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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债券A/B(090002)

大成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年第1期)查看PDF公告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1 期 基金管理 人:大 成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基金托管 人:中 国 农业银行 股份有 限 公司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重 要提 示 本基金 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员 会证 监基 金字[2003]44 号文 核准 募集 , 本 基金 基金合 同于2003 年6月12 日 生效 。 本基金 管理 人保 证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的内 容真 实、 准确、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 书经中 国证 监 会 审 核同意 ,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 基金的 核准 , 并 不表 明其 对 本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做出 实质性 判断 或保 证, 也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 有风险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依照 恪 尽 职守、 诚实 信用 、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但不 保 证 基 金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 低收益 。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者 申购 基金时 应认 真阅 读本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本招募 说明 书更 新已 经本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本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所 载内 容 截至日 为2013 年6 月12日 ,有 关财 务数 据和 净值表 现截 止日 为2013 年3 月31日, 本 报告 中所 列财 务数据 未经 审计 。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 目





录 重要提 示 ...................................................................................................................................................... 1 一、绪 言 ...................................................................................................................................................... 2 二、释 义 ...................................................................................................................................................... 3 三、基 金管 理人 .......................................................................................................................................... 5 四、基 金托 管人 ........................................................................................................................................ 19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23 六、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49 七、基 金的 申购 与赎 回 ............................................................................................................................ 50 八、基 金转 换 ............................................................................................................................................ 56 九、基 金的 投资 ........................................................................................................................................ 58 十、基 金业 绩 ............................................................................................................................................ 64 十一、 基金 财产 ........................................................................................................................................ 66 十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 66 十三、 基金 收益 与分 配 ............................................................................................................................ 70 十四、 基金 费用 与税 收 ............................................................................................................................ 71 十五、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75 十六、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76 十七、 风险 揭示 ........................................................................................................................................ 78 十八、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和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79 十九、 基金 合同 内容 摘要 ........................................................................................................................ 81 二十、 基金 托管 协议 内容 摘要 ................................................................................................................ 90 二十一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 ................................................................................................................ 94 二十二 、其 他应 披露 的事 项 .................................................................................................................... 95 二十三 、对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部分 的说 明................................................................................................. 96 二十四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96 二十五 、备 查文 件 .................................................................................................................................... 97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 一 、绪 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及 其实 施准 则等有 关法 规以及 《 大成 债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 编 写,并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内容 、 误导 性陈 述或 重大 遗漏, 并对其 真 实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 担法律 责任 。 本基金 根据 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书 所载 明的 资料 申请 募集 。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 任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 本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中载 明的 信息 , 或 对本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作 任何 解 释或者 说明 。 基金合 同是 约定 基金 当事 人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 法律 文件。 投资 者取 得依 基金 合同所 发行 的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行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基 金合 同的 承认 和接 受, 并 按照 《基 金法 》 、 《 运作管 理办 法》 、 《基 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享 有权 利、 承担 义务; 基金 投 资者 欲了 解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 务, 应 详细查 阅 《 大 成债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 二 、释 义 在本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中 除非文 义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具 有以 下含 义: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大成 债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指《大 成债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同 》 及 其任 何修 改和 补 充 大成债A 指 本 基 金前 端 收费 模 式(A 类 收费 模 式) 所 对应 的基 金份额 类别 的简 称 大成债B 指本基金后端收费模式(B 类收费模式)所对应 的 基 金份额 类别 的简 称 大成 债 C 指本基 金持 续性 销售 服务 费模式 (即 持续 性收 费模 式 、 C 类 收费 模式 )所 对应 的 基金份 额类 别的 简称 基金代 码 A 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代 码 为:090002 ;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 B 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代 码: 部分代 销渠 道沿 用A 类的基 金代码090002 , 部分 代销 渠道则 使用 另外 一个 基金 代 码:091002 ; C 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代 码:092002 。 招募说 明书 或本 招募 说明 书 指《大 成债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明 书》 及其 定期 更新 托管协 议 指《大 成债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议 》 中国证 监会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中国银 监会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基金 法》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信托 法》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信托 法》 《运作 办法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销售 办法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指受基 金合 同约 束, 根据 基金合 同 享 有权 利并 承担 义 务的基 金发 起人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基金管 理人 指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指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指本基 金份 额的 购买 者或 持有者 基金销 售代 理人 指依据 有关 代理 协议 办理 本基金 申 购 、赎 回和 其他 基 金业务 的代 理机 构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指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投 资者 指现有 的和 潜在 的开 放式 基金投 资者 个人投 资者 指合法 持有 现时 有效 的中 华人民 共和 国居 民身 份证 、 军官证 、士 兵证 、警 官证 的中国 居民 机构投 资者 指在中 国境 内合 法注 册登 记或经 相关 政府 部门 批准 设 立的企 业法 人、 事业 法人 、社会 团体 或其 他组 织以及 中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 存续期 限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并存 续的 期间 开放日 指开放 式基 金销 售网 点正 常工作 日, 投资 者 可 以办 理 基金交 易业 务 营业时 间 指开放 式基 金销 售网 点正 常工作 日的 对外 营业 起止 时 间 T 日 指申购 、赎 回或 其他 基金 交易的 申请 日 认购 指在募 集期 内购 买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申购 指基金 投资 者根 据基 金销 售网点 规定 的手 续, 向基 金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 管理人 提出 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请求 。本 基金 的申 购从 基 金合同 生效 后开 始办 理 赎回 指基金 投资 者根 据基 金销 售网点 规定 的手 续, 向基 金 管理人 提出 卖出 基金 份额 的请求 。本 基金 的赎 回从 基 金合同 生效 后 满 1 个 月开 始办理 基金转 换 指开放 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其持 有的 部分 或全 部基 金 份额转 换为 同一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另 一只 开放 式基 金 的份额 转托管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申 请将 其在某 一销 售机 构交 易账 户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全部 或部 分转出 并转 入另 一销 售机 构 交易账 户的 行为 基金收 益 指基金 投资 所得 红利 、股 息、债 券利 息、 买卖 证券 差 价、银 行存 款利 息以 及其 他收益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所购 买的 各类 证券 价值、 银行 存款 本息 和基 金 应收的 基金 申购 款以 及其 他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 总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价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计算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总 额除以 计算 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后的价 值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过 程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每 6 个 月 公 告 一 次 的 有 关 基 金 概 要、基 金投 资组 合、 基金 经营业 绩、 重要 变更 事项 和 其他按 法律 规定 应披 露事 项的说 明书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 指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供 的一 系列 服 务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网点 及基金 销售 代理 人的 代销 网 点 指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信 息披 露的 报纸 和互 联 网网站 , 包 括但 不限 于 《 中 国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 《证券 时报 》 、 上 海证 券交 易所网 站 , 深 圳证 券交 易 所 网站及 本基 金管 理人 的网 站和基 金托 管人 的网 站 三 、基 金管理 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 名称: 大成 基金 管 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3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32 层 设立日 期:1999 年 4 月 12 日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股权结 构: 公司 股东 为中 泰信托 有限 责任 公司 (持 股比 例 48% ) 、 中 国银 河投 资管理 有 限公司 (持 股比 例 25% )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持股 比 例 25% ) 、 广东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持 股比 例 2% )四 家公 司 。 法定代 表人 : 张 树忠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 :肖冰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设 有股东 会、 董 事 会、 监事 会, 下 设 二 十个 部门 , 分 别是股 票投 资部、 数量投 资部、 社保 基金及 机构 投资 部、 固 定 收益部、 委托 投资 部、 研 究部、 交 易管 理 部、 产 品开发 与 金 融工 程 部、 信 息技术 部、 客 户服 务部、 市 场部 、 总经 理办 公室 、 董 事会 办 公室 、 人力资 源部、 计划 财务部 、 行政 部 、 基 金运 营部、 监 察稽 核部 、 风险 管理部 和国 际 业 务部 。 公司 在北 京、 上海 、 西安 、 成 都、 武汉 、 福 州 、 沈阳 、 广州 和南 京 等 地设立 了 九 家分 公司 , 并在 香港 设立 了子 公司。 此外 , 公司 还 设立 了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投资 风险控 制委 员会 和 战略 规划 委员 会 等 专业 委员会 。 公司以 “ 责任 、 回报 、 专 业、 进取 ” 为经 营 理 念, 坚持 “诚 实信 用 、 勤 勉尽 责” 的企 业 精神 , 致 力于 开拓基 金及 证券市 场业 务 , 以稳 健灵 活的投 资策 略和 注重 绩优 、 高 成长 的投 资 组合, 力求 为投 资者 获得 更大投 资回 报。 公司 所有 人员在 最近 三年 内均 未受 到所在 单位 及有 关管理 部门 的处 罚。 (二) 证券 投资 基金 管理 情况 截至 2013 年 6 月 12 日, 本基金 管理 人共 管 理2 只 封闭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景 宏证券 投资 基金、 景福 证券 投资 基金 ,3 只 ETF 及 2 只 ETF 联 接 基金: 大成 中证100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 深 证成 长 4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及 大成 深证 成 长4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金、中 证 500 沪 市交易 型开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及大成 中证 500 沪 市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1 只创 新型 基金: 大成 景 丰分级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1 只QDII 基金: 大成 标普500 等权 重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及 28 只开放 式证 券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 投资基 金: 大成 价值 增长 证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债券 投资基 金、 大成 蓝筹 稳健 证券投 资基 金 、 大成精 选增 值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大成 货币 市场 证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沪深 3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大 成财 富管 理 2020 生命 周期 证券 投资 基金 、大成 积极 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大成创新 成长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LOF) 、大 成景阳 领先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大成强 化收 益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策 略回 报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大成 行业 轮动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中 证红利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 大成 核心 双动力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保本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大 成景 恒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内需 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大成可 转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大 成中 证内 地消费 主题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大成 新锐 产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优 选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金 (LOF ) 、 大 成月 添 利理财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大 成现 金增 利货币 市场 基金 、大 成理 财 21 天 债券 型 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大 成现金 宝场 内实 时申 赎货 币市场 基金 、 大成 景安 短融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和大 成景兴 信用 债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三) 主要 人员 情况 1 .公 司高 级管 理人 员 董事会 : 张树忠 先生 ,董 事长 ,经 济学博 士。1989 年 7 月-1993 年 2 月 ,任 中央 财经 大学财 政 系讲师 ;1993 年2 月-1997 年 3 月, 任华 夏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投资 银行 总部 总经理 、研 究 发展部 总经 理;1997 年 3 月-2003 年 7 月 ,任 光大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总 裁助 理兼北 方总 部 总经理 、资 产管 理总 监;2003 年7 月-2004 年 6 月 ,任光 大保 德信 基金 管理 公司董 事、副 总经理 ;2004 年 6 月-2006 年 12 月, 任大通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2007 年 1 月- 2008 年1 月, 任 大通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2008 年 1 月-2008 年4 月, 任职中 国人 保 资产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2008 年 4 月起 任中 国人 保 资产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党委 委 员;2008 年11 月起 兼任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王颢先 生, 董事 总经 理, 国际工 商管 理专 业博 士。2000 年12 月-2002 年 9 月 , 任招 商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深 圳管 理总部 副总 经理 、机 构管 理部副 总经 理;2002 年 9 月加入 大成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 历 任助 理 总经 理、 副总 经理;2008 年 11 月 起担 任大 成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总经理 。 刘虹先 生, 董事 , 博 士, 高级经 济师 。1985 年7 月-1998 年 11 月 , 任 国家 计 委国土 局 主任科 员、 副处 长( 主持 工作) ;1998 年 11 月-2000 年 9 月, 任中 国农 业发 展银行 资金 计 划部计 划处 副处 长 ( 主持 工作) ;2000 年9 月-2004 年 9 月, 任中 国人 寿保 险 (集团 ) 公 司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 战略规 划部 战略 研究 与规 划处处 长;2004 年 9 月-2006 年 2 月 ,任 中国 人寿 保险( 集团 ) 公司战 略规 划部 副总 经理 ;2006 年 2 月-2007 年 6 月,任 中国 人寿 保险 股份 有限公 司发 展 改革部 总经 理;2007 年 6 月-2007 年8 月, 任中 国 人民保 险集 团公 司高 级专 家;2007 年 8 月至今 , 任人 保投 资控 股 有限公 司总 裁 、 党 委书 记 ;2009 年 11 月起 , 兼 任中 国华闻 投资 控 股有限 公司 总裁 、党 委书 记以及 中泰 信托 有限 责任 公司董 事长 。 杨赤忠 先生 , 董 事, 硕士。 历任深 圳蓝 天基 金管 理公 司投资 与研 究部 经理 ; 长 盛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研究 部副 总监 、 基金 经理 ; 大 成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研究 总监 、 基 金经理 ; 光 大证 券投资 部总 经理 、 研 究所 所长; 光大 保德 信基 金公 司董事 。 现 任光 大证 券党 委委员 、 助 理总 裁。 孙学林先 生, 董事, 博士 研究生在 读, 中国注 册会 计师 ,注 册资 产评估 师。1997 年 5 月-2000 年4 月, 任 职于 中国长 城信 托投 资公 司;2000 年4 月-2007 年2 月 , 任职 于中 国 银河证 券有 限公 司审 计与 合规管 理部 ;现 任中 国银 河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资产 管理部 总 经 理 。 刘大为 先生 , 独 立董 事, 国家开 发银 行顾 问, 高级 经济师 , 享 受政 府特 殊津 贴专家 。 中 国人民 银行 研究 生部 硕士 生指导 老师 , 首 都经 济贸 易大学 兼职 教授 , 清 华大 学中国 经济 研究 中心高 级研究 员。先 后在 北京市 人民政 府研究 室( 副处长 、处长) ,北 京市第 一商业 局(副 局长) , 中国建 设银 行信托 投资公 司(总 经理) ,中国 投资银 行(行 长) , 国家开 发 银行 (总 会计师 )工 作。 宣伟华 女士 , 独立董 事 , 日本国 立神 户大 学法 学院 法学修 士 , 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仲 裁员 、 上 海仲 裁委 员会仲 裁员 , 曾 任上 海市 律师协 会证 券与 期货 法律 研究委 员会 副主 任。1986 年-1993 年 , 华 东政法 大学 任教 ;1993 年-1994 年, 日本 神户 学院 大学法 学部 访 问教授 ;1994 年-1998 年 , 日本 国立 神户 大学 学习 ;1999 年-2000 年, 锦天 城律师 事务 所 兼职律师 、北 京市中 伦金 通律师事 务所 上海分 所负 责人;2001 年始任 国浩律 师(上海 )事 务所合 伙人 。 擅 长于 公司 法、 证 券法 、 基 金法、 外 商投资 企业 法、 知识 产权 法等相 关的 法律 事务。 曾代 理过 中国 证券 市场第 一例 上市 公司 虚假 陈述民 事索 赔共 同诉 讼案 件, 被 C CTV? 证 券频道 评为 “五 年风 云人 物 ”, 并获 得过 “上 海市 优秀女 律师 ”称 号。 叶永刚 先生 , 独 立董 事, 经济学 博士 , 武 汉大 学经 济与管 理学 院教 授、 副院 长、 博 士生 导师 , 中 国金 融学会 理事 , 中 国金 融学 会金融 工程 研究会 常务 理事 , 中 国金 融学年 会常 务 理 事,湖 北省 政府 咨询 委员 。1983 -1988 年, 任武 汉 大学管 理学 院助 教;1989 -1994 年 ,任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9 武汉大 学管 理学 院讲 师;1994 -1997 年, 任武 汉大 学管理 学院 副教 授;1997 年至今 ,任 武 汉大学 教授 ,先 后担 任副 系主任 、系 主任 、副 院长 等行政 职务 。 王江先生 ,独 立董事 ,金 融学博士 。2005 年 至今任 职美国麻 省理 工学院 斯隆 管理学 院 瑞穗金 融集 团教 授。2007 年-2010 年, 兼 任美 国金 融学会 理事 ;2010 年 至今 兼任美 国西 部 金融学 会理 事;1997 年至 今兼任 美国 国家 经济 研究 局研究 员;2007 年至 今兼 任纳斯 达克 公 司经济 顾问 理事 会理 事;2009 年 至今 兼任 上海 交通 大学上 海高 级金 融学 院院 长;2003 年至 今兼任 清华 大学 中国 金融 研究中 心主 任。 监事会 : 黄建农 先生 , 监事长 , 大 学本科 。 曾任 中国银 河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上海 江苏 北路营 业部 总经理 , 中国 银河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资产 管理 总部 副总经 理 , 总 经理 , 中 国 银河投 资管 理公 司投资 管理 部总 经理 。现 任中国 银河 投资 管理 公司 上海投 资部 董事 总经 理。 谢红兵先 生, 监事, 双学 士学位。1968 年入 伍,历 任营教导 员、 军直属 政治 处主任 ; 1992 年转 业, 历 任交 通银 行上海 分行 杨浦 支行 副行 长 (主 持工 作) , 营业 处处 长兼房 地产 信 贷部经理 ,静 安支行 行长 ,杨浦支 行行 长;1998 年 调总行负 责筹 建基金 托管 部,任交 通银 行基金 托管 部副 总经 理 ( 主持工 作) 、 总经 理;2005 年负责 筹建 银行 试点 基金 公司 , 任 交银 施罗德 基金 公司 董事 长;2008 年 任中 国交 银保 险公 司(香 港) 副董 事长 。2010 年退 休。 吴朝雷 女士 , 监事 , 硕 士 学位 。1988 年9 月-1990 年 12 月任 浙江 省永 嘉县 峙 口乡人 民 政府妇 联主 任、 团委 书记;1991 年 10 月-1998 年 2 月任浙 江省 温州 市鹿 城区 人民政 府民 政 科长;1998 年3 月-2001 年6 月 , 任 浙江 省温 州市 人民检 察院 起诉 处助 理检 察员;2001 年 6 月-2007 年 8 月, 就职 于北京 市宣 武区 人民 检察 院,任 三级 检察 官;2007 年 8 月起 任民 生人寿 北京 公司 人事 部经 理。2007 年 11 月-2009 年 12 月 ,任 中国 人民 人寿 保险股 份有 限 公司人 力资 源部 副总 经理 ;2010 年 1 月加 入大 成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任 纪委 副书记 、大 成 慈善基 金会 常务 副秘 书长 。 其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刘彩晖 女士 ,副 总经 理, 管理学 硕士 。1999 年-2002 年, 历任 江南 信托 投资 有限公 司 投资银 行部 副总 经理 、总 经理;2002 年-2006 年, 历任江 南证 券有 限公 司总 裁助理 、投 资 银行部总经理、机 构管理 部总经理,期间还 任江南 宏富基金管理公司 筹备组 副组长;2006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0 年 1 月-7 月 任深圳 中航 集团公 司人 力资 源部 副总 经理;2006 年 8 月-2008 年 5 月, 任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助理 总经理 ;2008 年 5 月 起任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理 。2009 年 7 月 13 日起 兼任 大成 国 际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 杜鹏女 士, 督察 长, 研究 生学历 。1992 年-1994 年 ,历任 原中 国银 行陕 西省 信托咨 询 公司证 券部 驻上 交所 出市 代表、 上海 业务 部负 责人 ;1994 年-1998 年, 历任 广东省 南方 金 融服务 总公 司投 资基 金管 理部证 券投 资部 副经 理 、 广 东华侨 信托 投资 公司 证券 总部资 产管 理 部经理 ;1998 年 9 月 参与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的 筹建;1999 年 3 月起 ,任 大成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督 察长 。2009 年 3 月 19 日 起兼 任大 成国 际 资产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杨春明 先生 , 副 总经 理, 经济学 学士 。 曾 先 后 任职 于长春 税务 学院 、 吉 林省 国际信 托投 资公司 、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2005 年 6 月 加入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历任基 金运 营 部总监 、 市 场部 总经 理、 公司助 理总 经理 。2009 年 7 月 13 日 起任 大成 国际 资 产管理 有限 公 司董事 。2010 年 11 月起 任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经 理。 肖冰先 生 , 副 总经理 , 工 商管理 硕士 。 曾任联 合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国际 业务 部总经 理助 理、 鹏华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市场 部总 监 、 泰达 宏利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市 场部 总监 、 景 顺长 城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营 销主 管。2004 年 3 月 加入 大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历任 市场部 总监 、 综合管 理部 总监、 公司 董事 会秘书。 2009 年 7 月 13 日 起任大 成国 际资 产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 2010 年 11 月 起任 大成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兼董事 会秘 书。 2 .基 金经 理 (1) 现任 基金 经理 王立女 士, 基金 经理 , 经 济学硕 士 , 证券 从业 年限11 年。 曾任 职于 申银 万国 证 券股份 有 限公司、 南京 市商业 银行 资金营运 中心 。2005 年4月 加入大成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曾任 大成 货币市场 基金 基金经 理助 理。2007 年1月12日 起担任 大成货币 市场 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经 理。 2009 年5 月23日起兼 任大成 债券投资基 金基金 经理。2012 年11 月20日起 任大成 现 金增利货币 市场基 金基 金经 理。 2013 年2月1 日起 兼任 大成 月添 利理财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具 有基金 从业 资格 。国 籍: 中国 (2) 历任 基金 经理 历任基 金经 理姓 名 管理本 基金 时间 陈尚前 2003 年 6 月—2009 年 5 月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1 3 .公 司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 固定收 益) 公司固 定收 益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由 5 名 成员 组成 ,设 固定收 益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主席 1 名, 其他委 员 4 名。 名单 如下 :


陈尚前 , 固定 收益部 总监 , 负 责公 司固 定收益 证券 投资业 务 , 大 成强化 收益 债券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大成 景丰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大成 保本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固定 收益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主席 ; 王 立, 大 成债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大 成货 币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大成 现金 增利 货币 市场基 金基 金经 理, 大成 月添利 理财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固 定收 益投 资决策 委员 会委员 ; 陶铄 , 大 成景 丰 分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大成 月添利 理财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大 成理 财 21 天 债券 型 发起式 基金 基金 经理 , 大 成景安 短融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大 成景 兴信用 债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经 理, 固定收 益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委员 ; 黄 万青 , 固 定收 益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委员; 谢民 ,交 易管 理部 副总监 ,固 定收 益投 资决 策委员 会委 员。 上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亲属 关系。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按照《 基金 法》 ,基 金管 理 人必须 履行 以下 职责 : 1 .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机构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 基金份 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和 登记 事宜 ;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2 .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五)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 守《证 券法 》 , 并建 立健 全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采 取有 效措施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2 防止违 反《 证券 法》 行为 的发生 ; 2 .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 守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建立 健全 的内 部控 制制 度, 采取 有效措 施, 防止 以下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禁止 的行为 发生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依照 法律 、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 由 国务院 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 止的 其他行 为 。 3 .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加强 人 员管理 , 强化 职业操 守 ,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利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泄 漏在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除 按 法律 、法规 、 本 基金管理 人制 度 等进 行基 金投资外 ,直 接或间 接进 行其他 股 票交易 ; (9)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 其他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10) 违反 证券 交易 场所 业务规 则, 利用 对 敲 、 倒 仓等手 段操 纵市 场价 格, 扰乱市 场秩 序; (11 )故 意损 害基 金投 资 者及其 他同 业机 构、 人员 的合法 权益 ; (12)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3)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4) 信息 披露 不真 实, 有误导 、欺 诈成 分; (15)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以及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4 .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 照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本着谨慎 的原 则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3 谋取最 大利 益;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代表 人、 受雇人 或任 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3)不 泄漏在 任职期 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 、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尚未 依法公 开的 基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4) 不以 任何 形式 为其 他 组织或 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六)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本基金 管理 人为 加强 内部 控制, 促进 公司 诚信 、 合 法、 有 效经 营, 保障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维护 公司 及公 司股 东的合 法权 益, 依据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法 》 、 《 证券投 资基 金管 理公司 管理 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管 理公 司内 部控 制指导 意见 》 等法律 法规 , 并 结合 公司 实 际情况 ,制 定《 大成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内 部控 制大 纲》 。 公司内 部控 制是 指公 司为 防范和 化解 风险 , 保 证经 营运作 符合 公司 的发 展规 划, 在 充分 考虑内 外部 环境 的基 础上 , 通 过建 立组 织机制 、 运 用管理 方法 、 实施操 作程 序与控 制措 施而 形成的 系统 。 公 司建 立科 学合理 、 控 制严 密、 运行 高效的 内部 控制 体系 , 制 定科学 完善 的内 部控制 制度 。 公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由 内部 控制大 纲、 基本 管理 制度 、部门 业务 规章 等部 分组 成。 公司董 事会 对公 司建 立内 部控制 系统 和维 持其 有效 性承担 最终 责任 , 公司 管理 层对内 部 控制制 度的 有效 执行 承担 责任。 1 .公 司内 部控 制的 总体 目 标 (1)保 证公司 经营运 作严 格遵守国 家有 关法律 法规 和行业监 管规 则,自 觉形 成守法 经 营、规 范运 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营 理念 。 (2)防 范和化 解 经营 风险 ,提高经 营管 理效益 ,确 保经营业 务的 稳健运 行和 受托资 产 的安全 完整 ,实 现公 司的 持续、 稳定 、健 康发 展。 (3) 确保 基金 、公 司财 务 和其他 信息 真实 、准 确、 完整、 及时 。 2 .公 司内 部控 制遵 循以 下 原则 (1)健 全性原 则。内 部控 制涵盖公 司的 各项业 务、 各个部门 或机 构和各 级人 员,并 包 括决策 、执 行、 监督 、反 馈等各 个环 节。 (2)有 效性原 则。通 过科 学的内控 手段 和方法 ,建 立合理的 内控 程序, 维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3) 独立 性原则 。 公 司各 机构、 部门 和岗 位职 责的 设置保 持相 对独 立, 公司 基金财 产、 自有资 产与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相互 分离 。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4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设置的 各部 门、 各岗 位权 责分明 、相 互制 衡。 (5)成 本效益 原则。 公司 运用科学 化的 经营管 理方 法降低运 作成 本,提 高经 济效益 , 以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3 .公 司制 定内 部控 制制 度 遵循以 下原 则 (1) 合法 合规 性原 则。 公 司内控 制度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 章和 各项 规定 。 (2)全 面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制度涵 盖公 司经营 管理 的各个环 节, 不得留 有制 度上的 空 白或漏 洞。 (3) 审慎 性原 则。 制定 内 部控制 制度 以审 慎经 营、 防范和 化解 风险 为出 发点 。 (4)适 时性原 则。随 着有 关法律法 规的 调整和 公司 经营战略 、 经 营方针 、经 营理念 等 内外部 环境 的变 化进 行及 时的修 改或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4 .内 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内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包括 控制环 境、 风险 评估 、控 制活动 、信 息沟 通和 内部 监控。 (1)控 制环境 构成公 司内 部控制的 基础 ,控制 环境 包括经营 理念 和内控 文化 、公司 治 理结构 、组 织结 构、 员工 道德素 质等 内容 。 (2)公 司管理 层牢固 树立 内控优先 和风 险管理 理念 ,培养全 体员 工的风 险防 范意识 , 营造一 个浓 厚的 内控 文化 氛围, 保证 全体 员工 及时 了解国 家法 律法 规和 公司 规章制 度, 使风 险意识 贯穿 到公 司各 个部 门、各 个岗 位和 各个 环节 。 (3)健 全公司 法人治 理 结 构,充分 发挥 独立董 事和 监事会的 监督 职能, 禁止 不正当 关 联交易 、利 益输 送和 内部 人控制 现象 的发 生, 保护 投资者 利益 和公 司合 法权 益。 (4)公 司的组 织结构 体现 职责明确 、相 互制约 的原 则,各部 门有 明确的 授权 分工, 操 作相互 独立 。 公 司建 立决 策科学 、 运 营规 范、 管理 高效的 运行 机制 , 包 括民 主、 透 明的 决策 程序和 管理 议事 规则 , 高 效、 严 谨的 业务 执行 系统, 以及健 全、 有效 的内 部监 督和反 馈系 统 。 (5) 依据 公司 自身 经营 特 点设立 顺序 递进 、权 责统 一、严 密有 效的 内控 防线 : ① 各岗 位职 责明 确, 有详 细的岗 位说 明书 和业 务流 程, 各 岗位 人员 在上 岗前 均应知 悉 并 以书面 方式 承诺 遵守 ,在 授权范 围内 承担 责任 。 ② 建立 重要 业务 处理 凭据 传递和 信息 沟通 制度 ,相 关部门 和岗 位之 间相 互监 督制衡 。 ③ 公司 督察 长和 内部 监察 稽核部 门独 立于 其他 部门 , 对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执 行情 况实行 严 格的检 查和 反馈 。 ④风险管理部主要负 责对 投资组合的市场风险 、流 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 等进 行风险测 量, 并 提出 风险 调整 的建 议; 对 投资 业绩 进行 评价 , 包括 整体 表现 分析 、 业 绩构成 分析 以及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5 业绩短 期和 长期 持续 性检 验;对 将要 展开 的新 业务 和创新 性产 品的 投资 做全 面的风 险评 估 , 提出风 险预 警等 工作 。 (6)建 立有效 的人力 资源 管理制度 ,健 全激 励 约束 机制,确 保公 司各级 人员 具备与 其 岗位要 求相 适应 的职 业操 守和专 业胜 任能 力。 (7)建 立科学 严密的 风险 评估体系 ,对 公司内 外部 风险进行 识别 、评估 和分 析,及 时 防范和 化解 风险 。 (8) 建立 严谨 、有 效的 授 权管理 制度 ,授 权控 制贯 穿于公 司经 营活 动的 始终 。 ① 确保 股东 会 、 董事 会 、 监事会 和管 理层 充分 了解 和履行 各自 的职 权, 建立 健全公 司授 权标准 和程 序, 保证 授权 制度的 贯彻 执行 。 ② 公司 各业 务部 门、 分支 机构和 各级 人员 在规 定授 权范围 内行 使相 应的 职责 。 ③ 公司 重大 业务 的授 权采 取书面 形式 ,明 确授 权书 的授权 内容 和时 效。 ④ 公司 适当 授权 , 建 立 授权 评价和 反馈 机制 , 包括 已获 授权的 部门 和人 员的 反馈 和评价 , 对已不 适用 的授 权及 时修 改或取 消授 权。 (9)建 立完善 的资产 分离 制度,公 司资 产与基 金财 产、不同 基金 的资产 之间 和其他 委 托资产 ,实 行独 立运 作, 分别核 算。 (10) 建立 科学 、 严 格的 岗位分 离制 度, 明确 划分 各岗位 职责 , 投 资和 交易 、 交易 和清 算、 基金 会计 和公 司会 计等 重要岗 位不 得有 人员 的重 叠。 重要 业务 部门 和岗 位进 行物理 隔 离 。 (11 )制 订切 实有 效的 应 急应变 措施 ,建 立危 机处 理机制 和程 序。 (12) 维护 信息 沟通 渠道 的畅通 ,建 立清 晰的 报告 系统。 (13 ) 建 立有 效的内 部监 控 制度 , 设置 督察长 和独 立的监 察稽 核部 门, 对公 司内部 控 制 制度的 执行 情况 进行 持续 的监督 , 保证 内部 控制 制度 落实 。 公 司定 期评 价内 部控 制的有 效性 , 并根据 市场 环境 、新 的金 融工具 、新 的技 术应 用和 新的法 律法 规等 情况 进行 适时改 进。 5 .内 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1)公 司自觉 遵守国 家有 关法律法 规, 按照投 资管 理业务的 性质 和特点 严格 制定管 理 规章、 操作 流程 和岗 位手 册,明 确揭 示不 同业 务可 能存在 的风 险点 并采 取控 制措施 。 (2) 研究 业务 控制 主要 内 容包括 : ① 研究 工作 保持 独立 、客 观。 ② 建立 严密 的研 究工 作业 务流程 ,形 成科 学、 有效 的研究 方法 。 ③ 建立 投资 对象 备选 库制 度, 根 据基 金合 同要 求, 在 充分研 究的 基础 上建 立和 维护备 选 库。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6 ④ 建立 研究 与投 资的 业务 交流制 度, 保持 通畅 的交 流渠道 。 ⑤ 建立 研究 报告 质量 评价 体系。 (3) 投资 决策 业务 控制 主 要内容 包括 : ① 严格 遵守 法律 法规 的有 关规定 , 符合 基金合 同所 规定的 投资 目标 、 投 资范 围、 投资 策 略、投 资组 合和 投资 限制 等要求 。 ② 健全 投资 决策 授权 制度 ,明确 界定 投资 权限 ,严 格遵守 投资 限制 ,防 止越 权决策 。 ③ 投资 决策 有充 分的 投资 依据, 重要 投资 有详 细的 研究报 告和 风险 分析 支持 , 并有 决策 记录。 ④ 建立 投资 风险 评估 与管 理制度 ,在 设定 的风 险权 限额度 内进 行投 资决 策。 ⑤ 建立 科学 的投 资管 理业 绩评价 体系 , 包 括投 资组 合情况 、 是 否符 合基 金产 品特征 和决 策程序 、基 金绩 效归 属分 析等内 容。 (4) 基金 交易 业务 控制 主 要内容 包括 : ① 基金 交易 实行 集中 交易 制度 , 基 金经 理不 得直 接向 交易员 下达 投资 指令 或者 直接进 行 交易。 ② 建立 交易 监测 系统 、预 警系统 和交 易反 馈系 统, 完善相 关的 安全 设施 。 ③ 交易 管理 部门 审核 投资 指令 , 确 认其 合法 、 合 规 与完整 后方 可执 行, 如出 现指令 违法 违规或 者其 他异 常情 况, 应当及 时报 告相 应部 门与 人员。 ④ 公司 执行 公平 的交 易分 配制度 ,确 保不 同投 资者 的利益 能够 得到 公平 对待 。 ⑤ 建立 完善 的交 易记 录制 度,及 时核 对并 存档 保管 每日投 资组 合列 表等 。 ⑥ 建立 科学 的交 易绩 效评 价体系 。 根据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制 定场外 交易 、网 下申 购等 特殊交 易的 流程 和规 则。 (5)建 立严格 有效的 制度 ,防止不 正当 关联交 易损 害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 基金投 资 涉及关 联交 易的 ,在 相关 投资研 究报 告中 特别 说明 ,并报 公司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审议 批准 。 (6)公 司在审 慎经营 和合 法规范的 基础 上力求 金融 创新。在 充分 论证的 前提 下周密 考 虑金融 创新 品种 或业 务的 法律性 质、 操作 程序 、 经 济后果 等, 严格 控制 金融 新品种 、 新 业务 的法律 风险 和运 行风 险。 (7)建 立和完 善客户 服务 标准、销 售渠 道管理 、广 告宣传行 为规 范,建 立广 告宣传 、 销售行 为法 律审 查制 度, 制定销 售人 员准 则, 严格 奖惩措 施。 (8)制 定详细 的登记 过户 工作流程 ,建 立登记 过户 电脑系统 、数 据定期 核对 、备份 制 度,建 立客 户资 料的 保密 保管制 度。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7 (9)公 司按照 法律、 法规 和中国证 监会 有关规 定, 建立完善 的信 息披露 制度 ,保证 公 开披露 的信 息真 实、 准确 、完整 、及 时。 (10) 公司 配备 专人 负责 信息披 露工 作, 进行 信息 的组织 、审 核和 发布 。 (11 ) 加 强对 公司 及基 金 信息披 露的 检查 和评 价, 对存在 的问 题及 时提 出改 进办法 , 对 出现的 失误 提 出 处理 意见 ,并追 究相 关人 员的 责任 。 (12) 掌握 内幕 信息 的人 员在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不得 泄露其 内容 。 (13) 根据 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要求 , 遵 循安 全性 、 实 用性、 可操 作性 原则 , 严 格制定 信息 系统的 管理 制度 。 信息技 术系 统的 设计 开发 符合国 家、 金融 行业 软件 工程标 准的 要求 , 编 写完 整的技 术资 料; 在 实现 业务 电子 化时 , 设置 保密 系统 和相 应控 制机制 , 并 保证 计算 机系 统的可 稽性 , 信 息技术 系统 投入 运行 前, 经过业 务、 运营 、监 察稽 核等部 门的 联合 验收 。 (14) 通过 严格 的授 权制 度、岗 位责 任制 度、 门禁 制度、 内外 网分 离制 度等 管理措 施 , 确保系 统安 全运 行。 (15) 计算 机机 房、 设备、 网络等 硬件 要求 符合 有关 标准, 设备 运行 和维 护整 个过程 实 施明确 的责 任管 理, 严格 划分业 务操 作、 技术 维护 等方面 的职 责。 (16) 公司 软件 的使 用充 分考虑 到软 件的 安全 性、 可靠性 、 稳 定性 和可 扩展 性, 具 备身 份验证 、 访问 控制、 故障 恢复、 安全保 护、 分 权制 约等功 能。 信 息技 术系 统 设计、 软 件开 发 等技术 人员 不得 介入 实际 的业务 操作 。 用户使 用的 密码口 令定 期更 换, 不得 向他人 透露 。 数 据库和 操作 系统 的密 码口 令分别 由不 同人 员保 管。 (17) 对信 息数 据实 行严 格的管 理, 保证 信息 数据 的安全 、 真 实和 完整 , 并 能及时 、 准 确地传 递到 会 计 等各 职能 部门; 严格 计算 机交 易数 据的授 权修 改程 序, 并坚 持电子 信息 数据 的定期 查验 制度 。 建立电 子信 息数 据的 即时 保存和 备份 制度 ,重 要数 据异地 备份 并且 长期 保存 。 (18) 信息 技术 系统 定期 稽核检 查, 完善 业务 数据 保管等 安全 措施 , 进 行排 除故障 、 灾 难恢复 的演 习, 确保 系统 可靠、 稳定 、安 全地 运行 。 (19) 依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会 计法 》 、 《 金融 企业 会计制 度》 、 《证 券投 资基 金会计 核算 办法》 、 《企 业财 务通 则》 等国家 有关 法律 、 法 规制 订基金 会计 制度 、 公 司财 务制度 、 会 计工 作操作 流程 和会 计岗 位工 作手册 ,并 针对 各个 风险 控制点 建立 严密 的会 计系 统控制 。 (20 ) 明 确职 责划分 , 在 岗位分 工的 基础 上明 确各 会计岗 位职 责 , 禁止 需要 相互监 督的 岗位由 一人 独自 操作 全过 程。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8 (21) 以基 金为 会计 核算 主体, 独立 建账 、独 立核 算,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 名册登 记 、 账户设 置、 资金 划拨 、账 簿记录 等方 面相 互独 立。 基金会 计核 算与 公司 会计 核算相 互 独 立 。 (22) 采取 适当 的会 计控 制措施 ,以 确保 会计 核算 系统的 正常 运转 。 ① 建立 凭证 制度 , 通 过凭 证设计 、 登 录、 传递、 归 档等一 系列 凭证 管理 制度 , 确保 正确 记载经 济业 务, 明确 经济 责任。 ② 建立 账务 组织 和账 务处 理体系 ,正 确设 置会 计账 簿,有 效控 制会 计记 账程 序。 ③ 建立 复核 制度 ,通 过会 计复核 和业 务复 核防 止会 计差错 的产 生。 (23) 采取 合理 的估 值方 法和科 学的 估值 程序 , 公 允反映 基金 所投 资的 有价 证券在 估值 时点的 价值 。 (24) 规范 基金 清算 交割 工作, 在授 权范 围内 , 及 时准确 地完 成基 金清 算, 确保基 金财 产的安 全。 (25) 建立 严格 的成 本控 制和业 绩考 核制 度, 强化 会计的 事前 、事 中和 事后 监督。 (26) 制订 完善 的会 计档 案保管 和财 务交 接制 度, 财会部 门妥 善保 管密 押、 业务用 章 、 支票等 重要 凭据 和会 计档 案, 严 格会 计资 料的 调阅 手 续, 防 止会 计数 据的 毁损、 散失和 泄密 。 (27) 严格 制定 财务 收支 审 批制 度和 费用 报销 运作 办法, 自觉 遵守 国家 财税 制度和 财经 纪律。 (28) 公司 设立 督察 长, 对董事 会负 责, 经董 事会 聘任,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 根据 公司 监察稽 核工 作的 需要 和董 事会授 权 , 督 察长可 以列 席公司 相关 会议 , 调 阅公 司相关 档案 , 就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独立地 履行 检查 、 评 价、 报告、 建议 职能 。 督 察长 定期和 不定 期向 董事会 报告 公司 内部 控制 执行情 况, 董事 会对 督察 长的报 告进 行审 议。 (29) 公司 设立 监察 稽核 部门, 对公 司管 理层 负责 , 开展 监察 稽核 工作 , 公 司保证 监察 稽核部 门的 独立 性和 权威 性。 (30 ) 明 确监 察稽核 部门 及内部 各岗 位的 具体 职 责 , 配 备充 足的 监察稽 核人 员, 严格 监 察稽核 人员 的专 业任 职条 件,严 格监 察稽 核的 操作 程序和 组织 纪律 。 (31 ) 强 化内 部检查 制度 , 通 过定 期或 不定期 检查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 确 保公 司 各项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有效 运行。 (32 ) 公 司董 事会和 管理 层重视 和支 持监 察稽 核工 作, 对违 反法 律、 法规 和 公司内 部控 制制度 的, 追究 有关 部门 和人员 的责 任。 6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制度 声明 书 (1)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以 上关于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披 露真实 、准 确。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9 (2)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根 据市场 变化 和公 司业 务发 展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四 、基 金托管 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基 本情 况 1.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以下 简称 “ 中 国 农业银 行 ” )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8 号 凯晨 世 贸中心 东 座 9 层 法定代 表人 : 蒋 超良 成立时 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注册资 本:32,479,411.7 万 元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联系电 话:010-63201510 传真:010-63201816 联系人 :李 芳菲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是中 国金 融体 系的 重要 组成部 分, 总行 设在 北京 。经国 务 院批准 , 中国 农业 银行 整体 改制为 中国 农业 银 行 股份 有限公 司并 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依 法成 立。 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承继 原中 国农 业银 行全部 资产 、 负 债、 业务、 机构网 点和 员 工。 中 国农 业银 行网 点遍 布中国 城乡 , 成 为国 内网 点最多 、 业 务辐 射范 围最 广, 服 务领 域最 广, 服 务对 象最 多, 业务 功能齐 全的 大型 国有 商业 银行之 一。 在海 外, 中国 农业银 行同 样通 过自己 的努 力赢 得了 良好 的信誉 , 每 年位 居 《 财富》 世界 500 强 企业 之列 。 作 为一家 城乡 并 举、 联通 国际 、 功 能齐 备 的大型 国有 商业 银行 , 中 国农业 银行 一贯 秉承 以客 户为中 心的 经营 理念, 坚持 审慎 稳健 经营 、可持 续发 展, 立足 县域 和城市 两大 市场 ,实 施差 异化竞 争策 略 , 着力打 造 “ 伴你 成长 ” 服务 品牌, 依托 覆盖 全国 的分 支机构 、 庞 大的 电子 化网 络和多 元化 的金 融产品 ,致 力为 广大 客户 提供优 质的 金融 服务 ,与 广大客 户共 创价 值、 共同 成长。 中国农 业银 行是 中国 第一 批开展 托管 业务 的国 内商 业银行 ,经 验丰 富, 服务 优质, 业 绩突出 ,2004 年 被英 国《 全球托 管人 》评 为中 国 “ 最 佳托管 银行 ” 。2007 年中 国农业 银行 通 过了美 国 SAS70 内部 控制 审计 , 并 获得 无保 留意 见 的 SAS70 审 计报 告, 表明 了独立 公正 第 三方对 中国 农业 银行 托管 服务运 作流 程的 风险 管理 、 内部 控制 的健 全有 效性 的全面 认可 。 中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0 国农业 银行 着力 加强 能力 建设, 品牌 声誉 进一 步提 升, 在 2010 年 首届“‘ 金牌 理财 ’ T O P 1 0 颁 奖盛典 ” 中 成绩 突出 , 获 “ 最佳托 管银 行 ” 奖。2010 年 再次荣 获 《首 席财 务官 》 杂志颁 发的 “ 最 佳资产 托管 奖 ” 。 中国农 业银 行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部于 1998 年5 月经 中国证 监会 和中 国人 民银 行批准 成 立,2004 年 9 月 更名 为托 管业务 部, 内设 养老 金管 理中心 、技 术保 障处 、营 运中心 、委 托 资产托 管处 、 保 险资 产托 管处、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处、 境 外资 产托 管处 、 综 合管理 处、 风险 管理处 ,拥 有先 进的 安全 防范设 施和 基金 托管 业务 系统。 2.主 要人 员情 况 中国农 业银 行托 管业 务 部 现有员 工 146 名 ,其 中高 级会计 师、 高级 经济 师、 高级工 程 师、律 师等 专家 10 余 名, 服务团 队成 员专 业水 平高 、业务 素质 好、 服务 能力 强,高 级管 理 层均 有 20 年以 上金 融从 业 经验和 高级 技术 职称 ,精 通国内 外证 券市 场的 运作 。 3.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截至2013 年6月12日, 中国 农业银行 托管 的封闭 式证 券投资基 金和 开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共160只 ,包括 富国 天源平 衡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华夏平稳 增长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大 成积极 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大 成景 阳领 先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创新成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长盛 同德 主题增 长股 票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裕 阳证 券投资 基金 、 汉 盛证 券投 资 基金、 裕隆 证券 投资 基金、 景福证 券投 资基 金、 鸿阳 证券投 资基 金、 丰和 价值 证券投 资基 金、 久嘉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盛 成长价 值证 券投 资基 金、 宝盈鸿 利收 益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价值 增 长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债 券投资 基金 、 银 河稳 健证 券投资 基金 、 银 河收 益证 券投资 基金 、 长 盛中信 全债 指数 增强 型债 券投资 基金 、 长 信利 息收 益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盛动 态精 选证 券投资 基金 、景 顺长 城内 需增长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万 家增 强收 益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大成精 选增 值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长信 银利 精选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富 国天瑞 强势 地区 精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鹏华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 中海 分红 增利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国泰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 新 华优 选分 红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交银 施罗 德精选 股票 证券 投资基 金 、 泰 达宏利 货币 市场基 金 、 交 银施罗 德货 币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 景 顺长城 资源 垄 断 股票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大 成沪深300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信诚 四季 红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 金、 富国天 时货 币市 场基 金、 富兰克 林国 海弹 性市 值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益民 货币市 场基 金 、 长城安 心回 报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中邮 核心 优选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景 顺长城 内需 增长 贰号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交银施 罗德 成长股 票证 券投资基 金、 长盛中 证100 指数证券 投资 基金、 泰达 宏利 首选 企业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东 吴价值 成长 双动 力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1 鹏华动 力增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宝盈 策略 增长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金牛 创新 成长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益 民创新 优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中 邮核 心成 长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华夏 复兴 股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富 国天成 红利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信双 利 优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富兰 克林 国海 深化价 值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申万 巴黎 竞争优 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新华 优选 成长 股 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金 元惠 理成长 动力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天治 稳健 双盈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中 海蓝 筹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长信利 丰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金元 惠理丰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交 银施 罗 德先锋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东吴 进取 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建 信收 益增 强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银华内 需精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LOF) 、大成行 业 轮动股 票型 证 券投资基 金、 交银施 罗德 上证180 公司治 理交 易型开 放式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联 接基金、 上证 180 公 司治 理交 易型 开放 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 富 兰克 林国海 沪深300 指数 增强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南 方 中证500 交 易 型 开放 式 指 数 证券 投 资基 金 联接 基 金(LOF) 、 景 顺 长 城 能源 基 建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中 邮核 心优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工 银瑞 信中 小盘成 长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东吴 货币 市场证 券投 资基 金、 博时 创业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招 商信 用 添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易方 达消 费行 业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富国 汇利 分级债 券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 大 成 景 丰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兴 全 沪 深300 指 数 增 强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工银瑞 信深 证红 利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 工银 瑞信 深证 红 利交易 型开 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富国 可转 换债 券证 券投资 基金 、 大 成深 证成 长40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深证 成长4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泰达 宏利 领先中 小盘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交 银施 罗德 信用 添利债 券证 券投 资基 金、 东吴中 证新 兴产 业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 工 银瑞信 四季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招 商安 瑞进 取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汇添 富社 会责 任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工 银瑞 信消费 服务 行业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易方达黄金主题证券投资 基金(LOF ) 、中邮中小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浙商聚 潮产业成 长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嘉实 领先成 长股 票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中小板300交易 型开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广发 中小 板3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联接基金 、南 方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交 银施 罗德 先进 制造 股票证 券投 资基 金、 上投 摩根新 兴动 力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富兰 克林国 海策 略回 报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金元惠 理保 本混 合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商 安达保本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交 银施 罗德深 证300 价值交易 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南方中国中小盘股票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LOF ) 、交银施罗德深证 300 价 值 交 易 型开 放 式 指 数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基 金 、富 国 中 证500 指数 增 强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2 (LOF ) 、长信内需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 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 中海消费 主题 精选股 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长盛 同瑞 中证200 指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景 顺长 城核心 竞争 力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汇添 富信 用债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光 大保德 信行 业轮 动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富兰克 林国 海亚 洲 ( 除日 本) 机 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汇添 富逆 向投资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 成新 锐产 业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申万 菱信 中小板 指数 分级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消费 品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鹏 华金 刚保 本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汇添富 理财14天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嘉 实全 球房 地产证 券投 资基 金、 金元 惠理新 经济 主题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东 吴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建 新社 会责 任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嘉实理 财宝7天 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富 兰克林 国海 恒久信 用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大成月 添利理 财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安信目 标收益 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富 国7天 理财宝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交银 施罗 德理财21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易 方达 中债 新综 合指数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 工银 瑞信信 用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大成 现金 增利 货币市 场基 金、 景顺长 城支 柱产 业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易方 达月 月利理 财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摩根 士丹 利华鑫 量化 配置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东 方央 视财 经50 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交银 施罗 德纯债 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鹏华 理财21 天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民安 增利 债券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万家14 天理 财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华安 纯债 债券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金元 惠理惠 利保 本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南方中证500 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证券 投资 基金 、 招 商双 债增强 分级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景 顺长城 品质 投资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中 海可转 换债 券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融通 标普 中国 可 转债 指数 增强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大 成现 金宝场 内实 时申 赎货 币市 场基金 、 交 银施 罗德 荣祥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泰 中国 企业 境外高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富 兰克 林国 海焦 点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景 顺长城沪 深300 等权 重交易 型开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广发 聚源 定期开 放债 券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大成 景安 短融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嘉 实研 究阿尔 法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风险控 制制 度说 明 1.内 部控 制目 标 严格遵 守国 家有 关托 管业 务的法 律法 规、 行业 监管 规章和 行内 有关 管理 规定 ,守法 经 营、 规 范运 作、 严格 监察 , 确保 业 务 的稳 健运 行, 保证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完整 , 确保 有关 信息 的真实 、准 确、 完整 、及 时,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权益 。 2.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风险管 理委 员会 总体 负责 中国农 业银 行的 风险 管理 与内部 控制 工作 ,对 托管 业务风 险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3 管理和 内部 控制 工作 进行 监督和 评价 。 托 管业 务部 专门设 置了 风险 管理 处, 配备了 专职 内控 监督人 员负 责托 管业 务的 内控监 督工 作, 独立 行使 监督稽 核职 权。 3.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具备系 统、 完善 的制 度控 制体系 ,建 立了 管理 制度 、控制 制度 、岗 位职 责、 业务操 作 流程 , 可 以保 证托管 业务 的规范 操作 和顺 利进 行; 业务人 员具 备从 业资 格; 业务 管 理实 行 严 格的复 核、 审核 、检 查制 度,授 权工 作实 行集 中控 制,业 务印 章按 规程 保管 、存放 、使 用 , 账户资 料严 格保 管, 制约 机制严 格有 效; 业务 操作 区专门 设置 ,封 闭管 理, 实施音 像监 控 ; 业务信 息由 专职 信息 披露 人负责 ,防 止泄 密; 业务 实现自 动化 操作 ,防 止人 为事故 的发 生 , 技术系 统完 整、 独立 。 (三)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基金托 管人 通过 参数 设置 将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 基金 合同、 托管 协议 规 定的投 资 比例和 禁止 投资 品种 输入 监控系 统, 每日 登录 监控 系统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作 , 并 通过 基金资 金账 户、 基金 管理 人 的投 资指 令等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其 他行 为。 当基金 出现 异常 交易 行为 时,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针对 不同情 况进 行以 下方 式的 处理: 1.电 话提 示。 对媒 体和 舆 论反映 集中 的问 题, 电话 提示基 金管 理人 ; 2. 书面 警示。 对本 基金 投 资比例 接近 超标 、 资 金头 寸不足 等问 题, 以书 面方 式对基 金 管理人 进行 提示 ; 3 .书面 报告。 对投资 比例 超标、清 算资 金透支 以及 其他涉嫌 违规 交易等 行为 ,书面 提 示有关 基金 管理 人并 报中 国证监 会。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 销售 机构 及联 系人 1.直 销机 构: 名称: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厦 3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32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树忠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4 联系人 :王 肇栋 公司网 址:www.dcfund.com.cn


全国统 一客 户服 务号 码:400-888-5558(免固 话长 途 费)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现 分别在 深圳 、北 京、 上海 设有投 资理 财中 心, 并在 武汉分 公 司开通 了直 销业 务: (1) 大成 基金 深圳 投资 理 财中心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32 层 联系人 :瞿 宗怡 电话:0755-83195236 传真:0755-83195229/39 (2) 大成 基金 北京 投资 理 财中心 地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 门南大 街 5 号中 青旅 大 厦 105-106 室 联系人 : 戴 晓燕 电话:010-85252345/46 、010-58156152/53 传真:010-58156315/23 (3) 大成 基金 上海 投资 理 财中心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东 路 161 号 101 室 联系人 :徐 舲 电话:021-62185377/62185277/63513925/62173331 传真:021-63513928/62185233 (4) 大成 基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武汉 分公 司 地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新华 路 218 号浦 发银 行大 厦 15 楼 联系人 :肖 利霞 联系电 话:027-85552889 传真:027-85552860 2.代 销机 构 (1)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蒋 超良 客服电 话:95599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5 联系人 :刘 一宁 电话:010-85108227 传真:010-85109219 网址:www.abchina.com (2)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 长安 兴融 中心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联系人 :王 琳 电话:010-67596084 传真:010-66275654 客服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3)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复 兴门内 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肖 钢 客服电 话:95566 联系人 :王 娟 电话:010-66594909 传真:010-66594942 网址:www.boc.cn (4)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客服电 话:95588 电话:010-66107900 传真:010-66107914 网址:www.icbc.com.cn (5)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6 法定代 表人 :胡 怀邦 客服电 话:95559 联系人 :曹 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网址:www.bankcomm.com (6)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傅 育宁


客服电 话:95555 联系人 :邓 炯鹏 电话:0755-83077278 传真:0755-83195049 网址:www.cmbchina.com (7) 中国 光大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25 号中 国光 大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唐 双宁 客服电 话:95595 联系人 :李 伟 电话:010-68098778 传真:010-68560312 网址:www.cebbank.com (8) 上海 农村 商业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 981 号 法定代 表人 :胡 平西 客服电 话:021-962999 电话:021-38576985 传真:021-50105124 联系人 :周 睿 网址:www.shrcb.com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7 (9) 北京 农村 商业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门 内大 街 410 号 法定代 表人 :乔 瑞 联系人 :刘 雨喻 联系电 话:010-63229482 传真:010-66506163 客服电 话:96198 网址:www.bjrcb.com (10) 平安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深圳 市深 南中 路 1099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建一 电话:0755-22197874 传真:0755-22197701 联系人 :蔡 宇洲 客户服 务热 线:0755-961202 、4006699999 网址:www.18ebank.com (11 )广 发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越 秀区 东风东 路 713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若虹 客服电 话:95508 电话:020-87310888 网址:www.gdb.com.cn (12) 杭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地址: 杭州 市凤 起 路 432 号 法定代 表人 :马 时雍 联系人 :严 峻 电话:0571-85108195 传真:0571-85106576 客服电 话: 浙江 省 内 0571-96523 、全 国客 户服 务热 线 4008888508 网址:www.hzbank.com.cn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8 (13) 大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大连 市中 山区 中山 路 88 号天 安国 际大 厦 49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占维 客服电 话:4006640099 联系人 :李 鹏 电话:0411-82308602 传真:0411-82311420 网址:www.bankofdl.com (14) 江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地址: 南京 市洪 武北 路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黄 志伟 联系人 :田 春慧 客户服 务电 话:96098 、400-86-96098 电话:025-58588167 传真:025-58588164 网址:www.jsbchina.cn (15) 东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运 河东 一路 193 号 法定代 表人 :廖 玉林 联系人 :胡 昱 电话:0769-22119061 传真:0769-22117730 客服电 话:96228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16)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500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联系人 :倪 苏云 客服热 线:95528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9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网址:www.spdb.com.cn (17) 温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温州 市 车 站大 道华海 广 场 1 号楼 办公地 址: 温州 市车 站大 道 196 号 法定代 表人 :邢 增福 联系人 :林 波


电话:0577-88990082 传真:0577-88995217 客户服 务热 线:96699 、 浙 江省 外 0577-96699 网址: www.wzbank.cn (18) 浙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庆 春 路 288 号 (办 公地 址同 注册 地址) 法定代 表人 :张 达洋 联系人 :吴 强


客户服 务热 线:95105665 电话:0571-87659167 传真:0571-87659188 网址:www.czbank.com (19) 渤海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马场 道 201-205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宝凤 客服电 话:400-888-8811 联系人 :王 宏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259 网址:www.cbhb.com.cn (20) 北京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甲 17 号首 层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0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联系人 :王 曦 电话:010-66223584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6 公司网 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21) 华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客服电 话:95577 法定代 表人 :吴 建 联系人 :董 金 电话:010-85238441 传真:010-85238680 网址:www.hxb.com.cn (22) 洛阳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洛阳 市洛 龙区 开元大 道 256 号 办公地 址: 洛阳 市洛 龙区 开元大 道 256 号 客服电 话:0379-96699 法定代 表人 :王 建甫


联系人 :胡 艳丽 电话:0379-65921977 传真:0379-65921851 网址:www.bankofluoyang.com.cn (23) 张家 港农 村商 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张家 港市 杨舍 镇人民 中 路 66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自忠 客服电 话:0512-96065 联系人 :郭 剑鸣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1 电话:0512-56968061 传真:0512-58236370 网址: www.zrcbank.com (24) 深圳 农村 商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东 路 3038 号 合作 金融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伟 电话:0755-25188371 、0755-25188611 传真:0755-25188785 联系人 :曾 明 宋永 成 客户服 务电 话: 961200 网址:www.961200.net (25) 青岛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地址: 青岛 市市 南区 香港 中路 68 号 华普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张 广鸿 联系人 :滕 克 客服电 话:96588 ( 青岛) 、400-66-96588( 全国 ) 网址:www.qdccb.com (26) 宁波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宁波 市江 东区 中山东 路 294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联系人 :胡 技勋 电话:021-63586210 传真:021-63586215 客服电 话: 96528 ( 宁波 、杭州 、南 京、 深圳 、苏 州、温 州) 962528 (北 京、 上海 ) 网址:www.nbcb.com.cn (27)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正义 路 4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2 客服电 话:95568 联系人 :董 云巍 电话:010-58351666-8155 传真:010-83914283 网址:www.cmbc.com.cn (28) 哈尔 滨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住所: 哈尔 滨市 道里 区尚 志大 街 160 号


办公地 址: 哈尔 滨市 道里 区尚志 大 街 160 号


法人: 郭志 文


联系人 :王 超


联系电 话:0451-86779007


传真:0451-86779007


客服电 话:95537


公司网 址:www.hrbb.com.cn (29)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 618 号 法定代 表人 :万 建华 客服电 话:95521 联系人 :芮 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161 网址:www.gtja.com (30) 中信 建投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客服电 话:4008888108 联系人 :权 唐 电话:010-85130577 传真:010-65182261 网址:www.csc108.com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3 (31)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六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客服电 话:95536 联系人 :齐 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网址: www.guosen.com.cn (32)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客服电 话: 95565 联系人 :林 生迎 电话:0755-82960223 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33) 东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办公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矫 正中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00686 联系人 :潘 锴 电话:0431-85096709 网址:www.nesc.cn (34)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客服电 话:4008-888-888 联系人 :田 薇 联系电 话:010-66568430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4 传真:010-66568990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35) 申银 万国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通讯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 路 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丁 国荣 客服电 话:021-962505 联系人 :黄 维琳 、曹 晔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8844 网址:www.sywg.com (36)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客服电 话:95553 、400-888-8001 联系人 :金 芸、 李笑 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63602722 网址:www.htsec.com (37)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 路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客服电 话:010-84588888


联系人 :陈 忠 电话:010-84588888 传真:010-84865560 网址:www.cs.ecitic.com (38)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客服电 话:4008 001 001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5 联系人 :陈 剑虹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网址:www.essence.com.cn (39)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徐 浩明 客服电 话:400-888-8788 、95525 联系人 :刘 晨、 李芳 芳 电话:021-22169081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40) 中信 万通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 路 29 号澳 柯玛 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东 海西路 2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智河 客服电 话:0532-96577 联系人 :吴 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网址:www.zxwt.com.cn (41) 东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2 3号 投资 广场 18- 19 楼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2 3号 投资 广场 18- 19 楼 法定代 表人 :朱 科敏 客服电 话: 0519-88166222 、 0379-64902266 、 021-52574550 、 免 费服 务热 线: 400-888-8588 联系人 :李 涛 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0519-8157761 网址:www.longone.com.cn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6 (42) 中信 证券 (浙 江)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 588 号恒 鑫大厦 主 楼 19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沈 强 客服电 话:0571-96598 联系人 :俞 会亮 电话:0571-85783737 传真:0571-86065161 网址:www.bigsun.com.cn (43) 广州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先 烈中 路 69 号东 山广 场主 楼十 七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东 客服电 话:961303 联系人 :林 洁茹 联系电 话:020-87322668 传真:020-87325036 网址:www.gzs.com.cn (44) 平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宇翔 客服电 话:95511 转 8 联系人 :郑 舒丽 电话:0755-22626391 传真:0755-82400862 网址:www.pingan.com (45)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 90 号 华泰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客服电 话:4008-888-168 、95597 联系人 :舒 萌菲 电话:025-84457777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7 传真:025-84579763 网址:www.htsc.com.cn (46) 湘财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长沙 市黄 兴中 路 63 号中 山国 际大 厦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俊波 客服电 话:400-888-1551 联系人 :钟 康莺 电话:021-68634518-8503 传真:021-68865938 网址:www.xcsc.com (47) 国元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 179 号 法定代 表人 :凤 良志 客服电 话:400-888-8777 、95578 联系人 :李 蔡 电话:0551-2207114 传真:0551-2207965 网址:www.gyzq.com.cn (48) 上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 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郁 忠民 客服电 话:021-962518 、4008918918 联系人 :王 伟力


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54670436 网址:www.962518.com (49) 华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长江中 路 357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客服电 话:0551-96518 、400-80-96518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8 联系人 :甘 霖 电话:0551-5161821 传真:0551-5161672 网址:www.hazq.com (50) 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建 省福 州市 湖东 路 99 号标 力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23 联系人 :谢 高得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783 网址:www.xyzq.com.cn (51) 财通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杭 大 路 15 号 嘉华 国际 商务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沈 继宁 客户联 系电 话:0571 -96336 (上 海地 区:962336 ) 联系人 :乔 骏 电话:0571-87925129 传真:0571-87925100 网址:www.ctsec.com (52) 浙商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地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 1 号 黄龙 世纪 广 场 A 座 6-7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承根 联系人 :谢 项辉 电话:0571-87901053 客服电 话:967777 网址:www.stocke.com.cn (53) 渤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 字楼 101 室 法定代 表人 :杜 庆平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9 联系人 :王 兆权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 话: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54) 方正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客服电 话:95571 联系人 :邵 艳霞 电话:0731-85832507 传真:0731-85832214 网址:www.foundersc.com (55) 东莞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南 路 1 号金 源中 心 30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运勇 客服电 话:0769-961130 联系人 :梁 健伟 电话:0769-22119341 传真:0769-22116999 网址:www.dgzq.com.cn (56) 瑞银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7 号英 蓝国 际金 融中 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弘 电话:010-58328337 传真:010-58328748 联系人 :慕 丽娜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7-8827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57) 宏源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0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文艺 路 23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19 号 法定代 表人 :冯 戎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联系人 :李 巍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网址:www.hysec.com (58) 长城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客户服 务热 线:0755-33680000 、400-6666-888 联系人 :高 峰 电话:0755-83516094 传真:0755-83516199 网址:www.cgws.com (59) 国都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联系人 :黄 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网址:www.guodu.com (60) 华林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民田 路 178 号华 融大 厦 5 、6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民田 路 178 号华 融大 厦 5 、6 楼 法定代 表人 :薛 荣年 客服电 话:400-188-3888


联系人 :杨 玲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1 电话:0755-82707855 传真:0755-23613751 网址:www.chinalions.com (61) 国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西 南宁 市滨 湖路 46 号 办公地 址: 广西 南宁 市滨 湖路 46 号 客服电 话:400-888-8100 ( 全国) 、96100 ( 广西 ) 法定代 表人 :张 雅锋 联系人 :覃 清芳 电话:0771-5539262 传真:0771-5539033 网址:www.ghzq.com.cn (62) 江海 证券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哈尔 滨市 香坊 区赣水 路 56 号 法人代 表: 孙名 扬 电话:0451-82336863 客服热 线:4006662288 联系人 :徐 世旺 网址:www.jhzq.com.cn (63)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胡 运钊 客户服 务热 线:95579 、4008-888-999 联系人 :李 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网址:www.95579.com


(64) 恒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 街 111 号 法人代 表: 刘汝 军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2 客户服 务电 话:0471-4961259 联系人 :张 同亮 电话:0471-4913998 传真:0471-4930707 网址:www.cnht.com.cn (65) 国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00109 联系人 :金 喆 电话:028-86690126 传真:028-86690126 网址:www.gjzq.com.cn (66) 中航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抚 河北 路 291 号 办公地 址: 南昌 市抚 河北 路 291 号六 楼 法定代 表人 :杜 航 客服电 话:4008866567 联系人 :余 雅娜 电话:0791-6768763 传真:0791-6789414 网址:www.scstock.com (67) 爱建 证券 有 限 责任 公司 地址: 上海 市南 京西 路 758 号 23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林 客服电 话:021-63340678 联系人 :陈 敏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2878783 网址:www.ajzq.com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3 (68) 英大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中路华 能大 厦三 十、 三十 一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文安 客服电 话:0755-26982993 、4008-698-698 联系人 :王 睿 电话:0755-83007069 传真:0755-83007167 网址:www.ydsc.com.cn (69) 华西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陕西 街 239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炯洋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8818


联系人 :金 达勇


电话:0755-83025723 传真:0755-83025991 网址:www.hx168.com.cn (70) 国联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无 锡市 县前东 街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雷 建辉 客服电 话:4008885288 联系人 :徐 欣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网址:www.glsc.com.cn (71) 天相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 701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客服电 话:010-66045678 联系人 :林 爽 传真:010-66045527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4 网址:www.txsec.com (72)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 口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8899 联系人 :唐 静 联系电 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公司网 址:www.cindasc.com (73) 华宝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66 号 未来 资产 大厦 23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9898 联系人 :徐 方亮 电话:021-50122222 传真:021-50122220 网址:www.cnhbstock.com (74)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 5 、18 、19、36、38、39 、41 、42 、43 、 44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客服电 话:95575 联系人 :黄 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305 网址:www.gf.com.cn (75) 世纪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40-42 楼 法定代 表人 :卢 长才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5 客服电 话:0755-83199599 联系人 :张 婷 电话:0755-83199511 传真:0755-83199545 网址:www.csco.com.cn (76) 中国 中投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 深 圳市 福田 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 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 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3 号 荣超 商务 中 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龙 增来 联系人 :刘 毅 客户电 话:400 600 8008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网址:www.china-invs.cn


(77) 中国 国际 金融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街 甲 6 号 SK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剑阁 联系人 :王 雪筠 客服电 话:010-85679238 、010-85679169 网址:www.ciccs.com.cn (78) 齐鲁 证券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十 路 2051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8 联系人 :吴 阳 电话:0531-81283938 传真:0531-81283900 网址:www.qlzq.com.cn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6 (79) 日信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呼和 浩特 市新 城区锡 林南 路 18 号 法定代 表人 :孔 佑杰 联系电 话:010-88086830 联系人 :陈 韦杉 传真:010-66412537 网址:www.rxzq.com.cn (80) 华龙 证券 有限 责 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 路 30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联系人 :李 昕田 联系电 话:0931-8490208 甘肃省 客服 电话 :96668 网址:www.hlzqgs.com (81) 财富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办公地 址: 湖南 长沙 芙蓉 中路二 段 80 号 顺天 国际 财 富中 心 26 层 法人代 表: 周晖 客户服 务热 线:0731-84403319 联系人 :胡 智 电话:0731-84779521 传真:0731-84403439 网址:www.cfzq.com (82) 华福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 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客服电 话:0591-96326 联系人 :张 腾 电话:0591-87278701/ 传真:0591-87841150 网址:www.gfhfzq.com.cn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7 (83) 大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大连 市中 山区 人民 路 24 号 办公地 址: 大连 市沙 河口 区会展 路 129 号 大连 期货 大厦 38-3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智河 联系人 :谢 立军 电话:0411-39673202 传真:0411-39673219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169-169


网址:www.daton.com.cn (84) 中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地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 务外环 路 10 号 法定代 表人 :菅 明军 客服电 话:0371-967218 、4008139666 联系人 :程 月艳 、耿 铭 联系电 话 :0371-65585670 联系传 真:0371-65585665 网址:www.ccnew.com (85) 西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地址: 重庆 市渝 中区 临江 支路 2 号合 景国 际大 厦 A 幢 法定代 表人 :王 珠林 客服电 话:4008096096 联系人 :徐 雅筠 、杨 再巧 网址:www.swsc.com.cn (86) 天源 证券 经济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青 海 省西 宁市 长江 路 53 号汇 通大 厦六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民田路 新华 保险 大 厦 18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小明 电话:0755-33331188 传真:0755-33329815 统一客 服电 话:4006543218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8 公司网 站地 址:www.tyzq.com.cn (87) 天风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湖 北省 武汉 市东 湖新技 术开 发区 关东 园 路 2 号高 科大 厦四 楼 法定代 表人 :余 磊 联系人 :翟 璟 联系电 话: (027 )87618882 、(028) 86711410


传真: (027 )87618863 公司网 站:www.tfzq.com (88) 国盛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北京西 路 88 号 江信 国际 金 融大厦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北京西 路 88 号 江信 国际 金 融大 厦 4 楼 法定代 表人 :曾 小普 联系人 :徐 美云 电话:0791-6285337 传真:0791-6282293 网址:www.gsstock.com (89) 华鑫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28 层 A01 、B01 (b)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肇 嘉浜 路 750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 家新 联系人 :陈 敏 网站:www.cfs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21-32109999 ;029-68918888 ;4001099918 (90) 深圳 众禄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发 展银 行 大厦 25 楼I、J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联系人 :童 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9 网址:www.zlfund.cn (二) 注册 登记 机构 名称: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3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32 层 法定代 表人 : 张 树忠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5239 联系人 :范瑛 (三) 律师 事务 所和 经办 律师 律师事 务所 名称 :通 力律 师事务 所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528 号上 海证 券大 厦南 塔 21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528 号上 海证 券大 厦南 塔 21 楼 经办律 师: 秦悦 民、 傅轶 电话:021-68818100 传真:021-68816880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 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 银行大 厦 3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绍信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薛 竞、 刘颖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 :刘 颖 六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基金合 同 生 效后 的存 续期 间内, 有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数量 连 续 20 个 工作 日 达不 到 100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0 人, 或 连续 20 个 工作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低 于 5000 万 元 人民币 ,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中 国证 监 会报告 ,说 明出 现上 述情 况的原 因及 解决 方案 。若 有效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连续 60 个工 作 日达不 到 100 人 , 或 连续 60 个工 作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低于人 民 币 5000 万 元, 基 金管理 人可 宣 布本基 金终 止。 七 、基 金的申 购与 赎回 (一) 申购 、赎 回场 所 基金合 同 生 效后 , 基金 的申 购和赎 回将 通过 本基 金管 理人的 直销 网点 及基 金销 售代理 人 的代销 网点 或互 联网 、 传 真等方 式进 行 。 待条 件成 熟后 , 基 金管 理人可 指定 其他具 有相 应 条 件的基 金销 售代 理人 办理 基金申 购与 赎回 业务 。 此 外, 投 资者 可通 过本 基金 管理人 的网 站办 理申购 与赎 回业 务。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最新 公告 , 投 资者 可 通过 本基 金管 理人 或者基 金销 售代 理人指 定的 其他 形式 进行 申购与 赎回 。 (二) 申购 、赎 回开 放日 及时间 本基金 已 于 2003 年 6 月 16 日起 开始 办理 日常 申购 业 务 , 于 2003 年 7 月 14 日 起办理 日 常赎回 业务 。 本基金 申购 、 赎回的 开放 日为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的 交易 日。 具体业 务 办 理时间 为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和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交易 时间 。 若 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或 交易 所 交易时 间更 改或 其他 情况 , 基金 管理 人可 视情 况对 营业时 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 ,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投资者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 外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 回申 请的 , 其 基金 份 额申购 、 赎 回价格 为下 次办 理基 金份 额申购 、赎 回时 间所 在开 放日的 价格 。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 “ 未 知价 ” 原则, 即基 金 申购与 赎回 以受理 申 请当 日的基 金份 额 净 值为 基准 进行交 易 ;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基金申购以金额 申请,基金赎回以基金份 额份数申 请; 3 . 当日 的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 (现 定为 15 :00 ) 或 者代销 机 构规定 的时 间 以 前撤 销; 4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基金 运作的实 际情 况在不 损害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的前 提下更 改 上述原 则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于新规 则开 始实 施日 的前 两日内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媒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1 体上刊 登公 告。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 .申 请方 式 基金投 资者 必须 根据 基金 销售网 点规 定的 手续 , 在开 放日的 营业 时间 内向 基金 销售网 点 提出申 购或 赎回 的 申 请。 投资者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 ,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方 式备足 申购 资金 ;提 交赎 回申请 时 , 账户中 必须 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余 额。 2 .申 购与 赎回 的确 认与 通 知 投资者 可于 T+2 个工 作 日 以后( 含 T+2 工作 日 )到 直销或 代销 网点 取得 T 日 交易申 请 成交确 认单 , 或 凭基 金账 户号和 查询 密码 通过 大成 客户服 务中 心、 电子 商务 中心查 询交 易确 认结果 , 若 交易 未成 功或 数据不 符, 投资 者 可 与为 其办理 手续 的投 资顾 问或 网点人 员联 系并 进行核 实。 3 .申 购与 赎回 款项 支付 的 方式与 时间 本基金 申购 采取 全额 交款 方式, 若资 金在 规定 时间 内未全 额到 账则 申购 不成 功。 若 申购 不成 功 或无 效, 投资 者已 缴付的 申购 款项 本金 将退 还投资 者资 金账 户。 投资者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指 示基 金托 管人按 有关 规定 划付 赎回 款项。 赎回 款项应在 自受 理投资 者有 效赎回申 请之 日起不 超过 7 个工作 日的 时间内 划往 投资者银 行账 户。在 发生 巨额 赎回 时, 款项的 支付 办法 按基 金合 同有关 规定 处理 。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约定 投资者 按金 额申 购基 金, 首次申 购最 低金 额 100 元 ; 本 基金 开展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 持 续收费 模式 等另 有规 定、 公告的 除外 。 对于采 用持 续性销 售服 务费 模式 的申 购, 每笔 申购 的 最低金 额为 人民 币 1000 元 。申购 份额 计量 单位 为份 基 金份 额, 按四 舍五 入法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两位 。 投资者 赎回 时按 份额 赎回 基金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申 请将其 持有 的部 分或 全部 基金份 额 赎回。 赎回 金额 计量 单位 为人民 币元 ,按 四舍 五入 法保留 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情 况调整 申购 与赎 回的 有关 数额限 制 , 调 整结 果 至 少提 前 3 个工 作日 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媒 体上 公告 。 (六)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支 付金额 的计 算方 式 1 .基 金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 (1) 前端 收费 模式 即大 成 债 A :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2 大成 债 A 的 申购 金额包 括 申购费 用和 净申 购金 额, 计算公 式如 下: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数= 净申 购金 额/ 申 购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2) 后端 收费 模式 即大 成 债 B : 申购份 数= 申购 金额/ 申购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3) 持续 性销 售服 务费 模 式即大 成 债 C : 大成 债 C 不收 取申 购费 。 申购份 数= 申购 金额/ 申购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2 .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 (1) 前端 收费 模式 即大 成 债 A : 大成 债 A 的 净赎 回金额 为 赎回金 额扣 减赎 回费 用, 计算公 式如 下: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数× 赎回 申请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回 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 回金 额- 赎回费 用 (2) 后端 收费 模式 即大 成 债 B : 大成 债 B 的净 赎 回 金额 为 赎回金 额扣 减赎 回费 用、 后端申 购费 用, 计算 公式 如下: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数× 赎回 申请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回 费率 后 端 申购 费用 =赎 回份 额× 申购 申请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该部 分份 额对 应的后 端 申购 费 率 净赎回 金额 =赎 回金 额- 赎回费 用- 后端 申购 费用 (3) 持续 性销 售服 务费 模 式即大 成 债 C : 根据 2009 年 8 月 11 日 《 关于增 加大 成债 券投 资基 金 C 类份 额赎 回费 的公 告》 , 自 2009 年 8 月 28 日起, 增加 大成 债 C 赎回 费, 即 持有 人在 赎回 其 2009 年 8 月 27 日 (含该日) 之 前交易 申请 获得 的大 成债 C 份 额(即 2009 年 8 月 27 日( 含该 日) 之前 提交 的交易 申请 , 并得到 有效 确认 的份 额) 时无需 缴纳 赎回 费; 持有 人在 2009 年 8 月 28 日 ( 含该日 ) 之 后交 易申请 获得 的大 成债 C 份 额(即 2009 年 8 月 28 日 (含该 日) 之后 提交 的交 易申请 ,并 得 到有效 确认 的份 额) , 将按 下述公 式收 取赎 回费 用, 赎回费 用 的 25% 计入 大成 债 C 的基 金财 产。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3 大成 债 C 的净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金 额扣 减赎 回费 用, 计算公 式如 下: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数× 赎回 申请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回 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 回金 额- 赎回费 用 3 .申 请日 (T 日 )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在 当天 证券 交易 所收市 后 计 算, 并在 T+1 日公告 。 遇特殊 情况 ,经 中国 证监 会同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和公 告。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公式 为: 基金份 额净 值= 基金 资产 净值总 额/ 发 行在 外的 基金 份额总 数。 (七)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 赎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 式 1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出现以 下情 况之 一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拒 绝或 暂停 接受基 金投 资者 的申 购申 请: (1) 不可 抗力 原因 导致 基 金无法 正常 运作 ; (2)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内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基 金财产 规模过 大, 可能对基 金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而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或基 金管 理 人 认为 无法找 到合 适的 投资 机会 ; (4)因 技术故 障或人 员伤 亡导致基 金销 售系统 或基 金注册登 记系 统或基 金会 计系统 无 法正常 运行 ; (5)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接 受 某笔或 某些 申购 可能 会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6)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拒 绝或 暂停接 受 投 资者 申购 申请 的情形 。 发生上述 (1) 至(4 )项 或(6) 项情形 时,基 金管 理人应立 即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 在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体 上刊 登暂 停申 购的 公告。 发生上 述(5) 项情 形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将 申购 款项 全额退 还基 金投 资者 。 2 .暂 停赎 回 出现下 列情 况之 一时 ,基 金管 理 人可 以暂 停接 受基 金投资 者的 赎回 申请 : (1)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2)证 券交易 场所在 交易 时间非正 常停 市,导 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 计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3)因 市场剧 烈波动 或其 他原因而 出现 连续巨 额赎 回,导致 本基 金的现 金支 付出现 困 难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暂 停接受 基金 的赎 回申 请; (4)法 律、法 规、规 章规 定的其他 情形 或其他 在《 基金合同 》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4 已载明 并获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特 殊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金 管理人 将在 当日 立即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已 接受 的赎 回申请 , 基金管 理人 将足 额支 付; 如暂时 不 能 支付 的, 将按 每个赎 回申 请人 已被 接受 的赎回 申请 量占 已接受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 其 余部分 在后 续工 作日 予以 兑付 。 同 时, 在 出现上 述(3) 项的 情形时 ,对已 接受的 赎回申 请可 延期支 付赎回 款项, 但不 得超过 正常支 付时 间 20 个工 作日 ,并 在 至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上 公告 。 (八)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本基金 单个 开放 日, 基金 净赎回 申请 (赎 回申 请总 数与基 金转 换申 请转 出份 额总数 之和 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申请转入份额总数的余额)超过 前一日基金总份额 数 的 10% 时,为 巨额 赎回 。 2 .巨 额赎 回的 处 理 方式 巨额赎 回申 请发 生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本 基金 当时的 现金 情况 决定 全额 赎回、 顺延 赎回或 者暂 停赎 回; (1) 全额 赎回 :按 正常 的 赎回程 序办 理; (2)顺 延赎回 :巨额 赎回 申请发生 时, 基金管 理人 在当日接 受赎 回比例 不低 于基金 总 份额 的 10% 的前提下,可以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 个 账户赎 回申 请量 占赎 回申 请总量 的比 例, 确定 当日 受理的 赎回 份额 ; 未 受理 部分可 延迟 至下 一个开 放日 办理 , 并 以该 开放日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为依 据计 算赎 回金 额, 但 投资 者 可 在申 请赎回 时选 择将 当日 未获 受理部 分予 以撤 销。 发生 巨额赎 回并 延期 支付 时, 基金管 理人 将通 过邮寄 、 传 真或 者 《 基金 合同》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规 定的 其他 方式 、 在 规定的 时间 内通 知基金 投资 者, 说明 有关 处理方 法, 同时 在至 少一 种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 体及 其他相 关媒 体上 公告; 通知 和公 告的 时间 最长不 得超 过两 日。 (3)暂 停赎回 :本基 金连 续发生巨 额赎 回,基 金管 理人可按 《基 金合同 》及 《招募 说 明书》 载明 的规 定, 暂停 接受赎 回申 请; 已经 接受 的赎回 申请 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 但不 得超过 正常 支付 时 间 20 个 工作日 ,并 应当 在至 少一 种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 体 上 进行公 告。 (九) 其他 暂停 申购 和赎 回的情 形及 处理 方式 发生 《 基金 合同 》 或 《 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 中 未予 载明的 事项 , 但 基金 管理 人有正 当理 由认为 需要 暂停 基金 申购 、 赎回 申请 的, 应当 报经 中国证 监会 批准 ; 经 批准 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立 即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停 公告 。 暂 停期 间, 基 金管理 人将 每 2 周至 少刊 登提示 性公 告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5 一次 ; 暂 停期 间结束 、 基 金重新 开放 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至 少提 前两 日在 至少 一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媒 体上 刊登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 并 在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日 公告 最近一 个工 作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 (十)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基金份 额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不采 用申 购、 赎回 等基 金交易 方式 , 将 一定 数量 的基金 份额 按照一 定规 则从 某一 投资 者基金 账户 转移 到另 一投 资者基 金账 户的 行为 ,包 括继承 、捐 赠 、 强制执 行等 , 及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认 可的 其他 行为 。 无 论在 上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 转的 主 体必须 是合 格的 个人 投资 者或机 构投 资者 等。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受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将 其 合 法持 有 的 基 金 份额 捐 赠 给 福利 性 质 的 基 金会 或 其 他 具有 社 会 公 益性 质的社 会团 体 ; 强 制执 行是 指国家 有权 机关 依据 生效 的法律 文书 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持 有的 基 金份额 强制 执行 划转 给其 他自然 人 、 法 人、 社会 团 体或其 他组 织 。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要 求提 供的相 关资 料 , 对 于符 合 条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 请自 申请受 理日 起 2 个月内 办理 , 并 按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 费。 具 体条 件、 程序 及收 费标准 以 《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登 记结算 业务 指南 》为 准。 (十一 )基 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十二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是 指投 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 指定 的销售机构申请,约 定每 期扣款时 间、 扣 款金 额和 扣款 方式, 由指定 的销 售机 构于 每期 约定扣 款日 在投 资者 指定 银行账 户内 自 动完成 扣款 和基 金申 购申 请的一 种长 期投 资方 式。 本基金 管理 人现 已开 通部 分代销 网点 为投 资者 提供 定期定 额投 资服 务。 具体 业务规 则 , 详见基 金管 理人 公告 及代 销机构 的规 定。 (十三 )基 金的 冻结 和解 冻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有 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份 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注册 登 记机构 认可 、符 合法 律法 规的其 他情 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6 八 、基 金转换 (一) 定义 基金转换是指开放式 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 的部 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转 换为 同一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另 一只 开放 式基金 的份 额的 行为 。 (二) 适用 范围 1 .基金 转换业 务 目前 限于 本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由本 基金管理 人担 任注册 登记 机构的 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详见 本基金 管理 人基 金开 通转 换业务 公告 ) 。 2 .基金 转换业 务适用 于 已 开通转换 业务 基金的 所有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包 括个 人投资 者 和机构 投资 者。 3 . 本 基金 转换 的适 用范 围 同时还 须遵 守其 他基 金的 转换公 告及 其业 务规 则等 有关规 定 。 4 .基金 管理人 在不损 害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合法权 益的 情况下可 以更 改上述 适用 范围, 但 最迟应 于开 始实 施日 前 2 日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三) 业务 规则 1 .基 金转 换的 原则 (1 )采用“ 未 知价 ” 和 “ 已知价 ” 相结合的原则 ,即转换入大 成货币市场基金以一元人 民 币的确 定价 为基 准转 换基 金份额 ; 转换 入非 大成 货币 市场基 金转 换价 格按 受理 申请当 日收 市 后计算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进 行计 算; (2)“ 份额 申请 ” 原 则,即 投资者 的基 金转 换申 请必 须以份 额为 单位 提出 ; (3)“ 定向转换 ” 原则,即 投资者必须指明基金转换 的方向,明确指出转出基 金和转入 基金的 名称 ; (4)“ 视同赎回 ” 原则,即 基金转换申请转出的基金 份额应作为赎回申请纳入 转出基金 当日赎 回申 请总 量的 汇总 计算中 , 当 发生 巨额 赎回 时, 对 基金 转换 申请 的处 理方法 与赎 回申 请相同 ; (5)基 金管理 人在不 损害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合法 权益 的情况下 可以 更改上 述原 则,但 最 迟应于 新规 则开 始实 施日 前 2 日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2 .基 金转 换费 用 (1)每 笔基金 转换视 为转 出基金的 一笔 基金赎 回和 转入基金 的一 笔基金 申购 。 基金 转 换费用 由转 出基 金赎 回费 用及基 金申 购补 差费 用两 部分构 成。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7 (2)转 入基金 时,从 申购 费用低的 基金 向申购 费用 高的基金 转换 时,每 次收 取申购 补 差费用 ; 从申 购费用 高的 基金向 申购 费用 低的 基金 转换时 , 不收 取申购 补差 费用 。 转 入基 金 的申购 补差 费用 按照 转换 金额对 应的 转出 基金 与转 入基金 的申 购费 率差 额进 行补差 。 (3)转 出基金 时,如 涉及 的转出基 金有 赎回费 用, 收取该基 金的 赎回费 用。 收取的 赎 回费 用 25% 归入 基金 资产 ,其余 部分 用于 支付 注册 登记费 等相 关手 续费 。 (4) 投资 者可 以发 起多 次 基金转 换业 务, 基金 转换 费用按 每笔 申请 单独 计算 。 (5)基 金管理 人可以 根据 市场情况 在不 违背有 关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之前 提 下, 调 整上 述收 费方 式和 费率水 平, 但最 迟应 于新 收费办 法开 始实 施日 前 2 日内在 至少 一种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3 .基 金转 换的 计算 A=[B× C× (1-D)/ (1+G )+F ]/E 其中 ,A 为 转入 的基 金份 额;B 为转 出的 基金 份额 ;C 为 转换 申请 当日 转出 基金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D 为 转出 基金 的对应 赎回 费率 ,G 为对 应的申 购补 差费 率 ;E 为 转换申 请当 日转 入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F 为基金 账户 内货 币市 场基 金全部 份额 转出 时 , 结 转 的账户 当前 累 计未付 正收 益( 仅限 转出 基金为 货币 市场 基金 ) 。 具体份 额以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记录 为准 。 转入 份额 的计 算结果 四舍 五入 保留 到小 数点后 两 位,由 此误 差产 生的 损失 由基金 财产 承担 ,产 生的 收益归 基金 财产 所有 。 4 .基 金转 换的 注册 登记 投资 者 T 日申 请基 金转 换 成功后 , 注 册登 记机 构将 在 T +1 日为 投资 者 办理 减 少转出 基 金份额 、 增 加转 入基金 份 额的权 益登 记手 续, 投 资 者自 T +2 日 起有权 赎回 转 入部分 的基 金 份额。 5 .基 金转 换的 限制 (1) 每次 基金 转换 申请 的 份额不 得低 于 100 份 基金 份额 。 (2)基 金转换 业务的 开放 日及办理 时间 同申购 赎回 业务, 基 金转 换所涉 及的 基金, 如 果其中 任何 一只 基金 处在 封闭期 、 暂 停赎 回期、 非开 放日或 基金 管理 人公 告不 能办理 转换 业 务的日 期 , 基金 转换 业务 都不予 确认 。 (3)投 资者托 管在某 销售 机构的基 金份 额不能 与该 销售机构 未代 理销售 的本 基金管 理 人的开 放式 基金 办理 基金 转换业 务。 6 .声 明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根据 市 场 情况在 不违 背有 关法 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之 前提下 , 对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8 上述基金 转换 的业务 规则 进行调整 ,但 最迟应 于调 整生效 前 2 日 在至 少一种 指定媒体 上公 告。 (四) 暂停 基金 转换 的情 形及处 理 出现下 列情 况之 一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暂 停接 受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基金 转换 申请: 1 .不 可抗 力的 原因 导致 基 金无法 正常 运作 ; 2 . 证券 交易 场所 在交 易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 3 .因市 场剧烈 波动或 其他 原因而出 现连 续巨额 赎回 ,基金管 理人 认为有 必要 暂停接 受 该基金 份额 的转 出申 请; 4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某 基金 继续接受 基金 份额转 入 可 能对现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利益 产 生不利 影响 ; 5 .法律 、法规 、规章 规定 的其他情 形或 其他在 《基 金合同》 、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已 载明并 获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特殊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于 规定 期限 内在 至少一 种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停 公告 。 重 新开 放基 金转换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最迟提 前 2 日在 至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上 连续 刊登 重新 开放 基金转 换的 公告 。 九 、基 金的投 资 (一) 投资 目标 在力保 本金 安全 和保 持资 产流动 性基 础上 追求 资产 的长期 稳定 增值 。 (二) 投资 范围 投资于 债券 类资 产部 分 ( 包 括流动 性良 好的 、 国 内市 场 依法发 行及 交易 的国 债、 金 融债、 公司债 、 企 业债、 可转 换债 券、 正 逆回 购等, 以及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 不低于基 金资 产总 值 80 % ,本基金 还可 择机进 行新 股申购, 但新 股投资 比例 不超过基 金资 产总 值 20 %。 (三) 投资 理念 以量化 分析 为基 础, 运用 多种金 融手 段进 行积 极投 资和组 合管 理: 1 .目 前中 国债 券市 场特 征 :市场 分割 ,内 部结 构不 完善, 市场 正在 不断 发展 之中。 这 为积极 投资 创造 了条 件。 2 .通 过专 业研 究和 量化 分 析,可 以把 握市 场利 率的 变化趋 势, 发现 债券 价格 和价值 的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9 偏差。 3 .采 用积 极的 组合 投 资 策 略可以 实现 资产 保值 、增 值。 (四)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通过 整体 资产 配置 、 类属 资产 配置 和个 券选 择三个 层次 进行 投资 管理 , 以实 现投 资目标 。具 体按 照如 下步 骤执行 : 1 . 在整 体资 产配 置层 次上 , 通过 对宏观 经济、 市场 利率、 债 券供 求、 情 景分 析、 申购 、 赎回现 金流 情况 等因 素的 综合分 析, 决定 债券 、逆 回购、 现金 三类 资产 的配 置比例 。 2 .在 类属 资产 配置 层次 , 根据市 场和 类属 资产 的风 险收益 特征 ,将 市场 细分 为交易 所 国债、 交易 所企 业债 、 银 行间国 债、 银行 间金 融债 四个子 市场 。 在 此基 础上 运用修 正的 均值 -方差 等模 型 , 定 期对 投资 组合类 属资 产进 行最 优化 配置和 调整 , 确定 类属 资产 的最优 权 重 。 3 .在 债券 选择 上, 采取 积 极策略 ,包 括利 率预 期策 略、收 益率 曲线 策略 、收 益率利 差 策略等 。 4 .本 基金 在满 足基 金日 常 申购、 赎回 流动 性基 础上 根据新 股基 本面 研究 择机 进行新 股 申购。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债 券市 场的变 化对 市场 细分 与模 型运用 等进 行适 当调 整。 (五) 投资 决策 1 .决 策依 据 本基金 管理 人将 主要 依据 下述因 素决 定基 金资 产配 置和具 体证 券的 买卖 : (1)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 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 有关 规定; (2) 国家 宏观 经济 环境 及 其对债 券市 场的 影响 ; (3) 国家 货币 政策 、财 政 政策以 及证 券市 场 政 策; (4) 发债 公司 财务 状况 、 行业处 境、 经济 和市 场需 求状况 及其 当前 市场 价格 ; (5) 货币 市场 、资 本市 场 资金供 求状 况及 未来 走势 。 2 .投 资流 程 (1) 金融 工程 师和 研究 员 分别提 出宏 观经 济、 类属 资产配 置和 公司 分析 报告 金融分 析师 在广 泛参 考和 利用公 司外 部的 研究 成果 , 尤其是 研究 实力 雄厚 的证 券经营 机 构提供 的研 究报 告, 拜访 国家有 关部 委, 了解 国家 宏观经 济政 策、 财政 政策 、 货币 政策 , 经 过筛选 、 归 纳和 整理, 定期 或不定 期地 撰写 宏观 经济 分析报 告, 定期 出具 类属 资 产配置 报告 。 国债及 金融 债的 选择 采取 以利率 研究 为核 心的 分析 方式, 由研 究员 对宏 观经 济形势 、 利 率走势 等进 行分 析, 并向 债券基 金经 理提 交研 究报 告。 公 司债 和企 业债 的选 择采取 以利 率研 究和发 行人 偿债 能力 研究 为核心 的分 析方 式, 由研 究员在 宏观 研究 、 利 率研 究的基 础上 , 结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0 合对发 行人 经营 及财 务状 况的调 研, 向债 券基 金经 理提出 研究 报告 。 金融工 程师 和研 究员 向投 资决策 委员 会和 股票 投资 部提供 研究 报告 , 作为 其投 资决策 依 据。 (2)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决 议 确定本 基金 资产 分配 比例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根据 金融 工程 师 和基 金经 理提 供的 策略分 析报 告以 及研 究员 提供的 研 究报告 ,确 定本 基金 总体 投资计 划。 (3) 基金 经理 制定 具体 的 投资策 略和 投资 组合 方案 基金经 理根 据投 资决 策委 员会确 定的 基金 总体 投资 计划, 参考 金融 工程 师、 研 究员的 宏 观、 企 业及 市场 分析 报告 , 制定 债券 和非 债券 资产 的投资 比例 , 同 时确 定银 行间国 债、 交易 所国债 、交 易所 企业 债、 银行间 金融 债的 配置 计划 ,构造 投资 组合 方案 。 (4) 基金 投资 组合 经投 资 决策委 员会 审核 后, 由基 金经理 向集 中交 易室 下达 具体交 易 指令。 (5)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提 出 风险控 制建 议 风险控 制委 员会 根据 市场 变化对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进 行风险 评估 ,并 提出 风险 防范措 施 。 监察稽 核部 对计 划的 执行 过程进 行日 常监 督, 投资 计划执 行完 毕, 本基 金的 基金经 理负 责 向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提出 总结 报告。 (6) 本基 金管 理人 在确 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前 提下有 权根 据市 场环 境变 化和实 际 需要调 整上 述投 资流 程。 3 .个 券选 择方 法 (1) 流动 性较 好、 交投 活 跃的债 券; (2) 有较 高当 期收 入的 债 券; (3) 预期 有增 长、 价格 被 低估的 债券 ; (4) 收益 率高 于相 应信 用 等级的 债券 ; (5) 预期 信用 等级 将得 到 改善、 到期 收益 率预 期要 下降的 债券 。 4 .业 绩比 较基 准 中国债 券总 指数 5 .初 始建 仓期 在基金 发行 完毕 并宣 告成 立后,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在 六个月 内完 成建 仓。 (六)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80% 以上 投资 于债 券 , 为债 券基 金, 预期 收 益和风 险高 于货 币市 场基 金, 低于 混 合型基 金和 股票 基金 。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1 (七) 投资 组合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须符 合以 下规定 : 1 .本 基金 投资 于债 券类 投 资工具 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总 值的80% ; 2 .本 基金 投资 于国 债的 比 例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20 %; 3 .本 基金 新股 投资 比例 不 超过基 金资 产总 值的20% ; 4 . 本基 金所 投资 的新 股上 市流通 后持 有期 不超 过1 年 , 所投 资可 转债 转为 股票 后持有 期 不超过1年。 5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比例限 制。 由于本 基金 规模 或市 场的 变化导 致基 金投 资组 合超 过上述 规定 的不 在限 制之 内, 但基 金 管理人 应在 合 理 期限 内进 行调整 ,以 达到 上述 比例 标准。 (八) 投资 限制 本基金 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 1 .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 的股票 ,其 市值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10% ; 2 .本 基金 与由 基金 管理 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总和 ,超 过该证 券 的10% ; 3 .投 资于 其他 基金 ; 4 .以 本基 金的 名义 使用 不 属于本 基金 名下 的资 金买 卖证券 ; 5 .将 基金 财产 用于 非法 抵 押、担 保、 资金 拆借 或者 贷款; 6 .以 基金 财产 进行 房地 产 投资; 7 .从 事可 能使 基金 财产 承 担无限 责任 的投 资; 8 .买 卖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有 控股 关系 的股 东或者 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9 .内 幕交 易、 操纵 市场 、 通过关 联交 易损 害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利益 ; 10 .配 合管 理人 的发 起人 及其他 任何 机构 的证 券投 资业务 ; 11 .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 行申购 , 单 只基 金所 申报 的金额 超过 该基 金的 总资 产, 单 只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2 .故 意维 持或 抬高 管理 人的发 起人 及其 他任 何机 构所承 销股 票的 价格 ; 13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从事 的其他 行为 。 (九)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权利 的原 则及 方法 基金管 理人 将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本基 金独 立行 使股东 权利 ,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基金 管理 人在 代表 基金行 使股 东或 债权 人权 利时应 遵守 以下 原则 :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2 1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或发 债公 司的 经营 管理 ; 2 .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有 利于 保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十) 基金 投资 组合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大 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农业 银行 根据基 金合 同规 定,于 2013 年7月2 日复 核了 本报 告中 的财务 指 标、 净值 表现 和投资 组合 报告等 内容 , 保证复 核内 容不存 在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述 或者 重 大 遗漏。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取自本 基 金 2013 年第 1 季 度报告 ,截 至 2013 年 3 月 31 日。 1 .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 0.00 其中: 股票


- 0.00 2 固定收 益投 资


396,101,938.65 95.36 其中: 债券


396,101,938.65 95.36 资产支 持证 券 - 0.00 3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0.00 4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0.00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 售金 融资产


- 0.00 5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0,217,509.58 2.46 6 其他资 产


9,063,777.11 2.18 7 合计





415,383,225.34





100.00 2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3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4 .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 0.00 2 央行票 据 - 0.00 3 金融债 券 120,526,000.00 44.42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91,018,000.00 33.54 4 企业债 券 251,711,891.65 92.77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0.00 6 中期票 据 - 0.00 7 可转债 23,864,047.00 8.80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3 8 其他 - 0.00 9 合计 396,101,938.65 145.98 5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 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26018 08 江铜 债 470,000 41,533,900.00 15.31 2 1180053 11 宝 城投 债 400,000 41,436,000.00 15.27 3 052001 05 南商01 300,000 29,508,000.00 10.88 4 110248 11 国开48 200,000 20,542,000.00 7.57 5 110311 11 进出11 200,000 20,484,000.00 7.55 6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8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报 告期内 基金投 资的 前十名证 券的 发行主 体无 被监管部 门立 案调查 的, 或在报 告 编制日 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的情 形。 (2) 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股 票中, 没有 投资 于超 出基 金合同 规定 备选 股票 库之 外 的股票。 (3) 基金 的其 他资 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22,098.17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8,054,472.78 5 应收申 购款 987,206.16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9,063,777.11 (4) 报告 期末 基金 持有 的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13001 中行转 债 14,257,600.00 5.25 2 113002 工行转 债 6,103,695.00 2.25 (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6) 由于 四舍 五入 原因 , 分项之 和与 合计 可能 有尾 差。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4 十 、基 金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一) 基金 合同 生效日(2003 年 6 月 12 日)至 2013 年 3 月 31 日以 来完 整会 计 年度的 投资业 绩及 与同 期 业 绩比 较 基准 收益 率 的 比较 : A 、B 类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03.6.12 -2003.12.31 2.90% 0.16% -1.41% 0.29% 4.31% -0.13% 2004.1.1 -2004.12.31 1.81% 0.32% -3.32% 0.35% 5.13% -0.03% 2005.1.1 -2005.12.31 11.33% 0.29% 10.55% 0.21% 0.78% 0.08% 2006.1.1 -2006.12.31 6.29% 0.14% 2.62% 0.10% 3.67% 0.04% 2007.1.1 -2007.12.31 8.79% 0.17% -1.81% 0.08% 10.60% 0.09% 2008.1.1 -2008.12.31 11.10% 0.15% 14.89% 0.20% -3.79% -0.05% 2009.1.1 -2009.12.31 2.72% 0.14% -1.24% 0.10% 3.96% 0.04% 2010.1.1 -2010.12.31 6.56% 0.18% 1.92% 0.10% 4.64% 0.08% 2011.1.1 —2011.12.31 0.94% 0.14% 5.72% 0.11% -4.78% 0.03% 2012.1.1 —2012.12.31 4.85% 0.07% 2.51% 0.07% 2.34% 0.00% 2013.1.1 —2013.3.31 3.39% 0.21% 1.22% 0.03% 2.17% 0.18% 2003.6.12 -2013.3.31 79.46% 0.19% 35.96% 0.18% 43.50% 0.01% C 类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03.6.12-2003.12.31 2.90% 0.16% -1.41% 0.29% 4.31% -0.13% 2004.1.1-2004.12.31 1.81% 0.32% -3.32% 0.35% 5.13% -0.03% 2005.1.1-2005.12.31 11.33% 0.29% 10.55% 0.21% 0.78% 0.08% 2006.1.1-2006.12.31 5.86% 0.14% 2.62% 0.10% 3.24% 0.04% 2007.1.1-2007.12.31 8.17% 0.17% -1.81% 0.08% 9.98% 0.09% 2008.1.1-2008.12.31 10.56% 0.15% 14.89% 0.20% -4.33% -0.05%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5 2009.1.1-2009.12.31 2.24% 0.14% -1.24% 0.10% 3.48% 0.04% 2010.1.1 -2010.12.31 6.19% 0.18% 1.92% 0.10% 4.27% 0.08% 2011.1.1 —2011.12.31 0.62% 0.14% 5.72% 0.11% -5.10% 0.03% 2012.1.1 —2012.12.31 4.47% 0.07% 2.51% 0.07% 1.96% 0.00% 2013.1.1 —2013.3.31 3.29% 0.21% 1.22% 0.03% 2.07% 0.18% 2003.6.12 -2013.3.31 74.06%


0.19% 35.96%


0.18% 38.10% 0.01% (二 )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来 基金份 额净 值增 长率 变动 及其与 同期 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率 的 比较 大成债券 A/B 基金累计份 额净值增长率与 同期 业绩 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 史走 势对比图 (2003 年 6 月 12 日至 2013 年 3 月 31 日) -20% 0% 20% 40% 60% 80% 2003/6/12 2005/5/28 2007/5/14 2009/4/29 2011/4/15 2013/3/31 大成债券A/B 大成债券 C 基金累计份额 净值增长率与 同期业 绩比 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 走势 对比图 (2003 年 6 月 12 日至 2013 年 3 月 31 日) -20% 0% 20% 40% 60% 80% 2003/6/12 2005/5/28 2007/5/14 2009/4/29 2011/4/15 2013/3/31 大成债券C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6 注:1 、 本 基金 于 2006 年 4 月 24 日 起推 出持 续性 收 费模式 , 将 前端 收费 模式 定义 为 A 类收 费模式 , 后端 收费 模式 定 义为 B 类 收费 模式 , 二者 对应的 基金 份额 简称 “ 大 成 债券 A / B ”;将 持续性 收费 模式 定义 为 C 类收费 模式 ,对 应的 基金 份额简 称 “ 大成 债券 C” 。


2、 按基 金合 同规 定, 本基金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 起 6 个月 内为 建仓 期, 截至 报告日 本基 金 的各项 投资 比例 已达 到基 金合同 中规 定的 各项 比例 。 十 一、 基金财 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包 括基 金所 拥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 银 行存款 本息 、 应 收基 金申 购款及 其他 投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 和。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 按 照法律 、 法规 、 规 章的 有 关规定 可以 在基金 资产 中扣 除的 费用 后的价 值。 (三) 基金 资产 的账 户 本基金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规范 性文 件开 立基 金专 用银行 存款 账户 以及 证券 账户, 与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的资 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资产 账户 独立 。 (四) 基金 财产 的处 分 1 .本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不得 将基 金财 产归 入其 固有财 产。 2 .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因 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运用或 者其 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产 和 收益, 归入 基金 财产 。 3 .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因 依法 解散 、被 依法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因 进 行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清 算财 产。 4 .非 因基 金财 产本 身承 担 的债务 ,不 得对 基金 财产 强制执 行。 十 二、 基金资 产估 值 (一) 估值 目的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7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目的 是客 观、 准 确的 反映 基金 相关 金融资 产和 金融 负债 的公 允价值 , 并 为基金 份额 提供 计价 依据 。 (二) 估值 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相 关的 证券交 易场 所的 正常 营业 日 。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依 法拥 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以及 应收 应付 款等 项目。 (四) 估值 原则 1 、对 存在 活跃 市场 的投 资 品种, 如估 值日 有市 价的 ,应采 用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值;估 值 日无市 价 , 但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且证券 发行 机构 未发 生影 响证券 价格 的 重大事 件的 ,应 采用 最近 交易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值。 2 、对 存在 活跃 市场 的投 资 品种, 如估 值日 无市 价,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 大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了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 使 潜在 估值 调整 对前 一估值 日的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影 响在0.25 %以上 的, 应参 考类 似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等 因素 , 调 整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值 。 3 、当 投资 品种 不再 存在 活 跃市场 ,且 其潜 在估 值调 整对前 一估 值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影响在0.25 %以 上的, 应采 用市场 参与 者普 遍认 同 , 且 被以往 市场 实际 交易 价格 验证具 有可 靠 性的估 值技 术, 确定 投资 品种的 公允 价值 。 ( 五) 估值 方法 1 .股 票估 值方 法: (1) 上市 流通 股票 按估 值 日其所 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收 盘价估 值; 估值 日无 交易 ,且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的 , 以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果估 值日无 交易 ,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的 ,将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日 收盘 价,确 定公 允价 值进 行估 值。 (2) 未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 ①首次 发行 未上 市的 股票 ,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量 公允 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价 估值; ②送股 、 转增 股、 配股 和 公开增 发新 股等 发行 未上 市的股 票 , 按 估值日 在证 券交易 所上 市的同 一股 票的 市价 进行 估值; ③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 同 一股 票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按估 值日 在证券 交易 所上市 的同 一股 票的 市价 进行估 值; ④非公 开发 行的 且在 发行 时明确 一定 期限 锁定 期的 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行 业协 会有关 规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8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 在任 何情 况下 ,基 金 管理人 如采 用本 项第 (1 ) -(2 )小 项规 定的 方法 对 基金资 产进行 估值 , 均 应被 认为 采用了 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但是,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按本 项第 (1) -(2 )小 项规 定的 方法 对 基金资 产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 据具体 情况 ,并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4)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2 .债 券估 值方 法: (1) 在证 券交 易所 市场 挂 牌交易 实行 净价 交易 的债 券按估 值日 收盘 价估 值; 估值日 没 有交易 , 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按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估值 ; 如果 估 值日无 交易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的 , 将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 日收 盘价 ,确 定公 允价值 进行 估值 。 (2) 在证 券交 易所 市场 挂 牌交易 未实 行净 价交 易的 债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 减去 债券收 盘 价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 得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估 值日没 有交 易,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 按 最近 交易日 债券 收盘 价减 去债 券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息 得到 的 净价估 值 ; 如 果估值 日无 交易 ,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将 参考 类似 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日收盘 价, 确定 公允 价值 进行估 值。 (3) 首次 发行 未上 市债 券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的 公允 价值进 行估 值, 在估 值技 术难以 可 靠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4) 交易 所以 大宗 交易 方 式转让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在 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进 行后续 计量 。 (5) 在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 场交易 的债 券、 资产 支持 证券等 固定 收益 品种 ,采 用估值 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 (6)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7) 在任 何情 况下 ,基 金 管理人 如采 用本 项第 (1 ) -(6 )小 项规 定的 方法 对 基金资 产进行 估值 , 均 应被 认为 采用了 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但是,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按本 项第 (1) -(6 )小 项规 定的 方法 对 基金资 产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基 金管 理 人在 综 合考虑 市场 成交 价、 市场 报价、 流动 性、 收益 率曲 线等多 种因 素基 础上 形成 的债券 估值 ,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 最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8)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3 .权 证估 值办 法: (1) 基金 持有 的权 证, 从 持有确 认日 起到 卖出 日或 行权日 止, 上市 交易 的权 证按估 值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9 日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该 权证的 收盘 价估 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的 , 按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的 ,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2) 首次 发行 未上 市的 权 证,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值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计 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值 。 (3) 因持 有股 票而 享有 的 配股权 ,以 及停 止交 易、 但未行 权的 权证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进行 估值 。 (4) 在任 何情 况下 ,基 金 管理人 如采 用本 项第 (1 ) -(3 )项 规定 的方 法对 基 金资产 进行估 值, 均应 被认 为采 用了适 当的 估值 方法 。但 是,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按本项 第(1) -(3 )项 规定 的方 法对 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 具体情 况, 并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 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5)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4 .其 他有 价证 券等 资产 按 国家有 关规 定进 行估 值。 ( 六) 估值 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 基 金资 产净 值由 基金管 理人 完成 估值 后, 将估值 结果 以书面 形式 报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托 管人 按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估 值方 法、 时间、 程序 进行 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复 核无 误后签 字返 回给 基金 管理 人; 月末 、 年 中和 年末 估 值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 行。 ( 七)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采用 四舍五 入方 法保 留到 小数 点后四 位 。 当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导致 基 金份额 净值 小数 点后 四 位 以内发 生差 错时 ,视 为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注册 登记 机构 应采 取必 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 确 保基金 资产 估值的 准确 性和 及时 性 。 基 金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错误 偏差 达到或 超过 基 金资产 净值0.25%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及时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 ; 错误偏 差达 到 基金资 产净 值0.5%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通报 基金托 管人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因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给投资 者造 成损 失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承 担赔 偿责 任。 赔 偿原 则如下 : 1 .赔 偿仅 限于 因差 错而 导 致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直 接损失 ; 2 .基金 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保 留要求 返还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3 .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偿 在 单次交 易时 给单 一当 事人 造成的10元 人民 币以 上的 损失; 具体赔 偿方 法应 依照 《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开放 式基金 业务 规则 》 及 其他 相关制 度的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0 规定执 行。 ( 八)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涉 及的 证券 交 易所因 法定 节假 日或 其他 原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 九)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股 票估 值方 法的 第(3 )项、 债券 估值 方法 的第 (7)项 或权证 估值 方法 的第 (4 ) 项进行 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不 作为 基 金 资产 估值 错误处 理。 2 .由 于证 券交 易所 及其 登 记结算 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或 由于 其他 不可 抗力 原因,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 当 、 合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能 发现 该错 误的 , 由 此造 成的基 金资 产估值 错误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积 极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成 的影 响。 十 三、 基金收 益与 分配 (一) 基金 收益 的构 成 1 .基 金投 资所 得债 券利 息 、红利 、股 息; 2 .买 卖证 券的 差价 收入 ; 3 .银 行存 款利 息; 4 .其 他收 入。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或费 用的 节约 计入 基金 收益。 (二) 基金 净收 益 基金净 收益 为基 金收 益扣 除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可以 在基金 收益 中扣 除的 费用 后的 余 额 。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 .基 金收 益分 配比 例不 低 于基金 净收 益的90% ; 2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采 用现金 方式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事 先可 选择 将现 金收 益按权 益 登记日 除息 后的 基金 份额 净值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 行再投 资 。 如 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事 先未 作 出选择 的, 默认 为现 金方 式; 3 .基 金收 益分 配每 年至 少 一次,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满3 个月, 收益 不分 配; 4 .基 金当 年收 益须 先弥 补 上一年 度亏 损后 ,方 可进 行当年 收益 分配 ; 5 .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每份 基 金份额 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1 6 .如 果基 金投 资当 期出 现 净亏损 ,则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7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收益分 配权 ; 8 .红 利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 行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由 投资者 自行 承担 。当 投资 者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于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可 将 投 资者 的现金 红利 按红 利发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自动 再投 资的 计算方 法, 依照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及 相关制 度的 有关 规定 执行 。 (四)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方 案中 应载 明基 金收益 的范 围、 基金 净收 益、基 金收 益分 配对 象、 分配原 则 、 分配时 间、 分 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 支付 方式 等内容 。 (五)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定 与公 告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核实 后确 定, 在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后5个 工作 日 内 公告 。 十 四、 基金费 用与 税收 (一) 与基 金运 作有 关的 费用 1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3)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 (4)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基 金信息 披露 费用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6)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会 计师费 和律 师费 ; (7)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可 以列入 的其 他费 用。 2 .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 基 金管 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70% 的年 费率 计提 。 计 算方法 如 下: H=E ×0.70%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付 的基 金管 理 费;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2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资 产净 值 。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托 管人 于次 月的前2个 工作日 内从 基金 资产 中一 次性支 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基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20% 的年 费率 计提 。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0.20% ÷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支 付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资 产净 值 。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托 管人 于次 月的前2个 工作日 内从 基金 资产 中一 次性支 取。 (3) 上述 第1款 基金 费用 中第 (3) - (7) 项费 用由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规 及相应 协 议规定 ,按 费用 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 基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资 产中 支付。 3 .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因未履 行或 未完 全履 行义 务导致 的费 用支 出或 基金 财产的 损 失,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4 .基 金管 理费 和基 金托 管 费的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可根据 市场 和基 金发 展情 况磋商 酌情 降低 基金 管理 费及基 金 托管费 ,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后公 告, 无须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通过 。 (二) 与基 金销 售相 关费 用 1 .申 购费 用: 申购费 用是 基金 销售 和服 务过程 中发 生费 用,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按交 易金额 的一 定比例 收取 。 (1) 投资 者既 可以 选择 申 购时交 纳申 购费 用, 也可 以选择 赎回 时交 纳申 购费 用。投 资 者若选 择申 购时 交纳 称为 前端申 购费 , 投 资者 若选 择在赎 回时 交纳 则称 为后 端申购 费。 投资 者选择 持续 性收 费模 式, 不收取 申购 费。 (2) 投资 者选 择交 纳前 端 申购费 时, 按以下 申 购金 额收取 申购 费。 申购金 额M 费率 M <50 万 0.8% 50万≤M <200 万 0.5% 200万≤M <500 万 0.3%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3 M ≥500 万 1000元/ 笔 (3) 投资 者选 择交 纳后 端 申购费 时 , 按 照持有 时间 采用比 例费 率 , 并随 持有 时间递 减, 具体如 下表 所示 : 持有基 金时 间 费率 1年以 内 1.0% 1年以 上、3 年以 内( 含1 年) 0.6% 3年以 上、5 年以 内( 含3 年) 0.4% 5年以 上( 含5年) 0 (4) 基金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 : 1 )前 端收 费模 式即 大成 债A : 大成债A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 申购费 用和 净申 购金 额, 计算公 式如 下: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数= 净申 购金 额/ 申 购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2 )后 端收 费模 式即 大成 债B : 申购份 数= 申购 金额/ 申购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3 )持 续性 销售 服务 费模 式 即大成 债C : 申购份 数= 申购 金额/ 申购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2 .赎 回费 率 赎回费 用是 基金 销售 和服 务过程 中发 生费 用,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按交 易金额 的一 定比例 收取 。 在前端 和后 端收 费形 式下 , 本基 金的 赎回 费率 为赎 回基金 总额 的0.25 %, 赎回 费用于 支 付相关 手续 费后 余额 归入 基金财 产。 赎回 费归 入基 金财产 的比 例不 得低 于赎 回费 用 总额 的 25 %。 在 择持 续性 收费 模式 下, 如持有 时间 小于30个 自然 日, 赎 回费 率为0.1 % , 赎 回费用 的 25% 计 入大 成债C 的 基金 财 产;如 持有 时间 大于 或等 于30个 自然 日, 赎回 费率 为0。 (1) 基金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 1 )前 端收 费模 式即 大成 债A : 大成债A 的净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金 额扣 减赎 回费 用, 计算公 式如 下: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数 ×赎 回申请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4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 回金 额- 赎回费 用 2 )后 端收 费模 式即 大成 债B : 大成债B 的净 赎回 金额 为赎 回金额 扣减 赎回 费用 、后 端申购 费用 ,计 算公 式如 下: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数 ×赎 回申请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 回费率 后端申 购费 用= 赎回 份额 ×申购 申请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该部 分份 额对 应的 后端申 购 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 回金 额- 赎回费 用- 后端 申购 费用 3 )持 续性 销售 服务 费模 式 即大成 债C : 根据2009 年8月11 日 《 关于 增加大 成债 券投 资基 金C 类 份额赎 回费 的公 告 》 , 自2009 年8 月28日 起, 增加 大成 债C 赎 回费, 即持 有人 在赎 回其2009 年8 月27 日( 含该 日) 之前交 易申 请获得 的大 成债C 份额 (即2009年8月27 日 (含 该日 ) 之前提 交的 交易 申请 ,并 得到有 效确 认的份 额) 时无 需缴 纳赎 回费; 持有 人在2009 年8 月28 日( 含该 日) 之后 交易 申请获 得的 大 成债C 份 额 ( 即2009 年8 月28 日 ( 含该 日) 之后 提交 的 交易申 请, 并得 到有 效确 认的份 额) , 将按下 述公 式收 取赎 回费 用,赎 回费 用的25% 计入 大成债C 的基 金财 产。 大成债C 的净 赎回 金额 为赎 回金额 扣减 赎回 费用 ,计 算公式 如下 :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数 ×赎 回申请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 回金 额- 赎回费 用 (2) 申请 日(T 日 )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在当 天证 券交 易所收 市后 计算 ,并 在T+1 日公告 。 遇特殊 情况 ,经 中国 证监 会同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 计 算和公 告。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公式 为: 基金份 额净 值= 基金 资产 净值总 额/ 发 行在 外的 基金 份额总 数。 3 .销 售服 务费 投资者 选择 持续 性收 费模 式, 按 照0.30%/ 年 的年 费率 从该类 基金 份额 对应 的基 金财产 中 按日计 提持 续性 销售 服务 费。 计算方 法如 下: 每日销 售服 务费 =该 收费 模式下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总额 ×销 售服 务费 率/ 年 计提天 数 销售服 务费 每日 计算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托 管人 于次 月的前2个 工作日 内从 基金 资产 中一 次性支 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5 销售服 务费 用于 支付 基金 的营销 费用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服 务费 等 。 基 金管 理人 须 在招 募 说明书 或最 新的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或 其他 公告 中予 以载 明, 并 需在 定期 的监察 稽核 报告 、 基 金的 半年度 报告 和年 度报 告里 , 依 法对 持续 性销售 服务 费的计 提 、 列 支 等情况 进行 专项 说明 。 对于采 用持 续性 销售 服务 费模式 的新 的申 购, 每笔 申购的 最低 金额 为人 民币1000元。 4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 情况调 整本 基金 的申 购和 赎回费 率, 调整 结果 将至 少提前 两 日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的 媒体 上公 告。 5 .基 金转 换费 用: 详情请 见 “ 八、 基金 转换 ”。 (三)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应 按国 家税 收法律 、法 规履 行其 纳税 义务。 按照国 家现 行税 收法 律、 法规规 定 , 个 人投资 者投 资本基 金所 获增 值部 分免 税, 机构 投 资者投 资本 基金 所获 增值 部分应 按相 关规 定缴 纳企 业所得 税。 十 五、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的1月1 日 至12 月31 日 ;如果 基金 合同 生效 至12 月31日之 间少于3个 月, 可以 并入 下 一个会 计年 度;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 人各自 保留 完整 的会 计账 目、凭 证并 进行 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与基 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 基金 审计 1 .本 基金 管理 人聘 请普 华 永道中 天会 计师 事务 所有 限公司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基金年 度 财务报 表进 行审 计。 普华 永道中 天会 计师 事务 所有 限公司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6 金托管 人相 互独 立, 并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须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3 .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 认 为 有充 足理 由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 ,须 经基 金托管 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同 意,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可 以更换 。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应在5个 工作 日 内公 告 。 十 六、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按 照 《 基金法 》 、 《 信息 披露 办 法》 及其 实施 准则 、 基金 合同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办理 。 本 基 金的 信 息 披 露 事项 将 通 过 中国 证 监 会 指 定的 全 国 性 报刊 ( 以 下 简称 “ 指定 报刊 ”) 和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互联 网网站 (以 下简 称 “ 网站 ”) 等 媒介 披露 。 (一) 基金 募集 信息 披露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 基金 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编 制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并 在 本基金 发 售前 3 天将 招募 说明 书 、 基金合 同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和 网站 上。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同 时将 基金 合同 、基 金托管 协议 登载 在网 站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 露招募 说 明书的 当日 登载 于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登 载基 金合 同生 效 公 告 。 (二) 定期 报告 本基金 定期 报告 包括 年度 报告、 半年 度报 告、 季 度 报告、 基金 净值 公告 及更 新的招 募 说明书 ,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基 金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及 相关法 律、 法规 的 规 定 和 中 国证 监 会 颁 布的 有 关 证 券 投资 基 金 信 息披 露 内 容 与 格式 的 相 关 文件 进 行 编 制并 公告, 同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1. 年 度报 告: 基金 年度 报 告经注 册会 计师 审计 后在 基金会 计年 度结 束后 的 90 日内公 告。 2.半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 度报告 在基 金会 计年 度 前 6 个月 结束 后的 60 日内 公 告。 3.季 度报 告: 基金 季度 报 告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 束之 日起 15 个 工作 日内 公告 。 4.基 金净 值公 告: 每开 放 日公布 前一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5 . 更 新的招 募说明 书:更新 的招募 说明书 由基金 管理 人编制 并公告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于 每 6 个 月结 束 后 45 日内公 告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并在 公告 前 15 日 报中 国证监 会审 核 。 ( 三) 临时 公告 基金在 运作 过程 中发 生如 下可能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事项 时, 基 金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7 管理人 须按 照法 律法 规及 中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 定及 时报告 并公 告: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提 前终 止基 金合 同; 3.延 长基 金合 同期 限; 4.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5.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6.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7.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8.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9 . 基 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总 经理及 其他高 级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10.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1.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十; 12.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3.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4.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 政处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5.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6.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7.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8.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 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9.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20.变 更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21.基 金更 换注 册登 记机 构; 22.开 放式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3.开 放式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率 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24.开 放式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延期 支付 ; 25.开 放式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赎 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26.开 放式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购 、赎 回; 27.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四)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 应 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发 售机构 的 住所, 供公 众 查 阅、 复制 。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8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 以 及基金 上 市交易 的证 券交 易所 供公 众查阅 、复 制。 在支付 工本 费后 ,可 在合 理时间 内取 得上 述文 件的 复制件 或复 印件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 所公 告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十 七、 风险揭 示 (一) 市场 风险 市场风 险主 要是 债券 市场 变化给 投资 带来 的收 益不 确定性 ,主 要有 : 1.政 策风 险 货币政 策、 财政 政策 、 产 业 政策等 国家 宏观 经济 政策 的变化 对债 券市 场产 生一 定影响 , 从而导 致市 场价 格波 动, 影响基 金收 益而 产生 的风 险。 2.经 济周 期风 险 证券市 场 是 国民 经济 的晴 雨表 , 而 经济 运行 则具 有 周期性 的特 点 。 随 宏观 经 济运行 的 周期性 变化 ,基 金所 投资 于国债 与企 业债 的收 益水 平也会 随之 变化 ,从 而产 生风险 。 3.利 率风 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 变化 直接 影响着 国债 的价 格和 收益 率, 进而 影响 金融 债、 企 业债的 价 格和收 益率 ,同 时影 响债 券利息 的再 投资 ,上 述变 化将直 接影 响本 基金 的收 益。 4.收 益率 曲线 风险 不同到 期债 券应 具有 不同 收益率 , 若收 益率 曲线 没 有如预 期变 化导 致基 金投 资决策 出 现偏差 将影 响基 金的 收益 水平。 5.购 买力 风险 基金收 益的 一部 分来 自于 固定收 益类 证券 的利 息收 入,并 将以 现金 形式 分给 投资 者。 但该部 分收 入可 能因 为通 货膨胀 的影 响而 使相 对购 买力下 降 , 从 而使 基金 的实 际投资 收益 下 降。 (二) 个券 投资 风险 1.发 债公 司信 用风 险 发债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影响 , 如管 理能 力 、 财务状 况 、 市 场前 景 、 行 业 竞争、 人员素 质等 都会 导致 公司 偿付能 力发 生变 化。 如果 基金投 资的 公司 债所 在公 司经营 不善 , 导 致不能 按期 付息 或偿 还本 金,将 影响 基金 收益 。 2.附 有期 权特 征的 债券 带 来的期 权风 险 目前市 场上 的可 转债 、 可 提前赎 回类 债券 由于 隐含 期权 , 导 致市 场波 动不 但 会引起 期 权价值 变化 ,还 会造 成债 券未来 的现 金流 的不 确定 性,影 响基 金投 资收 益。 (三) 管理 风险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9 1 . 在 基金管 理运作 过程中, 基金管 理人的 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技能 等, 会影 响其对 信息 的占 有以 及对 经济形 势、 证券 价格 走势 的判断 ,从 而影 响基 金收 益水平 ; 2 .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的管理 手段和 管理技 术等 因素的 变化也 会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四) 流动 性风 险 流动性 风险 包括 两方 面 : 一是基 金管 理人 为实 现收 益而进 行组 合调 整时 可能 无法按 预 期的价 格将 债券 买进 或卖 出;二 是为 应付 投资 者的 赎回, 基金 管理 人的 现金 支付出 现困 难 , 被迫在 不适 当的 价格 大量 抛售债 券。 两者 均可 使基 金净值 受到 不利 影响 。 (五) 产品 特有 风险 1.本 基金 在类 属资 产配 置 层次采 用修 正的 均值- 方差 模型进 行优 化处 理, 由于 每次参 数估计 的误 差导 致结 果可 能并非 最优 。 2 . 由 于新股 申购受 国家政策 影响较 大,在 目前的 市值 配售机 制下, 本基金 只能 参与 网下部 分的 新股 申购 , 相 对市场 来说 申购 频率 大大 降低, 导致 投资 收益 率可 能不及 市场 总体 水平 。 另 一方 面, 基金 持 有的新 股获 准上 市流 通后 二级市 场的 价格 有可 能跌 破发行 价 , 从 而 使基金 净值 受到 不利 影响 。 (六) 其他 风险 1.因 技术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电脑 系统 不可 靠产 生的风 险; 2 . 因 基金业 务快速 发展而在 制度建 设、人 员配备 、内 控制度 建立等 方面不 完善 而 产 生的风 险; 3.因 人为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内幕 交易 、欺 诈等 行为产 生的 风险 ; 4.对 主要 业务 人员 如基 金 经理的 依赖 而可 能产 生的 风险; 5.因 业务 竞争 压力 可能 产 生的风 险; 6.其 他风 险。 十 八、 基金合 同的 终止和 基金 财产的 清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应 当终 止: 1. 在基 金的 存续 期间 内,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连 续 60 个 工作 日达 不到 100 人 , 或基 金资产 净值 连 续 60 个工 作 日低于 人民 币 5000 万元, 报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后, 基金管 理人 宣 布基金 合同 终止 的; 2.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表决提 前终 止的 ; 3.因 重大 违法 、违 规行 为 ,基金 合同 被中 国证 监会 责令终 止的 ; 4 . 基 金管理 人因解 散、破产 、撤销 等事由 ,不能 继续 担任本 基金管 理人的 职务 ,而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0 无其他 适当 的基 金管 理公 司承受 其原 有权 利及 义务 ; 5 . 基 金托管 人因解 散、破产 、撤销 等事由 ,不能 继续 担任本 基金托 管人的 职务 ,而 无其他 适当 的托 管机 构承 受其原 有权 利及 义务 ; 6.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终止事 由。 (二)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自 发生 导致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形 之日 起 3 个 工作 日 内成立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基金财 产清算 组必 须在 中国 证监 会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 2 . 基 金财产 清算组 成员由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 具有从 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请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 . 基 金财产 清算组 负责基金 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三)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1 . 基 金合同 终止后 ,由基金 财产清 算组统 一接管 基金 财产, 其他任 何人不 得处 理和 处置; 2.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 核查和 确认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 4.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变现 ; 5.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6.公 布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 ; 7.进 行基 金剩 余资 产 的 分 配。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清 算组 在进 行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 生的 所有合 理费 用 , 清 算费 用 由清算 小 组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五) 基金 剩余 资产 的分 配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全 部 基 金 财 产 扣 除 基 金 清 算 费 用 、 其 他 相 关 费 用 和 债 务 后 的 剩 余 资 产,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六) 基金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合 同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后 的 5 个工 作日 内由基 金清 算小 组公 告 ; 清算过 程 中的有 关重 大事 项应 及时 公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由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报 经中 国证监 会批 准 后 3 个 工作 日 内 公告 。 (七) 基金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清 算 账 册及 有关 文件 由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 以 上。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1 十 九、 基金合 同内 容摘要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和 义务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1) 出席 或委 派代 表出 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行 使表决 权; (2) 取得 基金 收益 ; (3) 监督 基金 经营 情况 , 依照规 定的 程序 和方 式获 取基金 业务 及财 务状 况的 资料; (4) 申购 、赎 回基 金单 位 ; (5) 取得 基金 清算 后的 剩 余资产 ; (6) 因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销售机 构、注 册登 记机构 的错误 导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受 损的 情况 下索 取赔偿 ; (7) 提请基 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或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履行 按本基 金合同 规定 应尽 的义务 ; (8)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9) 法律 、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10) 依据 其持 有的 基金 单位享 有并 行使 权利 ,每 份基金 单位 具有 同等 的合 法 权 益 。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1) 遵守 基金 合同 ; (2) 交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规定 的费 用; (3)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终 止的有 限责 任;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活 动; (5) 法律 、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1.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根据《 运作 办法 》、 基金 合同和 其他 有关 法规 ,基 金管理 人享 有如 下权 利: (1) 自本基 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定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2) 获得 基金 管理 人报 酬 ; (3) 销售 基金 单位 ,办 理 其他基 金交 易业 务; (4) 选择、 更换基 金销售代 理人, 对基金 销售代 理人 的相关 行为进 行监督 和处 理。 如认为 基金 销售 代理 人违 反基金 合同 、 《基 金销 售代 理协议 》 及 国家 法律、 法规 的有关 规定 , 应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其他 监管部 门,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护 基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 (5) 依照《 运作办 法》及其 他有关 规定, 代表基 金行 使因基 金投资 而获得 的任 何权 利;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2 (6) 在事先 征得基 金托管人 书面同 意的前 提下, 基金 管理人 可以授 权有关 人员 代表 基金管 理人 履行 基金 合同 项下的 任何 义务 或责 任; (7) 监督基 金托管 人,如认 为基金 托管人 违反了 基金 合同及 国家法 律、法 规的 有关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中国 人民 银行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 资者 的利益 。 除非 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及 《托 管协议 》 规 定, 否则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的行 为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8) 法律 、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根据《 运作 办法 》、 基金 合同和 其他 有关 法规 ,基 金管理 人负 有如 下义 务: (1) 自基 金 合 同生 效 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2) 配备足 够的具 有专业资 格的人 员进行 基金投 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 营方 式管理 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3) 配备足 够的专 业人员办 理基金 单位的 认购、 申购 和赎回 业务或 委托其 他机 构代 理该项 业务 ; (4) 配备 足够 的专 业人 员 进行基 金的 注册 登记 或委 托其他 机构 代理 该项 业务 ; (5) 建立健 全内部 风险控制 、监察 与稽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 所管 理的基 金财 产和 管理 人的 资产相 互独 立, 保证 不同 基金在 资产 运作 、 财 务管 理等方 面相 互独 立; (6) 除依据 《运作 办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外,不 得为自 己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运作 基金 财产 ; (7)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 督; (8) 按规 定计 算并 公告 基 金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 值; (9) 严格 按照 《 运作 办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 (10)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不得 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投资 意向 等。 除《 运作 办法 》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规 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得向他 人 泄 露 ; (11) 开放 式基 金 合 同生 效 后的 存续 期间 内, 其有 效持有 人数 量连 续 20 个 工作日 达 不到 100 人 , 或 者连 续 20 个工作 日最 低基 金资 产净 额低 于 5000 万 元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及 时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说 明出现 上述 情况 的原 因以 及解决 方案 ; (12 ) 依 据本 基金 合同 决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并 按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3)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4)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股 和直 接管 理; (15) 依据 《运 作办 法》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6) 保存 基金 的会 计账 册、报 表、 记 录 15 年以 上 ;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3 (17 ) 确 保向 基金 投资 者 提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 规定时 间发 出 ; 并 且保 证 投资者 能 够按照 招募 说明 书公 告的 时间和 方 式 , 随 时查 阅到 与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得到 有关 资料 的复印 件; (18) 参加 基金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 (19) 面临 解散、 依法 被 撤销、 破产 或者由 接管 人 接管其 资产 时 , 及 时报 告 中国证 监 会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20) 因过 错导致 基金 财 产的损 失, 应承担 赔偿 责 任, 采 取适 当、 合 理的 方 式向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进行 赔偿 ;该 过错责 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因估 值错 误导 致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损失 , 应 承担赔 偿责 任, 该过 错责 任不因 期 退任而 免除 ; (22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务 , 因基 金托 管 人 的 过错造 成 基金财 产损 失时 ,应 为基 金向基 金托 管人 追偿 ; (23) 法律 、法 规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 (三)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1.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根据《 运作 办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法规 ,基 金托管 人享 有如 下权 利: (1) 根据 法律 、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保 管基 金财 产,监 督本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2) 依据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 得基金 托管 费用 ; (3) 监督基 金管理 人,如认 为基金 管理人 违反了 基金 合同及 国家有 关法律 法规 ,应 呈报中 国证 监会 和中 国人 民银行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基 金 投 资者 的利 益。 除非法 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及 《托 管协 议 》 规定, 否则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的 行为 不承 担任何 责任 ; (4) 事先通 知基金 管理人的 前提下 ,基金 托管人 可以 授权有 关人员 代表基 金托 管人 履行基 金合 同项 下的 任何 义务或 责任 ; (5) 有权 对基 金管 理人 的 违法、 违规 投资 指令 不予 执行, 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6) 监督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 构的基 金注 册及 过户 登记 服务; (7) 法律 、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根据《 运作 办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法规 ,基 金托管 人负 有如 下义 务: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保 管基 金财 产; (2) 设立专 门的基 金托管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 业场 所,配 备足够 的、合 格的 熟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 建立健 全内部 风险控制 、监察 与稽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 基金 财产的 安全 , 保 证其 托管 的基金 财产 与托 管人 的资 产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 互独立 ; 对 不同 的基 金分别设置账 户,独立核 算,分账 管理,保证 不同基 金之间在名册 登记、账户 设置、资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4 金划拨 、账 册记 录等 方面 相互独 立; (4) 除依据 《运作 办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外,不 得为自 己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管 基金 财产 ;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 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以基金 的名义 设立证券 账户、 银行账 户等基 金财 产账户 ,负责 基金投 资于 证券 的清算 交割 ,执 行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指令 ,负 责办 理基金 名下 的资 金往 来; (7) 保守基 金商业 秘密。除 《运作 办法》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 外, 在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单位基 金资 产净 值; (9) 采取适 当、合 理的措施 ,使基 金单位 的认购 、申 购、赎 回等事 项符合 基金 合同 等有关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10) 采取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 使基 金管 理人 用以 计算基 金 单 位认 购、 申购 、 赎回 和 注销价 格的 方法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或 其他 法律文 件的 规定 ; (11 ) 采 取适 当 、 合 理的 措施 , 使 基金 投资 和融 资 的条件 符合 法律 、 法规 、 《基 金合 同》或 其他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12 ) 按 规定 出具 基金 业 绩和基 金托 管情 况的 报告 , 并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中 国人民 银 行; (13) 负责 基金 认购 、申 购和赎 回业 务的 资金 保管 和清算 ; (14 ) 在 定期 报告 内出 具 托管人 意见 , 说明 基金 管 理人在 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严 格 按照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进行 ;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 未执 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行 为, 还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人 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15) 按有 关规 定, 保存 基 金的会 计账 册、 报表 和记 录等 15 年 以上 ; (16)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7 )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和 赎 回 款 项; (18) 参加 基金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 (19)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销、 破产 或者 由接 管人 接管其 资产 时, 应及 时报 告 中国证 监 会和中 国人 民银 行, 并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20 ) 因 过错 导致 基金 资 产的损 失 , 应 承担 赔偿 责 任, 该过 错责 任不 因其 退 任而免 除; (21 )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按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 因基 金管 理人 的 过错造 成 基金资 产损 失时 ,应 为基 金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 (22) 法律 、法 规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召 开事 由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5 (1) 有以 下情 形之 一的 , 应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①修改 基金 合同 ( 基金 合 同中约 定可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协 商后 修改 而无需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情形除 外) ; ②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③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④提前 终止 基金 合同 ; ⑤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⑥ 代 表 基 金 总 份额 10% 以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就 同一 事 项 要 求 召 开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⑦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要求 召 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⑧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⑨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⑩法律 、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2) 有以 下情 形之 一的 , 经基金 合同 约定 可由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改 , 无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①调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②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围 内变更 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赎回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 ③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④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涉 及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变化 ; ⑤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⑥按照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规定 不需 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2.召 集方 式 (1) 在正常 情况下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由基金 管理 人召集 ,基金 管理人 未按 规定 召集或 者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托 管人 召集 ; (2) 基金托 管人认 为有必要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 当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十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知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起 六十 日内 召开 ; 基 金管理 人决 定 不 召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自行 召集。 (3) 代表基 金份额 百分 之十 以上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认 为有必 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起 十日 内决 定是否 召集 ,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管理 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日 起六 十日 内召 开;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 集, 代表基 金份 额 百 分之十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仍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 应当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书面提 议。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日 起十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金 份额 持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6 有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 定 之日 起六 十日内 召 开 。 (4)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都 不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有 权自行 召集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自 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 应 当至少 提前 三十 日向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5)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依法自 行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配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3.通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至 少提 前 30 天 ,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 的信息 披露 媒体 公告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知至少 应载 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方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主要 事 项、议 事程 序;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书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5) 会议 的表 决方 式; (6)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电话 ; (7) 与会 者需 要准 备或 履 行的文 件和 手续 ; (8) 召集 人认 为需 要通 知 的其他 事项 。 采取通 讯方 式开 会并 进行 表决的 情况 下 , 会 议通 知 应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由 召集人 决 定通讯 方式 和书 面表 决方 式, 并在 会议 通知 中说 明本 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的 具体 通 讯方式 、委 托的 公证 机关 及其联 系方 式和 联系 人、 书面表 决意 见的 寄交 和收 取方式 等 。 4.会 议召 开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方式 包括 现场 开会 与通 讯方式 开会 。 会议的 召开 方式 由召 集人 确定 , 但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必 须以 现场 开会方 式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应 当有 代 表 在 权 益 登记 日 基 金总 份 额 50% 以上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参加 方可 召开 。 (1) 现场 开会 。 现场开 会并 符合 下列 条件 时,可 以进 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议 程: ①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本人 出席或 通过 授权 委派 其代 理人出 席 ,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 人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出 席; ②本人 出席 会议 者应 持有 本基金 份额 凭证 、 受托 出 席会议 者应 出具 委托 人 持 有本基 金 份额的 凭证 及委 托人 的授 权委托 书应 符合 法律 、法 规、本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规 定。 ③经核 对 , 汇 总到 会者 出 示的在 权益 登记 日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显 示 , 有 效 的基金 份 额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7 (2) 通讯 方式 开会 通讯方 式开 会应 以书 面方 式进行 表决 。符 合以 下条 件的通 讯开 会有 效: ①召集 人应 按本 基金 合同 规定公 告会 议通 知 , 在 两 个工作 日内 在指 定媒 体上 连续公 布 相关提 示性 公告 ; ②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 人 (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 和 公 证机关 的 监督下 按照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方式 收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书 面 表 决意 见; ③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提 交 的持有 本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托出 席会 议者 出具 的委 托人持 有本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委 托人 的 授权委 托书 应符 合法 律、 法规、 本基 金合 同和 会议 通知的 规定 ; ④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或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意见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 有的基 金 份额在 基金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份 额 的 50 %以 上。 (3) 不论 现场 开会 或通 讯 方式开 会 , 若 该次 会议 不 符合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开 会条件 , 则该次 会议 不得 审议 会议 通知中 的各 项议 题 , 但 召集 人可以 按照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方 式和 程 序,对 于同 一议 题再 次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再次开 会日 期的 提前 通知 期限为 30 天, 但确定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 日不 发生变 化 ; 再 次 召开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需满 足上 述现 场开 会或 通讯方 式开 会的 各项 条件 方为有 效。 5.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 如修改 基金 合同 、 提前 终 止基金 合 同、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更 换基金 托管 人、 与其 他基 金合并 、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提 高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报 酬以 及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 他事项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单独或 合并 持有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 10 % 以上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可 以 在大 会 召 集 人发 出 会 议 通 知前 向 大 会 召集 人 提 交 需 由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审议 表决的 提案 。 大会召 集人 在会 议通 知公 告前应 当按 照以 下原 则对 提案进 行审 核: ①关联 性: 提案 涉及 事项 与本基 金有 直接 关系 , 并 且不超 出法 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规 定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职权范 围的 , 应提交 大会 审议 ; 对 于不 符合上 述要 求的 , 不 提交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如果召 集人 决定 不将 提案 提交大 会表 决, 应当 在该 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上进 行解 释和 说明 。 ②程序 性 : 大 会召 集人 可 以对提 案涉 及的 程 序 性问 题作出 决定 。 如将 提案 进 行分拆 或 合并表 决 , 需 征得原 提案 人同意 ; 原提 案人不 同意 变更的 , 召集 人可以 就程 序性问 题提 请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作 出决 定,并 按照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定 的程 序进 行审 议。 单 独或合 并持有 权益 登记日 基金总 份额 10 %以上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的 提案 , 以及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提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表 决的 提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8 案,未 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通 过, 就同 一提 案再次 提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的 , 时间间 隔不 少 于 6 个 月。 对于召 集人 未列 入会 议通 知并公 告的 提案 , 该提 案 的提案 人可 在本 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后 按本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2) 议事 程序 ①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 7 款 规定 的程 序确 定和 公布监 票 人, 然 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案 , 经 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律 师见 证并 形成 大会 决议。 大会 主持 人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出席 会议的 代表 , 在 基金 管理 人未能 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基 金托 管人 授权出 席会 议的 代表 主持 ;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均未 能主 持大 会,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 额 50% 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召 集 人 应 当 制 作 出 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 名 册 ,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 人 员 姓 名 ( 或 单 位 名 称) 、 身 份证 号码、 住处 地址、 持 有或 者代 表有 表 决权的 基金 份额、 委托 人 姓名 (或 单位 名 称)等 事项 。 ②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由召 集人 至少 提 前 30 天公布 提案 ,在 所通 知的 表决截 止 日期第 二天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 在公 证机 构监 督下 形成决 议。 6.表决 (1)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所持每 份基金 份额有 一票表 决权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可 以委 托代 理人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并 行使 表决 权。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分 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①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 上通 过方 为有 效; 除 下 列(2 )所 规定 的须 以特 别 决议通 过事 项以 外的 其他 事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 方式 通过。 ②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须 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2/3 以上 通过 方可 作 出。更 换 基金管 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 人、 提 前终 止基 金合 同、 转 换基金 运作 方式 必须 以特 别决议 通过 方 为有效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采取记 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4) 采取通 讯方式 进行表决 时,符 合会议 通知规 定的 书面表 决意见 为有效 表决 。除 非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 证据证 明, 否则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书 面表 决意 见为有 效表 决; 表决 意见 模糊不 清或 相互 矛盾 的为 无效表 决, 但应 当计 入出 具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额 总数 。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9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各项 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列 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议 、 逐项表 决。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得就 未经 公告 的事 项进 行表决 。 7.计票 (1) 现场 开会 ①如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召集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出 席 会 议 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中 选 举 两名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代 表 与大 会 召 集 人授 权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 担任 监票人 ;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 召 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在 会 议 开 始后 宣 布 在 出 席会 议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中选 举 三 名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代表担 任监 票人 。 ② 监 票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表 决 后 立 即 进 行 清 点 并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当 场 公 布 计 票 结果。 ③如果 会议 主持 人对 于提 交的表 决结 果有 怀疑 , 可 以对所 投票 数进 行重 新清 点; 如果 会议主 持人 未进 行重 新清 点, 而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代 理人 对 会议主 持人 宣布 的表 决结 果有异 议, 有权 在宣 布表 决结果 后立 即要 求重 新清 点; 重 新清 点以 一次为 限, 会议 主持 人应 当于重 新清 点后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④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关 予以公 证。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 式为 : 由 大会 召 集人授 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托 管 人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计 票过程 予以 公证 。 8.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表决 通过的 事项 , 召集 人应 当 自通过 之日 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监 会 核准或 者备 案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定的 事项 自中 国证监 会依 法核 准或 者出 具无异 议意 见 之日起 生效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日 内在 至 少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报刊上 公 告 。 (五)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和 终止 1.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1) 本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应 经基金 合同 各方 当事 人的 同意; (2) 基金 合同 修改 的内 容 应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3)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应 报 中国证 监会 批准 ,并 自批 准之日 起生 效。 如 因 相 应 的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动 并 属 本 基 金 合 同 必 须 遵 照 进 行 修 改 的 情 形 或 基 金 合 同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90 的 修 改 事 项 对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利 益 无实 质 性 不 利影 响 的 , 可 不经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决 议,而 经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修 改后 公布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出现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同 终止 的情 形之 一时 , 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可 以 终止基 金 合同。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应依据 法律 、法 规和 本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对 基金 财产 进行清 算。 (六)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和 终止 1.违 约责 任 (1) 由于本 基金合 同当事人 的过错 ,造成 基金合 同不 能履行 或不能 完全履 行的 ,由 有过错 的一 方承 担违 约责 任; 如属 基金 合同两 方或 多方当 事人 的过 错, 根据 实际情 况 , 由 双 方或多 方承 担各 自应 负的 违约责 任。 但是 发生 下列 情况, 当事 人可 以免 责: ①因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按照中 国证 监会 的规 定或 当时有 效的 法律 、 法规 或 规章的 作 为或不 作为 而造 成的 损失 ; ②在没 有欺 诈或 过错 的情 况下 , 因 基金 管理 人由 于 按照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投 资原则 而 履行或 不履 行其 投资 义务 而造成 的损 失。 (2) 本基金 合同当 事人违反 本契约 的,应 向其他 各方 当事人 支付违 约金, 如果 由于 违约已 给其 他方 造成 的直 接经济 损失 超过 违约 金的 ,还应 就超 过部 分进 行赔 偿。 (3) 基金 合同 能够 继续 履 行的, 应当 继续 履行 。 2.争 议的 处理 本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发 生纠 纷时 , 可 以通 过协 商或 调 解解决 。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不愿通 过 协商、 调解 解决 或协 商、 调解不 成的 ,可 向基 金托 管人所 在地 有管 辖权 的人 民法院 起诉 。 (七) 基金 合同 的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营业 场所 , 基金 投资 者 可免费 查 阅, 也 可按 工本 费购 买本 基 金合同 印制 件或 复印 件; 如 涉及争 议事 项需 协商 、 仲 裁 或诉讼 的, 应以基 金合 同正 本为 凭。 二 十、 基金托 管协 议内容 摘要 (一)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本基金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为 : 基金管 理人 :大 成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中 国农 业银 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二) 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 管理人 之间 的业 务监 督、 核查 1.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的监 督和 核查 (1) 监督 和核 查的 内容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91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运 作办 法》、 基金 合同 和有 关证 券法规 的规 定, 对基 金投 资范 围 、 基金资 产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 基 金资 产核 算、 基金 资 产 净值 的计 算 、 基金 管理 人报酬 的计 提和 支付、 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基金 收益 分配 等行 为的 合法性 、合 规性 进行 监督 和核查 。 (2) 处理 方式 和程 序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违 规 行 为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通知 后应及 时核 对确 认并 以书 面形式 给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 在 限期 内, 托 管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正 。 基 金管 理人 对托 管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 应 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同 时 通知基 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并 将 纠 正结果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 2.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 人的监 督和 核查 (1) 监督 和核 查的 内容 根据 《 运作 办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就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及时 执 行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 是否 妥善 保管 基金 的全 部资产 、 是 否及 时执 行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 是 否擅 自动用 基金 资产 、 是 否及 时准确 的收 妥基金 的申 购资 金和 支付 赎回资 金 、 是 否 按时将 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收益 划入 分红 派息 账户 、 是 否及 时按 照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 支 付注册 登记 机构 的手 续费 等事项 ,对 基金 托管 人进 行监督 和核 查。 (2) 处理 方式 和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定期 对基 金托 管人 保 管的 基金 财产 进行 核查。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未对 基金 财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 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 因 托管 人的过 错导 致基 金财 产灭 失、 减损 、 或 处于 危险 状 态的 , 应 以书 面方式 要求 托管人 予以 纠正 和采取 必要 的补 救措 施。 基金管 理人 有义 务要 求基 金托管 人赔 偿基 金因 此所 受的损 失。 (3) 基金管 理人发 现基金托 管人的 行为违 反《运 作办 法》、 《基金 合同》 和其 他有 关证券 法规 的规 定, 应及 时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管 理人 发出 回函 。 在 限期内 ,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复 查 , 督 促托 管人 改正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纠 正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 应 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同 时 通知基 金 托管人 限期 纠正 ,并 将纠 正结果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 3.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有义 务配 合和 协助 对方 依照本 协议 对基 金业 务执 行监督 、 核查。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无正当 理由 ,拒 绝、 阻挠 对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 权 , 或采取 拖延 、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对方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节 严重或 经监 督方 提出 警告 仍不改 正的 , 监督方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92 (三)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1.基 金财 产 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 完整保 管所 收到 的本 基金 的全部 基金 财产 ; (2) 本基金 财产应 独立于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的 资产。 基金托 管人为 基金 设立 独立的 账户 , 本 基金 财产 与托管 人的 其他 资产 及其 他基金 的资 产实 行严 格的 分账管 理。 未经 基金管 理人 的指 令, 不得 自行运 用、 处分 、分 配基 金的任 何资 产; (3) 对于基 金应收 资产,应 由基金 管理人 负责与 有关 当事人 确定到 账日期 并通 知基 金托管 人, 到账 日基 金资 产没有 到达 托管 人处 的, 基金托 管人 应及 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采 取措 施进行 催收 ,由 此给 基金 造成损 失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负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追偿 基 金的 损失 ; (4) 在保管 基金财 产中知悉 的有关 基金财 产运作 情况 的信息 应严格 保密( 法律 、法 规、基 金合 同或 中国 证监 会要求 披露 的出 外) 。 2.基 金合 同生 效时 募集 资 金的验 资 基金募 集期 满 , 由 基金 管 理人聘 请具 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行 验 资, 出 具验 资报 告。 验资 报告应 由参 加验 资 的 2 名 以上 ( 含 2 名) 中国 注册 会计师 签字 方为 有效;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募 得的全 部资 金存 入基 金托 管人以 本基 金名 义开 立的 资金账 户中 。 3.投 资者 申购 资金 的收 集 和赎回 资金 的派 发 基金托 管人 应根 据注 册登 记机构 的通 知及 时查 收基 金 投资 者 的 申购 资金 是否 到账 , 对 于未准 时到 账的 资金 ,要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管理 人负 责催 收。 投资者 赎回 的资 金, 基金 托管人 应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令 进行 按时 划拨 。 基金托 管人 收发 完基 金申 购、 赎回 资金 后, 应立 即 将最新 基金 单位 总份 数和 基金资 产 总值和 净值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和注 册登 记机 构,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和注 册登 记机构 核对 。 4.基 金资 金账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1) 基金的 基本银 行存款账 户由基 金托管 人以基 金名 义在基 金托管 人的营 业机 构开 设。 基 金托 管人 也可 以根 据本托 管协 议的 规定 , 以 同样的 方式 在证 券交 易场 所的资 金清 算银 行开立 一般 银行 存款 账户 (用于 证券 交易 的资 金 清 算)。 (2) 除基金 合同中 另有规定 以外, 双方均 不得以 基金 名义在 其他银 行或非 银行 金融 机构开 立任 何基 金存 款账 户。 (3) 基金银 行存款 账户的管 理要符 合《银 行账户 管理 办法》 、《现 金管理 条例 》、 《中国 人民 银行 利率 管理 规定》 、 《 关于 大额 现金 支付管 理的 通知 》 、 《支 付结算 办法 》 以 及中国 人民 银行 的其 他规 定。 (4) 银行预 留的本 基金银行 存款账 户印鉴 由基金 托管 人保管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的指 令, 办理 资金 的收支 。 (5) 证券交 易的资 金账户由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签订交 易和资 金划转 协议 书进 行管理 ,资 金汇 划由 基金 管理人 发出 指令 , 基 金托 管人具 体办 理。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93 5.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代表 本基 金, 以托 管人 和本 基金 联 名的方 式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 责任公 司开 设证 券账 户。 证 券 账 户 一 般 按 要 求 锁 定 在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托 管 人 双 方 共 同 认 可 的 证 券 经 营 机 构 专 用交易 席位 处。 基金 托管 人要负 责管 理证 券账 户及 对账户 业务 发生 情况 进行 如实记 录。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管 人 和基金 管 理人不 得出 借和 转让 基金 的任何 证券 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金 的任 何账 户进 行本 基金业 务以 外 的活动 。 6.基 金资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 物证券 的保 管 实物证 券原 则上 保管 在基 金托管 人自 有的 并符 合保 管条件 的业 务库 中 , 也 可 以存入 中 央国债 登记 结算 公司 或交 易所登 记结 算公 司的 代保 管库中 。 保 管凭 证由 基金 托管人 保存 。 实 物证券 出入 保管 库, 应由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办 理。 7.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基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在 签署 前应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原件 全部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保管 期限 至 少 15 年。 (四) 资产 净值 计算 与复 核 1.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可 以 在 基 金 资 产 中 扣 除 的 费 用后 的 价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是指 计算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以 计算 日基 金份 额总 份数后 的 价 值 。 基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由 基金 管理 人每 日计 算, 每日 公告 。 每 月月 末 计算的 基 金资产 净值 应在 报表 中反 映。 2.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复核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后 , 将 估 值 结 果 通 过 加 密 传 真 传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托 管人 按基 金合 同规定 的估 值方 法、 时间 、 程序 进行 复核 ;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签字 、 盖 章并 以加 密 传真方 式返 回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资产净 值予 以公 告;月 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同 时进 行。 (五)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名 册的登 记与 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包 括基金 发行 期间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和 发行 后的 持有人 名 册, 由 注册 登记 机构 进行 登记并 负责 保管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通 过注册 登记 机构 取得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六) 争议 解决 方式 因本托 管协 议产 生的 争议 , 双方 当事 人应 尽量 通过 协商、 调节 途径 解决。 不 愿或者 不 能通过 协商 、调 解解 决的 ,可以 在本 托管 协议 的签 订地的 法院 通过 诉讼 解决 。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托 管人职 责, 各自 继续 忠实 、勤 勉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94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义务 ,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合法 权益 。 (七) 托管 协议 的修 改与 终止 1 . 本 托管协 议双方 当事人经 协商一 致,可 以对协 议进 行修改 。修改 后的新 协议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 金合 同》 的规定 有任 何冲 突。 修改 后的新 协议 ,报 中国 证监 会批准 后 生 效 。 2.发 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 协议终 止: (1) 基金 合同 终止 ;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财产 ;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其基 金管 理权; (4) 发生 法律 、法 规规 定 的本托 管协 议终 止事 项。 二 十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服务 对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潜 在投资 者, 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具 体情 况 提 供一 系列 的服务 , 并 将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需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增加 或变更 服务 项目 。主 要服 务内容 如下 :


(一) 客服 中心 电话 服务


投资 者拨 打基 金管 理人 客 服热 线 400-888-5558 ( 国 内免长 途 话费) 可享 有如 下服 务: A 、 自助 语音 服务 :提供 7 ×24 小 时电 话自 助语 音的 服务, 可进 行账户查询、基 金净值、 基金产品等自助 查询服务 。 B 、人工坐席 服务:提 供每周五天,每 天不少 于 8 小时 的人 工坐 席服务 (法 定节 假日 除外) 。 投资 者可 以通 过该 热线 获 得业务 咨询 、 基金账 户查 询、 交易 情况 查询、 服务 投诉 及建 议、 信息定 制、 资料 修改 等专 项服务 。 (二)综合对账单 服务


大成基金按季度和 年度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供综合 对账单服 务, 服 务形 式包 括网 站自 助查询 、 电 子邮 件账 单、 手机短 信账 单、 客服 热线 查询、 纸质 对账 单邮寄 等。 其中 ,纸 质对 账单邮 寄仅 限 70 岁以 上持 有人、 或确 有需 要并 已订 制纸质 对账 单 的持有 人。 (三) 财经 汇资 讯服 务


大成财 经汇 是专 为大 成旗 下持有 人提 供的 资讯 服务 平台, 财经 汇提供 专业 、 独 家、 一手 的理财 资讯 , 并 采用 分级 服务方 式提 供差 异化 资讯 服务。 投资 者可 登录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www.dcfund.com.cn ) 财经 汇 平台或 下载 财经 客户 端, 免费使 用。 (四)网站自 助服务


基金管理人网站(www.dcfund.com.cn )为投资者提 供基金账 户 及交易 情况 查询 、 个 人资 料修改 、 手机 短信和 电子 邮件信 息定 制等 自助 服务 , 提 供理 财刊 物 查阅 、 公 司公 告、 热点 问答 、 市 场点 评等 信息 资讯 服 务。 同时 , 网 站还 设有 电子 邮箱服 务 (客 户服务 邮箱 :callcenter@dcfund.com.cn ) 和网 上在 线 答疑服 务。 (五) 网上 交易 服务


本 基金管 理人 已开 通个 人投 资者网 上交 易业 务。 个人 投资者 通过 基金管理人网 站 www.dcfund.com.cn 可以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撤单、基 金 定投、 分红 方式 修改 、 账 户资料 修改 、 交 易密 码修 改、 交 易情 况查 询和 账户 信息查 询等 各类 业务。 其中 ,基 金定 投、 转换等 业务 的开 通时 间, 已另行 公告 为准 。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95 (六) 财富 俱乐 部


财富 俱乐部 是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中的 高端 (VIP ) 客 户专 门设立 的 服务体 系, 将为 高端 (VIP )客户 提供 专项 的个 性化 服务。 (七) 投资 理财 中心


大 成基金 各地 投资 理财 中心 负责所 辖区 域高 端 (VIP ) 客户的 柜 台式服 务工 作。 (八) 客户 投诉 建议 受理 服务


投资 者可 以通 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的柜 台、 投 资理 财中心 、 客 服热 线、 网站 在线栏 目、 电子 邮件 及信 函等渠 道进 行投 诉或 提出 建议。 对于 受理 的投诉 或建 议, 基金 管理 人承诺 最迟 T+1 日内 给予 回复; 不能 及时 回复 的, 在约定 的最 晚 主动联 系客 户时 间内 告知 客户。 二 十二 、其他 应披 露的事 项 (一) 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目 前无 重大 诉讼 事项。 (二) 最 近 3 年 本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及 高级 管理人 员没 有受 到任 何处 罚。 (三)2012 年 12 月 13 日至 2013 年 6 月 12 日 发布 的公告 : 1 .2012 年 12 月 18 日 《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再次提 请投 资者 及时 更新 已过期 身 份证件 或者 身份 证明 文件 的公告 》。 2 .2012 年 12 月 27 日 《关 于增加 深圳 众禄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为 代销 机构 及相 关申购 费 率优惠 的公 告 》 。 3 .2012 年 12 月 27 日《 关于旗 下基 金持 有的 “掌 趣科技 ”股 票估 值调 整的 公告 》 。 4 .2012 年 12 月 29 日《 关于持 有的 “11 康 恩贝 (122076 )” 债券 估值 调整 的公告 》 。 5 .2013 年 1 月 4 日 《关 于持有 的“ 万 科 A ”股 票 估值调 整的 公告 》。 6 .2013 年 1 月 16 日 《 大 成债券 投资 基金 分红 公告 》。 7 .2013 年 1 月 19 日《 大 成债券 投资 基 金 2013 年第 四季度 报告 》。 8. 2013 年 1 月 26 日《 大成 债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2 年第 2 期) 》 、 《 大成 债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摘 要(2012 年第 2 期) 》 9. 2013 年 2 月 22 日 《 关于 旗下部 分基 金在 中国 工商 银行开 通基 金定 投业 务并 参加定 投 申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 10. 2013 年 2 月 28 日《 关 于旗下 基金 持有 的 “1 2 吴 交 投(122506 )” 债券 估值 调 整的公 告》。 11. 2013 年 3 月 2 日《 关于 旗下基 金持 有 的 11 正泰 债 (122086 ) 债 券估 值调 整的 公告》。 12. 2013 年 3 月 19 日 《 大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关 于全 面启用 综合 对帐 服务 方式 的公告》。 13. 2013 年 3 月 26 日 《大 成债券 投资 基 金 2012 年 年 度报告 》 、 《 大成 债券 投资 基金 2012 年年度 报告 摘要 》 14. 2013 年 4 月 22 日《 大 成债券 投资基金 2013 年 第 一季度 报告 》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96 15.2013 年 4 月 25 日 《 大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关 于港 澳台居 民投 资旗 下 基 金开 立证券 投 资基金 账户 的公 告》。 16. 2013 年 4 月 26 日 《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增加华 鑫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为代 销 机构并 开通 相关 业务 的公 告》。 17. 2013 年 5 月 8 日 《 大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关 于旗 下部分 基金 在上 海农 村商 业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开通 基金 转换 业务的 公告》。 18. 2013 年 5 月 16 日 《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基 金持 有的 上海 家化 股票估 值 调整的 公告》。 19. 2013 年 5 月 21 日《 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开通支 付宝 网上 直销 交易 的公告 》 。 (四 ) 《 招募 说明 书》 及在 此之前 公告 的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与本 次更 新 的 招募 说明书 内 容若有 不一 致之 处, 以本 次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为准 。 二 十三 、对招 募说 明书更 新部 分的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露 管理 办法 》 及 其 他 有关法 律法 规 的要求 及 《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 对 2013 年 1 月 26 日公布 的 《 大成 债券 投资 基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2012 年第 2 期》 进 行了更 新, 并根 据本 基金 管 理人对 本基 金实 施的 投资 经营活 动进 行 了内容 补充 和更 新, 主要 更新的 内容 如下 : 1 .根 据最 新资 料, 更新 了 “三、 基金 管理 人 ” 部分 。 2 .根 据最 新资 料, 更新 了 “四、 基金 托管 人 ” 部分 。 3 .根 据最 新资 料, 更新 了 “五、 相关 服务 机构 ” 部 分。 4 .根 据最 新数 据, 更新 了 “九、 基金 的投 资 ” 部分 。 5 .根 据最 新数 据, 更新 了 “十、 基金 业绩 ” 部 分。 6 .根 据最 新公 告, 更新 了 “二十 二、 其他 应披 露的 事项 ” 。 7 .根 据最 新公 告, 更新 了 “二十 三 、 对招 募说 明书 更新部 分的 说明 ” 。 二 十四 、招募 说明 书存放 及查 阅方式 本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存放在 本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销售 代理 人和 注册登 记机 构的办 公 场 所, 投资 者可 在办公 时间 免费 查阅 ,也 可按工 本费 购买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复印 件 。 如涉及 争议 事项 需协 商、 仲裁或 诉讼 的, 应以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正 本为 凭。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97 二 十五 、备查 文件 1 .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大成 债 券投资 基金 募集 的文 件 2 .《 大成 债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合同 》 3 .《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开放 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4 .《 大成 债券 投资 基金 托 管协议 》 5 .法 律意 见书 6 .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和 公司 章程 7 .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和营 业执 照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〇一 三 年 七 月 二十 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