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海环保新能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 第 2 号)
基 金 管 理 人 :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中海环保新能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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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已于2010年9 月1 日 获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许可 【2010 】 1205
号文核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
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者 认 购 或 申 购 本 基 金 时 应 认 真 阅 读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全
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考虑投资 者 自 身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
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 做 出 独 立 决 策 。
基金管理人提醒 投 资 者 基 金 投 资 要 承 担 相 应 风 险 , 包 括 市 场 风 险 、 管 理 风 险 、
流 动 性 风 险 、 基 金 主题投资对象与主题投 资 策 略 引 致 本 基 金 的 特 定 风 险 、 操
作或技术风险、合规风险等。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 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债券型基金, 低于股票
型 基 金 , 属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中 的 中 等 风 险 收 益 品 种 。 本 基 金 初 始 面 值1 元 , 在
证券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 本基金净值可能低 于 初 始 面 值 , 本 基 金 投 资 者 有
可能出现亏损。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 买 者 自 负 ” 原 则 , 在 投 资 者 作 出 投
资 决 策 后 , 基 金 运 营 状 况 与 基 金 净 值 变 化 引 致 的 投 资 风 险 ,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负
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的 业
绩并不 构 成 对 本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的 保 证 。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所 载 内 容 截 止 日 为2013 年6 月9 日 , 有 关 财 务 数 据
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3 年3 月31日( 财 务 数 据 未 经 审 计) 。 中海环保新能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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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绪
言 ...................................................... 6
二、释
义 ...................................................... 7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 13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 13
(二)主要人员情况 ............................................ 13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 17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 18
(五)基金经理的承诺 .......................................... 18
(六)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 19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 24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 24
(二)主要人员情况 ............................................ 24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 24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 25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 28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 30
(一)销售机构 ................................................ 30
(二)注册登记机构 ............................................ 49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 49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 50
六 、 基 金 的 募 集 ................................................. 51
(一)募集的依据 .............................................. 51
(二)基金类型及基金存续期间 .................................. 51
(三)募集方式 ................................................ 51
(四)募集期限 ................................................ 51
(五)募集对象 ................................................ 52
(六)募集场所 ................................................ 52
(七)募集目标 ................................................ 52
(八)基金份额的认购 .......................................... 52
(九)募集资金的管理 .......................................... 54
七 、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 55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 55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55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基金资产净值.......... 55
八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57 中海环保新能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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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申 购 与 赎 回 场 所 .......................................... 57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 57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 57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 58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 59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 59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 61
(八)申 购 和 赎 回 的 注 册 登 记 .................................... 63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 63
(十)暂停赎 回 或 者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方 式............ 64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 65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 66
(十三)基金的转换 ............................................ 67
(十四)转托管 ................................................ 67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 67
(十六)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 67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与质押 ............................ 68
九 、 基 金 的 投 资 ................................................. 69
(一)投资目标 ................................................ 69
(二)投资范围 ................................................ 69
(三)投资理念 ................................................ 69
(四)投资策略 ................................................ 70
( 五)投资限制 ................................................. 73
(六)业绩比较基准 ............................................ 74
(七)风险收益特征 ............................................ 75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75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 75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 76
十 、 基 金 的 业 绩 ................................................. 81
十 一 、 基 金 的 财 产 ............................................... 82
(一)基金资产总值 ............................................ 82
(二)基金资产净值 ............................................ 82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 82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 82
十 二 、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 84
(一)估值目的 ................................................ 84
(二)估值日 .................................................. 84
(三)估值对象 ................................................ 84
(四)估值程序 ................................................ 84 中海环保新能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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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估值方法 ................................................ 84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 86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 89
(八) 特 殊 情 况 的 处 理 ........................................... 89
十 三 、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 配 ......................................... 90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 90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 90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 90
(四)收益分配方案 ............................................ 91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 定 、 公 告 与 实 施 .......................... 91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 91
十 四 、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 92
十 五 、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 95
十 六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 96
(一)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 96
(二)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承诺 ........................ 96
(三)本 基金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 97
(四)信息披露的种类、披露时间和披露形式 ...................... 97
(五)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 101
(六)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 101
十 七 、 风 险 揭 示 ................................................ 102
十 八 、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 105
(一)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105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 106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 106
(四) 清算费用 ............................................ 107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 107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 107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 108
十 九 、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 109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 109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15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 124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 125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 128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 130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 132
(八)争议解决方式 ........................................... 135 中海环保新能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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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136
二 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 137
(一) 托 管 协 议 当 事 人 ........................................ 137
(二)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138
(三)基金财产保管 ........................................... 147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150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 154
(六)争议解决方式 ........................................... 155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 155
二 十 一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 157
(一)持有人注册登记服务 ..................................... 157
(二)交易资料的寄送 ......................................... 157
(三)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 158
(四)网上交易服务 ........................................... 158
(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 158
(六)信息定制服务 ........................................... 159
(七)投资者投诉受理服务 ..................................... 159
二 十 二 、 其 他 应 披 露 的 事 项 ...................................... 160
二 十 三 、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 162
二 十 四 、 备 查 文 件 .............................................. 163
(一)备查文件目录 ........................................... 163
(二)存放地点 ............................................... 163
(三)查阅方式 ............................................... 163 中海环保新能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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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 中海环保
新能源主题灵 活 配 置 混合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合 同 ” )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中海环 保 新 能 源 主 题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 投 资 决 策 有 关 的 全 部 必 要 事 项 ,
投资者在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前 应 仔 细 阅 读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 本 基 金 根 据 本 招 募
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本基金投资 者 自依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本基
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享 有 权 利 、 承 担 义 务 。 基 金 投 资 者 欲了解本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 详 细 查 阅 基 金 合 同 。 中海环保新能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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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 下列词语或简称代表如下含义:
本合同、 《 基 金 合 同 》 《中海环保新能源主题灵活配置混 合 型 证 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任 何 有 效
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 仅 为 《 基 金 合 同 》 目 的 不 包
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
区)
法律法规 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及 其 制 定 机 构 所 作 出
的修订、补充和有权解释
《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元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所 募 集 的 中 海 环 保 新 能 源 主
题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
《中海环 保 新 能 源 主 题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即用于公开披露本基
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相关服务机
构 、 基 金 的 募 集 、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 基 金 份 额
的 交 易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基 金 的 投 资 、
基金的业绩、基金的财产、基金资产的估值、
基金收益与分配、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基金的中海环保新能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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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 息 披 露 、 风 险 揭 示 、 基 金 的 终 止 与 清 算 、 基
金合同的内容摘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
要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 备 查 文 件
等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
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
文件,及其定期的更新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 《中海 环 保 新
能源主题灵活配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中海环 保 新 能 源 主 题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业务规则》 《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规
则 》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
授权的银行业监管机构
基金管理人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 《 招 募 说 明 书 》和 《 基 金 合 同 》 及 相 关 文
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代销机构 符 合 《 销 售 办 法 》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取 得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订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本基
金 发 售 、 申 购 、 赎 回 和 其 他 基 金 业 务 的 代 理 机
构
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基金管理人 的 直 销 网 点 及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代中海环保新能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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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 清 算 和 交 收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
记 、 清 算 及 基 金 交 易 确 认 、 发 放 红 利 、 建 立 并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
条件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受《 基 金 合 同 》约 束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 享 受
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 定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金的在中国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
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符 合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内 证 券 投 资 管 理
办 法 》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可 投 资 于 中 国 境
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 机
构投资者
投资者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 到 法 律 规 定 及 《 基金合同》 约 定 的
条件,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法 定 机 构 验 资 并 办 理 完
毕基金备案手续, 获得中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 之
日
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 月 的 期 限 中海环保新能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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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存续期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合 法 存 续 的 不 定 期 之 期 间
日/ 天 公历日
月 公历月
工作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
易日
开放日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等业务的
工作日
T 日 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 日 自 T 日起第 n 个 工 作 日 ( 不 包 含 T 日)
认购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行为
发售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 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
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基金存续期内, 基 金 投 资 者 根 据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规 定 的 手 续 ,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购 买 基 金 份 额 的
行为
赎回 基金存续期内, 基 金 投 资 者 根 据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规 定 的 手 续 ,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卖 出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巨额赎回 在 单 个 开 放 日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
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
日本基金总份额的 10%时的情形
基金账户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
投资者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
额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中海环保新能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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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及 转 托
管等业务所 引 起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变 动 及 结 余 情
况的账户
转托管 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
额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基金转换 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
金 )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理的且 由 同 一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注 册
登记的其他开 放 式 基 金 ( 转 入 基 金 ) 的 基 金 份
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扣 款 日 、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
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 申 请 的 一 种 投 资 方 式
基金收益 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 证券投资收益、 买卖
证券差价、 证 券 持 有 期 间 的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 银
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
存款本息和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
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估值日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估 值 日 发 行 在 外 的
基金份额总数 的 数 值
基金资产估值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
资产净值的过程
货币市场工具 现金; 一年以内( 含 一 年)的银行定期存款、 大
额存单;剩余期限 在 三 百 九 十 七 天 以 内( 含三中海环保新能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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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九十七天) 的 债 券 ; 期 限 在 一 年 以 内(含一年)
的 债 券 回 购 ; 期 限 在 一 年 以 内(含一年)的中央
银 行 票 据 ; 中 国 证 监 会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认 可 的
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指定媒体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
性 报刊( 以 下 简 称 “ 指 定 报 刊 ” )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互 联 网 网 站 ( 以 下 简 称 “ 网
站 ” )
不可抗力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
服的客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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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本基金管理人为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中海基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所: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68 号 2905-2908 室及 30 层
办公地址: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68 号 2905-2908 室及30 层
设立日期:2004 年 3 月 18 日
法定代表人:黄鹏
总经理:黄鹏
经营范围: 基 金 募 集 、 基 金 销 售 、 资 产 管 理 、 中 国 证 监 会 许 可 的 其 他 业
务(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1.466667 亿元
联系人:兰嵘
联系电话:021-38429808
股东名称及其出资比例:
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41.591 %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3.409%
法国爱德蒙得洛希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5.0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陈 浩 鸣 先 生 , 董 事 长 。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硕 士 , 高 级 经 济 师 。 现 任 中 海 信 托
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历任海洋石油开发工程设计公司经济师, 中国海洋石油
总公司财务部保险处主管、 资产处处长, 中海石油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中海环保新能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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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
成 赤 先 生 , 董 事 。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硕 士 。 现 任 中 国 海 洋 石 油 总 公 司 资 金 管
理 部 总 经 理 。 历 任 中 国 海 洋 石 油 总 公 司 计 划 资 金 部 融 资 处 处 长 、 中 国 海 洋 石
油有限公司资金融资部副总监。
黄 鹏先生,董事。 复 旦 大 学 硕 士 。 现 任 中 海 基金管理 有 限 公 司 总经理 。
历任上 海 市 新 长 宁 ( 集 团 ) 有 限 公 司 销 售 经 理 ,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司大连分行行长秘书, 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经理助理、 投资
管 理 部 经 理 、 风 控 委 员 会 委 员 ,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会 秘 书 、 总 经 理
助理兼营销中心总经理 。
彭 焰 宝 先 生 , 董 事 。 清 华 大 学 学 士 。 现 任 国 联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
历任国 联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原 无 锡 证 券 ) 交 易 员 、 投 资 经 理 、 投 资 部 副 总
经 理 , 国 联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部 总 经 理 ,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总
监 ( 期 间 曾 兼 任 中 海 优 质 成 长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 风 险 管 理 部 总 经 理
兼风控总监, 国 联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总 裁 助 理 兼 证 券 投 资 部 总 经 理 。
江 志 强 先 生 , 董 事 。 东 南 大 学 硕 士 。 现 任 国 联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兼资产管理部总经理。 历任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原无锡证券) 上海海伦
路证券营业部交易员、 证券投资部投资主管、 上海邯郸路证券营业部副总经
理 、 总 经 理 、 无 锡 县 前 东 街 证 券 营 业 部 总 经 理 、 无 锡 人 民 东 路 证 券 营 业 部 总
经理、财富管理中心总经理、无锡华夏南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
TAY SOO MENG (郑 树 明 ) 先 生 ,董事 。 新 加 坡 国 籍 。 新 加 坡 国 立 大 学 学
士 。 现 任 爱 德 蒙 得 洛 希 尔 亚 洲 有 限 公 司 市 场 行 销 总 监 。 历 任 新 加 坡Coopers &
Lybrand审 计 师 , 法 国 兴 业 资 产 管 理 集 团 行 政 及 财 务 部 门 主 管 、 董 事 兼 营 运
总监( 亚太区, 日 本 除 外) 、 董 事 总 经 理 兼 营 运 总 监( 亚太区, 日 本 除 外) 、 董 事
总经理兼新加坡执行长。
李 维 森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澳 大 利 亚 悉 尼 大 学 博 士 。 现 任 复 旦 大 学 经 济 学
院 经 济 学 教 授 、 博 士 生 导 师 、 副 院 长 。 历 任 山 东 社 会 科 学 院 《 东 岳 论 丛 》 编
辑部编辑, 澳 大 利 亚 麦 角 理 大 学 经 济 学 讲 师 。
陈 道 富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金 融 研 究 所 硕 士 。 现 任 国 务 院 发中海环保新能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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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综合研究室主任。曾任中关村证券公司总裁助理。
WEIDONG WANG ( 王 卫 东 )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美 国 国 籍 。 芝 加 哥 大 学 博 士 。
现任美国德杰 律 师 事 务 所 合 伙 人 。历任Sidley Austin( 盛 德 律 师 事 务 所) 芝
加 哥 总 部 律 师 , 北 京 大 学 国 家 发 展 研 究 院 国 际MBA 项 目 访 问 教 授 , 北 京 德 恒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
2 、监事会成员
张悦女 士 , 监 事 长 。 硕士 , 会 计 师 。 现 任 中 海 信 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总 稽 核
兼 纪 委 副 书 记 、 稽 核 审 计 部 经 理 、 信 托 事 务 管 理 总 部 总 经 理 。 历任北京石油
交易部副经理, 中 国 海 洋 石 油 东 海 公 司 计 财 部 会 计 、 企 管 部 企 业 管 理 岗 , 中
海石油总公司平湖生产项目计财部经理, 中海石油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计财
部 经 理 , 中 海 信 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计 划 财 务 部 会 计 、 计 划 财 务 部 经 理 、 稽 核 审
计部经理。
Denis LEFRANC ( 陆 云 飞 ) 先 生 , 监 事 。 法 国 国 籍 。 学 士 。 现 任 爱 德 蒙
得洛希尔亚洲有限公司亚洲副执行总监。 历任法国期货市场监管委员会审计
师 , 法 国 兴 业 银 行 法 律 顾 问 、 资 本 市 场 及 资 产 管 理 法 务 部 门 副 主 管 , 法 国 兴
业资产管理集团法遵主管及法律顾问, 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
裁 , 法 国 兴 业 资 产 管 理 集 团 亚 太 区 执 行 长 , 东 方 汇 理 资 产 管 理 香 港 有 限 公 司
北亚区副执行长。
王 红 女 士 , 职 工 监 事 。 研 究 生 毕 业 。 现 任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助理兼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历任辽宁省针棉毛织品进出口公司储运科科员 ,
北京中盛纸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 北 京 大 地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 兼 市
场 营 销 部 经 理 , 湘 财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北 京 办 事 处 主 任 。2007 年1 月 进 入 本
公 司 工 作 , 历 任 北 京 管 理 总 部 副 总 经 理 、 北 京 分 公 司 总 经 理 。2009 年1 月至
今任本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北京分公司总经理。
贺 俊 女 士 , 职 工 监 事 。 学 士 。 现 任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营 销 中 心 渠 道
及 客 户 服 务 总 监 。 历 任 上 海 市 邮 政 储 汇 局 稽 核 员 , 中 国 银 河 证 券 上 海 四 川 北
路营业部柜员、 场 内 交 易 员 、 业 务 部 经 理 、 综 合 部 经 理 、 交 易 部 经 理 , 中 海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经理、客户服务部副总监、客户服务总监。 中海环保新能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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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高级管理人员
黄 鹏 先 生 , 总 经 理 。 复 旦 大 学 金 融 学 专 业 硕 士 。 历 任 上 海 市 新 长 宁 ( 集
团 ) 有 限 公 司 销 售 经 理 ,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大 连 分 行 行 长 秘 书 ,
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经理助理、 投资管理部经理、 风控委员会
委员。2007年10 月 进 入 本 公 司 工 作 , 曾 任 董 事 会 秘 书 、 总 经 理 助 理 兼 营 销 中
心总经理,2011 年10 月 至 今 任 本 公 司 总 经 理 ,2013年2 月 至 今 任 本 公 司 董 事 。
宋 宇 先 生 , 副 总 经 理 。 复 旦 大 学 数 理 统 计 专 业 学 士 , 经 济 师 。 历 任 无 锡
市统计局秘书,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副经理、发行调研部副经理、
办 公 室 主 任 、 研 究 发 展 部 总 经 理 。2004 年3 月 进 入 本 公 司 工 作 , 曾 任 本 公 司
督 察 长 。2010 年12 月 至 今 任 本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期 间2011 年1月至2011 年10 月
兼任本公司代理总经理) 。
俞 忠 华 先 生 , 副 总 经 理 。 华 东 师 范 大 学 世 界 经 济 专 业 硕 士 。 历 任 申 银 万
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原上海万国证券公司) 国际业务部经理, 国泰君安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 原 君 安 证 券 公 司 ) 国 际 业 务 部 总 经 理 , 瑞 士 联 盟 银 行 (UBS)
上海代表处副代表、 授权 官 员 , 美 国 培 基 证 券 公 司 上 海 代 表 处 首 席 代 表 、 副
总 裁 , 霸 菱 亚 洲 投 资 公 司 执 行 董 事 , 今 日 资 本 集 团 合 伙 人 , 光 大 证 券 股 份 有
限公司销售交易部总经理、 研究所常务副所长、 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 证券
投 资 部 董 事 总 经 理 、 研 究 所 所 长 。2012 年3 月 进 入 本 公 司 工 作 , 曾 任 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 ,2012 年6 月 至 今 任 副 总 经 理 兼 投 研 中 心 总 经 理 、 投 资 总 监 。2012
年7 月 至 今 任 中 海 优 质 成 长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2013 年2 月 至 今 任 中 海 量
化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朱 冰 峰 先 生 , 督 察 长 。 华 东 政 法 学 院 国 际 经 济 法 专 业 学 士 。 历 任 长 江 律
师事务所律师、华虹(集 团 ) 有 限 公 司 法 律 顾 问 、 锦 天 城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
上海证监局副处级职务。 2009年10 月 进 入 本 公 司 工 作 , 曾 任 总 经 理 助 理 。 2010
年12月 至 今 任 本 公 司 督察长。
4 、基金经理
夏春晖先生,悉尼科技大学会计金融专业硕士。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江西
省新余市分行信贷处信贷员、正大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交易部交易员、美国海中海环保新能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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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集团投资部投资专员、新华财经有限公司信用评级部高级分析师。2007 年
11 月 进 入 本 公 司 工 作 , 曾 任 分 析 师 兼 基 金 经 理 助 理 。2010 年 12 月至今任 中
海环保新能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5 、历任基金经 理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0 年12月9 日 生 效 , 历 任 基 金 经 理 如 下 表 :
基金经理姓名 管理本基金时间
夏春晖 2010 年12月9 日-至今
6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黄鹏先生,主任委员。现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 经 理 。
俞 忠 华 先 生 , 委 员 。 现 任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兼 投 研 中 心 总
经理、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陆 成 来 先 生 , 委 员 。 现 任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副 总 监 兼 固 定 收 益
部总监、基金经理。
骆 泽 斌 先 生 , 委 员 。 现 任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投资副总 监 、 基 金 经 理 。
许定晴女士,委员。现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总监 、 基 金 经 理 。
陈 明 星 先 生 , 委 员 。 现 任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金 融 工 程 总 监 、 基 金 经
理。
江 小 震 先 生 , 委 员 。 现 任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固定收益部 副 总 监、基
金经理。
7 、 上 述 人 员 之 间 不 存 在 近 亲 属 关 系 。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3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管 理 、 分 别 记 账 ,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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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分配收益。
5 、 进 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6 、 编 制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
7 、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确 定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
8 、 办 理 与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有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
9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0、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
11、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职 责 。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严 格 遵 守 现 行 有 效 的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基 金 合 同 和 中 国
证监会的有关规 定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防 止 违 反 现 行
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严格 遵 守 《 基 金 法 》 及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建 立 健 全 的
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 ) 将 其 固 有 财 产 或 者 他 人 财 产 混 同 于 基 金 财 产 从 事 证 券 投 资 。
(2 ) 不 公 平 地 对 待 其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
(3 )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以 外 的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
(4 )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违 规 承 诺 收 益 或 者 承 担 损 失 。
(5 )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禁 止 的 其 他 行 为 。
(五)基金经理的承诺
1 、依照有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本 着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为 基 金中海环保新能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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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 不 利 用 职 务 之 便 为 自 己 及 其 代 理 人 、 受 雇 人 或 任 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
3 、 不 违 反 现 行 有 效 的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 泄 漏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 不 从 事 损 害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证 券 交 易 及 其 他 活 动 。
(六)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体系概述
内部控制是指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 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基金管
理人发展规划, 在 充 分 考 虑 内 外 部 环 境 的 基 础 上 , 通 过 建 立 组 织 机 制 、 运 用
管理方法、实施控制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
基金管理人结合自身具体情况, 建立了科学合理、 控制严密、 运行高效
的内部控制体系,并制定了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2 、风险管理的理念和文化
(1 ) 以 最 大 程 度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为 己 任 。
(2 ) 风 险 管 理 是 业 务 发 展 的 保 障 。
(3 ) 最 高 管 理 层 承 担 最 终 责 任 。
(4 ) 分 工 明 确 、 相 互 制 约 的 组 织 结 构 是 前 提 。
(5 ) 制 度 建 设 是 基 础 。
(6 ) 制 度 执 行 监 督 是 保 障 。
3 、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 ) 健 全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包 括 公 司 的 各 项 业 务 、 各 个 部 门 或 机 构 和
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 有 效 性 原 则 。 通 过 科 学 的 内 控 手 段 和 方 法 , 建 立 合 理 的 内 控 程 序 ,
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中海环保新能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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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独 立 性 原 则 。 公 司 各 机 构 、 部 门 和 岗 位 职 责 保 持 相 对 独 立 , 基 金
财产、公司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分离。
(4 ) 相 互 制 约 原 则 。 公 司 内 部 部 门 和 岗 位 的 设 置 权 责 分 明 、 相 互 制 衡 。
(5 ) 成 本 效 益 原 则 。 公 司 运 用 科 学 化 的 经 营 管 理 方 法 降 低 运 作 成 本 ,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4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 司 的 风 险 控 制 组 织 体 系 至 少 应 包 括 以 下 几 个 层 面 : 一 、 董事会负责
控制公司整体运营风险; 二、 公 司 高 级 管 理 层 负 责 公 司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的 领 导
及政策决定; 三、 风险管理部负 责 对 业 务 风 险 进 行 日常管理; 四 、 各职能部
门负责对各自业务活动中潜在的风险通过执行制度进行控制。
(1 ) 董事会对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负 最 终 的 责 任 。
董事会通过 控 制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风 险 、 制 定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 完 善 有 关 议
事规则及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达到对基金投资风险的最终控制。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是 董 事 会 下 设 的 专 门 委 员 会 , 主 要 职 责 有 : 审 议 基 金
资产风险状况评价分析报告,审定公司的业务授权方案的合法性、 合 规 性 ,
负责协调处理突发性重大事件并界定业务风险损失责任人的责任, 审议公司
其他各项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状况评价分析报告。 其通过批准公 司 的 风 险 控
制 战 略 、 制 度 、 工 作 计 划 和风险报告, 确 保 公 司 具 备 能 控 制 其 在 经 营 管 理 活
动中所能认识的所有风险 的 必 要 系 统 、 运 作 制 度 和 控 制 环 境 。
(2 ) 高 级 管 理 层 承 担 的 风 险 管 理 工 作 主 要 有 : 组 建 公 司 风 险 管 理 部 门 ,
贯彻落实公司各项风险管理政策, 监督检查下属部门的风控工作, 发现问题
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定期向董事会汇报公司风险管理情况。
(3 ) 风 险 管 理 部 为 公 司 风 控 会 下 设 的 日 常 风 险 管 理 执 行 部 门 , 其 主 要
职 责 为 : 直 接 承 担 对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和 基 金 投 资 过 程 中 发 生 风 险 的 预 警 和 控 制
职 能 , 对 有 关 风 险 提 出 分 析 报 告 并 直 接 向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汇 报 工 作 。 其 具 体
职 能 有 : 对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风 险 评 估 ; 新 业 务 风 险 评 估 ; 投 资 风 险 指 标 监 控 和
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的评估和监控等。 中海环保新能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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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业 务 部 门 处 于 风 险 管 理 的 前 沿 , 是 公 司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的 具 体
执行部门, 应 该 了 解 业 务 经 营 所 承 担 的 风 险 , 所 以 业 务 部 门 应 承 担 的 职 责 是
参与公司风险管理制度的制 定 和 修 改 , 严 格 遵 守 公 司 的 各 项 制 度 和 流 程 , 并
督导部门员工严格执行,保证开展业务的合法合规。
各 部 门 、 分 支 机 构 负 责 人 是 该 部 门 、 分 支 机 构 风 险 控 制 的 第 一 责 任 人 ,
必须定期检查本部门的风险控制情况和风险控制措施是否有效。
5 、 监督机构的合规检查作用
公 司 日 常 管 理 中 的 监 督 机 构 由 董 事 会 审 计 与 合 规 委 员 会 、 公 司 督 察 长
和 监 察 稽 核 部 组 成 , 其 主 要 作 用 是 对 公 司 各 项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进 行 合 规 控 制 。
其中,审计与合规委员会通过定期审阅公司督察长工作报告和监察稽核报
告 , 检 查 公 司 合 规 运 作 情 况 和 督 察 长 、 监 察 稽 核 部 对 公 司 合 规 运 作 的 监 督 工
作,从而加强董事会对公司运作情况的监督;
督 察 长 是 董 事 会 常 设 的 执 行 监 督 职 能 的 岗 位 , 负 责 对 公 司 的 内 部 控 制
和管理情况进行全面监督, 对公司保持各项管 理 制 度 的 合 法 性 、 合 理 性 、 有
效性和完备程度进行检查并督促改进, 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向审计与合规委员
会、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监 察 稽 核 部 是 公 司 管 理 层 对 各 项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 包 括 风 险 管 理 活 动 )
进行合规性检查 的 职 能 部 门 。 其 职 责 主 要 是 对 公 司 各 职 能 部 门 在 业 务 运 作 中
的遵规守法情况进行监督, 保证公司为控制风险所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切实
得到贯彻和执行。
6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 风险评估、 控制活动、 信息沟通和
内部监控。
(1 ) 控 制 环 境 构 成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的 基 础 , 控 制 环 境 包 括 经 营 理 念 和 内 控
文化、公司治理结 构 、 组 织 结 构 、 员 工 道 德 素 质 等 内 容 。
(2 ) 公 司 管 理 层 牢 固 树 立 内 控 优 先 和 风 险 管 理 理 念 , 培 养 全 体 员 工 的 风
险 防 范 意 识 , 营 造 一 个 浓 厚 的 内 控 文 化 氛 围 , 保 证 全 体 员 工 及 时 了 解 国 家 法中海环保新能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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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 各个岗位和各个
环节。
(3 ) 公 司 健 全 法 人 治 理 结 构 , 充 分 发 挥 独 立 董 事 和 监 事 会 的 监 督 职 能 ,
严禁不正当关联交易、 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 保护投资 者 利益
和公司合法权益。
(4 ) 公 司 的 组 织 结 构 体 现 职 责 明 确 、 相 互 制 约 的 原 则 , 各 部 门 有 明 确 的
授 权 分 工 , 操 作 相 互 独 立 。 公 司 建 立 决 策 科 学 、 运 营 规 范 、 管 理 高 效 的运行
机 制 , 包 括 民 主 、 透 明 的 决 策 程 序 和 管 理 议 事 规 则 , 高 效 、 严 谨 的 业 务 执 行
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5 ) 公 司 依 据 自 身 经 营 特 点 设 立 顺 序 递 进 、 权 责 统 一 、 严 密 有 效 的 内
控防线:
a 、 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
上岗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
b 、 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
相互监督制衡;
c 、 公司督察长和内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
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
d 、 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 约 束 机 制 , 确 保 公 司
人员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
e 、 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
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
f 、 授权控制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通过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明
确各部门职能与授权范围来完成 ;
g 、 公司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基金财产与公司资产、不同基金的
财产和其他委托资产要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
h 、 公司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投资
和交易、交易和清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
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 中海环保新能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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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公司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
j 、 公司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 ;
k 、 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 设置督察长和独立的监察稽核部门,
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
6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以 上 关 于 内 部 控 制 的 披 露 真 实 、 准 确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根 据 市 场 变 化 和 公 司 发 展 不 断 完 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中海环保新能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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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 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赵会军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3 年 3 月 末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共 有 员 工 163 人 , 平 均 年
龄 30 岁,95% 以 上 员 工 拥 有 大 学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高 管 人 员 均 拥 有 研 究 生 以 上
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 在 国 内 首 家
提供托管服务以来, 秉承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的宗旨, 依靠严密科学的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体 系 、 规 范 的 管 理 模 式 、 先 进 的 营 运 系 统 和 专 业 的 服 务
团 队 , 严 格 履 行 资 产 托 管 人 职 责 , 为 境 内 外 广 大 投 资 者 、 金 融 资 产 管 理 机 构
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 高效、 专业的托管服务, 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
力 。 建 立 了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中 最 丰 富 、 最 成 熟 的 产 品 线 。 拥 有 包 括 证 券 投 资 基
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安心账户资金、企业年金基金、中海环保新能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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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II 资 产 、QDII 资 产 、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 证 券 公 司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证 券
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 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
管理、QDII 专 户 资 产 、ESCROW 等 门 类 齐 全 的 托 管 产 品 体 系 ,同时在国内
率先开展绩效评估、 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 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
管服务。截至 2013 年 3 月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共 托 管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305 只,其
中封闭式 10 只 , 开 放 式 295 只。自 2003 年以来,本行连续十年获得香港
《 亚 洲 货 币 》 、 英 国 《 全 球 托 管 人 》 、 香 港 《 财 资 》 、 美 国 《 环 球 金 融 》 、 内 地
《 证 券 时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等 境 内 外 权 威 财 经 媒 体 评 选 的 37 项最佳托管
银 行 大 奖 ; 是 获 得 奖 项 最 多 的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 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
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 成 立 以 来 , 各 项 业 务 飞 速 发 展 , 始 终 保 持 在 资
产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
展,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
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
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
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继2005、2007 、2009 、2010 、2011 年五次顺利通
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SAS70 ( 审 计 标 准 第70
号 ) 审 阅 后 , 2012年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第 六 次 通过ISAE3402 (原SAS70 )
审阅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
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
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
水平。目前,ISAE3402 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一)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
经 营 、 规 范 运 作 的 经 营 思 想 和 经 营 风 格 , 形 成 一 个 运 作 规 范 化 、 管 理 科 学 化 、中海环保新能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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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 托 管 资 产 的 安 全 完 整 ;
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二)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
部 门 ( 内 控 合 规 部 、 内 部 审 计 局 )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设 风 险 控 制 处 及 资 产 托 管 部
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
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
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
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
在各自职责 范 围 内 实 施 具 体 的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
三)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 合 法 性 原 则 。 内 控 制 度 应 当 符 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及 监 管 机 构 的 监 管 要 求 , 并
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 完 整 性 原 则 。 托 管 业 务 的 各 项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都 必 须 有 相 应 的 规 范 程 序 和 监
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
部门、岗位和人员。
3 、 及 时 性 原 则 。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活 动 必 须 在 发 生 时 能 准 确 及 时 地 记 录 ; 按 照 “ 内
控优先” 的 原 则 , 新 设 机 构 或 新 增 业 务 品 种 时 , 必 须 做 到 已 建 立 相 关 的 规 章 制
度。
4 、 审 慎 性 原 则 。 各 项 业 务 经 营 活 动 必 须 防 范 风 险 , 审 慎 经 营 , 保 证 基 金 资 产
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 、 有 效 性 原 则 。 内 控 制 度 应 根 据 国 家 政 策 、 法 律 及 经 营 管 理 的 需 要 适 时 修 改
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 、 独 立 性 原 则 。 设 立 专 门 履 行 托 管 人 职 责 的 管 理 部 门 ; 直 接 操 作 人 员 和 控 制
人员必须相对独立, 适当分离; 托管部内部设置独立的负责内部风险的部门,
专责内控制度的检查。
四)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 、 严 格 的 隔 离 制 度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与 传 统 业 务 实 行 严 格 分 离 , 建 立 了 明 确 的中海环保新能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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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 系
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
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 、 高 层 检 查 。 主 管 行 领 导 与 部 门 高 级 管 理 层 作 为 工 行 托 管 业 务 政 策 和 策 略 的
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
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
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 “ 自控防线 ” 、 “ 互 控 防
线 ” 、 “ 监 控 防 线 ” 三 道 控 制 防 线 , 健 全 绩 效 考 核 和 激 励 机 制 , 树 立 “以人为本 ”
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 责 任 心 和 荣 誉 感 , 培 育 团 队 精 神 和 核 心 竞 争 力 。 并
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
防范与控制理念。
4 、 经 营 控 制 。 资 产 托 管 部 通 过 制 定 计 划 、 编 制 预 算 等 方 法 开 展 各 种 业 务 营 销
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
益最大化目的。
5 、 内 部 风 险 管 理 。 资 产 托 管 部 通 过 稽 核 监 察 、 风 险 评 估 等 方 式 加 强 内 部 风 险
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
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 、 数 据 安 全 控 制 。 我 们 通 过 业 务 操 作 区 相 对 独 立 、 数 据 和 传 真 加 密 、 数 据 传
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 、 应 急 准 备 与 响 应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建 立 专 门 的 灾 难 恢 复 中 心 , 制 定 了 基 于 数
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
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
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 “ 随 机 演 练 ” 。 从 演 练 结 果 看 , 资 产 托 管 部 完 全 有
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五)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部 设 置 专 职 稽 核 监 察 部 门 , 配 备 专 职 稽 核 监 察 人 员 , 在 总 经
理 的 直 接 领 导 下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规 章 , 全 面 贯 彻 落 实 全 程 监 控 思 想 , 确 保 资中海环保新能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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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 、 完 善 组 织 结 构 , 实 施 全 员 风 险 管 理 。 完 善 的 风 险 管 理 体 系 需 要 从 上 至 下 每
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
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
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
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 、 建 立 健 全 规 章 制 度 。 资 产 托 管 部 十 分 重 视 内 控 制 度 的 建 设 , 一 贯 坚 持 把 风
险防范和控制的 理 念 和 方 法 融 入 岗 位 职 责 、 制 度 建 设 和 工 作 流 程 中 。 经 过 多
年 努 力 , 资 产 托 管 部 已 经 建 立 了 一 整 套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包 括 : 岗 位 职 责 、
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
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始 终 是 托 管 部 工 作 重 点 之 一 , 保 持 与 业 务 发 展 同 等 地 位 。 资
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
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
点 。 随 着 市 场 环 境 的 变 化 和 托 管 业 务 的 快 速 发 展 , 新 问 题 、 新 情 况 不 断 出 现 ,
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
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和 有 关 基 金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对基金的投融资、 基金的禁止投资行为、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 基金
资 产 的 核 算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 基 金 管 理 人 报 酬 的 计 提 和 支 付 、 基 金 托
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 基金收益
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 《基金法》 、 《 运 作 办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和有关基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规定的中海环保新能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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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 限 内 进 行 整 改 , 并 且 有 权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基 金 托 管 人 如 果 对 基 金 实 际
投资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存在疑义, 应及时
向基金管理人提出,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做出解释、澄清或纠正。 中海环保新能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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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一)销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1 )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 2905-2908 室及 30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 2905-2908 室及3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鹏
电话:021-68419518
传真:021-68419328
联系人:曾 智 勇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9788( 免 长 途 话 费 ) 或 021-38789788
公司网址:www.zhfund.com
(2 )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分 公 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 远 洋 大 厦 F211B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远洋大厦 F211B 单元
负责人:王红
电话:010-66493583
传真:010-66425292
联系人:邹意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9788( 免 长 途 话 费 )
公司网站:www.zhfund.com
2 、代销机构:
(1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中海环保新能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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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10-66107738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公司网址:www.icbc.com.cn
(2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联系人:刘一宁
电话:010-85108227
传真:010-85109219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公司网址:www.abchina.com
(3 ) 中 国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 北 京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田 国 立
传真: (010 )66594946
客 户服务电话:95566
公司网站:www.boc.cn
(4 )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胡 怀 邦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40
联系人:陈铭铭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公司网址:www.bankcomm.com
(5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中海环保新能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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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 洪 章
联系电话:010-67596093
联系人:何奕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公司网址:www.ccb.com
(6 ) 招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大 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 傅 育 宁
传真:0755-83195049
联系人:邓炯鹏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公司网址:www.cmbchina.com
(7 ) 中 信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 富 华 大 厦 C 座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公司网址:bank.ecitic.com
(8 )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 董 文 标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联系人:董云巍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公司网址:www.cmbc.com.cn
(9 ) 平 安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中海环保新能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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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深 圳 市 深 南 东 路 5047 号 深 圳 发 展 银 行 大 厦
办公地址: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深 南 东 路 5047 号 深 圳 发 展 银 行 大 厦
法定代表人: 肖 遂 宁
联系电话: 0755-22166118
传真电话: 0755-25841098
联系人:张青
客户服务电话:95501 ( 原 深 发 展 ) 、95511-3(原平安银行)
公司网址: www.bank.pingan.com
(10)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 新 区 浦 东 南 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联系人:高天、于慧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公司网址:www.spdb.com.cn
(11) 温 州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温州市车站大道 196 号
办公地址:温州市车站大道 196 号
法定代表人:邢增福
联系电话:0577-88990082
传真:0577-88995217
联系人:林波
客户服 务 电 话 :96699 ( 浙 江 省 内 ) 、962699 ( 上 海 地 区 ) 、0577-96699
(其他地区)
公司网址:www.wzbank.cn
(12) 华 夏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中海环保新能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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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
联系人:郑鹏
电话:010-85238667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公司网站:www.hxb.com.cn
(13) 上 海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 海 市 银 城 中 路 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8 号 中 融 碧 玉 蓝 天 大厦15 层
法定代表人:胡平西
联系人:吴海平
电 话 : (021)38576666
传 真 : (021)50105124
客户服务电话: (021 )962999
公司网站: www.srcb.com
(14) 国 联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
办公地址: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联系人:沈刚
客户服务电话:95570
公司网址:www.glsc.com.cn
(15) 长 江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 长 江 证 券 大 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 长 江 证 券 大 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中海环保新能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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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李良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或4008-888-999
公司网址:www.95579.com
(16) 海 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 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17) 中 国 银 河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国 际 企 业 大 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国 际 企 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电话: 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联系人:田薇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8) 中 信 建 投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权唐、许梦园 中海环保新能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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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400-8888-108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 400-8888-10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10-65182261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19)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商 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29 楼
法定代表人: 万 建 华
电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0161
联系人:芮敏祺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6
公司网址:www.gtja.com
(20) 申 银 万 国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上 海 市 常 熟 路 17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法定代表人:储晓明
电话:021-54033888
联系人:李清怡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公司网址:www.sywg.com
(21 ) 广 发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 大 都 会 广 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广 东 省 广 州 天 河 北 路 大 都 会 广 场 5 、18 、19 、36 、38 、39、
41、42、43、44 楼
法定代表人: 孙 树 明
电话:020-87555888 中海环保新能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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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20-87555305
联系人:黄岚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公司网址:www.gf.com.cn
(22) 湘 财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 63 号 中 山 国 际 大 厦 12 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 63 号 中 山 国 际 大 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电话:021-68634518
传真:021-68865680
联系人:鲁雁先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551
公司网址:www.xcsc.com
(23) 兴 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 证 大 五 道 口 广 场 1 号楼21 楼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联系人:谢高得
客户服务电话: 95562
公司网址:www.xyzq.com.cn
(24) 华泰证券 股 份 有 限 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 华 泰 证 券 大 厦
办公地址:江 苏 省 南 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 华 泰 证 券 大 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 025-83290979
传真: 025-84579763 中海环保新能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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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万鸣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公司网址:www.htsc.com.cn
(25 ) 东吴证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江苏省苏州 工 业 园 区 翠 园 路 181 号 商 旅 大 厦 18-21 层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 181 号商旅大厦18-21 层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方晓丹
客户服务电话:0512-33396288
公司网址:www.dwzq.com.cn
(26 ) 中信 证 券 ( 浙 江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办公地址:浙 江 省 杭 州 市 滨 江 区 江 南 大 道 588 号恒鑫大厦主楼 19 层、
20 层
法定代表人:刘军
电话:0571-87112510
传真:0571-86065161
联系人:丁思聪
客户服务电话: 95548
公司网址:www.bigsun.com.cn
(27 ) 金元证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 证 券 大 厦 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 时 代 金 融 中 心 17 层
法定代表人:陆涛
电话:0755-83025666
传真:0755-83025625
联系人:马贤清 中海环保新能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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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228
公司网址:www.jyzq.cn
(28 ) 东海证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 投 资 广 场 18-19 楼
办公地址:江 苏 省 常 州 市 延 陵 西 路 23 号 投 资 广 场 18-19 楼
法定代表人: 朱 科 敏
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0519-88157761
联系人:梁旭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588
公司网址:www.longone.com.cn
(29) 招商证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 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林生迎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公司网址:www.newone.com.cn
(30 ) 中银国际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 中 银 大 厦 3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40 层
法定代表人:许刚
电话:021-68604866
传真:021-50372474
联系人:李丹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8888 中海环保新能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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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址:www.bocichina.com
(31 ) 平 安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裙楼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裙楼 8 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电话:4008866338
传真:0755-82400862
联系人:郑舒丽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公司网址:www.pingan.com
(32 )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 江 北 区 桥 北 苑 8 号 西 南 证 券 大 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 王 珠 林
联系人:陈诚
电话:023-63786464
传真:023-63786311
客户服务电话:400-8096-096
公司网址:www.swsc.com.cn
(33 ) 安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 安 联 大 厦 34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 安 联 大 厦 35 层
法定代表人: 牛 冠 兴
电话:021-68801217
传真:021-68801210
联系人:张勤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址:www.essence.com.cn
(34 ) 光 大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中海环保新能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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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上 海 市 静 安 区 新 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 海 市 静 安 区 新 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徐 浩 明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刘晨
客 户 服 务 电话:400-888-8788 或 10108998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35 )华龙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住所: 甘 肃 省 兰 州 市 静 宁 路 308 号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 财 富 大 厦
法定代表人: 李 晓 安
电话:0931-8784656 、4890208
传真:0931-4890515
联系人:李昕田
客户服务电话:400-689-8888
公司网址:www.hlzqgs.com
(36 ) 国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 深 圳 市 罗 湖 区 红 岭 中 路 1012 号 国 信 证 券 大 厦 十 六 层 至 二 十 六 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 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齐晓燕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公司网址:www.guosen.com.cn
(37 ) 齐 鲁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住所 : 山 东 省 济 南 市 经 七 路 86 号 23 层 经 纪 业 务 总 部
法定代表人:李玮 中海环保新能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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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531-68889115
传真:0531-68889752
联系人:吴阳
客户服务电话: 95538
公司网址: www.qlzq.com.cn
(38 ) 第 一 创 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罗 湖 区 笋 岗 路 12 号 中 民 时 代 广 场 B 座 25 、26 层
办公地址: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罗 湖 区 笋 岗 路 12 号 中 民 时 代 广 场 B 座 25 、26
层
法定代表人: 刘 学 民
联系人:崔国良
电话:0755-25832852
传真:0755-8248508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888
公司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39) 万联证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住所 : 广 州 市 中 山 二 路 18 号 广 东 电 信 广 场 36、37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中山二路 18 号 广 东 电 信 广 场 36、37 层
法定代表人: 张 建 军
电话:020-37865070
联系人:罗创斌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33
开放式基金接收传真:020-22373718-1013
公司网址:www.wlzq.com.cn
(40 ) 宏 源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233 号 宏 源 大 厦
办公地址: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太 平 桥 大 街 19 号
法定代表人:冯戎 中海环保新能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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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李巍
电话:010-88085201
传真:010-88085195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公司网址:www.hysec.com
(41 ) 中 国 中 投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住 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与 福 中 路 交 界 处 荣 超 商 务 中 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 01 、02、03、05 、11 、12 、13、15、16 、18 、19 、
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 荣 超 商 务 中 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联系人:刘毅
电话 0755-82023442
传真 0755-82026539
客服电话 400 600 8008
公司网址 www.china-invs.cn
(42 ) 国 元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联系人:李飞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777
公司网址: www.gyzq.com.cn
(43 ) 渤 海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杜庆平
联系人:王兆权 中海环保新能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4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公司网址: www.bhzq.com
(44 ) 国金证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 成 都 市 东 城 根 上 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 东 城根上街95 号 6 、16 、17 楼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金喆
客户服务电话:400-660-0109
公司网址:www.gjzq.com.cn
(45 ) 信 达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联系人:唐静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46 ) 中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 招 商 银 行 大 厦 A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 中 信 证 券 大 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联 系人:陈忠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9-5548 中海环保新能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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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公司网址:www.cs.ecitic.com
(47 ) 方正证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 2 段 华 侨 国 际 大 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联系人:彭博
联系电话:0731-85832343
传真:0731-85832214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公司网址:www.foundersc.com
(48 ) 东 北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证 券 大 厦 1005 室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联系人: 潘 锴 、 王 京 京
电话:0431-85096709 、0431-85096530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0686
公司网址:www.nesc.cn
(49) 华 福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住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 新 天 地 大 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 人 : 黄 金 琳
联系人:张腾
联系电话:0591-87383623
业务传真:0591-87383610
统一客户服务 电 话 :96326 ( 福 建 省 外 请 先 拨 0591)
公司网址:www.hfzq.com.cn
(50) 东 兴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5 号 新 盛 大 厦 B 座 12-15 层 中海环保新能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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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法定代表人:徐勇力
联系人:汤漫川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246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3
公司网址:www.dxzq.net.cn
(51 ) 天 相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 富 凯 大 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 新 盛 大 厦 B 座 4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010-66045608
传真:010-66045500
联系人:林爽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公司网址: www.txsec.com
天相基金网网址:www.jjm.com.cn
(52 ) 华 宝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 环 球 金 融 中 心 5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宋歌
电话:021-68778010
传真:021-68778117
客服电话:400-820-9898 、021-38929908
网址:www.cnhbstock.com
(53 ) 厦门证券 有 限 公 司
住所: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 莲 富 大 厦 十 七 楼
办公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 莲 富 大 厦 十 七 楼
法定代表人:傅毅辉 中海环保新能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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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联系人:赵钦
客户服务电话:0592-5163588
公司网站 :www.xmzq.cn
(54 ) 中 信 万 通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住所: 青 岛 市 崂 山 区 苗 岭 路 29 号 澳 柯 玛 大 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青 岛 国 际 金 融 广 场 1 号 楼 第 20
层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联系人:吴忠超
联系电话:0532-85022326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zxwt.com.cn
(55 ) 杭州数米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周 嬿旻
联系电话:0571-28829790
客服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56 ) 深 圳 众 禄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发 展 银 行 大 厦 25 楼 I 、J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发 展 银 行 大 厦 25 楼 I 、J 单
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汤素娅
联系电话:0755-33227950
客服电话:4006-788-887 中海环保新能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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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公司网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57 ) 上 海 长 量 基 金 销 售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业务联系人:沈雯斌
联系电话:021-58788678-8201
客服电话:400-089-1289
公司网址:www.erichfund.com
(58 ) 诺 亚 正 行 ( 上 海 ) 基 金 销 售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住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 7650 号 205 室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陆 家 嘴 银 城 中 路 68 号 时 代 金 融 中 心 8 楼801
法 定 代 表 人 : 汪 静 波
联系人:方成
联系电话:021-38602377
客服电话:400 -821-5399
公司网址:www.noah-fund.com
(59 ) 和 讯 信 息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 泛 利 大 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 泛 利 大 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严跃俊
联系电话:021-68818891
客服电话:400-920-0022/ 021-20835588
公司网址:licaike.hexun.com
(60 ) 上 海 天 天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10 楼 中海环保新能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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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 潘世友
联系电话:021-5450999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
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 号 2905-2908 室及 30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 号 2905-2908 室及3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鹏
总经理:黄鹏
成立日期:2004 年 3 月 18 日
电话:021-38429808
传真:021-68419328
联系人:曹伟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 海 市 通 力 律 师 事 务 所
住所:上 海 市 银 城 中 路 68 号 时 代 金 融 中 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 海 市 银 城 中 路 68 号 时 代 金 融 中 心 19 楼
法定代表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吕红 、 黎明 中海环保新能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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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江 苏 公 证 天 业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有 限 公 司
住所:无 锡 市 新 区 开 发 区 旺 庄 路 生 活 区
办公地址:无锡市梁溪路 28 号
法定代表人:张彩斌
电话:0510-85888988 85887801
传真:0510-85885275
经办注册会计师: 夏 正 曙 、 华可天 中海环保新能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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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六 、 基 金 的 募 集
(一)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2010 年9 月1日证
监 许可[2010]1205 号 文 核 准 募 集 发 售 。
(二)基金类型及基金存续期间
1 、 基金类型: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 、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契 约 型 开 放 式
3 、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三)募集方式
本 基 金 将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网 点 及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代 销 网 点公开
发 售 。 本 基 金 认 购 采 取 全 额 缴 款 认 购 的 方 式 。 基 金 投 资 者 在 募 集 期 内 可 多 次
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四)募集期限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 最 长 不 超 过3 个 月 , 具 体 发 售 时 间 以 基 金 份 额
发售公告为准。
中海环保新能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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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五)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 者 。
(六)募集场所
本 基 金 将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网 点 及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代 销 网 点 公 开
发 售 。 本 基 金 认 购 采 取 全 额 缴 款 认 购 的 方 式 。 基 金 投 资 者 在 募 集 期 内 可 多 次
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基金销 售 机 构 认 购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该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
认结果为准。
(七)募集目标
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在本基金的募集达到备案条件的前提下, 基
金管理人可视募集情况提前结束募集。
(八)基金份额的认购
1 、基金份额初始 面 值 、 认 购 费 用 、 认 购 价 格 及 计 算 公 式
(1 )基金份额初始 面 值 : 本 基 金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1.00 元 人 民 币 ,
按 初始面值发售。
(2 )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所示:
(单位:元)
认购金额(M ) 认购费率 中海环保新能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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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M <100 万 1.20%
100 万≤M <500 万 0.80%
500 万≤M <1000 万 0.20%
M ≥1000 万 每笔1000 元
投资者重复认购,须按每笔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算。
(3 ) 认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本基金份额的初始 面 值 为 人 民 币 1.00 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包括认购金额和认购金
额在本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 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保
留小数点后 两 位 。 认 购 份 额 计 算 时 采 用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保 留 至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有效 认 购 申 请 的 认 购费用及认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统 一 采 用 外 扣 法 , 计
算公式如下:
净 认 购金额= 认 购 金 额/ (1+ 认 购费率) 。
认 购费用= 认 购金额- 净 认 购金额, 或 , 认 购 费 用 = 固 定 认 购 费 金 额 。
认 购份额= ( 净 认 购 金 额+认购利息)/ 基 金 份 额 初始面 值 。
例:某投资 者 投资 10,000 元 认 购 本 基 金 , 认 购 费 率 为 1.20% , 假 定 募
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3.00 元 , 则 可 认 购 基 金 份 额 为 :
净认购金额=10,000/ (1 +1.2%)=9,881.42 元
认购费用=10,000-9,881.42 =118.58 元
认购份额=(9,881.42 +3.00)/1.00 =9,884.42 份
即:该投资者 投资 10,000 元 认 购 本 基 金 , 可 得 到 9,884.42 份 基 金 份
额。
2 、认购的程序
(1 )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者 认 购 本 基 金 份 额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代 销 机
构确定,请参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 )投资者 认 购 本 基 金 份 额 应 提 交 的 文 件 和 办 理 的 手 续 中海环保新能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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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投资者 认 购 本 基 金 份 额 应 提 交 的 文 件 和 办 理 的 手 续 详 见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额发售公告。
(3 ) 基 金 份 额 的 认 购 采 用金额认购方式
投资者 认 购 本 基 金 采 取 全 额 缴 款 认 购 的 方 式 。 投 资 者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可
多 次 认 购 , 认 购 期 间 单 个 投 资 者 的 累 计 认 购 规 模 没 有 限 制 。 投 资 者 的认购申
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4 )认购的确认
当 日 (T 日 )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提 交 的 申 请 , 投 资 者 通常可在 T+2 日 到 网 点
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结果,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 2 个 工 作 日 内 可 以 到 网 点 打
印交易确认书。
(5 ) 认 购 金 额 的 限 制
通过本公司网站和代销机构首次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 追
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 通 过 本 公 司 直 销 柜 台 首 次 认 购 单 笔
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0 元 , 追 加 认 购 单 笔 最 低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10,000 元。
投资者在 募 集 期 内 可 以 多 次 认 购 基 金 份 额 。 募 集 期 间 不 设 置 投资者单个基金
账户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3 、 若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 认 购 款 项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产 生 的 利 息 将 折 算 为 基
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以四舍五入方式保
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其中有效认购
资金的利息及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认购利息折
成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不受最低认购份额限制。
(九)募集资金的管理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 金 存 入 专 门 账 户 , 在 基 金 募 集 行
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中海环保新能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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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七 、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 月 内 , 在 基 金 募 集 份 额 总 额 不 少 于 2
亿 份 , 基 金 募 集 金 额 不 少 于 2 亿 元 人 民 币 且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不 少 于 200 人 的
条 件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及 《 招 募 说 明 书 》 可 以 决 定 停 止 基 金 发 售 ,
并在10 日 内 聘 请 法 定 验 资 机 构 验 资 , 自 收 到 验 资 报 告 之 日 起 10 日 内 , 向 中
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
取得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 之 日 起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 否 则 《 基 金 合 同 》 不 生
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
予以公告。
(二)基 金 合 同 不 能 生 效 时 募 集 资 金 的 处 理 方 式
如果《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后 30 日 内 返 还 投 资 者 已 缴 纳 的 款 项 , 并 加 计 银
行同期存款利息。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基金资产净值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不 满 200 人 或 者 基 金 资 产 净
值低于 5,000 万 元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连 续 20 个工
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
案。 中海环保新能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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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中海环保新能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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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八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一 ) 申 购 与 赎 回 场 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
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 并予以公告。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其 指 定 的 代 销 机 构 开 通
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者 可 以 通 过 上 述 方 式 进 行 申 购 与 赎 回 ,
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 赎 回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不 超 过 3 个 月 的 时 间 内 开 始
办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开 始 办 理 申 购 、 赎 回 的 具 体 日 期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的有关规定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
赎 回 时 除 外 ) ,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开 放 日 办 理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 开 放 日 的 具 体 业
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告。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更 改 或 实 际 情 况 需 要 ,
基金管理人可对 申 购 、 赎 回 开放日 或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进 行 调 整 , 但此项调
整应在实施日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 未 知 价 ” 原 则 , 即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以 申 请 当 日 收 市 后 计 算 的 基 金 份 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 中海环保新能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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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2 、 “ 金 额 申 购 、 份 额 赎 回 ” 原 则 , 即 申 购 以 金 额 申 请 , 赎 回 以 份 额 申 请 。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运 作 的 实 际 情 况 依法 调 整 上 述 原 则 。 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
间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 资 者 在 申 购 本 基 金 时 须 按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方 式 备 足 申 购 资 金, 投资者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
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
处理规则等在遵守 《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 以各销售机构
的具体规定为准。
2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 规 定 时 间 受 理 的 申 请 , 正 常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其 委 托 的 注 册 登
记机构在 T+1 日 内 为 投 资 者 对 该 交 易 的 有 效 性进行确认,投 资 者 应 在 T +2
日 后 ( 包 括 该 日 ) 及时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
赎回的成交情况 。
申购的确认以基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
3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
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中海环保新能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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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投资者 T 日 赎 回 申 请 成 功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通 过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及 相
关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在 T +7 日 ( 包 括 该 日 ) 内 将 赎 回 款 项 划 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账 户 。 在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 时 , 款 项 的 支 付 办 法 参 照 《 基 金 合 同 》 的 有 关
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 通 过 本 公 司 网 站 和 代 销 机 构 首 次 申 购 单 笔 最 低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1,000
元 , 追 加 申 购 单 笔 最 低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1000 元 ; 通 过 本 公 司 直 销 柜 台 首 次 申
购 单 笔 最 低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100,000 元 , 追 加 申 购 单 笔 最 低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10,000 元; 投 资 者 将 当 期 分 配 的 基 金 收 益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时 , 不 受 最 低 申 购
金额的限制。
2 、 投资 者 将 当 期 分 配 的 基 金 收 益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时 , 不 受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的限制。
3 、 投资 者 可 多 次 申 购 , 对 单 个 投资 者 累 计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比 例 或 数 量
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4 、 投资 者 可 将 其 全 部 或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赎 回 , 单 笔 最 低 赎 回 份 额 为 100
份(除非该账户在销售机构或网点托管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 份 ) ; 若 某
笔 赎 回 或 转 换 导 致 持 有 人 在 该 销 售 机 构 或 网 点 托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少 于 10
份,剩余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起赎回,即交易账户最低基金份额为 10 份 。
5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调 整 上 述 对 申 购 的 金 额 和
赎回的份额的的 数 量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调 整 生 效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 、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用 由 申 购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者 承 担 , 不 列 入 基 金 财 产 ,主
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赎回费用由赎回本中海环保新能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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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2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将 其 持 有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赎 回 。 本 基 金 的 赎
回费用在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本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扣 除 用 于 市 场 推 广 、 注 册
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 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
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
3 、 申购费用
本基金申购费用采取前端收费模式, 申 购 费 率 按 照 申 购 金 额 递 减 , 即 申
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
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
本基金对通 过 直 销 中 心 申 购 的 养 老 金 客 户 与 除 此 之 外 的 其 他 投 资 者 实
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养 老 金 客 户 指 基 本 养 老 基 金 与 依 法 成 立 的 养 老 计 划 筹 集 的 资 金 及 其 投
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 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可以投资基金的
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
基金的住房公积金、 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 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
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 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
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并按规定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非 养 老 金 客 户 指 除
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中 心 申 购 本 基 金 的 养 老 金 客 户 申 购 费 率 见 下 表 :
(单位:元)
购买金额(M ) 申购费率
M <100 万 0.60%
100 万≤M <300 万 0.30%
300 万≤M <500 万 0.06%
M ≥500 万 按笔收取,1000 元/ 笔
非养老金客户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单位:元)
购买金额(M ) 申购费率 中海环保新能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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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 <100 万 1.50%
100 万≤M <300 万 1.00%
300 万≤M <500 万 0.60%
M ≥500 万 每笔1000 元
4、赎回费用
本 基 金 赎 回 费 用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该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时 间 分 段 设
定,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N ) 赎回费率
N <1 年 0.5%
1 年≤N <2 年 0.25%
N ≥2 年 0
4 、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 赎 回 费 率 和 收 费 方 式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确 定 并 在 《 招 募 说 明 书 》 中 列 示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 基 金
合 同 》 的 相 关 约 定 调 整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新 的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实施日前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定媒体公告。
5 、 对 特 定 交 易 方 式 ( 如 网 上 交 易 、 电 话 交 易 等 )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采 用
低于柜台交易方式的基金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并另行公告。
6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不 违 背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情 形
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
销 活 动 。 在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期 间 , 按 相 关 监 管 部 门 要 求 履 行 相 关 手 续 后 基 金 管
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赎 回 费 率 。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中海环保新能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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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 = 申 购 金 额/ (1 + 申 购 费 率 )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 或 , 申 购 费 用 = 固 定 申 购 费 金 额
申购份额= 净 申 购 金 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 : 某 投 资 者 投资 10,000 元 申 购本基金, 申 购费率为 1.5% , 假 定 申购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 元,则可申 购 基 金 份 额 为 :
净 申 购金额=10,000/ (1 +1.5%)=9,852.22 元
申 购费用=10,000-9,852.22 =147.78 元
申 购份额=9,852.22/1.05 =9,383.07 份
即:该投资者 投资 10,000 元申购 本 基 金 , 可 得 到 9,383.07 份 基 金 份
额。
2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 用 “ 份 额 赎 回 ” 方 式 , 赎 回 价 格 以 T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进 行 计
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 赎 回 份 额 ?T 日基金 份 额 净值
赎回费用= 赎 回 总 金 额 ?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 回 总 金 额 ? 赎回费用
例 : 某 投 资 者 赎 回 本 基 金 1 万 份 基 金 份 额 , 持 有 时 间 为 6 个 月 , 对 应 的
赎回费率为 0.5% , 假 设 赎 回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1.100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 ×1.100 =11,000 元
赎回费用=11,000 ×0.5%=55.00 元
净赎回金额=11,000 -55.00=10,945 元
3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在 当 天 收 市 后 计 算 , 并 在 T+1 日 内 公 告 。 遇 特 殊 情
况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同 意 , 可 以 适 当 延 迟 计 算 或 公 告 。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中海环保新能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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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 算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3 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4 位四舍五入 , 由 此 产 生 的 误 差 计
入基金财产。
4 、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 以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申购份额 计 算 结 果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
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
5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 回 金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乘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扣 除
相 应 的 费 用 , 计 算 结 果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
(八)申 购 和 赎 回 的 注 册 登 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 为 投 资 者 登 记 权 益
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投资者自 T+2 日 ( 含 该 日 ) 后 有 权 赎 回 该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 为 投 资 者 办 理 扣 除
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依法 对 上 述 注 册 登 记 办 理 时
间进行调整, 但 不 得 实 质 影 响 投 资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 并 于 调 整 前 按 照 《 信 息 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暂 停 或 拒 绝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申 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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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不 可 抗 力 的 原 因 导 致 基 金 无 法 正 常 运 作 。
(2 )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在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无
法计算。
(3 ) 基 金 资 产 规 模 过 大 ,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 的 投 资 品 种 , 或
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
(4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可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形 ;
(5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会 有 损 于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某 笔 申 购 。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或 拒 绝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申
请 , 申 购 款 项 将 全 额 退 还 投 资 者 。 发 生 上 述 (1)到(4 ) 项 暂 停 申 购 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 按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在 指 定 媒 体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拒 绝 接 受 或 暂 停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 不 可 抗 力 的 原 因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能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2 )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依 法 决 定 临 时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金资产净值。
(3 ) 因 市 场 剧 烈 波 动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出 现 连 续 2 个或 2 个以上开放日巨
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
(4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发生上述 情 形 之 一 的 ,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拒 绝 接 受 或 暂 停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中海环保新能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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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
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申请赎回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申请赎回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
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 时 , 在 出 现 上 述 第 (3 ) 款 的 情 形 时 , 对 已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延 期 支
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 20 个 工 作 日 , 并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申 请 赎 回 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
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份额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份额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 , 即 认 为 发 生 了 巨 额 赎
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 ) 全 额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能 力 支 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全部赎中海环保新能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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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 部 分 顺 延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有困难或认为支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的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请,应当按 照 其 申 请 赎 回 份 额 占 当 日 申 请 赎回总份额 的 比 例 , 确 定 该 单 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除 基
金份额持有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选 择 将 当 日 未 获 办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外 , 延 迟
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
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 ) 如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时 , 涉 及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基 金 转
出部分视同基金赎回情况处理, 投资者的转换申请可能被延迟或部分实现转
换。
(4 ) 巨 额 赎 回 的 公 告 : 当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并 顺 延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2 日内通 过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 并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 同 时 以 邮 寄 、 传 真 或 《 招 募 说 明 书 》 规 定 的
其他方式通 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并 说 明 有 关 处 理 方 法 。
本基金连续 2 个 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
超过20 个 工 作 日 , 并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在 指 定 媒 体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中海环保新能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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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
工作日的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 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
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
按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在 指 定 媒 体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 并
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十三)基金的转换
为 方 便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本 基 金 已 于 2011 年 1 月 12 日 起 开 通 基 金 转 换
业务。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详见基金转换公告。
( 十四)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 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
一个销售机构的交 易 账 户 转 入 另 一 个 销 售 机 构 的 交 易 账 户 进 行 交 易 。 具 体 办
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 十 五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本基金已于 2011 年 1 月 12 日 开 通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业 务 , 基 金 定 投 的 数 额
限制、业务规则等请参见基金定投相关公告。
(十六 )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非交易过户是 指 不 采 用 申 购 、 赎 回 等 交 易 方 式 , 将 一 定 数 量 的 基 金 份 额
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 捐赠、 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
认 可 的 其 他 情 况 下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 其 中 , “ 继 承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死 亡 ,中海环保新能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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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 ; “ 捐 赠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的 情 形 ;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
下, 接 受 划 转 的 主 体 应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可 持有本基
金份额的投资者的条件。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
供的相关资料。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 其 他 销 售 机 构 不 得 办
理该项业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七)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 解 冻 与 质 押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
的,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在不违反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条件下,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可制定并实
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 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 中海环保新能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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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基 金 的 投 资
( 一)投资目标
在全球环境状况不断恶化、气候逐渐变暖以及我国节能减排压力日益突
出的背景下,以环保为投资主题,重点关注具有环保责任和环保意识、并同
时具有成长潜力的环保产业 和 新 能 源 产 业 以及具有环保竞争优势的行业和企
业,充分分享国内环保业和新能源产业 发 展 带 来 的 投 资 机 会 , 并 精 选 个 股 ,
结合积极地权重配置,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范围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 债 券 、 权 证 及 法 律 、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具。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的 资 产 配 置 : 股 票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30% -80% ,债券
资产( 含 短 期 融 资 券 和 资 产 证 券 化 产 品)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20% -70% , 权 证 投 资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3% , 本 基 金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的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本基金80%以上的股票资产投资于环保与新
能源主题类股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产品( 如 股 指 期 货 、 期 权
等衍生品)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的 程 序 后 ,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 资 范 围 。
(三)投资理念
基 于 我 国 节 能 减 排 政 策 以 及 其 他 环 保 相 关 政 策 的 推 进 发 展 , 考 虑 环 保 产
业在我国的发展前景,综合比较不同行业和公司在环保政策下面临的竞争环
境和机遇,挖掘在兼具环保责任和环保意识的基础上具有成长潜力的上市公
司 及 新 能 源 领 域 的 具 有 成 长 潜 力 的 上 市 公 司 , 进 行 主 动 的 投 资 管 理 。
本基金对所有的 A 股 上 市 公 司 进 行 行 业 分 类 , 首 先 分 成 环 保 行 业 类 与 非
环保行 业类;再 将 非 环 保 行 业 按 行 业 的 节 能 减 排 情 况 分 为 环 保 优 势 行 业 与 环
保劣势行业; 最 后 根 据 环 保 劣 势 行 业 的 环 境 数 据 综 合 评 价 , 将 环 保 劣 势 行 业
分为环 保 改 善 行 业 和 环 保 潜 力 行 业 。 中海环保新能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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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认可的环保与新能源主题 类 股 票 包 括 :
(1 ) 环 保 行 业 , 包 括 环 保 设 备 、 环 保 服 务 和 资 源 利 用 等 相 关 行 业 。
(2 ) 新 能 源 行 业 , 包 括 风 电 、 核 电 、 光 伏 、 智 能 电 网 、 新 能 源 汽 车 等
相关行业。
(3 ) 环 保 优 势 行 业 。 环保优势行业主要集中在第三产业如金融地产、 公
用事业、商业旅游 、 信 息 服 务 、 食 品 饮 料 、 消 费 等 行 业 。
当未来由于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产业结构的升级,从事或受益于上述
投资主题的外延也将逐渐扩大,本基金将视实际情况调整上述环保新能源主
题的识别及认定。
(四)投资策略
1 、一级资产配置
一级资产配置主要采取自上而下的方式。 在资产配置中, 本基金主要考
虑如下因素:
宏观经济,包括国际经济和国内经济等,判断经济周期是否处于衰退、
复苏、过热和滞胀阶段,通过投资时钟,确定阶段性较优资产。历史表明,
复苏期股票最优,过热期商品最优,滞胀期现金最优,衰退期债券最优。
政 策 层 面 , 包 括 宏 观 政 策 ( 货 币 和 财 政 政 策 ) 松 紧 、 区 域 经 济 扶 持 政 策
力 度 、 资 本 市 场 相 关 政 策 和 行 业 政 策 扶 持 等 , 不同政策发布会对不同资产类
别产生不同程度影响 。
市 场 估 值 , 包 括 市 场 的 资 金 供 求 状 况 、 估 值 水 平 、 不 同 类 资 产 的 预 期 收
益率水平和 相 对 吸 引 力 等。
市场情绪, 包括市场 成 交 量 、 股 票 账 户 新 增 开 户 数 、 持 仓 账 户 数 及 其 他
反映投资者 情 绪 的 技 术 指 标 。
本基金将深入分析上述四方面的情况,对每一方面的情况进行打分。 每
一大类因素设置不同的权重 , 并且根 据 市 场 的 变 化 , 对 各 因 素 的 权 重 进 行 相
应调整。通 过 对 各 种 因 素 的 综 合 分 析 , 增 加 该 阶 段 下 市 场 表 现 优 于 其 他 资 产
类别的资产的配置,减少市场表现相对较差的资产类别的配置,以规避或分
散市场风险,提高基金经风险调整后的收益。
2 、行业/久期配置
行业配置: 本 基 金 以 环 保 行 业 配 置 和 新 能 源 行 业 配 置 为 主 , 其 中 环 保 行中海环保新能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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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配置采 取 以 行 业 环 保 水 平 为 主 要 配 置 原 则 的 倒 金 字 塔 环 保 行 业 配 置 。 即 环
保 行 业 作 为 行 业 配 置 的 重 点 , 其 次 是 非 环 保 行 业 中 的 环 保 优 势 行 业 , 再 次 是
环保劣势行业中的环保改善行业, 最后则是环保潜力行业。 本基金重点关注
环保行 业 、 新 能 源 行 业 以及非环保行 业 中 的 环 保 优 势 行 业 , 以 突 出 本 基 金 的
环境主题特征。
具体由 行 业 研 究 小 组 完 成 行 业 前 景 分 析 报 告 ; 金融工程研究小组基于行
业研究小组的研究成果, 并 综 合 流 通 市 值 、 成 交 金 额 等 多 项 指 标 对 关 注 的 行
业进行综合评分和筛选 ; 基金经理综 合 动 态 调 整 不 同 行 业 间 的 权 重 配 置 。
久期配置:债券组合的久期配置采用自上而下的方法。通过数量模型对
宏观经济周期趋势性变化进行分析预测,并结合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分析
预测债券市场收益率变化趋势。利用债券回报分析模型进行情景分析,判断
不同期限债券在市场收益率变化条件下的风险收益关系,确定投资组合的久
期配置。
3 、 股票投资
本基金80%以 上 的 股 票 资 产 投 资 于 环 保 与 新 能 源 主 题 类 股 票 。
本基金采用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选股策略 :
(1 ) 以 行 业 的 环 保 水 平 、 行 业 的 环 境 竞 争 优 势 以 及 是 否 属 于 新 能 源 领 域
对行业进行分类,并将环保产业、环 保 优 势 行 业 、 环 保 改 善 行 业 、 环 保 潜 力
行业与新能源行业 的 股 票 作 为 备 选 构 建 初 选 股 票 池 ;
(2 ) 依 据 公 司 所 属 行 业 的 环 境 优 势 评 级 赋 予 公 司 环 境 优 势 因 子 , 通 过 中
海财务评价体系和MMVA 估 值 评 价 体 系 为 评 估 基 础 , 对 公 司 的 财 务 优 势 、 估 值
优势综合评估进行量化选股,构建优选股票池;
(3 ) 通 过 环 境 战 略 矩 阵 模 型 分 析 优 选 股 票 池 中 公 司 的 环 境 战 略 , 并采用
中海上市公司环境评价体系对公司的环境优势进行综合评估;在此基础上,
选取基本面较优,既具备环保优势,又有成长优势,能够在环保基础上实现
可持续发展的上市公司来构建核心股票池 ;
(4 ) 基金经理通过 对 核 心 股 票 池 中 的 股 票 价值分析和 市 场 环 境 的 判断,
相机选择具有估值优势的公司构建投资组合 , 并 根 据 市 场 变 化 自 主 选 择 投 资
时机和权重,长期持有并结合适度波段操作,争取获得较高收益。
4 、 债券投资
本基金债 券 投 资 以 降 低 组 合 总 体 波 动 性 从 而 改 善 组 合 风 险 构 成 为 目 的 ,中海环保新能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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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利率走势和债券发行人基本面进行分析的基础上,采取积极主动的投资
策略,投资于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可转债、央票、短期融资券以及资产
证券化产品,在获取较高利息收入的同时兼顾资本利得,谋取超额收益。
本基金通 过 数 量 分 析 , 在 剩 余 期 限 、 久 期 、 到 期 收 益 率 基 本 接 近 的 同 类
债券之间,确定最优个券。 个 券 选 择 遵 循 以 下 原 则 :
(1)相对价值原则
属性相近的单个债券, 选择收益率较高的券种; 在收益率相同的情况下,
选 择 风 险 ( 久 期 ) 较 低 的 券 种 。 对 二 者 都 相 近 的 券 种 , 根 据 凸 性 , 选 择 凸 性
较大的券种。
(2)流动性原则
收 益 率 、 剩 余 期 限 、 久 期 和 凸 性 基 本 类 似 的 券 种 , 市 场 表 现 有 时 差 别 明
显。在一般情况下,避免波动性过大的券种,选择流动性较好的券种。
5 、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证监会允许的范围内适度投资权证 。 在 权 证 投 资 中 , 本 基 金 将
对权证标的证券的基本面进行研究,利用 Black-Scholes-Merton 模型、二
叉树模型及其它权证定价模型 和 我 国 证 券 市 场 的 交 易 制 度 估 计 权 证 价 值 , 权
证投资策略主要从价值投资的 角 度 出 发 , 采 用 如 下 策 略 进 行 权 证 投 资 :
(1 ) 套利投资策略
在权证和标的股票 之 间 出 现 套 利 机 会 时 , 对 权 证 进 行 套 利 投 资 。
(2 ) 风险锁定策略
根据认沽权证和标的股票之间的价差, 在投资标的股票的时候, 同时投
资认沽权证,锁定投资风险。
(3 ) 股票替代策略
在价值投资的基础上, 根据权证的溢价率和隐含波动率等指标, 寻找溢
价 率 低 ( 甚 至 折 价 ) 的 权 证 , 利 用 权 证 替 代 股 票 , 以 期 降 低 风 险 或 提 高 潜 在
收益。
由于权证市场的高波动性, 本基金在投资权证 时 还 需 要 重 点 考 察 权 证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 寻 找 流 动 性 与 基 金 投 资 规 模 相 匹 配 的 、 成 交 活 跃 的 权 证 进 行 适
量配置。
(4 )杠杆投资策略
对 以 根 据 量 化 模 型 所 选 品 种 为 标 的 股 票 的 权 证 进 行 模 型 定 价 研 究 , 利 用中海环保新能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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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权证的杠杆效应,以期获得超额收益。
( 五 )投资限制
1 、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 承销证券;
(2 ) 向 他 人 贷 款 或 提 供 担 保 ;
(3 ) 从 事 承 担 无 限 责 任 的 投 资 ;
(4 ) 买 卖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 但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5 )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或 者 买 卖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 ) 买 卖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者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证券;
(7 ) 从 事 内 幕 交 易 、 操 纵 证 券 价 格 及 其 他 不 正 当 的 证 券 交 易 活 动 ;
(8 ) 当 时 有 效 的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禁 止 从 事
的其他行为。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禁 止 性 规 定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
2 、 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a 、 持有一家上市 公 司 的 股 票 , 其市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b 、 本 基 金 与 由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共同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c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d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0.5% ,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权 证 的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 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中海环保新能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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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e 、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f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g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h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i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 上 ( 含 BBB)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 月 内 予 以 全 部 卖 出 ;
j 、 本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 不 得 超 过 拟 发 行 股 票 公 司 本 次 发 行 股 票 的 总 量 ;
k 、本基金不得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关 于 投 资 范 围 和 投 资 比 例 的 约 定 ;
l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规 定 的 其 它 投 资 限 制 。
《 基 金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消上述限制 的 , 履 行 适 当
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
由于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或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原因导 致 的 投 资 组 合 不符合上 述 约 定 的 比 例 不 在 限 制 之 内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 行 调 整 , 以 达 到 标 准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 六 )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300指数涨 跌 幅 ×60% + 中 国 债 券 总 指 数 涨跌幅×40% 。
沪深300指数于2005 年4 月 正 式 发 布 , 是 反 映 沪 深 两 个 市 场 整 体 走 势 的 “ 晴
雨 表 ” 。 沪 深300 指 数 的 运 行 结 果 显 示 , 该 指 数 走 势 强 于 上 证 综 合 指 数 和 深 证
综合指数。沪深300 指 数 成 份 股 为A 股 市 场 中 市 场 代 表 性 好 、 流 动 性 高 、 交 易
活跃的主流股票,能够反映市场主流投资的收益情况。
中国债券总指数由中央债券登记结算中心于2003年1 月1 日 编 制 发 布 , 样
本涵盖交易所、银行间 记 帐 式 国 债 ( 固 定 、 浮 动 利 率 ) 、 金 融 债 。 中 央 国 债中海环保新能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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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将中国债券总指数情况于中国债券信息网
(www.chinabond.com.cn)上公开发布。
本基金是 混 合 型 基 金 , 基 金 在 运 作 过 程 中 将 维 持30%-80% 的 股 票 资 产 , 20%
-70% 的 债券资产( 含 短 期 融 资 券 和 资 产 证 券 化 产 品) 。 从 长 期 看 , 本 基 金 股 票
资产平均配置比例为60% , 债 券 资 产 的 投 资 比 例 为40%, 因 此 本 基 金 将 业 绩 比
较基准中股票指数与债券指数的权重确定为60% 和40%。 因 此 , “ 沪 深300指数
涨跌幅×60% + 中 国 债 券 总 指 数 涨跌幅×40% ”是衡量本基金投资业绩的理想
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
业绩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股
票指数时,本基金 可 以 在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变 更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并 及 时 公
告。
( 七 )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本基金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高风险品种。
本基金长期平 均 的 风 险 和 预 期 收 益 低 于 股 票 型 基 金 , 高 于 债 券 型 基 金 和
货币市场基金。
( 八 )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的 处 理 原 则 及 方 法
1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
2 、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代 表 基 金 独 立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保 护 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代 表 基 金 独 立 行 使 债 权 人 权 利 , 保 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 九 ) 基 金 的 融 资 、 融 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中海环保新能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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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 并 对 其 内 容 的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 金 托 管 人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复 核 了 本 报
告 中 的 财 务 指 标 、 净 值 表 现 和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等 内 容 , 保 证 复 核 内 容 不 存 在 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为截至 2013 年 3 月 31 日 , 本报告中所列财
务 数据未经审计。
1 、 基 金 资 产 组 合 情 况
截至2013 年 3 月 31 日, 中海环保新能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资产净值为 344,053,168.94 元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0.840 元 , 累 计 基 金
份额净值为0.840 元 。 其 资 产 组 合 情 况 如 下 :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 基 金 总
资产的比例
(% )
1 权益投资 209,691,987.81 54.08
其中:股票
209,691,987.81 54.08
2 固定收益投资
71,745,854.40 18.50
其中:债券
71,745,854.40 18.50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 中海环保新能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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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3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4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51,600,000.00 13.31
其 中 : 买 断 式 回 购 的 买
入返售金融资产
- -
5
银 行 存 款 和 结 算 备 付
金合计
49,739,020.50 12.83
6 其他资产
4,981,734.36 1.28
7 合计
387,758,597.07
100.00
2 、 报 告 期 末 按 行 业 分 类 的 股 票 投 资 组 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
A 农 、 林 、 牧 、 渔 业 - -
B 采掘业 - -
C 制造业 157,994,012.01 45.92
D
电 力 、 热 力 、 燃 气
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7,166,404.96 2.08
G
交 通 运 输 、 仓 储 和
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 息 传 输 、 软 件 和
信息技术服务业
18,568,430.79 5.40 中海环保新能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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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16,818,973.63 4.89
L
租赁和商务服务
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
服务业
- -
N
水 利 、 环 境 和 公 共
设施管理业
9,144,166.42 2.66
O
居 民 服 务 、 修 理 和
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 化 、 体 育 和 娱 乐
业
- -
S 综合 - -
合计 209,691,987.81 60.95
3 、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十 名 股 票 投
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
1 300228 富瑞特装 229,089 13,284,871.11 3.86
2 000651 格力电器 433,295 12,379,238.15 3.60
3 002353 杰瑞股份 156,700 12,230,435.00 3.55
4 002653 海思科 556,030 11,292,969.30 3.28
5 600436 片仔癀 83,114 10,503,116.18 3.05
6 300088 长信科技 387,618 10,492,819.26 3.05
7 300017 网宿科技 349,247 10,425,022.95 3.03 中海环保新能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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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8 002236 大华股份 149,847 10,414,366.50 3.03
9 600535 天士力 148,859 10,412,687.05 3.03
10 300270 中威电子 217,520 10,227,790.40 2.97
4 、 报 告 期 末 按 债 券 品 种 分 类 的 债 券 投 资 组 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1 国家债券 71,745,854.40 20.85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 - -
8 其他 - -
9 合计 71,745,854.40 20.85
5 、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
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
1 010308 03 国债⑻ 715,170 71,745,854.40 20.85
6 、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 十 名 资 产 支
持证券投资明细 中海环保新能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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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8 、 报 告 期 末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情 况 说 明
(1 )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
(2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 本 基 金 不 参 与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
9 、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附 注
(1 ) 报 告 期 内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证 券 的 发 行 主 体 没 有 被 监 管 部 门 立
案调查或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2 ) 报 告 期 内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股 票 中 没 有 在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备 选 股
票库之外的股票。
(3 )截至2013 年 3 月 31 日 , 本 基 金 的 其 他 资 产 项 目 构 成 如 下 :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370,283.08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3,418,859.81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174,608.49
5 应收申购款 17,982.98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981,734.36
(4 )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处 于 转 股 期 的 可 转 债 。
(5 )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前 十 名 股 票 中 不 存 在 流 通 受 限 情 况 。
(6 ) 本 基 金 由 于 四 舍 五 入 的 原 因 , 分 项 之 和 与 合 计 项 之 间 可 能 存 在 尾
差。 中海环保新能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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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十 、 基 金 的 业 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 产 , 但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代
表 其 未 来 表 现 。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者 在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前 应 仔 细 阅 读 本 基 金 的
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截至
2013 年 3 月 31 日 ) :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
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0.12.09-
2010.12.31
-1.00% 0.43% -0.69% 0.92% -0.31% -0.49%
2011.01.01-
2011.12.31
-23.03% 0.85% -13.53% 0.78% -9.50% 0.07%
2012.01.01-
2012.12.31
7.48% 1.11% 6.02% 0.76% 1.46% 0.35%
2013.01.01-
2013.03.31
2.56% 1.38% -0.02% 0.93% 2.58% 0.45%
自 基 金 合 同
生效起至 今
-16.00% 1.03% -8.98% 0.79% -7.02% 0.24%
注 :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为2010年12 月9 日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预 示 其 未
来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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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十 一 、 基 金 的 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 本 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 投 资 所 形 成 的 价 值 总 和 。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 基 金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开 立 资 金 结 算 账 户 和 托 管 专 户 用 于 基 金 的
资 金 结 算 业 务 , 并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本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开 立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 以
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开立的基金
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
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 四 ) 基金财产的 保 管 和 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财产, 并
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基 金 财 产 的 管 理 、 运 用 或 其 他 情 形 而 取 得 的
财 产 和 收 益 ,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和基金代销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
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
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中海环保新能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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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
债务相互抵销;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不 同 基 金 的 基 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债 务
不得相互抵销。
中海环保新能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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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十二 、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 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 增值, 依
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 是计算
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 二 ) 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正 常 营 业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 三 )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 四 ) 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 基 金 管 理 人 完 成 估 值 后 , 将 估 值 结 果
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规定的估值方法、 时间、 程序进行复核, 复核无误后, 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
送给基金管理人 。
( 五 ) 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中海环保新能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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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 包 括 股 票 、 权 证 等 ) , 以 其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 交 易 所 上 市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 格 。
(3 ) 交 易 所 上 市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4 ) 交 易 所 上 市 不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有 价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交 易 所 上市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 送 股 、 转 增 股 、 配 股 和 公 开 增 发 的 新 股 , 按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 。
(2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未 上 市 的 股 票 、 债 券 和 权 证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同 一 股 票 在 交 易 所 上 市 后 ,中海环保新能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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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 估 值 ; 非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股票,按 监 管 机 构 或 行 业 协 会 有 关 规 定 确定公允价值。
3 、 因 持 有 股 票 而 享 有 的 配 股 权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 、 同 一 债 券 同 时 在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市 场 交 易 的 , 按 债 券 所 处 的 市 场 分
别估值。
6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
格估值。
7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资产净
值计算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六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确 认 和 估 值 错 误 的 处 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4 位 四 舍 五 入 。
当估值或份额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 并采取
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错误达到或超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2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案 ; 当 估 值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5%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案。 因 基 金 估 值 错 误 给 投中海环保新能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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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 者 造 成 损 失 的 , 应 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不 应 由 其 承 担 的 责
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注册登记机
构 、 或 代 理 销 售 机 构 、 或 投 资 者 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差 错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差 错 遭 受 损 失 的 当 事 人 ( “ 受 损 方 ” ) 按
下 述 “ 差 错 处 理 原 则 ” 给 予 赔 偿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 计 算 差 错 、 系 统 故 障 差 错 、 下 达 指 令 差 错 等 。 对 于 因 技 术 原 因 引 起 的 差 错 ,
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
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造 成 投 资 者 的 交 易 资 料 灭 失 或 被 错 误 处 理 或 造 成 其
他 差 错 , 因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出 现 差 错 的 当 事 人 不 对 其 他 《 基 金 合 同 》 当事人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但 因 该 差 错 取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基金合同》 当 事 人 仍 应 负 有 返 还
不当得利的义务。
2 、差错处理原则
(1 ) 差 错 已 发 生 , 但 尚 未 给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时 , 差 错 责
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
承 担 ; 由 于 差 错 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 生 的 差 错 , 给 《 基 金 合 同 》 当事人造
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
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差
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 差 错 的 责 任 方 对 可 能 导 致 有 关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的 直 接 损 失 负
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受 损 方 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 因 差 错 而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负 有 及 时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的 义 务 。 但 差 错 责 任 方 仍 应 对 差 错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基中海环保新能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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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合同》 当 事 人 不 返 还 或 不 全 部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造 成 其 他 《 基 金 合 同 》 当事人
的 利 益 损 失 , 则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的 总
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 ) 差 错 调 整 采 用 尽 量 恢 复 至 假 设 未 发 生 差 错 的 正 确 情 形 的 方 式 。
(5 ) 差 错 责 任 方 拒 绝 进 行 赔 偿 时 , 如 果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原因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追 偿 , 如 果 因 基 金 托 管
人 原因造 成 基 金 资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追
偿 。 除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托 管 人 之 外 的 第 三 方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的 损 失 , 并 拒 绝 进 行
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责任 方 追 偿 。
(6 ) 如 果 出 现 差 错 责 任 方 未 按 规 定 对 受 损 方 进 行 赔 偿 , 并 且 依 据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行 或 依 据 法 院 判 决 、 仲 裁 裁
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差错责任方 进 行 追 索 , 并
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 ) 按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原 则 处 理 差 错 。
3 、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 查 明 差 错 发 生 的 原 因 , 列 明 所 有 的 当 事 人 , 并 根 据 差 错 发 生 的 原
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
(2 ) 根 据 差 错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对 因 差 错 造 成 的 损 失 进 行
评估。
(3 ) 根 据 差 错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由 差 错 的 责 任 方 进 行 更 正
和赔偿损失。
(4 ) 根 据 差 错 处 理 的 方 法 , 需 要 修 改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交 易 数 据 的 ,
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 正 , 并 就 差 错 的 更 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 确 认 。 中海环保新能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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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净值的0.25%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七 ) 暂 停 估 值 的 情 形
1 、 与 本 基 金 投 资 有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业时。
2 、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它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价 值
时 。
3 、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合 同 认 定 的 其 它 情 形 。
( 八) 特 殊 情 况 的 处 理
1 、基金管理 人 按 估 值 方 法 的 第 6 项 进 行 估 值 时 , 所 造 成 的 误 差 不 作 为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
2 、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其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或 由 于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
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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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 配
( 一 )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
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指 基 金 利 润 减 去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后
的余额。
(二)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 三 ) 基金 收 益 分 配 原 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 在 符 合 有 关 基 金 分 红 条 件 的 前 提 下 , 本 基 金 每 年 收 益 分 配 次 数 最 多
为 10 次 , 每 次 收 益 分 配 比 例 不 得 低 于 截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
润的10% , 若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不 满 3 个 月 可 不 进 行 收 益 分 配 ;
2 、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分 两 种 :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 资 , 投 资 者 可 选
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 资 ; 若 投 资 者 不 选 择 ,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如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选择的分
红方式不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以投资者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3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后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即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中海环保新能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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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 )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 五 ) 收益分配 方 案 的 确 定 、 公 告 与 实 施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定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
时间不得超过15 个 工 作 日 。
( 六 ) 收 益 分 配 中 发 生 的 费 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
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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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 一) 基 金 费 用 的 种 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与 基 金 相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费 用 。
4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与 基 金 相 关 的 会 计 师 费 、 律师费和 诉 讼 费 。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有 关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 可 以 在 基 金 财 产 中 列
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 二 ) 基 金 费 用 计 提 方 法 、 计 提 标 准 和 支 付 方 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50%年费率计提。 管 理 费 的
计算方法如下:
H = E×1.50% ÷ 当 年 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 的 基 金 管 理 费
E 为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 提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月支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 金 托 管 人 复核后于 次 月 前 2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公休假 等,
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 基金的托管费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 托 管 费中海环保新能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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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计算方法如下:
H = E×0.25% ÷ 当 年 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 的 基 金 托 管 费
E 为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 提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月支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 金 托 管 人 复核后于 次 月 前 2 个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取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公 休 日 等,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上述一、 基金费用 的 种 类 中第 3 -7 项费用 , 根 据 有 关 法 规 及 相 应 协 议
规定, 按 费 用 实 际 支 出 金 额 列 入 当 期 费 用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 付 。
( 三)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 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前 的 相 关 费 用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验 资 费 、 会 计 师 和 律
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 、 其 他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不 得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项目。
( 四 )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
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 议 ; 调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 基 金 托 管 费 率 等 费 率 , 无 须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于 新 的 费 率 实 施 前 2 日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媒 体 和 基 金 管中海环保新能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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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网站上公告。
(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
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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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 一) 基 金 的 会 计 政 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 、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 基 金 首 次
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 月 , 可 以 并 入
下一个会计年度 。
3 、 基 金 的 核 算 以 人 民 币 为 记 账 本 位 币 , 以 人 民 币 元 为 记 账 单 位 。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
6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各自 保 留 完 整 的 会 计 账 目 、 凭 证 并 进 行 日
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 基 金 托 管 人 定 期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基 金 的 会 计 核 算 、 报 表 编 制 等 进 行
核对并以 书面方式 确 认 。
( 二) 基金的年度审计
1 、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相 互 独 立 的 具 有 证 券 从
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充 足 理 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须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需 在 2 日 内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公 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中海环保新能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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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一)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
其他组织。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披 露 基 金 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
金信息通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全国性报刊 ( 以下简称
“指定报刊” )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互联网网站 ( 以 下 简 称 “ 网 站 ” )
等 媒 介 披 露 , 并 保 证 基 金 投资者能 够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查 阅 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承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 登 载 任 何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祝 贺 性 、 恭 维 性 或 推 荐 性 的
文字。 中海环保新能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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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本 基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
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
民币元。
(四)信息披露的种类、披露时间和披露形式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 《 招募说明书 》 、 《 基金合同》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基 金 募 集 申 请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3
日 前 , 将 《 招 募 说 明 书 》 、 《 基金合同 》 摘 要 登 载 在指定报刊 和 网 站 上 ; 基 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 )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应 当 最 大 限 度 地 披 露 影 响 基 金 投资 者 决 策 的 全 部
事 项 , 说 明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安 排 、 基 金 投 资 、 基 金 产 品 特 性 、 风 险 揭
示 、 信 息 披 露 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服 务 等 内 容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基 金 管
理人在每 6 个 月 结 束 之 日 起 45 日内,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公 告 的 15 日前
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 ) 《 基金合同 》 是 界 定 《 基金合同 》 当 事 人 的 各 项 权 利 、 义 务 关 系 ,
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
及基金投资者 重 大 利 益 的 事 项 的 法 律 文 件 。
(3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是 界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财 产 保 管 及
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中海环保新能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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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并 在
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报刊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站
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金合同》 生 效 后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
次 日 , 通 过 网 站 、 基 金 份 额 销 售 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 露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前 款 规 定 的 市 场 交 易 日 的 次 日 , 将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登 载 在 指 定 报刊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站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的 计 算 方 式 及 有 关 赎 回 费 率 , 并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 在 基 金 份
额 销 售 网 点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前 述 信 息 资 料 。
6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 包 括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和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 。 基 金
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 并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刊
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中海环保新能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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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 月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不 编 制 当 期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 工 作 日 ,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 备 应 当 采 用 电 子 文 本
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7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 内 编 制 临 时 报 告
书 , 予 以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开 。
(2 )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
(3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4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5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法 定 名 称 、 住 所 发 生 变 更 。
(6 ) 基 金 管 理 人 股 东 及 其 出 资 比 例 发 生 变 更 。
(7 ) 基 金 募 集 期 延 长 。
(8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长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和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在 一 年 内 变 更 超 过 50% 。
(10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在 一 年 内
变动超过30%。
(11 ) 涉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财 产 、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诉 讼 。
(12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受 到 监 管 部 门 的 调 查 。
(1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受
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 中海环保新能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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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事 项 。
(16 ) 管 理 费 、 托 管 费 等 费 用 计 提 标 准 、 计 提 方 式 和 费 率 发 生 变 更 。
(17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价 错 误 达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0.5%。
(18 ) 基金 改 聘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19 ) 变 更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
(20 ) 更 换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
(21 ) 本 基 金 开 始 办 理 申 购 、 赎 回 。
(22 ) 本基金 申 购 、 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 本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并 延 期 支 付 。
(24 ) 本 基 金 连 续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并 暂 停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
(25 ) 本 基 金 暂 停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后 重 新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
(26 )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
8 、澄清公告
在 《 基金合同 》 存 续 期 限 内 , 任 何 公 共 媒 体 中 出 现 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 流 传
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知悉 后 应 当 立 即 对 该 消 息 进 行 公 开 澄 清 , 并 将 有 关 情 况 立 即 报 告
中国证监会。
9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 应 当 依 法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者 备
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40 日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会议形式、 审议事项、 议事程序和表
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召集
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0、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信 息 。 中海环保新能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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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五)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制 度 , 指 定 专 人 负
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和 定 期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公 开 披 露 的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进
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除 依 法 在 指 定 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披露信
息 外 , 还 可 以 根 据 需 要 在 其 他 公 共 媒 体 披 露 信 息 , 但 是 其 他 公 共 媒 体 不 得 早
于指定报刊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披 露 信 息 , 并 且 在 不 同 媒 介 上 披 露 同 一 信 息 的
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
的 专 业 机 构 , 应 当 制 作 工 作 底 稿 , 并 将 相 关 档 案 至 少 保 存 到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后10 年。
(六)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
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住
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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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风 险 揭 示
基金风险按来源主要分为系统性风险、 非系统性风险、 基金管理风险和
本基金特有风险。 本基金本着科学、 严谨的原则, 对风险的识别、 评估和控
制的全过程进行管理。
(一)系统性风险
系统性风险是指因整体政治、 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股票、 债券价格
产生影响而形成的风险, 主要包括政策风险、 经济周期风险、 利率风险、 购
买力风险等。
1 、 政 策 风 险 。 指 货 币 政 策 、 财 政 政 策 、 产 业 政 策 等 国 家 宏 观 经 济 政 策
和法律法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 的 影 响 , 导 致 市 场 价 格 波 动 , 影 响 基 金 收 益
而产生的风险。
2 、 经 济 周 期 风 险 。 经 济 运 行 周 期 性 的 变 化 会 对 证 券 的 基 本 面 产 生 影 响 ,
导致证券价格变化 而 产 生 的 风 险 。
3 、 利 率 风 险 。 金 融 市 场 利 率 的 波 动 会 直 接 导 致 股 票 市 场 及 债 券 市 场 的
价格和收益率变动, 同时也影响到证券市场资金供求状况, 以及上市公司的
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上述变化将直接影响证券价格和本基金的收益。
4 、 购 买 力 风 险 。 基 金 收 益 的 一 部 分 将 通 过 现 金 形 式 来 分 配 , 而 现 金 的
购买力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5 、 汇率风险。 汇 率 变 动 可 能 会 影 响 基 金 所 投 资 证 券 的 价 格 和 基 金 资 产 的
实际购买力。
6 、 其它风险。 因 战 争 、 自 然 灾 害 等 不 可 抗 力 产 生 的 风 险 。
(二)非 系 统 性 风 险
非系统性风险是指单个证券特有的风险, 包括企业的信用风险、 经营风中海环保新能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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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险、财务风险等。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到多种因素影响, 如管理能力、 财务状况、 市场
前 景 、 行 业 竞 争 能 力 、 技 术 更 新 、 研 究 开 发 、 人 员 素 质 等 , 都 会 导 致 公 司 盈
利 发 生 变 化 。 如 果 基 金 所 投 资 股 票 和 债 券 的 发 行 人 经 营 不 善 , 导 致 其 股 票 价
格 下 跌 、 股 息 、 红 利 减 少 , 或 者 存 在 所 投 资 的 企 业 债 券 发 行 人 无 法 按 时 偿 付
本息,从而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基 金 可 以 通 过 多 样 化 投 资 以 及 严 格 的 信 用 风 险 评 估 机 制 来 分 散 或 者 规
避这种非系统性风险 。
(三)基 金 管 理 风 险
基 金 管 理 风 险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实 施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风 险 , 主 要 包
括基金产品风险、 管理风险、 流动性风险、 交易风险、 运营风险及道德风险。
1 、 基金产品风险
本基金作为主动 型 的 混 合 型 基 金 , 在 具 体 投 资 管 理 中 股 票 仓 位 保持在
30%-80% 之 间 , 债 券 资 产( 含 短 期 融 资 券 和 资 产 证 券 化 产 品) 仓 位 保 持 在 20 %
-70% 之间 , 因 此 本 基 金 兼 有 受 股 票 市 场 和 债 券 市 场 影响的 风 险 。
2 、 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
技能等主观因素的限制而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
势 的 判 断 , 或 者 由 于 基 金 数 量 模 型 设 计 不 当 或 实 施 差 错 导 致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偏
离业绩基准的风险。 对主要业务人员 (如基金经理) 的依赖也可能产生管理
风 险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基 金 业 务 快 速 发 展 而 在 制 度 建 设 、 人 员
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也构成了本基金的管理风险。
3 、 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 基金规模将随着基金投资 者 对 基 金 份 额 的
申购和赎回而不断波动。 基金投资 者 的 连 续 大 量 赎 回 可 能 使 基 金 资 产 难 以 按
照预先期望的价格变现, 而导致基金的投资组合流动性不足; 或者投资组合
持有的证券由于外部环境影响或基本面发生重 大 变 化 而 导 致 流 动 性 降 低 , 造中海环保新能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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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成基金资产变现的损失,从而产生流动性风险。
4 、 交易风险
由于交易权限或业务流程设置不当导致交易执行流程不畅通, 交易指令
的执行产生偏差或错误; 或者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未能及时准确执行交易指
令 , 事 后 也 未 能 及 时 通 知 相 关 人 员 或 部 门 ; 或 者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未
能履约导致基金利益的直接损失。
5 、 运营风险
由 于 运 营 系 统 ( 网 络 系 统 、 计 算 机 、 交 易 软 件 等 ) 发 生 技 术 故 障 等 情 况 ,
而无法正常完成基金的申购、 赎回、 注册登记、 清算交收等指令; 由于操作
过程效率低下或人为错误产生的操作风险。
6 、 道德风险
因业务 人 员 行 为 违 规 产 生 的 道 德 风 险 , 如 内 幕 交 易 、 欺 诈 等 。
(四) 本 基 金 特 有 风 险
环境策略基 金 的 主 要 股 票 投 资 范 围 具 有 一 定 的 行 业 集 中 性 和 相 关 性 , 由
此而来的行业配置风险也是本基金产品的一个重要风险来源。
( 五 )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等机构
无法正常工作,从而有影响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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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 、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一)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1 、 以 下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的 事 项 应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1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2 )更换基金托管人。
(3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4 ) 提 高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报 酬 标 准 。
(5 )变更基金类别 。
(6 ) 变 更 基 金 投 资 目 标 、 范围 或 策 略 (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
(7 ) 本 基 金 与 其 他 基 金 的 合 并 。
(8 ) 变 更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开程序 。
(9 )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
(10 ) 其他可能 对 基 金 当 事 人 权 利 和 义 务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事 项 。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 经 修 订 的 基 金 合 同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1 ) 调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 基 金 托 管 费 。
(2 )法律法 规 要 求 增 加 的 基 金 费 用 的 收 取 。
(3 ) 在 法律法规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调整本基金的 申 购 费 率 、
调低赎回费率。
(4 ) 因 相 应 的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动 而 应 当 对 《 基 金 合 同 》 进 行 修 改 。
(5 ) 对 《 基 金 合 同 》 的 修 改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 除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中海环保新能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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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 、 关 于 《 基 金 合 同 》 变 更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后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
(二)基 金 合 同 的 终 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 止 :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终 止 的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 在 6 个 月 内 没 有 新 基 金 管 理 人 、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1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自 出 现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事 由 之 日 起 30 个 工 作
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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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后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
(2 ) 对 基 金 财 产 和 债 权 债 务 进 行 清 理 和 确 认 ;
(3 )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估 值 和 变 现 ;
(4 ) 制 作 清 算 报 告 ;
(5 )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 部 审 计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 将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7 )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分 配 。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 个月。
( 四 ) 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3) 项 规 定 清 偿 前 , 不 分 配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中海环保新能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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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进
行公告。
(七)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文 件 的 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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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九 、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 一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 义 务
1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2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独 立 运
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 依 照 《 基 金 合 同 》 收 取 基 金 管 理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批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及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认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了 《 基 金 合 同 》 及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其 他 监
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 托 管 人 ;
8 ) 选 择 、 委 托 、 更 换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 对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相 关 行 为 进 行
监督和处理;
9 ) 担 任 或 委 托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机 构 担 任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注
册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及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决 定 基 金 收 益 的 分 配 方 案 ;
11) 在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 拒 绝 或 暂 停 受 理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
12) 在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前 提 下 , 制 订 和 调 整 《 业 务
规 则 》 , 决 定 和 调 整 除 调 高 管 理 费 率 和 托 管 费 率 之 外 的 基 金 相 关 费 率 结 构 和
收费方式;
13)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行 使 因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于 证 券 所 产 生 的 权中海环保新能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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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利;
14)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前 提 下 ,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依 法 为 基 金 进 行 融 资 融 券 ;
15)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 选 择 、 更 换 律 师 事 务 所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证 券 经 纪 商 或 其 他 为 基 金
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 )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 办理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3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以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责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基金财产;
4 ) 配 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分 析 、 决 策 , 以 专 业
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 取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使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注销价格
的 方 法 符 合 《 基 金 合 同 》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按 有 关 规 定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 制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
11)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报告义务;
12)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 基 金中海环保新能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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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 予
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 规 定 受 理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 及 时 、 足 额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15)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或 配 合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6) 按 规 定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会 计 账 册 、 报 表 、 记 录 和 其 他
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
17) 确 保 需 要 向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发 出 , 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
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现和分配;
19)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权益时 , 应 当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 责 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21)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 施
其他法律行为;
23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募 集 期 间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的 备 案 条 件 , 《 基 金 合 同 》 不
能 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因 募 集 行 为 产 生 的 债 务 和 费 用 , 将 已 募 集 资 金 并 加
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认购本基金的投资
者;
24 )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定 ; 中海环保新能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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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建 立 并 保 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26 ) 法律法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依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依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获 得 基 金 托 管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监 管 部 门
批准的其他收入;
3 )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运 作 , 如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行 为 , 对基金 财 产 、 其 他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利
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 金 投 资
者的利益;
4 )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 )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名 义 开 立 证 券 交 易 资 金 账 户 , 用 于 证 券 交 易 资 金 清 算 ;
6 )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开 设 银 行 间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 负责基金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 资 金 的 清 算 ;
7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中海环保新能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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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设 立 专 门 的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 具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 业 场 所 , 配 备 足 够 的 、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
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
分 账 管 理 , 保 证 不 同 基 金 之 间 在 名 册 登 记 、 账 户 设 置 、 资 金 划 拨 、 账 册 记 录
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 关 凭
证;
6 ) 按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除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 复 核 、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 , 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
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 存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15 年
以上;
12) 建 立 并 保 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13) 按 规 定 制 作 相 关 账 册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对 ;
14)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和赎回款项; 中海环保新能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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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按 照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
17)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分配;
18)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利 益
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定 ;
22) 法律法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3 、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 受 , 基 金 投 资 者 自 取 得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 直 至 其 不 再 持 有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金合同》 当事人并不以在 《基金合同》 上书面签章或
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 参 与 分 配 清 算 后 的 剩 余 基 金 财 产 ;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 中海环保新能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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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4 ) 按 照 规 定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5 ) 出 席 或 者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
6 )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资 料 ;
7 )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
8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损 害 其 合 法 权 益 的 行 为
依法提起诉讼;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遵守《基金合同》 ;
2 ) 缴 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款 项 及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所 规 定 的 费 用 ;
3 ) 在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范 围 内 , 承 担 基 金 亏 损 或 者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 的 活 动 ;
5 ) 返 还 在 基 金 交 易 过 程 中 因 任 何 原 因 , 自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代销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 ) 法律法规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二)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集 、 议 事 及 表 决 的 程 序 和 规 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1 、 召开事由 中海环保新能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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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当 出 现 或 需 要 决 定 下 列 事 由 之 一 的 ,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 变更基金类别 ;
7 ) 本 基 金 与 其 他 基 金 的 合 并 ;
8 ) 变 更 基 金 投 资 目 标 、 范 围 或 策 略 (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
9 ) 变 更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程 序 ;
10)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1) 单 独 或 合 计 持 有 本 基 金 总 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提 议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计 算 , 下 同 ) 就 同 一
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 对 基 金 当 事 人 权 利 和 义 务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其 他 事 项 ;
13 )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 以 下 情 况 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后 修 改 , 不 需 召 开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调整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
调低赎回费率;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 对 《 基 金 合 同 》 的 修 改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或中海环保新能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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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 除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 、 会 议 召 集 人 及 召 集 方 式
(1 ) 除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 基 金 合 同 》 另 有 约 定 外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 )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按 规 定 召 集 或 不 能 召 集 时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3 )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基 金 托 管 人 仍 认 为 有
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行 召 集 。
(4 ) 代表基金份额10% 以 上 ( 含 10%)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上 (含10%)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 代表基金份额10% 以 上 ( 含 10%)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要中海环保新能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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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都 不 召 集 的 , 单 独
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有 权 自 行 召 集 ,
并至少提前 30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配 合 , 不 得 阻 碍 、 干 扰 。
(6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会 议 的 召 集 人 负 责 选 择 确 定 开 会 时 间 、 地 点 、 方
式和权益登记日。
3 、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通 知 时 间 、 通 知 内 容 、 通 知 方 式
(1 )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召 集 人 应 于 会 议 召 开 前 40 天 , 在 至 少
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 授 权 委 托 书 的 内 容 要 求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代 理 人 身 份 , 代 理 权 限 和 代
理 有 效 期 限 等 ) 、 送 达 时 间 和 地 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 采 取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并 进 行 表 决 的 情 况 下 , 由 会 议 召 集 人 决 定 通 讯
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
的 具 体 通 讯 方 式 、 委 托 的 公 证 机 关 及 其 联 系 方 式 和 联 系 人 、 表 决 意 见 提 交 的
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还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对书面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中海环保新能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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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派 代 表 对 书面 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 影 响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效 力 。
4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出 席 会议的 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 现 场 开 会 。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本 人 出 席 或 以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书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 现 场 开 会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应 当 列席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派 代 表 列 席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效力。 现 场 开 会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时 , 可 以 进 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议 程 :
1 ) 亲 自 出 席 会 议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书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且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持 有 的
登记资料相符;
2 ) 经 核 对 , 汇 总 到 会 者 出 示 的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显 示 ,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的50%(含50% ) 。
(2 ) 通 讯 开 会 。 通讯开 会 系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对 表 决 事 项 的 投 票
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 讯 开 会 应 以 书 面
方式进行表决。
在 同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时 , 通 讯 开 会 的 方 式 视 为 有 效 :
(1 )会议召集人 按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公 布 会 议 通 知 后 , 在 2 个 工 作 日
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 召 集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中海环保新能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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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人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会议召
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和公证机
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 表 决 意 见 ;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 不影响表决效
力 ;
(3 )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不小于在权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50% (含
50%) ;
(4 ) 上 述 第 (3 ) 项 中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
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
面意见的代理人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书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与 基 金 登 记 注
册 机 构 记 录 相 符 , 并 且 委 托 人 出 具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书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
(5 ) 会 议 通 知 公 布 前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
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
资者;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
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 , 但 应 当 计 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 、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 议 事 内 容 及 提 案 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 基 金 合 同 》 的 重
大修改 、 决 定 终 止 《 基金合 同 》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与 其
他基金合并、 法 律 法 规 及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
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中海环保新能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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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单 独 或 合 并 持 有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10%
(含10%)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在 大 会 召 集 人 发 出 会 议 通 知 前 向 大 会
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
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 35 天 前
提交召集人并 由 召 集 人 公 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 对 原 有 提 案 的 修
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 30 天 前 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交 的 临 时 提 案
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 应 当 在 大 会 召 开 日 30 天 前 公 告 。 大 会 召 集 人 应 当 按
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 ) 关 联 性 。 大 会 召 集 人 对 于 提 案 涉 及 事 项 与 基 金 有 直 接 关 系 , 并 且 不
超出法律法规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职 权 范 围 的 , 应 提
交 大 会 审 议 ; 对 于 不 符 合 上 述 要 求 的 , 不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如
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 表 决 , 应 当 在 该 次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 ) 程 序 性 。 大 会 召 集 人 可 以 对 提 案 涉 及 的 程 序 性 问 题 做 出 决 定 。 如 将
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
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做 出 决 定 , 并 按 照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含 10%)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通 过 , 就 同 一 提 案 再 次 提 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其 时 间 间 隔 不 少 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 如果需要对原有
提案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 公 告 。 否 则 ,
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 的 间 隔 期 。 中海环保新能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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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2 ) 议事程序
1 )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 条 规 定 程 序 确 定
和 公 布 监 票 人 , 然 后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读 提 案 , 经 讨 论 后 进 行 表 决 , 并 形 成 大
会 决 议 。 大 会 主 持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授权
代表未 能 主 持 大 会 的 情 况 下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其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主 持 ; 如
果基金管理人授 权 代 表 和基金托管人授 权 代 表 均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 则 由 出 席 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 上 ( 含 50%) 选举产生一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
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 集 人 应 当 制 作 出 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 名 册 。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 人 员
姓 名 ( 或 单 位 名 称 ) 、 身 份 证 号 码 、 住 所 地 址 、 持 有 或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 基 金
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 )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 的 情 况 下 , 首 先 由 召 集 人 提 前 30 日公布提案 , 在 所 通 知 的
表 决 截 止 日 期 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由 召 集 人 统 计 全 部 有 效 表
决 ,在公证机关 监 督 下 形 成 决 议 。
6 、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 一 般 决 议 ,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表决权的 50%以 上 ( 含 50%)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除 下 列 第 2 项 所 规 定 的 须 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 特 别 决 议 , 特 别 决 议 应 当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持表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 含 三分之二 ) 通过方可 做 出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者 基 金 托 管 人 、 终 止 《 基金合同 》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方中海环保新能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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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 非 在 计 票 时 有 充 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 明 , 提 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 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 议 、 逐 项 表 决 。
7 、 计票
(1 ) 现场开会
1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 代 理 人 中选举
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或 大 会 虽 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但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出 席 大 会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出 席 大 会 的 , 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 ) 监 票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表 决 后 立 即 进 行 清 点 并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 ) 如 果 会 议 主 持 人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代 理 人 对 于 提 交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怀 疑 , 可 以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对 所 投 票 数 要求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监 票 人 应
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
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 计 票 过 程 应 由 公 证 机 关 予 以 公 证,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出 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中海环保新能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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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
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计 票 , 并 由 公 证 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 公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 、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 内 报 中 国 证
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自 中 国 证 监 会 依 法 核 准 或 者 出 具 无 异
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自 生 效 之 日 起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至 少 一 家 指定
媒体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公告。 如 果 采 用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在 公 告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 公 证 员 姓 名 等 一 同 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 三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原 则 、 执 行 方 式
1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原 则
(1 ) 在 符 合 有 关 基 金 分 红 条 件 的 前 提 下 , 本 基 金 每 年 收 益 分 配 次 数 最
多为 10 次 , 每 次 收 益 分 配 比 例 不 得 低 于 截至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可供分配
利润的 10%, 若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不 满 3 个 月 可 不 进 行 收 益 分 配 ;
(2 )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分 两 种 :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 资 , 投 资 者 可
选择现金红利或 将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 资 ; 若 投 资 者 不 选中海环保新能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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择 , 本 基 金 默 认 的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是 现 金 分 红 ; 如 投 资 者 在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选 择
的分红方式不同,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以投资者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
准;
(3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后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即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 每 一 基 金 份 额 享 有 同 等 分 配 权 ;
(5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关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2 、 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基
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 数 额 及 比 例 、 分 配 方 式 等 内 容 。
3 、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的 确 定 、 公 告 与 实 施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定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时间不得超过15 个 工 作 日 。
4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中 发 生 的 费 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
担 。 当 投 资 者 的 现 金 红 利 小 于 一 定 金 额 , 不 足 于 支 付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
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 务 规 则 》 执 行 。
(四)与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 运 用 有 关 费 用 的 提 取 、 支 付 方 式 与 比 例
1 、 基金费用的种类
(1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费 ; 中海环保新能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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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2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托 管 费 ;
(3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与 基 金 相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费 用 ;
(4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与 基 金 相 关 的 会 计 师 费 、 律 师 费 和 诉 讼 费 ;
(5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费 用 ;
(6 ) 基 金 的 证 券 交 易 费 用 ;
(7 ) 基 金 的 银 行 汇 划 费 用 ;
(8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有 关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 可 以 在 基 金 财 产 中
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2 、 基金费用 计 提 方 法 、 计 提 标 准 和 支 付 方 式
(1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50%年费率计提。 管 理 费 的
计算方法如下:
H = E×1.50% ÷ 当 年 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 的 基 金 管 理 费
E 为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 提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月支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 金 托 管 人 复核后于 次 月 前 2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公休假 等,
支付日期顺延。
(2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托 管 费
本 基金的托管费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25% 的 年费率计提。 托 管 费
的 计算方法如下:
H = E×0.25% ÷ 当 年 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 的 基 金 托 管 费
E 为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中海环保新能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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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费每日计 提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月支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 金 托 管 人 复核后于 次 月 前 2 个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取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公 休 日 等,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3 、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 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理 与 基 金 运 作 无 关 的 事 项 发 生 的 费 用 ;
(3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前 的 相 关 费 用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验 资 费 、 会 计 师 和
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 ) 其 他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不 得 列 入 基 金 费
用的项目。
4 、 费 用 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
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 议 ; 调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 基 金 托 管 费 率 等 费 率 , 无 须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于 新 的 费 率 实 施 日 前 2 日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媒 体 和 基 金
管理人 网 站 上 公 告 。
5 、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中海环保新能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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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执行。
( 五 ) 基 金 财 产 的 投 资 方 向 和 投 资 限 制
1 、 投资方向
本基金投资范围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债券、权证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的 资 产 配 置 : 股 票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30% -80% ,债券
资产( 含 短 期 融 资 券 和 资 产 证 券 化 产 品)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20%-70% , 权 证 投 资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3% , 本 基 金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的现金或者
到期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本基金80%以上的股票资产投资于环保与新
能源主题类股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产品( 如 股 指 期 货 、 期 权
等衍生品)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的 程 序 后 ,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 资 范 围 。
2 、 投资限制
(1 )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 从 事 承 担 无 限 责 任 的 投 资 ;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中海环保新能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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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或 者 买 卖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 ) 买 卖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者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 当 时 有 效 的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禁 止 从 事 的
其他行为。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禁 止 性 规 定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
(2 )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市 公 司 的 股 票 , 其市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2 ) 本 基 金 与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共同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3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4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产净值的 0.5% ,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权 证 的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 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5 )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券;
6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7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中海环保新能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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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不 得 超 过 其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合 计 规 模 的
10% ;
9 ) 本 基 金 应 投 资 于 信 用 级 别 评 级 为 BBB 以 上 ( 含 BBB )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 月 内 予 以 全 部 卖 出 ;
10) 本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 ) 本 基 金 不 得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关 于 投 资 范 围 和 投 资 比 例 的 约 定 ;
12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规 定 的 其 它 投 资 限 制 。
《 基 金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消上述限制的 , 履 行 适
当程序后,基金投资不受上述限制 。
由于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或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原因导 致 的 投 资 组 合 不符合上 述 约 定 的 比 例 不 在 限 制 之 内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 行 调 整 , 以 达 到 标 准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 六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方 法 和 公 告 方 式
1 、 计算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 )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的 估 值
1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 包 括 股 票 、 权 证 等 ) , 以 其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中海环保新能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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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 交 易 所 上 市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易的,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 交 易 所 上 市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 格 ;
4 ) 交 易 所 上 市 不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有 价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交 易 所 上市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 处 于 未 上 市 期 间 的 有 价 证 券 应 区 分 如 下 情 况 处 理 :
1 ) 送 股 、 转 增 股 、 配 股 和 公 开 增 发 的 新 股 , 按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
盘价)估值;
2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未 上 市 的 股 票 、 债 券 和 权 证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同 一 股 票 在 交 易 所 上 市 后 , 按
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 估 值 ; 非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票,按 监 管 机 构 或 行 业 协 会 有 关 规 定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3 ) 因 持 有 股 票 而 享 有 的 配 股 权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 ) 同 一 债 券 同 时 在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市 场 交 易 的 , 按 债 券 所 处 的 市 场中海环保新能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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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分别估值。
(6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价格估值。
(7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资产净
值计算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2 、 公告方式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应当 至 少 每 周 公 告 一 次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
次 日 , 通 过 网 站 、 基 金 份 额 销 售 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 露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前 款 规 定 的 市 场 交 易 日 的 次 日 , 将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站上。
( 七 ) 基 金 合 同 解 除 和 终 止 的 事 由 、 程 序 以 及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方 式
1 、 《 基 金 合 同 》 的 变 更
(1 ) 以 下 变 更 《 基 金 合 同 》 的 事 项 应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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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1 )更换基金管理人;
2 )更换基金托管人;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 )变更基金类别;
6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 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除外) ;
7 ) 本 基 金 与 其 他 基 金 的 合 并 ;
8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9 )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
10) 其他可能 对 基 金 当 事 人 权 利 和 义 务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事 项 。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调整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
调低赎回费率;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 对 《 基 金 合 同 》 的 修 改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或
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 除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 ) 关 于 《 基 金 合 同 》 变 更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基金管理人应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后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管
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中海环保新能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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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2 、 《 基 金 合 同 》 的 终 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终 止 的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 在 6 个 月 内 没 有 新 基 金 管 理
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4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况 。
3 、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自 出 现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事 由 之 日 起 30 个工
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
监督下进行基 金 清 算 。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
(4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程 序 :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后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 部 审 计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中海环保新能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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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期 限 为 6 个月。
4 、 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剩 余 资 产 的 分 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3) 项 规 定 清 偿 前 , 不 分 配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6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7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文 件 的 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八 ) 争 议 解 决 方 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
切 争 议 , 如 经 友 好 协 商 未 能 解 决 的 , 应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根中海环保新能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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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
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 金 合 同 存 放 地 和 投 资 者 取 得 基 金 合 同 的 方 式
《 基 金 合 同 》 正 本 一 式 六 份 , 除 上 报 有 关 监 管 机 构 一 式 二 份 外 , 基 金 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 可 印 制 成 册 , 供 投 资 者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代 销
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 《基金合同》 复
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中海环保新能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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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一) 托 管 协 议 当 事 人
1 、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68 号 2905-2908 室及 30 层
法定代表人: 陈 浩 鸣
成立时间:2004 年 3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24 号文
注册资本:壹亿叁千万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 金 募 集 、 基 金 销 售 、 资 产 管 理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许 可 的 其 他 业
务。
2 、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大街55 号
办公地址: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5 号
邮政编码:100032
法定代表人: 姜 建 清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 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
央银行职能的决定》 ( 国 发[1983]146 号)
组织形式: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资金: 人民币 334,018,850,026 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中海环保新能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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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
及担保;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
付 业 务 ; 代 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清 算 业 务 ( 银 证 转 账 ) ; 保 险 代 理 业 务 ; 代 理 政 策
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融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
托管理服务;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
回 业 务 ;资 信 调 查 、 咨 询 、见 证 业 务 ;贷 款 承 诺 ;企 业 、个 人 财 务 顾 问 服 务 ;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
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
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
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
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1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行 为 行 使 监 督 权
1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 下
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范围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债券、权证及法律 、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产品( 如 股 指 期 货 、 期 权
等衍生品)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的 程 序 后 ,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 资 范 围 。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 基 金 合 同 》 禁 止 投 资 的 投 资 工 具 。
中海环保新能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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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对 下 述
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
a 、 按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资 产 配 置
比例为: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的 资 产 配 置 : 股 票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30% -80% ,债券
资产( 含 短 期 融 资 券 和 资 产 证 券 化 产 品) 占基金资产的 20% -70% , 权 证 投 资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3% , 本 基 金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的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本基金80%以上的股票资产投资于环保与新
能源主题类股票。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季 度 按 照 双 方 约 定 的 形 式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属 于 能 源
主题类上市公司股票库,并有责任确保该股票库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据此股票库监督本基金投资于该类上市公司股票的比例。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该 股 票 库 的 临 时 调 整 应 事 先 发 函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加 盖
公 司 公 章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收 到 发 函 的 2 个 工 作 日 内 回 函 确 认 。 对 该 股 票 库 的
调 整 自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回 函 确 认 之 日 起 第 2 日生效。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 基金管
理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 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 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 资 范 围 , 并 可 依 据 届 时 有 效 的 法 律 法 规 适 时
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b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
以下投资限制:
a )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市 公 司 的 股 票 , 其市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b ) 本 基 金 与 由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共同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c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中海环保新能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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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
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d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0.5% ,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权 证 的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 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e )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f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g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h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不 得 超 过 其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合 计 规 模 的
10% ;
i ) 本 基 金 应 投 资 于 信 用 级 别 评 级 为 BBB 以 上 ( 含 BBB )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 月 内 予 以 全 部 卖 出 ;
j ) 本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k)一只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得超 过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百分之 三 ; 一只基金持有的所 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得超过 该
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 经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 可对以上比例进行
调整;
l) 本 基 金 不 得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关 于 投 资 范 围 和 投 资 比 例 的 约 定 ;
m)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规 定 的 其 它 投 资 限 制 。
《 基 金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消上述限制 的 ,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基 金 不 受 上 述 限 制 。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中海环保新能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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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3 ) 法规允许的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调 整 期 限
由于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或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原因导 致 的 投 资 组 合 不符合 上 述 约 定 的 比 例 , 不 在 限 制 之 内 , 但 基 金 管
理人应在 1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以 达 到 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出 现 可 预 见 资 产 规 模 大 幅 变 动 的 情 况 下 , 至 少 提 前 2
个 工 作 日 正 式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函 说 明 基 金 可 能 变 动 规 模 和 公 司 应 对 措 施 ,
便于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4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5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对 下
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本 基 金 禁 止 从 事 下 列 行
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 从事可能使基金 承 担 无 限 责 任 的 投 资 ;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5 )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或 者 买 卖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 ) 买 卖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者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 当 时 有 效 的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禁 止 从 事 的
其他行为。 中海环保新能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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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禁 止 性 规 定 ,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本
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
(4 )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对 于
基金关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
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 书 面 提 交 , 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
真 实 性 、 完 整 性 、 全 面 性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责 任 保 管 真 实 、 完 整 、 全 面 的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 并 负 责 及 时 更 新 该 名 单 。 名 单 变 更 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于 2 个 工 作 日 内 进 行 回 函 确 认 已 知 名 单 的 变 更 。 如果基
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
并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上 述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中 列 示 的 关 联 方 进
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
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
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交易
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联交易, 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 法 规 和 交 易 所 规 则
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 )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对基
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对于基
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行 业 标 准 的 银 行 间 市 场
交易对手的名单,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
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 回 函 确 认 收 到
该 名 单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对 银 行 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
单 进 行 更 新 , 名 单 中 增 加 或 减 少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时 须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书面申请,基金托管人于 2 个 工 作 日 内 回 函 确 认 收 到 后 , 对 名 单 进 行 更 新 。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 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 新名中海环保新能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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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
进行结算。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不 在 名 单 内 的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进 行 交 易 , 应 及 时 提 醒 基 金 管 理 人 撤 销 交 易 , 经 提 醒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仍 执 行 交
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发生此种情形时, 托管
人有权报告中国证 监 会 。
2 )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
名单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如果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
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
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的 核 心 交 易 对 手 为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中 国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中 国 农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 一 致 后 , 可 以 根 据 当 时 的 市 场 情 况 调 整 核 心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
时 , 由 于 交 易 对 手 资 信 风 险 引 起 的 损 失 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其 后 有 权 要 求
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上述监督流程,
则对于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6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选 择 存 款 银 行 进 行 监 督 。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 存款银
行 的 支 付 能 力 等 涉 及 到 存 款 银 行 选 择 方 面 的 风 险 。 本 基 金 核 心 存 款 银 行 名 单
为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 本
基金投资除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
成 的 损 失 时 , 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赔 偿 , 之 后 有 权 要 求 相 关 责 任 人 进 行 赔 偿 ,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过程中遵循上述监督流程, 则对于由于存款银行信用
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中海环保新能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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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7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监 督
1 )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应 遵 守 《 关 于 规 范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证
券行为的紧急通知》 、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
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包 括 由 《 上 市 公 司 证 券 发 行 管 理 办 法 》 规 范 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配 售 部 分 等 在 发 行 时 明 确 一 定 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 大 消 息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临 时 停 牌 的 证 券 、 已 发
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首 次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前 ,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 程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基 金 管 理 人 还 应 提 供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至 少 于 首 次 执 行 投 资 指 令 之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将 上 述 资 料 书
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以给基金托管人留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
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 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
上述资料。
4 )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
准文件 、 发 行 证 券 数 量 、 发 行 价 格 、 锁 定 期 , 基 金 拟 认 购 的 数 量 、 价 格 、 总
成 本 、 总 成 本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 已 持 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市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 金 托 管 人 留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审 核 。
5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是 否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 并 审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有 关 书 面 信 息 。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上 述 资 料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出 现 风 险 的 , 有 权 要中海环保新能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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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
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 该 风 险 的 消 除 或 防 范 措 施 进 行 补 充
书 面 说 明 , 并 保 留 查 看 基 金 管 理 人 风 险 管 理 部 门 就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出
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 否则,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
指令。 因 拒 绝 执 行 该 指 令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 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
解 决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已 切 实 履 行 监 督 职 责 , 则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如果基金
托管人 没 有 切 实 履 行 监 督 职 责 , 导 致 基 金 出 现 风 险 或 基 金 财 产 遭 受 损 失,基
金托管人 应承担相应责任。
2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
入 确 定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中 登 载 基 金 业 绩
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复核。
3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及 其 他 运 作 违 反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时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 并
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正。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
《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 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 生 效 的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或 者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 应 当 立 即 通
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中海环保新能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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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 必 须 在 规 定 时
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
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基 金 托 管 人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业 务 核 查
基金管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履 行 托 管 职 责 情 况 进 行 核 查 , 核 查 事 项 包 括 但
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
户 、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 理 、 未 执 行 或 无 故 延 迟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信 息
等违反《基金法》 、 《基金合同》 、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
时核对确 认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回 函 。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并予协助配合。 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会。基 金 管 理 人 有 义 务 要 求 基 金 托 管 人 赔 偿 基 金 因 此 所 遭 受 的 损
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中海环保新能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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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
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
基金管理人并 改 正 。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财产保管
1 、 基 金 财 产 保 管 的 原 则
(1 ) 基 金 财 产 应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固 有 财 产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未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正 当 指 令 ,
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
(4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与 基 金 托 管
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确保基金财产的
完整与独立。
(5 ) 对 于 因 基 金 认 ( 申 ) 购 、 基 金 投 资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应 收 财 产 , 应 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
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
进 行 催 收 。 由 此 给 基 金 造 成 损 失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负 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追 偿 基
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2 、 募集资金的验 证
基 金 募 集 期 满 ,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基 金 募 集 金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人 数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等 有 关 规 定 后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具 有 从
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
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 以 上 ( 含 2 名 )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签 字 有 效 。 验 资 完 成 ,中海环保新能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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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
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 划 入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基 金
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
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3 、 基金的银行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 保管
基 金 的 银 行 存 款 。 该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是 指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集 中 托 管 模 式 下 , 代 表
所托管的基金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
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均需
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 《 现 金 管
理 暂 行 条 例 》 、 《 人 民 币 利 率 管 理 规 定 》 、 《 利 率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 、 《 支 付 结 算 办
法 》 以 及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的 其 他 规 定 。
4 、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与 证 券 交 易 资 金 账 户 的 开 设 和 管 理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本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 圳 分 公 司 开 设 证 券 账 户 。
基金托管人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分公司/ 深 圳 分 公 司 开 立 基 金 证 券 交 易 资 金 账 户 , 用 于 证 券 清 算 。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书面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证
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5 、 债券托管 帐 户 的 开 设 和 管 理 中海环保新能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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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申 请 并 取 得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本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
管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
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户, 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本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
资金的清算。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一 起 负 责 为 基 金 对 外 签 订 全 国 银 行 间
国债市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6 、 其他账户的开 设 和 管 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
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
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7 、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存 放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保 管
库 ; 其 中 实 物 证 券 也 可 存 入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或 票 据 营 业 中 心 的 代 保 管 库 。 实
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
托管人 实 际 有 效 控 制 下 的 实 物 证 券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期 间 的 损 坏 、 灭 失 , 由
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
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 、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原 件 分 别 应 由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本
基 金 签 署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时 应 保 证 本 基 金 一 方 持 有 两 份 以 上 的 正
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
在合同签署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通 过 专 人 送 达 、 挂 号 邮 寄 等 安 全 方 式 将合同原件中海环保新能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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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
管部门 15 年以上。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
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4 位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产 生 的 误 差 计
入基金财产。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估 值 原 则 应 符 合 《 基 金 合 同 》 、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
露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并以加密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
算结果复核后,签名、盖章并以加密传真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予以公布。
根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
理 人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
以公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因 此 , 就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如经相关各
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2、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中海环保新能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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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 )证券交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的 估 值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交 易 所 上 市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交 易 所 上 市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交 易 所 上 市 不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有 价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送 股 、 转 增 股 、 配 股 和 公 开 增 发 的 新 股 , 按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同 一 股 票 在 交 易 所 上 市 后 , 按 交 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 估 值 ; 非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中海环保新能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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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按监管机构或行 业 协 会 有 关 规 定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3 ) 因 持 有 股 票 而 享 有 的 配 股 权 , 从 配 股 除 权 日 起 到 配 股 确 认 日 止 , 如 果
收盘价高于配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
股价,则估值为零。
4 )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 ) 同 一 债 券 同 时 在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市 场 交 易 的 , 按 债 券 所 处 的 市 场 分 别
估值。
6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
格估值。
7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 ,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3、估值差错处理
因 基 金 估 值 错 误 给 投 资 者 造 成 损 失 的 , 应 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基 金 管
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已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确认后公告的,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
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 于 一 方 当 事 人 提 供 的 信 息 错 误 , 另 一 方 当 事 人 在 采 取 了 必 要 合 理 的 措
施 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
成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
一方负责赔偿。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其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或 由 于 其 他 不 可 抗
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
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中海环保新能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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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
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计 算 结 果 不 一 致 时 ,
相关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
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4、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应 按 照 相 关 各 方 约 定
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
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
的 安 全 。 若 双 方 对 会 计 处 理 方 法 存 在 分 歧 , 应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处 理 方 法 为 准 。
经 对 账 发 现 相 关 各 方 的 账 目 存 在 不 符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必 须
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
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
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5、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 金 财 务 报 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每 月 分 别 独 立 编 制 。 月 度 报 表
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
在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每 六 个 月 结 束 之 日 起 45 日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招 募
说明书更新一次并登载在网站上,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每 个 季 度 结 束 之 日 起 15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季 度 报 告 编 制
并 公 告 ; 在 会 计 年 度 半 年 终 了 后 60 日 内 完 成 半 年 报 告 编 制 并 公 告 ; 在 会 计 年
度结束后90 日 内 完 成 年 度 报 告 编 制 并 公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月 度 报 表 完 成 当 日 , 对 报 表 加 盖 公 章 后 , 以 加 密 传 真 方 式
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3 个 工 作 日 内 进 行 复 核 , 并
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
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7 个 工 作 日 内 进 行 复 核 ,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报完成当日,将有关中海环保新能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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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
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 内 进 行 复 核 , 并 将 复 核
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
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45 日 内 复 核 , 并 将 复 核 结 果 书 面 通
知基金管理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复 核 过 程 中 , 发 现 相 关 各 方 的 报 表 存 在 不 符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
理方式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
印鉴或 者 出 具 加 盖 托 管 业 务 部 门 公 章 的 复 核 意 见 书 , 相 关 各 方 各 自 留 存 一 份 。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
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
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对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半 年 报 告 或 年 度 报 告 复 核 完 毕 后 , 需 盖
章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 工 作 日 ,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日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日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权 益 登 记
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由 基 金 的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编制和保管,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按 照 目 前 相 关 规 则 分 别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保 管 方 式 可 以 采 用 电 子 或 文 档 的 形 式 。 保 管 期 限 为 15 年。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下 列 日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日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日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权 利 登
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 、 每 年 12 月 31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其中中海环保新能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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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
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日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日 等 涉 及 到 基 金 重 要 事 项 日 期 的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定期刻成光
盘备份,保存期限为 15 年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将 所 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 承 担 相 应 的 责 任 。
(六)争议解决方式
双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 因 本 协 议 而 产 生 的 或 与 本 协 议 有 关 的 一 切 争 议 , 除 经
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
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
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 履 行 《 基 金 合 同 》 和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的 义 务 , 维 护 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1 、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对 协 议 的 内 容 进 行 变 更 。 变 更 后
的 托 管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后 生 效 。
2 、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 生 以 下 情 况 , 本 托 管 协 议 终 止 : 中海环保新能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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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有 其 他 基 金 托 管 人 接 管
基 金 资 产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有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管
基 金 管 理 权 ;
(4 ) 发 生 法 律 法 规 或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终 止 事 项 。 中海环保新能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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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
二十 一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对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潜 在 投 资 者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提 供
一 系 列 的 服 务 , 并 将 根 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需 要 和 市 场 的 变 化 , 增 加 或 变
更 服 务 项 目 。 主 要 服 务 内 容 如 下 :
(一)持有人注册登记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注 册 登 记 服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敦 促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配 备 安 全 、 完 善 的 电 脑 系 统 及 通 讯 系
统 , 准 确 、 及 时 地 为 基 金 投 资 者 办 理 基 金 账 户 、 基 金 份 额 的 登 记 、 管 理 、
托 管 与 转 托 管 ; 基 金 转 换 和 非 交 易 过 户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管 理 ; 权
益 分 配 时 红 利 的 登 记 派 发 ; 基 金 交 易 份 额 的 清 算 过 户 和 基 金 交 易 资 金 的 交
收 等 服 务 。
(二)交易资料的寄送
1 、 账 户 资 料 : 基 金 投 资 者 开 户 申 请 被 受 理 的2 个 工 作 日 后 (T+2 日 后 ) ,
可 以 到 销 售 网 点 查 询 和 打 印 基 金 账 户 开 户 确 认 资 料 。 基 金 成 立 后 的30个工
作 日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向 投 资 者 寄 送 包 含 基 金 账 户 信 息 在 内 的 对 账 单 。
2 、 基 金 交 易 确 认 查 询 服 务 : 基 金 投 资 者 在 交 易 申 请 被 受 理 的2 个 工 作
日 后 (T+2 日 后 ) , 可 以 到 销 售 网 点 查 询 和 打 印 该 项 交 易 的 确 认 资 料 。 基
金 成 立 后 的30 个 工 作 日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向 投 资 者 寄 送 包 含 基 金 认 购 确 认
信 息 在 内 的 对 账 单 。
3 、 基 金 交 易 对 账 单 的 寄 送 频 率 为 按 季 度 寄 送 , 即 当 季 发 生 交 易 则 为
投资 者 寄 送 账 单 。 季 度 对 账 单 于 每 季 结 束 后20个工作日内寄出 , 记 录 基 金
持 有 人 最 近 一 季 度 内 所 有 申 购 、 赎 回 、 分 红 、 非 交 易 过 户 等 交 易 发 生 的 时
间 、 金 额 、 数 量 、 价 格 以 及 当 前 账 户 余 额 等 。 不 论 是 否 发 生 交 易 , 每 年 度
结 束 后30 个 工 作 日 内 , 向 所 有 份 额 持 有 人 寄 送 一 次 年 度 对 账 单 ( 要 求 不 予中海环保新能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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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 送 的 除 外 ) 。
(三)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提 供24 小 时 自 动 语 音 查 询 服 务 。 持 有 人 可 进 行 基 金 账
户 余 额 、 申 购 与 赎 回 交 易 情 况 查 询 、 基 金 产 品 与 传 真 服 务 等 信 息 的 查 询 。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提 供 每 周 五 天 , 每 天 不 少 于8 小 时 的 人 工 热 线 咨 询 服 务 。
持 有 人 可 通 过 客 服 热 线 电 话:400-888-9788 或021-38789788 享 受 业 务 咨 询 、
信 息 查 询 、 服 务 投 诉 、 信 息 定 制 、 对 账 单 寄 送 地 址 资 料 修 改 等 专 项 服 务 。
(四)网上交易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已 开 通 个 人 投 资 者 网 上 交 易 业 务 。 个 人 投 资 者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上 交 易 平 台 可 以 办 理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分 红 方 式 修 改 、 账 户
资 料 修 改 、 交 易 密 码 修 改 、交 易 申 请 查 询 和 账 户 资 料 查 询 等 各 类 业 务 。 个
人 投 资 者 可 以 直 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www.zhfund.com 办理 “ 网 上 开
户 ” 和 “ 网上交易 ” 业 务 , 适 用 银 行 卡 详 见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www.zhfund.com 网 上 交 易 平 台 。
在 技 术 条 件 成 熟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还 将 提 供 支 持 其 他 银 行 卡 种 的 网 上 交
易 业 务 。
(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www.zhfund.com 和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提 供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服 务 。 通 过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销
售 渠 道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 本 基 金 已 于2011 年1 月12 日 开 通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业 务 , 基 金 定 投 的 数 额 限 制 、 业 务 规 则 等 请 参 见 基 金 定 投 相 关 公 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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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信息定制服务
基 金 持 有 人 可 以 登 录 拨 打 客 服 热 线 电 话 提 交 信 息 定 制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通 过 手 机 短 信 、 电 子 邮 件 或 其 他 方 式 按 持 有 人 的 定 制 提 供 信 息 。 可 定 制
的 信 息 包 括 : 每 周 基 金 净 值 、 交 易 确 认 信 息 、 投 资 者 服 务 刊 物 、 分 红 公 告 、
公 司 公 告 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业 务 需 要 , 调 整 定 制 信 息 的 条 件 、
方 式 和 内 容 。
(七)投资者投诉受理服务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代 销 机 构 网 点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客 服 热 线 电 话 、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留 言 栏 目 、 信 函 及 电 子 邮 件 等 形 式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销 售 网 点 所 提 供
的 服 务 进 行 投 诉 。
客 服 热 线 电 话 投 诉 、 电 子 邮 件 投 诉 、 信 函 投 诉 、网 站 留 言 是 主 要 投 诉
受 理 渠 道 , 基 金 管 理 人 客 户 服 务 部 负 责 管 理 投 诉 电 话 、 投 诉 邮 箱 。 现 场 投
诉 和 意 见 簿 投 诉 是 补 充 投 诉 渠 道 , 由 各 代 销 机 构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分 别 管 理 。
对 于 工 作 日 期 间 受 理 的 投 诉 , 原 则 上 是 及 时 回 复 ; 对 于 不 能 及 时 回 复
的 投 诉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在 投 诉 送 达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两 个 工 作 日 之 内 做 出 回
复 。 对 于 非 工 作 日 提 出 的 投 诉 , 顺 延 至 下 一 工 作 日 完 成 回 复 。
客 户 服 务 部 邮箱:service@zhfun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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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十 二 、 其 他 应 披 露 的 事 项
1 、2012-12-28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参 与 中 信 建 投 证 券 股
份有限公司定期定额申购业务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 、2012-12-28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参 与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有限公司基金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3 、2013-01-22
中 海 环 保 新 能 源 主 题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4 、2013-01-22
中 海 环 保 新 能 源 主 题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说明书摘要(2013 年第 1 号)
5 、2013-01-22
中 海 环 保 新 能 源 主 题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012
年第 4 季度报告
6 、2013-03-28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参 与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个
人电子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7 、2013-03-30
中 海 环 保 新 能 源 主 题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012
年年度报告(正文)
8 、2013-03-30
中 海 环 保 新 能 源 主 题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012
年年度报告(摘要 )
9 、2013-04-20
中 海 环 保 新 能 源 主 题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013
年第 1 季度报告
10、2013-04-26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投 资 光 正 钢 构 非 公 开
发行股票的公告
11 、2013-05-08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变 更 中 国 银 行 直 销 账 号 的 公 告
12 、2013-05-14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新 增 和 讯 信 息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为 销 售 机 构 并 开 通 基 金 转 换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业 务 的
公告
13 、 2013-05-22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调 整 申 购 费 率 的 公 告 中海环保新能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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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2013-05-23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新 增 上 海 天 天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为 销 售 机 构 并 开 通 基 金 转 换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业
务的公告
15 、2013-06-03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在 上 海 天 天 基 金 销 售
有限公司调整定期定额投资业务起点金额的公告
中海环保新能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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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 、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注册登
记 机 构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处 , 投 资 者 可 在 营 业 时 间 免 费 查 阅 。 基 金 投 资 者 在支
付 工 本 费 后 , 可 在 合 理 时 间 内 取 得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复 印 件 。 对 投 资 者 按上述方
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与所公告文本的
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 还 可 以 直 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www.zhfund.com) 查 阅 和 下
载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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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 备 查 文 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 、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中海 环 保 新 能 源 主 题 灵 活 配 置 混合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募集的文件。
2 、 《中 海 环 保 新 能 源 主 题 灵活配置混 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3 、 《中海环 保 新 能 源 主 题 灵活配置混 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
4 、 关 于 申 请 募 集 中海 环 保 新 能 源 主 题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律意见书。
5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存放地点
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三)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营业场所及网站免费
查阅备查文件。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三年 七 月 二十 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