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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岁岁增利(000200)

博时岁岁增利: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博 时 岁 岁 增利 一 年 定期 开 放 债 券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 工商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 重 要提 示】 1 、本基金根据2013 年5 月23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核准博时 岁岁 增利一年 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募集的批 复》 (证 监许 可[2013]691 号) 和2013 年5 月27 日 《关 于博时 岁 岁 增 利 一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募 集 时 间 安 排 的 确 认 函 》 (基金部函 [2013]437 号)的核准,进行 募集。 2 、基金管理人 保证招募 说明书的 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本招 募说明书 经中国证 监会 核准, 但中国 证监会对 本基金募 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 其对本基金 的价值和 收益作出 实质性判 断或保证, 也 不表明投 资于本基 金没有 风险。 基金 管 理人依照恪 尽职守、 诚 实信用、 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但不保 证基金一 定盈 利,也不保 证最低收 益。 3 、本基金投资 于固定收 益品种, 投资者在 投资本基 金前,需充 分了解本 基金的产 品特 性, 并承担基 金投资中 出现的 各类风险。 投资有风 险 , 投资者认购 (或申购 ) 基金时 应认真 阅读本招募 说明书。 投资 本基金可 能遇到的 风险包括 : 利率风险, 本基金 持有的信 用品种违 约带来的信 用风险, 债券回购 风险 等等 ;基金运 作风 险,包括 在 本 基 金 的 封 闭 运 作 期 间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面 临 不 能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风 险 , 以 及 基金 管理人在 基金管理 运作过程 中 产生的基金 管理风险 , 等等 。 此外 , 本 基金以1.00 元初始面值进 行募集 , 在市场 波动等因 素 的影响下, 存 在 基金份 额净值跌 破1.00 元初始面值的 风险。 本基金 为债券型 基金, 预期 风险 和预期收益 率低于混 合型基金 、股票型 基金,高 货币 市场基金, 属于中低 风险收益 基金。 4 、本基金的一 部分资产 将可能投 资于中小 企业私募 债券。由于 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 发行 门 槛低, 投资过 程中的信 用风 险也 相应增加。 有 可能 出现债券到 期后, 企业不 能按时清 偿债 务, 或者在存续 期内评级 被下调的 风险。 中小企 业私 募债券不能 在交易所 上市交易, 而 是通 过上证所固 定收益证 券综合电 子平台及 深交所综 合协 议交易平台, 或证券公 司进行转 让,同 时, 交 易所按 照申报 时间 先后顺 序对私 募债 券转让 进行 确认 ,对导 致私募 债券 投资者 超过 200 人的转让不予确认 。 因 此, 本基金 在投资中 小企 业私募债券 的过程中, 面临着 流 动性风 险。 5 、 本基金的业 绩比较基 准为 银行 一年期 定期存款 利 率 (税后 )× 1.1 (每个 封闭期首 日, 1 年期 定期存 款利率 根据当日 中国人 民银行 公布并执行 的 利率水 平调整 ) ,但 本基金 的收 益 水平有可能 不能达到 同期的目 标收益率 水平, 投资者 面临获得低 于目标收 益率甚至 亏损的风 险。 6 、基金不同于 银行储蓄 与债券, 基金投资 者有可能 获得较高的 收益,也 有可能损 失本 金。 投资有风 险, 投资者 在进行 投资决策 前, 请仔细 阅 读本基金的 招募说明 书及 《基金 合同》 。 7 、基金的过往 业绩并不 预示其未 来表现。 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的 业绩并不 构成 新基金业绩 表现的保 证。


8 、 本 基 金 的 封 闭 运 作 期 间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不 能 申购、赎回、转换 基 金 份 额 , 因 此 , 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错 过 某 一 开 放 期 而 未 能 赎 回 , 其 份 额 将 自动转入下 一 封 闭 期 , 至少 到 下 一 开 放 期 方 可 赎 回 。 9 、基金管理人提 醒投资人 基金投 资的 “买 者自负 ” 原则,在投 资人作出 投资决策 后, 基金运营状 况与基金 净值变化 引致的投 资风险, 由投 资人自行负 责。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 人 ......................................................................................................... 5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 人 ....................................................................................................... 15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 机构 ................................................................................................... 20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 集 ....................................................................................................... 22 第七部分


基金 合同 的生效 ............................................................................................... 25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 的封闭期 和开放期 ............................................................................. 26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27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 资 ....................................................................................................... 33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 财产 ................................................................................................... 37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 产的估值 ............................................................................................ 38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 收益与分 配 ........................................................................................ 41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 费用与税 收 ........................................................................................ 42 第十 五部分


基金的 会计与审 计 ........................................................................................ 44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 45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 示 ....................................................................................................... 49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 同的变更 、终止与 基金财产 的清 算 .................................................... 52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 同的内容 摘要..................................................................................... 54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 管协议的 内容摘要 ............................................................................. 66 第二十一部 分


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服 务 .......................................................................... 78 第二十二部 分 其他应 披露事项 .......................................................................................... 80 第二十三部 分


招募 说明书存 放及查阅 方式 ...................................................................... 81 第二十四部 分


备查 文件 ................................................................................................... 82


1 第 一 部分


绪言 《 博时 岁 岁 增利 一年 定 期开 放债券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 说明 书 》 ( 以下 简 称 “ 招募 说 明 书 ” 或“ 本招募说明书 ”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 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运作 办 法》 ” ) 、 《证券 投资基金 销售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 《 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 《信息披露 办 法》 ” )以及《 博时岁 岁增利一年 定 期开放 债券型 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 以下简 称 “ 基金 合同 ” 或《 基金合同 》 )编写 。 基金管理人 承诺本招 募说明书 不存在任 何虚假记 载、 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 漏, 并对其 真 实性、准确 性、完整 性承担法 律责任。 博时岁岁增利一年 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 基金 ” 或“ 本基金 ” )是根据 本招募说明 书所载明 的资料申 请募集的。 本 基金管理 人没有委托 或授权任 何其他人 提供未在 本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 的信息, 或对本招 募说明书 作任 何解释或者 说明。 本招募说明 书根据本 基金的基 金合同编 写, 并经 中国 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 (以下简 称 “ 中 国证监会 ” )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 投资 者 自依基金 合同取得 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和基金合 同的当事 人, 其持有 基金份 额的行为本身即 表明其对基 金合同的承 认和接受, 并 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 利、 承担义务。 基 金 投资者 欲了解基 金份 额持有人的 权利和义 务, 应详细查 阅基 金合同。


2 第 二 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 除非文义 另有所指 ,下列词 语 或 简称 具有以 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 :指 博时 岁岁增 利一年定 期开放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 指 博时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 指 中国工 商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4 、基金合同: 指《 博时 岁岁增利 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合同》及 对基 金合同的任 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 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 就本基金 签订之《 博 时岁岁增 利一年定 期开 放债券型 证 券投资基 金托管协 议》及对 该托管协 议的 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 说明书 : 指《 博时 岁岁增利 一年定期开 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 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指《 博时 岁岁增利 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份额 发售公告》 8 、 法律法规 : 指 中国现行 有效并公 布实施的 法律 、 行 政法规、 规范性文 件、 司法解 释、 行政规章以 及其他对 基金合同 当事人有 约束力的 决定 、决议、通 知等 9 、 《基金法》 : 指2003 年10 月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 议通 过,自2004 年6 月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0 、 《销售办法》 : 指中 国证监会2011 年6 月9 日颁布 、 同年10 月1 日实施的 《 证券投资 基 金销售管理 办法》及 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 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 国证监会2004 年6 月8 日颁布、同年7 月1 日实施的《证 券投 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 办法》及 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2 、 《运作 办法》 : 指中国 证监会2004 年6 月29 日颁布、 同年7 月1 日实施 的《证 券投 资 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 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 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指 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 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指 中国人民 银行和/ 或 中国 银行业监督 管理委员 会 15 、 基金合 同当事人 :指受 基金合同 约束,根 据基金合 同享有权 利并承担 义务的 法律 主体,包括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16 、个人投资者:指 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 规定可投 资于 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 人 17 、 机构投 资者:指 依法可 以投资证 券投资基 金的、在 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 内合法 登记 并存续或经 有关政府 部门批准 设立并存 续的企业 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 体或其他 组织 18 、 合格境 外机构投 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 者境内证 券投资管 理办法 》及 相 关法 律法规 规定可 以投 资于在 中国境 内依 法募集 的证 券投 资基金 的中国 境外 的机构 投资 3 者 19 、 投资人 :指个人 投资者 、机构投 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 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 资人的合 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 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 书合 法取得基金 份额的投 资人 21 、 基金销 售业务: 指基金 管理人或 销售机构 宣传推介 基金,发 售基金 份 额,办 理基 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 、转换、 转托管及 定期定额 投资 等业务 22 、 销售机 构:指博时 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以及 符合《销 售办法》 和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条件, 取 得基金销售 业务资 格并与基 金管理人 签 订了基金销 售服务代 理协议, 代 为办理 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 23 、 登记业 务:指基 金登记 、存管、 过户、清 算和结算 业务,具 体内容包 括投资 人基 金账户的建 立和管理 、基金份 额登记、 基金销售 业务 的确认、清 算和结算 、代理发 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 和办理 非交易过 户 等 24 、 登记机 构:指办 理登记 业务的机 构。基金 的登记机 构为 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或 接受 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委 托代为办 理登记业 务的 机构 25 、 基金账 户:指登 记机构 为投资人 开立的、 记录其持 有的、基 金管理人 所管理 的基 金份额余额 及其变动 情况的账 户 26 、 基金交 易账户: 指销售 机构为投 资人开立 的、记录 投资人通 过该销售 机构 办 理认 购、申购、 赎回、转 换及转托 管等业务 导致 的基 金份 额变动及结 余情况的 账户 27 、 基金合 同生效日 :指基 金募集达 到法律法 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条 件,基 金管 理人向中国 证监会办 理基金备 案手续完 毕,并获 得中 国证监会书 面确认的 日期 28 、 基金合 同终止日 :指基 金合同规 定的基金 合同终止 事 由出现 后,基金 财产清 算完 毕,清算结 果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并予以 公告的日 期 29 、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 金份额发 售之日起 至发售结 束之日止的 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3 个月 30 、存续期:指基金 合同生效 至终止之 间的不定 期期 限 31 、工作日:指上海 证券交易 所、深圳 证券交易 所的 正常交易日 32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 时间受理 投资人 申购、 赎回或其他 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33 、T+n 日:指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 不 包含T 日) 34 、开放日:指为投 资人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赎 回或 其他业务的 工作日 35 、开放时间:指开 放日基金 接受申购 、赎回或 其他 交 易的时间 段 36 、 《业务规则》 : 指 《 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开 放式 基金业务规 则》 , 是规范 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 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 金登记方 面的业务 规则 ,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 资人共同 遵守 37 、认购:指在基金 募集期内 ,投资人 申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行为 38 、 申购: 指基金合 同生效 后,投资 人根据 根 据基金合 同和招募 说明书的 规定 申 请购 4 买基金份额 的行为 39 、 赎回: 指基金合 同生效 后,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按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明书 规定的 条件 要求将基金 份额兑换 为现金的 行为 40 、 基金转 换: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按 照基金合 同和基金 管理人届 时有效公 告规定 的条 件, 申请将其 持有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 某一 基金的基 金份额转换 为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 金基金份额 的行为 41 、 转托管 :指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本 基金的不 同销售机 构之间实 施的变更 所持基 金份 额销售机构 的操作 42 、 定期定 额投资计 划:指 投资人通 过有关销 售机构提 出申请, 约定每期 申购 日 、扣 款金额及扣 款方式, 由销 售机构于 每期约定 扣款日在 投资人指定 银行账户 内自动完 成扣款及 受理 基金申 购申请的 一种投资 方式 43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 金净赎回申 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 放日基金 总份额的20% 44 、元:指人民币元 45 、 基金收 益:指基 金投资 所得债券 利息、买 卖证券价 差、银行 存款利息 、已实 现的 其他合法收 入及因运 用基金财 产带来的 成本和费 用的 节约 46 、 基金资 产总值: 指基金 拥有的各 类有价证 券、银行 存款本息 、基金应 收申购 款及 其他资产的 价值总和 47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 产总值减 去基金负 债后 的价值 48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 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 计算 日基金份额 总数 49 、 基金资 产估值: 指计算 评估基金 资产和负 债的价值 ,以确定 基金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净值的 过程 50 、 指定媒 体:指中 国证监 会指定的 用以进行 信息披露 的报刊、 互联网网 站及其 他媒 体 51 、 封闭期: 指自基金 合同生效 日起 (包 括该日) 或 自每一开放 期结束之 日次日起 ( 包 括该日) 一年 的期间。 本基金封 闭期内采 取封闭运 作 模式, 不办理 申购与赎 回业务, 也不上 市交易 52 、开放 期:指本基金每 个封闭期结束之 日后第一个 工作日起(含该日)不 超过15 个 工作日的期 间 53 、不可抗力:指基金 合同当 事人不能 预见、不 能避 免且不能克 服的客观 事件 。 5 第 三 部分


基 金管 理 人 一、概况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住所: 广东省深圳 市福田区 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 大厦29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 市福田区 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 大厦29 层 法定代表人 : 杨鶤 成立时间: 1998 年7 月13 日 注册资本: 2.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755-83169999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经中国 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6 号文批准 设立。 目前公 司股东为 招商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持 有 股份49% ; 中国长城资 产管理公 司, 持 有股份25% ;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 持有股份6% ; 璟安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持有股份 6% ; 上海盛业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持有股份6% ;丰 益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持有股份6% ; 广厦建设集 团有限责 任公司, 持有股份2% 。 注册资 本为2.5 亿元人民币。 公司设立了 投资决策 委员会。 投 资决策委 员会负责 指 导基金资产 的运作、 确 定基本的 投 资策略和投 资组合的 原则。 公司下设十七 个直属 部门和两 大销售业 务体系, 分别 是: 研究部、 特定资产 管理部、 交 易部、 固定收 益部、 股票 投资部、 宏观策略 部、 国际 投资部、 产品 规划部、 市 场部、 基 金运 作部、 董事长 办公室、 总 裁办公室 、 人力资 源部、 财 务部、 信息技 术部、 监察 法律部、 风险 管理部、 零售 业务 体系 和机构业 务 体系。 研究部负 责 完成对宏观 经济、 投资 策略、 行 业上市 公司及市场 的研究。 特 定资产管 理部负责 特定资产 的 管理和客户 咨询服务。 交易部负 责执行 基 金经 理的交 易指令 并进 行交易 分析和 交易 监督。 固定 收益 部负责 进行固 定收 益证券 的研 究、 选择和组合 管理。 股票投 资部负责 进行股票 选择 和组合管理。 宏 观策略部 负责为投 委会 审定资产配 置计划提 供宏观研 究和策略 研究支持。 国 际投资部负 责公司海 外投资业 务。 产品 规划部负责 新产品设 计、 新产品报 批、 主管部门 沟通 维护、 产品维护 以及年金 方案设计 与精 算等企业年 金咨询工 作。 市场部负 责基金营 销策划、 品牌推广等 工作。 基金运 作部负责 基金 会计和基金 注册登记 等业务。 董事 长办公室 专门负责 股东会、 董事会、 监 事会及董 事会各专 业委员会各 项会务工 作。 总裁办公 室专门负 责公司的 战略规划研 究、 行政后勤 支持、 会议及 文件管理 、 公司文 化建设 、 外事活 动管理 、 档案管 理 、 董事会 、 党办 及工会工 作。 人 力资源 部负责公司 的人员招 聘、 培训 发展、 薪酬 福利、 绩 效 评估、 员工沟 通、 人力 资源信息 管理工 6 作。 财务部负 责公司预 算管理、 财务核算 、 成本控 制 、 财务分析等 工作。 信 息技术部 负责信 息系统开发、 网络运行 及维护、IT 系统安 全及数据 备 份等工作。 监 察法律部 负责对公 司投资 决策、 基金运 作、 内部 管理、 制 度执行等 方面进行 监 察, 并向公司 管理层和 有关机构 提供独 立、客观、 公正的意 见和建议 。风险管 理部负责 建立 和完善公司 投资风险 管理制度 与流程, 组织实施公 司投资风 险管理与 绩效分析 工作,确 保公 司各类投资 风险得到 良好监督 与控制。 零售业务下 辖零售区 域、 客户服 务中心、 电子商务 部 , 负责公司全 国范围内 的零售客 户、 渠 道销售、 直销运 作和服务 工作。 其中, 零售 区域负责 公司全国范 围内零售 客户的渠 道销售和 服务。 客户服 务中心负 责零售客 户的服务 和咨询工 作 。 电子商务部 负责公司 电子商务 业务的 发展、 各部门使 用公司官 方网站营 销资源的 归口管理 和公司直销 网上交易 平台的建 设与管理 工作。 机构业 务负责公 司全国范 围内的机 构客户销 售 和服务工作。 机构业务 下辖养老 金业务 部、 战略客户 部、 机构 理财部- 上海、 机 构理财部 - 南方和 券商 业务部 。 养 老金业务 部负责 养老金业务 的研究、 拓 展和服务 等工作。 战 略客户部 负责北方地 区由国资 委和财政 部直接管 辖企业以及 该区域机 构客户的 销售与服 务工作。 机构 理财部-上 海和机构 理财部- 南方分别 主要负责华 东地区、 华 南地区以 及其他指 定区域的 机 构客户销售 与服务工 作。 券商 业 务部 负 责券商渠道 的开拓和 销售服务。 另设北 京分公司、 上 海分公司、 沈 阳分公司 、 郑州分 公司 和 成都分公司 , 分别 负责对驻 京、 沪 、 沈阳 、 郑州 和成 都 人员日常 行政管理 和对赴京 、 沪 、 沈 阳 、郑州和 成都 处理 公务人员 给予协助 。此外, 还设 有全资子公 司博时资 本管理有 限公司, 以及境外子 公司 博时 基金(国 际)有限 公司。 。 截至2013 年3 月31 日,博时基金共有员 工364 人,其 中 研究员和 基金经理 超过93% 拥有 硕士及以上 学位。 公司已经建 立健全投 资管理制 度、 风险 控制制度、 内 部监察制度、 财务管理 制度、 人 事 管理制度、 信息披露 制度和员 工行为准 则等公司 管理 制度体系。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成员 杨鶤女士, 硕士 , 董 事长, 深圳 市五届人 大代表, 中国 红十字会第 九届理事 会常务理 事。 1983 年起历任中国 银行国际金融研 究所助理研究员 ;香港中银集团经济研究 部副研究员; 招商银行证 券部总经 理; 深圳中 大投资管 理公司常 务 副总经理; 长 盛基金管 理公司副 总经理; 中信基金管 理公司总 经理; 招商 银行独 立董事; 招 商 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董 事、 总裁; 现任招 商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董事。2008 年7 月起,任博时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 会董事长 。


何宝先生,博士,董 事、总经理。1998 年起曾 先后 在上海飞机制造厂、 全国社保基金 理事会投资 部、 中 国投资公 司投资部 工作。2011 年9 月加入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 现任 博 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董事会董 事、公司 总经理。 丁安华先生,硕士, 董事。1984 年起,历任交 通部 人民交通出版社编辑 、华南理工大 学工商管理 学院讲师、 (美国 ) 波尔亚 太有限 公司和Fremont Corporation 管理人员、 加拿大 7 皇家银行投资经理;2001 年起历任 招商局集团业务 开发部总经理助理、副总 经理、企业规 划部副总经 理、 战 略研究部 总经理 、 招商局 集团 ( 香 港) 董事 、 招商 银行董事 、 招商 证券董 事。 现任 招商证券 副总裁兼 首席经济 学家 。2012 年3 月起, 任 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 会 董事 。 王金宝先生 , 硕士 , 董事 。1988 年起在上海同济大 学数学系工 作, 任 教师。1995 年 4 月进入招商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历 任上海澳 门路营业 部总经理、 上海 地区总部 副总经理 (主 持工作) 、 证券投 资部总经 理、 投资部 总经理兼 固定收 益部总经理、 股 票销售交 易部总经 理。 现任招商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机 构业务董 事总经理 。2008 年 7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董事会董 事。 桑自国先生 ,博士后 ,董事。1993 年起历任山东证 券投资银行 部副总经 理、中经 信投 资公司总经 理助理、 中 经证券有 限公司筹 备组组长 、 永 汇信用担保 有限公司 董事长、 总 经理、 中国 华融资 产管理公 司投资事 业部副总 经理。 现任中 国长城资产 管理公司 投资银行 事业部副 总经理(主 持工作) 。2011 年 7 月起, 任博时基 金管 理有限公司 董事会董 事。 陈小鲁先生 ,独立董 事。1968 年加入中国人民解放 军,历任战 士、班长 、排长、 副指 导员、团政 治处副主 任、主任 。1979 年起历任中国人民解放军 总参谋部 二部参谋 、中华人 民共和国驻 英国大使 馆国防副 武官、 北京 国际战略 问 题研究学会 副秘书长、 亚龙湾开 发股份 有限公司总 经理、标 准国际投 资管理公 司董事长 。2001 年 4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董事会独 立董事。 姚钢先生, 独立董事 。1985 年起历任中国人民大学 财政金融讲 师、中国 经济体制 改革 研究所微观 研究室主 任助理、 中 国社会科 学院农村 发 展研究所副 研究员、 海 南汇通国 际信托 投资公司任 证券业务 部副总经 理、 汇通深 圳证券业 务 部总经理、 中 国社会科 学院经济 文化研 究中心副主 任。2001 年 4 月起,任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 会独立董 事。 何迪先生,硕士,独 立董事。1971 年起,先后 在北 京西城区半导体器件 厂、北京东城 区电子仪器 一厂、 中共 北京市委 党校、 社 科院美国 研 究所、 加州大 学伯克利 分校、 布 鲁津斯 学 会、 标准国 际投 资管理 公司 工作 。1997 年9 月 至今任 瑞士 银行投 资 银 行部副 主席 。2008 年1 月,何迪先 生建立了 资助、支 持中国经 济、社会 与国际关系 领域中长 期问题研 究的非营 利公益组织 “ 博源基 金会 ” ,并担 任该基金会总干 事。2012 年7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会独 立董事。 2 、基金管理人监 事会成员 车晓昕女士 ,硕士, 监事。1983 年起历任郑州航空 工业管理学 院助教、 讲师、珠 海证 券有限公司 经理、 招商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投资银行 总 部总经理。 现 任招商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财务管理董 事总经理 。2008 年 7 月起,任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监事会 监事。 彭毛字先生 ,学士, 监事。1982 年 8 月起历任中 国农业银行总 行农贷部 国营农业 信贷 处科员、 副处长, 中 国农业发 展银行开 发信贷部 扶贫 信贷处处长, 中 国农业银 行信贷管 理三 8 部扶贫贷款 管理处处 长, 中国农 业银行总 行项目评 估 部副总经理、 金桥金融 咨询公司 副总经 理。1999 年 12 月至 2011 年 1 月在中国长城资产管 理公司工作 , 先后 任评估咨 询部副总 经 理,债权管理部 (法律事务 部)副总经 理,南宁办 事 处副总经理(党 委委员) ,监 察审计部 (纪委办公 室)总经 理。2007 年 12 月至今兼任新 疆长城金融 租赁有限 公司监事 会主席。 2011 年 1 月至今任中国长城资 产管理公 司控股子 公 司专职监事 (总经理 级) 。2011 年 7 月 起,任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监事会监 事。 赵兴利先生 , 硕 士, 监 事。 1987 年至 1995 年就职于天 津港务局计 财处 。 1995 年至 2012 年 5 月先后任 天津港贸 易公司财 务科科长 、天津港 货运公司会 计主管、 华夏人寿 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财 务部总经 理、天津 港财务有 限公司常 务副 总经理。2012 年 5 月筹备天津港(集 团) 有限公司金 融事业 部, 2011 年 11 月至今任天津 港 (集团) 有限公 司金融事 业部副部 长。 2013 年 3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监事会监 事。 杨林峰先生, 硕士, 监 事。1988 年 8 月就职于国家 纺 织工业部,1992 年起历任华 源集 团控股之上 市公司董 秘、 副总经理、 常 务副总经 理, 上海市国资 委直属上 海大盛资 产有限公 司战略投资 部副总经 理。现任 上海盛业 资产管理 有限 公司执行董 事、总经 理。2011 年 7 月 起,任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监事会监 事。 郑波先生, 博士,监 事。2001 年起先后在中国平安 保险公司总 公司、博 时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工作 。现任博 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人力资 源部 总经理。2008 年 7 月起,任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监事会 监事。 林琦先生,硕士,监 事。1998 年起历任南天信 息系 统集成公司任软件工 程师、北京万 豪力霸电子 科技公司 任技术经 理、 博 时 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MIS 系统 分析员、 东 方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总经 理助理、 博 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信息技 术 部副总经理。 现任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信息技术 部总经理 。2010 年4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监事会监 事。 3 、高级管理 人员 杨鶤女士, 简历同上 。 何宝先生, 简历同上 。 王德英先生,硕士 , 副总经理 。1995 年起先后 任北 京清华计算机公司开 发部经理、清 华紫光股份公司CAD 与信息事业部工作。2000 年加 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行政管 理部副经理 ,电脑部 副经理及 信息技术 部总经理 。现 任公司副总 裁。 董良泓先生,CFA ,MBA ,副总经理。1993 年起 先 后在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中技 上海投资公司、融通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长 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从事投资管理 工作。2005 年2 月加入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历任社 保股票基 金经理,特 定资产高 级投资经 理,研究 部总经理兼 特定资产 高级投资 经理、 社保股 票基金经 理。 现任公司副 总经理, 兼任 特定资产 管理部总经 理、特定 资产高级 投资经理 、社保股 票基 金经理。 李志惠先生 , 经 济学博士 , 副 总经理 。1993 年7 月起先后在深圳 市住宅局 房改处 、 深圳 9 市委政策研 究室城市 研究处、 深圳市委 政策研究 室综 合处工作。2004 年9 月加入博时基 金管 理有限公司, 历 任行政与 人力资源 部副总经 理、 总裁 办公室总经 理兼董事 会秘书。 现任 公司 副总经理, 兼任机构 业务董事 总经理、 董事会秘 书。 邵凯先生,经济学硕士,副 总经理。1997 年至1999 年在河北省经济开发投资公 司从事 投资管理工 作。2000 年8 月加入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 历任 债券组合 经理助理 、 债 券组合 经理、 社保债券 基金基金 经理、 固定收 益部副总 经理 兼社保债券 基金基金 经理。 现任公 司副 总经理、固 定收益投 资总监, 兼任社保 债券基金 基金 经理。 孙麒清女士,商法学 硕士 ,督察长。 曾供职于广东 深 港律师事务所。2002 年加入 博时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任监察法 律部法律 顾问 。现 任公 司督察长兼 监察法律 部总经理 。 4 、本基金基金经 理 陈凯杨先生, 硕士。 1999 年至2003 年在复旦大学国际 金融系学习, 获经济学 学士学位 。 2007 年至2009 年在北京 大学学习,获金 融学硕士学 位。2008 年至2010 年在 清华大学- 香港 中文大学金 融财务工 商管理联 合培训班 学习, 获MBA 学位。2003 年7 月至2005 年9 月在深圳 发 展银行任 交易员。2005 年10 月至2008 年5 月在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交 易部任 债券交 易 员。2008 年5 月至12 月在长城基金公司机构理 财部任 投资 经理。2009 年1 月再次加入博时 基 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历 任固 定收益 部固定 收益 研究员 ,投 资经 理兼任 固定收 益研 究员、 社保 202 组合投资经理助理。现任博时安心收益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2 年12 月- 至 今) 、博时理 财30 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 (2013 年1 月- 至今)的 基金经理 。 魏桢女士 , 学士 。2000 年至2004 年在吉林大学财政学 专业学习 , 获学士 学位。2004 年 8 月至2008 年6 月在厦门 市商业银 行工作, 任资金营运 部债券交 易员。2008 年7 月加 入博 时 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历任 交易部 债券交 易员 、固定 收益 部固 定收益 研究 员 。现 任博时 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2013 年1 月- 至今) 的基金 经理。 5 、投资决策委员 会成员 主任委员:何宝 委员: 邵 凯 、 董 良 泓 、 温 宇 峰 、 马 越 、 魏 凤 春 、 侯 湧 、 邓 晓 峰 、 王 红 欣 、 姜 文 涛 、 黄健斌。 何宝先 生 , 简 历 同 上 。 邵 凯 先 生 , 简 历 同 上 。 董良泓先生 ,简历同 上。 温宇峰先生,硕士。1994 年起 先后在中国证监 会发 行部、中银国际控股 公司、博时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上 投摩根基 金管理公 司、Prime Capital 、Fidelity International Limited (Hong Kong ) 从 事投资 、 研究 工 作。2010 年6 月加入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现任股票 投 资部成长组 投资总监 , 博时裕隆 封闭基金 、 博时价值 增长混合基 金和博时 价值增长 贰号混合 基金基金 经 理。


10 马越女士,硕士。2001 年起先 后在华夏基金担 任研 究员,雷曼兄弟担任 研究员,花旗 集团担任亚洲 交通运输 组主管/ 董事 。2011 年5 月9 日加入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现 任研究 部总经理。 魏凤春先生,经济学 博士。1993 年起先后在山 东经 济学院、江南证券、 清华大学、江 南证券、 中信建投 证券公司 工作。2011 年8 月正式加 入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任宏观策 略 部总经理。 侯湧先生, 金融工程 硕士。2000 年起先后在上 海成 久投资发展公司、友 邦保险、渣打 银行投行部 、Cube Capital Ltd 、中国投资有限 责任 公司工作。2012 年4 月正式加入博 时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任 总经理助 理兼任国 际投资部 总经 理。 邓晓峰, 工商 管理硕士。 1996 年至 1999 年在深圳市 银业工贸有 限公司任 工程师。 1999 年至 2001 年在清华大学学习 , 获硕 士学位。 2001 年至 2005 年在国泰君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资产管理 部。2005 年 4 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历任 股票投资 部单独账 户小组基 金经理助理 、 社保 股票基 金经理 、 博时主 题行业 股票 (LOF ) 基金经理 。 现 任股票投 资部 总 经理、 价值组 投资总监, 兼任博时 主题行业 股票 (LOF ) 基金经理、 社保股票 基金基金 经理。 王红欣先生 ,耶鲁大 学国际金 融博士。1994 年起先 后在 RXR 期货管理 公司、Aeltus 投资管理公 司、Putnam 投 资公司 、Acadian 资产管理公司、易 方达资产 管理(香 港)有 限 公司工作。2012 年 10 月 15 日加入博时 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担 任股票投 资部 ETF 及量化 投资组投资 总监 ,博 时标普 500 指数型证券投资 基金 、博时裕富 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 。 。 姜文涛先生 , 经济学 硕士。1998 年参加工作 , 先后 就 职于国泰君 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长盛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南 方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2011 年加入博 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任博时回 报灵活配 置混合型 基 金经理、 博时 平衡配置 混合型基 金经理。 2012 年 12 月起担任股票投资部 混合组投 资总监、 博时回报灵 活配置混 合型基金 经理、博 时平衡配置 混合型基 金经理。 黄健斌先生 ,工商管 理硕士。1995 年起先后在广发 证券有限公 司工、广 发基金管 理有 限责任公司 投资管理 部、中银 国际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基金管理部 工作。于 2005 年 10 月加 入博时基金 管理公司, 历 任固定收 益部基金 经理、 博 时平衡配置 混合型基 金经理、 博时 平衡 配置混合型 基金经理 兼社保组 合基金经 理、 固定收益 部副总经理, 兼 任高级投 资经理、 社保 组合基金经 理。现任 固定收益 部总经理 ,兼任高 级投 资经理、社 保组合基 金经理。 6 、 上 述 人 员 之 间 均 不 存 在 近 亲 属 关 系 。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基 金,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机构 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 的发 售、申购、 赎回和登 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11 3 、自基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 用、谨慎 勤勉的 原则管理和 运用基金 财产; 4 、配备足够的 具有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行 基 金投资分 析、决策, 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 式管 理和运作基 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 部风险控 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 等制度, 保证所管 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 理的 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 益,不得 委托第三 人运作基 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 托管人的 监督; 8 、采取适 当合 理的措施 使计算基 金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和注 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 合同 等法律 文件的规 定, 按有关规 定计算并 公告基金 资产净值, 确定 基金份额 申购、 赎回的 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 核算并编 制基金 财务会计 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 度和年度 基金报告 ; 11 、严格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履行信息 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 商业秘 密,不泄 露基金投 资计划、 投资意 向等。除 《基金法 》 、 《 基金 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 外,在基 金信息公 开披 露前应予保 密,不向 他人泄露 ; 13 、 按基金合同 的 约定确定 基金收 益分配方 案, 及 时 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 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 与赎回申 请,及时 、足额支 付赎 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召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 金托 管人、基金 份额持有 人依法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 管理业务 活动的会 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 他相关资 料 15 年 以上; 17 、 确保需 要向基金 投 资者 提供的各 项文件或 资料在规 定时间发 出,并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照基 金合同 规 定的时间 和方式, 随 时查阅到 与 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 合理成 本的条件下 得到有关 资料的复 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理、 估价、变 现和分配 ; 19 、 面临解 散、依法 被撤销 或者被依 法宣告破 产时,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 金财产的 损失或损 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合法权益 时,应 当承 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 免除; 21 、 监督基 金托 管人 按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履行自 己的义务 ,基金托 管人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财产 损失时, 基金管理 人应为基 金份 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 偿; 22 、 当基金 管理人将 其义务 委托第三 方处理时 ,应当对 第三方处 理有关基 金事务 的行 12 为承担责任 ; 23 、 以基金管理人 名义 , 代表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行 使诉讼权利 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 为;


24 、 基金管 理人在募 集期间 未能达到 基 金的备 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 ,基金 管理 人承担全部 募集费用, 将 已募集资 金并加 计银行同 期 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 期结束后 30 日内 退还基金认 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基 金合同约 定的 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 承诺不从 事违反《 证券法》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 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 ,采 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 反《证券 法》行为 的发生;


2 、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 从事违 反 《基金法》 的行 为, 并 承诺建立健 全内部风 险控制制 度, 采取有效 措 施,防止 下列行为 的发生: (1 )将基金管理 人固有财 产或者 他人财产 混同于基 金财产从事 证券投资 ; (2 )不公平地对 待管理的 不同基 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 产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以外 的第三人 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违 规承诺 收益或者 承担损失 ; (5 )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 有关规 定,由中 国证监会 规定禁止的 其他行为 。


3 、 基金管理 人承诺严 格遵守基 金合同 , 并承诺 建立健 全内部控制 制度, 采取有效 措施, 防止违反基 金合同行 为的发生 ;


4 、基金管理人 承诺加强 人员管理 ,强化职 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 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 法律 法规及行业 规 范,诚 实信用、 勤勉尽责 ; 5 、基金管理人承 诺不从事 其他法 规规定禁 止从事的 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本着谨慎 的原则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 最大 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 便为自己 、受雇 人或任何 第三者谋 取利益;


3 、不泄露在任 职期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基 金的商业 秘密,尚未 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 资内 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 信息; 4 、不以任何形式 为其他组 织或个 人进行证 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风险管理的原 则 (1 )全面性原则


13 公司风险管 理必须覆 盖公司的 所有部门 和岗位, 渗透 各项业务过 程和业务 环节。 (2 )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 立的监察 部, 监察法律 部保持 高度的独 立 性和权威性, 负责对公 司各部门 风 险控制工作 进行稽核 和检查。 (3 )相互制约原 则 公司及各部 门在内部 组织结构 的设计上 要形成一 种相 互制约的机 制, 建立不同 岗位之间 的制衡体系 。 (4 )定性和定量 相结合原 则 建立完备的 风险管理 指标体系 ,使风险 管理更具 客观 性和操作性 。 2 、风险管理和内 部风险控 制体系 结构 公司的风险 管理体系 结构是一 个分工明 确、 相互牵 制 的组织结构, 由最高管 理层对风 险 管理负最终 责任, 各个 业务部门 负责本部 门的风险 评 估和监控 , 监 察 法律部 负责监察 公司的 风险管理措 施的执行 。具体而 言,包括 如下组成 部分 : (1 )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 司的风险 管理政策 ,对风险 管理负完 全的 和最终的责 任。 (2 )风险管理委 员会 作为董事会 下的专业 委员会之 一, 风险管 理委员会 负 责批准公司 风险管理 系统文件, 即 负责确保每 一个部门 都有合适 的系统来 识别、 评定 和 监控该部门 的风险, 负 责批准每 一个部 门的风险级 别。负责 解决重大 的突发的 风险。 (3 )督察长 独立行使督 察权利; 直 接对董事 会负责; 按 季向风险 管理委员会 提交独立 的风险管 理报 告和风险管 理建议。 (4 )监察法律部 监察法律部 负 责对公 司风险管 理政策和 措施的执 行情 况进行监察, 并 为每一个 部门的风 险管理系统 的发展提 供协助, 使公司在 一种风险 管理 和控制的环 境中实现 业务目标 。 (5 )风险管理部 风险管理部 负责建立 和完善公 司投资风 险管理制 度与 流程, 组织实施 公司投资 风险管理 与绩效分析 工作,确 保公司各 类投资风 险得到良 好监 督与控制。 (6 )业务部门 风险管理是 每一个业 务部门最 首要的责 任。 部门经 理 对本部门的 风险负全 部责任, 负 责 履行公司的 风险管理 程序, 负责 本部门 的风险管 理系 统的开发、 执 行和维护 , 用于识 别、 监 控和降低风 险。 3 、风险管理和内 部风险控 制的措 施 (1 )建立内控结 构,完善 内控制 度


14 公司建立、 健全 了内控结 构, 高管人员 关于内控 有明 确的分工, 确保 各项业务 活动有恰 当的组织和 授权, 确保 监察活动 是独立 的, 并得到 高 管人员的支 持, 同时置 备操作手 册, 并 定期更新。 (2 )建立相互分 离、相互 制衡的 内控机制 建立、 健全了 各项制度 , 做到基 金经理分 开, 投资 决 策分开, 基金 交易集中 , 形成不 同 部门,不同 岗位之间 的制衡机 制,从制 度上减少 和防 范风险。 (3 )建立、健全 岗位责任 制 建立、 健全了 岗位责任 制, 使每 个员工都 明确自己 的 任务、 职责, 并及时将 各自工作 领 域中的风险 隐患上报 ,以防范 和减少 风 险。 (4 )建立风险分 类、识别 、评估 、报告、 提示程序 建立了评估 风险的委 员会, 使用适 合的程序, 确 认和 评估与公司 运作有关 的风险; 公司 建立了自下 而上的风 险报告程 序, 对风险 隐患进行 层 层汇报, 使各 个层次的 人员及时 掌握风 险状况,从 而以最快 速度作出 决策。 (5 )建立有效的 内部监控 系统 建立了足够、 有效的内 部监控系 统, 如电 脑预警系 统 、 投资监控系 统, 对可 能出现的 各 种风险进行 全面和实 时的监控 。 (6 )使用数量化 的风险管 理手段 采取数量化、 技术化的 风险控制 手段, 建 立数量化 的风 险管理模型, 用以提示 指数趋势 、 行业及个股 的风险, 以 便公司及 时采取 有效的措 施, 对风险进行 分散、 控制 和规避, 尽可能 地减少损失 。 (7 )提供足够的 培训 制定了完整 的培训计 划,为所 有员工提 供足够和 适当 的培训,使 员工明确 其职责所 在, 控制风险。


15 第 四 部分


基 金托 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金 托管人基 本情况


名称:中国 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法定代表人 :姜建清 注册资本: 人民币349,018,545,827 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赵 会军 (二)主要 人员情况 截至2013 年3 月末,中国工商银 行资产托 管部共有 员 工163 人,平均年龄30 岁,95% 以 上员工拥有 大学本科 以上学历 ,高管人 员均拥有 研究 生以上学历 或高级技 术职称。 (三)基金 托管业务 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 务的先行者,中 国工商银行自1998 年在 国内首家提供托 管服务以 来, 秉承 “诚实 信用、 勤勉尽责 ” 的宗 旨, 依 靠严密 科学的风险 管理和内 部控制体 系、 规 范 的管理模式、 先 进的营运 系统和专 业的服务 团队, 严 格履行资产 托管人职 责, 为境内外 广大 投资者、 金融 资产管理 机构和企 业客户 提供安全、 高 效、 专业的托 管服务, 展现优异 的市场 形象和影响 力。建立 了国内托 管银行中 最丰富、 最成 熟的产品线 。拥有包 括证券投 资基金、 信托资产、 保 险资产、 社会保障 基金、 安 心账户资 金、 企业年金基 金、 QFII 资产、 QDII 资产、 股权投资基 金、 证券公司 集合资产 管理计划、 证 券公 司定向资产 管理计划、 商 业银行信 贷资 产证券化、 基金公司 特定客户 资产管理 、QDII 专户 资 产、ESCROW 等门类 齐全的 托管产品 体系, 同时在国 内率先开 展绩效评 估、 风险管理 等增 值服务, 可以为 各类客户 提供个性 化的 托管服务。 截至2013 年3 月,中国工商银行 共托管证 券投资基金305 只,其中 封闭式10 只, 开放式295 只。 自2003 年以来, 本行连续 十年获得 香 港 《亚洲货 币》 、 英国 《全球托 管人》 、 香港 《财资》 、 美国 《环球 金融》 、 内 地 《证券时 报》 、 《上海证券报》 等境内外 权威财经 媒体 评 选的37 项最 佳托管银 行大奖; 是获得奖 项最多的 国内托 管银行, 优良的服 务品质获 得国 内外金融领 域的持续 认可和广 泛好评。 (四)基金 托管人的 职责 1 、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的原则 持有并安 全保管基 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 基金托管 部门,具 有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配备 足够的、 合格的熟 悉基 金托管业务 的专职人 员,负责 基金财产 托管事宜 ;


16 3 、建立健全内 部风险控 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 等制度, 确保基金 财产 的安全, 保证 其托管的 基金财产 与基金托 管人自有 财 产以及不同 的基金财 产相互独 立; 对所 托管的不同 的基金分 别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账 管 理, 保证不同 基金之间 在名册登 记、 账 户设置、资 金划拨、 账册记录 等方面相 互独立; 4 、除依据《基 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得利 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 及任 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 不得委托 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 产; 5 、保管由基金管 理人代表 基金签 订的与基 金有关的 重大合同及 有关凭证 ; 6 、按规定开设 基金财产 的资金账 户和证券 账户 , 按 照《基金合 同》的约 定,根据 基金 管理人的投 资指令, 及时办理 清算、交 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 秘密, 除《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另有 规定外, 在基 金信息公开 披露前予 以保密, 不得向他 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 金管理人 计算的 基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 管业务活 动有关 的信息披 露事项; 10 、 对基金 财务会计 报告、 季度、半 年度和年 度基金报 告出具意 见,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要方 面的运作 是否严格 按照 《基 金合同》 的 规 定进行; 如果 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 行 《基 金合同》规 定的行为 ,还应当 说明基金 托管人是 否采 取了适当的 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 业务活动 的记录、 账册、报 表和其 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 账册并与 基金管理 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或 有关规定 向基金份 额持 有人支付基 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 15 、 依据《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 合 基金管理人 、 基金份 额持有人 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规 定监督基 金管 理人的投资 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 参与基金 财产的保 管、 清理、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面 临解 散、依法 被撤销 或者被依 法宣告破 产时,及 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并通 知基金管 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 同》导 致基金财 产损失时 ,应承担 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免除 ; 20 、 按规定 监督基金 管理人 按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规定履行 自己的义 务,基 金管 理人因违反 《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应为 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利益向 基金管理 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 定的其他义 务。 (五) 基金 托管人的 内部控制 制度 中国工商银 行资产托 管部自成 立以来, 各 项业务飞 速 发展, 始终保 持在资产 托管行业 的 17 优势地位。 这些 成绩的取 得, 是与资 产托管部 “ 一手 抓 业务拓展, 一手 抓内控建 设 ” 的 做法是 分不开的。 资 产托管部 非常重视 改进和加 强内部风 险 管理工作, 在 积极拓展 各项托管 业务的 同时, 把加强 风险防范 和控制的 力度, 精 心培育内 控 文化, 完善风 险控制机 制, 强化 业务项 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 要工作来做。继2005 、2007 年两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 制和 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 威的SAS70 (审计标准第70 号)审阅后,2009 年中国工商银行资 产 托管部第 三次通过SAS70 审 阅获得 无保留意 见 的控制 及有效性 报告,表 明独立 第三方 对 我行托管服 务在风险 管理、 内部 控制方面 的健全性 和 有效性的全 面认可。 也 证明中国 工商银 行 托 管 服 务 的 风 险 控 制 能 力 已 经 与 国 际 大 型 托 管 银 行 接 轨 , 达 到 国 际 先 进 水 平 。 目 前 , SAS70 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 常规化的 内控工作 手段 。


1 、内部风险控制 目标 保证业务运 作严格遵 守国家有 关法律法 规和行业 监管 规则, 强化和 建立守法 经营、 规范 运作的经营 思想和经 营风格, 形成一个 运作规范 化、 管理科学化 、监控制 度化的内 控体系; 防范和化解 经营风险, 保 证托管资 产的安全 完整; 维 护持有人的 权益; 保障资 产托管业 务安 全、有 效、 稳健运行 。 2 、内部风险控制 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 行资产托 管业务内 部风险控 制组织结 构由 中国工商银 行稽核监 察部门 (内控 合规部、内部审 计局) 、资产 托管部内设 风险控制处 及资产托管部各 业务处室共 同组成。总 行稽核监察 部门负责 制定全行 风险管理 政策,对 各业 务部门风险 控制工作 进行指导 、监督。 资产托管部 内部设置 专门负责 稽核监察 工作的内 部风 险控制处, 配 备专职稽 核监察人 员, 在 总经理的直 接领导下, 依 照有关法 律规章, 对业 务的 运行独立行 使稽核监 察职权。 各业 务处 室在各自职 责范围内 实施具体 的风险控 制措施。 3 、内部风险控制 原则 (1 )合法性原 则。内控 制度应当 符合国家 法律法规 及监管机构 的监管要 求,并贯 穿于 托管业务经 营管理活 动的始终 。


(2 ) 完整性原则 。 托管 业务的各 项经营管 理活动都 必 须有相应的 规范程序 和监督制 约; 监督制约应 渗透到托 管业务的 全过程和 各个操作 环节 ,覆盖所有 的部门、 岗位和人 员。


(3 ) 及时性原则。 托管业务 经营活动 必须在发 生时能 准确及时地 记录; 按照 “ 内控 优先 ” 的原则,新 设机构或 新增业务 品种时, 必须做到 已建 立相关的规 章制度。


(4 )审慎性原 则。各项 业务经营 活动必须 防范风险 ,审慎经营 ,保证基 金资产和 其他 委托资产的 安全与完 整。


(5 )有效性原则 。内控制 度应根 据国家政 策、法律 及经营管理 的需要适 时修改完 善, 并保证得到 全面落实 执行,不 得有任何 空间、时 限及 人员的例外 。


(6 )独立性原 则。资产 托管部托 管的基金 资产、托 管人的自有 资产、托 管人托管 的其 他资产应当 分离; 直接 操作人员 和控制 人员应相 对独 立, 适当分离 ; 内控制 度的检查 、 评价 18 部门必须独 立于内控 制度的制 定和执行 部门。 4 、内部风险控制 措施实施 (1 )严格的隔 离制度。 资产托管 业务与传 统业务实 行严格分离 ,建立了 明确的岗 位职 责、 科学的业 务流程、 详细的操 作手册、 严格的人 员 行为规范等 一系列规 章制度, 并 采取 了 良好的防火 墙隔离制 度,能够 确保资产 独立、环 境独 立、人员独 立、业务 制度和管 理独立、 网络独立。


(2 )高层检查 。主管行 领导与部 门高级管 理层作为 工行托管业 务政策和 策略的制 定者 和管理者, 要 求下级部 门及时报 告经营管 理情况和 特 别情况, 以检 查资产托 管部在实 现内部 控制目标方 面的进展 ,并根据 检查情况 提出内部 控制 措施,督促 职能管理 部门改进 。


(3 )人事控制。 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 位责任制, 建立 “ 自控防线 ” 、“ 互控防线 ” 、“ 监 控防线 ” 三 道控制防 线, 健全绩 效考核和 激励机制, 树 立 “ 以人为 本 ” 的 内控文化, 增 强员工的 责任心和荣 誉感, 培育团 队精神和 核心竞争 力。 并通 过进行定期、 定 向的业务 与职业道 德培 训、签订承 诺书,使 员工树立 风险防范 与控制理 念。


(4 )经营控制。 资产托管 部通过 制定计划 、编制预 算等方法开 展各种业 务营销活 动、 处理各项事 务,从而 有效地控 制和配置 组织资源 ,达 到资源利用 和效益最 大化目的 。


(5 )内部风险管 理。资产 托管部 通过稽核 监察、风 险评估等方 式加强内 部风险管 理, 定期或不定 期地对业 务运作状 况进行检 查、 监控, 指 导业务部门 进行风险 识别、 评估 , 制定 并实施风险 控制措施 ,排查风 险隐患。


(6 )数据安全 控制。我 们通过业 务操作区 相对独立 、数 据和传 真加密、 数据传输 线路 的冗余备份 、监控设 施的运用 和保障等 措施来保 障数 据安全。


(7 )应急准备 与响应。 资产托管 业务建立 专门的灾 难恢复中心 ,制定了 基于数据 、应 用、 操作、 环 境四个层 面的完备 的灾难恢 复方案, 并 组织员工定 期演练。 为 使演练更 加接近 实战, 资 产托管部 不断提 高演练标 准, 从 最初的按 照预 订时间演练 发展到现 在的 “ 随机演练 ” 。 从演练结果 看,资产 托管部完 全有能力 在发生灾 难的 情况下两个 小时内恢 复业务。 5 、资产托管部内 部风险控 制情况 (1 )资产托管 部内部设 置专职稽 核监察部 门,配备 专职稽核监 察人员, 在总经理 的直 接领导 下, 依 照有关法 律规章, 全面贯彻 落实全程 监 控思想, 确保 资产托管 业务健康 、 稳定 地发展。


(2 )完善组织 结构,实 施全员风 险管理。 完善的风 险管理体系 需要从上 至下每个 员工 的共同参与, 只有这样 , 风险控 制制度和 措施才会 全 面、 有效。 资 产托管部 实施全员 风险管 理, 将风险控 制责任落 实到具体 业务部门 和业务岗 位 , 每位员工对 自己岗位 职责范围 内的风 险负责, 通过 建立纵向 双人制、 横向多部 门制的内 部 组织结构, 形 成不同部 门、 不同 岗位相 互制衡的组 织结构。


(3 )建立健全 规章制度 。资产托 管部十分 重视内控 制度的建设 ,一贯坚 持把风险 防范 19 和控制的理 念 和方法 融入岗位 职责、 制度建 设和工作 流程中。 经过多 年努力, 资产 托管部已 经建立了一 整套内部 风险控制 制度, 包 括: 岗位职 责 、 业务操作流 程、 稽核 监察制度 、 信息 披露制度等, 覆 盖所有部 门和岗位, 渗 透各项业 务过 程, 形成各个业 务环节之 间的相互 制约 机制。


(4 )内部风险 控制始终 是托管部 工作重点 之一,保 持与业务发 展同等地 位。资产 托管 业务是商业 银行新兴 的中间业 务, 资产托 管部从成 立 之日起就特 别强调规 范运作, 一 直将建 立一个系统、 高效的风 险防范和 控制体系 作为工作 重 点。 随着市场 环境的变 化和托管 业务的 快速发展, 新问 题、 新情况不 断出现, 资产 托管部始 终将风险管 理放在与 业务发展 同等重要 的位置,视 风险防范 和控制为 托管业务 生存和发 展的 生命线。 (六)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 人运作基 金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程序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 《 基金合同 》 和有关 证 券法律法规 的规定, 对 基金的 投资 对象、 基金资 产的投资 组合比例 、 基金资 产的核算 、 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 人报酬 的计提和支 付、 基金托管 人报酬的 计提和支 付、 基金 申购资金的 到账和赎 回资金的 划付、 基 金收益分配 等行为的 合法性、 合规性进 行监督和 核查 。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的 违反 《基 金法》 、 《运 作 办法》 、 《基金 合同 》 和 有关证券 法 律法规规定 的行为, 应 及时以书 面形式通 知基金管 理 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 知后应 及时核对确 认并以书 面形式对 基金托管 人发出回 函。 在限期内, 基 金托管人 有权随时 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 查, 督促基 金管理人 改正。 基金 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 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 能在限期 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 会。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有 重大违规 行为, 应立 即 报告中国证 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 管 理人限期纠 正。


20 第 五 部分


相 关服 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 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1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北京 分公司及 北京直销 中心 名称: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北京分 公司及北 京直销中 心 地址:








北京市建国 门内大街 18 号恒 基中心 1 座 23 层 电话: 010-65187055 传真:


010-65187032 、010-65187592 联系人: 尚继源 博时一线通 : 95105568 (免长途 话费) (2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上海 分公司 名称: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上海分 公司 地址:








上海市黄浦 区中山南 路 28 号久事大厦 25 层 电话: 021-33024909 传真:


021-63305180 联系人: 史迪 (3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总公 司 名称: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总公司 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9 层 电话: 0755-83169999 传真:


0755-83199450 联系人: 林艳洁 2 、代销机构 (1 )中国 工商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名称: 中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复兴门 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复兴门 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 : 姜建清 联系人: 姜建清 电话: 010-66107914 客户服务电 话:


95588 网址: www.icbc.com.cn (2 ) 其 他 代 销 机 构 详 见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以及基金 管理人届 时发布 的增加销 售机 构的相关公 告 。


21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的 要 求 , 选 择 其 他 符 合 要 求 的 机 构 代 理 销 售 本 基 金 , 并 及 时 公 告 。 二、登记机构 名称:








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 大厦 29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建国 门内大街 18 号恒 基中心 1 座 23 层 法定代表人 : 杨鶤 电话:








010-65171166 传真:








010-65187068 联系人:





许鹏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 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市 通力律师 事务所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城 中路 68 号时代金 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 中路 68 号时代金 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 韩炯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联系人: 黎明 经办律师: 吕红、黎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 会计师事务所 机构名称:


普华永 道中天 会 计师事务 所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区陆家 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 厦 6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区陆家 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 厦 6 楼 法人代表: 杨绍信 电话:





021-61238888 传真:





021-61238800 经办注册会 计师:汪棣 、金毅 22 第 六 部分


基金 的募集 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 募集 本基金, 并于2013 年5 月23 日 获 中国证监会 《关于核 准博时 岁岁 增利一年 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募集的批 复》 (证 监许可[2013]691 号) 和2013 年5 月27 日 《关于博时 岁岁增利 一 年 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募集时 间安排的 确认 函》 (基金部函[2013]437 号) 核准募集 。 一、基金 名称 博时岁岁增 利一年 定 期开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金 二、基金 类型 债券型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的运作方式 本基金为契 约型开放 式基金, 以 定期开放 方式运作, 即采用封闭 运作和开 放运作交 替循 环的方式。 本基金的封 闭期为自 本基金 《基 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 (包括该日) 或自每一 开放期结 束 之日次日起 (包括该 日)1 年的期 间。本基 金的第一 个封闭期为 自本基金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包括该 日)1 年的期间。 第二 个封闭期 为自首 个开放期结 束之日次 日起 (包括该 日) 1 年的期间,以此 类推。 本基金封闭 期结束前 不办理申 购与赎回 业务,也 不上 市交易。 本 基金 办理申 购与 赎回 业务的 开放 期为本 基金 每个 封闭 期结 束之后 第一 个工 作日起 不 超过15 个工作日的期 间。 每个封闭期 结束后, 因 不可抗力 或其他情 形致使本 基 金无法按时 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 开 放 期为自不 可抗力或其 他情形影 响因素消 除之日的 下一个 工作日起 不超过15 个工作日 的期 间。 本基金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的第一个 封闭期不 进行 份额折算。 其后 每个封闭 期的第一 个工 作日 (份 额折算日 ) , 本基 金将进行 份额折算 , 即 基金管理人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 份额所代 表的资产 净值 总额保持不 变的前提 下, 对本基金 所有 份额进行折算, 将本基金所 有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 调 整为1.000 元,并将基金份额数按折算 比例相应调 整。 本基金的开 放日为在 开放期内 销售机构 办理本基 金份 额申购、赎 回等业务 的工作日 。 五 、募集 对象 与募集期 符合法律法 规规定的 可投资于 证券投资 基金的个 人投 资者、 机构投 资者、 合格 境外机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 投资 基金的其他 投资者 。 募集 期自基金 份额 23 发售之日起 不超过3 个月, 具体发 售时间见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 六 、 募集场所 本 基金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销 机构 销售网 点及 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代销 网点 向社 会公开 募 集。 办理开放 式基金业 务城市 ( 网点) 的 具体情况 和 联系方法, 请 参见本基 金 基金份 额 发售 公告。 七 、 基金的初始面值、认购价格 、认购 费用 和认购份 额 1 、初始面值:人 民币1.00 元 2 、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 费率最高 不超过5% 。本 基金的认 购费率 如下: 表 1 :本基金 份 额的认购 费率 基金份额 认购金额(M ) 认购费率 M <100 万 0.60% 100 万 ≤M <500 万 0.40% 500 万≤M <1000 万 0.20% 1000 万≤M 1000 元/ 笔 来源:博时 基金 3 、认购份额的计 算 本 基金份额 的认购份 额的计算 公式为: 当 认 购 费 用 适 用 比 例 费 率 时 : 净 认 购 金 额 = 认 购 金 额/ (1+认购费率) 认 购 费 用 = 认 购 金 额 - 净 认 购 金 额 认 购 份 额 = ( 净 认 购 金 额 + 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当 认 购 费 用 适 用 固 定 金 额 时 : 认购费用= 固 定 金 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 购 份 额 = ( 净 认 购 金 额 + 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4 、计算举例 例1 : 某投资 者 投资30 万元认购 本基金份额 , 假设其 认购资金的 利息为30 元, 其 对应的 认购费率为0.60% ,则其可 得到的认 购份额为 : 净认购金额 =300,000/ (1+0.60% ) =298,210.74 元 认购费用=300,000 -298,210.74 =1,789.26 元 认购份额= (298,210.74+30 )/1.00 =298,240.74 份


24 即:投资者 投资30 万元认 购本基金 份额 , 假设其认购 资金的利息为30 元,则其 可 得到 298,240.74 份基金份额 ,应缴纳 的认购费 用为1,789.26 元。 例2 :投资者投资1000 万元认购本基金份额,假设其 认购资金的利息为500 元,其对应 的认购费用 为1000 元,则其可得到的 认购份额 为: 净认购金额 =10,000,000 -1000 =9,999,000 元 认购份额= (9,999,000 +500 )/1.00 =9,999,500 份 即: 投资者 投资1000 万元认购本基金 份额, 假 设其认 购资金的利 息为500 元, 则其可得 到9,999,500 份基金份额。 5 、募集期利息的 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 项在募集 期间产生 的利息将 折算为基 金份 额归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所有, 其中利 息以登记机 构的记录 为准。 6 、认购份额余额 的处 理方 式 认 购份额的 计算保留 到小数点 后2 位,小 数点2 位以后的 部分四舍 五入, 由 此误差产 生 的 收益或 损 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 八 、 投资者 对基金份 额的认购 1 、本基金的认 购时间安 排、认购 者认购应 提交的文 件和办理的 手续请详 细查阅本 基金 的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 2 、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 采取金额 认购的方 式。 (1 )投资人认购 前,需按 销售机 构规定的 方式全额 缴款。 (2 )投资人在募 集期内可 以多次 认购基金 份额,但 已受理的认 购申请不 允许撤销 。 3 、认购申请的确 认 基金销售机 构对认购 申请的受 理并不代 表该申请 一定 成功, 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 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 认以 登记 机构 或基 金管理人 的 确认结果为 准。 对于认 购申请及 认购份 额的确认情 况, 投资人应 及时查询 并妥善行 使合法权 利, 否则, 由此产生 的投资者 任何损失 由投资者自 行承担。 4 、认购限制 首次单笔最低 认购金额不低于500 元,追加购买 最低 金额为100 元,详情请见当地销售 机构公告。 九 、基 金募集 期间 募集的 资金 存入专门 账 户,在 基金募 集行 为结束 前, 任何人 不得动 用。 25 第 七 部分


基金 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 案的条件 本 基金自基 金份额发 售之日起3 个月内, 在基金募 集份 额总额不 少于2 亿份, 基金募 集 金额不少于2 亿 元人民 币且基金认 购人数不少于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 据法律法规 及 招募说明 书可以决定 停止基金 发售,并 在10 日内 聘请法 定验资机 构验资, 自收到验 资报 告之日起10 日内,向 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 金备案手 续。 基金募集达 到基金备 案条件的, 自 基金管理 人办理完 毕基金备案 手续并取 得中国证 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 》生效;否 则《基金合 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 收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 件的次日 对 《基金合同》 生 效事宜予 以公 告。 基金管理人 应将基金 募集期间 募集 的资金存入 专门账户 ,在基金 募集行为 结束前, 任何 人不得动用 。 二、基金合 同不能生 效时募 集 资金的处 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 限届满, 未满足募 集生效条 件,基金 管理 人应当承担 下列责任 : 1 、以其固有财产 承担因募 集行为 而产生的 债务和费 用; 2 、 在基金募 集期限届 满后30 日内返还 投资者已 缴纳的 款项, 并加计银 行同期存 款利息 。 3 、 如基金募集失败, 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及 销售 机构不得请 求报酬。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和 销售机 构为基金 募集支付 之一切费 用应 由各方各自 承担。 三、基金存 续期内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数 量和资产 规模 《基金合同 》 生 效后,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数量不满200 人 或者基金资 产净值低 于5000 万元 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及 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 ;连续20 个工作 日出现前 述情形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向中国 证监会说 明原因并 报送解决 方案。 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时 ,从其规 定。 四、 如在本基 金某一开 放期最后 一日日终 出现如下 情 形的, 基金管 理人可以 在在履行 信 息披露义务 后终止基 金合同, 并 根据 《基 金合同》 第 二十部分的 约定进行 基金财产 清算, 而 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1 、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加上 当日净 申购金额 或者减去 当日净赎回 金额后低 于5000 万元; 2 、基金份额持有 人数量少 于200 人; 3 、前十大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持有本 基金90% 以上份额 。


26 第 八 部分


基金 份额的 封 闭期 和开 放期 一、基金的 封闭期 本基金的封 闭期为自 本基金 《基 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 (包括该日) 或自每一 开放期结 束 之日次日起 (包括该 日)1 年的期 间。 本基金的第 一个封闭 期为自本 基金《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包 括该日)1 年的 期间。 第二个封闭 期为自首 个开放期 结束之日 次日起( 包括 该日)1 年的期间 ,以此类 推。 本基金封闭 期结束前 不办理申 购与赎回 业务,也 不上 市交易。 二、基金的 开放期 本 基金 办理申 购与 赎回 业务的 开放 期为本 基金 每个 封闭 期结 束之后 第一 个工 作日起 不 超过15 个工作日的期 间,具体 开放期时 间以基金 管理 人届时公告 为准。 每个封闭期 结束后, 因 不可抗力 或其他情 形致使本 基 金无法按时 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 开 放 期为自不 可抗力或其 他情形影 响因素消 除之日的 下一个 工作日起 不超过15 个工作日 的期 间。 在开放期 内因不可 抗力或其 他情形致 使本基金 暂 停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 自不可抗 力或其 他情形影响 因素消除 之日的下 一个工作 日起恢复 申购 、 赎回的办理, 直至该开 放期实际 开放 的天数达到 基金管理 人已公告 的开放期 的工作日 数。 本基金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的第一个 封闭期不 进行 份额折算。 其后 每个封闭 期的第一 个工作日 (份 额折算日 ) , 本基 金将进行 份额折算 , 即 基金管理人 根据 《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 份额所代 表的资产 净值 总额保持不 变的前提 下, 对本基金 所有 份额进行折算, 将本基金所 有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 调 整为1.000 元,并将基金份额数按折算 比例相应调 整。基金 份额折算 的具体方 法在份额 折算 公告中列示 。 本基金的开 放日为在 开放期内 销售机构 办理本基 金份 额申购、赎 回等业务 的工作日 。 三、封闭期 与开放期 示例 比如, 本基 金的 《基 金合同》 于2013 年6 月14 日生效, 则本基金 的第一个 封闭期为 《基 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一年 , 即2013 年6 月14 日至2014 年6 月13 日。 假设第一 个开放 期为 十个 工作日, 由于2014 年6 月14 日 (周六) 为非 工作 日, 则 第一个开放 期为自2013 年6 月16 日 (周 一) 至2014 年6 月27 日 (周五) 的十个工作日; 第二 个封闭期为 第一个开 放期结束 之日次日 起的一年, 即2014 年6 月28 日至2015 年6 月27 日。


27 第 九 部分


基 金份 额 的申 购 与 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 购与赎回 将通过销 售机构进 行。 具体的销 售网点将由 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 份额 发售公告 或 其它公告 中列明。 基金 管理人可 根据情况 变更或增减 代销机构, 并 予以公告。 基 金 投资 者应当 在 销售 机构 办理基 金销售 业务 的营业 场所 或按 销 售机 构提供 的其 他方式 办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 回。 若基金管理 人或其指 定的代销 机构开通 电话、 传真 或 网上等交易 方式, 投资 人可以通 过 上述方式进 行申购与 赎回,具 体办法由 基金管理 人另 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 时间 投资人在开 放日办理 基金份额 的申购和 赎回, 具体 办 理时间为上 海证券交 易所、 深圳 证 券交易所的 正常交易 日的交易 时间, 但基 金管理人 根 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 会的要求 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 公告暂停 申购、赎 回时除外 。 基金合同生 效后, 若出 现新的证 券交易市 场、 证券交 易 所交易时间 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 况, 基金 管理人 将视情况 对前述开 放日及开 放时间进 行相 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 日前依照 《 信息 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体上公 告。 2 、申购、赎回开 始日及业 务办理 时间 除法律法规 或 《基金合 同》 另有 约定外, 自首个封 闭 期结束之后 第一个工 作日起, 本 基 金进入首个 开放期, 开 始办理申 购和赎回 等业务。 本 基金每个封 闭期结束 之后第一 个工作日 起进入下一 个开放期。 开 放期以及 开放期办 理申购与 赎回业务的 具体事宜 见基金管 理人届时 发布的相关 公告。 在确定申购 开始与赎 回开始时 间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申购、 赎回开放 日前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 体上 公告 申购与赎 回的 开始时间 。 基金管理人 不得在基 金合同约 定之外的 日期或者 时间 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 赎 回或者转 换。 投资人在基 金合同约 定之外的 日期和时 间提出申 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的, 其基 金份额申 购、 赎回价格为 下 一开放 日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 的价 格 ; 但若投资者 在开放期 最后一日 业务 办理时间结 束之后提 出 申购、 赎回或者 转换申请 的 , 视为无效申 请 。 三、申购与赎回的 数额 限制 1 、首次单笔 购买 基金份额 的最低 金额为500 元,追加 购买最低金 额为100 元;


2 、每个交易 账户最低持有基 金份额余额为100 份, 若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 易账户的基 金份 额余额 少于100 份时,余额部 分基金份 额必须一 同赎回;


3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有 关法律规 定和市场 情况,调 整申购金额 、赎回份 额和账户 最低 持有余额的 数量限制, 基 金管理人 必须最迟 在调整前 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28 定媒体上公 告 。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未知价 ” 原则, 即申购、赎回价格 以申请当日收 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进 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 、份额赎 回 ” 原 则,即申 购以金额 申请, 赎回以份额 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 赎回申请 可以在 基金管理 人规定的 时间以内撤 销; 4 、赎回遵循 “ 先进先出 ” 原则 ,即按照 投资人认 购、申 购的先后次 序进行顺 序赎回 。 基金管理人 可在法律 法规允许 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 则 进行调整。 基 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 规 则开始实施 前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 有关规定 在指 定媒体上公 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 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 根据销售 机构规定 的程序, 在开 放日的具 体业务办理 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 赎回 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 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 基金份额 时,必须 在规定时 间前 全额 交付 申购款项。 投资人赎回 申请成功 后, 基金 管理人 将在T +7 日( 包括 该日) 内支 付赎回款 项。 在 发生巨 额赎回时, 款项的支 付办法参 照基金合 同有关条 款处 理。 3 、申购和赎回申 请的确认 基 金管 理人应 以交 易时 间结束 前受 理 有效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当天作 为申 购或 赎回申 请 日(T 日) , 在 正常情况 下, 本 基金登 记机构在T+1 日内 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 行确认 。T 日提交 的有效申请,投资人 可在T+2 日后( 包括该日) 到销售 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 他方式 查询申请的 确认情况 。 基金销售机 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 的受理并 不代表申 请 一定成功, 而 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 实 接收到申请 。申购、 赎回申请 的确认以 登记机构 的确 认结果为准 。 六 、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 1 、本 基金基金 份额申购 费率最 高不超过5 % ,投资者可 以多次申 购本基金 ,申购费 率 按每笔申购 申请单独 计算。 本基金基金 份额采用 前 端收费 模式收取 基金申购 费用 。 基金份额 申购金额(M ) 申 购费率 M <100 万 0.60% 100 万 ≤M <500 万 0.40% 500 万≤M <1000 万 0.20%


29 1000 万≤M 1000 元/ 笔 本基金的申 购费用由 投资者 承 担, 主要用于 本基金的 市场推广、 销售、 注 册登记等 各项 费用,不列 入基金财 产。 2 、在本基金开放 期间赎回 本基金 的,不收 取赎回费 用。 3 、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范围 内调整申购 费率和赎 回费率。 费率 如发生变更 ,基金管 理人应在 调整 前依 照《信息 披露 办法》的有 关规定 在 指定媒体 上公告 。 七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 、本基金申购份 额的计算 方式 申 购 费 用 适 用 比 例 费 率 时 :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 购 费 用 适 用 固 定 金 额 时 :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 果均按照 四舍五入 方法, 保留 到小数点 后 两位, 由此误 差产生的 损失由基 金 财产承担, 产生的收 益归基金 财产所有 。 例1 : 假定T 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1.056 元, 某 投 资者 本 次申购本基 金 份额30 万元 , 对应的 本次申购费 率为0.60% ,该 投资者可 得到的基 金份额 为: 净申购金额=300,000/ (1+0.60% )=298,210.74 元 申购费用=300,000-298,210.74 =1,789.26 元 申购份额=298,210.74/1.056 =282,396.53 份 即:投资者 投资30 万元申购本 基金 基金 份额,假 定申 购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 为1.056 元, 可得到282,396.53 份基金份额 ,应缴纳的 申购费用 为1,789.26 元。 例2 : 假定T 日基金份额 净值为1.056 元, 某投资者本 次申购本基 金 份额1000 万元, 对应 的本次申购 费 用为1000 元,该投资者 可得到的 基金份 额为: 净 申 购金额 =10,000,000 -1000 =9,999,000 元 申购份额=9,999,000/1.056 =9,468,750 份 即: 投资者投 资1000 万元申购本基金 基 金份额 , 假 定 申购当日基 金份额净 值为1.056 元, 可得到9,468,750 份基金份额。 2 、赎回金额的计 算方式: 赎回总金额= 赎回 份额 ?T 日基金份额 净值


30 赎回费用= 赎回总 金额 ? 赎回 费率 净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金额 ? 赎 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 果均按照 四舍五入 方法, 保留 到小数点 后 两位, 由此误 差产生的 损失由基 金 财产承担, 产生的收 益归基金 财产所有 。 例:某投资 者赎回本 基金1 万份基金 份额 , 持有1 个 封 闭期 ,对应 的赎回费 率为0% ,假 设赎回当日 基金份额 净值是1.250 元,则其可得到 的 赎回金额为 : 赎回总金额=10,000× 1.250=12,500.00


元 赎回费用=12,500× 0%=0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12,500.00 元 即 :投资者 赎回本基 金1 万份基金 份额, 持有1 个 封闭期 ,假设赎 回当日基 金份额净 值 是1.2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 金额为12,500.00 元。 3 、本基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 : 本 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 算,保留 到小数点 后3 位,小 数点 后第4 位四舍 五入,由 此产生 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 证监会同 意,可以 适当延迟 计算 或公告。 4 、 申购份额余额 的处理 方式: 申 购的有效 份额为净 申 购金额除以 当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 有效份额单 位为份, 上述计算 结果均按 四舍五入 方法 ,保留到小 数点后2 位, 由此产生 的收 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 承担。 5 、赎回金额的 处理方式 : 赎回金 额为按实 际确认的 有效赎回份 额乘以当 日基金份 额净 值并扣除相 应的费用, 赎 回金额单 位为元。 上述 计算 结果均按四 舍五入方 法, 保留到小 数点 后2 位,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 损失由 基金财产 承担。 6 、申购费用由投 资人承担 ,不列 入基金财 产。 7 、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不 违反法律 法规规定 及基金合 同约定的情 形下根据 市场情况 制定 基金促销计 划, 针对以 特定交易 方式 (如 网上交易 、 电话交易等) 等进行基 金交易的 投资人 定期或不定 期地开展 基金促销 活动。 在基 金促销活 动 期间, 按相关 监管部门 要求履行 必要手 续后,基金 管理人可 以适当调 低基金申 购费率和 基金 赎回费率 。 八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在开放期内 发生下列 情况时, 基金管理 人可拒绝 或暂 停接受投资 人的申购 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 致基金无 法正常 运作。 2 、发生基金合 同规定的 暂停基金 资产估值 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 的申 购申请。 3 、证券交易所交 易时间非 正常停 市,导致 基金管理 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 4 、基金管理人 认为接受 某笔或某 些申购申 请可能会 影响或损害 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 益时。


31 5 、基金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管 理人无法 找到合适 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 可能对基 金业 绩产生负面 影响,从 而损害现 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 益 的情形。 6 、法律法规规定 或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他 情形。 发生上述第1 、2 、3 、5 、6 项暂停 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 金管理人决 定暂停申 购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当根 据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体上刊 登暂停申 购公 告。 如果投资 人的申购 申请被拒 绝, 被 拒绝的申购 款项将退 还给投资 人。 在暂停 申购的情 况 消除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 申购业 务的办理 , 且开放期 间按暂停 申购的期 间相应延 长 。 九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形及处理 在开放期间 发生下列 情形时, 基金 管理人可 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 延缓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 致基金管 理人不 能支付赎 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 同规定的 暂停基金 资产估值 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 的赎 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 3 、证券交易所交 易时间非 正常停 市,导致 基金管理 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 4 、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合 同约定 或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情形 。 发生上述情 形 之一且 基金管理 人决定暂 停赎回或 延缓 支付款项 时, 基 金管理人 应在当日 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已 确认的赎 回申请, 基金管理 人 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 能足额支 付, 基 金 管理人可 对赎回款项 进行延缓 支付,但 延缓 支付 最长 不 得超过20 个工作日 ,并在指 定媒 体上公告 。 在暂停赎 回的情况 消除时, 基金管理 人应 及时恢复赎 回业务的 办理 并予 以公告 。 十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 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 金总份额 的20% ,即认为是 发生了巨 额赎 回。 2 、巨额赎回的处 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 巨额赎回 时, 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 据基金当 时的资产组 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 回或 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 (1 )全额赎回 :当基金 管理人认 为有能力 支付投资 人的全部赎 回申请时 ,按正常 赎回 程序执行。 (2 )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当基金 管理人认 为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 申请有困 难或认为 因支 付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 而进行的 财产变现 可能会对 基金 资产净值造 成较大波 动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接受并 确认所有 赎回申请, 当日按比 例办理的 赎 回份额不得 低于基金 总份额的20%,其 余 赎回申请 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 项, 但最长 不得超 过20 个 工作日, 延缓支付 的赎回申 请以 赎回申请确认当 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 础计算赎回 金 额。 如基金管理 人无法在20 个工作日 32 内支付上述 未支付部 分的赎回 款项, 或基金 管理人认 为在变现过 程中 由于 存在 明显 损害其他 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的 情形, 基 金管理人 可不经基 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经与基金 托管人 协商一致,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后,终 止《基金 合同 》 。 3 、巨额赎回的公 告 当发生上述 延期赎回 并延 缓支 付赎回款 项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当通 过邮寄、 传 真或者招 募 说明书规定 的其他方 式在3 个交易 日内通知 基金份额 持有人,说 明有关处 理方法 ,同时在 指 定媒体上刊 登公告。 十 一 、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 停申购或 赎回情况 的,基金 管理人当 日应立即向 中国证监 会备案, 并在 规定期限内 在指定媒 体上刊登 暂停公告 。 2 、 如 发生暂停 的时间为1 日,基金 管理 人应 于重新开放 日,在指 定媒体上 刊登基金 重 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公 告,并公 布最近1 个开 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 。 3 、基金管理人可 以根据暂 停申购 或赎回的 时间,依 照《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 最迟于重新 开放日在 指定媒体 上刊登重 新开放申 购或 赎回的公告; 也 可以根据 实际情况 在暂 停公告中明 确重新开 放申购或 赎回的时 间,届时 不再 另行发布重 新开放的 公告。 十 二 、基金转换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 以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决定 开办本 基金 与基 金管理 人 管理的其他 基金之间 的转换业 务, 基金转 换可以收 取 一定的转换 费, 相关规 则由基金 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基金 合同的规 定制定并 公告 ,并提前告 知基金托 管人与相 关机构。 十 三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 易过户是 指基金登 记机构受 理继承、 捐赠 和司法强制 执行 等情 形 而产生 的非 交易过户以 及登记机 构认可、 符合 法律法规 的其它非 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 种情况下, 接 受划转的主 体必须是 依法可以 持有本基 金基金份 额的 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 基金份额 由 其合法的继 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 金 份额持有人 将其合法 持有的基 金份额捐 赠给福利 性质 的基金会或 社会团体; 司 法强制执 行是 指司法机构 依据生效 司法文书 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强制划转 给其他自 然人、 法 人或其他组 织。 办理非 交易过户 必须提供 基金登记 机 构要求提供 的相关资 料, 对于符 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 户申请按 基金登记 机构的规 定办理, 并按 基金登记机 构规定的 标准收费 。 十 四 、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办 理已持有 基金份额 在不同销 售机 构之间的转 托管, 基金销 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 的标准收 取转托管 费。 十 五 、 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 构只受理 国家有权 机关依法 要求的基 金份 额的冻结与 解冻, 以及登 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 律法规的 其他情况 下的冻结 与解冻。


33 第 十 部分


基 金的 投 资 一、投资目标 在谨慎投资 的前 提下, 本基金力 争战胜 业绩比较 基准 , 追求基金资 产的长期 、 稳健、 持 续增值 。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为 具有良好 流动性的 固定收益 类金 融工具 , 包括 企 业债、 公司债、 国 债、央行票 据、金融 债、地方 政府债、 次级债、 短期 融资券、 超 级短期融 资券、 中 期票据、 资产支持证 券、 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 债 券回购、 银行 存款 以及法 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 他 固定收 益类 金融 工具( 但须符合 中国证监 会相关规定) 。 本基 金不从二 级市场 买 入股票或权 证, 也不参与 一级市场 新股申购 或股票增 发。 本基金不投 资可转换 债券, 但可以 投资分离交 易可转债 上市后分 离 出来的 债券(不 含一 级市场申购 分离交易 可转债) 。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 许基金投 资其他品 种,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可 以将其纳入 投资范围 。 本基金投资于债 券资产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 产的 80% ;但在开放期前 三个月和后 三个月 以及开放期 内基金投 资不受上 述比例限 制。 开放期内 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的 5% ,在封闭 期内,本 基金不 受上述 5% 的限制 。 三 、投资策略 1 、封闭期投资策 略 (1 )资产配置策 略 本基金为债 券型基金, 基 金的 投资 范围为: 具有 良好 流动性的 固 定收益类 金融工具,包 括 企业债 、 公司 债、 国 债、 央行票据 、 金 融债 、 地方 政府债、 次级债 、 短期 融资券 、 超级 短 期融资券、 中 期票据、 资产支持 证券、 中 小企业私 募 债券、 债券回 购、 银行 存款 以及 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 的其他 固 定收益类 金融 工具( 但须 符合中国 证监会 相关规定) 。 本基金不从 二级市场 买入股票 或权证, 也 不参与一 级 市场新股申 购或股票 增发。 本基 金不投 资可转换债 券, 但可以 投资分离 交易可转 债上市后 分 离出来的债 券 (不含一 级市场申 购分离 交易可转债) 。 在以上战略 性资产配 置的基础 上, 本 基金 通过自上 而 下和自下而 上相结合、 定性分析 和 定量分析相 补充的方 法, 确定资 产在 非信 用类固定 收 益类证券 (国 家债券、 中 央银行票 据等) 和信用类固 定收益类 证券之间 的配置比 例 。 (2 )固定收益类 证券投资 策略 本基金主要 通过 买入 与封闭期 适度匹配 的债券, 并 持 有到期, 或者 是持有回 售期与封 闭 期 适度匹配 的债券, 获 得本金和 票息收 入; 同时, 根 据所持债券 信用状况 变化, 进行 必要的 动态调整 。 在谨慎投 资的前提 下,力争 获取高于 业绩 比较基准的 投资收益 。


34 对于本基金 投资的固 定收益类 证券, 主 要从 四个 层次 进行独立、 客 观、 综合 的考量,以 筛选出合适 的投资标 的 。 第一, 基于全 部公开信 息对已经 上市或待 上市债券 的 发行主体进 行研究, 内 容 主要涉 及 发行人的股 东背景、 行 业地位及 发展趋 势、 担保方 式 及担保资产、 外部增信 质量、 自 由现金 流量动态、 债 务压力、 再融资能 力等, 并 从以上角 度 对发行主体 进行精细 化分析和 归类, 规 避同一信用 等级中外 部评级偏 高以及信 用风险偏 高的 个券, 甄选同一 信用评级 中内生资 质及 外部增信好 的个券, 纳入债券 池 。 第二, 使用 基 金管理人 内部的信 用评估体 系对备选 个 券进行评分, 着重考察 发行人的 偿 债能力、现 金管理能 力、盈利 能力三个 核心要素 。 第三, 对市场 同类可比 债券、 信 用收益率 曲线、 市 场 交易活跃度、 机构需求 进行偏好 分 析,对个券 进行流动 性风险、 信用风险 的综合定 价, 判断其合理 估值水平 。 第四, 根据市场 结构与需 求特征, 在前 三个层次 的分 析基础上, 对个 券进行深 入的跟踪 分析, 发掘其中 被市场低 估的品种, 在 控制流动 性风 险的前提下, 对 低估品种 进行择机 配置 和交易。 本基金还将 综合考虑 债券投资 的风险收 益以及回 购成 本等因素, 在严 格控制投 资风险的 前提下, 利用买 断式回购、 质 押式回购 等方式融 入低 成本资金, 并购 买剩余年 限相对较 长并 具有较高收 益的债券 , 获得杠 杆放大收 益。 针对中小企 业私募债 券, 本基金以 持有到期, 获 得本 金和票息收 入为主要 投资策略, 同 时,密切关 注债券的 信用风险 变化,力 争在控 制 风险 的前提下, 获得较高 收益。 2 、开放期投资策 略 开放期内, 本基 金为保持 较高的组 合流动性, 方 便投 资人安排投 资, 在遵守本 基金有关 投资限制与 投资比例 的前提下 ,将主要 投资于高 流动 性的投资品 种。 四、投资决策流程 投资决策委 员会是本 基金的最 高决策机 构, 定期或遇 重大事件时 就投资管 理业务的 重大 问题进行讨 论, 并对本 基金投 资做方向 性指导。 基 金 经理、 研究员 、 交易员 等各司其 责, 相 互制衡。具 体的投资 决策流程 为: 1 、投资决策委员 会定期召 开会议 ,确定本 基金的总 投资思路和 投资原则 ; 2 、宏观策略部 基于自上 而下的研 究为本基 金提供建 议 ;研究部 行业研究 员为行业 研究 与分析提供 支持;固 定收益部 数量及信 用分析员 为固 定收益类投 资决策提 供依据; 3 、固定收益部 定期召开 投资例会 ,根据投 资决策委 员会的决定 ,结合市 场和个券 的变 化,制定具 体的投资 策略; 4 、基金经理依 据投委会 的决定, 参考研究 员的投资 建议,结合 风险控制 和业绩评 估的 反馈意见, 根据市场 情况,制 定并实施 具体的投 资组 合方案; 5 、基金经理向交 易员下达 指令, 交易员执 行后向基 金经理反馈 ; 6 、监察法律部对 投资的全 过程进 行合规风 险监控; 7 、 风险管理部 通过行使 风险管理 职能, 测算、 分 析和 监控投资风 险, 根据风 险 限额管理 政策防范超 预期风险 ;


35 8 、风险管理部 对基金投 资进行风 险调整业 绩评估, 定期与基金 经理讨论 收益和风 险预 算。 五 、投资限制 (一)禁止 行为 为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基 金财产不 得用 于下列投资 或者活动 :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 或者提供 担保; (3 )从事承担无 限责任的 投资; (4 )买卖其他基 金份额, 但是国 务院另有 规定的除 外; (5 )向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出资或 者买卖其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发行 的股 票或者债券 ; (6 )买卖与其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有 控股关系 的股东或者 与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有其 他重大利 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 的证券或 者承 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 易、操纵 证券交 易价格及 其他不正 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8 )依照法律法 规有关规 定,由 中国证监 会规定禁 止的其他活 动 。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 限制,如 适用于本 基金 ,则本基金 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 制。 (二)投资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 组合将遵 循以下限 制: (1 ) 本基金投资于 债券资产 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 产的 80% , 但在每个开放期 前三个月 和 后三个月以 及开放期 内基金投 资不受上 述比例限 制 ; (2 )开放期内本 基金 保持 不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 5 %的现金或者 到期日 在 一年以内 的政 府债券 ,在 封闭期内 ,本基金 不受上述 5% 的 限制 ; (3 )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全部基 金持有一 家公司发 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 证券的 10%; (4 )本基金投 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5 )本基金持有 的全部资 产支持 证券,其 市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 %; (6 )本基金持 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 用级别) 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 (7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 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 持证券, 不得 超过其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合计 规模的 10 %; (8 ) 本基金应 投资于信 用级别评 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 证券。 基金持有 资 产 支持证 券期间 ,如果其 信用等 级下降 、不再 符合投资 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 布之日 起 3 个月内予以 全部卖出 ; (9 )本基金进 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 市场进行 债券回购 的资金余额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 36 的 40% ;在全国银行 间同业市 场中的债 券回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债券 回购到期 后不展期 ; (10 )持有单只中小 企业私募 债券,其 市值不得 超过 该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投资中 小企业私募 债券的剩 余期限, 不得超过 基金当期 的剩 余封闭运作 期; (11 )法律法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的 和《基金 合同》 约定的其他 投资限制 。 因证券市场 波动、 债券 发行人 合 并、 基金规 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 金投 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 例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 。 法律法 规 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 合同 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 的监督与 检查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 规对上述 投资组合 比例限制 进行变更 的, 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 或 监管部门取 消上述限 制, 如适用于 本基金, 基金 管理 人 在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则 本基金投 资不 再受相关限 制。 六 、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 绩比较基 准为: 银 行一年期 定期存款 利率 (税后)×1.1 。 本基金选择 一年期定 期存款利 率 (税后)× 110% ( 每个封闭期首 日,1 年期定期存 款利 率根据当日 中国人民 银行公布 并执行的 利率水平 调整 ) 作为业绩 比较基准 主要考虑 如下: 业绩比较基 准中的“1 年期定期 存款利率 ” ,与本基 金 每封闭满 1 年开放一 次的运作 方 式相匹配, 其 权重 “110% ” , 与本基金 通过信用 管理 , 力争获得超 越同期银 行存款利 率, 力 争 获得持续 超额收益 的投资目 标一致 。 如果今后法 律法规发 生变化, 或 者有更权 威的、 更能 为市场普遍 接受的业 绩比较基 准推 出, 或者是市 场上出现 更加适合 用于本基 金的业绩 基 准的指数时, 本基金管 理人 在与 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 致, 并履行 适当程序 后调整或 变更业绩 比 较基准并及 时公告 , 而 无须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 。 七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 券型基金, 预期 风险和 预期收益 率低于混 合型基金、 股票 型基金, 高货 币市 场基金,属 于中低风 险收益基 金。 八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 债权人权 利 的处理原则 及方法 1 、基金管理人 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 代表基金 独立行使 债权人权利 ,保护基 金份额持 有人 的利益; 2 、有利于基金财 产的安全 与增值 ; 3 、不通过关联 交易为自 身、雇员 、授权代 理人或任 何存在利害 关系的第 三人牟取 任何 不当利益。 九 、基金的融资 融券 本 基 金 可 以 根 据 届 时 有 效 的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政 策 的 规 定 进 行 融 资 融 券 。


37 第十一部分


基金 的 财产 一、基金资 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 值是指购 买的各类 证券及票 据价值、 银行 存款本息和 基金应收 的申购基 金款 以及其他投 资所形成 的价值总 和。 二、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基 金负债后 的价 值。 三、基金财 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 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 件为本基 金 开立资金账户 、 证券账户 以及投 资 所需的其他 专用 账户。 开 立的基金 专用账户 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销售 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 自有的财 产账户以 及其他基 金财产账 户相 独立。 四、基金财 产的保管 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 独立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 销售 机构的财 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 保 管。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基 金登记机 构和基金 销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 财产承担 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 其 债权人不 得对本基 金财产行 使请求冻 结、 扣押或其他 权利。 除依 法律法规 和 《基 金合同》的 规定处分 外,基金 财产不得 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因依法 解散、 被依 法撤销或 者被依法宣 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不 属于其清 算财产。 基金 管理人管 理运 作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 债权, 不得与 其固 有资产产生 的债务相 互抵销; 基金 管理人管 理运作不 同基金的基 金财产所 产生的债 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


38 第十 二部分


基金 资 产的 估值 一、估值日 本 基金 的估值 日为 本基 金相关 的证 券交易 场所 的交 易日 以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规 定需要 对 外披露基金 净值的非 交易日。 二、估值对 象 基金所拥有 的债券和 银行存款 本息、应 收款项、 其它 投资等资产 及负债。 三、估值方 法 1 、证券交易所上 市的有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所上市 的有价证 券,以 其估值日 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 盘价) 估 值; 估值日无交 易的, 且最 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 重 大变化, 以最 近交易日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如最近 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 ,确定公 允价格。 (2 )交易所上 市实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按估 值日收盘 价估值,估 值日没有 交易的, 且最 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 大变化, 按 最近交易 日 的收盘价估 值。 如最近 交易日后 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 市 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近交 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 格; (3 )交易所上 市未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券按 估值日收 盘价减去债 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 债券 应收利息得 到的净价 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 交易日债 券收盘价 减去债券 收盘价中 所含 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 的净价进 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 化的, 可参考 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 近交易市 价,确定 公允价格 ; (4 )交易所上 市不存在 活跃市场 的有价证 券,采用 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 值。交易 所上 市的资产支 持证券, 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 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 下 ,按成本 估值。 2 、首次公开发 行未上市 的债券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 计量 公允价值的 情况下, 按成本估 值。 3 、全国银行间 债券市场 交易的债 券、资产 支持证券 等固定收益 品种,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价值 。 4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 估值。 5 、同一债券同时 在两个或 两个以 上市场交 易的,按 债券所处的 市场分别 估值。 6 、如有确凿证 据表明按 上述方法 进行估值 不能客观 反映其公允 价值的, 基金管理 人可 根据具体情 况与基金 托管人商 定后,按 最能反映 公允 价值的价格 估值。 7 、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监 管部门有 强制规定 的,从其 规定。如有 新增事项 ,按国家 最新 39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估 值违反基 金合 同订明的估 值方法、 程序 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或者未 能充分维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 ,共同查 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 决。 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 基 金资产净 值计算和 基金会计 核 算的义务由 基金管理 人承担。 本 基 金的基金会 计责任方 由基金管 理人担任, 因 此, 就与 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 题, 如经相关 各方 在平等基础 上充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资产净 值的计 算 结果对外予 以公布。 四、估值程 序 1 、基金份额净 值是按照 每个工作 日闭市后 ,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 当日基金 份额的余 额数 量计算,精 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四 位四舍 五入 。国家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定 。 每个工作日 计算基金 资产净值 及基金份 额净值, 并按 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 应每个工 作日对基 金资产估 值。但基 金管理人根 据法律法 规或基金 合同 的规定暂停 估值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每个 工作日对 基 金资产估值 后, 将基金 份额净值 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 人,经基 金托管人 复核无误 后,由基 金管 理人 按规定 对外公布 。 五、估值错 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将采 取必要、 适当、合 理的 措施确保基 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 性、 及时性。 当基 金份额 净值小数 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估值 错误时, 视为基金 份额净值 错误。 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应 按照以下 约定处理 : 1 、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 如 果由于基 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 人、 或登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或 投资人自身 的过错造 成估值错 误, 导致其 他当事人 遭 受损失的, 过 错的责任 人应当对 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 受损失当 事人(“ 受损方 ”) 的直接损 失按下述 “ 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 ” 给予 赔偿 , 承担赔 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 误的主要 类型包括 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 差 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数据 计算差错 、 系统故障差 错、下达 指令差错 等。 2 、估值错误处理 原则 (1 ) 估值错 误已发生 , 但尚 未给当事 人造成损 失时 , 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 方, 及时进行更 正, 因更正 估值错误 发生的费 用由估值 错 误责任方承 担; 由于估 值错误责 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 产生的估 值错误, 给 当事人造 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 责任方对 直接损失 承担赔偿 责任; 若估值 错误责任 方已经积 极协调, 并 且有协助 义务的当事 人有足够 的时间进 行更正而 未更正, 则其 应当承担 相应赔偿 责任。 估值 错误责任 方应对更正 的情况向 有关当事 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 值错误已 得到更正 。


40 (2 )估值错误 的责任方 对有关当 事人的直 接损失负 责,不对间 接损失负 责,并且 仅对 估值错误的 有关直接 当事人负 责,不对 第三方负 责。 (3 )因估值错 误而获得 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 负有及时 返还不当得 利的义务 。但估值 错误 责任方仍应 对估值错 误负责。 如果 由于获得 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不 返还或不 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则估值错误 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 付的赔偿金 额的范围 内对获得 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 享有 要求交付不 当得利的 权利; 如果获 得不 当得利的当 事人已经 将此部分 不当得利 返还给受 损方 , 则受损方应当 将其已经 获得的 赔 偿额 加上已经获 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 的总和超 过其实际 损失 的差额部分 支付给估 值错误责 任方。 (4 )估值错误调 整采用尽 量恢复 至假设未 发生估值 错误的正确 情形的方 式。 3 、估值错误处理 程序 估值错误被 发现后, 有关的当 事人应当 及时进行 处理 ,处理的程 序如下: (1 )查明估值 错误发生 的原因, 列明所有 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 值错误发 生的原因 确定 估值错误的 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 误处理原 则或当 事人协商 的方法对 因估值错误 造成的损 失进行评 估 ; (3 )根据估值 错误处理 原则或当 事人协商 的方法由 估值错误的 责任方进 行更正和 赔偿 损失; (4 )根据 估值 错误处理 的方法, 需要修改 基金登记 机构交易数 据的,由 基金登记 机构 进行更正, 并就估值 错误的更 正向有关 当事人进 行确 认。 4 、基金份额净值 估值错误 处理的 方法如下 : (1 ) 基金份 额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 立即予以纠 正, 通 报基金托 管人, 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 一步扩大 。 (2 ) 错误偏差达 到基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 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 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 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 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 公告。 (3 )前述内容如 法律法规 或监管 机关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定处 理。 六、暂停估 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 及的证券 交易市 场遇法定 节假日或 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 时; 2 、因不可抗力致 使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无法准 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 时; 3 、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合同 认定的 其它情形 。 七、基金净 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 息披露的 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 值由 基金管理人 负责计算, 基 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 核。 基金管理 人应于每 个 工作日 交易结束 后计算当日 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 净值并发送 给基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人对 净值计算 结 果复核确认 后发送给 基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人 按 规定 对基 金净值予 以公布。


41 第十 三部分


基金 的 收益 与分配 一、基金利 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 基金利息 收入、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变动 收益和其他 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 后的 余额,基金 已实现收 益指基金 利润减去 公允价值 变动 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 供分配利 润 基 金可 供分配 利润 指截 至收益 分配 基准日 基金 未分 配利 润与 未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收 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 益分配原 则 1 、 在符合有关基 金分红条 件的前提 下, 本基 金每年 收益分配次 数最多为 4 次, 每次收 益分配比例 不得低于 该次可供 分配利润 的 50% ,若《 基金合同》 生效不 满 3 个月 或按照 当 次 最低收益 分配比例 计算的每 份基金份 额应分配 收益 低于 0.001 元, 可不 进行收益分 配 ; 2 、本基金收益 分配方式 分两种: 现金分红 与红利再 投资,投资 者可选择 现金红利 或将 现金红利自 动转为基 金份额进 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 不 选择, 本基金 默认的收 益分配方 式是现 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 配后基金 份额净值 不能低于 面值;即 基金收益分 配基准日 的基金份 额净 值减去每单 位基金份 额收益分 配金额后 不能低于 面值 。 4 、每一基金份额 享有同等 分配权 ; 5 、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关另 有规定 的,从其 规定。 四、收益分 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中 应载明截 止收益分 配基准日 的可 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 益分配对 象、 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 及比例、 分配 方式 等内容。 五、收益分 配方案的 确定、公 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 由基金管 理人拟定 ,并由基 金托 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 定媒体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基 金红 利发放 日距 离收 益分配 基准 日(即 可供 分配 利润 计算 截止日 )的 时间 不得超 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 益分配中 发生的费 用 基金收益分 配时所发 生的银行 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 用由 投资者自行 承担。 当投资 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 定金额, 不 足于支付 银行转账 或其他手 续 费用时, 基金 登记机构 可将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 红利自动 转为基金 份额。红 利再投资 的计 算方法,依 照《业务 规则》执 行。


42 第十 四部分


基金 的 费用 与税 收 一、基金费 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 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 托管费; 3 、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 基金相关 的信息披 露费用; 4 、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 基金相关 的会计师 费、律师 费和诉讼费 ; 5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费 用; 6 、基金的证券交 易费用; 7 、基金的银行汇 划费用; 8 、基金的开户费 用、账户 维护费 用; 9 、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和《 基金合 同》约定 ,可以在 基金财产中 列支的其 他费用。 二、基金费 用计提方 法、计提 标准和支 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 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 理费按前 一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7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 的计算方 法如下 : H =E× 0.7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基金管理 费 E 为前一日的基 金资产净 值 基金管理费 每日计算, 逐 日累计至 每月月末, 按 月支 付, 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 费划款指 令,基金 托管人复 核后于次 月 前 3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 次性支 付给基金管 理人。若 遇法定节 假日、公 休假等 , 支付 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 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 的 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 =E× 0.2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基金托管 费 E 为前一日的基 金资产净 值 基金托管费 每日计算, 逐 日累计至 每月月末, 按 月支 付, 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 费划款指 令,基金 托管人复 核后于次 月 前 3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 次性支 取。若遇法 定节假日 、公休日 等 ,支付 日期顺延 。 上述“ 一、 基金费用 的种类 中第 3 -9 项费用 ” ,根据 有关法规及 相应协议 规定,按 费用 实际支出金 额列入当 期费用, 由基金托 管人从基 金财 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 基金费用 的项目


43 下列费用不 列入基金 费用: 1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因未 履行或未 完全履行 义务导致的 费用支出 或基金财 产的 损失; 2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 人处理 与基金运 作无关的 事项发生的 费用; 3 、 《基金合同》 生效前的 相关费用 ; 4 、其他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 及中国 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 不得列入基 金费用的 项目。 四、基金税 收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涉 及的各纳 税主体, 其纳税义 务按 国家税收法 律、法规 执行 。 44 第十 五 部 分


基金 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基金会 计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 本基金的 基金会 计责任方 ; 2 、基金的会计年 度为公历 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 、基金核算以人 民币为记 账本位 币,以人 民币元为 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 国家有关 会计制 度; 5 、本基金独立建 账、 独立 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 金托管人 各自保留 完整的会计 账 目、凭证并进 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 定编制基 金会计报 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 与基金管 理人就基 金的会计核 算 、报表编制等 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 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 与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相 互 独立的具有证 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 注册会计 师对本基 金的年度 财务报表 进行 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 更换经办 注册会 计师,应 事先征得 基金管理人 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充足理 由更换会 计师事务所 , 须通报基金托 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 2 日内 在 指定媒 体 公告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45 第十 六部分


基金 的 信息 披露 一、本基金 的信息披 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 《信息披 露办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 二、信息披 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包括基 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等法律法 规和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自然 人、 法人和其他 组织。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按照法 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 会的 规定披露基 金信息 , 并保证 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 性和完整 性。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应当在 中国证监 会规定时 间内 , 将应予 披露的基 金信息通 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 全国性 报刊 (以下简 称“指定报刊 ” ) 和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的互联 网网 站 (以下简称 “ 网站 ” ) 等媒介 披露, 并保 证基金投 资 者能够按照 《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 间和 方式查阅或 者复制公 开披露的 信息资料 。 三、本基金 信息披露 义务人承 诺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 ,不得有下 列行为: 1 、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 或者重 大遗漏; 2 、对证券投资业 绩进行预 测; 3 、违规承诺收益 或者承担 损失; 4 、诋毁其他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或者 基金销售 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 人、法人 或者其 他组织的 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 荐性的文 字; 6 、中国证监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四、 本基金 公开披露 的信息应 采用中文 文本。 如同时 采用外文文 本的, 基 金信息披 露义 务人应保证 两种文本 的内容一 致。两种 文本发生 歧义 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 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 息采用阿 拉伯数字 ;除特别 说明 外,货币单 位为人民 币元。 五、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 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包括: (一)基金 招募说明 书、 《基金 合同》 、 基金托管 协议 1 、 《基金合 同》 是界定 《基金 合同 》 当事人 的各项权 利、 义务 关系 , 明确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召开 的规则及 具体程序 , 说明 基金产品 的特性 等涉及基金 投资者重 大利益的 事项的法 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 书 应当最大 限度地披 露影响基金 投 资者决策的全 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 购、 申购和赎回 安排、 基金 投资、 基金 产品特性、 风 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服 务等内容。 《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 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 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 明书并登载 在网站上 , 将更 新后的招 募说明书 摘要登 载在指定 报刊 上; 基 金管理 人在公告 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 公场所所 在地的中 国证监会 派出机 构报送更新 的招募说 明书,并 就有关更 46 新内容提供 书面说明 。 3 、基金托管协议是 界定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 在 基金财产保管 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 、义务关 系的法律 文件。 基金募集申 请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后 , 基金管 理人在基 金份额发售 的 3 日前 ,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基 金合同 》 摘要登 载在指定 报刊 上;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 当将 《基 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 议登载在 网站上。 (二)基金 份额发售 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就基 金份额发 售的具体 事宜编制 基金 份额发售公 告, 并 在披露招 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 载于指定 报刊和网 站 上。 (三) 《基金 合同》生 效公告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到 中国 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次 日在指 定 报 刊和 网站 上登载 《基 金 合 同》生效公 告。 (四)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份 额净值 《基金合同 》 生效后 , 在 基 金的封闭 期期间 , 基金管 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公 告一次基 金资 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 值。 在基金开放 期期间 ,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每个开 放日的 次日, 通过 网站、 基金份额 发售网 点以及其他 媒介,披 露开放日 的基金份 额净值和 基金 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 一个市场 交易 日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 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前 款规定的 市场交易 日的次日 , 将 基金资产净 值、 基金 份额净 值和基金 份 额累计净值 登载在指 定 报刊和 网站 上。 (五)基金 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招 募说明书等信 息 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 份额申购、 赎 回价格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申购 、 赎回 费率, 并 保证投 资者能够在 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 查阅或者 复制前述信 息资料。 (六)基金 定期报告 ,包括基 金年度报 告、基金 半年 度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 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年结束之 日起 90 日内, 编制 完 成基金年度 报告, 并将 年度报告 正 文登载于网 站上, 将 年度报 告摘要登 载在指定 报刊上 。 基金年度 报告的财 务会计 报告应当 经 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上 半年结束 之日起 60 日内, 编 制 完成基金半 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 度 报告正文登 载在网站 上,将半 年度报告 摘要登载 在指 定 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个季度结 束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 内, 编制完成 基 金季度 报告, 并将 季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 报刊和网 站 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 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 编制当期季 度报告、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度报告 。


47 基金定期报 告在公开 披露的第 2 个 工作日, 分 别报中 国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 公场 所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 备案。报 备应当采 用电 子文本 或书 面报告方 式。 (七)临时 报告 本基金发生 重大事件 ,有关信 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 在 2 日内编制临 时报告书 ,予以公 告, 并 在公 开披露 日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金 管理 人主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的 中国 证监会 派出 机 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 大事件 , 是指可 能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权 益 或者基金份 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 影响 的下列事件 : 1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召开; 2 、终止《基金合 同》 ; 3 、转换基金运作 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 5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法 定名称、 住所发生 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 东及其出 资比例 发生变更 ; 7 、基金募集期延 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 事长、总 经理及其 他高级管理 人 员、基金经理 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 人发生变 动; 9 、基金管理人的 董事在一 年内变 更超过百 分之五十 ; 10 、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基 金托管 部门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年 内变动超 过百分 之 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 人、基金 财产、基 金托管业 务的诉 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受到监管 部门的调 查; 13 、基金管理人 及其董事 、总 经理及其 他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受 到严重行 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 及其基金 托管部门 负责人受 到严重行 政处 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 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 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 等费用计 提标准、 计提方式 和费 率发生变更 ;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 价错误达 基金份额 净值百分 之零 点五;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销售机 构; 20 、更换基金登记机 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 申购、 赎 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 回费率及 其收费方 式发生变 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 赎回并延缓 支付;


48 24 、本基金暂停接受 申购、赎 回申请后 重新接受 申购 、赎回; 25 、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事 项。 (八)澄清 公告 在 《基金合 同》 存 续期限内 , 任何公 共媒体中 出现的 或者在市场 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价格 产生误导 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 大波动的 , 相 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 并将有关 情况立即 报告中国 证监 会。 (九)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 项,应当 依法报国 务院 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核 准或者 备 案, 并予以公告 。 (十)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 信息。 本基金投资 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 后两个交 易日内 , 基金 管理人应在 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 体披 露所投资中 小企业私 募债券的 名称、 数量、 期 限、 收 益率等信息, 并 在季度报 告、 半年度 报 告、年度报 告等定期 报告和更 新的招募 说明书等 文件 中披露中小 企业私募 债券的投 资情况 。 六、信息披 露事务管 理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应 当建立健 全信息披 露管理 制度, 指定 专人负责 管理信 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 公开披露 基金信息 , 应当 符合中 国证监会相 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 容与 格式准则的 规定。 基金托管人 应当按照 相 关法律 法规、 中国证 监会的规 定和 《基金合同》 的 约定, 对基 金 管理人编制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份额 净值、 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 价格、 基 金定期报 告和定期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等 公开披露 的相关基 金信息进 行复 核、 审查 , 并向基 金管理人 出具书面 文 件或者盖章 确认。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 在指定媒 体中选择 披露 信息的报刊 。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除 依法在指 定媒体上 披露信 息外, 还可 以根据需 要在其 他公共 媒体披露信 息, 但是 其他公 共媒体不 得早于指 定媒体 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 同媒介 上披露同 一 信息的内容 应当一致 。 为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出 具 审计 报告、 法律 意见书的 专业机 构, 应 当制作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档 案至少保 存到《基 金合 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 露文件的 存放与查 阅 招募说明书 公布后, 应当分别 置备于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和 基金销售 机构的住 所, 供公众查阅 、复制。 基金定期报 告公布后 , 应当分 别置备于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人 的住所, 以供公众 查阅、 复制。


49 第十七部分


风险 揭 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1 、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 格受到经 济因素、 政治因素 、 投资 心理和 交易制度等 各种因素 的影响, 导致 基金收益水 平变化而 产生风险 ,主要包 括: (1 )政策风 险。因 国家宏观 政策(如 货币政策、 财 政政策、行业 政策、地 区发展政策 等)发生变 化,导致 市场价格 波动而产 生风险。 (2 ) 经济周期风 险。 随经 济运行的 周期性变 化, 证券 市场的收益 水平也呈 周期性变 化。 基金投资于 债券,收 益水平也 会随之变 化,从而 产生 风险。 (3 ) 利率风险。 利率直接 影响着债 券的价格 和收益率 , 影响着企业 的融资成 本和利 润。 基金投资于 债券, 其 收益水平 会受到利 率变化 的影响 。 在利率上 升时, 基金持有 的债券价 格 下降,如基 金组合久 期较长, 则将造成 基金资产 的损 失。 (4 )购买力风险。 基金的利 润将主要 通过现金形 式 来分配,而现 金可 能因 为通货膨胀 的影响而导 致购买力 下降,从 而使基金 的实际收 益下 降。 (5 )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 险反映了 利率下降对 固 定收益证券利 息收入再 投资收益的 影响, 这与利率 上升所带 来的价 格风险 (即利 率风险 ) 互为消长。 具体 为当利率 下降时, 基 金从投资的 固定收益 证券所得 的利息收 入进行再 投资 时, 将获得 比以前较 少的收 益率, 这 将 对基金的净 值增长率 产生影响 。 (6 )信用风险。基 金所投资 债券的发 行人如出现 违 约、无法支付 到期本息 ,或由于债 券发行人信 用等级降 低导致债 券价格下 降,将造 成基 金资产损失 。 (7 )债券回购风险 。债券回 购为提升 整体基金组 合 收益提供了可 能,但也 存在一定的 风险。 债券回购 的主要风 险包括信 用风险、 投 资风险 及波动性加 大的风险, 其 中, 信用风 险 指回购交易 中交易对 手在回购 到期时 , 不能偿 还全部 或部分证券 或价款, 造成基 金净值损 失 的风险; 投 资风险是 指在进 行回购操 作时, 回 购利率 大于债券投 资收益而 导致的风 险以及由 于回购操作 导致投资 总量放大 , 致使 整个组合 风险放 大的风险; 而波动性 加大的 风险是指 在 进行回购操 作时, 在对基 金组合收 益进行放 大的同时 , 也对基金组合 的波动性 ( 标准差) 进 行了放大, 即基 金组合的 风险将会 加大。 回购 比例越 高, 风险暴露程 度也就越 高, 对基金 净 值造成损失 的可能性 也就越大 。 2 、管理风险 基金运作过 程中由于 基金投资 策略、 人为因素 、 管理 系统设置不 当造成操 作失误或 公司 内部失控而 可能产生 的损失。 管理风险 包括: (1 )决策风险:指 基金投资 的投资策 略制定、投 资 决策执行和投 资绩效监 督检查过程 中,由于决 策失误而 给基金资 产造成的 可能的损 失;


50 (2 )操作风险:指 基金投资 决策执行 中,由于投 资 指令不明晰、 交易操作 失误等人为 因素而可能 导致的损 失; (3 )技术风险: 是指公司 管理信 息系统设 置不当等 因素而可能 造成的损 失。 3 、流动性风险 在开放式基 金交易过 程中, 可能会发 生巨额赎 回的情 形。 巨额赎 回可能会 产生基 金仓位 调整的困难 ,导致流 动性风险 ,甚至影 响基金份 额净 值。 4 、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 或运作过 程中, 违 反国家法 律、 法 规的规 定, 或者基 金投资违 反法规及 基金 合同有关规 定的风险 。 5 、本基金特有风 险 (1 )根据本基金投 资范围的 规定,本 基金主要投 资 于各类固定收 益证券, 无法完全规 避发债主体 特别是短 期融资券 、 中期票 据、 公 司债、 企业债的发 债主体的 信用质量 变化造成 的信用风险 ; 另外 , 如果持 有的信用 债出现信 用违约 风险, 将给 基金净值 带来较大 的负面影 响和波动。 (2 )本基金的封闭 期为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 日 起 (包括《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或 自每一开放 期结束之 日次日起 (包 括该日 )1 年的期 间。 在本 基金的 封闭运作 期间 , 基金份 额持有人不 能赎回基 金份额 , 因此, 若基金份 额持有 人错过某一 开放期而 未能赎回 , 其份额 将转入下一 封闭期, 至少至下 一开放期 方可赎回 。 (3 )本基金开放期 内单个开 放日出现 巨额赎回的 , 基金管理人对 符合法律 法规及《基 金合同》 约 定的赎回 申请应 于当日全 部予以办 理和确 认。 基金经 理会对可 能出现 的巨额赎 回 情况进行充 分准备并 做好流动 性管理, 但当基金 在单 个开放日出 现巨额赎 回被全部 确认时 , 赎回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仍有可 能存在延 缓 支付赎 回款 项的风险 , 未赎回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仍 有可能承担 短期内变 现而带来 的冲击成 本对基金 净资 产产生的负 面影响。 (5 )在每个 开放 期 的最后一 日日终, 如出现《基 金 合同》第五部 分 第(四 )条 约定的 资产规模过 小、 基金份额 持有 人人数较 少或持有 情况 较为集中等 情形的, 《基金合 同》 将终 止。 (6 )本基金的一部 分资产将 可能投资 于中小企业 私 募债券。由于 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发 行 门槛低, 投资过程 中的信用 风险也相 应增加 。 有可 能出现债券 到期后, 企业不能 按时清偿 债务, 或者 在存续期 内评级被 下调的风 险。 中 小企业 私募债券不 能在交易 所上市交 易, 而是 通过 上证所 固定收益 证券综合 电子平台 及深交所 综合 协议交易平 台,或证 券公司进 行转让 , 同时, 交易 所按照申 报时间 先后顺序 对私募债 券转让 进行确认, 对导致私 募债券 投资者超 过 200 人的转让不予确认 。 因此, 本 基金在投 资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 的过程中, 面临着 流动性风 险。 6 、其他风险


51 (1 )随着符合本基 金投资理 念的新投 资工具的出 现 和发展,如果 投资于这 些工具,基 金可能会面 临一些特 殊的风险 ; (2 )因技术因素 而产生的 风险, 如计算机 系统不可 靠产生的风 险; (3 )因基金业务快 速发展而 在制度建 设、人员配 备 、内控制度建 立等方面 不完善而产 生的风险; (4 )因人为因素 而产生的 风险、 如内幕交 易、欺诈 行为等产生 的风险; (5 )对主要业务 人员如基 金经理 的依赖而 可能产生 的风险; (6 )战争、自然灾 害等不可 抗力可能 导致基金资 产 的损失,影响 基金收益 水平,从而 带来风险; (7 )其他意外导 致的风险 。 二、声明 1 、投资者 投资于 本基金, 须自行 承担投资 风险; 2 、 除基金管 理人直接 办理本基 金的销售 外, 本基金还 通过 中国工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等基金代销 机构代理 销售,基 金管理人 与基金代 销机 构都不能保 证其收益 或本金安 全 。 52 第十 八部分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 终 止与 基 金 财产 的清算 一、 《基 金合 同》的变 更 1 、变更基金合 同 涉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 基金 合同约定 应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通过 的事项的, 应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通过。 对 于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 的事项,由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 意后变更 并公 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2 、关 于《 基金合 同》变 更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经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 出具无 异 议意见 后方 可执行, 自决议生 效后两日 内在指定 媒体 公告。 二、 《基金合 同》的终 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 基金合同 》应当终 止: 1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定终止 的; 2 、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职 责终 止,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3 、在本基金某 一开放期 最后一日 日终,出 现 基金 合 同第五部分 第(四) 条约定的 情形 且基金管理 人决定终 止基金合 同的 ; 4 、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 他情形; 5 、相关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其他 情况。 三、基金财 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自 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 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 小组,基金 管理人组 织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并在中 国证 监会的监督 下进行基 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组 成: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具有 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 格的 注册 会计师、 律 师以及中 国 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 成。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 3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职 责: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 保管、清 理、估价 、变 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 的民 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 程序: (1 ) 《基金合同 》终止情 形出现时 ,由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统一接 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 和债权债 务进行 清理和确 认; (3 )对基金财产 进行估值 和变现 ; (4 )制作清算报 告; (5 )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进行外 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 务所对清 算报告出 具法 律意见书; (6 )将清算 报告 报中国证 监会备 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财产 进行分配 ;


53 5 、基金财产清算 的期限 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在进行 基金清算 过程 中发生的所 有合理费 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优先从基 金财产中 支付。 五、基金财 产清算剩 余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金财 产清算的 分配方案, 将 基金财产 清算后的 全部剩余资 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 算费 用、交纳所 欠税款并 清偿基金 债务后, 按基金份 额持 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 分配。 六、基金财 产清算的 公告 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 基 金财产清 算报告经会 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 由律 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 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公告 。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清 算报 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进行公 告。 七、基金财 产清算账 册及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54 第 十九 部分


基金 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的权 利、义务 ( 一)基金 管理人的 权利与义 务 1 、根据《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 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 于 : (1 )依法募集基 金; (2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起 ,根据法 律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独立运 用并管理 基金 财产; (3 )依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金 管理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 他费 用; (4 )销售基金份 额; (5 )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6 ) 依据 《基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规定 监督基金 托管 人, 如认为基 金托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及国家 有关法律 规定, 应呈报 中国证监 会和 其他监管部 门, 并采取必 要措施保 护基 金投资者的 利益; (7 )在基金托管 人更换时 ,提名 新的基金 托管人; (8 )选择、更换 基金销售 机构, 对基金销 售机构的 相关行为进 行监督和 处理;


(9 )担任或委 托其他符 合条件的 机构担任 基金登记 机构办理基 金登记业 务并获得 《基 金合同》规 定的费用 ;


(10 )依据《基金合 同》及有 关法律规 定决定基 金收 益的分配方 案;


(11 )在《基金合 同》约定 的范围内 ,拒绝或 暂停受 理申购与赎 回申请;


(12 )依照 法律法规 为基金 的利益对 被投资公 司行使股 东权利, 为基金的 利益行 使因 基金财产投 资于证券 所产生的 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 许的前提 下,为基 金的利益 依法 为基金进行 融资 、融 券 ;


(14 )以基 金管理人 的名义 ,代表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 益行使诉 讼权利或 者实施 其他 法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 师事务 所、会计 师事务所 、证 券经 纪商或其 他为基金 提供服 务的 外部机构;


(16 )在符 合有关法 律、法 规的前提 下,制订 和调整有 关基金认 购、申购 、赎回 、转 换和非交易 过户的业 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权利。 2 、根据《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 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 于 : (1 )依法募集 基金,办 理或者委 托经中国 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机 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 额的 55 发售、申购 、赎回和 登记事宜 ; (2 )办理基金备 案手续; (3 )自《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以 诚实信用 、谨慎 勤勉的原则 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 (4 )配备足够 的具有专 业资格的 人员进行 基金投资 分析、决策 ,以专业 化的经营 方式 管理和运作 基金财产 ; (5 )建立健全 内部风险 控制、监 察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 理等制度 ,保证所 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 管理 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外, 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 不得委托 第三人运 作基金财 产; (7 ) 依法接受基 金托管人 的监督; (8 ) 采取适当合 理的措施 使计算 基金份额 认购、 申 购 、 赎回和注 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 法 律文件的 规定, 按 有关规定 计算并公 告 基金资产净 值, 确定基 金份额申 购、 赎 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 计核算并 编制基 金财务会 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 年度和年 度基金报 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 及其 他有关规 定, 履 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 务; (12 )保守基 金商业 秘密,不 泄露基金 投资计划 、投资 意向等。 除《基金 法》 、 《基 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 定外,在 基金信息 公开 披露前应予 保密,不 向他人泄 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分 配方案, 及时向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分 配基 金收益; (14 )按规定 受理申 购与赎回 申请,及 时、足额 支付 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 合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 额持有人 依法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的会计 账册 、报表、记 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 需要向基 金投资 者提供的 各项文件 或资料在 规定时间 发出,并 且保证 投资 者能够按照 《 基金合同 》 规定的 时间和方 式, 随时 查 阅到与基金 有关的公 开资料, 并 在支付 合理成本的 条件下得 到有关资 料的复印 件; (18 ) 组织并参加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财产 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 配; (19 )面临 解散、依 法被撤 销或者被 依法宣告 破产时,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并通 知基 金托管人; (20 )因违 反《基金 合同》 导致基金 财产的损 失或损害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合 法权益 时, 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 除;


56 (21 )监督 基金托管 人按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定 履行自己 的义务, 基金托 管人 违反 《基金合同》 造 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 基 金管理人 应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 追偿; (22 )当基 金管理人 将其义 务委托第 三方处理 时,应当 对第三方 处理有关 基金事 务的 行为承担责 任; (23 )以 基 金管理人 名义, 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行 使诉讼权 利或实施 其他法 律行 为;


(24 ) 基金管理人在募 集期间未 能达到基 金的备案 条 件, 《基金合同》 不 能生效, 基 金 管理人承担 全部募集 费用,将 已募集资 金并加计 银行 同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 募集期结 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 金认购人 ; (25 )执行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 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27 )法律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二)基金 托管人的 权利与义 务 1 、根据《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 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 于 : (1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起 ,依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 全保管基 金财 产; (2 )依《基金 合同》约 定获得基 金托管费 以及法律 法规规定或 监管部门 批准的其 他费 用; (3 )监督基金 管理人对 本基金的 投资运作 ,如发现 基金管理人 有违反《 基金合同 》及 国家法律法 规行为, 对基 金财产、 其他 当事人的 利益 造成重大损 失的情形, 应 呈报中国 证监 会,并采取 必要措施 保护基金 投资者的 利益; (4 )根据相关市 场规则, 为基金 开设证券 账户、为 基金办理证 券交易资 金清算。 (5 )提议召开或 召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 (6 )在基金管理 人更换时 ,提名 新的基金 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 中国证监 会规定 的和《基 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 权利。 2 、根据《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 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 于 : (1 )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 责的原 则持有并 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 的基金托 管部门, 具有符合 要求的营 业场所,配 备足够的 、合格的 熟悉 基金托管业 务的专职 人员,负 责基金财 产托管事 宜; (3 )建立健全 内部风险 控制、监 察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 理等制度 ,确保基 金财 产的安全, 保 证其托管 的基金财 产与基金 托管人自 有 财产以及不 同的基金 财产相互 独立; 对 所托管的不 同 的基金 分别设置 账户,独 立核算, 分账 管理,保证 不同基金 之间在账 户设置、 资金划拨、 账册记录 等方面相 互独立;


57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外,不得 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 己及 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 ,不得委 托第三人 托管基金 财产 ; (5 )保管由基金 管理人代 表基金 签订的与 基金有关 的重大合同 及有关凭 证; (6 ) 按规定开 设基金财 产的资金 账户和证 券账户, 按 照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根 据基金 管理人的投 资指令, 及时办理 清算、交 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 业秘密 ,除《基 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 ,在 基金信息公 开披露前 予以保密 ,不得向 他人泄露 ; (8 )复核、审查 基金管理 人计算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 价格; (9 )办理与基金 托管业务 活动有 关的信息 披露事项 ; (10 )对基 金财务会 计报告 、 季度、 半年度和 年度基金 报告出具 意见,说 明基金 管理 人在各重要 方面的运 作是否严 格按照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进行; 如果 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 行 《基 金合同》规 定的行为 ,还应当 说明基金 托管人是 否采 取了适当的 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 管业务活 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 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13 )按规定制作 相 关账册并 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 ;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或 有关规定 向基金份 额 持有人支付 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 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 配 合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依法召 集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监督 基金 管理人的投 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估 价、变现 和分配; (18 )面临 解散、依 法被撤 销或者被 依法宣告 破产时,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和银 行监 管机构,并 通知基金 管理人; (19 )因违 反《基 金 合同》 导致基金 财产损失 时,应承 担赔偿责 任,其赔 偿责任 不因 其退任而免 除; (20 )按规 定监督基 金管理 人按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 行自己的 义务, 基金 管理人因违 反 《基金合同》 造 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 应 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 管理人追 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定; (22 )法律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三)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 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 持有本基 金基金份 额的行为 即视为对 《基 金合同》 的承认 和接受, 基金 投资 者自依据 《基金合 同》 取 得的基金 份额, 即成为 本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和 《 基金合同 》 的当 事人, 直至其不再 持有本基 金的基金 份额。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作为 《基金合 同》 当事 人并不以 在 《基 金合同》上 书面签章 或签字为 必要条件 。


58 每份基金份 额具有同 等的合法 权益。 1 、根据《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 不限 于: (1 )分享基金财 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 算后的剩 余基金 财产; (3 )依法申请赎 回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 (4 )按照规定要 求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5 )出席或者 委派代表 出席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事 项行 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 复 制公开披 露的基 金信息资 料; (7 )监督基金管 理人的投 资运作 ; (8 )对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基金销 售机构损 害其合法权 益的行为 依法提起 诉讼 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 中国证监 会规定 的和《基 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 权利。 2 、根据《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 不限 于: (1 )认真阅读并 遵守《基 金合同》 ; (2 )了解所投资 基金产品 ,了解 自身风险 承受能力 ,自行承担 投资风险 ; (3 )关注基金信 息披露, 及时行 使权利和 履行义务 ; (4 )缴纳基金认 购、申购 款项及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所规 定的 费用 ; (5 )在其持有的 基金份额 范围内 ,承担基 金亏损或 者《基金合 同》终止 的有限责 任 ; (6 )不从事任何 有损基金 及其他 《基金合 同》当事 人合法权益 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决 定; (8 )返还在基金 交易过程 中因任 何原因获 得的不当 得利; (9 )法律法规及 中国证监 会规定 的和《基 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 表决的程序和 规则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 组成,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 代表 基金份额持 有人出席 会议并表 决。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持 有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 有平 等的 投票权。 (一)召开 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 决定下列 事由之 一的,应 当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 )终止《基金 合同》 , 除本基金 合同另有 约定的除 外 ; (2 )更换基金管 理人; (3 )更换基金托 管人;


59 (4 )转换基金运 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的报酬 标准; (6 )变更基金类 别; (7 )本基金与其 他基金的 合并; (8 )变更基金投 资目标、 范围或 策略; (9 )变更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 持有本基 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以基金管 理人收到 提议当日 的基金份 额计算, 下 同 ) 就同一事项 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 权利和义 务产生重 大影响的 其他 事项; (13 ) 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或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其他应当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的事项。 2 、 以下情况可由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协商后修 改 , 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1 )调低基金管 理费、基 金托管 费; (2 )法律法规要 求增加的 基金费 用的收取 ; (3 ) 在法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范围内 调整本 基金的申购 费率、 调低赎 回费率 ; (4 )因相应 的法 律法规发 生变动 而应当对 《基金合 同》进行修 改; (5 ) 对 《基金合 同》 的修 改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 无 实质性不利 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 义务关系 发生 重大 变化; (6 )按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 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以外的其 他情 形。 3 、如在本基金 某一开放 期最后一 日日终出 现如下情 形的,基金 管理人可 以在履行 信息 披露程序后 终止基金 合同, 并根 据第十九 部分的约 定 进行基金财 产清算, 而 无需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 (1 )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加 上当日 净申购金 额或者减 去当日净赎 回金额后 低于 5000 万 元; (2 )基金份额持 有人数量 少于 200 人; (3 )前十大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持有 本基金 90% 以上资 产。 (二)会议 召集人及 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 定外,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由 基金管理 人召 集; 2 、基金管理人未 按规定召 集或不 能召集时 ,由基金 托管人召集 ; 3 、基金托管人 认为有必 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应当向 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 面提 60 议。 基金 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 , 并书 面告知基 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 的,应当 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 召 集,基 金托管人 仍认为有必 要召开的 ,应当由 基金 托管人自行 召集。 4 、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含 10% )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就同 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 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应 当向基金 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 议 。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 议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 并书面告 知提出提 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 基金托管 人。 基 金 管理人决定 召集的, 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 金管理人 决定不召 集, 代表基金 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 额 持有人仍认 为有必要 召开的, 应 当向基金 托管人提 出 书面提议。 基 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 到书面 提议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是否 召集, 并书面 告知提出 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决定 召集的, 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含 10% )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就同 一事项要 求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都不召 集 的,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有权自行 召集 , 并至 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基 金 份额持有人 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 当配合, 不得 阻碍、干扰 。 6 、基金份额持有 人会议的 召集人 负责选择 确 定开会 时间、地点 、方式和 权益登记 日 。 (三)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通知 时间、通 知内 容、通知方 式 1 、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召 集人应于 会议召开 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通知 应至少载 明以下内 容: (1 )会议召开的 时间、地 点和会 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 的事项、 议事程 序和表决 方式; (3 )有权出席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权益登 记日; (4 )授权委托 证明的内 容要求( 包括但不 限于代理 人身份,代 理权限和 代理有效 期限 等) 、送达时 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 系人姓名 及联系 电话; (6 )出席 会议者 必须准备 的文件 和必须履 行的手续 ; (7 )召集人需要 通知的其 他事项 。 2 、采取通讯开 会方式并 进行表决 的情况下 ,由会议 召集人决定 在会议通 知中说明 本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所采取的 具体通讯 方式、 委托 的 公证机关及 其联系方 式和联系 人、 书面 表决意见寄 交的截止 时间和收 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 基金管理 人,还应 另行书面 通知基金 托管人到指 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 的计 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 为基金托 管人, 则应 另行书面 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 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 61 的计票进行 监督; 如召 集人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则应 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 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 人拒不派 代表对书 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 ,不影响 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 力。 (四)基金 份额持有 人出席会 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可通过现 场开会方 式 、 通讯开会 方式 等法律 法规或监 管机构允 许的 其他方式 召 开,会议 的召开方 式由会议 召集人确 定。 1 、现场开会。由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本人出席 或以代理 投票授权委 托证明委 派代表出 席, 现场开会时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 授权代表 应当 列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基金管 理人 或托管人不 派代表列 席的, 不影响 表决效力。 现 场开 会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 可以进行 基 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议程 : (1 )亲自出席 会议者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 、受托出 席会议者出 具的委托 人持有基 金份 额的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票 授权委托 证明符合 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 和会 议通知的 规定, 并且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与基 金管理人 持有的登 记资 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 者出示的 在权益登 记日持有 基金份额的 凭证显示 ,有效的 基金 份额不少于 本基金在 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 份额的 50%(含 50%)。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 系指基金 份额持有 人将其对 表决事项的 投票以书 面形式在 表决 截至日以前 送达至召 集人指定 的地址。 通讯开会 应以 书面方式进 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通讯 开会的方 式视为有 效: (1 ) 会议召集人按 《 基金合同》 约 定公布 会议通知 后, 在 2 个工作日 内连续公 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 (2 )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通知 基金托管 人(如果 基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 ,则为基 金管 理人) 到指定地 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 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 在基金托 管人 (如果基 金托 管人为召集 人, 则为基 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 关的监督 下按照会议 通知规定 的方式收 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书面表决 意见; 基金 托管人或 基金管理 人 经通知不参 加收取书 面表决意 见的, 不 影响表决效 力; (3 )本人直接 出具书面 意见或授 权他人 代 表出具书 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 持有 的基金份额 不小于在 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 份额的 50%(含 50%); (4 ) 上述第(3 )项中直 接出具书 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受 托代表他 人出具书 面 意见的代理 人, 同时提 交的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证、 受 托出具书面 意见的代 理人出具 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证及委托 人的代理投 票授权委托 证 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 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 金登记机 构记录相 符; 3 、在法律法规 和监管机 关允许的 情况下, 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亦可 采用其他 非书 面方式授权 其代理人 出席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在 会 议召开方式 上 , 本基金 亦可采用 其他非 现场方式或 者以现场 方式与非 现场方式 相结合的 方式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会议程 序比 62 照现场开会 和通讯方 式开会的 程序进行 。 (五)议事 内容与程 序 1 、议事内容及提 案权 议事内容为 关系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 重大事项 ,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 决定 终 止《基金合同》 、 更换基金管 理人、更换 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 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 的其他事 项以及会 议召集人 认为需提 交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讨 论的其他 事项。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召集人 发出召集 会议的通 知后 , 对原有提案的 修改应当 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 前 及时公告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不得对未 事先公告 的议事内 容进 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 的方式下 ,首先由 大会主持 人按照下 列第 七条规定程 序确定和 公布监票 人, 然后由大会 主持人宣 读提案, 经讨 论后进行 表决, 并 形成大会决 议。 大会主持 人为基金 管理 人授权出席 会议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人授 权代表未 能 主持大会的 情况下, 由 基金托管 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 的代表主 持;如果 基金管理 人授权代 表和 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 均未能主 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 人所持表 决权 的 50% 以上(含 50% )选举产生 一名 基金份额持 有人 作为 该次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主持 人。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拒不 出席 或主持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不影响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作出的 决议的效 力。 会议召集人 应当制作 出席会议 人员的签 名册。 签名 册 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 名 (或单位 名 称) 、身份证明文 件号码、持 有或代表有 表决权的基 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 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 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下 , 首先 由召集人 提前 30 日公布 提案, 在 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 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 公证机关 监督下由 召集人统 计全部有 效表决,在 公证机关 监督下形 成决议 。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 持 每份基金 份额有一 票表决权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分为 一般决议 和特别决 议: 1 、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 须经参加 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 人或其代理 人所持表 决权的 50% 以上( 含 50% )通过方为 有效;除 下列 第 2 项所规 定的须以特 别决议通 过事项以 外的其他 事项均以一 般决议的 方式通过 。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 应当经参 加大会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其 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 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 含 三分之 二 ) 通过 方可做出 。 转换基 金 运作方式、 更 换基金管 理人或者 基金托 管人、终止 《基金合 同》以特 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 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采取记名 方式进行 投票表决 。


63 采取通讯方 式进行表 决时, 除非 在计票时 有充分的 相 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 通 知中规定的 确认投资 者身份文 件的表决 视为有效 出席 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 的书 面表决意见 视为有效 表决, 表决 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 互 矛盾的视为 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 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 金份额总 数。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各项提 案或同一 项提案内 并列 的各项议题 应当分开 审议、 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召 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 持人应当 在会 议 开始 后宣布 在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 代理 人中 选举 两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表 与大 会召集人授 权的一名 监督员共 同担任监 票人; 如大会 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自 行召集或 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召 集, 但是基 金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人 未出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应 当在 会议开 始后宣 布在 出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中 选举 三名基 金份 额持有人代 表担任监 票人。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 响计票的 效力。 (2 )监票人应 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 人表决后 立即进行 清点并由大 会主持人 当场公布 计票 结果。 (3 )如果会议 主持人或 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 代理人对 于提交的表 决结果有 怀疑,可 以在 宣布表决结 果后立即 对所投票 数要求进 行重新清 点。 监票人应当 进行重新 清点, 重新 清点以 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 后,大会 主持人应 当当场公 布重 新清点结果 。 (4 ) 计票过程 应由公证 机关予以 公证,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 拒不出席 大会的, 不影 响计票的效 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 为: 由大会 召集人授 权的两名监 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 授权 代表 (若由基 金托管人 召集, 则 为基金管 理人授权 代 表) 的监督下 进行计票 , 并由公 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 程予以公 证。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拒 派代表对书 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 计票和表 决结果 。 (八)生效 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 召集人应 当自通过 之日 起 5 日内报中 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 备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自 中国证监 会依法核 准或 者出具无异 议意见之 日起生效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自生 效之日 起 2 个工作日 内在 指定媒 体 上公告 。如果采 用通 讯方式进行 表决, 在公 告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时 , 必须将公证 书全文、 公证机构 、 公证 员姓名等一 同公告。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 64 议。 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对全体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均有 约束 力。 (九) 本部分 关于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召开事由、 召 开条件、 议事 程序、 表 决条件等 规 定, 凡是直接引 用法律法 规的部分, 如 将来法律 法规 修改导致相 关内容被 取消或变 更的, 基 金管理人提 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 本部分内 容进行修 改 和调整, 无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 。 三、基金合同 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 《基金 合同》的 变更 1 、变更基金合 同 涉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本合 同约定应 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 过的 事项的, 应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通过。 对于 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通过的 事项,由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 后变更并 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2 、关 于《 基金合 同》变 更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经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 出具无 异 议意见 后方 可执行, 自决议生 效后两日 内在指定 媒体 公告。 (二) 《基金 合同》的 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 基金合同 》应当终 止: 1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定终止 的; 2 、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职 责终止,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3 、在本基金某 一开放期 最后一日 日终,出 现本合同 第五部分第 (四)条 约定的情 形且 基金管理人 决定终止 基金合同 的; 4 、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 他情形; 5 、相关法律法规 和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其他 情况。 (三)基金 财产的清 算 1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自 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 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 小组,基金 管理人组 织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并在中 国证 监会的监督 下进行基 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组 成: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具有 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 会计师、 律 师以及中 国 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 成。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 3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职 责: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 保管、清 理、估价 、变 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4 、基金财产清算 程序: (1 ) 《基金合同 》终止情 形出现时 ,由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统一接 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 和债权债 务进行 清理和确 认;


65 (3 )对基金财产 进行估值 和变现 ; (4 )制作清算报 告; (5 )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进行外 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 务所对清 算报告出 具法 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 报中国证 监会备 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财产 进行分配 ; 5 、基金财产清算 的期限 为 6 个月。 (四)清算 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在进行 基金清算 过程 中发生的所 有合理费 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优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五)基金 财产清算 剩余资产 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 产清算的 分配方案, 将 基金财产 清算后的 全部剩余资 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 算费 用、交纳所 欠税款并 清偿基金 债务后, 按基金份 额持 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 分配。 (六)基金 财产清算 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 基 金财产清 算报告经会 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 由律 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 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公告 。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清 算报 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进行公 告。 (七)基金 财产清算 账册及文 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 金托 管人保存15 年 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产生 的或与 《基 金合同》 有关的一 切争议 , 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 解决的, 应提交仲 裁或向人 民法院起 诉。 不愿或者不 能通过协 商、调解 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 有权将争 议提交中 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 裁委 员会, 按照中国 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 委员 会届时有效 的仲裁规 则进行仲 裁。 仲裁地点 为北京市 。 仲裁裁决是终 局的, 对各方 当事人均 有约束力。 《基金合同 》受中国 法律管辖 。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 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 册, 供投 资者在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销 售机构 的办公场 所 和营业场所 查阅。


66 第 二十 部分


基金 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 管理人 名称: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 省深圳市 福田区深 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 行大厦 29 层 法定代表人 : 杨鶤 成立时间:1998 年 7 月 13 日 批准设立机 关及批准 设立文号 :中国证 监会证监 基字[1998]26 号 注册资本:2.5 亿元 组织形式: 有 限责任公 司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 售;资产 管理;中 国证 监会许可的 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电话:0755-83169999 传真:0755-83195140 联系人:王 娟 (二)基金 托管人 名称:中国 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复兴门内 大街55 号(100032 ) 法定代表人 :姜建清 电话:(010 )66105799 传真:(010 )66105798 联系人:赵 会军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349,018,545,827 元 批准设立机 关和设立 文号:国 务院《关 于中国人 民银 行专门行使 中央银行 职能的决 定》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办 理人民币 存款、 贷 款、 同业 拆借业务 ; 国 内外结算; 办 理票据承 兑、 贴现 、 转贴现、 各类汇兑 业务; 代理资金 清算; 提供信 用证 服务及担保 ; 代理 销售业务 ; 代理 发行、 代理承销、 代理兑付 政府债券 ;代收代 付业务; 代理 证券投资基 金清算业 务(银证 转账); 67 保险代理业 务; 代理政 策性银行 、 外国政 府和国际 金 融机构贷款 业务; 保管 箱服务; 发行金 融债券; 买卖 政府债券 、 金融债 券; 证券 投资基金 、 企业年金托 管业务; 企 业年金 受托管理 服务; 年 金账户管 理服务 ; 开放式 基金的注 册登记 、 认购、 申 购和赎回 业务; 资信调查 、 咨 询、 见证业务; 贷款承诺; 企业、 个 人财务顾 问服务 ; 组织或参加 银团贷款; 外汇存款 ; 外 汇贷款; 外币兑换 ; 出口 托收及进 口代收 ; 外汇票 据 承兑和贴现 ; 外汇 借款; 外汇担保 ; 发 行、 代理发行 、 买卖或 代理买卖 股票以外 的外币有 价 证券; 自营、 代客外汇 买卖; 外 汇金融 衍生业务; 银 行卡业务; 电话银行 、 网上银 行、 手机 银行业务; 办 理结汇、 售 汇业务; 经国 务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 机构批准 的其他业 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 督和核查 (一)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 行为行使 监督 权 1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和 《基金合 同 》 的约定, 对下述基 金投资范 围、 投资对象进 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 资于以下 金融工具 : 本基金的 投 资范围为 具有良好 流动性的 固定收益 类金 融工具 , 包括 企 业债、 公司债、 国 债、央行票 据、金融 债、地方 政府债、 次级债、 短期 融资券、 超 级短期融 资券、 中 期票据、 资产支持证 券、 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 债 券回购、 银行 存款 以及法 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 他 固定收 益类 金融 工具( 但须符合 中国证监 会相关规定) 。 本基 金不从二 级市场 买 入股票或权 证, 也不参与 一级市场 新股申购 或股票增 发。 本基金不投 资可转换 债券, 但可以 投资分离交 易可转债 上市后分 离出来的 债券(不 含一 级市场申购 分离交易 可转债) 。 本基金不得 投资于 相 关法律、 法规、部 门规章及 《基 金合同》禁 止投资的 投资工具 。 2 、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定 对下述基 金投融资 比例 进行监督: (1 )按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本 基金的投资 资产配置 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 于债券资 产比例不 低于基金 资产的80% ; 但在开放期 前三个月 和后三个 月以 及开放期内 基金投资 不受上述 比例限制。 开 放期内现 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不 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5% , 在封闭期 内,本基 金不受 上述5% 的限制。 因基金规模 或市场变 化等因素 导致投资 组合不符 合上 述规定的, 基金 管理人应 在合理的 期限内调整 基金的投 资组 合, 以符合上 述比例限 定。 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时 ,从其规 定。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 许本基金 投资其他 品种 ,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 后, 可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 围,并可 依据届时 有效的法 律法 规适时合理 地调整投 资范围。 (2 ) 根据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 《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本 基金投资组 合遵循以 下投资限 制:


1 )本基金投资 于债券资 产比例不 低于基金 资产的80% ,但在每 个开放期 前三个月 和后 三个月以及 开放期内 基金投资 不受上述 比例限制 ;


68 2 )开放期内本基 金 保持不 低于基 金资产净 值5 %的现 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 债券 ,在封 闭期内, 本基金 不 受上述5% 的限 制 ; 3 )本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10 %; 4 )本基金持有的 全部资产 支持证 券,其市 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20 %; 5 )本基金持有的 同一( 指同一信 用级别) 资产支 持证券 的比例,不 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 证 券规模的10 %; 6 )本基金应投资 于信用级 别评级 为BBB 以上( 含BBB) 的资产支持 证券。基 金持有资 产 支持证券期 间,如果 其信用等 级下降、 不再符 合投资 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 发布之日 起3 个月 内予以全部 卖出; 7 )持有单只中 小企业私 募债券, 其市值不 得超过该 基金资产 净 值的10% ;投资中 小企 业私募债券 的剩余期 限,不得 超过基金 当期的剩 余封 闭运作期; 8 )本基金进入 全国银行 间同业市 场进行债 券回购的 资金余额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40% ;在全国银行间 同业市场 中的债券 回购最长 期限 为1 年,债券回购 到期后不 展期; 如果法律法 规对上述 投资组合 比例限制 进行变更 的, 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 或 监管部门取消 上述限 制 的, 如适用 于本基金, 基 金管 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 后, 则本基金 投资 不再受相关 限制 。 (3 )法规允许的 基金投资 比例调 整期限 由于证券市 场波动、 债券 发行人合 并 或 基金 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 的 原因 导致 的投 资组合 不符 合 上述约 定的比例 , 不在 限制之内 , 但 基 金管理人应 在10 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 以达到 规定 的投资比 例限制要 求。法律 法规另有 规定 的从其规定 。 基金管理人 应在出现 可预见资 产规模大 幅变动的 情况 下,至少提 前2 个工作日 正式向基 金托管人发 函说明基 金可能变 动规模和 公司应对 措施 ,便于托管 人实施交 易监督。 (4 )本基金可以 按照国家 的有关 规定进行 融资融券 。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投 资的监督 和检查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日起 开始。 3 、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定 对下述基 金投资禁 止行 为进行监督 :


根据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的 约定,本 基金 禁止从事下 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 或提供担 保; (3 )从事 可能使 基金 承担 无限责 任的投资 ; (4 )买卖其他基 金份额, 但法律 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 除外; (5 )向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出资或者 买卖其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发行的 股票 或债券;


69 (6 )买卖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有控 股关系的 股东或者与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 人有其他重 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 发行的证 券或者承 销期 内承销的证 券; 如 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 门 取消上 述禁止性 规定, 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 后可 不受 上述 规定的限制 。 4 、基金托管人 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和 《基金合 同》的约定 对于基金 关联投资 限制 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 规有关基 金禁止从 事的关联 交易的规 定,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应事 先相 互提供与本 机构有控 股关系的 股东或与 本机构有 其他 重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 名单及其 更新, 加 盖公章并书 面提交, 并 确保所提 供的关 联交易名 单的 真实性、 完整 性、 全面 性。 基金 管理人 有责任保管 真实、 完整 、 全面的 关联交易 名单, 并 负 责及时更新 该名单。 名 单变更后 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 发送基金 托管人, 基金托管 人于2 个工作 日内进行回 函确认已 知名单的 变更。如 果基金 托管 人在运作 中严格遵 循了监督 流程, 基金 管 理人仍违规 进行关联 交易, 并造 成基金 资产损失的 ,由基金 管理人承 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 与关联交 易名单中 列示 的关联方进 行法律法 规禁止基 金 从事的关联 交易时, 基金 托管人应 及时提醒 并协助基 金管理人采 取必要措 施阻止该 关联交易 的发生, 若基 金托管人 采取必要 措施后仍 无法阻止 关 联交易发生 时, 基金托 管人有权 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 对于交易 所场内已 成交的违 规关联交 易 , 基金托管人 应按相关 法律法规 和交易 所规则的规 定进行结 算,同时 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 5 、基金托管人 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和 《基 金合 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 理人参与 银行 间债券市场 进行监督 。 (1 )基金托管 人按以下 方式对基 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 间市场交易 的交易对 手资信风 险控 制措施进行 监督。 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 符合法律 法规及行 业标 准的银行间 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 单, 并按照审慎 的风险控 制原则在 该名单中 约定各交 易对 手所适用的 交易结算 方式。 基金托 管人 在收到名单 后2 个工作日内 回函确 认收到该 名单。基 金管理人应 定期或不 定期对银 行间市场 现券及回购 交易对手 的名单进 行更新, 名单 中增加或 减少银行间 市场交易 对手时须 提前书面 通知基金托 管人,基 金托管人 于2 个工作日 内回函确 认收到后, 对名单进 行更新。 基金管理 人收到基金 托管人书 面确认后, 被确认调 整的名单 开 始生效, 新名 单生效前 已与本次 剔除的 交易对手所 进行但尚 未结算的 交易,仍 应按照协 议进 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 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 人与不在 名单内的 银行 间市场交易 对手进行 交易, 应及时 提醒基金管 理人撤销 交易, 经提 醒后基金 管理人仍 执 行交易并造 成基金资 产损失的, 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 责任,发 生此种情 形时,托 管人有权 报告 中国证监会 。 (2 )基金托管人 对于基金 管理人 参与银行 间市场交 易的交易方 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 在银行间 市场进行 现券买卖 和回购 交易 时,需按交 易对 手名 单中约定 的该 70 交易对手所 适用的交 易结算方 式进行交 易。 如果基金 托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 人没有按 照事先约 定的交易方 式进行交 易时,基 金托管人 应及时提 醒基 金管理人与 交易对手 重新确定 交易方 式,经提醒 后仍未改 正时造成 基金资产 损失的, 基金 托管人不承 担责任。 (3 )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 行间市场 交易的核 心交易对 手为中国工 商银行、 中国银行 、中 国建设银行、 中 国农业银 行和交通 银行, 基金管 理人 在通知基金 托管人后, 可 以根据当 时的 市场情况调 整核心交 易对手名 单。 基金托 管人的监 督 责任仅限于 根据已提 供的名单, 审核交 易对手是否 在名单内 列明。 6 、基金托 管人对 基金管理 人选择 存款银行 进行监督 。 本基金投资 银行存款 的信用风 险主要包 括存款银 行的 信用等级、 存款 银行的支 付能力等 涉及到存款 银行选择 方面的风 险。 本基金核 心存款银 行名单为中 国工商银 行、 中国银行、 中 国建设银行、 中 国农业银 行和交通 银行。 基金管 理人 在通知基金 托管人后, 可 以根据当 时的 市场情况对 于核心存 款银行名 单进行调 整。基金 托管 人的监督责 任仅限于 根据已提 供的名 单,审核核 心存款银 行是否在 名单内列 明。 7 、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的 监督 (1 )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 证券,应 遵守《关 于规范基 金投资非公 开发行证 券行为的 紧 急 通知》 、 《关于 基金投 资非公开 发行股票 等流通受 限 证券有关问 题的通知》 等有关法 律法规 规定。 (2 )流通受限证 券,包括 由《上 市公司证 券发行管 理办法》规 范的非公 开发行股 票、 公开发行股 票网下配 售部分等 在发行时 明确一定 期限 锁定期的可 交易证券, 不 包括由于 发布 重大消息或 其他原因 而临时停 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 上 市证券、 回购 交易中的 质押券等 流通受 限证券。 (3 )基金管理 人应在基 金首次投 资流通受 限证券前 ,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 经基金管 理人 董事会批准 的有关基 金投资流 通受限证 券的投资 决策 流程、风险 控制制度 。 基金管理人 应至少于 首次执行 投资指 令 之前两个 工作 日将上述资 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 管 人, 保证基金 托管人有 足够的时 间进行审 核。 基金托 管 人应在收到 上述资料 后两个工 作日内, 以书面或其 他双方认 可的方式 确认收到 上述资料 。 (4 )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 证券前, 基金管理 人应向基 金托管人提 供符合法 律法规要 求的 有关书面信 息, 包括但不 限于拟发 行证券主 体的中国 证监会批准 文件、 发行证 券数量、 发行 价格、 锁 定期, 基金拟认 购的数量 、 价格 、 总成 本、 总成本占基 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 、 已持 有 流通受限证 券市值占 资产净值 的比例、 资 金划付时 间 等。 基金管理 人应保证 上述信息 的真实、 完整, 并应至 少于拟执 行投 资指 令前两个 工作日将 上 述信息书面 发至基金 托管人, 保 证基金 托管人有足 够的时间 进行审核 。 (5 )如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无法达成 一致,应 及时上报中 国证监会 请求解决 。如 果基金托管 人 切实履 行监督职 责 , 则不承 担任何责 任 。 如果基金托 管 人没有 切实履行 监督职 71 责,导致基 金出现风 险,基金 托管 人应 承担连带 责任 。 (二) 基金托 管人应根 据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及 《 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资产净 值 计算、 基金份 额净值计 算、 应收 资金到账 、 基金费 用 开支及收入 确定、 基金 收益分 配、 相关 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 推介材料 中登载基 金业绩表 现数 据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 。 (三) 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运作 及其他 运作违反 《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 、 基金托管协 议有关规 定时, 应及 时以书面 形式通知 基 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 基 金管理人 收到通 知后应在下 一个工作 日及时核 对,并以 书面形式 向基 金托管人发 出回函, 进行解释 或举证。 在限期内, 基金 托管人有 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 , 督促基金管理 人改正。 基金 管理 人对基金托 管人通知 的违规事 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 正的 , 基金托管人 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基金 托管人有义 务要求基 金管理人 赔偿因其 违反《基 金合 同》而致使 投资者遭 受的损失 。 对于依据交 易程序尚 未成交的 且基金托 管人在交 易前 能够监控的 投资指令, 基 金托管人 发现该投资 指令违反 关法律法 规规定或 者违反 《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 应当拒 绝执行, 立即通 知基金管理 人,并向 中国证监 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 估值完成 后方可获 知的监控 指标或依 据交 易程序已经 成交的投 资指令, 基金 托管人发现 该投资指 令违反法 律法规或 者违反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应当 立即通知 基金管理 人,并报告 中国证监 会。 基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 合和协助 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 和核 查, 必须在规定 时间内答 复基金托 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 管人的疑 义进行解 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 规要求需 向中国证 监会报送基 金监督报 告的,基 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 合提 供相关数据 资料和制 度等。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有 重大违规 行为, 应立 即 报告中国证 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 管 理人限期纠 正。 基金管理人 无正当理 由, 拒绝、 阻挠基 金托管人 根据 本协议规定 行使监督 权, 或采取拖 延、 欺诈等手 段妨碍基 金托管人 进行有效 监督, 情节 严重或经基 金托管人 提出警告 仍不改正 的,基金托 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 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 督、核查 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 管人履行 托管职责 情况进行 核查 , 核查事项包括 但不限于 基金托管 人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和 证 券账户、 复核 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 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 值、 根据管 理人指令 办理清算 交 收、 相关信息 披露和监 督基金投 资运作 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 发现基金 托管人擅 自挪用基 金财产、 未 对 基金财产实 行分账管 理、 无故未 执 行或无故延 迟执行基 金管理人 资金划拨 指令、 泄 露基 金投资信息 等违反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 本托管协议 及其他有 关规定时, 基 金管理人 应及时以书 面形式通 知基金托 管人限期 纠正, 基金托 管人收到 通知后应 及时核对 确认并以 书 面形式向基 金管理人 发出回函。 在限期 内, 基金管理 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 事项进 行复查, 督 促 基金托管人 改正, 并予 协助配合 。 基金 72 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 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 能在限期 内纠 正的,基金 管理人应 报告中国 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 有义务要 求基金托 管人赔偿 基金因此 所遭 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 发现基金 托管人有 重大违规 行为, 应立即 报告中国证 监会和银 行业监督 管理 机构,同时 通知基金 托管人限 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 应积极配 合基金管 理人的核 查行为, 包 括 但不限于: 提 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 金 管理人核查 托管财产 的完整性 和真实性 ,在规定 时间 内答复基金 管理人并 改正。 基金托管人 无正当理 由, 拒绝、 阻挠基 金管理人 根据 本协议规定 行使监督 权, 或采取拖 延、 欺诈等手 段妨碍基 金管理人 进行有效 监 督, 情节 严重或经基 金管理人 提出警告 仍不改正 的,基金管 理人应报 告中国证 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 财产保管 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 立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固 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 应安全保 管基金财 产。未经 基金管理 人的正当指 令,不得 自行运用 、处 分、分配基 金的任何 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 照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和 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 对所托管 的不同基 金财产分 别设置账 户,与基金 托管人的 其他业务 和其 他基金的托 管业务实 行严格的 分账管理 ,确保基 金财 产的完整与 独立。 对于因基金 认 (申) 购 、 基金投 资过 程中 产生的应 收 财产, 应由基 金管理人 负责与有 关 当事人确定 到账日期 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 金 财产没有到 达基金托 管人处的, 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 通知基金 管理人采 取措施进 行催收。 由 此 给基金造成 损失的, 基 金管理人 应负责 向有关当事 人追偿基 金的损失 ,基金托 管人对此 不承 担责任 。 (二)募集 资金的验 证 募集期内销 售机构按 销售与服 务代理协 议的约定, 将 认购资金划 入基金管 理人在商 业银 行开设的博 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基金认 购专户。 该 账 户由基金管 理人开立 并管理。 基 金募集 期满, 募集的 基金份额 总额、 基金 募集金额 、 基金份 额持有人人 数符合 《基 金法》 、 《运 作 办法》等有 关规定后 ,由基金 管理人聘 请具有从 事证 券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 事务所进 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 告,出具 的验资报 告应由参 加验资的2 名 以上(含2 名)中 国注册会 计师签 字有 效。 验资完成, 基金管理 人应将募 集的属于 本基金财 产的全部资 金划入基 金托管人 为基金开 立的资产托 管专户中 ,基金托 管人在收 到资金当 日出 具确认文件 。 若基金募集 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 同》 生效 的 条件, 由基金 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 退 款事宜。 (三)基金 的银行账 户的开立 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 以基金托 管人的名 义在其营 业机构开 设资 产托管专户 ,保管基 金的银行 存 款。 该账户的 开 设和管理 由基金托 管人承担。 本 基金 的一切货币 收支活动, 均 需通过基 金托 73 管人的资产 托管专户 进行。 资产托管专 户的开立 和使用, 限 于满足开 展本基金 业 务的需要。 基 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 理 人不得假借 本基金的 名义开立 其他任何 银行账户; 亦 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 银行账户 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 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 户的管理 应符合 《人民币 银行结算 账户管 理办法》 、 《 现金管理 暂行条例 》 、 《人民币利 率管理规 定》 、 《利率 管理暂行 规定》 、 《支付结算办 法》 以及银 行业监督 管理 机构的其他 规定。 (四)基金 证券账户 与证券交 易资金账 户的开设 和管 理 基金托管人 以基金 托 管人和本 基金联名 的方式在 中国 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公 司上海分 公 司/ 深圳分公司 开设证券 账户。 基金托管人 以基金托 管人的名 义在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 公司/ 深圳分 公司开立基 金证券交 易资金账 户,用于 证券清算 。 基金证券账 户的开立 和使用, 限 于满足开 展本基金 业 务的需要。 基 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 理 人不得出借 和未经对 方同意擅 自转让基 金的任何 证券 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 任何账户 进行 本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 动。 (五)债券 托管账户 的开立和 管理 1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 理人负责 以本基金 的名义申请 并取得进 入全国银 行间 同业拆借市 场的 交易 资格, 并代 表基金进 行交易; 基 金托管人负 责以基金 的名义在 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开设银 行间债券 市场债券 托管 自营账户, 并由 基金托管 人负责基 金的 债券的后台 匹配及资 金的清算 。 2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应一 起负责为 基金对外 签订全国银 行间债券 市场回购 主协 议,正本由 基金托管 人保管, 基金管理 人保存副 本。 (六)其他 账户的开 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 议订立日 之后, 本基金 被允许从 事符合法 律法规规定 和 《基金合同》 约 定的 其他投资品 种的投资 业务时, 如 果涉及相 关账户的 开 设和使用, 由 基金管理 人协助托 管人根 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开 立 有关账户。 该 账户按有 关规则使 用并管 理。 (七)基金 财产投资 的有关实 物证券、 银行定期 存款 存单等有价 凭证的保 管 基金财产投 资的有关 实物证券 由基金托 管人存放 于基 金托管人的 保管库; 其中 实物证券 也可存入中 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或中国 证券 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 公司/ 深 圳分公司或 票据营业 中心的代 保管库。 实 物证券的 购 买和转让, 由 基金托管 人根据基 金管理 人的指令办 理。属于 基金托管 人实际有 效控制下 的实 物证券在基 金托管人 保管期间 的损坏、 灭失, 由此产 生的责任 应由基金 托管人承 担。 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 托管人以 外机构 实 际有效控 制或保管的 证券不承 担保管责 任。


74 (八)与基 金财产有 关的重大 合同的保 管 由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 金签署的 与基金有 关的重大 合同 的原件分别 应由基金 托管人、 基金 管理人保管。 除本协议 另有规定 外, 基金管 理人在代 表基金签署 与基金有 关的重大 合同时应 保证基金一 方持有两 份以上的 正本, 以便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至少各 持有一份 正本的原 件。基金管理人 在合同签署 后5个工作日 内通过专人 送达、挂号邮寄 等安全方式 将合同原件 送 达基 金托管 人处。 合同 原件应 存放于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各 自文件 保管 部门15 年以 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一)基金 资产净值 的计算 1 、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算、 复核的 时间和程 序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负 债后的价 值。 基金份额净 值是指计 算日基金 资产 净值除以该 计算日基 金份额总 份额后的 数值。基 金份 额净值的计 算保留到 小数点后3 位 ,小 数点后第4 位四舍 五入,由 此产生 的误差计 入基金财 产。 基金管理人 应每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 。 估值原 则应 符合 《基金合 同》 、 《证 券投资 基 金会计核算 办法》 及其他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用于基 金信息披露 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 净值由基金 管理人负 责计算, 基 金托管人 复核。 基金 管理人应于 每个工作 日交易结 束后计算 当日的基金 份额资产 净值并以 双方认可 的方式发 送给 基金托管人。 基 金托管人 对净值计 算结 果复核后以 双方认可 的方式发 送给基金 管理人, 由基 金管理人对 基金净值 予以公布 。 根据 《基金法 》 , 基金 管理人计 算并公告 基金资产 净 值, 基金托管 人复核、 审查基金 管 理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 净值。 因此, 本基 金的会计 责任 方是基金管 理人, 就与本 基金有关 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 关各方在 平等基础 上充分讨 论后, 仍 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 按 照基金管 理人 对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 算结果对 外予以公 布。 法律法 规 以及监管部 门有强制 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 家最新规 定估值。 ( 二)基金 资产估值 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 市的有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所上市 的有价证 券,以 其估值日 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 盘价)估 值; 估值日无交 易的, 且最 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 重 大变化, 以最 近交易日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如最近 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 ,确定公 允价格。 (2 )交易所上 市实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按估 值日收盘 价估值,估 值日没有 交易的, 且最 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 大变化, 按 最近交易 日 的收盘价估 值。 如最近 交易日后 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 的, 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 市 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近交 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 格; (3 )交易所上 市未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券按 估值日收 盘价减去债 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 债券 应收利息得 到的净价 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 交易日债 券收盘价 减去债券 收盘价中 所含 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 的净价进 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 化的, 可参考 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 近交易市 价,确定 公允价格 ; (4 )交易所上 市不存在 活跃市场 的有价证 券,采用 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 值。交易 所上 市的资产支 持证券, 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 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 估值。


75 2 、首次公开发 行未上市 的债券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 计量 公允价值的 情况下, 按成本估 值。 3 、全国银行间 债券市场 交易的债 券、资产 支持证券 等固定收益 品种,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价值 。 4 、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 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 允价 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 估值。 5 、同一债券同时 在两个或 两个以 上市场交 易的,按 债券所处的 市场分别 估值。 6 、如有确凿证 据表明按 上述方法 进行估值 不 能客观 反映其公允 价值的, 基金管理 人可 根据具体情 况与基金 托管人商 定后,按 最能反映 公允 价值的价格 估值。 7 、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监 管部门有 强制规定 的,从其 规定。如有 新增事项 ,按国家 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估 值违反基 金合 同订明的估 值方法、 程序 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或者未 能充分维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 ,共同查 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 决。 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 基 金资产净 值计算和 基金会计 核 算的义务由 基金管理 人承担。 本 基 金的基金会 计责任方 由基金管 理人担任, 因 此, 就与 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 题, 如经相关 各方 在平等基础 上充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 以公布。 (三)估值 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 错误给投 资者造成 损失的应 先由基金 管理 人承担, 基金管 理人对不 应由其承 担的责任, 有权向过 错人追偿 。 当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净 值已 由基金托管 人复核确 认后公告 的, 由此造成的 投资者或 基金的损 失, 应根据 法律法规 的 规定对投资 者或基金 支付赔偿 金, 就实 际向投资者 或基金支 付的赔偿 金额, 由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 按照管理 费率和托 管费率的 比例各自承 担相应的 责任。 由于一方当 事人提供 的 信息错 误, 另一方当 事人在采 取了必要合 理的措施 后仍不能 发现 该错误, 进而导 致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 份额净值 计算 错误造成投 资者或基 金的损失, 以 及由 此造成以后 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 值、基金 份额净值 计算 顺延错误而 引起的投 资者或基 金的损 失,由提供 错误信息 的当事人 一方负责 赔偿。 由于证券交 易所及其 登记结算 公司发送 的数据错 误, 或由于其他 不可抗力 原因, 基金 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虽 然已经采 取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 发现该错 误的, 由此造成的 基金资产 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 管人可以免 除赔偿责 任。 但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应当积 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 消除由此 造成 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 净值与基 金托管人 的计 算结果不一 致时, 相关各 方应本着 勤勉尽责的 态度重新 计算核对, 如果最后 仍无法达 成 一致, 应以基 金管理人 的计算结 果为准 对外公布, 由此 造成的损 失以及因 该交易日 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顺 延错误而 引起的损 失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 赔偿责任 ,基金托 管人不负 赔偿责任 。 (四)基金 账册的建 立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在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应 按照相关各 方约定的 同一记账 方法 和会计处理 原则, 分别独 立地设置、 登 录和保管 本基 金的全套账 册, 对相关各 方各自的 账册 定期进行核 对, 互相监 督, 以保 证基金资 产的安全 。 若双方对会 计处理方 法存在分 歧, 应以 基金管理人 的处理方 法为准。


76 经对账发现 相关各方 的账目存 在不符的,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必须及 时查明原 因并 纠正, 保证相关 各方平行 登录的账 册记录完 全相符。 若当日核对 不符, 暂时无 法查找到 错账 的原因而影 响到基金 资产净值 的计算和 公告的, 以基 金管理人的 账册为准 。 (五)基金 定期报告 的编制和 复核 基金财务报 表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每月分 别独 立编制。 月度 报表的编 制, 应于每 月终了后5 个工作 日内完成 。 在《基金合 同》生效 后每六个 月结束之 日起45 日内, 基金管理人 对招募说 明书更新 一 次并登载在 网站上, 并 将更新后 的招募说 明书摘要 登 载在指定媒 体上。 基金 管理人在 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 起15 个工作日内完 成季度报 告编制并 公告 ;在会计年 度半年终 了后60 日内完成 半年报告编 制并公告 ;在会计 年度结束 后90 日内完成 年度报告编 制并公告 。 基金管理人 在月度报 告完成当 日, 对报告 加盖公章 后 , 以加密传真 方式将有 关报告提 供 基金托管人 复核;基 金托管人 在3 个工作日 内进行复 核,并将复 核结果及 时书面通 知基金管 理人。 基金管理 人在季度 报告完成 当日, 将有关 报告 提供基金托 管人复核, 基 金托管人 在收 到后7 个工作日内 进行复核 , 并将 复核结果 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 理人在半 年报完成 当日,将有 关报告提 供基金托 管人复核 ,基金托 管人 在收到后30 日内进行 复核,并 将复核 结果书面通 知基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人在 年度报告 完 成当日, 将有 关报告提 供基金托 管人复 核,基金托 管人在收 到后45 日内复核, 并将复核 结果 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在复核过 程中, 发现 相关各方 的报表存 在 不符时,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 应共同查明 原因, 进行 调整, 调 整以相关 各方认可 的 账务处理方 式为准。 核 对无误后 , 基金 托管人在基 金管理人 提供的报 告上加盖 业务印鉴 或者 出具加盖托 管业务部 门公章的 复核意 见书, 相关各 方各自留 存一份。 如 果基金管 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不 能于应当 发布公告 之日之前 就相关报表 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 人有权按 照其编制 的 报表对外发 布公告, 基 金托管人 有权就 相关情况报 证监会备 案。 基金托管人 在对财务 会计报告、 半年报告 或年度报 告 复核完毕后, 需盖章确 认或出具 相 应的复核确 认书,以 备有权机 构对相关 文件审核 时提 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 当在公开披 露的第2个工 作日,分别 报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 公场所所在 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 。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须分 别妥善保 管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名册, 包 括 《基金合同》 生 效日、 《基 金合同 》 终止 日、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权 益登记日 、 每年6 月30日、12 月31 日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的内容必 须包括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名称 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由基金的 基金登记 机构根据 基金 管理人的指 令编制和 保管,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 按照目前 相关规则 分别保管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名册。 保管方 式可以采 用电 子或文档的 形式。保 管期限为15 年。 基金管理人 应当及时 向基金托 管人提交 下列日期 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 《基金合 同》 生效日、 《基金合 同》 终止日、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 权益登记日、 每 年6 月30 日、 每年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的 内容必须包 括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名称 和持有的基 金份额。 其中每年12 月31 日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册应 于下月前 十个工作 日内提 交; 《 基金合同 》 生效 日、 《基金合 同》 终 止日等涉 及到基金重 要事项日 期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应于 发生日后 十个工作 日内提交 。


77 基金托管人 以电子版 形式妥善 保管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 册, 并定期刻 成光盘备 份, 保存期 限为15 年。基金托管 人不得将 所保管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用于 基金托管 业务以外 的其他 用途,并应 遵守保密 义务。 若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由 于自身原 因无法妥 善保 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 应按有关 法规规定各 自承担相 应的责任 。 七、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 同意, 因本 协议而产 生的或与 本协议有 关 的一切争议, 除经友好 协商可以 解 决的, 应提交 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 会根据该 会 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 进行仲裁, 仲裁的 地点在北京 市,仲裁 裁决是终 局性的并 对相关各 方均 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 由败诉方 承担。 争议处理期 间, 双方当 事人应恪 守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职责, 继续忠实 、 勤勉、 尽 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托管 协议规定 的义务, 维护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 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 国法律管 辖。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托管 协议的变 更与终止 1 、托管协议的变 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 当事人经 协商一致, 可 以对协议 的内容进 行变更。 变更后 的托管协 议, 其内 容不得与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有任何冲 突。 基金托管 协议的变更 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 或备案后 生效。 2 、基金托管协议 终止的情 形 发生以下情 况,本托 管协议终 止: (1 )《基金合同 》终止; (2 )基金托管人 解散、依 法被撤 销、破产 或有其他 基金托管人 接管基金 资产; (3 )基金管理人 解散、依 法被撤 销、破产 或有其他 基金管理人 接管基金 管理权; (4 )发生 法律法 规或《基 金合同 》规定的 终止事项 。


78 第二十 一 部分


对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一 系 列 的 服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需 要 和 市 场 的 变 化 , 有 权 增 加 或 变 更 服 务 项 目 。 主 要 服 务 内 容 如 下 : 一、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1 、正 常 开 放 期 , 每次交 易结束后 ,投资者 可在 T+2 个工作日后通过销 售机构 的网点 查询和打印 交易确认 单,或 在 T+1 个工作日后 通过博时一线通 电话、博时快 e 通 网 上服 务手段查询 交易确认 情况。基 金管理人 不向投资 者寄 送交易确认 单。 2 、每季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 ,基金管 理 人向本 季度有交易 的投资者 寄送 纸质 对账 单; 每年 度结束后 15 个工 作日内 , 基金管 理人向所 有持有本基 金份额的 投资者寄 送 纸质对 账单。 3 、 每月结束后 , 基金管 理人向所 有订阅电 子邮件对 账 单的投资者 发送电子 邮件对账 单。 投资者可以 登录 基金 管理人网站 (http://www.bosera.com ) “ 博时快 e 通” 系统网上 自 助订阅; 或 发送 “ 订阅电子 对账单 ” 邮件到 客服邮箱 service@bosera.com ; 也可 直接拨打 博时一线通 95105568 (免长途 话费)订阅。 二 、网上 理财 服务 通过基金管 理人 网站 ,投资者 可获得如 下服务: 1 、 自助开户交易 : 投资者 使用 工商 银行、 建 设 银 行 、农 业 银 行 、中国 银 行 、 交 通 银 行 、 招 商 银 行 、 兴 业 银 行 、 浦 发 银 行 、 邮 储 银 行 、 民 生 银 行 、 中 信 银 行 、 光 大 银 行 、 平安银行 、 广 发 银 行 的借记卡或招商银行 i 理财账户、汇付天下天天盈账户、支付宝 基金专户 、 财 付 通 理 财 账 户 均 可以在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自 助 开 户 并 进 行 网 上 交 易 。 2 、查询服务: 投资者可 以通过 基 金管理人 网站查询 所持有基金 的基金份 额、交易 记录 等信息,同 时可以修 改 基金账 户 信息等 基本资料 。 3 、信息咨询服务 : 投资者 可 以利 用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获取基金和 基金管理 人各类信 息, 包括基金法 律文件、 基金管理 人最新动 态、热点 问题 等。 4 、在线客服: 投资者 可以点击 基 金管理人 网站首页 “ 在线客服” ,与客服代表进行 在线 咨询互动。 也可以 在 “您问我 答 ”栏目 中,直接 提出 有关本基金 的问题和 建议 。 三 、 短信 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订 制 短 信 服 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相 应 短 信 服 务 。 四 、 电子邮件 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投 资 者 提 供 电 子 邮 件 方 式 的 业 务 咨 询 、 投 诉 受 理 、基金份额净值 等 服务。 五 、 手机理财 服务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手 机 登 陆 博时移动版直销网上交易系统(m.bosera.com ) 、 手 机 79 基金交易系统(wap.bosera.com ) , 享 受 基 金 理 财 所 需 的 基 金 交 易 、 理 财 查 询 、 账 户 管 理 、 信 息 服 务 等 功 能 。 六 、 信息订阅 服务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站博 时 快e 通 、 客 服 中 心 提 交 信 息 订 制 的 申 请 , 基 金管理人 将 以 电 子 邮 件 、 手 机 短 信 的 形 式 定 期 为 投 资 者 发 送 所 订 制 的 信 息 。 七 、 电话 理财 服务 投资者拨打 博时一线通 :95105568 (免长途 话费) 可享有投资理财交易的一站 式 综合 服务: 1 、 自助 语音服务: 基金 管理人 自 助语音 系 统提供 7 ×24 小时的全天候服务, 投 资者可 以自助查询 账户余额、 交易情 况、 基金净 值等 信息 , 也可以进行 直销交易、 密码修 改、 传真 索取等操作 。 2 、 电话交易服 务: 本公司 直销投 资者可 通 过博时一 线通电话交 易平台 在 线办理基 金的 认购、 申 购、 赎 回、 转 换、 变 更分红方 式、 撤 单等直 销交易业务 , 其中 已开通协 议支付账 户 的投资者还 可以在线 完成认/ 申购 款项的自 动划付 。 3 、人工电话服务 : 投资 者 可以获 得 业务咨 询、信息 查询、资料 修改、投 诉受理 、 信息 订制、 电 话 交 易 人 工 服 务 、 账 户诊断 等 服务 。 4 、电话留言服务 :非人工 服务时 间或线路 繁忙时, 投资者可进 行电话留 言。 基金管理人 的互联网 地址及电 子信箱


网址: www.bosera.com


电子信箱:service@bosera.com 80 第 二 十二 部分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无。


81 第二十 三 部分


招 募 说明 书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招募说明书 公布后, 应当分别 置备于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和 基金销售 机构的住 所, 供公众查阅、 复制 ; 投资 者 在支付 工本费 后, 可在合 理 时间内取得 上述文件 复制件或 复印件。 对 投资者 按 此种方式 所获得的 文件及其 复印件, 基金 管理人保证 文本的内 容与所公 告的内容 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 以直接登 录基金管 理人的网 站 (www.bosera.com ) 查阅 和下载招 募说明书 。 82 第二十 四 部分


备 查 文件 以下备查文 件存放在 基金管理 人的办公 场所,在 办公 时间可供免 费查阅。 (一)中国 证监会批 准 博时 岁 岁增利一 年 定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募 集的文件 (二) 《博时 岁岁增利 一年 定期 开放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 三)《 博时 岁岁增利 一年 定期 开放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协 议》 ( 四 )基金 管理人业 务资格批 件、营业 执照 ( 五 )基金 托管人业 务资格批 件、营业 执照 ( 六 )关于 申请募集 博时 岁岁 增利一年 定期开放 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之法 律意见书 (七)中国 证监会 要 求的其他 文件 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 在营业时 间免费查 阅,也可 按工 本费购买复 印件。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2013 年5 月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