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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中票A(000022)

南方中票: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南方中债中期票据指数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 金管 理人 :南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招募说明书 
1 
 
 
重要提 示 
 
本基金 经中 国证 监 会 2012 年12 月 31 日证 监许 可[2012]1767 号 文核 准募 集。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招募 说明 书的内 容真 实、 准确 、 完 整。 本 招募 说明 书经 中国 证监会 核
准,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集 的核 准, 并不 表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做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 动 , 投 资者在投
资本基 金前 , 应全面 了解 本基金 的产 品特 性, 充分 考虑自 身的 风险 承受 能力 , 并 承担 基金 投
资中出 现的 各类 风险 , 包 括: 因 政治 、 经 济、 社 会等 环境因 素对 证券 价格 产生 影响而 形成 的
系统性 风险 , 个 别证 券特 有的非 系统 性风 险, 由于 基金投 资 者 连续 大量 赎回 基金产 生的 流动
性风险 , 基金 管理人 在基 金管理 实施 过程 中产 生的 基金管 理风 险 , 本基 金的 特定风 险 (详 见
招募说 明书 “风 险揭 示” 章节) 等等 。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 属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中的 较低 风险品 种, 其长 期平 均风 险和预 期
收益率 低于 股票 基金 、 混 合基金 。 本基 金主要 投资 于债券 等固 定收 益类 金融 工 具 , 如 所投 资
债券的 发行 人出 现违 约、 无法支 付到 期本 息等 情况 , 可 能造 成基 金资产 损失 。 本 基金 通过 被
动式指 数化 投资 以实 现跟 踪 中债 -新 中期 票据 总指 数 ,但 由于 基金 费用 、交 易成本 等因 素 ,
可能造 成本 基金 实际 收益 率与指 数收 益率 存在 偏离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本基 金的 过往 业绩及 其净 值高 低并 不预 示其未 来业 绩表
现;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金 的业 绩也 不构 成对 本基金 业绩 表现 的保 证。 基金管 理人 提醒
投资者 基金 投资 的 “ 买者 自负” 原则 , 在 作出 投资 决策后 , 基 金 运 营状 况与 基金净 值变 化引
致的投 资风 险, 由投 资者 自行负 担。 投资 有风 险, 投资者 认购 (或 申购 ) 基 金时应 认真 阅读
本基金 的《 招募 说明 书》 及《基 金合 同》 。


招募说明书 2 目录 一、 绪言 ................................................................................................................................... 3 二、 释义 ................................................................................................................................... 4 三、 基金管 理人 ....................................................................................................................... 8 四、 基金托 管人 ..................................................................................................................... 17 五、 相关服 务机 构 ................................................................................................................. 20 六、 基金的 募集 ..................................................................................................................... 22 七、 基金合 同的 生效 ............................................................................................................. 25 八、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 26 九、 基金的 投资 ..................................................................................................................... 34 十、 基金的 财产 ..................................................................................................................... 39 十一、 基金资 产估 值 ............................................................................................................. 40 十二、 基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 44 十三、 基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 46 十四、 基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 48 十五、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 49 十六、 风险揭 示 ..................................................................................................................... 54 十七、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和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 56 十八、 基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 58 十九、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 76 二十、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 ................................................................................................. 85 二十一 、 其他应 披露 事项 ........................................................................................................ 88 二十二 、 招募说 明书 存放 及其 查阅 方式 ................................................................................ 89 二十三 、 备查文 件 .................................................................................................................... 90 招募说明书 3 一、 绪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基金 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运作 管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运 作办法 》 ) 、 《 证券投 资基金 销售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销售 办法》 ) 、 《 证券 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以及 《 南 方 中债 中期 票据 指数 债券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同 》编 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 其真实 性 、 准 确性 、 完 整 性承担 法律 责任 。 本 基金 是根据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 明的资 料申 请募 集的 。本基金管理 人没有委托 或授权任何其 他人提供未 在本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的 信息,或对 本招募 说明 书作 任何 解释 或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 金当事 人之 间权 利、 义务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投 资人 自依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 额, 即成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当事 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同 的承 认 和接受 ,并按 照《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享有 权利、 承担义 务。 基金投 资人欲 了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 4 二、 释义 《招募 说明 书》 中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具 有如下 含义 :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南方 中债 中期 票据 指数 债券型 发起 式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合 同或 本基 金合 同: 指《 南 方中债中期票据 指数债券 型发起式 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 合同》 及对 本基 金合 同的 任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 招募说 明书 : 指《 南 方中债中期票据 指数债券 型发起式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 说明 书 》及 其定 期更 新; 发售公 告: 指《 南 方中债中期票据 指数债券 型发起式 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 份额发 售公 告》 托管协 议 指《 南 方中债中期票据 指数债券 型发起式 证券投 资基金托 管 协议》 及其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充 ;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中国银 监会 :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基金 法》 : 指2003 年10 月28 日经 第 十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员 会 第五次 会议 通过 的 自2004 年 6 月 1 日 起实 施的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


《销售 办法 》 : 指2011 年6 月9 日 由中 国 证监会 公布并于2011 年10 月1 日 起实施 的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管 理办 法》 及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 《运作 办法 》 : 指2004 年6 月29 日 由中 国证监 会颁 布、2004 年7 月 1 日实 施并 在 2012 年 6 月 19 日 发布修 订后 的《 证券 投资 基金运 作 管理办 法》 及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 布并 于 2004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及不 时作 出的修 订 ; 发起式 基金 : 指符合 中国证监会发布 的《关于 增设发起式基金 审核通道 有 关问题 的通知》规定, 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 人股东、 基 金管理 人高 级管理人员 或基金经 理承诺认购一定 金额并持 有 一定期 限的 证券 投资 基金 发起资 金: 基金管 理人股东资金、 基金管理 人固有资金、基 金管理人 高 级管理 人员、基金经理 等投资管 理人员参与认购 的资金。 发 起资金 认购 本基 金的 金额 不低 于 1,000 万元 ,且 发 起资金 认 购的基 金份 额持 有期 限不 低于三 年; 招募说明书 5 元: 指人民 币元 ; 基金管 理人 : 指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基金托 管人 : 指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登记业 务: 指本基 金登记、存管、 过户、清 算和交收业务, 具体内容 包 括投资 者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 额登记、清算及 基金交易 确 认、发 放红利、 建立并 保管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 交 易过户 等; 登记机 构: 指办理 本基金登记业务 的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机 构为南方 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 南方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委 托代为办 理 本基金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投资者 : 指个人 投资者、机构投 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人民 币 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和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 券 投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者; 个人投 资者 : 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有关法律 法规可以投资于 证券投资 基 金的自 然人 ; 机构投 资者 : 指在中 国境内合法注册 登记或经 有权政府部门批 准设立和 有 效存续 并依法可以投资 于证券投 资 基金的企业法 人、事业 法 人、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 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 相 关法律 法规规定可以投 资于在中 国境内依法募集 的证券投 资 基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 构投 资者; 人 民 币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按照 《基金管理公司 、证券公 司人民币合格境 外机构投 资 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 法》(包 括其不时修订) 及相关法 律 法规规 定可以投资于在 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 投资基金 的 中国境 外的 机构 投资 者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指按照 本基金合同规定 召集、召 开并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 其 合法的 代理 人进 行表 决的 会议; 基金募 集期 : 指基金 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 ,并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的 基 金份额 募集 期限 , 自 基金 份 额发售 之日 起最 长不 超 过3 个月 ;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募集 结束, 基金募集 的基金份 额总额、募集金 额和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人数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 的 ,基金 管 理人依 据《基金法》向 中国证监 会办理备案手续 后,中国 证 监会的 书面 确认 之日 ; 存续期 : 指本基 金合 同生 效至 终止 之间的 不定 期期 限; 招募说明书 6 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 认购: 指在基 金募集期内,投 资者按照 本基金合同的规 定申请购 买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申购: 指在本 基金合同生效后 的存续期 间,投资者申请 购买本基 金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 赎回: 指在本 基金合同生效后 的存续期 间,基金份额持 有人 按基 金 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基金转 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基 金管理人 规定的条件,申 请将其持 有 的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某 一基金的 基金份额或 基金 中的某一 类 别份额 (转出基金) 转 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或 其 他类别 份额 (转 入基 金) 的行为 ; 转托管 :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 基金账户 内的某一基金的 基金份额 从 一个销 售机 构托 管到 另一 销售机 构 的 行为 ;


指令: 指基金 管理人在运用基 金财产进 行投资时,向基 金托管人 发 出的资 金划 拨及 实物 券调 拨等指 令; 代销机 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和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 件,取得 基 金代销 业务 资格 并接 受基 金管理 人委 托, 代为 办理 基 金认购 、 申购、 赎回 和其 他 基 金业 务的机 构 ; 销售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及 本基 金代 销机构 ;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中心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指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用 以进行信 息披露的报刊和 互联网网 站 或其它 媒体 ; 基金账 户: 指登记 机构为基金投资 者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由 该登记机 构 办理登 记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及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 交易账 户: 指销售 机构为投资者开 立的记录 投资者通过该销 售机构办 理 认购、 申购、赎回、转 换及转托 管等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 额 的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 开放日 : 指为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 日; 巨额赎 回 : 单个开 放日中,本基金 的基金份 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 总 份额扣 除申购申请总份 额后的余 额)与净转出申 请(转出 申 请总份 额扣除转入申请 总份额后 的余额)之和超 过上一日 基 金总份 额 的10% 的情 形;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投资者 通过有关销售机 构提出申 请,约定每 期扣 款日、扣 款招募说明书 7 金额及 扣款方式,由销 售机构于 每期约定扣款日 在投资者 指 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 式; T 日: 指投资 者向 销售 机构 提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开 放 日。 T+n 日 : 指T 日 后( 不包 括T 日) 第 n 个 工作 日,n 指 自然 数; 基金利 润: 指基金 利息收入、投资 收益、公 允价值变动收益 和其他收 入 扣除相 关费 用后 的余 额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持有的各类有价 证券、银 行存款本息、应 收款项以 及 以其他 资产 等形 式存 在的 基金财 产的 价值 总和 ;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 指以计 算日基金资产净 值除以计 算日基金份额余 额所得的 单 位基金 份额 的价 值; 基金财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基金财产 和负债的 价值,以确定基 金资产净 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过 程; 法律法 规: 指中华 人民共和国现行 有效的法 律、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 地方法 规、地方规章、 部门规章 及其他规范性文 件以及对 于 该等法 律法 规的 不时 修改 和补充 ; 不可抗 力: 指任何 无法预见、无法 克服、无 法避免的事件和 因素,包 括 但不限 于洪水、地震及 其他自然 灾害、战争、疫 情、骚乱 、 火灾、 政府征用、没收 、法律变 化、突发停电、 电脑系统 或 数据传 输系统非正常停 止以及其 他突发事件、证 券交易场 所 非正常 暂停 或停 止交 易等 。 招募说明书 8 三、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深 圳市 福田中 心区 福华 一路 六号 免税商 务大 厦塔 楼 31 、32、33 层整 层 成立时 间:1998 年3 月6 日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注册资 本:1.5 亿元 人民 币 电话: (0755 )82763888 传真: (0755 )82763889 联系人 :鲍 文革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是 经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4 号文 批准 , 由 南方 证 券有限 公 司、厦门 国际 信托投 资公 司、广西 信托 投资公 司共 同发起设 立。2000 年,经 中国证监 会证 监基金 字[2000]78 号 文批 准进行 了增 资扩 股, 注册 资本达 到 1 亿元 人民 币。2005 年 ,经 中 国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5]201 号文 批准 进行 增资 扩 股, 注 册资 本达1.5 亿元 人民币 。 目 前 股权结 构: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45% 、 深圳 市投 资控股 有限 公司 30% 、厦 门国际 信托 有限 公司15% 及 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10%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 事会 成员 吴万善 先生 , 董 事, 中共 党员, 工商 管理 硕士 , 高 级经济 师。 历任 中国 人民 银行江 苏省 分行金 融管 理处 科员 、 中国 人民银 行南 京市 分行 江宁 支行科 员 ; 华 泰证 券证 券发 行部副 经理 、 总经理 助理 ; 江 苏省 证券 登记处 总经 理; 华泰 证券 副总经 理、 总裁 , 现 任华 泰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董 事长 兼党 委副 书记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代 总裁 。 张涛先 生, 董事 , 中 共党 员, 博 士研 究生 。 历 任华 泰证券 总裁 办公 室总 裁秘 书、 投 资银 行一部 业务 经理 、 福 州办 事处副 主任 、 上海总 部投 资银行 业务 部副 总经 理、 深圳总 部副 总 经 理、 深 圳彩 田路 营业 部总 经理、 董事 会秘 书、 总裁 助理兼 董事 会办 公室 主任 ; 现任 华泰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党 委委员 。 姜健先 生, 董事 , 中 共党 员, 硕 士研 究生 。 历 任南 京农业 大学 教师 ; 华 泰证 券人事 处职 员、 人 事处 培训 教育 科科 长、 投 资银 行部 股票 事务 部副经 理、 投资 银行 一部 副总经 理、 投资 银行一 部高 级经 理、 投资 银行总 部副 总经 理兼 发行 部总经 理 、 资 产管理 总部 总经理 、 投资 银 行业务 总监 兼投 资银 行业 务南京 总部 总经 理、 总裁 助理兼 上海 总部 总经 理、 公司机 构客 户服 务部总 经理 。现 任华 泰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副总 裁、 董事会 秘书 、党 委委 员。 招募说明书 9 李真先 生, 董 事, 中 共党 员, 材 料工程 、 企业 管理 双学士, 高级 工程 师。 历 任机械 工 业 部科技 司材 料工 艺处 、 科 研管理 处副 主任 科员 、 总 工程师 秘书 、 科技与 质量 监督司 行业 技 术 处副处 长;深 圳亚洲 金刚 石有限 公司副 总经理 (干 部交流) ;深圳 市投 资管理 公司董 事局秘 书处副 主任 、 综 合部 副部 长、 部 长、 总裁 助理 兼工 业一部 部长 、 办 公室 主任 ; 深圳 市通 产实 业有限 公司 党委 书记 、 董 事长; 深圳 会展 中心 管理 有限责 任公 司党 委书 记、 总经理 、 董 事长; 现任深 圳市 投资 控股 有限 公司董 事、 总经 理、 党委 副书记 。 余钢先 生, 董 事, 中 共党 员。 毕 业于湘 潭大 学英 语 专业, 高 级经 济师, 中共 党员。 历 任 广州军 区技 术局 四处 见习 学员 ; 广 州军 区技术 局组 织处助 理翻 译 、 中尉 ; 广 州军区 情报 部副 连参谋 、 正连 参谋、 副营 参谋; 深圳市 投资 管理 公 司人事 部、 董 办、 办 公室 业务经 理; 深 圳 市国资 委企 业领 导人 员管 理 处主 任科 员 ; 深圳 市国 资委办 公室 副主 任、 党委 秘书 ; 深 圳市 国 资委企 业领 导人 员管 理处 副处长 ; 深圳 市地铁 有限 公司人 力资 源部 部长 、 党 支部书 记 ; 深 圳 市地铁 集团 有限 公司 党委 委员人 力资 源部 部长 、 党 支部书 记 (2009-2010 年4 月兼深 圳通 公 司董事 、 深 圳大 学轨 道交 通学院 理事 会理 事) ;2009.09 —2009.11 深圳 市市 委 中青班 培训 学 习;现 任深 圳市 投资 控股 有限公 司党 委副 书记 、纪 委书记 、董 事。 洪文瑾 女士 ,董 事, 中共 党员, 硕士 研究 生。 历任 厦门经 济特 区建 设发 展公 司财务 部 , 厦门建 发集 团有 限公 司财 务部副 经理 、 厦门建 发信 托投资 公司 副总 经理 、 总 经理 , 厦 门国 际 信托投 资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现任 厦门 国际 信托 有限 公司董 事长 。 庄园芳 女士 , 董 事, 工商 管理硕 士, 经济 师。 历任 兴业证 券交 易业 务部 总经 理助理 、 负 责人, 证券 投资 部副 总经 理、总 经理 ,投 资总 监; 现任兴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副总 裁。 高良玉 先生 ,董 事, 中共 党员, 经济 学硕 士, 经济 师。历 任南 京农 业大 学审 计处干 部 、 中国人民 银行 金融管 理司 主任科员 、中 国证监 会发 行部副处 长。1998 年加入 南方基金 担任 副总经 理、 总裁, 现任 南方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董事 长、 南 方东 英资 产管 理有 限公司 (香 港) 董事会 主席 。 张磊先 生, 独立 董事 ,工 商 管理 硕士 (MBA ) 及国 际 关系硕 士, 注册 金融 分析 师(CFA) , 获得美 国NASD Series 7 & 65 证 书。 曾工 作于 耶鲁 大 学投资 基金 办公 室(Yale Endowment ) 及美国 新生 市场 投资 基金(Emerging Markets Management, LLC) , 主要从 事基 金管理 及投 资 研究。 历任 纽约 证券 交易 所国际 董事 及中 国首 席代 表; 现 任 HCM 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高级 合伙 人,United World College of Southeast Asia Foundation 校 董、 耶鲁 大学 校务委 员会 成 员、国 际顾 问委 员 会 成员 ,纽约 金融 分析 师协 会会 员。 周春生 先生 , 独 立董 事, 博士。 历任 美国 联邦 储备 委员会 经济 学家 、 美 国加 州大学 及香 港大学 商学院 教授、 中国 证监会 规划发 展委员 会委 员(副 局级) 、 中国 留美金 融学会 理事、 美国经 济学 会、 美国 金融 研究会 会员 ,Annals of Economics and Finance 编 委,北 京大 学 光华管理 学院 院长助 理、EMBA 中 心主任 、高层 管理 者培训与 发展 中心主 任、 财务金融 学教 授, 香 港大 学荣 誉教 授,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第一 、 二 、 三届 上市 委员 会委 员; 现为长 江商 学院招募说明书 10 金融教 授、EMBA 和 高层 培 训项目 学术 主任 ,国 家杰 出青年 基金 获得 者。 王全洲先 生, 独立董 事, 中共党员 ,大 学学历 ,1997 年中国 人民 大学会 计专 业研究 生 班毕业 , 注 册会 计师 、 资 产评估 师、 注册 税务 师; 历任北 京市 财政 局会 计处 副处长 , 北 京会 计公司 总经 理( 正处 级) ; 现任北 京兴 华会 计师 事务 所董事 长、 主任 会计 师。 丛培国 先生 , 独 立董 事, 法学硕 士。 历任 北京 大学 法律系 经济 法教 研室 助教 、 经济 师讲 师、经 济法 教研 室副 主任 ,美国 加州 大学 洛杉 矶校 区(UCLA ) 客座 教授 、北 京大学 副教 授 ; 现任北 京君 佑律 师事 务所 合伙人 、事 务所 主任 。 米志明 先生 , 独 立董 事, 本科, 高级 经济 师、 注册 会计师 。 历 任江 苏 省 姜堰 税务局 副局 长, 扬 州市 税务 局副 局长 , 扬州 市财 政局 局长 、 党 组书记 , 扬 州市 人民 政府 副秘书 长, 建设 银行扬 州市 分行 行长 、党 组书记 ,财 政部 深圳 专员 办专员 、巡 视员 。 2 、监 事会 成员 骆新都 女士 , 职 工监 事, 经济学 硕士 , 经 济师 。 历 任民政 部外 事处 处长 、 南 方证券 有限 公司副 总裁 、 南 方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 顾 问; 现 任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监事会 主席 。 舒本娥 女士 , 监 事, 本科。 历任熊 猫电 子集 团公 司财 务处财 务处 长, 华泰 证券 计划资 金 部副总 经理( 主持工 作) 、 稽查监 察部副 总经理 、总 经理; 现任华 泰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计划 财务部 总经 理。 周景民 先生, 监事, 工学 硕士、 工商管 理硕 士 (MBA ) , 经济 师。 历 任深 圳三 九 企业集 团 三九贸 易公 司职 员, 深圳 大鹏证 券有 限公 司投 资银 行部项 目经 理、 加拿 大西 蒙弗雷 泽大 学工 商管理 学 院MBA 学生 兼助 教, 广 东美 的集 团战 略发 展部高 级经 理, 招商 局集 团中国 南山 开发 (集团 ) 公 司研 究发 展部 高级项 目经 理, 深圳 市投 资控股 有限 公司 投资 部副 经理、 经理 ; 现 任深圳 市投 资控 股有 限公 司投资 部高 级主 管。 苏荣坚 先生, 监事, 学士 学位, 高级经 济师。 历任 三明市 财政 局、 财 委, 厦 门信达 股 份 有限公 司财 务部 、 厦 门国 际信托 投资 公司 财务 部业 务主办 、 副 经理 , 自 营业 务部经 理; 现 任 厦门国 际信 托有 限公 司财 务部总 监兼 财务 部总 经理 。 郑城美 先生 , 监 事, 中共 党员, 经济 学硕 士。 历任 兴业证 券华 林营 业部 客户 经理、 研究 发展中 心市 场分 析师 、 经 纪业务 部市 场分 析师 、 办 公室文 秘部 经理 、 南 平滨 江路营 业部 副 总 经理( 主持工 作) 、 计划财 务部副 总经理 、财务 部总 经理、 兴业证 券财务 总监 ;现任 兴业证 券副总 裁。 苏民先 生, 职工 监事, 博士 研究生 , 工 程师。 历任 安徽 国投深 圳证 券营 业部 电脑 工程师 , 华夏证 券深 圳分 公司 电脑 部经理 助理 , 南 方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运作 保障 部副 总监、 市场 服务 部总监 、电 子商 务部 总监 ;现任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风 险管 理 部 总监 。 3 、公 司高 级管 理人 员 吴万善 先生 , 董 事, 中共 党员, 工商 管理 硕士 , 高 级经济 师。 历任 中国 人民 银行江 苏省 分行金 融管 理处 科员 、 中国 人民银 行南 京市 分行 江宁 支行科 员 ; 华 泰证 券证 券发 行部副 经理 、招募说明书 11 总经理 助理 ; 江 苏省 证券 登记处 总经 理; 华泰 证券 副总经 理、 总裁 , 现 任华 泰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董 事长 兼党 委副 书记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代 总裁 。 俞文宏 先生 , 副 总裁 , 中 共党员 , 工 商管 理硕 士, 经济师 , 历 任江 苏省 投资 公司业 务经 理、 江苏 国际 招商公 司部 门经理 、 江苏 省国际 信托 投资公 司投 资银 行部 总经 理、 江苏 国信 高 科技创业 投资 有限公 司董 事 长兼总 经理 。2003 年加 入南方基 金, 现任南 方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副总 裁、 党委 委员 。 郑文祥 先生 , 副 总裁, 工商 管理硕 士。 曾任 职于 湖北 省荆州 市 农 业银 行 、 南方 证券公 司、 国泰君安 证券 公司。2000 年加入南 方基 金,历 任国 债投资经 理、 专户理 财部 副总监、 南方 避险增 值基 金基 金经 理、 总经理 助理 兼养 老金 业务 部总监 , 现 任南 方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副总 裁。 朱运东 先生 ,副 总裁 ,中 共党员 ,经 济学 学士 。曾 任职于 财政 部地 方预 算司 及办公 厅 、 中国经济 开发 信 托投 资公 司,2002 年 加入南 方基金 ,历任北 京分 公司总 经理 、产品开 发部 总监、 总裁 助理 、首 席市 场执行 官, 现任 南方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党 委委员 。 秦长奎 先生 , 副 总裁, 中共 党员, 工商 管理 硕士。 历任 南京汽 车制 造厂 经营 计划 处科员 , 华泰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营 业部总 经理 、 总 裁助 理兼 基金部 总经 理、 投资 银行 总部副 总经 理兼 债券部总 经理 。2005 年加 入南方基 金, 曾任督 察长 兼监察稽 核部 总监, 现任 南方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副 总裁 、纪 委委 员、南 方东 英资 产管 理有 限公司 (香 港) 董事 。 杨小松 先生 , 督 察长 , 中 共党员 , 会 计学 硕士 , 注 册会计 师。 历任 德勤 国际 会计师 行会 计专业 翻译, 光大 银行 证 券部职 员, 证 监会 国际 部 、 上市 部、 发 行部主 任科 员、 副处 长、 处 长 (期 间曾 派往 美国NASDAQ 工作 ) , 证 监会 上海 监管 局党委 委员 兼局 长助 理、 副局长 , 证 监 会发行监 管部 副主任 。2012 年加入 南方 基金, 现任 南方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督 察长、党 委委 员、党 委副 书记 。 4 、基 金经 理 刘朝阳 , 北 京大 学光 华管 理学院 金融 硕士 学位 ,2007 年 7 月 加入 南方 基金 , 具有基 金 从业资 格, 历任 南方 基金 公司固 定收 益研 究员 、 债 券交易 员及 固定 收益 部宏 观策略 高级 研究 员。 2011 年5 月至 今, 任南 方 50 债基 金经 理;2011 年10 月 至今 ,任 南方 现金基 金经 理 。 5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董事长 吴万 善 先 生, 副总 裁郑文 祥先 生, 固定 收益 部总监 李海 鹏先 生。 6 、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 亲属关 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 责 1 、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招募说明书 12 3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 、配备 足够的 具有专 业资 格的人员 进行 基金投 资分 析、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 、监察 与 稽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 制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基 金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立, 对所 管理的 不同基 金分别 管理, 分别 记账, 进行证 券投资 ; 6 、 除 依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自 己及任 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 依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 8 、采取 适当合 理的措 施使 计算基金 份额 认购、 申购 、赎回和 注销 价格的 方法 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 9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0、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 泄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 意向等 。 除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 露; 13 、 按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金 收 益; 14 、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5 、 依 据 《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6 、按 规定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报表 、记 录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15 年 以上; 17 、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资 者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定 时间 发出 , 并 且保 证投资 者能 够按照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时间 和方 式, 随时 查阅 到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 并在 支付 合理 成本的 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 料的复 印件 ; 18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 19 、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20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时, 应 当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法 律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 规 定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 托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 》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 偿 ; 招募说明书 13 22 、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义 务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 当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的 行为 承担责 任; 23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4 、基金 管理 人在募 集期 间未能达 到基 金的备 案条 件,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 管 理人承 担全 部 募 集费 用, 将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存 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 期结束 后 30 日 内退还 基金 认购 人; 25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议 ; 26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27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 遵守 法律法规的承诺 1 、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 违反《证 券法 》的行 为, 并承诺建 立健 全的内 部控 制制度 , 采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违反 《证券 法》 行为 的发 生; 2 、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 以下违反 《基 金法》 的行 为,并承 诺建 立健全 的内 部风险 控 制制度 ,采 取有 效措 施, 防止下 列行 为的 发生 : (1)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有 财 产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管理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 、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加强 人 员管理 , 强化 职业操 守 ,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 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权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泄 露在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除按 本公 司制 度进 行 基金运 作投 资外 ,直 接或 间接进 行其 他股 票投 资; (9)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 其他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10) 违反 证券 交易 场所 业务规 则, 利用 对敲 倒、 对仓等 手段 操纵 市场 价格 , 扰乱 市场 秩序; 招募说明书 14 (11) 贬损 同行 ,以 提高 自己;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4)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5)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禁止 的行 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 禁止 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 、承 销证 券; 2 、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 保;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出资 或者 买卖基 金管 理人、基 金托 管人发 行的 股票或 者 债券; 6 、买卖 与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人 有控 股关系 的股 东或者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7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8 、依 照法 律、 行政 法规 有 关规定 ,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 本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不受 上 述规定 的限 制 。


六、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 有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本 着谨 慎的原则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 、不 能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受 雇人 或任 何第 三者 谋取利 益; 3 、不泄 露 在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4 、不 以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 部控 制制度 1 、内 部控 制制 度概 述 为了保 证公 司规 范运 作, 有效地 防范 和化 解管 理风 险、 经营 风险 以及操 作风 险, 确保 基 金财务 和公 司财 务以 及其 他信息 真实 、 准确 、 完 整, 从而最 大程 度地 保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 利益, 本基 金管 理人 建立 了科学 合理 、控 制严 密、 运行高 效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 招募说明书 15 内部控 制制 度是 指公 司为 实现内 部控 制目 标而 建立 的一系 列组 织机 制、 管理 方法、 操作 程序与 控制 措施 的 总 称。 内部控 制制 度由 内部 控制 大纲 、 基 本管 理制度 、 部 门业务 规章 等组 成。 公司内 部控 制大 纲是 对公 司章程 规定 的内 控原 则的 细化和 展开 , 是对 各项 基本 管理制 度 的总揽 和指 导, 内部 控制 大纲明 确了 内控 目标 、内 控原则 、控 制环 境、 内控 措施等 内容 。 基本管 理制 度包 括内 部会 计控制 制度 、风 险控 制制 度、投 资管 理制 度、 监察 稽核制 度 、 基金会 计制 度、 信息 披露 制度、 信息 技术 管理 制度 、 资料 档案 管理 制度 、 业 绩评估 考核 制度 和紧急 应变 制度 等。 部门业 务规 章是 在基 本管 理制度 的基 础上 , 对 各部 门 的主要 职责 、 岗 位设 置、 岗 位责任 、 操作守 则等 的具 体说 明。 2 、内 部 控 制原 则


健 全性 原则 。 内 部控 制机制 必须 覆盖 公司 的各 项业务 、 各个 部门或 机构 和各级 人员 , 并 涵盖到 决策 、执 行、 监督 、反馈 等各 个运 作环 节。


有 效性 原则 。 通 过科 学的内 控手 段和 方法 , 建 立合理 的内 控程 序, 维护 内控制 度的 有 效 执行。 独立性 原则 。公 司各 机构 、部门 、和 岗位 在职 能上 应当保 持相 对独 立, 公司 基金资 产 、 自有资 产、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应当 分离 。 相互制 约原 则 。 公司 内部 部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必 须权 责分明 、 相互 制衡 , 并 通 过切实 可行 的措施 来实 行。 成本效 益原 则 。 公司 应充 分发挥 各机 构 、 各部 门及 各级员 工的 工作 积极 性, 运用科 学 化 的方法 尽 量 降低 经营 运作 成本 , 提 高经 济效 益 , 以 合 理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 内部控 制效 果 。


3 、主 要内 部控 制制 度 (1) 内部 会计 控制 制度 公司依 据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会计 法》 、 《 金融企 业会 计制度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会计核 算 业 务指引 》 、 《 企业 财务 通则》 等国家 有关 法律 、 法 规制 订了基 金会 计制 度、 公司 财务会 计制 度、 会计工 作操 作流 程和 会计 岗位职 责, 并针 对各 个风 险控制 点建 立严 密的 会计 系统控 制。 内部会 计控 制制 度包 括凭 证制度 、 复 核制 度、 账务 处理程 序、 基金 估值 制度 和程序 、 基 金财务 清算 制度 和程 序、 成本控 制制 度 、 财务 收支 审批制 度和 费用 报销 管理 办 法 、 财 产登 记 保管和 实物 资产 盘点 制度 、会计 档案 保管 和财 务交 接制度 等。


(2) 风险 管理 控制 制 度


风 险控 制制 度由 风险 控制委 员会 组织 各部 门制 定, 风险 控制 制度 由风 险控 制的目 标和 原 则、 风 险控 制的 机构 设置 、 风险 控制 的程 序、 风险 类型的 界定 、 风 险控 制的 主要措 施、 风险 控制的 具体 制度 、风 险控 制制度 的监 督与 评价 等部 分组成 。 风险控 制的 具体 制度 主要 包括投 资风 险管 理制 度、 交易风 险管 理制 度、 财务 风险控 制制招募说明书 16 度以及 岗位 分离 制度 、 防 火墙制 度、 岗位 职责 、 反 馈制度 、 保 密制 度、 员工 行为准 则等 程序 性风险 管理 制度 。 (3) 监察 稽核 制度 公司设 立 督 察长 , 负责 监督 检查基 金和 公司 运作 的合 法合规 情况 及公 司内 部风 险控制 情 况 。督 察长 由总 经理 提名 ,董事 会聘 任, 并经 全体 独立董 事同 意。


督 察长 负责 组织 指导 公司监 察稽 核工 作。 除应 当回避 的情 况外 , 督 察长 享有充 分的 知情 权和独 立的 调查 权。 督察 长根据 履行 职责 的需 要, 有权参 加或 者列 席公 司董 事会以 及公 司业 务、 投 资决 策、 风险 管理 等相关 会议 , 有 权调 阅公 司相关 文件 、 档 案。 督察 长应当 定期 或者 不定期 向全 体董 事报 送工 作报告 , 并在 董事 会及 董事 会下设 的相 关专 门委 员会 定期会 议上 报 告基金 及公 司运 作的 合法 合规情 况及 公司 内部 风险 控制情 况。


公司 设 立监 察稽 核部 门, 具体 执行 监察 稽核 工作 。 公 司配 备了 充足 合格 的监 察稽核 人员 , 明确规 定了 监察 稽核 部门 及内部 各岗 位的 职责 和工 作流程 。 监察稽 核制 度包 括内 部稽 核管理 办法 、 内部稽 核工 作准则 等 。 通 过这些 制度 的建立 , 检 查公司 各业 务部 门和 人员 遵守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规 章的情 况; 检查 公司 各业 务部门 和人 员执 行公司 内部 控制 制度 、各 项管理 制度 和业 务规 章的 情况。 招募说明书 17 四、 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国银 行 ” )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1 号 首次注 册登 记日 期:1983 年10 月31 日 注册资 本 :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柒佰 贰拾 贰万叁 仟壹 佰玖 拾伍 元整 法定代 表人 :肖 钢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托管及 投资 者服 务部 总经 理:李 爱华 托管部 门信 息披 露联 系人 :唐州 徽 电话: (010 )66594855 传真: (010 )66594942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 主要 人员情况 中国银 行于 1998 年设 立基 金托管 部, 为进 一步 树立 以投资 者为 中心 的服 务理 念,中 国 银行 于2005 年3 月23 日正 式将基 金托 管部 更名 为托 管及投 资者 服务 部, 现有 员 工120 余人 。 另外, 中国 银行 在重 点分 行已开 展托 管业 务 。 目前,中 国银 行拥有 证券 投资基金 、 基 金( 一 对多 、一对一 ) 、社 保基金 、保 险 基金 、 QFII 、QDII 、 券商 资产 管 理计划 、 信 托计 划、 年 金 基金 、 理财 产品、 私募 基 金 、 资 金托 管 等 门类齐 全的 托管 产品 体系 。 在国 内 , 中国 银行 率先 开展绩 效评 估、 风险 管理 等增值 服务 , 为 各类客 户提 供个 性化 的托 管服务 ,托 管资产 规模 居 同业前 列。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 管情 况 截至 2012 年12 月末 , 中 国银行 已托 管长 盛创 新先 锋混合 、 长盛 同盛封 闭 、 长盛同 智优 势混合 (LOF ) 、 大 成 2020 生 命周 期混 合、大 成蓝 筹稳健 混合 、大 成优 选 LOF 、大 成景 宏封 闭、 工 银大 盘 蓝 筹股 票、 工银核 心价 值股 票、 国泰 沪深 300 指 数、 国泰 金鹿 保本混 合、 国泰 金鹏蓝 筹混 合、 国泰 区位 优势股 票、 国投 瑞银 稳定 增利债 券、 海富 通股 票、 海富通 货币 、 海 富通精 选贰 号混 合、 海富 通收益 增长 混合 、 海 富通 中证 100 指 数 (LOF ) 、 华 宝兴业 大盘 精选 股票、 华宝 兴业 动力 组合 股票、 华宝 兴业 先进 成长 股票、 华夏 策略 混合、 华夏 大盘精 选混 合、 华夏回报 二号 混合、 华夏 回报混合 、华 夏行业 股票(LOF) 、 嘉实超 短债债 券、 嘉实成长 收益 混合、 嘉实 服务 增值 行业 混合、 嘉实 沪深 300 指数(LOF) 、 嘉实 货币 、嘉 实稳 健混合 、嘉 实 研究精 选股 票、 嘉实 增长 混 合、 嘉实 债券 、 嘉 实主 题混合 、 嘉 实回 报混 合、 嘉实价 值优 势股招募说明书 18 票型 、 金鹰 成份 优选 股票 、 金鹰 行业 优势 股票 、 银 河成长 股票 、 易 方达 平稳 增长混 合、 易方 达策略 成长 混合 、 易 方达 策略成 长二 号混 合、 易方 达积极 成长 混合 、 易 方达 货币、 易方 达稳 健收益 债券 、易 方达 深证 100ETF 、易 方达 中小 盘股 票、易 方达 深证100ETF 联 接、万 家 180 指数、 万家 稳健 增利 债券 、 银华 优势 企业 混合 、 银 华优质 增长 股票 、 银 华领 先策略 股票 、 景 顺长城动 力平 衡混合 、景 顺长城优 选股 票、景 顺长 城货币、 景顺 长城鼎 益股 票(LOF) 、泰 信 天天收 益货 币、 泰信 优质 生活股 票、 泰信 蓝筹 精选 股票、 泰信 债券 增强 收益、 招商先 锋混 合、 泰达宏 利精 选股 票、 泰达 宏利集 利债 券 、 泰达 宏利 中证财 富大 盘指 数 、 华泰 柏瑞盛 世中 国 股 票、 华 泰柏 瑞积 极成 长混 合、 华 泰柏 瑞价 值增 长股 票、 华 泰柏 瑞货 币、 华泰 柏瑞量 化现 行股 票型 、 南方 高增 长股 票(LOF) 、 国 富潜 力组 合股 票、 国富强 化收 益债 券、 国富 成长动 力股 票、 宝盈核 心优 势混 合、 招商 行业领 先股 票、 东方 核心 动力股 票、 华安 行业 轮动 股票型 、 摩 根士 丹利华 鑫强 收益 债券 型、 诺德中 小盘 股票 型 、 民生 加银稳 健成 长股 票型 、 博 时宏观 回报 债 券 型、 易方 达岁 丰添利 债券 型、 富兰 克林 国海中 小盘 股票型 、 国联 安上证 大 宗 商品股 票交 易 型 开放式 指数 、 国 联安 上证 大宗商 品股 票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 上证 中小 盘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 华 泰柏 瑞上证 中小 盘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 长城 中小 盘成 长股票 型 、 易 方达医 疗保 健行业 股票 型 、 景顺 长城 稳定收 益债 券型 、 上 证 180 金融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 国泰 上证180 金融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联接 、 诺 德优 选 30 股 票型 、 泰达宏 利聚 利分 级债 券型 、 国 联安 优选 行业股 票型 、 长 盛同 鑫保 本混合 型 、 金鹰中 证技 术领 先指数 增强 型、 泰信 中证200 指 数、 大 成内 需增 长股 票型、 银华 永祥 保本 混合 型、 招商 深圳 电子信 息传 媒产 业 (TMT )5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招 商深 证TMT5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 资基金联 接、 嘉实深 证基 本面 120 交 易型开 放式指 数证券投 资基 金联接 、深 证基本 面 12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上证 180 成 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 华宝 兴业 上证180 成长 交易型 开放 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 易方达 资源 行业 股票 型、 华安深 证 300 指 数、 嘉实 信用债 券型 、 平 安大华 行业 先锋 股票 型、 华泰柏 瑞信 用增 利债 券型 、 泰 信中 小盘 精选股 票型 、 海 富通 国策 导 向股票 型 、 中 邮上 证380 指数增 强型 、 泰达宏 利中 证500 指数 分级 、 长 盛同 禧信用 增利 债 券 型、银 华中 证内 地资 源主 题指数 分级 、平 安大 华深 证 300 指数 增强 型、 嘉实 安心货 币市 场 、 上投摩 根健 康品 质生 活股 票型、 工银 瑞信 睿智 中证500 指 数分 级、 招 商优 势企 业灵活 配置 混 合型、 国泰 中小 板300 成 长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 国 泰中小 板 300 成 长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联 接、 景顺 长城 优 信增利 债券 型、 诺德 周期 策 略股票 型、 长盛 电子 信息 产 业股票 型、 诺安中 证创 业成 长指 数分 级、 信诚 双盈 分级债 券型 、 嘉 实沪 深300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 、 民 生 加银信 用双 利债 券型 、 工 银瑞信 基本 面量 化策 略股 票型 、 信 诚周 期轮动 股票 型、 富兰 克林 国 海 研 究 精 选 股票 型 、 诺 安汇 鑫 保 本 混 合型 、 平 安 大华 策 略 先 锋 混合 型 、 华 宝兴 业 中 证 短融 50 指 数债 券型 、180 等权 重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 华 安双月 鑫短 期理 财债 券型 、 大 成景 恒保 本 混合型 、 景 顺长 城上 证180 等权 重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 上 投摩根 分红 添利 债券型 、 嘉 实优 化红 利股 票型、 长盛 同鑫 二号 保本 混合型 、 招 商信 用增 强债 券型 、 华宝 兴业招募说明书 19 资源优 选股 票型 、 中证 500 沪市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 大成中 证 500 沪 市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 券投资 基金 联接 、 博 时医 疗保健 行业 股票 型 、 诺德 深证 300 指 数分 级 、 华夏 安康信 用优 选 债 券型 、 汇添 富多 元收 益债 券型 、 广发 双债 添利 债券 型 、长 盛添 利 30 天理 财债 券型 、 信诚 理 财 7 日 盈债 券型 、长 盛添 利 60 天理 财债 券型 发起 式 、平 安大 华添 利债 券型 、大成 理 财 21 天债券 型发 起式 、 华 泰柏 瑞 稳健收 益债 券型 、 信 诚添 金 分级债 券型 、 国 泰现 金管 理 货币市 场 、 国投瑞 银纯 债债 券型 、银 华中证 中票 50 指 数债 券型 、 华安 信用 增强 债券 型 、 长盛同 丰分 级 债券型 、 嘉实 海外中 国股 票(QDII) 、 银 华全球 优选(QDII-FOF) 、 长 盛环 球景 气 行业大 盘精 选 股票型(QDII) 、华泰 柏瑞 亚洲领导 企业股 票型(QDII) 、信诚 金砖四 国积极 配置(QDII) 、 海 富通 大中 华精 选 股票 型 (QDII)、 招商 标 普金砖 四国 指数(LOF-QDII ) 、 华宝兴 业成熟市 场动 量优选 (QDII ) 、大 成标 普 500 等权 重指 数(QDII ) 、长信 标普 100 等权 重指 数(QDII ) 、博 时抗通胀 增强 回报 (QDII ) 、华安大 中华 升级股 票型 (QDII ) 、信诚 全球 商品主题 (QDII ) 、 上投摩根 全球 天然资源 股 票型 、工 银瑞 信中国 机会 全球配置 股票 型 (QDII ) 、 易方达标 普全 球高端消费品指数 增强型 (QDII) 、 建 信全 球 资 源 股票 型 (QDII)、 恒 生 交 易 型开 放 式 指 数 (QDII)、 恒 生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QDII)、 广 发纳 斯达 克100 指数 (QDII ) 等189 只证 券投 资基 金, 覆盖了 股票 型、 债券 型、 混合型 、 货 币型 、 指 数型 等多种 类型 的基 金,满 足了 不同 客户 多元 化的投 资理 财需 求, 基金 托管规 模位 居同 业前 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 控制 制度 中国银 行开 办各 类基 金托 管业务 均获 得相 应的 授权 ,自 1998 年 开办 托管 业务 以来严 格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规 的 规 定以 及 监 管 部 门 的监 管 要 求, 以 控 制 和 防 范基 金 托 管业 务 风 险 为 主 线, 制 定了 包括 托管 业务 授权管 理制 度、 业务 操作 规程、 员工 职业 道德 规范 、 保密 守则 等在 内的各 项业 务管 理制 度 , 将风险 控制 落实 到每 个工 作环节 , 保证 托管 基金 资 产与银 行自 有资 产以及 各类 托管 资产 的相 互独立 和资 产的 安全 。 最 近一年 内 , 中 国银 行托 管 及投资 者服 务部 及其高 级管 理人 员无 重大 违法违 规行 为 , 未 受到 中 国证监 会 、 中 国银 监会 及 其他有 关机 关的 处罚。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 运作 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 和程 序 根据《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的 相关规 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 行政法 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 反基 金 合同约 定的 , 应当 拒绝 执行 , 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并 及时向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构 报告 。 基金托 管人 如发 现基 金管 理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 经生 效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 行 政法规 和其 他 有关规 定 ,或者 违反 基金 合同约定 的,应 当立即 通知 基金管理 人,并 及时 向国 务院证券 监督 管理机 构报 告。 招募说明书 20 五、 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 1 、直 销机 构: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深 圳市 福田中 心区 福华 一路 六号 免税商 务大 厦塔 楼 31 、32、33 层整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电话: (0755 )82763905 、82763906 传真: (0755 )82763900 联系人 :张 锐珊 2 、代 销机 构: (1)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肖 钢 电话:95566 传真: (010 )66594853 联系人 : 张 建伟 (2) 其他 基金 代销 机构 情 况详见 基金 管理 人发 布的 相关公 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深 圳市 福田中 心区 福华 一路 六号 免税商 务大 厦塔 楼 31 、32、33 层整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电话: (0755 )82763849 传真: (0755 )82763868 联系人 :古 和鹏 (三)律师事务所 名称: 广东 华瀚 律师 事务 所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笋岗东 路 1002 号宝 安广 场 A 座16 楼 G.H 室 负责人 :李 兆良 电话:(0755)82687860 招募说明书 21 传真:(0755)82687861 经办律 师: 杨忠 、戴 瑞冬 (四)会计师事务所 普华永 道中 天会 计师 事务 所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 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202 号 普华 永道 中心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绍信 联系电 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联系人 :徐 振晨 经办会 计师 :薛 竞、 陈熹 招募说明书 22 六、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金 管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 规定,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 2012 年 12 月 31 日证 监许 可[2012]1767 号 文批 准募 集。 本基金 为契 约型 开放 式基 金。基 金存 续期 限为 不定 期。 一、募集期 本基金 募集 期限 自基 金份 额发售 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 月, 具体 发售 时间 由基 金管 理人根 据 相关法 律法 规以 及本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确定 ,并 在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中披 露。 二、发售对象 本基金 的发 售对 象为 个人 投资者 、 机构 投资者 、 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人民 币合格 境外 机构投 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 三、发起资金认购 本基金 发起 资金 认购 的金 额不少 于 1000 万 元, 且发 起资金 认购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期限 不 少于 3 年。 其中发 起资 金指 基金 管理 人的 股 东资 金、 基金 管理 人固有 资金 、 基 金管 理人 高级管 理人 员或基 金经 理等 人员 的资 金。 本基金 发起 资金 的认 购情 况见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发布 的公告 。 四、发售方式和销售 渠道 本基金 通过 各销 售机 构的 基金销 售网 点向 投资 者公 开发售 , 各销 售机 构的 具体 名单见 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本基金 认购 的申 请方 式为 书面申 请或 管理 人公 布的 其他方 式。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面值 为人民 币 1.00 元, 按面 值 发售。 本基金 认购 采取 全额 缴款 认购的 方式 。 若 资金 未全 额到账 则认 购无 效, 基金 管理人 将认 购无效 的款 项退 回。 基金投 资者 在募 集期 内可 多次认 购, 认购 一经 确认 不得撤 销 。 当日(T 日) 在规 定时 间 内提交 的申 请, 投资 者通 常可 在 T+2 日到 网点 查询 交易情 况 , 在募集 截止 日 后 2 个 工作 日内可 以到 网点 打印 交易 确认书 。 五、募集目标 招募说明书 23 本基金 可设 置首 次募 集规 模上限 , 具体 募集 上限 及规 模控制 的方 案详 见基 金份 额发售 公 告或其 他公 告。 若本 基金 设置首 次募 集规 模上 限,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不受 此募 集规模 的 限 制 。 六、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 根据 认购/ 申购 费用 与销售 服务 费收 取方 式的 不同, 将基 金份 额分 为不 同的类 别。 在投资 者认 购/ 申 购时 收取 前端认 购/ 申 购费 用并 在赎 回时收 取赎 回费 的基 金份 额, 称 为 A 类; 从本类别 基金资产中计 提销售服务 费并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 限收取赎回费、不收取认 购/ 申 购费用 的基 金份 额, 称 为 C 类。 本基金 A 类、C 类基 金份 额分别 设置 代码 。由 于基 金费用 的不 同, 本基 金 A 类基金 份 额和 C 类基 金份 额将 分别 计算基 金份 额净 值, 计算 公式为 计算 日各 类别 基金 资产净 值除以 计算日 发售 在外 的该 类别 基金份 额总 数。 根据基 金运 作情 况, 基金 管理人 可在 不损 害已 有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权 益的 情况 下, 经 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停 止现 有基 金份 额类别 的销 售、 或者 调低 现有基 金份 额类 别的费 率水 平、 或者 增加 新的基 金份 额类 别等 , 调 整前基 金管 理人 需及 时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七、认购费用


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采 取 前端收 费模 式。C 类基 金 份额不 收取 认购 费用 ,但 从本类 别 基金资 产中 计提 销售 服务 费。 对于认 购本 基 金 A 类基 金 份额的 投资 者 , 本 基金 认 购费率 最高 不高 于 0.4 % , 且随认 购 金额的 增加 而递 减, 如下 表所示 : 购买金 额(M) A 类认 购费 率 M<100 万 0.4% 100 万≤M <500 万 0.2% M≥500 万 每笔 1000 元 投资者 重复 认购 的, 须按 每次认 购所 对应 的费 率档 次分别 计费 。 基金认 购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 主 要用 于基金 的市 场推广 、 销售 、 登 记等 募 集期间 发生 的各项 费用 。 八、认购期利息的处 理方 式 《基金 合同 》 生 效前 , 投 资者的 认购 款项 只能 存入 专门账 户, 不得 动用 。 本 基金的 有效 认购款 项在 基金 募集 期间 产生的 利息 将折 算为 基金 份额, 归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有。 利息 的具 体金额 及对 应份 额, 以登 记机构 的记 录为 准。 招募说明书 24 九、基金认购份额的 计算 1、 基 金认 购采 用 “ 金额 认购、 份额 确认 ” 的 方式 。 基金 的认 购金 额包 括认 购费用 和净 认购金 额。 计算 公式 为: (1) 若 投资 者选 择认 购本 基金 A 类份 额, 即 前端 认 购费用 , 则认 购份 额的 计 算公式 为: 净认购 金额 =认 购金 额/ (1+前 端认 购费 率) 前端认 购费 用= 认购 金额 -净 认 购金 额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 利息 )/ 基 金份 额面 值 例:某 投资 者投 资 10 万元 场外认 购本 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 该笔 认购 产生 利 息 50 元, 对应认 购费 率 为 0.4% ,则 其可得 到的 认购 份额 为: 净认购 金额 =100,000/ (1 +0.4%)=99,601.59 元 前端认 购费 用=100,000 -99,601.59 =398.41 元 认购份 额= (99,601.59 +50 )/1.00 =99,651.59 份 (2) 若投 资者 选择 认购 本 基金 C 类 份额 ,则 认购 份 额的计 算公 式为 : 认购份 额= (认 购金 额+ 认购利 息)/ 基金 份额 发售 面值 例:某 投资 者投资 10 万元 认购本 基金 C 类份 额, 该 笔认购 产生 利息 50 元 。则 其可得 到的认 购份 额为 : 认购份 额= (100,000 +50)/1.00 =100,050 份 2 、认购 份额的 计算中 ,涉 及基金份 额的 计算结 果均 保留到小 数点 后两位 ,小 数点后 两 位以后 的部 分舍 弃, 舍弃 部分归 入基 金财 产; 涉及 金额的 计算 结果 均按 四舍 五入方 法 , 保 留 到小数 点后 两位 ,由 此产 生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担 。 十、基金认购金额的 限制 本基金 首次 认购 和追 加认 购最低 金额 均为 人民 币 1,000 元, 具 体认 购金 额以 各 基金代 销 机构的 公告 为准 。本 基金 直销机构 最 低认 购金 额由 基金管 理人 制定 和调 整。 十一、基金份额的认 购和 持有限额 基金管 理人 不对 每个 账户 的认购 和持 有基 金份 额进 行限制 。 招募说明书 25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 具 备下列 条件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按照 规定 办理 验资 和基金 备案 手续: 1 、基 金募 集份 额总 额不 少 于 5000 万 份, 基金 募集 金 额不少 于5000 万元 人民 币 ;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人 数 不少 于 200 人; 3 、 使用 发起 资金 认购 新基 金的金 额不 少 于1000 万 元 , 且发 起资 金认 购的 基金 份额持 有 期限不 少 于3 年。 二、基金的备案 基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具备 上 述基 金备 案条 件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自 募集 期限 届满之 日起 10 日 内聘 请法 定验 资机 构 验资, 自收 到验 资报 告之 日起 10 日 内, 向 中国 证监 会提交 验资 报 告,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1 、自 中国 证监 会书 面确 认 之日起 ,基 金备 案手 续办 理完毕 ,基 金合 同生 效; 2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 中国证 监会 确认 文件 的次 日对基 金合 同生 效事 宜予 以公告 。 四、基金募集失败的 处理 方式 基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不能 满足基 金备 案的 条件 的, 则基金 募集 失败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 : 1 、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 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2 、 在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后30 日 内返 还投 资者 已缴 纳 的认购 款项 , 并 加计 银行 同期存 款 利息。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 产规 模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份额持 有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或者 基金资 产净 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连 续 20 个 工作 日出 现前 述情 形的,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向 中国 证监 会说 明原因 并报 送解 决方 案 。 本 基金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三年后 的对 应 日,若 基金 资产 规模 低 于2 亿元 ,基 金合 同自 动终 止。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的 ,按 其规 定办 理。 招募说明书 26 八、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和 赎 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 的销 售机 构 包 括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代 销机 构 。 具 体的 销售 网点将 由 基金管 理人 在招 募说 明书 、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或其 他公告 中列 明。 基金 管理 人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增 减代 销机 构, 并予 以公告 。 投 资者 可以 在销 售机构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营业 场所 或按 销售机 构提 供的 其他 方式 办理基 金的 申购 与赎 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 放日 及时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要 求或 本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 停申 购、赎 回时 除外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或者 转 换。 投 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且 登记机 构确 认接 收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为 下一 开放 日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3 个月 开 始办 理 申购 ,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在 申 购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3 个月 开 始办理 赎回 ,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在 赎 回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 与赎 回开始时间后,由基 金管 理人最迟于申购或赎 回开 始前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 则 1 、 “ 未知 价” 原则 , 即 基金 的申购 与赎 回价 格以 受理 申请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进 行 计算; 2 、基 金采 用金 额申 购和 份 额赎回 的方 式, 即申 购以 金额申 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 赎回 基金份额 时, 基金管 理人 按“先进 先出 ”的原 则, 即对该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在 该销 售机 构托管 的基 金份 额进 行处 理时 , 申 购确 认日 期在 先的 基金份 额先 赎招募说明书 27 回,申 购确 认日 期在 后的 基金份 额后 赎回 ,以 确定 所适用 的赎 回费 率; 4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内 撤销 ; 5 、基金 管理人 在不损 害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权益的 情况 下可更改 上述 原则, 但最 迟应在 新 的原则 实施 前 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 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 序 1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提 出 基金投 资者 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手续 , 在开 放日 的业 务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 赎回的 申 请。 投资者 申 购 本基 金, 须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全额 交付申 购款 项。 投资者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 其在销 售机 构( 网点 )必 须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 2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开放 日规 定时间结束前受理申 购和 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 申购 或赎回申 请日(T 日), 基金 管理 人应 自身或 要求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内 对基 金投 资者 申购、 赎回申 请的 有效性 进行 确认 。T 日 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 投 资者 应 在T+2 日后 ( 包括 该日 ) 到销售 网点 柜台 或以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其他 方式查 询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 基金销 售机 构申 购、 赎回 申请的 受理 并不 代表 该申 请一定 成功 ,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构 确实 接收到 申购 、 赎回申 请 。 申购与 赎回 的确 认以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 投 资者 可及 时 查询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 因 投资人 怠于 履行 该项 查询 等各项 义务 , 致使其 相关 权益受 损的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销 售机 构不 承担 由此 造成的 损失 或不 利后 果。 3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申购采 用全 额交 款方 式, 若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 额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申 购款项 将退 回投资 者账 户。 投资者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通 过登 记机 构按规 定向 投资 者支 付赎 回款项 , 赎 回款项在 自受 理基金 投资 者有效赎 回申 请之日 起不 超过 7 个工作 日的 时间内 划往投资 者银 行账户 。在 发 生 巨额 赎回 时,赎 回款 项的 支付 办法 按本基 金合 同和 有关 法律 法规规 定 处 理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上 述业 务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 并提 前公 告 。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 额限 制 1 、本 基金 首次 申购 和追 加 申购的 最低 金额 均为 1,000 元, 基金 代销 机构 另有 规定的 , 以基金 代销 机构 的规 定为 准; 本 基金 不对 单笔 最低 赎回份 额进 行限 制,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将 其全部 或部 分基 金份 额赎 回, 基金 代销 机构另 有规 定的 , 以 基金 代销机 构的 规定为 准 ; 本 基 金直销 机构 最低 申购 金额 及最低 赎回 份额 由基 金管 理人制 定和 调整 。 2 、本 基金 不对 投资 者每 个 交易账 户 的 最低 基金 份额 余额进 行限 制; 招募说明书 28 3 、本 基金 不对 单个 投资 者 累计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上限 进行限 制; 4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市场 情况,在 法律 法规允 许的 情况下, 调整 上述对 申购 的金额 和 赎回的 份额 的数 量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 整生 效前依 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 在 指定媒 体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 费用 1 、本 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 在申购 时收 取前 端申 购费 用,C 类 基金 份额不 收取 申购费 用, 但从本 类别 基金 资产 中计 提销售 服务 费。 本基 金前 端申购 费率 最高 不高 于 0.5 %, 且 随申 购 金额的 增减 而递 减, 如下 表所示 : 购买金 额(M) A 类申 购费 率 M<100 万 0.5% 100 万≤M <500 万 0.3% M≥500 万 每笔 1000 元 申 购费 用 由 基金 申购 人承 担, 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 主 要用于 本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 销售 、 登 记等各 项费 用。 2 、本 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 赎回费 率不 高 于 0.1 %, 随申请 份额 持有 时间 增加 而递减 (其 中1 年为 365 天 ) , 如下 表 所示: 持有期 限(N) 赎回费 率 N<1 年 0.1% 1 年≤N<2 年 0.05% N≥2 年 0 本基 金C 类 基金 份额 赎回 费率不 高 于 0.3 %, 随 申请 份额持 有时 间增 加而 递减 , 如下 表 所示: 持有期 限(T) 赎回费 率 T<90 天 0.3% T≥90 天 0 投资者 可将 其持 有的 全部 或部分 基金 份额 赎回 。 本基 金的赎 回费 用在 投资 者赎 回本基 金 份额时 收取 , 扣除用 于市 场推广 、 登记 费和其 他手 续费后 的余 额归 基金 财产 , 赎 回费 归入 基 金财产 的比 例不 得低 于 25% 。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法律 法规和本 基金 合同规 定范 围内调整 申购 费率和 赎回 费率及 收 取方式 。 申购 赎回费 率或 收取方 式如 发生 变更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调 整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上 公告 。 招募说明书 29 4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 背法律法 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情形下 根据 市场情 况 制定基 金促 销计 划, 针对 特定交 易方 式 ( 如网 上交 易、 电 话交 易等 ) 等 进行 基金交 易的 投资 者定期 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销 活动 。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期 间, 按相 关监 管部 门要求 履行 相关 手续后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适 当调低 基金 申购 费率 和基 金赎回 费率 。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 金额 的计算 1 、基 金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1) 若投 资者 选择 申购 A 类基金 份额 ,即 缴纳 前端 申购费 用, 则申 购份 额的 计算公 式 为: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1+前端 申购 费率)


前端申 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例: 某 投资 者投资10 万元 申购本 基金A 类 基金 份额 , 缴纳前 端申 购费 , 对 应费 率 为0.5%, 假设申 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0160 元, 若投 资者 选择场 外申 购, 则其 可得 到的申 购份 额 为: 净申购 金额 =100,000/ (1 +0.5%) =99,502.49 元 前端申 购费 用=100,000 —99,502.49 =497.51 元 申购份 额=99,502.49/1.0160 =97,935.52 份 (2) 若投 资人 选择 申购C 类基金 份额 ,则 申购 份额 的计算 公式 为: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申 购 当日C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例: 某 投资 者投 资5 万元 申购本 基金 的C 类基 金份 额, 假 设申 购当 日C 类基 金份额 净值 为1.0500 元, 则可 得到 的 申购份 额为 :


申购份 额 =50000/1.0500 =47619.04 份 2 、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1) 若 投资 者选 择 A 类基 金份额 , 即 缴纳 前端 认/ 申 购费用 , 则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公式为 : 赎回费 用= 赎回 份额 ×赎 回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 赎 回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赎 回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 赎 回费 用 例 : 某投 资者 申购 本基 金A 类基 金份 额 , 持 有半 年 赎回 10 万份, 赎 回费 率 为0.1%,假 设赎回 当日 基 金 份额 净值 是 1.0170 元, 则其 可得 到 的赎回 金额 为: 赎回费 用=100,000 ×1.0170×0.1% =101.70 元 赎回金 额 =100,000 ×1.0170-101.70 =101,598.30 元 (2) 若投 资者 选择 赎回C 类基金 份额 ,则 赎回 金额 的计算 公式 为: 赎回费 用= 赎回 份额 ×赎 回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 赎 回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赎 回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 赎 回费 用 招募说明书 30 例 :某 投资 者 申 购本 基 金C 类基 金份 额 , 持有1 个月 赎回 10 万份 ,赎 回费 率 为 0.3%, 假设赎 回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1.0150 元 ,则 其可 得 到的赎 回金 额为 : 赎回费 用=100,000 ×1.0150×0.3% =304.5 元 赎回金 额 =100,000 ×1.0150-304.5 =101,195.5 元 3 、申 购份 额、 余额 的处 理 方式 申购的 有效 份额 以当 日基 金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计 算 , 上 述涉及 基金 份额 的计 算结 果均保 留 到小数 点后 两位 , 小 数点 后两位 以后 的部 分舍 弃, 舍弃部 分归 入基 金财 产; 上述涉 及金 额 的 计算结 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 法,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 由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财 产承 担 。 4 、赎 回金 额的 处理 方式 赎回金 额以 当日 实际 确认 的有效 赎回 份额 为基 准计 算,计 算结 果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2 位, 小数点 后两 位以 后的 部分 四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入 基金 财产 。 八、申购和赎回的登 记 1 、经基 金销售 机构同 意, 基金投资 者提 出的申 购和 赎回申请 ,在 基金管 理人 规定的 时 间内可 以撤 销。 2 、 投资 者T 日申 购基 金成 功后, 基金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为 投资 者增 加权 益并 办理登 记 手续, 投资 者 自T+2 日 起 有权赎 回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 3 、 投资 者T 日赎 回基 金成 功后, 基金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为 投资 者扣 除权 益并 办理相 应 的登记 手续 。 4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 范围 内,对 上述 登记办理 时间 进行调 整, 并最迟 于 开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 的情 形 出现如 下情 形之 一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暂 停或 拒绝 基金投 资者 的申 购申 请: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受理 投资 者的 申购申 请; (2) 证 券交 易场 所交 易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 (3)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暂停 基金 财产 估值 情况 ; (4)基 金财产 规模过 大或 受标的指 数成 份券交 易流 动性影响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找 到 合适的 投资 品种 , 或 其他 可能对 基金 业绩 产生 负面 影响, 从而 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利 益的情 形; (5)本 基金资 产组合 中的 重要部分 发生 暂停交 易或 其他重大 事件 ,继续 接受 申购可 能 会影响 或损 害其 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 (6)基 金管理 人、基 金 托 管人、基 金销 售机构 或登 记结算机 构的 异常情 况导 致基金 销 售系统 、基 金登 记系 统或 基金会 计系 统无 法正 常运 行 ; 招募说明书 31 (7)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8)基 金管理 人认为 接受 某笔或某 些申 购申请 可能 会影响或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利益时 。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 或暂 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 申购 申请时,申购款项将 退回 投资者账 户。 发 生上 述 (1) 至 (7 ) 项基金 管理 人决 定暂 停接 受申购 申请 时, 应当 依法 公告。 在暂 停 申购的 情形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办 理并 依法 公告 。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 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 列 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支付 赎回 款项 ; (2) 证 券交 易场 所交 易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 (3)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 回,根 据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可以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的情况 ; (4)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暂停 基金 财产 估值 的情 况;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及 时向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并及时 公告 。 除 非发 生 巨额赎 回, 已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足 额支付 。 如 暂时 不 能 足额 支付, 应将 可支 付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申 请人 , 未 支付 部分 可延期 支付 , 并 以后续 开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为 依据计 算赎回 金额 。若出 现上述 第 (3 ) 项所 述情形 ,按基 金合同 的相 关条 款处 理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在 申请 赎回 时可事 先选 择将 当日 可能 未获受 理部 分 予以撤 销。 在暂 停赎 回的 情况消 除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 的办 理并依 法 公 告 。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 形及 处理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单个开 放日 中,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赎 回申请 总份 额扣 除申 购申请 总份 额后 的余额 ) 与净 转出申 请 ( 转出申 请总 份额 扣除 转入 申请总 份额 后的 余额 ) 之 和超过 上一 日基 金总份 额 的10% ,为 巨额 赎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出现巨 额赎 回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本基 金当 时的 资产组 合状 况决 定接 受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接 受全额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有能力 兑付 投资者的 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 常 赎回程 序执 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兑付投 资者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 或认 为兑付 投 资者的 赎回 申请 进行 的资 产变现 可能 使 基 金资 产净 值 发生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 理人在 当日 接 受赎回比 例不 低于上 一日 基金总份 额 10 %的 前提下 ,对其余 赎回 申请延 期办 理。对于 当日招募说明书 32 的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 单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申请 赎回 份额占 当日 申请 赎回 总份 额的比 例, 确定 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当 日受 理的赎 回份 额 ; 未 受理 部分 除投资 者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选择 将当 日 未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者 外, 延迟 至下 一开放 日办 理, 赎回 价格 为下一 个开 放日的 价格 。 转 入下一 开放 日的 赎回 申请 不享有 赎回 优先 权, 以此 类推 , 直 到全 部赎回 为止 。 如 投资 人在 提 交赎回 申请 时未 作明 确选 择, 投 资人 未能 赎回 部分 作自动 延期 赎回 处理 。 部 分顺延 赎回 不受 单笔赎 回最 低份 额的 限制 。 (3)当 发生巨 额赎回 并延 期办理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通过邮 寄、 传真或 招募 说明书 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依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通 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说明 有关处 理方 法, 同时在 指定 媒体 上予 以公 告。 (4) 暂停 接受 和延 缓支 付 :本基 金连 续 2 个 开放 日 以上( 含本 数) 发生 巨额 赎回, 如 基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 要 , 可 暂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 已 经接 受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 但延缓 期限 不得 超 过20 个 工作日 ,并 应当 在指 定媒 体上公 告。 十二、其他暂停申购 和赎 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 《 基金 合同 》 或 《 招 募说明 书》 中未 予载 明的 事项, 但基 金管 理人 有正 当理由 认为 需要暂 停基 金申 购、 赎回 申请的 , 应 当报 经中 国证 监会批 准或 备案 。 基 金管 理人应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刊登 暂停 公告 。 十三、暂停申购或赎 回的 公告 和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 回情况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按规定公 告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并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体 上刊 登暂 停公 告。 2 、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暂 停申购或 赎回 的时间 ,依 照《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定 , 最迟于 重新 开放 日在 指定 媒体上 刊登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 ; 也 可以 根据 实际情 况在 暂 停公告 中明 确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时间 ,届 时不 再另行 发布 重新 开放 的公 告。


十四、基金转换 基金管 理 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本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 在条 件成 熟的 情况 下提供 本 基金与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基 金 (或 某一基 金的 不同份 额类 别 ) 之间 的转 换服务 。 基金 转 换可以 收取 一定 的转 换费 , 相关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及本 基金合 同的 规 定制定 并公 告, 并提 前告 知基金 托管 人与 相关 机构 。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 过户 (一 ) 基 金登 记机构 只受 理继承 、 捐赠 、 司 法强 制 执行和 经登 记机 构认 可的 其他情 况下 的非交 易过 户。 其中 : 招募说明书 33 “继承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死亡,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 ” 仅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 基金 会或社 会 团体的 情形 ; “司法 强制 执行 ” 是指 司法 机构依 据生 效司 法文 书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强 制划转 给其 他自 然人 、法 人、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 办理非 交易 过户 业务 必须 提供基 金登 记机 构规 定的 相关资 料。 (二) 符合 条件 的非 交易 过户申 请自 申请 受理 日起 二个月 内办 理; 申请 人按 基金登 记机 构规定 的标 准缴 纳过 户费 用。 十六、转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办理 其基金 份额 在不 同销 售机 构的转 托管 手续 。 基金 销售 机构可 以 按照规 定的 标准 收取 转托 管费。 十七、 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受理 投资 者申请 办理 的定 期定 额投 资计划 , 具 体规 则另 行公 告。 投 资人 在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时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 额,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 不低 于基金 管理 人 在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 额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 十八、 基金的冻结和 解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账户或 基金 份额 的冻 结与 解冻 。 基 金 账户或 基金 份额 被冻 结的 , 被冻结 部分 产生 的权 益 ( 包 括现金 分红 和红 利再 投资 ) 一并冻 结。 十九、基金的质押 如相关 法律 法规 允许 基金 管理人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质 押业务 或其 他基 金业 务 , 基 金管理 人 将制定 和实 施相 应的 业务 规则。 招募说明书 34 九、 基 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 追求 取得 在扣 除各 项费用 之前 与标 的指 数相 似的总 回报 。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 主要投资于标 的指数成份 券。为了更好 地实现投资 目标,本基金 还可以投资 于 国债、 央行 票据 、 地 方政 府债、 金融 债、 企业 债、 短期融 资券 、 公 司债 、 资 产支持 证券 、 债 券逆回 购、 银行 存款 等, 以 及法律 、 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 其 中, 本基金投 资于 债券资 产比 例不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90% ,其中标 的指 数成份 券投 资比例不 低于 本基金 债券 资产 的80% , 现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5% , 其它金 融工 具 的 投资 比例 符合法 律法 规和 监管 机构 的规定 。 本基 金不 直接 从二 级市场 买入 股 票、权 证、 可转 债等 ,也 不参与 一级 市场 的新 股、 可转债 申购 或增 发新 股。 如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许 基金投资其他 品种,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三、投资理念 本基金 通过被动式指 数化投资以 实现跟踪标的 指数,从而 为投资者提供 一个分享中 国 中期票 据市 场发 展的 有效 投资工 具。 四 、投资策略 本基金 为被动式指数 基金,主要 采用抽样复制 法,以标的 指数的成份券 为基础,综 合 考虑债 券利 息类 型、 债券 主体资 质 、 债 券剩余 期限 和债券 流动 性等 因素 构 建 组合 , 并 根据 本 基金日 常申 购赎 回情 况、 市场流 动性 以及 银行 间债 券交易 特性 及交 易惯 例等 情况, 进行 优化 操作, 以力 争对 标的 指数 的有效 跟踪 。 在正常 市场情况下, 力争本基金 在扣除各项费 用之前的总 回报与业绩比 较基准之间 的 日均跟 踪偏 离度 的绝 对值 不超过 0.2% ,年 跟踪 误差 不超过 2%。 如因 指数 编制 规则或 其他 因 素导致 跟踪 偏离 度和 跟踪 误差超 过上 述范 围, 基金 管理人 应采 取合 理措 施避 免跟踪 偏离 度 、 跟踪误 差进 一步 扩大 。 为了实 现更好的跟踪 标的指数的 目的,基金管 理人还将综 合考虑标的指 数成份券的 数 量、 流 动性 、 投 资限 制、 交易费 用及 成本 , 以 及税 务 及其 他监 管限 制, 决定 是否采 用其 他复 制方法 的策 略 。 对于 复制 方法的 变更 , 无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但本 基金管 理人 需 在 方法变 更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并阐 明变 更复 制方 法的 原因。 招募说明书 35 1 、资 产配 置策 略 为实现 紧密跟踪标的 指数的投资 目标, 本基金 投资于债券 资产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 的 90 %, 其中 标的 指数 成份 券投资 比例 不低 于本 基金 债券资 产 的 80%。 本基 金将 主要采 用抽 样 复制法 , 以 标的 指数 的成 份券为 基础 , 综 合考 虑债 券利息 类型 , 债 券主 体资 质、 债 券剩 余期 限和债 券流 动性 等因 素构 建组合 , 并 根据 本基 金日 常申购 赎回 情况 、 市 场流 动 性以 及银 行间 债券交 易特 性及 交易 惯例 等情况 ,进 行优 化操 作, 以力争 对标 的指 数的 有效 跟踪。 2 、债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主要 通过 抽样 复制 法进行 被动 式指 数化 投资 , 主 要根 据标 的指 数各 成 份券构 成, 以期在 规定 的风 险承 受限 度之内 ,尽 量缩 小跟 踪误 差。 (1) 债券 投资 组合 的构 建 本基金 主要采用抽样 复制的方法 ,在综合考虑 个券的发行 规模、流动性 、行业等因 素 的基础 上 , 根 据债券 利率 类型 、 发 债主 体资质 和债 券剩余 期限 进行 分层 抽样 , 选 择部 分抽 样 债券构 建投 资组 合, 并根 据银行 间债 券交 易特 性及 交易惯 例等 情况 进行 优化 , 确定 投资 组合 中各债 券的 配置 比例 。 1 )债 券预 分层 由于债 券的利息类型 、剩余期限 和主体资质是 债券价格的 重大决定性因 素,因此本 基 金在抽 样复 制时 , 首 先按 照债券 利率 类型 进行 分层 ; 再 根据 债券 的剩余 期限 进行分 层 ; 然 后 再按照 债券 的主 体资 质进 行分层 。 2 )分 层抽 样 在每个 债券同质层, 主要根据久 期匹配的原则 抽取成份券 ,并且根据债 券发行主体 行 业、债 券发 行规 模、 市场 流动性 进行 优化 处理 。 3 )确 定最 终抽 样组 合 根据各 债券分层的市 值占比最终 决定抽取样本 的权重,并 根据银行间债 券交易特性 及 交易惯 例等 情况 进行 优化 调整, 最终 确定 抽样 组合 。 (2) 债券 投资 组合 的调 整 本基金 为 抽样复制的 指数型基金 ,基金所构建 的指数化投 资组合将根据 标的指数成 份 券及其 权重 的变 动而 进行 相应调 整 。 同 时, 本基 金 还将根 据法 律法 规中 的投 资比例 限制 、 新 债发行 、 申购 赎回变 动情 况等变 化 , 对 基金投 资组 合进行 适时 调整 , 以 保证 基金总 值增 长 率 与业绩 比较 基准 间的 高度 正相关 和跟 踪误 差最 小化 。 1 )定 期季 度调 整 本基金 所构建的指数 化投资组合 将每个季度根 据上述方法 进行优化处理 ,调整债券 投 资组合 及个 券配 置比 例。 2 )不 定期 调整 a ) 根 据指 数编 制规 则, 当 成份券 组成 发生 变动 , 本 基金将 根据 指数 的新 构成 , 运 用抽招募说明书 36 样复制 方法 进行 相应 调整 ; b ) 根 据标 的指 数新债 纳入 规则, 本基 金将 综合 考虑 组合调 整需 求, 参与 债券 一级市 场 投标; c ) 本 基金 处理 日常申 购赎 回时, 本基 金将 综合 考虑 交易规 模、 交易 惯例 和成 份券的 流 动性等 因素 ,对 债券 投资 组合进 行动 态调 整。 3 、其 他 本基金 将关注国内金 融衍生产品 的推出情况,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允 许基金投资 债 券市场 的期 权 、 期货 等衍 生工具 , 本基 金将制 定与 本基金 投资 目标 相适 应的 投资策 略 , 在 充 分评估 衍生 产品 的风 险和 收益的 基础 上, 谨慎 地进 行投资 。 五、投资决策依据和 程序 1 、决 策依 据 (1)国 家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 本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 定 。 依 法决策 是本 基金 进行 投资 的前提 。 (2)宏 观经 济发 展态 势、 微 观经济 运行 环境 和证 券市 场走势 。 这是 本基 金投 资 决策的 基 础。 (3)投 资对 象收 益和 风险 的 配比关 系 。 在 充分 权衡 投 资对象 的收 益和 风险 的前 提下作 出 投资决 策, 是本 基金 维护 投资者 利益 的重 要保 障。 2 、决 策程 序 (1)决 定主 要投 资原 则: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是 公司 投资 的最高 决策 机构 , 决定 基 金的主 要 投资原 则, 并对 基金 投资 组合的 资产 配置 比例 等提 出指导 性意 见。 (2)提 出投 资建 议: 依托 基 金管理 人固 定收 益投 资研 究团队 , 整合 外部 信息 以 及券商 等 外部研 究力 量的 研究 成果 , 开 展指 数跟 踪、 成份 券 公司 行 为等 相关 信息 的搜 集与分 析 、 流 动 性分析 、 误 差及 其归 因分 析等工 作, 撰写 研究 报告 , 结合 基金 合同 、 投 资制 度向基 金经 理提 出投资 建议 。 (3) 制 定 投 资 决 策 和 组 合 构 建 : 基 金 经 理 在 遵 守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制 定 的 投 资 原 则 前 提 下, 根 据研 究员 提供 的投 资 建议以 及自 己的 分析 判断 , 做出具 体的 投资 决策 。 根 据 标的指 数, 结合研 究报 告 , 基 金经 理以 抽样复 制法 构建 组合 。 在追 求跟踪 误差 和偏 离度 最小 化的前 提下 , 基金经 理将 采取 适当 的方 法,降 低买 入成 本、 控制 投资风 险。 (4)交 易执 行: 交易部 依据 基金经 理的 指令 , 制 定交 易策略 , 通 过指 数交 易系 统执行 指 数投资 组合 的 买 卖, 同时 判断执 行该 投资 指令 是否 将发生 违法 、 违规行 为 , 是否会 发生 特殊 交易、 是否 将要 超过 比例 限制等 ,履 行一 线监 控职 责。 (5)进 行风 险评 估: 风 险控 制委员 会定 期召 开会 议, 对基金 投资 组合 进行 风险 评估, 并 提出风 险控 制意 见。 (6)组 合维 护: 基金 经理 将 跟踪标 的指 数变 动, 结合 成份 券 基本 面情 况、 流动 性状况 、招募说明书 37 基金申 赎情 况以 及组 合投 资绩效 评估 的结 果, 对投 资组合 进行 监控 和调 整。 (7)评 估和 调整 决策 程序 :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根据 环境 的变化 和实 际的 需要 调整 决策的 程 序。 六 、投资限制 1 、禁 止用 本基 金财 产从 事 以下行 为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发行 的股票 或 者债券 ; (6) 买卖 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者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行政 法规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 由国 务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止 的 其他活 动。 2 、基 金投 资组 合 比 例限 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 本基 金投 资于 债券 资 产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的90% , 其 中标 的指 数成 份 券投资 比 例不低 于本 基金 债券 资产 的 80% ;


(2)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5% ; (3)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 管部门 规定 的其 它投 资限 制; (4)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对上述 比例 限制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3 、 若 将来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 证监会 的相 关规 定发 生修 改或变 更 , 致 使本 款前 述 约定的 投 资禁止 行为 和投 资组 合比 例限制 被修 改或 取消 , 基 金管理 人在 依法 履行 相应 程序后 , 本 基金 可相应 调整 禁止 行为 和投 资限制 规定 。 4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六个 月内 使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符 合基金 合 同的约 定 。 因 证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 基 金 规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资 不符 合基 金合 同约 定的投 资比 例规 定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十个 交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有 规定时 ,从 其规 定。 七 、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 新中 期票 据总 指数 ×95%+ 银行 活期 存款 利率 ( 税后) ×5% 招募说明书 38 本基金 的标 的指 数为 中债- 新中期 票据 总指 数 。 如果指 数编制单位变 更或停止标 的指数的编制 、发布或授 权,或标的指 数由其他指 数 替代 、 或 由 于 指数 编制 方法 的重大 变更 等事 项导 致标 的指数 不宜 继续 作为 本基 金的业 绩基 准 的指数 时 , 或 证券市 场有 其他代 表性 更强 、 更 适合 投资的 指数 推出 , 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有 必 要 作相应 调整 时, 本基 金管 理人可 以依 据维 护投 资者 合法权 益的 原则 , 在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变更 本基金 的标 的指 数、 业绩 比较基 准和 基金 名称 。 其 中, 若变 更标 的指数 涉及 本基金 投资 范 围 或投资 策略 的实 质性 变更 , 则基 金管 理人 应就 变更 标的指 数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且在 指定 媒体公 告 。 若 变更 标的 指数 对基金 投资 范围 和投 资策 略无实 质性 影 响 ( 包括 但不 限于指 数编 制单位 变更 、 指数更 名 等 事项 ) 或 由此 引起的 业绩 比较基 准或 基 金 名称的 变更 , 则无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 金管理 人应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及 时公 告。 八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为债券型基金 ,其长期平 均风险和预期 收益率低于 股票基金、混 合基金,高 于 货币市 场基 金 。 本基 金主 要采用 抽样 复制 法跟 踪标 的指数 的表 现 , 具有 与标 的指数 、 以及 标 的指数 所代 表的 债券 市场 相似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 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 理原 则及方法 1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 、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 、 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 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债权人 权利 , 保护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的利益 。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进行 融资 、融券 。 十一、其他 若将来 基金管理人推 出以“中债 -新中期票据 总指数”为 标的指数的交 易型开放式 指 数基金(ETF) ,基金 管理 人有权将 本基 金相应 调整 为该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基 金(ETF )的 联 接基金 模式 并对 投资 运作 等相关 内容 进行 适应 联接 基金运 作模 式的 调整 , 届时 无需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但 需报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并提 前公 告。 联 接 基 金 是 指 其 绝 大 部 分 基 金 资 产 投 资 于 同 一 标 的 指 数 的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基 金 (ETF) ,以 紧密 跟踪 标的 指数为 目的 的指 数化 产品 。 招募说明书 39 十、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 的 基 金资 产总 值 包 括基金 所持 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银行 存款 本息、 基金 的应收 款 项和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 的 基 金资 产净 值是指 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价 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规范 性文 件开 立基 金资 金账户 、 证 券账 户以 及银 行间债 券托 管账户 等 投 资所 需的 其他 专用账户。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户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 基 金 销售机 构和 基金 登记 机构 自有的 财产 账 户 以及 其他 基金财 产账 户相 独立 。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和处 分 1 、本 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2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因基金 财产 的管理 、运 用或者其 他情 形而取 得的 财产和 收 益,归 基金 财产 。 3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因依法 解散 、被依 法撤 销或者被 依法 宣告破 产等 原因进 行 清算的 ,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算 范围 。 4 、基金 财产的 债权不 得与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固有财产 的债 务相抵 销; 不同基 金 财产的 债权 债务 , 不 得相 互 抵销。 非因 基金 财产 本身 承 担的债 务, 不得 对基 金财 产 强制执 行。 招募说明书 40 十一、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 值的 目的 是为 了准 确、 真 实地 反映 基金 相关 金融资 产和 金融 负债 的公 允价值 。 开 放式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应 按基 金估 值后 确定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 关的 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 营业 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 需要对外 披露基 金净 值的 非营 业日 。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 持有 的金 融资 产和 金融负 债 。 四、估值方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 估值日 收盘 价估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2)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价减去 债券 收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3)交 易所上 市不存 在活 跃 市场的 有价 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4)交 易所上 市的有 价证 券,以其 估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牌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值 ; 估值日 无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 市 价 (收 盘价) 估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招募说明书 41 2 、首次 公开发 行未上 市的 债券,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值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靠 计 量公 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3 、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 种,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4 、 本基 金持 有的 回购 以成 本列示 , 按 合同 利率 在回 购期间 内逐 日计 提应 收或 应付利 息 。 5 、本 基金 持有 的银 行存 款 和备付 金余 额以 本金 列示 ,按相 应利 率逐 日计 提利 息。 6 、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采 用上 述 1-5 项规 定 的方法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均 应 被认为 采用 了适 当的 估值 方法。 但是,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充 足的 理由 认为 按上 述方法 对基 金 财产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在 综合 考虑 市场 成交 价、 市场 报价 、 流动性 、 收 益率 曲线 等多 种因素 的基 础上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7 、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国家最 新规 定进 行估 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同基 金托 管人 一同 进行 。 基金份 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完成 估 值后, 将估值 结果 报给 基 金托管 人, 基 金托 管人 按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估值 方法、 时 间、 程 序进行 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无 误后 返回 给基 金管 理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月末 、 年 中和年 末估 值复 核与 基金 会计账 目的 核对 同时 进行 。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场 所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 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财 产价值 时 ; 3 、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 品种的估 值出 现重大 转变 ,而基金 管理 人为保 障投 资人的 利 益,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 4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 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份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算 , 基 金托 管人 进行 复核。 基金 管理人 应于 每个 工作 日交 易结束 后计 算当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 人对净 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发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予 以 公 布 。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 算 精确 到 0.0001 元 ,小 数点 后第 五位四 舍五 入。 国家 另有 规定的 , 从其规 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招募说明书 42 1 、当基 金财产 的估值 导致 基金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四 位(含第 四位 )内发 生差 错时, 视 为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错误 。 2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将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财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额 净值 出现错 误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并采 取合理 的措 施 防 止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当计 价错误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报 中 国证监会 备案 ;当计 价错 误达到或 超过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0.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公告 ,并 同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3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 受损 方”) 的 直接 损失 按 下述 “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给予 赔偿 ,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对于 因技术 原因 引起的 差错 , 若系同 行业 现有技 术水 平 无 法预见 、无 法避 免、 无法 克服, 则属 不可 抗力 ,按 照 下述 规定 执行 。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4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损 方 ”) , 则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失 , 并 在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 果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 任 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招募说明书 43 (5)差 错责任 方拒绝 进行 赔偿时, 如果 因基金 管理 人过错造 成基 金资产 损失 时,基 金 托管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管 理人 追偿 , 如 果因 基金托 管人 过错 造成 基金 资产损 失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 除 基金 管理人 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造 成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并 拒绝 进行 赔偿时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向差 错方 追偿 。 (6 ) 如 果 出 现 差 错的 当 事人 未 按 规 定 对 受 损方 进 行赔 偿 , 并 且 依 据 法律 、 行政 法 规 、 《基金 合同 》 或其他 规定 , 基 金管 理人 自行或 依据 法院判 决 、 仲 裁裁决 对受 损方承 担了 赔 偿 责任, 则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向出现 过错 的当 事人 进行 追索, 并有 权要 求其 赔偿 或补偿 由此 发生 的费用 和遭 受的 损失 。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列 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需 要修 改基金 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估 值错 误处 理的 方法 如 下: (1)基 金 估值 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 人 应当立 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 管人 ,并采 取 合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大 。 (2)错 误偏差 达到 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通 报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按估 值方 法 的第 6 项 进行 估值 时, 所 造成的 误差 不作 为基 金份 额净值 错 误处理 ; 2 、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 由于证券 交易 所及登 记结 算公司发 送的 数据错 误, 基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但未 能发 现错误 的, 由此 造成的 基金 财产 估值 错误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招募说明书 44 十二、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配 一、基金 收益 的构成 基金 利润指基 金利息收 入、投 资收益、 公允价值 变动收 益和其他 收入扣除 相关费 用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基金 可供分配 利润,采 用截至 收益分配 基准日资 产负债 表中未分 配利润与 未分配 利润 中已实 现部 分的 孰低 数。 二、基金收益分配原 则 1、 本 基金A 类 基金 份额 不 收取销 售服 务费 , 而C 类 基金份 额收 取销 售服 务费 , 各基 金 份额类 别对 应的 可供 分配 利润将 有所 不同 。相 同类 别的 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分 配权; 2、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为 12 次,每份 基 金 份 额 每 次基 金 收 益 分配 比 例 不 得 低于 基 金 收 益分 配 基 准 日 每份 基 金 份 额可 供 分 配 利润 的10% ,若 《基 金合 同》 生效不 满 3 个月 可不 进行 收益分 配; 3、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分 两种: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投资 者可 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者 不选择 ,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4、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 收益分配 方案中应 载明基 金期末可 供分配利 润、基 金收益分 配对象、 分配原 则、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及 有关 手续 费等内 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 确定 、公告与实施 基金 收益分配 方案由基 金管理 人拟定, 并由基金 托管人 复核后确 定,基金 管理人 按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向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红利发放 日距离收 益分配 基准日( 即可供分 配利润 计算截止 日)的时 间不得 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 的费 用 1、收 益分 配采 用红 利再 投 资方式 免收 再投 资的 费用 。 招募说明书 45 2、 收益 分配 时发 生的 银行 转账等 手续 费用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承 担。 如果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所获 现金 红利 不足 支付前 述银 行转 账等 手续 费用 , 登 记机 构自 动将 该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的现金 红利 按除 权日 经除 权后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转为 基金份 额。 招募说明书 46 十三、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从C 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 财产中 计提 的销 售服 务费 ; 4 、基 金管 理人 与标 的指 数 供应商 签订 的相 应指 数许 可协议 约定 的指 数使 用费 ; 5 、因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或 结 算而产 生的 费用 ; 6 、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信 息披露 费用 ; 7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8 、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会 计师费 和律 师费 ; 9 、基 金资 产的 资金 汇划 费 用; 10 、按 照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规定 可以 列入 的其 他费 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 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基金管 理人 的基 金管 理费 按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5% 年 费率计 提。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年 费率 计提。 计算 方法如 下 : H =E×0.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核对 一致 后,由 基金 托管 人于次 月首日起 3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2 、基 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 费 基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费 按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1% 年 费率计 提。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1% 年 费率 计提。 计算 方法如 下 : H =E×0.1%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核对 一致 后,由 基金 托管 人于次 月首日起 3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 托管 人。 3 、销 售服 务费 本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 不收 取销售 服务 费,C 类 基金 份额的 销售 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30% 。 招募说明书 47 本基金 销售 服务 费按 前一 日 C 类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30 %年 费率 计提 。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0.30% ÷ 当年 天数 H 为C 类基 金份 额 每 日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C 类基 金份 额 前 一日 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销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核对 一致 后,由 基金 托管 人于次 月首日起 3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 基金 管理 人,经 基金 管理人 代付给 各个基 金销 售机 构 。 4 、 本 条第 一款 第3 至第10 项费用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协 议 的规定 ,列 入当 期基 金费 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 金托 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协商 酌情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和基 金托 管费 , 无须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于 新的 费率 实施 日前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 依 照国 家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履 行纳 税义 务 。 招募说明书 48 十四、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历 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 、 基金 核算 以人 民币 为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3 、 会计 核算 制度 按国 家有 关的会 计核 算制 度执 行。 4 、 本基 金独 立建 账、 独立 核算。 5 、 本基 金会 计责 任人 为基 金管理 人。 6 、基 金管理 人应 保留完 整 的会计 账目、 凭证并 进行 日常的 会计 核 算,按 照有 关法律 法 规规定 编制 基金 会计 报表 , 基金 托管 人定 期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对 并以 书面 方式 确认 。 7 、 如果 《基 金合 同》 生效 少于 2 个 月, 可以 并入 下 一个会 计年 度 。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 金管理 人聘 请与基 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独 立的、 具有从 事证券 业务 资格的 会 计师事 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等对 基金 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他 规定 事项 进行 审计 ; 2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有充 足 理由更 换会计 师事务 所, 须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基 金管理 人 应在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后 2 日 内公 告。 3 、 会计 师事 务所 更换 经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 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招募说明书 49


十五、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 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 体和 基 金 管理人 的互 联网 网站 等媒 介披露 , 并 保证 基金 投资 者能够 按照 《基 金合同 》约 定的 时间 和方 式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 的信息 资料 。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 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 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 露的信 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 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 义 务 人 应 保 证两 种 文 本的内 容 一 致 。 两种 文 本 发生歧 义 的 , 以 中文 文 本 为准。 本 基 金 公 开 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 伯数 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 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合 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 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 同摘 要登 载 在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金合 同、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各自 公司网 站上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起 45 日 内, 更新 招募 说明书并招募说明书 50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将 更 新 后的 招 募 说 明 书摘 要 登 载 在指 定 报 刊 上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在 公 告的 15 日前 向 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的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 报送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并就有 关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三)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媒体 和网站 上登 载基 金合 同生 效公告 。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公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 开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 基 金资 产净 值 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之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通 过网 站、基 金份 额销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 基 金资 产净 值 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述最 后一个 市场 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 基 金资 产净 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 份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 报刊和 网站 上。 (五)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基金 合同》 、 招募说 明书等 信息 披露文件 上载 明基金 份额 申 购、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赎回 费率, 并保 证投 资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六) 定期 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 管理 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 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 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内 容与 格式 的相 关文 件的规 定单 独编 制 , 由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相 关内 容 进行复 核 。 基 金定期 报告 , 包 括基 金年 度报告 、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及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 1 、 基金 年度 报告: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每年 结束 之日 起 90 日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年度报 告, 并将年 度报 告正 文登 载于 网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金 年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2 、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 之日 起 60 日内 , 编 制完 成 基金半 年招募说明书 51 度报告 ,并 将半 年度 报告 正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 年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上 。 3 、 基 金季 度报 告: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 编 制完成 基 金季度 报告 ,并 将季 度报 告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2 个月 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定期 报告中 分别 披露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管 理人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等 投资 管理 人员 以及 基金 管 理人 股东 持有 基金 的份额 、期 限及 期间 的变 动情况 。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七) 临时 报告 与公 告 基金发 生重 大事 件, 有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两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 以公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分 别 报 中 国证 监 会 和 基 金管 理 人 主 要办 公 场 所 所 在地 中 国 证 监会 派 出 机 构备 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事件 ,包 括: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 、终 止基 金合 同;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 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50% ; 10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 30% ;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0.5% ; 招募说明书 52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基 金变 更、 增加 、减 少基金 代销 机构 ; 20 、基 金更 换基 金登 记机 构; 21 、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 赎回; 22 、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 及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期支 付; 24 、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 回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基 金份 额上 市交 易; 27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议 28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八) 公开 澄清 在基金 合同 期限 内 , 任 何公 共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 场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 格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 起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 息披 露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 对该消 息进 行 公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 立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并 予以 公 告 。 (十)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信 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 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基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审查, 并向 基金 管理 人出具 书面 文 件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体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体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体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 体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体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招募说明书 53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代 销机 构的住 所 , 投资者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复 印件 。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 投 资者 在 支付 工本费 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印 件。 招募说明书 54


十六、 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 场价格受到经 济因素、政 治因素、投资 心理和交易 制度等各种因 素的影响, 导 致基金 收益 水平 变化 ,产 生风险 ,主 要包 括: 1 、


政 策风 险。 因 国家 宏 观政策 (如 货币 政策 、 财 政政策 、 行 业政 策、 地区 发展政 策 等)发 生变 化, 导致 市场 价格波 动而 产生 风险 ; 2 、


经济周 期风 险 。 随 经 济运行 的周 期性 变化 , 证 券市场 的收 益水 平也 呈周 期性变 化。 基金投 资于 债券 ,收 益水 平也会 随之 变化 ,从 而产 生风险 ; 3 、


利率 风险 。 金融 市场 利率的 波动 会导 致证 券市 场价格 和收 益率 的变 动。 利率直 接 影响着 国债 的价 格和 收益 率, 影响 着企 业的融 资成 本和利 润 。 基 金投资 于债 券, 其收 益水 平 会受到 利率 变化 的影 响; 4 、


购买力 风险。基金 的利润 将主要通 过现金形 式来分 配 ,而现 金可能因 为通货 膨胀 的影响 而导 致购 买力 下降 ,从而 使基 金的 实际 收益 下降。 5 、 债 券收 益率 曲线 变动 风 险。 债券 收益 率曲 线变 动 风险是 指与 收益 率曲 线非 平行移 动 有关的 风险 ,单 一的 久期 指标并 不能 充分 反映 这一 风险的 存在 。 6 、 再 投资 风险。 再投 资风 险反映 了利 率下 降对 固定 收益证 券利 息收 入再 投资 收益的 影 响, 这 与利 率上 升所 带来 的价格 风险 (即 前 面 所提 到的利 率风 险) 互为 消长 。 具体 为当 利率 下降时 ,基 金从 投资 的固 定收益 证券 所得 的利 息收 入进行 再投 资时 ,将 获得 较少的 收 益 率 。 7 、 债券 回购 风险 。较 高的 债券正 回购 比例 可能 增加 组合的 流动 性风 险和 利率 风险。 8 、 税收 风险 。 指 数计 算未 考虑信 用债 收税 问题 , 实 际操作 中信 用债 税收 制度 可能造 成 组合收 益率 低于 指数 收益 率的风 险。 9 、 信用 风险 。 主要是 指债 务人的 违约 风险 , 若债 务 人经营 不善 , 资不 抵债 , 债权人 可 能会损 失掉 大部 分的 投资 ,这主 要体 现在 信用 债中 。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 管理运作过程 中基金管理 人的知识、经 验、判断、 决策、技能等 ,会影响其 对 信息的 占有 和对 经济 形势 、证券 价格 走势 的判 断, 从而影 响基 金收 益水 平, 造成管 理 风 险 。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 属开放式基金 ,在所有开 放日管理人有 义务接受投 资者的赎回。 如果出现较 大 数额的 赎回 申请 ,则 使基 金资产 变现 困难 ,基 金面 临流动 性风 险。 招募说明书 55 四、本基金有关指数 投资 风险 本基金 通过 被动 式指 数化 投资以 实现 跟踪 中债- 新 中 期票据 总指 数, 但由 于基 金费用 、 交易成 本 、 指数 成份 券取 价规则 和基 金估 值方 法 之 间的 差 异等 因素 , 可 能造 成本基 金实 际收 益率与 指数 收益 率存 在偏 离。 作为一 只指 数型 基金 ,本 基金特 有的 风险 主要 表现 在以下 几 方 面: 1 、 标 的指 数的 风险: 即标 的指数 因为 编制 方法 的缺 陷有可 能导 致标 的指 数的 表现与 总 体市场 表现 的差 异, 因标 的指数 编制 方法 的不 成熟 也可能 导致 指数 调整 较大 , 增加 基金 投资 成本, 并有 可能 因此 而增 加跟踪 误差 ,影 响投 资收 益。 2 、 标的 指数 波动 的风 险 : 标的指 数成 份券 的价 格可 能受到 政治 因素 、 经济 因 素、 发债 主体状 况 、 投 资者心 理和 交易制 度等 各种 因素 的影 响而波 动 , 导 致指数 波动 , 从 而使 基金 收 益水平 发生 变化 ,产 生风 险。


3 、 跟 踪偏 离风 险: 即 基金 在跟踪 指数 时由 于各 种原 因导致 基金 的业 绩表 现与 标的指 数 表现之 间产 生差 异的 不确 定性, 可能 包括 : (1 ) 基金 在跟 踪指 数过 程 中由于 买入 和卖 出债 券时 均存在 交易 成本, 导致 本 基金在 跟 踪指数 时可 能产 生收 益上 的偏离 ; (2 ) 受 市场 流动 性风 险的 影响, 本基 金在 实际 管理 过程中 , 由 于投 资者 申购 而增加 的 资金可 能不 能及 时地 转化 为标的 指数 的成 份券 、 或在 面临投 资者 赎回 时无 法以 赎回价 格将 债 券及时 地转 化为 现金 ,这 些情况 使得 本基 金在 跟踪 指数时 存在 一定 的跟 踪偏 离风险 ; (3 ) 在本 基金 实行 指数 化 投资过 程中, 管理 人对 指 数基金 的管 理能 力例 如跟 踪指数 的 技术手 段、 买入 卖出 的时 机选择 等都 会对 本基 金的 收益产 生影 响, 从而 影响 本基金 对标 的指 数的跟 踪程 度 。 (4 ) 在 标的 指数 编制 中, 债券利 息计 算再 投资 收益 , 而基 金再 投资 中未 必能 获得相 同 的收益 率; (5 ) 基 金运 作过 程中 发生 的费用 , 包括 交易 成本 、 市 场冲击 成本 、 管理 费和 托 管费等 , 以及信 用债 的税 收等 ,可 能导致 本基 金在 跟踪 指数 时产生 收益 上的 偏离 ; 五、其他风险 1 、 因技 术因 素而 产生 的风 险,如 电脑 系统 不可 靠产 生的风 险; 2 、 因业 务快 速发 展而 在制 度建设 、人 员配 备、 内控 制度建 立等 不完 善而 产生 的风 险 ; 3 、 因人 为因 素而 产生 的风 险、如 内幕 交易 、欺 诈行 为等产 生的 风险 ; 4 、 对主 要业 务人 员如 基金 经理的 依赖 而可 能产 生的 风险; 5、因 业 务竞 争压 力可 能产 生的风 险; 6 、 不可 抗力 可能 导致 基金 资产的 损失 ,影 响基 金收 益水平 ,从 而带 来风 险; 7 、 其他 意外 导致 的风 险。招募说明书 56 十七、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终 止 和 基 金 财产 的 清 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 更基金 合同 涉及法 律 法规规 定或本 合同约 定应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 事项的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2 、变 更基金 合同 的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应 报中 国证监 会核准 或备案 ,并 自中国 证 监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之日 起生 效。 3 、但 如因相 应的 法律法 规 发生变 动并属 于本基 金合 同必须 遵照进 行修改 的情 形,或 者 基 金 合 同 的 修改 不 涉 及 本基 金 合 同 当 事人 权 利 义 务关 系 发 生 变 化或 对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的 , 可 不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而经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修改后 公布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应当 终止 :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 2 、 因重 大违 法、 违规 行为 ,被中 国证 监会 责令 终止 的; 3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六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承 接的; 4 、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三 年后的 对应 日, 基金 资产 规模低 于 2 亿 元的 ; 5 、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其 他情 形 。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依 照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销 售办 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法律法 规的规 定,行 使请 求给付 报酬、 从基金 财产 中获得 补偿的 权利。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 金合同 终止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按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合 同的有 关规定 组织 清算组 对 基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2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 ) 自基 金合同 终止 事由 之日起 30 个 工作 日内由 基金管 理人组 织成 立基 金 财产清 算 组, 在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接 管基金 财产 之前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基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的 规定 继续 履行 保护 基金财 产安 全的 职责 。 (2 ) 基金财 产清 算组成 员 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从事 证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招募说明书 57 员。 (3 ) 基金财 产清 算组负 责 基金财 产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基金 财产清 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3 、 清算 程序 (1 )基 金合 同终 止情 形发 生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根据 基金财 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3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对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4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评估 和变现 ; (5 )制 作清 算报 告; (6 ) 聘请会 计师 事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 )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8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 4 、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 清 算费用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5 、 基金 剩余 财产 的分 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支 付清 算费 用; (2 )交 纳所 欠税 款; (3 )清 偿基 金债 务; (4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 、 (2 ) 、 (3 )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配 给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 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的 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 易席 位保证金 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对 其进 行调 整后方 可收 回。 6 、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做出 的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 ,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7 、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 存 15 年 以上。 招募说明书 58 十八、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摘 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 的的 权利、义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与 义务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转让 或者 申请 赎 回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份额销 售机 构损害其 合法 权益的 行为 依法提 起 诉讼; (9)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1) 遵守 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认 真阅读 并遵 守《 基金 合同 》 ;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3)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费 用; (4)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5)不 从事任 何有损 基金 、其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及 其他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合法 利益的 活 动; (6) 执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决议 ; (7)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8) 遵守 基金 管理 人、 销 售机构 和登 记机 构的 相关 交易及 业务 规则 ; (9)基 金管理 人股东 、基 金管理人 、基 金管理 人高 级管理人 员或 基金经 理使 用发起 资 金认购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期 限 不少 于3 年; (10)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招募说明书 59 (1)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 理 基金备 案手 续; (2) 依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独 立管 理运 用基 金财 产; (3)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 制 订、 修改 并公布 有关 基金 认购 、 申 购、 赎 回、 转托管 、基 金转 换、 非交 易过户 、冻 结、 收益 分配 等方面 的业 务规 则; (4)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的规 定决 定本基 金的 相关费率 结构 和收费 方式 ,获得 基 金管理 费 , 收 取认购 费 、 申购费 、 赎回 费及其 他事 先核准 或公 告的 合理 费用 以及法 律法 规规 定的其 他费 用; (5)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销售 基金 份额 ; (6)在 本合同 的有效 期内 ,在不违 反公 平、合 理原 则以及不 妨碍 基金托 管人 遵守相 关 法律法 规及 其行 业监 管要 求的基 础上 ,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 本合 同的情 况进 行 必要的 监督 。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人 违反 了法 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规 定对 基金 财产 、 其他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应及 时呈 报中 国证 监会和 中国 银监 会, 以及 采取其 他必 要措 施以保 护本 基金 及相 关基 金合同 当事 人的 利益 ; (7)根 据基金 合同的 规定 选择适当 的基 金代销 机构 并有权依 照代 销协议 和有 关法律 法 规对基 金代 销机 构行 为 进 行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 (8)自 行担任 基金登 记机 构或选择 、更 换基金 登记 代理机构 ,办 理基金 登记 业务, 并 按照基 金合 同规 定对 基金 登记代 理机 构进 行必 要的 监督和 检查 ; (9)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和赎 回的 申请 ; (10)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 提下,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利益依 法为 基金 进行 融资 、 融券; (11)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制订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 (12 ) 按 照法 律法规 , 代 表基金 对被 投资 企业 行使 股东权 利 , 代 表基金 行使 因投资 于其 他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 (13) 在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14)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5) 选择 、 更 换律 师、 审 计师、 证券 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金 提供 服务 的外 部机 构并确 定 有关费 率; (16)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7)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1)依 法申请 并募集 基金 ,办理或 者委 托经国 务院 证券监督 管理 机构认 定的 其他机 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招募说明书 60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 按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金收 益 ; (7)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取 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财 产;


(8)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的 财务 会计 报告 ; (9)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 采 取适 当合理 的措 施使计 算开 放式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 价格的 方法 符合基 金合 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定 ;


(12) 计算 并公 告 基 金资 产净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13)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14)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 除 基金 法、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以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15)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6)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 账 册、 报表、 代表 基金 签订 的重 大合同 及其 他相关 资料 ; (17)依 据《 基金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召 集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8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9)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20)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 权 益, 应 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22)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义务 。 (三)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1)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招募说明书 61 (2) 依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 (3)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4) 在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 止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5)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6)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1)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具有 符合 要求的 营业 场所,配 备足 够的、 合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4)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以基 金财 产为 自己 及任何 第 三人谋 取非 法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 (5)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 财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确保 基金财 产的 完整 和独 立; (6)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7)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8)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9)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 在基 金 信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以保 密,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10) 根据 法律 法规 及本 合同的 约定 ,办 理与 基金 托管业 务活 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 项 ; (11 ) 对 基金 财务会 计报 告、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的相 关内 容出 具意 见, 说明基 金 管 理人在 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严 格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规定进 行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有未执 行基 金 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 说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 了适当 的措 施; (12)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13)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 金资 产净 值 和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14)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6 )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7) 按照 法律 法规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8 ) 因 过错 违反基 金合 同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 应 承担赔 偿责 任 , 其责 任不 因其退 任 而 免除; (19) 因基 金管 理人 违反 基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追 偿 , 除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外,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连 带责 任; 招募说明书 62 (20)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义务 。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召集、议事及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一)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由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其 合法 的代理 人组 成。 (二) 有以 下情 形之 一时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 、终 止基 金合 同( 基金 合 同生效 之日 起三 年后 的对 应日, 若基 金资 产规 模低 于 2 亿元 时,基 金合 同自 动终 止的 情形除 外, 下同 ) ; 2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 、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 报酬 标准, 但根 据法律法 规的 要求提 高该 等报酬 标 准的除 外;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变 更基 金类 别; 6 、变更 基金投 资目标 、范 围或策略 (法 律法规 和中 国证监会 另有 规定或 基金 合同另 有 约定的 除外 ) ; 7 、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议事 程序 、表 决方 式和 表决程 序; 8 、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 9 、对基 金合同 当事人 权利 、义务产 生重 大影响 ,需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变更 基 金合同 等其 他事 项; 10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事项 。 (三) 有以 下情 形 之 一的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 、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 金托管 费率 ; 2 、在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规定的范 围内 变更本 基金 的申购费 率、 调低赎 回费 率及销 售 服务费 率; 3 、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而 应当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修改 ; 4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变化 ; 5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 6 、经中 国证监 会允许 ,基 金管理人 、代 销机构 、登 记结算机 构在 法律法 规规 定的范 围 内调整 有关 基金 认购 、申 购、赎 回、 转换 、非 交易 过户、 转托 管等 业务 的规 则 ; 7 、 《基 金合 同》 生效 三年 后的年 度对 日, 基金 资产 净值低于 2 亿元 , 《 基金 合 同》 终 止; 8 、 依 据 《基 金合 同》 , 在 不改变 本基 金投 资目 标的 前提下 , 变 更为 以 “ 中债 -新中 期票招募说明书 63 据总指 数” 为标 的指 数的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基 金(ETF )的 联接 基金 ; 9 、除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 规定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以 外的 其他 情形 。 (四) 召集 方式 : 1 、除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 另有约 定外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召 集。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自 行召 集。 4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认 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 应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 召集,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 应 当向 基金托 管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代 表 和 基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决定 召 集 的 , 应当 自 出 具 书面 决 定 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5 、 代表 基金份 额10% 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而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都不 召集 的,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6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依 法自 行召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应 当配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 7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五) 通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召集人 应当 于会 议召 开 前30 天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 上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就未经 公告 的事 项进 行表 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将至 少载 明 以下内 容: 1 、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方式 ; 2 、会 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议事 程序 和表 决方 式; 3 、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书的 内容要 求( 包括 但不 限于 代 理人身 份、 代理 权限 和代 理有效 期 限等) 、送 达时 间和 地点 ; 招募说明书 64 4 、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 电话; 5 、权 益登 记日 ; 6 、如采 用通讯 表决方 式, 还应载明 具体 通讯方 式、 委托的公 证机 关及其 联系 方式和 联 系人、 表达 意见 的寄 交和 收取方 式、 投票 表决 的截 止日以 及表 决票 的送 达地 址等内 容。 7 、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 事项。 (六) 开会 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方式 包括 现场 开会 和通 讯方式 开会 。 现场 开会 由基 金份额 持 有人本 人出 席或 通过 授权 委派其 代理 人出 席 , 现 场开 会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 表 应 当 出 席 ;通 讯 方 式 开会 指 按 照 基 金合 同 的 相 关规 定 以 召 集 人约 定 的 非 现场 方 式 进 行表 决。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可以 进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议程 : 1 、亲自 出席会 议者持 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 和受托 出席 会议者出 具的 委托人 持有 基金份 额 的凭证 和授 权委 托书 等文 件符合 法律 法规 、本 基金 合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2 、经核 对,汇 总到会 者出 示的在权 益登 记日持 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 显示, 全部 有效凭 证 所代表 的基 金份 额占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50% 以上( 含 50 % ,下 同)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公布会 议通 知后 , 在 两个 工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 关提 示性公 告 ; 2 、召 集人 按照 会议 通知 规 定的方 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表决 意见 ; 3 、本人 直接出 具意见 或授 权他人代 表出 具意见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所代表 的基 金份额 占 权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50%以 上; 4 、直接 出具意 见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 或受 托代表 他人 出具意见 的其 他代表 ,同 时提交 的 持 有 基 金 份 额的 凭 证 和 受托 出 席 会 议 者出 具 的 委 托人 持 有 基 金 份额 的 凭 证 和授 权 委 托 书等 文件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5 、会 议通 知公 布前 已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如果开会 条件 达不到 上述 的条件, 则召 集人可 另行 确定并公 告重 新表决 的时 间(至少 应 在25 个工 作日 后) , 且 确 定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 日应保 持不 变 。 (七)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1)议 事内容 限为本 条前 述第(二 )款 规定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召开 事由 范围内 的 事项。 (2)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可 以在大 会 召集人 发出 会议 通知 前向 大会召 集人 提交 需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案 。 招募说明书 65 (3) 对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的 提案 , 大 会召 集人 应当按 照以 下原 则对 提案 进行审 核 : a 、关联 性。大 会召集 人对 于基金份 额持 有人提 案涉 及事项与 基金 有直接 关系 ,并且 不 超出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权 范围 的, 应提 交大 会 审议 ; 对 于不 符合上 述要 求的 , 不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果 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 案提交 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行 解释 和说 明。 b 、程序 性。大 会召集 人可 以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提 案涉及的 程序 性问题 做出 决定。 如 将其提 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案 人同 意; 原提 案人 不同意 变更 的, 大会 主持 人 可以就 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做 出决 定, 并按 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定的 程 序进行 审议 。 (4)代 表基金 份额 10% 以 上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提交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表决的 提 案, 或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未获得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通过 , 就 同一提 案再 次提 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其时 间间隔 不少 于 6 个月。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召集人 发出 召 开会 议的 通知后, 如果 需要对 原有 提案进 行 修改,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前 30 日 及时 公告。 否则 ,会 议的 召开 日期应 当顺 延 并保证 至少 与公 告日 期 有30 日 的间 隔期 。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得对 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进 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宣读 提案 ,经 讨论后 进行 表决 ,并 形成 大会决 议 , 报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生 效。 在通 讯表 决开 会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 召集 人在会 议通 知中 公布提 案 , 在 所通 知的 表决 截止日 期第 二个 工作 日由 大会聘 请的 公证 机关 的公 证员统 计全 部 有效表 决并 形成 决议 ,报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后生效 。 (八) 表决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 份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 特别 决议 对于特 别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决 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 ( 含三分 之 二)通 过。 (2) 一般 决议 对于一 般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决 权 的 50% 以上 ( 含50 %) 通 过 。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人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或终止 基金 合同 应当 以特 别决议 通 过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招募说明书 66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会议 通知 规定 的表 决意 见即视 为 有效的 表决 ;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 弃权表 决, 但应 当计 入出 具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九)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持人 为召 集人授 权出 席大会 的 代表 ,如大 会由 基金管 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会 议的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中推举 两名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代表 与大 会召集 人授权 的一名 监督 员(如果 基金 管 理人为 召集 人 , 则监 督员 由基金 托管 人担 任; 如基 金托管 人为 召集 人, 则监 督员由 基金 托 管 人在出 席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中指定) 共同 担任监 票人; 如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自行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中 推 举三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担任 监票 人。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不出 席大 会的, 不影 响计 票的效 力 。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 果大会 主持人 对于 提交的表 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对所 投票 数进行 重新 清点; 如 果大会 主持 人未 进行 重新 清点 , 而 出席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理人 对 大会主 持人 宣布 的表 决结 果有异 议, 其有 权在 宣布 表决结 果后 立即 要求 重新 清点, 大会 主持 人应当 立即 重新 清点 并公 布重新 清点 结果 。重 新清 点仅限 一次 。 (4)在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担 任召 集人的 情形 下,如果 在计 票过程 中基 金管理 人 或者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配合 的, 则参 加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有 权 推举 三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 表共同 担任 监票 人进 行计 票。 2 、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票 方式 可采 取如 下方 式: 由大会 召集 人聘 请的 公证 机关的 公证 员进 行计 票。 (十) 生效 与公 告 1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按 照《基金 法》 有关法 律法 规规定表 决通 过的事 项, 召集人 应 当自通 过之 日 起5 日 内报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自中 国 证监会 依法 核准 或者 出具 无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 效。 2 、生效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议 对全 体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招募说明书 67 均有法 律约 束力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决 定。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应当 自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出具 无异 议意 见后 2 日 内,由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集人 在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4 .如果 采用通 讯方式 进行 表决,在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 时,必 须将 公证书 全 文、公 证机 关、 公证 员姓 名等一 同公 告。 (十一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 则、 执行方式 (一) 收益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基金可 供分 配利 润 , 采 用截 至收益 分配 基准 日资 产负 债表中 未分 配利 润与 未分 配利润 中 已实现 部分 的孰 低数 。 (二) 收益 分配 原则 1 、本 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不 收取销 售服 务费 ,而 C 类 基金份 额收 取销 售服 务费 ,各基 金 份额类 别对 应的 可供 分配 利润将 有所 不同 。相 同类 别的 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分 配权; 2 、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12 次, 每 份基 金 份 额 每 次 基金 收 益 分 配比 例 不 得 低 于基 金 收 益 分配 基 准 日 每 份基 金 份 额 可供 分 配 利 润的 10% , 若《 基金 合同 》生 效 不满 3 个月 可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3 、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 两种:现 金分 红与红 利再 投资,投 资者 可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者 不选择 ,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4 、基金 收益分 配后基 金份 额净值不 能低 于面值 ;即 基金收益 分配 基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 5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三)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基金 期末 可供 分配 利润 、 基 金收 益分 配对象 、 分 配原则 、 分 配时间 、分 配数 额及 比例 、分配 方式 及有 关手 续费 等内容 。 招募说明书 68 (四) 收 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与公 告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人 拟定 ,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复 核后 确定 , 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并 公告 。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可供 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的 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五)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 费用 1 、收 益分 配采 用红 利再 投 资方式 免收 再投 资的 费用 。 2 、收益 分配时 发生的 银行 转账等手 续费 用由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自行 承担。 如果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所获 现金 红利 不足 支付前 述银 行转 账等 手续 费用 , 登 记机 构自 动将 该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的现金 红利 按除 权日 经除 权后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转为 基金份 额。 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从C 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 财产中 计提 的销 售服 务费 ; 4 、基 金管 理人 与标 的指 数 供应商 签订 的相 应指 数许 可协议 约定 的指 数使 用费 ; 5 、因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或 结 算而产 生的 费用 ; 6 、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信 息披露 费用 ; 7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8 、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会 计师费 和律 师费 ; 9 、基 金资 产的 资金 汇划 费 用; 10 、按 照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规定 可以 列入 的其 他费 用。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基金管 理人 的基 金管 理费 按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5% 年 费率计 提。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年 费率 计提。 计算 方法如 下 : H =E×0.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核对 一致 后,由 基金 托管招募说明书 69 人于次 月首日起 3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2 、基 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 费 基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费 按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1% 年 费率计 提。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1% 年 费率 计提。 计算 方法如 下 : H=E×0.1%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核对 一致 后,由 基金 托管 人于次 月首日起 3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 托管 人。 3 、销 售服 务费 本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 不收 取销售 服务 费,C 类 基金 份额的 销售 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30% 。 本基金 销售 服务 费按 前一 日 C 类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30 %年 费率 计提 。计 算方 法如下 : H=E×0.30% ÷当 年天 数 H 为C 类基 金份 额 每 日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费 E 为C 类基 金份 额 前 一日 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销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核对 一致 后,由 基金 托管 人于次 月首日起 3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 基金 管理 人,经 基金 管理人 代付给 各个基 金销 售机 构 。 4 、 本 条第 (一 ) 款 第 3 至第 10 项费 用由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规及相 应 协议的 规定 ,列 入当 期基 金费用 。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基金管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处 理与本 基金 运作 无关 的事 项发生 的费 用 , 以 及基 金管 理人和 基 金托管 人因 未履 行或 未完 全履行 义务 导致 的费 用支 出或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等不 列入基 金 费用。 (四) 基金 管理 费和 基金 托管费 的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协商 酌情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和基 金托 管费 , 无须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于 新的 费率 实施 日前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五)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依 照国 家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履 行纳 税义 务。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 范围 和投资限制 招募说明书 70 ( 一)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标 的指 数成份 券。 为了 更好 地实 现投资 目标 , 本 基金 还可 以投资 于 国 债、 央 行票 据、 地方 政府 债、 金 融债 、 企 业债 、 短 期融资 券、 公司 债、 资产 支持证 券、 债券 逆回购 、银 行存 款 等 ,以 及法律 、 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其 中 , 本基金投 资于 债券资 产比 例不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90% ,其中标 的指 数成份 券投 资比例不 低于 本基金 债券 资产 的80% , 现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5% , 其它金 融工 具的 投资 比例 符合法 律法 规和 监管 机构 的规定 。 本基 金不 直接 从二 级市场 买入 股 票、权 证、 可转 债等 ,也 不参与 一级 市场 的新 股、 可转债 申购 或增 发新 股。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 二) 投资 禁止 行为 与限 制 1 、禁 止用 本基 金财 产从 事 以 下行 为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 资或 者买卖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发行 的股票 或 者债券 ; (6)买 卖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有 控股关 系的 股东或者 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依 照法律 、行政 法规 有关法律 法规 规定, 由国 务院证券 监督 管理机 构规 定禁止 的 其他 活 动。 2 、基 金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 本 基金 投资 于债 券资 产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的90%, 其中 标的 指数 成份 券投资 比 例不低 于本 基金 债券 资产 的 80% ;


(2)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5% ; (3)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 管部门 规定 的其 它投 资限 制; (4)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对上述 比例 限制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3 、若将 来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会的 相关 规定发 生修 改或变更 ,致 使本款 前述 约定的 投 资禁止 行为 和投 资组 合比 例限制 被修 改或 取消 , 基 金管理 人在 依法 履行 相应 程序 后 , 本 基金 可相应 调整 禁止 行为 和投 资限制 规定 。 招募说明书 71 六、基金资产估值 (一) 估值 目的 基金估 值的 目的 是为 了准 确、 真 实地 反映 基金 相关 金融资 产和 金融 负债 的公 允价值 。 开 放式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应 按基 金估 值后 确定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二)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 关的 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 营业 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 需要对外 披露基 金净 值的 非营 业日 。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持有 的金 融资 产和 金融负 债 。 (四) 估值 方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 估值日 收盘 价估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2)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价减去 债券 收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3)交 易所上 市不存 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 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4)交 易所上 市的有 价证 券,以其 估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牌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值 ; 估值日 无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 市 价 (收 盘价) 估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 、首次 公开发 行未上 市的 债券,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值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靠 计 量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3 、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 种,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招募说明书 72 4 、 本基 金持 有的 回购 以成 本列示 , 按 合同 利率 在回 购期间 内逐 日计 提应 收或 应付利 息 。 5 、本 基金 持有 的银 行存 款 和备付 金余 额以 本金 列示 ,按相 应利 率逐 日计 提利 息。 6 、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采 用上 述 1-5 项规 定 的方法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均 应 被认为 采用 了适 当的 估值 方法。 但是,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充 足的 理由 认为 按上 述方法 对基 金 财产进 行估 值不 能 客 观反 映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在 综合 考虑 市场 成交 价、 市场 报价 、 流动性 、 收 益率 曲线 等多 种因素 的基 础上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7 、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国家最 新规 定进 行估 值。 (五) 估值 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同基 金托 管人 一同 进行 。 基金份 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完成 估 值后, 将估值 结果 报给 基 金托管 人, 基 金托 管人 按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估值 方法、 时 间、 程 序进行 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无 误后 返回 给基 金管 理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月末 、 年 中和年 末估 值复 核与 基金 会计账 目的 核对 同时 进行 。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场 所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财 产价值 时 ; 3 、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 品种的估 值出 现重大 转变 ,而基金 管理 人为保 障投 资人的 利 益,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 4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七)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份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算 , 基 金托 管人 进行 复核。 基金 管理人 应于 每个 工作 日交 易结束 后计 算当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 人对净 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发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予 以 公 布 。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精确 到 0.0001 元 ,小 数点 后第 五位四 舍五 入。 国家 另有 规定的 , 从其规 定。 (八)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1 、当基 金财产 的估值 导致 基金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四 位(含第 四位 )内发 生差 错时, 视 为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错误 。 2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将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财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额 净值 出现错 误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并采 取合理 的措 施 防招募说明书 73 止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当计 价错误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报 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当计 价错 误达到或 超过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0.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公告 ,并 同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3 、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构另 有规 定的 ,按 其规定 处理 。 (九)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按本 条第 ( 四)款 有关 估值 方法 规定 的第 6 项 条款 进行 估值 时 ,所造 成 的误差 不作 为基 金份 额净 值错误 处理 。 2 、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 由于证券 交易 所及登 记结 算公司发 送的 数据错 误, 基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但未 能发 现错误 的, 由此 造成的 基金 财产 估值 错误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以 免除 赔 偿 责任 。 但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七、基金合同变更、 终止 与 基金财产 的清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本 合同约 定应 经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 事项的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2 、变更 基金合 同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决议应 报中 国证监会 核准 或备案 ,并 自中国 证 监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之日 起生 效。 3 、但如 因相应 的法律 法规 发生变动 并属 于本基 金合 同必须遵 照进 行修改 的情 形,或 者 基 金 合 同 的 修改 不 涉 及 本基 金 合 同 当 事人 权 利 义 务关 系 发 生 变 化或 对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的 , 可 不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而经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修改后 公布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 2 、因 重大 违法 、违 规行 为 ,被中 国证 监会 责令 终止 的; 3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终 止, 在六个 月内 没有新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承 接的; 4 、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三 年后的 对应 日, 基金 资产 规模低 于 2 亿元 的; 5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情 形。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依 照 《基 金 法 》 、 《 运作 办法》 、 《销 售办招募说明书 74 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法律法 规的规 定,行 使请 求给付 报酬、 从基金 财产 中获得 补偿的 权利。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 合同终 止,基 金管 理人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合同 的有 关规定 组织 清算组 对 基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自 基金合 同终止 事由 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金管理 人组 织成立 基金 财产清 算 组, 在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接 管基金 财产 之前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基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的 规定 继续 履行 保护 基金财 产安 全的 职责 。 (2)基 金财产 清算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有 从 事 证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基 金财产 清算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变 现和 分配。 基金 财产清 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3 、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 生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根 据 基金财 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 和变现 ; (5) 制作 清算 报告 ; (6)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8)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4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 清 算费用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5 、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招募说明书 75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 (2)、( 3 )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 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 的最 低 结 算 备 付 金 和 交易 席位 保 证 金 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对 其进 行调 整后方 可收 回。 6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做出 的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 ,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 存15 年 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一) 本基 金合 同适 用中 华人民 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二 ) 本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之间因 本基 金合 同产 生的 或与本 基金 合同 有关 的争 议可通 过 友好协 商解 决, 但若 自一 方书面 提出 协商 解决 争议 之日起 60 日 内争 议未 能以 协商方 式解 决 的, 则 任何 一方 有权 将争 议提交 位于 北京 的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按照其 时有 效的 仲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裁决是 终局 的, 对仲 裁各 方当事 人均 具有 约束 力。 (三 ) 除 争议 所涉 内容 之外 , 本 基金 合同 的其 他部 分应 当由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继 续履 行 。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 和投 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 方式 ( 一) 本基 金合 同正 本一 式六份 , 除 上报 有关 监管 机构二 份外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各持 有二 份, 每份 具有 同等的 法律 效力 。 (二) 基金 合同 存放 地和 投资者 取得 基金 合同 的方 式 基金合 同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住所 , 投 资者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 可 在合理 时间 内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印 件, 基金合 同条 款及 内容 应以 基金合 同正 本为 准。 招募说明书 76 十九、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内 容 摘 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 当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或简 称“管 理人 ” ) 名称: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圳市 福田 中心 区福 华一 路六号 免税 商务 大厦 塔 楼31、32 、33 层 整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成立时 间:1998 年3 月6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证监 基字 【1998 】4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资 本: 1.5 亿 元人 民币 经营范 围: 基金募 集; 基金 销售 ;资 产管理 以及 中国 证 监 会许 可的其 他业 务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二) 基金 托管 人( 或简 称“托 管人 ” ) 名称: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肖钢 成立时 间:


1983 年 10 月31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币 贰仟 柒佰 玖拾 壹亿 肆仟柒 佰贰 拾贰 万叁 仟壹 佰玖拾 伍元 整 经营范 围: 吸收人 民币 存款 ; 发 放短 期、 中 期和 长期 贷款; 办理 结算; 办理 票据 贴现; 发行金 融债 券; 代 理发 行 、 代理 兑付、 承销政 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从事 同 业拆 借; 提 供 信用证 服务 及担 保; 代理 收付款 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供 保险 箱服 务; 外 汇存 款; 外 汇贷 款; 外汇汇 款; 外 汇兑 换; 国 际结算 ; 同业 外汇 拆借; 外汇票 据的 承兑 和贴 现; 外汇借 款; 外 汇 担保; 结汇 、 售 汇; 发 行和 代理发 行股 票以 外的 外币 有价证 券; 买卖 和代 理买 卖股票 以外 的 外币有 价证 券 ; 自营 外汇 买卖 ; 代 客外 汇买卖 ; 外 汇信用 卡的 发行 和代 理国 外信用 卡的 发行 及付款 ; 资信 调查、 咨询 、 见证 业务; 组织或 参加 银团贷 款; 国 际贵 金属 买 卖; 海外 分支 机 构经营 与当 地法 律许 可的 一切银 行业 务 ; 在 港澳 地区 的分行 依据 当地 法令 可发 行或参 与代 理 发行当 地货 币; 经中 国人 民银行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招募说明书 77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 建 立相 关的技 术系 统,对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进 行监 督。 主要 包括 以下方 面: 1 、对基 金的投 资范围 、投 资对象进 行监 督。基 金管 理人应将 拟投 资的债 券库 、标的 指 数成份 券库 等各 投资 品种 的具体 范围 提供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实际情 况的 变 化, 对各 投资 品种的 具体 范围予 以更 新和 调整 , 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上 述 投 资范围 对基 金的 投资 进行 监督; 2 、对 基金 投融 资 比 例进 行 监督: (1) 本 基金 投资 于债 券资 产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的90%, 其中 标的 指数 成份 券投资 比 例不低 于本 基金 债券 资产 的 80% ; (2)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5% ; 3 、为对 基金禁 止从事 的关 联交易进 行监 督,基 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 管人应 相互 提供与 本 机构有 控股 关系 的股 东或 与本机 构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的 公司 名单 ; 4 、基金 管理人 向基金 托管 人提供其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的交 易对 手库, 交易 对手库 由 银行间 交易 会员 中财 务状 况较好 、 实力 雄厚 、 信 用 等级高 的交 易对 手组 成。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实 际情 况的 变化 , 及 时对交 易对 手库 予以 更新 和调整 , 并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 参与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的交易 对手 应符 合交 易对 手库的 范围 。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参 与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 交易对 手是 否符 合交 易对 手库进 行监 督;


5 、基 金托 管人 对银 行间 市 场交易 的交 易方 式的 控制 按如下 约定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照审 慎的 风险控 制原 则, 对银 行间 交易对 手的 资信 状况 进行 评估, 控制 交易对 手的 资信 风险 , 确 定与各 类交 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易 结算 方式 , 在 具体 的交易 中 , 应 尽 力争取 对基 金有 利的 交易 方式。 由于 交易 对手 资信 风险引 起的 损失 ,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赔偿 责任。 6 、基金 如投资 银行存 款, 基金管理 人应 根据法 律法 规的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事 先 确定符 合条 件的 所有 存款 银行的 名单 , 并 及时 提供 给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据以 对基 金投 资银行 存款 的交 易对 手是 否符合 上述 名单 进行 监督 ; (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收 资金 到账 、 基 金费 用开支 及收 入确 定、 基金 收益分 配、 相关 信息披 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等 进行 复核 。 (三) 基金 托管 人在 上述 第 (一 ) 、 ( 二) 款 的监 督和 核查中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违 反法律 法 规的规 定、 《基 金合 同》及 本协议 的约定 ,应及 时通 知基金 管理人 限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收招募说明书 78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确认 并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 托管 人发出 回函 并改 正。 在限 期内,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查 。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限 期内 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四)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人 的投 资指令 违反 法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及 本协议 的 规定, 应当 拒绝 执行,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并 依照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指令 违反 法律 法规 和其 他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反 《基金 合同》 、本协 议约定 的,应 当立即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并依照 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时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五 )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和 核查 , 包括但 不限 于: 在规 定 时间内 答复 基金 托管 人并 改正,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对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规要求 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金 监督 报告 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资 料和 制 度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1 、在本 协议的 有效期 内, 在不违反 公平 、合理 原则 以及不妨 碍基 金托管 人遵 守相关 法 律法规 及其 行业 监管 要求 的基础 上 ,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对基金 托管 人履 行本 协议 的情况 进行 必 要的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但不限 于基 金托 管人 安全 保管基 金财 产、 开设 基金 财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复 核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 根 据基 金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算 交收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监 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 行为。 2 、基金 管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擅自 挪用 基金财 产、 未对基金 财产 实行分 账管 理、无 正 当理由 未执 行或 延迟 执行 基金管 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 泄露基 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法律法 规、 《 基 金合同 》 及本 协议有 关规 定时 , 应 及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人 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形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函 。 在 限期 内,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随 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依照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3 、基金 托管人 应积极 配合 基金管理 人的 核查行 为, 包括但不 限于 :提交 相关 资料以 供 基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正 。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招募说明书 79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 未 经基金 管理 人的合 法合 规指 令或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及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 、除依 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法律 法规规 定外 ,基金 托 管人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 产。 (二) 基金 合同 生效 前募 集资金 的验 资和 入账 1 、 基 金募 集期 满或 基金 管 理人宣 布停 止募 集时 , 募 集的基 金份 额总 额、 基金 募集金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人数 符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等 有关规 定的 , 由 基金 管理 人在法 定期 限 内聘请 具有 从事 相关 业务 资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基 金进行 验资 , 并 出具 验资 报告, 出具 的验 资报告 应由 参加 验资 的2 名以上 ( 含2 名 )中 国注 册会计 师签 字方 为有 效。 2 、基金 管理人 应将属 于本 基金财产 的全 部资金 划入 在基金托 管人 处为本 基金 开立的 基 金银行 账户 中, 并确 保划 入的资 金与 验资 确认 金额 相一致 。 (三)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和 管理 1 、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 金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2 、基金 托管人 以本基 金的 名义开设 本基 金的银 行账 户。本基 金的 银行预 留印 鉴由基 金 托管人 保管 和使 用。 本基 金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 包括但 不限 于投 资、 支付 赎回金 额、 支付 基金收 益、 收取 申购 款, 均需通 过本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进行 。 3 、本基 金银行 账户的 开立 和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务 的需 要。基 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 其他 任何 银行 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本基 金的 银行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4 、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管理 应 符合法 律法 规的 有关 规定 。 (四) 基金 进行 定期 存款 投资的 账户 开设 和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以基 金名 义在 基金托 管人 认可 的存 款银 行的指 定营 业网 点开 立存 款账户 , 基 金托管 人负 责该 账户 银行 预留印 鉴的 保管 和使 用 。 在 上述账 户开 立和 账户 相关 信息变 更过 程 中,基 金管 理人 应提 前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开户 或账 户变更 所需 的相 关资 料。 (五) 基金 证券 账户 、结 算备付 金账 户及 其他 投资 账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人 应当代 表本 基金,以 基金 托管人 和本 基金联名 的方 式在中 国证 券登记 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开设 证券 账户。 招募说明书 80 2 、本基 金证券 账户的 开立 和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务 的需 要。基 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或 转让 本基金 的证 券账 户 , 亦 不得 使用本 基金 的证 券账 户进 行本基 金业 务 以外的 活动 。 3 、 基 金托 管人 以自 身法 人 名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 公 司开 立结 算备 付金账 户, 用 于 办 理 基 金托 管 人 所 托管 的 包 括 本 基金 在 内 的 全部 基 金 在 证 券交 易 所 进 行证 券 投 资 所涉 及的资 金结 算业 务。 结算 备付金 的收 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 执行 。 4 、在本 托管协 议生效 日之 后,本基 金被 允许从 事其 他投资品 种的 投资业 务的 ,涉及 相 关账户 的开 设、 使用 的, 若无相 关规 定, 则基 金托 管人应 当比 照并 遵守 上述 关于账 户开 设 、 使用的 规定 。 (六)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申请 并取得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拆借 市 场的交 易资 格, 并代 表基 金进行 交易 ; 基 金托 管人 负责以 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 司 开设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债券 托管 账户 , 并代 表基金 进行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券 和资 金 的清算 。在 上述 手续 办理 完毕之 后,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向 中国 人民 银行 报备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实物 证券 、银行 定期 存款 存单 等有 价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妥善保 管 。 基金托 管人 对其 以外 机构 实际有 效控 制的 有价 凭证 不承担 责任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 法规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 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 的重 大合同及 有关凭 证。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金 签署 有关 重大 合同 后应在 收到 合同 正本 后 30 日内将 一份 正 本的原 件提 交给 基金 托管 人。 除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外, 基金管 理人 在代 表基 金签 署与基 金有 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 基金 一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 正本 , 以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至 少各 持 有一份 正本 的原 件。 重大 合同由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按规 定各 自保 管至 少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 会计核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复 核 1 、基金 资产净 值是指 基金 资产总值 减去 负债后 的价 值。基金 份额 净值是 指计 算日基 金 资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 该基 金份额 总数 后的 价值 。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开 放日 对基金财 产估 值。估 值原 则应符合 《基 金合同》 、 《 证券投 资 基金会 计核 算业 务指 引》 及其他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招募说明书 81 份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算 ,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 开放 日结束 后计 算 得出当 日的 该基 金份 额净 值, 并 在盖 章后 以双 方约 定的方 式发 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对净 值计 算结 果进 行复 核, 并 以双 方约 定的 方式 将复核 结果 传送 给基 金管 理人, 由基 金管 理人对 外公 布。 月末 、年 中和年 末估 值复 核与 基金 会计账 目的 核对 同时 进行 。 3 、 当 相关 法律 法规 或 《 基 金合同 》 规定 的估值 方法 不能客 观反 映基 金财 产公 允价值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 ,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4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发现基 金估 值违反 《基 金合同》 订明 的估值 方法 、程序 以 及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能 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时 , 双 方应 及时 进行协 商和 纠 正。 5 、当基 金资产 的估值 导致 基金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四 位内发生 差错 时,视 为基 金份额 净 值估值 错误 。 当基金 份额 净值出 现错 误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并采取 合理 的 措 施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当计价 错误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25%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报中 国 证监会备 案; 当计价 错误 达到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 时,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的同 时并 及时 进行 公告 。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对 前述 内容 另有 规定 的, 按其规 定 处 理 。 6 、由于 基金管 理人对 外公 布的任何 基金 净值数 据错 误,导致 该基 金财产 或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 实际 损失 , 基 金管 理人应 对此 承担 责任 。 若 基金托 管人 计算 的净 值数 据正确 , 则基 金 托管人 对该 损失 不承 担责 任; 若 基金 托管 人计 算的 净值数 据也 不正 确, 则基 金托管 人也 应承 担部分 未正 确履 行复 核义 务的责 任 。 如 果上 述错 误造 成了基 金财 产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不 当 得利, 且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管 人已 各自 承担 了赔 偿责任 , 则 基金 管理 人应 负责向 不当 得利 之主体 主张 返还 不当 得利 。 如果返 还金 额不 足以 弥补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已承担 的赔 偿 金额, 则双 方按 照各 自赔 偿金额 的比 例对 返还 金额 进行分 配。 7 、 由于 证券 交易所 及其 登记结 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 或 由于 其他不 可抗 力原因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 当 、 合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能 发现 该错 误的 , 由 此造 成的基 金资 产估值 错误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任 。 但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8 、如果 基金托 管人的 复核 结果与基 金管 理人的 计算 结果存在 差异 ,且双 方经 协商未 能 达成一 致,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按照 其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将相 关情 况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二) 基金 会计 核算 1 、基 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应 按照双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 方法和 会 计处理 原则 , 分别独 立地 设置 、 登 记和 保管基 金的 全套账 册 , 对 双方各 自的 账册定 期进 行 核 对, 互 相监 督, 以保 证基 金财产 的安 全。 若双 方对 会计处 理方 法存 在分 歧, 应以基 金管 理人招募说明书 82 的处理 方法 为准 。 2 、会 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 的 核对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定期 就会 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进 行核 对。 如发 现存 在不符 , 双 方应及 时查 明原 因并 纠正 。 3 、基 金财 务报 表和 定期 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 应 于每 月终了 后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招 募说 明书 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每 六个 月更 新并公 告一 次 , 于该等 期间 届满 后 45 日 内 公告 。 季 度报 告应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0 个 工作 日 内编制 完毕 并于每个 季度 结束之 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 予以 公告; 半年度报 告在 会计年 度半 年终了 后 40 日内编制 完毕 并于会 计年 度半年终 了后 60 日 内予 以公告; 年度 报告在 会计 年度结束 后 60 日内编 制完 毕并 于会 计年 度终了 后 90 日内 予以 公告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足 两个 月 的,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不 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年 度报 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 将 报表 盖章 后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在 收到后 应3 个工 作日 内进 行复核 ,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人 在季 度报 告完成 当日 , 将 有关 报告 提供给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 后5 个工作 日内 完成 复核 , 并 将复 核结果 书面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 理人在 半年 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 提供给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 后 10 个工作 日内 完成 复核 ,并 将复核 结果 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人 在年 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提供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应 在收 到后 15 个 工作日 内完 成复 核, 并将 复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之 间的 上述文 件往 来均 以加 密传 真的方 式或 双方 商定 的其 他方式 进行 。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现 双方 的报 表存 在不 符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共 同查明 原因 , 进行调 整 , 调整以 双方 认可 的账 务处 理方式 为准 ; 若双方 无法 达成一 致以 基金 管理人 的账 务处 理为 准。 核对无 误后 , 基 金托 管人 在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报告 上加盖 托管 业务 部门公 章或 者出 具加 盖托 管业务 部门 公章 的复 核意 见书, 双方 各自 留存 一份。 如果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 托 管人 不能 于应 当发布 公告 之日 之前 就相 关报表 达成 一致 ,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按照 其 编制的 报表 对外 发布 公告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就 相关 情况报 证监 会备 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保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括 以下几 类: 1 、基 金募 集期 结束 时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2 、基 金权 益登 记日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招募说明书 83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登 记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4 、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提 供 对于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每 半年 度结束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定 期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 对 于基 金募 集期结 束时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基金 权益登 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以 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登 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相关 的名 册生成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基金托 管人 应妥 善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如基 金托管 人无 法妥 善保 存持 有人名 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并 代为 履行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职责 。 基 金托 管 人应 对基 金管 理人 由此 产生的 保管 费给 予补 偿。 七、争议解决方式 (一) 本协 议适 用中 华人 民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二 )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之 间因 本协 议产 生的 或与本 协议 有关 的争 议可 通过友 好 协商解 决。 但若 自一 方书 面提出 协商 解决 争议 之日 起 60 日 内争 议未 能以 协商 方式解 决的 , 则任何 一方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位于 北京 的中 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 并 按其 时有效 的仲 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裁决 是终局 的, 对仲 裁各 方当 事人均 具有 约束 力。 (三) 除争 议所 涉的 内容 之外, 本协 议的 当事 人仍 应履行 本协 议的 其他 规定 。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 和 终 止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进 行变 更。 变更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突 。变 更后 的新 协议 应当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二) 托管 协议 的终 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应当 终止 :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 招募说明书 84 2 、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 3 、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4 、发 生《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或其 他法 律法 规规 定的终 止事 项。 招募说明书 85 二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 下是 主要 的服 务内 容, 基 金管 理人根 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需要 和市 场 的 变化 ,有 权增加 和修 改相 关服 务项 目。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交易 资料的寄送及发送服 务 1 、 交易 确认 单 每次交 易结 束后 , 投资 者可 在 T+2 个工 作日 后通 过销 售机构 的网 点查 询或 打印 交易确 认 单。 2 、 纸质 对账 单 每季度 结束 后 15 个工 作日 内,基 金管 理人 向本 季度 有交易 且有 定制 的投 资者 寄送对 账 单, 资 料 ( 含姓 名及 地址 等 ) 不详 的除 外。 投资 者可 通 过基金 管理 人网 站 (www.nffund.com ) 、 客 服 热 线 ( 400-889-8899 转 人 工 ) 、 客 服 邮 箱 ( service@nffund.com 或 service@southernfund.com )及在 线客 服等 途径 申请/ 取消对 账单 服务 。 3 、 电子 对账 单 基金管 理人 提供 月度 、季 度、年 度电 子邮 件对 账单 及月度 、季 度手 机短 信对 账单服 务 , 基金管 理人 将 以 电子 邮件 或手机 短信 形式 向定制 的 投资者 定期 发送 。 投资 者可 通过基 金管 理 人网站 (www.nffund.com ) 、 客 服热 线 (400-889-8899 转人工)、 客服 邮箱 (service@nffund.com 或 service@southernfund.com )及在 线客 服等 途径 申 请/ 取 消对 账单 服务 。 二、网上在线服务 (一)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www.nffund.com ) , 投 资者 可 获得 如下 服务 : 1 、查 询服 务 投资者 通过 基金 账户 号、 身份证 号等 开户 证件 号码 和查询 密码 登录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账 户查询 ”栏 目, 可享 有基 金交易 查询 、账 户查 询和 基金信 息查 询服 务。





2 、信 息资 讯服 务 投资者 可以 利用 基金 管理 人 网站 获取 本基 金和 基金 管理人 的各 类信 息 , 包 括基 金的法 律 文件、 基金 公告 、业 绩报告 和基 金管 理人 最新 动态 等各类 最新 资料 。 3 、 网上 交易 服务 招募说明书 86 投资者 可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网 上交 易 ” 系 统办 理本基 金的 开户 、 认购/ 申 购、 定投 、 赎 回 及 信 息 查询 等 业 务 。 有 关 基 金 网 上交 易 的 具 体业 务 规 则 请 参见 基 金 管 理人 网站 相 关公 告 。 4 、 自助 答疑 服务 投资者 可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 自助 答疑 ” 栏 目, 选 定咨询 问题 的类 型如 账户 类、 交 易 类、网 上查询/ 交易 、服务 类、产 品介绍 、金融 知识 等并输 入要咨 询问题 的关 键词, 便可自 助进行 相关 问题 的搜 索及 解答。 5 、 网上 人工 服务 投资者 可登 录基 金管 理人 网站通 过“ 在线 客服 ”获 得 投资 顾问 、 业 务咨 询、 信息查 询 、 服务投 诉及 建议 、信 息定 制、资 料修 改等 专项 服务 。 6 、 专用 客户 端下载 投 资 者可 通过 基 金管 理人网 站 下载 专用 客 户端 ,如PC版、iPhone版、iPad 版和Android 版等 , 通过 专用 客户 端获 得基金 净值 查询 、 账 户查 询、 理 财资 讯及 相关 客户 服务。 基金 管理 人网上 直销 客户 还可 通过 专用客 户端 进行 基金 交易 。 (二 ) 投 资者 通过 手 机 上 网, 访问https://wap.southernfund.com 可获 得基 金管 理人最 新 的理财 资讯 , 办 理各 项基 金查询 和基 金交 易业 务。 手机WAP 交易 具体 规则 请 参见基 金管 理人 网站相 关公 告。 三、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www.nffund.com ) 、 客户 服务 中心 提交 信息 定制申 请, 基金管 理人 通过 电子 邮件 或手机 短信 定期 发送 所定 制的信 息。 可定 制的 内容 如下: 1 、 电子 邮件 : 基 金份 额净 值、电 子邮 件对 账单 、基 金周刊 等 。 2 、 手机 短信 :基 金份 额净 值、手 机短 信对 账单 、理 财专刊 (彩 信) 等。 四、账户资料变更服 务 为便于 投资 者及 时得 到基 金管理 人提 供的 各项 服务 , 请投 资者 及时 更新 联系 信息。 投资 者可通 过以下5 种 方式 进 行 联系信 息(包 括联 系地址 、手机 号码、 固定 电话、 电子邮 箱等) 的变更 : 1 、 登 录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 账户查 询” 或 “网 上交 易” (仅限 基金 管理 人网 上直 销投资 者) 系统自 助修 改联 系信 息。 招募说明书 87 2 、 致电 基金 管理 人客 户服 务中心400-889-8899 转人 工 修改。 3 、 发送 邮件 至基 金管 理人 客服邮 箱service@nffund.com 或service@southernfund.com 提 交修改 申请 。 4 、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 在线客 服” 在线 提交 修改 申请。 5 、 通过 销售 机构 提交 账户 资料变 更业 务申 请。 五、客户服务中心电 话服 务 投资者 拨打 基金 管理 人客 服热线400-889-8899 (国 内 免长途 话费 )可 享有 如下 服务: 1 、 自 助语 音服务 : 提供7 ×24 小 时基 金净 值信 息 、 账户交 易情 况 、 基 金产 品 等自助 查询 服务。 2 、人 工服 务: 提 供每 周七 天,每 日不少 于8 小时 的人 工服务 (法定 节假 日除外 ) 。投资 者可以 通过 该热 线获 得 投 资顾问 、 业 务咨 询、 信息 查询、 服务 投诉 及建 议、 信息定 制、 资料 修改等 专项 服务 。 3 、 电 话交易 服务 : 基金 管 理人 网 上直销 投资者 可通 过基金 管理人 的电话 交易 系统办 理 开放式 基金 的认 购、 申购 、 交易 撤单 、 交 易密 码修 改、 信 息查 询和 投资 者该 直销账 户下 开放 式基金 的赎 回、 转换 及分 红方式 变更 等业 务。 有关 基金电 话交 易的 具体 业务 规则请 参见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相关 公告 。 六、客户投诉及建议 受理 服务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客户 服务 中心 人工 热线 、 在线 客服、 书信 、 电 子邮 件、 短 信、 传 真 及 各 销 售机 构 网 点 柜台 等 不 同 的 渠道 对 基 金 管理 人 和 销 售 网点 所 提 供 的服 务 进 行 投诉 或提出 建议 。 招募说明书 88 二十一、 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暂 无其 他应披 露事 项。 《基 金合同 》如有 未尽 事宜,由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各 方 按有关 法律 法规 协商 解决 。 招募说明书 89 二十二、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及 其 查 阅 方 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本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 、 基金销 售机 构的 办公 场所 , 投 资者 可 在办公 时间 免费 查阅 ; 也 可按工 本费 购买 本招 募说 明书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但 应以招 募说 明书 正本为 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招募说明书 90 二十三、 备查文件 1 、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本 基金 成立的 文件 ; 2、《 南方 中债 中期 票据 指 数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 3、《 南方 中债 中期 票据 指 数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 管协 议》 ; 4 、 法律 意见 书; 5 、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 件、营 业执 照; 6 、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 件、营 业执 照; 7 、 《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开放 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 8 、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 文件。 (本页 仅供 《南 方中 债中 期票据 指数 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使用 ) 签订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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