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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50A(161821)

银华50A: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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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2013 2013 2013 2013 年第 年第 年第 年第 1 1 1 1 号 号 号 号) ) ) )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 : :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 : : :中国 中国 中国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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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重要提示 重要提示 重要提示











本 基 金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以 下 简 称 “ 中 国 证 监 会 ” ) 于 2 0 1 2 年 1 0 月 1 2 日 证 监 许 可 2 0 1 2 【 1 3 5 8 】 号 文 核 准 募 集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期 : 2 0 1 2 年 1 2 月 1 3 日 。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内 容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募 集 的 核 准 , 并 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的 风 险 和 收 益 作 出 实 质 性 判 断 或 保 证 , 也 不 表 明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没 有 风 险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 ) 是 一 种 长 期 投 资 工 具 , 其 主 要 功 能 是 分 散 投 资 , 降 低 投 资 单 一 证 券 所 带 来 的 个 别 风 险 。 基 金 不 同 于 银 行 储 蓄 和 债 券 等 能 够 提 供 固 定 收 益 预 期 的 金 融 工 具 , 投 资 人 购 买 基 金 , 既 可 能 按 其 持 有 份 额 分 享 基 金 投 资 所 产 生 的 收 益 , 也 可 能 承 担 基 金 投 资 所 带 来 的 损 失 。 投 资 人 应 当 充 分 了 解 基 金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和 零 存 整 取 等 储 蓄 方 式 的 区 别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是 引 导 投 资 人 进 行 长 期 投 资 、 平 均 投 资 成 本 的 一 种 简 单 易 行 的 投 资 方 式 。 但 是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并 不 能 规 避 基 金 投 资 所 固 有 的 风 险 , 不 能 保 证 投 资 人 获 得 收 益 , 也 不 是 替 代 储 蓄 的 等 效 理 财 方 式 。 基 金 分 为 股 票 基 金 、 混 合 基 金 、 债 券 基 金 、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等 不 同 类 型 , 投 资 人 投 资 不 同 类 型 的 基 金 将 获 得 不 同 的 收 益 预 期 , 也 将 承 担 不 同 程 度 的 风 险 。 一 般 来 说 , 基 金 的 收 益 预 期 越 高 , 投 资 人 承 担 的 风 险 也 越 大 。 本 基 金 为 债 券 型 基 金 , 属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中 的 较 低 风 险 品 种 , 其 预 期 风 险 与 收 益 高 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低 于 混 合 型 基 金 和 股 票 型 基 金 。 本 基 金 按 照 基 金 份 额 初 始 面 值 1 . 0 0 元 发 售 , 在 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 的 影 响 下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可 能 低 于 基 金 份 额 初 始 面 值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证 券 市 场 , 基 金 净 值 会 因 为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 产 生 波 动 , 投 资 人 在 投 资 本 基 金 前 , 需 充 分 了 解 本 基 金 的 产 品 特 性 , 充 分 考 虑 自 身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 理 性 判 断 市 场 , 并 承 担 基 金 投 资 中 出 现 的 各 类 风 险 , 包 括 市 场 风 险 , 也 包 括 基 金 自 身 的 管 理 风 险 、 流 动 性 风 险 、 技 术 风 险 、 操 作 风 险 、 合 规 风 险 以 及 本 基 金 特 有 的 风 险 等 。 巨 额 赎 回 风 险 是 开 放 式 基 金 所 特 有 的 一 种 风 险 , 即 当 单 个 开 放 日 基 金 的 净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前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百 分 之 十 时 , 投 资 人 将 可 能 无 法 及 时 赎 回 持 有 的 全 部 基 金 份 额 。 投 资 人 在 进 行 投 资 决 策 前 , 请 仔 细 阅 读 本 基 金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及 基 金 合 同 , 了 解 本 基 金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 并 根 据 自 身 的 投 资 目 的 、 投 资 期 限 、 投 资 经 验 、 资 产 状 况 等 判 断 基 金 是 否 和 投 资 人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相 适 应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以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资 产 , 但 不 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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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证 本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本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及 其 净 值 高 低 并 不 预 示 其 未 来 业 绩 表 现 。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的 业 绩 并 不 构 成 对 本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的 保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醒 投 资 人 基 金 投 资 的 “ 买 者 自 负 ” 原 则 , 在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后 , 基 金 运 营 状 况 与 基 金 净 值 变 化 引 致 的 投 资 风 险 , 由 投 资 人 自 行 负 担 。 投 资 人 应 当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具 有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的 其 他 机 构 购 买 和 赎 回 基 金 ,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名 单 详 见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以 及 相 关 公 告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所 载 内 容 截 止 日 为 2 0 1 3 年 6 月 1 3 日 , 有 关 财 务 数 据 和 净 值 表 现 截 止 日 为 2 0 1 3 年 3 月 3 1 日 , 所 披 露 的 投 资 组 合 为 2 0 1 3 年 第 1 季 度 的 数 据 ( 财 务 数 据 未 经 审 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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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目 目 目 目





录 录 录 录





一 一 一 一 、 、 、 、 绪 言 绪 言 绪 言 绪 言 .......................................................................................................................................... 5 二 二 二 二 、 、 、 、 释 义 释 义 释 义 释 义 .......................................................................................................................................... 6 三 三 三 三 、 、 、 、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管 理 人 ............................................................................................................................ 11 四 四 四 四 、 、 、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 22 五 五 五 五 、 、 、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 26 六 六 六 六 、 、 、 、 基 金 的 募 集 基 金 的 募 集 基 金 的 募 集 基 金 的 募 集 ............................................................................................................................ 38 七 七 七 七 、 、 、 、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 39 八 八 八 八 、 、 、 、 基 金 的 上 市 交 易 基 金 的 上 市 交 易 基 金 的 上 市 交 易 基 金 的 上 市 交 易 .................................................................................................................... 40 九 九 九 九 、 、 、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 、 、 赎 回 与 转 换 赎 回 与 转 换 赎 回 与 转 换 赎 回 与 转 换 ............................................................................................. 42 十 十 十 十 、 、 、 、 基 金 的 投 资 基 金 的 投 资 基 金 的 投 资 基 金 的 投 资 ............................................................................................................................ 55 十 一 十 一 十 一 十 一 、 、 、 、 基 金 的 业 绩 基 金 的 业 绩 基 金 的 业 绩 基 金 的 业 绩 ........................................................................................................................ 61 十 二 十 二 十 二 十 二 、 、 、 、 基 金 的 财 产 基 金 的 财 产 基 金 的 财 产 基 金 的 财 产 ........................................................................................................................ 63 十 三 十 三 十 三 十 三 、 、 、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64 十 四 十 四 十 四 十 四 、 、 、 、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 配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 配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 配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 配 ............................................................................................................. 68 十 五 十 五 十 五 十 五 、 、 、 、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 70 十 六 十 六 十 六 十 六 、 、 、 、 基 金 的 会 计 和 审 计 基 金 的 会 计 和 审 计 基 金 的 会 计 和 审 计 基 金 的 会 计 和 审 计 ............................................................................................................. 73 十 七 十 七 十 七 十 七 、 、 、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 74 十 八 十 八 十 八 十 八 、 、 、 、 风 险 揭 示 风 险 揭 示 风 险 揭 示 风 险 揭 示 ............................................................................................................................ 77 十 九 十 九 十 九 十 九 、 、 、 、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 、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 79 二 十 二 十 二 十 二 十 、 、 、 、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 81 二 十 一 二 十 一 二 十 一 二 十 一 、 、 、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 82 二 十 二 二 十 二 二 十 二 二 十 二 、 、 、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 83 二 十 三 二 十 三 二 十 三 二 十 三 、 、 、 、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 85 二 十 四 二 十 四 二 十 四 二 十 四 、 、 、 、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 86 二 十 五 二 十 五 二 十 五 二 十 五 、 、 、 、 备 查 文 件 备 查 文 件 备 查 文 件 备 查 文 件 ........................................................................................................................ 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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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一 一 一 一、 、 、 、绪言 绪言 绪言 绪言





《 银 华 中 证 中 票 5 0 指 数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L O F ) 招 募 说 明 书 》 ( 以 下 简 称 “ 招 募 说 明 书 ” 或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销 售 办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 《 银 华 中 证 中 票 5 0 指 数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L O F ) 基 金 合 同 》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合 同 ”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编 写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阐 述 了 银 华 中 证 中 票 5 0 指 数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L O F ) 的 投 资 目 标 、 策 略 、 风 险 、 费 率 等 与 投 资 人 投 资 决 策 有 关 的 全 部 必 要 事 项 , 投 资 人 在 作 出 投 资 决 策 前 应 仔 细 阅 读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 完 整 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 本 基 金 是 根 据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明 的 资 料 申 请 募 集 的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由 银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解 释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委 托 或 授 权 任 何 其 他 人 提 供 未 在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载 明 的 信 息 , 或 对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作 任 何 解 释 或 者 说 明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根 据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编 写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基 金 合 同 是 约 定 基 金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 义 务 的 法 律 文 件 。 基 金 投 资 人 自 依 基 金 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 其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本 身 即 表 明 其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并 不 以 在 基 金 合 同 上 书 面 签 章 为 必 要 条 件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应 按 照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享 有 权 利 、 承 担 义 务 。 基 金 投 资 人 欲 了 解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应 详 细 查 阅 基 金 合 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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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二 二 二 二、 、 、 、释义 释义 释义 释义 在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 除 非 文 意 另 有 所 指 , 下 列 词 语 或 简 称 具 有 如 下 含 义 : 基 金 或 本 基 金 : 指 银 华 中 证 中 票 5 0 指 数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L O F ) ; 中 国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 仅 为 《 基 金 合 同 》 目 的 不 包 括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及 台 湾 地 区 ) 基 金 合 同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 指 《 银 华 中 证 中 票 5 0 指 数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L O F ) 基 金 合 同 》 及 对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任 何 有 效 修 订 和 补 充 ; 招 募 说 明 书 : 指 《 银 华 中 证 中 票 5 0 指 数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L O F ) 招 募 说 明 书 》 及 其 定 期 更 新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指 《 银 华 中 证 中 票 5 0 指 数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L O F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 托 管 协 议 : 指 《 银 华 中 证 中 票 5 0 指 数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L O F ) 托 管 协 议 》 及 其 任 何 有 效 修 订 和 补 充 ; 上 市 交 易 公 告 书 : 指 《 银 华 中 证 中 票 5 0 指 数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L O F ) A 类 基 金 份 额 上 市 交 易 公 告 书 》 ; 中 国 证 监 会 : 指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中 国 银 监 会 : 指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 基 金 法 》 : 指 2 0 0 3 年 1 0 月 2 8 日 经 第 十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五 次 会 议 通 过 的 自 2 0 0 4 年 6 月 1 日 起 实 施 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及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


《 销 售 办 法 》 : 指 2 0 1 1 年 6 月 9 日 由 中 国 证 监 会 公 布 并 于 2 0 1 1 年 1 0 月 1 日 起 实 施 的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及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 《 运 作 办 法 》 : 指 2 0 0 4 年 6 月 2 9 日 由 中 国 证 监 会 公 布 并 于 2 0 0 4 年 7 月 1 日 起 实 施 的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及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 0 0 4 年 6 月 8 日 颁 布 并 于 2 0 0 4 年 7 月 1 日 实 施 的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及 不 时 作 出 的 修 订 ; 元 : 指 人 民 币 元 ; 基 金 管 理 人 : 指 银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基 金 托 管 人 : 指 中 国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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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 指 本 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 过 户 、 清 算 和 交 收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投 资 者 基 金 账 户 建 立 和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注 册 登 记 、 清 算 、 结 算 及 基 金 交 易 确 认 、 代 理 发 放 红 利 、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 建 立 并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等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 指 办 理 本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 本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为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 指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 通 过 场 外 代 销 机 构 认 购 、 申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 指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 通 过 场 内 会 员 单 位 认 购 、 申 购 或 上 市 交 易 买 入 的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在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 会 员 单 位 : 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会 员 单 位 ; 上 市 交 易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投 资 者 通 过 会 员 单 位 以 集 中 竞 价 的 方 式 买 卖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 投 资 者 :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 者 ; 个 人 投 资 者 : 指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可 以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自 然 人 ;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在 中 国 境 内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或 经 有 权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和 有 效 存 续 并 依 法 可 以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企 业 法 人 、 事 业 法 人 、 社 会 团 体 或 其 他 组 织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符 合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内 证 券 投 资 管 理 办 法 》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在 中 国 境 内 依 法 募 集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中 国 境 外 的 机 构 投 资 者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指 按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第 十 部 分 之 规 定 召 集 、 召 开 并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合 法 的 代 理 人 进 行 表 决 的 会 议 ; 基 金 募 集 期 : 指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载 明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的 基 金 份 额 募 集 期 限 ,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最 长 不 超 过 3 个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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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指 募 集 结 束 , 基 金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募 集 金 额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人 数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 基 金 法 》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备 案 手 续 后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书 面 确 认 之 日 ; 存 续 期 : 指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至 终 止 之 间 的 不 定 期 期 限 ; 工 作 日 : 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 认 购 : 指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 投 资 者 按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申 请 购 买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 申 购 : 指 在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的 存 续 期 间 , 投 资 者 按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申 请 购 买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 赎 回 : 指 在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的 存 续 期 间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条 件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基 金 份 额 兑 换 为 现 金 的 行 为 ; 巨 额 赎 回 : 指 在 单 个 开 放 日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本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 0 % 时 的 情 形 ; 基 金 转 换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 公 告 规 定 的 条 件 , 申 请 将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已 开 通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 转 出 基 金 )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同 一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且 已 开 通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的 其 他 开 放 式 基 金 ( 转 入 基 金 )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 转 托 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基 金 账 户 内 的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从 一 个 销 售 机 构 托 管 到 另 一 销 售 机 构 的 行 为 ;


系 统 内 转 托 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内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 网 点 ) 之 间 或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内 不 同 会 员 单 位 ( 席 位 ) 之 间 进 行 转 托 管 的 行 为 ;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和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间 进 行 转 登 记 的 行 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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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指 令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投 资 时 ,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的 资 金 划 拨 及 实 物 券 调 拨 等 指 令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者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日 、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者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 基 金 申 购 申 请 的 一 种 投 资 方 式 ; 销 售 场 所 : 指 场 外 销 售 场 所 和 场 内 销 售 场 所 , 分 别 简 称 “ 场 外 ” 和 “ 场 内 ” ; 场 外 : 指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外 的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业 务 的 场 所 。 通 过 该 等 场 所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也 称 为 场 外 认 购 、 场 外 申 购 、 场 外 赎 回 ; 场 内 : 指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内 具 有 相 应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员 单 位 利 用 交 易 所 开 放 式 基 金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上 市 交 易 的 场 所 。 通 过 该 等 场 所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也 称 为 场 内 认 购 、 场 内 申 购 、 场 内 赎 回 ; 代 销 机 构 : 指 符 合 《 销 售 办 法 》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取 得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并 接 受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其 他 基 金 业 务 的 机 构 ; 销 售 机 构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本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中 心 及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代 销 网 点 ; 指 定 媒 体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和 互 联 网 网 站 及 其 他 媒 体 ; 基 金 账 户 : 指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为 基 金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由 该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及 其 变 动 情 况 的 账 户 ; 交 易 账 户 :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 者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及 转 托 管 等 业 务 而 引 起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变 动 及 结 余 情 况 的 账 户 ; 深 圳 证 券 账 户 : 指 投 资 者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开 立 的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人 民 币 普 通 股 票 账 户 ( 即 A 股 账 户 ) 或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账 户 ; 开 放 日 : 指 为 投 资 者 办 理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等 业 务 的 工 作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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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红 利 再 投 日 : 指 将 投 资 者 应 得 红 利 转 换 为 基 金 份 额 时 采 用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日 期 , 具 体 的 红 利 再 投 日 以 分 红 公 告 为 准 ; T 日 : 指 销 售 机 构 在 规 定 时 间 受 理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业 务 申 请 的 开 放 日 ; T + n 日 : 指 T 日 后 ( 不 包 括 T 日 ) 第 n 个 工 作 日 , n 指 自 然 数 ; 基 金 收 益 : 指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 利 息 、 买 卖 证 券 价 差 、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 已 实 现 的 其 他 合 法 收 入 及 因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带 来 的 成 本 和 费 用 的 节 约 ;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 指 基 金 持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及 票 据 价 值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应 收 款 项 以 及 以 其 他 资 产 等 形 式 存 在 的 基 金 财 产 的 价 值 总 和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基 金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指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所 得 的 单 位 基 金 份 额 的 价 值 ;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 本 基 金 将 基 金 份 额 分 为 A 类 和 C 类 不 同 的 类 别 。 在 投 资 者 认 购 、 申 购 基 金 时 收 取 认 购 、 申 购 费 用 而 不 计 提 销 售 服 务 费 的 , 称 为 A 类 基 金 份 额 ; 在 投 资 者 认 购 、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不 收 取 认 购 、 申 购 费 用 而 是 从 本 类 别 基 金 资 产 中 计 提 销 售 服 务 费 的 , 称 为 C 类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指 计 算 、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 以 确 定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过 程 ; 法 律 法 规 :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现 行 有 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部 门 规 章 、 规 范 性 文 件 、 司 法 解 释 、 行 政 规 章 , 以 及 其 他 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有 约 束 力 的 决 定 、 决 议 、 通 知 等 以 及 对 于 该 等 法 律 法 规 的 不 时 修 改 和 补 充 ; 不 可 抗 力 : 指 本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不 能 预 见 、 不 能 避 免 且 不 能 克 服 的 客 观 事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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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三 三 三 三、 、 、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 ( ( ( ( 一 一 一 一 ) ) ) ) 基 金 管 理 人 概 况 基 金 管 理 人 概 况 基 金 管 理 人 概 况 基 金 管 理 人 概 况





名 称 银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深 南 大 道 6 0 0 8 号 特 区 报 业 大 厦 1 9 层 办 公 地 址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东 长 安 街 1 号 东 方 广 场 东 方 经 贸 城 C 2 办 公 楼 1 5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王 珠 林 设 立 日 期 2 0 0 1 年 5 月 2 8 日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金 字 [ 2 0 0 1 ] 7 号 组 织 形 式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2 亿 元 人 民 币 存 续 期 间 持 续 经 营 联 系 人 刘 晓 雅 电 话 0 1 0 - 8 5 1 8 6 5 5 8 传 真 0 1 0 - 5 8 1 6 3 0 2 7 银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成 立 于 2 0 0 1 年 5 月 2 8 日 , 是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 证 监 基 金 字 [ 2 0 0 1 ] 7 号 文 ) 设 立 的 全 国 性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2 亿 元 人 民 币 , 公 司 的 股 权 结 构 为 西 南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出 资 比 例 4 9 % ) 、 第 一 创 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出 资 比 例 2 9 % ) 、 东 北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出 资 比 例 2 1 % ) 及 山 西 海 鑫 实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出 资 比 例 1 % ) 。 公 司 的 主 要 业 务 是 基 金 募 集 、 基 金 销 售 、 资 产 管 理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许 可 的 其 他 业 务 。 公 司 注 册 地 为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完 善 , 经 营 运 作 规 范 , 能 够 切 实 维 护 基 金 投 资 人 的 利 益 。 公 司 董 事 会 下 设 “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 和 “ 薪 酬 与 提 名 委 员 会 ” 2 个 专 业 委 员 会 , 有 针 对 性 地 研 究 公 司 在 经 营 管 理 和 基 金 运 作 中 的 相 关 情 况 , 制 定 相 应 的 政 策 , 并 充 分 发 挥 独 立 董 事 的 职 能 , 切 实 加 强 对 公 司 运 作 的 监 督 。 公 司 监 事 会 由 4 位 监 事 组 成 , 主 要 负 责 检 查 公 司 的 财 务 以 及 对 公 司 董 事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 公 司 具 体 经 营 管 理 由 总 经 理 负 责 , 公 司 根 据 经 营 运 作 需 要 设 置 投 资 管 理 部 、 量 化 投 资 部 、 研 究 部 、 市 场 营 销 部 、 高 端 客 户 部 、 国 际 合 作 与 产 品 开 发 部 、 境 外 投 资 部 、 特 定 资 产 管 理 部 、 交 易 管 理 部 、 固 定 收 益 部 、 养 老 金 业 务 部 、 运 作 保 障 部 、 信 息 技 术 部 、 公 司 办 公 室 、 人 力 资 源 部 、 行 政 财 务 部 、 深 圳 管 理 部 、 监 察 稽 核 部 等 1 8 个 职 能 部 门 , 并 设 有 北 京 分 公 司 。 此 外 , 公 司 还 设 有 A 股 基 金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 境 外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 特 定 资 产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3 个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 分 别 负 责 指 导 基 金 及 其 他 投 资 组 合 的 运 作 , 确 定 基 本 的 投 资 策 略 。 ( ( ( ( 二 二 二 二 ) ) ) ) 主 要 人 员 情 况 主 要 人 员 情 况 主 要 人 员 情 况 主 要 人 员 情 况





1 .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 监 事 、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王 珠 林 先 生 : 董 事 长 , 经 济 学 博 士 。 曾 任 甘 肃 省 职 工 财 经 学 院 财 会 系 讲 师 ; 甘 肃 省 证 券 公 司 发 行 部 经 理 ; 中 国 蓝 星 化 学 工 业 总 公 司 处 长 , 蓝 星 清 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副 总 经 理 、 董 事 会 秘 书 , 蓝 星 化 工 新 材 料 股 份 公 司 筹 备 组 组 长 ; 西 南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副 总 裁 ; 中 国 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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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河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 西 南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总 裁 。 此 外 , 还 曾 先 后 担 任 中 国 证 监 会 发 行 审 核 委 员 会 委 员 、 中 国 证 监 会 上 市 公 司 并 购 重 组 审 核 委 员 会 委 员 、 中 国 证 券 业 协 会 投 资 银 行 业 委 员 会 委 员 、 重 庆 市 证 券 期 货 业 协 会 会 长 、 盐 田 港 集 团 外 部 董 事 、 国 投 电 力 控 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 上 海 城 投 控 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等 职 务 。 现 任 银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西 南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财 政 部 资 产 评 估 准 则 委 员 会 委 员 、 北 京 大 学 公 共 经 济 管 理 研 究 中 心 研 究 员 。 钱 龙 海 先 生 : 董 事 , 经 济 学 硕 士 。 曾 任 北 京 京 放 投 资 管 理 顾 问 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 ; 佛 山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现 任 第 一 创 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党 委 书 记 、 董 事 、 总 裁 , 兼 任 第 一 创 业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第 一 创 业 摩 根 大 通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董 事 。 还 担 任 中 国 证 券 业 协 会 第 五 届 理 事 会 理 事 , 中 国 证 券 业 协 会 投 资 银 行 业 务 委 员 会 第 五 届 副 主 任 委 员 , 深 圳 市 证 券 业 协 会 副 会 长 。 矫 正 中 先 生 : 董 事 , 中 共 党 员 , 经 济 学 硕 士 ,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 曾 任 吉 林 省 财 政 厅 工 交 企 业 财 务 处 副 处 长 ( 正 处 级 ) ; 吉 林 省 长 岭 县 副 县 长 ; 吉 林 省 财 政 厅 文 教 行 政 财 务 处 处 长 ; 吉 林 省 财 政 厅 副 厅 长 、 厅 长 兼 吉 林 省 地 税 局 局 长 ; 吉 林 省 政 府 秘 书 长 兼 办 公 厅 主 任 、 副 省 长 , 兼 吉 林 市 代 市 长 、 书 记 。 现 任 东 北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党 委 书 记 。 周 晓 冬 先 生 : 董 事 , 金 融 M B A 、 国 际 商 务 师 。 曾 任 中 国 南 光 进 出 口 总 公 司 广 东 分 公 司 总 经 理 ; 上 海 海 博 鑫 惠 国 际 贸 易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常 务 副 总 经 理 。 现 任 海 鑫 钢 铁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助 理 , 兼 任 北 京 惠 宇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 王 立 新 先 生 , 董 事 总 经 理 , 经 济 学 博 士 。 历 任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总 行 科 员 ; 南 方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部 副 处 长 ;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研 究 开 发 部 、 市 场 拓 展 部 总 监 ; 银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 、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代 总 经 理 、 代 董 事 长 。 现 任 银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 郑 秉 文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经 济 学 博 士 后 , 教 授 , 博 士 生 导 师 。 曾 任 中 国 社 会 科 学 院 培 训 中 心 主 任 , 院 长 助 理 , 副 院 长 。 现 任 中 国 社 会 科 学 院 拉 美 研 究 所 所 长 。 王 恬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经 济 学 博 士 , 高 级 经 济 师 。 曾 任 中 国 银 行 深 圳 分 行 行 长 , 深 圳 天 骥 基 金 董 事 , 中 国 国 际 财 务 有 限 公 司 ( 深 圳 ) 董 事 长 , 首 长 四 方 ( 集 团 ) 有 限 公 司 执 行 董 事 。 现 任 南 方 国 际 租 赁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总 裁 。 陆 志 芳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法 律 硕 士 , 律 师 。 曾 任 对 外 经 济 贸 易 大 学 法 律 系 副 主 任 , 北 京 仲 裁 委 员 会 仲 裁 员 , 北 京 市 律 师 协 会 国 际 业 务 委 员 会 副 主 任 委 员 , 海 问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 合 伙 人 。 现 任 浩 天 信 和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 合 伙 人 。 高 歌 女 士 : 独 立 董 事 , 法 律 硕 士 。 曾 任 高 阳 科 技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助 理 总 裁 ; 普 天 系 统 集 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新 华 锦 集 团 副 总 裁 、 副 董 事 长 。 现 任 中 国 民 主 建 国 会 青 岛 市 委 员 会 副 主 委 、 全 国 青 联 委 员 、 中 国 青 年 企 业 家 协 会 常 务 理 事 、 新 华 锦 集 团 副 董 事 长 。 周 兰 女 士 , 监 事 会 主 席 , 中 国 社 会 科 学 院 货 币 银 行 学 专 业 研 究 生 毕 业 。 曾 任 北 京 建 材 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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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究 院 财 务 科 长 ; 北 京 京 放 经 济 发 展 公 司 计 财 部 经 理 ; 佛 山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监 事 长 及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委 员 。 现 任 第 一 创 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监 事 长 及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委 员 。 王 宜 四 先 生 , 监 事 , 经 济 学 博 士 。 曾 任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安 徽 省 分 行 副 科 长 ; 安 徽 省 证 券 公 司 深 圳 营 业 部 及 深 圳 总 部 总 经 理 ; 华 安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副 总 裁 ; 北 方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总 裁 ; 天 风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总 裁 ; 中 国 建 银 投 资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首 席 运 营 官 ( 副 总 裁 ) 。 现 任 西 南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 龚 飒 女 士 : 监 事 , 硕 士 学 历 。 曾 任 湘 财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分 支 机 构 财 务 负 责 人 ; 泰 达 荷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事 业 部 副 总 经 理 ; 湘 财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稽 核 经 理 ; 交 银 施 罗 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运 营 部 总 经 理 。 现 任 银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运 作 保 障 部 总 监 。 杜 永 军 先 生 : 监 事 , 大 专 学 历 。 曾 任 五 洲 大 酒 店 财 务 部 收 款 主 管 ; 北 京 赛 特 饭 店 财 务 部 收 款 主 管 、 收 款 主 任 、 经 理 助 理 、 副 经 理 、 经 理 。 现 任 银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行 政 财 务 部 财 务 主 管 。 陆 文 俊 先 生 , 副 总 经 理 , 经 济 学 学 士 。 曾 任 君 安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人 力 资 源 部 行 政 主 管 、 交 易 部 经 理 , 上 海 华 创 创 投 管 理 事 务 所 合 伙 人 ,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交 易 员 , 东 吴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投 资 经 理 、 资 产 管 理 部 副 总 经 理 , 长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研 究 员 、 长 信 金 利 趋 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等 职 。 2008 年 6 月 加 盟 银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曾 任 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 、 A 股 基 金 投 资 总 监 及 银 华 成 长 先 锋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职 务 , 现 任 银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同 时 兼 任 银 华 核 心 价 值 优 选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及 银 华 和 谐 主 题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职 务 。 封 树 标 先 生 , 副 总 经 理 , 工 学 硕 士 。 曾 任 国 信 证 券 天 津 营 业 部 经 理 、 平 安 证 券 综 合 研 究 所 副 所 长 、 平 安 证 券 资 产 管 理 事 业 部 总 经 理 、 平 安 大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总 经 理 、 广 发 基 金 机 构 投 资 部 总 经 理 等 职 。 2011 年 3 月 加 盟 银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曾 担 任 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 职 务 , 现 任 银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同 时 兼 任 公 司 特 定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投 资 经 理 。 周 毅 先 生 : 副 总 经 理 , 硕 士 学 位 。 曾 任 美 国 普 华 永 道 金 融 服 务 部 部 门 经 理 、 巴 克 莱 银 行 量 化 分 析 部 副 总 裁 及 巴 克 莱 亚 太 有 限 公 司 副 董 事 等 职 。 2009 年 9 月 加 盟 银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曾 担 任 银 华 全 球 核 心 优 选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银 华 沪 深 300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LOF ) 及 银 华 抗 通 胀 主 题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LOF ) 基 金 经 理 和 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 职 务 。 现 任 银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兼 任 公 司 量 化 投 资 总 监 、 量 化 投 资 部 总 监 以 及 境 外 投 资 部 总 监 , 并 同 时 兼 任 银 华 深 证 100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职 务 。 凌 宇 翔 先 生 , 督 察 长 ,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曾 任 机 械 工 业 部 主 任 科 员 ; 重 庆 国 际 信 托 投 资 公 司 研 发 中 心 部 门 经 理 ; 西 南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基 金 管 理 部 总 经 理 。 现 任 银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督 察 长 。 2 . 本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张 翼 女 士 , 硕 士 学 位 ; 2 0 0 6 年 至 2 0 1 0 年 先 后 在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天 治 基 金 管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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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有 限 公 司 从 事 债 券 交 易 、 固 定 收 益 研 究 及 投 资 等 工 作 , 曾 担 任 过 债 券 交 易 员 、 资 深 固 定 收 益 研 究 员 及 基 金 经 理 助 理 等 职 位 。 2 0 1 1 年 2 月 加 盟 银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曾 担 任 基 金 经 理 助 理 职 务 。 自 2 0 1 2 年 6 月 1 2 日 起 担 任 银 华 信 用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自 2 0 1 2 年 1 2 月 1 3 日 起 兼 任 本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自 2 0 1 3 年 1 月 1 8 日 起 兼 任 银 华 永 兴 纯 债 分 级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3 . A 股 基 金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成 员 委 员 会 主 席 : 王 立 新 委 员 会 副 主 席 : 陆 文 俊 委 员 : 封 树 标 、 周 毅 、 王 华 、 姜 永 康 、 金 斌 、 郭 建 兴 王 立 新 先 生 : 详 见 主 要 人 员 情 况 。 陆 文 俊 先 生 : 详 见 主 要 人 员 情 况 。 封 树 标 先 生 : 详 见 主 要 人 员 情 况 。 周 毅 先 生 : 详 见 主 要 人 员 情 况 。 王 华 先 生 , 硕 士 学 位 ,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协 会 非 执 业 会 员 。 曾 任 职 于 西 南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2 0 0 0 年 1 0 月 加 盟 银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筹 ) , 先 后 在 研 究 策 划 部 、 基 金 经 理 部 工 作 , 曾 任 银 华 保 本 增 值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银 华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现 任 银 华 富 裕 主 题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 、 投 资 管 理 部 总 监 及 A 股 基 金 投 资 总 监 。 姜 永 康 先 生 , 硕 士 学 位 。 2 0 0 1 年 至 2 0 0 5 年 曾 就 职 于 中 国 平 安 保 险 ( 集 团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历 任 研 究 员 、 组 合 经 理 等 职 。 2 0 0 5 年 9 月 加 盟 银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曾 任 养 老 金 管 理 部 投 资 经 理 职 务 。 曾 担 任 银 华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现 任 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 、 固 定 收 益 部 总 监 及 固 定 收 益 基 金 投 资 总 监 , 并 同 时 担 任 银 华 保 本 增 值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银 华 增 强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银 华 永 祥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以 及 银 华 永 泰 积 极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金 斌 先 生 , 硕 士 学 位 。 曾 在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从 事 行 业 研 究 工 作 。 2 0 0 4 年 8 月 加 盟 银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历 任 行 业 研 究 员 、 基 金 经 理 助 理 、 研 究 主 管 及 研 究 部 总 监 等 职 。 现 任 银 华 优 势 企 业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及 银 华 中 小 盘 精 选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郭 建 兴 先 生 , 学 士 学 位 。 曾 在 山 西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原 山 西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从 事 证 券 自 营 业 务 工 作 , 历 任 交 易 主 管 、 总 经 理 助 理 兼 监 理 等 职 ; 并 曾 就 职 于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管 理 部 , 曾 担 任 华 商 领 先 企 业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职 务 。 2011 年 4 月 加 盟 银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现 任 银 华 优 质 增 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4 . 上 述 人 员 之 间 均 不 存 在 近 亲 属 关 系 。


( ( ( ( 三 三 三 三 ) ) )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权 利 与 义 务 权 利 与 义 务 权 利 与 义 务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权 利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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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1 )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 ( 2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独 立 管 理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 3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制 订 和 调 整 有 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 非 交 易 过 户 的 业 务 规 则 ; ( 4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收 取 基 金 管 理 费 ,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的 其 他 费 用 ; ( 5 ) 销 售 基 金 份 额 ; ( 6 ) 依 据 基 金 合 同 及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认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了 法 律 法 规 或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 有 权 及 时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其 他 监 管 部 门 ,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以 保 护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 ( 7 ) 选 择 、 更 换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 对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相 关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和 处 理 ; ( 8 ) 担 任 或 委 托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机 构 担 任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并 获 得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费 用 ; ( 9 )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 拒 绝 或 暂 停 受 理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申 请 ; ( 1 0 )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前 提 下 ,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依 法 为 基 金 进 行 融 资 、 融 券 ; ( 1 1 )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制 订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 1 2 )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对 被 投 资 公 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行 使 因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于 证 券 所 产 生 的 权 利 ; ( 1 3 )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更 换 时 , 提 名 新 的 基 金 托 管 人 ; ( 1 4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1 5 ) 选 择 、 更 换 律 师 事 务 所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证 券 经 纪 商 或 其 他 为 基 金 提 供 服 务 的 外 部 机 构 ; ( 1 6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 ( 1 7 )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义 务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 1 )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 、 申 购 、 赎 回 和 登 记 事 宜 ; ( 2 )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 3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以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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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4 ) 配 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分 析 、 决 策 , 以 专 业 化 的 经 营 方 式 管 理 和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 ( 5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 理 、 分 别 记 账 ,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 ( 6 ) 按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 配 基 金 收 益 ; ( 7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


( 8 ) 进 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 金 的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 9 ) 依 法 接 受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 ( 1 0 ) 编 制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 ( 1 1 ) 采 取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使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注 销 价 格 的 方 法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 1 2 ) 按 有 关 规 定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确 定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 ( 1 3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 报 告 义 务 ; ( 1 4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基 金 法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 予 以 保 密 , 不 得 向 他 人 泄 露 ; ( 1 5 ) 按 规 定 受 理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 及 时 、 足 额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 1 6 ) 按 规 定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会 计 账 册 、 报 表 及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1 5 年 以 上 ; ( 1 7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1 8 )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 1 9 )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 责 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 2 0 )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追 偿 ; ( 2 1 ) 确 保 需 要 向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发 出 , 并 且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 随 时 查 阅 到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公 开 资 料 , 并 在 支 付 合 理 成 本 的 条 件 下 得 到 有 关 资 料 的 复 印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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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2 2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 2 3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其 义 务 委 托 第 三 方 处 理 时 , 应 当 对 第 三 方 处 理 有 关 基 金 事 务 的 行 为 承 担 责 任 ; 但 因 第 三 方 责 任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受 到 损 失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首 先 承 担 了 责 任 的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向 第 三 方 追 偿 ; ( 2 4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 ( 2 5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募 集 期 间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的 备 案 条 件 , 基 金 合 同 不 能 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全 部 募 集 费 用 , 将 已 募 集 资 金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存 款 利 息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结 束 后 3 0 日 内 退 还 基 金 认 购 人 ; ( 2 6 )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 2 7 ) 建 立 并 保 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 2 8 )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 ( ( ( 四 四 四 四 ) ) )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1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按 照 招 募 说 明 书 列 明 的 投 资 目 标 、 策 略 及 限 制 全 权 处 理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 2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从 事 违 反 《 证 券 法 》 的 行 为 , 并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防 止 违 反 《 证 券 法 》 行 为 的 发 生 。 3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从 事 违 反 《 基 金 法 》 的 行 为 , 并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防 止 下 列 行 为 的 发 生 : ( 1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其 他 基 金 ; ( 2 )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使 用 不 属 于 基 金 名 下 的 资 金 买 卖 证 券 ; ( 3 ) 动 用 银 行 信 贷 资 金 从 事 证 券 买 卖 ; ( 4 ) 将 基 金 资 产 用 于 抵 押 、 担 保 、 资 金 拆 借 或 者 贷 款 ; ( 5 ) 从 事 证 券 信 用 交 易 ; ( 6 ) 以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房 地 产 投 资 ; ( 7 ) 从 事 有 可 能 使 基 金 承 担 无 限 责 任 的 投 资 ; ( 8 ) 从 事 证 券 承 销 行 为 ; ( 9 ) 将 基 金 资 产 投 资 于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 1 0 ) 违 反 证 券 交 易 业 务 规 则 , 利 用 对 敲 、 倒 仓 等 行 为 来 操 纵 和 扰 乱 市 场 价 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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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1 1 ) 进 行 高 位 接 盘 、 利 益 输 送 等 损 害 基 金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行 为 ; ( 1 2 ) 通 过 股 票 投 资 取 得 对 上 市 公 司 的 控 制 权 ; ( 1 3 ) 因 基 金 投 资 股 票 而 参 加 上 市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的 、 与 上 市 公 司 董 事 会 或 其 他 持 有 5 % 以 上 投 票 权 的 股 东 恶 意 串 通 , 致 使 股 东 大 会 表 决 结 果 侵 犯 社 会 公 众 股 东 的 合 法 利 益 ; ( 1 4 ) 法 律 、 法 规 及 监 管 机 关 规 定 禁 止 从 事 的 其 他 行 为 。 4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加 强 人 员 管 理 , 强 化 职 业 操 守 , 督 促 和 约 束 员 工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及 行 业 规 范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 不 从 事 以 下 行 为 : ( 1 ) 越 权 或 违 规 经 营 ,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或 托 管 协 议 ; ( 2 ) 故 意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他 基 金 相 关 机 构 的 合 法 利 益 ; ( 3 ) 在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的 材 料 中 弄 虚 作 假 ; ( 4 ) 拒 绝 、 干 扰 、 阻 挠 或 严 重 影 响 中 国 证 监 会 依 法 监 管 ; ( 5 ) 玩 忽 职 守 、 滥 用 职 权 ; ( 6 ) 泄 漏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 金 投 资 内 容 、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等 信 息 ; ( 7 ) 其 他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禁 止 的 行 为 。 5 . 基 金 经 理 承 诺 ( 1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本 着 谨 慎 的 原 则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谋 取 最 大 利 益 ; ( 2 ) 不 利 用 职 务 之 便 为 自 己 及 其 代 理 人 、 代 表 人 、 受 雇 人 或 任 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 ( 3 ) 不 泄 漏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 金 投 资 内 容 、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等 信 息 ; ( 4 ) 不 以 任 何 形 式 为 其 他 组 织 或 个 人 进 行 证 券 交 易 。 ( ( ( ( 五 五 五 五 ) ) )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风 险 管 理 体 系 风 险 管 理 体 系 风 险 管 理 体 系 风 险 管 理 体 系 和 和 和 和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1 . 风 险 管 理 体 系 本 基 金 在 运 作 过 程 中 面 临 的 风 险 主 要 包 括 市 场 风 险 、 信 用 风 险 、 流 动 性 风 险 、 操 作 或 技 术 风 险 、 合 规 性 风 险 、 声 誉 风 险 和 外 部 风 险 。 针 对 上 述 各 种 风 险 , 本 公 司 建 立 了 一 套 完 整 的 风 险 管 理 体 系 , 具 体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 ( 1 ) 建 立 风 险 管 理 环 境 。 具 体 包 括 制 定 风 险 管 理 战 略 、 目 标 , 设 置 相 应 的 组 织 机 构 , 配 备 相 应 的 人 力 资 源 与 技 术 系 统 , 设 定 风 险 管 理 的 时 间 范 围 与 空 间 范 围 等 内 容 。 ( 2 ) 识 别 风 险 。 辨 识 组 织 系 统 与 业 务 流 程 中 存 在 什 么 样 的 风 险 , 为 什 么 会 存 在 以 及 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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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何 引 起 风 险 。 ( 3 ) 分 析 风 险 。 检 查 存 在 的 控 制 措 施 , 分 析 风 险 发 生 的 可 能 性 及 其 引 起 的 后 果 。 ( 4 ) 度 量 风 险 。 评 估 风 险 水 平 的 高 低 , 既 有 定 性 的 度 量 手 段 , 也 有 定 量 的 度 量 手 段 。 定 性 的 度 量 是 把 风 险 水 平 划 分 为 若 干 级 别 , 每 一 种 风 险 按 其 发 生 的 可 能 性 与 后 果 的 严 重 程 度 分 别 进 入 相 应 的 级 别 。 定 量 的 方 法 则 是 设 计 一 些 风 险 指 标 , 测 量 其 数 值 的 大 小 。 ( 5 ) 处 理 风 险 。 将 风 险 水 平 与 既 定 的 标 准 相 对 比 , 对 于 那 些 级 别 较 低 的 风 险 , 则 承 担 它 , 但 需 加 以 监 控 。 而 对 较 为 严 重 的 风 险 , 则 实 施 一 定 的 管 理 计 划 , 对 于 一 些 后 果 极 其 严 重 的 风 险 , 则 准 备 相 应 的 应 急 处 理 措 施 。 ( 6 ) 监 视 与 检 查 。 对 已 有 的 风 险 管 理 系 统 要 监 视 及 评 价 其 管 理 绩 效 , 在 必 要 时 适 时 加 以 改 变 。 ( 7 ) 报 告 与 咨 询 。 建 立 风 险 管 理 的 报 告 系 统 , 使 公 司 股 东 、 公 司 董 事 会 、 公 司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及 监 管 部 门 了 解 公 司 风 险 管 理 状 况 , 并 寻 求 咨 询 意 见 。 2 .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1 ) 内 部 控 制 的 原 则 A . 全 面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覆 盖 公 司 的 各 项 业 务 、 各 个 部 门 和 各 级 人 员 , 并 渗 透 到 决 策 、 执 行 、 监 督 、 反 馈 等 各 个 经 营 环 节 。 B . 独 立 性 原 则 。 公 司 设 立 独 立 的 督 察 长 与 监 察 稽 核 部 门 , 并 使 它 们 保 持 高 度 的 独 立 性 与 权 威 性 。 C . 相 互 制 约 原 则 。 公 司 部 门 和 岗 位 的 设 置 权 责 分 明 、 相 互 牵 制 , 并 通 过 切 实 可 行 的 相 互 制 衡 措 施 来 消 除 内 部 控 制 中 的 盲 点 。 D . 有 效 性 原 则 。 公 司 的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必 须 从 实 际 出 发 , 主 要 通 过 对 工 作 流 程 的 控 制 , 进 而 达 到 对 各 项 经 营 风 险 的 控 制 。 E . 防 火 墙 原 则 。 公 司 的 投 资 管 理 、 基 金 运 作 、 计 算 机 技 术 系 统 等 相 关 部 门 , 在 物 理 上 和 制 度 上 适 当 隔 离 。 对 因 业 务 需 要 知 悉 内 幕 信 息 的 人 员 , 制 定 严 格 的 批 准 程 序 和 监 督 处 罚 措 施 。 F . 适 时 性 原 则 。 公 司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的 制 定 , 应 具 有 前 瞻 性 , 并 且 必 须 随 着 公 司 经 营 战 略 、 经 营 方 针 、 经 营 理 念 等 内 部 环 境 的 变 化 和 国 家 法 律 、 法 规 、 政 策 制 度 等 外 部 环 境 的 改 变 及 时 进 行 相 应 的 修 改 和 完 善 。 ( 2 ) 内 部 控 制 的 主 要 内 容 A . 控 制 环 境 公 司 董 事 会 重 视 建 立 完 善 的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与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本 公 司 在 董 事 会 下 设 立 了 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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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 负 责 针 对 公 司 在 经 营 管 理 和 基 金 运 作 中 的 风 险 进 行 研 究 并 制 定 相 应 的 控 制 制 度 。 在 特 殊 情 况 下 ,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可 依 据 其 职 权 , 在 上 报 董 事 会 的 同 时 , 对 公 司 业 务 进 行 一 定 的 干 预 。 公 司 管 理 层 在 总 经 理 领 导 下 , 认 真 执 行 董 事 会 确 定 的 内 部 控 制 战 略 , 为 了 有 效 贯 彻 公 司 董 事 会 制 定 的 经 营 方 针 及 发 展 战 略 , 设 立 了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 就 基 金 投 资 等 发 表 专 业 意 见 及 建 议 。 此 外 , 公 司 设 有 督 察 长 , 组 织 指 导 公 司 的 监 察 与 稽 核 工 作 , 对 公 司 和 基 金 运 作 的 合 法 性 、 合 规 性 及 合 理 性 进 行 全 面 检 查 与 监 督 , 参 与 公 司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 发 生 重 大 风 险 事 件 时 向 公 司 董 事 长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B . 风 险 评 估 公 司 风 险 控 制 人 员 定 期 评 估 公 司 风 险 状 况 , 范 围 包 括 所 有 能 对 经 营 目 标 产 生 负 面 影 响 的 内 部 和 外 部 因 素 , 评 估 这 些 因 素 对 公 司 总 体 经 营 目 标 产 生 影 响 的 程 度 及 可 能 性 , 并 将 评 估 报 告 报 公 司 董 事 会 及 高 层 管 理 人 员 。 C . 操 作 控 制 公 司 内 部 组 织 结 构 的 设 计 方 面 , 体 现 部 门 之 间 职 责 有 分 工 , 但 部 门 之 间 又 相 互 合 作 与 制 衡 的 原 则 。 基 金 投 资 管 理 、 基 金 运 作 、 市 场 等 业 务 部 门 有 明 确 的 授 权 分 工 , 各 部 门 的 操 作 相 互 独 立 , 并 且 有 独 立 的 报 告 系 统 。 各 业 务 部 门 之 间 相 互 核 对 、 相 互 牵 制 。 各 业 务 部 门 内 部 工 作 岗 位 分 工 合 理 、 职 责 明 确 , 形 成 相 互 检 查 、 相 互 制 约 的 关 系 , 以 减 少 舞 弊 或 差 错 发 生 的 风 险 , 各 工 作 岗 位 均 制 定 有 相 应 的 书 面 管 理 制 度 。 在 明 确 的 岗 位 责 任 制 度 基 础 上 , 设 置 科 学 、 合 理 、 标 准 化 的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 每 项 业 务 操 作 有 清 晰 、 书 面 化 的 操 作 手 册 , 同 时 , 规 定 完 备 的 处 理 手 续 , 保 存 人 员 进 行 处 理 。 D . 信 息 与 沟 通 公 司 建 立 了 内 部 办 公 自 动 化 信 息 系 统 与 业 务 汇 报 体 系 , 通 过 建 立 有 效 的 信 息 交 流 渠 道 , 保 证 公 司 员 工 及 各 级 管 理 人 员 可 以 充 分 了 解 与 其 职 责 相 关 的 信 息 , 保 证 信 息 及 时 送 达 适 当 的 人 员 进 行 处 理 。 E . 监 督 与 内 部 稽 核 本 公 司 设 立 了 独 立 于 各 业 务 部 门 的 监 察 稽 核 部 , 其 中 监 察 稽 核 人 员 履 行 内 部 稽 核 职 能 , 检 查 、 评 价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合 理 性 、 完 备 性 和 有 效 性 , 监 督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 揭 示 公 司 内 部 管 理 及 基 金 运 作 中 的 风 险 , 及 时 提 出 改 进 意 见 , 促 进 公 司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有 效 地 执 行 。 监 察 稽 核 人 员 具 有 相 对 的 独 立 性 , 定 期 出 具 监 察 稽 核 报 告 , 报 公 司 督 察 长 、 董 事 会 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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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中 国 证 监 会 。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关 于 内 部 控 制 的 声 明 A . 本 公 司 确 知 建 立 、 实 施 和 维 持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是 本 公 司 董 事 会 及 管 理 层 的 责 任 ; B . 上 述 关 于 内 部 控 制 的 披 露 真 实 、 准 确 ; C . 本 公 司 承 诺 将 根 据 市 场 环 境 的 变 化 及 公 司 的 发 展 不 断 完 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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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四 四 四 四、 、 、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 ( ( ( ( 一 一 一 一 ) ) ) ) 基 本 情 况 基 本 情 况 基 本 情 况 基 本 情 况





名 称 : 中 国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简 称 “ 中 国 银 行 ” ) 住 所 及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1 号 首 次 注 册 登 记 日 期 : 1 9 8 3 年 1 0 月 3 1 日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贰 仟 柒 佰 玖 拾 壹 亿 肆 仟 柒 佰 贰 拾 贰 万 叁 仟 壹 佰 玖 拾 伍 元 整 法 定 代 表 人 : 田 国 立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批 准 文 号 :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字 【 1 9 9 8 】 2 4 号 托 管 及 投 资 者 服 务 部 总 经 理 : 李 爱 华 托 管 部 门 信 息 披 露 联 系 人 : 唐 州 徽 电 话 : ( 0 1 0 ) 6 6 5 9 4 8 5 5 传 真 : ( 0 1 0 ) 6 6 5 9 4 9 4 2 ( ( ( ( 二 二 二 二 ) ) ) )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及 主 要 人 员 情 况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及 主 要 人 员 情 况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及 主 要 人 员 情 况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及 主 要 人 员 情 况





中 国 银 行 于 1 9 9 8 年 设 立 基 金 托 管 部 , 为 进 一 步 树 立 以 投 资 者 为 中 心 的 服 务 理 念 , 中 国 银 行 于 2 0 0 5 年 3 月 2 3 日 正 式 将 基 金 托 管 部 更 名 为 托 管 及 投 资 者 服 务 部 , 现 有 员 工 1 2 0 余 人 。 另 外 , 中 国 银 行 在 重 点 分 行 已 开 展 托 管 业 务 。 目 前 , 中 国 银 行 拥 有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基 金 ( 一 对 多 、 一 对 一 ) 、 社 保 基 金 、 保 险 基 金 、 Q F I I 、 Q D I I 、 券 商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信 托 计 划 、 年 金 基 金 、 理 财 产 品 、 私 募 基 金 、 资 金 托 管 等 门 类 齐 全 的 托 管 产 品 体 系 。 在 国 内 , 中 国 银 行 率 先 开 展 绩 效 评 估 、 风 险 管 理 等 增 值 服 务 , 为 各 类 客 户 提 供 个 性 化 的 托 管 服 务 , 托 管 资 产 规 模 居 同 业 前 列 。





( ( ( ( 三 三 三 三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情 况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情 况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情 况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情 况





截 至 2 0 1 3 年 6 月 末 , 中 国 银 行 已 托 管 长 盛 创 新 先 锋 混 合 、 长 盛 同 盛 封 闭 、 长 盛 同 智 优 势 混 合 ( L O F ) 、 大 成 2 0 2 0 生 命 周 期 混 合 、 大 成 蓝 筹 稳 健 混 合 、 大 成 优 选 L O F 、 大 成 景 宏 封 闭 、 工 银 大 盘 蓝 筹 股 票 、 工 银 核 心 价 值 股 票 、 国 泰 沪 深 3 0 0 指 数 、 国 泰 金 鹿 保 本 混 合 、 国 泰 金 鹏 蓝 筹 混 合 、 国 泰 区 位 优 势 股 票 、 国 投 瑞 银 稳 定 增 利 债 券 、 海 富 通 股 票 、 海 富 通 货 币 、 海 富 通 精 选 贰 号 混 合 、 海 富 通 收 益 增 长 混 合 、 海 富 通 中 证 1 0 0 指 数 ( L O F ) 、 华 宝 兴 业 大 盘 精 选 股 票 、 华 宝 兴 业 动 力 组 合 股 票 、 华 宝 兴 业 先 进 成 长 股 票 、 华 夏 策 略 混 合 、 华 夏 大 盘 精 选 混 合 、 华 夏 回 报 二 号 混 合 、 华 夏 回 报 混 合 、 华 夏 行 业 股 票 ( L O F ) 、 嘉 实 超 短 债 债 券 、 嘉 实 成 长 收 益 混 合 、 嘉 实 服 务 增 值 行 业 混 合 、 嘉 实 沪 深 3 0 0 指 数 ( L O F ) 、 嘉 实 货 币 、 嘉 实 稳 健 混 合 、 嘉 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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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研 究 精 选 股 票 、 嘉 实 增 长 混 合 、 嘉 实 债 券 、 嘉 实 主 题 混 合 、 嘉 实 回 报 混 合 、 嘉 实 价 值 优 势 股 票 型 、 金 鹰 成 份 优 选 股 票 、 金 鹰 行 业 优 势 股 票 、 银 河 成 长 股 票 、 易 方 达 平 稳 增 长 混 合 、 易 方 达 策 略 成 长 混 合 、 易 方 达 策 略 成 长 二 号 混 合 、 易 方 达 积 极 成 长 混 合 、 易 方 达 货 币 、 易 方 达 稳 健 收 益 债 券 、 易 方 达 深 证 1 0 0 E T F 、 易 方 达 中 小 盘 股 票 、 易 方 达 深 证 1 0 0 E T F 联 接 、 万 家 1 8 0 指 数 、 万 家 稳 健 增 利 债 券 、 银 华 优 势 企 业 混 合 、 银 华 优 质 增 长 股 票 、 银 华 领 先 策 略 股 票 、 景 顺 长 城 动 力 平 衡 混 合 、 景 顺 长 城 优 选 股 票 、 景 顺 长 城 货 币 、 景 顺 长 城 鼎 益 股 票 ( L O F ) 、 泰 信 天 天 收 益 货 币 、 泰 信 优 质 生 活 股 票 、 泰 信 蓝 筹 精 选 股 票 、 泰 信 债 券 增 强 收 益 、 招 商 先 锋 混 合 、 泰 达 宏 利 精 选 股 票 、 泰 达 宏 利 集 利 债 券 、 泰 达 宏 利 中 证 财 富 大 盘 指 数 、 华 泰 柏 瑞 盛 世 中 国 股 票 、 华 泰 柏 瑞 积 极 成 长 混 合 、 华 泰 柏 瑞 价 值 增 长 股 票 、 华 泰 柏 瑞 货 币 、 华 泰 柏 瑞 量 化 现 行 股 票 型 、 南 方 高 增 长 股 票 ( L O F ) 、 国 富 潜 力 组 合 股 票 、 国 富 强 化 收 益 债 券 、 国 富 成 长 动 力 股 票 、 宝 盈 核 心 优 势 混 合 、 招 商 行 业 领 先 股 票 、 东 方 核 心 动 力 股 票 、 华 安 行 业 轮 动 股 票 型 、 摩 根 士 丹 利 华 鑫 强 收 益 债 券 型 、 诺 德 中 小 盘 股 票 型 、 民 生 加 银 稳 健 成 长 股 票 型 、 博 时 宏 观 回 报 债 券 型 、 易 方 达 岁 丰 添 利 债 券 型 、 富 兰 克 林 国 海 中 小 盘 股 票 型 、 国 联 安 上 证 大 宗 商 品 股 票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 国 联 安 上 证 大 宗 商 品 股 票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 上 证 中 小 盘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 华 泰 柏 瑞 上 证 中 小 盘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 长 城 中 小 盘 成 长 股 票 型 、 易 方 达 医 疗 保 健 行 业 股 票 型 、 景 顺 长 城 稳 定 收 益 债 券 型 、 上 证 1 8 0 金 融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 国 泰 上 证 1 8 0 金 融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 诺 德 优 选 3 0 股 票 型 、 泰 达 宏 利 聚 利 分 级 债 券 型 、 国 联 安 优 选 行 业 股 票 型 、 长 盛 同 鑫 保 本 混 合 型 、 金 鹰 中 证 技 术 领 先 指 数 增 强 型 、 泰 信 中 证 2 0 0 指 数 、 大 成 内 需 增 长 股 票 型 、 银 华 永 祥 保 本 混 合 型 、 招 商 深 圳 电 子 信 息 传 媒 产 业 ( T M T ) 5 0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 招 商 深 证 T M T 5 0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 嘉 实 深 证 基 本 面 1 2 0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 深 证 基 本 面 1 2 0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 上 证 1 8 0 成 长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 华 宝 兴 业 上 证 1 8 0 成 长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 易 方 达 资 源 行 业 股 票 型 、 华 安 深 证 3 0 0 指 数 、 嘉 实 信 用 债 券 型 、 平 安 大 华 行 业 先 锋 股 票 型 、 华 泰 柏 瑞 信 用 增 利 债 券 型 、 泰 信 中 小 盘 精 选 股 票 型 、 海 富 通 国 策 导 向 股 票 型 、 中 邮 上 证 3 8 0 指 数 增 强 型 、 泰 达 宏 利 中 证 5 0 0 指 数 分 级 、 长 盛 同 禧 信 用 增 利 债 券 型 、 银 华 中 证 内 地 资 源 主 题 指 数 分 级 、 平 安 大 华 深 证 3 0 0 指 数 增 强 型 、 嘉 实 安 心 货 币 市 场 、 上 投 摩 根 健 康 品 质 生 活 股 票 型 、 工 银 瑞 信 睿 智 中 证 5 0 0 指 数 分 级 、 招 商 优 势 企 业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 国 泰 中 小 板 3 0 0 成 长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 国 泰 中 小 板 3 0 0 成 长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 景 顺 长 城 优 信 增 利 债 券 型 、 诺 德 周 期 策 略 股 票 型 、 长 盛 电 子 信 息 产 业 股 票 型 、 诺 安 中 证 创 业 成 长 指 数 分 级 、 信 诚 双 盈 分 级 债 券 型 、 嘉 实 沪 深 3 0 0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 民 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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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加 银 信 用 双 利 债 券 型 、 工 银 瑞 信 基 本 面 量 化 策 略 股 票 型 、 信 诚 周 期 轮 动 股 票 型 、 富 兰 克 林 国 海 研 究 精 选 股 票 型 、 诺 安 汇 鑫 保 本 混 合 型 、 平 安 大 华 策 略 先 锋 混 合 型 、 华 宝 兴 业 中 证 短 融 5 0 指 数 债 券 型 、 1 8 0 等 权 重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 华 安 双 月 鑫 短 期 理 财 债 券 型 、 大 成 景 恒 保 本 混 合 型 、 景 顺 长 城 上 证 1 8 0 等 权 重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 上 投 摩 根 分 红 添 利 债 券 型 、 嘉 实 优 化 红 利 股 票 型 、 长 盛 同 鑫 二 号 保 本 混 合 型 、 招 商 信 用 增 强 债 券 型 、 华 宝 兴 业 资 源 优 选 股 票 型 、 中 证 5 0 0 沪 市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 大 成 中 证 5 0 0 沪 市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 博 时 医 疗 保 健 行 业 股 票 型 、 诺 德 深 证 3 0 0 指 数 分 级 、 华 夏 安 康 信 用 优 选 债 券 型 、 汇 添 富 多 元 收 益 债 券 型 、 广 发 双 债 添 利 债 券 型 、 长 盛 添 利 3 0 天 理 财 债 券 型 、 信 诚 理 财 7 日 盈 债 券 型 、 长 盛 添 利 6 0 天 理 财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 平 安 大 华 添 利 债 券 型 、 大 成 理 财 2 1 天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 华 泰 柏 瑞 稳 健 收 益 债 券 型 、 信 诚 添 金 分 级 债 券 型 、 国 泰 现 金 管 理 货 币 市 场 、 国 投 瑞 银 纯 债 债 券 型 、 银 华 中 证 中 票 5 0 指 数 债 券 型 、 华 安 信 用 增 强 债 券 型 、 长 盛 同 丰 分 级 债 券 型 、 汇 添 富 理 财 2 1 天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 国 泰 国 证 房 地 产 业 指 数 分 级 、 招 商 央 视 财 经 5 0 指 数 、 嘉 实 中 证 中 期 企 业 债 指 数 、 大 成 中 证 1 0 0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 长 盛 纯 债 债 券 型 、 华 夏 双 债 增 强 债 券 型 、 泰 达 宏 利 信 用 合 利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 招 商 安 润 保 本 混 合 型 、 长 盛 上 证 市 值 百 强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 长 盛 上 证 市 值 百 强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 南 方 中 债 中 期 票 据 指 数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 嘉 实 中 证 金 边 中 期 国 债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 嘉 实 中 证 金 边 中 期 国 债 交 易 型 开 方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 国 投 瑞 银 中 高 等 级 债 券 型 、 上 投 摩 根 成 长 动 力 混 合 型 、 嘉 实 丰 益 纯 债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 大 成 景 兴 信 用 债 债 券 型 、 海 富 通 养 老 收 益 混 合 型 、 广 发 聚 鑫 债 券 型 、 泰 达 宏 利 高 票 息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 长 盛 季 季 红 1 年 期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 诺 安 信 用 债 券 一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 嘉 实 海 外 中 国 股 票 ( Q D I I ) 、 银 华 全 球 优 选 ( Q D I I - F O F ) 、 长 盛 环 球 景 气 行 业 大 盘 精 选 股 票 型 ( Q D I I ) 、 华 泰 柏 瑞 亚 洲 领 导 企 业 股 票 型 ( Q D I I ) 、 信 诚 金 砖 四 国 积 极 配 置 ( Q D I I ) 、 海 富 通 大 中 华 精 选 股 票 型 ( Q D I I ) 、 招 商 标 普 金 砖 四 国 指 数 ( L O F - Q D I I ) 、 华 宝 兴 业 成 熟 市 场 动 量 优 选 ( Q D I I ) 、 大 成 标 普 5 0 0 等 权 重 指 数 ( Q D I I ) 、 长 信 标 普 1 0 0 等 权 重 指 数 ( Q D I I ) 、 博 时 抗 通 胀 增 强 回 报 ( Q D I I ) 、 华 安 大 中 华 升 级 股 票 型 ( Q D I I ) 、 信 诚 全 球 商 品 主 题 ( Q D I I ) 、 上 投 摩 根 全 球 天 然 资 源 股 票 型 、 工 银 瑞 信 中 国 机 会 全 球 配 置 股 票 型 ( Q D I I ) 、 易 方 达 标 普 全 球 高 端 消 费 品 指 数 增 强 型 ( Q D I I ) 、 建 信 全 球 资 源 股 票 型 ( Q D I I ) 、 恒 生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 Q D I I ) 、 恒 生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 Q D I I ) 、 广 发 纳 斯 达 克 1 0 0 指 数 ( Q D I I ) 、 工 银 瑞 银 标 普 全 球 自 然 资 源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L O F - Q D I I ) 、 嘉 实 美 国 成 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Q D I I ) 等 2 1 4 只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覆 盖 了 股 票 型 、 债 券 型 、 混 合 型 、 货 币 型 、 指 数 型 等 多 种 类 型 的 基 金 , 满 足 了 不 同 客 户 多 元 化 的 投 资 理 财 需 求 , 基 金 托 管 规 模 位 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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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同 业 前 列 。 ( ( ( ( 四 四 四 四 ) ) ) ) 托 管 业 务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托 管 业 务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托 管 业 务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托 管 业 务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中 国 银 行 开 办 各 类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均 获 得 相 应 的 授 权 , 自 1 9 9 8 年 开 办 托 管 业 务 以 来 严 格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的 监 管 要 求 , 以 控 制 和 防 范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风 险 为 主 线 , 制 定 了 包 括 托 管 业 务 授 权 管 理 制 度 、 业 务 操 作 规 程 、 员 工 职 业 道 德 规 范 、 保 密 守 则 等 在 内 的 各 项 业 务 管 理 制 度 , 将 风 险 控 制 落 实 到 每 个 工 作 环 节 , 保 证 托 管 基 金 资 产 与 银 行 自 有 资 产 以 及 各 类 托 管 资 产 的 相 互 独 立 和 资 产 的 安 全 。 最 近 一 年 内 , 中 国 银 行 托 管 及 投 资 者 服 务 部 及 其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无 重 大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 未 受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 中 国 银 监 会 及 其 他 有 关 机 关 的 处 罚 。 ( ( ( ( 五 五 五 五 ) ) ) ) 托 管 人 对 管 理 人 运 作 基 金 进 行 监 督 的 方 法 和 程 序 托 管 人 对 管 理 人 运 作 基 金 进 行 监 督 的 方 法 和 程 序 托 管 人 对 管 理 人 运 作 基 金 进 行 监 督 的 方 法 和 程 序 托 管 人 对 管 理 人 运 作 基 金 进 行 监 督 的 方 法 和 程 序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的 相 关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或 者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 应 当 拒 绝 执 行 , 立 即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并 及 时 向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报 告 。 基 金 托 管 人 如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 生 效 的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或 者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 应 当 立 即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并 及 时 向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报 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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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五 五 五 五、 、 、 、相关服务机构 相关服务机构 相关服务机构 相关服务机构 ( ( ( ( 一 一 一 一 ) ) ) ) 基 金 份 额 基 金 份 额 基 金 份 额 基 金 份 额 销 售 销 售 销 售 销 售 机 构 机 构 机 构 机 构





1 . 直 销 机 构 ( 1 ) 银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直 销 中 心 地 址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东 长 安 街 1 号 东 方 广 场 东 方 经 贸 城 C 2 办 公 楼 1 5 层 电 话 0 1 0 - 5 8 1 6 2 9 5 0 传 真 0 1 0 - 5 8 1 6 2 9 5 1 联 系 人 展 璐 网 址 w w w . y h f u n d . c o m . c n 全 国 统 一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 0 0 - 6 7 8 - 3 3 3 3 ( 2 ) 银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深 圳 直 销 中 心 地 址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深 南 大 道 6 0 0 8 号 特 区 报 业 大 厦 1 9 层 电 话 0 7 5 5 - 8 3 5 1 5 0 0 2 传 真 0 7 5 5 - 8 3 5 1 5 0 8 2 联 系 人 饶 艳 艳 ( 3 ) 银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网 上 直 销 交 易 系 统 网 上 交 易 网 址 trade.yhfund.com.cn/etrading 手 机 交 易 网 站 m.yhfund.com.cn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010-85186558, 4006783333 2 . 代 销 机 构 ( 1 ) 场 外 代 销 机 构 1 ) 中 国 银 行 注 册 地 址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1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肖 钢 客 服 电 话 9 5 5 6 6 网 址 w w w . b o c . c n 2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2 5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王 洪 章 客 服 电 话 9 5 5 3 3 网 址 w w w . c c b . c o m 3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中 国 北 京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 5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姜 建 清 客 服 电 话 9 5 5 8 8 网 址 w w w . i c b c . c o m . c n 4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6 9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蒋 超 良 客 服 电 话 9 5 5 9 9 网 址 w w w . a b c h i n a . c o m 5 )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1 8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胡 怀 邦 联 系 人 曹 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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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客 服 电 话 9 5 5 5 9 网 址 w w w . b a n k c o m m . c o m 6 ) 招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大 道 7 0 8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傅 育 宁 联 系 人 邓 炯 鹏 客 服 电 话 9 5 5 5 5 网 址 w w w . c m b c h i n a . c o m 7 )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2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董 文 标 联 系 人 董 云 巍 客 服 电 话 9 5 5 6 8 网 址 w w w . c m b c . c o m . c n 8 )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浦 东 南 路 5 0 0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吉 晓 辉 客 服 电 话 9 5 5 2 8 网 址 w w w . s p d b . c o m . c n 9 ) 华 夏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2 2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吴 建 客 服 电 话 9 5 5 7 7 网 址 w w w . h x b . c o m . c n 1 0 ) 北 京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甲 1 7 号 首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闫 冰 竹 联 系 人 谢 小 华 客 服 电 话 9 5 5 2 6 网 址 w w w . b a n k o f b e i j i n g . c o m . c n 1 1 ) 中 信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朝 阳 门 北 大 街 8 号 富 华 大 厦 C 座 法 定 代 表 人 田 国 立 联 系 人 丰 靖 客 服 电 话 9 5 5 5 8 网 址 h t t p : / / b a n k . e c i t i c . c o m 1 2 ) 东 莞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广 东 省 东 莞 市 东 城 区 鸿 福 东 路 2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何 沛 良 联 系 人 何 茂 才 客 服 电 话 0 7 6 9 - 9 6 1 1 2 2 网 址 w w w . d r c b a n k . c o m 1 3 ) 上 海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8 号 1 5 - 2 0 楼 、 2 2 - 2 7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胡 平 西 联 系 人 吴 海 平 客 服 电 话 0 2 1 - 9 6 2 9 9 9 、 4 0 0 6 9 6 2 9 9 9 网 址 w w w . s r c b . c o m 1 4 ) 杭 州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杭 州 市 庆 春 路 4 6 号 杭 州 银 行 大 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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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法 定 代 表 人 吴 太 普 联 系 人 严 峻 客 服 电 话 0 5 7 1 - 9 6 5 2 3 、 4 0 0 - 8 8 8 8 - 5 0 8 网 址 w w w . h z b a n k . c o m . c n 1 5 ) 上 海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上 海 市 银 城 中 路 1 6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范 一 飞 客 服 电 话 0 2 1 - 9 6 2 8 8 8 网 址 w w w . b a n k o f s h a n g h a i . c o m 1 6 ) 乌 鲁 木 齐 市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新 疆 乌 鲁 木 齐 市 新 华 北 路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农 惠 臣 联 系 人 何 佳 客 服 电 话 9 6 5 1 8 网 址 w w w . u c c b . c o m . c n 1 7 ) 中 信 建 投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安 立 路 6 6 号 4 号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王 常 青 联 系 人 权 唐 客 服 电 话 4 0 0 - 8 8 8 8 - 1 0 8 网 址 w w w . c s c 1 0 8 . c o m 1 8 ) 中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深 圳 市 深 南 大 道 7 0 8 8 号 招 商 银 行 大 厦 A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王 东 明 联 系 人 陈 忠 客 服 电 话 9 5 5 5 8 网 址 w w w . c i t i c s . c o m 1 9 ) 中 信 万 通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青 岛 市 崂 山 区 苗 岭 路 2 9 号 澳 柯 玛 大 厦 1 5 层 ( 1 5 0 7 - 1 5 1 0 室 ) 法 定 代 表 人 杨 宝 林 联 系 人 吴 忠 超 客 服 电 话 0 5 3 2 - 9 6 5 7 7 网 址 w w w . z x w t . c o m . c n 2 0 ) 中 国 银 河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3 5 号 国 际 企 业 大 厦 C 座 法 定 代 表 人 陈 有 安 联 系 人 田 薇 客 服 电 话 4 0 0 - 8 8 8 - 8 8 8 8 网 址 w w w . c h i n a s t o c k . c o m . c n 2 1 ) 渤 海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天 津 市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第 二 大 街 4 2 号 写 字 楼 1 0 1 室 法 定 代 表 人 杜 庆 平 联 系 人 胡 天 彤 客 服 电 话 4 0 0 - 6 5 1 5 - 9 8 8 网 址 h t t p : / / w w w . b h z q . c o m 2 2 ) 宏 源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新 疆 乌 鲁 木 齐 市 文 艺 路 2 3 3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冯 戎 联 系 人 李 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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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客 服 电 话 4 0 0 - 8 0 0 - 0 5 6 2 网 址 w w w . h y s e c . c o m 2 3 ) 国 都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东 直 门 南 大 街 3 号 国 华 投 资 大 厦 9 层 1 0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常 喆 客 服 电 话 4 0 0 - 8 1 8 - 8 1 1 8 网 址 w w w . g u o d u . c o m 2 4 ) 山 西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太 原 市 府 西 街 6 9 号 山 西 国 际 贸 易 中 心 东 塔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侯 巍 联 系 人 郭 熠 客 服 电 话 4 0 0 - 6 6 6 - 1 6 1 8 网 址 w w w . i 6 1 8 . c o m . c n 2 5 ) 大 同 证 券 经 纪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大 同 市 城 区 迎 宾 街 1 5 号 桐 城 中 央 2 1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董 祥 联 系 人 薛 津 客 服 电 话 4 0 0 7 1 2 1 2 1 2 网 址 h t t p : / / w w w . d t s b c . c o m . c n / 2 6 ) 齐 鲁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山 东 省 济 南 市 经 七 路 8 6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李 玮 联 系 人 吴 阳 客 服 电 话 9 5 5 3 8 网 址 w w w . q l z q . c o m . c n 2 7 ) 瑞 银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7 号 英 蓝 国 际 金 融 中 心 1 2 层 、 1 5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刘 弘 客 服 电 话 4 0 0 - 8 8 7 - 8 8 2 7 网 址 w w w . u b s s e c u r i t i e s . c o m 2 8 ) 江 海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哈 尔 滨 市 香 坊 区 赣 水 路 5 6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孙 名 扬 联 系 人 张 宇 宏 客 服 电 话 4 0 0 - 6 6 6 - 2 2 8 8 网 址 w w w . j h z q . c o m . c n 2 9 ) 天 相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街 1 9 号 富 凯 大 厦 B 座 7 0 1 法 定 代 表 人 林 义 相 联 系 人 林 爽 客 服 电 话 0 1 0 - 6 6 0 4 5 6 7 8 网 址 w w w . j j m . c o m . c n 3 0 ) 信 达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闹 市 口 大 街 9 号 院 1 号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高 冠 江 联 系 人 唐 静 客 服 电 话 4 0 0 - 8 0 0 - 8 8 9 9 网 址 w w w . c i n d a s c . c o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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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3 1 ) 西 部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西 安 市 东 新 街 2 3 2 号 陕 西 信 托 大 厦 1 6 - 1 7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刘 建 武 联 系 人 刘 莹 客 服 电 话 9 5 5 8 2 网 址 w w w . w e s t s e c u . c o m . c n 3 2 ) 恒 泰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内 蒙 古 呼 和 浩 特 市 新 城 区 新 华 东 街 1 1 1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庞 介 民 联 系 人 王 旭 华 客 服 电 话 0 4 7 1 - 4 9 6 0 7 6 2 网 址 w w w . c n h t . c o m . c n 3 3 ) 华 融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宋 德 清 联 系 人 陶 颖 客 服 电 话 0 1 0 - 5 8 5 6 8 1 1 8 网 址 w w w . h r s e c . c o m . c n 3 4 ) 日 信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呼 和 浩 特 市 新 城 区 锡 林 南 路 1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孔 佑 杰 联 系 人 文 思 婷 客 服 电 话 4 0 0 - 6 6 0 - 9 8 3 9 网 址 h t t p : / / w w w . r x z q . c o m . c n 3 5 ) 大 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大 连 市 中 山 区 人 民 路 2 4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张 智 河 联 系 人 谢 立 军 客 服 电 话 4 0 0 8 - 1 6 9 - 1 6 9 网 址 w w w . d a t o n . c o m . c n 3 6 ) 开 源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西 安 市 高 新 区 锦 业 路 1 号 都 市 之 门 B 座 5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李 刚 联 系 人 王 姣 客 服 电 话 4 0 0 - 8 6 0 - 8 8 6 6 网 址 w w w . k y s e c . c n 3 7 ) 中 原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郑 州 市 郑 东 新 区 商 务 外 环 路 1 0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菅 明 军 联 系 人 程 月 艳 、 耿 铭 客 服 电 话 0 3 7 1 - 9 6 7 2 1 8 ; 4 0 0 - 8 1 3 - 9 6 6 6 网 址 w w w . c c n e w . c o m 3 8 ) 国 元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安 徽 省 合 肥 市 寿 春 路 1 7 9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蔡 咏 联 系 人 祝 丽 萍 客 服 电 话 4 0 0 - 8 8 8 8 - 7 7 7 网 址 w w w . g y z q . c o m . c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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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3 9 ) 申 银 万 国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上 海 市 常 熟 路 1 7 1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储 晓 明 客 服 电 话 9 5 5 2 3 ; 4 0 0 - 8 8 9 - 5 5 2 3 网 址 w w w . s y w g . c o m 4 0 ) 德 邦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上 海 市 普 陀 区 曹 杨 路 5 1 0 号 南 半 幢 9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姚 文 平 客 服 电 话 4 0 0 - 8 8 8 - 8 1 2 8 网 址 w w w . t e b o n . c o m . c n 4 1 ) 湘 财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湖 南 省 长 沙 市 天 心 区 湘 府 中 路 1 9 8 号 新 南 城 商 务 中 心 A 栋 1 1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林 俊 波 联 系 人 赵 小 明 客 服 电 话 4 0 0 - 8 8 8 - 1 5 5 1 网 址 w w w . x c s c . c o m 4 2 ) 广 发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广 州 市 天 河 北 路 1 8 3 - 1 8 7 号 大 都 会 广 场 4 3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孙 树 明 联 系 人 黄 岚 客 服 电 话 9 5 5 7 5 或 致 电 各 地 营 业 网 点 网 址 h t t p : / / w w w . g f . c o m . c n 4 3 ) 东 吴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苏 州 工 业 园 区 星 阳 街 5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吴 永 敏 联 系 人 方 晓 丹 客 服 电 话 4 0 0 8 - 6 0 1 - 5 5 5 网 址 h t t p : / / w w w . d w z q . c o m . c n 4 4 ) 长 城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大 道 6 0 0 8 号 特 区 报 业 大 厦 1 4 、 1 6 、 1 7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黄 耀 华 客 服 电 话 0 7 5 5 - 3 3 6 8 0 0 0 0 , 4 0 0 - 6 6 6 6 - 8 8 8 网 址 w w w . c g w s . c o m 4 5 ) 第 一 创 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深 圳 市 罗 湖 区 笋 岗 路 1 2 号 中 民 时 代 广 场 B 座 2 5 、 2 6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刘 学 民 客 服 电 话 4 0 0 - 8 8 8 - 1 8 8 8 网 址 w w w . f c s c . c o m 4 6 ) 兴 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福 州 市 湖 东 路 2 6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兰 荣 客 服 电 话 9 5 5 6 2 网 址 w w w . x y z q . c o m . c n 4 7 ) 西 南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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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注 册 地 址 重 庆 市 江 北 区 桥 北 苑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余 维 佳 客 服 电 话 4 0 0 - 8 0 9 - 6 0 9 6 网 址 w w w . s w s c . c o m . c n 4 8 ) 东 方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上 海 市 中 山 南 路 3 1 8 号 2 号 楼 2 2 - 2 9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潘 鑫 军 联 系 人 吴 宇 客 服 电 话 9 5 5 0 3 网 址 w w w . d f z q . c o m . c n 4 9 ) 中 航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南 昌 市 红 谷 滩 新 区 红 谷 中 大 道 1 6 1 9 号 国 际 金 融 大 厦 A 座 4 1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杜 航 联 系 人 戴 蕾 客 服 电 话 4 0 0 - 8 8 6 6 - 5 6 7 网 址 w w w . a v i c s e c . c o m 5 0 ) 西 藏 同 信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西 藏 自 治 区 拉 萨 市 北 京 中 路 1 0 1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贾 绍 君 联 系 人 王 钧 客 服 电 话 4 0 0 - 8 8 1 - 1 1 7 7 网 址 w w w . x z s e c . c o m 5 1 ) 东 海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江 苏 省 常 州 市 延 陵 西 路 2 3 号 投 资 广 场 1 8 - 1 9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朱 科 敏 联 系 人 梁 旭 客 服 电 话 4 0 0 - 8 8 8 - 8 5 8 8 网 址 w w w . l o n g o n e . c o m . c n 5 1 ) 厦 门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厦 门 市 莲 前 西 路 2 号 莲 富 大 厦 1 7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傅 毅 辉 联 系 人 赵 钦 客 服 电 话 0 5 9 2 - 5 1 6 3 5 8 8 网 址 w w w . x m z q . c n 5 3 ) 中 国 中 投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与 福 中 路 交 界 处 荣 超 商 务 中 心 A 栋 第 1 8 层 - 2 1 层 及 第 0 4 层 0 1 - 0 3 、 0 5 、 1 1 - 1 3 、 1 5 、 1 6 、 1 8 - 2 3 单 元 法 定 代 表 人 龙 增 来 联 系 人 刘 毅 客 服 电 话 4 0 0 6 - 0 0 8 - 0 0 8 、 9 5 5 3 2 网 址 w w w . c h i n a - i n v s . c n 5 4 ) 方 正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丰 盛 胡 同 2 8 号 太 平 洋 保 险 大 厦 1 1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雷 杰 客 服 电 话 9 5 5 7 1 网 址 w w w . f o u n d e r s c . c o m 5 5 ) 南 京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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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注 册 地 址 江 苏 省 南 京 市 大 钟 亭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张 华 东 联 系 人 李 铮 客 服 电 话 4 0 0 - 8 2 8 - 5 8 8 8 网 址 w w w . n j z q . c o m . c n 5 6 ) 国 金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成 都 市 青 羊 区 东 城 根 上 街 9 5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冉 云 联 系 人 刘 一 宏 客 服 电 话 4 0 0 6 - 6 0 0 1 0 9 网 址 w w w . g j z q . c o m . c n 5 7 ) 光 大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上 海 市 静 安 区 新 闸 路 1 5 0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徐 浩 明 联 系 人 刘 晨 客 服 电 话 1 0 1 0 8 9 9 8 ; 4 0 0 - 8 8 8 - 8 7 8 8 网 址 w w w . e b s c n . c o m 5 8 ) 国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深 圳 市 罗 湖 区 红 岭 中 路 1 0 1 2 号 国 信 证 券 大 厦 1 6 - 2 6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何 如 联 系 人 齐 晓 燕 客 服 电 话 9 5 5 3 6 网 址 w w w . g u o s e n . c o m . c n 5 9 )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商 城 路 6 1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万 建 华 客 服 电 话 4 0 0 - 8 8 8 8 - 6 6 6 网 址 w w w . g t j a . c o m 6 0 ) 国 盛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江 西 省 南 昌 市 北 京 西 路 8 8 号 ( 江 信 国 际 金 融 大 厦 ) 法 定 代 表 人 曾 小 普 联 系 人 陈 明 客 服 电 话 4 0 0 - 8 2 2 2 - 1 1 1 网 址 w w w . g s s t o c k . c o m 6 1 ) 爱 建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上 海 市 世 纪 大 道 1 6 0 0 号 3 2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郭 林 联 系 人 戴 莉 丽 网 址 w w w . a j z q . c o m 6 2 ) 广 州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广 州 市 天 河 区 珠 江 西 路 5 号 广 州 国 际 金 融 中 心 主 塔 1 9 层 、 2 0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刘 东 联 系 人 林 洁 茹 客 服 电 话 0 2 0 - 9 6 1 3 0 3 网 址 w w w . g z s . c o m . c n 6 3 ) 中 信 证 券 ( 浙 江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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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注 册 地 址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滨 江 区 江 南 大 道 5 8 8 号 恒 鑫 大 厦 主 楼 1 9 、 2 0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沈 强 联 系 人 王 霈 霈 客 服 电 话 9 5 5 4 8 网 址 w w w . b i g s u n . c o m . c n 6 4 ) 天 风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湖 北 省 武 汉 市 东 湖 新 技 术 开 发 区 关 东 园 路 2 号 高 科 大 厦 4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余 磊 联 系 人 翟 璟 客 服 电 话 0 2 8 - 8 6 7 1 1 4 1 0 ; 0 2 7 - 8 7 6 1 8 8 8 2 网 址 w w w . t f z q . c o m 6 5 ) 国 海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广 西 桂 林 市 辅 星 路 1 3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张 雅 锋 联 系 人 牛 孟 宇 客 服 电 话 9 5 5 6 3 网 址 w w w . g h z q . c o m . c n 6 6 ) 海 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上 海 市 广 东 路 6 8 9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王 开 国 联 系 人 李 笑 鸣 客 服 电 话 9 5 5 5 3 或 拨 打 各 城 市 营 业 网 点 咨 询 电 话 网 址 w w w . h t s e c . c o m 6 7 ) 华 宝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世 纪 大 道 1 0 0 号 5 7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陈 林 客 服 电 话 4 0 0 - 8 2 0 - 9 8 9 8 网 址 w w w . c n h b s t o c k . c o m 6 8 ) 华 林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民 田 路 1 7 8 号 华 融 大 厦 5 、 6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薛 荣 年 联 系 人 王 叶 平 客 服 电 话 全 国 统 一 客 服 热 线 4 0 0 - 1 8 8 - 3 8 8 8 ; 全 国 统 一 电 话 委 托 号 码 : 4 0 0 - 8 8 0 - 2 8 8 8 网 址 w w w . c h i n a l i o n s . c o m 6 9 ) 华 福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福 州 市 五 四 路 1 5 7 号 新 天 地 大 厦 7 、 8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黄 金 琳 客 服 电 话 9 6 3 2 6 ( 福 建 省 外 请 先 网 址 w w w . h f z q . c o m . c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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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拨 0 5 9 1 ) 7 0 ) 华 泰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江 苏 省 南 京 市 中 山 东 路 9 0 号 华 泰 证 券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吴 万 善 客 服 电 话 9 5 5 9 7 网 址 w w w . h t s c . c o m . c n 7 1 ) 华 鑫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金 田 路 4 0 1 8 号 安 联 大 厦 2 8 层 A 0 1 、 B 0 1 ( b ) 单 元 法 定 代 表 人 洪 家 新 联 系 人 陈 敏 客 服 电 话 0 2 1 - 3 2 1 0 9 9 9 9 ; 0 2 9 - 6 8 9 1 8 8 8 8 网 址 w w w . c f s c . c o m . c n 7 2 ) 金 元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海 南 省 海 口 市 南 宝 路 3 6 号 证 券 大 厦 4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陆 涛 客 服 电 话 4 0 0 - 8 8 8 - 8 2 2 8 网 址 w w w . j y z q . c n 7 3 ) 平 安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金 田 路 大 中 华 国 际 交 易 广 场 8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杨 宇 翔 客 服 电 话 9 5 5 1 1 - 8 网 址 h t t p : / / w w w . p i n g a n . c o m 7 4 ) 上 海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上 海 市 西 藏 中 路 3 3 6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郁 忠 民 联 系 人 张 瑾 客 服 电 话 4 0 0 - 8 9 1 - 8 9 1 8 ; 0 2 1 - 9 6 2 5 1 8 网 址 h t t p : / / w w w . 9 6 2 5 1 8 . c o m 7 5 ) 万 联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广 东 省 广 州 市 天 河 区 珠 江 东 路 1 1 号 高 德 置 地 广 场 1 8 、 1 9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张 建 军 联 系 人 王 鑫 客 服 电 话 4 0 0 - 8 8 8 8 - 1 3 3 网 址 w w w . w l z q . c o m . c n 7 6 ) 五 矿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金 田 路 4 0 2 8 号 荣 超 经 贸 中 心 办 公 楼 4 7 层 0 1 单 元 法 定 代 表 人 张 永 衡 联 系 人 赖 君 伟 客 服 电 话 4 0 0 - 1 8 4 - 0 0 2 8 网 址 w w w . w k z q . c o m . c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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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7 7 ) 英 大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中 路 华 能 大 厦 3 0 、 3 1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吴 骏 客 服 电 话 4 0 0 0 - 1 8 8 - 6 8 8 网 址 w w w . y d s c . c o m . c n 7 8 ) 长 江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武 汉 市 新 华 路 特 8 号 长 江 证 券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胡 运 钊 联 系 人 李 良 客 服 电 话 9 5 5 7 9 ; 4 0 0 - 8 8 8 8 - 9 9 9 网 址 w w w . 9 5 5 7 9 . c o m 7 9 ) 中 山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6 0 0 9 号 新 世 界 商 务 中 心 2 9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吴 永 良 联 系 人 刘 军 客 服 电 话 4 0 0 - 1 0 2 2 - 0 1 1 网 址 h t t p : / / w w w . z s z q . c o m / 8 0 ) 东 北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长 春 市 自 由 大 路 1 1 3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矫 正 中 联 系 人 安 岩 岩 客 服 电 话 4 0 0 - 6 0 0 - 0 6 8 6


; 0 4 3 1 - 8 5 0 9 6 7 3 3 网 址 w w w . n e s c . c n


( 以 上 排 名 不 分 先 后 ) ( 2 ) 场 内 代 销 机 构 具 有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的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会 员 单 位 ( 具 体 名 单 可 在 深 交 所 网 站 查 询 )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销 售 办 法 》 和 基 金 合 同 等 的 规 定 , 选 择 其 他 符 合 要 求 的 机 构 代 理 销 售 本 基 金 , 并 及 时 履 行 公 告 义 务 。 ( ( ( ( 二 二 二 二 ) ) )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名 称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住 所 及 办 公 地 址 中 国 北 京 西 城 区 太 平 桥 大 街 1 7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金 颖 联 系 人 崔 巍 电 话 ( 0 2 1 ) 5 8 8 7 2 6 2 5 传 真 0 1 0 - 5 8 5 9 8 9 0 7 ( ( ( ( 三 三 三 三 ) ) ) )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的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的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的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的 律 师 事 务 所





名 称 上 海 市 通 力 律 师 事 务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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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住 所 及 办 公 地 址 上 海 市 银 城 中 路 68 号 时 代 金 融 中 心 19 楼 负 责 人 韩 炯 联 系 人 黎 明 电 话 021-31358666 传 真 021-31358600 经 办 律 师 吕 红 、 黎 明 ( ( ( ( 四 四 四 四 ) ) )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经 办 注 册 会 计 师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经 办 注 册 会 计 师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经 办 注 册 会 计 师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经 办 注 册 会 计 师





名 称 安 永 华 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办 公 地 址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东 长 安 街 1 号 东 方 广 场 东 方 经 贸 城 安 永 大 楼 ( 即 东 3 办 公 楼 ) 1 6 层 执 行 事 务 人 吴 港 平 联 系 人 王 珊 珊 电 话 0 1 0 - 5 8 1 5 3 2 8 0 ; 0 1 0 - 5 8 1 5 2 1 4 5 传 真 0 1 0 - 8 5 1 8 8 2 9 8 经 办 注 册 会 计 师 李 慧 民 、 王 珊 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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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六 六 六 六、 、 、 、基金的募集 基金的募集 基金的募集 基金的募集 ( ( ( ( 一 一 一 一 ) ) ) ) 基 金 募 集 的 依 据 基 金 募 集 的 依 据 基 金 募 集 的 依 据 基 金 募 集 的 依 据





本 基 金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销 售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2 0 1 2 年 1 0 月 1 2 日 证 监 许 可 2 0 1 2 【 1 3 5 8 】 号 文 核 准 募 集 。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募 集 及 利 息 结 转 的 基 金 份 额 共 计 份 3 , 3 8 8 , 5 2 5 , 0 7 1 . 8 7 ( 其 中 A 类 基 金 份 额 份 2 , 6 6 4 , 2 3 4 , 8 3 9 . 8 7 , C 类 基 金 份 额 份 7 2 4 , 2 9 0 , 2 3 2 . 0 0 ) , 有 效 认 购 户 数 为 8 , 0 6 0 户 。 ( ( ( ( 二 二 二 二 ) ) ) ) 基 金 类 型 基 金 类 型 基 金 类 型 基 金 类 型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 ( ( 三 三 三 三 ) ) ) ) 基 金 的 运 作 方 式 基 金 的 运 作 方 式 基 金 的 运 作 方 式 基 金 的 运 作 方 式





上 市 契 约 型 开 放 式 ( ( ( ( 四 四 四 四 ) ) ) ) 上 市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所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 ( ( ( 五 五 五 五 ) ) ) ) 基 金 存 续 期 基 金 存 续 期 基 金 存 续 期 基 金 存 续 期 限 限 限 限





不 定 期 ( ( ( ( 六 六 六 六 ) ) ) ) 基 金 份 额 初 始 面 值 基 金 份 额 初 始 面 值 基 金 份 额 初 始 面 值 基 金 份 额 初 始 面 值 和 认 购 价 格 和 认 购 价 格 和 认 购 价 格 和 认 购 价 格





本 基 金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的 初 始 面 值 为 人 民 币 1 . 0 0 元 。 本 基 金 认 购 价 格 为 1 . 0 0 元 /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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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七 七 七 七、 、 、 、基金合同的生效 基金合同的生效 基金合同的生效 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已 于 2012 年 12 月 13 日 正 式 生 效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的 存 续 期 内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不 满 2 0 0 人 或 者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 5 0 0 0 万 元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连 续 2 0 个 工 作 日 达 不 到 2 0 0 人 , 或 连 续 2 0 个 工 作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 5 0 0 0 万 元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说 明 出 现 上 述 情 况 的 原 因 并 提 出 解 决 方 案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另 有 规 定 的 , 按 其 规 定 办 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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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八 八 八 八、 、 、 、基金的上市交易 基金的上市交易 基金的上市交易 基金的上市交易





( 一 ) 基 金 份 额 的 上 市 交 易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 申 请 本 基 金 A 类 份 额 的 上 市 交 易 。 1 、 上 市 交 易 的 地 点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 2 、 上 市 交 易 的 时 间 本 基 金 A 类 份 额 已 于 2 0 1 3 年 1 月 1 8 日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 基 金 A 类 份 额 上 市 后 , 登 记 在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中 的 A 类 基 金 份 额 可 直 接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 登 记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中 的 A 类 基 金 份 额 通 过 办 理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业 务 将 基 金 份 额 转 至 场 内 后 , 方 可 上 市 交 易 。 3 、 上 市 交 易 的 规 则 ( 1 ) 本 基 金 A 类 份 额 上 市 首 日 的 开 盘 参 考 价 为 前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 2 ) 本 基 金 A 类 份 额 实 行 价 格 涨 跌 幅 限 制 , 涨 跌 幅 比 例 为 1 0 % , 自 上 市 首 日 起 实 行 ; ( 3 ) 本 基 金 A 类 份 额 买 入 申 报 数 量 为 1 0 0 份 或 其 整 数 倍 ; ( 4 ) 本 基 金 A 类 份 额 申 报 价 格 最 小 变 动 单 位 为 0 . 0 0 1 元 人 民 币 ; ( 5 ) 本 基 金 A 类 份 额 上 市 交 易 遵 循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规 则 》 及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上 市 规 则 》 的 相 关 规 定 。 4 、 上 市 交 易 的 费 用 本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的 费 用 按 照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 5 、 上 市 交 易 的 行 情 揭 示 本 基 金 A 类 份 额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交 易 , 交 易 行 情 通 过 行 情 发 布 系 统 揭 示 。 行 情 发 布 系 统 同 时 揭 示 A 类 份 额 前 一 交 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6 、 上 市 交 易 的 停 复 牌 和 恢 复 上 市 本 基 金 A 类 份 额 的 停 复 牌 和 恢 复 上 市 按 照 《 基 金 法 》 相 关 规 定 和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相 关 业 务 规 则 执 行 。 7 、 暂 停 上 市 的 情 形 和 处 理 方 式 本 基 金 A 类 份 额 上 市 后 ,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时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可 暂 停 A 类 份 额 的 上 市 交 易 :


( 1 ) 不 再 具 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规 定 的 上 市 条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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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2 ) 违 反 国 家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决 定 暂 停 本 基 金 A 类 份 额 上 市 ; ( 3 ) 严 重 违 反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有 关 规 则 的 ; ( 4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认 为 须 暂 停 上 市 的 其 他 情 形 。 发 生 上 述 暂 停 上 市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接 到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通 知 后 , 应 立 即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暂 停 上 市 公 告 。 暂 停 上 市 情 形 消 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向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提 出 恢 复 上 市 申 请 ; 经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核 准 后 , 可 恢 复 本 基 金 A 类 份 额 上 市 ,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恢 复 上 市 公 告 。


8 、 终 止 上 市 的 情 形 和 处 理 方 式 发 生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时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可 终 止 A 类 份 额 的 上 市 交 易 :


( 1 ) 自 暂 停 上 市 之 日 起 半 年 内 未 能 消 除 暂 停 上 市 原 因 的 ; ( 2 )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终 止 上 市 的 其 他 情 形 ; ( 3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终 止 上 市 ; ( 4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认 为 须 终 止 上 市 的 其 他 情 况 。


发 生 上 述 终 止 上 市 情 形 时 , 由 证 券 交 易 所 终 止 其 上 市 交 易 , 并 报 经 监 管 机 构 备 案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相 关 法 规 规 定 刊 登 终 止 上 市 公 告 。 9 、 上 市 交 易 的 其 他 业 务 规 则 按 照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相 关 业 务 规 则 执 行 。 1 0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对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的 规 则 等 相 关 规 定 内 容 进 行 调 整 的 ,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相 应 予 以 修 改 , 且 此 项 修 改 无 须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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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九 九 九 九、 、 、 、基 基 基 基金份额的申购 金份额的申购 金份额的申购 金份额的申购、 、 、 、赎回 赎回 赎回 赎回与转换 与转换 与转换 与转换 ( ( ( ( 一 一 一 一 ) ) )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场 所 场 所 场 所 场 所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将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进 行 。 投 资 者 办 理 场 内 申 购 和 赎 回 业 务 的 场 所 为 具 有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的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会 员 单 位 。 投 资 者 需 使 用 深 圳 证 券 账 户 ,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场 内 申 购 、 赎 回 业 务 。 投 资 者 办 理 场 外 申 购 和 赎 回 业 务 的 场 所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销 机 构 和 场 外 代 销 机 构 。 投 资 者 需 使 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深 圳 )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办 理 场 外 申 购 、 赎 回 业 务 。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场 内 、 场 外 代 销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场 内 、 场 外 代 销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 基 金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本 基 金 场 内 、 场 外 代 销 机 构 名 单 将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或 其 他 公 告 中 列 明 。 在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投 资 人 可 通 过 场 内 、 场 外 两 种 渠 道 申 购 与 赎 回 A 类 份 额 ; 通 过 场 外 渠 道 申 购 与 赎 回 C 类 份 额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情 况 变 更 或 增 减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 并 予 以 公 告 。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其 指 定 的 代 销 机 构 开 通 电 话 、 传 真 或 网 上 等 交 易 方 式 , 投 资 人 可 通 过 上 述 方 式 进 行 申 购 与 赎 回 。 ( ( ( ( 二 二 二 二 ) ) ) ) 基 金 销 售 基 金 销 售 基 金 销 售 基 金 销 售 对 象 对 象 对 象 对 象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 人 。 ( ( ( ( 三 三 三 三 ) ) )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开 放 日 及 时 间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开 放 日 及 时 间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开 放 日 及 时 间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开 放 日 及 时 间





1 、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工 作 日 为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 赎 回 开 放 日 (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告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时 除 外 ) ,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开 放 日 办 理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 场 内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为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日 交 易 时 间 , 场 外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以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规 定 为 准 。 开 放 日 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载 明 或 另 行 公 告 。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或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更 改 或 实 际 情 况 需 要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对 申 购 、 赎 回 时 间 进 行 调 整 , 但 此 项 调 整 应 按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或 者 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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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换 。 投 资 人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 赎 回 或 转 换 申 请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接 受 的 , 视 为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的 申 请 , 其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为 下 次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时 间 所 在 开 放 日 的 价 格 。 2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开 始 时 间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 赎 回 业 务 已 于 2 0 1 3 年 1 月 1 4 日 开 通 。





( ( ( ( 四 四 四 四 ) ) )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原 则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原 则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原 则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原 则





1 、 “ 未 知 价 ” 原 则 , 即 基 金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价 格 以 受 理 申 请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进 行 计 算 ; 2 、 基 金 采 用 金 额 申 购 和 份 额 赎 回 的 方 式 , 即 申 购 以 金 额 申 请 , 赎 回 以 份 额 申 请 ; 3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场 外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先 进 先 出 的 原 则 , 即 对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该 销 售 机 构 托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处 理 时 , 份 额 登 记 日 期 在 先 的 基 金 份 额 先 赎 回 , 份 额 登 记 日 期 在 后 的 基 金 份 额 后 赎 回 , 以 确 定 所 适 用 的 赎 回 费 率 ; 4 、 当 日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在 当 日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结 束 前 撤 销 , 在 当 日 的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结 束 后 不 得 撤 销 ; 5 . 投 资 者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本 基 金 A 类 份 额 场 内 申 购 、 赎 回 业 务 时 , 需 遵 守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相 关 业 务 规 则 ; 6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不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的 情 况 下 可 更 改 上 述 原 则 , 但 最 迟 应 在 新 的 原 则 实 施 前 按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 ( ( ( 五 五 五 五 ) ) )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程 序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程 序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程 序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程 序





1 、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的 提 出 基 金 投 资 者 须 按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手 续 , 在 开 放 日 的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内 提 出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申 请 。 投 资 者 申 购 本 基 金 , 须 按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方 式 全 额 交 付 申 购 款 项 , 否 则 所 提 交 的 申 购 申 请 无 效 。 投 资 者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 其 在 销 售 机 构 ( 网 点 ) 必 须 有 足 够 的 基 金 份 额 可 用 余 额 , 否 则 所 提 交 的 赎 回 申 请 无 效 。 2 、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的 确 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 申 请 日 (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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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日 ) , 正 常 情 况 下 , T 日 规 定 时 间 受 理 的 申 请 ,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在 T + 1 日 内 为 投 资 者 对 该 交 易 的 有 效 性 进 行 确 认 。 T 日 提 交 的 有 效 申 请 , 投 资 者 应 在 T + 2 日 ( 包 括 该 日 ) 及 时 到 销 售 网 点 柜 台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对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该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 申 购 、 赎 回 的 确 认 以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或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可 根 据 业 务 规 则 , 对 上 述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进 行 调 整 并 按 有 关 规 定 公 告 。 3 、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的 款 项 支 付 申 购 采 用 全 额 交 款 方 式 , 若 资 金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未 全 额 到 账 则 申 购 不 成 功 ,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回 投 资 者 账 户 。 投 资 者 赎 回 申 请 成 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通 过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按 规 定 向 投 资 者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赎 回 款 项 在 自 受 理 基 金 投 资 者 有 效 赎 回 申 请 之 日 起 不 超 过 7 个 工 作 日 ( 包 括 该 日 ) 的 时 间 内 划 往 投 资 者 银 行 账 户 。 在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时 , 赎 回 款 项 的 支 付 办 法 按 本 基 金 合 同 和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处 理 。 投 资 者 办 理 申 购 、 赎 回 等 业 务 时 应 提 交 的 文 件 和 办 理 手 续 、 办 理 时 间 、 处 理 规 则 等 在 遵 守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前 提 下 , 以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具 体 规 定 为 准 。 ( ( ( ( 六 六 六 六 ) ) )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数 额 限 制 数 额 限 制 数 额 限 制 数 额 限 制





1 . 在 本 基 金 代 销 网 点 及 直 销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进 行 场 外 申 购 时 , 每 个 基 金 账 户 首 笔 申 购 的 最 低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1 , 0 0 0 元 , 每 笔 追 加 申 购 的 最 低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1 , 0 0 0 元 。 直 销 机 构 的 直 销 中 心 仅 对 机 构 投 资 者 办 理 业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销 机 构 的 直 销 中 心 或 各 代 销 机 构 对 最 低 申 购 限 额 及 交 易 级 差 有 其 他 规 定 的 , 以 其 业 务 规 定 为 准 。


投 资 者 办 理 场 内 申 购 时 , 每 笔 申 购 的 最 低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1 , 0 0 0 元 , 每 笔 追 加 申 购 的 最 低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1 , 0 0 0 元 。


2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办 理 场 外 赎 回 时 , 每 笔 赎 回 申 请 的 最 低 份 额 为 5 0 0 份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办 理 场 内 赎 回 时 , 每 笔 赎 回 申 请 的 最 低 份 额 为 5 0 0 份 基 金 份 额 , 同 时 赎 回 份 额 必 须 是 整 数 份 额 , 且 单 笔 赎 回 最 多 不 超 过 9 9 , 9 9 9 , 9 9 9 份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时 或 赎 回 后 在 销 售 机 构 ( 网 点 ) 单 个 交 易 账 户 保 留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不 足 5 0 0 份 的 , 余 额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必 须 一 同 赎 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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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3 . 投 资 人 将 场 外 申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当 期 分 配 的 基 金 收 益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时 , 不 受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的 限 制 。 4 . 本 基 金 不 对 单 个 投 资 人 累 计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上 限 进 行 限 制 。


5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合 理 调 整 对 申 购 金 额 和 赎 回 份 额 的 数 量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前 述 调 整 须 按 照 《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有 关 规 定 至 少 在 一 种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公 告 。





( ( ( ( 七 七 七 七 ) ) )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费 用 及 其 用 途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费 用 及 其 用 途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费 用 及 其 用 途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费 用 及 其 用 途





本 基 金 将 基 金 份 额 分 为 A 类 基 金 份 额 和 C 类 基 金 份 额 两 类 。 其 中 : A 类 基 金 份 额 收 取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费 ; C 类 基 金 份 额 从 本 类 别 基 金 资 产 中 计 提 销 售 服 务 费 、 不 收 取 认 购 / 申 购 费 用 。 1 . 申 购 费 率 投 资 人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收 取 申 购 费 用 , 即 在 申 购 时 支 付 申 购 费 用 。 本 基 金 场 内 和 场 外 的 申 购 费 率 相 同 , 申 购 费 率 按 申 购 金 额 的 大 小 划 分 为 五 档 , 且 随 申 购 金 额 的 增 加 而 递 减 ; 具 体 费 率 如 下 表 所 示 : A A A A 类 基 金 份 额 类 基 金 份 额 类 基 金 份 额 类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金 额 申 购 金 额 申 购 金 额 申 购 金 额 M M M M





( ( ( ( 含 申 购 费 含 申 购 费 含 申 购 费 含 申 购 费 , , , , 下 同 下 同 下 同 下 同 ) ) ) )





前 端 申 购 费 率 前 端 申 购 费 率 前 端 申 购 费 率 前 端 申 购 费 率





M < 5 0 万 元 0 . 5 % 5 0 万 元 ≤ M < 1 0 0 万 元 0 . 4 % 1 0 0 万 元 ≤ M < 2 0 0 万 元 0 . 3 % 2 0 0 万 元 ≤ M < 5 0 0 万 元 0 . 2 % M ≥ 5 0 0 万 元 按 笔 固 定 收 取 , 1 0 0 0 元 / 笔 C C C C 类 基 金 份 额 类 基 金 份 额 类 基 金 份 额 类 基 金 份 额





0


自 2 0 1 3 年 1 月 2 5 日 起 , 本 基 金 A 类 份 额 在 直 销 业 务 中 对 于 养 老 金 客 户 的 前 端 收 费 模 式 实 施 特 定 申 购 费 率 , 具 体 如 下 表 所 示 : A A A A 类 基 金 份 额 类 基 金 份 额 类 基 金 份 额 类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金 额 申 购 金 额 申 购 金 额 申 购 金 额 M M M M





( ( ( ( 含 申 购 费 含 申 购 费 含 申 购 费 含 申 购 费 , , , , 下 同 下 同 下 同 下 同 ) ) ) )





前 端 前 端 前 端 前 端 特 定 特 定 特 定 特 定 申 购 费 率 申 购 费 率 申 购 费 率 申 购 费 率





M < 5 0 万 元 0 . 1 5 % 5 0 万 元 ≤ M < 1 0 0 万 元 0 . 1 2 % 1 0 0 万 元 ≤ M < 2 0 0 万 元 0 . 0 9 % 2 0 0 万 元 ≤ M < 5 0 0 万 元 0 . 0 6 % M ≥ 5 0 0 万 元 按 笔 固 定 收 取 , 1 0 0 0 元 / 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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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2 . 赎 回 费 率 A 类 、 C 类 基 金 份 额 收 取 的 场 外 赎 回 费 用 随 基 金 份 额 的 持 有 期 限 的 增 加 而 递 减 。 本 基 金 A 类 和 C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赎 回 费 率 见 下 表 :


A A A A 类 类 类 类 场 外 场 外 场 外 场 外 赎 回 费 赎 回 费 赎 回 费 赎 回 费





持 有 期 限 持 有 期 限 持 有 期 限 持 有 期 限 ( ( ( ( Y Y Y Y ) ) ) )





费 率 费 率 费 率 费 率





Y < 1 8 0 天 0 . 2 % 1 8 0 天 ≤ Y < 1 年 0 . 1 % Y ≥ 1 年 0 A A A A 类 场 内 赎 回 费 类 场 内 赎 回 费 类 场 内 赎 回 费 类 场 内 赎 回 费





0 . 2 % C C C C 类 类 类 类 场 外 场 外 场 外 场 外 赎 回 费 赎 回 费 赎 回 费 赎 回 费





持 有 期 限 持 有 期 限 持 有 期 限 持 有 期 限 ( ( ( ( Y Y Y Y ) ) ) )





费 率 费 率 费 率 费 率





Y < 3 0 天 0 . 7 5 % Y ≥ 3 0 天 0 注 : 1 年 指 3 6 5 天 。 自 2 0 1 3 年 1 月 2 5 日 起 , 本 基 金 A 类 份 额 在 直 销 业 务 中 对 于 养 老 金 客 户 实 施 特 定 赎 回 费 率 。 对 养 老 金 客 户 实 施 特 定 赎 回 费 率 而 收 取 的 赎 回 费 全 额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 具 体 如 下 表 所 示 : 持 有 期 持 有 期 持 有 期 持 有 期





特 定 赎 回 费 率 特 定 赎 回 费 率 特 定 赎 回 费 率 特 定 赎 回 费 率





持 有 期 < 1 8 0 天 0 . 0 5 % 1 8 0 天 ≤ 持 有 期 < 1 年 0 . 0 2 5 % 持 有 期 ≥ 1 年 0 注 : 1 年 指 3 6 5 天 。 3 、 本 基 金 A 类 份 额 的 申 购 费 用 由 申 购 人 承 担 , 主 要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市 场 推 广 、 销 售 、 注 册 登 记 等 各 项 费 用 , 不 列 入 基 金 财 产 。 本 基 金 的 赎 回 费 用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对 于 所 收 取 的 A 类 基 金 份 额 赎 回 费 , 其 中 2 5 % 的 部 分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 其 余 部 分 用 于 支 付 注 册 登 记 费 等 相 关 手 续 费 。 对 于 持 有 期 限 少 于 30 日 的 C 类 基 金 份 额 所 收 取 的 赎 回 费 全 额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范 围 内 调 整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 基 金 管 理 人 最 迟 应 于 新 的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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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5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不 违 背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情 形 下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制 定 基 金 促 销 计 划 , 针 对 特 定 交 易 方 式 ( 如 网 上 交 易 、 电 话 交 易 等 ) 等 进 行 基 金 交 易 的 投 资 者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开 展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 在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期 间 , 按 相 关 监 管 部 门 要 求 履 行 相 关 手 续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适 当 调 低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和 基 金 赎 回 费 率 。 6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对 于 持 续 持 有 期 少 于 7 日 、 30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短 期 交 易 收 取 短 期 交 易 赎 回 费 。 收 取 短 期 交 易 赎 回 费 的 标 准 如 下 :


( 1 ) 对 于 持 续 持 有 期 少 于 7 日 的 投 资 人 , 收 取 不 低 于 赎 回 金 额 1 . 5 % 的 赎 回 费 ;


( 2 ) 对 于 持 续 持 有 期 少 于 3 0 日 的 投 资 人 , 收 取 不 低 于 赎 回 金 额 0 . 7 5 % 的 赎 回 费 。


按 上 述 标 准 收 取 基 金 短 期 交 易 赎 回 费 应 全 额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于 实 施 时 , 在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相 关 公 告 中 载 明 。 ( ( ( ( 八 八 八 八 ) ) ) ) 申 购 份 额 申 购 份 额 申 购 份 额 申 购 份 额 与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方 式 与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方 式 与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方 式 与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方 式





1 、 本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3 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4 位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 T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在 当 天 收 市 后 计 算 , 并 在 T + 1 日 内 公 告 。 遇 特 殊 情 况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同 意 , 可 以 适 当 延 迟 计 算 或 公 告 。 2 、 本 基 金 申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 场 内 申 购 时 , 申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保 留 至 整 数 位 , 小 数 点 以 后 的 部 分 舍 去 , 不 足 1 份 额 对 应 的 申 购 资 金 返 还 至 投 资 人 资 金 账 户 。 场 外 申 购 时 , 申 购 的 有 效 份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申 购 金 额 在 扣 除 相 应 的 费 用 后 ,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计 算 , 申 购 份 额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2 位 ,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误 差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 ( 1 ) 本 基 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 即 前 端 收 费 模 式 下 基 金 申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方 式 。 具 体 申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基 金 的 申 购 金 额 包 括 申 购 费 用 和 净 申 购 金 额 , 其 中 : 净 申 购 金 额 = 申 购 金 额 / ( 1 + 申 购 费 率 ) ( 注 : 对 于 适 用 固 定 金 额 申 购 费 的 申 购 , 净 申 购 金 额 = 申 购 金 额 - 固 定 申 购 费 金 额 ) 申 购 费 用 = 申 购 金 额 - 净 申 购 金 额 ( 注 : 对 于 适 用 固 定 金 额 申 购 费 的 申 购 , 申 购 费 用 = 固 定 申 购 费 金 额 ) 申 购 份 额 = 净 申 购 金 额 / T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例 : 投 资 人 通 过 场 内 申 购 A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计 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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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某 投 资 人 投 资 5 0 0 , 0 0 0 元 通 过 场 内 申 购 本 基 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 其 对 应 的 场 内 申 购 费 率 为 0 . 4 % , 假 设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 . 0 5 0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申 购 份 额 为 : 净 申 购 金 额 = 5 0 0 , 0 0 0 / ( 1 + 0 . 4 % ) = 4 9 8 , 0 0 7 . 9 7 元 申 购 费 用 = 5 0 0 , 0 0 0 - 4 9 8 , 0 0 7 . 9 7 = 1 , 9 9 2 . 0 3 元 申 购 份 额 = 4 9 8 , 0 0 7 . 9 7 / 1 . 0 5 0 = 4 7 4 , 2 9 3 份 ( 保 留 整 数 ) 即 : 投 资 人 投 资 5 0 0 , 0 0 0 元 场 内 申 购 本 基 金 的 A 类 基 金 份 额 , 假 设 申 购 当 日 A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 . 0 5 0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A 类 基 金 份 额 4 7 4 , 2 9 3 份 A 类 基 金 份 额 。 例 : 投 资 人 通 过 场 外 申 购 A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计 算 某 投 资 人 投 资 5 0 0 , 0 0 0 元 场 外 申 购 本 基 金 的 A 类 基 金 份 额 , 其 对 应 的 申 购 费 率 为 0 . 4 % , 假 设 申 购 当 日 A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 . 0 5 0 元 , 则 可 得 到 的 申 购 份 额 为 : 净 申 购 金 额 = 5 0 0 , 0 0 0 / ( 1 + 0 . 4 % ) = 4 9 8 , 0 0 7 . 9 7 元 申 购 费 用 = 5 0 0 , 0 0 0 - 4 9 8 , 0 0 7 . 9 7 = 1 , 9 9 2 . 0 3 元 申 购 份 额 = 4 9 8 , 0 0 7 . 9 7 / 1 . 0 5 0 = 4 7 4 , 2 9 3 . 3 0 份 即 : 投 资 人 投 资 5 0 0 , 0 0 0 元 场 外 申 购 本 基 金 的 A 类 基 金 份 额 , 假 设 申 购 当 日 A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 . 0 5 0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A 类 基 金 份 额 4 7 4 , 2 9 3 . 3 0 份 。 ( 2 ) 本 基 金 C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场 外 申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申 购 份 额 = 申 购 金 额 / 申 购 当 日 C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例 : 投 资 人 通 过 场 外 申 购 C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计 算 某 投 资 人 投 资 1 0 0 , 0 0 0 元 场 外 申 购 本 基 金 的 C 类 基 金 份 额 , 假 设 申 购 当 日 C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 . 0 6 0 元 , 则 可 得 到 的 申 购 份 额 为 : 申 购 份 额 = 1 0 0 , 0 0 0 / 1 . 0 6 0 = 9 4 , 3 3 9 . 6 2 份 即 : 投 资 人 投 资 1 0 0 , 0 0 0 元 场 外 申 购 本 基 金 的 C 类 基 金 份 额 , 假 设 申 购 当 日 C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 . 0 6 0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C 类 基 金 份 额 9 4 , 3 3 9 . 6 2 份 。 3 、 本 基 金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 本 基 金 场 内 和 场 外 赎 回 时 , 赎 回 金 额 均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乘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扣 除 相 应 的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 赎 回 金 额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2 位 ,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误 差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 ( 1 ) A 类 基 金 份 额 赎 回 金 额 计 算 方 法 本 基 金 的 A 类 基 金 份 额 采 用 “ 份 额 赎 回 ” 方 式 , 赎 回 价 格 以 T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进 行 计 算 , 计 算 公 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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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赎 回 总 金 额 = 赎 回 份 额 × T 日 A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赎 回 费 用 = 赎 回 总 金 额 × 赎 回 费 率 净 赎 回 金 额 = 赎 回 总 金 额 — 赎 回 费 用 例 : 场 内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某 投 资 人 在 深 交 所 场 内 赎 回 1 0 , 0 0 0 份 本 基 金 A 类 份 额 , 场 内 赎 回 费 率 为 0 . 2 % , 假 设 赎 回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1 . 1 4 8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净 赎 回 金 额 为 : 赎 回 总 金 额 = 1 0 , 0 0 0 × 1 . 1 4 8 = 1 1 , 4 8 0 元 赎 回 费 用 = 1 1 , 4 8 0 × 0 . 2 % = 2 2 . 9 6 元 净 赎 回 金 额 = 1 1 , 4 8 0 - 2 2 . 9 6 = 1 1 , 4 5 7 . 0 4 元 即 : 某 投 资 人 持 有 1 0 , 0 0 0 份 本 基 金 A 类 份 额 在 深 交 所 场 内 赎 回 , 假 设 赎 回 当 日 本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1 . 1 4 8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净 赎 回 金 额 为 1 1 , 4 5 7 . 0 4 元 。 例 : 场 外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某 投 资 人 场 外 赎 回 1 0 , 0 0 0 份 本 基 金 A 类 份 额 , 持 有 时 间 为 2 0 0 天 , 对 应 的 赎 回 费 率 为 0 . 1 % , 假 设 赎 回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1 . 1 4 8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净 赎 回 金 额 为 : 赎 回 总 金 额 = 1 0 , 0 0 0 × 1 . 1 4 8 = 1 1 , 4 8 0 元 赎 回 费 用 = 1 1 , 4 8 0 × 0 . 1 % = 1 1 . 4 8 元 净 赎 回 金 额 = 1 1 , 4 8 0 - 1 1 . 4 8 = 1 1 , 4 6 8 . 5 2 元 即 : 某 投 资 人 持 有 1 0 , 0 0 0 份 本 基 金 A 类 份 额 2 0 0 天 后 通 过 场 外 赎 回 , 假 设 赎 回 当 日 本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1 . 1 4 8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净 赎 回 金 额 为 1 1 , 4 6 8 . 5 2 元 。 ( 2 ) C 类 基 金 份 额 赎 回 金 额 计 算 方 法 本 基 金 的 C 类 基 金 份 额 采 用 “ 份 额 赎 回 ” 方 式 , 赎 回 价 格 以 T 日 的 C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进 行 计 算 , 计 算 公 式 : 赎 回 总 金 额 = 赎 回 份 额 × T 日 C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赎 回 费 用 = 赎 回 总 金 额 × 赎 回 费 率 净 赎 回 金 额 = 赎 回 总 金 额 — 赎 回 费 用 例 : 场 外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某 投 资 人 场 外 赎 回 1 0 , 0 0 0 份 本 基 金 C 类 份 额 , 持 有 时 间 为 5 0 天 , 对 应 的 赎 回 费 率 为 0 , 假 设 赎 回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1 . 1 4 8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净 赎 回 金 额 为 : 赎 回 总 金 额 = 1 0 , 0 0 0 × 1 . 1 4 8 = 1 1 , 4 8 0 元 赎 回 费 用 = 1 1 , 4 8 0 × 0 = 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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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净 赎 回 金 额 = 1 1 , 4 8 0 - 0 = 1 1 , 4 8 0 元 即 : 某 投 资 人 持 有 1 0 , 0 0 0 份 本 基 金 C 类 份 额 5 0 天 后 在 场 外 赎 回 , 对 应 的 赎 回 费 率 为 0 , 假 设 赎 回 当 日 本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1 . 1 4 8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净 赎 回 金 额 为 1 1 , 4 8 0 元 。





( ( ( ( 九 九 九 九 ) ) ) )





基 金 份 额 的 注 册 登 记 基 金 份 额 的 注 册 登 记 基 金 份 额 的 注 册 登 记 基 金 份 额 的 注 册 登 记





本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指 本 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 过 户 、 清 算 和 交 收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投 资 者 基 金 账 户 的 建 立 和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注 册 登 记 、 清 算 、 结 算 及 基 金 交 易 确 认 、 代 理 发 放 红 利 、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 建 立 并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等 。 本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由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办 理 。 本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根 据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及 证 券 公 司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份 额 登 记 及 资 金 结 算 业 务 指 南 》 及 后 续 修 订 版 本 等 相 关 业 务 规 则 办 理 。 1 、 本 基 金 的 份 额 采 用 分 系 统 登 记 的 原 则 。 场 外 认 购 和 申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持 有 人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下 ; 场 内 认 购 、 申 购 或 上 市 交 易 买 入 的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在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持 有 人 证 券 账 户 下 。 2 、 登 记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中 的 基 金 份 额 可 通 过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申 请 赎 回 , 但 不 可 通 过 上 市 交 易 的 方 式 卖 出 。 3 、 登 记 在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中 的 基 金 份 额 既 可 上 市 交 易 , 也 可 直 接 申 请 赎 回 。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享 有 以 下 权 利 : 1 、 取 得 注 册 登 记 费 ; 2 、 建 立 和 管 理 投 资 者 基 金 账 户 ; 3 、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开 户 资 料 、 交 易 资 料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等 ; 4 、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对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的 办 理 时 间 进 行 调 整 ; 5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承 担 以 下 义 务 : 1 、 配 备 足 够 的 专 业 人 员 办 理 本 基 金 份 额 的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 2 、 严 格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条 件 办 理 本 基 金 份 额 的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 3 、 保 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及 相 关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等 业 务 记 录 1 5 年 以 上 ; 4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基 金 账 户 信 息 负 有 保 密 义 务 , 因 违 反 该 保 密 义 务 对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带 来 的 损 失 , 须 承 担 相 应 的 赔 偿 责 任 , 但 司 法 强 制 检 查 情 形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除 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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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5 、 按 《 基 金 合 同 》 及 《 招 募 说 明 书 》 规 定 为 投 资 者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业 务 、 提 供 其 他 必 要 的 服 务 ; 6 、 接 受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监 督 ; 7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 十 十 十 十 )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形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形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形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形 1 、 在 如 下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申 请 : ( 1 )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基 金 无 法 正 常 运 作 ; ( 2 )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交 易 时 间 临 时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 3 ) 发 生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 ( 4 ) 基 金 财 产 规 模 过 大 ,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 的 投 资 品 种 , 或 其 他 可 能 对 基 金 业 绩 产 生 负 面 影 响 , 从 而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的 情 形 ; ( 5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或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因 技 术 故 障 或 异 常 情 况 导 致 基 金 销 售 系 统 、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 基 金 会 计 系 统 或 证 券 结 算 登 记 系 统 无 法 正 常 运 行 ; ( 7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某 些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申 请 时 ,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回 投 资 者 账 户 。 发 生 上 述 除 第 ( 5 ) 项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申 购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形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 务 的 办 理 并 依 法 公 告 。





( ( ( ( 十 十 十 十 一 一 一 一 ) ) ) )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 形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 形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 形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 形





( 1 )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 2 )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交 易 时 间 临 时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 3 ) 连 续 2 个 或 2 个 以 上 开 放 日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 4 ) 发 生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 情 况 ; ( 5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当 日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并 及 时 公 告 。 除 非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已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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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人 应 当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的 , 可 延 期 支 付 部 分 赎 回 款 项 , 按 每 个 赎 回 申 请 人 已 被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已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 申 请 人 , 未 支 付 部 分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发 生 的 情 况 制 定 相 应 的 处 理 办 法 在 后 续 开 放 日 予 以 支 付 。 同 时 , 在 出 现 上 述 第 ( 3 ) 款 的 情 形 时 , 对 已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延 期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最 长 不 超 过 2 0 个 工 作 日 , 并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暂 停 基 金 的 赎 回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刊 登 暂 停 赎 回 公 告 。 在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赎 回 业 务 的 办 理 并 依 法 公 告 。





( ( ( ( 十 二 十 二 十 二 十 二 ) ) ) )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方 式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方 式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方 式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方 式





1 、 巨 额 赎 回 的 认 定 单 个 开 放 日 中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上 一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 0 % , 为 巨 额 赎 回 。 2 、 巨 额 赎 回 的 处 理 方 式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本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 定 接 受 全 额 赎 回 或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 ( 1 ) 接 受 全 额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能 力 兑 付 投 资 者 的 全 部 赎 回 申 请 时 , 按 正 常 赎 回 程 序 执 行 。 ( 2 )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 或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进 行 的 资 产 变 现 可 能 使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发 生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1 0 % 的 前 提 下 , 可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申 请 赎 回 份 额 占 当 日 申 请 赎 回 总 份 额 的 比 例 , 确 定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如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 投 资 人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作 自 动 延 期 赎 回 处 理 。 巨 额 赎 回 业 务 的 场 内 处 理 , 按 照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份 额 的 申 请 的 处 理 方 式 遵 照 相 关 的 业 务 规 则 及 届 时 开 展 转 换 业 务 的 公 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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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3 ) 当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并 延 期 办 理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过 邮 寄 、 传 真 或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 在 3 个 工 作 日 内 通 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说 明 有 关 处 理 方 法 , 同 时 在 指 定 媒 体 予 以 上 公 告 。 ( 4 ) 暂 停 接 受 和 延 缓 支 付 : 本 基 金 连 续 2 个 开 放 日 以 上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 可 暂 停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 已 经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但 延 缓 期 限 不 得 超 过 2 0 个 工 作 日 , 并 应 当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 ( ( ( 十 三 十 三 十 三 十 三 ) ) ) )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和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和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和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和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暂 停 基 金 的 申 购 、 赎 回 , 基 金 管 理 人 当 日 应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并 按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暂 停 公 告 。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期 间 结 束 ,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依 法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 暂 停 结 束 ,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 在 指 定 媒 体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 并 在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日 公 告 最 近 一 个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 ( ( ( 十 四 十 四 十 四 十 四 ) ) ) )





基 金 转 换 基 金 转 换 基 金 转 换 基 金 转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提 供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之 间 的 转 换 服 务 。 基 金 转 换 可 以 收 取 一 定 的 转 换 费 , 相 关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制 定 并 公 告 。 本 基 金 A 类 和 C 类 份 额 之 间 不 支 持 相 互 转 换 。 ( ( ( ( 十 五 十 五 十 五 十 五 ) ) ) )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基 金 非 交 易 过 户 是 指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受 理 继 承 、 捐 赠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和 经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的 其 他 情 况 下 , 不 采 用 申 购 、 赎 回 等 基 金 交 易 方 式 , 将 一 定 数 量 的 基 金 份 额 按 照 一 定 规 则 从 某 一 投 资 者 基 金 账 户 转 移 到 另 一 投 资 者 基 金 账 户 的 行 为 。 无 论 在 上 述 何 种 情 况 下 , 接 受 划 转 的 主 体 应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持 有 本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者 的 条 件 。 其 中 :





“ 继 承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死 亡 ,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 ;





“ 捐 赠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的 情 形 ;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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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制 划 转 给 其 他 自 然 人 、 法 人 、 社 会 团 体 或 其 他 组 织 。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业 务 必 须 提 供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规 定 的 相 关 资 料 。





( ( ( ( 十 六 十 六 十 六 十 六 ) ) ) ) 基 金 转 托 管 基 金 转 托 管 基 金 转 托 管 基 金 转 托 管





本 基 金 的 转 托 管 包 括 系 统 内 转 托 管 和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 1 、 系 统 内 转 托 管 ( 1 ) 系 统 内 转 托 管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内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 网 点 ) 之 间 或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内 不 同 会 员 单 位 ( 席 位 ) 之 间 进 行 转 托 管 的 行 为 。 ( 2 )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变 更 办 理 基 金 赎 回 业 务 的 销 售 机 构 ( 网 点 ) 时 , 销 售 机 构 ( 网 点 ) 之 间 不 能 通 存 通 兑 的 , 可 办 理 已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系 统 内 转 托 管 。 ( 3 )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在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变 更 办 理 上 市 交 易 或 场 内 赎 回 的 会 员 单 位 ( 席 位 ) 时 , 可 办 理 已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系 统 内 转 托 管 。 2 、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 1 )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和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之 间 进 行 转 托 管 的 行 为 。 ( 2 )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仅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 本 基 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的 具 体 业 务 按 照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及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相 关 规 定 办 理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可 以 按 照 相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收 取 转 托 管 费 。 ( ( ( ( 十 七 十 七 十 七 十 七 ) ) ) ) 基 金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基 金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基 金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基 金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以 及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的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他 情 况 下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基 金 份 额 被 冻 结 的 , 被 冻 结 部 分 产 生 的 收 益 一 并 冻 结 。 ( ( ( ( 十 八 十 八 十 八 十 八 ) ) )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本 基 金 已 于 2 0 1 3 年 1 月 1 4 日 开 通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业 务 , 具 体 规 则 详 见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布 的 相 关 公 告 。 投 资 者 在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时 可 自 行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必 须 不 低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 招 募 说 明 书 》 中 所 规 定 的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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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十 十 十 十、 、 、 、基金的投资 基金的投资 基金的投资 基金的投资 ( 一 ) 投 资 目 标 本 基 金 采 用 被 动 式 指 数 化 投 资 , 通 过 严 格 的 投 资 纪 律 约 束 和 数 量 化 的 风 险 管 理 手 段 , 以 实 现 对 标 的 指 数 的 有 效 跟 踪 。 ( 二 ) 投 资 范 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对 象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中 证 中 票 5 0 指 数 的 成 份 券 及 其 备 选 成 份 券 、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但 须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规 定 ) 。 本 基 金 主 要 投 资 于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固 定 收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债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中 期 票 据 、 金 融 债 、 企 业 债 、 公 司 债 、 可 分 离 交 易 可 转 债 的 纯 债 部 分 、 短 期 融 资 券 、 回 购 、 次 级 债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期 限 在 一 年 以 内 ( 含 一 年 ) 的 银 行 存 款 ,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固 定 收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 本 基 金 不 投 资 股 票 ( 含 一 级 市 场 新 股 申 购 ) 、 权 证 和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 不 含 可 分 离 交 易 可 转 债 的 纯 债 部 分 )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债 券 资 产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9 0 % , 其 中 中 证 中 票 5 0 债 券 指 数 成 份 券 及 其 备 选 成 份 券 的 投 资 不 低 于 本 基 金 债 券 资 产 的 8 0 % ; 本 基 金 持 有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 资 范 围 。 ( 三 ) 投 资 理 念 本 基 金 通 过 被 动 式 指 数 化 投 资 以 实 现 跟 踪 中 证 中 票 5 0 债 券 指 数 , 从 而 为 投 资 者 提 供 一 个 获 得 信 用 债 特 别 是 中 票 持 有 期 收 益 的 有 效 投 资 工 具 。 ( 四 ) 投 资 策 略 本 基 金 为 被 动 式 指 数 基 金 , 采 用 最 优 复 制 法 , 主 要 以 标 的 指 数 的 成 份 券 构 成 基 础 , 综 合 考 虑 跟 踪 效 果 、 操 作 风 险 等 因 素 构 成 组 合 , 并 根 据 本 基 金 资 产 规 模 、 日 常 申 赎 情 况 、 市 场 流 动 性 以 及 银 行 间 和 交 易 所 债 券 特 性 、 交 易 惯 例 等 情 况 , 进 行 取 整 和 优 化 , 以 保 证 对 标 的 指 数 的 有 效 跟 踪 。 当 预 期 成 份 券 发 生 调 整 时 , 或 因 基 金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等 对 本 基 金 跟 踪 标 的 指 数 的 效 果 可 能 带 来 影 响 时 , 或 因 市 场 流 动 性 不 足 时 , 或 因 债 券 交 易 特 性 及 交 易 惯 例 等 因 素 影 响 跟 踪 标 的 指 数 效 果 时 , 或 其 他 原 因 导 致 无 法 有 效 复 制 和 跟 踪 标 的 指 数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对 投 资 组 合 管 理 进 行 适 当 变 通 和 调 整 , 构 建 替 代 组 合 。 由 于 本 基 金 资 产 规 模 、 日 常 申 购 赎 回 情 况 、 市 场 流 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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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性 、 债 券 交 易 特 性 及 交 易 惯 例 等 因 素 的 影 响 , 本 基 金 组 合 中 个 券 权 重 和 券 种 与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券 和 券 种 间 将 存 在 差 异 。 在 正 常 市 场 情 况 下 , 力 争 本 基 金 的 净 值 增 长 率 与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之 间 的 日 均 跟 踪 偏 离 度 的 绝 对 值 不 超 过 0 . 2 % , 年 跟 踪 误 差 不 超 过 2 % 。 如 因 指 数 编 制 规 则 或 其 他 因 素 导 致 跟 踪 偏 离 度 和 跟 踪 误 差 超 过 上 述 范 围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采 取 合 理 措 施 避 免 跟 踪 偏 离 度 、 跟 踪 误 差 进 一 步 扩 大 。 1 、 资 产 配 置 策 略 为 了 实 现 紧 密 跟 踪 标 的 指 数 的 投 标 目 标 , 本 基 金 将 以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9 0 % 投 资 于 债 券 资 产 , 又 将 其 中 的 8 0 % 投 资 于 指 数 成 份 券 及 备 选 成 份 券 。

















2 、 债 券 投 资 策 略 本 基 金 通 过 最 优 复 制 法 进 行 被 动 式 指 数 化 投 资 , 在 力 求 跟 踪 误 差 最 小 化 的 前 提 下 , 本 基 金 可 以 采 取 适 当 方 法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调 整 , 降 低 交 易 成 本 , 以 期 在 规 定 的 风 险 承 受 限 度 之 内 , 尽 量 缩 小 跟 踪 误 差 。 ( 1 ) 债 券 投 资 组 合 的 构 建 本 基 金 在 建 仓 期 内 , 将 按 照 中 证 中 票 5 0 债 券 指 数 各 成 份 券 构 成 , 并 综 合 考 虑 本 基 金 资 产 规 模 、 市 场 流 动 性 和 交 易 成 本 等 因 素 对 其 逐 步 买 入 。 当 遇 到 成 份 券 流 动 性 不 足 、 价 格 严 重 偏 离 合 理 估 值 、 单 只 成 份 券 交 易 量 不 符 合 市 场 交 易 惯 例 等 其 他 市 场 因 素 及 预 期 标 的 指 数 的 成 份 券 即 将 调 整 或 其 他 影 响 指 数 复 制 的 因 素 时 , 本 基 金 可 以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 结 合 经 验 判 断 , 对 个 券 权 重 和 券 种 进 行 适 当 调 整 , 以 期 在 规 定 的 风 险 承 受 限 度 之 内 , 尽 量 缩 小 跟 踪 误 差 。 当 基 金 规 模 过 小 时 , 根 据 债 券 市 场 成 交 惯 例 , 基 金 可 能 只 能 购 买 部 分 成 份 券 ; 当 基 金 规 模 过 大 时 , 受 到 市 场 流 动 性 和 法 规 限 制 等 影 响 , 基 金 将 从 备 选 成 份 券 中 挑 选 替 代 债 券 或 替 代 组 合 满 足 跟 踪 需 求 。 ( 2 ) 债 券 投 资 组 合 的 调 整 ① 定 期 调 整 本 基 金 所 构 建 的 指 数 化 投 资 组 合 将 定 期 根 据 所 跟 踪 的 中 证 中 票 5 0 债 券 指 数 对 其 成 份 券 的 调 整 而 进 行 相 应 调 整 。 ② 不 定 期 调 整 1 ) 当 成 份 券 发 行 量 变 动 , 本 基 金 将 根 据 指 数 的 新 构 成 进 行 相 应 调 整 ; 2 ) 本 基 金 处 理 日 常 申 购 赎 回 时 , 资 金 量 可 能 无 法 按 照 标 的 指 数 构 成 交 易 相 应 成 份 券 。 本 基 金 将 综 合 考 虑 交 易 规 模 、 交 易 惯 例 和 成 份 券 ( 或 备 选 成 份 券 ) 的 流 动 性 等 因 素 , 对 债 券 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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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资 组 合 进 行 动 态 调 整 ; 3 ) 若 成 份 券 遇 到 退 市 、 流 动 性 不 足 、 法 规 限 制 或 组 合 优 化 需 要 等 情 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综 合 考 虑 跟 踪 误 差 最 小 化 和 投 资 者 利 益 , 决 定 部 分 持 有 现 金 或 买 入 相 关 的 替 代 性 组 合 。 4 ) 本 基 金 将 以 一 定 仓 位 参 与 一 二 级 市 场 套 利 交 易 、 回 购 套 利 交 易 、 个 券 套 利 交 易 和 放 大 交 易 , 以 期 减 小 基 金 运 作 的 有 关 费 用 对 指 数 跟 踪 的 影 响 。 ③ 替 代 组 合 构 建 方 法 由 于 定 期 和 不 定 期 的 调 整 需 求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构 建 替 代 组 合 。 构 建 替 代 组 合 的 方 法 如 下 : 1 ) 按 照 与 被 替 代 债 券 久 期 、 信 用 评 级 相 似 的 原 则 , 选 择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券 和 备 选 成 份 券 作 为 备 选 库 ; 2 ) 采 用 备 选 库 中 各 债 券 过 去 较 长 一 段 时 间 的 历 史 数 据 , 分 析 其 与 被 替 代 债 券 的 相 关 性 , 选 择 正 相 关 度 较 高 的 债 券 进 一 步 考 察 ; 3 ) 考 察 备 选 券 的 流 动 性 , 综 合 流 动 性 和 相 关 度 两 个 指 标 挑 选 替 代 券 , 并 使 得 替 代 组 合 与 被 替 代 债 券 的 跟 踪 误 差 最 小 化 。 ④ 债 券 投 资 组 合 的 优 化 为 更 好 地 跟 踪 指 数 走 势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采 取 适 当 方 法 对 债 券 投 资 组 合 进 行 整 体 优 化 调 整 , 如 “ 久 期 盯 住 ” 、 “ 比 例 盯 住 ” 等 。 1 ) 久 期 盯 住 “ 久 期 盯 住 ” 策 略 是 指 投 资 组 合 久 期 与 标 的 指 数 久 期 一 致 为 目 标 , 从 而 使 得 在 收 益 率 曲 线 平 行 移 动 的 情 况 下 , 债 券 投 资 组 合 和 标 的 指 数 走 势 一 致 。 2 ) 比 例 盯 住 “ 比 例 盯 住 ” 具 体 又 分 为 信 用 等 级 比 例 匹 配 和 期 限 匹 配 两 部 分 : 信 用 等 级 匹 配 主 要 是 考 虑 到 不 同 信 用 评 级 的 中 票 收 益 率 波 动 情 况 的 不 一 致 。 考 虑 各 信 用 评 级 中 票 的 权 重 , 力 争 基 金 组 合 各 类 型 中 票 权 重 与 标 的 指 数 分 布 相 匹 配 , 减 少 信 用 错 配 的 跟 踪 误 差 。 期 限 匹 配 是 考 虑 各 个 期 限 的 中 票 的 权 重 , 力 争 基 金 组 合 各 个 期 限 段 权 重 与 标 的 指 数 分 布 相 匹 配 , 减 少 期 限 利 差 变 动 造 成 的 跟 踪 误 差 。 ( 五 )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中 证 中 票 5 0 指 数 * 9 5 % + 银 行 活 期 存 款 利 率 ( 税 后 ) * 5 % 随 着 市 场 环 境 的 变 化 , 如 果 上 述 标 的 指 数 不 适 用 本 基 金 时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依 据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原 则 , 进 行 适 当 的 程 序 变 更 本 基 金 的 标 的 指 数 , 并 同 时 更 换 本 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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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金 的 基 金 名 称 与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 其 中 , 若 标 的 指 数 变 更 涉 及 本 基 金 投 资 范 围 或 投 资 策 略 的 实 质 性 变 更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就 变 更 标 的 指 数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者 备 案 。 若 标 的 指 数 变 更 对 基 金 投 资 无 实 质 性 影 响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编 制 机 构 变 更 、 指 数 更 名 等 ) , 则 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取 得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后 ,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并 应 至 少 提 前 3 0 个 工 作 日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信 息 披 露 媒 体 上 刊 登 公 告 。 ( 六 )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本 基 金 属 于 证 券 市 场 中 的 较 低 风 险 品 种 , 其 长 期 平 均 风 险 和 预 期 收 益 率 低 于 股 票 基 金 、 混 合 基 金 , 高 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本 基 金 为 指 数 型 基 金 , 主 要 采 用 指 数 复 制 法 跟 踪 标 的 指 数 的 表 现 , 具 有 与 标 的 指 数 、 以 及 标 的 指 数 所 代 表 的 中 票 市 场 相 似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 ( 七 )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与 限 制 1 、 禁 止 用 本 基 金 财 产 从 事 以 下 行 为 ( 1 ) 承 销 证 券 ; ( 2 ) 向 他 人 贷 款 或 者 提 供 担 保 ; ( 3 ) 从 事 承 担 无 限 责 任 的 投 资 ; ( 4 ) 买 卖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 但 是 国 务 院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 5 )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或 者 买 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行 的 股 票 或 者 债 券 ; ( 6 ) 买 卖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者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 ( 7 ) 从 事 内 幕 交 易 、 操 纵 证 券 交 易 价 格 及 其 他 不 正 当 的 证 券 交 易 活 动 ; ( 8 )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有 关 规 定 , 由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禁 止 的 其 他 活 动 。 2 、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 ( 1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为 : 投 资 于 债 券 资 产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9 0 % , 其 中 中 证 中 票 5 0 债 券 指 数 成 份 券 及 其 备 选 成 份 券 的 投 资 不 低 于 本 基 金 债 券 资 产 的 8 0 % ; 本 基 金 持 有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 ( 2 )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总 和 , 不 超 过 该 证 券 的 1 0 % , 但 本 基 金 跟 踪 标 的 指 数 的 指 数 化 投 资 部 分 不 计 入 本 项 限 制 ; ( 3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 0 %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最 长 期 限 为 1 年 , 债 券 回 购 到 期 后 不 得 展 期 ; ( 4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 ; ( 5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 0 % ; ( 6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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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券 规 模 的 1 0 % ; ( 7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不 得 超 过 其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合 计 规 模 的 1 0 % ; ( 8 ) 本 基 金 应 投 资 于 信 用 级 别 评 级 为 B B B 以 上 ( 含 B B B )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 报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 月 内 予 以 全 部 卖 出 ; ( 9 )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限 制 。 3 、 若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取 消 上 述 投 资 限 制 或 禁 止 行 为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依 法 履 行 相 应 程 序 后 , 本 基 金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 ( 八 )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六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不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比 例 规 定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十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另 有 规 定 时 , 从 其 规 定 。 ( 九 ) 基 金 的 融 资 、 融 券 本 基 金 可 以 按 照 国 家 的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进 行 融 资 、 融 券 。 ( ( ( ( 十 一 十 一 十 一 十 一 ) ) ) )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银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的 董 事 会 及 董 事 保 证 本 报 告 所 载 资 料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 并 对 其 内 容 的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承 担 个 别 及 连 带 责 任 。


基 金 托 管 人 中 国 银 行 根 据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复 核 了 本 报 告 中 的 财 务 指 标 、 净 值 表 现 和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等 内 容 , 保 证 复 核 内 容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


本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所 载 数 据 截 至 2 0 1 3 年 3 月 3 1 日 ( 财 务 数 据 未 经 审 计 ) 。 1 . 1 . 1 . 1 . 报 告 期 末 基 金 资 产 组 合 情 况 报 告 期 末 基 金 资 产 组 合 情 况 报 告 期 末 基 金 资 产 组 合 情 况 报 告 期 末 基 金 资 产 组 合 情 况











序 号 项 目 金 额 ( 元 ) 占 基 金 总 资 产 的 比 例 ( % ) 1 权 益 投 资 - -


其 中 : 股 票


- - 2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1 , 5 8 8 , 8 2 9 , 9 1 1 . 2 0 9 5 . 6 5


其 中 : 债 券


1 , 5 8 8 , 8 2 9 , 9 1 1 . 2 0 9 5 . 6 5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 3 金 融 衍 生 品 投 资 - - 4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


其 中 : 买 断 式 回 购 的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 5 银 行 存 款 和 结 算 备 付 金 合 计


2 0 , 7 6 6 , 4 7 9 . 4 0 1 . 2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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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6 其 他 资 产


5 1 , 5 4 5 , 4 6 8 . 7 7 3 . 1 0 7 合 计





1 , 6 6 1 , 1 4 1 , 8 5 9 . 3 7


1 0 0 . 0 0


2 . 2 . 2 . 2 . 报 告 期 末 按 行 业 分 类 的 股 票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期 末 按 行 业 分 类 的 股 票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期 末 按 行 业 分 类 的 股 票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期 末 按 行 业 分 类 的 股 票 投 资 组 合

















注 :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股 票 。 3 . 3 . 3 . 3 .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十 名 股 票 投 资 明 细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十 名 股 票 投 资 明 细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十 名 股 票 投 资 明 细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十 名 股 票 投 资 明 细











注 :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股 票 。


4 . 4 . 4 . 4 . 报 告 期 末 按 债 券 品 种 分 类 的 债 券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期 末 按 债 券 品 种 分 类 的 债 券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期 末 按 债 券 品 种 分 类 的 债 券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期 末 按 债 券 品 种 分 类 的 债 券 投 资 组 合

















序 号 债 券 品 种 公 允 价 值 (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 1 国 家 债 券 - - 2 央 行 票 据 - - 3 金 融 债 券 6 9 , 9 3 7 , 0 0 0 . 0 0 5 . 6 0


其 中 :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6 9 , 9 3 7 , 0 0 0 . 0 0 5 . 6 0 4 企 业 债 券 1 0 4 , 1 9 9 , 9 1 1 . 2 0 8 . 3 5 5 企 业 短 期 融 资 券 4 9 2 , 1 4 7 , 0 0 0 . 0 0 3 9 . 4 1 6 中 期 票 据 9 2 2 , 5 4 6 , 0 0 0 . 0 0 7 3 . 8 8 7 可 转 债 - - 8 其 他 - - 9 合 计 1 , 5 8 8 , 8 2 9 , 9 1 1 . 2 0 1 2 7 . 2 5





5 . 5 . 5 . 5 . 报 告 报 告 报 告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 五 名 债 券 投 资 明 细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 五 名 债 券 投 资 明 细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 五 名 债 券 投 资 明 细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 五 名 债 券 投 资 明 细





序 号 债 券 代 码 债 券 名 称 数 量 ( 张 ) 公 允 价 值 (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 1 1 1 8 2 3 0 7 1 1 晋 焦 煤 M T N 1 1 , 0 0 0 , 0 0 0 1 0 3 , 3 7 0 , 0 0 0 . 0 0 8 . 2 8 2 0 4 1 2 6 9 0 2 3 1 2 电 科 院 C P 0 0 3 1 , 0 0 0 , 0 0 0 1 0 0 , 7 2 0 , 0 0 0 . 0 0 8 . 0 7 3 0 4 1 2 5 3 0 2 7 1 2 澜 沧 江 C P 0 0 1 1 , 0 0 0 , 0 0 0 1 0 0 , 4 2 0 , 0 0 0 . 0 0 8 . 0 4 4 1 1 8 2 3 1 1 1 1 五 矿 M T N 1 9 0 0 , 0 0 0 9 2 , 4 9 3 , 0 0 0 . 0 0 7 . 4 1 5 1 1 8 2 2 7 1 1 1 中 石 油 M T N 5 8 0 0 , 0 0 0 8 2 , 4 4 0 , 0 0 0 . 0 0 6 . 6 0


6 . 6 . 6 . 6 .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 十 名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投 资 明 细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 十 名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投 资 明 细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 十 名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投 资 明 细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 十 名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投 资 明 细











注 :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7 . 7 . 7 . 7 .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 五 名 权 证 投 资 明 细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 五 名 权 证 投 资 明 细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 五 名 权 证 投 资 明 细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 五 名 权 证 投 资 明 细





注 :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权 证 。 8 . 8 . 8 . 8 .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附 注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附 注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附 注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附 注





8 . 1 8 . 1 8 . 1 8 . 1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证 券 的 发 行 主 体 本 期 不 存 在 被 监 管 部 门 立 案 调 查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证 券 的 发 行 主 体 本 期 不 存 在 被 监 管 部 门 立 案 调 查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证 券 的 发 行 主 体 本 期 不 存 在 被 监 管 部 门 立 案 调 查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证 券 的 发 行 主 体 本 期 不 存 在 被 监 管 部 门 立 案 调 查 , , , , 或 在 报 告 编 制 日 或 在 报 告 编 制 日 或 在 报 告 编 制 日 或 在 报 告 编 制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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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前 一 年 内 前 一 年 内 前 一 年 内 前 一 年 内 受 到 受 到 受 到 受 到 公 开 公 开 公 开 公 开 谴 责 谴 责 谴 责 谴 责 、 、 、 、 处 处 处 处 罚 罚 罚 罚 的 情 形 的 情 形 的 情 形 的 情 形 。 。 。 。





8 . 2 8 . 2 8 . 2 8 . 2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未 未 未 持 有 股 票 持 有 股 票 持 有 股 票 持 有 股 票 , , , , 因 此 因 此 因 此 因 此 本 基 金 不 存 在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股 票 本 基 金 不 存 在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股 票 本 基 金 不 存 在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股 票 本 基 金 不 存 在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股 票 超 超 超 超 出 基 金 合 同 出 基 金 合 同 出 基 金 合 同 出 基 金 合 同 规 规 规 规 定 定 定 定 的 备 的 备 的 备 的 备 选 选 选 选 股 票 股 票 股 票 股 票 库 之 库 之 库 之 库 之 外 的 情 形 外 的 情 形 外 的 情 形 外 的 情 形 。 。 。 。





8 . 3 8 . 3 8 . 3 8 . 3 其 他 资 产 构 其 他 资 产 构 其 他 资 产 构 其 他 资 产 构 成 成 成 成





序 号 名 称 金 额 ( 元 ) 1 存 出 保 证 金 3 3 , 0 2 4 . 5 4 2 应 收 证 券 清 算 款 7 9 , 4 5 1 . 2 0 3 应 收 股 利 - 4 应 收 利 息 3 1 , 3 6 0 , 0 7 9 . 7 4 5 应 收 申 购 款 2 0 , 0 0 1 , 7 9 2 . 5 5 6 其 他 应 收 款 - 7 待 摊 费 用 7 1 , 1 2 0 . 7 4 8 其 他 - 9 合 计 5 1 , 5 4 5 , 4 6 8 . 7 7





8 . 4 8 . 4 8 . 4 8 . 4 报 告 期 末 持 有 的 处 报 告 期 末 持 有 的 处 报 告 期 末 持 有 的 处 报 告 期 末 持 有 的 处 于 于 于 于 转 股 期 的 转 股 期 的 转 股 期 的 转 股 期 的 可 可 可 可 转 换 债 券 明 转 换 债 券 明 转 换 债 券 明 转 换 债 券 明 细 细 细 细





注 :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处 于 转 股 期 的 可 转 换 债 券 。


8 . 5 8 . 5 8 . 5 8 . 5 报 告 期 末 前 十 名 股 票 报 告 期 末 前 十 名 股 票 报 告 期 末 前 十 名 股 票 报 告 期 末 前 十 名 股 票 中 中 中 中 存 在 存 在 存 在 存 在 流 通 受 流 通 受 流 通 受 流 通 受 限 情 况 的 说 明 限 情 况 的 说 明 限 情 况 的 说 明 限 情 况 的 说 明





注 :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股 票 。 8 . 6 8 . 6 8 . 6 8 . 6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附 注 的 其 他 文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附 注 的 其 他 文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附 注 的 其 他 文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附 注 的 其 他 文 字 描 述 字 描 述 字 描 述 字 描 述 部 分 部 分 部 分 部 分





由 于 四 舍 五 入 的 原 因 , 各 分 项 之 和 与 合 计 项 之 间 可 能 存 在 尾 差 。 十一 十一 十一 十一、 、 、 、基金的业绩 基金的业绩 基金的业绩 基金的业绩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但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代 表 其 未 来 表 现 。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者 在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前 应 仔 细 阅 读 本 基 金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 一 ) 本 基 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收 益 率 与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比 较 表 阶 段 净 值 增 长 率 ① 净 值 增 长 率 标 准 差 ②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③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标 准 差 ④ ① - ③ ② - ④ 2 0 1 2 年 1 2 月 1 3 日 至 2 0 1 2 年 1 2 月 3 1 日 0 . 2 0 % 0 . 0 4 % 0 . 0 8 % 0 . 0 3 % 0 . 1 2 % 0 . 0 1 % 2 0 1 3 年 1 月 1 日 至 2 0 1 3 年 3 月 3 1 日 1 . 3 0 % 0 . 0 6 % 1 . 6 5 % 0 . 0 4 % - 0 . 3 5 % 0 . 0 2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2 0 1 2 年 1 2 月 1 3 日 ) 起 至 1 . 5 0 % 0 . 0 6 % 1 . 7 4 % 0 . 0 4 % - 0 . 2 4 % 0 . 0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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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2 0 1 3 年 3 月 3 1 日


( 二 ) 本 基 金 C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收 益 率 与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比 较 表 阶 段 净 值 增 长 率 ① 净 值 增 长 率 标 准 差 ②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③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标 准 差 ④ ① - ③ ② - ④ 2 0 1 2 年 1 2 月 1 3 日 至 2 0 1 2 年 1 2 月 3 1 日 0 . 2 0 % 0 . 0 4 % 0 . 0 8 % 0 . 0 3 % 0 . 1 2 % 0 . 0 1 % 2 0 1 3 年 1 月 1 日 至 2 0 1 3 年 3 月 3 1 日 1 . 2 0 % 0 . 0 6 % 1 . 6 5 % 0 . 0 4 % - 0 . 4 5 % 0 . 0 2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2 0 1 2 年 1 2 月 1 3 日 ) 起 至 2 0 1 3 年 3 月 3 1 日 1 . 4 0 % 0 . 0 5 % 1 . 7 4 % 0 . 0 4 % - 0 . 3 4 % 0 . 0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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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十二 十二 十二 十二、 、 、 、基金的财产 基金的财产 基金的财产 基金的财产 ( 一 )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资 产 产 总 值 包 括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及 票 据 价 值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 金 的 应 收 款 项 和 其 他 投 资 所 形 成 的 价 值 总 和 。 ( 二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 ( 三 ) 基 金 财 产 的 账 户 本 基 金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开 立 基 金 资 金 账 户 、 证 券 账 户 以 及 投 资 所 需 的 其 他 专 用 账 户 。 开 立 的 基 金 专 用 账 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和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自 有 的 财 产 账 户 以 及 其 他 基 金 财 产 账 户 相 独 立 。 ( 四 )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及 处 分 1 、 本 基 金 财 产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财 产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基 金 财 产 的 管 理 、 运 用 或 者 其 他 情 形 而 取 得 的 财 产 和 收 益 , 归 基 金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和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以 其 自 有 的 财 产 承 担 其 自 身 的 法 律 责 任 , 其 债 权 人 不 得 对 本 基 金 财 产 行 使 请 求 冻 结 、 扣 押 或 其 他 权 利 。 除 依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处 分 外 ,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被 处 分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等 原 因 进 行 清 算 的 , 基 金 财 产 不 属 于 其 清 算 范 围 。 4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 不 得 与 其 固 有 资 产 产 生 的 债 务 相 互 抵 销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不 同 基 金 的 基 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债 务 不 得 相 互 抵 销 。 非 因 基 金 财 产 本 身 承 担 的 债 务 , 不 得 对 基 金 财 产 强 制 执 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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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十三 十三 十三 十三、 、 、 、基金资产估值 基金资产估值 基金资产估值 基金资产估值





( 一 ) 估 值 目 的 基 金 估 值 的 目 的 是 为 了 准 确 、 真 实 地 反 映 基 金 相 关 金 融 资 产 和 金 融 负 债 的 公 允 价 值 。 开 放 式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应 按 基 金 估 值 后 确 定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 ( 二 ) 估 值 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 对 外 披 露 基 金 净 值 的 非 交 易 日 。 ( 三 ) 估 值 对 象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债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应 收 款 项 和 其 它 投 资 等 资 产 和 负 债 。 ( 四 ) 估 值 方 法 1 、 固 定 收 益 证 券 的 估 值 办 法 ( 1 ) 证 券 交 易 所 市 场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净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净 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 格 。 ( 2 ) 证 券 交 易 所 市 场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 自 债 券 计 息 起 始 日 或 上 一 起 息 日 至 估 值 当 日 的 利 息 )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有 交 易 的 最 近 交 易 日 所 采 用 的 净 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 格 。 ( 3 ) 未 上 市 债 券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的 情 况 下 , 按 成 本 估 值 。 ( 4 ) 在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 5 ) 交 易 所 以 大 宗 交 易 方 式 转 让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 下 , 按 成 本 进 行 后 续 计 量 。 ( 6 ) 同 一 债 券 同 时 在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市 场 交 易 的 , 按 债 券 所 处 的 市 场 分 别 估 值 。 2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回 购 以 成 本 列 示 , 按 合 同 利 率 在 回 购 期 间 内 逐 日 计 提 应 收 或 应 付 利 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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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3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银 行 存 款 和 备 付 金 余 额 以 本 金 列 示 , 按 相 应 利 率 逐 日 计 提 利 息 。 4 、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用 上 述 1 - 3 项 规 定 的 方 法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估 值 , 均 应 被 认 为 采 用 了 适 当 的 估 值 方 法 。 但 是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充 足 的 理 由 认 为 按 上 述 方 法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综 合 考 虑 市 场 成 交 价 、 市 场 报 价 、 流 动 性 、 收 益 率 曲 线 等 多 种 因 素 的 基 础 上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 值 。 5 、 国 家 有 最 新 规 定 的 , 按 国 家 最 新 规 定 进 行 估 值 。 ( 五 ) 估 值 程 序 基 金 日 常 估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同 基 金 托 管 人 一 同 进 行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完 成 估 值 后 , 将 估 值 结 果 报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估 值 方 法 、 时 间 、 程 序 进 行 复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 返 回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外 公 布 。 月 末 、 年 中 和 年 末 估 值 复 核 与 基 金 会 计 账 目 的 核 对 同 时 进 行 。 ( 六 ) 暂 停 估 值 的 情 形 1 、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交 易 时 ; 2 、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财 产 价 值 时 ; 3 、 占 基 金 相 当 比 例 的 投 资 品 种 的 估 值 出 现 重 大 转 变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保 障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 决 定 延 迟 估 值 ; 4 、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合 同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 七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确 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A 类 、 C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进 行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工 作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A 类 、 C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确 认 后 发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予 以 公 布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按 照 每 个 工 作 日 闭 市 后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的 余 额 数 量 计 算 , 精 确 到 0 . 0 0 1 元 , 小 数 点 后 第 4 位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产 生 的 误 差 计 入 基 金 资 产 。 国 家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每 个 工 作 日 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及 A 类 、 C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并 按 规 定 公 告 。 ( 八 ) 估 值 错 误 的 处 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 准 确 性 、 及 时 性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3 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4 位 四 舍 五 入 。 当 估 值 或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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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额 净 值 计 价 错 误 实 际 发 生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纠 正 ,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 并 采 取 合 理 的 措 施 防 止 损 失 进 一 步 扩 大 。 当 错 误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 . 2 5 %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当 估 值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 . 5 %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按 照 以 下 约 定 处 理 : 1 、 估 值 错 误 类 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 如 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 或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 或 代 理 销 售 机 构 、 或 投 资 者 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估 值 错 误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差 错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的 当 事 人 ( “ 受 损 方 ” ) 按 下 述 “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 给 予 赔 偿 ,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上 述 估 值 错 误 的 主 要 类 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 数 据 计 算 差 错 、 系 统 故 障 差 错 、 下 达 指 令 差 错 等 ; 对 于 因 技 术 原 因 引 起 的 差 错 , 若 系 同 行 业 现 有 技 术 水 平 无 法 预 见 、 无 法 避 免 、 无 法 抗 拒 , 则 属 不 可 抗 力 , 按 照 下 述 规 定 执 行 。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造 成 投 资 者 的 交 易 资 料 灭 失 或 被 错 误 处 理 或 造 成 其 他 差 错 , 因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出 现 估 值 错 误 的 当 事 人 不 对 其 他 当 事 人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但 因 该 估 值 错 误 取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仍 应 负 有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的 义 务 。 2 、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 1 ) 估 值 错 误 已 发 生 , 但 尚 未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时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及 时 协 调 各 方 ,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 正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承 担 ; 由 于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 生 的 估 值 错 误 ,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承 担 ; 若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已 经 积 极 协 调 ,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 则 该 当 事 人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赔 偿 责 任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对 更 正 的 情 况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 确 认 , 确 保 估 值 错 误 已 得 到 更 正 。 ( 2 )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对 可 能 导 致 有 关 当 事 人 的 直 接 损 失 负 责 , 不 对 间 接 损 失 负 责 , 并 且 仅 对 估 值 错 误 的 有 关 直 接 当 事 人 负 责 , 不 对 第 三 方 负 责 。 ( 3 ) 因 估 值 错 误 而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负 有 及 时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的 义 务 。 但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仍 应 对 估 值 错 误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不 返 还 或 不 全 部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造 成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损 失 ( “ 受 损 方 ” ) , 则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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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 过 其 实 际 损 失 的 差 额 部 分 支 付 给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 ( 4 ) 估 值 错 误 调 整 采 用 尽 量 恢 复 至 假 设 未 发 生 估 值 错 误 的 正 确 情 形 的 方 式 。 ( 5 ) 按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原 则 处 理 估 值 错 误 。 3 、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程 序 估 值 错 误 被 发 现 后 , 有 关 的 当 事 人 应 当 及 时 进 行 处 理 , 处 理 的 程 序 如 下 : ( 1 ) 查 明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原 因 , 列 明 所 有 的 当 事 人 , 并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原 因 确 定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 ( 2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对 因 估 值 错 误 造 成 的 损 失 进 行 评 估 ; ( 3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由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进 行 更 正 和 赔 偿 损 失 ; ( 4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的 方 法 , 需 要 修 改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交 易 数 据 的 , 由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进 行 更 正 , 并 就 估 值 错 误 的 更 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 确 认 。 4 、 前 述 内 容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另 有 规 定 的 , 按 其 规 定 处 理 。 ( 九 ) 特 殊 情 形 的 处 理 1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本 条 第 ( 四 ) 款 有 关 估 值 方 法 规 定 的 第 4 项 条 款 进 行 估 值 时 , 所 造 成 的 误 差 不 作 为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错 误 处 理 。 2 、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或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未 能 发 现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积 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消 除 由 此 造 成 的 影 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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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十四 十四 十四 十四、 、 、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一 ) 收 益 的 构 成 基 金 利 润 是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指 基 金 利 润 减 去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后 的 余 额 。 期 末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 的 孰 低 数 。 ( 二 ) 收 益 分 配 原 则 1 、 登 记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的 基 金 份 额 , 其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分 两 种 :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 资 , 投 资 者 可 选 择 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按 红 利 再 投 日 的 份 额 净 值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 资 , 选 择 红 利 再 投 方 式 的 投 资 者 其 红 利 所 转 换 的 基 金 份 额 免 收 申 购 费 用 ; 若 投 资 者 不 选 择 , 本 基 金 默 认 的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是 现 金 分 红 ; 登 记 在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分 红 方 式 为 现 金 分 红 , 投 资 者 不 能 选 择 其 他 的 分 红 方 式 , 具 体 收 益 分 配 程 序 等 有 关 事 项 遵 循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相 关 规 定 ; 2 、 由 于 本 基 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不 收 取 销 售 服 务 费 , 而 C 类 基 金 份 额 收 取 销 售 服 务 费 , 各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对 应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将 有 所 不 同 , 本 基 金 同 一 类 别 的 每 一 基 金 份 额 享 有 同 等 分 配 权 ; 3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后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即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减 去 每 单 位 基 金 份 额 收 益 分 配 金 额 后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即 期 末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4 、 在 符 合 有 关 基 金 分 红 条 件 的 前 提 下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每 年 至 多 1 2 次 ; 每 次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比 例 不 得 低 于 期 末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的 5 0 % 。 基 金 的 收 益 分 配 比 例 以 期 末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为 基 准 计 算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不 满 三 个 月 , 可 不 进 行 收 益 分 配 ; 5 、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时 间 不 超 过 1 5 个 工 作 日 ; 6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 三 )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基 金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对 象 、 分 配 时 间 、 分 配 数 额 及 比 例 、 分 配 方 式 等 内 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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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四 )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的 确 定 与 公 告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定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确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 五 ) 收 益 分 配 中 发 生 的 费 用 1 、 收 益 分 配 采 用 红 利 再 投 资 方 式 免 收 再 投 资 的 费 用 。 2 、 收 益 分 配 时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等 手 续 费 用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承 担 。 如 果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获 现 金 红 利 不 足 支 付 前 述 银 行 转 账 等 手 续 费 用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可 将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按 红 利 再 投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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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十五 十五 十五 十五、 、 、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一 ) 基 金 费 用 的 种 类 1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费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托 管 费 ; 3 、 因 基 金 的 证 券 交 易 或 结 算 而 产 生 的 费 用 ; 4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以 后 的 信 息 披 露 费 用 ; 5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费 用 ; 6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以 后 的 会 计 师 费 、 律 师 费 、 仲 裁 费 和 诉 讼 费 ; 7 、 银 行 汇 划 费 用 ; 8 、 证 券 账 户 开 户 费 用 、 银 行 账 户 维 护 费 ; 9 、 基 金 上 市 初 费 和 上 市 月 费 ; 1 0 、 基 金 的 指 数 使 用 许 可 费 ; 1 1 、 从 C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财 产 中 计 提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 1 2 、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可 以 列 入 的 其 他 费 用 。 ( 二 ) 基 金 费 用 计 提 方 法 、 计 提 标 准 和 支 付 方 式 1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基 金 管 理 费 按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 5 % 年 费 率 计 提 。 在 通 常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 5 % 年 费 率 计 提 。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H = E × 0 . 5 % ÷ 当 年 天 数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管 理 费 E 为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核 对 一 致 后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于 次 月 首 日 起 3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基 金 托 管 费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基 金 托 管 费 按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 1 % 年 费 率 计 提 。 在 通 常 情 况 下 , 基 金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 1 % 年 费 率 计 提 。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H = E × 0 . 1 % ÷ 当 年 天 数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托 管 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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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E 为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核 对 一 致 后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于 次 月 首 日 起 3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3 、 销 售 服 务 费 本 基 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不 收 取 销 售 服 务 费 , C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年 费 率 为 0 . 3 % 。


本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按 前 一 日 C 类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 3 % 年 费 率 计 提 。


销 售 服 务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H = E × 0 . 3 % ÷ 当 年 天 数


H 为 C 类 基 金 份 额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E 为 C 类 基 金 份 额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销 售 服 务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销 售 服 务 费 划 款 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前 3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付 给 各 个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公 休 假 等 ,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


销 售 服 务 费 主 要 用 于 支 付 销 售 机 构 佣 金 、 以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基 金 行 销 广 告 费 、 促 销 活 动 费 、 持 有 人 服 务 费 等 。


销 售 服 务 费 不 包 括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的 上 述 费 用 。 4 、 指 数 使 用 许 可 费 在 通 常 情 况 下 , 指 数 许 可 使 用 基 点 费 按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万 分 之 一 点 五 ( 1 . 5 个 基 点 )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H = E × 0 . 0 1 5 % ÷ 当 年 天 数 H 为 每 日 应 付 的 指 数 许 可 使 用 基 点 费 , E 为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指 数 许 可 使 用 基 点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 按 季 支 付 。 许 可 使 用 基 点 费 的 收 取 下 限 为 每 季 度 人 民 币 伍 万 元 ( 5 万 元 ) , 基 金 设 立 当 年 , 不 足 3 个 月 的 , 按 照 3 个 月 收 费 。 5 、 本 条 第 ( 一 ) 款 第 3 至 第 9 、 第 1 2 项 费 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规 及 相 应 协 议 的 规 定 , 列 入 当 期 基 金 费 用 。 ( 三 )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 项 目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等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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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理 与 基 金 运 作 无 关 的 事 项 发 生 的 费 用 ; 3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前 的 相 关 费 用 ; 4 、 其 他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不 得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 项 目 。 ( 四 ) 基 金 管 理 费 、 基 金 托 管 费 和 销 售 服 务 费 的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协 商 酌 情 调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 基 金 托 管 费 和 销 售 服 务 费 , 无 须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按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 五 ) 税 收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涉 及 的 各 纳 税 主 体 , 依 照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履 行 纳 税 义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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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十六 十六 十六 十六、 、 、 、基金的会计和 基金的会计和 基金的会计和 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审计 审计 审计 ( 一 ) 基 金 会 计 政 策 1 、 基 金 的 会 计 年 度 为 公 历 每 年 1 月 1 日 至 1 2 月 3 1 日 。 2 、 基 金 核 算 以 人 民 币 为 记 账 本 位 币 , 以 人 民 币 元 为 记 账 单 位 。 3 、 会 计 核 算 制 度 按 国 家 有 关 的 会 计 核 算 制 度 执 行 。 4 、 本 基 金 独 立 建 账 、 独 立 核 算 。 5 、 本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6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各 自 保 留 完 整 的 会 计 账 目 、 凭 证 并 进 行 日 常 的 会 计 核 算 , 按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编 制 基 金 会 计 报 表 , 基 金 托 管 人 定 期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基 金 的 会 计 核 算 、 报 表 编 制 等 进 行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方 式 确 认 。 ( 二 ) 基 金 审 计 1 、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相 独 立 的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 计 师 等 对 基 金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及 其 他 规 定 事 项 进 行 审 计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充 足 理 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须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后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 3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更 换 经 办 注 册 会 计 师 , 应 事 先 征 得 基 金 管 理 人 同 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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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十七 十七 十七 十七、 、 、 、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时 间 内 , 将 应 予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通 过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媒 体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互 联 网 网 站 等 媒 介 披 露 , 并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资 料 。 ( 一 )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基 金 合 同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基 金 募 集 申 请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3 日 前 , 将 招 募 说 明 书 、 基 金 合 同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将 基 金 合 同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登 载 在 各 自 公 司 网 站 上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6 个 月 结 束 之 日 起 4 5 日 内 ,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公 告 的 1 5 日 前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并 就 有 关 更 新 内 容 提 供 书 面 说 明 。 ( 二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就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具 体 事 宜 编 制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并 在 披 露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当 日 登 载 于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 ( 三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媒 体 和 网 站 上 登 载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公 告 。 ( 四 ) 基 金 财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公 告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至 少 每 周 公 告 一 次 基 金 财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之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次 日 , 通 过 网 站 、 基 金 份 额 销 售 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 露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财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前 述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之 后 的 两 个 工 作 日 内 , 将 基 金 财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 ( 五 ) 定 期 报 告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颁 布 的 有 关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与 格 式 的 相 关 文 件 的 规 定 单 独 编 制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对 相 关 内 容 进 行 复 核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 包 括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和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及 更 新 的 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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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募 说 明 书 。 1 、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年 结 束 之 日 起 9 0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并 将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于 网 站 上 , 将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上 。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的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应 当 经 过 审 计 。 2 、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上 半 年 结 束 之 日 起 6 0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 并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上 。 3 、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季 度 结 束 之 日 起 1 5 个 工 作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 并 将 季 度 报 告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不 足 2 个 月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不 编 制 当 期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或 者 年 度 报 告 。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 六 ) 临 时 报 告 与 公 告 基 金 发 生 重 大 事 件 , 有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两 日 内 编 制 临 时 报 告 书 , 予 以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 前 款 所 称 重 大 事 件 , 是 指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 价 格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事 件 , 包 括 :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开 ; 2 、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 3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4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5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法 定 名 称 、 住 所 发 生 变 更 ; 6 、 基 金 管 理 人 股 东 及 其 出 资 比 例 发 生 变 更 ; 7 、 基 金 募 集 期 延 长 ; 8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长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负 责 人 发 生 变 动 ; 9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在 一 年 内 变 更 超 过 5 0 % ; 1 0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在 一 年 内 变 动 超 过 3 0 % ; 1 1 、 涉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财 产 、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诉 讼 ; 1 2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受 到 监 管 部 门 的 调 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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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1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负 责 人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 1 4 、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 1 5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事 项 ; 1 6 、 管 理 费 、 托 管 费 等 费 用 计 提 标 准 、 计 提 方 式 和 费 率 发 生 变 更 ; 1 7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价 错 误 达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0 . 5 % ; 1 8 、 基 金 改 聘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1 9 、 基 金 变 更 、 增 加 、 减 少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 2 0 、 基 金 更 换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 2 1 、 基 金 开 始 办 理 申 购 、 赎 回 ; 2 2 、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及 其 收 费 方 式 发 生 变 更 ; 2 3 、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并 延 期 支 付 ; 2 4 、 基 金 连 续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并 暂 停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 2 5 、 基 金 暂 停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后 重 新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 2 6 、 基 金 份 额 上 市 交 易 ; 2 7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2 8 、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 ( 七 ) 公 开 澄 清 在 基 金 合 同 期 限 内 , 任 何 公 共 媒 体 中 出 现 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 流 传 的 消 息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价 格 产 生 误 导 性 影 响 或 者 引 起 较 大 波 动 的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知 悉 后 应 当 立 即 对 该 消 息 进 行 公 开 澄 清 , 并 将 有 关 情 况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 八 )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的 存 放 与 查 阅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住 所 , 投 资 者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 可 在 合 理 时 间 内 取 得 上 述 文 件 复 印 件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住 所 , 投 资 者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 可 在 合 理 时 间 内 取 得 上 述 文 件 复 印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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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十八 十八 十八 十八、 、 、 、风险揭示 风险揭示 风险揭示 风险揭示





基 金 业 绩 受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波 动 的 影 响 , 投 资 人 持 有 本 基 金 可 能 盈 利 , 也 可 能 亏 损 。 本 基 金 主 要 投 资 于 债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 面 临 的 风 险 主 要 有 以 下 五 种 : ( ( ( ( 一 一 一 一 ) ) ) ) 市 场 风 险 市 场 风 险 市 场 风 险 市 场 风 险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受 到 经 济 因 素 、 政 治 因 素 、 投 资 心 理 和 交 易 制 度 等 各 种 因 素 的 影 响 , 导 致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变 化 , 产 生 风 险 , 主 要 包 括 : 1 . 政 策 风 险 。 因 国 家 宏 观 经 济 政 策 ( 如 货 币 政 策 、 财 政 政 策 、 产 业 政 策 、 地 区 发 展 政 策 等 ) 发 生 变 化 , 导 致 证 券 价 格 波 动 , 影 响 基 金 收 益 。 2 . 经 济 周 期 风 险 。 随 着 经 济 运 行 的 周 期 性 变 化 , 证 券 市 场 也 呈 现 出 周 期 性 变 化 , 从 而 引 起 债 券 价 格 波 动 并 影 响 股 票 和 权 证 的 投 资 收 益 , 基 金 的 收 益 水 平 也 会 随 之 发 生 变 化 。 3 . 利 率 风 险 。 当 金 融 市 场 利 率 水 平 变 化 时 , 将 会 引 起 债 券 的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变 化 , 同 时 也 直 接 影 响 企 业 的 融 资 成 本 和 利 润 水 平 , 造 成 股 票 和 权 证 市 场 走 势 变 化 , 进 而 影 响 基 金 的 净 值 表 现 。 例 如 当 市 场 利 率 上 升 时 ,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债 券 价 格 将 下 降 , 若 基 金 组 合 久 期 较 长 , 则 基 金 资 产 面 临 损 失 。 4 . 信 用 风 险 。 基 金 所 投 资 债 券 的 发 行 人 如 果 不 能 或 拒 绝 支 付 到 期 本 息 , 或 者 不 能 履 行 合 约 规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或 者 其 信 用 等 级 降 低 , 将 会 导 致 债 券 价 格 下 降 , 进 而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损 失 。 5 . 购 买 力 风 险 。 基 金 投 资 于 债 券 所 获 得 的 收 益 将 主 要 通 过 现 金 形 式 来 分 配 , 而 现 金 可 能 受 通 货 膨 胀 的 影 响 以 致 购 买 力 下 降 , 从 而 使 基 金 的 实 际 收 益 下 降 。 6 . 债 券 收 益 率 曲 线 变 动 风 险 。 该 种 风 险 是 指 收 益 率 曲 线 没 有 按 预 期 变 化 导 致 基 金 投 资 决 策 出 现 偏 差 。 7 . 再 投 资 风 险 。 该 风 险 与 利 率 风 险 互 为 消 长 。 当 市 场 利 率 下 降 时 ,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债 券 价 格 会 上 涨 , 而 基 金 将 投 资 于 固 定 收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所 得 的 利 息 收 入 进 行 再 投 资 将 获 得 较 低 的 收 益 率 , 再 投 资 的 风 险 加 大 ; 反 之 , 当 市 场 利 率 上 升 时 ,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债 券 价 格 会 下 降 , 利 率 风 险 加 大 , 但 是 利 息 的 再 投 资 收 益 会 上 升 。 8 . 经 营 风 险 。 此 类 风 险 与 基 金 所 投 资 债 券 的 发 行 人 的 经 营 活 动 所 引 起 的 收 入 现 金 流 的 不 确 定 性 有 关 。 债 券 发 行 人 期 间 运 营 收 入 变 化 越 大 , 经 营 风 险 就 越 大 ; 反 之 , 运 营 收 入 越 稳 定 , 经 营 风 险 就 越 小 。 9 . 债 券 回 购 风 险 。 较 高 的 债 券 正 回 购 比 例 可 能 增 加 组 合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和 利 率 风 险 。 ( ( ( ( 二 二 二 二 ) ) ) ) 管 理 风 险 管 理 风 险 管 理 风 险 管 理 风 险





在 基 金 管 理 运 作 过 程 中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知 识 、 经 验 、 判 断 、 决 策 、 技 能 等 会 影 响 其 对 信 息 的 占 有 和 对 经 济 形 势 、 证 券 价 格 走 势 的 判 断 , 从 而 影 响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 造 成 管 理 风 险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水 平 、 管 理 手 段 和 管 理 技 术 等 对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也 存 在 影 响 。 ( ( ( ( 三 三 三 三 ) ) ) ) 流 动 性 流 动 性 流 动 性 流 动 性 风 险 风 险 风 险 风 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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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流 动 性 风 险 表 现 在 两 个 方 面 。 一 是 在 某 种 情 况 下 因 市 场 交 易 量 不 足 , 某 些 投 资 品 种 的 流 动 性 不 佳 , 可 能 导 致 证 券 不 能 迅 速 、 低 成 本 地 转 变 为 现 金 , 进 而 影 响 到 基 金 投 资 收 益 的 实 现 ; 二 是 在 本 基 金 的 开 放 期 内 投 资 人 的 连 续 大 量 赎 回 将 会 导 致 基 金 的 现 金 支 付 出 现 困 难 , 或 迫 使 基 金 以 不 适 当 的 价 格 大 量 抛 售 证 券 , 使 基 金 的 净 值 增 长 率 受 到 不 利 影 响 。 ( ( ( ( 四 四 四 四 ) ) ) ) 本 基 金 特 有 的 风 险 本 基 金 特 有 的 风 险 本 基 金 特 有 的 风 险 本 基 金 特 有 的 风 险





本 基 金 通 过 最 优 复 制 投 资 法 , 实 现 跟 踪 中 证 中 票 5 0 指 数 , 但 由 于 基 金 费 用 、 交 易 成 本 、 指 数 成 份 券 取 价 规 则 和 基 金 估 值 方 法 之 间 的 差 异 等 因 素 , 可 能 造 成 本 基 金 实 际 收 益 率 与 指 数 收 益 率 存 在 偏 离 。 作 为 一 只 被 动 化 投 资 的 指 数 型 基 金 , 本 基 金 特 有 的 风 险 主 要 表 现 在 以 下 几 方 面 : 1 、 标 的 指 数 抽 样 方 法 引 发 的 风 险 : 即 标 的 指 数 因 为 抽 样 方 法 的 缺 陷 有 可 能 导 致 标 的 指 数 的 表 现 与 总 体 市 场 表 现 的 差 异 , 因 标 的 指 数 编 制 方 法 的 不 成 熟 也 可 能 导 致 指 数 调 整 较 大 , 增 加 基 金 的 交 易 成 本 , 并 有 可 能 因 此 而 增 加 跟 踪 误 差 , 影 响 投 资 收 益 。 2 、 标 的 指 数 波 动 的 风 险 :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券 的 价 格 可 能 受 到 政 治 因 素 、 经 济 因 素 、 政 策 因 素 、 上 市 公 司 经 营 状 况 、 投 资 者 心 理 和 交 易 制 度 等 各 种 因 素 的 影 响 而 波 动 , 导 致 指 数 波 动 , 从 而 使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发 生 变 化 , 产 生 风 险 。


3 、 跟 踪 偏 离 风 险 : 即 基 金 在 跟 踪 指 数 时 由 于 各 种 原 因 导 致 基 金 的 业 绩 表 现 与 标 的 指 数 表 现 之 间 产 生 差 异 的 不 确 定 性 , 可 能 包 括 : ( 1 ) 由 于 买 入 和 卖 出 债 券 时 均 存 在 交 易 成 本 , 导 致 本 基 金 在 跟 踪 指 数 时 可 能 产 生 收 益 上 的 偏 离 ; ( 2 ) 受 市 场 流 动 性 风 险 的 影 响 , 本 基 金 在 实 际 运 作 中 , 由 于 投 资 者 申 购 而 新 增 的 资 金 可 能 不 能 及 时 地 转 化 为 标 的 指 数 的 成 份 券 、 或 在 面 临 投 资 者 赎 回 时 无 法 以 赎 回 价 格 将 债 券 及 时 地 转 化 为 现 金 , 这 些 情 况 使 得 本 基 金 在 跟 踪 指 数 时 存 在 一 定 的 跟 踪 偏 离 风 险 ; ( 3 ) 在 本 基 金 实 行 指 数 化 投 资 过 程 中 , 管 理 人 对 指 数 基 金 的 管 理 能 力 如 跟 踪 指 数 的 技 术 手 段 、 买 入 卖 出 的 时 机 选 择 等 都 会 对 本 基 金 的 收 益 产 生 影 响 , 从 而 造 成 本 基 金 对 标 的 指 数 的 跟 踪 偏 离 。 ( ( ( ( 五 五 五 五 ) ) ) ) 其 他 风 险 其 他 风 险 其 他 风 险 其 他 风 险





1 . 因 技 术 因 素 而 产 生 的 风 险 , 如 基 金 在 交 易 时 所 采 用 的 电 脑 系 统 可 能 因 突 发 性 事 件 或 不 可 抗 原 因 出 现 故 障 , 由 此 给 基 金 投 资 带 来 风 险 ; 2 . 因 业 务 快 速 发 展 而 在 制 度 建 设 、 人 员 配 备 、 内 控 制 度 建 立 等 方 面 不 完 善 而 产 生 的 风 险 ; 3 . 其 他 不 可 预 见 或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导 致 的 风 险 , 如 战 争 、 自 然 灾 害 等 会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 影 响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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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十九 十九 十九 十九、 、 、 、基金合同的变更 基金合同的变更 基金合同的变更 基金合同的变更、 、 、 、终 终 终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一 )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1 、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涉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本 合 同 约 定 应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的 ,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2 、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应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备 案 , 并 自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 之 日 起 生 效 。 3 、 但 如 因 相 应 的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动 并 属 于 本 基 金 合 同 必 须 遵 照 进 行 修 改 的 情 形 , 或 者 基 金 合 同 的 修 改 不 涉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发 生 变 化 或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 ,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 而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修 改 后 公 布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 二 ) 基 金 合 同 的 终 止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本 基 金 合 同 应 当 终 止 :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终 止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 在 六 个 月 内 没 有 新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接 的 ; 3 、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依 照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销 售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行 使 请 求 给 付 报 酬 、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获 得 补 偿 的 权 利 。 ( 三 )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1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规 定 组 织 清 算 组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清 算 。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 1 ) 自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之 日 起 3 0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成 立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 在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接 管 基 金 财 产 之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托 管 协 议 的 规 定 继 续 履 行 保 护 基 金 财 产 安 全 的 职 责 。 (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可 以 聘 用 必 要 的 工 作 人 员 。 (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 3 、 清 算 程 序 ( 1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情 形 发 生 后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财 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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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根 据 基 金 财 产 的 情 况 确 定 清 算 期 限 ; (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清 理 和 确 认 ; ( 4 )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评 估 和 变 现 ; ( 5 ) 制 作 清 算 报 告 ; ( 6 )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 部 审 计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 ( 7 ) 将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 8 )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分 配 。 4 、 清 算 费 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 算 费 用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优 先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 付 。 5 、 基 金 剩 余 财 产 的 分 配 基 金 财 产 按 下 列 顺 序 清 偿 : ( 1 ) 支 付 清 算 费 用 ; ( 2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 ( 3 )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 ( 4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未 按 前 款 ( 1 ) 、 ( 2 ) 、 ( 3 ) 项 规 定 清 偿 前 , 不 分 配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对 于 基 金 缴 存 于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最 低 结 算 备 付 金 和 交 易 席 位 保 证 金 等 ,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对 其 进 行 调 整 后 方 可 收 回 。 6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公 告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做 出 的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7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文 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存 1 5 年 以 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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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二十 二十 二十 二十、 、 、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详 见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 w w w . y h f u n d . c o m . c n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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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二十 二十 二十 二十一 一 一 一、 、 、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详 见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 w w w . y h f u n d . c o m . c n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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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二十二 二十二 二十二 二十二、 、 、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一 系 列 的 服 务 , 并 将 根 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需 要 和 市 场 的 变 化 增 加 、 修 订 这 些 服 务 项 目 。 主 要 服 务 内 容 如 下 : ( ( ( ( 一 一 一 一 ) ) ) ) 资 资 资 资 料 寄 送 料 寄 送 料 寄 送 料 寄 送





1 . 基 金 投 资 人 对 账 单 基 金 投 资 人 对 账 单 包 括 季 度 对 账 单 与 年 度 对 账 单 。 季 度 对 账 单 每 季 度 提 供 , 在 每 季 结 束 后 的 1 0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有 交 易 的 持 有 人 以 书 面 或 电 子 文 件 形 式 寄 送 , 年 度 对 账 单 在 每 年 度 结 束 后 1 5 个 工 作 日 内 对 所 有 持 有 人 以 书 面 或 电 子 文 件 形 式 寄 送 。 2 . 其 他 相 关 的 信 息 资 料 ( ( ( ( 二 二 二 二 ) ) ) ) 红 红 红 红 利 利 利 利 再 再 再 再 投 资 投 资 投 资 投 资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选 择 将 所 获 红 利 再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将 其 所 获 红 利 按 红 利 再 投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 红 利 再 投 资 免 收 申 购 费 用 。 ( ( ( ( 三 三 三 三 ) ) ) ) 资 资 资 资 讯 讯 讯 讯 服 务 服 务 服 务 服 务





1 . 信 息 查 询 密 码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投 资 人 预 设 基 金 查 询 密 码 , 预 设 的 基 金 查 询 密 码 为 投 资 人 开 户 证 件 号 码 的 后 6 位 数 字 , 不 足 6 位 数 字 的 , 前 面 加 “ 0 ” 补 足 。 基 金 查 询 密 码 用 于 投 资 人 查 询 基 金 账 户 下 的 账 户 和 交 易 信 息 。 投 资 人 请 在 其 知 晓 基 金 账 号 后 , 及 时 拨 打 银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电 话 4 0 0 - 6 7 8 - 3 3 3 3 或 登 录 公 司 网 站 h t t p : / / w w w . y h f u n d . c o m . c n 修 改 基 金 查 询 密 码 。 2 . 信 息 咨 询 、 查 询 投 资 人 如 果 想 了 解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等 交 易 情 况 、 基 金 账 户 余 额 、 基 金 产 品 与 服 务 等 信 息 , 请 拨 打 银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电 话 或 登 录 公 司 网 站 进 行 咨 询 、 查 询 。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 4 0 0 - 6 7 8 - 3 3 3 3 、 0 1 0 - 8 5 1 8 6 5 5 8 公 司 网 址 : h t t p : / / w w w . y h f u n d . c o m . c n ( ( ( ( 四 四 四 四 ) ) ) ) 在 在 在 在 线 线 线 线 服 务 服 务 服 务 服 务





基 金 管 理 人 利 用 自 已 的 网 站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为 基 金 投 资 人 提 供 投 资 资 讯 及 基 金 经 理 ( 或 投 资 顾 问 ) 交 流 服 务 。 ( ( ( ( 五 五 五 五 ) ) ) ) 电 子 电 子 电 子 电 子 交 易 与 服 务 交 易 与 服 务 交 易 与 服 务 交 易 与 服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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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 手 机 交 易 系 统 及 电 话 交 易 系 统 进 行 基 金 交 易 , 详 情 请 查 看 公 司 网 站 或 相 关 公 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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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二十三 二十三 二十三 二十三、 、 、 、其他 其他 其他 其他应披露事项 应披露事项 应披露事项 应披露事项





1 、 2 0 1 3 年 1 月 1 0 日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布 公 告 , 本 基 金 自 2 0 1 3 年 1 月 1 4 日 起 开 通 申 购 、 赎 回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业 务 ; 2 、 2 0 1 3 年 1 月 1 5 日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布 公 告 , 本 基 金 A 类 份 额 自 2 0 1 3 年 1 月 1 8 日 起 开 始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 3 、 2 0 1 3 年 1 月 2 4 日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布 公 告 , 自 2 0 1 3 年 1 月 2 5 日 起 在 直 销 业 务 中 对 养 老 金 客 户 实 施 特 定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 4 、 2 0 1 3 年 2 月 8 日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布 公 告 , 鲁 颂 宾 先 生 不 再 担 任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职 务 ; 5 、 2 0 1 3 年 4 月 1 2 日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布 公 告 , 对 本 基 金 强 制 赎 回 业 务 规 则 进 行 了 调 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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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二十四 二十四 二十四 二十四、 、 、 、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的 的 的 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存放及查阅方式 存放及查阅方式 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办 公 场 所 和 营 业 场 所 , 投 资 人 可 免 费 查 阅 。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 可 在 合 理 时 间 内 取 得 上 述 文 件 的 复 制 件 或 复 印 件 , 但 应 以 本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正 本 为 准 。 投 资 人 还 可 以 直 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 ( w w w . y h f u n d . c o m . c n ) 查 阅 和 下 载 招 募 说 明 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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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二十五 二十五 二十五 二十五、 、 、 、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 1 .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银 华 中 证 中 票 5 0 指 数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L O F ) 募 集 的 文 件 ; 2 . 《 银 华 中 证 中 票 5 0 指 数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L O F ) 基 金 合 同 》 ; 3 . 《 银 华 中 证 中 票 5 0 指 数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L O F ) 托 管 协 议 》 ; 4 . 《 关 于 银 华 中 证 中 票 5 0 指 数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L O F ) 募 集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 ; 5 . 基 金 管 理 人 业 务 资 格 批 件 和 营 业 执 照 ; 6 . 基 金 托 管 人 业 务 资 格 批 件 和 营 业 执 照 ; 7 . 中 国 证 监 会 要 求 的 其 他 文 件 。 基 金 托 管 人 业 务 资 格 批 件 和 营 业 执 照 存 放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 基 金 合 同 、 托 管 协 议 及 其 余 备 查 文 件 存 放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处 。 投 资 人 可 在 营 业 时 间 免 费 到 存 放 地 点 查 阅 , 也 可 按 工 本 费 购 买 复 印 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