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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国沪深300(100038)

富国沪深300: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年第一号)查看PDF公告






















1 富 国 沪深 300 增强证券 投 资基 金 招 募 说明 书 (更 新 ) (二 0 一 三年 第一号) 基金管 理人:富国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中国 工商 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富国沪 深 300 增 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 【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2009 年 10 月 21 日证监许可【2009】1106 号文核准。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09 年12 月16 日正式生效。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本 招 募说 明 书 的 内 容 真实 、 准确 、 完 整 。 本 招募 说 明书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准 , 但 中国证 监 会 对 本基 金 募 集的核 准 , 并 不表 明 其 对本基 金 的 价 值 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 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资 人 拟申 购 本 基 金 时 应认 真 阅读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全 面认 识 本 基 金 产 品 的风 险 收 益特征 , 应 充 分考 虑 投 资人自 身 的 风 险承 受 能 力,并 对 于 申 购 基 金 的 意 愿、 时 机 、数量 等 投 资 行为 作 出 独立决 策 。 基 金管 理 人 提醒投 资 人 基 金 投资的 “ 买者 自 负 ”原则 , 在 投 资人 作 出 投资决 策 后 , 基金 运 营 状况与 基 金 净 值 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 截止至 2013 年 6 月 16 日,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和基金 业绩 表现 截止至2013 年 3 月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




















富国沪 深 300 增 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3 目 录 一、绪言 ............................................................ 4 二、释义 ............................................................ 5 三、基金管理人 ...................................................... 9 四、基金托管人 ..................................................... 19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3 六、基金的募集 ..................................................... 47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48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9 九、基金的投资 ..................................................... 65 十、基金的业绩 ..................................................... 76 十一、基金的财产 ................................................... 77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 79 十三、基金的收 益与分配 ............................................. 83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84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87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88 十七、风险揭示 ..................................................... 93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97 十九、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99 二十、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14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30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 132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33 二十四、备查文件 .................................................. 133




















富国沪 深 300 增 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4 一 、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 证 券 投 资基 金 运作 管理 办 法 》 (以 下 简称 《运 作 办 法 》 ) 、 《证 券 投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以及 《 富国沪深300 增强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合同”或“基金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 富国沪深 300 增强证券 投资基金 的投资目标、策略、风 险 、 费 率 等与 投 资 者投资 决 策 有 关的 全 部 必要事 项 , 投 资者 在 做 出 投资 决 策 前 应 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诺 本 招募 说 明 书 不 存 在任 何 虚假 内 容 、 误 导 性陈 述 或重 大 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 基 金 是 根 据 本招 募 说明 书 所 载 明 的 资料 申 请募 集 的 。 本 招 募说 明 书由 富国 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解释。 本 基 金 管理 人 没 有委托 或 授 权 任何 其 他 人提供 未 在 本 招 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根据 本 基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编写 , 并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准 。 基金 合 同 是 约 定 基 金当 事 人 之间权 利 、 义 务的 法 律 文件。 基 金 投 资者 自 依 基金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成 为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和本 基 金 合同的 当 事 人 ,其 持 有 基金份 额 的 行 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 规 定 享 有 权利 、 承 担义务 。 基 金 投资 者 欲 了解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权利和 义 务 , 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富国沪 深 300 增 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5 二 、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依据 《基金合同》 所募集的 富国沪深300 增强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同》 、本合同 《富国沪深300 增强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 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 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 章及规范性文件及其制定机构所作出的修订、 补充和 有权解释 《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基金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元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招募说明书














《富国沪深300 增强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即 用于公开披露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 相 关服务机构、 基金的募集、 基金合同的生效、 基金份 额的交易、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的投资、 基 金的业绩、 基金的财产、 基金资产的估值、 基 金收益 与分配、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基金的信息披露、 风 险 揭示、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 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其他应披露事项、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备 查文件等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 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 及




















富国沪 深 300 增 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6 其定期的更新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 《 富国沪深 300 增强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富国沪深 300 增强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业务规则》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或 其 他 经 国 务 院 授 权 的 银行业监管机构 基金管理人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 《基金合同》 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投资者;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 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基金直销机构


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代销机构 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 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 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 金销售 与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 申购、 赎回 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基金登记、 存管、 清算 和交收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者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清算及基金 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其 委 托 的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富国沪 深 300 增 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7 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受 《基金合同》 约束, 根据 《基金合同》 享受权利并 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在 中 国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设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和其 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可 投 资 于 中 国 境 内 合 法 募 集 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 基金管理机构、 保险公 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 律法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 《基金合同》约定 的条件,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法 定 机 构 验 资 并 办 理 完 毕 基 金 备 案 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 《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公历日 月 公历月 工作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交易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 的时间段 T 日 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 日 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富国沪 深 300 增 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8 认购 在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投 资 者 购 买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发售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 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 额的行为 申购 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 向基金管 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 向基 金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巨额赎回 在单个开放日,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 申 请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的 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 10%时的情形 基金账户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给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用 于 记 录 投 资 者 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各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 者 通 过 该 销 售 机构办理基金申购、 赎回、 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所引 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投 资 者 将 其 持 有 的 同 一 基 金 账 户 下 的 基 金 份 额 从 某 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基金转换 投 资 者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申 请 将 其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管 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 (转出基金) 的全部或部 分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且 由 同 一 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 其他开放式基金 (转入 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 资 者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 款 日 在 投 资 者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 基 金 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利润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




















富国沪 深 300 增 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9 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 本 基 金 应 收 的 申 购 基 金 款 以 及 其 他 投 资 所 形 成 的 价 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 净值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估 值 日 发 行 在 外 的 基 金 份 额总数的数值 基金资产估值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的过程 货币市场工具 现金; 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 大额存单; 剩 余 期 限 在 三 百 九 十 七 天 以 内( 含 三 百 九 十 七 天) 的 债券; 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 期限在 一年以内(含一年) 的中央银行票据; 中国证监会、 中 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 金融 工具 指定媒体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以下简 称“指定报刊” )和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 ) 不可抗力

















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三 、基 金管 理人 ( 一) 基金管 理人 概况 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敏 总经理: 陈敏(代行) 成立日期:1999 年 4 月13 日 电话: (021)20361818




















富国沪 深 300 增 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0 传真: (021)20361616 联系人: 范伟隽 注册资本:1.8 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截止于 2013 年6 月16 日) :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7.775%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7.775% 加拿大蒙特利尔银行 27.775% 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16.675% 公 司 设 立 了 投 资决 策 委员 会 和 风 险 控 制委 员 会等 专 业 委 员 会 。投 资 决策 委 员 会 负 责 制 定基 金 投 资的重 大 决 策 和投 资 风 险管理 。 风 险 控制 委 员 会负责 公司日常 运 作 的 风 险控 制 和 管理工 作 , 确 保公 司 日 常经营 活 动 符 合相 关 法 律法规 和 行 业 监 管规则,防范和化解运作风险、合规与道德风险。 公司目前下设十七个部门、 三个分公司和一个子 公司, 分别是: 权益 投资部、 固 定 收 益 部、 量 化 与海外 投 资 部 、研 究 部 、集中 交 易 部 、专 户 投 资部、 机 构 业 务 部 、 零 售 业务 部 、 营销策 划 与 产 品部 、 客 服与电 子 商 务 部、 战 略 发展部 、 监 察 稽 核 部 、 计 划财 务 部 、人力 资 源 部 、行 政 管 理部、 信 息 技 术部 、 运 营部、 北 京 分 公 司 、 成 都 分公 司 、 广州分 公 司 、 富国 资 产 管理( 香 港 ) 有限 公 司 。权益 投 资 部 : 负 责 权 益 类基 金 产 品的投 资 管 理 ;固 定 收 益部: 负 责 固 定收 益 类 产品的 研 究 与 投 资管理; 量化与海外投资部: 负责 FOF、PE、 定量类产品等的研究与投资管理; 研 究 部 : 负 责行 业 研 究、上 市 公 司 研究 和 宏 观研究 等 ; 集 中交 易 部 :负 责投资交易 和 风 险 控 制; 专 户 投资部 : 在 固 定收 益 部 、权益 投 资 部 和量 化 与 海外投 资 部 内 设 立 的 虚 拟 部门 , 独 立负责 年 金 等 专户 产 品 的投资 管 理 ; 机构 业 务 部:负 责 年 金 、 专户、 社保以及共同基金的机构客户营销工作; 零售业务部: 管理华 东营销中心、 华 中 营 销 中心 、 华 南营销 中 心 ( 广州 分 公司 ) 、 北 方 营 销中 心 (北 京分 公 司 ) 、 西 部营销中心 (成都分公司) 、 华北营销中心, 负责共同基金的零售业务; 营销策划 与 产 品 部 :负 责 产 品开发 、 营 销 策划 和 品 牌建设 等 ; 客 服与 电 子 商务部 : 负 责 电 子 商 务 与 客户 服 务 ;战略 发 展 部 :负 责 公 司战略 的 研 究 、规 划 与 落实; 监 察 稽 核 部:负 责 监察 、 风 控、法 务 和 信 息披 露 ; 信息技 术 部 : 负责 软 件 开发与 系 统 维 护 等 ; 运 营 部: 负 责 基金会 计 与 清 算; 计 划 财务部 : 负 责 公司 财 务 计划与 管 理 ; 人




















富国沪 深 300 增 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1 力 资 源 部 :负 责 人 力资源 规 划 与 管理 ; 行 政管理 部 : 负 责文 秘 、 行政后 勤 ; 富 国 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就证券提供意见和 提供资产管理。 截止到 2013 年6 月 16 日, 公司有员工218 人, 其中61%以上具有硕士以上学 历。 ( 二) 主要人 员情 况 1、董事会成员 陈敏女士, 董事长。 生于 1954 年, 中共党员, 工商管理硕士, 经济师。 历任 上 海 市 信 托投 资 公 司副处 长 、 处 长; 上 海 市外经 贸 委 处 长; 上 海 万国证 券公司党 委书记;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2004 年开始担任富国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2013 年 6 月5 日起开始 代行公司总经理职责。 麦陈婉芬女士(Constance Mak ) , 副 董 事 长 。文 学 及 商 学 学 士 , 加 拿大 注 册 会计师。1977 年加入加 拿大毕马威会计事务所的前身 Thorne Riddell 公司, 并于 1989 年成为加拿大毕马威的合伙人之一。1989 年至 2000 年作为合 伙人负责毕马 威在加拿大中部地区 的 对华业务。现任 BMO 金融集团亚洲业务总 经 理(General Manager, Asia, International, BMO Financial Group)。 李明山先生, 董事。 生于 1952 年, 中共党员, 硕士, 高级经济师。 历任申银 万 国 证 券 股份 有 限 公司副 总 经 理 ;上 海 证 券交易 所 副 总 经理 。 现 任海通 证 券 股 份 有限公司总经理。 方荣义先生, 董事。 生于 1966 年, 中共党员, 博士, 高级会计师。 历任北京 用 友 电 子 财务 技 术 有限公 司 研 究 所信 息 中 心副主 任 ; 厦 门大 学 工 商管理 教 育 中 心 副 教 授 ; 中国 人 民 银行深 圳 经 济 特区 分 行 深圳市 中 心 支 行会 计 处 副处长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深 圳市 中 心 支行非 银 行 金 融机 构 处 处长; 中 国 银 行业 监 督 管理委 员 会 深 圳 监管 局 财 务会 计 处 处长、 国 有 银 行监 管 处 处长。 现 任 申 银万 国 证 券股份 有 限 公 司 财务总监。 Edgar Normund Legzdins 先生,董事。生于 1958 年,学士,加拿大注册会计 师。1980 年至 1984 年在 Coopers & Lybrand 担任审计工作;1984 年加入加拿大 BMO 银 行 金 融 集 团 蒙特利 尔 银 行 。 现任 BMO 金融集团国际业务 全球 总裁(SVP & Managing Director, International, BMO Financial Group)。 岳增光先生, 董事。 生于 1973 年, 中共党员, 本科硕士, 高级会计师。 历任




















富国沪 深 300 增 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2 山东省济南市经济发展总公司会计; 山东正源和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室主任; 山 东 鲁 信 实业 集 团 公司财 务 ; 山 东省 鲁 信 投资控 股 集 团 有限 公 司 财务。 现 任 山 东 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 戴国强先生,独立董事。生于 1952 年,博士学位。历任上海财经大学助教、 讲师、 副教授、 教授, 金融学院副院长、 常务副院长、 院长; 上海财经大学教授、 博士生导师, 金融学院党委书记, 教授委员会主任。现任上海财经大学 MBA 学院 院长、党委书记。 伍时焯 (Cary S. Ng) 先生,独立董事。生于 1952 年,工商管理硕士,加拿 大特许会计师。 1976 年加入加拿大毕马威会计事务所的前身 Thorne Riddell 公司 担任审计工作,有 30 余年财务管理及信息系统项目管理经验,曾任职在 Neo Materials Technologies Inc. 前身 AMR Technologies Inc., MLJ Global Business Developments Inc., UniLink Tele.com Inc. 等 国 际 性 公 司 为 首 席 财 务总监(CFO) 及财务副总裁。现任圣力嘉学院(Seneca College) 工商系会计及财务 金融科教授。 汤期庆先生, 独立董事, 生于 1955 年, 经济学硕士。 历任上海针织品批发公 司 办 事 员 、副 科 长 ;上海 市 第 一 商业 局 副 科长、 副 处 长 、处 长 ; 上海交 电 家 电 商 业集团公司总经理; 上海市第一商业局局长助理、 副局长; 上海商务 中心总经理; 长 江 经 济 联合 发 展 集团总 裁 、 副 董事 长 、 党组书 记 。 现 任上 海 水 产集团 总 公 司 董 事长、党委书记。 李宪明先生, 独立董事。 生于 1969 年, 中共党员, 博士。 历任吉林大学法学 院教师。现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 2、监事会成员 金同水先生, 监事长。 生于 1965 年, 大学本科。 历任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 司 科 员 、 项目 经 理 、业务 经 理 ; 鲁信 投 资 有限公 司 财 务 经理 ; 山 东省国 际 信 托 有 限公司高级业务经理。现任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经理。 沈寅先生, 监事。 生于 1962 年, 法学学士。 历任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助理审 判 员 、 审 判员 、 审 判组长 ; 上 海 市第 二 中 级人民 法 院 办 公室 综 合 科科长 。 现 任 申 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稽核总部高级法律顾问。 夏瑾璐女士, 监事。 生 于 1971 年, 工商管理硕士。 历任上海大学外语系教师;




















富国沪 深 300 增 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3 荷 兰 银 行 上海 分 行 结构融 资 部 经 理; 蒙 特 利尔银 行 金 融 机构 部 总 裁助理 ; 荷 兰 银 行上海分行助理副总裁。现任蒙特利尔银行上海代表 处首席代表。 仇夏萍女士, 监事。 生于 1960 年, 中共党员, 研究生。 历任中国工商银行上 海 分 行 杨 浦支 行 所 主任; 华 夏 证 券有 限 公 司上海 分 公 司 财务 主 管 。现任 海 通 证 券 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 胡志荣女士, 监事。 生于 1973 年, 中共党员, 硕士。 历任四川成都邮电通信 设 备 厂 财 务处 会 计 ;厦门 金 达 通 信电 子 有 限公司 财 务 部 财务 主 管 。 现任富国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财务经理。 丁飏先生, 监事。 生于 1976 年, 民革党员, 硕士 。 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 分行信贷员 、 富 国 基金管 理 有 限 公司 营 销 策划经 理 、 客 户服 务 部 经理 。现任富国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服 与电子商务部高级客户服务经理。 3、督察长 范伟隽先生, 督察长。 生于 1974 年, 中共党员, 硕士研究生。 曾任毕马威华 振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 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主任科员、 副处长。2012 年10 月20 日开始担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经营管理层人员 陈敏女士 ,总经理( 代行,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董事的介绍) 。 林志松先生, 副总经理。 生于 1969 年, 中共党员, 大学本科, 工商管理硕士。 曾 在 漳 州 商检 局 办 公室、 晋 江 商 检局 检 验 科、厦 门 证 券 公司 投 资 发展部 工 作 。 曾 任 富 国 基 金管 理 有 限公司 监 察 稽 核部 稽 察 员、高 级 稽 察 员、 部 门 副经理 、 经理、 督察长。2008 年开始担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陈戈先生, 副总经理。 生于 1972 年, 中共党员, 硕士,1996 年起开始从事证 券行业工作。 曾任君安证券研究所研究员。2000 年10 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历任研究策划部研究员、研究策划部经理、总经理助理,2005 年4 月起任富 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至今,2009 年 1 月起兼任权益投资部总经理。 2008 年开始担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孟朝霞女士, 副总经理。 生于1972 年, 硕士研究生,12 年金融领域从业经历。 曾 任 新 华 人寿 保 险 股份有 限 公 司 企业 年 金 管理中 心 总 经 理, 泰 康 养老保 险 股 份 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2009 年开始担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富国沪 深 300 增 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4 5、本基金基金经理 (1) 现任基金经理: 李笑薇女士,1970 年出生,博士,自 2003 年 1 月开始 从事证券行业工作。曾 任摩根士丹利资本国 际 Barra 公司(MSCIBARRA ) ,BARRA 股票风险评估部高级研究员;巴克莱国际投资管理公司 (BarclaysGlobal Investors ) 大 中 华 主动 股 票 投 资 总 监 , 高 级基 金 经 理 及 高 级 研 究 员 。2009 年 6 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1 年1 月至2012 年5 月任上证综指交易型开放 式 指 数 证 券投 资 基 金、富 国 上 证 综指 交 易 型开放 式 指 数 证券 投 资 基金联 接 基 金 基 金经理,2009 年12 月 至今任富国沪深 300 增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1 年 10 月至今任 富国中证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 兼任富国基金 公司总经理助理、量化与海外投资部总经理 。 (2 ) 历 任 基 金 经理 :本 基 金 第 一 任 基 金经 理为 常 松 先 生 , 任 职时 间为 2009 年12 月至 2011 年5 月。 6、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 成员构成如下: 公司总经理 陈敏女士 (代行) , 公司 主管投研 副总经理 陈戈 先 生 ,研究 部 总 经 理朱 少 醒 先生, 固 定 收 益部 总 经 理饶刚 先 生 等 人 员。 列席人员包括: 督察长 、 集中交易部总经理以 及投委会主席邀请的其他人员。 本基金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 7、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 三) 基金管 理人 的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 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 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 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 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 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富国沪 深 300 增 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5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 基 金 管 理人 名 义, 代 表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利 或 者实 施 其 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 四) 基金管 理人 关于遵 守法 律法规 的承 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证券法》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 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 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 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除按基金管理人 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 直接或间接进行其 他股票投 资; (9)协助、接 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富国沪 深 300 增 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6 (10 )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倒、 对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1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 五) 基金管 理人 关于禁 止性 行为的 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行的 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六) 基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 谋取最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七) 、 基金 管理人 的风 险管 理和内 部控 制制度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 信用风险、 流动 性风险、




















富国沪 深 300 增 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7 管理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针 对 上 述 各 种 风险 , 基金 管 理 人 建 立 了一 套 完整 的 风 险 管 理 体系 , 具体 包 括 以下内容: (1) 建立风险管理环境。 具体 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 目标, 设置相应的组 织 机 构 , 配备 相 应 的人力 资 源 与 技术 系 统 ,设定 风 险 管 理的 时 间 范围与 空 间 范 围 等内容。 (2) 识别风险。 辨识组 织系统与业务流程中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存在的原因。 (3) 分析风险。 检查 存在的控制措施, 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后 果。 (4) 度量风险。 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 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 也有定量的度 量 手 段 。 定性 的 度 量是把 风 险 水 平划 分 为 若干级 别 , 每 一种 风 险 按其发 生 的 可 能 性 与 后 果 的严 重 程 度分别 进 入 相 应的 级 别 。定量 的 方 法 则是 设 计 一些风 险 指 标 , 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 处理风险。 将 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 对于那些级别较低的风险, 则 承 担 它 ,但 需 加 以监控 。 而 对 较为 严 重 的风险 , 则 实 施一 定 的 管理计 划 , 对 于 一些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 监视与检查。 对 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要监视及评价其管理绩效, 在必要 时加以改变。 (7) 报告与咨询。 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 使公司股东、 公司董事会、 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① 全 面 性 原 则 。内 部 控制 制 度 覆 盖 公 司的 各 项业 务 、 各 个 部 门 和 各 级人 员 , 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② 独 立 性 原 则 。公 司 设立 独 立 的 督 察 长与 监 察稽 核 部 门 , 并 使它 们 保持 高 度 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③ 相 互 制 约 原 则。 公 司部 门 和 岗 位 的 设置 权 责分 明 、 相 互 牵 制, 并 通过 切 实 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④ 重 要 性 原 则 :公 司 的发 展 必 须 建 立 在风 险 控制 完 善 和 稳 固 的基 础 上, 内 部




















富国沪 深 300 增 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8 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①控制环境 公 司 董 事 会 、 监事 会 重视 建 立 完 善 的 公司 治 理结 构 与 内 部 控 制体 系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董 事会 下 设 立有独 立 董 事 参加 的 风 险委员 会 , 负 责评 价 与 完善公 司 的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公 司 监 事会负 责 审 阅 外部 独 立 审计机 构 的 审 计报 告 , 确保公 司 财 务 报 告的真实性、可靠性,督促实施有关审计建议。 公 司 管 理 层 在 总经 理 领导 下 , 认 真 执 行董 事 会确 定 的 内 部 控 制战 略 ,为 了 有 效 贯 彻 公 司董 事 会 制定的 经 营 方 针及 发 展 战略, 设 立 了 总经 理 办 公会、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 风险 控 制 委员会 等 委 员 会, 分 别 负责公 司 经 营 、基 金 投 资、风 险 管 理 的 重大决策。 此 外 , 公 司 设 有督 察 长, 组 织 、 指 导 公司 监 察与 稽 核 工 作 , 监督 、 检查 基 金 及 公 司 运 作的 合 法 合规情 况 和 公 司的 内 部 风险控 制 情 况 。当 发 现 公司及 公 司 管 理 的 基 金 存 在违 法 违 规行为 、 重 大 经营 风 险 或者隐 患 等 情 形时 , 督 察长应 当 及 时 向 董 事 会 和 中国 证 监 会报告 并 应 当 密切 跟 踪 后续整 改 措 施 ,并 将 处 理情况 向 董 事 会 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②风险评估 公司内部稽核人员定期评估公司及基金的风险状况, 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 投 资 目 标 产生 负 面 影响的 内 部 和 外部 因 素 ,对公 司 总 体 经营 目 标 产生影 响 的 可 能 性及影响程度,并将评估报告报总经理办公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③操作控制 公 司 内 部 组 织 结构 的 设计 方 面 , 体 现 部门 之 间职 责 有 分 工 , 但部 门 之间 又 相 互 合 作 与 制衡 的 原 则。基 金 投 资 管理 、 基 金运作 、 市 场 等业 务 部 门有明 确 的 授 权 分 工 , 各 部门 的 操 作相互 独 立 , 并且 有 独 立的报 告 系 统 。各 业 务 部门之 间 相 互 核 对、相互牵制。 各 业 务 部 门 内 部工 作 岗位 分 工 合 理 、 职责 明 确, 形 成 相 互 检 查、 相 互制 约 的 关系, 以减少舞弊或差 错发生的风险, 各工作 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 明 确 的 岗 位 责任 制 度基 础 上 , 设 置 科学 、 合理 、 标 准 化 的 业务 操 作流 程 , 每 项 业 务 操作 有 清 晰、书 面 化 的 操作 手 册 ,同时 , 规 定 完备 的 处 理手 续,保存完




















富国沪 深 300 增 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9 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④信息与沟通 公 司 建 立 了 内 部办 公 自动 化 信 息 系 统 与业 务 汇报 体 系 , 通 过 建立 有 效的 信 息 交 流 渠 道 ,保 证 公 司员工 及 各 级 管理 人 员 可以充 分 了 解 与其 职 责 相关的 信 息 , 保 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⑤监督与内部稽核 基 金 管 理 人 设 立了 独 立于 各 业 务 部 门 的监 察 稽核 部 , 履 行 内 部稽 核 职能 , 检 查 、 评 价 公司 内 部 控制制 度 合 理 性、 完 备 性和有 效 性 , 监督 公 司 内部控 制 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揭 示 公 司内部 管 理 及 基金 运 作 中的风 险 , 及 时提 出 改 进意 见,促进公 司 内 部 管 理制 度 有 效地执 行 。 内 部稽 核 人 员具有 相 对 的 独立 性 , 监察稽 核 报 告 提 交全体董事审阅并报会及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基金管理人确知 建立、 实施和维持内部 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 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 制度。 四 、基 金托 管人 ( 一 ) 基金托 管人 基本情 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赵会军 ( 二 ) 主 要 人 员 情 况




















富国沪 深 300 增 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0 截至 2013 年 3 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163 人,平均年 龄 30 岁,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 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 三 ) 基金托 管业 务经营 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提 供托管服务以来, 秉承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的宗旨, 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 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 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 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 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 户 提 供 安 全 、 高 效 、 专 业 的 托 管 服 务 , 展 现 优 异 的 市 场 形 象 和 影 响 力 。 建 立 了 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 最成熟的产品线。 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信托资产、 保 险 资 产 、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安 心 账 户 资 金 、 企 业 年 金 基 金 、QFII 资产、QDII 资 产 、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 证 券 公 司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证 券 公 司 定 向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商 业 银 行 信 贷 资 产 证 券 化 、 基 金 公 司 特 定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QDII 专户资产、 ESCROW 等 门 类 齐 全 的 托 管 产 品 体 系 , 同 时 在 国 内 率 先 开 展 绩 效 评 估 、 风 险 管 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 2013 年 3 月, 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305 只 , 其 中 封 闭 式 10 只 , 开 放 式 295 只。 自 2003 年以来,本行连续十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 、英国《全球托管人》 、 香 港 《 财 资 》 、 美 国 《 环 球 金 融 》 、 内 地 《 证 券 时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等 境 内 外 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37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 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 各项业务飞速发展, 始终保持在资 产托管行业的 优 势 地 位 。 这 些 成 绩 的 取 得 , 是 与 资 产 托 管 部 “ 一 手 抓 业 务 拓 展 , 一 手 抓 内 控 建 设 ” 的 做 法 是 分 不 开 的 。 资 产 托 管 部 非 常 重 视 改 进 和 加 强 内 部 风 险 管 理 工 作 , 在 积 极 拓 展 各 项 托 管 业 务 的 同 时 , 把 加 强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的 力 度 , 精心培育内控文化, 完善风险控制机制, 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 要 工 作 来 做 。 继2005 、2007 、2009 、2010 、2011年五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 控 制 和 安 全 措 施 是 否 充 分 的 最 权 威 的SAS70 ( 审 计 标 准 第70 号 ) 审 阅 后 ,2012 年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第 六 次 通 过ISAE3402 (原SAS70 ) 审 阅 获 得 无 保 留




















富国沪 深 300 增 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1 意 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 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 内部 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 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 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 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目前,ISAE3402 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 、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强化和建立守 法 经 营 、 规 范 运 作 的 经 营 思 想 和 经 营 风 格 , 形 成 一 个 运 作 规 范 化 、 管 理 科 学 化 、 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 维 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 、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 监 察 部 门 ( 内 控 合 规 部 、 内 部 审 计 局 )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设 风 险 控 制 处 及 资 产 托 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 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 对 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 监督。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 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 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 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法律规章, 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各业务处室在各自 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 、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 合 法 性 原 则 。 内 控 制 度 应 当 符 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及 监 管 机 构 的 监 管 要 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 完 整 性 原 则 。 托 管 业 务 的 各 项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都 必 须 有 相 应 的 规 范 程 序 和 监 督 制 约 ; 监 督 制 约 应 渗 透 到 托 管 业 务 的 全 过 程 和 各 个 操 作 环 节 , 覆 盖 所 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 ) 及 时 性 原 则 。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活 动 必 须 在 发 生 时 能 准 确 及 时 地 记 录 ; 按 照 “ 内 控 优 先 ” 的 原 则 , 新 设 机 构 或 新 增 业 务 品 种 时 , 必 须 做 到 已 建 立 相 关 的规章制度。 (4 ) 审 慎 性 原 则 。 各 项 业 务 经 营 活 动 必 须 防 范 风 险 , 审 慎 经 营 , 保 证 基 金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 ) 有 效 性 原 则 。 内 控 制 度 应 根 据 国 家 政 策 、 法 律 及 经 营 管 理 的 需 要 适




















富国沪 深 300 增 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2 时 修 改 完 善 , 并 保 证 得 到 全 面 落 实 执 行 , 不 得 有 任 何 空 间 、 时 限 及 人 员 的 例 外 。 (6 ) 独 立 性 原 则 。 设 立 专 门 履 行 托 管 人 职 责 的 管 理 部 门 ; 直 接 操 作 人 员 和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 适当分离; 内控制度的检查、 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 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 、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 ) 严 格 的 隔 离 制 度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与 传 统 业 务 实 行 严 格 分 离 , 建 立 了 明确的岗位职责、 科学的业务流程、 详细的操作手册、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 一系列规章制度, 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 能够确保资产独立、 环境 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 ) 高 层 检 查 。 主 管 行 领 导 与 部 门 高 级 管 理 层 作 为 工 行 托 管 业 务 政 策 和 策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 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 以 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 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 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 ) 人 事 控 制 。 资 产 托 管 部 严 格 落 实 岗 位 责 任 制 , 建 立 “ 自 控 防 线 ” 、 “ 互 控 防 线 ” 、 “ 监 控 防 线 ” 三 道 控 制 防 线 , 健 全 绩 效 考 核 和 激 励 机 制 , 树 立 “ 以 人 为 本 ” 的 内 控 文 化 , 增 强 员 工 的 责 任 心 和 荣 誉 感 , 培 育 团 队 精 神 和 核 心 竞 争 力 。 并通过进行定期、 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 签订承诺书, 使员工树立风险 防范与控制理念。 (4 ) 经 营 控 制 。 资 产 托 管 部 通 过 制 定 计 划 、 编 制 预 算 等 方 法 开 展 各 种 业 务 营 销 活 动 、 处 理 各 项 事 务 , 从 而 有 效 地 控 制 和 配 置 组 织 资 源 , 达 到 资 源 利 用 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 ) 内 部 风 险 管 理 。 资 产 托 管 部 通 过 稽 核 监 察 、 风 险 评 估 等 方 式 加 强 内 部 风 险 管 理 ,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对 业 务 运 作 状 况 进 行 检 查 、 监 控 , 指 导 业 务 部 门 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 ) 数 据 安 全 控 制 。 我 们 通 过 业 务 操 作 区 相 对 独 立 、 数 据 和 传 真 加 密 、 数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 ) 应 急 准 备 与 响 应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建 立 专 门 的 灾 难 恢 复 中 心 , 制 定 了 基 于 数 据 、 应 用 、 操 作 、 环 境 四 个 层 面 的 完 备 的 灾 难 恢 复 方 案 , 并 组 织 员 工 定 期 演 练 。 为 使 演 练 更 加 接 近 实 战 , 资 产 托 管 部 不 断 提 高 演 练 标 准 , 从 最 初 的 按




















富国沪 深 300 增 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3 照 预 订 时 间 演 练 发 展 到 现 在 的 “ 随 机 演 练 ” 。 从 演 练 结 果 看 , 资 产 托 管 部 完 全 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 、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部 设 置 专 职 稽 核 监 察 部 门 , 配 备 专 职 稽 核 监 察 人 员 , 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法律规章, 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 确 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 ) 完 善 组 织 结 构 , 实 施 全 员 风 险 管 理 。 完 善 的 风 险 管 理 体 系 需 要 从 上 至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 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 位 , 每 位 员 工 对 自 己 岗 位 职 责 范 围 内 的 风 险 负 责 , 通 过 建 立 纵 向 双 人 制 、 横 向 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 ) 建 立 健 全 规 章 制 度 。 资 产 托 管 部 十 分 重 视 内 控 制 度 的 建 设 , 一 贯 坚 持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 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 经 过 多 年 努 力 , 资 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包括: 岗位职 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 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始 终 是 托 管 部 工 作 重 点 之 一 , 保 持 与 业 务 发 展 同 等 地 位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是 商 业 银 行 新 兴 的 中 间 业 务 , 资 产 托 管 部 从 成 立 之 日 起 就 特 别 强 调 规 范 运 作 , 一 直 将 建 立 一 个 系 统 、 高 效 的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体 系 作 为 工 作 重 点 。 随 着 市 场 环 境 的 变 化 和 托 管 业 务 的 快 速 发 展 , 新 问 题 、 新 情 况 不 断 出 现 , 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 视风险防范和控 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 、相 关服 务机 构 ( 一) 基金销售 机构 1、直销机构: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敏




















富国沪 深 300 增 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4 总经理: 陈敏(代行) 成立日期:1999 年 4 月13 日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105686、4008880688 (全国统一,免长途话费) 传真:021-20361544 联系人:林燕珏 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 2、代销机构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联系电话: (010)66107900 传真: (010)66107914 联系人:杨菲 客户电话:95588 公司网站:www.icbc.com.cn (2)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 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 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传真: (010)85109219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公司网站 :www.abchina.com (3)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 金融大街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 金融大街3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国华 联系人: 文彦娜 传真: (010)68858117




















富国沪 深 300 增 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5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公司 网址:www.psbc.com (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中国银行总行办公大楼 法定代表人:肖钢 传真: (010)66594946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566 公司网站:www.boc.cn (5)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 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 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 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联系电话: (021)58781234 传真: (021)58408483 联系人:曹榕 客服电话:95559 公司网站:www.bankcomm.com (6)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电话: (0755)83198888 传真: (0755)83195109 联系人:邓炯鹏 咨询电话:95555 公司网站:www.cmbchina.com (7) 上海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富国沪 深 300 增 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6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范一飞 联系电话: (021)68475888 传真: (021)68476111 联系人: 龚厚红 客服电话: (021)962888 公司网站:www.bankofshanghai.com (8)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正义路 4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 董文标 电话: (010)58351666 传真: (010)57092611 联系人:董云巍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公司网站:www.cmbc.com.cn (9)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联系人:丰靖 电话: (010)65550827 传真: (010)65550827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公司网站:bank.ecitic.com (10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9 号平安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9 号平安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肖遂宁




















富国沪 深 300 增 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7 电话: (0755)22197874 联系人:蔡宇洲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公司网站:www.bank.pingan.com (11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联系人:金芸 客服热线:95553、400-8888-001 公司网站:www.htsec.com (12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联系电话: (021)54033888 传真: (021)54038844 联系 人:王序微 客服电话: (021)962505 公司网站:www.sw2000.com.cn (13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111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111号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联系电话:010-88088188 传真:010-88088188 联系人:王旭华 客服电话: (0471)4972343




















富国沪 深 300 增 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8 公司网站:www.cnht.com.cn (14 )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 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联系电话:021-20333910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王一彦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95531;400-8888-588 公司 网站:www.longone.com.cn (15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电话: (0755)83516094 传真: (0755)83515567 联系人:李春芳 客户服务热线: (0755 )33680000(深圳) 、400-6666-888(非深圳地区) 公司网站:www.cgws.com (16 )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 深圳路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20 层 法定代表人: 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联系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站 :www.zxwt.com.cn (17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富国沪 深 300 增 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9 注册地址:上海市 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 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徐浩明 联系 电话: (021)50818887-281 联系人:刘晨 客服热线:400-8888-788 公司网站:www.ebscn.com (18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传真: (021)38670666 联系人: 芮敏琪 客服热线:400-8888-666 公司网站:www.gtja.com (19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国联大厦 6 层 办公地址: 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国联金融大厦702 法定代表人: 雷建辉 联系人: 沈刚 客服 电话:95570 传真:0510-82830162 公司网站:www.glsc.com.cn (20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336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336号 法定代表人: 郁忠民 电话: (021)53519888 传真: (021)53519888




















富国沪 深 300 增 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30 联系人: 张瑾 客服热线: (021)962518 公司网站:www.962518.com (21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2 号楼22 层-2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2 号楼22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人:吴宇 电话: (021)63325888 传真: (021)63326173 客服电话:95503 公司网站:www.dfzq.com.cn (22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张宇宏 联系电话:0451-82336863 传真:0451-82287211 客户服务热线:400-666-2288 公司网站:www.jhzq.com.cn (23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18、19、36、38、41 和42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传真: (020)87555305 客服电话:95575 公司网站:www.gf.com.cn




















富国沪 深 300 增 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31 (24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 栋 11 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 栋 11 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联系电话: (021)68634518 传真: (021)68865680 联系人:钟康莺 客服热线:400-888-1551 公司网站:www.xcsc.com (25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联系人:谢小华 电话:010-66223587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公司网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26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 68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 68 号 法定代表人: 郭少泉 联系人: 滕克 电话:0532-85709787 传真:0532-85709799 客户服务电话:96588 (青岛) 、40066-96588 (全国) 公司网址:www.qdccb.com (27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富国沪 深 300 增 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32 办公地址:深圳 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电话: (0755)82130833 传真: (0755)82133952 联系人:齐晓燕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536 公司网站:www.guosen.com.cn (28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 栋第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 01、02 、03、05、11、12、13、15 、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04、18 层至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电话: (0755)82023442 传真: (0755)82026539 联系人:刘毅 客服电话:4006008008 公司网址:www.cjis.cn (29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 浦东新区民生路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21 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21-38565785 联系人: 谢高得 客服热线:95562 公司网站:www.xyzq.com.cn (30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富国沪 深 300 增 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33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联系电话: (025)83290979 传真: (025)51863323 联系人: 万鸣、程高峰 客户服务热线 :95597 公司网站 :www.htsc.com.cn (31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23 层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王霖 电话:0531-68889157 传真:0531-68889752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公司网站 :www.qlzq.com.cn (32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10 层 法定代表 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联系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客服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 0591) 公司网址:www.hfzq.com.cn (33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 侯巍




















富国沪 深 300 增 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34 联系电话:0351-8686659 联系人: 郭熠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1618 公司网站 :www.i618.com.cn (34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 办公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 法定代表人:廖玉林 电话:0769-22100193 传真:0769-22117730 联系人:巫渝峰 客服电话:0769-96228 公司网址:www.dongguanbank.cn (35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0755-82558305 传 真 : (0755 )82558002 联系人: 陈剑虹 客户服务热线:400-800-1001 公司网址:www.essence.com.cn (36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电话: (010)84183333 传真: (010)84183311-3389 联系人:黄静




















富国沪 深 300 增 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35 客服热线:400-818-8118 公司网站:www.guodu.com (37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 平桥大街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电话:010-63636153 传真:010-63639709 联系人:朱红 客服电话:95595 公司网址:www.cebbank.com (38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北京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联系人:唐苑 联系电话 : (021)61616150 传真 : (021)63604199 客户服务热线:95528 公司网站 :www.spdb.com.cn (39)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站:www.cindasc.com (40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富国沪 深 300 增 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36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财智中心B1 座0327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系电话:0551-65161666 传真:0551-65161600 联系人:甘霖 客服热线:96518(安徽) 、4008096518(全国) 公司网站 :www.hazq.com (41 )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46号 办公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46号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电话: (0755)83709350 传真: (0755)83700205 联系人:牛孟宇 客服热线 :95563 公司网站 :www.ghzq.com.cn (42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 23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9 号 法定代表人:冯戎 联系人:李巍 电话:010-88085858 客服电话:4008-000-562 公司网址:www.hysec.com (43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刘弘 电话: (010)58328888




















富国沪 深 300 增 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37 传真:010-58328112 联系人:牟冲 客服电话:4008878827 公司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44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联系人:潘锴


电话:0431-85096709 客服电话:400-600-0686 公司网址:www.nesc.cn (45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电话: (010)66568430 传真: (010)66568990 联系人: 田薇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888 公司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46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联系电话: (010)65183888 联系人: 权唐 客服 电话:400-8888-108 传真: (010)65182261




















富国沪 深 300 增 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38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47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 武汉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胡运钊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 李良 客服热线:95579 或4008-888-999 公司网站:www.95579.com (48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 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张静 客服电话:95533 公司网站 :www.ccb.com (49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楼 法定代表人:许刚 电话:021-20328309 传真:021-50372474 联系人:王炜哲 客服电话:400-620-8888 公司网站:www.bocichina.com (50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富国沪 深 300 增 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39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电话:0755-82400862 联系人:周璐 客服电话:4008816168 公司网站 :www.pingan.com (51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张宇宏 联系电话:0451-82336863 传真:0451-82287211 客服电话:400-666-2288 公司网站:www.jhzq.com.cn (52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电话: (0755)82960223 传真: (0755)82943636 联系人:林生迎 客服热线:95565、400-8888-111、( 0755)26951111 公司网站:www.newone.com.cn (53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 308 号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 308 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电话: (0931)4890100




















富国沪 深 300 增 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40 传真: (0931)4890118 联系人:李昕田 客服电话: (0931)4890100、4890619、4890618 公司网站:www.hlzqgs.com (54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 24 号 办公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 129 号大连期货大厦 39 层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电话:0411-39673202 传真:0411-39673219 联系人:谢立军 客服电话:4008-169-169 公司网站:www.daton.com.cn (55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法定代表人:刘宝凤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259 联系人:王宏 客服电话:4008888811 公司网站:www.cbhb.com.cn (56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第A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 6 号京城大厦 3 楼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电话: (010)84588888 传真: (010)84865560 联系人:陈忠




















富国沪 深 300 增 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41 客户咨询电话:95558 公司网站:www.cs.ecitic.com (57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电话: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联系人:胡技勋 客服电话:96528 (上 海、北京地区962528 ) 公司网址:www.nbcb.com.cn (58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温州市车站大道 196 号 办公地址:温州市车站大道 196 号 法定代表人:邢增福 联系人:姜晟 电话: (0577)88990085 传真: (0577)88995217 客户服务电话:96699( 浙江省内), 962699 ( 上 海 地 区 ) ,0577-96699 (其它 地区) 公司网站:www.wzbank.com.cn (59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 17 层 法定代表人:陆涛 联系人:马贤清 电话:0755-83025022 传真:0755-83025625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228




















富国沪 深 300 增 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42 公司网站:www.jyzq.cn (60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杜庆平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联系人:王兆权 客户服务热线:400-651-5988 公司网站:www.bhzq.com (61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4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林爽 联系电话 :010-66045608 传真:010-66045521 客服热线: (010)66045678 公司网站:www.txsec.com (62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联系电话: (0731)85832343 传真: (0731)85832214 联系人:彭博 客户咨询电话:95571 公司网站:www.foundersc.com (63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富国沪 深 300 增 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43 注册地址:郑州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郑州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 菅明军 联系电话:0371-65585287 传真:0371-65585665 联系人: 陈利民 客户咨询电话:967218 (郑州市外拨打加拨区号) 、400-813-9666 公司网站:www.ccnew.com (64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 7650 号2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8 楼 法定代表人: 汪静波 联系人:张姚杰 客服电话:400-821-5399 公司 网址:www.noah-fund.com (65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I、J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I、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汤素娅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公司 网址: 众禄基金网 www.zlfund.cn


基金买卖网 www.jjmmw.com (66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12 楼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588 号恒生大厦12 楼 法定代表人: 陈柏青 联系人:周嬿旻




















富国沪 深 300 增 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44 电话:021- 60897869 传真:021- 60897869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公司 网址:www.fund123.cn (67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37 号4 号楼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电话: (021)58870011 传真: (021)68596916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站:www.ehowbuy.com (68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3C 座9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电话:021-54509988 分机7019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公司 网址:www.1234567.com.cn (69 )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昆山市前进中路 219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昆山市前进中路 219 号 法定代表人:刘斌 联系人:丁丽丽 电话: (0512)57379292 传真: (0512)55211330




















富国沪 深 300 增 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45 客户服务电话:96079 公司网站:www.ksrcb.cn (70)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16 层 法定代表人: 张跃伟 联系人: 沈雯斌 联系电话 :021-58788678-8201,13585790204 传真:021-58787698 客服电话:400-089-1289 公司网站:www.erichfund.com (71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李二钢 电话: (010)62020088 传真: (010)62020088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6661 公司网站:www.myfund.com (72 )江苏金百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无锡市太湖新城锦溪道楝泽路 9 号楼 办公地址: 无锡市太湖新城锦溪道楝泽路 9 号楼 法定代表人: 费晓燕 联系人: 袁丽萍 电话:0510-82758877 传真:0510-88555898 客户服务电话:0510-9688988























富国沪 深 300 增 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46 公司网站:www.jsjbl.com (73)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 联系人:郑鹏 电话:010-85238667 传真:010-85238680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公司网站:www.hxb.com.cn (74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 256 号洛阳银行 办公地址:河南省 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256 号洛阳银行 法定代表人:王建甫 联系人:李亚洁 电话: (0379)65921977 传真: (0379)65921977 客户服务电话:96699 公司网站:www.bankofluoyang.com.cn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据 有 关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选 择其 他 符 合 要 求 的机 构 代理 销 售 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敏 总经理: 陈敏(代行) 成立日期:1999 年 4 月13 日 电话: (021)20361818




















富国沪 深 300 增 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47 传真: (021)20361616 联系人: 雷青松 ( 三) 出具法 律意 见书的 律师 事务所 (基 金募集 时) 名称: 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 韩炯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联系人: 安冬 经办律师: 秦悦民、安冬 ( 四) 审计基 金财 产的 会 计师 事务所 名称:安永 华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16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 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0 楼 法定代表人: 葛明 联系电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联系人:徐艳 经办注册会计师: 徐艳、蒋燕华 六 、基 金的 募集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 依 照 《 基金 法 》 、 《 运 作办 法 》 、 《 销 售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他 有 关规 定 募 集 , 募集申请经 中国证监会 2009 年10 月21 日证监许可【2009】1106 号文核准。 ( 一 ) 基金类 型 股票 型 ( 二 ) 基金运 作方 式 契约型开放式




















富国沪 深 300 增 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48 ( 三 ) 基金存 续期 限 不定期 本基金份额的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面值发售。 ( 四) 募集情 况 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本次募集的有效认购户数为 29,848 户,有 效认购申请金额为3,508,964,363.04 元人民币, 扣除认购费后, 净 销售金额为人 民币 3,489,423,164.75 元,折合基金份额 3,489,423,164.75 份;募集资金在基 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共计 486,138.27 人 民币元,折合 486,138.27 份基金份 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上述资金已于 2009 年 12 月15 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 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富国沪深 300 增强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 专 户 。 按 照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初 始 面 值 1 .00 元 计 算 , 本 次 募 集 期 的 有 效 认 购 份 额 3,489,423,164.75 份 , 利 息 结 转 的 基 金 份 额 486,138.27 份 , 两 项 合 计 共 3,489,909,303.02 份基金份额。 七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一) 基金备 案的 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户数不少于 200 户的条 件下,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 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 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 基金备案手续。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基金 备 案条 件 的 , 自 基 金管 理 人办 理 完 毕 基 金 备案 手 续并 取 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 生效; 否则 《基金合同》 不生效。 基金 管 理 人 在 收到 中 国 证监会 确 认 文 件的 次 日 对《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事 宜予以 公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将 基 金 募集期 间 募 集 的资 金 存 入专门 账 户 , 在基 金 募 集行为 结 束 前 , 任何人不得 动用。 《 基 金 合 同 》 生效 时 ,认 购 款 项 在 募 集期 内 产生 的 利 息 将 折 合成 基 金份 额 归 投资者所有。 ( 二 ) 基金存 续期 内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和资 产规 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 产净值低 于5,000 万元的, 基金 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连续 20 个 工作日出现前




















富国沪 深 300 增 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49 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 三) 基金合 同生 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 《基金合同》于 2009 年 12 月16 日正式生效。 自 《基金合同》 生效日 起, 本基金管理人正式 开始管理本基 金。 八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一 ) 申购和 赎回 场所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和赎 回 将通 过 本 基 金 管 理人 的 直销 中 心 及 代 销 机构 的 代销 网 点 进行 。 1、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以及本公司的网上交易平台。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105686、4008880688 (全国统一,免长途话费) 传真:021-20361544 联系人:林燕珏 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 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 申购及赎回等业务, 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2、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目前的代销机构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申银万国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长城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光大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方证券股份




















富国沪 深 300 增 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50 有限公司、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兴业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莞 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光大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安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瑞银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 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招商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 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江苏昆山农村商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江苏金百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洛阳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 本基金的后端收费模式目前仅适用于本 公司基金直销系统,如有变更,详见 届时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实际办理过程中根据支付渠道不同可能存在限制 办理后端申购模式的情况,具体以实际网上交易页面相关说明为准。 投 资 人 可 通 过 上述 场 所按 照 规 定 的 方 式进 行 申购 或 赎 回 。 本 基金 管 理人 可 根 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 ,并另行公告。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或其 指 定的 代 销 机 构 开 通电 话 、传 真 或 网 上 等 交易 方 式, 投 资 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 二 ) 申购和 赎回 的 开放 日及 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富国沪 深 300 增 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51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开放 日 为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日 ( 基金 管 理 人 公 告 暂停 申 购或 赎 回 时除外) ,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基 金 投 资 者 在 基金 合 同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和 时 间提 出 申 购 、 赎 回或 者 转换 申 请 的 , 其 基 金份 额 申 购、赎 回 价 格 为下 次 办 理基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时间所 在 开 放 日 的价格。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交 易 市场 或 交 易 所 交 易时 间 更改 或 实 际 情 况 需要 , 基金 管 理 人 可 对 开 放日 和 开 放日的 具 体 业 务办 理 时 间进行 调 整 , 但此 项 调 整应在 实 施 日 前 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2、申购的开始时间及业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本基金从2010 年3 月8 日起开始办理申 购业务。 3、赎回的开始时间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本基金从2010 年3 月8 日起开始办理赎回 业务。 4、 基金管理人应在开 始办理申购赎回的 3 个工作日 前依照 《信息披 露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 三) 申购和 赎回 的原则 1. “ 未 知 价 ” 原则 , 即申 购 、 赎 回 价 格以 申 请当 日 收 市 后 计 算的 基 金份 额 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先进先出原则, 即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 对该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的 基 金 份额进 行 赎 回 处理 时 , 申购确 认 日 期 在先 的 基 金份额 先 赎 回 , 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 益 的 前 提 下调 整 上 述原则 。 基 金 管理 人 必 须在新 规 则 开 始实 施 前 按照《 信 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四 ) 申购和 赎回 的数额 限定 1、申购金额的限制




















富国沪 深 300 增 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52 代销网点每个账户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 元。 直销网点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50,000 元, 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单笔20,000 元; 已在直销网点有该基金认购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 的 限 制 。 代销 网 点 的投资 者 欲 转 入直 销 网 点进行 交 易 要 受直 销 网 点最低 金 额 的 限 制 。 投 资 者当 期 分 配的基 金 收 益 转购 基 金 份额时 , 不 受 最低 申 购 金额的 限 制 。 通 过 本 公 司 网上 交 易 系统办 理 基 金 申购 业 务 的不受 直销网 点单 笔 申 购最低 金 额 的 限 制, 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 元。 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 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 单个投资者的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 限制。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 每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 份 基 金 份 额。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赎 回时 或 赎 回后在 销 售 机 构( 网 点 )保留 的 基 金 份 额余额不足1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 份 额 的 数 量限 制 , 基金管 理 人 必 须在 调 整 生效前 依 照 《 信息 披 露 办法》 的 有 关 规 定至少在一 家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五 ) 申购和 赎回 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 金 投 资 者 必 须根 据 基金 销 售 机 构 规 定的 程 序, 在 开 放 日 的 业务 办 理时 间 向 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 资 者 在 申 购 本 基 金 时 须 按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方 式 备 足 申 购 资 金, 投资者在提 交 赎 回 申 请时 , 必 须有足 够 的 基 金份 额 余 额,否 则 所 提 交的 申 购 、赎回 的 申 请 无 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 正常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 在T+1 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投资者应在 T+2 日后 (包括该 日)及时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销售机 构 申购 申 请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该 申 请一 定 成 功 , 而 仅代 表 销售 机构




















富国沪 深 300 增 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53 确 实 接 收 到申 购 申 请。申 购 的 确 认以 基 金 注册登 记 机 构 或基 金 管 理公司 的 确 认 结 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 T 日赎回申请 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 基金销售机构在T+7 日 (包括该日) 内将赎 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在 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4、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 记权益并办 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 理扣除权益 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在 法 律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内 , 依法 对 上 述 注 册 登记 办 理时 间 进 行 调 整 , 并应 在 调 整实施 日 前 依 照《 信 息 披露管 理 办 法 》的 有 关 规定, 在 至 少 一 家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 六 ) 基金的 申购 费和赎 回 费 1、申购费用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用 由 基金 申 购 人 承 担 ,不 列 入基 金 财 产 , 主 要用 于 本基 金 的 市场推广、销售、 注册登记 等各项费用。 (1)前端 收费模式 前端收费模式,即在申购时支付申购费用。 本基金前端申购费率按申 购金额 递减 。 投 资者 在 一 天之内 如 果 有 多笔 申 购 ,适用 费 率 按 单笔 分 别 计算。 因红利自 动 再 投 资 而产 生 的 基金份 额 , 不 收取 相 应 的申购 费 用 。 本基 金 前端 收费 模 式 对通 过 直 销 柜 台申 购 的 养老金 客 户 与 除此 之 外 的其他 投 资 者 实施 差 别 的申购 费 率 。 具 体如下: A、前端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前端申购费率




















富国沪 深 300 增 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54 100 万元以下 1.2% 100 万元(含) —500 万元 0.8% 500 万元(含)以上 1000 元/笔 注: 上述 前端申购费率适用于除 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的 养老金客户 以外的 其他 选择前端收费模式申购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投资者。 B 、特定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 特定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0.36% 100 万 元≤M<500 万元 0.24% M≥500 万元 1000 元/笔 注:上述特定申购费率适用于 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选择前端收费模式申购 本基金 的养老金客户,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 投资运营收益形成 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 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企业年金理事会委 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如 将 来 出 现 经 养老 基 金监 管 部 门 认 可 的新 的 养老 基 金 类 型 , 本公 司 将在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时 或 发 布临时 公 告 将 其纳 入 养 老金客 户 范 围 ,并 按 规 定向中 国 证 监 会 备案。 (2)后端 收费模式 后端收费模式, 即在赎 回时才支付相应的 申购费用, 费率按基金份额 的持有时 间递减。 具体如下: 持有时间 后端申购费率 1 年以内(含) 1.6% 1 年-3 年(含) 1.0% 3 年-5 年(含) 0.5% 5 年以上 0 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富国沪 深 300 增 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55 本基金的后 端 收费 模 式目 前 仅 适 用 于 本公 司 基金 直 销 系统, 如有 变 更, 详 见 届 时 公 告 或更 新 的 招募说 明 书 。 实际 办 理 过程中 根 据 支 付渠 道 不 同可能 存 在 限 制 办理后端申购模式的情况,具体以实际网上交易页面相关说明为准。 2、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赎回费用的 25%归基金财产, 其余用于支付 市场 推广、注册登记费 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1)前端 收费模式 投资者赎回以前 端收费模式申购的 本基金份额时, 赎回费率为0.5%。 (2)后端 收费模式 投资者赎回以后端 收 费模 式 申 购 的 本 基金 份 额时 , 赎回费率 按基 金 份额 的 持 有时间递减。 具体如下: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2 年以内(含) 0.6% 2 年-3 年(含) 0.3% 3 年以上 0 3、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基金合同》 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基金 管 理 人 应 于新 的 费 率或收 费 方 式 实施 前 依 照《信 息 披 露 管理 办 法 》的有 关 规 定 , 在至少一家指定报刊及 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 七 ) 申购和 赎回 的 数额 和价 格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 申购份额余额的 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 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 扣 除 相 应 的费 用 后 , 以当 日 基 金 份额 净 值 为基准 计 算 , 申购 份 额 计算结 果 保留到 小数点后 2 位,小数 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 产。 (2) 赎回金额的处理 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 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计算结果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 2、申购份额的计算




















富国沪 深 300 增 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56 (1)前端 收费模式 :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二 :某投资人投资 4 万元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为 1.2%,假设申购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1.04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40,000/ (1+1.2%)=39,525.69 元 申购 费用=40,000-39,525.69=474.31 元 申购份额=(40,000-474.31)/1.040=38,005.47 份 (2)后端 收费模式 :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基 金 份 额 的 后 端申 购 费在 投 资 者 申 购 基金 份 额时 不 收 取 , 在 投资 者 赎回 或 转 换该部分基金份额时收取。 3、赎 回金额的计算 (1)前端 收费模式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 用=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用 例三 :某投资人赎回 1 万份基金份额,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假设赎回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 费用 = 10,000 ×1.016×0.5% = 50.8 元


赎回金额 = 10,000×1.016-50.8= 10,109.2 元 即: 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109.2 元。 (2)后端 收费模式




















富国沪 深 300 增 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57 投 资 者 赎 回 以 后端 收 费模 式 申 购 的 基 金份 额 时, 收 取 后 端 赎 回费 和 后端 申 购 费 。 后 端 赎回 费 率 及后端 申 购 费 率按 照 本 招募说 明 书 规 定的 费 率 标准执 行 。 赎 回 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后端赎回费率 后 端 申 购 费 用 =赎 回 份额 × 申 购 ( 或 转换 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值 × 后端 申 购 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后端赎回费用-后端申购费用 4、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 中 国 证 监 会同 意 , 可以适 当 延 迟 计算 或 公 告。本 基 金 基 金份 额 净 值的计 算 , 保 留 到小数点后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 八 ) 拒绝或 暂停 申购的 情形 及处理 方式 出现如下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场所在交 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 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可能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 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因技术故障或 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一 且 基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停 申 购的 , 申 购 款 项 将全 额 退还 投 资 者 。 发 生 上述 (1 )到(4 ) 项 暂停 申 购情 形时 , 基 金 管理 人 应当 在至 少 一 家 指 定 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 九 ) 暂停赎 回或 者延缓 支付 赎 回款 项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富国沪 深 300 增 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58 出 现 如 下 情 形 时, 基 金管 理 人 可 以 拒 绝接 受 或暂 停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赎 回 申 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证券交易场所依 法决定临时停市, 导致 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3) 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2 个或2 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 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因技术故障或 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拒 绝 接 受 或 暂 停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者 延缓 支 付 赎回款 项 的 , 基金 管 理 人应在 当 日 立 即向 中 国 证监会 备 案 。 已 接 受 的 赎 回申 请 , 基金管 理 人 将 足额 支 付 ;如暂 时 不 能 足额 支 付 的,可 延 期 支 付 部 分 赎 回 款项 , 按 每个赎 回 申 请 人已 被 接 受的赎 回 申 请 量占 已 接 受赎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给 赎 回 申请人 , 未 支 付部 分 由 基金管 理 人 按 照发 生 的 情况制 定 相 应 的 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 款项,最长不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 家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依照有 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 十) 巨额赎 回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日 , 基金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请 总 数 加 上 基 金转 换 中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后 扣 除 申购申 请 总 数 及基 金 转 换中转 入 申 请 份额 总 数 后的余 额 ) 超 过




















富国沪 深 300 增 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59 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 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 出 现 巨 额 赎 回时 , 基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据 本 基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合 状 况决 定 全 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顺延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支 付 投 资 者的 赎 回 申请可 能 会 对 基金 的 资 产净值 造 成 较 大波 动 时 ,基金 管 理 人 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 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 予 以 办 理 。对 于 单 个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的 赎 回申请 , 应 当 按 照 其 申 请赎回 份 额 占 当 日申请 赎 回总 份额的比例 , 确 定 该单 个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当日 办理的赎回 份 额 ; 投 资 者 未 能 赎回 部 分 ,除投 资 者 在 提交 赎 回 申请时 选 择 将 当日 未 获 办理部 分 予 以 撤 销 外 , 延 迟至 下 一 个开放 日 办 理 ,赎 回 价 格为下 一 个 开 放日 的 价 格。依 照 上 述 规 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 并以此类推, 直到全 部赎回为止。 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 内 通 过 指 定报 刊 及 基金管 理 人 网 站或 代 销 机构的 网 点 刊 登公 告 , 并在公 开 披 露 日 向 中 国 证 监会 和 基 金管理 人 主 要 办公 场 所 所在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构备 案 。同时 以 邮 寄 、 传真 或 《 招募说 明 书 》 规定 的 其 他方式 通 知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并说明有 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 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 停接受赎回申请; 已经 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 得超过 20 个 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十 一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如 果 发 生 暂 停 的时 间 为一 天 , 基 金 管 理人 应 于重 新 开 放 日 在 至少 一 家指 定 报 刊 及 基 金 管理 人 网 站刊登 基 金 重 新开 放 申 购或赎 回 的 公 告并 公 布 最近一 个 开 放 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 。 如 果 发 生 暂 停 的时 间 超过 一 天 但 少 于 两周 , 暂停 结 束 基 金 重 新开 放 申购 或 赎 回 时 , 基 金管 理 人 应依照 《 信 息 披露 管 理 办法》 的 有 关 规定 , 在 至少一 家 指 定 报




















富国沪 深 300 增 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60 刊 及 基 金 管理 人 网 站刊登 基 金 重 新开 放 申 购或赎 回 的 公 告, 并 在 重新开 始 办 理 申 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 如 果 发 生 暂 停 的时 间 超过 两 周 , 暂 停 期间 , 基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两周 至 少重 复 刊 登 暂 停 公 告一 次 。 暂停结 束 基 金 重新 开 放 申购或 赎 回 时 ,基 金 管 理人应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管 理办 法 》 的有关 规 定 , 在至 少 一 家指定 报 刊 及 基金 管 理 人网站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购 或 赎 回的公 告 , 并 在重 新 开 放申购 或 赎 回 日公 告 最 近一个 工 作 日 的 基金 份额净值 。 (十 二 )基金 转换 为满足广大投资者的理财需求, 本公司开通 富国沪深 300 增强证券 投资基金 (代码: 前端为100038 , 后端为 000154) 与本 公司旗下其他开放式基金的基金转 换业务 。 1、适用范围 本 基 金 转 换 业 务适 用 于本 基 金 与 本 公 司已 发 行和 管 理 的 富国天源 平 衡混 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代码:前端为 100016;后端为 100017)、 富国天利增长债券 证券 投资基金( 代码:前端为 100018;后端为 100019 ) 、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 (代码: 前端为100020 ; 后端为:100021) 、 富 国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代码: 前端为 100022; 后端为100023) 、 富国天时货币市场基金 (代码: A 级为100025 ;B 级为 100028) 、富国天合稳健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代码: 前端为100026 ; 后端为 100027) 、 富国天成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代 码: 前端为100029; 后端为: 100030) 、 富国中证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代 码: 前端为100032; 后端为:100033) 、 富国优化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代码: A 类前端为100035;B 类为100036;C 类为100037 ) 、 富国通胀通缩主题轮动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代码:前端为 100039;后端为 000155) 、富国可转换债券证券 投资基金(代码:前端为 100051;后端为 100052)、 富国上证综指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代码:前端为 100053 ;后端为 000164)、 富国低碳 环保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代码:前端为 100056 ;后端为 000158) 、富国产业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代码:前端为 100058;后端为 100059) 、富国高新技术产 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代码:前端为 100060;后端为 000159) 、富国纯债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 (代码:A 类为100066;B 类为100067;C 类 为100068)、




















富国沪 深 300 增 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61 富国 7 天理财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代码:A 类为 100007;B 类为 101007 ,目 前与 富国 7 天理财宝债券 的转换只能通过直销渠道进行) 。


2、业务规则


(1) 基金转换是 指开放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某只基金的部分或全部份 额转换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另一只开放式基金的份额; (2) 基金转换只能在 同一销售机构进行 , 且 该销售机构须同时代理拟转出基 金及拟转入基金的销售 ; (3)基金转换 只能转换为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 ; (4) 基金 转换只能在 同一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之间进行, 即前端收 费模式的 基 金 只 能 与前 端 收 费模式 的 基 金 转换 , 后 端收费 模 式 的 基金 只 能 与后端 收 费 模 式 的 基 金 转 换; 前 端 收费模 式 的 基 金份 额 和 后端收 费 模 式 的基 金 份 额之间 不 能 相 互 转 换 ; 在 公司 直 销 系统中 , 两 种 收费 模 式 的基金 份 额 均 可以 与 富 国天时 货 币 基 金 A/B 进行基金转换; (5)不同注册登记机构登记的基金之间不能相互转换; (6) 基金转换采用 “份额转换、 未知价 ”原则, 转出、 转入均以T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转出金额与转入份额 ; (7) 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 转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 , 转入 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 ; (8) 基金转换过程中, 对于前端转前端的情况, 按照需转出份额对应的转出 基 金 赎 回 费率 计 算 赎回费 用 , 按 照需 转 入 金额对 应 的 转 出与 转 入 基金的 申 购 费 率 计 算 并 确 定申 购 补 差费用 ; 对 于 后端 转 后 端的情 况 , 按 照需 转 出 基金份 额 持 有 时 间 对 应 的 转出 基 金 赎回费 率 计 算 赎回 费 , 按照需 转 出 基 金份 额 持 有时间 对 应 的 转 出 与 转 入 基金 后 端 申购费 率 计 算 后端 申 购 补差费 , 转 入 基金 后 端 申购费 在 该 部 分 基金赎回时收取 ; (9) 本公司旗下的 基 金转换后, 转入的基金 份额的持有期将自转入的基金份 额被 确认之日 起重新开始计算 。 (10 )当日的基金转换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内撤销 ; (11 )注册登记机构以收到有效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转换申请日(T 日) 。投 资者转换基金成功的, 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权益转换的注册登记




















富国沪 深 300 增 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62 手续, 投资者通常可自 T+2 日 (含该日) 起向 业务办理网点查询转换业务的确认 情况,并有权转换或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 (12 )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在 向 销 售 机 构 申请 基 金转 换 时 , 每 次 转换 申 请不 得 低 于10 份基金份额。 若某笔转换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单只基金余 额不足10 份基金份额时,剩余基金份额仍保留在基金持有人的基金账户内; (13 ) 基 金 净 赎回 申 请份 额 ( 该 基 金 赎回 申 请总 份 额 加 上 基 金转 换 中转 出 申 请 总 份 额 后扣 除 申 购申请 总 份 额 及基 金 转 换中转 入 申 请 总份 额 后 的余额 ) 超 过 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 为巨额赎回。 发生巨额赎回时, 基 金转出与基金赎 回 具 有 相 同的 优 先 级,基 金 管 理 人可 根 据 基金资 产 组 合 情况 , 决 定全额 转 出 或 部 分 转 出 , 并且 对 于 基金转 出 和 基 金赎 回 , 将采取 相 同 的 比例 确 认 ;在转 出 申 请 得 到部分确认的情况下,未确认的转出申请将不予以顺延; (14 ) 投 资 者 在全 部 转出 富 国 天时余 额时 , 将自 动 结 转 当 前 累计 收 益; 投 资 者 部 分 转 出富 国 天时 份额 时 , 剩 余的 基 金 份 额需 足 以 弥 补其 当 前 累计收 益 为 负 值 时的损失 ; (15 )转换费用计算采用单笔计算法。投资者在T日多次转换的,单笔计算 转换费用,不按照转换的总份额计算其转换费用 ; (16 )对于养老金客户基金转换, 如在实施特定申购费率的基金间转换 ,则 按特定申购费率之间的价差进行补差,如转换的两只基金中至少有一支为非实施 特定申购费率的基金,则按照原申购费率之间的价差进行补差; (17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 则,基金管理人最迟于新规则开始实施日前 3 个工作日 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媒体上公告。 3、基金转换费及转换份额的计算 A 前端转前端 (1) 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转出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补差两部 分构成,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差异情况和赎回费率而 定。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1)转出基金赎回费:按转出基金正常赎回时的赎回费率收取费用。




















富国沪 深 300 增 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63 2) 转入基金申购补差 费: 按照转入基金与转 出基金的申购费率的差额收取补 差费。 对 于前 端 转 前端模 式 , 转 出基 金 金 额所对 应 的 转 出基 金 申 购费率 低 于 转 入 基 金 的 申 购费 率 的 ,补差 费 率 为 转入 基 金 和转出 基 金 的 申购 费 率 差额; 转 出 基 金 金额所对应的转出基 金申购费率高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的,补差费为零 。 (2)基金转换的计算: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出金额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转入金额=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 净转入金额=转入金额 ÷(1+申购补差费率) 申购补差费=转入金额-净转入金额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 ÷转入基金当日之基金份额净值 注:转 换份 额的 计算 结果 保留到 小数 点后 2 位 。如 转出基 金为 货币 基金 ,且 全部份 额 转 出账户 时, 则净 转入 金额 应加上 转出 货币 基金 的当 前累计 未付 收益 。 B 后端转后端 后 端 收 费 模 式 基金 发 生转 换 时 , 其 转 换费 由 转出 基 金 的 赎 回 费和 申 购补 差 费 两部分构成 , 其 中 申购补 差 费 率 按照 转 入 基金与 转 出 基 金的 后 端 申购费 率 的 差 额 计 算 。 当 转出 基 金 后端申 购 费 率 高于 转 入 基金后 端 申 购 费率 时 , 基金转 换 申 购 费 补 差 费 率 为转 出 基 金与转 入 基 金 申购 费 率 之差; 当 转 出 基金 的 后 端申购 费 率 低 于 转入基金的后端申购费率,申购补差费率为零。 (1) 对于由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担任注册登记机构的基金, 其后 端收费模式下份额之间互相转换的计算公式如下: 转出金额=转出份额 ×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赎回费用=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申购补差费用=(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用) ×补差费率 净转入金额=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用- 申购补差费用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转换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2) 对于由本公司担 任注册登记机构的基金, 后端收费模式下基金 份额之间 互相转换的计算公式如下: 转出金额=转出份额×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赎回费用=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富国沪 深 300 增 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64 申购补差费=(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用)×补差费率/(1+补差费率) 净转入金额=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用- 申购补差费用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转换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注: 转换份额的计 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如转出基金为货币基金,且 全部份额转出账户时,则净转入金额应加上转出货币基金的当前累计未付收益。 4、转换业务办理时间 投 资 者 可 在 基 金开 放 日申 请 办 理 基 金 转换 业 务, 具 体 办 理 时 间与 基 金申 购 、 赎回业务办理时间相同。 由 于 各 销 售 机 构的 系 统差 异 以 及 业 务 安排 等 原因 , 开 展 该 业 务的 时 间可 能 有 所不同,投资者应以各销售机构公告的时间为准。 5、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 基金转换视同为转出基金的赎回和转入基金的申购,因此暂停基金转换适用 有关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关于暂停或拒绝申购、 暂停赎回和巨额赎回的有关规定 。 6、重要提示 (1) 目前, 可以进行 本业务的销售机构包括本公司的直销网点以及同时代销 富国 沪深 300 指数增强 和拟转换基金的机构(但本基金与 富国 7 天理 财宝债券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的 转 换目前 只 能 通 过直 销 渠 道进行 ) , 具 体开 通 转 换的机 构 可 向 本 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咨询 。 (2) 由于各代销机构 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 可能开展该业务的时 间有所不 同,投资者可以向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咨询。 (3) 投资者可通过本 公司直销系统办理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转换业务, 实际 办 理 过 程 中根 据 支 付渠道 不 同 可 能存 在 限 制办理 后 端 收 费模 式 基 金转换 业 务 的 情 况,具体以实 际网上交易页面相关说明为准。 (4) 投资者欲了解本 基金管理人旗下基金的详细情况, 请仔细阅读 本 基金管 理人 旗 下 基金 的 招 募说明 书( 或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 基 金合 同 等相 关法 律 文 件 ; 亦 可登陆 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fullgoal.com.cn ) 或拨打本基金管 理人 客服 电话 (95105686 、400-888-0688(全国统一,免长途话费) )查询。 (5)上述业务的解释权归本基金管理人。 ( 十三)基金 的非 交易过户




















富国沪 深 300 增 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65 非 交 易 过 户 是 指不 采 用申 购 、 赎 回 等 交易 方 式, 将 一 定 数 量 的基 金 份额 按 照 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 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构 只 受理 继 承 、 捐 赠 、司 法 强制 执 行 和 经 注 册登 记 机构 认 可 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 其中, “继承”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 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 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 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 “司法执行” 是指司 法机构依据生 效 司 法 文 书将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持 有的 基 金 份额强 制 划 转 给其 他 自 然人、 法 人 、 社 会 团 体 或 其他 组 织 。无论 在 上 述 何种 情 况 下,接 受 划 转 的主 体 应 符合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合 同 》 规定的 可 持 有 本基 金 份 额的投 资 者 的 条件 。 办 理非交 易 过 户 必 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构 受 理上 述 情 况 下 的 非交 易 过户 , 其 他 销 售 机构 不 得办 理 该 项业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 十四)基金 的转 托管 本 基 金 目 前 实 行份 额 托管 的 交 易 制 度 。投 资 者可 将 所 持 有 的 基金 份 额从 一 个 交 易 账 户 转入 另 一 个交易 账 户 进 行交 易 。 具体办 理 方 法 参照 《 业 务规则 》 的 有 关 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十 五 )定期 定额 投资计 划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为 投 资者 办 理 定 期 定 额投 资 计划 , 具 体 规 则 由基 金 管理 人 在 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 十六)基金 的冻 结和解冻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构 只 受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依 法 要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冻 结 与解 冻 以 及 注 册 登 记机 构 认 可的其 他 情 况 下的 冻 结 与解冻 。 基 金 份额 被 冻 结的, 被 冻 结 部 分 产 生 的 权益 按 照 我国法 律 法 规 、监 管 规 章以及 国 家 有 权机 关 的 要求来 决 定 是 否 冻 结 。 在 国家 有 权 机关作 出 决 定 之前 , 被 冻结部 分 产 生 的权 益 先 行一并 冻 结 。 被 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九 、基 金的 投资 ( 一) 投资目 标




















富国沪 深 300 增 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66 本基金为增强型股票指数基金,在 力求对沪深 300 指数进行有效 跟踪的基础 上 , 通 过 数量 化 的 方法进 行 积 极 的指 数 组 合管理 与 风 险 控制 , 力 争实现 超 越 目 标 指数的投资收益, 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 二) 投资范 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围 为 具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金 融 工具 , 包 括 国 内 依法 发 行上 市 的 股票 、 债券 、权证以及中 国 证 监 会允 许 基 金投资 的 其 他 金融 工 具 。其中 , 股 票 资 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 投资于沪深 300 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 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80%;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管 机 构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资 其 他品 种 , 基 金 管 理人 在 履行 适 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 三) 投资理 念 指 数 化 投 资 分 享中 国 经济 长 期 增 长 之 成果 , 增强 型 策 略 提 高 指数 化 投资 之 效 率,量化增强方式实现增强型策略之目标。 ( 四) 投资策 略 本基金以“ 指 数化 投 资为 主 、 主 动 性 投资 为 辅 ” , 在 复 制 目 标指 数 的基 础 上 一定程度 地调整个股,力求投资收益能够跟踪并适度超越目标指数。 1、标的指数 本基金股票资产跟踪的标的指数为沪深 300 指 数。 沪深 300 指数是由 上海证 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授权, 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 开发的中国A 股市场指数 , 它 的样本 选自 沪 深 两个证 券 市 场 ,覆 盖 了 大部分 流 通 市 值 ,其成 份股 票 为 中国 A 股市场 中代表性 强、流动性高的股票 ,能够反映 A 股市场总体发展趋势。 如果沪深 300 指数被停 止编制及发布,或沪深 300 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 (单纯 更名除外) , 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沪深 300 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 指 数 , 或 证券 市 场 上有代 表 性 更 强、 更 适 合投资 的 指 数 推出 , 本 基金管 理 人 可 以 依 据 审 慎 性原 则 和 维护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合 法权益 的 原 则 ,在 履 行 适当程 序 后 , 依




















富国沪 深 300 增 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67 法 变 更 本 基金 的 标 的指数 和 投 资 对象 , 并 依据市 场 代 表 性、 流 动 性、与 原 指 数 的 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的标的指数。 由 于 上 述 原 因 变更 标 的指 数 和 投 资 对 象, 基 金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当 程 序后 报 中 国证监会核准,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2、指数化投资为主 ,主动性投资为辅: 本 基 金 主 要 策 略为 复 制目 标 指 数 , 投 资组 合 将以 成 份 股 在 目 标指 数 中的 基 准 权 重 为 基 础, 利 用 富国 定 量 投 资 模型 在 有 限范围 内 进 行 超 配或低 配选择 。 一 方 面 将严格控制 组合跟 踪误差 , 避 免 大幅 偏 离 目标指 数 , 另 一方 面 在 指数跟 踪 的 同 时 力求超越指数。 富 国研发的定量投资模型借鉴国际一流定量分析的应用经验,利用多因子 alpha 模型预测股票超 额回报, 在有效风险控制及交易成本最低化的基础上优化投 资组合。 (1) 多因子alpha 模型——股票超额回报预测 富国多因子 alpha 模 型以对中国股票市场的 长期研究为基础,一定程度上结 合前瞻性 市场 判 断 ,用精 研 的 多 个因 子 捕捉 市场 有 效 性 暂时 缺 失 之处, 以 多 因 子 在不同个股上的不同体现估测个股的超值回报。概括来讲,本基金 alpha 模型的 因 子 可 归 为 如 下 几 类: 价值(value) 、 动量(momentum) 、 成长(growth) 、 情绪 (sentiment) 、质量(quality) 。 这 些 类 别 综 合 了来 自 市场 各 类 投 资 者 ,公 司 各类 报 表 , 分 析 师及 监 管政 策 等 各方面信息。富国多因子 alpha 模型利用富 国长期积累并最新扩展的数据库,科 学 客 观 地 综合 了 大量 的 各 类 信 息 。基 金 经 理根据 市 场 状 况及 变 化 对各类 信 息 的 重 要性做出具有一定前瞻性 的判断,适时调整各因子类别的具体组成及权重。 (2) 风险估测模型 ——有效控制风险预算 指 数 化 投 资 力 求跟 踪 误差 最 小 , 主 动 性投 资 则需 要 适 度 风 险 预算 的 支持 。 风 险预算即最大容忍跟踪误差。 本基金将结合市场通用及自主研发的风险估测模型,




















富国沪 深 300 增 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68 有效将投资组合风险控制在预算范围内。 本 基 金 采 取 “ 跟踪 误 差” 和 “ 跟 踪 偏 离度 ” 这两 个 指 标 对 投 资组 合 进行 监 控 与 评 估 。 其中 , 跟 踪误差 为 核 心 监控 指 标 ,跟踪 偏 离 度 为辅 助 监 控指标 , 以 求 控 制投资组合相对于目标指数的偏离风险。 本 基 金 对 标 的指 数 的 跟踪 目 标 是 : 力争 使 基 金净 值 增 长 率 与业 绩 比 较基 准 之 间的 日均跟 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5%,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 7.75%。 (3) 交易成本模型 ——控制成本并保护业绩 本 基 金 的 交 易 成本 模 型既 考 虑 固 定 成 本, 也 考虑 交 易 的 市 场 冲击 效 应, 在 控 制成本最低的基础上减少交易造成的负业绩影响。 (4) 投资组合优化 模型 本 基 金 将 综 合 考虑 预 期回 报 , 风 险 及 交易 成 本进 行 投 资 组 合 优化 。 其选 股 范 围 将 以 成 分股 为 主 ,并包 括 非 成 分股 中 与 成分股 相 关 性 强, 流 动 性好, 基 本 面 信 息充足的股票。 3、对目标指数的跟踪调整: (1)定期调整 本 基 金 所 构 建 的投 资 组合 将 主 要 根 据 所跟 踪 的目 标 指 数 对 其 成份 股 的调 整 而 进行相应 的跟踪调整。 中证指数 公司原则上每半年审核一次沪深 300 指数成份股。 本基金将按照沪深 300 指数对成份股及其权重的调整方案,在考虑跟踪误差风险 的基础上,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2)不定期调整 根据指数编制规则,当沪深 300 指数成份股 因增发、送配等股权变动而需进 行 成 份 股 权重 调 整 时,本 基 金 将 根据 中 证 指数公 司 在 股 权变 动 公 告日次 日 发 布 的 临时调整决定及其需调整的权重比例,进行相应调整。 调整期间原则上定为:中证指数公司调整决定公布日至该股票除权日之前。 此 外 , 基 金 管 理人 将 对成 份 股 的 流 动 性进 行 分析 , 如 发 现 流 动性 欠 佳 的个股




















富国沪 深 300 增 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69 将 采 用 合 理方 法 寻 求替代 。 由 于 受到 各 项 投资禁 止 行 为 以及 持 股 比例等 限 制 , 基 金可能不能按照成份股权重持有成份股,此时也需要寻求替代。 4、债券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基 于 对国 内 外 宏 观 经 济形 势 的深 入 分 析 、 国 内财 政 政策 与 货 币 市 场 政 策等 因 素 对债券 市 场 的 影响 , 进 行合理 的 利 率 预期 , 判 断债券 市 场 的 基 本 走 势 , 制定 久 期 控制下 的 资 产 类属 配 置 策略。 在 债 券 投资 组 合 构建和 管 理 过 程 中 , 本 基 金管 理 人 将具体 采 用 期 限结 构 配 置、市 场 转 换 、信 用 利 差和相 对 价 值 判 断、信用风险评估、现金管理等管理手段进行个券选择。 本 基 金 债 券 投 资的 目 的是 在 保 证 基 金 资产 流 动性 的 基 础 上 , 有效 利 用基 金 资 产,提高基金资产的投资收益。 5、金融衍生工具投资策略 在 法 律 法 规 许 可时 , 本基 金 可 基 于 谨 慎原 则 运用 权 证 、 股 票 指数 期 货等 相 关 金 融 衍 生 工具 对 基 金投资 组 合 进 行管 理 , 以控制 并 降 低 投资 组 合 风险、 提 高 投 资 效率,降低跟踪误差,从而更好地实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 五 ) 投资决 策与 交易机 制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负 责 确定 本 基 金 的 大 类资 产 配置 比 例 等 重 大 投资 决 策, 并 对 投资组合的跟踪误差和跟踪偏离度做出定期的评估和检讨。 基金经 理 组 在 公司 权 益投 资 部 、 固 定 收益 部 、另 类 投 资 部 和 研究 部 的协 助 与 支持下, 在投 资 决 策委员 会 确 定 的投 资 范 围内制 定 并 实 施具 体 的 投资策 略 , 构建 和调整投资组合,并通过指数化交易系统下达投资指令。 集 中 交 易 部 设 立交 易 员, 负 责 执 行 投 资指 令 ,就 指 令 执 行 过 程中 的 问题 及 市 场 面 的 变 化对 指 令 执行的 影 响 等 问题 及 时 向基金 经 理 反 馈, 并 可 提出基 于 市 场 面 的 具 体 建 议。 集 中 交易部 同 时 负 责各 项 投 资限制 的 实 现 监控 以 及 本基金 资 产 与 公 司其他基金之间的公平交易控制。




















富国沪 深 300 增 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70 ( 六 ) 投资程 序 1、另类投资部定期检验和更新股票超额收益预测模型,并利用该预测模型, 预测下 一 阶段 各 成 份股的 超 额 收 益率 ; 研 究部提 供 成 份 股和 部 分 重点推 荐 的 非 成 份股(包括拟发行新股企业与增发企业)基本面的研究报告。 2、基金经理组基于对上述因素的综合分析以及对未来市场走势的研究判断, 拟定投资策略报告。 3、投资策略报告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进行审核。 4、 基金经理组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后的投资策略构建指数增强型投资组 合 , 并 密 切跟 踪 目 标指数 ; 同 时 结合 成 份 股情况 、 流 动 性状 况 、 基金申 购 和 赎 回 的 现 金 流 量情 况 等 对投资 组 合 进 行监 控 和 动态调 整 , 以 实现 对 跟 踪误差 和 跟 踪 偏 离度的有效控制。 5、 集中交易部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 , 制定交易策略, 统一执行证券投资组合 计划,进行具体品种的交易。 6、 另类投资部等部门 根据市场变化, 定期和 不定期地对基金投资绩效进行评 估,并提供相关绩效评估报告。 7、 风险控制委员会根 据市场变化对投资组合计划提出风险防范措施, 监察部 对投资组合计划的执行过程进行日常监督和实时风险控制。 8、基金经理须每月提交工作报告及工作计划。 ( 七 ) 业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95%×沪深300 指数收益率+1.5% (指年收益 率, 评价 时按期间折算) 。 沪深 300 指数是由上 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授权,由中证指数有限 公司 开发的中国 A 股 市场指数 ,它的样本选自沪深两个证券市场 ,覆盖了大部分 流通市值,其 成份股票 为中国A 股市场中代表性 强、 流动性高的股票, 能够反映 A 股市场总体发展趋势 。




















富国沪 深 300 增 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71 本 基 金 认 为 , 该业 绩 比较 基 准 目 前 能 够忠 实 地反 映 本 基 金 的 风险 收 益特 征 。 如 果 今 后 法律 法 规 发生变 化 , 或 者有 更 权 威的、 更 能 为 市场 普 遍 接受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推 出 ,或 者 是 市场上 出 现 更 加适 合 用 于本基 金 的 业 绩基 准 的 股票指 数 时 , 本 基金可以 变更 业 绩 比较基 准 , 但 应与 托 管 人协商 一 致 , 在履 行 适 当程序 后 报中国 证监会 核准 ,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公告。 ( 八) 风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 是 一 只 股票 指 数增 强 型 基 金 , 属于 较 高预 期 风 险 、 较 高预 期 收益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品 种 , 其预期 风 险 与 收益 高 于 混合型 基 金 、 债券 型 基 金与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九) 投资限 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债券; (6)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 《基金合同》 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 行为。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禁 止 性规 定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在履 行 适当 程 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




















富国沪 深 300 增 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72 2、 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持有一家上市 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 ) 本 基 金 与 由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共同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不得超过 该证券的 10%; (3) 本基金财产参与股 票发行申购, 所申报的 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 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5)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 基 金 法 》 及 其他 有 关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部 门 取消 上述限制的 ,履 行 适当 程 序 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 由于证 券 市 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 合 并 或 基金 规 模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人 之 外的 原 因 导致的投资组合 不符合 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 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调整,以达 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十 ) 基金管 理人 代表基 金行 使股东 权利 的处理 原则 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 保护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4、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 保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 十一)基金 的融 资 、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 十二 )基金 投资 组合报 告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富国沪 深 300 增 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73 1 权益投 资 5,873,920,837.55 94.08 其中: 股票 5,873,920,837.55 94.08 2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4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 中 : 买 断 式 回 购 的 买 入 返 售 金 融资产 - - 5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348,891,428.86 5.59 6 其他资 产 20,751,639.78 0.33 7 合计 6,243,563,906.19 100.00 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 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104,004,534.78 1.68 C 制造业 509,497,798.92 8.21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37,434,833.76 0.60 E 建筑业 741,109.00 0.01 F 批发和 零售 业 47,609,872.24 0.77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1,857,400.57 0.03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1,899,702.00 0.03 J 金融业 8,486,456.24 0.14 K 房地产 业 36,861,458.63 0.59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22,530,946.30 0.36 S 综合 496,242.00 0.01 合计 771,420,354.44 12.43 3、报告期末指数投资 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549,861,586.82 8.86 C 制造业 1,642,050,050.26 26.45




















富国沪 深 300 增 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74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68,824,055.87 1.11 E 建筑业 286,544,605.72 4.62 F 批发和 零售 业 143,278,031.50 2.31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144,453,739.01 2.33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36,550,381.78 0.59 J 金融业 1,951,481,441.10 31.44 K 房地产 业 275,967,174.85 4.45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712,368.00 0.01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2,317,225.20 0.04 S 综合 459,823.00 0.01 合计 5,102,500,483.11 82.20 4、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1)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 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600016 民生银 行 25,260,926 243,515,326.64 3.92 2 601318 中国平 安 5,495,121 229,531,204.17 3.70 3 600036 招商银 行 17,064,121 215,519,848.23 3.47 4 600000 浦发银 行 19,279,493 195,301,264.09 3.15 5 601166 兴业银 行 10,088,737 174,535,150.10 2.81 6 601088 中国神 华 7,940,309 172,939,930.02 2.79 7 000002 万


科A 13,479,778 145,042,411.28 2.34 8 600030 中信证 券 11,037,536 134,326,813.12 2.16 9 600104 上汽集 团 8,714,619 128,976,361.20 2.08 10 600028 中国石 化 17,080,837 126,227,385.43 2.03 (2)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票投 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600403 大有能 源 2,337,017 48,189,290.54 0.78 2 601877 正泰电 器 2,052,504 45,114,037.92 0.73 3 002277 友阿股 份 5,004,834 44,843,312.64 0.72




















富国沪 深 300 增 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75 4 600812 华北制 药 6,501,500 39,659,150.00 0.64 5 002309 中利科 技 3,399,269 36,372,178.30 0.59 5、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 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资产。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不允许投资股指期货。 10、 投资 组合报告附注 (1 ) 申 明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证 券 的 发 行 主 体 本 期 是 否 出 现 被 监 管 部 门 立 案 调 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 报 告 期 本 基 金投 资 的前 十 名 证 券 的 发行 主 体没 有 被 监 管 部 门立 案 调查 或 在 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2) 申明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本 报 告 期 本 基 金投 资 的前 十 名 股 票 中 没有 在 基金 合 同 规 定 备 选股 票 库之 外 的 股票。 (3) 报告期末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 证金 1,892,196.03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77,933.33 5 应收申 购款 18,781,510.42




















富国沪 深 300 增 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76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0,751,639.78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6) 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7) 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 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8)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因 四 舍 五 入原 因 , 投资组 合 报 告 中市 值 占 净值比 例 的 分 项之 和 与 合计可 能 存 在 尾 差。 十 、基 金的 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代 表 其 未 来 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 富国 沪深300 增强 证券投资基金历史各时间段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 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阶段 净 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0.1.1 至 2010.12.31 -9.00% 1.54% -10.47% 1.50% 1.47% 0.04% 2011.1.1 至 2011.12.31 -17.67% 1.25% -22.70% 1.23% 5.03% 0.02% 2012.1.1 至 2012.12.31 12.64% 1.24% 8.89% 1.22% 3.75% 0.02%




















富国沪 深 300 增 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77 2013.1.1 至 2013.3.31 -2.72% 1.46% -0.65% 1.48% -2.07% -0.02% 2009.12.16 至 2013.3.31 -14.20% 1.35% -25.22% 1.34% 11.02% 0.01% 2、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 注: 截至日 期 为2013 年3 月 31 日。 本基 金于2009 年 12 月16 日成 立, 建仓 期6 个 月, 从 2009 年12 月16 日至 2010 年6 月15 日, 建仓 期结 束时 各 项资产 配置 比例 均符 合基 金合同 约定 。 十 一、 基金 的财 产 ( 一) 基金资 产总 值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是指 购 买的 各 类 证 券 及 票据 价 值、 银 行 存 款 本 息和 基 金应 收 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富国沪 深 300 增 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78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 二)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 三 ) 基金财 产的 账户


本 基 金 以 基 金 托管 人 的名 义 开 立 资 金 结算 账 户和 托 管 专 户 用 于基 金 的资 金 结 算 业 务 , 并以 基 金 托管人 和 本 基 金联 名 的 方式开 立 基 金 证券 账 户 、以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银 行间 债 券 托管账 户 并 报 中国 人 民 银行备 案 。 开 立的 基 金 专用账 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基 金 代 销 机构 和 基 金注册 登 记 机 构自 有 的 财产账 户 以 及 其 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 四) 基金财 产的 保管和 处分


本 基 金 财 产 独 立于 基 金管 理 人 、 基 金 托管 人 和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财 产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管 。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不得将 基 金 财 产归 入 其 固有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因基 金 财 产 的管 理 、 运用或 其 他 情 形而 取 得 的财产 和 收 益 , 归 入 基 金 财产 。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注 册 登 记机 构 和 基金代 销 机 构 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 或 其 他权 利 。 除依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同》 的 规 定 处分 外 , 基金财 产 不 得 被 处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人 因 依 法 解 散 、被 依 法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宣 告 破产 等 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运 作 基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债 权 ,不 得 与 其 固 有 财产 产 生的 债 务 相 互 抵 销 ;基 金 管 理人管 理 运 作 不同 基 金 的基金 财 产 所 产生 的 债 权债务 不 得 相 互 抵销。




















富国沪 深 300 增 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79 十 二、 基金 资产 的 估值 ( 一) 估值目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目 的 是客 观 、 准 确 地 反映 基 金资 产 是 否 保 值 、增 值 ,依 据 经 基 金 资 产 估值 后 确 定的基 金 资 产 净值 而 计 算出的 基 金 份 额净 值 , 是计算 基 金 申 购 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 二) 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为 相 关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的 正 常营 业 日 以 及 国 家法 律 法规 规 定 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 三) 估值对 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 四) 估值程 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 基金管理人每个 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估 值 方 法、 时 间 、程序 进 行 复 核, 经 基 金托管 人 复 核 无误 后 , 由基金 管 理 人 对 外公布。 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 五) 估值方 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 易 所上 市 的 有价 证 券 ( 包 括股 票 、 权证 等 ) , 以 其估 值 日 在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市价 ( 收 盘价) 估 值 ; 估值 日 无 交易的 , 且 最 近交 易 日 后经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以 最 近交易 日 的 市 价( 收 盘 价)估 值 ; 如 最近 交 易 日后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化 的 , 可参考 类 似 投 资品 种 的 现行市 价 及 重 大变 化 因 素,调 整 最 近 交 易市价,确 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 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 没有交易 的 , 且 最 近交 易 日 后经济 环 境 未 发生 重 大 变化, 按 最 近 交易 日 的 收盘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后 经 济 环境发 生 了 重 大变 化 的 ,可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现行 市 价 及 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富国沪 深 300 增 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80 含 的 债 券 应收 利 息 得到的 净 价 进 行估 值 ; 估值日 没 有 交 易的 , 且 最近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生 重 大 变化, 按 最 近 交易 日 债 券收盘 价 减 去 债券 收 盘 价中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到 的 净 价进行 估 值 。 如最 近 交 易日后 经 济 环 境发 生 了 重大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现行 市 价 及 重大 变 化 因素, 调 整 最 近交 易 市 价,确 定 公 允 价 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 易 所 上 市的 资 产 支持证 券 , 采 用估 值 技 术确定 公 允 价 值, 在 估 值技术 难 以 可 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 一 股 票 的市 价 ( 收盘价 ) 估 值 ;该 日 无 交易的 , 以 最 近一 日 的 市价( 收 盘 价 ) 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 所 上 市 的 同一 股 票 的市价 ( 收 盘 价) 估 值 ;非公 开 发 行 有明 确 锁 定期的 股 票 , 按 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 如果收盘 价 高 于 配 股价 , 按 收盘价 高 于 配 股价 的 差 额估值 。 收 盘 价等 于 或 低于配 股 价 , 则 估值为零。 4、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 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 别估值。 6、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 《基金法》 ,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 查 基 金 管 理人 计 算 的基金 资 产 净 值。 因 此 ,就与 本 基 金 有关 的 会 计问题 , 如 经 相




















富国沪 深 300 增 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81 关 各 方 在 平等 基 础 上充分 讨 论 后 ,仍 无 法 达成一 致 的 意 见, 按 照 基金管 理 人 对 基 金资 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六) 基金份 额净 值的确 认和 估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 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当估 值 或 份 额 净值 计 价 错误实 际 发 生 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 当 立 即纠 正 , 并采取 合 理 的 措 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 应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净值 的0.5%时,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公 告 ,并 报 中 国证监 会 备案。 因 基 金 估值错 误 给 投 资者 造 成 损失的 , 应 先 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责任方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 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中 , 如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人 或 基金 托 管 人 、 或 注册 登 记机 构 、 或 代 理 销 售机 构 、 或投资 者 自 身 的原 因 造 成差错 , 导 致 其他 当 事 人遭受 损 失 的 , 责任方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 “受损方” ) 按下述 “差 错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 述 差 错 的 主 要类 型 包括 但 不 限 于 : 资料 申 报差 错 、 数 据 传 输差 错 、数 据 计 算 差 错 、 系统 故 障 差错、 下 达 指 令差 错 等 ;对于 因 技 术 原因 引 起 的差错 , 若 系 同 行 业 现 有 技术 水 平 无法预 见 、 无 法避 免 、 无法抗 拒 , 则 属不 可 抗 力,按 照 下 述 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 , 因 不 可抗 力 原 因出现 差 错 的 当事 人 不 对其他 当 事 人 承担 赔 偿 责任, 但 因 该 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 差错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 时 进 行 更正 , 因 更正差 错 发 生 的费 用 由 差错责 任 方 承 担; 由 于 差错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生 的 差 错,给 当 事 人 造成 损 失 的由差 错 责 任 方承 担 ; 若差错 责 任 方 已 经 积 极 协 调, 并 且 有协助 义 务 的 当事 人 有 足够的 时 间 进 行更 正 而 未更正 , 则 其 应 当 承 担 相 应赔 偿 责 任。差 错 责 任 方应 对 更 正的情 况 向 有 关当 事 人 进行确 认 , 确 保 差错已得到更正。




















富国沪 深 300 增 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82 (2) 差错的责任方对 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 接损失负 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差错而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错 责 任 方 仍 应对 差 错 负责, 如 果 由 于获 得 不 当得利 的 当 事 人不 返 还 或不全 部 返 还 不 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 偿受损方的损 失 , 并 在 其支 付 的 赔偿金 额 的 范 围内 对 获 得不当 得 利 的 当事 人 享 有要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如 果 获得不 当 得 利 的当 事 人 已经将 此 部 分 不当 得 利 返还 给受损方, 则 受 损 方 应当 将 其 已经获 得 的 赔 偿额 加 上 已经获 得 的 不 当得 利 返 还的总 和 超 过 其 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责任方拒绝 进行赔偿时, 如果因基 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时 , 基 金 托管 人 应 为基金 的 利 益 向基 金 管 理人追 偿 , 如 果因 基 金 托管人 原 因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损失 时 , 基金管 理 人 应 为基 金 的 利益向 基 金 托 管人 追 偿 。除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托 管 人 之外 的 第 三方造 成 基 金 资产 的 损 失,并 拒 绝 进 行赔 偿 时 ,由基 金 管 理 人 负责向差错责任方追偿。 (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 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并且依据法律、 行 政法规、 《基金合同》 或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对 受 损 方 承 担了 赔 偿 责任, 则 基 金 管理 人 有 权向出 现 过 错 的当 事 人 进行追 索 , 并 有 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 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 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 由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富国沪 深 300 增 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83 (5)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 的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七) 暂停估 值的 情形 1 、 与 本 基 金 投 资 有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八) 特殊情 形的 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按估值 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 为基金资 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 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 不可抗力 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 但 是 未 能 发现 该 错 误的, 由 此 造 成的 基 金 资产估 值 错 误 ,基 金 管 理人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免 除赔 偿 责 任。但 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应 当 积极 采 取 必要的 措 施 消 除 由此造成的影响 。 ” 十 三、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一) 基金利润 的 构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利 息 收入 、 投 资 收 益 、公 允 价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他 收 入扣 除 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 二) 基金可 供分 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 收益的孰低数。 ( 三) 基金收 益分 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 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12 次,每




















富国沪 深 300 增 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84 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 利润的25%; 3、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4、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 红 利 或 将 现金 红 利 按除权 日 的 基 金份 额 净 值自动 转 为 基 金份 额 进 行再投 资 ; 若 投 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5、 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 不能低于面值 ; 6、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 的时 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 收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益分配 方案 中 应载 明 截 至 基 金 收益 分 配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配 利 润、 基金 收 益 分 配 对象 、 分 配原则 、 分 配 时间 、 分 配数额 及 比 例 、分 配 方 式、支 付 方 式 等 内容。 ( 五) 收益分 配的 时间和 程序 1、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在 收益分配方案公 布后, 基金管理人 依据 具体方案的规定 就支付的现金红 利 向 基 金 托管 人 发 送划款 指 令 , 基金 托 管 人按照 基 金 管 理人 的 指 令及时 进 行 分 红 资金的划付。 ( 六) 基金收 益分 配中发 生的 费用 红 利 分 配 时 所 发生 的 银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续 费 用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担 。 当投 资 者 的 现 金 红 利小 于 一 定金额 , 不 足 于支 付 银 行转账 或 其 他 手续 费 用 时,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可 将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的 现 金红 利 按 除权日 的 单 位 基金 资 产 净值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 红利 再 投 资的计 算 方 法 ,依 照 基 金管理 人 的 《 业务 规 则 》的有 关 规 定 执 行 十 四、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富国沪 深 300 增 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85 ( 一) 与基金 运作 有关的 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 、与基金使用相关指数有关的费用; (9 ) 、 按 照国 家 有 关规定 和 《 基 金 合同 》 约 定, 可 以 在 基 金财 产 中 列支 的 其 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2 、 基 金 费 用 计 提 方 法 、 计 提 标 准 和 支 付 方 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 的管理费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1.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 计算方 法如下: H=E×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 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 费 每 日计 算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月 末 , 按月支付, 由 基金 管 理人 向 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 若遇法 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支 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 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8%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 计算 方法如下: H=E×0.18%÷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 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富国沪 深 300 增 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86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计 算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月 末 , 按月支付, 由 基金 管 理人 向 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 等,支付日期顺延。 (3) 、基金指数使用费用 基金管理人可与指数许可方签订书面协议, 约定指数使用的费用及支付方式。 指 数 使 用 费用 包 括 指数许 可 使 用 固定 费 和 指数许 可 使 用 基点 费 。 其中, 指 数 许 可 使 用 固 定 费是 为 获 取使用 指 数 开 发基 金 而 支付的 一 次 性 费用 , 不 列入基 金 费 用 ; 在通常情况下,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016%年费率计 提,从基金财产中列支,每日计算,逐日累计,按季支付,计算方法如下: H=E ×0.016 %/ 当 年 天数 (H 为每日 应付 的指 数 许 可 使 用 基 点费 ,E 为前一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与 指 数许 可 方 约 定 了 每季 指 数许 可 使 用 基 点 费的 下 限, 则 该 下 限 超 出 正常 指 数 使用基 点 费 的 部分 ( 即 :每季 指 数 许 可使 用 基 点费下 限 - 该 季 指 数 许 可 使用 基 点 费)由 基 金 管 理人 自 行 承担, 不 得 作 为基 金 费 用从基 金 财 产 中 列支。 上述一 、基金费用 的种类中第3-8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3 、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 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 、 基 金管 理 人 和基金 托 管 人 因 未履 行 或 未完 全 履 行 义 务导 致 的 费用 支 出 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基金合同》 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 会计师和律师 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 ) 、 其 他根 据 相 关法律 法 规 及 中 国证 监 会 的有 关 规 定 不 得列 入 基 金费 用 的 项目。 ( 二) 与基金 销售 有关的 费用 1、申购费用 基 金 申 购 费 的 费率 水 平、 计 算 公 式 、 收取 方 式和 使 用 方 式 参 见本 招 募说 明 书




















富国沪 深 300 增 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87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相应部分。 2、赎回费用 基 金 赎 回 费 的 费率 水 平、 计 算 公 式 、 收取 方 式和 使 用 方 式 参 见本 招 募说 明 书 “八、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相应部分。 3、转换费用 基金转换费的 费率 水 平、 计 算 公 式 、 收取 方 式和 使 用 方 式 参 见本 招 募说 明 书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相应部分。 ( 三) 费用调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协 商 一 致 后 ,可 根 据基 金 发 展 情 况 调整 基 金管 理 费 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 高 基 金 管 理 费率 、 基金 托 管 费 率 或 基金 销 售费 率 等 费 率 , 须召 开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审 议 ; 调低基 金 管 理 费率 、 基 金托管 费 率 或 基金 销 售 费率等 费 率 , 无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于 新 的费 率 实 施 日 前 依照 《 信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的 有关 规 定 在至少一种 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 四 ) 基 金 税 收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中 涉 及的 各 纳 税 主 体 ,其 纳 税义 务 按 国 家 税 收法 律 、法 规 执 行。 十 五、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一) 基金会 计政 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1 日至 12 月31 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 日常的会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 管人每月与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 行核对并




















富国沪 深 300 增 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88 以书面方式确认。 ( 二) 基金 的 年度 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 会 计 师 事 务所 需 依 照《信 息 披 露 管理 办 法 》的有 关 规 定 在至 少 一 家指定 报 刊 及 基 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 六、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一 ) 本 基金 的 信 息披 露 应 符 合 《基 金 法》 、 《运 作 办 法 》 、 《 信息 披 露办 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 二)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 召 集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中 国 证监 会 的 规 定 披 露基 金 信息 ,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应 当 在 中 国 证 监会 规 定时 间 内 , 将 应 予披 露 的基 金 信 息 通 过 中 国证 监 会 指定的 媒 体 和 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 人的 互 联 网网站 等 媒 介 披 露 , 并 保 证基 金 投 资者能 够 按 照 《基 金 合 同》约 定 的 时 间和 方 式 查阅或 者 复 制 公 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 四 ) 本 基 金 公开 披 露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文 文 本。 如 同 时 采 用 外文 文 本的 , 基




















富国沪 深 300 增 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89 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 应保证 两 种 文 本的 内 容 一致。 两 种 文 本发 生 歧 义的, 以 中 文 文 本为准。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的 信 息采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除 特别 说 明 外 , 货 币单 位 为人 民 币 元。 ( 五) 公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 明 基 金 认购 、 申 购和赎 回 安 排 、基 金 投 资、基 金 产 品 特性 、 风 险揭示 、 信 息 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 在每 6 个月结 束之日起45 日内, 更 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 募说明书摘要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 ) 《 基 金合 同 》 是界定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的 各 项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明 确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召开 的 规 则 及具 体 程 序,说 明 基 金 产品 的 特 性等涉 及 基 金 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就 基 金份 额 发 售 的 具 体事 宜 编制 基 金 份 额 发 售公 告 ,并 在 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在 《 基金 合 同 》 生 效 的次 日 在指 定 报 刊 和 基 金管 理 人网 站 上 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 基 金 合 同 》 生效 后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份 额 申购 或 者 赎 回 前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富国沪 深 300 增 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90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 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 过 网 站 、基 金 份 额销售 网 点 以 及其 他 媒 介,披 露 开 放 日的 基 金 份额净 值 和 基 金 份额累计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公 告 半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一 个 市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产 净 值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基 金 管 理人应 当 在 前 款规 定 的 市场交 易 日 的 次日 , 将 基金资 产 净 值 、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 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 申 购 、 赎 回价 格 的 计算方 式 及 有 关申 购 、 赎回费 率 , 并 保证 投 资 者能够 在 基 金 份 额销售网点查阅 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 度 报 告 正 文登 载 于 网站上 , 将 年 度报 告 摘 要登载 在 指 定 报刊 上 。 基金年 度 报 告 的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 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 要 办 公 场所 所 在 地中国 证 监 会 派出 机 构 备案。 报 备 应 当采 用 电 子文本 和 书 面 报 告两种方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 报告书, 予 以 公 告 ,并 在 公 开披露 日 分 别 报中 国 证 监会和 基 金 管 理人 主 要 办公场 所 所 在 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 款 所 称 重 大 事件 , 是指 可 能 对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份 额 的价 格 产




















富国沪 深 300 增 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91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 ) 基 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管 部 门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在 一 年内 变 动 超过30%;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 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 金 管 理人 及 其董 事 、 总 经 理 及其 他 高级 管 理 人 员 、 基金 经 理受 到 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 )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富国沪 深 300 增 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92 (26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 《 基 金 合 同 》存 续 期限 内 , 任 何 公 共媒 体 中出 现 的 或 者 在 市场 上 流传 的 消 息 可 能 对 基金 份 额 价格产 生 误 导 性影 响 或 者引起 较 大 波 动的 , 相 关信息 披 露 义 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决定 的 事 项 , 应 当依 法 报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或 者 备案 , 并 予以公告。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集 人应当至少提前 40 日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依 法 自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 基 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决 定 的 事项 不 依 法履行 信 息 披 露义 务 的 ,召集 人 应 当 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 六) 信息披 露事 务管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 建 立 健 全信 息 披露 管 理 制 度 , 指定 专 人负 责 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务 人 公开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应 当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相 关 基金 信 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按 照 相关 法 律 法 规 、 中国 证 监会 的 规 定 和 《 基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 金 定 期 报告 和 定 期更新 的 招 募 说明 书 等 公开披 露 的 相 关基 金 信 息进行 复 核 、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披露信息外, 还 可 以 根 据需 要 在 其他公 共 媒 体 披露 信 息 ,但是 其 他 公 共媒 体 不 得早于 指 定 报 刊 和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 七) 信息披 露文 件的存 放与 查阅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后 , 应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 托 管 人和 基 金销 售 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富国沪 深 300 增 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93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公布 后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人 的 住所 ,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十 七、 风险 揭示 本 基 金 是 一 只 股票 指 数增 强 型 基 金 , 属于 较 高预 期 风 险 、 较 高预 期 收益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品 种 , 其预期 风 险 与 收益 高 于 混合型 基 金 、 债券 型 基 金与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本基金在 力求对沪深 300 指数进行有效 跟踪的基础上,通过数量化的方法进 行积 极 的 指数 组 合 管理与 风 险 控 制, 力 争 实现超 越 目 标 指数 的 投 资收益 , 谋 求 基 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 一) 投资于 富国 沪深 300 增强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主 要风险 1、市场风险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因受 经 济因 素 、 政 治 因 素、 投 资心 理 和 交 易 制 度等 各 种因 素 的 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 币 政 策 、 财 政政 策 、产 业 政 策 等 国 家政 策 的变 化 对 证 券 市 场产 生 一定 的 影 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 券 市 场 是 国 民经 济 的晴 雨 表 , 而 经 济运 行 具有 周 期 性 的 特 点。 宏 观经 济 运 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 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 融 市 场 利 率 波动 会 导致 股 票 市 场 及 债券 市 场的 价 格 和 收 益 率的 变 动, 同 时 直 接 影 响 企业 的 融 资成本 和 利 润 水平 。 因 此基金 投 资 收 益水 平 会 受到利 率 变 化 的 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 市 公 司 的 经 营状 况 受多 种 因 素 影 响 ,如 市 场、 技 术 、 竞 争 、管 理 、财 务 等 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基金投资收益变化。 (5)购买力风险 如 果 发 生 通 货 膨胀 , 基金 投 资 于 证 券 所获 得 的收 益 可 能 会 被 通货 膨 胀抵 消 , 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富国沪 深 300 增 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94 2、信用风险 指 基 金 在 交 易 过程 发 生交 收 违 约 , 或 者基 金 所投 资 债 券 之 发 行人 出 现违 约 、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3、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 动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 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 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4、 再投资风险。 再投 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 收 益 的 影 响, 这 与 利率上 升 所 带 来的 价 格 风险( 即 前 面 所提 到 的 利率风 险 ) 互 为 消 长 。 具 体为 当 利 率下降 时 , 基 金从 投 资 的固定 收 益 证 券所 得 的 利息收 入 进 行 再 投资时,将获得较少的收益率 5、流动性风险 指 基 金 资 产 不 能迅 速 转变 成 现 金 , 或 者不 能 应付 可 能 出 现 的 投资 者 大额 赎 回 的风险。 在 本 基 金 交 易 过程 中 ,可 能 会 发 生 巨 额赎 回 的情 形 。 巨 额 赎 回可 能 会产 生 基 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6、管理风险 在 基 金 管 理 运 作过 程 中, 可 能 因 基 金 管理 人 对经 济 形 势 和 证 券市 场 等判 断 有 误 、 获 取 的信 息 不 全等影 响 基 金 的收 益 水 平。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管人 的 管 理 水 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7、操作或技术风险 指 相 关 当 事 人 在业 务 各环 节 操 作 过 程 中, 因 内部 控 制 存 在 缺 陷或 者 人为 因 素 造 成 操 作 失误 或 违 反操作 规 程 等 引致 的 风 险,例 如 , 越 权违 规 交 易、会 计 部 门 欺 诈、交易错误、IT 系统 故障等风险。 在 本 基 金 的 各 种交 易 行为 或 者 后 台 运 作中 , 可能 因 为 技 术 系 统的 故 障或 者 差 错 而 影 响 交易 的 正 常进行 或 者 导 致投 资 者 的利益 受 到 影 响。 这 种 技术风 险 可 能 来 自 基 金 管 理公 司 、 注册登 记 机 构 、销 售 机 构、证 券 交 易 所、 证 券 登记结 算 机 构 等 等。 8、合规性风险 指 基 金 管 理 或 运作 过 程中 , 违 反 国 家 法律 、 法规 的 规 定 , 或 者基 金 投资 违 反 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富国沪 深 300 增 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95 9、基金估值风险 指每日基金估值可能发生错误的风险。 10、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目标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目 标 指 数 并 不 能完 全 代表 整 个 股 票 市 场。 目 标指 数 成 份 股 的 平均 回 报率 与 整 个股票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目标指数波动的风险 目 标 指 数 成 份 股的 价 格可 能 受 到 政 治 因素 、 经济 因 素 、 上 市 公司 经 营状 况 、 投 资 者 心 理和 交 易 制度等 各 种 因 素的 影 响 而波动 , 导 致 指数 波 动 ,从而 使 基 金 收 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3)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目标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使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目标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 [1] 由 于 目 标 指 数 调整成 份 股 或 变 更 编 制方 法, 使 本 基 金 在 相 应的 组合 调 整 中产生跟踪误差。 [2] 由 于 目 标 指 数 成份股 发 生 配 股 、 增 发等 行为 导 致 成 份 股 在 目标 指 数中的 权重发生变化,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误差。 [3] 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 新股收益将导致基金收益率超过目标指数收益率, 产生跟踪误差。 [4] 由 于 成 份 股 停 牌、摘 牌 或 流 动 性 差 等原 因使 本 基 金 无 法 及 时调 整投 资 组 合或承担冲击成本而产生跟踪误差。 [5] 由 于 基 金 应 对 日常赎 回 保 留 的 少 量 现金 、投 资 过 程 中 的 证 券交 易成 本 , 以及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的存在,使基金投资组合与目标指数产生跟踪误差。 [6] 由 于 本 基 金 为 指数增 强 型 基 金 , 采 用复 制目 标 指 数 基 础 上 的有 限度 个 股 调整策略, 因此对指数跟踪进行修正与适度增强可能会 对本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 从而影响本基金对目标指数的跟踪程度。 [7] 其 他 因 素 产 生 的跟踪 误 差 。 如 因 缺 乏卖 空、 对 冲 机 制 及 其 他工 具造 成 的 指数跟踪成本较大;因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金变动。 (4)目标指数变更的风险




















富国沪 深 300 增 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96 尽 管 可 能 性 很 小, 但 根据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如 出现 变 更 目 标 指 数的 情 形, 本 基 金将变更目标指数。 基 于原目标指数的投资政策将会改变, 投资组合 将随之调整, 基 金 的 收 益风 险 特 征将与 新 的 目 标指 数 保 持一致 , 投 资 者须 承 担 此项调 整 带 来 的 风险与成本。 11、其他风险 战 争 、 自 然 灾 害等 不 可抗 力 因 素 的 出 现, 将 会严 重 影 响 证 券 市场 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 二) 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 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 本基金还通过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有 限 公 司 、中 国 农 业银行 股 份 有 限公 司 、 中国邮 政 储 蓄 银行 、 中 国银行 股 份 有 限 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 民 生 银行 股 份 有限公 司 、 中 信银 行 股 份有限 公 司 、 平安 银 行 股份有 限 公 司 、 海 通 证 券 股份 有 限 公司、 申 银 万 国证 券 股 份有限 公 司 、 恒泰 证 券 股份有 限 公 司 、 东 海 证 券 有限 责 任 公司 、 长 城 证 券有 限 责 任公司 、 中 信 万通 证 券 有限责 任 公 司 、 光大证券 股份 有 限 公司、 国 泰 君 安证 券 股 份有限 公 司 、 国联 证 券 股份有 限 公 司 、 上 海 证 券 有限 责 任 公司、 东 方 证 券股 份 有 限公司 、 江 海 证券 有 限 公司 、 广发证券 股 份 有 限 公司 、 湘 财证券 有 限 责 任公 司 、 北京银 行 股 份 有限 公 司 、青岛 银 行 股 份 有限公司、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兴业证券 股 份 有 限 公司 、 华 泰证券 股 份 有 限公 司 、 齐鲁证 券 有 限 公司 、 广 发华福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山 西 证 券股份 有 限 公 司、 东 莞 银行股 份 有 限 公司 、 安 信证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国 都证 券 有 限责任 公 司 、 中国 光 大 银行股 份 有 限 公司 、 上 海浦东 发 展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司 、 信 达证券 股 份 有 限公 司 、 华安证 券 股 份 有限 公 司 、国海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宏 源 证 券股份 有 限 公 司、 瑞 银 证券有 限 责 任 公司 、 东 北证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中 国银 河 证 券股份 有 限 公 司、 中 信 建投证 券 股 份 有限 公 司 、长江 证 券 股 份




















富国沪 深 300 增 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97 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 中 银 国 际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平安证券 有 限 责 任 公司 、 江 海证券 有 限 公 司 、 招 商 证券股 份 有 限 公司 、 华 龙证券 有 限 责 任 公司、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宁 波 银 行 股份 有 限 公司、 温 州 银 行股 份 有 限公司 、 方 正 证券 股 份 有限公司 、 天相 投资顾 问 有限 公 司 、金元 证 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渤 海 证 券 股份 有 限 公司、 中原证券 股 份 有 限 公司 、 诺 亚正行 ( 上 海 )基 金 销 售投资 顾 问 有 限公 司 、 深圳众 禄 基 金 销 售有限公司 、 杭 州 数米基 金 销 售 有限 公 司 、上海 好 买 基 金销 售 有 限公司 、 上海天 天 基 金 销 售有 限 公 司 、 江 苏 昆 山 农村 商 业 银行股 份 有 限 公司 、 上 海长量 基 金 销 售 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 北 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江苏金百临投资咨 询有限公司、 华 夏 银 行 股份 有 限 公司、 洛 阳 银 行股 份 有 限公司 等 代 销 机构 代 理 销售, 但 是 , 基 金 并 不 是 代销 机 构 的存款 或 负 债 ,也 没 有 经代销 机 构 担 保或 者 背 书,代 销 机 构 并 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十 八、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一) 《基金 合同 》 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变更基金类别; (6)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 范围或策略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除外) ;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程序;




















富国沪 深 300 增 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98 (9)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 低 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以外的其他情形。 2、关 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 后 方 可 执 行, 基 金 管理人 应 在 中 国证 监 会 核准后 依 照 《 信息 披 露 管理办 法 》 的 有 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 二) 《基金 合同 》 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 成 立 清 算 小组 , 基 金管理 人 组 织 基金 财 产 清算小 组 并 在 中国 证 监 会的监 督 下 进 行 基金清算。




















富国沪 深 300 增 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99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 具 有 从事 证 券 相关业 务 资 格 的注 册 会 计师、 律 师 以 及中 国 证 监会指 定 的 人 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 四) 清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十 九、 基金 合同 内容 摘要 ( 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 权利、 义务 1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与 义务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 和接受, 基 金 投 资 者自 取 得 依据《 基 金 合 同》 募 集 的基金 份 额 , 即成 为 本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和 《 基 金 合同 》 的 当事人 , 直 至 其不 再 持 有本基 金 的 基 金份 额 。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富国沪 深 300 增 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00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 3) 依法申请赎回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遵守《基金合同》 ; 2)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 合法权益的活动; 5)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 销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2 、基 金管理 人的 权利与 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富国沪 深 300 增 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01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 违 反 了 《基 金 合 同》及 国 家 有 关法 律 规 定,应 呈 报 中 国证 监 会 、银行 监 管 部 门 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 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 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 《业务规则》 , 决定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3 ) 依 照 法 律 法规 为 基金 的 利 益 对 被 投资 公 司行 使 股 东 权 利 ,为 基 金的 利 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5 ) 以 基 金 管 理人 的 名义 , 代 表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 利 益 行 使 诉讼 权 利或 者 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6 ) 选 择 、 更 换律 师 事务 所 、 会 计 师 事务 所 、证 券 经 纪 商 或 其他 为 基金 提 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 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宜, 如 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 《基金合同》 、 基 金 销 售 与服 务 代 理协议 及 有 关 法律 法 规 规定, 应 呈 报 中国 证 监 会和其 他 监 管 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富国沪 深 300 增 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02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 证 所 管 理的 基 金 财产和 基 金 管 理人 的 财 产相互 独 立 , 对所 管 理 的不同 基 金 分 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 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有关 规 定 另 有规 定 外 ,在基 金 信 息 公开 披 露 前应予 保 密 , 不 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 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富国沪 深 300 增 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03 保 证 投 资 者能 够 按 照《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时间和 方 式 , 随时 查 阅 到与基 金 有 关 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 督 基 金 托管 人 按法 律 法 规 和 《 基金 合 同》 规 定 履 行 自 己的 义 务,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基 金 合同》 造 成 基 金财 产 损 失时, 基 金 管 理人 应 为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 事 务 的 行为 承 担 责任; 但 因 第 三方 责 任 导致基 金 财 产 或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利 益 受 到损失, 而基金管理人 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有权向 第三方追偿; 22 ) 以 基 金 管 理人 名 义, 代 表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利 或 实施 其 他 法律行为;


23)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 基 金 管 理 人承 担 因 募集行 为 而 产 生的 债 务 和费用 , 将 已 募集 资 金 并加计 银 行 同 期 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 25 ) 建 立 并 保 存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定 期 或不 定 期 向 基 金 托管 人 提供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 2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3 、基 金托管 人的 权利与 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富国沪 深 300 增 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04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 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收入;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 合 同 》 及国 家 法 律法规 行 为 , 对基 金 财 产、其 他 当 事 人的 利 益 造成重 大 损 失 的 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 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 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开 设 银 行 间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负责基金 投资债券 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 保 基 金 财产 的 安 全,保 证 其 托 管的 基 金 财产与 基 金 托 管人 自 有 财产以 及 不 同 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 资 金划拨、 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 关 凭 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富国沪 深 300 增 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05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 金 管 理 人在 各 重 要方面 的 运 作 是否 严 格 按照《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进行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有未 执 行 《基金 合 同 》 规定 的 行 为,还 应 当 说 明基 金 托 管人是 否 采 取 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 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 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 基 金 管理 人 因 违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金财 产 损 失 时, 应 为 基金利 益 向 基 金 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 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集、议 事及 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由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共 同 组成 。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持有 的 每




















富国沪 深 300 增 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06 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 的投票权。 1 、召 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 (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 以基 金 管 理人收 到 提 议 当日 的 基 金份额 计 算 , 下同 ) 就 同一事 项 书 面 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 回费率 ;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 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合同》 的 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应当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




















富国沪 深 300 增 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07 的其他情形。 2 、会 议召集 人及 召集方 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 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 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 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 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 召 开 ; 基金 管 理 人决定 不 召 集 ,基 金 托 管人仍 认 为 有 必要 召 开 的,应 当 由基金 托管人 自行召集。 (4)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 召 开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 应 当向 基 金 管理人 提 出 书 面提 议 。 基金管 理 人 应 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仍 认为 有 必 要召开 的 , 应 当向 基 金 托管人 提 出 书 面提 议 。 基金托 管 人 应 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而 基 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 人 都 不召 集 的 ,单独 或 合 计 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 报 中 国 证监 会 备 案。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依 法自行 召 集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的 ,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3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通知 时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40 天,在 至少一家




















富国沪 深 300 增 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08 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 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 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 讯方式和 书面 表 决 方式 , 并 在会议 通 知 中 说明 本 次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所 采取的 具 体 通 讯 方 式 、 委 托的 公 证 机关及 其 联 系 方式 和 联 系人、 书面表 决意 见 提 交的截 止 时 间 和 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 管理人, 还应另行通知 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书面表 决 意 见 的 计票 进 行 监督; 如 召 集 人为 基 金 托管人 , 则 应 另行 通 知 基金管 理 人 到 指 定地点对 书面 表 决 意见的 计 票 进 行监 督 ; 如召集 人 为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则 应 另 行 通 知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金托 管 人 到 指定 地 点 对 书面 表 决 意 见的 计 票 进行监 督 。 基 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4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出席 会议 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 议 的 召 开 方 式由 会议 召 集 人 确 定 , 但更 换 基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必 须 以 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 现场开会。 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 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 表 出 席 , 现场 开 会 时基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人的 授 权 代 表应 当 列席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 , 基金 管 理 人或托 管 人 不 派代 表 列 席的, 不 影 响 表决 效 力 。现场 开 会 同 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 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富国沪 深 300 增 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09 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和会 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 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 的基金份额 不少于本基金 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 额的50%(含50%) 。 (2) 通讯开会。 通讯 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召集 人通知的 书面 方 式 在表决 截 至 日 以前 提 交 至召集 人 指 定 的地 址 或 系统。 通讯开会 应以 召集人通知的 书面 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 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表决截止日前 公布2 次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 基 金 管 理 人) 到 指 定地点 对 书面 表决 意 见 的计票 进 行 监 督。 会 议 召集人 在基金托 管人 ( 如 果基 金 托 管 人为 召 集 人 ,则 为 基 金管理 人 ) 和 公证 机 关 的监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的 方 式 收取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书面表决意见; 基 金 托 管人或 基 金 管 理 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 书面 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 3) 本人直接出具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 不小于在权益 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 (含50%) ; 4)上述第 3)项中 直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意见 的 代 理 人 ,同 时 提 交 或经 验 证 的 持有 基 金 份额的 凭 证 、 受托 出 具 意见的 代 理 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书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和 会 议通知 的 规 定 ,并 与 基 金登记 注 册 机 构记 录 相 符,并 且 委 托 人 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议 事内容 与程 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 事 内 容 为 关 系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重 大 事项 , 如 《 基 金 合同 》 的重 大 修 改、 决定终止 《基金合同》 、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同》 规 定 的 其他 事 项 以及会议 召 集 人认 为 需 提交基 金 份 额 持




















富国沪 深 300 增 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10 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 人、单独或合并持 有权 益 登记日基金总份 额 10% (含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 需 由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审 议 表 决的 提 案 ;也可 以 在 会 议通 知 发 出后向 大 会 召 集 人提交临时提案, 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至少 35 天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 公告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的召 集 人 发 出 召 集会 议 的通 知 后 , 对 原 有提 案 的修 改 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 集 人 对 于 基 金管 理 人 、 基金托管人和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提 交 的临 时 提案 进行 审核, 符合条件的 应当 在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 。 大会召集人应当 按照以下原则 对提案进行审核: 1) 关联性。 大会召集 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会审议; 对 于 不 符 合上 述 要 求的, 不 提 交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审 议。 如 果 召集人 决 定 不 将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提 案提交 大 会 表 决, 应 当 在该次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上 进 行 解 释 和说明。 2) 程序性。 大会召集 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 做出决定。 如将提案进 行 分 拆 或 合并 表 决 ,需征 得 原 提 案人 同 意 ;原提 案 人 不 同意 变 更 的,大 会 主 持 人 可 以 就 程 序性 问 题 提请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做出 决 定 , 并按 照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含10%) 以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提 交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审 议 表 决的 提 案 ,或基 金 管 理 人或 基 金 托管人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审 议表决 的 提 案 ,未 获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审 议 通过, 就 同 一 提 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 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除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的召 集 人 发 出 召 开会 议 的通 知 后 , 如 果 需要 对 原有 提 案 进行修改, 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公告。 否则, 会议的召开 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 公告日期有30 日的间隔期。




















富国沪 深 300 增 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11 (2) 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式 下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人 按 照下 列 第 七 条 规 定程 序 确定 和 公 布 监 票 人 ,然 后 由 大会主 持 人 宣 读提 案 , 经讨论 后 进 行 表决 , 并 形成大 会 决 议 。 大 会 主 持 人为 基 金 管理人 授 权 出 席会 议 的 代表, 在 基 金 管理 人 授 权代表 未能主持 大 会 的 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 人 授 权其 出 席 会议的 代 表 主 持; 如 果 基金管 理 人 授权 代表 和 基 金托 管 人 授权代 表 均 未 能主 持 大 会,则 由 出 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 以上 (含50%) 选举 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的主持 人 。 基 金管 理 人 和基金 托 管 人 不出 席 或 主持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 集 人 应 当制 作 出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名 册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会 议 人员 姓 名 (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址、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 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 的表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作日 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 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 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 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50% 以上 (含50% ) 通过方为有效; 除 下列 第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 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 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 表 决 权 的 三分 之 二 以上( 含 三 分 之二 ) 通 过方可 做 出 。 转换 基 金 运作方 式 、 更 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 《基金合同》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行 表 决时 , 除 非 在 计 票时 有 充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明 , 提交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中规 定 的 确认投 资 者 身 份文 件 的 表决视 为 有 效 出席 的 投 资者, 符合会议




















富国沪 深 300 增 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12 通知规定的 书面表 决意见 视 为 有 效表 决 , 表决意 见 模 糊 不清 或 相 互矛盾 的 视 为 弃 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的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项 提 案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题 应 当分 开 审 议、逐项表决。 7 、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 当 在 会 议 开始 后 宣 布在出 席 会 议 的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和 代 理人 中 选 举两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与 大 会 召集人 授 权 的 一名 监 督 员共 同 担 任 监 票人 ; 如 大会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召 集 或 大会虽 然 由 基 金管 理 人 或基金 托 管 人 召集 , 但 是基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未 出 席 大会的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的 主 持 人应 当 在 会议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中 选举 三 名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代 表 担 任监票 人 。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 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 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 以 在 宣 布表 决 结 果后立 即 对 所 投票 数 要求 进行 重 新 清 点 。 监 票 人应当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重 新清 点 以 一次为 限 。 重 新清 点 后 ,大会 主 持 人 应当 当 场 公布重 新 清 点 结 果。 4 ) 计 票 过 程应 由 公 证机 关 予 以 公 证, 基 金 管理 人 或 基 金 托管 人 拒 不出 席 大 会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 通 讯 开 会 的 情况 下 ,计 票 方 式 为 : 由大 会 召集 人 授 权 的 两 名监 督 员在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代 表 ( 若由基 金 托 管 人召 集 , 则为基 金 管 理 人 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 计 票 , 并由 公 证 机关对 其 计 票 过程 予 以 公证。 基 金 管 理人 或 基 金托管 人 拒 派 代 表对 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 、生 效与公 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 国证监会




















富国沪 深 300 增 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13 核准或者备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决定 的 事 项 自 中 国证 监 会依 法 核 准 或 者 出具 无 异议 意 见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 工作日内在至少一 家指定报刊 及 基 金 管 理 人网 站 上 公告。 如 果 采 用通 讯 方 式进行 表 决 , 在公 告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应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的决议。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决 议 对 全 体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 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 三 ) 基金合 同 解 除和 终 止的 事由、 程 序 1 、 《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2 、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 成 立 清 算小 组 , 基金管 理 人 组 织基 金 财 产清算 小 组 并 在中 国 证 监会的 监 督 下 进 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 人 、 具 有从 事 证 券相关 业 务 资 格的 注 册 会计师 、 律 师 以及 中 国 证监会 指 定 的 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富国沪 深 300 增 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14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 出具 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 四 ) 争议解 决方 式 各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因 《基 金 合 同 》 而 产生 的 或与 《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的一 切 争 议 , 如 经 友好 协 商 未能解 决 的 , 应提 交 中 国国际 经 济 贸 易仲 裁 委 员会根 据 该 会 当 时 有 效 的 仲裁 规 则 进行仲 裁 , 仲 裁地 点 为 北京, 仲 裁 裁 决是 终 局 性的并 对 各 方 当 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 五 ) 基金合 同存 放地和 投资 者取得 合同 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 制 成册 , 供 投 资 者 在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 管人 、 代销 机 构 的 办 公 场 所和 营 业 场所查 阅 ; 投 资者 也 可 按工本 费 购 买 《基 金 合 同》复 制 件 或 复 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 十、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 要 ( 一) 基金托 管协 议当事 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富国基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敏 成立时间:1999 年 4 月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11 号 注册资本:1.8 亿元人民币




















富国沪 深 300 增 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15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 发售基金、基金管理业务、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业务 存续 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 (021)20361818 传真: (021)20361616 联系人: 范伟隽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 (010)66105799 传真: (010)66105798 联系人: 赵会军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和设 立 文号 : 国 务 院 《 关于 中 国人 民 银 行 专 门 行使 中 央银 行 职 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 营 范 围 : 办 理人 民 币存 款 、 贷 款 、 同业 拆 借业 务 ; 国 内 外 结算 ; 办理 票 据 承 兑 、 贴 现、 转 贴 现、各 类 汇 兑 业务 ; 代 理资金 清 算 ; 提供 信 用 证服务 及 担 保 ; 代 理 销 售 业务 ; 代 理发行 、 代 理 承销 、 代 理兑付 政 府 债 券; 代 收 代付业 务 ; 代 理 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 (银证转账) ; 保险代理业务; 代理政策性银行、 外国政府 和 国 际 金 融机 构 贷 款业务 ; 保 管 箱服 务 ; 发行金 融 债 券 ;买 卖 政 府债券 、 金 融 债 券 ; 证 券 投资 基 金 、企业 年 金 托 管业 务 ; 企业年 金 受 托 管理 服 务 ;年金 账 户 管 理 服 务 ; 开 放式 基 金 的注册 登 记 、 认购 、 申 购和赎 回 业 务 ;资 信 调 查、咨 询 、 见 证 业 务 ; 贷 款承 诺 ; 企业、 个 人 财 务顾 问 服 务;组 织 或 参 加银 团 贷 款;外 汇 存 款 ; 外 汇 贷 款 ;外 币 兑 换;出 口 托 收 及进 口 代 收;外 汇 票 据 承兑 和 贴 现;外 汇 借 款 ; 外 汇 担 保 ;发 行 、 代理发 行 、 买 卖或 代 理 买卖股 票 以 外 的外 币 有 价证券 ; 自 营 、




















富国沪 深 300 增 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16 代 客 外 汇 买卖 ; 外 汇金融 衍 生 业 务; 银 行 卡业务 ; 电 话 银行 、 网 上银行 、 手 机 银 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 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围 为 具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金 融 工具 , 包 括 国 内 依法 发 行上 市 的 股票 、债券 、权证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 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 资工具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 整投资范围。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 下述基金 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 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 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 投资于沪深 300 指数成份股和备选 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80%;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沪深 300 指数的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提供,并进行定期更 新 , 以 确 保其 真 实 、有效 性 。 因 基金 规 模 或市场 变 化 等 因素 导 致 投资组 合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的, 基 金 管理人 应 在 合 理的 期 限 内调整 基 金 的 投资 组 合 ,以符 合 上 述 比 例限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 资限制:


a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b、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




















富国沪 深 300 增 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17 c 、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d、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e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 基 金 法 》 及 其他 有 关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部 门 取消 上述限制的 ,履 行 适当 程 序 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 除投资资产配 置外 , 基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的 投 资的 监 督 和 检 查 自本 基 金合 同 生 效之日起开始。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于 证 券市 场波动 、上 市公司 合并 或基金 规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人 之外 的原因 导致的投资组合 不符合 上述约定的比例, 不在限制之内, 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行 调整 ,以 达到 规 定的投 资比 例限 制要求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 2 个工作 日正式 向基金 托管 人发 函说明 基金可 能变 动规 模和公 司应对 措施 ,便 于托管 人实 施交易监督。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融券。 5)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 述基金投 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 可能使基金 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行 的股票或债券; 6)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富国沪 深 300 增 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18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 当 时 有 效 的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禁 止 从 事 的 其 他 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 (4)基金 托管人 依据 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 于基金关 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有关 基 金禁 止 从 事 的 关 联交 易 的规 定 ,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应 事 先 相互 提 供 与本机 构 有 控 股关 系 的 股东或 与 本 机 构有 其 他 重大 利害关系的 公 司 名 单 及其 更 新 , 加盖 公 章 并 书面 提 交 , 并确 保 所 提 供的 关 联 交易名 单 的 真 实 性、 完整性、 全面性。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 完整、 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 并 负 责 及 时更 新 该 名单。 名 单 变 更后 基 金 管理人 应 及 时 发送 基 金 托管人 , 基 金 托 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 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 格 遵 循 了 监督 流 程 ,基金 管 理 人 仍违 规 进 行关联 交 易 , 并造 成 基 金财产 损 失 的 ,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现 基 金管 理 人 与 上 述 关联 交 易名 单 中 列 示 的 关联 方 进行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基金 从 事 的关联 交 易 时 ,基 金 托 管人应 及 时 提 醒并 协 助 基金 管理人采取 必 要 措 施 阻止 该 关 联交易 的 发 生 ,若 基 金 托管人 采 取 必 要措 施 后 仍无法 阻 止 关 联 交 易 发 生 时, 基 金 托管人 有 权 向 中国 证 监 会报告 。 对 于 交易 所 场 内已成 交 的 违 规 关 联 交 易 ,基 金 托 管人应 按 相 关 法律 法 规 和交易 所 规 则 的规 定 进 行结算 , 同 时 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 (5)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 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于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法 规 及行 业 标 准 的 银 行间 市 场交 易 对 手 的 名 单 ,并 按 照 审慎的 风 险 控 制原 则 在 该名单 中 约 定 各交 易 对 手所适 用 的 交 易 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 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 理 人 应 定 期或 不 定 期对银 行 间 市 场现 券 及 回购交 易 对 手 的名 单 进 行更新 , 名 单 中




















富国沪 深 300 增 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19 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申请, 基金托管人于 2 个 工 作 日 内回 函 确 认收到 后 , 对 名单 进 行 更新。 基 金 管 理人 收 到 基金托 管 人 书 面 确 认 后 , 被确 认 调 整的名 单 开 始 生效 , 新 名单生 效 前 已 与本 次 剔 除的交 易 对 手 所 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发 现 基金 管 理 人 与 不 在名 单 内的 银 行 间 市 场 交易 对 手进 行 交 易 , 应 及 时提 醒 基 金管理 人 撤 销 交易 , 经 提醒后 基 金 管 理人 仍 执 行交易 并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损 失的 , 基 金托管 人 不 承 担责 任 , 发生此 种 情 形 时, 托 管 人有权 报 告 中 国 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 人在银行 间 市场进行 现券买卖 和回 购交易时 ,需按交 易对 手名单中 约 定 的 该 交易 对 手 所适用 的 交 易 结算 方 式 进行交 易 。 如 果基 金 托 管人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按照 事 先 约定的 有 利 于 信用 风 险 控制的 交 易 方 式进 行 交 易时,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提醒 基 金 管理人 与 交 易 对手 重 新 确定交 易 方 式 ,经 提 醒 后仍未 改 正 时 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 司 、 中 国银 行 股 份有限 公 司 、 中国 建 设 银行股 份 有 限 公司 、 中 国农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和交 通 银 行股份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管理人 与 基 金 托管 人 协 商一致 后 , 可 以 根 据 当 时 的市 场 情 况调整 核 心 交 易对 手 名 单。基 金 管 理 人有 责 任 控制交 易 对 手 的 资 信 风 险 ,在 与 核 心交易 对 手 以 外的 交 易 对手进 行 交 易 时, 由 于 交易对 手 资 信 风 险 引 起 的 损失 先 由 基金管 理 人 承 担, 其 后 有权要 求 相 关 责任 人 进 行赔偿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在运 作 中 严格遵 循 了 上 述监 督 流 程,则 对 于 由 于交 易 对 手资信 风 险 引 起 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6)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 资银行 存款的 信用风险 主要包 括存款 银行的信 用等级 、存款 银行的 支 付 能 力 等涉 及 到 存款银 行 选 择 方面 的 风 险。本 基 金 核 心存 款 银 行名单 为 中国工 商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中 国 银 行 股份 有 限 公司、 中 国 建 设银 行 股 份有限 公 司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股 份 有 限公司 和 交 通 银行 股 份 有限公 司 , 本 基金 投 资 除核心 存 款 银 行 以 外 的 银 行存 款 出 现由于 存 款 银 行信 用 风 险而造 成 的 损 失时 , 先 由基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赔 偿 , 之后 有 权 要求相 关 责 任 人进 行 赔 偿,如 果 基 金 托管 人 在 运作过 程 中 遵 循 上 述 监 督 流程 , 则 对于由 于 存 款 银行 信 用 风险引 起 的 损 失, 不 承 担赔偿 责 任 。 基




















富国沪 深 300 增 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20 金 管 理 人 与基 金 托 管人协 商 一 致 后, 可 以 根据当 时 的 市 场情 况 对 于核心 存 款 银 行 名单进行调整。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规 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 的 紧 急 通 知》 、 《关 于 基金 投 资 非 公开 发 行股 票等 流 通 受 限证 券 有关 问题 的 通 知 》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流通受限证券, 包括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公开发行 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 交易证券, 不 包 括 由 于发 布 重 大消息 或 其 他 原因 而 临 时停牌 的 证 券 、已 发 行 未上市 证 券 、 回 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 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经基金 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 基 金 投 资 非公 开 发 行股票 , 基 金 管理 人 还 应提供 基 金 管 理人 董 事 会批准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案 。 上 述资料 应 包 括 但不 限 于 基金投 资 流 通 受限 证 券 的投资 额 度 和 投 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至少 于 首次 执 行 投 资 指 令之 前 两个 工 作 日 将 上 述资 料 书面 发 至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证 基金托 管 人 有 足够 的 时 间进行 审 核 。 基金 托 管 人应在 收 到 上 述 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前, 基金管理人应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 要 求 的 有 关书 面 信 息,包 括 但 不 限于 拟 发 行证券 主 体 的 中国 证 监 会批准 文 件 、 发 行 证 券 数 量、 发 行 价格、 锁 定 期 ,基 金 拟 认购的 数 量 、 价格 、 总 成本、 总 成 本 占 基 金 资 产 净值 的 比 例、已 持 有 流 通受 限 证 券市值 占 基 金 资产 净 值 的比例 、 资 金 划 付 时 间 等 。基 金 管 理人应 保 证 上 述信 息 的 真实、 完 整 , 并应 至 少 于拟执 行 投 资 指 令 前 两 个 工作 日 将 上述信 息 书 面 发至 基 金 托管人 , 保 证 基金 托 管 人有足 够的时间 进行审核。 5) 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 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 制 度 、 流 动性 风 险 处置预 案 情 况 进行 监 督 ,并审 核 基 金 管理 人 提 供的有 关 书 面 信 息 。 基 金 托管 人 认 为上述 资 料 可 能导 致 基 金出现 风 险 的 ,有 权 要 求基金 管 理 人 在




















富国沪 深 300 增 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21 投资 流 通 受限 证 券 前 就该 风 险 的 消除 或 防 范措施 进 行 补 充书 面 说 明,并 保 留 查 看 基 金 管 理 人风 险 管 理部门 就 基 金 投资 流 通 受限证 券 出 具 的风 险 评 估报告 等 备 查 资 料 的 权 利 。否 则 , 基金托 管 人 有 权拒 绝 执 行有关 指 令 。 因拒 绝 执 行该指 令 造 成 基 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 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如 果 基 金 托管 人 已 切实履 行 监 督 职责 , 则 不承担 任 何 责 任。 如 果 基金托 管 人 没有 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 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2、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基 金 份额净 值 计 算 、应 收 资 金到账 、 基 金 费用 开 支 及收入 确 定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相 关 信息披 露 、 基 金宣 传 推 介材料 中 登 载 基金 业 绩 表现数 据 等 进 行 监督和核查。 3、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 及其他有 关规定时, 应 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 纠 正 , 基 金管 理 人 收到通 知 后 应 在下 一 个 工作日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面形 式 向 基 金 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 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 人改正。 基 金 管 理 人对 基 金 托管人 通 知 的 违规 事 项 未能在 限 期 内 纠正 的 , 基金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会 。 基 金托管 人 有 义 务要 求 基 金管理 人 赔 偿 因其 违 反 《基金 合 同 》 而 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 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基 金 管理 人 依 据 交 易 程序 已 经生 效 的 投 资 指 令违 反 法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其他 有 关 规定, 或 者 违 反《 基 金 合同》 约 定 的 ,应 当 立 即通知 基 金 管 理 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极 配 合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人 的 监督 和 核 查 , 必 须在 规 定时 间 内 答 复 基 金 托管 人 并 改正, 就 基 金 托管 人 的 疑义进 行 解 释 或举 证 , 对基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要 求 需 向中国 证 监 会 报送 基 金 监督报 告 的 , 基金 管 理 人应积 极 配 合 提 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富国沪 深 300 增 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22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基 金 管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行 为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证 监 会, 同 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托管 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 采 取 拖 延、 欺 诈 等手段 妨 碍 基 金托 管 人 进行有 效 监 督 ,情 节 严 重或经 基 金 托 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三) 基金管 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的业 务核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金 托 管人 履 行 托 管 职 责情 况 进行 核 查 , 核 查 事项 包 括但 不 限 于 基 金 托 管人 安 全 保管基 金 财 产 、开 设 基 金财产 的 资 金 账户 和 证 券账户 、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计算 的 基 金资产 净 值 和 基金 份 额 净值、 根 据 基 金管 理 人 指令办 理 清 算 交 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 实行分账管理、 未 执 行 或 无故 延 迟 执行基 金 管 理 人资 金 划 拨指令 、 泄 露 基金 投 资 信息等 违 反 《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 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 式 通 知 基 金托 管 人 限期纠 正 , 基 金托 管 人 收到通 知 后 应 及时 核 对 确认并 以 书 面 形 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 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 促 基 金 托管 人 改 正,并 予 协 助 配合 。 基 金托管 人 对 基 金管 理 人 通知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内 纠 正 的,基 金 管 理 人应 报 告 中国证 监 会 。 基金 管 理 人有义 务 要 求 基 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基 金 托管 人 有 重 大 违 规行 为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证 监 会和 银 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极 配 合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核查 行 为,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提 交相 关 资 料 以 供 基 金管 理 人 核查托 管 财 产 的完 整 性 和真实 性 , 在 规定 时 间 内答复 基 金 管 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管理 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 采 取 拖 延、 欺 诈 等手段 妨 碍 基 金管 理 人 进行有 效 监 督 ,情 节 严 重或经 基 金 管 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四) 基金财 产保 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




















富国沪 深 300 增 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23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 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 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与基金托 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对于因基金认 (申) 购、 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 应由基金管 理 人 负 责 与有 关 当 事人确 定 到 账 日期 并 通 知基金 托 管 人 ,到 账 日 基金财 产 没 有 到 达 基 金 托 管人 处 的 ,基金 托 管 人 应及 时 通 知基金 管 理 人 采取 措 施 进行催 收 。由此 给 基 金 造 成损 失 的 ,基金 管 理 人 应负 责 向 有关当 事 人 追 偿基 金 的 损失, 基 金 托 管 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2、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 集 期 内 销 售 机构 按 销售 与 服 务 代 理 协议 的 约定 , 将 认 购 资 金划 入 基金 管 理 人 在 具 有 托管 资 格 的商业 银 行 开 设的 富 国 基金管 理 有 限 公司 基 金 认购专 户 。 该 账 户 由 基 金 管理 人 开 立并管 理 。 基 金募 集 期 满,募 集 的 基 金份 额 总 额、基 金 募 集 金 额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人数 符 合 《 基金 法 》 、 《 运作 办 法 》 等有 关 规定 后,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具有 从 事 证券业 务 资 格 的会 计 师 事务所 进 行 验 资, 出 具 验资报 告 , 出 具 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 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 完 成 , 基 金管 理 人 应将募 集 的 属 于本 基 金 财产的 全 部 资 金 划 入 基 金托管 人 为 基 金 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金 托 管人 的 名 义 在 其 营业 机 构开 设 资 产 托 管 专户 , 保管 基 金 的 银 行 存 款。 该 资 产托管 专 户 是 指基 金 托 管人在 集 中 托 管模 式 下 ,代表 所 托 管 的 基 金 与 中 国证 券 登 记结算 有 限 责 任公 司 进 行一级 结 算 的 专用 账 户 。该账 户 的 开 设 和 管 理 由 基金 托 管 人承担 。 本 基 金的 一 切 货币收 支 活 动 ,均 需 通 过基金 托 管 人 的 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的开 立 和使 用 , 限 于 满 足开 展 本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基 金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人 不 得 假借本 基 金 的 名义 开 立 其他任 何 银 行 账户 ; 亦 不得使 用 基 金 的




















富国沪 深 300 增 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24 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 产 托 管 专 户的 管 理 应符 合 《 人 民 币银 行 结 算账 户 管 理 办 法》 、 《 现金管 理 暂 行 条 例 》 、 《 人民 币 利 率管 理 规 定》 、 《利 率 管 理暂 行 规 定》 、 《支 付 结 算办 法 》 以及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金 托 管人 和 本 基 金 联 名的 方 式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结 算 有限 公 司 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 基金 托 管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证 券 登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公 司 上海 分 公 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开 立 和使 用 , 限 于 满 足开 展 本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基 金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人 不 得 出借和 未 经 对 方书 面 同 意擅自 转 让 本 基金 的 任 何证券 账 户 ; 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 基 金合 同 》 生效后 , 基 金 管 理人 负 责 以本 基 金 的 名 义申 请 并 取得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同 业 拆 借市场 的 交 易 资格 , 并 代表本 基 金 进 行交 易 ; 基 金托 管 人 负 责 以 本 基 金 的名 义 在 中央国 债 登 记 结算 有 限 责任公 司 开 设 银行 间 债 券市场 债 券 托 管 自营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本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 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6、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订立 日 之后 , 本 基 金 被 允许 从 事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定 和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其 他 投 资品种 的 投 资 业务 时 , 如果涉 及 相 关 账户 的 开 设和使 用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协助 基 金 托管人 根 据 有 关法 律 法 规的规 定 和 《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 , 开 立 有关账 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有 关 实物 证 券 由 基 金 托管 人 存放 于 基 金 托 管 人的 保 管库 ; 其 中 实 物 证 券也 可 存 入中央 国 债 登 记结 算 有 限责任 公 司 或 中国 证 券 登记结 算 有 限 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 让 , 由 基 金托 管 人 根据基 金 管 理 人的 指 令 办理。 属 于 基 金托 管 人 实际有 效 控 制 下




















富国沪 深 300 增 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25 的 实 物 证 券在 基 金 托管人 保 管 期 间的 损 坏 、灭失 , 由 此 产生 的 责 任应由 基 金 托 管 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 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表 本 基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有 关 的重 大 合 同 的 原 件分 别 应由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金 管 理 人保管 。 除 本 协议 另 有 规定外 , 基 金 管理 人 在 代表本 基 金 签 署 与 本 基 金 有关 的 重 大合同 时 应 保 证本 基 金 一方持 有 两 份 以上 的 正 本,以 便 基 金 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 作 日 内 通 过专 人 送 达、挂 号 邮 寄 等安 全 方 式将合 同 原 件 送达 基 金 托管人 处 。 合 同 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 五) 基金资 产净 值计算 和会 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指 基 金资 产 总 值 减 去 负债 后 的价 值 。 基 金 份 额净 值 是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净 值 除 以该计 算 日 基 金份 额 总 份额后 的 数 值 。基 金 份 额净值 的 计 算 保 留到小数点后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每 工 作 日对 基 金 资 产 估值 。 估 值原 则 应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会 计 核 算办法 》 及 其 他法 律 、 法规的 规 定 。 用于 基 金 信息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基 金 份 额净值 由 基 金 管理 人 负 责计算 , 基 金 托管 人 复 核。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工作 日 交 易结束 后 计 算 当日 的 基 金份额 净 值 , 并 以 电 子 或加密 传 真 的 方 式 发 送 给 基金 托 管 人。基 金 托 管 人对 净 值 计算结 果 复 核 无误 后 , 将经电 子 签 名 确 认 后 或 书 面盖 章 确 认后的 净 值 计 算结 果 传 送给基 金 管 理 人, 由 基 金管理 人 对 基 金 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 《基金法》 ,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 查 基 金 管 理人 计 算 的基金 资 产 净 值。 因 此 ,本基 金 的 会 计责 任 方 是基金 管 理 人 , 就 与 本 基 金有 关 的 会计问 题 , 如 经相 关 各 方在平 等 基 础 上充 分 讨 论后,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见 , 按 照基金 管 理 人 对基 金 资 产净值 的 计 算 结果 对 外 予以公 布 法 律 法 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 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 最新规定估值。 2、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富国沪 深 300 增 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26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 的 市 价 (收 盘 价 )估值 ; 估 值 日无 交 易 的,且 最 近 交 易日 后 经 济环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以最 近 交 易日的 市 价 ( 收盘 价 ) 估值; 如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济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可 参 考类似 投 资 品 种的 现 行 市价及 重 大 变 化因 素 , 调整最 近 交 易 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 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 最 近 交 易日 后 经 济环境 未 发 生 重大 变 化 ,按最 近 交 易 日的 收 盘 价估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济 环 境 发生了 重 大 变 化的 , 可 参考类 似 投 资 品种 的 现 行市价 及 重 大 变 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③ 交 易 所 上 市 未实 行 净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估 值 日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收 盘 价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利 息 得 到的净 价 进 行 估值 ; 估 值日没 有 交 易 的, 且 最 近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重 大 变 化,按 最 近 交 易日 债 券 收盘价 减 去 债 券收 盘 价 中所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的 净 价 进行估 值 。 如 最近 交 易 日后经 济 环 境 发生 了 重 大变化 的 , 可 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 定公允价格; ④ 交 易 所 上 市 不存 在 活跃 市 场 的 有 价 证券 , 采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公 允 价值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资 产 支 持证券 , 采 用 估值 技 术 确定公 允 价 值 ,在 估 值 技术难 以 可 靠 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 送 股 、 转 增 股、 配 股和 公 开 增 发 的 新股 , 按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易 所 挂牌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市价 ( 收 盘价) 估 值 ; 该日 无 交 易的, 以 最 近 一日 的 市 价(收 盘 价 ) 估 值; ② 首 次 公 开 发 行未 上 市的 股 票 、 债 券 和权 证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定 公 允价 值 ,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 首 次 公 开 发 行有 明 确锁 定 期 的 股 票 ,同 一 股票 在 交 易 所 上 市后 , 按交 易 所 上 市 的 同 一股 票 的 市价( 收 盘 价 )估 值 ; 非公开 发 行 有 明确 锁 定 期的股 票 , 按 监




















富国沪 深 300 增 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27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 如果收盘 价 高 于 配 股价 , 按 收盘价 高 于 配 股价 的 差 额估值 。 收 盘 价等 于 或 低于配 股 价 , 则 估值为零。 4)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 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 别估 值。 6)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3、估值差错处理 因 基 金 估 值 错 误给 投 资者 造 成 损 失 的 应先 由 基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基 金 管理 人 对 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计算 的 基金 资 产 净 值 、 基金 份 额净 值 已 由 基 金 托管 人 复核 确 认 后 公 告 的 ,由 此 造 成的投 资 者 或 基金 的 损 失,应 根 据 法 律法 规 的 规定对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支 付 赔偿 金 , 就 实际 向 投 资 者或 基 金 支付的 赔 偿 金 额, 由 基 金管理 人 与 基 金 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 于 一 方 当 事 人提 供 的信 息 错 误 , 另 一方 当 事人 在 采 取 了 必 要合 理 的措 施 后 仍 不 能 发 现该 错 误 ,进而 导 致 基 金资 产 净 值、基 金 份 额 净值 计 算 错误造 成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的 损失 , 以 及由此 造 成 以 后交 易 日 基金资 产 净 值 、基 金 份 额净值 计 算 顺 延 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所及 其 登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的 数 据错 误 , 或 由 于 其他 不 可抗 力 原 因 ,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金托 管 人 虽 然已 经 采 取必要 、 适 当 、合 理 的 措施进 行检查, 但 是 未 能 发现 该 错 误的, 由 此 造 成的 基 金 资产估 值 错 误 ,基 金 管 理人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免 除赔 偿 责 任。但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托管 人 应 当 积极 采 取 必要的 措 施 消 除 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计算 的 基金 资 产 净 值 与 基金 托 管人 的 计 算 结 果 不一 致 时, 相 关 各 方 应 本 着勤 勉 尽 责的态 度 重 新 计算 核 对 ,如果 最 后 仍 无法 达 成 一致, 应 以 基 金




















富国沪 深 300 增 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28 管 理 人 的 计算 结 果 为准对 外 公 布 ,由 此 造 成的损 失 以 及 因该 交 易 日基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顺 延 错误 而 引 起的损 失 由 基 金管 理 人 承担赔 偿 责 任 ,基 金 托 管人不 负 赔 偿 责 任。 4、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在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后 , 应 按 照 相 关各 方 约定 的 同 一 记 账 方 法和 会 计 处理原 则 , 分 别独 立 地 设置、 登 录 和 保管 本 基 金的全 套 账 册 , 对 相 关 各 方各 自 的 账册定 期 进 行 核对 , 互 相监督 , 以 保 证基 金 资 产的安 全 。 若 双 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 对 账 发 现 相 关各 方 的账 目 存 在 不 符 的,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必须 及 时 查明原因并纠正, 保证 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若当 日核对不符, 暂 时 无 法 查找 到 错 账的原 因 而 影 响到 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 计 算和 公 告 的,以 基 金 管 理 人的账册为准。 5、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 金 财 务 报 表 由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人 每 月分 别 独 立 编 制 。月 度 报表 的 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 书更新一次 并 登 载 在网站 上 , 并 将更 新 后 的招募 说 明 书 摘要 登 载 在指定 媒 体 上 。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会 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完成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 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月度 报 表完 成 当 日 , 对 报表 加 盖公 章 后 , 以 加 密传 真 方式 将 有 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 果 及 时 书 面通 知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管 理 人 在季度 报 告 完 成当 日 , 将有关 报 告 提 供 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7 个 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 面 通 知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管 理 人 在半 年 报 完成当 日 , 将 有关 报 告 提供基 金 托 管 人 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 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 金 管 理 人在 年 度 报告完 成 当 日 ,将 有 关 报告提 供 基 金 托管 人 复 核,基 金 托 管 人 在收到后45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复核 过 程中 , 发 现 相 关 各方 的 报表 存 在 不 符 时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富国沪 深 300 增 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29 基 金 托 管 人应 共 同 查明原 因 , 进 行调 整 , 调 整以 相 关 各 方认 可 的 账务处 理 方 式 为 准 。 核 对 无误 后 , 基金托 管 人 在 基金 管 理 人提供 的 报 告 上加 盖 业 务印鉴 或者出具 加 盖 托 管 业务 部 门 公章的 复 核 意 见书 , 相 关各方 各 自 留 存一 份 。 如果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人 不 能 于应当 发 布 公 告之 日 之 前就相 关 报 表 达成 一 致 ,基金 管 理 人 有 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对财 务 会计 报 告 、 半 年 报告 或 年度 报 告 复 核 完 毕后 , 需盖 章 确 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 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 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的 保管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须 分 别 妥 善 保管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册 , 包括 《基 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30 日、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 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名 册 由基 金 的 基 金 注 册登 记 机构 根 据 基 金 管 理人 的 指令 编 制 和保管 , 基金 管 理 人和基 金 托 管 人应 按 照 目前相 关 规 则 分别 保 管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 限为 15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 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 6 月30 日、 每年 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的内容必 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名册 应 于 下月前 十 个 工 作日 内 提交 ;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日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日 等 涉及 到 基 金重要 事 项 日 期的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名 册应 于 发 生日后 十 个 工 作 日内提交。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电子 版 形式 妥 善 保 管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名 册 , 并 定期 刻 成光 盘 备 份, 保存期限为15 年 。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 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 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 承担相应的责任。




















富国沪 深 300 增 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30 ( 七) 争议的 解决 方式 双 方 同 意 , 因 本协 议 而产 生 的 或 与 本 协议 有 关的 一 切 争 议 , 除经 友 好协 商 可 以 解 决 的 ,应 提 交 中国国 际 经 济 贸易 仲 裁 委员会 根 据 该 会当 时 有 效的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裁 的 地 点在北 京 , 仲 裁裁 决 是 终局性 的 并 对 相关 各 方 均有约 束 力 , 仲 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相 关 各方 当 事 人 应 恪 守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人 职 责,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尽 责 地履行 《 基 金 合同 》 和 托管协 议 规 定 的义 务 , 维护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 八) 托管协 议的 变更与 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托 管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 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 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 一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为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一 系 列的 服 务 。 基 金 管理 人 将根 据 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 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交 易资 料的寄 送服 务 每次交易结束后, 投资者可在 T+2 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和打 印确认单; 在第一、 二、 三 季度结束后15 个工作日内, 向本季度有交易的投资者




















富国沪 深 300 增 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31 寄送季度对账单。 每年 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 向本年度末所有持有 本公司基金份 额 的 投 资 者, 或 在 第四季 度 有 交 易、 年 末 基金份 额 余 额 为零 的 投 资者寄 送 年 度 对 账单。 ( 二) 网上交 易服务 投 资 者 除 可 通 过基 金 管理 人 的 直 销 网 点和 代 销机 构 的 代 销 网 点办 理 申购 、 赎 回及信息查询外, 还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www.fullgoal.com.cn) 享受网上 交易服务。具体业务规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说明。 ( 三)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通 过 定 期 定 额 投资 计 划, 投 资 者 可 以 通过 固 定的 渠 道 , 定 期 定额 申 购基 金份 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和开放时间另行公告。 ( 四) 免费信 息定 制服务 基金客户可以通过拨打电话、发送邮件或者发短信 3 种方式定制每 周 基金净 值 、 交 易 确认 信 息 、富国 周 刊 、 公告 信 息 、月度 、 季 度 电子 对 账 单等, 基 金 管 理 公司通过手机短 信、E-MAIL 定期为客户发送所定制的信息。 ( 五) 网络在 线服 务 客 户 通 过 基 金 账户 号 和查 询 密 码 登 录 基金 公 司网 站 “ 客 户 服 务” 栏 目, 可 享 有账户查询,信息定制,资料修改,投资刊物查阅,在线咨询等多项在线服务。 ( 六) 客户服 务中 心电话 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 7×24 小时 基金净值信 息、账户交易情况、 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坐席提供每周 5 天、每天不 少于 8 小时的座席服务 ,投资 者 可 以 通 过该 热 线 获得业 务 咨 询 、信 息 查 询、服 务 投 诉 、信 息 定 制、资 料 修 改 等 专项服务。 ( 七) 客户投 诉受 理服务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各 销 售机 构 网 点 柜 台 、基 金 公司 网 站 投 诉 栏 目、 自 动语 音 留 言栏目、客户服务中心人工热线、书信、电子邮件等 6 种不同的渠 道对基金管理 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以及公司的政策规定进行投诉。 ( 八) 基金管 理人 客户服 务联 络方式 客户服务热线:95105686 ,4008880688,工作时间内可转人 工坐席。




















富国沪 深 300 增 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32 传真: (021)20361544 公司网址:http://www.fullgoal.com.cn 电子信箱:public@fullgoal.com.cn 二 十二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1、2012 年 12 月21 日 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报和公司 网站发布 《 富 国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关于 提 请 投 资者 及 时 更新、 提 交 身 份证 件 或 身份证 明 文件的 公告》。 2、2012 年 12 月25 日 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报和公司 网站发布 《 富 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运用固有资金进行基金投资的公告 》 。 3、2012 年 12 月26 日 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报和公司 网站发布 《 富 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运用固有资金进行基金投资的变更公告》。 4、2012 年 12 月31 日 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报和公司 网站发布 《富 国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关于 旗 下 部 分基 金 继 续参与 东 莞 银 行基 金 网 银申购 优 惠 、 定 投申购优惠活动的公告》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富国沪深 300 增强证 券 投资基金参与光大银行电子渠道定投优惠活动的公告》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 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投业务优惠活动的公告》 《富国基金 管 理 有 限 公司 旗 下 部分基 金 参 加 中国 邮 政 储蓄银 行 个 人 网上 银 行 和手机 银 行 基 金 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5、2013 年 1 月4 日在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 报、 证券时报和公司网 站发布 《富 国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请广大投资者持有效身份证件办理相关业务的公告》 《富 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12 年12 月31 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公 告》 。 6、2013 年 1 月31 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参 加 浦 发 银 行 电 子 渠 道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 《 富 国 基 金管 理 有 限公司 关 于 增 加诺 亚 正 行为旗 下 部 分 开放 式 基 金代销 机 构 的 公 告》 。 7、2013 年 2 月7 日在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 报、 证券时报和公司网 站发布 《富 国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实施特定申购费率的公告》 。




















富国沪 深 300 增 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33 8、2013 年 3 月28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 《富 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开通财付通理财账户网上直销交易的公告》 。 9、2013 年 4 月1 日在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 券 报、 证券时报和公司网 站发布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旗下部 分 基 金 继续 参 与 工商银 行 个 人 电子 银 行 基金申 购 费 率 优 惠活动的公告》 。 10、2013 年4 月12 日 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报和公司 网站发布 《富 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好买基金开通定投及定投优惠的公告》 。 11、2013 年4 月18 日 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报和公司 网站发布 《富 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撤销深圳分公司的公告》 。 12、2013 年6 月7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 《富 国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关于 增 加 中 期时 代 为 旗下部 分 开 放 式基 金 代 销机构 及 开 通 定 投、转换及费率优惠的公告》 。 13、2013 年6 月15 日 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报和公司 网站发布 《 富 国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关于 新 增 部 分基 金 后 端收费 模 式 及 后端 收 费 模式基 金 转 换 费 率计算方式变更的公告 》 。 二十 三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本 基 金 招 募 说 明书 存 放在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 、 销 售 代 理人 和 注册 登 记 机 构 的 办 公场 所 , 投资者 可 在 办 公时 间 查 阅。在 支 付 工 本费 后 , 可在合 理 时 间 内 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 四 、备 查文 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 核准富国沪深300 增强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的文件


(二)《 富国沪深 300 增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富国沪深 300 增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富国沪 深 300 增 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34 (六 )关于申请募集 富国沪深300 增强证券投资基金 之法律意见书 (七)基金销售代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八)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九)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