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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安丰18(160515)

安丰1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查看PDF公告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1-2-0 
 
 
 
 
 
 
博时 安丰 18 个月 定 期开 放 债券 型 
证 券 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基金管 理人: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上海浦东发 展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1-2-1 
 
 
博时安丰 18 个月定 期开放债 券型证 券 投资基金 (LOF ) 
基金份额 发售公 告 
--博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重要提 示 
1 、博时 安丰 18 个月 定 期 开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以下 简称 “本 基金 ” )
的份额 发售 已获 中国 证监 会 证监 许可[2013]903 号文 注册 。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 基金的 注册 并不
代表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金 的风险 和收 益作 出实 质性 判断、 推荐 或 保 证。 
2 、 本 基金 为契 约型 开放 式 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本 基金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每 18
个月 开 放一 次申 购和 赎回 。 封 闭期 内, 投资 者不 能 申购 、 赎 回基 金份 额, 但 可在本 基金 上市
交易后 通过 证券 交易 所转 让基金 份额 。开 放期 内, 投资人 可进 行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回 。 
3 、本 基金的 管理 人 为 博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以 下 简称 “ 本公 司 ”) , 登 记 机构为 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 以下 简称 “中登 公司 ”)。 
4 、本 基金的 发售 对象 为 个 人投资 者、 机构投 资者 、 合格境 外机 构投资 者和 法 律法规 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者。 
5 、本 基金的 销 售 机构 包括 直销机 构和 代销机 构 上 海 浦东发 展银 行股份 有限 公 司 (以 下
简称 “上 海浦 东发 展银 行 ” 或 “浦 发银 行 ” ) 等 , 其中直 销机 构指 本公 司 , 包括北 京分 公司
及北京 直销 中心 、上 海分 公司和 深圳 总公 司。 
6 、本 基金 自 2013 年 7 月 29 日起 至 2013 年 8 月 16 日 止( 具体 办理 业务 时 间见各 销
售机构 的相 关业 务公 告或 拨打客 户服 务电 话咨 询) 通过销 售机 构公 开发 售。 
7 、投 资者通 过深 圳证 券交 易所交易 系 统进行 认 购 ( 称为 “ 场内 认购 ” )需 使 用深圳 证
券交易 所证 券账 户 ( 深 圳 证券交 易所 人民 币普 通股 票账户 或证 券投 资基 金账 户 ) 。 场 内认 购
通过具 有基 金代 销资 格的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会员 单位 办理。 场内 认购 需遵 守深 圳 证券交 易所 相
关规则 。 
投资者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和 场外代 销机 构柜 台系 统进 行认购 ( 称为 “场 外认 购 ”)需 使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 以 下 简 称 “ 中 国 结 算 深 圳 基 金 账
户 ”) 。 
已通过 场外 销售 机构 办理 过中国 结算 深圳 基金 账户 开户注 册或 注册 确认 手续 的投资 者 ,
可 在原 处 直 接办 理本 基金 场外认 购业 务; 已通 过场 外 销售机 构办 理过 中国 结算 深圳基 金账 户
注册手 续的 投资 者 , 拟 通 过其他 场外 销售 机构 办理 认购业 务 , 须 用中 国结 算 深圳基 金账 户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1-2-2 
 
新的场 外销 售机 构办 理 中 国结算 深圳 基金 账户 注册 确 认手 续; 已有 深圳 证券 账户的 投资 者 ,
可通过 场外 销售 机构 以其 深圳证 券账 户申 请注 册中 国结算 深圳 基金 账户 , 再 办 理本基 金场 外
认购业 务 ; 尚 无深 圳证 券 账户的 投资 者 , 可 通过 场 外销售 机构 直接 申请 账户 注册 , 中 国证 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将 为其配 发 深 圳证 券投 资基 金账户 , 同 时将 该账 户注 册 为中国 结算 深
圳基金 账户 。 
8 、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期间 基 金账户 开户 和认 购申 请手 续可以 同时 办理 。 
9 、 通 过场 内代 销机构 认购 本基金 时, 每次 申报 的认 购份额 必须 为 1000 份 或 其整数 倍,
且单笔 认购 最高 不超 过 99,999,000 份。 详情 请见 当 地销售 机构 公告 。通 过场 外代 销 机构 认
购本基 金时 ,各 代销 网点 接受认 购申 请的 最低 金额 为单 笔 500 元 ,追 加认 购 的单笔 最低 金
额为人 民币 100 元; 直销 网点接 受首 次认 购申 请的 最低金 额为 单笔 500 元, 追加认 购的 最
低金额 为单 笔 100 元。 本 基金直 销网 点单 笔最 低认 购金额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酌 情调整 。 
10 、 销售 机 构对 认 购申 请的 受 理 并不 代 表该 申请 一定 成 功 ,而 仅 代表 销售 机构 收到 了
认购申 请 , 申 请的 成功 与 否应以 登记 机构 的确 认结 果为准 。 投资 者在 份额 发 售期内 可以 多次
认购基 金份 额, 已经 正式 受理的 认购 申请 不得 撤销 。投资 者 T 日提 交认 购申 请后, 应 于 T
+2 日 后到 办理 认购 的网 点查询 认 购 申请 的受 理情 况。 
11 、 本公 告 仅对 本 基金 份额 发 售 的有 关 事项 和规 定予 以 说 明。 投 资者 欲了 解本 基 金的
详细情 况 , 请 详细 阅读 刊 登在 2013 年 7 月 24 日的 《证 券时 报 》 上的 《 博时 安 丰 18 个月 定
期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招募 说明 书》 。


12 、 本 基 金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及 本 公 告 将 同 时 发 布 在 各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网 站 和 本 公 司 网 站 (www.bosera.com ) 。 投 资者亦 可通 过本 公司 网站 下载基 金业 务申 请表 格并 了解本 基金 份 额发售 的相 关事 宜。 13 、 上海 浦 东发 展 银行 代销 本 基 金的 城 市名 称、 网点 名 称 、联 系 方式 以及 开户 和 认购 等具体事项请详见 上海 浦东 发 展 银 行 的 相 关 业务 公告 或 拨 打 上 海 浦 东 发展 银行 客户服务电 话(95528 ) 咨询 。 14 、 在发 售 期间 , 除本 公告 所 列 的 基 金 代销 机构 外, 如 增 加其 他 基金 代销 机构 , 本公 司将及 时公 告 。 请 留意 近 期本公 司及 各 基 金代 销机 构 的公 告 , 或 拨打 本公 司 及各 基 金代 销机 构 客户 服务 电话 咨询 。 15 、 本公 司 开通 了 网上 开户 和 认 购服 务 ,详 细的 业务 规 则 和交 易 指南 ,请 投资 者 查阅 或下载 本公 司网 站上 的相 关业务 规则 和交 易指 南文 件。 16 、 投 资者 可拨 打 博 时一 线通 95105568 ( 免长 途话 费 ) 或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客户服 务 电话(95528 )咨 询购 买 事宜。 17 、 当日 (T 日 ) 在规 定 时间内 提交 的申 请 , 投 资 者通常 应 在 T +2 日到 网点 查询交 易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1-2-3 确认情 况, 在募 集截 止日 后 4 个工 作日 内可 以到 网 点打印 交易 确认 书。 18 、 募集 期 间募 集 的资 金存 入 专 门账 户 ,在 基金 募集 行 为 结束 前 ,任 何人 不得 动 用。 有效 认 购款 项在 基金 合同 生效前 产生 的利 息将 折算 为基金 份额 归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有, 其 中 利息 转 份额 以登 记机 构的 记录为 准。 19 、 本公 司 可综 合 各种 情况 对 本 基金 份 额发 售安 排做 适 当 调整 , 可根 据基 金销 售 情况 适当延 长或 缩短 基金 发售 时间, 并及 时公 告。 20 、 风险 提示 投资本 基金 可能 遇到 的风 险包括 : 利率 风险 , 本基 金 持有的 信用 品种 违约 带来 的信用 风 险, 债券回购风险等等;基金运作风险,包括 在 本 基 金 的 封 闭 运 作 期 间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面临不能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以及 基金管 理人在 基金管理运作 过程中产生 的基金管 理风险 、 合规 风险 以及 本 基金的 特有 风险 等 , 等 等 。 此外 , 本 基金 以 1 元初 始 面值进 行募 集, 在市场 波动 等因 素的 影响 下, 存 在单 位份 额净 值跌 破 1 元初 始面 值的 风险 , 同时, 本基 金 在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交易 , 存 在市 场交易 价 格的 波 动和折 溢价 风险 。 本基 金 的一部 分资 产将 可能投 资于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 由 于中 小企 业私 募 债券发行 门 槛低 , 投资 过 程中的 信用 风险 也相应 增加 。 有 可 能出 现 债券到 期后 , 企业 不能 按 时清偿 债务 , 或者 在存 续 期内评 级被 下调 的风险 。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 券不能 在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 而 是通 过上 证所 固定 收 益证券 综合 电子 平台及 深交 所综 合协 议交 易平台 , 或证 券公 司进 行 转让 , 同 时, 交易 所按 照 申报时 间先 后顺 序对私 募债 券转 让进 行确 认,对 导致 私募 债券 投资 者超 过 200 人 的转 让不 予 确认 。 因此 , 本基金 在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的过 程中 ,面 临着 流动性 风险 。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 预 期收益 和预期 风 险高 于货 币市场 基金 , 低于 混合 型 基金 、 股 票 型基金 ,属 于中 低风 险/ 收 益的产 品。 基金不 同于 银行 储蓄 与债 券,基 金投 资者 有可 能获 得较高 的收 益, 也有 可能 损失本 金 。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 在进 行 投资决 策前 , 请 仔细 阅读 本 基金的 《招 募说 明书 》 及 《 基金合 同》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管 理人 提醒 投资 人基 金投资 的 “买 者自 负” 原 则, 在投 资人 作出 投资 决 策后 , 基 金 运营状 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 引致的 投资 风险 ,由 投资 人自行 负责 。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1-2-4 一、本 次份额 发售 基本情 况 (一) 基金名 称 博时安丰 18 个月 定 期开 放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 场内 简 称 : 安 丰 18 , 交易 代 码 160515 ) (二) 基金类 型 债券型 (三) 基金份 额面 值 基金份 额初始 面值为 1.00 元 (四) 直销机 构与 直销地 点 1 、博 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北京分 公司 及北 京直 销中 心 地址: 北京 建国 门内 大 街 18 号 恒基 中心 1 座 23 层 电话:010-65187055 传真:010-65187032 、010-65187592 联系人 :尚 继源 博时一 线通 :95105568 ( 免长途 话费 ) 2 、博 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上海分 公司 地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 南路 28 号 久事 大 厦 25 层 电话:021-33024909 传真:021-63305180 联系人 : 周 明远 3 、博 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总公司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 厦 29 层 电话:0755-83169999 传真:0755-83195190 联系人 : 林 艳洁 (五) 份额发 售时 间安排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本基 金的 募集 期为 自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月 本基金 的份 额发 售时 间 自 2013 年 7 月 29 日起 至 2013 年 8 月 16 日止 。 (六) 基金的 认购 费率及 认购份 额的计 算 1 、发 售面 值 、 初始 面值 : 人民 币 1.00 元 2 、认 购价 格: 人民 币 1.00 元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1-2-5 3 、认 购费 用: 本基金 在 认 购 时 收 取 认 购 费 , 并 对通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销中心场外认购本基金的 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 。 (1 ) 对于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销 中心 场外认 购本 基 金的养 老金 客户 , 本基 金 认购费 率最 高不高 于 0.06% ,且随 认 购金额 的增 加而 递减 ,如 下表所 示: 购买金 额(M ) 认购费 率 M <50 万元 0.06% 50 万 元≤M <300 万 元 0.03% 300 万元≤M <500 万 元 0.008% M≥500 万元 每笔 100 元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 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 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 收益形成 的补充 养 老 基金 , 包括 全 国社会 保障 基金 、 可以 投 资基金 的地 方社 会保 障基 金、 企业 年金 单 一计划 以及 集合 计划 。 如 将来出 现经 养老 基金 监管 部门认 可的 新的 养老 基金 类型 , 基 金管 理 人可在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时 或发布 临时 公告 将其 纳入 养老金 客户 范围 , 并 按规 定 向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2 ) 除上述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的直 销中 心场外 认购 本 基金的 养老 金客户 外, 通 过场外 认 购本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者, 本基金 认购 费率 最高 不高 于 0.6% , 且随 认购 金额 的 增加而 递减 , 如下表 所示: 金额(M ) 认购费 率 M <50 万元 0.60% 50 万元 ≤M <300 万元 0.30% 300 万元≤M <500 万元 0.08% M≥500 万元 1000 元/ 笔 (3 ) 对于 通过 场内 认购 本 基金的 投资 者, 销售 机构 可参考 上述 标准 收取 费率 佣金。 3 、场外 认 购份 额 、 场内 认 购金额 的计 算 及 举例 (1 ) 场外 认购 份额 的计 算 及举例 本基金 场外 认购 采用 金额 认购的 方式 , 基 金场 外认 购份额 的计 算公 式为 : 当认购 费用 适用 比例 费率 时: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1-2-6 净认购 金额 = 认购 金额/ (1 + 认购 费率 ) 认购费 用 =认 购金 额- 净 认购金 额 净认购 份额 =净 认购 金额/ 基金份 额初 始面 值 认购利 息折 算份 额= 认购 期间利 息/ 基 金份 额初 始面 值 认购份 额= 净认 购份 额+ 认购利 息 折 算份 额 当认购 费用 适用 固定 金额 时: 认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认购 金额 =认 购金 额- 认购费 用 净认购 份额 =净 认购 金额/ 基金份 额初 始面 值 认购利 息折 算份 额= 认购 期间利 息/ 基 金份 额初 始面 值 认购份 额= 净认 购份 额 + 认购利 息折 算份 额 场外认 购份 额计 算结 果保 留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 小 数 点后两 位以 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 由 此 产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 场外认购利息折算的份额以截位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 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 由此产 生的 收益 计入 基金财 产 。 举例 1 :某 非 养 老金 客户 投资 10 万 元场 外认 购本 基 金份额 ,该 笔认 购产 生利 息 50 元, 对应认 购费 率 为 0.6% ,则 其可得 到的 认购 份额 为: 净认购 金额 =100,000/ (1 +0.6% )=99,403.58 元 认购费 用=100,000 -99,403.58 =596.42 元 净认购 份额 =99,403.58/1.00 =99,403.58 份 认购利息折算份额 =50/1.00=50 份 认购份 额=99,403.58 +50 =99,453.58 份 举例 2:某 养 老金 客户 通 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中心 投资 10 万元 场外 认购 本 基金份 额, 该笔认 购产 生利 息 50 元 , 对应认 购费 率 为 0.06% , 则其可 得到 的认 购份 额为 : 净认购 金额 =100,000/ (1 +0.06% )=99,940.04 元 认购费 用=100,000 -99,940.04 =59.96 元 净认购 份额 =99,940.04/1.00 =99,940.04 份 认购利息折算份额 =50/1.00=50 份 认购份 额=99,940.04 +50 =99,990.04 份 (2 ) 场内 认购 金额 的计 算 及举例 本基金 场内 认购 采用 份额 认购的 方式 , 基 金场 内认 购 份额 计算 公式 为: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1-2-7 当佣金 费用 适用 比例 费率 时: 净认购 金额 =认 购份 额× 挂 牌价格 佣金= 认购 份额× 挂牌 价格× 佣金比 率 认购金 额= 净认 购金 额+ 佣金 认购利 息结 转份 额= 认购 利息/ 挂 牌价 格 实得认 购份 额= 认购 份额 +认购 利息 结转 份额 当佣金 适用 固定 金额 时: 净认购 金额 =认 购份 额× 挂 牌价格 佣金= 固定 金额 认购金 额= 净认 购金 额+ 佣金 认购利 息结 转份 额= 认购 利息/ 挂 牌价 格 实得认 购份 额= 认购 份额 +认购 利息 结转 份额 场内认 购金 额计 算结 果保 留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小数 点后两 位以 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 由此 产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 场 内 认 购 利 息 折 算 的 份 额 以 截 位 法 保 留 到 个 位 数 ( 最 小 单 位 为 1 份),小数点以后的部分舍去, 由此产生的 收益计 入基 金财 产 。 举例: 某投 资者 通过 场内 认购本 基金 份额 100,000.00 份, 若某 深交 所会 员单 位设定 佣 金比率 为 0.6% , 其认 购期 利息 为 50 元, 则其 可得 到 的认购 份额 为: 净认购 金额 =100,000.00× 1.00 =100,000.00 元 佣金=100,000.00× 1.00× 0.6% =600.00 元 认购金 额=100,000.00× 1.00+600.00 =100,600.00 元 认购利 息结 转份 额=50/ 1.00 =50 份 实得认 购份 额=100,000.00+50 =100,050 份 (3 ) 募集 期利 息的 处理 方 式 有效认 购款 项在 募集 期间 产生的 利息 将折 算为 基金 份额归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有, 其中利 息 转份 额 以 登记 机构 的记 录为准 。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1-2-8 二、场内 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 交易 所( 场内 )认 购使用 账户 说明 投资人 通过 交易 所 (场 内 ) 认 购本 基金 应使 用深 圳 证券账 户 。 其 中, 深圳 证 券账户 是指 投资者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 司开立的深圳证券交 易所 人民币普通股 票账户 或证 券投 资基 金账 户(简 称: 深 圳 A 股账 户 或基金 账户 )。 1 、已 有深 圳 A 股账户 或 基金账 户的 投资 人不 必再 办理开 户手 续。 2 、 尚 无深 圳 A 股账 户或 基金账 户的 投资 人, 需在 认购前 持本 人身 份证 到中 国证券 登 记 结算深 圳分 公司 的开 户代 理机构 办理 深圳 A 股账 户 或基金 账 户 的开 户手 续。 具体账 户开 立 手续请参见中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 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以及 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深 圳分 公司各 开户 代理 机构 网点 的说明 。


(二) 交易 所( 场内 )认 购流程 1 、受 理认 购的 时间 :基 金 份额发 售日 的 9 :30 -11 :30 和 13 :00-15 :00 (周六 、 周日和 节假 日不 受理 )。 2 、开 立资金 账户 :在 具有 基金代 销业 务资格 的深 交 所会员 单位 的营业 网点 开 立资金 账 户。 (三) 办理 认购 : 1 、投 资人 在认 购前 在资 金 账户中 存入 足够 的资 金。 2 、投 资者可 通过 办理 场内 认购的 会员 单位认 可的 各 种方式 在投 资者 开 立资 金 账户的 会 员单位 业务 网点 申报 认购 委托 , 认 购可 多次 申报 , 申报一 经确 认不 可撤 销 , 认购资 金即 被冻 结。 具体业 务办 理流 程及 规则 参见办 理场 内认 购的 各深 交所会 员单 位的 相关 说明 。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1-2-9 三、场外 认购使用账户 说明 (一) 说明


投资者通过场外认购本基 金需具有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中国结 算深圳基 金账户 。


1、已通过 基金管理 人指定 的代销机 构或直销 网点 办 理过中国 结算深圳 基金账 户的投 资 者,可 直接 在原 处 办 理本 基金场 外认 购业 务 。 2、已通过 本基金管 理人指 定的代理 销售机构 或直销 网点办理 过中国结 算深圳 基金账 户 注册手 续的 投资 者 , 拟 通 过其他 代理 销售 机构 或直 销网点 认购 本基 金的 , 须 用中国 结算 深圳 基金账 户在 新的 代理 销售 机构或 直销 网点 处办 理中 国结算 深圳 基金 账户 注册 确认。


3、已有深 圳证券账 户的投 资者, 可 通过场外 销售机 构以其深 圳证券账 户申请 注册中 国 结算深 圳基 金账 户, 再办 理本基 金场 外认 购业 务 。


4、 尚无 深圳 证券 账户 的投资 者, 可直 接申请 中 国结算 深圳 基金 账户 注册 , 中国 证券 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将为 其配发 深圳 证券 投资 基金 账户, 同时 将该 账户 注册 为 中国结 算深 圳 基金账 户 。 ( 二) 注意 事项


1、 投资 者已 持有 的通 过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开立 的基金 账户 不能 用于 认购 博时 安 丰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 若已 开立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的 中 国 结 算 深 圳 基 金 账 户 , 则 可 直 接 认 购 博 时 安 丰 18 个 月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2、拥 有多 个深圳 A 股账 户 或证券 投资 基金 账户 的投 资者, 只能 选择 其中 一个 注册为 中 国结算 深圳 基金 账户 。 为 了日后 方便 办理 相关 业务 , 建 议投 资者 在通 过深 交 所申购 、 赎回 及 买卖上 市开 放式 基金 时也 使用该 注册 账户 。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1-2-10 四 、个人 投资者 场外 的开户与认 购程序 (一) 上海浦 东发 展银行 受理个 人投资 者的 开户与 认购程 序 1 、受 理开 户和 认购 的时 间


基金份 额发 售日9:30 到 营 业结束 ,15:00 以 后交 易 作为次 日交 易 ( 周六 、 周 日及节 假 日业务 办理 安排 以当 地分 行规定 为准 )


2 、开 户及 认购 程序 (下 述 三项业 务可 同时 办理 ):


(1 ) 开 立浦 发银 行基 金交 易账户 ( 已在 浦发 银行 开 立过基 金交 易账 户的 客户 不必再 开 立该账 户, 直接 开通 中国 结算深 圳基 金账 户 即 可) ;


(2 ) 开 通 中 国结 算深 圳基 金账户 ( 已在 浦发 银行 开 立过 中 国结 算深 圳基 金账 户 的个 人 投资者 无需 再次 办理 , 已 在 其他机 构开 立过 中国 结算 深圳基 金账 户 的 个人 投资 者仅需 在浦 发 银行开 通已 有基 金账 户) ;


(3 ) 认购 基金 。


3 、个 人客 户 办 理开 立浦 发 银行基 金交 易账 户时 ,需 本人亲 自到 网点 并提 交以 下材 料 :


(1 ) 事先 办妥 的浦 发银 行 借记卡 ;


(2 ) 本人 有效 身份 证件 原 件;


(3 ) 填妥 的开 通基 金交 易 账户申 请表 。


4 、个 人客 户办 理开 通 中 国 结算深 圳基 金账 户 时 ,需 本人亲 自到 网点 并提 交以 下材 料 :


(1 ) 已开 立基 金交 易账 户 的浦发 银行 借记 卡;


(2 ) 填妥 的开 通基 金账 户 申请表 。


5 、个 人客 户办 理认 购申 请 时,需 提交 以下 材料 :


(1 ) 已开 立基 金账 户和 基 金交易 账户 的浦 发银 行借 记卡( 存有 足够 资金 ); (2)填 妥的基 金认 购申 请表 。


6 、注 意事 项:


(1)个 人投 资者 认购 时要 注明所 购买 的基 金名 称或 基金代 码 , 即 博时 安丰18 个月定 期 开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代码160515 ; (2 ) 个 人投 资者 需本 人亲 自到网 点办 理开 户和 认购 手续 , 也 可以 通过 浦发 银 行其他 渠 道申请 购买 ;


(3 ) 若有 其他 方面 的要 求 ,以浦 发银 行的 说明 为准 。 (二) 其他 商业 银行 受理 个人投 资者 的开 户与 认购 程序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1-2-11 以下程 序原 则上 适用 于代 销本基 金的 其他 商业 银行 , 此 程序 原则 仅供 投资 者 参考 , 具 体 程序以 基金 代销 机构 的规 定为准 ,新 增代 销渠 道的 认购程 序以 有关 公告 为准 。 1 、业 务办 理时 间 基金份 额发 售日 的 9 :00-17:00。 2 、开 户及 认购 程序 (1 ) 事先 办妥 银行 借记 卡 并存入 足额 认购 资金 (2 ) 个人 投资 者办 理开 户 时,需 本人 亲自 到网 点并 提交以 下材 料 1 )已 办妥 的银 行借 记卡 ; 2 )本 人有 效身 份证 件原 件 及复印 件; 3 )填 妥的 开户 申请 表。 (3 ) 提交 下列 资料 办理 认 购手续 1 )已 办妥 的银 行借 记卡 ; 2 )填 妥的 认购 申请 表。 (三) 代销本 基金 的证券 公司受 理个人 投资 者的开 户与认 购程序 以下程 序原 则上 适用 于代 销本基 金的 证券 公司 , 此 程序原 则仅 供投 资者 参考 , 具 体程 序 以 基金 代销 机构 的规 定为 准,新 增代 销渠 道的 认购 程序以 有关 公告 为准 。 1 、业 务办 理 时 间: 基金份 额发 售日 的 9 :30-15:00( 周六 、周 日 及 法 定节假 日 不 营业 )。 2 、资 金账 户的 开立 (已 在 该代销 券商 处开 立了 资金 账户的 客户 不必 再开 立该 账户) : 个人投 资者 申请 开立 资金 账户应 提供 以下 材料 : (1 ) 填妥 的《 资金 账户 开 户申请 表》 ; (2 ) 本人 有效 身份 证明 原 件及复 印件 ; (3 ) 营业 部指 定银 行的 存 折(储 蓄卡 )。 3 、基 金账 户的 开立 : 个人投 资者 申请 开立 基金 账户应 提供 以下 材料 : (1 ) 填妥 的《 开户 申请 表 》 ; (2 ) 本人 有效 身份 证件 及 复印件 ; (3 ) 在本 基金 代销 机构 开 立的资 金账 户卡 ; (4 ) 营业 部指 定银 行的 存 折(储 蓄卡 )。 4 、提 出认 购申 请: 个人投 资者 在开 立资 金账 户和基 金账 户并 存入 足额 认购资 金后 , 可申 请认 购 本基金 。 个 人投资 者申 请认 购本 基金 应提供 以下 材料 :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1-2-12 (1 ) 填妥 的《 认购/ 申 购 申请表 》 ; (2 ) 本人 有效 身份 证件 原 件及复 印件 ; (3 ) 在本 基金 代销 机构 开 立的资 金账 户卡 。 投资 者还可通 过各代销券商的 电话委托 、自助/ 热自助委 托、网上 交易委托等方式 提交 认购申 请。 5 、注 意事 项: 若有其 他方 面的 要求 ,以 各 基金 代销 机构 的说 明为 准。 (四) 本公司 北京 直销中 心受理 个人投 资者 的开户 与认购 程序 1 、本 公司 北京 直销 中心 受 理个人 投 资 者的 开户 与认 购申请 。 2 、受 理开 户和 认购 的时 间 : 基金份 额发 售日 的 9:30 —17:00 (周 六、 周日 不营 业 )。 3 、个 人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交 易账户 和基 金账 户开 户申 请时须 提交 的材 料: (1 ) 本人有 效身 份证 件原 件(包 括居 民身份 证、 户 口本、 军官 证、警 官证 、 文职证 、 士兵证 等 ) 及 经其 签字 的 复印件 ; 如委 托他 人代 办 , 还 需提 供代 办人 有效 身 份证件 原件 、 经 其签字 的复 印件 以及 投资 者 授权 代办 人办 理基 金业 务的公 证书 原件 ; (2 ) 本人 指定 的银 行账 户 信息( 开户 银行 、账 户名 、 账号 ) 及 银行 卡/ 存 折复 印件 ; (3 ) 填妥 的《 开户 申请 表 (个人 )》 并签 字确 认 ; (4 ) 如需开 通远 程服 务办 理业务 ,还 需签订 《个 人 投资者 远程 委托服 务协 议 》,一 式 两份 ; (5 ) 填妥 的《 证券 投资 基 金 投资 者 权 益须 知》 一份 。 注: 其中 指定 银行 账户 是 指投资 者开 户时 预留 的作 为赎回 、 分红 、 退 款的 结 算账户 , 银 行账户 名称 必须 同投 资者 基金账 户的 户名 一致 。 4 、个 人投资 者办 理认 购申 请时须 提交 填妥的 《开 放 式基金 交易 业务申 请表 》 和投资 者 本人的 有效 证件 原件 及经 其签字 的复 印件 。 注: 个人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认购业 务前 , 需 登陆 “ 博时 快 E 通” 系 统进 行风 险承 受 力能力 的 测评。 5 、认 购资 金的 划拨 (1 ) 个人投 资者 办理 认购 前 应将 足额 认购资 金通 过 银行转 账汇 入本公 司指 定 的直销 专 户: 1 )中 国建 设银 行直 销专 户 : 账户名 称: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银行全 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北京地 坛支 行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1-2-13 银行账 号:11001042900056000600 人行支 付系 统机 构号 :105100002037 2 )中 国工 商银 行直 销专 户 : 账户名 称: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银行全 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北 京王 府井 金街支 行 银行账 号:0200000729027305830 人行支 付系 统机 构号 :102100000072 3 )交 通银 行直 销专 户: 账户名 称: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银行全 称: 交通 银行 北京 分行营 业部 银行账 号:110060149018001401403 人行支 付系 统机 构号 :301100000015 (2 ) 认购 申请 当日 下午 17 :00 之前 ,若 投资 者的 认购资 金未 全额 到本 公司 指定直 销 专户, 则认 购 申 请无 效 。 6 、注 意事 项: (1 ) 基金 份额 发售 期结 束 ,以下 将被 认定 为无 效认 购: 1 )投 资者 划来 资金 ,但 逾 期未办 理开 户手 续或 开户 不成功 的 ; 2 )投 资者 划来 资金 ,但 逾 期未办 理认 购手 续或 认购 申请未 被确 认的 ; 3 )投 资者 未足 额划 来认 购 资金; 4 )本 公司 确认 的其 它无 效 资金或 认购 失败 资金 。 (2 ) 投资 者 T 日提 交开 户申请 后, 应 于 T +2 日 后(包 括 T +2 日,如 遇 非工作 日网 点不办 公则 顺延 ) 到办 理 开户网 点查 询确 认结 果 , 或通过 本公 司客 户服 务中 心查询 。 本公 司 将为投 资者 寄送 确认 书。 (3 ) 投资 者 T 日提 交认 购申请 后, 应 于 T +2 日 后(包 括 T +2 日,如 遇 非工作 日网 点不办 公则 顺延 )到 办理 认购网 点查 询认 购接 受情 况,或 通过 本公 司客 户服 务中心 查询 。 (4 ) 办理汇 款时 ,投 资者 必须 仔 细阅 读《 博 时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于 直销 个 人投资 者 汇款购 买基 金的 提示 性公 告 》, 并 注 意以 下事 项: 1 ) 投 资者 必须 使用 其预 留 账户 ( 投资 者在 本公 司直 销开立 交易 账户 时登 记的 银行账 户) 办理汇 款 , 如 使用 非预 留 账户 、 现 金或 其他 无法 及 时识别 投资 者身 份的 方式 汇款 , 则 汇款 资 金无效 ; 2 )投资者应在汇款附言/ 用途/ 摘要/ 备注栏正确填写 直销交易账号,并预留有 效的联系 方式, 便于 发生 资金 异常 时及时 通知 ;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1-2-14 3 )投 资者 应在 每次 使用 预 留账户 汇款 后于 汇款 当日 17 点 前将 汇款 单传 真至 本 公司汇 款指定 专用 传真 号码 (010-65187031 ) ,并 电话 确 认(010-65187055 ) ; 4 )投 资者 应足 额汇 款, 认 购申请 当日 下午 17 :00 之前, 若投 资者 的认 购资 金未全 额 到本公 司指 定直 销专 户, 则认购 申请 无效 ; 5 )投 资者 采用 汇款 交易 方 式发生 的银 行转 账手 续费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 (五) 通过博 时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网站 开户 与认购 程序 1 、受 理开 户及 认购 的时 间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日 全 天 24 小 时 接 受 开 户 及 认 购 业 务 ( 认 购 期 首 日 认 购 的 起 始 时 间 为 9:30 ) , 但 工作 日 17 :00 之后以 及法 定节 假日 的认 购申请 , 视 为下 一工 作日 提交的 认购 申 请。 2 、开 户及 认购 程序 (1 ) 投 资者 可登 录本 公司 网站 www.bosera.com 参 阅 《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开放 式 基金业 务规 则 》 、 《博 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网上 交易 业务规则》 办 理相 关 开 户 和认购 等业 务 ; ( 2 ) 尚未开通博时基金网上交易的个人投资者,可以登录本公司网站 (www.bosera.com ) , 使 用中国 建设 银行 、 中国 工 商银行 、 中国 农业 银行 、 中国银 行 、 招 商银行 、 中国 邮政 储蓄 银 行、 中国 民生 银行 、 兴 业 银行 、 上 海浦 东发 展银 行 、 中 信银 行、 交 通银行 、 光大 银行 、 平安 银行 、 广 发银 行 等 银行 借 记卡 , 或 者使 用 招 商银 行 i 理财账 户 、 上 海汇付 数据 服务 有限 公司 天天盈 账户 、 支付 宝基 金 专户 、 财 付通 理财 账户 , 根据页 面提 示进 行直销 交易 账户 开户 , 在 开户申 请提 交成 功后 , 即 可直接 通过 博时 网上 交易 平台进 行认 购和 支付 ; (3 ) 已经 开 通博 时基 金网 上交易 的个 人投资 者, 请 直接登 录博 时基金 网上 交 易系统 进 行网上 认购 ; (4 ) 个人投资者可以 通过博时手机基 金交易系统(http://wap.bosera.com ,进行交 易 需开通 手机 交易 ) 、 博时 移动版 直销 网上 交易 系统 (http://m.bosera.com ) 进行认 购 , 对 使 用中国 工商 银行 、 中国 建 设银行 、 招商 银行 、 上 海 浦东发 展银 行 、 中 国民 生 银行借 记卡 和 招 商银 行 i 理财 账户 、 汇 付天 下天 天 盈账 户 、 支 付宝 基 金专户 、 财付 通理 财账 户 , 以 及使用 通 联支付 网络 服务 股份 有限 公司 支 持的 中国 工商 银行 、 中 国农 业银 行 、 交通 银 行、 中国 邮政 储 蓄银行 、 中国 光大 银行 、 平安银 行 、 上 海浦 东发 展 银行 借 记卡 开立 的直 销交 易账户 下的 认购 申请, 可以 通过 前述 网站 进行认 购款 项的 支付 。 (5 ) 投资者 通过 博时 基金 网上交 易系 统提交 认购 申 请后, 也可 以采用 汇款 方 式将资 金 汇入如 下账 户: 账户名 称: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1-2-15 银行全 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北 京王 府井 金街支 行 银行账 号:0200000719027307551 人行支 付系 统机 构号 :102100000072 3 、认 购申请 当日 网上 支付 截止时 间 为 17:00 ,未 在 规定时 间内 足额支 付的 申 请将按 失 败处理 。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1-2-16 五 、机构 投资者 场外 的开户与认 购程序 (一) 上海浦 东发 展银行 受理机 构投资 者的 开户与 认购申 请程序 1、 开户及认购的时 间


基金份额发售日9:30 到 营业结束,15:00 以后 交易作为次日交易( 周 六、周日 及节假日业务办理安 排 以当地分行规定为准 )


2、 开户及认购程序 (下 述三项业务可同时办 理 ):


(1) 开立浦发 银行基金 交易账户 (已 在浦发银 行开立过基金交易账 户 的客户不 必再开立该账户,直 接 开通 中国结算深圳基 金 账户 即可);


(2) 开通 中国 结算深圳 基金账户 (已 在浦发银 行开立过 中国结算深 圳 基金账户 的机构投资者无需再 次 办理,已在其他机构 开 立过 中国结算深圳基 金 账户 的机构投 资者仅需在浦发银行 开 通已有基金账户);


(3)认购基金。 3、 机构投资者 办理开立 浦发银行基金交易账 户 时, 需指定经 办人亲自 到网点并 提交以下材料:


(1) 工商行政 管理机关 颁发的法人营业执照 正 本及复印件 或民政部 门 、 其他主 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 记 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复 印件 加盖机构公章) ;


(2)机构对基金业 务经 办人员的授权书(加 盖 机构公章和法人代表 章 );


(3)机构代码证 原 件及 复印件(复印件加盖 机 构公章) ;


(4)法定代表人和 经办 人 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及复印件 (复印件加 盖 机构公 章) ;


(5) 填妥的开立基金交 易账户申请表 (加盖机构 公章 、 法人代表章和预留 印鉴);


(6) 指定一个 该基金代 销网点的资金结算账 户 为基金结算账户 , 用以 对所有基 金交易业务的资金清 算 。


4、 机构投资者办理 开通 中国结算深圳基金账 户 时,需到网点并提交 以 下材料:


(1)填妥的开通基 金账 户申请表(加盖机构 公 章 、 法人代表章 和预 留 印鉴 );


(2)法定代表人和 经办 人 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及复印件 (复印件加 盖 机构公 章) 。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1-2-17 5、 机构投资者 办理认购 申请时 , 需在银 行账户 中存入足够的资金 , 并 提交以下 材料:


(1)填写的代销基 金认 购申请表(加盖机构 公 章 、 法人代表章 和预 留 印鉴 );


(2)认购款项的有 效结 算凭证;


(3)法定代表人和 经办 人 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及复印件 (复印件加 盖 机构公 章) 。


6、 注意事项


(1)机构资金账户 需是 人民币存款账户;


(2)投资者认购时 需注 明所购买的基金名称 或 基 金代码,即 博时 安丰18 个月定 期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代 码160515 。 (3)若有其他方面 的要 求,以浦发银行的说 明 为准。


(二) 其他商 业银 行受理 机构投 资者的 开 户 与认购 申请程 序 以下程 序原 则上 适用 于代 销本基 金的 其他 商业 银行 , 此 程序 原则 仅供 投资 者 参考 , 具 体 程序以 基金 代销 机构 的规 定为准 ,新 增代 销渠 道的 认购程 序以 有关 公告 为准 。 1 、办 理时 间 基金份 额发 售日 的 9 :00-17:00( 周六 、周 日及 法 定节假 日不 受理 )。 2 、开 户及 认购 程序 (1 ) 事先 办妥 商业 银行 借 记卡并 存入 足额 认 购 资金 ; (2 ) 机构 投资 者到 网点 办 理开户 手续 ,并 提交 以下 资料: 1 )加 盖单位 公章 的企 业法 人营业 执照 复印件 及副 本 原件; 事业 法人、 社会 团 体或其 他 组织提 供的 民政 部门 或主 管部门 颁发 的注 册登 记证 书原件 及加 盖单 位公 章的 复印件 ; 2 )法 定代 表人 授权 委托 书 (加盖 公章 并经 法定 代表 人亲笔 签字 ); 3 )业 务经 办人 有效 身份 证 件原件 及复 印件 ; 4 )填 妥的 开户 申请 表并 加 盖单位 公章 和法 定代 表人 人名章 。 (3 ) 提交 下列 资料 办理 认 购手续 : 1 )业 务经 办人 有效 身份 证 件原件 ; 2 )加 盖预 留印 鉴的 认( 申 )购申 请表 。 (三) 代销本 基金 的证券 公司受 理机构 投资 者的开 户与认 购程序 如下 : 以下程 序原 则上 适用 于代 销本基 金的 证券 公司 , 仅 供投资 者参 考 , 具 体程 序 以 基金 代销 机构 的 规定 为准 。新 增代 销渠道 的认 购程 序以 有关 公告为 准。 1 、业 务办 理时 间: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1-2-18 基金份 额发 售日 的 9:30-15:00 (周 六、 周日 及法 定节 假日 不 营业 )。 2 、开 立资 金账 户: 机构投 资者 申请 开立 机构 账户应 提供 以下 材料 : (1 ) 资金账 户开 户申 请表 (加盖 机构 公章和 法定 代 表人章 ), 已开立 了资 金 账户的 客 户不必 再开 立该 账户 ; (2 ) 企业法 人营 业执 照或 其他法 人的 注册登 记证 书 原件( 营业 执照或 注册 登 记证书 必 须在有 效期 内且 已完 成上 一年度 年检 )及 复印 件( 加盖机 构公 章) ; (3 ) 法定 代表 人授 权委 托 书(加 盖机 构公 章和 法定 代表人 章) ; (4 ) 法定 代表 人证 明书 ; (5 ) 法定 代表 人身 份证 件 复印件 ; (6 ) 预留 印鉴 ; (7 ) 经办 人身 份证 件及 其 复印件 。 3 、开 立基 金账 户 机构投 资者 开立 基金 账户 应提供 以下 材料 : (1 ) 开户 申请 表( 加盖 机 构公章 和法 定代 表人 章) ; (2 ) 经办 人身 份证 件及 复 印件 ; (3 ) 授权 委托 书( 加盖 机 构公章 和法 定代 表人 章) 。 4 、提 出认 购申 请: 机构投 资者 申请 认购 本基 金应提 供以 下材 料: (1 ) 购买 申请 表( 加盖 机 构公章 和法 定代 表人 章) ; (2 ) 经办 人身 份证 件及 复 印件 ; (3 ) 授权 委托 书( 加盖 机 构公章 和法 定代 表人 章) ; (4 ) 代销 券商 开立 的资 金 账户卡 。 投资者 还可 通过 电话 委托 、自助/ 热自 助委 托、 网上 交易等 方式 提出 认购 申请 。 5 、注 意事 项: (1 ) 若有 其他 方面 的要 求 ,以代 销券 商的 说明 为准 ; (2 ) 投资 者认 购时 要注 明 所购买 的基 金名 称或 基金 代码。 (四) 本公司 北京 直销中 心受理 机构投 资者 的开户 与认购 申请程 序如 下: 本公司 北京 直销 中心 受理 机构投 资者 的开 户与 认购 申请。 1 、开 户和 认购 的时 间: 基金份 额发 售日 的 9:30 —17:00 (周 六、 周日 不营 业 ) 。 2 、机 构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交 易账户 和基 金账 户开 户申 请时须 提交 的材 料: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1-2-19 (1 ) 企业营 业执 照副 本原 件及加 盖单 位公章 的复 印 件;事 业法 人、社 会团 体 或其他 组 织提供 民政 部门 或主 管部 门颁发 的注 册登 记证 书原 件及加 盖单 位公 章的 复印 件 ; (2 ) 经法 定代 表人 签字 并 盖章的 《基 金业 务授 权委 托书》 (加 盖公 章) ; (3 ) 经办 人有 效身 份证 件 原件及 经其 签字 复印 件 ; (4 ) 填写 完毕 的 印 鉴卡 一 式三份 ; (5 ) 指 定银 行账 户信 息 ( 开户银 行 、 开 户行 名称 、 银行账 号 ) 及 账户 证明 文 件复印 件/ 银行开 户确 认文 件复 印件 (加盖 公章 ) ; (6 ) 填妥 的《 开户 申请 表 (机构 )》 ,并 加盖 公章 ; (7 ) 企业 组织 机构 代码 证 原件及 加盖 单位 公章 的复 印件 ; (8 ) 企业 税务 登记 证原 件 及加盖 单位 公章 的复 印件 ; (9 ) 企业 法定 代表 人有 效 身份证 件复 印件 (加 盖公 章) ; (10 ) 如 需采 用远 程 服 务 办理业 务 , 还 需签 订 《机 构投资 者传 真委 托服 务协 议》 或 《机 构投资 者电 话和 网上 委托 服务协 议》 一式 两份 ; (11 )填 妥的 《 证 券投 资 基金投 资者 权益 须知 》一 份。 注: 其中 指定 银行 账户 是 指投资 者开 户时 预留 的作 为赎回 、 分红 、 退 款的 结 算账户 , 银 行账户 名称 必须 同投 资者 基金账 户的 户名 一致 。 3 、机 构投资 者办 理认 购申 请时须 提交 填妥的 《开 放 式基金 交易 业务申 请表 》 ,并加 盖 预留交 易印 鉴, 同时 提供 经办人 有效 身份 证件 原件 及经其 签字 复印 件。 (1 ) 认购 资金 的划 拨 机构投 资者 办理 认购 前应 将足额 认购 资金 通过 银行 转账汇 入本 公司 指定 的直 销专户 : 1 )中 国建 设银 行直 销专 户 : 账户名 称: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银行全 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北京地 坛支 行 银行账 号:11001042900056000600 人行支 付系 统机 构号 :105100002037 2 )中 国工 商银 行直 销专 户 : 账户名 称: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银行全 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北 京王 府井 金街支 行 银行账 号:0200000729027305830 人行支 付系 统机 构号 : :102100000072 3 )交 通银 行直 销专 户: 账户名 称: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1-2-20 银行全 称: 交通 银行 北京 分行营 业部 银行账 号:110060149018001401403 人行支 付系 统机 构号 :301100000015 (2 ) 认购 申请 当日 下午 17 :00 之前 ,若 投资 者的 认购资 金未 全额 到本 公司 指定直 销 专户, 则 当 日申 请无效 。 4 、注 意事 项: (1 ) 基金 份额 发售 期结 束 ,以下 情况 将被 认定 为无 效认购 : 1 )投 资者 划来 资金 ,但 逾 期未办 理开 户手 续或 开户 不成功 的 ; 2 )投 资者 划来 资金 ,但 逾 期未办 理认 购手 续或 认购 申请未 被确 认的 ; 3 )投 资者 未足 额划 来认 购 资金; 4 )本 公司 确认 的其 它无 效 资金或 认购 失败 资金 。 (2 ) 投资 者 T 日 提交 开 户申请 后, 应于 T +2 日 到本公 司直 销中 心查 询确 认结果 ,或 通过本 公司 客户 服务 中心 查询。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本公司 将为 投资 者寄 送确 认书。 (3 ) 投资 者 T 日 提交 认购 申请后 , 应于 T +2 日 到本 公司直 销中 心查 询认 购接 受结果 , 或通过 本公 司客 户服 务中 心查询 。 (4 ) 办理 汇款 时, 投资 者 必须注 意以 下事 项: 1 )投资者应在汇款附言/ 用途/ 摘要/ 备注栏正确填写 直销交易账号,并预留有 效的联系 方式, 便于 发生 资金 异常 时及时 通知 ; 2 )投 资者 应在 每次 使用 预 留账户 汇款 后于 汇款 当日 17 点 前将 汇款 单传 真至 本 公司 汇 款指定 专用 传真 号码 (010-65187031 ) ,并 电话 确 认(010-65187055 ) ; 3 )投 资者 应足 额汇 款, 认 购申请 当日 下午 17 :00 之前, 若投 资者 的认 购资 金未全 额 到本公 司指 定直 销专 户, 则认购 申请 无效 。 (五) 本公司 直销 网上交 易系统 受理机 构投 资者的 认购申 请程序 如下 : 本公司 直销 网上 交易 系统 受理机 构投 资者 的认 购申 请 , 机 构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交 易账户 和 基金账 户开 户 需 通过 本公 司 北京 直销 中心 办理 。 1 、受 理认 购的 时间 基金份 额发 售日 全 天 24 小 时接受 认购 业务 (认 购期 首日认 购的 起始 时间 为 9:30 ) ,但 工作 日 17 :00 之 后以 及 法定节 假日 的认 购申 请, 视为下 一工 作日 提交 的认 购申请 。 2 、认 购程 序 (1 ) 投 资者 可登 录本 公司 网站 www.bosera.com 参 阅 《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开放 式 基金业 务规 则》 、《 博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网 上交 易业务 规则 》办 理认 购等 业务; (2 ) 尚未开 通博 时基 金网 上交易 的机 构投资 者, 需 通过本 公司 北京直 销中 心 开通网 上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1-2-21 交易; (3 ) 已经开 通博 时基 金网 上交易 的机构 投资 者, 请 直接登 录博 时基金 网上 交 易系统 进 行网上 认购 ; 3 、认 购资 金的 划拨 : 本公司 直销 网上 交易 系统 暂不为 机构 投资 者提 供认 购资金 的划 拨服 务, 认购 资 金的划 拨 和注意 事项 按照 本公 司北 京直销 中心 受理 机构 投资 者认购 申请 的资 金划 拨程序 办理 。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1-2-22 六 、公司 北京直销中心受理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开户 与认购申请程序 1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办 理开户 申请 时需 提供 的材 料: (1 )QFII 为客 户提 供资 产管理 服务 的, 应当 开立 名义持 有人 账户 ; (2 ) 填妥 的《 开户 申请 表 (机构 )》 ,并 加盖 托管 行公章 ,以 及外 方负 责人 签章; (3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证券投 资业 务许 可证 复印 件(加 盖托 管行 公章 ); (4 ) 国家 外汇 局颁 发的 外 汇登记 证原 件及 复印 件; (5 ) 托管人 出具 的基 金业 务授权 委托 书,加 盖托 管 人公章 和法 定代表 人章 , 同时提 供 经办人 有效 身份 证复 印件 ; (6 ) 外方出 具的 基金 业务 授权委 托书 ,加盖 外方 负 责人签 章, 同时提 供经 办 人有效 身 份证复 印件 ; (7 ) 托管 人出 具的 印鉴 卡 一式三 份 ; (8 ) 外方 出具 的印 鉴卡 一 式三份 ; (9 ) 由托 管人 加盖 公章 的 银行开 户证 明; (10 )如 果 开通 传 真交 易方 式 , 须提 供 填妥 的《 机构 投 资 者传 真 委托 服务 协议 》 一式 两份 , 加盖 与开 户申 请表 相同的 印章 ; (11 )填 妥的 《 证 券投 资 基金 投 资者 权益 须知 》一份 。 注: 其中 指定 银行 账户 是 指投资 者开 户时 预留 的作 为赎回 、 分红 、 退 款的 结 算账户 , 银 行账户 名称 必须 同投 资者 基金账 户的 户名 一致 。 2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的 认购申 请和 资金 划拨 等事 项参照 境内 机 构 投资 者办 理。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1-2-23 七 、清算 与交割 基金合 同正 式生 效前 ,全 部认购 资金 将被 冻结 在由 登记机 构开 立的 本基 金募 集专户 中 , 认购资 金冻 结期 间的 资金 利息折 算为 投资 者的 基金 份额。 本基金 权益 登记 由基 金登 记机构 在发 售结 束后 完成 。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1-2-24 八 、基金 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 发售 期结束 后 , 由 银行出 具基 金募 集专 户存 款证明 , 由基 金管 理人 委 托具有 证券 从业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认购 资金 进行 验资 并出 具验资 报告 , 基 金登 记机 构 出具认 购户 数 证明。 基金管 理人 应将 验资 报告 及本基 金备 案材 料提 交中 国证监 会, 中国 证监 会将 于 收到前 述 材料后 予以 书面 确认 , 自 中国 证 监会 书面 确认 之日 起 《 基金 合同 》 生 效。 基金 管理人 将于 收 到 中国 证监 会书 面确 认之 后发布 基金 募集 情况 及基 金合同 生效 公告 。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1-2-25 九 、本次 份额发售当事人或中介 机构 (一) 基金管 理人 名称: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省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 厦 29 层 办公地 址: 广东省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 厦 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鶤 成立时 间: 1998 年 7 月 13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监 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字 【1998 】26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资 本: 2.5 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二) 基金托 管人 名称: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 路 12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北 京东 路 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 吉 晓辉 成立时 间:1992 年 10 月19 日 组织形 式 :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186.5347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3]105 号 联系人 :朱萍 联系电 话:(021)61616611 (三) 场外代 销机 构 ? 1 、 上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北 京东路 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 吉 晓辉 联系人 :于慧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1-2-26 电话: 021 -61618888 传真: 021 -63602431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8 网址:http://www.spdb.com.cn 2、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 田国立 联系人 : 高越 电话: 010-66594973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66 网址: http://www.boc.cn/ 3 、上 海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8 号 15-20 楼、22-27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8 号 15-20 楼、22-27 楼 法定代 表人 :胡 平西 联系人 :吴 海平 电话:021 -38576666 传真:021 -50105124 客户服 务电 话:021-962999;400962999 网址:http://www.srcb.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 机 构 代 理 销 售 本 基 金, 详 见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发 布 的 调整销 售 机 构 的 相 关 公 告 。 (四) 场内代销 机构 场内代 销机 构为 具有 基金 销售业 务资 格的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会员 单位 。 1、已 经具 有 发 行认 购权 限 的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会 员单 位,具 体名 单 如 下: 爱建 证券、安 信证券、渤海证 券、财达 证券、财富证券 、 财富里 昂 、财通证券、 长城 证券、 长江 证券、 大通 证 券、 大 同证 券、 德 邦证 券 、 第一 创业、 东北 证券、 东方证 券、 东海 证券、 东莞 证券、 东吴 证 券、 东 兴证 券、 高 华证 券 、 方正 证券、 光大 证券、 广发证 券、 广州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1-2-27 证券、 国都 证券、 国海 证 券、 国 金证 券、 国 开证 券 、 国联 证券、 国盛 证券、 国泰君 安、 国信 证券、 国元 证券、 海通 证 券、 恒 泰长 财、 恒 泰证 券 、 红塔 证券、 宏源 证券、 华安证 券、 华宝 证券、 华创 证券、 华福 证 券、 华 林证 券、 华 龙证 券 、 华融 证券、 华泰 联合、 华泰证 券、 华西 证券、 华鑫 证券、 江海 证 券、 金 元证 券、 开 源证 券 、 联讯 证券、 民生 证券、 民族证 券、 南京 证券、 平安 证券、 齐鲁 证 券、 日 信证 券、 瑞 银证 券 、 山西 证券、 上海 证券、 申银万 国、 世纪 证券、 首创 证券、 天风 证 券、 天 源证 券、 万 和证 券 、 万联 证券、 西部 证券、 西藏同 信、 西南 证券、 厦门 证券、 湘财 证 券、 新 时代 证券、 信达 证 券、 兴 业证 券、 银 河证 券 、 银泰 证券、 英 大证券 、 招 商 证 券、 浙 商 证券、 中航 证券、 中金 公 司、 中 山证 券、 中 投证 券 、 中天 证券、 中 信建投 、 中信 浙江 、 中信 万通 、 中 信证 券 、 中 银证 券、 中邮 证券 、 中原 证券 ( 排名不 分先 后 , 更新 至2013 年2 月5 日 , 若有变 动, 以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网 站披 露为 准 ) 。 2、本基金 募集期结 束前获 得基金销售 资格同 时具备 深圳证券 交易所 会 员单位 资格的 证 券公司 也可 代理 场内 的基 金份额 发售 。 具体 名单 可 在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网 站查 询, 本基 金管 理 人将不 就此 事项 进行 公告 。


3、尚未取 得基金销售 资格 ,但属于 深圳证券 交易所 会员的其 他机构, 可在本 基金上 市 交易后 ,代 理投 资者 通过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系统 参与本 基金 的上 市交 易。 ( 五) 直销机 构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有关内 容同 上。 公司网 址:www.bosera.com ( 六) 登记机 构 名称: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金 颖


电话: (010 )59378982


传真: (010 )58598907


联系人 :程 爽 ( 七) 出具法 律意 见书的 律师事 务所 名称: 上海 市 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电话:021- 31358666 传真:021- 31358600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1-2-28 负责人 :韩 炯 联系人 :安冬 经办律 师: 黎明 、安冬 ( 八) 审计基 金财 产的会 计师事 务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陆家 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 行大 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陆家 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 行大 厦 6 楼 法人代 表: 杨绍信 电话: 021-61238888 传真: 021-61238800 联系人 :金毅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汪棣 、 金毅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3 年 7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