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欧成长优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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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 基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中 欧 成长 优 选回 报 灵活 配 置混 合 型 发起式
证 券 投资 基 金基 金 合同 摘 要
基 金 管理 人 :中 欧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基 金 托管 人 : 中国建设 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 司
二零一三 年 七月
中欧成长优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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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 银行金融大厦 8 层
法定代表人:唐步
设立日期:2006 年 7 月 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 证监基金字[2006]10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资本:1.88 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6860 9600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 9 月 1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复【2004 】
14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人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人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四)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中欧成长优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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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 《基 金合同 》 生效之 日起, 根据 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 基金合 同 》收取 基金管 理费 以及 法律法 规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 基金合 同 》及有 关法律 规定 监督 基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 更换基 金 销售机 构,对 基金 销售 机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 任或 委托其 他 符合条 件的机 构担 任基 金登记 机构办 理基 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 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 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 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 集基金 , 办理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理中欧成长优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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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 够的具 有 专业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资 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 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 全内部 风 险控制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 当合理 的 措施使 计算基 金份 额认 购、申 购、赎 回和 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 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 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 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中欧成长优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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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 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 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 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 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 管理人 在募 集期间 未能达 到基金 的 备案条 件, 《 基金合 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 金合同 》 生效之 日起, 依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 金财产;
(2 )依 《基 金合同 》 约定获 得基金 托管 费以 及法律 法规规 定或 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 金管理 人 对本基 金的投 资运 作, 如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有违 反《基中欧成长优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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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 )根 据相 关市场 规 则,为 基金开 设证 券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金
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 金 法》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 门的基 金 托管部 门,具 有符 合要 求的营 业场所 ,配 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 全内部 风 险控制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 互独立;
(4 )除 依据《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 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 守基金 商业 秘 密,除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 核、 审查基 金 管理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 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 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中欧成长优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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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 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 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 益和
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 金 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 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与义务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中欧成长优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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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出 席或 者委派 代 表出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销售 机构损 害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 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 纳基 金认购 、 申购、 赎回款 项及 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的
费用;
(5 )在 其持 有的基 金 份额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认购 的基金份额的期限不少于 3 年;
(10)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七)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中欧成长优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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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 高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根 据基金 合同 约定 调整管
理费率的情形除外 ;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 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 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或中 国证监 会 规定的 其他应 当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 情况 可由基 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协 商后修 改,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 法律 法规和 《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范围 内调整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调
低赎回费率;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 金合同 》 的修改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按 照法 律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 律法 规规定 或 《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中欧成长优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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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 托管 人认为 有 必要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应 当向 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 管 理人决定 不召 集,基 金 托管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 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有权 自 行召 集, 并 至少 提 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会 议的召 集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 、通知方式
1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体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 托证明 的 内容要 求(包 括但 不限 于代理 人身份 ,代 理权 限和代中欧成长优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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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 通讯 开会方 式 并进行 表决的 情况 下, 由会议 召集人 决定 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 集人 为基金 管 理人, 还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 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 等方式 召开, 会议
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 开会 。由基 金 份额持 有人本 人出 席或 以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 席会议 者 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 受托出 席会议 者出 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及 委托 人 的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证 明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 核对 ,汇总 到 会者出 示的在 权益 登记 日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2 、通讯 开会 。通讯 开 会系指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将其对 表决事 项的 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中欧成长优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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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 按基金 合 同 约定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4 ) 上述第 (3 )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 )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 在法 律法 规或监 管 机构允 许的情 况下 ,经 会议通 知载明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也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或者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
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 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 重大修
改、决 定终止 《基 金合 同》 、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与 其他基 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中欧成长优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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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 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 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 位名称 ) 、 身份 证明文 件号码 、持 有或 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 额、委 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 决议 ,一般 决 议须经 参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通过方为有效; 除 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 决议 ,特别 决 议应当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 (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人,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中欧成长优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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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 由基金 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 应当在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行 清点并 由大 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 议主持 人 或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代 理人对 于提交 的表 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 结果。
(4 ) 计票过程应由公 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 监 会 依 法 核 准 或 者 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 之中欧成长优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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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关费用 后 的 余 额 ,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指 基 金 利 润 减 去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后 的 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 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 若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人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人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 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中欧成长优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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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 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人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
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 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 《基金合同》生效后 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 、按照 国家 有关规 定 和《基 金合同 》约 定, 可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前三年内, 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1.5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的每个季度对日, 根据基金在该日之前 (不含该日)中欧成长优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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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三年的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进行比较。 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增长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增 长 率 = ( 区 间 截 止 日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 区 间 起 始 日
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 区间起始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 100%
其中: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 基金份额净值 + 基金份额累计分红
基金份额累计分红 :自基金成立至指定交易日 基金份额累计分红之和
当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高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
率小数点后保留位数 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小数点后位数相同) 时, 基 金的管理费
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2.0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当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等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时, 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1.5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当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低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时, 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1.0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合同生效 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在每个季度对日,
根据 在该日之前 (不含该日) 连续三年的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和同期业绩比
较基准的比较确定该日起 (含该日) 至下一个季度对日 (不含该日) 的基金管理
费率, 管理费率确定后在该季度内保持不变; 自下一个季度对日起, 按照新的季
度对日之前 (不含该日) 连续三年的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
准比较的结果确定之后一个季度的管理费率;以此类推。 中欧成长优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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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 3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
路径进 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
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 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 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 3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
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
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 -7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人 因未履 行或 未完 全履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
4 、其他 根据 相关法 律 法规及 中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五、基金资产的投资 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中欧成长优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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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 包括中 小板 、创 业板及 其他中 国证 监会 核准上 市 的股 票) 、权 证、 股 指期
货、 可转换债券、 银行存款和 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 ,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通知存款、 银行定期存款、 协议存款、 短期融资券、 中
期票据、企业债、公司债、金融债、地方政府债、次级债、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
资产支持证券、国债、央行票据、债券回购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 基 金股 票 投资 占 基金资 产 的比 例 为 0% –95% , 权 证 投资 占基 金 资产 净 值
的比例为 0% –3% ,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5% ; 本基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 交易, 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限制
并遵守相关期货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二)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 –95% ;
(2 )每 个交 易日日 终 在扣除 股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的 交易保 证金 后, 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 基金 管理人 管 理的全 部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本 基金 在任何 交 易日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不得 超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资中欧成长优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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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净值的 0.5 %;
(8 )本 基金 投资于 同 一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 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 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基金财产参与股 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 本基金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 本 基 金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中 的 债 券 回 购 最 长 期 限 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参与股指 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15.1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5.2 ) 本基金在任何 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 权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不 含质
押式回购)等;
(15.3 ) 本基金在任何 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
金持有的股票总市 值的 20% ;
(15.4 ) 本基金所持有 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 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即占基金资产的
0%-95% ; 中欧成长优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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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
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6) 本基金持有的单 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17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
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 、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 其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其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 卖与 其基金 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系 的股东 或者 与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六、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 价值。 中欧成长优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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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对 象 为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股
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 各项金融资产 及金融负
债。
本基金按照以下方法进行估值: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 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 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 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 )交 易所 上市实 行 净价交 易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盘 价估值 ,估 值日 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 易所 上市未 实 行净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 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4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 股、 转增股 、 配股和 公开增 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 次公 开发行 未 上市的 股票、 债券 和权 证,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中欧成长优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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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首 次公 开发行 有 明确锁 定期的 股票 ,同 一股票 在交易 所上 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 银行 间债券 市 场交易 的债券 、资 产支 持证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
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4 、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估值方法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 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
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
值。
5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估值方法
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 、如有 确凿 证据表 明 按上述 方法进 行估 值不 能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7 、相关 法律 法规以 及 监管部 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净值的公告方式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 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中欧成长优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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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报刊和网站上。
七、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于 《基金合同 》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
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 指定媒体 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生 效三年后的年度对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的;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中欧成长优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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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 计师事 务 所对清 算报告 进行 外部 审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 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 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总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 仲裁地点为上海 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中欧成长优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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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