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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医药(160219)

国泰医药:基金合同摘要查看PDF公告

基金合同摘要 
 
 
 
 
 
 
国 泰 国 证 医药 卫 生 行 业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金 基 金 合 同 摘要 
 
 
 
 
 
 
 
 
 
基 金 管理 人 : 国 泰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基 金 托管 人 : 中 国 农业 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 司 基金合同摘要 
1 
 
一、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义务 
1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独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 照《基 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 理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6) 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 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 任基金 注册 登记机构 办理 基金注 册登 记业务 并
获得《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融 券;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5)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6) 在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 订和 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和非交 易过 户的 业务 规则 ; 
(17)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基金合同摘要 
2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 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 以 诚实 信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除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外, 不得 利用基 金财 产为自 己
及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产 净值 , 确定 国泰 医药 份额申 购、
赎回的 价格 ;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 严 格按 照 《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 告义务 ; 
(12)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 除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露 前 应 予保 密, 不向 他人泄 露; 
(13) 按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国 泰医 药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 回款 项; 
(15) 依据 《 基金法 》 、 《 基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配 合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按 规定 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 动的会 计账 册、报表 、记 录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 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在支 付合基金合同摘要 
3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与 基金 财 产的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4) 基金 管理 人在 募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基 金合 同》 不 能 生效, 基金
管理人承 担全 部募集 费用 ,将已募 集资 金并加 计银 行同期存 款利 息在基 金募 集期结束 后 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3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 规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 费以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 管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 作,如 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 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报 中国 证 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 利 益;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合同摘要 
4 
 
(7)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4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门,具 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同 的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独 立核算 ,分 账管理 ,保证 不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除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外, 不得 利用基 金财 产为自 己
及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按照《基 金 合 同》的 约定 ,根据 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 时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7)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除《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另有 规定外 ,
在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国泰医 药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未 执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项 ; 
(15) 依据 《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
合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基金合同摘要 
5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 金管
理人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 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 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 于 :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 法转 让其 持有 的医 药 A 份 额和 医药 B 份 额, 依法申 请赎 回其 持有 的国 泰医药 份
额;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基金 销售机 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 的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 于 :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基金合同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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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序 和规则 
1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组成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授权 代表有 权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并 表决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审 议事 项应 分别 由国泰 医药 份
额、 医 药 A 份 额与 医药 B 份额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独立 进行表 决。 国泰 医药 份额 、 医药 A 份额
与医 药 B 份 额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持 有的 每一 份基 金份 额在其 份额 类别 内拥 有同 等的投 票权 ,
且相同 类别 基金 份额 的同 等投票 权不 因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方式 (场内 认/ 申购 、
场外认/ 申购 、分 拆、 合并 或上市 交易 )而 有所 差异 。 
2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 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终止 医 药 A 份额 与 医药 B 份 额的 运作 ; 
(11)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2)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① 以基金 管
理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 份额计 算, 下同 ; ② 指单 独或合 计持 有国 泰医 药份 额、医 药 A 份
额与医 药 B 份额 各自 的基 金总份 额 10% 以 上基 金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下 同)就 同一 事
项书面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3)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4)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或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3 、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基金合同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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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和 其他 应由 基金 承担的 费用 ;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内 调整 国泰医药 份额 的申购 费率 或收费 方
式、调 低赎 回费 率;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6)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 不需召 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以外 的其他 情
形。 
4 、召 集方 式 
(1)除 法律法 规规定 或《 基金合同 》另 有约定 外,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由基 金管理 人
召集。 
(2)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 召集或 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3)基 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 要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由基 金托管 人自 行召 集。 
(4 )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10% 以上 (含 10% ) 基 金份 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书 面
要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管理 人决 定
不召集 ,单 独或 合计 持 有 10% 以 上( 含 10% )基 金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有 必要 召
开的, 应当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
定是否 召集 ,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5 )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10% 以上 (含 10% ) 基 金份 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要 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持 有 10%
以上 ( 含 10% ) 基 金份 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有 权自 行召集 , 并 至少 提前 30 日 报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依 法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配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基金合同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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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 地 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 
5 、通 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前 30 日, 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不得 就未 经公 告的事 项进 行表 决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以 下 内 容 :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主要 事 项、议 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 要求(包 括但 不限于 代理 人身份, 代理 权限和 代理 有效期 限
等)、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采取通 讯开 会方 式并 进行 表决的 情况 下 , 由 会议 召集 人决定 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 具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 证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 系人、 投票 表决
意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 取方式 。 
如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 还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
行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托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到指
定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6 、开 会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 通讯 开会 方式或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允 许
的其他 方式 召开 ,会 议的 召开方 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 
(1 ) 现 场开 会 。 由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本人 出席 或以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基金 管理 人
或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 场 开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 )亲自 出席会 议者持 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 、受托 出席 会议者出 具的 委托人 持有 基金份 额
的凭证 及委托 人的代 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符合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知 的规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基金合同摘要 
9 
 
2 )经核 对,汇 总到会 者出 示的在权 益登 记日持 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 显示, 有效 的基金 份
额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以 上。( ① 含 50% ,下 同; ②指全 部有 效
凭证所 对应 的国 泰医 药份 额、医 药 A 份 额和 医药 B 份额分 别占 权益 登记 日国 泰医药 份额 、
医药 A 份额 和医 药 B 份额 各自基 金总 份 额 50% 以上 ,下同 )。 
(2)通 讯开会 。通讯 开会 系指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将其 对表决事 项的 投票以 通讯 的方式 进
行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人 按《基 金合 同》约定 公布 会议通 知后 ,在两个 工作 日内连 续公 布相关 提
示性公 告; 
2 )召集 人按基 金合同 约定 通知基金 托管 人(如 果基 金托管人 为召 集人, 则为 基金管 理
人) 到指 定地 点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会议召 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 金托 管
人为召 集人 ,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 下按照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方 式收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表 决意 见; 基金 托管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 知不参 加收 取表 决意 见的 ,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3 )本人 直接出 具意见 或授 权他人代 表出 具意见 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的 国泰医 药
份额、 医 药 A 份额 、 医 药 B 份 额分 别占 权益 登记 日 国泰医 药份 额、 医 药 A 份 额、 医 药 B 份
额 50% 以上 (含 50%); 
4 ) 上述 第 3) 项中 直接 出具 意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受托代 表他 人出 具意 见的 代理人 ,
同时提 交的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证 、 受托 出具 意见 的代 理人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
及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 和 会议 通知 的规定 , 并 与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记录 相符 ; 
5 )会 议通 知公 布前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3)在 法律法 规或监 管机 构允许的 情况 下,经 会议 通知载明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也可 以
采用网 络 、 电 话或其 他方 式进行 表决 , 或者采 用网 络、 电话 或其 他方式 授权 他人代 为出 席 会
议并表 决。 
7 、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事内 容 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 决 定终
止 《基 金合 同》 、 更 换基 金管理 人、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法 律法规 及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合同摘要 
10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事 程序 
1 )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 9 条规 定程 序确 定和 公 布监票 人,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的 代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理 人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人 授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国泰 医药 份额、 医药 A 份额 、医药 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代理 人所 持
各自类 别内 的表 决权 的 50% 以上 (含 50% ) 选举 产 生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次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拒不出 席或 主持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不
影响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作出的 决议 的效 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 身 份证 明文件 号码 、 持有 或代表 有表 决权 的 基金份 额、 委 托人 姓名 ( 或单位 名称) 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 效 表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 形成 决议 。 
8 、表 决 
国泰医 药份 额、 医药 A 份 额和医 药 B 份 额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每一 份基 金份额 在
其份额 类别 内拥 有同 等的 投票权 。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 决议, 一般 决议 须经参 加大 会的 国泰 医药 份额、 医药 A 份额 和医 药 B 份 额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持 国泰 医药 份额 、医 药 A 份额 和医药 B 份 额各 自类别 内的 表
决权 的 50% 以上 (含 50% ) 通过 方为 有效 ; 除 下列 第 (2 ) 项 所规 定的 须以 特 别决议 通过 事
项以外 的其 他事 项均 以一 般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2) 特别 决议, 特别 决议 应当经 参加 大会 国泰 医药 份额、 医药 A 份额 和医 药 B 份 额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持 国泰 医药 份额 、医 药 A 份额 和医药 B 份 额各 自类别 内的 表
决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 (含 三分之 二) 通过 方可 做 出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更 换基金 管理 人或基金合同摘要 
11 
 
者基金 托管 人、 终止 医药 A 份额 和医药 B 份 额的 运 作、终 止《 基金 合同 》以 特别决 议通 过
方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面 符合 会议 通知规 定的 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9 、计 票 
(1) 现场 开会 
1 )如大 会由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管 人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出 席 会 议 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和 代 理 人中 选 举 两 名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代 表 与 大会
召集人 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担 任监 票人 ; 如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 或大会 虽然 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但是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未出 席大 会的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人 应 当 在 会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中 选 举三 名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不出席 大会 的, 不影 响计 票的效 力。 
2 )监票 人应当 在基金 份额 持有人表 决后 立即进 行清 点并由大 会主 持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 )如果 会议主 持人或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 代理人 对于 提交的表 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 宣
布表决 结果 后立 即对 所投 票数要 求进 行重 新清 点。 监票人 应当 进行 重新 清点 , 重新 清点 以一
次为限 。重 新清 点后 ,大 会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点 结果 。 
4 )计票 过程应 由公证 机关 予以公证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管 人拒 不出席 大会 的,不 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10 、生 效与 公告 基金合同摘要 
12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过 之日 起 5 日 内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者 备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 或者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如果 采用通讯
方式进 行表 决, 在公 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须 将公 证书 全文 、 公 证机构 、 公 证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决 议 。 
三、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执行方 式 
1 、基 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2 、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3 、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本基金 (包 括国 泰医 药份 额、医 药 A 份额 、医 药 B 份额)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在本基 金国 泰医 药份 额、 医药 A 份 额、 医药 B 份额 的运作 期间 内, 如果 法律 法规或 监
管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 则 基金管 理人 本着 维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原 则,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 以对 上述 收益 分配 原则进 行修 改, 且此 项修 改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后 ,如 果终 止医 药 A 份额、 医
药 B 份 额的 运作 ,本 基金 将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调整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原则 。具 体
见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发 布的 相关公 告。 
四、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运 用有关 费用 的提 取 、 支付 方式与 比例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标 的指 数使 用许 可费 ; 
4 、基 金上 市费 及年 费; 
5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6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基金合同摘要 
13 
 
7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8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9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10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年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1.0%÷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期顺 延。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2% 的年 费率计 提。 托管 费的计 算 方法如 下 : H =E× 0.2%÷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托管 费划 款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取。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 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3 、标 的指 数使 用许 可费 本基金 作为 指数 基金 , 需根 据与深 圳证 券信 息有 限公 司签署 的指 数使 用许 可协 议的约 定 向深圳 证券 信息 有限 公司 支付指 数使 用费 。 通 常情 况下, 指数 使用 费按 前一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02% 的 年费 率计 提, 且收取 下限 为每 季度 人民 币 5 万 元。 计算 方法 如下 : H= E× 0.02%÷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指数 使 用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指数使 用费 从基 金合 同生 效日开 始每 日计 算, 逐日 累计 , 按 季支 付。 指数 使 用费的 支付 由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 人发送 划付 指令 , 经基 金托 管人复 核后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性 支付 给基金合同摘要 14 深圳证 券信 息有 限公 司。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指 数使用 许可 协议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利益 , 对上 述计 提方 式进行 合 理变更 并公 告 。 上述“ (一 ) 、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中 第 4 -10 项费 用 ” , 根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按 费用实 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用 ,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 四)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五 、基 金财 产的 投资 方向 和投资 限制 (一) 投资 目标 紧密跟 踪标 的指 数, 追求 跟踪偏 离度 和跟 踪误 差最 小化。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包 括标的 指数 成份 股及 其备 选成份 股 、 新股 ( 一级市 场初 次发 行 或增发 ) 、 债 券、 债 券回 购、 权证 、 股 指期货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它 金融 工具 (但 须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规定 ) 。 本 基金 投资 于 股票的 资产 占基 金资产 的比 例 为 90% -95% , 其中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及 其备选 成份 股的 投资 比例 不低于 股票 资 产的 90% ,现金、债券资产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比例 为 5% -10% , 其 中现 金或 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权证 投 资不高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3%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三) 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基金合同摘要 15 (1) 本基 金投 资于 股票 的 资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 为 90% -95% , 其中 标的 指数 成份股 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投资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 的 90% ,现金、债券资产及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 金投资 的其 他证 券品 种占 基金资 产比 例 为 5% -10% ; (2)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3)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5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6)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7)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8)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 用级 别)资 产支 持证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该资产 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9)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基金 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10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 含 BBB )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基 金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 如 果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投 资标 准 , 应在 评级 报告发 布之 日 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1 ) 基 金财 产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2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 (13) 本基 金参 与股 指期 货交易 依据 下列 标准 建构 组合: 1 ) 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 有的买 入股 指期 货合 约价 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2 )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 有的买入 期货 合约价 值与 有价证券 市值 之和 , 不得 超过基 金 资产净值 的 100%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买 入返售 金融 资产 (不 含质 押式回 购) 等; 3 )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 有 的卖出 期货 合约 价值 不得 超过基 金持 有的 股票 总市 值的 20% ; 4 )基金 所持有 的股票 市值 和买入、 卖出 股指期 货合 约价值, 合计 ( 轧差 计算 )应当 符 合基金 合同 关于 股票 投资 比例的 有关 约定 ; 基金合同摘要 16 5 )在任 何交易 日内交 易( 不包括平 仓) 的股指 期货 合约的成 交金 额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6 )每个 交易日 日终在 扣除 股指期货 合约 需缴纳 的交 易保证金 后, 应当保 持不 低于基 金 资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14)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规 定的 其它 投资 限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变 动 、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法律法规 或监 管部门 取消 上述限制 ,如 适用于 本基 金,基金 管理 人在履 行适 当程序后 ,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 其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出资 或者买 卖其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发行的 股 票或者 债券 ; (6)买 卖与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有控股 关系 的股东或 者与 其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六)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方法 和公 告方 式 1 、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行存 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申购款 以 及其他 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2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基金合同摘要 17 3 、基 金资 产净 值公 告、 基 金份额 净值 公告 、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公告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在 开始办 理国 泰医 药份 额申 购或者 赎回 前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至少 每周公 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国 泰医 药份 额、 医药 A 份额 和医药 B 份 额各 自 的基金 份额 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国 泰医药 份额 、医药 A 份 额 和医药 B 份额 各自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累计 净值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公告 半年 度和年度 最后 一个市 场 交 易日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国泰 医药份额 、 医药 A 份 额和 医药 B 份额 各自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前款 规定 的市场 交易 日 的次日 ,将 基金 资产 净值 、国泰 医药 份额 、医药 A 份额和 医药 B 份额 各自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和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定 媒体 上。 七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1)变 更基金 合同涉 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 本基金 合同 约定应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 通过的 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 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的 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2) 关 于 《基 金合 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方 可执行 , 自决议 生效 之日 起在 指定 媒体公 告。 2 、《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合同 》应 当终 止: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职 责终 止, 在 6 个 月 内没有 新基 金管 理人 、新 基金托 管 人承接 的;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其他情 形; (4)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如果本 基金 合同 终止 ,医 药 A 份额 和医药 B 份 额将 全部折 算为 场内 国泰 医药 份额, 份 额折算 基准 日为 本基 金合 同终止 日 ( 如该 日为 非工 作日, 则顺 延至 下一 个工 作日) , 份 额折 算方式 和份 额折 算计 算方 式,适 用本 基金 合同 第二 十二部 分的 约定 。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依 照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销 售办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行使请 求给 付报 酬、 从基 金资产 中获 得补基金合同摘要 18 偿的权 利。 3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 自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由之 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成立清 算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组 成: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成 员由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职 责: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负 责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 变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4)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 出现时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 )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 )制 作清 算报 告; 5 )聘请 会计师 事务所 对清 算报告进 行外 部审计 ,聘 请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 6 )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7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 为 6 个 月。 (6)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7)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 产的分 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8)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9)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合同摘要 19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八 、争 议的 处理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可通 过 友好协 商解 决, 但若 自一 方书面 提出 协商 解决 争议 之日起 60 日 内争 议未 能以 协商方 式解 决 的, 则 任何 一方 有权 将争 议提交 位于 北京 的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按照其 时有 效的 仲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裁决是 终局 的, 对仲 裁各 方当事 人均 具有 约束 力。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九 、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 资者取 得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 可 印制 成册 ,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