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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丰18(160515)

安丰18:托管协议查看PDF公告

 
 
 
 
 
博时安丰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 金 (LOF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 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 〇一 三年 六 月 
 
 















1 目


录 一、基金托管协 议当事人 ............................................................................................................... 1 二、基金托管协 议的依据 、目的 和原 则 ....................................................................................... 3 三、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 理人的业务 监督与核查 ....................................................................... 4 四、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 管人的业务 核查 ................................................................................... 9 五、基金财产的 保管 ..................................................................................................................... 10 六、指令的发送 、确认与 执行 ..................................................................................................... 13 七、交易及清算 交收安排 ............................................................................................................. 16 八、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和 会计核算 ............................................................................................. 20 九、基金收益分 配 ......................................................................................................................... 25 十、基金的信息 披露 ..................................................................................................................... 26 十一、基金费用............................................................................................................................. 28 十二、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的保管 ............................................................................................. 30 十三、基金有关 文件档案 的保存 ................................................................................................. 31 十四、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 管理人的更 换 ..................................................................................... 32 十五、禁止行为............................................................................................................................. 34 十六、基金托管 协议的变 更、终止与 基金财产的 清算 ............................................................. 35 十七、违约责任............................................................................................................................. 37 十八、争议解决 方式 ..................................................................................................................... 38 十九、基金托管 协议的效 力 ......................................................................................................... 39 二十、其他事项............................................................................................................................. 40














1 一、基金 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 人 名称: 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 省深圳市 福田区深 南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厦 29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福田 区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行大厦 29 层 法定代表人: 杨鶤 成立时间: 1998 年7 月 13 日 批准设立机 关: 中国 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 会 批准设立文 号: 证监 基字【1998 】26 号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 售;资产 管理以及 中国 证监会许可 的其它业 务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资本: 2.5 亿元 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 人 名称:上海 浦东发展 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 中 山东一路12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 北 京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 : 吉晓 辉 成立日期:1992 年 10 月 19 日 基金托管业 务资格批 准机关: 中国证监 会 基金托管业 务资格文 号:证监 基金字[2003]105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上 市) 注册资本: 人民币 186.5347 亿元 经营期限: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 存款; 发 放短期 、 中期和 长期贷 款; 办理结 算; 办理 票据贴现 ; 发行 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 代理兑 付、 承 销政府债 券; 买 卖政府债券 ; 同业拆 借; 提供 信用证 服务 及担保;代 理收付款 项及代理 保险业务 ;提供保 险箱 业务;外汇 存款;外 汇贷款; 外汇汇款 ; 外币兑换; 国际结算 ;同业外 汇拆借; 外汇票据 的承 兑和 贴现; 外汇借款 ;外汇担 保;结汇 、 售汇;买卖 和代理买 卖股票以 外的外币 有价证券 ;自 营外汇买卖 ;代客外 汇买卖; 资信调查 、 咨询、见证 业务;离 岸银行业 务;证券 投资基金 托管 业务;信托 投资公司 资金信托 托管业务 ; 专项委托资 金托管业 务; 中比 产业投 资基金托 管业务 ; 全国社会 保障基金 托管业务 ; 农村 养老











2 保险基金托 管; 合格 境外机构 投资者 (QFII ) 境内证 券投资托管 业务; 企 业年金账 户管理业 务; 短期融资券 承销业务 ; 中央单 位预算 外资金收 入收缴 代理业务; 网上银行 业务; 网上支付 税费 业务; 产业 ( 创业) 投 资基金托 管业务; 网上银行 ( 外汇) 结售付 汇业务 ; 信贷资产 证券化业 务; 保险资产托 管业务; 保 险资本金 存款行业 务; 企 业年金托管 业务; 经中国 人民银行 批准的 其他业务。














3 二、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 基金 托管协议 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 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 金法》) 、 《证 券投资基 金 运作管理办 法》 (以下 简称《运 作办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 ( 以下简称 《销售办 法》 ) 、 《证券 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信息披露 办法》 ) 、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 第7号 〈 托管协议 的内容与 格式〉 》 、 《 博时 安丰18 个 月定期 开 放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基金 合同》 ( 以下简称 《基金合 同》 ) 及其他有 关规定制 订。 (二)订立 基金 托管协议 的目的 本协议的目 的是明确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 管理人之 间在 基金 财产的 保管、 投 资运作 、 净值计 算、收益分 配、信息 披露及 相 互监督等 相关事宜 中的 权利义务 及 职责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全 , 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 益。 (三)订立 基金 托管协议 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本着 平等自愿 、 诚实 信用 、 充分保护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合法 权益 的 原则,经协 商一致, 签订本协 议。 除非本协议 另有约定, 本协议所 使用的词 语或简称 与 其在 《基金合 同》 的释义 部分具有 相 同含义。














4 三、基金托管人 对 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一) 基金托管 人 对基金 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 的 监督 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和 《基 金合同 》 的约定, 对下述基 金投资范 围、 投资 对象进行监 督。 基金合同明 确约定基 金投资风 格或证券 选择标准 的, 基金管理人 应按照基 金托管人 要求的 格式提供投 资品种池 , 以便 基金托管 人运用相 关技术 系统, 对 基金实际 投资是否 符合基金 合同 关于证券选 择标准的 约定进行 监督,对 存在疑义 的事 项进行核查 。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为 具有良好 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 包 括国内依法 发行上市 的国家债 券、金 融债券、 次级 债券、 中 央银行票 据、 企业 债券、 公 司 债券、 中期票 据、 私募 债券、 短 期融资券 及超级短期 融资券、 可分离交 易债券 的纯债、 资产支 持证券、 回 购和银行 定期存款 等金融 工具 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 固定 收益类证券 (但 须符合中 国证监会 的相关 规定) 。其中 ,私募债 券指中小 企业私募 债或其 他相 关主体非公 开或定向 发行的债 券。 本基金不直 接从二级 市场买入 股票、 权证 等权益类 证 券, 不参与一 级市场的 新股申购 或增 发新股以及 可分离交 易债券, 也不投资 可转换债 券 ( 仅投资 可分 离交易债 券的纯债 ) 。 本基金投资 于债券资 产比例不 低 于基金 资产的 80%,但 应开放期 流动性需 要, 为 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 在 每次开放 期前三 个月、 开 放期及 开放期结束 后三个月 的期间内 , 基金 投资 不 受 上 述比 例 限 制。 开 放期 内 现金 或 者 到期 日 在一年 以 内 的政 府 债 券不 低 于基 金 资产 净 值 的 5%,在封闭 期内,本 基金不受 上述 5%的 限制 。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 许基金投 资其他品 种,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可以 将其纳入投 资范围。 (二) 基金托管 人 对 投融 资比例 的监督 1 、按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的 约定, 本基 金的投资资 产配置比 例为: 本基金投资 于债券资 产比例不 低于基金 资产的 80%,但 应开放期 流动性需 要, 为保 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 在 每次开放 期前三 个月、 开 放期及 开放期结束 后三个月 的期间内 , 基金 投资 不 受 上 述比 例 限 制。 开 放期 内 现金 或 者 到期 日 在一年 以 内 的政 府 债 券不 低 于基 金 资产 净 值 的 5%,在封闭 期内,本 基金不受 上述 5%的 限制 。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 许基金投 资其他品 种,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可以 将其纳入投 资范围。 2 、根据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本 基金投资组 合遵循以 下投资限 制: (1) 本基金投 资于债券 资产比 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 的 80%,但 应开放 期流动性 需要, 为保 护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利益 , 在每次 开放期 前三个月 、 开放 期及开放期 结束后三 个月的期 间内, 基金











5 投资不受上 述比例限 制 ; (2) 开放期内 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 5 %的现金 或 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在 封闭期内, 本基金不 受上述 5% 的限制 ; (3)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有 一家公 司发 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 证券的 10 %; (4)本基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 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5)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资产支 持证券, 其市值 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20%; (6)本基金持有的 同一(指同一信 用级别)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 10 %; (7)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基 金投资于同一原 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合计规 模的 10%; (8) 本基金应 投资于信 用级别评 级为 BBB 以上(含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 金持有资 产支 持证券期间 , 如果其 信用等级 下降、 不再符合 投资标 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 布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部卖出 ; (9)本基金进入全 国银行间同业 市场进行债券回 购 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10) 本 基金在封 闭期内投 资中小企 业私募债 券的剩 余期限, 不得超过 本基金的 剩余封 闭 运作期; 本基金在 开放期内 投资中小 企业私募 债券的 剩余期限 , 不得超 过投资日 至下一封 闭期 到期日的期 限; (11)本基 金持有的 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 ,其市值 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30% ,其中单 只 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市 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3%; (12)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投资限制 。 因证券市场 波动、 证券发行 人 合并 、 基金规 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 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 的,基金 管理人应 当 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行调 整。 法律 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投资组 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 同的有 关约定。基 金托管人 对基金的 投资的监 督与检查 自 基 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 始。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消 或变 更 上述限 制, 则本基金 投资 可不再 受相关限 制 或以变 更后的 规定为准 。 ( 三)对基金投 资 禁止行 为 的监督 为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 根据法 律法规 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本 基金 禁止从事下 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














6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 款或者提 供担保; 3 、从事承担 无限责任 的投资; 4 、买卖其他 基金份额 ,但是 中 国证监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5 、向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出资 ; 6 、从事内幕 交易、操 纵证券交 易价格及 其他不 正当 的证券交易 活动; 7 、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的其 他活动 ; 若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 门取消上 述禁止性 规定,本 基金 投资可不受 上述规定 限制。 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 本托管协 议基金投 资禁止 行为进行监 督。 基金托管 人通过事 后监督方 式对基金 管理人基金 投资禁止 行为和关 联交易进 行 监督。 根 据法律法 规有关基 金禁止从 事关联交 易的规 定,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应事先 相互 提供与本机 构有控股 关系的股 东、 与本机构 有其他重 大利害关系 的公司名 单及有关 关联方发 行 的证券名单 , 加盖 公章 或托 管部章 并 书面提交 。 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有责任确 保关联交 易 名单的真实 性、准确 性、完整 性,并负 责及时将 更新 后的名单发 送给对方 。 若 基 金 托 管 人发 现 基 金管 理 人 与关 联 交 易名 单 中 列示 的 关 联 方 进行 法 律 法规 禁 止 基金 从 事的关联交 易时, 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 提醒基金 管理人 采取必要措 施阻止该 关联交易 的发生 , 如 基金托管人 采取必要 措施后仍 无法阻止 关联交易 发生 时,基金托 管人有权 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 对于基金管 理人 交易 所场内 已 成交的关 联交易 , 基金 托管人 应按 相关法律 法规和交 易所规则 的 规定进行结 算 , 基金 托管人不 承担由此 造成的损 失, 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 (四) 银行间债 券市场信 用风险控制 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 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 行间债 券市场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应在 基金投资 运作之前 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 合法律法 规及行业 标 准的、 经慎 重选择的 、 本基 金适用的 银行间债 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 单, 并约 定各交易 对手所 适用 的交易结算 方式。 基金托管 人 通过电 话与 基金 管理人 确认收到该 名单。 基金管理 人应严格 按照 交易对手名 单的范围 在银行间 债券市场 选择交易 对手 。 基金托 管人监 督基金管 理人是否 按事前 提供的银行 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 手名单进 行交易 。 基金 管理人可以 每半年对 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 易 对手名单及 结算方式 进行更新 , 新 名单确定 前已与本 次剔除的交 易对手所 进行但尚 未结算的 交 易, 仍应 按照协议 进行结算 。 如基 金管理人 根据市场 情况需要临 时调整银 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 对 手名单及结 算方式的 , 应向 基金托管 人说明理 由, 并 在与交易对 手发生交 易前 3 个 工作日内 与 基金托管人 协商解决 。 基金管理人 负责对交 易对手的 资信控制 , 按银 行间债 券市场的交 易规则进 行交易 , 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 由此造成 的任何法 律责任及 损失 。 基金托 管人根据银 行间债券 市场成交 单对合同 履 行情况进行 监督 。 如基金 托管人事 后发现基 金管理人 没有按照事 先约定的 交易对手 或交易方 式 进行交易时 , 基金 托管人应 及时提醒 基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人不 承担由此 造成的任 何损失和 责 任。














7 (五) 对基金管 理人选择 存款银行的 监督 基金管理人 应根据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 的 约定, 确定 符合条件 的所有存 款银行 的名单, 并 及时 向 基金托管 人 提供符 合条件的 所有存 款银行名单 , 基金 托管人应 据以对基 金投 资银行存款 的交易对 手是否符 合有关规 定进行监 督。 (六)对基金投 资流通受 限证券的监 督 1 、 基金投 资流通受 限证券 , 应遵守 《关于规 范基金投 资非公开发 行证券行 为的紧急 通知》 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 。 2 、 流通受 限证券 , 包括在 发行时明 确一定期 限锁定期 的可交易证 券,不包括 由于发布 重大 消息或其他 原因而临 时停牌的 证券、 已发行未 上市证 券、 回购交 易中的质 押券等 流通受限 证券。 3 、基金管理人应在 基金首次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前 ,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 金管理人董事 会批准的有 关基金投 资流通受 限证券的 投资决策 流程 、 风险控 制制度 。 基金投 资非公开 发行股 票, 基金 管理人还 应提供基 金管理人 董事会批 准的流 动性风险处 置预案 。 上述资 料应包括 但不 限于基金投 资流通受 限证券的 投资额度 和投资比 例控 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 应至少于 首次执行 投资指令 之前两个 工作 日将上 述资 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 管人 , 保证基金托 管人有足 够的时间 进行审核 。 基金 托管人 应在收到上 述资料后 两个工作 日内, 以书 面或其他双 方约定的 方式确认 收到上述 资料。 4 、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前,基 金管理人应向基 金 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 规要求的有关 书面信息, 包括但不 限于拟发 行证券主 体的中国 证监 会批准文件 、发行证 券数量、 发行价格 、 锁定期, 基金拟认 购的数量 、 价格 、 总成 本、 总成本 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 例、 已 持有流通 受限 证券市值占 资产净值 的比例、 资金 划付时间 等。 基金 管理人应保 证上述信 息的真实、 完 整, 并 应至少于拟 执行投资 指令前两 个工作日 将上 述信 息书 面发至基金 托管人 , 保证 基金托管 人有足 够的时间进 行审核。 5 、基金托管人应对 基金管理人是 否遵守法律法规 、 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 制制度、流动 性风险处置 预案情况 进行监督 , 并审 核基金管 理人提 供的有关书 面信息 。 基金托 管人认为 上述 资料可能导 致基金出 现风险的 , 有 权要求基 金管理人 在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 前就该风 险的消除 或 防范措施进 行补充书 面说明 , 并保 留查看基 金管理人 风险管理部 门就基金 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 出 具的风险评 估报告等 备查资料 的权利 。 否则, 基金托 管人有权拒 绝执行有 关指令。 因拒绝 执行 该指令造成 基金财产 损失的, 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 任何 责任,并有 权报告中 国证监会 。 如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无 法达成一 致, 应 及时上 报中国证监 会请求解 决。 如 果基金托 管人切实履 行监督职 责, 则不 承担任 何责任。 如果基 金托管人没 有切实履 行监督职 责, 导 致基 金出现风险 ,基金托 管人应承 担连带责 任。 ( 七)对基金 投资 中小企业 私募债 的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对基 金 投 资 中 小 企 业私 募 债 是否 符 合 比例 限 制 进 行 事后 监 督 ,如 发 现 异常 情 况,应及时 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 金管理人 。基金管 理人 应积极配合 和协助乙 方的监督 和核查。














8 ( 八)基金托管 人 的其他 监督事项 基金托管人 根据 《基 金法》 等 法律法 规及 《基 金合同 》 的 规定, 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 算、 基 金份额净值 计算、应 收资金到 账、基金 费用开支 及收 入确定、 基 金收益分 配、相关 信息披露 、 基金 宣传推 介材料中 登载的基 金业绩表 现数据 等 事项 的合法、合 规性进行 监督和核 查。 若基金宣传 推介材料 中需登载 本基金业 绩表现 , 基金 管理人应根 据 《销售 办法》 等相关 法 规编制 本基 金业绩表 现 , 并及时提 交基金托 管人复 核 , 基金托管人按照《 销售办 法》 对本基金 业绩表现 的 真实性和 准确性 进 行复核。 ( 九)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投 资运作违规 时的 处理方式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 的指令或其实 际投资运作 违反《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基金 托管协议 及 其他有关 规定时 , 应及时 以书面形 式通知 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 , 基金 管理人收 到通 知后应及时 核对并以 书面形式 给基金托 管人发出 回函 , 说明违 规原因及 纠正期限 , 并保 证在规 定期限内及 时改正。 在限期内 , 基金 托管人有 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 , 督促基 金管理 人改 正。 基金 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 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 未能在 限期内纠正 的, 基 金托管人 有权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 关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应当 拒绝执行 ,立即通 知基金管 理人 ,并及时向 中国证监 会 报告。


基金 托 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 人依据交 易程序已 经生 效的 指令违 反法律 、 行政 法规和其 他有关 规定,或者 违反 《基 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 通知 基金管理人 。 基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 合和协助 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 和核 查, 包括 但不限 于在规定 时间内答 复 基金托管人 并改正 , 就基金 托管人的 疑义进行 解释或 举证, 对 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 规要求需 向中 国证监会报 送基金监 督报告 以 及其他履 行基金托 管人 监督职责的 行为 , 基金管 理人应积 极配合 提供相关数 据资料和 制度等。 基金 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阻挠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相关法规、 《基金合同》及本协议规 定行使监督 权, 或采 取拖延 、 欺诈 等 手段妨碍 对方进 行有效监督 , 情节严 重或经监 督方提 出警 告仍不改正 的,监督 方有权报 告中国证 监会。














9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根 据 《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它有 关规定 , 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 履行托管 职责情况进 行核查 , 核查事 项包括但 不限于基 金托管 人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 开设 基金财产 的资 金账户和证 券账户 、 复核基 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 、 根据 基金管理 人的 合法合规指 令办理清 算交收、 相关信息 披露和监 督基 金投资运作 等行为。 (二) 基金 管理人发 现基金托 管人擅 自挪用基 金财产 、 未对基金 财产实行 分账 管理 、 未执 行或无故延 迟执行基 金管理人 的合法合 规 的资金 划拨 等 指令、 泄露基金 投资信息 等违反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 、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 托管人限期纠 正。 基金 托管人收 到通知后 应及时核 对并以书 面形式 给基金管理 人发出回 函, 说 明违规原 因及 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 规定期限 内及时 改正。 在 限期内 , 基金管理 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督促基 金托管人 改正。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 管理人 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 纠正的 , 基 金管理人有 权报告中国 证监会 。 基金 管理人发 现基金 托管人有重 大违法违 规行为 , 有权立 即报 告中国证 监 会, 同时, 通知 基金托管 人限期纠 正, 并 将纠正结果 报告中国 证监会。 基金 管理人 有权利 要求 基金托管 人赔偿基 金因此所 遭受的直接 损 失。 基金管理人 发现基金 托管人有 重大违规 行为 , 应立即 报告中国证 监会和银 行业监督 管理机 构,同时通 知基金托 管人限期 纠正。 基金托管人 应积极配 合基金管 理人的核 查行为 , 包括 但不限于 : 提交相 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 理人核查托 管财产的 完整性和 真实性, 在规定时 间内 答复基金管 理人并改 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阻挠 基金管理人 根据 相关法规、 《基金合同》 及本协议规 定行使监督 权, 或采 取拖延 、 欺诈等 手段妨碍 对方进 行 有效监督 , 情节严 重或经监 督方提 出警 告仍不改正 的,监督 方有权报 告中国证 监会。














10 五、基金 财产的保管 ( 一)基金 财产 保管的原 则 1 、本基金财产 应独立 于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 和 基金 销售机构 的固有 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 按 本协议规定 安 全保管本基金的 财 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 正当指令,不 得自行运用 、 处分 、 分配基 金的任何 财产。 托管人不 对处于自身 实际控制 之外的账 户及财产 承 担责任 。 3 、基金托管 人按照相 关 法律法 规 以及本 协议的 规定 开设基金的 资金账户 和证券账 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 托管的不同基 金财产分别设置 账 户, 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 业务和其他 基金的托管 业务实行 严格的分 账管理, 确保基金 财产 的完整与独 立。 5 、对于因基金 认( 申)购、 基金 投资 过程中 产生 的 应收 财产,应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与有 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 期并通知 基金托管 人, 到 账日基 金 财产没有 到达 基金 账户的, 基金托 管人 应及时通知 基金管理 人, 由 基金管理 人负责催 收, 因 基金应收资 产未及时 到账给基 金造成的 损 失,基金管 理人负责 向有关当 事人追偿 。 (二)基金 募集 期间及 募 集资金的验 证 1 、 基金募 集期间募 集的 认购 款项 应存 于基金管 理人 开立的 “基 金募集专 户” 。 该账户由 基 金管理人开 立并管理 。 2 、基金募集结束, 由 基金管理人 聘请具有从事证 券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进行验 资, 出具 验资报告 。 出具 的验资报 告 应由参 加验资的2 名或 2 名以 上中国 注册会计 师签字方 为 有效。 3 、基金募集结束, 募集的基金份 额总额、基金募 集 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 人数符合《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等有 关规定 和 《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后, 基金管理 人应 及时 将属于本 基金资 产的全部 有 效认购 资 金划入 托 管专户 中 , 并确 保划入 的资金与验 资金额相 一致。 基金托管 人收 到 有 效 认购 资 金 当日 以 书面 形 式确 认 资 产到 账 情况 , 并 及 时将 资 金 到账 凭 证传 真 给基 金 管 理 人,双方进 行账务处 理。 4 、 基金募 集期届 满 且未能 达到基金 备案条件, 《基金 合同》 不 生效, 由基金管 理人按规 定 办理退款事 宜。 (三)基金 的资 产托管专 户 的开立和 管理 1 、基金托管人负责 按相关规定 在 基金托管人的营 业 机构 开立资产托管 专户 。 该资产托管 专户是指基 金托管人 在集中托 管模式下 , 代 表所托管 的基金与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 进行一级结 算的专用 银行存款 账户。 该账户的 开设和 管理由基金 托管人承 担。 本 基金的一 切货 币收支活动 , 均需 通过基金 托管人的 资产托管 专户进 行。 基金 管理人应 及时向基 金托管人 提供 开户所需资料 并提供 其他协助 。 基 金托管人 根据基金 管理人合法 合规的指令 办理基 金银行存 款











11 账户的 资金 划付。 2 、 基金的 资产托管 专 户印章 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 和使 用。 基金 银行存款 账户的开 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 展基金业 务的需要 。 基 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假 借本基金 的名义开 立任何其 他 银行账户 , 亦不得使 用 本基金 的任何账 户进行基 金业 务以外的活 动。 3 、基金资产托管专 户的开立和管理应 符合《 人民币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 条例》 、 《 人 民币利率 管理规定》、 《利 率管理暂 行规定 》 、 《关于 大额现金 支付管理 的通知》 、 《支 付结算办法 》以及 银 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 的其他相 关规 定。 (四)基金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付金账 户 的开立和 管理 1 、 本基金 在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以下 简称 “中 登公司” ) 上海 分公司 、 深圳 分公司以本基金和基金托 管人联名的名义开 立证券账 户, 该账户用于本基金 证券投资的交割和 存管。 基 金托管人 负责办理 证券账户 的开立事 宜, 并 对证券账户 业务发生 情况根据 中登公司 上 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 司发送数 据进行如 实记录。 2 、基金证券账户的 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该 基 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出 借或未经 对方同意 擅自转让 本基金的 任何 证券账户 , 亦不 得使用本 基金的任 何账户 进行本基金 业务以外 的活动。 3 、基金证券 账户的开 立 由基金 托管人负 责,管 理和 运用由基金 管理人负 责。 4 、基金托管 人保管证 券账户卡 原件。 5 、基金托管人以基 金托管人的名 义在中国证券登 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 户,并代表 所托管的 基金完成 与 中登公司 的一级 法人 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 人应予以 积极协助 。 结算备付金 、 结算 互保基金 、 交收 价差资金 等的收取 按照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 规 定和基金托 管人为履 行特别结 算参与人 的义务所 制定 的业务规则 执行。 6 、若中国证监会或 其他监管机构 在本托管协议订 立 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 投资业务, 涉及 相关账户 的开立、 使 用的, 若无相 关 规定, 则基金托 管人比照 上述关于 账户开 立、使用的 规定执行 。 (五) 银行间 债 券托管专 户的开 立和 管理 《基金合同 》 生效后 ,基金托 管人根据 中国人民 银行 、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 、 上海清算所 的有关规 定, 以 本基金的 名义 分别 在中央 国债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 、 上海清 算所 开立债券托 管账户, 并代表基 金进行银 行间市场 债券 的结算。 (六)其它账户 的开立和 管理 1 、因业务发展而需 要开立的其它 账户,可以根据 《 基金合同》 或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经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协 商一致后 , 由基 金托管 人负责为基 金开立 。 新账户 按有关规 则使











12 用并管 理。 2 、法律、法 规等有关 规定对相 关账户的 开立和 管理 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办理。 (七)基金投资 银行存款 账户的开立 和管理 基金投资银 行定期存 款, 基 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 管人应 比照证监会 《关于 货币市场 基金投资 银行存款有 关问题的 通知》的 规定,就 本基金银 行存 款业务签订 书面协议 。 ( 八)基金资产 投资的有 关 有价凭证 的保管





实物证券 、 银 行 存 款 定 期 存 单 等 有 价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存 放 于 托 管 银 行 的 保 管 库 , 也 可 以 存 入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中登 上 海 分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或 票 据 营 业 中 心 及 其 他 有 权 保 管 机 构 的 代 保 管 库 中 。 保 管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持 有 。 实 物 证 券 等 有 价 凭 证 的 购 买 和 转 让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共 同 办 理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外 机 构 实 际 有 效 控 制 的 证 券 不 承 担 保 管 责 任 。 ( 九)与基金资 产有关的 重大合同的 保管





基金管 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 与基金投 资有关的 各类 合同并及时 通知基金 托管人 。 由基 金管理 人代表基金 签署的 、 与基金 财产有关 的重大合 同的原 件由基金管 理人保管 。 除本 协议另有 规定 外,基金管 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 的与基金 财产有关 的重 大合同包括 但不限于 基金年度 审计合同 、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 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 。 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 人按规 定保管 15 年。 由于合 同产生的 问题,由 合同签署 方负责处 理。














13 六、指令 的发送、确认与执行 基金管理人 在运用基 金财产时 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 资金 划拨及其他 款项付款 指令 , 基金托 管 人执行基金 管理人 合 法合规且 符合本协 议相关约 定 的 指令、 办 理基金 名下的资 金往来等 有关事 项。 (一)基金管理 人对发送 指令人员的 书面 授权 1 、基金管理 人应授权 专人向基 金托管人 发送指令 。 2 、基金管理人应向 基金托管人提 供预留印鉴和授 权 人签字样本,并事先向 基金托管人发 送书面授权 文件, 内 容包括被 授权人 名单、 被 授权人 相应的权限 等, 并规 定基金管 理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指令时基 金托管人 确认被授 权人身份 的方 法。 3 、基金托管 人在收到 授权文件 原件并经 电话确 认后 ,授权文件 即生效。 4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对授 权文件负有保密 义 务,除法律、法规或有 关监管部门另 有要求外, 其内容不 得向被授 权人及相 关操作人 员以 外的任何人 泄露。 (二) 指令 的内 容 1 、 指令 是 指基金管 理人在运 用基金财 产时向基 金托 管人发送的 付款 (含 赎回、 分红付款 、 回购到期付 款 指令等 ) 以及 其它资金 划拨的指 令等 , 证券交易所 证券投资 的资金结 算不需要 基 金管理人发 送指令 , 基金 托管人根 据相关登 记结算公 司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 的结算数 据进 行资 金 结算 。 2 、基金管理人发给 基金托管人的 指令应写明款项 事 由、支付时间、到账时 间、金额、账 户等,加盖 预留印鉴 并由被授 权人签字 。 (三) 指令 发送 、确认及 执行的 时间 和 程序 1 、指令的发 送 基金管理人 发送 指令 应采用传 真方式 或 双方认可 的其 他方式 。 基金管理人 应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或其它 有 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 在其 合法的经 营 权限和交易 权限内发 送指令 ; 被授权 人应严格 按照其 授权权限发 送指令 。 对于被 授权人依 约定 程序发出的 指令, 基金管理 人不得否 认其效力 。 但如 果 基金管理 人已经撤销 或更改 对被授权 人 的授权 , 书 面通知 基 金托管 人 并且托 管人根据 本协议 确定后 , 则 撤销 或变 更 授权生 效, 对于 基 金托管人 因 执行该人 在撤销 或 变更 授权 生效后发 出的 指令而产生 的任何结 果, 基金管理 人不承 担责任。 基金管理人 发出 指令 后,应同 时电话通 知基金托 管人 或双方约定 的其他方 式 。 基金 管 理 人 应在 交 易 结束 后 将 同业 市 场 债券 交 易 成交 单 加 盖 印 章后 及 时 传真 给 基 金托 管











14 人并电话通 知托管人 。 基金管理人 在发送指令 时, 应为基金 托管人留 出执行 指令时所必 需的时间 , 并应 确保托管 专户中本基 金有足够 的资金余 额。 对 超头寸的 指令, 基金托管人 可不予执 行, 但应 立即通 知基 金管理人, 由 基金 管 理人查 明原因进 行 处理, 托管人不 承担未执行 该指令造 成 任何损失 和责任, 由此造成的 损失,由 基金管理 人负责赔 偿。 2 、指令的确 认 基金托管人 应授权专 人接收基 金管理人 的指令 , 预先 通知基金管 理人其名 单, 并 与基金管 理人商定指 令发送和 接收方式 。 指令 到达基金 托管人 后, 基金 托管人应 指定专人 及时对指 令的 要素是否齐 全、 印鉴与被 授权人是 否与预留 的授权文 件内容相符 进行检查, 根 据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 本协议 等 有关规定 对指令 的形式真 实性、 内容合规性 进行检查。如 发现 问题或 有疑 问应及时通 知基金管 理人。 上 述内容, 中国证监 会另 有新规定的 ,按其规 定办理。 3 、指令的执 行 基金托管人 对 指令 验 证无误后 , 应按 照指令内 容在指 令规定的时 间内办理 , 不得延 误。 指 令执行完毕 后, 基金 托管人 应及时通 知基金管 理人, 每 日根据基金 管理人要 求提供 可 用头寸表 。 因 指令传输 不及时未 能留出足 够的划款 时间 , 致使资 金未能及时 到账所造 成的损失 由 基金 管理人承担 。 基金管 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 下达指令 时, 应确保基金 资金账户 有足够的 资金余额 , 对基金管理 人在没有 充足资金 的情况下 向基金托 管人 发出的投资 指令、 赎回、 分红资金 等的划 拨指令, 基金托 管人 可不 予执行, 但 应立即通 知基金 管理人, 由基金 管理人审 核、 查明原 因并 出 具 书 面文 件 确 认此 交 易指 令 无效 。 基 金托 管 人不承 担 因 未执 行 该 指令 造 成 的任何 损失和 责 任。 (四) 基金管理 人发送错 误指令的 情 形和 处理





基金管理人 发送错误 指令的情 形包括指 令违反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及本协议 约定,指 令发送人员 无权或超 越权限发 送指令。 基金托管人 在履行监 督职能时 , 发现 基金管理 人的指 令错误时, 有权拒绝 执行, 并及时通 知基金管理 人改正。 如需撤销 指令,基 金管理人 应出 具书面说明 ,并加盖 预留印鉴 。 (五) 基金托管 人 依照法 律法规 暂缓 、拒绝执行 指令 的 情形和处理 若 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 的 指令违反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 、 本协 议或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定的 , 应当 暂 缓或拒绝 执行该 指令 , 立 即通知 基金管理人 纠正 , 基 金管理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及时核对 ,并对基 金托管人 以双方认 可的方式 确认 。 (六)基金托管 人未 按照 基金管理人 指令执行 的 处理 方法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基金托管人 由于自身原因造 成 未按照或者未及时、 未 正确 按照基金











15 管理人 发送 的合法合 规 且符合 本协议相 关约定的 指令 导致 基金财产 、 基金管理 人或投资 人 损失 的,由基金 托管人承 担 赔偿直接 损失的 责任。 (七) 被授权人 员更换程 序 基金管理人 更换被授 权人、 变更或终 止对被授 权人的 授权, 应 提前 使用 双方约定 的方式 通 知基金托管 人, 同时 出具新 的 书面授 权文件并 电话确 认。 授权文 件中应列 明新的 被授权人 姓名、 权限、 预留 印鉴和签 字样本 。 基金 托 管人收到 授权文 件原件后并 经电话确 认后, 该 授权文 件生 效。 如果 授权文件 中载明具 体生效时 间的, 该生效时 间不得早于 基金托管 人收到授 权文件并 经 电话确认的 时点 , 如早于 , 则以基 金托管人 收到授权 文件并经电 话确认的 时点为授 权文件的 生 效时间 。 被 授权人变 更通知生 效前, 基金托管 人仍应 按原约定执 行指令, 基金管理 人不得 否认 其效力。 基 金管理人 更换被授 权人通 知生效后 , 对于 已被撤换的 人员无权 发送的指 令, 或 被改 变授权人员 超权限 发 送的指令 ,基金管 理人不承 担责 任 。 基金托管人 更换接受 基金管理 人指令的 人员, 应 提前 通过录音电 话 通知基 金管理人 , 同时 基金托管人 向基金 管 理人 提供 新的 书面 授权文件 , 并 及时通过电 话确认 , 确保基 金管理人 及时 查收 。 ( 八)其它事项 基金管理人 承担 下达 违法、违 规 或违反 《基金合 同》 和本协议约定 的指令 所导致的 责任 。 基金托管人 在接收指 令时, 应对指令 的要素是 否齐全 、 印鉴与 被授权人 是否与预 留的授权 文件 内容相符进 行检查, 如发现问 题, 应 及时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对 执行基金 管理人 的合 法指令对基 金财产造 成的损失 不承担赔 偿责任。














16 七、交易 及清算交收 安排 (一)选择代理 证券买卖 的证券经营 机构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 券 买 卖 的 证 券 经 营 机 构 , 并 与 其 签 订 交 易 单 元 使用协议。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基金管理人应提前通 知基金托管人,并将 被 选 中 证 券 经 营 机 构 提 供 的 《 交易单元租用协议》及时送达基金 托管人,确保基金托管人申请接收结算数据。 (二)投资清算 交收安排 1 、 基本规定 本 基金投资 于证券发 生的所有 场内、 场外交易 的资金 清算交割 , 全部由 基金托管 人负责办 理。 本基 金投资于 场内交易 的投资品 种前,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应当 另行 签署 托管银行 证 券资金结算 协议。 本基金投资 于非担保 交收的投 资品种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遵守 基金 托管人提 前以告客 户书形 式提供的书 面通知, 告客户书 应为 基金 管理人预 留合 理的执行时 间。 2 、银行间债 券券款对 付结算 本基金 投资 于银行间 债券市场 若采用券 款对付结 算模 式, 基金 管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应当 另 行签署券款 对付结算 业务服务 标准协议 。 3 、定期投资 本基金 若需 投资于定 期存款 , 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应当在定 期存款投 资开始前 另行签 署《关于托 管资产投 资定期存 款的补充 协议》。 (三)可用资金 余额的确 认 基金 托管人 应于每个 工作日上 午 9 :30 前将 可用资金 余额以双方 认可的方 式提供给 基金管 理人。 ( 四)交易记录 、 资金、 证券账目 的 核对 1 、交易记录 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按日 进行交易 记录的核 对。 每日对外披 露净值之 前, 必 须保证当 天所有实际 交易记录 与基金会 计账簿上 的交易记 录一 致。 2 、资金账目 的核对 资金账目包 括基金的 银行存款 等会计资 料。 资 金账目 由基金托管 人每日进 行账实核 对, 基 金管理人复 核 基金 托 管人提供 的 可用头 寸表 核对 资金 余额 。 银 行存款账 户每日 核 对 , 做 到账账











17 相符、账实 相符。 3 、证券账目 的核对 证券账目是 指以 本 基 金名义开 立的证券 交易账户 和 实 物托管账户 中的证券 种类 、 数量和 金 额。 基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每日核 对证券账 目余额 , 每日核对 。 证券 账目的账 实 核对由 基金 托管人负责 , 证券 交易所证 券账目 每 交易日结 束后核 对一次, 银行间市 场证券账 目每月 末 核对 一次, 确保 账目相符 。 ( 五)基金申购 、 赎回、 转换 业务处 理的基本规 定 1 、本基金在 开放期内 办理 申购 与 赎回, 具体办 理时 间以公告为 准。 基金 份额申购 、赎回 的确认、清 算由基金 管理人或 其委托的 登记机构 负责 。 2 、基金管理 人 应将每 个开放日 的 经基金 管理人 确认 的 申购、赎 回、转换 开放式基 金的数 据传送给基 金托管人,并 对上述 数 据的 真实 、 准确、 完整 性负责。 基 金托管人 应及时查 收申购 及转入资金 的到账情 况并根据 基金管理 人指令及 时划 付赎回及转 出款项 。 基金 管理人应 保证本 基金 (或 本基金管 理人委托 ) 的登 记机构每 个工作日15:00 前向基 金托管 人发送前 一开放日 上 述有关数据 ,并保证 相关数据 的准确、 完整。 3 、基金管理 人通过与 基金托管 人建立的 共同约 定的 数据传送系 统发送申 购赎回等 有关数 据, 如因各种原 因, 该系统 无法正常 发送, 双方可 协 商解决处理 方式 。 由此引 起基金或 本协议 一方损失的 , 由系统 无法正常 传送数 据的一方 承担赔 偿责任 , 但 不可抗力 导致的情 形除外;若 由双方共同 引起 , 根 据各自过 错程度 承担相应 责任。 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 的数据 , 双 方各自按有 关规定保 存。 4 、基金管理 人应 保证 其发送的 注册登记 数据 的 接口 规范与 基金 托管人的 接口规范 保持一 致。 5 、基金注册 登记 清算 专用账户 的 开立 和 管理 为满足申购 、 赎回等 资金汇划 的需要 , 基金管 理人应 开立用于基 金申购、 赎回等资 金清算 的基金注册 登记清算 专用账户 。 6 、对于基金 申购过程 中产生的 应收资产 ,应由 基金 管理人负责 与有关当 事人确定 到账日 期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 , 到账 日基金资 产没有到 达 基金 托管人 处的 , 基金 托管人应 及时通知 基金 管理人采取 措施进行 催收, 由此给基 金造成损 失的, 管理人应负 责向有关 当事人追 偿基金的 损 失, 基金托 管人有义 务协助追 偿 。 7 、赎回资金 的支付 基金托管人 在根据基 金管理人 指令支付 赎回款时 , 如 托管专户中 本基金 有 足够的资 金, 基 金托管人应 按 《基金 合同》 和本协议 的规定支 付 ; 如 托管专户中 本基金有 足额的资 金且基金 托 管人有足够 合理的时 间进行划 款, 而 基金托管 人未及 时执行合法 合规的 指令 的, 责任由基 金托 管人承担 , 但不可抗 力导致的 情形除 外 。 因 托 管专户 中本基金 没 有足够的 资金, 导 致基金 托管











18 人不能按时 支付, 如 是基金 管 理人的 原因造成 , 责任 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 基金托管 人不承 担垫 款义务 ; 如 是 基 金托管人 的原因造 成 , 责任由 基金托 管人承担 ; 如是 除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外的第三 方原因造 成的, 责 任由第 三方承担 , 基金 托管人不承 担垫款义 务, 若给 投资人 造成 损失的,基 金托管人 负有配合 基金管理 人向第三 方追 偿的义务。 8 、资金支付 执行 和责 任界定 除申购款项 到达 基金 托管人 处 的基金账 户需双 方按 约定方式对 账外,净 额划出、 赎回资 金支付时, 应按照本 协议 第六 条规定执 行。若本 协议 没有规定的 按双方协 商一致内 容执行。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应采 取所有必 要措施确 保申购 和赎回等 资金在本 协议第七 条规 定的时间内 划到指定 账户。 但由于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之外 的第三方 原因 、 不可抗议 力原 因导致资金 不能按时 到账的 ,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不承担由 此产生的 责任。 如因此给 基金 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 理人应负 责向第三 方追偿, 基金 托管人有义 务协助追 偿。 9 、暂停赎回 和巨额赎 回 处理 基金管理人 应严格按 照相关 法 律法规以及 《基 金合同 》 的规定 , 对暂停 赎回的情 形进行相 应处理, 并在 发生 暂停赎回 的当日及 时以 双方 认可的 形式 通知基 金托管人 。 基金 管理人应 严格 按照相关 法 律法规以及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对巨 额 赎回的情形 进 行相应 处理, 并在决定 延缓 支付 赎回款项 的 当日 及时以 双 方认可的 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六) 开放期内 基金 申购 赎回资金结 算 1 、基金管理 人负责根 据投资人 申购、赎 回基金 的确 认数据汇总 于划款前 一日 传输 给基金 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据此 进行申购 的基 金会计处理 。 基金托管账 户与 “基 金清算账 户” 间 的资金结 算遵循 “全额清算 、 净额交 收” 的 原则, 每 日(T 日:资金交收 日,下同 )按照托 管账户应 收资 金 (T-2 日申购申请 对应申购 净额与T-3 日基金转换 转入申请 对应净额 之和 ) 与应付资 金 (T-3 日赎回申请 扣除归基 金资产的 费用与 T-3 日基 金转换 转出申请 扣除归基 金资产的 费用之和 )的 差额来确定 托管账户 净应收额 或净应付 额,以此确 定资金交 收额。 如 存在托管 账户净应 收额 时,基金管 理人应在T 日 15:00 之前从 基金清算账 户划 往基 金托管账 户, 基 金托管人 在资金 到账后应立 即通知基 金管理人 , 并将 有关 书面凭证传 真给基金 管理人进 行账务管 理; 如 存在托 管账户净应 付额时 , 基金管 理人应在 前一 工作日将划 款指令发 送给基金 托管人 , 基金 托管人按 基金管理人 的划款指 令将托管 账户净应 付 额在 T 日12:00 之前 划往基金 清算账户 , 基金 托管人 在资金划出 后立即通 知基金管 理人, 并将 有关书面凭 证交 给基 金管理人 进行账务 管理。 当存在托管 账户净应 付额时, 如基金 银行账户 有足够 的资金, 基 金托管人 应按时拨 付; 因 基金银行账 户没有足 够的资金 , 导致 基金托管 人不能 按时拨付 , 基金托 管人应及 时通知基 金管 理人,如系 基金管理 人的原因 造成,责 任由基金 管理 人承担,基 金托管人 不承担垫 款义务。














19 (七)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 管人按照 相关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 以 及本协议 的规定办 理基金转 换。














20 八、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 算 1 、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 算、复核 的时间和 程序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负 债 后的价 值。 基金份额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净 值除以基 金份额总 数, 基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 后第四位 四舍五入 ,国家另 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 每个工作 日计算基 金资产净 值及基金 份额 净值, 经 基金托管 人复核 , 按规定 公 告, 但基金 管理人根 据法律法 规或基金 合同的规 定暂 停估值时除 外 。 2.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 每个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进行 估值后 , 将 基 金资产净值 、 基金 份额净值 结果发送 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 托管人复 核无误后 ,由基金 管理 人 按规定对 外公布。 3. 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 , 基金 资产净值 计算和基 金会计 核算的义务 由基金 管 理人承担 。 本基 金的基金会 计责任方 由基金管 理人担任 , 因此 , 就与 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 题, 如经 相关各 方在 平等基础上 充分讨论 后, 仍 无法达成 一致意见 的, 按 照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 资产净值 的计算结 果 对外予以公 布。 ( 二)基金资产 估值 和特 殊情形的处 理 1.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 的债券和 银行存款 本息、应 收款项、 其它 投资等资产 及负债。 2. 估值方法 (1)证券交 易所上市 的有价证 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 价证券,以其 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估值 日无交易的 , 且 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 化 或 证券发 行机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价格 的 重大事件的, 以 最近交易 日的市价 (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 化 或证券发行 机构发生 影响证券 价格的重 大事件的 , 可 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 化 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 市价,确 定公允价 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 净价交易的债 券按估值日收盘 价 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 化, 按 最近交易 日的收 盘价估值 。 如最近 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 发生 了重大变化 的, 可参 考类似投 资品种 的现行市 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 , 调整最 近交易市 价, 确 定公 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 行净价交易的 债券按估值日 收 盘 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的 净价进行 估值; 估 值日没 有交易的 , 且最 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 大变化 , 按 最近交易日 债券收盘 价减去债 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 债券 应收利息得 到的净价 进行估值 。 如 最近交











21 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 化的, 可参考类 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 素, 调 整最 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 允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 在活跃市场的 有价证券,采用 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 资产支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 情况下 , 按 成本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 未上市的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 确 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 ,按成本 估值。 (3)全国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的 债券、资产支持 证 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 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 (4)同一债 券同时在 两个或两 个以上市 场交易 的, 按债券所处 的市场分 别估值。 (5)私募债券, 采 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在 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 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 表明按上述方 法进行估值不能 客 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 况与基金 托管人商 定后,按 最能反映 公允 价值的价格 估值。 (7)相关法 律法规以 及监 管部 门有强制 规定的 ,从 其规定。如 有新增事 项,按国 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估 值违反基 金合 同订明的估 值方法 、 程序 及相关法 律 法规的规定 或者未能 充分维护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时 , 应立即通 知对方 , 共同查 明原因 , 双方 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 , 基金资 产净值 、 基金份 额净值计 算和基金会 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 金管理 人承担。 本基金 的基金会 计责任方 由基金管 理人担 任 , 因此, 就与本基 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 如 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 础上充分 讨论后 , 仍无法 达成一 致的意见 , 按照基 金管理人 对基金资 产净 值、基金份 额净值的 计算结果 对外予 以 公布 。 (三)基金份额 净值错误 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将采 取必要 、 适当、 合理的 措施确保基 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 性、 及 时性。 当基 金份额净 值小数点 后 3 位以 内( 含第3 位) 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 金份额净 值错误。 基金份额净 值出现错 误时, 基 金管理 人应当立 即予以 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 人, 并 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止 损失进一 步扩大。 当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 差错给基 金和基金 份额持有 人造 成损失需要 进行赔偿 时, 基金管理 人 和基金托管 人应根据 实际情况 界定双方 承担的责 任, 经确认后按 以下条款 进行赔偿 : ①本基金的 基金会计 责任方由 基金管理 人担任 , 与本 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 , 如经 双方在平 等基础上充 分讨论后 , 尚不能 达成一 致时, 按 基金管 理人的建议 执行, 由 此给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基金财产 造成的损 失, 如基 金管理人 存在过错 , 由 基金管理人 负责赔付 。 ②若基金管 理人计算 的基金份 额净值已 由基金托 管人 复核确认后 公告 , 而且基 金托管人 未











22 对计算过程 提出疑义 或要求基 金管理人 书面说明 , 基 金份额净值 出错且造 成基金份 额持有人 损 失的, 应 根据法律 法规的规 定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基 金支付赔偿 金, 就 实际向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基金支付 的赔偿金 额,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 人 按 照管理费和 托管费的 比例承担 相关 责任 。 ③如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对基金份 额净值的 计算 结果, 虽 然多次重 新计算和 核对, 尚 不能达成一 致时, 为避免不 能按时公 布基金份 额净值 的情形, 以基金管 理人的计 算结果对 外公 布, 由此给 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 基金造 成的损失 , 如基 金管理人存 在过错, 由基金管 理人负 责赔 付,但事实 证明 基金 托管人计 算错误的 , 基金 托 管人 应承担一定 的责任 。 ④由于基金 管理人提 供的信息 错误(包 括但不限 于基 金申购或赎 回金额等) ,进而导 致基 金份额净值 计算错误 而引起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 基金 财产的损失 ,由基金 管理人负 责赔付。 (3)由于证 券交易所 及登记结 算公司发 送的数 据错 误 ,有关会 计制度变 化或由于 其他不 可抗力原因,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虽然 已经采 取 必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进 行检查, 但是 未能发现该 错误而造 成的基金 份额净值 计算错误 ,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免除赔 偿责任 。 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积 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 消除 由此造成的 影响。 (4)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由于各自 技术系 统设 置而产生的 净值计算 尾差,以 基金管 理人计算结 果为准。 (5)前述内 容如法律 法规或者 监管部门 另有规 定的 ,从其规定 。 (四)暂停估值 与公告基 金份额净值 的情形 1. 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 证券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假日 或因 其他原因 暂 停营业时 ; 2.因不可抗 力或其它 情形致使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 人无法准确 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 时; 3 .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 合同认定 的其它情 形。 ( 五)特殊情况的 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按估值方 法的第 (6) 项 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 2. 由于不可 抗力原因 , 或由 于证券交 易所及登 记结算 公司发送的 数据错误 , 或国 家会计政 策变更、 市场规 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虽然已经采 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 施进 行检查, 但 未能发现 错误的 , 由此造 成的基金 资产估 值错误,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免 除赔 偿责任。 但 基金管理 人应当积 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 消除 或减轻由此 造成的影 响。 ( 六)基金会计 制度 按国家有关 部门规定 的会计制 度执行。 ( 七)基金 会计 核算 1 、基金账册 的建立 基金会计核 算由基金 管理人承 担, 基 金托管人 复核。 基金托管人 也应按双 方约定的 同一记 账方法和会 计处理原 则, 独立 地设置 、 登录和 保管本 基金的全套 账册; 双 方管理或 托管的 不同 基金的会计 账册,应 完全分开 ,单独编 制和保管 。














23 若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对 会计处理 方法存在 分歧 ,应以基金 管理人的 处理方法 为准 。 若当日核对 不符, 暂时无法 查找到错 账的原因 而影响 到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 算和公 告 的, 以 基金 管理人的账 册为准。 2 、会计数据 和财务指 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应定 期就会计 数据和财 务指 标进行核对 。 如发 现存在不 符, 双 方 应及时查明 原因并纠 正。 证券交易凭 证由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 人分别保 管并 据此 核算。 基金管理人 按日编制 基金估值 表,与基 金托管人 核对 ,从而核对 证券交易 账目。 基金托管人 办理基金 的资金收 付、 证 券实物出 入库所 获得的凭证 , 由基 金托管人 保管原件 并记账, 每 日将 指令 回执和单 据复印件 传真给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账册每 月核对一 次。 经对账发现 双方的账 目存在不 符的 , 基金管理 人 和基金托 管人应及 时查明原 因并纠正 ,保 持双方的账 册记录完 全相符。 3 、基金财务 报表与定期 报告的 编制和复 核 (1)财务报 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 表由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分别 负责按 有关规定编 制, 基 金托管人 负责复核 基金管理人 编制的基 金财务报 表。 (2)报表复 核 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基 金管理人 编制的基 金财务报 表后,进行独立的 复核。核 对不符时 ,应 及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 共同查出 原因, 进行调 整, 直至 双方数据完 全一致。 核对 无误后, 在 核对 过的基金财 务报表上 加盖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 人 的 业务章 ,各 留存一份 。 (3)报表报告 的编制 与复核时 间 安排 月度报表的 编制, 应于每 月结束 后 5 个工作 日内完 成 ; 季度报告在 《基 金合同》 生效 后每 季度结束之 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 并公告 ;招 募说明书应 当在 《基 金合同》 生效后每 六 个月结束之 日起 45 日 内更新并 公告 ; 半年度 报告应当 在上半年结 束之日起60 日内编 制完成并 公告;年度 报告在每 年结束之 日起 90 日 内编制 完成 并公告。基 金年度报 告的财务 会计报告 应 当经过审计。 《基金合 同》 生效 不足两个 月的, 基金 管理人可以 不编制当 期季度报 告、半年 度 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以上报告 的具体公 告时间以 证监 会 的要求为 准。 基金管理人 应留足充 分的时间 , 便于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相关报表及 报告 。 基金管理 人应在月 度报告内容 截止日后 的 3 个工 作日内完 成在月度 报表 编制, 加 盖公章后 , 以传 真方式将 有关报 表提供基金 托管人复 核; 基 金托管人 应在 2 个 工作日 内完成复核 , 并将 复核结果 书面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管理人 在季度报 表完成 后 , 将有 关报表 提供基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管人 在 5 个 工作 日内进行复 核, 并 将复核结 果 以书面 和电子签 名方式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基金管理 人在更新 招募 说明书完成 后,将有 关报告提 供基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人在收到 15 日内进 行复核, 并将复核 结果反馈给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人应 在半年度 报告 内容截止日 的 30 日内 完成报告 的编制,











24 将有关报告 提供基金 托管人复 核,基金 托管人在 收到 后 20 日内完 成复核, 并将复核 结果 以书 面和电子签 名方式 通 知基金管 理人。基 金管理人 应在 年度报告内 容截止日 的 50 日内 完成报告 的编制,将 有关报告 提供基金 托管人复 核,基金 托管 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完 成复核, 并将复核 结果 以 书面 和电子签 名方式 通 知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 过程中 , 发现双 方的报表 存在 不符时,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应共同查 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 以国家有 关规定为 准。 核 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 人在基金 管理人提 供的报告 上加 盖公章,双 方各留存 一份。














25 九、基 金收益分配 基金收益分 配是指按 规定将基 金的可分 配收益按 基金 份额进行比 例分配。 (一)基金收益 分配的原 则 基金收益分 配应遵循 下列原则 : 1、 在符合有 关基金分 红条件的 前提下, 本 基金每年 收 益分配次数 最多为 12 次 ; 基金 合同 生效满 3 个月后,若基金 在每季度最后一 个交易日 收盘后每份基金份额的 可供分配利润高于 0.01 元(含) ,则 基金须在 15 个工 作日之内 进行收益 分配,每次 基金收益 分配比例 不低于收 益 分配基准日 每份基金 份额 可供 分配利润 的 90% ; 若基金 合同生效不 满 3 个月 可不进行 收益分配 ; 2 、 本基金 收益分配 方式分两 种: 现 金分红与 红利再 投资, 场内 投资者 只 可选择现 金红利 ; 场外投资者 可选择现 金红利 或 将现金红 利自动转 为基 金份额进行 再投资 (红利 再投资不 受封闭 期限制); 若投资者 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 分配 方式是现金 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 份额净值不能低 于面值 ;即 基金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减去每单位 基金份额 收益分配 金额后不 能低于面 值 ; 4、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 同等分配 权; 5、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关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 (二)基金收益 分配的时 间和程序 1. 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 由基金管 理人拟订, 由 基金托 管 人复核, 依照 《信 息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体上 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2.在收益分 配方案公 布后, 基 金管理人 依据具体 方案 的规定就支 付的现金 红利向基 金托管 人发送划款 指令,基 金托管人 按照基金 管理人的 指令 及时进行分 红资金的 划付。 3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另有规 定的从其 规定。














26 十、基金 的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 理人应按 《基 金法》 、 《信 息披露 办法》 、 《基金合 同 》 及中国 证监会关 于基金信息 披露的有 关规定进 行披露 , 拟公开 披露的 信息在公开 披露之前 应予保密 , 不得 向他 人泄漏。 除依前述 规定应予 披露的信 息外, 任何一方 不得通过正 式和非正 式的途径 向外披露 基 金运作中产 生的信息 以及从对 方获得的 相关业务 信息 。 但是, 如下情 况不应视 为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 违反保密 义务: 1 、非因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的原因 导致保 密信 息被披露、 泄露或公 开; 2 、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为 执行法 院判决 、 仲裁裁 决或中国证 监会等监 管机构的 命令、 决定所做出 的信息披 露或公开 。 (二)信息披露 的内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的规定各自承 担相应的信息 披露职责。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负有积 极配合、 互相督促、 彼此 监督、 保证 其履行按 照法 定方式和时 限披露的 义务。 本基 金的信 息披露主 要包括 基 金招募说 明书、 基金合 同、 基金托 管协议 、 基金份 额发售公 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份额上 市交易公告 书、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价格公告、 定期 报告 、 临时 公告 、 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 值 、 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 等其他 必要的公 告 文件 , 由基 金管理人 拟定并负 责公布 。 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 管人应严 格遵守 《基金 合同 》 所 规定的信息 披露要求 。 基 金资产净 值、 基金份额净 值、 基 金业绩表 现数据 、 基金定 期报告和 定期更新的 招募说明 书等公开 披露的相 关 基金信息 按 有关规定 需经基金 托管人复 核的, 须 由基 金托管人进 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 金 管理 人出具书面 文件或者 盖章确认 。 相关 信息 经基 金托管 人复核无误 后方可公 布。 其 他不需经 基金 托管人复核 的信息披 露内容, 应及时告 知基金托 管人 。 年度报告 中 的财务报 告部分 , 需经有 证券业务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 计后, 方可披露 。 基金管理人 、 基 金托管人 应当 依据 《 信息披露 办法》 的相关规定 , 将 应予披露 的基金信 息 通过 指定媒 体 披露。 (三)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 管理人在信 息披露中的 职责 和信息披露程序 1 、职责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 理人在信 息披露过 程中应以 保护 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为宗旨 , 诚实 信 用, 严守秘 密。 基 金管理人 负责办理 应由基金 管理 人 负责的与基 金有关的 信息披露 事宜, 对于 本条第 (二) 款规 定的应由 基金托管 人复核的 事项, 应提前通知 基金托管 人, 基金托管 人应在 接到通知后 的规定时 间内予以 书面答复 。














27 2 、程序 按有关规定 须经基金 托管人复 核的信息 披露文件 , 由 基金管理人 起草, 并经基金 托管人复 核后由 基金 管理人公 告。 发生 《基金 合同》 中 规定需要 披露的事 项时,按 《基 金合同》 规 定公告。 3 、信息文本 的存放 予以披露的 信息文本 , 存放在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基金销 售代理人 的办公场 所、 营 业场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 公众投资 者可以免 费查阅 。 在支付 工本费后 可以获得 上述文件 的复 制件或复印 件。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应保 证文本的 内容与所 公告 的内容完全 一致。 4 、暂停或延 迟披露基 金相关信 息 的情形 (1)基金投 资涉及的 证券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假 日或 因其他原因 停市时; (2) 因不 可抗力或 其他情形 致使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无法准 确评估基 金资产价 值时 ; (3)中国证 监会和 《 基金合同 》 认定的 其他情 形。














28 十一、基金费用 (一) 基金费用 的种类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3 、基金合同 生效后 与 基金相关 的信息披 露费用 ;


4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 基金有关 的会计师 费 、律 师费 和诉讼费; 5 、基金上市 费及年费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费用; 7 、基金的证 券交易费 用; 8 、基金的银行 汇划 费 用; 9 、基金的开 户费用 和 账户维护 费用 10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和《基 金合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产中 列支的其 他费用 。 上述基金费 用由基金 管理人在 法律规定 的范围内 参照 公允的市场 价格确定 , 法 律法规另 有 规定时从其 规定。 (二)基金管理 费的计提 比例和计提 方法 本基金的管 理费按前 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0.6%年 费率 计提。管理 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 H =E×0.6%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 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 每日计算 , 逐日累 计至每 月月末, 按月支 付, 由基金 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 人发送 基金管理费 划款指令 , 基 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 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 基 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 节假日、 公休假等 ,支付日 期顺 延。 (三)基金托管 费的计提 比例和计提 方法 本基金的托 管费按前 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0.18% 的年 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 计算方法 如下: H =E×0.18%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 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 每日计算 , 逐日累 计至每 月月末, 按月支 付, 由基金 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 人发送 基金托管费 划款 指令 , 基金 托管人复 核后于次 月前 5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 性支取 。 若 遇法定节假 日、公休 日等,支 付日期顺 延。 (四) 上述 “ (一 )、 基金费用 的种类中 第 3 -9 项 费用 ”,根 据有关法 规及相应 协议规 定,按费用 实际支出 金额列入 当期费用 ,由基金 托管 人从基金财 产中支付 。 ( 五)不列入基 金费用的 项目














29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因未 履行或未 完全履行 义务 导致的费用 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 损失 , 以及处理与 基金运作 无关的事 项发生的 费用等不 列入 基金费用 。 基金 合同生效 前 所发生 的信息 披露费、律 师费和会 计师费以 及其他费 用不从基 金财 产中支付。 ( 六)费用的调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人 可 根 据基 金 发 展情 况 调 低基 金 管 理 费 率和 基 金 托管 费 率 而无 需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 基金管 理人必须 最迟于新 的费率实施 日 2 日前 在指定媒 体上刊登 公 告。 ( 七)费用列支 违规的处 理 若发生费用 列支违反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则 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 管人应采 取合理措 施及时进 行调整, 并根 据实际情况 ,承担各 自应负的 责任。














30 十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的内容包 括但不限 于持有人 的名 称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包 括以下 几类: 1 、 《基金合 同》 生效 日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 2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权益 登 记日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3 、每季度最 后一个交 易日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 册。 (二)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的 提供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由基金登 记机构根 据基金管 理人 的指令编制 和保管 , 开放 式基金的 管 理人应于每 季度前3 个工 作日内 以 双方约定 的 方式向 基金托管人 提供 上季 度最后一 个交易日 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电子数据。在 《 基金合同》 生 效 日、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权益 登记 日 等日 期, 基金 管理人应 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 上述日期 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名册 。 基金管理 人 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名册 的真实性 和完整性 负责。 (三)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应分 别保管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名册,保存 期不少 于 15 年。保管 方 式可以采用 电子或文 档的形式 。 如不 能妥善保 管, 则 按相关法规 承担责任 。 在基金 托管人 要求 或编制半年 报和年报 前, 基 金管理人 应将有关 资料送 交基金托管 人, 不得 无故拒 绝或延误 提供, 并保证其的 真实性 、 准确性 和完整性 。 基金 托管人不 得将所保管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用于 基 金托管业务 以外的其 他用途, 并应遵守 保密义务 。 基金托管人 应当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 以及 本协议 的 规定 妥善保管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名册 。 如 基 金托管人无 法妥善保 存持有人 名册, 基金管理 人有权 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 , 并应代 为履行保 管基 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 职责。基 金托管人 应对基金 管理 人由此产生 的合理费 用给予补 偿。 为基金托管人履行有关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规 定 的职责之目的,基金管 理人以及基金 管理人委托 的登记机 构应当提 供任何必 要的协助 。














31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应按 各自职责 完整保存 本基 金的基金账 册、 原始 凭证、 记账凭证 、 交易记录 、 公告 、 重要 合同等文 件档案 及相应的 电子 文档, 承 担保密义 务 并按 规定的期 限保管。 基金管理人 应保存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的记录 、 账 册、 报表和 其他相关 资料, 基金托管 人应 保存基金托 管业务活 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 他相 关资料 。保 存期限不 少于 15 年。 (二)合同档案 的建立 1 、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在签 署与本基金有关 的 合同文本后,应及时 按 相关法律法规 及本协议的 规定 将合 同 正本或 副本提交 对方。 2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按 各自职责保管就 基 金资产对外签署的全部 合同的正本, 并建立基金 资产的合 同档案。 (三)变更与协 助 若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发 生变更 , 未变 更的一方 有义务协助 变更后的 接任人接 收相应 文件。














32 十四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 一)基金管理人 的更换 1. 基金管理 人的更换 条件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基金管理 人职责终 止: (1) 基金管理 人被依法 取消基金 管理资格 ; (2) 基金管理 人依法解 散、被依 法撤销或 者被依 法宣 告破产; (3) 基金管理 人被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解 任; (4) 法律法规 规定 或基 金合同约定 的其他 情形 。 2. 基金管理 人的更换 程序 更换基金管 理人必须 依照如下 程序进行 : (1) 提名 : 新任基 金管理人 由基金托 管人或者 单独或合 计持有基金 总份额 10% 以上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提 名; (2) 决议: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在原基金 管理人 职责 终止后 6 个月内 对被提名 的新任基 金 管理人形成 决议, 该 决议需经 参加大会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所持表 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 )表 决通过 ; (3) 临时基金 管理人: 新任基金 管理人产 生之前 ,由 中国证监会 指定临时 基金管理 人 ; (4)备案:选任 基金管理 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 议应经中国证监会 备案 生效后方可执 行;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 换后,由基金 托管人在 更换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生效 后2 日内在 指 定媒体公告 ;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 责终止的,基 金管理人应妥 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 资料,及时向临 时基金管理 人或新任 基金管理 人办理基 金管理业 务的 移交手续 , 临时 基金管理 人或新任 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 接收。新 任基金管 理人应与 基金托管 人核 对基金资产 总值; (7)审计:原基金管理人 职责终止的, 应当按照法律 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基金财 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 计结果予 以公告, 同时报中 国证 监会备案, 审计费用 从基金财 产中列支 ;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 管理人更换后 ,如果原任或 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 换或删除基 金名称中 与原任基 金管理人 有关的名 称字 样。 ( 二)基金托管人 的更换 1. 基金托管 人的更换 条件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基 金托管 人职责终 止: (1) 基金托管 人被依法 取消基金 托管资格 ; (2) 基金托管 人依法解 散、被依 法撤销或 者被依 法宣 布破产; (3) 基金托管 人被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解 任;














33 (4) 法律法规 规定或 基 金合同 约 定的其他 情形 。 2. 基金托管 人的更换 程序 (1) 提名 : 新任基 金托管人 由基金管 理人或者 单独或合 计持有基金 总份额 10% 以上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提 名; (2) 决议: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在原基金 托管人 职责 终止后 6 个月内 对被提名 的新任基 金 托管人形成 决议, 该 决议需经 参加大会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所持表 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 )表 决通过 ; (3) 临时基金 托管人: 新任基金 托管人产 生之前 ,由 中国证监会 指定临时 基金托管 人; (4) 备案:更换基金托管 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 议应经中国证监会 备案 生效后方可执 行;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 换后,由基金 管理人在 更换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生效 后2 个工作日 内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 责终止的,应 当妥善保管基 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 务资料,及时办 理基金财产 和基金托 管业务的 移交手续 ,新任基 金托 管人或者临 时基金托 管人应当 及时接收 。 新任基金托 管人与基 金管理人 核对基金 资产总值 ; (7)审计:原基金托 管人 职责终止的, 应当按照法律 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基金财 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 计结果予 以公告, 同时报中 国证 监会备案, 审计费用 从基金财 产中列支 。 ( 三)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 管人同时更 换 1. 提名:如 果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同时更换 ,由 单独或合计 持有基金 总份额 10%以上 (含 10% )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提名新的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人 ; 2.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 更换分别 按上述程 序进 行; 3. 公告: 新任基 金管理人 和新任基 金托管人 应在更换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决议 经中 国证监会 备案后2 日内在指 定媒 体上 联合公 告。 ( 四)新基金 管理人接 收基金管 理业务或 新基金托 管人 接收基金财 产和基金 托管业务 前, 原 基金管理人 或原基金 托管人应 继续履行 相关职责 , 并 保证不做出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利益造 成 损害的行为 。














34 十 五 、禁止行为 本协议当事 人禁止从 事的行为 ,包括但 不限于: (一)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将其 固有财产 或者他人 财产混同于 基金财产 从事证券 投资 。 (二) 基 金管理人 不公平地 对待其管 理的不同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人不 公平地对 待其托管 的不同基金 财产。 (三)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利用基 金财产为 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外的第 三人牟取 利益 。 ( 四)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违 规承诺收益 或者承担 损失。 (五) 基 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对 他人泄漏 基金运作 和管理过程 中任何尚 未按法律 法规规 定的方式公 开披露的 信息。 (六) 基 金管理人 在没有充 足资金的 情况下向 基金托 管人发出投 资指令和 赎回、 分红资金 的划拨指令 ,或违规 向基金托 管人发出 指令。 (七)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在行政 上、财务 上不 独立, 其 高级管 理人员和 其他从业 人 员相互兼职 。 (八)基金 托管人私 自动用或 处分基金 财产,根 据基 金管理人的 合法指令 、 《基金 合同 》 或托管协议 的规定进 行处分的 除外。 (九) 基金 财 产用于 下列投资 或者活 动:(1) 承销证 券;(2)违 反规定 向 他人贷款 或者提供 担保;(3) 从事承 担无限责 任的投资 ;(4) 买卖其 他基 金份额, 但是中国 证监会 另有规定 的除外; (5) 向其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出资 ;(6)从 事内幕 交易、 操纵 证券交易 价格及其 他不正 当的 证券交易活动;(7)法律法 规 和 中国证监会 规定禁止 的其他活动;如法律法 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 本基金, 则本基金 投资不再 受相 关限制。


(十) 法律 法规和 《 基金合同 》 禁止 的其他行 为, 以 及依照法律 、 行政法 规有关规 定, 由 中国证监会 规定禁止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从 事的 其他行为。 (十一) 法 律法规和 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 禁止性规 定的 ,则本基金 不受上述 相关限制 。














35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一)基金托管 协议的变 更 程序 本协议双方 当事人经 协商一致, 在 符合法律 法规和 《 基金合同》 的前 提下, 可以 对协议进 行变更 。 修改后的 新协议 , 其内容 不得与 《基金 合同 》 的规定 有任何冲 突。 基 金 托管协议 的变 更应当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后生 效 。 ( 二)发生以下 情况,本 协议终止: 1 、本基金的 《基金合 同》 终止 ; 2 、基金托管 人解散、 依法被撤 销、破产 或由其 它基 金托管人接 管基金资 产; 3 、基金管理 人解散、 依法被撤 销、破产 或由其 它基 金管理人接 管其基金 管理权; 4 、发生《基 金法》 、 《 基金合同 》或其它 法律法 规规 定的终止事 项。 ( 三)基金财产 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 自出 现 《基金 合同》 终止事由 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 小组, 基金管理人 组织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并在 中国证监 会的 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 2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成 员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 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 的注册会 计师、 律师以及 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 。 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 可以聘用必 要的工作 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职 责: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负 责 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 和分配。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 以依法进 行必要的 民事 活动。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 (1) 《基金 合同》终 止情形出 现时,由 基金财产 清算 小组统一接 管基金; (2)对基金 财产和债 权债务进 行清理和 确认; (3)对基金 财产进行 估值和变 现; (4)制作清 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清算报 告进行外部审计 ,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 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 (7)对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分配 。 5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在进行 基金清算 过程 中发生的所 有合理费 用, 清算费用 由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优 先从基金 财产中支 付。 6 、基金财产 清算剩余 资产的分 配














36 依 据 基 金 财 产清 算 的 分配 方 案 ,将 基 金 财产 清 算 后的 全 部 剩 余 资产 扣 除 基金 财 产 清算 费 用、交纳所 欠税款并 清偿基金 债务后, 按基金份 额持 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 分配。 7 .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 ; 基 金财产清 算报告经会 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 由律师 事务所出具 法律意见 书后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基金财产清 算公告于 基金财产 清算报告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 进行公告。 8.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 及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37 十七 、违约责任 (一) 除本协议另有约 定外,由于 一方当事人的原 因 ,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 或者不能完全 履行的, 由该方 承担违约 责任; 如属 双方当事 人的原 因, 根据实际情 况, 由双方 当事人分 别承 担各自应负 的违约责 任。 (二)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在履 行各自职 责的过 程中, 违反 《基金法 》 或者 《基金合 同》 和本托 管协议约 定, 给 基金财产 或者 基金 份额持 有人造成损 害的, 应 当分别对 各自的 行为 依法承担相 应的赔偿 责任 , 另一方当 事人有权 利及义 务代表基金 向违约方 追偿 。 因 共同行 为给 基金财产或 者基金份 额持有人 造成损害 的, 本 协议当 事人 应当依法 承担连 带赔偿责 任 , 一 方承 担连带责任 后有权根 据另一方 过错程度 向另一方 追偿 。 (三) 当事人违 约, 给另一 方当事人 造成损失 的, 违 约方应就对 方 实际损 失进行赔 偿, 违 约方应赔偿 和补偿对 方由此发 生的包括 但不限于 律师 费、 公证费 、 交通 费在内的 所有成本 、 费 用和支出, 以及由此 遭受的实际 损失。 ( 四) 如由于本 协议一方 当事人 ( “违 约方” ) 违约, 给基金 财产 或者基金 份额持有 人造成 损失, 另一方当 事人 ( “守约 方” ) 赔偿了 基金 财产 或 者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 损失, 则守约 方有权 向违约方追 偿。 违约 方应当赔 偿守约 方由此发 生的包 括但不限于 律师费、 公证费 、 交通费 在内 的所有成本 、费用和 支出,以 及由此遭 受的所有 损失 。 ( 五) 一方 当事人违 约, 另 一方当事 人在职责 范围内 有义务及时 采取必要 的措施, 尽力防 止损失的扩 大, 否 则应对扩 大的损失 承担责任 。 守约 方因防止损 失扩大而 支出的合 理费用由 违 约方承担。 ( 六) 违约 行为虽已 发生, 但本协议 能够继续 履行的 , 在最大限 度地保护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的前提 下,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应当继 续履 行本协议。 (七)发生 下列情况 , 本协议 当事人可 以免责: 1 、不可抗力 ; 2 、基金管理人及基 金托管人按照 当时有效的法律 、 法规、规章或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作为 或不作为而 造成的损 失等; 3 、基金管理人由于 按照本基金 《 基金合同》 规定 的 投资原则投资或不投资 造成的直接损 失或潜在损 失等。 (八) 由于 基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人 不可控制 的因素 导致业务出 现差错,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虽 然已经采 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 施进行 检查, 但是未能 发现错误 的, 由此造 成基 金财产或投 资人损失 ,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免除 赔偿责任 。 但是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 应积极采取 必要的措 施消除 或 减轻 由此 造成的影 响。














38 十八 、争议 解决方式 本协议适 用 中华人民 共和国法 律并从其 解释 ( 为本协 议之目的, 在此不包 括香港 、 澳门特 别行政区和 台湾地区 法律) 。 双方当事人 同意, 因 本协议 而产生的 或与本协 议有关 的一切争议 , 双方当 事人应 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 解决的 , 任何一 方均有权 将争议提交 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 会 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 进行仲裁, 仲裁地 点为 北京市,仲裁 裁决是终 局的 , 对各方 当事人 均有 法律 约 束力,仲 裁费用由 败诉方承 担。 争议处理期 间,双方 当事人应 恪守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 续忠实、 勤勉 、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 同》 和本 协议规定 的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合 法权益。














39 十九、基金 托管协议的效力 基金管理人 在向中国 证监会申 请发售基 金份额时 提交 的基金托管 协议草案 , 应 经 基金管 理 人的 双方法 定代表人 或授权 代 理人 签字 或盖章并 加盖 公章 , 及 经基金 托管人的 法定代表 人或授 权代 理人签字 或盖章 并加盖 资 产托管业 务合同专 用章 , 协议当 事人双 方根据中 国证监会 的意见 修改托管协 议草案。 托管协议 以中国证 监会 注册 的文 本为正式文 本。 基金托管协 议自 《基 金合同》 成立之 日起成立 , 自 《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生效。 基金托 管协议的有 效期自其 生效之日 起至该基 金财产清 算结 果报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告之 日止。 基金托管协 议自生效 之日对托 管协议当 事人具有 同等 的法律约束 力。 基金托管协 议正本一式 六 份 , 除上报 中国证监 会和中 国银监会各 一份外 ,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分 别持有 二 份,每份 具有同等 的法律效 力。














40 二十、其他事项 除本协议有 明确定义 外, 本协议 的用语定 义适用本 基 金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本 协议未尽 事宜,当事 人依据 《 基金合同》 、有关法 律、法 规等 规定协商办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