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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精选(090004)

大成精选: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年第1期)查看PDF公告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1 期


基金管理 人:大 成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基金托管 人:中 国 农业银行 股份有 限 公司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重 要 提 示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 本基金” )经中国证监 会证监基金字 【2004 】163号文核准募集,基金合同于2004年12月15日正式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 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 募集 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 做出实质性判 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承诺 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招募 说明书 更新已 经 本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本 更新的 招募说 明书所 载 内容截 止日为 2013 年6月15 日 ,有关 财务数据 和基 金净值 表 现截止日 为2013 年3月31 日,本 报告 中所列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目


录 重 要 提 示 .................................................................................................................................................... 1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1 三、基 金管 理人 .............................................................................................................................................. 3 四、基 金托 管人 ............................................................................................................................................ 16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20 六、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45 七、基 金的 申购 与赎 回 ................................................................................................................................ 46 八、基 金的 转换 ............................................................................................................................................ 51 九、基 金投 资 ................................................................................................................................................ 52 十、基 金业 绩 ................................................................................................................................................ 59 十一、 基金 财产 ............................................................................................................................................ 60 十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 61 十三、 基金 收 益 与分 配 ................................................................................................................................ 64 十四、 基金 费用 与税 收 ................................................................................................................................ 65 十五、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67 十六、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68 十七、 风险 揭示 ............................................................................................................................................ 69 十八、 基金 的终 止和 清算 ............................................................................................................................ 71 十九、 基金 合同 内容 摘要 ............................................................................................................................ 72 二十、 基金 托管 协议 内容 摘要 .................................................................................................................... 83 二十一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 .................................................................................................................... 88 二十二 、其 他应 披露 的事 项 ........................................................................................................................ 89 二十三 、对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部分 的说 明 .................................................................................................... 90 二十四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91 二十五 、备 查文 件 ........................................................................................................................................ 91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一 、绪


言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内 容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 基 金 是 根 据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明 的 资 料 申 请 募 集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委 托 或 授 权 任 何 其 他 人 提 供 未 在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载 明 的 信 息, 或 对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作 任 何 解 释 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并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投资者取 得依基金合同所发行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 下简称《基金法》 )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 、 《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 息披露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 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二 、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大成 精选 增值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指《大 成精 选增 值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及 其任 何修 改和 补充 基金代 码 指大成 精选 增值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基 金代 码 为 090004 招募说 明书 指《大 成精 选增 值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托管协 议 指《大 成精 选增 值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中国证 监会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中国银 监会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基金 法》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信托 法》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信托 法》 《运作 办法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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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销售 办法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证 券 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 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 承担 义务的基金发起人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管 理人 指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指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个人投 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有 关法律、法规及其他 有关 规定可以投资于证 券 投资基 金的 自然 人投 资者 机构投 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有 关法律、法规及其他 有关 规定可以投资于证 券 投资基 金的 法人 、社 会团 体、其 他组 织或 投资 主体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 、清 算和交收业务,具体 内容 包 括 份 额 持 有 人 基金 账户管理、基金份额 注册 登记、清算及基金交 易确 认、代理发放红利 、 建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等 注册登 记机 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 记业 务的机构,本基金的 注册 登记机构为大成基 金 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 大成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 托代 为办理基金注册登 记 业务的 机构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指基金募集结束达到 合同 生效条件后向中国证 监会 办理基金合同备案 手 续并收 到其 确认 书之 日 募集期 指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到基金 合同 生效 的时 间段 ,最长 不超 过 3 个月 认购 指在本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 资者申 请购 买本 基金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申购 指在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投 资者申 请购 买本 基金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赎回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 基金 合同规定的条件,向 基金 管理人申请卖出本 基 金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基金转 换 指开放式基金份额持 有人 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 部基 金份额转换为同一 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另一 只开 放式基 金的 份额 代销机 构 指符合中国证监会、 银监 会有关规定并与基金 管理 人签订销售服务代 理 协议, 代为 办理 基金 销售 服务业 务的 机构 销售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及 代销 机构 基金账 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 金投 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 有的 由该注册登记机构 办 理注册 登记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 户 交易账 户 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 资者 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 由该 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 申购、 赎回 、转 换及 转托 管等业 务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及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申 请将 其在某一销售机构交 易账 户持有的基金份额 全 部或部 分转 出并 转入 另一 销售机 构交 易账 户的 行为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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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 机构 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扣款 日、扣款金额及扣 款 方式,由销售机构于 每期 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 指定 银行账户内自动完 成 扣款及 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资 方式 基金存 续期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至基 金合 同终止 的不 定期 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开放日 指为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 日 天/ 月 指公历 天/ 月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 间受 理指申购、赎回、基 金转 换或其他基金交易 的 申请日 T +n 日 指 T 日后 (不 包括 T 日) 第 n 个 工作 日 元 指人民 币元 基金收 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 息、债券利息、买卖 证券 价差、银行存款利 息 及其他 合法 收入 基金财 产总 值 指基金 购买 的各 类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及 其他 投资 等的价 值总 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财产 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价 值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 和 负债 的 价 值 , 以 确 定 基金 资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净 值的过 程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每 6 个 月公告 一次 的有 关基 金概 要、基 金投 资组 合、 基金经 营业 绩、 重要 变更 事项和 其他 按法 律规 定应 披露事 项的 说明 书 三 、基 金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本基金管理人大成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是经中国 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10 号文 批准发起设立,概况介绍如下: 名称: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3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32 层 设立日 期:1999 年 4 月 12 日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股权结构:公司股东为中 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持 股比例 48% ) 、中国银河 投资管理有限 公 司 ( 持股 比例 25% ) 、 光 大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持股 比例 25% ) 、 广 东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持 股比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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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例 2% ) 四家 公司 。 法定代 表人 : 张 树忠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 :肖冰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设 有股东 会 、 董 事会 、 监 事 会, 下设 二十 个部 门, 分 别是股 票投 资部 、 数量投 资部 、 社保 基金 及 机构投 资部 、 固定 收益 部 、委 托投 资部 、研 究部 、 交易管 理部 、 产品 开 发与 金 融工 程部 、 信息 技 术部 、客 户服 务部 、市 场 部、 总经 理办 公室 、董 事 会办公 室 、人 力资 源 部、 计 划财 务部 、行 政部 、基金 运营 部、 监察 稽核 部 、风 险管 理部 和国 际业 务部 。 公司 在北 京 、 上海 、西 安、 成都 、武 汉 、福 州 、 沈阳 、广 州和 南 京 等地 设立 了 九 家分 公司 ,并 在香 港设 立了 子 公司 。此外, 公司 还设 立 了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投 资 风险控 制委 员会 和战 略规 划委员 会 等 专业 委员 会 。 公司以 “责 任、 回报 、 专 业、 进 取” 为经 营理 念, 坚持 “ 诚实 信用 、 勤 勉尽 责” 的 企业 精神 , 致力于 开拓 基金 及证 券市 场业务 , 以稳 健灵 活的 投 资策略 和注 重绩 优 、高 成 长的投 资组 合 ,力 求 为投资 者获 得更 大投 资回 报。 公 司所 有人 员在 最近 三年内 均未 受到 所在 单位 及有关 管理 部门 的 处 罚。 (二) 证券 投资 基金 管理 情况 截至2013 年6月12 日, 本 基 金管理 人共 管理2只 封闭 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景宏 证券 投资基 金、 景福证 券投 资基 金,3只ETF 及2只ETF 联接 基金 :大 成 中证1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深证成 长4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及 大成 深证成 长4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联接基 金、 中证500 沪市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及 大成 中证500 沪市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 券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1 只创新 型基 金: 大成 景丰 分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1只QDII 基金 :大 成标普500 等权 重指 数证 券 投资基 金及28只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大 成价 值增 长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成债 券投 资基 金 、大 成 蓝筹稳 健证 券投 资基 金 、 大成精 选增 值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大 成货 币 市场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 成 沪深3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 成财 富管 理2020 生 命 周期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积 极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大成 创新 成长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大成 景阳 领先 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 成 强化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大 成策 略回 报股 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行业 轮动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大成 中证 红利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成 核 心双动 力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大 成保 本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成 景 恒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内需 增长 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 成 可转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大成 中证 内地 消 费主题 指数 证券 投资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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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基金 、大 成新 锐产 业股 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成 优 选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 大成 月添 利理 财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大成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 大成 理财21 天 债券 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成现 金宝 场内 实时 申赎 货币市 场基 金、 大成 景安 短融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和大成 景兴 信用 债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三)主要人员情况 1、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会: 张树忠 先生 ,董 事长 ,经 济学博 士。1989 年 7 月-1993 年 2 月 ,任 中央 财经 大学财 政系 讲 师;1993 年 2 月-1997 年 3 月 ,任 华夏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投 资银 行总 部总 经理、 研究 发展 部总 经理;1997 年 3 月-2003 年 7 月 ,任 光大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总裁 助理 兼北 方总部 总经 理、 资产 管理总 监;2003 年 7 月-2004 年 6 月 ,任 光大 保德 信基金 管理 公司 董事 、副 总经理 ;2004 年 6 月-2006 年12 月, 任 大通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2007 年1 月-2008 年1 月, 任 大通 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2008 年 1 月 -2008 年 4 月 , 任职中 国人 保资 产管 理股 份有限 公司 ;2008 年 4 月 起任 中国 人保 资产 管理股 份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党委 委员 ;2008 年 11 月起兼 任大 成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王颢先 生 ,董 事总 经理 , 国际工 商管 理专 业博 士 。2000 年12 月-2002 年9 月 ,任 招商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深 圳管 理总 部副总 经理 、 机构 管理 部 副总经 理 ;2002 年9 月 加 入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历任 助理 总经 理、 副总经 理;2008 年 11 月 起担任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总 经理 。 刘虹先 生 ,董 事, 博士 , 高级经 济师 。1985 年 7 月-1998 年 11 月 ,任 国家 计委国 土局 主任 科员、 副处 长( 主持 工作 ) ;1998 年 11 月-2000 年 9 月, 任中 国农 业发 展银 行资金 计划 部计 划 处副处 长 (主 持工 作) ;2000 年9 月-2004 年9 月 , 任中国 人寿 保险 ( 集团 ) 公司战 略规 划部 战 略研究 与规 划处 处长 ;2004 年 9 月-2006 年 2 月 , 任中国 人寿 保险 (集 团) 公司战 略规 划部 副 总经理 ;2006 年 2 月-2007 年 6 月 ,任 中国 人寿 保 险股份 有限 公司 发展 改革 部总经 理;2007 年 6 月-2007 年8 月, 任中 国人民 保险 集团 公司 高级 专家;2007 年 8 月至 今, 任人保 投资 控股 有限 公司总 裁、 党委 书记 ;2009 年 11 月 起, 兼任 中国 华 闻投资 控股 有限 公司 总裁 、党委 书记 以及 中 泰信托 有限 责任 公司 董事 长。 杨赤忠 先生 , 董事 ,硕 士 。历 任深 圳蓝 天基 金管 理 公司投 资与 研究 部经 理 ; 长盛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研究 部副 总监 、 基 金经理 ;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研究 总监 、 基金 经 理; 光大 证券 投资 部 总经理 、研 究所 所长 ;光 大保德 信基 金公 司董 事。 现任光 大证 券党 委委 员、 助理总 裁。 孙学林 先生 , 董 事 , 博 士研 究生在 读 ,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 注册 资产评 估师 。1997 年 5 月-2000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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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年 4 月, 任职 于中 国长 城 信托投 资公 司;2000 年 4 月-2007 年 2 月 ,任 职于 中国银 河证 券有 限 公司审 计与 合规 管理 部; 现任中 国银 河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资产 管理 部总 经理 。 刘大为 先生 , 独立 董事 , 国家开 发银 行顾 问 ,高 级 经济师 , 享受 政府 特殊 津 贴专家 。 中国 人 民银行 研究 生部 硕士 生指 导老师 , 首都 经济 贸易 大 学兼职 教授 , 清华 大学 中 国经济 研究 中心 高级 研究员 。 先后 在北 京市 人 民政府 研究 室 (副 处长 、 处长) ,北 京市 第一 商业 局 (副 局长) ,中 国建 设银行 信托 投资 公司 (总 经理) ,中 国投 资银 行( 行 长) , 国家 开发 银行 (总 会 计师) 工作 。 宣伟华 女士 , 独立 董事 , 日本国 立神 户大 学法 学院 法学修 士 ,中 国国 际经 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仲裁员 、 上海 仲裁 委员 会 仲裁员 , 曾任 上海 市律 师 协会证 券与 期货 法律 研究 委员会 副主 任 。1986 年-1993 年, 华东 政法 大 学任教 ;1993 年-1994 年 ,日本 神户 学院 大学 法学 部访问 教授 ;1994 年-1998 年, 日本 国立 神 户大学 学习 ;1999 年-2000 年 ,锦 天城 律师 事务 所 兼职律 师、 北京 市 中伦金 通律 师事 务所 上海 分所负 责人 ;2001 年 始任 国浩律 师 ( 上海) 事务 所 合伙人 。 擅 长于 公司 法、 证券 法、 基金 法、 外 商投资 企业 法 、知 识产 权 法等相 关的 法律 事务 。 曾 代理过 中国 证券 市场 第一例 上市 公司 虚假 陈述 民事索 赔共 同诉 讼案 件, 被 CCT V? 证 券频 道评 为 “ 五年风 云人 物 ” ,并 获得过 “ 上 海市 优秀 女律 师” 称 号。 叶永刚 先生 , 独 立董 事, 经济学 博士 , 武 汉大 学经 济与管 理学 院教 授、 副院 长、 博 士生 导师 , 中国金 融学 会理 事 ,中 国 金融学 会金 融工 程研 究会 常务理 事 ,中 国金 融学 年 会常务 理事 , 湖北 省 政府咨 询委 员。1983 -1988 年, 任武 汉大 学管 理学 院助教 ;1989 -1994 年 , 任武汉 大学 管理 学 院讲师 ;1994 -1997 年 , 任武汉 大学 管理 学院 副教 授;1997 年至 今, 任武 汉 大学教 授, 先后 担 任副系 主任 、系 主任 、副 院长等 行政 职务 。 王江先 生, 独立 董事, 金 融学博 士。2005 年至 今任 职美国 麻省 理工 学院 斯隆 管理学 院瑞 穗金 融集团 教授 。2007 年-2010 年 ,兼 任美 国金 融学 会 理事;2010 年 至今 兼任 美 国西部 金融 学会 理 事;1997 年 至今 兼任 美国 国家经 济研 究局 研究 员;2007 年至 今兼 任纳 斯达 克 公司经 济顾 问理 事 会理事 ;2009 年 至今 兼任 上海交 通大 学上 海高 级金 融学院 院长 ;2003 年 至今 兼任清 华大 学中 国 金融研 究中 心主 任。 监事会 : 黄建农 先生 , 监事 长, 大 学本科 。 曾任 中国 银河 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上海 江苏 北路营 业部 总经 理, 中国 银河 证券 有限 责 任公司 资产 管理 总部 副总 经理 ,总 经理 , 中国银 河 投资管 理公 司投 资管 理部总 经理 。现 任中 国银 河投资 管理 公司 上海 投资 部董事 总经 理。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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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谢 红 兵 先生 , 监 事, 双 学士 学 位 。1968 年 入 伍 ,历任 营 教 导员 、 军 直属 政 治处 主 任 ;1992 年转业 , 历任 交通 银行 上 海分行 杨浦 支行 副行 长 ( 主持工 作) ,营 业处 处长 兼 房地产 信贷 部经 理, 静安支 行行 长, 杨浦 支行 行长;1998 年调 总行 负责 筹建基 金托 管部 , 任 交通 银行基 金托 管部 副总 经理 ( 主持 工作) 、 总 经理 ;2005 年负 责筹 建银 行试 点基金 公司 , 任 交银 施罗 德基金 公司 董事 长; 2008 年任 中国 交银 保险 公 司(香 港) 副董 事长 。2010 年退 休。 吴朝雷 女士 , 监事 ,硕 士 学位 。1988 年9 月-1990 年12 月任 浙江 省永 嘉县 峙 口乡人 民政 府 妇联主 任 、 团 委书 记 ; 1991 年10 月-1998 年 2 月任 浙江省 温州 市鹿 城区 人民 政府民 政科 长 ; 1998 年 3 月-2001 年 6 月 ,任 浙江省 温州 市人 民检 察院 起诉处 助理 检察 员;2001 年 6 月-2007 年 8 月, 就 职于 北京 市宣 武区 人民检 察院 , 任 三级 检察 官;2007 年8 月 起任 民生 人寿北 京公 司人 事部 经理。2007 年 11 月-2009 年 12 月, 任中 国人 民人 寿保险 股份 有限 公司 人力 资源部 副总 经理 ; 2010 年 1 月加 入大 成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任纪 委副 书记、 大成 慈善 基金 会常 务副秘 书长 。 其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刘彩晖 女士 ,副 总经 理, 管理学 硕士 。1999 年-2002 年, 历任 江南 信托 投资 有限公 司投 资 银行部 副总 经理 、总 经理 ;2002 年-2006 年 ,历 任江南 证券 有限 公司 总裁 助理、 投资 银行 部 总 经理 、机 构管 理部 总经 理 ,期 间还 任江 南宏 富基 金 管理公 司筹 备组 副组 长 ;2006 年 1 月-7 月任 深圳中 航集 团公 司人 力资 源部副 总经 理;2006 年 8 月-2008 年 5 月 ,任 大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助理总 经理 ;2008 年 5 月 起任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总 经理 。2009 年 7 月 13 日 起兼 任大 成国 际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 杜鹏女 士, 督察 长, 研究 生学历 。1992 年-1994 年,历 任原 中国 银行 陕西 省信托 咨询 公 司 证 券部 驻上 交所 出市 代表 、上海 业务 部负 责人 ;1994 年-1998 年 ,历 任广 东 省南方 金融 服务 总 公司投 资基 金管 理部 证券 投资部 副经 理 、广 东华 侨 信托投 资公 司证 券总 部资 产管理 部经 理 ;1998 年 9 月 参与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的 筹建 ; 1999 年 3 月起 , 任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督察 长。 2009 年 3 月 19 日起 兼任 大成 国 际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 杨春明 先生 , 副总 经理 , 经济学 学士 。 曾先 后任 职 于长春 税务 学院 、 吉林 省 国际信 托投 资公 司、 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2005 年 6 月 加入 大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历任 基金运 营部 总监 、 市 场部总 经理 、 公司 助理 总 经理。2009 年 7 月 13 日 起任大 成国 际资 产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2010 年 11 月 起任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副总 经理 。 肖冰先 生 , 副 总经 理 , 工 商管理 硕士 。 曾任 联合 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国际 业务 部总经 理助 理、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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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鹏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市 场部总 监 、泰 达宏 利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市 场部 总监 、景 顺长 城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营 销主 管 。 2004 年 3 月 加入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 历 任市 场部 总 监、 综合 管理 部总 监、 公司董 事会 秘书 。 2009 年 7 月 13 日 起任 大成 国际 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 2010 年 11 月 起任 大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兼董 事会 秘书 。 2、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 刘 安 田先 生 , 金 融学 硕 士, 证 券从 业 年限8 年。 曾 任职 于 中国 证 券研 究设 计 中心 、 友邦 华泰 基金管 理公 司 、工 银瑞 信 基金管 理公 司 。曾 担任 行 业研究 员 、宏 观经 济及 策 略研究 员 、基 金经 理 助理。2008年8 月加 入 大成基 金 ,曾 任大 成 基金 管理有 限 公司 研究 部 总监 助理。2010年4 月7 日起 任 大 成精 选增 值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基 金 经理 。2012 年3 月20 日 起任 大成 新锐产 业 股票 型证 券 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2013 年3 月8日 起任 景宏 证券 投资 基 金基金 经理 。具 有基 金从 业资格 。 (2 ) 历任 基金 经理 历任基 金经 理姓 名 管理本 基金 时间 何光 明 2004 年 12 月 15 日 —2006 年 1 月 20 日 曹雄飞 2006 年 1 月 21 日 —2007 年 6 月 26 日 钱辉 2007 年 6 月 27 日 —2008 年 12 月 17 日 张益凡 2008 年 12 月 18 日 —2009 年 3 月 25 日 曹雄飞 2009 年 3 月 23 日-2010 年 8 月 10 日 3、 公 司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 股票投 资) 公司股票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由 9 名 成员 组成 , 设股票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主 席 1 名 , 其 他委 员 8 名。 名单如 下:


刘明,助理 总经理, 大成 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LOF )基金经理,股票 投资决策委 员会 主席; 曹雄 飞, 首席 投资 官,股 票投 资部 总监 ,大 成财富 管理 2020 生 命周 期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 经理 , 大 成行 业轮 动股 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股 票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委 员; 支兆 华, 研究 部 总监 , 股 票投 资决 策委 员 会委员 ; 汤义 峰 , 数 量投 资 部总监 , 大成 优选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 基金经 理 , 大 成价 值增 长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 股票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委员 ;于 雷, 交易 管理 部 总监 ,股 票投 资决 策委 员 会委员 ; 蒋卫 强, 风险 管 理部执 行总 监 ,股 票投 资 决策委 员会 委员 ; 施 永辉 ,股 票投 资部 副总 监 ,大 成蓝 筹稳 健证 券投 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股 票投 资 决策委 员会 委员 ; 孙 蓓琳 ,大 成核 心双 动力 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大成 积极 成长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 股票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委员 ;朱 文辉 ,大 成保 本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大 成可 转债 增 强债券 基金 基金 经理 ,大 成景恒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股 票投 资决策 委员 会 委 员 。





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亲属关 系。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按照《 基金 法》 ,基 金管 理 人必须 履行 以下 职责 :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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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1 、 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 理 或者 委 托经 国 务院 证券 监 督管 理 机构 认 定的 其他 机 构代 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 和登记 事宜 ;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 12、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五)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 守《 证券 法》 ,并 建立 健全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 采取 有 效措施 , 防止 违反《 证券 法》 行为 的发 生; 2、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 守《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建 立健 全的 内部 控制 制 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止 以下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禁止 的行 为 发生: (1 )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 由国 务院 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 止的 其他行 为。 3 、 基 金管 理人 承 诺加 强 人员 管 理, 强 化职 业操 守 ,督 促 和约 束 员工 遵守 国 家有 关 法律 、法 规及行 业规 范,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 ,不 从事 以下 活动: (1 )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利益 ; (4 )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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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6 )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 ) 泄漏 在任 职 期间 知 悉的 有 关证 券 、基 金的 商 业秘 密 ,尚 未 依法 公开 的 基金 投 资内 容、 基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 除按 本基 金管 理人 制 度进行 基金 投资 外, 直接 或间接 进行 其他 股票 交易 ; (9 )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 其他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10 ) 违反 证券 交易 场所 业务规 则, 利用 对敲 、倒 仓等手 段操 纵市 场价 格, 扰乱市 场 秩 序 ; (11 ) 故意 损害 基金 投资 者及其 他同 业机 构、 人员 的合法 权益 ; (12 )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3 )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4 ) 信息 披露 不真 实, 有误导 、欺 诈成 分; (15 )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以及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4、基 金经 理承 诺 (1 ) 依照 有关 法 律、 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 本 着谨 慎 的原 则 为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谋取 最大 利益; (2 )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代表 人、 受雇人 或任 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3 )不泄 漏在 任职 期间 知 悉的有 关证 券 、基 金的 商 业秘密 、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 基金投 资内 容、 基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4 ) 不以 任何 形式 为其 他 组织或 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六)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本基金 管理 人为 加强 内部 控制 ,促 进公 司诚 信、 合 法、 有效 经营 ,保 障基 金 持有人 利益 , 维 护公司 及公 司股 东的 合法 权益 ,依 据 《中 华人民 共 和国证 券法 》 、 《证 券投 资 基金公 司管 理办 法》 、 《证券 投 资 基金 管理 公司 内部控 制指 导意 见 》等 法 律法规 , 并结 合公 司实 际 情况 ,制 定《 大成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内部 控制 大纲》 。 公 司内 部控 制是 指公 司为防 范和 化解 风险 ,保 证经营 运作 符合 公司 的发 展规划 ,在 充分 考 虑内外 部环 境的 基础 上 , 通过建 立组 织机 制 、运 用 管理方 法 、实 施操 作程 序 与控制 措施 而形 成的 系统 。 公 司建 立科 学合 理 、 控 制严 密、 运行 高效 的 内部控 制体 系 , 制 定科 学 完善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公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由 内部 控制大 纲、 基本 管理 制度 、部门 业务 规章 等部 分组 成。 公 司董 事会 对公 司建 立内部 控制 系统 和维 持其 有效性 承担 最终 责任 ,公 司管理 层对 内部 控 制制 度 的有 效执 行承 担责 任。 1、公 司内 部控 制的 总体 目 标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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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1 ) 保证 公司 经营 运作 严 格遵守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业 监管 规则 ,自 觉形 成守法 经营 、 规范运 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 营理念 。 (2 ) 防 范和 化解 经营 风险 , 提 高经 营管 理效 益 , 确 保经营 业务 的稳 健运 行和 受托资 产的 安 全完整 ,实 现公 司的 持续 、稳定 、健 康发 展。 (3 ) 确保 基金 、公 司财 务 和其他 信息 真实 、准 确、 完整、 及时 。 2、公 司内 部控 制遵 循以 下 原则 (1 ) 健全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涵盖 公司 的各 项业 务、 各个部 门或 机构 和各 级人 员,并 包括 决 策、执 行、 监督 、反 馈等 各个环 节。 (2 ) 有 效性 原则 。 通 过 科 学的内 控手 段和 方法 , 建 立合理 的内 控程 序, 维护 内控制 度的 有 效执行 。 (3 ) 独 立性 原则 。 公司 各 机构 、 部 门和 岗位 职责 的 设置保 持相 对独 立 , 公 司 基金资 产 、 自 有资产 与其 他资 产的 运作 相互分 离。 (4 )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设置的 各部 门、 各岗 位权 责分明 、相 互制 衡。 (5 ) 成 本效 益原 则。 公司 运用科 学化 的经 营管 理方 法降低 运作 成本 , 提 高经 济效益 , 以 合 理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 内部控 制效 果。 3、公 司制 定内 部控 制制 度 遵循以 下原 则 (1 ) 合法 合规 性原 则。 公 司内控 制度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 章和 各项 规定 。 (2 ) 全 面性 原则 。 内 部控 制制度 涵盖 公 司 经营 管理 的各个 环节 , 不得 留有 制 度上的 空白 或 漏洞。 (3 ) 审慎 性原 则。 制定 内 部控制 制度 以审 慎经 营、 防范和 化解 风险 为出 发点 。 (4 ) 适 时性 原则 。 随 着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调 整和 公司 经营战 略、 经营 方针、 经 营理念 等内 外 部环境 的变 化进 行及 时的 修改或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4、内 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内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包括 控制环 境、 风险 评估 、控 制活动 、信 息沟 通和 内部 监控。 (1 ) 控 制环 境构 成公 司内 部控制 的基 础 , 控 制环 境 包括经 营理 念和 内控 文化 、 公 司治 理结 构、组 织结 构、 员工 道德 素质等 内容 。 (2 ) 公 司管 理层 牢固 树立 内控优 先和 风险 管理 理念 , 培 养全 体员 工的 风险 防 范意识 , 营造 一个浓 厚的 内控 文化 氛围 ,保 证全 体员 工及 时了 解 国家法 律法 规和 公司 规章 制度 ,使 风险 意识 贯 穿到公 司各 个部 门、 各个 岗位和 各个 环节 。 (3 ) 健 全公 司法 人治 理结 构, 充分 发挥 独立 董事 和 监事会 的监 督职 能 , 禁 止 不正当 关联 交 易、利 益输 送和 内部 人控 制现象 的发 生, 保护 投资 者利益 和公 司合 法权 益。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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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4 ) 公 司的 组织 结构 体现 职责明 确、 相互 制约 的原 则, 各 部门 有明 确的 授权 分工, 操作 相 互独立 。 公司 建立 决策 科 学、 运营 规范 、管 理高 效 的运行 机制 , 包括 民主 、 透明的 决策 程序 和管 理议事 规则 ,高 效、 严谨 的业务 执行 系统 ,以 及 健 全、有 效的 内部 监督 和反 馈系统 。 (5 ) 依据 公司 自身 经营 特 点设立 顺序 递进 、权 责统 一、严 密有 效的 内控 防线 : ① 各岗 位职责明确,有 详细的岗 位说明书和业务 流程,各 岗位人员在上岗 前均应知悉并以 书面方 式承 诺遵 守, 在授 权范围 内承 担责 任。 ② 建立 重要 业务 处理 凭据 传递和 信息 沟通 制度 ,相 关部门 和岗 位之 间相 互监 督制衡 。 ③ 公司 督察长和内部监 察稽核部 门独立于其他部 门,对内 部控制制度的执 行情况实行严格 的检查 和反 馈。 ④风险 管理部主要负责 对投资组 合的市场风险、 流动性风 险和信用风险等 进行风险测量, 并提出 风险 调整 的建 议 ; 对投资 业绩 进行 评 价 , 包 括整体 表现 分析 、 业绩 构 成分析 以及 业绩 短期 和长期 持续 性检 验 ;对 将 要展开 的新 业务 和创 新性 产品的 投资 做全 面的 风险 评估 ,提 出风 险预 警 等工作 。 (6 ) 建 立有 效的 人力 资源 管理制 度 , 健 全激 励约 束 机制 , 确 保公 司各 级人 员 具备与 其岗 位 要求相 适应 的职 业操 守和 专业胜 任能 力。 (7 ) 建 立科 学严 密的 风险 评估体 系, 对公 司内 外部 风险进 行识 别、 评估 和分 析, 及 时防 范 和化解 风险 。 (8 ) 建立 严谨 、有 效的 授 权管理 制度 ,授 权控 制贯 穿于公 司经 营活 动的 始终 。 ① 确保 股东会、董事会 、监事会 和管理层充分了 解和履行 各自的职权,建 立健全公司授权 标准和 程序 ,保 证授 权制 度的贯 彻执 行。 ② 公司 各业 务部 门、 分支 机构和 各级 人员 在规 定授 权范围 内行 使相 应的 职责 。 ③ 公司 重大 业务 的授 权采 取书面 形式 ,明 确授 权书 的授权 内容 和时 效。 ④ 公司 适当授权,建立 授权评价 和反馈机制,包 括已获授 权的部门和人员 的反馈和评价, 对已不 适用 的授 权及 时修 改或取 消授 权。 (9) 建 立完 善的 资产 分离 制度, 公司 资产 与基 金资 产、 不 同基 金的 资产 之间 和其他 委托 资 产,实 行独 立运 作, 分别 核算。 (10) 建立 科学 、 严 格的 岗位分 离制 度, 明确 划分 各岗位 职责 , 投 资和 交易 、 交易 和清 算 、 基金会 计和 公司 会计 等重 要岗位 不得 有人 员的 重 叠 。重要 业务 部门 和岗 位进 行物理 隔离 。 (11) 制订 切实 有效 的应 急应变 措施 ,建 立危 机处 理机制 和程 序。 (12) 维护 信息 沟通 渠道 的畅通 ,建 立清 晰的 报告 系统。 (13 )建 立有 效的 内部 监控 制 度, 设置 督察 长和 独立 的 监察 稽核 部门 ,对 公司 内 部控 制制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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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度的执 行情 况进 行持 续的 监督 ,保 证内 部控 制制 度 落实 。公 司定 期评 价内 部 控制的 有效 性 ,并 根 据市场 环境 、新 的金 融工 具、新 的技 术应 用和 新的 法律法 规等 情况 进行 适时 改进。 5 、内 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1 ) 公 司自 觉遵 守国 家有 关法律 法规 , 按照 投资 管 理业务 的性 质和 特点 严格 制定管 理规 章、 操作流 程和 岗位 手册 ,明 确揭示 不同 业务 可能 存在 的风险 点并 采取 控制 措施 。 (2) 研究 业务 控制 主要 内 容包括 : ① 研究 工作 保持 独立 、客 观。 ② 建立 严密 的研 究工 作业 务流程 ,形 成科 学、 有效 的研究 方法 。 ③ 建立 投资 对象 备选 库制 度, 根 据基 金合 同要 求, 在充分 研究 的基 础上 建立 和维护 备 选 库 。 ④ 建立 研究 与投 资的 业务 交流制 度, 保持 通畅 的交 流渠道 。 ⑤ 建立 研究 报告 质量 评价 体系。 (3) 投资 决策 业务 控制 主 要内容 包括 : ① 严格 遵守 法律 法规 的有 关规定 , 符合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的 投资 目标、 投资 范 围、 投资 策略 、 投资组 合和 投资 限制 等要 求。 ② 健全 投资 决策 授权 制度 , 明确 界定 投资 权限 ,严 格遵守 投资 限制 ,防 止越 权决策 。 ③ 投资 决策有充分的投 资依据, 重要投资有详细 的研究报 告和风险分析支 持,并有决策记 录。 ④ 建立 投资 风险 评估 与管 理制度 ,在 设定 的风 险权 限额度 内进 行投 资决 策。 ⑤ 建立 科学的投资管理 业绩评价 体系,包括投资 组合情况 、是否符合基金 产品特征和决策 程序、 基金 绩效 归属 分析 等内容 。 (4) 基金 交易 业务 控制 主 要内容 包括 : ① 基金 交易实行集中交 易制度, 基金经理不得直 接向交易 员下达投资指令 或者直接进行交 易。 ② 建立 交易 监测 系统 、预 警系统 和交 易反 馈系 统, 完善相 关的 安全 设施 。 ③ 交易 管理 部门审核投 资指令, 确认其合法、合 规与完整 后方可执行,如 出现指令违法违 规或者 其他 异常 情况 ,应 当及时 报告 相应 部门 与人 员。 ④ 公司 执行 公平 的交 易分 配制度 ,确 保不 同投 资者 的利益 能够 得到 公平 对待 。 ⑤ 建立 完善 的交 易记 录制 度,及 时核 对并 存档 保管 每日投 资组 合列 表等 。 ⑥ 建立 科学 的交 易绩 效评 价体系 。 根据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制 定场外 交易 、网 下申 购等 特殊交 易的 流程 和规 则。 (5) 建 立严 格有 效的 制度 , 防止 不正 当关 联交 易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基金投 资涉 及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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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关联交 易的 ,在 相关 投资 研究报 告中 特别 说明 ,并 报公司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审 议批准 。 (6) 公 司在 审慎 经营 和合 法规范 的基 础上 力求 金融 创新。 在 充分 论证 的前 提 下周密 考虑 金 融创新 品种 或业 务的 法律 性质 、操 作程 序、 经济 后 果等 ,严 格控 制金 融新 品 种、 新业 务的 法律 风 险和运 行风 险。 (7) 建立 和完 善客 户服 务 标准、 销售 渠道 管理 、 广 告宣传 行为 规范 , 建 立广 告宣传 、 销 售 行为法 律审 查制 度, 制定 销售人 员准 则, 严格 奖惩 措施。 (8) 制定 详细 的登 记过 户 工作流 程, 建立 登记 过户 电脑系 统、 数据 定期 核对 、备份 制度 , 建立客 户资 料的 保密 保管 制度。 (9) 公司 按照 法律 、法 规 和中国 证监 会有 关规 定, 建立完 善的 信息 披露 制度 ,保证 公开 披 露的信 息真 实 、 准确 、完 整、及 时。 (10) 公司 配备 专人 负责 信息披 露工 作, 进行 信息 的组织 、审 核和 发布 。 (11 )加 强对 公司 及基 金信 息 披露 的检 查和 评价 ,对 存 在的 问题 及时 提出 改进 办 法, 对出 现的失 误提 出处 理意 见, 并追究 相关 人员 的责 任。 (12) 掌握 内幕 信息 的人 员在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不得 泄露其 内容 。 (13 )根 据国 家法 律法 规的 要 求, 遵循 安全 性、 实用 性 、可 操作 性原 则, 严格 制 定信 息系 统的管 理制 度。 信息技 术系 统的 设计 开发 符合国 家、 金融 行业 软件 工程标 准的 要求 ,编 写完 整的技 术资 料;在 实现 业务 电子 化时 ,设置 保密 系统 和相 应控 制机制 ,并 保证 计算 机 系 统的可 稽性 ,信 息 技术系 统投 入运 行前 ,经 过业务 、运 营、 监察 稽核 等部门 的联 合验 收。 (14 )通 过严 格的 授权 制度 、 岗位 责任 制度 、门 禁制 度 、内 外网 分离 制度 等管 理 措施 ,确 保系统 安全 运行 。 (15 )计 算机 机房 、设 备、 网 络等 硬件 要求 符合 有关 标 准, 设备 运行 和维 护整 个 过程 实施 明确的 责任 管理 ,严 格划 分业务 操作 、技 术维 护等 方面的 职责 。 (16 )公 司软 件的 使用 充分 考 虑到 软件 的安 全性 、可 靠 性、 稳定 性和 可扩 展性 , 具备 身份 验证 、访 问控 制、 故障 恢 复、 安全 保护 、分 权制 约 等功能 。 信息 技术 系统 设 计、 软件 开发 等技 术 人员不 得介 入实 际的 业务 操作 。用 户使 用的 密码 口 令定期 更换 , 不得 向他 人 透露 。数 据库 和操 作 系统的 密码 口令 分别 由不 同人员 保管 。 (17) 对信 息数 据实 行严格 的管 理, 保证 信息 数据的 安全 、真 实和 完整 ,并能 及时 、准 确 地传递 到会 计等 各职 能部 门; 严格 计算 机交 易数 据 的授权 修改 程序 , 并坚 持 电子信 息数 据的 定期 查验制 度。 建立电 子信 息数 据的 即时 保存和 备份 制度 ,重 要数 据异地 备份 并且 长期 保存 。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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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18) 信息 技术 系统 定期稽 核检 查, 完善 业务 数据保 管等 安全 措施 ,进 行排除 故障 、灾 难 恢复的 演习 ,确 保系 统可 靠、稳 定、 安全 地运 行。 (19) 依据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会 计法 》 、 《金 融企 业会 计制 度》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会计 核算办 法》 、 《企 业财 务通 则》 等 国家有 关法 律 、法 规制 订 基金会 计制 度 、公 司财 务 制度 、会 计工 作操 作 流程和 会计 岗位 工作 手册 ,并针 对各 个风 险控 制点 建立严 密的 会计 系统 控制 。 (20) 明确 职责 划分 ,在岗 位分 工的 基础 上明 确各会 计岗 位职 责, 禁止 需要相 互监 督的 岗 位由一 人独 自操 作全 过程 。 (21) 以基 金为 会计 核算主 体, 独立 建账 、独 立核算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名 册登 记、 账 户设置 、资 金划 拨、 账簿 记录等 方面 相互 独立 。基 金会计 核算 与公 司会 计核 算相互 独立 。 (22) 采取 适当 的会 计控 制措施 ,以 确保 会计 核算 系统的 正常 运转 。 ① 建立 凭证制度,通过 凭证设计 、登录、传递、 归档等一 系列凭证管理制 度,确保正确记 载经济 业务 ,明 确经 济责 任。 ② 建立 账务 组织 和账 务处 理体系 ,正 确设 置会 计账 簿,有 效控 制会 计记 账程 序。 ③ 建立 复核 制度 ,通 过会 计复核 和业 务复 核防 止会 计差错 的产 生。 (23 )采 取合 理的 估值 方法 和 科学 的估 值程 序, 公允 反 映基 金所 投资 的有 价证 券 在估 值时 点的价 值。 (24 )规 范基 金清 算交 割工 作 ,在 授权 范围 内, 及时 准 确地 完成 基金 清算 ,确 保 基金 资产 的安全 。 (25) 建立 严格 的成 本控 制和业 绩考 核制 度, 强化 会计的 事前 、事 中和 事后 监督。 (26 ) 制 订完 善的 会计 档案 保 管和 财务 交接 制度 ,财 会 部门 妥善 保管 密押 、业 务 用章 、支 票等重 要凭 据和 会计 档案 ,严格 会计 资料 的调 阅手 续,防 止会 计数 据的 毁损 、散失 和泄 密。 (27 )严 格制 定财 务收 支审 批 制度 和费 用报 销运 作办 法 ,自 觉遵 守国 家财 税制 度 和财 经纪 律。 (28 )公 司设 立督 察长 ,对 董 事会 负责 ,经 董事 会聘 任 ,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根 据公 司监 察稽核 工作 的需 要和 董事 会授权 , 督察 长可 以列 席 公司相 关会 议 ,调 阅公 司 相关档 案 ,就 内部 控 制制度 的执 行情 况独 立地 履行检 查 、评 价、 报告 、 建议职 能 。督 察长 定期 和 不定期 向董 事会 报告 公司内 部控 制执 行情 况, 董 事会 对督 察长 的报 告进 行审议 。 (29 )公 司设 立监 察稽 核部 门 ,对 公司 管理 层负 责, 开 展监 察稽 核工 作, 公司 保 证监 察稽 核部门 的独 立性 和权 威性 。 (30) 明确 监察 稽核 部门 及内部 各岗 位的 具体 职责 ,配备 充足 的监 察稽 核人 员,严 格监 察 稽核人 员的 专业 任职 条件 ,严格 监察 稽核 的操 作程 序和组 织纪 律。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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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31 )强 化内 部检 查制 度, 通 过定 期或 不定 期检 查内 部 控制 制度 的执 行情 况, 确 保公 司各 项经营 管理 活动 的有 效运 行。 (32 )公 司董 事会 和管 理层 重 视和 支持 监察 稽核 工作 , 对违 反法 律、 法规 和公 司 内部 控制 制度的 ,追 究有 关部 门和 人员的 责任 。 6、基 金管 理 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制度 声明 书 (1 )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以 上关于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披 露真实 、准 确。 (2 )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根 据市场 变化 和公 司业 务发 展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四、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基 本情 况 1. 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以下 简称 “ 中 国 农业银 行 ” )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8 号 凯晨 世 贸中心 东 座 9 层 法定代 表人 :蒋 超良 成立时 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注册资 本:32,479,411.7 万 元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联系电 话:010-63201510 传真:010-63201816 联系人 :李 芳菲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是中 国金 融体 系的 重要 组成部 分, 总行 设在 北京 。 经国务 院批 准, 中国农 业银 行整 体改 制为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并 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 依法成 立。 中国 农 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承 继原 中国农 业银 行全 部资 产 、 负债 、业 务、 机构 网点 和 员工 。中 国农 业银 行 网点遍 布中 国城 乡 ,成 为 国内网 点最 多 、业 务辐 射 范围最 广 ,服 务领 域最 广 ,服 务对 象最 多, 业 务功能 齐全 的大 型国 有商 业银行 之一 。 在海 外 ,中 国农业 银行 同样 通过 自己 的努力 赢得 了良 好 的 信誉 ,每 年位 居《 财富 》 世 界 500 强 企业 之列 。 作 为一家 城乡 并举 、 联通 国 际、 功能 齐备 的大 型 国有商 业银 行 ,中 国农 业 银行一 贯秉 承以 客户 为中 心的经 营理 念 ,坚 持审 慎 稳健经 营 、可 持续 发 展,立足县 域和城市 两大 市场,实施 差异化 竞争策 略,着力打 造 “ 伴你成 长 ” 服务品牌, 依托覆 盖 全国的 分支 机构 、 庞大 的 电子化 网络 和多 元化 的金 融产品 , 致力 为广 大客 户 提供优 质的 金融 服务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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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与广大 客户 共创 价值 、共 同成长 。


中 国 农业 银行 是中 国第 一批 开 展托 管业 务的 国内 商业 银 行, 经验 丰富 ,服 务优 质 ,业 绩突 出,2004 年被英 国《全球 托管人》评 为中国 “ 最 佳托 管银行 ” 。2007 年 中国农 业银行 通过 了美国 SAS70 内部 控制 审计, 并 获得无 保留 意见 的 SAS70 审计报 告, 表明 了独 立公 正第三 方对 中国 农业 银行托 管服 务运 作流 程的 风险管 理 、内 部控 制的 健 全有效 性的 全面 认可 。 中 国农业 银行 着力 加强 能力建 设 , 品 牌声 誉进 一 步提升 , 在 2010 年首 届 “? 金牌理 财 ? T O P 1 0 颁 奖盛 典 ” 中成 绩突 出, 获 “ 最 佳托管 银行 ”奖。2010 年 再 次荣获 《首 席财 务官 》杂 志颁发 的 “ 最佳 资产 托管 奖 ” 。


中国农 业银 行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部 于 1998 年 5 月 经 中国证 监会 和中 国人 民银 行批准 成立 , 2004 年 9 月更 名为 托管 业 务部, 内设 养老 金管 理中 心、 技 术保 障处、 营运 中心 、 委托 资产 托管 处、 保险资 产托 管处 、 证券 投 资基金 托管 处 、境 外资 产 托管处 、 综合 管理 处、 风 险管理 处 ,拥 有先 进 的安全 防范 设施 和基 金托 管业务 系统 。 2. 主 要人 员情 况 中国农 业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现有员 工 146 名, 其中 高 级会计 师、 高级 经济 师、 高级工 程师 、 律师等 专 家 10 余名 ,服 务 团队成 员专 业水 平高 、业 务素质 好、 服务 能力 强, 高级管 理层 均 有 20 年以上 金融 从业 经验 和高 级技术 职称 ,精 通国 内外 证券市 场的 运作 。 3. 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截至2013 年6月15 日 , 中 国 农业银 行托 管的 封闭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和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共160 只, 包括 富国 天源 平衡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华 夏 平稳增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大 成积 极成 长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大 成景阳 领先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大 成创 新成 长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长盛同 德主 题增 长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裕 阳证 券 投资基 金 、汉 盛证 券投 资 基金 、裕 隆证 券投 资 基金 、景 福证 券投 资基 金 、鸿 阳证 券投 资基 金、 丰 和价值 证券 投资 基金 、 久 嘉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盛成长 价值 证券 投资 基金 、宝 盈鸿 利收 益证 券投 资 基金 、大 成价 值增 长证 券 投资基 金 、大 成债 券 投资基 金 、银 河稳 健证 券 投资基 金 、银 河收 益证 券 投资基 金 、长 盛中 信全 债 指数增 强型 债券 投资 基金 、长 信利 息收 益开 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盛 动 态精选 证券 投资 基金 、 景 顺长城 内需 增长 开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 万家 增 强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精选 增值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长 信 银利精 选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富 国天 瑞强 势地 区 精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鹏 华货 币市 场证 券 投资基 金 、中 海分 红增 利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新 华优 选分 红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交银 施 罗德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 泰达 宏利 货币 市场 基 金、 交银 施罗 德货 币 市 场 证券 投资 基 金、 景顺长 城 资源 垄断 股 票型 证券投 资 基金 、大 成 沪深300指数 证 券投 资基 金 、 信诚四 季红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富国 天时 货币 市 场基金 、 富兰 克林 国海 弹 性市值 股票 型证 券投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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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资基金 、 益民 货币 市场 基 金、 长城 安心 回报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中 邮核 心 优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景 顺长 城内 需增 长 贰号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交 银施 罗德 成长 股票 证 券投资 基金 、 长盛 中 证100 指 数 证券 投资 基 金、泰 达 宏利 首选 企 业股 票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 东吴 价值成 长 双动 力股 票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鹏 华动 力 增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宝 盈策 略增 长股 票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国泰 金 牛创新 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益民 创新 优势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中 邮 核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华 夏复 兴股 票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富国 天 成红利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长信 双 利优选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富兰 克林 国 海深化 价值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申万 巴黎 竞 争优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新华 优选 成长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金 元惠 理 成长动 力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天 治 稳健双 盈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中 海蓝 筹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信利 丰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金 元惠 理丰 利 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交银 施 罗德先 锋股 票证 券投 资基金 、 东吴 进取 策略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 建 信收 益增 强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银 华内 需精 选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 大 成行 业轮 动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交银 施罗 德上 证 180 公 司治 理交 易型 开放 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上 证180 公 司治 理交 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 投资基 金 、富 兰克 林国 海 沪深300 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 南方 中证500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 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LOF) 、 景 顺长 城能 源基 建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中邮 核心优 势灵 活配 置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工银 瑞 信中小 盘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东吴 货 币市 场 证券投 资基 金 、博 时 创业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商信 用添 利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易方 达 消费行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富国 汇 利 分级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景丰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兴 全沪 深300 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 工 银 瑞 信深 证红 利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工 银瑞 信 深证红 利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富 国可 转换 债券 证券 投 资基金 、 大成 深证 成 长40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大 成 深 证 成 长40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基 金、 泰达 宏利 领先 中小 盘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交 银施罗 德信 用添 利债 券证 券投资 基金 、 东吴 中 证新兴 产业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工 银瑞 信四 季收 益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招 商安瑞 进取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汇 添 富社 会 责任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工 银瑞 信消 费服 务行 业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易方达 黄金 主题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 中邮中小 盘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浙商 聚潮 产业 成 长 股票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嘉 实领 先成 长 股票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 广 发中 小板300 交 易型 开放 式 指 数 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 发中小 板300 交 易型 开放 式 指数证 券 投资 基金 联 接基 金、南 方 保本 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交 银施 罗德 先进制 造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上 投摩 根新 兴动 力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富兰克 林国 海策 略回 报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金元 惠理 保本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 商 安 达 保本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交 银施 罗 德深 证300 价 值 交易 型开 放 式指 数证券 投 资基 金、 南 方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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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中国中小盘 股票指数 证券 投资基金(LOF ) 、交银施罗德深证300 价值交 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联接基 金、富国 中证500 指数增强 型证券投 资基 金(LOF ) 、长信内需成长 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大成 中证 内地 消费 主 题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中 海消费 主题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长盛 同 瑞中证200 指数 分级 证 券投资 基 金、 景顺 长 城核 心竞争 力 股票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汇 添富 信用 债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光 大 保德信 行业 轮动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富兰 克林 国 海亚洲 ( 除日 本) 机 会股 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汇添富 逆向 投资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大成 新锐 产 业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申万 菱信 中小 板指 数 分级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 发 消费品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鹏华 金刚 保 本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汇添富 理财14天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嘉 实全 球房 地产证 券投 资基 金 、 金元惠 理新 经济 主题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东吴 保 本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建新社 会责 任股 票型 证 券 投资 基金 、嘉 实 理财宝7 天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富 兰克 林国 海恒 久 信用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大成 月添 利理 财 债券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安 信目标 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 富国7 天理 财宝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交 银施罗 德理 财21 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易 方达 中 债新综 合指 数发 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 、 工银瑞信 信用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大 成现 金增 利货币 市场 基金 、 景 顺长城 支柱 产业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易方 达月 月 利理财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摩根 士丹 利华 鑫 量化配 置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东 方央 视财 经50 指 数增强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交银施 罗德 纯债 债券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 鹏华理 财21 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国 泰民 安增 利 债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 万家14 天 理财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华 安 纯债债 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 金元 惠理 惠 利保本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 南方 中证500交 易 型开放 式 指数 证券 投 资基 金、招 商 双债 增强 分 级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景 顺长城 品质 投资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中海 可转 换 债券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融通 标普 中国 可转 债指数 增强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大 成现 金宝 场内 实时 申赎货 币市 场基 金 、 交银施 罗德 荣祥 保本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泰 中 国企业 境外 高收 益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富 兰 克 林 国海 焦点 驱 动灵 活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景 顺 长城 沪深300等 权 重交易 型 开放 式指 数 证 券投资 基金 、 广发 聚源 定 期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景安 短融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嘉 实 研究阿 尔法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风险控 制制 度说 明 1.内 部控 制目 标 严 格 遵守 国家 有关 托管 业务 的 法律 法规 、行 业监 管规 章 和行 内有 关管 理规 定, 守 法经 营、 规范运 作、 严格 监察 ,确 保业务 的稳 健运 行, 保证 基金财 产的 安全 完整 ,确 保有关 信息 的真 实 、 准确、 完整 、及 时, 保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2.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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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风 险 管理 委员 会总 体负 责中 国 农业 银行 的风 险管 理与 内 部控 制工 作, 对托 管业 务 风险 管理 和内部 控制 工作 进行 监督 和评价 。 托管 业务 部专 门 设置了 风险 管理 处 ,配 备 了专职 内控 监督 人员 负责托 管业 务的 内控 监督 工作, 独立 行使 监督 稽核 职权。 3.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具备系 统、 完善 的制 度控 制体系 , 建 立了 管理 制度 、 控制 制度 、 岗 位职 责、 业务操 作流 程, 可以保 证托 管业 务的 规范 操作和 顺利 进行 ;业 务人 员具备 从业 资格 ;业 务管 理实行 严格 的复 核 、 审核 、检 查制 度, 授权 工 作实行 集中 控制 , 业务 印 章按规 程保 管 、存 放、 使 用, 账户 资料 严格 保 管, 制约 机制 严格 有效 ; 业务操 作区 专门 设置 , 封 闭管理 , 实施 音像 监控 ; 业务信 息由 专职 信息 披露人 负责 ,防 止泄 密; 业务实 现自 动化 操作 ,防 止人为 事故 的发 生, 技术 系统完 整、 独立 。 (三)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基金托 管人 通过 参数 设置 将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基 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规 定的投 资比 例 和禁止 投资 品种 输入 监控 系统 ,每 日登 录监 控系 统 监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并通 过基 金资 金 账户、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等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其他行 为。 当基金 出现 异常 交易 行为 时,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针对 不同情 况进 行以 下方 式的 处理: 1.电 话提 示。 对媒 体和 舆 论反映 集中 的问 题, 电话 提示基 金管 理人 ; 2. 书 面警 示。 对本 基金 投 资比例 接近 超标 、 资 金头 寸不足 等问 题, 以书 面方 式对基 金管 理 人进行 提示 ; 3. 书 面报 告。 对投 资比 例 超标 、 清 算资金 透支 以及 其他涉 嫌违 规交 易等 行为 , 书 面提 示有 关基金 管理 人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 销售 机构 及联 系人 1、直 销机 构: 大成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3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32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树忠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 :王 肇栋 公司网 址:www.dcfund.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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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全国统 一客 户服 务号 码:400-888-5558(免固 话长 途 费)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现 分别在 深圳 、北 京、 上海 设有 投 资理 财中 心, 并在 武汉分 公司 开 通了直 销业 务: (1 ) 大成 基金 深圳 投资 理 财中心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32 层 联系人 :瞿 宗怡 电话:0755-83195236 传真:0755-83195229/39 (2 ) 大成 基金 北京 投资 理 财中心 地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 门南大 街5 号中 青旅 大厦105-106 室 联系人 : 戴 晓燕 电话:010-85252345/46 、010-58156152/53 传真:010-58156315/23 (3 ) 大成 基金 上海 投资 理 财中心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东 路161 号101 室 联系人 :徐 舲 电话:021-62185377/62185277/63513925/62173331 传真:021-63513928/62185233 (4 )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武汉 分公 司 地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新华 路218 号浦 发银 行大 厦15 楼 联系人 :肖 利霞 联系电 话:027-85552889 传真:027-85552860 2、代 销机 构 (1 )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69 号 法定代 表人 : 蒋 超良 客服电 话:95599 电话:010-85109219 传真:010-85109219 网址:www.abchina.com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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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2 )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1号 长安 兴融 中 心1号楼 法定代 表人 : 王 洪章 联系人 :王 琳 电话:010-67596084 传真:010-66275654 客服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3 )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复 兴门内 大街1号 法定代 表人 :肖 钢 客服电 话:95566 联系人 :王 娟 电话:010-66594909 传真:010-66594942 网址:www.boc.cn (4 )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客服电 话:95588 电话:010-66107900 传真:010-66107914 网址:www.icbc.com.cn (5 )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胡 怀邦 客服电 话:95559 联系人 :曹 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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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网址:www.bankcomm.com (6 )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傅 育宁


客服电 话:95555 联系人 :邓 炯鹏 电话:0755-83077278 传真:0755-83195049 网址:www.cmbchina.com (7 ) 中国 光大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街25 号 中国 光大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唐 双宁 客服电 话:95595 联系人 :李 伟 电话:010-68098778 传真:010-68560312 网址:www.cebbank.com (8 ) 上海 农村 商业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981 号 法定代 表人 :胡 平西 客服电 话:021-962999 电话:021-38576985 传真:021-50105124 联系人 :周 睿 网址:www.shrcb.com (9 ) 北京 农村 商业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门 内大 街410 号 法定代 表人 :乔 瑞 联系人 :刘 雨喻 联系电 话:010-63229482 传真:010-66506163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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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客服电 话:96198 网址:www.bjrcb.com (10 ) 平安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深圳 市深 南中路1099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建一 电话:0755-22197874 传真:0755-22197701 联系人 :蔡 宇洲 客户服 务热 线:0755-961202 、4006699999 网址:www.18ebank.com (11 ) 广发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越 秀区 东风东 路713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若虹 客服电 话:95508 电话:020-87310888 网址:www.gdb.com.cn (12 ) 杭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地址: 杭州 市凤 起路432 号 法定代 表人 :马 时雍 联系人 :严 峻 电话:0571-85108195 传真:0571-85106576 客服电 话: 浙江 省内0571-96523 、全 国客 户服 务热 线4008888508 网址:www.hzbank.com.cn (13 ) 大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大连 市中 山区 中山路88号 天安 国际 大厦49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占维 客服电 话:4006640099 联系人 :李 鹏 电话:0411-82308602 传真:0411-82311420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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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网址:www.bankofdl.com (14 ) 江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地址: 南京 市洪 武北 路55 号 法定代 表人 :黄 志伟 联系人 :田 春慧 客户服 务电 话:96098 、400-86-96098 电话:025-58588167 传真:025-58588164 网址:www.jsbchina.cn (15 ) 东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运 河东 一路193 号 法定代 表人 :廖 玉林 联系人 :胡 昱 电话:0769-22119061 传真:0769-22117730 客服电 话:96228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16)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路500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联系人 :倪 苏云 客服热 线:95528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网址:www.spdb.com.cn (17) 温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温州 市车 站大 道华海 广场1号楼 办公地 址: 温州 市车 站大 道196 号 法定代 表人 :邢 增福 联系人 :林 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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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电话:0577-88990082 传真:0577-88995217 客户服 务热 线:96699 , 浙 江省外0577-96699 网址: www.wzbank.cn (18) 浙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庆 春路288 号( 办公 地址 同注 册地 址) 法定代 表人 :张 达洋 联系人 :吴 强


客户服 务热 线:95105665 电话:0571-87659167 传真:0571-87659188 网址:www.czbank.com (19) 渤海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马场道201-205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宝凤 客服电 话:400-888-8811 联系人 :王 宏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259 网址:www.cbhb.com.cn (20) 北京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甲17号 首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丙17号 法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联系人 :王 曦 电话:010-66223584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6 公司网 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21 ) 华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22 号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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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22 号 客服电 话:95577 法定代 表人 :吴 建 联系人 :董 金 电话:010-85238441 传真:010-85238680 网址:www.hxb.com.cn (22 ) 洛阳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洛阳 市洛 龙区 开元大 道256 号 办公地 址: 洛阳 市洛 龙区 开元大 道256 号 客服电 话:0379-96699 法定代 表人 :王 建甫


联系人 :胡 艳丽 电话:0379-65921977 传真:0379-65921851 网址:www.bankofluoyang.com.cn (23 ) 张家 港农 村商 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张家 港市 杨舍 镇人民 中路66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自忠 客服电 话:0512-96065 联系人 :郭 剑鸣 电话:0512-56968061 传真:0512-58236370 网址: www.zrcbank.com (24 ) 深圳 农村 商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东 路3038 号合 作金 融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伟 电话:0755-25188371 0755-25188611 传真:0755-25188785 联系人 :曾 明 宋永 成 客户服 务电 话: 961200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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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网址:www.961200.net (25 ) 青岛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地址: 青岛 市市 南区 香港 中路68 号华 普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张 广鸿 联系人 :滕 克 客服电 话:96588 ( 青岛 ) 、400-66-96588 ( 全国 ) 网址:www.qdccb.com (26 ) 宁波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宁波 市江 东区 中山东 路294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联系人 :胡 技勋 电话:021-63586210 传真:021-63586215 客服电 话: 96528 ( 宁波 、杭州 、南 京、 深圳 、苏 州、温 州) 962528 (北 京、 上海 ) 网址:www.nbcb.com.cn (27)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正义路4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客服电 话:95568 联系人 :董 云巍 电话:010-58351666-8155 传真:010-83914283 网址:www.cmbc.com.cn (28) 哈尔 滨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住所: 哈尔 滨市 道里 区尚 志大街160 号


办公地 址: 哈尔 滨市 道里 区尚志 大街160 号


法人: 郭志 文


联系人 :王 超


联系电 话:0451-86779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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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传真:0451-86779007


客服电 话:95537


公司网 址:www.hrbb.com.cn (29)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618 号 法定代 表人 :万 建华 客服电 话:95521 联系人 :芮 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161 网址:www.gtja.com (30 ) 中信 建投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路66号4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客服电 话:4008888108 联系人 :权 唐 电话:010-85130577 传真:010-65182261 网址:www.csc108.com (31 )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1012 号 国信 证券 大厦六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客服电 话:95536 联系人 :齐 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网址: www.guosen.com.cn (32 )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厦A 座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客服电 话: 95565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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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联系人 :林 生迎 电话:0755-82960223 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33 ) 东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1138 号 办公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矫 正中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00686 联系人 :潘 锴 电话:0431-85096709 网址:www.nesc.cn (34 )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5 号国 际企 业大 厦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客服电 话:4008-888-888 联系人 :田 薇 联系电 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35) 申银 万国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通讯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路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丁 国荣 客服电 话:021-962505 联系人 :黄 维琳 、曹 晔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8844 网址:www.sywg.com (36) 东方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地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318 号新源 广场2号楼22-29楼 法定代 表人 :潘 鑫军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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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客户电 话:95503 联系人 :吴 宇 电话:021-63325888-3108 传真:021-63326173 网址:www.dfzq.com.cn (37)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9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客服电 话:95553 、400-888-8001 联系人 :金 芸、 李笑 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63602722 网址:www.htsec.com (38)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路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客服电 话:010-84588888


联系人 :陈 忠 电话:010-84588888 传真:010-84865560 网址:www.cs.ecitic.com (39)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4018 号安 联大 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客服电 话:4008 001 001 联系人 :陈 剑虹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网址:www.essence.com.cn (40 )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路1508 号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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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法定代 表人 :徐 浩明 客服电 话:400-888-8788、95525 联系人 :刘 晨、 李芳 芳 电话:021-22169081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41 ) 中信 万通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路29号 澳柯 玛大 厦15 层(1507-1510室)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东 海西 路2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智河 客服电 话:0532-96577 联系人 :吴 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网址:www.zxwt.com.cn (42 ) 东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2 3号 投资 广场 18-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东 方路1928号 东海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朱 科敏 客服电 话:95531 免费服 务热 线:95531 联系人 :汪 汇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网址:www.longone.com.cn (43 ) 中信 证券 (浙 江)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道588 号恒 鑫 大厦主 楼19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沈 强 客服电 话:95548 联系人 :王 霈霈 电话:0571-87112507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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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传真:0571-85783771 网址:www.bigsun.com.cn (44 ) 广州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先 烈中 路69 号 东山 广场 主楼 十七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东 客服电 话:961303 联系人 :林 洁茹 联系电 话:020-87322668 传真:020-87325036 网址:www.gzs.com.cn (45 ) 平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8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宇翔 客服电 话:95511 转8 联系人 :郑 舒丽 电话:0755-22626391 传真:0755-82400862 网址:www.pingan.com (46)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90 号华 泰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客服电 话:4008-888-168、95597 联系人 :舒 萌菲 电话:025-84457777 传真:025-84579763 网址:www.htsc.com.cn (47) 湘财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长沙 市黄 兴中 路63 号 中山 国际 大厦12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俊波 客服电 话:400-888-1551 联系人 :钟 康莺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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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电话:021-68634518-8503 传真:021-68865938 网址:www.xcsc.com (48) 国元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路179 号 法定代 表人 :凤 良志 客服电 话:400-888-8777、95578 联系人 :李 蔡 电话:0551-2207114 传真:0551-2207965 网址:www.gyzq.com.cn (49) 上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龚 德雄 客服电 话:021-962518 ,4008918918 联系人 :张 瑾 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63608830 网址:www.962518.com (50 ) 华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长江中 路357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客服电 话:0551-96518 、400-80-96518 联系人 :甘 霖 电话:0551-5161821 传真:0551-5161672 网址:www.hazq.com (51 ) 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路268 号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2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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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联系人 :黄 英 电话:0591-38162212 传真:0591-38507538 网址:www.xyzq.com.cn (52 ) 财通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杭 大路15 号嘉 华国 际商 务中 心 法定代 表人 :沈 继宁 客户联 系电 话:0571 -96336 (上 海地 区:962336 ) 联系人 :乔 骏 电话:0571-87925129 传真:0571-87925100 网址:www.ctsec.com (53 ) 浙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地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1 号 黄龙 世纪 广场A 座6-7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承根 联系人 :谢 项辉 电话:0571-87901053 客服电 话:967777 网址:www.stocke.com.cn (54) 渤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42 号写 字楼101 室 法定代 表人 : 杜 庆平 联系人 :王 兆权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 话: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55 ) 方正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22-24层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客服电 话:95571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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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联系人 :邵 艳霞 电话:010-57398063 传真:010-57398058 网址:www.foundersc.com (56) 东莞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南 路1 号金 源中 心30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运勇 客服电 话:0769-961130 联系人 :梁 健伟 电话:0769-22119341 传真:0769-22116999 网址:www.dgzq.com.cn (57) 瑞银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7 号英 蓝国 际金 融 中心12 层、15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弘 电话:010-58328337 传真:010-58328748 联系人 :慕 丽娜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7-8827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58) 宏源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文艺 路23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街19 号 法定代 表人 :冯 戎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联系人 :李 巍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网址:www.hysec.com (59) 长城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14 、16 、17 层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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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客户服 务热 线:0755-33680000 、400-6666-888 联系人 :高 峰 电话:0755-83516094 传真:0755-83516199 网址:www.cgws.com (60 ) 国都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3 号国 华投 资 大厦9 层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联系人 :黄 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网址:www.guodu.com (61 ) 华林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民田路178 号华 融大 厦5、6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民田路178 号华 融大 厦5、6 楼 法定代 表人 :薛 荣年 客服电 话:400-188-3888


联系人 :杨 玲 电话:0755-82707855 传真:0755-23613751 网址:www.chinalions.com (62 ) 国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西 南宁 市滨 湖路46 号 办公地 址: 广西 南宁 市滨 湖路46 号 客服电 话:400-888-8100( 全国) 、96100 (广 西) 法定代 表人 :张 雅锋 联系人 :覃 清芳 电话:0771-5539262 传真:0771-5539033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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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网址:www.ghzq.com.cn (63 ) 江海 证券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哈尔 滨市 香坊 区赣水 路56 号 法人代 表: 孙名 扬 电话:0451-82336863 客服热 线:4006662288 联系人 :徐 世旺 网址:www.jhzq.com.cn (64 )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胡 运钊 客户服 务热 线:95579 、4008-888-999 联系人 :李 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网址:www.95579.com


(65) 恒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街111 号 法人代 表: 刘汝 军 客户服 务电 话:0471-4961259 联系人 :张 同亮 电话:0471-4913998 传真:0471-4930707 网址:www.cnht.com.cn (66) 国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00109 联系人 :刘 一宏 电话:028-86690070 传真:028-86690126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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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网址:www.gjzq.com.cn (67) 中航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抚 河北 路291 号 办公地 址: 南昌 市抚 河北 路291 号六 楼 法定代 表人 :杜 航 客服电 话:4008866567 联系人 :余 雅娜 电话:0791-6768763 传真:0791-6789414 网址:www.scstock.com (68) 爱建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地址: 上海 市南 京西 路758 号23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林 客服电 话:021-63340678 联系人 :陈 敏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2878783 网址:www.ajzq.com (69) 英大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中路华 能大 厦三 十、 三十 一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俊 客服电 话:0755-26982993 、4008-698-698 联系人 :吴 尔晖 电话:0755-83007159 传真:0755-83007338 网址:www.ydsc.com.cn (70 ) 华西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陕西街239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炯洋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8818


联系人 :金 达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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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电话:0755-83025723 传真:0755-83025991 网址:www.hx168.com.cn (71 ) 国联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无 锡市 县前东 街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雷 建辉 客服电 话:4008885288 联系人 :徐 欣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网址:www.glsc.com.cn (72 ) 天相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街19号 富凯 大厦B 座701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客服电 话:010-66045678 联系人 :林 爽 传真:010-66045527 网址:www.txsec.com (73 )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 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8899 联系人 :唐 静 联系电 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公司网 址:www.cindasc.com (74 ) 华宝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环 球金融 中心57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9898 联系人 :汪 明丽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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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电话:021-68778075 传真:021-68868117 网址:www.cnhbstock.com (75)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路183-187 号 大都 会广 场43楼(4301-4316房)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5 、18 、19、36 、38 、39 、41 、42 、43、44楼 法定代 表人 : 孙 树明 客服电 话:95575联系 人 : 黄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305 网址:www.gf.com.cn (76) 世纪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40-42楼 法定代 表人 :卢 长才 客服电 话:0755-83199599 联系人 :张 婷 电话:0755-83199511 传真:0755-83199545 网址:www.csco.com.cn (77) 中国 中投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 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心A 栋第18层-21 层及第04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6003 号荣 超商 务中 心A 栋第04、18层至21 层


法定代 表人 : 龙 增来 联系人 :刘 毅 客户电 话:400 600 8008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网址:www.china-invs.cn


(78)中 国 国际 金融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街1号 国贸 大厦2 座27 层及28 层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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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街 甲6 号SK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剑阁 联系人 :王 雪筠 客服电 话:010-85679238 、010-85679169 网址:www.ciccs.com.cn (79) 日信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呼和 浩特 市新 城区锡 林南 路18 号 法定代 表人 :孔 佑杰 联系电 话:010-88086830 联系人 :陈 韦杉 传真:010-66412537 网址:www.rxzq.com.cn (80 ) 华龙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路30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联系人 :杨 晓天 联系电 话:0931-8784509 传真:0931-4890619 甘肃省 客服 电话 :96668 网址:www.hlzqgs.com (81 ) 财富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办公地 址: 湖南 长沙 芙蓉 中路二 段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中心26层 法人代 表: 周晖 客户服 务热 线:0731-84403319 联系人 :胡 智 电话:0731-84779521 传真:0731-84403439 网址:www.cfzq.com (82 ) 华福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157 号新 天地 大厦7、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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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客服电 话:0591-96326 联系人 :张 腾 电话:0591-87278701/ 传真:0591-87841150 网址:www.gfhfzq.com.cn (83 ) 大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大连 市中 山区 人民路24号 办公地 址: 大连 市沙 河口 区会展 路129 号 大连 期货 大 厦38-39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智河 联系人 :谢 立军 电话:0411-39673202 传真:0411-39673219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169-169


网址:www.daton.com.cn (84) 中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地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 务外环 路10 号 法定代 表人 :菅 明军 客服电 话:0371-967218 、4008139666 联系人 :程 月艳 、耿 铭 联系电 话:0371-65585670 联系传 真:0371-65585665 网址:www.ccnew.com (85) 西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地址: 重庆 市渝 中区 临江 支路2 号合 景国 际大 厦A 幢 法定代 表人 :王 珠林 客服电 话:4008096096 联系人 :徐 雅筠 、杨 再巧 网址:www.swsc.com.cn (86) 山西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街69号 山西 国际 贸易 中心东 塔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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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客服电 话:0351-8686868 联系人 :张 治国 电话:0351-8686703 传真:0351-8686619 网址:www.i618.com.cn (87) 天源 证券 经纪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青海 省西 宁市 长江路53号 汇通 大厦 六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民田路 新华 保险 大厦18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小明 电话:0755-33331188 传真:0755-33329815 统一客 服电 话:4006543218 公司网 站地 址:www.tyzq.com.cn (88) 天风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湖 北省 武汉 市东 湖新技 术开 发区 关东 园路2 号高科 大厦 四楼 法定代 表人 :余 磊 联系人 :翟 璟 联系电 话: (027 )87618882/(028) 86711410


传真: (027 )87618863 公司网 站:www.tfzq.com (89) 国盛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北京西 路88 号江 信国 际金 融大厦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北京西 路88 号江 信国 际金 融大厦4楼 法定代 表人 :曾 小普 联系人 :徐 美云 电话:0791-6285337 传真:0791-6282293 网址:www.gsstock.com (90) 华鑫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4018 号安 联大 厦28 层A01 、B01 (b )单 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肇 嘉浜 路750 号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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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法定代 表人 :洪 家新 联系人 :陈 敏 网站:www.cfs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21-32109999 ;029-68918888 ;4001099918 (二) 注册 登记 机构 名





称: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





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3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32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树忠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5239 联系人 :范 瑛 (三) 律师 事务 所和 经办 律师 律师事 务所 名称 :通 力律 师事务 所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528 号上 海证 券大 厦南 塔21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528 号上 海证 券大 厦南 塔21楼 经办律 师: 秦悦 民、 傅轶 电话:021-68818100 传真:021-68816880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1318 号 星展 银行 大厦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318 号 星展 银行大 厦3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绍信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薛 竞、 刘颖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 :刘 颖 六、基金合同的生效 ( 一)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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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根 据相 关法 规和 《大 成 精选 增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的 有关 规定, 基金 合同 已 于 2004 年 12 月 15 日正 式 生效,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本基 金管 理人 正式 开始管 理本 基金 。 ( 二) 基金 存续 期内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和资 金额 的限制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不 满 200 人或 者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 元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连 续 二十个 工作 日出 现前 述情 形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向中 国证 监会 说明 原因 和报送 解决 方案 。 ( 三) 基金 类型 及存 续期 限 基金类 型: 契约 型 基金运 作方 式: 开放 式 基金存 续期 限: 不定 期 七、基金的申购 与赎 回 (一) 申购 、赎 回场 所 1 、本 基金 的销 售机 构包 括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委托的 代销 机构 。 2 、 投资 者应 当在 销售 机构 办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 营业 场所或 按销 售机 构提 供的 其他方 式 办 理 基金的 申购 与赎 回。 3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酌情 增 加或减 少代 销机 构, 并另 行公告 。 4 、销 售机 构可 以酌 情增 加 或减少 其销 售网 点、 变更 营业场 所。 (二) 申购 、赎 回开 放日 及时间 本基金 已于2004 年12 月20 日起开 始办 理日 常申 购业 务,于2005 年3 月8日 起办 理日常 赎回 业 务。 本基金 申购 、赎 回的 开放 日为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的 交易 日。 具体业 务办 理 时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的交 易时 间。若 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或 交易 所交 易 时间更 改或 其他 情况 ,基 金管理 人可 视情 况对 营业 时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投资者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 外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赎 回申 请的 , 其基金 份 额申购 、 赎回 价 格为下 次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时 间所 在开 放日 的价格 。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 未知 价 ” 原 则 , 即 基金 的申购 与赎 回价 格以 受理 申请当 日收 市后 计算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为 基 准进行 计算 ; 2、 “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 原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 、 当 日的 申购 与 赎 回 申 请可 以 在当 日 交易 结束 时 间前 按 照基 金 管理 人规 定 的条 件 撤销 ,在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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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当日的 交易 时间 结束 后不 得撤销 ; 4 、 基 金管 理人 在 不损 害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权 益的 情 况下 可 更改 上 述原 则, 但 最迟 应 在新 的原 则实施 前两 日内 予以 公告 ; 5 、 基 金管 理人 不 得在 基 金合 同 约定 之 外的 日期 或 者时 间 办理 基 金份 额的 申 购、 赎 回或 者转 换。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提 出 基金投 资者 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手续 ,在 开放 日的 业务办 理时 间提 出申 购或 赎回的 申请 。 投资者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 , 须 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 式备足 申购 资金 , 投资 者 提交赎 回申 请时 , 其在销 售机 构( 网点 )必 须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 2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于受 理基 金投资 者申 购、 赎回 申请 之日 起 3 个 工作 日内 ,对 申请的 有 效 性 进行确 认。 3、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款 项 支付 本基金 申购 采用 全额 交款 方式 ,若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 内未全 额到 账则 申购 不成 功, 申购 不成 功 的款项 将退 回投 资者 账户 。 投资者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 基金管 理人 应指 示基 金托 管人按 有关 规定 划付 赎回 款项 。赎 回款 项 应在自 受理 投资 者有 效赎 回申请 之日 起不 超 过 7 个 工作日 的时 间内 划往 投资 者银行 账户 。 在 发 生 巨额赎 回时 ,款 项的 支付 办法按 基金 合同 有关 规定 处理。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约定 投资者 按金 额申 购基 金, 首次申 购最 低申 购金 额为 1000 元, 追加 申购 最低 追 加金额为 500 元。 基金 申购 份额 计量 单 位为份 基金 份额 , 采用 四 舍五入 法保 留两 位小 数 , 由此引 起的 差额 计入 基金资 产。 投资者 赎回 时按 份额 赎回 基金, 基金 持有 人可 申请 将其持 有的 部分 或全 部基 金份额 赎回 。 基 金在每 个交 易账 户内 的最 低基金 份额 余额为 0 份; 基 金对于 投资 者每 次赎 回的 最低份 额不 做限 制。 赎回金 额计 量单 位为 人民 币元, 采用 四舍 五入 法保 留两位 小数 ,由 此引 起的 差额计 入基 金 资 产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情 况调整 申购 与赎 回的 有关 数额限 制, 调整 结果 必须 至少于 前两 日 内 在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报 刊上 公告 。 (六)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支 付金额 的计 算方 式 1、基 金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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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2、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 基金的 净赎 回金 额为 赎回 金额扣 减赎 回费 用和 其他 相关费 用后 的余 额, 计算 公式如 下: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数× 申请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回 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回 金额 -赎 回费用 3、 申 请日 (T 日) 的基 金 份额净 值在 当天 证券 交易 所收市 后计 算, 并在 下一 交 易日 (T+1 日) 公告。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 国证监 会同 意, 可以 适当 延迟计 算和 公告 。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公式 为: 基金份 额净 值= 基 金资 产净 值总额/ 发行 在外 的基 金份 额总份 数 (七) 拒绝 或暂 停、 延缓 申购或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 1 、除 非出 现如 下情 形,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拒 绝或 暂停 、延缓 接受 基金 投资 者的 申购申 请: (1)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2) 证券 交易 场所 在交 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 (3) 基 金资 产规 模过 大, 使相应 的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合 适的 投资 品种, 或 可能对 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4) 当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某 笔申购 会有 损于 现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 (5) 法律 、法 规规 定或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如果投 资者 的申 购申 请被 拒绝,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 将退划 给投 资者 。 基金管 理人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申购 的方 式包 括: (1) 根据 有关 法律 、 法 规 、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 、 基 金合同 及基 金管 理人 的业 务规则 , 拒 绝 接受、 暂停 接受 某笔 或某 数笔申 购申 请; (2) 拒绝 接受 、暂 停接 受 某个或 某数 个工 作日 的全 部申购 申请 ; (3) 按比 例拒 绝接 受、 暂 停接受 某个 或某 数个 工作 日的申 购申 请。 2 、除 下列 情形 外, 基金 管 理人不 得拒 绝接 受或 暂停 接受投 资者 的 赎 回申 请: (1)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2) 证券 交易 场所 交易 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3) 因市 场剧 烈波 动或 其 他原因 而出 现连 续巨 额赎 回,导 致本 基金 的现 金支 付出现 困 难 ; (4) 当单 个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在单 个开 放日 申请 赎回 基金份 额超 过基 金总 份 额 5% 时; (5) 法律 、法 规规 定或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形之一的, 基金管理 人应在当日立即 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已接 受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 理人 将足 额支 付 ; 如暂时 不能 支付 时 ,将 按 每个赎 回申 请人 已被 接受 的赎回 申请 量占 已接 受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赎 回申 请人 , 其 余部 分由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相应 的处理 办法 在后 续 开 放日予 以兑 付。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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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3 、 发 生基 金合 同或 《 招募 说明书 》 中 未予 载明 的事 项, 但 基金 管理 人有 正当 理由认 为 需 要 暂停接 受基 金申 购、 赎回 申请的 ,应 当报 经中 国证 监会批 准。 4 、 基金 暂停 申购、 赎回, 基金管 理人 应立 即在 至少 一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信 息披露 媒 体 上 公告。 暂停 期间 结束 、基 金重新 开放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公告 最新 的基 金份 额资产 净值 。 如果发 生暂停的时间为 一日,基 金管理人应于重 新开放日 在至少一种指定 信息披露媒体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并 公告 最新 的基 金份额 资产 净值 。 如果发 生暂停的时间超 过一日但 少于两周,暂停 结束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时,基金管 理人应 提前 两日 在至 少一 种指定 报刊 上刊 登基 金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 并在 重新 开放 申 购 或赎回 日公 告最 新的 基金 份额资 产净 值。 如果发 生暂停的时间超 过两周, 暂停期间,基金 管理人应 每两周至少重复 刊登暂停公告一 次; 暂停 结束 基金 重新 开 放申购 或赎 回时 , 基金 管 理人应 提前 两日 在至 少一 种指定 报刊 上连 续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并在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日公 告最 新的 基金份 额资 产 净 值 。 (八)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单个开 放日基金的净赎 回申请份 额( 赎回申请总 数与基金 转换申请转出份 额总数之和扣除 申购申 请总 数及 基金 转换 申请转 入份 额总 数的 余额 ) 超 过上 一日 基金总 份额 的 10% 时, 为巨 额 赎 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出现巨 额赎回时,基金 管理人可 以根据本基金当 时的资产 组合状况决定接 受全额赎回或部 分延期 赎回 。 (1) 接 受全 额赎 回: 当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有 能力 兑付 投资者 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 按正常 赎 回 程序执 行。 (2) 部 分延 期赎 回: 当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兑 付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 或 认 为兑付 投资 者 的赎回 申请 进行 的资 产变 现可能 使基 金份 额净 值发 生较大 波动 时, 基金 管理 人在当 日接 受赎 回 比 例 不低 于上 一日 基金 总份 额 10% 的前 提下, 对其 余 赎回申 请延 期办 理。 对于 当日的 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 占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 确定当 日受 理的 赎回 份额 ;未 受理 部分 除投 资 者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选择 将当日 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者 外 ,延 迟至 下一 开 放日办 理 。转 入下 一 开 放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不 享 有 赎 回 优 先 权 并 将 以 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计 算 赎 回 金 额,以 此类 推, 直到 全部 赎回为 止。 开放式 基金发生巨额赎 回并延期 办理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 通过邮寄、传真 或者基金管理人 网站等 其他 方式 , 在两 日 内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说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同 时 在指定 报刊 及其 他相 关媒体 上予 以公 告。 本基金 连续两个开放日 以上(含 两个开放日)发 生巨额赎 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已 经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 但不 得 超过正 常支 付时 间后 的 20 个工 作日 ,并 应当 在 至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报刊 上公 告。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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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九) 其他 暂停 申购 和赎 回的情 形及 处理 方式 发生《 基金合同》或《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中未 予载明的 事项,但基金管 理人有正当理由 认为需 要暂 停基 金申 购 、 赎回申 请的 , 应当 报经 中 国证监 会批 准 ;经 批准 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 即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暂停 公告 。暂 停期 间 ,基金 管 理人将 每 2 周至 少刊 登提 示性公 告一 次 ;暂 停 期间结 束 、基 金重 新开 放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至少 提 前两日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并 在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日 公告 最近 一个 工作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 (十)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基金份 额的非交易过户 是指不采 用申购、赎回等 基金交易 方式,将一定数 量的基金份 额按 照一定 规则 从某 一投 资者 基金账 户转 移到 另一 投资 者基金 账户 的行 为 ,包 括 继承 、捐 赠 、强 制执 行等 ,及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 构认可 的其 他行 为 。无 论 在上述 何种 情况 下 ,接 受 划转的 主体 必须 是合 格的个 人投 资者 或机 构投 资者等 。 继承是 指基金份额持有 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 额由其合 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受理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其 他 具 有 社 会 公 益 性 质 的 社 会团体 ; 强 制执 行是 指国 家有权 机关 依据 生效 的法 律文书 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强 制 执行划 转给 其他 自然 人 、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必 须 提供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要求 提供 的相 关资 料 , 对于符 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请 自申 请受 理日 起 2 个月内 办理 , 并按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具体 条件 、程 序 及收费 标准 以 《中 国证 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登 记结算 业务 指南 》为 准。 (十一 )基 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办理 已持有基 金份额在不同销 售机构之 间的转托管,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 按照规 定的 标准 收取 转托 管费。 (十二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是 指投 资者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指定 的销售 机构 申请 , 约定 每 期扣款 时间 、 扣 款金额 和扣 款方 式, 由指 定的销 售机 构于 每期 约 定 扣款日 在投 资者 指定 银行 账户内 自动 完成 扣 款 和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长 期投资 方式 。 本基金 管理 人现 已开 通部 分代销 网点 为投 资者 提供 定期定 额投 资服 务 。具 体 业务规 则 ,详 见 基金管 理人 公告 及代 销机 构的规 定。 (十三 )基 金的 冻结 和解 冻 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只受 理国家有 权机关依法要求 的基金份 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注册登记 机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他 情况 下的 冻结 与解 冻。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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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八、基金的转换 ( 一) 定义 基金转 换是指开放式基 金份额持 有人将其持有的 部分或全 部基金份额转换 为同一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另 一只 开放 式基 金的份 额。 (二) 适用 范围 1 、 基金 转 换业 务 目前 限 于本 基 金管 理 人 管 理的 由 本 基 金 管理 人 任注 册登 记 机构 的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详 见本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开通 转换 业务 公告) 。 2 、 本 基金 转换 业 务适 用 于已 开 通转 换 业务 基金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包括 个 人投 资 者和 机构 投资者 。 3 、 本 基金 转换 业 务限 于 本基 金 管理 人 直销 网点 , 以及 接 受本 基 金管 理人 的 基金 转 换业 务规 则且有 条件 开展 基金 转换 业务的 相关 代销 机构 之营 业网点 。 4、 本 基金 转换 的适 用范 围 同时还 须遵 守其 他基 金的 转换公 告及 其业 务规 则等 有关规 定。 5 、 基 金管 理人 在 不损 害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合 法权 益 的情 况 下可 以 更改 上述 适 用范 围 ,但 最迟 应 于开 始实 施日 前 2 日内 在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三) 办理 时间 及场 所 1 、转 换开 始日 :本 基金 已 于 2005 年 3 月 8 日 正式 开 始办理 基金 日常 转换 业务 。 2 、 投资 者应 当在 销售 机构 办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 营业 场所或 按销 售机 构提 供的 其他方 式 办 理 基金转 换。 (四) 业务 规则 1 、基 金转 换的 原则 (1) 采用 “ 未知 价 ” 和 “ 已 知价 ” 相结 合的 原则 ,即 转 换入大 成货 币市 场基 金以 一元人 民币 的 确定价 为基 准转 换基 金份 额; 转 换入 非大 成货 币市 场基金 转换 价格 按受 理申 请当日 收市 后计 算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2)“ 份额 申请 ” 原 则,即 投资 者 的基 金转 换申 请必 须以份 额为 单位 提出 ; (3) “ 定 向转 换 ” 原 则 , 即 投资者 必须 指明 基金 转换 的方向 , 明确 指出 转出 基 金和转 入基 金 的名称 ; (4) “ 视同 赎回 ” 原则 , 即 基金转 换申 请转 出的 基金 份额应 作为 赎回 申请 纳入 转出基 金 当 日 赎回申 请总 量的 汇总 计算 中,当 发生 巨额 赎回 时, 对基金 转换 申请 的处 理方 法与赎 回申 请 相 同 ; (5) 基金 管理人 在不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的情况 下可 以更 改上 述原 则, 但 最 迟 应 于新规 则开 始实 施日 前两 日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报 刊上 公告 。 2 、基 金转 换的 计算 公式 A =[B× C× (1-D )/ (1+G )+F ]/E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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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其中,A 为转 入的 基金 份 额;B 为 转出 的基金 份额 ;C 为 转换 申请 当日 转出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净 值;D 为 转出 基金 的对 应 赎回费 率,G 为对 应的 申 购补差 费率 ;E 为转 换申 请 当日转 入基 金的 基金 份 额净 值;F 为 基 金 账户内货 币市 场基 金全部 份额 转出 时, 结转 的账户 当前 累计 未付 正收 益( 仅 限转出 基金 为货 币市 场基 金) 。 具体份 额以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记录 为准 。转 入份 额的 计算结 果四 舍五 入保 留到 小数点 后两 位 , 由此误 差产 生的 损失 由基 金财产 承担 ,产 生的 收益 归基金 财产 所有 。 3 、基 金转 换费 用 (1 ) 每笔 基金 转 换视 为 转出 基 金的 一 笔基 金赎 回 和转 入 基金 的 一笔 基金 申 购 。 基 金转 换费 用由转 出基 金赎 回费 用及 基金申 购补 差费 用两 部分 构成。 (2 ) 转入 基金 时 ,从 申 购费 用 低的 基 金向 申购 费 用高 的 基金 转 换时 ,每 次 收取 申 购补 差费 用; 从申 购费 用高 的基 金 向申购 费用 低的 基金 转换 时, 不收 取申 购补 差费 用 。转 入基 金的 申购 补 差费用 按照 转换 金额 对应 的转出 基金 与转 入基 金的 申购费 率差 额进 行补 差。 (3 ) 转出 基金 时 ,如 涉 及的 转 出基 金 有赎 回费 用 ,收 取 该基 金 的赎 回费 用 。收 取 的赎 回费 用25% 归入 基金 资产 ,其 余部分 用于 支付 注册 登记 费等相 关手 续费 。 (4 ) 投资 者可 以发 起多 次 基金转 换业 务, 基金 转换 费用按 每笔 申请 单独 计算 。 (5 ) 基金 管理 人 可以 根 据市 场 情况 在 不违 背有 关 法律 、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之 前提 下, 调 整 上述 收费 方式 和 费率水 平 ,但 最迟 应于 新 收费办 法 开始 实施 日前2 日内 在至 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4 、基 金转 换的 注册 登记 投资 者 T 日申 请基 金转 换 成功后 , 注 册登 记机 构将 在 T +1 日为 投资者 办理 减 少转出 基金 份 额、增 加转 入基 金份 额的 权益登 记手 续, 投资 者 自 T +2 日起 有权 赎回 转入 部 分的基 金份 额。 5 、基 金转 换的 限制 详见基 金转 换业 务公 告等 有关公 告。 6 、声 明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根据 市场 情况在 不违 背有 关法 律 、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之 前提下 , 对上述 基金转 换的 业务 规则 进行 调整, 但最 迟应 于调 整生 效前两 日内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九、基金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投资于 具有 竞争 力比 较优 势和长 期增 值潜 力的 行业 和企业 , 为 投资 者寻 求持 续稳定 的投 资 收 益。 (二) 投资 理念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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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将推动 中国 经济 发展 的行 业和企 业的 增长 动力 转化 为基金 资产 的持 续稳 定增 值。 (三) 投资 范围 投资于 具有 良好 流动 性的 金融工 具 ,包 括国 内依 法 发行上 市的 股票 、 债券 , 以及法 律 、法 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其中 股票投 资比 例范 围为 基金 资产的 40% -95% , 为了满 足投 资者 赎回 要求 , 基金 持有 现金 及 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国 债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 产 净值 的 5% , 债券 投资 比例 范围为 基金 资产 的 0 -55% 。 (四) 投资 策略 本基金利用大成基金自 行 开发的投资管理流程, 采 用 “ 自上而下 ” 资产配置和 行业配置, “ 自 下而上 ” 精 选股 票的 投资 策 略, 主 要投 资于 具有 竞争 力 比较优 势和 长期 增值 潜力 的行业 和企 业的 股 票,通 过积 极主 动的 投资 策略, 追求 基金 资产 长期 的资本 增值 。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流程 如下 图所示 : (1 ) 资产 配置 根据宏 观经 济指 标 、市 场 价值指 标 、投 资者 气氛 指 标、 盈利 预测 指标 、证 券 市场流 动性 指标 等相关 因素 的综 合分 析 , 对股票 、 债券 的风 险和 收 益率进 行预 测 。利 用情 景 分析对 上述 预测 进行 分析, 确定 股票 投资 组合 的资产 配置 比例 。 (2 ) 行业 配置 本基金 通过 定性 定量 的方 法确定 行业 配置 比例 。 基金管 理人 将根 据对 宏观 经济变 化及 行业 结构 调整 的分析 判断 ,确 定行 业配 置比例 。 确定行 业配 置的 主要 依据 为: 根据 竞争 优势 分析 , 确定行 业中 具有 竞争 优势 和比较 竞争 优 势 的行业 范围 。 根据 多因 素 模型分 析确 定每 个行 业的 内在价 值 ,以 及行 业价 格 向内在 价值 回归 的速 度,结 合均 值方 差分 析确 定行业 配置 比例 范围 。 行业配 置的 主要 步骤 为: ①通过 以下 分析 ,确 定行 业相对 投资 价值 对全球 、 地 区 、国 内行 业 发展趋 势和 发展 环境 进行 分析 ,判 断行 业或 产品 的 增长前 景 (全 球 观念下 ,行 业景 气趋 势分 析) 宏观经 济周 期对 行业 发展 的影响 (宏 观分 析) 优势行 业的 发展 模式 分析 (评价 商业 模式 ) 行业配 置 筛 选 行 业股票 重 点 股 票 深 入 分析 评分 加权 构建 执行 投资 组合 业绩 风险 控制 资 产 配 置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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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该行业 财务 状况 分析 (财 务稳健 性分 析) ②根据 多因 素模 型分 析, 确定行 业配 置比 例范 围 利用多 因素 模型 通过 对宏 观经济 变量 、 价值 变量 、 增长变 量 、盈 利变 量、 动 量变量 等多 种因 素指标 的定 量分 析 ,确 定 每个行 业的 内在 价值 , 以 及行业 价格 向内 在价 值回 归的速 度 ,利 用结 合 均值方 差分 析有 效边 界确 定行业 配置 比例 范围 。 分析模 式可 以分 为三 步: 第一步 利用 长期 模型 估计 每个行 业和 影响 其基 本因 素的长 期依 赖关 系, 同时 估计行 业价 值 与 其内在 价值 的偏 离程 度, 这里我 们利 用 DDM 模型 作为估 计行 业内 在价 值的 框架模 型。 第二步 结合 经验 和实 证分 析结论 , 对不 同行 业设 定 不同的 影响 因素 。 利用 短 期动态 模型 分析 每个行 业价 值向 其内 在价 值回归 的速 度和 各行 业收 益率的 预测 水平 。 第三步 利用 定性 和定 量相 结合的 方式 , 确 定优 势行 业, 结 合均 值- 方差分 析确 定行业 投资 组 合 比例范 围。 (3 ) 个股 选择 ①首先 对股 票市 值大 小进 行排序 , 挑选 出符 合基 金 投资规 模和 流动 性需 要的 股票 ,作 为模 型 的基础 股票 库。 ②对股 票投 资价 值和 股票 预 期收 益增 长性 进行 定量 分析与 评分 筛选 : 通过选 取与 股价 变动 有较 强相关 性的 每股 预期 收益 增长率 、 市 盈率、 市净 率 、 市销 率 (P/S)、 流通市 值等 基本 因素 和技 术因素 为指 标, 对基 础股 票库中 各行 业股 票的 投资 价值和 预期 收益 增 长 性进行 定量 分析 与评 分筛 选, 在剔 除掉 通过 不公 允 关联交 易 、非 经常 性收 益 等方式 实现 净利 润大 幅增长 的个 股后 ,组 成股 票备选 库( 本基 金将 新股 申购作 为一 个特 殊资 产类 看待, 单独 管理 ) 。 ③通过 商业 评估 、 公司 评 估、 价值 评估 、 盈利预 测 和市场 表现 对备 选股 票库 上市公 司进 行综 合比较 , 按照 比较 后的 优 先顺序 , 在备 选股 票库 中 寻找价 格合 理 、基 本面 良 好、 具有 一定 上涨 空 间的股 票 。 (4 ) 构建 执行 投资 组合 基金经 理按 以下 步骤 建立 投资组 合: ①对当 前的 投资 策略 进行 分析评 估; ②基于 “ 自上而下 ” 进行的资产配置与行业配置,基于 “ 自下而上 ” 选择的股票,结合基金经理 自身的 研究 分析 ,构 建、 执行投 资组 合。 本基金 为风 险收 益中 等偏 高的基 金产 品 ,充 分重 视 对债券 的投 资 。债 券投 资 时, 将综 合考 虑 利率变 化对 不同 债券 的收 益率水 平 、信 用风 险、 流 动性等 因素 的影 响 ,利 用 债券定 价模 型对 债券 价格进 行分 析 ,确 定债 券 投资品 种 。基 金经 理统 一 负责本 基金 的债 券投 资 。 根据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确定的 资 产 配置 比例 ,并 结合资 金量 及流 动性 要求 提出债 券投 资执 行方 案。 (5 ) 业绩 风险 控制 金融工 程部 运用 大成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风 险控 制模 型, 对 投资 组合 的风 险构 成进行 度量 预 测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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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分析 。基 金经 理跟 踪证 券 市场和 上市 公司 的发 展变 化, 结合 基金 申购 和赎 回 导致的 现金 流量 变化 情况 ,以 及对 基金 投资 组 合风险 和流 动性 的评 估结 果, 对投 资组 合进 行动 态 调整 。监 察稽 核部 负 责对基 金投 资过 程进 行日 常监督 。 (五) 业绩 比较 基准 (benchmark ) 自 2011 年 1 月 1 日 起, 大 成精选 增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使用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由原 “ 新华 富时中 国 A600 指 数×75% +新华 富时 中国 国债 指数 ×25% ” 变 更为 “沪 深 300 指数×75% +中 国 债券总 指数 ×25%”。 (六)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属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由 于本 基金 采取 积 极的投 资管 理 、主 动的 行 业配置 , 使得 本 基金成 为证 券投 资基 金中 风险程 度中 等偏 高的 基金 产品, 其长 期平 均的 风险 和预期 收益 低于 成 长 型基金 ,高 于价 值型 基金 、指数 型基 金、 纯债 券基 金和国 债。 (七) 投资 流程 1、基 金经 理根 据投 资部 的 研究成 果制 定资 产配 置方 案 研究部 策略 分析 师和 行业 研究员 在广 泛参 考和 利用 公司内 、 外部 的研 究成 果 ,了 解国 家宏 观 经济政 策 、基 础产 业政 策 ,经 过筛 选 、 归纳 和整 理 ,定 期或 不定 期地 撰写 市 场策略 研究 报告 和宏 观经济 、 行业 、 上市公 司 分析报 告 。基 金经 理根 据 研究部 的分 析报 告和 研究 报告制 定资 产配 置方 案。 2、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审议 决 定基金 资产 配置 方案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根据 研究 部 和基 金经 理提 供的 市场 策略研 究报 告、 宏观 研究 报告、 行业 配 置 方案, 决议 确定 基金 总体 投资计 划。 3、基 金经 理制 定具 体的 投 资策略 和投 资组 合方 案 基金经 理根 据投 资决 策委 员会确 定的 基金 总体 投资 计划 ,结 合 研 究部 的宏 观 、行 业及 上市 公 司分析 报告 、市 场分 析报 告,确 定类 属资 产和 行业 配置比 例, 构造 投资 组合 。 4、交 易执 行 交易管理 部 根据 基金 经理 下达的 交易 指令 制定 交易 策略, 完成 具体 证券 品种 的交易 。 5、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及监 察 稽核部 提出 风险 控制 建议 风险控 制委 员会 根据 市场 变化对 基金 投资 组合 进行 风险评 估, 提出 风险 防范 措施, 监察 稽 核 部对计 划的 执行 进行 日常 监督和 实时 风险 控制 。 6、基 金经 理对 组合 进行 调 整 基金经 理根 据证 券市 场变 化、 基 金申 购、 赎 回现 金 流情况 , 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对各种 风险 的监 控和评 估结 果对 组合 进行 动态调 整。 7、本 基金 管理 人在 确保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前提 下有权 根据 市场 环境 变化 和实际 需要 调 整上述 投资 流程 。 (八) 投资 限制 本基金 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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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1 、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的 股 票 , 其 市 值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2 、 本 基 金与 由 基金 管 理人管 理 的 其他 基 金持 有 一家公 司 发 行的 证 券总 和 ,超过 该 证 券的 10% ; 3、投 资于 其他 基金 ; 4、以 本基 金的 名义 使用 不 属于本 基金 名下 的资 金买 卖证券 ; 5、将 基金 财产 用于 非法 抵 押、担 保、 资金 拆借 或者 贷款; 6、以 基金 财产 进行 房地 产 投资; 7、从 事可 能使 基金 财产 承 担无限 责任 的投 资; 8、 买卖 与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有 控股 关系 的股 东或者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有 其 他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 销的证 券; 9、内 幕交 易、 操纵 市场 、 通过关 联交 易损 害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利益 ; 10、配 合管 理人 的发 起人 及其他 任何 机构 的证 券投 资业务 ; 11 、基 金财 产参与 股票发 行申购 ,单只 基金所 申报 的金额 超过该 基金的 总资 产,单 只基 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总 量; 12、故 意维 持或 抬高 管理 人的发 起人 及其 他任 何机 构所承 销股 票的 价格 ; 13、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从事 的其他 行为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六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以 上 1 、2 约 定。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 致 使基金 投资 不 符 合以 上 1 、2 约 定的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十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 。 (九)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权利 的原 则及 方法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代 表 本 基 金 独 立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基 金管 理人 在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或债 权人 权利 时应遵 守以 下原 则: 1、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或发 债公 司的 经营 管理 ; 2、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有 利于 保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十) 基金 投资 组合 报告 (截至2013 年3 月31 日)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重 大遗 漏 , 并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 连带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农业 银行 根据基 金合 同规 定, 于 2013 年 7 月 9 日 复核 了本 报 告中的 财务 指 标、 净 值表 现和 投资 组合 报告等 内容 , 保 证复 核内 容不存 在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述 或者 重大 遗 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取自本 基 金 2013 年第 1 季 度报告 ,截 至 2013 年 3 月 31 日。 1、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 资 1,675,784,395.74 82.24 其中: 股票


1,675,784,395.74 82.24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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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2 固定收 益投 资


6,374,265.60 0.31 其中: 债券


6,374,265.60 0.31








资产 支持 证券


- 0.00 3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0.00 4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99,997,250.00 4.91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0.00 5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254,615,020.69 12.50 6 其他资 产


786,134.00 0.04 7 合计





2,037,557,066.03





100.00 2、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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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


B 采矿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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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


C 制造业


1,048,325,522.55


51.74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20,699,461.80


1.02


E 建筑业








32,755,418.16


1.62


F 批发和 零售 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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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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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


H 住宿和 餐饮 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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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





0.00


J 金融业





288,477,239.31


14.24


K 房地产 业





102,595,614.03


5.06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35,993,716.70


1.78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19,743,926.44


0.97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89,262,671.75


4.41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0.00


P 教育


























-





0.00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0.00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37,930,825.00


1.87


S 综合


























-





0.00





合计


1,675,784,395.74


82.70


3、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000826 桑德环 境 3,130,925 89,262,671.75 4.41 2 600518 康美药 业 3,999,796 70,156,421.84 3.46 3 601318 中国平 安 1,649,953 68,918,536.81 3.40 4 600690 青岛海 尔 5,200,000 66,196,000.00 3.27 5 600016 民生银 行 6,800,000 65,552,000.00 3.24 6 002570 贝因美 1,499,962 58,528,517.24 2.89 7 601601 中国太 保 3,200,000 58,528,000.00 2.89 8 000002 万


科A 4,950,000 53,262,000.00 2.63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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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9 002415 海康威 视 1,349,889 52,024,722.06 2.57 10 000568 泸州老 窖 1,899,823 48,445,486.50 2.39 4、报 告期 末按 券种 分类 的 债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1 国家债 券 - 0.00 2 央行票 据 - 0.00 3 金融债 券 - 0.00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 0.00 4 企业债 券 - 0.00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0.00 6 中期票 据 - 0.00 7 可转债 6,374,265.60 0.31 8 其他 - 0.00 9 合计 6,374,265.60 0.31 5、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债券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1 110023 民生转 债 60,180 6,374,265.60 0.31 6、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 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8、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 ) 报告 期内 基 金投 资 的前 十 名证 券 的发 行主 体 无被 监 管部 门 立案 调查 , 或在 报 告编 制日 前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 责、 处罚的 情形 。 (2 )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 票中, 没有 投资 于超 出基 金合同 规定 备选 股票 库之 外的股 票。 (3 ) 基金 的其 他资 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497,409.61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81,860.38 5 应收申 购款 206,864.01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786,134.00 (4) 报告 期末 基金 持有 的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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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无流 通受 限情 况。 (6)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股指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投资 股指期 货。 (7)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股指 期货 的投 资政 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投 资股 指期货 (8) 由于 四舍 五入 原因 , 分项之 和与 合计 可能 有尾 差。 十、基金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诚 实信 用 、谨 慎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 金 财产 ,但 不保 证基 金 一定盈 利 ,也 不保 证最 低 收益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并 不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 资 有风险 , 投资 者在 做 出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 本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 (一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为 2004 年 12 月 15 日 ) ,至 2013 年 3 月 31 日 基 金合同 生效 以来 完整会 计年 度的 基金 份额 净值增 长率 投资 业绩 以及 与同期 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 率的比 较: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04.12.15-2004.12.31 0.08% 0.09% -2.71% 0.81% 2.79% -0.72% 2005.01.01-2005.12.31 -0.28% 0.89% -6.39% 1.03% 6.11% -0.14% 2006.01.01-2006.12.31 150.55% 1.55% 83.15% 1.05% 67.40% 0.50% 2007.01.01-2007.12.31 124.66% 2.08% 104.14% 1.72% 20.52% 0.36% 2008.01.01-2008.12.31 -52.50% 2.13% -52.51% 2.28% 0.01% -0.15% 2009.01.01-2009.12.31 75.92% 1.92% 67.45% 1.53% 8.47% 0.39% 2010.01.01-2010.12.31 1.79% 1.50% -4.35% 1.17% 6.14% 0.33% 2011.01.01-2011.12.31 -29.46% 1.26% -17.97% 0.97% -11.49% 0.29% 2012.01.01-2012.12.31 6.02% 1.19% 6.67% 0.96% -0.65% 0.23% 2013.01.01-2013.03.31 1.19% 1.32% -0.40% 1.17% 1.59% 0.15% 2004.12.15-2013.3.31 261.60% 1.62% 125.66% 1.41% 135.94% 0.21% (二)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来基金 份额 增长 率变 动及 其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变 动的比 较 :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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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大成精选增值基金累 计份 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 业绩 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 史走 势 对比图 (2004 年 12 月 15 日至 2013 年 3 月 31 日) -140% 0% 140% 280% 420% 560% 04-12-15 06-08-12 08-04-08 09-12-04 11-08-01 13-03-28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 业绩比较基准 注:1、 按基 金合 同规 定, 本基金 自 基 金合 同生 效 起 6 个月 内为 建仓 期, 截至 报告日 本基 金 的各项 投资 比例 已达 到基 金合同 中规 定的 各项 比例 。 2、 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根据 《 大成 精选 增值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的相 关约 定, 经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自 2011 年 1 月 1 日 起, 大 成精选 增值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使 用的 业绩 比较基 准由 原 “ 新华 富时 中国 A600 指数× 75% +新 华富时 中国 国债 指 数 × 25% ” 变更 为 “ 沪深 300 指数× 75% + 中国 债券 总指 数 × 25% ” 。 十一、基金财产 (一) 基金 财产 总值 基 金财 产总 值包 括基 金所拥 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银行 存款 本息 、应 收基 金申购 款及 其他 投 资所形 成的 价值 总和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财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按照 法律 、法 规、 规章 的有关 规定 可以 在 基金资 产中 扣除 的费 用后 的价值 。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本 基 金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开 立 基 金 专 用 银 行 存 款 账 户 以 及 证 券 账 户 , 与 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自有 的资产 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资产账 户独 立。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与 处分 1、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不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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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得将基 金财 产归 入其 固有 财产。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因基 金 财 产的 管理 、运 用或者 其他 情形 而取 得的 财产和 收 益,归 入基 金财 产。 3、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因依 法解 散、 被依 法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等 原因进 行清 算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算财 产。 4、非 因基 金财 产本 身承 担 的债务 ,不 得对 基金 财产 强制执 行。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一) 估值 目的 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目的 是客观 、准 确的 反映 基金 相关金 融资 产和 金融 负债 的公允 价值 ,并 为 基金份 额提 供计 价依 据。 (二) 估值 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相 关的 证券交 易场 所的 正常 营业 日。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依 法拥 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以及 应收 应付 款等 项目。 (四) 估 值 原则 1 、 对 存在 活跃 市 场的 投 资品 种 ,如 估 值日 有市 价 的, 应 采用 市 价确 定公 允 价值 ; 估值 日无 市价, 但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且 证券发 行机 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价 格的 重大 事 件 的,应 采用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公 允价 值。 2 、 对 存在 活跃 市 场的 投 资品 种 ,如 估 值日 无市 价 ,且 最 近交 易 日后 经济 环 境发 生 了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了 影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 使潜 在估 值调 整对 前一 估值日 的基 金资 产 净 值的影 响 在 0.25 %以 上的 ,应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等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值。 3 、 当 投资 品种 不 再存 在 活跃 市 场 , 且 其潜 在估 值 调整 对 前一 估 值日 的基 金 资产 净 值的 影响 在 0.25 %以 上的,应 采用 市 场参与 者普 遍认 同, 且被 以往市 场实 际交 易价 格验 证具有 可靠 性的 估值 技术, 确定 投资 品种 的公 允价值 。 (五) 估值 方法 1、股 票估 值方 法: (1 ) 上市 流通 股 票按 估 值日 其 所在 证 券交 易所 的 收盘 价 估值 ; 估值 日无 交 易,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的 ,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 收盘价 估值 ; 如果 估值 日 无交易 , 且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的 , 将参 考类 似投 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素 , 调整 最近 交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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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易日收 盘价 ,确 定公 允价 值进行 估值 。 (2 ) 未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①首次 发行 未上 市的 股票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 价值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 靠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价 估值 ; ②送股 、 转增 股 、配股 和 公开增 发新 股等 发行 未上 市的股 票 ,按 估值 日在 证 券交易 所上 市的 同一股 票的 市价 进行 估值 ; ③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 同一 股票 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按 估值 日 在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同 一股 票的 市价 进行 估值; ④非公 开发 行的 且在 发行 时明确 一定 期限 锁定 期的 股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 协会有 关规 定 确 定公允 价值 。 (3 ) 在任 何情 况下 , 基金管 理 人如 采用 本 项第 (1)- (2 )小 项规 定的 方 法对基 金 资产 进 行估值 , 均 应被 认为 采用 了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但是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按 本项第 (1 )- (2 ) 小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根 据具 体情 况 , 并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值 。 (4 )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2、债 券估 值方 法: (1 ) 在证 券交 易 所市 场 挂牌 交 易实 行 净价 交易 的 债券 按 估值 日 收盘 价估 值 ;估 值 日没 有交 易,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 按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如果 估值 日无 交 易,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将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日 收盘 价,确 定公 允价 值进 行估 值。 (2 ) 在证 券交 易 所市 场 挂牌 交 易未 实 行净 价交 易 的债 券 按估 值 日收 盘价 减 去债 券 收盘 价中 所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价 进行 估值 ; 估值 日 没有交 易 ,且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的 ,按 最近 交易 日 债券收 盘价 减去 债券 收盘 价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 得到的 净价 估值 ; 如 果估值 日无 交易 , 且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的 , 将参 考类 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 日收 盘价 ,确 定公 允价值 进行 估值 。 (3 ) 首次 发行 未 上市 债 券采 用 估值 技 术确 定的 公 允价 值 进 行 估 值, 在估 值 技术 难 以可 靠计 量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4 ) 交易 所以 大 宗交 易 方式 转 让的 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 用 估值 技 术确 定公 允 价值 , 在估 值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进 行后 续计量 。 (5 ) 在全 国银 行 间债 券 市场 交 易的 债 券、 资产 支 持证 券 等固 定 收益 品种 , 采用 估 值技 术确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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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定公允 价值 。 (6 )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7 ) 在任 何情 况下 , 基金管 理 人如 采用 本 项第 (1)- (6 )小 项规 定的 方 法对基 金 资产 进 行估值 ,均 应被 认为 采用 了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但是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按 本项第 (1 )- (6 ) 小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 人在综 合考 虑市 场 成 交价 、市 场报 价、 流动 性 、收 益率 曲线 等多 种因 素 基础上 形成 的债 券估 值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8 )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3、权 证估 值办 法: (1 ) 基金 持有 的 权证 , 从持 有 确认 日 起到 卖出 日 或行 权 日止 , 上市 交易 的 权证 按 估值 日在 证券交 易所 挂牌 的该 权证 的收盘 价估 值 ;估 值日 没 有交易 ,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的 , 按最 近交 易日 的 收盘价 估值 ; 如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的 , 可参 考类 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 ) 首次 发行 未 上市 的 权证 , 采用 估 值技 术确 定 公允 价 值, 在 估值 技术 难 以可 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3 ) 因持 有股 票 而享 有 的配 股 权, 以 及停 止交 易 、但 未 行权 的 权证 ,采 用 估值 技 术确 定公 允价值 进行 估值 。 (4 ) 在任 何情 况下 , 基金管 理 人如 采用 本 项第 (1)- (3 )项 规定 的方 法 对基金 资 产进 行 估值 ,均 应被 认为 采用 了 适当的 估值 方法 。 但是 ,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按本 项第 (1)-(3)项 规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 允价值 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 ,并 与 基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最 能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5 )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4、其 他有 价证 券等 资产 按 国家有 关规 定进 行估 值。 (六) 估值 程序 基金日 常估值由基金管 理人进行 。基金资产净值 由基金管 理人完成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以 书面形 式报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托 管人 按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估值 方法 、 时间 、 程序进 行复 核 ;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签 字返 回给基 金管 理人 。 月末 、 年中和 年末 估值 复核 与基 金会计 账目 的核 对 同 时进行 。 (七)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 算 采用 四舍五 入方 法保 留到 小数 点后四 位。 当基 金资 产的 估值导 致基 金 份额净 值小 数点 后四 位以 内发生 差错 时, 视为 基金 资产估 值错 误。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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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注册 登记 机构 应采 取必 要、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确 保基金 资产 估 值的准 确性 和及 时性 。基 金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错误 偏差 达到或 超过 基金 资 产净值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及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国 证监 会; 错误 偏差达 到基 金资 产 净值0.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公 告、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因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给投资 者造 成损 失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承 担赔 偿责 任。 赔 偿原 则 如下: 1、赔 偿仅 限于 因差 错而 导 致的基 金持 有人 的直 接损 失; 2、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保 留要求 返还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3、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偿 在 单次交 易时 给单 一当 事人 造成 的 10 元人 民币 以上 的 损失。 (八)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涉 及的 证券 交 易所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 他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托 管人 无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3、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九)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及其 登记 结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或由 于其 他不 可抗 力原 因,基 金管 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 然 已 经采 取必要 、 适当 、合 理的 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是 未能 发 现该错 误的 , 由此 造 成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可以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 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按股票 估值 方法 的第 (3 ) 项、债 券估 值方 法的 第(7 )项或 权证 估 值方法 的第 (4 )项 进行 估 值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 为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十三、基金收益与分 配 (一) 收益 的构 成 基 金收 益包 括: 基金 投资所 得红 利、 股息 、债 券利息 、买 卖证 券差 价、 银行存 款利 息以 及 其他收 入。 基金净 收益 为基 金收 益扣 除按照 有 关 规定 可以 在基 金收益 中扣 除的 费用 等项 目后的 余额 。 (二) 收益 分配 原则 1、基 金收 益分 配应 当采 用 现金方 式;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事先选 择将 所获 分配 的现 金收益 ,按 照基 金合 同有 关基金 份额 申购 的 约定转 为基 金份 额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事先 未做 出选 择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支 付现金 ; 本基 金分 红 的默认 方式 为现 金分 红; 2、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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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3、基 金当 期收 益先 弥补 上 期亏损 后, 方可 进行 当期 收益分 配; 4、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每基 金 份额净 值不 能低 于面 值; 5、如 果基 金当 期出 现亏 损 ,则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6、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条 件的前 提下 , 基金 收益 分 配每年 不超 过 6 次 , 合 同 生效不 满 3 个 月,收 益可 不分 配; 年度 分配在 基金 会计 年度 结束 后 4 个 月内 完成 ; 7、基 金每 次收 益分 配比 例 不低于 当期 已实 现净 收益 的 50% ; 8、法 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 另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三)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载明基 金收 益的 范围 、基 金净收 益、 基金 收益 分配 对象、 分配 原则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及 有关 手续 费等内 容。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与公 告 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管 理人 拟定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核 实后 确定 ,在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后两日 内由 基金 管理 人公 告。 (五) 收 益 分配 中发 生的 费用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选择 将 现金红 利进 行再 投资 时, 免收再 投资 的费 用。 2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选 择 现金 分 红方 式 时, 收益 分 配时 发 生的 银 行转 账等 手 续费 用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承 担; 当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 获现 金红 利少 于 100 元时 ,为 降低 投资者 的转 账成 本 , 保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 注册 登记 机构 自动 将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现 金红 利按权 益登 记日 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转为 基金 份额 。 十四、基金费用与税 收 (一) 与基 金运 作有 关的 费用 1、与 基金 运作 相关 费用 列 示 (1 )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3 ) 基金 的证 券 交 易费 用 ; (4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信 息披露 费用 ; (5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6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会 计师费 ; (7 )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 金合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 财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2、与 基金 运作 相关 费用 计 提方法 、计 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 )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基金管 理人 的基 金管 理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年 费率计 提。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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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如 下: H =E× 1.5%÷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按月 支 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费 划付 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 起 5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资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管理 人。 (2 ) 基金 托管 人的 基金 托 管费 基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5% 年费率 计提 。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5% 年 费率 计提 。计 算方法 如下 : H=E× 0.25%÷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 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按月 支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费 划付 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 起 5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资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托管 人。 (3 ) 本条 第 1 款第 (3) 至第 (7) 项费 用由 基金 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的 规定 , 按费用 实际 支出 金额 支付 ,列 入当 期基 金费 用。 基 金募集 期间 的律 师费 、 会 计师费 、 信息 披露 费 用及其 他费 用不 得从 基金 资产中 列支 。 3、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因 未履 行或 未完 全履 行义务 导致 的费 用支 出或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 以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 的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 入基金 费用 。 4、基 金管 理费 和基 金托 管 费的调 整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可 协商 酌情 调低 基金 管理费 、基 金托 管费 ,无 须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 (二) 与基 金销 售相 关费 用 1、 申 购费 用: 本基金 申购 费率 依申 购金 额的增 加而 递减 。 申购金额 M 费率 M <50 万 1.5% 50 万 ≤M <200 万 1.0% 200 万 ≤M <500 万 0.6% M ≥500 万 1000 元/ 笔 申购费 用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1+ 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 购金 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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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申购费 用在 申购 基金 时从 申购金 额中 收取 ,不 列入 基金资 产。 本基金 申购 费用 可用 于市 场推广 、销 售、 注册 登记 等各项 费用 。 2、赎 回费 用: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用按 持有 期递减 ,最 高不 超过 赎回 总金额 的 0.5% 。 具体 费率 如下: 持有期 赎回费率 M <2 年 0.5% 2≤M <3 年 0.25% M ≥3 年 0% 赎回费 用的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回 费率 赎回费 用在 投资 者赎 回基 金份额 时收 取, 赎回 费用 的 75% 作为 注册 登记 费, 剩余 25% 归 基金 资产所 有。 3、基 金转 换费 用: 详情见 “ 八 、基 金的 转换 ” (三)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应 按国 家税 收法律 、法 规履 行其 纳税 义务。 按照国 家现 行税 收法 律、 法规规 定, 个人 投资 者投 资本基 金所 获增 值部 分免 税, 机 构投 资者 投资本 基金 所获 增值 部分 应按相 关规 定缴 纳企 业所 得税。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3、会 计制 度按 国家 有关 的 会计制 度执 行。 4、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5、 本基 金会 计责 任人 为基 金管理 人, 基金管 理人 也 可以委 托具 有证 券从 业资 格的独 立的 会 计师事 务所 担任 基金 会计 ,但该 会计 师事 务所 不能 同时从 事本 基金 的审 计业 务。 (二) 基金 审计 1、 基 金管 理人 聘请 普华 永 道中天 会计 师事 务所 有限 公司及 其注 册会 计师 对基 金年度 财务 报 表进行 审计 。 普华 永道 中 天会计 师事 务所 有限 公司 及其注 册会 计师 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相 互独立 ,并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业 务资 格。 2、 会计 师事 务所 更换 经办 注册会 计师 , 须事 先征 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 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3、 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 ) 认 为有 充足 理由 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 , 须经 基 金托管 人 (或 基金管 理人 )同 意,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后可 以更 换。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在 2 个工 作日 内公 告 。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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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 露 本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按照 《基 金法 》 、 《 信息 披露办 法》 及其 实施 准则 、基金 合同 及 其 他有 关 规定办理。 本基金的 信息 披露事项将 通过中 国证监 会指定的全 国性报 刊(以 下简称 “ 指定 报刊 ” ) 和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互 联网 网站 (以 下简 称 “网站 ” ) 等媒 介披 露。 (一) 基金 募集 信息 披露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 基金 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编 制基 金招募 说明 书 ,并 在本 基 金发售 前三 天 将招募 说明 书、 基金 合同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同 时将 基金 合同 、基 金托管 协议 登载 在网 站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 在披 露招募 说明 书 的 当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登 载基 金合 同生 效公告 。 (二) 基金 运作 信息 披露 本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括 年度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 季度报 告、 基金 净值 公告 及更新 的招 募说 明 书,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按照 《 基金 法》 、 《 信息披 露办 法 》及 相关 法 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中 国证监 会颁 布的 有关 证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 露内 容与 格式的 相关 文件 进行 编制 并公告 , 同 时报 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1、年 度报 告: 基金 年度 报 告经注 册会 计师 审计 后在 基金会 计年 度结 束后 的 90 日内公 告。 2、半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 度报告 在基 金会 计年 度 前 6 个月 结束 后的 60 日内 公 告。 3、季 度报 告: 基金 季度 报 告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 束之 日起十 五个 工作 日内 公告 。 4、基 金净 值公 告: 每开 放 日公布 前一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5、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 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由基 金管 理人编 制并 公告 。 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于 每 6 个 月结 束 后 45 日内 公 告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并 在公告 时 间 15 日前 报中 国 证监会 审核 。 (三) 基金 临时 信息 披露 基 金在 运作 过程 中发 生如下 可能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权 益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事项时 ,基 金管 理 人须按 照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会 的有 关规 定及 时报 告并公 告: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提 前终 止基 金合 同; 3、延 长基 金合 同期 限; 4、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5、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6、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7、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8、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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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 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 门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10、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1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 十 ; 12、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3、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4、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 人员 、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 行政处 罚 , 基 金 托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 负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 15、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6、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7、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8、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9、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20、变 更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21、基 金更 换注 册登 记机 构; 22、开 放式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3、开 放式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率 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24、开 放式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延期 支付 ; 25、开 放式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赎 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26、开 放式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购 、赎 回; 27、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四)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 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发 售机构 的住 所,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 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应当 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以及 基金 上市 交 易的证 券交 易所 供公 众查 阅、 复制 。 在支 付工本 费 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 得 上述文 件的 复制 件或 复印件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 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 所公 告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十七、风险揭示 (一) 市场 风险 本 基金 主要 投资 于证 券市场 ,而 证券 市场 价格 受政治 、经 济、 投资 心理 和交易 制度 等各 种 因素的 影响 会产 生波 动 , 从而对 本基 金资 产产 生潜 在风险 , 导致 基金 收益 水 平发生 波动 。 市场 风 险的主 要存 在以 下几 种: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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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1、政 策风 险 货 币政 策、 财政 政策 、产业 政策 等国 家宏 观经 济政策 的变 化对 证券 市场 产生一 定影 响, 从 而导致 市场 价格 波动 ,影 响基金 收益 而产 生的 风险 。 2、经 济周 期风 险 证 券市 场是 国民 经济 的晴雨 表, 而经 济运 行则 具有周 期性 的特 点。 随宏 观经济 运行 的周 期 性变化 ,基 金所 投资 于国 债与上 市公 司股 票的 收益 水平也 会随 之变 化, 从而 产生风 险。 3、利 率风 险 金 融市 场利 率的 变化 直接影 响着 国债 的价 格和 收益率 ,进 而影 响金 融债 、企业 债的 价格 和 收益率 , 同时 影响 债券 利 息的再 投资 。 同时 ,金 融 市场利 率的 变化 也影 响到 证券市 场资 金供 求关 系,并 在一 定程 度上 影响 上市公 司的 盈利 水平 。上 述变化 将直 接影 响本 基金 的收益 。 4、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 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种 因素 影响 ,如 管理 能力、 财务 状况 、市 场前 景、行 业竞 争、 人 员素质 等都 会导 致公 司盈 利发生 变化 。 如果 基金 所 投资的 成长 型公 司经 营不 善, 成长 性不 足 ,导 致股票 价格 下跌 或 股 息 、 红利减 少 ;如 果基 金所 投 资的价 值型 公司 基本 情况 继续恶 化 ,或 者没 有 出现预 计的 价值 回归 ,其 股票价 格可 能下 跌, 或股 息、红 利减 少, 给基 金的 投资带 来风 险。 5、购 买力 风险 基 金收 益的 一部 分将 通过现 金形 式来 分配 ,而 现金可 能因 为通 货膨 胀的 影响而 使购 买力 下 降,从 而使 基金 的实 际投 资收益 下降 。 6、国 际竞 争风 险 随 着中 国市 场开 放程 度的提 高, 上市 公司 的发 展必然 要受 到国 际市 场同 类技术 或同 类产 品 公 司 的 强 有 力 竞 争 , 部 分 上 市 公 司 有 可 能 不 能 适 用 新 的 行 业 形 势 而 业 绩 下 滑 。 尤 其 是 中 国 加 入 WTO 以后,中国境内公司将面临前所未有的市场竞争,上市 公司在这些因素的影响下将存在 更 大不确 定性 。 (二) 管理 风险 1、 在 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 基金 管理 人的 知识 、 经 验、 判 断、 决策 、 技 能等 , 会影 响其 对 信息的 占有 以及 对经 济形 势、证 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从而 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的管 理手 段和 管理 技术 等因素 的变 化也 会影 响基 金收益 水 平 。 (三) 流动 性风 险 本 基金 类型 为契 约型 开放式 ,基 金规 模将 随着 基金投 资者 对基 金份 额的 申购和 赎回 而不 断 波动 ,若 由于 基金 投资 者 的连续 大量 赎回 , 导致 基 金管理 人的 现金 支付 出现 困难 ,或 被迫 在不 适 当的价 格大 量抛 售债 券股 票,使 基金 资产 净值 受到 不利影 响, 从而 产生 流动 性风险 。 (四) 本基 金特 有风 险 本 基金 采用 定性 与定 量相结 合的 方式 进行 行业 配置。 由于 信息 来源 的不 足、滞 后或 错误 , 可能导 致对 数量 模型 参数 的预测 产生 偏差 ,从 而给 本基金 的行 业配 置带 来风 险。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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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五) 其他 风险 1、因 技术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电脑 系统 不可 靠产 生的风 险; 2、 因基 金业 务快 速发 展而 在制度 建设 、 人员 配备 、 内控制 度建 立等 方面 不完 善而产 生的 风 险; 3、因 人为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内幕 交易 、欺 诈等 行为产 生的 风险 ; 4、对 主要 业务 人员 如基 金 经理的 依赖 而可 能产 生的 风险; 5、因 业务 竞争 压力 可能 产 生 的风 险; 6、其 他风 险。 十八、基金的终止和 清算 (一) 基金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后终 止: 1、基 金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表 决终 止; 2、因 重大 违法 、违 规行 为 ,基金 被中 国证 监会 责令 终止; 3、 基金 管理 人因 解散 、 破 产、 撤销 等事 由 , 不 能继 续担任 本基 金的 管理 人 , 而无其 他适 当 的基金 管理 机构 承接 其权 利及义 务; 4、 基金 托管 人因 解散 、 破 产、 撤销 等事 由 , 不 能继 续担任 本基 金的 托管 人 , 而无其 他适 当 的基金 托管 机构 承接 其权 利及义 务; 5、由 于投 资范 围变 更引 起 的基金 合并 、撤 销; 6、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 允许 的 其他 情况 。 基金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 有关 规定 对基金 进行 清算 。 (二) 基金 的清 算 1、基 金清 算小 组 (1 ) 自发 生导 致基 金终 止 情形之 日起 30 个 工作 日 内成立 基金 清算 小组 ,基 金清算 小组 在 中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清 算 ,在 基金 清算 小 组接管 基金 财产 之前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按 照基 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的 规定 继续 履行 保护 基金财 产安 全的 职责 。 (2 ) 基 金清 算小 组成 员由 基金发 起人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具 有从 事 证券相 关业 务 资格的 注册 会计 师 、律 师 以及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成 。 基金 清算 小组 可 以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 ) 基 金清 算小 组负 责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 基 金清 算小组 可以 依 法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2、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终止 后, 由基 金 清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2 ) 基金 清算 小组 对基 金 财产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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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3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 和变现 ; (4 ) 将基 金清 算结 果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 (5 ) 公布 基金 清算 公告 ; (6 ) 对清 算后 的剩 余基 金 财产进 行分 配。 3、清 算费 用 清 算费 用是 指基 金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算 费用 由基 金 清算小 组优 先从 基金 财产 中支付 。 4、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基 金清 算后 的全 部剩 余财产 扣除 基金 清算 费用 后如有 余额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 份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5、基 金清 算的 公告 基金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 金清算 小组 公告 ;清 算过 程中的 有关 重 大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清算结 果由 基金 清算 小组 于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后 两日 内公告 。 6、清 算账 册及 文件 的保 存 基金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 由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 以 上。 十九、基金合同内容 摘要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和 义务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利 (1 ) 按本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出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并行 使表决 权; (2 ) 按本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取得基 金收 益; (3 ) 监督 基金 经营 情况 , 查询或 获取 公开 的基 金业 务及财 务状 况的 资料 ; (4 ) 依法 转让 或申 请赎 回 基金份 额; (5 ) 在不 同的 基金 直销 或 代销机 构之 间转 托管 ; (6 ) 参与 分配 基金 清算 后 的剩余 基金 财产 ; (7 )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管 人按 法律 法规 、本 基金合 同以 及依 据本 基金 合同制 定的 其 他法律 文件 的规 定履 行其 义务; (8 ) 依照 本合 同的 规定 ,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9 ) 对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 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损害 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提 起诉 讼 ; (10 ) 法律 、法 规、 本基 金合同 以及 依据 本基 金合 同制定 的其 他法 律文 件规 定的其 他 权 利 。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1 ) 遵守 基金 合同 ;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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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2 )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 承担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费用 ; (3 ) 以其 对基 金的 投资 额 为限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终 止的有 限责 任; (4 )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本基 金其 他当 事人 利益 的活动 ; (5 )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1、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本基 金合 同和 其他 有 关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享有 如下权 利: (1)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 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 的原 则, 谨慎、 有效管 理和运 用基 金资 产; (2) 根据 本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制 订并 公布 有关 基金 募集、 认购 、 申 购、 赎 回 、 转托 管、 非 交易过 户、 冻结 、质 押、 收益分 配等 方面 的业 务规 则; (3)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的 规 定获得 基金 管理 费, 收取 或委托 收取 投资 者认 购费 、 申购 费、 赎 回费及 其他 事先 公告 的合 理费用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他 费用 ; (4)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销售基 金份 额; (5) 提议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6)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7) 依据 本基金 合同 及有 关法律 规定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了本 基 金 合 同或国 家有 关法 律 规 定 , 并对基 金财 产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 会和中 国银 监会 , 并有 权 提议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表 决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或采 取其 他必 要措 施保护 基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 (8) 选择 、 更换 基金 代销 机构, 对基 金代 销机 构行 为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 如果 基 金 管 理人认 为基 金代 销机 构的 作为或 不作 为违 反了 法律 法规 、本 基金 合同 或基 金 销售代 理协 议 ,基 金 管理人 应行 使法 律法 规 、 本基金 合同 或基 金销 售代 理协议 赋予 、 给予 、规 定 的基金 管理 人的 任何 及所有 权利 和救 济措 施, 以保护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和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9)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和赎 回申 请; (10 ) 以基金的名义依 法为基金 进行融资,并以 相应基金 财产履行偿还融 资和支付利息的 义务; (11 )依 据本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 的分 配方案 ; (12) 按照 《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 ,代 表基 金对 被 投资公 司行 使股 东权 利; (13 ) 法律、法规、本 基金合同 以及依据本基金 合同制订 的其他法律文件 所规定的其他权 利。 2、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本基 金合 同和 其他 有 关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负有 如下义 务: (1 ) 遵守 基金 合同 ; (2 )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 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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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3 ) 配备 足够 的 具有 专 业资 格 的人 员 进行 基金 投 资分 析 、决 策 ,以 专业 化 的经 营 方式 管理 和运作 基金 资产 ; (4 )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 控制和 直接 管理 ; (5 ) 建立 健全 内 部风 险 控制 、 监察 与 稽核 、财 务 管理 及 人事 管 理等 制度 , 保证 所 管理 的基 金资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资 产相互 独立 ,保 证不 同基 金在资 产运 作、 财务 管理 等方面 相互 独立 ; (6 )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运作办 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 他有关 规定 外 ,不 得委 托 其他人 运作 基 金资产 ; (7 )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依 法 进行的 监督 ; (8 ) 按照 规定 计算 并 公 告 基金份 额净 值; (9 ) 严格 按照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 ,履 行信 息 披露及 报告 义 务; (10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 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资意 向等 。 除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及 其 他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 应予以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 露; (11 )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金 收益; (12 ) 依据 《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 他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3 )负 责基 金注 册登 记 。基 金管 理人 应严 格按 照 有关法 律法 规及 本基 金合 同, 办理 或委 托 其他机 构办 理本 基金 的注 册登 记 业务 ; (14 )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本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回 申请 , 及时 、足 额 支付赎 回和 分红 款项; (15 ) 保管 基金 的会 计账 册、报 表、 记 录 15 年以 上 ; (16 ) 参加 基金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资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 (17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 、破 产或 者由 接管 人 接管其 资产 时 ,及 时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18 ) 因过 错导 致基 金资 产的损 失, 承担 赔偿 责任 ,其过 错责 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除 ; (19 ) 基金 托管 人因 过错 造成基 金资 产损 失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为基 金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20 )确 保向 基金 投资 者 提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 规定时 间内 发出 ; 保证 投 资者能 够按 照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时 间和 方式 ,随时 查阅 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开 资料 ,并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21 )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本 基金 其他 当事 人利 益的活 动; (22 ) 负责 为基 金聘 请注 册会计 师和 律师 ; (23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 施使计 算开 放式 基金 份额 认购 、申 购 、赎 回和注 销 价格的 方法 符合 基金合 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24 )依 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及 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集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或配 合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25 )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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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1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 法规, 基金 托管 人享 有如 下权利 : (1 ) 根据 法律 、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保 管基 金资 产,监 督本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2 ) 依据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 得基金 托管 费用 ; (3 )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 如 认为基 金管 理人 违反 了基 金合同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 应呈 报 中 国证监 会和 中国 人民 银行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除非 法 律法规 、 基金 合同 及 《托管 协议 》规 定, 否则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的行 为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 (4 ) 有权 对基 金管 理人 的 违法、 违规 投资 指令 不予 执行, 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5 ) 监督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 构的基 金注 册及 过户 登记 服务; (6 ) 法律 、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 法规, 基金 托管 人负 有如 下义务 : (1) 基金 托管人 将遵 守 《 基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 信托法 》 相 关法 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 ,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最大 利益 处理 基金事 务 ;基 金托 管人 保 证恪尽 职守 , 依照 诚 实信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 ,谨慎 、有 效地 持有 并保 管基金 财产 ; (2)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 部门, 具有 符 合 要求 的营 业场所 , 配 备足 够的 、 合 格的熟 悉基 金 托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 负 责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建 立健全 内部 风险 监控 制度 ,对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 管的部 门和 人员 的行 为进 行事先 控制 和事 后监 督, 防范和 减少 风险 ; (3 )购置并保持对 于基金财产的 托管所必要的设备和设施 (包括硬件和软件 ) ,并对 设备 和设施 进行 维修 、维 护和 更换, 以保 持设 备和 设施 的正常 运行 ; (4) 建 立健 全内 部控 制制 度, 确 保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 保证其 托管 的基 金财 产 与基金 托管 人 自有资 产相 互独 立 ,保 证 其托管 的基 金财 产与 其托 管的其 他基 金财 产相 互独 立; 对不 同的 基金 分 别设置 账户 , 独立 核算 , 分账管 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 之间在 名册 登记 、 账户 设 置、 资金 划拨 、账 册 记录等 方面 相互 独立 ; (5)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 、 《信 托法 》 相 关法律 、 法 规、 本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 规定外 , 不为 自己 及任 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 基金 托 管人违 反此 义务 , 利用 基 金财产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方 谋取 利益 ,所 得利 益归于 基金 财产 ,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的, 承担 赔偿 责任; 基金托 管人不得将任何 基金财产 转为其自有财产 ,违背此 款规定的,将承 担相应的责任, 包括但 不限 于恢 复所 涉及 的基金 财产 的原 状、 承担 赔偿责 任; (6)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运作办 法》 、 《 信托 法》 相 关法律 、 法规 本基 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 定外,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委 托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7)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8) 为 基金 设立 证券 账户 、 银行 存款账 户等 基金 财 产账户, 负责 基金 投资 于 证券的 清算 交 割,执 行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令 ,负 责办 理基 金名 下的资 金往 来;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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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9) 对 基金 商业 秘密 和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投 资者 进 行基金 交易 有关 情况 负有 保密义 务, 不 泄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 投 资 意向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投资者 的相 关情 况及 资料 等; 除 《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 《信 托法 》相 关 法律 、法 规、 本 基 金合 同 及其他 有 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 披露前 予以 保密 , 不得 向 他人泄 露 ;但 因遵 守和 服 从司法 机构 、 中国 证监 会 或其他 监管 机构 的判 决、裁 决、 决定 、命 令而 作出的 披露 不应 视为 基金 托管人 违反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保 密义 务; (10)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及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11 )按 规定 出具 基金 业 绩和基 金托 管情 况的 报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中国 银监会 ; (12) 负责 基金 的认 购、 申购、 赎回 的资 金保 管和 清算; (13 ) 采取适当、合理 的措施, 使基金份额的认 购、申购 、赎回等事项符 合本基金合同等 有关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14 ) 采取适当、合理 的措施, 使基金投资和融 资条件以 及使基金管理人 用以计算开放式 基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赎 回的方 法符 合法 律法 规和 本基金 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15)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运 作,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违 法、 违规 的, 不 予执 行 , 并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16 ) 在定期报告内出 具基金托 管人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 的运作是否严格 按照本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 未 执行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行 为, 还应 当说 明基 金 托管人 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17) 保存 基金 会计 账册 、报表 和其 他有 关基 金托 管事务 的完 整记 录 等 15 年 以上; (18)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9 ) 依据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或 有关规定向相应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支付基 金收益和赎回款 项; (20) 参加 基金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保管 、清 理、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21 ) 面临解散、依法 被撤销、 破产或者由接管 人接管其 财产时,及时报 告中国证监会和 中国银 监会 ,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22) 基金 管理 人因 过错 造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基 金托管 人应 为基 金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 (23 ) 因过错导致基金 财产的损 失或因违背托管 职责或者 处理基金事务不 当对第三人所负 债务或 者自 己受 到的 损失 , 应以 其自 有财 产承 担, 其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基 金其 他当 事人 利益 的活动 ; (25)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6) 配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27) 法律、 法规、 本基 金合同 和依 据本 基金 合同 制定的 其他 法律 文件 所规 定的其 他 义 务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召 开事 由 (1) 有以 下情 形之 一的 , 应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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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1 ) 修 改基 金合同 (基 金合 同中约 定可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协 商后 修改 而无需 召 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情形 除外) ; 2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3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4 )提 前终 止基 金合 同; 5 )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 6 )代 表基 金总 份额 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就同 一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 7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8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9 )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10 )变 更基 金类 型; 11 )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12 )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程 序; 13 )法 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 (2) 有 以下 情形 之一 的, 经基金 合同 约定 可由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改, 无 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 )调 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2 )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范 围 内变更 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赎回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 3 )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变化 ; 5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 6 )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不需 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2 、召 集方 式 (1) 在 正常 情况 下,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召 集, 基 金管 理人 未 按规定 召集 或 者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2)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必 要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十 日内 决定 是否召 集 ,并 书面 告知 基 金托管 人 。基 金管 理 人决定 召集 的 ,应 当自 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 起六 十日 内召开 ;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 不召集 , 基金 托管 人 仍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自行 召集 。 (3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百 分 之 十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十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 管理 人 决定召 集的 , 应当 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六十 日内召 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 定不召 集 ,代 表基 金份 额 百分之 十以 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 应当 向基 金托 管 人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 托 管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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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提议之 日起 十日 内决 定是 否召集 ,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六十日 内召 开。 (4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都 不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 代表 基金 份 额 10% 以上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应 当至 少提 前 三十日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应 当 配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3 、通 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召集 人应 在会 议召 开前 30 天,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 会指定 的信 息披露 媒体 公告 通知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知至 少应载 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方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主要 事 项、议 事程 序;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书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5) 会议 的表 决方 式; (6)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电话 ; (7) 与会 者需 要准 备或 履 行的文 件和 手续 ; (8) 召集 人认 为需 要通 知 的其他 事项 。 采取通 讯方式开会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下,会议通 知应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由召集人决定通 讯方式 和书 面表 决方 式, 并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 委托的 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和 联系 人、 书面 表决 意见的 寄交 和收 取方 式等 。 4 、会 议召 开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方式 包括 现场 开会 与通 讯方式 开会 。 会议的 召开方式由召集 人确定, 但更换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必须以现 场开会方式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应当 有代表 在 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50%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参 加 方可召 开。 (1) 现场 开会 现场开 会并 符合 下列 条件 时,可 以进 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议 程: 1 ) 由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本 人出 席 或通 过 授权 委派 其 代理 人 出席 ,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的 授权代 表应 当出 席; 2 ) 本 人出 席会 议 者应 持 有基 金 份额 的 凭证 、受 托 出席 会 议者 应 出具 的委 托 人持 有 基金 份额 的凭证 及委 托人 的代 理投 票授权 委托 书应 符合 法律 、法规 、本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3 ) 经 核对 ,汇 总 到会 者 出示 的 在权 益 登记 日持 有 基金 份 额的 凭 证显 示, 有 效的 基 金份 额不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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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少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 50% 。 (2) 通讯 方式 开会 通讯方 式开 会应 以书 面方 式进行 表决 。符 合以 下条 件的通 讯开 会有 效: 1 ) 召 集人 应按本 基金 合同 规定公 告会 议通 知, 在两 个工作 日内 在指 定媒 体上 连续公 布 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 ) 召 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 和公 证机关 的 监 督 下按照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方 式收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书面表 决意 见; 3 )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 人提交 的 持 有 本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受托 出席会 议者 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本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 委托人 的授 权委 托 书 应符合 法律 、法 规、 本基 金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4 ) 本 人直 接出具 书面 意见 或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意见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有的基 金 份 额 在基金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以上 。 (3) 不 论现 场开 会或 通讯 方式开 会, 若 该次 会议 不 符合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开 会条件, 则 该 次会议 不得 审议 会议 通知 中的各 项议 题 ,但 召集 人 可以按 照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方式 和程 序 ,对 于 同一议 题再 次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再次 开会 日期的 提前 通知 期限 为 30 天,但 确定 有权 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资格 的权 益登记 日不 发生 变化 ; 再 次召开 的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需 满足 上述 现场 开会或 通讯 方式 开会 的各 项条件 方为 有效 。 5 、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事内 容为关系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修改 基金合同、提前 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 更换 基 金托管 人 、与 其他 基金 合 并、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提高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报 酬以 及召 集人 认为需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讨论 的其 他事 项。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 额 10% 以上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在 大 会 召 集 人 发 出 会 议 通 知 前 向 大 会 召 集 人 提 交 需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大会召 集人 在会 议通 知公 告前应 当按 照以 下原 则对 提案进 行审 核: 1 ) 关 联性 。 提案 涉及 事项 与本基 金有 直接 关系 , 并 且不超 出法 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规 定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职权 范围的 , 应提 交大 会审 议 ;对 于不 符合 上述 要求 的 ,不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审 议 。如 果召 集 人决定 不将 提案 提交 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上 进行 解释和 说明 。 2 ) 程序 性。 大 会召 集人 可 以对提 案涉 及的 程序 性问 题作出 决定。 如将 提案 进 行分拆 或合 并 表决 ,需 征得 原提 案人 同 意; 原提 案人 不同 意变 更 的, 召集 人可 以就 程序 性 问题提 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作 出决 定, 并按 照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程 序进 行审 议。 单独或 合并 持有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 10% 以 上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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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会审议 的提 案 ,以 及基 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的 提案 , 未获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通 过, 就同 一提 案再 次提 请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的, 时间 间隔 不少 于 6 个月 。 对于召 集人未列入会议 通知并公 告的提案,该提 案的提案 人可在本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后按本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2) 议事 程序 1 )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 会主持人按照下 列第(七 )款规定的程序 确定和公布监票 人, 然后 由大 会主 持人 宣 读提案 , 经讨 论后 进行 表 决, 律师 见证 并形 成大 会 决议 。大 会主 持人 为 基金管 理人 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表 , 在基 金管 理人 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出席 会议的 代表 主持 ; 如果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则 由出 席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以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 50% 以上 多数 选举 产生 一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签 名册 载 明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 或 单位名 称) 、 身 份证号 码、 住处 地址 、持 有或者 代表 有表 决权 的基 金份额 、委 托人 姓名 (或 单位名 称) 等 事 项 。 2 )通 讯方 式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由召 集人 至少 提前 30 天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 期 第 二天统 计全 部有 效表 决, 在公证 机构 监督 下形 成决 议。 6 、表 决 (1)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基 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委托代 理 人 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并 行使表 决权 。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分 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1 )一 般决 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 上通 过方 为有 效; 除 下 列 2 ) 所规定 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项 以外 的其 他事 项均 以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2 )特 别决 议 特别决 议须 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2/3 以 上通 过方 可作 出。更 换 基 金 管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 人、 提前终 止基 金合 同、 转换 基金运 作方 式必 须以 特别 决议通 过方 为 有 效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采取记 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4) 采 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符合会 议通 知规 定 的书面 表决 意见 为有 效表 决。 除非 在 计 票时有 充分 的相 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和 会议 通知 的书 面表决 意见 为有 效 表 决;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 相互矛 盾的 为无 效表 决 ,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5)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项 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列 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议 、 逐 项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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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表决。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得就 未经 公告 的事 项进 行表决 。 7 、计 票 (1) 现场 开会 1 ) 如 大会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召集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督员 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 如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召 集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 在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中 选举三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担 任监 票人 。 2 )监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并由 大 会 主持 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 3 ) 如果 会议 主持 人对 于提 交的表 决结 果有 怀疑, 可 以对所 投票 数进 行重 新清 点; 如果 会 议 主持人 未进 行重 新清 点, 而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代理 人对 会议 主 持 人宣布 的表 决结 果有 异议 ,有 权在 宣布 表决 结果 后 立即要 求重 新清 点 ;重 新 清点以 一次 为限 , 会 议主持 人应 当于 重新 清点 后当场 公布 重新 清点 结果 。 4 )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 予以公 证。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开会的情况 下,计票 方式为:由大会 召集人授 权的两名监督员 在基金托管人授 权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计 票过 程予以 公证 。 8 、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表 决通过的 事项,召集人应 当自通过 之日起五日内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者备 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定 的事 项自 中国 证监会 依法 核准 或者 出具 无异议 意见 之日 起 生 效。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定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两 日内 在至 少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报刊上 公告 。 (五)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和 终止 1、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 ) 本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需 经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内的 各方 当 事人同 意。 (2 ) 变 更基 金合 同应 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 , 自 批准 之日 起生效 。 但如 因相 应的 法 律、 法规 发生 变动 并属 于 本基金 合同 必须 遵照 进行 变更的 情形 , 或者 基 金合同 的变 更不 涉及 本基 金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 系发生 变化 的, 可不 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 议,而 经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变 更后 公布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 中国 银监会 备案 。 (3) 基金 合同 出现 以下 变 更情形 之一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变 更基 金合 同涉 及本 基 金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 系发生 变化 的; 2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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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3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4 )提 前终 止基 金合 同; 5 )与 其他 基 金 合并 ; 6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7 )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8 )法 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但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的除 外。 2、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1 ) 基金 的终 止 出现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 金终止 的情 形之 一时 ,经 中国证 监会 批准 可以 终止 基金。 (2 )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基金终 止后 , 应依 据法 律 、法 规和 本基 金合 同的 规 定对基 金进 行清 算 。中 国 证监会 对清 算结 果批准 并予 以公 告之 日起 ,本基 金合 同终 止。 (六) 违约 责任 及争 议的 解决方 式 1、违 约责 任 (1 ) 由 于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一方不 履行 合同 义务 或者 履行合 同义 务不 符合 约定 的, 应 当承 担 违约责 任 ;如 属基 金合 同 双方或 多方 当事 人的 原因 造成违 约的 , 根据 实际 情 况, 由违 约方 分别 承 担各自 应负 的违 约责 任。 (2 ) 当发 生下 列情 况时 , 当事人 可以 免责 : 1)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按照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 或当时 有效 的法 律、 法 规 或规章 的作 为 或不作 为而 造成 的损 失等 ; 2) 在没 有过 错的 情况 下, 基金管 理人 由于 按照 本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投 资原 则进 行的投 资所 造 成的损 失等 ; 3)不 可抗 力。 (3 )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违 反 基金合 同, 给其 他方 造成 直接损 失的 ,应 进行 赔偿 。 (4 ) 基金 合同 能够 继续 履 行的应 当继 续履 行。 (5 ) 本 合 同 当事 人一 方违 约后 , 其 他当 事方 应当 采 取适当 措施 防止 损失 的扩 大; 没有 采取 适当措 施致 使损 失扩 大的 ,不 得就 扩大 的损 失要 求 赔偿 。守 约方 因防 止损 失 扩大而 支出 的合 理费 用由违 约方 承担 。 (6 ) 第 三方 的过 错而 导致 本基金 合同 当事 人一 方违 约, 并造 成其 他当 事人 损 失的 , 违 约方 并不因 此免 除其 赔偿 责任 。 (7 ) 当 事人 之一 违约 而导 致其他 当事 人损 失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应 先于 其他 受损方 获得 赔 偿。 2、争 议处 理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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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1 ) 本基 金合 同适 用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2 ) 本基 金合 同的 当事 人 之间因 本基 金合 同产 生的 或与本 基金 合同 有关 的争 议可首 先通 过 友 好协 商解 决。 自一 方书 面要求 协商 解决 争议 之日 起 60 日内 如果 争议 未能 以协商 方式 解决 , 则 任 何 一 方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位 于 北 京 的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根 据 提 交 仲 裁 时 该 会 的 届 时 有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对 仲裁各 方当 事人 均具 有约 束力。 (3 ) 除争 议所 涉内 容之 外 ,本基 金合 同的 其他 部分 应当由 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继续履 行。 (七) 基金 合同 的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营业 场所 ,基 金投 资者 可免费 查阅 , 也可按 工本 费购 买本 基金 合同印 制件 或复 印件 ;如 涉及争 议事 项需 协商 、仲 裁或诉 讼的 ,应 以 基 金合 同正 本为 凭。 本基金 合同 存放 在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等 的营 业场所 ,并 刊登 在基 金管 理人等 的网 站 上,投 资者 可在 办公 时间 免费查 阅本 基金 的基 金合 同,也 可按 工本 费购 买本 基金合 同的 复印 件,但 应以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的正 本为 准。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 内容 摘要 (一)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本基金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为 : 基金管 理人 :大 成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中 国农 业银 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二) 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 管理人 之间 的业 务监 督、 核查 1、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的业 务监 督、 核查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 办法 》 、 基金 合同 和有 关 证券法 规的 规 定 ,托 管人 应对基 金管 理人 就 基 金 资 产 的 投 资 对 象 、 基 金 资 产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 基 金 资 产 的 核 算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 基 金 管 理 人 报 酬 的 计 提 和 支 付 、 基 金 托 管 人 报 酬 的 计 提 和 支 付 、 基 金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基 金 收 益 分配等 行为 的合 法性 、合 规性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1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有违 反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基 金合 同和有 关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行 为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确 认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回 函 。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2 ) 基金 托管 人 发现 基 金管 理 人的 指 令违 反《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基金 合 同和 有关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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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可以拒 绝执 行, 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3)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金管理 人依据交易程 序已经生效 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 规和其他 有 关 规 定 , 或 者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 应 当 立 即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并 及 时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按照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资 运作 。 (4)如基金托 管人认为基金管 理人的作为或 不作为违反 了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 本托管协 议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其 他 监 管 部 门 , 有 权 利 并 有 义 务 行 使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或 本 托 管 协 议 赋 予 、 给 予 、 规 定 的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任 何 及 所 有 权 利 和 救 济 措 施 , 以 保 护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和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就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事 宜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代表基 金对 因基 金管 理人 的过错 造成 的基 金财 产的 损失向 基金 管理 人索 赔。 2、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 人的业 务监 督、 核查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 办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 有关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就 基金托 管人 是否 及 时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 是 否 将 基 金 财 产 和 自 有 资 产 分 账 管 理 、 是 否 擅 自 动 用 基 金 财 产 、 是 否 按 时 将 分 配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收 益 划 入 分 红 派 息 账 户 等 事 项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进 行 监 督 和 核查。 (1)基金管理 人定期对基金托 管人保管的基 金财产进行 核查。基金管 理人发现基 金托管人 未 对 基 金 财 产 实 行 分 账 管 理 、 擅 自 挪 用 基 金 财 产 、 因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过 错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灭 失 、 减 损 、 或 处 于 危 险 状 态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立 即 以 书 面 的 方 式 要 求 基 金 托 管 人 予 以 纠 正 和 采 取 必 要 的补救 措施 。基 金管 理人 有义务 要求 基金 托管 人赔 偿基金 因此 所遭 受的 损失 。 (2)基金管理 人发现基金托管 人的行为违反 《基金法》 、《运作办法 》、基金合 同和有关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回 函 。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托 管 人 改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3)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基金托 管人的作为或 不作为违反 了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 本托管协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其 他 监 管 部 门 , 有 权 利 并 有 义 务 行 使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或 本 托 管 协 议 赋 予 、 给 予 、 规 定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任 何 及 所 有 权 利 和 救 济 措 施 , 以 保 护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和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就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事 宜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代表基 金对 因基 金托 管人 的过错 造成 的基 金财 产的 损失向 基金 托管 人索 赔。 3、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义 务配 合和 协助 对方 依照本 协议 对基 金业 务执 行监督 、 核 查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无正当 理由 , 拒绝 、阻 挠 对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权 , 或采 取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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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拖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对 方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节 严 重或经 监督 方提 出警 告仍 不改正 的 ,监 督方 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三)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1、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 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责任 ,由基 金托 管人 承担 。基 金托管 人将 遵守 《 基金 法 》 《信 托法 》 、 《运作 办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最 大利 益处 理基金 事务 。基 金 托 管人保 证恪 尽职 守, 依照 诚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 则,谨 慎、 有效 的持 有并 保管基 金财 产。 (2)基金托管 人应当设立专门 的基金托管部 门,具有符 合要求的营业 场所,配备 足够的、 合 格 的 熟 悉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专 职 人 员 ,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托 管 事 宜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监 控 制 度 , 对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的部 门和人 员的 行为 进行 事先 控制和 事后 监督 ,防 范和 减少风 险。 (3)基金托管 人应当购置并保 持对于基金财 产的托管所 必要的设备和 设施(包括 硬件和软 件), 并对 设备 和设 施进 行维修 、维 护和 更换 ,以 保持设 备和 设施 的正 常运 行。 (4)除依据《 信托法》、《基 金法》、《运 作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 外,不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此 义 务 ,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 三 方 谋 取 利 益 , 所 得 利 益 归 于 该 基 金 财 产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将 基 金 财 产 转 为 其 固 有 财 产 , 不 得 将 固 有 资 产 与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交 易 , 或 将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相 互 交 易 ; 违 背 此 款 规 定 的 , 将 承 担 相 应 的 责 任,包 括但 不限 于恢 复相 关基金 财产 的原 状、 承担 赔偿责 任。 (5)基金托管 人必须将基金财 产与自有资产 严格分开, 将基金财产与 其 托管的其 他基金财 产 严 格 分 开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为 基 金 设 立 独 立 的 账 户 , 建 立 独 立 的 账 簿 ,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其 他 业 务 和 其 他 基 金 的 托 管 业 务 实 行 严 格 的 分 账 管 理 , 保 证 不 同 基 金 之 间 在 名 册 登 记 、 账 户 设 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具有 实质 的独 立性 。 (6)除依据《 信托法》、《基 金法》、《运 作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 外,基金 托管人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金 财产 ; (7)基金托管 人应安全、完整 地保管基金财 产;未经基 金管理人的正 当指令,不 得自行运 用、处 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资产 。 2、基 金合 同生 效时 募集 资 金的验 证 基 金 设 立 募 集 期 满 或 基 金 发 起 人 宣 布 停 止 募 集 时 , 基 金 发 起 人 应 将 设 立 募 集 的 资 金 存 入 其 指 定 的 相 应 验 资 专 户 ; 由 基 金 发 起 人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基 金 进 行 验 资,并 分别 出具 验资 报告 ,出具 的验 资报 告应 由参 加验资 的 2 名以 上 (含 2 名)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 签字有 效。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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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3、基 金的 银行 存款 账户 的 开设和 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应 负责 本 基金的 银行 存款 账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2)基金托管 人以本基金的名 义在其营业机 构开设本基 金的银行存款 账户。本基 金的银行 预 留 印 鉴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和 使 用 。 本 基 金 的 一 切 货 币 收 支 活 动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投 资 、 支 付 赎回金 额、 支付 基金 收益 、收 取 申购 款, 均需 通过 本基金 的银 行账 户进 行。 (3)本基金银 行存款账户的开 立和使用,限 于满足开展 本基金业务的 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假 借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其 他 任 何 银 行 存 款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 金 的 任 何 银 行 存 款账户 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活 动。 (4 ) 基 金银 行存 款账 户的 管理应 符合 《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票 据法 》 、 《银 行账 户运作 办法 》 、 《现金 管理 条例 》 、 《 中国 人民银 行利 率管 理的 有关 规定》 、 《关 于大 额现 金支 付管理 的通 知》 、 《支付 结算 办法 》以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 4、基 金证 券账 户和 结算 备 付金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1)基金托管 人应当代表 本基 金,以托管人 和本基金联 名的方式在中 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 司开 设证 券账 户。 (2)本基金证 券账户的开立和 使用,限于满 足开展本基 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出 借 和 未 经 另 一 方 同 意 擅 自 转 让 本 基 金 的 任 何 证 券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本 基 金 的 任 何 证券账 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的 活动 。 (3)基金托管 人以自身法人名 义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开 立结算备付 金账户, 用 于 办 理 基 金 托 管 人 所 托 管 的 包 括 本 基 金 在 内 的 全 部 基 金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资金结 算业 务。 结算 备付 金的收 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 定执行 。 (4)基金证券 账户和结算备付 金账户的开设 和管理可以 根据当时市场 的通行做法 办理,而 不限于 上述 关于 账户 开设 、使用 的规 定。 (5)在本托管 协议订立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 许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 资业务的, 涉及相关 账 户 的 开 设 、 使 用 的 , 若 无 相 关 规 定 , 则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比 照 并 遵 守 上 述 关 于 账 户 开 设 、 使 用 的规定 。 5、国 债托 管专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1)基金合同 生效后,基金管 理人负责以基 金的名义申 请并取得进入 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 市 场 的 交 易 资 格 , 并 代 表 基 金 进 行 交 易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设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 并 代 表 基 金 进 行 债 券 和 资 金 的 清 算 。 在 上 述 手 续办理 完毕 之后 ,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向银 行监 管部 门进行 报备 。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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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2)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 同时代表基金 签订全国银 行间债券市场 债券回购主 协议,协 议正本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协议 副本 由基 金管 理人 保存。 6、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 物证券 的保 管 实 物 证 券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存 放 于 托 管 银 行 的 保 管 库 , 但 要 与 非 本 基 金 的 其 他 实 物 证 券 分 开 保 管 ; 也 可 存 入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代 保 管 库 。 保 管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持 有 。 实 物 证 券 的 购 买 和 转 让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办 理。 7、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管 理 人 保管 。除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在 代表 基 金签署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时 应保 证基 金一 方持有 两份 以上 的正 本, 以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 正本 的原件 。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复 核 1 、 基 金资 产净 值 是指 基 金资 产 总值 减 去负 债后 的 价值 。 基金 份 额资 产净 值 是指 计 算日 基金 资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 该基 金份额 总数 后的 价值 。 2、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工作 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估 值原 则应符 合基 金合 同、 《证 券投资 基金 会 计核算 办法 》 及 其他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用于 基金 信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资产 净 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基 金管 理人应 于每 个工 作日 结束 后计算 得出 当日 的 基金份 额资 产净 值, 并在 盖章后 以加 密传 真方 式发 送给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托 管人应 在收 到上 述 传真后 马上 对净 值计 算结 果进行 复核 ,并 在盖 章后 以加密 传真 方式 将复 核结 果传送 给基 金管 理 人;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的复 核结果 与基 金管 理人 的计 算结果 存在 差异 ,且 双方 经协商 未能 达成 一 致,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按照 其对基 金净 值的 计算 结果 对外予 以公 布,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将相 关情 况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五)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包 括基金 设立 募集 期结 束时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基金权 益登 记日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登记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每 月最 后一 个交 易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均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托 管 人负责 分别 保管 , 基金 管 理人应 及时 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相 关信 息。 (六) 适用 法律 与争 议解 决 1、本 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2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之 间因 本 协议 产生 的 或与 本 协议 有 关的 争议 可 通过 友 好协 商解 决,但 若自 一方 书面 提出 协商解 决争 议之 日 起 60 日内争 议未 能以 协商 方式 解决的 ,则 任何 一 方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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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有权将 争议 提交 位于 北京 的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 根 据提 交仲 裁时 该会的 仲裁 规则 进 行 仲裁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 的 ,对 仲裁 各方 当事 人均 具 有约束 力 。除 提交 仲裁 的 争议之 外 ,各 方当 事 人 仍应 履行本 协议 的其 他规 定。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应恪 守基 金/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自 继续 忠 实、 勤勉 、尽 责地 履行 基 金合同 和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七) 托管 协议 的修 改和 终止 1 、本协议双方 当事人经协商一 致,可以对协 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 协议,其内 容不得 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修 改后 的新 协议 ,报 中国证 监会 批准 后生 效。 2、发 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 协议终 止: (1) 基金 或基 金合 同终 止 ; (2) 本基 金更 换基 金托 管 人; (3) 本基 金更 换基 金管 理 人; (4 ) 发生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 、 《 销售 办法 》或 其他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二十一、基金份额持 有人 服务 对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潜 在投资 者 ,基 金管 理人 将 根据具 体情 况提 供一 系列 的服务 , 并将 根 据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需要 和市场 的变 化, 增加 或变 更服务 项目 。主 要服 务内 容如下 :


(一) 客服 中心 电话 服务


投资 者拨 打基 金管 理人 客 服热 线 400-888-5558 (国 内免长 途话 费) 可享有 如下 服务 : A 、 自 助语音 服务 :提 供 7 ×24 小时电 话自 助语 音的 服务 ,可进 行账 户查 询 、 基金净 值 、 基 金产 品等 自 助查询 服务 。 B 、 人 工坐 席服务 : 提供 每周 五天, 每 天不少 于 8 小时 的人 工 坐 席服 务( 法定 节 假日除 外 ) 。 投 资者 可以 通过 该热 线 获得 业务 咨询 、 基金账 户 查询 、交 易情 况查询 、服 务投 诉及 建议 、信息 定制 、资 料修 改等 专项服 务。 (二 )综 合对 账单 服务


大成基 金按 季度 和年 度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供 综合 对账单 服务 , 服 务形式 包括 网站 自助 查询 、电子 邮件 账单 、手 机短 信账单 、客 服热 线查 询、 纸质 对 账单 邮寄 等 。 其中, 纸质 对账 单邮 寄仅 限 70 岁以 上持 有人 、或 确 有需要 并已 订制 纸质 对账 单的持 有人 。 (三 )财 经汇 资讯 服务


大成财 经汇 是专 为大 成旗 下持有 人提 供的 资讯 服务 平台 ,财 经汇 提 供专业 、 独家 、一 手的 理 财资讯 , 并采 用分 级服 务 方式提 供差 异化 资讯 服务 。投 资者 可登 录基 金 管理人 网站 (www.dcfund.com.cn )财经 汇平 台或 下 载财经 客户 端, 免费 使用 。 (四) 网站 自助 服务


基 金管理 人网 站 (www.dcfund.com.cn ) 为 投资 者提 供基 金账户 及交 易 情况查 询 、个 人资 料修 改 、手 机短 信和 电子 邮件 信 息定制 等自 助服 务 , 提 供 理财刊 物查 阅 、公 司 公告、 热点 问答 、市 场点 评等信 息资 讯服 务。 同时 ,网站 还设 有电 子邮 箱服 务(客 户服 务邮 箱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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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callcenter@dcfund.com.cn )和网 上在 线答 疑服 务。 (五 )网 上交 易服 务


本 基金管 理人 已开 通个 人投 资者网 上交 易业 务 。个 人 投资者 通过 基金 管理人 网 站 www.dcfund.com.cn 可以办 理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 转 换、 撤 单 、 基金 定投 、 分 红 方式修 改 、账 户资 料修 改 、交 易密 码修 改、 交易 情 况查询 和账 户信 息查 询等 各类业 务 。其 中, 基 金定投 、转 换等 业务 的开 通时间 ,已 另行 公告 为准 。 ( 六)财 富俱 乐部


财 富俱 乐部是 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中的高 端(VIP ) 客户专 门设立 的服 务 体系, 将为 高端 (VIP ) 客 户提供 专项 的个 性化 服务 。 ( 七)投 资理 财中心


大成 基金各 地投 资理财 中心负 责所辖 区域 高端(VIP ) 客户的 柜台 式 服务工 作。 (八 )客 户投 诉建 议受 理 服务


投资 者可 以通 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的柜 台、 投资 理财 中 心、 客服 热线 、网 站在 线 栏目 、电 子邮 件及 信函 等 渠道进 行投 诉或 提出 建议 。对 于受 理的 投诉 或 建议 ,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最 迟 T+1 日内 给予 回复 ; 不 能及时 回复 的 , 在 约定 的 最晚主 动联 系客 户时 间内告 知客 户。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 的事 项 (一) 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托管 业务 部门 目前无 重大 诉讼 事项 。 (二 )最 近 3 年本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 业务部 门及 高级 管理 人员 没有受 到任 何处 罚。 (三)2012 年 12 月 16 日至 2013 年 6 月 15 日 发布 的公告 1、2012 年 12 月 18 日《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再次 提请 投资 者及 时更 新已过 期身 份 证 件或者 身份 证明 文件 的公 告》。 2、2012 年 12 月 27 日《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 增加 深圳 众禄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为 代 销 机构及 相关 申购 费率 优惠 的公告 》 。 3、2013 年 1 月 19 日《 大 成精选 增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2 年 第 4 季度 报 告》 。 4、2013 年 1 月 30 日 《 大成精 选增 值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2013 年第 1 期) 》 、 《大 成精 选增 值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摘 要(2013 年第 1 期) 》 。 6、2013 年 2 月 28 日《 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基 金持 有的 “12 吴交 投(122506)”债 券估值 调整 的公 告》。 7、2013 年 3 月 2 日 《 大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 旗 下基金 持有 的 “11 正 太债 (122086 ) ” 债 券估计 调整 的公 告 》 。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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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8、2013 年 3 月 19 日《 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全面启 用综 合对 账服 务方 式的公 告》。


9、2013 年 3 月 26 日《 大 成精选 增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2 年 年度 报告 》 、 《大成 精选 增 值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2 年 年度 报告 摘要》 。 10、2013 年 4 月 22 日《 大成精 选增 值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3 年第 1 季 度 报告》 。 11 、2013 年 4 月 25 日《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港澳 台居 民投 资旗 下基 金开立 证券 投 资 基金账 户的 公告 》 。 12、2013 年 4 月 26 日《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增加 华鑫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为 代销 机 构 并开通 相关 业务 的公 告》 。 13、2013 年 5 月 16 日《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持有 的“ 上海 家化” 股票 估 值 调整的 公告 》 。 14、2013 年 5 月 21 日《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开 通支付 宝网 上直 销交 易的 公告》 。 15、2013 年 6 月 14 日《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持有 的“ 华策 影视” 股票 估 值 调整的 公告 》 。 (四) 《 招募 说明 书 》及 以 前公布 的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与本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内容若 有不 一致 之处, 以本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为 准。 二十三、对招募说明 书更 新部分的说明 本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 管理办 法》 、 《 证券 投资 基 金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及 其他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要求, 对 2013 年 1 月 30 日 公布的 《大 成精 选增 值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说 明 书 2013 年 第 1 期 》 进行 了更 新 , 并 根据本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基 金实施 的投 资经 营活 动进 行了内 容补 充和 更新, 本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主要 更新的 内容 如下 : 1、根 据最 新资 料, 更新 了 “ 三、 基金 管理 人 ” 部 分。 2、根 据最 新资 料, 更新 了 “ 四、 基金 托管 人 ” 部 分。 3、根 据最 新资 料, 更新 了 “ 五、 相关 服务 机构 ” 部分 。 4、根 据最 新数 据, 更新 了 “ 九、 基金 的投 资 ” 部 分。 5、根 据最 新数 据, 更新 了 “ 十、 基金 的业 绩 ” 部 分。 6、根 据最 新公 告 , 更新 了 “ 二十 二 、 其他 应披 露的 事 项 ”部分 , 披露了 2012 年 12 月 16 日至 2013 年 6 月 15 日的 公告 。 7、根 据最 新情 况, 更新 了 “ 二十 三、 对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部分 的说 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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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 存放 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在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等 的营 业场 所, 投资 者可在 办公 时 间免费 查阅 ,也 可按 工本 费购买 本招 募说 明书 的复 印件。 如涉 及争 议事 项需 协商、 仲裁 或诉 讼 的,应 以招 募说 明书 正本 为凭。 二十五、备查文件 本基金 的相 关备 查文 件存 放在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的办 公场 所, 投资 者可在 办公 时 间免费 查阅 。如 涉及 争 议 事项需 协商 、仲 裁或 诉讼 的,应 以各 项备 查文 件的 正本为 凭。 1、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大成 精 选增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募集 的文 件; 2、《 大成 精选 增值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3、《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开放 式基 金注 册登 记业 务规则 》; 4、《 大成 精选 增值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代 销协 议》 ; 5、《 大成 精选 增值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 6、法 律意 见书 ; 7、基 金管 理人 的营 业执 照 ; 8、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9、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和营 业执 照; 10、中 国证 监会 要求 的其 他文件 。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〇一 三年 七月 三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