联系人 :庞晓 芸 电话: 0755-82492193 传真: 0755-82492962 网址:www.htsc.com.cn (20)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 38-45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 38-45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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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法定代 表人 :宫少 林 客户服 务热 线:95565,400-8888-111 联系人 :林生 迎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21)兴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 地址 :福 州市 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民生 路 1199 弄 证大 五道口 广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客户电 话:95562 联系人 :谢 高得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网址:www.xyzq.com.cn (22)海 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上 海市 淮海 中路 98 号 办 公 地址 :上 海市 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 :李 笑鸣 客服电 话:95553 或 拨打 各城市 营业 网点 咨询 电话 公司网 址:www.htsec.com (23)华 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 册 地址 :福 州市 五四路 157 号新 天地 大厦 7 、8 层 办 公 地址 :福 州市 五四路 157 号新 天地 大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客服电 话:0591-96326 联系人 :张 腾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网址:www.gfhfzq.com.cn (24)国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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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 国信 证券大 厦 十六 层至 二十 六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 国信 证券大 厦 十六 层至 二十 六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客服电 话:95536 联系人 :齐 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网址:www.guosen.com.cn (25)安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安 联大 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凤 凰大 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4008-001-001 联系人 :陈 剑虹 联系电 话:0755-82558305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755-82558355 网址:www.essence.com.cn (26) 中国 中投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 第 04 层 01 、02 、03 、05 、11 、12 、13 、15 、16 、18 、19 、20 、21、22 、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 圳市 福田 区益 田路 6003 号荣 超商 务中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龙增 来 客服电 话:4006-008-008 联系人 :刘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网址:www.china-invs.cn (27)广 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北 路大都 会广 场5 、18 、19 、36、38、39、41、42、43 、44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树 明 客服电 话:95575 或致 电各 地 营业 网点 联系人 :黄 岚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020-87555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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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0-87555303 网址: http://www.gf.com.cn (28)国 联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无 锡市 县前东 街 168 号 办公地 址: 无锡 市县 前东 街 168 号 国联 大厦 6 楼-8 楼 法定代 表人 :雷 建辉 客服电 话: 400-888-5288 联系人: 沈刚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网址:www.glsc.com.cn (29)民 生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东城 区建 国门内 大 街 28 号 民生 金融中 心 A 座 16-1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东城 区建 国门内 大 街 28 号 民生 金融中 心 A 座 16-18 层 法定代 表人 :余政 客服电 话:4006198888 联系人 :赵 明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10-85127917 公司网 站:www.mszq.com (30)中 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河南 省郑 州市 郑东新 区商 务外 环 路 10 号 办公地 址: 河南 省郑 州市 郑东新 区商 务外 环 路 10 号 法定代 表人 :菅明 军 客服电 话:0371-967218 或 4008139666 联系 人: 程 月艳 电话:0371-65585670 传真:0371-65585665 网址:www.ccnew.com (31)东 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23 号投 资广 场 18 、19 楼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23 号投 资广 场 18 、19 楼 法定代 表人 :朱 科敏 客服电 话:400-888-8588 ;95531 联系 人: 梁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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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0519-88157761 网址:http://www.longone.com.cn (32)光 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徐 浩明 客服电 话:4008888788,10108998 联系人 :刘 晨、李 芳芳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33)宏 源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文艺路 23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太 平桥大 街 19 号 法人代 表人 :冯 戎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联系人 :李 巍 联系电 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网址:www.hysec.com (34)长 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新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新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人代 表人 :胡 运钊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9 或 4008-888-999 联系人 :李 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网址:www.95579.com (35)中 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 昌市 抚河 北路 291 号 办公地 址: 南昌 市抚 河北 路 291 号 法人代 表人 :杜 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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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66-567 联系人 :余 雅娜 电话:0791-6768763 传真:0791-6789414 网址:www.avicsec.com (36)金 元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海口 市南 宝路 36 号 证券 大厦 4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道 4001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3 层 法定代 表人 : 陆涛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8-228 联系人 :许方 迪 电话:0755-83025022 传真:0755-83025625 网址:www.jyzq.cn (37)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深南 大 道 7088 号招 商 银行 大厦第 A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48 号中 信证 券大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客服电 话:95558 联系人 :陈 忠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网址:www.citics.com (38)中 信万 通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 路29 号澳 柯玛 大厦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222 号 青岛 国际 金融 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注册时 间: 2004 年4 月29 日 注册资 本: 8 亿 元人 民币 营业期 限: 永久 基金业 务联 系人 :吴 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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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网址:www.zxwt.com.cn


(39)中 信证 券( 浙江 )有 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 江省 杭州 市滨 江 区江 南大道 588 号 恒鑫 大 厦主楼 19 、20 层 办公地 址: 浙 江省 杭州 市滨 江 区江 南大道 588 号 恒鑫 大 厦主楼 19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沈强


客服电 话:0571-95548 联系人 :王霈 霈


电话:0571-87112510 传真:0571-86065161 网址:www.bigsun.com.cn (40)日 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呼和 浩特 市新 城区锡 林南 路1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闹 市口大 街1 号 长安 兴融 中心西 楼11 层 法定代 表人 :孔佑 杰 客服电 话:400-660-9839


联系人 :文 思婷 电话:010-83991737


传真:010-66412537 网址:www.rxzq.com.cn (41) 哈尔 滨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哈尔 滨市 道里 区尚志 大街160 号 办公地 址: 哈尔 滨市 道里 区尚志 大街160 号 法定代 表人 :郭 志文 客服电 话:95537 或 400-60-95537 联系人: 王超 电话:0451-86779007 传真:0451-86779218 公司网 站:www.hrbb.com.cn (42) 包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包 头市 钢铁大 街6 号 办公地 址: 内蒙 古包 头市 青山区 钢铁 大街10号中 环大 厦B 座1804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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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法定代 表人 :李 镇西 客服电 话:96016 或010-96016或各 城市 分行 咨询 电话 联系人 :刘 芳 电话:0472-5189051 传真:0472-5188086 公司网 站:www.hrbb.com.cn (43)上 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路685 弄37 号4号楼449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1118 号 鄂尔 多斯 国际 大厦903 ~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客服电 话: 400-700-9665 联系人 :阚 迪 电话:021-58870011-6702 传真:021-68596916 公司网 站:www.ehowbuy.com (44)深 圳众 禄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5047号发 展银 行大 厦25 楼I 、J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5047号发 展银 行大 厦25 楼I 、J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联系人 :童 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公司网 站: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45) 杭州 数米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海 曙路 东2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道3588 号恒 生大厦12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联系人 :张 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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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电话:28829790 ,021-60897869 传真:0571-26698533 数米网 站:www.fund123.cn 基 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 基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 《 销售办 法》 和基 金合 同等 的规定 , 选 择其 他符合 要求 的机 构代 理销 售本基 金, 并及 时履 行公 告义务 。 (二)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 名称: 民生 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新世 界商 务中 心 42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新世 界商 务中 心 42 楼 法定代 表人 :万青 元 电话:0755-23999888 传真:0755-23999833 联系人 :蔡海 峰 (三)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的 律师事 务所 和经 办律 师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68 号 时代 金融中 心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68 号 时代 金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韩 炯 经办律 师: 吕红 、安 冬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安 冬 (四) 审计 基金 财产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 册会 计师 名称: 安永 华明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安 街1 号 东方 广场 安永大 楼17 层01-1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安 街1 号 东方 广场 安永大 楼17 层01-12 室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Ng Albert Kong Ping 吴 港平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张 小东 、周刚 电话:010-58153000\0755-25028288 传真:010-85188298\0755-25026188 联系人 :李 妍明 六、基 金的募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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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一) 募集 的依 据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销售 办法》 、 《信 息披 露 办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经 2010 年 5 月 4 日中国 证监 会 证监 许可 【2010 】589 号文核 准募 集。 (二) 基金 类型 及存 续期 限 基金类 型: 股 票型 基金运 作方 式: 契约 型、 开放式 基金存 续期 限: 不定 期 (三) 募集 情况 本基金 有 效认 购总 户数为 14,175 户; 设立 募集 期间 募集的 有效 份额 为 775,589,076.14 份, 利息结 转的 基金 份额 为 111,149.38 份 ,两项 合计 共 775,700,225.52 份基 金份 额。 七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一)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根 据 相关 法规 和 《民 生加银 稳健 成长 股票 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基 金合 同》 的 有关规 定, 本基 金 合 同已于 2010 年 6 月 29 日正式 生效 , 自 本基 金合同 生 效之 日起, 本基 金管理 人 正式 开始 管理本 基金 。 (二)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产 规模 本基金 合同 存续 期内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 或者 基金 资产 净值 低于 5000 万 元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连 续 20 个工 作日 出现 前述 情形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向中 国证 监会 说明 原因和 报送 解决 方案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的 ,按 其规 定办 理。 八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赎 回 (一) 申购 与赎 回的 场所 1、本基金的 销售机 构包括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 管理人 委托的代销 机构。 具体的 销售网点 将由基 金管 理人 在招 募说 明书、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或其他 公告 中列 明。 2、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 变更或 增减 代销 机构 ,并 予以公 告。 3、投资者可 以在销 售机构 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 的营业 场所或按销 售机构 提供的 其他方式 办 理 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其指 定的 代销机 构开 通电 话 、 传 真 或网上 等交 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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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式,投资 者 可 以通 过 上述 方式进 行申 购与 赎回 ,具 体办法 请见 相关 公 告。 (二 )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开 放 日及 时间 1、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 具体时 间 为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深 圳 证券 交 易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 时间 ,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法 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要 求 或本 基金 合 同的规 定公 告暂 停申 购、 赎回时 除外 ,具 体业 务办 理时间 以销 售机 构公 布的 时间为 准。 若 出 现新 的证 券交 易市 场、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变更 或 其他 特殊 情况, 基金管 理 人将 视 情况对 前述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 并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或者 转 换 。 投 资者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 外的 日期 和时 间提 出申 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的, 视为 下一 个开 放 日 的申 请, 其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或转 换价 格为下 次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 或转 换时间 所在开 放日 的价 格。 2、 申购 与赎 回的 开始 时间 本 基 金已于 2010 年 7 月 19 日开 始办 理日 常申 购业 务, 于 2010 年 9 月 27 日开 始办理 日 常赎回 业务 。 (三)申 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1、“ 未知价” 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 计算; 2、基 金采 用金 额申 购和 份 额赎回 的方 式, 即申 购以 金额申 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基金份额 持有人 在赎回 基金份额时 ,基金 管理人 按先进先出 的原则 ,即对 该基金份 额持有 人在 该销 售机 构托 管的基 金份 额进 行处 理时 , 按 照认 购、 申购 确认 的先 后次序 进行 顺 序赎回 ; 4、当日的申 购与赎 回申请 可以在当日 业务办 理时间 结束前撤销 ,在当 日的业 务办理时 间结束 后不 得撤 销; 5、基金管理 人在不 损害基 金份额持有 人权益 的情况 下可更改上 述原则 ,但最 迟应在新 的原则 实施 前 2 个工 作日 在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四)申 购与 赎回 的程 序 1、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的 提出 投资者 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手续 ,在 开放 日的 业务 办理时 间内 提出 申购 或赎 回的 申 请 。 投资者 申购 本基 金, 须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全额 交付申 购款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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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投资者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 其在销 售机 构( 网点 )必 须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 2、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自身或要求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以交易 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 当天作 为申 购或 赎回 申请 日(T 日) , 在正 常情 况下 ,在 T+1 日对 投资 者申 购、 赎 回申 请的 有效性 进行 确认 。投 资者 应在 T+2 日 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以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其 他方式 查询 申 请 的 确认 情况。 基 金销 售 机构对 申购 申请 的受 理并 不代表 申请 一定 成功 , 而 仅代表 销售 机构 确实接 收到 申请 。 申购 的 确认以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或基金 管理 人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 投资 者应 主动查 询申 请的 确认 结果 。 3、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的 款项支 付 申购采 用全 额交 款方 式 , 若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 额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申 购款项 将退 回投资 者账 户, 由此 产生 的利息 等损 失由 投资 者自 行承担 。 投资者 赎回 申请 成交 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通过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按 规定 向投 资者 支付赎 回 款 项, 赎回 款项 在自 受理 投资 者 有效 赎回 申请 之日 起不 超过 7 个工 作日 的时 间内 划 往投 资者 银行账 户。 在发 生巨 额赎 回 时, 赎 回款 项的 支付 办法 按 本基金 合同 和有 关法 律法 规规定 处理 。 (五)申 购和赎回 的 数额 限制 1、投资 者申购 本 基金 份额时,每 笔申购 金额 不得 低于 1,000 元(含 申购 费),超过 最 低申购 金额 的部 分不 设金 额级差 ;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划 、 比 例配 售和 红利 再投资 不 受此 最低 申 购金额 规 定限 制; 投资 者可以多 次申 购, 累计 申购 金额不 设上 限;销 售机 构若 有 不同 规定, 以销售 机构 规定 为准 。 2、投资 者赎回 本基 金份 额 时,可 申请 将其 持有 的部 分或全 部基 金份 额赎 回。 3、本基 金投资 者每个 交易账户的 最低 基金 份额 余额 和最低 赎回 份额 均 为 100 份,本基 金不对 单个 投资 者累 计持 有的基 金份 额上 限进 行限 制。 4、基金管理 人在法 律法规 允许情况下 可根据 市场情 况合理调整 上述限 制,基 金管理人 进行前 述调 整必 须提 前 2 个工作 日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上 公告 。





( 六) 申 购费 与赎 回费 1、申购 费用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申购 人承担 , 主要 用于 本基 金 的市场 推广 、 销售 、 注 册 登记等 各项 费用,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本基金 的申购 费率 如下 : 单笔申购 金额 M 申购费 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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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M <100 万 1.50% 100 万 ≤M <200 万 1.00% 200 万 ≤M <500 万 0.50% M ≥500 万 每笔 1000 元 投资者 同 日或 异日 多 笔申购 , 须 按每 笔 申 购所 对应的 费 率档 次分 别计 费。 当 需要采 取比 例配售 方式 对有 效申 购金 额进行 部分 确认 时 , 投资 者申购费率 按照 申 购申 请确 认金额 所对 应 的费率 计算 ,申 购申 请确 认金额 不受 申购 最低 限额 的限制 。 2、赎回 费用 赎回费 用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担 ,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赎回 基金 份额 时收 取 。 不低于 赎回 费总额 的 25% 应 归入 基金 财产, 其余 部分 用于 支付 注册登 记费 等相 关手 续费 。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率如 下: 持有基 金时 间 T 赎回费 率 T <1 年 0.60% 1 年≤T <2 年 0.35% T ≥2 年 0

















注 :上 表中,1 年按 365 天计 算。 投资者 通过日常申购所得 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确认登记 之日起计 算。 3、基金管理 人可以 在不违 反法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约定的情 形下根 据市场 情况制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 针 对以特 定交易 方式 ( 如网 上交易 、 电 话交 易等 ) 等 进行 基 金交易 的投 资者 定期或 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活 动 。 在 基金 促销 活 动期间 , 按相 关监 管部 门 要求履 行必 要手 续后,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适 当调低 基金 申购 费率 和基 金赎回 费率 。 4、基金管理 人可以 在法律 法规和本基 金合同 规定范 围内调整申 购费率 和调低 赎回费率 以及调整 收费 方式。 费率或 收 费方 式如 发生 变更, 基 金 管理 人应 在调 整实施 2 个工 作日 前在 至少一 种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七)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支 付金额 的计 算方 式 1、申购 份额 的计 算 (1) 计算 公式 申购费 用适 用比 例费 率时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申购费 用=(申 购金 额× 申购 费 率)/ (1 + 申购 费率)





净 申购 金额= 申 购金额 - 申购 费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申购费 用为 固定 金额 时,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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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申购费 用=固定 金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申 购费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例 :假 设某 投资 者投资 100,000 元 申购本 基金 ,适用 的 申 购 费率为 1.5% ,T 日基金 份 额净值 为 2.000 元, 则该 投资者 申购可 得到 的基 金份 额 为: 申购费 用= (100,000 ×1.5% )÷ (1 +1.5% )= 1,477.83 ( 元) 净申购金 额=100,000 -1,477.83=98,522.17 ( 元) 申购份 额=98,522.17÷2.000=49,261.09 (份 ) (2)上述各 计算结 果均按 照四舍五入 方法, 保留小 数点后两位 ,由此 误差产 生的损失 由基金 财产 承担 ,产 生的 收益归 基金 财产 所有 。 2、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1) 计算 公式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数×T 日基 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回 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 回总 额- 赎回费 用 例:假 设某 投 资者 在 T 日赎 回 10,000 份基 金份额 , 持有时 间为 100 天 ,适用的 赎 回费 率为 0. 60% ,T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2.000 元, 则 其获得 的 净 赎回 金额 计算 如下 : 赎回总 额=10,000 ×2.000=20,000.00 (元 ) 赎回费 用=20,000.00 ×0. 60%=120.00 (元 ) 净赎回 金额=20,000.00 -120.00=19,880.00 (元 ) (2)上述各 计算结 果均按 照四舍五入 方法, 保留小 数点后两位 ,由此 误差产 生的损失 由基金 财产 承担 ,产 生的 收益归 基金 财产 所有 。 3.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精确 到 0.001 元, 小 数点 后第 4 位四舍 五入 ,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 或损 失由基 金财 产承 担。国 家另 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天 收 市后 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 告 。 遇 特殊 情况 , 经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公 告。 (八) 申购 与赎 回的 注册 登记 1、经基金销 售机构 同意, 投资者提出 的申购 和赎回 申请,在基 金管理 人规定 的时间之 前可以 撤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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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2、投 资者 T 日 申购 基金成 功 后, 在正 常情 况下 ,基 金 注册 登记 机构在 T +1 日为 投资 者增加 权益 并办 理注 册登 记手续 ,投 资者 自 T +2 日 起有权 赎回 该部 分基 金份 额。 3、投 资者 T 日 赎回 基金成 功 后, 在正 常情 况下 ,基 金 注册 登记 机构在 T +1 日为 投资 者扣除 权益 并办 理相 应的 注册登 记手 续。 4、基金管理 人可在 法律法 规允许的范 围内, 对上述 注册登记办 理时间 进行调 整,并最 迟 于 开始 实施前 2 个工 作日 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九)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及 处理方 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单个开 放日 中 , 本 基金 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 赎 回申请 总份 额扣 除申 购总 份额后 的余 额) 与净 转出 申请 (转 出 申请总 份额 扣除 转入 申请 总份额 后的 余额 ) 之和 超 过上一 日基 金总 份 额的 10% , 为巨 额赎 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出现巨 额赎 回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本基 金当 时的 资产组 合状 况决 定接 受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接受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认 为有能 力兑付 投资者的全 部赎回 申请时 ,按正常 赎回程 序执 行。 (2)部分延 期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认 为兑付 投资者 的赎回申请 有困难 ,或认 为兑付投 资者的 赎回 申请 进行 的资 产变现 可能 使基 金资 产净 值发生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 理人在 当日 接 受赎回比例 不低于 上一日 基金总份 额 10% 的前提 下 ,对其余赎 回申请 延期办 理。对于当 日 的赎回 申请 , 应当 按单 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申请 赎回 份额占 当日 申请 赎回 总份 额的比 例 , 确 定 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当 日受 理的赎 回份 额 ; 未 受理 部分 除投资 者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选择 将当 日 未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者 外, 延迟 至下 一开 放日 办 理, 赎回 价格 为下 一个开放 日 的价 格。 转 入下一 开放 日的 赎回 申请 不享有 赎回 优先 权, 以此 类推,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 (3)当发生 巨额赎 回并延 期办理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通过邮寄 、传真 或网站 或短信等 方式 , 在 3 个交 易日 内通知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说明有 关 处理 方法, 同时 在至少一种 指定 媒体 上予 以公 告。 (4)暂停接 受和延 缓支付 :本基金连 续两个 或两个 以上开放日 发生巨 额赎回 的为连续 巨 额 赎回, 如基 金管 理人认 为 有必 要, 可 暂停 接受赎 回 申请; 已经 接受 的赎回 申 请可 以延 缓 支付赎 回款 项, 但延 缓期 限不得 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 并应当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上公 告。 (十)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 暂停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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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1、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者 的申 购申 请: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受理 投资 者的 申购申 请; (2) 证 券交 易场 所交 易时间 非 正常 停市, 导致 基金管 理 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 (3)发 生本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暂 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4)基金管 理人认 为接受 某笔或某些 申购申 请可能 会影响或损 害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的 ; (5)基金财 产规模 过大, 使基金管理 人无法 找到合 适的投资品 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 业绩产 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的情 形; (6)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经中国 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 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 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 投资者账 户 , 由 此产 生的 利息 等损失 由 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基金 管 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 申购 申 请时, 应当 依法公 告。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形消 除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 理并依 法 公 告 。 2、在 以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暂 停接 受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管 理 人无 法支 付赎 回款 项; (2) 证 券交 易场 所交 易时间 非 正常 停市, 导致 基金管 理 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 (3)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 根 据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可以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的情况 ; (4)发 生本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暂 停基 金资 产估 值的 情况 ; (5)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经中国 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 生 上述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 在当 日向 中国 证 监会 备案, 并及 时公告 。 除 非发 生巨额 赎回 ,已 接受 的赎 回申请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足额支 付。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并依 法公 告。 3、暂 停基 金的 申购 、赎 回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规 定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4、暂停申购 或赎回 期间结 束,基金重 新开放 时,基 金管理人应 依法公 告并报 中国证监 会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 (1)如果发 生暂停 的时间 为一天,基 金管理 人将于 重新开放日 ,在至 少一种 指定媒体 上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 并公 告最 近一个 工作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2)如发生 暂停的 时间为 二天,基金 管理人 应提前 一个工作日 ,在至 少一种 指定媒体 上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公告 ,并 公告 最近 一个工 作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3)如果发 生暂停 的时间 超过二天但 少于两 周,暂 停结束,基 金重新 开放申 购或赎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将 提前 二 个工作 日 , 在 至少 一种 指 定媒体 上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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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公告, 并在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日公 告最 近一 个工 作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4)如果发 生暂停 的时间 超过两周, 暂停期 间,基 金管理人应 每两周 至少重 复刊登暂 停 公 告一 次; 当 连续 暂停时 间 超过 两个 月时, 可对重 复 刊登 暂停 公告 的频 率进 行 调整。 暂停 结 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 回时, 基金 管理 人应提 前 三个 工作 日, 在 至少一 种 指定 媒体 上 连续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公告 , 并在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日公 告最 近一个 工作 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十一 )基 金转 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本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 在条 件成 熟的 情况 下提供 本 基金与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基 金 之间 的转 换服 务。 基金 转换 可以 收取 一定的 转 换费, 相关 规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 及本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 告。 本基金 与本 公司 其它 基金 之间转 换业 务的 具体 业务 规则, 请详 见有 关公 告。 九、 基 金的非 交易 过户、 转托 管、冻 结与 质押 ( 一)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只 受 理继 承、 捐 赠、 司法强 制 执行 和经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 构认 可 的其他 情况 下的 非交 易过 户。其 中: “ 继承”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 捐赠” 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 团体的 情形 ; “ 司法强制执行” 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 制划转 给其 他自 然人 、法 人、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 办理非交 易过户 业务必须 提供基金注 册登记 机构规 定的相关资 料。无 论在上 述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 转的 主体 必须 是依照 法律 法规 及本 基金 合同的 有关 规定 可以 持有 本基金 基金 份 额的投 资者 。 (二 ) 符 合条 件的 非交 易 过户申 请按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的 规定 办理 ; 申请 人 按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规 定的 标准 缴纳 过户费 用。 (三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 以办理 其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机 构的 转托 管手 续 , 基金销 售机 构可以 按照 届时 规定 的标 准收取 转托 管费 。 (四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国 家有 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基 金账 户或 基金 份额 的冻结 与 解 冻, 以及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 认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 他情 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基 金账 户或 基金份 额被 冻结 的, 被冻 结部分 产生 的权 益( 包括 现金分 红和 红利 再投 资) 一并冻 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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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五) 如相 关法 律法 规允许 基 金管 理人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 质押 业务 或其 他基 金业 务, 基金 管理人 将制 定和 实施 相应 的业务 规则 。 十 、基 金的投 资 (一) 投资 目标 在充分 控制 基金 资产 风险 、 保 持基 金资 产流 动性 的 前提下 , 主要 投资 于成 长 性良好 且经 营稳健 的企 业, 争取 实现 基金资 产的 长期 稳定 增值 。 (二) 投资范 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 括国内 依法 发行 上市 的股 票、 债 券、 货币市 场工 具 、 权 证、 资产 支持证 券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金融 工 具。 本基金的投 资组合比 例为 :股票资产 占基金资 产的 60%-95% ;债券、货币 市 场工具、 权证 、 现 金、 资产 支持 证券 以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占基 金 资 产的 5%-40% ,其 中, 基金持 有全 部权 证的 市值 不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现 金或 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程 序 后,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三) 投资 理念 本基金 秉承 价值 投资 和稳 健投资 的理 念, 对宏 观经 济 、 行业 和企 业基 本面 进行 深 入研究 , 挖 掘 成长 性良 好且 经营 稳健 的 企业, 并进 行积 极主动 的 投资 管理, 争取 实现基 金 资产 的长 期 稳定增 值。 (四) 投资 决策 依据 1、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有 关规 定; 2、 国内 外宏 观经 济形 势及其 对 中国 证券 市场 的影 响; 3、 国家 货币 政策 、产 业政策 以 及证 券市 场政 策; 4、 行业 发展 现状 及前 景; 5、上 市公 司基 本面 及成 长 前景; 6、 股票 、债 券等 资产 的预期 收 益率 及风 险水 平。 (五) 投资 策略 1、 资产 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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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本基金 在资 产配 置中 采取 自上而 下的 策略 , 采用 定 性分析 和定 量分 析相 结合 的方法 , 分 析 全 球经 济发 展形 势、 中国 经 济发 展情 况、 经济 政策 、 市场 情况 等, 研究 和判断 股 票、 债券 、 现金等 资产 的收 益和 风险 变化趋 势 , 在 遵守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投资 范围 和投 资比 例等规 定前 提 下,确 定和 动态 调整 基金 资产在 股票 、债 券、 现金 等上的 配 置比 例。 定量分 析主 要是 通过 对于 中国及 世界 主要 国家 GDP 增速、 居民 消费 价格 指数 (CPI)、 工业品 出厂 价格 指数 (PPI ) 、社 会零 售品 消费 总额 增 速、固 定资 产投 资增 速、 进出口 增速 、 货 币 供应量 M1 增速 、M2 增速、 大宗 商品 价格 、重 要行业 指数 、重 要行 业的 盈利情 况、 市 场 PE 、PB 估 值水 平、A-H 股溢 价、 市 场成 交量 等进 行 全面 分析 和深 度数 据挖 掘 工作; 定性 分析主 要是 通过 对于 宏 观经 济 增长 模式、 财政 政 策、 货币 政策 、 产 业政 策、 市场 政 策等 进行 研究 , 判 断宏 观经 济和证 券市场 的发 展趋 势 , 为基 金在股 票 、 债 券、 现金 等 资产之 间进 行配 置提供 决策 依据 。 2、 股票 投资 (1)行 业配 置 本基金在稳健投资的理念 下运用自上而下的策略对 基金股票资产进行适度均 衡行业配 置。即 在分 析国 内外 宏观 经济环 境的 基础 上, 通过 分析行 业的 特点 、发 展现 状、生 命周 期 、 景 气 程度, 同时 比 较分 析 行业内 在价 值和 市场 估值 的差异 情况 , 判断 各个 行 业的相 对投 资价 值 和 投资 时机, 确定 和动态 调 整本 基金 股票 资产 在各 行 业的 投资 比例; 其中本 基 金在 考虑 上 述因素 的前 提下 ,将 重点 关注处 于成 长期 、成 熟期 的行业 ,适 当关 注受 益于 国家政 策扶 持 、 经济转 型或 者经 济区 域性 转移等 发展 机遇 的处 于幼 稚期、 衰退 期的 行业 。


(2)个 股选 择 本 基 金认 为企 业具 有良 好的 成 长性, 是推 动股 价上升 的 重要 动力, 但是 , 本基 金 股票 资 产投资 的企 业不 仅需 要具 有良好 的成 长性 , 而且 要 求经营 稳健 。 这是 因为 企 业的成 长应 是又 好 又 快的 长期 可持 续发 展, 而不 是不 顾实 力的 短时期 盲目 快速 扩张 , 稳健 经 营是企 业保 持良 好成长 性的 必然 要求 ; 同 时, 稳健 经营 包含 着积极 进取的 意味 , 不是 固步自 封, 强调 在安 全 与效率 兼顾 的基 础上 求得 长期可 持续 发展 。 此外 , 拟进入 基金 股票 组合 的企 业, 还需 要经 过 估值水 平和 流动 性的 审慎 筛选。 1) 成长 性良 好企 业的 选择 本基金 首先 通过 财务 指标 初步筛 选出 成长 性良 好的 企业 , 然 后通 过外 部环 境和 企业内 部 因 素 分析, 寻 找和 研究 支 持企业 成长 的内 外因 素 , 并判断 这些 因素 在未 来是 否能够 继续 发挥 作 用 支持 企业 长期 可持 续发 展, 保持 企业 长期 良好成 长 性, 以 验证 财务 指标筛 选 结果, 并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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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充经过 内外 因素 深入 细致 分析挖掘 出的 成长 性良 好企 业, 以弥 补单 纯依 靠财 务指 标 选择 的局 限性。


① 财务 指标 分析 本基金从反映企业成长水 平的指标和对于企业成长 产生影响的指标两个维度 开展企业 成长性 分析 , 其中 , 前 一 类指标 侧重 考察 企业 过往 的成长 状况 , 后一 类指 标 侧重考 察企 业未 来的持 续成 长能 力。 具 体而言 , 反 映企 业成 长水 平的 指 标有净 利润 增长 率、 销售 收 入增长 率、 总资产 增长 率、 主营 利润 率等, 它们 分别 反映 企业 收益增 长、 市场 扩张 能力 、 规模扩 张能 力、 成本控 制能 力等 , 综合 以 上四项 指标 , 可较 好地 反 映企业 在过 去一 段时 间的 成长速 度与 成长 质量 。 对 于企 业成 长产生 影响的 指标 有 净资 产回 报率 、 营 业利 润比 率、 固定资 产 比率、 资产 负债率 等 , 它 们分 别反映 企业的 盈利 能力 、 主业收 益稳定 性 、 资 产结 构、 资 本结构 等对 企业 成长的 影响 ,综 合以 上四 项指标 ,可 较好 地反 映企 业在未 来实 现持 续成 长的 潜力和 稳 定 性 。 本基金 将关 注依 靠上 述方 法计算 得出 成长 性指 标符 合以下 一项 或者 几项 标准 的企业 : A 高于 全市 场平 均水 平; B 高于 行业 平均 水平 ; C 高于 企业 自身 往年 平均水 平 。 ② 外部 环境 分析


A 行业 成长 前景 分析 行 业 成长 前景 分析, 注重解 决 的是 企业 未来 的行 业成 长 空间 预测 问题。 本基金 认 为行 业 发展前 景分 析, 不能 仅仅 停 留在 大行 业的 一般 性粗 略分 析 中, 应当 深入 到相 关的细 分 行业 中, 做到精 耕细 作式 的深 入研 究。 本 基金 主要 从以 下两个 方 面分 析: 其 一, 分析目 前 的细 分行 业 的市场 竞争 结构 状况 , 包括 企 业数 量、 规 模分 布、 新 企 业进 入障 碍、 产 品差异 化 程度、 厂商 成本结 构等 方面 因素 , 特别是 进行 市场 进入 情况 分析 , 判断目 前的 行业 市场 空间 大小; 其二, 分析影 响和 推动 行业 市场 空间变 化的 国家 产业 政策 、 技 术创 新、 上下 游产 品供 求状况 等相 关 因素是 否在 发生 改变 以及 其对于 行业 市场 空间 的影 响, 研究 和判 断行 业的 未来 成长空 间是 否 足够以 支持 企业 的长 期成 长发展 需要 。 B 突发 性环 境变 化分析 对于国 内外 突然 出现 的社 会、 经济 、 政 治环 境的 重 大变化 , 例如 , 战 争、 恐 怖事件 、 流 行 性 疾病、 重大 经济 政策转 变、 金融 危机 、 经 济危机 、 重 大的 技术 突破 等, 本 基 金将 及时 跟 进研究 , 分析 其对 于相 关 行业的 短期 和中 长期 成长 发展的 影响 , 以寻 找受 益 于环境 突发 性变 化而发 展壮 大的 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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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③ 企业 内部 因素 分析 A 发展 战略 分析 企业发 展战 略是 企业 在对 于市场 环境 、 企业 自身 、 竞 争对手 等情 况进 行综 合分 析判断 后 形成企 业成 长发 展方 向的 选择 。 企 业发 展战 略分 析的 主要内 容是 研究 企业 发展 方向的 布局 以 及历史 变革 情况 ; 业务范 围的大 小 , 是 坚持 主营业 务为主 , 还 是多 元化 业 务; 特别 关注 发展 战略在企业资金运作上 的 体现即募集资金的投资 项 目,分析投资项目是否 符 合企业发展战 略、是 强化 主营 业务 还是 增加企 业业 务范 围, 以及 分析和 测算 投资 项目 的收 益和风 险等 。 B 管理 能力 分析 企业管理 能力 是在企 业发 展过程 中的 一种 重要 的企 业能力,是 影 响 其他 能力 发 挥效用 的 关键因 素 , 因此 , 企 业在成长的同 时, 客 观上 要求其管 理能 力的 相应 发展 和提 高, 否则 , 企 业的发 展将 面临 无序 低效 的窘境 。成 长性 良好 的企 业管理 需要 先进 、科 学的 经营管 理理 念 , 高素质 、 适度稳 定的 经营 管理团 队 , 健全 、 高效 的 组织机 构 , 合理 、 有效 、 到位的 激励 约束 机 制 等, 因 此, 本基 金将围 绕 以上 四个 方面 分析 企业 的 管理 能力。 其 中, 本 基金将 重点 关注 企业的 经营 管理 团队 和激 励约束 机制 。 因为 , 经 营管 理团队 在企 业的 组织 中具 有核心 和主 导 地 位, 通过 指挥 、 协 调、 管 理 等作 用, 深 刻影 响着企 业 的生 存和 发展; 激励约 束 机制 直接 影 响着企 业全 体员 工的 工作 积极性 、主 动性 和创 造性 ,从而 影响 员工 为企 业创 造价值 的大 小 。 对于经营 管理 团队 分 析, 主要从 职业 经历 、 文化知 识结构 、 核心 团队 的稳定 性、 是否 具有 开 拓进取 精神 等方 面开 展。 对于激 励约 束机 制的 分析 ,主要 从绩效 考核 制度 、员 工 晋升 体系、 员工培训 制度等方 面开 展。 C 市场 开发 能力 分析 市场开 发能 力是 企业 成长 发展的 内在 要求 , 也是 企 业成长 发展 的外 在核 心表 现。 市场 开 发 能 力主 要从 产品 创新 开发 能 力, 以顾 客为 导向 的质量 管 理能 力, 品牌 管理 与营销 传 播能 力, 从 原 材料 供应 商、 生 产 商、 分销 商、 经销 商到 最终顾 客 之间 的供 应链 与销 售管 理 能力, 服务 与客户 关系 管理 能力 等方 面展开 分析 。 其中 , 本 基金 将重点 关注 企业 以顾 客为 导向的 质量 管 理能力 、 供应 链与 销售 管 理能力 。 这是 因为 对于 一 家企业 而言 , 拥有 顾客 是 生存和 发展 的前 提, 是在 激烈 的市 场竞 争 中实现 增长 的关 键 ; 良好的 供应 链与 销售 管理 能力 , 可以 有助 于企 业降低 有关 成本 , 提高对 市场的 应变 速度 , 增加销 售量 , 提高 产品 及服 务 的品 质, 改善 企业 与顾客 及供 应商 等之 间的 关系。 对于 以顾 客为 导向 的质量 管理 能力 , 在分 析质 量 管理 体系、 产 品 质量 的基 础上, 本 基 金将重 点考 察企 业对 顾客 需求的 识别 和满 足程 度 , 现有顾 客对 企业 的忠诚 度以 及企 业开 发新 顾客的 能力 。 对于 供 应链的 分 析, 主 要从 企业 与外部 供 应商 等 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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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之间的 信息 共享 程度 、 是 否建立 长期 互惠 互利 的战 略合作 关系 、 企业 是否 积 极参与 外部 供应 商等的质 量管 理和 质量 改进 ; 对于 销售 管理 能力 的分 析, 不仅 要考察 企业 对 于分销 渠道 的管 理,还 要研究 企业 对 于销售 的 组织 、人 员、 服务 和过 程 的管 理 。 D 企业 学习 与技 术创新 能 力分析


企业在 成长 壮大 的过 程中 , 经 常遇 到两 个重 要问 题, 其一是 如何 适应 和应 对环 境变化 问 题 , 其 二是 技术 瓶颈 问题。 这两 个问 题的 有效 解决, 需要 企业 具备 良好 的学习 与 技术 创新 能 力 。 在 市场 环境 日益 变化的 知 识经 济时 代, 企 业具有 良 好的 学习 机制, 可以使 员 工和 企业 通 过学习 提升 员工 和企 业整 体的知 识水 平 , 培 养员 工 和企业 的持 续创 新能 力 , 有助于 解决 企业 成长中 不断 出现 的问 题 , 成为不 断前 进的 学习 型组 织。 本基 金对 于企 业学 习 与技术 创新 能力 的 分 析, 主 要从 学习 机制、 创 新机 制、 员工 教育 培 训投入 、 技术 研发 投入 、 技术研 发的 管理 机 制 和激 励机 制、 研 发团队 特 别是 核心 技术 人员、 创 新 成果 以及 转化、 技术的 壁 垒和 专利 保 护等方 面展 开 。 其 中, 本 基金特 别关 注科 技转 化成 果、 技术 壁垒 保护 的能力 , 因 为只 有将 技 术 成 功应 用于 生产, 并且产 品 符合 市场 需求, 才能 最终体 现出 技术 的价 值 , 才能促 使企 业不 断成长 ; 因为 如果 新技 术 壁垒不 强或 者企 业没 有实 施有效 的专 利保 护措 施 , 新技术 被后 来者 低成本 的模 仿, 将使 企业 的技术 创新 优势 逐渐 消耗 殆尽。 2)经 营稳 健企 业的 选择 本基金 认为 一个 经营 稳健 的企业 应包 括以 下三 个有 机联系 部分 :健 全有序 的内 部 控制, 这是经 营稳 健的 基础 ; 稳 健合理 的财 务安 排 , 这是 经营稳 健的 保障 ; 协调和 谐的成 长 , 这 是 经营稳 健的 表现 。 A 内控 健全 有序 性分 析 企业建 立并 实施 有力 有序 的内部 控制 , 是企 业长 期 成长发 展的 重要 基础 。 本 基金将 从企 业的内 控文 化和 氛围 、 内 部控制 规章 制度 、 内控的 组织机 构 、 外 部审 计报告 、 是 否发 生风 险 事件、 舆论 报道 等方 面分 析企业 内控 的健 全有 序性 。 B 财务 稳健 合理 性分 析 财务稳 健是 保持 企业 长期 良好成 长性 的必 然要 求 。 本 基金将 重点 分析 企业 资本 结构的 合 理 性, 关注 资本 成本 在企业 发 展中 是否 在降 低, 以及 是 否合 理安 排债 权资 本比 例 以增加股 东 利 益; 分析 企业 负债 结构, 研究 是否 按照 合理 配比原 则 统筹 安排 短、 中 、 长期 负 债, 特 别关 注企业 对于 短期 负债 比重 的控制 ,是 否会 发生 还债 期过于 集中 和还 债高 峰出 现过早 。 C 成长 协调 和谐 性分 析 本基金 主要 从以 下几 个方 面开展 企业 成长 协调 和谐 性分析 : 其一 , 分 析企 业成 长和外 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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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环境以 及公 司资 源、 发展 阶 段的协 调性 , 即 分析 企业 的 业务范 围、 扩张 步伐 是否 和 外部环 境、 公司资 源 、 发 展阶 段相 适 应, 是否 存在 不顾 公司 实 力而片 面追 求企 业成 长速 度的盲 目扩 张现 象; 其二 , 分析 企业 在资 产增加 、 销售 额提 高 、 人 员增加 、 盈利 扩大 等方 面“ 量”的扩 张和 在 发展战 略、 企业 管理、 市 场开发 、 学 习与 技术 创新 等内在 能力 的“ 质” 的 提高 的协调 性, 是否 根据行 业和 公司 特点 , 有计 划稳妥 的处 理好“ 量” 的扩 张与“ 质” 的 提高 的和 谐成 长问题 ; 其三, 分析企 业的 投资 额和 利润 额的协 调性 , 两者 是否 同 步增长 或者 预期 将同 步增 长, 是否 存在 企 业投资 额增 加速 度过 快而 影响企 业利 润、 股东 利益 的情形 。 3) 估值 水平 和流 动性 的选择 本基金 对于 经过 上述 标准 筛选出 来的 企业 , 进一 步 考量企 业的 估值 水平 和流 动性 , 以 构 建股票 组合 。 本基 金将 根 据企业 的行 业特 性和 公司 自身特 征 , 从 绝对 估值 和 相对估 值方 法的 角度开 展分 析 , 选 择适用 于该企 业的 估值方 法, 并通 过 在行 业内、 全市 场 内、 国际 同等 发展 阶段行 业等 范围 内进 行估 值水平 比较 , 筛选 出具 有 足够安 全边 际的 企业 ; 此 外, 本基 金还 从 组合投 资流 动性 需要 的角 度出发 , 结合 企业 价值 的 判断 , 对 于企 业的 市值 规 模和市 场交 易情 况进行 分析 ,筛 选出 具有 足够流 动性 的企 业。 3、 债券 投资 本基金 的债 券投 资策 略主 要包括 债券 投资 组合 策略 和个券 选择 策略 。 (1)债 券投 资组 合策 略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策 略采 用自上 而下 进行 分析 , 从 宏观经 济和 货币 政策 等方 面分析 , 判 断 未 来的 利率 走势, 从而确 定 债券 资产 的配 置策 略; 同时 , 在 日常 的操 作中综 合 运用 久期 管 理、收 益率 曲线 形变 预测 等组合 管理 手段 进行 债券 日常管 理。 1) 久期 管理 本基金 通过 宏观 经济 及政 策形势 分析 , 对未 来利 率 走势进 行判 断 , 在 充分 保 证流动 性的 前提下 ,确 定债 券组 合久 期以及 可以 调整 的范 围。 2)收 益率 曲线 形变 预测 收益率 曲线 形状 的变 化将 直接影 响本 基金 债券 组合 的收益 情况 。本 基金 将根 据宏观 面 、 货币政 策面 等综 合因 素 , 对收益 率曲 线变 化进 行预 测, 在保 证债 券流 动性 的 前提下 , 适时 采 用子弹 、杠 铃或 梯形 策略 构造组 合。 (2)个 券选 择策 略 在个券 选择 上, 本基 金重 点 考虑个 券的 流动 性, 包括 是 否可以 进行 质押 融资 回购 等要素 , 还将根 据对 未来 利率走 势的 判 断, 综 合运 用收 益率曲 线 估值、 信用 风险 分析等 方 法来 评估 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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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券的投 资价 值 。 此 外, 对 于可转 换债 券等 内嵌 期权 的债券 , 还将 通过 运用 金 融工程 的方 法对 期权价 值进 行判 断, 最终 确定其 投资 策略 。 本基金 将重 点关 注具 有以 下一项 或者 多项 特征 的债 券: 1) 信用 等级 高、 流动 性好; 2)资 信状 况良 好、 未来 信 用评级 趋于 稳定 或有 较大 改善的 企业 发行 的债 券; 3)在剩余期 限和信 用等级 等因素基本 一致的 前提下 ,运用收益 率曲线 模型或 其他相关 估值模 型进 行估 值后 ,市 场交易 价格 被低 估的 债券 ; 4)公司基本 面良好 ,具备 良好的成长 空间与 潜力, 转股溢价率 合理、 有一定 下行保护 的可转 债。 4、 其他 金融 工具 的投 资策略 本基金 的权 证投 资将 以保 值为主 要投 资策 略 , 以 充 分利用 权证 来达 到控 制下 跌风险 、 实 现保值 和锁 定收 益的 目的 。 本 基金 在权 证投 资中 以 对应的 标的 证券 的基 本面 为基础 , 结合 权 证定价 模型 、 市场 供求 关 系、 交易 制度 设计 等多 种 因素对 权证 进行 定价 ; 利 用权证 衍生 工具 的 特 性, 通 过权 证与 证券的 组 合投 资, 来 达到 改善组 合 风险 收益 特征 的目 的, 包括 但不 限于 杠杆交 易策 略 、 看 跌保护 组合策 略 、 保 护组 合成本 策略 、 获 利保 护策 略、 买 入跨式 投资 策略 等。 对于监 管机 构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本基 金将在 谨 慎分 析收 益性 、风 险 水平、 流动性 和金 融工 具自 身特 征的基 础上 进行 稳健 投资 , 以 降低 组合 风险 , 实 现基 金资产 的保 值 增值。 (六) 投资 管理 程序 本基金 采用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领导 下的 基金 经理 负责 制。本 基金 的投 资管 理程 序如下 : 1、研究 员提 供研 究报 告,以 研 究驱 动投 资 本基金 严格 实行 研究 支持 投资决 策机 制 , 加 强研 究 对投资 决策 的支 持工 作 , 防止投 资决 策的随 意性 。 研究 员在 熟 悉基金 投资 目标 和投 资策 略的基 础上 , 对其 分工 的 行业和 上市 公司 进 行 综合 研究、 深度 分析, 广泛 参考 和利 用外 部研究 成 果, 拜 访政 府机 构、 行 业 协会 等, 了 解国家 宏观 经济 政策 及行 业发展状 况, 调 查上 市公司 和 相关 的供 应商、 终端销 售 商, 考 察上 市公司真实经营状况, 并 向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 金 经理定期或不定期提供 宏 观经济分析报 告、证 券市 场行 情报 告、 行业分 析报 告和 上市 公司 及发债 主体 研究 报告 等。 2、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审 议并决 定 基金 投资 重大 事项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将定 期分 析投资 研究 团队 所提 供的 研究报 告 , 在 充分 讨论 宏 观经济 、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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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票 和 债券 市场 的基 础上, 根 据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投 资目 标、 投资 范围 和投 资策略 ,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管理 制度 , 确 定基金 的总 体投 资计 划 , 包括基 金在 股票 、 债券 及 现金等 资产 上的 投资比 例等 重大 事项 。 3、基金 经理 构建 具体 的投资 组 合 基金经 理根 据投 资决 策委 员会的 资产 投资 比例 等决 议, 参考 研究 团队 的研 究 成果 , 根 据 基 金 合同, 依据 专业 经验进 行 分析 判断, 在授 权范围 内 构建 具体 的投 资组 合, 并进 行组 合的 日常管 理。 4、交易 部独 立执 行投 资交易 指 令 基金管 理人 设置 独立 的交 易部 , 由 基金 经理 根据 投资 方案的 要求 和授 权以 及市 场的运 行 特 点, 作出 投资 操作 的相关 决 定, 向 交易 部发 出投资 指 令。 交 易部 接到 基金经 理 的投 资指 令 后,根 据有 关规 定对 投资 指令的 合规 性、 合理 性和 有效性 进行 检查 ,确 保投 资指令 在合 法 、 合规的 前提 下得 到高 效的 执行 , 对 交易 情况 及时 反 馈, 对投 资 指令 进行 监督; 如果 市场 和个 股交易 出现 异常 情况 ,及 时提示 基金 经理 。 5、基金 绩效 评估 基 金 经理 对投 资管 理策 略进 行 评估, 出具 自我 评估报 告。 金融 工程 小组 就投资 管 理进 行 持续评 估, 定期 提出 评估 报 告, 如 发现 原有 的投 资分 析 和投资 决策 同市 场情 况有 较大的 偏离 , 立即向 主管 领导 和投 资决 策委员 会报 告 。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根 据基 金经 理和 金融 工程小 组的 评 估报告 , 对 于基 金业 绩进 行 评估。 基金 经理 根据 投资 决 策委员 会的 意见 对投 资组 合进行 调整 。 6、基金 风险 监控 监察稽核部对投资组合计 划的执行过程进行日常监 督和实时风险控制,包括 投资集中 度、 投资 组合 比例 、 投 资 限制 、 投 资权 限等 交易情 况,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根据 市场变 化对 基金 投资组 合进 行风 险评 估, 并提出 风险 防范 措施 。 7、投资 管理 程序 的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在保 证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 前提 下 , 有权根 据投 资需 要和 环境 变化 , 对 投 资管理 的职 责分 工和 程序 进行调 整, 并在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中予 以公 告。 (七) 业绩 比较 基准 沪深 300 指数 收益 率×80%+ 上证 国债 指数 收益 率×20% 基于沪深 300 指 数和上证 国债指数具 有覆盖 面广、 编制合理、 透明度 高、运 用广泛、 市场代 表性 强的 特点 , 本基 金采用 沪 深 300 指数 和上 证国债 指数 加权 组成 的复 合型指 数作 为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 能 够真实 反映 本基 金的 风险 收益特 征 , 同 时也 能较 恰 当衡量 本基 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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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投资业 绩。 在本基 金的 运作 过程 中 , 如果发 生法 律法 规变 化 、 或者指 数编 制单 位停 止计 算编制 有关 指数 、 或 者出 现更 有代表 性、 更权 威、 更为 市场 普 遍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 则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以 对 业绩比 较基 准进 行变 更。 (八)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属于主动投资的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通常 预期风险收益水平高于货 币市场基 金、债 券型 基金 、混 合型 基金, 属于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的高 预期 风 险收 益品 种。 (九) 投资 禁止 行为 与限 制 1、 禁止 用本 基金 财产 从事以 下行 为: (1)承 销证 券; (2)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担 保 ;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投 资 ;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但 是 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向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资 或者买 卖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 人发行 的股票或 者债券 ; (6)买卖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 有控股 关系的 股东或者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依照法 律、行 政法规 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 ,由国 务院证券监 督管理 机构规 定禁止的 其他活 动。 2、 基金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1)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公 司 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2)本基金 与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的 证券总 和,不 超过该证 券的 10% ; (3)本基金 财产参 与股票 发行申购, 本基金 所申报 的金额不超 过基金 总资产 ,本基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4)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证 ,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3%; (5)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 得超 过该 权证的 10 %; (6)本基金 进入全 国银行 间同业市场 进行债 券回购 的资金余额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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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7 )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60%-95% , 债券 、 货 币市 场 工具、 权证、 现金、 资 产 支持 证券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占基 金资 产 的 5%-40% ;


(8)本基金 投资于 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0 %; (9)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产 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20 %; (10 )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一 (指 同一 信用 级别 ) 资 产 支持证 券的 比例 , 不得超 过该资 产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11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 上( 含 BBB )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 金持 有 资 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 信用 等级 下降、 不再符 合 投资 标准, 应在 评级报 告 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14)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15)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限 制。 3、若将来法 律法规 或中国 证监会的相 关规定 发生修 改或变更, 致使本 款前述 规定的投 资禁止 行为 和投 资组 合比 例限制 被修 改或 取消 , 基 金管理 人在 依法 履行 相应 程序后 , 本基 金 可相应 调整 禁止 行为 和投 资限制 规定 。 (十) 投资 组合 比例 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约定 。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 上 市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不 符合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资 比例 规定 的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十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 。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另 有规 定时, 从其 规定 。 (十一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行 使股 东权 利的 处理 原则及 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 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利益; 2、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直 接经 营管 理; 3、有利 于基 金财 产的 安全与 增 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 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牟取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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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不当利 益。 (十二 ) 基金 投资 组合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大 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根 据本 基金 合同 规定复 核了 本投资 组合 报告内 容 ,保 证复核 内容 不存 在虚 假记 载、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 则管 理 和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不 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代表 其未来 表现 。 投资 有风 险, 投资者 在作 出投 资决 策前 应仔细 阅 读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截 至时 间为2013 年3 月31 日,本 报告中 所 列财 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1. 报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105,105,688.19 77.67 其中: 股票


105,105,688.19 77.67 2 固定 收益 投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4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15,000,000.00 11.08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 售金融 资产


- - 5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4,996,742.80 11.08 6 其他资 产


226,927.06 0.17 7 合计





135,329,358.05





100.00 2. 报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股 票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7,592,040.00 5.71 C 制造业 56,825,366.25 42.73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 和供应 业 6,441,678.84 4.84 E 建筑业 6,459,304.00 4.86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 服务业 4,639,777.12 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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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J 金融业 1,516,500.00 1.14 K 房地产业 13,992,621.98 10.52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3,188,500.00 2.40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 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 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4,449,900.00 3.35 合计 105,105,688.19 79.04 3. 报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股 票投 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股 ) 公 允 价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002571 德力股 份 478,586 6,082,828.06 4.57 2 600256 广汇能 源 210,000 4,449,900.00 3.35 3 002018 华星化 工 394,100 4,201,106.00 3.16 4 600157 永泰能 源 366,000 4,004,040.00 3.01 5 600332 广州药 业 119,930 3,922,910.30 2.95 6 600059 古越龙 山 319,973 3,871,673.30 2.91 7 300039 上海凯 宝 118,000 3,745,320.00 2.82 8 601117 中国化 学 400,000 3,712,000.00 2.79 9 002480 新筑股 份 249,945 3,604,206.90 2.71 10 002554 惠博普 260,000 3,588,000.00 2.70 4. 报告 期末 按债 券品 种分类 的 债券 投资 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5.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6.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8.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股 指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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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1)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股 指期 货持 仓和 损益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指期 货。 (2)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 的投资 政策 本基金 尚未 在基 金合 同中 明确股 指期 货的 投资 策略 、 比 例限 制、 信息 披露 等, 本基金 暂 不参与 股指 期货 交 易。 9.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1)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 证券的 发行 主体 没有 出现 被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的、 或在报 告编 制 日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的情 形。 (2) 报告 期内 本基 金投 资 的前十 名股 票没 有超 出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备 选股 票库 。 (3) 其他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89,275.74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121,848.79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4,838.85 5 应收申 购款 10,963.68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26,927.06 (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转股 期的 可转 换债 券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中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 流通受 限情 况说明 1 600157 永泰能 源 4,004,040.00 3.01 重大事 项 (6)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的其他 文字 描述 部分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分 项之和 与合 计项 之间 可能 存在尾 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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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十 一、 基金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 勉的原 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但不 保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 也 不保证 最低收 益 。 基 金的 过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本报告 期基 金份 额净 值增 长率及 其与 同期 业绩 比较 基准收 益率 的比 较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2 年度 5.23% 1.25% 7.04% 1.02% -1.81% 0.23% 2011 年度 -34.93% 1.23% -19.67% 1.04% -15.26% 0.19% 2010 年 度( 2010 年6 月 29 日至 2010 年12 月31 日) -0.10% 1.20% 12.36% 1.28% -12.46% -0.08% 自基金 合同 生 效起至 今 (2013 年 3 月 31 日) -29.50% 1.26% -3.97% 1.10% -25.53% 0.16%





注: 业绩比较 基准= 沪深 300 指数 收益 率×80%+ 上证 国债 指数 收益 率×20% 十 二、 基金的 融资 、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进行 融资 、融券 。 十 三、 基金财 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本基金 的基 金资产 总值 是 指基金 持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 收款 项以及 以 其他资 产等 形式 存在 的基 金财产 的价 值总 和。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本基金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规范 性文 件开 立基 金资 金账户 以及 证券 账户 , 与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自 有的 财产 账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 产账 户独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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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及 处分 1、本 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 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 财产和收 益,归 基金 财产 。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 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 人不得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扣押 或其 他权 利。 除依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的规定 处分 外 ,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4、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因依法解 散、被 依法撤 销或者被依 法宣告 破产等 原因进行 清算的 ,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算 范围 。 5、基金财产 的债权 不得与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固有财产的 债务相 抵销; 不同基金 财产的 债权 债务 , 不 得相 互 抵销。 非因 基金 财产 本身 承 担的债 务, 不得 对基 金财 产 强制执 行。 十 四、 基金资 产估 值 (一) 估值 目的 基金估 值的 目的 是为 了准 确、 真实 地反 映基 金相 关 金融资 产和 金融 负债 的公 允价值 。 开 放式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应 按基 金估 值后 确定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二)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 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 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需要对外 披露基 金净 值的 非营 业日 。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持有 的金 融资 产和 金融负 债。 (四) 估值 方法 1、 股票 估值 方法 (1)上 市流 通股 票的 估值 上市流 通股 票按 估值 日其 所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收 盘价 估值 ; 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 且 最近交 易 日 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收盘 价 估值; 如最 近交 易日后 经 济环境 发生 了 重 大变 化的, 可参 考类似 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交 易 市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2)未 上市 股票 的估 值 送 股、 转增 股、 配股 和公开 增 发新 股等 发行 未上 市的 股 票, 按 估值 日在 交易所 挂 牌的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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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一 股 票的 收盘 价估 值; 估值 日 无交 易的, 且最 近交易 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 化, 以 最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允 价格 。 首次发 行未 上市 的股 票 ,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 计量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3)有 明确 锁定 期股 票的估 值 首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 同 一股 票在 交 易所上 市后 , 按交 易所 上 市的同 一股 票的收 盘价 估值 ; 非公 开 发行且 处于 明确 锁定 期的 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行 业 协会的 有关 规定 确定公 允价 值。 2、 固定 收益 证券 的估 值办法 (1) 证 券交 易所 市场 实行净 价 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 净价 估值, 估值 日没有 交 易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 交易日 的收 盘净 价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证券交 易所市 场未实 行净价交易 的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价减 去债券 收盘价 中所含的 债券应 收利 息( 自债 券计 息起始 日或 上一 起息 日至 估值当 日的 利息 )得到 的净 价 进行 估值, 估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 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有 交易 的 最近交 易日 所采 用 的 净价 估值; 如最 近交易 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 化的,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 种的 现行 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3)未上市 债券采 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 量的情 况下,按 成本估 值。 (4)在银行 间债券 市场交 易的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 等固定收益 品种, 采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 。 (5)交易所 以大宗 交易方 式转让的资 产支持 证券, 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进 行后续 计量 。 (6)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3、 权证 估值 (1)配 股权 证的 估值 因持有 股票 而享 有的 配股 权,类 同权 证处 理方 式的 ,采用 估值 技术 进行 估值 。 (2)认 沽/认购 权证 的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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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从持 有确认日 起到卖出 日或行 权日止, 上市交易 的认沽/ 认购权证 按估值日 的收盘 价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现 行 市价 及重 大 变化 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未上市 交易的认沽/ 认购权证采用 估值技术 确 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 以可 靠计 量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因持 有股票 而 享有 的配 股 权,停 止交 易、 但未 行权 的权证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 4、本基金持 有的回 购以成 本列示,按 实际利 率(当 实际利率与 合同利 率差异 较小时, 也可以 用合 同利 率) 在回 购期内 逐日 计提 利息 。 5、本 基金 持有 的银 行存 款 和备付 金余 额以 本金 列示 ,按相 应利 率逐 日计 提利 息。 6、 在任 何情 况下 ,基 金管理 人 采用 上述 1-5 项规 定 的方法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均 应 被认为 采用 了适 当的 估值 方法 。 但 是,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充 足的 理由 认为 按上 述方法 对基 金 财产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 金管 理 人可在 综合 考虑 市场 成交 价、 市 场报 价、 流动性 、 收益 率曲 线等 多 种因素 的基 础上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 按最 能反 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7、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国家最 新规 定进 行估 值。 (五) 估值 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同基 金托 管人 一同 进行 。 基金份 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完成 估 值 后, 将估 值结 果以 书面形 式 或双 方认 可的 其他 形式 发 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托管 人按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估值 方法 、 时 间 、 程序 进行 复核,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无误 后签 章返 回给 基金管 理人 ,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月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 核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 同时进 行。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财 产价值 时; 3、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七)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份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算 , 基金 托管 人进 行 复核 。 基 金 管理人 应于 每个 工作 日交 易结束 后计 算 当日 的基 金份 额 净值 并发 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对净 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发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 由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份 额净 值按照 规定 予 以公布 。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精确 到 0.001 元, 小 数点 后第 4 位四舍 五入 ,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 或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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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失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国家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八)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1、 当基 金财 产的 估值 导致基 金 份额 净值 小数 点后 3 位(含 第 3 位) 内发 生差错 时 ,视 为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错误 。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将 采取 必要、 适当 合理的 措 施确 保基 金财 产估 值的 准 确性 、 及 时 性。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出 现 错误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立即 予以 纠正, 并采取 合 理的 措施 防 止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当计 价错误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当计 价错 误达到 或超 过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0.5%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公告 ,并 同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3、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构另 有规 定的 ,按 其规定 处理 。 (九)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基 金管 理人 按本 条第 ( 四)款 有关 估值 方法 规定 的第 6 项条 款进 行估 值时, 所 造成 的误差 不作 为基 金份 额净 值错误 处理 。 2、由于不可 抗力原 因,或 由于证券交 易所及 登记结 算机构发送 的数据 错误,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 经采 取 必要、 适当 、 合 理的措 施 进行 检查, 但未 能 发现 该 错误 的, 由 此造成 的基 金财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 任 。 但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响 。 十 五、 基金收 益与 分配 (一) 收益 的构 成 基金本 期利 润是 指基 金本 期已实 现收 益加 上本 期公 允价值 变动 收益 。 基金 本期 已实现 收 益指基 金本 期利 息收 入、 投资收 益 、 其 他收 入 ( 不 含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 ) 扣 除相关 费用 后的 余额 。 期 末可 供分 配利 润, 采用期 末资 产负 债表 中未 分配利 润与 未分 配利 润中 已实现 部分 的 孰低数 。 (二) 收益 分配 原则 1、基金收益 分配采 用现金 方式或红利 再投资 方式, 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 自行选 择收益分 配 方 式;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事 先 未做 出选 择的, 默认的 分 红方 式为 现金 红利; 选 择 红利 再投 资 的,现 金红 利按 除息 日经 除权后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自 动转为 基金 份额 进行 再投 资; 2、 每一 基金 份额 享有 同等分 配 权; 3、基 金当 期收 益先 弥补 前 期亏损 后, 方可 进行 当期 收益分 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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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4、基金收益 分配基 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 每单位 基金份额收 益分配 金额后 不能低于 面值, 基金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即期 末可 供分 配利 润计 算截止 日; 5、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条件 的 前提 下, 基金 收益 分配 每 年至多 6 次 ;每 次基金 收 益分 配比例 不得 低于 收益 分配 基准日 可 供分 配利 润的 50% 。 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满三 个月 , 收益 可不 分配; 6、 基金 红利 发放 日距 离收益 分 配基 准日 的时 间不 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7、 投资 者的 现金 红利 和分红 再 投资 形成 的基 金份 额均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第 2 位, 小 数点 后第 3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 误差产 生的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担 ,产 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产 ; 8、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另有 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三)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基金 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可供 分 配利 润、 基 金收 益分配 对 象、 分 配原则 、分 配时 间、 分配 数额及 比例 、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与公 告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人 拟定 , 并由 基金 托 管人复 核后 确定 , 基金 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并 公告 。 (五)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 费用 1、 收益 分配 采用 红利 再投资 方 式免 收再 投资 的费 用。 2、收益分配 时发生 的银行 转账等手续 费用由 基金份 额持有人自 行承担 。如果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所获 现金 红利 不足 支付前 述银 行转 账等 手续 费用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自 动将该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现金 红利 按除 息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转为 基金份 额。 十 六、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3、因基金的 证券交 易或结 算而产生的 费用( 包括但 不限于经手 费、印 花税、 证管费、 过户费 、手 续费 、券 商佣 金、权 证交 易的 结算 费及 其他类 似性 质的 费用 等) ; 4、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后 的信息 披 露费 用;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费用 ; 6、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后 的会计 师 费和 律师 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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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7、 基金 资产 的资 金汇 划费用 ; 8、 按照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规 定 可以 列入 的其 他费 用。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基金 管理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如 下 : H =E×1.5%÷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理 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管 理人 与 基金托 管人 核对 一致 后 , 由基金 托管 人 于 次月 首日起 3 个工 作日 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 给基 金管 理人, 若遇法 定 节假 日、 休 息日或 不可 抗力 致使 无法 按时支 付的 ,顺 延至 最近 可支付 日。 2、 基金 托管 人的 基金 托管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25%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 下: H=E×0.25%÷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管 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管 理人 与 基金托 管人 核对 一致 后 , 由基金 托管 人 于 次月 首日起 3 个工 作日 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 给基 金托 管人, 若遇法 定 节假 日、 休 息日或 不可 抗力 致使 无法 按时支 付的 ,顺 延至 最近 可支付 日。 3、 本 条第 ( 一) 款第 3 至第 8 项 费用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规及相 应 协议的 规定 ,列 入当 期基 金费用 。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损 失, 以及 处理 与基 金运 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基金 合 同生效 前所 发生 的信息 披露 费、 律师 费和 会计师 费以 及其 他费 用不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四) 基金 管理 费和 基金 托管费 的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协商 酌情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和基 金托 管费 , 无须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最 迟于 新的 费率 实施 日 2 日前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公 告。 (五)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依 照国 家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履 行纳 税义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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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十 七、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历每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3、会 计核 算制 度按 国家 有 关的会 计核 算制 度执 行。 4、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5、本 基金 会计 责任 人为 基 金管理 人。 6、基金管理 人应保 留完整 的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会计 核算, 按照有 关法律法 规 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 表, 基金 托管 人定 期与 基金管 理 人就 基金 的会 计核 算、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对 并以 书面 方式 确认 。 (二) 基金 审计 1、基金管理 人聘请 与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 人相独 立的、具有 从事证 券相关 业务资格 的会计 师事 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师 等对 基金 年度 财务 报表及 其他 规定 事项 进行 审计。 2、基金管理 人认为 有充足 理由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 应报中国证 监会备 案,并 通知基金 托管人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更换会 计师 事务所后 2 日内 公 告。 3、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十 八、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其他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 依法 披露 基金信 息 , 并 保 证所披 露信 息的 真实 性、 准确性 和完 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 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 基金 信息 披 露义 务人 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 时 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 金 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 定 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 简称 “指 定报 刊” ) 和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互 联网 网站 (以 下简 称 “ 网站” ) 等 媒介披 露 , 并 保证 投资 者能 够按照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时 间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露 的信 息 资料。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不得有 下列 行为 : 1、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或 者 重大 遗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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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2、对证 券投 资业 绩进 行预测 ; 3、违规 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损 失 ;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发售机 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 用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 致。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 合同、 托管 协议 基 金 募集 申请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 准后,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 基金 份额 发售的 3 日前 , 将 招募 说 明 书、 基金 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将基 金 合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 6 个月 结束之 日起 45 日 内, 更新 招募说 明 书并 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 后 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 在 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 人 应当在公告的 15 日 前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并就 有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三)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登 载基 金合 同生 效公告 。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公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开 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之 后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通过 网 站、基 金份 额销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述最 后一个 市场 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 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 份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 报刊和 网站 上。 (五) 定期 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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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 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内 容与 格式 的相 关文 件的规 定单 独编 制 , 由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相 关内 容 进 行 复核。 基金 定期 报 告, 包括 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金 半 年度 报告 和基 金季 度报 告。 基金 定期 报告应当按有关规定分 别 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理 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中 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 案。 1、 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 日起 90 日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年度报 告, 并将年 度报 告正 文登 载于 网站上 , 将年 度报 告摘 要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 基 金 年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2、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基金管 理 人应 当在 上半 年结 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 半年 度报告 ,并 将半 年度 报告 正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 年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上 。 3、 基金 季度 报告 : 基 金管理 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 束之 日起 15 个工 作日 内, 编 制完成 基 金季度 报告 ,并 将季 度报 告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月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年 度 报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六) 临时 报告 与公 告 基 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关信 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 两日 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 公 告, 并 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 国 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 要 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 监 会派出机构备 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事件 ,包 括: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终 止基 金合 同;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出资 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 员、基金经 理和基 金托管 人基金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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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一年 内 变更 超过 50% ; 10、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30% ; 11 、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 0.5%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基 金变 更、 增加 、减 少基金 代销 机构 ; 20、基 金更 换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 21、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 赎回; 22、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 及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期支 付; 24、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 回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议 ; 27、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七) 公开 澄清 在基金 合同 期限 内 , 任 何公 共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 场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 格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 起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 息披 露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 对该消 息进 行 公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 立即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八)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并 予以 公 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事项 不依法 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 的,召 集人 应当 履行 相关 信息披 露 义 务 。 (九)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信 息 (十)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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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代 销机 构的住 所 , 投资者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复 印件 。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供公 众 查阅, 投资者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复 印件 。 十 九、 风险揭 示 (一) 市场 风险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而证 券市 场价 格受 政 治、 经济 、 投 资心 理和 交 易制度 等各 种因素 的影 响会 产生 波动 ,从而 对 本基 金投 资产 生潜 在 风险 ,导 致基 金收 益水 平 发生波动。 1、 政策 风险 货币政 策、 财政 政策 、产 业政策 等国 家宏 观经 济政 策的变 化对 证券 市 场产 生一 定 影响, 从而导 致投 资对 象价 格波 动,影 响基 金收 益从 而产 生风险 。 2、 经济 周期 风险 证 券 市场 是国 民经 济的 晴雨 表, 而经 济运 行具 有周期 性 的特 点。 随 着 宏观 经 济运行 的周 期性变 化, 基金 所投 资于 证券的 收益 水平 也会 随之 变化, 从而 产生 风险 。 3、 利率 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变化直接 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 率,也会影响企业的融资 成本和利 润,进 而影 响基 金持 仓证 券的收 益水 平。 4、购 买力 风险 基金收 益的 一部 分将 通过 现金形 式来 分配 , 而现 金可 能因为 通货 膨胀 的影 响而 使购买 力 下降, 从而 使基 金的 实际 投资收 益下 降。 5、 上市 公司 经营 风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的影 响, 如管 理能 力、 行 业竞 争、 市场 前景 、 技术更 新、 财 务 状况、 新产 品研 究开发 等 都会 导致 公司 盈利 发生 变 化。 如 果基 金所 投资的 上 市公 司经 营 不善 , 其 股票 价格 可能下 跌, 或者 能够 用于 分配的 利润减 少 , 使 基金 投资收 益下降 。 上市 公 司 还 可能 出现 难以 预见 的变 化。 虽然 基金 可以 通过投 资 多样 化来 分散 这种 非系 统 风险, 但不 能完全 避免 。 (二) 管理 风险 基金运 作过 程中 由于 基金 投资策 略 、 人 为因 素、 管理 系统设 置不 当造 成操 作失 误或公 司 内部失 控从 而可 能产 生损 失。管 理风 险包 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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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1、决策风险 :指在 基金投 资的投资策 略制定 、投资 决策执行和 投资绩 效监督 检查过程 中,由 于决 策失 误可 能给 基金资 产造 成的 损失 ; 2、操作风险 :指在 基金投 资决策执行 中,由 于投资 指令不明晰 、交易 操作失 误等人为 因素可 能 导致 的损 失; 3、技 术风 险: 指由 于信 息 系统设 置不 当等 因素 可能 造成的 损失 。 (三) 本基 金特 有风 险 在 投 资理 念上, 本基 金坚持 价 值投 资理 念, 如 果市场 某 个时 期投 机气 氛较 浓, 本基 金固 守价 值投 资理 念, 将 可能 使业绩 表现 受到 不利 影响 。 在资产配置 上,由于 本基 金作为股票 型基金, 股票 资产占基金 资产的 60%-95% ,将无 法完全 规避 此类 市场 下跌 的风险 。 在 股 票投 资策 略上, 本基金 股 票资 产投 资于 成 长性 良好且 经营 稳健 的企 业 , 如果某 个时 期市场 偏好 成长 性良 好且 经营稳 健的 企业 之外 的其 他企业 , 本基 金的 投资 收益 将受到 不利 影 响。 (四) 职 业道 德风 险 职业道 德风 险是 指员 工不 遵守职 业操 守, 发生 违法 、违规 行为 从而可 能导 致的 损 失。 (五) 流 动性 风险 因 市 场交 易量 不足, 导致证 券 不能 迅速、 低成 本地转 变 为现 金的 风险。 同时在 开 放式 基 金申购 赎回 过程 中, 可能 会 发生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 巨 额 赎回可 能会 产生 基金 仓位 调整的 困难 , 导致流 动性 风险 ,甚 至影 响基金 份额 净值 。 (六) 合 规性 风险 合规性 风险 是指 在基 金管 理或运 作过 程中 , 违反 国 家法律 、 法规 的规 定, 或 者基金 投资 违反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有关 规定的 风险 。 (七) 其他 风险


1 .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 不可抗 力因 素的 出现 , 将 会严重 影响 证券 市场 的运 行, 可能导 致 基金资 产的 损失 。


2 . 金 融市 场危 机、 行业 竞 争、 代理 商违 约、 托管 人 违约 等超 出基 金管 理人 自 身直 接控 制能力 之外 的风 险, 也可 能导致 基金 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受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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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二十 、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清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变更基金 合同涉 及法律 法规规定或 本基金 合同约 定应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通 过的事 项的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2、变更基金 合同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 应报中 国证监会核 准或备 案,并 自中国证 监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之日 起生 效。 3、基金合同 的变更 属于本 基金合同约 定的不 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情 形的,经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后 修改 公布 ,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定 终 止; 2、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职责终止 ,在六 个月内 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 金托管人 承接的 ; 3、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情 形。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金合同 终止, 基金管 理人应当按 法律法 规和本 基金合同的 有关规 定组织 清算组对 基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2、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自基金 合同终 止事由 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由 基金管理人 组织成 立基金 财产清算 组, 在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接 管基金 财产 之前 ,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基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的 规定 继续 履行 保护 基金财 产安 全的 职责 。 (2)基金财 产清算 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具有从 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可以 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基金财 产清算 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 和分配 。基金 财产清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3、 清算 程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 生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2)基 金财 产清算 组根 据 基金财 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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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3)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对基金 财 产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 (4)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评估和 变 现; (5)制 作清 算报 告; (6)聘请会 计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法 律意见 书; (7)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监 会 备案 并公 告; (8)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4、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 清 算费用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5、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支 付清 算费 用; (2)交 纳所 欠税 款; (3)清 偿基 金债 务; (4)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 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2)、( 3 )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席 位保证金 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对 其进 行调 整后方 可收 回。 6、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做出 的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 ,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由 基金 托管 人保存 15 年 以上。 二 十一 、基金 合同 内容摘 要 基金合 同内容 摘要 , 请见 附件一 。 二 十二 、基金 托管 协议内 容摘 要 基金托管 协议 内容 摘要 ,请 见 附件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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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二十 三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以下 一系 列服务:





(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注册 登记 服务 基金 管理人或者 委托基 金注册 登记机构 为基金份 额持有 人提供注 册登记服 务。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配备 安全、完善的 电脑系统及 通讯系统,准 确、及时地 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办理 基金 账户与基金 份额的登记、 管理、托管 与转托管,基 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管理 ,权益分 配时红 利的 登记 、派 发, 基金交 易份 额的 清算 过户 和基金 交易 资金 的交 收等 服务。





(二 )红 利再 投资 服务 若基 金份额持 有人选择 红利再 投资形式 进行基金 收益分 配,该基 金份额持 有人当 期分 配所得 基金 收益 将按 除息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自 动转 为基金 份额 ,且 不收 取申 购费用 。 (三)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在条 件成熟时 ,基金管 理人可 通过销售 机构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提 供定期定 额投资 的服 务。 通过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 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以通过 固定的渠道 ,定期定额申 购基金份 额,该 定期 定额 申购 计划 不受最 低申 购金 额的 限制 ,以另 行公 告为 准。 本基金 管理 人现 已开 通部 分代销 网点 为投 资者 提供 定期定 额投 资服 务。 具 体 业务规 则, 详见基 金管 理人 公告 及代 销机构 的规 定。 (四) 网上 交易 服务 基金 管理人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提供网上 交易平台 。通过 先进的网 络通讯技 术,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供 高效 安全 的基金 交易 服务 、及 时迅 捷的基 金信 息和 理财 服务 。 (五) 主动 通知 服务 基金 管理人可以 通过电 子邮件 、短信、 主动致电 等方式 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 提供各 项主 动通 知服务;基 金管理人公告 及重要信息 将通过指定媒 体发布。基 金管理人可以 为基金份 额持 有人提供以 电子形式为主 的确认单、 对账单等基金 信息服务, 如果基金份额 持有人需 要提供 纸质 的确 认单 、对 账单的 服务 ,请 致电 基金 管理人 客户 服务 中心 索取。 (六) 查询 服务 为方便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随 时了解 基 金管 理人 相 关信 息及投 资资 讯, 基金 管理 人开通 24 小时 自动语音服 务、网上查询 等方式。通 过以上方式可 进行基金管 理人信息查询 和基金份 额持有 人账 户信 息查 询。 (七) 在线 客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访问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www.msjyfund.com.cn, 登陆 在线 客服 , 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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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基金管 理人 与投资 者网上 面对面 答疑 解惑 。 (八) 多元 资料 索取 基金管 理人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提 供详 细的 专业 基金 投资资 料, 便 于办 理各 种 交易手 续, 同时 为方便基金 份额持有人索 取,基金管 理人提供了多 元化的资料 索取服务,索 取途径多 样,资 料内 容丰 富详 尽。 所有 对外公布 文件及各 种相关 历史文件 均可向客 户服务 人员索取 ,客户服 务人员 可通 过传真 、Email 提供;同时, 基 金管 理人 网 站上 提供 各种资 料、 业务 表单 及公 告下载 。 (九) 资讯 服务 定制 为进 一步提高 基金运作 的透明 度,提升 服务品质 ,使基 金份额持 有人及时 了解基 金投 资资 讯,基金管 理人推出全方 位资讯服务 定制项目。基 金份额持有 人可通过客服 热线、基 金管理 人网 站、 短信 定制 各种资 讯, 基 金管 理人 通过 传 真、Email、短 信等 多渠 道 发送 资讯 定制服 务。 (十) 投资 业务 咨询 基金 管理人拥 有一支训 练有素 、专业知 识全面的 投资顾 问队伍, 基金管理 人的专 业客 户服 务代表将在 规定的 工作时 间内回答客 户提出的问题 ,提供关于 基金投资全方 位的咨询 服务。 (十一 )投 诉与 建议 的受理 基金 管理人认 为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合理 建议是基 金管理 人发展的 动力与方 向。如 果对 基金管 理人 提供 的各 种服 务感到 不满 意或有 其他 需求 , 可通 过传 真、Email 、 信箱、 手机 短 信等 各种方式随 时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也 可直接与客户 服务人员联 系,基金管理 人将采用 限期处 理、 分级 管理 的原 则,及 时处 理客 户的 投诉 与建议 。 (十二 )客 户互动 活动 基金 管理人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举办各种 互动活动 ,如基 金份额持 有人见面 会、理 财讲 座等, 以加 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与 基金 管 理人 之 间的 互动联 系。 (十 三)基金 管理人有 权根据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需要、 市场状况 以及基金 管理人 服务 能力的 变化 ,增 加、 修改 上述服务 项目 。 (十四 )基金 管理 人客户 服务中 心联 系方 式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388 网址:www.msjyfund.com.cn 客户服 务电 子信 箱:services@msjyfund.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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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二十 四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一) 本基 金管 理人 目前 无重大 诉讼 事项 。 ( 二 )最近 3 年 本基 金管 理人的 高级 管理 人员 没有 受到任 何处 罚。 (三) 本基 金 2012 年 12 月 30 日至 2013 年 06 月 29 日在 中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报 、 证券时 报、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发布 的公 告: 公告日 期 公告名 称 备注 2012 年 12 月 31 日 关于民生加银旗下基金继续参加中信 建投证券基金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中 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2 年 12 月 31 日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 注册资 本及 修改 《公 司章 程》的 公告 中 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3 年 1 月 4 日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证券 投资基 金 2012 年 12 月 31 日基金 资产 净值公 告 中 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3 年 1 月 10 日 民生加银关于旗下基金增加数米基金 为代销 机构 并开 通定 投和 转换 、 费 率优 惠的公 告 中 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3 年 1 月 15 日 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牌后估值 方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 告 中 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3 年 1 月 17 日 关于民生现金增利基金和民生积极成 长发起式基金增加杭州数米销售公司 为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中 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3 年 1 月 21 日 民生加银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 2012 年第 4 季度 报告 中 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3 年 1 月 25 日 关于成立民生加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的公告 中 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3 年 2 月 5 日 民生加银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及摘 要( 2013 年第 1 号) 中 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3 年 2 月 26 日 民生加银积极成长混合型发起式基金 开放日 常申 购、 赎回 、 定期 定额投 资和 基金转 换业 务的 公告 中 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3 年 3 月 4 日 关于与易宝支付合作开通网上直销第 三方支 付业 务的 公告 中 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3 年 3 月 19 日 关于旗 下基 金持 有的 股票 “永泰 能源 ” 停牌后 估值 方法 变更 的提 示性公 告 中 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3 年 3 月 29 日 关于旗下开放式基金在上海好买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并参加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 公告 中 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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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2013 年 3 月 29 日 民生加银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 2012 年年 度报 告 中 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3 年 4 月 19 日 民生加银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 2013 年第 1 季度 报告 中 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3 年 5 月 16 日 民生加银转债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开 放日 常申 购、 赎回、 转换 和 定期 定 额投资 业务 的公 告 中 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二十 五 、招募 说明 书 的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一) 招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地 点 本招 募说明书 存放在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代销机 构和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的办公 场所, 并刊 登在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的网 站上 。 (二) 招 募说 明书 的查 阅方 式 投资 者可在办 公时间免费查阅 本基金的 招募说明书,也 可按工本 费购买本招募说 明 书 的复印 件, 但应 以本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的正 本为 准。 二十 六 、备查 文件 备查 文件等文 本存放在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和销售 机构的办 公场所、 营业场 所, 在办公 时间 内可 供免 费查 阅。 (一)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民 生加银 稳 健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募 集的 文件 (二) 《民生 加银 稳健 成长股 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三)《 民生 加银 稳健 成长股 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四)法 律意 见书 (五)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 营业 执照 (六)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 营业 执照 (七)中 国证 监会 要求 的其 他 文件 民生加 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2013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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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附 件一 、基金 合同 内容摘 要 一、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1)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理基 金 备案 手续 ; (2)依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独立 管理 运用 基金 财产 ; (3)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 制订 、 修 改 并公布 有关 基金 认购 、 申 购、 赎回、 转托管 、基 金转 换、 非交 易过户 、冻 结、 收益 分配 等方面 的业 务规 则; (4)根据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规定 决定本 基金的 相关费率结 构和收 费方式 ,获得基 金管理 费 , 收 取认 购费 、 申购费 、 赎回 费及 其他 事 先核准 或公 告的 合理 费用 以及法 律法 规规 定的其 他费 用; (5)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销 售基 金份 额; (6)在本基 金合同 的有效 期内,在不 违反公 平、合 理原则以及 不妨碍 基金托 管人遵守 相关法 律法 规及 其行 业监 管要求 的基 础上 ,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 本基金 合同 的 情况进 行必 要的 监督 。 如 认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了法 律法规 或基 金合 同规 定对 基金财 产 、 其 他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的利 益造 成重大 损失 的, 应及 时呈报 中 国证 监会 和中 国银 监会 , 以 及采 取其 他必要 措施 以保 护本 基金 及相关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的 利益; (7)根据基 金合同 的规定 选择适当的 基金代 销机构 并有权依照 代销协 议和有 关法律法 规对基 金代 销机 构行 为进 行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 (8)自行担 任基金 注册登 记机构或选 择、更 换基金 注册登记代 理机构 ,办理 基金注册 登记业 务, 并按 照基 金合 同规定 对基 金注 册登 记代 理机构 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9)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范围 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 和 赎回 的申 请; (10)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 提下,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利益依 法为 基金 进行 融资 、 融券; (11 )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制订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 (12 ) 按照 法律 法规 , 代表 基 金对 被投 资企 业行 使股 东 权利, 代表 基金 行使因 投 资于 其 他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 (13) 在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14)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5 ) 选 择、 更换 律师 、 审 计师 、 证 券经 纪商 或其他 为基金 提供 服务 的外 部机 构并确 定 有关费 率; (16)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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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二、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1)依法申 请并募 集基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 认定的 其他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配备足 够的具 有专业 资格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 分析、决策 ,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立健 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 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理 的 基 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 产相 互独 立, 对 所管理 的 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分 别 记账, 进行 证券投 资; (6) 按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金收 益; (7)除 依 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 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三 人谋取 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财 产;


(8)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编 制 基金 的财 务会 计报 告; (9)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的 监 督; (10)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 度基 金报 告; (11 )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 施使计 算开 放式 基金 份额 认购、 申购 、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的 方法 符合基 金合 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定 ;


(12)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13)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14 )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不泄 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资意 向等 ; 除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以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15)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6 )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 账册 、 报表 、 代 表基 金签 订的重 大合同 及其 他相关 资料 ; (17)依据 《基金 法》 、基 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召 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或 配合基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8)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9)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 保管 、 清 理、 估价 、 变现 和 分配; (20 )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应承 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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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22)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义务 。 三、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1)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 (2) 依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获得 基金 托管 费; (3)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4)在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止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


(5)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四、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1)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2 ) 设 立专 门的 基金托 管部 , 具 有符 合要 求的营 业场所 , 配备 足够 的、 合 格的熟 悉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的 资 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4)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 得以 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任何 第 三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 (5)对 所托 管的 不同 基金财 产 分 别设 置账 户, 确保 基金财 产的 完整 和独 立; (6)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7)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8)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9)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基 金 信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以保 密,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10 ) 根 据法 律法 规及 本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 办理 与 基金托 管业 务活 动有 关的 信息披 露事 项; (11 )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告 、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 报告 的相 关内 容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 重要 方面 的运作 是否 严格 按照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进行 ; 如果 基金 管理人 有未 执 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行 为, 还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 (12) 建 立并 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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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13)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14)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 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项; (16 )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7)按 照相关 规定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8)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 基金财 产损 失, 应承 担赔 偿 责任, 其责 任不 因其 退任 而 免除; (19) 因基 金管 理人 违反 基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追 偿 , 除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外,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连 带责 任; (20)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义务 。 五、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1)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余 基 金财 产; (3)依 法转 让或 者申 请赎回 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或 依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5)出席或 者委派 代表出 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审 议事项行 使表决 权;


(6)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露 的 基金 信息 资料 ;


(7)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资 运 作; (8)对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 金份额 销售机 构损害其合 法权益 的行为 依法提起 诉讼; (9)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规 定 的其 他权 利。 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义务 (1) 遵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2)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款项 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费用; (3)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金 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4 )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金 、 其 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及其他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合 法利益 的活 动; (5) 执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决 议; (6)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中因 任何 原因 获得 的不 当得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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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7) 遵守 基金 管理 人、 销售机 构和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的 相关 交易 及业 务规 则; (8)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七、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一 ) 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由本 基金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其 合法 的代理 人组 成。 (二) 有以 下情 形之 一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终 止基 金合 同; 2、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提高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报 酬标准 ,但根 据法律法规 的要求 提高该 等报酬标 准的除 外;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 5、变 更基 金类 别; 6、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 围或策 略; 7、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议事 程序 、表 决方 式和 表决程 序; 8、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9、对基金合 同当事 人权利 、义务产生 重大影 响,需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变更基 金合同 等其 他事 项; 10、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事项 。 (三) 有以 下情 形之 一的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率 、基金 托 管费 率; 2、在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规定的范 围内 调低 本基金 的赎回费、 变更申 购费等 费率或收 费方式 ; 3、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而 应当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修改 ; 4、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变化 ; 5、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 6、除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 规定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以 外的 其他 情形 。 (四) 召集 方式 1、除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 另有约 定外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召 集。 2、基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要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应当向 基金管 理人提 出书面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 是否 召集, 并书 面告知 基 金托 管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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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 定不 召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自行 召集。 3、 代 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 ( “ 以 上” 包括 本数 , 下同)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就同 一事项 要 求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提 出 书面 提议。 基金 管理人 应 当自 收到 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 托 管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 定不 召集,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出书面 提议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议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决 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 书 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 4、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 而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有 权 自 行召 集, 并至 少提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5、基金份额 持有人 依法自 行召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 当配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五) 通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召集人 应当 于会 议召 开 前 30 天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上 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就未经 公告 的事 项进 行表 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将至 少载 明 以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点、 方 式; 2、会 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议事 程序 和表 决方 式; 3、代理投票 授权委 托书内 容要求(包 括但不 限于代 理人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 限等) 、送 达时 间和 地点 ; 4、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 电话; 5、 权益 登记 日; 6、如采用通 讯表决 方式, 还应载明具 体通讯 方式、 委托的公证 机关及 其联系 方式和联 系人、 书面 表达 意见 的寄 交和收 取方 式、 投票 表决 的截止 日以 及表 决票 的送 达地址 等 内 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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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六) 开会 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方式 包括 现场 开会 和通 讯方式 开会 。 现场 开会 由基 金份额 持 有人本 人出 席或 通过 授权 委派其 代理 人出 席 , 现 场开 会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 表 应 当出 席, 基 金管 理人或 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派代 表出 席 的,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通讯 方式 开会 指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相 关规 定以通 讯的 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会 议的 召开 方式 由 召集人确 定, 但 决定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或基 金托管 人的 更换 、 转换 基金 运作方 式和 终止 基金 合同 事宜必 须以 现 场开会 方式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可以 进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 证和受 托出席 会议者出具 的委托 人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证 和授 权委 托书 等文 件符合 法律 法规 、 本基 金 合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凭 证与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提 供的 注册 登记 资料 相符; 2、经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 示的在权益 登记日 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 证显示 ,全部 有效凭证 所代表 的基 金份 额占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50% 以上。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召 集人 按基 金合 同规 定 公布会 议通 知后 , 在两 个 工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 关提 示性公 告; 2、召集人在 公证机 关的监 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 规定的 方式收取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书面表 决意见 ; 3、本人直接 出具书 面意见 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 具书面 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 代表的基 金份额 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50% 以上 ; 4、直接出具 书面意 见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或受 托代表 他人出具书 面意见 的其他 代表,同 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 的 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 出 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 的凭证和授权 委托书 等文 件符 合法 律法 规、基 金合 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定 ; 5、会 议通 知公 布前 已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如果开 会条 件达 不到 上述 的条件 , 则召 集人 可另 行 确定并 公告 重新 表决 的时 间 ( 至 少应 在 25 个 工作 日后 ) , 且确定 有 权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资格 的权 益登 记日 应 保持 不变。 (七)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1)议事内 容限为 本条前 述第(二) 款规定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 开事由 范围内的 事项。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在大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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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召集人 发出 会议 通知 前向 大会召 集人 提交 需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表 决的 提 案。 (3) 对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提交的 提案 , 大会 召集 人 应当按 照以 下原 则对 提案 进行审 核: a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 对 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案涉 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 关系 ,并且不 超出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权 范围 的 , 应 提交 大 会审议 ; 对于 不 符合上 述要 求的 , 不提 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 果召 集人 决定 不将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 案提交 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行 解释 和说 明。 b、程序性。 大会召 集人可 以对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提 案涉及的程 序性问 题做出 决定。如 将 其 提案 进行 分拆 或合 并表 决, 需征 得原 提案 人同意 ; 原 提案 人不 同意 变更的 , 大 会主 持人 可以就 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做 出决 定, 并按 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定的 程 序进行 审议 。 (4)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的 提 案, 或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 托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 未获得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审 议通 过, 就同 一 提案 再次 提请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其时间 间 隔不 少于 6 个月。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得对 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进 行表 决。 2、 议事 程序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宣读 提案 ,经 讨论后 进行 表决 ,并 形成 大会决 议 , 报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生 效 。 在 通讯 表决 开 会的方 式下 , 首先 由召 集 人在会 议通 知中 公布提 案 , 在 所通 知的 表决 截止日 后第 二个 工作 日由 大会聘 请的 公证 机关 的公 证员统 计全 部 有效表 决并 形成 决议 ,报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后生效 。 (八) 表决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 份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特 别决 议 对于特 别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决 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 通过。 (2)一 般决 议 对于一 般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表 决权的 50% 以 上通 过。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人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或终止 基金 合同 应当 以特 别决议 通 过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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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 决意见 即 视为有 效的 表决 ; 表决 意 见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 但 应当 计 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九) 计票 1、 现场 开会 (1)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人为 召集人 授权出 席大会的代 表,如 大会由 基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会 议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中 推举 两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 ( 如 果基 金管 理 人 为召 集人, 则监 督员由 基 金托 管人 担任; 如基金 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则监督 员 由基 金管 理 人担任 ) 共 同担 任监 票人; 如大 会由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自 行召 集,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 的主 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 布 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 持 有人中推举三名基金份 额 持有人代表担 任监票 人。 (2)监票人 应当在 基金份 额持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 清点并由大 会主持 人当场 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大 会主持 人对于 提交的表决 结果有 怀疑, 可以对所投 票数重 新组织 清点;如 果大会 主持 人未 重新 组织 清点 , 而 出席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理人 对 大 会 主持 人宣 布的 表决 结果 有 异议, 其有 权在 宣布表 决 结果 后立 即要 求重 新清 点, 大会 主持 人应当 立即 组织 重新 清点 并公布 重新 清点 结果 。重 新清点 仅限 一次 。 (4)在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担任 召集人 的情形 下,如果在 计票过 程中基 金管理人 或者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配合 的, 则参 加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有权 推举 三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 表共同 担任 监票 人进 行计 票。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票 方式 可采 取如 下方 式: 由按照 下文 确定 的二 名监 督员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对 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通讯方 式开 会的 监督 员按照 如 下办 法确 定: 如 召集人 为 基金 管理 人, 则 监督员为基 金托 管人授权 的二 名监 督员 ; 如召 集 人为 基金 托管 人, 则监督 员为基 金管 理人 授 权的 二名监 督员 ; 如召集 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则监 督人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和 基金 托管人 授 权的 一名监 督员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进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计票 和表决 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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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十) 生效 与公 告 1、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按 照《基金法 》有关 法律法 规规定表决 通过的 事项, 召集人应 当 自 通过 之日起 5 日 内报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自中 国 证监会 依法 核准 或者 出具 无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 效。 2、生效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对 全体基 金份额 持有人、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均有法 律约 束力 。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决 定。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应 当自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出 具无 异议 意见后 2 日内 ,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集人 在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4.如果采用 通讯方 式进行 表决,在公 告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 议时, 必须将 公证书全 文、公 证机 关、 公证 员姓 名等一 同公 告。 (十一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八、基金 合同 的终 止与 基金 财 产的 清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定 终 止; 2、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职责终止 ,在六 个月内 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 金托管人 承接的 ; 3、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情 形。 (二)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金合同 终止, 基金管 理人应当按 法律法 规和本 基金合同的 有关规 定组织 清算组对 基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2、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自基金 合同终 止事由 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由 基金管理人 组织成 立基金 财产清算 组, 在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接 管基金 财产 之前 ,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基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的 规定 继续 履行 保护 基金财 产安 全的 职责 。 (2)基金财 产清算 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具有从 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可以 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基金财 产清算 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 和分配 。基金 财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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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3、 清算 程序 (1)基 金合同 终止 情形 发 生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根 据 基金财 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3)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对基金 财 产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 (4)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评估和 变 现; (5)制 作清 算报 告; (6)聘请会 计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法 律意见 书; (7)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监 会 备案 并公 告; (8)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4、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 清 算费用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5、 基金 剩余 财产 的分 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支 付清 算费 用; (2)交 纳所 欠税 款; (3)清 偿基 金债 务; (4)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 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2)、( 3 )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席 位保证金 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对 其进 行调 整后方 可收 回。 6、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做出 的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 ,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7、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 及文件 由 基金 托管 人保存 15 年 以上。 九、争议 的处 理 (一) 本基 金合 同适 用中 华人民 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二 ) 本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之间因 本基 金合 同产 生的 或与本 基金 合同 有关 的争 议可通 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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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友 好 协商、 调解 途径 解 决, 不愿 或者 不能 通过 协 商、 调解 解决 的, 则任 何一方 有 权将 争议 提 交 位 于北 京的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按照届 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裁决 是终局 的, 对仲 裁各 方当 事人均 具有 约束 力。 (三) 除争 议所 涉及 内容 之外, 本基 金合 同的 其他 部分应 当由 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继 续履 行。 十、 基金 合同 存放 地和 投资 者 取得 基金 合同 的方 式 基金合 同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住所 ,供 公众查 阅,投 资者 在支 付工 本 费后,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复 印件 ,基 金合 同条 款及内 容应 以基 金合 同正 本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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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 基金 托管协 议内 容摘要 一、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或简 称“管 理人 ”) 名称: 民生 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新世 界商 务中 心 42 楼 法定代 表人 :万青 元 成立时 间:2008 年 11 月 3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许可[2008]1187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中外 合资 ) 注册 资本 :人 民币 叁 亿元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和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存续期 间: 永续 经营 (二) 基金 托管 人( 或简 称“托 管人 ”)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肖钢 成立时 间: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4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柒佰 贰拾 贰万叁 仟壹 佰玖 拾伍 元整 经营范 围: 吸收 人民 币存 款;发 放短 期、 中期 和长 期贷款 ;办 理结 算; 办理 票据贴 现 ; 发行金 融债 券; 代理 发行 、 代理 兑付 、 承 销政 府债券 ; 买 卖政 府 债券; 从事同 业 拆借; 提 供 信用证 服务 及担 保; 代理 收付款 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供 保险 箱服 务; 外汇 存 款; 外 汇贷 款; 外汇汇 款 ; 外汇 兑换 ; 国 际结算 ; 同业外 汇拆 借 ; 外汇票 据的 承兑 和贴 现; 外汇借 款 ; 外汇 担保 ; 结 汇、 售汇 ; 发 行和 代理发 行股 票以 外的 外币 有价证 券 ; 买 卖和 代理买 卖股票 以外 的 外 币 有价 证券; 自营 外汇买 卖; 代客 外汇 买卖 ; 外汇 信 用卡 的发 行和 代理 国外 信 用卡 的发 行 及付款 ; 资信调 查 、 咨 询 、 见 证业 务; 组织 或参 加 银团贷 款 ; 国际 贵金 属买 卖; 海外 分支机 构经营 与当 地法 律许 可的 一切银 行业 务 ; 在 港澳 地区 的分行 依据 当地 法令 可发 行或参 与代 理 发行当 地货 币; 经中 国人 民银行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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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基金托 管人根 据 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的约 定,建 立相关 的技术系统 , 对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进行监 督。 主要 包括 以下 方面: 1、 对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投资 对 象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 括国内 依法 发行 上市 的股 票、 债 券、 货币市 场工 具 、 权 证、 资产 支持证 券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金融 工 具。 本基金的投 资组合比 例为 :股票资产 占基金资 产的 60%-95% ;债券、货币 市 场工具、 权证 、 现 金、 资产 支持 证券 以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占基 金 资 产的 5%-40% ,其 中, 基金持 有全 部权 证的 市值 不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现 金或 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管 理人 应将 拟投 资的 股票库 、债 券库 等各 投资 品种的 具体 范围 提供 给基 金托管 人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实际 情况的 变化 , 对各 投资 品 种的具 体范 围予 以更 新和 调整 , 并 通知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上述 投资 范围对 基金 的投 资进 行监 督。 2、对 基金 投融 资比 例进 行 监督: (1)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公 司 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2)本基金 财产参 与股票 发行申购, 本基金 所申报 的金额不超 过基金 总资产 ,本基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3)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证 ,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3%; (4)本基金 进入全 国银行 间同业市场 进行债 券回购 的资金余额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40 %; (5 )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60%-95% , 债 券、 货币 市场工 具、 权证、 现金、 资 产 支持 证券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占基 金资 产 的 5%-40% ; (6)本基金 投资于 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0 %; (7)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产 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20 %; (8)本基金 持有的 同一( 指同一信用 级别) 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该资产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9)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级 别 评级为 BBB 以 上(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持 有 资 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 信用 等级 下降、 不再符 合 投资 标准, 应在 评级报告发 布之 日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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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1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11)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12)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其他 限制 ; (13 ) 若将 来法 律法 规或中 国 证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发生 修 改或 变更, 致使 本款前 述 规定 的 投资组 合比 例限 制被 修改 或取消 , 基金 管理 人在 依 法履行 相应 程序 后 , 本 基 金可相 应调 整投 资限制 规定 ; (14 )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 市 公司 合并、 基金 规模变 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 致使 基 金投资 不符 合基 金合 同约 定的投 资比 例规 定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十个 交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有 规定时 ,从 其规 定。 3、对基金投 资禁止 行为进 行监督。为 对基金 禁止从 事的关联交 易进行 监督,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 提 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 的 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 重 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名 单。 4、基金管理 人向基 金托管 人提供其银 行间债 券市场 交易的交易 对手库 ,交易 对手库由 银行间 交易 会员 中财 务状 况较好 、 实力 雄厚 、 信 用 等级高 的交 易对 手组 成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实 际情 况的 变化 , 及 时对交 易对 手库 予以 更新 和调整 , 并通 知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 参与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的交易 对手 应在 交易 对手 库中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参 与银 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 的交 易对 手是否 在交 易对 手库 中进 行监督 。


5、基 金托 管人 对银 行间 市 场交易 的交 易方 式的 控制 按如下 约定 进行 监督 : 基 金 管理 人应 按照 审慎 的风 险 控制 原则, 对银 行间交 易 对手 的资 信状 况进 行评 估, 控制 交 易 对手 的资 信风 险, 确定 与 各类 交易 对手 所适 用的 交 易结 算方 式, 在 具体的 交 易中, 应尽 力争取 对基 金有 利的 交易 方式 。 由 于交 易对 手资 信 风险引 起的 损失 , 基金 托 管人不 承担 赔偿 责任。 6、基金如投 资银行 存款, 基金管理人 应根据 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 定,事先 确定符 合条 件的 所有 存款 银行的 名单 , 并及 时提 供 给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托 管 人据以 对基 金投 资银行 存款 的交 易对 手是 否在名 单中 进行 监督 。 7、对 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 合同约 定的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方面 进行 监督 。 (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资产 净 值计算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 应收 资金到 账 、 基 金费 用开支 及收入 确定 、 基金 收益分 配、 相关 信息 披 露、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三 ) 基 金托管 人在 上述 第 ( 一) 、 ( 二) 款的 监督 和核查 中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违反法 律 法规的 规定 、 基金 合同 及 本 协 议的 约定, 应及 时通知 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基 金 管理 人收 到 通知后 应及 时核 对确 认并 以书面 形式 对基 金托 管人 发出回 函并 改正 。 在限 期 内, 基金 托管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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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有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向 中国证 监会 报告 。 (四)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及 本协 议 的规定 , 应 当 拒绝 执行, 立即 通知基 金 管理 人, 并 依照 法律法 规 的规 定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 报告。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 据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指 令违反 法律 法规 和其 他有 关规定 , 或者 违 反基金 合同 、 本协 议 约定的 , 应 当立 即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并依 照法 律法 规的规 定 及时 向中 国 证监会 报告 。 ( 五)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配 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 和核 查, 包 括但 不限于 : 在 规定 时 间 内答 复基 金托 管人 并改 正,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义 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对基金 托 管人 按照 法 规要求 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金 监督 报告 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资 料和 制 度等。 三、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1、在本协议 的有效 期内, 在不违反公 平、合 理原则 以及不妨碍 基金托 管人遵 守相关法 律法规 及其 行业 监管 要求 的基础 上 ,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对基金 托管 人履 行本 协议 的情况 进行必 要 的 核查, 核查 事项 包括但 不 限于 基金 托管 人安 全保 管 基金 财产、 开设 基金财 产 的资 金账 户 和证券 账户 、 复核 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 根据 基 金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算 交收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监 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 行为。 2、基金管理 人发现 基金托 管人擅自挪 用基金 财产、 未对基金财 产实行 分账管 理、无正 当理由 未执 行或 延迟 执行 基金管 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 泄 露基 金投 资信 息等 违 反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同 及本 协议 有关 规定 时,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 知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 基金托 管人 收到 通知后 应及 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式 对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回函 。 在 限期 内,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随时 对 通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 督 促 基金托 管人 改正 。 基金 托 管人对 基金 管理 人通 知的 违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内 纠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依 照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3、基金托管 人应积 极配合 基金管理人 的核查 行为, 包括但不限 于:提 交相关 资料以供 基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正 。 四、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基金托管 人应安 全保管 基金财产, 未经基 金管理 人的合法合 规指令 或法律 法规、基 金合同 及本 协议 另有 规定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 分、 分配基 金的 任何 财产 。 3、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除依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 规定外 ,基金托 管人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 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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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二) 基金 合同 生效 前募 集资金 的验 资和 入账 1、基金募集 期限届 满或基 金管理人宣 布停止 募集时 ,募集的基 金份额 总额、 基金募集 金额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人 数符合 《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等有 关规 定的 , 由基金 管理 人在 法定期 限内 聘请 具有 从事 相关业 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对 基金 进行 验资 ,并 出具验 资报 告 , 出具的 验资 报告 应由 参加 验资 的 2 名以 上(含 2 名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 为有效 。 2、基金管理 人应将 属于本 基金财产的 全部资 金划入 在基金托管 人处为 本基金 开立的基 金银行 账户 中, 并确 保划 入的资 金与 验资 确认 金额 相一致 。 (三)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和 管理 1、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 金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2、基金托管 人以本 基金的 名义开设本 基金的 银行账 户。本基金 的银行 预留印 鉴由基金 托管人 保管 和使 用 。 本基 金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包括但 不限 于投 资 、 支付 赎回金 额 、 支 付 基金收 益、 收取 申购 款, 均需通 过本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进行 。 3、本基金银 行账户 的开立 和使用,限 于满足 开展本 基金业务的 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 其他 任何 银行 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本基 金的 银行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4、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管 理应符 合 法律 法规 的有 关规 定。 (四) 基金 进行 定期 存款 投资的 账户 开设 和管 理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以 基金 名义 在符 合本协 议第 三条 第 (一 ) 款第 6 项规 定的存 款银 行的 指定 营业 网点开 立存 款账 户 , 并 负责 该账户 的日 常管 理以 及银 行预留 印鉴 的 保管和 使用 。 基金 管理 人 应派专 人协 助办 理开 户事 宜。 在上 述账 户开 立和 账 户相关 信息 变更 过程中 , 基金 管理 人应 提 前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开户 或账户 变更 所需 的相 关资 料, 并对 基金 托 管人给 予积 极配 合和 协助 。 (五)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资 金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1、基金托管 人应当 代表本 基金,以基 金托管 人和本 基金联名的 方式在 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开设 证券 账户。 2、本基金证 券账户 的开立 和使用,限 于满足 开展本 基金业务的 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或 转让 本基金 的证 券账 户 , 亦 不得 使用本 基金 的证 券账 户进 行本基 金业 务 以外的 活动 。 3、 基金 托管 人以 自身 法人名 义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开 立结 算备 付金账 户, 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 托 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 全 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 行 证券投资所涉 及的资 金结 算业 务。 结算 备付金 的收 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 执行 。 4、在本托管 协议生 效日之 后,本基金 被允许 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 的投资 业务的 ,涉及相 关账户 的开 设、 使用 的, 若无相 关规 定, 则基 金托 管人应 当比 照并 遵守 上述 关于账 户开 设 、 使用的 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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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六)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申请 并取得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拆借 市 场 的 交易 资格, 并代 表基金 进 行交 易; 基 金托 管 人 负责以 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开设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债券 托管 账户 , 并代 表基金 进行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券 和资 金 的清算 。在 上述 手续 办理 完毕之 后,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向 中国 人民 银行 报备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实物 证券 、银行 定期 存款 存单 等有 价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妥善保 管 。 基金托 管人 对其 以外 机构 实际有 效控 制的 有价 凭证 不承担 保管 责任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 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 大合同及 有关凭 证。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金 签署 有关 重大 合同 后应在 收到 合同 正本 后 30 日内将 一份 正 本的原 件提 交给 基金 托管 人。 除本 协议 另有 规定 外, 基金管 理人 在代 表基 金签 署与基 金有 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 基金 一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 正本 , 以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至 少各 持 有一份 正本 的原 件 。 重 大合 同由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按 规定 各自 保管 的期 限为基 金合 同 终 止后 15 年。


五、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和复核 1、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 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指计 算日基 金 资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 基金 份额余 额所 得的 单位 基金 份额的 价值 。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算 精 确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4 位 四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国家 另有 规 定 的, 从其 规定 。 基 金管理 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 金资 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 值,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按规 定公 告。 2、估值 方法 (1) 股票 估值 方法 1)上 市流 通股 票的 估值 上市流 通股 票按 估值 日其 所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收 盘价 估值 ; 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 且 最近交 易 日 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收盘 价 估值; 如最 近交 易日后 经 济环 境发 生 了 重 大变 化的, 可参 考类似 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交 易 市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2) 未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送 股、 转增 股、 配股 和公开 增 发新 股等 发行 未上 市的 股 票, 按 估值 日在 交易所 挂 牌的 同 一 股 票的 收盘 价估 值; 估值 日 无交 易的, 且最 近交易 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 化, 以 最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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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允 价格 。 首次发 行未 上市 的股 票 ,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 计量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3) 有明 确锁 定期 股票 的估值 首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 同 一股 票在 交 易所上 市后 , 按交 易所 上 市的同 一股 票的收 盘价 估值 ; 非 公开发 行 且处 于明 确锁 定期 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 的有 关规 定 确定公 允价 值。 (2) 固 定收 益证 券的 估值办 法 1)证券交易 所市场 实行净 价交易的债 券按估 值日收 盘净价估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 交易日 的收 盘净 价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证券交易 所市场 未实行 净价交易的 债券按 估值日 收盘价减去 债券收 盘价中 所含的债 券应收 利息 ( 自债 券计 息 起始日 或上 一起 息日 至估 值当日 的利 息 ) 得到 的净价 进 行估 值, 估 值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 按 有交 易的 最 近交易 日所 采用 的净价 估值 ; 如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的 ,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3)未上市债 券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 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 的情况 下,按成 本估值 。 4)在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 的债券、资 产支持 证券等 固定收益品 种,采 用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价 值。 5)交易所以 大宗交 易方式 转让的资产 支持证 券,采 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进行 后续计 量。 6)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3) 权证 估值 1)配 股权 证的 估值 因持有 股票 而享 有的 配股 权,类 同权 证处 理方 式的 ,采用 估值 技术 进行 估值 。 2) 认沽/认 购权 证的 估值 从持 有确认日 起到卖出 日或行 权日止, 上市交易 的认沽/ 认购权证 按估值日 的收盘 价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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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现 行 市价 及重 大 变化 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未上市 交易的认沽/ 认购权证采用 估值技术 确 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 以可 靠计 量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因持 有股票 而 享有 的配 股 权,停 止交 易、 但未 行权 的权证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 (4) 本基 金持 有的 回购 以 成本列 示 , 按 实际 利率 ( 当实际 利率 与合 同利 率差 异较小 时, 也可以 用合 同利 率) 在回 购期内 逐日 计提 利息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银行 存 款和备 付金 余额 以本 金列 示,按 相应 利率 逐日 计提 利息。 (6) 在任 何情 况下 , 基金管 理 人采 用上 述 (1)- (5) 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财 产进行 估 值 , 均 应被 认为 采用 了适当 的 估值 方法。 但是 , 如果 基 金管 理人 有充 足的 理由 认为 按上 述方 法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不 能客观 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综 合考 虑市场 成交 价 、 市 场 报价、 流动 性、 收益率 曲 线等 多种 因素 的基 础上 与 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 最 能反 映公 允 价值的 价格 估值 。 (7) 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按 国 家最 新规 定进 行估 值。 3、 复核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工作 日对 基金财 产估 值 。 估 值原 则 应符合 基金 合同 、 《证 券 投资基 金会 计核算 业务 指引 》 及其 他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 用于 基 金信息 披露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管 理人应 于每 个工 作日 结束 后计算 得出 当 日的该 基金 份额 净值 , 并 在盖章 后将 基金 份额 净值 结果发 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无 误后, 由基 金管 理人按 照 规定 对外 公布。 月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 核与基 金 会计 账目 的 核对同 时进 行。 4、当相关法 律法规 或基金 合同规定的 估值方 法不能 客观反映基 金财产 公允价 值时,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并与 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估 值。 5、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发现基金 估值违 反基金 合同订明的 估值方 法、程 序以及相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时, 双方 应及 时进 行协商 和 纠 正 。 6、基金 份额 净值 差错 处理 (1) 当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导致 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后 3 位 内( 含第 3 位) 发生差 错 时, 视为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出现 错误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当计 价错 误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当 计价 错误 达到 基金 份额净 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的 同时 并及时 进行 公告 。如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机关 对前 述内 容另有 规定 的 , 按其规 定处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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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2)除本协 议另有 规定外 ,由于基金 管理人 对外公 布的任何基 金净值 数据错 误,导致 该基金 财产 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实际 损失 , 基金 管 理人应 对此 承担 责任 。 若 基金托 管人 计算 的净值 数据 正确 , 则基 金 托管人 对该 损失 不承 担责 任; 若基 金托 管人 计算 的 净值数 据也 不正 确, 则基 金托 管人 也应 承 担部分 未正 确履 行复 核义 务的责 任 。 如 果上 述错 误 造成了 基金 财产 或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不 当得 利, 且基 金管 理人 及基金 托 管人 已各 自承 担赔 偿责 任, 则基 金管 理人应 负责 向不 当得 利之 主体主 张返 还不 当得 利 。 如 果返还 金额 不足 以弥 补基 金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已 承担 的赔 偿金 额,则 双方 按照 各自 赔偿 金额的 比例 对返 还金 额进 行分配 。 (3)由于不 可抗力 原因, 或由于证券 交易所 及登记 结算机构发 送的数 据错误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但是 未能 发 现该错 误的 , 由 此 造成 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 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影 响。 (4)如果基 金托管 人的复 核结果与基 金管理 人的计 算结果存在 差异, 且双方 经协商未 能达成 一致 意见 ,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按 照其 对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布 , 基金 托 管人可 以将 相关 情况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5)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由于各 自技术 系统设 置而产生的 净值计 算尾差 ,以基金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6)前述内 容如法 律法规 或者监管部 门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果 行业另 有通行做 法,双 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原则 进行 协商 。 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保管


(一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的内 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括 以下几 类: 1、基 金募 集期 结束 时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2、 基金 权益 登记 日的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名 册;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登 记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4、 每半 年度 最后 一个 交易日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提供 对于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每 半年 度结束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定期 向基 金托 管 人提 供。 对 于基 金募集 期 结束 时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名册、 基金 权益登 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以 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登 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相关 的名 册生成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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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基金托 管人 应妥 善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如 基金 托管人 无法 妥善 保存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并代 为 履行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的 职责。 基金托 管人 应对 基金 管理 人由此 产生 的保 管费 给予 补偿。 七、适用 法律 与争议 解决 方式 (一) 本协 议适 用中 华人 民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二 )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之 间因 本协 议产 生的 或与本 协议 有关 的争 议可 通过友 好 协 商 或调 解途 径解 决。 不愿 或 者不 能通 过协 商、 调解 解 决的, 则任 何一 方有权 将 争议 提交 位 于 北 京的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 裁委 员会, 并按 届时有 效 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对仲 裁各 方当 事人 均具有 约束 力。 (三) 除争 议所 涉及 的内 容之外 ,本 协议 的当 事人 仍应履 行本 协议 的其 他规 定。 八、 托管 协议 的变更 、 终止 (一)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 进行 变 更。 变更 后的 新协 议,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变 更后 的新 协议 应当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并依 法公告 。 (二) 托管 协议 的终 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应当 终止 : 1、基 金合 同终 止; 2、 本基 金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3、 本基 金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4、发 生《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或 其他 法律 法规 规定的 终止 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