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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医药(160219)

国泰医药:基金合同查看PDF公告

XXXX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 请材料-基金合同(草案) 国 泰 国 证 医药 卫 生 行 业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金 基 金 合 同 基 金 管理 人 : 国 泰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基金 托 管人 : 中国 农 业银 行 股份 有 限公 司


















































基金合同 目





录 第一部 分


前言 ............................................................................................................................... 1 第二部 分 释义 ................................................................................................................................. 2 第三部 分


基金 的基 本情 况 ........................................................................................................... 7 第四部 分 基金 份额 分级 与 净值计 算规 则 ..................................................................................... 8 第五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发 售 ......................................................................................................... 11 第六部 分


基金 备案 ..................................................................................................................... 13 第七部 分


医药 A 份额 与 医药 B 份 额的 上市 交易 ................................................................... 14 第八部 分


国泰 医药 份额 的申购 、赎 回与 转换 ......................................................................... 16 第九部 分


场内 份额 配对 转换 ..................................................................................................... 24 第十部 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权 利义 务 ..................................................................................... 26 第十一 部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33 第十二 部分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条件 和程序 ..................................................... 40 第十三 部分


基 金的 托管 ............................................................................................................. 42 第十四 部分


基 金份 额的 登记 ..................................................................................................... 43 第十五 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 45 第十六 部分


基 金的 融资 融券 ..................................................................................................... 49 第十七 部分


基 金的 财产 ............................................................................................................. 50 第十八 部分


基 金资 产估 值 ......................................................................................................... 51 第十九 部分


基 金费 用与 税收 ..................................................................................................... 56 第二十 部分


基 金的 收益 与分配 ................................................................................................. 58 第二十 一部 分


基金 份额 折算 ..................................................................................................... 59 第二十 二部 分


医药 A 份 额和医 药 B 份 额的 终止 运 作 ........................................................... 67 第二十 三部 分


基金 的会 计与审 计 ............................................................................................. 69 第二十 四部 分


基金 的信 息披露 ................................................................................................. 70 第二十 五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变更 、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算 ..................................................... 75 第二十 六部 分


违约 责任 ............................................................................................................. 77 第二十 七部 分


争议 的处 理和适 用的 法律 ................................................................................. 78 第二十 八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效力 ................................................................................................. 79






































基金合同 第二十 九部 分


其他 事项 ............................................................................................................. 80 第三十 部分


基 金合 同内 容摘要 ................................................................................................. 81






































基金合同 1 第 一部 分


前言 一、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目 的、依 据和 原则 1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 是保护投 资者 合法权 益, 明确基金 合同 当事人 的权 利义务 , 规范基 金运 作。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以下简称 “ 《合同法 》 ”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金 法 》 ( 以下 简称 “ 《 基金法 》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运 作管 理 办法》(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销售 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和其他 有关法 律法 规。 3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原 则 是平等 自愿 、诚 实信 用、 充分保 护投 资者 合法 权益 。 二、 基 金合 同 是 规定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义务 关系的 基本 法律 文件 , 其 他与基 金相 关的涉 及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之间权 利义 务关 系的 任何 文件或 表述 , 如 与基 金合 同有冲 突, 均以 基金合 同为 准。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按照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享有权 利、 承担 义务。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包 括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基 金投 资者自 依本 基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 额, 即成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行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 合同的 承认 和接 受。 三、 国 泰国 证医 药卫 生行 业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由基金 管理 人依 照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募集 ,并经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以 下 简称 “ 中 国证监 会 ” ) 核准 。 中国证 监会 对本 基金 募集 的核准 , 并不 表明 其对 本基 金的价 值和 收益 做出 实质 性判断 或 保证, 也不 表明 投资 于本 基金没 有风 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投资于 本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四、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在 本基 金合 同之 外披 露涉及 本基 金的 信息 , 其 内容涉 及界 定基金 合同 当事 人之 间权 利义务 关系 的 , 如与 基金 合同有 冲突 , 以基金 合同 为准 。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 若因 法律 法规 的修 改或新 法律 法规 的颁 布施 行导致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与 届时有 效的 法 律法规 的强 制性 规定 不一 致,应 当以 届时 有效 的法 律法规 的规 定为 准。






































基金合同 2 第 二部 分 释义 在本基 金合 同中 ,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具 有如 下含 义: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 国 泰 国证医 药卫 生行 业指 数分 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国泰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农 业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金 合同或 本基金 合同 :指《 国 泰国 证医药 卫生 行业指数 分级 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 同》及 对本 基金 合同 的任 何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之《 国泰 国证医 药卫 生行业 指 数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及对 该托 管协 议的 任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6 、招募 说明书 :指《 国泰 国证医药 卫生 行业指 数分 级 证券投 资基 金招募 说明 书》及 其 定期的 更新 7 、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 《 国泰国 证医 药卫生 行业 指数分级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份额 发 售公告 》 8 、 上 市交 易公 告书 : 指 《 国泰国 证医 药卫 生行 业指 数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之医药 A 与 医 药 B 基金 份额 上市 交易 公 告书》 9 、 法律 法规: 指中 国现 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 法解释 、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 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10 、《 基金 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十 届全 国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五 次 会议通 过,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的《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1、 《销 售办 法》 : 指 中 国证监 会 2011 年 6 月 9 日 颁布、 同 年 10 月 1 日 实施 的 《证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2、 《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 同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3、 《运 作办 法》 : 指 中 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 同 年 7 月 1 日 实 施的 《证 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4 、 《 业务 规则》 : 指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发布 实施 的 《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开放 式基金 业 务规则 》 、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开 放式 基金 申购 赎回 业务实 施细 则》 、 《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交易 规则 》 及 不时 作出的 修订 ;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发 布实 施的 《中 国证券 登记 结 算






































基金合同 3 有限责 任公 司上 市开 放式 基金登 记结 算业 务实 施细 则》及 不时 作出 的修 订 15、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6、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7、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8、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9、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20 、 合格 境外 机构投 资者 : 指 符合 相关 法律法 规规 定的条 件 , 经 中国证 监会 批准可 投 资 于中国 证券 市场 ,并 取得 中国国 家外 汇管 理局 额度 批准的 中国 境外 的机 构投 资者 21 、 投资 者: 指个 人投 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 人 的合 称 2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者 23、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务 24、 销 售机 构: 指 基 金管 理人 以 及符 合 《 销售 办法 》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条件 , 取 得基金 销售 业务 资格 并与 基金管 理人 签订 了基 金销 售服务 代理 协议 , 代为 办理 基金销 售业 务 的机构 25、 注 册 登记 业务: 指基 金登记 、 存管 、 过户 、 清 算和结 算业 务, 具 体内 容 包括投 资者 开放式 基金 账户 和深 圳证 券账户 的建 立和 管理 、 基 金份额 登记 、 基金销 售业 务的确 认 、 清 算 和结算 、代 理发 放红 利、 建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和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等 26、 注册 登记 机构 : 指 办 理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本基 金的注册 登 记机 构为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27 、 场外 : 指 通过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交 易系 统外 的销 售机构 进行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和 赎 回等业 务的 场所 。 通 过该 等场所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认 购、 申 购、 赎回 也称 为场 外认购 、 场 外申 购、场 外赎 回 28 、 场 内: 指 通过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 内具 有相 应业 务资 格的会 员单 位利 用交 易系 统办理 基 金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回 和上市 交易 等业 务的 场所 。 通过 该等 场所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认购 、 申 购、赎 回也 称为 场内 认购 、场内 申购 、场 内赎 回 29 、 注册 登记 系统 : 指 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开 放式 基金 登记 结算 系统 。 通 过






































基金合同 4 场外销 售机 构认 购、 申购 的基金 份额 登记 在本 系统 30 、 证 券登 记结 算系 统: 指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深圳 分公 司证 券登 记结算 系 统。通 过场 内会 员单 位认 购、申 购或 买入 的基 金份 额登记 在本 系统 31 、 基 金份 额结 构: 本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包括 国泰 国证 医药卫 生行 业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 金的基 础份 额 ( 简称 “ 国泰 医药份 额 ” ) 、 国 泰国 证医 药卫生 行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稳 健收益 类份 额( 简称 “医药 A 份额 ” ) 和国 泰国 证 医药卫 生行 业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的积 极收益 类份 额( 简称 “医药 B 份额” )。 其中 ,医 药 A 份额 和医药 B 份 额的 基金份 额配 比始 终保 持 1:1 的 比例 不变 32 、国 泰医 药份 额: 指国 泰国证 医药 卫生 行业 指数 分级证 券投 资基 金之 基础 份额 33 、医 药 A 份额 : 指国 泰 医药份 额 按 基金 合同 约定 规则所 分离 的稳 健收 益类 份额 34 、医 药 B 份 额: 指国 泰 医药份 额 按 基金 合同 约定 规则所 分离 的积 极收 益类 份额 35 、场 外份 额: 指登 记 在 注册登 记系 统下 的基 金份 额 36 、场 内份 额: 指登 记在 证券登 记结 算系 统下 的基 金份额 37 、 开 放式 基金 账户: 指投 资者通 过场 外销 售机 构在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注 册的开 放式 基金 账户 。 基 金投资 者办 理场 外认 购、 场外申 购和 场外 赎回 等业 务时需 具有 开放 式基金 账户 。记 录在 该账 户下的 基金 份额 登记 在注 册登记 机构 的注 册登 记系 统 38 、 深 圳证 券账 户: 指 投资 者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深圳 分公 司开 设的深 圳 证券交 易所 人民 币普 通股 票账户 或证 券投 资基 金账 户。 基金 投资 者通 过深 圳证 券交易 所交 易 系统办 理基 金交 易、 场内 认购 、 场 内申 购和场 内赎 回等业 务时 需持 有深 圳证 券账户 。 记录 在 该账户 下的 基金 份额 登记 在注册 登记 机构 的证 券登 记结算 系统 39 、 交易 账户 : 指 销售 机 构为投 资者 开立 的、 记录 投资者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买 卖基金 的基 金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40 、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41 、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 基 金财 产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42 、 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43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44 、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基金合同 5 45 、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者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46 、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 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47 、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者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48 、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49 、标 的指 数: 指国 证医 药卫生 行业 指数 50 、 上 市交 易: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投资 者通 过场 内会 员单位 以集 中竞 价的 方式 买卖医药 A 份额 、 医药 B 份额 的行 为 51 、 分拆 : 指 根据 基金 合 同的约 定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将其 持有 的 每 2 份 国泰 医药份 额的 场内份 额申 请转 换 成 1 份 医药 A 份额 与 1 份医药 B 份额 的 行为 52 、 合并 : 指 根据 基金 合 同的约 定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将其 持有 的 每 1 份 医药 A 份额与 1 份医药 B 份额 进行 配对 申 请转换 成 2 份国 泰医 药份 额的场 内份 额的 行为 53 、 场内 份额 配对 转换 : 指根据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 本基金 场内 的国 泰医 药份 额与医药 A 份额 、 医药 B 份额 之间 按 约定的 转换 规则 进行 转换 的行为 ,包 括分 拆与 合并 54、 基金 转换 : 指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按 照本 基金 合同 和基金 管理 人届 时有 效的 公告 , 在 本 基金份 额与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基 金份 额间 的转换 行为 55 、 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包 括系 统内转 托管 和跨 系统 转托 管 56 、 系 统内 转托 管: 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持 有的 基金 份额在 注册 登记 系统 内不 同销售 机 构(网 点) 之间 或证 券登 记结算 系统 内不 同会 员单 位(交 易单 元) 之间 进行 转登记 的行 为 57 、 跨 系统 转托 管: 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持 有的 基金 份额在 注册 登记 系统 和证 券登记 结 算系统 间进 行转 登记 的行 为 58 、 认购 : 指 在基 金募 集 期内 , 投 资者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59 、 申购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投 资者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60 、 赎回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基金合 同 和 招募 说明 书 规 定的条 件要 求将基 金份 额兑 换为 现金 的行为 61 、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者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 定每 期申购 日、 扣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者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基 金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基金合同 6 62 、 巨 额赎 回: 指本 基金 单个开 放 日 , 国 泰医 药份 额净赎 回申 请 ( 赎回 申请 份额总 数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转 出 申 请 份额 总 数 后 扣 除申 购 申 请 份额 总 数 及 基 金转 换 中 转 入申 请 份 额 总数 后的余 额) 超过 上一 开放 日基金 总份 额 ( 包括 国泰 医药份 额 、 医药 A 份额 与 医药 B 份 额) 的 10% 63 、元 :指 人民 币元 64 、 基金 收益 : 指 基金 投资 所得红 利 、 股 息、 债券 利息 、 买 卖证 券价 差、 银行 存款 利息、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65 、 基金 资产 总值 : 指 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及 票据价 值 、 银 行存款 本息 和基金 应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 产的 价值 总和 66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 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67 、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68 、 指定 媒体 : 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互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 体 69 、不 可抗 力: 指本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不能 预见 、不 能避免 且不 能克 服的 客观 事件。






































基金合同 7 第 三部 分


基 金 的基 本情 况 一、基 金名 称 国泰国 证医 药卫 生行 业指 数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二、基 金的 类别 股票型 三、基 金的 运作 方式 契约型 开放 式 四、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紧密跟 踪标 的指 数, 追求 跟踪偏 离度 和跟 踪误 差最 小化 。 五、基 金的 最低 募集 份额 总额和 最低 募集 金额 本基金 的最 低募 集份 额总 额为 2 亿份 ,基 金募 集金 额不少 于 2 亿元 人民 币 。 六、基 金份 额发售 面 值和 认购费 用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面值 为人民 币 1.00 元。 本基金 认购 费率 最高 不超 过 5% , 具体 费率 按招 募说 明书的 规定 执行 。 七、基 金存 续期 限 不定期 八、标 的指 数 本基金 的标 的指 数为 国证 医药卫 生行 业指 数。 如果国 证医 药卫 生行 业指 数被停 止编 制及 发布 , 或国 证医药 卫生 行业 指数 由其 他指数 替 代 ( 单纯 更名 除外 ) , 或由 于指数 编制 方法 等重 大变 更导致 国证 医药 卫生 行业 指数不 宜继 续 作为标 的指 数, 或证 券市 场 上出 现其 他更 适合 投资 的指数 作为 本基 金的 标的 指数, 本基 金管 理人可 依据 审慎 原则 , 在 充分考 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及 履行 适当 程序 的前 提下, 更换 本基 金的标 的指 数和 投资 对象 , 并 依据 市场 代表性 、 流 动性 、 与 原标 的指数 的相 关性等 诸多 因素 选择确 定新 的标 的指 数。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调整 前 3 个工作 日在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并在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中 列示 , 而无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九、基 金份 额的 上市 交易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场 内的 医药 A 份 额和 医药 B 份额 将同时 申请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上 市 交易。






































基金合同 8 第 四部 分 基 金份额 分级 与净 值计 算规 则 一、基 金份 额结 构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包 括国 泰国证 医药 卫生 行业 指数 分级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基础 份额 (简 称 “ 国泰 医药 份额 ” ) 、 国 泰国 证医药 卫生 行业 指数 分级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稳健 收益 类份额 (简 称 “ 医药 A 份额 ” ) 和 国泰 国证 医药卫 生行 业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的积 极收 益类 份额 ( 简称 “ 医 药 B 份额 ” ) 。 其 中, 医药 A 份 额和 医 药 B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配比 始终 保 持 1: 1 的比例 不 变 。 二、基 金运 作概 要 1 、本基 金通过 场外、 场内 两种方式 公开 发售。 投资 者场外认 购所 得的份 额, 将被确 认 为国泰 医药 份额 。 投 资者 场内认 购所 得的 份额 , 将 按 1∶1 的 基金 份额 配比 自动分 拆为 医药 A 份 额和 医 药 B 份额。 基 金合同 生效 后, 投资 者认 购所得 的国 泰医 药份 额场 内份额 的分 拆, 由基金 管理 人委 托注 册登 记机构 进行 ,无 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申 请。 2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国泰 医药份额 设置 单独的 基金 代码,只 可以 进行场 内与 场外的 申 购和赎 回 , 不 上市交 易 。 在符合 法律 法规 和深 圳证 券交易 所规 定的 上市 条件 的情况 下 , 医 药 A 份 额和 医 药 B 份额 可在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交易 代码 不同 。 3 、医药 A 份 额、 医药 B 份额与 国泰 医药 份额 的资 产合并 投资 运作 。


4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本 基 金将根 据基 金合 同约 定, 办理 场 内的 国泰 医药 份额 与医 药 A 份额、 医 药 B 份 额之 间的 场内份 额配 对转 换业 务, 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将 其场内 的国 泰 医药份 额 , 按 1 :1 的 基金 份额配 比 , 申 请分 拆为 医 药 A 份 额和 医药 B 份 额 ; 或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可 将其 持有 的医 药 A 份额和 医 药 B 份额 , 按 1:1 的基 金份 额配 比, 申请 合 并为国 泰医 药份额 的场 内份 额。 场外 的国泰 医药 份额 不进 行份 额配对 转换 。 场 外的 国泰 医药份 额通 过跨 系统转 托管 至场 内后 ,可 按照场 内的 国泰 医药 份额 配对转 换规 则进 行操 作。


5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本基 金将按 照基 金合 同规 定, 对 国泰 医药 份额 、 医药 A 份额和 医 药 B 份额 进 行基 金份 额折 算。 除 分级 份额 终止 运作 的份额 折算 (详 见基 金合 同第二 十 二 部 分 的约 定) 外, 基金 份额 折算后 ,本 基金 的运 作方 式不变 ,医 药 A 份 额和 医 药 B 份额 的份 额配比 不变 。 6 、无论 是定期 份额折 算, 还是不定 期份 额折算 (有 关本基金 的份 额折算 详见 本基金 合 同 “ 第 二十 一部分


基金 份 额折算 ” ) , 其所 产生 的国 泰医药 份额 不进 行自 动分拆 。 投 资者 可 选择将 上述 折算 产生 的国 泰医药 份额 按 1 :1 的比 例分拆 为医 药 A 份额和 医 药 B 份额 。 三、医药 A 份额 和医 药 B 份额的 净值 计算 原则






































基金合同 9 在本基 金医 药 A 份 额和 医 药 B 份额 存续 期内 ,本 基 金将在 每个 工作 日按 基金 合同约 定 的净值 计算 规 则 对医 药 A 份额和 医 药 B 份额 分别 进 行净值 计算 , 医药 A 份额 为低风 险且 预 期收益 相对 稳定 的基 金份 额, 本基 金扣 除掉 国泰 医药 份额对 应的 净资 产部 分后 剩余的 净资 产 将优先 确保 医 药 A 份额 的 本金及 医 药 A 份 额的约 定 收益 ; 医 药 B 份额 为高 风 险且预 期收 益 相对较 高的 基金 份额 , 本基 金扣除 掉国 泰医 药份 额对 应的净 资产 部分 后剩 余的 净资产 在优 先 确保医 药 A 份额 的本金 及 约定收 益后 ,将 计为 医 药 B 份 额的 净资 产。 在本基 金医 药 A 份额和 医 药 B 份额 存续 期内 , 医 药 A 份 额和 医 药 B 份额 基金 份额净 值 的计算 原则 如下 : 1 、 医药 A 份额 约定 年基 准 收益率 为 “ 一年 期定 期存 款 利率 ( 税后)+4.00%” , 其 中, 一 年 期 银 行 定 期存 款 利 率 以最 近 一 次 基 金份 额 折 算 的折 算 基 准 日 中国 人 民 银 行公 布 并 执 行的 金融机 构人 民币 一年 期定 期存款 基准 利率 为准 。 基金 合同生 效日 至第 一次 基金 份额折 算基 准 日 期 间 的 一 年期 银 行 定 期存 款 利 率 以 基金 合 同 生 效日 中 国 人 民 银行 公 布 并 执行 的 金 融 机构 人民币 一年 期定 期存 款基 准利率 为准 。 医药 A 份 额的 约定 日单 利 收益率 为医 药 A 份 额的 约 定年基 准收 益率 除 以 365 。医 药 A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自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起至 第 1 个基金 份额 折算 基准 日期 间、 或 自上 一个 基金份 额折 算基 准日 (定 期折算 基准 日或 不定 期折 算基准 日) 后的 下一 个日 历日起 至下 一个 基金份 额折 算基 准日 期间 , 以 1.000 元为 基准, 采用 医 药 A 份 额约 定日 单利 收益 率累计 计算 。 基金管 理人 不承 诺也 不保 证医药 A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获得 约定 基准 收益 或本金 安 全,在 本基 金出 现极 端损 失的情 形下 ,医 药 A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收益 可能低 于其 约 定基准 收益 ,也 可能 遭受 本金损 失的 风险 。 2 、本 基金 1 份医药 A 份 额与 1 份医药 B 份额 构成 一对份 额组 合, 一对 医 药 A 份额 与 医药 B 份额 的份 额组 合的 净值之 和等 于 2 份 国泰 医 药份额 的净 值。 计算 出医 药 A 份 额的 份 额净值 后, 根据 医药 A 份 额、医 药 B 份 额和 国泰 医 药份额 各自 份额 净值 之间 的关系 ,计 算 出医 药 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 净值。 3 、 基 金份 额折 算 (定 期折 算或不 定期 折算 ) 后 , 医 药 A 份 额、 医 药 B 份 额各 自基金 份 额净值 的计 算方 法保 持不 变。 4 、在基 金份额 折算基 准日 (定期折 算基 准日和 不定 期折算基 准日 ),按 照上 述原则 计 算出来 的国 泰医 药份 额、 医药 A 份 额和 医药 B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均为 折算 基准日 折算 前 各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四、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规 则






































基金合同 10 假设: T 日为计 算日 ,T 日国泰 医药 份额、 医药 A 份额 和医药 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分 别 为 NAV 、 ? ? A NAV 、 ? ? B NAV ; T R 为T 日医药 A 份 额的 约 定年基 准收 益率 ;t 为截止T 日 医药 A 份额 的应 计收 益天 数,则t =min{ 基金合 同生 效 日(含 该日 )至T 日( 含该 日)的 实 际天数 ;最 近一 个基 金份 额折算 基准 日的 次日 (含 该日) 至T 日(含 该日 )的 实际天 数} 。 则: NAV =T 日闭市 后本 基金 的基 金资 产净值/T 日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总数


? ? ? ? ? ? ? ? ? ? ? NAV R t A NAV T 2 365 000 . 1 000 . 1 min ) ( ; 其中,T 日闭 市后 本基 金的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本 基金 总资产 减去 总负 债后 的价 值,T 日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总 数为T 日国泰 医药 份额 、医 药 A 份额和 医 药 B 份额 的份 额 数之和 。 ) ( 2 ) ( A NAV NAV B NAV ? ? ? 五、医药 A 份额 与医 药 B 份额的 终止 运作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医 药 A 份 额和 医 药 B 份额 可申 请终 止运 作 。该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须经 本基金 所有 份额 以特 别决 议的形 式表 决通 过 , 即 须经 参加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国 泰医 药份 额、医 药 A 份 额和 医药 B 份额各 自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其 代理 人 所持表 决权 的 三 分之 二 以 上(含 三分 之二 )通 过方 为有效 。






































基金合同 11 第 五部分


基 金 份额 的发 售 一、基 金份 额的 发售 时间 、发售 方式 、发 售对 象 1 、发 售时 间 自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最 长不得 超 过 3 个 月, 具体 发售时 间见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2 、发 售方 式 本基金 通过 场外 、 场 内两 种方式 公开 发售 。 基 金发 售结束 后 , 投 资者场 外认 购所得 的 全 部份额 将确 认为 国泰 医药 份额; 投资 者场 内认 购所 得的全 部份 额将 按 1:1 的 基金份 额配 比 自动分 拆为 医 药 A 份额 和 医药 B 份 额。 场外将 通过 基金 销售 网点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柜台及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各 销售 机构的 具体 名单 见基 金份 额发售 公告 ) 公 开发 售。 场 内将通 过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内具有 基金 代 销业务 资格 的会 员单 位发 售。 尚 未取 得基 金代 销业 务资格 , 但 属于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会员 的其 他机构 ,可 在本 基金 医药 A 份额 和医药 B 份 额上 市 后,通 过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交易系 统办 理 本基金 医 药 A 份 额和医 药 B 份 额的 上市 交易 。 除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外 , 任 何与基 金份 额发 售有 关的 当事人 不得 预留 和提 前发 售基金 份 额。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认购 申请 的受理 并不 代表 该申 请一 定成功 ,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 确实接 收 到认购 申请 。认 购的 确认 以注册 登记 机构 或基 金管 理人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 3 、发 售对 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 境外机 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 人 。 二、基 金份 额的 认购 1 、认 购费 用 本基金 的认 购费 率由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 并 在招 募说 明书中 列示 。 基 金认 购费 用不列 入基 金财产 ,认 购费 率不 得超 过 5% 。 2 、募 集期 利息 的处 理方 式 有效认 购款 项在 募集 期间 产生的 利息 将折 算为 基金 份额归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有, 其中 利 息转份 额以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记录 为准 。 3 、基 金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1) 场外 国泰 医药 份额 认 购份额 的计 算






































基金合同 12 本基金 场外 认购 采用 金额 认购的 方式 ,计 算公 式如 下: 净认购 金额= 认购 金额/ (1 +认购 费率 ) 认购费 用= 认 购金 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 数= ( 净认 购金 额+ 认购期 间的 利息 )/ 基 金份 额初始 面值 认购费 用以 人民 币元 为单 位, 计算 结果 按照四 舍五 入方法 , 保留 到小数 点后 两位 ; 认 购 份额计 算结 果按 照四 舍五 入方法 ,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由此 误差 产生 的损 失由基 金资 产承 担,产 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资 产所有 。 (2) 场内 国泰 医药 份额 认 购份额 的计 算 本基金 场内 认购 采用 份额 认购方 法, 计算 公式 为: 认购金 额= 基 金份 额初 始面 值× (1+ 认购 费率 )× 认购 份额 认购费 用= 基 金份 额初 始面 值× 认购 份额× 认 购费 率 净认购 金额=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 认 购份 额 利息折 算的 份额= 利息/ 基 金份额 初始 面值 场内认 购金 额计 算结 果按 照四舍 五入 方法 , 保 留到 小数点 后两 位。 利息 折算 的份额 采用 截位法 保留 至整 数位 ,余 额计入 基金 资产 。 (3) 医药 A 和医 药 B 基 金份额 的计 算 本基金 发售 结束 后, 投资 者场内 认购 所得 的全 部份 额将按 1:1 的基 金份 额配 比自动 分 拆为医 药 A 份额 和医 药 B 份额, 其份 额计 算公 式如 下: 医药 A 份额= 场 内认 购份 额总额× 0.5 医药 B 份额= 场内 认购 份 额总额× 0.5 其中, 医药 A 份额 和医药 B 份额 计算 结果 采用 截位 法,保 留到 整数 位, 余额 计入基 金 资产, 计算 的结 果以 注册 登记机 构的 记录 为准 。 三 、基 金份 额认 购金 额的 限制 1 、投 资者 认购 时, 需按 销 售机构 规定 的方 式全 额缴 款。 2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对 每个 基金交易 账户 的单笔 最低 认购金额 进行 限制, 具体 限制请 参 看招募 说明 书。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对 募集 期间的单 个投 资者的 累计 认购金额 进行 限制, 具体 限制和 处 理方法 请参 看招 募说 明书 。






































基金合同 13 第 六部分


基 金 备案 一、基 金备 案的 条件 本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3 个月 内, 在基 金募 集份额 总额 不少 于 2 亿份 , 基金 募集 金额不 少 于 2 亿 元人 民币 且基金 认购 人数 不少 于 200 人的 条件 下, 基金 管理 人 依据法 律法 规 及招募 说明 书可 以决 定停 止基金 发售 ,并 在 10 日内 聘请法 定验 资机 构验 资, 自收到 验资 报 告之日 起 10 日 内, 向中 国 证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基金募 集达 到基 金备 案条 件的 , 自 基金 管理 人办 理完 毕基金 备案 手续 并取 得中 国证监 会 书面确 认之 日起 , 《基 金 合同》 生效; 否则 《 基金 合同》 不生 效。 基 金管 理 人在收 到中 国证 监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对 《 基金合 同 》 生 效事宜 予以 公告 。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基 金募集 期间 募 集 的资金 存入 专门 账户 ,在 基金募 集行 为结 束前 ,任 何人不 得动 用。 二、基 金合 同不 能生 效时 募集资 金的 处理 方式 如果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满 足募集 生效 条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承 担下 列责 任: 1 、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 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2 、 在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后 30 日 内返 还投 资者 已缴 纳 的款项 ,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存 款利息 ; 3 、 如基 金募 集失 败,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销售 机构 不得 请求 报酬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销售 机 构为 基金募 集支 付之 一切 费用 应由各 方各 自承 担。 三、基 金存 续期 内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和资 产规 模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或 者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 元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连续 20 个工 作日 出现 前述 情形 的,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向中 国证 监会 说明 原因并 报送 解决 方案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基金合同 14 第 七部分


医药 A 份额与医药 B 份额 的上 市交 易 一、医药 A 份额 与医 药 B 份额的 上市 交易 基金合同 生效 后,在 本基 金符合法 律法 规和深 圳证 券交易所 规定 的上市 条件 的情况下 , 医药 A 份额 与医 药 B 份额 分别在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与交 易, 交易 代码 不同 。 1 、上 市交 易的 地点 本基金 上市 交易 的地 点为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 医药 A 份额 与医 药 B 份额 上市后 ,登 记在 证券 登记 结算系 统 中 的医 药 A 份额 与医药 B 份额可 直接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上 市交 易 ; 登 记在 注册 登记系 统中 的国 泰医 药份 额通过 办理 跨 系统转 托管 业务 转至 证券 登记结 算系 统并 分拆 成医 药 A 份额 与医药 B 份 额后 ,方可 上市 交 易。 2 、上 市交 易的 时间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三个 月内 , 在本基 金符 合法 律法 规和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规定 的上 市条件 的 情况下 ,医药 A 份额与 医 药 B 份额 开始 在深 圳证 券 交易所 上市 交易 。 在确定 上市 交易 的时 间后 , 基金管 理人 应依 据法 律法 规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基金份 额 上市交易 公 告书 。 3 、上 市交 易的 规则 (1) 上市 首日 ,医药 A 份额与 医药 B 份额 的开 盘 参考价 为前 一交 易日 医药 A 份额 与 医药 B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 值; (2) 医药 A 份额 与医 药 B 份 额上 市交 易遵 循深 圳 证券交 易所 相关 业务 规则 及规定 。 4 、上 市交 易的 费用 本基金 上市 交易 的费 用按 照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有关 规定办 理。 5 、上 市交 易的 行情 揭示 医药 A 份 额和 医药 B 份额 在深圳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交 易,交 易行 情通 过行 情发 布系统 揭 示。行 情发 布系 统同 时揭 示前一 交易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6 、上 市交 易的 停复 牌 、 暂停上 市、 恢复 上市 和终 止上市 本基金 医药 A 份额 与医药 B 份额 的停 复牌 、暂 停上 市、恢 复上 市和 终止 上市 按照深 圳 证券交 易所 的相 关业 务规 则执行 。 7 、相关 法律法 规、中 国证 监会及深 圳证 券交易 所对 基金上市 交易 的规则 等相 关规定 内 容进行 调整 的 , 本基 金基 金合同 相应 予以 修改 , 并 按照新 规定 执行 , 且 此项 修改无 须召 开 基






































基金合同 15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合同 16 第 八部分


国泰医药 份额 的申 购 、 赎回 与转 换 一、申 购和 赎回 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投 资者 可以使 用开 放式 基金 账户 , 通过 基金 管理人 的直 销机 构及 场外 代销机 构的 营业 网点 办理 国泰医 药份 额 的 场外 申购 和赎回 业务 。 基 金投资 者也 可使 用深 圳证 券账户 , 通过 场内 代销 机构 利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系统办 理国泰 医药份 额 的 场内 申购 和赎 回业务 。 具体 的销 售网 点将 由基金 管理 人在 招募 说明 书或其 他相 关 公告中 列明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据 情况 变更 或增 减销 售机构 , 并予 以公告 。 基 金投资 者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基 金 销 售 业务 的 营 业 场 所或 按 销 售 机构 提 供 的 其 他方 式 办 理 基金 份 额 的 申购 与赎回 。 办理国 泰医 药份 额场 内申 购、 赎回 业务 的代 销机 构为 具有基 金代 销业 务资 格且 符合深 圳 证券交 易所 风险 控制 要求 的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会 员单 位。 办 理国 泰医 药份 额场 外申购 、 赎 回业 务的机 构为 直销 机构 和场 外代销 机构 。本 基金 不对 医药 A 份 额或 医药 B 份额 单独开 放场 内 申购、 赎回 。 二、申 购和 赎回 的开 放日 及 时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者 在开 放日 办理 国泰 医药份 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办 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交 易时 间, 但基 金管 理人根 据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会 的要 求或 本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 停申购 、赎 回时 除外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月 开 始办理 国泰 医药 份额 的 申 购, 具体 业 务办理 时间 在申 购开 始公 告中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月 开 始办理 国泰 医药 份额 的 赎 回, 具体 业 务办理 时间 在赎 回开 始公 告中规 定。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申购 、 赎回 开放日 前依 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始 时间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国泰 医药 份额 的申 购 、 赎回 或






































基金合同 17 者转换 。 投 资者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申 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 且注 册登 记机 构确认 接受 的 , 其国 泰医 药份额 申购 、 赎回价 格为 下一开 放 日 国泰 医药 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 价 格。 三、申 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1 、“ 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 受理 申请当 日收市后计算的国泰医药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国泰医药份 额 以金额申请,赎回 国泰 医药份额 以份额 申请 ;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 原 则,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国 泰医药份 额进行 处理 时, 注册 登记 确认日 期在 先的 国泰 医药 份额先 赎回 , 注 册登 记确 认日期 在后 的国 泰医药 份额 后赎 回, 以确 定所适 用的 赎回 费率 ; 5 、投资 者通过 深圳证 券交 易所交易 系统 办理国 泰医 药份额的 场内 申购、 赎回 业务时 , 需遵守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相关业 务规 则 。 若相 关法 律法规 、 中国 证监会 、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或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对场 内申 购、 赎回 业务规 则有 新的 规定 ,按 新规定 执行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四、申 购与 赎回 的程 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者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 对 国泰医 药 份额的 申购 或赎 回申 请。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者 申购 国泰 医药 份额 时, 必 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若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购 不成 功 , 申购 款项 将退回 投资 者账 户,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和销 售机构 等不 承 担 由此产 生的 利息 等任 何损 失。 投资者 赎回 申请 成 功 后 , 基 金管理 人将 在受 理基 金投 资者有 效赎 回申 请之 日 起 7 个工 作 日内支 付赎 回款 项。 在发 生巨额 赎回 时, 款项 的支 付办法 参照 本基 金合 同有 关条款 处理 。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 购和 赎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购 或赎 回 申 请 日(T 日) ,在 正常 情况 下,本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内 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进 行确 认。






































基金合同 18 T 日 提交 的有 效申 请, 投 资者 应 在 T+2 日 后 ( 包括 该日 ) 到 销售 网点 柜台 或 以销售 机构 规定 的其他 方式 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况 。 若申 购不成 功 , 则申购 款项 退还 给投 资者 。 基 金销 售机 构 对申购 、 赎回 申请 的受 理并 不代 表 申请 一定 成功 , 而仅 代表销 售机 构确 实接 收到 申请 。 申 购、 赎回的 确认 以注 册登 记机 构或基 金管 理人 的确 认结 果为准 。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1 、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投 资者首次 申购 和每次 申购 的最低金 额以 及每次 赎回 的最低 份 额,具 体规 定请 参见 招募 说明书 。 2 、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投 资者每个 基金 交易账 户的 最低基金 份额 余额, 具体 规定请 参 见招募 说明 书。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单 个投资者 累计 持有的 基金 份额上限 ,具 体规定 请参 见招募 说 明书。 4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 情况 下,调 整上 述规定申 购金 额和赎 回份 额的数 量 限制。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 调整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公 告。 六、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用及 其用 途 1 、国 泰医 药份 额的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计 算, 保留 到小 数点后 3 位 ,小 数点 后第 4 位四 舍 五入 ,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 或 损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T 日国泰 医药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在当 天收 市后计 算, 并在 T+1 日内 公告。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 国证监 会同 意, 可以 适当 延迟计 算或 公 告。 2 、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及 余额 的处理 方式 : 国泰 医药 份额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详见 招募 说明书 。 国泰医 药份 额 的 申购 费率 由基金 管理 人决 定, 并在 招募说 明书 中列 示。 申购 的有效 份额 为净 申购金 额除 以当 日 的 国泰 医药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有效 份额 单位 为份 。 场外 申购 国 泰医 药 份额 的 份额 计算 结果 按四 舍五入 方法 ,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两 位,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承 担。 场内 申购 国泰 医药份 额 的 份额 计算 结果 保留到 整数 位, 整数 位后 小数部 分的 份额 对应的 资金 返还 至投 资者 资金账 户。 3 、赎回 金额的 计算及 处理 方式: 国 泰医 药份额 赎回 金额的计 算详 见招募 说明 书 。赎回 金额单 位为 元 。 国泰 医药 份额 的 赎回 费率 由基 金管 理人决 定 , 并 在招募 说明 书中列 示 。 赎 回 金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 赎回份 额乘 以当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并扣 除相 应的 费用 , 赎回金 额单 位 为元 。 上 述计 算结果 均按 四舍五 入方 法 , 保留 到小 数点后 两位 , 由此产 生的 收益或 损失 由 基 金财产 承担 。 4 、申 购费 用由 投资 者承 担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基金合同 19 5 、赎回 费用由 赎回基 金份 额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承担 ,在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赎回 基金份 额 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 的 25% 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 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 的 手续费 。 6 、 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用最 高 不超 过 5% , 赎 回费 用最 高 不超过 赎回 金额 的 5% 。 本 基金的 申购费 率 、 申 购份额 具体 的计算 方法 、 赎回费 率 、 赎回金 额具 体的 计算 方法 和收费 方式 由基 金管理 人根 据基 金合 同的 规定确 定, 并在 招募 说明 书中列 示。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范 围内 调整 费率 或收 费方式 , 并 最迟 应于 新的 费率或 收费 方式 实施 日前 依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上 公告 。 7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 反法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约定的 情形 下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针对 以特 定交易 方式 ( 如 网上 交易 、 电话 交易 等 ) 进行 基金 交易的 投资 者定 期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 销活动 。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 期间, 按相 关监 管部 门要 求履行 必要 手续 后,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适当 调低 国 泰医 药份 额的 申购 费率和 赎回 费率 。 8 、办理 国泰医 药份额 的 场 内申购、 赎回 业务应 遵守 深圳证券 交易 所及中 国证 券登记 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的有 关业 务规则 。 若相 关法律 法规 、 中 国证 监会 、 深 圳证 券 交易所 或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 对场内 申购、 赎回业 务规 则有新 的规定 ,基金 合同 相应予 以修改 , 并按照 新规 定执 行, 且此 项修改 无须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七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者的 申购 申请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受投 资者的 申 购申请 ; 3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4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接 受某 笔或某些 申购 申请可 能会 影响或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时 ; 5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 基金管理 人无 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品 种, 或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 6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 第 1、2 、3、5 、6 项暂停 申购 情形 且基 金管 理人决 定暂 停接 受投 资者 申购申 请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停 申购 公告 。 如 果投 资者的 申购 申请 被拒绝 , 被拒 绝的申 购款 项将退 还给 投资 者。 在暂 停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 时






































基金合同 20 恢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 八 、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者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受投 资者的 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3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4 、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 5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 且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暂停 接受 投资 者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已确认 的赎 回申请 , 基金 管理人 应足 额支付 ; 如暂 时 不能足 额支 付, 应将 可支 付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申 请人 , 未 支付部 分可 延期 支付 。 若 出现上 述 第 4 项 所述 情形 , 按 基金 合同 的相关 条款 处理 。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在申 请赎 回时 可事 先选择 将当 日可 能未 获受 理部分 予以 撤销 。 当出 现暂 停赎回 或延 缓 支付赎 回款 项时 , 场内 赎回 申请按 照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及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的 有 关业务 规则 办理 。 在 暂停 赎回或 延缓 支 付 赎回 款项 的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恢 复赎 回业务 的办 理并 公告 。 九 、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内的 国泰医 药份 额 净 赎回 申请 ( 赎回申 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 金转换 中 转出申 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 申购申 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 转换中 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余 额 ) 超 过 前一开 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包括 国泰 医药 份额 、医 药 A 份 额和 医药 B 份额 ) 的 10% , 即认 为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 力支付 投资 者的全部 赎回 申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支付投 资者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 资者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基金合同 21 日接受 赎回 比例 不低 于上 一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包 括国泰 医药 份额 、医 药 A 份额和 医 药 B 份额 )10% 的前 提下 , 可 对 其余赎 回申 请延 期办 理 。 对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单 个账 户 赎回申 请量 占赎 回申 请总 量的比 例 , 确 定当日 受理 的赎回 份额 ; 对于未 能赎 回部分 , 投资 者 在提交 赎回 申请 时可 以选 择延期 赎回 或取 消赎 回。 选择 延 期赎 回的 , 将 自动 转入下 一个 开放 日继续 赎回 ,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 选 择取 消赎 回的 , 当 日未获 受理 的部 分赎 回申 请将被 撤销 。 延期的 赎回 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赎 回申 请一 并处 理 , 无 优先权 并以 下一 开放 日 国 泰医药 份额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基础 计算 赎回金 额 , 以 此类推 ,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止 。 如 投资 者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未 作明 确选 择, 投资 者未能 赎回 部分 作自 动延 期赎回 处理 。 当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场 内赎 回申请 按照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和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有关 业务规 则 办理 。 (3)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个 开放 日 以上 (含 2 个 开放 日 )发 生巨 额赎 回, 如基 金管理 人 认为有 必要 , 可 暂停 接受 国泰医 药份 额 的 赎回 申请 ;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但不 得超 过 20 个 工 作日, 并应 当在 指定 媒体 上进行 公告 。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在 3 个 工作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同时 在指定 媒体 上 刊登公 告。 十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 回情况的 ,基 金管理 人当 日应立即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布 最 近 1 个 开放 日 国 泰医药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3 、 如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1 日 但少 于两 周, 暂停 结 束, 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 回时, 基金管 理人 将提 前一 个工 作日, 在指 定媒 体刊 登基 金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并在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日公 告最 近一个 开放 日的 国泰 医药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4 、如果 发生暂 停的时 间超 过两周 ( 包括 两周) ,暂 停期间, 基金 管理人 应每 两周至 少 重复刊 登暂 停公 告一 次; 当连续 暂停 时间 超过 两个 月时, 可对 重复 刊登 暂停 公告的 频率 进行 调整。 暂停 结束 , 基 金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提前 三个 工作 日, 在 指定 媒体 连续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公告 , 并在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日公 告最 近一个 开放 日 的国泰 医药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






































基金合同 22 十一、 基金 转换 基金管 理人 可开 办 本 基金 与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之 间的 转换 业务 , 基金 转换可 以 收取一 定的 转换 费 , 相 关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根据 相关法 律法 规及 本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制 定 并公告 ,并 提前 告知 基金 托管人 与相 关 机 构。 十二、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和 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 而产 生 的非交 易过 户以 及注册 登 记机构 认可 、 符 合法 律法 规的其 它非 交易 过户 。 无 论在上 述何 种情 况下, 接受 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依 法可 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份 额的 投资 者。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 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对于 符合 条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 并 按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规定 的标 准 收费。 十三、 基金 的 注 册登 记、 系统内 转托 管 和 跨系 统转 托管 1 、基 金份 额的 注册 登记 (1)本 基金的 份额采 用分 系统登记 的原 则。场 外认 购或申购 的国 泰医药 份额 ,登记 在 注册登 记系 统中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开 放式 基金 账户 下; 场内 认购 、 申 购的 国 泰医药 份额 , 或 上市交 易的 医药 A 份额 和 医药 B 份 额, 登记 在证 券 登记结 算系 统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深 圳证 券 账户下 。 (2)登 记在证 券登记 结算 系统中的 国泰 医药份 额, 可以 直接 申请 场内赎 回, 不在深 圳 证券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 但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申 请, 按 1:1 的 份额 配比 分拆 为 医药 A 份额 和 医药 B 份 额后 ,在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上 市。 (3 ) 登 记在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中 的医 药 A 份额和 医 药 B 份额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 所上市 交 易,不 能直 接申 请场 内赎 回,但 可按 1:1 的份 额配 比申请 合并 为国 泰医 药份 额的场 内份 额 后,再 申请 场内 赎回 。 (4)登 记在注 册登记 系统 中的国泰 医药 份额, 既可 以直接申 请场 外赎回 ,也 可以在 办 理跨系 统转 托管 后, 转至 证券登 记结 算系 统,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申 请, 按 1 :1 的 份额 配比 分拆为 医 药 A 份 额和医 药 B 份 额,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 所上市 。 2 、系 统内 转托 管






































基金合同 23 (1)系 统内转 托管是 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将持有 的国 泰医药份 额在 注册登 记系 统内不 同 销售机 构 ( 网点 ) 之 间或 证券登 记结 算系 统内 不同 会员单 位 ( 交易 单元 ) 之 间进行 转登 记的 行为。 (2)基 金份额 登记在 注册 登记系统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在变更 办理 国泰医 药份 额赎回 业 务的销 售机 构( 网点 )时 , 需办 理已 持有 国泰 医药 份额的 系统 内转 托管 。 (3)基 金份额 登记在 证券 登记结算 系统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在 变更 办理国 泰医 药份额 场 内赎回 的会 员单 位( 交易 单元) 、或 变更 办理 医药 A 份额 和医药 B 份 额上 市 交易的 会员 单 位(交 易单 元) 时, 需 办 理已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系统 内转托 管。 3 、跨 系统 转托 管 (1)跨 系统转 托管 是 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将持有 的国 泰医药份 额在 注册登 记系 统和证 券 登记结 算系 统之 间进 行转 托管的 行为 。 (2)本 基金跨 系统转 托管 的具体业 务按 照中国 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的 相关规 定 办理。 基金销 售机 构可 以按 照相 关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收取转 托管 费。 十四、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者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者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额 ,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 不低于 基金 管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 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十五、 基金 的冻 结和 解冻 基金注册 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有 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份 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 注册 登 记机构 认可 、符 合法 律法 规的其 他情 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基金合同 24 第 九部分


场 内 份额 配对 转换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本基 金将 根据基 金合 同约 定 , 办 理场 内的国 泰医 药份 额与 分级 份额 (注 : 分级份 额指 医 药 A 份额 和 医药 B 份 额的 统称 )之 间 的场内 份额 配对 转换 业务 。 一、场 内份 额配 对转 换 1 、场内 份额配 对转换 :指 根据基金 合同 约定, 场内 的国泰医 药份 额与分 级份 额之间 进 行转换 的行 为, 包括 分拆 与合并 。 2 、 分 拆: 指 根据 基金 合同 约定, 场内 的国 泰医 药份 额按 照 1:1 的基 金份 额配 比分拆 成 医药 A 份额 和医 药 B 份额 的行为 。 3 、合 并: 指根 据基 金合 同 约定, 医药 A 份 额和 医药 B 份额 按照 1 :1 的 基金 份 额配比 合并成 国泰 医药 份额 场内 份额的 行为 。 4 、场外 的国泰 医药份 额不 进行份额 配对 转换。 场外 的国泰医 药份 额通过 跨系 统转托 管 至场内 后, 可按 照场 内份 额配对 转换 规则 进行 操作 。 二、业 务办 理机 构 本基金场内份额配对 转换 业务的办理机构见招 募 说明 书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届时 发布 的 相 关 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应 当在场 内份 额配 对转 换业 务办理 机构 的营 业场 所或 按其提 供的 其 他方式 , 办理 场内份 额配 对转换 。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 注 册登 记机 构或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 情 况 变更或 增减 该业 务的 办理 机构, 并予 以公 告。 三、业 务办 理时 间 场内份 额配 对转 换,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后不 超 过 6 个 月的时 间内 开始 办理 , 基 金管理 人应 按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予 以公告 。 四、场 内份 额配 对转 换的 原则 1 、场 内份 额配 对转 换以 份 额申请 。 2 、如果 申请场 内份额 的分 拆,国泰 医药 份额的 场内 份额数, 必须 是相关 业务 公告规 定 份额的 正整 数倍 。 3 、 如 果申 请场 内份 额的 合 并, 医 药 A 份额 和医 药 B 份额必 须同 时配 对申 请, 且医 药 A 份额和 医 药 B 份额 的份 额 数必须 分别 为相 关业 务公 告规定 份额 的正 整数 倍 , 份额配 比 为 1: 1。 4 、国泰 医药份 额的场 外份 额如需申 请进 行场内 份额 的分拆, 须跨 系统转 托管 为国泰 医 药份额 的场 内份 额后 方可 进行。






































基金合同 25 5 、场 内份 额配 对转 换, 应 遵循届 时相 关机 构发 布的 相关业 务规 则。 基金管 理人 、 注 册登 记机 构或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可视 情况对 上述 规定 作出 调整 , 并在 正式 实施前 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五、业 务办 理程 序 场内份 额配 对转 换程 序, 遵循深 圳证 券交 易 所 、 注 册登记 机构 的最 新业 务规 则, 具体 见 相关业 务公 告。 六、暂 停场 内份 额配 对转 换的情 形 1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注 册 登记机 构、 业务 办理 机构 因 异常情 况无 法办 理该 业务 的情形 ; 2 、基金 管理人 根据本 基金 届时投资 运作 、交易 的实 际情形可 决定 是否暂 停接 受配对 转 换 ; 3 、法 律法 规、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规 定或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前 述情 况之 一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指定 媒体 就暂 停场内 份额 配对 转换 业务 予以 公 告 。 当恢复 场内 份额 配对 转换 业务时 ,基 金管 理人 也将 在指定 媒体 予以 公告 。 七、业 务办 理费 用 本基金 场内 份额 配对 转换 业务的 办理 机构 可对 该业 务的办 理收 取一 定的 费用 , 具体见 招 募说明 书及 相关 业务 公告 。






































基金合同 26 第 十部分


基 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一、基 金管 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简 况 名称: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道 100 号上 海环 球金 融 中心 39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勇胜 成立日 期:1998 年 3 月 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1998]5 号 经营范 围: 基金 管理 业务 ;发起 设立 基金 ;及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壹亿 壹仟 万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 根 据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独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 照《基 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 理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6) 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 任基金 注册 登记机构 办理 基金注册 登 记业务 并 获得《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基金合同 27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融券 ;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5)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6) 在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 订和 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和非交 易过 户的 业务 规则 ; (17)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 、 根 据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 (1)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 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 以 诚实 信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除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外, 不得 利用基 金财 产为自 己 及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产 净值 , 确定 国泰 医药 份额 申 购、 赎回的 价格 ;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基金合同 28 (11 ) 严 格按 照 《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 告义务 ; (12)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 除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向 他人泄 露; (13) 按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 国 泰医 药份额 的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 回款 项; (15) 依据 《 基金法 》 、 《 基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配 合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按 规定 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 动的会 计账 册、报表 、记 录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与 基金 财 产的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4) 基金 管理 人在 募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基 金合 同》 不 能 生效, 基金 管理人承 担全 部募集 费用 ,将已募 集资 金并加 计银 行同期存 款利 息在基 金募 集期结束 后 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基金合同 29 二、基 金托 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简 况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 蒋 超良 成立时 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批准 设立 文号: 国务 院国 发(1979 )056 号 组织形 式 :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32,479,411.7 万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23 号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 根 据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 (1)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 规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 费以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 管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 作,如 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 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报 中国 证 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2 、 根 据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门,具 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基金合同 30 所托管 的不同 的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独 立核算 ,分 账管理 ,保证 不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除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外, 不得 利用基 金财 产为自 己 及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按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根据 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 时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7)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除《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另有 规定外 , 在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国泰医 药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未 执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 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项 ; (15) 依据 《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 合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 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 金管 理人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 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 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基金合同 31 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 的 承认和 接受 , 基 金投 资 者自依 据《基 金合同 》取 得基金 份额, 即成为 本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合 同》的 当事人 , 直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为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并不 以在 《基 金合同 》上 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必 要条 件。 国泰医 药份 额、 医药 A 份 额和医 药 B 份 额仅 在其 各 自份额 类别 内拥 有同 等的 权益。 如 果医 药 A 份 额和 医药 B 份 额终止 运作 , 则 在终 止医 药 A 份 额和 医药 B 份 额的 运作后 , 本 基 金每份 基金 份额 具有 同等 的合法 权益 。 1 、根据 《基金 法》、 《运 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包括但 不 限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 法转 让其 持有 的医药 A 份额 和 医药 B 份额 , 依法申 请赎 回其 持有 的国 泰医药 份 额;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销售机 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 的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金 法》、 《运 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义务 包括但 不 限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基金合同 32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基金合同 33 第 十一 部分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审议事 项应分 别由 国泰医 药份额 、 医药 A 份额 与医 药 B 份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独立 进行 表决。 国泰 医药 份额、 医 药 A 份 额与 医 药 B 份 额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份基 金份 额在 其份额 类别 内拥 有同 等的 投票权 ,且 相 同类别基 金份额的 同等投票权不因 基金份额持有人取得基金 份额的方式(场内认/ 申购 、场 外认/申购 、 分拆 、合 并或 上市交 易) 而有 所差 异。 一、召 开事 由 1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终止 医 药 A 份额 与 医药 B 份 额的 运作 ; (11)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2)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① 以基金 管 理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 份额计 算, 下同 ;② 指单 独或合 计持 有国 泰医 药份 额、医药 A 份 额 与医药 B 份额 各自 的基 金总份 额 10% 以 上基 金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下 同)就 同一 事 项书面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3)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4)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或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和 其他 应由 基金 承担的 费用 ;






































基金合同 34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内 调整 国泰医药 份额 的申购 费率 或收费 方 式 、调 低赎 回费 率;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 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大 变 化; (6)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 不需召 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以外 的其他 情 形。 二、会 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1 、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外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 起 10 日内 决 定是否 召集 ,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由 基金 托管 人自行 召集 。 4 、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 10% 以 上 (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就同 一事 项书面 要 求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议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集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 份 额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 的,应 当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书面 提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 是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5 、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 10% 以 上 (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就同 一事 项要求 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持 有 10% 以 上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 案。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依法 自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配 合,不 得阻 碍、 干扰 。 6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基金合同 35 三、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通知 时间 、通 知内 容、通 知方 式 1 、 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日,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不 得就 未经 公告的 事项 进行 表决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明 以下 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主要 事 项、议 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 要求(包 括但 不限于 代理 人身份, 代理 权限和 代理 有效期 限 等)、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 下,由 会议 召集人决 定在 会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投票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 、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托管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书面 表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四、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的 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 通讯 开会 方式 或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允 许 的其他 方式 召开 ,会 议的 召开方 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 1 、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 席或以 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 证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 场 开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受 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 和 会议 通知的 规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基金合同 36 (2)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 出示的在 权益 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显示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50% 以上。 ( ① 含 50% , 下同 ; ②指 全部 有 效凭证 所对 应的 国泰 医药 份额、 医 药 A 份 额和 医 药 B 份额分 别占 权益 登记 日国 泰医药 份额 、 医药 A 份额 和医 药 B 份额 各自基 金总 份 额 50% 以上 ,下同 )。 2 、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 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对 表决事项 的投 票以 通 讯的 方式进 行 表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会 议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约 定公 布会议 通知 后,在 两 个工 作日内 连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 约 定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托管 人为 召集人 ,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 到 指定 地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 议召 集人 在基金 托管 人 ( 如果 基金 托 管人为 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人 )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表决 意见 ; 基 金托管 人或 基金 管理 人经 通知不 参加 收取 表决 意见 的,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3)本 人直接 出具意 见或 授权他人 代表 出具意 见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所 持有 的 国泰 医 药份额 、医 药 A 份额 、医 药 B 份 额分 别占 权益 登记 日 国泰 医药 份额 、医 药 A 份额、 医药 B 份额 50% 以 上( 含 50% ) ; (4) 上述 第 (3 ) 项中 直接 出具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意 见的代 理 人, 同 时提 交的 持有 基金 份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 具意 见的代 理人 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 授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规 定, 并 与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记录 相符; (5)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3 、在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 允许的情 况下 ,经会 议通 知载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也可以 采 用网络 、 电话 或其他 方式 进行表 决 , 或 者采用 网络 、 电 话或 其他 方式授 权他 人代为 出席 会 议 并表决 。 五、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 决 定终 止 《基 金合 同》 、 更 换基 金管理 人、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法 律法规 及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合同 37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开 会的 方式下 ,首 先由大会 主持 人按照 下列 第七条规 定程 序确定 和公 布监票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 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的 代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理 人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人 授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国泰 医药 份额、 医药 A 份额 、医药 B 份额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代理 人所 持 各自类 别内 的 表 决权 的 50% 以上 (含 50% ) 选举 产 生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次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拒不出 席或 主持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不 影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作出的 决议 的效 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 身 份证 明文件 号码 、 持有 或代表 有表 决权 的 基 金份 额、 委 托人 姓名 ( 或单位 名称) 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 效 表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 形成 决议 。 六、表 决 国泰医 药份 额、 医药 A 份 额和医 药 B 份 额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每一 份基 金份额 在 其份额 类别 内拥 有同 等的 投票权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 一 般决 议, 一 般决 议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国 泰医 药份 额、 医 药 A 份 额和 医药 B 份额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国 泰医 药份 额、 医药 A 份额 和医药 B 份额 各 自 类别内 的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通过方 为有 效; 除下 列第 2 项所规 定的 须以 特别 决 议通过 事项 以 外的其 他事 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方 式通 过。 2 、 特 别决 议, 特 别决 议应 当经参 加大 会国 泰医 药份 额、 医 药 A 份 额和 医药 B 份额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国 泰医 药份 额、 医药 A 份额 和医药 B 份额 各 自 类别内 的表决 权的 三 分之 二 以 上 ( 含 三 分之二 ) 通 过方 可做 出。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更换 基金管 理人 或者






































基金合同 38 基金托 管人 、终 止 医药 A 份额 和 医药 B 份额 的运 作 、 终止 《基 金合 同》 以特 别决议 通过 方 为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面 符合 会议 通知规 定的 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七、计 票 1 、现 场开 会 (1)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 代 理人 中 选 举 两 名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代 表 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持 人 应 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中 选举 三 名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于提交的 表决 结果有 怀疑 ,可以 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重 新清 点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 关予以公 证,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拒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计 票的 效力 。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八、生 效与 公告






































基金合同 39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过 之日 起 5 日 内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者 备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 或者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 定媒 体 上 公告 。 如果 采用通 讯 方式进 行表 决, 在公 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须 将公 证书 全文 、 公 证机构 、 公 证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决 议 。






































基金合同 40 第 十二 部分


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更 换条 件和 程序 一、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职 责终 止的 情形 (一)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 止的情 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管理人 职责 终止 : 1 、被 依法 取消 基金 管理 资 格; 2 、被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解任; 3 、依 法解 散、 被依 法撤 销 或被依 法宣 告破 产; 4 、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二)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的情 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终止 : 1 、被 依法 取消 基金 托管 资 格; 2 、被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解任; 3 、依 法解 散、 被依 法撤 销 或被依 法宣 告破 产; 4 、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二、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更换 程序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更换 程序 1 、 提名 :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金 托管 人或 由单 独或 合计持 有 10% 以 上 (含 10% ) 基金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名; 2 、决 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在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 止后 6 个 月内 对被 提名 的 基金管 理 人形成 决议 ,该 决议 应当 经参加 大会 国泰 医药 份额 、医药 A 份额 和医药 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国 泰医药 份额 、医药 A 份 额 和医药 B 份额 各自 类别 内 的 表决 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表决 通过 ;


3 、临 时基 金管 理人 :新 任 基金管 理人 产生 之前 ,由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临时 基金 管理人 ; 4 、核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选任 基金 管理人 的决 议须经中 国证 监会核 准生 效后方 可 执行; 5 、公 告: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 后,由 基金 托管 人在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后 2 个 工作 日 内在指定 媒体公告 ; 6 、交接 :基金 管理人 职责 终止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妥 善保管基 金管 理业务 资料 ,及时 向 临时基 金管 理人 或新 任基 金管理 人办 理基 金管 理业 务的移 交手 续 , 临 时基 金管 理人或 新任 基






































基金合同 41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接收 。新 任基金 管理 人应 与基 金托 管人核 对基 金资 产总 值; 7 、审计 :基金 管理人 职责 终止的, 应当 按照法 律法 规规定聘 请会 计师事 务所 对基金 财 产进行 审计 ,并 将审 计结 果予以 公 告 ,同 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8 、基金 名称变 更:基 金管 理人更换 后, 如果原 任或 新任基金 管理 人要求 ,应 按其要 求 替换或 删除 基金 名称 中与 原基金 管理 人有 关的 名称 字样。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程序 1 、 提名 : 新任 基金 托管 人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由单 独或 合计持 有 10% 以 上 (含 10% ) 基金 份额的 基金 持有 人提 名; 2 、决 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在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后 6 个 月内 对被 提名 的 基金托 管 人形成 决议 ,该 决议 应当 经参加 大会 国泰 医药 份额 、医药 A 份额 和医药 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国 泰医药 份额 、医药 A 份 额 和医药 B 份额 各自 类别 内 的 表决 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表决 通过 ; 3 、临 时基 金托 管人 :新 任 基金托 管人 产生 之前 ,由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临时 基金 托管人 ; 4 、核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更换 基金 托管人 的决 议须经中 国证 监会核 准生 效后方 可 执行; 5 、公 告: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 后,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后 2 个 工作 日 内在指定 媒体公告 ; 6 、交接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终止的, 应当 妥善保 管基 金财产和 基金 托管业 务资 料,及 时 办理基 金财 产和 基金 托管 业务的 移交 手续 , 新任 基金 托管人 或者 临时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及时 接 收。新 任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理 人核 对基 金资 产总 值;


7 、审计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终止的, 应当 按照法 律法 规规定聘 请会 计师事 务所 对基金 财 产进行 审计 ,并 将审 计结 果予以 公告 ,同 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三)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同时 更换 的条 件和 程序。 1 、 提 名: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时更 换, 由单独 或合 计持 有基 金总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的更 换分 别按 上述 程序 进行; 3 、公告 :新任 基金管 理人 和新任基 金托 管人应 在更 换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获得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后 2 个工 作 日内 在指 定媒 体上 联合 公告。






































基金合同 42 第十 三 部分


基 金 的 托管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订 立 托管协 议 。 订立托 管协 议的 目的 是明 确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 管理 人之间 在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 投资运 作 、 净值计 算 、 收 益分配 、 信 息披露 及相 互监 督等 相关 事宜中 的权 利义 务及 职责 , 确 保基 金财 产 的安全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合同 43 第十 四 部分


基 金 份 额的 登记 一、基 金份 额的 注册 登记 业务 本基金 的注册 登 记业 务指 本基金 登记 、 存 管、 过户、 清算和 结算 业务 , 具 体内 容包括 投 资者基 金账 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 金份 额登 记、 基金 销售业 务的 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代理 发放 红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和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等。 二、基 金注册 登 记业 务办 理机构 本基金 的注册 登 记业 务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委托的 其他 符合 条件 的机 构办理 。 基 金管理 人委 托其 他机 构办 理本基 金注册 登 记业 务的 , 应与 代理 人签 订委 托代 理协议 , 以 明确 基金管 理人 和代 理机 构在 投资者 基金 账户 管理 、 基 金份额 登记 、 清算及 基金 交易确 认 、 发 放 红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等 事宜 中的 权利和 义务 ,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三、基 金注册 登 记机 构的 权利 基金注册 登 记机 构享 有以 下权利 : 1 、取 得注册 登 记费 ; 2 、建 立和 管理 投资 者 基 金 账户 ; 3 、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开 户资料 、交 易资 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等; 4 、在法 律法规 允许的 范围 内,对登 记业 务的办 理时 间进行调 整, 并依照 有关 规定于 开 始实施 前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5 、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 权 利。 四、基 金注册 登 记机 构的 义务 基金注册 登 记机 构承 担以 下义务 : 1 、配 备足 够的 专业 人员 办 理本基 金份 额的 注册 登记 业务; 2 、严 格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规定 的条 件办 理本基 金份 额的 注册 登记 业务; 3 、保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 册及相 关的 认购 、申 购与 赎回等 业务 记 录 15 年以 上 ; 4 、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基 金账户信 息负 有保密 义务 ,因违反 该保 密义务 对投 资者或 基 金带来 的损 失, 须承 担相 应的赔 偿责 任, 但司 法强 制检查 情形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的其 他情 形除 外; 5 、按《 基金合 同》及 招募 说明书规 定为 投资者 办理 非交易过 户业 务、提 供其 他必要 的 服务;






































基金合同 44 6 、接 受基 金管 理人 的监 督 ; 7 、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 义 务。






































基金合同 45 第十 五 部分


基 金 的 投资 一、投 资目 标 紧密跟 踪标 的指 数, 追求 跟踪偏 离度 和跟 踪误 差最 小化。 二、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包 括标的 指数 成份 股及 其备 选成份 股 、 新股 ( 一级市 场初 次发 行 或 增发 ) 、 债 券、 债 券回 购、 权证 、 股 指期货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它 金融 工具 (但 须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规定 ) 。 本 基金 投资 于 股票的 资产 占基 金资产 的比 例 为 90% -95% , 其中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及 其备选 成份 股的 投资 比例 不低于 股票 资 产的 90% ,现金、债券资产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比例 为 5% -10% , 其 中现 金或 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权证 投 资不高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3%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三、投 资策 略 1 、股 票投 资策 略 本基金主 要采 取完全 复制 法,即按 照标 的指数 成份 股组成及 其权 重构建 股票 投资组合 , 并根据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及 其权重 的变 动而 进行 相应 的调整 。 但 因特 殊情 况 (如 成份股 长期 停 牌、 成 份股 发生 变更 、 成 份股权 重由 于自 由流 通量 发生变 化、 成份 股公 司行 为、 市 场流 动性 不足等 ) 导 致本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按照 标的 指数 构成 及权重 进行 同步 调整 时, 基金管 理人 将 在 拟替代 成份 股内 选取 替代 成份股 进行 替代 投资 , 并对 投资组 合进 行优 化 , 尽 量降 低跟踪 误 差 。 在 正 常 市 场 情 况 下 , 本 基 金 的 风 险 控 制 目 标 是 追 求 日 均 跟 踪 偏 离 度 的 绝 对 值 不 超 过 0.35% ,年跟踪误 差不超 过 4% 。如因标的指 数编 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 素导 致跟踪偏离度和 跟踪误 差超过 上述范 围, 基金管 理人应 结合对 股指 期货的 投资等 合理措 施避 免跟踪 偏离度 、 跟踪误 差进 一步 扩大 。 2 、债 券投 资策 略 基于流 动性 管理 的需 要, 本基金 可以 投资 于到 期日 在一年 期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央行 票据 和金融 债, 债券 投资 的目 的是保 证基 金资 产流 动性 并提高 基金 资产 的投 资收 益。 3 、股 指期 货投 资策 略 本基金投 资股 指期货 将根 据风险管 理的 原则, 以套 期保值为 目的 ,主要 选择 流动性好 、






































基金合同 46 交易活 跃的 股指 期货 合约 。 本基 金力 争利 用股 指期 货的杠 杆作 用, 降低 股票 仓位 频 繁调 整的 交易成 本和 跟踪 误差 ,达 到有效 跟踪 标的 指数 的目 的。 本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 、 年 度报 告 等定期 报告 和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 等 文件中 披露 股指 期货 交易 情况, 包括 投资 政策 、 持 仓情况 、 损 益情 况、 风 险指 标等, 并充 分揭 示股指 期货 交易 对基 金总 体风险 的影 响以 及是 否符 合既定 的投 资 政策和 投资 目标 。 四、投 资限 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 金投 资于 股票 的 资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 为 90% -95% , 其中 标的 指数 成份股 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投资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 的 90% ,现金、债券资产及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 金投资 的其 他证 券品 种占 基金资 产比 例 为 5% -10% ; (2)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3)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5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6)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7)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8)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 用级 别)资 产支 持证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该资产 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9)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基金 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10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 含 BBB )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基 金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 如 果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投 资标 准 , 应在 评级 报告发 布之 日 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1 ) 基 金财 产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2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合同 47 的 40% ; (13) 本基 金参 与股 指期 货交易 依据 下列 标准 建构 组合: 1 ) 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 有的买 入股 指期 货合 约价 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2 )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 有的买入 期货 合约价 值与 有价证券 市值 之和 , 不得 超过基 金 资产净值 的 100%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买 入返售 金融 资产 (不 含质 押式回 购) 等; 3 )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 有 的卖出 期货 合约 价值 不得 超过基 金持 有的 股票 总市 值的 20% ; 4 )基金 所持有 的股票 市值 和买入、 卖出 股指期 货合 约价值, 合计 (轧差 计算 )应当 符 合基金 合同 关于 股票 投资 比例的 有关 约定 ; 5 )在任 何交易 日内交 易( 不包括平 仓) 的股指 期货 合约的成 交金 额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6 )每个 交易日 日终在 扣除 股指期货 合约 需缴纳 的交 易保证金 后, 应当保 持不 低于基 金 资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14)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规 定的 其它 投资 限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变 动 、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法律法规 或监 管部门 取消 上述限制 ,如 适用于 本基 金,基金 管理 人 在 履 行适 当程序后 ,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 其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出资 或者买 卖其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发行的 股 票或者 债券 ; (6)买 卖与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有控股 关系 的股东或 者与 其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基金合同 48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制 。 五、业 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 国证 医药 卫生 行业 指数 收益率× 95%+ 银行 活期 存 款利率 (税 后)× 5% 。 如果指 数编 制单 位变 更或 停止标 的指 数的 编制 、 发 布或授 权, 或标 的指 数由 其他指 数替 代、 或由 于指 数编 制方 法的 重大变 更等 事项 导致 本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标 的指 数不 宜继续 作为 跟 踪标的 , 或证 券市场 有其 他代表 性更 强 、 更适 合投 资的指 数推 出时 , 本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依 据 维护投 资者 合法 权益 的原 则, 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变 更本基 金的 标的 指数 、 业 绩比较 基准 和基 金名称 。 若 变更 标的 指数 对基金 投资 范围 和投 资策 略无实 质性 影响 (包 括但 不限于 指数 编制 单位变 更、 指数 更名 等事 项) , 则无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应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后,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并 及时 公告 。 六、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 虽为 股票 型指 数基 金, 但 由于 采取 了基 金份 额分级 的结 构设 计, 不同 的基金 份额 具有不 同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 运作过 程中 ,本 基金 共有 三类基 金份 额, 分别 为国 泰医药 份额 、医 药 A 份 额 、医 药 B 份额。 其中国 泰医药 份额 为普通 的股票 型指数 基金 ,具有 较高风 险、较 高预 期收益 的特征 , 其风险 和预 期收 益均 高于 混合型 基金 、债 券型 基金 和货币 市场 基金 ;医 药 A 份额的 风险 与 预期收 益较 低 ; 医药 B 份 额采用 了杠 杆式 的结 构, 风险和 预期 收益 有所 放大 ,将高 于普 通 的股票 型基 金。






































基金合同 49 第十 六 部分


基金的 融资 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进行 融资 、融券 。






































基金合同 50 第十 七 部分


基 金 的 财产 一、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 基 金拥 有的 各 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行存 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申购款 以 及其他 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二、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户 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相 独立 。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和处 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和基金 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产 承担 其自 身的法 律责 任 , 其债 权人 不得对 本基 金财 产行 使请 求冻结 、 扣押 或其他 权利 。 除 依法 律法 规 和《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处 分外, 基金 财 产 不得 被处 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基金合同 51 第十 八 部分


基 金 资 产估 值 一、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股指 期货 、 其 它投资 等资 产及负 债。 三、估 值方 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交 易所上 市的有 价证 券(包括 股票 、权证 等) ,以其估 值日 在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值; 估 值日无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 以 最近 交易日 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 估值日 收盘 价估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3)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价减去 债券 收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按 最近交 易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债券 收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收 利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4)交 易所上 市不存 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 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债券 和权证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基金合同 52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 后,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 、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 种,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4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5 、股 票指 数期 货合 约估 值 方法: (1) 股票 指数 期货 合约 以 结算价 格进 行估 值 ; (2) 在任 何情况 下, 基金 管理人 如采 用本 项第 (1)小 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行 估 值,均 应被认 为采用 了适 当的估 值方法 。但是 ,如 果基金 管理人 认为按 本项 第 (1)小 项规 定的方 法对 基金 资产 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 公允 价值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体 情况 , 并 与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 最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3)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6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定 或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即 通知对 方 , 共同查 明原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估 值程 序 1 、 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按照每 个工作 日闭 市后 , 国 泰医 药份额 、 医 药 A 份 额和 医 药 B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精 确到 0.001 元 , 小数 点后 第 4 位 四舍 五入 。 国 家另 有规定 的 , 从 其 规定。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或 本基金 合






































基金合同 53 同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基金 管理 人每 个工 作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五、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将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确 保基 金资产 估值 的准确性 、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3 位以 内 ( 含第 3 位) 发生 估值 错误 时, 视 为基金 份额 净 值错误 。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由 于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或注册 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投资 者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估值错 误,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受 损失 的, 过错 的责 任人应 当对 由于 该估值错误 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予赔偿 ,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 值错 误已 发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 (2)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 “ 受损 方 ” ) , 则 估值 错 误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 并 在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 果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任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基金合同 54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列 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需 要修 改基金 注册 登记机构 交易 数据的 ,由 基金注册 登记机 构进 行更 正, 并就 估值错 误的 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进 行确 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 现错误 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 管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 (2)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 品种的估 值出 现重大 转变 ,而基 金 管理 人为保 障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 利益 决定 延迟 估值 时; 4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基 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国 泰医 药 份额、 医药 A 份额 和医药 B 份额 的 基 金份 额净 值并 发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人 对净 值 计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 八、特 殊情 形的 处理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 或由 于证券 交易 所及 登记 结算 公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检 查, 但未 能发 现错 误的, 由此 造成 的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积极






































基金合同 55 采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的 影响 。






































基金合同 56 第十 九 部分


基 金 费 用与 税收 一、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标 的指 数使 用许 可费 ; 4 、基 金上 市费 及年 费; 5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6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7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8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9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10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二、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年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E× 1.0%÷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 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期顺 延。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2% 的年 费率计 提。 托管 费的计 算 方法如 下 : H=E× 0.2%÷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托管 费划 款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取。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 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基金合同 57 3 、标 的指 数使 用许 可费 本基金 作为 指数 基金 , 需根 据与深 圳证 券信 息有 限公 司签署 的指 数使 用许 可协 议的约 定 向深圳 证券 信息 有限 公司 支付指 数使 用费 。 通 常情 况下, 指数 使用 费按 前一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02% 的 年费 率计 提, 且收取 下限 为每 季度 人民 币 5 万 元。 计算 方法 如下 : H= E× 0.02%÷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指数 使 用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指数使 用费 从基 金合 同生 效日开 始每 日计 算, 逐日 累计 , 按 季支 付 。 指数 使 用费的 支付 由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 管 人发送 划付 指令 , 经基 金托 管人复 核后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性 支付 给 深圳证 券信 息有 限公 司。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指 数使用 许可 协议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利益 , 对上 述计 提方 式进行 合 理变更 并公 告。 上述“ 一、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中第 4 -10 项费 用 ” , 根据 有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 按费 用 实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 用,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三、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基 金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基金合同 58 第 二十 部分


基 金 的 收益 与分 配 一、基 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三、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本基金 (包 括国 泰医 药份 额、医 药 A 份额 、医 药 B 份额)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在本基 金国 泰医 药份 额、 医药 A 份 额、 医药 B 份额 的运作 期间 内, 如果 法律 法规或 监 管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 则 基金管 理人 本着 维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原 则,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可 以对 上述 收益 分配 原则进 行修 改, 且此 项修 改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后 ,如 果终 止医 药 A 份额、 医 药 B 份 额的 运作 ,本 基金 将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调整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原则 。具 体 见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发 布的 相关公 告。






































基金合同 59 第 二十 一部分


基金 份额 折算 除分级 份额 终止 运作 的份 额折算 ( 详见 基金合 同第 二十 二 部分 的约 定) 外 , 基金份 额折 算后, 本基 金的 运作 方式 不变, 医 药 A 份 额和医 药 B 份 额的 份额 配比 不变 。 一、定 期份 额折 算 在医药 A 份额 和医药 B 份 额存续 期内 的每 个会 计年 度(除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所 在会计 年 度外) 第一 个工 作日 ,本 基金将 按照 以下 规则 进行 基金的 定期 份额 折算 。 1 、基 金份 额折 算基 准日 每个会 计年 度 (除基 金合 同生效 日所 在会 计年 度外 ) 第 一个 工作 日。 但基 金 合同生 效日 至第 1 个定 期份 额折 算基 准日不 足 6 个月 的, 则该 年度可 不进 行定 期折 算; 定期份 额折 算基 准日前 3 个 月内 发生 过不 定期折 算的 , 则 该年 度可 不进行 定期 折算 。 若 基金 管理人 在前 述情 况下决 定不 进行 定期 折算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至少 提 前 2 个 工作 日在 指定 媒体 上公告 不进 行定 期折算 的提 示性 公告 。 2 、基 金份 额折 算对 象 基金份 额折 算基 准日 登记 在册的 医 药 A 份 额和国 泰 医药份 额。 3 、基 金份 额折 算频 率 每个会 计年 度进 行 1 次( 可不进 行定 期折 算的 除外 )。 4 、基 金份 额折 算方 式 (1 ) 每 个会 计年 度第 一个 工作日 为基 金份 额折 算基 准日 , 本 基金 将在 该日 对 医药 A 份 额进行 应得 收益 的定 期份 额折算 , 国 泰医 药份 额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也 相应 的进 行调整 。 在 基金 份额 折 算前 与折 算后 ,医 药 A 份 额和 医药 B 份 额的 份额配 比保 持 1 :1 的比 例 。 (2) 折算 前的 医药 A 份额 持有人 , 以医 药 A 份 额在 基金份 额折 算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超出 本 金 1.000 元部 分 ,获得 新增 国泰 医药 份额 的份额 分配 。折 算不 改变 医药 A 份 额持 有人的 资产 净值 , 其 持有 的 医药 A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折算 调整 为 1.000 元、 份 额数量 不变 , 相应折 算增 加场 内国 泰医 药份额 。 (3) 折算 前的 国泰 医药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 每 2 份 国泰 医药 份额 ,按 1 份医 药 A 份 额的 份额 分配 , 获得 新增国 泰医 药份 额 。 持 有 场外国 泰医 药份 额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按 前述折 算方 式获 得新 增场 外国泰 医药 份额 的分 配 ; 持 有场内 国泰 医药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将按前 述折 算方 式获 得新 增场内 国泰 医药 份额 的分 配。 折算 不改 变国 泰医 药份 额持有 人的 资 产净值 。









































基金合同 60 (4 ) 折 算不 改变 医药 B 份 额持有 人的 资产 净值 , 其 持有的 医 药 B 份额 的基 金 份额净 值 及份额 数量 不变 。 按照上 述折 算方 法, 可能 会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资 产净值 造成 微小 误差 , 视 为未改 变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资产 净值 。 5 、基 金份 额折 算公 式 (1) 医药 A 份额 持有 人 ? ? ? ? 前 后 A NUM A NUM ? ? ? 1.000 ? 后 A NAV ? ? 2 1.000 - A - 前 前 后 NAV NAV NAV ? 医药 A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 新增场 内国 泰医 药份 额的 份额数 为: ? ? ? ? ? ? 后 前 前 NAV NAV NUM 000 . 1 - A A ? 其中:


? ? 前 A NUM :份额 折算 基准 日折 算前 医药 A 份额 的份 额数; ? ? 后 A NUM :份额 折算 基准 日折 算后 医药 A 份额 的份 额数; ? ? 前 A NAV :份额 折算 基准 日折 算前 医药 A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 ? ? 后 A NAV :份额 折算 基准 日折 算后 医药 A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 前 NAV :份额 折算 基准 日折 算前 国泰医 药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后 NAV :份额 折算 基准 日折 算后 国泰医 药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2) 医药 B 份额 持有 人 每个会 计年 度的 定期 份额 折算不 改变 医 药 B 份额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及 其份 额数 。 (3) 国泰 医药 份额 持有 人 ? ? 2 1.000 - A - 前 前 后 NAV NAV NAV ? 折算后 国泰 医药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新 增国 泰医 药份 额的份 额数 为:






































基金合同 61 ? ? 后 前 后 前 NAV NUM NAV NAV ? ? 其中: 前 NAV :份额 折算 基准 日折 算前 国泰医 药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后 NAV :份额 折算 基准 日折 算后 国泰医 药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前 NUM :份额 折算 基准 日折 算前 国泰医 药份 额的 份额 数; 具体内 容详 见招 募说 明书 。 在实施 基金 份额 折算 时, 折算基 准日 折算 前国 泰医 药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医药 A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净 值等 具体 见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发 布的 相关公 告。 6 、基 金份 额折 算期 间的 基 金业务 办理 为保证 基金 份额 折算 期间 本基金 的平 稳运 作,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相 关业 务规 定暂 停医 药 A 份额 和医药 B 份 额的 上市交 易和 国 泰医药 份额 的申 购或 赎回 等相关 业务 ,具 体见 基金 管理人 届时 发布 的相 关公 告。 7 、基 金份 额折 算结 果的 公 告 基金份额 折算 结束后 ,基 金管理人 应按 照《信 息披 露办法》 在指 定媒体 公告 折算结果 ,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二、不 定期 折算 除以上 基金 份额 定期 折算 外,本 基金 还将 在 国 泰医 药份额 的份 额净 值大 于或 等于 1.500 时以及 医 药 B 份额 的份 额 净值小 于或 等 于 0.250 时 进行不 定期 折算 。 1 、国 泰医 药份 额 的 份额 净 值大于 或等于 1.500 元时 (1) 基金 份额 折算 基准 日 如果某 个工 作日 国泰 医药 份额的 份额 净值 大于 或等 于 1.500 元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市 场 情况确 定折 算基 准日 。不 定期折 算基 准日 的具 体日 期,详 见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发布的 公告 。 (2) 基金 份额 不定 期折 算 对象 基金份 额折 算基 准日 登记 在册的 医 药 A 份 额、医 药 B 份 额、 国泰 医药 份额 。 (3) 基金 份额 不定 期折 算 频率 不定期 。 (4) 基金 份额 不定 期折 算 方式 ① 折算 前的 国泰 医药 份额 持有人 , 获 得新 增国 泰医 药份额 的份 额分 配。 折算 不改变 国泰






































基金合同 62 医药份 额持 有人 的资 产净 值,其 持有 的国 泰医 药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净 值折 算调 整为 1.000 元, 份额数 量相 应折 算增 加; ② 折算 前的 医药 A 份 额持 有人, 以医 药 A 份额 在基 金份额 折算 基准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超出本 金 1.000 元部 分 , 获 得新增 国泰 医药 份额 的份 额分配 。 折算 不改 变医 药 A 份 额持 有人 的资产 净值 , 其持 有的 医 药 A 份 额净 值折 算调整 为 1.000 元、 份额 数量 不变 , 相应折 算增 加 场内国 泰医 药份 额; ③ 折算 前的 医 药 B 份 额持 有人, 以医 药 B 份额 在基 金份额 折算 基准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超出本 金 1.000 元部 分, 获 得新增 国泰 医药 份额 的份 额分配 。 折 算不 改变 医药 B 份 额持 有人 的资产 净值 , 其 持有 的医 药 B 份额 净值 折算 调整 为 1.000 元、 份 额数 量不 变, 相应折 算增 加 场内国 泰医 药份 额。 按照上 述折 算方 法, 可能 会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资 产净值 造成 微小 误差 , 视 为未改 变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资产 净值 。 (5) 基金 份额 折算 公式 ①医药 A 份 额持 有人 ? ? 1.000 ? 后 A NAV ? ? ? ? 前 后 A NUM A NUM ? 折算后 医 药 A 份 额持有 人 持有的 新增 国泰 医药 份额 的份额 数为 : ? ? ? ? ? ? 前 前 A NUM A NAV ? 1.000 - 其中:


? ? 前 A NUM :份额 折算 基准 日折 算前 医药 A 份额 的份 额数 ? ? 后 A NUM :份额 折算 基准 日折 算后 医药 A 份额 的份 额数 ? ? 前 A NAV :份额 折算 基准 日折 算前 医药 A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 ? ? 后 A NAV :份额 折算 基准 日折 算后 医药 A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 ②医药 B 份额 持有 人 ? ? 1.000 ? 后 B NAV ? ? ? ? 前 后 B NUM B NUM ? 折算后 医 药 B 份额 持有 人 持有的 新增 国泰 医药 份额 的份额 数为 :






































基金合同 63 ? ? ? ? ? ? 前 前 B NUM B NAV ? 1.000 - 其中:


? ? 前 B NUM :份额 折算 基准 日折 算前 医药 B 份 额的 份额 数 ? ? 后 B NUM :份额 折算 基准 日折 算后 医药 B 份 额的 份额 数 ? ? 前 B NAV :份额 折算 基准 日折 算前 医药 B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 值 ? ? 后 B NAV :份额 折算 基准 日折 算后 医药 B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 值 ③ 国泰 医药 份额 持有 人 000 . 1 ? 后 NAV 折算后 国泰 医药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新 增国 泰医 药份 额的份 额数 为: ? ? 前 前 NUM NAV ? 1.000 - 其中: 后 NAV :份额 折算 基准 日折 算后 国泰医 药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前 NAV :份额 折算 基准 日折 算前 国泰医 药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前 NUM :份额 折算 基准 日折 算前 国泰医 药份 额的 份额 数 具体内 容详 见招 募说 明书 。 在实施 基金 份额 折算 时, 折算基 准日 折算 前国 泰医 药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医药 A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医药 B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等具 体见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发布 的相关 公 告 。 (6) 基金 份额 折算 期间 的 基金业 务办 理 为保证 基金 份额 折算 期间 本基金 的平 稳运 作,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相 关业 务规 定暂 停医 药 A 份额 和医药 B 份 额的 上市交 易和 国 泰医药 份额 的申 购或 赎回 等相关 业务 ,具 体见 基金 管理人 届时 发布 的相 关公 告。 (7) 基金 份额 折算 结果 的 公告 基金份额 折算 结束后 ,基 金管理人 应按 照《信 息披 露办法》 在指 定媒体 公告 折算结果 ,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医 药 B 份 额的 份额 净值 小于 或 等于 0.250 元 时 (1) 基金 份额 折算 基准 日






































基金合同 64 如果某 个工 作日 医 药 B 份 额的份 额净 值小 于或 等 于 0.250 元,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 据市场 情 况确定 折算 基准 日。 不定 期折算 基准 日的 具体 日期 ,详见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发 布的公 告。 (2) 基金 份额 不定 期折 算 对象 基金份 额折 算基 准日 登记 在册的 医 药 A 份 额、医 药 B 份 额、 国泰 医药 份额 。 (3) 基金 份额 不定 期折 算 频率 不定期 。 (4) 基金 份额 不定 期折 算 方式 ① 折算 不改 变国 泰医 药份 额持有 人的 资产 净值 , 其持 有的国 泰医 药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折算调 整 为 1.000 元 、份 额数量 相应 折算 调整 ; ② 折算不改变 医药 A 份 额持有人的资 产净值,其 持有的医药 A 份 额净值 折算调整为 1.000 元、 份额 数量 折算 调整, 相应 折算 增加 国泰 医药份 额; ③ 折算 不改 变医 药 B 份额 持有人 的资 产净 值, 其持 有的国 泰医 药 B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折算 调整 为 1.000 元、 份额数 量相 应折 算调 整; ④医药 A 份 额与 医药 B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配 比保 持 1 :1 的 比例 不变 。 按照上 述折 算方 法, 可能 会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资 产净值 造成 微小 误差 , 视 为未改 变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资产 净值 。 (5) 基金 份额 折算 公式 ①医药 B 份额 持有 人 ? ? 1.000 ? 后 B NAV ? ? ? ? ? ? 1.000 前 前 后 B NAV B NUM B NUM ? ? 其中:


? ? 前 B NUM :份额 折算 基准 日折 算前 医药 B 份 额的 份额 数 ? ? 后 B NUM :份额 折算 基准 日折 算后 医药 B 份 额的 份额 数 ? ? 前 B NAV :份额 折算 基准 日折 算前 医药 B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 值 ? ? 后 B NAV :份额 折算 基准 日折 算后 医药 B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 值 ②医药 A 份 额持 有人 ? ? 1.000 ? 后 A NAV






































基金合同 65 ? ? ? ? 后 后 B NUM A NUM ? 折算后 医 药 A 份 额持有 人 持有的 新增 国泰 医药 份额 的份额 数为 : ? ? ? ? ? ? 1.000 1.000 ? ? ? 后 前 前 A NUM A NAV A NUM 其中:


? ? 后 A NUM :份额 折算 基准 日折 算后 医药 A 份额 的份 额数 ? ? 后 B NUM :份额 折算 基准 日折 算后 医药 B 份 额的 份额 数 ? ? 前 A NAV :份额 折算 基准 日折 算前 医药 A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 ? ? 后 A NAV :份额 折算 基准 日折 算后 医药 A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 ③ 国泰 医药 份额 持有 人 000 . 1 ? 后 NAV 折算后 国泰 医药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国 泰医 药份 额的 份额数 为: 000 . 1 前 前 NUM NAV ? 其中: 后 NAV :份额 折算 基准 日折 算后 国泰医 药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前 NAV :份额 折算 基准 日折 算前 国泰医 药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前 NUM :份额 折算 基准 日折 算前 国泰医 药份 额的 份额 数 具体内 容详 见招 募说 明书 。 在实施 基金 份额 折算 时, 折算基 准日 折算 前国 泰医 药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医药 A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医药 B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等具 体见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发布 的相关 公 告 。 (6) 基金 份额 折算 期间 的 基金业 务办 理 为保证 基金 份额 折算 期间 本基金 的平 稳运 作,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相 关业 务规 定暂 停医 药 A 份额 和医药 B 份 额的 上市交 易和 国 泰医药 份额 的申 购或 赎回 等相关 业务 ,具 体见 基金 管理人 届时 发布 的相 关公 告。 (7) 基金 份额 折算 结果 的 公告 基金份额 折算 结束后 ,基 金管理人 应按 照《信 息披 露办法》 在指 定媒体 公告 折算结果 ,






































基金合同 66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三 、特 殊情 况的 处理 若在某一个会计年度 的定 期份额折算基准日发 生基 金合同约定的本基金 不定 期份额折 算的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 本着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原则 , 根 据具 体情 况选择 按照 定期 份额折 算的 规则 或者 不定 期份额 折算 的规 则进 行份 额折算 。






































基金合同 67 第 二十 二部分


医药 A 份 额 和 医药 B 份 额 的 终止 运作 一、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过 ,医药 A 份 额 和医药 B 份额 可申 请终 止 运作。 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须经本 基金 所有 份额 以特 别决议 的形 式表 决通 过 , 即 须经参 加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国 泰医 药份额 、医 药 A 份 额和 医 药 B 份额 各自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或其 代 理人所 持表 决权 的 三 分之 二 以 上( 含 三 分之 二 ) 通 过方为 有效 。 二、医药 A 份额 和医 药 B 份额终 止运 作后 的份 额折 算 医药 A 份 额和 医药 B 份额 终止运 作后 ,除 非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另 有规 定的, 医 药 A 份 额和 医药 B 份 额将 全部折 算成 场内 国泰 医药 份额。 1 、份 额折 算基 准日 份额折 算基 准日 为分 级份 额终止 运作 日, 即医药 A 份额和 医药 B 份额 终止 运 作日( 如 该日为 非工 作日 ,则 顺延 至下一 个工 作日 )。 2 、份 额折 算方 式 分级份 额终 止运 作日 ,医 药 A 份额 和医药 B 份 额按 届时各 自份 额净 值与 国泰 医药份 额 净值之 比折 算为 国泰 医药 份额。 3 、份 额折 算计 算公 式: 医药 A 份额 折算 的国泰 医 药份额 份额 数= ? ? ? ? NAV A NAV A NUM ? 医药 B 份 额折 算的 国泰 医 药份额 份额 数= ? ? ? ? NAV B NAV B NUM ? 其中: ? ? A NUM 、 ? ? B NUM 分别 指折 算前 医药 A 份 额和医 药 B 份 额的 份额 数 ,即分 级份 额 终止运 作日 闭市 后医 药 A 份额和 医 药 B 份额 的份 额 数 ; ? ? A NAV 、 ? ? B NAV 、NAV : 分别 指折 算前 医药 A 份额、医药 B 份额 和国 泰医药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即分 级份额 终止 运作 日闭 市后 医药 A 份 额、 医药 B 份额 和国泰 医药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 4 、份 额折 算后 的基 金运 作 医药 A 份 额和 医药 B 份额 全部折 算为 场内 国泰 医药 份额后 ,本 基金 转型 为国 泰国证 医 药卫生 行业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接受 场外 与场内 申购 和赎 回。 5 、份 额折 算的 公告






































基金合同 68 基金管 理人 应不 迟于 医 药 A 份 额和 医 药 B 份额 终止 运作日 前 2 日, 就分 级份 额终止 运 作及份 额折 算事 宜, 在指 定媒体 公告 。医药 A 份 额 和医药 B 份额 进行 份额 折 算结束 后,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 2 个 工作 日 内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金合同 69 第 二十 三部分


基 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一、基 金会 计政 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 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 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基 金的 年度 审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 券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 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媒 体 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基金合同 70 第 二十 四部分


基 金 的信 息披 露 一、 本 基金 的信 息披露 应 符合 《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二、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 体和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的互 联 网网站 (以 下简 称 “ 网站” ) 等媒介 披露 , 并保证 基金 投资 者能 够按 照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 时间 和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的 信息 资 料。 三、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诺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不 得有 下列 行为 :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本基 金公 开披露 的信 息应采 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用 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披 露 义 务人应 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致 。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 合同 》、 基金 托管 协议 1 、《基 金合同 》是界 定《 基金合同 》当 事人的 各项 权利、义 务关 系,明 确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序 ,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 性等涉 及基 金投 资 者 重大 利益的 事项 的 法律文 件。 2 、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 大限度地 披露 影响基 金投 资者决策 的全 部事项 ,说 明基金 认






































基金合同 71 购、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 金投资 、 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险揭 示、 信息 披露 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服 务等内 容。 《基 金合 同》 生效后 ,基 金管 理人 在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管理人 在公 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的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报送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并就有 关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 、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 金托管人 和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财产 保管 及基金 运作 监督等 活 动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文 件。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 同》 摘 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将 《 基金合 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体 上。 (三)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体 上登 载 《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四) 上市 交易 公告 书 基金份额 获准 在证券 交易 所上市交 易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在 基金 份额上 市交 易 3 个工 作日前 ,将 上市 交易 公告 书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在 开始办 理国泰 医药 份 额申 购或者 赎回 前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至少 每周公 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国 泰医 药份 额、 医药 A 份额 和医药 B 份 额各 自 的 基金 份额 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国 泰医药 份额 、 医药 A 份额和 医药 B 份额 各自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累计 净值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公告 半年 度和年度 最后 一个市 场交 易日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国泰 医药份额 、 医药 A 份额 和 医药 B 份额 各自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前款 规定 的市场 交易 日 的次日 ,将 基金 资产 净值 、国泰 医药 份额 、 医药 A 份额和 医药 B 份额 各自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和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定 媒体 上。






































基金合同 72 ( 六) 国泰 医药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基 金合 同》 、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披 露文件 上载 明国泰 医药 份 额申购 、 赎回价 格的 计算 方式 及有 关申购 、 赎 回费 率, 并 保证 投资者 能够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网点 查阅 或 者复制 前述 信息 资料 。 ( 七)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 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体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合同 》 生效不 足 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 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 八) 基金 份额 定期 折算 和不定 期折 算的 公告 在定期 折算 基准 日 前 10 个工作 日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后不 满 10 个工 作日 的情 形除外 ) , 遵循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业 务规则 , 基金 管理 人将 就 暂停国 泰医 药份 额申 购赎 回、 暂停 医药 A 份额和 医 药 B 份 额上 市交 易等相 关业 务, 暂停 基金 份额配 对转 换申 请及 基金 份额定 期折 算 等有关 事项 ,进 行提 示性 公告。 (九) 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 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以 公告 , 并 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证 监会 派 出机构 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 、终 止《 基金 合同 》;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基金合同 73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百分之 三 十;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金 管理 人及其 董事 、总经理 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员、基 金经 理受到 严重 行政处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0 、更 换基 金注册 登 记机 构; 21 、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 、国 泰医 药份 额申 购、 赎回费 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更 ; 23 、国 泰医 药份 额发 生巨 额赎回 并延 期支 付; 24 、国 泰医 药份 额连 续发 生巨额 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请 ; 25 、国 泰医 药份 额暂 停接 受申购 、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申 购、 赎回 ; 26 、本 基金 接受 或暂 停接 受场内 份额 配对 转换 ; 27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场内 份额配 对转 换后 恢复 办理 场内份 额配 对转 换; 28 、本 基金 实施 基金 份额 折算; 29 、医 药 A 份额 和医 药 B 份额终 止运 作; 30 、医 药 A 份额 和医 药 B 份额终 止运 作后 医 药 A 份 额和医 药 B 份 额的 份额 折 算;






































基金合同 74 31 、医 药 A 份额 和医 药 B 份额上 市交 易; 32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 十) 澄清 公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体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十一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当 依法报 国务 院证券监 督管 理机构 核准 或者备案 , 并予以 公告 。 (十二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 信息 。 六、信 息披 露事 务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基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审查, 并向 基金 管理 人出具 书面 文 件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体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体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体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 体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体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明 书公 布后, 应当 分别置备 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销 售机 构的住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基金合同 75 第 二十 五部分


基 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本 基金 合 同约 定应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 过的事 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于 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 过的事 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2、关于 《基 金合同 》变 更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经中 国证 监会核 准后 方可执行 , 自决议 生效 之日 起在 指定 媒体 公 告。 二、《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合同 》应 当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如果本 基金 合同 终止 ,医 药 A 份额 和医药 B 份 额将 全部折 算为 场内 国泰 医药 份额, 份 额折算 基准 日为 本基 金合 同终止 日 ( 如该 日为 非工 作日, 则顺 延至 下一 个工 作日) , 份 额折 算方式 和份 额折 算计 算方 式,适 用本 基金 合同 第二 十 二部分 的 约定 。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依 照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销 售办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行使请 求给 付报 酬、 从基 金资产 中获 得补 偿的权 利。 三、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基金合同 76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的分 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基金合同 77 第 二十 六部分


违 约 责任 一、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在 履行 各自 职责 的过 程中, 违反 《基 金法》 等 法律法 规的 规定或 者 《 基金 合同 》 约 定, 给 基金 财产 或者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造成 损害 的, 应当分 别对 各自 的行为 依法 承担 赔偿 责任 ; 因共 同行 为给 基金 财产 或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造成 损害的 , 应 当承 担连带 赔偿 责任 ,对 损失 的赔偿 ,仅 限于 直接 损失 。 二、 在发 生一 方或 多方 违约 的情况 下 , 在 最大 限度 地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前提下 , 《基金 合同 》 能 够继 续履 行的应 当继 续履 行。 非违 约方当 事人 在职 责范 围内 有义务 及时 采取 必要的 措施 , 防止损 失的 扩大 。 没 有采 取适当 措施 致使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的, 不得 就 扩大 的 损 失要求 赔偿 。非 违约 方因 防止损 失扩 大而 支出 的合 理费用 由违 约方 承担 。


三、 由于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不 可控 制的 因素 导致业 务出 现差 错,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查 , 但 是未 能发 现错 误的, 由此 造成 基金财 产或 投资 者损 失,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免除赔 偿责 任。 但是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应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基金合同 78 第 二十 七部分


争 议 的处 理和 适用 的法 律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可通 过 友好协 商解 决, 但若 自一 方书面 提出 协商 解决 争议 之日起 60 日 内争 议未 能以 协商方 式解 决 的, 则 任何 一方 有权 将争 议提交 位于 北京 的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按照其 时有 效的 仲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裁决是 终局 的, 对仲 裁各 方当事 人均 具有 约束 力。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基金合同 79 第 二十 八部分


基 金 合同 的效 力 《基金 合同 》是 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1 、《基 金合同 》经基 金管 理人、基 金托 管人双 方盖 章以及双 方法 定代表 人或 授权代 表 签字并 在 募 集结 束后 经基 金管理 人向 中国 证监 会办 理基金 备案 手续 , 并经 中国 证监会 书面 确 认后生 效。 2 、《基 金合同 》的有 效期 自其生效 之日 起至基 金财 产清算结 果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并公 告之日 止。 3 、《基 金合同 》自生 效之 日起对包 括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在 内 的《基 金合 同》 各方 当事 人具有 同等 的法 律约 束力 。 4 、《基 金合同 》正本 一式 六份,除 上报 有关监 管机 构一式二 份外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各持 有二 份, 每份 具有同 等的 法律 效力 。 5 、《基 金合同 》可印 制成 册,供投 资者 在基金 管理 人、基金 托管 人、销 售机 构的办 公 场所和 营业 场所 查阅 。






































基金合同 80 第 二十 九部 分


其 他 事项 《基金 合同 》如 有未 尽事 宜,由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各方 按有 关法 律法 规协 商解决 。






































基金合同 81 第 三十 部分


基 金 合 同内 容摘 要 一、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义务 1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独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 照《基 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 理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6) 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 任基金 注册 登记机构 办理 基金注 册登 记业务 并 获得《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 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融 券;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5)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6) 在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 订和 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和非交 易过 户的 业务 规则 ;






































基金合同 82 (17)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 以 诚实 信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除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外, 不得 利用基 金财 产为自 己 及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产 净值 , 确定 国泰 医药 份额申 购、 赎回的 价格 ;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 严 格按 照 《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 告义务 ; (12)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 除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向 他人泄 露; (13) 按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国 泰医 药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 回款 项; (15) 依据 《 基金法 》 、 《 基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配 合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按 规定 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 动的会 计账 册、报表 、记 录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基金合同 83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与 基金 财 产的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4) 基金 管理 人在 募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基 金合 同》 不 能 生效, 基金 管理人承 担全 部募集 费用 ,将已募 集资 金并加 计银 行同期存 款利 息在基 金募 集期结束 后 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3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 规定 安 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 费以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 管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 作,如 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 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报 中国 证 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基金合同 84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4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门,具 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同 的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独 立核算 ,分 账管理 ,保证 不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除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外, 不得 利用基 金财 产为自 己 及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按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根据 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 时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7)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除《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另有 规定外 , 在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国泰医 药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未 执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项 ; (15) 依据 《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 合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合同 85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 金管 理人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 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 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 于 :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 法转 让其 持有 的医 药 A 份 额和 医药 B 份 额, 依法申 请赎 回其 持有 的国 泰医药 份 额;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销售机 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 的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 于 :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基金合同 86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序 和规则 1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组成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授权 代表有 权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并 表决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审 议事 项应 分别 由国泰 医药 份 额、 医 药 A 份 额与 医药 B 份额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独立 进行表 决。 国泰 医药 份额 、 医药 A 份额 与医 药 B 份 额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持 有的 每一 份基 金份 额在其 份额 类别 内拥 有同 等的投 票权 , 且相同 类别 基金 份额 的同 等投票 权不 因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方式 (场内 认/ 申购 、 场外认/ 申购 、分 拆、 合并 或上市 交易 )而 有所 差异 。 2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终止 医 药 A 份额 与 医药 B 份 额的 运作 ; (11)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2)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① 以基金 管 理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 份额计 算, 下同 ; ② 指单 独或合 计持 有国 泰医 药份 额、医 药 A 份 额与医 药 B 份额 各自 的基 金总份 额 10% 以 上基 金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下 同)就 同一 事 项书面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3)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4)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或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基金合同 87 的事项 。 3 、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和 其他 应由 基金 承担的 费用 ;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内 调整 国泰医药 份额 的申购 费率 或收费 方 式、调 低赎 回费 率;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6)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 不需召 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以外 的其他 情 形。 4 、召 集方 式 (1)除 法律法 规规定 或《 基金合同 》另 有约 定 外,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由基 金管理 人 召集。 (2)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 召集或 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3)基 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 要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由基 金托管 人自 行召 集。 (4 )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10% 以上 (含 10% ) 基 金份 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书 面 要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管理 人决 定 不召集 ,单 独或 合计 持 有 10% 以 上( 含 10% )基 金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有 必要 召 开的, 应当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 定是否 召集 ,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5 ) 单 独 或 合计 持有 10% 以上 (含 10% ) 基 金份 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要 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持 有 10% 以上 ( 含 10% ) 基 金份 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有 权自 行召集 , 并 至少 提前 30 日 报中国 证监 会






































基金合同 88 备案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依 法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配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 地 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 5 、通 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前 30 日, 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不得 就未 经公 告的事 项进 行表 决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以 下 内 容 :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主要 事 项、议 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 要求(包 括但 不限于 代理 人身份, 代理 权限和 代理 有效期 限 等)、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采取通 讯开 会方 式并 进行 表决的 情况 下 , 由 会议 召集 人决定 在会 议通 知 中 说明 本次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 具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 证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 系人、 投票 表决 意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 取方式 。 如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 还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 行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托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到指 定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6 、开 会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 通讯 开会 方式或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允 许 的其他 方式 召开 ,会 议的 召开方 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 (1 ) 现 场开 会 。 由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本人 出席 或以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 场 开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 )亲自 出席会 议者持 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 、受托 出席 会议者出 具的 委托人 持有 基金份 额






































基金合同 89 的凭证 及委托 人的代 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符合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知 的规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 )经核 对,汇 总到会 者出 示的在权 益登 记日持 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 显示, 有效 的基金 份 额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以 上。( ① 含 50% ,下 同; ②指全 部有 效 凭证所 对应 的国 泰医 药份 额、医 药 A 份 额和 医药 B 份额分 别占 权益 登记 日国 泰医药 份额 、 医药 A 份额 和医 药 B 份额 各自基 金总 份 额 50% 以上 ,下同 )。 (2)通 讯开会 。通讯 开会 系指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将其 对表决事 项的 投票以 通讯 的方式 进 行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人 按《基 金合 同》约定 公布 会议通 知后 ,在两个 工作 日内连 续公 布相关 提 示性公 告; 2 )召集 人按基 金合同 约定 通知基金 托管 人(如 果基 金托管人 为召 集人, 则为 基金管 理 人) 到指 定地 点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会议召 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 金托 管 人为召 集人 ,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 下按照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方 式收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表 决意 见; 基金 托管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 知不参 加收 取表 决意 见的 ,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3 )本人 直接出 具意见 或授 权他人代 表出 具意见 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的 国泰医 药 份额、 医 药 A 份额 、 医 药 B 份 额分 别占 权益 登记 日 国泰医 药份 额、 医 药 A 份 额、 医 药 B 份 额 50% 以上 (含 50%); 4 ) 上述 第 3) 项中 直接 出具 意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受托代 表他 人出 具意 见的 代理人 , 同时提 交的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证 、 受托 出具 意见 的代 理人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 及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 和 会议 通知 的规定 , 并 与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记录 相符 ; 5 )会 议通 知公 布前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3)在 法律法 规或监 管机 构允许的 情况 下,经 会议 通知载明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也可 以 采用网 络 、 电 话或其 他方 式进行 表决 , 或者采 用网 络、 电话 或其 他方式 授权 他人代 为出 席 会 议并表 决。 7 、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 决 定终






































基金合同 90 止 《基 金合 同》 、 更 换基 金管理 人、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法 律法规 及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事 程序 1 )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 9 条规 定程 序确 定和 公 布监票 人,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的 代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理 人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人 授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国泰 医药 份额、 医药 A 份额 、医药 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代理 人所 持 各自类 别内 的表 决权 的 50% 以上 (含 50% ) 选举 产 生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次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拒不出 席或 主持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不 影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作出的 决议 的效 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 身 份证 明文件 号码 、 持有 或代表 有表 决权 的 基金份 额、 委 托人 姓名 ( 或单位 名称) 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 效 表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 形成 决议 。 8 、表 决 国泰医 药份 额、 医药 A 份 额和医 药 B 份 额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每一 份基 金份额 在 其份额 类别 内拥 有同 等的 投票权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 决议, 一般 决议 须经参 加大 会的 国泰 医药 份额、 医药 A 份额 和医 药 B 份 额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持 国泰 医药 份额 、医 药 A 份额 和医药 B 份 额各 自类别 内的 表 决权 的 50% 以上 (含 50% ) 通过 方为 有效 ; 除 下列 第 (2 ) 项 所规 定的 须以 特 别决议 通过 事 项以外 的其 他事 项均 以一 般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2) 特别 决议, 特别 决议 应当经 参加 大会 国泰 医药 份额、 医药 A 份额 和医 药 B 份 额的






































基金合同 9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持 国泰 医药 份额 、医 药 A 份额 和医药 B 份 额各 自类别 内的 表 决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 (含 三分之 二) 通过 方可 做出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更 换基金 管理 人或 者基金 托管 人、 终止 医药 A 份额 和医药 B 份 额的 运 作、终 止《 基金 合同 》以 特别决 议通 过 方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面 符合 会议 通知规 定的 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9 、计 票 (1) 现场 开会 1 )如大 会由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管 人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出 席 会 议 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代 表 与 大会 召集人 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担 任监 票人 ; 如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 或大会 虽然 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但是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未出 席大 会的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人 应 当 在 会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中 选 举三 名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不出席 大会 的, 不影 响计 票的效 力。 2 )监票 人应当 在基金 份额 持有人表 决后 立即进 行清 点并由大 会主 持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 )如果 会议主 持人或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 代理人 对于 提交的表 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 宣 布表 决 结果 后立 即对 所投 票数要 求进 行重 新清 点。 监票人 应当 进行 重新 清点 , 重新 清点 以一 次为限 。重 新清 点后 ,大 会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点 结果 。 4 )计票 过程应 由公证 机关 予以公证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管 人拒 不出席 大会 的,不 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基金合同 92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10 、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过 之日 起 5 日 内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者 备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 或者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如果 采用通 讯 方式进 行表 决, 在公 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须 将公 证书 全文 、 公 证机构 、 公 证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决 议 。 三、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执行方 式 1 、基 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 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2 、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3 、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本基金 (包 括国 泰医 药份 额、医 药 A 份额 、医 药 B 份额)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在本基 金国 泰医 药份 额、 医药 A 份 额、 医药 B 份额 的运作 期间 内, 如果 法律 法规或 监 管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 则 基金管 理人 本着 维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原 则,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 以对 上述 收益 分配 原则进 行修 改, 且此 项修 改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后 ,如 果终 止医 药 A 份额、 医 药 B 份 额的 运作 ,本 基金 将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调整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原则 。具 体 见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发 布的 相关公 告。 四、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运 用有关 费用 的提 取、 支付 方式与 比例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标 的指 数使 用许 可费 ; 4 、基 金上 市费 及年 费;






































基金合同 93 5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6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7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8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9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10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年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E× 1.0%÷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期顺 延。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2% 的年 费率计 提。 托管 费的计 算 方法如 下 : H=E× 0.2%÷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托管 费划 款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取。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 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3 、标 的指 数使 用许 可费 本基金 作为 指 数 基金 , 需根 据与深 圳证 券信 息有 限公 司签署 的指 数使 用许 可协 议的约 定 向深圳 证券 信息 有限 公司 支付指 数使 用费 。 通 常情 况下, 指数 使用 费按 前一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02% 的 年费 率计 提, 且收取 下限 为每 季度 人民 币 5 万 元。 计算 方法 如下 : H= E× 0.02%÷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指数 使 用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合同 94 指数使 用费 从基 金合 同生 效日开 始每 日计 算, 逐日 累计 , 按 季支 付。 指数 使 用费的 支付 由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 人发送 划付 指令 , 经基 金托 管人复 核后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性 支付 给 深圳证 券信 息有 限公 司。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指 数使用 许可 协议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利益 , 对上 述计 提方 式进行 合 理变更 并公 告。 上述“ (一 ) 、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中 第 4 -10 项费 用 ” , 根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按 费用实 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用 ,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 四)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五、基 金财 产的 投资 方向 和投资 限制 (一) 投资 目标 紧密跟 踪标 的指 数, 追求 跟踪偏 离度 和跟 踪误 差最 小化。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包 括标的 指数 成份 股及 其备 选成份 股 、 新股 ( 一级市 场初 次发 行 或增发 ) 、 债 券、 债 券回 购、 权证 、 股 指期货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它 金融 工具 (但 须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规定 ) 。 本 基金 投资 于 股票的 资产 占基 金资产 的比 例 为 90% -95% , 其中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及 其备选 成份 股的 投资 比例 不低于 股票 资 产的 90% ,现金、债券资产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比例 为 5% -10% , 其 中现 金或 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权证 投 资不高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3%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三) 投资 限制






































基金合同 95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 金投 资于 股票 的 资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 为 90% -95% , 其中 标的 指数 成份股 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投资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 的 90% ,现金、债券资产及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 金投资 的其 他证 券品 种占 基金资 产比 例 为 5% -10% ; (2)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3)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5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6)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7)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8)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 用级 别)资 产支 持证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该资产 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9)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基金 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10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 含 BBB )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基 金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 如 果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投 资标 准 , 应在 评级 报告发 布之 日 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1 ) 基 金财 产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2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 (13) 本基 金参 与股 指期 货交易 依据 下列 标准 建构 组合: 1 ) 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 有的买 入股 指期 货合 约价 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2 )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 有的买入 期货 合约价 值与 有价证券 市值 之和 , 不得 超过基 金 资产净值 的 100%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买 入返售 金融 资产 (不 含质 押式回 购) 等; 3 )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 有 的卖出 期货 合约 价值 不得 超过基 金持 有的 股票 总市 值的 20% ;






































基金合同 96 4 )基金 所持有 的股票 市值 和买入、 卖出 股指期 货合 约价值, 合计 (轧差 计算 )应当 符 合基金 合同 关于 股票 投资 比例的 有关 约定 ; 5 )在任 何交易 日内交 易( 不包括平 仓) 的股指 期货 合约的成 交金 额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6 )每个 交易日 日终在 扣除 股指期货 合约 需缴纳 的交 易保证金 后, 应当保 持不 低于基 金 资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14)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规 定的 其它 投资 限制。 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变 动 、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法律法规 或监 管部门 取消 上述限制 ,如 适用于 本基 金,基金 管理 人在履 行适 当程序后 ,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 其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出资 或者买 卖其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发行的 股 票或者 债券 ; (6)买 卖与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有控股 关系 的股东或 者与 其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六)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方法 和公 告方 式 1 、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行存 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申购款 以 及其他 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基金合同 97 2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3 、基 金资 产净 值公 告、 基 金份额 净值 公告 、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公告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在 开始办 理国 泰医 药份 额申 购或者 赎回 前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至少 每周公 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国 泰医 药份 额、 医药 A 份额 和医药 B 份 额各 自 的基金 份额 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国 泰医药 份额 、医药 A 份 额 和医药 B 份额 各自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累计 净值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公告 半年 度和年度 最后 一个市 场交 易日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国泰 医药份额 、 医药 A 份 额和 医药 B 份额 各自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前款 规定 的市场 交易 日 的次日 ,将 基金 资产 净值 、国泰 医药 份额 、医药 A 份额和 医药 B 份额 各自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和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定 媒体 上。 七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1)变 更基金 合同涉 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 本基金 合同 约定应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 通过的 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 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的 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2) 关 于 《基 金合 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方 可执行 , 自决议 生效 之日 起在 指定 媒体公 告。 2 、《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合同 》应 当终 止: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职 责终 止, 在 6 个 月 内没有 新基 金管 理人 、新 基金托 管 人承接 的;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其他情 形; (4)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如果本 基金 合同 终止 ,医 药 A 份额 和医药 B 份 额将 全部折 算为 场内 国泰 医药 份额, 份 额折算 基准 日为 本基 金合 同终止 日 ( 如该 日为 非工 作日, 则顺 延至 下一 个工 作日) , 份 额折 算方式 和份 额折 算计 算方 式,适 用本 基金 合同 第二 十二部 分的 约定 。






































基金合同 98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依 照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销 售办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行使请 求给 付报 酬、 从基 金资产 中获 得补 偿的权 利 。 3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 自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由之 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成立清 算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组 成: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成 员由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职 责: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负 责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 变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4)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 出现时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 )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 )制 作清 算报 告; 5 )聘请 会计师 事务所 对清 算报告进 行外 部审计 ,聘 请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 6 )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7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 为 6 个 月。 (6)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7)基 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 产的分 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8)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基金合同 99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9)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八 、争 议的 处理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可通 过 友好协 商解 决, 但若 自一 方书面 提出 协商 解决 争议 之日起 60 日 内争 议未 能以 协商方 式解 决 的, 则 任何 一方 有权 将争 议提交 位于 北京 的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按照其 时有 效的 仲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裁决是 终局 的, 对仲 裁各 方当事 人均 具有 约束 力。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九 、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 资者取 得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 可 印制 成册 ,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