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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裕益(000219)

博时裕益: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博时 裕益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 :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 重 要提 示】 1 、本基金根据2013 年5 月10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 员会《关于 核准 博时 裕益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募集的批 复》 (证监 许可[2013]647 号)和 2013 年6 月24 日《关于 博时 裕益灵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募集 时间安排 的确 认函》 (基金部 函[2013]512 号) 的核准, 进行募集。 2 、基金管理人保 证《招 募说明书 》的内容 真实、准 确、完 整。 本《招募 说明书》 经中 国证监会核 准, 但中国 证监会对 本基金募 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 对本基金 的价值和 收益作出 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 也 不表明投 资于本基 金没有风 险。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 职守、 诚实 信用、 谨慎勤勉的 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 金财产, 但不保证 基金 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 最低收益 。 3 、本基金投资 于 具有良 好流动性 的金融工 具,包括 国内依法发 行上市的 股票(包 括中 小板、创业 板及其他 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 上市的股 票) 、债券、货 币市场工 具、权证 、资产支 持证券、 股指 期货以及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 基 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 具 (但须符 合中国 证监会的相 关规 定) 。 投资者在 投资本基 金前, 需充 分了解本基 金的产品 特性,并 承担基金 投资中出现 的各类风 险。 本基金 投资于证 券市场, 基 金 份额 净值 会因为证 券市场波 动等因素 产生波动, 投资 者根据所 持有的基 金份额享 受基金收 益, 同时承担相 应的投资 风险。 本基金 投资中的风 险包括: 因整 体政治、 经济、 社 会等环境 因素对证券 市场价格 产生影响 而形成的 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 特有的非 系统性风 险, 由于基 金份额持有 人连续大 量赎回基 金产生的 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 管理实施 过程中产 生 的积极管理 风险, 本基 金的特定 风险等。 本基金以1.00 元初始面值进 行募集, 在 市场 波动 等因 素的影响下, 存 在 基金份 额净值跌 破1.00 元初始面值的风险。 本 基金为混 合型基金, 其 预期收益及 预期 风险 水平低于 股票型基 金,高于债 券型基金 及货币市 场基金, 属于中高 收益/ 风险特征的 基金。 4 、 本基金的业绩 比较基准 为 年化收 益率7% , 但本基 金的收益水 平有可能 不能达到 或超 过同期的目 标收益率 水平,投 资者面临 获得低于 目标 收益率甚至 亏损的风 险。 5 、基金不同于 银行储蓄 与债券, 基金投资 者有可能 获得较高的 收益,也 有可能损 失本 金。 投资 有风险 , 投资者 在进行投 资决策前 , 请仔 细 阅读本基金 的 《招 募说明书 》 及 《基金 合同》 。 6 、基金的 过往业 绩并不预 示其未 来表现。 7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 职守、诚 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 金财产, 但不 保证基金一 定盈利, 也不保证 最低收益 。 8 、基金管理人提 醒投资人 基金投 资的 “买 者自负 ” 原则,在投 资人作出 投资决策 后, 基金运营状 况与基金 净值变化 引致的投 资风险, 由投 资人自行负 责。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5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5 第五 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19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21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24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5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32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41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42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46 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47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49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50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 55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57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59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71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85 第二十一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87 第二十二部分


备查文件 ..................................................................................... 88


1 第 一 部分


绪言 《 博时裕益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 (以下简称 “招募说 明书 ”或 “ 本招募说 明书 ”) 依照《中 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 投资 基金法》 (以 下简 称“ 《基金法 》 ”)、 《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 运作 办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 《销售办 法》 ” ) 、 《 证券投资 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 办法》 ( 以下简称 “ 《 信息 披露办法》 ” )以及 《 博时 裕 益灵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 以下简称 “基金 合同 ” 或 “ 《 基金合同 》 ” )编写 。 基金管理人 承诺本招 募说明书 不存在任 何虚假记 载、 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 漏, 并对其 真 实性、准确 性、完整 性承担法 律责任。 博时裕益灵 活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 “ 基金 ”或“ 本基金”) 是根据本 招 募说明书所 载明的资 料申请 募 集的。 本基金 管理人没 有委托或授 权任何其 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 募说明书中 载明的信 息,或对 本招募说 明书作任 何解 释或者说明 。 本招募说明 书根据本 基金的基 金合同编 写,并经 中国 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 (以下简 称 “ 中国证监 会 ”) 核准 。 基金合 同是约定 基金合同 当 事人之间权 利、 义务的 法律文件 。 基金 投资者 自依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 份额, 即成 为基金份 额 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 当事人, 其 持有基 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 表明其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 有权利、 承担 义务。 基金 投 资者 欲了 解基 金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 和义务, 应详 细查 阅 基金合同 。 投资有风险 , 投资者 认购(或 申购)基 金时应认 真阅 读本招募说 明书。 基金的过往 业绩并不 预示其未 来表现。 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 金的业绩 并不构成 新基 金业绩表现 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 职守、 诚实信 用、 谨慎勤勉 的原 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 利,也不 保证最低 收益。





2 第 二 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 除非文义 另有所指 ,下列词 语具 有以下含义 : 1 、基金或本基金 :指博时 裕益灵 活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 指博时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 建 设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4 、基金合同: 指《博时 裕益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 合同》及 对基金合 同的 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 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 就本基金 签订之《博 时 裕益灵 活配置 混 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协 议》及对 该托管协 议的任何 有效 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 说明书 : 指《博时 裕益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 书》及其定 期的更新 7 、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 指 《博时 裕益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 告》 8 、 法律法规 : 指 中国现行 有效并公 布实施的 法律 、 行 政法规、 规范性文 件、 司法解释 、 行政规章以 及其他对 基金合同 当事人 有 约束力的 决定 、决议、通 知等 9 、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 次会 议通过,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的 《中 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 》 及颁布 机关对 其 不时做出的 修订 10 、 《销售办法》 :指 中国证监 会 2011 年 6 月 9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 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 法》及颁 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 出的 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 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 《证 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 做出的修订 12 、 《运作办法》 : 指中国 证 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券 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 法》及颁 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 出的 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指 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 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指 中国人民 银行和/ 或 中国 银行业监督 管理委员 会 15 、 基金合 同当事人 :指受 基金合同 约束,根 据基金合 同享有权 利并承担 义务的 法律 主体,包括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16 、个人投资者:指 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 规定可投 资于 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 人 17 、 机构投 资者:指 依法可 以投资证 券投资基 金的、在 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 内合法 登记 并存续或经 有关政府 部门批准 设立并存 续的企业 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 体或其他 组织 18 、 合格境 外机构投 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 者境内证 券投资管 理办法 》及 相 关法 律法规 规定可 以投 资于在 中国境 内依 法募集 的证 券投 资基金 的中国 境外 的机构 投资 者





3 19 、 投资人 :指个人 投资者 、机构投 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 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 资人的合 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 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 书合 法取得基金 份额的投 资人 21 、 基金销 售业务: 指基金 管理人或 销售机构 宣传推介 基金,发 售基金份 额,办 理基 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 、转换 、 转托管及 定期定额 投资 等业务。 22 、 销售机 构:指博时 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以及 符合《销 售办法》 和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条件, 取 得基金销售 业务资 格并与基 金管理人 签 订了基金销 售服务代 理协议, 代 为办理 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 23 、 登记业 务:指基 金登记 、存管、 过户、清 算和结算 业务,具 体内容包 括投资 人基 金账户的建 立和管理 、基金份 额登记、 基金销售 业务 的确认、清 算和结算 、代理发 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和办理 非交易过 户等 24 、 登记机 构:指办 理登记 业务的机 构。 本基 金的登记 机构为 博 时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或 接受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委托代为 办理登记 业务 的机构 25 、 基金账 户:指登 记机构 为投资人 开立的、 记录其持 有的、基 金管理人 所管理 的基 金份额余额 及其变动 情况的账 户 26 、 基金交 易账户: 指销售 机构为投 资人开立 的、记录 投资人通 过该销售 机构买 卖基 金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 结余情况 的账户 27 、 基金合 同生效日 :指基 金募集达 到法律法 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条 件,基 金管 理人向中国 证监会办 理基金备 案手续完 毕,并获 得中 国证监会书 面确认的 日期 28 、 基金合 同终止日 :指基 金合同规 定的基金 合同终止 事由出现 后,基金 财产清 算完 毕,清算结 果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并予以 公告的日 期 29 、 基金募集期 : 指自 基金份额 发售之日 起至发售 结 束之日止的 期间, 最长不得 超过 3 个月 30 、存续期:指基金 合同生效 至终止之 间的不定 期期 限 31 、工作日:指上海 证券交易 所、深圳 证券交易 所的 正常交易日 32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 定时间受 理投资人 申购、 赎回或其他 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33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日 ) 34 、开放日:指为投 资人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赎 回或 其他业务的 工作日 35 、开放时间:指开 放日基金 接受申购 、赎回或 其他 交易的时间 段 36 、 《业务规则》 : 指 《 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开 放式 基金业 务规 则》 , 是规范 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 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 金登记方 面的业务 规则 ,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 资人共同 遵守 37 、 认购: 指在基金 募集期 内,投资 人 根据基 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 申请购 买基 金份额的行 为 38 、 申购: 指基金合 同生效 后,投资 人根据基 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 申请购 买基





4 金份额的行 为 39 、 赎回: 指基金合 同生效 后,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按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明书 规定的 条件 要求将基金 份额兑换 为现金的 行为 40 、 基金转 换: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按 照基金合 同和基金 管理人届 时有效公 告规定 的条 件, 申请将其 持有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 某一 基金的基 金份额转换 为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的其他 基金基金份 额的行为 41 、 转托管 :指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本 基金的不 同销售机 构之间实 施的变更 所持基 金份 额销售机构 的 操作 42 、 定期定 额投资计 划:指 投资人通 过有关销 售机构提 出申请, 约定每期 申购日 、 申 购 金额及扣 款方式, 由销 售机构于 每期约定 申购日在 投资人指定 银行账户 内自动完 成扣款及 受理 基金申 购申请的 一种投资 方式 43 、 巨额赎 回:指本 基金单 个开放日 ,基金净 赎回申请 ( 赎回申 请份额总 数加上 基金 转 换中 转出申 请份额 总数 后扣除 申购申 请份 额总数 及基 金转 换中转 入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 额 )超过上 一开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44 、元:指人民币元 45 、 基金收 益:指基 金投资 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 券价差、 银行存 款利 息、已实现 的其他合 法收入及 因运用基 金财产带 来的 成本和费用 的节约 46 、 基金资 产总值: 指基金 拥有的各 类有价证 券、银行 存款本息 、基金应 收申购 款及 其他资产的 价值总和 47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 产总值减 去基金负 债后 的价值 48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 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 计算 日基金份额 总数 49 、 基金资 产估值: 指计算 评估基金 资产和负 债的价值 ,以确定 基金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净值的 过程 50 、 指定媒 体:指中 国证监 会指定的 用以进行 信息披露 的报刊、 互联网网 站及其 他媒 体 51 、不可抗力:指基金 合同当 事人不能 预见、不 能避 免且不能克 服的客观 事件





5 第 三 部分


基 金管 理 人 一、概况 名称: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 省深圳市 福田区深 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 行大厦 29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福田 区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9 层 法定代表人 : 杨鶤 成立时间:1998 年 7 月 13 日 注册资本:2.5 亿元人 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刘 东 联系电话:0755-83169999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以下简称“ 公司” ) 经中 国 证 监会证监基 字[1998]26 号文批准设 立。目前公 司股东为 招商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持 有股 份 49 %;中国长城资产 管理公司 ,持 有股份 25 %;天津港( 集团)有 限公司, 持有股份 6 %;璟安股权投 资有限公 司 ,持 有股 份 6 %; 上海盛业 股权投 资有限公 司 , 持有股 份 6 %; 丰益实业发 展有限公 司, 持有 股份 6 %; 广厦建设集 团有限责 任公司, 持有股份 2 % 。注册资 本为 2.5 亿元人民币 。 公司设立了 投资决策 委员会。 投 资决策委 员会负责 指 导基金资产 的运作、 确 定基本的 投 资策略和投 资组合的 原则。 公司下设十七 个直属 部门和两 大销售业 务体系, 分别 是: 研究 部、 特定资产 管理部、 交 易部、 固定收 益部、 股票 投资部、 宏观策略 部、 国际 投资部、 产品 规划部、 市 场部、 基 金运 作部、 董事长 办公室、 总 裁办公室 、 人力资 源部、 财 务部、 信息技 术部、 监察 法律部、 风险 管理部、 零售 业务 体系 和机构业 务 体系。 研究部负 责 完成对宏观 经济、 投资 策略、 行 业上市 公司及市场 的研究。 特 定资产管 理部负责 特定资产 的 管理和客户 咨询服务。 交易部负 责执行 基 金经 理的交 易指令 并进 行交易 分析和 交易 监督。 固定 收益 部负责 进行固 定收 益证券 的研 究、 选择和组合 管理。 股票投 资部负责 进行股票 选择 和组合管理。 宏 观策略部 负责为投 委会 审定资产配 置 计划提 供宏观研 究和策略 研究支持。 国 际投资部负 责公司海 外投资业 务。 产品 规划部负责 新产品设 计、 新产品报 批、 主管部门 沟通 维护、 产品维护 以及年金 方案设计 与精 算等企业年 金咨询工 作。 市场部负 责基金营 销策划、 品牌推广等 工作。 基金运 作部负责 基金 会计和基金 注册登记 等业务。 董事 长办公室 专门负责 股东会、 董事会、 监 事会及董 事会各专 业委员会各 项会务工 作。 总裁办公 室专门负 责公司的 战略规划研 究、 行政后勤 支持、 会议及 文件管理、 公 司文化建 设、 外事 活动管理 、 档案管 理 及工会工作。 人力资源 部负责公 司的人





6 员招聘、 培训发展 、 薪酬 福利、 绩效评估 、 员工 沟 通 、 人力资 源信息管 理工作 。 财务部 负责 公司预算管 理、 财务核 算、 成本 控制、 财 务分析等 工 作。 信息技术 部负责信 息系统 开发、 网 络运行及维护、IT 系统安全及数据备份等工作。监察法律部负责对公司投资决策、基金运 作、 内部管理 、 制度执 行等方面 进行监察 , 并向公 司 管理层和有 关机构提 供独立、 客观、 公 正的意见和 建议。 风险 管理部负 责建立和 完善公司 投 资风险管理 制度与流 程, 组织实 施公司 投资风险管 理与绩效 分析工作, 确保公司 各类投资 风 险得到良好 监督与控 制。 零售业 务下辖 零售区域、 客 户服务中 心、 电子 商务部, 负责公司 全 国范围内的 零售客户、 渠道销 售、 直销 运作和服务 工作。 其中, 零售 区域负责 公司全国 范围 内零售客户 的渠道销 售和服务。 客 户服 务中心负责 零售客户 的服务和 咨询工作。 电子商务 部 负责公司电 子商务业 务的发展、 各部门 使用公司官 方网站营 销资源的 归口管理 和公司直 销网 上交易平台 的建设与 管理工作。 机 构业 务负责公司 全国范围 内的机构 客户销售 和服务工 作。 机构业务下 辖养老金 业务部、 战 略客户 部、 机构理财部 -上海、 机构 理财部- 南方和券 商 业 务部 。 养老金业 务部负责 养老金业 务的 研究、 拓展和 服务等工 作。 战略客 户部负责 北方地区 由国资委和 财政部直 接管辖企 业以及该 区域机构客 户的销售 与服务工 作 。 机构理财 部-上海 和机构理财 部-南方 分别主要 负责华东 地区、 华南地 区以及其 他指定区 域的机构 客户销售 与 服务工作。 券 商 业务部 负责券商 渠道的 开拓和销售 服务。另 设北京分 公司、上 海分公司 、沈 阳分公司 、 郑州分公 司 和成都 分公司 , 分别负责对 驻京、 沪、 沈 阳 、 郑州 和成都 人员日常 行 政管理和对 赴京、 沪、 沈 阳 、 郑州 和成 都 处理公务 人员给予 协助。 此外, 还设 有 全资子 公司 博时资本管 理有限公 司, 以及 境外 子公 司 博时基金 (国际) 有限公司 。 截止到 201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总人 数 362 人,其 中 研究员和 基金经理 超过 86% 拥 有硕士及以 上学位。 公司已经 建 立健全投 资管理制 度、 风险 控制制度、 内 部监察制度、 财务管理 制度、 人 事 管理制度、 信息披露 制度和员 工行为准 则等公司 管理 制度体系。





二 、 主要人员情况 1 、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成员 杨鶤女士, 硕士, 董 事长, 深圳 市五届人 大代表, 中国 红十字会第 九届理事 会常务理 事。 1983 年起历 任中国银 行国际金 融研究所 助理研究 员; 香港中银集 团经济研 究部副研 究员; 招 商银行证券 部总经理 ;深圳中 大投资管 理公司常 务副 总经理;长 盛基金管 理公司副 总经理; 中 信基 金管理 公司 总经理 ;招 商银行 独立 董事; 招商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董事、 总裁 。2008 年7月起, 任 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 会董事长 。 现任公司董 事长兼代 总经理, 招 商证券 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 何宝先生,博士,董 事。1998 年起曾先后在上 海飞 机制造厂、全国社保 基金理事会投 资部、中国 投资公司 投资部工 作。2011 年9 月加入博 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任公司 总经理。





7 2012 年3 月起, 任博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董 事会董事 。 现任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董事会董 事。 丁安华先生,硕士, 董事。1984 年起,历任交 通部 人民交通出版社编辑 、华南理工大 学工商管理 学院讲师、 (美国 ) 波尔亚 太有限 公司和Fremont Corporation 管理人员、 加拿大 皇家银行投资经理;2001 年起历任 招商局集团业务 开发部总经理助理、副总 经理、企业规 划部副总经 理、 战 略研究部 总经理 、 招商局 集团 ( 香 港) 董事 、 招商 银行董事 、 招商 证券董 事。 现任 招商证券 副总裁兼 首席经济 学家 。2012 年3 月起, 任 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 会 董事。 王金宝先生 , 硕士 , 董事 。1988 年起在上海同济大 学数学系工 作, 任 教师。1995 年 4 月进入招商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历 任上海澳 门路营业 部总经理、 上海 地区总部 副总经理 (主 持工作) 、 证券投 资部总经 理、 投资部 总经理兼 固定收 益部总经理、 股 票销售交 易部总经 理。 现任招商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机 构业务董 事总经理 。2008 年 7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董事会董 事。 桑自国先生 ,博士后 ,董事。1993 年起历任山东证 券投资银行 部副总经 理、中经 信投 资公司总经 理助理、 中 经证券有 限公司筹 备组组长 、 永 汇信用担保 有限公司 董事长、 总 经理、 中国华融资 产管理公 司投资事 业部副总 经理。 现任中 国长城资产 管理公司 投资银行 事业部副 总经理(主 持工作) 。2011 年 7 月起, 任博时基 金管 理有限公司 董事会董 事。 陈小鲁先生 ,独立董 事。1968 年加入中国人民解放 军,历任战 士、班长 、排长、 副指 导员、团政 治处副主 任、 主任 。1979 年起历任中国人民解放军 总参谋部 二部参谋 、中华人 民共和国驻 英国大使 馆国防副 武官、 北京 国际战略 问 题研究学会 副秘书长、 亚龙湾开 发股份 有限公司总 经理、标 准国际投 资管理公 司董事长 。2001 年 4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董事会独 立董事。 姚钢先生, 独立董事 。1985 年起历任中国人民大学 财政金融讲 师、中国 经济体制 改革 研究所微观 研究室主 任助理、 中 国社会科 学院农村 发 展研究所副 研究员、 海 南汇通国 际信托 投资公司任 证券业务 部副总经 理、 汇通深 圳证券业 务 部总经理、 中 国社会科 学院经济 文化研 究中心副主 任。2001 年 4 月起, 任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 会独立董 事。 何迪先生, 硕士,独 立董事。1971 年起,先后在北 京西城区半 导体器件 厂、北京 东城 区电子仪器 一厂、 中共 北京市委 党校、 社 科院美国 研 究所、 加州大 学伯克利 分校、 布 鲁津斯 学会、 标准 国际投资 管理公司 工作。1997 年 9 月至今 任瑞士银行 投资银行 部副主席 。2008 年 1 月,何迪 先生建立 了资助、 支持中国 经济、社 会与国际关 系领域中 长期问题 研究的非 营利公益组 织 “博 源基金会” , 并担 任该基金 会总干事 。2012 年 7 月起, 任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 会独立董 事。 2 、基金管理人监 事会成员 车晓昕女士 ,硕士 , 监事。1983 年起历任郑州航空 工业管理学 院助教、 讲师、珠 海证





8 券有限公司 经理、 招商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投资银行 总 部总经理。 现 任招商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财务管理董 事总经理 。2008 年 7 月起,任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监事会 监事。 彭毛字先生 ,学士, 监事。1982 年 8 月起历任中国农业银行总 行农贷部 国营农业 信贷 处科员、 副处长, 中 国农业发 展银行开 发信贷部 扶贫 信贷处处长, 中 国农业银 行信贷管 理三 部扶贫贷款 管理处处 长, 中国农 业银行总 行项目评 估 部副总经理、 金桥金融 咨询公司 副总经 理。1999 年 12 月至 2011 年 1 月在中国长城资产管 理公司 工作 , 先后 任评估咨 询部副总 经 理,债权管理部 (法律事务 部)副总经 理,南宁办 事 处副总经理(党 委委员) ,监 察审计部 (纪委办公 室)总经 理。2007 年 12 月至今兼任新 疆长城金融 租赁有限 公司监事 会主席。 2011 年 1 月至今任中国长城资 产管理公 司控股子 公 司专职监事 (总经理 级) 。2011 年 7 月 起,任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监事会监 事。 赵兴利先生, 硕 士, 监事。 1987 年至 1995 年就职 于天 津港务局计 财处。 1995 年至 2012 年 5 月先后 任天津港 贸易公司 财务科科 长、 天津港 货 运公司会计 主管、 华夏 人寿保险 股份有 限公司财务 部总经理、 天津港 财 务有限 公司常务 副总 经理。2012 年 5 月筹 备天津港 ( 集团) 有限公司金 融事业部 , 2011 年 11 月至今任 天津港 (集 团) 有限 公司金融 事业部副 部 长。 2013 年 3 月起, 任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监 事会监事 。 杨林峰先生 ,硕士, 监事。1988 年 8 月就职于 国家纺 织工业部,1992 年起历任 华源集 团控股之上 市公司董 秘、 副总经理、 常 务副总经 理, 上海市国资 委直属上 海大盛资 产有限公 司战略投资 部副总经 理。现任 上海盛业 资产管理 有限 公司执行董 事、总经 理。2011 年 7 月 起,任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监事会监 事。 郑波先生, 博士,监 事。2001 年起先后在中国平安 保险公司总 公司、博 时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工作 。现任博 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人力资 源部 总经理。2008 年 7 月起,任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监事会 监事。 林琦先生, 硕士,监 事。1998 年起历任南天信息系 统集成公司 任软件工 程师、北 京万 豪力霸电子 科技公司 任技术经 理、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 MIS 系统 分析员、 东方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总 经理助理、 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信息 技 术部副总经 理。 现任博 时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信息技 术部总经 理。2010 年 4 月起,任博时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监事 会监事。 3 、高级管理 人员 杨鶤女士, 简历同上 。 王德英先生 ,硕士 , 副总经理 。1995 年起先后任北京清华计算 机公司开 发部经理 、清 华紫光股份 公司 CAD 与信 息事业 部工作。2000 年加入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历任行政 管理部副经 理,电脑 部副经理 及信息技 术部总经 理。 现任公司副 总经理 。 董良泓先生 ,CFA ,MBA ,副 总经理 。1993 年起先后在中国技 术进出口 总公司 、中技 上海投资公司、融通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长 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从事投资管理 工作。2005 年 2 月加入博 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历任 社保股票 基金经理, 特定资产 高级投资 经理,研





9 究部总经理 兼特定资 产高级投 资经理、 社保 股票基金 经理 。 现任公司 副总经理, 兼 任特定资 产管理部总 经理、特 定资产高 级投资经 理、社保 股票 基金经理。 李志惠先生 ,经济学 博士,副 总经理。1993 年 7 月 起先后在深 圳市住宅 局房改处 、深 圳市委政策 研究室城 市研究处 、深圳市 委政策研 究室 综合处工作 。2004 年 9 月加入博时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 历任行 政与人力 资源部副 总经理、 总裁办公室 总经理兼 董事会秘 书。 现任 公司副总经 理,兼任 机构业务 董事总经 理、董事 会秘 书。 邵凯先生, 经济学硕 士,副总 经理。1997 年至 1999 年在河北省经济 开发投资 公司从 事投资管理 工作。2000 年 8 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历 任债券组 合经理助 理、债券 组合经理、 社保 债券基金 基金经理、 固 定收益部 副总 经理兼社保 债券基金 基金经理。 现 任公 司副总经理 、固定收 益投资总 监,兼任 社保债券 基金 基金经理。 孙麒清女士 ,商法学 硕士 ,督 察长 。曾 供职于广 东深 港律师事务 所。2002 年加入博时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任监察法 律部法律 顾问 。现 任公 司督察长兼 监察法律 部总经理 。 4 、本基金基金经 理 姜文涛先生 , 经济学 硕士。1998 年参加工作 , 先后 就 职于国泰君 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长盛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南 方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2011 年加入博 时基金管 理 有限公司, 历任基金 经理、 股 票投资部 总 经理, 现任混 合组投资 总监, 兼 任博时 回报混合基 金 (2011 年 11 月至今 ) 和博时 平衡配置 混 合基金基金 经理 (2012 年 7 月至今) 。 5 、投资决策委员 会成员 委员: 邵凯 、董良泓 、温宇峰 、魏凤春 、 邓晓峰 、王 红欣、姜文 涛、黄健 斌 。 邵凯先生, 简历同上 。 董良泓先生 ,简历同 上。 温宇峰先生,硕士。1994 年起 先后在中国证监 会发 行部、中银国际控股 公司、博时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上 投摩根基 金管理公 司、Prime Capital 、Fidelity International Limited (Hong Kong ) 从 事投资 、 研究工 作。2010 年6 月加入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现任股票 投 资部成长组 投资总监 , 博时裕隆 封闭基金 、 博时价值 增长混合基 金和博时 价值增长 贰号混合 基金基金 经 理。 魏凤春先生,经济学 博士。1993 年起先后在山 东经 济学院、江南证券、 清华大学、江 南证券、 中信建投 证券公司 工作。2011 年8 月正式加 入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任宏观策 略 部总经理。 邓晓峰先生 , 工商 管理硕士 。1996 年至 1999 年在深圳市银业工 贸有限公 司任工程 师。 1999 年至 2001 年在清华大学学习,获 硕士学位 。2001 年至 2005 年在国泰君安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资 产管理部 。2005 年 4 月加入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历任股 票投资部 单独账户 小组基金经 理助理 、 社保 股票基金 经理、 博时主 题行 业股票 (LOF ) 基 金经理 。 现任 股票投 资部 总经理 、 价值 组投资 总监, 兼任博时 主题行 业股 票 (LOF ) 基金经 理、 社保股票 基金基





10 金经理。 王红欣先生 ,国际金 融博士。1994 年起先后 在 RXR 期货管 理公司、Aeltus 投 资管理 公司、Putnam 投资公 司、Acadian 资产管理 公司、 易 方达资产管 理 (香 港) 有限公司 工作。 2012 年 10 月 15 日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担 任股票投资部 ETF 及量化投 资组投资 总监 、 博 时标普 5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 、 博时 裕富 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 理 。 姜文涛先生 ,简历同 上 。 黄健斌先生 ,工商管 理硕士。1995 年起先后在广发 证券有限公 司工、广 发基金管 理有 限责任公司 投资管理 部、中银 国际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基金管理部 工作。于 2005 年 10 月加 入博时基金 管理公司, 历 任固定收 益部基金 经理、 博 时平衡配置 混合型基 金经理、 博时 平衡 配置混合型 基金经理 兼社保组 合基金经 理、 固定收益 部副总经理, 兼 任高级投 资经理、 社保 组合基金经 理。现任 固定收益 部总经理 ,兼任高 级投 资经理、社 保组合基 金经理。 6 、上述人员之 间均不存 在近亲属 关系。 三 、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基 金,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机构 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 的发 售、申购、 赎回和登 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3 、自《基金合同 》 生效之 日起, 以诚 实信用、 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 4 、配备足够的 具有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策, 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 式管 理和运作基 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 等制度, 保证所管 理的 基金财产和 基金管理 人的财产 相互独立 , 对 所管理的 不同基 金分 别管理, 分别 记账, 进行证 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关规 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 利益,不 得委托第 三人运作 基金财产 ; 7 、依法接受基金 托管人的 监督; 8 、采取适当合 理的措施 使计算基 金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和注 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 律文件的 规定, 按 有关规定 计算并公 告 基金资产净 值, 确定基 金份额申 购、 赎 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 核算并编 制基金 财务会计 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 度和年度 基金报告 ; 11 、严格按照《基 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履行信 息 披露及 报告义务 ; 12 、 保守基金 商业秘 密,不泄 露基金投 资计划、 投资意 向等。除 《基金法 》 、 《 基金 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 外,在基 金信息公 开披 露前应予保 密,不向 他人泄露 ;





11 13 、 按《基 金合同》 的约定 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 方案,及 时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分配 基金 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 与赎回申 请,及时 、足额支 付赎 回款项; 15 、 依据《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 基 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 持有人依 法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 管理业务 活动的会 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5 年 以上; 17 、 确保需 要向基金 投资者 提供的各 项文件或 资料在规 定时间发 出,并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照 《基 金合同》 规定的时 间和方式 , 随时查 阅 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 资料, 并在 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 件下得到 有关资料 的复印件 ;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理、 估价、变 现和分配 ; 19 、 面临解 散、依法 被撤销 或者被依 法宣告破 产时,及 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 同》导 致基金财 产的损失 或损害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合法 权益时 ,应 当承担赔偿 责任,其 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 21 、 监督 基 金托管人 按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 行自己的 义务,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基金合同》 造成 基金财产 损失时, 基金 管理人应 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 偿; 22 、 当基金 管理人将 其义务 委托第三 方处理时 ,应当对 第三方处 理有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责任 ; 23 、 以基金管理人 名义 , 代表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行 使诉讼权利 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 为; 24 、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基金 的备案条 件 , 《基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 管 理人承担全 部募集费 用, 将已募集 资金并 加计银行 同 期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 集期结束 后 30 日 内退还基金 认购人; 25 、执行生 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 定的其他义 务。 四 、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 承诺不从 事违反《 证券法》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 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 ,采 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 反《证券 法》行为 的发生; 2 、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 从事违 反 《基金法》 的行 为, 并 承诺建立健 全内部风 险控制制 度, 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 下列行为 的发生: (1 )将基金管理 人固有财 产或者 他人财产 混同于基 金财产从事 证券投资 ;





12 (2 )不公平地对 待管理的 不同基 金财产; (3 )利用基 金财 产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以外 的第三人 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违 规承诺 收益或者 承担损失 ; (5 )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 有关规 定,由中 国证监会 规定禁止的 其他行为 。


3 、 基金管理 人承诺严 格遵守基 金合同 , 并承诺 建立健 全内部控制 制度, 采取有效 措施, 防止违反基 金合同行 为的发生 ;


4 、基金管理人 承诺加强 人员管理 ,强化职 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 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 法律 法规及行业 规范,诚 实信用、 勤勉尽责 ; 5 、基金管理人承 诺不从事 其他法 规规定禁 止从事的 行为。


五 、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本着谨慎 的原则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 最大 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 便为自己 、受雇 人或任何 第三者谋 取利益;


3 、不泄露在任 职期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基 金的商业 秘密,尚未 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 资内 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 信息; 4 、不以任何形式 为其他组 织或个 人进行证 券交易。


六 、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风险管理的原 则 (1 )全面性原则 公司风险管 理必须覆 盖公司的 所有部门 和岗位, 渗透 各项业务过 程和业务 环节。 (2 )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 立的监察 部, 监察部 保持高度 的独立性 和 权威性, 负责 对公司各 部门风险 控 制工作进行 稽核和检 查。 (3 )相互制约原 则 公司及各部 门在内部 组织结构 的设计上 要形成一 种相 互制约的机 制, 建立不同 岗位之间 的制衡体系 。 (4 )定性和定量 相结合原 则 建立完备的 风险管理 指标体系 ,使风险 管理更具 客观 性和操作性 。 2 、风险管理和内 部风险控 制体系 结构 公司的风险 管理体系 结构是一 个分工明 确、 相互牵 制 的组织结构, 由最高管 理层对风 险 管理负最终 责任, 各个 业务部门 负责本部 门的风险 评 估和监控, 监 察部负责 监察公司 的风险 管理措施的 执行。具 体而言, 包括如下 组成部分 :





13 (1 )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 司的风险 管理政策 ,对风险 管理负完 全的 和最终的责 任。 (2 )风险管理委 员会 作为董事会 下的专业 委员会之 一, 风险管 理委员会 负 责批准公司 风险管理 系统文件, 即 负责确保每 一个部门 都有合适 的系统来 识别、 评定 和 监控该部门 的风险, 负 责批准每 一个部 门的风险级 别。负责 解决重大 的突发的 风险。 (3 )督察长 独立行使督 察权利; 直 接对董事 会负责; 按 季向风险 管理委员会 提交独立 的风险管 理报 告和风险管 理建议。 (4 )监察法律部 监察法律部 负责对公 司风险管 理政策和 措施的执 行情 况进行监察, 并 为每一个 部门的风 险管理系统 的发展提 供协助, 使公司在 一种风险 管理 和控制的环 境中实现 业务目标 。 (5 )风险管理部 风险管理部 负责建立 和完善公 司投资风 险管理制 度与 流程, 组织实施 公司投资 风险管理 与绩效分析 工作,确 保公司各 类投资风 险得到良 好监 督与控制。 (6 )业务部门 风险管理是 每一个业 务部门最 首要的责 任。 部门经 理 对本部门的 风险负全 部责任, 负 责 履行公司的 风险管理 程序, 负责 本部门 的风险管 理系 统的开发、 执 行和维护 , 用于识 别、 监 控和降低风 险。 3 、风险管理和内 部风险控 制的措 施 (1 )建立内控结 构,完善 内控制 度 公司建立、 健全 了内控结 构, 高管人员 关于内控 有明 确的分工, 确保 各项业务 活动有恰 当的组织和 授权, 确保 监察活动 是独立 的, 并得到 高 管人员的支 持, 同时置 备操作手 册, 并 定期更新。 (2 )建立相互分 离、相互 制衡的 内控机制 建立、 健全了 各项制度 , 做到基 金经理分 开, 投资 决 策分开, 基金 交易集中 , 形成不 同 部门,不同 岗位之间 的制衡机 制,从制 度上减少 和防 范风险。 (3 )建立、健全 岗位责任 制 建立、 健全了 岗位责任 制, 使每 个员工都 明确自己 的 任务、 职责, 并及时将 各自工作 领 域中的风险 隐患上报 ,以防范 和减少风 险。 (4 )建立风险分 类、识别 、评估 、报告、 提示程序 建立了评估 风险的委 员会, 使用适 合的程序, 确 认和 评估与公司 运作有关 的风险; 公司 建立了自下 而上的风 险报告 程 序, 对风险 隐患进行 层 层汇报, 使各 个层次的 人员及时 掌握风 险状况,从 而以最快 速度作出 决策。





14 (5 )建立有效的 内部监控 系统 建立了足够、 有效的内 部监控系 统, 如电 脑预警系 统 、 投资监控系 统, 对可 能出现的 各 种风险进行 全面和实 时的监控 。 (6 )使用数量化 的风险管 理手段 采取数量化、 技术化的 风险控制 手段, 建 立数量化 的风 险管理模型, 用以提示 指数趋势 、 行业及个股 的风险, 以 便公司及 时采取 有效的措 施, 对风险进行 分散、 控制 和规避, 尽可能 地减少损失 。 (7 )提供足够的 培训 制定了完整 的培训计 划,为所 有员工提 供足够和 适当 的培训,使 员工 明确 其职责所 在, 控制风险。





15 第 四 部分


基 金托 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 情况 名称:中国 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简称:中 国建设银 行)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 贰仟伍佰 亿壹仟零 玖拾柒万 柒仟肆佰 捌拾 陆元整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 格批文及 文号:中 国证监会 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尹


东 联系电话:(010) 6759 5003 中国建设 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拥 有悠久的 经营历史 , 其 前身 “中国 人民建设 银行” 于 1954 年成立,1996 年易名为“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之一。中国建 设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由原中国 建设银行 于 2004 年 9 月分立而成 立, 承继了原 中国建 设银行的 商业银行业 务及相关 的资产和 负债。中 国建设银 行( 股 票代码:939) 于 2005 年 10 月 27 日在 香港联合交 易所主板 上市, 是中 国四大商 业银行 中首 家在海外公 开上市的 银行。2006 年 9 月 11 日, 中国建设银行 又作为第 一家 H 股公司晋 身恒生 指数。2007 年 9 月 25 日中国建设银行 A 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开始交易。A 股发行后中国建设银行的已发行股份总数为: 250,010,977,486 股( 包括 240,417,319,880 股 H 股及 9,593,657,606 股 A 股) 。 截至 2012 年 9 月 30 日, 中国建设银行资 产总额 132,964.82 亿元, 较上年末增长 8.26% 。 截至 2012 年 9 月 30 日止九个月, 中 国建设银 行实现 净利润 1,585.19 亿元, 较上年同期增 长 13.87% 。年化平均资产回报率为 1.65% ,年化加 权 平均净资产 收益率为 24.18% 。利息净收 入 2,610.24 亿元,较上年同期增 长 17.05% 。净利差为 2.57% ,净利息收益率 为 2.74% ,分 别较上年同 期提高 0.01 和 0.06 个百分点。手续 费 及佣金净收 入 699.21 亿元,较上年同期 增长 1.64% 。 中国建设银 行在中国 内地设有 1.3 万余个 分支机构 , 并在香港 、 新加坡 、 法 兰克福 、 约翰 内斯堡、东京、 首尔、纽约、 胡志明市及 悉尼设有分 行,在莫斯科、 台北设有代表 处,海外 机构已覆盖 到全球 13 个国家 和地区, 基 本完成在 全 球主要金融 中心的网 络布局,24 小时不 间断服务能 力和基本 服务架构 已初步形 成。 中国 建设 银行筹建、 设立村镇 银行 20 家, 拥 有建





16 行亚洲、建银国 际,建 行伦敦 、建信基金 、建信金融 租赁、建信信托 、建信人寿、 中德住房 储蓄银行等 多家子公 司,为客 户提供一 体化全面 金融 服务能力进 一步增强 。 2012 年上半年, 中国建设银 行 各方面 良好表现 , 得 到市场与社 会各界广 泛认可, 先后荣 获国内外知 名机构授 予的 30 多 个重要奖 项。 中国 建 设银行 在英 国《银行 家》2012 年“全球 银行 1000 强”中位列第 6 ,较去年上 升 2 位;在美 国《财富》 世界 500 强中排名 77 位,较 去年上升 31 位; 在美国 《福布斯 》2012 年度全球上 市公司 2000 强排名第 13 位,较去 年上 升 4 位。中国建设银行 是 境内唯一 一家连续 四年蝉 联 香港《亚 洲公司治 理》杂志 颁发的“ 亚 洲企业管治 年度大奖” 的上市公 司, 并先 后获得 《 环 球金融》 、 《财 资》 、 中国 银行业协 会等颁 发的“中国 最佳银行” 、 “卓越 管理及公 司管治” 与“2011 年度最具社会责任金 融机构” 等奖 项。 中国建设银 行总行设 投资托管 业务部 , 下设 综合处 、 基金市场处 、 证 券保险资 产市场处、 理财信托股 权市场处 、QFII 托管处 、核算处 、清算 处、监督稽 核处、涉 外资产核 算团队、 养 老金托管处 、 托管 业务系统 规划与管 理团队 、 上海 备 份中心等 12 个职能 处室、 团队, 现有员 工 209 人。自 2007 年起,托管部连续聘 请外部会 计 师事务所 对 托管业务 进行内部 控制审计, 并已经成为 常规化的 内控工作 手段。 (二)主要 人员情况 杨新丰,投资 托管业务部 总经理,曾 就职于中 国建设 银行江苏省分 行、广东省 分行、中 国建设银行总行 会计部、营运 管理部,长 期从事计划 财务、会计结算 、营运管理等 工作,具 有丰富的客 户服务和 业务管理 经验。 纪伟,投资托 管业务部副 总经理,曾 就职于中 国建设 银行南通分行 、中国建设 银行总行 计划财务部、信 贷经营部、公 司业务部, 长期从事大 客户的客户管理 及服务工作, 具有丰富 的客户服务 和业务管 理经验。 张军红,投资 托管业务部 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 中国建 设银行青 岛分 行、中国建 设银行零 售业务部、个人 银行业务部、 行长办公室 ,长期从事 零售业务和个人 存款业务管理 等工作, 具有丰富的 客户服务 和业务管 理经验。 郑绍平,投资 托管业务部 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 中国建 设银行总行投 资部、委托 代理部, 长期从事客 户服务、 信贷业务 管理等工 作,具有 丰富 的客户服务 和业务管 理经验。 (三)基金 托管业务 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 开办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 业务的商 业银行 ,中国建设银 行一直秉持 “以客户 为中心”的经营 理念,不断加 强风险管理 和内部控制 ,严格履行 基金 托管人的各项 职责,切 实维护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为基金 份额持有 人 提供高质量的 托管服务。经 过多年稳 步发展,中国建 设银行托管资 产规模不断 扩大,托管 业务品种不断增 加,已形成包 括证券投





17 资 基金、社 保基金、 保险资金 、基本 养老个人 账户、QFII 、企业 年金等产 品在内 的托管业 务 体系,是目 前国内托 管业务品 种最齐全 的商业银 行之 一。截至 2012 年 9 月 30 日,中国建设 银行已托管 267 只证券投 资基金。 建设银行 专业高 效的托管服 务能力和 业务水平 ,赢得了 业 内的高度认 同。 中国 建设银行 在 2005 年及自 2009 年起连续三 年被国际 权威杂志 《全球托 管 人》 评为“ 中国最佳 托管银 行” ,在 2007 年及 2008 年连续被《 财资》杂 志评为“ 国内最佳 托 管银行”奖 ,并获和 讯网 2011 年度和 2012 年度中国 “最佳资产 托管银行 ”奖。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 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 人,中国建 设银行严格 遵守国家 有关托 管业务的法律 法规、行业 监管规章 和本行内有关管 理规定,守法 经营、规范 运作、严格 监察,确保业务 的稳健运行, 保证基金 财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 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 、及时,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 益。 (二)内部 控制组织 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 设有风险与 内控管理委 员会,负 责全行 风险管理与内 部控制工作 ,对托管 业务风 险控制工 作进行检查指 导。投资托 管业务部专 门设置了监督稽 核处,配备了 专职内控 监督人员负 责托管业 务的内控 监督工作 ,具有独 立行 使监督稽核 工作职权 和能力。 (三)内部 控制制度 及措施 投资托管业务 部具备系统 、完善的制 度控制体 系,建 立了管理制度 、控制制度 、岗位职 责、业务操作流 程,可以保证 托管业务的 规范操作和 顺利进行;业务 人员具备从业 资格;业 务管理严格实行 复核、审核、 检查制度, 授权工作实 行集中控制,业 务印章按规程 保管、存 放、使用,账户 资料严格保管 ,制约机制 严格有效; 业务操作区专门 设置,封闭管 理,实施 音像监控;业务 信息由专 职信 息披露人负 责,防止泄 密;业务实现自 动化操作,防 止人为事 故的发生, 技术系统 完整、独 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 进行监督的方 法和程序 (一)监督 方法 依照《基金法 》及其配套 法规和基金 合同的约 定,监 督所托管基金 的投资运作 。利用自 行开发的 “ 托管业务 综合系 统 —— 基 金监督子 系统” , 严格按照 现行法律 法规以 及基金合 同规 定,对基金管理 人运作基金的 投资比例、 投资范围、 投资组合等情况 进行监督,并 定期编写 基金投资运作监 督报告,报送 中国证监会 。在日常为 基金投资运作所 提供的基金清 算和核算 服务环节中,对 基金管理人发 送的 投资指 令、基金管 理人对各基金费 用的提取与开 支情况进 行检查监督 。 (二)监督 流程





18 1. 每工作日按时通 过基金监 督子系统 , 对 各基金投 资 运作比例控 制指标进 行例行监 控, 发 现投资比例超标 等异常情况, 向基金管理 人发出书面 通知,与基金管 理人进行情况 核实,督 促其纠正, 并及时报 告中国证 监会。 2. 收到基金管理人 的划款指 令后 , 对涉及 各基金的 投 资范围 、 投资对 象及交易 对手等内 容 进行合法合 规性监督 。 3. 根据基金投资运 作监督情 况, 定期编写 基金投资 运 作监督报告 , 对 各基金投 资运作的 合 法合规性、 投资独立 性和风格 显著性等 方面进行 评价 ,报送中国 证监会。 4. 通过技术或非技 术手段发 现基金涉 嫌违规交 易, 电 话或书面要 求基金管 理人进行 解释或 举证,并及 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 。





19 第 五 部分


相 关服 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 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1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北京 分公司及 北京直销 中心 名称: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北京分 公司及北 京直销中 心 地址:








北京市建国 门内大街 18 号恒 基中心 1 座 23 层 电话: 010-65187055 传真:


010-65187032 联系人: 尚继源 博时一线通 : 95105568 (免长途 话费) (2 )博时基 金管 理有限公 司上海 分公司 名称: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上海分 公司 地址:








上海市黄浦 区中山南 路 28 号久事大厦 25 层 电话: 021-33024909 传真:


021-63305180 联系人: 史迪 (3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总公 司 名称: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总公司 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9 层 电话: 0755-83169999 传真:


0755-83199450 联系人: 林艳洁 2 、代销机构 (1 )中国建设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名称: 中国建设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闹市口 大街 1 号长安 兴融中心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 王洪章 联系人: 张静 客户服务电 话:


95533 网址: http://www.ccb.com


(2 )其他代销机 构详见 基 金份额 发售公告 及其他相 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有 关法律、 法规的要 求,选择 其他 符合要求的 机构代理 销售本基 金, 并及时公告 。





20 二、登记机构 名称:








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 道 7088 号招商银行 大厦 29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建国 门内大街 18 号恒 基中心 1 座 23 层 法定代表人 : 杨鶤 电话:








010-65171166 传真:








010-65187068 联系人:





许鹏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 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市 通力律师 事务所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城 中路 68 号时代金 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 中路 68 号时代金 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 韩炯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联系人: 黎明 经办律师: 吕红、黎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 会计师事务所 机构名称:


普华永 道中天会 计师事务 所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区陆家 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 厦 6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区陆家 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 厦 6 楼 法人代表: 杨绍信 电话:





021-61238888 传真:





021-61238800 经办注册会 计师: 汪 棣、金毅 联系人:





金毅


21 第 六 部分


基金 的募集 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 募集 本基金, 并于2013 年5 月10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 员会 《关 于核准 博时裕益 灵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募集 的批复》 ( 证监许可[2013]647号) 核准募集 。 一、基金 名称 博时裕益灵 活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二、基金 类型 混合型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募集 对象 与募集期 本基金募集 对象为 符 合法律法 规规定的 可投资于 证券 投资基金的 个人投资 者、 机构投资 者和合格境 外机构投 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 监会 允许购买证 券投资基 金的其他 投资人 。 募集期自基 金份额发 售之日起 不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 售时间见基 金份额发 售公告。 五、募集场所 通过各销售 机构的基 金销售网 点公开发 售, 各销售机 构的具体名 单见基金 份额发售 公告 以及基金管 理人届时 发布的增 减或变更 销售机构 的相 关公告。 六 、 基金的初始面值、认购价格和认购 费用 1 、初始面值:人 民币 1.00 元 2 、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 份额采用 前 端收费 模式收取 基金 认购 费用 。 表:本基金 的认购费 率 结构 认购金额(M ) 认购费率 M < 50 万元 1.20% 50 万元 ≤ M <100 万元 0.80% 100 万元 ≤ M <500 万元 0.50% M ≥ 500 万元 收取固定费 用 1000 元/ 笔 3 、认购份额的计 算 本 基 金 的 认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公 式 为 : 1 ) 认 购 费 用 适 用 比 例 费 率 的 情 形 下 : 净 认 购 金 额 = 认 购 金 额/ (1+认购费率) 认 购 费 用 = 认 购 金 额 - 净 认 购 金 额 认 购 份 额 = ( 净 认 购 金 额 + 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2 )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的情形下:





22 认 购 费 用 = 固 定 金 额 净 认 购 金 额 = 认 购 金 额 - 认购费用 认 购 份 额 = ( 净 认 购 金 额 + 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4 、计算举例 例 1 : 某投资人 投资 30 万元认购 本基金, 假设其认 购 资金的利息 为 30 元, 其对应 的认 购费率为 1.20% ,则其可得 到的认购 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 =300,000/ (1 +1.20% )=296,442.69 元 认购费用=300,000 -296,442.69 =3,557.31 元 认购份额= (296,442.69 +30 )/1.00 =296,472.69 份 即:投资人投资 30 万元认 购本基金,假 设其认购资 金的利息为 30 元,则其可 得到 296,472.69 份基金份额。 例 2 :某投资 人投 资 500 万元认购本 基金, 假设其认 购资金的利 息为 100 元, 其对应 的认购费为 固定金额 1000 元,则其可 得到的认 购份 额为: 认购费用=1,000.00 元 净认购金额 =5,000,000 -1,000 =4,999,000.00 元 认购份额= (4,999,000 +100 )/1.00 =4,999,100.00 份 即:投资人 投资 500 万元认购本基金, 假设其认 购资 金的利息为 100 元,则其可得 到 4,999,100.00 份基金份额。 5 、募集期利息的 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 项在募集 期间产生 的利息将 折算为基 金份 额归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所有, 其中利 息转份额以 登记机构 的记录为 准。 6 、认购份额余额 的处理方 式 认购份额的 计算保留 到小数点 后 两位, 小 数点 两 位 以 后的部分四 舍五入, 由 此误差产 生 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 七 、 投资者 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 、本基金的认 购时间安 排、 投资 者 认购应 提交的文 件和办理的 手续请详 细查阅本 基金 的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 2 、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 采取金额 认购的方 式。 (1 )投资者认购 时,需按 销售机 构规定的 方式备足 认购的金额 。 (2 )募集期内, 投资者可 多次认 购基金份 额,已受理 的认购申 请不得撤 销。 3 、认购确认 销售机构对 认购申请 的受理并 不代表该 申请一定 成功 , 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 接收到认 购申请。 认购的 确认以登 记机构的 确认结果 为准。 对 于认购申请 及认购份 额的确认 情况, 投





23 资人应及时 查询并妥 善行使合 法权利 , 否 则, 由此产 生 的投资者任 何损失由 投资者 自 行承担 。 4 、认购限制 首次单笔最 低 认购金 额不低于 500 元,追加购买 最低 金额为 100 元,详情请见当地 销 售机构公告 。 八 、基 金募集 期间 募集的 资金 存入专门 账 户,在 基金募 集行 为结束 前, 任何人 不得动 用。





24 第 七 部分


基金 合 同 的生 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 金份额发 售之日 起 3 个月内 ,在基金 募集 份额总额不 少于 2 亿份 ,基金 募 集金额不少于 2 亿 元人民币 且基金认 购人数不 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 金管理人 依据法律 法规及招募 说明书可 以决定停 止基金发 售, 并 在 10 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 构验资 , 自收到 验 资报告之日 起 10 日内,向中 国 证监会 办理基金 备案 手续。 基金募集达 到基金备 案条件的, 自 基金管理 人办理完 毕基金备案 手续并取 得中国证 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 》生效;否 则《基金合 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 收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 件的次日 对 《基金合同》 生 效事宜予 以公 告。 基金管理人 应将基金 募集期间 募集 的资金存入 专门账户 ,在基金 募集行为 结束前, 任何 人不得动用 。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 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 限届满, 未满足 基 金备案 条 件,基金 管理 人应当承担 下列责任 : 1 、以其固有财产 承担因募 集行为 而产生的 债务和费 用; 2 、在基金募集期 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 资者已缴 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 行同期活期 存 款利息 ; 3 、 如基金募集失败, 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及 销售 机构不得请 求报酬。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和 销售机 构为基金 募集支付 之一切费 用应 由各方各自 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 》 生 效后,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 低于 5000 万 元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 的, 基金管 理 人应当向中 国证监会 说明原因 并报送解 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时 ,从其规 定。





25 第 八 部分


基 金份 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 购与赎回 将通过销 售机构进 行。 具体的销 售网点将由 基金管理 人在招募 说明 书或其他相 关公告中 列明。 基金管 理人可根 据情况变 更或增减销 售机构, 并予 以公告。 基金 投 资者 应当 在 销售机 构办 理基金 销售业 务的 营业场 所或 按销 售机构 提供的 其他 方式办 理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 时间 投资人在开 放日办理 基金份额 的申购和 赎回, 具体 办 理时间为上 海证券交 易所、 深圳 证 券交易所的 正常交易 日的交易 时间, 但基 金管理人 根 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 会的要求 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 公 告暂停 申购、赎 回时除外 。 基金合同生 效后, 若出 现新的证 券交易市 场、 证券交 易 所交易时间 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 况, 基金管理人 将视情况 对前述开 放日及开 放时间进 行相 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 日前依照 《 信息 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体上公 告。 2 、申购、赎回开 始日及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理人 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不超 过 3 个月 开 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 务办理时 间在 申购开始公 告中规定 。 基金管理人 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不超 过 3 个月 开 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 务办理时 间在 赎回开始公 告中规定 。 在确定申购 开始与赎 回开始时 间后, 基金管理 人应在 申购、 赎 回开放 日前 2 日 依照 《信 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 规定在指 定媒体上 公告申购 与赎 回的开始时 间。 基 金管 理人不 得在 基金 合同约 定之 外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或 者赎回 或 者转换。 投资 人在基金 合同约定 之外的日 期和时间 提 出申购、 赎回 或转换申 请 且登记 机构确 认接 受 的, 其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 为下一开 放日 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 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 数额 限制 1 、首次购买基金 份额的最 低金额 为 500 元,追加购 买最低金额 为 100 元;


2 、 每个交易账户最 低持有 基金份额 余额为 100 份, 若某笔赎回 导致单个 交易账户 的基 金份额余额 少于 100 份时,余 额部 分基金 份额必须 一 同赎回;


3 、本基金对单个 投资人累 计持有 的基金份 额不设上 限。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有 关法律规 定和市场 情况, 调整 申 购金额、 赎回 份额和账 户最低持 有 余额的数量 限制, 基金管 理人必须 最迟在调 整 实施前 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上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26 1 、“未知价 ” 原则,即 申购、赎 回价格以 申请当日 收市后计算 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 基准 进行计算 。 2 、“金额申购、 份额赎回 ”原则 ,即申购 以金额申 请,赎回以 份额申请 。 3 、当日的申购与 赎回申请 可以在 基金管理 人规定的 时间以内撤 销 。 4 、赎回遵循“先 进先出” 原则, 即按照投 资人认购 、申购的先 后次序进 行顺序赎 回 。 基金管理人 可在法律 法规允许 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 则 进行调整。 基 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 规 则开始实施 前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 有关规定 在指 定媒体上公 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 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 根据销售 机构规定 的程序, 在开 放日的具 体业务办理 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 赎回 的申请。 投资人 在申 购本基金 时须按销 售机构规 定的方式 备足 申购资金 , 投资 者在提交 赎回申请 时,必须有 足够的基 金份额余 额,否则 所提交的 申购 、赎回的申 请无效而 不予成交 。 2 、申购和赎回的 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 基金份额 时,必须 在规定时 间 全额交 付申 购款项。 投资人赎回 申请成功 后, 基 金管理人 将在 T +7 日 ( 包括该日 ) 内支付 赎回款项 。 在发 生巨额赎回 时,款项 的支付办 法参照基 金合同有 关条 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 请的确认 基 金管 理人应 以交 易时 间结束 前受 理 有效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当天作 为申 购或 赎回申 请 日 (T 日) ,在正常 情况下, 本基金登 记机构 在 T+1 日内对该交 易的有效 性进行确 认。T 日 提交的有效 申请,投 资人 应 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 及时 到销 售网点柜 台或以销 售机构规 定的其他方 式查询申 请的确认 情况。 若申购 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 退还给 投 资人。 基金销 售机 构对申购、 赎回 申请的受 理并不代 表申请一 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 申购、 赎 回申请。申 购、赎回 申请的确 认以 登记 机构 的确 认结 果为准。 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范围 内, 依法对上 述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 确认时间 进行 调整, 并必须在 调整实施 日前按照 《信 息披露办 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 六 、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 1 、本基金基金份 额 申购费 率最高 不超过 5 %,投资 者可以多次 申购本基 金,申购 费率 按每笔申购 申请单独 计算。 本基金基金 份额采用 前 端收费 模式收取 基金申购 费用 。投资者的 申购费用 如下: 表:本基金 份额的申 购费率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 < 50 万元 1.50%





27 50 万元 ≤ M <100 万元 1.00% 100 万元 ≤ M <500 万元 0.60% M ≥ 500 万元 收取固定费 用 1000 元/ 笔 本基金的申 购费用由 投资 人 承 担, 主要用 于本基金 的 市场推广、 销 售、 登记等 各项费用 , 不列入基金 财产。 2 、本基金 基金份 额赎回费 率最高 不超过 5% 。赎 回费 率见下表: 表 3 :本基金的 赎回费率 表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 (Y ) 赎回费率 (% ) Y < 2 年


0.50% 2 年 ≤ Y < 3 年 0.25% Y ≥ 3 年


0 注:1 年指 365 天





赎回费用由 赎回基金 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 在 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 基金份额 时收 取。不低于 赎回费总 额的 25% 应归基金 财产,其 余用 于支付登记 费和其他 必要的手 续费。 3 、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范围 内调整申购 费率和赎 回费率。 费率 如发生变更, 基 金管理人 应在调整 实施日前 按照 《信 息披露办法》 的 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七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 、本基金申购份 额的计算 方式 1 )申购费用适用 比例费率 的情形 下: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 额/ (1 + 申购费率 )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 -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 额/T 日基金份额净 值 2 )申购费用适用 固定金额 的情形 下: 申购费用 = 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 额 - 固定金 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 额/T 日基金份额净 值 申购份额的 计算结果 按照四舍 五入方法, 保留小数 点 后两位, 由此 误差产生 的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财 产 承担。 例 1 :假定 T 日基金份额净 值为 1.056 元,某投资人 本次申购本 基金 40 万元,对应 的 本次申购费 率为 1.50% ,该投资人可 得到的基 金份额 为: 净申购金额 =400,000/ (1 +1.50% ) =394,088.67 元 申购费用 =400,000 -394,088.67 =5,911.33 元 申购份额 =394,088.67/1.056 =373,190.03 份





28 即: 投资人投 资 40 万元申购本 基金, 假 定申购当 日 基金份额净 值为 1.056 元, 可得到 373,190.03 份基金份额。 例 2 :假定 T 日基金份 额净值 为 1.056 元,某投资人 本次申购本 基金 500 万元,对应 的本次申购 费为 1000 元,该投资人可 得到的基 金份 额为: 申购费用 =1000.00 元 净申购金额 =5,000,000 -1,000 =4,999,000.00 元 申购份额 =4,999,000/1.056 =4,733,901.52 份 即:投资人 投资 500 万元申购本基金 ,假定申 购当日 基金份额净 值为 1.056 元,可得 到 4,733,901.52 份基金份额。 2 、赎回金额的计 算方式: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 额 ×T 日基金份额 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 额 ×赎回 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 金额 - 赎回 费用 例:某投资 者赎回本 基金 1 万份基 金份额, 持有时间 为三年,对 应的赎回 费率为 0% , 假设赎回当 日基金份 额净值是 1.250 元,则其可 得到 的赎回金额 为: 赎回总金额 =10,000 ×1.250 =12,500 元 赎 回费用=12,500 ×0% =0 元 净赎回金额 =12,500 -0 =12,500 元 即:投资者 赎回本基 金 1 万份基 金份额, 持有时间 为三年,假 设赎回当 日基金份 额净 值是 1.2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 回金额 为 12,500 元。 3 、 本基金份额 净值的 计算, 保留到小 数点后 3 位 , 小数点后第 4 位 四舍五入 , 由此 产 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 担。T 日的基金份额 净 值在当天收 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 公告。遇特 殊情况, 经中国证 监会同意 ,可以适 当延 迟计算或公 告。 4 、 申购份额余额 的处理 方式: 申 购的有效 份额为净 申 购金额除以 当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 有效份额单 位为份, 上述 计算结果 均按 四舍 五入 方法 , 保留到小数点 后 两位, 由此 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 承担。 5 、赎回金额的 处理方式 : 赎回金 额为按实 际确认的 有效赎回份 额乘以当 日基金份 额净 值并扣除相 应的费用, 赎 回金额单 位为元。 上述 计算 结果均按 四 舍五入 , 保留 到小数点 后 两 位,由此产 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 承担。 6 、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不 违背法律 法规规定 及《基金 合同》约定 的情形下 根据市场 情况 制定基金促 销计划, 针 对以特定 交易方 式 (如网上 交 易、 电话交易 等) 进行 基金交易 的投资 者定期或不 定期地开 展基金促 销活动。 在 基金促销 活 动期间 , 按监 管部门要 求履行相 关手续 后 ,基金管 理人可以 适当调低 基金申购 费率。 八 、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29 1 、经基金销售 机构同意 ,基金投 资者提出 的申购和 赎回申请, 在基金管 理人规定 的时 间之前可以 撤销。 2 、 投资者申购基金 成功后, 登 记机构 在 T+1 日为投 资者登记权 益并办理 登记手续, 投 资 人自 T+2 日(含该 日)后有 权赎回该 部分基金 份额 。 3 、投资人 赎回基 金成功后 ,登记 机构在 T+1 日为投 资者办理扣 除权益的 登记手续 。 4 、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范围 内,对上 述登记办理 时间进行 调整,但 不得 实质影响投 资者的合 法权益, 并最 迟于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披露办 法》 的有关规 定 在指定 媒体公告。 九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 况时,基 金管理人 可拒绝或 暂停接受 投资 人的申购申 请: 1 、因不可抗力导 致基金无 法正常 运作。 2 、发生基金合 同规定的 暂停基金 资产估值 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 可暂停 接受 投资人 的申 购申请。 3 、证券交易所交 易时间非 正常停 市,导致 基金管理 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 4 、基金管理人 认为接受 某笔或某 些申购申 请可能会 影响或损害 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 益时。 5 、基金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管 理人无法 找到合适 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 可能对基 金业 绩产生负 面 影响,从 而损害现 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的情形。 6 、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合 同约定 或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情形 。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项暂 停申购情 形 之一且 基金管理人 决定暂停 接受投资 人的 申购申请 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根 据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 体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 告。 如果投 资人的 申购申请被 拒绝, 被拒绝 的申购款 项将退还 给投资人 。 在暂停申购的 情况消除 时, 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恢 复申购业 务的办理 。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 形时,基 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 的赎 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 致 基金管 理人不 能支付赎 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 同规定的 暂停基金 资产估值 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 可暂停 接受 投资人 的赎 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 3 、证券交易所交 易时间非 正常停 市,导致 基金管理 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 4 、连续两个或两 个以上开 放日发 生巨额赎 回。 5 、法律法规规定 或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他 情形。 发 生上 述情形 之一 且基 金管理 人决 定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或暂 停接受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赎回申请 时, 基 金管理人 应在当日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已确认的赎回 申请, 基金管 理人应足 额支付;如 暂时不能 足额支付 ,未支付 部分可延 期支 付。若出现 上 述第 4 项 所述情形 ,按





30 基金合同的 相关条款 处理。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在申请赎 回时可事先 选择将当 日可能未 获受理部 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 赎回的情 况消除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及时恢复 赎回业务 的办理并 公告。 十 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 定 若本基金单 个开放日 内的基金 份额净赎 回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 转出 申请份额总 数后扣除 申购申请 份额总数 及基金转 换中 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 的余额 ) 超过 前一 开放日的基 金总份额 的 10% ,即认为是 发生了巨 额赎 回。 2 、巨额赎回的处 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 巨额赎回 时, 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 据基金当 时的资产组 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 回或 部分延期赎 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金 管理人认 为有能力 支付投资 人的全部赎 回申请时 ,按正常 赎回 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 赎回:当 基金管理 人认为支 付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 有困难或 认为因支 付投 资人的赎回 申请而进 行的财产 变现可能 会对基金 资产 净值造成较 大波动时, 基 金管理人 在当 日接受赎回 比例不低 于上一开 放日基金 总份额 10% 的 前提下, 可对 其余赎回 申请延期 办理。 对于当日的 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 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 占 赎回申请总 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 受理的 赎回份额; 对于 未能赎回 部分, 投资人 在提交赎 回申 请时可以选 择延 期赎 回或取消 赎回。 选 择延期赎回 的,将自 动转入下 一个开放 日继续赎 回, 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 选择取消 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 赎回申请 将被撤销 。延期的 赎回 申请与下一 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 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 以下一开 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为基础 计算 赎回金额, 以 此类推, 直 到全部赎 回为 止。如投资 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 时未作明 确选择, 投资 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 动延期赎 回处理。 (3 )暂停赎回: 连续 2 日以 上 (含本 数 )发生 巨额 赎回,如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 要, 可暂停接受 基金的赎 回申请; 已经接受 的赎回申 请可 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但不得 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应 当在 指定媒体 上进行公 告。 3 、巨额赎回的公 告 当发生上述 延期赎回 并延期办 理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 通过邮寄、 传 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 规 定的其他方 式在 3 个交 易日内通 知基金份 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 处理方法 ,同时在 指定媒体 上刊登公告 。 十 二 、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 停申购或 赎回情况 的,基金 管理人当 日应立即向 中国证监 会备案, 并在 规定期限内 在指定媒 体上刊登 暂停公告 。 2 、 如发生暂停的 时间为 1 日, 基金管理 人应于重 新 开放日, 在指 定媒体上 刊登基金 重 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公 告,并公 布最近 1 个开 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 3 、 若暂停时间超过 1 日, 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 据暂停 申购或赎回 的时间, 依照 《 信息披





31 露办法》 的有关 规定, 最迟于 重新开放 日在指定 媒体 上刊登重新 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 公告; 也 可以根据实 际情况在 暂停公告 中明确重 新开放申 购或 赎回的时间, 届 时不再另 行发布重 新开 放的公告。 十 三 、基金转换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 以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决定 开办本 基金 与基 金管理 人 管理的其他 基金之间 的转换业 务, 基金转 换可以收 取 一定的转换 费, 相关规 则由基金 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 关法律法 规及基金 合同的规 定制定并 公告 ,并提前告 知基金托 管人与相 关机构。 十 四 、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 易过户是 指基金登 记机构受 理继承、 捐赠 和司法强制 执行 等情 形 而产生 的非 交易过户以 及登记机 构认可、 符合 法律法规 的其它非 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 种情况下, 接 受划转的主 体必须是 依法可以 持有本基 金基金份 额的 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 基金份额 由 其合法的继 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 金 份额持有人 将其合法 持有的基 金份额捐 赠给福利 性质 的基金会或 社会团体; 司 法强制执 行是 指司法机构 依据生效 司法文书 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持有 的基金份额 强制划转 给其他自 然人、 法 人或其他组 织。 办理非 交易过户 必须提供 基金登记 机 构要求提供 的相关资 料, 对于符 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 户申请按 基金登记 机构的规 定办理, 并按 基金登记机 构规定的 标准收费 。 十 五 、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办 理已持有 基金份额 在不同销 售机 构之间的转 托管, 基金销 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 的标准收 取转托管 费。 十 六 、定期 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 可以为投 资人办理 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 具 体规则由基 金管理人 另行规定。 投 资人在办理 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 时可自行 约定每期 申购 金额, 每期 申购 金额必须 不低于基 金管 理人在相关 公告或更 新的招募 说明书中 所规定的 定期 定额投资计 划最低申 购金额。 十 七 、 基金的冻结和解 冻 基金登记机 构只受理 国家有权 机关依法 要求的基 金份 额的冻结与 解冻, 以及登 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 律法规的 其他情况 下的冻结 与解冻。





32 第 九 部分


基 金的 投 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以绝 对收益为 目标, 投资 目标分为 下行风险 控 制和收益获 取两个方 面, 风险控 制 目标优先。 本 基金以风 险管理为 核心, 对 资产配置 、 行业配置、 个 股投资等 三个层面 配以各 有侧重的风 险管理和 策略,力 争实现稳 定的绝对 回报 。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为 具有良好 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 包 括国内依法 发行上市 的股票 (包 括 中小板、创业板 及其他经中 国证监会核 准上市的股 票 ) 、 债券、货币市 场工具、权 证、资产 支持证券、 股 指期货以 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 许 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 工具 (但须 符合中 国证监会的 相关规定) 。 如 果法 律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后 允许 基金投 资其 他品 种, 本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程 序 后,可以将 其纳入本 基金的投 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等权益类证券投资比例为基金 资产的 0-95% ,其中权证投资比 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3% ; 固定收益 类证券 ( 包括货币市 场金融工 具) 的投 资比例为 基金资产总 值的 0-100% , 固定收益类证 券 (包括货 币市场金融 工具) 主要包 括国债、 金 融 债、公司债、企 业债、短期 融 资券、央 票、回购( 包 括正回购和逆回 购) 、可转换 债券、资 产支持证券 等; 本基金 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 扣除股指 期 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 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投资比 例合计不 低于 基金资产净 值的 5% 。 三 、投资策略 (一)资产 配置策略 本基金的资产配 置目标为 “ 避险增值” , 即以资产的 多空配置达成两 个目标:一 是规避 或减小相关 资产的趋 势下行对 组合的影 响, 二是在 某 种资产趋势 上行时, 使 组合能跟 踪并匹 配某类资产 的市场表 现。 基金管理人 基于对经 济周期及 资产价格 发展变化 的理 解和判断, 在 把 握经济周 期性波动 的基础上 , 结合美林 时 钟及 Black-Litterman Model 等大类资产 配置模型 , 动态评估 不同资 产类在不同 时期的投 资价值、 投资 时机以及 其风险收 益特征 , 追求股 票、 债 券和货币 等大类 资产的 灵活 配置 及资 产的稳健 增长。 中国经济发 展与其他 规模经济 体一样, 具 有明显的 周 期性特征。 该 周期性一 般可以分 为 复苏, 过热, 滞 涨, 衰退四 个阶段。 复苏阶段 的特征 是: 经济增长 加快, 通货 膨胀降低 , 股 票市场上涨, 债券市场 温和上涨 或保持高 位。 在此阶 段大类资产 配置一般 会选择配 置股票市 场, 行业配置 一般会选 择成长类 股票。 过 热阶段的 特 征是: 经济增 长速度减 慢, 通货 膨胀升 高 , 股票市场仍 保持高位, 债 券市场在 央行的干 预下 开始下降, 大宗 商品市场 则受益于 实体 经济生产的 需求及投 资者对抗 通胀的需 求而保持 较快 上涨。 在此阶段 一般会配 置周期性 价值





33 股。 滞涨 阶段的特 征是: 经济增长 下降, 通货膨胀 升 高, 股票 、 债券 市场双双 下降。 大类资 产配置一般 会增加防 守型货币 市场工具 进行资产 配置 , 行业配置则一 般会选择 防守价值 型行 业。 衰退阶段 的特征是 : 经济增 长继续下 降, 通货 膨 胀开始下降, 股票市场 下跌, 债 券市场 则由于央行 的干预开 始上升。 此阶段的 大类资产 配置 策略一般会 配置债券 市场。 基金管理人 基于对经 济周期及 资产价格 发展变化 的理 解, 通过定性和 定量的方 法分析宏 观经济, 资本市 场, 政策导向 等各方面 因素, 建立基 金管理人对 各大类资 产收益的 绝对或相 对预期,将 这些预期 输入资产 配置模型 后,得出 各大 类资产配置 权重。 (二)行业 配置策略 作为资产配 置的补充 与完善, 行业 配置策略 的目标定 位于降低组 合的波动 性以及与 市场 的相关性。 行 业配置包 括两个方 面的内容, 一是事前 对各行业板 块的波动 及与市场 相关性的 测算, 以此构建 低波动性 的行业组合 ; 二是事中 对各 行业板块的 波动性、 相关 性进行更 新测 算,以便对 行业组合 进行再平 衡。 基金管理人 根据不同 行业的盈 利情况对 经济周期 的敏 感度, 将行业分 为周期性 行业和稳 定性行业两 大类。 周期 性行业通 常是生产 流通的中 间 环节, 价格转 嫁能力取 决于其对 上下游 的议价能力 。稳定类 行业是最 终 环节的 生产商, 一般 很难将上升 的成本转 移给终端 消费者。 基于对行业 的大类划 分, 基金 管理人 在 行业配置 过程 之中 采用不 同 的策略 。 周期性行业 通常与经 济活动中 的投资支 出关系密 切, 但 由于 在产 业链上的 位置 不同, 不 同 周期性行 业之间的 收益表现 也不是同 步的, 有早 周 期行业、 顺周 期行业以 及后周期 行业之 分。 故在不同 的经济景 气阶段中, 在周期性 行业内部 有可能通过 轮动 配置 来获取持 续的超额 收益。 通常, 基金管理人 主要通过 观测各 个行业的 资 产开支 、 库存 、 价格、 开工率等 数据提 前把握周期 性行业内 部的轮动 规律。 整个经济周 期过程中, 由于价格 的波动, 周 期 性公司 与稳定性公 司的利润 会呈现出 此高 彼低的趋势 ,其分析 的核心是 生产商或 批发价格 (WPI )与零售价格 (CPI )的关 系。稳定 类行业的收 入弹性通 常小于 1 , 对经 济周期波 动的敏 感程度较低 , 与 消费活 动密切相 关。 通 常在经济上 升到后期 或者经济 下降到后 期,稳定 性行 业是较好选 择。 在总结实际 投资经验 的基础上, 基 金管理人 通过分析 和持续跟踪 影响各个 行业收益 率的 关键因子, 及时调整 在经济周期 不同阶 段的 行业 配置 。 影响各个行业收益率 的 关 键 因 子 主 要 包 括 三 类 :一类是估值因子,如 PE ,PB , EV/EBITDA 等 ;第二 类为质 量 因子 , 包括毛利 率、ROE 等;第三类是 经济周期 景气指标 , 如利率、贷 款增速、 订单、开 工率等。 不同行业 的收 益对不同因 子的敏感 度 有很大 的差别 。 例如 ,在部 分周期性 行业 P/B 指标非常 有效。 除了基本面 的因素外, 各 个行业股 价收益的 实现在很 大程度是由 估值的扩 张和收缩 所完 成的。 估值变动 主要取决 于投资者 情绪。 在买卖 决策 的关键时点 上, 某个行业 往往仅与 少数 的几个因素 有关,而 这几个因素 往往是 决定行业 估值 变动方向和 幅度 的经 济周期景 气指标。





34 基金管理人 判断行业 拐点 是否 出现, 配置 时机是否 到 来的 主要方 法, 在于把握 经济周 期景气 以及市场情 绪 ,了解 到周期处 于何处以 及在周期 的不 同阶段各个 行业 的表 现。 (三)股票 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 在资产配 置和行业 配置的大 框架下, 在股 票投资方面 遵循基本 面研究和 动量 趋势相结合 的原则。 首 先, 寻找 清晰可持 续盈利的 目 标公司 和 投 资主题。 其 次, 采用 竞争优 势和价值链 分析方 法, 通过调研 和洞察力 对企业所 在 的产业结构 与发展、 企 业的竞争 策略和 措施和企业 价值链进 行深入判 断 。 第三, 用财务 和运 营等相关数 据进行 企 业价值评 估 。 基金 管理人 考虑 的主要财 务评估指 标有: 1 、ROE 质量分析 ROE 是全面分 析公司业 绩的起点 和根本, 它表明管 理层运用公 司股东投 入的资金 创造 收益的好坏 程度。 从 长期看, 公司股票 价值取决 于公 司 ROE 与公司 权益资本 成本之间 的关 系。ROE 分析也 有助于权 衡提高未 来盈利的 途径。 如果缺乏有 效的进入 壁垒, 持续 超常的 盈利能力将 引进竞争 。 偏 离“正常” 水平 一般有两 个原 因: 一 是行业环 境和竞争 战略促使 公司 至少在短期 内 创造出 正的超常 (或负的 超常)经 济收 益,一是会 计造成的 歪曲。 2 、EPS 增长质量分析 基金管理人 主要考虑 EPS 增长 的质量 和可持续 性, 同时判断增 长的原因 与公司战 略的 吻合度, 因为由 于中小企 业的业绩 基数比较 低, 判断 每股收益的 增长质量 尤为重要。 通 过分 解损益表的 成份, 量 化归因 分析不同 因子对个 股利润 的影响程度 , 经过实 证验证 , 研究 EPS 增长需要考 虑的因素 包括: 主 营销售增 长, 毛利率 变 动, 其他利润 增长, 三 项费用变 动, 非 营业利润增 长情况, 税 率变动情 况, 经营 活动现金 流 量变化。 该系 统是分析 年与年、 季度与 季 度每 股收益 变化的 归因 分析与 成份分 析, 通过这 两种 分析 来判断 个股每 股收 益增长 的质 量。 3 、估值与市场预 期分析 基金管理人 使用逆向 思考 , 考察 市 场价格是 否合理 , 价格 是否反 映了企业 的成长性, 然 后通过基本 面来判断 这种成长 性是否合 理。 另外 的估 值手段是通 过历史和 目前 ROE 与 市场 认为的 P/B , P/E 比较来发 现定价缺 陷与机 会。 同时 与当前卖方 分析师的 收益预测 和评级进 行比较。 4 、企业特质分析 企业特质指 企业的一 些重要特 性, 对股票 性质起到 了 决定性作用, 比如收益 变化幅度 大 的公司则其 股票价格 波动也较 大。通过 实证分析 ,主要 考虑以下 几个因素 : (1)、 企业规模:采用 BV ,CAP 和总资产。一般 说来, 考察成长型企业,规模也 是 一个有价值 的参考指 标 。 (2)、 杠杆比率 :一般说 来,财务 杠杆越 高 ,运营杠 杆越高,股 票波动越 大。 (3)、 增长性: 采用收入 的增长和 利润的增 长。





35 (4)、 股 利:采 用支付 比率与 股利率 ,一般 来说, 企业 成长初 期,股 利支付 不是一 个 关键因素 。 (5)、 收 益的变 化性: 采用利 润、收 入与每 股经营 现金 流的变 化性, 一般来 说,业 绩 波动越大, 股票价格 波动越大 。 (6)、 业务分布 :采用市 场分布、 产品分布 和行业分 布数据。 (7)、 生产力: 采用折旧 /收入和 资本支出 /收入数 据。 5 、财务健康度分 析 通过研究财 务数据, 来判 别企业风 险, 数据采用 三年 财务报告数 据; 指标选择 选取反映 公司收益、 市场比率 、成长、 效率 和风 险的五大 类指 标 。 (四)债券 投资策略 在债券投资 方面, 基金 管理人 通 过自上而 下和自下 而 上相结合、 定 性分析和 定量分析 相 补充的方法, 确定资产 在非信用 类固定 收益类证 券 ( 国家债券、 中 央银行票 据等) 和 信用类 固定收益类 证券之间 的配置比 例, 灵活 应用期限 结构 策略、 信用策 略、 互换 策略等, 在合理 管理并控制 组合风险 的前提下 ,最大化 组合收益 。 1 、债券资产配置 策略。 基金管理人 结合 自上 而下和自 下而上的 方法, 确定非 信用类固定 收益类证 券和信用 类固 定收益类证 券之间的 配置比例 。 “ 自上而下 ” 的 分析 方法 主要包括, 根 据各种宏 观经 济指标及金 融 数据, 对未 来的财政 政策及货币 政策做出 判断或预 测 ; 根据货 币市场运 行 状况及央行 票据发行 到期情况, 对债券 市场短期利 率走势进 行判断 ; 根据近期 债券市场 的发 行状况及各 交易主体 的资金需 求特点, 对债券的发 行利率进 行判断, 进而对债 券市场的 走势 进行分析 ; 根据近期 的资金供 需状况, 对债券市场 的回购利 率进行分 析。 “ 自下而上 ” 的 分析 方法 主要包括, 根 据债券市 场的 当前交易数 据, 估计出债 券市场当 前的期限结 构, 并对隐含 远期利率、 当 期利差水 平等 进行分析, 进而 对未来的 期限结构 变动 做出判断 ; 根据 债券市场 的历史交 易数据, 估计 出债 券市场的历 史期限结 构 , 并对历史 利率 水平、历史 利差水平 等进行分 析,进而 对未来的 期限 结构变动做 出判断。 综合上述各 种分析及 对股票市 场走势的 判断,确 定 利 率债、信用 债、 现金 的比例。 2 、券种配置 通常情况下, 国债具有 国家信用 , 其流动 性比较好 ; 金融债具有 类国家信 用, 但流动 性 比国债差; 而 公司债、 企业债则 为企业信 用, 其流 动 性次于国债 和金融债, 但收益率 一般比 前两者要高, 此 间收益率 的差异体 现为市场 对信用风 险的溢价补 偿。 一般而言, 当 经济处于 上升周期时, 市 场的风险 溢价会相 应降低, 从而 体现 在公司债、 企业 债的收益 率曲线与 国债 收益率曲线 之间的利 差缩小; 而 当 经济处于 下降周期 时, 市场的风险 溢价会相 应提高, 从而 体现在公司 债、 企业债的 收益率曲 线与国债 收益率曲 线之间的利 差扩大。 因此, 基 金管理人





36 会基于对宏 观经济指 标的判断, 对不同信 用等级债 券 的利差走势 进行预测, 进而在各 券种之 间进行配置。 同时, 基 金管理人 灵活运用 期限结构 策 略、 信用策略 、 互换策 略等, 最 大化组 合收益 (1)、 期限结构 策略 通过预测收 益率曲线 的形状和 变化趋势, 对 各类型债 券进行久期 配置。 具体来 看, 又分 为跟踪收益 率曲线的 骑乘策略 和基于收 益率曲线 变化 的子弹策略、 杠铃策略 及梯式策 略。 骑 乘策略是当 收益率曲 线比较陡 峭时, 也 即 相邻期限 利 差较大时, 买 入期限位 于收益率 曲线陡 峭处的债券, 通 过债券的 收益率的 下滑, 进而获 得资 本利得收益。 子 弹策略是 使投资组 合中 债券久期集 中于收益 率曲线的 一点, 适用 于收益率 曲 线较陡时; 杠 铃策略是 使投资组 合中债 券 的久 期集中 在收益 率曲 线的两 端,适 用于 收益率 曲线 两头 下降较 中间下 降更 多的蝶 式变 动; 梯式策略 是使投资 组合中的 债券久期 均匀分别 于 收益率曲线, 适用于收 益率曲线 水平移 动。 (2)、 信用策略 。 信用债收益 率等于基 准收益率 加信用利 差, 信用利 差 收益主要受 两个方面 的影响, 一 是 该信用债对 应信用水 平的市场 平均信用 利差曲线 走势 ; 二是该信用 债本身的 信用变化。 基于 这两方面的 因素,我 们分别采 用以下的 分析策略 : 1)、 基于 信用利 差曲线 变化策 略:一 是分析 经济周 期和 相关市 场变化 对信用 利差曲 线 的影响, 二是 分析信用 债市场容 量、 结构 、 流动性 等 变化趋势对 信用利差 曲线的影 响, 最好 综合各种因 素, 分析信 用利差曲 线整体及 分行业走 势, 确定信用债 券总的及 分行业投 资比例。 2)、 基于 信用债 信用变 化策略 :发行 人信用 发生变 化后 ,我们 将采用 变化后 债券信 用 级别所对应 的信用利 差曲线对 公司债、 企 业债定价。 影响信用债 信用风险 的因素分 为行业风 险、 公司风险 、 现金流 风险、 资 产负债风 险和其他 风 险等五个方 面。 我们主 要依靠内 部评级 系统分析信 用债的相 对信用水 平、违约 风险及理 论信 用利差。 (3)、 互换策略 不同券种在 利息、 违约 风险、 久 期、 流动 性、 税收 和 衍生条款等 方面存在 差别, 投 资管 理人可以同 时买入和 卖出具有 相近特性 的两个或 两个 以上券种, 赚取收益 级差。 3 、个券配置策略 在债券选择 方面, 基金 管理人主 要从 四 个层次进 行独 立、 客观、 综 合的考量 , 以筛选 出 合适的投资 标的 。 (1)、 基 于全部 公开信 息对已 经上市 或待上 市债券 的发 行主体 进行研 究,内 容主要 涉 及发行人的 股东背景、 行业地位 及发展 趋势、 担保 方 式及担保资 产 、 外部增 信质量、 自由现 金流量动态 、债务压 力、再融 资能力等 ,并从以 上角 度对发行主 体进行精 细化分析 和归类, 规避同一信 用等级中 外部评级 偏高以及 信用风险 偏高 的个券, 甄选同 一信用评 级中内生 资质 及外部增信 好的个券 ,纳入债 券池 。





37 (2)、 使用 基金 管理人 内部的 信用评 估体系 对备选 个券 进行评 分,着 重考察 发行人 的 偿债能力、 现金管理 能力、盈 利能力三 个核心要 素 。 (3)、 对 市场同 类可比 债券、 信用收 益率曲 线、市 场交 易活跃 度、机 构需求 进行偏 好 分析,对个 券进行流 动性风险 、信用风 险的综合 定价 ,判断其合 理估值水 平 。 (4)、 根 据市场 结构与 需求 特 征,在 前三个 层次的 分析 基础上 ,对个 券进行 深入的 跟 踪分析, 发掘其 中被市场 低估的品 种, 在控制流 动性 风险的前提 下, 对低估品 种进行择 机配 置和交易。 (五)权证 投资策略 权证为本基 金辅助性 投资工具, 投 资原则为 有利于基 金资产增值、 控 制下跌风 险、 实现 保值和锁定 收益。本 基金将主 要投资满 足成长和 价值 优选条件的 公司发行 的权证。 (六)股指 期货的投 资策略 在股指期货 的投资方 面, 本基金 以投资组 合的避险 保 值和有效管 理为目标, 在风险可 控 的前提下, 本着谨慎 原则,适 当参与股 指期货的 投资 。 1 、避险保值 : 利用股指 期货,调 整投资组 合的风险 暴 露,避免 市场的系 统性风险 ,改 善组合的风 险收益特 性。 2 、有效管理 : 利用股指 期货流动 性好,交 易成本低 等特点,对 投资组合 的仓位进 行及 时调整,提 高投资组 合的运作 效率。 四、投资决策流程 投资决策委 员会是本 基金的最 高决策机 构, 定期或遇 重大事件时 就投资管 理业务的 重大 问题进行讨 论, 并对本 基金投 资做方向 性指导。 基 金 经理、 研究员 、 交易员 等各司其 责, 相 互制衡。具 体的投资 流程为: 1 、投资决策委员 会定期召 开会议 ,确定本 基金的总 投资思路和 投资原则 ; 2 、研究部宏观 策略分析 师基于自 上而下的 研究为本 基金提供总 的资产配 置建议; 研究 部行 业研究 员为行业 研究与分 析提供支 持; 固定收益 部数量及信 用分析员 为固定收 益类投资 决策提供依 据; 3 、固定收益部 定期召开 投资例会 ,根据投 资决策委 员会的决定 ,结合市 场和个券 的变 化,制定具 体的投资 策略; 4 、基金经理依 据投委会 投资决策 委员会 的 决定,参 考研究员的 投资建议 ,结合风 险控 制和业绩评 估的反馈 意见,根 据市场情 况,制定 并实 施具体的投 资组合方 案; 5 、基金经理向交 易员下达 指令, 交易员执 行后向基 金经理反馈 ; 6 、监察法律部对 投资的全 过程进 行合规风 险监控; 7 、 风险管理部 通过行使 风险管理 职能, 测算、 分 析和 监控投资风 险, 根 据风险 限额管理 政策防范超 预期风险 ; 8 、风险管理部 对基金投 资进行风 险调整业 绩评估, 定期与基金 经理讨论 收益和风 险预





38 算。 五 、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 组合应遵 循以下限 制: (1 ) 本基金投 资组合中 股票等权 益类证券 投资比例 为基金资产 的 0-95% ; 固定收 益类 证券(包括 货币市场 金融工具 )的投资 比例为基 金资 产总值的 0-100% ; (2 )本基金每 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 除股指期 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 ,保持不 低于 基金资产净 值 5 %的现金 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 (3 )本基金持有 一家上市 公司的 股票,其 市值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0 %; (4 )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全部基 金持有一 家公司发 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 证券的 10%; (5 )本基金持有 的全部权 证,其 市值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3%; (6 )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全部基 金持有的 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 该权证的


10 %;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8 )本基金投 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9 )本基金持有 的全部资 产支持 证券,其 市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 %; (10 ) 本基金持有 的 同一( 指同一信 用级别) 资产支 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 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 (11 )本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基金 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 持证券 ,不 得超过其各 类资产支 持证券合 计规模的 10 %; (12 )本基金应投资 于信用级 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 持有 资产支持证 券期间, 如 果其信用 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 投资标准, 应在 评级报 告发布之 日起 3 个月内予以 全部卖出 ; (13 )基金 财产参与 股票发 行申购, 本基金所 申报的金 额不超过 本基金的 总资产 ,本 基金所申报 的股票数 量不超过 拟发行股 票公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总 量; (14 )本基 金进入全 国银行 间同业市 场进行债 券回购的 资金余额 不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40% ; 在全国银行间 同业市场 中的债券 回购最长 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 购到期后 不展期 ; (15 )本基 金在任何 交易日 日终,持 有的买入 股指期货 合约价值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0% ; (16 )本基 金在任何 交易日 日终,持 有的买入 期货合约 价值与有 价证券市 值之和 ,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95% 。其中,有 价证券指股 票、债券(不含 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 权证、资 产支持证 券、买入 返售金融 资产 (不含质押 式回购) 等; (17 )本基 金在任何 交 易日 日终,持 有的卖出 期货合约 价值不得 超过基金 持有的 股票





39 总市值的 20% ; (18 )本基 金在任何 交易日 内交易( 不包括平 仓)的股 指期货合 约的成交 金额不 得超 过上一交易 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 ; (19 )本基 金所持有 的股票 市值和买 入、卖出 股指期货 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 算) 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关 于股票投 资比例的 有关约定 ; (20 )法律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投资限制 。 因证券期货 市场波动、 上 市公司合 并、 基金规模 变动 、 股权分置改革 中支付对 价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 规定 投资比例的, 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 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 的,从其 规定 。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 合同 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 的监督与 检查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消或变 更上述限 制, 如适用 于 本基金, 基金 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 程 序后,则本 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 关限制或 以变更后 的规 定为准。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基 金财产不 得用 于下列投资 或者活动 :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 或者提供 担保; (3 )从事承担无 限责任的 投资; (4 )买卖其他基 金份额, 但是国 务院另有 规定的除 外; (5 )向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出资或 者买卖其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发行 的股 票或者债券 ; (6 )买卖与其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有 控股关系 的股东或者 与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有其 他重大利 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 的证券或 者承 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 易、操纵 证券交 易价格及 其他不正 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8 )依照法律法 规有关规 定,由 中国证监 会规定禁 止的其他活 动。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 限制,如 适用于本 基金 ,则本基金 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 制。 六 、 业绩比较基准 本 基金的业 绩比较基 准为:年 化收益率 7% 。 本基金采用 “年化收 益率 7% ”作为 业绩比较 基准的 理由主要如 下: 本基金的投 资目标是 为投资者 提供长期 稳定的保 值增 值, “年化 收益率 7% ” 作为业绩 比较基准可 以较好地 反映本基 金的投资 目标。 若未来市场 发生变化 导致此业 绩比较基 准不再适 用或 有更加适合 的业绩比 较基准, 基金 管 理人 有权根 据市场 发展 状况及 本基金 的投 资范围 和投 资策 略,调 整本基 金的 业绩比 较基 准。 业绩比较 基准的变 更须经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 人协商一致, 并在更新 的招募说 明书中





40 列示,而无 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七 、风险收益特征 本 基金为混 合型基金, 其预期收 益及 预期 风险水平 低 于股票型基 金, 高于债 券型基金 及 货币市场基 金,属于 中高收益/ 风 险特征的 基金。 八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 与债权人权利 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基金管理人 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 代表基金 独立行使 股东权利, 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 利益; 2 、不谋求对上市 公司的控 股,不 参与所投 资上市公 司的经营管 理; 3 、有利于基金财 产的安全 与增值 ; 4 、不通过关联 交易为自 身、雇员 、授权代 理人或任 何存在利害 关系的第 三人牟取 任何 不当利益。 九 、基金的融资 、融券 本基金可以 根据届时 有效的有 关法律法 规和 政策 的规 定进行融资 、融券。





41 第 十 部分


基 金的 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 值是指购 买的各类 证券及票 据价值、 银行 存款本息和 基金应收 的申购基 金款 以及其他投 资所形成 的价值总 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基 金负债后 的价 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 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 规 范性文件 为本基金 开立资金账户 、 证券 账户 、 期 货账 户 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 他专用账户 。 开立的基 金专用账 户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基金销 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 构自有的 财产账户 以及其他 基金 财产账户相 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 处分 本基金财产 独立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 销售 机构的财 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 保 管。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基 金登记机 构和基金 销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 财产承担 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 其 债权人不 得对本基 金财产行 使请求冻 结、 扣押或其他 权利。 除依 法律法规 和 《基 金合同》的 规定处分 外,基金 财产不得 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因依法 解散、 被依 法撤销或 者被依法宣 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财产不 属于其清 算财产。 基金 管理人管 理运 作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 债权, 不得与 其固 有资产产生 的债务相 互抵销; 基金 管理人管 理运作不 同基金的基 金财产所 产生 的债 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


42 第十 一部分


基金 资 产的 估值 一、估值日 本 基金 的估值 日为 本基 金相关 的证 券交易 场所 的交 易日 以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规 定需要 对 外披露基金 净值的非 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 的股票、 权 证、 债券 和银行存 款本息、 股 指期货合约、 应收款项 、 其它投 资 等资产及负 债。 三、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 市的有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市 的有价 证券( 包括股 票、权 证等) ,以 其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 市价 (收盘价 ) 估值; 估值日无 交易的, 且 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 行机构未发 生影响证 券价格的 重大事件 的, 以最 近交 易日的市价 ( 收盘价) 估值; 如 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 化或证券 发行机构 发生 影响证券价 格的重大 事件的, 可参 考类 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 ,调整最 近交 易市价,确 定公允价 格; (2 )交易所上 市实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按估 值日收盘 价估值,估 值日没有 交易的, 且最 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 大变化, 按 最近交易 日 的收 盘价估 值。 如最近 交易日后 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 市 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近交 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 格; (3 )交易所上 市未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券按 估值日收 盘价减去债 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 债券 应收利息得 到的净价 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 交易日债 券收盘价 减去债券 收盘价中 所含 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 的净价进 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 化的, 可参考 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 近交易市 价,确定 公允价格 ; (4 )交易所上 市不存在 活跃市场 的有价证 券,采用 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 值。交易 所上 市的资产支 持证券, 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 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 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 间的有价 证券应 区分如下 情况处理 : (1 )送股、转 增股、配 股和公开 增发的新 股,按估 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挂 牌的同一 股票 的估值方法 估值;该 日无交易 的,以最 近一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次公开 发行未上 市的股票 、债券和 权证,采 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在 估值 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 情况下, 按成本估 值; (3 )首次公开 发行有明 确锁定期 的股票, 同一股票 在交易所 上 市后,按 交易所上 市的 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 估值; 非公 开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 的股票, 按监 管机构或 行业协会 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 价值。





43 3 、全国银行间 债券市场 交易的债 券、资产 支持证券 等固定收益 品种,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价值 。 4 、同一债券同时 在两个或 两个以 上市场交 易的,按 债券所处的 市场分别 估值。 5 、 本基金投 资股指期 货合约 , 一般以 估值当日 结算价 进行估值 , 估值当 日无结算 价的, 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 化的,采 用最 近交易日结 算价估值 。 6 、如有确凿证 据表明按 上述方法 进行估值 不能客观 反映其公允 价值的, 基金管理 人可 根据具体 情 况与基金 托管人商 定后,按 最能反映 公允 价值的价格 估值。 7 、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监 管部门有 强制规定 的,从其 规定。如有 新增事项 ,按国家 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估 值违反基 金合 同订明的估 值方法、 程序 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或者未 能充分维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 ,共同查 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 决。 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 基 金资产净 值计算和 基金会计 核 算的义务由 基金管理 人承担。 本 基 金的基金会 计责任方 由基金管 理人担任, 因 此, 就与 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 题, 如经相关 各方 在平等基础 上充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 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净 值是按照 每个工作 日闭市后 ,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 当日基金 份额的余 额数 量计算,精 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 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定 。 每个工作日 计算基金 资产净值 及基金份 额净值, 并按 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 应每个工 作日对基 金资产估 值。但基 金管理人根 据法律法 规或基金 合同 的规定暂停 估值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每个 工作日对 基 金资产估值 后, 将基金 份额净值 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 人,经基 金托管人 复核无误 后,由基 金管 理人对外公 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将采 取必要、 适当、合 理的 措施确保基 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 性、 及时性。 当基 金份额 净值小数 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估值 错误时, 视为基金 份额净值 错误。 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应 按照以下 约定处理 : 1 、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 如 果由于基 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 人、 或登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或 投资人自身 的过错造 成估值错 误, 导致其 他当事人 遭 受损失的, 过 错的责任 人应当对 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 受损失当 事人( “受损方 ”) 的直 接损失 按 下述“估值 错误处理 原则”给 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 任。 上述估值错 误的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 差 错、 数据传输 差错、 数据 计算差错 、





44 系统故障差 错、下达 指令差错 等。 2 、估值错误处理 原则 (1 ) 估值错 误已发生 , 但尚 未给当事 人造成损 失时 , 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 方, 及时进行更 正, 因更正 估值错误 发生的费 用由估值 错 误责任方承 担; 由于估 值错误责 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 产生的估 值错误, 给 当事人造 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 责任方对 直接损失 承担赔偿 责任; 若估值 错误责任 方已经积 极协调, 并 且有协助 义务的当事 人有足够 的时间进 行更正而 未更正, 则其 应当承担 相应赔偿 责任。 估值 错误责任 方应对更正 的情况向 有关当事 人进行确 认, 确保估 值错误已 得到更正 。 (2 )估值错误 的责任方 对有关当 事人的直 接损失负 责,不对间 接损失负 责,并且 仅对 估值错误的 有关直接 当事人负 责,不对 第三方负 责。 (3 )因估值错 误而获得 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 负有及时 返还不当得 利的义务 。但估值 错误 责任方仍应 对估值错 误负责。 如果 由于获得 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不 返还或不 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 事人的利 益损失( “受 损方”) , 则 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 赔偿受损 方的损失 , 并在 其 支付的赔偿 金额的范 围内对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 人享 有要求交付 不当得利 的权利; 如果 获得 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已 经将此部 分不当得 利返还给 受 损 方, 则受损方应 当将其已 经获得的 赔偿 额加上已经 获得的不 当得利返 还的总和 超过其实 际损 失的差额部 分支付给 估值错误 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 整采用尽 量恢复 至假设未 发生估值 错误的正确 情形的方 式。 3 、估值错误处理 程序 估值错误被 发现后, 有关的当 事人应当 及时进行 处理 ,处理的程 序如下: (1 )查明估值 错误发生 的原因, 列明所有 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 值错误发 生的原因 确定 估值错误的 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 误处理原 则或当 事人协商 的方法对 因估值错误 造成的损 失进行评 估 ; (3 )根据估值 错误处理 原则或当 事人协商 的方法由 估值错误的 责任方 进 行更正和 赔偿 损失; (4 )根据估值 错误处理 的方法, 需要修改 基金登记 机构交易数 据的,由 基金登记 机构 进行更正, 并就估值 错误的更 正向有关 当事人进 行确 认。 4 、基金份额净值 估值错误 处理的 方法如下 : (1 ) 基金份 额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 立即予以纠 正, 通 报基金托 管人, 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 一步扩大 。 (2 ) 错误偏差达 到基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 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 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 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 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 公告。 (3 )前述内容如 法律法规 或监管 机关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处 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 及的证券 期货交 易市场遇 法定节假 日或因其他 原因暂停 营业时;





45 2 、因不可抗力致 使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无法准 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 时; 3 、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合同 认定的 其它情形 。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 息披露的 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 值由 基金管理人 负责计算, 基 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 核。 基金管理 人应于每 个开放日 交易结束 后计算当日 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 净值并发送 给基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人对 净值计算 结 果复核确认 后发送给 基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人对 基金净值 予以公布 。





46 第十 二部分


基金 的 收益 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 基金利息 收入、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变动 收益和其他 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 后的 余额,基金 已实现收 益指基金 利润减去 公允价值 变动 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可 供分配 利润 指截 至收益 分配 基准日 基金 未分 配利 润与 未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收 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 在符合有关基 金分红条 件的前提 下, 本基 金每年 收益分配次 数最多为 4 次, 每份基 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50% ,若《基金合同 》生效不 满 3 个月可不 进行收 益 分配; 2 、本基金收益 分配方式 分两种: 现金分红 与红利再 投资,投资 者可选择 现金红利 或将 现金红利自 动转为基 金份额进 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 不 选择, 本基金 默认的收 益分配方 式是现 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 配后基金 份额净值 不能低于 面值,即 基金收益分 配基准日 的基金份 额净 值减去每单 位基金份 额收益分 配金额后 不能低于 面值 ; 4 、每一基金份额 享有同等 分配权 ; 5 、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关另 有规定 的,从其 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中 应载明截 止收益分 配基准日 的可 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 益分配对 象、 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 及比例、 分配方式 等 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 由基金管 理人拟定 ,并由基 金托 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 定媒体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基 金红 利发放 日距 离收 益分配 基准 日(即 可供 分配 利润 计算 截止日 )的 时间 不得超 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 配时所发 生的银行 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 用由 投资者自行 承担。 当投资 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 定金额, 不 足于支付 银行转账 或其他手 续 费用时, 基金 登记机构 可将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 红利自动 转为基金 份额。红 利再投资 的计 算方法,依 照《业务 规则》执 行。





47 第十 三部分


基金 费 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 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 托管费; 3 、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 基金相关 的信息披 露费用; 4 、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 基金相关 的会计师 费、律师 费和诉讼费 ; 5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费 用; 6 、基金的证券、 期货交易 费用; 7 、基金的银行汇 划费用; 8 、基金的开户费 用、账户 维护费 用; 9 、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和《 基金合 同》约定 ,可以在 基金财产中 列支的其 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 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 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 理费按前 一日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1.5% 年费率计提。管 理费的计 算方法如 下: H =E ×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基金管理 费 E 为前一日的基 金资产净 值 基金管理费 每日计算, 逐 日累计至 每月月末, 按 月支 付, 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 费划款指 令,基金 托管人复 核后于次 月 前 5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 次性支 付给基金管 理人。若 遇法定节 假日、公 休假等, 支付 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 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 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 =E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基金托管 费 E 为前一日的基 金资产净 值 基金托管费 每日计算, 逐 日累计至 每月月末, 按 月支 付, 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 费划款指 令,基金 托管人复 核后于次 月 前 5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 次性支 取。若遇法 定节假日 、公休日 等,支付 日期顺延 。 上述“一、 基金费用 的种类中 第 3 -9 项 费用” ,根 据有关法规 及相应协 议规定, 按费 用实际支出 金额列入 当期费用 ,由基金 托管人从 基金 财产中支付 。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48 下列费用不 列入基金 费用: 1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因未 履行或未 完全履行 义务导致的 费用支出 或基金财 产的 损失; 2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 人处理 与基金运 作无关的 事项发生的 费用; 3 、 《基金合同》 生效前的 相关费用 ; 4 、其他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 及中国 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 不得列入基 金费用的 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协商 一致后, 可 根据基金 发 展情况调整 基金管理 费率、 基金 托 管费率等相 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 理费率、 基金 托管费率 等费率, 须召 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 议; 调低基金 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 费率等费 率,无须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 基金管理人 必须最迟 于新的费 率实施日 前 2 个工作日 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涉 及的各纳 税 主体, 其纳税义 务按 国家税收法 律、法规 执行。


49 第十 四部分


基金 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 本基金的 基金会 计责任方 ; 2 、 基金的会计年 度为公历 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首次募 集的会计 年度按 如下原则: 如果《基 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 月,可以 并入下一个 会计年度 披露; 3 、基金核算以人 民币为记 账本位 币,以人 民币元为 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 国家有关 会计制 度; 5 、本基金独立建 账、独立 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 金托管人 各自保留 完整的会计 账 目、凭证并进 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 定编制基 金会计报 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 与基金管 理人就基 金的会计核 算 、报表编制等 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 与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相 互 独立的具有证 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 注册会计 师对本基 金的年度 财务报表 进行 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 更换经办 注册会 计师,应 事先征得 基金管理人 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充足理 由更换会 计师事务所 , 须通报基金托 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 指定媒体 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50 第十 五部分


基金 的 信息 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 金法》 、 《运作办法 》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包括基 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等法律法 规和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自然 人、 法人和其他 组织。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按照法 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 会的 规定披露基 金信息 , 并保证 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 性和完整 性。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应当在 中国证监 会规定时 间内 , 将应予 披露的基 金信息通 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 报刊(以下简 称“指定报刊 ” ) 和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的互联 网网 站(以下简称“网站 ” )等媒介披 露,并保证基 金投 资者能够按照《基金 合同》约定的 时间 和方式查阅 或者复制 公开披露 的信息资 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 露的基金信息 ,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 或者重 大遗漏; 2 、对证券投资业 绩进行预 测; 3 、违规承诺收益 或者承担 损失; 4 、诋毁其他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或者 基金销售 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 人、法人 或者其 他组织的 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 荐性的文 字; 6 、中国证监会禁 止的其他 行为。 四 、本 基金 公开披 露的 信息 应采用 中文 文本 。如 同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基金 信息 披 露 义务人应保证 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 种文本发生歧 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 息采用阿 拉伯数字 ;除特别 说明 外,货币单 位为人民 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包括: (一)基金 招募说明 书、 《基金 合同》 、 基金托管 协议 1 、 《基金合 同》 是界定 《基金 合同 》 当事人 的各项权 利、 义务 关系 , 明确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召开 的规则及 具体程序 , 说明 基金产品 的特性 等涉及基金 投资者重 大利益的 事项的法 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 应当最大 限度地披 露影响基金 投 资者决策的全 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 购、 申购和赎回 安排、 基金 投资、 基金 产品 特性、 风 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服 务等内容。 《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 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 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 明书并登载 在网站上 , 将更 新后的招 募说明书 摘要登 载在指定报 刊上; 基 金管理 人在公告 的





51 15 日前向主要办 公场所所 在地的中 国证监会 派出机 构报送更新 的招募说 明书,并 就有关更 新内容提供 书面说明 。 3 、基金托管协议是 界定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 在 基金财产保管 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 、义务关 系的法律 文件。 基金募集申 请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后 , 基金管 理人在基 金份额发售 的 3 日前 ,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 要登载在 指定报刊和网 站上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将 《基 金合同》 、基 金托管协 议登载在 网站上。 (二)基金 份额发售 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就基 金份额发 售的具体 事宜编制 基金 份额发售公 告, 并 在披露招 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 载于指定 报刊和网 站上。 (三) 《基金 合同》生 效公告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到 中国 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次 日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登载 《基 金 合 同》生效公 告。 (四)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份 额净值 《基金合同 》 生效后 , 在开 始办理基 金份额申 购或者 赎回前, 基 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次基 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 。 在开始办理 基金份 额 申购或者 赎回后,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每个开 放日的次 日, 通过 网站、 基金份额发 售网点以 及其他媒 介,披露 开放日的 基金 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 一个市场 交易 日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 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前 款规定的 市场交易 日的次日 , 将 基金资产净 值、 基金 份额净 值和基金 份 额累计净值 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 网站上。 (五)基金 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招 募说明书等信 息 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 份额申购、 赎 回价格的计 算方式及 有关申购 、 赎回 费率, 并 保证投 资者能够在 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 查阅 或者 复制前述信 息资料。 (六)基金 定期报告 ,包括基 金年度报 告、基金 半年 度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 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年结束之 日起 90 日内, 编制 完 成基金年度 报告, 并将 年度报告 正 文登载于网 站上, 将 年度报 告摘要登 载在指定 报刊上 。 基金年度 报告的财 务会计 报告应当 经 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上 半年结束 之日起 60 日内, 编 制 完成基金半 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 度 报告正文登 载在网站 上,将半 年度报告 摘要登载 在指 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个季度结 束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 内, 编制完成基 金季度 报告, 并将 季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 报刊和网 站上。 《基金合同 》 生效不 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 编制当期季 度报告、 半 年度报 告或





52 者年度报告 。 基金定期报 告在公开 披露的第 2 个 工作日, 分 别报中 国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 公场 所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 备案。报 备应当采 用电 子文本或书 面报告方 式。 (七)临时 报告 本基金发生 重大事件 , 有关 信息披 露义务人 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 编制临时 报告书 , 予以 公告, 并 在公开披 露日分别 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 金管理 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 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案 。 前款所称重 大事件 , 是指可 能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 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 影响 的下列事件 : 1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召开; 2 、终止《基金合 同》 ; 3 、转换基金运作 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 5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法 定名称、 住所发生 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 东及其出 资比例 发生变更 ; 7 、基金募集期延 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 事长、总 经理及其 他高级管理 人 员、基金经理 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 人发生变 动; 9 、基金管理人的 董事在一 年内变 更超过百 分之五十 ; 10 、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基 金托管 部门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年 内变动超 过百分 之 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 人、基金 财产、基 金托管业 务的诉 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受到监管 部门的调 查; 13 、基金管理人 及其董事 、总 经理及其 他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受 到严重行 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 及其基金 托管部门 负责人受 到严重行 政处 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 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 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 等费用计 提标准、 计提方式 和费 率发生变更 ;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 价错误达 基金份额 净值百分 之零 点五;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销售机 构; 20 、更换基金登记机 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 申购、赎 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 回费率及 其收费方 式发生变 更;





53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 赎回并延 期办理;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 巨额赎回 并暂停接 受赎回申 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 申购、赎 回申请后 重新接受 申购 、赎回; 26 、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事 项。 (八)澄清 公告 在 《基金合 同》 存 续期限内 , 任何公 共媒体中 出现的 或者在市场 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价格 产生误导 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 大波动的 , 相 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 并将有关 情况立即 报告中国 证监 会。 (九)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 项,应当 依法报国 务院 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核 准或者备 案, 并予以公告 。 (十)投资 股指期货 相关公告 在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 告和招 募说明书 (更新) 等 文件中 披露股 指期货交易 情况, 包括投 资政策、 持 仓情况、 损 益情 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 示股指期 货 交易对基金 总体风险 的影响以 及是否符 合既定的 投资 政策和投资 目标等。 (十一)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应 当建立健 全信息披 露管理 制度, 指定 专人负责 管理信 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 公开披露 基金信息 , 应当 符合中 国证监会相 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 容与 格式准则的 规定。 基金托管人 应 当按照 相关法律 法规、 中国证 监会的规 定和 《基金合同》 的 约定, 对基 金 管理人编制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份额 净值、 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 价格、 基 金定期报 告和定期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等 公开披露 的相关基 金信息进 行复 核、 审查 , 并向基 金管理人 出具书面 文 件或者盖章 确认。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 在指定报 刊中选择 披露 信息的报刊 。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除 依法在指 定报刊和 网站上 披露信息外 , 还可以 根据需 要在其 他公共媒体 披露信息 , 但是 其他公共 媒体不得 早于指 定报刊和网 站披露信 息, 并 且在不同 媒 介上披露同 一信息的 内容应当 一致。 为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 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出具 审计 报告、 法律 意见书的 专业机 构, 应 当制作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档 案至少保 存到《基 金合 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 公布后, 应当分别 置备于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和 基金销售 机构的住 所, 供公众查阅 、复制。





54 基金定期报 告公布后 , 应当分 别置备于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人 的住所, 以供公众 查阅、 复制。





55 第十六部分


风险 揭 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投资于本基 金的主要 风险有: 1 、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 格受到各 种因素的 影响,导 致基金收 益水 平变化而产 生风险, 主要包括 : (1 )政策风险。因 国家宏观 政策(如 货币政策、 财 政政策、行业 政策、地 区发展政策 等)发生变 化,导致 市场价格 波动而产 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 济运行的 周期性变化 , 证券市场的收 益水平也 呈周期性变 化。 本基金 主要投资 于债券, 收益水平 也会随之 变化 ,从而产生 风险。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 利率的 波动会导 致证券市 场价格和收 益率的变 动。 (4 )通货膨胀风险 。如果发 生通货膨 胀,基金投 资 于证券所获得 的收益可 能会被通货 膨胀抵消, 从而影响 基金资产 的保值增 值。 (5 )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 险反映了 利率下降对 固 定收益证券利 息收入再 投资 收益的 影响,这与 利率上升 所带来的 价格风险 (即利率 风险 )互为消长 。 2 、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 要指债券 、 资产 支持证券 等信用证 券发行 主体信用状 况恶化, 导致信 用评级 下降甚至到 期不能履 行合约进 行兑付的 风险, 另外, 信用风险也 包括证券 交易对手 因违约而 产生的证券 交割风险 。 3 、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 是指因证 券市场交 易量不足 , 导致 证券不 能迅速、 低 成本地变 现的风险 。 流 动性风险还 包括基金 出现巨额 赎回,致 使没有足 够的 现金应付赎 回支付所 引致的风 险。 4 、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 指基金运 作过程中 , 因内 部控制存 在缺陷 或者人为因 素造成操 作失误 或 违反 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 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 风险。 5 、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 运作过程 中, 基金 管理人的 研究水平 、 投资 管理水平直 接影响基 金收益水 平, 如果基金管 理人对经 济形势和 证券市场 判断不准 确、 获取的信息 不充分、 投资操 作出现失 误 等,都会影 响基金的 收益水平 。 6 、合规风险 合规风险指 基金管理 或运作过 程中, 违 反国家法 律、 法规的规定 , 或者违 反 《基金 合同》 有关规定的 风险。 7 、本基金的特有 风险





56 本基金的核 心策略是 基于对经 济周期及 资产价格 发展 变化的理解 和判断 , 在 把握 经济周 期性波动 的 基础上 , 结合美林 时钟及 Black-Litterman Model 等大类资产 配置模型 , 动态评 估 不同资产 类在不同 时期的投 资价值、 投资时 机以及 其风险收益 特征 , 追 求股票 、 债券和 货 币 等大类资 产的 灵活 配置及资 产的稳健 增长 。 上述策 略建立在一 定理论假 设和历史 数据分析 结果基础之 上, 判断 结果可能 与宏观经 济的实 际走向 、 上市公司 的实际发 展情况 、 股票市 场 或个股的实 际表现存 在偏差。 本基金管 理人将 发挥专 业优势, 加 强跟踪研 究, 持 续优化组 合 配置,以控 制特定风 险。 二、声明 1 、投资者 投资于 本基金, 须自行 承担投资 风险; 2 、除基金管理人直 接 办理本 基金的销 售外,本基 金 还通过 中国 建 设银行 等 基金代销机 构代理销售 ,基金管 理人与基 金代销机 构都不能 保证 其收益或本 金安全 。 57 第十 七部分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 终 止与 基 金 财产 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 同涉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基金 合同约定 应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通过 的事项的, 应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通过。 对 于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 的事项,由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 意后变更 并公 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2 、关 于《 基金合 同》变 更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经中国 证监会 核准或 出具无 异 议意见 后方 可执行, 自决议生 效后两日 内在指定 媒体 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 基金合同 》应当终 止: 1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定终止 的; 2 、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职 责终止,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3 、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 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其他 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自 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 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 小组,基金 管理人组 织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并在中 国证 监会的监督 下进行基 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组 成: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具有 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 会计师、 律 师以及中 国 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 成。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 3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职 责: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 保管、清 理、估价 、变 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 的民 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 程序: (1 ) 《基金合同 》终止情 形出现时 ,由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统一接 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 和债权债 务进行 清理和确 认; (3 )对基金财产 进行估值 和变现 ; (4 )制作清算报 告; (5 )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行外 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 务所对清 算报告出 具法 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 报中国证 监会备 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财产 进行分配 。 5 、基金财产清算 的期限 为 6 个月。





58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在进行 基金清算 过程 中发生的所 有合理费 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优先从基 金财产中 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 产清算的 分配方案, 将 基金财产 清算后的 全部剩余资 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 算费 用、交纳所 欠税款并 清偿基金 债务后, 按基金份 额持 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 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 基 金财产清 算报告经会 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 由律 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 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公告 。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清 算报 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进行公 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59 第 十八 部分


基金 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的权 利、义务 (一)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 、义务 基金投资者 持有本基 金基金份 额的行为 即视为对 《基 金合同》 的承认 和接受, 基金 投资 者自依据 《基金合 同》 取 得的基金 份额, 即成为 本基 金份额持有 人和 《 基金合同 》 的当 事人, 直至其不再 持有本基 金的基金 份额。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作为 《基金合 同》 当事 人并不以 在 《基 金合同》上 书面签章 或签字为 必要条件 。 每份基金份 额具有同 等的合法 权益。 1 、根据《基金 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权利包括 但不 限于: (1 )分享基金财 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 算后的剩 余基金 财产; (3 )依法申请赎 回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 (4 )按照规定要 求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5 )出席或者 委派代表 出席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事 项行 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 制公开披 露的基 金信息资 料; (7 )监督基金管 理人的投 资运作 ; (8 )对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基金销 售机构损 害其合法权 益的行为 依法提起 诉讼 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 中国证监 会规定 的和《基 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 权利。 2 、根据《基金 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义务包括 但不 限于: (1 )认真阅读并 遵守《基 金合同 》; (2 )了解所投资 基金产品 ,了解 自身风险 承受能力 ,自行承担 投资风险 ; (3 )关注基金信 息披露, 及时行 使权利和 履行义务 ; (4 )缴纳基金认 购、申购 款项及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所规 定的费用 ; (5 )在其持有的 基金份额 范围内 ,承担基 金亏损或 者《基金合 同》终止 的有限责 任 ; (6 )不从事任何 有损基金 及其他 《基金合 同》当事 人合法权益 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决 定; (8 )返还在基金 交易过程 中因任 何原因获 得的不当 得利; (9 )法律法规及 中国证监 会规定 的和《基 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二)基金 管理人的 权利、义 务





60 1 、 根据 《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 基金管理人 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 于: (1 )依法募集基 金; (2 )自《基 金 合同》生 效之日起 ,根据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 用并管理 基金 财产; (3 )依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金 管理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 他费 用; (4 )销售基金份 额; (5 )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6 ) 依据 《基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规定 监督基金 托管 人, 如认为基 金托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及国家 有关法律 规定, 应呈报 中国证监 会和 其他监管部 门, 并采取必 要措施保 护基 金投资者的 利益; (7 )在基金托管 人更换时 ,提名 新的基金 托管人; (8 )选择、更换 基金销售 机构, 对基金销 售机构的 相关行为进 行监督和 处理;


(9 )担任或委 托其他符 合条件的 机构担任 基金登记 机构办理基 金登记业 务并获得 《基 金合同》规 定的费用 ;


(10 )依据《基金合 同》及有 关法律规 定决定基 金收 益的分配方 案;


(11 )在《基金合同 》约定的 范围内, 拒绝或暂 停受 理申购与赎 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 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 因基金财 产投 资于证券所 产生的权 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 许的前提 下,为基 金的利益 依法 为基金进行 融资;


(14 )以基 金管理人 的名义 ,代表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 益行使诉 讼权利或 者实施 其他 法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 师事务 所、会计 师事务所 、证券经 纪商、期 货经纪机 构或其 他为 基金提供服 务的外部 机构;


(16 )在符 合有关法 律、法 规的前提 下,制订 和调整有 关基金认 购、申购 、赎回 、转 换和非交易 过户的业 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权利。 2 、 根据 《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 基金管理人 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 于: (1 )依法募集 基金,办 理或者委 托经中国 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机 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 额的 发售、申购 、赎回和 登记事宜 ; (2 )办理基金备 案手续; (3 )自《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以 诚实信用 、谨慎 勤勉的原则 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 (4 )配备足够 的具有专 业资格的 人员进行 基金投资 分析、决策 ,以专业 化的经营 方式 管理和运作 基金财产 ; (5 )建立健全 内部风险 控制、监 察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 理等制度 ,保证所 管理





61 的基金财产 和基金管 理人的财 产相互独 立, 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金 分别管理, 分 别记账, 进行 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利用 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 ,不得委 托第三人 运作基金 财产 ; (7 )依法接受基 金托管人 的监督 ; (8 ) 采取适当合 理的措施 使计算 基金份额 认购、 申 购 、 赎回和注 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 金 合同》 等法 律文件的 规定, 按 有关规定 计算并公 告 基金资产净 值, 确定基 金份额申 购、 赎 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 计核算并 编制基 金财务会 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 年度和年 度基金报 告; (11 )严格 按照《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履 行信息披 露及报 告义 务; (12 )保守 基金商业 秘密, 不泄露基 金投资计 划、投资 意向等。 除《基金 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另有 规定外, 在基金信 息公 开披露前应 予保密, 不向他人 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分 配方案, 及时向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分 配基 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 购与赎回 申请,及 时、足额 支付 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或配 合基金托管 人、基金 份额持有 人依法召 集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的会计 账册 、报表、记 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 需要向基 金投资 者提供的 各项文件 或资料在 规定时间 发出,并 且保证 投资 者能够按照 《 基金合同 》 规定的 时间和方 式, 随时 查 阅到与基金 有关的公 开资料, 并 在支付 合理成本的 条件下得 到有关资 料的复印 件; (18 ) 组织并参加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 参与 基 金财产 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 配; (19 )面临 解散、依 法被撤 销或者被 依法宣告 破产时,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并通 知基 金托管人; (20 )因违 反《基金 合同》 导致基金 财产的损 失或损害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合 法权益 时, 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 除; (21 )监督 基金托管 人按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定 履行自己 的义务, 基金托 管人 违反 《基金合同》 造 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 基 金管理人 应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 追偿; (22 )当基 金管理人 将其义 务委托第 三方处理 时,应当 对第三方 处理有关 基金事 务的 行为承担责 任;





62 (23 )以基 金管理人 名义, 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行 使诉讼权 利或实施 其他法 律行 为;


(24 )基金 管理人在 募集期 间未能达 到基金的 备案条件 ,《基金 合同》不 能生效 ,基 金 管理 人承担 全部募 集费 用,将 已募集 资金 并加计 银行 同期 存款利 息在基 金募 集期结 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 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27 )法律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三)基金 托管人的 权利与义 务 1 、 根据 《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 基金托管人 的权利包 括但 不限 于: (1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起 ,依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 全保管基 金财 产; (2 )依《基金 合同》约 定获得基 金托管费 以及法律 法规规定或 监管部门 批准的其 他费 用; (3 )监督基金 管理人对 本基金的 投资运作 ,如发现 基金管理人 有违反《 基金合同 》及 国家法律法 规行为, 对基 金财产、 其他 当事人的 利益 造成重大损 失的情形, 应 呈报中国 证监 会,并采取 必要措施 保护基金 投资者的 利益; (4 ) 根据相 关市场规 则, 为 基金开设 资金账户 、 证 券 账户和期货 账户等投 资所需账 户、 为基金办理 证券交易 资金清算 ; (5 )提议召开或 召集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 ; (6 )在基金管理 人更换时 ,提名 新的基金 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 中国证监 会规定 的和《基 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 权利。 2 、 根据 《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 基金托管人 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 于: (1 )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 责的原 则持有并 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 的基金托 管部门, 具有符合 要求的营 业场所,配 备足够的 、合格的 熟悉 基金托管业 务的专职 人员,负 责基金财 产托管事 宜; (3 )建立健全 内部风险 控制、监 察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 理等制度 ,确保基 金财 产的安全, 保 证其托管 的基金财 产与基金 托管人自 有 财产以 及不 同的基金 财产相互 独立; 对 所托管的不 同的基金 分别设置 账户,独 立核算, 分账 管理,保证 不同基金 之间在账 户设置、 资金划拨、 账册记录 等方面相 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外,不 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 自己 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 益,不得 委托第三 人托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由基金 管理人代 表基金 签订的与 基金有关 的重大合同 及有关凭 证; (6 ) 按规定开设 基金财产 的资金 账户、 证 券账户和 期 货账户等投 资所需账 户, 按照 《基





63 金合同》的 约定,根 据基金管 理人的投 资指令, 及时 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 (7 )保守基金商 业秘密, 除《基 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 外, 在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 前予以保 密,不得 向他人泄 露; (8 )复核、审查 基金管理 人计算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 价格; (9 )办理与基金 托管业务 活动有 关的信息 披露事项 ; (10 )对基 金财务会 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 年度基金 报告出具 意见,说 明基金 管理 人在各重要 方面的运 作是否严 格按照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进行; 如果 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 行 《基 金合同》规 定的行为 ,还应当 说明基金 托管人是 否采 取了适当的 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 业务活动 的记录、 账册、报 表和 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13 )按规定制作相 关账册并 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 ;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或 有关规定 向基金份 额 持有人支付 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 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或 配合基金管 理人、基 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 召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 (16 )按照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监督 基金 管理人的投 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估 价、变现 和分配; (18 )面临 解散、依 法被撤 销或者被 依法宣告 破产时,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和银 行监 管机构,并 通知基金 管理人; (19 )因违 反《基金 合同》 导致基金 财产损失 时,应承 担赔偿责 任,其赔 偿责任 不因 其退任而免 除; (20 )按规 定监督基 金管理 人按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 行自己的 义务, 基金 管理人因违 反 《基金合同》 造 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 应 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 管理人追 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定; (22 )法律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 表决的程序和 规则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 组成, 基金份 额 持有人的 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 代表 基金份额持 有人出席 会议并表 决。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持 有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 有平等的 投票权。 (一)召开 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 决定下列 事由之 一的,应 当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 )终止《基金 合同》; (2 )更换基金管 理人; (3 )更换基金托 管人; (4 )转换基金运 作方式;





64 (5 )提高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的报酬 标准; (6 )变更基金类 别; (7 )本基金与其 他基金的 合并; (8 )变更基金投 资目标、 范围或 策略; (9 )变更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会; (11 ) 单独或合计持 有本基金 总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 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以基金管 理人收到 提议当日 的基金份 额计算, 下 同 ) 就同一事项 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 权利和义 务产生重 大影响的 其他 事项; (13 )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或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应当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事项。 2 、 以下情况可由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协商后修 改 , 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1 )调低基金管 理费、基 金托管 费; (2 )法律法规要 求增加的 基金费 用的收取 ; (3 )在法律法 规和《基 金 合同》 规定的范 围内调整 本基金的申 购费率、 调低赎回 费率 或变更收费 方式; (4 )因相应的法 律法规发 生变动 而应当对 《基金合 同》进行修 改; (5 ) 对 《基金合 同》 的修 改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 无 实质性不利 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 义务关系 发生重大 变化; (6 )按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 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以外的其 他情 形。 (二)会议 召集人及 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 定外,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由 基金管理 人召 集; 2 、基金管理人未 按规定召 集或不 能召集时 ,由基金 托管人召集 ; 3 、基金托管人 认为有必 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应当向 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 , 并书 面告知基 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 的, 应 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 管理人决 定不召 集, 基金托管人 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 的,应当 由基金托 管人 自行召集。 4 、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含 10% )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就同 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 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应 当向基金 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 议 。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 议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 并书面告 知提出提 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 基金托管 人。 基 金 管理人决定 召集的, 应 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 金管理人 决定不召 集, 代





65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仍认为有必 要召开的 ,应当向 基金托管 人提出书面 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 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 , 并书面 告 知提出提议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代表和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决 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 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5 、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含 10% )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就同 一事项要 求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都不召 集 的,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有权自行 召集 , 并至 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基 金 份额持有人 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 当配合, 不得 阻碍、干扰 。 6 、基金份额持有 人会议的 召集人 负责选择 确定开会 时间、地点 、方式和 权益登记 日 。 (三)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通知 时间、通 知内 容、通知方 式 1 、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召 集人应于 会议召开 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通知 应至少载 明以下内 容: (1 )会议召开的 时间、地 点和会 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 的事项、 议事程 序 和表决 方式; (3 )有权出席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权益登 记日; (4 )授权委托 证明的内 容要求( 包括但不 限于代理 人身份,代 理权限和 代理有效 期限 等)、送达 时间和地 点; (5 )会务常设联 系人姓名 及联系 电话; (6 )出席会议者 必须准备 的文件 和必须履 行的手续 ; (7 )召集人需要 通知的其 他事项 。 2 、采取通讯开 会方式并 进行表决 的情况下 ,由会议 召集人决定 在会议通 知中说明 本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所采取的 具体通讯 方式、 委托 的 公证机关及 其联系方 式和联系 人、 书面 表决意见寄 交的截止 时间和收 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 基金管 理 人,还应 另行书面 通知基金 托管人到指 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 的计 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 为基金托 管人, 则应 另行书面 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 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 监督; 如召 集人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则应 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 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 人拒不派 代表对表 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 督的,不 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 票效力。 (四)基金 份额持有 人出席会 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可通过现 场开会方 式、 通讯开会 方式或法律 法规及监 管机关允 许的 其他方式召 开,会议 的召开方 式由会议 召集人确 定。 1 、现场开会 。由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本人出席 或以代理 投票授权委 托证明委 派代表出 席, 现场开会时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 授权代表 应当 列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基金管 理人





66 或托管人不 派代表列 席的, 不影响 表决效力。 现 场开 会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 可以进行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议程 : (1 )亲自出席 会议者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 、受托出 席会议者出 具的委托 人持有基 金份 额的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票 授权委托 证明符合 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 和会 议通知的 规定, 并且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与基 金管理人 持有的登 记资 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 者出示的 在权益登 记日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显示 ,有效的 基金 份额不少于 本基金在 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 份额的 50%(含 50% )。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 系指基金 份额持有 人将其对 表决事项的 投票以书 面形式在 表决 截至日以前 送达至召 集人指定 的地址。 通讯开会 应以 书面方式进 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通讯 开会的方 式视为有 效: (1 ) 会议召集人按 《 基金合同》 约 定公布 会议通知 后, 在 2 个工作日 内连续公 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 (2 )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通知 基金托管 人(如果 基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 ,则为基 金管 理人) 到指定地 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 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 在基金托 管人 ( 如果基 金托 管人为召集 人, 则为基 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 关的监督 下按照会议 通知规定 的方式收 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书面表决 意见; 基金 托管人或 基金管理 人 经通知不参 加收取书 面表决意 见的, 不 影响表决效 力; (3 )本人直接 出具书面 意见或授 权他人代 表出具书 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 持有 的基金份额 不小于在 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 份额的 50%(含 50% ); (4 ) 上述第(3 )项中直 接出具书 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受 托代表他 人出具书 面 意见的代理 人, 同时提 交的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证、 受 托出具书面 意见的代 理人出具 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 及委托人 的代理 投 票授权委 托证 明符合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 和 会议 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 金登记机 构记录相 符。 3 、在法律法规 和监管机 关允许的 情况下, 本基金亦 可采用网络 、电话等 其他非现 场方 式或者以非 现场方式 与现场方 式结合的 方式召开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 或者 采用网络、 电话 或其他方式 授权他人 代为出席 会议并表 决, 会议程序 比照现场开 会和通讯 方式开会 的程序进 行。 (五)议事 内容与程 序 1 、议事内容及提 案权 议事内容为 关系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 重大事项 ,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 决定 终 止 《基金合同》 、 更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金 托管人 、 与其他基金 合并 、 法律 法规及 《 基金 合同》规定 的其他事 项以及会 议召集人 认为需提 交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讨 论的其他 事项。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召集人 发出召集 会议的通 知后 , 对原有提案的 修改应当 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前 及时公告 。





67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不得对未 事先公告 的议事内 容进 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 的方式下 ,首先由 大会主持 人按照下 列第 七条规定程 序确定和 公布监票 人, 然后由大会 主持人宣 读提案, 经讨 论后进行 表决, 并 形成大会决 议。 大会主持 人为基金 管理 人授权出席 会议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人授 权代表未 能 主持大会的 情况下, 由 基金托管 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 的代表主 持;如果 基金管理 人授权代 表和 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 均未能主 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 人所持表 决权 的 50% 以上(含 50% )选举产生 一名 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 该次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主持 人。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拒不 出席 或主持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不影响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作出的 决议的效 力。 会议召集人 应当制作 出席会议 人员的签 名册。 签名 册 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 名 (或单位 名 称) 、 身份证明 文件号码 、 持有 或代表有 表决权的 基 金份额、 委托人姓 名 (或 单位名称 ) 和 联系方式等 事项。 (2 )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下 , 首先 由召集人 提前 30 日公布 提案, 在 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 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 公证机关 监督下由 召集人统 计全部有 效表决,在 公证机关 监督下形 成决议 。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 每份基金 份额有一 票表决权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分为 一般决议 和特别决 议: 1 、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 须经参加 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 人或其代理 人所持表 决权的 50% 以上( 含 50% )通过方为 有效;除 下列 第 2 项所规 定的须以特 别决议通 过事项以 外的其他 事项均以一 般决议的 方式通过 。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 应当经参 加大会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其 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 的三 分之二以上 ( 含三分之 二) 通过 方可做出 。 转换基 金 运作方式、 更 换基金管 理人或者 基金托 管人、终止 《基金合 同》以特 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 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采取记名 方式进行 投票表决 。 采取通讯方 式进行表 决时, 除非在 计票时监 督员及公 证机关均认 为有充分 的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 通知中规 定的确认 投资者身 份 文件的表决 视为有效 出席的投 资者, 表 面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 的书面表 决意见视 为有效表 决, 表决意见模 糊不清或 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 权表决,但 应当计入 出具书面 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总 数。 基金份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各项提 案或同一 项提案内 并列 的各项议题 应当分开 审议、 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 、现场开会





68 (1 )如大会由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召 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 持人应当 在会 议 开始 后宣布 在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代理 人中 选举 两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表 与大 会召集人授 权的一名 监督员共 同担任监 票人; 如大会 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自 行召集或 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召 集, 但是基 金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人 未出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应 当在 会议开 始后宣 布在 出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中 选举 三名基 金份 额持有人代 表担任监 票人。 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 响计票的 效力。 (2 )监票人应 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 人表决后 立即进行 清点并由大 会主持人 当场公布 计票 结果。 (3 )如果会议 主持人或 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 代理人对 于提交的表 决结果有 怀疑,可 以在 宣布表决结 果后立即 对所投票 数要求进 行重新清 点。 监票人应当 进行重新 清点, 重新 清点以 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 后,大会 主持人应 当当场公 布重 新清点结果 。 (4 )计票过程 应由公证 机关予以 公证,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 人拒不出 席大会的 ,不 影响计票的 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 为: 由大会 召集人授 权 的两名监 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 授权 代表 (若由基 金托管人 召集, 则 为基金管 理人授权 代 表) 的监督下 进行计票 , 并由公 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 程予以公 证。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拒 派代表对书 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 计票和表 决结果。 (八)生效 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 召集人应 当自通过 之日 起 5 日内报中 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 备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自 中国证监 会依法核 准或 者出具无异 议意见之 日起生效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自生 效之日 起 2 个工作日 内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如果采 用通 讯方式进行 表决, 在公 告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时 , 必须将公证 书全文、 公证机构 、 公证 员姓名等一 同公告。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 议。 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对全体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均有 约束力。 (九) 本部分 关于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召开事由、 召 开条件、 议事 程序、 表 决条件等 规 定, 凡是直接引 用法律法 规的部分, 如 将来法律 法规 修改导致相 关内容被 取消或变 更的, 基 金管理人提 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 本部分内 容进行修 改 和调整, 无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69 (一)《基 金 合同》 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 同涉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本基 金合同约 定应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通 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同意后变 更并 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2 、关 于《 基金合 同》变 更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经中国 证监会 核准或 出具无 异 议意见后方 可执行, 自决议生 效后两日 内在指定 媒体 公告。 (二)《基 金合同》 的终止事 由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基金合 同》应当 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定终止 的; 2 、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职 责 终止,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3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 他情形 ; 4 、相关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其他 情况。 (三)基金 财产的清 算 1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自 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 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 小组,基金 管理人组 织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并在中 国证 监会的监督 下进行基 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组 成: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具有 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 会计师、 律 师以及中 国 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 成。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 3 、基金财产清 算小 组职 责: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 保管、清 理、估价 、变 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 的民 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 程序: (1 )《基金合同 》终止情 形出现 时,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统一 接管基金 ; (2 )对基金财产 和债权债 务进行 清理和确 认; (3 )对基金财产 进行估值 和变现 ; (4 )制作清算报 告; (5 )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进行外 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 务所对清 算报告出 具法 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 报中国证 监会备 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财产 进行分配 。 5 、基金财产清算 的期限 为 6 个月。 (四)清算 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在进行 基金清算 过程 中发生的所 有合理费 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优先从基 金财产中 支付。





70 (五)基金 财产清算 剩余资产 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 产清算的 分配方案, 将 基金财产 清算后的 全部剩余资 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 算费 用、交纳所 欠税款并 清偿基金 债务后, 按基金份 额持 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 分配。 (六)基金 财产清算 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 基 金财产清 算报告经会 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 由律 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 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公告 。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清 算报 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进行公 告。 (七)基金 财产清算 账册及文 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 、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 合同的订 立、 内容、 履行和 解释或与 基金 合同有关的 争议, 基金合 同当事人 应尽量通过 协商、 调解 途径解决 。 不愿或 者不能通 过 协商、 调解解 决的, 任 何一方均 有权将 争议提交中 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 按 照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 会届时有 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 裁。 仲裁地 点为北京 市。 仲裁 裁决是终 局 的, 对各方当 事人均有 约束力, 仲裁费 用由败诉方 承担。 争议处理期 间, 基金合 同当事 人 应恪守 各自的职 责, 继续忠实、 勤 勉、 尽责 地履行基 金 合同规定的 义务,维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 益。 《基金合同 》受中国 法律管辖 。 五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 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 册, 供投 资者在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 所 和营业场所 查阅。





71 第 十九 部分


基金 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名称:





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福田 区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9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福田 区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9 层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 :杨鶤 成立日期:1998 年 7 月 13 日 批准设立机 关及批准 设立文号 :中国证 监会证监 基字[ 1998 ] 26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资本:2.5 亿元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 售;资产 管理;中 国证 监会许可的 其他业务 (二)基金 托管人 名称:中国 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简 称:中国 建设 银行)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成立日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 务批准文 号:中国 证监会证 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 贰仟伍佰 亿壹仟零 玖拾柒万 柒仟肆佰 捌拾 陆元整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 吸收公 众存款 ; 发放短 期、 中 期、 长 期贷 款; 办理 国内外结 算; 办 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 发 行金融债 券; 代理 发行、 代 理兑付、 承销 政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 券、 金融 债券; 从事同业拆 借; 买卖、 代理买卖 外汇; 从 事银行卡 业 务; 提供信用 证服务及 担保; 代 理收付 款项及代理 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 箱服务; 经 中国银行 业监督管理 机构等监 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 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 务监 督和核查





72 (一)基金 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的约 定,对基 金投资范 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 督。 《基金合 同》明确约 定基金投资 风格或证券选择 标准的,基 金管理人应 按照基金托 管人要求 的格式提 供投资品 种池, 以便 基 金托管人运 用相关技 术系统, 对 基金实 际投资是否 符合 《基金合 同》 关于证券 选择标准 的约 定进行监督, 对 存在疑义 的事项进 行核 查。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等权益类证券投资比例为 基金资产的 0-95% ,其中权证投资比 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3% ; 固定收益 类证券 ( 包括货币市 场金融工 具) 的投 资比例为 基金资产总 值的 0-100% , 固定收益类证 券 (包括货 币市场金融 工具) 主要包 括国债、 金 融 债、公司债、企 业债、短期 融资券、央 票、回购( 包 括正回购和逆回 购) 、可转换 债券、资 产支持证券 等; 本基金 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 扣除股指 期 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 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投资比 例合计不 低于 基金资产净 值的 5% 。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为 具有良好 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 包 括国内依法 发行上市 的股票 (包 括 中小板、创业板 及其他经中 国证监会核 准上市的股 票 ) 、债券、货币市 场工具、权 证、资产 支持证券、 股 指期货以 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 许 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 工具 (但须 符合中 国证监会的 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 许基金投 资其他品 种,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可 以将其纳入 投资范围 。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等权益类证券投资比例为基金 资产的 0-95% ,其中权证投资比 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3% ; 固定收益 类证券 ( 包括货币市 场金融工 具) 的投 资比例为 基金资产总 值的 0-100% , 固定收益类证 券 (包括货 币市场金融 工具) 主要包 括国债、 金 融 债、公司债、企 业债、短期 融资券、央 票、回购( 包 括正回购和逆回 购) 、可转换 债券、资 产支持证券 等; 本基金 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 扣除股指 期 货合约 需缴 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 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投资比 例合计不 低于 基金资产净 值的 5% 。 (二) 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 《基 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基金 投资、 融 资 比例进行监 督。基金 托管人按 下述比例 和调整期 限进 行监督: 1. 本基金持 有一家上 市公司的 股票,其 市值不超 过基 金资产净值 的 10%;


2. 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 权证,其 市值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 3%;


3.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 场进行债券回购的 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40 %;在全 国银行间 同业市场 中的债券 回购最长 期限 为 1 年,债 券回购到 期后不展 期; 4.本基金投资 组合中 股票等权 益类证券 投资比例 为基 金资产的 0-95% ; 固定收 益类证券 (包括货币 市场金融 工具)的 投资比例 为基金资 产总 值的 0-100% ; 5.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 的 10%; 6. 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 资产支持 证券,其 市值不得 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20%; 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 指同一信 用级别 )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 支持





73 证券规模的 10 %; 8. 本基金应 投资于信 用级别评 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 资 产 支持 证券期 间,如 果其 信用等 级下降 、不 再符合 投资 标准 ,应在 评级报 告发 布之日 起 3 个月内予以 全部卖出 ; 9 基金财产 参与股票 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 申报的金 额 不超过本基 金的总资 产, 本基金 所 申报的股票 数量不超 过拟发行 股票公司 本次发行 股票 的总量; 1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11. 本基金每个 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 股指期货 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 保持不低 于基 金资产净值 5 %的现 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 债券; 12. 本基金持 有的所 有流通受 限证券, 其公允价 值不 得超过本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20%;本 基金持有的 同一流通 受限证券 ,其公允 价值不得 超过 本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13. 本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日终 , 持有 的买入股 指期货 合约价值 , 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14.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日终, 持 有的买入 期货合约 价 值与有价证 券市值之 和,不得超 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95% 。 其中,有价证券 指股票、债 券(不含到 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资产 支持 证券、买入 返售金融 资产(不 含质押式 回购)等 。 15. 本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日终, 持 有的卖出 期货合约 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持 有的股票 总市 值的 20% ; 16. 本基金所 持有的 股票市值 和买入、 卖出股指 期货 合约价值, 合计 ( 轧差计算 ) 应当 符合《基金 合同》关 于股票投 资比例的 有关约定 ; 17. 本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内交 易 (不 包括平仓 ) 的股 指期货合约 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 过上 一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 值的 20% ; 本基金在开 始进行股 指期货投 资之前, 应与基金 托管 人就股指期 货开户、 清算、估 值、 交收等事宜 另行具体 协商。 如果法律法 规对上述 投资组合 比例限制 进行变更 的, 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 或 监管部门取 消 或变更 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 本基金, 则 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 关限制 或 以变更后 的规定为准 。 因证券期 货 市场波动、 上 市公司合 并、 基金规模 变动 、 股权分置改革 中支付对 价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 规定 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 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 的,从其 规定 。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 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 的监督与 检查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开始。





74 (三) 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 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本托 管协议第 十 五条第九款 基金投资 禁止行为 进行监督。 基 金托管人 通过事后监 督方式对 基金管理 人基金投 资禁止行为 和关联交 易进行监 督。 根据法 律法规有 关 基金禁止从 事关联交 易的规定,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 事先相互 提供与本 机构有控 股关 系的股东、 与本 机构有其 他重大利 害关 系的公司名 单及有关 关联方发 行的证券 名单。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有 责任确保 关联交易 名单的真实 性、准确 性、完整 性,并负 责及时将 更新 后的名单发 送给对方 。 若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与关 联交易 名单 中列 示的 关联 方进行 法律 法规 禁止基 金 从 事的 关联交 易时, 基金 托管人 应及时 提醒 基金管 理人 采取 必要措 施阻止 该关 联交易 的发 生, 如基金托 管人采取 必要措施 后仍无法 阻止关联 交 易发生时,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向中 国证监 会报告。对 于基金管 理人已成 交的关联 交易,基 金托 管人事前无 法阻止该 关联交易 的发生, 只能进行事 后结算, 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 由此造成 的损 失,并向中 国证监会 报告。 (四) 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 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基金 管理人参 与 银行间债券 市场进行 监督。 基金管 理人应在 基金投资 运作之前向 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 合法律法 规及行业标 准的、 经慎重 选择的、 本基 金适用的 银行 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 名单, 并约定 各交 易对手所适 用的交易 结算方式。 基 金管理人 应严格按 照交易对手 名单的范 围在银行 间债券市 场选择交易 对手。 基金托 管人 监督 基金管理 人是否按 事前提供的 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 易对手名 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 理人可以 每半年对 银行间债 券市 场交易对手 名单及结 算方式进 行更新, 新名单确定 前已与本 次剔除的 交易对手 所进行但 尚未 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 照协议进 行结算。 如基金管理 人根据市 场情况需 要临时调 整银行间 债券 市场交易对 手名单及 结算方式 的, 应向 基金托管人 说明理由 ,并在与 交易对手 发生交易 前 3 个工作日内 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 解决。 基金管理人 负责对交 易对手的 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 债 券市场的交 易规则进 行交易, 并 负 责解决因交 易对手不 履行合同 而造成的 纠纷及损 失, 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 由 此造成的 任何法律 责任及损失。 若 未履约的 交易对手 在基金托 管人与基 金管理人确 定的时间 前仍未承 担违约责 任及其他相 关法律责 任的, 基金 管理人可 以对相应 损 失先行予以 承担, 然后 再向相关 交易对 手追偿。 基金 托管人则 根据银行 间债券市 场成交单 对 合同履行情 况进行监 督。 如基金 托管人 事后发现基 金管理人 没有按照 事先约定 的交易对 手或 交易方式进 行交易时, 基 金托管人 应及 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 由此造成 的任 何损失和责 任。 (五) 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 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基金 管理人投 资 流通受限证 券进行监 督。 基金管理人 投 资流通 受限证券, 应事先根 据中国证 监 会相关规定, 明确基金 投资流通 受 限证券的比 例, 制订严格 的投资决 策流程和 风险控制 制度, 防范流动 性风险、 法律 风险和操 作风险等各 种风险。 基 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 理人是否 遵 守相关制度、 流动性风 险处置预 案以及 相关投资额 度和比例 等的情况 进行监督 。 1. 本基金投资的 流通受限证券须 为经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 行股





75 票网下配售 部分等在 发行时明 确一定期 限锁定期 的可 交易证券, 不包 括由于发 布重大消 息或 其他原因而 临时停牌 的证券、 已发 行未上市 证券、 回 购交易中的 质押券等 流通受限 证券。 本 基金不投资 有 锁定期 但锁定期 不明确的 证券。 本 基金 投资的 流通 受限 证券限 于可 由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或 中央 国债登 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负 责登记和 存管,并 可在证券 交易 所或全国银 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 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 的 流通受 限证券应 保证登记 存管在本 基金 名下, 基金管理 人负责相 关工作的 落实和协调, 并确保基 金托管人 能够正常 查询。 因基 金管理人原 因产生的 受限证券 登记存管 问题, 造成基 金托管人 无法安全 保管本基 金资产的 责 任与损失, 及 因受限证 券存管直 接影响 本基金安全 的责任及 损失,由 基金管理 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 证券,不 得预付任 何形式的 保证 金。 2. 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 票,应制订流动性 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事会批 准。 风险处置预 案应包括 但不限于 因投资受 限证券需 要解 决的基金投 资比例限 制失调、 基金 流动 性困难以及 相关损失 的应对解 决措施, 以 及有关异 常 情况的处置。 基金管理 人应在首 次投资 流通受限证 券前向基 金托管人 提供基金 投资非公 开发 行股票相关 流动性风 险处置预 案。 基金管理人 对本基金 投资受限 证券的流 动性风险 负责 , 确保对相关风 险采取积 极有效的 措施, 在合理 的时间内 有效解决 基金运作 的流动性 问 题。 如因基金 巨额赎回 或市场发 生剧烈 变动等原因 而导致基 金现金周 转困难时 , 基 金管理人 应保证提供 足额现金 确保基金 的支付结 算, 并承担所有 损失。 对本基 金因投资 受限证券 导致 的流动性风 险, 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 任何 责任。 如因基 金管理人 原因导致 本基金出 现损失致 使 基金托管人 承担连带 赔偿责任 的, 基金 管理人应赔 偿基金托 管人由此 遭受的损 失。 3. 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 于投资前三个工作日向基金托 管人 提交有关书 面资料, 并 保证向基 金托管 人提供的 有关 资料真实、 准 确、 完整 。 有关资 料如有 调整,基金 管理人应 及时提供 调整后的 资料。上 述书 面资料包括 但不限于 : (1)中国证 监会批准 发行非公 开发行股 票的 批 准文 件。 (2)非公开 发行股票 有关发行 数量、发 行价格 、锁 定期等发行 资料。 (3)非公开发行 股票发行人 与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或中 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 签订的证 券登记及 服务协议 。 (4)基金拟 认购的数 量、价格 、总成本 、账面 价值 。 4.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 公开发行股票后两 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媒 体披露所投 资非公开 发行股票 的名称、 数量、 总成 本 、 账面价值, 以及总成 本和账面 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 、锁定期 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 投资 流通 受限证券 比例如违 反有关限 制规 定, 在合理期限 内未能进 行及时调 整 ,基金管 理人应在 两个工作 日内编制 临时报告 书, 予以公告。 5.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 关规定有 权对基金 管理人进 行以 下事项监督 :





76 (1)本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证券 时的法律 法规遵 守情 况。 (2)在基金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管理工作 方面有关制 度、流动性风险 处置预案的 建立与 完善情况。 (3)有关比 例限制的 执行情况 。 (4)信息披 露情况。 6. 相关法律 法规对基 金投资流通 受限证 券有新规 定的 , 从其规定。 ( 六) 基金 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资产净值 计算、基 金份额净 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 账、 基金费 用开支及 收入确 定、 基金收 益 分配、 相关信 息披露、 基金宣传 推介材 料中登载基 金业绩表 现数据等 进行监督 和核查。 ( 七)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的上述 事项 及投 资指 令或 实际投 资运 作违 反法律 法 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 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电 话提醒或书面提 示等方式通 知基金管理 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 人应积极 配合和协 助基金托 管 人的监督和 核查。 基金 管理人收 到书面 通知后应在 下一工作 日前及时 核对并以 书面形式 给基 金托管人发 出回函, 就基 金托管人 的疑 义进行解释 或举证, 说明 违规原因 及纠正期 限, 并保 证在规定期 限内及时 改正。 在上述 规定 期限内, 基金托 管人有权 随时对通 知 事项进 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 理人改正。 基 金管理人 对基 金托管人通 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 纠正的, 基金 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 监会。 (八)基金管理 人有义务配 合和协助基 金托管人依照 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和本 托管 协议对基金 业务执行 核查。 对基 金托管人 发出的书 面 提示, 基金管 理人应在 规定时间 内答复 并改正, 或就基 金托管人 的疑义进 行解释或 举证; 对 基金托管人 按照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本托管协 议的要求 需向中国 证监会报 送基金监 督报 告的事项, 基金 管理人应 积极配合 提供 相关数据资 料和制度 等。 (九) 若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 理人依据 交易程序 已 经生 效的指 令违反法 律、 行政法 规 和其他有关 规定, 或者 违反 《基 金合同》 约定的, 应 当立即通知 基金管理 人, 由此 造成的损 失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 (十) 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 有重大违 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 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 结果报 告中国证 监会 。 基金管理人 无正当理 由, 拒绝 、 阻挠 对方根据本 托管协议 规定行使 监督权, 或采 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 进行有效 监督, 情 节严重或经 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 告仍不改 正的,基 金托 管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 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 督、核查 (一) 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情况 进 行核查, 核查 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 人 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 开设 基金财产 的资金账 户 、 证券 账户 及期货 账户等投 资所需账 户 、 复核 基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 根 据基金管理 人指令办 理清算交 收、 相关 信息披露和 监督基金 投资运作 等行为。





77 (二) 基金管理 人发现基 金托管人 擅自挪用 基金财产 、 未对基金财产 实行分账 管理、 未 执行或无故 延迟执行 基金管理 人资金划 拨指令、 泄露 基金投资信 息等违反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本协议及 其他有关规 定时,应及 时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金托管 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 人收到通知 后应及时 核对并以 书面形式 给基金管 理人 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 原因及纠 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 定期限内 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 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 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 查,督促基 金托管人 改正。基 金托管人 应积极配 合基 金管理人的 核查行为 ,包括但 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 金管理人 核查托管 财产的完 整性 和真实性, 在规 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 管理 人并改正。 (三) 基金管理 人发现基 金托管人 有重大违 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 同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 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 结果报 告中国证 监会 。 基金托管人 无正当理 由, 拒绝 、 阻挠 对方根据本 协议规定 行使监督 权, 或采取拖 延、 欺诈 等手段妨碍 对 方进行 有效监督, 情 节严 重或经基金 管理人提 出警告仍 不改正的 ,基金管 理人 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 财产保管 的原则 1. 基金财产 应独立于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的 固有 财产。 2. 基金托管 人应安全 保管基金 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 财产的资金账户 、 证券账户及期货账户等投资所 需账 户 。 4. 基金托管 人对所托 管的不同 基金财产 分别设置 账户 ,确保基金 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 5.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的约定保 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 方可 另行协商解 决。 基金托 管人未经 基金管 理人 的指 令, 不得自行运 用、 处分、 分配本基 金的任 何 资产 (不包 含基金 托管 人依据 中国 证 券登 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结 算数据 完成 场内交 易交 收、托管资 产开户银 行扣收结 算费和账 户维护费 等费 用) 。 6.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 资产,应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 账日 期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 金财产没 有到达基 金 账户的, 基金 托管人应 及时通知 基金管 理人采取措 施进行催 收。 由此给 基金财产 造成损失 的 , 基金管理人 应负责向 有关当事 人追偿 基金财产的 损失,基 金托管人 对此不承 担任何责 任。 7.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外,基金 托管 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 金财 产。 (二)基金 募集期间 及募集资 金的验资 1. 基 金 募 集 期间 募 集 的 资金 应 存 于 基金 管 理 人在 基金 托 管 人 的 营 业机 构 开 立的 “ 基金 募集专户 ” 。该账 户由基金 管理人开 立并管理 。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 时,募集的基金份 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 份额





78 持有人人数 符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等有关规 定 后, 基金管理 人应将属 于基金财 产的全 部资金划入 基金托管 人 为本基 金 开立的 基金银行 账户 , 同时在规定 时间内, 聘 请具有从 事证 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 所进行验 资, 出 具验资 报告。 出 具的验资 报告由参 加验资的 2 名 或 2 名以 上中国注 册会计师 签字方为 有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 到 基金备案 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 款等 事宜。 (三)基金 银行账户 的开立和 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 在其营业机构开立 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 管理 人合法合规 的指令办 理资金收 付。本基 金的银行 预留 印鉴由基金 托管人保 管和使用 。 2.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 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 管理人不得 假借本基 金的名义 开立任何 其他银行 账户 ; 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 账户进行 本基 金业务以外 的活动。 3. 基金银行 账户的开 立和管理 应符合银 行业监督 管理 机构的有关 规定。 4.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 ,基金托管人可以 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 基金 资产的支付 。 (四)基金 证券账户 和结算备 付金账户 的开立和 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 开立 基金托管人 与本基金 联名的证 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仅限于满足开展本 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 金管理人不 得出借或 未经对方 同意擅自 转让基金 的任 何证券账户, 亦 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 何账 户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 外的活动 。 3.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 和证券账 户卡的保管由基金 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 和运 用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 。 4.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 义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 付金 账户, 并代表 所托管的 基金完成 与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 有限责任公 司的一级 法人清算 工作, 基 金管理人应 予以积极 协助。 结算备 付金、 结算互 保基 金、 交收价差资 金等的收 取按照中 国证 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的规 定执行。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 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 品种 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 账户的开 立、 使用 的, 若无 相 关规定, 则基 金托管人 比照上述 关于账 户开 立、使 用的规定 执行。 (五)债券 托管专户 的开设和 管理 《基金合同》 生 效后, 基金托 管人根据 中国人民 银行 、 银行间市场登 记结算机 构的有关 规定, 以本基 金的名义 在银行间 市场登记 结算机构 开 立债券托管 账户, 持有 人账户和 资金结 算账户, 并代 表基金进 行银行间 市场债券 的结算。 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共同代 表 本基金





79 签订全国银 行间债券 市场债券 回购主协 议。 (六)其他 账户的开 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 账户,可以根据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由 基金托管人 负责开立 。新账户 按有关规 定使用并 管理 。 2. 法律法规 等有关规 定对 相关 账户的开 立和管理 另有 规定的,从 其规定办 理。 (七)基金 财产投资 的有关有 价凭证等 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 资的有关 实物证券、 银 行存款开 户证实书 等有价凭证 由基金托 管人存放 于基 金托管人的 保管库, 也 可存入中 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 限 责任公司、 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 代保 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有 价凭证的购 买和转让, 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共 同办理。 基金 托管人对 由基金托 管人以 外机构实际 有效控制 的资产不 承担保管 责任。 (八)与基 金财产有 关的重大 合同的保 管 与基金财产 有关的重 大合同的 签署, 由基 金管理人 负 责。 由基金管 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 的、 与基金财产 有关的重 大合同的 原件分别 由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管人 保管。 除本 协议另有 规定 外 ,基 金管理 人代表 基金 签署的 与基金 财产 有关的 重大 合同 包括但 不限于 基金 年度审 计合 同、 基金信息 披露协议 及基金投 资业务中 产生的重 大 合同, 基金管 理人应保 证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至少各持 有一份正 本的原件。 基 金管理人 应在重大合 同签署后 及时以加 密方式将 重大合同传 真给基金 托管人, 并 在三十个 工作日内 将 正本送达基 金托管人 处。 重大合 同的保 管期限为《 基金合同 》终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 核 (一)基金 资产净值 的计算、 复核与完 成的时间 及程 序 1.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 值减去负债后的金 额。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 工作 日闭市后, 基 金资产净 值除以当 日基金 份额的余 额数 量计算, 精确 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第 四位四舍五 入。国家 另有规定 的,从其 规定。 每个工作日 计算基金 资产净值 及基金份 额净值, 并按 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 人应每工 作日对基 金资产估 值。 但基金管 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或 《基金 合同》 的规定暂停 估值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每个 工作日对 基 金资产估值 后, 将基金 份额净值 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 人,经基 金托管人 复核无误 后 ,由基 金管 理人对外公 布。 (二)基金 资产估值 方法和特 殊情形的 处理 1.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 的股票、 权 证、 债券 和银行存 款本息、 股 指期货合约、 应收款项 、 其它投 资 等资产 及负 债 。 2. 估值方法





80 (1)证券交 易所上市 的有价证 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 有价证券, 以其估值日 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估 值;估 值日无交易 的, 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 变化或证券 发行机构 未发生影 响证券价 格的重大事 件的, 以最 近交易日 的市价 ( 收盘价) 估 值; 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 生了重 大变化或证 券发行机 构发生影 响证券价 格的重大 事件 的 , 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 价及 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 最近交易 市价,确 定公允价 格; 2) 交易所上市实 行净价交易 的债券按估 值日收盘价 估值,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 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 变化, 按最 近交易日 的 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 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 变化的, 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 市价 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 整最近交 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 格; 3) 交易所上市未 实行净价交 易的债券按 估值日收盘 价减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 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 的净价进 行估值; 估 值日没有 交易的, 且 最 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 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 日债券收 盘价 减去 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 的债 券应收利息 得到的净 价进行估 值。 如最 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 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 存在活跃市 场的有价证 券,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交易 所上市 的资产支持 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 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 (2)处于未 上市期间 的有价证 券应区分 如下情 况处 理: 1) 送股、转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的新 股,按估值 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同一 股票的 估值方法估 值;该日 无交易的 ,以最近 一日的 市 价( 收盘价)估 值; 2) 首次公开发行 未上市的股 票、债券和 权证,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 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 况下,按 成本估值 ; 3) 首次公开发行 有明确锁定 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 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 市的同 一股票的估 值方法估 值; 非公开 发行有明 确锁定期 的 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 业协会有 关规定 确定公允价 值。 (3)全国银行间 债券市场交 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 券等固定收益品 种,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 值。 (4)同一债 券同时在 两个或两 个以上市 场交易 的, 按债券所处 的市场分 别估值。 (5)本基金投资 股指期货合 约, 一般以 估值当日结 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 结算价 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 大变化的 ,采 用最近交易 日结算价 估值。 (6)如有确凿证 据表明按上 述方法进行 估值不能客 观反映其公允价 值的,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 情况与基 金托管人 商定后, 按最能反 映公 允价值的价 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监管 部门有强制 规定的,从 其规定。如有新 增事项,按 国家最





81 新规定估值 。 如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估 值违反 《基金 合同》 订明的估 值方法、 程序 及相 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或 者未能充 分维护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利益时, 应立 即通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双 方协 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 基 金资产净 值计算和 基金会计 核 算的义务由 基金管理 人承担。 本 基 金的基金会 计责任方 由基金管 理人担任, 因 此, 就与 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 题, 如经相关 各方 在平等基础 上充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成一 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 以公布。 3. 特殊情形 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按 估值方法的 第 (6)项进 行估值时,所造 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 金份额净值 错误处理 。 (三)基金 份额净值 错误的处 理方式 1. 当基金份 额净值小 数点后 3 位以 内 (含第 3 位 ) 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 金份额净 值错 误; 基金份 额 净值出现 错误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立 即 予以纠正, 通 报基金托 管人, 并 采取合 理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 一步扩大 ; 错误 偏差达到 基金份 额净值的 0.25% 时 , 基金 管理人应 当通 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错 误偏差达 到基 金份额净值 的 0.5% 时,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公告 ; 当发生 净值计算 错误时, 由基 金管理人 负责 处理, 由此给基 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 金造 成损失的, 应由基金 管理人先 行赔付, 基金管理 人按 差错情形, 有权向其 他当事人 追偿。 2. 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 金和基金份额持有 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 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应根据实 际情况界 定双 方承 担的 责任,经确 认后按以 下条款进 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 金会计责任 方由基金管 理人担任, 与本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 如经双 方在平等基 础上充分 讨论后, 尚不 能达成一 致时, 按 基金管理人 的建议执 行, 由此给基 金份 额持有人和 基金财产 造成的 损 失,由基 金管理人 负责 赔付。 (2)若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 金份额净值 已由基金托 管人复核确认后 公告,而且 基金托 管人未对计 算过程提 出疑义或 要求基金 管理人书 面说 明, 基金份额净 值出错且 造成基金 份额 持有人损失 的, 应根据 法律法规 的规定对 投资者或 基 金支付赔偿 金, 就实际 向投资者 或基金 支 付的 赔偿金 额,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 按照管 理费 和托 管费的 比例各 自承 担相应 的责 任。 (3)如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 份额净值的 计算结果,虽然 多次重新计 算和核 对, 尚不能达成 一致时, 为避 免不能按 时公布基 金份 额净值的情 形, 以基金管 理人的计 算结 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 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 基金造成 的损 失,由基金 管理人负 责赔付。 (4)由于基金管 理人提供的 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申购或赎 回金额等) ,进而 导致基金份 额净值计 算错误而 引起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和基金财产 的损失, 由基 金管理人 负责 赔付。





82 3. 由于证券 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 算公司发送的数据 错误,有 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 于不 可抗力 等 其 他原因,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虽然已 经采取必要、 适 当、 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 查, 但是未能发 现该错误 而造成的 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 错误,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免除赔 偿责任。但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应 积极采取 必要 的措施消除 由此造成 的影响。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 各自技术系统设置 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 金管 理人计算结 果为准。 5. 前述内容 如法律法 规或者监 管部门另 有规定的 , 从 其规定。 如果行业 另有通行 做法, 双方当事人 应本着平 等和保护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的 原则进行协 商。 (四)暂停 估值与 公 告基金份 额净值的 情形 1. 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 证券 期货 交易市场 遇法定节 假日 或因其他原 因暂停营 业时; 2. 因不可抗 力致使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无法 准确 评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 3. 中国证监 会和《基 金合同》 认定的其 他情形。 (五)基金 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 部门规定 的会计制 度执行。 (六)基金 账册的建 立 基金管理人 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 并编制基 金财务会 计报 告。 基金管理 人独立地 设置、 记录 和保管本基 金的全套 账册。 若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 人对会计处 理方法存 在分歧, 应 以基金 管理人的处 理方法为 准。 若当日 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 查找到错账 的 原因而 影响到基 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和 公告的, 以基金管 理人的账 册为准。 (七)基金 财务报表 与报告的 编制和复 核 1. 财务报表 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 表由基金 管理人编 制,基金 托管人复 核。 2. 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基 金管理人 编制的基 金财务报 表后 ,进行独立 的复核。 核对不符 时, 应及时通知 基金管理 人共同查 出原因, 进行调整 ,直 至双方数据 完全一致 。 3. 财务报表 的编制与 复核时间 安排 (1)报表的 编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月结束后 5 个工作 日内完成 月度 报表的编制; 在 每个季度 结束之日 起 15 个工作 日内完成 基金季度 报告的编 制; 在上半 年 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 成基金半 年度报 告的编制; 在每年结 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 基金年度 报告的编制 。基金年 度报告的 财务会计 报告应当经 过审计。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足两个 月的, 基金管理人 可以不编 制当期季 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或者年度 报告。 (2)报表的 复核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完 成报表编 制, 将有关 报表提供 基 金托管人复 核; 基金托 管人在复 核





83 过程中, 发现 双方的报 表存在不 符时, 基 金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应 共同查明 原因, 进行 调整, 调整以国家 有关规定 为准。 基金管理人 应留足充 分的时间 ,便于基 金托管人 复核 相关报表及 报告。 (八) 基金管 理人应在 编制 季度 报告、 半年 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之前及时 向基金托 管人 提供基金业 绩比较基 准的基础 数据和编 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至少应包 括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名 称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由 基金登记 机构根据 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 编制 和保管,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应分 别保管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保存期不 少于 15 年。 如不能妥善 保管,则 按相关法 规承担责 任。 在基金托管 人要求或 编制半年 报和年报 前,基金 管理 人应将有关 资料送交 基金托管 人, 不得无故拒 绝或延误 提供, 并保证 其的真实 性、 准确 性和完整性。 基 金托管人 不得将所 保管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 务以外的 其他 用途,并应 遵守保密 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 生或与之 相关的争 议, 双方 当事人应 通过 协商、 调解解 决, 协商 、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任何一 方均有权 将争议提 交中国国 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 会, 仲裁地点 为北京市, 按 照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 会届时有 效的仲裁 规则 进行仲裁。 仲 裁裁决是 终局的, 对 当事 人均有约束 力,仲裁 费用由败 诉方承担 。 争议处理期 间, 双方当 事人应恪 守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 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 同》和本 托管协议 规定的义 务, 维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 益。 本协议受中 国法律管 辖。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托管 协议的变 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 当事人经 协商一致, 可 以对协议 进行修改 。 修改后的新协 议, 其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 有任何冲 突。基金 托管协议 的变 更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 或备案后 生效。 (二)基金 托管协议 终止出现 的情形 1. 《基金合 同》终止 ; 2. 基金托管 人解散、 依法被撤 销、破产 或由其他 基金 托管人接管 基金资产 ; 3. 基金管理 人解散、 依法被撤 销、破产 或由其他 基金 管理人接管 基金管理 权; 4. 发生法律 法规或《 基金合同 》规定的 终止 事项 。 (三)基金 财产的清 算





84 1.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 自出现 《 基金合同 》 终止事 由 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 小 组,基金管 理人组织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并在中国 证监 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 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具有 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 会计师、 律 师以及中 国 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 成。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 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 的民 事活动。 4. 基 金财产 清算程序 : (1) 《基金 合同》终 止情形出 现时,由 基金财产 清算 小组统一接 管基金; (2)对基金 财产和债 权债务进 行清理和 确认; (3)对基金 财产进行 估值和变 现; (4)制作清 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清 算报告进行 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 结果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7)对基金 剩余财产 进行分配 。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 限为 6 个 月。 6.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在进行 基金清算 过程 中发生的所 有合理费 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优先从基 金财产中 支 付。 7. 基金财产 清算剩余 资产的分 配: 依据基金财 产清算的 分配方案, 将 基金财产 清算后的 全部剩余资 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 算费 用、交纳所 欠税款并 清偿基金 债务后, 按基金份 额持 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 分配。 8. 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 清 算报告经会 计师事务 所审计、 并 由 律师事务所 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并 公告。 基金财 产清算公 告于基金 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 财产 清算小组进 行公告。 9. 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 及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 金托 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85 第 二 十部 分


对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 承诺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提供 一系列的 服务 。 基金管理人根 据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需要和市 场的变化 ,有权增 加或变更 服务项目 。主 要服务内容 如下: 一、基金份额 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 务 1 、 正常开放期, 每次 交易结束 后, 投资者 应在 T+2 个工作日后 及时通过 销售机构 的网 点查询和打 印交易确 认单,或 在 T+1 个工 作日后通 过 基金管理 人客服 电 话、网上 服务手段 查询交易确 认情况。 基金管理 人不向投 资者寄送 交易 确认单。 2 、每季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 ,基金管 理人向本 季度有 交易 的投资者 寄送 纸质 对账 单; 每年 度结束后 15 个工 作日内 , 基金管 理人向所 有持有本基 金份额的 投资者寄 送 纸质对 账单。 3 、 每月结束后 , 基金管 理人向所 有订阅电 子邮件对 账 单的投资者 发送电子 邮件对账 单。 投资者可以 登录 基金 管理人网站 (http://www.bosera.com ) “ 博时快 e 通” 系统网上 自 助订阅; 或 发送 “ 订阅电子 对账单 ” 邮件到 客服邮箱 service@bosera.com ; 也可 直接拨打 博时一线通 95105568 (免长途话费)订阅。 二 、网上 理财 服务 通过基金管 理人 网站 ,投资者 可获得如 下服务: 1 、 自助开户交易: 投 资者 使用 建设银行、 农业银行 、 中国银行 、 工商 银行、 交通 银行、 招商银行、 兴业银行 、浦发银 行、民生 银行、 邮 储银 行、 中信银 行 、光大 银行、平 安银行 、 广发银行 的 借记卡或 招商银行 i 理财 账户、 汇付天下 天 天盈账户 、 支付 宝基金专 户 、 财 付 通 理财账户 均可以 在基金管 理人 网 站上自助 开户并进 行 网上交易。 2 、查询服务: 投资者可 以通过 基 金管理人 网站查询 所持有基金 的基金份 额、交易 记录 等信息,同 时可以修 改 基金账 户 信息等 基本资料 。 3 、信息咨询服务 : 投资者 可 以利 用基金管 理人 网站 获取基金和 基金管理 人各类信 息, 包括基金法 律文件、 基金管理 人最新动 态、热点 问题 等。 4 、 在线客 服: 投 资者 可 以点击 基金管 理人 网 站首页 “ 在线客 服 ” , 与客服 代表进 行在 线咨询互动 。也 可以 在“您问 我答 ”栏 目中,直 接提 出有关本基 金的问题 和建议 。 三 、 短信 服务 基金管理人 向订制短 信服务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 供相 应短信服务 。 四 、 电子邮件 服务 基金管理人 为投资者 提供电子 邮件方式 的业务咨 询、 投诉受理、 基金份额 净值 等服 务。 五 、 手机理财 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手机登陆博时 移动版直销网上交易系 统(m.bosera.com )、手机基金 交易系统(wap.bosera.com ) ,享受基金理财所需的基金交易、理财查询、账户管理、信





86 息服务等功 能。 六 、 信息订阅 服务 投资者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人网站 博时 快 e 通、客服 中心提交信 息订制的 申请, 基 金管 理人 将以电 子邮件、 手机短信 的形式定 期为投资 者发 送所订制的 信息。 七 、 电话 理财 服务 投资者拨打 博时一线通 :95105568 (免长途 话费) 可享有投资理财交易的一站 式 综合 服务: 1 、 自助 语音服务: 基金 管理人 自 助语音 系 统提供 7 ×24 小时的全天候服务, 投 资者可 以自助查询 账户余额、 交易情 况、 基金净 值等信息 , 也可以 进行 直销交易、 密码修 改、 传真 索取等操作 。 2 、电话交易服 务: 基金 管理人 直 销投资者 可 通过博 时一线通电 话交易平 台 在线办 理基 金的认购 、 申购 、 赎回 、 转换 、 变更分 红方式 、 撤单 等直销交易 业务, 其中已开 通协议支 付 账户的投资 者还可以 在线完成 认/ 申购款项 的自动划 付 。 3 、人工电话服务 : 投资 者 可以获 得 业务咨 询、信息 查询、资料 修改、投 诉受理 、 信息 订制、 电话 交易人工 服务、 账 户诊断 等 服务 。 4 、电话留言服务 :非人工 服务时 间或线路 繁忙时, 投资者可进 行电话留 言。 基金管理人 的互联网 地址及电 子信箱


网址: www.bosera.com


电子信箱:service@bosera.com 87 第二十 一 部分


招 募 说明 书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招募说明书 公布后, 应当分别 置备于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和 基金销售 机构的住 所, 供公众查阅、 复制 对投 资者 按此 种方式所 获得的文 件 及其复印件, 基金管理 人保证文 本的内 容与所公告 的内容完 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 以直接登 录基金管 理人的网 站 (www.bosera.com ) 查 阅和下载 招募说明 书。 88 第二十 二 部分


备 查 文件 以下备查文 件存放在 基金管理 人的办公 场所,在 办公 时间可供免 费查阅。 (一)中国 证监会批 准 博时 裕 益灵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募 集的文件 (二)《博时 裕益灵 活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三 )《博时 裕益灵 活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托管 协议》 ( 四 )基金 管理人业 务资格批 件、营业 执照 ( 五 )基金 托管人业 务资格批 件、营业 执照 ( 六 )关于 申请募集 博时 裕益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之法 律意见书 (七)中国 证监会要 求的其他 文件 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 在营业时 间免费查 阅,也可 按工 本费购买复 印件。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2013 年 6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