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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安丰18(160515)

安丰18:托管协议查看PDF公告













0 博时 安丰 18 个 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金 (LOF )托管 协议 基金管 理人: 博时 基 金管理有限公 司 基金托 管人:上海浦 东发展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三年 六 月














1 目


录 一、基 金托管 协议 当事人 ............................................................................................................... 1 二、基 金托管 协议 的依据 、目的 和原 则 ....................................................................................... 3 三、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的 业务监 督与 核查 ....................................................................... 4 四、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的 业务核 查 ................................................................................... 9 五、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 10 六、指 令的发 送、 确认与 执行 ..................................................................................................... 13 七、交 易及清 算交 收安排 ............................................................................................................. 16 八、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会计核 算 ............................................................................................. 20 九、基 金收益 分配 ......................................................................................................................... 25 十、基 金的信 息披 露 ..................................................................................................................... 26 十一、 基金费 用 ............................................................................................................................. 28 十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的保 管 ............................................................................................. 30 十三、 基金有 关文 件档案 的保存 ................................................................................................. 31 十四、 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人 的更换 ..................................................................................... 32 十五、 禁止行 为 ............................................................................................................................. 34 十六、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变 更、终 止与基 金财 产的清 算 ............................................................. 35 十七、 违约责 任 ............................................................................................................................. 37 十八、 争议解 决方 式 ..................................................................................................................... 38 十九、 基金托 管协 议的效 力 ......................................................................................................... 39 二十、 其他事 项 ............................................................................................................................. 40














1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 基金管 理人 名称: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 区深南 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 行大 厦 29 层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深南 大 道 7088 号 招 商银行 大 厦 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鶤 成立时 间: 1998 年7 月13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证 监基 字 【1998 】26 号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以 及中 国证监 会许 可的 其它 业务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2.5 亿 元人 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 基金托 管人 名称: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 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 北 京东 路 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 吉 晓辉 成立日 期:1992 年 10 月19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资 格批 准机 关:中 国证 监会 基金托 管业 务资 格文 号: 证监基 金字[2003]105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上市 )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186.5347 亿元 经营期 限: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 放短 期 、 中 期和 长期 贷款 ; 办 理结 算 ; 办 理票 据贴现 ; 发行 金融债 券 ; 代 理发 行 、 代 理兑付 、 承销 政府 债券 ; 买卖政 府债 券 ; 同 业拆 借 ; 提 供信 用证 服务 及担保 ;代 理收 付款 项及 代理保 险业 务; 提供 保险 箱业务 ;外 汇存 款; 外汇 贷款; 外汇 汇 款 ; 外币兑 换; 国际 结算 ;同 业外汇 拆借 ;外 汇票 据的 承兑和 贴现 ;外 汇借 款; 外汇担 保; 结 汇 、 售汇; 买卖 和代 理买 卖股 票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 券; 自营外 汇买 卖; 代客 外汇 买卖; 资信 调 查 、 咨询、 见证 业务 ;离 岸银 行业务 ;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业务 ;信 托投 资公 司资 金信托 托管 业 务 ; 专项委 托资 金托 管业 务; 中比产 业投 资基 金托 管业 务; 全 国社 会保 障基 金托 管业务 ; 农 村养 老











2 保险基 金托 管 ; 合 格境 外 机构投 资者 (QFII ) 境内 证 券投资 托管 业务 ; 企业 年 金账户 管理 业务 ; 短期融 资券 承销 业务 ; 中 央单位 预算 外资 金收 入收 缴代理 业务 ; 网 上银 行业 务; 网 上支 付税 费 业务 ; 产业 ( 创业 ) 投资 基金托 管业 务; 网上 银行 (外 汇) 结售付 汇业 务; 信 贷资 产证 券 化 业 务; 保 险资 产托管 业务 ; 保险资 本金 存款 行业 务; 企业年 金托 管业 务; 经 中 国人民 银行 批准 的 其他业 务。














3 二、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 订立基金 托 管协议 的依据 本协议 依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 下简称 《基 金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运作 办法 》 ) 、 《证 券投 资 基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以 下 简称《 销售 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证 券 投资基 金信 息 披露内 容与 格式 准则 第7 号 〈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与格 式〉 》 、 《 博时 安丰18 个 月定 期 开放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LOF )基 金合 同 》 (以 下简 称《 基金 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制 订。 (二) 订立基金 托 管协议 的目的 本协议 的目 的是 明确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之间 在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投资 运作、 净 值 计 算、收 益分 配、 信息 披露 及 相互 监督 等相 关事 宜中 的权利 义务 及职 责 , 确保 基金 财 产的 安 全 ,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三) 订立基金 托 管协议 的原则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本着平 等自 愿、 诚实 信用 、 充分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法 权 益 的 原则, 经协 商一 致, 签订 本协议 。 除非本 协议 另有 约定 , 本 协议所 使用 的词 语或 简称 与其在 《基 金合 同》 的释 义部分 具 有 相 同含义 。














4 三、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一)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投资范 围 、投 资对 象 的监督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和 《基 金合 同 》 的 约定 , 对 下述 基金 投 资范围 、 投资 对象进 行监 督。 基金合 同明 确约 定基 金投 资风格 或证 券选 择标 准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照基 金托 管人要 求 的 格式提 供投 资品 种池 , 以 便基金 托管 人运 用相 关技 术系统 , 对基 金实 际投 资 是否符 合基 金合 同 关于证 券选 择标 准的 约定 进行监 督, 对存 在疑 义的 事项进 行核 查。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国家债 券 、 金 融债券 、 次 级债 券、 中央 银行票 据、 企业 债券 、 公 司债券 、 中 期票 据、 私募 债券 、 短期 融 资 券 及超级 短期 融资 券、 可分 离交易 债券 的纯 债、 资产 支持证 券、 回购 和银 行定 期存款 等金 融工 具 以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固 定收益 类证 券 (但 须符 合 中国证 监会 的相 关 规定) 。其 中, 私募 债券 指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或其 他相 关主体 非公 开或 定向 发行 的债券 。 本基金 不直 接从 二级 市场 买入股 票 、 权 证等 权益 类 证券 , 不 参与 一级 市场 的 新股申 购或 增 发新股 以及 可分 离交 易债 券,也 不投 资可 转换 债券 (仅投 资 可 分离 交易 债券 的纯债 ) 。 本基金 投资 于债 券资 产比 例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的80%,但 应开 放期 流动 性需 要 , 为 保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 在 每次 开放期 前三 个月 、 开 放期 及开放 期结 束后 三个 月的 期间内 , 基 金投 资 不 受 上 述 比 例 限 制 。 开 放 期 内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在 封闭 期内 ,本 基金 不受上 述 5% 的 限制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以 将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二) 基金托 管人 对 投融 资比例 的监督 1 、按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的投 资资 产配 置比 例为 : 本基金 投资 于债 券资 产比 例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的80% , 但应开 放期 流动 性需 要, 为保护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 在 每次 开放期 前三 个月 、 开 放期 及开放 期结 束后 三个 月的 期间内 , 基 金投 资 不 受 上 述 比 例 限 制 。 开 放 期 内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在 封闭 期内 ,本 基金 不受上 述 5% 的 限制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以 将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2 、根 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本 基金投 资组 合遵 循以 下投 资限制 : (1) 本基 金投 资于 债券 资 产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的80%,但 应 开放 期流 动性 需 要, 为 保护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利益 , 在 每次开 放期 前三 个月 、 开 放期及 开放 期结 束后 三个 月的期 间内 , 基 金











5 投资不 受上 述比 例限 制 ; (2) 开放 期内 保持 不低 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5 %的 现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在 封闭期 内, 本基 金不 受上 述 5% 的限 制 ; (3)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4)本 基金投 资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 的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6)本 基金持有 的同一(指 同一信用 级别) 资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资 产支持 证 券规模 的 10 %; (7)本 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全 部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 类资产 支持证券 ,不得 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8)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 金 持有资 产支 持证券 期间 , 如 果其 信用 等级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 标准,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布 之日 起 3 个 月内 予 以全部 卖出 ; (9)本 基金进 入全国银 行间 同业市场 进行债 券回购的 资金余额 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10 ) 本 基金 在封 闭期 内 投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 剩余期 限 , 不 得超 过本 基 金的剩 余封 闭 运作期 ; 本基 金在 开放 期 内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的剩余 期限 , 不得 超过 投 资日至 下一 封闭 期 到期日 的期 限; (11) 本基 金持 有的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其 中单 只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市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1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证券 发 行人 合 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投 资 比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 整。 法 律法 规另 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6 个 月内 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 合 基金合 同的 有 关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变更 上述 限制 , 则本 基 金投资 可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或以变 更后 的 规定为 准 。 ( 三) 对基金 投资 禁止行 为 的监 督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根据法 律法 规 的规定 及 《 基金合 同》 的 约定, 本基金 禁止从 事下 列行 为: 1 、承 销证 券;














6 2 、违 反规 定 向 他人 贷款 或 者提供 担保 ;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 中国 证监 会 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5 、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 6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7 、法 律法 规 和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若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本基 金投资 可不 受上 述规 定限 制。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 合同 》 的约 定, 对 本托 管协 议 基金投 资禁 止 行为进 行监 督 。 基 金托 管 人通过 事后 监督 方式 对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投 资禁 止行 为和关 联交 易进 行 监督 。 根 据法 律法 规有 关 基金禁 止从 事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应事 先相 互 提供与 本机 构有 控股 关系 的股东 、 与本 机构 有其 他 重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名单 及有关 关联 方发 行 的证券 名单 , 加盖 公章 或 托管部 章 并 书面 提交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责任确 保关 联交 易 名单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 完整性 ,并 负责 及时 将更 新后的 名单 发送 给对 方。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中 列 示 的 关 联 方 进 行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基 金 从 事的关 联交 易时 , 基金 托 管人应 及时 提醒 基金 管理 人采取 必要 措施 阻止 该关 联交易 的发 生 , 如 基金托 管人 采取 必要 措施 后仍无 法阻 止关 联交 易发 生时,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向 中国证 监会 报 告 。 对于基 金管 理人 交易 所场 内 已成 交的 关联 交易 , 基 金托管 人 应 按相 关法 律法 规和交 易所 规则 的 规定进 行结 算 , 基金 托管 人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损失 , 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四) 银行间 债券 市场信 用风险 控制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 合同 》 的约 定, 对 基金 管理 人 参与银 行间 债 券市场 进行 监督 。 基金 管 理人应 在基 金投 资运 作之 前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符合 法律法 规及 行业 标 准的、 经慎 重选 择的、 本 基金适 用的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对手 名单 , 并 约定 各交易 对手 所适 用 的交易 结算 方式 。 基金 托 管人 通 过电 话与 基金 管理 人 确认 收到 该名 单 。 基 金 管理人 应严 格按 照 交易对 手名 单的 范围 在银 行间债 券市 场选 择交 易对 手。 基金 托管 人监 督基 金 管理人 是否 按事 前 提供的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手 名单 进行 交易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每 半年 对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 易 对手名 单及 结算 方式 进行 更新 , 新 名单 确定 前已 与 本次剔 除的 交易 对手 所进 行但尚 未结 算的 交 易, 仍应 按照 协议 进行 结 算。 如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市 场情况 需要 临时 调整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 对 手名单 及结 算方 式的 , 应 向基金 托管 人说 明理 由 , 并在与 交易 对手 发生 交易 前3 个 工作 日内 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解决 。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 按 银行 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由此 造成 的任 何法律 责任 及损 失 。 基 金 托管人 根据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交 单对 合同 履 行情况 进行 监督 。 如基 金 托管人 事后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没有 按照 事先 约定 的交 易对手 或交 易方 式 进行交 易时 , 基金 托管 人 应及时 提醒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任 何损 失和 责 任。














7 (五) 对基金 管理 人选择 存款银 行的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应根 据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定 , 确 定符 合条 件的 所有存 款银 行 的名单 , 并及时 向 基金 托 管人提供 符 合条 件的 所有 存款银 行名 单 , 基 金托 管 人应据 以对 基金 投 资银行 存款 的交 易对 手是 否符合 有关 规定 进行 监督 。 (六) 对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 的监督 1 、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 应遵 守 《关 于规 范基 金 投资非 公开 发行 证券 行为 的紧急 通知 》 等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 2 、 流 通 受 限证 券, 包括 在 发行时 明确 一定 期限 锁定 期的可 交易 证券,不 包括 由 于发布 重大 消息或 其他 原因 而临 时停 牌的证 券、 已发 行未 上市 证 券、 回 购交 易中 的质 押券 等 流通受 限证 券 。 3 、基金 管理人 应在基金 首次 投资流通 受限证 券前,向 基金托管 人提供 经基金管 理人董 事 会批准 的有 关基 金投 资流 通受限 证券 的投 资决 策流 程、 风险 控制 制度 。 基 金 投资非 公开 发行 股 票, 基金 管理 人还 应提 供 基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批 准的 流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 上 述资料 应包 括但 不 限于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的投 资额 度和 投资 比例 控制情 况。 基金管 理人 应至 少于 首次 执行投 资指 令之 前两 个工 作日将 上述 资 料 书面 发至 基金托 管 人 , 保证基 金托 管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审 核 。 基 金托 管 人应在 收到 上述 资料 后两 个工作 日内 , 以书 面或其 他双 方约 定的 方式 确认收 到上 述资 料。 4 、基金 投资流 通受限证 券前 ,基金管 理人应 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 符合法 律法规要 求的有 关 书面信 息, 包括 但不 限于 拟发行 证券 主体 的中 国证 监会批 准文 件、 发行 证券 数量、 发行 价 格 、 锁定期 , 基 金拟 认购 的数 量、 价 格、 总成 本、 总 成 本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 已持 有流 通受 限 证券市 值占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资 金划 付时间 等。 基 金管理 人应 保证 上述 信息 的真实 、 完 整, 并 应至少 于拟 执行 投资 指令 前两个 工作 日将 上述 信 息 书面发 至基 金托 管人 , 保 证基金 托管 人有 足 够的时 间进 行审 核。 5 、基金 托管人 应对基金 管理 人是否遵 守法律 法规、投 资决策流 程、风 险控制制 度、流 动 性风险 处置 预案 情况 进行 监督 , 并 审核 基金 管理 人 提供的 有关 书面 信息 。 基 金托管 人认 为上 述 资料可 能导 致基 金出 现风 险的 , 有 权要 求基 金管 理 人在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前 就该风 险的 消除 或 防范措 施进 行补 充书 面说 明, 并保 留查 看基 金管 理 人风险 管理 部门 就基 金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出 具的风 险评 估报 告等 备查 资料的 权利 。 否 则, 基 金 托管人 有权 拒绝 执行 有关 指令。 因拒 绝执 行 该指令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的,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任 何 责任 ,并 有权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如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达成 一致 , 应及 时 上报中 国证 监会 请求 解决 。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切 实履 行监 督职 责, 则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如果 基金托 管人 没有 切实 履行 监督职 责, 导致 基 金出现 风险 ,基 金托 管人 应承担 连带 责任 。 ( 七)对 基金投资 中 小企业 私募债 的监督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是 否 符 合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事 后 监 督 , 如 发 现 异 常 情 况,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 乙方 的监督 和核 查。














8 ( 八) 基金托 管人 的其他 监督事项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 基金 法 》 等 法律 法规 及 《基 金合 同》 的规定,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 、 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应 收资 金到账 、基 金费 用开 支及 收入确 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相关 信息 披 露 、 基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的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 等事 项的合 法、 合规 性进 行监 督和核 查。 若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 中需 登载 本 基金 业绩 表现 , 基 金管理 人应 根据 《销 售办 法》 等 相关 法 规编制 本基 金业 绩表 现 , 并及时 提交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 金托 管人按照《 销 售办法 》 对本 基金 业绩表 现 的 真实 性和 准确 性 进行 复核 。 ( 九)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理 人投资 运作 违规时 的处理 方式和 程序 基 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 的指令或 其实际投 资运作 违反《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 、 基金 托管协 议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时,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通 知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给 基金 托管 人发 出回 函, 说明 违规 原因 及纠 正 期限 , 并 保证 在规 定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限 期内,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 时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基 金管 理人 改 正。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 管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 基金 托 管人有 权报 告中 国 证监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指令 违 反法 律、 行政 法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反 《基 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当 拒绝 执行, 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并 及时 向 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基 金托 管 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 政法规 和其 他有 关 规定, 或者 违反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 ,应 当立 即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 包 括但 不限 于在 规 定时间 内答 复 基金托 管人 并改 正 , 就 基 金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证 ,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 照法规 要求 需向 中 国证监 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 以及 其他 履行 基金 托管 人监督 职责 的行 为 , 基 金 管理人 应积 极配 合 提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基金 管理人 无正当 理由,拒 绝、阻挠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相关法规 、 《 基金合同 》及 本协议 规 定行使 监督 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 诈等 手 段 妨碍 对方 进行有 效监 督, 情节 严重 或经监 督方 提出 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监督 方有 权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9 四、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根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它有 关规 定,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履 行托 管 职责情 况进 行核 查 , 核 查 事项包 括但 不限 于基 金托 管人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 金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 复 核 基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 合法合 规指 令办 理清 算交 收、相 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 基金投 资运 作等 行为 。 (二)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 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理 、 未 执 行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的 合法 合规 的资 金划 拨等指令、 泄 露基 金投 资 信息等 违反 《 基金 法 》 、 《 基金合同 》 、本托 管协议 及其他有 关规定时 , 应及 时以书面 形式通知 基金托 管人限期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收 到通 知 后应及 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回函 , 说 明违 规原 因及 纠正期 限, 并保 证在 规定 期限内 及时 改正 。 在 限期 内,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 查, 督 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内 纠正 的,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报 告中国 证 监会 。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 金托管 人有 重大 违法 违规 行为 , 有 权立 即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 同 时, 通 知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纠 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管 理人 有权利 要求 基金 托管 人赔 偿基金 因此 所遭 受的 直接 损失。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 应 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 业监督 管理 机 构,同 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纠 正。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 包 括但不 限于 : 提交 相关 资 料以供 基金 管 理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真 实性 ,在 规定 时间 内答复 基金 管理 人并 改正 。 基 金托管人 无正当 理由,拒 绝、阻挠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相关法规 、 《 基金合同 》 及 本协议 规 定行使 监督 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有 效 监 督, 情节 严重 或经监 督方 提出 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监督 方有 权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10 五、基金财产的 保管 ( 一) 基金 财 产保 管的原 则 1 、本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和 基金销售 机构 的 固有 财产 。 2 、基金 托管人 应 按本协 议规 定 安全保 管本基 金的财产 。 未经基 金管理 人的正当 指令, 不 得自行 运用 、 处 分、 分 配 基金的 任何 财产 。 托 管人 不对处 于自 身实 际控 制之 外的账 户及 财产 承 担责任 。 3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相关 法 律法规 以及 本协 议的 规定 开设基 金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户 。 4 、基金 托管人 对所托管 的不 同基金财 产分别 设置账户 , 与基金 托管人 的其他业 务 和其 他 基金的 托管 业务 实行 严格 的分账 管理 , 确 保基 金财 产的完 整与 独立 。 5 、对于 因基金 认(申) 购、 基金投资 过程中 产生的应 收 财产, 应由基 金管理人 负责与 有 关当事 人确 定到 账日 期并 通知基金 托 管人 , 到账 日 基金财产 没 有到 达基金 账户 的, 基金 托 管人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催 收 , 因基金 应收 资产 未及 时到 账给基 金造 成的 损 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向有 关当事 人追 偿。 (二) 基金 募 集期 间及 募 集资金 的验证 1 、 基金 募集 期间 募集 的 认 购款项 应存 于基 金管 理人 开立的 “基 金募 集专 户” 。 该账户 由 基 金管理 人开 立并 管理 。 2 、基金 募集结 束,由基 金 管 理人聘请 具有从 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 格的会 计师事务 所进行 验 资, 出具 验资 报告 。 出 具 的验资 报告 应 由 参加 验资 的 2 名或 2 名以 上中 国注 册会计 师签 字方 为 有效。 3 、基金 募集结 束, 募集 的基 金份额总 额、基 金募集金 额、基金 份额持 有人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等 有 关规定 和 《 基金合 同》 的 约定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将属 于本 基金 资 产的全 部 有 效认 购 资 金划 入 托管 专户 中 , 并 确保 划 入的资 金与 验资 金额 相一 致。 基金 托管 人收 到 有 效 认 购 资 金 当 日 以 书 面 形 式 确 认 资 产 到 账 情 况 , 并 及 时 将 资 金 到 账 凭 证 传 真 给 基 金 管 理 人,双 方进 行账 务处 理。 4 、 基 金募 集期 届满 且 未 能 达到基 金备 案条 件, 《基 金 合同》 不生 效, 由基 金管 理人按 规定 办理退 款事 宜。 (三) 基金 的 资产 托管专 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按相 关规 定 在基金 托管人 的营业机 构 开立资 产托管 专户 。该 资产托 管 专户是 指基 金托 管人 在集 中托管 模式 下 , 代 表所 托 管的基 金与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进行一 级结 算的 专用 银行 存款 账 户 。 该 账户 的开 设 和管理 由基 金托 管人 承担 。 本 基金 的一 切货 币收支 活动 , 均需 通过 基 金托管 人的 资产 托管 专户 进行 。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供 开户所 需资料 并 提供 其他 协助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 金管理 人合 法合 规的 指令 办理基 金 银 行存 款











11 账户的 资金 划付。 2 、 基 金的 资产 托管 专 户 印 章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和使 用。 基金 银行 存款 账户 的 开立和 使用 , 限于满 足开 展基 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任 何其 他 银行账 户 , 亦不 得使 用 本 基金的 任何 账户 进行 基金 业务以 外的 活动 。 3 、基金 资产托管 专 户的开立 和管理应 符合《 人 民币银行 结算账 户管理办 法》 、 《 现金管 理 条例》 、 《 人 民币 利率 管理 规定》、 《 利率 管理 暂行 规 定》 、 《关 于大 额现 金支 付 管理的 通知 》 、 《 支 付结算 办法 》以 及 银 行业 监督管 理机 构 的 其他 相关 规定。 (四) 基金证 券账 户 和结 算备付 金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 本 基金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 以下 简称 “ 中登 公司 ” ) 上 海分 公司、 深圳 分公 司以本基 金和基金 托管人 联名的名 义开立证 券账户,该账 户用于本 基金证券投 资的交割 和 存管 。 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办 理证券 账户 的开 立事 宜 , 并对证 券账 户业 务发 生情 况根据 中登 公司 上 海分公 司、 深圳 分公 司发 送数据 进行 如实 记录 。 2 、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立 和使 用,限于 满足开 展该基金 业务的需 要。基 金托管人 和基金 管 理人不 得出 借或 未经 对方 同意擅 自转 让本 基金 的任 何证券 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 本基金 的任 何账 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由 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管 理和 运用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4 、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证券 账 户卡原 件。 5 、基金 托管人 以基金托 管人 的名义在 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 开立结算 备付金 账 户,并 代表 所托 管的 基金 完成与 中登 公司 的一 级法 人清算 工作 ,基 金管 理人 应予以 积极 协 助 。 结算备 付金 、 结算 互保 基 金、 交收 价差 资金 等的 收 取按照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的 规 定和基 金托 管人 为履 行特 别结算 参与 人的 义务 所制 定的业 务规 则 执 行。 6 、若中 国证监 会或其他 监管 机构在本 托管协 议订立日 之后允许 基金从 事其他投 资品种 的 投资业 务, 涉及相 关账 户 的开立 、 使 用的, 若无 相 关规 定 , 则基 金托 管人 比 照上述 关于 账户 开 立、使 用的 规定 执行 。 (五) 银行间 债券 托管专 户的开 立和管 理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基 金托管 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 司 、 上海清 算所 的有 关规 定 , 以本基 金的 名义 分别 在中 央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 上 海清 算所 开立债 券托 管账 户, 并代 表基金 进行 银行 间市 场债 券的结 算。 (六) 其它账 户的 开立和 管理 1 、因业 务发展 而需要开 立的 其它账户 ,可以 根据 《基 金合同》 或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 , 经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后 , 由 基金 托 管人负 责为 基金 开立 。 新 账户按 有关 规则 使











12 用并管 理。 2 、法 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 对相关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办 理。 (七) 基金投 资银 行存款 账户的 开立和 管理 基金投 资银 行定 期存 款 ,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应 比照 证监 会 《关 于货 币 市场基 金投 资 银行存 款有 关问 题的 通知 》的规 定, 就 本 基金 银行 存款业 务签 订书 面协 议。 ( 八) 基金资 产投 资的有 关 有价 凭证 的 保管





实 物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定 期 存 单 等 有 价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存 放 于 托 管 银 行 的 保 管 库 , 也 可以存入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中登 上 海 分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或 票 据 营 业 中 心 及 其 他 有 权 保 管 机 构 的 代 保 管 库 中 。 保 管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持 有 。 实 物 证 券 等 有 价 凭 证 的 购 买 和 转 让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共 同 办 理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外 机 构 实 际 有 效 控 制 的 证 券 不 承 担 保 管 责 任 。 ( 九) 与基金 资产 有关的 重大合 同的保 管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与 基金 投资 有关 的各 类合同 并及 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由 基金 管 理 人代表 基金 签署 的 、 与 基 金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 原件由 基金 管理 人保 管 。 除本协 议另 有规 定 外,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的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包 括但 不限 于基 金年度 审计 合 同 、 基 金信息披 露协议及 基金投 资业务中 产生的重 大合同 。重大合 同由基金 管理人 按规定保 管 15 年。由 于合 同产 生的 问题 ,由合 同签 署方 负责 处理 。














13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与执行 基金管 理人 在运 用基 金财 产时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送资 金划拨 及其 他款 项付 款指 令, 基金 托 管 人执行 基金 管理 人 合 法合 规且符 合本 协议 相关 约定 的指令 、 办理 基金 名下 的 资金往 来等 有关 事 项。 (一) 基金管 理人 对发送 指令 人 员的书面 授权 1 、基 金管 理人 应授 权专 人 向基金 托管 人发 送指令 。 2 、基金 管理人 应向基金 托管 人提供预 留印鉴 和授权人 签字样本 ,并事 先向基金 托管人 发 送书面 授权 文件 , 内 容包 括被授 权人 名单 、 被 授权 人相应 的权 限等 , 并 规定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 托管人 发送 指令 时基 金托 管人确 认被 授权 人身 份的 方法。 3 、基 金托 管人 在收 到授 权 文件原 件并 经电 话确 认后 ,授权 文件 即生 效。 4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 对授权文 件负有 保密义务 ,除法律 、法规 或有关监 管部门 另 有要求 外, 其内 容不 得向 被授权 人及 相关 操作 人员 以外的 任何 人泄 露。 (二) 指令的 内容 1 、 指令 是指 基金 管理 人在 运用基 金财 产时 向基 金托 管人发 送的 付款 (含 赎回 、 分红 付款 、 回购到 期付 款 指 令等 ) 以 及其它 资金 划拨 的指 令等 , 证 券交 易所 证券 投资 的 资金结 算不 需要 基 金管理 人发 送指 令 , 基 金 托管人 根据 相关 登记 结算 公司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送的 结算数 据进 行资 金 结算。 2 、基金 管理人 发给基金 托管 人的指令 应写明 款项事由 、支付时 间、到 账时间、 金额、 账 户等, 加盖 预留 印鉴 并由 被授权 人签 字。 (三) 指令发 送、 确认及 执行的 时间和 程序 1 、指令 的 发送 基金管 理人 发送 指令 应采 用传真 方式 或双 方认 可的 其他方 式 。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照 《基 金 法》 、 《 基金 合同》 或其 它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在 其合法 的经 营 权限和 交易 权限 内发 送指 令; 被授 权人 应严 格按 照 其授权 权限 发送 指令 。 对 于被授 权人 依约 定 程序发 出的 指令 , 基金 管 理人不 得否 认其 效力 。 但 如果 基 金管 理 人 已经 撤销 或更改 对被 授权 人 的授权 , 书 面通 知 基 金托 管人 并 且托 管人 根据 本协 议确定 后 , 则撤销 或 变更 授权生 效, 对于 基 金托管 人 因 执行 该人 在撤 销 或变 更 授 权生 效后 发出 的指令 而产 生的 任何 结果 , 基 金管 理人 不 承 担责任 。 基金管 理人 发出 指令 后, 应同时 电话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或双 方约 定的 其他 方式 。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在 交 易 结 束 后 将 同 业 市 场 债 券 交 易 成 交 单 加 盖 印 章 后 及 时 传 真 给 基 金 托 管











14 人并电 话通 知托 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在发 送指令 时 , 应 为基 金托 管人 留出 执 行指令 时所 必需 的时 间 , 并应确 保托 管 专户中 本基 金有 足够 的资 金余额 。 对 超头 寸的 指令 , 基金 托管 人可 不予 执行 , 但应 立即 通知 基 金管理 人, 由基金 管 理人 查 明原因 进行 处理 , 托 管人 不 承担未 执行 该指 令造 成任何 损失 和责任 , 由此造 成的 损失 ,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赔偿 。 2 、指令 的 确认 基金托 管人 应授 权专 人接 收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 预 先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其 名单 , 并 与基 金管 理人商 定指 令发 送和 接收 方式 。 指令 到 达基 金托 管 人后 , 基 金托 管人 应指 定 专人 及 时对 指令 的 要素是 否齐 全 、 印 鉴与 被 授权人 是否 与预 留的 授权 文件内 容相 符进 行检 查 , 根据 《基 金 法 》 、 《基 金合同 》 及 本协 议 等 有关 规定对 指令 的形 式真 实性 、 内容 合规 性进 行检 查。如 发现 问题 或有疑 问应及 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上述 内容 ,中 国证 监会 另有新 规定 的, 按其 规定 办理。 3 、指令 的 执行 基金托 管人 对指令 验 证无 误后, 应按 照指 令内 容在 指令规 定的 时间 内办 理, 不得延 误。 指 令执行 完毕 后, 基金 托管 人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每 日根据 基金 管理 人要 求提 供 可用 头寸 表 。 因 指令 传输 不及 时未 能留 出足够 的划 款时 间 , 致 使 资金未 能及 时到 账所 造成 的损失 由基金 管理人 承担 。 基 金管 理人 向基金 托管 人下 达指 令时 ,应确 保基 金资 金账 户有 足够的 资金 余 额 , 对基金 管理 人在 没有 充足 资金的 情况 下向 基金 托管 人发出 的投 资指 令 、 赎 回 、 分 红资 金等 的划 拨指令 , 基 金托管 人 可 不 予执行 , 但 应立即 通知 基 金管理 人, 由基金 管理 人 审核、 查明原 因并 出 具 书 面 文 件 确 认 此 交 易 指 令 无 效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因 未 执 行 该 指 令 造 成 的 任 何 损失和 责 任。 (四) 基金管 理人 发送错 误指令 的 情形 和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发送 错误 指令 的情形 包括 指令 违反 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 同》 及 本 协议约 定,指 令发送 人员 无权 或超 越权 限发送 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在履 行监 督职 能时,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错 误时 , 有 权拒 绝执 行, 并 及时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如需 撤销指 令, 基金 管理 人应 出具书 面说 明, 并加 盖 预 留印鉴 。 (五) 基金托 管人 依照法 律法规 暂缓、 拒绝 执行指 令的 情 形和处理 若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 违反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 本 协 议或相关 法律 法规规 定的 , 应 当 暂 缓或 拒绝执行 该 指令 , 立 即通 知基金 管理 人纠正 , 基金 管理人 收到 通知 后 应及时 核对 ,并 对基 金托 管人 以 双方 认可 的方 式确认 。 (六) 基金托 管人 未 按照 基金管 理人指 令执 行 的处 理 方法 除 本协议另 有约定 外,基 金托 管人 由于 自身原 因造成未 按照或者 未及时 、 未正确 按照基金











15 管理人 发送 的合 法合 规 且 符合本 协议 相关 约定 的指令 导致 基金 财产 、 基金 管 理人或 投资 人损失 的,由 基金 托管 人承 担赔偿 直接 损失 的 责 任。 (七) 被授权 人员 更换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更换 被授 权人 、 变 更或 终止 对被 授权 人 的授权 , 应提前 使 用双 方 约定的 方式 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同时 出具 新 的 书面 授权 文件 并电 话确 认。 授 权文 件中 应列 明新 的 被授权 人姓 名、 权限、 预留 印鉴 和签 字样 本。 基金 托 管人 收到 授权 文件原 件后 并经 电话 确认 后, 该 授权 文件 生 效。 如果 授权 文件 中载 明 具体生 效时 间的 , 该生 效 时间不 得早 于基 金托 管人 收到授 权文 件并 经 电话确 认的 时点 , 如早 于 , 则 以基 金托 管人 收到 授 权文件 并经 电话 确认 的时 点为授 权文 件的 生 效时间 。 被 授权 人变 更通 知生效 前, 基金 托管 人仍 应按原 约定 执行 指令 ,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否 认 其效力 。 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被授权 人通 知生 效后 , 对 于已被 撤换 的人 员无 权发 送的指 令, 或被 改 变授权 人员 超权 限发 送 的 指令, 基金 管理 人不 承担 责任 。 基金托 管人 更换 接受 基金 管理人 指令 的人 员 , 应 提 前通过 录音 电话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同时 基金托 管人 向基 金 管 理人 提供新 的 书 面授 权文 件 , 并及时 通过 电话 确认 , 确 保基金 管理 人及 时 查收。 ( 八) 其它事 项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下达 违法 、违规 或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和本 协议 约定 的指令 所 导致的 责 任 。 基金托 管人 在接 收指 令时 , 应 对指 令的 要素 是否 齐 全、 印鉴 与被 授权 人是 否 与预留 的授 权文 件 内容相 符进 行检 查, 如发 现问题 , 应 及时 报告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执 行基金 管理 人的 合 法指令 对基 金财 产造 成的 损失不 承担 赔偿 责任 。














16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 安排 (一) 选择代 理证 券买卖 的证券 经营机 构的 程序 基金 管 理 人 负 责 选 择 代 理 本 基金证 券 买 卖 的 证 券 经 营 机 构 , 并 与 其 签 订 交 易 单 元 使用协议。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基金管理人应提前通 知基金托管人,并将 被 选 中 证 券 经 营 机 构 提 供 的 《 交 易 单 元 租 用 协 议 》及时送达基金 托管人,确保基金托管人申请接收结算数据。 (二) 投资清 算交 收安排 1 、 基本规定 本 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发 生的 所有场 内 、 场 外交 易的 资 金清算 交割 , 全部 由基金 托管人 负责 办 理。 本基 金投 资于 场内 交 易的投 资品 种前 ,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另 行签署 托管 银行 证 券资金 结算 协议 。 本基金 投资 于非 担保 交收 的投资 品种 时 , 基金 管 理 人应遵 守基金 托 管人 提前 以告客 户书 形 式提供 的书 面通 知, 告客 户书应 为基金 管 理人 预留 合理的 执行 时间 。 2 、银 行间 债券 券款 对付 结 算 本基金 投资 于银 行间 债券 市场若 采用 券款 对付 结算 模式 ,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应当 另 行签署 券款 对付 结算 业务 服务标 准协 议。 3 、定 期投 资 本基金 若需 投资 于定 期存 款,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 管人应 当在 定期 存款 投资 开始前 另行 签 署《关 于托 管资 产投 资定 期存款 的补 充协 议》 。 (三) 可用资 金余 额的确 认 基金 托 管人 应于 每个 工作 日上 午 9 :30 前将 可用 资 金余额 以双 方认 可的 方式 提供给 基金 管 理人。 ( 四) 交易记 录、 资金 、 证券账 目 的核 对 1 、交 易记 录的 核对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按日进 行交 易记 录的 核对 。 每 日对 外披 露净 值之 前 , 必 须保 证当 天所有 实际 交易 记录 与基 金会计 账簿 上的 交易 记录 一致。 2 、资 金账 目的 核对 资金账 目包 括基 金的 银行 存款等 会计 资料 。 资金 账 目由基 金托 管人 每日 进行 账实核 对 , 基 金管理 人复 核基金 托 管人 提供的 可用 头寸 表 核 对资 金余额 。 银行 存款 账户 每 日 核 对 , 做到 账账











17 相符、 账实 相符 。 3 、证 券账 目的 核对 证券账 目是 指以 本基 金名 义开立 的证 券交 易账 户和 实物 托 管账 户中 的证 券种 类、 数量 和 金 额。 基 金管 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人每 日核 对证 券账 目余 额, 每 日核 对。 证 券账 目 的账实 核对 由基 金 托管人 负责 , 证券 交易 所 证券账 目 每 交易 日结 束后 核对一 次 , 银 行间 市场 证 券账目 每月 末核对 一次, 确保 账目 相符 。 ( 五) 基金申 购 、 赎回 、 转换 业 务处理 的基 本规定 1 、本 基金 在开 放期 内办理申购与 赎回 ,具 体办 理时 间以公 告为 准。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的确认 、清 算由 基金 管理 人或其 委托 的登 记机 构负 责。 2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每个 开 放日的 经基 金管 理人 确认 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开放 式基金 的数 据传送 给基 金托 管人,并 对上述 数据 的 真 实、 准 确 、 完整 性负 责 。 基 金托 管 人应及 时查 收申 购 及转入 资金 的到 账情 况并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指令 及时 划付赎 回及 转出 款项 。 基 金管理 人应 保证 本 基金 (或 本基 金管 理人 委 托) 的登 记机 构每 个工 作 日 15:00 前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前 一开 放日 上 述有关 数据 ,并 保证 相关 数据的 准确 、完 整。 3 、基 金管 理人 通过 与基 金 托管人 建立 的共 同约 定的 数据传 送系 统发 送申 购赎 回等有 关数 据, 如 因各 种原因 , 该 系 统无法 正常 发送, 双方 可 协商解 决处 理方 式 。 由 此 引起基 金或 本协 议 一方损 失的 , 由 系统 无法 正常传 送数 据的 一方 承担 赔偿责 任 , 但不 可抗 力导 致的情 形除 外;若 由双方 共同 引起 , 根 据各 自过错 程度 承担 相应 责任 。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 人发送 的数 据, 双 方各自 按有 关规 定保 存。 4 、基 金管 理人 应 保 证其 发 送的 注 册登 记数 据 的 接口 规范与 基金 托管 人的 接口 规范保 持一 致。 5 、基 金注 册登 记 清 算专 用 账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为满足 申购 、 赎 回等 资金 汇划的 需要 , 基 金管 理人 应开立 用于 基金 申购 、 赎 回等资 金清 算 的基金 注册 登记 清算 专用 账户 。 6 、对 于基 金申 购过 程中 产 生的应 收资 产, 应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与有 关当 事人 确定到 账日 期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 账日基 金资 产没 有到 达 基 金托管 人 处 的 , 基 金托 管 人应及 时通 知基 金 管理人 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由 此给 基金 造成 损失 的 , 管 理人 应负 责向 有关 当 事人追 偿基 金的 损 失,基 金托 管人 有义 务协 助追偿 。 7 、赎 回资 金 的 支付 基金托 管人 在根 据基 金管 理人指 令支 付赎 回款 时 , 如 托管 专户 中本 基金 有足 够的资 金 , 基 金托管 人应 按 《 基金 合同 》 和本 协议 的规 定支 付 ; 如托管 专户 中本 基金 有足 额的资 金且 基金 托 管人有 足够 合理 的时 间进 行划款 , 而基 金托 管人 未 及时执 行合 法合 规的 指令 的, 责任 由基 金托 管人承 担 , 但不 可抗 力导 致的情 形除 外 。 因托 管专 户 中本 基金 没有 足够 的资 金, 导 致基 金托 管











18 人不能 按时 支付 , 如 是基 金管理 人的 原因 造成 , 责 任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 垫 款义务 ; 如 是基金 托管 人 的原因 造成 , 责任 由基 金 托管人 承担 ; 如是 除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外的 第三 方原 因造 成的 , 责任 由第 三方 承担, 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 垫款 义务 , 若给 投资 人造 成 损失的 ,基 金托 管人 负有 配合基 金管 理人 向第 三方 追偿的 义务 。 8 、资 金支 付执 行 和 责任 界 定 除申 购款 项到 达 基 金托 管 人 处的 基金 账户 需双 方按 约定方 式对 账外 ,净 额划 出、赎 回资 金支付 时, 应按 照本 协议 第六条 规定 执行 。若 本协 议没有 规定 的按 双方 协商 一致内 容执 行。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采取 所有 必要 措施 确保 申购 和 赎回 等资 金在 本协 议第七 条规 定的时 间内 划到 指定 账户 。 但 由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之 外的 第三 方原 因 、 不可 抗议 力原 因导致 资金 不能 按时 到账 的,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不 承担 由此 产生 的责 任。 如因 此给 基金 造成损 失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负责 向第 三方 追偿 ,基 金托管 人有 义务 协助 追偿 。 9 、暂 停赎 回 和 巨额 赎回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应严 格按 照相 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 对暂 停赎 回 的情形 进行 相 应处理 , 并在 发生 暂停 赎 回的当 日及 时以 双方 认可 的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 基金管 理人 应严 格 按照相 关 法 律法 规以及 《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 对 巨 额赎回 的情 形进 行相 应处 理, 并 在 决定 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 的 当日 及时 以 双方 认可 的形 式 通 知基 金托管 人。 (六) 开放期 内基 金 申购 赎回资 金结算 1 、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根据 投 资人申 购、 赎回 基金 的确 认数据 汇总 于划 款前 一日 传输给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据 此进 行申 购的 基金会 计处 理。 基金托 管账 户与 “ 基金 清 算账户 ” 间的 资金 结算 遵 循 “ 全额 清算 、 净额 交收 ” 的 原则 , 每 日(T 日 :资 金交 收日 , 下同 ) 按照 托管 账户 应收 资金 (T-2 日申 购申 请对 应申购 净额 与T-3 日基金 转换 转入 申请 对应 净额之 和 ) 与应 付资 金 (T-3 日赎 回申 请扣 除归 基金 资产的 费用 与T-3 日基金 转换 转出 申请 扣除 归基金 资产 的费 用之 和 ) 的差额 来确 定托 管 账 户净 应收额 或净 应付 额,以 此确 定资 金交 收额 。 如存 在托 管账 户净 应收 额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T 日 15:00 之前 从 基金清 算账 户划 往基 金托 管账户 , 基金 托管 人在 资 金到账 后应 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并将 有关 书面凭 证传 真给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账务 管理 ; 如存 在 托管账 户净 应付 额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前 一 工作日 将划 款指 令发 送给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 按基金 管理 人的 划款 指令 将托管 账户 净应 付 额在T 日12:00 之前 划往 基金清 算账 户 , 基 金托 管 人在资 金划 出后 立即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 并将 有关书 面凭 证交 给基 金管 理人进 行账 务管 理。 当存在 托管 账户 净应 付额 时, 如 基金 银行 账户 有足 够的资 金,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时拨 付; 因 基金银 行账 户没 有足 够的 资金 , 导 致基 金托 管人 不 能按时 拨付 , 基金 托管 人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 理人, 如系 基金 管理 人的 原因造 成, 责任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垫 款义 务。














19 (七) 基金转 换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按照相 关法 律法 规、 《基 金 合同》 、 以 及本 协议 的规 定 办理基 金转 换。














20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和会计核算 (一) 基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 1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 复核的 时间 和程 序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基金 份额 总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精确 到 0.001 元,小 数点 后第 四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值 ,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 核, 按规 定公 告, 但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规 或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暂停估 值时 除外 。 2. 复核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进 行估 值后 , 将 基金资 产净 值 、 基 金份 额 净值结 果发 送 基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 规定 对外 公布 。 3.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和基 金会 计核算 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经 相关 各方 在 平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 仍无法 达成 一致 意见 的 ,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结 果 对外予 以公 布。 ( 二) 基金资 产估值 和特 殊情形 的处理 1.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债 券和 银行 存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其 它投资 等资 产 及 负债 。 2. 估值 方法 (1)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 价证券 的估 值 1 )交易 所上市 的有价证 券, 以其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 价(收 盘价)估 值;估 值 日无交 易的 , 且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未发 生影响 证券 价格 的 重大事 件的 , 以最 近交 易 日的市 价 ( 收盘价 ) 估 值 ; 如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 或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 影响 证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 大变 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 )交易 所上市 实行净价 交易 的债券按 估值日 收盘价估 值,估值 日没有 交易的, 且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 按最 近交 易日 的 收盘价 估值 。 如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市 价, 确定 公 允价格 ; 3 )交易 所上市 未实行净 价交 易的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价 减去债券 收盘价 中所含的 债券应 收 利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 值 ;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按 最近交 易日 债券 收盘 价减 去债券 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值 。 如最 近 交











21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化 的 , 可 参考 类似 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4 )交易 所上市 不存在活 跃市 场的有价 证券,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价 值。交易 所上市 的 资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 成本估 值。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上 市的 债券,采 用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难 以可靠 计 量公允 价 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3)全 国银行 间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资产 支持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4)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5)私 募债券, 采用估 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以 可靠计 量公允价 值的情 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6)如 有确凿 证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值 不能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7)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 管部门 有强 制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如 有新 增事 项, 按国家 最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及相 关法 律 法规的 规定 或者 未能 充分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应 立即 通知 对方, 共 同查明 原因 , 双 方 协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 基 金 资产净 值 、 基 金份 额净 值 计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 的义 务由基 金管 理 人承担 。 本 基金的 基金 会 计责任 方由 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因 此, 就 与本 基金 有 关的会 计问 题, 如 经相关 各方 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 一致的 意见 , 按照 基金 管 理人对 基金 资产 净 值、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 (三) 基金份 额净 值错误 的处理 方式 基金管 理人 和 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 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及 时性。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3 位 以内(含第 3 位) 发生 差错 时, 视为 基金 份 额净值 错误 。 基金份 额净 值出 现错 误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 即予 以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 并采 取合 理 的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当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差错 给基金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造成损 失需 要进 行赔 偿时 , 基 金管 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实际 情况界 定双 方承 担的 责任 ,经确 认后 按以 下条 款进 行赔偿 : ①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基 金管 理人 担任 , 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 如经双 方在 平 等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尚 不 能达 成一 致时 , 按 基金 管理人 的建 议执 行, 由此 给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和基金 财产 造成 的损 失, 如基金 管理 人存 在过 错,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②若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已由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确认 后公 告 , 而 且 基金托 管人 未











22 对计算 过程 提出 疑义 或要 求基金 管理 人书 面说 明 , 基金份 额净 值出 错且 造成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损 失的 , 应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 规定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基金支 付赔 偿金 , 就实 际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或基金 支付 的赔 偿金 额,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按照管 理费 和托 管费 的比 例承担 相 关 责任。 ③如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 虽然 多次 重新 计 算和核 对 , 尚 不能达 成一 致时 , 为避 免 不能按 时公 布基 金份 额净 值的情 形 , 以 基金 管理 人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公 布, 由 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 如 基金管 理人 存在 过错 , 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赔 付,但 事实 证明 基金 托管 人计算 错误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承 担一 定的 责任 。 ④由于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信息错 误(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申 购或 赎回 金额 等) , 进而导 致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而引 起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 金财产 的损 失,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赔 付。 (3) 由于 证券 交易 所及 登 记结算 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有 关会 计制 度变 化或 由于其 他不 可抗力 原因 ,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要 、 适 当、 合 理的 措 施进行 检查, 但是 未能发 现该 错误 而造 成的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免除赔 偿责 任。 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4)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由 于各 自技 术系 统设 置而产 生的 净值 计算 尾差 ,以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结 果为 准。 (5)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者监 管部 门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四) 暂停估 值与 公告基 金份额 净值的 情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交易市场 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不 可抗 力或 其它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3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 五)特 殊情况 的处 理 1. 基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人 按估值方 法的第 (6) 项进 行估值时 ,所造 成的误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 由于 不可 抗力 原因 , 或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及登 记结 算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 或国家 会计 政 策变更 、 市 场规则 变更 等 ,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 人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 理的措 施进 行检查 , 但 未能 发现 错误 的, 由 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免除 赔 偿责任 。但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或减 轻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六) 基金会 计制 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 七) 基金会 计核 算 1 、基 金 账 册的 建立 基金会 计核 算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 基 金托 管人 也应 按双 方 约定的 同一 记 账方法 和会 计处 理原 则, 独立地 设置 、 登 录和 保管 本基金 的全 套账 册; 双方 管理或 托管 的不 同 基金的 会计 账册 ,应 完全 分开, 单独 编制 和保 管。














23 若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对会 计处 理方 法存 在分 歧,应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处 理方法 为 准 。 若当日 核对 不符 , 暂时 无 法查找 到错 账的 原因 而影 响到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和公告 的 , 以 基金 管理人 的账 册为 准。 2 、会 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 的 核对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定期 就会 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进 行核 对 。 如 发现 存 在不符 , 双方 应及时 查明 原因 并纠 正。 证券交 易凭 证由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 分别 保管 并据此 核算 。 基金管 理人 按日 编制 基金 估值表 ,与 基金 托管 人核 对,从 而核 对证 券交 易账 目。 基金托 管人 办理 基金 的资 金收付 、 证券 实物 出入 库 所获得 的凭 证 , 由 基金 托 管人保 管原 件 并记账 , 每 日将 指令 回执 和单据 复印 件 传 真给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账册 每月 核对 一次 。经对 账发 现双 方的 账目 存在不 符 的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及时 查明 原因 并纠 正, 保持双 方的 账册 记录 完 全 相符。 3 、基 金财 务报 表与 定期 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1) 财务 报表 的编 制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分 别负 责 按有关 规定 编制 , 基金 托 管人负 责复 核 基金管 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财 务报表 。 (2) 报表 复核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基 金管 理人编 制的 基金 财务 报表 后,进 行独 立的 复核 。核 对 不符时 ,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共同 查出原 因, 进行调 整, 直 至双方 数据 完全 一致。 核 对无误 后, 在 核对 过的基 金财 务报 表上 加盖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 业务 章 , 各留 存一 份。 (3) 报表 报告 的编 制与 复 核时间 安排 月度报 表的 编制, 应于 每 月结束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 季 度报 告在 《 基金 合 同》 生 效后每 季度结 束之 日 起15 个工 作 日内编 制完 成并 公告 ;招 募说明 书应 当在 《基 金合 同》 生 效后 每六 个月结 束之 日 起45 日内 更 新并公 告 ; 半 年度 报告 应 当在上 半年 结束 之日 起 60 日内编 制完 成并 公告; 年度 报告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编 制完 成 并公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会 计报 告应 当经过 审计 。 《 基金 合同 》 生效不 足两 个月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 期季 度报告 、半 年度 报告或 者年 度报 告。 以上 报告的 具体 公告 时间 以证 监会 的 要求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应留 足充 分的 时间 , 便 于基 金托 管人 复 核相关 报表 及报 告 。 基 金 管理人 应在 月 度报告 内容 截止 日后 的3 个工作 日内 完成 在月 度报 表编制 , 加盖 公章 后, 以 传真方 式将 有关 报 表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 基金托 管人 应 在2 个 工作 日内完 成复 核 , 并 将复 核 结果书 面通 知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管 理人 在季 度报表 完成 后, 将有 关报 表提供 基金 托管 人 , 基金 托管人 在 5 个工 作 日内进 行复 核 , 并 将复 核 结果 以 书面 和电 子签 名方 式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管理人 在更 新招 募 说明书 完成 后, 将有 关报 告提供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人 在收 到 15 日 内进 行 复核, 并将 复核 结果反 馈给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半年 度报 告内容 截止 日 的30 日内 完 成报告 的编 制,











24 将有关 报告 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基 金 托 管人 在收 到后 20 日 内完 成复 核, 并 将复核 结果 以书 面和电 子签 名方 式 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年度 报告 内容 截止 日 的50 日 内完 成报 告 的编制 ,将 有关 报告 提供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基 金托 管人在 收到 后 30 日 内完 成 复核, 并将 复核 结果以 书面 和电 子签 名方 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 现双方 的报 表存 在 不符时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应 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行 调整, 调整 以国 家 有关规 定为 准。 核 对无误 后, 基金 托管 人在 基金管 理人 提供 的报 告上 加盖公 章, 双方 各留 存一 份。














25 九、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收 益分 配是 指按 规定 将基金 的可 分配 收益 按基 金份额 进行 比例 分配 。 (一) 基金收 益分 配的原 则 基金收 益分 配应 遵循 下列 原则: 1、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基 金每 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12 次 ; 基 金合 同 生 效满 3 个月 后,若基 金在 每季度最 后一个交 易日收 盘后每份 基金份额 的可供 分配利润 高于 0.01 元( 含) ,则基 金须 在 15 个工 作日 之内进 行收 益 分配, 每次 基金 收益 分配 比例不 低于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每份 基金 份额 可供分 配利 润 的90% ; 若 基 金合同 生效 不 满 3 个 月可 不进行 收益 分 配 ; 2 、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 两种: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场内 投资 者 只 可选 择现金 红利 ; 场外投 资者 可选 择 现 金红 利 或将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进 行再 投资 ( 红 利再投 资不 受封 闭 期限制 ); 若投 资者 不选 择,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 配方式 是现 金分 红;


3、基金收 益分配后 基金份 额净值不能 低于面 值 ;即 基金收益分 配基 准 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 减去每 单位 基金 份额 收益 分配金 额后 不能 低于 面值 ; 4、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二) 基金收 益分 配的时 间和程 序 1.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订, 由 基金 托 管人复 核, 依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在收 益分 配方 案公 布后 ,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具体 方案 的规定 就支 付的 现金 红利 向基金 托 管 人发送 划款 指令 ,基 金托 管人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及时 进行 分红 资金 的划 付。 3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26 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保密义 务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应按 《 基金 法》 、 《 信息 披 露办法 》 、 《 基金合 同 》 及 中国证 监会 关 于基金 信息 披露 的有 关规 定进行 披露 , 拟公 开披 露 的信息 在公 开披 露之 前应 予保密 , 不得 向他 人泄漏 。 除依 前述 规定 应 予披露 的信 息外 , 任何 一 方不得 通过 正式 和非 正式 的途径 向外 披露 基 金运作 中产 生的 信息 以及 从对方 获得 的相 关业 务信 息 。 但是 , 如 下情 况不 应 视为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违反 保密 义务 : 1 、非 因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的原 因导 致保 密信 息被披 露、 泄露 或公 开; 2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为执行 法 院判 决 、 仲 裁 裁决或 中国 证监 会等 监管 机构的 命令 、 决定所 做出 的信 息披 露或 公开。 (二) 信息披 露的 内容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应 根据相关 法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的 规定各 自承担相 应的信 息 披露职 责。 基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负有 积极 配合 、 互相 督促、 彼此 监督、 保证其 履行 按照 法 定方式 和时 限披 露的 义务 。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主 要包 括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 合同、 基金 托管 协 议、 基 金份额 发售 公 告 、 《基金 合同》生 效公告、 基 金份额上 市交易公 告书、 基金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公告、定期 报告、 临时 公告 、 基金 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等其他 必要 的公 告 文件, 由基 金管 理人 拟定 并负责 公布 。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应严格 遵守 《 基金 合同 》 所 规定的 信息 披露 要求 。 基 金资产 净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 、 基 金业 绩 表现数 据 、 基 金定 期报 告 和定期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等公开 披露 的相 关 基金信 息 按 有关 规定 需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的, 须 由 基金托 管人 进行 复核 、 审 查, 并 向基 金管 理 人出具 书面 文件 或者 盖章 确认 。 相 关信 息 经 基金 托 管人复 核无 误后 方可 公布 。 其 他不 需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的信 息披 露内 容,应 及时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 年度报 告 中 的财 务报 告部 分, 需 经有 证券 业务 从业 资 格的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后 , 方可披 露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依 据 《 信息披 露办 法 》 的相 关规 定 , 将 应予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 通过指 定媒 体 披 露。 (三) 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人 在信息 披露 中的职 责和信 息披露 程序 1 、职责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在信息 披露 过程 中应 以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为 宗旨 , 诚 实 信 用, 严 守秘 密。 基 金管 理 人负责 办理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信 息披露 事宜 , 对 于 本条第 (二) 款规 定 的 应 由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的 事项 , 应提 前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 基金 托管人 应在 接到通 知后 的规 定时 间内 予以书 面答 复。














27 2 、程序 按有关 规定 须经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的信 息披 露文 件 , 由基金 管理 人起 草 , 并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 核后由 基金 管理 人公 告。 发生 《 基金 合同 》 中 规定 需要披 露的 事项 时, 按 《 基金合 同》 规定 公告 。 3 、信 息文 本的 存放 予以披 露的 信息 文本 , 存 放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销售 代理 人的 办公场 所、 营 业场所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和公众 投资 者可 以免 费查 阅。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可 以 获得上 述文 件的 复 制件或 复印 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 所公 告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4 、暂停 或 延迟 披露 基金 相 关信息 的情 形 (1) 基金 投资 涉及 的 证 券 交易市 场 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停市 时; (2)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 形致使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无法 准确 评估 基金 资产价 值时 ; (3)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 金 合同》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28 十一、基金费用 (一) 基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相关 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有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和诉讼 费 ; 5 、基 金上 市费 及年 费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 、基金 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 、基 金的 开户 费用 和 账 户 维护费 用 10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 上述基 金费 用由 基金 管理 人在法 律规 定的 范围 内参 照公允 的市 场价 格确 定 , 法律法 规另 有 规定时 从其 规定 。 (二) 基金管 理费 的计提 比例和 计提方 法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6%年 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0.6%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发 送 基金管 理费 划款 指令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给 基 金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公 休假 等 , 支付 日期 顺延。 (三) 基金托 管费 的计提 比例和 计提方 法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18% 的 年费率 计提 。托 管费 的计 算方法 如下 : H =E×0.18%÷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发 送 基金托 管费 划款 指令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 性支 取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公休 日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四)上述“( 一) 、基 金费用 的种 类中 第 3 -9 项费用 ”, 根据 有关 法规 及相应 协议 规 定,按 费用 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当 期费 用, 由基 金托 管人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 五) 不列入 基金 费用的 项目














29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因未履 行或 未完 全履 行义 务导致 的费 用支 出或 基金 财产的 损 失 , 以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 的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 入基金 费用 。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所 发生 的信 息 披露费 、律 师费 和会 计师 费以及 其他 费用 不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 六) 费用的 调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发 展 情 况 调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和 基 金 托 管 费 率 而 无 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 于 新的费 率实 施 日2 日 前在 指定媒 体上 刊登 公 告。 ( 七) 费用列 支违 规的处 理 若发生 费用 列支 违反 《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 , 则基 金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应采 取合 理措施 及时 进行 调整 , 并 根据实 际情 况, 承担 各自 应负的 责任 。














30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的内 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包括 但不 限于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括 以下几 类: 1 、 《基 金合 同》 生效 日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益 登记 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3 、每 季度 最后 一个 交易 日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的提供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登记 机构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编 制和 保管 , 开 放式基 金的 管 理人应 于每 季度 前3 个 工 作日内 以双 方约 定的 方式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供 上 季度 最后一 个交 易日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电子 数据。在 《基 金合 同》 生 效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权益 登记 日等日 期,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基 金 托管人 提供 上述 日期 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基 金 管理人 对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的真 实性 和完 整性负 责。 (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的保 管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分别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保 存期 不少 于 15 年。 保 管方 式可以 采用 电子 或文 档的 形式。 如不 能妥 善保 管, 则按相 关法 规承 担责 任。 在基金 托管 人要 求 或编制 半年 报和 年报 前, 基 金管理 人应 将有 关资 料送 交基金 托管 人, 不得 无故 拒 绝或延 误提 供, 并保证 其的 真实 性 、 准 确 性和完 整性 。 基金 托管 人 不得将 所保 管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用于 基 金托管 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 途,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 以 及本 协议 的规 定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如 基 金托管 人无 法妥 善保 存持 有人名 册 , 基 金管 理 人 有 权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并 应代为 履行 保管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职责 。基金 托管 人应 对基 金管 理人由 此产 生的 合理 费用 给予补 偿。 为 基金托管 人履行 有关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职责之目 的,基 金管理人 以及基 金 管理人 委托 的登 记机 构应 当提供 任何 必要 的协 助。














31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一) 档案保 存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各 自职 责完 整保 存本 基金的 基金 账册 、 原 始凭 证 、 记账 凭证 、 交易记 录 、 公 告 、 重 要合 同 等文件 档案 及相 应的 电子 文档 , 承 担保 密义 务 并 按 规定的 期限 保管 。 基金管 理人 应保 存基 金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表 和 其 他相 关资 料, 基 金托 管人 应 保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的 记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 相关资 料 。 保存 期限 不少 于15 年。 (二) 合同档 案的 建立 1 、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在签署与 本基金 有关的合 同文本后 ,应及 时 按相关 法律法 规 及本协 议的 规定 将合 同 正 本或 副 本提 交对 方。 2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 应按各自 职责保 管就基金 资产对外 签署的 全部合同 的正本 , 并建立 基金 资产 的合 同档 案。 (三) 变更与 协助 若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发生 变更 , 未变 更的 一 方有义 务协 助变 更后 的接 任人接 收相 应 文件。














32 十四、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 一)基金 管理 人的 更换 1. 基金 管理 人的 更换 条件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管理人 职责 终止 : (1) 基 金管 理人 被依 法取 消 基金管 理资 格 ; (2) 基 金管 理人 依法 解散 、 被依法 撤销 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产 ; (3) 基 金管 理人 被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解任 ; (4) 法 律法 规规 定 或 基金 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 形 。 2. 基金 管理 人的 更换 程序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依照 如下程 序进 行: (1) 提 名: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金 托管 人或 者单 独或 合计持 有基 金总 份 额10% 以上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提 名; (2) 决 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在 原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止 后 6 个月 内对 被提 名 的新任 基 金 管理人 形成 决议 , 该 决议 需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2/3 以上( 含 2/3 )表 决通过 ; (3) 临 时基 金 管 理人 :新 任 基金管 理人 产生 之前 ,由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临时 基金 管理人 ; (4)备案 :选任 基金 管理人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应经中 国证监会 备案 生效 后方可 执 行; (5)公 告:基 金管理 人更换后 ,由基 金托管人 在 更换基 金管理 人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决 议生效 后2 日内 在 指 定媒 体 公告 ; (6)交 接: 基 金管理 人职责终 止的, 基金管理 人应妥善 保管基 金管理业 务资料, 及时向 临 时基金 管理 人或 新任 基金 管理人 办理 基金 管理 业务 的移交 手续 , 临时 基金 管 理人或 新任 基金 管 理人应 及时 接收 。新 任基 金管理 人应 与基 金托 管人 核对基 金资 产总 值; (7)审 计:原 基金管 理人职责 终止的 ,应当按 照法律法 规规定 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 对基金 财 产进行 审计 ,并 将审 计结 果予以 公告 ,同 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审 计费 用 从 基金财 产 中 列 支 ; (8)基 金名称 变更: 基金管理 人更换 后,如果 原任或新 任基金 管理人要 求,应按 其要求 替 换或删 除基 金名 称中 与原 任基金 管理 人有 关的 名称 字样。 ( 二)基 金托管 人的 更换 1.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条件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终止 : (1) 基 金托 管人 被依 法取 消 基金托 管资 格; (2) 基 金托 管人 依法 解散 、 被依法 撤销 或者 被依 法宣 布破产 ; (3) 基 金托 管人 被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解任 ;














33 (4) 法 律法 规 规 定或 基金 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 形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程序 (1) 提 名: 新任 基金 托管 人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者单 独或 合计持 有基 金总 份 额10% 以上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提 名; (2) 决 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在 原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 后 6 个月 内对 被提 名 的新任 基金 托管人 形成 决议 , 该 决议 需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2/3 以上( 含 2/3 )表 决通过 ; (3) 临 时基 金托 管人 :新 任 基金托 管人 产生 之前 ,由 中国证 监 会 指定 临时 基金 托管人 ; (4)备案 :更 换基金 托管人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应经中 国证监会 备案 生效 后方可 执 行; (5)公 告:基 金托管 人更换后 ,由基 金管理人 在 更换基 金托管 人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决 议生效 后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媒 体公告 ; (6)交 接: 基 金托管 人职责终 止的, 应当妥善 保管基金 财产和 基金托管 业务资料 ,及时 办 理基金 财产 和基 金托 管业 务的移 交手 续, 新任 基金 托管人 或者 临时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及时 接 收 。 新任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 理人核 对基 金资 产总 值; (7)审 计:原 基金托 管人职责 终止的 ,应当按 照法律法 规规定 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 对基 金财 产进行 审计 ,并 将审 计结 果予以 公告 ,同 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审 计费 用从 基金财 产 中 列 支 。 ( 三)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同 时更换 1. 提名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时更 换, 由单独 或合 计持 有基 金总 份额 10% 以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提 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更 换分 别按 上述 程序 进行; 3. 公告 :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 和新任 基金 托管 人 应 在更 换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经中 国证 监会备案后2 日 内在 指定 媒体上 联合 公告 。 ( 四)新 基金 管理 人接 收基 金管理 业务 或新 基金 托管 人接收 基金 财产 和基 金托 管业务 前 , 原 基金管 理人 或原 基金 托管 人应继 续履 行相 关职 责 , 并保证 不做 出对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利 益造 成 损害的 行为 。














34 十五、禁止行为 本协议 当事 人禁 止从 事的 行为, 包括 但不 限于 : (一)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将 其固 有财 产或 者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 资 。 (二 ) 基 金管 理人 不公 平 地对待 其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产 , 基 金托 管人 不公 平 地对待 其托 管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三)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以 外的 第三 人牟 取 利 益 。 (四)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损 失。 (五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对他 人泄 漏基 金运 作和管 理过 程中 任何 尚未 按法律 法规 规 定的方 式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 (六 ) 基 金管 理人 在没 有 充足资 金的 情况 下向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投资 指令 和赎 回、 分红 资金 的划拨 指令 ,或 违规 向基 金托管 人发 出指 令。 (七)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在行 政上 、财 务上 不独立, 其高 级管 理人 员 和其他 从业 人 员相互 兼职 。 (八) 基金 托管 人私 自动 用或处 分基 金财 产,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的合 法指 令、 《基金 合 同 》 或托管 协议 的规 定进 行处 分的除 外。 (九) 基金 财产 用于 下列 投资或 者活 动:(1) 承 销证 券;(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或者 提 供 担保 ;(3) 从 事承担 无限 责 任的投 资 ;(4) 买卖 其他 基 金份额 , 但是 中国 证监 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出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纵 证券 交易 价格 及其他 不正 当 的 证 券交易活 动;(7)法律 法规 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 禁止的 其他活动 ;如法律 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


(十 ) 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以及依 照法 律 、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 由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从事 的其他 行为 。 (十一 ) 法 律法 规和 监管 部门取 消上 述禁 止性 规定 的,则 本基 金不 受上 述相 关限制 。














35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一)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变 更 程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在符 合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的前 提下, 可以对 协议 进 行变更 。 修 改后 的新 协议 , 其内 容不 得与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 基金托管 协议 的变 更应当 报中国 证 监会 备案 后生效 。 ( 二) 发生以 下情 况,本 协议终 止: 1 、本 基金 的 《 基金 合同 》 终止; 2 、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它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 、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它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其 基金 管理 权; 4 、发 生《 基金 法》 、 《 基 金 合同 》 或其 它法 律法 规规 定的终 止事 项。 ( 三)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 终 止事 由 之日 起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 清算小 组, 基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组 成: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具有 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计 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可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职 责: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负责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估 价、变 现 和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所 对清 算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余 财 产进 行 分配 。 5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 算费 用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 小 组优 先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6 、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 的分配














36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7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律 师 事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告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后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进行 公告 。 8.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 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37 十七、违约责任 ( 一) 除本 协议另 有约定外,由于 一方当 事人的原 因, 造成本协 议不能 履行或者 不能完 全 履行的 , 由 该方承 担违 约 责任; 如属 双方当 事人 的 原因, 根据 实际情 况, 由 双方当 事人 分别 承 担各自 应负 的违 约责 任。 (二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在履 行各 自职 责的 过程中 , 违反 《 基金 法 》 或者 《基 金合 同》 和 本托 管协 议约 定, 给基金 财产 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造成 损 害 的, 应当 分别对 各自 的行 为 依法承 担相 应的 赔偿 责任 , 另 一方 当事 人有 权利 及 义务代 表基 金向 违约 方追 偿 。 因共同 行 为给 基金财 产或 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造 成 损 害的 , 本协 议 当事人 应当 依法 承担 连带 赔偿责 任 , 一 方承 担连带 责任 后有 权根 据另 一方过 错程 度向 另一 方追 偿 。 (三) 当事 人违约 , 给 另 一方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违约方 应就 对方 实际 损失 进行赔 偿, 违 约方应 赔偿 和补 偿对 方由 此发生 的包 括但 不限 于律 师费、 公证 费、 交 通费 在 内的所 有成 本、 费 用和支 出, 以及 由此 遭受 的 实际 损失 。 ( 四) 如由 于本协 议一 方 当事人 ( “违 约方” ) 违 约 , 给基 金 财产 或者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造 成 损失, 另一 方当事 人 ( “ 守 约方” ) 赔偿 了基 金 财 产或 者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 损失 , 则守 约方有 权 向违约 方追 偿。 违约 方应 当赔偿 守约 方由 此发 生的 包括但 不限 于律 师费 、 公 证费、 交通 费在 内 的所有 成本 、费 用和 支出 ,以及 由此 遭受 的所 有损 失。 ( 五) 一方 当事 人违 约, 另一方 当事 人在 职责 范围 内有义 务及 时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尽力 防 止损失 的扩 大 , 否 则应 对 扩大的 损失 承担 责任 。 守 约方因 防止 损失 扩大 而支 出的合 理费 用由 违 约方承 担。 ( 六) 违约 行为 虽已 发生 , 但本 协议 能够 继续 履行 的, 在 最大 限度 地保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利益的 前提 下,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继续 履行本 协议 。 (七) 发生 下列 情况 , 本 协议 当 事人 可以 免责 : 1 、不 可抗 力; 2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托 管人 按照当时 有效的 法律、法 规、规章 或中国 证监会的 规定作 为 或不作 为而 造成 的损 失等 ; 3 、基金 管理人 由于按照 本基 金 《基金 合同》 规定的投 资原则投 资或不 投资造成 的直接 损 失或潜 在损 失等 。 (八) 由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不可 控制 的因 素导致 业务 出现 差错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 当、 合 理的 措施 进 行检查 , 但 是未能 发现 错 误的, 由此造 成基 金财产 或投 资人 损失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免 除赔偿 责任 。 但是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应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 或减 轻 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38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本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 为本 协议之 目的 , 在 此不 包 括 香港、 澳门 特 别行政 区和 台湾 地区 法律 ) 。 双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本协 议 而产生 的或 与本 协议 有关 的一切 争议 , 双 方当 事人 应 通过协 商、 调解解 决, 协商、 调解 不 能解决 的,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将争 议提 交 中 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根据该 会当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地点 为 北京市,仲 裁裁 决是 终局 的 , 对 各方 当事 人 均有法律 约 束力 ,仲 裁费 用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职 责, 各自 继续 忠实、 勤 勉 、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本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39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基金 管 理人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申请 发售 基金 份额 时提 交的基 金托 管协 议草 案 , 应经 基 金管 理 人的双 方法 定代 表人 或授 权 代理 人签字 或 盖章 并加 盖公章 , 及经 基金 托管 人 的 法定 代表 人或 授 权代理人 签字 或 盖章 并加 盖 资产 托管 业务 合同 专用 章, 协议 当事 人双 方根 据 中国证 监会 的意 见 修改托 管协 议草 案。 托管 协议以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的 文本为 正式 文本 。 基金托 管协 议自 《 基金 合 同》 成立 之日 起成 立 , 自 《基 金合 同 》 生 效之 日起 生效 。 基 金托 管协议 的有 效期 自其 生效 之日起 至该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 公告之 日止 。 基金托 管协 议自 生效 之日 对托管 协议 当事 人具 有同 等的法 律约 束力 。 基金托 管协 议正 本一式 六 份, 除上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 中国银 监会 各一 份外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分 别持 有 二 份, 每份具 有同 等的 法律 效力 。














40 二十、其他事项 除本协 议有 明确 定义 外 , 本协议 的用 语定 义适 用本 基金 《基 金合 同 》 的 约定 。 本协议 未尽 事宜 , 当事人 依据 《基 金合 同》 、 有关法 律、 法规 等规 定协 商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