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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鹰主题(210005)

金鹰主题: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金鹰主题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 年 第 1 号 
 
 
 




































金鹰主题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 年 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金鹰主题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 年 第 1 号 1 【 重要 提示】 金鹰主 题优 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以下 简称 “本 基金 ” )根据 2010 年 10 月 27 日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 关于核准 金鹰主题 优势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 的 批复》 ( 证监许 可【2010 】1480 号 )和 2010 年 11 月 9 日 《关 于 金 鹰主题 优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募集 时 间安排 的函 》 ( 基金 部函 【2010】658 号) 进行 募集 。本基 金的 基金 合同 于 2010 年 12 月 20 日正式 生效 。 投资有 风险,投 资人 申购 基 金时应 认真 阅读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确 、 完整。 本招 募说 明书经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集 的核 准, 并不 表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做出实 质性 判 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依照 恪尽 职守、 诚实 信用、 谨慎 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但不 保证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最 低收 益。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者在 投 资 本基金 前, 应全 面了 解本 基金的 产品 特性 ,充 分考 虑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理性判 断市 场 , 并承担 基金 投资 中出 现的 各类风 险, 包括 : 因 政治 、 经济 、 社 会等 环境 因素 对证券 价格 产 生 影响而 形成 的系 统性 风险 、 个别 证券 特有 的非 系统 性风险 、 由 于基 金投 资人 连续大 量赎 回 基 金产生 的流 动性 风险 、 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 管理 实施 过程中 产生 的基 金管 理风 险、 本 基金 的 特 定风险 等等 。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人 投资 本基金 时应 认真 阅读 本基 金的招 募说 明书 和基 金合 同。 基 金 管 理人建 议投 资人 根据 自身 的风险 收益 偏好 ,选 择适 合自己 的基 金产 品, 并且 中长期 持有 。 本招募 说明 书已 经本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除 非另 有说 明, 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止 日 为 2013 年6 月20 日, 有关 财 务数据 截止 日 为 2013 年6 月 30 日, 净值 表现 截止 日 为2013 年6 月30 日, 本报 告中 财务 数 据未经 审计 。 金鹰主题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 年 第 1 号 2 目


录 一、绪言 ...................................................................... 3 二、释义 ...................................................................... 3 三 、 基 金管 理 人 ................................................................. 6 四 、 基 金托 管 人 ................................................................ 15 五 、 相 关服 务 机构 .............................................................. 19 六 、 基 金的 募 集 ................................................................ 40 七 、 基 金合 同 的生 效 ............................................................ 40 八 、 基 金份 额 的申 购 与赎 回 ...................................................... 41 九 、 基 金的 转 换 ................................................................ 46 十 、 基 金的 非 交易 过 户与 转托 管 .................................................. 47 十 一 、 基金 份 额的 冻 结与 解冻 .................................................... 47 十 二 、 定期 定 额投 资 计划 ........................................................ 48 十 三 、 基金 的 投资 .............................................................. 48 十 四 、 基金 的 业绩 .............................................................. 58 十 五 、 基金 的 财产 .............................................................. 59 十 六 、 基金 财 产的 估 值 .......................................................... 60 十 七 、 基金 的 收益 与 分配 ........................................................ 64 十 八 、 基金 的 费用 和 税收 ........................................................ 65 十 九 、 基金 的 会计 与 审计 ........................................................ 68 二 十 、 基金 的 信息 披 露 .......................................................... 68 二 十 一 、风 险 揭示 .............................................................. 73 二 十 二 、基 金 合同 的 终止 与基 金 财 产的 清 算 ........................................ 75 二 十 三 、基 金 合同 的 内容 摘要 .................................................... 77 二 十 四 、基 金 托管 协 议的 内容 摘 要 ................................................ 90 二 十 五 、对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的 服 务 ................................................ 99 二 十 六 、其 它 应披 露 事项 ....................................................... 101 二 十 七 、招 募 说明 书 的存 放及 查 阅 方式 ........................................... 103 二 十 八 、备 查 文件 ............................................................. 103 金鹰主题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 年 第 1 号 3 一、绪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基 金法 》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 以下 简称 《 运作 办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 销售 办法 》 ) 、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法 》 ( 以下 简称 《信 息 披露办 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 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 5 号< 招募说明书的内容 与格式> 》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 《金 鹰主 题优 势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编 写。 本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金鹰 主题优 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投资 目 标 、 策略 、 风险、 费率 等与投 资人 投资 决策 有关 的全部 必要 事项 , 投 资人 在 做出投 资决 策前 应仔 细阅 读本招 募说 明 书。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 其 真实性 、 准 确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本基金 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 对 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 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务 的 法律文 件。 基金 投资人 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成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本基 金合 同的 当事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 行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 合同的 承认 和 接受 , 并 按照 《 基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享有 权利 、 承担 义务 。 基金投 资人 欲了 解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金鹰 主题 优势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基金合 同或 本基 金合 同: 指《金鹰 主题 优势股 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及对本基 金 合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招募说 明书 : 指《金鹰 主题 优势股 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及其定 期 更新; 发售公 告: 指《金 鹰主 题优 势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 》 托管协 议 指《金鹰 主题 优势股 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托管协 议》 及其任何 有 效修订 和补 充;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金鹰主题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 年 第 1 号 4 中国银 监会 :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基金 法》 : 指2003 年10 月28 日 经第 十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员 会第 五次会 议通 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 十一 届全 国人 民 代表大 会 常务委 员会 第三 十次 会议 修订 自2013 年6 月1 日起 实施的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不 时做 出 的 修订 ; 《反洗 钱法 》: 指2006 年10 月31 日 经第 十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员 会第 二十四 次会 议通 过,自 2007 年1 月1 日起 实施 的 《中 华人民 共 和国 反 洗钱 法》 及颁 布机 关对其 不时 作出 的修 订 ; 《销售 办法 》: 指由中 国证 监会 公布 并 于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的 《证 券投 资 基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 《运作 办法 》: 指2004 年6 月29 日 由中 国证监 会公 布 , 于2004 年7 月 1 日起 实施并于 2012 年 6 月 19 日修订 的《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及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2004 年6 月 8 日颁 布并 于2004 年 7 月 1 日实 施 的《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及 不时 作出 的修订 ; 元: 指人民 币元 ; 基金管 理人 : 指金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基金托 管人 : 指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本基金 登记 、存管 、清 算和交收 业务 ,具体 内容 包括投资 者 基金账户 管理 、基金 份额 注册登记 、清 算及基 金交 易确认、 发 放红利 、建 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等; 注册登 记机 构: 指办理本 基金 注册登 记业 务的机构 。本 基金的 注册 登记机构 为 金鹰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或 接受金鹰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委托代为 办理本 基金 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构 ; 投资者 : 指个人投 资者 、机构 投资 者、合格 境外 机构投 资者 和法律法 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者 ; 个人投 资者 : 指依据中 华人 民共和 国有 关法律法 规可 以投资 于证 券投资基 金 的自然 人; 机构投 资者 : 指在中国 境内 合法注 册登 记或经有 权政 府部门 批准 设立和有 效 存续并依 法可 以投资 于证 券投资基 金的 企业法 人、 事业法人 、 社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 金鹰主题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 年 第 1 号 5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合《 合格 境外机 构投 资者境内 证券 投资管 理办 法》及相 关 法律法规 规定 可以投 资于 在中国境 内依 法募集 的证 券 投资基 金 的中国 境外 的机 构投 资者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指按照 本基 金合 同, 持有 本基金 份额 的投 资者 ; 基金募 集期 : 指基金合 同和 招募说 明书 中载明, 并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的基 金 份额募 集期 限, 自基 金份 额发售 之日 起最 长不 超 过3 个月 ;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募集结 束, 基金募 集的 基金份额 总额 、募集 金额 和基金份 额 持有人人 数符 合相关 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 基金管理 人 依据《基 金法 》向中 国证 监会办理 备案 手续后 ,中 国证监会 的 书面确 认之 日; 存续期 : 指本基 金合 同生 效至 终止 之间的 不定 期期 限; 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 认购: 指在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者按照本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申请购买 本 基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 申购: 指在本基 金合 同生效 后的 存续期间 ,投 资者申 请购 买本基金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赎回: 指在本基 金合 同生效 后的 存续期间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按基金 合 同规定 的条 件要 求基 金管 理人购 回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 基金转 换: 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按 基金 管理人规 定的 条件, 申请 将其持有 的 基金管理 人管 理的某 一基 金的基金 份额 转换为 基金 管理人管 理 的其他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转托管 : 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基 金账户内 的某 一基金 的基 金份额从 一 个销售 机构 托管 到另 一销 售机构 的行 为;


指令: 指基金管 理人 在运用 基金 财产进行 投资 时,向 基金 托管人发 出 的资金 划拨 及实 物券 调拨 等指令 ; 代销机 构: 指符合《 销售 办法》 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 的其他 条件 ,取得基 金 代销业务 资格 并接受 基金 管理人委 托, 代为办 理基 金认购、 申 购、赎 回和 其他 基金 业务 的机构 ; 销售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及 本基 金代 销机构 ;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中心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指定媒 体: 指中国证 监会 指定的 用以 进行信息 披露 的报刊 和互 联网网站 或金鹰主题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 年 第 1 号 6 其它媒 体; 基金账 户: 指注册登 记机 构为基 金投 资者开立 的记 录其持 有的 由该注册 登 记机构 办理 注册 登记 的基 金份额 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户 ; 交易账 户: 指销售机 构为 投资者 开立 的记录投 资者 通过该 销售 机构办理 认 购、申购 、赎 回、转 换及 转托管等 业务 而引起 的基 金份额的 变 动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 开放日 : 指为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 日; 封闭期 指基金成 立后 不办理 申购 、赎回的 工作 日,最 长不 超过自基 金 成立之 日起 三个 月。 T 日: 指销售 机构 受理 投资 者申 购、赎 回或 其他 业务 申请 的日期 ; T+n 日: 指T 日 后( 不包 括T 日) 第 n 个 工作 日,n 指 自然 数; 基金收 益: 指基金投 资所 得红利 、股 息、债券 利息 、买卖 证券 价差、银 行 存款利 息以 及其 他合 法收 入; 基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产 总值 是指购 买的 各类证券 及票 据价值 、银 行存款本 息 和基金 应收 款项 以及 其他 投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 和 ;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以计算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除以计算 日基 金份额 余额 所得的单 位 基金份 额的 价值 ;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 基金资 产和 负债的价 值, 以确定 基金 资产净值 和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过程 ; 法律法 规: 指中华人 民共 和国现 行有 效的法 律 、行 政法规 、司 法解释、 地 方法规、 地方 规章、 部门 规章及其 他规 范性文 件以 及对于该 等 法律法 规的 不时 修改 和补 充; 不可抗 力: 指任何无 法预 见、无 法克 服、无法 避免 的事件 和因 素,包括 但 不限于 洪水 、 地震 及其 他 自然灾 害 、 战 争、 疫情 、 骚乱 、 火 灾、 政府征用 、没 收、法 律变 化、突发 停电 、电脑 系统 或数据传 输 系统非正 常停 止以及 其他 突发事件 、证 券交易 场所 非正常暂 停 或停止 交易 等。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金鹰主题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 年 第 1 号 7 名称: 金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吉大九 洲大 道东 段商 业银 行大 厦 7 楼16 单元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天河区 体育 西 路189 号城 建大 厦 22-23 层 设立日 期:2002 年 12 月25 日 法定代 表人 :刘 东 联系电 话:020-83282855 联系人 :祝 红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2.5 亿元 股权结 构: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 例 广州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12250 49% 广州药 业股 份有 限公 司 5000 20% 广东美 的电器 股 份有 限公 司 5000 20% 东亚联 丰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 2750 11% 总计 25000 100%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公 司董 事及 监事 刘东先 生 , 董 事长 , 经济 学硕士 , 高级 经济 师 。 曾 在中国 现代 国际 关系 研究 所、 中国 信 达信托 投资 公司 驻武 汉证 券交易 中心 任职 ,历 任中 国信达 信托 投资 公司 北京 营业部 总经 理 、 证券业务总部副总经理,新疆宏源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证券业务总部总经 理, 宏 源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党委 委员 、 副 总经 理, 宏源期 货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现任 广州 证 券 有限责 任公 司总 经理 。 经 公 司第三 届董 事会 第十 六次 会议选 举通 过, 并报 经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 2010 年4月 起担 任公 司董 事 长。 郑德珵 先生 , 董事 , 留美 经济学 博士 , 教授 , 高级 经济师 。 历任 广州 中山 大 学管理 学院 讲师、 副教 授, 美国 乔治 华盛顿 大学 助教 , 美 国华 盛顿 投 资咨 询公 司副 研究 员, 美 国世 界 银 行政策 研究 局转 型经 济处 经济顾 问。 现任 广州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副 总经 理、 首席经 济学 家 , 兼任广 州风 险投 资促 进会 会长, 广州 市政 协委 员, 上市公 司独 立董 事等 。 王静女 士, 董事 , 企 业管 理硕士 。 历 任美 的集 团有 限公司 资本 运营 项目 助理 , 资产 重 组 经理, 现任 美的 集团 股份 有限公 司资 产重 组高 级专 员。 金鹰主题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 年 第 1 号 8 陈炳华 先生 , 董事 , 硕士 , 会 计师 。 曾任 广州 药业 股份有 限公 司财 务部 部长 , 现 任广 州 药业股 份有 限公 司财 务总 监。 温婉容 女士 ,董 事, 商科 毕业。 历任 德盛 安联 资产 管理香 港有 限公 司市 场及 传媒经 理 、 景顺投 资管 理亚 洲有 限公 司副总 裁、 德意 志资 产管 理 (香港) 有限 公司 区域 销售 总监、 Societe Generale Asset Management Asia Ltd. 高级副总裁 、德盛安联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行政 总裁、香港财务策 划师学 会行政总裁等职。2011 年7 月加入东亚联丰投 资管理 有限公司,现 任东亚 联丰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行 政总 裁。 吴晓球 先生 , 独 立董 事, 国民经 济管 理学 博士 。 历 任江西 省余 江县 商业 局秘 书、 中 国 人 民大学 经济 研究 所主 任、 中 国人民 大学 财政 金融 学院 副院长 、 中 国人 民大 学研 究 生院副 院长 , 现任中 国人 民大 学校 长助 理、 财 政金 融学 院常 务副 院长、 金融 与证 券研 究所 所长、 教授 、 博 导。 杜金岷 先生, 独立 董事, 博士、 教 授、 博士生 导师 。 历任高 校讲 师、 副 教授 , 现任 暨 南 大学教 授、 社会 科学研 究 处处长 , 广 东中 青年经 济 工作者 学会 副秘 书长, 广 东经济 学会 常务 理事, 中华 外国 经济 学说 研究会 理事 、广 东金 融学 会理事 、广 州留 学归 国人 员协会 理 事 等 。 黄元生 先生 , 独立 董事 , 经济学 硕士 、 副教 授 、 高 级会计 师 。 历 任中 山大 学 会计教 研室 主任及 会计 系副 主任 , 广 州市康 乐会 计师 事务 所副 所长及 所长 , 现 任广 州万 隆康正 会计 师 事 务所主 任会 计师 。 颜俊先 生 , 独 立董 事, 法 学硕士 、 法学 博士 生, 资 深合伙 人 、 律 师 。 曾为 广 东 华邦 世纪 律师事 务所 的创 始合 伙人 、 北京 市金 杜律 师事 务所 资深合 伙人 。 现 任安 徽国 祯环保 节能 科 技 股份有 限公 司独 立董 事, 北京市 君泽 君律 师事 务所 资深合 伙人 。 刘晓东 先生 , 监 事, 工商 管理硕 士。 曾任 深圳 市审 计局主 任科 员, 招商 银行 总行稽 核 部 高级审 计师 , 鹏 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监察 稽核 部副 总监, 现任 金鹰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监察稽 核部总 监。 曾巧女 士, 监事 , 管 理学 学士。 历任 佛山 会计 师事 务所审 计助 理 、 美的 集团 审计部 审 计 经理 、 美的 集团 审计 监察 部副部 长, 现任 美的 集团 审计监 察部 总监 。 姚万义 先生 , 监 事, 大 学 本科。 历任 中共 北京市 纪 律检查 委员 会北 京 市 监察 局办公 厅主 任、 副局 长 、 常 委等 职, 中国证 监会 北京 证管 办副 主任 、 巡 视员 等职 , 现任 北京证 券业 协 会 顾问。 2、公 司 高 级管 理人 员 殷克胜先生,总经理 ,经 济学博士。曾在综合 开发 研究院(中国深圳 ) 、 深圳 市体改办 任职, 历任 深圳 证监 局法 规处副 处长 、 上 市公 司处 处长,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董 事、 常 务 副总经 理, 方正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基 金公 司筹 备组 组长等 职。 经公 司第 三届 董事会 第十 六 次 会议选 举通 过, 并报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2010 年4 月 起担任 公司 总经 理。 刘葆先 生 , 副 总经 理, 经 济学博 士 , 副 教授 。 历 任 深圳国 资经 营公 司 (商 贸 控股 ) 资 产金鹰主题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 年 第 1 号 9 经营 部 总经 理助 理, 上海 复旦大 学博 士后 流动 站 ( 金融研 究方 向) 博士 后研 究员, 深圳 华 强 集团资 本经 营部 副部 长, 广州越 秀集 团资 本经 营部 副经理 , 广 州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总经 理 助 理兼资 产管 理总 部总 经理 , 金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理 助理 等职 。 经 公司 第二届 董事 会 第 二十一 次会 议审 议通 过, 并报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2008 年12 月起 担任 公司 副 总经理 。 郭容辰 女士 , 副 总经 理, 法律硕 士。 历任 交通 银行 深圳分 行公 司业 务部 科长 、 交通 银 行 深圳华 富支 行行 长助 理、 交 通银行 深圳 福田 支行 行长 、 交通银 行深 圳分 行个 人金 融部总 经理 、 零售信 贷管 理部 总经 理、 华夏银 行深 圳分 行个 人业 务部总 经理 等职 。 经 公司 第三届 董事 会 第 十九次 会议 审议 通过 ,并 报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2010 年 10 月 起担 任公 司副 总 经理。 苏文锋 先生 , 督 察长, 经 济学硕 士 。 历任 广州市 经 济管理 干部 学院 外贸 经济 系党支 部书 记, 南 方证 券广 州分公 司 研究发 展部 总经 理, 南 方 证券广 州分 公司 大德 路营 业部总 经理 , 南 方证券 广州 分公 司办 公室 主任, 南方 证券 广州 分公 司投资 银行 部总 经理 , 华 鼎担保 投资 有 限 公司副 总经 理等 职, 金鹰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市 场拓 展部副 总监 等职 。 经 公司 第二届 董事 会 第 二十一 次会 议审 议通 过, 并报 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2008 年 9 月起 担 任公 司督察 长。 3、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冼鸿鹏 先生 , 数 量经 济学 专业硕 士, 证券 从业 经历7 年。 曾任 职于 广发 证券 ,2007 年 4 月加入 金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先后 担任 行业研 究 员、 研 究组 长、 金 鹰中 小 盘精选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助 理等 职 , 现任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 冼 鸿鹏先 生 在 以往 工作 期间 从未受 到监 管 机 构行政 处罚 或采 取行 政监 管措施 , 不存 在 《公 司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等法 律、 法规 规 定 的不得 担任 基金 管理 公司 基金经 理的 情形 。 4、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本基金 采取 集体 投资 决策 制度,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 员有: 殷克胜 先生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主 席, 总经 理; 杨绍基 先生 ,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委 员, 首席 投资 官, 基金经 理; 杨刚先 生,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委员, 研 究发 展部 总监 ; 陈晓先 生,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委员, 基金 管 理部 总监 ,基金 经理 ; 徐海焱 女士 ,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委 员, 集中 交易 部总 监。 5、上 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1、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基 金备案 手续 ;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金鹰主题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 年 第 1 号 10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 业资 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 资分 析、决策,以专业 化的经 营方式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4、配备足够的专业人 员办 理基金份额的 认购、 申购 和赎回业务或委托 其他机 构代理该 项业务 ; 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 员和 相应的技术设施进行 基金 的注册登记或委托 其他机 构代理该 项业务 ;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 控制 、监察与稽核、财务 管理 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 所管理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 立, 对所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分 别记帐 , 进 行证 券投资 ; 7、除依据《基金法》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外 ,不得以基金财产 为自己 及任何第 三人谋 取非 法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8、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依法 进 行的监 督;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 施使 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 回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 金合同等 法律文 件的 规定 , 按照 有 关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份 额净值 ,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 购、 赎回 的价 格; 10、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11、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 资意向 等 。 除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 应予以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12、按 基金 合同 确定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 金收 益; 13、 按 照法 律法 规和本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额 支 付赎回 和分 红款项 ; 14、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股和 直接 管理 ; 15、 依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或配合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6、按 规定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业 务活 动的 记录 、帐 册、报 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 17、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基 金的 财务 会计 报告 ; 18、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 定时 间内 发出 ; 19、 保 证投 资人 能够 按照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时间 和方 式, 随 时查 阅到 与基 金有 关的公 开 资 料,并 得到 有关 资料 的复 印件; 20、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 金鹰主题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 年 第 1 号 11 21、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 破 产或 者由 接管 人接 管其财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 22、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应承 担 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3、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基 金 托 管人追 偿; 24、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财产及 本基 金其 他当 事人 利益的 活动 ; 25、严 格履 行《 反洗 钱法 》规定 的金 融机 构反 洗钱 义务; 26、 公 平对 待所 管理 的不 同基金 , 防 止在 不同 基金 间进行 有损 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利 益 及资源 分配 ; 27、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28、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严格 遵守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按 照招募说明书列明 的投资 目标、策 略及限 制全 权处 理本 基金 的投资 。 2、 基 金管 理人 不从 事违 反 《基金 法》 及其 他法 律法 规的行 为, 建立 健全 内部 控制制 度, 采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下列 行为的 发生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管理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用基 金财 产承 销证 券 ; (6) 用基 金财 产向 他人 贷 款或提 供担 保; (7) 用基 金财 产从 事无 限 责任的 投资 ; (8) 用基 金财 产买 卖其 他 基金份 额, 但国 务院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9)以基金财产向基 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出 资或 者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发 行的股 票或 者债 券; (10) 以基 金财 产买 卖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有 控 股关系 的股 东或 者与 基金 管理人 、金鹰主题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 年 第 1 号 12 基金托 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承 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11) 用基 金财 产从 事内 幕交易 、操 纵证 券交 易价 格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 券交 易活动 ; (12) 基金 财产 参与股 票 发行申 购, 所申 报的金 额 超过基 金的 总财 产, 基 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量 超过 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 量 ; (1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公司 的股 票, 其市 值超 过本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14) 本基 金与 本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持有 一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 超 过该证 券 的 10% ; (15) 违反 基金 合同 关于 投资范 围、 投资 策略 和投 资比例 等约 定; (16) 法律 、法 规、 中国 证监会 及基 金合 同禁 止的 其他行 为。 3、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加 强人 员管理 , 强 化职 业操守 ,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权益 ; (4) 在包 括向 中国 证监 会 报送的 资料 中进 行虚 假信 息披露 ;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泄露在任职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券、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 金投资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除按本公司制度 进行 基金运作投资外,直 接或 间接进行其 他股票 投资; 协助、接 受委托 或以 其他 任何 形式 为其他 组织 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易 ; (9)违反证券交易场 所业 务规则,利用对敲、 倒仓 等手段操纵市场价 格,扰 乱市场秩 序; (10) 贬损 同行 ,以 提高 自己; (11)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2)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3)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4) 参与 洗钱 或为 洗钱 活动提 供协 助; (15) 法律 法规 禁止 的其 他行为 。 金鹰主题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 年 第 1 号 13 如涉及 上述 行为 的法 律法 规的有 关规 定发 生变 更, 上述禁 止行 为将 相应 变更 。 4、基 金经 理承 诺 (1) 遵守 中国 法律 、 法 规 和中国 证监 会的 各项 规定 , 遵守 公司 章程 和规 范, 诚实守 信、 勤勉尽 责; (2) 维 护所 管理 基金 的合 法权益 , 在 发生 利益冲 突 时, 坚 持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利益优 先 ; (3) 认真 履行 基金 合同 , 防范和 化解 经营 风险 ,提 高投资 管理 效率 ; (4)在基金投资等业 务活 动中合规运作,不从 事非 公平交易、内幕交 易、利 益输送等 行为,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 活动 。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内 部控 制的 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 作严 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 和行业监管规则, 自觉形 成守法经 营、规 范运 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营 理念 。 (2)防范和化解经营 风险 ,提高经营管理效益 ,确 保经营业务的稳健 运行和 受托资产 的安全 完整 ,实 现公 司的 持续、 稳定 、健 康发 展。 (3) 确保 基金 、公 司财 务 和其他 信息 真实 、准 确、 完整、 及时 。 2、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 部控 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 项业 务、各个部门或机 构和各 级人员, 并涵盖 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反 馈等 各个 环节 。 (2)有效性原则。通 过科 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 ,建 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 内控制度 的有效 执行 。 (3)独立性原则。公 司各 机构、部门和岗位职 责应 当保持相对独立, 公司基 金资产、 自有资 产、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应当 分离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内部部 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应 当权责 分明 、相 互制 衡。 (5)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 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 理方 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 济效益, 以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3、内 部控 制制 度 公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由 内部 控制大 纲、 基本 管理制 度 、 部门 业务 规章 组成。 公 司内部 控制 大纲是 对公 司章 程规 定的 内控原 则的 细化 和展 开, 是各项 基本 管理 制度 的纲 要和总 揽, 内 部 控制大 纲明 确了 内控 目标 、 内控 原则 、 控 制环 境、 内控措 施等 内容 。 基 本管 理制度 包括 风 险金鹰主题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 年 第 1 号 14 控制制 度 、 投 资管 理制 度 、 基 金会 计制 度 、 信 息披 露制度 、 监察 稽核 制度 、 信息技 术管 理制 度、 公 司财 务制 度、 资料 档案管 理制 度、 业绩 评估 考核制 度和 紧急 应变 制度 。 部门 业务 规 章 是在基 本管 理制 度的 基础 上, 对 各部 门的 主要 职责 、 岗位 设置 、 岗 位责 任、 操作守 则等 的 具 体说明 。 公司制 定内 部控 制制 度遵 循了以 下原 则: (1) 合法 合规 性原 则。 公 司内控 制度 应当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 章和 各项 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 部控 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 经营 管理的各个环节, 不得留 有制度上 的空白 或漏 洞。 (3) 审慎 性原 则。 制定 内 部控制 制度 应当 以审 慎经 营、防 范和 化解 风险 为出 发点。 (4) 适时 性原 则。 内 部控 制制度 的制 定应 当随 着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调 整和 公司 经营战 略 、 经营方 针、 经营 理念 等内 外部环 境的 变化 进行 及时 的修改 或完 善。 4、内 部控 制系 统 公司的 内部 控制 系统 是一 个分工 明确 、 相 互牵制 、 完备严 密 的 系统 。 公司 董 事会对 公司 建立内 部控 制系 统和 维持 其有效 性承 担最 终责 任 , 各个业 务部 门负 责本 部门 的 内部 控制 , 督 察长和 监察 稽核 部负 责检查 公司 的 内 部控 制 措 施的 执行情况 。 具体 而言, 包括 如下组 成 部 分 :


(1) 董事 会


负责制 定公 司的 内部 控制 大纲,对 公 司内 部控 制 负 完全的 和最 终的 责任 。 (2) 督察 长


负责公 司及 其业 务运 作的 监察稽 核工 作, 对公 司内 部控制 的执 行情 况进 行监 督检查 。 督 察长对 董事 会负 责, 将定 期和不 定期 向董 事会 报告 公司内 部控 制的 执行 情况 , 并定 期向 中 国 证监会 呈送 督察 长评 估报 告。 (3) 监察 稽核 部


监察稽核部负责对 公司各部门内部控制的执 行情况进行监督。监察稽 核部对总经理负 责, 将 定期 和不 定期 对各 业 务部门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执 行情况 和遵 守国 家法 律法 规及其 他规 定 的执行 情况 进行 检查 ,适 时提出 修改 建议 ,并 定期 向中国 证监 会呈 送监 察稽 核报告 。 (4) 业务 部门 内部控 制 是 每一 个业 务部 门的责 任。 各部门 总监 对 本部门 的 内 部控 制 负 直接 责任, 负 责 履行公 司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并负 责建 立 、 执行 和维 护本 部 门的 内部 控制 措施 。 5、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基金管 理人 确知 建立 内部 控制系 统、 维持 其有 效性 以 及有效 执行 内部 控制 制度 是董事 会 及管理 层的 责任 , 董事 会 承担最 终责 任; 基金管 理 人承诺 以上 关于 内部 控制 的披露 真实 、 准金鹰主题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 年 第 1 号 15 确,并 承诺 根据 市场 的变 化和基 金管 理人 的发 展不 断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四、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 日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349,018,545,827.00 元 联系电 话:010-66105799 联系人 :赵 会军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截至 2013 年 6 月末 ,中 国 工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共有 员工 163 人 ,平 均年 龄 30 岁,95% 以上员 工拥 有大 学本 科以 上学历 ,高 管人 员均 拥有 研究生 以上 学历 或高 级技 术职称 。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作为中 国大 陆托 管服 务的 先行者 ,中 国工 商银 行 自 1998 年在 国内 首家 提供 托 管服务 以 来, 秉承 “ 诚实 信用 、 勤 勉尽责 ” 的宗 旨 , 依靠 严 密科学 的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控制体 系 、 规 范 的管理 模式 、 先 进的营 运 系统和 专业 的服 务团 队, 严格履 行资 产托 管人 职责 , 为境 内外 广大 投资者 、 金 融资 产管 理机 构 和企 业客 户提 供安 全、 高效、 专业 的托 管服 务, 展现优 异的 市 场 形象和 影响 力。 建立 了国 内托管 银行 中最 丰富 、最 成熟的 产品 线。 拥有 包括 证券投 资基 金 、 信托资 产、 保险 资产 、社 会保障 基金 、安 心账 户资 金、企 业年 金基 金、QFII 资产、QDII 资 产、 股 权投 资基 金、 证券 公司集 合资 产管 理计 划、 证券公 司定 向资 产管 理计 划、 商 业银 行 信 贷资产 证券 化、 基金 公司 特定客 户资 产管 理、QDII 专户资 产、ESCROW 等门 类 齐全的 托管 产 品体系 , 同 时在 国内率 先 开展绩 效评 估、 风险管 理 等增值 服务 , 可 以为各 类 客户提 供个 性化 的托管 服务 。截 至 2013 年 6 月, 中国 工商 银 行 共 托管证 券投 资基 金 314 只 ,其中 封闭 式 3 只, 开放 式311 只 。 自2003 年 以来 , 本行 连续 十年 获得香 港 《亚 洲货 币 》 、 英国 《全 球托 管人 》 、 香 港 《财 资 》 、 美国 《环 球金 融 》 、 内 地 《证 券时 报 》 、 《上 海证 券报 》 等 境内 外 权威财 经媒 体评 选 的 40 项 最佳托 管银 行大 奖; 是获 得奖项 最多 的国 内托 管银 行, 优 良的 服 务品质 获得 国内 外金 融领 域的持 续认 可和 广泛 好评 。 (四)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自成立 以来 , 各 项 业 务飞 速发展 , 始 终保 持在 资产 托管行 业 的 优势地 位 。 这 些成 绩的 取 得, 是与 资产 托管 部 “一 手抓业 务拓 展 , 一 手抓 内 控 建设 ” 的做 法金鹰主题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 年 第 1 号 16 是分不 开的 。 资 产托 管部 非常重 视改 进和 加强 内部 风险管 理工 作, 在积 极拓 展各项 托管 业 务 的同时 , 把 加强 风险 防范 和控制 的力 度, 精心 培育 内控文 化, 完善 风险 控制 机制, 强化 业 务 项目全 过程 风险 管理 作为 重要工 作来 做 。 继2005 、2007 、2009 、2010 、2011 年 五次顺 利通 过 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 安全 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 威的SAS70 (审计标准 第70 号) 审阅后,2012 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 管 部第六次通过ISAE3402(原SAS70 )审阅 获得无保留 意见的控制及 有效性 报告 , 表 明独 立第 三方对 我行 托管 服务 在风 险管理 、 内 部控 制方 面的 健全性 和有 效 性 的全面 认可 。也 证明 中国 工商银 行托 管服 务的 风险 控制能 力已 经与 国际 大型 托管银 行接 轨 , 达到国 际先 进水 平。 目前 ,ISAE3402 审阅 已经 成为 年度化 、常 规化 的内 控工 作手段 。 1、内 部风 险控 制目 标 保证业 务运 作严 格遵 守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 业监 管规则 , 强 化和 建立 守法 经营、 规 范 运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 营风 格,形 成一 个运 作规 范化 、管理 科学 化、 监控 制度 化的内 控体 系 ; 防范和 化解 经营 风险, 保 证托管 资产 的安 全完 整; 维护持 有人 的权 益; 保 障 资产托 管业 务安 全、有 效、 稳健 运行 。 2、内 部风 险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 业 务内部 风险 控制 组织 结构 由中国 工商 银行 稽核 监察 部门 ( 内 控 合规部 、 内 部审 计局 ) 、 资产托 管部 内设 风险 控制 处及资 产托 管部 各业 务处 室共同 组成 。 总 行稽核 监察 部门 负责 制定 全行风 险管 理政 策, 对各 业务部 门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指导 、监 督 。 资产托 管部 内部 设置 专门 负责稽 核监 察工 作的 内部 风险控 制处 , 配 备专 职稽 核监察 人员 , 在 总经理 的直 接领 导下, 依 照有关 法律 规章 , 对业 务 的运行 独立 行使 稽核 监察 职权。 各业 务处 室在各 自职 责范 围内 实施 具体的 风险 控制 措施 。 3、内 部风 险控 制原 则 (1)合法性原则。内 控制 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 法规 及监管机构的监管 要求, 并 贯穿于 托管业 务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始终。 (2) 完整 性原 则。 托 管业 务的各 项经 营管 理活 动都 必须有 相应 的规 范程 序和 监督制 约 ; 监督制 约应 渗透 到托 管业 务的全 过程 和各 个操 作环 节,覆 盖所 有的 部门 、岗 位和人 员。 (3)及时性原则。托 管业 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 生时 能准确及时地记录 ;按照 “内控优 先”的 原则 ,新 设机 构或 新增业 务品 种时 ,必 须做 到已建 立相 关的 规章 制度 。 (4)审慎性原则。各 项业 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 风险 ,审慎经营,保证 基金资 产和其他 委托资 产的 安全 与完 整。 (5)有效性原则。内 控制 度应根据国家政策、 法律 及经营管理的需要 适时修 改完善 , 并保证 得到 全面 落实 执行 ,不得 有任 何空 间、 时限 及人员 的例 外。 金鹰主题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 年 第 1 号 17 (6)独立性原则。设 立专 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 管理 部门;直接操作人 员和控 制人员必 须相对 独立 , 适当 分离 ; 内 控制度 的检 查 、 评 价部 门 必须独 立于 内控 制度 的制 定和执 行部 门 。 4、内 部风 险控 制措 施实 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 。资 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 务实 行严格分离,建立 了明确 的岗位职 责、 科 学的 业务 流程 、 详 细的操 作手 册、 严格 的人 员行为 规范 等一 系列 规章 制度, 并采 取 了 良好的 防火 墙隔 离制 度, 能够确 保资 产独 立、 环境 独立、 人员 独立 、业 务制 度和管 理独 立 、 网络独 立。 (2)高层检查。主管 行领 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 作为 工行托管业务政策 和策略 的制定者 和管理 者, 要求 下级 部门 及时报 告经 营管 理情 况和 特别情 况, 以检 查资 产托 管部在 实现 内 部 控制目 标方 面的 进展 ,并 根据检 查情 况提 出内 部控 制措施 ,督 促职 能管 理部 门改进 。 (3) 人事 控制 。 资 产托 管 部严格 落实 岗位 责任 制, 建立 “ 自控 防线 ” 、 “互 控防线 ” 、 “监控 防线 ” 三道 控制 防 线, 健全 绩效 考核 和激 励 机制 , 树 立 “以 人为本 ” 的内控 文化 , 增 强员工 的责 任心 和荣 誉感 , 培育 团队 精神 和核心 竞 争力。 并通 过进 行定期 、 定向的 业务 与职 业道德 培训 、签 订承 诺书 ,使员 工树 立风 险防 范与 控制理 念。 (4)经营控制。资产 托管 部通过制定计划、编 制预 算等方法开展各种 业务营 销活动、 处理各 项事 务, 从而 有效 地控制 和配 置组 织资 源, 达到资 源利 用和 效益 最大 化目的 。 (5)内部风险管理。 资产 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 、风 险评估等方式加强 内部风 险管理, 定期或 不定 期地 对业 务运 作状况 进行 检查 、 监 控, 指导业 务部 门进 行风 险识 别、 评 估, 制 定 并实施 风险 控制 措施 ,排 查风险 隐患 。 (6)数据安全控制。 我们 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 独立 、数据和传真加密 、数据 传输线路 的冗余 备份 、监 控设 施的 运用和 保障 等措 施来 保障 数据安 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 。资 产托管业务建立 专门 的灾 难恢复中心,制定 了基于 数据、应 用、 操 作、 环境 四个 层面 的完备 的灾 难恢 复方 案, 并组织 员工 定期 演练 。 为 使演练 更加 接 近 实战, 资产 托管 部不 断提 高 演练标 准, 从最 初的 按照 预 订时间 演练 发展 到现 在的 “ 随机演 练” 。 从演练 结果 看, 资产 托管 部完全 有能 力在 发生 灾难 的情况 下两 个小 时内 恢复 业务。 5、资 产托 管部 内部 风险 控 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 设置 专职稽核监察部门, 配备 专职稽核监察人员 ,在总 经理的直 接领导 下, 依照 有关 法律 规章, 全面 贯彻 落实 全程 监控思 想, 确保 资产 托管 业务健 康、 稳 定 地发展 。 (2)完善组织结构, 实施 全员风险管理。 完善 的风 险管理体系需要从 上至下 每个员工 的共同 参与 , 只 有这 样, 风险控 制制 度和 措施 才会 全面、 有效 。 资 产托 管部 实施全 员风 险 管金鹰主题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 年 第 1 号 18 理, 将 风险 控制 责任 落实 到具体 业务 部门 和业 务岗 位, 每 位员 工对 自己 岗位 职责范 围内 的 风 险负责 , 通 过建 立纵 向双 人制、 横向 多部 门制 的内 部组织 结构 , 形 成不 同部 门、 不 同岗 位 相 互制衡 的组 织结 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 度。 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 内控 制度的建设,一贯 坚持把 风险防范 和控制 的理 念和 方法 融入 岗位职 责、 制度 建设和 工 作流程 中。 经过 多年努 力 , 资产 托管 部已 经建立 了一 整套 内部 风险 控制制 度 , 包 括 : 岗 位职 责、 业务 操作 流 程 、 稽核 监察制 度 、 信 息 披露制 度等 , 覆 盖所有 部 门和岗 位, 渗透 各项业 务 过程, 形成 各个 业务环 节 之间的 相互 制约 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 终是 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 ,保 持与业务发展同等 地位。 资产托管 业务是 商业 银行 新兴 的中 间业务 , 资 产托 管部 从成 立之日 起就 特别 强调 规范 运作, 一直 将 建 立一个 系统 、 高 效的 风险 防范和 控制 体系 作为 工作 重点。 随着 市场 环境 的变 化和托 管业 务 的 快速发 展, 新问 题、 新 情 况不断 出现 , 资 产托管 部 始终将 风险 管理 放在 与业 务发展 同等 重要 的位置 ,视 风险 防范 和控 制为托 管业 务生 存和 发展 的生命 线。 (五) 基金 托管 人对 管理 人运作 基 金 进行 监督 的方 法和程 序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 办法 》 等 有关 证券 法律 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 投资范 围、 投资 对象 、 基 金投融 资比 例、 基金 投资 禁止行 为、 基金 管理 人参 与银行 间债 券 市 场、 基金 管理 人选 择存 款 银行 、 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 、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 应 收资金 到账 、 基 金费用 开支 及收 入确 定、 基金收 益分 配、 相关信 息 披露、 基金 宣传 推介材 料 中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数 据等 的合 法性 、合 规性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基金托 管人 对上 述事 项的 监督与 核查 中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实际 投资 运作 违反 《 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 、 基金 合同 、 托 管协 议 、 上 述监 督内 容的约 定和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 应 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应符合法规允许的投资比例调整期 限。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 后应及 时核 对确 认并 以书 面形式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并 改正 。 在 规定时 间内 , 基 金托管 人 有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督促 基金 管理人 改 正。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违 反 《基 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基 金合同 和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 应当 拒 绝执行 , 立 即通 知基金 管 理人限 期改 正, 如基金 管 理人未 能在 通知 期限内 纠正 的 , 基金 托管 人应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有义 务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依照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 协 议对基 金 业务执 行核 查。 对基金 托 管人发 出的 书面 提示,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并 改正 , 或 就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或 举证 ; 对 基金 托管 人按照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本 托管 协 议 的要求 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金 监督 报告 的事 项, 基 金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数 据资 料金鹰主题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 年 第 1 号 19 和制度 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 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 结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 拒 绝、 阻 挠对方根 据本托 管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 诈 等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 监督, 情节 严重 或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警告 仍不改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1、直 销机 构 名称: 金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吉大九 洲大 道东 段商 业银 行大 厦 7 楼 16 单元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天河区 体育 西 路189 号城 建大 厦 22-23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东 总经理 :殷 克胜 成立时 间:2002 年 12 月2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2 】97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5 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联系人 :潘 晓毅 联系电 话:020-83282950 传真电 话:020-83283445 客户服 务及 投诉 电话 :400-6135-888 电子邮 箱:csmail@gefund.com.cn 网址:www.gefund.com.cn 2、代 销机 构( 排名 不分 先 后) (1) 名称 :中 国工 商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金鹰主题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 年 第 1 号 20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联系人 :查樱 电话:010-66105662 客服电 话:95588 ( 全国 ) 网址:www.icbc.com.cn


(2) 名称 :中 国建 设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 1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 王 洪章 联系人 :张 静 电话:010-67596219 客服电 话:95533 ( 全国 ) 网址:www.ccb.com (3) 名称 :中 国银 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 地 址: 北京 市复兴 门内 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 田 国立 联系人 :宁 敏 电话:010-66594977 客服电 话:95566 ( 全国 ) 网址:www.boc.cn (4) 名称 :交 通银 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 地 址: 上海 市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牛 锡明


联系人 :张 咏东 电话:021-32169999 客服电 话:95559 ( 全国 ) 网址:www.bankcomm.com (5) 名称 :中 信银 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 地 址: 北京 市东城 区朝 阳门 北大 街 8 号富华 大 厦C 座 法定代 表人 : 常 振明


金鹰主题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 年 第 1 号 21 联系人 : 赵 树林 电话:010-65556960 客服电 话:95558 ( 全国 ) 网址:bank.ecitic.com (6) 名称 : 上 海浦 东发 展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500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联系人 :于慧 电话:021-61616196 客服电话 :95528 ( 全国 ) 网址:www.spdb.com.cn (7) 名称 : 广 东顺 德农 村 商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 地 址: 佛山 市顺德 区大 良德 和居 委会 拥翠 路2 号 法定代 表人 : 吴 海恒


联系人 : 何浩 华 联系电 话:0757-22388928 客服电 话:0757-22223388 网址:www.sdebank.com (8) 名称 :招 商银 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深南 大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傅 育宁 联系人 :王 琳 电话:0755-83196223 客服电 话:95555 ( 全国 ) 网址:www.cmbchina.com (9) 名称 : 中 国民 生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联系人 :董 云巍 金鹰主题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 年 第 1 号 22 电话:010-58351666 客服电 话:95568 ( 全国 ) 网址:www.cmbc.com.cn (10) 名称 :平 安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 地 址: 深圳 市深南 中 路 1099 号 平安 银 行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孙 建一 联系人 : 蔡 宇洲 电话:0755-22197874 客服电 话:4006699999


网址:bank.pingan.com (11) 名称 :宁 波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 地 址: 宁 波 市江东 区中 山东 路294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联系人 :胡 技勋 电话:021-63586210 客服电 话:96528 ( 上海 地 区 962528 ) 网址:www.nbcb.com.cn (12) 名称 :华 夏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建 联系人 : 郑鹏 电话:010-85238667 客服电 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13) 名称 :浙 江民 泰商 业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 地 址: 浙江 省温岭 市三 星大 道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 江 建法 联系人 : 刘兴 龙 电话:0576-86109521 客服电 话:96521 省 外客 服电话 :4008896521 金鹰主题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 年 第 1 号 23 网址:www.mintaibank.com (14) 名称 :中 国邮 政储 蓄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宣 武门 西大 街 131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李 国华 联系人 :文 彦娜 电话:010-66421200 客服电 话:95580 ( 全国 )


网址:www. psbc.com (15) 名称 :成 都农 村商 业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四川 省成都 市武 侯区 科华 中 路88 号 法定代 表 人 :陈 萍 联系人 :张 海涛 联系电 话:028-85190961 客服电 话:4006-028-666 公司网 站:www.cdrcb.com (16) 名称 :广 州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址 广 东省 广州市 珠江 新城 珠江 西 路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中 心19-20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东 联系人 : 林 洁茹 联系电 话:020-88836999 客服电 话:020-961303 网址:www.gzs.com.cn (17) 名称 : 光 大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528 号上 海证 券大厦 南 塔 16 楼 法定代 表人 :徐 浩明 联系人 : 李 芳芳 电话:021-22169089 客服电 话:95525 ( 全国) 、4008888788 金鹰主题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 年 第 1 号 24 网址:www.ebscn.com (18) 名称 :平 安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福田 区金 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易 广 场 8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宇翔


联系人 :袁 月


电话:0755-22627802


客服电 话:4008816168 网址:www.stock.pingan.com (19) 名称 :长 城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福田 区深 南大 道 6008 号特区 报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联系人 :匡 婷 电话:0755-83516289


客服电 话: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20) 名称 :中 国 中 投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福田区 益田 路6003 号荣 超 商务中 心 A 座 18-21 层 法定代 表人 : 龙 增来 联系人 : 范 雪玲 电话:0755-82023431 客服电话 :4006008008 网址:www.cjis.cn (21)名 称 :长 江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址 : 湖北 省武汉 市江 汉区 新华 路 特8 号 法定代 表人 :胡 运钊 联系人 :李 良 电话:021-68751929 客服电 话:95579 或4008-888-999 网址:www.cjsc.com.cn (22) 名称 :广 发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金鹰主题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 年 第 1 号 25 注册( 办公 )地 址: 广州 市天河 区天 河北 路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43 楼 法定代 表人 : 孙 树明 联系人 :黄 兰 电话:020-87555888-333 客服电 话:95575 ( 全国 ) 网址:www.gf.com.cn (23) 名称 :招 商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福田区 益田 路江 苏大 厦 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联系人 :林 生迎 电话:0755-82960223


客服电 话:95565 ( 全国) 、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24) 名称 :湘 财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黄兴中 路 63 号 中山 国际 大 厦 12 楼 办公地 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 958 号 华能 联合 大厦 5 楼 法定代 表人 : 林 俊波 联系人 :鲁 雁先 电话:021-68865020 客服电 话:400-888-1551 、021-38784525 网址:www.xcsc.com (25) 名称 : 方 正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湖南 省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际 大 厦22 -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杰 联系人 :邵 艳霞 电话:0731-85832507


客服电 话:95571 ( 全国 ) 网址:www.foundersc.com (26) 名称 :西 南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重庆 市渝中 区临 江支 路2 号合 景国际 大 厦 A 幢 金鹰主题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 年 第 1 号 26 法定代 表人 : 余 维佳 联系人 :米 兵 电话: 023-63786922


客服电 话: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27) 名称 :信 达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 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三 里河 东 路5 号中 商大 厦 10 层


法定代 表: 张志 刚 联系人 :唐 静


电话: 010-63080985


客服电 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28) 名称 :东 海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23 号 投资 广场18 、19 号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东方 路 989 号中 达广 场 法定代 表人 :朱 科敏 联系人 : 霍 晓飞 电话:021-50586660-8644 客服电 话:400-888-8588 、0519-88166222 ( 常州 地 区) 、021-52574550 (上 海地区) 、 0379-64902266 (洛 阳地 区 ) 网址:www.longone.com.cn (29) 名称 :齐 鲁证 券有 限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山东 省济南 市经 十 路2051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电话:0531-82024184


联系人 :傅 咏梅 电话:0531-87107718 客服电 话:95538 ( 全国 ) 网址:www.qlzq.com.cn


(30) 名称 :爱 建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 上海 市南京 西 路 758 号 23 楼 金鹰主题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 年 第 1 号 27 法定代 表人 :郭 林 联系人 :陈 敏


电话:021-32229888 客服电 话:021-63340678 网址:www.ajzq.com (31) 名称 :国 盛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 市永 叔 路15 号信 达 大厦 10-13 楼 法定代 表人 :管 荣升 联系人 :徐 美云 电话:0791-6285337 客服电 话:0791-6272572 网址:www.gsstock.com (32) 名称 :财 通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浙江 省杭州 市解 放 路111 号金 钱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沈 继宁 联系人 :乔 骏 电话:0571-87925129 客服电 话:0571-96336 ( 上海地 区962336 ) 网址:www.ctsec.com (33) 名称 :万 联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广州 市中山 二 路 18 号电 信广 场 36-37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联系人 : 罗 创滨 电话:020-37865070 客服电 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34) 名称 :国 元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合肥 市寿春 路 179 号 国元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凤 良志 联系人 : 李蔡 电话:0551-2272101 金鹰主题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 年 第 1 号 28 客服电 话:95578 ( 全国 ) 网址:www.gyzq.com.cn (35) 名称 :华 泰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江苏 省南京 市 中 山东 路 90 号 华 泰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联系人 :程 高峰 、万 鸣





电 话:025-83290979 客服电 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36) 名称 :宏 源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文艺 路 233 号宏 源大 厦 办公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文艺 路 233 号宏 源大 厦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19 号 法定代 表人 :冯 戎 联系人:李巍 电话:010-88085338 客服电 话: 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37) 名称 :兴 业 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建 省福 州市 湖东 路 99 号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268 号 证券 大厦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民生 路 1199 弄 证大 五道 口广 场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联系人 :谢 高德 电话:021-38565785 客服电 话:400-8888-123 网址:www.xyzq.com.cn (38) 名称 :东 吴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址 : 苏州 工业园 区翠 园 路 181 号商 旅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永敏 金鹰主题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 年 第 1 号 29 联系人 :方 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客服电 话:0512-96288 网址:www.dwzq.com.cn (39) 名称 :中 国国 际金 融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 地 址: 北京 建国门 外大 街 1 号国 贸大 厦 2 座 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剑阁 联系人 : 黄 峻敏 电话:0755-83196491 客服电 话:010-65051166 网址:www.cicc.com.cn (40) 名称 :安 信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福田 区金 田 路 2222 号 安 联大 厦 34 层、28 层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联系人 : 陈 剑虹 电话:0755-82558305 客服电 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41) 名称 : 中 航证 券有 限公司 注册 ( 办公 ) 地址: 江西 省 南昌市 红谷 滩新 区红 谷大 道 1619 号 国际 金融 大厦A 座4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杜航 联系人 :余 雅娜 电话:0791-6768763 客服电 话: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42) 名称 :东 莞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广东 省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 南 路1 号金 源中 心30 楼 法定代 表人 :游 锦辉 联系人 : 苏 卓仁 电话:0769-22112062 客服电 话:0769-961130 金鹰主题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 年 第 1 号 30 网址:www.dgzq.com.cn (43) 名称 :山 西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山西 省太原 市府 西 街69 号国 际 贸易中心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联系人 : 孟 婉娉 电话:0351-8686703


客服电话 :400-666-1618





网址:www.i618.com.cn (44) 名称 :华 龙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甘肃 省兰州 市静 宁路 30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联系人 :李 昕田


电话:0931-4890208 客服电 话:0931-8888088 等


网址:www.hlzqgs.com (45) 名称 :世 纪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福田 区深 南大 道7088 号 招商银 行大 厦 40-42 层





法定代 表人 :卢 长才 联系人 :王 佳佳 电话:0755-83199599 转8172 客服电 话:0755-83199599 网址:www.csco.com.cn (46) 名称 :华 福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 册( 办公 )地 址: 福州市 五四 路 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联系人 :张 腾


电话:0591-87383623


客服电 话:0591-96326 网址:www.gfhfzq.com.cn (47) 名称 :天 风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湖北 省武汉 市东 湖新 技术 开发 区关东 园 路2 号 高科 大厦 四楼


金鹰主题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 年 第 1 号 31





法 定代 表人 :余 磊





联 系人 :翟 璟





电 话:027-87618882 客服电 话 :027-87618882 网址:www.tfzq.com (48) 名称 :财 达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河北 省石 家庄 市自强 路 35 号 庄家 金融 大 厦 23 层 办公地 址: 石家 庄市 桥西 区自强 路 35 号 庄家 金融 大 厦 23 至26 层 法定代 表人 :翟 建强 联系人 :胡 士光 电话:0311-66006403 客服电 话:4006128888 网址:www.s10000.com (49) 名称 : 国 联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无锡 市县前 东 街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雷 建辉 联系人 :徐 欣 电话:0510-82831662 客服电 话:400-888-5288 、0510-82588168 网址:www.glsc.com.cn





(50) 名称 : 财 富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长沙 市芙蓉 中路 二段 80 号顺 天国际 财富 中心 26 层


法定代 表人 :周 晖


联系人 :郭 磊


电话:0731-84403319 客服电 话:0731-84403350


网址:www.cfzq.com (51) 名称 :天 相投 资顾 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B 座7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B 座 4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金鹰主题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 年 第 1 号 32 联系人 :莫 晓丽 电话:010-66045529 客服电 话: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52) 名称 :华 安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合肥 市长 江中 路 357 号 办公地 址: 合肥 市阜 南 路16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联系人 :甘 霖 电话:0551-5161821 客服电 话:4008096518( 全国) 、96518( 安徽) 网址:www.hazq.com (53) 名称 :民 生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阳门 外大 街 16 号1901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国门内 大 街 28 号民 生金 融 中心 A 座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岳 献春 联系人 :赵 明 电话:010-85127622 客服电 话:400-619-8888


网址:www.mszq.com (54) 名称 :英 大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福田 区深 南中 路华 能大 厦三十 、三 十一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文安 联系人 :王 睿 电话:0755-83007069 客服电 话:4008-698-698 网站:www.ydsc.com.cn (55) 名称 :日 信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内蒙 古自治 区内 蒙古 呼和 浩特 市锡林 南 路 18 号 法定代 表人 :孔 佑杰 联系人 :陈 韦杉


金鹰主题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 年 第 1 号 33 电话:010-88086830 客服电 话:010-88086830 网址: www.rxzq.com.cn (56) 名称 : 浙 商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浙江 杭州市 杭大 路1 号黄 龙世 纪广场 A- 6/ 7楼 法定代 表人 : 吴 承根 联系人 :刘 虹 电话:0571-87901908 客服电 话:0571-96777 网址: www.stocke.com.cn (57) 名称 :金 元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海口 市南 宝 路36 号 证券 大厦4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4001 号 时代 金融 中心 大 厦 17 楼 法定代 表人 :陆 涛 联系人 :马 贤清 电话:0755-83025022 客服电 话:4008-888-228 网址: www.jyzq.cn (58) 名称 :申 银万 国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常熟 路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 汪 建熙 联系人 :曹 晔 电话:021-54047892 客服电 话:021-962505 网址:www.sywg.com (59) 名称 :中 国银 河股份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35 号 国 际企业 大 厦 2-6 层 法定代 表人 :顾 伟国 联系人 :田薇 电话:010-66568430 金鹰主题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 年 第 1 号 34 客服电 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60) 名称 : 国都 证券 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 京 市东城 区东 直门 南大 街3 号国华 投资 大 厦9 层10 层 法定代 表人 : 常喆 联系人 : 黄静 电话:010-84183389 客服电 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61) 名称 : 中 信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深南 大 道 7088 号 招 商银行 大厦 第 A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新源南 路 6 号京 城大 厦3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 明


联系人 :陈 忠


电话:010-84683893


客服电 话:0755-83478806 等 网址:www.cs.ecitic.com (62) 名称 :国 泰君 安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河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祝 幼一 联系人 : 万 建华 电话:021-38676666-6161 客服电 话 :95521 ( 全国 ) 网址:www.gtja.com (63) 名称 :海 通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淮海 中路 9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联系人 :王 立群 电话:021-23219286


客服电 话:95533 ( 全国) 、4008888001


网址:www.htsec.com (64) 名称 :五 矿证 券有 限公司 金鹰主题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 年 第 1 号 35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28 号 荣超 经贸 中 心办公 楼 47 层01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28 号 荣超 经贸 中 心 49 层 法定代 表人 :高 竹 联系人 : 高克 南 电话:0755-82545707 客服电 话:40018-40028 网址:www.wkzq.com.cn (65) 名称 :江 海证 券有 限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黑龙 江省哈 尔滨 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法定代 表人 : 孙名 扬 联系人 : 高悦 铭 电话:0451-82337802 客服电 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66) 名称 :中 信万 通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 路 29 号澳 柯玛 大厦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智河 联系人 :吴 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客服电 话: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67) 名称 :华 宝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陆家 嘴环 路未 来资 产大 厦 2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联系人 :宋 歌 电话:021-50122086 客服电 话:021-38929908 、 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68) 名称 :国 信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 地 址: 深圳 市罗湖 区红 岭中 路1012 号 国信证 券大 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层 金鹰主题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 年 第 1 号 36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周洋 联系电 话:0755-82133066 客服电 话:95536 ( 全国 ) 网址:www.guosen.com.cn (69) 名称 :国 海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 地 址: 广西 南宁市 滨湖 路 46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雅锋 联系人 :牛 孟宇 电话:0755-83709350 客服电 话:95563 网址:www.ghzq.com.cn (70) 名称 :中 信证 券( 浙江)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浙江 省杭州 市滨 江区 江南大道 588 号 恒鑫 大厦 主楼19-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沈 强 联系人 :丁 思聪 电话:0571-87112510 客服电 话:96598 网址:www.bigsun.com.cn (71) 名称 :新 时代 证券 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海淀 区北 三环 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1501 法定代 表人 :刘 汝军 联系人 :孙 恺 电话:010-83561149 客服电 话:400-698-9898 网址:www.xsdzq.cn (72) 名称 :中 信建 投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佑君 联系人 :权唐 金鹰主题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 年 第 1 号 37 电话:010-85130577 客服电 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73) 名称 :浙 江同 花顺 基金销 售 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 地 址: 浙江 省杭州 市文 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903 法定代 表人 : 李 晓涛 联系人 :杨翼 电话:0571-88911818 客服电 话:0571-88920897 网址: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网 (www.ijijin.cn ) (74) 名称 :北 京展 恒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 街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德胜门 外华 严北 里2 号民 建大 厦 6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联系人 :李 二钢 电话:010-85188234 客服电 话:400-888-6661


网址: 展恒 基金 理财 平台(www.myfund.com) (75) 名称 :诺 亚正 行( 上海) 基金 销售 投资 顾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金 山区 廊下镇 漕廊 公路 7650 号20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银 城中 路68 号 时 代金融 中 心 8 楼801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系人 :方 成 电话:021-38602377 客服电 话:400-821-5399 网址: www.noah-fund.com (76) 名称 :深 圳众 禄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深南 东 路 5047 号 发展 银 行大 厦 25 层I 、J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张 玉静 电话:0755-33227953 金鹰主题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 年 第 1 号 38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网址: 众禄 基金 网(www.zlfund.cn ) 、基 金买 卖网 (www.jjmmw.com ) (77) 名称 :上 海好 买基 金销售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1118 号 鄂尔 多斯 国际 大 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蒋 章 电话:021-58870011-6618 客服电 话:400-700-9665 网址: 好买 基金 网(www.ehowbuy.com ) (78) 名称 :上 海天 天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浦东 新区 峨山 路 613 号6 幢551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9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联系人 :潘 世友 电话:021-54509998 客服电 话: 400-1818-188 网址: 天天 基金 网(www.1234567.com.cn ) (79) 名称 :杭 州数 米基 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海 曙路 东2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3588 号12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联系人 :周 嬿旻 电话:0751-28829790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0571-28829123


网址: 数米 基金 网(www.fund123.cn ) (80) 名称 : 上 海长 量基 金销售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 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 555 号裕 景国 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联系人 : 沈 雯斌 金鹰主题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 年 第 1 号 39 电话:021-58788678-8201 客服电 话:400-089-1289


网址: 长量 基金 销售 网(www.erichfund.com) (81) 名称 :中 期时 代基 金销售(北京)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16 号1 幢 11 层 法定代 表人 :路 瑶 联系人 :侯 英建 电话:010- 59539888 客服电 话:95162 或4008888160 网址: 中期 金融 超市(www.cifcofund.com) (82) 名称 :和 讯信 息科 技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1002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联系人 :李 延鹏 电话:0755-82721122-8625 客服电 话:400 -920 -0022 公司网 站:www.homeway.com.cn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要求 ,选 择 其 他符合 要求 的机 构代 理销 售本基 金 , 并及时 公告 。 (二) 注册 登记 机构 名称: 金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吉大九 洲大 道东 段商 业银 行大 厦 7 楼 16 单元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体育西 路189 号 城建 大 厦22-23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东 电话:020-83284983 传真:020-83282856 联系人 :傅 军 (三) 律 师 事务 所 和 经办 律师 金鹰主题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 年 第 1 号 40 名称: 广东 岭南 律师 事务 所 住所: 广州 市新 港西 路 135 号中 山大 学西 门科 技园601-605 室 法定代 表人 :黄 添顺 电话:020-84035397 传真:020-84113152 经办律 师: 江亚 芳、 陈进 学、徐艳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名称: 立信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上 海市 黄浦 区南 京 东路 61 号 四楼 法定代 表人 :朱 建弟 电话:021-63391166 邮编:200002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张 宁、 刘国棣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 《销售 办法》 、 基金 合同的 相关 规定、 并经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委 员会 《关 于核 准金 鹰主题 优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募集 的 批 复》( 证监 许可 【2010 】1480号) 核 准募 集。 本基金 为契 约型 开放 式 股 票型基 金, 基金 存续 期为 不定期 。 本基金 自2010年11月18日 起公开 募集 , 并 于2010 年12 月16 日募 集结 束。 募集 对 象为符 合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个人 投资 者、机 构投 资者 及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 本基金 的初 始面 值为 每份 基金份 额人 民币1.00 元。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于2010 年12 月20 日正 式生 效。 自基 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 本 基金 管理人 正 式开始 管理 本基 金。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如果 连 续 二十个 工作 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数 量不 满两 百人 或者 基金资 产 净值低 于五 千万 元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向 中国 证监 会说明 原因 和报 送解 决方 案。 金鹰主题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 年 第 1 号 41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 按其规 定办 理。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场所 本基金 的销 售机 构包 括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代 销机 构。 投资人可以在销售 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 理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本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增 减基金 代销 机构 ,并 予以 公告。 条件成 熟时 , 投 资人 可以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或其 指定 的代销 机构 以电 话、 传真 或网上 交 易 等形式 进行 基金 的申 购和 赎回, 具体 办法 另行 公告 。 (二)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本基金 已 于2011 年1 月21 日起 开始 办理 日常 申购 、赎回 业务 。 本基金 为投 资者 办理 申购 与赎回 等基 金业 务的 工作 日, 即 开放 日 , 为上 海证 券交易 所 、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的交 易日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或本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停 申购 、 赎 回时除 外) 。开 放日 的 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为上 海证 券交易 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交 易时 间 。 若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变 更或其 他特 殊情 况, 基金 管理人 将视 情 况 对前述 开放 日及 具体 业务 办理时 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 并公告 ,同 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投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 外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回 申请 的, 其 基金 份 额申购 、 赎 回价格 为下 次 办 理基 金份 额申购 、赎 回时 间所 在开 放日的 价格 。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未 知价” 原则, 即基 金 的申购 与赎 回价 格以 受理 申请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进 行 计算; 2、基 金采 用金 额申 购和 份 额赎回 的方 式, 即申 购以 金额申 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赎回 基金份额时,基金管 理人 按先进先出的原则 ,即对 该基金份 额持有 人在 该销 售机 构托 管的基 金份 额进 行处 理时 ,申购 确认 日期 在先 的基 金份额 先赎 回 , 申购确 认日 期在 后的 基金 份额后 赎回 ,以 确定 所适 用的赎 回费 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 申请 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 时间 结束前撤销,在当 日 的业 务办理时金鹰主题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 年 第 1 号 42 间结束 后不 得撤 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 害基 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 情况 下可更改上述原则 ,但最 迟应在新 的原则 实施 前3 个工 作日 在 至少一 种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提 出 基金投 资者 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手续 , 在 开放 日的 业 务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 赎回的 申 请。 投资者 申购 本基 金, 须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全额 交付申 购款 项。 投资者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 其在销 售机 构( 网点 )必 须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 2、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应自 身或 要求 注册登 记机 构 在T+1 日对 基金投 资者 申购 、 赎 回 申 请 的有效 性 进行确 认。 投资 者可 在T+2 日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构 规定 的其 他方 式查 询申请 的确 认 情况。 3、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款 项 支付 申购时 , 采 用全 额缴款 方 式, 若 申购 资金 在规定 时 间内未 全额 到账 则申 购无 效。 若 申购 无效,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管 理人指 定的 代销 机构 将投 资人已 缴付 的申 购款 项本 金退还 给投 资 人。 赎回时 ,当 投资 人赎 回申 请成功 后,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 T+7 日( 包括 该日)内 支 付赎回 款 项。在 发生 巨额 赎回 时, 款项的 支付 办法 按照 本基 金合同 有关 条款 处理 。 (五) 申购 和赎 回的 数额 和价格 1、申 购金 额、 赎回 份额 及 余额的 处理 方式 (1) 对于 本基 金同 一费 用 类别, 投资 人首 次申 购最 低金 额 1000 元( 已认 购本 基金同 一 费用类 别的 基金 份额 ,不 受首次 申购 最低 金额 限制) ;追加 申购 每次 最低 金 额 500 元 。基 金 投资者 将当 期分 配的 基金 收益转 购基 金份 额时 ,不 受最低 申购 金额 的限 制。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销 售机构 赎回 时, 每次 赎回 申请不 得低 于 500 份 基金 份额; 每 个交易 账户 的最 低基 金份 额 余额 不得 低 于500 份,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赎 回时 或赎 回后将 导致 在 销售机 构( 网点) 保留 的基 金份额 余额 不 足 500 份的 , 需一 次全 部赎 回。 如 因 分红再 投资 、 非 交易过 户、 转托 管、 巨额 赎回、 基金 转换 等原 因 导 致的账 户余 额少 于 500 份 之情况 , 不 受 此 限,但 再次 赎回 时必 须一 次性全 部赎 回。 金鹰主题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 年 第 1 号 43 (3)基金管理人可以 规定 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 的基 金份额上限,具体 规定请 参见定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情 况, 调 整以 上申 购金 额、 赎 回份额 及最 低持 有份 额的 数量限 制 , 并于调 整 前2 日 在至 少一 种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媒体 上刊登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2、申 购赎 回费 率 (1) 申购 费率 投资人 申购 本基 金需 缴纳 申购费 , 投 资人 在同 一天 多次申 购的 , 根 据单 次申 购金额 确 定 每次申 购所 适用 的费 率。 申购费 用用 于本 基金 的市 场推广 、 销 售、 注册 登记 等各项 费 用,不 列入基 金财 产。 申购费 率如 下: 申购 金额(万元) 申购费率 A <100 1.5% 100 ≤ A <300 1.2% 300 ≤A <500 0.8% A ≥500 每笔 1000 元 注:上 表中 ,A 为投 资者 申购金 额。 (2) 赎回 费率 赎回费 率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本基 金的 时间 的增 加而递 减, 具体 赎回 费率 如下表 所 示: 持有期(计为 T ) 赎回费率 T <1 年 0.5% 1 年 ≤ T <2 年 0.3% T ≥2 年 0% 本基金 的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担 , 不 低于 赎回 费总 额 25% 的部 分归基 金财 产所有 , 其余 部分 用 于支 付注 册登 记费 和其他 必要 的手 续费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规 定范 围内 调整申 购费 率和 赎回 费率 。 费率如 发 生变更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调整实 施 2 日前 在至 少一 种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媒体 上刊登 公告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 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 市场情况制定基 金促销 计划 ,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期 间,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对促 销活 动范 围内 的基 金投资 者调 低 基 金申购 费率 、赎 回费 率。 3、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净申购 金额 = 申 购金 额/[1+ 申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净 申购 金额 申购份 额=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金鹰主题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 年 第 1 号 44 以上计 算结 果 ( 包括申 购 份额) 以四 舍五 入的方式 保留 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由 此误差 产生 的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产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 产所 有。 例二, 假定 某投 资人 申购 本基 金 10,000 元,T 日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2 元 。该 笔申购 的申 购费 用及 获得 的申购 份额 计算 如下 : 净申购 金额 =10,000/[1+1.5%] =9,852.22 元 申购费 用=10,000-9852.22 =147.78 元 申购份 额=9,852.22/1.20 =8,210.18 份 4、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投资人 赎回 本基 金的 金额 为赎回 总额 扣 减 赎回 费用 。其中 :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数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用 上述计 算结 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法 , 保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 由 此误差 产生 的 损 失由基 金 财 产承担 ,产 生的 收益 归 基 金财产 所有 。 例三, 假定 某投 资人 在 T 日赎回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 额 10,000 份,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1.2 元 ,则 投资 人获 得的 赎回金 额计 算如 下: 赎回总 额 =10,000 ×1.2 =12,000 元 赎回费 用 =12,000 ×0.5% =60 元 赎回金 额 =12,000-60 =11,940 元 5、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公式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并 在T+1 日公告 。 遇特 殊情 况, 可 以适当 延迟 计算或 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计算 公式 为: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T 日 基 金资产 净值/T 日基 金份 额 的余额 数量 (六) 申购 与赎 回的 注册 登记


1、 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人 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 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 时 间之前 可以 撤销 。 2、 投 资人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 基 金注 册登记 人 在T+1 日为投 资人 增加 权益 并办 理注册 登 记手续 ,投 资人 自T +2 日 起有权 赎回 该部 分基 金份 额。 3、 投 资人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 基 金注 册登记 人 在T+1 日为投 资人 扣除 权益 并 办 理相应 的 注册登 记手 续。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 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 理时间进行调整,并 最金鹰主题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 年 第 1 号 45 迟于开 始实 施 前2 日 予以 公告。 (七)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及 处理方 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单个开 放日 中,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赎 回申请 总份 额扣 除申 购总 份额后 的 余 额) 与净 转出 申请 ( 转出 申请总 份额 扣除 转入 申请 总份额 后的 余额 ) 之和 超 过上一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10% ,为 巨额 赎回 。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出现巨 额赎 回时 ,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根 据本 基金 当时 的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接受 全额赎 回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 )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 理人认 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 部赎回申请时,按正 常 赎回程 序执 行。 (2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 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有困难,或认为兑付 投 资者的 赎回 申请 进行 的资 产变现 可能 使基 金财 产净 值发生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在当 日接 受赎回比例不 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 额 10 %的前 提下,对其余赎回 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 日 的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 单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申请 赎回 份额占 当日 申请 赎回 总份 额的比 例 , 确 定 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当 日受 理的赎 回份 额 ; 未 受理 部 分除投 资者 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选 择将 当日 未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者 外, 延迟 至下 一开 放日 办 理, 赎回 价格 为下 一个 开 放日的 价格 。 转 入下一 开放 日的 赎回 申请 不享有 赎回 优先 权, 以此 类推,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 (3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招募说明书 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 在3 个 工 作日内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 同时在 至少 一种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4) 暂停 接受 和延 缓支 付 :本基 金连 续 2 个 开放 日 以上发 生巨 额赎 回, 如基 金管理 人 认为有 必要 , 可暂 停接 受 赎回申 请 ; 已 经接 受的 赎 回申请 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但 延缓 期 限不得 超 过20 个工 作日 , 并应当 在至 少一 种会 指定 媒体上 公告 。 (八)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申 购 、暂 停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 1、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者 的申 购申 请: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受理 投资 者的 申购申 请; (2) 证券 交易 场所 交易 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财产净 值 ; (3)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暂停 基金 财产 估值 情况 ; (4 )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 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 种,或其他可能对基 金 业绩产 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的情 形; 金鹰主题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 年 第 1 号 46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某 些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申 请 时 ,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回 投 资 者 账 户。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暂 停 接受申 购申 请时, 应当 依 法公告。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 形消除 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办 理并 依法 公告 。 2、在 以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暂 停接 受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支付 赎回 款项 ; (2) 证券 交易 场所 交易 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财产净 值 ; (3)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 回,根 据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可以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的情况 ; (4)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暂停 基金 财产 估值 的情 况;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当日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并 及时 公 告。 已接 受 的赎回 申请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足 额支 付 ; 如 暂时 不 能足额 支付 , 应当 按单 个 赎回申 请人 已被 接受的 赎回 申请 量占 已接 受的赎 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分配给 赎回 申请 人 , 其 余 部分在 后续 开放 日予以 支付 。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并依 法公 告。 3、暂 停基 金的 申购 、赎 回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规 定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4、 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基金重 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 依法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 会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 (1 ) 如 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一天 , 基金 管理 人将 于 重新开 放日 , 在至 少一 种 指定媒 体, 刊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并 公告 最近 一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2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 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将 提前 一 个工作 日 , 在 至少 一种 指 定媒体 ,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 放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并在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日公 告最 近一 个开 放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3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 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 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 暂 停公告 一次 ; 当连 续暂 停 时间超 过两 个月 时 , 可 对 重复刊 登暂 停公 告的 频率 进行调 整 。 暂 停 结束 , 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 或赎回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提前三 个工 作日 , 在至 少 一种指 定媒 体连 续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 , 并 在重 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日公 告最 近一个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九、基金的转换 基 金 转 换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存 续 期 间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规 定 申 请 将 其 持 有金鹰主题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 年 第 1 号 47 的本基 金基 金份 额全 部或 部分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其 它开 放式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 本基金 已 于 2011 年 5 月 11 日 起在 本基 金管 理人 网 站(www.gefund.com.cn) “ 金鹰 e 路 通” 网 上直 销平 台开 通本 公 司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之 间的相 互转 换业 务 , 具体 业 务办理 时间 、 业务规 则及 转换 费率 已在 基金转 换公 告中 列明 , 具 体实施 办法 参见 相关 公告 。 其 他最 新转 换 业务信 息本 基金 管理 人将 另行公 告。 十、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一) 非交 易过 户是指 不 采用申 购、 赎回 等基金 交 易方式 , 将 一定 数量的 基 金份额 按照 一定规 则从 某一 投资 人基 金账户 转移 到另 一投 资人 基金账 户的 行为 , 包括 继 承、 捐 赠、 强 制 执行,及基金注册 与过户 登记人认可的其它 行为。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 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 体必须 是合 格的 个人 投资 者或机 构投 资者 。其 中: 1、“ 继承 ”是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死亡 ,其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由其 合法 的继 承人 继承。 2、“捐赠”仅指基金 份额 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 的基 金份额捐赠给福利 性质的 基金会或 其他具 有社 会公 益性 质的 社会团 体。 3、“强制执行”是指 国家 有权机关依据生效的 法律 文书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 有的基金 份额强 制执 行划 转给 其他 自然人 、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其他 组织 。 基金注 册登 记人 可以 办理 的非交 易过 户情 形, 以其 公告的 业务 规则 为准 。 (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业 务必须 提供 基金 注册 登记 人要求 提供 的相 关资 料, 直接向 基 金 注册登 记人 或其 指定 的机 构申请 办理 。 (三)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 变更办 理基 金申 购与 赎回 等业务 的 销 售机 构 (网 点 ) 时, 投 资 人可根 据各 销售 机构 的实 际情况 办理 已持 有基 金份 额的转 托管 。 基金 销售 机 构可以 按照 规定 的标准 收取 转托 管费 。 十一、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 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 解冻以及注册登 记机构 认可 的其 他情 况下 的冻结 与解 冻。 基金 份额 被冻结 的, 被冻 结部 分产 生的权 益按 照 我 国法律 法规 、 监 管规 章以 及国家 有权 机关 的要 求来 决定是 否冻 结。 在国 家有 权机关 作出 决 定 之前, 被冻 结部 分产 生的 权益先 行一 并冻 结。 被冻 结部分 份额 仍然 参与 收益 分配与 支付 。 金鹰主题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 年 第 1 号 48 十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 管理 人可 为基 金 投 资人提 供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服务 , 具 体实 施方 法以 基 金管理 人 届时公 布的 业务 规则 和公 告为准 。 十三、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以追求 资本 可持 续增 值为 目的, 以深 入的 基本面 分 析为基 础, 把握 主题投 资 的脉络 , 在 充分控 制风 险的 前提 下, 分 享中国 经济 快速 发展 的成 果以及 企业 经营 绩效 提升 所带来 的股 权 溢价, 力争 实现 基金 资产 的长期 可持 续稳 健增 值。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 动性的 金融 工具 , 包 括国 内 依法发 行和 上市 交易 的股 票、 债 券、 权证,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 股票 资 产占基 金总 资产 的比例 为60% ~95%, 其中 , 不低 于 80% 的 股票 资产 将 配置于 投资 主题 驱动 下的 行业与 上市 公 司; 债券 、 货币 市场 工具 、 现 金 、 权 证、 资产 支持 证券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 金 投资的 其他 证券 品种 占基 金总资 产 的5% ~40% , 其 中 , 现金 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权证 投资 的比 例范 围占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 ~3% 。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其 他金融工具,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即 可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并 可依 据届 时有 效的 法律法 规适 时合 理地 调整 投资范 围。 (三) 投资 理念 贯彻 “主 题投 资为 纲 , 严 控投资 风险 , 追求 价值 增 值 ” 的理 念 , 在 充分 考虑 宏观经 济运 行状况 、 金 融市 场环境 、 可投资 的金 融工 具之 多样 性的情 况下 , 构 建一个 以 主题投 资为 主导 的投资组合,以期分享中国经济快速发展的成果与金融工具多样化所带来的风险管理之便 利。 (四) 投资 策略 1、大 类资 产配 置策 略


金鹰主题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 年 第 1 号 49 本基金 采用 “自 上而 下” 的分析 视角 , 综 合考 量中 国宏观 经济 所处 投资 时钟 的象限 、 国 内股票 市场 的估 值 、 国 内 债券市 场收 益率 的期 限结 构、CPI 与 PPI 变 动趋 势、 外围主 要经 济 体宏观 经济 与资 本市 场的 运行状 况等 因素 , 分 析研 判货币 市场 、 债 券市 场与 股票市 场的 预 期 收益与 风险 , 并 据此 进行 大 类资 产的 配置 与组 合构 建, 合 理确 定本 基金 在股 票、 债 券、 现 金 等金融 工具 上的 投资 比例 , 并随 着各 类金 融工 具风 险收益 特征 的相 对变 化, 适时动 态地 调 整 各金融 工具 的投 资比 例。 2、股 票投 资策 略 本基金坚持“自上而 下” 为主、 “ 自下而上”为 辅的 投资视角,在实际 投资过 程中充分 体现“主题优势” 这个核 心理念。本基金所 谓“主 题” ,是 指国内外实 体经济 、政府政策、 科学技 术、 社会 变迁、 金 融市场 等层 面已 经发 生或 预期将 发生 的, 将导致 行 业或企 业竞 争力 提升 、 盈 利水 平改 善的 驱 动因素 , 重点 关注 产业 政 策、 区域 振兴 、 科 技进 步、 经济结 构转 型、 社会结 构变 迁所 带 来 的投 资主题 。 具 体说 来, 可供 本 基金配 置的 投资 主题 包括 但不限 于内 需 增长、 消费 提振 与消 费升 级、 出 口增 长与 结构 优化 、 投资 结构 与布 局改 善、 社会保 障与 医 疗 改革、 节 能减 排、 环 保、 产业转 移、 产 业链 优化、 新能源、 新材 料及 新科 技 的应用、 城市 化 的进程 、 人口 老龄 化 、 社 会收入 分配 改革 、 汇率 改 革、 金融 制度 的改 革和 发 展、 金融 工具 的 创新、 经济 全球 化等 等所 带来的 投资 主题 。由 于这 些“投 资主 题” 有着 深刻 的基本 面基 础 , 且将导 致相 关行 业或 企业 经营状 况的 改善 ,故 而, 将给本 基金 带来 良好 的投 资机会 。 各种投 资主 题的 差异 主要 体现在 : 对 上市 公司 经营 绩 效传导 的路 径之 长短 与作 用力度 之 大小、 受益 于该 投资 主题 的 行业与 产业 之数 量、 受益 于 该投资 主题 的上 市公 司之 数量与 质量 、 可持续 性、 战略 性主题 还 是战术 性主 题等 等。 从 证 券投资 的视 角看 , 对上 市 公司经 营绩 效传 导的路 径短 、 作 用力度 大 、 受益 于该 主题 的行业 与 产业数 量众 多、 受益于 该 投资主 题的 上市 公司数 量多 且质 量好 、可 持续性 强的 战略 性主 题, 具有明 显的 比较 优势 。 一般而 言 , 投 资主 题是 跨 行业的 , 以 “消 费提振 ” 主题为 例 , 其 波及 的行 业 主要有 : 食 品饮料 、 纺织 服装 、 餐 饮 旅游 、 家 用电 器 、 汽车 制 造等等 。 鉴于 投资 主题 的 跨行业 特性 , 本 基金根 据受 益于 “ 主题 ” 的 各行 业随 着经 济周 期变 化的弹 性 , 将 “ 主题 ” 区 分为 “防 御型 主 题”与“进取型主 题 ” ,在 宏观经济与证券市 场的不 同周期阶段,在上 述两大 类型的主题之 间审慎 遴选 。 在 “自 上而 下” 遴 选投 资标 的的 过程 中, 遵 循 “ 先主 题, 后行 业, 再 个股 ” 的 逻辑顺 序。 在具体 投资 主题 、行 业( 采用申 银万 国行 业分 类) 与个股 的遴 选上 ,通 过对 投资主 题 、 行业和 个股 的比 较优 势进 行持续 评估 , 本 基金 力求 准 确把握 各类 重大 投资 主题 所带来 的投 资 机遇, 并据 此对 投资 组合 当中的 行业 和个 股进 行及 时调整 。 金鹰主题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 年 第 1 号 50 (1) 投资 主题 遴选 策略 在宏观经济所处投资 时钟 的不同象限,以及证 券市 场运行 的不同周期 阶段 , “ 防御型主 题” 与 “进 取型 主题 ” 的 比较优 势亦 不相 同 。 宏 观 经济与 资本 市场 的上 行周 期当中 , 进取 型 主题具 有比 较优 势; 而在 宏观经 济与 资本 市场 的下 行周期 当中 ,防 御型 主题 具有比 较优 势 ; 为了对 可供 选择 的投 资主 题进行 综合 评价 , 本 基金 通过定 性与 定量 相结 合的 方法建 立了 “ 金 鹰投资主题评价模 型 ” ,该 模型的主要考量因 素包括 :投资主题是否源 于国际 经济环境,是 否源于 政府 财政 政策, 是 否源于 央行 货币 政策, 是 否源于 国家 战略 , 是否 源 于政府 其它 特定 政策目 标, 是否 源于 社会 变迁, 是否 源于 国内 外政 治环境 , 是 否源 于科 技进 步, 向 实体 经 济 各行业 传导 的时 滞, 对实 体经济 产生 牵引 的广 度、 深度、 持续 时间 , 证 券市 场是否 存在 明 确 的投资 标的 , 是 否源 于国 内外突 发事 件、 重大 事件 , 投资 主题 对于 实体 经济 、 金融 市场 的 影 响是否 随着 国内 外突 发事 件、重 大事 件的 平息 而立 即消失 等等 。 借助 “金 鹰投 资主 题评 价 模型 ” 对 于可 供选 择的 投 资主题 进行 评价 , 筛选 出 可持续 性强 、 对于实 体经 济将 产生 重大 影响、 对于 传导 所至 的行 业 与企业 经营 绩效 提升 空间 较大的 投资 主 题,作 为本 基金 的重 点配 置方向 。 (2) 行业 配置 策略 遴选出 重点 配置 的投 资主 题之后 , 根 据受 益于 这些 投 资主题 的程 度来 筛选 本基 金重点 配 置的行 业。 本基金 采用 基本 面加 权的 方法, 定量 分析 与定性 分 析相结 合, 建立 了 “金 鹰 行业综 合评 价模型” 。定量方面 主要依 据行业的盈利指标 、成长 指标、现金流指标 、偿债 能力指标、营 运能力 指标 、 估值 指标 , 定性方 面主 要依 据国 际经 济环境 、 全球 产业 周期 、 财政政 策 、 货 币 政策对 于行 业的 影响 , 政 府特定 政策 目标 、 国 内消 费环境 的变 迁、 科技 进步 、 国内 外突 发 事 件、重大事件对于 行业的 影响、行业的盈利 前景及 成长空间分析等等 。 “金鹰 行业综合评价 模型” 试图 预判 与寻 找那 些具有 综合 性比 较优 势的 行业, 力图 使得 这些 行业 的投资 收益 超 越 市场当 中各 行业 收益 率的 平均值 。对 这些 行 业 进行 重点配 置, 以期 提升 投资 组合的 收 益 率 。 在基金 投资 过程 中, 行业 配置方 案建 立在 整个 投研 团队的 研究 支持 基础 之上 , 投资 决 策 委员会 负责 制定 行业 配置 方案, 基金 经理 负责 执行 行业配 置方 案, 并进 行相 应的反 馈。 (3) 个股 精选 策略 遵循 “ 防御” 或者 “ 进取 ” 的投 资取 向, 依 据主 题 配置策 略与 行业 配置 策略 , 本基 金在 各行业 内配 置相 应的 投资 标的。 本基金 采用 基本 面加 权的 方法 , 建 立了 “ 金鹰 企业 综合评 价模 型” , 该 模型 主 要通过 定 量分析 和定 性分 析相 结合 的方式 来考 察和 筛选 具有 综合性 比较 优势 的品 种。 定量方 面, 主 要金鹰主题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 年 第 1 号 51 依据盈 利能 力、 成长 性、 现金流 状况 、 偿 债能 力、 营运能 力、 估值 等等; 定 性方面 主要 考虑 : 公司所 处的 行业 、 主 营业 务 以及其 它业 务对 于本 基金 拟重点 配置 的投 资主 题之 切合程 度与 敏 感性, 所处 的行 业发 展前 景良好 , 主 营业 务具 有持 续成长 的能 力; 企业 具有 核心竞 争力 , 其 资源储 量、 质量、 品位 在 拥有相 同资 源的 上市 公司 当中的 相对 排名 , 综合 竞 争力在 行业 内处 于领先 地位 ; 具 有良 好的 治 理结构 和财 务健 康度 等; 最 后结合 定量 和定 性研 究以 及实地 调研 , 筛选出 基本 面健 康、 最具 比较优 势的 个股 作为 本基 金的核 心投 资标 的, 进行 重点投 资。 3、债 券投 资策 略


在 资本市 场日 益国际 化的背 景下, 通过 研判债 券市场 风险收 益特 征的国 际化趋 势和 国 内宏观 经济 景气 周期 引发 的债券 收益 率的 变化 趋势 ,采取 自上 而下 的策 略构 造组合 。


债券类 品种 的投 资, 追求 在严格 控制 风险 的基 础上 获取稳 健回 报的 原则 。


(1 ) 本 基金 采用 目标 久期 管理法 作为 本基 金债 券类 证券投 资的 核心 策略 。 通 过宏观 经 济分析 平台 把握 市场 利率 水平的 运行 态势 ,作 为组 合久期 选择 的主 要依 据。


(2) 结合 收益 率曲 线变 化 的预测 , 采取 期限 结构 配 置策略 , 通过 分析 和情 景 测试 , 确 定长、 中、 短期 债券 的投 资比例 。 (3 ) 收 益率 利差 策略 是债 券资产 在类 属间 的主 要配 置策略 。 本基 金在 充分 考 虑不同 类 型债券 流动 性、 税收 以及 信用风 险等 因素 基础 上, 进行类 属的 配置 ,优 化组 合收益 。 (4 ) 在 运用 上述策 略方 法 基础上 , 通过 分析 个券 的 剩余期 限与 收益 率的 配比 状况 、 信 用等级 状况 、 流 动性指 标 等因素 , 选 择风 险收益 配 比最合 理的 个券 作为 投资 对象, 并形 成组 合。 本 基金 还将 采取积 极 主动的 策略 , 针 对市场 定 价错误 和回 购套 利机 会等 , 在确 定存 在超 额收益 的情 况下 ,积 极把 握市场 机会 。 (5) 根据 基金 申购 、 赎回 等情况 , 对投 资组 合进 行 流动性 管理 , 确保 基金 资 产的变 现 能力。 4、权 证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因 为上 市公 司进 行增发 、 配 售以 及投 资分 离 交易的 可转 换公 司 债 券等 原因被 动 获得权 证, 或者 在进 行套 利交易 、避 险交 易以 及权 证价值 严重 低估 等情 形下 将投资 权证 。 本 基金进 行权 证投资 时,将 在对权 证标 的证券 进行基 本面研 究及 估值的 基础上 ,结 合 股价波 动率 等参 数, 运用 数量化 期权 定价 模型 ,确 定其合 理内 在价 值, 从而 构建套 利交 易 、 避险交 易组 合以 及合 同许 可投资 比例 范围 内的 价值 显著低 估的 权证 品种 。


(五)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 沪深 300 指 数收 益率 ×75% +中信 标普 国债 指数 收益 率×25% 金鹰主题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 年 第 1 号 52 本基金 采用 沪深300 指数 作 为股票 投资 部分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 主 要理 由是 : (1 ) 沪深300 指数是 上海和深圳 证券交 易所第一次联合发 布的、 反映A股市场整体走 势的指 数,指数样本 覆盖了沪深市场六 成左右 的市值,具有较强 的独立 性、代表性和良好 的流动 性;(2)沪深 300 指数是一只符 合国际标 准的优良指数,该 指数体 现出与市场整体表 现较高 的相关度,且 指数历 史表 现强 于市 场平 均收益 水平 , 风 险调 整后 收益也 较好 , 具 有良 好的 投资价 值; (3 ) 沪深300 指数编制 方法的透 明度较高;且具有 较高的 市场认同度和未来 广泛使 用的前景,使 基金之 间更 易于 比较 。


本基金采用中信标普 国债 指数作为债券投资部 分的 业绩比较基准,主 要理由 是:(1) 由于本 基金 为 股 票型 基金 , 债券投 资作 为辅 助投 资部 分将更 多地 体现 为保 证基 金投资 流动 性 的需要,因此,选 择流动 性更有保障的国债 指数作 为基准符合本基金 的特征 ;(2)中信标 普国债 指数 是由 中信 证券 与指数 服务 提供 商S&P 共 同编制 和维 护, 指数 编制 具 有先进 性; (3) 中信标 普国 债指 数编 制方 法的透 明度 较高 , 是 一个 全面反 映国 债市 场的 综合 性债券 指数 。 在 已有基 金的 债券 部分 业绩 比较基 准中 享有 较高 的市 场占有 率, 选择 其作 为债 券 部分业 绩比 较 基准易 于与 其他 基金 的比 较。 随着市 场环 境的 变化 , 如 果上述 业绩 比较 基准 不适 用本基 金时 , 本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从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的原 则出 发, 根据 实际 情况对 业绩 比较 基准 进行 相应调 整。 调 整 业绩比 较基 准应 经基 金托 管人同 意,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调 整前3 个工 作 日 在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媒 体上 刊登 公告 。 (六)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 动性的 金融 工具 , 包 括国 内 依法发 行和 上市 交易 的股 票、 债 券、 权证,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 股票 资 产占基 金总 资产 的比例 为60% ~95%, 其中 , 不低 于 80% 的 股票 资产 将 配置于 投资 主题 驱动 下的 行业与 上市 公 司; 债券 、 货币 市场 工具 、 现 金 、 权 证、 资产 支持 证券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 金 投资的 其他 证券 品种 占基 金总资 产 的5% ~40% , 其 中 , 现金 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权证 投资 的比 例范 围占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 ~3% 。 因此 , 本 基金 风险 收益 特 征从长 期来 看 , 其 风险 和 预期收 益均 高于 货币 型基 金、 债券 型 基金和 混合 型基 金。 (七) 投资 禁止 行为 与限 制 1、禁 止行 为


金鹰主题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 年 第 1 号 53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提供 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其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发 行的股 票或 债券; (6) 买 卖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者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交 易活 动; (8) 当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及 《基 金合 同》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本基 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不受 上 述规定 的限 制 。 2、基 金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的 股票,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2) 本基 金与 由本 基金 管 理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共同 持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 不得 超过 该证券 的10% ; (3)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 (4)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买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5% ,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 证的市 值不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3% ,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 部基金持有同 一权证 的比 例不 超过 该权 证的 10% 。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遵 从其规 定; (5) 现金 和到 期日 不超 过 1 年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 于5% ; (6)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7)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 资 产支 持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产 支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8)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 得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9) 本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所申 报的金 额 不得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所申 报的 股票数 量不 得超 过拟 发行 股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 总量; 金鹰主题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 年 第 1 号 54 (10) 本基 金不 得违 反《 基金合 同》 关于 投资 范围 和投资 比例 的约 定; (11)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规 定的 其它 投资 限制。 《基金法》及其他有 关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 消上 述限制的,履行适 当程序 后,基金不 受上述 限制 。 3、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修 改或取消上述限制规 定时 ,本基金不受上述 投资组 合限制并 相应修 改限 制规 定。 (八) 投资 组合 比例 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同 的约定 。 因 证券 市场波 动 、 上市 公司 合并、 基金 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不 符合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资 比例 规定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工作 日 内进行 调整 。 (九)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权利 处理 原则 和方法 1、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 行使 股东权利 ,保护基 金份额 持有人的 利益; 4、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 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债权人 权利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的利益 。 (十) 基金 投资 组合 报告 ( 未经审 计) 本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会及 董事保 证本 报告 所载 资料 不存在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 述或 重 大 遗漏, 并对 其内 容的 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及 连带 责任 。 本基金 的托 管人 中国 工商 银行股 份 有 限公 司根 据本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已 于2013 年7月29 日复核 了本 报告 中的 内容 , 保证 复核 内容 不存 在虚 假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遗 漏。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止日 为2013 年6 月30 日 , 本报 告 中 所列 财务 数据 未 经审计 。 1、 报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 资 352,369,541.84 61.94 其中: 股票 352,369,541.84 61.94 2 固定收 益投 资 - - 金鹰主题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 年 第 1 号 55 其中: 债券 - -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4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130,000,150.00 22.85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产 - - 5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85,794,280.10 15.08 6 其他各 项资 产 751,682.48 0.13 7 合计 568,915,654.42 100.00 2、 报告期 末 按 行业 分类 的股 票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4,625,216.28 0.86 B 采矿业 13,750,995.09 2.57 C 制造业 176,098,735.82 32.85 D 电力 、 热 力 、 燃 气及 水生 产 和供应 业 2,523,912.00 0.47 E 建筑业 40,566,747.10 7.57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 服务业 34,356,652.60 6.41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18,134,358.22 3.38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金鹰主题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 年 第 1 号 56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7,299,918.92 1.36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 业 23,655,429.61 4.41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 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18,749,505.00 3.50 S 综合 12,608,071.20 2.35 合计 352,369,541.84 65.73 3、 报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股 票投 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601117 中国化 学 3,482,350 33,151,972.00 6.18 2 600880 博瑞传 播 1,063,500 18,749,505.00 3.50 3 002570 贝因美 666,368 18,624,985.60 3.47 4 002065 东华软 件 836,007 16,552,938.60 3.09 5 002011 盾安环 境 1,593,100 16,154,034.00 3.01 6 600261 阳光照 明 1,254,331 15,904,917.08 2.97 7 600518 康美药 业 818,040 15,730,909.20 2.93 8 002665 首航节 能 600,000 14,370,000.00 2.68 9 600587 新华医 疗 335,225 13,891,724.00 2.59 10 600583 海油工 程 2,125,347 13,750,995.09 2.57 4、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本基金 报告 期末 未持 有债 券。 金鹰主题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 年 第 1 号 57 5、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本 基金 报告 期末 未持 有债券 。 6、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报告 期末 未持 有资 产支持 债券 。 7、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权证 投 资 明细 本基金 报告 期末 未持 有权 证。 8、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股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8.1、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 资的股 指期 货持 仓和 损益 明细 本基金 报告 期末 未持 有股 指期货 。 8.2 、本 基金 投资 股指 期 货的投 资政 策 无。 9、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 十名证 券的 发行 主体 本期 未出现 被监 管部 门立 案调 查、 或 在报 告 编 制日前 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 责、处 罚的 情形 。 (2)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 股票未 超出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备选 股票 库。 (3) 其他 各 项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559,535.47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70,465.30 5 应收申 购款 121,681.71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751,682.48 金鹰主题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 年 第 1 号 58 (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本基 金本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6)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的 其他文 字描 述部 分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分 项之和 与合 计项 之间 可能 存在 尾 差。 十四、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实 信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不 保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日为2010 年12月20日 ,基 金合 同生 效以来 (截 至2013年6月30 日)的投 资业绩 及与 同期 基准 的比 较如下 表所 示: 金鹰主 题优 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净 值增 长率 与同 期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 率比 较表 阶段 份额净值 增长率① (% ) 份额净值增 长率标准差 ② (% ) 业绩比较基 准 收益率③ (% )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标准差 ④ (% ) ①-③ (% ) ②-④ (% ) 2010.12.20-2010.12.31 0.30% 0.23% -2.37% 1.14% 2.67% -0.91% 2011.1.1-2011.12.31 -35.39% 1.20% -18.23% 0.97% -17.16% 0.23% 2012.1.1-2012.12.31 -5.86% 1.34% 6.86% 0.96% -12.73% 0.38% 2013.1.1-2013.6.30 1.80% 1.25% -9.11% 1.13% 10.91% 0.12% 2010.12.20-2013.6.30 -37.90% 1.26% -22.46% 1.00% -15.44% 0.26% 金鹰主 题优 势股 票型 基金 累计份 额净 值增 长率 与同 期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 率的 历史走 势对 比 图 (2010 年 12 月20 日至 2013 年6 月 30 日) 金鹰主题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 年 第 1 号 59 注:1、截至报告日 本基金 各项投资比例符合 基金合 同规定的各项比例 ,股票 资产占基金总 资产的 比例 为60% ~95%, 其中, 不低 于 80% 的 股票 资 产将配 置于 投资 主题 驱动 下的行 业与 上 市公司 ; 债券 、 货 币 市场 工具 、 现 金 、 权 证、 资产 支持证 券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 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 证券 品种 占基金 总资 产 的5% ~40% , 其中, 现金 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 债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权 证投 资的 比例 范 围占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0% ~3%; 2、 本 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 为: 沪 深 300 指 数收 益率 ×75% +中 信标 普国 债指 数 收益率 ×25 % 。 十五、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 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款项 以及其 他 投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 和。 其构成 主要 有: 1、银 行存 款及 其应 计利 息 ; 2、结 算备 付金 及其 应计 利 息; 3、根 据有 关规 定缴 纳的 保 证金及 其应 收利 息; 4、应 收证 券交 易清 算款 ; 5、应 收申 购款 ; 6、股 票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7、债 券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和应计 利息 ; 金鹰主题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 年 第 1 号 60 8、权 证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9、其 他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10、其 他资 产等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 以基 金托 管人 的名 义开立 资金 结算 账户 和托 管专户 用于 基金 的资 金结 算业务 , 并 以基金 托管 人和 本基 金联 名的方 式开 立基 金证 券账 户、 以 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 银 行间债 券托 管 账户并 报中 国人 民银 行备 案。 开 立的 基金 专用账 户 与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 基 金代 销机 构和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自 有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代销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 保 管。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不 得将 基金 财产 归入 其固有 财产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因 基金财 产的 管理 、 运 用或 其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 产和 收益, 归入 基金 财产 。 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和基 金代 销机 构以 其自 有的财 产承 担其 自 身 的法 律责任 , 其 债 权 人不得 对本 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冻 结、 扣押 或其 他权 利。 除 依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 的 规 定 处分外 ,基 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基金 财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固 有资 产产 生的 债务 相互抵 消 ;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不同 基金的 基金 财产 所产 生的 债权债 务不 得相 互抵 消。 十六、基金财产的估值 (一) 估值 目的 基金资 产估 值的 目的 是客 观、 准 确地 反映 基金资 产 是否保 值、 增值, 依据 经 基金资 产估 值后确 定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而计算 出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计 算基 金申 购与 赎回 价格的 基础 。 (二)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 相关的证券交易 场 所 的 正 常 工 作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 对 外 披露基 金净 值的 非营 业日 。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权证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等 资产和 负债 。 (四) 估值 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 基 金管 理人 完成 估值后 , 将 估值 结果 以双 方认可 的 方金鹰主题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 年 第 1 号 61 式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管 人按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估 值方 法、 时间、 程序 进 行 复核, 复核 无误 后, 以双 方认可 的方 式发 送给 基金 管理人 ; 月 末、 年中 和年 末估值 复核 与 基 金会计 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 行。 (五) 估值 方法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 值: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 值: 1、证 券交 易所 上 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 收盘 价 ) 估 值;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 且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以 最近 交 易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 投 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 收盘 价估值,估值日没 有交易 的,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 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 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 行净 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 日收 盘价减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 含的债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 在活 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 交易所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 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股、转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 同一股票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该日无 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日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2)首次公开发行未 上市 的股票、债券和权证 , 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次公开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的股票,同一 股票 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 所上市的 同一股 票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定 期的 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或 行业 协 会金鹰主题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 年 第 1 号 62 有关规 定 确 定公 允价 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 的配 股权,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 以可靠计 量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资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 。 5、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 从其 规定。如有新增事 项,按 国家最新 规定估 值。 根据《基金法 》 ,基金 管理 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 产净 值,基金托管人复 核、审 查基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因此,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 的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关 各 方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的 意见 ,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对外 予 以 公布。 (六)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确 认和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数 点 后 3 位 , 小 数点 后第 4 位四 舍五 入。 当估 值或份 额 净 值计价 错误 实际 发生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立 即纠 正, 并 采取合 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步 扩大 。 当错误 达到 或 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当估 值错 误 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净 值 的 0.5%时,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 案。 因基金估 值错误 给投 资者 造成 损失 的,应 先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基 金管 理人 对不 应由 其承担 的责 任 , 有权向 过错 人追 偿。 关于差 错处 理, 本合 同的 当事人 按照 以下 约定 处理 : 1、差 错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 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注 册登 记机构 、 或代理 销售 机构、 或投 资者 自身的 过 错造成 差错 , 导 致其他 当 事人遭 受损 失的 , 过错 的 责任人 应当 对由 于该差 错遭 受损 失的 当事 人( “ 受损 方” ) 按 下 述“ 差错处 理原 则” 给予 赔偿 承担赔 偿 责 任 。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 达指令 差 错等; 对于 因技 术原因 引 起的差 错, 若系 同行业 现 有技术 水平 无法 预见、 无法 避免 、无 法抗 拒,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金鹰主题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 年 第 1 号 63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但因 该差 错取 得不 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差 错处 理原 则 (1)差错已发生,但 尚未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差 错 责任方应及时协 调各方 ,及时进 行更正 ,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差错 责任 方未 及时 更正已 产生 的 差 错,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失 的 由差错 责任 方承 担; 若 差 错责任 方已 经积 极协 调, 并且有 协助 义务 的当事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正 而未 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担 相应 赔偿 责任 。 差 错责任 方应 对 更 正的情 况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认 ,确 保差 错已 得到 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 可能 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 接损 失负责,不对间接 损失负 责,并且 仅对差 错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差错而获得不 当得 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 返还 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错 责任方仍 应对差 错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其 他当 事 人的利益损失( “受 损方 ” ) ,则差错责任方 应赔偿受 损方的损失,并 在其支付 的赔偿金额的 范围内 对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人 享有 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的 权利 ; 如 果获 得不 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已经将 此部 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受 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 将其已 经获 得的 赔偿 额加 上已经 获得 的 不当得 利返 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际 损失 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差 错责 任方 。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 进行 赔偿时,如果因基金 管理 人过错造成基 金资 产损失 时,基金 托管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管 理人 追偿 , 并 有权 要 求赔偿 或补 偿由 此发 生的 费用和 遭受 的 损失; 如果 因基 金托 管人 过错造 成基 金资 产损 失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向 基金 托 管 人追偿 。 除 基金 管理人 和 托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 造成 基金资 产的 损失 , 并拒 绝 进行赔 偿时 , 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向差 错方 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 当事 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 进行 赔偿,并且依据法 律、行 政法规、 基金合 同或 其他 规定 , 基 金 管理人 自行 或依 据法 院判 决、 仲 裁裁 决对 受损 方承 担 了赔偿 责任 , 则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向 出现 过错的 当事 人进 行追 索, 并 有权要 求其 赔偿 或补 偿 由 此发生 的费 用 和遭受 的损 失。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明差错发生的 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 根据差错发生的原 因确定 差错的责金鹰主题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 年 第 1 号 64 任方;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 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注册 登记 机构的交易数据的 ,由基 金注册登 记机构 进行 更正 ,并 就差 错的更 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认 ;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 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错 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 值 的 0.2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基 金管 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基 金份 额净 值计算 错误 偏 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七)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与 本基 金投 资有 关的 证 券交易 场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准确 评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 3、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八)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基 金管 理人 按估 值方 法 的第 6 项进 行估 值时 ,所 造成的 误差 不作 为基 金 资 产估值 错 误处理 ;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 其登 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 据错 误,或由于其他不 可抗力 原因,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但 是未能 发现 该错 误的, 由此 造成 的基金 资 产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任 。 但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十七、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 公 允价 值变 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 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 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 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三) 收益 分配 原则 金鹰主题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 年 第 1 号 65 1、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 6 次 ,每次 收 益分配 比例 不得 低于 该次 可供分 配利 润 的20% , 若 基 金合同 生效 不 满 3 个 月可 不进行 收益 分 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 式分 两种:现金分红与红 利再 投资,投资者可选 择现金 红利或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者 不选择 ,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配 方式 是 现 金分红 ; 如 投资 者在 不同 销售机 构选 择的 分红 方式 不同,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将以投 资者 最 后 一次选 择的 分红 方式 为准 ;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 金份 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 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4、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 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与公 告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2 日 内在 指定媒 体 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 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 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六)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 费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 者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于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可 将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基 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计 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则 》 执 行 。 十八、基金的费用和税收 (一) 与基 金运 作相 关的 费用 1、与 基金 运作 相关 的费 用 种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金鹰主题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 年 第 1 号 66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3) 因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或 结算而 产生 的费 用 (包 括 但不限 于经 手费 、 印花 税 、 证 管费、 过户费 、手 续费 、券 商佣 金、权 证交 易的 结算 费及 其他类 似性 质的 费用 等) ; (4)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后 的 信息披 露费 用;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6)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后 的 会计师 费和 律师 费; (7) 基金 资产 的资 金汇 划 费用; (8) 按照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2、与 基金 运作 相关 的费 用 之计提 方法 、计 提标 准和 支付方 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基金管 理人 的 基 金管 理费 按基金 财产 净值 的1.5% 年 费率计 提。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5%年 费 率计提 。 管 理费 的 计 算方 法如下 : H=E×1.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 月 支付 , 由基 金管 理人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基 金托管 人 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2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 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 期顺延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基金 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 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25% 年 费率计 提。 托管 费的 计算 方法 如 下 : H=E×0.25%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 托管 费划 款指 令, 基 金托管 人 复 核后 于次 月前2 个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性 支取 。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 公 休日 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金鹰主题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 年 第 1 号 67 上述“1、与基金运作 相关 的费用种类” 中第 (3)至 第(7)项费用 ,根 据有关 法规及 相应协 议规 定 , 按费 用实 际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3、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 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 全履 行义务导致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 的损失 ;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 的事项 发生 的费 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 的相 关费用,包括但不限 于验 资费、会计师和律 师费、 信息披露 费用等 费用 ; (4) 其他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 规及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 定不得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4、基 金管 理费 和基 金托 管 费的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 可 根据 基金 发展情 况调 整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 金 托 管费率 、基 金销 售费 率等 相关费 率。 (二) 与基 金销 售有 关的 费用 1、 本 基金 认购费 的费 率 水 平、 计 算公 式、 收取 方式 和 使用方 式请 详见 本招 募说 明书 “ 六、 基金的募集”中“ ( 九)基 金份额面值、认购 价格、 费用及认购份额计 算公式 ”中的相关规 定。 2、本基金申购费、赎 回费 的费率水平、计算公 式、 收取方式和使用方 式请详 见本招募 说明书“八、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中的 “ (五) 申购和赎回的数额 和价格 ”中的相关规 定。 3、转 换费 率 本 基金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之 间 的 转换费率由基金管理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 原则 另行 制定并 公告 。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基金 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 整上述 费率。上述费率 如发生 变更,基 金管理 人应 按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或 其他 相关 规定 于新的 费率 实施 前在 至少 一种指 定媒 体 公 告。调 整后 的上述 费率 还应 在最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中 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 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 市场情况制定基 金促销 计划 , 针 对以 特定 交易方 式( 如网 上交 易、 电 话交易 等) 等进 行基 金交 易 的投资 者定 期金鹰主题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 年 第 1 号 68 或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 活动。 在基 金促 销活 动期 间, 基 金管 理人 在与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后 可 以对促 销活 动范 围内 的投 资者调 低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三)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十九、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金 合同 生效少 于 2 个月 ,可 以并 入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并进行日 常的会 计核算,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 基金 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 核对并 以书面方 式确认 。 (二) 基金 年度 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相互 独立的具有证券从 业资格 的会计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 会计师事 务所需 在2 日内 在至 少一 家指定 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 息披露 应符合《基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 信息披露办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二)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 金金鹰主题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 年 第 1 号 69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 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指定的 媒体 和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的互 联网网站(以下简 称“网 站” )等 媒介披 露, 并 保证 基金 投资 者能 够 按照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时间 和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的 信息 资 料。 (三)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承 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本基 金公 开披露 的 信息应 采用 中文 文本。 如 同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基 金信息 披露 义务人 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一 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的 ,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 合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 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 同摘 要登 载在指 定媒 体上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将 基金合 同、 基 金 托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1)基金招募说明书 应当 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 基金 投资 者决策的全部 事项, 说明基金 认购 、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金投 资 、 基 金产 品特 性 、 风 险揭 示 、 信 息披 露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等 内容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月结 束之 日 起 45 日内 , 更新招 募说 明 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 公场所所 在地的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 构报送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并就有关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2)基金合同是界定 基金 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 利、 义务关系,明确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 程序 , 说明基 金产 品的 特性 等涉 及基金 投资 者重 大利 益的 事 项的 法律 文金鹰主题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 年 第 1 号 70 件。 (3)基金托管协议是 界定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 在基金财产保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2、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 在披 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体 上。 3、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媒体 上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 4、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 开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 少每周 公 告 一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 者赎 回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 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5、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披 露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 回 价 格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 赎回 费率 , 并 保证 投资 者 能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查阅或 者复 制 前述信 息资 料 。 6、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 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编 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体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2 个月 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 不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或 者 年 度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 别报 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金鹰主题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 年 第 1 号 71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和 书面 报告 两种 方式。 7、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 金 合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 管理 人员、基金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十; (11)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 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 理人员 、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 重行政 处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金鹰主题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 年 第 1 号 72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支 付;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8、澄 清公 告 在基金 合同 存续 期限 内, 任 何公共 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金 份 额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相关 信 息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对 该消 息 进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9、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核准 或 者备 案 , 并予以 公告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召 集人 应当至 少提 前 40 日 公告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召开 时间 、会 议形 式、审 议事 项、 议事 程序 和表决 方式 等事 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对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事项 不依法 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 的,召 集人 应当 履行 相关 信息披 露 义 务 。 10、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六)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 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 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 基 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基 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审查 , 并 向基 金管 理 人出具 书面 文 件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体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体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 共 媒体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 体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体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 一 信息的 内 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基 金合 同终止 后 10 年。 金鹰主题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 年 第 1 号 73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以供 公 众查阅 、 复制。 二十一、风险揭示 (一) 市场 风险 基金主 要投 资于 证券 市场 , 而证 券市 场价 格因受 到 经济因 素、 政 治 因素、 投 资心理 和交 易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而产生 波动 , 从 而导致 基 金收益 水平 发生 变化, 产 生风险 。 主 要的 风险因 素包 括: 1、政 策风 险 因财政 政策 、 货 币政 策、 产业政 策、 地区 发展 政策 等国家 宏观 政策 发生 变化 , 导致 市 场 价格波 动, 影响 基金 收益 而产生 风险 。 2、经 济周 期风 险 随着经 济运 行的 周期 性变 化, 证 券市 场的 收益 水平 也呈周 期性 变化 , 基 金投 资的收 益 水 平也会 随之 变化 ,从 而产 生风险 。 3、利 率风 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 波动 会导 致证券 市场 价格 和收 益率 的变动 。 利 率直 接影 响着 债 券的价 格 和收益 率, 影响 着企业 的 融资成 本和 利润 。 基金 投 资于债 券和 股票 , 其收 益 水平可 能会 受到 利率变 化的 影响 。 4、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的影 响, 如管 理能 力、 行 业竞 争、 市场 前景、 技术更 新 、 财务状 况、 新产 品研 究开 发等都 会导 致公 司盈 利发 生变化 。 如 果基 金所 投资 的上市 公司 经 营 不善, 其股 票价 格可 能下 跌, 或 者能 够用 于分 配的 利润减 少, 使基 金投 资收 益下降 。 上 市 公 司还可 能出 现难 以预 见的 变化。 虽然 基金 可以 通过 投资多 样化 来分 散这 种非 系统风 险, 但 不 能完全 避免 。 5、通 货膨 胀风 险 基金投 资的 目的 是基 金资 产的保 值增 值, 如果 发生 通货膨 胀, 基金 投资 于证 券所获 得 的 收益可 能会 被通 货膨 胀 抵 消,从 而影 响基 金资 产的 保值增 值。 金鹰主题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 年 第 1 号 74 6、债 券收 益率 曲线 变动 的 风险 债券收 益率 曲线 变动 风险 是指与 收益 率曲 线非 平行 移动有 关的 风险 , 由 于不 同 期限债 券 的收益 率变 动程 度不 同, 各期限 债券 的价 格变 动也 会不同 ; 基 金组 合中 债券 类资产 的单 一 的 加权平 均久 期指 标将 不能 充分反 映这 一债 券收 益率 曲线非 平行 移动 带来 的风 险。 7、再 投资 风险 市场利 率下 降将 影响 固定 收益类 证券 和回 购业 务的 利息收 入的 再投 资收 益率 , 这与利 率 上升所 带来 的价 格风 险互 为消长 。 具 体为 当利 率下 降时, 基金 从投 资的 固定 收益证 券和 回 购 业务所 得的 利息 收入 进行 再投资 时, 将获 得比 以前 较 少的 收益 率。


(二) 信用 风险 主要指 基金 投资 的债 券类 资产的 发行 主体 信用 状况 恶化, 到期 不能 履行 合约 进行兑 付 ; 以及发 行人 出现 违约 、 拒 绝支付 到期 本息 , 或 由于 发行人 信用 资质 降低 导致 债券价 格下 降 的 风险; 信用 风险 也包 括证 券交易 对手 因违 约而 产生 的证券 交割 风险 , 以 及 上 市公司 信息 披 露 不真实 、不 完整 ,而 导致 基金资 产损 失和 收益 变化 的风险 。 (三) 管理 风险 基金管 理人 的专 业技 能、 研究能 力及 投资 管理 水平 直接影 响到 其对 信息 的占 有、 分 析 和 对经济 形势 、 证 券价 格走 势的判 断, 进而 影响 基金 的投资 收益 水平 。 同 时, 基金管 理人 的 投 资管理 制度 、 风 险管 理和 内 部控制 制度 是否 健全 , 能 否 有效防 范道 德风 险和 其他 合规性 风险 , 以及基 金管 理人 的职 业道 德水平 等, 也会 对基 金的 风险收 益水 平造 成影 响。 (四) 流动 性风 险 我国证 券市 场作 为新 兴转 轨市场 , 市 场整 体流 动性 风险较 高。 基金 投资 组合 中的股 票 和 债券会 因各 种原 因面 临较 高的流 动性 风险 , 使 证券 交易的 执行 难度 提高 , 买 入成本 或变 现 成 本增加 。 此 外, 基 金投 资 人的赎 回需 求可 能造 成基 金仓位 调整 和资 产变 现困 难, 加 剧流 动性 风险。 为了克 服流 动性 风险 , 本 基金将 在坚 持分 散化 投资 和精选 个股 原则 的基 础上 , 通过 一 系 列风险 控制 指标 加强 对流 动性风 险的 跟踪 、 防 范 和 控制, 但基 金管 理人 并不 保证完 全避 免 此 类风险 。 (五) 操作 和技 术风 险 基金的 相关 当事 人在 各业 务环节 的操 作过 程中 , 可 能 因内部 控制 不到 位或 者人 为因素 造金鹰主题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 年 第 1 号 75 成操作 失误 或违 反操 作规 程而引 致风 险, 如越 权交 易、内 幕交 易、 交易 错误 和欺诈 等。 此外, 在开 放式 基金 的后 台运作 中, 可能 因为 技术 系统的 故障 或者 差错 而影 响交易 的 正 常进行 甚至 导致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受到 影响 。 这 种技术 风险 可能 来自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 托 管人、 注册 登记 人、 销售 机构、 证券 交易 所和 证券 登记结 算机 构等 。 (六) 合规 性风 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 程中 ,违反 国家 法律 、法 规或 基金合 同 有 关规 定的 风险 。 (七) 本基 金特 有的 风险 本基金 重点 投资 于成 长性 行业当 中的 成长 优势 股票 。本基 金特 有的 风险 主要 包括: 1、模 型风 险 本基金的原生金融 工具组合构建将采用金 鹰 投 资 主 题 评 价 模 型 、 金 鹰 行 业 综 合 评 价 模 型、 金 鹰企 业综 合评 价模 型 作为 股票 库构 建和 选择 股票的 重要 依据 , 可 能因 为模型 本身 的 偏 差或模 型中 变量 因子 不完 善而导 致判 断结 论的 失误 , 影响 组合 中股 票的 构成 与投资 业绩 ; 本 基金将 会持 续地 对相 关模 型进行 改进 与优 化。 2、预 测偏 差带 来的 风险 在本基 金的 选股 模型 中使 用了预 测性 的指 标, 包括 预期的 净利 润增 长率 等, 如果研 究 不 深入、 预测 不准 确会 增加 投资风 险。 (八) 其他 风险 1、因基金业务快速发 展而 在制度建设、人员配 备、 风险管理和内控制 度等方 面不完善 而产生 的风 险; 2、因 金融 市场 危机 、行 业 竞争压 力可 能产 生的 风险 ;


3、战争、自然灾害等 不可 抗力因素的出现,可 能严 重影响证券市场运 行,导 致基金资 产损失 ; 4、其 他意 外导 致的 风险 。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应 当终 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金鹰主题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 年 第 1 号 76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 情 形;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二)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之 日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立 清 算小组 , 基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 人、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三)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 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四)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告 于 《基金 合同》 终金鹰主题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 年 第 1 号 77 止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后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进 行公 告。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义 务 1、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与 义 务 (1 ) 根 据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 但不限 于: 1)依 法募 集基 金;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独立 运用 并管 理基 金财 产; 3)依 照基 金合 同收 取基 金 管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 费用; 4)销 售基 金份 额; 5)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 关法 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 人, 如认为 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 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 管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基 金投 资 者 的利益 ; 7)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8)选 择、 委托 、更 换基 金 代销机 构, 对基 金代 销机 构的相 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 合条 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 册登 记机构办理基金注 册登记 业务并获 得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费 用;


10)依 据基 金合 同及 有关 法律规 定决 定基 金收 益的 分配方 案;


11)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与赎 回申 请;


12)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 ,制 订 和调整《业务规 则》 ,决 定和调整 除调高 管理 费率 和托 管费 率之外 的基 金相 关费 率结 构和收 费方 式; 13)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金 的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权 利, 为基 金的 利益 行使因 基 金 财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14)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为基金 进行 融资 ;


15)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法 律 行为;


16) 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务 所、 会 计师 事务 所 、 证券 经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 提供 服务的 外 部金鹰主题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 年 第 1 号 78 机构;


17)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 ) 根 据 《 基金 法》 、 《 运 作 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 但不限 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 理 或 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 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 登记事 宜;如认为基金代销 机构违 反基金合同、基金 销售与 服务代理协议 及国家 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 管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基 金投 资 者 的利益 ; 2)办理 基 金备 案手 续; 3)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 业资 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 资分 析、决策,以专业 化的经 营方式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 控制 、监察与稽核、财务 管理 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 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 理人的 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 管理的 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 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 6)除依据《基金法 》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 及任何第 三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 施使 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 的方法 符合基金 合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产 净值 , 确 定基金 份 额申购 、 赎 回的 价格; 9)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0)编 制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 11)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 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 资意向等。除《基 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 露; 13)按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金 收 益 ; 14)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5)依据《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或配 合基金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16)按 规定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报表 、记 录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15 年 以上 ; 金鹰主题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 年 第 1 号 79 17)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资 者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定 时间 发出 , 并 且保 证投资 者 能 够按照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时 间和方 式, 随时 查阅 到与 基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 并 在支付 合理 成 本 的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 料的 复印件 ; 18)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 19) 面 临解 散、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20)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 时 , 应当 承 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按 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履 行自己 的义 务, 基金托 管 人违反 《基 金合同 》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22)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义 务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 当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的 行 为 承担责 任; 但因 第三 方责 任导致 基金 财产 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受 到损 失, 而基金 管理 人 首 先承担 了责 任的 情况 下,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向第 三方 追偿; 23)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24) 基 金管 理人 在募集 期 间未能 达到 基金 的备 案条 件, 基 金合 同不 能生效 , 基金管 理人 承担全 部募 集费 用, 将已 募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 存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 期结 束后 30 日内退 还基金 认购 人; 25)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 26)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定 期或 不定 期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名册 ; 27)法 律法 规 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与 义 务 (1 ) 根 据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 但不限 于: 1)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依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的规定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 基 金托管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收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 本基 金的投资运作,如发 现基 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 律法规 行为 , 对 基金 财 产 、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 并 采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 资者的 利益 ; 4)以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联 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限公司上海 分公司 和深圳分 公司开 设证 券账 户; 5)以 基金 托管 人名 义开 立 证券交 易资 金账 户, 用于 证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金鹰主题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 年 第 1 号 80 6)以基金的名义在中 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开设 银行间债券托管账 户 ,负 责基金 投 资债券 的后 台匹 配 及 资金 的清算 ; 7)提 议召 开或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8)在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 ; 9)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2 ) 根 据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 但不限 于: 1)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持有 并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 管部 门,具有符合要求的 营业 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 的熟悉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 控制 、监察与稽核、财务 管理 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 基金财产 的安全 , 保 证其 托管 的基 金财产 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 财产以 及不 同的 基金 财产 相互独 立; 对 所 托管的 不同 的基 金分 别设 置账户 , 独 立核 算, 分账 管理, 保证 不同 基金 之间 在名册 登记 、 账 户设置 、资 金划 拨、 账册 记录等 方面 相互 独立 ; 4) 除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 己及任 何 第 三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 5)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 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按 照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 根 据基 金管理 人 的投资 指令 ,及 时办 理清 算、交 割事 宜; 7)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 在基金 信 息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 密, 不得向 他人 泄露 ; 8)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9)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0)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季度 、 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出具 意见 , 说 明基 金管理 人 在 各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 格按照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进 行;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有未 执 行基金 合同 规 定的行 为, 还应 当说 明基 金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 适当 的措施 ; 11)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5 年 以上 ; 12)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13)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4)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项 ; 15)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金鹰主题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 年 第 1 号 81 16)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运 作; 17)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18) 面 临解 散、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和 银行监 管机 构,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9)因 违反 基金 合同导 致 基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承 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任 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20) 按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按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管理 人 因 违反基 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应为 基金 利益 向基金 管理 人追 偿; 21)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 22)法 律法 规 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 限于: 1)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 基金财 产 ; 3)依 法申 请赎 回其 持有 的 基金份 额 ; 4)按 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 出席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 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事项行使 表决权 ; 6)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 运作 ; 8)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销售 机构 损害 其合法 权益 的行 为依 法提 起诉讼 ; 9)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2)根据《基金法 》 、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 限于: 1)遵 守基 金合 同; 2)缴 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 赎回款 项及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3)在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合法 权益 的 活动 ; 5)返还在基金交易过 程中 因任何原因,自基金 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及 代销机 构处获得 的不当 得利 ; 金鹰主题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 年 第 1 号 82 6)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决定 ; 7)法 律法 规 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 其他义 务。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授 权代 表共 同组成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每一 基金份 额拥 有平 等的 投票 权。 1、召 开事 由 (1) 当出 现或 需 要 决定 下 列事由 之一 的, 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终 止基 金合 同; 2)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3)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4)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5)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6)变 更基 金类 别 ; 7)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8)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 围或策 略 (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 9)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10)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1)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基 金总份 额 10 % 以上 ( 含 10 %)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 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12)对 基金 当事 人权 利和 义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 事项; 13) 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应 当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事 项 。 (2)以下情况可由基 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 商后 修改,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 2)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 金费用 的收 取; 3)在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范围 内调整 本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调 低赎 回费 率 ; 4)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而 应当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修改 ;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 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 实质 性不利影响或修改 不涉及 基金合同 当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 发生 变化; 6)除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规 定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以外 的其 他情形 。 金鹰主题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 年 第 1 号 83 2、会 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1) 除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 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召 集 ; (2)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 召集或 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 有必 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 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由基 金托管 人 自 行召 集。 (4)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 书面告知提出提议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向 基金托 管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书面 告知 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 定 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 (5)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而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 集 的, 单独 或合 计代 表基 金 份额10% 以 上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有 权自行 召集 , 并 至少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配合 , 不得 阻碍 、 干 扰。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 地 点、 方 式和 权 益登记 日 。 3、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应 于会议 召 开前 40 天,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体 及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载 明以 下内 容: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方式 ; 2)会 议拟 审议 的事 项、 议 事程序 和表 决形 式; 3)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益 登记 日; 4)授 权委 托书 的内 容要 求 (包括 但不 限于 代理 人身 份,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效 期限等 )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5)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及 联系电 话; 6)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金鹰主题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 年 第 1 号 84 7)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 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 式并 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 议召集人决定通讯 方式和 书面表决 方式, 并在 会议 通知 中说 明本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采 取的 具体 通讯 方式 、 委托 的公 证 机 关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 系人 、书面 表决 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间 和收 取方 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 管理 人,还应另行书面通 知基 金托管人到指定地 点对书 面表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为 基金 托管 人, 则应 另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定 地点 对 书 面表决 意 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 管人拒 不派 代 表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监 督的 , 不影 响表 决 意见的 计票 效力 。 4、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的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方式 召开 。 会议的 召开 方式 由会议 召 集人确 定, 但更 换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必须 以现 场开会 方 式召开 。 (1)现场开会。由基 金份 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 以代 理投票授权委托书 委派代 表出席,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当 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基 金管 理 人 或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 现 场 开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以 进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 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受托 出席 会议者出具的委托 人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证 及委 托人 的代 理投 票授权 委托 书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定 , 并 且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与 基金 管理人 持有 的登 记资 料相 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 者出 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 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 的基金份 额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益 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的 50%(含 50% ) 。 (2)通讯开会。通讯 开会 系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 将其 对表决事项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表 决截至 日以 前送 达至 召集 人指定 的地 址。 通讯 开会 应以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会 议召 集人 按基 金合 同 规定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 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 关提示 性 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 规定 通知基金托管人(如 果基 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 基金管理 人) 到 指定 地点 对书面 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会议召 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为召 集人 ,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 下按照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方 式收取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基金托 管 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知 不参 加收 取书 面表 决意见 的, 不 影金鹰主题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 年 第 1 号 85 响表决 效力 ;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 意见 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 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所持有的 基金份 额不小 于在 权益 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含 50% ) ; 4)上述第 3)项中直 接出 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受托代表他 人出具 书面意见 的代理 人, 同时 提交 的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受托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 人 出 具的委 托人 持 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及委 托人 的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书 应 符合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 会议通 知的 规 定,并 与基 金登 记注 册机 构记录 相符 ; 5)会 议通 知公 布前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 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 面符 合法 律 法规和 会议 通 知规定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即 视为有 效的 表决 ,表 决意 见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金 份额 总数 。 5、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金 合同 的重 大修 改 、 决定终 止 基 金合同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 法 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规 定 的 其他事 项以及 会议 召 集人 认为需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讨论 的其 他事 项。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 额 10% (含 10% )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也可以 在会 议通 知发 出后 向大会 召集 人提 交临 时提 案, 临 时提 案 应 当在大 会召 开日 至少 35 天 前提交 召集 人 并 由召 集人 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应 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 日30 天 前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召集人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的 临时 提案 进行 审核, 符 合 条件的 应当 在大 会召 开 日30 天 前公 告。 大会 召集 人 应当按 照以 下原 则对 提案 进行审 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 人对 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 金有 直接关系,并且不 超出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 规 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职权 范围 的, 应 提交大 会审 议; 对于 不符 合 上述要 求的 , 不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如 果召 集人 决定 不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提交大 会表 决 , 应当在 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上进 行解 释和 说明 。 2)程序性。大会召集 人可 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 性问 题 做出决定。如将 提案进 行分 拆或金鹰主题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 年 第 1 号 86 合并表 决, 需征 得原提 案 人同意 ; 原 提案 人不同 意 变更的 , 大 会主 持人可 以 就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做 出决定 ,并 按照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定 的程 序进 行审议 。 单独或 合并 持有 权利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 10%(含 10%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案 , 或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管 人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 表决的 提案 , 未 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通 过, 就同一 提案 再次 提请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审议, 其时 间间 隔不 少 于6 个月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除外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开会 议的 通知 后,如 果需 要对 原有 提案 进行修 改 , 应当最 迟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前 30 日 公告 。 否则, 会议 的召 开日 期应 当顺延 并保 证 至少与 公告 日期 有 30 日 的 间隔期 。 (2) 议事 程序 1)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 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 讨论 后进 行表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会 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 授 权代 表 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 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 授 权代 表 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 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 上( 含 50% ) 选举 产生 一名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不出 席或 主 持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影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作出 的决 议的 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 名 称) 、 身 份证 号码 、 住 所地 址、 持有 或代 表有 表决 权 的基金 份额 、 委托 人姓 名 (或 单位 名称 ) 等事项 。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 前 30 日公 布 提案 ,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 在公 证机关 监 督下形 成 决 议 。 6、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决 议, 一般 决议 须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 所 持表 决权 的 50% 以上 (含50% ) 通 过方 为有 效; 除下 列 第2 项 所规 定 的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的 其他 事 项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2)特别决议,特别 决议 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 人 所持 表决权的金鹰主题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 年 第 1 号 87 三分之 二 以 上 ( 含 三 分之 二 ) 通 过方 可 做 出。 转换 基金运 作方 式、 更换 基金 管理人 或者 基 金 托管人 、终 止基 金合 同以 特别决 议通 过方 为 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提交 符合 会议通 知 中 规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 件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 投资者 , 符 合会 议通 知规 定 的书面 表决 意 见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 决意 见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但应 当计 入出具 书面 意 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 项 表 决。 7、计票 (1)、 现场 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管人召集,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 召集人 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担 任监 票人 ; 如 大会 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 或大会 虽然 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但是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未出 席大 会的 ,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不出席 大会 的, 不影 响计 票的效 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 份额 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 行清 点并由大会主持人 当场公 布计票结 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代理人 对于 提交的表决结果有 怀疑, 可以在宣 布表决 结果 后立 即对 所投 票数要求 进 行重 新清 点 。 监票人 应当 进行 重新 清点 , 重新 清点 以 一 次为限 。重 新清 点后 ,大 会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点 结果 。 4) 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 予以公 证,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管 人拒 不出 席大 会的 , 不影 响 计票的 效力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 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 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8、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 起 5 日 内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者 备金鹰主题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 年 第 1 号 88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 或者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 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 内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 体 及 基金管理 人网站 上 公 告。 如果采 用 通讯方 式进 行表 决, 在 公 告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必须 将公 证书全 文、 公证 机构 、公 证员姓 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均 有 约束力 。 (三)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 以下 变更 基金 合同 的 事项应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 1)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2)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5)变 更基 金类 别; 6)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 范围 或策 略(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 7)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8)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召开 程序 ; 9)终 止基 金合 同; 10)其 他可 能 对 基金 当 事 人权利 和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事 项 。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 意 后变更 并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 2)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 金费用 的收 取; 3)在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范围 内调整 本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调 低赎 回费 率 ; 4)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而 应当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修改 ;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 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 性不利影响或修改 不涉及 基金合同 当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 发生 变化; 金鹰主题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 年 第 1 号 89 6)除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规 定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的 以外 的其 他情形 。 (2) 关 于基 金合 同变 更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生 效后 方可执 行 ,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在 至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及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公告 。 2、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应 当终 止: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职 责终 止, 在 6 个月 内没有 新基 金管 理人 、新 基金托 管 人承接 的; (3)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 情形; (4)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3、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之 日起 30 个 工作 日 内 成立 清 算小组 , 基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成 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 金财 产 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职 责: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负 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4)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1)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2)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 清 理和 确认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制 作清 算报 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对清 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 请律师事务所对清 算报告 出具法律 意见书 ; 6)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7)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 为 6 个 月。 4、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金鹰主题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 年 第 1 号 90 5、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 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6、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合同 终止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后5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进 行公 告。 7、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 争议 的处 理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基金 合同而 产生 的或 与基 金合 同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如经 友好协 商 未 能解决 的, 应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根 据该会 当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地点 为北 京, 仲裁 裁决 是终局 性的 并对 各方 当事 人具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由 败诉方 承担 。 基金合 同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 (五) 基金 合同 存放 地及 投资者 取得 基金 合同 的方 式 基金合 同 可 印制 成册 , 供 投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代销 机构的 办 公场所 和营 业场所 查阅 ; 投 资者 也可 按工本 费购 买基 金合 同复 制件或 复印 件, 但内 容应 以基金 合同 正 本 为准。 二十四、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 基金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1、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金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东 省广 州市 沿江 中路298 号 江湾 商业 中 心22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东 设立日 期:2002 年 12 月2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 证监 基金字 【2002 】97 号 注册资 本:1 亿 元人 民币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金鹰主题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 年 第 1 号 91 经营范 围: 基金 管理 业务 ,发起 设立 基金 ,中 国证 监会或 其授 权机 构批 准的 其他 业 务 。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2、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55 号(100032 )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349,018,545,827.00 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 文号 :国务院《关于中国 人民 银行专门行使中央 银行职 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办理 人民 币存 款、 贷 款、 同 业拆 借业 务; 国内外 结算 ; 办 理票 据承 兑、 贴 现、 转贴现 、 各类 汇兑 业务 ; 代 理资金 清算 ; 提供 信用 证 服务及 担保 ; 代理 销售 业 务; 代理 发行、 代理承 销、 代理 兑付 政府 债券; 代收 代付 业务 ;代 理证券 投资 基金 清算 业务 (银证 转账 ) ; 保险代 理业 务; 代理 政策 性银行 、 外 国政 府和 国际 金融机 构贷 款业 务; 保管 箱服务 ; 发 行 金 融债券 ; 买卖 政府 债券 、 金融债 券 ; 证 券投 资基 金 、 企 业年 金托 管业 务 ; 企 业年金 受托 管理 服务 ; 年 金账 户管 理服 务 ; 开 放式 基金 的注 册登 记 、 认 购 、 申 购和 赎回业 务 ; 资 信调 查 、 咨 询、 见证 业务 ; 贷款 承诺 ; 企业、 个人 财务顾 问服 务; 组织 或参 加银 团贷 款 ; 外汇存 款; 外 汇贷款 ; 外币 兑换 ; 出 口 托收及 进口 代收 ; 外汇 票 据承兑 和贴 现 ; 外 汇借 款 ; 外 汇担 保 ; 发 行、 代理 发行 、 买卖 或代 理买卖 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券 ; 自营 、 代客 外汇 买卖 ; 外 汇金 融 衍生业 务; 银 行卡 业务; 电话银 行、 网 上银 行、 手 机银行 业务; 办理 结汇、 售汇业 务; 经 国 务院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 (二)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的 投资行为 进行监 督。 主要 包括 以下 方面: (1) 对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2) 对基 金投 融资 比例 进 行监督 ; (3) 对基 金投 资禁 止行 为 进行监 督; 金鹰主题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 年 第 1 号 92 (4)基金托管人依据 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 金合 同的约定对于基金 关联投 资限制进 行监督 。 为 对基 金禁 止从 事的关 联交 易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相互 提供 与 本 机构有 控股 关系 的股 东或 与本机 构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的 公司 名单 ; (5)基金托管人依据 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 金合 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 理人参 与银 行间 债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6)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 理人选 择存 款银 行进 行监 督。 (7)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的监 督。 2、基金托管人应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 金合 同的约定,对基金 资产净 值计算、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 资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 配、 相 关信 息 披 露、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3、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及其 他运 作违反 《基 金法 》 、 基 金 合 同、 基 金 托管协 议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时,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 收 到 通知后 应在 下 一 个工 作日 及时核 对, 并以 书面 形式 向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 进 行 解释或 举证 。 在限期 内, 基金 托管人 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改 正 。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 金 托管人 有义 务要 求基 金管 理人赔 偿因 其违 反基 金合 同而致 使投 资者 遭受 的损 失。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违 反关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者违 反基 金合 同约定 的 , 应当拒 绝执 行, 立即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并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告。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 政 法规和 其 他有 关 规定 ,或 者违 反基 金合同 约定 的, 应当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必须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 复基金 托 管人并 改正 ,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法规 要求需 向中 国 证 监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 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阻挠 基金 托管人 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采 取拖 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 托管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 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三)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的业 务核 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 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 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 限于基金 托管人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证 券账 户、 复核 基金 管理人 计算 的 基金鹰主题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 年 第 1 号 93 金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根 据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交 收、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监督 基金 投 资 运作等 行为 。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 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未执 行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泄 露 基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 、本 托管协议及 其他有 关规定时,基金管 理人应 及时以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 托管人限期纠 正, 基 金托 管人 收到 通知 后 应及时 核对 确认 并以 书面 形式向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在 限期 内,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促 基 金托管 人改 正, 并予协 助 配合。 基金 托管 人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 管理人 有义 务要 求基 金托 管人赔 偿基 金因 此所 遭受 的损失 。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 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 资料以供 基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正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1、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 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 行运用、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 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 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 其他基 金的 托管 业务 实行 严格的 分账 管理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5)对于因基金认(申) 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 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 与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 账日 期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到 账日基 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托管 人处 的 , 基金托 管人 应及 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 此给 基金 造成 损失 的, 基 金管 理 人 应负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追偿 基金的 损失 ,基 金托 管人 对此不 承担 责任 。 2、募 集资 金的 验证 (1)基金募集期满,募集 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 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 人数符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等有关 规定 后, 由基金 管 理人聘 请具 有从 事证 券业 务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所 进行 验资 , 出 具验 资报告 , 出 具的 验资 报告 应由参 加验 资的2 名 以上 ( 含2名 ) 中 国注金鹰主题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 年 第 1 号 94 册会计 师签 字有 效。 (2)验资 完成,基金管理 人应将募集的 属于本基金 财产的全部资金 划入基金 托管人为 基金开 立的 资产 托管 专户 中,基 金托 管人 在收 到资 金当日 出具 确认 文件 。 3、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 和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应 负责 本 基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 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 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 基金的银 行存款 。本 基金 的一 切货 币收支 活动 ,均 需通 过基 金托管 人的 资产 托管 专户 进行。 (3)本基金资产托管专户 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 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金 的名 义开 立其 他任 何银行 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 金的任 何银 行 账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动 。 (4)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 应符合 《人民币银行结算 账户管理办法》 、 《现金 管 理暂行条 例》 、 《 人民 币利 率管 理规 定》 、 《 利率 管理 暂行 规定 》 、 《支 付结 算办 法》 以及 银 行业监 督管 理 机构的 其他 规定 。 4、基 金证 券账 户与 证券 交 易资金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 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 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公司上海分公 司/ 深 圳分 公司 开设 证券 账 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 管人 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 司/深圳分 公司开 立基 金证 券交 易资 金账户 ,用 于证 券清 算。 基金证 券账 户 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管 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对 方同 意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 券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 任何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5、债 券托 管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 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 的名 义申请并取得进入 全国银 行间同业 拆借市 场的 交易 资格 , 并 代表基 金进 行交 易;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在中央 国债 登 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设银 行间债 券市 场债 券托 管自 营账户 ,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 责基金 的债 券 的后台 匹配 及资 金的 清算 。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 外签订 全国银行间国债市 场回购主金鹰主题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 年 第 1 号 95 协议, 正本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基金 管理 人保 存副 本。 6、其 他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在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 之后 , 本基金 被允 许从 事符 合法 律法规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其 他 投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 时, 如果涉 及相 关账 户的 开设 和使用 , 由 基金 管理 人协 助托管 人根 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开 立有 关账户 。该 账户 按有 关规 则使用 并 管 理 。 7、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 物证券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 单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 基金托 管人 的保 管库 ; 其中 实物 证 券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 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 公司或 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深 圳分公 司或 票据 营业 中心 的代保 管库 。 实 物证 券的 购买和 转让 ,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基金 管 理 人的指 令办 理。 属于 基金 托管人 实际 有效 控制 下的 实物证 券在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期间 的损 坏 、 灭失, 由此 产生 的责 任应 由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以外 机构实 际有 效 控 制的证 券不 承担 保管 责任 。 8、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 管理人 保管 。 除 本协 议另 有规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在 代表基 金签 署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时 应 保证基 金一 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正 本, 以便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正 本的 原 件。基金管理人在 合同签 署后5个工作日内通 过专人 送达、挂号邮寄等 安全方 式将合同原件 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15 年以 上。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和会计 核算 1、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 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 计算日基 金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 日该 基金份 额总 数后 的价 值。 (2 )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工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 估 值 原则应 符合 基金 合同 、 《 证 券投资 基 金会计 核算 办法 》 及 其他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 用 于基 金信息 披露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净 值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管 理人应 于每 个工 作日 交易 结束后 计算 当 日的基 金份 额资 产净 值并 以加密 传真 方式 发送 给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 值计算 结果 复 核后 , 签 名、 盖章 并以 加密 传真方 式传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 净值予 以公 布 。 金鹰主题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 年 第 1 号 96 (3) 根 据 《 基金 法》 , 基 金管理 人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审 查 基 金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4)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和 基金会 计核 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2、基 金会 计核 算 (1)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 应 按照 相关各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 方法 和 会 计处理 原则 , 分 别独立 地 设置、 登录 和保 管本基 金 的全套 账册 , 对 相关各 方 各自的 账册 定期 进行核 对, 互相 监督 , 以 保证基 金资 产的 安全 。 若 双方对 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 分歧, 应以 基 金 管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2) 基金 定期 报告 的编 制 和复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 月 度报 表的 编 制, 应于 每 月终了后5 个工作日 内完成 ;招募说明书在基 金合同 生效后每六个月更 新并公 告一次,于该 等期间届满后45 日内公告。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公 告; 半 年度 报告 在会 计年 度半年 终了 后60 日内 编制 完毕并 公告 ; 年 度报 告在 会计年 度结 束 后 90日内 编制 完毕 并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 对报 表加 盖公 章 后, 以加 密传 真方 式将 有 关报表 提供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 管人在3 个工作日内 进行复 核,并将复核结果 及时书 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在季 度 报告完 成当 日, 将有关 报 告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后7个工作日内进 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 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 在半年报完成 当日, 将有 关报 告提供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基金托 管 人在收 到后30日内 进 行复 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管理 人在 年度 报告 完成 当日,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后45日 内复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 现双 方的 报表 存在 不 符时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应共 同查明 原因 , 进 行调 整, 调整以 双方 认可 的账 务处 理方式 为准 。 核 对无 误后 , 基金 托管 人 在 基金管 理人 提供 的报 告上 加盖业 务印 鉴 或 者出 具加 盖托管 业务 部门 公章 的复 核意见 书 , 相 关 各方各 自留 存一 份。 如果 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不 能于应 当发 布公 告之 日之 前就相 关报 表 达成一 致,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按照 其编 制的 报表 对外 发布公 告,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就相 关情 况 报 证监会 备案 。 金鹰主题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 年 第 1 号 97 (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 括 基金合同生效 日、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权 利登 记日、 每 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的 内容 必须 包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名 称和持 有的 基 金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的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编制 和保管,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目 前相 关规 则分 别保 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保 管方式 可以 采 用电子 或文 档 的 形式 。保 管期限 为 15 年。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交下 列日 期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基 金 合同生 效 日、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权 利登 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 每 年 12 月 31 日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内容 必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名称 和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其 中每 年 12 月31 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名册应 于下 月前 十个 工作 日内提 交; 基 金合同 生效 日、 基金 合同 终 止日等 涉及 到基 金重 要事 项日期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应 于发 生 日后十 个工 作日 内提 交。 基金托 管人 以电 子版 形式 妥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并定 期刻 成 光 盘备 份, 保 存 期 限为 15 年 。基 金托 管人 不 得将所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 务以外 的其 他 用途, 并应 遵守 保密 义务 。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由于 自身 原因 无法 妥善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应按 有 关 法规规 定各 自 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七) 争议 解决 方式 相关各 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本协议 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除经 友好协 商 可 以解决 的, 应提 交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根 据该会 当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的地 点在 北京 ,仲 裁裁 决是终 局性 的并 对相 关各 方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 承 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 相 关各 方 当事 人 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职 责 , 继 续 忠实 、 勤 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托 管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与终 止 (1)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金鹰主题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 年 第 1 号 98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对 协 议 的 内 容 进 行 变 更 。 变 更 后 的 托 管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后 生效。 (2)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的 情形 发 生 以 下 情 况 , 本 托 管 协 议 终 止 : 1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有 其 他 基 金 托 管 人 接 管 基 金 资 产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有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管 基 金 管 理 权 ; 4 ) 发 生 法 律 法 规 或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终 止 事 项 。 2、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之 日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立 清 算小组 , 基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 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按 照基金合 同和本 托管 协议 的规 定继 续履行 保护 基金 财产 安全 的职责 。 (3)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成 员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 组 成。 基 金财 产 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4)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职 责: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负 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1)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2)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基 金清 算组 作出 清算 报 告; 5)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 告进行 审计 ; 6)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 出具法 律意 见书 ; 7)将 基金 清算 结果 报告 中 国证监 会; 8)公 布基 金清 算公 告; 9)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 (6)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清 算小 组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 算 费用由 基金鹰主题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 年 第 1 号 99 金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7)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 清偿: 1)支 付清 算费 用; 2)交 纳所 欠税 款; 3)清 偿基 金债 务; 4)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二十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 服 务。 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的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有 权增加 或变 更服 务项 目。 主要服 务内 容如 下: (一) 资料 寄送 服务 1、账 户确 认书 根据客 户的 需要 ,为 客户 寄送开 放式 基金 账户 确认 书。 2、对 账单 基金投 资人 对账 单包 括季度 对帐 单和 年度 对账 单。 其中, 季度 对账 单在 每季 结束后 的 20 个 工作 日内 向 有交易 的持 有人 以书 面或 电子文 件 形式寄 送 ; 年度 对账 单在 每年度 结束 后 25 个 工作 日 内对所 有持 有人 以书 面或 电子文 件形 式 寄送。 3、其 他相 关的 信息 资料 介绍公 司最 新动 态、 投资 运作、 新产 品、 国内 外金 融市场 动态 和投 资机 会等 。 (二) 基金 间转 换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在本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的适 当时 候将 为投 资人办 理基 金间 的转 换业 务, 具 体 业 务办理 时间 、业 务规 则及 转换费 率在 基金 转换 公告 中列明 。 (三) 定期 投资 计划 在技术 条件 成熟 时, 基金 管 理人将 利用 直销 网点 或代 销网点 为投 资人 提供 定期 投资的 服 务。 通 过定 期投 资计 划,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固定 的渠 道, 定 期申 购基 金份 额。 该定期 投资 计 划 的有关 规则 另行 公告 。 金鹰主题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 年 第 1 号 100 (四) 网络 在线 服务 通过本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的 留言板 和客 户服 务信 箱, 投资人 可以 实现 在线 咨询 、 投诉、 建 议和寻 求各 种帮 助。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提供 了基 金公告 、 投 资资 讯、 理财 刊物、 基金 常 识 等各 种信 息, 投 资 人 可以根 据各 自的 使用 习惯 非常方 便的 自行 查询 或信 息定制 。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将为 投资 人提供 基金 账户 查询 、 交 易明细 查询 、 对 账单 寄送 方式或 频 率 设置、 修改 查询 密码 等服 务。 公司网 址:http://www.gefund.com.cn 电子邮 箱:csmail@gefund.com.cn (五) 信息 定制 服务 在技术 条件 成熟 时, 基金 管理人 还可 为基 金投 资人 提供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 客户 服 务 中心提 交信 息定 制申 请, 基金管 理人 通过 手机 短讯 、E-MAIL 定 期为 客户 发送 所定制 的信 息 , 内容包 括: 每笔 交易 确认 查询、 每月 账户 余额 与损 益查询 、 最 近季 度的 基金 投资组 合、 分 红 提示、 公司 最新 公告 、新 产品信 息披 露、 基金 净值 查询等 。 (六) 客户 服务 中心 (CALL-CENTER ) 电话 服务 呼叫中 心自 动语 音系 统提 供 7× 24 小 时交 易情 况、 基金账 户余 额、 基金 产品 与服务 等 信 息查询 。 呼叫中 心人 工座 席每 个交 易日 9:00-11:30,13:00-17:00 为投 资人 提供 服务 , 投资人 可 以通过 该热 线获 得业 务咨 询,信 息查 询, 服务 投诉 ,信息 定制 ,资 料修 改等 专项服 务。 客户服 务及 投诉 电话 :400-6135-888 传真:020-83283445 (七) 投诉 受理 投资人可以 拨 打 金 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客 户 服 务 及 投 诉 电 话 或 以 书 信 、 电 子 邮 件 等 方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和 销售 网点提 所供 的服 务进 行投 诉。 对于工 作日 期间 受理 的投 诉,以 “及 时回 复” 为处 理原则 ,对 于不 能及 时回 复的投 诉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在2 个工 作日之 内对 投资 人的 投诉 做出回 复。 对于 非工 作日 提出的 投诉 , 基 金管理 人将 在顺 延的 工作 日当日 进行 回复 。 (八) 网上 开户 与交 易服 务 金鹰主题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 年 第 1 号 101 在技术 条件 成熟 时, 金鹰 基 金及其 合作 机构 将为 投资 人提供 方便 快捷 的网 上在 线开户 交 易服务 。 二十六、其它应披露事项 1、本 报告 期内 基金 信息 披 露明细 公告事 项 信息披 露报 纸名 称 披露日 期 金 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第 一 代 居 民 身 份 证 停止使 用的 提示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 证 券 时报、 上海 证券 报 2012-12-27 金 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网 上 直 销 开 通 电 话 委 托 业 务 同 时 继 续 开 展 相 关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 证 券 时报、 上海 证券 报 2012-12-27 金 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在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 中信银 行开 通旗 下部 分基 金转换 业务 的公 告 证券时 报 2012-12-31 金 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调 整 长 期 停牌股 票估 值方 法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 证 券 时报、 上海 证券 报 2013-1-04 金 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开 放 式 基 金 资 产净值 等的 公告 证券时 报 2013-1-04 金 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工商银 行“2013 倾 心回 馈 ”基金 定投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证券时 报 2013-1-04 金 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提 醒 投 资 者 及 时 更 新已过 期身 份证 件的 公告 证券时 报 2013-1-05 金 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提 醒 投 资 者 及 时 更 新已过 期身 份证 件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 证 券 时报、 上海 证券 报 2013-1-26 金 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网 上 直 销 增 加 财 付 通第三 方支 付业 务的 公告 证券时 报 2013-1-29 金 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调 整 长 期 停牌股 票估 值方 法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 证 券 时报、 上海 证券 报 2013-2-22 金 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全 面 开 展 网 上 直 销 中国证 券报 、 证 券 2013-2-26 金鹰主题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 年 第 1 号 102 转换业 务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时报、 上海 证券 报 金 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新 增 中 期 基 金 销 售 为 代 销 机 构 并 开 通 定 投 、 转 换 业 务以及 参加 相关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 证 券 时报、 上海 证券 报 2013-3-11 金 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新 增 成 都 农 商 行 为 代销机 构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 证 券 时报、 上海 证券 报 2013-3-27 【 年 报 】 金 鹰 主 题 优 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012 年年 度报 告摘 要 中国证 券报 、 证 券 时报、 上海 证券 报 2013-3-28 金 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继 续 参 加 工 商 银 行 个人电 子银 行基 金申 购费 率优惠 活动 中国证 券报 、 证 券 时报、 上海 证券 报 2013-4-01 金 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提 醒 投 资 者 及 时 更 新已过 期身 份证 件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 证 券 时报、 上海 证券 报 2013-4-03 金 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调 整 金 鹰 主 题 优 势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基金 经理的 公告 证券时 报 2013-4-11 金鹰主 题优 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3 年第 1 季度报 告 中国证 券报 、 证 券 时报、 上海 证券 报 2013-4-19 金 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新 增 和 讯 信 息 为 代 销 机 构 并 开 通 定 投 、 转 换 业 务 以 及参加 相关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中国证 券报 、 证 券 时报、 上海 证券 报 2013-4-19 金 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提 醒 投 资 者 及 时 更 新已过 期身 份证 件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 证 券 时报、 上海 证券 报 2013-5-04 金 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提 醒 投 资 者 及 时 更 新已过 期身 份证 件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 证 券 时报、 上海 证券 报 2013-6-03 金 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网 上 直 销 支 付 宝 渠 道升级 维护 暂停 服务 的通 知 中国证 券报 、 证 券 时报、 上海 证券 报 2013-6-4 金 鹰 基 金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在 平 安 银 行 开 通 定 投及转 换业 务的 公告 证券时 报 2013-6-20 2、基 金经 理变更 本报告 期, 本基 金 调 整为 冼鸿鹏 先生 单独 管理 。 相关 基金 经理 变更 公告 已 于2013 年4 月 10 日 在指 定媒 体刊 登。 金鹰主题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 年 第 1 号 103 二十七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定 期报 告、临 时报 告与 公告 等文 本存放 在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和 销售机 构的 办公 场所 和营 业场所 ,在 办公 时间 内可 供免费 查阅 。投 资人 也可 以直接 登录 基 金 管理人 的网 站进 行查 阅。 投资人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复 印件 。 对 投资人 按此 种方 式所 获得 的文件 及其 复印 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保 证与所 公告 的 内 容完全 一致 。 二十八、备查文件 备查文 件等 文本 存放 在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销售机 构的 办公 场所 和营 业场所 , 在 办公时 间内 可供 免费 查阅 。 (一 ) 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金 鹰主题 优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募集 的文 件 (证 监 许可 【2010 】 1480 号) ; (二) 金鹰 主题 优势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三) 金鹰 主题 优势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四) 金鹰 主题 优势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代理 协议; (五) 金鹰 主题 优势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六) 法律 意见 书; (七)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八)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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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年7 月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