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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金300A(150140)

国金300:关于修改托管协议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关于修改 国金通 用 沪深 300 指数分 级 证券投资 基金 托 管 协议 的公 告 
 
 
 
国金通用沪深 3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的募 集申请
已于 2013 年 5 月 24 日 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694 号文核准 , 并已完成募
集 及基金备案手续, 《国金通用沪深 3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以下
简称“ 《托管协议 》”)于 2013 年 7 月 26 日生效。 
 
根据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资 基金法 》 (中 华人民共 和国主 席令第 七十一
号 ) (以下简称“ 新《基金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国金通用沪深 3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的约定 , 为使本基金的运作符合新 《基金法》 的规
定, 更好地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我公司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
有限公 司协 商一 致, 对 《托管 协议 》 进 行修 改 ,内容 涉及“ 基金 托管 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 基金收益分配” 、 “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 禁止行为” 及“ 托管协 议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等部分 , 具体修改如下: 
 
( 一)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理 人的 业务监 督和 核查 ” 
 
1、“ ( 三) 、基 金托 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本
托管协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原表述为: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 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 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 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 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 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 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 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如基 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 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现表述为: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 二) “九、基 金收 益分 配 ” 1、“ (一) 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原表述为: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如果终止国金沪 深 300A 份额与国金沪 深 300B 份额的运作, 本基金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调整基金的收益分配。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现表述为: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并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如果终止国金沪 深 300A 份额与国金沪 深 300B 份额的运作, 本基金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调整基金的收益分配。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 三) “十四、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更换 ” 1、“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之“2 、基金管 理人的更换程序” 原表述为: (4 )核 准: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选任 基金管 理人的决 议须经 中国证 监会核 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5 )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 予以公告。 现表述为: (4 )备 案: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选任 基金管 理人的决 议须经 中国证 监会备 案生效后方可执行。 (5 )公 告:基 金管理 人更换后 ,由基 金托管 人在更换 基金管 理人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予以公告。 2、“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之“2 、基金托 管人的更换程序” 原表述为: (4 )核 准: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更换 基金托 管人的决 议须经 中国证 监会核 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5 )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 予以公告。 现表述为: (4 )备 案: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更换 基金托 管人的决 议须经 中国证 监会备 案生效后方可执行。 (5 )公 告:基 金托管 人更换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在更换 基金托 管人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予以公告。 3、“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原表述为: 3.公告 :新任 基金管 理人和新 任基金 托管人 应在更换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予以联合公告。 现表述为: 3.公告 :新任 基金管 理人和新 任基金 托管人 应在更换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2 日 内予以联合公告。 ( 四) “十五、 禁止 行为 ” 原表述为: (九) 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1. 承销证券;2. 向他人贷款或者 提供担保;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 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 除外;5.向 其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出资 或者买 卖其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发行 的股票 或者债券 ;6 . 买卖与 其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有控股 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 证券或者 承销期 内承销 的证券;7.从 事内幕 交易、操 纵证券 交易价 格及其他不 正当的证 券交易 活动;8.依照 法律、 行政法 规有关规 定,由 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 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现表述为: (九) 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1. 承销证券;2. 违反规定向他人 贷款或者提供担保;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 但是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5. 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6. 从事内 幕交易、 操纵证 券交易 价格及其 他不正 当的证 券交易活 动;7 .法律 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 本基 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 五) “十六、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终 止与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 1、“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原表述为: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备案后生效。 现表述为: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生效。 2、“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之“4. 基金财产按 下列顺序清偿:” 原表述为: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在本基金的国金沪 深 300A 份额与国金沪深 300B 份额终止运作后, 如果本基金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则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比例进行分配。 现表述为: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并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在本基金的国金沪 深 300A 份额与国金沪深 300B 份额终止运作后, 如果本基金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则依据基金财产清算 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比例进行分配。 前述修改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 修改后的 《托管协议》 全文通过基金管 理人互联网网站(www.gfund.com )予以披露 。


特此公告。 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3 年 7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