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国泰医药(160219)

国泰医药: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国 泰 国 证 医药 卫 生 行 业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金 招 募 说 明书 
 
 
 
 
 
 
 
 
 
 
基 金 管理 人 :国 泰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基 金 托管 人: 中 国农 业 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录 重要提 示........................................................................................................................................... 1 第一部 分 绪言 ................................................................................................................................. 2 第二部 分 释义 ................................................................................................................................. 3 第三部 分


基金 管理 人 ................................................................................................................... 8 第四部 分 基金 托管 人 ................................................................................................................... 20 第五部 分 相关 服务 机构 ............................................................................................................... 25 第六部 分 基金 份额 分级 与 净值计 算规 则 ................................................................................... 27 第七部 分


基金 的募 集 ................................................................................................................. 30 第八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 34 第九部 分


医药 A 份额 与 医药 B 份 额的 上市 交易 ................................................................... 35 第十部 分


国泰 医药 份额 的申购 、赎 回与 转换 ......................................................................... 37 第十一 部分


场 内份 额配 对转换 ................................................................................................. 47 第十二 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 49 第十三 部分


基 金的 财产 ............................................................................................................. 53 第十四 部分


基金 资 产估 值 ......................................................................................................... 54 第十五 部分


基 金费 用与 税收 ..................................................................................................... 59 第十六 部分


基 金的 收益 与分配 ................................................................................................. 61 第十七 部分


基 金份 额折 算 ......................................................................................................... 62 第十八 部分


医药 A 份 额 和医 药 B 份额 的终 止运 作 ............................................................... 71 第十九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计 ................................................................................................. 73 第二十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 74 第二十 一部 分


风险 揭示 ............................................................................................................. 79 第二十 二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变更 、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算 ..................................................... 84 第二十 三部 分


基金 合同 内容摘 要 ............................................................................................. 86 第二十 四部 分


托管 协议 内容摘 要 ........................................................................................... 100 第二十 五部 分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 111 第二十 六部 分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 114 第二十 七部 分


招募 说明 书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 115


第二十 八部 分


备查 文件 ........................................................................................................... 116






































招募说明书 1 重 要提 示 本基金 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员 会证 监许 可[2013]163 号文 核准 募集 。 基 金管 理人保 证 招募说 明 书 的内 容真 实、 准确、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 书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 但 中国证 监会 对本 基金募 集的 核准 , 并 不表 明其对 本基 金的 价值 和收 益做出 实质 性判 断或 保证 , 也不 表明 投资 于本基 金没 有风 险 。 本 基金 投资于 证券 市场 , 基金 净值 会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 等因 素产生 波动 。 投资者 在投 资本 基金 前, 需全面 认识 本基 金产 品的 风险收 益特 征和 产品 特性 , 充分 考虑 自身 的风险 承受 能力 , 理 性判 断市场 , 对 投资 本基 金的 意愿、 时机 、 数 量等 投资 行为作 出独 立决 策。 投资 者根 据所持 有份 额享受 基金 的收 益, 但同 时也需 承担 相应 的投 资风 险。 基金 投资 中 的风险 包括 : 因整体 政治 、 经 济、 社会 等环 境因 素 变化对 证券 价格 产生 影响 而形成 的系 统性 风险, 个别 证券 特有 的非 系统性 风险 , 由 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连 续大 量赎 回基 金产生 的流 动性 风险,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 管理实 施过 程中 产生 的基 金管理 风险 ,本 基金 的特 定风险 等。


国泰医 药份 额是 本基 金基 础份额 , 属 于证 券投 资基 金中的 高风 险品 种, 其预 期风险 与预 期收益 高于 货币 市场 基金 、债券 型基 金和 混合 型基 金。医 药 A 份 额和 医药 B 份额通 过场 内 的国泰 医药 份额 按照 1 :1 的基金 份额 配比 分拆 而来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具有与 国泰 医 药份额 不同 的风 险收 益特 征。医 药 A 份 额的 风险 与 预期收 益较 低, 医药 B 份 额风险 较高 、 预期收 益相 对较 高。 由于 医药 B 份额 内含 杠杆 机制 的设计 ,医 药 B 份额 净值 的变动 幅度 将 大于国 泰医 药份 额和 医药 A 份额 净值 的变 动幅 度, 即医药 B 份额 的波 动性 要 高于其 他两 类 份额, 其承 担的 风险 也较 高。医 药 B 份额 的持 有人 会因杠 杆倍 数的 变化 而承 担不同 程度 的 投资风 险。 医药 A 份额 和 医药 B 份 额可 通过 基金 合 同约定 的配 对转 换方 式合 并为场 内的 国 泰医药 份额 , 或通过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份额 折算 方式 , 折 算为 场内 的国泰 医药 份额 , 从 而还 原 为本基 金基 础份 额的 风险 收益特 征。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 认购 (或申 购) 基金 时应 认真 阅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 管理人 提醒 投资者 基 金 投资 的 ― 买者 自 负 ‖ 原 则, 在 投资 者作 出投 资决策 后, 基金 运营 状况 与基金 净值 变 化导致 的投 资风 险, 由投 资者自 行负 担 。 当投 资者 赎回时 , 所得 或会高 于或 低于投 资者 先 前 所支付 的金 额。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招募说明书 2 第 一部 分 绪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 《基 金法 》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 以下 简称 ― 《 运作 办法 》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露 管理 办 法》(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销 售办法》 ‖ )和 其他法律 法 规的有关规定 以及《国 泰 国证医药卫生 行业指 数分 级证券投资 基 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 基金合同 ‖ )编写。 基金 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 不存在任何虚 假记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遗 漏, 并对 其真 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 担法 律责任 。 本 基金 是根据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 明的资 料申 请募 集的 。 本基 金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 授权 任何其 他人 提 供未在 本招募 说明书 中载 明的信 息 ,或 对本招 募说 明书作 任何解 释或者 说明 。 本招 募说 明 书根据 本基 金的 基金 合同 编写,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基 金合 同是 规定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之间 权利义 务关 系的 基本 法律 文件。 如本 招募 说明 书内 容与基 金合 同有 冲突 或不 一致之 处, 均以 基金合 同为 准。 基金 投资 者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即成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事 人,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 的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同 的承 认和 接受 , 并 按 照 《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享有权 利、 承担 义务。 基金 投资者 欲了 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和 义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招募说明书 3 第 二部 分 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国 泰 国证医 药卫 生行 业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国泰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农 业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金 合同或 本基金 合同 :指《国 泰国 证医药 卫生 行业指数 分级 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 同》及 对本 基金 合同 的任 何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之《 国泰 国证医 药卫 生行业 指 数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及对 该托 管协 议的 任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6 、招募 说明书 :指《 国泰 国证医药 卫生 行业指 数分 级证券投 资基 金招募 说明 书》及 其 定期的 更新 7 、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 《国泰国 证医 药卫生 行业 指数分级 证券 投 资基 金基 金份额 发 售公告 》 8 、 上 市交 易公 告书 : 指 《 国泰国 证医 药卫 生行 业指 数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之医 药 A 与医 药 B 基金 份额 上市 交易 公 告书》 9 、 法 律法 规: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解 释、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10 、《 基金 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十 届全 国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五 次 会议通 过,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的《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1 、 《销 售办 法》 : 指 中 国证监 会 2011 年 6 月 9 日 颁布、 同 年 10 月 1 日 实施 的 《证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2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 同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3 、 《运 作办 法》 : 指 中 国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 同 年 7 月 1 日 实 施的 《证 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4 、 《 业务 规则》 : 指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发布 实施 的 《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开放 式基金 业 务规则 》 、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开 放式 基金 申购 赎回 业务实 施细 则》 、 《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交易 规则 》 及 不时 作出的 修订 ;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发 布实 施的 《中 国证券 登记 结 算






































招募说明书 4 有限责 任公 司上 市开 放式 基金登 记结 算业 务实 施细 则》及 不时 作出 的修 订 15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6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7 、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8 、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9 、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20 、 合格 境外 机构投 资者 : 指 符合 相关 法律法 规规 定的条 件 , 经 中国证 监会 批准可 投 资 于中国 证券 市场 ,并 取得 中国国 家外 汇管 理局 额度 批准的 中国 境外 的机 构投 资者 21 、 投资 者: 指个 人投 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 国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者 23 、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 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务 24 、 销 售机 构: 指基 金管 理人以 及符 合 《 销售 办法 》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条件 , 取 得基金 销售 业务 资格 并与 基金管 理人 签订 了基 金销 售服务 代理 协议 , 代为 办理 基金销 售业 务 的机构 25 、 注 册登记 业务: 指基 金登记 、 存管 、 过户 、 清 算和结 算业 务, 具 体内 容 包括投 资者 开放式 基金 账户 和深 圳证 券账户 的建 立和 管理 、 基 金份额 登记 、 基金销 售业 务的确 认 、 清 算 和结算 、代 理发 放红 利、 建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和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等 26 、 注册 登记 机构 : 指 办 理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本基 金的注 册登 记机 构为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27 、 场外 : 指 通过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交 易系 统外 的销 售机构 进行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和 赎 回等业 务的 场所 。 通 过该 等场所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认 购、 申 购、 赎回 也称 为场 外认购 、 场 外申 购、场 外赎 回 28 、 场 内: 指 通过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内具 有相 应业 务资 格的会 员单 位利 用交 易系 统办理 基 金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回 和上市 交易 等业 务的 场所 。 通过 该等 场所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认购 、 申 购、赎 回也 称为 场内 认购 、场内 申购 、场 内赎 回 29 、 注册 登记 系统 : 指 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开 放式 基金 登记 结算 系统 。 通 过






































招募说明书 5 场外销 售机 构认 购、 申购 的基 金 份额 登记 在本 系统 30 、 证 券登 记结 算系 统: 指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深圳 分公 司证 券登 记结算 系 统。通 过场 内会 员单 位认 购、申 购或 买入 的基 金份 额登记 在本 系统 31 、 基 金份 额结 构: 本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包括 国泰 国证 医药卫 生行 业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 金的基 础份 额 ( 简称 ― 国泰 医药份 额 ‖ ) 、 国 泰国 证医 药卫生 行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稳 健收益 类份 额( 简称 ―医药 A 份额 ‖ ) 和国 泰国 证 医药卫 生行 业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的积 极收益 类份 额( 简称 ―医药 B 份额‖ )。 其中 ,医 药 A 份额 和医药 B 份 额的 基金份 额配 比始 终保 持 1:1 的 比例 不变 32 、国 泰 医 药份 额: 指国 泰国证 医药 卫生 行业 指数 分级证 券投 资基 金之 基础 份额 33 、医 药 A 份额 :指国 泰 医药份 额按 基金 合同 约定 规则所 分离 的稳 健收 益类 份额 34 、医 药 B 份 额: 指国 泰 医药份 额按 基金 合同 约定 规则所 分离 的积 极收 益类 份额 35 、场 外份 额: 指登 记在 注册登 记系 统下 的基 金份 额 36 、场 内份 额: 指登 记在 证券登 记结 算系 统下 的基 金份额 37 、 开 放式 基金 账户: 指投 资者通 过场 外销 售机 构在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注 册的开 放式 基金 账户 。 基 金投资 者办 理场 外认 购、 场外申 购和 场外 赎回 等业 务时需 具有 开放 式基金 账户 。记 录在 该账 户下的 基金 份额 登 记 在注 册登记 机构 的注 册登 记系 统 38 、 深 圳证 券账 户: 指 投资 者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深圳 分公 司开 设的深 圳 证券交 易所 人民 币普 通股 票账户 或证 券投 资基 金账 户。 基金 投资 者通 过深 圳证 券交易 所交 易 系统办 理基 金交 易、 场内 认购 、 场 内申 购和场 内赎 回等业 务时 需持 有深 圳证 券账户 。 记录 在 该账户 下的 基金 份额 登记 在注册 登记 机构 的证 券登 记结算 系统 39 、 交易 账户 : 指 销售 机 构为投 资者 开立 的、 记录 投资者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买 卖基金 的基 金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40 、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 理 人 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41 、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基金 财产 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42 、 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43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44 、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招募说明书 6 45 、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者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46 、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 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47 、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者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48 、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49 、标 的指 数: 指国 证医 药卫生 行业 指数 50 、 上 市交 易: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投资 者通 过场 内会 员单位 以集 中竞 价的 方式 买卖医 药 A 份 额、 医 药 B 份额 的行 为 51 、 分拆 : 指 根据 基金 合 同的约 定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将其 持有 的 每 2 份 国泰 医药份 额的 场内份 额申 请转 换 成 1 份 医药 A 份额 与 1 份医 药 B 份额的 行为 52 、 合并 : 指 根据 基金 合 同的约 定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将其 持有 的 每 1 份医药 A 份额与 1 份医 药 B 份额 进行 配对 申 请转换成 2 份国 泰医 药份 额的场 内份 额的 行为 53 、 场内 份额 配对 转换 : 指根据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 本基金 场内 的国 泰医 药份 额与医 药 A 份额、 医 药 B 份额 之间 按 约定的 转换 规则 进行 转换 的行为 ,包 括分 拆与 合并 54 、 基金 转换 : 指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按 照本 基金 合同 和基金 管理 人届 时有 效的 公告 , 在 本 基金份 额与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基 金份 额间 的转换 行为 55 、 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包 括系 统内转 托管 和跨 系统 转托 管 56 、 系 统内 转托 管: 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持 有的 基金 份额在 注册 登记 系统 内 不 同销售 机 构(网 点) 之间 或证 券登 记结算 系统 内不 同会 员单 位(交 易单 元) 之间 进行 转登记 的行 为 57 、 跨 系统 转托 管: 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持 有的 基金 份额在 注册 登记 系统 和证 券登记 结 算系统 间进 行转 登记 的行 为 58 、 认购 : 指 在基 金募 集 期内 , 投 资者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59 、 申购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投 资者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60 、 赎回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基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规 定的条 件要 求将基 金份 额兑 换为 现金 的行为 61 、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者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 定每 期申 购日、 扣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者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基 金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招募说明书 7 62 、 巨 额赎 回: 指本 基金 单个开 放日 , 国 泰医 药份 额净赎 回申 请 ( 赎回 申请 份额总 数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转 出 申 请 份额 总 数 后 扣 除申 购 申 请 份额 总 数 及 基 金转 换 中 转 入申 请 份 额 总数 后的余 额) 超过 上一 开放 日基金 总份 额( 包括 国泰 医药份 额、 医药 A 份额 与 医药 B 份 额) 的 10% 63 、元 :指 人民 币元 64 、 基 金收 益: 指基 金投 资 所得红 利、 股息 、 债 券利 息 、 买卖 证券 价差 、 银 行存 款 利息、 已实现 的其 他 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65 、 基金 资产 总值 : 指 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及 票据价 值 、 银 行存款 本息 和基金 应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 产的 价值 总和 66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67 、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68 、 指定 媒体 : 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互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 体 69 、不 可抗 力: 指本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不能 预见 、不 能避免 且不 能克 服的 客观 事件。






































招募说明书 8 第 三部 分


基金 管理 人 一、基 金管 理人 概况 名称: 国 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 道 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 融中 心 3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 上海 环 球金融 中 心 39 楼 成立时 间:1998 年 3 月 5 日 法定代 表人 :陈 勇胜 注册资 本: 壹亿 壹千 万元 人民币 联系人 :何 晔 联系电 话: (021 )38569000 ,4008888688 股本结 构: 股东名 称 股权比 例 中国建 银投 资有 限责 任公 司 60% 意大利 忠利 集团 30% 中国电 力财 务有 限公 司 10% 二、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基金 的基本 情况 截至 2013 年 6 月 30 日, 本基金 管理 人共 管 理 1 只 封闭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金 鑫证券 投资 基金, 以及 35 只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国 泰金 鹰增 长证券 投资 基金 、国 泰金 龙系列 证券 投 资基金 ( 包括 2 只子 基金 , 分 别为 国泰 金龙行 业精 选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金 龙债券 证券 投 资 基金) 、 国 泰金 马稳 健回 报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货 币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金鹿 保本 增值 混合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泰 金鹏蓝 筹价 值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国泰 金鼎 价值 精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由金 鼎证 券投 资基金 转型 而来 ) 、 国泰 金牛创 新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国泰 沪深 3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 由国 泰金 象保本 增值 混合证 券投 资基 金转 型而 来) 、 国 泰双 利 债券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泰 区位优 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国泰 中小 盘成 长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由金盛证 券 投资基 金转 型而 来) 、 国 泰纳斯 达 克 100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 国泰 价值经 典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 上证 180 金 融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 、 国 泰上 证 180 金融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金 、国 泰保 本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国 泰 事 件 驱 动策 略 股 票 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国 泰 信 用互 利 分 级 债 券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中 小板 300 成 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泰 中 小板 300 成 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联 接基 金 、 国 泰成 长优 选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国 泰大宗 商品 配置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 9 国泰信 用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国泰 6 个 月短 期理 财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泰现 金管 理货 币市场 基金 、 国 泰金 泰平 衡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由金泰 证券 投资 基金 转型 而来) 、 国 泰民 安增利 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国泰 国证 房地 产行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国泰 估值 优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由国泰 估值 优势 可分离 交易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封闭 期 届满转 换而 来 ) 、 上证 5 年期国 债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上 证 5 年 期国 债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联 接 基 金、 纳斯 达克 1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 投资基 金、 国 泰中国 企业 境外 高收 益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另外 ,本基 金管 理人 于 2004 年 获得全 国社 会 保障基 金理 事会 社保 基金 资产管 理人 资格 , 目 前受 托管理 全国 社保 基金 多个 投资组 合。 2007 年 11 月 19 日, 本基 金管 理人获 得企 业年 金投 资管 理人资 格。2008 年 2 月 14 日, 本 基金 管 理人成 为首 批获 准开 展特 定客户 资产 管理 业务 (专 户理财 )的 基金 公司 之一 ,并 于 3 月 24 日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获得 合格境 内机 构投 资者 (QDII )资格,成 为目 前业 内少 数拥有 ―全牌 照 ‖ 的 基金 公司 之一 ,囊 括 了公募 基金 、社 保、 年 金 、专户 理财 和 QDII 等管理业务资 格。 三、主 要人 员情 况 1 、董 事会 成员 陈勇胜 ,董 事长 ,硕 士研 究生, 高级 经济 师,21 年 证券从 业经 历。1982 年起 在中国 建 设银行 总行 、 中 国投 资银 行总行 工作 。 历 任综 合计 划处、 资金 处副 处长 、 国 际结算 部副 总经 理(主持 工作 )。1992 年 起任国泰 证券 有限公 司国 际业务部 总经 理,公 司总 经理助理 兼北 京分公 司总 经理 , 1998 年 3 月起 任国 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 总经理 , 1999 年 10 月 起任 公司董 事长 、党 委书 记。 庄乾志 ,董 事, 博士 研究 生,高 级经 济师 。1999 年 8 月至 2004 年 12 月 在中 国建设 银 行 总行 工作 ,历 任建 设银 行总行 投资 银行 部副 经理 、机构 业务 部高 级经 理。2005 年 1 月至 2007 年 7 月 在中 国建 银投 资有限 责任 公司 任投 行部 副总兼 证券 公司 重组 办公 室主任 。2007 年 8 月至 2009 年 2 月在 西 南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任董 事、 党 委委 员及 副总 裁。2009 年 2 月起 在中国 建银 投资 有限 责任 公司工 作 , 先 后任资 本市 场部负 责人 、 战略部 负责 人, 现任 中国 建 银投资 有限 责任 公司 办公 室(党 办、 董监 办) 主任 及风险 管理 部总 经理 。2012 年 4 月 起任 公司董 事。 林川, 董事, 博士 研究 生 。2006 年 6 月至 2009 年 1 月在美 国华 盛顿 互惠 银行 任高级 计 量分 析 师。 2009 年 2 月至 2009 年 7 月在 美国 富升 人 寿保险 任财 务经 理。 2010 年 3 月 起在 中 国建银 投资 有限 责任 公司 风险管 理部 工作 , 现任 中国 建银投 资有 限责 任公 司风 险管理 部风 险 管理二 处处 长。2012 年 4 月起任 公司 董事 。






































招募说明书 10 Philippe SETBON , 董 事, 硕士研 究生 。 1991 年起 历 任 BARCLAYS BANK 金 融分析 师; 1993 年起 任 BOISSY GESTION SA (AZUR –GMF ) 首席执 行官 ; 2003 年起 任 ROTHSCHILD ET COMPAGNIE GESTION SA 股 票投 资部 总监 ;2004 年 起任 GENERALI FINANCES SA 副总经 理、 投资 总监 ;2007 年起 任 GENERALI INVESTMENT FRANCE S.A/GENERALI INVESTMENTS 首 席执 行 官、投 资总 监;2009 年起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董 事会 主席/ 首 席执 行官 , 并 兼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SICAV (卢 森堡) 主席 、 Generali Investments Deutschland 监 事会 主席 、Generali Investments SGR 副主席 、THALIA SA (Lugano ) 董事 会成员 等职 务。2010 年 6 月起任 公司 董事 。 游 一 冰 , 董 事 , 大 学 本 科 , 英 国 特 许 保 险 学 会 高 级 会 员 (FCII )及英国特许保险师 (Chartered Insurer )。1989 年起 任中 国人 民保 险公 司总公 司营 业部 助理 经理 ;1994 年 起任 中国保险 (欧 洲)控 股有 限公司总 裁助 理;1996 年 起任忠利 保险 有限公 司英 国分公司 再保 险承保 人; 1998 年起 任忠 利亚洲 中国 地区 总经 理。 2002 年 起任 中意 人寿 保险 有限公 司董 事。 2007 年起 任中 意财 产保 险 有限公 司董 事、 总经 理。 2010 年 6 月起 任公 司董 事 。 侯文捷 , 董事 , 硕士 研究 生, 高级 工程 师 。1994 年 3 月至 2002 年 2 月 在中 国 电力信 托 投资有 限公 司工 作, 历任 经理部 项目 经理 , 证 券部 项目经 理, 北京 证券 营业 部副经 理, 天津 证券营 业部 副经 理、 经理 。2002 年 2 月起 在中 国电 力财务 有限 公司 工作 ,先 后任信 息中 心 主任、 信息 技术 部主 任、 首席信 息师 、 华 北分 公司 总经理 、 党 组副 书记 , 现 任中国 电力 财务 有限公 司党 组成 员、 副总 经理。2012 年 4 月 起任 公 司董事 。 金旭, 董事 ,硕 士研 究生 ,20 年 证券 从业经 历。1993 年 7 月至 2001 年 11 月 在中国 证 监会工 作, 历任 法规 处副 处 长、 深 圳监 管专 员办 事处 机 构处副 处长 、 基 金监 管部 综 合处处 长。 2001 年 11 月至 2004 年 7 月在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任副 总经 理 。 2004 年 7 月至 2006 年 1 月在宝 盈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任总 经理 。 2006 年 1 月至 2007 年 5 月 在梅 隆全 球 投资有 限公 司 北京代 表处 任首 席代 表。 2007 年 5 月 担任 国泰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 2007 年 11 月 起任 公司董 事。 吴鹏, 独立 董事 , 博 士研 究生。 著名 律师 , 执 业范 围包括 金融 证券 。 曾 在日 本著名 律师 事务所 从事 与中 国相 关法 律工作 , 日 本西 南大 学讲 授中国 法律 。1993 年 回国 从事律 师工 作, 现为北 京中 伦律 师事 务所 合伙人 ,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仲 裁员 。2001 年 5 月 起任 公司独 立董 事。 王军,独 立董 事,博 士研 究生,教 授。1986 年起在 对外经济 贸易 大学法 律系 、法学 院 执教, 任助 教、 讲师 、 副 教授、 教授 、 博 士生 导师 、 法学 院副 院长 、 院 长, 兼任国 务院 学位






































招募说明书 11 委员会 第六 届学 科评 议组 法学组 成员 、 全 国法 律专 业学位 研究 生教 育指 导委 员会委 员、 国际 贸易和 金融 法律 研究 所所 长、 中 国法 学会 国际 经济 法学研 究会 副会 长、 中国 法学会 民法 学研 究会常 务理 事、 中国 法学 教育研 究会 第一 届理 事会 常务理 事、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仲裁员 、 新 加坡 国际 仲裁 中 心仲裁 员、 北京 仲裁 委员 会 仲裁员 、 大 连仲 裁委 员会 仲 裁员等 职。 2010 年 6 月起 任公 司独 立 董事。 刘秉升, 独立 董事, 大学 学历,高 级经 济师。1980 年起任吉 林省 长白县 马鹿 沟乡党 委 书记;1982 年起 任吉 林省 长白朝 鲜族 自治 县县 委常 委、常 务副 县长 ;1985 年 起任吉 林省 抚 松县县 委常 委、 常务 副县 长;1989 年 起任 中国 建设 银行吉 林省 白山 市支 行行 长、 党 委书 记; 1995 年 起任 中国 建设 银行 长春市 分行 行长 、党 委书 记;1998 年 起任 中国 建设 银行海 南省 分 行行长 、党 委书 记。2007 年任海 南省 银行 业协 会会 长。2010 年 11 月起 任公 司独立 董事 。 韩少华, 独立 董事, 大学 专科,高 级会 计师。1964 年起在中 国建 设银行 河南 省工作 , 历任河 南省 分行 副处 长、 处长; 南阳 市分 行行 长、 党 组书记 ; 分 行总 会计 师。 2003 年至 2008 年任河 南省 豫财 会计 师事 务所副 所长 。2010 年 11 月起任 公司 独立 董事 。 2 、监 事会 成员 唐建光 ,监 事会 主席 ,大 学本科 ,高 级工 程师 。1982 年 1 月至 1988 年 10 月 在煤炭 工 业部基 建司 任工 程师 ; 1988 年 10 月至 1993 年 7 月 在中国 统配 煤矿 总公 司基 建局任 副处 长; 1993 年 7 月至 1995 年 9 月在中 煤建 设开 发总 公司 总经理 办公 室任 处长 ; 1995 年 9 月至 1998 年 10 月在 煤炭 部基 建管 理 中心工 作, 先后 任综 合 处 处 长、 中 心副 主任 ; 1998 年 10 月至 2005 年 1 月在 中国 建设 银行 资 产保全 部任 副总 经理 ;2005 年 1 月起 在中 国建 银投 资有限 责任 公 司先后任 资产 管理处 置部 总经理、 企业 管理部 高级 业务总监 。2010 年 11 月 起任公司 监事 会主席 。 Amerigo BORRINI ,监事 ,大学 本科 ,CFA ,金融 咨询师 。1967 年起 历任 忠 利集团 会 计结算 部 、 忠 利集团 金融 分析师 、 忠利 集团基 金经 理、 忠利 集团 资产管 理公 司财务 部首 席 执 行官、 忠利 集团 财务 部总 监、 忠 利集 团总 经理 助理 、 忠利 集团 首席 风险 官、 忠利集 团兼 并收 购及企 业融 资部 总监 ,并 在 Generali Horizon S.p.A., Trieste (IT )、BG Fiduciaria SIM 兼任 董 事 会 主 席 及 Autovie Venete S.p.A. 、Banca Generali S.p.A. 、Flandria (B )、 Generali Investments Italy SGR S.p.A., Trieste (IT ) 、Generali Investments SICAV (Lux )、Generali Finance B.V., Diemen (NL)、Generali Investissement,Parigi (FR)、Genirland (IRL)、Generali Multinational Pension Solutions SICAV (Lux)、 Graafschap Holland N.V., Diemen (NL)、 La Centrale Finaziaria Generale S.p.A. 、 Net Engineering International S.p.A., Padova (IT)、Perseo






































招募说明书 12 S.p.A., Torino (IT)、Premuda S.p.A., Genvoa (IT)、Transocean Holding Corporation (USA ) 等公司 兼任 董事 。2010 年 6 月起 任公 司监 事。 刘顺君 , 监事 , 硕士 研究 生, 高级 经济 师 。1986 年 7 月至 2000 年 3 月 在中 国 人民解 放 军军事 经济 学院 工作 , 历 任教员 、 副 主任。2000 年 4 月至 2003 年 1 月 在长 江 证券有 限责 任 公司工 作, 历任 投资 银行 总部业 务主 管、 项目 经理 。2003 年 1 月至 2005 年 5 月任长 江巴 黎 百富勤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北京部 高级 经理 。2005 年 6 月起 在中 国电 力财 务 有限公 司工 作, 先后任 金融 租赁 公司 筹建 处综合 部主 任 , 营业 管理 部主任 助理 , 华北分 公司 总经理 助理 、 华 北分公 司副 总经 理、 党 组 成员、 纪检组 长、 工 会主 席, 福建 业务 部副 主任、 主任, 现 任中 国 电力财 务有 限公 司投 资管 理部主 任。2012 年 4 月 起 任公司 监事 。 沙骎, 监事 ,硕 士研 究生 。1998 年 5 月至 1999 年 11 月任职 于国 泰君 安证 券 ,1999 年 11 月至 2000 年 11 月任 职 于平安 保险 集团 ,2000 年 11 月至 2008 年 1 月 任职 于宝盈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2008 年 2 月 加入国 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先 后担 任交 易管 理部 总监、 研究 部 总监。 现任 公司 投资 总监 兼基金 经理 。2010 年 11 月起任 公司 职工 监事 。 王骏 , 监 事 , 硕 士研 究生 。 曾 任国 泰君 安证 券公 司 会计 、 清 算部 经理 ,2001 年 10 月加 入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从事 基金 登记 核算 工作 , 现任 运营 管理 部总 监。2007 年 11 月起 任公司 职工 监事 。 3 、高 级管 理人 员 陈勇胜 ,董 事长 ,简 历情 况见董 事会 成员 介绍 。 金旭, 总经 理, 简历 情况 见董事 会成 员介 绍。 巴立康 , 硕士 研究 生 , 高 级会计 师 ,20 年证 券基 金 从业经 历 。1993 年 4 月至 1998 年 4 月在华 夏证 券工 作, 历任 营业部 财务 经理 、 公 司计 划财务 部副 总经 理兼 上海 分公司 财务 部经 理。1998 年 4 月至 2007 年 11 月 在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工作 ,历 任综 合管 理 部总 经理 、 基金运 作部 总经 理、 基金 运营总 监、 稽核 总监 。2007 年 12 月 加入 国泰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 2008 年 12 月起 担任 公司 副总经 理。 周向勇 ,硕 士研 究生 ,17 年金融 从业 经历 。1996 年 7 月至 2004 年 12 月 在中 国建设 银 行总行 工作 ,先 后任 办公 室科员 、个 人银 行业 务部 主任科 员。2004 年 12 月至 2011 年 1 月 在中国 建银 投资 公司 工作 ,任办 公室 高级 业务 经理 、业务 运营 组负 责人 。2011 年 1 月 加入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任总经 理助 理,2012 年 11 月起 任公 司副 总经 理。 李志坚 ,硕 士研 究生 ,21 年金融 业从 业经 历。1992 年 2 月至 1994 年 12 月 在 美国花 旗 银行台 北分 行工 作, 任财 务企划 助理 ;1995 年 1 月至 2000 年 12 月在 台湾 大 华证券 公司 工






































招募说明书 13 作, 任 债券 交易 总监;2001 年 1 月至 2004 年 9 月 在 台湾景 顺投 信股 份有 限公 司工作 , 负 责 投资业 务;2004 年 10 月至 2006 年 5 月 在台 湾保 诚 投信股 份有 限公 司工 作, 负责投 资业 务; 2006 年 6 月至 2010 年 4 月在美 国纽 约人 寿台 湾子 公司工 作, 任 投资 长; 2010 年 5 月至 2012 年 12 月在 台湾 富邦 投信 股 份有限 公司 工作 , 任 投资 长;2013 年 1 月 起加 入国 泰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任 全球 投资 总监 ,2013 年 6 月 起任 公司 副 总经理 。 田昆 , 博 士研 究生 , 10 年 证券基 金从 业经 历。 2003 年 7 月至 2012 年 8 月在 博 时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工作 ,历 任渠 道经理 、渠 道主 管、 上海 分公司 副总 经理 、北 京分 公司副 总经 理 、 市场部 总经 理、 北京 分公 司及零 售业 务总 经理 。2012 年 8 月 加入 国泰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 2012 年 11 月起 任公 司副 总经理 。 林海中 , 硕士 研究生 , 11 年证券 基金 从业 经历 。 2002 年 8 月至 2005 年 4 月 在 中国证 监 会信息 中心 工作 , 历 任专 业助理 、 主 任科 员;2005 年 4 月至 2012 年 6 月在 中 国证监 会基 金 监管部 工作 , 历任 主任 科 员、 副处 长、 处长 。 2012 年 6 月 加入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 2012 年 8 月 起任 公司 督察 长。 4 、本 基金 拟任 基金 经理 章赟 , 复 旦大 学理论 物理 学博士 , 英国 剑桥大 学管 理学研 究生 。 曾任平 安资 产管理 公 司 资产配 置经 理、 量化 投资 经理。2008 年 5 月 加盟 国 泰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任 数量金 融分 析 师。 2010 年 3 月至 2011 年 5 月任 国泰 沪深 300 指 数基金 的基 金经 理助 理; 2011 年 3 月起 担任国 泰金 融 ETF 及国 泰金 融 ETF 联接基金 的 基金经 理;2011 年 5 月 起兼任 国泰 沪深 300 指 数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 2012 年 3 月起 兼任 中小 板 300 成长 交 易型 开放 式 指数证 券投 资 基金、 国泰 中小 板 300 成 长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联 接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2013 年 2 月起 兼任 国泰 国证 房地 产行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基金 经理 。 5 、本 基金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成员 本基金 管理 人设 有公 司投 资决策 委员 会 , 其成 员在 公司总 经理 、 分管副 总经 理、 投资 总 监、 研 究部、 固定收 益部 、 基金 管理部 、 财富 管理 中心、 市 场体 系等 负责 人 员中产 生。 公 司 总经理 可以 推荐 上述 人员 以外的 投资 管理 相关 人员 担任成 员 , 督 察长 和运 营体 系负责 人列 席 公司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会议 。 公司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主 要职责 是根 据有 关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 审议 并决策 公司 投资 研究 部门 提出的 公司 整体 投资 策略 、 基金 大类 资产 配置 原则, 以及研 究相 关 投资部 门提 出的 重大 投资 建议等 。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组成 如下: 李志坚 先生 :副 总经 理






































招募说明书 14 周向勇 先生 :副 总经 理 黄焱先 生: 总经 理助 理 张则斌 先生 :投 资总 监 沙骎先 生: 投资 总监 张玮先 生: 投资 总监 兼研 究部总 监 裴晓辉 先生 :固 定收 益投 资总监 兼固 定收 益部 总监 6 、上 述成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或家 属关 系。 四、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1 、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格 ;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 律行 为 ; 12 、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五、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1 、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 违反《证 券法 》的行 为, 并承诺建 立健 全内部 控制 制度, 采 取有效 措施 ,防 止违 反《 证券法 》行 为的 发生 。 2 、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 违反《基 金法 》的行 为, 并承诺建 立健 全内部 控制 制度, 采 取有效 措施 ,防 止下 列行 为发生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招募说明书 15 (5)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 、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加强 人 员管理 , 强化 职业操 守 ,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权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泄 漏在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 计 划等 信息 ; (8)违 反证券 交易场 所业 务规则, 利用 对敲、 倒仓 等手段操 纵市 场价格 ,扰 乱市场 秩 序; (9) 贬损 同行 ,以 抬高 自 己; (10)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1)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以及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4 、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 守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 并 承 诺建立 健全 内部 控制 制度 , 采 取有 效措施 ,防 止违 反基 金合 同行为 的发 生。 5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 其他法 规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行为。 六、基 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 有关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的 规定 ,本着 谨慎 的原则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谋取最 大 利益; 2 、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 、受雇 人或 任何 第三 者谋 取利益 ; 3 、不泄 露在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4 、不 以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七、基 金管 理人 内部 控制 制度 1 、内 部控 制制 度概 述






































招募说明书 16 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 化解 经营运作中面临的风 险, 保证经营活动的合法 合规 和有效开 展, 制 定了 一系 列组 织机 制、 管 理方 法、 操作 程序 与控制 措施 , 形 成了 公司 完整的 内部 控制 体系。 该内 部控 制体 系涵 盖了内 部会 计控 制、 风险 管理控 制和 监察 稽核 制度 等公司 运营 的各 个方面 ,并 通过 相应 的具 体业务 控制 流程 来严 格实 施。 (1) 内部 风险 控制 遵循 的 原则 1 )全面 性原则 :内部 风险 控制必须 覆盖 公司所 有部 门和岗位 ,渗 透各项 业务 过程和 业 务环节 ; 2 ) 独 立性 原则 : 公 司设 立 独立的 稽核 监察 部, 稽核 监察部 保持 高度 的独 立性 和权威 性, 负责对 公司 各部 门内 部风 险控制 工作 进行 稽核 和检 查; 3 )相互 制约原 则:公 司及 各部门在 内部 组织结 构的 设计上形 成一 种相互 制约 的机制 , 建立不 同岗 位之 间的 制衡 体系; 4 )保持 与业务 发展的 同等 地位原则 :公 司的发 展必 须建立在 风险 控制制 度完 善和稳 固 的基础 上, 内部 风险 控制 应与公 司业 务发 展放 在同 等地位 上; 5 )定性 和定量 相结合 原则 :建立完 备风 险控制 指标 体系,使 风险 控制更 具客 观性和 操 作性。 (2) 内部 会计 控制 制度 公司根 据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和财 务会 计准 则的 要求 ,建立 了完 善的 内部 会计 控制制 度 , 实现了 职责 分离 和岗 位相 互制约 , 确 保会 计核 算的 真实、 准确 、 完 整, 并 保证 各基金 会计 核 算和公 司财 务管 理的 相互 独立, 保护 基金 资产 的独 立、安 全。 (3) 风险 管理 控制 制度 公司为 有效 控制 管理 运营 中的风 险, 建立 了一 整套 完整的 风险 管理 控制 制度 , 其内 容由 一系列 的具 体制 度构 成, 主要包 括: 岗位 分离 和空 间分离 制度 、 投 资管 理控 制制度 、 信 息技 术控制 、 营 销业 务控 制、 信息披 露制 度、 资料 保全 制度和 独立 的稽 核制 度、 人力资 源管 理以 及相应 的业 务控 制流 程等 。 通过 这些 控制 制度 和流 程, 对 公司 面临 的投 资风 险和管 理风 险进 行有效 的控 制。 (4) 监察 稽核 制度 公司实 行独 立的 监察 稽核 制度, 通过 对稽 核监 察部 充分授 权, 对公 司执 行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情 况、 以及 公司 内部 控制制 度的 遵循 情况 和有 效性进 行全 面的 独立 监察 稽核, 确保 公司 经营的 合法 合规 性和 内部 控制的 有效 性。 2 、基 金管 理人 内部 控制 制 度要素






































招募说明书 17 (1) 控制 环境 公司经 过多 年的 管理 实践 , 建立 了良 好的 控制 环境, 以保证 内部 会计 控制 和管 理控制 的 有效实 施 , 主 要包括 科学 的公司 治理 结构 、 合 理的 组织结 构和 分级 授权 、 注 重诚信 并关 注 风 险的道 德观 和经 营理 念、 独立的 监察 稽核 职能 等方 面。 1 )公 司建 立并 完善 了科 学 的治理 结构 ,目 前有 独立 董事 4 名 。董 事会 下设 提 名及资 格 审查委 员会 、 薪酬委 员会 、 考 核委 员会 等专业 委员 会, 对公 司重 大经营 决策 和发展 规划 进 行 决策及 监督 ; 2 )在组 织结构 方面, 公司 设立的分 管领 导议事 会议 、总经理 办公 会议、 投资 决策委 员 会、 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等机 构分别 负责 公司 经营 、 基 金投资 和风 险控 制 等 方面 的决策 和监 督控 制。 同时 公司 各部门 之间 有明确 的授 权分 工和 风险 控制责 任 , 既 相互独 立 , 又相互 合作 和制 约,形 成了 合理 的组 织结 构、决 策授 权和 风险 控制 体系; 3 )公司 一贯坚 持诚信 为投 资者服务 的道 德观和 稳健 经营的管 理理 念。在 员工 中加强 职 业道德 教育 和风 险观 念, 形成了 诚信 为本 和稳 健经 营的企 业文 化; 4 )公司 稽核监 察部拥 有对 公司任何 经营 活动进 行独 立监察稽 核的 权限, 并对 公司内 部 控制措 施的 实施 情况 和有 效性进 行评 价和 提出 改进 建议。 (2) 控制 的性 质和 范围 1 )内 部会 计控 制 公司建 立了 完善 的内 部会 计控制 , 保证 基金核 算和 公司财 务核 算的 独立 性、 全面性 、 真 实性和 及时 性。 首先, 公司 根据 国家 有关 法 律法规 、 有 关会 计制 度和 准 则, 制 定了 完善 的公 司财 务 制度、 基金会 计制 度以 及会 计业 务控制 流程 ,做 好基 金业 务和公 司经 营的 核算 工作 ,真实 、完 整 、 准确地 记录 和反 映基 金运 作情况 和公 司财 务状 况。 其次 , 公 司将 基金会 计和 公司财 务核 算从 人员 上、 空间上 和业 务活 动上 严格 分开 , 保 证 两者相 互独 立, 各基 金之 间做到 独立 建账 、 独 立核 算, 保 证基 金资 产和 公司 资产之 间、 以及 各基金 资产 之间 的相 互独 立性。 公司建 立了 严格 的岗 位职 责分离 控制 、 凭证与 记录 控制 、 资 产接 触控制 、 独 立稽核 等制 度, 确 保 在 基金 核算 和公 司财务 管理 中做 到对 资源 的有效 控制 、 有 关功 能的 相互分 离和 各岗 位的相 互监 督等 。 另外公 司还 建立 了严 格的 财务管 理制 度, 执行 严格 的预算 管理 和财 务费 用审 批制度 , 加 强成本 控制 和监 督。






































招募说明书 18 2 )风 险管 理控 制 公司在 经营 管理 中建 立了 有效的 风险 管理 控制 体系 ,主要 包括 : 岗位分 离和 空间 隔离 制度 : 为保 证各 部门 的相 对独 立性, 公司 建立 了明 确的 岗位分 离制 度;同 时实 行空 间隔 离制 度,建 立防 火墙 ,充 分保 证信息 的隔 离和 保密 ; 投资管 理业 务控 制: 通过 建立完 整的 研究 业务 控制 、 投资 决策 控制 、 交 易业 务控制 , 完 善投资 决策 委员 会的 投资 决策职 能和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的风 险控 制职 能 , 实 行投 资总监 和基 金 经理分 级授 权制 度和 股票 池制度 ,进 行集 中交 易, 以及稽 核监 察部 对投 资交 易实时 监控 等 , 加强投 资管 理控 制, 做到 研究、 投资 、交 易、 风险 控制的 相互 独立 、相 互制 约和相 互配 合 , 有效控 制操 作风 险; 建立 了科学 先进 的投 资风 险量 化评估 和管 理体 系, 控制 投资业 务中 面临 的市场 风险 、 集 中风 险、 流动性 风险 等; 建立 了科 学合理 的投 资业 绩绩 效评 估体系 , 对 投资 管理的 风险 和业 绩进 行及 时评估 和反 馈; 信息技 术控 制 : 为保 证信 息技术 系统 的安 全稳 定, 公司在 硬件 设备 运行 维护 、 软 件采 购 维护、 网络 安全 、数 据库 管理、 危 机 处理 机制 等方 面均制 定实 施了 完善 的制 度和控 制 流 程 ; 营销业 务控 制 : 公司 制定 了完善 的市 场营 销、 客户 开发和 客户 服务 制度 , 以 保证在 营 销 业务中 对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遵守, 以及 对经 营风 险的 有效控 制; 信息披 露控 制和 资料 保全 制度: 公司 制定 了规 范的 信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保证 信息披 露的 及时、 准确 和完 整; 在资 料保全 方面 , 建 立了 完善 的信息 资料 保全 备份 系统 , 以及 完整 的会 计、统 计和 各种 业务 资料 档案; 独立的 监察 稽核 制度 : 稽 核监察 部有 权对 公司 各业 务部门 工作 进行 稽核 检查 , 并保 证稽 核的独 立性 和客 观性 。 3 )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实施 公司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首 先 从总体 上制 定了 公司 风险 控制制 度 , 对 公司 面临 的主 要风险 进 行辨识 和评 估 , 制定 了风 险控制 原则 。 在风险 控制 委员会 总体 方针 指导 下, 各部门 根据 各 自 业务特 点, 对业 务活 动中 存在的 风险 点进 行了 揭示 和梳理 , 有 针对 性地 建立 了详细 的风 险控 制流程 ,并 在实 际业 务中 加以控 制。 (3) 内部 控制 制度 实施 情 况检查 公司稽 核监 察部 在进 行风 险评估 的基 础上 , 对公 司各 业务活 动中 内部 控制 措施 的实施 情 况进行 定期 和不 定期 的监 察稽核 , 重 点是 业务 活动 中风险 暴露 程度 较高 的环 节, 以 确保 公司 经营合 法合 规、 以及 内部 控制制 度的 有效 遵循 。 在确保 现有 内部 控制 制度 实施情 况 的 基础 上, 公司 会根据 新业 务开 展和 市场 变化情 况 ,






































招募说明书 19 对内部 控制 制度 进行 及时 的更新 和调 整, 以适 应公 司经营 活动 的变 化。 公司 稽核监 察部 在对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进行监 察稽 核的 基础 上 , 也 会重点 对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有效性 进行 评 估,并 提出 相应 改进 建议 。 (4) 内部 控制 制度 实施 情 况的报 告 公司建 立了 有效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实施 报告 流程 , 各部 门对于 内部 控制 制度 实施 过程中 出 现的失 效情 况须 及时 向公 司高级 管理 层和 稽核 监察 部报告 , 使公 司高 级管 理层 和稽核 监察 部 及时了 解内 部控 制出 现的 问题并 作出 妥善 处理 。 稽核监 察部 在对 内部 控制 实施情 况的 监察 中 , 对 发现 的问题 均立 即向 公司 高级 管理层 报 告, 并 提出 相应 的建 议, 对 于重大 问题 , 则 通过 督察 长 及时向 公司 董事 长和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同时稽 核监 察部 定期 出具 独立的 监察 稽核 报告 ,直 接报公 司董 事长 和中 国证 监会。 3 、基 金管 理人 内部 控制 制 度声明 书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以上 关于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披露 真实 、 准确, 并承 诺公 司将 根据 市场变 化 和业务 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制 度, 切实 维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






































招募说明书 20 第 四部 分 基 金托管 人 一、基 金托 管人 概况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 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8 号 凯晨 世 贸中心 东 座 9 层


法定代 表人 :蒋 超良


成立日 期:2009 年 1 月 15 日


注册资 本:32,479,411.7 万 元人民 币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设立 文号 :国发 (1979 )056 号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23 号


联系电 话:010-63201510


联系人 :李 芳菲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是中 国金 融体 系的 重要 组成部 分 , 总行 设在 北京。 经国务 院 批准, 中国 农业 银行 整体 改 制为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并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依法 成立 。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承继 原中 国农 业银 行全 部资产 、负 债、 业务 、机 构网点 和员 工 。 中国农 业银 行网 点遍 布中 国城乡 ,成 为国 内网 点最 多、业 务辐 射范 围最 广, 服务领 域最 广 , 服务对 象最 多 , 业务 功能 齐全的 大型 国有 商业 银行 之一 。 在 海外 , 中 国农 业 银行同 样通 过自 己的努 力赢 得了 良好 的信 誉,每 年位 居《 财富 》世 界 500 强企 业之 列。 作为 一家城 乡并 举 、 联通国 际 、 功 能齐 备的 大型 国有商 业银 行 , 中 国农 业银 行一贯 秉承 以客 户为 中心 的经营 理念 , 坚持审 慎稳 健经 营、 可持 续发展 , 立 足县 域和 城市 两大市 场, 实施 差异 化竞 争策略 , 着 力打 造 ― 伴 你成 长 ‖ 服 务品 牌, 依 托 覆盖 全国 的分 支机 构、 庞 大的电 子化 网络 和多 元化 的金融 产品 , 致力为 广大 客户 提供 优质 的金融 服务 ,与 广大 客户 共创价 值、 共同 成长 。 中国农 业银 行是 中国 第一 批开展 托管 业务 的国 内商 业银行 , 经验 丰富 , 服 务 优质 , 业 绩 突出,2004 年被 英国 《全 球托管 人》 评为 中国 ― 最 佳 托管银 行 ‖ 。2007 年 中国 农业银 行通 过 了美 国 SAS70 内 部控 制审 计, 并获 得无 保留 意见 的 SAS70 审计 报告 , 表 明了 独立公 正第 三 方对中 国农 业银 行托 管服 务运作 流程 的风 险管 理、 内部控 制的 健全 有效 性的 全面认 可。 中国 农业银 行着 力加 强能 力建 设,品 牌声 誉进 一步 提升 ,在 2010 年首 届―? 金 牌理 财 ? TOP10 颁 奖盛典 ‖ 中 成绩 突出 , 获 ― 最佳托 管银 行 ‖ 奖。2010 年 再次荣 获 《首 席财 务官 》 杂志颁 发的 ― 最






































招募说明书 21 佳资产 托管 奖 ‖ 。 中 国农 业银行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部于 1998 年 5 月 经中 国证 监会和 中国 人 民银行 批准 成立 ,2004 年 9 月更 名为 托管 业务 部 ,内设 养老 金管 理中 心、 技术保 障处 、营 运中心 、 委 托资 产托 管处 、 保险 资产 托管 处、 证券 投资基 金托 管处 、 境 外资 产托管 处、 综合 管理处 、风 险管 理处 ,拥 有先进 的安 全防 范设 施和 基金托 管业 务系 统。


二、要 人员 情况


中国农 业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现有员 工 146 名 , 其 中高 级 会计师 、 高 级经 济师 、 高级 工程师 、 律师等 专家 10 余 名, 服务 团队成 员专 业水 平高 、业 务素质 好、 服务 能力 强, 高级管 理层 均 有 20 年以 上金 融从 业经 验 和高级 技术 职称 ,精 通国 内外证 券市 场的 运作 。


三、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截至 2013 年 5 月 28 日 , 中 国农业 银行 托管 的封 闭式 证券投 资基 金和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 金共 160 只 ,包 括富 国天 源平衡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华 夏平 稳增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大成积 极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大成 景阳 领先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创新 成长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盛同 德主题 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裕阳 证券投 资基 金、 汉盛 证券 投 资基金 、 裕 隆证 券投 资基 金、 景 福证 券投 资基 金、 鸿阳证 券投 资基 金、 丰和 价值证 券投 资基 金、 久 嘉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盛成 长价 值证 券投 资基 金、 宝 盈鸿 利收 益证 券投 资基金 、 大 成价 值增长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 债券投 资基 金、 银河 稳健 证 券投资 基金 、 银 河收 益证 券 投资基 金、 长盛中 信全 债指 数增 强型 债券投 资基 金、 长信 利息 收益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盛 动态 精选 证券投 资基 金 、 景 顺长 城内 需增长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万家 增强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大成精 选增 值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长信 银利 精选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富 国天瑞 强势 地区 精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鹏 华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 中海 分红 增利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国泰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 新 华优 选分 红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交银 施罗 德精选 股票 证券 投资基 金 、 泰 达宏利 货币 市场基 金 、 交 银施罗 德货 币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 景 顺长城 资源 垄 断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大 成沪 深 3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诚 四季 红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富国天 时货 币市 场基 金、 富兰克 林国 海弹 性市 值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益民 货币市 场基 金 、 长城安 心回 报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中邮 核心 优选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景 顺长城 内需 增长 贰号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交银 施罗 德成 长股 票证 券投资 基金 、 长 盛中 证 1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泰达 宏利 首选 企业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东 吴价值 成长 双动 力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鹏华动 力增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宝盈 策略 增长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金牛 创新 成长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益 民创新 优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中 邮核 心成 长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华夏 复兴 股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富 国天成 红利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信双 利






































招募说明书 22 优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富兰 克林 国海 深化价 值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申万 巴黎 竞争优 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新华 优选 成长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金 元惠 理成长 动力 灵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天治 稳健 双盈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中 海蓝 筹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长信利 丰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金元 惠理丰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交 银施 罗 德先锋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东吴 进取 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建 信收 益增 强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银华内 需精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LOF) 、大成行 业 轮动股 票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交 银施 罗德 上证 180 公 司治 理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基 金、 上证 180 公 司治 理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 富 兰克林 国海 沪 深 300 指数 增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南 方中 证 5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接 基金(LOF) 、景顺长 城能源 基建 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中邮 核心优 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工银 瑞信 中小盘 成长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东 吴货 币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 博 时创业 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招商 信 用添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易 方达 消费 行业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富 国汇 利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 金、 大成景 丰分 级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兴全沪 深 300 指数 增强型 证券投资 基金 (LOF) 、工银瑞 信深 证红 利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 工银 瑞信 深证 红 利交易 型开 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富国 可转 换债 券证 券投 资 基金 、大 成深 证成 长 40 交 易型 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深 证成 长 40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金 、泰 达 宏利领 先中 小盘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交 银施 罗德 信用添 利债 券证 券投 资基 金、 东 吴中 证新 兴产业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 工银 瑞信 四季 收益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招 商安 瑞进取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汇 添富 社会 责任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工银 瑞信 消费 服务 行业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易方 达黄 金主 题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中邮中小 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浙 商 聚 潮 产 业成 长 股 票 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嘉 实 领 先成 长 股 票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广 发 中 小板 3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 广发 中小 板 3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 投资基 金联 接 基金 、 南 方保 本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交银施 罗德 先进制 造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 上投 摩根 新 兴动力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富 兰克 林国 海策 略回 报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金 元惠 理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商安 达保 本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交银 施罗 德深 证 300 价值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 南方 中国 中小 盘 股票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 交 银施 罗德深 证 300 价 值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基 金 、 富 国中 证 500 指 数增强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LOF)、长信 内 需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中证 内地 消费 主 题指数 证券 投 资基金 、 中海 消费 主题 精选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盛 同瑞中 证 200 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 景顺长 城核 心竞 争力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汇 添富 信用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光 大保 德信






































招募说明书 23 行业轮 动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富兰 克林 国海 亚洲 (除日 本) 机会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汇 添富逆 向投 资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大成 新锐 产业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申 万菱信 中小 板指 数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 发消费 品精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鹏华 金刚 保本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汇添 富理 财 14 天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嘉实 全球房 地产 证券 投资 基金 、金元 惠理 新 经济主 题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东吴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建 新社 会责 任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嘉实 理财 宝 7 天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富 兰克 林国海 恒久 信用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大成月 添利 理财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安 信目 标收 益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富国 7 天理 财宝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交 银施罗 德理 财 21 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易方 达中 债新综 合指 数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 工银 瑞信 信用 纯债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大 成 现金增 利货 币 市场基 金 、 景 顺长 城支 柱产 业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易 方达月 月利 理财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 摩根士 丹利 华鑫 量化 配置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东方 央视财 经 50 指 数增 强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交银施 罗德 纯债 债券 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鹏华 理财 21 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国泰 民 安增利 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万家 14 天 理财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华 安纯债 债券 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金 元惠理 惠利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南 方中 证 5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商 双债增 强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景顺 长城 品质 投资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中海 可转 换债 券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融通标 普中 国可 转债 指数 增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大成 现金 宝场 内 实 时申赎 货币 市场 基金 、交 银施罗 德荣 祥保 本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国泰中 国企 业境 外高 收益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富兰 克林国 海焦 点驱 动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景顺 长城 沪深 300 等 权重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 发聚 源定期 开放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景安短 融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嘉实 研究 阿尔 法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四、基 金托 管人 的内 部风 险控制 制度 说明


1 、内 部控 制目 标


严格遵 守国 家有 关托 管业 务的法 律法 规 、 行 业监 管规 章和行 内有 关管 理规 定 , 守 法经营 、 规范运 作、 严格 监察 , 确 保业务 的稳 健运 行, 保证 基金财 产的 安全 完整 , 确 保有关 信息 的真 实、准 确、 完整 、及 时,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2 、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风险管 理委 员会 总体 负责 中国农 业银 行的 风险 管理 与内部 控制 工作 , 对托 管业 务风险 管 理和内 部控 制工 作进 行进 行监督 和评 价。 托管 业务 部专门 设置 了风 险管 理处 , 配备 了专 职内 控监督 人员 负责 托管 业务 的内控 监督 工作 ,独 立行 使监督 稽核 职权 。









































招募说明书 24 3 、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具备系 统、 完善 的制 度控 制体系 , 建 立了 管理 制度 、 控制 制度 、 岗 位职 责、 业务操 作流 程, 可以 保证 托管业 务的 规范操 作和 顺利 进行 ; 业 务人员 具备 从业 资格 ; 业 务管理 实行 严 格 的复核 、 审 核、 检 查制 度 , 授权 工作 实行 集中 控制 , 业务 印章 按规 程保 管、 存放、 使用, 账 户资料 严格 保管 ,制 约机 制严格 有效 ;专 门设 置业 务操作 区, 并实 施封 闭管 理和音 像监 控 ; 业务信 息由 专职 信息 披露 人负责 ,防 止泄 密; 业务 实现自 动化 操作 ,防 止人 为事故 的发 生 , 技术系 统完 整、 独立 。 五、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基金托 管人 通过 参数 设置 将 《基 金法》 、 《 运作 办 法》 、 基 金合 同、 托 管协 议规定 的投 资比例 和禁 止投 资品 种输 入监控 系统 , 每 日登 录监 控系统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运 作, 并通 过基金 资金 账户 、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指令 等监 督基 金管理 人 的 其他 行为 。


当基金 出现 异常 交易 行为 时,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针对 不同情 况进 行以 下方 式的 处理:


1 、电 话提 示。 对媒 体和 舆 论反映 集中 的问 题, 电话 提示基 金管 理人 ;


2 、书面 警示。 对本基 金投 资比例接 近超 标、资 金头 寸不足等 问题 ,以书 面方 式对基 金 管理人 进行 提示 ;


3 、书面 报告。 对投资 比例 超标、清 算资 金透支 以及 其他涉嫌 违规 交易等 行为 ,书面 提 示有关 基金 管理 人并 报中 国证监 会。






































招募说明书 25 第 五部 分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1 、场 外发 售机 构


(1) 直销 机构 序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1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上海 直销 柜台 地址: 上海 浦东 世纪 大道100 号上 海环 球金 融中 心39 楼 电话:021-38561759 传真:021-68775881 客户服 务专 线:400-888-8688,021-38569000 网址:www.gtfund.com 2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北京 直销 柜台 地址: 中国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7 号第5 层 电话:010-66553055 传真:010-66553082 联系人 : 吉 ? 青 珂莫 3 国泰基 金 电子 交易 平台 网站:www.gtfund.com 登 录网上 交 易 页面 电话:021-38561841 联系人 :沈茜 (2) 代销 机构 1 )中 国农 业银 行 住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28 号凯 晨世 贸中 心东 座 九层 法定代 表人


蒋超良 传真


010-85109219


网址


www.abchina.com 客服电 话


95599 2 )其 他代 销机 构: 具体 名 单详见 本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2 、场 内发 售机 构 本基金 场内 将通 过深 圳证 券交易 所内 具有 基金 代销 业务资 格的 会员 单位 发售 。 尚未取 得 基金代 销业 务资 格, 但属 于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会 员的 其他机 构, 可在 本基 金医 药 A 份 额和 医 药 B 份额 上市 后 ,通 过深 圳证券 交易 所交 易系 统办 理本基 金医 药 A 份额和 医 药 B 份额 的上 市交易 。 二、登 记结 算机 构 名称: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 桥大 街 17 号









































招募说明书 26 法定代 表人 :金 颖 联系人 :朱 立元 电话: (010 )59378839


传真: (010 )59378907 三、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的律 师事务 所 名称: 通力 律师 事务 所 住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 19 楼


负责人 :韩 炯


联系电 话:021-31358666 传 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黎明


经办律 师: 吕红 、黎 明 四、审 计基 金财 产的 会计 师事务 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中国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 银行大 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 202 号 普华 永道 中心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绍信 电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联系人 : 魏 佳亮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 汪 棣、 屈斯洁






































招募说明书 27 第六 部分 基 金份额 分级 与净 值计 算规 则 一、基 金份 额结 构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包 括国 泰国证 医药 卫生 行业 指数 分级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基础 份额 (简 称 ― 国泰 医药 份额 ‖ ) 、 国 泰国 证医药 卫生 行业 指数 分级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稳健 收益 类份额 (简 称 ― 医药 A 份额 ‖ ) 和 国泰 国证 医药卫 生行 业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的积 极收 益类 份额 ( 简称 ― 医 药 B 份额 ‖ ) 。 其中, 医药 A 份 额和 医 药 B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配比 始终 保 持 1:1 的比例 不 变 。 二、基 金运 作概 要 1 、本基 金通过 场外、 场内 两种方式 公开 发售。 投资 者场外认 购所 得的份 额, 将被确 认 为国泰 医药 份额 。 投 资者 场内认 购所 得的 份额 , 将 按 1∶1 的 基金 份额 配比 自动分 拆为 医药 A 份 额和 医 药 B 份额 。 基 金合同 生效 后, 投资 者认 购所得 的国 泰医 药份 额场 内份额 的分 拆, 由基金 管理 人委 托注 册登 记 机构 进行 ,无 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申 请。 2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国泰 医药份额 设置 单独的 基金 代码,只 可以 进行场 内与 场外的 申 购和赎 回 , 不 上市交 易 。 在符合 法律 法规 和深 圳证 券交易 所规 定的 上市 条件 的情况 下 , 医 药 A 份 额和 医 药 B 份额 可在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交易 代码 不同 。 3 、医 药 A 份 额、 医药 B 份额与 国泰 医药 份额 的资 产合并 投资 运作 。


4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本 基 金将根 据基 金合 同约 定, 办理场 内的 国泰 医药 份额 与医 药 A 份额、 医 药 B 份 额之 间的 场内份 额配 对转 换业 务, 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将 其场内 的国 泰 医药份 额 , 按 1 :1 的 基金 份额配 比 , 申 请分 拆为 医 药 A 份 额和 医药 B 份 额 ; 或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可 将其 持有 的医 药 A 份额和 医 药 B 份额 , 按 1:1 的基 金份 额配 比, 申请 合 并为国 泰医 药份额 的场 内份 额。 场外 的国泰 医药 份额 不进 行份 额配对 转换 。 场 外的 国泰 医药份 额通 过跨 系统转 托管 至场 内后 ,可 按照场 内的 国泰 医药 份额 配对转 换规 则进 行操 作。


5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本基 金将按 照基 金合 同规 定, 对国泰 医药 份额 、 医 药 A 份额和 医 药 B 份 额进 行基 金份 额折 算。除 分级 份额 终止 运作 的份额 折算 (详 见基 金合 同第二 十二 部 分 的约 定) 外, 基金 份额 折算后 ,本 基金 的运 作方 式不变 ,医 药 A 份 额和 医 药 B 份额 的份 额配比 不变 。 6 、 无论 是定 期份 额折 算, 还 是不定 期份 额折 算 ( 有关 本 基金的 份额 折算 详见 基金 合同 ― 第 二十一 部分


基金份额 折 算 ‖ ),其所产 生的国泰 医 药份额不进 行自动分 拆。 投资者可选 择 将上述 折算 产生 的国 泰医 药份额 按 1 :1 的比 例分 拆为医 药 A 份额 和医 药 B 份额。 三、医 药 A 份额 和医 药 B 份额的 净值 计算 原则






































招募说明书 28 在本基 金医 药 A 份 额和 医 药 B 份额 存续 期内 ,本 基 金将在 每个 工作 日按 基金 合同约 定 的净值 计算 规则 对医 药 A 份额和 医 药 B 份额 分别 进 行净值 计算 , 医药 A 份额 为低风 险且 预 期收益 相对 稳定 的基 金份 额, 本基 金扣 除掉 国泰 医药 份额对 应的 净资 产部 分后 剩余的 净资产 将优先 确保 医 药 A 份额 的 本金及 医 药 A 份 额的约 定 收益 ; 医 药 B 份额 为高 风 险且预 期收 益 相对较 高的 基金 份额 , 本基 金扣除 掉国 泰医 药份 额对 应的净 资产 部分 后剩 余的 净资产 在优 先 确保医 药 A 份额 的本金 及 约定收 益后 ,将 计为 医 药 B 份 额的 净资 产。 在本基 金医 药 A 份额和 医 药 B 份额 存续 期内 , 医 药 A 份 额和 医 药 B 份额 基金 份额净 值 的计算 原则 如下 : 1 、 医药 A 份额 约定 年基 准 收益率 为 ― 一年 期定 期存 款 利率 ( 税后)+4.0 0% ‖ , 其 中, 一 年 期 银 行 定 期存 款 利 率 以最 近 一 次 基 金份 额 折 算 的折 算 基 准 日 中国 人 民 银 行公 布 并 执 行的 金融机 构人 民币 一年 期定 期存款 基准 利 率 为准 。 基金 合同生 效日 至第 一次 基金 份额折 算基 准 日 期 间 的 一 年期 银 行 定 期存 款 利 率 以 基金 合 同 生 效日 中 国 人 民 银行 公 布 并 执行 的 金 融 机构 人民币 一年 期定 期存 款基 准利率 为准 。 医药 A 份 额的 约定 日单 利 收益率 为医 药 A 份 额的 约 定年基 准收 益率 除 以 365 。医 药 A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自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起至 第 1 个基金 份额 折算 基准 日期 间、 或 自上 一个 基金份 额折 算基 准日 (定 期折算 基准 日或 不定 期折 算基准 日) 后的 下一 个日 历日起 至下 一个 基金份 额折 算基 准日 期间 , 以 1.000 元 为基 准 , 采 用医 药 A 份 额约 定日 单利收 益 率累计 计算 。 基金管 理人 不承 诺也 不保 证医药 A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获得 约定 基准 收益 或本金 安 全,在 本基 金出 现极 端损 失的情 形下 ,医 药 A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收益 可能低 于其 约 定基准 收益 ,也 可能 遭受 本金损 失的 风险 。 2 、本 基金 1 份医药 A 份 额与 1 份医药 B 份额 构成 一对份 额组 合, 一对 医 药 A 份额 与 医药 B 份额 的份 额组 合的 净值之 和等 于 2 份 国泰 医 药份额 的净 值。 计算 出医 药 A 份 额的 份 额净值 后, 根据 医药 A 份 额、医 药 B 份 额和 国泰 医 药份额 各自 份额 净值 之间 的关系 ,计 算 出医 药 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 净值。 3 、 基 金份 额折 算 (定 期折 算或不 定期 折算 ) 后 , 医 药 A 份 额、 医 药 B 份 额各 自基金 份 额净值 的计 算 方 法保 持不 变。 4 、在基 金份额 折算基 准日 (定期折 算基 准日和 不定 期折算基 准日 ),按 照上 述原则 计 算出来 的国 泰医 药份 额、 医药 A 份 额和 医药 B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均为 折算 基准日 折算 前 各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四、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规 则






































招募说明书 29 假设: T 日为计 算日 ,T 日国泰 医药 份额、 医药 A 份 额和 医药 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分 别为 NAV 、 ? ? A NAV 、 ? ? B NAV ; T R 为T 日医药 A 份 额的 约 定年基 准收 益率 ;t 为截止T 日 医药 A 份 额的 应计 收益 天 数,则t =min{ 基金合 同生 效 日(含 该日 )至T 日( 含该 日)的 实 际天数 ;最 近一 个基 金份 额折算 基准 日的 次日 (含 该日) 至T 日(含 该日 )的 实际天数} 。 则: NAV =T 日闭市 后本 基金 的基 金资 产净值/T 日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总数


? ? ? ? ? ? ? ? ? ? ? NAV R t A NAV T 2 365 000 . 1 000 . 1 min ) ( ; 其中,T 日闭 市后 本基 金的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本 基金 总资产 减去 总负 债后 的价 值,T 日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总 数为T 日国泰 医药 份额 、医 药 A 份额和 医 药 B 份额 的份 额 数之和 。 ) ( 2 ) ( A NAV NAV B NAV ? ? ? 五、医 药 A 份额 与医 药 B 份额的 终止 运作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医 药 A 份 额和 医 药 B 份额 可申 请终 止运 作 。该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须经 本基金 所有 份额 以特 别决 议的形 式表 决通 过 , 即 须经 参加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国 泰医 药份 额、医 药 A 份 额和 医药 B 份额各 自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其 代理 人 所持表 决权 的 三 分之 二 以 上(含 三分 之二 )通 过方 为有效 。






































招募说明书 30 第 七部分


基金 的募 集 一、基 金募 集的 依据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 《销 售办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 并 经中 国证 监 会证监 许可 【2013 】163 号文 ( 《 关于 核准 国泰 国证 医药卫 生行 业 指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 募 集的批 复》 )核 准募 集。 二、基 金类 型和 存续 期限


1 、基 金类 型: 股票 型基 金 2 、基 金运 作方 式: 契约 型 开放式 3 、基 金的 存续 期间 :不 定 期 三、发 售时 间 自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最 长不得 超 过 3 个 月, 具体 发售时 间见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四、发 售方 式 本基金 通过 场外 、 场 内两 种方式 公开 发售 。 基 金发 售结束 后 , 投 资者场 外认 购所得 的 全 部份额 将确 认为 国泰 医药 份额; 投资 者场 内认 购所 得的全 部份 额将 按 1:1 的 基金份 额配 比 自动分 拆为医药 A 份额 和 医药 B 份 额。 场外将 通过 基金 销售 网点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柜台及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各 销售 机构的 具体 名单 见基 金份 额发售 公告 ) 公 开发 售。 场 内将通 过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内具有 基金 代 销业务 资格 的会 员单 位发 售。 尚 未取 得基 金代 销业 务资格 , 但 属于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会员 的其 他机构 ,可 在本 基金 医药 A 份额 和医药 B 份 额上 市 后,通 过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交易系 统办 理 本基金 医 药 A 份 额和医 药 B 份 额的 上市 交易 。 除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外 , 任 何与基 金份 额发 售有 关的 当事人 不得 预留 和提 前发 售基金 份 额。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认购 申请 的受理 并不 代表 该申 请一 定 成功 ,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 确实接 收 到认购 申请 。认 购的 确认 以注册 登记 机构 或基 金管 理人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 五、发 售对 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 境外机 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 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 六 、基 金份 额的 认购 1 、认 购费 用






































招募说明书 31 募集期 内投 资者 可多 次认 购本基 金, 认购 费率 按每 笔认购 申请 单独 计算 。 (1) 本基 金场 外认 购采 用 金额认 购的 方式 ,认 购费 率如下 : 认购金 额(M ) 认购费 率 M <50 万 0.8% 50 万≤M <100 万 0.5% M≥ 100 万 每笔 1,000 元 (2) 本基 金场 内认 购采 用 份额认 购方 法, 认购 费率 如下: 认购份额(M ) 认购费率 M <50 万份 0.8% 50 万份 ≤M <100 万份 0.5% M≥ 100 万份 每笔 1,000 元 基金认 购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 主 要用 于基金 的市 场推广 、 销售 、 注 册登 记 等募集 期间 发生的 各项 费用 。 2 、募 集期 利息 的处 理方 式 有效认 购款 项在 募集 期间 产生的 利息 将折 算为 基金 份额归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有, 其中 利 息转份 额以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记录 为准 。 3 、基 金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1) 场外 国泰 医药 份额 认 购份额 的计 算 本基金 场外 认购 采用 金 额 认购的 方式 ,计 算公 式如 下: 净认购 金额= 认购 金额/ (1 +认购 费率 ) 认购费 用= 认 购金 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 数= ( 净认 购金 额+ 认购期 间的 利息 )/ 基 金份 额初始 面值 认购费 用以 人民 币元 为单 位, 计算 结果 按照四 舍五 入方法 , 保留 到小数 点后 两位 ; 认 购 份额计 算结 果按 照四 舍五 入方法 ,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由此 误差 产生 的损 失由基 金资 产承 担,产 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资 产所有 。 例: 某 投资 者投 资 50,000 元场外 认购 本基 金, 认购 费率 为 0.8% , 假 定募 集期 产生的 利 息为 10.50 元, 则可 认购 国泰医 药份 额的 份额 数为 : 净认购 金额=50,000/ (1+0.8% )=49,603.17 元 认购费 用=50,000-49,603.17=396.83 元 认购份 额= (49,603.17 +10.50 )/1.00=49,613.67 份






































招募说明书 32 即: 该 投资 者投 资 50,000 元认购 本基 金, 如果 选择 场外认 购, 可得 49,613.67 份国泰 医 药份额 。 (2) 场内 国泰 医药 份额 认 购份额 的计 算 本基金 场内 认购 采用 份额 认购方 法, 计算 公式 为: 认购金 额= 基 金份 额初 始面 值× (1+ 认购 费率 )× 认购 份额 认购费 用= 基 金份 额初 始面 值× 认购 份额× 认 购费 率 净认购 金额=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 认 购份 额 利息折 算的 份额= 利息/ 基 金份额 初始 面值 场内认 购金 额计 算结 果按 照四舍 五入 方法 , 保 留到 小数点 后两 位。 利息 折算 的份额 采用 截位法 保留 至整 数位 ,余 额计入 基金 资产 。 例: 某 投资 者场内 认 购本 基金 50,000 份, 认购 费率 为 0.8% , 假 定募 集期 产生 的利息 为 10.50 元, 则认 购金 额和 利 息折算 份额 为:


认购金 额=1.00× (1+0.8% )× 50,000=50,400.00 元 认购费 用=1.00× 50,000× 0.8%=400.00 元 净认购 金额=1.00× 50,000=50,000.00 元 利息折 算的 份额=10.50/1.00=10 份 即: 投 资者 场内 认购 50,000 份国 泰医 药份 额, 需缴 纳 认购金 额 50,400.00 元, 若 募集期 产生的 利息 为 10.50 元 , 利息折 算的 份额 截位 保留 到整数 位 为 10 份 ,其 余 0.50 份 对应 金额 计入基 金财 产, 最后 该投 资者实 得认 购份 额 为 50,010 份。 (3) 医药 A 和医 药 B 基 金份额 的计 算 本基金 发售 结束 后, 投资 者场内 认购 所得 的全 部份 额将按 1:1 的基 金份 额配 比自动 分 拆为医 药 A 份额 和医 药 B 份额, 其份 额计 算公 式如 下: 医药 A 份额= 场 内认 购份 额总额× 0.5 医药 B 份额= 场内 认购 份 额总额× 0.5 其中, 医药 A 份额 和医药 B 份额 计算 结果 采用 截位 法,保 留到 整数 位, 余额 计入基 金 资产, 计算 的结 果以 注册 登记机 构的 记录 为准 。 例: 本基 金发 售结 束后 , 某投资 者场 内认 购 了 50,010 份国 泰医 药份 额 , 将 按 照 1 :1 的 基金份 额配 比自 动分 拆为 医药 A 份额 和医 药 B 份额 ,所得 份额 如下 : 医药 A 份额=50,010× 0.5=25,005 份 医药 B 份额=50,010× 0.5=25,005 份






































招募说明书 33 七、基 金认 购的 具体 规定 1 、认 购时 间安 排和 投资 者 认购需 提交 的文 件和 办理 的手续 本基金 的认 购时 间安 排 、 投 资者认 购应 提交 的文 件和 办理的 手续 请详 细查 阅基 金份额 发 售公告 或基 金代 销机 构的 相关公 告。 2 、认 购的 方式 和确 认 (1) 本基 金场 外认 购采 用 金额认 购的 方式 ,场 内认 购采用 份额 认购 的方 式。 (2)投 资者认 购前, 需按 销售机构 规定 的方式 全额 缴款。若 资金 未全额 到账 则认购 无 效,基 金管 理人 将认 购无 效的款 项退 回。 (3)投 资者在 募集期 内可 以多次认 购基 金份额 ,但 已受理的 认购 申请不 允许 撤销。 基 金销售 机构 认购 申请 的受 理并不 代表 该申 请一 定成 功,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 确实 接收到 认购 申 请。 认 购的 确认 以注 册登 记机构 或基 金管 理人 的确 认结果 为准 。 当 日 (T 日) 在规定 时间 内 提交的 申请 ,投 资者 通常 应在 T+2 日 到原 销售 网点 查询交 易情 况。 3 、认 购的 限额 (1)通过 场内 认购本 基金 时,每笔 最低认 购国 泰医 药份额 为 50,000 份 ,超 过 50,000 份的必 须 是 1,000 份 的整 数倍 , 且单 笔认 购最 高不 超过 99,999,000 份。 (2) 通过 场外 认购 本基 金 时,投 资者 单笔 认购 最低 金额为 1,000 元( 含认 购 费)。 场 外各代 销机 构对 本基 金最 低认购 限额 及交 易级 差有 其他规 定的 , 以各 代销 机构 的业务 规定 为 准。 (3) 认购 期间 单个 投资 者 的累计 认购 规模 没有 限制 。 八、基 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金应 当存 入专 门账 户, 在基金 募集 结束 前任 何人 不得 动 用 。






































招募说明书 34 第 八部 分


基金合同 的生 效 一、基 金备 案的 条件 本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3 个月 内, 在基 金募 集份额 总额 不少 于 2 亿份 , 基金 募集 金额不 少 于 2 亿 元人 民币 且基金 认购 人数 不少 于 200 人的 条件 下, 基金 管理 人 依据法 律法 规 及招募 说明 书可 以决 定停 止基金 发售 ,并 在 10 日内 聘请法 定验 资机 构验 资, 自收到 验资 报 告之日 起 10 日 内, 向中 国 证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基金募 集达 到基 金备 案条 件的 , 自 基金 管理 人办 理完 毕基金 备案 手续 并取 得中 国证监 会 书面确 认之 日起 , 《基 金 合同》 生效; 否则 《 基金 合同》 不生 效。 基 金管 理 人在收 到中 国证 监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对 《 基金合 同 》 生 效事宜 予以 公告 。 基 金管 理 人应 将基 金募集 期间 募 集 的资金 存入 专门 账户 ,在 基金募 集行 为结 束前 ,任 何人不 得动 用。 二、基 金合 同不 能生 效时 募集资 金的 处理 方式 如果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满 足募集 生效 条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承 担下 列责 任: 1 、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 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2 、 在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后 30 日 内返 还投 资者 已缴 纳 的款项 ,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存 款利息 ; 3 、 如 基金 募集失 败,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销 售机构 不得 请求 报酬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销 售机 构为 基金募 集支 付之 一切 费用 应由各 方各 自承 担。 三、基 金存 续期 内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和资 产规 模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或 者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 元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连续 20 个工 作日 出现 前述 情形 的,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向中 国证 监会 说明 原因并 报送 解决 方案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招募说明书 35 第九 部分


医药 A 份额与医药 B 份额 的上 市交 易 一、医 药 A 份额 与医 药 B 份额的 上市 交易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在 本基 金符合 法律 法规 和深 圳证 券交易 所规 定的 上市 条件 的情况 下 , 医药 A 份额 与医 药 B 份额 分别在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与交 易, 交易 代码 不同 。 1 、上 市交 易的 地点 本基金 上市 交易 的地 点 为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 医药 A 份额 与医 药 B 份额 上市后 ,登 记在 证券 登记 结算系 统中 的医 药 A 份额 与医药 B 份额可 直接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上 市交 易 ; 登 记在 注册 登记系 统中 的国 泰医 药份 额通过 办理 跨 系统转 托管 业务 转至 证券 登记结 算系 统并 分拆 成医 药 A 份额 与医药 B 份 额后 ,方可 上市 交 易。 2 、上 市交 易的 时间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三个 月内 , 在本基 金符 合法 律法 规和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规定 的上 市条件 的 情况下 ,医药 A 份额与 医 药 B 份额 开始 在深 圳证 券 交易所 上市 交易 。 在确定 上市 交易 的时 间后 , 基金管 理人 应依 据法 律法 规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基金份 额 上市交 易公 告书 。 3 、上 市交 易的 规则 (1) 上市 首日 ,医药 A 份额与 医药 B 份额 的开 盘 参考价 为前 一交 易日 医药 A 份额 与 医药 B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 值; (2) 医药 A 份额 与医 药 B 份 额上 市交 易遵 循深 圳 证券交 易所 相关 业务 规则 及规定 。 4 、上 市交 易的 费用 本基金 上市 交易 的费 用按 照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有关 规定办 理。 5 、上 市交 易的 行情 揭示 医药 A 份 额和 医药 B 份额 在深圳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交 易,交 易行 情通 过行 情发 布系统 揭 示。行 情发 布系 统同 时揭 示前一 交易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6 、上 市交 易的 停复 牌 、 暂停上 市、 恢复 上市 和终 止上市 本基金 医药 A 份额 与医药 B 份额 的停 复牌 、暂 停上 市、恢 复上 市和 终止 上市 按照深 圳 证券交 易所 的相 关业 务规 则执行 。 7 、相关 法律法 规、中 国证 监会及深 圳证 券交易 所对 基金上市 交易 的规则 等相 关规定 内 容进行 调整 的 , 本基 金基 金合同 相应 予以 修改 , 并 按照新 规定 执行 , 且 此项 修改无 须召 开 基






































招募说明书 36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招募说明书 37 第十 部分


国泰医药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 一、申 购和 赎回 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投 资者 可以使 用开 放式 基金 账户 , 通过 基金 管理人 的直 销机 构及 场外 代销机 构的 营业 网点 办理 国泰医 药份 额的 场外 申购 和赎回 业务 。 基 金投资 者也 可使 用深 圳证 券账户 , 通过 场内 代销 机 构 利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系统办 理国 泰 医药份 额的 场内 申购 和赎 回业务 。 具体 的销 售网 点将 由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或其 他相关 公告 中列 明。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 增减销 售机 构 , 并予 以公 告。 基金 投资 者 应 当 在 销 售 机构 办 理 基 金销 售 业 务 的 营业 场 所 或 按销 售 机 构 提 供的 其 他 方 式办 理 基 金 份额 的申购 与赎 回。 办理国 泰医 药份 额场 内申 购、 赎回 业务 的代 销机 构为 具有基 金代 销业 务资 格且 符合深 圳 证券交 易所 风险 控制 要求 的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会 员单 位。 办 理国 泰医 药份 额场 外申购 、 赎 回业 务的机 构为 直销 机构 和场 外代销 机构 。本 基金 不对 医药 A 份 额或 医药 B 份额 单独开 放场 内 申购 、 赎 回。 本基 金场 内、 场外代 销机 构名 单将 由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或 其他 公 告中列 明。 二、申 购和 赎回 的开 放日 及时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者 在开 放日 办理 国泰 医药份 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办 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交 易时 间, 但基 金管 理人根 据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会 的要 求或 本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 停申购 、赎 回时 除外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 信 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 月开 始办理 国泰 医药 份额 的申 购, 具体 业 务办理 时间 在申 购开 始公 告中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 月开 始办理 国泰 医药 份额 的赎 回, 具体 业 务办理 时间 在赎 回开 始公 告中规 定。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申购 、 赎回 开放日 前依 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始 时间 。






































招募说明书 38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国泰 医药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或 者转 换 。 投 资者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申 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且注 册登 记机 构确认 接受 的 , 其国 泰医 药份额 申购 、 赎回价 格为 下一开 放日 国泰 医药 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 价 格。 三、申 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1 、― 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 日收市后计算的国泰医药 份额的基 金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国泰医药份 额以金额申请,赎回国泰 医药份额 以份额 申请 ;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 原 则,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 国 泰医药份 额进行 处理 时, 注册 登记 确认日 期在 先的 国泰 医药 份额先 赎回 , 注 册登 记确 认日期 在后 的国 泰医药 份额 后赎 回, 以确 定所适 用的 赎回 费率 ; 5 、投资 者通过 深圳证 券交 易所交易 系统 办理国 泰医 药份额的 场内 申购、 赎回 业务时 , 需遵守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相关业 务规 则 。 若相 关法 律法规 、 中国 证监会 、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或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对场 内申 购、 赎回 业务规 则有 新的 规定 ,按 新规定 执行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四、申 购与 赎回 的程 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者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对 国泰医 药 份额的 申购 或赎 回申 请。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者 申购 国泰 医药 份额 时, 必 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若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购 不成 功 , 申购 款项 将退回 投资 者账 户,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和销 售机构 等不 承 担 由此产 生的 利息 等任 何损 失。 投资者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 基 金管理 人将 在受 理基 金投 资者有 效赎 回申 请之 日 起 7 个工 作 日内支 付赎 回款 项。 在发 生巨额 赎回 时, 款项 的支 付办法 参照 本基 金合 同有 关条款 处理 。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 和赎 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 购或 赎回申请






































招募说明书 39 日(T 日 ), 在正 常情 况 下,本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内 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进 行确 认 。 T 日 提交 的有 效申 请, 投 资者应 在 T+2 日 后 ( 包括 该日 ) 到 销售 网点 柜台 或 以销售 机构 规定 的其他 方式 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况 。 若申 购不成 功 , 则申购 款项 退还 给投 资者 。 基 金销 售机 构 对申购 、 赎 回申 请的 受理 并 不代表 申请 一定 成功 , 而 仅 代表销 售机 构确 实接 收到 申请。 申购、 赎回的 确认 以注 册登 记机 构或基 金管 理人 的确 认结 果为准 。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1 、申 购 金 额的 限制 本基金 场内 单笔 申购 的最 低金额 为 50,000.00 元 (含 申购费 ) , 场外 单笔 申购 的最低 金 额为 1,000.00 元 (含 申购 费 ) 。 各代 销机 构对 本基 金最 低申购 金额 及交 易级 差有 其他规 定的 , 以各代 销机 构的 业务 规定 为准。 2 、赎 回份 额的 限制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将 其 全 部 或 部 分 国 泰 医 药 份 额 赎 回 。 单 笔 赎 回 申 请 最 低 份 数 为 1,000.00 份, 若某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销 售网 点保 留的 国泰医 药份 额不 足 1,000.00 份, 则 赎回 时必须 一起 赎回 。 3 、本基 金不对 投资者 每个 基金交易 账户 的最低 基金 份额余额 进行 限制, 但各 代销机 构 对交易 账户 最低 份 额 余额 有其他 规定 的, 以各 代销 机构的 业务 规定 为准 。 4 、本 基金 不对 单个 投资 者 累计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上限 进行限 制。 5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 情况 下,对 上述 原则进行 调整 。基金 管理 人必须 在 新规则 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六、申 购和 赎回 的费 用 1 、申 购费 用


申购费 用由 投资 者承 担, 不列入 基金 财产 , 主 要用 于本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 销 售、 注 册登 记等各 项费 用。 投资者 一天 之内 如果 有多 笔申购 , 适 用费 率按 单笔 分别计 算。 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率如 下 : 申购金 额(M ) 申购费 率 M <50 万 1.0% 50 万≤M <100 万 0.6% M≥ 100 万 每笔 1,000 元 2 、赎 回费 用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国泰 医药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基金份 额






































招募说明书 40 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 的 25% 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 的 手续费 。 本基金 的场 外赎 回费 率不 高于 0.5% , 随基 金份 额持 有期限 的增 加而 递减 ;本 基金的 场 内赎回 费率 为固 定赎 回费 率 0.5% ,不 按份 额持 有时 间分段 设置 赎回 费率 : 场外赎 回费 申请份 额持 有时 间(N ) 赎回费 率 N <1 年 0.5% 1 年≤N <2 年 0.25% N ≥ 2 年 0 场内赎 回费 本基金 场内 赎回 费为 固定 值0.5% , 不按 份额 持有 时 间分段 设 置赎回 费率 。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基金 合同约定 的范 围内调 整费 率或收费 方式 ,并最 迟应 于新的 费 率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4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 反法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约定的 情形 下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针对 以特 定交易 方式 ( 如 网上 交易 、 电话 交易 等 ) 进行 基金 交易的 投资 者定 期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 销活动 。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 期间, 按相 关监 管部 门要 求履行 必要 手续 后,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适当 调低基 金申 购费 率和 基金 赎回费 率。 5 、办理 国泰医 药 份额 的 场 内申购、 赎回 业务应 遵守 深圳证券 交易 所及中 国证 券登记 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的有 关业 务规则 。 若相 关法律 法规 、 中 国证 监会 、 深 圳证 券 交易所 或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对场内 申购 、赎 回业 务规 则有新 的规 定, 基金 合同 相应予 以修 改 , 并按照 新规 定执 行, 且此 项修改 无须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七、申 购份 额与 赎回 金额 的计算 方式 1 、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式: 申购的 有效 份额 为按 实际 确认的 申购 金额 在扣 除申 购费用 后, 以申请 当日 国泰 医药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计 算。 (1) 申购 国泰 医药 份额 的 计算 ① 申购 费用 适用 比例 费率 时,申 购份 数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1+ 申 购费 率 ) 申购费 用= 申 购金 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T 日国泰 医药 份额 基金 份额 净值 ② 申购 费用 为固 定金 额时 ,申购 份数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申购费 用= 固 定金 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申购费用






































招募说明书 41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T 日国泰 医药 份额 基金 份额 净值 场外申 购的 国泰 医药 份额 计算结 果按 四舍 五入 方法 ,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由 此产生 的 收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资 产承 担。 场 内申 购的 国泰 医药 份额计 算结 果保 留到 整数 位, 整 数位 后小 数部分 的份 额对 应的 资金 返还至 投资 者资 金账 户。 例: 某 投资 者投 资 50,000 元申购 本基 金, 对应 费率 为 1.0% , 假 设申 购当 日国 泰医药 份 额净值 为 1.128 元, 则其 可得到 的申 购份 额为 : 净申购 金额=50,000/ (1+1.0% )=49,504.95 元 申购费 用=50,000-49,504.95=495.05 元 申购份 数=49,504.95/1.128=43,887.37 份 若投资 者是 场外 申购 ,则 所得国 泰医 药份 额为 43,887.37 份 。若 投资 者是 场内 申购, 则 所得份 额 为 43,887 份, 整 数位后 小数 部分 的申 购份 额 (0.37 份) 对应 的资 金 返还给 投资 者。 具体计 算公 式为 : 实际净 申购 金额=43,887× 1.128=49,504.54 元 退款金 额=50,000-49,504.54-495.05=0.41 元 即投资 者投 资 50,000 元从 场内申 购本 基金 ,则 可得 到 43,887 份 国泰 医药 份额 ,同时 应 得退 款 0.41 元。 2 、赎回 金额的 计算方 式: 赎回金额 为按 实际确 认的 有效赎回 份额 乘以申 请当 日国泰 医 药份额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金 额, 净 赎回 金额 为赎 回金 额扣除 赎回 费用 的金 额, 各计算 结果 均按 照四舍 五入 方法 , 保 留小 数点后 两位 , 由此误 差产 生的损 失由 基金 资产 承担 , 产 生的 收益 归 基金资 产所 有。 本基金 的 净 赎回 金额 为赎 回金额 扣减 赎回 费用 。其 中, 赎回金 额= 赎 回国 泰医 药份 额份数×T 日 国泰 医药 份额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 回金 额× 赎回 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回 金额- 赎回费用 例: 某投 资者 持有本 基 金 50,000 份场 外国 泰医 药份 额 , 持 有 0.5 年时 决定 赎回 , 假设赎 回当日 国泰 医药 份额 净 值 1.250 元, 则其 获得 的赎 回 金额计 算如 下: 赎回金 额=50,000× 1.250=62,500.00 元 赎回费 用=62,500.00× 0.5%=312.50 元 净赎回 金额=62,500.00-312.50=62,187.50 元 若该投 资者 持有 的是 场内 国泰医 药份 额, 则赎 回费 率为固 定值 0.5% ,其 获得 的赎回 金






































招募说明书 42 额如下 : 赎回金 额=50,000× 1.250=62,500.00 元 赎回费 用=62,500.00× 0.5%=312.50 元 净赎回 金额=62,500.00-312.50=62,187.50 元 上述计 算结 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法 ,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由 基金 财产承 担。 国泰医 药份 额基 金份 额净 值的计 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3 位 , 小 数点 后第 4 位 四舍五 入, 由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资 产承 担。 T 日的 国泰 医药份 额基 金份 额净 值在 当天收 市后 计 算,并 在 T+1 日 内公 告。 遇特殊 情况 ,经 中国 证监 会同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公 告。 八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者的 申购 申请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受投 资者的 申 购申请 ; 3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接 受某 笔或某些 申购 申请可 能会 影响或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时; 5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 基金管理 人无 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品 种, 或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6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 第 1、2 、3、5 、6 项暂停 申购 情形 且基 金管 理人决 定暂 停接 受投 资者 申购申 请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停 申购 公告 。 如 果投 资者的 申购 申请 被拒绝 , 被拒 绝的申 购款 项将退 还给 投资 者。 在暂 停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 时 恢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 九 、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者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 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受投 资者的 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3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招募说明书 43 4 、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且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暂停 接受 投资 者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已确认 的赎 回申请 , 基金 管理人 应足 额支付 ; 如暂 时 不能足 额支 付, 应将 可支 付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申 请人 , 未 支付部 分可 延期 支付 。 若 出现上 述 第 4 项 所述 情形 , 按 基金 合同 的相关 条款 处理 。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在申 请赎 回时 可事 先选择 将当 日可 能未 获受 理部分 予以 撤销 。 当出 现暂 停赎回 或延 缓 支付赎 回款 项时 , 场内 赎回 申请按 照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及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的 有 关业务 规则 办理 。 在 暂停 赎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的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恢 复赎 回业务 的办 理并 公告 。 十 、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内的 国泰医 药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 赎回申 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 金转换 中 转出申 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 申购申 请 份 额总 数及 基金 转换中 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余 额 ) 超 过 前一开 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包括 国泰 医药 份额 、医 药 A 份 额和 医药 B 份额 ) 的 10% , 即认 为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 力支付 投资 者的全部 赎回 申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支付投 资者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 资者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 赎回 比例 不低 于上 一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包 括国泰 医药 份额 、医 药 A 份额和 医 药 B 份额 )10% 的前 提下 , 可 对 其余赎 回申 请延 期办 理 。 对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单 个账 户 赎回申 请量 占赎 回申 请总 量的比 例 , 确 定当日 受理 的赎回 份额 ; 对于未 能赎 回部分 , 投资 者 在提交 赎回 申请 时可 以选 择延期 赎回 或取 消赎 回。 选择延 期赎 回的 , 将 自动 转入下 一个 开放 日继续 赎回 , 直 到全 部赎 回 为止; 选择 取消 赎回 的, 当 日未获 受理 的部 分赎 回申 请将被 撤销 。 延期的 赎回 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赎 回申 请一 并处 理 , 无 优先权 并以 下一 开放 日国 泰医药 份额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基础 计算 赎回金 额 , 以 此类推 ,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止 。 如 投资 者在提 交赎 回申






































招募说明书 44 请时未 作明 确选 择, 投资 者未能 赎回 部分 作自 动延 期赎回 处理 。 当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场 内赎 回申请 按照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和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有关 业务规 则 办理。 (3)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个 开放日 以上 (含 2 个 开放 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如基 金管理 人 认为有 必要 , 可 暂停 接受 国泰医 药份 额的 赎回 申请 ;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但不 得超 过 20 个 工 作日, 并应 当在 指定 媒体 上进行 公告 。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 基 金管理 人网 站 在 3 个工 作日 内通 知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说明 有关 处理方 法, 同时 在指 定媒 体上刊 登 公 告 。 十 一、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和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 回情况的 ,基 金管理 人当 日应立即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布 最 近 1 个 开放 日国 泰医药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3 、 如 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 1 日 但少 于两 周, 暂停 结束 , 基 金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将提 前一 个工 作日, 在指 定媒 体刊 登基 金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并在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日公 告最 近一个 开放 日的 国泰 医药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4 、如果 发生暂 停的时 间超 过两周( 包括 两周) ,暂 停期间, 基金 管理人 应每 两周至 少 重复刊 登暂 停公 告一 次; 当连续 暂停 时间 超过 两个 月时, 可对 重复 刊登 暂停 公告的 频率 进行 调整。 暂停 结束 , 基 金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提前 三个 工作 日, 在 指定 媒体 连续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公告 , 并在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日公 告最 近一个 开放 日 的国泰 医药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 十 二、 基金 转换 基金管 理人 可开 办本 基金 与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 基 金之 间的 转换 业务 , 基金 转换可 以 收取一 定的 转换 费 , 相 关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根据 相关法 律法 规及 本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制 定 并公告 ,并 提前 告知 基金 托管人 与相 关机 构。 十三、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和 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而产 生 的非交 易过 户以 及注 册登 记机构 认可 、 符 合法 律法 规的其 它非 交易 过户 。 无 论在上 述何 种情 况下, 接受 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依 法可 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份 额的 投资 者。






































招募说明书 45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对于 符合 条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 并 按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规定 的标 准 收费。 十四、 基金 的注 册登 记、 系统内 转托 管和 跨系 统转 托管 1 、基 金份 额的 注册 登记 (1)本 基金的 份额采 用分 系统登记 的原 则。场 外认 购或申购 的国 泰医药 份额 ,登记 在 注册登 记系 统中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开 放式 基金 账户 下; 场内 认购 、 申 购的 国 泰医药 份 额 , 或 上市交 易的 医药 A 份额 和 医药 B 份 额, 登记 在证 券 登记结 算系 统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深 圳证 券 账户下 。 (2)登 记在证 券登记 结算 系统中的 国泰 医药份 额, 可以直接 申请 场内赎 回, 不在深 圳 证券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 但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申 请, 按 1:1 的 份额 配比 分拆 为 医药 A 份额 和 医药 B 份 额后 ,在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上 市。 (3 ) 登 记在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中 的医 药 A 份额和 医 药 B 份额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 所上市 交 易,不 能直 接申 请场 内赎 回,但 可按 1:1 的份 额配 比申请 合并 为国 泰医 药份 额的场 内份 额 后,再 申请 场内 赎回 。 (4)登 记在注 册登记 系统 中的国泰 医药 份额, 既可 以直接申 请场 外赎回 ,也 可以在 办 理跨系 统转 托管 后, 转至 证券登 记结 算系 统,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申 请, 按 1 :1 的 份额 配比 分拆为 医 药 A 份 额和医 药 B 份 额,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 所上市 。 2 、系 统内 转托 管 (1)系 统内转 托管是 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将持有 的国 泰医药份 额在 注册登 记系 统内不 同 销售机 构 ( 网点 ) 之 间或 证券登 记结 算系 统内 不同 会员单 位 ( 交易 单元 ) 之 间进行 转登 记的 行为。 (2)基 金份额 登记在 注册 登记系统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在变更 办理 国泰医 药份 额赎回 业 务的销 售机 构( 网点 )时 , 需办 理已 持有 国泰 医药 份额的 系统 内转 托管 。 (3)基 金份额 登记在 证券 登记结算 系统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在 变更 办理国 泰医 药份额 场 内赎回 的会 员单 位( 交易 单元) 、或 变更 办理 医药 A 份额 和医药 B 份 额上 市 交易的 会员 单 位(交 易单 元) 时, 需 办 理已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系统 内转托 管。






































招募说明书 46 3 、跨 系统 转托 管 (1)跨 系统转 托管 是 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将持有 的国 泰医药份 额在 注册登 记系 统和证 券 登记结 算系 统之 间进 行转 托管的 行为 。 (2)本 基金跨 系统转 托管 的具体业 务按 照中国 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的 相关规 定 办理。 基金销 售机 构可 以按 照相 关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收取转 托管 费。 十五、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者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者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额 ,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 不低于 基金 管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十六、 基金 的冻 结和 解冻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有 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份 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注册 登 记机构 认可 、符 合法 律法 规的其 他情 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招募说明书 47 第 十一 部分


场 内 份 额配 对转 换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 基金 将根据基金合同约定 ,办 理场内的国泰医药份 额与 分级份额 (注: 分级 份额 指医 药 A 份额和 医 药 B 份额 的统 称 )之间 的场 内份 额配 对转 换业务 。 一、场 内份 额配 对转 换 1 、场内 份额配 对转换 :指 根据基金 合同 约定, 场内 的国泰医 药份 额与分 级份 额之间 进 行转换 的行 为, 包括 分拆 与合并 。 2 、 分 拆: 指 根据 基金 合同 约定, 场内 的国 泰医 药份 额按 照 1:1 的基 金份 额配 比分拆 成 医药 A 份额 和医 药 B 份额 的行为 。 3 、合 并: 指根 据基 金合 同 约定, 医药 A 份 额和 医药 B 份额 按照 1 :1 的 基金 份 额配比 合并成 国泰 医药 份额 场内 份额的 行为 。 4 、场外 的国泰 医药份 额不 进行份额 配对 转换。 场外 的国泰医 药份 额通过 跨系 统转托 管 至场内 后, 可按 照场 内份 额配对 转换 规则 进行 操作 。 二、业 务办 理机 构 本基金 场内 份额 配对 转换 业务的 办理 机构 见基 金管 理人届 时发 布的 相关 公告 。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 应 当在 场内 份额 配对转 换业 务办 理机 构的 营业场 所或 按其 提供 的其 他方式 , 办 理场 内份额 配对 转换 。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 注册 登记 机构 或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情况 变更或 增减 该业 务的办 理机 构, 并予 以公 告。 三、业 务办 理时 间 场内份 额配 对转 换,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后不 超 过 6 个 月的时 间内 开始 办理 , 基 金管理 人应 按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予 以公告 。 四、场 内份 额配 对转 换的 原则 1 、场 内份 额配 对转 换以 份 额申请 。 2 、如果 申请场 内份额 的分 拆,国 泰 医药 份额的 场内 份额数, 必须 是相关 业务 公告规 定 份额的 正整 数倍 。 3 、 如 果申 请场 内份 额的 合 并, 医 药 A 份额 和医 药 B 份额必 须同 时配 对申 请, 且医 药 A 份额和 医 药 B 份额 的份 额 数必须 分别 为相 关业 务公 告规定 份额 的正 整数 倍, 份额配 比 为 1: 1。 4 、国泰 医药份 额的场 外份 额如需申 请进 行场内 份额 的分拆, 须跨 系统转 托管 为国泰 医 药份额 的场 内份 额后 方可 进行。






































招募说明书 48 5 、场 内份 额配 对转 换, 应 遵循届 时相 关机 构发 布的 相关业 务规 则。 基金管 理人 、 注 册登 记机 构或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可视 情况对 上述 规定 作出 调整 , 并在 正式 实施前 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五、业 务办 理程 序 场内份 额配 对转 换程 序, 遵循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 注 册登记 机构 的最 新业 务规 则, 具体 见 相关业 务公 告。 六、暂 停场 内份 额配 对转 换的情 形 1 、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 注 册 登记机 构 、 业 务办理 机构 因异常 情况 无法 办理 该业 务的情 形 ; 2 、基金 管理人 根据本 基金 届时投资 运作 、交易 的实 际情形可 决定 是否暂 停接 受配对 转 换; 3 、法 律法 规、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规 定或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前述情况之一的 ,基 金管理人应在指定媒 体就 暂停场内份额配对转 换业 务予以公 告。 当恢复 场内 份额 配对 转换 业务时 ,基 金管 理人 也将 在指定 媒体 予以 公告 。 七、业 务办 理费 用 本基金 场内 份额 配对 转换 业务的 办理 机构 可对 该业 务的办 理收 取一 定的 费用 , 具体见 相 关业务 公告 。






































招募说明书 49 第十 二 部分


基 金 的 投资 一、投 资目 标 紧密跟 踪标 的指 数, 追求 跟踪偏 离度 和跟 踪误 差最 小化。 二、投 资范 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具有 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 具, 包括标的指数成份股 及其 备选成份 股、 新 股 (一 级市 场初 次 发行或 增发 ) 、 债 券、 债 券回购 、 权 证、 股 指期 货 以及中 国证 监会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它 金融 工具 (但 须符 合中国 证监 会相关 规定 ) 。 本 基金 投 资于股 票的 资产 占基金 资产 的比 例 为 90% -95% , 其中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及其 备选 成份 股的 投资 比例 不 低于 股 票资产 的 90% ,现金、债券资产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 比 例为 5% -10% , 其 中现 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权 证投资 不高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3%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三、投 资策 略 1 、股 票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主要 采取 完全 复制 法,即 按照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组成 及其 权重 构建 股票 投资组 合 , 并根据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及 其权重 的变 动而 进行 相应 的调整 。 但 因特 殊情 况 (如 成份股 长期 停 牌、 成 份股 发生 变更 、 成 份股权 重由 于自 由流 通量 发生变 化、 成份 股公 司行 为、 市 场流 动性 不足等 ) 导 致本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按照 标的 指数 构成 及权重 进行 同步 调整 时,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拟替代 成份 股内 选取 替代 成份股 进行 替代 投资 , 并对 投资组 合进 行优 化 , 尽 量降 低跟踪 误 差 。 在 正 常 市 场 情 况 下 , 本 基 金 的 风 险 控 制 目 标 是 追 求 日 均 跟 踪 偏 离 度 的 绝 对 值 不 超 过 0.35% ,年跟踪误 差不超 过 4% 。如因标的指 数编 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 素导 致跟踪偏离度和 跟踪误 差超 过上 述范 围, 基金管 理人 应结 合对 股指 期货的 投资 等合 理措 施避 免跟踪 偏离 度 、 跟踪误 差进 一步 扩大 。 2 、债 券投 资策 略 基于流 动性 管 理 的需 要, 本基金 可以 投资 于到 期日 在一年 期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央行 票据 和金融 债, 债券 投资 的目 的是保 证基 金资 产流 动性 并提高 基金 资产 的投 资收 益。 3 、股 指期 货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将根 据风险 管理 的原 则, 以套 期保值 为目 的, 主要 选择 流动性 好 、






































招募说明书 50 交易活 跃的 股指 期货 合约 。 本基 金力 争利 用股 指期 货的杠 杆作 用, 降低 股票 仓位频 繁调 整的 交易成 本和 跟踪 误差 ,达 到有效 跟踪 标的 指数 的目 的。 本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 、 年 度报 告 等定期 报告 和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 等 文件中 披露 股指 期货 交易 情况, 包括 投资 政策 、 持 仓情况 、 损 益情 况、 风 险指 标等, 并充 分揭 示股指 期货 交易 对基 金总 体风险 的影 响以 及是 否符 合既定 的投 资 政策和 投资 目标 。 四、投 资限 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 金投 资于 股票 的 资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 为 90% -95% , 其中 标的 指数 成份股 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投资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 的 90% ,现金、债券资产及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 金投资 的其 他证 券品 种占 基金资 产比 例 为 5% -10% ; (2)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3)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5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6)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7)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8)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 用级 别)资 产支 持证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该资产 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9)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基金 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 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10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 含 BBB )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基 金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 如 果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投 资标 准 , 应在 评级 报告发 布之 日 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1 ) 基 金财 产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2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招募说明书 51 的 40% ; (13) 本基 金参 与股 指期 货交易 依据 下列 标准 建构 组合: 1 )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 有的买 入股 指期 货合 约价 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10% ; 2 )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 有的买入 期货 合约价 值与 有价证券 市值 之和 , 不得 超过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 100% ,其 中, 有价证 券指 股票 、债 券( 不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 权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买 入返售 金融 资产 (不 含质 押式回 购) 等; 3 )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卖 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 总 市 值 的 20% ; 4 )基金 所持有 的股票 市值 和买入、 卖出 股指期 货合 约价值, 合计 (轧差 计算 )应当 符 合基金 合同 关于 股票 投资 比例的 有关 约定 ; 5 )在任 何交易 日内交 易( 不包 括平 仓) 的股指 期货 合约的成 交金 额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6 )每个 交易日 日终在 扣除 股指期货 合约 需缴纳 的交 易保证金 后, 应当保 持不 低于基 金 资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14)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规 定的 其它 投资 限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变 动 、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 其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出资 或者买 卖其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发行的 股 票或者 债券 ;






































招募说明书 52 (6)买 卖与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有控股 关系 的股东或 者与 其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 制 。 五、业 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 国证 医药 卫生 行业 指数 收益率× 95%+ 银行 活期 存 款利率 (税 后)× 5% 。 如果指 数编 制单 位变 更或 停止标 的指 数的 编制 、 发 布或授 权, 或标 的指 数由 其他指 数替 代、 或由 于指 数编 制方 法的 重大变 更等 事项 导致 本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标 的指 数不 宜继续 作为 跟 踪标的 , 或证 券市场 有其 他代表 性更 强 、 更适 合投 资的指 数推 出时 , 本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依 据 维护投 资者 合法 权益 的原 则, 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变 更本基 金的 标的 指数 、 业 绩比较 基准 和基 金名称 。 若 变更 标的 指数 对基金 投资 范围 和投 资策 略无实 质性 影响 (包 括但 不限于 指数 编制 单位变 更、 指数 更名 等事 项) , 则无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应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后,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并 及时 公告 。 六、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 虽为 股票 型指 数基 金, 但 由于 采取 了基 金份 额分级 的结 构设 计, 不同 的基金 份额 具有不 同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 运作过 程中 ,本 基金 共有 三类基 金份 额, 分别 为国 泰医药 份额 、医 药 A 份 额 、医 药 B 份额。 其中 国泰 医药 份额 为普通 的股 票型 指数 基金 ,具有 较高 风险 、较 高预 期收益 的特 征 , 其风险 和预 期收 益均 高于 混合型 基金 、债 券型 基金 和货币 市场 基金 ;医 药 A 份额的 风险 与 预期收 益较 低 ; 医药 B 份 额采用 了杠 杆式 的结 构, 风险和 预期 收益 有所 放大 ,将高 于普 通 的股票 型基 金。 七、基 金的 融资 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进行 融资 、融券 。






































招募说明书 53 第十 三 部分


基 金 的 财产 一、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 各 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行存 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申购款 以 及其他 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二、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 户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相 独立 。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和处 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 注 册登记 机构 和基金 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产 承担 其自 身的法 律责 任 , 其债 权人 不得对 本基 金财 产行 使请 求冻结 、 扣押 或其他 权利 。 除 依法 律法 规 和《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处 分外, 基金 财产 不得 被处 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招募说明书 54 第 十四 部分


基 金 资 产估 值 一、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 交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规 规定 需 要 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股指 期货 、 其 它投资 等资 产及负 债。 三、估 值方 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交 易所上 市的有 价证 券(包括 股票 、权证 等) ,以其估 值日 在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值; 估 值日无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 以 最近 交易日 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 估值日 收盘 价估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3)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价减去 债券 收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 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4)交 易所上 市不存 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 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债券 和权证 ,采 用估值 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招募说明书 55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 后,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 、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 种,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4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5 、股 票指 数期 货合 约估 值 方法: (1) 股票 指数 期货 合约 以 结算价 格进 行估 值 ; (2) 在任 何情况 下, 基金 管理人 如采 用本 项第 (1) 小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行 估 值,均 应被认 为采用 了适 当的估 值方法 。但是 ,如 果基金 管理人 认为按 本项 第(1) 小项 规 定的方 法对 基金 资产 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 公允 价值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体 情况 , 并 与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 最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3)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6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估 值程 序 1 、 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按照每 个工作 日闭 市后 , 国 泰医 药份额 、 医 药 A 份 额和 医 药 B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精 确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4 位 四舍 五入 。 国 家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或 本基金 合






































招募说明书 56 同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基金 管理 人每 个工 作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五、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3 位以 内 ( 含第 3 位) 发生 估值 错误 时, 视 为基金 份额 净 值错误 。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 于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或 注册 登记 机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投资 者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估值错 误,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受 损失 的, 过错 的责 任人应 当对 由于 该估值 错误 遭受 损失 当事 人( ― 受损 方 ‖ ) 的直 接损 失按下 述 ―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 ‖ 给 予赔 偿,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 ― 受损 方 ‖ ) , 则 估值 错 误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 并 在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 果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 任 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招募说明书 57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列 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需 要修 改基金 注册 登记机构 交易 数据的 ,由 基金注 册 登记机 构进 行更 正, 并就 估值错 误的 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进 行确 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 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 品种的估 值出 现重大 转变 ,而基金 管理 人为保 障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 利益 决定 延迟 估值 时; 4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基 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国 泰医 药 份额、 医药 A 份额 和医药 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并 发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人 对净 值 计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 八、特 殊情 形的 处理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 , 或由 于证券 交易 所及 登记 结算 公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检 查, 但未 能发 现错 误的, 由此 造成 的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积极






































招募说明书 58 采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的 影响 。






































招募说明书 59 第 十五 部分


基 金 费 用与 税收 一、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标 的指 数使 用许 可费 ; 4 、基 金上 市费 及年 费; 5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6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和 诉讼 费; 7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8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9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10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二、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年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E× 1.0%÷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后 于次 月 前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期顺 延。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2% 的年 费率计 提。 托管 费的计 算 方法如 下 : H=E× 0.2%÷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托 管费 划款指 令, 基金托管 人复 核后于 次月 前 3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一次 性支 取。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招募说明书 60 3 、标 的指 数使 用许 可费 本基金 作为 指数 基金 , 需根 据与深 圳证 券信 息有 限公 司签署 的指 数使 用许 可协 议的约 定 向深圳 证券 信息 有限 公司 支付指 数使 用费 。 通 常情 况下, 指数 使用 费按 前一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02% 的 年费 率计 提, 且收取 下限 为每 季度 人民 币 5 万 元。 计算 方法 如下 : H= E× 0.02%÷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指数 使 用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指数使 用费 从基 金合 同生 效日开 始每 日计 算, 逐日 累计 , 按 季支 付。 指数 使 用费的 支付 由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 人发送 划付 指令 , 经基 金托 管人复 核后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性 支付 给 深圳证 券信 息有 限公 司。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指数 使用 许可 协议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利益 , 对上 述计 提方 式进行 合 理变更 并公 告 。 上述― 一、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中第 4 -10 项费 用 ‖ , 根据 有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 按费 用 实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 用,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三、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 的 项目 。 四、基 金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招募说明书 61 第 十六 部分


基 金 的 收益 与分 配 一、基 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三、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本基金 (包 括国 泰医 药份 额、医 药 A 份额 、医 药 B 份额)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在本基 金国 泰医 药份 额、 医药 A 份 额、 医药 B 份额 的运作 期间 内, 如果 法律 法规或 监 管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 则 基金管 理人 本着 维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原 则,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 以对 上述 收益 分配 原则进 行修 改, 且此 项修 改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后 ,如 果终 止医 药 A 份额、 医 药 B 份 额的 运作 ,本 基金 将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调整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原则 。具 体 见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发 布的 相关公 告。






































招募说明书 62 第 十七 部分


基 金 份 额折 算 除分级 份额 终止 运作 的份 额折算 ( 详见 基金合 同第 二十二 部分 的约 定) 外 , 基金份 额折 算后, 本基 金的 运 作 方式 不变, 医 药 A 份 额和医 药 B 份 额的 份额 配比 不变 。 一、定 期份 额折 算 在医药 A 份额 和医药 B 份 额存续 期内 的每 个会 计年 度(除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所 在会计 年 度外) 第一 个工 作日 ,本 基金将 按照 以下 规则 进行 基金的 定期 份额 折算 。 1 、基 金份 额折 算基 准日 每个会 计年 度 (除基 金合 同生效 日所 在会 计年 度外 ) 第 一个 工作 日。 但基 金 合同生 效日 至第 1 个定 期份 额折 算基 准日不 足 6 个月 的, 则该 年度可 不进 行定 期折 算; 定期份 额折 算基 准日 前 3 个 月内 发生 过不 定期折 算的 , 则 该年 度可 不进行 定期 折算 。 若 基金 管理人 在前 述情 况下决 定不 进行 定期 折算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至少 提前 2 个 工作 日在 指定 媒体 上公告 不进 行定 期折算 的提 示性 公告 。 2 、基 金份 额折 算对 象 基金份 额折 算基 准日 登记 在册的 医 药 A 份 额和国 泰 医药份 额。 3 、基 金份 额折 算频 率 每个会 计年 度进 行 1 次( 可不进 行定 期折 算的 除外 )。 4 、基 金份 额折 算方 式 (1 ) 每 个会 计年 度第 一个 工作日 为基 金份 额折 算基 准日 , 本 基金 将在 该日 对 医药 A 份 额进行 应得 收益 的定 期份 额折算 , 国 泰医 药份 额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也 相应 的进 行调整 。 在 基金 份额折 算前 与折 算后 ,医 药 A 份 额和 医药 B 份 额的 份额配 比保 持 1 :1 的比 例 。 (2) 折算 前的 医药 A 份额 持有人 , 以医 药 A 份 额在 基金份 额折 算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超出 本 金 1.000 元部 分 ,获得 新增 国泰 医药 份额 的份额 分配 。折 算不 改变 医药 A 份 额持 有人的 资产 净值 , 其持 有的 医药 A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折算 调整 为 1.000 元 、 份 额数量 不变 , 相应折 算增 加场 内国 泰医 药份额 。 (3) 折算 前的 国泰 医药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 每 2 份 国泰 医药 份额 ,按 1 份医 药 A 份 额的 份额 分配 , 获得 新增国 泰医 药份 额 。 持 有 场外国 泰医 药份 额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按 前述折 算方 式获 得新 增场 外国泰 医药 份额 的分 配 ; 持 有场内 国泰 医药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将按前 述折 算方 式获 得新 增场内 国泰 医药 份额 的分 配。 折 算 不改 变国 泰医 药份 额持有 人的 资 产净值 。









































招募说明书 63 (4 ) 折 算不 改变 医药 B 份 额持有 人的 资产 净值 , 其 持有的 医 药 B 份额 的基 金 份额净 值 及份额 数量 不变 。 按照上 述折 算方 法, 可能 会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资 产净值 造成 微小 误差 , 视 为未改 变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资产 净值 。 5 、基 金份 额折 算公 式 (1) 医药 A 份额 持有 人 ? ? ? ? 前 后 A NUM A NUM ? ? ? 1.000 ? 后 A NAV ? ? 2 1.000 - A - 前 前 后 NAV NAV NAV ? 医药 A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 新增场 内国 泰医 药份 额的 份额数 为: ? ? ? ? ? ? 后 前 前 NAV NAV NUM 000 . 1 - A A ? 其中:


? ? 前 A NUM :份额 折算 基准 日折 算前 医药 A 份额 的份 额数; ? ? 后 A NUM :份额 折算 基准 日折 算后 医药 A 份额 的份 额数; ? ? 前 A NAV :份额 折算 基准 日折 算前 医药 A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 ? ? 后 A NAV :份额 折算 基准 日折 算后 医药 A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 前 NAV :份额 折算 基准 日折 算前 国泰医 药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后 NAV :份额 折算 基准 日折 算后 国泰医 药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医药 A 份额 新增 份额 折算 成国泰 医药 份额 的场 内份 额取整 计算 (最 小单 位为 1 份) , 不足 1 份的零 碎份 ,按各 个零碎份 从大 到小的 排序 ,依次向 相应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记 增 1 份,直 到所 有零 碎份 的合 计份额 分配 完毕 。 (2) 医药 B 份额 持有 人 每个会 计年 度的 定期 份额 折算不 改变 医 药 B 份额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及 其份 额数 。 (3) 国泰 医药 份额 持有 人






































招募说明书 64 ? ? 2 1.000 - A - 前 前 后 NAV NAV NAV ? 折算后 国泰 医药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新 增国 泰医 药份 额的份 额数 为: ? ? 后 前 后 前 NAV NUM NAV NAV ? ? 其中: 前 NAV :份额 折算 基准 日折 算前 国泰医 药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后 NAV :份额 折算 基准 日折 算后 国泰医 药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前 NUM :份额 折算 基准 日折 算前 国泰医 药份 额的 份额 数; 国泰医 药份 额的 场外 份额 经折算 后的 份额 数采 用截 位法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 由此产 生 的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 国 泰医药 份额 的场 内份 额经 折算后 的份 额数 取整 计算 (最小 单位 为 1 份) , 不足 1 份 的零 碎份, 按各个 零碎 份从 大到 小 的 排序, 依次 向相 应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记 增 1 份 ,直 到所 有零 碎份 的合计 份额 分配 完毕 。 在实施 基金 份额 折算 时, 折算基 准日 折算 前国 泰医 药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医药 A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净 值等 具体 见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发 布的 相关公 告。 6 、基 金份 额折 算期 间的 基 金业务 办理 为保证 基金 份额 折算 期间 本基金 的平 稳运 作,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相 关业 务规 定暂 停医 药 A 份额 和医药 B 份 额的 上市交 易和 国 泰医药 份额 的申 购或 赎回 等相关 业务 ,具 体见 基金 管理人 届时 发布 的相 关公 告。 7 、基 金份 额折 算结 果的 公 告 基金份 额折 算 结 束后 ,基 金管理 人应 按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折算结 果 ,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二、不 定期 折算 除以上 基金 份额 定期 折算 外,本 基金 还将 在 国 泰医 药份额 的份 额净 值大 于或 等于 1.500 时以及 医 药 B 份额 的份 额 净值小 于或 等 于 0.250 时 进行不 定期 折算 。 1 、国 泰医 药份 额 的 份额 净 值大于 或等 于 1.500 元时 (1) 基金 份额 折算 基准 日 如果某 个工 作日 国泰 医药 份额的 份额 净值 大于 或等 于 1.500 元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市 场 情况确 定折 算基 准日 。不 定期折 算基 准日 的具 体日 期,详 见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发布的 公告 。






































招募说明书 65 (2) 基金 份额 不定 期折 算 对 象 基金份 额折 算基 准日 登记 在册的 医 药 A 份 额、医 药 B 份 额、 国泰 医药 份额 。 (3) 基金 份额 不定 期折 算 频率 不定期 。 (4) 基金 份额 不定 期折 算 方式 ① 折算 前的 国泰 医药 份额 持有人 , 获 得新 增国 泰医 药份额 的份 额分 配。 折算 不改变 国泰 医药份 额持 有人 的资 产净 值,其 持有 的国 泰医 药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净 值折 算调 整为 1.000 元, 份额数 量相 应折 算增 加; ② 折算 前的 医药 A 份 额持 有人, 以医 药 A 份额 在基 金份额 折算 基准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超出本 金 1.000 元部 分 , 获 得新增 国泰 医药 份额 的份 额分配 。 折算 不改 变医 药 A 份 额持 有人 的资产 净值 , 其持 有的 医 药 A 份 额净 值折 算调整 为 1.000 元、 份额 数量 不变 , 相应折 算增 加 场内国 泰医 药份 额; ③ 折算 前的 医 药 B 份 额持 有人, 以医 药 B 份额 在基 金份额 折算 基准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超出本 金 1.000 元部 分, 获 得新增 国泰 医药 份额 的份 额分配 。 折 算不 改变 医药 B 份 额持 有人 的资产 净值 , 其 持有 的医 药 B 份额 净值 折算 调整 为 1.000 元、 份 额数 量不 变, 相应折 算增 加 场内国 泰医 药份 额。 按照上 述折 算方 法, 可能 会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资 产净值 造成 微小 误差 , 视 为未改 变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资产 净值 。 (5) 基金 份额 折算 公式 ①医药 A 份 额持 有人 ? ? 1.000 ? 后 A NAV ? ? ? ? 前 后 A NUM A NUM ? 折算后 医 药 A 份 额持有 人 持有的 新增 国泰 医药 份额 的份额 数为 : ? ? ? ? ? ? 前 前 A NUM A NAV ? 1.000 - 其中:


? ? 前 A NUM :份额 折算 基准 日折 算前 医药 A 份额 的份 额数 ? ? 后 A NUM :份额 折算 基准 日折 算后 医药 A 份额 的份 额数






































招募说明书 66 ? ? 前 A NAV :份额 折算 基准 日折 算前 医药 A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 ? ? 后 A NAV :份额 折算 基准 日折 算后 医药 A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 医药 A 份额 新增 份额 折算 成国泰 医药 份额 的场 内份 额取整 计算 (最 小单 位为 1 份) , 不足 1 份的零 碎份 ,按各 个零碎份 从大 到小的 排序 ,依次向 相应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记 增 1 份,直 到所 有零 碎份 的合 计份额 分配 完毕 。 ②医药 B 份额 持有 人 ? ? 1.000 ? 后 B NAV ? ? ? ? 前 后 B NUM B NUM ? 折算后 医 药 B 份额 持有 人 持有的 新增 国泰 医药 份额 的份额 数为 : ? ? ? ? ? ? 前 前 B NUM B NAV ? 1.000 - 其中:


? ? 前 B NUM :份额 折算 基准 日折 算前 医药 B 份 额的 份额 数 ? ? 后 B NUM :份额 折算 基准 日折 算后 医药 B 份 额的 份额 数 ? ? 前 B NAV :份额 折算 基准 日折 算前 医药 B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 值 ? ? 后 B NAV :份额 折算 基准 日折 算后 医药 B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 值 医药 B 份 额新 增份 额折 算 成国泰 医药 份额 的场 内份 额取整 计算 (最 小单 位 为 1 份) , 不足 1 份的零 碎份 ,按各 个零碎份 从大 到小的 排序 ,依次向 相应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记 增 1 份,直 到所 有零 碎份 的合 计份额 分配 完毕 。 ③ 国泰 医药 份额 持有 人 000 . 1 ? 后 NAV 折算后 国泰 医药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新 增国 泰医 药份 额的份 额数 为: ? ? 前 前 NUM NAV ? 1.000 - 其中: 后 NAV :份额 折算 基准 日折 算后 国泰医 药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前 NAV :份额 折算 基准 日折 算前 国泰医 药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招募说明书 67 前 NUM :份额 折算 基准 日折 算前 国泰医 药份 额的 份额 数 国泰医 药份 额的 场外 份额 经折算 后的 份额 数采 用截 位法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 由此产 生 的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 国 泰医药 份额 的场 内份 额经 折算后 的份 额数 取整 计算 (最小 单位 为 1 份) , 不足 1 份 的零 碎份, 按各个 零碎 份从 大到 小的 排序, 依次 向相 应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记 增 1 份 ,直 到所 有零 碎份 的合计 份额 分配 完毕 。 在实施 基金 份额 折算 时, 折算基 准日 折算 前国 泰医 药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医药 A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医 药 B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等 具体见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发 布的相 关公 告。 (6) 基金 份额 折算 期间 的 基金业 务办 理 为保证 基金 份额 折算 期间 本基金 的平 稳运 作,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相 关业 务规 定暂 停医 药 A 份额 和医药 B 份 额的 上市交 易和 国 泰医药 份额 的申 购或 赎回 等相关 业务 ,具 体见 基金 管理人 届时 发布 的相 关公 告。 (7) 基金 份额 折算 结果 的 公告 基金份 额折 算结 束后 ,基 金管理 人应 按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折算结 果 ,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医 药 B 份 额的 份额 净值 小于或 等 于 0.250 元时 (1) 基金 份额 折算 基准 日 如果某 个工 作日 医 药 B 份 额的份 额净 值小 于或 等 于 0.250 元,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 据市场 情 况确定 折算 基准 日。 不定 期折算 基准 日的 具体 日期 ,详见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发 布的公 告。 (2) 基金 份额 不定 期折 算 对象 基金份 额折 算基 准 日 登记 在册的 医 药 A 份 额、医 药 B 份 额、 国泰 医药 份额 。 (3) 基金 份额 不定 期折 算 频率 不定期 。 (4) 基金 份额 不定 期折 算 方式 ① 折算 不改 变国 泰医 药份 额持有 人的 资产 净值 , 其持 有的国 泰医 药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折算调 整 为 1.000 元 、份 额数量 相应 折算 调整 ; ② 折算不改变 医药 A 份 额持有人的资 产净值,其 持有的医药 A 份 额净值 折算调整为 1.000 元、 份额 数量 折算 调整, 相应 折算 增加 国泰 医药份 额; ③ 折算 不改 变医 药 B 份额 持有人 的资 产净 值, 其持 有的国 泰医 药 B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折算 调整 为 1.000 元、 份额数 量相 应折 算调 整;






































招募说明书 68 ④ 医 药 A 份 额与 医药 B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配 比保 持 1 :1 的 比例 不变 。 按照上 述折 算方 法, 可能 会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资 产净值 造成 微小 误差 , 视 为未改 变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资产 净值 。 (5) 基金 份额 折算 公式 ①医药 B 份额 持有 人 ? ? 1.000 ? 后 B NAV ? ? ? ? ? ? 1.000 前 前 后 B NAV B NUM B NUM ? ? 其中:


? ? 前 B NUM :份额 折算 基准 日折 算前 医药 B 份 额的 份额 数 ? ? 后 B NUM :份额 折算 基准 日折 算后 医药 B 份 额的 份额 数 ? ? 前 B NAV :份额 折算 基准 日折 算前 医药 B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 值 ? ? 后 B NAV :份额 折算 基准 日折 算后 医药 B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 值 不定期 折算 后医 药 B 份额 的份额 数取 整计 算 ( 最小 单位 为 1 份) , 不足 1 份 的零碎 份, 按各个零 碎份 从大到 小的 排序,依 次向 相应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记 增 1 份,直 到所有零 碎份 的合计 份额 分配 完毕 。 ②医药 A 份 额持 有人 ? ? 1.000 ? 后 A NAV ? ? ? ? 后 后 B NUM A NUM ? 折算后 医 药 A 份 额持有 人 持有的 新增 国泰 医药 份额 的份额 数为 : ? ? ? ? ? ? 1.000 1.000 ? ? ? 后 前 前 A NUM A NAV A NUM 其中:


? ? 后 A NUM :份额 折算 基准 日折 算后 医药 A 份额 的份 额数 ? ? 后 B NUM :份额 折算 基准 日折 算后 医药 B 份 额的 份额 数 ? ? 前 A NAV :份额 折算 基准 日折 算前 医药 A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






































招募说明书 69 ? ? 后 A NAV :份额 折算 基准 日折 算后 医药 A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 不定期 折算 后医 药 A 份额 的份额 数及 不定 期折 算后 医药 A 份额 新增 的国 泰医 药份额 的 场内份 额 取 整计 算( 最小 单位 为 1 份) ,不足 1 份 的零碎 份, 按各 个零 碎份 从大到 小的 排 序,依 次向 相应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记 增 1 份, 直到 所有零 碎份 的合 计份 额分 配完毕 。 ③ 国泰 医药 份额 持有 人 000 . 1 ? 后 NAV 折算后 国泰 医药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国 泰医 药份 额的 份额数 为: 000 . 1 前 前 NUM NAV ? 其中: 后 NAV :份额 折算 基准 日折 算后 国泰医 药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前 NAV :份额 折算 基准 日折 算前 国泰医 药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前 NUM :份额 折算 基准 日折 算前 国泰医 药份 额的 份额 数 国泰医 药份 额的 场外 份额 经折算 后的 份额 数采 用截 位法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 由此产 生 的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 国 泰医药 份额 的场 内份 额经 折算后 的份 额数 取整 计算 (最小 单位 为 1 份) , 不足 1 份 的零 碎份, 按各个 零碎 份从 大到 小的 排序, 依次 向相 应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记 增 1 份 ,直 到所 有零 碎份 的合计 份额 分配 完毕 。 在实施 基金 份额 折算 时, 折算基 准日 折算 前国 泰医 药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医药 A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医 药 B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等 具体见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发 布的相 关公 告。 (6)基 金 份额 折算 期间 的 基金业 务办 理 为保证 基金 份额 折算 期间 本基金 的平 稳运 作,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相 关业 务规 定暂 停医 药 A 份额 和医药 B 份 额的 上市交 易和 国 泰医药 份额 的申 购或 赎回 等相关 业务 ,具 体见 基金 管理人 届时 发布 的相 关公 告。 (7) 基金 份额 折算 结果 的 公告 基金份 额折 算结 束后 ,基 金管理 人应 按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折算结 果 ,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三 、特 殊情 况的 处理 若在某一个会计年度 的定 期份额折算基准日发 生基 金合同约定的本基金 不定 期份额折






































招募说明书 70 算的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 本着维 护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原则 , 根 据具 体情 况选择 按照 定期 份额折 算的 规则 或者 不定 期份额 折算 的规 则进 行份 额折算 。






































招募说明书 71 第 十八 部分


医药 A 份 额 和 医药 B 份 额 的 终止 运作 一、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过 ,医药 A 份 额 和医药 B 份额 可申 请终 止 运作。 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须经本 基金 所有 份额 以特 别决议 的形 式表 决通 过 , 即 须经参 加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国 泰医 药份额 、医 药 A 份 额和 医 药 B 份额 各自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或其 代 理人所 持表 决权 的 三 分之 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通 过方为 有效 。 二、医 药 A 份额 和医 药 B 份额终 止运 作后 的份 额折 算 医药 A 份 额和 医药 B 份额 终止运 作后 ,除 非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另 有规 定的, 医 药 A 份 额和 医药 B 份 额将 全部折 算成 场内 国泰 医药 份额。 1 、份 额折 算基 准日 份额折 算基 准日 为分 级份 额终止 运作 日, 即医药 A 份额和 医药 B 份额 终止 运 作日( 如 该日为 非工 作日 ,则 顺延 至下一 个工 作日 )。 2 、份 额折 算方 式 分级份 额终 止运 作日 ,医 药 A 份额 和医药 B 份 额按 届时各 自份 额净 值与 国泰 医药份 额 净值之 比折 算为 国泰 医药 份额。 3 、份 额折 算计 算公 式: 医药 A 份额 折算 的国泰 医 药份额 份额 数= ? ? ? ? NAV A NAV A NUM ? 医药 B 份 额折 算的 国泰 医 药份额 份额 数= ? ? ? ? NAV B NAV B NUM ? 其中: ? ? A NUM 、 ? ? B NUM 分别 指折 算前 医药 A 份 额和医 药 B 份 额的 份额 数 ,即分 级份 额 终止运 作日 闭市 后医 药 A 份额和 医 药 B 份额 的份 额 数; ? ? A NAV 、 ? ? B NAV 、NAV : 分别指 折算 前医 药 A 份 额、 医药 B 份额 和国 泰医药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即分 级份额 终止 运作 日闭 市后 医药 A 份 额、 医药 B 份额 和国泰 医药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4 、份 额折 算后 的基 金运 作 医药 A 份 额和 医药 B 份额 全部折 算为 场内 国泰 医药 份额后 ,本 基金 转型 为国 泰国证 医 药卫生 行业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接受 场外 与场内 申购 和赎 回。 5 、份 额折 算的 公告






































招募说明书 72 基金管 理人 应不 迟于 医 药 A 份 额和 医 药 B 份额 终止 运作日 前 2 日, 就分 级份 额终止 运 作及份 额折 算事 宜, 在指 定媒体 公告 。医药 A 份 额 和医药 B 份额 进行 份额 折 算结束 后,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 2 个 工作 日 内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招募说明书 73 第 十九 部分


基 金 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基 金会 计政 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 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基 金的 年度 审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 券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 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媒 体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招募说明书 74 第 二十 部分


基 金 的 信息 披露 一、 本 基金 的信 息披露 应 符合 《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二、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 体和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的 互 联网网 站 (以 下简 称 ―网站 ‖ ) 等 媒介 披露 , 并保证 基金 投资 者能 够按 照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 时间 和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的 信息 资 料。 三、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诺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不 得有 下列 行为 :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本基 金公 开披露 的信 息应采 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用 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披 露 义 务人应 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致 。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 合同 》、 基金 托管 协议 1 、《基 金合同 》是界 定《 基金合同 》当 事人的 各项 权利、义 务关 系,明 确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序 ,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 性等涉 及基 金投 资者 重大 利益的 事项 的 法律文 件。 2 、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 大限度地 披露 影响基 金投 资者决策 的全 部事项 ,说 明基金 认






































招募说明书 75 购、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 金投资 、 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险揭 示、 信息 披露 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服 务等内 容。 《基 金合 同》 生效后 ,基 金管 理人 在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 基金 管理人 在公 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的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报送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并就有 关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 、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 金托管人 和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财产 保管 及基金 运作 监督等 活 动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文 件。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 基金 合同 》 摘 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 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 将 《 基金 合同 》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体 上。 (三)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体 上登 载 《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四) 上市 交易 公告 书 基金份额 获准 在证券 交易 所上市交 易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在 基金 份额上 市交 易 3 个工 作日前 ,将 上市 交易 公告 书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在 开始办 理国 泰医药 份 额申 购或者 赎回 前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至少 每周公 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国 泰医 药份 额、 医药 A 份额 和医药 B 份 额各 自 的基金 份额 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国 泰医药 份额 、医药 A 份 额 和医药 B 份额 各自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累计 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国泰 医药份 额 、 医药 A 份 额和 医药 B 份额 各自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前款 规定 的市场 交易 日 的次日 ,将 基金 资产 净值 、国泰 医药 份额 、医药 A 份额和 医药 B 份额 各自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和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定 媒体 上。






































招募说明书 76 (六) 国泰 医药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 基金 合 同》 、 招 募 说 明书 等信 息披 露文件 上载 明国 泰医药 份 额申购 、 赎回价 格的 计算 方式 及有 关申购 、 赎 回费 率, 并 保证 投资者 能够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网点 查阅 或 者复制 前述 信息 资料 。 (七)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体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合同 》 生效不 足 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八) 基金 份额 定期 折算 和不定 期折 算的 公告 在定期 折算 基准 日 前 10 个工作 日 (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后不 满 10 个 工作 日的 情形除 外) , 遵循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业 务规则 , 基金 管理 人将 就 暂 停国 泰医 药份 额申 购赎 回、 暂停 医药 A 份额和 医 药 B 份 额上 市交 易等相 关业 务, 暂停 基金 份额配 对转 换申 请及 基金 份额定 期折 算 等有关 事项 ,进 行提 示性 公告。 (九) 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以 公告 , 并 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证 监会 派 出机构 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 、终 止《 基金 合同 》;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招募说明书 77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百分之 三 十;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 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0 、更 换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21 、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 、国 泰医 药份 额申 购、 赎回费 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更 ; 23 、国 泰医 药份 额发 生巨 额赎回 并延 期支 付; 24 、国 泰医 药份 额连 续发 生巨 额 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请 ; 25 、国 泰医 药份 额暂 停接 受申购 、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申 购、 赎回 ; 26 、本 基金 接受 或暂 停接 受场内 份额 配对 转换 ; 27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场内 份额配 对转 换后 恢复 办理 场内份 额配 对转 换; 28 、本 基金 实施 基金 份额 折算; 29 、医 药 A 份额 和医 药 B 份额终 止运 作; 30 、医 药 A 份额 和医 药 B 份额终 止运 作后 医 药 A 份 额和医 药 B 份 额的 份额 折 算;






































招募说明书 78 31 、医 药 A 份额 和医 药 B 份额上 市交 易; 32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十) 澄清 公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体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十一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核准 或者备 案 , 并予以 公告 。 (十二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 信息 。 六、信 息披 露事 务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基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审查, 并向 基金 管理 人出具 书面 文 件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体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体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体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 体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体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招募说明书 79 第 二十 一部 分


风 险 揭示 一、系 统性 风险 : 市场风 险是 指由 于经 济、 政治 、 环 境等 因素的 变化 对证券 价格 造成 的影 响, 其主要 包 括 利率风 险、 政策 风险 、经 济周期 风险 、通 货膨 胀风 险。 1 、利率 风险: 对于股 票投 资而言, 利率 的变化 将导 致证券市 场资 金供求 状况 、上市 公 司的融 资成 本和 利润 水平 等发生 变化 , 同时 改变 市场 参与者 对于 后市 利率 变化 方向及 幅度 的 预期, 这将 直接 影响 证券 价格发 生变 化, 进而 影响 本基金 的收 益水 平。 对于 债券投 资而 言 , 利 率 的 变 化 不仅 会 影 响 债券 的 价 格 及 投资 者 对 于 后市 的 预 期 , 而且 会 带 来 票息 的 再 投 资风 险,对 基金 的收 益造 成影 响。 2 、政策 风险: 因国家 宏观 政策(如 货币 政策、 财政 政策、产 业政 策、区 域发 展政策 , 进出口 贸易 政策 等) 发生 变化, 导致 市场 价格 波动 而产生 风险 。 3 、经济 周期风 险:宏 观经 济运行具 有周 期性的 特点 ,宏观经 济的 运 行状 况将 直接影 响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 盈 利情 况。 证 券市 场对 宏观 经济 运行状 况的 直接 反应 将影 响本基 金的 收益 水平。 4 、购买 力风险 :购买 力风 险又称通 货膨 胀风险 ,是 由于通货 膨胀 、货币 贬值 造成投 资 者实际 收益 水平 下降 的风 险。 二、非 系统 性风 险: 非系统 性风 险是 指个 别行 业或个 别证 券特 有的 风险 , 包括 上市 公司 经营 风险、 信用风 险 等。 1 、经营 风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状况 受多 种因素 影响 ,如市场 、技 术、竞 争、 管理、 财 务等都 会导 致公 司盈 利发 生变化 ,从 而导 致股 票价 格变动 的风 险。 2 、信用 风险: 指基金 在交 易过程发 生交 收违约 ,或 者基金所 投资 债券的 发 行 人出现 违 约、 无 法支 付到 期本 息, 或 者由于 债券 发行 人信 用等 级下降 等原 因造 成的 基金 资产损 失的 风 险。 三、流 动性 风险 流动性 风险 主要 包括 以下 两个方 面: 一方 面是 指在 市场或 个股 流动 性不 足的 情况下 , 基 金管理 人可 能无 法迅 速、 低成本 地变 现或 调整 基金 投资组 合的 风险 。 另 一方 面是指 本基 金面 临大量 赎回 而无 法及 时变 现其资 产而 造成 的风 险。 四、运 作风 险






































招募说明书 80 1 、管理 风险: 指在基 金管 理运作过 程中 ,由于 基金 管理人的 知识 、经验 、判 断、决 策 等主观 因素 的限 制而 影响 其对信 息的 占有 以及 对经 济形势 、 证券 价格 走势 的判 断而产 生的 风 险,或 者由 于公 司内 部控 制不完 善而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的 风险 。 2 、交 易风 险: 指在 基金 投 资交易 过程 中由 于各 种原 因造成 的风 险。 3 、运作 风险: 由于运 营系 统、网络 系统 、计算 机或 交易软件 等发 生技术 故障 等突发 情 况而造 成的 风险 ,或 者由 于操作 过程 中的 疏忽 和错 误而产 生的 风险 。 4 、道德 风险: 指业务 人员 道德行为 违规 产生的 风险 ,包括由 内幕 交易、 违规 操作、 欺 诈行为 等原 因造 成的 风险 。 五、特 定风 险 1 、医 药 A 份 额的 本金 与 约定年 基准 收益 风险 基金管 理人 不承 诺也 不保 证医药 A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获得 约定 基准 收益 或不亏 损, 在本基 金出 现极 端损 失的 情形下 ,医 药 A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的 收益 可能 低于其 约定 基 准收益 ,也 可能 遭受 本金 损失的 风险 。 2 、指 数化 投资 风险 (1) 标的 指数 的系 统性 风 险 标的指 数成 份股 的价 格可 能由于 政治 因素 、 经 济因 素、 上市 公司 经营状 况 、 投资者 心理 和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而 波动 。 当 国证 医药 卫生行 业指 数下 跌时 , 本 基金面 临基 金净 值与国 证医 药卫 生行 业指 数同步 下跌 的风 险。 (2) 投资 替代 风险 因特殊 情况 ( 比如市 场流 动性不 足 、 个 别成份 股被 限制投 资等 ) 导致本 基金 无法获 得 足 够数量 的股 票时 , 基 金管 理人将 搭配 使用 其他 合理 方法 (如 买入 非成份 股等 ) 进 行适 当的 替 代,由 此可 能对 基金 产生 不 利影 响。 (3) 标的 指数 回报 与股 票 市场平 均回 报偏 离的 风险 标的指 数为 行业 指数 , 并 不代表 整个 股票 市场 , 标 的指数 成份 股的 平均 回报 率与整 个股 票市场 的平 均回 报率 存在 偏离。 (4) 基金 投资 组合 回报 与 标的指 数回 报偏 离的 风险 由于基 金投 资过 程中 存在 流动性 风险 、 交易 成本 和国 证医药 卫生 行业 指数 成份 股调整 等 情况导 致基 金投 资组 合回 报与标 的指 数回 报存 在跟 踪偏离 风险 ,主 要影 响因 素可能 包括 : ① 基金 运作 过程 中发 生的 费用, 包括 交易 成本 、市 场冲击 成本 、管 理费 和托 管费等 ; ② 当标 的指 数调 整成 份股 构成, 或成 份股 公司 发生 配股、 增发 等行 为导 致该 成 份股 在指






































招募说明书 81 数中的 权重 发生 变化 , 或 标的指 数变 更编 制方 法时 , 基金 在相 应的 组合 调整 中可能 暂时 扩大 与标的 指数 的构 成差 异, 而且会 产生 相应 的交 易成 本,导 致跟 踪偏 离度 和跟 踪误差 扩大 ; ③ 投资 者申 购、 赎回 可能 带来一 定的 现金 流或 变现 需求, 在遭 遇标 的指 数成 份股停 牌 、 摘牌或 流动 性差 等情 形时 , 基金 可能 无法 及时 调整 投资组 合或 承担 冲击 成本 , 导致 跟踪 偏离 度和跟 踪误 差扩 大; ④ 在指 数化 投资 过程 中, 管理人 对指 数基 金的 管理 能力 , 如 跟踪 技术手 段 、 买入卖 出的 时机选 择等 都会 对本 基金 的收益 产生 影响 , 从 而影 响本基 金对 业绩 比较 基准 的跟踪 程度 ; 本 基金将 进行 被 动 型的 股票 投资并 通过 多项 风险 控制 方式降 低跟 踪风 险。 (5) 标的 指数 变更 风险 根据 《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 因标的 指数 的编 制与 发布 等原因 , 导 致原 标的 指数 不宜继 续 作为本 基金 的投 资标 的指 数及业 绩比 较基 准, 本基 金可能 变更 标的 指数 , 基 金的投 资组 合将 随之调 整, 基金 的风 险收 益特征 可能 发生 变化 , 投 资者还 须承 担投 资组 合调 整所带 来的 风险 与成本 。 3 、特 有的 运作 风险 (1) 上市 交易 风险


本基金 在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医药 A 份额 和医药 B 份 额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由 于上市 期间 可能 因信 息披 露导致 基金 停牌 , 投 资者 在 停牌期 间不 能买 卖医 药 A 份额和 医药 B 份额, 产生 风险 ;同 时, 可能因 上市 后交 易对 手不 足导致 医药 A 份额 与医药 B 份额 产生 流 动性风 险。 (2) 杠杆 机制 风险


本基金 为完 全复 制指 数的 股票型 基金 , 具有较 高风 险、 较高 预期 收益的 特征 , 其 预期 风 险和预 期收 益高 于货 币市 场基金 、 债 券型 基金 和混 合型基 金。 从本 基金 所分 离的两 类基 金份 额来看 ,医 药 A 份 额具 有 风险较 低、 收益 相对 稳定 的特征 ;医 药 B 份 额具 有 高风险 、高 预 期收益 的特 征。


由于医 药 B 份额 内含 杠杆 机制的 设计 ,其 份额 净值 的变动 幅度 将大 于国 泰医 药份额 和 医药 A 份 额净 值的 变动 幅 度,即 医药 B 份额 净值 变 动的波 动性 要高 于其 他两 类 基金 份额 。 并且, 随着 国泰 医药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的变 化, 医药 B 份额 的实 际杠 杆大 小也在 发生 变 化,从 而影 响着 医 药 B 份 额净值 变动 的波 动性 。 (3)折/ 溢价 交易 风险


医药 A 份 额与 医药 B 份额 上市交 易后 ,由 于受 到市 场供求 关系 的影 响, 基金 份额的 交






































招募说明书 82 易价格与 基金份额净值可能出现偏 离并出现折/ 溢价风险。尽 管份额配对转换套利机制 的设 计已将 医药 A 份 额和 医药 B 份额 的折/ 溢 价风 险降 至 较低水 平, 但医 药 A 份额 和医药 B 份 额的某 一级 份额 仍有 可能 处于折/ 溢价 交易 状态 。 (4) 基金 份额 风险 收益 特 征变化 风险


根据本 基金 的份 额折 算的 设计, 本基 金将 进 行 定期 份额折 算和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 在 实施 基金份 额折 算后 ,医药 A 份额持 有人 或医药 B 份 额 持有人 将会 获得 一定 比例 的场内 国泰 医 药份额 ,因 此其 所持 有的 基金份 额将 面临 风险 收益 特征出 现变 化的 风险 。 在每个 会计 年度 的定 期折 算日, 本基 金将 对医 药 A 份额和 国泰 医药 份额 进行 定期份 额 折算, 将医 药 A 份 额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大 于 1.000 元 的部分 折算 成场 内国 泰医 药份额 分配 给医 药 A 份 额持 有人 ,因 此, 原医药 A 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有的部 分基 金份 额的 风险 收益特 征将 会 发生改 变。 在 国泰 医药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大于 或等 于 1.500 元、 及 医药 B 份额 的基 金 份额净 值小 于 或等 于 0.250 元时 ,本 基金将 进行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原 医 药 A 份额 和医 药 B 份 额持 有人 将会获 得一 定比 例的 国泰 医药份 额, 因此 原医药 A 份额、 医药 B 份额 持有 人 所持有 的部 分 基金份 额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将会发 生改 变。 当医 药 A 份 额和 医药 B 份 额终止 运作 后, 医药 A 份 额和医 药 B 份 额将 全部 转 换成国 泰 医药份 额的 场内 份额 , 因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有的 基金份 额将 面临 风险 收益 特征出 现变 化 的风险 。 (5) 份额 折算 风险


场外份额进行份额折 算时 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 点后 两位,小数点后两位 以后 的部分舍 去, 由此 产生 的误差 计入 基金财 产 。 场 内份额 进行 份额折 算时 计 算 结果 保留 至整数 位 (最 小 单位 为 1 份 ) , 不足 1 份 的零碎 份, 按各 个零 碎份 从大到 小的 排序 , 依 次向 相应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记 增 1 份 ,直 到所 有零碎 份的 合计 份额 分配 完毕。 场内购 买的 医药 A 份额 或 医药 B 份 额的 投资 者由 于 份额折 算而 新增 持有 的国 泰医药 份 额可能 面临 无法 赎回 的风 险。 由于 在二 级市 场可 以做 交易的 证券 公司 并不 全部 具备中 国证 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颁发 的基 金代销 资格 , 而只 有具 备基 金代销 资格 的证 券公 司才 可以允 许投 资 者赎回 基金 份额 。因 此, 如果投 资者 通过 不具 备基 金代销 资格 的证 券公 司购 买医药 A 份额 或医 药 B 份 额, 在其 参与 份额折 算后 ,则 折算 新增 的国泰 医药 份额 并不 能被 赎回。 此风 险 需要引 起投 资者 注意 ,投 资者可 以选 择在 份额 折算 前将医 药 A 份 额或 医药 B 份额卖 出, 或 者 将 新 增 的 国泰 医 药 份 额通 过 转 托 管 业务 转 入 具 有基 金 代 销 资 格的 证 券 公 司后 赎 回 基 金份






































招募说明书 83 额。 (6) 份额 配对 转换 业务 中 存在的 风险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在 国泰医 药份 额、 医药 A 份 额和医 药 B 份 额的 存续 期 内,基 金 管理人 将根 据《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办 理国 泰医 药份 额与医 药 A 份 额、 医药 B 份额之 间份 额 配对转 换。 一方 面, 份额 配对转 换业 务的 办理 可能 改变医 药 A 份 额和 医药 B 份额的 市场 供 求关系 , 从 而可 能影 响其 交 易价格 ; 另 一方 面, 份 额配 对转换 业务 可能 出现 暂停 办理的 情形 , 投资者 的份 额配 对转 换申 请也可 能存 在不 能及 时确 认的风 险。


(7)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


在存续 期内 ,本 基金 (包 括国泰 医药 份额 、医药 A 份额和 医药 B 份额 )将 不 进行收 益 分配。


在 每个运 作周期的 定期折算 日,基 金管理人 将根据《 基金合 同》的约 定对本基 金的 A 份额和 基础 份额 实施 定期 份额折 算 。 基 金份额 折算 后, 如果 出现 新增份 额的 情形 , 投 资者 可 通过卖 出或 赎回 折算 后新 增份额 的方 式获 取投 资回 报, 但 是, 投 资者 通过 变现 折算后 的新 增 份额以 获取 投资 回报 的方 式并不 等同 于基 金收 益分 配,投 资者 不仅 须承 担相 应的交 易成 本 , 还可能 面临 基金 份额 卖出 或赎回 的价 格波 动风 险。 六、其 他风 险 主要是 由某 些不 可抗 力因 素,如 战争 、自 然灾 害等 造成的 基金 财产 损失 的风 险。






































招募说明书 84 第 二十 二部分


基 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本 基金合 同约 定应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 过的事 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于 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 过的事 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2、关 于《 基金 合同 》变 更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后 方可执 行 , 自决议 生效 之日 起在 指定 媒体公 告。 二、《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合同 》应 当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如果本 基金 合同 终止 ,医 药 A 份额 和医药 B 份 额将 全部折 算为 场内 国泰 医药 份额, 份 额折算 基准 日为 本基 金合 同终止 日 ( 如该 日为 非工 作日, 则顺 延至 下一 个工 作日) , 份 额折 算方式 和份 额折 算计 算方 式,适 用基 金合 同第 二十 二 部分 的约 定。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依 照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销 售办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行使请 求给 付报 酬、 从基 金资产 中获 得补 偿的权 利。 三、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招募说明书 85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的分 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招募说明书 86 第 二十 三部 分


基 金 合同 内容 摘要 一、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义务 1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独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 照《基 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 理费 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6) 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 任基金 注册 登记机构 办理 基金注 册登 记业务 并 获得《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融 券;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5)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6) 在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 制 订和 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和非交 易过 户的 业务 规则 ;






































招募说明书 87 (17)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 以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财 产 ;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除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外, 不得 利用基 金财 产为自 己 及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告 基 金资产 净值 , 确 定国 泰医 药 份额申 购、 赎回的 价格 ;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 (12)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 除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向 他人泄 露; (13) 按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国 泰医 药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 回款 项; (15) 依据 《 基金法 》 、 《 基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配 合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按 规定 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 动的会 计账 册、报表 、记 录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招募说明书 88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 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24) 基金 管理 人在 募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基 金合 同》 不 能 生效, 基金 管理人承 担全 部募集 费用 ,将已募 集资 金并加 计银 行同期存 款利 息在基 金募 集期结束 后 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3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 规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 费以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 管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 作,如 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 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报 中国 证 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招募说明书 89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4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门,具 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 置 、 资金划 拨、 账 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除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外, 不得 利用基 金财 产为自 己 及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按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根据 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 时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7)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除《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另有 规定外 , 在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 国泰医 药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未 执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5) 依据 《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 合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招募说明书 90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 金管 理人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根据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 法转 让其 持有 的医 药 A 份 额和 医药 B 份 额, 依法申 请赎 回其 持有 的国 泰医药 份 额;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销售机 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 的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根据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招募说明书 91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序 和规则 1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组成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授权 代表有 权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并 表决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审 议事 项应 分别 由国泰 医药 份 额、 医 药 A 份 额与 医药 B 份额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独立 进行表 决。 国泰 医药 份额 、 医药 A 份额 与医 药 B 份 额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持 有的 每一 份基 金份 额在其 份额 类别 内拥 有同 等的投 票权 , 且相同 类别 基金 份额 的同 等投票 权不 因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方式 (场内 认/ 申购 、 场外认/ 申购 、分 拆、 合并 或上市 交易 )而 有所 差异 。 2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终止 医 药 A 份额 与 医药 B 份 额的 运作 ; (11)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2)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① 以基金 管 理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 份额计 算, 下同 ; ② 指单 独或合 计持 有国 泰医 药份 额、医 药 A 份 额与医 药 B 份额 各自 的基 金总份 额 10% 以 上基 金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下 同)就 同一 事 项书面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3)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4)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或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招募说明书 92 的事项 。 3 、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和 其他 应由 基金 承担的 费用 ;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内 调整 国泰医药 份额 的申购 费率 或收费 方 式、调 低赎 回费 率;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6)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 不需召 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以外 的其他 情 形。 4 、召 集方 式 (1)除 法律法 规规定 或《 基金合同 》另 有约定 外,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由基 金管理 人 召集。 (2)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 召集或 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3)基 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 要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由基 金托管 人自 行召 集。 (4 )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10% 以上 (含 10% ) 基 金份 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书 面 要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管理 人决 定 不召集 ,单 独或 合计 持 有 10% 以 上( 含 10% )基 金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有 必要 召 开的, 应当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 定是否 召集 ,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5 )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10% 以上 (含 10% ) 基 金份 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要 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持 有 10% 以上 ( 含 10% ) 基 金份 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有 权自 行召集 , 并 至少 提前 30 日 报中国 证监 会






































招募说明书 93 备案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依 法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配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会 议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 地点 、 方 式和 权 益登记 日。 5 、通 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前 30 日, 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不得 就 未 经 公告 的 事 项 进 行表 决 。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通 知 应 至少 载 明 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主要 事 项、议 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 要求(包 括但 不限于 代理 人身份, 代理 权限和 代理 有效期 限 等)、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采取通 讯开 会方 式并 进行 表决的 情况 下 , 由 会议 召集 人决定 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 具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 证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 系人、 投票 表决 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 取方式 。 如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 还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 行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托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到指 定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6 、开 会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 通讯 开会 方式或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允 许 的其他 方式 召开 ,会 议的 召开方 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 (1) 现 场开 会。 由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本 人出 席或 以代 理投票 授权 委托 证明 委派 代表出 席,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 场 开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招募说明书 94 1 )亲自 出席会 议者持 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 、受托 出席 会议者出 具的 委托人 持有 基金份 额 的凭证 及委 托人 的代 理投 票授权 委托 证明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和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 )经核 对,汇 总到会 者 出 示的在权 益登 记日持 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 显示, 有效 的基金 份 额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以 上。( ① 含 50% ,下 同; ②指全 部有 效 凭证所 对应 的国 泰医 药份 额、医 药 A 份 额和 医药 B 份额分 别占 权益 登记 日国 泰医药 份额 、 医药 A 份额 和医 药 B 份额 各自基 金总 份 额 50% 以上 ,下同 )。 (2)通 讯开会 。通讯 开会 系指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将其 对表决事 项的 投票以 通讯 的方式 进 行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人 按《基 金合 同》约定 公布 会议通 知后 ,在两个 工作 日内连 续公 布相关 提 示性公 告; 2 )召集 人按基 金合 同 约定 通知基金 托管 人(如 果基 金托管人 为召 集人, 则为 基金管 理 人) 到指 定地 点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会议召 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 金托 管 人为召 集人 ,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 下按照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方 式收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表 决意 见; 基金 托管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 知不参 加收 取表 决意 见的 ,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3 )本人 直接出 具意见 或授 权他人代 表出 具意见 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的 国泰医 药 份额、 医 药 A 份额 、 医 药 B 份 额分 别占 权益 登记 日 国泰医 药份 额、 医 药 A 份 额、 医 药 B 份 额 50% 以上 (含 50%); 4 ) 上述 第 3) 项中 直接 出 具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受托 代表 他人 出具 意见 的代理 人, 同时提 交的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证 、 受托 出具 意见 的代 理人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 及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 和 会议 通知 的规定 , 并 与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记录 相符 ; 5 )会 议通 知公 布前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3)在 法律法 规或监 管机 构允许的 情况 下,经 会议 通知载明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也可 以 采用网 络 、 电 话或其 他方 式进行 表决 , 或者采 用网 络、 电话 或其 他方式 授权 他人代 为出 席 会 议并表 决。 7 、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招募说明书 95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 决 定终 止 《基 金合 同》 、 更 换基 金管理 人、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法 律法规 及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事 程序 1 )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 9 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 后 进行表 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国泰 医药 份额、 医药 A 份额 、医药 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代理 人所 持 各自类 别内 的表 决权 的 50% 以上 (含 50% ) 选举 产 生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次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拒不出 席或 主持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不 影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作出的 决议 的效 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 身 份证 明文件 号码 、 持有 或代表 有表 决权 的 基金份 额、 委 托人 姓名 ( 或单位 名称) 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形 成 决 议 。 8 、表 决 国泰医 药份 额、 医药 A 份 额和医 药 B 份 额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每一 份基 金份额 在 其份额 类别 内拥 有同 等的 投票权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 决议, 一般 决议 须经参 加大 会的 国泰 医药 份额、 医药 A 份额 和医 药 B 份 额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持 国泰 医药 份额 、医 药 A 份额 和医药 B 份 额各 自类别 内的 表 决权 的 50% 以上 (含 50% ) 通过 方为 有效 ; 除 下列 第 (2 ) 项 所规 定的 须以 特 别决议 通过 事 项以外 的其 他事 项均 以一 般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招募说明书 96 (2) 特别 决议, 特别 决议 应当经 参加 大会 国泰 医药 份额、 医药 A 份额 和医 药 B 份 额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持 国泰 医药 份额 、医 药 A 份额 和医药 B 份 额各 自类别 内的 表 决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 (含 三分之 二) 通过 方可 做出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更 换基金 管理 人或 者基金 托管 人、 终止 医药 A 份额 和医药 B 份 额的 运 作、终 止《 基金 合同 》以 特别决 议通 过 方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面 符合 会议 通知规 定的 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9 、计 票 (1) 现场 开会 1 )如大 会由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管 人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出 席 会 议 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和 代 理 人中 选 举 两 名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代 表 与 大会 召集人 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担 任监 票人 ; 如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 或大会 虽然 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但是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未出 席大 会的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人 应 当 在 会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中 选 举三 名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不出席 大会 的, 不影 响计 票的效 力。 2 )监票 人应当 在基金 份额 持有人表 决后 立即进 行清 点 并由大 会主 持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 )如果 会议主 持人或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 代理人 对于 提交的表 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 宣 布表决 结果 后立 即对 所投 票数要 求进 行重 新清 点。 监票人 应当 进行 重新 清点 , 重新 清点 以一 次为限 。重 新清 点后 ,大 会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点 结果 。 4 )计票 过程应 由公证 机关 予以公证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管 人拒 不出席 大会 的,不 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招募说明书 97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10 、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过 之日 起 5 日 内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者 备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 或者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如果 采用通 讯 方式进 行表 决, 在公 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须 将公 证书 全文 、 公 证机构 、 公 证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当执 行生效的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 决 议。 三、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1)变 更基金 合同涉 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 本基金 合同 约定应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 通过的 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 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的 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2) 关于 《基 金合 同》 变 更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后 方可执 行, 自决议 生效 之日 起在 指定 媒体公 告。 2 、《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合同 》应 当终 止: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职 责终 止, 在 6 个 月 内没有 新基 金管 理人 、新 基金托 管 人承接 的;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其他情 形; (4)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如果本 基金 合同 终止 ,医 药 A 份额 和医药 B 份 额将 全部折 算为 场内 国泰 医药 份额, 份 额折算 基准 日为 本基 金合 同终止 日 ( 如该 日为 非工 作日, 则顺 延至 下一 个工 作日) , 份 额折 算方式 和份 额折 算计 算方 式,适 用本 基金 合同 第二 十二部 分的 约定 。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依 照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销 售办法 》 、 基金 合 同 及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行使请 求给 付报 酬、 从基 金资产 中获 得补






































招募说明书 98 偿的权 利。 3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 自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由之 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成立清 算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组 成: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成 员由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职 责: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负 责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 变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4)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 出现时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 )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 )制 作清 算报 告; 5 )聘请 会计师 事务所 对清 算报告进 行外 部审计 ,聘 请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 6 )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7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 为 6 个 月。 (6)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 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7)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 产的分 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8)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9)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 文件的 保存






































招募说明书 99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争 议的 处理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可通 过 友好协 商解 决, 但若 自一 方书面 提出 协商 解决 争议 之日起 60 日 内争 议未 能以 协商方 式解 决 的, 则 任何 一方 有权 将争 议提交 位于 北京 的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按照其 时有 效的 仲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裁决是 终局 的, 对仲 裁各 方当事 人均 具有 约束 力。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五、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 资者取 得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 可 印制 成册 ,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招募说明书 100 第 二十 四部 分


托 管 协议 内容 摘要 一、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1 、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道 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融 中心 3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世纪大 道 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融中 心 39 楼 邮政编 码:200120 法定代 表人 :陈 勇胜 成立日 期:1998 年 3 月 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1998]5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壹亿 壹仟 万元 人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管理 业 务 、发起 设立 基金 及中 国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 会批 准的 其他 业 务 。 2 、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8 号 凯晨 世 贸中心 东座 九层 邮政编 码:100031 法定代 表人 :蒋 超良 成立时 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 本:32,479,411.7 万 元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 续经 营经 营 范围: 吸收公 众存 款; 发 放短期、 中期 、 长期 贷款 ; 办理国 内 外结算 ; 办理 票据 承兑 与 贴现; 发行金 融债 券; 代 理发行、 代理 兑付、 承销 政府债 券; 买 卖 政府债 券、 金融 债券 ; 从 事同业 拆借 ; 买 卖、 代理 买卖外 汇; 结汇 、 售 汇; 从 事银行 卡业 务; 提供信 用证 服务 及担 保; 代理收 付款 项; 提供 保管 箱服务 ;代 理资 金清 算; 各类汇 兑业 务 ; 代理政 策性 银行 、 外 国政 府和国 际金 融机 构贷 款业 务; 贷 款承 诺; 组织 或参 加银团 贷款 ; 外 汇存款 ; 外汇 贷款; 外汇 汇款; 外汇借 款; 发 行、 代理发 行、 买 卖或 代理 买 卖股票 以外 的外






































招募说明书 101 币有价 证券 ; 外 币票 据承 兑和贴 现; 自营 、 代 客外 汇 买卖; 外币 兑换 ; 外 汇担 保 ; 资信 调查 、 咨询、 见证 业务 ; 企 业、 个人财 务顾 问服 务; 证券 公司客 户交 易结 算资 金存 管业务 ; 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 企 业年 金托管 业务 ; 产业投 资基 金托管 业务 ; 合格境 外机 构投资 者境 内 证 券投资 托管 业务 ; 代 理开 放式基 金业 务; 电话 银行 、 手机 银行 、 网 上银 行业 务; 金 融衍 生产 品交易 业务 ; 经国 务院 银行 业监督 管理 机构 等监 管部 门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 保 险兼 业代理 业 务 。 二、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1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投资 范围 、投资 对 象进行 监督 。 基 金合 同明 确约定 基金 投资 风格 或证 券选择 标准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按 照基 金托 管人要 求的 格式 提供 投资 品种池 和交 易对 手库 , 以 便基金 托管 人运 用 相 关技 术系统 , 对 基金 实 际 投 资 是 否符 合 基 金 合同 关 于 证 券 选择 标 准 的 约定 进 行 监 督 ,对 存 在 疑 义的 事 项 进 行核 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具有 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 具, 包括标的指数成份股 及其 备选成份 股、 新 股 (一 级市 场初 次 发行或 增发 ) 、 债 券、 债 券回购 、 权 证、 股 指期 货 以及中 国证 监会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它 金融 工具( 但须 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相关 规定 )。 本基金 投资 于股 票的 资产 占基金 资产 的比 例 为 90% -95% , 其中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及其 备 选成份股的投资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 的 90% ,现金、债券资产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 的其他 证券 品种 占基 金资 产比例 为 5% -10% , 其中 现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权证 投资 不高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2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投资 、融 资、融 券 比例进 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按下 述比 例和 调整 期限 进行监 督: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投资 、 融 资、 融券比 例 进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下述比 例和 调整 期限 进行 监督: (1) 本基 金投 资于 股票 的 资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 为 90% -95% , 其中 标的 指数 成份股 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投资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 的 90% ,现金、债券资产及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 金投资 的其 他证 券品 种占 基金资 产比 例 为 5% -10% ; (2)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3)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 (4)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且由本托 管人 托管的 全部 基金持有 的同 一权证 ,不 得超过 该 权证 的 10% ; (5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招募说明书 102 0.5% ; (6)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7)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8)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 用级 别)资 产支 持证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该资产 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9)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且由本托 管人 托管的 全部 基金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 资产支 持证 券, 不得 超过 其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0% ; (10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 含 BBB )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基 金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 如 果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投 资标 准 , 应在 评级 报告发 布之 日 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1 ) 基 金财 产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 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2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 (13) 本基 金参 与股 指期 货交易 依据 下列 标准 建构 组合: 1 )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 有的买 入股 指期 货合 约价 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10% ; 2 )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 有的买入 期货 合约价 值与 有价证券 市值 之和, 不得 超过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 100% ,其 中, 有价证 券指 股票 、债 券( 不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 权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买 入返售 金融 资产 (不 含质 押式 回 购) 等; 3 )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卖 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 总 市 值 的 20% ; 4 )基金 所持有 的股票 市值 和买入、 卖出 股指期 货合 约价值, 合计 (轧差 计算 )应当 符 合基金 合同 关于 股票 投资 比例的 有关 约定 ; 5 )在任 何交易 日内交 易( 不包括平 仓) 的股指 期货 合约的成 交金 额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6 )每个 交易日 日终在 扣除 股指期货 合约 需缴纳 的交 易保证金 后, 应当保 持不 低于基 金 资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14)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规 定的 其它 投资 限制。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招募说明书 103 的有关 约定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上述投 资组 合限 制条 款中 , 若属 法律 法规 的强 制性 规定, 则当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本基 金投 资可 不受 上述规 定限 制。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的 监督和 检查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开 始。 3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本 协议第 十五 条第九 项 基金投 资禁 止行 为进 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通 过事 后监 督方式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投资禁 止行 为 和关联 交易 进行 监督 。 根 据法律 法规 有关 基金 禁止 从事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提供 与本 机构 有控股 关系 的股 东 、 与 本机 构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名 单及 有 关关联 方交 易证 券名 单。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有责任 确保 关联 交易 名单 的真实 性、 准确 性、完 整性 ,并 负责 及时 将更新 后的 名单 发送 给对 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 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 中列 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 法规 禁止基金 从事的 关联 交易 时 , 基 金托 管人应 及时 提醒 并协 助基 金管理 人采 取必 要措 施阻 止该关 联交 易 的发生 , 如 基金 托管 人采 取必要 措施 后仍 无法 阻止 关联交 易发 生时 , 基 金托 管人有 权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对 于基 金管 理人已 成交 的关 联 交 易, 如基金 托管 人事 前已 严格 遵循了 监督 流程 仍无法 阻止 该关 联交 易的 发生, 而只 能按 相关 法律 法规和 交易 所规 则进 行事 后结算 , 则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损失, 并应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4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管理 人参 与银行 间 债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 之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经 慎重选 择的 、 本 基金适 用的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对手 名单 , 并 约定 各交易 对手 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方 式。 基金 托管人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是 否按事 前提 供的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进行 交易 。 基 金管 理 人可以 每半 年对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进行 更新 , 如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市 场情况 需要 临 时调整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手 名单 , 应 向基 金托 管人说 明理 由, 在与 交易 对手发 生交 易前 3 个工 作日 内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解决 。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基 金托 管人 书面 确认 后, 被 确认 调整 的名单 开始 生效 , 新 名单 生效前 已与 本次 剔除 的交 易对手 所进 行但 尚未 结算 的交易 , 仍 应按 照协议 进行 结算 。 基 金管 理人负 责对 交易 对手 的资 信控制 , 按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的交 易规 则进 行交易 , 基 金托 管人 则根 据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 对合同 履行 情况 进行 监督 , 但不 承担 交易 对手不 履行 合同 造成 的损 失。 如基 金托 管人 事后 发现 基金管 理 人 没有 按照 事先 约定的 交易 对 手或交 易方 式进 行交 易时 ,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提醒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担 由此 造成 的任何 损失 和责 任。 5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国






































招募说明书 104 泰医药 份额 、医药 A 份 额 与医药 B 份额 各自 的基 金 份额净 值计 算、 应收 资金 到账、 基金 费 用开支 及收 入确 定、 基金 收益分 配 、 相 关信息 披露 、 基 金宣 传推 介材料 中登 载基金 业绩 表 现 数据等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 基金 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 不实 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 在宣 传推介材 料上, 则基 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担 任何 责任 ,并 将在 发现后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6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管理 人选 择存款 银 行进行 监督 。 基金投 资银 行定 期存 款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根据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 符合条 件的 所有 存款 银行 的名单 , 并 及时 提供 给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据以对 基金 投资 银行存 款的 交易 对手 是否 符合有 关规 定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应符 合如下 规定 : (1)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应当 与存 款银行 建立 定期对账 机制 ,确保 基金 银行存 款 业务账 目及 核算 的真 实、 准确。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加强 对 基金银 行存 款业 务的 监督 与核查 , 严格 审 查 、 复 核 相关协 议、 账户资 料、 投资 指令 、存 款证实 书等 有关 文件 ,切 实履行 托管 职责 。 (3)基 金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在开 展基 金存款 业务 时,应严 格遵 守《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等 有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国家 有关 账户 管理 、利率 管理 、支 付结 算等 的各项 规定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 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 有违 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的行 为, 应及 时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在 10 个 工作 日内 纠正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 10 个 工作 日内 纠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 金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有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立 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在 10 个 工作 日内 纠正 或拒 绝 结算。 7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 进行监 督。 (1)基 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应遵 守《 关于规 范基 金投资非 公开 发行证 券行 为的紧 急 通知》 、 《关 于基 金投 资非 公开发 行股 票等 流通 受限 证券有 关问 题的 通知 》 等 有关法 律法 规 规定。 (2)流 通受限 证券, 包括 由《上市 公司 证券发 行管 理办法》 规范 的非公 开发 行股票 、 公开发 行股 票网 下配 售部 分等在 发行 时明 确一 定期 限锁定 期的 可交 易证 券 , 不 包括由 于发 布 重大消 息或 其他 原因 而临 时停牌 的证 券 、 已发 行未 上市证 券、 回购 交易 中的 质押券 等流 通受






































招募说明书 105 限证券 。


(3)在 首次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之前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制定相 关投 资决策 流程 、风险 控 制制度 、 流 动性 风险 控制 预案等 规章 制度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根 据基 金流 动性 的需要 合理 安排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投资 比例 ,并在 风险 控制 制度 中明 确具体 比例 ,避 免基 金出 现流动 性风 险 。 上述规 章制 度须 经基 金管 理人董 事会 批准 。 上 述规 章制度 经董 事会 通过 之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将上 述规 章制 度以 及董 事会批 准上 述规 章制 度的 决议提 交给 基金 托管 人。 (4)在 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 之前,基 金管 理人应 至少 提前一个 交易 日向基 金托 管 人提 供 有关流 通受 限证 券的 相关 信息, 具体 应当 包括 但不 限于如 下文 件( 如有 ): 拟发行 数量 、 定价依 据 、 监管机 构的 批准 证明 文件 复印件 、 基金 管理人 与承 销商签 订的 销售协 议复 印件 、缴 款通 知书、 基金 拟认 购的 数量 、价格 、总 成本 、划 款账 号、划 款金 额 、 划款时 间文 件等 。基 金管 理人应 保证 上述 信息 的真 实、完 整。 (5)基 金托管 人在监 督基 金管理人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过程 中, 如认为 因市 场出现 剧 烈变化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的 具体投 资行 为可 能对 基金 财产造 成较 大风 险 , 基 金托 管人有 权要 求 基金管 理人 对该 风险 的消 除或防 范措 施进 行补 充和 整改 , 并 做出 书面说 明 。 否则 , 基 金托 管 人经事 先书 面告 知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拒绝 执行 其有 关指令 。 因 拒绝 执行 该指 令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的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任何 责任 ,并 有权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6)基 金管理 人应保 证基 金投资的 受限 证券登 记存 管在本基 金名 下,并 确保 证基金 托 管人能 够正 常查 询。 因基 金管理 人原 因产 生的 受限 证券登 记存 管问 题, 造成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或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安 全保 管基金 财产 的责 任与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7)如 果基金 管理人 未按 照本协议 的约 定向基 金托 管人报送 相关 数据或 者报 送了虚 假 的数据 , 导致 基金托 管人 不能履 行托 管人 职责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依 法承 担相 应法律 后果 。 除 基金托 管人 未能 依据 基金 合同及 本协 议履 行职 责外 , 因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产 生的损 失,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本协 议履 行监 督职责 后不 承担 上述 损失 。 8 、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的上 述事 项及投 资指 令或实际 投资 运作中 违反 法律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应及 时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管理 人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 后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前 及时 核对并 以书 面 形式给 基金 托管 人发 出回 函,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解 释或 举证 , 说 明违 规原因 及纠 正期 限,并 保证在 规定期 限内 及时改 正。在 上述规 定期 限内, 基金托 管人 有权随 时对通 知事项 进行复 查, 督 促基 金管理 人改正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托管 人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在 限期内 纠正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 据交 易程序 已经 生效






































招募说明书 106 的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 政法规 和其 他有 关规 定, 或者违 反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 应 当立 即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并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9 、基金 管理人 有义务 配合 和协助基 金托 管人依 照法 律法规、 基金 合同和 本托 管协议 对 基金业 务执 行核 查 。 对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并 改正 , 或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释 或举 证 ; 对 基金 托管 人按照 法规 要求 需向 中国 证监会 报送 基 金监督 报告 的事 项, 基金 管理人 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 关数据 资料 和制 度等 。 10 、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管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通 知 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 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 拒绝 、 阻 挠对 方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延 、 欺 诈 等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 重 或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警告 仍不改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三、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1 、基金 管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履行托 管职 责情况 进行 核查,核 查事 项包括 基金 托管人 安 全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 金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国 泰医 药份 额、 医药 A 份额 与医药 B 份 额各 自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根 据基 金管理 人指 令 办理清 算交 收、 相关 信息 披露和 监督 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为 。 2 、基金 管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擅自 挪用 基金财 产、 未对基金 财产 实行分 账管 理、未 执 行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泄露 基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 本协 议及 其他有 关规 定时 , 应 及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人 收 到通知 后应 在下 一工 作日 前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 给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 说 明 违规 原因 及 纠正期 限 , 并 保证在 规定 期限内 及时 改正 。 在 上述 规定期 限内 , 基金管 理人 有权随 时对 通 知 事项进 行复查 , 督 促基金 托管人 改正。 基金托 管人 应积极 配合基 金管理 人的 核查行 为,包 括但不 限于 : 提 交相 关资 料以供 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产 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3 、基金 管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有重 大违 规行为 ,应 及时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同 时通知 基 金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 托管 人无 正当 理由 , 拒绝 、 阻 挠对 方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延 、 欺 诈 等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 重 或 经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警告 仍不改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1 、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招募说明书 107 (2)基 金托管 人应安 全保 管基金财 产。 未经基 金管 理人依据 合法 程序作 出的 合法合 规 指令,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自 行运用 、处 分、 分配 基金 的任何 财产 。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4)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完 整与独 立 。 (5)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的指 令, 按照 基金 合同和 本协 议的 约定 保管 基金财 产, 如有特 殊情 况双 方可 另行 协商解 决。 (6)对 于因为 基金投 资产 生的应收 资产 ,应由 基金 管理人负 责与 有关当 事人 确定到 账 日期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到账日 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账 户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由此 给基 金财 产造 成损 失的, 基金 托管 人对 此不 承担任 何 责 任 。 (7) 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外 , 基 金托 管人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 产 。 2 、基 金募 集期 间及 募集 资 金的验 资 (1)基 金募集 期间的 资金 应存于基 金管 理人在 具备 基金销售 业务 资格的 商业 银行或 者 从事客 户交 易结 算资 金存 管的商 业银 行等 开设 的基 金 认购 专户 。 该账 户由 基金 管理人 开立 并 管理。 (2)基 金募集 期满或 基金 停止募集 时, 募集的 基金 份额总额 、基 金募集 金额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人 数符 合 《基 金 法》 、 《运 作办 法》 等 有 关规定 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 将属于 基金 财产 的全部 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 人开立 的基 金托 管资 金账 户, 同 时在 规定 时间 内, 聘 请具有 从事 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所 进行 验资 , 出 具验 资报告 。 出 具的 验资 报告 由参加 验资 的 2 名或 2 名以 上中 国注 册会 计师签 字方 为有 效。 (3)若 基金募 集期限 届满 ,未能达 到基 金合同 生效 的条件, 由基 金管理 人按 规定办 理 退款等 事宜 ,基 金托 管人 应提供 充分 协助 。 3 、基 金资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应 负责 本 基金的 资金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2)基 金托管 人可以 本基 金的名义 在其 营业机 构开 设本基金 的资 金账户 ,并 根据基 金 管理人 合法 合规 的指 令办 理资金 收付 。 本 基金 的银 行预留 印鉴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和 使用 。 本 基金的 一切 货币 收支 活动 , 包括 但不 限于 投资、 支付 赎回金 额、 支付 基金 收益、 收取申 购款 , 均需通 过本 基金 的资 金账 户进行 。 (3)基 金托管 资金帐 户的 开立和使 用, 限于满 足开 展本基金 业务 的需要 。基 金托管 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的 名义 开立 任何 其他 银行账 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何 账户 进 行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招募说明书 108 (4) 基金 托管 资金 账户 的 开立和 管理 应符 合相 关法 律法规 的有 关规 定。 (5)在 符合法 律法规 规定 的条件下 ,基 金托管 人可 以通过基 金托 管人专 用账 户办理 基 金资产 的支 付。 4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基 金托管 人在中 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上海分公 司、 深圳分 公司 为基金 开 立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 联名 的证券 账户 。 (2)基 金证券 账户的 开立 和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务 的需 要。基 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或 未经 对方同 意擅 自转 让基 金的 任何证 券账 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的 任何 账 户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3)基 金托管 人以自 身法 人名义在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 司开立 结算 备付金 账 户, 并 代表 所托 管的 基金 完成与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的 一级 法人 清算工 作, 基金 管 理 人 应 予 以积 极 协 助 。结 算 备 付 金 的收 取 按 照 中国 证 券 登 记 结算 有 限 责 任公 司 的 规 定执 行。 (4)基 金证券 账户的 开立 和证券账 户卡 的保管 由基 金托管人 负责 ,账户 资产 的管理 和 运用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5)在 本托管 协议生 效日 之后,本 基金 被允许 从事 其他投资 品种 的投资 业务 ,涉及 相 关账户 的开 设、 使用 的, 按有关 规定 开设 、 使 用并 管理; 若无 相关 规定 , 则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比照并 遵守 上述 关于 账户 开设、 使用 的规 定。 5 、债 券托 管专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有 关规定 , 以 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开立 债券 托管 与结 算账户 , 并 代表 基金进 行银 行间 市场 债券 的结算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时 代表 基金 签订 全国银 行间 债 券市场 债券 回购 主协 议。 6 、其 他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因 业务发 展需要 而开 立的其他 账户 ,可以 根据 法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在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商 议后由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开 立。新 账户 按有 关规 则使 用并管 理。 (2) 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 对相关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办 理。 7 、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有 价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 、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 单等 有价凭 证由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妥善 保 管, 保管 凭证 由基金 托管 人持有 。 实物 证券的 购买 和转让 , 由基 金托管 人根 据基金 管理 人 的






































招募说明书 109 指令办 理 。 属 于基 金托 管人 实际有 效控 制下 的实 物证 券在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期间 的损坏 、 灭失 , 由此产 生的 责任 应由 基金 托管人 承担 。 托管 人对 托管 人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 控制 的证券 不承 担 保管责 任。 8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 合 同的 原件 分别 由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保管 。 除 协议 另有 规定外 , 基 金管 理人 在代 表基金 签署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时 应保 证 基 金 一 方 持有 两 份 以 上的 正 本 , 以 便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 人至 少 各 持 有一 份 正 本 的原 件。重 大合 同的 保管 期限 为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5 年。 五、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和复核 1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净资 产值。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基金 份额 总数 后得到 的基 金份 额的 资产 净值 。 基 金 份额净 值的 计算 , 精 确到 0.001 元 , 小 数点 后第 四位 四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入 基金 财 产。国 家另 有规 定 的 ,从 其规定 。 每工作 日计 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国 泰医 药份 额、 医药 A 份额 、医药 B 份 额的 基 金份额 净 值,并 按规 定公 告。 2 、复 核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将国 泰医药 份额 、医 药 A 份 额 、医 药 B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依 据基 金合同 和相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对 外公 布。 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保管 本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须 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包 括基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基金 合 同 终 止日 、 基 金 权 益登 记 日 、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权 益 登记 日 、 每 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至 少应包 括持 有 人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注 册登记 机构 编制 ,由 基金 管理人 审核 并提 交基 金托 管人保 管 。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要求 基金 管理人 提供 任意 一个 交易 日或全 部交 易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提 供, 不得拖 延或 拒绝 提供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每 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应于下 月前 十个 工作 日内 提交;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基 金合同 终止 日






































招募说明书 110 等涉及 到基 金重 要事 项日 期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应于发 生日 后 十 个工 作日 内提交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保 存期 限为 15 年 。基金 托 管人不 得将 所保 管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用于 基金 托管业 务以 外的 其他 用途 , 并应遵 守保 密 义务。 若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由 于自 身原 因无 法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应 按有 关法规 规定 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任 。 七、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终 止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进 行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后生效 。 2 、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的 情 形 (1) 基金 合同 终止 ;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3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自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由之 日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立清 算小 组, 基金 管理 人组织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八、争 议的 解决 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 协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均 有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 裁地 点为北 京市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的 , 对 当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 续忠 实 、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招募说明书 111 第 二十 五部 分


对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 下是 主要 的服 务内 容, 基 金管 理人根 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有 权增加 、修 改这 些服 务项 目。


一、客 户服 务专 线


1 、理 财咨 询 每周一 至周 五,8:30 —20:00 ,人 工理 财咨 询、 账户 查 询、投 资者 个人 资料 完善 等。 2 、全 天候 的 7× 24 小时 电 话自助 查询 (基 金净 值、 账户信 息、 最新 活动 介绍 等)。 3 、7× 24 小 时留 言信 箱。 若 不在人 工服 务时 间或 座席 繁忙, 可留 言, 基 金管 理 人会尽 快 在 2 个 工作 日内 回电 。 4 、直 销客 户在 签订 远程 交 易协议 后可 以开 通电 话自 助交易 和传 真交 易。 二、客 户投 诉及 建议 受理 : 服务 投 资人可 以通过 电话 信函、电 邮、 传真等 方式 提出咨询 、建 议、投 诉等 需求, 基 金管理 人将 尽快 给予 回复 ,并 在 处理 进程 中随 时给 予跟踪 反馈 。 三、公 司网 站服 务 1 、信息 查询: 基金净 值、 公司动态 、公 司和基 金的 公告、投 资者 个人账 户信 息、销 售 网点、 企业 年金 信息 等。 2 、 基 金网 上交易 : 工 商银 行借记 卡用 户、 农业 银行 借记卡 用户 、 建 设银 行借 记卡用 户、 招 商 银 行 借 记卡 用 户 、 兴业 银 行 借 记 卡用 户 等 可 以通 过 基 金 管 理人 网 站 实 现网 上 开 户 和交 易。 3 、网站 客户资 料修改 :投 资者可在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的账户查 询栏 下实现 客户 资料的 修 改和完 善。


4 、网站 ― 投资者教育 ‖ 栏目 :分为新手上路、客户服 务知识库、最新热点问题 、理财工 具等小 栏目, 并提 供关 键 字搜索 , 包 括 基金 知识、 交易指 南、 公 司产 品、 活 动动态、 市场 热 点等信 息, 加强 基金 管理 人与投 资者 之间 的交 流与 沟通。 5 、操 作指 南: 无论 是直 销 、代销 ,还 是网 上交 易的 投资者 都能 获得 详细 的操 作流程 。 6 、在 线服 务:WEBCALL 人工在线咨 询服 务( 每 周一至 周五 ,8 :30-17 :00 )、 客户 留言版 、交 易指 南、 直销 类单据 下载 。 7 、短 信与 电子 邮件 定制 : 通过 ― 账户 查询 ‖ 系统 订制 免费短 信和 电子 邮件 资讯 。 8 、 信 息披 露: 按 照法 律规 定披露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基 金的持 仓、 资产 、 投 资收 益等信 息,






































招募说明书 112 供投资 者定 期了 解基 金运 作的最 新情 况。


9 、理财 资讯: 目前 理 财资 讯产品包 括《 市场周 刊》 、《季度 策略 报告》 、《 国泰基 金 快讯 》 、 《最 新市 场新 闻》 、 《市 场热 点要 闻点 评 》 等 , 与 投资 者展 示公 司的 市 场研究 成果 , 交流市 场研 判观 点。 10 、 互 动专 区: 提供 投资 者参与 公司 各种 理财 活动 的在线 平台 , 包 括最 新活 动介绍 、 现 场活动 报道 、在 线活 动参 与等。 四、短信 提示 发送服 务 投 资者可以 通过 拨打基 金管 理人客户 服务 电话、 网站 申请订 制 (退订 ) 免 费的 手机 短信 资讯。 内容 包括 基金 净值 、 交易 确认 、 手 机月 度对 账单、 生日 节日 祝福、 相关 基金 资讯 信息 以及移 动资 讯刊 物等 。 五、资料 寄送 服务 投 资者 可以通过 拨打 基金管 理 人 客户服务 电话 、网站 申请 订制( 退 订) 免费 的纸 制资讯 。 在 获取准 确的 邮政 地址 和邮 政编码 的前 提下 , 基 金管 理人将 负责 向订 制客户 寄送 以下 资料 : 1 、基 金投 资者 对账 单 基金投 资者 对账 单包 括季 度对账 单与 年度 对账 单。 季度对 账单 每季 度提 供, 在每季 度结 束后 1 个月 内向 有交 易的 订制持 有人 以书 面形 式寄 送, 若 投资 者在 季度 期内 无交易 发生 , 基 金注册 登记 人不 邮寄 该季 度对账 单 , 年 度对 账单 在每 年度结 束 后 1 个 月内 对所 有订制 持有 人 以书面 形式 寄送 。 2 、其 他相 关的 信息 资料 。 六、电 子邮 件电 子刊 物发 送服务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拨打 基金 管理人 客户 服务 电话 、 网 站 申请 订制 ( 退订 ) 免 费 的电子 邮件 资讯 。 基 金管 理人 定期 或不 定期向 订制 邮件 服务 的投 资者发 送电 子资 讯和 电子 月度交 易对 账 单等。 七、交 易服 务 1 、多样 化的委 托下单 方式 :投资者 可以 通过基 金管 理人直销 机构 及其代 理销 售机构 提 供的柜 台下 单、 电话 下单 、传真 下单 、网 上交 易下 单等多 种交 易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向投 资者 提供 包括工 商银 行借 记卡 用户 、 农业 银行 借记 卡用 户、 建 设银行 借 记卡用 户、 招商 银行 借记 卡用户 、 兴 业银 行借 记卡 用户等 可以 通过 公司 网站 进行的 电子 化基 金交易 , 并享 受相应 交易 费率优 惠 。 投 资者欲 了解 更多网 上交 易详 情, 可登 录国泰 基金 网 站 www.gtfund.com 查询。 2 、定期 定额投 资计划 :投 资者可以 在本 基金销 售机 构申请, 约定 每期扣 款时 间、扣 款






































招募说明书 113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者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基 金 申 购 申 请 。具 体 业 务 规则 和 办 理 时 间详 见 我 公 司发 布 在 指 定 信息 披 露 媒 体及 公 司 网 站公 告。 八 、联 系基 金管 理人 1 、网 址:www.gtfund.com


2 、电 子邮 箱:service@gtfund.com


3 、客 户服 务热 线:400-888-8688(全 国免 长途 话费 ),021-38569000


4 、客 户服 务传 真:021-38561700


5 、基 金管 理人 办公 地址 :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道 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融 中心 39 楼 邮 编:200120






































招募说明书 114 第 二十 六部 分


其 他 应披 露事 项


无。






































招募说明书 115 第 二十 七部 分


招 募 说明 书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本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 、 销售机 构和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住所 , 投 资者可 在办 公时 间免 费查 阅; 也 可按 工本 费购 买本 招募说 明书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但 应以 招募 说明书 正本 为准 。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保 证文 本的内 容与 所公 告的 内容 完 全一 致。






































招募说明书 116 第 二十 八部 分


备 查 文件


以下备 查文 件存 放在 本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办公场 所。 投资 者可 在办 公时间 免费 查阅, 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 复印件 。 一、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国泰 国证医 药卫 生行 业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募集 的文 件


二、《 国泰 国证 医药 卫生 行业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


三、《 国泰 国证 医药 卫生 行业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协议 》


四、法 律意 见书


五、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营业 执照


六、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营业 执照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3 年 7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