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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纯债A(070037)

嘉实纯债: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嘉实纯债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基 金管 理人 :嘉 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中 国 建设 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纯债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 示 嘉实纯债 债券 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 称“ 本基金” )根据2012 年11 月5日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关 于核准 嘉实 纯债 债券 型 发 起式 证 券投 资基 金募 集的 批复 》 ( 证监 许 可[2012]1455 号)和2012 年11月13日 《关 于嘉实 纯债 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募 集时 间安 排的确 认函 》 ( 基金 部函[2012]1039 号 ) 的 核准 公开 发售 。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于2012 年12 月11 日正式 生效 ,自 该日 起本 基金管 理人 正式 开始 管理 本基金 。 本招募 说明 书是 对原 《嘉 实纯债 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的 定期更 新 , 原招募 说明 书与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一致 的, 以本 招募 说明书 为准 。 基 金管 理人 保证本 招募 说明 书的内 容真 实、 准确 、 完 整。 本 招募 说明 书经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本 基金 募集 的核准 , 并 不表 明其 对本 基金的 价值 和收 益作 出实 质性判 断或 保证 , 也 不表 明投资 于本 基金 没有风 险。 证券投资 基金 (以下 简称 “基金” )是一 种长期 投资 工具,其 主要 功能是 分散 投资, 降 低投资 单一 证券 所带 来的 个别风 险 。 基 金不 同于 银行 储蓄和 债券 等能 够提 供固 定收益 预期 的 金融工 具 , 投 资者购 买基 金, 既可 能按 其持有 份额 分享基 金投 资所 产生 的收 益, 也可 能承 担 基金投 资所 带来 的损 失。 基金在 投资 运作 过程 中可 能面临 各种 风险 ,既 包括 市场风 险、 信用 风险 、流 动性风 险 , 又包括 基金 自身 的管 理风 险、 技 术风 险和 合规 风险 等, 还 包括 一些 特有 风险 。 首先 , 由 于本 基金投 资于债 券 市场 (包 括中小 企业私 募债) ,本基 金无法 完全规 避发债 主体 的信用 质量变 化造成 的信 用风 险。 如果 持有的 债券 (包 括中 小企 业私募 债) 出现 信用 违约 风险, 将给 基金 净值带 来较 大的 负面 影响 和波动 。 另外 , 中 小企 业 私募债 , 是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由 非上 市的 中小企 业以 非公 开方 式发 行的债 券, 不能 公开 交易, 可通过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固 定收益 证券 综 合电子 平台 或深 圳证 券交 易所综 合协 议交 易平 台交 易, 一般 情况 下, 交易 不 活跃 , 潜 在较 大 流动性 风险 。 基金分 为股 票基 金、 混合 基金、 债券 基金 、 货 币市 场基金 等不 同类 型, 投资 者投资 不同 类型的 基金 将获 得不 同的 收益预 期 , 也 将承担 不同 程度的 风险 。 一般来 说 , 基金的 收益 预期 越高, 投资 者承 担的 风险 也越大 。 投资者 认购 或申 购基 金份 额时 应 当认 真阅 读本 基金 “基 金合 同” 、 “招 募说 明 书” 等基 金 法律文 件, 了解 本基 金的 风 险收 益特 征, 并根 据自 身的投 资目 的、 投资 期限 、 投资 经验 、 资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纯债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产状况 等判 断本 基金 是否 和投资 者的 风险 承受 能力 相适应 。 投资者应当通 过本基金管 理人或代销机 构购买和 赎 回基金。本基 金在募集 期 内按 1.00 元面值 发售 并不 改变 基金 的风险 收益 特征 。投 资者 按 1.00 元面 值购 买基 金份 额以后 ,有 可 能面临 基金 份额 净值 跌 破 1.00 元、从 而遭 受损 失的 风险。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以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 的原 则管 理和运 用基 金资 产, 但不 保证本 基金 一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 收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及 其净值 高低 并不 预示 其未 来业绩 表现 。 本基金 管理 人提 醒投 资者 基金 投 资的 “买 者自 负” 原则, 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后 , 基金 运营 状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 引致 的投资 风险 ,由 投资 者自 行负担 。


基金的过 往业 绩并 不预 示其未 来表 现。 本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 止日 为 2013 年 6 月 11 日 (特别 事项 注明 除外) , 有 关财务 数 据和净 值表 现截 止日 为 2013 年 3 月 31 日( 未经 审 计)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纯债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目


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6 四、基金托管人 ............................................................................................................................ 16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0 六、基金的募集 ............................................................................................................................ 30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32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 回 ........................................................................................................ 33 九、基金转换 ................................................................................................................................ 42 十、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 ................................................................................................................ 47 十一、基金的非交易 过户 、转托管、冻结与解 冻..................................................................... 48 十二、基金的投资 ........................................................................................................................ 49 十三、基金的业绩 ........................................................................................................................ 55 十四、基金的融资、 融券 ............................................................................................................ 57 十五、基金的 财产 ........................................................................................................................ 58 十六、基金资产估值 .................................................................................................................... 59 十七、基金收益与分 配 ................................................................................................................ 62 十八、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 64 十九、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 66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 露 ................................................................................................................ 67 二十一、风险揭示 ........................................................................................................................ 71 二十二、差错处理 ........................................................................................................................ 73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 变更 、终止与基金资产的 清算................................................................. 76 二十四、基金合同内 容摘 要 ........................................................................................................ 79 二十五、基金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要 ............................................................................................ 94 二十六、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务 .......................................................................................... 109 二十七、其他应披露 事项 .......................................................................................................... 111 二十八、招募说明书 存放 及查阅方式 ...................................................................................... 113 二十九、备查文件 ...................................................................................................................... 114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 一、绪 言 本《招 募说 明书 》依 据《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法 》( 以下 简称 《基 金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运 作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销 售办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信 息披 露办 法》)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披 露内容 与格式 准则 第5号<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与格式> 》等 有 关法律 法规 以及 《嘉实 纯债 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合 同》 编写 。 基金管理 人承 诺本招 募说 明书不存 在任 何虚假 记载 、误导性 陈述 或者重 大遗 漏,并对 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 对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 法律文 件 。 基 金投资 者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本基 金合 同的 当事人 ,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行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 合同的 承认 和 接受, 并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 享有权 利、承 担义务 。基 金投资 者欲了 解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二、释 义 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 非文义 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具有 以下 含义 : 1、 基金或 本基 金 : 指嘉 实纯 债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2、 发起式 基金 : 指按 照 《 运 作办法 》 及 中国证 监会 规 定的条 件募 集、 且 募集 资 金中发 起资 金不少 于规 定金 额且 发起 资 金认 购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期限不 少于 三年 的开 放式 基金 3、 基金管 理人 :指 嘉实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4、 基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建设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5、 基金合 同或 本基 金合 同:指 《嘉 实纯 债债 券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及对 本基 金合同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6、 托管协 议 : 指 基金 管理 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就 本基 金签 订之 《嘉 实纯 债债 券型 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协议 》 及 对该 托管协 议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充 7、 招募说 明书 :指 《嘉 实纯 债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 及 其定 期的更 新 8、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 指《 嘉实纯 债债 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9、 法律法 规: 指中 国现 行有 效并公 布实 施的 法律 、 行 政法规 、 规 范性 文件 、 司 法解释 、 行 政规章 以及 其他 对基 金合 同当事 人有 约束 力的 决定 、决议 、通 知等 10 、 《 基金 法》 : 指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十 届全 国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五 次会 议通 过,自 2004 年6 月1 日起 实施的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投 资基 金法 》及 颁布 机关对 其不 时 做 出的 修订 11 、 《 销售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1 年6 月9 日 颁 布、 同 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 《证券 投资 基 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及 颁布 机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2 、 《 信息 披露 办法》 :指 中国证 监会2004 年6 月 8 日颁布 、同 年7 月1 日 实 施的 《 证券 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13 、 《 运作 办法 》 : 指 中 国 证监 会 2012 年 6 月 19 日 修订并 于同 日颁 布实 施的 《证 券投 资基 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及颁 布机 关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4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或 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6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 , 包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 17 、 个 人 投 资者 : 指 依 据中 华 人 民 共 和国 有 关 法 律法 规 可 以 投 资于 证 券 投 资基 金 的 自 然人 18 、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 在中 华人民 共和 国境内 合法 注册 登记并 存续 或经 有关 政府 部门批 准设 立并 存续 的企 业法人 、 事 业法 人、 社 会团 体或其 他 组 织 19 、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合 现实 有效 的相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中 国境内 证券 市 场的中 国境 外的 机构 投资 者 20 、 发起 资金 : 指 用于 认 购发起 式基 金且 来源 于基 金管理 人的 股东 资金 、 基 金管理 人固 有资 金、基 金管 理人 高级 管理 人员或 基金 经理 等人 员的 资金 21 、 发 起资 金提 供方 : 以 发起资 金认 购本 基金 的基 金管理 人的 股东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高级 管理 人员 或基 金经 理等人 员 22 、 投资 人 : 指 个人 投资 者、 机 构投 资者 、 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和 发起 资金 提供方 以及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的 合称 2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4 、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代销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 托管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 务 25 、销 售机 构 : 指直 销机 构和代 销机 构 26 、直 销机 构: 指 嘉 实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27 、 代 销机 构 : 指符 合 《 销售办 法》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 其他 条件 , 取 得基 金销 售 业务 资格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 了基 金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 ,代 为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 构 28 、基 金销 售网 点 : 指基 金管理 人的 直销 中心 及基 金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29 、 注 册登 记业 务: 指本 基金登 记、 存管 、 清 算和 交收业 务, 具体 内容 包括 投资者 基金 账户 的建立 和管 理、 基金 份额 注册登 记、 清算 及基 金交 易确认 、 代 理发 放红 利、 建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办 理非 交易过 户业 务等 30 、 注册 登记 机构 : 指 办 理本基 金注 册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 本 基金 的注册 登记 机构为 嘉实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或 接受 嘉实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委 托代 为办理 本基 金注 册登 记业 务的机 构 31 、 基 金账 户 : 指注 册登 记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其 持有 的、 基金 管理 人所管 理的 基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32 、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 销 售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投 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买卖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变 动及 结余 情况 的账户 33 、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 理人 向 中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 监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 34 、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 指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基金 合同 终止事 由出 现后 , 基 金财 产清算 完毕 , 清 算结果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予以 公告 的日 期 35 、 基金 募集 期 : 指自 基 金份 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6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7 、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8 、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工作日 39 、T+n 日 :指自 T 日起 第 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T 日,n 为 自然 数) 40 、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 工 作日 41 、交 易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42、《 业 务规则》: 指《 嘉实 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开放 式基金 业务规 则》 , 是规范 基 金管 理人所 管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注册 登记 方面 的业 务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投资 人共同 遵守 43 、 认购 : 指 在基 金募 集 期内 , 投 资人 按照本 基金 合同和 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 申请购 买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44 、 申购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45 、 赎回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基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规 定的条 件要 求将 基金份 额兑 换为 现金 的行 为 46 、基 金转 换: 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照本 基金 合同 和基金 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定 的条 件 , 申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 某一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7 、 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销 售 机构的 操作 48 、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划 :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 定每 期申 购日、 扣款 金额 及扣款 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于 每期约 定申 购日 在投 资人 指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 扣款及 基金 申 购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49 、巨 额赎回 :指本 基金 单个开 放日 , 基金净 赎回 申请(赎 回申请 份额 总数加 上基金 转换中 转出申 请份额 总数后 扣除 申购申 请份额 总数及 基金 转换中 转入申 请份额 总数 后的余 额)超过 上一开放 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10% 50 、元 :指 人民 币元 51 、 基 金收 益 : 指基 金投 资所得 债券 利息 、 买 卖证 券价差 、 银 行存 款利 息 、 已实现 的其 他合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 法收入 及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的 成本 和费 用的 节约 52 、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 产的价 值总 和 53 、基 金资 产净 值 :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4 、 基金 份额 净值 : 指 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本基 金对不 同基 金份 额类别 分别 计算 基金 份额 净值 55 、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的过 程 56 、指 定媒 体 : 指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互 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体 57 、不 可抗 力: 指本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无法 预见 、无 法抗拒 、无 法避 免的 事件 和因素 58 、基 金份额 类别: 本基 金根据 认购/申 购费 用、赎 回费用 、销售 服务费 收取 方式的 不同, 将基金 份额 分为 两不 同的 类别。 在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时收取 前端 认购/申 购费, 在赎回 时根 据 持有期 限收 取赎 回费 的基 金份额 , 称为A 类 ; 从 本 类别基 金资 产中 计提 销售 服务费 、 不收 取 认购/ 申购 费, 但 对持 有期 限少 于 30 日的 本类 别基 金 份额的 赎回 收取 赎回 费的 基金份 额, 称 为C 类。 本基 金A 类和 C 类基 金份 额分别 设置 代码 。 由 于每 一类基 金份 额类 别的 费率 不同, 本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 和C 类基 金份额 将分 别计 算基 金份 额净值 , 计算 公式 为计 算日 各类别 基金 资 产净值 除以 计算 日发 售在 外的该 类别 基金 份额 总数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 三、基 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 本情 况 1 、基 本信 息 名称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 道8 号上 海国 金中 心二 期 23 楼01-03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建国 门北 大 街 8 号 华润大 厦 8 层 法定代 表人 安奎 总经理 赵学军 成立日 期 1999 年 3 月 25 日 注册资 本 1.5 亿元 股权结 构 中诚信 托有 限责 任公 司 40% , 德 意志 资产 管理 (亚 洲 ) 有限 公 司 30% , 立 信投资 有限 责任 公 司 30% 。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电话 (010 )65215588 传真 (010 )65185678 联系人 胡勇钦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经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9]5 号文 批准 ,于 1999 年 3 月 25 日成立 , 是 中国 第一 批基 金管理 公司 之一 , 是 中外 合资基 金管 理公 司。 公司 注册地 上海 , 总 部设在 北京 并设 深圳 、 成 都 、 杭 州、 青 岛、 南 京、 福州 、 广州 分公 司。 公 司 获得首 批全 国社 保基金 、企 业年 金投 资管 理人 、QDII 资格 和 特定 资 产管理 业务 资格 。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无 任何受 处罚 记录 。 2 、部 门设 置情 况 公司设 立了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和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等专 业委员 会 。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负责指 导 基金资 产的 运作 、 确 定基 本的投 资策 略和 投资 组合 的原则 。 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负责全 面评 估公 司的经 营过 程中 的各 项风 险并提 出防 范措 施。 公司目 前下 设股票 投 资部 、 固定 收益 部、 定量 投资 部、 指数 投 资部 、 机 构投 资部 、 现金 管理部 、 研 究部 、 交 易部、 风险管 理部 、 监 察稽 核部 、 法律 部、 产品 管理 部、 机 构 业务 团队 、 渠道发 展部、 营销 策划 部 、 客户 服务部 、 电子 商务 部、 基金 运营 部、 登 记结 算部 、 信 息技 术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 部、 财 务部 、人 力资 源部 、 行政 管理 部 等 部门 。 股票投 资部 、 固 定收 益 部 、 定量 投资 部、 指数 投资 部 、 现 金管 理部 和机 构投 资部 负 责根 据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制 定的 原则进 行投 资。 研究 部负 责行业 、上 市公 司研 究和 投资策 略研 究 。 交易部 负责 完成 基金 经理 交易指 令。 风险 管理 部负 责公司 投资 风险 分析 与管 理、投 资流 程 、 绩效考 核。 监察 稽核 部和 法律部 负责 对公 司及 其员 工遵守 国家 相关 法律 、 法 规和公 司内 部规 章制度 等情 况进 行监 督和 检查。 产品 管理 部负 责新 产品开 发以 及相 关的 市场 营销研 究、 法律 环境研 究和 理财 策略 研究 等。 机构 业务 团队主 要负责 年金 、 专户 、 机 构客 户 及高端 个人 基金 销售的 开发 与维 护 。 渠道 发展部 、 营 销策 划部 、 电 子商务 部、 客户 服务 部负 责市场 推广 、 基 金销售 、 客 户服 务、 销售 渠道管 理 等 业务 。 基金 运 营部、 登记 结算 部 、 信息 技术部 负责 公司 信息系 统的 日常 运行 与维 护,跟 踪研 究新 技术, 进行 相应的 技术 系统 规划 与开 发、 基金 会计 核 算、估 值、 开放 式基 金注 册、登 记和 清算 等业 务。 财务部 负责 公司 财务 工作 , 人力 资源 部 、 行政管 理部 负责 公司 企业 文化建 设、 招聘 、 薪 酬福 利、 激 励和 考核 、 人 员培 训和发 展、 人事 档案、 行政 性后 勤管 理和 服务 等 。 3 、 管 理基 金情 况 截止 2013 年 7 月 10 日, 基金管 理人 共管 理 2 只 封 闭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47 只 开放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 具 体包 括嘉实 泰和 封闭 、 嘉实 丰和 价 值封闭 、 嘉 实成 长收 益混合 、 嘉 实增 长 混 合 、 嘉 实稳健 混合、 嘉实 债券、 嘉实服 务增 值行 业 混合 、 嘉 实优 质企 业股 票 、 嘉实货 币、 嘉 实 沪深 300ETF 联接 (LOF ) 、 嘉实 超短 债债券 、 嘉 实主题 混合 、嘉 实策 略 混 合、嘉 实海 外 中国股 票 (QDII ) 、 嘉实 研 究精选 股票 、 嘉实多 元债 券、 嘉实 量化 阿尔法 股票 、嘉 实回 报混 合 、嘉 实基 本 面 50 指数 (LOF ) 、 嘉实 稳固 收益债 券、嘉 实价 值优 势股 票、 嘉实 H 股指 数 (QDII ) 、 嘉实 主题 新动 力 股票、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嘉实领 先成 长、 嘉实 深证 基 本面 120ETF 、 嘉实深 证基 本 面 120ETF 联接、 嘉实 黄金 (QDII-FOF-LOF ) 、嘉实信用 债、 嘉实周 期优 选、 嘉实安 心货 币 、 嘉 实中 创 400ETF 、 嘉实中 创 400ETF 联接 、 嘉 实沪 深 300ETF 、 嘉实优 化红 利股票 、 嘉 实全 球房 地产 (QDII ) 、 嘉实理 财宝 7 天 债券、 嘉实 增强 收益 定期 债券 、 嘉实 纯 债债券、 嘉实 中证中 期企 业债指数 (LOF ) 、嘉 实中 证 500ETF 、 嘉实增 强信 用 定期债券 、嘉 实中 证 500ETF 联接 、 嘉实 中证中 期国 债 ETF 、 嘉实 中证金 边中 期国 债 ETF 联接 、 嘉实 丰益 纯债定 期债 券 、 嘉实 研究 阿尔法 股票 、嘉实 如 意宝 定期债 券、 嘉实 美国 成长 股票 (QDII ) 。 其中嘉 实增 长混合 、 嘉实 稳健混合 和 嘉实 债券 属于 嘉实理 财通 系列 基金 。 同 时, 管理 多个 全 国社保 基金 、企 业年 金 、 特定客 户资 产 投 资组 合。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监 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基 本情 况 安奎先 生, 董事 长 , 大学 本科, 中共 党员 。 曾 任吉 林农业 机械 研究 所主 任; 吉林省 信托 投资公 司外 经处 处长 、 香 港吉信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吉林省 证券 公司 总经 理; 东北证 券有 限 责 任公司 监事 长 ; 吉林 天信 投资公 司总 经理 ; 中 诚信 托有限 责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2011 年8 月5 日 起任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董 事长 。 赵学军 先生 , 董 事、 总经 理, 经 济学 博士 , 中 共党 员。 曾 就职 于天 津通 信广 播公司 电视 设计所 、 外 经贸 部中 国仪 器进出 口总 公司 、 北 京商 品交易 所、 天津 纺织 原材 料交易 所、 商鼎 期货经 纪有 限公 司、 北京 证券有 限公 司、 大成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2000 年 10 月至今 任嘉 实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 高方先 生, 董事 ,大 学本 科,中 共党 员, 高级 经济 师。曾 任中 国建 设银 行总 行副处 长 , 外企服 务总 公司 宏银 实业 公司副 总经 理。1996 年 9 月至今 历任 中诚 信托 有限 责任公 司总 裁 助理、 副总 裁, 现任 中诚 信托有 限责 任公 司副 总裁 。 Wolfgang Matis 先 生, 董 事 , 德 国籍 , 法 兰克 福商 学校经 济专 业 (Frankfurt Business School of Economics ) 。曾 任德意 志银 行全 球固 定收 益负责 人、 全球 市场 负责 人,董 事总 经 理(MD ) 。 现任 德意 志资 产 管理公 司( 法兰 克福) 董事 会成员 、CEO 兼 发言 人。 Mark Cullen 先 生, 董事 ,澳大 利亚 籍, 澳大 利亚 莫纳什 大学 经济 政治 专业 学士。 曾 任达灵 顿商 品(Darlington Commodities) 商品 交易 主 管, 贝恩(Bain&Company) 期货与 商品 部 负责人 , 德 意志 银行 (纽 约 ) 全球 股票 投资 部首 席运 营官、MD。现 任 德意 志资 产 管理 ( 纽约 ) 全球首 席运 营官 、MD 。 韩家乐 先生 ,董 事。1990 年毕业 于清 华大 学经 济管 理学院 ,硕 士研 究生 。1990 年 2 月 至2000 年5 月 任海 问证 券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1994 年 至今 任北 京德 恒 有限责 任公 司 总经理 ;2001 年11 月至 今任立 信投 资有 限责 任公 司董事 长。 王巍先 生 , 独 立董事 , 美 国福特 姆大 学文 理学 院国 际金融 专业 博士 。 曾 任职 于中国 建设 银行辽 宁分 行 。 曾任 中国 银行总 行国 际金 融研 究所 助理研 究员 , 美国化 学银 行分析 师 , 美 国 世界银行 顾问 ,中国 南方 证券有限 公司 副总裁 ,万 盟投资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长。2004 至 今 任万盟 并购 集团 董事 长。 。 张维炯 先生 , 独 立董 事、 中共党 员, 教授 、 加 拿大 不列颠 哥伦 比亚 大学 商学 院博士 。 曾 任上海交 通大 学动力 机械 工程系教 师, 上海交 通大 学管理学 院副 教授、 副院 长。1997 年至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 今任中 欧国 际工 商学 院教 授、副 院长 。 汤欣先 生 , 独 立董 事 , 中 共 党员 。 1998 年至 2000 年为 北京大 学法 学院 博士 后研 究人员 、 授课教师 ,曾 任中国 证监 会并购重 组审 核委员 会第 一、二届 委员 ,2000 年至 今历任清 华大 学法学 院讲 师、 副教 授。 现任清 华大 学商 法研 究中 心副主 任、 法学 院副 教授 。 朱蕾女 士 , 监事 , 中 共党 员, 硕 士研 究生 。 曾 任首 都医科 大学 教师 , 中 国保 险监督 管理 委员会 主任 科员 , 国 都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高级 经理 , 中 欧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发展战 略 官 、 北 京代表 处首 席代 表、 董事 会秘书 。2007 年10 月 至今 任中诚 信托 有限 责任 公司 国际业 务部 总 经理。 穆群先 生 , 监 事, 经济 师, 硕士研 究生 。 曾任 西安 电 子科技 大学 助教 , 长安 信 息产业 ( 集 团) 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会 秘书, 北京 德恒 有限 责任 公司财 务主 管。2001 年 11 月至今 任立 信 投资有 限公 司财 务总 监。 王利刚 先生 ,监 事 , 经济 学学士 。2001 年 2 月 至今 ,就职 于嘉 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综 合管理 部、 人力 资源 部, 历任人 力资 源部 副总 监、 总监。 宋振茹 女士 ,副 总经 理, 中共党 员, 硕士 研究 生, 经济师 。1981 年 6 月至 1996 年 10 月任职 于中 办警 卫局。 1996 年 11 月至 1998 年7 月 于中国 银行 海外 行管 理部 任副处 长。 1998 年7 月至 1999 年3 月任 博 时基金 管理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1999 年3 月至 今任 职 于 嘉实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历 任督 察员 和公司 副总 经理 。 张峰先 生, 副总 经理 , 中 共党员 、 硕 士。 曾就 职于 国家计 委, 曾任 嘉实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研究 部副 总监 、市 场部 总监、 公司 督察 长。 戴京焦 女士 , 副总 经理 , 武汉大 学经 济学 硕士 , 加 拿大大 不列 颠哥 伦比 亚大 学 MBA。历 任平安 证券 投资 银 行 部总 经理、 平安 保险 集团 公司 资产管 理部 副总 经理 兼负 责人; 平安 证券 公司助 理总 经理 ,平 安集 团投资 审批 委员 会委 员。2004 年 3 月加 盟嘉 实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任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2008 年7 月 起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 王炜女 士, 督察 长, 中共 党员 , 法学 硕士 。 曾 就职 于中国 政法 大学 法学 院、 北京市 陆通 联合律 师事 务所 、 北 京市 智浩律 师事 务所 、 新 华保 险股份 有限 公司 。 曾 任嘉 实基金 管理 有 限 公司法 律部 总监 。 2 、基 金经 理 (1) 现任 基金 经理 曲扬女士 , 经 济学硕 士, 毕业于中 央财 经大学 信息 系 ,具 有 9 年 证券 从业经 验。2004 年至 2007 年 ,任 中信 基金 固 定收 益研 究员 、交 易员 ;2007 年至 2010 年 6 月 ,任中 国光 大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 银行债 券自 营投 资业 务副 主管;2010 年 6 月加 入嘉 实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任基 金经理 助理 。 2011 年11 月 18 日 起至 2012 年 11 月21 日任 嘉实 稳 固收益 债券 基金 经理 。2011 年 11 月 18 日至今 任嘉 实债 券 基 金经 理 。 2013 年5 月21 日至 今 任嘉实 丰益 纯债 定期 债券 基金经 理。 2012 年12 月11 日至 今任 本 基 金基金 经理 。 (2) 历任 基金 经理 :无 。 3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本基金 采取 集体 投资 决策 制度,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的 成员包 括: 公司 总经 理赵 学军先 生 , 公司副 总经 理戴 京焦 女士 、 公 司总 经理 助理邵 健先 生、 总经 理助 理 詹凌 蔚先 生 、 定量 投资 部 负责人 张自 力先 生 、 机构 投资部 总监 党开 宇女 士、 资深基 金经 理陈 勤先 生。 4 、上 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 (三)基金管理人的 职责 1 、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转 换和 登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资 产 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确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8 、办 理与 基金 资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 、保 存 基 金资 产 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2 、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 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 承诺 1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严格 遵守相关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和中 国证 监会的 有关 规定, 建 立健全 内部 控制 制度 , 采 取有效 措施 , 防止违 反有 关法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和 中国证 监会 有 关 规定的 行为 发生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1 2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严格 遵守《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法》、 《基 金法》 及有 关法律 法 规,建 立健 全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 止下列 行为 发生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 基 金资 产 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资产 ; (3) 利用 基金 资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加强 人员管理 ,强 化职业 操守 ,督促和 约束 员工遵 守国 家有关 法 律法规 及行 业规 范,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 ,不 得将 基金资 产 用 于以 下投 资或 活动: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 资或 者买卖 其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发 行的股 票 或者债 券; (6)买 卖与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有控股 关系 的股东或 者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 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当时 有效 的 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及 《基 金合 同》 规 定禁 止从事 的 其他 行为。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 本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不受 上 述规定 的限 制。 4 、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 照有关 法律法 规 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本 着谨 慎的原则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不 违反现 行有效 的有 关 法律法 规 、 规章、 基金 合同和中 国证 监会的 有关 规定, 泄 漏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 商业秘 密 、 尚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 金投 资 计划等 信息 ; (4) 不从 事损 害 基 金资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2 (五)基金管理人内 部控 制制度 1 、内 部控 制制 度概 述 为加强 内部 控制 , 防 范和 化解风 险, 促进 公司 诚信 、 合法 、 有 效经 营, 保 障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 根据 《证 券投 资基金 管理 公司 内部 控制 指导意 见》 并结 合公 司具 体情况 , 公 司已 建立健 全内 部控 制体 系和 内部控 制制 度。 公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由 内部 控制大 纲 、 基 本管理 制度 、 部 门业 务规 章等部 分组 成。 公司 内 部 控 制 大 纲 是对 公 司 章 程规 定 的 内 控 原则 的 细 化 和展 开 , 是 各 项基 本 管 理 制度 的 纲 要 和总 揽。 基 本管理 制度 包括 投 资管理 、 信息 披露、 信息 技术管 理、 公 司财 务管 理 、 基金会 计、 人 力资源 管理、 资料 档案 管 理、 业 绩评估 考核、 监察 稽核、 风 险控 制、 紧 急应 变等制 度。 部 门 业务规 章是 对各 部门 的主 要职责 、岗 位设 置、 岗位 责任、 操作 守则 等具 体说 明。 2 、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1)健 全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包括公 司的 各项业 务、 各个部门 或机 构和各 级人 员,并 涵 盖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 反馈等 各个 环节 ; (2)有 效性原 则:通 过科 学的内控 手段 和方法 ,建 立合理的 内控 程序, 维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3)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 各 机构、 部门 和岗 位在 职能 上必须 保持 相对 独立 ; (4)相 互制约 原则: 组织 结构体现 职责 明确、 相互 制约的原 则, 各部门 有明 确的授 权 分工, 操作 相互 独立 。 (5)成 本效益 原则: 运用 科学化的 经营 管理方 法降 低运作成 本, 提高经 济效 益,以 合 理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 内部控 制效 果。 3 、内 部控 制组 织体 系 (1)公 司董事 会对公 司建 立内部控 制系 统和维 持其 有效性承 担最 终责任 。董 事会下 设 审计与 合规 委员 会, 负责 检查公 司内 部管 理制 度的 合法合 规性 及内 控制 度的 执行情 况, 充分 发挥独 立董 事监 督职 能, 保护投 资者 利益 和公 司合 法权益 。 (2)投 资决策 委员会 为公 司投资管 理的 最高决 策机 构,由公 司总 经理、 副 总 经理、 总 经理助 理组 成, 负责 指导 基金资 产的 运作 、确 定基 本的投 资策 略和 投资 组合 的原则 。 (3)风 险控制 委员会 为公 司风险管 理的 最高决 策机 构,由公 司总 经理、 督察 长以及 相 关 部门 总监 组成 ,负 责全 面评估 公司 经营 管理 过程 中的各 项风 险, 并提 出防 范化解 措施 。 (4)督 察长积 极对公 司各 项制度、 业务 的合法 合规 性及公司 内部 控制制 度的 执行情 况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3 进行监 察、 稽核 ,定 期和 不定期 向董 事会 报告 公司 内部控 制执 行情 况。 (5)监 察稽核 部:公 司管 理层重视 和支 持监察 稽核 工作,并 保证 监察稽 核部 的独立 性 和权威 性, 配备 了充 足合 格的监 察稽 核人 员, 明确 监察稽 核部 门及 其各 岗位 的职责 和工 作流 程、 组织 纪律 。 监 察稽 核 部具体 负责 公司 各项 制度 、 业 务的 合法 合规性 及公 司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执行 情况 的监 察稽 核工 作。 (6)业 务部门 :部门 负责 人为所在 部门 的风险 控制 第一责任 人, 对本部 门业 务范围 内 的风险 负有 管控 及时 报告 的义务 。 (7)岗 位员工 :公司 努力 树立内控 优先 和风险 管理 理念,培 养全 体员工 的风 险防范 意 识,营 造一 个浓 厚的 内控 文化氛 围, 保证 全体 员工 及时了 解国 家法 律法 规和 公司规 章制 度 , 使风险 意识 贯穿 到公 司各 个部门 、 各 个岗 位和 各个 环节。 员工 在其 岗位 职责 范围内 承担 相应 的内控 责任 ,并 负有 对岗 位工作 中发 现 的 风险 隐患 或风险 问题 及时 报告 、反 馈的义 务。 4 、内 部控 制措 施 (1) 公司 确立 “制 度上 控 制风险 、技 术上 量化 风险 ”,积 极吸 收或 采用 先进 的风险 控 制技术 和手 段, 进行 内部 控制和 风险 管理 。(1) 公 司逐步 健全 法人 治理 结构 ,充分 发挥 独 立董事 和监 事会 的监 督职 能, 严禁 不正 当关联 交易 、 利 益输 送和 内部人 控制 现象的 发生 , 保 护投资 者利 益和 公司 合法 权益。 (2)公 司设置 的组织 结构 ,充分体 现职 责明确 、相 互制约的 原则 ,各部 门均 有明确 的 授权分 工, 操作 相互 独立 。 公司 逐步 建立 决策 科学 、 运营 规范 、 管 理高 效的 运行机 制, 包括 民主、 透明 的决 策程 序和 管理议 事规 则, 高效 、 严 谨的业 务执 行系 统, 以及 健全、 有效 的内 部监督 和反 馈系 统。 (3) 公司 设立 了顺 序递 进 、权责 统一 、严 密有 效的 内控防 线: ①各岗位 职责 明确, 有详 细的岗位 说明 书和业 务流 程,各岗 位人 员在上 岗前 均应知 悉 并以书 面方 式承 诺遵 守, 在授权 范围 内承 担责 任; ②建立 重要 业务 处理 凭据 传递和 信息 沟通 制度 ,相 关部门 和岗 位之 间相 互监 督制衡 ; (4)公 司建立 有效的 人力 资源管理 制度 ,健全 激励 约束机制 ,确 保公司 人员 具备与 岗 位要求 相适 应的 职业 操守 和专业 胜任 能力 。 (5)公 司建立 科学严 密的 风险评估 体系 ,对公 司内 外部风险 进行 识别、 评估 和 分析 , 及时防 范和 化解 风险 。 (6) 授权 控制 应当 贯穿 于 公司经 营活 动的 始终 ,授 权控制 的主 要内 容包 括: ①股东 会 、 董 事会 、 监 事 会和管 理层 充分 了解 和履 行各自 的职 权 , 建立 健全 公司授 权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4 标准和 程序 ,确 保授 权制 度的贯 彻执 行; ②公司 各部 门、 分公 司及 员工在 规定 授权 范围 内行 使相应 的职 责; ③重大 业务 授权 采取 书面 形式, 授权 书应 当明 确授 权内容 和时 效。 ④对已 获授 权的 部门 和人 员建立 有效 的评 价和 反馈 机制 , 对 已不 适用 的授 权应 及时 修 改或取 消授 权。 (7)建 立完善 的基金 财务 核算与基 金资 产估值 系统 和资产分 离制 度,基 金资 产与公 司 自有资 产、 其他 委 托 资产 以及不 同基 金的 资产 之间 实行独 立运 作, 分别 核算 , 及时 、 准 确和 完整地 反映 基金 资产 的状 况。 (8)建 立科学 、严格 的岗 位分离制 度, 明确划 分各 岗位职责 ,投 资和交 易、 交易和 清 算、基金 会计 和公司 会计 等重要岗 位不 得有人 员的 重叠。投 资、 研究、 交易 、IT 等 重要 业 务部门 和岗 位进 行物 理隔 离。 (9)建 立和维 护信息 管理 系统,严 格信 息管理 ,保 证客户资 料等 信息安 全、 真实和 完 整。 积 极维 护信 息沟 通渠 道的畅 通, 建立 清晰 的报 告系统 , 各 级领 导、 部门 及员工 均有 明确 的报告 途径 。 (10) 建立 和完 善客 户服 务标准 , 加 强基 金销 售管 理, 规 范基 金宣 传推 介 , 不得有 不正 当销售 行为 和不 正当 竞争 行为。 (11 ) 制 订切 实有效 的应 急应变 措施 , 建立危 机处 理机制 和程 序 , 对发 生严 重影响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 可 能引 起 系统性 风险 、 严 重影 响社 会 稳定的 突发 事件 , 按 照预 案 妥善处 理。 (12 ) 公 司建 立健全 内部 监控制 度 , 督 察长 、 监 察 稽核部 对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的执 行情 况进行 持续 的监 督, 保证 内部控 制制 度落 实; 定期 评价内 部控 制的 有效 性并 适时改 进。 ①对公 司各 项制 度、 业务 的合法 合规 性核 查。 由监 察稽核 部设 计各 部门 监察 稽核点 明 细, 按 照查 核项 目和 查核 程序进 行部 门自 查、 监察 部核查 , 确 保公 司各 项制 度、 业 务符 合 有 关法律 、行 政法 规、 部门 规章及 行业 监管 规则 。 ②对内 部风 险控 制制 度的 持续监 督。 由监 察稽 核部 组织相 关业 务部 门、 岗位 共同识 别 风险点 , 界 定风 险责 任人 , 设计 内部 风险 点自 我评 估表, 对风 险点 进行 评估 和分析 , 并 由监 察稽核 部监 督风 险控 制措 施的执 行, 及时 防范 和化 解风险 。 ③督察 长发 现公 司存 在重 大风险 或者 有违 法违 规行 为, 在告 知总 经理 和其 他有 关高 级 管理人 员的 同时 ,向 董事 会、中 国证 监会 和公 司所 在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报告。 5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1) 本公 司承 诺以 上关 于 内部控 制的 披露 真实 、准 确;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5 (2) 本公 司承 诺根 据市 场 变化和 公司 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控 制体 系和 内部 控制 制度。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6 四、基 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时 间:2004 年 09 月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田 青 联系电 话:(010) 6759 5096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 司拥有 悠久 的经 营历 史 , 其前身 “ 中国 人民 建设 银 行” 于 1954 年成立 ,1996 年易 名为 “ 中国建 设银 行” 。 中国 建设 银行是 中国 四大 商业 银行 之一 。 中 国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由原 中国建 设银 行于2004 年 9 月分立 而成 立, 承继 了原 中国建 设银 行 的商业 银行 业务 及相 关的 资产和 负债 。中 国建 设银 行(股 票代 码:939) 于 2005 年 10 月 27 日在香港联合交易 所主板 上市,是中国四大 商业银 行中首家在海外公 开上市 的银行。2006 年 9 月 11 日 ,中 国建 设银 行又作 为第 一家 H 股公 司 晋身恒 生指 数。2007 年 9 月 25 日中 国 建设银 行A 股在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上市 并开 始交 易 。A 股发行 后中 国建 设银 行的 已发行 股份 总 数为:250,010,977,486 股(包括 240,417,319,880 股 H 股及 9,593,657,606 股 A 股) 。 截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中国 建设 银行 资产 总额 139,728.28 亿元 ,较 上年 末增长 13.77% 。2012 年 , 中 国建 设银行 实现 净利 润 1,936.02 亿 元, 较 上年 同期 增长14.26% 。 年 化 资产回 报率 为1.47% , 年 化 加权净 资产 收益 率 为 21.98% 。 利息 净收 入3532.02 亿元 , 较 上年 同期增 长 15.97% 。净 利差 为 2.58% , 净利 息收 益率 为 2.75% , 均较 上年 同期 提高 0.01 个百 分点。 手续 费及 佣金 净收 入 962.18 亿元 ,较 上年 同 期增 长 7.51% 。 中国建 设银 行在 中国 内地 设有 1.4 万 余个 分支 机构 , 并在 香港 、 新 加坡、 法兰 克福、 约 翰内斯 堡、 东京 、 首 尔、 纽约、 胡志 明市 、 悉 尼、 墨尔本 设有 分行 , 在 莫斯 科、 台 北设 有代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7 表处, 海 外机 构已 覆盖 到全 球 13 个国 家和 地区, 基本 完成在 全球 主要 金融 中心 的网络 布局 , 24 小 时不 间断 服务 能力 和 基本服 务架 构已 初步 形成 。 中国 建设 银行 筹建、 设 立村镇 银 行 26 家, 拥 有建 行亚 洲、 建银 国际, 建行 伦敦 、 建 信基 金、 建 信金 融租 赁、 建信 信托、 建信 人寿、 中德住 房储 蓄银 行等 多家 子公司 ,为 客户 提供 一体 化全面 金融 服务 能力 进一 步增强 。 2012 年, 本集 团各 方面 良 好表现 , 得 到市 场与 社会 各界广 泛认 可, 先后 荣获 国内外 知名 机构授 予的30 多 个重 要奖 项。在 英国 《银 行家 》杂 志联合 Brand Finance 发 布的“ 世界 银 行品 牌500 强 ” 以 及Interbrand 发 布的 “2012 年度 中国最 佳品 牌 ” 中 , 位列 中国银 行业 首 位; 在 美国 《财 富》 杂志 “世界500 强排 名” 中列 第 77 位, 较上 年上 升31 位。 此 外, 本集 团还荣 获了 国内 外重 要机 构授予 的包 括公 司治 理、 中小企 业服 务、 私人 银行 、 现金 管理 、 托 管、投 行、 投资 者关 系和 企业社 会责 任等 领域 的多 个专项 奖。 中国建 设银 行总 行设 投资 托管业 务部 , 下 设综 合处 、 基金 市场 处、 证券 保险 资产市 场处 、 理 财信托股 权市 场处、QFII 托管处、 核算 处、清 算处 、监督稽 核处 、涉外 资产 核算团队 、养 老金托 管处 、托 管业 务系 统规划 与管 理团 队、 上海 备份中 心等 12 个 职能 处室 、团队 ,现 有 员工 210 人 。自 2007 年起 ,托管 部连 续聘 请外 部会 计师事 务所 对托 管业 务进 行内部 控制 审 计,并 已经 成为 常规 化的 内控工 作手 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 杨新丰 ,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总经理 , 曾 就职 于中 国建 设银行 江苏 省分 行、 广东 省分行、中 国建设 银行 总行 会计 部、 营运管 理部 , 长 期从 事计 划财务 、 会 计结 算、 营运 管理等 工作 , 具 有丰富 的客 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经 验。 纪伟 , 投 资托 管业务 部副 总经理 , 曾就 职于中 国建 设银行 南通 分行 、 中 国建 设银行 总 行 计划财 务部 、 信 贷经 营部 、 公司 业务 部, 长期 从事 大客户 的客 户管 理及 服务 工作, 具有 丰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张军红 , 投资 托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 曾 就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青 岛分 行、 中国 建设银 行 零 售业务 部、 个人 银行 业务 部、行 长办 公室 ,长 期从 事零售 业务 和个 人存 款业 务管理 等工 作 , 具有丰 富的 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理 经验 。 郑绍平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总 行投 资部 、委 托代理 部 , 长期从 事客 户服 务、 信贷 业务管 理等 工作 ,具 有丰 富的客 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三) 基金托管业务 经营 情况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办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 国建 设银 行一 直秉 持 “以 客户 为中心 ” 的 经营 理念 , 不 断加强 风险 管理 和内 部控 制, 严 格履 行托 管人 的各 项职责 , 切 实维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8 护资产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为 资产 委托 人提供 高质 量的托 管服 务 。 经过 多年 稳步发 展 , 中 国 建设银 行托 管资 产规 模不 断扩大 , 托管 业务品 种不 断增加 , 已形 成包括 证券 投资基 金 、 社 保 基金、 保险 资金 、 基 本养 老个人 账户 、QFII 、 企业 年金等 产品 在内 的托 管业 务体系 , 是 目前 国内托 管业 务品 种最 齐全 的商业 银行 之一 。截 至2012 年 12 月 31 日, 中国 建 设银行 已托 管 285 只 证券 投资 基金。 建设 银行专 业高 效的 托管 服务 能力和 业务 水平 , 赢 得了 业内的 高度 认 同。 中 国建 设银 行在2005 年及 自2009 年 起连 续四 年 被国际 权威 杂志 《全 球托 管 人》 评 为 “中 国最佳 托管 银行 ” , 在2007 年及2008 年 连续 被 《财 资》 杂 志评 为 “ 国内 最佳 托管银 行” 奖, 并获和 讯 网2011 年 度和2012 年 度中 国 “ 最佳 资产 托 管银行 ” 奖 , 和 境内 权威 经济媒 体 《 每 日经济 观察 》2012 年度 “ 最佳基 金托 管银 行” 奖。 (四) 基金托管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1、 内 部控 制目 标 作为基 金托 管人 , 中 国建 设银行 严格 遵守 国家 有关 托管业 务的 法律 法规 、 行 业监管 规 章 和本行 内有 关管 理规 定, 守法经 营、 规范 运作 、 严 格监察 , 确 保业 务的 稳健 运行, 保证 基金 财产的 安全 完整 , 确 保有 关信息 的真 实、 准确 、 完 整、 及 时,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2、 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国建 设银 行设 有风 险与 内控管 理委 员会 , 负 责全 行风险 管理 与内 部控 制工 作, 对 托 管 业务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检 查指导 。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专门设 置了 监督 稽核 处, 配备了 专职 内控 监督人 员负 责托 管业 务的 内控监 督工 作, 具有 独立 行使监 督稽 核工 作职 权和 能力。 3、 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投资托 管业 务部 具备 系统 、 完善 的制 度控 制体 系, 建立了 管理 制度 、 控 制制 度、 岗 位 职 责、 业 务操 作流 程, 可以 保证托 管业 务的 规范 操作 和顺利 进行 ; 业 务人 员具 备从业 资格 ; 业 务管理 严格 实行 复核 、 审 核、 检 查制 度, 授权 工作 实行集 中控 制, 业务 印章 按规程 保管 、 存 放、 使 用, 账 户资料 严格 保管, 制约机 制严 格有 效 ; 业务操 作区 专门 设置, 封闭管 理, 实 施 音像监 控; 业务 信息 由专 职信息 披露 人负 责, 防止 泄密; 业务 实现 自动 化操 作, 防 止人 为事 故的发 生, 技术 系统 完整 、独立 。 (五) 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 监督 的方法和程序 1、 监 督方 法 依照 《 基金 法》 及其 配套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监督所 托管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利 用 自 行开发 的“托 管业务 综合 系统—— 基金 监督子 系统” ,严格 按照现 行法律 法规 以及基 金合同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9 规定, 对基 金管 理人 运作 基金的 投资 比例 、 投 资范 围、 投 资组 合等 情况 进行 监督, 并定 期编 写基金 投资 运作 监督 报告 ,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 在 日常 为基金 投资 运作 所提 供的 基金清 算和 核 算服务 环节 中, 对基 金管 理人发 送的 投资 指令 、 基 金管理 人对 各基 金费 用的 提取与 开支 情况 进行检 查监 督。 2、 监 督流 程 (1 ) 每 工作日 按时 通过基 金监 督 子系统 ,对 各基金 投资运 作比例 控制 指标进 行例行 监 控, 发现 投资 比例超 标等 异常情 况 , 向 基金管 理人 发出书 面通 知 , 与基 金管 理人进 行情 况 核 实,督 促其 纠正 ,并 及时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2 ) 收 到基金 管理 人的划 款指令 后,对 涉及 各基金 的投资 范围、 投资 对象及 交易对 手 等内容 进行 合法 合规 性监 督。 (3 ) 根 据基金 投资 运作监 督情况 ,定期 编写 基金投 资运作 监督报 告, 对各基 金投资 运 作的合 法合 规性 、投 资独 立性和 风格 显著 性等 方面 进行评 价,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


(4 ) 通 过技术 或非 技术手 段发现 基金涉 嫌违 规交易 ,电话 或书面 要求 基金管 理人进 行 解释或 举证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 五、相关 服务机 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 机构 : 嘉实基 金管 理有限公 司直 销中心 、上 海直销中 心、 深圳、 成都 、青岛 、 杭州、 福州 、南 京、 广州 分公司 和嘉 实网 上交 易。 (1)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直销 中心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建 国 路 91 号 金地中 心 A 座 6 层 电话 (010 )65215588 传真 (010 )65215577 联系人 赵虹 (2)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上海 直销 中心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 道8 号上 海国 金中 心二 期 23 楼 01-03 室 电话 (021 )38789658 传真 (021 )68880023 联系人 鲍东华 (3)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成都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成都市 人民 南路 一 段 86 号 城市之 心 30H 电话 (028 )86202100 传真 (028 )86202100 联系人 王启明 (4)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深圳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中 心四 路 1 号嘉里 建设 广 场 T1-1202 电话 (0755 )25870686 传真 (0755 )25870663 联系人 周炜 (5)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青岛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青岛市 市南 区香 港中 路 10 号颐和 国际 大 厦 A 座 3502 室 电话 (0532 )66777766 传真 (0532 )66777676 联系人 陈建林 (6)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杭州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杭州市 西湖 区杭 大 路 15 号 嘉华国 际商 务中 心 313 室 电话 (0571 )87759328 传真 (0571 )87759331 联系人 徐莉莉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1 (7)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福州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福州市 鼓楼 区五 四 路 158 号环球 广 场 25 层 04 单元 电话 (0591 )88013673 传真 (0591 )88013670 联系人 吴志锋 (8)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南京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南京市 白下 区中 山东 路 288 号新 世纪 广场A 座4202 室 电话 (025 )66671118 传真 (025 )66671100 联系人 简斌 (9 )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广州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广州市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 号大 都会 广 场 2415-2416 室 电话 (020 )87555163 传真 (020 )81552120 联系人 庄文胜 2 、代 销机 构 (1) 中国建设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闹 市口 大 街1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洪章 网址 www.ccb.com.cn 客服电 话 95533 (2) 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3) 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中国 银行 总行 办公 大楼 法定代 表人 肖钢 电话 (010 )66596688 传真 (010 )66594946 网址 www.boc.cn 客服电 话 95566 (4)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蒋超良 联系人 滕涛 电话 (010 )85108227 传真 (010 )85109219 网址 www.abchina.com 客服电 话 95599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2 (5)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6)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7)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8) 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9)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10)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11)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法定代 表人 姜建清 联系人 刘业伟 电话 95588 传真 (010 )66107914 网址 www.icbc.com.cn 客服电 话 95588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浦东 南 路500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中山 东一 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晓辉 联系人 高天、 虞谷 云 电话 (021 )61618888 传真 (021 )63604199 网址 www.spdb.com.cn 客服电 话 95528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东城 区朝 阳门 北大 街8号 富华 大厦C 座 法定代 表人 田国立 联系人 丰靖 网址 bank.ecitic.com


客服电 话 95558


住所、 办公 地址 南京市 白下 区淮 海 路50 号 法定代 表人 林复 联系人 翁俊 电话 (025 )84544021 传真 (025 )84544129 网址 www.njcb.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96400 住所、 办公 地址 山东省 临沂 市沂 蒙 路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傢玉 联系人 寇廷柱 电话 (0539)8304657 传真 (0539)8051127 网址 www.lsbchina.com 客服电 话 400-699-6588 住所、 办公 地址 洛阳市 洛龙 区开 元大 道 256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建甫 联系人 胡艳丽 电话 (0379 )65921977 传真 (0379 )65920155 网址 www.bankofluoyang.c om.cn 客服电 话 (0379 )96699 住所、 办公 地址 广东省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 东路 3038 号合 作金 融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李伟 联系人 宋永成 电话 ( 0755 ) 25188064 、 (0755 )25188263 传真 (0755 )25188785 网址 www.4001961200.com 客服电 话 4001961200 住所、 办公 地址 哈尔滨 市道 里区 尚志 大 街160 号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3 (12)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东莞市 东城 区鸿 福东 路2 号东莞 农商 银行 大厦 。 法定代 表人 何沛良 联系人 谭少筠 电话 (0769 )22118343 传真 (0769 )22320896 网址 www.drcbank.com


客服电 话 (0769 )961122 (13)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石家庄 市平 安北 大 街28 号 法定代 表人 乔志强 联系人 王栋 电话 0311-88627522 传真 0311-88627027 网址 www.hebbank.com 客服电 话 4006129999 (14) 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 行 股 份有限公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杭州市 建国 中 路 99 号杭 州 联合银 行大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晨 联系人 胡莹 电话 0571 —87923324 传真 0571 —87923214 网址 www.urcb.com 客服电 话 96592 (15)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16)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17)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18)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法定代 表人 郭志文 联系人 王超 电话 0451-86779007 传真 0451-86779218 网址 www.hrbb.com.cn 客服电 话 95537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阜 成门 内大 街 410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9 号金融 街中 心 B 座 法定代 表人 乔瑞 联系人 王薇娜 电话 (010 )63229475 传真 (010 )63229478 网址 www.bjrcb.com 客服电 话 96198 住所、 办公 地址 青岛市 市南 区香 港中 路 68 号华普 大厦 法 定代 表人 郭少泉 联系人 于庆君 电话 68602127 传真 85709799 网址 www.qdccb.com 客服电 话 96588 (青 岛) 、4006696588 (全 国) 住所、 办公 地址 杭州市 庆春 路 46 号 杭州 银 行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太普 联系人 严峻 电话 (0571 )85108309 传真 (0571 )85108309 网址 www.hzbank.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508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4 (19) 中信建投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20)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21) 申银万国 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22)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 限公 司 (23)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24)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天津市 河西 区马 场 道201-205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宝凤 联系人 王宏 电话 (022 )58316666 传真 (022 )58316569 网址 www.cbhb.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811 住所 北京市 朝阳 区安 立 路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门内 大 街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 权唐 清算传 真 (010 )65183880 业务传 真 (010 )65182261 网址 www.csc108.com 客服电 话 400-8888-108 住所 上海淮 海中 路 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广东 路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开国 联系人 金芸、 李笑 鸣 电话 (021)23219000 传真 (021)23219100 网址 www.htsec.com 客服电 话 95553 或 拨 打 各 城 市 营业网 点咨 询电 话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常熟 路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储晓明 联系人 李清怡 电话 (021 )54033888 传真 (021 )54030294 网址 www.sywg.com 客服电 话 (021 )962505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168 号 上海 银行 大厦29 楼 法定代 表人 万建华 联系人 芮敏祺 电话 (021)38676666 传真 (021)38670666 网址 www.gtja.com 客服电 话 4008888666 住所 福州市 湖东 路2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民生 路1199 弄 证大 五道 口广 场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兰荣 联系人 雷宇钦 电话 (0591 )38507679 传真 (021 )38565955 网址 http://www.xyzq.com.cn 客服电 话 95562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路 江苏 大厦 A 座 38-45 层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5 (25)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26)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27)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28)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福州市 五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市 五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金琳 联系人 张腾 电话 (0591 )87383623 传真 (0591 )87383610 网址 www.hfzq.com.cn 客服电 话 (0591 )96326 (29)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30) 渤海证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法定代 表人 宫少林 联系人 林生迎 电话 (0755)82943666 传真 (0755)82943636 网址 www.newone.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111 、95565 住所、 办公 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深圳市 深南 大 道 4011 号 港 中旅大 厦 24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万善 联系人 庞晓芸 电话 0755-82492193 传真 025-51863323 ( 南京) 0755-82492962 ( 深圳) 网址 www.htsc.com.cn 客服电 话 95597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 14 、16、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耀华 联系人 李春芳 电话 (0755 )83516089 传真 (0755 )83515567 网址 www.cgws.com 客服电 话 4006666888、( 0755 ) 33680000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直门 南大 街 3 号 国华 投资 大 厦9 层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喆 联系人 黄静 电话 (010 )84183389 传真 (010)84183311-3389 网址 www.guodu.com 客服电 话 400-818-8118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静安 区新 闸 路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徐浩明 联系人 刘晨 、李芳芳 电话 (021 )22169999 传真 (021 )22169134 网址 www.ebscn.com 客服电 话 4008888788 , 10108998 住所 天津经 济技 术开 发区 第二 大街 42 号 写字 楼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市 南开 区宾 水西 道8 号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6 (31)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32)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 福田 区 金 田路 大中 华国际 交易 广 场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路 大中 华国际 交易 广 场8 楼(518048 ) 法定代 表人 杨宇翔 联系人 郑舒丽 电话 0755-22626391 传真 (0755 )82400862 网址 http://www.pingan.com 客服电 话 95511 —8 (33) 中国中投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34)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35)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36)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法定代 表人 杜庆平 联系人 王兆权 电话 (022 )28451861 传真 (022 )28451892 网址 www.bhzq.com 客服电 话 4006515988 住所、 办公 地址 长春市 自由 大 路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矫正中 联系人 潘锴 电话 (0431 )85096709 传真 (0431 )85096795 网址 www.nesc.cn 客服电 话 4006000686、( 0431 ) 85096733 住所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路 与福 中路交 界处 荣超 商务 中 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 第 04 层 01 、02 、03 、05 、11 、12 、13 、15 、16 、 18、19 、20 、21 、22 、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路 6003 号荣超 商务 中心 A 栋第 04 、18 层 至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龙增来 联系人 刘毅 电话 0755-82023442 传真 0755-82026539 网址 www.china-invs.cn 客服电 话 400 600 8008 住所、 办公 地址 湖南省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中 心26 楼 法定代 表人 周晖 联系人 郭磊 电话 (0731 )84403319 传真 (0731 )84403439 网址 www.cfzq.com 客服电 话 (0731 )84403360 住所、 办公 地址 南昌市 红谷 滩新 区红 谷中 大道 1619 号 国际 金融 大 厦 A 座 4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杜航 联系人 戴蕾 电话 (0791 )86768681 传真 (0791 )86770178 网址 www.avicsec.com 客服电 话 400-8866-567 住所、 办公 地址 湖北省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8 号长江 证券 大厦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7 (37) 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38)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市 中山 南 路318 号 2 号楼 22-2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中山 南 路318 号 2 号楼 21-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潘鑫军 联系人 吴宇 电话 (021 )63325888 传真 (021 )63326173 网址 www.dfzq.com.cn 客服电 话 95503 (39)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40) 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41)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42)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 司 法定代 表人 胡运钊 联系人 李良 电话 (027 )65799999 传真 (027 )85481900 网址 www.95579.com 客服电 话 95579 或 4008-888-999 住所 、 办 公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杭 大 路1 号 黄龙世 纪广 场 A 座 6-7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承根 联系人 许嘉行 电话 (0571 )87901912 传真 (0571 )87901913 网址 www.stocke.com.cn 客服电 话 (0571 )967777 住所 新疆乌 鲁木 齐市 文艺 路 233 号宏 源大 厦 办公地 址 北京 西 城区 太平 桥大 街 19 号宏源 证券 法定代 表人 冯戎 联系人 李巍 电话 (010 )88085858 传真 ( 010 ) 88085195 网址 www.hysec.com 客服电 话 4008-000-562 住所 、 办 公地址 北京市 海淀 区北 三环 西 路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1501 法定代 表人 刘汝军 联系人 孙恺 电话 (010 )83561149 传真 (010 )83561094 网址 www.xsdzq.cn 客服电 话 4006989898 住所 山东省 济南 市 市 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省 济南 市 市 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玮 联系人 吴阳 电话 (0531 )68889155 传真 (0531 )68889752 网址 www.qlzq.com.cn 客服电 话 95538 住所 北京建 国门 外大 街1 号国 贸大 厦 2 座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建 国门 外大 街1 号国 贸大 厦 2 座28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剑阁 联系人 廉赵峰 电话 (010 )65051166 传真 (010 )85679535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8 (43) 天相投资顾问 有限公 司 (44)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45)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闹 市口 大 街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高冠江 联系人 唐静 电话 (010 )63081000 传真 (010 )63080978 网址 www.cindasc.com 客服电 话 400-800-8899 (46)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二)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同上) (三)律师事务所和 经办 律师 网址 www.ciccs.com.cn 客服电 话 (010 )85679238;( 010 )85679169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 街19 号 富凯大 厦 B 座701


邮编 :100032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5 号新盛 大 厦 B 座4 层


邮 编: 100033 法定代 表人 林义相 联系人 林爽 电话 (010 )66045608 传真 (010 )66045500 天相投 顾网址 http://www.txsec.com 天相基 金网 网址 http://www.jjm.com.cn 客服电 话 (010 )66045678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 道100 号 环球 金融 中心5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林 联系人 夏元 电话 (021 )68777222 传真 (021 )68777822 网址 www.cnhbstock.com 客服电 话 4008209898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罗湖 区红 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大 厦十 六层 至二十 六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如 联系人 齐晓燕 电话 0755-82130833 传真 0755-82133952 网址 www.guosen.com.cn 客服电 话 95536 名称 上海市 通力 律师 事务 所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银城 中 路 68 号时 代 金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韩炯 联系人 黎明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9 (四)会计师事务所 和经 办注册会计师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经 办 律 师 吕红、 黎明 名称 普华永 道中 天会 计师 事务 所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陆家 嘴环路 1318 号 星展 银行 大厦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黄浦 区湖 滨 路 202 号企业 天 地 2 号楼 普华 永 道中 心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绍信 联系人 金毅 电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许康玮 、金 毅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0 六、基 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 据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销售 办法》 、 基金 合同的 相关 规定、并 经中 国证券 监督 管理委员 会2012年11 月5日 《关于核准 嘉实 纯债 债 券 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募 集的 批复 》( 证监许 可[2012]1455 号) 核准募 集 。 ( 二)基金运作方式 和类 型 契约型 开放 式。 本基 金为 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 三)基金存续期 不定期 。 ( 四)基金份额的募 集期 限、募集方式及场所 、募 集对象 、募集目标 1、 募 集期 限: 具 体发 售时 间由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确 定 , 并在发 售公 告中 披露 。 根据 《 运作 办法 》 的 规定, 如果本 基金 在上 述时 间段 内未达 到基 金合 同生 效的 法定条 件 、 或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市 场情 况需要 延长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时间 , 本 基金 可延 长募 集时间 , 但 募集 期限自 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最长 不超 过3 个月 。 2、 募 集方 式及 场所 本基金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网 点及 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代销 网点 公开 发售 。 3、 募 集对 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个人 投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 、 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 发 起 资金提 供方 以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其他 投资 者。 4、募 集目 标 本基金 不设 募集 目标 。 ( 五)基金的认购 1、 本基 金认 购费 率不 超过5% , 按照 认购 金额 递减 , 即认购 金额 越大 , 所适 用 的认购 费 率越低 。 投 资者 在一 天之 内 如果有 多笔 认购 , 适 用费 率 按单笔 分别 计算 。 具 体认 购 费率如 下: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1 投资者 在认 购A 类基 金份 额 时需交 纳前端 认 购费 ,费 率按认 购金 额递 减, 具体 如下: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 认购费率 M<100 万元 0.6% 100万 元≤M <300 万元 0.4% 300万 元≤M <500 万元 0.2% M≥500 万元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本基金 的认 购费 用由 投资 者承担 ,不 列入 基金 资产 ,认购 费用 用于 本基 金的 市场推 广 、 销售、 注册 登记 等募 集期 间发生 的各 项费 用。 本基金C 类基 金份 额认 购费 率为0 。 2、募 集资 金利 息的 处理 方 式 募集期 间认 购资 金利 息在 募集期 结束 时归 入投 资者 认购金 额中 , 折 合成 基金 份额 , 归 投 资者所 有。 募集 资金 利息 的数额 以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的记 录为 准。 3、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本基金A 类、C 类 基金 份额 的初始 面值 均为1.00 元。 (1) 当投 资者 选择 认购A 类基金 份额 时, 认购 份数 的计算 方法 如下 : ①认购 费用 适用 比例 费率 时, 认 购份额 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净认购 金额 = 认 购金 额/(1 +认购 费率) 认购费 用= 认购 金额 -净 认 购金 额 认购份 额 = (净 认购 金额 + 认购 资金 利息 )/ 1.00 元 ② 认购 费用 为固 定金 额时 , 认购份 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认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认购 金额= 认购 金额 - 认 购费用 认购份 额 =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资 金利 息)/1.00 元 其中: 认购 份额 的计 算结 果保留 小数 点后 两位 , 小 数点后 两位 以后 的部 分舍 去, 舍 去部 分所代 表 的 资产 计入 基金 财产。 例一 : 某 投资者 投资10,000 元认 购本 基金A 类基 金份 额, 如果 其认购 资金 的利 息为10 元, 则其可 得到 的基 金份 数计 算如下 : 净认购 金额=10,000/(1+0.6% )= 9,940.35 元 认购费 用=10,000 - 9,940.35= 59.65 元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2 认购份 额=(9,940.35 + 10)/1.00= 9,950.35 份 即投资 者投 资10,000 元认 购本基 金A 类基 金份 额 , 可 得到9,950.35 份A类 基金 份 额。 (2) 当投 资者 选择 认购C 类 基金 份额 时, 认购 份数 的计算 方法 如下 : 认购份 额=( 认购 金额 +认 购资金 利息)/1.00 元 例二 : 某 投资 者投 资10,000.00 元 认购 本基 金C 类基 金 份额 , 假 设这10,000.00 元 在募集 期 间产生 的利 息为5.00 元, 则其可 得到 的基 金份 数计 算如下 : 认购份 额=(10,000.00+5.00)/1.00=10,005.00 份 即投资 者投 资10,000.00 元 认购本 基金C 类基 金份 额, 加上募 集期 间利 息后 一共 可以得 到 10,005.00份C 类基 金份 额。 4 、募 集资 金 基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金 存入专 门账 户, 在基 金募 集行为 结束 前, 任何 人不 得动用 。 七、基 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于2012 年12 月11 日起 正式 生效 , 自 该 日起本 基金 管理 人正 式开 始管理 本 基金。 ( 二)基金存续期内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 资金 数额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的 3 年内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不满 200 人或 者基 金资 产净 值 低于 2000 万元, 或者 基金 合同 生效 满 3 年 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数量 不 满 200 人或 者基 金资产 净值 低于 5000 万元,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连 续 20 个 工作 日达 不到 200 人 , 或 连续 20 个 工作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低 于 5000 万元,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向中 国证 监 会说明 出现 上述 情况 的原 因并提 出 解 决方 案。 基金 合同生 效 满 3 年 之日( 指自 然日) , 若基 金 资产规 模低 于 2 亿元 的, 基金合 同自 动终 止, 同时 不得通 过召 开持 有人 大会 的方式 延续 基金 合同期 限。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3 八、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 ( 一)申购、赎回的 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体 的销 售网点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招募说 明 书、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或其 他相关 公告 中列 明 。 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 情况 变更 或增 减代销 机构 , 并予以 公告 。 若基金 管理 人或其 指定 的代 销机 构开 通电话 、 传真 或网上 等交 易方式 , 投资 人 可以通 过上 述方 式进 行申 购与赎 回, 具体 办法 由基 金 管理 人或 其指 定的 销售 机构另 行 公 告 。 ( 二)申购、赎回的 开放 日及时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 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要 求或 本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 停申 购、赎 回时 除外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 出现 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 券交 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2 、申 购与 赎回 的开 始时 间 本基金已于2013年3 月8 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 购 、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 者转换 。 投 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申 购、 赎回 或转 换申请 且基 金管 理人 或注册 登记 机构 接受 的, 其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 回价 格为下 一开 放日 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 价 格。 ( 三)申购、赎回的 原则 1 、“未 知价” 原则, 即申 购、赎回 价格 以申请 当日 收市后计 算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基 准 进行计 算; 2 、“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赎 回遵 循“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4、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4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基 金运 作的实 际情 况依 法对 上述 原则进 行调 整。 基金 管理 人 必须在 新 规则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的至 少一 种 媒 体上 公告。 ( 四)申购、赎回的 程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 开放 日的 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投资人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 须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申 购资 金, 投资 人在 提 交赎回 申 请时须 持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 购、赎 回申 请无 效。 2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 正常情 况下 ,本基 金注册 登记机 构在T+1 日内 对该交 易的有 效性进 行确 认。T日 提交 的有效 申请, 投资人 应 在T+2 日后( 包括该 日)到 销售 网点柜 台或以 销售机 构规 定的其 他方式 查询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 基 金销售 机构 对申 购申 请的 受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 定成 功,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构 确实 接收 到申 请。 申购的 确认 以注 册登 记机 构或基 金管 理人 的确 认结 果为准 。 3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款 项 支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申 购 不 成功或 无效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管 理人 指定 的代 销机 构将投 资人 已缴 付的 申购 款项退 还给 投 资人。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在T+7 日( 包 括该日)内 支付 赎回 款项 。 在发生 巨 额赎回 时,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参照 本基 金合 同有 关条 款处理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 上述 业 务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 并 提 前公告 。 ( 五)申购、赎回的 数额 限制 1、 申 请申 购基 金的 金额 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或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 币5,000 元, 投资者 通过直 销中心柜台 首 次申 购 单笔 最低限额 为人 民币20,000 元 ,但已 持有 本基金份额 的 投资者 可以 适用首次 单笔 最低限 额人 民币1,000 元 ;追加 申购单 笔最低限 额为 人民币1,000元。 投资者 将当 期分 配的 基金 收益转 购基 金份 额或 采用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时 , 不 受 最低申 购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5 金额的 限制 。 投资者 可多 次申 购 , 对 单 个投资 者累 计持 有份 额不 设上限 限制 。 法律 法规 、 中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2、 申 请赎 回基 金的 份额 单笔赎 回不 得少 于1,000 份 (如该 帐户 在该 销售 机构 托管的 基金 余额 不足1,000 份, 则 必 须 一 次 性 赎 回基 金 全 部 份额 ) ; 若 某 笔赎 回 将 导 致投 资 者 在 销 售机 构 托 管 的 基 金 余 额 不足 1,000 份时 ,基 金管 理人 有 权将投 资者 在该 销售 机构 托管的 剩余 基金 份额 一次 性全部 赎回 。 3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市场 情况,调 整对 申购金 额和 赎回份额 的数 量限制 ,基 金管理 人 必须在 调整 前 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媒 体上 刊登公 告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六)申购、赎回的 费率 1、本基金申购费率 按照申 购金额递减,即申 购金额 越大,所适用的申 购费率 越低。投 资者在 一天 之内 如果 有多 笔申购 ,适 用费 率按 单笔 分别计 算。 本基金A 类基 金份 额前端申购费 率按 照申 购金 额递 减, 即 申购 金额 越大 , 所 适用的 申购 费率越 低。 投资 者在 一天 之内如 果有 多笔 申购 ,适 用费率 按单 笔分 别计 算。 具体如 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0.8% 100 万 元≤M<300 万元 0.5% 300 万 元≤M<500 万元 0.3% M≥500 万元 单笔 1000 元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申购 人承担 , 主 要用 于本 基金 的市场 推广 、 销 售、 注 册 登记等 各项 费用,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本基金C 类基 金份 额申 购费 率为0 。 2、 本基 金 对A 、C 类 基金 份额收 取赎 回费 , 在 投资 者赎回 基金 份额 时收 取。 基金份 额的 赎回费 率按 照持 有时 间递 减,即 相关 基金 份额 持有 时间越 长, 所适 用的 赎回 费率越 低。 本基金的 赎回费用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承担, 对A 类 基金份额 ,不低于 赎回费 总额的25% 应 归基 金财 产, 其余 用于 支付注 册登 记费 和其 他必 要的手 续费 。 对 于持 有期 限少于30日的C 类基金 份额 所收 取的 赎回 费全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6 本基金A 类基 金份 额的 赎 回费率 具体 如下 : 持有期限(H ) 赎回费率 H<365 天 0.10% 365 天≤H<730 天 0.05%


H≥730 天 0 本基金C 类基 金份 额的 赎回 费率具 体如 下: 持有期限(H) 赎回费率 H<30 天 0.75% H≥30 天 0 3、基金管理人 可 以在法律 法规和本基金 合同规定范 围内调整申购 费率和赎回 费率。 费 率如发 生变 更 ,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调整 实施 前 依 照 《 信息披 露办 法 》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 定媒 体 上 刊登公 告。 4、 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不违 反法律法规规 定及基金合 同约定的情形 下根据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针对 以特 定交易 方式( 如 网上 交易、 电话交 易等)等 进行 基金 交 易的投 资人 定 期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 销活动 。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 期间, 按相 关监 管部 门要 求履行 必要 手续 后,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适当 调低基 金申 购费 率、 基金 赎回费 率。 ( 七)申购份额、赎 回金 额的计算方式 1、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1) 当投 资者 选择 申购A 类基金 份额 时, 申购 份 额 的计算 方法 如下 : ① 申购 费用 适用 比例 费率 时,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 净申 购金 额/T 日A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② 申购 费用 为固 定金 额时 ,申购 份 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申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申 购费用 申购份 额 = 净申 购金 额/T 日A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例一: 某投 资者 投资5 万元 申购本 基金A 类基 金份 额, 假设申 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1.05 元,则 可得 到的 申购 份额 为: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7 净申购 金额 =50,000/ (1+0.8%)=49,603.17 元 申购费 用=50,000 -49,603.17 =396.83 元 申购份 额=49,603.17/1.05 =47241.11 份 即:投 资者 投 资 5 万元 申 购本基 金 A 类 基金份 额 , 假设申 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05 元,则 其可 得 到 47241.11 份 A 类 基金 份额 。 (2 ) 当投 资者 选择 申购C 类 基金 份额 时, 申购 份 额 的计算 方法 如下 :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T 日C 类基金 份额 净值 (3)基 金份数 的计算 保留 小数点后 两位 ,小数 点后 两位以后 的部 分舍去 ,舍 去部分 所 代表的 资产 计入 基金 资产 。 2、 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的赎 回采 用 “份 额 赎回 ” 方 式 , 赎 回价 格以T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进行计 算, 本基金 的赎 回金 额为 赎回 总额扣 减赎 回费 用。 (1 ) 当投 资者 赎回A 类 基 金份额 时,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方法 如下 :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 额×T 日A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回 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回 金额- 赎回费用 (2 ) 当投 资者 赎回C 类 基 金份额 时,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方法 如下 :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 额×T 日C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回 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回 金额- 赎回费用 (3)赎回金额 保留至小数 点后两位,小 数点后两位 以下舍去,舍 去部分 所代 表的资 产 计入基 金财 产。 例二 : 假 定两 笔赎 回申 请 的赎回A 类基 金份 额均 为10,000 份 , 但 持有 时间 长短 不同 , 其 中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假 设数 ,那么 各笔 赎回 负担 的赎 回费用 和获 得的 赎回 金额 计算如 下: 赎回1 赎回2 赎回3 赎回份 额( 份,a) 10,000 10,000 10,000 基金份 额净 值( 元,b) 1.100 1.200 1.300 持有时 间H H<365 天 365天≤H<730 天 H≥730 天 适用赎 回费 率(c) 0.1% 0.05% 0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8 赎回总 额( 元,d=a ×b ) 11,000 12,000 13,000 赎回费 (e=c ×d ) 11 6 0 赎回金 额(f=d-e) 10,989 11,994 13,000 3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T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T 日 基 金资产 净值/T 日 发行 在外 的基金 份额 总数 。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 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 并 在 T+1 日内公 告 。 遇 特殊 情况 , 经 中国证 监 会同意 ,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公 告。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计算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算 日发 行在 外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基金 份额净 值单 位为 元, 计算 结果保 留在 小数 点 后 3 位 , 小数 点后 第 4 位四舍 五入 ,由 此产 生 的 收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享 有或承 担 。 基 金管 理人 每个 估值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 基金 份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经基 金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 由 基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 月 末、 年中 和年 末估值 复核 与基金 会计 账 目 的核对 同时 进行 。 ( 八)申购、赎回的 注册 登记 1 、经基 金销售 机构同 意, 基金投资 者提 出的申 购和 赎回申请 , 在 基金管 理人 规定的 时 间之前 可以 撤销 。 2 、投 资者 T 日 申购 基金 成功后 , 正 常情 况下 , 注 册登记 机构 在 T +1 日为 投资者 增加 权益并 办理 注册 登记 手续 ,投资 者 自 T +2 日 起有 权 赎回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 3 、投 资者 T 日 赎回 基金 成功后 , 正 常情 况下 , 注 册登记 机构 在 T +1 日为 投资者 扣 除 权益并 办理 相应 的注 册登 记手续 。 4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 范围 内 ,对 上述 注册登记 办理 时间进 行调 整 ,并最 迟于开 始实 施 前 按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 指定 媒体 上 公 告。 ( 九)巨额赎回的认 定及 处理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 单个 开放日 内的 基金份额 净赎 回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 总数 加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数 后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数 及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份 额总数 后的 余额)超 过前 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 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9 部分延 期赎 回。 (1)全额 赎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为有 能力 支付投 资人 的全部赎 回申 请时, 按正 常赎回 程 序执行 。 (2)部分 延期赎 回: 当基金 管理人认 为支 付投资 人的 赎回申请 有困 难或认 为因 支付投 资 人的赎 回申 请而 进行 的财 产变现 可能 会对 基金 资产 净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 基金 管理人 在当 日 接受赎 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 开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10 % 的前提 下 , 可 对其 余赎 回 申请延 期办 理。 对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 占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当 日受 理的 赎回份 额 ; 对 于未能 赎回 部分 , 投 资人 在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 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 择延期 赎回 的, 将自 动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选 择取消 赎回 的 ,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 推,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 止。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 处 理 。 (3)暂 停赎 回: 连续 2 日以 上( 含 本数) 发生 巨额 赎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 要,可 暂 停接受 基金 的赎 回申 请; 已经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可以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不 得超过 20 个工 作日, 并应 当在 指定 媒体 上进行 公告 。 ( 十)拒绝或暂停申 购、 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 式 1 、发 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 管理人 可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1) 因不 可抗 力 导 致基 金 无法正 常运 作或 无法 受理 投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2)证 券交易 所 依法 决定 临时停市 或 证 券交易 所交 易时间非 正常 停市, 导致 基金管 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3)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4)基 金管理 人 认为 接受 某笔或某 些申 购申请 可能 会影响或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利益时 。 (5)基 金资产 规模过 大, 使基金管 理人 无法找 到合 适的投资 品种 ,或其 他可 能对基金 业绩产 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情形 。 (6)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基 金销 售机构 或注 册登记机 构的 异常情 况导 致基金 销 售系统 、基 金注 册登 记系 统或基 金会 计系 统无 法正 常运行 。 (7)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 发生上 述暂 停申 购情 形之 一且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时 , 除上述 第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0 (4)项 暂停申 购情 形外, 基金管 理人应 当根据 有关 规定在 指定媒 体上刊 登暂 停申购 公告。 如果投 资 人 的申 购申 请被 拒绝,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 将退还 给投 资人。 在 暂停 申购的 情况 消除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2 、发 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 管理人 可暂 停接 受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 (1) 因不 可抗 力 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不能 支付 赎回 款项 。 (2)证 券交易 所 依法 决定 临时停市 或 证 券交易 所交 易时间非 正常 停市, 导致 基金管 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3) 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 开放日 发生 巨额 赎回 。 (4)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情 况 。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在发生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的 情形之 一时 ,本 基金 的申 购和赎 回可 能同 时暂 停。 发生上 述情 形 之 一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当 日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已 接受 的赎 回申请 , 基 金管 理人 应足 额支付 ; 如 暂时 不能 足额 支付, 应将 可支 付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申 请人 , 未 支付 部分 可延期 支付。若 连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放 日发生 巨额 赎回 ,延 期支 付最长 不得 超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 在指 定 媒体上 公告 。 投 资 人 在申 请赎回 时可 事先 选择 将当 日可能 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在暂 停赎 回的情 况消 除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 的办理 并予 以公 告 。 3 、暂 停基 金的 申购 、赎 回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规 定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4 、暂停 申购或 赎回期 间结 束,基金 重新 开 放时 ,基 金管理人 应依法 公告 并报 中国证 监 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 (1) 如 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一天 , 基 金管 理人 将于 重新开 放日 前在 至少 一种 指定媒 体, 刊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并 公告 最近 一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2)如 果发生 暂停的 时间 超过一天 但少 于两周 ,暂 停结束,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将提 前一 个工作 日 , 在 至少一 种指 定媒体 , 刊登 基金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 的 公告, 并在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日公 告最 近一 个开 放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3)如 果发生 暂停的 时间 超过两周 ,暂 停期间 , 基 金管理人 应每 两周至 少重 复刊登 暂 停公告 一次 ; 当连续 暂停 时间超 过两 个月 时, 可对 重复刊 登暂 停公 告的 频率 进行调 整 。 暂 停 结束 , 基 金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提前三 个工 作日 , 在 至少 一种指 定媒 体 连 续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 , 并 在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日 公告 最近 一个开 放日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1 注:2013 年 4 月 9 日 ,本 基金管 理人 发布 了《 关于 网上直 销开 通基 金后 端收 费模式 并 实施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 , 自 2013 年4 月12 日 起, 在本公 司基 金网 上直 销系 统 (含 电话 交易) 开通旗 下部 分基 金产 品的 后端收 费模 式 ( 包括 申购 、 定期 定额 投资 、 基 金转 换等业 务) 、 并 对通过 本公 司基 金网 上直 销系统 ( 含电 话交易 ) 交 易的后 端收 费进 行费 率优 惠。 本公 司直 销 中心柜 台和 代销 机构 暂不 开通后 端收 费模 式。 具体 请参见 嘉实 基金 网站 刊载 的公告 。 (十一)基金上市交 易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 , 可 以根 据相 关证 券交易 所上 市交 易规 则安 排本基 金 上市交 易事 宜。 具体 上市 交易安 排, 见基 金管 理人 届时提 前发 布的 相关 公告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2 九、基 金转换 基金转 换是 基金 管理 人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供 的一 种服务 , 是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基 金 管 理 人 规 定 的条 件 将 其 持有 的 某 一 只 基金 的 基 金 份额 转 换 为 同 一基 金 管 理 人管 理 的 另 一只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一)基金转换开始 日及 时间 基金转 换的 开始 办理 时间 :2013 年3 月8日 。 投资者 需在 转出 基金 和转 入基金 均有 交易 的当 日, 方可办 理基 金转 换业 务。 (二)基金转换的原 则 1、本 基金 采用 份额 转换 原 则,即 转换 以份 额申 请; 2、当日的 转换 申请可 以在 当日交易 结束时 间前撤 销 ,在当日 的交易 时间结 束 后不得 撤 销; 3、基 金转 换价 格以 申请 转 换当日 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础计 算; 4、投资者 可在 任一同 时销 售拟转出 基金及 转入基 金 的销售机 构处办 理基金 转 换。基 金 转换只 能在 同一 销售 机构 进行 。 转 换的 两只 基金 必须 都是该 销 售 机构 代理 的同 一基金 管理 人 管理的 、在 同一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处 注册 的基 金; 5、基金管 理人 可在不 损害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权益的 情 况下更改 上述原 则,但 应 在新的 原 则实施 前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媒体 公告 。 (三)基金转换的程 序 1、基 金转 换的 申请 方式 基金投 资者 必须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代 销机 构规 定的手 续 , 在 开放 日的 业务 办理时 间 提出转 换的 申请 。 提交基 金转 换申 请时 ,帐 户中必 须有 足够 可用 的转 出基金 份额 余额 。 2、基 金转 换申 请的 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在规定的 基金业务办理时间段内收 到基金转换申请的当天作 为基金转 换的申请 日(T 日), 并在T+1 工作 日对该 交易 的有效 性进行确 认。 投资者 可在T+2 工作日 及 之后查 询成 交情 况。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3 (四)基金转换的数 额限 制 基金转换时,由本基金转 换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开放式基金时,最低转 出份额为 1000 份 基金 份额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情 况制定 或调 整上 述基 金转 换的有 关限 制并 及时 公告 。 (五)基金转换费率 及计 算方式 基金转 换费 由投 资者 承担 ,用于 支付 有关 手续 费和 注册登 记费 。 本基金 的转 换费 率按 照如 下方式 收取 : 1. 嘉实 货币市 场基 金、 嘉实 超短债 证券 投资 基金、 嘉实 多元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B 、 嘉实安 心货 币市 场基 金 转 换为嘉实 纯 债债 券 型 发起 式投资 基 金 A 时 , 转换 费率 均为转 入基 金 适用的 申购 费率 ,计 算公 式如下 : 净转入 金额= (转 出份 额× 转出当 日转 出基 金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 (1+ 转换 费 率)+M 转换费 用= (转 出份 额× 转 出当日 转出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 转换 费率/ (1+ 转换费 率 ) 转入份 额= 净 转入 金额/ 转 入当日 转入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其中 M 为嘉 实货 币市 场基 金 、嘉 实安 心货 币市 场基 金 全部 转出 时账 户当 前累 计未付 收 益 2. 嘉实 纯债 债券 型发 起式 投资基 金A 或 嘉实 纯债 债 券 型发 起式 投资 基 金C 与 嘉实旗 下其 他 22 只开 放式 基金 (包 括 : 嘉实 成长 收益 证券 投资 基金、 嘉实 稳健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 嘉实增 长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嘉实 债券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 嘉 实服 务增 值行业 证券 投资 基金 、 嘉 实主 题精选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嘉 实策 略增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嘉实 优质 企 业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嘉实研 究精 选股 票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嘉实 量化 阿尔 法股票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嘉实 多元收 益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A 、 嘉实 回报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 嘉实价 值优 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嘉实 稳固 收益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嘉 实主题 新动 力股 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嘉实 深证基 本 面 120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金 、嘉 实 领先 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嘉实 信用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嘉 实周 期优 选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嘉 实中 创 400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 接基 金 、 嘉实 优化 红利股 票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嘉 实中 证 5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 投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 之间 互转, 以及 嘉 实纯债 债券 型发 起式 投资 基金 A/C 转 换为 嘉实 货币 市场基 金、 嘉实 超短 债证 券投资 基金 、 嘉 实多元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B 、 嘉实 安心 货币 市场基 金 时 , 均采 用“赎回费 + 申购费率 补差” 算 法, 计算 公式 如下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4 净转入 金额 = B× C× (1 -D)/ (1+G ) 转换补 差费 用 = [B× C× (1 -D)/ (1+G )]× G 转入份 额 = 净转入 金额 / E 其中,B 为转 出的 基金 份 额;





C 为转换申 请当 日转 出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D 为转 出基 金的 对应赎 回 费率; G 为对应的 申购 补差 费率 ,当转 出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 转入基金 的申 购费 率时 , 则申购 补差 费 率 G 为 零; E 为转换 申请 当日 转入 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其中赎 回费 的25% 归 入转 出基金 资产 ( 嘉实 稳固 收 益债券 基金 和嘉 实纯 债债 券 C 除 外) ; 根据嘉 实稳 固收 益债 券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 该基 金的 赎回费 全部 归入 该基 金资 产 ( 注: 在运 作 期和间 歇期, 该基金 按不 同的方 式收取 赎回 费 ) ;根 据嘉实 纯债债 券型发 起式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对 于持 有期限 少于 30 日的 C 类基 金份额 所收 取的 赎回 费全 额计入 基金 财 产。 3. 嘉实 货币 市场 基金 、 嘉 实超短 债债 券、 嘉实 多元 收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B 、 嘉 实安 心货币 市场 基金 转换 为嘉 实纯债 债券 型发 起式 投资 基金 C 时 ,无 转换 费用 ; 注: 自 2011 年 1 月 7 日 起嘉实 增长 混合 暂停 转入 业务; 自 2011 年 1 月 7 日起嘉 实策 略混合 暂停 转入 业务 ; 自 2012 年 3 月 16 日 起, 嘉 实信用 债 券 A 、嘉 实信 用 债券 C 单日 单 个基金 账户 单笔 申购 ( 或 转入、 定投) 不超 过 500 万元;2012 年 6 月 8 日 起 , 嘉 实 货币 单 日单个 基金 账户 单笔 申购 (或转 入、 定投 )不 超 过 1 亿元 。具 体请 参见 嘉实 基金网 站刊 载 的相关 公告 。 基金转 换费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承 担。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据 市场 情况 调整 基金 转换费 率 , 调整后 的基 金转 换费 率应 及时公 告。 ( 六)基金转换的注 册登 记 投资者 申请 基金 转换 成功 后,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T +1工 作日 为投 资者 办理 减 少转出 基 金份额 、 增加 转入基 金份 额的权 益登 记手 续, 一般 情况下 , 投资 者自T +2工 作日起 有权 赎 回 转入部 分的 基金 份额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范围 内 , 对 上述 注 册登记 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 并 于开 始 实施前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指 定媒 体公 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5 ( 七)基金转换与巨 额赎 回 当发生 巨额 赎回 时 , 本 基 金转出 与基 金赎 回具 有相 同的优 先级 , 基金 管理 人 可根据 基金 资产组 合情 况 , 决定 全额 转出或 部分 转出 , 并 且对 于本基 金转 出和 基金 赎回 , 将 采取 相同 的 比例确 认; 但基 金管 理人 在当日 接受 部分 转出 申请 的情况 下, 对未 确认 的转 换申请 将不 予顺 延。 (八)拒绝或暂停基 金转 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除 非出 现如 下情 形,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暂 停或 拒绝 基金投 资者 的转 入申 请 : (1)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 (2)证券 交易 场所在 交易 时间临时 停市或 证券交 易 所交易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 导致当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无 法计 算 ; (3)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4)基金 资产 规模过 大, 使基金管 理人无 法找到 合 适的投资 品种, 或其他 可 能对基 金 业绩产 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的情 形 ; (5)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会 有 损于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某笔 或某 些转 入 ; (6)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基 金销售 机构或 注 册登记机 构的异 常情况 导 致基金 销 售系统 、基 金注 册登 记系 统或基 金会 计系 统无 法正 常运行 ; (7)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2、除非出 现如 下情形 ,基 金管理人 不得拒 绝 接受 或 暂停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转 出申请 或 者延缓 支付 转出 款项 : (1) 因不 可抗 力的 原因 导 致基金 管理 人不 能支 付转 出款项 ; (2)证券 交易 场所依 法决 定临时停 市或证 券交易 所 交易时间 非正常 停市, 导 致基金 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3) 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 开放日 发生 巨额 赎回 ; (4)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的 情况 ;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3、如发生 基金 合同、 《招 募说明书 》或本 公告中 未 予载明的 事项, 但基金 管 理人有 正 当理由 认为 需要 暂停 接受 基金转 换申 请的 , 应当 报经 中国证 监会 批准 后在 至 少 一种中 国证 监 会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投资者 到本 基金 代销 机构 的销售 网点 办理 本基 金转 换业务 时 , 其 相关 具体 办理 规定以 各 代销机 构的 规定 为准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6 注:2013 年 4 月 9 日 ,本 基金管 理人 发布 了《 关于 网上直 销开 通基 金后 端收 费模式 并 实施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 , 自 2013 年4 月12 日 起, 在本公 司基 金网 上直 销系 统 (含 电话 交易) 开通旗 下部 分基 金产 品的 后端收 费模 式 ( 包括 申购 、 定期 定额 投资 、 基 金转 换等业 务) 、 并 对通过 本公 司基 金网 上直 销系统 ( 含电 话交易 ) 交 易的后 端收 费进 行费 率优 惠。 本公 司直 销 中心柜 台和 代销 机构 暂不 开通后 端收 费模 式。 具体 请参见 嘉实 基 金 网站 刊载 的公告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7 十、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具 体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届 时发布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募 说 明 书 中确 定 。 投 资 人在 办 理 定 期定 额 投 资 计 划时 可 自 行 约定 每 期 扣 款金 额,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 不低 于基金 管理 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的 定期 定 额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8 十一、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冻结与 解冻 (一)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是指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受 理继承 、 捐 赠和 司法 强制 执行而 产生 的非交 易过 户以 及注 册登 记机构 认可 、 符 合法 律法 规的其 它非 交易 过户 。 无 论在上 述何 种情 况 下, 接受 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依 法可 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其中 :





“ 继承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死亡,其 持有 的基 金 份额由 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 捐赠 ” 仅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 基金会 或社 会 团体的 情形 ;





“ 司法 强制 执行 ” 是指 司法机 构依 据生 效司 法文 书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强 制划转 给其 他自 然人 、法 人、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





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业务 必须提 供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规定 的相 关资 料。 对于符 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请 按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的规 定办 理 , 并 按基 金注 册登记 机 构规定 的标 准收 费。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变更办 理基 金申 购与 赎回 等业务 的销 售机 构 ( 网点 ) 时, 应办 理已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转托 管。 基 金份 额转 托管 可分 一步或 两步 完成 , 具 体按 各销售 机构 要求 办理。 对于 有效 的基 金转 托管申 请, 基金 份额 将在 转托管 业务 确认 成功 后转 入其指 定的 销售 机构( 网点 )。 ( 三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国 家有 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基 金账 户或 基金 份额 的冻结 与 解冻 , 以 及注 册登记 机构 认可 、 符 合法 律法规 的其 他情况 下的 冻结 与解 冻。 基金账 户或 基 金 份额被 冻结 的, 被冻 结部 分产生 的权 益一 并冻 结。 ( 四) 如相 关法 律法 规允 许基金 管 理 人办 理基 金份 额的质 押业 务或 其他 基金 业务, 基金 管理人 将制 定和 实施 相应 的业务 规则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9 十二、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 在控 制风 险和 保持 资产流 动性 的基 础上 ,追 求长期 稳定 增值 。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国内 依法发 行及/或 上市 交易 的 国债 、 央 行票 据 、 金 融债 、 企业债 、 公司债 、 短 期融 资券 、 中 期 票据、 超级 短期 融资 券、 次 级债券 、 地 方政 府债 、 资 产 支持证 券、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债券 回购、 银行 存款 (包 括协 议存款 、 定 期存 款及 其他 银行存 款) 等固 定收益 类金 融工 具以 及现 金,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 但 需符 合中国 证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 本基金 不直接从二级 市场买入股 票、权证、可 转债等,也 不参与一级市 场的新股、 可 转债申 购或 增发 新股 。 基金的 投资组合比例 为:本基金 对 债券等固定 收益类金融 工具的投资比 例合计不低 于 基金资 产 的80% 。 如果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 以 后允 许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或 变 更投资 品种 的 投资比 例限 制, 基金 管理 人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 以调整 上述 投资 品种 的投 资比例 。 ( 三)投资策略 1 、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在宏 观经 济趋 势研 究、 货 币及 财政 政策 趋势 研究的 基础 上, 以中 长期 利率趋 势分 析和债 券市 场供 求关 系研 究为核 心, 自上 而下 地 决 定债券 组合 久期 、 动 态调 整各类 金融 资产 比例, 结合 收益 率水 平曲 线形态 分析 和类 属资 产相 对估值 分析 , 优 化债 券组 合的期 限结 构和 类属配 置。 (1)久 期配 置 本基金 将通 过积 极主 动地 预测市 场利 率的 变动 趋势 , 相应 调整 债券 组合 的久 期配置 , 以 达到提 高债 券组 合收 益、 降低债 券组 合利 率风 险的 目的 。 在 确定 债券组 合久 期的过 程中 , 本 基金将 在判 断市 场利 率波 动趋势 的基 础上 , 根 据债 券市场 收益 率曲 线的 当前 形态, 通过 合理 假设下 的情 景分 析和 压力 测试, 最后 确定 最优 的债 券组合 久期 。 本基金 根据 对市 场利 率变 化趋势 的预 期, 可适 当调 整组合 久期 , 预 期市 场利 率水平 将上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0 升时, 适当 降低 组合 久期 ;预期 市场 利率 将下 降时 ,适当 提高 组合 久期 。 (2)期 限结 构配 置 本基金 对同 一类 属收 益率 曲线形 态和 期限 结构 变动 进行分 析 , 在 给定 组合 久期 以及其 他 组合约 束条 件的 情形 下, 通过嘉 实债 券组 合优 化数 量模型 , 确定 最优的 期限 结构 。 本 基金 期 限结构 调整 的配 置方 式包 括子弹 策略 、哑 铃策 略和 梯形策 略。 (3)类 属配 置 本基金 对不 同类 型固 定收 益品种 的利 率风 险、 信用 风险 、 流 动性 等因素 进行 分析 , 研 究 各类型 投资 品种 的利 差和 变化趋 势, 制定 债券 类属 配置策 略, 以获 取不 同债 券类属 之间 利差 变化所 带来 的投 资收 益。 2 、信 用品 种的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对企 业债 、 公司 债和 短期融 资券 等信 用品 种采 取自上 而下 和自 下而 上相 结合的 投 资策略 。 影 响信 用债 信用 风险的 因素 分为 行业 风险 、 公司 风险 、 现 金流 风险、 资产负 债风 险 和其他 风险 等五 个方 面。 本基金 主要 依靠 内部 评级 系统分 析信 用债 的相 对信 用水平 、 违 约风 险及理 论信 用利 差。 为控制 信用 风险 , 本 基金 根据国 家有 权机 构批 准或 认可的 信用 评级 机构 的信 用评级 , 依 靠嘉实 信用 分析 团队 、 及嘉 实中央 研究 平台 的其 他资 源, 深入 分析 挖掘 发债 主体 的经营 状况 、 现金流 、发 展趋 势等 情况 ,严格 遵守 嘉实 信用 分析 流程、 执行 嘉实 信用 投资 纪律。 3 、息 差策 略 本基金 利用 回购 等方 式融 入低成 本资 金, 购买 较高 收益的 债券 , 以 期获 取超 额收益 的操 作方式 。 4 、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通 过宏 观经 济、 提前偿 还率 、 资 产池 结构 及资产 池资 产所 在行 业景 气变化 等因 素的研 究 , 预 测资产 池未 来现金 流变 化 ; 研究 标的 证券发 行条 款 , 预测 提前 偿还率 变化 对 标 的证券 的久 期与 收益 率的 影响, 同时 密切 关注 流动 性对标 的证 券收 益率 的影 响。 综 合运 用久 期管理 、 收 益率 曲线、 个券 选择和 把握 市场 交易 机会 等积极 策略 , 在 严格 控制 风 险的情 况下 , 通过信 用研 究和 流动 性管 理, 选 择风 险调 整后 的收 益高的 品种 进行 投资 , 以 期获得 长期 稳定 收 益。 5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投 资 策略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1 本基金 将通 过对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进 行信 用评 级控 制, 通过 对投 资单 只中 小企 业私募 债 券的比 例限 制, 严格 控制 风险, 对投 资单 只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而引 起组 合整 体的利 率风 险敞 口和信 用风 险敞 口变 化进 行风险 评估 , 并充 分考 虑单 只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对基 金资产 流动 性 造成的 影响 ,通 过信 用研 究和流 动性 管理 后, 决定 投资品 种。 基金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审 慎原则 ,制 定严 格的 投资 决策流 程 、 风险控 制制 度和 信用 风险 、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 案, 并经董 事会 批准 , 以 防范 信用风 险、 流动 性风险 等各 种风 险。 (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 中 国债券 总指 数 该 指 数 由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编 制 , 样 本 券 涵 盖 面 广 泛 , 在 中 国 债 券 网 (www.chinabond.com.cn ) 公开发 布, 具有 良好 的市 场 代表性 、 较 强的 权威 性和 市 场影响 力, 适合作 为本 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 者有 更权 威的、 更能 为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推 出, 或 者是 市场 上出 现更 加适合 用于 本基 金的 业绩 基准的 债券 指数 时, 经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 本 基金 可以 在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变 更业绩 比较 基准 并及 时公 告 , 且 无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 其 长期平 均风 险和 预期 收益 率低于 股票 基金 、 混 合基 金, 高于 货 币市场 基金 。 ( 六)投资禁止行为 与限 制 1 、为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合法 权益 ,基 金财 产不 得用于 下列 投资 或者 活动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5)向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 资或 者买卖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发行 的股票 或 者债券 ; (6)买 卖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有 控股关 系的 股东或者 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2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 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法规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 制 。 2 、基 金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 本基金 在投 资策 略上 兼顾 投资原 则以 及开 放式 基金 的固有 特点 , 通过 分散 投资 降低基 金 财产的 非系 统性 风险 ,保 持基金 组合 良好 的流 动性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不 超过 该证券的 10%; (2)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间同 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购 的资 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40 %;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 不得展 期; (3) 本基金 对 债 券等 固定 收 益类金 融工 具的 投资 比例 合计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 (4) 基金持 有单 只中 小企 业 私募债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5)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6) 本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7) 本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 同 一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例 ,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 支持证 券 规模 的 10 %; (8)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证 券, 不得 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9) 本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 别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 持有资 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降 、 不再符 合投 资标准 , 应在 评级报 告发 布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以 全部 卖出 ; (10)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11) 本 基金 不直 接从 二级 市场买 入股 票 、 权 证、 可 转债等 , 也不 参与 一级 市 场的新 股、 可 转债 申购 或增 发新 股; (12) 相关 法律 法规 、监 管部门 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投 资限 制。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本基 金合 同约定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进行变 更的 ,以 变更 后的 规定为 准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 如 适用于 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则 本 基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3 (七 )投资组合比例 调整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 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基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不符 合上述 规定投 资比 例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 进行调 整。 (八) 基金 投资组合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大 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根 据本 基金 合同规 定, 于2013 年4 月15 日复核 了 本报告 中的 财务 指标 、 净 值表现 和投 资组 合报 告等 内容 , 保 证复 核内容 不存 在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3 年 3 月 31 日(“ 报告期 末” ) ,本 报告 所列 财务数 据 未经审 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 - 其中: 股票


- - 2 固定收 益投 资


811,743,940.04 84.39 其中: 债券


811,743,940.04 84.39 资产支 持证 券 - - 3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4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 售金融 资产


- - 5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75,192,096.32 7.82 6 其他资 产


74,988,675.04 7.80 合计





961,924,711.40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 的股 票投资组合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股票。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细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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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4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 分类 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 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2,308,457.90 0.36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69,965,000.00 11.02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69,965,000.00 11.02 4 企业债 券 436,355,482.14 68.70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120,886,000.00 19.03 6 中期票 据 182,229,000.00 28.69 7 可转债 - - 8 其他 - - 合计 811,743,940.04 127.80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名 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041256040 12 大 唐托 电 CP001 500,000 50,420,000.00 7.94 2 120245 12 国开 45 400,000 39,980,000.00 6.29 3 1282535 12 正泰 MTN1 300,000 30,447,000.00 4.79 4 1282556 12 德泰 MTN1 300,000 30,351,000.00 4.78 5 041256043 12 天 士力CP002 300,000 30,270,000.00 4.77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名 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 资明细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 名 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细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权证。 8.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股 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报告期 内, 本基 金未 参与 股指期 货交 易。 9.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报告期 内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证 券的 发行 主体 未被 监管部 门立 案调 查, 在本 报告编 制 日前一 年内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名 证券 的发 行主 体未 受到公 开谴 责、 处罚 。 (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之外的 股票。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5 1 存出保 证金 40,039.29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28,001,117.70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4,947,491.22 5 应收申 购款 32,000,026.83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合计 74,988,675.04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 转股 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 中存 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 明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股票。 十三、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1. 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 收益 率及其与同期业 绩比 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嘉实纯债债券 A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比较基 准收 益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标 准差 ④ ①- ③ ②-④ 2012 年12 月11 日 ( 合 同生效 日) -2013 年3 月31 日 1.90% 0.05% 1.49% 0.03% 0.41% 0.02%


嘉实纯债债券 C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比较基 准收 益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标 准差 ④ ①- ③ ②-④ 2012 年12 月11 日 (合 同生效 日) -2013 年3 月31 日 1.70% 0.05% 1.49% 0.03% 0.21% 0.02%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6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 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 动及 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 准收 益率变动的比 较 图1: 嘉实 纯债 债券A 基金 份额累 计净 值增 长率 与 同 期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 率的 历史走 势对 比 图 (2012 年 12 月11 日至 2013 年3 月 31 日)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7 图2: 嘉实 纯债 债券C 基金 份额累 计净 值增 长率 与 同 期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 率的 历史走 势对 比 图 (2012 年 12 月11 日至 2013 年3 月 31 日) 注: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2012 年12 月11 日至 报告 期末未 满1 年。 按基 金合 同 和招募 说 明书的 约定 ,本 基金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日起6个 月内 为 建仓期 ,报 告期 末, 本基 金仍处 于建 仓 期。 十四 、 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届时 有效 的有关 法律 法规 和政 策的 规定 进 行融 资、 融券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8 十五 、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款 项 以及其 他资 产的价 值总 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 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资 产总 值减 去基 金负 债后的 净资 产值 。 (三) 基金资产的账 户 本基金 财产 以基 金名 义开 立银行 存款 账户 , 以基 金托 管人的 名义 开立 证券 交易 清算资 金 的结算 备 付 金账 户, 以基 金托管 人和 本基 金联 名的 方式开 立基 金证 券账 户, 以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银 行间 债券 托管 账户 。 开 立的 基金 专用账 户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 基 金销 售机 构 和注册 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相 独立 。 (四) 基金资产的处 分 基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代销 机构 的固有 财产 ,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管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运用 或者其 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 产和收 益归 入基 金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可 以按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收取 管理 费、 托管 费以及 其他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费用 。 基 金财 产 的债权 、 不 得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固 有财 产的 债 务相抵 销, 不同基 金财 产的 债权 债务 , 不 得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以 其自 有资产 承担 法律 责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基 金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扣 押和其 他权 利。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除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处分 外, 基 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非因 基金 财产本 身承 担的 债务 ,不 得对基 金财 产强 制执 行。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9 十 六、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 值的 目的 是为 了准 确、 真 实地 反映 基金 相关 金融资 产和 金融 负债 的公 允价值 。 开 放式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应 按基 金估 值后 确定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正 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 律法 规规定需 要对外 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营业日 。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债 券和 银行 存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其 它投资 等资 产和 负债 。 (四)估值方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交 易所上 市的有 价证 券,以其 估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牌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值 ; 估值日 无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 市 价 (收 盘价) 估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 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 估值日 收盘 价估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3)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价减去 债券 收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4)交 易所上 市不存 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 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交易所 上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0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 、首次 公开发 行未上 市的 债券,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值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靠 计 量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3 、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 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 种,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4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在估值技 术难 以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6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7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本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 就 与本 基金 有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 相关各 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论 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意 见,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五)估值程序 1 、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按 照基 金资产 净值 除以 当日 基金 份额的 余额 数量 计算 , 精 确到 0.001 元,小 数点 后第 四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每个估 值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估值 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基金 管理人每 个 估 值日 对 基金 资产估 值 后, 将基 金份 额净值 结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 公 布。月 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同 时进 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1 2 、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 基 金资 产 价值 时 ; 3 、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 品种的估 值出 现重大 转变 ,而基金 管理 人为保 障投 资人的 利 益,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 4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基金净值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 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 估 值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产 净 值并发 送给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予 以公 布。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2 十 七、 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利润的构 成 基金利 润 是 指基 金利 息收 入、 投 资收 益、 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和其 他收 入扣 除相 关费用 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 二)基金可供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 分 配 利 润 指截 至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未 分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中 已实 现 收 益 的孰低 数 。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 、由于 基金费 用的不 同, 不同类别 的基 金份额 在收 益分配数 额方 面可能 有所 不同, 基 金管理 人可 对各 类别 基金 份额分 别制 定收 益分 配方 案。 本基 金同 一类 别的 每份 基金份 额享 有 同等分 配权 ; 2 、收益 分配时 所发生 的银 行转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由 投资人自 行承 担。当 投资 人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以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可 将投 资人 的现金 红利 按除 权后 的单 位净值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 3、本 基 金收 益每 年最 多分 配 12 次, 每 份基 金份 额每 次基金 收益 分配 比例 不低 于收益 分 配基准 日每 份基 金份 额可 供分配 利润 的 20% ; 4 、若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满 3 个月则 可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5 、基金 收益分 配采用 现金 方式或红 利再 投资方 式,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可对 所持 有的本 基 金不同 类别 基金 份额 分别 自行选 择收 益分 配方 式; 选择采 取红 利再 投资 形式 的, 同 一类 别基 金份额 的分 红资 金将 按除 息日该 类别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转成 相应 的同 一类 别的 基金份 额 ; 若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事 先未 做出 选择的 ,默 认的 分红 方式 为现金 红利 ; 6 、基金 红利发 放日距 离收 益分配基 准日 (即可 供分 配利润 计 算截 止日) 的时 间不得 超 过 15 个工 作日 ; 7 、基金 收益分 配后每 一基 金份额净 值不 能低于 面值 ,即基金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的基金 份 额净值 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益 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值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3 8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收益 分配 基准 日以 及该 日的可 供分 配利 润 、 基 金收 益分配 对 象、分 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例 、分 配方 式、 支付 方式等 内容 。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 序 1 、基金 收益分 配方案 由基 金管理人 拟订 ,由基 金托 管人复核 ,依 照《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 会 备案 ; 2 、在收 益分配 方案公 布后 ,基金管 理人 依据具 体方 案的规定 就支 付的现 金红 利向基 金 托管人 发送 划款 指令 ,基 金托管 人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的指令 及时 进行 分红 资金 的划付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4 十 八、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销 售服 务费 ; 4 、基 金财 产拨 划支 付的 银 行费用 ; 5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的基 金 信息披 露费 用;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有关的 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 8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9 、基 金的 开户 费用 、账 户 维护费 用 10 、依 照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本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可 以在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用 。 (二)基金费用计提 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 基 金管 理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65% 年 费率 计提 。 计算 方 法如下 : H =E ×0.6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与 基金管 理人 核对 一致 的财 务数据 , 自动在 月 初 3 个 工作 日内 按照指 定的 账户 路径 进行 资金支 付 , 基 金管 理人 无需 再出具 资金 划 拨指令 。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 休息 日等 , 支 付日 期顺 延。 费 用自 动扣 划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进行 核对, 如发 现数 据不 符, 应及时 联系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解决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 基 金托 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 年费 率计 提 。 计 算 方法如 下: H=E ×0.2%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金 托 管费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5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与 基金管 理人 核对 一致 的财 务数据 , 自动在 月 初 3 个 工作 日内 按照指 定的 账户 路径 进行 资金支 付 , 基 金管 理人 无需 再出具 资金 划 拨指令 。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 休息 日等 , 支 付日 期顺 延。 费 用自 动扣 划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进 行 核对, 如发 现数 据不 符, 应及时 联系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解决 。 3 、销 售服 务费 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额 不收 取销售 服务 费,C 类基 金 份额的 销售 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4% 。 C 类 基金 份额 的销 售服 务 费按前 一 日 C 类基 金份 额 资产净 值 的 0.4% 年费 率计 提。 计 算方 法 如下: H =E ×0.4% ÷当 年天 数 H 为 C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E 为 C 类基 金份 额前一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销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与 基金管 理人 核对 一致 的财 务数据 , 自动在 月 初 3 个 工作 日内 按照指 定的 账户 路径 进行 资金支 付 , 基 金管 理人 无需 再出具 资金 划 拨指令 。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 休息 日等 , 支 付日 期顺 延。 费 用自 动扣 划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进行 核对, 如发 现数 据不 符, 应及时 联系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解决 。 本条第 (一) 款第 4 至第 10 项费 用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其他 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的规 定, 按费用 支出 金额 支付 ,列 入或摊 入当 期基 金费 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 用的 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 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 财产的损 失, 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基 金合 同生效 前所 发生 的信息 披露 费、 律师 费和 会计师 费以 及其 他费 用不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四)基金管理 费和 基金 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根据 基金 发展 情况 调低 基金管 理费 率 、 基 金托 管费 率 和销 售 服务费 率 。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最迟 于新 的费 率实 施 日 2 日前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公告。 (五)税收 基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6 十 九、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会计责 任方 ; 2 、本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 历每年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 、本 基金 的会 计核 算以 人 民币为 记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币元 为记 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的会计 制度 ;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 基金 托管 人定 期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并 书面确 认。 (二)基金审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具 有从 事证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会 计师事务 所及 其注册 会计 师对本 基 金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 他规 定事项 进行 审计 。 会 计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相 互独 立。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时, 应事 先征 得基金 管理 人同 意。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需要 更换 会计师 事务 所的,可 以 更 换,并 应通 知基金 托 管人,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7 二十 、 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 信息披 露应符 合《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 信息披 露办法》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 关规定 。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和 其他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 依法 披露 基金信 息 , 并 保 证所披 露信 息的 真实 性、 准确性 和完 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 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 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和 其 他 基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 应 按 规定 将 应 予 披露 的 基 金 信 息披 露 事 项 在规 定 时 间 内通 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全国 性报刊( 以下 简称 “ 指定 报 刊”)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的互 联 网网站( 以下 简称 “网 站”) 等媒介 披露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不得有 下列 行为 :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发售机 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 用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 致。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 明书 是基 金向 社会 公开发 售时 对基 金情 况进 行说明 的法 律文 件。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基 金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金 合同编 制并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的 3 日 前, 将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登 载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 6 个月结 束之 日起 45 日 内,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并登 载在 网站上 ,将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摘 要登 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基金 管理 人将在 公告 的 15 日前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并 就 有关更新 内容 提供书 面说 明。更新 后的 招募说 明书 公告内容 的截 止日为 每 6 个月的最 后 1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8 日。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 3 日 前, 将基 金合 同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将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登 载在各 自网 站上 。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将按 照 《 基金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 就基 金份 额发 售的具 体事 宜编制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并 在 披露 招募 说明 书的 当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基金 合同 生效的 次日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 基 金 合同生 效公 告中 将说 明基 金募集 情况 。 (五)基金资产净值公告、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 、本基 金的基 金合同 生效 后,在开 始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或者 赎回 前,基 金管 理人将 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2 、在开 始办理 基金份 额申 购或者赎 回后 ,基金 管理 人将在每 个开 放日的 次日 (若遇 法 定节假 日指定 报刊休 刊, 则顺延 至法定 节假日 后首 个出报 日) ,通 过网 站、基 金份额 发售网 点以及 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累计 净值 ; 3 、基金 管理人 将公告 半年 度和年度 最后 一个市 场交 易日(或 自然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上 述市 场交 易日 (或自 然日 ) 的 次日 (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指 定报刊 休刊, 则顺延 至法 定节假 日后首 个出报 日) , 将基金 资产净 值、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金 份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 报刊和 网站 上。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 基金 的基金合同、招募说 明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 明基 金份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的计算 方式 及有关 申购 、 赎回费 率 , 并保证 投资 人 能 够在 基金 份额发 售网 点查 阅或者 复制 前述 信息 资料 。 (七)基金年度报告、基金 半年度报告、基金季 度报 告 1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 结束之 日 起 90 日内 , 编 制 完成基 金年 度报 告, 并将 年度报 告 正文登 载于 网站 上, 将年 度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财 务会计 报告 应当 经过审 计。 2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 年结束 之日 起 60 日 内, 编 制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并将半 年 度报告 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半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9 3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 季度结 束之 日 起 15 个工 作 日内 , 编 制完 成基金 季度 报告 , 并 将季度 报告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 站上 ; 4 、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 月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 或者年 度报 告。 5 、基金 定期报 告应当 按有 关规定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 中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 生如 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 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 产生重大 影响的 事件 时 , 有关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 在 2 日内 编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 以公 告, 并在 公开 披 露日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案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及 决议 ; 2 、终 止基 金合 同;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 50% ; 10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 30% ; 11、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销 售服务 费等 费用 计提 标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 生变 更;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 0.5% ;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0 19 、基 金变 更、 增加 或减 少代销 机构 ; 20 、基 金更 换注 册登 记机 构; 21 、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 、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 延期 支付 ; 24 、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 、增 加或 减少 基金 份额 类别; 27 、中 国证 监会 或本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其他 事项 。 (九)澄清公告 在本基 金合 同存 续期 限内 , 任何公 共媒 体中 出现 的或 者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 能对基 金 份额价 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 或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 相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知悉 后应 当立即 对该 消 息进行 公开 澄清 ,并 将有 关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 ( 十一) 基 金管 理 人 应当在 基 金 合 同 生效 公 告 、基金 年 度 报 告 、基 金 半 年度报 告 和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中 分 别披 露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 管理 人 高 级管理 人 员 、 基 金经 理 等 投资管 理 人 员 以 及 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 基金 的份额、期限及期间 的变 动情况。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 招募 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 露投 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的流 动性风险 和信用 风险 , 说 明投 资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对基 金总 体风险 的影 响。 本基 金投 资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后 两个 交易 日内 ,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体 披露 所投 资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的 名称、 数量、 期限、 收益 率等信 息, 并 在季 度报 告 、 半年度 报告 、 年度 报告 等定期 报告 和招 募说明 书( 更新 ) 等 文件 中披露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的投资 情况 。 (十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 放与查阅 基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 招 募说明 书或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书 、 年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告 、 季 度报告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公 告等文 本文 件在 编制 完成 后, 将 存放 于基 金管 理人 所在地 、 基 金托 管人所 在地 , 供公众 查阅 。 投 资人 在支 付工本 费后 ,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件 复制 件 或 复印件 。 投资人 也可 在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网站 上进 行查 阅 。 本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将在 指定媒 体 上公告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1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将 严格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进行 。 二十 一 、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债券市 场 价 格因 受各 种因 素的影 响而 引起 的波 动, 将对本 基金 资产 产生 潜在 风险, 主要 包括: 1 、政 策风 险 货币政 策 、 财 政政策 、 产 业政策 等国 家政 策的 变化 对 债券 市场 产生 一定 的影 响, 导致 债 券价格 波动 而产 生风 险 。 2 、经 济周 期风 险 经济运 行具 有周 期性 的特 点 , 宏 观经 济运 行状 况将 对 债券 市场 的收 益水 平产 生影响 , 基 金投资 的收 益水 平也 会随 之变化 , 从 而产 生风 险。 3、利 率风 险 金融市 场利 率波 动会 导致 债券市 场的 价格 和收 益率 的变动 , 同时 直接 影响 企业 的融资 成 本和利 润水 平。 基金 投资 于债券 ,收 益水 平会 受到 利率变 化的 影响 。 4、购 买力 风险 本基金 投资 的目 的 是 使基 金资产 保值 增值 , 如 果发 生通货 膨胀 , 基 金投 资于 债券所 获得 的收益 可能 会被 通货 膨胀 抵消, 从而 影响 基金 资产 的保值 增值 。 (二)信用风险 指基金 在交 易过 程发 生交 收违约 , 或 者基 金所 投资 债券之 发行 人出 现违 约、 拒绝支 付到 期本息 ,导 致基 金资 产损 失。 (三)流动性风险 指基金 资产 不能 迅速 转变 成现金 , 或 者不 能应 付可 能出现 的投 资者 大额 赎回 的风险 。 在 开放式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 可能会 发生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 巨 额赎 回可 能会 产生 基金仓 位调 整的 困难, 导致 流动 性风 险, 甚至影 响基 金份 额净 值。 (四)管理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可能因 基金 管理 人 对 经济 形势和 证券 市场 等判 断有 误、 获 取的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2 信息不 全等 影响 基金 的收 益水平 。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水平 、 管 理手 段和 管理 技术等 对基 金收 益水平 存在 影响 。 (五)操作或技术风 险 指相关 当事 人在 业务 各环 节操作 过程 中 , 因 内部 控制 存在缺 陷或 者人 为因 素造 成操作 失 误或违 反操 作规 程等 引致 的风险 , 例 如, 越权 违规 交易、 会计 部门 欺诈 、 交 易错误 、IT 系统 故障等 风险 。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 可能 因为技 术系 统的 故障 或者 差错而 影 响交易 的正 常进 行或 者导 致投资 者的 利益 受到 影响 。这种 技术 风险 可能 来自 基金管 理公 司 、 注册登 记机 构、 代销 机构 、证 券 交易 所、 证券 登记 结算机 构等 等。 (六)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 程中 , 违反 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或 者基 金投 资违 反法 规及基 金合 同有关 规定 的风 险。 (七) 本基金特有的 风险 首先,由于本基金所 持有 的固定收益类资产主 要投 资于 债 券 市 场 ( 包 括中 小企 业 私 募 债) 。本 基金无 法完 全规避 发债主 体的信 用质量 变化 造成的 信用风 险,如 果持 有的债 券(包 括中小 企业 私募 债) , 出现 信用违 约风 险, 将给 基金 净值带 来较 大的 负面 影响 和波动 。 另 外,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 是 根据 相关法 律法 规由 非上 市的 中小企 业以 非公 开方 式发 行的债 券, 不能 公开交 易 , 可 通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固定 收益 证券 综合 电子平 台或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综合 协议 交 易平台 交易 ,一 般情 况下 ,交易 不活 跃, 潜在 较大 流动性 风险 。 (八) 其它风险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不 可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 将会 严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 金融市 场危 机 、 行业 竞争 、 代 理商 违约 、 托 管行 违 约等超 出基 金管 理人 自身 直接控 制能 力之外 的风 险, 可能 导致 基金或 者基 金持 有人 利益 受损。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3 二十 二 、差错处理 (一)差错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 于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或 注册 登记 机构、 或代 销机构 、 或投资 人自 身的 行为 造成 差错,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 受损 失 的, 差错 责任 人应 当对由 于该 差错 遭受损 失当 事人( “受 损方 ”) 的直 接损 失按 下述 “ 差 错处理 原则 ” 给 予赔 偿,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指 令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原 因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行 业现 有技术 水平 不 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不 能克 服,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二)差错处理原则 1 、差错 已发生 ,但尚 未给 当事人造 成损 失时, 差错 责任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 更正 ,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 用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差错责 任方 未及 时更 正已 产生的 差错 ,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 由差 错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 承担 赔偿责 任 ; 若 差错 责任 方已 经积极 协调 , 并且有 协助 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差 错责任 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确保差 错已 得到 更正 。 2 、差错 的责任 方对有 关当 事人的直 接损 失负责 ,不 对间接损 失负 责,并 且仅 对差错 的 有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 对第三 方负 责。 3 、因差 错而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事人 负有 及时返 还不 当得利的 义务 。但差 错责 任方仍 应 对差错 负责 。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全 部返 还不 当得 利造 成其他 当事 人 的利益 损失( “ 受损 方 ”) , 则差错 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损 失 , 并 在其 支付 的 赔偿金 额的 范 围内对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权 利 ; 如 果获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已 经将此 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损 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经 获得 的赔 偿额 加上 已经获 得的 不 当得利 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损 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差错 责任 方。 4 、差 错调 整采 用尽 量恢 复 至假设 未发 生差 错的 正确 情形的 方式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4 5 、差错 责任方 拒绝进 行赔 偿时,如 果因 基金管 理人 行为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基金 托 管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 金管理 人追 偿, 如果 因基 金托管 人行为 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托 管人 追偿 。 基金 管理 人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 造成基 金财 产 的损失 , 并 拒绝 进行 赔偿 时 ,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向差 错 方追偿 ; 追 偿过 程中 产生 的 有关费 用, 应列入 基金 费用 ,从 基金 资产中 支付 。 6、按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 原则处 理差 错。 (三)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 明差 错发 生的 原因 , 列明所 有当 事人 ,根 据差 错发生 的原 因确 定差 错责 任方; 2 、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对因 差错 造成的 损失 进行 评估 ; 3 、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由差 错的 责任方 进行 更正 和赔 偿损 失; 4 、根据 差错处 理的方 法, 需要修改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的交易 数据 的,基 金管 理人应 要 求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进行 更正, 并就 差错 的更 正向 有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 (四)差错处理的原 则和 方法 1 、基金 份额净 值计算 出现 错误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立即予以 纠正 , 通报 基金 托管人 ,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 额 净值的 0.25%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 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并 报告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 3 、因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错 误, 给基 金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造成 损失 的,应 由基 金管理 人 先行赔 付, 基金 管理 人按 差错情 形, 有权 向其 他当 事人追 偿 。 4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由于各 自技 术系统 设置 而产生的 净值 计算尾 差, 以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结 果为 准。 5 、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关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处理 。 ( 五)特殊情形的处 理 1 、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按基金 合同 所述估 值方 法进行估 值时 ,所造 成的 误差不 作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5 为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 、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 由于证券 交易 所及登 记结 算公司发 送的 数据错 误, 基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但未 能发 现错误 的, 由此 造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或减轻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6 二十 三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资产 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 更 1 、基金 合同变 更的内 容涉 及法律法 规规 定或本 基金 合同约定 应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审议决 定的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议 通过 。 2 、但因 相应的 法律法 规发 生变动并 属于 本基金 合同 必须遵照 进行 修改的 情形 ,或者 基 金 合 同 的 修 改不 涉 及 本 基金 合 同 当 事 人权 利 义 务 关系 发 生 变 化 或对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利 益无 实质性 不利 影响 的以 及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事 项以外 的事 项 , 可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 而 经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意修 改后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3 、关于 变更基 金合同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应 报中国证 监会 核准或 备案 ,并于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见 后生 效执 行 , 并 自生 效之日 起 2 日内 在至 少一 种指定 媒体 公 告。 (二)基 金合同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 管理人 因解散 、破 产、撤销 等事 由,不 能继 续担任基 金管 理人的 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3 、基金 托管人 因解散 、破 产、撤销 等事 由,不 能继 续担任基 金托 管人的 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4.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况 。 4、 基金 合同 生效 满 3 年之 日, 若基 金资 产规 模低 于 2 亿元 的 ,基 金合 同自 动 终止 ,同 时不得 通过 召开 持有 人大 会的方 式延 续基 金合 同期 限。 5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情况。 (三) 基金资产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 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成立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7 行基金 清算 。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成员由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 注 册会计 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 员 。 (3)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负责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 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基 金财 产清算 程序 主要 包括 : (1) 基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2)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4) 聘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5)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7) 参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 民事诉 讼; (8) 公布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 (9) 对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3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 金 财产 中支 付。 4 、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 支付清 算费 用; (2) 交纳所 欠税 款;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8 (3) 清偿基 金债 务; (4)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金 合同终止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后5 个工作 日内由 基金 财产清 算 组公告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结 果经 会计 师事务 所审 计 ,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6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9 二十 四 、基金合同内容摘 要 ( 一)基金份额持有 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的权利、义务 A.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与义务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为: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查 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份额发 售机 构损害其 合法 权益的 行为 依法提 起 诉讼或 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本基金 同一 类别 的每 份基 金份额 具有 同等 的合 法权 益。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义务 为: (1) 遵守 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2) 交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所规 定的 费用 ; (3)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益 的活 动; (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0 (6)返 还在基 金交易 过程 中因任何 原因 ,自基 金管 理人及基 金管 理人的 代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代 销机 构、 其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处获 得的 不当得 利; (7) 发起 资金 提供 方持 有 认购的 基金 份额 不 少 3 年; (8)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B.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与 义 务 1 、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利 为: (1)自 本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依 照有 关法律 法规 和本基金 合同 的规定 独立 运用基金 财产; (2) 依照 基金 合同 获得 基 金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收入; (3) 发售 基金 份额 ; (4)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行使 因基 金财 产投 资于 证券所 产生 的权 利; (5)在 符合有 关法律 法规 的前提下 ,制 订和调 整有 关基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 非交易 过户 、 转托管 、 收 益分配 等业 务的 规则 , 在 法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范 围内 决定 和调整 基金 的除 调高 托管 费率和 管理 费率 之外 的相 关费率 结构 和收 费方 式; (6)根 据本基 金合同 及有 关规定监 督基 金托管 人, 对于基金 托管 人违反 了本 基金合 同 或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对基 金财 产 、 其他 当 事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形 , 应及 时 呈报中 国证 监会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及 相关 当事人 的利 益; (7)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和赎 回申 请; (8)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 提下,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为基金 进行 融资 、融 券; (9)自 行担任 或选择 、更 换注册登 记机 构,获 取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名册, 并对 注册登 记 机构的 代理 行为 进行 必要 的监督 和检 查; (10) 选择 、 更 换代 销机 构, 并 依据 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协 议和 有关 法律 法规 , 对其 行为 进行必 要的 监督 和检 查; (11 ) 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并 决定 相关 的服 务费用 ; (12)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1 (13)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4)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 的分配 方案 ; (15)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务 为: (1)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管 理人 的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所管 理的 不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 进 行证 券 投资; (6)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取 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 (9)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 使计 算基 金份 额认购 、申 购、赎回 和注 销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10)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1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 并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2)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3)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14)保 守基 金商业 秘密 ,不得泄 露基 金投资 计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金 法》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泄 露; (15)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 益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2 (16)依 据《 基金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召 集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7)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 (18)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19)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20 ).因 违反基金 合同导致基 金财产的 损失或损害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应 当承 担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22) 按规 定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资料 ; (23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4)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25)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其 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动 ; (26)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控 股和 直接 管理 ;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 C.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与 义 务 1 、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为: (1) 依基 金合 同约 定获 得 基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收入 ; (2)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3)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 日起, 依法 保管 基金 资产 ; (4)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 (5)根 据本基 金合同 及有 关规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 对于基金 管理 人违反 本基 金合同 或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行为 , 对 基金 资产 、 其 他当 事 人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 及时 呈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3 报中国 证监 会, 并采 取必 要措施 保护 基金 及相 关当 事人的 利益 ; (6)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7) 按规 定取 得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资料 ; (8)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 、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务 为: (1)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具有 符合 要求的 营业 场所,配 备足 够的、 合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 财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确保 基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4)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为自 己 及 任何 第三 人谋取 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7)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 在基 金 信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对 基金财 务会计 报告 、 季报、 半年 度 和年 度基 金报告出 具意 见,说 明基 金管理 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进行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有未 执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行为 ,还 应当 说明 基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措 施; (9)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0)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令 ,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 事 宜 ; (11 )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2)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13) 按照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4)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6 )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4 持有 人 大会 ; (17 ) 因 违反 基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损失 , 应 承担 赔偿责 任 , 其 赔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 而 免除; (18) 基金 管理 人因 违反 基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 偿 ; (19)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20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银行 业监 督管理 机构 ,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22)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其 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动 ; (23)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24)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务 。 ( 二)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召集、议事及表决 程序 和规则 A. 召 开事 由 1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金 合同 ,但 基 金合同 生效 满 3 年之 日, 若基金 资产 净值 低于 2 亿 元,本 基 金合同 自动 终止 的除 外; (2)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3) 变更 基金 类别 ; (4)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投资范 围或 投资 策略 ; (5)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6)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7)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和提 高销售 服务 费; (8)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9)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 利、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事 项; (10)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形 。 2 、尽 管有 前述 1 中的 约定 ,如出 现以 下情 形之 一, 可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协 商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5 后修改 基金 合同 ,不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 销售 服务 费 和 其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 费用 ; (2)在 法律法 规和本 基金 合同规定 的范 围内调整 基 金的申购 费率 、 调低 赎回 费率或 收 费方式 ; (3)增 加或减 少本基 金的 基金份额 类别 ,并在 本基 金合同约 定的 最高费 率范 围内确 定 新增加 的基 金份 额的 申 购 费率、 赎回 费率 及其 收费 方式 ;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必须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修改 ; (5)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 涉及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务 关系 发生 重大 变化 ; (6)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 (7)按 照法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基金合 同约 定除明 确应 当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情 形 以外的 其他 情形 。 3 、基 金合 同生 效满 3 年之 日,若 基金 资产 净值 低于 2 亿元 ,本 基金 合同 自动 终止, 无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决定 。 届 时, 本基 金即进 行清 算,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按 照法 律法 规及 本基 金合同 的约 定办 理基 金 财 产的清 算。 B. 召 集方 式 1 、除法 律法规 或本基 金合 同另有约 定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由 基金管 理人 召集。 基 金管理 人未 按规 定召 集或 者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2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自 行召 集。 3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以上( 含 10% ,下 同) 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认 为 有 必要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应 当 向 基金 管 理 人 提 出书 面 提 议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自 收 到 书面 提 议 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 提 议。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出 提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代 表 和 基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决定 召 集 的 , 应当 自 出 具 书面 决 定 之 日起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6 60 日 内召 开。 4 、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 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但 应当 至少 提 前 30 日 向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5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依 法自 行召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应 当配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 C. 通知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集人( 以下 简称 “召 集人 ”)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 方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 集人必 须于 会议 召开 日前 30 日在 指定 媒 体公告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通 知须 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出 席方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主要 事 项; (3) 会议 形式 ; (4) 议事 程序 ; (5)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益 登记 日; (6 ) 代理 投票 的授 权 委 托 证明 的 内容 要求( 包括 但不 限于代 理人 身份 、 代理 权 限和代 理 有效期 限等) 、送 达时 间和 地点; (7) 表决 方式 ; (8)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电话 ; (9)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10)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他事 项。 2 、采用 通讯方 式开会 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 下,由 召集 人决定通 讯方 式和书 面表 决方式 , 并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 委 托的 公证机 关及 其 联系方 式和 联系 人、 书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 、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托管人到 指定 地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和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7 金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不 派代 表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的, 不影 响计 票和 表决结 果。 D. 开 会方 式 1 、会 议方 式 (1)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召开方 式包 括现场 开会 、通讯方 式开 会及法 律法 规、中 国 证监会 允许 的其 他方 式开 会。 (2)现 场开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 席或委 托代 理人出席 ,现 场开会 时基 金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出 席, 如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出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效 力。 (3) 通讯 方式 开会 指按 照 本基金 合同 的相 关规 定以 通讯的 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4)在 法律法 规或监 管机 构允许的 情况 下,经 会议 通知载明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也可 以 采用网 络 、 电 话或其 他方 式进行 表决 , 或者采 用网 络 、 电话 或其 他方式 授权 他人代 为出 席 会 议并表 决。 (5) 会议 的召 开方 式由 召 集人确 定。 2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条 件 (1) 现场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会 议方 可举 行: 1) 对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统计 显示 , 全部 有效 凭证 所对应 的 基金份 额应 占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以上( 含 50% ,下 同) ; 2) 到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身份证 明及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证 、 代理 人身 份证 明 、 委 托人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 授权 委托代 理手 续完 备 , 到 会者 出具的 相关 文件 符合 有关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 同 及 会 议通 知 的 规 定, 并 且 持 有 基金 份 额 的 凭证 与 基 金 管 理人 持 有 的 注册 登 记 资 料相 符。 (2) 通讯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1) 召集 人按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表 决截止 日前 发布 至 少 2 次 相关提 示性 公告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8 2)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或/ 和 基金 管理人( 分别 或共 同称 为 “ 监督人 ”)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3) 召 集 人 在 监 督 人 和 公 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和 统 计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经通 知拒 不到 场监 督的 ,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4)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表决意 见 和 授 权 他 人 出 具 书 面 表决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基金 份额 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 50% 以 上; 5)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表决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书 面 表决 意 见 的 代 理 人提交 的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授权 委托 证明 等文 件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并与 注册 登记 机构 记录相 符。 6 )会 议通 知公 布前 已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E. 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1) 议事内 容为 本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事由 所涉 及的 内容 。 (2)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单独 或合 并持有 权益 登记日本 基金 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可 以 在 大 会召 集 人 发 出 会议 通 知 前 就召 开 事 由 向 大会 召 集 人 提交 需 由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3) 对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的提 案,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核 : 关联性 。 大 会召 集人 对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涉及 事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 系, 并且不 超出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 权范围 的, 应提 交大 会审 议; 对 于不 符合 上述要 求的 , 不 提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 果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案提 交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释 和说 明。 程序性 。 大 会召 集人 可以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提案 涉及的 程序 性问 题做 出决 定。 如 将其 提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 案人同 意 ; 原提案 人不 同意 变更 的, 大会主 持人 可以 就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做 出决 定 , 并 按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的 程序 进 行审议 。 (4)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召集人 发出 召开会 议的 通知后, 如果 需要对 原有 提案进 行 修改,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前 30 日 及时 公告。 否则 ,会 议的 召开 日期应 当顺 延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9 并保证 至少 与公 告日 期 有 30 日 的间 隔期 。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规定 程序宣 布会 议议 事程 序 及 注意事 项 , 确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经合 法执业 的律 师 见 证后形 成大 会决 议。 现场 开会可 由召 集人 决定 是否 聘请公 证机 关现 场监 督。 大会由 召集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 基 金管 理人 为召 集人 的, 其 授权 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的 情况 下,由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主持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 额 50% 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 名 代表作 为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 明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称) 、 身份证 号码或 企业法 人营 业执照 号码( 事业的 单位 法人证 书编号) 、持 有或代 表有表 决权的 基 金份 额数量 、委托 人姓名( 或单 位名称) 及 其身 份证 号码或 企业 法人营 业执照 号码( 事业 单位法 人证 书编 号) 等事 项。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先 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 期后 第 2 个 工作 日在 公证 机关及 监督 人的 监督 下由 召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 并形成 决议 。 如 监督人 经通 知但 拒绝 到场 监督, 则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形成 的决 议有 效。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F. 表决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 一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 一般 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 其 代 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通 过 方 为 有效 ,除下 列(2) 所 规定的 须以 特别决 议通 过事项以 外的 其他事 项均 以一般决 议的 方式通 过; (2) 特别 决议 特 别 决 议 须 经出 席 会 议 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或 其 代 理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分 之 二以 上( 含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0 三分之二) 通过方为有效; 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 止基金 合同 必须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方为 有效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事 项, 应当 依法 报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 并 予 以公告 。 4、 采 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 时, 除非 在计 票时有 充分 的相反 证据 证明 , 否 则表 面符合 法律 法规和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决 意见 即视 为有 效的 表决 ,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互矛 盾的 视 为弃权 表决 ,但 应当 计入 出具书 面表决 意 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总 数。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 取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各项提 案或 同一 项提 案内 并列的 各项 议题 应当 分开 审议、 逐项 表决。 G.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如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 人召集 ,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在 会 议 开 始后 宣 布 在 出 席会 议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和代 理 人 中 推举 两 名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与 大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 担任监 票人 ; 如大 会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自 行召集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 始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和代理 人中 推举 两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的一 名监督 员共 同 担任监 票人 ; 但 如果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表 未出 席, 则大 会主 持人可 自行 选举 三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担任监 票人 。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点 ,由 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 大会主 持人对 于提 交的表决 结果 有异议 ,可 以对投票 数进 行重新 清点 ;如大 会 主持人 未进 行重 新清 点 , 而 出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代 理人 对大 会主 持人 宣布的 表决 结 果有异 议, 其有 权在 宣布 表决结 果后 立即 要求 重新 清点, 大会 主持 人应 当立 即重新 清点 并公 布重新 清点 结果 。重 新清 点仅限 一次 。 2 、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票 方式 为: 由 大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两 名计 票人 在监 督人派 出 的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 计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如监 督人经 通知 但拒 绝到场 监督 , 则 大会 召集 人可自 行授 权 3 名计 票人 进行计 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1 以公证 。 H. 生 效与 公告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 过的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过 之日 起 5 日内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者备 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事 项自 中国 证监 会依 法核准 或者 出 具无异 议意 见之 日起 生效 。 2 、生效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议 对全 体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均有约 束力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决议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应自 生效 之日 起 2 日 内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如 果采 用通讯 方 式进行 表决 , 在 公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必须将 公证 书全 文、 公证 机构、 公证 员姓 名等一 同公 告。 ( 三)基金合同解除 和终 止的理由、程序 A.本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 管理人 因解散 、破 产、撤销 等事 由,不 能继 续担任基 金管 理人的 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3 、基金 托管人 因解散 、破 产、撤销 等事 由,不 能继 续担任基 金托 管人的 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4 、基 金合 同生 效满 3 年之 日,若 基金 资产 规模 低于 2 亿元 的, 基金 合同 自动 终止, 同 时不得 通过 召开 持有 人大 会的方 式延 续基 金合 同期 限; 5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情况。 B.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基 金合同 终止时 ,成 立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基金 财产清算 组在 中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 进行基 金清 算。 (2)基 金财产 清算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有 从事 证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2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基 金财产 清算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变 现和 分配。 基金 财产清 算 组可以 依 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基 金财 产清算 程序 主要 包括 :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 接管 基金财 产; (2)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理 和确认 ;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价 和变现 ; (4)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审 计; (5)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 法律意 见书 ; (6)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7) 参加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 的民事 诉讼 ; (8) 公布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 果; (9)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3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 、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 (1) -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 配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金 合同终止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基 金财产 清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3 算组公 告 ;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产 清算 结果 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6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 四)争议 解决方式 对于因 基金 合同 的订 立、 内容 、 履 行和 解释或 与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争 议, 基金 合同当 事 人 应尽量 通过 协商 、 调 解途 径解决 。 不 愿或 者不 能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的 , 任 何一方 均有 权将 争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 按 照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效 的仲 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地点 为北京 市。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对各 方当 事人 均有 约束力 , 仲 裁费 用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本基金 合同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 五)基金合同存放 地和 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 的方 式 本基金 合同 正本 一式 八份 , 除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 监督管 理机 构各 持两 份外 ,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各持 有两 份。 每份 均具 有同等 的法 律效力 。 本基 金合同 可印 制成册 , 供投 资 人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代 销机 构和登 记结 算机构 办公 场所 查阅 , 但 其效力 应以 基 金 合同正 本为 准。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4 二十 五 、基金托管协议的 内容摘要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A .基金 管 理人 (或 简称 “ 管理人 ”) 名称: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 道 8 号 上海 国金 中心 二期 23 楼 01-03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北大 街 8 号 华润 大 厦 8 层 邮政编 码:


100005 法定代 表人: 安奎 成立时 间:1999 年 3 月 2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字[1999]5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中外 合资 ) 注册资 本: 人民币 壹亿 伍仟 万元 整 经营范 围: 基金募 集、 基金 销售 、资 产管理 及中 国证 监会 许可 的其他 业务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B .基 金托 管 人 (或 简称 “ 托管人 ”) 名称: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银 行)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 码:


100033 法定代 表人: 王洪 章 成立时 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12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经营范 围: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 短期 、中期、长期贷款; 办理 国内外结算;办理 票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5 据承兑与贴现;发行 金融 债券;代理发行、代 理兑 付、承 销 政 府 债 券; 买卖政府债券、金融 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买 卖、 代理买卖外汇;从 事 银行卡业务;提供信 用证 服务及担保;代理收 付款 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 提供保管箱服务;经 中国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等监 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业 务。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二) 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 核查 A.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 基金 投资 范围、 投资对 象 进行监 督。 基金 合同 明确 约定基 金投 资风 格或 证券 选择标 准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按照 基金 托管 人要求 的格 式提 供投 资品 种池, 以便 基金 托管 人运 用相关 技术 系统 , 对 基金 实际投 资是 否符 合 基金 合同 关于 证券 选择 标准的 约定 进行 监督 ,对 存在疑 义的 事项 进行 核查 。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国内 依法发 行及/ 或上 市交 易的 国债、 央行 票据、 金融 债 、 企业 债、 公司债 、 短 期融 资券 、 中 期 票据、 超级 短期 融资 券、 次 级债券 、 地 方政 府债 、 资 产 支持证 券、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债券 回购、 银行 存款 (包 括协 议存款 、 定 期存 款及 其他 银行存 款) 等固 定收益 类金 融工 具以 及现 金,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 但 需符 合中国 证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 本基金 不直 接从 二级 市场 买入股 票、 权证 、 可 转债 等, 也 不参 与一 级市 场的 新股、 可转 债申购 或增 发新 股。 本 基金对 债券等固 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投资 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 的 80% 。如果 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以后 允许基 金投 资其 他品 种或 变更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比例 限制 , 基 金管 理 人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 以调整 上述 投资 品种 的投 资比例 。 B.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 基金 投资、 融资 比例进 行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下述 比例和 调整 期限 进行 监督 : 1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银 行 间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回 购 的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基 金 资产 净 值 的 40 %;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 不得展 期; 2、 本 基金 对 债 券等 固定 收 益类金 融工 具的 投资 比 例 合计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 3、 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企 业 私募债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4、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6 10 %; 5、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6、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支持 证券 规模 的 10 %; 7、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 别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 持有资 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降 、 不再符 合投 资标准 , 应在 评级报 告发 布 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以 全部 卖出 ; 8、 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9、 本 基金 不直 接从 二级 市 场买入 股票 、 权 证、 可转 债等, 也不 参与 一级 市场 的新股 、 可 转债申 购或 增发 新股 。 如果法律 法规 对上述 投资 组合比例 限制 进行变 更的 ,以变更 后的 规定为 准。 法律法规 或 监管部 门取 消 上 述限 制, 如适用 于本 基金 , 基 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则本基 金投 资 不 再受相 关限 制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 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同 的约定 。 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基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 投 资比例 不符 合 上述规 定投 资比 例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在 10 个交 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C.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本 基金 托管 协议 第十五 条 第九款 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进行监 督 。 基 金托 管人 通过 事后监 督方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基金 投资 禁 止行为 和关 联交 易进 行监 督。 根 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禁止 从事 关联 交易 的规 定,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事先 相互 提供与 本机 构有 控股 关系 的股东 、 与本 机构 有其 他重 大利害 关系 的 公司名 单及 有关 关联 方发 行的证 券名 单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有 责任 确保 关联交 易名 单 的真实 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并 负责 及时 将 更 新后 的名单 发送 给对 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 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 中列 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 法规 禁止基金 从 事 的 关 联 交易 时 , 基 金托 管 人 应 及 时提 醒 基 金 管理 人 采 取 必 要措 施 阻 止 该关 联 交 易 的发 生, 如 基金 托管 人采 取必 要措施 后仍 无法 阻止 关联 交易发 生时 ,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对 于基 金管 理人 已成交 的关 联交 易, 基金 托管人 事前 无法 阻止 该关 联交易 的发 生 , 只能进 行事 后结 算,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损失, 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D.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基 金管 理人 参与 银行间 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7 券市场 进行 监督 。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 之前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符 合法 律法规 及行 业 标准的 、 经慎 重选择 的 、 本基金 适用 的银 行间 债券 市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并约 定各交 易对 手所 适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 。 基金 管理人 应严 格按 照交 易对 手名单 的范 围在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选择 交 易对手 。 基金 托管 人监 督基 金管理 人是 否按 事前 提供 的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单 进行 交 易。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每半 年对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名 单及 结算 方式 进行 更新, 新名 单确 定前已 与本 次剔 除的 交易 对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 交易, 仍应 按照 协议 进行 结算。 如基 金管 理人根 据市 场情 况需 要临 时调整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手 名单 及 结 算方 式的 , 应向基 金托 管 人说明 理由 ,并 在与 交易 对手发 生交 易 前 3 个 工作 日内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解 决。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按银 行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并负 责解决 因交 易对 手不 履行 合同而 造成 的纠 纷及 损失 ,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任 何法 律 责任及 损失 。 若未 履约 的交 易对手 在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理 人确 定的 时间 前仍 未承担 违约 责 任及其 他相 关法 律责 任的 , 基金 管理 人 应 负责 向相 关交易 对手 追偿 。 基 金托 管人则 根据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成交 单对 合同 履行情 况进 行监 督 。 如 基金 托管人 事后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没有 按照 事 先约定 的交 易对 手或 交 易 方式进 行交 易时 , 基 金托 管人应 及时 提醒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担 由此 造成 的任 何损 失和责 任。 E.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投资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是 否符 合比例 限制 进行 事后 监督 , 如发现 异 常情况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 乙方的 监督 和核 查。 基金 因投 资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导 致的 信用 风险 、 流 动性 风险 , 基 金托 管 人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如 因基 金管 理人 原因 导致基 金出 现损 失致 使基 金托管 人承 担连 带赔 偿责 任的, 基金 管理 人应赔 偿基 金托 管人 由此 遭受的 损失 。 F.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 应收 资金 到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 入确定 、基 金收 益分 配、 相关信 息披 露 、 基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和 核查 。 G.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上述 事项 及投 资指 令或实 际投 资运 作违 反法 律法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管 协 议 的 规定 , 应 及 时 以电 话 提 醒 或书 面 提 示 等 方式 通 知 基 金管 理 人 限 期纠 正。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核 查。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书面 通知 后应 在下一 工作 日前 及时 核对 并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 托管 人发出 回函 ,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义 进行 解 释或举 证, 说明 违规 原因 及纠正 期限 ,并 保证 在规 定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 述规定 期限 内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8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理 人改 正。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H. 基金 管理 人有 义务 配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 律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 协议对 基 金业务 执行 核查 。对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规定 时间 内答复 并改 正 , 或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释 或举 证; 对基 金托 管人按 照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要 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事项 ,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关 数据 资 料和制 度等 。 I. 若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政 法规和 其 他有关 规定 , 或者违 反基 金合同 约定 的 , 应当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由 此造 成的损 失由 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 J.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 正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阻挠 对方 根据本 托管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权 , 或采 取拖延 、 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督 , 情节 严 重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三) 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 托管人的业务核 查 A.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 核查 , 核 查事 项包 括基 金托 管人安 全 保管基 金财 产、 开设 基金 财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复 核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 根 据基 金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 收、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 基金投 资运 作等 行为。 B.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 理、 未 执行 或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 人资金 划拨 指令 、 泄 露基 金投资 信息 等违 反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 本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时 ,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管 人收 到通 知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给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说 明违 规原 因及 纠正 期限, 并保 证在 规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 在 上述规 定期 限内 ,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复 查 , 督 促 基金托 管人 改正 。 基 金托 管人应 积极 配合 基金 管理 人的核 查行 为 , 包括 但不 限于 : 提 交相 关 资 料 以 供 基 金管 理 人 核 查托 管 财 产 的 完整 性 和 真 实性 , 在 规 定 时间 内 答 复 基金 管 理 人 并改 正。 C.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知 基金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9 托管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 正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阻挠 对方 根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 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诈 等 手段妨 碍 对 方进 行有 效监 督, 情节 严重 或 经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 告仍 不改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 A.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3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 、基金 托管人 按照基 金合 同和本协 议的 约定保 管基 金财产, 如有 特殊情 况双 方可另 行 协商解 决 。 基 金托管 人未 经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或法 律法规 、 基金 合同及 本协 议另有 规定 , 不 得自行 运用 、 处分 、 分 配 本基金 的任 何资 产 ( 不包 含基金 托管 人依 据中 国结 算公司 结算 数据 完成场 内交 易交 收、 托管 资产开 户银 行扣 收结 算费 和账户 维护 费等 费用 ) 。 6 、对于 因为基 金投资 产生 的应收资 产, 应由基 金管 理人负责 与有 关当事 人确 定到账 日 期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 账日基 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账户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此给 基金 财产 造成 损失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 有关当 事人 追偿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基 金托 管人对 此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 7 、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B.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 金的验 资 1 、基金 募集期 间募集 的资 金应存于 基金 管理人 在具 有托管资 格的 商业银 行开 立的“ 基 金募集 专户 ” 。 该账 户由 基 金管理 人开 立并 管理 。 2 、基金 募集期 满或基 金管 理人依据 法律 法规及 招募 说明书决 定停 止基金 发售 时,募 集 的基金 份额 总额 、 基 金募 集金额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人数符 合 《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等 有关 规定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属于基 金财 产的 全部 资金 划入基 金托 管人 开立 的基 金银行 账户 , 同 时在规 定时 间内 , 聘请 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会计师 事务 所进 行验 资 , 出 具验资 报告 。 会计师 事务 所提 交的 验资 报告, 需对 发起 资金 提供 方及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进 行专门 说明 。 出 具的验 资报 告由 参加 验资 的 2 名或 2 名以 上中 国注 册会计 师签 字方 为有 效。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0 3 、若基 金募集 期限届 满, 未能达到 基金 合同生 效的 条件,由 基金 管理人 按规 定办理 退 款等事 宜。 C.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1 、基金 托管人 可以基 金的 名义在其 营业 机构开 立基 金的银行 账户 ,并根 据基 金管理 人 合法合 规的 指令 办理 资金 收付。 本基 金的 银行 预留 印鉴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和 使用。 2 、基金 银行账 户的开 立和 使用,限 于满 足开展 本基 金业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账户进 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应 符合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的有 关规 定。 4 、在符 合法律 法规规 定的 条件下, 基金 托管人 可以 通过基金 托管 人专用 账户 办理基 金 资产的 支付 。 D.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 付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人 在中国 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上 海分公司 、深 圳分公 司为 基金开 立 基金托 管人 与基 金联 名的 证券账 户。 2 、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 使用,仅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务 的需 要。基 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或 未经 对方同 意擅 自转 让基 金的 任何证 券账 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的 任何 账 户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3 、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 证券账户 卡的 保管由 基金 托管人负 责, 账户资 产的 管理和 运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4 、基金 托管人 以基金 托管 人的名义 在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 公司开 立结 算备付 金 账户, 并代 表所 托管 的基 金完成 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的一 级法 人清算 工作 , 基 金管理 人应 予以 积极 协助 。 结 算备 付金 、 结 算互 保 基金 、 交 收价 差资金 等的 收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 执行 。 5 、若中 国证监 会或其 他监 管机构在 本托 管协议 订立 日之后允 许基 金从事 其他 投资品 种 的投资 业务 , 涉 及相 关账 户的开 立、 使用 的, 若无 相关规 定, 则基 金托 管人 比照上 述关 于账 户开立 、使 用的 规定 执行 。 E.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中国 人民 银行 、 银行 间市场 登记 结算 机构 的有 关规定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1 在银行 间市 场登 记结 算机 构开立 债券 托管 账户 , 持 有人账 户和 资金 结算 账户 , 并代 表基 金进 行银行 间市 场债 券的 结算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共同代 表基 金签 订全 国银 行间债 券市 场 债券回 购主 协议 。 F.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因业 务发展 需要而 开立 的其他账 户, 可以根 据法 律法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由基 金 托管人 负责 开立 。新 账户 按有关 规定 使用 并管 理。 2 、法律 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G.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 价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 、 银 行存 款开 户证 实书 等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存放于 基 金托管 人的 保管 库, 也可 存入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上海 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 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 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有 价凭证 的购 买和 转让 , 由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共同办 理。 基金 托管 人对 由基金 托管 人以 外机构 实际 有效 控制 的资 产不承 担保 管责 任。 H.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 合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的 、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除本 协议另 有规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人 代 表 基 金签 署 的 与 基 金财 产 有 关 的重 大 合 同 包 括但 不 限 于 基金 年 度 审 计合 同、 基 金信 息披 露协 议及 基金投 资业 务中 产生 的重 大合同 , 基 金管 理人 应保 证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本 的原 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重 大合 同签 署后 及时 以加密 方式 将 重大合 同传 真给 基金 托管 人, 并 在三 十个 工作 日内 将正本 送达 基金 托管 人处 。 重大 合同 的保 管期限 为基 金合 同终 止 后 15 年。 (五)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 会计 核算 A.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 复核 与 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1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净资 产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该日 基金 份额 余额所 得的 单位 基金 份额 的价值,基 金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 精 确 到 0.001 元 , 小数 点后 第 四位四 舍五 入 , 国 家另 有 规定的 , 从其 规 定。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2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估值 日 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值 ,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按 规定 公告。 2 、复 核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每 估 值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人 ,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3 、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基 金资产净 值计 算和基 金会 计核算的 义务 由基金 管理 人承担 。 本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 就 与本 基金 有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意 见的,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基金会 计核 算 。 B.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和特 殊情形 的处 理 1、 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债 券和 银行 存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其 它投资 等资 产 和 负债 。 2、 估 值方 法 (1)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 价证券 的估 值 1 )交易 所上市 的有价 证券 ,以其估 值日 在证券 交易 所挂牌的 市价 (收盘 价 ) 估值; 估 值日无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 估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 )交易 所上市 实行净 价交 易的债券 按估 值日收 盘价 估值,估 值日 没有交 易的 ,且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日 的收盘 价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3 )交易 所上市 未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 估值日 收盘 价减去债 券收 盘价中 所含 的债券 应 收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按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 如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4 )交易 所上市 不存在 活跃 市场的有 价证 券,采 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 允价值 。交 易所上 市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3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 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 按成本 估值 。 (2) 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债券,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可靠 计 量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3) 全 国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的债 券、 资产支 持证 券等固定 收益 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4)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5) 中 小企业 私募债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计 量公允价 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6) 如 有确凿 证据表 明按 上述方法 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反映其 公允 价值的 ,基 金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7) 相 关法律 法规以 及监 管部门有 强制 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如有 新增事 项, 按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3、 特 殊情 形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按前述 估值 方法 进行 估值 时, 所 造成 的误 差不 作为 基金份 额净 值错误 处理 。 C.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方 式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3 位 以内(含第 3 位)发生 差错 时 , 视 为基 金份 额净值 错误 。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 、差 错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 于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或 注册 登记 机构、 或代 销机构 、 或投资 人自 身的 行为 造成 差错,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 受损失 的, 差错 责任 人应 当对由 于该 差错 遭受损 失当 事人( “受 损方 ”)的直 接损 失按 下述 “ 差 错处理 原则 ” 给 予赔 偿, 承 担赔偿 责任 。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4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指 令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原 因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行 业现 有技术 水平 不 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不 能克 服,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 、差 错处 理原 则 (1)差错 已发生 ,但 尚未给 当事人造 成损 失时, 差错 责任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 更正 ,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 用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差错责 任方 未及 时更 正已 产生的 差错 ,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 由差 错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 承担 赔偿责 任 ; 若 差错 责任 方已 经积极 协调 , 并且有 协助 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 正 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差 错责任 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确保差 错已 得到 更正 。 (2)差错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 事人的直 接损 失负责 ,不 对间接损 失负 责,并 且仅 对差错 的 有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 对第三 方负 责。 (3)因差 错而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事人 负有 及时返 还不 当得利的 义务 。但差 错责 任方仍 应 对差错 负责 。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全 部返 还不 当得 利造 成其他 当事 人 的利益 损失( “受 损方 ”), 则差错 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损 失, 并在 其支 付的 赔偿金 额的 范 围内对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权 利 ; 如 果获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已 经将此 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损 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经 获得 的赔 偿额 加上 已经获 得的 不 当得利 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损 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差错 责任 方。 (4)差 错调 整采 用尽 量恢 复 至假设 未发 生差 错的 正确 情形的 方式 。 (5)差错 责任方 拒绝 进行赔 偿时,如 果因 基金管 理人 行为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基金 托 管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 金管理 人追 偿, 如果 因基 金托管 人行 为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托 管人 追偿 。 基金 管理 人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 造成基 金财 产 的损失 , 并 拒绝 进行 赔偿 时 ,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向 差 错 方追偿 ; 追 偿过 程中 产生 的 有关费 用, 应列入 基金 费用 ,从 基金 资产中 支付 。 (6)按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 原则处 理差 错。 3 、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明 差错发 生的 原因, 列明所有 的当 事人, 并根 据差错发 生的 原因确 定差 错的责 任 方;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5 (2)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对因 差错 造成的 损失 进行 评估 ; (3)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由差 错的 责任方 进行 更正 和赔 偿损 失; (4)根据 差错处 理的 方法, 需要修改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交易数 据的 ,由基 金注 册登记 机 构进行 更 正 ,并 就差 错的 更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差 错处 理 的原则 和方 法如 下: (1)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出现 错误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立即予以 纠正 ,通报 基金 托管人 ,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错误 偏差达 到基金 份额 净值的 0.25% 时,基 金管 理人应当 通报 基金托 管人 并 报告 中 国证监会 备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 时,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公告 并报告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3)因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错 误,给基 金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造成 损失 的,应 由基 金管理 人 先行赔 付, 基金 管理 人按 差错情 形, 有权 向其 他当 事人追 偿。 。 (4)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由于各 自技 术系统 设置 而产生的 净值 计算尾 差, 以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结 果为 准。 (5)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关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处理 。 D. 暂停 估值 与公 告基 金份 额净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 3、 占基 金相 当比 例的 投资 品种的 估值 出现 重大 转变 , 而基金 管理 人为 保障 投资 人的利 益, 已决定 延迟 估值 ; 4、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他 情形 。 E.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F.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并 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基金 管理 人独 立地 设置、 记录 和保管 本基 金的 全套 账册 。 若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对 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 分歧, 应以 基金 管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若当日 核对 不符 , 暂 时无 法查找 到错 账的 原因 而影 响到基 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和 公告 的,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账册 为准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6 G.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 编制和 复核 1、 财 务报 表的 编制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2、 报 表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基 金管 理人编 制的 基金 财务 报表 后,进 行独 立的 复核 。 核 对不符 时 ,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共 同查出 原因 ,进 行调 整, 直至双 方数 据完 全一 致。 3、 财 务报 表的 编制 与复 核 时间安 排 (1) 报表 的编 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月结 束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月 度报表 的编 制 ; 在 每个 季度 结束之 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基 金 季度报 告的 编制 ;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完成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的编 制; 在每 年结 束之 日起 90 日内 完成 基金 年度 报告的 编制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财 务会 计 报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基金 合同生 效不 足两 个月 的,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 期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 度报 告。 (2) 报表 的复 核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完 成 报 表编制 , 将 有关 报表 提供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在 复核 过程中 , 发 现双 方的 报表 存 在不符 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应 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行调 整, 调整以 国家 有关 规定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应留 足充 分的 时间, 便于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相关 报表 及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编制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 或者 年度 报告之 前及 时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基 金业绩 比较 基准 的基 础数 据和编 制结 果。 ( 六)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 册的 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名 册由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编制 和保 管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应分别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保 存期 不少 于 15 年。如 不能 妥善 保管 ,则 按相关 法规 承 担责任 。 在基金 托管 人要 求或 编制 半年报 和年 报前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有 关资 料送 交基 金托管 人 , 不得无 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 并 保证 其的 真实性 、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 。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将所 保管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7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途 ,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 协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均 有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 裁地 点为北 京 市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的 , 对 当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 续忠 实 、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 托管协议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A.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进 行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后 生效 。 B.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 的情形 1 、基 金合 同终 止; 2 、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 、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 、发 生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C.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基 金合同 终止时 ,成 立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基金 财产清算 组在 中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 进行基 金清 算。 (2)基 金财产 清算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有 从事 证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在 基金财 产清算 过程 中,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应各 自履 行职责 ,继 续忠实 、 勤勉、 尽责 地履 行基 金合 同和本 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权益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8 (4)基 金财产 清算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变 现和 分配。 基金 财产清 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基 金财 产清算 程序 主要 包括 :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 接管 基金财 产; (2)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理 和确认 ;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价 和变现 ; (4)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审 计 ; (5)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 法律意 见书 ; (6)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7) 参加 与基 金财产 有 关 的民事 诉讼 ; (8) 公布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 果; (9)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3、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 (1) -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 配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金 合同终止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基 金财产 清 算组公 告 ;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产 清算 结果 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9 6、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二十 六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并将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需 要 和市场 的变 化, 增加 或变 更服务 项目 。主 要服 务内 容如下 : (一)资料寄送 1 、开 户确 认书 和交 易对 账 单 首次基 金交 易( 除基 金开 户外其 他交 易类 型) 后的 15 个工 作日 内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寄 送开户 确认 书 和 交易 对账 单 。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对账 单 基金管理人在 每年第1-3 季 度结束后向定 制纸质对 账 单且在季度内 有交易的 投 资者寄送 季度对 账单 , 在每 年第4 季 度结束 后向 定制 纸质 对账 单且季 度内 有交 易或 最后 一个交 易日 仍 持有份 额的 投资 者寄 送年 度对账 单 ; 每 月向 定制 电子 对帐单 服务 的份 额持 有人 发送电 子对 帐 单。 3 、由 于投 资 者 提供 的邮 寄 地址 、手 机号 码、 电子 邮 箱不详 、 错误 、未 及时 变 更或邮 局 投递差 错 、 通 讯故障 、 延 误等原 因有 可能 造成 对账 单无法 按时 或准 确送 达。 因上述 原因 无法 正常收 取对 账单 的投 资者 ,敬请 及时 通过 本公 司网 站,或 拨打 本公 司客 服热 线查询 、核 对 、 变更您 的预 留联 系方 式。 ( 二)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通 过销 售机 构为投 资者 提供 定期 定额 投资服 务。 通过 定期 定额 投资计 划 ,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销售 渠道 定期定 额申 购基 金份 额。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的 有关 规则另 行 公 告 。 ( 三)手机短信服务 基金管 理人 向定 制净 值短 信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供 基金净 值短 信服 务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10 可通过 拨打 客户 服务 电 话 400-600-8800 (免 长途 电话 费) 、(010)85712266 , 也 可 通过基 金管 理人网 站定 制短 信服 务。 ( 四)在线服务 通过本 公司 网 站 www.jsfund.cn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还 可 获得如 下服 务: 1 、查 询服 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均可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实现 基金 交易查 询 、 账 户信 息查 询和 基金 信 息 查询。 2 、信 息资 讯服 务 投资者 可以 利用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获取 基金 和基 金管 理人的 各类 信息 , 包括 基金 的法 律 文 件、业 绩报 告及 基金 管理 人最新 动态 等资 料。 3 、网 上交 易 本基金 管理 人已 开通 个人 和机构 投资 者的 网上 直销 交易业 务 。 个 人和 机构 投资 者 通过 基 金管理 人网 站 www.jsfund.cn 可以 办理 基金 认购 、申 购、赎 回、 分红 方式 修改 、账户 资料 修 改、交 易密 码修 改、 交易 申请查 询和 账户 资料 查询 等各类 业务 。 ( 五)咨询服务 1 、投资 者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如果想 了解 申购与 赎回 的交易情 况、 基金账 户余 额、基 金 产品与 服务 等信 息 , 可 拨 打基金 管理 人全 国统 一客 服电话 :400-600-8800 ( 免 长途电 话费 ) 、 (010)85712266 ,传 真: (010 )65182266 。 2 、网 站和 电子 信箱 公司网 址:http://www.jsfund.cn 电子信 箱:service@jsfund.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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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11 二十 七 、其他应披露事项 自2012 年11 月16 日首 次 披露本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至2013 年6 月11 日, 本基 金的临 时报 告 刊登于 《中 国证 券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 报》 。 序号 临时报 告名 称 披露日 期 备注 1 关于成 立嘉 实资 本管 理有 限公司 的公 告 2012 年 11 月 21 日


2 关于增加南京银行 等 5 家代 销 机 构 为 嘉 实纯债 债券 代销 机构 的公告 2012 年 11 月 28 日


3 关 于 增 加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为 嘉 实 纯 债 债券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2012 年 12 月 4 日


4 嘉 实 纯 债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合同 生效 公告 2012 年 12 月 12 日


5 关于开 展嘉 实定 制账 户管 理业务 公告


2012 年 12 月 14 日


6 关 于 提 示 投 资 者 及 时 更 新 过 期 身 份 证 件 或者身 份证 明文 件的 公告 2012 年 12 月 27 日 含本基 金 7 关于嘉 实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的公 告 2013 年 1 月 22 日


8 关 于 嘉 实 纯 债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开放 日常 申购 、 赎回 、 转换及 定期 定额 投资业 务的 公告 2013 年 3 月 6 日


9 嘉 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在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参 加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的公 告 2013 年 4 月 1 日 含本基 金 10 嘉 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网 上 直 销 开 通 基 金 后 端 收 费 模 式 并 实 施 费 率 优 惠的公告


2013 年 4 月 9 日 含本基 金 11 关 于 增 加 中 国 国 际 金 融 有 限 公 司 为 嘉 实旗下开 放式基 金代销 机 构的公告


2013 年 4 月 1 9 日 含本基 金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12 12 关 于 增 加 中 信 银 行 为 嘉 实 旗 下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并 开 展 定 投 业 务 及 参 与 中 信 银 行费率优 惠活动 的公告 2013 年 5 月 2 4 日 含本基 金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13 二十 八 、招募说明书存放 及查阅方式 本 《招 募说 明书 》 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住所 , 投 资者可 在营 业时间 免费 查阅 , 也 可按 工本费 购买 复印 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 其所提 供的 文本 的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 容完 全一致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14 二十 九 、备查文件 1 、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嘉实 纯 债债券 型 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募 集的 文件 ; 2 、 《嘉 实纯 债债 券型 发起 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 3 、 《嘉 实纯 债债 券型 发起 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 4 、法 律意 见书 ; 5 、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6 、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和营 业执 照; 7 、中 国证 监 会 要求 的其 他 文件。 存放地 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处 查阅方 式: 投资 者可 在营 业时间 免费 查阅 ,也 可按 工本费 购买 复印 件。 嘉 实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2013 年7 月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