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裕祥B(150043)

博时裕祥: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博时 裕祥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3 年第2 号 
 
 
 
 
 
 
 
博时 裕祥 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 第 2 号 
 
 
 
 
 
 
 
基 金 管理 人: 博时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 托管 人: 招商 银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博时 裕祥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3 年第2 号 【 重 要提 示】 本基金于 2011 年 5 月 13 日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 会 证监许可[2011]708 号文 核准募 集 。 本基金管理 人保证招 募说明书 的内容真 实、 准确、 完 整。 本招募说明 书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 但中国证 监会对本 基金募集 的核准, 并 不表明其 对本基金的 价值和收 益作出实 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 不表 明投 资于本基 金没有风 险。 本基金投资 于证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因为 证券市场 波 动等因素产 生波动, 投 资者根据 所 持有的基金 份额享受 基金收益, 同 时承担相 应的投资 风险。 本基金投 资中的风 险包括: 因整 体政治、 经济、 社会 等环境因 素对证券 市场价格 产生 影响而形成 的系统性 风险, 个别证 券特 有的非系统 性风险, 由 于基金份 额持有人 连续大量 赎 回基金产生 的流动性 风险, 基金 管理人 在基金管理 实施过程 中产生的 积极管理 风险, 本基 金 的特定风险 等。 投资者 在投资本 基金之 前,请仔细阅读 本基金的 《 招募说明书 》 和《基金 合 同 》 ,全面认识本 基金的风险 收益特征 和产品特性 ,并充分 考虑自身 的风险承 受能力, 理性 判断市场, 谨慎做出 投资决策 。 本基金在封 闭期内, 裕祥 A 份额表现为风 险较低、 收益 相对稳 定 的特征 ,但在本 基金 资产出现极 端损失情 况下, 裕祥 A 仍可能 面临无法 取得约定应 得收益乃 至投资本 金受损的 风险; 裕祥 B 份额则表 现出风险 较高、收 益较高的 显著特征, 由于本基 金的资产 及收益的 分配将优先 满足 裕祥 A 的约定应 得收益的 分配,在 本基金资产 出现极端 损失而仅 能乃至未 能满足 裕祥 A 的约定应 得收益 与投资本 金的情况 下, 则 裕祥 B 基金份额可能 面临投 资本金 亏损。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 职守、 诚实信 用、 谨慎勤勉 的原 则管理 和运 用基金财 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 利,也不 保证最低 收益。 基 金管理人 提醒 投资者基金 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作出投资 决策后, 基金运营 状况与基 金净值变 化引 致的投资风 险,由投 资者自行 承担。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 认购(或 申购)基 金时应认 真阅 读本招募说 明书。 基金的过往 业绩并不 预示其未 来表现。 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 金的业绩 并不构成 新基 金业绩表现 的保证。 本招募说明 书更新所 载内容截 止日为 2013 年 6 月 10 日,有关财务数 据和净值 表现截 止日为 2013 年 3 月 31 日。 (财务数据未 经审计) 博时 裕祥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3 年第2 号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1 第二部分


释义...............................................................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7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16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22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分级与资产及收益 的计算规则 ................................ 44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和合同生效.......................................... 49 第八部分


裕祥 A 基金份额的折算 ............................................. 50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的上市与交易、 申购、赎回与 转换 .......................... 52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69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业绩...................................................... 77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77 第十三部 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79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84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86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88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届满时的 基金份额转换.................. 89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91 第十九部分


风险揭示........................................................ 95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 99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102 第二十二部 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16 第二十三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26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128 第二十五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9 第二十六部分


备查文件..................................................... 130 招募 说明书 1 第 一 部分


绪言 《 博时裕祥 分级 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 以下简称 “ 招募 说明书 ” 或 “本招 募说明书 ” )依 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 法 》 (以下简称 “ 《 基金法》 ” ) 、 《证券 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 《 运作办法 》 ” ) 、 《 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 《销售 办法》 ” )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 露 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 “《信 息披露办 法》 ” )以及《 博时裕祥 分 级债券型 证 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以下简 称 “基金合 同 ”)编 写。 基金管理人 承诺本招 募说明书 不存在任 何虚假记 载、 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 漏, 并对其 真 实性、准确 性、完整 性承担法 律责任。 博时裕祥 分 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以下 简称 “基金 ”或 “本基 金 ”) 是根 据本招募 说 明书所载明 的资料申 请募集的。 本 基金管理 人没有委 托或授权任 何其他人 提供未在 本招募说 明书中载明 的信息, 或对本招 募说明书 作任何解 释或 者说明。 本 招募 说明书 根据 本基 金的基 金合 同编写 ,并 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理 委员 会( 以下简 称 “ 中国证监 会 ”) 核准 。 基金合 同是约定 基金合同 当 事人之间权 利、 义务的 法律文件 。 基金 投资人自依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 份额, 即成 为基金份 额 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 当事人, 其 持有基 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 对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 受 ,并按照《基金 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 有权利、 承担 义务。 基金投 资人欲了 解基 金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 和义务, 应详 细查 阅基金合同 。 博时 裕祥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3 年第2 号 2 第 二 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 除非文义 另有所指 , 下列词 语或 简称具有如 下含义 : 1 、基金或本基金 :指 博时 裕祥分 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2 、 博时 稳健回报 债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LOF ) : 基金 合同生效 3 年届 满时,在 满足基 金合同约定 的存续条 件的情况 下, 裕祥 A 份额和 裕祥 B 份额转换成的上市 开放式基 金 (LOF ) 份额。转换 后,该基 金的投资 管理程序 、投资策 略、 投资理念、 投资范围 不变 3 、基金管理人: 指 博时 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 4 、基金托管人: 指招商银 行股份 有限公司 5 、基金合同: 指 《博时 裕祥分级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 》 及对基 金合同的 任何 有效修订和 补充 6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 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 就本基金 签订之 《博 时 裕祥分 级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金托 管协议》 及对该托 管协议的 任何有效 修订 和补充 7 、招募说明书 或 本招募说 明书 : 指《 博时 裕祥分级 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及其定期的 更新 8 、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指 《博时 裕祥 分级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份额发售 公告》 9 、 《上市规则》 : 指《深圳 证券交 易所证券 投资基金 上市规则》 10 、上市公告书:指 《博时裕祥 分级债 券型证券 投资 基金份额上 市交易公 告书》 11 、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 行有效并 公布实施 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 性文件、 司 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 及其他对 基金合同 当事人有 约束力的 决定 、决议、通 知等 12 、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十届全 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 五次 会议通过,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 《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 法》 及颁 布机关 对 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3 、 《销售办法》 : 指中国 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 施的 《证券 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 法》及颁 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 出的 修订 14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 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 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 做出的修订 15 、 《运作办法》 : 指中国 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券 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 法》及颁 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 出的 修订 16 、中国证监会:指 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 委员会 17 、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指 中国人民 银行和/ 或 中国 银行业监督 管理委员 会 18 、 基金合 同当事人 :指受 基金合同 约束,根 据基金合 同享有权 利并承担 义务的 法律 主体,包括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19 、个人投资者:指 年满 18 周岁,合 法持有现 时有 效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 居民身份 证、博时 裕祥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3 年第2 号 3 军人证件等 有效身份 证件的中 国公民, 以及 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规 定或中国 证监会批 准可投资 于证券投资 基金的其 他自然人 20 、 机构投 资者:指 依法可 以投资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 的、在中 华人民共 和国境 内合 法注册登记 并存续或 经有关政 府部门批 准设立并 存续 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 或其 他组织 21 、 合格境 外机构投 资者: 指符合现 实有效的 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 可以投资 于中国 境内 证券市场的 中国境外 的机构投 资者 22 、 投资人 :指个人 投资者 、机构投 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 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 资人的合 称 23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 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 书合 法取得基金 份额的投 资人 24 、 基金销 售业务: 指基金 管理人或 代销机构 宣传推介 基金 ,发 售基金份 额,办 理基 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 户、转托 管及 定期定额投 资等业务 25 、销售机构:指直 销机构和 代销机构 26 、直销机构:指博时 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27 、 代销机 构:指符 合《销 售办法》 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条 件,取得 基金代 销业 务资格并与 基金管理 人签订了 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 协议 ,代为办理 基金销售 业务的机 构 28 、基金销售网点: 指直销机 构的直销 中心及代 销机 构的代销网 点 29 、 注册登 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存 管、过户 、清算和 结算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 投资 人基金账户 的建立和 管理、 基金 份额注 册登记、 基 金 销售业务的 确认、 清算 和结算、 代理发 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等 30 、 注册登 记机构: 指办理 注册登记 业务的机 构。基金 的注册登 记机构为 博时 基 金管 理有限公司 或接受博时 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委托代 为办 理注册登记 业务的机 构, 本基金的 注册 登记机构为 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 31 、 开放式 基金账户 :指注 册登记机 构为投资 人开立的 、记录其 持有的基 金份额 余额 及其变动情 况的账户, 记 录在该账 户下的开 放式基金 份额登记在 注册登记 机构的注 册登记系 统 32 、 深圳证 券账户: 指 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 司开立的 深圳证 券交 易所人民币 普通股 票 账户(即 A 股账户) 或证券投 资基金账户 ,记录在 该账户下 的基金份 额登记在注 册登记机 构的证券 登记结算 系统 33 、 基金交 易账户: 指销售 机构为投 资人开立 的、记录 投资人通 过该销售 机构买 卖本 基金的基金 份额变动 及结余情 况的账户 34 、 基金合 同生效日 :指基 金募集达 到法律法 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条 件,基 金管 理人 聘请法 定机构验 资并 向中 国证监会 办理基金 备案 手续完毕, 并获 得中国证 监会书面 确认 的日期 博时 裕祥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3 年第2 号 4 35 、 基金合 同终止日 :指基 金合同规 定的基金 合同终止 事由出现 后,基金 财产清 算完 毕,清算结 果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并予以 公告的日 期 36 、 基金募 集期 : 指自 基金份额 发售之日 起至发售 结 束之日止的 期间, 最长不得 超过 3 个月 37 、存续期:指基金 合同生效 至终止之 间的不定 期期 限 38 、工作日:指上海 证券交易 所、深圳 证券交易 所的 正常交易日 39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 定时间受 理投资人 申购、 赎回或其他 业务申请 的工作日 40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日 ) 41 、开放日:指为投 资人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赎 回或 其他业务的 工作日 42 、交易时间:指开 放日基金 接受申购 、赎回或 其他 交易的时间 段 43 、 《业务 规则》 : 指《上 市开放式 基金登记 结算业务实 施细则》 及《开放 式 基金通 过 深圳证券交 易所场内 申购赎回 登记结算 业务实施 细则 》等规则 44 、认购:指在基金 募集期内 ,投资人 申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行为 45 、 申购: 指基金合 同生效 后,投资 人根据基 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 申请购 买基 金份额的行 为 46 、 赎回: 指基金合 同生效 后,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按基金 合同规定 的条件要 求将基 金份 额兑换为现 金的行为 47 、 基金转 换: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按 照基金合 同和基金 管理人届 时有效公 告规定 的条 件, 申请将其持 有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 某一基金 的基 金份额转换 为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 且由 同一注册登 记机构办 理注册登 记的其他 基金基金 份额 的行为 48 、 转托管 :指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本 基金的不 同销售机 构之间实 施的变更 所持基 金份 额销售机构 的操作 49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指 投 资 人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日 、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人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 基 金 申 购 申 请 的 一 种 投 资 方 式 50 、 巨 额 赎 回 : 指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51 、 元 : 指 人 民 币 元 52 、基金收 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 息、已实现 的其他合 法收入及 因运用基 金财产带 来的 成本和费用 的节约 53 、 基金资 产总值: 指基金 拥有的各 类有价证 券、银行 存款本息 、基金应 收申购 款及 其他资产的 价值总和 54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 产总值减 去基金负 债后 的价值 博时 裕祥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3 年第2 号 5 55 、基金份额净值 (NAV ) :指 计算日基 金资产净 值 除以计算日 基金份额 总数 56 、 基金资 产估值: 指计算 评估基金 资产和负 债的价值 ,以确定 基金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净值的 过程 57 、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 指 在 T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的 基 础 上 , 采 用 “ 虚 拟清算” 原则, 即假定 T 日 为 本 基 金 自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满 3 年 内的提前终止日 , 本 基 金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资 产 及 收 益 的 分 配 规 则 进 行 资 产 分 配 从 而 计 算 得 到 T 日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所 分 离 的 两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估 算 价 值 。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是 对 两 类 基 金 份 额 价 值 的 一 个 估 算 , 并 不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获 得 的 实 际 价 值 58 、 场 外 : 指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外 的 销 售 机 构 进 行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等 业 务 的 销 售 机 构 和 场 所 。 通 过 该 等 场 所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也 称 为 场 外 认 购 、 场 外 申 购 、 场 外 赎 回 59 、 场 内 : 指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内 具 有 相 应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员 单 位 利 用 交 易 所 开 放 式 基 金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上 市 交 易 等 业 务 的 场 所 。 通 过 该 等 场 所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也 称 为 场 内 认 购 、 场 内 申 购 、 场 内 赎 回 60 、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 指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61 、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 指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证 券 登 记 结算系统 62 、 场 内 基 金 份 额 : 指 登 记 在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的 基 金 份 额 63 、 场 外 基 金 份 额 : 指 登 记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的 基 金 份 额 64 、 上 市 交 易 : 指 基 金 存 续 期 间 投 资 者 通 过 场 内 会 员 单 位 以 集 中 竞 价 的 方 式 买 卖 基金份额的行 为 65 、 系 统 内 转 托 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内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网 点 )之 间 或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内 不 同 会 员 单 位 ( 席 位 或 交 易 单 元 )之 间 进 行 转 登 记 的 行 为 66 、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和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间 进 行 转 登 记 的 行 为 67 、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 指 本基金自合同生效之日起满 3 年 届满日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份 额 转 换 规 则 , 裕祥 A 和 裕祥 B 基金份额在基金份额转换日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 基金(LOF ) 份 额 68 、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日 : 指 本 基 金 份 额 所 分 离 的 裕祥 A 和 裕祥 B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日 , 该 日 为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至 三年封 闭 期 末 对 应 日 。 如 该 对 应 日 为 非 工 作 日 , 则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日 顺 延 到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69 、 基金份额分级 : 指 本 基 金 通 过 基 金 资 产 及 收 益 的 不 同 分 配 安 排 , 将 基 金 份 额 分 成 预 期 收 益 与 预 期 风 险 不 同 的 两 个 类 别 , 即 优 先 级 基 金 份 额 ( 裕祥 A ) 和 进 取 级 基博时 裕祥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3 年第2 号 6 金份额( 裕祥 B ) 70 、 裕祥 A:指本基金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分离的优先级基金份额 71 、 裕祥 B:指本基金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分离的进取级基金份额 72 、 裕祥 A 约定基准收益率: 一年 期定期存 款利率+1.50%


73 、 一年期 定期存款 利率 : 指在基金 合同生效 日当日 , 中国人民 银行公布 并执行 的金 融机构人民 币一年期 银行定期 存款基准 利率;在 裕祥 A 的每个开放日,基 金管理人 将根据 该 日中 国人民 银行公 布并 执行的 金融机 构人 民币一 年期 银行 定期存 款基准 利率 重新设 定 裕 祥 A 的 年化约定 收益率中 的一年期 定期存款 利率值, 并用于下 6 个月的 每日约定 收益的计 算 74 、 指定媒 体:指中 国证监 会指定的 用以进行 信息披露 的报刊、 互联网网 站及其 他媒 体 75 、 不可抗 力:指 基 金合同 当事人无 法预见、 无法避免 、无法克 服且在 基 金合同 由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签署之日 后发生的, 使 基金合 同 当事人无 法全部或 部分履行 基金合同 的任何事件 , 包括但不 限于洪水、 地震及其 他自然 灾 害、 战争、 骚乱、 火灾、 政 府征用、 没 收、 恐怖袭击 、 传染病 传播、 法 律法规变 化、 突发 停 电或其他突 发事件、 证 券交易 所非正常 暂停或停止 交易、公 众通讯设 备或互联 网络故障 博时 裕祥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3 年第2 号 7 第 三 部分


基 金管 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住所: 广东省深圳 市福田区 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 大厦 29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 市福田区 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 大厦 29 层 法定代表人 : 杨鶤 成立时间: 1998 年 7 月 13 日 注册资本: 2.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沈康 联系电话:0755-83169999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公司”)经中国 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8]26 号文 批准设立。目前 公司股东为 招商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 持有股份 49% ;中国长城资 产管理公 司, 持有 股份 25% ; 天 津港 (集团 ) 有限 公司 , 持有 股份 6% ; 璟 安股权投 资有限公 司,持 有股份 6% ;上海盛业 股权投资 有限公司 ,持有股份 6% ;丰益实业发 展有限公 司,持有 股 份 6% ;广厦建设 集团有限 责任公司 ,持有股 份 2% 。 注册资本为 2.5 亿元人 民币。 公司设立了 投资决策 委员会。 投 资决策委 员会负责 指 导基金资产 的运作 、 确 定基本的 投 资策略和投 资组合的 原则。 公司下设十 七个直属 部门和两 大销售业 务体系, 分别 是: 研究部、 特定资产 管理部、 交 易部、 固定收 益部、 股票 投资部、 宏观策略 部、 国际 投资部、 产品 规划部、 市 场部、 基 金运 作部、 董事长 办公室 、 总 裁办公室 、 人力资 源部、 财 务部、 信息技 术部、 监察 法律部、 风险 管理部、 零售 业务和机 构业务体系 。 研究 部负责完 成 对宏观经济、 投资策略 、 行业上 市公司 及市场的研 究。 特定资 产管理部 负责特定 资产的管 理 和客户咨询 服务。 交易 部负责执 行基金 经理的交易 指令并进 行交易分 析和交易 监督。 固定 收 益部负责进 行固定收 益证券的 研究、选 择和组合管 理。 股票投 资部负责 进行股票 选择和组 合 管理。 宏观策 略部负责 为投委会 审定资 产配置计划 提供宏观 研究和策 略研究支 持。 国际投 资 部负责公司 海外投资 业务。 产品 规划部 负责新产品 设计、 新产品 报批、 主管部 门沟通维 护、 产品维护以 及年金方 案设计与 精算等企 业年金咨询 工作。 市场部 负责基金 营销策划、 品 牌推 广等工作。 基金 运作部负 责基金会 计和 基金注册登 记等业务。 董 事长办公 室专门负 责股东会 、 董事会、 监事会及 董事会各 专业委员 会各项会务 工作。 总裁办 公室专门 负责公司 的战略规 划研究、 行政后 勤支持、 会议 及文件管 理、 公司 文化建设 、 外 事活动管 理、 档 案管理及 工会工 作。 人力 资源部负 责公司的 人员招聘 、 培训发展、 薪 酬福利、 绩效评估 、 员工沟 通、 人力 资 源信息管理 工作。 财务 部负责 公司预算博时 裕祥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3 年第2 号 8 管理、 财务核 算、 成本 控制、 财 务分析等 工作。 信 息 技术部负责 信息系统 开发、 网 络运行及 维护、IT 系统安全及数据备份等工作。监察法律部负责对公司投资决策、基金运作、内部 管理、 制度执 行等方面 进行监察 , 并向公 司管理层 和 有关机构提 供独立、 客 观、 公正 的意见 和建议。 风险 管理部负 责建立和 完善公司 投资风险 管 理制度与流 程, 组织实 施公司投 资风险 管理与绩效 分析工作, 确保公司 各类投资 风险得到 良 好监督与控 制 。 零售业 务下辖零 售区域、 客户服务中 心、 电子商 务部, 负 责公司全 国范围内 的 零售客户、 渠 道销售、 直销运作 和服务 工作。 其中, 零售区 域负责公 司全国范 围内零售 客户 的渠道销售 和服务。 客户 服务中心 负责 零售客户的 服务和咨 询工作。 电 子商务部 负责公司 电 子商务业务 的发展、 各 部门使用 公司官 方网站营销 资源的归 口管理和 公司直销 网上交易 平台 的建设与管 理工作。 机构 业务负责 公司 全国范围内 的机构客 户销售和 服务工作。 机 构业务下 辖养老金业 务部、 战略客 户部、 机构理 财部-上海、 机 构理财部 -南方和 券商 业务 部 。 养老 金业务部负 责养老金 业务的研 究、 拓展 和服务等 工 作。 战略客户 部负责北 方地区由 国资委和 财政部直接 管辖企业 以及该区 域机构客 户的销售与 服务工作。 机构理财 部-上海 和机构理 财 部-南方分 别主要负 责华东地 区、 华南 地区以及其 他指定区 域的机构 客户销售 与服务工 作。 券商 业务部 负责券业务 的开拓 和销售服 务。 另设北京 分公司、 上海分公 司、 沈阳 分公司 、 郑 州分公司 和 成都分公 司 , 分别 负责对驻 京、 沪、 沈阳 、 郑州 和 成都 人员 日常行政 管理和对 赴 京、 沪、 沈阳 和 郑州处 理公务人 员给予 协助。 此 外, 还 设有 全资 子公司博 时资本管 理有限公 司, 以及 境外子公 司: 博 时基金 (国际) 有限公司。 截止到 2013 年 3 月 31 日 , 公司总人数 364 人, 其中 研究员和基 金经理超 过 93% 拥有 硕士及以上 学位。 公司已经建 立健全投 资管理制 度、 风险 控制制度、 内 部监察制度、 财务管理 制度、 人 事 管理制度、 信息披露 制度和员 工行为准 则等公司 管理 制度体系。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成员 杨鶤女士, 硕士, 董 事长, 深圳 市五届人 大代表, 中国 红十字会第 九届理事 会常务理 事 。 1983 年起历 任中国银 行国际金 融研究所 助理研究 员; 香港中银集 团经济研 究部副研 究员; 招 商银行证券 部总经理 ;深圳中 大投资管 理公司常 务副 总经理;长 盛基金管 理公司副 总经理; 中 信基 金管理 公司 总经理 ;招 商银行 独立 董事; 招商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董事、 总裁 。2008 年7月起, 任 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 会董事长 。 现任公司董 事长兼代 总经理, 招 商证券 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 何宝先生,博士,董事 。1998 年起曾先后在上 海飞 机制造厂、全国社保 基金理事会投 资部、中国 投资公司 投资部工 作。2011 年9 月加入博 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任公司 总经理。 2012 年3 月起, 任博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董 事会董事 。 现任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董事会董 事。 博时 裕祥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3 年第2 号 9 丁安华先生 ,硕士, 董事 。1984 年起,历任交 通部 人民交通出版社编辑 、华南理工大 学工商管理 学院 讲师、 (美国 ) 波尔亚 太有限 公司和Fremont Corporation 管理人员、 加拿大 皇家银行投资经理;2001 年起历任 招商局集团业务 开发部总经理助理、副总 经理、企业规 划部副总经 理、 战 略研究部 总经理 、 招商局 集团 ( 香 港) 董事 、 招商 银行董事 、 招商 证券董 事。 现任 招商证券 副总裁兼 首席经济 学家 。2012 年3 月起, 任 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 会 董事。 王金宝先生 , 硕士 , 董事 。1988 年起在上海同济大 学数学系工 作, 任 教师。1995 年 4 月进入招商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历 任上海澳 门路营业 部总经理、 上海 地区总部 副总经理 (主 持工作) 、 证券投 资部总经 理、 投资部 总经理兼 固定收 益部总经理、 股 票销售交 易部总经 理。 现任招商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机 构业务董 事总经理 。2008 年 7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董事会董 事。 桑自国先生 ,博士后 ,董事。1993 年起历任山东证 券投资银行 部副总经 理、中经 信投 资公司总经 理助理、 中 经证券有 限公司筹 备组组长 、 永 汇信用担保 有限公司 董事长、 总 经理、 中国华融资 产管理公 司投资事 业部副总 经理。 现任中 国长城资产 管理公司 投资银行 事业部副 总经理(主 持工作) 。2011 年 7 月起, 任博时基 金管 理有限公司 董事会董 事。 陈小鲁先生 ,独立董 事。1968 年加入中国人民解放 军,历任战 士、班长 、排长、 副指 导员、团政 治处副主 任、主任 。1979 年起历任中国人民解放军 总参谋部 二部参谋 、中华人 民共和国驻 英国大使 馆国防副 武官、 北京 国际战略 问 题研究学会 副秘书长、 亚龙湾开 发股份 有限公司总 经理、标 准国际投 资管理公 司董事长 。2001 年 4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董事会独 立董事。 姚钢先生, 独立董事 。1985 年起历任中国人民大学 财政金融讲 师、中国 经济体制 改革 研究所微观 研究室主 任助理、 中 国社会科 学院农村 发 展研究所副 研究员、 海 南汇通国 际信托 投资公司任 证券业务 部副总经 理、 汇通深 圳 证券业 务 部总经理、 中 国社会科 学院经济 文化研 究中心副主 任。2001 年 4 月起,任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 会独立董 事。 何迪先生, 硕士,独 立董事。1971 年起,先后在北 京西城区半 导体器件 厂、北京 东城 区电子仪器 一厂、 中共 北京市委 党校、 社 科院美国 研 究所、 加州大 学伯克利 分校、 布 鲁津斯 学会、 标准 国际投资 管理公司 工作。1997 年 9 月至今 任瑞士银行 投资银行 部副主席 。2008 年 1 月,何迪 先生建立 了资助、 支持中国 经济、社 会与国际关 系领域中 长期问题 研究的非 营利公益组 织 “博 源基金会” , 并担 任该基金 会总干事 。2012 年 7 月起, 任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 会独立董 事。 2 、基金管理人监 事会成员 车晓昕女士 ,硕士, 监事。1983 年起历任郑州航空 工业管理学 院助教、 讲师、珠 海证 券有限公司 经理、 招商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投资银行 总 部总经理。 现 任招商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财务管理董 事总经理 。2008 年 7 月起,任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监事会 监事。 博时 裕祥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3 年第2 号 10 彭毛字先生 ,学士, 监事。1982 年 8 月起历任中国农业银行总 行农贷部 国营农业 信贷 处科员、 副处长, 中 国农业发 展银行开 发信贷部 扶贫 信贷处处长, 中 国农业银 行信贷管 理三 部扶贫贷款 管理处处 长, 中国农 业银行总 行项目评 估 部副总经理、 金桥金 融 咨询公司 副总经 理。1999 年 12 月至 2011 年 1 月在中国长城资产管 理公司工作 , 先后 任评估咨 询部副总 经 理,债权管理部 (法律事务 部)副总经 理,南宁办 事 处副总经理(党 委委员) ,监 察审计部 (纪委办公 室)总经 理。2007 年 12 月至今兼任新 疆长城金融 租赁有限 公司监事 会主席。 2011 年 1 月至今任中国长城资 产管理公 司控股子 公 司专职监事 (总经理 级) 。2011 年 7 月 起,任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监事会监 事。 赵兴利先生, 硕 士, 监事。 1987 年至 1995 年就职 于天 津港务局计 财处。 1995 年至 2012 年 5 月先后 任天津港 贸易公司 财务科 科 长、 天津港 货 运公司会计 主管、 华夏 人寿保险 股份有 限公司财务 部总经理、 天津港财 务有限 公司常务 副总 经理。2012 年 5 月筹 备天津港 ( 集团) 有限公司金 融事业部 , 2011 年 11 月至今任 天津港 (集 团) 有限 公司金融 事业部副 部 长。 2013 年 3 月起, 任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监 事会监事 。 杨林峰先生 ,硕士, 监事。1988 年 8 月就职于 国家纺 织工业部,1992 年起历任 华源 集 团控股之上 市公司董 秘、 副总经理、 常 务副总经 理, 上海市国资 委直属上 海大盛资 产有限公 司战略投资 部副总经 理。现任 上海盛业 资产管理 有限 公司执行董 事、总经 理。2011 年 7 月 起,任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监事会监 事。 郑波先生, 博士,监 事。2001 年起先后在中国平安 保险公司总 公司、博 时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工作 。现任博 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人力资 源部 总经理。2008 年 7 月起,任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监事会 监事。 林琦先生, 硕士,监 事。1998 年起历任南天信息系 统集成公司 任软件工 程师、北 京万 豪力霸电子 科技公司 任技术经 理、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 MIS 系统 分析员、 东方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总 经理助理、 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信息 技 术部副总经 理。 现任博 时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信息技 术部总经 理。2010 年 4 月起,任博时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监事 会监事。 3 、公司高管人员 杨鶤女士, 简历同上 。 王德英先生 ,硕士 , 副总经理 。1995 年起先后任北京清华计算 机公司开 发部经理 、清 华紫光股份 公司 CAD 与信 息事业 部工作。2000 年加入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历任行政 管理部副经 理,电脑 部副经理 及信息技 术部总经 理。 现任公司 副 总经理 。 董良泓先生,CFA ,MBA ,副 总经理。1993 年起先后 在中国技术进出 口总公司、中 技上 海投资公司、 融 通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长城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从 事投资管 理工作。2005 年 2 月加入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历 任社保股 票基金经 理, 特定资产高 级投资经 理, 研究部总 经理兼特定 资产高级 投资经理、 社 保股票基 金经理。 现任公司副 总经理, 兼任 特定资产 管理 部总经理、 特定资产 高级投资 经理、社 保股票基 金经 理。 博时 裕祥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3 年第2 号 11 李志惠先生 ,经济学 博士,副 总经理。1993 年 7 月起先后在深 圳市住宅 局房改处 、深 圳市委政策 研究室城 市研究处 、深圳市 委政策研 究室 综合处工作 。2004 年 9 月加入博 时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 历任行 政与人力 资源部副 总经理、 总裁办公室 总经理兼 董事会秘 书。 现任 公司副总经 理,兼任 机构业务 董事总经 理、董事 会秘 书。 邵凯先生, 经 济学硕士 , 副总经 理。1997 年至 1999 年在河北省 经济开发 投资公司 从事 投资管理工 作。2000 年 8 月加入 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历任 债券组合 经理助理 、债券组 合经理、 社保债 券基金基 金经理、 固定 收益部副 总经 理兼社保债 券基金基 金经理。 现任 公司 副总经理, 兼任固定 收益 投资 总监 、社 保债券基 金基 金经理。 孙麒清女士, 商法学硕 士 , 督察 长 。 曾供 职于广东 深港 律师事务所。2002 年 加入博时 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曾 任监察法 律部法律 顾问,现 任公 司督察长兼 监察法律 部总经理 。 4 、本基金基金经 理 陈芳菲女士 ,硕士。1999 年至 2003 年在山东财政学院金融学 专业学习 ,获经济 学学 士学位。2003 年至 2006 年在上海财经大学金融 学专 业学习, 获经 济学硕士 学位。2006 年 3 月 6 日加入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 历任固 定收益部 债券分析员 、 社保 组合 投资 经理 。 2011 年 6 月 10 日起任博时裕 祥分级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 5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成 员 委员: 邵 凯 、 董 良 泓 、 温 宇 峰 、 魏 凤 春 、 邓 晓 峰 、 王 红 欣 、 姜 文 涛 、 黄 健 斌 。 邵 凯 先 生 , 简 历 同 上 。 董良泓先生 ,简历同 上。 温宇峰先生,硕士。1994 年起 先后在中国证监 会发 行部、中银国际控股 公司、博时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上 投摩根基 金管理公 司、Prime Capital 、Fidelity International Limited (Hong Kong ) 从 事投资 、 研究工 作。2010 年6 月加入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现任股票 投 资部成长组 投资总监 , 博时裕隆 封闭基金 、 博时价值 增长混合基 金和博时 价值增长 贰号混合 基金基金 经 理。 魏凤春先生,经济学 博士。1993 年起先后在山 东经 济学院、江南证券、 清华大学、江 南证券、 中信建投 证券公司 工作。2011 年8 月正式加 入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任宏观策 略 部总经理。 邓晓峰, 工商 管理硕士。 1996 年至 1999 年在深圳市 银业工贸有 限公司任 工程师。 1999 年至 2001 年在清华大学学习 , 获硕 士学位。 2001 年至 2005 年在国泰君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资产管理 部。2005 年 4 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历任 股票投资 部单独账 户小组基 金经理助理 、 社保 股票基 金经理 、 博时主 题行业 股票 (LOF ) 基金经理 。 现 任股票投 资部 总 经理、 价值组 投资总监, 兼任博时 主题行业 股票 (LOF ) 基金经理、 社保股票 基金基金 经理。 王红欣先生 ,耶鲁大 学国际金 融博士。1994 年起先 后在 RXR 期货管理 公司、Aeltus 投资管理公 司、Putnam 投 资公司 、Acadian 资产管理公司、易 方达资产 管理(香 港)有 限博时 裕祥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3 年第2 号 12 公司工作。2012 年 10 月 15 日加入博时 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担 任股票投 资部 ETF 及量化 投资组投资 总监 、博 时标普 500 指数型证券投资 基金 、博时裕富 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 。 姜文涛先生 , 经济学 硕士。1998 年参加工作 , 先后 就 职于国泰君 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长盛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南 方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2011 年加入博 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任博时回 报灵活配 置混合型 基 金经理、 博时 平衡配置 混合型基 金经理。 2012 年 12 月起担任股票投资部 混合组投 资总监、 博时回报灵 活配置混 合型基金 经理、博 时平衡配置 混合型 基 金经理。 黄健斌先生 ,工商管 理硕士。1995 年起先后在广发 证券有限公 司工、广 发基金管 理有 限责任公司 投资管理 部、中银 国际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基金管理部 工作。于 2005 年 10 月加 入博时基金 管理公司, 历 任固定收 益部基金 经理、 博 时平衡配置 混合型基 金经理、 博时 平衡 配置混合型 基金经理 兼社保组 合基金经 理、 固定收益 部副总经理, 兼 任高级投 资经理、 社保 组合基金经 理。现任 固定收益 部总经理 ,兼任高 级投 资经理、社 保组合基 金经理。 6 、上述人员之间 均不存在 近亲属 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申请并 募集基金 ,办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证 监 会认定的其 他机构代 为办理基 金份 额的发售、 申购、赎 回和登记 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以诚 实信用、 勤勉尽责 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 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 具有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策, 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 式管 理和运作基 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 部风险控 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 等制度, 保证所管 理的 基金财产和 基金管理 人的财产 相互独立, 对 所管理的 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 分别 记账, 进行证 券投资; 6 、按基金合同的 约定确定 基金收 益分配方 案,及时 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 益 ; 7 、除依据《基 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 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 取利 益,不得委 托第三人 运作基金 财产;


8 、进行基金会计 核算并编 制基金 的财务会 计报告; 9 、依法接受基金 托管人的 监督; 10 、编制季度、半年 度和年度 基金报告 ; 11 、 采取适 当合理的 措施使 计算开放 式基金份 额认购、 申购、赎 回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 符合基金合 同等法律 文件的规 定;


12 、计算并公告基金 资产净值 ,确定基 金份额申 购、 赎回价格; 13 、严格按照《基金 法》、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履行信息 披露及报 告义务; 博时 裕祥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3 年第2 号 13 14 、 保守基 金商业秘 密,不 泄露基金 投资计划 、投资意 向等。除 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 定外,在 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 前应 予以保密, 不得向他 人泄露; 15 、按规定受理申购 和赎回申 请,及时 、足额支 付赎 回款项; 16 、 保存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 活动的记 录、账册 、报表、 代表基金 签订的重 大合同 及其 他相关资料 ; 17 、 依据《 基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或配合 基金 托管人、基 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 18 、 以基金管理人 名义 , 代表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行 使诉讼权利 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 为; 19 、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 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 金财产的 损失或损 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 益,应 承担 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 除; 21 、 基金托 管人违反 基金合 同造成基 金财产损 失时,应 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向 基金 托管人追偿 ; 22 、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义 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 承诺不从 事违反《 证券法》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 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 ,采 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 反《证券 法》行为 的发生;


2 、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 从事违 反 《基金法》 的行 为, 并 承诺建立健 全内部风 险控制制 度, 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 下列行为 的发生: (1 )将基金管理 人固有财 产或者 他人财产 混同于基 金财产从事 证券投资 ; (2 )不公平地对 待管理的 不同基 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 产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以外 的第三人 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违 规承诺 收益或者 承担损失 ; (5 )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 有关规 定,由中 国证监会 规定禁止的 其他行为 。


3 、 基金管理 人承诺严 格遵守基 金合同 , 并承诺 建立健 全内部控制 制度, 采取有效 措施, 防止违反基 金合同行 为的发生 ;


4 、基金管理人 承诺加强 人员管理 ,强化职 业操守, 督 促和约束 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 法律 法规及行业 规范,诚 实信用、 勤勉尽责 ; 5 、基金管理人承 诺不从事 其他法 规规定禁 止从事的 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本着谨慎 的原则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 最大 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 便为自己 、受雇 人或任何 第三者谋 取利益;


博时 裕祥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3 年第2 号 14 3 、不泄露在任 职期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基 金的商业 秘密,尚未 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 资内 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 信息; 4 、不以任何形式 为其他组 织或个 人进行证 券交易。


( 六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风险管理的原 则 (1 )全面性原则 公司风险管 理必须覆 盖公司的 所有部门 和岗位, 渗透 各项业务过 程和业务 环节。 (2 )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 立的监察 部, 监察部 保持高度 的独立性 和 权威性, 负责 对公司各 部门风险 控 制工作进行 稽核和检 查。 (3 )相互制约原 则 公司及各部 门在内部 组织结构 的设计上 要形成一 种相 互制约的机 制, 建立不同 岗位之间 的制衡体系 。 (4 )定性和定量 相结合原 则 建立完备的 风险管理 指标体系 ,使风险 管理更具 客观 性和操作性 。 2 、风险管理和内 部风险控 制体系 结构 公司的风险 管理体系 结构是一 个分工明 确、 相互牵 制 的组织结构, 由最高管 理层对风 险 管理负最终 责任, 各个 业务部门 负责本部 门的风险 评 估和监控, 监 察部负责 监察公司 的风险 管理措施的 执行。具 体而言, 包括如下 组成部分 : (1 )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 司的风险 管理政策 ,对风险 管理负完 全的 和最终的责 任。 (2 )风险管理委 员会 作为董事会 下的专业 委员会之 一, 风险管 理委员会 负 责批准公司 风险管理 系统文件, 即 负责确保每 一个部门 都有合适 的系统来 识别、 评定 和 监控该部门 的风险, 负 责批准每 一个部 门的风险级 别。负责 解决重大 的突发的 风险。 (3 )督察长 独立行使督 察权利; 直 接对董事 会负责; 按 季向风险 管理委员会 提交独立 的风险管 理报 告和风险管 理建议。 (4 )监察法律部 监察法律 部 负责对公 司风险管 理政策和 措施的执 行情 况进行监察, 并 为每一个 部门的风 险管理系统 的发展提 供协助, 使公司在 一种风险 管理 和控制的环 境中实现 业务目标 。 (5 )风险管理部 风险管理部 负责建立 和完善公 司投资风 险管理制 度与 流程, 组织实施 公司投资 风险管理 与绩效分析 工作,确 保公司各 类投资风 险得到良 好监 督与控制。 博时 裕祥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3 年第2 号 15 (6 )业务部门 风险管理是 每一个业 务部门最 首要的责 任。 部门经 理 对本部门的 风险负全 部责任, 负 责 履行公司的 风险管理 程序, 负责 本部门 的风险管 理系 统的开发、 执 行和维护 , 用于识 别、 监 控和降低风 险。 3 、风险管理和内 部风险控 制的措施 (1 )建立内控结 构,完善 内控制 度 公司建立、 健全 了内控结 构, 高管人员 关于内控 有明 确的分工, 确保 各项业务 活动有恰 当的组织和 授权, 确保 监察活动 是独立 的, 并得到 高 管人员的支 持, 同时置 备操作手 册, 并 定期更新。 (2 )建立相互分 离、相互 制衡的 内控机制 建立、 健全了 各项制度 , 做到基 金经理分 开, 投资 决 策分开, 基金 交易集中 , 形成不 同 部门,不同 岗位之间 的制衡机 制,从制 度上减少 和防 范风险。 (3 )建立、健全 岗位责任 制 建立、 健全了 岗位责任 制, 使每 个员工都 明确自己 的 任务、 职责, 并及时将 各自工作 领 域中的风险 隐患上报 ,以防范 和 减少风 险。 (4 )建立风险分 类、识别 、评估 、报告、 提示程序 建立了评估 风险的委 员会, 使用适 合的程序, 确 认和 评估与公司 运作有关 的风险; 公司 建立了自下 而上的风 险报告程 序, 对风险 隐患进行 层 层汇报, 使各 个层次的 人员及时 掌握风 险状况,从 而以最快 速度作出 决策。 (5 )建立有效的 内部监控 系统 建立了足够、 有效的内 部监控系 统, 如电 脑预警系 统 、 投资监控系 统, 对可 能出现的 各 种风险进行 全面和实 时的监控 。 (6 )使用数量化 的风险管 理手段 采取数量化、 技术化的 风险控制 手段, 建 立数量化 的风 险管理模型, 用以提示 指数趋势 、 行业及个股 的风险 , 以 便公司及 时采取 有效的措 施, 对风险进行 分散、 控制 和规避, 尽可能 地减少损失 。 (7 )提供足够的 培训 制定了完整 的培训计 划,为所 有员工提 供足够和 适当 的培训,使 员工明确 其职责所 在, 控制风险。 博时 裕祥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3 年第2 号 16 第 四 部分


基 金托 管 人 (一)基金 托管人概 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以下简 称“招商 银行 ” ) 设立日期:1987 年4 月8 日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 南大道7088 号招商 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 南大道7088 号招商 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15.77亿元 法定代表人 :傅育宁 行长:马蔚 华 资产托管业 务批准文 号 :证监 基金字[2002]83 号 电话:0755 —83199084 传真:0755 —83195201 资产托管部 信息披露 负责人: 张燕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 成立于 1987 年4 月8 日,是我 国第一家 完全由企业 法人持股 的股份制 商业 银行,总行 设在深圳 。自成立 以来,招 商银行先 后进 行了三次增 资扩股, 并于 2002 年 3 月 成功地发行 了 15 亿 A 股,4 月 9 日在上交 所挂牌( 股票代码:600036 ) ,是国内 第一家采 用国际会计 标准上市 的公司。2006 年9 月 又成功 发行 了 22 亿 H 股,9 月 22 日在香港 联交所 挂牌交易 (股票代 码:3968 ),10 月5 日 行使 H 股 超 额配售, 共发行 了 24.2 亿H 股 。 截止 2012 年 9 月30 日, 招商银行 总资产 3.1446 万亿 元人 民币,核心 资本充足 率 8.47% 。 2002 年 8 月 ,招商银 行成立基 金托管部 ;2005 年 8 月,经报中 国证监会 同意,更 名为 资产托管部, 下设业务 支持室、 产品管理 室、 业务 营 运室、 稽核监 察室 4 个 职能处 室, 现有 员工 52 人。2002 年 11 月,经 中国人民 银行和中 国证 监会批准获 得证券投 资基金托 管业务 资格, 成为国 内第一家 获得该项 业务资 格上市银 行;2003 年 4 月, 正式办理 基金托管 业务。 招商银行作 为托管业 务资质最 全的商业 银行, 拥 有证 券投资基金 托管、受 托投资管 理托管、 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 托管 (QFII ) 、 全国 社会保障 基 金托管、 保险 资金托管 、 企业年 金基金 托管等业务 资格。 招商银行确 立 “因 势而变 、 先您所 想” 的 托管理念 和 “财富所 托、 信 守承诺 ” 的托管 核 心价值, 独创 “6S 托管银 行” 品 牌体系 , 以 “ 保护您 的业务、 保护您的 财富” 为历史使 命, 不断创新托 管系统、 服 务和产 品: 在业内 率先推出 “ 网上托管银 系统” 、 托 管业务综 合系统 和“6 心”托 管服务 标准,首 家发布私 募基金绩 效分 析报告,开 办国内首 个托管银 行网站,博时 裕祥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3 年第2 号 17 成功托管国 内第一只 券商集合 资产管理 计划、 第 一只FOF 、 第一只 信托资金 计划 、 第一 只股 权私募基金 、第一家 实现货币 市场基金 赎回资 金 T+1 到账、 第一 只境外银 行 QDII 基 金、 第 一只红 利 ETF 基金 、第 一只“1+N ”基金 专户理财 、 第一家大小 非解禁资 产、第一 单 TOT 保 管 ,实现从 单一托管 服务商向 全面投资 者服务机 构的 转变,得到 了同业认 可。 经过十年发 展,招商 银行资产 托管规模 快速壮大 。2012 年招商银 行加大高 收益托管 产 品营销力度, 新增托管 公募开放 式基金 13 只, 新增 首 发公募开放 式基金托 管规模 433 亿元。 克服国内证 券市场震 荡下行的 不利形势, 托 管费收入 、 托管资产均创 出历史新 高, 实现托管 费收入 6.54 亿元,较 上年增 长 28.17% ,托管资 产余 额 1.08 万亿 元,较年 初增长 112.85%。 作为公益慈 善基金的 首个独立 第三方托 管人, 成 功签 约 “壹基金” 公益资金 托管, 为 我国公 益慈善资金 监管、 信息 披露进行 有益探 索, 该项目 荣 获 2012 中国 金融品牌 「金象奖」 “十大 公益项目” 奖;三度 蝉联获《 财资》 “中 国最佳 托管 专业银行” 。 (二)主要 人员情况 傅育宁先生,招 商银行董事长 和非执行董 事,英国布 鲁诺尔大学博士 学位。1999 年 3 月开始担任 本公司董 事。2010 年 8 月起任 招商局集 团有限公司 董事长。 兼任招商 局国际有 限公司 ( 香港 联合交易 所上市公 司) 主席 , 利和经 销 集团有限公 司 (香港联 合交易所 上市公 司) 及信和置 业有限公 司 (香港 联合交易 所上市公 司 ) 独立非执行 董事, 香 港港口发 展局董 事,香港证 券及期货 事务监察 委员会成 员等;中 国南 山开发(集 团)股份 有限公司 董事长, 招 商局能 源运 输股份 有限公 司( 上海证 券交易 所上市公 司) 董事长 ,及中 国国际 海运 集装 箱 ( 集团) 股份 有限公司( 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 市公司) 董事 长, 及新加坡上 市公司嘉 德置地有 限公 司独立非执 行董事。





马蔚华先 生,招商银 行执行董事、 行长兼首席 执行官,1999 年 1 月加 入本公司。 经济学博 士 学位, 高级 经济师。 第十一届 全国政协 委 员。1999 年1 月起 任招商银 行股份 有限公司行 长兼首席 执行官。 分 别自 1999 年9 月、2003 年9 月、2007 年 11 月 及 2008 年 10 月起兼 任招银国 际金融有 限公司董 事长、招商 信诺人寿 保险有限 公司董事 长及招商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董 事长及永 隆银行有 限公 司董事长, 并自2002 年7 月起 担任 招商局集团 公司董事。 同 时担任中 国国际商 会副主席 、 中国企业家协 会执行副 会长、 中国金 融学会常务 理事、 中国 红十字会 第八届理 事会常务 理 事、 深圳市综 研软科学 发展基金 会理事 长和北京大 学、 清华 大学等多 所高校兼 职教授等 职。





唐志宏 先生, 招商银行 副行长 , 吉林大 学本科 毕业, 高级 经济师 。1995 年 5 月加入 本 公司, 历任沈 阳分行副 行长, 深 圳管理部 副主任, 兰 州分行行长, 上海分行 行长, 深 圳管理 部主任,总 行行长助 理,2006 年 4 月起担 任本公司 副行长。同 时担任招 商信诺人 寿保险公 司及中国银 联股份有 限公司董 事。 吴晓辉先生 , 招商银 行资产 托管部总 经理, 硕 士研究 生, 高级经 济师。1993 年 10 月进 入招商银行 工作; 历任招 商银行总 行计划资 金部副总 经理, 总行资金 交易部总 经理, 招银国博时 裕祥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3 年第2 号 18 际金融有限 公司总裁 ;招商银 行济南分 行党 委书 记、 行长,2011 年 7 月起担 任招商银 行总 行资产托管 部总经理 。 (三)基金 托管业务 经营情况 截至2013 年4 月30 日, 招商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托 管 了招商安泰 系列证券 投资基金 ( 含 招商安泰股 票型投资 基金、 招商安 泰平衡型 证券投资 基金和招商 安泰债券 投资基金) , 招商 现金增值证 券投资基 金、 华夏经 典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 资基金、 长城 久泰沪深300 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 华夏货 币市场基 金 、 光大保德 信货币市 场证 券投资基金、 华 泰柏瑞金 字塔稳本 增利 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海富通强 化回报混 合型证券 投 资基金、 光大 保德信新 增长股票 型证券 投资基金、 富 国天 合稳 健优选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上证红利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 德盛优势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华 富成长趋 势股 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 光大 保德信优 势配 置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 益民多利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 德盛红利股 票证券投 资基金、 上证 中央企业 50 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 上投 摩根行业轮 动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中 银蓝筹精选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 、 南方策 略 优化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兴全 合润分 级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 中邮核 心主题股 票型证券 投 资基金、 长盛 沪深 300 指数证券 投资基 金(LOF )、中银 价值精选灵 活配置混合 型基金、 中 银稳健双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 基金、 银河 创新成长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嘉实多利 分级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 金、 国泰保 本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华宝 兴业可转 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建信 双 利策略主题 分级 股票 型证券投 资 基金、 诺安保本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鹏华新兴 产业股票 型 证券投资基 金、 博时裕 祥分级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上证国有 企业 10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 证 券投资基金、 华安可转 换债券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中 银转债增 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富 国低碳环保 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 诺安 油气能源股 票证券投 资基金 (QDII-LOF) 、 中银中 小 盘成长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国 泰成长 优选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兴全轻资产 投资股票型 证 券投资基金(LOF )、易方达 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 基金 、 中银 沪深 300 等权重 指数证券 投资 基金(LOF) 、 中 银保本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嘉实 增强收益 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 、 工银瑞信 14 天 理财债券 型发起式 证券 投资基金 、 鹏 华中小企 业纯债债 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 资 基金 、 诺安双 利债券型 发起式证 券投资 基金、 中银纯债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 南方安心 保本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中 银理财 7 天债 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中 海惠裕纯 债分级债 券型发起 式 证券投资基 金、 建信双 月安心理 财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中 银理财 30 天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 广发新 经济股票 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 基金 、 中银 稳健添利 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 、博 时亚洲票息 收益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 工银瑞信增 利分级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鹏华丰利 分 级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 中银消 费主题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共 62 只开放 式基金 及其 它托管资产, 托 管 资产为13344.95 亿元 人民币。 (四) 托管人 的内部控 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 标 博时 裕祥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3 年第2 号 19 确保托管业 务严格遵 守国家有 关法律法 规和行业 监管 规则, 自觉形 成守法经 营、 规范运 作的经营思 想和经营 理念; 形成科 学合理的 决策机制 、 执行机制和 监 督机制, 防范 和化解经 营风险, 确保 托管业务 的稳健运 行和托管 资产的安 全 完整; 建立有 利于查错 防弊、 堵塞 漏洞、 消除隐患 , 保证业 务稳健运 行的风险 控制制度 , 确保 托管业务信 息真实 、 准确 、 完整 、 及时; 确保内控机 制、体制 的不断改 进和各项 业务制度 、流 程的不断完 善。 2、 内部控制组 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 产托管业 务建立三 级内控风 险防范体 系: 一 级风险防 范是在总 行行长层 面对风险 进行预防 和控 制。 招商银行实 行董事会 领导下的 行长负责制, 重 大事项的 决策经行 长办公会 讨论决定 , 行长室下设合 规管理委 员会、 风险控 制委员会、 审计管理 委员会、 信息规划 委员会、 服务 监督管理委 员会等机 构。 二级风险防 范是总行 资产托管 部在业务 室、专业 岗位 设置时,必 须遵循内 控制衡原 则, 监督制衡的 形式和方 式视业务 的风险程 度决定。 总行资产托 管部内设 立稽核监 察室, 负责 部门内部 风 险预防和控 制。 稽核监 察室在总 经 理室直接领 导下, 独立 于部门 内其他业 务室和托 管分 部, 对各岗位 、 各业务 室、 各分 部、 各 项业务中的 风险控制 情况实施 监督。 三级风险防 范是各业 务室对自 身业务风 险进行自 我防 范和控制。 业务室根 据法律法 规、 监管规定、 业务规则 及本部门 具体情况 制定工作 流程 及风险控制 措施。 3、 内部控制原 则 (1)全面性原则 。内 部控制 应覆盖各项 业务过程和 操作环节、覆盖 所有室和岗 位,并 由全部人员 参与。 (2)审慎性原则 。内部控制 的核心是有 效防范各种 风险,托管组织 体系的构成 、内部 管理制度的 建立都要 以防范风 险、审慎 经营为出 发点 ,应当体现 “内控优 先”的要 求。 (3)独立性原则 。各室、各 岗位职责应 当保持相对 独立,不同托管 资产之间、 托管资 产和自有资 产之间应 当分离。 内 部控制的 检查、 评价 部门应当独 立于内部 控制的建 立和执行 部门, 稽核监 察室应保 持高度的 独立性和 权威性, 负 责 对部门内部 控制工作 进行评价 和检查。


(4)有效性原则 。内部控制 应当符合国 家法律 法规 和监管机关的规 章,具有高 度的权 威性, 成为所有 员工严格 遵守的行 动指南; 执行 内部 控制制度不 能存在任 何例外, 部门 任何 员工不得拥 有超越制 度或违反 规章的权 力。 (5)适时性原则 。内部控制 应随着托管 业务经营战 略、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 内部环 境的变化和 国家法律 、法规、 政策制度 等外部环 境的 改变及时进 行相应的 修订和完 善。 (6)防火墙原则 。核算、清 算、稽核监 察等相关部 门,应当在制度 上和人员上 适当分 离,办公网 和业务网 分离,部 门业务网 和全行业 务网 分离,以达 到风险防 范的目的 。 (七) 重要性原 则。 内部控制 应当在全 面控制的 基础 上, 关 注重要托 管业务事 项和高风 险领域。 博时 裕祥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3 年第2 号 20 (八) 制衡性 原则。 内 部控制应 当在托管 组织体系 、 机构设置及 权责分配、 业务流程 等 方面形成相 互制约、 相互监督 ,同时兼 顾运营效 率。 (九) 成本效益 原则。 内部控 制应当权 衡托管业 务的 实施成本与 预期效益, 以 适当的成 本实现有效 控制。 4、 内部控制措 施 (1)完善的 制度建设。 招商银行 资产托管部 制定了 《招商银行证券 投资基金 托管业 务管理办法》 、 《招商银行 托管业务 内控管理 办法》 、 《 招商银行基 金托管业 务操作规 程》 和等 一系列规章 制度, 从资 产托管 业务操作 流程、 会计 核 算、 岗位管理 、 档案管 理、 保密 管理和 信息管理 等 方面, 保证 资产托管 业务科 学化、 制度 化 、 规范化运作 。 为保障 托管资产 安全和 托管业务正 常运作, 切 实维护托 管业务各 当事人的 利 益, 避免托管 业务危机 事件发生 或确保 危机事件发 生后能够 及时、 准确 、 有效地 处理, 招 商 银行还制定 了 《招商银 行托管业 务危机 事件应急处理办 法》 ,并建立 了灾难备份 中心,各种 业务数据能及时 在灾难备份 中心进行备 份,确保灾 难发生时 ,托管业 务能迅速 恢复和不 间断 运行。 (2)经营风险控 制。招商银 行资产托管 部托管项目 审批、资金清算 与会计核算 双人双 岗、 大额资金 专人跟踪 、 凭证管 理、 差错 处理等一 系 列完整的操 作规程, 有 效地 控制 业务运 作过程中的 风险 (3)业务信息风 险控制。招 商银行资产 托管部通过 数据加密传输、 业务信息启 动异地 自动备份功 能、 业务信息 磁带备份 并由专人 签收保存 等措施保证 业务信息 及数据传 递的安全 性。业务信 息不得泄 漏,有关 人员如需 调用,须 经总 经理室审批 ,并做好 调用登记 。 (4)客户资料风 险控制。招 商银行资产 托管部对业 务运作过程中形 成的客户资 料,视 同会计资料 保管。 客户 资料不得 泄露, 有 关人员如 需 调用, 须经总 经理室成 员审批, 并做好 调用登记。 (5)信息技术系 统风险控制 。招商银行 资产托管部 对信息技术系统 管理实行双 人双岗 双责、 机房 空 间隔离并 设置门禁 管理、 电 脑密码设 置 及权限管理、 业务网和 办公网、 与全行 业务网双分 离制度, 与外部业 务机构实 行防火墙 保护 等,保证信 息技术系 统的安全 。 (6)人力资源控 制。招商银 行资产托管 部通过建立 良好的企业文化 和员工培训 、激励 机制、加强 人力资源 管理及建 立人才梯 级队伍及 人才 储备机制, 有效的进 行人力资 源控制。





(五)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 管理人运 作基金进 行监 督的方法和 程序 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等有 关证券 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 约定, 对 基金投资 范围 、 投资对象、 基金投 融 资比例、 基金投 资禁止行为、 基 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 间债券市 场、 基金 管理人选择 存款银行、 基 金资产净 值计 算、 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 、 应收资 金到账、 基金费用 开 支及收入确 定、 基金收 益分配、 相关信 息披露、基 金宣传推 介材料中 登载基金 业绩表现 数据 等的合法性 、合规性 进行监督 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 对上述事 项的监督 与核查中 发现基金 管理 人的实际投 资运作违 反 《基金法》 、博时 裕祥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3 年第2 号 21 《运作办法》 、 基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上 述监督内 容 的约定和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应 及 时以 书面形 式通知 基金 管理人 进行整 改, 整改的 时限 应符 合法规 允许的 投资 比例调 整期 限。 基金管理 人收到 通 知后应及 时核对确 认并以书 面 形式向基金 托管人发 出回函并 改正。 在 规定时间内, 基 金托管人 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 查, 督促基金管 理人改正。 基 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 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 未能在限 期内纠正 的, 基金托管人 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指令 违反 《 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 、 基金合 同和 有 关法律法规 规定, 应当拒 绝执行, 立即 通知基金 管理 人限期改正, 如 基金管理 人未能在 通知 期限内纠正 的,基金 托管人应 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


基金管 理人有义 务配合和 协助基金 托管人依 照法 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托管 协议对基 金 业务执行核 查 。 对基金托 管人发出 的书面提 示, 基金 管理人应在 规定时间 内答复并 改正, 或 就基金托管 人的疑义 进行解释 或举证; 对 基金托管 人 按照法律法 规、 基金合 同和托管 协议的 要求需向中 国证监会 报送基金 监督报告 的事项, 基金 管理人应积 极配合提 供相关数 据资料和 制度等。





基金 托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人 有重大违规行 为,应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 结果报 告中国证 监会 。 基金管理人 无正当理 由, 拒绝 、 阻挠 对方根据托 管协议规 定行使监 督权, 或采取 拖延、 欺 诈等手段妨 碍对方进 行有效监 督, 情节 严重或经基 金托管人 提出警告 仍不改正 的,基金 托管 人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 博时 裕祥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3 年第2 号 22 第 五 部分


相 关服 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1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北京 分公司及 北京直销 中心 名称: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北京分 公司及北 京直销中 心 地址:








北京市建国 门内大街 18 号恒 基中心 1 座 23 层 电话: 010-65187055 传真:


010-65187032 联系人: 尚继源 全国统一客服 热线: 95105568 (免长途 话费) (2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上海 分公司 名称: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上海分 公司 地址:








上海市黄浦 区中山南 路 28 号久事大厦 25 层 电话: 021-33024909 传真:


021-63305180 联系人: 史迪 (3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总公 司 名称: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总公司 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35 层 电话: 0755-83169999 传真:


0755-83199450 联系人: 林艳洁 2 、场外代销机构 (1) 中 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 大街 55 号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 大街 55 号 法定 代表 人: 姜建 清 联系 人: 姜建 清 传真 : 010 -66107914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88 网址 : http://www.icbc.com.cn/ (2) 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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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人: 曹榕 电话 : 021 -58781234 传真 : 021 -58408483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59 网址 : http://www.bankcomm.com/ (6) 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 法定 代表 人: 傅育 宁 联系 人: 邓炯 鹏 电话 : 0755 -83198888 传真 : 0755 -83195049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55 网址 : http://www.cmbchina.com/ (7) 中 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 门北 大街 8 号 富华 大厦 C 座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 门北 大街 8 号 富华 大厦 C 座 法定 代表 人: 孔丹 联系 人: 丰靖 传真 : 010 -65550828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58 博时 裕祥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3 年第2 号 24 网址 : http://bank.ecitic.com/ (8) 上 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 浦 东南路 500 号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北 京东路 689 号 东银 大厦 17 楼 法定 代表 人: 吉晓 辉 联系 人: 于慧 电话 : 021 -61618888 传真 : 021 -63602431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28 网址 : http://www.spdb.com.cn (9) 中 国光 大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外 大街 6 号 光大 大厦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 桥大街 25 号光 大中 心 法定 代表 人: 唐双 宁 联系 人: 朱红 电话 : 010 -63636153


传真 : 010 -63636157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95 网址 : http://www.cebbank.com (10)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 大街 2 号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 大街 2 号 法定 代表 人: 董文 标 联系 人: 董云 巍 电话 : 010 -58560666 传真 : 010 -57092611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68 网址 : http://www.cmbc.com.cn/ (11) 华 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 大街 22 号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 大街 22 号 法定 代表 人: 吴建 联系 人: 郑鹏 电话 : 010 -85238667 传真 : 010 -85238680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77 网址 : http://www.hxb.com.cn/ (12) 上海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路 168 号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路 168 号 法定 代表 人: 范一 飞 联系 人: 汤征 程 博时 裕祥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3 年第2 号 25 电话 : 021-68475888 传真 : 021-68476497 客 户 服务 电话 : 021-962888 网址 : http://www.bankofshanghai.com (13) 广发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广州 市越 秀区 农林 下路 83 号 办公 地址 : 广州 市越 秀区 农林 下路 83 号 法定 代表 人: 董建 岳 联系 人: 李静 筠 电话 : 020 -38321739 传真 : 020 -87311780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308003 网址 : http://www.cgbchina.com.cn/ (14) 平安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 深 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深 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 代表 人: 孙建 一 联系 人: 张莉 电话 : 021-38637673 传真 : 021-50979507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11-3 网址 : http://bank.pingan.com (15) 宁波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 南路 700 号 办公 地址 :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 南路 700 号 法定 代表 人: 陆华 裕 联系 人: 胡技 勋 电话 : 0574-89068340 传真 : 0574-87050024 客户 服务 电话 : 96528 (上 海、 北京 地区 962528 ) 网址 : http://www.nbcb.com.cn (16) 上海 农村 商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路 8 号 15-20 楼、22-27 楼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路 8 号 15-20 楼、22-27 楼 法定 代表 人: 胡平 西 联系 人: 吴海 平 电话 : 021 -38576666 传真 : 021 -50105124 客户 服务 电话 : 021-962999;400962999 网址 : http://www.srcb.com/ (17) 浙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浙江 省杭 州市 庆春路 288 号 博时 裕祥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3 年第2 号 26 办公 地址 : 浙江 省杭 州市 庆春路 288 号 法定 代表 人: 张达 洋 联系 人: 毛真 海 电话 : 0571-87659546 传真 : 0571-87659188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27 网址 : http://www.czbank.com (18) 东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东莞 市莞 城区 体育路 21 号 办公 地址 : 东莞 市莞 城区 体育路 21 号 法定 代表 人: 廖玉 林 联系 人: 巫渝 峰 电话: 0769 -22119061 传真 : 0769 -22117730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1196228;0769-96228 网址 : http://www.dongguanbank.cn (19) 杭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杭州 市庆 春路 46 号 杭州 银行 大厦 办公 地址 : 杭州 市庆 春路 46 号 杭州 银行 大厦 法定 代表 人: 吴太 普 联系 人: 严峻 电话 : 0571 -85108195 传真 : 0571 -85106576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8508;0571-96523 网址 : http://www.hzbank.com.cn (20) 温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温州 市车 站大道 196 号 办公 地址 : 温州 市车 站大道 196 号 法定 代表 人: 邢增 福 联系 人: 林波 电话 : 0577-88990082 传真 : 0577-88995217 客户 服务 电话 : (0577 )96699 网址 : http://www.wzbank.cn (21) 汉口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武汉 市江 汉区 建设 大道 933 号汉 口银 行大 厦 办公 地址 : 武汉 市江 汉区 建设 大道 933 号汉 口银 行大 厦 法定 代表 人: 陈新 民 联系 人: 王磊 电话 : 027-82656867 传真 : 027-82656236 客户 服务 电话 : 027-96558 ( 武汉 );4006096558 ( 全国 ) 网址 : http://www.hkbchina.com 博时 裕祥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3 年第2 号 27 (22) 东莞 农村 商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广东 省东 莞市 东城 区鸿 福东路 2 号 办公 地址 : 广东 省东 莞市 东城 区鸿 福东路 2 号东 莞农 商银 行大 厦 法定 代表 人: 何沛 良 联系 人: 何茂 才 电话 : 0769-22866255 传真 : 0769-22320896 客户 服务 电话 : 961122 网址 : http://www.drcbank.com/ (23) 天相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街 19 号富 凯大厦 B 座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5 号 新盛 大厦 B 座 4 层 法定 代表 人: 林义 相 联系 人: 林爽 电话 : 010 -66045608 传真 : 010 -66045500 客户 服务 电话 : 010-66045678 网址 : http://www.txsec.com (24) 深圳 众禄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 东路 5047 号发 展银 行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 东路 5047 号发 展银 行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法定 代表 人: 薛峰 联系 人: 张玉 静 电话 : 0755-33227953 传真 : 0755-82080798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6788-887 网址 : https://www.zlfund.cn/; www.jjmmw.com (25)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9 楼 法定 代表 人: 其实 联系 人: 潘世 友 电话 : 021-54509998 传真 : 021-64385308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1818-188 网址 : http://www.1234567.com.cn (26)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 东南路 1118 号 鄂尔 多斯 国际 大厦 903 ~906 室 法定 代表 人: 杨文 斌 联系 人: 蒋章 电话 : 021-58870011 博时 裕祥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3 年第2 号 28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700-9665 网址 : http://www.ehowbuy.com (27) 杭州 数米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 街道 海曙 路东 2 号 办公 地址 :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 区江 南大道 3588 号 恒生 大厦 12 楼 法定 代表 人: 陈柏 青 联系 人: 周嬿 旻 电话 : 0571-28829790 ,021-60897869 传真 : 0571-26698533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0-766-123 网址 : http://www.fund123.cn (28) 上海 长量 基金 销售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 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 东大道 555 号 裕景 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 代表 人: 张跃 伟 联系 人: 敖玲 电话 : 021-58788678-8201 传真 : 021 —58787698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089-1289 网址 : http://www.erichfund.com (29) 北京 展恒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 峪镇 安富街 6 号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朝 阳区 德胜 门外 华严 北里 2 号 民建 大厦 6 层 法定 代表 人: 闫振 杰 联系 人: 焦琳 电话 : 010--62020088-8288 传真 : 010 —62020088-8802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6661 网址 : http://www.myfund.com (30)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 城路 618 号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路 168 号 法定 代表 人: 万建 华 联系 人: 芮敏 祺 电话 : 021 -38676666 传真 : 021 -38670161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21 网址 : http://www.gtja.com/ (31)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街 188 号 法定 代表 人: 王常 青 博时 裕祥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3 年第2 号 29 联系 人: 权唐 电话 : 010 -85130588 传真 : 010 -65182261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8108 网址 : http://www.csc108.com/ (32)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 中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大 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 中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大 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定 代表 人: 何如 联系 人: 齐晓 燕 电话 : 0755 -82130833 传真 : 0755 -82133952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36 网址 : http://www.guosen.com.cn/ (33)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江 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江 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 代表 人: 宫少 林 联 系 人: 林生 迎 电话 : 0755-82960223 传真 : 0755 -82943636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8111 ;95565 网址 : http://www.newone.com.cn/ (34)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路 183-187 号 大都 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 地址 :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 路大 都会 广场 5 、18 、19 、36 、38 、39 、41 、42 、43 、44 楼 法定 代表 人: 孙树 明 联系 人: 黄岚 电话 : 020 -87555888 传真 : 020 -87555305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75 或 致电 各地 营业 网点 网址 : http://www.gf.com.cn/ (35)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深 南路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厦 A 层 办公 地址 : 北京 朝阳 区新 源南路 6 号京 城大 厦 法定 代表 人: 王东 明 联系 人: 陈忠 电话 : 010 -84588888 传真 : 010 -84865560 客户 服务 电话 : 010-84588888 网址 : http://www.cs.ecitic.com/ (36)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博时 裕祥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3 年第2 号 30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厦 C 座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厦 C 座 2 -6 层 法定 代表 人: 陈有 安 联系 人: 田薇 电话 : 010-66568430 传真 : 010-66568990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8888 网址 : http://www.chinastock.com.cn/ (37)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淮 海中路 98 号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广 东路 689 号海 通证 券大 厦 法定 代表 人: 王开 国 联系 人: 金芸 、李 笑鸣 电话 : 021 -23219275 传真 : 021 -63602722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53 网址 : http://www.htsec.com/ (38) 申银 万国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常 熟路 171 号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常 熟路 171 号 法定 代表 人: 丁国 荣 联系 人: 黄维 琳、 曹晔 电话 : 021 -54033888 传真 : 021 -54038844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23 网址 : http://www.sywg.com/ (39) 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福州 市湖 东路 99 号 标力 大厦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民 生路 1199 弄 五道 口广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 代表 人: 兰荣 联系 人: 谢高 得 电话 : 021 -38565785 传真 : 021 -38565783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8123 网址 : http://www.xyzq.com.cn/ (40)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武汉 市新 华路特 8 号长 江证 券大 厦 办公 地址 : 武汉 市新 华路特 8 号长 江证 券大 厦 法定 代表 人: 胡运 钊 联系 人: 李良 电话 : 027-65799999 传真 : 027-85481900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79;4008-888-999 博时 裕祥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3 年第2 号 31 网址 : http://www.95579.com/ (41)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 代表 人: 牛冠 兴 联系 人: 陈剑 虹 电话 : 0755 -82825551 传真 : 0755 -82558355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001001 网址 : http://www.essences.com.cn (42) 西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苑 8 号 办公 地址 :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苑 8 号西 南证 券大 厦 法定 代表 人: 余维 佳 联系 人: 张婷 电话 : 023-63786220 传真 : 023-63786212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096096 网址 : http://www.swsc.com.cn (43) 中信 证券 (浙 江)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 区江 南大道 588 号 恒鑫 大厦 主楼 19 层、20 层 办公 地址 :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 区江 南大道 588 号 恒鑫 大厦 主楼 19 层、20 层 法定 代表 人: 沈强 联系 人: 姚锋 电话 : 0571-86087713 传真 : 0571-85783771 客户 服务 电话 : 0571-95548 网址 : http://www.bigsun.com.cn/ (44) 湘财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湖南 省长 沙市 黄兴 中路 63 号 中山 国际 大厦 12 楼 办公 地址 : 湖南 省长 沙市 黄兴 中路 63 号 中山 国际 大厦 12 楼 法定 代表 人: 林俊 波 联系 人: 钟康 莺 电话 : 021 -68634518 -8503 传真 : 021 -68865938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1551 网址 : http://www.xcsc.com/ (45) 万联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东路 11 号高 德置 地广场 F 栋 18 、19 层 办公 地址 :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东路 11 号高 德置 地广场 F 栋 18 、19 层 法定 代表 人: 张建 军 联系 人: 刘世 验 博时 裕祥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3 年第2 号 32 电话 : 020-38286686 传真 : 020 -22373718 -1013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8133 网址 : http://www.wlzq.com.cn (46) 国元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路 179 号 办公 地址 :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路 179 号 法定 代表 人: 凤良 志 联系 人: 李蔡 电话 : 0551 -2272101 传真 : 0551 -2272100 客户 服务 电话 : 全国 统一 热线 4008888777 ,安 徽省 内热线 96888 网址 : http://www.gyzq.com.cn (47) 渤海 证券 股 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 发区 第二 大街 42 号 写字楼 101 室 办公 地址 : 天津 市南 开区 宾水 西道 8 号 法定 代表 人: 杜庆 平 联系 人: 王兆 权 电话 : 022 -28451861 传真 : 022 -28451892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6515988 网址 : http://www.bhzq.com (48) 山西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太原 市府 西街 69 号 山西 国际 贸易 中心 东塔 楼 办公 地址 : 太原 市府 西街 69 号 山西 国际 贸易 中心 东塔 楼 法定 代表 人: 侯巍 联系 人: 郭熠 电话 : 0351 -8686659 传真 : 0351 -8686619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6661618 网址 : http://www.i618.com.cn/ (49) 中信 万通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路 29 号澳 柯玛 大厦 15 层 办公 地址 :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路 222 号 青岛 国际 金融 广场 20 层 法定 代表 人: 杨宝 林 联系 人: 吴忠 超 电话 : 0532-85022326 传真 : 0532-85022605 客户 服务 电话 : 0532-96577 网址 : http://www.zxwt.com.cn (50) 东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5 号 新盛 大厦 B 座 12-15 层 博时 裕祥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3 年第2 号 33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5 号 新盛 大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 代表 人: 徐勇 力 联系 人: 汤漫 川 电话 : 010-66555316 传真 : 010-66555246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8993 网址 : http://www.dxzq.net (51) 东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江苏 省苏 州市 石路 爱河桥 28 号 办公 地址 : 江苏 省苏 州市 石路 爱河桥 28 号 法定 代表 人: 吴永 敏 联系 人: 方晓 丹 电话 : 0512 -65581136 传真 : 0512 -65588021 客户 服务 电话 : 0512-96288 网址 : http://www.dwjq.com.cn (52)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三里 河东路 5 号中 商大厦 10 层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三里 河东路 5 号中 商大厦 10 层 法定 代表 人: 张志 刚 联系 人: 唐静 电话 : 010 -63080985 传真 : 010 -63080978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008899 网址 : http://www.cindasc.com (53) 东方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中 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中 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法定 代表 人: 王益 民 联系 人: 吴宇 电话 : 021 -63325888 -3108 传真 : 021 -63326173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03 网址 : http://www.dfzq.com.cn (54) 方正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湖南 长沙 芙蓉 中路 2 段 华侨 国际 大厦 22-24 层 办公 地址 : 湖南 长沙 芙蓉 中路 2 段 华侨 国际 大厦 22-24 层 法定 代表 人: 雷杰 联系 人: 郭军 瑞 电话 : 0731-85832503 传真 : 0731-85832214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71 网址 : http://www.foundersc.com 博时 裕祥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3 年第2 号 34 (55) 长城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深 南大道 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 14 、16 、17 层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深 南大道 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 代表 人: 黄耀 华 联系 人: 高峰 电话 : 0755 -83516094 传真 : 0755 -83516199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6666888 网址 : http://new.cgws.com/ (56)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 代表 人: 徐浩 明 联系 人: 刘晨 电话 : 021 -22169081 传真 : 021 -22169134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8788 ;95525 网址 : http://www.ebscn.com/ (57) 广州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广州 市先 烈中路 69 号东 山广 场主 楼十 七楼 办公 地址 :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新城 珠江 西路 5 号 广州 国际 金融 中心 19 、20 楼 法定 代表 人: 吴志 明 联系 人: 林洁 茹 电话 : 020 -88836999 传真 : 020 -88836654 客户 服务 电话 : 020-961303 网址 : http://www.gzs.com.cn (58) 东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吉林 省长 春市 自由 大路 1138 号 办公 地址 : 吉林 省长 春市 自由 大路 1138 号 法定 代表 人: 矫正 中 联系 人: 潘锴 电话 : 0431-85096709 传真 : 0431-85096795 客户 服务 电话 : 0431-85096709 网址 : http://www.nesc.cn (59) 南京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江苏 省南 京市 玄武 区大 钟亭 8 号 办公 地址 : 江苏 省南 京市 玄武 区大 钟亭 8 号 法定 代表 人: 张华 东 联系 人: 徐翔 电话 : 025 -83364032 博时 裕祥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3 年第2 号 35 传真 : 025 -83320066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285888 网址 : http://www.njzq.com.cn (60) 大同 证券 经纪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大同 市城 区迎 宾街 15 号 桐城 中央 21 层 办公 地址 : 太原 市长 治路 111 号山 西世 贸中 心 A 座 F12 、F13 法定 代表 人: 董祥 联系 人: 薛津 电话 : 0351 -4130322 传真 : 0351 -4192803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7121212 网址 : http://www.dtsbc.com.cn (61) 国联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无锡 市县 前东 街 168 号 办公 地址 : 江苏 省无 锡市 太湖 新城 金融 一街 8 号 国联 金融 大厦 702 室 法定 代表 人: 范炎 联系 人: 沈刚 电话 : 0510 -82831662 传真 : 0510 -82830162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5288 ( 全国) ,0510-82588168 (无 锡) 网址 : http://www.glsc.com.cn (62) 浙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杭州 市杭 大路 1 号 黄龙 世纪 广场 A 座 6-7 楼 办公 地址 : 杭州 市杭 大路 1 号 黄龙 世纪 广场 A 座 6-7 楼 法定 代表 人: 吴承 根 联系 人: 毛亚 莉 电话 : 021-64318893 传真 : 0571 -87901913 客户 服务 电话 : 0571-967777 网址 : http://www.stocke.com.cn/ (63) 平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大 中华 国际 交易 广场 8 楼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大 中华 国际 交易 广场 8 楼 法定 代表 人: 杨宇 翔 联系 人: 郑舒 丽 电话 : 0755 -22626172 传真 : 0755 -82400862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16168 网址 : http://www.pingan.com/ (64) 华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安徽 省合 肥市 长江 中路 357 号 办公 地址 : 安徽 省合 肥市 南二环 959 号 财智 中心 B1 座 博时 裕祥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3 年第2 号 36 法定 代表 人: 李工 联系 人: 甘霖 电话 : 0551 -5161821 传真 : 0551 -5161672 客户 服务 电话 : 0551-96518/4008096518 网址 : http://www.hazq.com/ (65) 国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广西 桂林 市辅 星路 13 号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竹子 林四 路光 大银 行大厦 3 楼 法定 代表 人: 张雅 锋 联系 人: 武斌 电话 : 0755 -83707413 传真 : 0755 -83700205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8100 ( 全国) ,96100 (广 西) 网址 : http://www.ghzq.com.cn (66) 东莞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 南路 1 号 金源 中心 30 楼 办公 地址 :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 南路 1 号 金源 中心 30 楼 法定 代表 人: 张运 勇 联系 人: 梁健 伟 电话 : 0769-22119341 传真 : 0769-22116999 客户 服务 电话 : 0769-961130 网址 : http://www.dgzq.com.cn (67) 中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 务外 环路 10 号 办公 地址 :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 务外 环路 10 号


法定 代表 人: 菅明 军 联系 人: 程月 艳 耿铭 电话 : 0371 —65585670 传真 : 0371--65585665 客户 服务 电话 : 0371-967218;4008139666 网址 : http://www.ccnew.com/ (68) 东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 西路 23 号 投资 广场 18-19 楼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 方路 1928 号东 海证 券大 厦 法定 代表 人: 朱科 敏 联系 人: 汪汇 电话 : 021-50586660 传真 : 021-58319590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31; 4008888588 网址 : http://www.longone.com.cn 博时 裕祥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3 年第2 号 37 (69) 国盛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江西 省南 昌市 永叔路 15 号 办公 地址 : 江西 省南 昌市 北京 西路 88 号江 信国 际金 融大 厦 法定 代表 人: 管荣 升 联系 人: 徐美 云 电话 : 0791 -6285337 传真 : 0791 -6289395 客户 服务 电话 : 0791-96168 网址 : http://www.gsstock.com/ (70) 华西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四川 省成 都市 陕西街 239 号 办公 地址 : 四川 省成 都市 陕西街 239 号 法定 代表 人: 杨炯 阳 联系 人: 金达 勇 电话 : 0755 -83025723 传真 : 0755 -83025991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8818 网址 : http://www.hx168.com.cn (71) 宏源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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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 地址 :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十路 20518 号 办公 地址 :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路 86 号 23 层 法定 代表 人: 李玮 联系 人: 吴阳 电话 : 0531 -81283938 传真 : 0531 -81283900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38 网址 : http://www.qlzq.com.cn/ (73) 世纪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深 南大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40 -42 楼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深 南大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40 -42 楼 法定 代表 人: 卢长 才 联系 人: 袁媛 电话 : 0755 -83199511 传真 : 0755 -83199545 博时 裕祥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3 年第2 号 38 客户 服 务 电话 : 0755-83199599 网址 : http://www.csco.com.cn/ (74) 第一 创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罗 湖区 笋岗路 12 号中 民时 代广场 B 座 25 、26 层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罗 湖区 笋岗路 12 号中 民时 代广场 B 座 25 、26 层 法定 代表 人: 刘学 民 联系 人: 崔国 良 电话 : 0755-25832852 传真 : 0755-25831718 客户 服务 电话 : 0755-25832852 网址 : www.fcsc.com (75) 中航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南昌 市抚 河北路 291 号 办公 地址 : 南昌 市抚 河北路 291 号 法定 代表 人: 杜航 联系 人: 余雅 娜 电话 : 0791-6768763 传真 : 0791-6789414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66-567 网址 : http://www.avicsec.com/ (76) 德邦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普 陀区 曹杨路 510 号 南半幢 9 楼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福 山路 500 号城 建国 际中心 26 楼 法定 代表 人: 方加 春 联系 人: 罗芳 电话 : 021-68761616 传真 : 021-68767981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8128 网址 : http://www.tebon.com.cn (77) 西部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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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 地址 : 福州 市五 四路 157 号新 天地 大厦 7 、8 层 办公 地址 : 福州 市五 四路 157 号新 天地 大厦 7 至 10 层 法定 代表 人: 黄金 琳 博时 裕祥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3 年第2 号 39 联系 人: 张腾 电话 : 0591 -87383623 传真 : 0591 -87383610 客户 服务 电话 : 96326 (福 建省 外请 加拨 0591 ) 网址 : http://www.hfzq.com.cn (79) 华龙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路 308 号 办公 地址 : 甘肃 省兰 州市 城关 区东 岗西路 638 号 财富 大厦 法定 代表 人: 李晓 安 联系 人: 李昕 田 电话 : 0931 -8888088 传真 : 0931 -4890515 客户 服务 电话 : 0931-4890619 4890618 4890100 网址 : http://www.hlzqgs.com/ (80) 财通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杭州 市解 放路 111 号 办公 地址 : 杭州 市杭 大路 15 号 嘉华 国际 商务 中心 1602 室 法定 代表 人: 沈继 宁 联系 人: 徐轶 青 电话 : 0571 -87822359 传真 : 0571 -87925100 客户 服务 电话 : 96336 (上 海地区 962336 ) 网址 : http://www.ctsec.com (81) 华鑫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28 层 A01 、B01 (b )单 元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28 层 A01 、B01 (b )单 元 法定 代表 人: 洪家 新


联系 人: 陈敏 电话 : 021-64316642 传真 : 021-64333051 客户 服务 电话 : 021-32109999,029-68918888 网址 : http://www.cfsc.com.cn (82) 瑞银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7 号 英蓝 国际 金融 中心 12 层、15 层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7 号 英蓝 国际 金融 中心 12 层、15 层 法定 代表 人: 刘弘 联系 人: 牟冲 电话 : 010-5832 8112 传真 : 010-5832 8748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78827 网址 : http://www.ubssecurities.com (83) 中国 中投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博时 裕祥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3 年第2 号 40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与 福中 路交 界处 荣超 商务 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 第 04 层 01、02 、03 、05 、11 、12、13 、15 、16 、18 、19 、20 、21 、22 、23 单 元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6003 号 荣超 商务 中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 代表 人: 龙增 来 联系 人: 刘毅 电话 : 0755-82023442 传真 : 0755-82026539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6008008 网址 : http://www.cjis.cn/ (84) 中山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6009 号 新世 界中心 29 层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6009 号 新世 界中心 29 层 法定 代表 人: 吴泳 良 联系 人: 李珍 电话 : 0755 -82943755 传真 : 0755 -82940511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1022011 网址 : http://www.zszq.com.cn (85) 日信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呼和 浩特 市新 城区 锡林 南路 18 号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 口大街 1 号长 安兴 融中 心西楼 11 层 法定 代表 人: 孔佑 杰 联系 人: 陈韦 杉 电话 : 010-88086830 传真 : 010-66412537 客户 服务 电话 : 010-66413306 网址 : http://www.rxzq.com.cn (86) 江海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 香坊 区赣 水路 56 号 办公 地址 :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 香坊 区赣 水路 56 号 法定 代表 人: 孙名 扬 联系 人: 张宇 宏 电话 : 0451 -82336863 传真 : 0451 -82287211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6662288 网址 : http://www.jhzq.com.cn (87) 天源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青海 省西 宁市 长江路 53 号汇 通大 厦六 楼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民 田路 新华 保险 大厦 18 楼 法定 代表 人: 裴东 平 联系 人: 关键 电话 : 0755-33331188 博时 裕祥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3 年第2 号 41 传真 : 0755-33329815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6543218 网址 : http://www.tyzq.com.cn (88) 国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四川 省成 都市 东城 根上街 95 号 办公 地址 : 四川 省成 都市 东城 根上街 95 号 法定 代表 人: 冉云 联系 人: 刘一 宏 电话 : 028-86690070 传真 : 028-86690126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6-600109 网址 : http://www.gjzq.com.cn (89) 中国 民族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西城 区金 融大街 5 号新 盛大厦 A 座 办公 地址 : 北京 西城 区金 融大街 5 号新 盛大厦 A 座 613 法定 代表 人: 赵大 建 联系 人: 李微 电话 : 010-59355941 传真 : 010-66553791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9-5618 网址 : http://www.e5618.com (90) 华宝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 环路 166 号未 来资 产大厦 23 层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道 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融 中心 57 楼 法定 代表 人: 陈林 联系 人: 袁月 电话 : 0755-36659385


传真 : 021 -68777822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209898;021-38929908 网址 : http://www.cnhbstock.com (91) 厦门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厦门 市莲 前西 路二 号莲 富大 厦十 七楼 办公 地址 : 厦门 市莲 前西 路二 号莲 富大 厦十 七楼 法定 代表 人: 傅毅 辉 联系 人: 卢金 文 电话 : 0592 -5161816 传真 : 0592 -5161102 客户 服务 电话 : 0592-5163588 网址 : http://www.xmzq.cn (92) 爱建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南 京西路 758 号 23 楼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道 1600 号 32 楼 博时 裕祥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3 年第2 号 42 法定 代表 人: 郭林 联系 人: 陈敏 电话 : 021 -32229888 传真 : 021- 68728703 客户 服务 电话 : 021-63340678 网址 : http://www.ajzq.com (93) 英大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中路 华能 大厦 三十 、三 十一 层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中路 华能 大厦 三十 、三 十一 层 法定 代表 人: 吴骏 联系 人: 吴尔 晖 电话 : 0755-83007159 传真 : 0755-83007034 客户 服务 电话 : 0755-26982993 网址 : http://www.ydsc.com.cn (94) 大通 证券 股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辽宁 省大 连市 中山 区人 民路 24 号 办公 地址 :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 口区 会展路 129 号 大连 期货 大厦 39 层 法定 代表 人: 于宏 民 联系 人: 谢立 军 电话 : 0411-39673202 传真 : 0411-39673219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169169 网址 : http://www.daton.com.cn 3 、场内代销机构 裕祥 B 基金份额办理场 内认购业 务的发售 机构为具 有基金代销 业务资格 的深圳证 券交 易所会员 (具 体名单详 见基金份 额发售 公告或相 关业 务公告) 。 尚 未取得相 应业务资 格, 但 属于深圳证 券交易所 会员的其 他机构, 可 在本基金 上 市后, 代理投 资者通过 深圳证券 交易所 交易系统参 与本基金 的上市交 易。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有 关法律、 法规的要 求, 增加 其他 符合要求的 机构代理 销售本基 金, 并及时公告 。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 住所:





北京西 城区金融 大街 27 号投资广 场 23 层 办公地址: 北京西城区 金融大街 27 号投 资广场 23 层 法定代表人 : 陈耀先 电话:








010-58598839 传真:








010-58598834 联系人:





朱立元 博时 裕祥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3 年第2 号 43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








上海市 通力律师 事务所 住所:





上海市 银城中路 68 号时 代金融中 心 1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 中路 68 号时代金 融中心 19 楼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联系人: 安冬 经办律师: 吕红、安冬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机构名称:


普华永 道中天会 计师事务 所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市 浦东新区 陆家嘴环 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 厦 6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区陆家 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 厦 6 楼 法人代表:


杨绍信 电话:








021-61238888 传真:





021-61238800 联系人:





金毅 经办注册会 计师:汪棣 、金毅招募 说明书 44 第 六 部分


基 金份 额 分级 与资 产及 收益的 计 算规 则 一、基金份额的分级规则


自《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3 年内 ,本基金 通过基金 收益分配的 安排,将 基金份额 分成 预期收益与 风险不同 的两个级 别, 即优先 级基金份 额 (基金份额简称 “ 裕祥A ”) 和进取级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 简称 “裕祥B ” )。 根据本基金 的募集规 则, 裕祥A 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初 始有效认购 基金总份 额中的份 额占 比约为80% , 裕祥B 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初始有效 认购 基金总份额 中的份额 占比约为20%;两 类份额的基 金资产合 并运作。 自《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3 年内 ,裕祥A 每6 个月 打 开一次申购 赎回,并 且在裕祥A 的 基金份额净 值大于1.000 元时, 折算成1.000 元; 裕祥B 封闭运作, 在深 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 和 交易,初始 的裕祥B 份额 持有人或 二级市场 投资者可 以在市场内 交易裕祥B 。 在裕祥A 的每次 开放日 , 并且裕 祥A 的基金份 额净值 大 于1.000 元时, 基金管理人将 对裕 祥A 进行基金份 额折算 , 裕祥A 的基 金份额净 值调整 为1.000 元,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 的裕祥 A 份额数按折算 比例相应 增 加 。 因此, 在 裕祥A 的开放 日, 如果裕祥A 没有 赎回或者 净赎回份 额极小,裕 祥A 、裕祥B 在该 次开放日 后的份 额配比可 能会出现大 于8:2 的情形;如果 裕祥A 的净赎回份 额较多, 裕祥A 、裕祥B 在 该次开 放日后的 份额配比可 能会出现 小于8:2 的情形。 二、裕祥A 和裕祥B 的资产及收益的计算规则


自《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3 年内 ,裕祥A 和裕 祥B 具 有不同的资 产及收益 的分配安 排, 即两类基金 份额的风 险和收益 特性不同 。


裕祥A 为低风险 且预期收 益相对稳 定的基金 份额,即 本基金净资 产优先分 配裕祥A 的本 金及自上一 开放日 (在裕 祥A 的第一 个开放日 之前, 则为基金成 立日) 起累计 每日约 定收益 的总额; 裕祥B 为高 风险且预 期收益相 对较高的 基金 份额, 即本基金 净资产在 优先分配 裕祥 A 的本金及自上 一 开放日 (在裕祥A 的 第一个 开放日之 前,则为基 金成立日 )起累 计 每日约 定收益总额 后的剩余 净资产分 配给裕祥B 。 每份裕祥A 的本金为1.000 元。 裕祥A 的开放日 为自《基 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每满6 个 月的最后一 个工作日 。因不可 抗 力或其他情 形致使基 金无法按 时开放申 购与赎回 的, 开放日为不 可抗力或 其他情形 影响因素 消除之日的 下一个工 作日。 裕祥A 的第一个 开放日为 《基金合 同》 生效 日至6 个月 满的日期, 如该日为 非工作日 , 则为该日之 前的最后 一个工作 日;第二 个开放日 为《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至12 个月满的日 期, 如该日为非 工作日, 则为 该日之前 的最后 一个工 作日; 以此类推。 例: 如 果本基 金的 《基 金合同》于2011 年6 月1 日生效,《基 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满6 个月、满12 个月 、满18 个月 的日期分别 为2011 年12 月1 日、2012 年6 月1 日、2012 年12 月1 日,以此类推。假 设2011 年博时 裕祥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3 年第2 号 45 12 月1 日为非工作日,在 其之前的 最后一个 工作日为2011 年11 月30 日,则第一次开放 日为 2011 年11 月30 日。其他各个 开放日的 计算类同 。 裕祥A 和裕祥B 应得 资产及收 益的计算 规则如 下:


1 、 本基金的 《基 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3 年内, 裕 祥A 约定的年化 约定收益 率为: 一 年期 定期存款利 率+1.50% 。 一年期定期 存款利率 指: 在 《基 金合同》 生效日当 日 , 中国人民银 行公布并 执行的金 融 机构人民币 一年期银 行定期存 款基准利 率; 在裕祥A 的每个开放 日, 基金管理 人将根据 该日 中国人民银 行公布并 执行的金 融机构人 民币一年 期银 行定期存款 基准利率 重新设定 裕祥A 的年化约定 收益率中 的一年期 定期存款 利率值, 并用 于下6 个月的每日 约定收益 的计算 。 裕祥A 的应得收 益的金额 采 用单利 计算, 年 化约定收 益率及收益 均以基金 份额的认 购面 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并自开放 日后的下 一 日起进 行调 整。 2 、 本基 金的 净资产在 优先分配 裕祥A 的本 金及自上 一 开放日 ( 在裕祥A 的 第一个开 放日 之前, 则 为基金成 立日) 起累计每 日约定收 益总额后 的剩余净资 产分配给 裕祥B , 其 中, 每 份裕祥A 的本金 为1.000 元。 3 、 如本基金 净资产等 于或低于 裕祥A 的本 金及自上 一 开放日 ( 在裕祥A 的 第一个开 放日 之前, 则为 基金成立 日) 起累 计每日约 定收益的 总额, 则本基金净 资产全部 分配给裕 祥A 后, 仍存在额外 未弥补的 裕祥A 的本金 及约定收 益总额的 差额,不再 进 行弥补 。 基金管理人 并不承诺 或保证裕 祥A 持有人获 得自上一 开放日(在 裕祥A 的第一 个开放日 之前, 则为基金 成立日) 起累 计每日约 定收益的 总额 , 即如在本基金 资产出现 极端损失 情况 下,裕祥A 仍可 能面临无 法取得累 计每日约 定收益乃 至投资本金 受损的风 险。 对投资者持 有的每一 份裕祥A 和裕 祥B , 在 《基 金合同 》 生效之日起 满3 年时, 按 照 《基 金合同》所 约定的资 产及收益 的分配规 定分别计 算裕 祥A 和裕祥B 的份额 净值,并 以各自的 份额净值为 基础,按 照本基金 的份额净 值(NAV )转 换为博时稳 健回报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LOF )的份额 。 三、本基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


1 、本基金在《基 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3 年内,依 据以 下公式计算T 日基金 份额净值 :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基 金资产净 值/T 日基金份额的余 额数量


其中,T 日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 量为裕祥A 和 裕祥B 的份 额总额; 2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满3 年转 为上市开 放式 (LOF )基金后, 依据以下 公式 计算T 日基金份额净 值: T 日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A 类基 金份额的基 金资产净 值/T 日A 类 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量 T 日C 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 额净值=T 日闭 市后的C 类基 金份额的基 金资产净 值/T 日C 类 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量 博时 裕祥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3 年第2 号 46 在投资者申 购时收取 申购费用, 在赎回时 根据持有 期 限收取赎回 费用的基 金份额, 称 为 A 类基金份额; 从 本类别基 金资产中 计提销售 服务费 、 不收取申购费 用, 对于持 有期限不 少 于30 日的本类别基金 份额的赎 回亦不收 取赎回费 ,但 对持有期限 少于30 日的本类别 基金份 额的赎回收 取赎回费 的基金份 额,称为C 类基 金份额 。 基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 ,保留到 小数点后3 位 ,小数点 后第4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 生的误 差计入基金 财产。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当天收 市后计算 ,并在T+1 日内 公告。如遇 特殊情况 ,经中国 证 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 延迟计算 或公告。


四 、裕祥A 和裕祥B 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自 《基金合同 》 生效后 , 在裕祥A 的 开放日计 算裕祥A 的基金份额 净值; 在裕 祥B 的封闭 期届满日分 别计算裕 祥A 和裕祥B 的基 金份额 净值。设J 日为裕祥A 的某 一开放 日,且非 裕祥 B 的封闭期届满 日;设K 日为 裕祥B 的封 闭期届满 日。 1 、J日裕祥A 的基金 份额净值 计算 如果J 日闭市 后的基金 资产净值 大于或等 于 “1.000 元乘以J日裕祥A 的 份额余 额加上J 日全部裕祥A 份 额的 累计 每日约定 收益之 和 ”,则: J日裕祥A 的基金 份额净 值=1+ 自 上一开放 日(在 裕祥A 的第一个开放 日之前 ,则为基 金 成立日)起 累计每日 约 定收益 ; 否则: J日裕祥A 的基金 份额净 值=J 日 基金资产 净值/J 日裕 祥A 的基金份额数 。 2 、K 日裕祥A 和裕祥B 的基 金份额净 值计算 如果K 日闭市后 的基金资 产净值大 于或等于 “1.000 元 乘以K 日裕祥A 的份 额余额加 上K 日全部裕祥A 份 额的 累计 每日约定 收益之 和 ”,则: K 日裕祥A 的基金份 额净值=1+ 自上 一开放日 ( 在裕祥A 的第一个开放 日之前, 则 为基金 成立日)起 累计每日 约定收益 ; 否则: K 日裕祥A 的基金份 额净值=K 日基金 资产净值/K 日裕 祥A 的基金份额 数。 K 日裕祥B 的基金份 额净值= (K 日基 金资产净 值- (K 日裕祥A 的基金 份额净值×K 日裕祥 A 的基金份额数 ))/K 日裕祥B 的 基金份额 数。 其中: 每日约定收 益=1× ( 一年期定 期存款利 率+1.50% )/ 所在年的日 历日数; 一年期定期 存款利率 指: 在 《基 金合同》 生效日当 日 , 中国人民银 行公布并 执行的金 融 机构人民币 一年期银 行定期存 款基准利 率; 在裕祥A 的每个开放 日, 基金管理 人将根据 该日 中国人民银 行公布并 执行的金 融机构人 民币一年 期银 行定期存款 基准利率 重新设定 裕祥A 的年化约定 收益率中 的一年期 定期存款 利率值, 并用 于下6 个月的每日 约定收益 的计算 。 博时 裕祥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3 年第2 号 47 计算裕祥A 与裕 祥B 净值时, 各自保留 小数点 后8 位, 小数 点后第9 位四 舍五入, 由此产 生的计算误 差归入基 金资产, 并由基金 管理人通 知基 金托管人对 账务进行 调整。 例1 :本基金 《基 金合 同》 生效后3 年期 届满日, 设自 裕祥A 上一次开 放日起至3 年 期届 满日的运作 天数为183 天, 裕祥A 的约 定收益 率为4.5% , 基金运作 当年的实 际天数为365 天, 基金资产净 值为42 亿元, 裕祥A 、 裕祥B 的份 额余额分 别为32 亿份和8 亿份。 则裕祥A 、 裕祥 B 的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如 下: 裕祥A 的基金份 额净值 =1 ×[1+4.5% ×183/365]=1.02256164 裕祥B 的基金份 额净值= 42 32 1.02256164 8 ?? ?1.15975344 五、裕祥A 和裕祥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份 额净值计 算的基础 上, 采 用 “ 虚 拟清算 ”原 则计算并 公告 裕祥A 和 裕祥B 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 值。 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是对 两类基金份 额价值的 一个估算, 并 不代 表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 获得的实 际价值。


裕祥A 和裕祥B 的基 金份额参 考净值在 当天收 市后计算 ,并在T+1 日内与本基 金基金份 额净值一同 公告。如 遇特殊情 况,经中 国证监会 同意 ,可以适当 延迟计算 或公告。


T 日裕祥A 和裕祥B 的基金份 额参考 净值计算 公式如下 : 如果T 日闭市 后的基 金资产净 值大于或 等 于“1.000 元乘以T 日裕祥A 的份额余 额加上T 日全部 裕祥A 份 额的 累计 每日约定 收益之 和 ”,则: T 日裕祥A 的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1+ 自上 一开放日 (在 裕祥A 的第一个 开放日之 前, 则为 基金成立日 )起累计 每日约定 收益; 否则: T 日裕祥A 的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 T 日基金资产净 值/T 日 裕祥A 的基金 份额数。 T 日裕祥B 的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 (T 日基金资产 净值- (T 日裕祥A 的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T 日裕祥A 的基金 份额数) )/T 日裕祥B 的基金份 额数。 其中: 每日约定收 益=1× ( 一年期定 期存款利 率+1.50% )/ 所在年的日 历日数; 一年期定期 存款利率 指: 在 《基 金合同》 生效日当 日 , 中国人民银 行公布并 执行的金 融 机构人民币 一年期银 行定期存 款基准利 率; 在 裕祥A 的每个开放 日, 基金管理 人将根据 该日 中国人民银 行公布并 执行的金 融机构人 民币一年 期银 行定期存款 基准利率 重新设定 裕祥A 的年化约定 收益率中 的一年期 定期存款 利率值, 并用 于下6 个月的每日 约定收益 的计算 。 裕祥A 与裕祥B 的基 金份额参 考净值的 计算, 保留到小 数点后3 位,小数 点后第4 位四 舍博时 裕祥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3 年第2 号 48 五入。


例2 :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3 年期内, 设 自裕祥A 上一次开放 日起的运 作天数为130 天, 分 别为31 天、30 天、31天、30 天、8 天 , 裕祥A 对 应的约定收 益率为4.5% , 基 金运作当 年的实际天 数为365 天,基金资产 净值为41 亿元,裕 祥A 、裕祥B 的份额 余额分别 为32 亿份 和8 亿份。则裕祥A 、裕祥B 的基 金份额参 考净值计 算 如下: 裕祥A 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 值 =1 ×[1+4.5% ×130/365]=1.016 裕祥B 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 值= 41 32 1.016 8 ?? ?1.061 六、裕祥A 和裕祥B 份额 转换


本基金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3 年届 满日,两 类基金份 额将以各自 的份额净 值为基础 ,按 照本基 金的 基金份额 净值 (NAV ) 转 换为博时 稳健回 报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 (LOF)的 不同 类别 份额, 并办理基 金的申购 、赎回业 务。 有关基金份 额转换及 申购、赎 回开始时 间见本基 金管 理人届时的 公告。 博时 裕祥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3 年第2 号 49 第 七 部分


基金 份额的发售 和 合同 生效 (一)份额的发售 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 募集 本基金,并于2011 年5 月13 日 经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 可[2011]708 号文核准募集。募集期 自 2011 年05 月25日至2011 年06 月03 日 止 ( 博 时 裕 祥 分 级 债 券A :2011 年05 月25日; 博时裕祥分级债券封闭B :2011 年06 月02日至2011 年06 月03日) 。 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划 分为 裕祥A 和裕祥B 两级份 额, 两级份额独 立募集。 经 普华永道 中 天会计师事 务所验资 , 裕祥 A 募集的净 认购金额 为 3,199,999,997.87 元人民币,有效认购 款项在募集 期间产生 的利息共 计 2,201,605.49 元人民币; 裕祥B 募集的 净认购金 额为 799,539,150.01 元人民币, 有效认 购款项在 募集期间 产生的利息 共计 85,626.91 元人民币。 按照每份基 金份额 1.00 元人民 币计算, 设立募 集期 间募集资金 及其利息 结转的份 额共 计 4,001,826,380.28 份基金份 额,其中 , 裕祥A 为 3,202,201,603.36 份基金份额, 裕祥B 为 799,624,776.92 份基金份额,已全 部计入基 金份 额持有人基 金账户, 归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所有。 ( 二)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合同 已于 2011 年 6 月 10 日正式 生效。 博时 裕祥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3 年第2 号 50 第 八 部分


裕祥A 基 金 份额 的折 算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3 年内,裕祥A 将按以下 规则进 行基金份额 折算。 一、折算基准日 裕祥A 的基金份 额折算基 准日与其 开放日为 同一个工 作日。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 年内, 裕祥A 的 基金份额折 算基准日 (开放日)为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每满6 个月的最 后一个 工作日。 因不可抗 力或其他情 形致使基 金无法按 时开放申 购与赎回的, 折 算基准日 (开 放日) 为不可 抗力或其 他情形影响 因素消除 之日的下 一个工作 日。 二、折算条件 在 裕祥A 的每一 个折算基 准日, 如果折算 前的 裕祥A 的 基金份额净 值大于1.000 元, 则进 行基金份额 折算; 折 算后, 裕祥A 的基金 份额净值 调 整为1.000 元 。 否则, 裕祥A 不进 行基金 份额折算。 三、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 算基准日 登记在册 的 裕祥A 所有 份额。 四、折算频率 在满足折算 条件的情 况下,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每 满6 个月折 算一次 。 五、折算方式 折算日日终 , 如果 折算前的 裕祥A 的基金 份额净值 大 于1.000 元, 则 裕祥A 的基金份额 净 值调整为1.000 元, 折算后, 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 有的裕祥A 的份额数按 照折算比 例相应增 加。 裕祥A 的基金份 额折算公 式如下: 裕祥A 的折算比 例= 折 算日折算 前 裕祥A 的基 金份额净 值/1.000 裕祥A 经折算后 的份额数= 折算 前 裕祥A 的份 额数× 裕祥A 的折算比例 裕祥A 经折算后 的份额数 采用四舍 五入的方 式保留到 小数点后两 位, 由此 产生的误 差计 入基金财产 。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日折算前 裕祥A 的基金份额净值、 裕祥A 的折算 比例的具 体计算见基 金管理人 届时发布 的相关公 告。 六、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 份额折算 期间本基 金的平稳 运作, 基金 管 理人可根据 深圳证券 交易所、 中 国 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 相关业务 规定暂停 裕祥B 的上市交易等 业务, 具 体见基金 管理 人届时发布 的相关公 告。 七、基金份额折算的公告 1 、 基 金份额折 算 提示性 公告 须 最迟于实 施日前2 日在至 少一家指 定媒体公 告,并报 中博时 裕祥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3 年第2 号 51 国证监会备 案。 2 、 基 金份额折 算结束后 ,基金 管理人应 在2 日内在至少 一家指定 媒体公告 ,并报中 国 证监会备案 。 博时 裕祥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3 年第2 号 52 第 九 部分


基 金份 额 的 的 上市 与交 易、申 购 、赎 回与 转换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1 、上市交易的基 金份额 自基金合同 生效后 3 年 内, 在 裕祥 B 符合 法律法规 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规 定的上市 条件 的情况下, 裕祥 B 的基 金份额将 申请在深 圳证券 交易 所上市交易 。 裕祥 B 上 市后, 登记在 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中 的 裕祥 B 份 额可直接 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 登记在注 册登记系 统中的裕祥 B 份 额可 通 过 办理 跨 系 统 转托 管 业 务 将基 金 份 额 转 托 管在 证 券 登记 结 算 系 统 中,再上市 交易。 基金合同生 效后 3 年期 届满,本 基金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及深圳 证券交易 所规则转 换为 上市开放式 基金 (LOF ) 份额 , 转换 后的基 金 份额将 继续在深圳 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 易。 基 金 上市后, 登记 在证券登 记结算系 统中的基 金份额可 直 接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 登记在 注 册登 记系统 中的基 金份 额可通 过办理 跨系 统转托 管业 务将 基金份 额转托 管在 证券登 记结 算系统中, 再上市交 易。 2 、上市交易的地 点 本基金上市 交易的地 点为深圳 证券交易 所。 基金份额上 市后, 登记在 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 中的基金 份额可直接 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 上市 交易; 登记在注 册登记系 统中的基 金份额通 过办理跨 系统转托管 业务将基 金份额转 至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 后,方可 上市交易 。 3 、上市交易的时 间 基金合同生 效后三个 月内 开始 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 上市 交易。 在确定上市 交易的时 间后, 基金管 理人应依 据法律法 规规定在指 定媒体上 刊登基金 份额 上市公告书 。 4 、上市交易的规 则 (1 )裕祥 B 上市首 日的开盘 参考价为 前一交 易日裕祥 B 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 值; (2 )本基金转换为上 市开放式基 金(LOF )后,本 基金上市首日的 开盘参考价 为前一 个工作日的 基金份额 净值; (3 )本基金实行 价格涨跌 幅限制 ,涨跌幅 比例为 10% ,自上市首 日起实行 ; (4 )本基金买入 申报数量 为 100 份或其整数倍 ; (5 )本基金申报 价格最小 变动单 位为 0.001 元人民币; (6 )本基金上市 交 易遵循 深圳证 券交易所 相关业务 规则及规定 。 5 、上市交易的费 用 本基金上市 交易的费 用按照深 圳证券交 易所的有 关规 定办理。 6 、上市交易的行 情揭示 博时 裕祥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3 年第2 号 53 本基金在深 圳证券交 易所挂牌 交易, 交易 行情通过 行 情发布系统 揭示。 行情 发布系统 同 时揭示基金 前一交易 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 7 、上市交易的停 复牌、暂 停上市 、恢复上 市和终止 上市 本基金的停 复牌、 暂停 上市、 恢复 上市和终 止上市按 照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 相关业务 规则 执行。 8 、相关法律法 规、中国 证监会及 深圳证券 交易所对 基金上市交 易的规则 等相关规 定内 容进行调整 的,本基 金基金合 同相应予 以修改, 且 此 项修改无须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二、裕祥 A 的申购与赎回 1 、申购与赎回的 场所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 3 年内, 投资 者可在裕祥 A 的 开放日对裕祥 A 进行申 购与赎回; 裕祥 B 不开放申 购赎回业 务。本基 金基金合 同生效 后 3 年期 届满,本 基金转换 为上市开 放 式基金(LOF )后 ,投资者 可通过 场外或场 内两种方 式对本基金 进行申购 与赎回。 投资者办理 裕祥 A 的申购、赎回 应使用经 本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 及基金管 理人认可 的账 户(账户开 立、使用 的具体事 宜见相关 业务公告 ) 。 裕祥A 的销售机 构包括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管 理人委托 的代销机构 。 基 金投 资者应 当在 销售 机构办 理基 金销售 业务 的营 业场 所或 按销售 机构 提供 的其他 方 式办理 裕祥 A 的申购与 赎回。基 金管理人 可根据情 况变更或增 减基金代 销机构, 并予以公 告。 2 、申购和赎回的 开放日及 时间 裕祥A 自基金合 同生效后 每满6 个月开 放一次, 接受投 资者的申购 与赎回。 本基金办理 裕祥A 的申购 与赎回的 开放日为 自基金合 同生效后每 满6 个月的最后 一个工 作日, 因不可抗 力或其他 情形致使 基金无法 按时开放 裕祥A 的申购与 赎回的, 开放 日为不可 抗力或其他 情形影响 因素消除 之日的下 一个工作 日。 裕祥 A 的开放日以及开 放日办理 申购与赎 回业务的 具体事宜见 基金管理 人届时 发 布的 相关公告。 3 、申购与赎回的 数额限制 (1 ) 裕祥 A 在 代销机构 的首次单 笔最低申 购金额为 人民币 500 元, 追加 申购的单 笔最 低申购金额 为人民币 100 元;本公司直 销网点的 首次 单笔最低申 购金额为 人民币 500 元, 追加申购的 单笔最低 认购金额 为人民币 100 元。各销售机构对 最低申购 限额及交 易级差有 其他规定的 ,以各销 售机构的 业务规定 为准。 (2 ) 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将其 全部或 部分 裕祥 A 份 额 赎回。 某笔赎 回导致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在某一销 售机构某 一交易账 户的 裕祥 A 份额余 额少 于 100 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强 制该 基金份额持 有人全部 赎回其在 该销 售机 构该交易 账户 持有的基金 份额。 (3 )本基金对单 个投资者 累计持 有的基金 份额上限 不作限制。 博时 裕祥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3 年第2 号 54 (4 )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 市场情况 ,在法律 法规允许 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 对申购的 金额 和赎回的份 额的数量 限制, 基金管 理人必须 在调整生 效前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 的 有关规定 至少在一家 指定媒体 及基金管 理人网站 公告并报 中国 证监会备案 。 4 、申购与赎回的 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格 以申请当 日收市后计 算的基金 份额净值 为基 准进行计算 ; (2 )“金额申购 、份额赎 回 ”原则 ,即申 购以金额 申请,赎回 以份额申 请; (3 )当日的申 购与赎回 申请可以 在基金管 理人规定 的时间以内 撤销。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注册登记 机构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定 ; (4 ) 赎回遵 循“先进 先出 ”原 则, 即 按照投资 者认购 、 申购的 先后次序 进行顺序 赎回 ; (5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可根 据基金运 作的实际情 况并在不 影响基金 份额 持有人实质 利益的前 提下调整 上述原则。 基金管理 人 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 施前按照 《 信息披 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 体及基金 管理人网 站公 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5 、申购与赎回的 程序 (1 )申购和赎回 的申请方 式 基金投资者 必须根据 基金销售 机构规定 的程序, 在开 放日的业务 办理时间 向基金销 售机 构提出申购 或赎回的 申请。 投资者在申 购 裕祥 A 时须按销 售机构规 定的方式 备 足申购资金 ,投资者 在提交 裕祥 A 的赎回申请 时, 必须有 足够的基 金份额余 额, 否则 所提 交的申购、 赎 回申请无 效而不予 成交。 (2 )申购和赎回 申请的确 认 在每一个开 放日 (T 日) 的 下一个工 作日 (T+1 日) , 裕祥A 的基金注 册登记机 构对投资 者的申购与 赎回申请 进行有效 性确认和 成交确认 。 在T+2 日后 (包括该日) 投资者应 及时向 销售机构或 以销售机 构规定的 方式查询 申购与赎 回的 成交情况。 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范围 内, 依法对上 述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 确认 时间 进行 调整, 并必须在 调整实施 日前按照 《信 息披露办 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 (3 )申购和赎回 申请的成 交确认 原则 在每一个开 放日, 本基 金以 裕祥B 的 份额余额 为基准 , 在不超过8/2 倍裕祥B 的份 额余额 范围内对裕祥A 的申购进 行确认。 在每一个开 放日,所 有经确认 有效的裕祥A 的赎回申 请全部予以 成交确认 。 对于裕祥A 的申 购申请, 如 果对 裕祥A 的全部有 效申购 申请进行确 认后, 裕祥A 的 份额余 额小于或等 于8/2 倍裕祥B 的份额余 额, 则所有经 确认 有效的 裕祥A 的 申购申请 全部予以 成交 确认;如果 对 裕祥A 的全 部有效申 购 申请进 行确认后 , 裕祥A 的份额 余额大于8/2 倍 裕祥B 的 份额余额, 则 根据经确 认后的裕祥A 份额余额 不超过8/2 倍裕祥B 的份额的原 则, 对全部 有效博时 裕祥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3 年第2 号 55 申购申请按 比例进行 成交确认 。 裕祥A 每次开放 日的申购 与赎回申 请确认办 法及确认 结果见基金 管理人届 时发布的 相 关公告。 基金销售机 构对 裕祥 A 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 受理并不 代表该申请 一定成功 ,而仅代 表销 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 裕祥 A 申购 和赎回申 请。 裕祥 A 申购和赎回 申请的确 认以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的确认 结果为准 。 6 、申购费率 和赎 回费率 (1 )裕祥 A 的申购 费率: 裕祥 A 不收取申 购费。 (2 )裕祥 A 的赎 回 费率 以基金合同 生效后每 满 6 个月为裕祥 A 的一个 开放 周期, 持 有期限为 一个开放 周期的, 裕祥 A 的赎 回费率 为 0.1% ;持有期限为 一个以上 开 放周期(不 含)的, 裕祥 A 的 赎回费 为 0 。 (3 )裕祥 A 的赎回 费归入基 金财产的 比例为 赎回费 总额的 100% 。 (4 )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 据《基金 合同》的 相关约定 调整费率或 收费方式 ,基金管 理人 最迟应于新 的费率或 收费方式 实施日 前 2 个工作日 在至少一家 指定媒体 及基金管 理人网站 公告。 7 、申购份额与赎 回金额的 计算方 式 (1 )裕祥 A 申购份 额的计算 采用“ 金额 申购 ”方 式, 裕祥A 申 购份额的 计算公式 : 申购份额= 申购金 额/ 基金份额 净值 例 1 :某 投资者 投 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 金的裕祥 A 份 额, 假设申购当 日 裕祥 A 份 额净值 折 算前 为 1.02381507 元, 折算后的 份额净 值为 1.000 元, 则可得到的 申购份额 为: 申购份额=100,000/1.000=100,000 份 即: 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 申购本基 金的裕祥 A 份额, 假 设申购当日 裕祥 A 份额 净值 折算 前 为 1.02381507 元, 折算后份额净值为 1.000 元,则其可得到 100,000 份基金份额。 (2 )裕祥 A 赎回金 额的计算 采用“ 份额 赎回 ”方 式,赎回 金额计算 公式: 赎回总金额= 赎回 份额 × 基 金份额净 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 金额 × 赎 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 总金额- 赎回费用 例 1 : 某投资者 在 场外 赎 回本基金 1 万份 裕祥 A 基 金 份额, 持有时 间为 一 年六个月 , 对 应的赎回费 率为 0% , 假设 赎回当日 裕祥 A 基金 份额 净值 折算前 为 1.02381507 元, 则其可 得到的赎回 金额为: 博时 裕祥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3 年第2 号 56 赎回总金额=10,000 ×1.02381507=10,238.15 元 赎回费用=0 元 净赎回金额=10,238.15 元 即:投资者 在场外赎 回本基 金 1 万份 裕祥 A 基金份 额,持有期 限为 一年 六个月, 假设 赎回当日裕祥 A 基金 份额净值 折算前 为 1.02381507 元, 则其可得 到的赎回 金额为 10,238.15 元。 (3 )裕祥 A 基金份 额 参考 净 值的计算 : 裕祥 A 基金份 额 参考 净 值的计算 ,保留到 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 第 4 位四舍五 入, 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T 日的裕祥 A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在当 天收市 后计 算,并在 T+1 日内公 告。遇特 殊情况, 经中国证 监会 同意,可以 适当延迟 计算或公 告。 (4 )裕祥 A 申购份 额、余额 的处理方 式 裕祥 A 的申购份 额计算 结果保留 到小数点 后 2 位, 小 数点后两位 以后的部 分四舍五 入, 由此产生的 误差计入 基金财产 。 (5 )裕祥 A 赎回金 额余额的 的处理方 式 赎回金额计 算结果保 留到小数 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 两位以后的 部分四舍 五入,由 此产 生的误差计 入基金财 产。 8 、裕祥A 申购和赎 回的注册 登记 裕祥A 申购与赎 回的注册 登记业务 , 按照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的有关规 定办 理。 投资者申购 裕祥A 份额成 功后,基 金注册登 记机构在T+1 日为投资者 登记权益 并办理注 册登记手续 ,投资者 自T+2 日(含该日 )后有权 赎回 该部分基金 份额 。 投资者赎回 裕祥A 份额成 功后,基 金注册登 记机构在T+1 日为投资者 办理扣除 权益的注 册登记手续 。 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可依法 对上述相 关规 定予以调整, 并 最 迟于开 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 少一家指 定媒体及 基金管理 人网站公 告。 9 、拒绝或暂停申 购 裕祥 A 的 情形 基金管理人 可因如下 情形,暂 停或拒绝 基金投资 者对 裕祥 A 的申购申 请: (1 )不可抗力的 原因导致 基金无 法正常运 作; (2 )证券交易场 所在交易 时间非 正常停市 ,导致当 日基金资产 净值无法 计算; (3 )基金资产 规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无 法找到合 适的投资品 种,或可 能对基金 业绩 产生负面影 响,从而 损害现有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利益 ; (4 )基金管理人 认为会有 损于现 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的某笔 申购 ; (5 )法律法规规 定或中国 证监会 认定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述情 形之一的, 申购款项 将全额退 还投资者 。 发生上述 (1 )- (3 ) ,( 5 ) 项 暂停博时 裕祥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3 年第2 号 57 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 体及 基金管理人 网站刊登 暂停申购 公告。 10 、暂停赎回 裕祥 A 或 延缓支付 裕祥 A 赎回 款项的 情形 基金管理人 可因如下 情形,拒 绝接受或 暂停基金 份额 持有人对 裕祥 A 的赎回 申请或者 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1 )不可抗力的 原因导致 基金管 理人不能 支付赎回 款项; (2 )证券交易场 所依法决 定临时 停市,导 致基金管 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 值 ; (3 ) 因市场剧烈 波动或其 他原因而 出现裕祥 A 在连续 2 个或 2 个以上开放 日巨额 赎回, 导致本基金 的现金支 付出现困 难; (4 )法律法规规 定或中国 证监会 认定的其 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 形之一的, 基金管理 人应在当 日立即向 中 国证监会备 案。 已 接受 的赎回申 请, 基金管理人 将足额支 付; 如暂时不 能足额支 付的, 可 延期支付部 分赎回款 项, 未支付部 分由 基金管理人 按照发生 的情况制 定相应的 处理办法 在后 续工作日予 以支付。 同时,在出 现上述第 (3 )款的情 形时,对 已接受的 赎回申请可 延期支付 赎回款项 ,最 长不超过20 个工作日 ,并在至 少一家指 定媒体公 告。 投资者在申 请赎回时 可事先选 择将当 日可能未获 受理部分 予以撤销 。 暂停基金的 赎回,基 金管理人 应及时在 至少一家 指定 媒体刊登暂 停赎回公 告。 在暂停赎回 的情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 赎 回业务的办 理, 并依照 有关规定 在 至少一家指 定媒体上 公告。 11 、巨额赎回的情形 及处理方 式 本基金单个 开放日, 经过申购 与赎回申 请的成交 确认 后, 裕祥 A 的净赎回份额 (赎回 申请份额总数扣 除申购申请 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 )超 过 本基金前一日基 金 总份额的 10% 时, 即认为发生 了 裕祥 A 巨 额赎回。 当 裕祥A 出现巨 额赎回时 , 基金管 理人可以 根据本基 金当时的资 产组合状 况决定全 额赎 回或部分顺 延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金 管理人认 为有能力 支付投资 者的全部赎 回申请时 ,按正常 赎回 程序执行。 (2 )部分顺延 赎回:当 基金管理 人认为支 付投资者 的赎回申请 有困难或 认为支付 投资 者的赎回申 请可能会 对基金的 资产净值 造成较大 波动 时, 基金管理人 在当日接 受赎回比 例不 低于上一日 基金总份 额的10% 的前提下, 对其余赎 回 申请延期予 以办理。 对 于单个基 金份额 持有人的赎 回申请, 应 当按照其 申请赎回 份额占当 日 申请赎回总 份额的比 例, 确定该 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 人当日办 理的赎回 份额; 投资 者未能赎 回 部分, 除投资 者在提交 赎回申请 时选择 将当日未获 办理部分 予以撤销 外, 延迟至 下一个工作日 办理, 赎回 价格为 下 一个 工作 日的价 格。 依照上述规 定转入下 一个 工作 日的赎回 不享有赎 回优先权, 并以 此类推, 直到 全部赎回 为止。部分 顺延赎回 不受单笔 赎回最低 份额的限 制。 博时 裕祥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3 年第2 号 58 三、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并进行基金转换 后的 申购与赎回 1 、申购与赎回场 所 本基金的场 外销售机 构包括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管 理人 委托的代销 机构, 场外申 购的基金 份额登记在 注册登记 系统下; 本基 金的场内 销售机构 为具有相应 业务资格 的深圳证 券交易所 会员单位, 场内申购 的基金份 额登记在 证券登记 结算 系统下。 基金投资者 应当在销 售机构办 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 营业 场所或按销 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 方 式办 理基金 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 情 况变更或增 减基金代 销机构, 并 予以公 告。 2 、申购与赎回的 账户 投资者办理 本基金申 购、赎回 应使用经 本基金注 册登 记机构及基 金管理人 认可的账 户 (账户开立 、使用的 具体事宜 见相关业 务公告) 。 3 、申购与赎回的 开放日及 时间 本基金的申 购、赎回 自转换为 上市开放 式基金 (LOF )之日起不 超过30 日内开始办 理, 基金管理人 应在开始 办理申购 赎回的具 体日期前2 日 在至少一家 指定媒体 及基金管 理人互 联网网站( 以下简 称 “ 网站 ” )公告。 申购和赎回 的开放日 为证券交 易所交易 日(基金 管理 人公告暂停 申购或赎 回时除外 ), 投资者应当 在开放日 办理申购 和赎回申 请。 开放日的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 相关业务 公告 中载 明或另行公 告。 若 出现 新的证 券交 易市 场或交 易所 交易时 间更 改或 实际 情况 需要, 基金 管理 人可对 申 购、赎回时 间进行调 整,但此 项调整应 在实施日 2 日 前在指定媒 体公告。 4 、申购与赎回的 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申购 、 赎回价格 以申请当 日收市后计 算的基金 份额净值 为基 准进行计算 ; (2 )“金额申购 、份额赎 回 ”原 则,即申 购以金额 申请,赎回 以份额申 请; (3 )当日的申 购与赎回 申请可以 在基金管 理人规定 的时间以内 撤销。基 金管理人 、基 金登记 结算 机构或证 券交易所 另有规定 的,从其 规定 ; (4 )场外赎回 遵 循“先 进先出 ” 原则 ,即 按照投资 者持有份额 登记日期 的先后次 序进 行顺序赎回 ; (5 )基金管理 人、基金 登记结算 机构或证 券交易所 可根据基金 运作的实 际情况并 在不 影响基金份 额持有人 实质利益 的前提下 调整上述 原则 。 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 施前 按照 《 信息 披露办法 》的有关 规定在指 定媒体公 告并 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5 、申购与赎回的 程序 (1 )申购和赎回 的申请方 式 基金投资者 必须根据 基金销售 机构规定 的程序, 在开 放日的业务 办理时间 向基金销 售机博时 裕祥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3 年第2 号 59 构提出申购 或赎回的 申请。 投资者在申 购本基金 时须按销 售机构规 定的方式 备足 申购资金, 投资 者在提交 赎回申请 时,必须有 足够的基 金份额余 额,否则 所提交的 申购 、赎回的申 请无效而 不予成交 。 (2 )申购和赎回 申请的确 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 申请,正 常情况下 ,基金注 册登 记机构在T+1 日内为投 资者对该 交 易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 在T+2 日后 (包括 该日) 投资 者应及时向 销售机构 或以销售 机构规定 的其他方式 查询申购 与赎回的 成交情况 。 基金销售机 构申购和 赎回申请 的受理并 不代表该 申请 一定成功, 而仅 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购 和赎回申 请。 申购和赎 回的确认 以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 或基金 管 理人的确 认结果为 准。 (3 )申购和赎回 的款项支 付 申购采用 销 售机构规 定的方式 全额缴款, 若申购不 成 功或无效, 申 购款项将 退回投资 者 账户,由此 产生的利 息等损失 由投资者 自行承担 。 投资者T 日赎回申请 成功后, 基金 管理人将 通过基金 注册登记机 构及其相 关基金销 售机 构在T+7 日(包括该日 )内将赎 回款项 划往基金 份额 持有人账户 。 在发生巨额 赎回的情 形时,款 项的支付 办法参照 基金 合同的有关 条款处理 。 6 、申购和赎回的 金额 限制 (1 ) 投资者场外通 过代销 机构首次 申购单笔 最低金 额为人民币 500 元, 追加申 购单笔 最低金额为 人民币 100 元;投 资者通过 直销中心 首次 申购单笔最 低金额为 人民币 500 元, 追加申购单 笔最低金 额为人民 币 100 元。 (2 )本基金场内 申购的单 笔申购 最低金额 为人民币 500 元。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 将其全部 或部分基 金份额赎 回。某笔赎 回导致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在某一销售 机构某一 交易账户 的 基金份 额余额少于 100 份的,基金管理人有 权强制该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全部赎回 其在该销 售机构该 交易账户 持有 的基金份额 。 (4 )本基金对单 个投资者 累计持 有的基金 份额上限 不作限制。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市 场情况, 在 法律法规 允许的情 况 下, 调整上述 对申购的 金额和赎 回 的份额的数 量限制, 基金 管理人必 须在调整 生效前依 照 《信息披露办 法》 的有关规 定至少在 一家指定媒 体公告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7 、申购费用和赎 回费用 (1 )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申 购费用由 基金申购 人承担, 不列入基 金财 产,主要用 于本基金 的市场推 广、 销售、注册 登记等各 项费用。 在投资者申 购时收取 申购费用, 在赎回时 根据持有 期 限收取赎回 费用的基 金份额, 称 为 A 类;从本类别基 金资产中 计提销售 服务费、 不收取 申购费用, 对于持有 期限不少于 30 日博时 裕祥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3 年第2 号 60 的本类别基 金份额的 赎回亦不 收取赎回 费 , 但对持 有 期限少于 30 日的本 类别基金 份额的赎 回收取赎回 费的基金 份额,称为 C 类。 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场内 场外均可 进行申 购赎回,C 类基金份 额只能 在场外进 行申购 赎回;其中 A 类和 C 类基金份 额分别设 置代码。 由于 基金费用的 不同,本 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和 C 类基金 份额将分 别计算基 金份额净 值,计算 公式为计算 日各类别 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 计算日发售 在外的该 类别基金 份额总数 。 投资者在场 外申购本 基金时交 纳申购费 用。 投资者 交 纳前端申购 费用时, 按 申购金额 采 用比例费率 。投资者 在一天之 内如果有 多笔申购 ,适 用费率按单 笔分别计 算。 表:基金的场外申购费率结构 A 类基金份额 申购金额 M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0.80% 100 万元 ≤ M < 3 0 0 万元 0.50% 300 万元 ≤ M < 5 0 0 万元 0.30% M ≥500 万元 按笔收取,1000 元/ 笔 C 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率 0% 因红利自动 再投资而 产生的基 金份额, 不收取相 应的 申购费用。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会 员单 位应按 照本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约定 的场 外申购 费率 设定 投资者 的 场内申购费 率。 申购费 用由投资 人承担, 不列入基 金 财产, 主要用 于本基金 的市场推 广、 销 售、注册登 记等各项 费用。 (2 )赎回费率 本基金赎回费用 由基金赎回 人承担,赎回 费用的 25% 归基金财产,其 余用于支付 市场 推广 、注册 登记费和 其他必要 的手续费 。 场外赎回费 率: 博时 裕祥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3 年第2 号 61 表:基金的场外赎回费率结构 A 类基金份额 持有年限 Y 赎回费率 Y<1 年 0.10% 1 年≤ Y < 2 年 0.05% Y ≥2 年 0% 注:1 年指 365 天。 C 类基金份额 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少 于 30 日的基金份 额,赎回 费率为 0.75% ; 持有期限不少于 30 日 (含 30 日) 的基 金份额,不 收取赎回 费用。 场内赎回费 率: 赎回费率 0.10% 其中, 在场外认 购、 申购 并赎 回 的投资 者其份额 持有 年限以份额 实际持有 年限为准; 在 场内认购、 场 内申购以 及场内买 入, 并转托 管至场外 赎回的投资 者其份额 持有年限 自份额转 托管至场外 之日起开 始计算; 所有份额 的场内赎 回费 率都为 0.10% 。 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 基金合同 的相关约 定调整费 率或 收费方式, 基金 管理人最 迟应于新 的费率或收 费方式实 施日前 2 个工 作日在至 少一家指 定媒体公告 。 8 、申购份额与赎 回金额的 计算 (1 )本基金场外 申购份额 的计算 方式 1 )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基 金申购份 额的计 算方式 净申购金额= 申购 金额/ (1+ 申 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 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当 日基金份 额净值 申购份额的 计算结果 均按照四 舍五入方 法, 保留小 数 点后两位, 由 此误差产 生的损失 由 基金财产承 担,产生 的收益归 基金财产 所有。 例 1 : 某投资 者投资 10 万元申 购本基金 的 A 类基金 份额, 假 设申购当 日 A 类基金 份额 净值为 1.050 元,对应的申购费 率为 0.80% ,则可得 到的申购份 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 (1+0.80% )=99,206.35 元 申购费用=100,000 -99,206.35=793.65 元 申购份额=99,206.35/1.050=94,482.24 份 即: 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 申购本基 金的 A 类基 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 日 A 类基金 份额净值 为 1.050 元,则其可得到 94,482.24 份基金份额。 博时 裕祥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3 年第2 号 62 2 )C 类基金份 额 如果投资人 选择申购 C 类基 金份额, 则申购份 额的计 算方法如下 :


申购份额= 申购金 额/ 申购当日 C 类基 金份额净 值


申购份额计 算结果均 按照四舍 五入方法, 保留小数 点 后两位, 由此 误差产生 的损失由 基 金财产承担 ,产生的 收益归基 金财产所 有。 例 1 : 某投资者投 资 10 万元申购本 基金的 C 类基金 份额, 假设申 购当日 C 类基金 份额 净值为 1.050 元,则可得到的申 购份额 为: 申购份额=100,000/1.050=95,238.10 份 即:投资者 投资 10 万 元申购本 基金 的 C 类基金份 额 ,假设申购 当日 C 类 基金份额 净 值为 1.050 元,则其可得到 95,238.10 份基金份额。 (2 )本基金场内 申购份额 的计算 方式 净申购金额= 申购 金额/ (1+ 申 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 额-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 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 值


场内申购份 额计算结 果保留到 整数位, 整数 位后小数 点部分对应 的份额以 现金方式 返还 给投资者 。 例 1 : 某投资 者投资 10 万元申 购本基金 的 A 类基金 份额, 假 设申购当 日 A 类基金 份额 净值为 1.050 元,且对应的申购 费率为 0.80% ,则可 得到的申购 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 (1+0.80% )=99,206.35 元 申购费用=100,000 -99,206.35=793.65 元 申购份额=99,206.35/1.050=94,482.24 份 返还金额=0.24 ?1.05=0.25 元 因 场内 申购份 额采用 截位 法保留 至整数 份, 故投资 者申 购所 得份额 为94,482 份 ,整 数 位后小数部 分0.24 份的申购份额对应 的资金 返 还给投 资者 。 即:某投资 者投资 10 万元 申 购本基金 , 假设申 购当 日 A 类基金份额 净值为 1.050 元, 则可得到 94,482 份基金份额 ,返还 金额 0.25 元。 (3 )本基金场外 赎回金额 的计 算 方式 采用“ 份额 赎回 ”方式 ,赎回 价格以 T 日的基 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 1 )场外 A 类基金份 额赎回金 额计算方 法 赎回总金额= 赎回 份额× T 日 A 类基 金份额净 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 金额× 赎 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 总金额 ? 赎 回费用 赎回金额为 按实际确 认的有效 赎回份额 以当日基 金份 额净值为基 准并扣除 相应的费 用, 赎回金额计 算结果保 留到小数 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 两位以后的 部分四舍 五入,由 此产生的博时 裕祥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3 年第2 号 63 误差计入基 金财产。 例 1 : 某投资者在 场外赎 回本基金 1 万份 A 类基金 份 额, 持有时间 为一年 六个月, 对应 的赎回费率为 0.05% ,假设赎回 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 值是 1.2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 金 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250=12,500 元 赎回费用=12,500× 0.05%=6.25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6.25=12,493.75 元 即:投资者 在场外赎 回本基 金 1 万份 A 类 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 为一年六 个月,假 设赎 回当日 A 类基金 份额净 值是 1.250 元,则其可得到的 赎回金额为 12,493.75 元。 2 )场外 C 类基 金份额 赎回金额 计算方法 赎回总金额= 赎回 份数× T 日 C 类基金份 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 金额× 赎 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 总金额- 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为 按实际确 认的有效 赎回份额 以当日基 金份 额净值为基 准并扣除 相应的费 用, 赎回金额计 算结果保 留到小数 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 两位以后的 部分四舍 五入,由 此产生的 误差计入基 金财产。 例 1 : 某投资者 在场外赎 回本基 金 1 万份 C 类基金份 额, 持有时 间为 20 天, 假 设赎回 当日 C 类 基金份额 净值是 1.250 元, 对应的赎 回费率 为 0.75% , 则其可得到的赎 回金额为 : 赎回总金额=10,000× 1.250=12,500 元 赎回费用=12,500× 0.75%=93.75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93.75=12,406.25 元 即:投资者 在场外赎 回本基 金 1 万份 C 类基金份 额 ,持有时间 为 20 天, 假设赎回 当 日 C 类基 金份额净 值是 1.250 元,则其可得到 的赎回 金额为 12,406.25 元。 (4 )本基金场内 赎回金额 的计算 方式 赎回总金额= 赎回 份数× T 日基金 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 金额× 赎 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 总金额- 赎回费用 例 1 : 某投资 者在场内 赎回本 基金 1 万份 A 类 基金份 额, 假设 赎回当日 基金份 额净值是 1.250 元,赎回费率为 0.10% ,则其可得到的 赎回金 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250=12,500 元 赎回费用=12,500× 0.10%=12.50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 -12.50=12,487.50 元 即:投资者在场内赎 回本基金 1 万份 A 类基 金份 额,假设赎回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是 1.2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 额为 12,487.50 元。 博时 裕祥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3 年第2 号 64 (5 ) 本基金份 额净值 的计算 , 保留到 小数点后 3 位 , 小数点 后第 4 位四舍 五入, 由此 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 承担。T 日的基金份 额 净值在当天 收市后计 算,并在 T+1 日 内公告。遇 特殊情况 ,经中国 证监会同 意,可以 适当 延迟计算或 公告。 (6 ) 申购份额的计 算及余额 的处理 方式 : 本基 金转为 上市开放式 基金后的 A 类基金份 额在申购时 收取基金 申购费用 ;C 类 基金份额 不收取 申购费。 场 外申购时 , 申购 的有效份 额 为按实际确 认的申购 金额在扣 除相应的 费用后, 以 申 请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 为基准计 算, 四舍 五入保留到 小数点后 两位, 由此误 差产生的 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 场内 申购时, 申购 的有效份额 为按实际 确认的申 购金额在 扣除相应 的费 用后, 以申请当 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 基准 计算, 保留到整 数位, 剩余部 分按每份 基金份额 申购 价格折回金 额返回投 资人, 折回金 额的 计算保留到 小数点 后 2 位,小 数点 2 位以 后的部分 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 产生的收 益 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 承担。 (7 )赎回金额 的计算及 处理方式 :本基金 赎回金额 的计算详见 招募说明 书,赎回 金额 单位为元。 上述 计算结果 均按四舍 五入方法, 保 留到 小数点后两 位, 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 损失 由基金财产 承担。 (8 )申购费用由 投资人承 担,不 列入基金 财产,主 要用于本基 金的市场 推广、销 售、 注册登记等 各项费用 。 (9 )赎回费用 由赎回基 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承 担,在基金 份额持有 人赎回基 金份 额时收取。不低 于赎回费总 额的 25% 应归基金财产 ,其余用于支付 注册登记费 和其他必要 的手续费。 (10 )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最高不 超过申购 金额的 5% , 赎回费率最高 不超过赎 回金额的 5%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调整 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 或收费方式 实施日前 依照《信 息披露办 法》的有 关规 定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 (11 ) 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 不违反法 律法规规 定及基金 合同约定的 情形下根 据市场情 况制 定基金促销 计划, 针对 以特定交 易方式 ( 如网上交 易 、 电话交易等 ) 等进行 基金交易 的投资 人定期或不 定期地开 展基金促 销活动。 在 基金促销 活 动期间, 按相 关监管部 门要求履 行必要 手续后,基 金管理人 可以适当 调低基金 申购费率 和基 金赎回费率 。 9 、申购和赎回的 注册登记 本基金申购 与赎回的 注册登记 业务, 按照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的有关规 定办 理。 投资者申购 基金成功 后, 基金注 册登记机 构在T+1 日为投资者登 记权益并 办理注册 登记 手续,投资 者自T+2 日(含该日 )后有 权赎回该 部分 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 基金成功 后, 基金注 册登记机 构在T+1 日为投资者办 理扣除权 益的注册 登记 手续。 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可依法 对上述相 关规 定予以调整, 并 最迟于开 始实施前博时 裕祥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3 年第2 号 65 3 个工作日在至 少一家指 定媒体及 基金管理 人网站公 告。 10 、拒绝或暂停申购 的情形及 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 可因如下 情形,暂 停或拒绝 基金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 (1 )不可抗力的 原因导致 基金无 法正常运 作; (2 )证券交易场 所在交易 时间非 正常停市 ,导致当 日基金资产 净值无法 计算; (3 )基金资产 规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无 法找到合 适的投资品 种,或可 能对基金 业绩 产生负面影 响,从而 损害现有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利益 ; (4 )法律法规规 定或中国 证监会 认定的其 他可暂停 申购的情形 ; (5 )基金管理人 认为会有 损于现 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的某笔 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 购款项将全额退 还投资者。 发生上述(1 )- (4 )项暂停申购 情形时,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至 少一家指 定媒体刊 登暂 停申购公告 。 在暂停申购 的情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 申 购业务的办 理, 并依照 有关规定 在 至少一家指 定媒体及 基金管理 人网站上 公告。 11 、暂停赎回或者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的 情形及处 理方 式 基金管理人 可因如下 情形, 拒绝接 受或暂停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赎 回申请或 者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 (1 )不可抗力的 原因导致 基金管 理人不能 支付赎回 款项; (2 )证券交易场 所依法决 定临时 停市,导 致基金管 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 值 ; (3 ) 因市场剧烈波 动或其他 原因而出 现连续 2 个或 2 个以上开放日 巨额赎回, 导 致本 基金的现金 支付出现 困难; (4 )法律法规规 定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的其 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 形之一的, 基金管理 人应在当 日立即向 中 国证监会备 案。 已接受 的赎回申 请, 基金管理人 将足额支 付; 如暂时不 能足额支 付的, 可 延期支付部 分赎回款 项, 按每个赎 回申 请人已被接 受的赎回 申请量占 已接受赎 回申请总 量的 比例分配给 赎回申请 人, 未支付部 分由 基金管理人 按照发生 的情况制 定相应的 处理办法 在后 续开放日予 以支付。 同时,在出 现上述第 (3 )款的情 形时,对 已接受的 赎回申请可 延期支付 赎回款项 ,最 长 不超过20 个 工作日, 并在至少 一家指定 媒体公告 。投资 者在申请 赎回时可 事先选择 将当 日可能未获 受理部分 予以撤销 。 暂停基金的 赎回,基 金管理人 应及时在 至少一家 指定 媒体刊登暂 停赎回公 告。 在暂停赎回 的情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 赎 回业务的办 理, 并依照 有关规定 在 至少一家指 定媒体上 公告。 12 、巨额赎回的情形 及处理方 式 (1 )巨额赎回的 认定 本基金单个 开放日, 基 金净赎回 申请 (赎回 申请总数 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 总数博时 裕祥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3 年第2 号 66 后 扣除 申购申 请总数 及基 金转换 中转入 申请 份额总 数后 的余 额)超 过上一 日基 金总份 额的 10% 时,即认为发生 了巨额赎 回。 (2 )巨额赎回的 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 赎回时, 基金 管理人可 以根据本 基金当时 的资产组合 状况决定 全额 赎回 或部 分顺延赎回 。 1 )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力支 付投资者 的全部赎回 申请时, 按正常赎 回程 序执行。 2 )部分顺延赎 回: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支付 投资者的 赎回申请有 困难或认 为支付投 资者 的赎回申请 可能会对 基金的资 产净值造 成较大波 动时 , 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 赎回比例 不低 于上一日基 金总份额 的10% 的前提下, 对 其余赎回 申 请延期予以 办理。 对于 单个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赎回 申请, 应当 按照其申 请赎回份 额占当日 申 请赎回总份 额的比例, 确定该单 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 当日办理 的赎回份 额; 投资者 未能赎回 部 分, 除投资者 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 选择将 当日未 获办 理部分予 以撤销外, 延迟至下 一个开放 日 办理, 赎回价 格为下一 个开放日 的价格。 依照上述规 定转入下 一个开放 日的赎回 不享有赎 回优 先权, 并以此 类推, 直到 全部赎回 为止。 部分顺延赎 回不受单 笔赎回最 低份额的 限制。 3 )巨 额赎回的 公告:当 发生巨 额赎回并 顺延赎回 时, 基金管理 人应在2 日内 通过指 定 媒体及基金 管理人的 公司网站 或代销机 构的网点 刊登 公告, 并在公开 披露日向 中国证监 会和 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 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 机构 备案。 同时以 邮寄、 传真 或招募说 明书 规定的其他 方式通知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并说明有 关处 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2 个开 放日 以上 发生巨 额赎回, 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 必要,可 暂停接受 赎回 申 请;已经 接受的赎回 申请可以 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但不 得超过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 在至 少一家指定 媒体公告 。 巨额赎回的 处理方式 按照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公司 有关业务规 则执行。 13 、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 告 如果发生暂 停的时间 为一天, 基金 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 放日在至少 一家指定 媒体刊登 基金 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 的公告并 公布最近 一个开放 日的 基金份额净 值。 如果发生暂 停的时间 超过一天 但少于两 周, 暂停结 束 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 赎回时, 基 金 管理人应提 前2 个工作日在 至少一 家指定媒 体刊 登基 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 ,并在 重 新开始办理 申购或赎 回的开放 日公告最 近一个工 作日 的基金份额 净值。 如果发生暂 停的时间 超过两周, 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 人应每两周 至少重复 刊登暂停 公告 一次。暂停 结束基金 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 回时,基 金管 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 在至少一 家指 定媒体连续 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 并 在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 回日公告 最近一个 工作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 四、基金的转换 博时 裕祥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3 年第2 号 67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 以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决定 开办本 基金 与基 金管理 人 管理的、 且由 同一注册 登记机构 办理注册 登记的其 他 基金之间的 转换业 务, 基金转换 收取一 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 则由基金 管理人届 时根据相 关法 律法规及基 金合同的 规定制定 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 基金托管 人与相关 机构。 五、转托管 1 、本基金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3 年内的 转托管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3 年 内, 裕祥A 的基金份 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 金份额持 有人开放式 基金账户 下,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可将持 有的 裕祥A 份额在注 册登记系 统内不同 销售 机构 (网 点) 之 间进行转 托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 变 更办理 裕祥A 赎 回业务的 销售机构 (网 点)时,可 办理已持 有 裕祥A 的基 金份额的 系统内转 托管。具体 办理方法 参照《业 务规则》 的有关规 定 以及基金 代销机构 的业务规 则。 裕祥B 的转托管 与以下 “ 本基金转 换为上市 开放式基 金(LOF )后的转 托管 ” 相 同。 2 、本基金转换为 上市开放 式基金 (LOF )后的转 托 管 本基金的份 额采用分 系统登记 的原则。 场外 认购或申 购的基金份 额登记在 注册登记 系统 基金份额持 有人开放 式基金账 户下; 场内 认购、 申购 或上市交易 买入的基 金份额登 记在证券 登记结算系 统基金份 额持有人 证券账户 下。 登记在证 券登记结算 系统中的 基金份额 既可以在 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 交易, 也可 以直接申 请场内赎 回 。 登记在注册 登记系统 中的基金 份额可 申请场外赎 回。 本基金的转 托管包括 系统内转 托管和跨 系统转托 管。 (1 )系统内转托 管 1 )系统内转托 管是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将持 有的基金 份额在注册 登记系统 内不同销 售机 构(网点) 之间或证 券登记结 算系统内 不同会员 单位 (席位)之 间进行转 托管的行 为。 2 )基金份额登 记在注册 登记系统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在变更办理 基金赎回 业务的销 售机 构(网点) 时,可办 理已持有 基金份额 的系统内 转托 管。 3 )基金份额登 记在证券 登记结算 系统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在变更 办理上市 交易或场 内赎 回的会员单 位(席位 )时,可 办理已持 有基金份 额的 系统内转托 管。 具体办理方 法参照《 业务规则 》的有关 规定以及 基金 代销机构的 业务规则 。 (2 )跨系统转托 管 1 )跨系统转托 管是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将持 有的基金 份额在注册 登记系统 和证券登 记结 算系统之间 进行转托 管的行为 。 2 )本基金跨系 统转托管 的具体业 务按照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的相关规 定办 理。 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 可以为投 资者办理 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 具 体规则由基 金管理人 在届时发 布公博时 裕祥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3 年第2 号 68 告或更新的 招募说明 书中确定 。 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 是指不采 用申购、 赎 回等基金 交易方式, 将一定数量 的基金份 额按照一 定规 则从某一投 资者基金 账户转移 到另一投 资者基金 账户 的行为 。 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只 受理继承、 捐赠、 司法 强制执行 和经注册登 记机构认 可的其他 情况 下的非交易 过户。 其中 , “继承 ”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有的 基金份额 由其合法 的继 承人继承; “捐赠 ” 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将其 合法持有 的基金份额 捐赠给福 利性质的 基金会或 社会团体的 情形; “ 司法 执行 ”是 指司 法机 构依据生 效司法文书 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 金份额强制 划转给其 他自然人、 法人、 社 会团体或 其 他组织。 无论 在上述何 种情况下 , 接受 划转的主体 应符合相 关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 的持 有本基金份 额的投资 者的条件。 办 理非 交易过户必 须提供基 金注册登 记机构 要 求提供的 相关 资料。 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受 理上述情 况下的非 交易过户 ,其 他销售机构 不得办理 该项业务 。 对于符合条 件的非交 易过户申 请按《业 务规则》 的有 关规定办理 。 八、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只受 理国家 有权 机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 的冻结 与解 冻以 及注册 登 记机构认可 的其他情 况下的冻 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 被 冻结的, 被冻 结部分产 生的权益 按照我 国法律法规、 监管规章 以及国家 有权机关 的要求来 决 定是否冻结。 在国家有 权机关作 出决定 之前,被冻 结部分产 生的权益 先行一并 冻结。被 冻结 部分份额仍 然参与收 益分配与 支付。 博时 裕祥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3 年第2 号 69 第 十 部分


基 金的 投 资 一、投资目标 在谨慎投资 的前提下 ,本基金 力争获取 高于业绩 比较 基准的投资 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为 具有良好 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 包 括国内依法 发行上市 的股票 (包 括 中小板、创业板 及其他经中 国证监会核 准上市的股 票 ) 、债券、货币市 场工具、权 证、资产 支持证券以 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 资的 其他金融工 具 (但须符合 中国证监 会的 相关规定) 。 本基金也可 投资于非 固定收益 类金融工 具。 本基金 不 直接从二级 市场买入 股票、 权证 等 权益类资产, 但可以参 与一级市 场新股申 购或增发 新 股, 并可持有 因可转债 转股所形 成的股 票、 因所持股 票所派发 的权证以 及因投资 可分离债 券 而产生的权 证等, 以及 法律法规 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 投资的其 他非固定 收益类品 种。 因上述 原 因持有的股 票和权证 等资产, 本 基金应 在其可交易 之日起的 30 个交 易日内卖 出。 本基金投资于债 券资产的比 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的 80% ,投资于非债券 资产的比例 不高 于基金资产的 20% ,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投资比 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 的 5% 。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以后变 更投资品 种的投资 比例 限制, 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 后,可以调 整上述投 资品种的 投资比例 。 三 、 投资理念 基于价值投 资的理念 ,通 过主 动的投资 管理,实 现基 金资产的长 期稳健增 值。 四 、投资策略 通过宏观方 面自上而 下的分析 及债券市 场方面自 下而 上的判断, 把握 市场利率 水平的运 行态势, 根据债 券市场收 益率曲线 的整体运 动方向进 行久期选择。 在 微观方面, 基 于债券市 场的状况, 主 要采用骑 乘、 息差 及利差策 略等投资 策 略。 同时积极 参与一级 市场新股 、 债券 申购,提高 组合预期 收益水平 。 1 、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为债 券型基金, 基金的资 产配置比 例范围为: 投资于债券 资产的比 例不低于 基金 资产的 80% ,投资于非 债券资 产的比例 不高于基 金资 产的 20% ,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 券的投资 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 本基金 可参与一 级市场新 股申购或 增 发新股等, 但 不直接从 二级市场 买入股票 或权证, 对 股票等权益 类证券的 投资比例 不超过基 金资产的 20% 。 在以上战略 性资产配 置的基础 上, 本基金 通过自上 而 下和自下而 上相结合、 定性分析 和 定量分析相 补充的方 法,在各 类资产之 间进行相 对稳 定的动态配 置。 博时 裕祥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3 年第2 号 70 2 、固定收益类品 种投资策 略 灵活应用各 种期限结 构策略、 信用策略、 互换策略 、 息差策略、 期 权策略, 在合理管 理 并控制组合 风险的前 提下,最 大化组合 收益。 (1 )期限结构 策略。通 过预测收 益率曲线 的形状和 变化趋势, 对 各类型 债券进行 久期 配置。 具体来看, 又 分为跟踪 收益率曲 线的骑乘 策略 和基于收益 率曲线变 化的子弹 策略、 杠 铃策略及梯 式策略。 1 )骑乘策略是 当收益率 曲线比较 陡峭时, 也即相邻 期限利差较 大时,买 入期限位 于收 益率曲线陡 峭处的债 券,通过 债券的收 益率的下 滑, 进而获得资 本利得收 益。 2 )子弹策略是 使投资组 合中债券 久期集中 于收益率 曲线的一点 ,适用于 收益率曲 线较 陡时; 杠铃策 略是使投 资组合中 债券的久 期集中在 收 益率曲线的 两端, 适用 于收益率 曲线两 头下降较中 间下降更 多的蝶式 变动; 梯式策 略是使投 资组合中的 债券久期 均匀分别 于收益率 曲线,适用 于 收益率 曲线水平 移动。 (2 )信用策略 。信用债 收益率等 于基准收 益率加信 用利差,信 用利差收 益主要受 两个 方面的影响, 一是该信 用债对应 信用水平 的市场平 均 信用利差曲 线走势; 二 是该信用 债本身 的信用变化 。基于这 两方面的 因素,本 基金管理 人分 别采用以下 的分析策 略: 1 )基于信用利 差曲线变 化策略: 一是分析 经济周期 和相关市场 变化对信 用利差曲 线的 影响, 二是分 析信用债 市场容量 、 结构、 流动性等 变 化趋势对信 用利差曲 线的影响。 综合各 种因素,分 析信用利 差曲线整 体及分行 业走势, 确定 信用债券总 的及分行 业投资比 例。 2 )基于信用债 信用变化 策略:发 行人信用 发生变化 后,本基金 管理人将 采用变化 后债 券信用级别 所对应的 信用利差 曲线对公 司债、 企业 债 定价。 影响信 用债信用 变化的风 险因素 分为行业风 险、 公司风 险、 现金 流风险、 资产负债 风 险和其他风 险等五个 方面。 本基 金主要 依靠内部评 级系统分 析信用债 的相对信 用水平、 违约 风险及理论 信用利差 。 (3 )互换策略 。不同券 种在利息 、违约风 险、久期 、流动性、 税收和衍 生条款等 方面 存在差别, 投 资管理人 可以同时 买入和卖 出具有相 近 特性的两个 或两个以 上券种, 赚 取收益 级差。互换 策略分为 两种: 1 )替代互换。 判断未来 利差曲线 走势,比 较期限相 近的债券的 利差水平 ,选择利 差较 高的品种, 进行 价值置换。 由 于利差水 平受流动 性和 信用水平的 影响, 因此该 策略也可 扩展 到新老券置 换、 流动性和 信用的置 换, 即在相同 收益 率下买入近 期发行的 债券, 或是流 动性 更好的债券 ,或在相 同外部信 用级别和 收益率下 ,买 入内部信用 评级更高 的债券。 2 )市场间利差 互换。一 般在信用 债和国债 之间进行 。如果预期 信用利差 扩大,则 用国 债替换信用 债;如果 预期信用 利差缩小 ,则用信 用债 替换国债。 (4 )息差策略 。通过正 回购,融 资买入收 益率高于 回购成本的 债券,从 而获得杠 杆放 大收益。 (5 )期权 策略 。本基金 投资的主 要含权债 为可转换 债券,因此 该策略主 要适用于 可转博时 裕祥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3 年第2 号 71 换债券。 可转换 债券是介 于股票和 债券之间 的投资品 种, 兼具股性和 债性的双 重特征。 本基 金利用宏观 经济变化 和上市公 司的盈利 变化, 判断市 场的变化趋 势, 选择不同 的行业, 再根 据可转换债 券的特性 选择各行 业不同的 转债券种。 本 基金利用可 转换债券 的债券底 价和到期 收益率来判 断转债的 债性, 增强 本金投资 的安全性; 利用可转换 债券溢价 率来判断 转债的股 性,在市场 出现投资 机会时, 优先选择 股性强的 品种 ,获取超额 收益。 在选择可转 换债券品 种时, 本基 金将与公 司的股票 投 研团队积极 合作, 对发 行可转债 的 上市公司的 基本 面做 出价值分 析, 力求选 择被市场 低 估的品种, 来 构建本基 金可转换 债券的 投资组合 。 3 、权益类品种投 资策略 本基金可参 与一级市 场新股申 购或增发 新股等, 包括 在新股冻结 期限内所 发生的送 股、 配股、 权证等权 益投资。 本基 金不直接 从二级市 场买 入股票或权 证, 但因可转 债转股所 形成 的股票及股 票派发, 因 分离交易 可转债分 离交易的 权 证等除外。 本 基金对股 票等权益 类证券 的投资比例 不超过基 金资产的 20% 。 我国现行的 新股、 可转债 及可分离 债的发行 制度为基 金等机构投 资者发挥 资金优势 和专 业估值优势 提供了机 会。 申购决策 主要考虑 一、 二级 市场溢价率, 中 签 率和申 购机会成 本三 个方面。 可转债 的定价关 键是选取 合适的定 价模型和 参数 (主要分析 波动率、 正股 价格等) , 在定价过程 中充分考 虑对应市 场的平均 估值水平 和近 期发行的可 转债估值 水平, 以契合 当期 的投资环境 。 4 、投资程序 投资决策委 员会是本 基金的最 高决策机 构, 定期或遇 重大事件时 就投资管 理业务的 重大 问题进行讨 论, 并对本 基金投 资做方向 性指导。 基 金 经理、 研究员 、 交易员 各 司其责 , 相互 制衡。具体 的投资流 程为: (1 )投资决策委 员会定期 召开会 议,确定 本基金的 总投资思路 和投资原 则; (2 )研究部宏 观策略分 析师基于 自上而下 的研究为 本基金 提供 总的资产 配置建议 ;固 定收益部数 量及信用 分析员为 固定收益 类投资决 策提 供依据; 研究部 行业研究 员为信用 债券 品种的信用 分析提供 研究支持 ; (3 ) 固定收益部、 股票 投资部每 周、 每月召开 投资例 会, 根据投资决 策委员会 的决定, 结合市场和 个券的变 化,制定 具体的投 资策略; (4 )基金经理 依据投委 会的决定 ,参考研 究员的投 资建议,结 合风险控 制和业绩 评估 的反馈意见 ,根据市 场情况, 制定并实 施具体的 投资 组合方案; (5 )基金经理向 交易员下 达指令 ,交易员 执行后向 基金经理反 馈; (6 )监察法律部 对投资的 全过程 进行风险 监控; (7 )风险管理 部 对基金投 资进行 业绩评估 并反馈给 基金经理。 五、投资决策依据 博时 裕祥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3 年第2 号 72 以《基金法》 、基 金合同、公 司章程等有 关法律法规 为决策依据,并 以维护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作 为最高准 则。 六 、投资 禁止行为与限制 (一)禁止 行为 为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 禁 止用本基 金财 产从事以下 行为: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 者提供担 保; 3 、从事承担无限 责任的投 资; 4 、买卖其他基金 份额,但 是国务 院另有规 定的除外 ; 5 、向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出 资或者买 卖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发 行的股票 或者 债券; 6 、买卖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有控 股 关系的股 东或者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有其他重大 利害关系 的公司发 行的证券 或者承销 期内 承销的证券 ; 7 、从事内幕交易 、操纵证 券交易 价格及其 他不正当 的证券交易 活动; 8 、依照法律法规 有关规定 ,由中 国证监会 规定禁止 的其他活动 。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 限制, 如适用 于本基金 , 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 则本基 金投 资不再受相 关限制。 (二)基金 投资组合 比例限制 本基金投资 组合将遵 循以下限 制: 1 、本基金对于债 券资产的 投资比 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 的 80% ; 2 、本基金与由 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 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的 证券总和 ,不超过 该 证 券总和的 10% ,并按 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 3 、在全国银行间 同业市场 中的债 券回购最 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 到期后不 展期; 4 、在全国银行间 债券市场 回购融 入的资金 余额不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40% ; 5 、 单只证券投资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 品种除外 ; 6 、因通过发行 、行权、 可转换债 券转股等 原因所形 成的股票和 权证资产 合计不超 过基 金资产的 20% ; 7 、本基金持有一 家上市公 司的股 票,其市 值不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 8 、本基金持有的 全部权证 ,其市 值不得 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3% ; 9 、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 部基金 持有的同 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 权证的 10% ; 10 、 本基金 持有的同 一(指 同一信用 级别)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 产支 持证券规模 的 10% ; 11 、 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博时 裕祥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3 年第2 号 73 的 10% ; 12 、 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 部基金投 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其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合计 规模的 10% ; 13 、 基金资 产参与股 票发行 申购,本 基金所申 报的金额 不超过本 基金的总 资产, 本基 金所申报的 股票数量 不超过拟 发行股 票 公司本次 发行 股票的总量 ; 14 、 本基金 对现金或 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的投 资比例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 15 、本基金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流通受 限证券, 其市 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2% ; 本基金持有的所 有流通受限 证券,其市 值不得超过 基 金资产净值 的 10% ;经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协商,可 对以上比 例进行调 整; 16 、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比 例限制。 如 果法 律法规 及监 管政 策等对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投资 禁止 行为 和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进 行 变更的, 本基 金可相应 调整禁止 行为和投 资比例限 制 规定, 不需经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 如法律法 规 或监管部 门取消上 述限制性 规定, 履行 适 当程序后, 本 基金不受 上述规定 的限制。 七 、 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六 个月 内使 基金 的投 资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因证券 市场波动、 上 市公司合 并、 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 规定的 , 将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 行调整。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另有规 定 时,从其规 定。 八、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整体 的业绩比 较基准为 : 中证全 债指数收 益率 中 证全 债指数 是中 证指 数公司 编制 的综合 反映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和沪 深交 易所 债券市 场 的跨市场债 券指数, 也 是中 证指 数 有限公 司编制并 发 布的首只债 券类指数。 该指数的 样本由 银行间市场 和沪深交 易所市场 的国债、 金 融债券及 企 业债券组成, 中证指数 公司每日 计算并 发布中证全 债的收盘 指数及相 应的债券 属性指标, 为 债券投资者 提供投资 分析工具 和业绩评 价基准。 本基金选择 中证全债 指数作为 业绩比较 基准主要 考虑 如下: 1 、本基金是债 券型基金 ,主要投 资于各类 固定收益 类金融工具 ,强调基 金资产的 稳定 增值,中证 全债指数 作为业绩 比较基准 符合本基 金的 风险收益特 征。 2 、 中证全债指数 自 2007 年 12 月发布以来, 已经 得 到了投资者 的广泛认 同, 被众 多基 金公司、保 险公 司和 其他机构 投资者用 作债券投 资的 基准指数。 3 、中证全债指 数的编制 方法遵循 国际标准 和投资实 践,在交易 所上市的 所有债券 和银 行间债券市 场的所有 债券中选 择部分交 投活跃的 券种 作为指数的 备选样本 集合, 样本券 的剩 余期限至少 1 年,信用 评级在投 资级以上 。可见, 该指数能够 敏锐、直 接、全面 地反映债博时 裕祥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3 年第2 号 74 券市场对利 率的预期 及债券市 场的走势 ,具有一 致、 透明和流动 性 较高 等 优点。 为此,本基 金选取中 证全债指 数作为本 基金的业 绩比 较基准。 若未来市场 发生变化 导致本业 绩比较基 准不再适 用, 本基金管理 人可以依 据维护投 资者 合法权益的 原则, 在与 基金托管 人 协商一 致并报中 国 证监会备案 后, 适当调 整业绩比 较基准 并及时公告 。 九 、风险收益特征 从基金整体 运作来看 ,本基金 属于中低 风险品种 ,预 期收益和风 险高于货 币市场基 金, 低于混合型 基金和股 票型基金 。 从两类份额 看, 裕祥 A 持 有人的年 化约定收 益率为 一 年期定期存 款利率+1.50% , 表现 出风险较低 、收益相 对稳定的 特点。 裕祥 B 获得剩 余收益,带 有适当的 杠杆效应 ,表现出 风险较高, 收益较高 的特点, 其预期收 益要高于 普通 纯债型基金 。 十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 的处理原则及 方法 1 、基金管理人 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 代表基金 独立行使 股东权利 及 债权人权 利 ,保护 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 2 、不谋求对上市 公司的控 股,不 参与所投 资上市公 司的经营管 理; 3 、有利于基金财 产的安全 与增值 ; 4 、不通过关联 交易为自 身、雇员 、授权代 理人或任 何存在利害 关系的第 三人牟取 任何 不当利益。 十 一 、基金的融资 融券 本基金可以 按照国家 的有关规 定进行融 资、融券 。 十二、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 的董事会 及董事保 证本报告 所载资料 不存 在虚假记载、 误 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 内容的真 实性、准 确性和完 整性承担 个别 及连带责任 。 基金托管人 根据本基 金合同规 定,复核 了本报告 中的 净值表现和 投 资组合 报告等内 容, 保证复核内 容不存在 虚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者 重大 遗漏。 本投资组合 报告所载 数据截至 2013 年 3 月 31 日。本 报告财务数 据未经审 计师审计 。 1. 报告期末基 金资产组 合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 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固定收益投 资 8,578,077,809.36 93.62 其中:债券 8,578,077,809.36 93.62








资产 支持证券 - - 3 金融衍生品 投资 - - 4 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其中:买 断 式回购的 买入返售 - - 博时 裕祥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3 年第2 号 75 金融资产 5 银行存款和 结算备付 金合计 341,241,719.38 3.72 6 其他各项资 产 243,508,018.20 2.66 7 合计 9,162,827,546.94 100.00 2. 报告期末按 行业分类 的股票投 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股票 。 3. 报告期末按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股票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股票 。 4. 报告期末按 券种品种 分类的债 券投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2,075,070,642.40 54.11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00,304,000.00 2.62 其中:政策 性金融债 100,304,000.00 2.62 4 企业债券 4,477,650,171.36 116.76 5 企业短期融 资券 412,380,000.00 10.75 6 中期票据 936,574,000.00 24.42 7 可转债 576,098,995.60 15.02 8 其他 - - 9 合计 8,578,077,809.36 223.68 5. 报告期末 按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大小排 名的 前五名债券 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019113 11 国债 13 12,533,160 1,255,070,642.40 32.73 2 019207 12 国债 07 3,700,000 368,409,000.00 9.61 3 126011 08 石化债 3,587,800 349,308,208.00 9.11 4 122092 11 大秦 01 3,204,770 322,656,243.60 8.41 5 110018 国电转债 2,111,550 262,423,434.00 6.84 6.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名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 。 7. 报告期末按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大小排 名的 前五名权证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权证 。 8. 报告期末本 基金投资 的股指期 货交易情 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股指 期货。 9. 投资组合报 告附注 (1)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 名证券的发行主 体没有 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 制日前一年 内受到公 开谴责、 处罚。 博时 裕祥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3 年第2 号 76 (2) 基金投 资的前十 名股票中 ,没有投 资超出基 金合同 规定备选股 票库之外 的股票。 (3) 其他各 项资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071,524.08 2 应收证券清 算款 60,048,523.68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82,387,970.44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43,508,018.20 (4) 报告期 末持有的 处于转股 期的可 转换债券 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 产 净值比例 (%) 1 110018 国电转债 262,423,434.00 6.84 2 110015 石化转债 185,292,872.40 4.83 3 113002 工行转债 39,394,219.80 1.03 4 113001 中行转债 38,960,928.80 1.02 5 110013 国投转债 24,076,864.60 0.63 6 110016 川投转债 9,297,933.60 0.24 (5) 报告期 末前十名 股票中存 在流通 受限情况 的说明 ;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股票 ; (6) 其他需 说明的重 要事项 ; (7) 由于四 舍五入的 原因,分 项之和与 合计项之 间可能 存在尾差。 博时 裕祥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3 年第2 号 77 第 十 一部 分、 基金 的 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 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 勉的原 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 收益。基金 的过往业绩 并不代表其未来 表现。投资有 风险,投 资 人在做出 投资决策 前应仔细 阅读本基 金的招募 说明 书。 历史各时间 段基金份 额净值增 长率及其 与同期业 绩比 较基准收益 率的比较 : 第十 二部分


基金 的 财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 值是指基 金拥有的 各类有价 证券、 银行 存 款本息、 基金 应收申购 款以及其 他 资产的价值 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负 债后的价 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 以基金名 义开立银 行存款账 户, 以基金托 管人的名义 开立证券 交易清算 资金 的结算备付 金账户, 以 基金托管 人和本基 金联名的 方 式开立基金 证券账户, 以本基金 的名义 开立银行间 债券托管 账户。 开立的 基金专用 账户与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销售机构 和注册登记 机构自有 的财产账 户以及其 他基金财 产账 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 保管及 处分 基金财产独 立于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和代销机 构 的固有财产, 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 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因基金 财产的管 理、 运用或 者其他情形 而取得的 财产和收 益归入基 金财产。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可以 按基金合 同的 约定收取管 理费、 托管费 以及其他 基金 合同约定的 费用。 基金 财产的债 权、 不得 与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固有财产 的债务相 抵销, 不同基金财 产的债权 债务, 不得相 互抵销。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 以其自有 资产承担 法律 责任,其债 权人不得 对基金财 产行使请 求冻结、 扣押 和其他权利 。 期 间 ① 份 额 净 值增长率 ② 份 额 净 值 增 长率标准差 ③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率 ④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益率标准差 ①-③ ②-④ 2011 年6 月10 日至 2011 年 12 月31 日 3.02% 0.50% 4.17% 0.13% -1.15% 0.37%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12 年 12 月31 日 7.22% 0.79% 2.92% 0.08% 4.30% 0.71% 2013 年 1 月 1 日至2013 年3 月31 日 3.55% 0.19% 1.42% 0.03% 2.13% 0.16% 2011 年6 月10 日至2013 年3 月31 日 16.04% 0.58% 9.37% 0.09% 6.67% 0.49% 博时 裕祥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3 年第2 号 78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因依法 解散、 被依 法撤销或 者 被依法宣 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 清算 的,基金财 产不属于 其清算财 产。 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 被处分。非 因基金 财产本身承 担的债务 ,不得对 基金财产 强制执行 。 招募 说明书 79 第十 三部分


基金 资 产的 估值 一 、 估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 目的是为 了准确、 真 实地反映 基金相关 金 融资产和金 融负债的 公允价值。 开 放式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 应按基金 估值后确 定的 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 二 、 估值日 本 基金 的估值 日为 本基 金相关 的证 券交易 场所 的正 常营 业日 以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规定 需 要对外披露 基金净值 的非营业 日。 三 、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 有 的股票、 权证、债 券和银行 存款本息 、应 收款项、其 它投资等 资产。 四 、 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 市的有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市 的有价 证券( 包括股 票、权 证等) ,以 其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 市价 (收盘价 ) 估值; 估值日无 交易的, 且最近交 易 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 以最近 交易日的市 价 (收盘价 ) 估值; 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 济 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 因素,调 整最近交 易市 价,确定公 允价格。 (2 )交易所上 市实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按估 值日收盘 价估值,估 值日没有 交易的, 且最 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 未 发生重 大变化, 按 最近交易 日 的收盘价估 值。 如最近 交易日后 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 市 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近交 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 格; (3 )交易所上 市未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券按 估值日收 盘价减去债 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 债券 应收利息得 到的净价 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 交易日债 券收盘价 减去债券 收盘价中 所含 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 的净价进 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 化的, 可参考 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 近交易市 价,确定 公允价格 ; (4 )交易所上 市不存在 活跃市场 的有价证 券,采用 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 值。交易 所上 市的资产支 持证券, 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 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 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 间的有价 证券应 区分如下 情况处理 : (1 )送股、转 增股、配 股和公开 增发的新 股,按估 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挂 牌的同一 股票 的市价(收 盘价)估 值;该日 无交易的 ,以最近 一日 的市价(收 盘价)估 值; (2 )首次公开 发行未上 市的股票 、债券和 权证,采 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在 估值 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 情况下, 按成本估 值 ; 博时 裕祥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3 年第2 号 80 (3 )首次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定期 的股票, 同一股票 在交易所上 市后,按 交易所上 市的 同一股票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 非公开 发行有明 确 锁定期的股 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 业协会 有关规定确 定公允价 值。 3 、全国银行间 债券市场 交易的债 券、资产 支持证券 等固定收益 品种,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价值 。 4 、同一债券同时 在两个或 两个以 上市场交 易的,按 债券所处的 市场分别 估值。 5 、如有确凿证 据表明按 上述方法 进行估值 不能客观 反映其公允 价值的, 基金管理 人可 根据具体情 况与基金 托管人商 定后,按 最能反映 公允 价值的价格 估值。 6 、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监 管部门有 强制规定 的,从其 规 定。如有 新增事项 ,按国家 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估 值违反基 金合 同订明的估 值方法、 程序 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或者未 能充分维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 ,共同查 明原因, 双 方协商解 决。 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 基 金资产净 值计算和 基金会计 核 算的义务由 基金管理 人承担。 本 基 金的基金会 计责任方 由基金管 理人担任, 因 此, 就与 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 题, 如经相关 各方 在平等基础 上充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 以公布。 五 、 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净 值是按照 每个工作 日闭市后 ,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 当日基金 份额的余 额数 量计算,精 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四位四舍 五入 。国家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定 。 每个工作日 计算基金 资产净值 及基金份 额净值, 并按 规定公告。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3 年 内,在裕祥 A 的 开放日计 算 裕祥 A 的基金份 额净值; 在 裕 祥 B 的封闭期届 满日分 别计算裕祥 A 和裕祥 B 的 基 金份额净值 。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 3 年内, 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 份额净值计 算的基础 上,按照 《基 金合同》的 规定 采用 “虚拟清 算 ”原则 计算并公 告裕祥 A 和裕祥 B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基 金份额参考 净值是对 两类基金 份额价值 的一个估 算 , 并不代表基 金份额持 有人可获 得的实际 价值。裕祥 A 与 裕祥 B 基金份 额参考净 值的计算 ,保 留到小数点 后 3 位 ,小数点 后第 4 位 四舍五入。 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3 年 届 满,按照 《基金合 同》的 规定,对 裕祥 A 与 裕祥 B 单独进 行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 ,并按各 自的基金 份额净值 进行 资产和收益 分配及份 额转换。 2 、基金管理人 应每个工 作日对基 金资产估 值。每个 工作日,基 金管理人 对基金资 产估 值后,将基 金份额净 值 、裕祥 A 和裕祥 B 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等 结果发送 基金托管 人,经基 金托管人复 核无误后 ,由基金 管理人对 外公布; 每个 开放日,基 金管理人 还要将 裕祥 A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裕祥 A 的折算比 例 等结果 发送基金 托管人,经 基金托管 人复核无 误后,由博时 裕祥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3 年第2 号 81 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自 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3 年 届 满时, 基金 管理人还 要将裕祥 A 和 裕 祥 B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折算比例 等结果发 送基金托 管人,经基 金托管人 复核无误 后,由基 金管理人对 外公布。 月末、年 中和年末 估值复核 与基 金会计账目 的核对同 时进行。 六 、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 及的证券 交易市 场遇法定 节假日或 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 时; 2 、 因不可抗力或 其它情 形致使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 人无法准确 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 时; 3 、占基金相当 比例的投 资品种的 估值出现 重 大转变 ,而基金管 理人为保 障投资人 的利 益, 已决定延迟 估值; 如出现 基金管理 人认为属 于紧 急事故的任 何情况, 会导 致基金管 理人 不能出售或 评估基金 资产的; 4 、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合同 认定的 其它情形 。 七 、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 息披露的 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 值由 基金管理人 负责计算, 基 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 核。 基金管理 人应于每 个开放日 交易结束 后计算当日 或国家法 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 净值的非 工作日的 基金资产 净值并发 送给 基金托管人。 基 金托管人 对净值计 算结 果复核确认 后发送给 基金管理 人,由基 金管理人 对基 金净值予以 公布。 在每个开放 日,基金 管理人还 要将 裕祥 A 的基金份 额净值 发送 基金托管 人,经基 金托 管人复核无 误后,由 基金管理 人对外公 布。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3 年 届满时, 基金管理 人还要 将 裕祥 A 和 裕祥 B 的基金 份额净 值 发送基金 托管人, 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 无误后, 由基 金管理人对 外公布。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 3 年内, 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 份额净值计 算的基础 上,按照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采用 “ 虚拟清 算 ” 原 则计算并 公告 裕祥 A 和裕祥 B 基金份 额参考净 值。 基金份 额 参考 净值是 对两类 基金 份额价 值的一 个估 算,并 不代 表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可获 得的实 际价 值。裕祥 A 与裕祥 B 基金份额 参考 净值 的计算, 保留 到小数点 后 3 位, 小数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入。 八 、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将采 取必要、 适当、合 理的 措施确保基 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 性、 及时性。当 基金份额 净值小数 点后 3 位 以内 (含第 3 位)发生差错 时,视为 基金份 额净值 错误。 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应 按照以下 约定处理 : 1 、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 如 果由于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 人、 或注册登 记机构、 或 代销机构 、 或投资人自 身 的过错 造成差错, 导致其他 当事人遭 受 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 应当对由 于该差 错遭受损失 当事人 (“受 损方 ”) 的直 接损失按 下述 “ 差错处理 原则 ”给 予赔偿, 承担 赔偿 责任。 博时 裕祥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3 年第2 号 82 上述差错的 主要类型 包括但不 限于: 资 料申报差 错、 数据传输差 错、 数据计 算差错、 系 统故障差错、 下 达指令差 错等; 对于因 技术原因 引起 的差错, 若系同 行业现有 技术水平 不能 预见、不能 避免、不 能克服, 则属不可 抗力,按 照下 述规定执行 。 由于不可抗 力原因造 成投资人 的交易资 料灭失或 被错 误处理或造 成其他差 错, 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 差错的当 事人不对 其他当事 人承担赔 偿责 任, 但因该差错 取得不当 得利的当 事人 仍应负有返 还不当得 利的义务 。 2 、差错处理原则 (1 )差错已发 生,但尚 未给当事 人造成损 失时,差 错责任方应 及时协调 各 方,及 时进 行更正, 因更 正差错发 生的费用 由差错责 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 任方未及 时更正已 产生的差 错, 给当事人造 成损失的, 由 差错责任 方对直接 损失 承担赔偿责 任; 若差错责 任方已经 积极 协调, 并且有 协助义务 的当事人 有足够的 时间进行 更 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 承担相应 赔偿责 任。差错责 任方应对 更正的情 况向有关 当事人进 行确 认,确保差 错已得到 更正。 (2 )差错的责 任方对有 关当事人 的直接损 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 失负责, 并且仅对 差错 的有关直接 当事人负 责,不对 第三方负 责。 (3 )因差错而 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 事人负有 及时返还 不当得利的 义务。但 差错责任 方 仍 应对差错负 责。 如果由于 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 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 返还不当 得利造成 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损 失 ( “受损方 ”), 则差 错责 任方应赔偿 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 的赔偿金额 的范围内对 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 要求交付 不当 得利的权利; 如 果获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已经将此 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 给受损方, 则 受损方应 当将其已经 获得的赔 偿额加上 已经获得 的不当得利 返还的总 和超过其 实际损失 的差额部 分支 付给差错责 任方。 (4 )差错调整采 用尽量恢 复至假 设未发生 差错的正 确情形的方 式。 (5 )差错责任 方拒绝进 行赔偿时 ,如果因 基金管理 人过错造成 基金财产 损失时, 基金 托管人应为 基金的利 益向基金 管理人追 偿, 如果因 基 金托管人过 错造成基 金财产损 失时, 基 金管理人应 为基金的 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 追偿。 基金管 理人和托管 人之外的 第三方造 成基金财 产的损失, 并拒 绝进行赔 偿时, 由基金 管理人负 责向 差错方追偿; 追 偿过程中 产生的有 关费 用,应列入 基金费用 ,从基金 资产中支 付。 (6 )如果出现 差错的当 事人未按 规定对受 损方进行 赔偿,并且 依据法律 法规、基 金合 同或其他规 定, 基金管理 人自行或 依据法院 判决、 仲 裁裁决对受 损方承担 了赔偿责 任, 则基 金管理人有 权向出现 过错的当 事人进行 追索, 并有权 要求其赔偿 或补偿由 此发生的 费用和遭 受的直接损 失。 (7 )按法律法规 规定的其 他原则 处理差错 。 3 、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 后,有关 的当事人 应当及时 进行处理 ,处 理的程序如 下: (1 )查明差错 发生的原 因,列明 所有的当 事人,并 根据差错发 生的原因 确定差错 的责博时 裕祥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3 年第2 号 83 任方; (2 )根据差错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方 法对因差 错造成的损 失进行评 估; (3 )根据差错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方 法由差错 的责任方进 行更正和 赔偿损失 ; (4 )根据差错 处理的方 法,需要 修改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交易数 据的,由 基金注册 登记 机构进行更 正,并就 差错的更 正向有关 当事人进 行确 认。 4 、基金份额净值 差错处理 的原则 和方法如 下: (1 ) 基金份 额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 立即予以纠 正, 通 报基金托 管人, 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 一步扩大 。 (2 ) 错误偏差达 到基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 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 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 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 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 公告 ,通 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 (3 )因基金份 额净值计 算错误, 给基金或 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成 损失的, 应由基金 管理 人先行赔付 ,基金管 理人按差 错情形, 有权向其 他当 事人追偿。 (4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由 于各自技 术系统设 置而产生的 净值计算 尾差,以 基金 管理人计算 结果为准 。 (5 )前述内容如 法律法规 或监管 机关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定处 理。 九 、 特殊情形的处理 1 、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按 估值方法 的第 5 项进 行估值时 , 所造成 的误差不 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 2 、由于不可抗 力原因, 或由于证 券交易所 及登记结 算公司发送 的数据错 误,或国 家会 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 变更等,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 管人虽然已 经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的 措施进行检 查, 但未能发 现错误的, 由 此造成的 基金 资产估值错 误,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 人免除赔偿 责任。 但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 应当积 极采取必要 的措施消 除 减轻或 由此造成 的影响。 博时 裕祥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3 年第2 号 84 第十 四部分


基金 的 收益 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 基金利息 收入、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变动 收益和其他 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 后的 余额,基金 已实现收 益指基金 利润减去 公允价值 变动 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可 供分配 利润 指截 至收益 分配 基准日 基金 未分 配利 润与 未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收 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3 年 内,收益 分配应遵 循下 列原则: (1 )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3 年 内,本基 金不对裕祥A 和裕祥B 进 行收 益分配;


(2 )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 另有规 定的从其 规定。


2 、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 起满3 年 ,转换 为上市 开放式 基金(LOF ) 后,本 基金收 益 分 配应遵循下 列原则:


(1 ) 在符合有 关基金分 红条件 的前提下 ,本基金 每年 收益分配 次数最多 为4 次,每 次 收益分配比 例不得低 于截至该 次收益分 配基准日 基金 可供分配利 润的20% ;


(2 )场外基金 份额的收 益分配方 式分两种 :现金分 红与红利再 投资,投 资者可选 择现 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 自动转为 基金份额 进行再投 资; 若投资者不 选择, 本基 金默认的 收益分 配方式是现 金分红; 投资者选 择的分红 方式的认 定 方 法将以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的规 则为准;


(3 )场内基金 份额的收 益分配方 式只能为 现金分红 ,基金份额 持有人不 能选择其 他的 分红方式, 具体权益 分配程序 等有关事 项遵循深 圳证 券交易所和 注册登记 机构的相 关规定; (4 )基金收益 分配后基 金份额净 值不能低 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 分配基准 日的基金 份额 净值减去每 单位基金 份额收益 分配金额 后不能低 于面 值;


(5 )基金红利 发放日距 离收益分 配基准日 (即可供 分配利润计 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 超过15 个工作日;


(6 ) 每一同类基金 份额享有 同等分 配权,A 类份额 及C 类份额因 其净值不 同, 根据本 章 原则计算 的 可供分配 利润可能 有所不同 ;


(7 )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关 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中 应载明基 金期末可 供分配利 润、 基金收益分 配对象、 分配 时间、 分 配数额及比 例 、分配 方式 等内 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 、本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 由基金管 理人拟定 、由基金 托管人核实 后确定, 基金管理 人按博时 裕祥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3 年第2 号 85 法律法规的 规定公告 并向中国 证监会备 案。


2 、在分配方案 公布后 ( 依据具体 方案的规 定 ),基 金管理人就 支付的现 金红利向 基金 托管人发送 划款指令 ,基金托 管人按照 基金管理 人的 指令及时进 行分红资 金的划付 。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 、场内基金份 额收益分 配时发生 的费用, 遵循深圳 证券交易所 和注册登 记机构的 相关 规定; 2 、收益分配采用 红利再投 资方式 免收再投 资的费用 ; 3 、场外基金份额 收益分配 时发生 的银行转 账等手续 费用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自行承 担; 如果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所获现金 红利不足 支付前述 银行 转账等手续 费用, 注册登 记机构可 将该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 金红利按 除权日的 基金份额 净值 转为基金份 额。 博时 裕祥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3 年第2 号 86 第十 五部分


基金 费 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 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 托管费;


3 、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 后的信息 披露费 用;


5 、基金合同生效 后与基金 相关的 会计师费 、律师费 ;


6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费 用;


7 、基金的证券交 易费用;


8 、基金的银行汇 划费用; 9 、基金的上市初 费和年费 ;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和基金 合同约定 ,可以在 基金 财产中列支 的其他费 用。 二、 上 述基金 费用 由基金 管理 人在法 律规 定的范 围内参 照公 允的市 场价 格确定 ,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 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 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 下,基金 管理费按 基金资产 净值的 0.80% 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 法 如下: H=E× 0.8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基金管理 费 E 为前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 每日计提 ,按月支 付。经基 金托管人 复核 后于次月首 日起 3 个工 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 管理人, 若遇法定 节假 日、休息日 ,支付日 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 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 下,基金 托管费按 基金资产 净值的 0.20% 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 法如下: H=E× 0.2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基金托管 费 E 为前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 每日计提 ,按月支 付。经基 金托管人 复核 后于次月首 日起 3 个工 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 支 付给基金 托管人, 若遇法定 节假 日、休息日 ,支付日 期顺延。 3 、销售服务费 (1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满 3 年内 的销售服 务费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满 3 年 内,裕祥 A 基金份额 的销售服务 费年费率为 0.35% ,裕博时 裕祥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3 年第2 号 87 祥 B 基金份额不 收取销 售服务费 。 本基金销售 服务费按 前一日裕祥 A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35% 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 下:


H=E× 0.35%÷ 当年天数


H 为裕祥 A 基 金份额每 日应计 提的销售 服务费 E 为前一日 裕祥 A 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 值与裕祥 A 的基 金份额数的 乘积 销售服务费 每日计提, 按 月支付。 经基 金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人核 对 一致后, 由 基金托管 人于 次月首 日起 3 个工作 日内从基 金资产中 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管 理人。 销售服务费 主要用于 本基金持 续销售以 及基金份 额持 有人服务等 各项费用 。 (2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满 3 年后 的销售服 务费 自本基金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满 3 年 后,本基 金将转 换为上市开 放式基金 (LOF ) ,其 中 A 类基金份额 不收取 销售服务 费,C 类基金份 额的 销售服务费 年费率为 0.35% 。 本基金销售 服务费按 前一日 C 类基金 资产净值 的 0.35% 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 下:


H=E× 0.35%÷ 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 额每日应 计提的销 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 份额前一 日基金 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 每日计提, 按 月支付。 经基 金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人核 对一致后, 由 基金托管 人于 次月首 日起 3 个工作 日内从基 金资产中 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管 理人。 销售服务费 主要用于 本基金持 续销售以 及基金份 额持 有人服务等 各项费用 。 上述基金费 用的种类 中第 4-9 项费 用, 根据有关 法规 及相应协议 规定, 按费用 实际支出 金额列入 或 摊入 当期 费用,由 基金托管 人从基金 财产 中支付。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完 全履 行义 务导 致的 费用支 出或 基金 财产的 损 失, 以及处理 与基金运 作无关的 事项发 生 的费用等 不 列入基金费 用。 基金募 集期间所 发生的 信息披露费、 律 师费和会 计师费以 及其他费 用不从基 金财产中支 付, 基金收取 认购费的, 可 以从认购费 中列支。 五、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可根 据基金发 展情况调 整基 金管理费率、 基 金托管费 率和销售 服务费。降 低基金管 理费率、 基金托管 费率和销 售服 务费,无须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依照 有关 规定最 迟于新 的费 率实施 日前 在指 定媒体 和基金 管理 人网站 上刊 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 份额持有 人根据国 家法律法 规的规定 ,履 行纳税义务 。 招募 说明书 88 第十 六部分


基金 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 本基金的 会计责 任方; 2 、本基金的会计 年度为公 历每年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 、本基金的会计 核算以人 民币为 记账本位 币,以人 民币元为记 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 国家有关 的会计 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 账、独立 核算; 6 、基金管理人保留 完整的会 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 日 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 关规定编制 基金会计报 表; 7 、 基金托管 人定期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金 的会计核 算、 报表编制等 进行核对 并书面确 认。 二、基金的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 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 会 计师事 务所及 其注册会 计师对本基 金年度财务 报表及其 他规定事 项进行审 计。 会 计师事 务所及其注 册会计师 与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相 互独立。 2 、会计师事务所 更换经办 注册会 计师时, 应事先征 得基金管理 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充足理 由更换会 计师事务所 , 经 通知基金托 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可 以更换。 就更 换会计师 事务所, 基 金管理 人应当依照 《信 息披露办 法》 的有关 规 定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 博时 裕祥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3 年第2 号 89 第十七 部 分


《基 金 合同 》 生 效之 日起3 年 届 满时 的 基 金份 额 转换 一、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 3 年后的基金存续形式 基金合同生效 满3 年后,满足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存续 条 件,本基金无 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自 动转换为 上市开放 式基金 (LOF ) , 基金 名称 为“博 时稳健回 报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LOF )” 。


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3 年届 满日,按 照基金合同 约 定的资产及收 益的计算 规则计算 裕 祥A 和 裕祥B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并 以 各 自 的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 按 照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NAV )转换为 博时稳健 回报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 )的份额。


本基金份额 转换为上 市开放式 基金 (LOF ) 份额 后, 基金份额仍 将在深圳 证券交易 所上 市交易。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届满日的份额转换规 则 1 、 对投资者认购或 通过上 市交易购 买并持有 到期的 每一份 裕祥A 和 裕祥B , 自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起3 年 届 满日, 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资 产及收 益的计算规 则计算裕祥A 和裕祥B 的基 金份额净值 , 并以 各自的份 额净值为 基础, 按照本基 金的基金份 额净值 (NAV ) 转 换为博时 稳健回报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LOF)的 不同类 别 份 额。 无论 基金份额 持有人单 独持有或 同 时持有 裕祥A 和 裕祥B , 均 无需支付 转换基金 份额的费 用。 其中 , 本基金 裕祥A 将转为 博时稳 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场外的C 类份额 ,场外的 裕祥B 份额将转为博时稳健回 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场外的A 类份 额;本 基金场内的 裕祥B 份额将 转为博时稳健 回报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LOF ) 场内的A 类份 额。 2 、裕祥A 和裕祥B 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3 年 届满日 的份额转换


(1 )转换日确定


裕祥A 和 裕祥B 的转 换日为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满3 年时的对应 日。 如该对应 日为非工 作日,则顺 延到下一 个工作日 。转换日 确定日期 ,届 时见基金管 理人公告 。


(2 )转换方式及 份额计算


本基金转换日日终,基金管理人将根据 裕祥A 和裕祥B 转换比例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转换 日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实施转换。转换后, 裕祥A 和 裕祥B 持有人基金份额数按照 转换规则 将相应增加 或减少。


裕祥A 和 裕祥B 转换 公式为:


裕祥A 转 换 后 基 金 份 额数= 转换前 裕祥A 份额数×T 日 裕祥A 基金份额净值/T日基金份额 净值; 裕祥B 转 换 后 基 金 份 额数= 转换前 裕祥B 份额数×T 日 裕祥B 基金份额净值/T日基金份额 净值; 博时 裕祥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3 年第2 号 90 其中,转换 后基金份 额数,场 外保留到 小数点后2 位 ,场内保留 到整数位 。


3 、基金转换日当 日及后续 申购与 赎回的计 算


本 基金份 额在转 换日(如 非工作 日,则 顺延至 工作日) 后不超 过30 天开 放申购 、赎 回 业务, 转换日后 的基金份 额申购、 赎 回以申购、 赎 回 当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计算申购 份额、 赎 回款项 。份 额转换后 的本基金 开放份额 申购、赎 回日 期,届时见 基金管理 人公告。


在转换日后 , 基金份 额净值将 在转换日 基金份 额净值 的基础上变 动, 投资 者申购 、 赎回 价格将以当 日基金份 额净值计 算。 转 换后的基 金份额 的申购、 赎 回的具体 操作办 法见本基 金 招募说明书 或基金管 理人的相 关公告。


三、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届满后基金的投资管 理 1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3 年 届 满 后 , 如 本 基 金 继 续 存 续 并 转 换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 )后,则本 基金的投 资管理 程序、投 资策略、 投资理念、 投资范围 不变;


2 、 自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3 年 届满后 ,如本基 金继 续 存续 并转换 为上市开 放式基 金 (LOF ) 后 , 则本基 金的有关 投资限制 继续符合 基金 合同的约定 , 并符 合相关法 律法规的 规 定。 四、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届满时的公告 1 、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3 年 届满 日, 在符合本 基金 存续条件下 ,本 基金将继 续存续。 基金管理人 应依照相 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就本基金 继续 存续的相关 事宜进行 公告;


2 、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3 年届满日 , 本基 金将转换 为上市开放 式基金 (LOF ) , 基金 管理人将在 临时公告 或在招募 说明书中 公告相关 规则 。 基金管理 人可以修 改相关 规则, 并 将 在临时公告 或更新的 招募说明 书中公告 ;


在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 3 年届满日 前三十个工 作 日,基金管理 人还将进行 提示性公 告。 博时 裕祥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3 年第2 号 91 第十 八部分


基金 的 信息 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 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 信 息披露办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 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和 其他基金 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 当依法披 露基金信 息, 并保 证所披露信 息的真实 性、准确 性和完整 性。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包括基 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等法律法 规和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自然 人、 法人和其他 组织。 基 金管理 人和其他 基 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按 规定将 应予 披露的 基金 信息披 露 事项 在规定 时间 内通 过中国 证监 会 指定的全国 性报刊 (以下 简 称 “指 定报刊 ”) 和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互 联网网站 ( 以 下 简称 “网站 ” ) 等 媒介披露 。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承诺公 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不 得有下列行 为: 1 、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 或者重 大遗漏; 2 、对证券投资业 绩进行预 测; 3 、违规承诺收益 或者承担 损失; 4 、诋毁其他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或者 基金份额 发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 人、法人 或者其 他组织的 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 荐性的文 字; 6 、中国证监会禁 止的其他 行为。 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 息应采用 中文文本 。 如同 时采用 外文文本的 , 基金信 息披露 义务人 应保证两种 文本的内 容一致。 两种文本 发生歧义 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 息采用阿 拉伯数字 ;除特别 说明 外,货币单 位为人民 币元。 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 是基金向 社会公开 发售时对 基金情况 进行 说明的法律 文件。 基金管理人 按照《基 金法》 、 《 信息披露 办法》 、 基金 合同编制并 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 日 前, 将基 金招募说 明书登载 在指定报 刊和网站 上。 基 金合同生效 后, 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 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 募说明 书并登载 在 网站上, 将更新 的招募 说明书摘 要登载 在 指定报刊 上。 基金管 理人将在 公告的 15 日前向 中 国证监会报 送更新的 招募说明 书, 并就 有关更新内 容提供书 面说明。 更新后的 招募说明 书公 告内容的截 止日为每 6 个月的最后 1 日。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 应在基金 份额发售 的 3 日前 , 将基金 合同 摘要登载在 指定报刊 和网站上 ;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应将基 金合同、 托管协议 登载 在各自网站 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 将按照 《基金 法》 、 《信息 披露办法》 的 有 关规定, 就基金 份额发售 的具体事博时 裕祥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3 年第2 号 92 宜编制基金 份额发售 公告,并 在披露招 募说明书 的当 日登载于指 定报刊和 网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 将在基金 合同生效 的次日在 指定报刊 和网 站上登载基 金合同生 效公告 。 基金 合同生效公 告中将说 明基金募 集情况。 五、上市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 在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 易的,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基金份 额上市交 易 3 个工 作日前,将 上市公告 书登载在 指定报刊 和网站上 。 六、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公告 1 、自基金合同生 效满 3 年内: 本基金的基 金合同 生 效后,在 裕祥 A 和裕祥 B 两类 份额 开始上 市交易 前 ,基金管 理人 将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 基金资产 净值 、 基金份 额净值 、 裕祥 A 和裕祥 B 的 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 在裕祥 A 和裕祥 B 上市交 易后, 基 金管理人 应当通 过基金管理 人网站、 上市的证 券交 易所、基金 销售网点 以及其他 媒介,在 每个交易 日的 次日披露基 金份额净 值、 裕祥 A 和 裕 祥 B 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 ; 在每个开放 日,基金 管理人还 要公告裕祥 A 的基金 份 额净值;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3 年届满 时, 基金 管理人还 要 公告 裕祥 A 和裕祥 B 的基金份额 净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 一个市场 交易 日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份额 净值和 裕祥 A 和 裕祥 B 两类基金 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 值。基 金管理人应 当在前款 规定的市 场交易日 的次日, 将 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份额 净值、 两 类基金 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 基金管理人 网站上。 基金托管人 对 裕祥 A 和裕祥 B 的基 金份额参 考净值 、开放日及 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3 年 届满时基金 份额净值 的折算及 相关披露 内容进行 复核。 2 、自本基金生 效 3 年 届满并 转换为上 市开放式 基金 (LOF )后: 在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 赎回前 , 基金管 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 基金资产 净值 和基金份额 净值。 在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 赎回后 ,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每个开 放日的次 日, 通 过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 基金份 额发售 网点以及 其他媒介 , 披露 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 净值 。 基金管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 一 个市场 交易 日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 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前 款规定的 市场交易 日的次日 , 将 基金资产净 值、 基金 份额净 值和基金 份 额累计净值 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 基金管理 人 网站上 。 七、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本基 金的 基金 合同 、招 募说明 书等信 息披 露文 件上 载明基 金份 额 申博时 裕祥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3 年第2 号 93 购、 赎回价 格的计算 方式及有 关申购 、 赎回费 率, 并 保证投资人 能够在基 金份额发 售网点查 阅或者复制 前述信息 资料。 八、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 基金季度报告 1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每年 结束之 日起 90 日内,编 制完成基金 年度报告 ,并将年 度报 告正文登载 于网站上 , 将年 度报告摘 要登载在 指定报 刊上。 基金 年度报告 需经具 有从事证 券 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 审计后, 方可披露 ; 2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上半 年结束 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 金半年度 报告,并 将半 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在 网站上, 将半年度 报告摘要 登载 在指定报刊 上; 3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每个 季度结 束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编 制完成基 金季度报 告, 并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 指定报刊 和网站上 ; 4 、基金合同 生效不 足 2 个月的 ,本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 或者年度报 告 ; 5 、基金定期报告应 当按有关 规定分别 报中国证监 会 和基金 管理人 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 备案。 九、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 基金 运作 过程 中发生 如下 可能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权益 或者 基金 份额 的价格 产生 重 大 影响的事件 时, 有关信 息披露 义务人应 当在 2 日内编 制临时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并在 公开披 露日分别报 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 所所 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 : 1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召开及 决议; 2 、终止基金合同 ;


3 、转换基金运作 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 5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法 定名称、 住所发生 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 东及其出 资比例 发生变更 ; 7 、基金募集期延 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 事长、总 经理及其 他高级管理 人 员、基金经理 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 人发生变 动; 9 、基金管理人的 董事在一 年内变 更超过 50% ; 10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 部门的主 要业 务人员在一 年内变动 超过 30% ; 11 、 涉及基金管理 人、基金 财产、基 金托管业 务的诉 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受到监管 部门的调 查; 13 、基金管理人 及其董事 、总 经理及其 他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受 到严重行 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 及其基金 托管部门 负责人受 到严重行 政处 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 项; 博时 裕祥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3 年第2 号 94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 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 等费用计 提标准、 计提方式 和费 率发生变更 ;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 价错误达 基金份额 净值 0.5% ;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 19 、基金变更、增加 或减少代 销机构; 20 、基金更换注册登 记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 申购、赎 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 回费率及 其收费方 式发生变 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 赎回并延 期支付;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 巨额赎回 并暂停接 受赎回申 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 申购、赎 回申请后 重新接受 申购 、赎回; 26 、中国证监会或基 金合同规 定的其他 事项。 十、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 内, 任 何公共媒 体中出现 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 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 金份 额价格产生 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 起较大波 动的, 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 应当立即 对该消息 进行公开澄 清,并将 有关情况 立即报告 中国证监 会。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 项,应当 依法报中 国证 监会核准或 者备案, 并予以公 告。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 托管 协议、 招募 说明书或 更新后的 招募说 明书、 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 告、 季 度报告和基 金份额净 值公告等 文本文件 在编制完 成后 , 将存放于 基金管理 人所在 地、 基金 托 管人所在地 , 供公众 查阅。 投资人在 支付工本 费后, 可在合理时 间内取得 上述文件 复制件或 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 在基金管 理人指定 的网站上 进行查阅 。 本 基金的信息 披露事项 将在指定 媒体 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 息披露将 严格按照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 规定进行。 博时 裕祥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3 年第2 号 95 第十九 部 分


风险 揭 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1 、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 格受到各 种因素的 影响,导 致基金收 益水 平变化而产 生风险, 主要包括 : (1 )政策风险。因 国家宏观 政策(如 货币政策、 财 政政策、行业 政策、地 区发展政策 等)发生变 化,导致 市场价 格 波动而产 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 济运行的 周期性变化 , 证券市场的收 益水平也 呈周期性变 化。基金主 要投资于 债券,收 益水平也 会随之变 化, 从而产生风 险。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 利率的 波动会导 致证券市 场价格和收 益率的变 动。 (4 )通货膨胀风险 。如果发 生通货膨 胀,基金投 资 于证券所获得 的收益可 能会被通货 膨胀抵消, 从而影响 基金资产 的保值增 值。 (5 )上市公司经营 风险。上 市公司的 经营好坏受 多 种因素影响, 如管理能 力、财务状 况、 市场前景、 行 业竞争、 人 员素质等, 这些都会 导 致企业的盈 利发生变 化。 如果基 金所投 资的上市公 司 (主要来源 为新股 申购、 可转债 转股等 ) 经营不善, 其股 票价格可 能下跌, 或 者能够用于 分配的利 润减少 , 使基金 投资收益 下降。 虽然基金可 以通过投 资多样化 来分散这 种非系统风 险,但不 能完全规 避。 (6 )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 险反映了 利率下降对 固 定收益证券利 息收入再 投资收益的 影响,这与 利率上升 所带来的 价格风险 (即利率 风险 )互为消长 。 2 、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 要指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 短期融资 券等 信用证券发 行主体信 用状况恶 化, 导致信用评 级下降甚 至到期不 能履行合 约进行兑 付的 风险, 另外 , 信用 风险也包 括证券交 易 对手因违约 而产生的 证券交割 风险。 3 、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 是指因证 券市场交 易量不足 , 导致 证券不 能迅速、 低 成本地变 现的风险 。 流 动性风险还 包括基金 出现巨额 赎回,致 使没有足 够的 现金应付赎 回支付所 引致的风 险。 4 、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 指基金运 作过程中 , 因内 部控制存 在缺陷 或者人为因 素造成操 作失误或 违反 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 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 风险。 5 、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 运作过程 中, 基金 管理人的 研究水平 、 投资 管理水平直 接影响基 金收益水 平, 如果基金管 理人对经 济形势和 证券市场 判断不准 确、 获取的信息 不充分、 投资操 作出现失 误 等,都会影 响基金的 收益水平 。 博时 裕祥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3 年第2 号 96 6 、合规风险 合规风险指 基金管理 或运作过 程中, 违 反国家法 律、 法规的规定 , 或者违 反 《基金 合同》 有关规定的 风险。 7 、本基金的特有 风险 (1 )特定投资对 象风险 本基金为债 券型基金 , 在具体 投资管理 中, 本 基金主 要于投资债 券类资产 , 同时参 与新 股申购, 因 此, 本 基金可能 因投资债 券类资产 而面临 较高的市场 系统性风 险, 也可 能面临新 股发行放缓 甚至停滞 ,或者新 股申购收 益率下降 甚至 出现亏损所 带来的风 险。 (2 )裕祥 A 的特有 风险 1 )流动性风险 自《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3 年内, 裕祥 A 每 6 个 月开放一次 申购赎回 业务,基 金份 额持有人只 能在开放 日赎回 裕祥 A 份 额;在非 开放 日,基金份 额持有人 将不能赎 回 裕祥 A 而可能出现 流动性风 险。另外 ,因不可 抗力等原 因, 裕祥 A 的开放日 有可能延 后,导致 基 金份额持有 人不能按 期赎回而 出现风险 。 2 )收益率风险 在裕祥 A 的每个 收益调整 日及 开放 日,本基 金将以 届时中国人 民银行公 布并 执行 的一 年期银行定 期存款利 率+1.50% 作为参数, 调 整 裕祥 A 的收益率。 裕祥 A 的收益率 有可能上 调也可能下 调,从而 面临收益 率风险。 3 )基金的收益分 配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 3 年内, 本基 金将不进 行收益 分配。 对于 裕 祥 A , 在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起每 满 6 个月的 最后一个 工作日, 投资者可 通 过赎回 裕祥 A 份额的方 式获取投 资回 报, 但是 , 投资者 通过赎回 份额以获 取投资回 报的方 式并不等同 于基金收 益分配, 投资者可 能须承担相 应的交易 成本,还 可能面临 基金份额 赎回 的价格波动 风险。 4 )基金的净值与 参考净值 自《基金合 同》生效 后,本基 金将在裕祥 A 的 开放日 和 裕祥 B 的封闭期 届满日计 算 裕 祥 A 的基 金份额净 值。投资 者可按照 基金份额 净值申 购和赎回持 有的 裕祥 A 份额 。在 裕祥 A 的非开放日及 裕祥 B 的非 封闭期届 满日, 本基 金将 采用 “ 虚拟 清算 ” 原则计算 并公告裕祥 A 的基金份额 参 考净值 。 基金 份额参考 净值是对 两类基 金份额价值 的一个估 算, 并 不代表基 金 份额持有人 可获得的 实际价值 。 5 )极端情形下的 损失风险 裕祥 A 具 有风险较 低、收益 相对稳定 的特征, 但是, 本基金为裕祥 A 设 定的收益 率并 非保证收益 ,在极端 情况下, 如果基金 发生大幅 度的 投资亏损, 裕祥 A 可能不 能获得收 益 甚至可能面 临本金受 损的风险 。 6 )基金转型后风 险收益特 征变化 风险 博时 裕祥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3 年第2 号 97 基金合同生 效后 3 年 期届满日 ,本基金 将转换为 上市 开放式基金 (LOF ) ,基金 类型为 债券型。 在基金 转型前,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可选择 将其 持有的 裕祥 A 份 额赎回、 或 是转入 “ 博 时稳健回报 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LOF ) ” 。投资者 不选择的, 其持有的 裕祥 A 份额将被 默认为转入 “博时稳 健回报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LOF )”份额 。 裕祥 A 的基金份额转 入本基 金转型后 的上市开 放式 基金(LOF )份额 后,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 额将面临 风险收益 特征变化 的风 险。 (3 )裕祥 B 的特有 风险 1 )杠杆机制风险 在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 3 年内, 本基金在 优先分配 裕祥 A 的本金及 自上一开 放日(在 裕祥 A 的第一个 开放日之 前,则为 基金成立 日)起 累计每日约 定收益的 总额后的 剩余净资 产分配给裕祥 B , 亏损则 以 裕祥 B 的 资产净值 为限由 裕祥 B 承担,因 此,裕祥 B 在可能获 取放大的基金 资产增值收 益的同时 ,也将承担 基金投 资的全部亏损 ,极端情况 下, 裕祥 B 可能遭受全 部的投资 损失。 2 )收益率风险 在裕祥 A 的每个 收益调整 日及 开放 日,本基 金将以 届时中国人 民银行公 布并 执行 的一 年期银行定 期存款利 率+1.50% 作为参数, 调 整 裕祥 A 的收益率。 如果 届时裕祥 A 的收益率 上调, 裕祥 B 的 资产分 配份额将 减少,从 而出现收 益 率风险。 3 )份额配比变化 风险 本基金募集 结束时, 裕祥 A 、 裕祥 B 的份 额配比约 为 8:2 ; 本基金成立后满 3 年 内, 裕 祥 B 封闭运作,裕祥 A 则每 6 个月开 放一次。 由于 裕祥 A 每次开放后 的基金 份额余额 是不 确定的,在 裕祥 A 每次 开放结 束后,裕祥 A 、裕祥 B 的份额配比 可能发生 变化。两 级份额 配比的不确 定性及其 变化将引 起 裕祥 B 的 杠杆率变 化 ,出现份额 配比变化 风险。 4 )杠杆率变动风 险 由于裕祥 B 内含杠 杆机制, 基金资产 净值的波 动将以 一定的杠杆 倍数反映 到 裕祥 B 的 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波 动上,但 是, 裕祥 B 的 预期收 益杠杆率并 不是固定 的。在两 级份额配 比保持不变 的情况下 , 裕祥 B 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 值越 高, 杠杆 率越低 , 收益放 大效应越 弱, 从而产生杠 杆率变动 风险。 5 )上市交易风险 裕祥 B 的封闭期为 3 年 ,封闭期 内上市交 易。 裕祥 B 上市交易后可能 因信息披 露导致 基金停牌, 投资者在 停牌期间 不能买卖 裕祥 B 份额, 产生风险; 裕祥 B 上市后也 可能因交 易对手不足 产生流动 性风险。 6 )折/ 溢价交易风 险 裕祥 B 上 市交易后 ,受市场 供求关系 等的影响 ,裕祥 B 的上 市交易价 格与其基 金份额 参考净值之 间可能发 生偏离从 而出现折/ 溢 价交易的 风 险。 博时 裕祥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3 年第2 号 98 7 )基金的收益分 配 自《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3 年 内,本基 金将不进 行 收益分配。 裕祥 B 上市 交易后, 投资者可通 过买卖基 金份额的 方式获取 投资回报 , 但 是, 投资者 通过变现 基金份 额以获取 投 资回报可能 须承担相 应的交易 成本,还 可能面临 基金 份额价格波 动及折价 交易等风 险。 8 )基金转型后风 险收益特 征变化 风险 自《基金合 同》生效 后 3 年期 届满日, 本基金将 转换 为上市开放 式基金(LOF ) ,基金 类型为债券 型。在基 金转型时 ,所有裕祥 B 份额将 自动转入本 基金转型 后的上市 开放式基 金(LOF )份额。 在基金份 额转换 后, 裕祥 B 将不 再内含杠杆 机制,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份 额将面临 风险收益 特征变化 的风险。 另外,本基 金转型后 ,原有裕祥 B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持有的转 换后的基 金份额, 可能 会因其业务 办理所在 证券公司 的业务资 格等方面 的原 因, 不能顺 利赎回 。 此时, 投资者可 选 择卖出或者 通过转托 管 业务转 入具有基 金代销资 格的 证券公司后 赎回基金 份额。 8 、其他风险 (1 )在符合本基金 投资理念 的新型投 资工具出现 和 发展后,如果 投资于这 些工具,基 金可能会面 临一些特 殊的风险 ; (2 )因技术因素 而产生的 风险, 如计算机 系统不可 靠产生的风 险; (3 )因基金业务快 速发展而 在制度建 设、人员配 备 、内控制度建 立等方面 不完善而产 生的风险; (4 )因人为因素 而产生的 风险, 如内幕交 易、欺诈 行为等产生 的风险; (5 )对主要业务 人员如基 金经理 的依赖可 能产生的 风险; (6 )战争、自然灾 害等不可 抗力可能 导致基金资 产 的损失,影响 基金收益 水平 ,从而 带来风险; (7 )其他意外导 致的风险 。 二、声明 1 、投资人投资于 本基金, 须自行 承担投资 风险; 2 、除基金管理人直 接办理本 基金的销 售外,本基 金 还通过 招商 银 行等基金 代销机构代 理销售,基 金管理人 与基金代 销机构都 不能保证 其收 益或本金安 全。招募 说明书 99 第 二十 部分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 终 止与 基 金 财产 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基金合同变 更内容对 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 利、义务 产生重大影 响的,应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基金合 同变更的 内容应经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决议 同意。 (1 ) 转换基 金运作方 式,但 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3 年 届满 转为上 市 开放式 基金 (LOF ) 除外 ; (2 )变更基金类 别; (3 )变更基金投 资目标、 投资范 围或投资 策略; (4 )变更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程 序; (5 )更换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 (6 )提高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报酬 标准。但 根据适用的 相关规定 提高该等 报酬 标准的除外 ; (7 )本基金与其 他基金的 合并; (8 )对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 利、义 务产生重 大影响的 其他事项; (9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 情形。 但出现下列 情况时, 可 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 , 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 意 变更后公布 ,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1 )调低基金管 理费、基 金托管 费 、销售 服务费 和 其他应由基 金承担的 费用; (2 )在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围内 变更基金 的申购费率 、 调低赎 回费率或 收费 方式; (3 )因相应的法 律法规发 生变动 必须对基 金合同进 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 的修改不 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权利 义务关系发 生变化; (5 )基金合同的 修改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 ; (6 )按照法律法 规或 基金 合同 规 定不需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的其他 情形。 2 、关于变更基 金合同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应 报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 备案,并 于中 国证监会核 准或出具 无异议意 见后生效 执行,并 自生 效之日起 2 日 内在至少 一种指定 媒体 公告。 二、基金合同 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基金合同 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 后将 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管理人因 解散、破 产、撤 销等事由 ,不能继 续担任基金 管理人的 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 他适当的 基金管理 公司承接 其原有权 利义 务; 博时 裕祥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3 年第2 号 100 3 、基金托管人因 解散、破 产、撤 销等事由 ,不能继 续担任基金 托管人的 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 他适当的 托管机构 承接其原 有权利义 务; 4 、基金合同生效 后,连 续 60 个工作日基 金份额持 有 人数量不满 200 人的;


5 、基金合同生效 后,连 续 60 个工作日基 金资产净 值 低于 3000 万元的;


6 、 基金合同生效 后, 连 续 60 个工作日基 金前 10 大份额持有人 持有基金 份额总数 超过 基金总份额 90% 的; 7 、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 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 组 (1 )基金合同 终止时, 成立基金 财产清算 组,基金 财产清算组 在中国证 监会的监 督下 进行基金清 算。 (2 )基金财产 清算组成 员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 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 格的 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 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 算组可以 聘用必要 的工作人 员。 (3 )基金财产 清算组负 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 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 组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 的民事活 动。 2 、基金财产清算 程序 基金合同终 止, 应当按 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规 定对基金财 产进行清 算。 基金财 产 清算程序主 要包括: (1 )基金合同终 止后,发 布基金 财产清算 公告; (2 )基金合同终 止时,由 基金财 产清算组 统一接管 基金财产; (3 )对基金财产 进行清理 和确认 ; (4 )对基金财产 进行估价 和变现 ; (5 )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 清算报 告进行审 计; (6 )聘请律师事 务所出具 法律意 见书; (7 )将基金财产 清算结果 报告中 国证监会 ; (8 )参加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民事 诉讼; (9 )公布基金财 产清算结 果; (10 )对基金剩余财 产进行分 配。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清算组 在进行基 金财产清 算过 程中发生的 所有合理 费用, 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 产清算组 优先从基 金财产中 支付。 4 、 若在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3 年 届 满前基金 合同终 止 , 则本 基金依据 基金财产 清算 的 分配方案, 将 基金财产 清算后的 全部剩余 资产扣除 基 金财产清算 费用 、 交纳 所欠税款 并清偿博时 裕祥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3 年第2 号 101 基金债务 后 ,根据前 述“虚拟 清算 ”的 原则计算 并确 定 裕祥 A 和裕祥 B 基金份额持有 人 分 别应得的剩 余资产比 例,并据 此比例对 裕祥 A 和裕祥 B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进行剩 余基金资 产的 分配。 若在基金合 同 生效之 日起 3 年届满, 即 本基金转 为上 市开放式基 金 (LOF ) 后基金合同 终止, 则本基 金依据基 金财产清 算的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产清算 后的全部 剩余资产 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 用、 交纳所 欠税款并 清偿基金 债务后, 按 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 额比例进 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 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 算公告于 基金合同 终止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 算组公告; 清 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 基 金财产清算 结果经会 计师事务 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 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 ,由基金 财产清算 组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并公 告。 6 、基金财产清算 账册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招募 说明书 102 第 二十 一 部分


基 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的权 利、义务 (一)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 、义务 投资人自依 基金合同、 招 募说明书 取得基金 份额即成 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 当事 人, 直至其不 再持有本 基金的基 金份额, 其 持有基金 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 明其对基 金合同的 完全承认和 接受。 基金份 额持有人 作为基金 合同当事 人并不以在 基金合同 上书面签 章或签字 为必要条件。 本基金同 类别基金 份额的每 份基金份 额 具有同等的 合法权益。 各类基金 份额由 于基金份额 净值的不 同, 基金收益 分配时的 可供分配 利润以及参 与清算后 的剩余基 金财产分 配的数量将 可能有所 不同。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权 利 根据《基金 法》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利为 : 1 、分享基金财产 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 后的剩余 基金财 产; 3 、依法转让或申 请赎回其 持有的 基金份额 ; 4 、按照规定要求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 5 、出席或者委 派代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 行使 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 公开披露 的基金 信息资料 ; 7 、监督基金管理 人 的投资 运作; 8 、对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基金份额 发售机构 损害其合法 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 起诉 讼; 9 、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其 他权利。 同一类别内 每份基金 份额具有 同等的合 法权益。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义 务 根据《基金 法》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义务为 : 1 、遵守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 2 、交纳基金认购 、申购款 项及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所规定的费 用; 3 、在持有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亏 损或者基 金合同终止 的有限责 任; 4 、不从事任何有 损基金及 其他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合法 权益的活动 ; 5 、执行生效的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6 、返还在基金 交易过程 中因任何 原因,自 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管 理人的代 理人、基 金托 管人、代销 机构、其 他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处获得的 不当 得利; 博时 裕祥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3 年第2 号 103 7 、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其 他义务。 (二)基金 管理人的 权利、义 务 根据《基金 法》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管理 人的 权利为: 1 、自基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 ,依照 有关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独立运 用基金财 产 ; 2 、依照基金合同 获得基金 管理费 以及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管部门 批准的其 他收入; 3 、发售基金份额 ; 4 、依照有关规定 行使因基 金财产 投资于证 券所产生 的权利; 5 、在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 的前提下 ,制订和 调整有关 基金认购、 申购、赎 回、转换 、非 交易过户、 转 托管等业 务的规则, 在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范围内决 定和调整 基金的除 调高托管费 率和管理 费率之外 的相关费 率结构和 收费 方式; 6 、根据基金合 同 及有关 规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对于 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或 有关 法律法规规 定的行为, 对 基金财产、 其 他当事人 的利 益造成重大 损失的情 形, 应及时呈 报中 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 要措施保 护基金及 相关当事 人的 利益; 7 、在基金合同约 定的范围 内,拒 绝或暂停 受理申购 和赎回申请 ; 8 、在法律法规允 许的前提 下,为 基金 的利 益依法为 基金进行融 资、融券 ; 9 、自行担任或 选择、更 换注册登 记机构, 获取基金 份额持有人 名册,并 对注册登 记机 构的代理行 为进行必 要的监督 和检查; 10 、 选择、 更换代销 机构, 并依据基 金销售服 务代理协 议和有关 法律法规 ,对其 行为 进行必要的 监督和检 查; 11 、选择、更换律 师、审计 师、证券 经纪商或 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 务的外部 机构; 12 、在基金托管人更 换时,提 名新的基 金托管人 ; 13 、依法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14 、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 的其他权 利。 根据《基金 法》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管理 人的 义务为: 1 、依法募 集基 金,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机构 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 的发 售、申购、 赎回和登 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以诚 实信用、 勤勉尽责 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 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 具有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策, 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 式管 理和运作基 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 部风险控 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 等制度, 保证所管 理的 基金财产和 管理人的 财产相互 独立, 对所管 理的不同 基金分别管 理, 分别记账, 进 行证券投 资; 6 、 除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外 ,不 得为自 己及任 何第三 人谋取 利博时 裕祥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3 年第2 号 104 益,不得委 托第三人 运作基金 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 托管人的 监督; 8 、计算并公告基 金资产净 值,确 定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 9 、采取适当合 理的措施 使计算基 金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和注 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 合同等法律 文件的规 定; 10 、按规定受理申购 和赎回申 请,及时 、足额支 付赎 回款项; 11 、进行基金会计 核算并编 制基金财 务会计报 表; 12 、编制季度、半年 度和年度 基金报告 ; 13 、严格按照《基金 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履行信息 披露及报 告义务; 14 、保守基金商 业秘密 ,不得 泄露基金 投资计划 、投 资意 向等 ,除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 ,在基金 信息公开 披露 前应予保密 ,不得向 他人泄露 ; 15 、按照基金合同的 约定确定 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 ,及 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 16 、 依据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召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 金托 管人、基金 份额持有 人依法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 17 、保存基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 和其他相关 资料; 18 、 以基金 管理人名 义,代 表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行使 诉讼权利 或者实施 其他法 律行 为; 19 、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 财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 金财产的 损失或损 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合法权益 ,应当 承担 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 除; 21 、 基金托 管人违反 基金合 同造成基 金财产损 失时,应 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向 基金 托管人追偿 ; 22 、按规定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资 料; 23 、 面临解 散、依法 被撤销 或者被依 法宣告破 产时,及 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24 、执行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 25 、不从事任何有损 基金及其 他基金当 事人利益 的活 动; 26 、 依照法 律法规为 基金的 利益对被 投资公司 行使 股东 权利,为 基金的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投资 于证券所 产生的权 利,不谋 求对上市 公司 的控股和直 接管理; 27 、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 他义 务。 (三)基金 托管人的 权利、义 务 根据《基金 法》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托管 人的 权利为: 1 、依基金合同约 定获得基 金托管 费以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监管部 门批准的 其他收入 ; 2 、监督基金管理 人对本基 金的投 资运作; 博时 裕祥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3 年第2 号 105 3 、自基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 ,依法 保管基金 资产; 4 、在基金管理人 更换时, 提名新 任基金管 理人; 5 、根据基金合 同 及有关 规定监督 基金管理 人,对于 基金管理人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有 关法 律法规规定 的行为, 对基 金资产、 其他 当事人的 利益 造成重大损 失的情形, 应 及时呈报 中国 证监会; 6 、依法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 7 、按规定取得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 册资料; 8 、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其 他权利。 根据《基金 法》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托管 人的 义务为: 1 、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 2 、设立专门的 基金托管 部,具有 符合要求 的营业场 所,配备足 够的、合 格的熟悉 基金 托管业务的 专职人员 ,负责基 金财产托 管事宜; 3 、对所托管的不 同基金财 产分别 设置账户 ,确保基 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 4 、 除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 他有关 规定外 ,不 得为自 己及任 何第三 人谋取 利 益,不得委 托第三人 托管基金 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 理人代表 基金签 订的与基 金有关的 重大合同及 有关凭证 ; 6 、按规定开设基 金财产的 资金账 户和证券 账户; 7 、 保守基 金商业 秘密, 除《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 ,在基 金 信息公开披 露前应予 保密,不 得向他人 泄露; 8 、对基金财务 报表、 季 度、半年 度 和年度 基金报告 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 管理人在 各重 要方面的运 作是否严 格按照基 金合同的 规定进行; 如 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 同规定的 行为,还应 当说明基 金托管人 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 措施 ; 9 、保存基金托管 业务活动 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 他相关资料 ; 10 、按照基金合同的 约定,根 据基金管 理人的投 资指 令,及时办 理清算、 交割事宜 ; 11 、办理与基金托 管业务活 动有关的 信息披露 事项; 12 、复核、审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 和基 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 13 、按照规定监督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 作; 14 、按规定制作相关 账册并与 基金管理 人核对; 15 、依据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或 有关规定 向基金份 额持 有人支付基 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 16 、 按照规 定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 基金份额 持有人依 法自行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7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 金财产损 失,应承 担赔偿责 任,其赔 偿责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18 、基金管理人因违 反基金合 同造成基 金财产损 失时 ,应为基金 向基金管 理人追偿 ; 博时 裕祥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3 年第2 号 106 19 、参加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 参与基金 财产的保 管、 清理、估价 、变现和 分配; 20 、 面临解 散、依法 被撤销 或者被依 法宣告破 产时,及 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 和银行 业监 督管理机构 ,并通知 基金管理 人;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 22 、不从事任何有损 基金及其 他基金当 事人利益 的活 动; 23 、建立并保存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24 、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 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 他义 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 表决的程序和 规则 (一)本基 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由本基金 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组成。 1 、在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3 年内,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审议 事项应分 别由裕祥 A 、 裕祥 B 基 金份额持 有人独 立进行表 决。裕 祥 A 、裕 祥 B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持有 的每一份 基金 份额在其份 额类别内 拥有同等 的投票权, 且 相同类别 基金份额的 同等投票 权不因基 金份额持 有人取得基 金份额的 方式(场 内认购、 场外认购 或上 市交易)而 有所差异 。 2 、本基金封闭 期届满, 满足基金 合同约定 的存续条 件,本基金 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自动转换为上市 开放式基金(LOF ) 。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按其所持上 市开放式基金 的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 相应的投 票权。 (二) 当出现或 需要决定 下列事由 之一的, 经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或持有 基金总份 额 10% 以上(含 10% ,下同) ( 在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3 年内,依据 基金合 同 享有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召集提 议权、 自行召 集权、 提案权、 新 任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提 名权的单 独或合计持有本 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类似表述 均 指“ 单独 或合计持有 裕祥 A 基金份 额达到该 类份额 10% 以上 且 裕祥 B 基 金 份额亦达到 该类份额 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 )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 (以基 金管理人 收 到提议当日 的基金份 额计算, 下 同) 提 议时,应当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 但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 日起满 3 年 后转为上 市开放式 基金 (LOF ) 除外 ; 3 、变更基金类别 ; 4 、变更基金投资 目标、投 资范围 或投资策 略; 5 、变更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程序 ; 6 、更换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 7 、提高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的报酬标 准,但法 律法规要求 提高该等 报酬标准 的除 外; 8 、本基金与其他 基金的合 并; 9 、基金管理人 有权在封 闭期 届满 前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审议是否 在封闭期 届满博时 裕祥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3 年第2 号 107 后延长封闭 期及延长 封闭期的 期限; 10 、对基金合同当事 人权利、 义务产生 重大影响 的其 他事项; 11 、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或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其他情 形。 (三) 出现以下 情形之一 的, 可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协商 后修改基 金合同, 不需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 费、基金 托管费 、销售服 务费 和其 他应由基金 承担的费 用; 2 、在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规定的 范围内变 更基金的 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 费率或收 费方 式; 3 、因相应的法律 法规发生 变动必 须对基金 合同进行 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 修改不涉 及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利义 务关系发生 变化; 5 、基金合同的修 改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 6 、按照法律法规 或 基金合 同 规定 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的其他情 形。 ( 四 ) 召集 人和 召集 方式: 1 、除法律法规 或 基金合 同 另有约 定外,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由 基金管理 人召集。 基金 管理人未按 规定召集 或者不能 召集时, 由基金托 管人 召集。 2 、基金托管人 认为有必 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应当向 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 , 并书 面告知基 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 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 管理人决 定不召 集, 基金托管人 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 的,应当 自行召集 。 3 、 代表基 金总份 额 10% 以 上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认为有 必要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应当 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 书面提议 。 基 金管理人 应 当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 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代 表和基金托 管人。 基金 管理人决 定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 ; 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 召集, 代 表基金总 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仍认为 有必要召 开的, 应当 向 基金托管人 提出书面 提议。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 集, 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代表和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决定召 集的,应 当自 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4 、 代表基金总 份额 10% 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就同 一事项要求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而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都不召 集的,代表 基 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有权自行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但 应当至少 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 5 、基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 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应 当配合,不 得阻碍、 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会的 召集人 负责选择 确定开会 时间、地点 、方式和 权益登记 日 。 ( 五 ) 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通知 时间、通 知内 容、通知方 式 1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召集人 (以下简 称 “召集 人 ”)负责 选择确定 开会时间 、地博时 裕祥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3 年第2 号 108 点、 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 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召集人必须 于会议召 开日前 30 日在指 定媒体公告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通知 须至少载 明以 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 时间、地 点和出 席方式; (2 )会议拟审议 的主要事 项; (3 )会议形式; (4 )议事程序; (5 )有权出席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权益登记 日; (6 )代理投 票 的授权委 托书的内 容要求 ( 包括但不 限于代理人 身份、代 理权限和 代理 有效期限等 ) 、送达时 间和地点 ; (7 )表决方式; (8 )会务常设联 系人姓名 、电话 ; (9 )出席会议者 必须准备 的文件 和必须履 行的手续 ; (10 )召集人需要通 知的其他 事项。 2 、采用通讯方式 开会并进 行表决 的情况下 ,由召集 人决定通讯 方式和书 面表决方 式, 并在会议通 知中说明 本次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所 采取 的具体通讯 方式、 委托的 公证机关 及其 联系方式和 联系人、 书面表决 意见寄交 的截止时 间和 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 基金管理 人,还应 另行书面 通知基金 托管人到指 定地点对 书面表决 意见 的计票进行 监督; 如召 集人为基 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 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 监督; 如召 集人为基 金份额持 有 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到 指定地点 对书面表 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 监督 。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拒不派 代表 对书面表决 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 督的,不 影响计票 和表 决结果。 ( 六 )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出席会 议的方式 1 、会议方式 (1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召开 方式包括 现场开会 和通讯方式 开会。 (2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 本人出席 或通过授 权委托书委 派其代理 人出席, 现场 开会时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 人的授权 代表应当 出席 , 如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拒不 派代 表出席的, 不影响表 决效力。 (3 )通讯方式开 会指按照 本基金 合同的相 关规定以 通讯的书面 方式进行 表决。 (4 )会议的召开 方式由召 集人确 定。 2 、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条 件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条 件 (1 )现场开会方 式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现场 会议方可 举行 : 1 )对到会者在 权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的 统计显示 ,全部有效 凭证所对 应的 每一 类 别博时 裕祥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3 年第2 号 109 基金份额应 占权益登 记日基金 总份额的 50% 以上 ( 含 50% , 下同 ) ( 在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3 年 内, 全部有 效凭证所 对 应的 每 一类 别基 金份额均 应占权益登 记日各自 类别的基 金总份额 的 50% 以上) ; 2 )到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身份证 明及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证、代 理人身份 证明、委 托人 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 及授权委 托代理手 续完备, 到会 者出具的相 关文件符 合有关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及 会议通知 的规定, 并且 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 证与基金管 理人持有 的注册登 记资料相 符。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通讯 开会的方 式视为有 效: 1 ) 召集人按 基 金合同 规 定公布 会议通知 后, 在 2 个 工 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 告; 2 ) 召 集 人按 基金 合 同规 定通 知基 金 托管 人或/ 和 基金管 理 人 ( 分 别或 共同 称 为“ 监督 人 ”) 到指 定地点对 书面表决 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 督; 3 )召集人在监 督人和公 证机关的 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 知规定的方 式收取和 统计基金 份额 持有人的书 面表决意 见, 如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 经通知拒不 到场监督 的, 不影响 表决效 力; 4 )本人直接出 具书面意 见和授权 他人代表 出具书面 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 的 每 一类 别基金 份额占权 益登记日 该类基金 总份额的 50% 以上 ( 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 起 3 年内, 全部有效凭证所 对应的 每一 类 别基金份 额均应占权 益 登记日各自类别 的基金总份 额的 50% 以上) ; 5 )直接出具书 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 受托代表 他人出具书 面意见的 代理人提 交的 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 授 权委托书 等文件符 合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 的规定, 并与 注册登记机 构记录相 符。 ( 七 )议事 内容与程 序 1 、议事内容及提 案权 (1 )议事内容为 基金合同 规定的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事由 所涉及的 内容。 (2 )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单独或合 并持有权 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额 10% 以上的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可以在 大会 召集人 发出会 议通 知前就 召开 事由 向大会 召集人 提交 需由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表 决的提案 。 (3 ) 对于基金份 额持有 人提交的 提案, 大 会召集人 应 当按照以下 原则对提 案进行审 核 : 关联性。 大会 召集人对 于基金份 额持有人 提案涉及 事 项与基金有 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 出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职权 范围的, 应提 交大会审 议; 对于不 符合 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审议。 如果 召集人决定 不将基金 份额持有 人提案提 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 该次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上 进行 解释和说明 。 程序性。 大会 召集人可 以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提案 涉 及的程序性 问题做出 决定。 如将 其 提案进行分 拆或合并 表决, 需征得 原提案人 同意; 原 提案人不同 意变更的, 大 会主持人 可以博时 裕祥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3 年第2 号 110 就程序性问 题提请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做出决定, 并 按照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 的程序进 行审议。 (4 ) 单独或合并 持有权 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 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提交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审议表决 的提案,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提交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 议表决的 提案,未获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通 过,就同 一提 案再次提请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 不少于 6 个月 。法律法 规另有规 定的除外 。 (5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召集 人发出召 开会议的 通知后,如 果需要对 原有提案 进行 修改, 应当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召开 前 30 日及时 公告。 否则, 会议的召 开日期应 当顺延 并保证至少 与公告日 期有 30 日的间隔 期。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 的方式下 ,首先由 大会主持 人按照规 定程 序宣布会议 议事程序 及注意事 项, 确定和公布 监票人, 然后 由大会主 持人宣读 提案, 经 讨论后进行 表决, 经合法 执业的律 师见 证后形成大 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 人授权代 表主持。 基 金管理人 为召集人 的 , 其授权代表 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 况 下,由基金 托管人授 权代表主 持;如果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 均未能主 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代理 人以所代表 的 基金份额 50% 以上多数选举 产生一名 代表作为该 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 持人。 在 基金 合同生效之 日起 3 年 内 ,推举临 时主 持人须同时 经参加大 会的裕祥 A 、裕祥 B 各自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或其代 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50% 以上通过。 召集人应当 制作出席 会议人员 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 明 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 (或 单位名称 ) 、 身份证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基 金份额数 量、 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 名称 )等 事项。 (2 )通讯方式开 会 在通讯表决 开会的方 式下, 首先由召 集人提 前 30 日公布提案 , 在所通 知的表决 截止日 期后第 2 个工 作日在公 证机关及 监督人的 监督下由 召集人统计 全部有效 表决并形 成决议。 如监督人经 通知但拒 绝到场监 督,则在 公证机关 监督 下形成的决 议有效。 3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不 得对未 事先公告 的议事内 容进行表决 。 ( 八 ) 决议 形成的条 件、表决 方式、程 序 1 、 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 持每一基 金份额享 有平等的 表 决权。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 3 年 内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审 议事项应 分别由裕祥 A 、 裕祥 B 基 金份额持 有人独立 进行表 决,且裕祥 A 、裕祥 B 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 有的每一 份基金份额 在其份额 类别内拥 有同等的 投票权。 2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分为 一般决议 和特别决 议: (1 )一般决议 博时 裕祥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3 年第2 号 111 一般决议须经出 席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 人 )所持表决权 的 50% 以上通过 方为有效, 除下列 (2 ) 所规定的 须 以特别 决议通过 事项以外的 其他事项 均以一般 决议的方 式通过 。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 3 年 内,一般 决议须 同时经参加 大会的裕祥 A 、裕祥 B 各 自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 人所持表 决权的 50% 以 上(含 50% )通过方 为有效 ;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 经出席会 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 (或 其代理 人 ) 所持表 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 上 (含 三分之二 ) 通 过方为有 效; 涉及 更换基金 管理人、 更 换基金托管 人、 转换基 金运作 方式、 终 止基金合同 必须以特 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 效。 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3 年内 , 特别决议 须同 时经参加大 会的裕祥 A 、裕祥 B 各自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其代 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 以上( 含三 分之二) 通过方 为有效。 3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 项,应当 依法报中 国证监会核 准或者备 案,并予 以公 告。 4 、采取通讯方 式进行表 决时,除 非在计票 时有充分 的相反证据 证明,否 则表面符 合法 律法规和会 议通知规 定的书面 表决意见 即视为有 效的 表决, 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 或相互矛 盾的 视为弃权表 决, 但应 当计入出 具书面意 见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所代 表的基金 份额总数 。 5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采 取记名 方式进行 投票表决 。 6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各项提 案或同一 项提案内 并列的各项 议题应当 分开审议 、逐 项表决。 ( 九 ) 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召集, 则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的 主持 人应当 在会议 开始 后宣布 在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代 理人中 推举 两名基 金份 额持有人代 表与大会 召集人授 权的一名 监督员共 同担 任监票人; 如大 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自 行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 持人应当 在会议开 始后宣布在 出席会议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和代理人中 推举两名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 表与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 授权的一 名监督员 共同 担任监票人; 但如果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的授 权 代表未出席, 则大会主 持人可自 行选举 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代表担任 监票人。 (2 )监票人应 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 人表决后 立即进行 清点,由大 会主持人 当场公布 计票 结果。 (3 )如大会主 持人对于 提交的表 决结果有 异议,可 以对投票数 进行重新 清点;如 大会 主持人未进 行重新清 点, 而出席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代理人 对大会主 持人宣布 的表决结 果有异议, 其 有权在宣 布表决结 果后立即 要求重新 清 点, 大会主持 人应当立 即重新清 点并公 布重新清点 结果。重 新清点仅 限一次。 2 、通讯方式开会 博时 裕祥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3 年第2 号 112 在通讯方式 开会的情 况下, 计票 方式为: 由 大会召集 人授权的两 名监票人 在监督人 派出 的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 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 机关对其 计 票过程予以 公证; 如监 督人经通 知但拒 绝到场监督 ,则大会 召集人可 自行授 权 3 名监票人 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 机关对其 计票过程 予以公证。 (十)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报中国 证监会核 准或 备案后的公 告时间、 方式 1 、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通过的 一般决议 和特别决 议 , 召集人 应当自通 过之日起 5 日内 报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 者备案。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定的事项自 中国证监 会依法核 准或者出 具无异议意 见之日起 生效。 2 、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对全体 基金份额 持有人、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均有约束力。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份额持 有人应当执 行 生效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 3 、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应 自生效之 日起 2 日内 在指定媒体 公告。 如果采用 通讯方 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时, 必 须将公证书 全文、 公证 机构、 公 证员姓 名等一同公 告。 ( 十一)法 律法规或 监管机关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 合同的变 更 1 、基金合同变 更内容对 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 利、义务 产生重大影 响的,应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基金合 同变更的 内容应经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决议 同意。 (1 ) 转换基金运 作方式,但 自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满 3 年后转为上市 开放式基 金 (LOF ) 除外 ; (2 )变更基金类 别; (3 )变更基金投 资目标、 投资范 围或投资 策略; (4 )变更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程 序; (5 )更换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 (6 )提高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报酬 标准。但 根据适用的 相关规定 提高该等 报酬 标准的除外 ; (7 )本基金与其 他基金的 合并; (8 )对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 利、义 务产生重 大影响的 其他事项; (9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 情形。 但出现下列 情况时, 可 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 , 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 意 变更后公布 , 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1 )调低基金管 理费、基 金托管 费 、销售 服务费 和 其他应由基 金承担的 费用; (2 )在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围内 变更基金 的申购费率 、 调低赎 回费率或 收费博时 裕祥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3 年第2 号 113 方式; (3 )因相应的法 律法规发 生变动 必须对基 金合同进 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 的修改不 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权利 义务关系发 生变化; (5 )基金合同的 修改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 ; (6 )按照法律法 规或 基金 合同 规 定不需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的其他 情形。 2 、关于变更基 金合同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应 报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 备案,并 于中 国证 监会核 准或出具 无异议意 见后生效 执行,并 自生 效之日起 2 日 内在至少 一种指定 媒体 公告。 (二)基金 合同的终 止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基金合同 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 后将 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管理人因 解散、破 产、撤 销等事由 ,不能继 续担任基金 管理人的 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 他适当的 基金管理 公司承接 其原有权 利义 务; 3 、基金托管人因 解散、破 产、撤 销等事由 ,不能继 续担任基金 托管人的 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 他适当的 托管机构 承接其原 有权利义 务; 4 、基金合同生效 后,连 续 60 个工作日基 金份额持 有 人数量不满 200 人的;


5 、基金合同生效 后,连 续 60 个工作日基 金资产净 值 低于 3000 万元的;


6 、 基金合同生效 后, 连 续 60 个工作日基 金前 10 大份额持有人 持有基金 份额总数 超过 基金总份额 90% 的; 7 、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 情况。 ( 三 ) 基金 财产的清 算 1 、基金财产清算 组 (1 )基金合同 终止时, 成立基金 财产清算 组,基金 财产清算组 在中国证 监会的监 督下 进行基金清 算。 (2 )基金财产 清算组成 员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 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 格的 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 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 算组可以 聘用必要 的工作人 员。 (3 )基金财产 清算组负 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 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 组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 的民事活 动。 2 、基金财产清算 程序 基金合同终 止, 应当按 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规 定对基金财 产进行清 算。 基金财 产 清算程序主 要包括: (1 )基金合同终 止后,发 布基金 财产清算 公告; (2 )基金合同终 止时,由 基金财 产清算组 统一接管 基金财产; 博时 裕祥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3 年第2 号 114 (3 )对基金财产 进行清理 和确认 ; (4 )对基金财产 进行估价 和变现 ; (5 )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 清算报 告进行审 计; (6 )聘请律师事 务所出具 法律意 见书; (7 )将基金财产 清算结果 报告中 国证监会; (8 )参加与基金 财产有关 的民事 诉讼; (9 )公布基金财 产清算结 果; (10 )对基金剩余财 产进行分 配。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清算组 在进行基 金财产清 算过 程中发生的 所有合理 费用, 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 产清算组 优先从基 金财产中 支付。 4、若 在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满 3 年 前基金合 同终止 , 则本基 金依据 基 金财产清 算 的分 配方案, 将基 金财产清 算后的全 部剩余资 产扣除基 金 财产清算 费用 、 交纳所 欠税款 并 清偿基 金债务 后, 根据 前述 “ 虚拟清算 ” 的原 则计算并 确定裕祥 A 和裕祥 B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分别应 得 的剩余资产 比例,并 据此比例 对 裕祥 A 和 裕祥 B 的基金份额 持 有人 进行 剩余基金 资产的 分 配。 若 在 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满 3 年, 即本 基金转为 上市 开放式基金 (LOF ) 后基 金合同终 止, 则本基金 依据基金 财产清算 的分配方 案, 将基金 财产清算后 的全部剩 余资产扣 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 税款并清 偿基金债 务后, 按基 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 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 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 算公告于 基金合同 终止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 算组公告; 清 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 基 金财产清算 结果经会 计师事务 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 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 ,由基金 财 产清算 组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6 、基金财产清算 账册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 的处理 对于因基金 合同的订 立、 内容、 履行和 解释或与 基金 合同有关的 争议, 基金合 同当事人 应尽量通过 协商、 调解 途径解决 。 不愿或 者不能通 过 协商、 调解解 决的, 任 何一方均 有权将 争议提交中 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 按 照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 会届时有 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 裁。 仲裁地 点为北京 市。 仲裁 裁决是终 局 的, 对各方当 事人均有 约束力, 仲裁费 用由败诉方 承担。 争议处理期 间, 基金合 同当事人 应恪守 各自 的职 责, 继续忠实、 勤 勉、 尽责 地履行基 金 合同规定的 义务,维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 益。 博时 裕祥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3 年第2 号 115 基金合同 受 中国法律 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 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 册, 供投资人 在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代销 机构和注 册登记机 构办公场所 查阅,但 其效力应 以基金合 同正本为 准 博时 裕祥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3 年第2 号 116 第 二十 二 部分


基 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 管理人 名称: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 省深圳市 福田区深 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 行大厦 29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福田 区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9 层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 : 杨鶤 成立时间:1998 年 7 月 13 日 批准设立机 关:中国 证监会 证 监基金字 【1998 】26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资本:1 亿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 售;资产 管理以及 中国 证监会许可 的其它业 务。 (二)基金 托管人 名称:招商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简称: 招商银行 ) 住所:深圳 市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 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 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 : 傅育宁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8 日 基金托管业 务批准文 号:中国 证监会证 监基字[2002]83 号 经营范围 : 吸收公 众存款 ; 发放短 期、 中 期和长期 贷 款; 办理 结算; 办理票据 贴现; 发 行金融债券 ; 代理 发行、 代理兑付 、 承销 政府债券 ; 买卖政府债 券; 同 业拆借 ; 提供信 用证 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 款项及 代理保险 业务; 提供 保 管箱服务。 外 汇存款; 外汇贷款 ; 外汇 汇款; 外币兑 换; 国际结 算; 结汇、 售汇; 同业 外汇 拆借; 外汇票 据的承兑 和贴现; 外 汇借 款; 外汇担保; 发行 和代理发 行股票以 外的外币 有价 证券; 买卖和代 理买卖股 票以外的 外币 有价证券 ; 自营和 代客外汇 买卖; 资信调查 、 咨询 、 见证业务 ; 离岸金 融业 务 。 经中国 人民 银行批准的 其他业务 。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215.77 亿元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博时 裕祥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3 年第2 号 117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 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 对基 金投资范 围、 投资 对象进行监 督。 1 、本基金将投资 于以下金 融工具 :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为 具有良好 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 包 括国内依法 发行上市 的股票 (包 括 中小板、创业板 及其他经中 国证监会核 准上市的股 票 ) 、债券、货币市 场工具、权 证、资产 支持证券以 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 资的 其他金融工 具 (但须符合 中 国证监 会的 相关规定) 。 本基金也可 投资于非 固定收益 类金融工 具。 本基金 不 直接从二级 市场买入 股票、 权证 等 权益类资产, 但可以参 与一级市 场新股申 购或增发 新 股, 并可持有 因可转债 转股所形 成的股 票、 因所持股 票所派发 的权证以 及因投资 可分离债 券 而产生的权 证等, 以及 法律法规 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 投资的其 他非固定 收益类品 种。 因上述 原 因持有的股 票和权证 等资产, 本 基金应 在其可交易 之日起的 30 个交 易日内卖 出。 2 、 本基金不 得投资于 相关法律 、 法 规、 部门规章 及 《 基金合同 》 禁止投 资的投资 工具 。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 许基金投 资其他品 种, 基金管 理人 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可 以将其纳入 投资范围; 如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 监会变更 对权证或资 产支持证 券等投资 的比例限 制的, 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 后, 可相应调 整本 基金的投资 比例上限 规定, 不需经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 对 基金 管理人 发送 的不 符合基 金合 同规定 的投 资行 为 的 指令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拒绝 执 行, 并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 人; 对于已经 执行的投 资, 基金托管人 发现该投 资行为不 符合基金 合同的规定 的,基金 托管人应 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 人进 行整改,并 将该情况 报告中国 证监会。 (二)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 对基 金投资、 融 资 比例 进行监督。 基 金合同明 确约定基 金投资风 格或证券 选 择标准的, 基 金管理人 应事先向 基金托 管人提供投 资品种池, 以 便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实际投 资是否符合 基金合同 关于证券 选择标准 的约定进行 监督。 1 、本基金的投融 资比例: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 资产的比 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的 80% ,投资于非 债券 资产的比例 不高 于基金资产的 20% ,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投资比 例 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 的 5% 。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以后变 更投资品 种的投资 比例 限制, 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 后,可以调 整上述投 资品种的 投资比例 。 2 、本基金投资组 合遵循 以 下投资 限制: (1 )本基金对于 债券资产 的投资 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 产的 80% ; 博时 裕祥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3 年第2 号 118 (2 )本基金与 由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 金持有一 家公司发行 的证券总 和,不超 过该 证券总和的 10% ,并 按有关规 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 务; (3 )在全国银行 间同业市 场中的 债券回购 最长期限 为 1 年,债券回 购到期后 不展期 ; (4 )在全国银行 间债券市 场回购 融入的资 金余额不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40% ; (5 )单只证券 投资基金 持有的全 部资产支 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 超过该基 金资产净 值的 20% ,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 品种除外 ; (6 )因通过发 行、行权 、可转换 债券转股 等原 因所 形成的股票 和权证资 产合计不 超过 基金资产的 20% ; (7 )本基金持有 一家上市 公司的 股票,其 市值不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8 )本基金持有 的全部权 证,其 市值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3% ; (9 )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全部基 金持有的 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 该权证的 10% ; (10 )本基 金持有的 同一( 指同一信 用级别) 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 例,不得 超过该 资产 支持证券规 模的 10% ; (11 ) 本基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0% ; (12 )本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基金 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 类资产支 持证券 ,不 得超过其各 类资产支 持证券合 计规模的 10% ; (13 )基金 资产参与 股票发 行申购, 本基金所 申报的金 额不超过 本基金的 总资产 ,本 基金所申报 的股票数 量不超过 拟发行股 票公司本 次发 行股票的总 量; (14 )本基 金对现金 或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的 投资比例 不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15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 司发行的 流通受限 证券, 其市 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2% ; 本基金持有的所 有流通受限 证券,其市 值不得超过 基 金资产净值 的 10% ;经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协商,可 对以上比 例进行调 整; (16 )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比例限制 。 因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 致使本基 金投 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各 项规定的 投资比例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调整完 毕。 法 律 法规另有规 定的从其 规定。 如 果法 律法规 及监 管政 策等对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投资 禁止 行为 和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进 行 变更的, 本基 金可相应 调整禁止 行为和投 资比例限 制 规定, 不需经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 门取消上 述限制性 规定, 履行 适 当程序后, 本 基金不受 上述规定 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 合同 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 比例的监 督与 检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开 始。 (三) 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 合 同的约定, 对 本托管协 议第十五 条博时 裕祥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3 年第2 号 119 第九款基金 投资禁止 行为进行 监督。 基金托 管人通过 事后监督方 式对基金 管理人基 金投资禁 止行为和关 联交易进 行监督。 根 据法律法 规有关基 金 禁止从事关 联交易的 规定,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应事先 相互提供 与本机构 有控股关 系的 股东、 与本机构 有其他重 大利害关 系的 公司名单及 有关关联 方发行的 证券名单。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有责任 确保关联 交易名单 的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 并负责及 时将 更新 后的 名单发送给 对方。 若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与关 联交易 名单 中列 示的 关联 方进行 法律 法规 禁止基 金 从事的关联 交易时, 如 基金托管 人提醒基 金管理人 后 仍无法阻止 关联交易 发生时, 基 金托管 人有权向中 国证监会 报告。 (四) 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 合 同的约定, 对 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 行 间债券市场 进行监督。 基 金管理人 应在基金 投资运作 之前向基金 托管人提 供符合法 律法规及 行业标准的、 经 慎重选择 的、 本基金适 用的银行 间债 券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 基 金管理人 有责 任确保及时 将更新后 的交易对 手名单发 送给基金 托管 人, 否则由此造 成的损失 应 由基金 管理 人承担。 基金 管理人应 严格按照 交易对手 名单的范 围 在银行间债 券市场选 择交易对 手。 基金 托管人监督 基金管理 人是否按 事前提供 的银行间 债券 市场交易对 手名单进 行交易。 在基 金存 续期间基金 管理人可 以调整交 易对手名 单, 但应将调 整结果至少 提前一个 工作日书 面通知基 金托管人。 新 名单确定 前已与本 次剔除的 交易对手 所 进行但尚未 结算的交 易, 仍应按 照协议 进行结算。 基金管理人 负责对交 易对手的 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 债 券市场的交 易规则进 行交易, 并 负 责解决因交 易对手不 履行合同 而造成的 纠纷及损 失。 若未履约的 交易对手 在基金管 理人确定 的时间内仍 未承 担违 约责任及 其他相关 法律责任 的, 基金管理人 可以对相 应损失先 行予以承 担, 然后再向 相关交易 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 人则根据 银行间债券 市场成交 单对合同 履行情况 进行监督。 如 基金托管 人事后发 现基金管 理人没有 按 照事先约定 的交易对 手进行交 易时, 基 金托管人应 及时提醒 基金管理 人, 在基金 托管人履 行 了监督义务 的前提下, 基金托管 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 的任何损 失和责任 。 (五) 本基金投 资流通受 限证券, 应遵 守 《关于规范 基金投资非 公开发行 证券行为 的紧 急通知》 、 《关 于基金投 资非公开 发行股票 等流通受 限 证券有关问 题的通知》 等有关法 律法规 规定。 (六)基金 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 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 算、 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 应 收资金到 账、 基金 费用开支 及 收入确定、 基 金收益分 配、 相关 信息披 露、基金宣 传推介材 料中登载 基金业绩 表现数据 等进 行监督和核 查。 1 、本协议所称 的流通受 限证券, 包括由《 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管 理办法》 规范的非 公开 发行股票、 公 开发行股 票网下配 售部分等 在发行时 明 确一定期限 锁定期的 可交易证 券, 不包 括由于发布 重大消息 或其他原 因而临时 停牌的证 券、 已发行未上 市证券、 回 购交易中 的质押 券等流通受 限证券。 博时 裕祥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3 年第2 号 120 本基金可以 投资经中 国证监会 批准的非 公开发行 证券 , 且限于由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或 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负责 登记 和存管的, 并可 在证券交 易所或全 国银 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的 证券。 基金不得投 资未经中 国证监会 批准的非 公开发行 证券 。 基金参与非 公开发行 证券的认 购, 不得预 付任何形 式 的保证金, 法 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 会 另有规定的 除外。 基金不得投 资有锁定 期但锁定 期不明确 的证券, 且锁 定期不得超 过本基金 的剩余期 限。 2 、基金管理人 应在基金 首次投资 流通受限 证券前, 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经 基金管理 人董 事会批准的 有关基金 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 的投资决 策流 程、 风险控制 制度。 基金 投资非公 开发 行股票, 基金 管理人还 应提供基 金管理人 董事会批 准 的流动性风 险处置预 案。 上述资 料应包 括但不限于 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 证券的投 资额度和 投资 比例控制情 况。 基 金管 理人应 至少 于首 次执行 投资 指令之 前两 个工 作日 将上 述资料 书面 发至 基金托 管 人, 保证基金 托管人有 足够的时 间进行审 核。 基金托 管 人应在收到 上述资料 后两个工 作日内, 以书面或其 他双方认 可的方式 确认收到 上述资料 。 基金管理人 对本基金 投资受限 证券的流 动性风险 负责 , 确保对相关风 险采取积 极有效的 措施, 在合理 的时间内 有效解决 基金运作 的流动性 问 题。 如因基金 巨额赎回 或市场发 生剧烈 变动等原因 而 导致基 金现金周 转困难时, 基 金管理人 应保证提供 足额现金 确保基金 的支付结 算, 并承担所有 损失。 对本基 金因投资 受限证券 导致 的流动性风 险, 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 任何 责任。 3 、基金投资流 通受限证 券前,基 金管理人 应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 符合法律 法规要求 的有 关书面信息, 包 括但不限 于拟发行 证券主体 的中国证 监会批准文 件、 发行证券 数量、 发行价 格、 锁定期, 基 金拟认购 的数量、 价格、 总成 本、 应 划付的认购 款、 资金划 付时间等。 基金 管理人应保 证上述信 息的真实、 完整, 并应 至少于拟 执行投资指 令前两个 工作日将 上述信息 书面发至基 金托管人 ,保证基 金托管人 有足够 的 时间 进行审核。 由于基金管 理人未及 时提供有 关证券的 具体的必 要的 信息, 致使托管 人无法审 核认购指 令而影响认 购款项划 拨的,基 金托管人 免于承担 责任 。 4 、 基金托管 人依照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 , 《托 管协议 》审核 基金管 理人投资 流通 受 限证券的行 为。 如发现 基金管理 人违反 了 《基金合 同》 、 《托管协议》 以及其他 相关法 律法规 的有关规定, 应 及时通知 基金管理 人, 并呈报中 国证 监会, 同时采取 合理措施 保护基金 投资 人的利益。 基金托管 人有权对 基金管理 人的违法 、违 规以及违反 《基金合 同》 、 《托 管协议》 投资指令不 予执行, 并 立即通知 基金管理 人纠正, 基 金管理人不 予纠正或 已代表基 金签署合 同不得不执 行时,基 金托管人 应向中国 证监会报 告。 ( 七)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的上述 事项 及投 资指 令或 实际投 资运 作违 反法律 法 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 协议的规 定, 应及时 以电话提 醒或书面提 示等方式 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博时 裕祥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3 年第2 号 121 期纠正。 基金 管理人应 积极配合 和协助基 金托管人 的 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 知后应 及时核对并 回复基金 托管人, 对于 收到的书 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应 以书面形 式给基金 托管人发 出回函, 就基金 托管人的 疑义进行 解释或举 证, 说明 违规原因及 纠正期限。 在 上述规定 期限 内, 基金托管人 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 项进行 复 查, 督促 基金管理人 改正。 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 未能在限 期内纠正 的,基金 托管 人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 (八) 基金管 理人有义 务配合和 协助基金 托管人依 照 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 议 对基金业务 执行核查。 包 括但不限 于: 对基金托 管人 发出的提示, 基 金管理人 应在规定 时间 内答复并改 正, 或就基金 托管人的 疑义进行 解释或举 证; 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 律法规、 基金 合同和本托 管协议的 要求需向 中国证监 会报送基 金监 督报告的事 项, 基金管理 人应积极 配合 提供相关数 据资料和 制度等。 (九) 若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 理人依据 交易程序 已 经生效的指 令违反法 律法规, 或 者 违反基金合 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 通知基金 管理人及 时 纠正, 由此造 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 理人承 担。 (十) 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 有重大违 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 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 。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 督、核查 (一) 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 履行托管 职责情况 进 行核查, 核查 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 人 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 开 设基金财 产的资金 账户和证 券 账户、 复核基 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 管理人指 令办理清 算 交收、 相关信 息披露和 监督基金 投资运 作等行为。 (二) 基金管理 人发现基 金托管人 擅自挪用 基金财产 、 未对基金财产 实行分账 管理、 未 执行或无故 延迟执行 基金管理 人资金划 拨指令、 泄露 基金投资信 息等违反 《基 金法》 等法律 法规、基金 合同、本 协议及其 他有关规 定时,应 及时 以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 托管人限 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 收到书面 通知后应 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 形式 给基金管理 人发出回 函, 说明违规 原因 及纠正期限, 并 保证在规 定期限内 及时改正。 在 上述 规定期限内, 基 金管理人 有权随时 对通 知事项进行 复查,督 促基金托 管人改正 。 (三) 基金托 管人有义 务配合和 协助基金 管理人依 照 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 议 对基金业务 执行核 查, 包 括但不限 于: 对基金管 理人 发出的书面 提示, 基金托 管人应在 规定 时间内答复 并改正, 或 就基金管 理人的疑 义进行解 释 或举证; 基金 托管人应 积极配合 提供相 关资料以供 基金管理 人核查托 管财产的 完整性和 真实 性。 (四) 基金管理 人发现基 金托管人 有重大违 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 同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 限期纠正 ,并将纠 正结果报 告中国证 监会 。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博时 裕祥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3 年第2 号 122 (一)基金 财产保管 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 立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固 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 安全保管 基金财 产。 3 、基金托管人按 照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和 证券账 户。 4 、基金托管人对 所托管的 不同基 金财产分 别设置账 户,确保基 金财产的 完整与独 立 。 5 、基金托管人根 据基金管 理人的 指令,按 照基金合 同和本协议 的约定保 管基金财 产。 未经基金管 理人的正 当指令, 不 得自行 运用、 处分 、 分配基金的 任何资产。 属于基金 托管人 实际有效控 制下的实 物证券在 基金托管 人保管期 间的 损坏、 灭失, 由 此产生的 责任应由 基金 托管人承担 。 6 、对于因为基 金投资产 生的应收 资产,应 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与 有关当事 人确定到 账日 期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 金财产没 有到达基 金 账户的, 基金 托管人应 及时通知 基金管 理人采取措 施进行催 收。 基金管 理人未及 时催收给 基 金财产造成 损失的, 基 金管理人 应负责 向有关当事 人追偿基 金财产的 损失。 7 、基金托管人 应安全、 完整地保 管基金资 产;未经 基金管理人 的正当指 令,不得 自行 运用、处分 、分配基 金的任何 资产。不 属于基金 托管 人实际有效 控制下的 实物证券 的损坏、 灭失,基金 托管人不 承担责任 。 8 、除依据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外, 基金托管 人不得委托 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 产 。 (二)基金 募集期间 及募集资 金的验资 1 、 基金募集期间募 集的资金 应开立 “ 基金募 集专户 ” 。 该账户由基 金管理人 开立并管 理。


2 、基金募集期 满或基金 停止募集 时,募 集 的基金份 额总额、基 金募集金 额、基金 份额 持有人人数 符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等有关规 定 后, 基金管理 人应将属 于基金财 产的全 部资金划入 基金托管 人开立的 基金银行 账户, 同时 在 规定时间内, 基金管理 人应聘请 具有从 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 事务所进 行验资, 出 具 验资报告。 出 具的验资 报告由参 加验资 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 国注册会 计师签字 方为有效 。 3 、若基金募集 期限届满 ,未能达 到基金合 同生效的 条件,由基 金管理人 按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的 规定 办理 退款等事 宜 ,基金 托管人应 提供 充分、必要 的协助 。 (三)基金 银行账户 的开立和 管理 1 、 基金托 管人以 基金的 名义在其 营业机构 开立基金 的 银行账户, 保管基金 的银行存 款, 并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 指令办理 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 银 行预留印鉴 由基金托 管人刻制、 保管和 使用。 2 、基金银行账 户的开立 和使用, 限于满足 开展本基 金业务的需 要。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 管理人不得 假借本基 金的名义 开立任何 其他银行 账户 ; 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 账户进行 本基 金业务以外 的活动。 3 、基金银行账户 的开立和 管理应 符合法律 法规及银 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的 有关规定 。 博时 裕祥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3 年第2 号 123 (四)基金 证券账户 和结算备 付金账户 的开立和 管理 1 、基金托管人 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 司为基金 开立 基金托管人 与基金联 名的证券 账户。 2 、基金证券账 户的开立 和使用, 仅限于满 足开展本 基金业务的 需要。基 金托管人 和基 金管理人不 得出借或 未经对方 同意擅自 转让基金 的任 何证券账户, 亦 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 何账 户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 外的活动 。 3 、基金证券账 户的开立 和证券账 户卡的保 管由基金 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 产的管理 和运 用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 。 4 、基金托管人 以基金托 管人的名 义在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开 立结算备 付金 账户, 并代表 所托管的 基金完成 与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 有限责任公 司的一级 法人清算 工作, 基 金管理人应 予以积极 协助。 结算备 付金、 结算互 保基 金、 交收价差资 金等的收 取按照中 国证 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的规 定执行。 5 、若中国证监 会或其他 监管机构 在本托管 协议订立 日之后允许 基金从事 其他投资 品种 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 账户的开 立、 使用 的, 若无 相 关规定, 则基 金托管人 比照上述 关于账 户开立、使 用的规定 执行。 (五)债券 托管专户 的开设和 管理 基金合同生 效后, 基金 托管人根 据中国人 民银行、 中 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的有 关规定, 在中 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开立债 券 托管账户, 并 代表基金 进行银行 间市场 债券的结算。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共同 代表基 金 签订全国银 行间债券 市场债券 回购主协 议。 (六)其他 账户的开 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 需要而开 立的其他 账户,可 以根据法 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 规定,由 基金 管理人协助 基金托管 人按照有 关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 的约定开立。 新 账户按有 关规定使 用并 管理。 2 、法律法规等有 关规定对 相关账 户的开立 和管理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办理。 (七)基金 财产投资 的有关有 价凭证等 的保管 基 金财 产投资 的有 关实 物证券 等有 价凭证 按约 定由 基金 托管 人存放 于基 金托 管人的 保 管库, 或存入 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 中国 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 / 深圳分公 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 保管 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 价凭证的购 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 管人根据 基金管理 人 的指令办理。 基金托管 人对由上 述存放 机构及基金 托管人以 外机构实 际有效控 制的有价 凭证 不承担保管 责任。 (八) 与基金 财产有关 的重大合 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 理 人代表基金 签署的、 与 基金财产 有 关的重大合 同的原件 分别由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保管。 除本协议 另有规定 外, 基金管理 人 代表 基金签 署的与 基金 财产有 关的重 大合 同应保 证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至少各 持有博时 裕祥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3 年第2 号 124 一份正本的 原件。 基金 管理人应 在重大合 同签署后 及 时将重大合 同传真给 基金托管 人, 并在 三十个工作 日内将正 本送达基 金托管人 处。 因基金管 理人发送的 合同传真 件与事后 送达的合 同 原件 不一致 所造成 的后 果,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重大 合同 的保管 期限为 基金 合同终 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一)基金 资产净值 的计算、 复核与完 成的时间 及程 序 1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负 债后的价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精 确 到 0.001 元,小数点后 第四位四舍 五入,国 家另有规 定 的,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 每个工作 日计算基 金资产净 值及基金 份额 净值, 经基金 托管人复 核, 按规定 公告。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 3 年内, 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 份额净值计 算的基础 上,按照 《基 金合同》的 规定采用 “虚拟清 算”原则 计算并公 告裕祥 A 和裕祥 B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基 金份额参考 净值是对 两类基金 份额价值 的一个估 算, 并不代表基 金份额持 有人可获 得的实际 价值。裕祥 A 与 裕祥 B 基金份 额参考净 值的计算 ,保 留到小数点 后 3 位 ,小数点 后第 4 位 四舍五入。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满 3 年届满时 ,按照《 基金合 同》的规定 ,对裕祥 A 与 裕祥 B 单独进行基 金份额净 值计算, 并按各自 的基金份 额净 值进行资产 和收益分 配及份额 转换。 2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 应每个工 作日对基 金资产估 值。 每个工 作 日,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 资产估值 后, 将基金份额 净值 、裕祥 A 和裕祥 B 基金份 额参考净 值等 结果发 送基金托 管人,经 基金托管 人复核无误 后,由基 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每个开 放日 ,基金管理 人还要将 裕祥 A 的基金份 额净值、裕祥 A 的折算 比例 等结 果发送基 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 无误后, 由基金管 理人对外公 布;自 本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 3 年 届满时 , 基金管理 人还要将 裕祥 A 和裕 祥 B 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 折 算比例 等 结果发送 基金托管 人, 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无 误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外公布 。 3 、根据有关 法律 法规,基 金资产 净值计算 和基金会 计核算的义 务由基金 管理人承 担。 本基金的基 金会计责 任方由基 金管理人 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 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 相关 各方在平等 基础上充 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 成一致意 见 的, 按照基金 管理人对 基金资产 净值的 计算结果对 外予以公 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至少应包 括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名 称、证件号 码和持有 的基金份 额。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由基金注 册登记机 构根据基 金管 理人的指令 编制和保 管, 基金管理 人和博时 裕祥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3 年第2 号 125 基金托管人 应分别保 管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 保 存期 不少于 15 年。 如不能 妥善保 管 , 则按 相关法律法 规承担责 任。 在基金托管 人要求或 编制半年 报和年报 前,基金 管理 人应将有关 资料送交 基金托管 人, 不得无故拒 绝或延误 提供, 并保证 其的真实 性、 准确 性和完整性。 基 金管理人 和托管人 不得 将所保管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 务以 外的其他用 途,并应 遵守保密 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 生或与之 相关的争 议, 双方 当事人应 通过 协商、 调解解 决, 协商 、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任何一 方均有权 将争议提 交中国国 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 会, 仲裁地点 为北京市, 按 照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 会届时有 效的仲裁 规则 进行仲裁。 仲 裁裁决是 终局 的, 对 当事 人均有约束 力,仲裁 费用由败 诉方承担 。 争议处理期 间, 双方当 事人应恪 守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 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 协议规定 的义务, 维护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 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 国法律管 辖。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托管 协议的变 更 程序 本协议双方 当事人经 协商一致, 可 以对协议 进行修改 。 修改后的新协 议, 其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同的 规定有任 何冲突。 基金托管 协议的变 更报 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备 案后生效 。 (二)基金 托管协议 终止 出现 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止 ; 2 、基金托管人解 散、依法 被撤销 、破产或 由其他基 金托管人接 管基金资 产; 3 、基金管理人解 散、依法 被撤销 、破产或 由其他基 金管理人接 管基金管 理权; 4 、发生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 同规定 的终止事 项。招募 说明书 126 第二十 三 部分


对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 承诺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提供 一系列的 服务 。 基金管理人根 据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需要和市 场的变化 ,有权增 加或变更 服务项目 。主 要服务内容 如下: 一、投资者 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1 、 场外投资者: 每次 交易结束 后, 可在 T+2 个工作 日后通过销 售机构的 网点查询 和打 印确认单; 每月 结束后, 本公 司将为所 有订阅电 子对 账单的场外 投资者发 送电 子对 账单; 每 季度结束后 10 个工 作日内 , 本公司 向本季度 有交易 的场外投资 者寄送纸 质对账单 ; 每年 度 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 内,本公 司向所有 持有本基 金份 额的场外投 资者寄送 纸质对账 单。 投资者可以 登录博时 公司网站 (http://www.bosera.com ) “博时 快 e 通” 系统网 上自助 订阅; 或发 送 “ 订 阅电子对 账单 ” 邮件到客 服邮箱 service@bosera.com ; 也 可直接拨 打 博 时一线通 95105568 (免长途话费) 订阅。 2 、 场内投资者: 每次 交 易结束 后, 可在 T+1 个工作 日后到交易 网点进行 确认单的 查询 和打印, 注册 登记机构 和基金管 理人不寄 送场内投 资 者的对账单, 投资者可 随时到交 易网点 打印或通过 交易网点 提供的自 助、电话 、网上服 务手 段查询。 二 、网上 理财 服务 通过本公司 网站,投 资者可获 得如下服 务: 1 、自助开户交易 :投资者使用建 设 银 行 、 农 业 银 行 、 工 商 银 行 、 交 通 银 行 、 招 商 银 行 、 兴 业 银 行 、 浦 发 银 行 、 邮 储 银 行 、 民 生 银 行 、 中 信 银 行 、 光 大 银 行 、 平 安 银 行 、 中 国 银 行 、 广 发 银 行 的借记卡或招商银行 i 理财账户、汇付天下天天盈账户、支付宝 基金专户 、 财 付 通 账 户 均 可以在 基金管理人 网 站 上 自 助 开 户 并 进 行 网 上 交 易 。 2 、 查询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站查询所持有基金的基金份额、 交易 记 录 等 信 息 , 同 时 可 以 修 改 基金账户信 息 等 基 本 资 料 。 3 、信息咨询服 务: 投资 者可 以利 用 本公司 网站获取 基金和基金 管理人各 类信息, 包括 基金法律文 件、基金 管理人最 新动态、 热点问题 等。 4 、在线客服: 投资者 可以点击本 公司网站首页 “ 在线 客服 ” ,与客服代表进行在线 咨询 互动。也可 以 在“您 问我答 ” 栏目中, 直接提出 有关 本基金的问 题和建议 。 三 、 短信 服务 基金管理人 向订制短 信服务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 供相 应短信服务 。 四 、 电子邮件 服务 基金管理人 为投资者 提供电子 邮件方式 的业务咨 询、 投诉受理、 基金份额 净值 等服 务。 五 、 手机理财 服务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手 机 登 陆 博 时 移 动 版 直 销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m.bosera.com ) 、 手 机博时 裕祥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3 年第2 号 127 基金交易系统(wap.bosera.com ) , 享 受 基 金 理 财 所 需 的 基 金 交 易 、 理 财 查 询 、 账 户 管 理 、 信 息 服 务 等 功 能 。 六 、 信息订阅 服务 投资者可以 通过博时 网站 博时 快 e 通 、客 服中心提 交信息订制 的申请, 博时公司 将以 电子邮件、 手机短信 的形式定 期为投资 者发送所 订制 的信息。 七 、 电话理财 服务 投资者拨打 博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博时一线通 :95105568 (免长途 话费)可享有如下 服务: 1 、 自助 语音服务: 本公 司 自助语 音 系统提 供 7 ×24 小时的全天 候服务, 场外 投资者可 以自助查询 账户余额、 交易情 况、 基金净 值等信息 , 也可以进行 直销交易、 密码修 改、 传真 索取等操作 。 2 、人工电话服 务: 客服 代表可以 为投资者 提供业务 咨询、信息 查询、资 料修改、 投诉 受理 、信息 订制 等服 务 。 3 、电话留言服务 :非人工 服务时 间或线路 繁忙时, 投资者可进 行电话留 言。 服务联系方 式: 基金管理人 的互联网 地址及电 子信箱


网址: www.bosera.com


电子信箱:service@bosera.com招募 说明书 128 第二十 四 部分


其他应披 露的 事项 (一) 2012 年 12 月 12 日,我 公司分别 在中国证 券报、上 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上公 告了《 博时 裕祥分级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之裕祥A 份 额折算和申 购与赎回 结果的公 告 》 ; (二) 2012 年 12 月 20 日,我 公司分别 在中国证 券报、上 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上公 告了《 关于 博时旗下 部分基金 增加上海 好买基金 销售 有限公司为 代销机构 的公告 》 ; (三) 2012 年 12 月 28 日,我 公司分别 在中国证 券报、上 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上公 告了《 关于 博时旗下 部分基金 增加上海 天天基金 销售 有限公司为 代销机构 的公告 》 ; (四) 2013 年1 月18 日, 我 公司分别 在中国证 券报、 上 海 证券报、 证券 时报上公 告 了《 博时裕 祥分级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2012 年第 4 季度报告 》 ; (五) 2013 年2 月22 日, 我 公司分别 在中国证 券报、 上 海 证券报、 证券 时报上公 告 了《 关于博 时公司旗 下部分基 金增加国 金证券为 代销 机构的公告 》 ; (六) 2013 年3 月13 日, 我 公司分别 在中国证 券报、 上 海 证券报、 证券 时报上公 告 了《 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股东名 称变更、 增 加 注册资本及 修改 《公司 章程》 的 公告》; (七) 2013 年3 月26 日, 我 公司分 别 在中国证 券报、 上 海 证券报、 证券 时报上公 告 了《 博时裕 祥分级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2012 年 年度 报告(摘要) 》 ; (八) 2013 年4 月12 日, 我 公司分别 在中国证 券报、 上 海 证券报、 证券 时报上公 告 了《 关于博 时公司旗 下部分基 金增加第 一创业证 券为 代销机构的 公告 》 ; (九) 2013 年4 月20 日, 我 公司分别 在中国证 券报、 上 海 证券报、 证券 时报上公 告 了《 博时裕 祥分级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2013 年第 1 季度报告 》 ; (十) 2013 年5 月17 日, 我 公司分别 在中国证 券报、 上 海 证券报、 证券 时报上公 告 了《 关于博 时裕祥分 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之裕 祥 A 开放申购与 赎回 业务 的公告 》 《 关于博 时裕祥分级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之裕祥A 份额折 算方 案提示性公 告》; (十一) 2013 年5 月18 日, 我 公司分别 在中国证 券报、 上 海 证券报、 证券 时报上公 告 了《 关于 《关于博时 裕祥分级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之 裕祥 A 开放 申购与赎 回业务的 公告》 的 补充公告 》 ; (十二) 2013 年 6 月 1 日,我公 司分别在 中国证券 报、上海 证券报、证 券时报上 公告 了《 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 于高级管 理人员变 更的 公告 》 ;


(十三) 2013 年 6 月 4 日,我公 司分别在 中国证券 报、上海 证券报、证 券时报上 公告博时 裕祥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3 年第2 号 129 了《 博时裕祥分 级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之裕祥 B(150043 )交易风险 提示性公告 》 《关于博 时裕祥分级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之裕祥 A 开放申购 与 赎回业务的 公告》《 关 于博时裕 祥分级 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之裕祥 A 份额折算 方案提示 性公 告》; (十四) 2013 年 6 月 7 日,我公 司分别在 中国证券 报、上海 证券报、证 券时报上 公告 了《 博时裕 祥分级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之裕祥 B (150043 )暂停交 易公告 》 。 第二十 五 部分


招 募 说明 书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招募说明书 存放在基 金管理人 的办公场 所, 投资人 可 在办公时间 查阅; 投资 人在支付 工 本费后, 可在 合理时间 内取得上 述文件复 制件或复 印 件。 对投资人 按此种方 式所获得 的文件 及其复印件 , 基金管 理人保证 文本的内 容与所公 告的 内容完全一 致。 投资人还可 以直接登 录基金管 理人的网 站 (www.bosera.com ) 查 阅和下载 招募说明 书。招募 说明书 130 第二十 六 部分


备 查 文件 以下备查文 件存放在 基金管理 人的办公 场所,在 办公 时间可供免 费查阅。 一、中国证 监会批准 博时 裕祥 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 金 募集的文 件 二、《 博时 裕祥分级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 基金合 同》 三、《 博时 裕祥分级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 托管协 议》 四、基金管 理人业务 资格批件 、营业执 照和公司 章程 五、基金托 管人业务 资格批件 、营业执 照 六、关于申 请募集博时 裕祥 分 级债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之法律意见 书 七、中国证 监会要求 的其他文 件 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 在营业时 间免费查 阅,也可 按工 本费购买复 印件。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2013 年 7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