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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大盘(270007)

广发大盘: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年2号)查看PDF公告







广 发 大盘成 长 混合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 招 募 说明书 【 更新】 [2013 年2 号]


























基金管 理人:广发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中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时间: 二〇一三年七月 【 重要 提示】 广发大 盘成 长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以下 简称 本基金 )于2007 年6 月4 日经中 国证 监会证 监基金字[2007]158号文核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07 年6月13日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 证监会 对本 基金 募 集的 核准, 并不 表明 其对本 基金的 价值 和收 益作出 实质性 判断 或保 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恪 尽职 守、诚 实信 用、谨 慎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运 用基 金财产 ,但 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招募说明书 (更新) 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3年6 月12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 日为2013 年3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7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3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17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49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 效 ................................................................................................................................. 50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与转换 ......................................................................................................... 50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62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 73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 75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 估值 ............................................................................................................................. 76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 分配 ............................................................................................................................. 81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 税收 ............................................................................................................................. 82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 84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 85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 90 第 十八部分


基金的终止 与清算 ......................................................................................................................... 92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 内容摘要 ..................................................................................................................... 94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 议的内容摘要 ........................................................................................................... 109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服务 ....................................................................................................... 126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 露事项 ....................................................................................................................... 127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 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9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 129 第 一部 分


绪言 《广发大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书” 或 “本招募说明书” )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运作管理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管理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 以及《广发大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广发大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基金” 或 “本基金” ) 是根据本 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 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核准。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 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 二部 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招募说明书 指 《 广 发 大 盘 成 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即 用 于 公 开 披 露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托 管 人 、 相 关服务机构、 基金的募集、 基金合同的生效、 基金 份额的交易、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的投资、 基金的业绩、 基金的财产、 基金资产的估值、 基金 收益与分配、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基金的信息披露、 风险揭示、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 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服务、 其他应披露事项、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 阅方式、 备查文件等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供基金投 资 者 选 择 并 决 定 是 否 提 出 基 金 认 购 或 申 购 申 请 的 要约邀请文件,及其定期的更新 本合同、基金合同 指《广发大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合同的任何修订 和补充 中国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仅 为 本 基 金 合 同 目 的 不 包 括 香 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行 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地方法规、 地方规章及规范 性文件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指 依 据 基 金 合 同 所 设 立 的 广 发 大 盘 成 长 混 合 型 证 券投资基金 发售公告 指 《广发大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业务规则 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指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或 其 他 经 国 务 院 授 权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代销机构 指 依 据 有 关 基 金 销 售 与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办 理 本 基 金 发售、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机 构 销 售 网 点 及 基 金 代 销 机 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与过户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清 算和交收业务, 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清算 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 指 广 发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其 委 托 的 其 他 符 合 条 件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 个人投资者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注 册 登 记 或 经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设立的机构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管理暂 行办法》 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的中国境外的机 构投资者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 理 人 聘 请 法 定 机 构 验 资 并 办 理 完 毕 基 金 合 同 备 案 手续后并经中国证监会确认之日 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 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T 日 指日常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认购 指 本 基 金 在 募 集 期 内 投 资 者 购 买 本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日常申购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 向基 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基金的日常申购 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日常赎回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 向基 金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基金的日常赎回 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巨额赎回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 净赎回申请= 赎 回 申 请 总 数 +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 申购申请总数-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超 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 赎回 基金账户 指 基 金 注 册 与 过 户 登 记 人 给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用 于 记 录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份 额 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 各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 者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交 易 所 引 起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变 动 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指 投 资 者 将 其 持 有 的 同 一 基 金 账 户 下 的 基 金 份 额 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基金转换 指 投 资 者 将 其 所 持 有 的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任 一 开 放 式 基 金 向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申 请 将 其 原 有 基 金 (转出基金) 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何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 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扣 款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者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股票红利、 债券利息、 票据投资收 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 息 和 本 基 金 应 收 的 申 购 基 金 款 以 及 其 他 投 资 所 形 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 值 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发 行 在 外 的 基 金份额总数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 产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体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纸 和 互联网网站 不可抗力 指 本 合同 当事 人无 法预见 、 无法 抗拒 、无 法避免 且 在 本 合同 由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管 理人 签署 之日后 发 生 的 ,使 本合 同当 事人无 法 全部 履行 或无 法部分 履行 本 合同 的任 何事 件,包 括 但不 限于 洪水 、地震 及 其 他 自然 灾害 、战 争、骚 乱 、火 灾、 政府 征用、 没 收 、 法律 法规 变化 、突发 停 电或 其他 突发 事件、 证 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第 三部 分


基 金管 理人 一 、概 况 1.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 号4004-56 室 3.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31-33 楼 4.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5.设立时间:2003 年8 月5 日 6.电话:020-83936666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95105828 7.联系人:段西军 8.注册资本:1.2 亿元人民币 9.股权 结构: 广发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以下 简称“广 发证券 ” ) 、 烽 火通信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 公司和广 州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 分别持有本基金管理人 48.33%、16.67 %、 16.67 %、10%和8.33 %的股权。 二 、主 要人员 情况 1.董事会成员 王志伟: 董事长, 男, 经济学硕士, 高级经济师。 兼任广东省第十届政协委 员, 广东省政府决策咨询顾问委员会企业家委员, 广东金融学会常务理事, 江西 财经大学客座教授。 历任广发证券董事长兼党委书记、 广东发展银行党组成员兼 副行长, 广东发展银行行长助理, 广东发展银行信托投资部总经理, 广东发展银 行人事教育部经理,广东省委办公厅政治处人事科科长等职务。 林传辉: 副董事长, 男 , 大学本科 学历, 现任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兼任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曾任广 发证券投资银行总部北京业务总部总经理、 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兼投资银行上 海业务总部副总经理、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 孙晓燕: 董事, 女, 硕 士, 现任广发证券副总裁、 财务总监兼财务部总经理。 曾任广东广发证券公司投资银行部经理、 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经理、 财 务部副总经理、 投资自营部副总经理、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副总经理。 戈俊: 董事, 男, 管理 学硕士, 高级经济师, 现任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副总裁 、 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 兼任武汉烽火国际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南京 烽火藤仓光通信有限公司、 武汉烽火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烽火藤仓光纤科技有限 公司、 江苏烽火诚城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征信有限公司、 西安北方光通信有限责 任公司、 武汉烽火普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武汉市烽视威科技有限公司、 武汉光 谷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成都大唐线缆有限公司等公司董事, 兼任武汉烽火网络有 限责任公司、 武汉烽火信息集成技术有限公司、 南京烽火星空通信发展有限公司、 藤仓烽火光电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大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监事。 曾任烽火 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总 经理助理、财务部总经理助理、财务部总经理。 翟美卿: 董事, 女, 工 商管理硕士, 现任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团有限 公司董事长, 香江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裁, 深圳市金海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 南方香江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兼任广 发证券监事,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全国妇联常委, 中国产业发展促进会 副会长, 广东省政协常委, 广东省工商联副主席, 广东省妇联副主席, 广东省女 企业家协会会长,深圳市政协常委,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主席。 许冬瑾: 董事, 女, 工 商管理硕士, 主管药师, 现任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 司 副董事长、副总经理。曾任广东省康美药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董茂云: 独立董事, 男, 法学博士, 教授, 博士生导师, 现任复旦大学教授。 曾任复旦大学法律系副主任,复旦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姚海鑫: 独立董事, 男 , 经济学博士、 教授、 博士生导师, 现任辽宁 大学发 展规划处处长。 曾任辽宁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副院长、 辽宁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MBA) 教育中心副主任、辽宁大学计财处处长、学科建设处处长。 罗海平: 独立董事, 男 , 经济学博士, 现任阳 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曾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荆州市分公司经理、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业务 处长、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湖北省国际部总经理、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汉口分公司总 经理 , 太平保险湖北分公司总经理, 太平保险公司总经理助理, 太平保险公司副 总经理兼纪委书记, 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副总裁 。 2.监事会成员 余利平: 监事会主席, 女, 经济学博士, 兼任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曾任广发证券成都营业部总经理、 广发证券基金部副总经理、 嘉实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董事长。 刘志军:监事,男,管理学硕士,现任广州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 兼任广州生产力促进中心副主任、 广州市科达实业发展公司总经理。 曾任 广州市 统计 局投资处处长、工业处处长、社会科技处处长。 刘文红: 监事, 女, 经 济学硕士, 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商及客服部 副总经理。曾任广发证券研究发展中心研究员。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林传辉: 总经理, 男, 大学本科学历, 兼任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长、 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曾任广发证券投资银行总部北京业务总部总 经理、 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兼投资银行上海业务总部副总经理、 投资银行部常 务副总经理。 肖雯: 副总经理, 女, 企业管理硕士, 高级经济师, 兼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电商及客服部总经理。 曾任珠海国际信 托投资公司助理总经理、 广发证券电 子商务部副总经理、广发证券经纪业务总部副总经理。 朱平: 副总经理, 男, 硕士, 经济师, 兼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量化投资 部总经理,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四届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兼职委员。 曾 任上海荣臣集团市场部经理、 广发证券投资银行部华南业务部副总经理、 基金科 汇基金经理、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研究负责人、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总经理助理。 易阳方: 副总经理, 男, 经济学硕士, 经济师。 兼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投资总监, 广发聚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 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曾任广发证券投资自营部副经理, 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 部总经理,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段西军: 督察长, 男, 博士。 曾在广东省佛山市财贸学校、 广发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工作。 4.基金经理 程琨,男,中国籍,金融学硕士,持有证券业执业资格证书,2006 年 3 月至2007 年6 月任第一上海证券有限公司研究员;2007 年6 月起先后任广发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2013 年 2 月 5 日起任广发 大盘成长混合 基金的基金经理。 冯永欢, 男, 中国籍 , 经济学硕 士, 持有证 券 业执业资 格证 书,2004 年 2 月 28 日至 2007 年 3 月 28 日先后任广发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发展部行业研究 员、 研究发展部总经理助理、 广发稳健增长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助理,2007 年3 月 29 日至 2010 年 12 月 30 日任广发稳健增长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2008 年 2 月 14 日起任广发策略优选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2012 年 6 月 12 日 起任广发消 费品精选股票基金的基金经理,2013 年 2 月 5 日起任广发大盘成长混合基金的 基金经理。 历任基金经理: 李琛, 任职时 间为2007 年 6 月13 日至2010 年12 月 30 日。 许雪梅,任职时间为 2010 年12 月31 日至 2013 年2 月4 日。 5. 本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如下:





主席: 公司总经理林传辉; 成员: 公司副 总经理朱平, 公司副总经理易阳方, 投资总监、 投资管理部总经理陈仕德, 研究发展部总经理许雪梅, 固定收益部总 经理张芊。 三 、基 金管理 人的 职责 1.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者委 托经国 务院证 券监督管 理机构 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 基金合 同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 分配方 案,及时 向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 金管理 人承 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 (1 )严 格遵守 《基金 法》及其 他相关 法律法 规的行为 ,并建 立健全 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 )根 据基金 合同的 规定,按 照招募 说明书 列明的投 资目标 、策略 及限制 进行基金资产的投资; 2.基金管理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基金资产不得用于下列 投资或者活动: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依 照法律 、行政 法规有关 规定, 由国务 院证券监 督管理 机构规 定禁止 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 )依 照有关 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定 ,本着谨 慎的原 则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 利用职 务之便 为自己、 代理人 、代表 人、受雇 人或任 何其他 第三人 谋取不当利益; (3 )不 泄漏在 任职期 间知悉的 有关证 券、基 金的商业 秘密、 尚未依 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 不协助、 接受委托 或以其他任何形 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 、基 金管理 人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内部控制大纲、 基本管理制度、 部门业 务规章等。 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对各项基 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 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部控制目标和原则、 内部控制组织体系、 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内部控制环境、 内部控制措施等。 基本管理制度 或是公司全体员工必须遵循的, 或是公司全体员工必须了解和掌握的。 部门业务 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工作要求、 业务流程等的具体说明。 根据基金 管理业务的特点, 公司设立顺序递进、 权责统一、 严密有效 的四道 内控防线: 1 .建立以各岗位目标 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 监控防线。各岗位均制 定明确 的岗位职责, 各业务均制定详尽的操作流程, 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声明已知悉 并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各自职责。 2 .建立相关部门、相 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的 第二道监控防线。公司 在相关 部门、 相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 后续部门及岗 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的责任。 3 .建立以监察稽核部 对各岗位、各部门、各 机构、各项业务全面实 施监督 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 监察稽 核部属于内核部门, 直接接受总经理的领导, 独 立于其他部门和业务活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监督。 4 .建立以合规审核委 员会及督察长为核心, 对公司所有经营管理行 为进行 监督的第四道监控防线。


第 四部 分


基 金托 管人 一 、基 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赵会军 二 、主 要人员 情况





截至 2013 年 3 月 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163 人,平均年龄 30 岁, 95% 以上员工拥 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 高级技术职称。





三 、基 金托管 业务经 营情 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 内首家提供 托管服务以来, 秉承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的宗旨, 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 和内部控制体系、 规范的管理模式、 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 严格履 行资产托管人职责, 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 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 业客户提供安 全、 高效、 专业的托管服务, 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 建立了国内托管银 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 社会保障基金、安心账户资金、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产、QDII 资 产、股权投 资基金、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商业银行信 贷资产证券化、 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类 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 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 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 可 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 2013 年 3 月,中国工商 银行共 托管 证券投资基金 305 只,其中封闭式 10 只,开放式 295 只。自 2003 年以来,本 行连续十年获得香港 《亚洲货币》 、 英国 《全 球托管人》 、 香港 《财 资》 、 美国 《环球金融》 、 内地 《 证券时报》 、 《上海证 券报》 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37 项最佳托管银行 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 优良的服务品质 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 基 金托管 人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 在资产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 这些成绩的取得, 是与资产托管部 “一手抓业务拓 展, 一手抓 内控建设” 的做法是分不开的。 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 风险管理工作, 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 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 精心培育内控文化, 完善风险控制机制, 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 工作来做。 继2005、2007 、2009、2010、2011 年五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 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SAS70 (审计标准第70号) 审阅后,2012 年中国 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第六次通过ISAE3402 (原SAS70 ) 审阅获得无保 留意见的控 制及有效性报告, 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 内 部控制方面的 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 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 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 审阅 已经成为 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强化和建立守法 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 管理科学化、 监 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 维护持 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 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 察部门 (内控合规部、 内部审计局) 、 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 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 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 对各业务 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 监督。 资产托管 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 的内部风险控制处, 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 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 法律规章, 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 合法性原则。 内控 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 和监督制约; 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 覆盖所有的 部门、岗位和人员。 (3 )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 照 “内控优先” 的原则, 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 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 章制度。 (4 )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 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 )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 修 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 )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 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 适当分离; 内控制度的检查、 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 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 )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 确的岗位职责、 科学的业务流程、 详细的操作手册、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 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 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 )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 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 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 以检查 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 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 ) 人事控制。 资产 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 建立 “自控防线 ” 、 “互 控防线” 、 “监控防线 ” 三道控制防线, 健全 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 树立 “以人 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 并通过进行定期、 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 签订承诺书, 使员工树立风险防 范与控制理念 。 (4 )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 营销活动、 处理各项事务, 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 达到资源利用和效 益最大化目的。 (5 )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 风险管理,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 监控, 指导业务部门进行 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 )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 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 )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 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 于数据、 应用、 操作、 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 并组织员工定期演 练。 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 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 从最初的按照预订 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 “随机演练” 。 从演练 结果看, 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 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法律规章, 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 确保资 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 )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 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 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 只有这样, 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 有效。 资产 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 每 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 横向多部门制 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 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 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 经过多 年努力, 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包括: 岗位职责、 业 务 操作流程、 稽核监察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等, 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 渗透各项 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 ) 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 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 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 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 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 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 随 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 新问题、 新情况不断出现, 资产托管 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 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 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 、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管 理人 运作基 金进 行监督 的方 法和程 序 根据《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基 金托管 人与基 金管理人 签署的 《 广发 聚瑞股 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 对象、 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 基金资产的核算、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 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费用的支付、 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 划付、 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的融资条件等行为的合法性、 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其中对基金的投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开始。 基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 理人违反 《基金 法》 、 《 基金合同 》 、 托管 协议 或有关 基金法 规规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 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 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过失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第 五部 分


相 关服 务机构 一 、基 金份额 发售 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公司通过在广 州、 北京、 上海设立的分公司、 深圳理财中心、 杭州 理财中 心及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为投资者办理本基金的开户、认购、申购、赎回、 基金转换等业务。 (1 )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3号东裙楼4楼 直销中心电话:020-89899073





020-89899042 传真:020-89899069


020-89899070 (2 )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心D 座11层 电话:010-68083368 传真:010-68083078 (3 )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2908室 电话:021-68885310 传真:021-68885200 (4 )深圳理财中心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178号华融大厦24楼05室 电话:0755-82701982 传真:0755-82572169 (5 )杭州理财中心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华星路2-2号 电话:0571-81903158 传真:0571-81903158 (6 )网上交易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 认购等业务, 具体 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网址:www.gffunds.com.cn 本公司网址: www.gffunds.com.cn 客服电话:95105828 (免长途费)或020-83936999 客服传真:020-34281105 (7 )投 资人也 可通过 本公司客 户服务 电话进 行本基金 发售相 关事宜 的查询 和投诉等。 2.代销机构 (1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联系人:赵会军 电话:010-66107900 传真:010-66107914 客服电话:95588 公司网站:www.icbc.com.cn (2 )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 :广东 省广州 天河北路 大都会 广场5 、18、19 、36、38 、39 、41、 42 、43、44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7985 客服电话: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公司网站:www.gf.com.cn (3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服电话:95533 公司网站:www.ccb.com (4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客服电话:95599 公司网站:www.abchina.com (5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客服电话:95566 传真:010-66594946 公司网站:www.boc.cn (6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联系人:曹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服电话:95559 公司网站:www.bankcomm.com (7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客服电话:95555 公司网站:www.cmbchina.com (8 )名称: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号 法定代表人:董建岳 联系人:詹全鑫、张大奕 电话:020-38322222 、0571-96000888 传真:020-87311780 客服电话:400-830-8003 公司网站:www.cgbchina.com.cn (9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联系人:倪苏云、虞谷云 客服电话:95528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10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江宁路168号兴业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联系人:刘玲 电话:021-52629999 客服电话:95561 ,或拨打当地咨询电话 公司网站:www.cib.com.cn (11 )名称: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宁黎明 联系人:张萍 电话:021-68475888


传真:021-68476111 客服电话:021-962888 公司网站:www.bankofshanghai.com (12 )名称: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肖遂宁 联系人:张青 联系电话:0755-82088888 传真电话:0755-82080714 客服电话:95501 公司网站:www.sdb.com.cn (13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联系人:董云巍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客服电话:95568 公司网站:www.cmbc.com.cn (14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6号光大大厦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联系人:薛军丽 电话:010-68098777 客服电话:95595 (全国) 公司网站:www.cebbank.com (15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孔丹 联系人:丰靖 电话:010-65550828 客服电话:95558 公司网站:bank.ecitic.com (16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1099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1099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联系人:蔡宇洲 电话:0755-22197874


25879591 传真:0755-22197701 客服电话:40066-99999 公司网站:http://bank.pingan.com (17 )名称: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联系人:谢小华 电话:010-66223587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公司网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18 )名称: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 联系人:郑鹏 联系电话:010-85238667 传真:010-85238680 客服电话:95577 公司网站:www.hxb.com.cn (19 )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胡技勋 联系方式: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客服电话:96528 ,上海、北京地区962528 公司网站:www.nbcb.com.cn (20 )名称: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68 号 法定代表人:郭少泉 联系人:滕克 联系电话:0532-85709787 传真:0532-85709799 客服电话: (青岛)96588, (全国)400-66-96588 公司网站:www.qdccb.com (21 )名称: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288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288 号 法定代表人:张达洋 联系人:毛真海 联系电话:0571-87659546 传真:0571-87659188 客服电话:95527 公司网站:www.czbank.com (22 )名称: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安庆路79号天徽大厦A 座 法定代表人:王晓昕 联系人:叶卓伟 电话:0551-2667635 传真:0551-2667684 客服电话:4008896588( 安徽省外) 、96588( 安 徽省内) 公司网站:www.hsbank.com.cn (23 )名称: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201-205号 法定代表人:刘宝凤 联系人:王宏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569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811 公司网站:www.cbhb.com.cn (24 )名称: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运河东一路193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运河东一路193号 法定代表人:廖玉林 联系人:巫渝峰 电话:0769-22100193 传真:0769-22117730 客服电话:0769-96228 公司网站:www.dongguanbank.cn (25 )名称: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160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 大街160号 法定代表人:郭志文 联系人:王超 电话:0451-86779007 传真:0451-86779218 客服电话:95537 公司网站:www.hrbb.com.cn (26 )名称: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号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联系人:何茂才 电话:0769-22866255 传真:0769-22866282 客服电话:961122 公司网站:www.drcbank.com (27 )名称: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义乌市江滨路义乌乐园东侧 办公地址:浙江省义乌市江滨路义乌乐园东侧 法定代表人:金子军 联系人:董晓岚 邵利兵 电话:0571-87117617


0571-87117616 传真:0571-87117616 (28 )名称: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九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9号金融街中心B 座 法定代表人:乔瑞 联系人:王薇娜 联系电话:010-63229475 传真:010-63229763 客服电话:96198 ;400-88-96198;400-66-96198 公司网站:www.bjrcb.com (29 )名称: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北195号 法定代表人:姚建军 客服电话:400-83-96699 (全国) ,020-96699 (广州) 联系人:张扬眉 电话:020-37598442 传真:020-37590726 公司网站:www.gzcb.com.cn (30 )名称: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淮海路50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山路288号3楼个人业务部 法人代表:林复 联络人:翁俊 联系电话:025-86775337 客服电话:96400 ,40088-96400 网址:www.njcb.com.cn (31 )名称: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28号 办公地址: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28号 法定代表人:乔志强 联系人: 王栋 电话:0311-88627522 传真:0311-88627027 客服电话:400-612-9999 网址:www.hebbank.com (32 )名称: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中山南路1777号 办公地址:苏州市 吴江区中山南路1777号 法人代表:陆玉根 联络人:王健 联系电话:0512-63969841 客服电话:4008696068 、0512-96068 传真:0512-63969962 网址:www.wjrcb.com (33 )名称: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德和居委会拥翠路2号


办公地址:广东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德和居委会拥翠路2号


法定代表人:吴海恒


联系人:何浩华 电话:0757-22388928 传真:0757-22388235 客服电话:0757-22223388 网址:www.sdebank.com (34 )名称: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88号天安国际大厦49楼


办公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88号天安国际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陈占维


联系人:李鹏 电话:0411-82308602 传真:0411-82311420 客服电话:4006640099 公司网址:www.bankofdl.com (35 )名称: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中路668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中路668号 法人代表:王国琛 联系人:续志刚 联系电话:0519-89995001 客服电话:0519-96005 传真:0519-89995001 网址:www.jnbank.cc (36 )名称: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6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6号 法人代表:李镇西 联络人:刘芳 联系电话:0472-5189051 客服电话:内蒙古地区:0472-96016 北京地区:010-96016 宁波地区:0574-967210 深圳地区:0755-967210 成都地区:028-65558555 传真:0472-5189057 网址: www.bsb.com.cn (37 )名称: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 杭州市庆春路46号 办公地址:中国. 杭州市庆春路46号 法人代表:吴太普 联系人:严峻 联系电话:0571-85108195 客服电话:4008888508 传真:0571-85106576 网址:www.hzbank.com.cn (38 )名称: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22号 公司网站:www.zzbank.cn 客户咨询电话:967585 (39 )名称: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至10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公司网站:www.hfzq.com.cn 客服电话:96326 (福建省外请先拨0591) (40 )名称: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99号标力大厦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谢高得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客户服务热 线:95562 公司网站:www.xyzq.com.cn (41 )名称: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储晓明 联系人:曹晔 电话:021-33388215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 或4008895523 电话委托电话:021-962505 公司网站:www.sywg.com (42 )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联系人:吴倩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服电话:400-8888-666 公司网站:www.gtja.com (43 )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田薇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客服电话:4008-888-888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44 )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电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45 )名称: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 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 座4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林爽 电话:010-66045608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传真:010-66045521 天相投顾网 址:www.txsec.com 天相基金网网址:www.jjm.com.cn (46 )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六楼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齐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话:95536 公司网站:www.guosen.com.cn (47 )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 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 :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客服电话:95565 、4008888111 公司网站:www.newone.com.cn (48 )名称: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25-83290834 传真:025-51863323 联系人:万鸣 客服电话:95597 公司网站:www.htsc.com.cn (49 )名称: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法定代表人:许刚 联系人:李丹 电话:021-20328216 传真:021-50372474 客服电话:4006208888 公司网站:www.bocichina.com (50 )名称: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刘阳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5567 客户服务热线:0755-33680000;400-6666-888 公司网站:www.cgws.com (51 )名称:东北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 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联系人:安岩岩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6000686;0431-85096733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431-85096795 公司网站:www.nesc.cn (52 )名称: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人:吴宇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客服电话:95503 公司网站:www.dfzq.com.cn (53 )名称: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联系人:郑舒丽 电话:0755-22626319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2400862 全国免费业务咨询电话:95511 —8 公司网站:www.pingan.com (54 )名称: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 号写字楼101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号 法定代表人:杜庆平 联系人:王兆权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话:400-6515-988 公司网站:www.bhzq.com (55 )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户服务热线:9555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站:www.htsec.com (56 )名称: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苏 州工业园区翠园路181号商旅大厦18-21层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联系人:方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公司网站:www.dwzq.com.cn (57 )名称: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36号证券大厦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17楼 法定代表人:陆涛 联系人:马贤清 电话:0755-83025022 传真:0755-83025625 客服电话:4008-888-228 公司网站:www.jyzq.cn (58 )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联系人:刘晨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电话:4008888788 ,10108998,95525 公司网站:www.ebscn.com (59 )名称: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客服电话:95531 ;4008888588 联系人:梁旭 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0519-88157761 公司网站:www.longone.com.cnn (60 )名称: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北京西路88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南昌市北京西路88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曾小普 联系人:陈明 电话:0791-86281305 传真:0791-86282293 客服电话: 4008-222-111 公司网站:www.gsstock.com (61 )名称: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 府西街69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客服电话:400-666-1618 公司网站:www.i618.com.cn (62 )名称: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黄兴中路63号中山国际大厦12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 号标志商务中心11 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联系人:钟康莺 电话:021-68634518 传真:021-68865680 开放式基金客服电话:400-888-1551 公司网站:www.xcsc.com (63 )名称: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无锡市县前东街168号 办公地址:无锡市滨湖区太湖新城金融一街8号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联系人:沈刚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客服电话: 95570 公司网站:www.glsc.com.cn (64 )名称: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13号 公司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46号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联系人:牛孟宇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客服电话:95563 公司网站:www.ghzq.com.cn (65 )名称: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19 、20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19 、20楼 法定代表人:刘东 联系人:林洁茹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客服电话:020-961303 公司网站:www.gzs.com.cn (66 )名称: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12号中民时代广场B 座25层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 崔国良 电话:0755-25832852 传真:0755-25831718 客服电话:4008881888 公司网站:www.fcsc.cn (67 )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陈忠 电话:010-60833722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电话:95558 公司网站:www.citics.com (68 )名称:德邦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号南半幢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500号城建大厦26 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联系人:罗芳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客服电话:400-8888-128 公司网站:www.tebon.com.cn (69 )名称: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联系人:陈琳琳 联系电话:0551-2246273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安徽地区:9557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551-2272100 公司网站:www.gyzq.com.cn (70 )名称: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357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阜南路166号润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络人:甘霖 电话:0551-5161666 传真:0551-5161600 客服电话:96518 (安徽) ,4008096518(全国) 公司网站:www.hazq.com (71 )名称: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29号澳柯玛大厦15层(1507-1510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 场20层(266061 )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服电话:0532-96577 公司网站:www.zxwt.com.cn (72 )名称: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588 号恒鑫大厦主楼19、20 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588 号恒鑫大厦主楼19、20 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联系人:王霈霈 电话:0571-86078823 客服电话:95548 (73 )名称: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解放路111 号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联系人:徐轶青 电话:0571-87822359 传真:0571-87818329 客服电话:96336 (浙江) ,40086-96336(全国) 公司网站:www.ctsec.com (74 )名称: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 法定代表人:石保上 联系人:程月艳、耿铭 电话:0371-65585670 传真:0371-65585665 客服电话:0371-967218或4008139666 公司网站:www.ccnew.com (75 )名称: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话:400-818-8118 公司网站:www.guodu.com (76 )名称: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 号高德置地广场F 栋18、19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 区珠江东路11 号高德置地广场F 栋18、19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33 开放式基金接收传真:020-22373718-1013 联系人:罗创斌 联系电话:020-37865070 公司网站:www.wlzq.com.cn (77 )名称: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40-42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40-42楼 法定代表人:卢长才 联系人:袁媛 电话:0755-83199511 传真:0755-83199545 客服电话:0755-83199511 公司网站:www.csco.com.cn (78 )名称: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楼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楼 法定代表人:周晖 联系人:郭磊 电话:0731-84403319 公司网站:www.cfzq.com (79 )名称: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08号中国凤凰大厦1栋9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统一客服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站:www.essence.com.cn (80 )名称: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国际金融大厦A 座41楼 法定代表人:杜航 联系人:戴蕾 电话:0791-867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公司网站:www.avicsec.com (81 )名称: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服电话:955679 或4008888999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网站:www.95579.com (82 )名称: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层、15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层、15层 法定代表人:刘弘 联系人:牟冲 电话:010-58328112 传真:010-58328748 客服电话:400-887-8827 公司网站:www.ubssecurities.com (83 )名称: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111 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111 号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联系人:常向东 孙伟 电话:0471-4913998 传真:0471-4930707 客服电话:0471-4961259 公司网站:www.cnht.com.cn (84 )名称: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233号宏源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9号 法定代表 人:冯戎 联系人:李巍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客服电话:4008-000-562 公司网站:www.hysec.com (85 )名称: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 栋第18层-21 层及第04 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 栋第04、18 层至21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联系人:刘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600-8008 公司网站:www.china-invs.cn (86 )名称: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86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服电话:95538 公司网站:www.qlzq.com.cn (87 )名称: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联系人:彭博 电话:0731-85832343 传真:0731-85832214 客服电话:95571 公司网站:www.foundersc.com (88 )名称: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张宇宏 电话:0451-82336863 传真:0451-82287211 客服电话:4006662288 公司网站:www.jhzq.com.cn (89 )名称: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166号未来资产大厦27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166号未来资产大厦27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宋歌 电话:021-50122086 传真:021-50122200 客服电话:4008209898 公司网站:www.cnhbstock.com (90 )名称: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赵文安 联系人:王睿 电话:0755-83007069 传真:0755-83007167 客服电话:4008-698-698 公司网站:www.ydsc.com.cn (91 )名称: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A 座6-9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A 座6-9层 法定代表人:赵大建 联系人:李微 联系电话:010-59355941 客服电话:40088-95618 公司网站:www.e5618.com (92 )名称: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308号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财富大厦 法定代 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李昕田 电话:0931-4890100 传真:0931-4890118 客服电话:400-6898888 公司网站:www.hlzqgs.com (93 )名称: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联系人:唐静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站:www.cindasc.com (94 )名称:厦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厦门市莲前西路2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办公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2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法定代表人:傅毅辉 联系人:赵钦 电话:0592-5161642 传真:0592-5161640 客服电话:0592-5163588 公司网站:www.xmzq.cn (95 )名称: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大钟亭8号 法定代表人:张华东 联系人:徐翔 电话:025-83367888-4201 传真:022-83320066 客户服务热线:4008285888 公司网站:www.njzq.com.cn (96 )名称: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A 座三层、五层 法定代表人:宋德清 联系人:陶颖


电话:010-58568040 传真:010-58568062 客服电话:010-58568118 公司网站:www.hrsec.com.cn (97 )名称: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杭大路1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A 区6-7层 法定代表人:吴承 联系人:谢项辉 电话:0571-87901053 传真:0571-87901913 客服 电话:0571-967777 公司网站:www.stocke.com.cn (98 )名称: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联系人:张煜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客服电话:4008-096-096 公司网站:www.swsc.com.cn (99 )名称:财达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自强路35号 办公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35号庄家金融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翟 建强 联系人:刘亚静 电话:0311 -66006393 传真:0311-66006249 客服电话:400-612-8888 公司网站:www.s10000.com (100 )名称: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155号附1号红塔大厦9楼 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155号附1号红塔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况雨林 客服电话:0871-3577930 传真:0871-3578827 公司网站:www.hongtastock.com (101 )名称: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 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一宏 电话:028-86690070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话:4006600109 公司网站:www.gjzq.com.cn (102 )名称:中天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23甲 办公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23甲 法定代表人:马功勋 联系人:袁劲松 联系电话为:024-86268007 传真为:024-86268016 客服电话:400-6180-315 公司网站:www.stockren.com (103 )名称:联讯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惠州市下埔路14号 法定代表人:徐刚 客服电话:400-8888-929 联系人:丁宁 电话:010-64408820 传真:010-64408252 公司网站:www.lxzq.com.cn (104 )名称: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院1号楼15层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院1号楼15层1501 法人代表:刘汝军 联络人:孙恺 联系电话:010-83561149 客服电话:400-698-9898 传真:010-83561094 网址:www.xsdzq.cn (105 )名称: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18号 办公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孔佑杰 联系人:陈韦杉 联系电话:010-88086830-730


010-88086830-737 传真:010-66412537 客服电话:010-88086830


公司网址:www.rxzq.com.cn (106 )名称: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关东园路2号高科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唐家墩路32 号国资大厦B 座 法人代表:余磊 联系人:翟璟 联系电话:027-87618882 客服电话 028-86712334 传真:027-87618863 公司网址: www.tfzq.com (107 )名称: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金源中心30楼 法人代表:张运勇 联系人:乔芳 联系电话:0769-22100155 客服电话:0769-961130 传真:0769-22119426 公司网址:www.dgzq.com.cn (108 )名称: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号裕景国际B 座16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沈雯斌 电话:021-58788678-8201 传真:021—58787698 客服电话:400-089-1289 公司网站: www.erichfund.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 选 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 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 、注册 登记 机构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3号4004-56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31-33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联系人:李尔华 电话:020-89899170 传真:020-89899175 三 、律 师事务 所和 经办律 师 名称: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体育西路189号城建大厦9楼 负责人:程秉 电话:020-38799345 传真 :020-38799335 经办律师:程秉、章小炎 联系人:程秉 四 、会 计师事 务所 和经办 注册 会计师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外滩中心30楼 法人代表:卢伯卿 联系人:黄晓霞 电话:021-61418888 传真:021-63350003 经办注册会计师:黄晓霞、余志亮 第 六部 分


基 金的 募集 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 办法》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募 集本基金 ,并于2007 年6月4 日 经中 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7] 158 号文核准募集, 实际募集期间为2007年6月11日。 一 、基 金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混合型基金。 二 、基 金存续 期限 不定期。 三 、募 集方式 、募 集期限 本基金的 募集方 式为代 销与直销 。募集 期限自 基金份额 发售之 日起不 超过3 个月。 四 、募 集对象 本基金募集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允许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个 人 投 资 者 与 机 构 投 资 者(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除 外) 及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 五 、募 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销售网点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 向社会公开募集。


第 七部 分


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一、 基 金合同 生效 时间 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 2007 年6 月13 日生效, 自该日起, 本基金管理 人正式 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 、基 金存续 期内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数量 和资金 额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 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第 八部 分


基 金份 额的申 购、 赎回与 转换 一 、申 购与赎 回的 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 网上交易系统及本基金管 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按销 售机构约定的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 者减少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二 、申 购与赎 回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 2007 年 6 月 13 日 正式生效,于 2007 年 8 月 17 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 赎回、 转换等业务, 并自 2007 年8 月20 日起暂停接受本 基金的申购、转换转入、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自 2007 年 9 月 7 日起开通 本基金单笔 5 万元(含 )以下的基金定投业务。本基金自 2010 年 10 月 28 日起 重新开放日常申购、转换转入及单笔 5 万元以上基金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在招 募说明书中载明或 另行公告。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 基金管理 人可对申购、 赎回时间进行调整, 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体公告。 三 、申 购与赎 回的 限制 1. 通过代销机构 每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含申购费)为1,000 元人 民币;投资者追加申购时最低申购限额及投资金额级差详见各销售机构网点公告。 2.直销机构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50,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 ; 已在直销机构有认购记录的投资者不受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3.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 各代销机 构的最 低赎 回 份额和最 低持有 份额以 各代销 机构的规定准。 4.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市场情况 ,在法 律法规 允许的情 况下, 调整上 述对申 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 2 个工作日至 少在一家指定报刊及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 、申 购与赎 回的 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 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基金运作 的实际 情况并 在不影响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实质 利益的前 提下调 整上述 原则。基 金管理 人必须 在新规则 开始实 施前2 个工作日在 至少一家指定报刊及网站公告。 五 、申 购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购、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份额发售机构规定的手续, 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 间向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提出申购、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基金份额发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 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 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基金发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 发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该申请。 申请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 结果为准。 2.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与通知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 正常情况下, 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 T+1 日内 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或以基金份额发售机构规定的其它方式查询申购、 赎回的成交情 况。 3.申购和赎回款项支付的方式与时间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 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 《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六 、申 购费率 与赎 回费率 1.申购费率 (1) 投资者可选择在申购本基金或赎回本基金时交纳申购费用。 投资 者选择在申购时交纳的称为前端申购费用, 投资者选择在赎回时 交纳的称为后端申购费用。 (2) 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时,按申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投 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 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费率 M〈100 万元 1.5% 100 万元≤M〈500 万元 0.9% 500 万元≤M〈1000 万元 0.3% M≥1000 万元 每笔1000 元 (3) 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时,申购费率按持有时间递减. 具 体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N)





费率 N<1 年 1.8% 1 年≤N<2 年 1.5% 2 年≤N<3 年 1.2% 3 年≤N<4 年 0.9% 4 年≤N<5 年 0.5% N≥5 年 0 (4)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可用于市场推广、销售、注册 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资产。 (5) 基金管理人对部分基金持有人费用的减免不构成对其他投资者 的同等义务。 2.赎回费率 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 应交纳赎回费。 赎回 费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 扣 除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部 分, 赎 回 费 的 其 他 部 分 用 于 支 付 注 册 登 记 费 和 必 要 的 手 续 费。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年份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3.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 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最新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在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中列示。 费率如发生变更,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 2 日前在至少一家 指定报刊及网站 公告。 七 、申 购份额 与赎 回金额 的计 算方式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如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则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前端申购费用=申购金额/(1+前端申购费率)×前端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 前端申购费用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假设对应费率为 1.5% ,申购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10,000/ (1+1.5%)×1.5%=147.78 元 净申购金额=10,000-147.78=9,852.22 元 申购份额=9,852.22/1.0500=9,383.07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其对应费率为 1.5%,假设申购 赎回期限(N) 赎回费率 N<1 年 0.5% 1 年≤N<2 年 0.3% N≥2 年 0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其可得到9,383.07 份基金份额。 如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则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数=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 : 某 投 资 者 投 资 10,000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 假 设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050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1.0500=9,523.81 份 即: 投资者投资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假设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 元,则其可得到 9,523.81 份基金份额。但其在赎回时需根据其持有时间按对应 的后端申购费率交纳后端申购费用。 2.基金赎回支付金额的计算 如果投资者在认购或申购时选择交纳前端认购或申购费用, 则赎回金额的计 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 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 ,持有时间为一年两个月,对 应的赎回费率为0.3% ,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0 元, 则其可得到的 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 ×1.0500=10,500 元 赎回费用=10,500 ×0.3%=31.50 元 赎回金额=10,500-31.50=10,468.50 元 即 : 投 资 者 赎 回 本 基 金 1 万 份 基 金 份 额 , 假 设 赎 回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1.0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468.5 元。 如果投资者在认购时选择交纳后端认购费用,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认购费用= 赎回份额 ×认购日基金份额净值× 对应的后端认购费率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赎回总 额- 后 端认购费用- 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 ,持有时间为一年两个月,对应的后端认购费率为 1.5%,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3%,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是1.0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 ×1.0500=10500 元 后端认购费用=10,000 ×1.0000×1.5%=150 元 赎回费用=10,500 ×0.3%=31.50 元 赎回净额=10,500-150-31.50=10,318.50 元 即 : 投 资 者 赎 回 本 基 金 1 万 份 基 金 份 额 , 假 设 赎 回 当 日 基 金 份 额净值是 1.0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318.50 元。 如果投资者在申购时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申购费用= 赎回份额 ×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 对应的后端申购费率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后端申购费用-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 ,持有时间为一年两个月,对 应的后端申购费率为 1.5%,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3%,假设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 为1.0200 元,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0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 ×1.0500=10,500 元 后端申购费用=10,000 ×1.0200×1.5%=153 元 赎回费用=10,500 ×0.3%=31.50 元 赎回净额=10,500-153-31.50 =10,315.50 元 即 : 投 资 者 赎 回 本 基 金 1 万 份 基 金 份 额 , 假 设 赎 回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1.0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315.50 元。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 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 值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在小数点后四位,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 申购份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 用后,以 当日 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 准计 算,计算 结果保留 到小 数点后二 位, 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5.赎回 金额的 处 理方式: 赎回金 额为按 实际确认 的有效 赎回份 额以当日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并 扣 除 相 应 的 费 用,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二 位, 第三位四 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八 、申 购与赎 回的 注册登 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 注册登记人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 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 注册登记人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 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 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 一家指定报刊及网站公告。 九 、拒 绝或暂 停申 购的情 形及 处理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 券交易 场所在 交易时间 非正常 停市, 导致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无法计 算; (3 )基 金资产 规模过 大,使基 金管理 人无法 找到合适 的投资 品种, 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5 )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 (4)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 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刊登 暂停申购公告。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 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 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 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经批准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至 少一家指定媒体 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十 、暂 停赎回 或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的 情形 及处理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 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 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证 券交易 场所依 法决定临 时停市 ,导致 基 金管理 人无法 计算当 日基金 资产净值; (3 )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 2 个或 2 个以上开放 日巨额赎 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备案。 已 接受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 可延期支付 部分赎回款项, 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 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 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 出现上 述第 (3)款的 情形时 ,对已 接受的赎 回申请 可延期 支付赎 回款项,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家指定的媒体 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 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依照 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 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上公告。 十 一、 巨额赎 回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 请 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 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 )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者 的全部 赎回申 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 分顺延 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 为支付 投资者的 赎回申 请有困 难或认 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 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 对 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 以办理。 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 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 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 投资 者未能赎回部分, 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 外, 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 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 依照上述规定 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 )巨 额赎回 的公告 :当发生 巨额赎 回并顺 延赎回时 ,基金 管理人 应通过 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 在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 停接受赎 回申请 ;已经 接受的赎 回申请 可以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 ,但不 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 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公告。 十 二、 重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 基金管理人应 于 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 体 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公 告 并 公 布 最 近 一 个 开 放 日 的 基金份额净值 。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 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 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赎回公告, 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 一个工作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 暂停期间, 基 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 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 十 三、 基金转 换 基金转换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某 一基金 (包括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转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包括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1.转换的原则 (1 )基 金转换 只能在 同一销售 机构进 行。转 换的两只 基金必 须都是 该销售 机构销售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处注册的基金。 (2 )投 资者采 用“份 额转换” 的原则 提交申 请。在发 生基金 转换时 ,转出 基金必须为允许赎回状态,转入基金必须为允许申购状态。 (3 )基 金转换 的计算 采用“未 知价” 原则, 即基金转 换价格 以受理 申请当 日收市后计算的转出以及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4 )已冻结份额不得申请进行基金转换。 (5 )转 换业务 遵循“ 先进先出 ”的业 务规则 ,先确认 的认购 或者申 购的基 金份额在转换时先转换。 如果转换申请当日, 同时有赎回申请的情况下, 则遵循 先转换后赎回的处理原则。 (6 )基 金转换 采用“ 前端转前 端、后 端转后 端”的模 式,不 能将前 端收费 基金份额转换为后端收费基金份额, 或将后端收费基金份额转换为前端收费基金 份额。 (7 )当 投资者 在广发 货币市场 基金月 结前将 持有的广 发货币 市场基 金全部 转出到本公司旗下其它基金时, 本公司将根据基金转换日提前为转出的广发货币 市场基金份额结算收益并转成基金份额 一起转出。 2.转换的数额约定 投资人在向销售机构申请基金转换时, 每次转换申请不得低于 100 份基金份 额,转出基金的剩余份额不低于 100 份。 3.转换费率 各只基金之间的转换费率以基金管理人的相关公告为准。 4.转换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在 T 日办理的基金转换申请, 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 T+1 日内为投 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 T+2 日 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基金份 额销售机构或以基金份额销售机构规定的其它方式查询成交情况。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5.基金转换与巨额赎回 当发生巨额赎回时, 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 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 并且对于基金转出和基金赎 回,将采取相同的比例确认;但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部分转出申请的情况下, 对未确认的转换申请将不顺延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 6.拒绝或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除 非出现 如下情 形,基金 管理人 不得拒 绝或暂停 接受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基金转换申请: a.不可抗力; b.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c.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转换; d.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转换申请的; e.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转换申请被拒绝,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原基金 份额不变。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2 )暂 停基金 转换, 基金管理 人应立 即在至 少一种中 国证监 会指定 的信息 披露媒体上公告。 (3 )暂 停期结 束,基 金重新开 放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公告最 新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天,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指定信 息披露 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基金转换的公告, 并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 暂停 的时间 超 过 1 天但 少于 两周, 暂停结束 ,重 新开放 基 金转换 时,基金 管理人 应提 前 1 个工 作日在 至少 一种指定 信息披 露媒体 刊登基金 重新 开放基金转换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 暂停期间, 基 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 登暂停公告一次; 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 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 进行调整 。暂停 结束, 重新开放 基金转 换时, 基金管理 人应提 前 3 个工作日在 至少一种指定信息 披露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基金转换的公告, 并在重新 开放基金转换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其它未尽事宜以本基金管理人及各代销机构的相关业务公告为准。 十 四、 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 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 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十 五、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 《广发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的有关规 定、 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以及相关业务公告。 十 六、 基金的 非交 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 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 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 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 捐赠、 司法强 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 的其他情 况下的 非交易 过户。其 中, “ 继承” 指基金份 额持有 人死亡 ,其持有的 基金份额 由其合 法的继 承人继承 ; “捐 赠”指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合 法持有的基 金份额捐 赠给福 利性质 的基金会 或社会 团体的 情形; “ 司法执 行”是 指司法机构 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 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的条件。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 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 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 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 七、 基金的 冻结 与解冻 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 额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 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第 九部 分


基 金的 投资 一 、投 资目标 依托中国快速发展的宏观经济和高速成长的资本市场, 通过投资于成长性较 好的大市值公司股票,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 、投 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 票、 债券、 权证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若法 律法规或 监管机 构以后 允许基金 投资的 其他品 种,基金 管理人 在履行 适当程序 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 、投 资理念 成长决定价值。 本基金管理人相信, 公司的成长性在很大程 度上决定了其股票的价值。 我国 多数大市值公司都处于稳定增长或快速增长的阶段, 他们将伴随我国经济的快速 发展而获得较高的发展速度,为投资者带来丰厚的回报。 四 、投 资策略 (一)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范围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理念和投资方针决定: 股 票资产的配置比例为 30%-95% ,债券资产的 配置比例为 0-70% ,现 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如果有关法律法规许可, 本基金资产配置比例可作相应调整, 股票资产投资 比例可达到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最高上限及最低下限。 在既定的经济变量下 ,投资组合的期望收益和方差为: 1 1 1 2 1 1 2 2 2 2 2 2 / 1 / 2 / ( | ) ( | ) ( | ) (1 ) t t t t t t R I S I B I E R I w E S I w E B I w w C ww ? ? ? ? ? ? ? ? ? ? ? ? ? ?? 其中: 1 w 为投资组合中股票的比重, 2 w 为 投资组合中债券的比重; 1 ( | ) tt E S I ? 为给定时刻t 的经济参数,对 t+1 期股票的预期收益; 1 ( | ) tt E B I ? 为给定时刻t 的经济参数,对 t+1 期债券的预期收益; C 为现金 收益; 2 / SI ? 为给定时刻 t 的经济参数,t+1 期股票收益的方差; 2 / BI ? 为给定时刻 t 的经济参数,t+1 期债券收益的方差; 因此,可得到以下的最优化模型: 2 / 1 max( ( | ) ) RI tt E R I RT ? ? ? 其中:RT 为所设定的基金风险水平 于是可以得到股票和债券的比重分别为: * 1 1 2 / ( | ) () 2 tt RI E S I C w RT ? ? ? ?





* 1 2 2 / ( | ) () 2 tt RI E B I C w RT ? ? ? ? 本基金将对此模型计算出来的最优比重根据实际情况作出适当调整后在前 述资产配置范围内确定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 (二)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策略是大市值成长导向型。 在股票投资方法上, 通过 “自 下而上” 为主的股票分析流程, 以成长性分析为重点, 对大市值公司的基本面进 行科学、全面的考察,挖掘投资机会。 本基金的股票库包括一级库和二级库。 1.一级 库构建 :一级 库是本基 金管理 人所管 理旗下基 金统一 的股票 投资范 围, 入选条件主要是根据广发企业价值评估体系, 通过研究, 筛选出基本面良好 的股票进入一级库。 2.二级 库的构 建:主 要投资于 大市值 公司是 本基金股 票投资 策略的 一个重 要特点。 本基金将 80% 以上的股票资产投资于大盘成长类股票。 其中, 大盘股 定义如 下: A 股按总市值从大到小排序, 位于市场中位数之前或者行业三分之一以前的 股票为大 盘股。 (行业 分类按证 监会颁 布的《 上市公司 行业分 类指引 》确定,其 中制造行 业按子 行业进 行计算) 。 在此 期间对 于未纳入 最近一 次排序 范围内的股 票(如新 股、恢 复上市 股票等) ,本基 金参照 上述规则 决定是 否属于 大盘股。 基 金因所持有股票价格的变化而导致大盘股投资比例低于上述规定的不在限制之内, 但基金管理人应 在合理期限内进行调整, 最长不超过 6 个月。 未来, 随股票 市场发展和个股市值差异的变化, 基金管理人可在保持大盘风格的前提下适当调 整大盘股定义标准,并及时公告。 接下来, 本基金将通过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分析方法进一步选出成长性较好 的大市值公司股票建立二级股票库。二级库是基金经理小组进行股票投资的范 围。 (1 ) 定 量 选 股 指 标 : 主 指 标 为 预 期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增 长 率 , 辅 助 指 标 为 预 期 主营业务利润率 本基金管理人认为, 公司的成长性最终需要体现在利润的增长上, 因此本基 金将成长性定位于主营业务利润增长率。 主营业务利润取决于主营业务收入和主 营业务利润率。 当主营业务利润率保持稳定的时候, 主营业务利润成长主要来自 于主营业务收入的增长, 当主营业务收入比较稳定的时候, 主营业务利润的成长 主要来自于主营业务利润率的提高。 真实的、 可持续的利润增长既要有主营业务 收入的增长, 还要有合适的主营业务利润率。 因此本基金将预期主营业务收入增 长率作为本基金成长性考察的主指标,而将预期主营业务利润率作为辅助指标。 (2 )定性分析 定量的选股指标为股票选择提供了一个简洁、 客观、 可操作性强的遴选平台, 但是科学的投资需要在这基础上对上市公司继续进行全方位的分析。 ? 公 司 的 研 究 能 力 和 新 产 品 推 出 能 力 , 重 点 考 察 有 效 研 发 费 用 投 入 比 率。 ? 公司的融资政策对公司经营业绩有着深远的影响, 公司的分红政策、 财务杠杆是否合理及发展趋势。 ? 公 司 在 行 业 内 的 地 位 变 化 , 竞 争 能 力 变 化 趋 势 , 竞 争 对 手 的 竞 争 策 略,公司的应对策略。 ? 公 司 产 品 市 场 占 有 率 的 变 动 趋 势 , 包 括 广 告 在 内 的 营 销 策 略 是 否 科 学合理。 ? 公司成本控制能力是否增强,毛利率的变动趋势。 ? 管理层的进取心和经营规划,管理层的团结度及经营能力。 (3 )估值 本基金将综合运用 PE 、PB 、PEG 等相对估 值方法与股利折现模型、 自由现 金流折现模型等绝对估值方法对股票进行估值, 从而确定合理的投资评级。 (三)债券投资策略 在债券投资上, 坚持稳健投资的原则, 控制债券投资风险。 具体包括利率预 测策略、收益率曲线模拟、债券资产类别配置和债券分析。 本基金将在利率合理预期的基础上,通过久期管理,稳健地进行债券投资, 控制债券投资风险。 尤其是在预期利率上升的时候, 严格控制, 保持债券投资组 合较小的久期,降低债券投资风险。 (四)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 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 有利于加 强基金风险控制。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投资权证目前遵循 下述投资比例限制: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千分之五。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三。 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超过该权证的百分之 十。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履行适当程序后, 不受上述条款限制。





五 、投 资决策 依据 和决策 程序 1.决策依据 以《基金 法》 、 本基金 合同、公 司章程 等有关 法律法规 为决策 依据, 并以维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作为最高准则。 2.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整体投资战略; (2)研究发展部根据自身或者其他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构建股票备选库, 对拟投资对象进行持续跟踪调研,并提供个股、债券投资决策支持; (3) 基金经理小组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投资战略, 在研究部门研究报告的 指引下, 结合对证券市场、 上市公司、 投资时机的分析, 拟订所辖基金的具体投 资计划,包括:资产配置、行业配置、重仓个股投资方案;


(4) 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基金经理小组提交的方案进行论证分析, 并形成决策 纪要; (5) 根据决策纪要基金经理小组构造具体的投资组合及操作方案, 交由中央 交易室执行; (6)中央交易室按有关交易规则 执行,并将有关信息反馈基金经理小组; (7) 金融工程小组定期进行基金绩效评估, 并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综合评 估意见和改进方案; (8) 风险控制委员会对识别、 防范、 控制基金 运作各个环节的风险全面负责, 尤其重点关注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状况; 金融工程小组重点控制基金投资组合的 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六 、投 资限制 (一)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 金管 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出资或 者买卖 其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 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有 控股关 系的股东 或者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 有效的 法律法 规、中国 证监会 及《基 金合同》 规定禁 止从事 的其他 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 3. 本基金不得违反本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4.本基 金投资 股权分 置改革中 产生的 权证, 在任何交 易日买 入的总 金额, 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 0.5% ,基 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 值不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3% ,本公司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其它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5.基金 财产参 与股票 发行申购 ,本基 金所申 报的金额 不得超 过本基 金的总 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6.本基 金可以 投资于 流通受限 证券, 在投资 流通受限 证券时 将严格 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 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不受 上述规定的限制。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 、业 绩比较 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75%* 沪深300 指数+25%*上证国债指数。 如果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停止计算编制这些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 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 告。 采用该比较基准主要基于如下考虑: 1.作为 专业指 数提供 商提供的 指数, 中证指 数体系具 有一定 的优势 和市场 影响力; 2.在中证指数体系中,沪深 300 指数的市场 代表性比较强,比较适合作为 本基金股票投资的比较基准; 而上证国债指数能够较好的反映债券市场变动的全 貌,比较适合作为本基金债券投资的比较基准。 八 、风 险收益 特征 较高风险、较高收益。 九 、基 金管理 人代 表基金 行使 股东权 利的 处理原 则及 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股 东权利 ,保护 基金投 资者的利益。 4.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债 权人权 利,保 护基金 投资者的利益。 十 、基 金的融 资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 十 一、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经理 的承诺 1.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严格遵守 现行有 效的相 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 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 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 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严格遵守 《证券 法》 、 《 基金法》 及有关 法律法 规,建 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 )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 产; (3 )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 )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 (7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 )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十 二、 基金 投资组 合报 告 本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本报告内容的 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根 据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 于 2013 年 7 月 4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 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3 年 3 月 31 日, 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 经审计。 (一)期末 基金资产配置组合 序 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4,684,287,072.94 67.96 其中: 股票 4,684,287,072.94 67.96 2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4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895,168,287.59 12.99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 售金融 资产 - - 5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309,388,288.52 19.00 6 其他各 项资 产 3,557,703.88 0.05 7 合计 6,892,401,352.93 100.00 (二)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 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146,322,000.00 2.14 B 采矿业 125,957,861.66 1.84 C 制造业 3,070,035,576.10 44.82 D 电力、 热力、 燃气 及水 生 产和供 应业 80,800,000.00 1.18 E 建筑业 615,621,657.65 8.99 F 批发和 零售 业 154,654,084.43 2.26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 软 件和 信息 技 术服务 业 101,252,274.72 1.48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134,932,000.00 1.97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48,750,000.00 0.71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73,596,618.38 1.07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52,472,000.00 0.77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17,500,000.00 0.26 S 综合 62,393,000.00 0.91 合计 4,684,287,072.94 68.39 (三) 期末基金投资前十名股票明细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600887 伊利股 份 15,400,000 435,872,000.00 6.36 2 000527 美的电 器 27,000,000 275,670,000.00 4.02 3 600252 中恒集 团 17,700,000 225,852,000.00 3.30 4 600332 广州药 业 6,045,000 197,731,950.00 2.89 5 002152 广电运 通 10,004,984 177,688,515.84 2.59 6 600085 同仁堂 7,100,993 160,056,382.22 2.34 7 002308 威创股 份 13,610,245 158,151,046.90 2.31 8 300197 铁汉生 态 3,809,054 150,457,633.00 2.20 9 000876 新 希 望 11,300,000 134,696,000.00 1.97 10 002470 金正大 7,690,364 125,660,547.76 1.83 (四)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债券投资。 (五) 债券投资前五名组合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债券投资。 (六)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本基金持有的每只股票的价值均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的发行主体未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受到公开谴 责和处罚。 3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均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4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804,174.64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229,388.35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601,622.30 5 应收申购款 922,518.59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557,703.88 5 .本基金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6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主动或被动持有权证投资。 7.本报告期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 限 部 分 的 公 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 流通受 限情况 说明 1 000527 美的电器 275,670,000.00 4.02 重大事 项 2 600887 伊利股份 106,400,000.00 1.55 非公开 发行流 通受限 第 十部 分


基 金的 业绩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 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 产,但不 保证基 金一定 盈利,也 不保证 最低收 益。基金 的过往 业绩并 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业绩数据截至 2013 年 3 月 31 日。 1 .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单 位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增 长 率 与 同 期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比 较表 阶 段 净值增 长 率(1)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2)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3)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4) (1)-(3) (2)-(4) 2013.1.1-2013.3.31 2.50% 1.04% -0.61% 1.17% 3.11% -0.13% 2012.1.1-2012.12.31 -3.95% 1.46% 6.50% 0.96% -10.45% 0.50% 2011.1.1-2011.12.31 -38.99% 1.52% -17.75% 0.98% -21.24% 0.54% 2010.1.1-2010.12.31 3.66% 1.40% -8.58% 1.19% 12.24% 0.21% 2009.1.1-2009.12.31 70.93% 1.80% 72.75% 1.59% -1.82% 0.21% 2008.1.1-2008.12.31 -54.63% 2.17% -47.11% 2.27% -7.52% -0.10% 2007.6.13-2007.12.31 21.25% 1.43% 24.32% 1.62% -3.07% -0.18%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至今 -41.45% 1.66% -22.59% 1.48% -18.86% 0.18% 2. 本基 金自基 金合同 生效以来 单位基 金资产 净值的变 动与同 期业绩 比较基 准比较图 广发大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07 年 6 月 13 日至 2013 年 3 月 31 日)


注:本基金建仓期为六个月,建仓结束时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合同规定。 第 十一 部分


基金 的财产 一 、基 金资产 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二 、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 金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 结算业务, 并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 以本基金的 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 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和处 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 的财产和收益, 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注册登记人和基金代销机构以其 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 处分。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 相互抵消;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 抵消。 第 十二 部分


基金 资产的 估值 一 、估 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 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 增值, 依据经 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 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 是计算基金申购 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 、估 值日和 定价 时点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 、估 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 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投资品种潜在 估值调整对前一估指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 参考 《中国证券 业协会基 金估值 工作小 组关于停 牌股票 估值的 参考方法 》 ,采 用指数 收益法,调 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 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采用指数收益 法计算得到的停牌股票价值不能真实反映股票的公允价值, 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采用其他估值方法,对停牌股票进行估值。 (2 )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 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价交 易的债 券按估 值日收盘 价减去 债券收 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4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债 券和权 证, 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在 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 确定公允价值。 3. 因持 有股票 而享有 的配股权 , 从配 股除权 日起到配 股确认 日止, 如果收 盘价高于配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 则估值为零。 4. 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等 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 债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债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6.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7.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 金法》 ,基金 管理人计 算并公 告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 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 、估 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五 、估 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 基金管理人 完成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加盖 业务公章 以书面 形式加 密传真至 基金托 管人, 基金托管 人按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规定的估值方法、 时间、 程序进行复核, 复核无误后在基金管理人传真的书 面估值结果上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 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 值复核与基 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确认 和估 值错误 的处 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当估 值或份额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 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 理 人应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当估值 错误偏 差达到 基金份额 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应 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 “受损方” ) 按下述 “差错处 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 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 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 无法避免、 无法抗拒, 则属不可抗力, 按照下述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 )差 错已发 生,但 尚未给当 事人造 成损失 时,差错 责任方 应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 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若差错责任 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 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 错的责 任方对 可能导致 有关当 事人的 直接损失 负责, 不对间 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差错而 获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人 负有及 时返还不 当得利 的义务 。但差 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 造成其 他当事 人的利益 损失( “受损 方” ) , 则差错 责任方应 赔偿受损方 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 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 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 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 )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 错责任 方拒绝 进行赔偿 时,如 果因基 金管理人 过错造 成基金 资产损 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 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 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除基金管理 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 )如 果出现 差错的 当事人未 按规定 对受损 方进行赔 偿,并 且依据 法律、 行政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其他 规定, 基金管 理人自行 或依据 法院判 决、仲裁裁 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 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差错 发生的 原因,列 明所有 的当事 人,并根 据差错 发生的 原因确 定差错的责任方; (2 )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 据差错 处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商 的方法 由差错的 责任方 进行更 正和赔 偿损失; (4 )根 据差错 处理的 方法,需 要修改 基金注 册登记机 构的交 易数据 的,由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 )基 金管理 人及基 金托管人 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错误 偏差达 到基金 份额净 值的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错 误偏差 达到基金 份额净 值的 0.5% 时,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 、暂 停估值 的情 形 1.与本 基金投 资有关 的证券交 易场所 遇法定 节假日或 因其他 原因暂 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 、特 殊情形 的处 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 项进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 证券交 易所及 其登记结 算公司 发送的 数据错误 ,或由 于其他 不可抗 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 十三 部分


基金 的收益 分配 一 、基 金收益 的构 成 基金收益包括: 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票据投资收益、 买卖 证券差价、 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 约计入收益。 二 、基 金净收 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 益 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 以 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 费 用 后 的余额。 三 、基 金收益 分配 原则 1.在符 合有关 基金分 红条件的 前提下 ,本基 金每年收 益分配 次数最 多为 6 次, 全年分配比例不低于可分配收益的 5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 行收益分配; 2.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两种 :现金 分红与 红利再投 资,投 资者可 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 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4.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5.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 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6.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收 益分配 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 应 载明基金净收益、基 金 收益分配对象、分配 时 间、 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 益分配 方案 的确定 、公 告与实 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提前 2 个工 作日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基 金收益 分配 中发生 的费 用 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 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 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注册登 记人可将投资者的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 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第 十四 部分


基金 费用与 税收 一 、基 金费用 的种 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 和《基金 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 金财产 中列支 的其他 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 、基 金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 管理 费按前 一 日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5% 年费率 计提 。管理 费 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 中一次 性支付 给基金管 理人。 若遇法 定节假日 、公休 假等, 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5‰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销售服务费是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及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从开放式基金财产中计提的一定比例的 费用, 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 金、基金的营销费用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 基金管理人可以选取适当的时机 (但应于中国证监会发布有关收取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的规定后) 开始计提销售服务费, 但至少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公告。 公告中应规定计提销售服务费的条件、 程序、 用途和费率标准。


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合同及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公告收取基金销售 服务费或酌情降低基金销售服务费的,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述 “一、 基金费用” 的种类中第 4-7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 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 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本 基金不 列入 基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 合同生 效前的 相关费用 ,包括 但不限 于验资费 、会计 师和律 师费、 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 、基 金管理 费和 基金托 管费 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 人可经协商一致后酌 情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或 基 金托 管费率,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告,此项调整不需要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 、基 金税收 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行。 第 十五 部分


基金 的会计 与审 计 一 、基 金会计 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3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 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 、基 金年度 审计 1.本基 金管理 人聘请 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相互 独立的 具有证 券从业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 师事务 所更换 经办注册 会计师 ,应事 先征得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 ,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至少一家 指定报刊及网站 公 告。 第 十六 部分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 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 称“网站 ” )等 媒介披 露,并保 证基金 投资者 能够按照 《基金 合同》 约定的时间 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一 、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基金 招募说 明 书应 当最大限 度地披 露影响 基金投资 者决策 的全部 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 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 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 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其经营所在地的证监局报 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基金 合同是 界定基 金合同当 事人的 各项权 利、义务 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 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在基 金财产 保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 在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按照规定分别报中国证监会或者 本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 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本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 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总经 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 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 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 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或者备案 ,并予 以公告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召集人 应当至 少提前 4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会议形式、 审议事项、 议事程序和表决 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召集人应 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二 、信 息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 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站 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三 、信 息披露 文件 的存放 与查 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 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 报告公 布后, 应当分别 置备于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的住 所,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第 十七 部分


风险 揭示 一 、投 资于本 基金 的主要 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 素、 投资 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政 策风险 。因国 家宏观政 策(如 货币政 策、财政 政策、 行业政 策、地 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 济周期 风险。 随经济运 行的周 期性变 化,证券 市场的 收益水 平也呈 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 利率风险。 金融市 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基金投资 于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 (4 )上 市公司 经营风 险。上市 公司的 经营好 坏受多种 因素影 响,如 管理能 力、 财务状况、 市场前景、 行业竞争、 人员素质等, 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 生变化。 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 或者能够 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 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 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 )债 券市场 流动性 风险。由 于银行 间债券 市场深度 和宽度 相对较 低,交 易相对较不活跃, 可能增大银行间债券变现难度, 从而影响基金资产变现能力的 风险。 (6 )购 买力风 险。基 金的利润 将主要 通过现 金形式来 分配 , 而现金 可能因 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7 )再 投资风 险。再 投资风险 反映了 利率下 降对固定 收益证 券利息 收入再 投资收益的影响, 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 (即利率风险) 互为消长。 具 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 将获得比以前较少的收益率。 (8 ) 信用风险。 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出现违约、 无法支付到期本息, 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2.管理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投资策略、 人为因素、 管理系统设 置不当造成操作 失误或公司内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 (1 )决 策风险 :指基 金投资的 投资策 略制定 、投资决 策执行 和投资 绩效监 督检查过程中,由于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2 )操 作风险 :指基 金投资决 策执行 中,由 于投资指 令不明 晰、交 易操作 失误等人为因素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3 ) 技术风险: 是指公 司管理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而可能造成的损失。 3.职业 道德风 险:是 指公司员 工不遵 守职业 操守,发 生违法 、违规 行为而 可能导致的损失。 4.流动性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 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 巨 额赎回可能会产 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5.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定, 或者基金投资违反 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6.投资 管理风 险: (1 )本基金 为混合 型基金 ,属于较 高风险 、较高 收益的 基金类型 ; (2) 选股方 法、选股 模型风险 ; (3 )基金经 理主观判 断错 误的风险; (4)其他风险。 7.其他风险 (1 )随 着符合 本基金 投资理念 的新投 资工具 的出现和 发展, 如果投 资于这些工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 )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 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 )因 基金业 务快速 发展而在 制度建 设、人 员配备、 内控制 度建立 等方面 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4 )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 )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 )战 争、自 然灾害 等不可抗 力可能 导致基 金资产的 损失, 影响基 金收益 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 )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 、声 明 1.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 金管理 人直接 办理本基 金的销 售外, 本基金还 通过中 国工商 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等基金代销机构代理销售, 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代销机构都不能保证其 收益或本金安全。 第 十八 部分


基金 的终止 与清 算 一 、基 金的终 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 、基 金的清 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 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 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三 、清 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 、基 金清算 后剩 余财产 的分 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五 、基 金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六 、基 金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第 十九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内容 摘要 一、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权 利、 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 《基金合同》 募集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 额持有人 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本 《基金合同》 当 事人并不以在 《基金合同》 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份额 发售机构 损害其 合法权 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诉讼;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遵守《基金合同》 ; (2 )缴 纳基金 认购、 申购、赎 回款项 及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所 规定的 费用; (3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 法权益的活动; (5 )返 还在基 金交易 过程中因 任何原 因,自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及代 销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 )法 律法规 及国务 院证券证 券监督 管理机 构规定的 和基金 合同约 定的其 他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委 托、更 换基金代 销机构 ,对基 金代销机 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注册登 记人办 理基金 注册登 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 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 金业务规则,决定和调整除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3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5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 ) 选择、 更换律师、 审计师、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 机构;


(1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3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 )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 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 赎回 和登记事宜; 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 《基金合 同》 、 基金销 售与服务 代理协 议及国 家有关法 律规定 ,应呈 报中国证监 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 理的基 金财产 和基金管 理人的 财产相 互独立, 对所管 理的不 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 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 复印件; (18 )组 织并参 加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 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但因第三方过错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 到损失, 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 理人 在募 集期间 未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条 件, 《 基金 合同》 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 )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定期或不定期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27 ) 法律法规及国务院证券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 他义务。 (三)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本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收入;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 施保护基金投 资者的利益; (4 )以 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联名 的方式 在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 限公司 上海分 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 )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 )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负责基金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 )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 资 金划拨、 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 的 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 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 按有关规定,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 资料15 年以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 损失时, 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 法律法规及国务院证券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 他义务。 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程 序和 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 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8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书面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 2.以下 情况可 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协 商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 (2 )法律法规允许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 《基金 合同》 规定的范 围内调 低本基 金的申购 费率、 赎回费 率或变 更收费方式;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除 按照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规定应 当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以外的其他情形 。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 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 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 日内召开。 5.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 上( 含 10%)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有权 自行 召集, 并 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40 天, 在至少一家指 定媒体 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通讯 方式和 书面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 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 收取方式。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 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书 委派代 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利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50%)。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 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会 议召集 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 基金托 管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 金管理 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 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 不影响表 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50%); (4 )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 )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 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含 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可 以在大 会召集 人发出会 议通知 前向大 会召集人提 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 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 35 天前提交召 集 人并由召 集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 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 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 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 )关 联性。 大会召 集人对于 提案涉 及事项 与基金有 直接关 系,并 且不超 出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会 审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决 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 行解释和说明。 (2 )程 序性。 大会召 集人可以 对提案 涉及的 程序性问 题做出 决定。 如将提 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 大会主 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一 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50%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提交符合 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 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 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未出 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 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对于 提交的表 决结果 有怀疑 ,可以 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 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 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 日起生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 议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 工作日内 在至 少一家 指 定媒体 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均有约束力。 三 、基 金合同 解除 和终止 的事 由、程 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 )更换基金管理人;


(2 )更换基金托管人;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 )变更基金类别; (6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8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2. 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 或者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而经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修改,并报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3.关于 基金合 同变更 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 生效后 方可执行。 4.除依本《基金合同》和/或依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 的变更须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通过 和/或 须报中国 证监会 核准 以 外的情形,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可对 《基金合同》 进行变更后公布, 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 、争 议解决 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北京, 仲 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 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仲裁裁决确定,仲裁裁决未明确的由败诉方承担。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投 资者 取得合 同的 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销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 《基金合同》 复制件或复 印件,但内容应以本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第 二十 部分


基金 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一 、托 管协议 当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广发基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拱北情侣南路 255 号 4 层 法定代表人:王 志伟 成立时间:2003 年8 月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 [2003]91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1.2 亿元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20-89899117


传真:020-89899069


联系人:段西军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 010-66106912 传真: 010-66106904 联系人:蒋松云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34,018,850,026 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 国务院 《关于中国 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 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办理人民币 存款、 贷款、 国内外结 算、 办理票据承兑、 贴 现、 转 贴现、 国内会计业务、 代理资金清算、 提供信用证服务, 代理销售业务, 代理发 行、 代理承销、 代理承兑债券, 代收代付业务, 代理证券资金清算业务, 保险代 理业务, 代理外国银行和国际金融机构贷 款业务, 证券投资基金、 企业年金托管 业务、 企业年金账户管理服务、 认购申购业务, 咨询调查业务, 贷款承诺、 企业 个人财务顾问服务、 组织或参加银行贷款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 外币兑换, 出口 托收及进口代收, 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 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 发行、 代理发行、 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汇有价证券。 自营代外汇买卖, 外汇金融衍生业务, 银行卡业务, 电话银行、 网上银行, 手机银行业务, 办理结汇受汇业务, 经国务 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 金托管 人与 基金管 理人 之间的 业务 监督与 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 票、 债券、 权证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若法 律法规或 监管机 构以后 允许基金 投资的 其他品 种,基金 管理人 在履行 适当程序 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 法规、 部门规章及 《基金合同》 禁止投资的投 资工具。 (2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下述 基金投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本基金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范围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理念和投资方针决定: 股 票资产的配置比例为 30%-95%,债券资产的配置比例为 0-70%,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本基金应在六个月内达到上述资产配置比例。 2)本基 金将 80% 以上 的股票资 产投 资于大 盘 成长类股 票。 基金管 理 人应每 季度按照双方约定的形式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大盘成长类股票库, 并有责任确保该 股票库 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据此股票库监督本基金投资于该类 型股票的比例。 基金管理人对大盘成长类股票库的临时调整应事先发函通知基金托管人并 加盖公司公章,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发函的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 对成长型股票 库的调整自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之日起第 2 日生效。 3)根据 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金 合同的 约定, 本基金投 资组合 遵循以 下投资 限制:


①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②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 ○ 3 本 基金投资股权分置改革中产生的权证, 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 不 超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基 金 持有的全 部权证 的市值 不超过基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 本 公 司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同 一 权 证 的 比 例 不 超 过 该 权 证 的10% 。其它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 4 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5 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 发行股票的总量; ○ 6 本基金不得违反本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⑦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 履行适当程序 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4)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 于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或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原 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 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5)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6)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下述 基金投 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出资或 者买卖 其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发 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 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有 控股关 系的股东 或者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 有效的 法律法 规、中国 证监会 及《基 金合同》 规定禁 止从事 的其他 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 )基 金托管 人依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于基 金关联 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 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 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 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 实性、 完整性、 全面性。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 完整、 全面的关联交易名 单, 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 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 基 金托管人于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 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 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 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 规禁 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 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 易发生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关联交 易, 基金托管人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只能进行结算, 同时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 (5 )基 金托管 人 依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 托管人 依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和基 金合同的 约定 对 于基金 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单,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 易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金 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 名单 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申请, 基金托管人 于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 对名单进行更新。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 书面确认后, 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 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 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 交易,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 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发生此种情形时, 托管人有权报告中 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银 行 间 市 场 进 行 现 券 买 卖 和 回 购 交 易 时 , 需 按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提醒基 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 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 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 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后, 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 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 由于交 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 赔偿,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上述监督流程, 则对于由于交易对 手 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6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 存款银行的 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 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 中国工 商银行、 中国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 本基金投资除核 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 先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偿, 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 过程中遵循上述监督流程, 则对于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引起的损失, 不承担赔 偿责 任。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 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 、本托 管协议 及其他 有关规定 时,基 金管理 人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 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并予协助配合。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有义 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 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 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管理人 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 金财产 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 托管人 应安全 保管基金 财产。 未经基 金管理人 的正当 指令, 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 、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 托管人 对所托 管的不同 基金财 产分别 设置账户 ,与基 金托管 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5.对于 因基金 认(申 )购、基 金投资 过程中 产生的应 收财产 ,应由 基金管 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托管人处的,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造成损 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 责任。 (二) 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 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 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 该账 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基金募集期满,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 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由基金管 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 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2 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验资 完成, 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 开立的资 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 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 保管基金 的银行存款。 该资产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托管模式下, 代表所托管的 基金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 该账户的开设 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 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 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 《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条例》 、 《中国 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 、 《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 、 《支付结算办 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 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 合同生 效后, 基金管理 人负责 以基金 的名义申 请并取 得进入 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 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户, 并由基金托管人负 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应 一起负 责为基 金对外签 订全国 银行间 国债市 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 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金管 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开立有关账户。 该 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 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 其中 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 海分公 司/深 圳分公司 或票据 营业中 心的代保 管库。 实物证 券的购买和 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 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 管人承担。托管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 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 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合同原件应 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四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与 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总 份 额 后 的 数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办 法 》 及 其 他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工 作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份额 资 产 净 值 并 以 加 密 传 真 方 式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后 , 签 名 、 盖 章 并 以 加 密传真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因此, 就与本 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 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A、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以 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B、交易 所上市 实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按 估值日 收盘价估 值,估 值日没 有交易 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C、交易 所上市 未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价 减去债 券收盘 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 格; D、交易 所上市 不存在 活跃市场 的有价 证券, 采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A、送股 、转增 股、配 股和公开 增发的 新股, 按估值 日 在证券 交易所 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 B、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C、首次 公开发 行有明 确锁定期 的股票 ,同一 股票在交 易所上 市后, 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非 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 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因 持有股 票而享 有的配股 权,从 配股除 权日起到 配股确 认日止 ,如果 收盘价高于配股价, 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 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 则估值为零。 (4 )全 国银行 间债券 市场交易 的债券 、资产 支持证券 等固定 收益品 种,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 )同 一债券 同时在 两个或两 个以上 市场交 易的,按 债券所 处的市 场分别 估值。 (6 )如 有确凿 证据表 明按上述 方法进 行估值 不能客观 反映其 公允价 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7 )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 金法》 ,基金 管理人计 算并公 告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审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 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差错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当估 值或份额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 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 人应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当估值 错误偏 差达到 基金份额 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基金估 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应 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 “受损方” ) 按下述 “差错处 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 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 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 无法避免、 无法抗拒, 则属不可抗力, 按照下述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 )差 错已发 生,但 尚未给当 事人造 成损失 时,差错 责任方 应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若差错责任 方已 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 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 错的责 任方对 可能导致 有关当 事人的 直接损失 负责, 不对间 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差错而 获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人 负有及 时返还不 当得利 的义务 。但差 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 造成其 他当事 人的利益 损失( “受损 方” ) , 则差错 责任方应 赔偿受损方 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 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 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 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 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 )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 错责任 方拒绝 进行赔偿 时,如 果因基 金管理人 过错造 成基金 资产损 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 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除基金管理 人和托管人之外 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 )如 果出现 差错的 当事人未 按规定 对受损 方进行赔 偿,并 且依据 法律、 行政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其他 规定, 基金管 理人自行 或依据 法院判 决、仲裁裁 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差错 发生的 原因,列 明所有 的当事 人,并根 据差错 发生的 原因确 定差错的责任方; (2 )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 据差错 处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商 的方法 由差错的 责任方 进行更 正和赔 偿损失; (4 )根 据差错 处理的 方法,需 要修改 基金注 册登记机 构的交 易数据 的,由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 )基 金管理 人及基 金托管人 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错误 偏差达 到基金 份额净 值的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 份额净值 计算错 误偏差 达到基金 份额净 值的 0.5% 时,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公 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 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 分别独立地设置、 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相 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若双方对 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 查明原因并纠正, 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 理 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 书更新一次 并登载在网站上,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 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 会计年度 半年终 了后 60 日内完 成半年 报告编 制并公告 ;在会 计年度 结束后 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 对报表加盖公章后, 以加 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 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半年报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 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 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 管人在收到后45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 程中, 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 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 准。 核对无误后, 基金 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 或者出具 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 , 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 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 半年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 需盖章确 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 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按照规定分别报中国证监会 或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五、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登 记与保 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 基金 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持 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 注册登记人编制, 由基金的注册登记人和基金 管理人共同保管。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 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永久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 金合同生 效日、 基金合 同终止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权利登 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 须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其中每年 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定期刻 成光盘备 份,保存期限为 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 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 争 议处理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除经 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 约束力,仲裁费用由仲裁裁决确定,仲裁裁决未明确的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七、 托 管协议 的修 改与终 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 托 管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或《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 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 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 在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接管基 金财产 之前,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应按 照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基金清算组作出清算报告; (5 )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 行审计; (6 )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 )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9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 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第 二十 一部分


对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持有人注册登记 服务





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注册登记服务, 配备安全、 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 准确、 及时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基 金账户业务、 基金份额的登记、 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 权益分配时红利的派发、 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等服务。 二、持有人交易记录 查询 及邮寄服务 1、基金交易确认服务 注册登记机构保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 金投资记 录。基 金份额 持有人每 次交易 结束后 (T 日) ,本基 金销售 网点将于 T +2 日开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该笔交易成交确认单的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 有人也可以在 T+2 日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查询基金交易情况。基金 管理人直销机构网点应根据在直销机构网点进行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 打印成交确认单。 基金销售代理人应根据在代销网点进行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要求进行成交确认。





2、对账单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以下方式查阅对账单: 1)基金 份额持 有人可 登陆本基 金管理 人 的网 站账户自 动查询 系统查 阅对账 单。 2)基金 份额持 有人可 通过网站 、电话 等方式 向本基金 管理人 定制纸 质或电 子形式的定期对账单。 定期对账单分为季度对账单及年度对账单。 本基金管理人 在每季度结束后向本季度有交易并定制季度对账单服务的投资者提供季度对账 单; 每年结束后向所有本年度末持有基金份额并定制年度对账单服务的投资者提 供年度对账单。 3、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本基金份 额持有 人可通 过基金管 理人的 客户服 务中心( 包括电 话呼叫 中心和 网站账户自动查询系统)和本基金管理人的销售网点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三 、信 息定制 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时如预留电子邮件地址, 可订制 电子邮件服务, 内容包括基金净值播报、 交易确认及相关基金资讯信息等; 如预 留手机号码, 可订制手机短信服务, 内容包括基金净值播报、 交易确认等。 已开 立本公司基金账户未预留相关资料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到销售网点或通过基金 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 (包括电话呼叫中心和网站账户自动查询系统) 办理资料 变更。 四 、信 息查询 基金管理人为每个基金账户提供一个基金账户查询密码,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以凭基金 账号 和该密 码 通过基金 管理 人的电 话 呼叫中心 (Call Center )查询客 户基金账户信息; 同时可以修改通信地址、 电话、 电子邮件等信息; 另外还可登 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基金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 账户余额、 基金 产品信息。 五、投诉受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网站在线客服、 呼叫中心人工坐 席、 书信、 电子邮件、 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 诉。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的服务电话进行投诉。 六、服务联系方式


1. 客户服务中心 电话呼叫中心(Call Center): 95105828 或 020-83936999,该电话可转人 工服务。 传真:020-34281105 2. 互联网站 公司网址:http://www.gffunds.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s@gf-funds.com 第 二十 二部分


其 他应披 露事 项 1、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3 年 2 月 5 日在 《中国 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发布公告,广发大盘成长混合基金经理由许雪梅变更为冯永欢、程琨。 2、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3 年 4 月 2 日在 《中国 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上海 证券报》发布公告,改聘前会计师事务:由天健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 改聘后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3、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3 年 4 月 8 日在 《中国 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上海 证券报》发布公告,决定自 2013 年 4 月 8 日 以下基金起参加大连银行基金网上 申购和定期定额投资申 购费率优惠活动:广发 聚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 、广发 稳健增长 开放式 证券投 资基金 、广发 聚丰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 金 、 广发策略 优选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大 盘成长 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广发 核心精选 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广发聚瑞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 、 广 发 内 需 增 长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亚 太( 除 日 本) 精选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中小板 300 交易 型开放式 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联接 基金 、广发 标普全球 农业指 数证券 投资基金 、 广发制造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聚财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A 。 4、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3 年 4 月 10 日在《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上 海证券报》 发布公告, 本公司决定自 2013 年 4 月 10 日起通过中金公司代理销售 以下基金:广发聚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稳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货币市场基 金、 广发聚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广发大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核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聚瑞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 内需增长灵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 亚太( 除日 本) 精 选 股 票 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 、 广 发 行 业领 先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广 发 中 小 板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广发标普全球农业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 广发制造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聚财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A 、 广发聚财信用债券 型证券投资 基金 B 、 广 发消费品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A、广 发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C 、 广发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A 、 广发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C 和广发新经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5、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3 年 5 月 10 日在《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发布公告, 决定自 2013 年 5 月 10 日起以下基金参加徽商银行基金网 上申购和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 广发聚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 稳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聚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策略优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大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核心精选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广发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聚瑞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 广发中小板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广发聚财信用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A 、广发消费品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第 二十 三部分


招 募说明 书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投资者可免费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 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 复印件。 第 二十 四部分


备 查文件 ( 一) 备查文 件目 录: 1.中国证监会批准广发大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文件 2. 《广发大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 《广发大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5.法律意见书 6.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 二) 存放地 点 :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 三) 查阅方 式 :投资 者可在营业时间内免费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