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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达红利(162212)

泰达红利: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年7月)查看PDF公告

 
 
 
 
 
 
 
 
泰达宏利红利先锋股票 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 泰达 宏 利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泰达宏利红利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重 要提 示 
 
泰达宏利红 利 先 锋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 本 基 金 ” ) 募 集 申 请
已于 2009 年 9 月 16 日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09』948 号文核准,基金合
同于 2009 年 12 月 3 日生效。 
本基金 管理 人保证 招募 说明书 的内 容真实 、准 确、完 整。 本招募 说明 书经
中国证 监会核 准, 但中 国证监 会对本 基金 募集 的核准 ,并不 表明 其对 本基金的
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 管理 人承诺 依照 恪尽职 守、 诚实信 用、 谨慎勤 勉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财 产,但 不保 证投 资本基 金一定 盈利 ,也 不保证 最低收 益。 当投 资人赎回
时,所得或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 
本基金 投资 于证券 市场 ,基金 净值 会因为 证券 市场波 动等 因素产 生波 动,
投资者 在投资 本基 金前 ,应全 面了解 本基 金的 产品特 性,充 分考 虑自 身的风险
承受能 力,理 性判 断市 场,并 承担基 金投 资中 出现的 各类风 险, 包括 :因整体
政治、 经济、 社会 等环 境因素 对证券 价格 产生 影响而 形成的 系统 性风 险,个别
证券特 有的非 系统 性风 险,由 于基金 投资 人连 续大量 赎回基 金产 生的 流动性风
险,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 管理实 施过程 中产 生的 基金管 理风险 ,本 基金 的特定风
险,等等。 
基金的 过往 业绩并 不预 示其未 来表 现。基 金管 理人所 管理 的其它 基金 的业
绩并不 构成对 本基 金业 绩表现 的保证 。投 资有 风险, 投资人 在认 购( 或申购)
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3 年 6 月 3 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
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3 年 3 月 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泰达宏利红利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 
目


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2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 7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 16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 20 六 、 基 金 的 募 集 与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 41 七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42 八 、 基 金 的 投 资 .............................................................................................................................. 51 九 、 基 金 的 业 绩 .............................................................................................................................. 62 十 、 基 金 的 财 产 .............................................................................................................................. 63 十 一 、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 64 十 二 、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 配 ........................................................................................................... 69 十 三 、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 71 十 四 、 基 金 的 会 计 和 审 计 ........................................................................................................... 73 十 五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 73 十 六 、 风 险 揭 示 .............................................................................................................................. 77 十 七 、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 80 十 八 、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 82 十 九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 98 二 十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 107 二 十 一 、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 109 二 十 二 、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 111 二 十 三 、 备 查 文 件 ........................................................................................................................ 111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 法》 )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泰达宏利 红利先锋股票 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 说明 书阐述 了泰 达宏利 红利 先锋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的投 资目 标、 策略、 风险、 费率 等与 投资人 投资决 策有 关的 全部必 要事项 ,投 资人 在做出投 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 管理 人承诺 本 招 募说明 书不 存在任 何虚 假记载 、误 导性陈 述或 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 是根 据本招 募说 明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的 。本 基金管 理人 没有 委托或 授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未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载明 的信息 ,或 对本 招募说明 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据 本基 金的基 金合 同编写 ,并 经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基 金合 同是约 定基金 当事 人之 间权利 、义务 的法 律文 件。基 金投资 人自 依基 金合同取 得基金 份额, 即成 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合 同当事 人,其 持有 基金 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 定享有 权利 、承 担义务 。基金 投资 人欲 了解本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利和 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泰达宏利红利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二、释义 本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中 ,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泰达宏利 红利先锋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本 基金管理人: 指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本 基金托管人: 指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 金 合 同 或 本 基 金合同: 指 《泰达宏利 红利先锋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 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泰达宏利 红利 先锋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 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泰达宏利 红 利 先 锋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招 募 说 明 书 是 基 金 向 社 会 公 开 发 售 时 对 基 金 情 况 进 行 说 明 的法律文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 6 个月更新 1 次, 并于每 6 个月结束之日后的 45 日内公告, 更新内容截至每 6 个月的最后 一 日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指《泰达宏利 红利先锋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 行 政 规 章 以 及 其 他 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有 约 束 力 的 决 定 、 决 议、通知等 《基金法》 :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经第十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实施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 修订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6 月 9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 起实施 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泰达宏利红利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 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 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 指 2012 年 6 月 19 日由 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公布之日起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 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年满 18 周岁,合法 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 身份证、 军人证件等有效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 以及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其他可以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 内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有 关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并 存 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规定 的条件,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 并取得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额 度 批 准 的 中 国 境 外 基 金 管 理 机 构 、 保 险 公 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 人 的 合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的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及 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直销机构: 指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泰达宏利红利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 代销机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了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代 理 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 、网上直销 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 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 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结算、 基金销 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 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泰达宏 利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接 受 泰 达 宏 利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委 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账户: 指 注册登记机构 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 变动情况的账户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 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 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 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 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 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基金募集期限: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 得超过 3 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期限。 本基金的存续期间为不 定期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 日: 指本基金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日期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开放日: 指 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 工作日 泰达宏利红利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 交易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业务规则》 指 《 泰 达 宏 利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规 则 》 , 是 规 范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方 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 注册登记机构、 销售机构和 投资人共同遵守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间,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 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 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同一注册登记 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同 一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实 施 的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变更的操作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扣款日、 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 日在投资人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 基 金 申 购 申 请 的 一 种 投 资 方式 巨额赎回: 指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日基 金总份额的 10%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 证券价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 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泰达宏利红利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 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 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发 售 在 外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 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 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 无法抗拒、 无 法避免且在本 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 使 本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无 法 全 部 或 部 分 履 行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任 何 事件, 包括但不限于洪水、 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 战争、 骚 乱、 火灾、 政府征用、 没收、 法律法规变化、 突发停电或其 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泰达宏利红利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2 年 6 月 6 日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刘惠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电话:010-66577676 联系人:张萍 注册资本:一亿八千万 元人民币 股权结 构: 北方国 际信 托股份 有限 公司 :51 %; 宏利 资产 管理( 香港 )有 限公 司:49% 泰达宏 利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原 名湘 财合丰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湘 财荷 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于 2002 年 6 月, 是中国首 批合资基金管理公司之一。 目前公司管理着包括 泰达宏利价值优化型系列基金、 泰达 宏 利行业 精选 基金 、 泰达 宏利风 险预 算 混 合型基金 、泰 达 宏 利货 币市场基 金 、泰 达宏利 效率 优选 混合型 基金、 泰达 宏利 首选企 业股票 型基 金、 泰达宏利 市值优 选股票 型基 金、 泰达宏 利集利 债券 型基 金、泰 达宏利 品质 生活 灵活配置 混合型 基金、 泰达 宏利 红利先 锋股票 型基 金、 泰达宏 利中证 财富 大盘 指数型基 金、泰 达宏利 领先 中小 盘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泰达 宏利聚 利分 级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泰达宏利全球新格局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中证 500 指 数分级证 券投资 基金 、 泰达 宏利 逆向策 略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泰达 宏利 信用 合利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在内的十九只证券投资基金。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刘 惠 文 先 生 , 董 事 长 。 毕 业 于 吉 林 大 学 经 济 系 , 经 济 学 学 士 学 位 , 高 级 经 济师。1996 年至2001 年任天津泰达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2001 年至2006 年担泰达宏利红利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 任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2006 年至 2010 年任 天津泰达 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长。2010 年起任天津市泰达国际控股 (集团) 有限公司 董事长 。兼任 渤海 财产 保险股 份有限 公司 董事 长、北 方信托 国际 投资 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长,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渤海证券有限公司董事等职。 刘 振 宇 先 生 , 董 事 。 毕 业 于 天 津 师 范 大 学 和 南 开 大 学 , 拥 有 法 学 学 士 学 位 和经济学博士学位,律师、经济师。2000 年至 2002 年任天津泰达 集团有限公 司投资部副部长。2002 年至 2008 年任天津 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 经理。2008 年任天津市泰达国际控股 (集团) 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2010 年起 任天津 市泰达 国际 控股 (集团 )有限 公司 副 总 经理。 兼任恒 安标 准人 寿保险有 限公司董事、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等职。 孙泉先 生, 董事。 拥有 天津南 开大 学经济 学学 士和经 济学 硕士学 位及 美国 芝加哥罗斯福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1988 年任职天津开发区信托投资公司, 负责信贷和外汇管理工作;1989 年任职天津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政策研究室, 负 责区域发展、 国企改革、 对外合作政策的研究和制定工作;1997 年任职天津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总 公 司 企 划 部 , 负 责 企 业 发 展 战 略 研 究 和 计 划 经 营 管 理 工 作 ; 2001 年任职天津泰达投资控股公司资产管理部, 负责泰达控股重组并购、 资源 整合、 上市筹 备 和 金融 类、实 业类企 业的 经营 管理工 作。现 任天 津泰 达投资控 股公司 资产管 理部 经理 ,渤海 产业基 金投 资管 理公司 、恒安 标准 人寿 保险公司 和天津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等职。 施德林(Marc Howard Sterling) 先生,美国国籍 ,董事。 心理学学士学位、 法学博 士学位 及银 行法 硕士学 位。 施 先生 为宏 利金融 亚洲区 行政 副总 裁,掌管 宏利金 融在中 国和 台湾 的业务 。施先 生于 亚洲 从事 金 融服务 业超过 二十 一 年, 其中在 宏利工 作十 七年 ,五年 则为专 责有 关 金 融服务 的执业 律师 。施 先生为宏 利保险 策划开 拓中 国、 越南及 澳门市 场 , 并为 宏利资 产管理 策划 开拓 中国及台 湾市场。 施先生 分别自1993 年及2000 年管理宏 利在中国及台湾业务, 并于1999 至 2005 年 成功 开拓及 经营宏 利在 越南之 业务 。 现任 宏利 金融亚 洲区 行政副总 裁、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董事长及宏利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主席 。 雷柏剛 (Robert Allen Cook ) 先生, 加拿大国 籍, 董事。 毕业于加拿 大多伦 多大学 及卡尔 加里 大学 ,持有 金融学 工商 管理 硕士学 位。雷 先生 为宏 利金融亚泰达宏利红利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 洲区高 级行政 副总 裁兼 总经理 ,并为 宏利 金融 执行委 员会成 员。 雷先 生统领宏 利金融 于中国 内地 、香 港、印 尼、日 本、 马来 西亚、 菲律宾 、新 加坡 、台湾 、 泰国、 越南等地的业务 发展。 雷先生于 2007 年出任现职前曾担任美国保险业务 部行政副总裁, 掌管恒康人寿保险、 恒康长期护理、 恒康金融网络等业务单位。 雷先生 服务宏 利逾 三十 载,历 任美国 、加 拿大 、国际 及企业 业务 部多 项管理要 职,曾 驻多伦 多、 沃特 卢、波 士顿、 英格 兰等 地,现 常驻香 港。 雷先 生于策略 规划、 保险及 年金 产品 管理、 销售、 市场 推广 等领域 均饶富 经验 。 现任 宏利金 融亚洲 区高级 行政 副总 裁兼总 经理、 宏利 国际 控股有 限公司 总裁 兼首 席行政总 监 及宏利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主席。 杜汶高 先生 ,董事 。 毕 业于美 国卡 内基美 隆大 学,持 有数 学及 管 理科 学理 学士学 位, 现 为宏利 资 产管理(亚洲)总裁 兼亚 洲区主管 及宏 利资产 管 理(香港) 有限公 司董事 ,掌 握亚 洲及日 本的投 资事 务, 专责管 理宏利 于区 内不 断壮大的 资产, 并确保 公司 的投 资业务 符合监 管规 定。 出任现 职前, 先生 掌管 宏利于亚 洲区(香港除外)的投资事务。2001 年至 2004 年,负责波士顿领导机构息差产 品的开发工作。 先生于 2001 年加入宏利, 之前任职于一家环球评级机构, 曾获 派驻纽 约、伦 敦及 悉尼 担任杠 杆融资 及资 产担 保证券 等不同 部门 的主 管,拥有 二十 三年的资本市场经验。 汪丁丁 先生 ,独立 董事 , 毕业 于北 京师范 学院 数学系 ,中 国 科学 院数 学力 学部理学硕士学位,1990 年获夏威夷大学经济学博士学位。1984 年至 1998 年 先后担 任中国 科学 院系 统科学 研究所 助理 研究 员、美 国东西 方中 心人 口研究所 访问学 者、博 士后 研究 员、香 港大学 经济 与金 融学院 助理教 授、 德国 杜依斯堡 大学经 济系客 座教 授、 北京大 学中国 经济 研究 中心副 教授及 美国 夏威 夷大学经 济系访问教授。 目前担任北京大学及浙江大学教授, 自 2007 年至今, 担任东北 财经大学“社会与行为”跨学科教育中心学术委员会主席兼主任。 周小明 先生 ,独立 董事 。毕业 于浙 江大学 法学 院,中 国政 法大学 法学 硕士 学位、 民商法法学博士 学位。1990 年起先后任职于浙江大学、 中国人民银行非 银行金 融机构 监管 司、 君泽君 律师事 务所 、安 信信托 投资股 份有 限公 司。曾担 任全国 人大常 委会财 经 委员会 《信托 法》 、 《证 券投资 基金法 》起草 小 组成员、 安信信 托投资 股份 有限 公司总 裁。目 前担 任中 国人民 大学信 托与 基金 研究所所泰达宏利红利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 长、君 泽君律 师事 务所 合伙人 、 清华 大学 法学 院联合 法律硕 士导 师 、 中国信托 业协会培训与资格办公室副主任 、 《中国信托业发展报告》主编。 孔晓艳女士,独立董事, 本期任期始于 2010 年 3 月 22 日。毕业于 中山大 学法律系,法学学士和法学硕士学位,一级律师。1993 年至 1997 年 任天津市 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1997 年至 1999 年任香港 Livasari&Co. 律师行 中国法律顾问。1999 年至 2004 年任嘉德律 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高级合伙人。 在本公 司外所 担任 的职 务: 全 国第九 届妇 女代 表、天 津市第 十一 届、 第十二届 政协委 员、天 津市 财政 局和税 务局特 邀监 察员 、天津 市津滨 发展 股份 有限公司 独立董 事、天 津律 协金 融业务 委员会 主任 、中 国国际 经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仲裁 员、天 津仲裁 委员 会仲 裁员、 天津第 五届 、第 六届律 协常务 理事 、第 十二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天津代表团) 。 范小云 女士 ,独立 董事 ,毕业 于南 开大学 金融 学系, 经济 学博士 学位 。 毕 业于南开大学金融学系,经济学博士学位。1997 年至 2005 年历任南 开大学金 融学系讲师、 副教授。2005 年起任南开大学金融学系教授、 副主任、 国际金融 研究中心主任。2001 年至 2005 年担任《南 开经济研究》副主编。目前为教育 部哲学 社会科 学重 大攻 关项目 首席专 家, 南开 大学金 融学系 教授 、副 主任、国 际金融研究中心主任;兼任中国金融学会理事、中国国际金融学会理事。 2、监事会成员 邢吉海先生,监事 ,本期任期始于 2010 年 3 月 31 日。毕业于天津干部管 理学院财会专业,会计师。1995 年至 1997 年 任天津泰达国际酒店集团副总经 理兼财务总监 ; 1997 年至2000 年任职于天津 经济开发区财政局 ; 2000 年至2001 年任天津开发区总公司财务中心主任 ;2001 年起任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财务中 心主任 。 现 任天 津市泰 达 投资 控股 有限 公司 总 经理助 理。 在本 公司外所 担任的职务: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李卓杰先生, 监事。 毕业于香港浸会大学, 获得会计荣誉学位, 美国 CPA 。 1993 年在香港加入宏利金融, 从 1994 年起负责中国业务拓展。 1999-2001 年间, 李卓杰被任命为宏利金融越南公司副总经理, 负责公司 的保险管理与信息科技。 2004-2006 年,担任中宏 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总经理一职。2005 年,同 时被任 命为中 宏保 险副 总经理 。李卓 杰负 责宏 利金融 在中国 大陆 及台 湾地区的泰达宏利红利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1 业务拓展。 除了在这些 地区制定执行公司战略决策外, 他还负责跟进 国家政策, 促进与政府及合作伙伴间的关系。 目前, 李卓 杰担任宏利环球管理顾问股份有 限公司监察人 (自 2010 年 7 月起) 及正在筹 建的安本智库保险经纪人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长(自 2011 年 3 月起)一职。 王泉先 生, 监事 。管 理 学学士 、经 济学 硕士 。2002 年 3 月加 入泰 达 宏利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工作至今, 历任基金运营部 基金会计、 基金运营部 副总经理、 基金运营部总经理。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刘青山 先生 ,总经 理。 毕业于 中国 人民大 学, 获史学 学士 和管理 学硕 士。 1997 年就职于华夏证券基金部, 参与筹建华夏基金管理公司, 从事投资研究工 作。2001 年起参与筹建湘财合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前身 )并工 作至 今, 期间历 任研究 部负 责人 、基金 经理、 投资 副总 监,投资 总监兼总经理助理 、 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2013 年 3 月起任泰达宏利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总经理。 傅国庆 先生 ,副总 经理 。毕业 于南 开大学 和美 国 罗斯 福大 学,获 文学 士和 工商管理硕士学位。1993 年至 2006 年就职于 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从 事信托 业务管 理工 作, 期间曾 任办公 室主 任、 研发部 经理、 信托 业务 总部总经 理、 董事会秘书、 以及公司副总经理。2006 年 9 月起任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财务总监。 张萍女 士, 督察长 。毕 业于中 国人 民大学 和中 国科学 院, 管理学 和理 学双 硕士。 先后任 职于 中信 公司、 毕马威 国际 会计 师事务 所等公 司, 从事 财务管理 和管理咨询工作。2002 年起在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 任监察稽核部副总 监。2005 年 10 月起任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 部总监。2006 年 11 月起 任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基金经理 梁辉先生,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硕士, 2002 年3 月起,任职于泰达宏利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担任公司研究部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研究部总 监、金融工程部总经理,基金投资部总经理,现担任 总经理助理兼投资总监 ;泰达宏利红利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2 自2009 年12 月起至今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11 年基金从业经验, 具有证券从 业资格、基金从业资格。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名单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刘青山, 总经理助理兼投资总监 梁辉, 研究部总监兼基金经理陈少平, 首席创新官陈力。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 法募 集基金 ,办 理或者 委托 经国务 院证 券监督 管理 机构认 定的 其他 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本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 照基 金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及 时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资产 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 代表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证券法》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资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 泰达宏利红利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3 (3)承销证券; (4)将基金财产用于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5)从事可能使基金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6) 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 法规、 规 章及行业规范,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不从事 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除按本公司制度进 行基金运作投资外, 直 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 违反 证券交 易场 所业务 规则 ,利用 对敲 、对倒 、倒 仓等手 段操 纵市 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1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勤勉谨慎的原则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泰达宏利红利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4 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 内 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 渗透各项业 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 独立性原则: 设 立独立的监察稽核与风险管理部, 监察稽核与风险管 理部保 持高度 的独 立性 和权威 性,负 责对 公司 各部门 风险控 制工 作进 行稽核和 检查; (3) 相互制约原则: 各 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 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 系, 使风险管理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内部控制的体系结构 公司的 内部 控制体 系结 构是一 个分 工明确 、相 互牵制 的组 织结构 ,由 最高 管理层 对内部 控制 负最 终责任 ,各个 业务 部门 负责本 部门的 风险 评估 和监控, 监察稽 核部负 责监 察公 司的风 险管理 措施 的执 行。具 体而言 ,包 括如 下组成部 分: (1) 董事会: 负责制 定公司的内部控制政策, 对内部控制负完全的和最终 的责任。 (2) 督察长 :独 立行 使督察 权利; 直接 对董 事会负 责;及 时向 董事 会及/ 或董事 会下设 的相 关专 门委员 会 提交 有关 公司 规范运 作和风 险控 制方 面的工作 报告; (3) 投资决策委员会: 负责指 导基金财产的运作、 制定本基金的资产配置 方案和基本的投资策略; (4)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基金投资运作的风险进行测量和监控; (5)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 并为每 一个部 门的 风险 管理系 统的发 展提 供协 助,使 公司在 一种 风险 管理和控泰达宏利红利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5 制的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6) 业务部门: 风险 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 部门经理对本 部门的 风险负 全部 责任 ,负责 履行公 司的 风险 管理程 序,负 责本 部门 的风险管 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内部控制的措施 (1)建立、健全内 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 高管人 员关于 内控 有明 确的分 工,确 保各 项业 务活动 有恰当 的组 织和 授权,确 保监察 稽核工 作是 独立 的,并 得到高 管人 员的 支持, 同时置 备操 作手 册,并定 期更新; (2) 建立相互分离、 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 建立、 健全了各项制度, 做到 基金经 理分开 ,投 资决 策分开 ,基金 交易 集中 ,形成 不同部 门, 不同 岗位之间 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 建立、 健全岗位 责任制: 建立、 健全了 岗位责任制, 使每个员工都明 确自己 的任务 、职 责, 并及时 将各自 工作 领域 中的风 险隐患 上报 ,以 防范和减 少风险; (4) 建立风险分类、 识别、 评估、 报告、 提示程序: 分别建立了公司营运 风险和 投资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使用适 合的 程序 ,确认 和评估 与公 司运 作和投资 有关的风险; 公司建立 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 对风险隐患进行 层层汇报, 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建立内部监控系统:建立了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 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 建立数 量化的 风险 管理 模型, 用以提 示指 数趋 势、行 业及个 股的 风 险 ,以便公 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 提供足够的培训: 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 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 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制。 泰达宏利红利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6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 区闹市口大街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09 月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青 联系电话:(010) 6759 5096 中国建 设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拥 有悠 久的经 营历 史,其 前身 “中国 人民 建设 银行” 于1954 年成立,1996 年易名为 “中国建设银行” 。 中国建设银行是中国 四大商业银行之一。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由原中国建设银行于 2004 年9 月分 立 而成立 ,承 继了 原中国 建设银 行的 商业 银行业 务及相 关的 资产 和负债。 中国建设银行(股票代码:939)于 2005 年 10 月 27 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 市,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中首家在海外公开上市的银行。2006 年 9 月 11 日, 中国建设银行又作为第一家 H 股公司晋身恒生 指数。2007 年 9 月 25 日中国建 设银行 A 股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并开始交易。A 股发行后中国建设银行的已 发 行 股 份 总 数 为 :250,010,977,486 股( 包括 240,417,319,880 股 H 股及 9,593,657,606 股A 股)。 截至2012 年12 月31 日, 中国建设银行资产总额 139,728.28 亿元, 较上 年末增长 13.77%。2012 年,中国建设银行实现净利润 1,936.02 亿 元,较上年 同期增长14.26%。 年化资产回报率为 1.47%, 年化加权净资产收益率为 21.98% 。 利息净收入 3532.02 亿 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15.97% 。净利差为 2.58%,净利息 收益率为2.75%, 均较上年同期提高0.01 个百分点。 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962.18泰达宏利红利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7 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7.51%。 中国建设银行在中国内地设有 1.4 万余个分支 机构,并在香港、新加坡、 法兰克 福、约 翰内 斯堡 、 东京 、首尔 、纽 约、 胡志明 市、悉 尼、 墨尔 本设有分 行,在 莫斯科 、台 北设 有代表 处,海 外机 构已 覆盖到 全球 13 个国 家 和地区, 基本完成在全球主要金融中心的网络布局, 24 小时不间断服务能力和基本服务 架构已初步形成。 中国建设银行筹建、 设立村镇银行 26 家, 拥有建行亚洲、 建 银国际 ,建行 伦敦 、建 信基金 、建信 金融 租赁 、建信 信托、 建信 人寿 、中德住 房储蓄银行等多家子公司,为客户提供一体化全面金融服务能力进一步增强。





2012 年, 本集团各方面良好表现, 得到市场与社会各界广泛认可, 先 后荣获 国内外 知名 机构 授予的 30 多个 重要 奖 项。 在 英国《 银行 家》 杂志联合 Brand Finance 发布的“世界银行品牌 500 强”以及 Interbrand 发布的“2012 年度中国最佳品牌” 中, 位列中国银行业首位; 在美国 《财富》 杂志 “世界 500 强排名”中列第 77 位 ,较上年上升 31 位。 此外,本集团还荣获了国内外重要 机构授予的包括公司治理、 中小企业服务、 私 人银行、 现金管理、 托 管、 投行、 投资者关系和企业社会责任等领域的多个专项奖。 中国建 设银 行总行 设投 资托管 业务 部,下 设综 合处、 基金 市场处 、证 券保 险资产市场处、 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 托管处、 核算处、 清算处 、 监督 稽 核处、 涉外资 产核 算团 队、养 老金托 管处 、托 管业务 系统规 划与 管理 团队、上 海备份中心等 12 个职能处室、团队,现有员工 210 人。自 2007 年 起,托管部 连续聘 请外部 会计 师事 务所对 托管业 务进 行内 部控制 审计, 并已 经成 为常规化 的内控工作手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 杨新丰 ,投 资托管 业务 部总经 理, 曾就职 于中 国建设 银行 江苏省 分行 、广 东省分 行、中 国建 设银 行总行 会计部 、营 运管 理部, 长期从 事计 划财 务、会计 结算、营运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纪伟, 投资 托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曾就职 于中 国建设 银行 南通分 行、 中国 建设银 行 总行 计划 财务 部、信 贷经营 部、 公司 业务部 ,长期 从事 大客 户的客户 管理及服务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军红 ,投 资托管 业务 部副总 经理 ,曾就 职于 中国建 设银 行青岛 分行 、中泰达宏利红利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8 国建设 银行零 售业 务部 、个人 银行业 务部 、行 长办公 室,长 期从 事零 售业务和 个人存款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郑绍平 ,投 资托管 业务 部副总 经理 ,曾就 职于 中国建 设银 行总行 投资 部、 委托代 理部, 长期 从事 客户服 务、信 贷业 务管 理等工 作,具 有丰 富的 客户服务 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 内首 批开办 证券 投资基 金托 管业务 的商 业银行 ,中 国建设 银行 一直 秉持“ 以客户 为中 心” 的经营 理念, 不断 加强 风险管 理和内 部控 制, 严格履行 托管人 的各项 职责 ,切 实维护 资产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为资 产委 托人 提供高质 量的托 管服务 。经 过多 年稳步 发展, 中国 建设 银行托 管资产 规模 不断 扩大,托 管业务 品种不 断增 加, 已形成 包括证 券投 资基 金、社 保基金 、保 险资 金、基本 养老个 人账户 、QFII 、 企业年 金等产 品在 内的 托管业 务体系 ,是 目前 国内托管 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 截至 2012 年 12 月31 日, 中国建 设银行已托 管 285 只证券投资基金 。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 水平,赢得 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在 2005 年 及自 2009 年起连续四 年被国际权 威杂志 《全球托管人》 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在 2007 年及 2008 年连续 被《财资》杂志评为“国内最佳托管银行”奖,并获和讯网 2011 年 度和 2012 年度中国 “最佳资产托管银行” 奖, 和 境内权 威经济媒体 《每日经济观察》2012 年度 “最佳基金托管银行 ”奖。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 金托 管人, 中国 建设银 行严 格遵守 国家 有关托 管业 务的法 律法 规、 行业监 管规章 和本 行内 有关管 理规定 ,守 法经 营、规 范运作 、严 格监 察 ,确保 业务的 稳健运 行, 保证 基金财 产的安 全完 整, 确保有 关信息 的真 实、 准确、完 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 设银 行设有 风险 与内控 管理 委员会 ,负 责全行 风险 管理与 内部 控制 工作, 对托管 业务 风险 控制工 作进行 检查 指导 。投资 托管业 务部 专门 设置了监 督稽核 处,配 备了 专职 内控监 督人员 负责 托管 业务的 内控监 督工 作, 具有独立泰达宏利红利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9 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资托 管业 务部具 备系 统、完 善的 制度控 制体 系,建 立了 管理制 度、 控制 制度、 岗位职 责、 业务 操作流 程,可 以保 证托 管业务 的规范 操作 和顺 利进行; 业务人 员具备 从业 资格 ;业务 管理严 格实 行复 核、审 核、检 查制 度, 授权工作 实行集 中控制 ,业 务印 章按规 程保管 、存 放、 使用, 账户资 料严 格保 管,制约 机制严 格有效 ;业 务操 作区专 门设置 ,封 闭管 理,实 施音像 监控 ;业 务信息由 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 防止泄密; 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 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 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 基金 法》及 其配 套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约 定,监 督所 托管基 金的 投资 运作。 利用自行开发的 “托管业务综合系统 —— 基金监督子系统” , 严格按照现 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 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 投资范围、 投资组 合等情 况进 行监 督,并 定期编 写基 金投 资运作 监督报 告, 报送 中国证监 会。在 日常为 基金 投资 运作所 提供的 基金 清算 和核算 服务环 节中 ,对 基金管理 人发送的投资指令、 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 作日 按时通 过基 金监督 子系 统,对 各基 金投资 运作 比例控 制指 标进 行例行 监控, 发现 投资 比例超 标等异 常情 况, 向基金 管理人 发出 书面 通知,与 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 基金 管理人 的划 款指令 后, 对涉及 各基 金的投 资范 围、投 资对 象及 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 基金 投资运 作监 督情况 ,定 期编写 基金 投资运 作监 督报告 ,对 各基 金投资 运作的 合法 合规 性、投 资独立 性和 风格 显著性 等方面 进行 评价 ,报送中 国证监会。 4.通过 技术 或非技 术手 段发现 基金 涉嫌违 规交 易,电 话或 书面要 求基 金管 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泰达宏利红利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南楼三层 邮编:100033 传真:010-66577760/61 客户服务电话:400-698-8888(免长话费)或010-66555662 联系人:于贺、崔冉 联系电话:010-66577619 、010-66577617 网址:http://www.mfcteda.com 网上直销网址:https://etrade.mfcteda.com/etrading/ 2)泰达宏利基金网上直销系统 交易系统网址:https://etrade.mfcteda.com/etrading/ 目前支持的网上直销银行卡: 农行卡、 建行卡、 民生银行卡、 招商银行卡、 兴业银行卡、中信银行卡、光大银行卡、浦发银行卡、交通银行卡、汇付 天下“天天盈”帐户。 客户服务电话:400-698-8888 或010-66555662 客户服务信箱:irm@mfcteda.com 2、代销机构 1) 中 国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服电话:95533 银行网站:www.ccb.com 泰达宏利红利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1 2) 中 国农 业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 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 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 蒋超良 客服电话:95599


银行网站:www.abchina.com 3) 中 国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服电话:95566 银行网站:www.boc.cn 4) 交 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客服电话:95559 银行网址:www.bankcomm.com 5) 招 商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客服电话:95555 联系人:邓炯鹏 公司网站:www.cmbchina.com 泰达宏利红利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2 6) 上 海浦 东发展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电话: (021)61618888 传真: (021)63604199 联系人:虞谷云 客户服务热线:95528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7) 平 安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电话:021-38637673 传真:021-50979507 联系人:张莉 客户服务热线:95511-3 公司网站:bank.pingan.com 8) 中 信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孔丹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泰达宏利红利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3 9) 东 莞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运河东一路 193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运河东一路 193 号 法定代表人:廖玉林 电话:0769-22119061 传真:0769-22117730 联系人:陈幸 客服电话:4001196228 公司网址:www.dongguanbank.cn 10) 渤 海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法定代表人:刘宝凤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259 联系人:王宏 客户服务热线:400 888 8811 公司网站:www.cbhb.com.cn 11) 宁 波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宁波市江东区中山东路 294 号 办公地址: 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华裕 电话: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联系人: 胡技勋 泰达宏利红利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4 客户服务热线:96528 (上海地区 962528) 公司网站: www.nbcb.com.cn 12) 华 夏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13) 北 京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公司网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14) 天 津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 15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 15 号


法定代表人:王金龙


客户服务热线:4006-960296 公司网站:www.bank-of-tianjin.com 15) 温 州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温州市车站大道 196 号


办公地址:温州市车站大道 196 号 法定代表人:邢增 福


电话:0577-88990082 泰达宏利红利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5 传真:0577-88995217 联系人:林波


客户服务热线:浙江省 96699,上海 962699 ,其他地区(0577)96699 公司网站: www.wzbank.cn 16) 湘 财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 63 号中山国际大厦 12 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标志商务中心A 栋 11 层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客服电话:400-888-1551 传真: 021- 68865680 联系人:钟康莺 联系电话:021-68634518 公司网站:www.xcsc.com 17) 渤 海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杜庆平 联系人:胡天彤 电话:022-28451709 传真:022-28451892 电子邮箱:hutt@bhzq.com 客户服务电话: 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18) 中国 银 河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泰达宏利红利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客服电话:4008-888-888 电话:010-66568430 联系人:田薇 公司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19) 广 发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18、19、36、38、41 、42、 43 、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客服电话: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联系人:黄岚 公司网站:www.gf.com.cn 20) 中 信建 投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服电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公司网站: www.csc108.com 21) 国 泰君 安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泰达宏利红利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7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客服电话:400-888-8666 联系人:吴倩 公司网站:www.gtja.com 22) 平 安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 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联系人:郑舒丽 全国免费业务咨询电话:95511-8 传真:0755-82400862 网址:www.PINGAN.com 23) 东 方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1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客服电话:95503 联系人:吴宇 公司网站:www.dfzq.com.cn 24) 世 纪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0-42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0-42 层 法定代表人:卢长才 联系人:袁媛 客服电话:0755-83199511 公司网站:www.csco.com.cn 泰达宏利红利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8 25) 申 银万 国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法定代表人: 储晓明 联系人:李清怡 联系电话:021-54033888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www.sywg.com 26) 齐 鲁证 券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27) 中 银国 际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40 层 法定代表人:许刚 客服电话:400-620-8888 传真:021-50372474 联系人:王炜哲 公司网站:www.bocichina.com 28) 华 泰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泰达宏利红利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9 客户服务电话:025-95597 传真:025-84579763 联系人:孙菁菁 公司网站:www.htsc.com.cn 29) 东 北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联系人:安岩岩 电话: 0431-85096517 客户服务电话: 400-600-0686 网址:www.nesc.cn 30) 光 大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400-888-8788


101-089-98 传真:021-22169134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31) 新 时代 证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表人:刘汝军 联系人:孙恺 客户服务电话:400-698-9898 泰达宏利红利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0 公司网址:www.xsdzq.cn


32) 招 商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联系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400-888-8111 公司网址:www.newone.com.cn 33) 长 城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刘阳 传真:0755-83515567 客户服务电话:0755-33680000


400-666-6888 公司网址:www.cgws.com 34) 南 京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大钟亭 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大钟亭 8 号 法定代表人:张华东 联系人:潘月 联系电话:025-52310569 客户服务电话:400 -828-5888 公司网址:www.njzq.com.cn 泰达宏利红利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1 35) 兴 业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 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黄英 联系电话:0591-38162212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公司网址:www.xyzq.com.cn 36) 海 通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 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客服电话:95553 ,400-8888-001 联系电话:021-23219000 公司网站:www.htsec.com 37) 广 州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 天河区珠江西路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楼、20 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19 楼、 20 楼 法定代表人:刘东 客服电话:020-961303 联系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联系人:林洁茹 网址:www.gzs.com.cn 泰达宏利红利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2 38) 华 福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客服电话: 96326 (福建省外请先拨0591 ) 传真:0591-87383610 联系人:张腾 公司网站:www.hfzq.com.cn 39) 国 信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客服电话:95536 联系人:齐晓燕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公司网站:www.guosen.com.cn 40) 金 元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 中心17 楼 法定代表人:陆涛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228 传真:0755-83025625 联系人:马贤清 网站:www.jyzq.cn 泰达宏利红利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3 41) 德 邦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 500 号城建大厦 26 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客服电话:400-888-8128 传真:021-68767032 联系人:罗芳 公司网站:www.tebon.com.cn 42) 安 信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 号凤凰大厦 1 栋9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客服电话:400-800-1001 联系人:陈剑虹 联系电话:0755-82825551 网址:www.essence.com.cn 43) 东 海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 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联系人:梁旭 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0519-88157761 公司网络地址:www.longone.com.cn 客服电话:95531 ,400-888-8588 泰达宏利红利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4 44) 国 都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9 层10 层 (100007)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9 层10 层 (100007) 法定代表人:常喆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45) 财 富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410005 )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410005 ) 法定代表人:周晖 联系人:郭磊 联系电话:0731-84403319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31-84403439 网址:www.cfzq.com


46) 宏 源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 233 号宏源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9 号宏源证券 法人:冯戎 联系人:李巍 联系电话:010-88085858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泰达宏利红利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5 47) 长 江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户服务热线:95579 或 400-8-88-8-999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长江证券客户服务网站 :www.95579.com 48) 方 正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 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公司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客户服务热线: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49) 民 生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A 座16-1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A 座16-18 层 法定代表人:余政 公司网址:www.mszq.com 客服热线:400-619-8888 50) 国 金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公司网址: www.gjzq.com.cn 泰达宏利红利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6 客服热线:400-6-60-0109 51) 中 信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第A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公司网址:www.citics.com 客服热线:95558





52) 西 藏同 信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北京中路 10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永和路 118 弄24 号楼 法定代表人:贾绍君 公司网址:www.xzsec.com





客服热线:400-88-1-1177


53) 中 山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中心 29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中心 29 层 法定代表人:吴永良 公司网址:www.zszq.com


客服热线:400-102-2011


54) 中 信万 通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公司网址:www.zxwt.com.cn 客服热线:95548 泰达宏利红利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7 55) 中 信证 券(浙 江)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主楼 19、20 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公司网址:www.bigsun.com.cn 客服热线:95548 56) 红 塔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 1 号红塔大厦9 楼 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 1 号红塔大厦9 楼 法定代表人:况雨林 公司网址:www.hongtastock.com 客服热线:400-871-8880 57) 诺 亚正 行(上 海) 基金销 售投 资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 7650 号2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 8 楼 法定代表人: 汪静波 公司网址:www.noah-fund.com 客服热线:400-821-5399 58) 深 圳众 禄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I、J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I、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公司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客服热线:4006-788-887 泰达宏利红利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8 59) 上 海好 买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37 号4 号楼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客服热线:400-700-9665 60) 杭 州数 米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61) 上 海天 天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浦东新区峨山路 613 号6 幢55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3C-9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站:www.1234567.com.cn 62) 上 海长 量基金 销售 投资顾 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敖玲 电话:021-58788678-8201 泰达宏利红利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9 传真:021-58787698 客服电话:400-089-1289 公司网站: www.erichfund.com 63) 和 讯信 息科技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习甜 联系电话:010-85650920 传真号码:010-85657357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400-920-0022/ 021-20835588


公司网址:licaike.hexun.com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 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刘惠文 联系人:王泉 联系电话:010-66577768 传真:010-66577750 ( 三)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 (021)51150298 传真: (021)51150398 泰达宏利红利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0 经办律师:廖海 ( 四)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卢湾区湖滨路 202 号企业天地 2 号楼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经办注册会计师:曹银华、单峰 联系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 (021)23238800 泰达宏利红利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1 六、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生效 (一) 本基金依据 《基 金法》 、 《运作办法》 、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09』948 号文核准。 (二)基金类型、运作方式及存续期 本基金类型:股票 型 本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存续期:不定期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9]948 号 文件 核准, 于 2009 年 11 月 2 日 起向全社会公开募集,基金募集工作已于 2009 年 11 月 30 日顺利结束。 经 普 华 永 道 中 天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有 限 公 司 验 资 , 本 次 募 集 的 净 认 购 金 额 为 1,396,033,968.37 元 人 民 币 , 认 购 资 金 在 募 集 期 间 产 生 的 银 行 利 息 共 计 130,982.71 元人民币,该资金已于 2009 年 12 月 2 日全额划入本基金 在基金托 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 15,328 户, 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 1.00 元人民 币计算, 募集期募集及 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 1,396,164,951.08 份, 已全部计 入投资者账户, 归投资者所有, 其中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本 公司” ) 员工持有的基金份额总量为 988.16 份 (含募集期利息结转的份额) , 占 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为 0.00007%。 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于 2009 年 12 月 3 日获中国证监会基金部函[2009] 740 号文书 面确认, 本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 生效。 (四)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 金资 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基金管理 人应当及时 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 份额持有人 数量连续 2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 或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泰达宏利红利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2 万元,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向 中国证 监会 说明 出现上 述情况 的原 因并 提出解决 方案。 七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赎 回将 通过本 基金 管理人 的直 销 机构 及代 销机构 的代 销网 点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参见以上 “ 五、 相关服务机构 ” 中“ (一) 基 金份额发售 机构 ”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据 情况 变更或 增减 代销机 构, 并予以 公告 。投资 者可 通过 基金管 理人或 其指 定的 代销机 构以电 话、 传真 或网上 等形式 进行 申购 与赎回, 具体办法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和赎 回, 具体办 理时 间为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日 的交 易时 间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规或 本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申 购、赎 回时 除外 。 开放 日的具 体业 务办 理时间以 销售机构公布的时间为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若出 现新的 证券 交易市 场、 证券交 易所 交易时 间变 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2、申购、赎回开始日 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 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 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赎 回或者 转换 。投 资人在 基金合 同约 定之 外的日 期和时 间提 出申 购、赎回 或转换 申请的 ,其 基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 格为 下一开 放日 基 金份 额申 购、赎回泰达宏利红利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3 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 的原则 1、 “ 未知价 ”原 则, 即 申购、 赎回价 格以 申请 当日收 市后计 算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 即按照投资人申( 认) 购的先后次序 进行顺 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 理人 可根据 基金 运作的 实际 情况并 在不 影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实 质利 益的前 提下调 整上 述原 则。基 金管理 人必 须在 新规则 开始实 施前 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方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销 售机 构规定 的程 序,在 开放 日的交 易时 间内提 出申 购或 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 在提 交申购 申请 时须按 销售 机构规 定的 方式备 足申 购资金 ,投 资人 在提交 赎回申 请时 须持 有足够 的基金 份额 余额 ,否则 所提交 的申 购、 赎回申请 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 理人 应以交 易时 间结束 前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申请 的当 天作为 申购 或赎 回申请日 (T 日) ,在 正 常情况下, 本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 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到销售 网点柜台或 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款 方式 ,若申 购资 金在规 定时 间内未 全额 到账则 申购 不成 功。若 申购不 成功 或无 效,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管理人 指定的 代销 机构 将投资人 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泰达宏利红利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4 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 限制 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通过代销机构申购本基金 , 单个基金账户单笔 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0 元 (含 申 购 费 ) ; 通 过 直销中 心 申 购 本 基 金 , 单 个 基 金 账 户 单 笔 首 次 申 购 最 低 金 额 为 10 万元 (含申购费) ,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含申购费) ,已在直销中 心有认 购本基 金记 录的 投资人 不受首 次申 购最 低金额 的限制 ,但 受追 加申购最 低金额的限制。 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进行申购, 单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0 元 (含申购费) ,单笔交易上限及单日累计交易上限请参照网上直销说明。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投资人 可将 全部或 部分 基金份 额赎 回。本 基金 按照份 额进 行赎回 ,申 请赎 回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单笔 赎回的基金份额不得低于 100 份。 3、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 , 在销售机构 (网点) 单个交易账户 保 留的 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 份的,基金管理 人有权一次 将持有人在该交易账户 保留 的剩余基金份额全部赎回。 4、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进行限制。 5、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与托管人协 商后, 调整上 述规 定申 购金额 和赎回 份额 的数 量限制 。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调整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六)申购和赎回的 数额和价格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 当日基金单位净值 基金份 额份 数保留 到小 数点后 两位 ,小数 点后 两位以 后的 部分四 舍五 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泰达宏利红利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5 例如: 某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基金, 对应费率为 1.5% , 假设申购 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 1.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 +申购费率) =50000/( 1+1.5%) =49261.08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50000 -49261.08=738.92 申 购 份 额 = 净 申 购 金 额 /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单 位 净 值 =49261.08 /1.016 = 48485.32 份 即: 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基金,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 元, 则可得到 48485.32 份基金份额。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费= 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赎回费 赎回金 额保 留到小 数点 后两位 ,小 数点后 两位 以后的 部分 四舍五 入, 由此 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如:某投资者赎回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持 有期小于 1 年,对应的 赎回 费率为 0.5% , 假设赎回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 元, 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1.0160× 10000× 0.5%=50.80 元 赎回金额= 1.0160× 10000-50.8=10109.20 元 即: 投资者赎回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 假设赎 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109.20 元。 3、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 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 殊情 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 申购份额的处理方 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 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 申购费 后,以 申请 当日 基金份 额净值 为基 准计 算, 有 效份额 单位 为份 。 基金份 额份数 保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小数点 后两 位以 后的部 分四舍 五入 ,由 此误差产 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5、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 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 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 基金份 额净值 并扣 除相 应的费 用, 赎 回金 额单 位为元 。 赎回 金额 保留 到小数点 后两位 ,小数 点后 两位 以后的 部分四 舍五 入, 由此误 差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 泰达宏利红利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6 6、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7、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 并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 , 不列入基 金 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 登记结算 等各项费用。 投资者 如果 有多笔 申购 ,适用 费率 按单笔 分别 计算。 申购 费率具 体如 下表 所示: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 < 50万 1.50% 50万 ≤ M < 250万 1.20% 250万 ≤ M < 500 万 0.75% 500万 ≤ M < 1000 万 0.50% M ≥ 1000万 每笔1000元 8、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 记结算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 赎回费率具体如下表所示: 连续持有期限(日历日) 赎回费率 1 天 ~365 天 0.5% 366 天(含)~730 天 0.25% 731 天(含)以上 0 9、 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 履行相关手续后, 在基 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 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 2 日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10、基 金管 理人可 以在 不违背 法律 法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约 定的情 况下 根据 市场情 况制定 基金 促销 计划, 针对特 定范 围、 特定地 域、特 定时 间、 特定交易 方式等的基金投资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 购费率、 基金赎回费率和基金转换费率。 11、对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直销)的费率,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泰达宏利红利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7 (七)申购和赎回的 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 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 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 益并 办理 登记结算手续,投资者在 T+2 日(含该日 )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 份额 。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 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 在 T+1 日为投资者扣除权 益并 办理 相应的登记结算手续。 基金管 理人 可以在 法律 法规允 许的 范围内 ,对 上述 登 记结 算 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2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 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 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其 他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 金 资 产 规 模 过 大 ,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 的 投 资 品 种 , 或 其 他 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 1、2、3 、5 项 规定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 定在指 定媒体 上刊 登暂 停申购 公告。 如果 投资 人的申 购申请 被拒 绝, 被拒绝的 申购款 项将退 还给 投资 人,基 金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人 等不承 担该 退回 款项产生 的利息 等损失 。在 暂停 申购的 情况消 除时 ,基 金管理 人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务的 办理,并按规定公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九)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暂 停接受 投资 人的赎 回申 请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泰达宏利红利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8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当日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公告 ,已 接受 的赎回 申请, 基金 管理 人应足 额支付 ;如 暂时 不能足 额支付 ,应 将可 支付部分 按单个 账户申 请量 占申 请总量 的比例 分配 给赎 回申请 人,未 支付 部分 可延期支 付,并 以后续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值 为依 据计 算赎回 金额。 若连 续两 个或两个 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延缓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在指定 媒体上公 告。投 资人在 申请 赎回 时可事 先 选择 将当 日可 能未获 受理部 分予 以撤 销。在暂 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 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 转出申 请份 额总 数后扣 除申购 申请 份额 总数及 基金转 换中 转入 申请份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 前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 即 认 为 是 发 生 了 巨 额 赎 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 额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能 力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全 部 赎 回 申 请 时 , 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支付 投资人 的赎 回申 请而进 行的财 产变 现可 能会对 基金资 产净 值造 成较大波 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 前提下 ,可对 其余 赎回 申请延 期办理 。对 于当 日的赎 回申请 ,应 当按 单个账户泰达宏利红利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9 赎回申 请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的 比例, 确定 当日 受理的 赎回份 额; 对于 未能赎回 部分, 投资人 在提 交赎 回申请 时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或 取消赎 回。 选择 延期赎回 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 获受理 的部 分赎 回申请 将被撤 销。 延期 的赎回 申请与 下一 开放 日赎回申 请一并 处理, 无优 先权 并以下 一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为基 础计 算赎 回金额, 以此类 推,直 到全 部赎 回为止 。如投 资人 在提 交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投 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 连续 2 日 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 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 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 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 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 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 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 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 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 基金管理人 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至少一种指 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 的基金份 额净值。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 暂 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至少一种 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 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 暂停公告 1 次。暂停 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至 少一种 指定 媒体 上连续 刊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回 公告 ,并 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泰达宏利红利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0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 以及本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决定开 办本 基金 与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 且由同 一注册 登记 机构 办理登 记结算 的 其 他基 金之间的 转换业 务,基 金转 换可 以收取 一定的 转换 费, 相关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根据 相关法 律法规 及本 基金 合同的 规定制 定并 公告 ,并提 前告知 基金 托管 人与相关 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户 是指 基金注 册登 记机构 受理 继承、 捐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 上述何 种情 况下 ,接受 划转的 主体 必须 是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将其合 法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捐赠 给福利 性质 的基 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 强制 执行 是指司 法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文 书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持有 的基金 份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法人 或其 他组织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必须提 供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要 求提供 的相关 资料 ,对 于符合 条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请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可 办理 已持有 基金 份额在 不同 销售机 构之 间的转 托管 ,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为 投资 人办理 定期 定额投 资计 划,具 体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在届时 发布公 告或 更新 的招募 说明书 中确 定。 投资人 在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计划 时可自 行约定 每期 扣款 金额, 每期扣 款金 额必 须不低 于基金 管理 人在 相关公告 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泰达宏利红利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1 (十六)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八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和基金的持续稳定分红。 (二)投资理念 股票投 资的 收益源 于股 价的上 涨和 上市公 司派 发的股 息。 本 基金 通过 选择 具有持 续分红 能力 及潜 力且基 本面良 好的 上市 公司并 挖掘具 有潜 在增 长价值的 上市公司,在最大化投资收益的同时努力实现投资目标。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围 为具 有良好 流动 性的金 融工 具,包 括国 内依法 发行 上市 的股票 、债券 、货 币市 场工具 、权证 、资 产支 持证券 以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 他品种 ,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5%, 债券资产占 基金资产的 0%-40% ,权证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 0%-3%,并保持 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四)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基金投资股票资产的最低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60% , 最高为 95% , 投 资于债 券资产的比例最高为 40% ,最低为 0% 。投资 组合的资产分配是基于对未来市 场的信 心程度 ,根 据信 心度对 风险进 行预 估和 分配, 决定资 产的 分配 。对市场 信心程 度的判 断将 依据 对宏观 经济环 境因 素、 价值因 素、国 家政 策因 素和市场 情绪这 四方面 因素 的综 合分析 判断, 并通 过定 期召开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形成对 未来市场趋势的判断,从而确定基金中 各类资产的中长期配置比例范围。 (1) 宏观经济因素: 主要关注定期的宏观经济指标、 货币及财政政策的变泰达宏利红利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2 化情况。 关注指标包括但不限于:GDP 增长、 固定资产投资、 工业企业利润增 长率、CPI/PPI 指数、 货币流动性、财政政策以及国际经济数据等。 (2) 价值因素: 对价 值因素的分析主要是对市场整体估值水平的考量, 不 仅对国内市场整体的 P/E 、 P/B 运行区间进行跟踪分析, 同时也比较不同地区间 的相对估值变化情况。 (3) 国家政策因素: 主 要关注和分析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监管政策对资本 市场下一阶段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政策的持续性和贯 彻情况 (4) 市场情绪因素: 通 过对市场流动性的衡量来跟踪分析市场情绪变化情 况, 关注指标包括但不限于: 技术分析指标、 公募基金平均仓位、 资金流向等。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 兼顾 投资于 具有 持续分 红特 征及潜 力的 红利股 和具 有成长 潜力 特征 的上市公司,其中投资于红利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股票资产的 80% 。 “红利股” 应具备本基金对红利股定量筛选标准中的一项或多项特征。 在组合 策略 上,本 基金 将综合 权衡 市场风 险、 投资标 的风 险、投 资回 报的 稳定性 和持续 性的 基础 上,采 用多策 略投 资方 法,通 过完善 的风 险控 制技术和 适当的 风险控 制管 理流 程,使 基金在 承担 相应 可控风 险的同 时最 大化 基金的投 资收益。 本基金的投资流程图: (1) 红利股 的筛选 1)定量筛选 使用分 红的 持续性 、派 息比例 和股 息率等 指标 对上市 公司 进行筛 选。 满足 以下一个或多个标准的上市公司,即符合本基金对“红利股”的选股标准。 a. 过去 3 年至少有 2 次分红(包括现金分红和股票股利) ; 红利股筛选 潜在增长价 值股筛选 股 票 备 选 库 红 利股: 行业、 现 金流 、 负 债情况 分 析等 潜 在 增 长 价 值 股 : 定 性 评 分、基本 面分析 等 股 票 优 选 库 投 资 组 合 业 绩 评 估 股 票 池 定量初筛 定性复筛 风险控 制 风险控 制 泰达宏利红利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3 b. 最近 3 年累计现金分红不少于最近 3 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 c. 当期股息率在上市公司中排名靠前; 2)定性筛选 通过对 运用 定量指 标筛 选出的 股票 和公 司 股票 池中的 上市 公司股 票进 行所 属行业 分析、 现金 流分 析、负 债情况 分析 及分 红意愿 等基本 面的 分析 与预判, 确定上 市公司 的盈 利能 力、运 营能力 和增 长潜 力,并 结合估 值水 平挑 选出基本 面良好且具有持续分红能力及潜力的优质股票,并放入基金的股票优选库。 (2)具有成长潜力特征股票的筛选 依托基 金管 理人的 研究 团队平 台, 运用“ 自下 而上” 的方 式,采 取定 量和 定性相结合的方法,挑选出具有成长潜力的股票,放入基金的股票备选库。 1)定量筛选: 使用贴现现金流量法(DCF) 和现金分红折现法(DDM) 等估值方法确定出上 市公司 的内在 价值 ,将 其与 市 场价格 相比 较, 并参考 国内同 类企 业和 国外可比 同类企业的估值水平,选择出被市场低估的股票作为基金的备选股票。 2)定性筛选: 研究员 将根 据外部 研究 报告和 实地 调研情 况对 备选股 票进 行定性 评分 ,研 究评分的主要内容包括两方面: a. 公司评价: 主要包括分析公司竞争力、 财务状况、 发展战略、 创新能力、 公司治理、股东背景等方面。 b. 业务分析: 主要包括对公司的业务进行逐项分析, 包括所涉及业务的投 资效率、行业前景、公司的市场地位、行业增长、公司增长等方面。 通过对 上市 公司及 其业 务的分 析, 判断其 成长 动力来 源、 成长潜 力和 成长 的 可持续性,从中挑选出运营情况良好,具有成长潜力的上市公司。 (3)组合的构建及策略 根据不 同时 期市场 的实 际情况 ,在 基金的 风险 承受范 围内 ,基金 经理 将结 合对红 利股和 具有 潜在 增长价 值 特征 股票 的研 究分析 结果, 从基 金的 股票备选 库中精 选股票 构建 基金 的实际 投资组 合, 并通 过使用 资本增 值、 均值 回归、动 量、反向操作等投资策略中的一个或多个,获取投资的超额收益。 资本增 值策 略 —以 资本 最大化 增值 为目的 ,在 既定的 资产 配置策 略和 基金泰达宏利红利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4 风险承受能力的基础上,根据市场环境变化调整基金中各类资产的配置比例。 均值回 归策 略 —以 上市 公司真 实价 值为 标 准, 通过比 对上 市公司 市场 价格 所反映 出的价 值, 提前 发现并 买入价 值被 低估 的个股 ,利用 市场 价格 向真实价 格回归的规律,获得相应的投资回报。 动量策 略 — 在实际 操作 过程中 ,基 金经理 会通 过对市 场整 体、行 业、 个股 的分析 判断, 确定 它们 是否显 示出反 应不 足、 反应过 度等特 征, 利用 市场表现 的短期连续性,获取超额收益。 反向操 作策 略 —在 保证 流动性 和安 全性的 基础 上,利 用市 场对相 对表 现略 差企业的高风险补偿及负面信息反应过度补偿等的特点,获取超额投资回报。 3.债券投资策略 对债券 的投 资将作 为控 制投资 组合 整体风 险的 重要手 段之 一,通 过采 用积 极主动的投资策略, 结合宏观经济变化趋势、 货币政策及不同债券 品种的收益 率水平 、流动 性和 信用 风险等 因素, 运用 久期 调整、 凸度挖 掘、 信用 分析、波 动性交 易、品 种互 换、 回购套 利等策 略, 权衡 到期收 益率与 市场 流动 性,精选 个券并 构建和 调整 债券 组合, 在追求 债券 资产 投资收 益的同 时兼 顾流 动性和安 全性。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 在确 保与基 金投 资目标 相一 致的前 提下 ,本着 谨慎 可控的 原则 ,进 行权证投资。 依据现 代金 融投资 理论 ,计算 权证 的理论 价值 ,结合 对权 证标的 证券 的基 本面进 行分析 ,评 估权 证投资 价值; 同时 结合 对未来 走势的 判断 ,充 分考虑权 证 的风险和收益特征,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谨慎投资。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75% ×中信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会指数收益率 +25% ×上证国债指数 收益率 本基金采用中信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会指数及 上证国债指数衡量基金的投 资业绩,其主要原因如下: 中信标普中国 A 股红利 机会指数挑选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的 具有高 红利 特征 、盈利 能力和 利润 增长 率稳定 且具有 一定 规模 及流动性泰达宏利红利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5 的股票 作为样 本股 ,以 股息率 的最大 化及 覆盖 个股与 行业的 多样 化为 标准,使 用股息 率作为 加权 指标 构建的 指数。 它可 以综 合反映 沪深证 券市 场中 高股息股 票的整体状况和走势,比较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策略和投资方向。 上证国债指数是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所有固定利率国债为样本, 按照 国债发行量加权而成,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 随着市 场环 境的变 化, 如果上 述业 绩比较 基准 不适用 本基 金时, 本基 金管 理人可 以依据 维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合 法权 益的 原则, 根据实 际情 况对 业绩比较 基准进 行相应 调整 。调 整业绩 比较基 准应 经基 金托管 人同意 ,报 中国 证监会备 案,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 3 个工作日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 登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为股 票型基 金, 属于高 风险 、 高收 益的 基金品 种, 其预期 风险 和预 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七)投资决策依据及程序 1、投资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经济运行环境、上市公司的基本面分析等。 2、投资管理流程 (1)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审批基金的投资方向和重大投资决策, 进行战略性资产配置和战术性资产配置, 确定股票/ 债券资产投资比例, 形成基 金投资的投资决议。 (2) 研究部提出个股 选择方案, 为基金经理 和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供投资参 考依据。 (3) 基金经理根据投 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 在研究 部提出的方案的基础上 构建投资组合。 (4) 交易部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 制定交易策略, 执行交易计划, 交易进 行过程 中,交 易员 及时 反馈市 场信息 。交 易完 成后交 易员以 电子 文档 或书面形 式向基金经理汇报交易执行情况。 (5) 风险管理部对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进行定期跟踪、 监控、 评估 和风险泰达宏利红利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6 构成的度量预测分析。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基金投资过程进行定期监督。 (6) 基金经理将跟踪 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发展变化, 结合基金申 购和赎 回导致 的现金 流量 变化 情况, 以及对 基金 投资 组合风 险和流 动性 的评 估结果, 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八)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 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 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 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5)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6) 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 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5%, 债券资产占基金资 产的 0%-40%,权证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3%,并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7)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8)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0)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 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持 证券。 基金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如果其 信用 等级 下降、 不再符 合投 资标 准,应在泰达宏利红利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7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0.5%;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 规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限制, 如适 用于 本基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受相 关限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合 并、 基金规 模变 动、股 权分 置改革 中支 付对 价等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合 上述规 定投 资比 例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 合同的 有关 约定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的 监督与 检查 自本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 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 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 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有 其他 重大利 害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证 券或者 承销 期内 承销的证 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 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 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 禁止的其他活动; (9)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 泰达宏利红利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8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代 表 基 金 独 立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保 护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 不 通 过 关 联 交 易 为 自 身 、 雇 员 、 授 权 代 理 人 或 任 何 存 在 利 害 关 系 的 第 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者债权人权利的原则及方法 1.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代 表 基 金 独 立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保 护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 不 通 过 关 联 交 易 为 自 身 、 雇 员 、 授 权 代 理 人 或 任 何 存 在 利 害 关 系 的 第 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一)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1、重要提示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 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 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 管 人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根 据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 于 2013 年6 月28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 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 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止 2013 年3 月 31 日, 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 未经审计。


2、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 泰达宏利红利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9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1,062,162,689.90 92.73 其中:股票


1,062,162,689.90 92.73 2 固定收益投资


29,988,000.00 2.62 其中:债券


29,988,000.00 2.62 资产支持证券


- - 3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4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 买断式回购的买 入返售金融资产


- - 5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 金合计


49,942,946.10 4.36 6 其他资产


3,372,286.04 0.29 7 合计





1,145,465,922.04





100.00 3、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38,162,728.74 3.34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739,993,405.16 64.85 D 电力、 热力、 燃气 及水 生 产和供 应业 45,144,000.00 3.96 E 建筑业 28,401,776.50 2.49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 软 件和 信息 技 术服务 业 56,346,782.40 4.94 J 金融业 91,635,453.10 8.03 K 房地产业 16,029,605.12 1.40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16,841,563.20 1.48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12,052,183.08 1.06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17,555,192.60 1.54 S 综合 - - 合计 1,062,162,689.90 93.08 泰达宏利红利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0 4 、 报告期末按 市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十 名 股 票 明 细 序 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600585 海螺水 泥 5,757,724 98,169,194.20 8.60 2 601166 兴业银 行 5,296,847 91,635,453.10 8.03 3 002415 海康威 视 2,121,175 81,750,084.50 7.16 4 002635 安洁科 技 905,754 67,397,155.14 5.91 5 600060 海信电 器 4,842,977 61,651,097.21 5.40 6 002065 东华软 件 3,233,184 56,128,074.24 4.92 7 600887 伊利股 份 1,542,659 48,871,437.12 4.28 8 000883 湖北能 源 7,600,000 45,144,000.00 3.96 9 000998 隆平高 科 1,883,649 38,162,728.74 3.34 10 002653 海思科 1,675,066 34,020,590.46 2.98 5、报告期末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29,988,000.00 2.63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29,988,000.00 2.63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 - 8 其他 - - 9 合计 29,988,000.00 2.63 6、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 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30201 13 国开 01 300,000 29,988,000.00 2.63 注:以 上为 本基 金本 报告 期末持 有的 全部 债券 。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泰达宏利红利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1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指期 货。 (2)本基金投资股指 期货的投资政策 在报告 期内 ,本 基金 未投 资于股 指期 货。 该策 略符 合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10、报告附注 (1) 基金 投资前 十名 证券的 发行 主体未 有被 监管部 门立 案调查 或编 制日 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均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资产(单位:元)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441,482.17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1,620,579.71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232,427.71 5 应收申 购款 1,077,796.45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372,286.04 11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12、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 通 受 限 部 分 的 公允价 值( 元)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流 通 受 限 情 况 说 明 1 000883 湖北能 源 45,144,000.00 3.96 非公开 发行


13、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分 项之和 与合 计项 之间 可能 存在尾 差。 泰达宏利红利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2 九 、基金的业绩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但 不保证 基金 一定 盈利, 也不保 证最 低收 益。基 金的过 往业 绩并 不代表其 未来表 现。投 资有 风险 ,投资 者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募说 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09 年 12 月 3 日,基 金合同生效以来的投资业绩及 与同期 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1. 历史各时间段 收益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 阶段 基金净 值 收益率 ① 基金净 值收 益 率标准 差② 比较基 准 收益率 ③ 比较基 准收 益率标 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本基金合同生效起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 3.10% 0.93% 0.04% 1.17% 3.06% -0.24% 2010 年 1 月 1 日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19.30% 1.46% 3.38% 1.19% 15.92% 0.27% 2011 年 1 月 1 日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 -15.63% 1.08% -16.07% 0.95% 0.44% 0.13%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3.22% 1.16% 6.07% 0.96% -2.85% 0.20%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3 月 31 日 11.80% 1.39% -0.83% 1.06% 12.63% 0.33%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 2013 年 3 月 31 日 19.77% 1.25% -8.69% 1.04% 28.46% 0.21% 注: 本 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 75% ×中 信标 普中 国 A 股 红利 机会 指数 收益 率+25% × 上证 国 债指数 收益 率。 中信标 普中 国 A 股 红利 机 会指数 挑选 在上 海证 券交 易所和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具 有高 红利特 征、 盈利 能力 和利 润增长 率稳 定且 具有 一定 规模及 流动 性的 股票 作为 样本股 ,以 股 息率的 最大 化及 覆盖 个股 与行业 的多 样化 为标 准, 使用股 息率 作为 加权 指标 构建的 指数 。 它可以 综合 反映 沪深 证券 市场中 高股 息股 票的 整体 状况和 走势 ,比 较符 合本 基金的 投资 策 略和投 资方 向。 上证国 债指 数是 以上 海证 券交易 所上 市的 所有 固定 利率国 债为 样本, 按 照国 债 发行量 加权 而成, 具有 良好 的市 场代 表性。 2.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 历史走势对比图 (2009 年12 月3 日-2013 年3 月31 日) 泰达宏利红利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3 注: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5%, 债券资产 占基金资产的 0%-40 %,权证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3%,并保 持现金或者 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的比例 合计 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在建仓 期 结 束 时 及 本 报 告 期 末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比 例 已 达 到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各 项 投 资 比 例。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指 基金 拥有的 各类 有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基 金应 收申 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 财产 以基金 名义 开立银 行存 款账户 ,以 基金托 管人 的名义 开立 证券泰达宏利红利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4 交易清 算资金 的结 算备 付金账 户,以 基金 托管 人和本 基金联 名的 方式 开立基金 证券账 户,以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银行 间债 券托 管账户 。开立 的基 金专 用账户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代 销机构的固有财产, 并 由基金 托管人 保管。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不 得将 基金财 产归入 其固 有财 产。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因 基金财 产的管 理、 运用 或者其 他情形 而取 得的 财产和收 益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可 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 托管费 以及其 他基 金合 同约定 的费用 。 基 金财 产的债 权不得 与基 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固有 财产 的债 务相抵 销,不 同基 金财 产的债 权债务 ,不 得相 互抵销。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以其 自有资 产承 担法 律责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基金 财 产 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 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 一 、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为 本基 金相关 的证 券交易 场所 的正常 营业 日以及 国家 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券 (包括 股票 、权 证等) ,以其 估值 日在 证券交 易所挂 牌的市 价( 收盘 价)估 值;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境 未发生 重大变 化, 以最 近交易 日的市 价( 收盘 价)估 值;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行 市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调 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泰达宏利红利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5 (2) 交易所上市实行 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 没有交 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 盘价估值。 如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 债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净 价进行 估值 ;估 值日没 有交易 的, 且最 近交易日 后经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按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盘 价减去 债券 收盘 价中所含 的债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值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变 化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 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 上市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 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 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 股票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该日 无交 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盘 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 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 分别估 值。 5、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 金管理 人可根 据具 体情 况与基 金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估 值。 泰达宏利红利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6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估值 违反 基金合 同订 明的估 值方 法、 程序及 相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或 者未能 充分 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基金 会计核 算的 义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责 任方由 基金 管理 人担任 ,因此 ,就 与本 基 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票 、权 证、债 券和 银行存 款本 息、应 收款 项、其 它投 资等 资产。 (四)估值程序 1.基金 份额 净值是 按照 每个工 作日 闭市后 ,基 金资产 净值 除以当 日基 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 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 作日 计算基 金资 产净值 及基 金份额 净值 ,经基 金托 管人复 核, 按规 定公告。 2.基金 管理 人应每 个工 作日对 基金 资产估 值。 基金管 理人 每个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估值后 ,将 基金 份额净 值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人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无误 后,由 基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月末、 年中 和年 末估值 复核与 基金 会计 账目的核 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将采 取必 要、适 当、 合理的 措施 确保基 金资 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 发生差错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 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注册登记 机构、泰达宏利红利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7 或代销 机构、 或投 资人 自身的 过错造 成差 错, 导致其 他当事 人遭 受损 失的,过 错的责 任人应 当对由 于 该差错 遭受损 失当事 人( “受 损方”)的直 接损 失按下述 “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 错的 主要类 型包 括但不 限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据 传输差 错、 数据 计算差 错、系 统故 障差 错、下 达指令 差错 等; 对于因 技术原 因引 起的 差错,若 系同行 业现有 技术 水平 不能预 见、不 能避 免、 不能克 服,则 属不 可抗 力,按照 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因 造成 投资人 的交 易资料 灭失 或被错 误处 理或造 成其 他差 错,因 不可抗 力原 因出 现差错 的当事 人不 对其 他当事 人承担 赔偿 责任 ,但因该 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 行更正 ,因 更正 差错发 生的费 用由 差错 责任方 承担; 由于 差错 责任方未 及时更 正已产 生的 差错 ,给当 事人造 成损 失的 ,由差 错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担 赔偿责 任;若 差错 责任 方已经 积极协 调, 并且 有协助 义务的 当事 人有 足够的时 间进行 更正而 未更 正, 则其应 当承担 相应 赔偿 责任。 差错责 任方 应对 更正的情 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 并且 仅对差错 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错 责任方 仍应对 差错 负责 。如果 由于获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返还 不当得 利造成 其他当 事 人的利 益损失(“受 损 方”) ,则差 错责任 方 应赔偿 受损 方的损 失,并 在其 支付 的赔偿 金额的 范围 内对 获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求 交付不 当得利 的权 利; 如果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已 经将此 部分 不当 得利返还 给受损 方,则 受损 方应 当将其 已经获 得的 赔偿 额加上 已经获 得的 不当 得利返还 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 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时,基 金托管 人应 为基 金的利 益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如果因 基金 托管 人过错造泰达宏利红利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8 成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基 金管理 人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基 金托管 人追 偿。 基金管理 人和托 管人之 外的 第三 方造成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并拒 绝进行 赔偿 时, 由基金管 理人负 责向差 错方 追偿 ;追偿 过程中 产生 的有 关费用 ,应列 入基 金费 用,从基 金资产中支付。 (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 规、基 金合同 或其 他规 定,基 金管理 人自 行或 依据法 院判决 、仲 裁裁 决对受损 方承担 了赔偿 责任 ,则 基金管 理人有 权向 出现 差错的 当事人 进行 追索 ,并有权 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 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 因确定 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 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给基金或基金 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 应由 基金 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泰达宏利红利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9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 时; 2.因不 可抗 力或其 它情 形致使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无 法准确 评估 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占基 金相 当比例 的投 资品种 的估 值出现 重大 转变, 而基 金管理 人为 保障 投资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 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基 金托管 人负 责进 行复核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个 开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当 日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并发 送给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人 对净值 计算 结果 复核确认 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 会计政 策变 更、 市场规 则 变更 等,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采 取必要 、适当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查 ,但 未能 发现错 误的, 由此 造成 的基金资 产估值 错误,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免 除赔 偿责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应当积极 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 二 、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买卖证券差价;


2.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3.银行存款利息;


4.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泰达宏利红利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0 5.持有期间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 二)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 现收益的孰低数。 ( 三) 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当投资 人的现 金红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不足以 支付 银行 转账或 其他手 续费 用时 ,基金注 册登记 机构可 将投 资人 的现金 红利按 红利 发放 日的基 金份额 净值 自动 转为基金 份额; 3.在 符合有 关基 金分 红条件 下,可 进行 收益 分配; 本基金 按季 度进 行收益 分配评估, 如上一季度末单位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超过 0.05 元时, 本季度第 一个月 进 行收 益分 配, 该次基 金收益 分配 比例 不低于 符合上 述分 红条 件的可供 分配利润的 10% ; 4.在符合有关分红条件下,每年最多分配 12 次;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 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本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为 两种: 现金 分红 与红利 再投资 ,投 资人 可选择 现金红 利或将 现金 红利 按红利 发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自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再 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6 收益分配将于收益分配基准日之后 10 个工作日之内完成。 7. 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 后不能低于面值;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月度末可供分配利润 (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可供分配利润) 、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原则、 分配时间、 分配 数额及比例、 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泰达宏利红利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1 ( 五) 收益分配的时间和 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 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 利向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划 款指令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基金 管理人 的指 令及 时进行分 红 资金的划付。 十 三 、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 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 其他费用。 (二) 上述基 金费 用由 基金管 理人在 法律 规定 的范围 内按照 公允 的市 场价格 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市场情况下 , 基 金管理费按基金前一 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 的年 费率计提,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H=E× 年管理费率÷ 当年 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计 提, 按月支 付。 由基金 管理 人向基 金托 管人发 送基 金管 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泰达宏利红利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2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市场情况下 , 基 金托管费按基金前一 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 费率计提,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H=E× 年托管费率÷ 当年 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计 提, 按月支 付。 由基金 管理 人向基 金托 管人发 送基 金托 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 除管理费和托管费 之外的基金费用, 由基 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基金的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的费率水平、 计算公式、 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详见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 回”一章。 2、基金的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详见“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一章。 (五)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完 全履 行义务 导致 的费用 支出 或本 基金财 产的损 失, 以及 处理与 基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费 用等 不列 入基金费 用。 基 金合同 生效 前 所 发生的 信息披 露费 、律 师费和 会计师 费以 及其 他费用不 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六)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 金托管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 体上刊登 公告。 (七)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泰达宏利红利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3 十 四 、 基 金 的 会 计 和 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 本基金的会计年度 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如果基 金首次 募集的会计年度,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帐、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 关规定编制基 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定期与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 行核对 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 计师对 本基金 年度 财务 报表及 其他规 定事 项进 行审计 。会计 师事 务所 及其注册 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 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经基 金托管 人(或 基金 管理 人)同 意,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后可 以更 换。 就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上 公告 。 十 五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基金的 信息披 露应 符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 《 信息披 露办 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和其 他基 金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 依法披露 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包括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等法 律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自 然人 、法 人和其他泰达宏利红利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4 组织。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其 他基 金信 息披露 义务人 应按 规定 将应予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全 国 性 报 刊( 以下 简称 “指定报刊” ) 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网站” ) 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 公开 披露的 信息 应采用 中文 文本。 如同 时采用 外文 文本的 ,基 金信 息披露 义务人 应 保 证两 种文本 的内容 一致 。两 种文本 发生歧 义的 ,以 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的 信息 采用阿 拉伯 数字; 除特 别说明 外, 货币单 位为 人民 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 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 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 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 上, 将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将在公 告 的 15 日 前向中 国证监 会报 送更 新的招 募说明 书, 并就 有关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更 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 6 个月的最后一日。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 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 和网站 上;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应将 基金 合同、 托管协 议登 载在 各自网站 上。 泰达宏利红利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5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 理人将 按照 《基 金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就 基金 份额 发售的 具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公 告, 并在 披露招 募说明 书的 当日 登载于指 定报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将在基 金合 同生效 的次 日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登载基 金合 同生 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五)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 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 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 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 过网站 、基 金份 额发售 网点以 及其 他媒 介,披 露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 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 净值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上述 市场 交易 日的次 日,将 基金 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本基 金的基 金合 同、招 募说 明书等 信息 披露文 件上 载明 基金份 额申购 、赎 回价 格的计 算方式 及有 关申 购、赎 回费率 ,并 保证 投资人能 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 度报告 正文 登载 于网站 上,将 年度 报告 摘要登 载在指 定报 刊上 。基金年 度 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 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在网站上, 将半 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 成基金 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泰达宏利红利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6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应 当 按 有 关 规 定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 运作 过程中 发生 如下可 能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权 益或 者基金 份额 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 告,并 在公 开披 露日分 别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金 管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 10、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部 门的 主要业 务人 员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30% ;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 金管 理人及 其董 事、总 经理 及其他 高级 管理人 员、 基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 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泰达宏利红利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7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本基 金合 同存续 期限 内,任 何公 共媒体 中出 现的或 者在 市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金 份额 价格 产生误 导性影 响或 者引 起较大 波动的 ,相 关信 息披露义 务人知 悉后应 当立 即对 该消息 进行公 开澄 清, 并将有 关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证监 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二)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 同、 托管协 议、 招募说 明书 或更新 后的 招募说 明书 、年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季 度报 告和 基金份 额净值 公告 等文 本文件 在编制 完成 后, 将存放于 基金管理人所在地、 基金托管人所在地、 有关销售机构及其网点, 供公众查阅。 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 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 也可 在基金 管理 人指定 的网 站上进 行查 阅。本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事项 将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十 六 、风险揭示 本基金存在的主要风险有: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到 经济 因素、 政治 因素、 投资 心理和 交易 制度等 各种 因素 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泰达宏利红利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8 1、 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行业政策、 地区 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随 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 也呈周 期性变 化。基 金投 资于 国债与 上市公 司的 股票 ,收益 水平也 会随 之变 化,从而 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 接影响 着国 债的 价格和 收益率 ,影 响着 企业的 融资成 本和 利润 。基金投 资于国债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管理能力、 财务状 况、市 场前 景、 行业竞 争、人 员素 质等 ,这些 都会导 致企 业的 盈利发生 变化。 如果基 金所 投资 的上市 公司经 营不 善, 其股票 价格可 能下 跌, 或者能够 用于分 配的利 润减 少, 使基金 投资收 益下 降 。 虽然基 金可以 通过 投资 多样化来 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 购买力风险: 基金 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因为 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二)信用风险 基金在 交易 过程中 可能 发生交 收违 约或者 所投 资债券 的发 行人违 约、 拒绝 支付到期本息的情况,从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三)管理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过 程中 基金管 理人 的知识 、经 验、判 断、 决策、 技能 等, 会影响 其对信 息的 占有 和对经 济形势 、证 券价 格走势 的判断 ,从 而影 响基金收 益水平 。因此 ,本 基金 的收益 水平与 本基 金管 理 人的 管理水 平、 管理 手段和管 理技术 等相关 性较 大。 因此本 基金可 能因 为基 金管理 人的因 素而 影响 基金收益 水平。 (四)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 属于 开放式 基金 ,在基 金的 所有开 放日 ,基金 管理 人都有 义务 接受泰达宏利红利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9 投资者 的申购 、赎 回和 基金间 转换。 由于 应对 基金赎 回和基 金间 转换 的经验不 足,加 之中国 股票 市场 波动性 较大, 在市 场下 跌时经 常出现 交易 量急 剧减少的 情况, 如果在 这时 出现 较大数 额的基 金赎 回和 基金间 转换申 请, 则使 基金资产 变现困难,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五)本基金特定投资策略带来的风险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 股票的配置比例范围为 60%~95% , 其中投资于具有 持续分红特征及潜力的上市公司比例不低于基金股票资产的 80% 。投资者所面 临的特 定风险 主要 为本 基金所 定义股 票的 投资 风险。 该类股 票的 投资 收益将会 受到宏观经济、 市场偏好、 行业波动和公司自身经营状况等因素的影响。 因此, 本基金 所投资 的股 票可 能在一 定时期 内表 现与 其他未 投资的 股票 不同 ,造成本 基金的 收益低 于其 他基 金。此 外,由 于本 基金 还可以 投资其 它品 种, 这些品种 的价格 也可能 因市 场中 的各类 变化而 出现 一定 幅度的 波动, 产生 特定 的风险, 并影响到整体基金的投资收益。 (六)基金间转换所产生的风险 在基金 间转 换时, 可能 使相关 的基 金的规 模发 生较大 改变 ,从而 对转 出和 转入基金的原持有人利益产生影响。 (七)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 人员配备、 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 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 战争、 自然灾害等 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泰达宏利红利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0 十 七 、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止 与 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 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 应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基金 合同变 更的 内容 应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同 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 下列 情况时 ,可 不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由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在法律法规和本 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 赎回费 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 情形。 2、 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 案,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 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泰达宏利红利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1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 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 管人的职 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 基金合同终止时,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 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 格的注 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中 国证 监会 指定的 人员组 成。 基金 财产清算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 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 配。 基 金 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 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 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泰达宏利红利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2 (9)公布基金财产 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在进 行基 金 财产 清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 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 至 (3) 项规定清偿 前, 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 基金 财 产清算 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的 有关 重大 事项须 及时公 告; 基金 财产清算 结果 经 会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算组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十八、基金合同 的 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本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依照 有关法 律法 规和本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独立 运用 基金财产; 泰达宏利红利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3 2.依照 基金 合同获 得基 金管理 费以 及法律 法规 规定或 监管 部门批 准的 其他 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 过户 、转 托管等 业务的 规则 ,在 法律法 规和本 基金 合同 规定的范 围内决 定和调 整基 金的 除调高 托管费 率和 管理 费率之 外的相 关费 率结 构和收费 方式; 6.根据 本基 金合同 及有 关规定 监督 基金托 管人 ,对于 基金 托管人 违反 了本 基金合 同或有 关法 律法 规规定 的行为 ,对 基金 财产、 其他当 事人 的利 益造成重 大损失 的情形 ,应 及时 呈报中 国证监 会 , 并采 取必要 措施保 护基 金及 相关当事 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 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自行 担任 或选择 、更 换注册 登记 机构, 获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并对 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 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 更换律师、 审计师、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 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 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 募集 基金, 办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他 机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的 原则 管理和 运用 基金泰达宏利红利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4 财产; 4.配备 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基 金投 资分析 、决 策,以 专业 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 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 察与 稽核、 财务 管理及 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 适当 合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认 购、 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 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 按照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 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 除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公 开披露 前应 予保 密,不得 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16.依据 《基 金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 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泰达宏利红利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5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 依法被 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 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 基金财 产投 资于 证券所 产生的 权利 ,不 谋求对 上市公 司的 控股 和直接管 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 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基 金合 同约定 获得 基金托 管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监 管部门 批准 的其 他收入 ;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 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 本基 金合同 及有 关规定 监督 基金 管 理人 ,对于 基金 管理人 违反 本基 金合同 或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的 行为, 对基 金资 产、其 他当事 人的 利益 造成重大 损失的 情形 , 应及 时呈 报中国 证监会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护 基金 及相 关当事人 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托管人的 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泰达宏利红利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6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 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具 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 备足够 的、 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 机关另有要求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 金财 务会计 报告 、 中期 和年 度基金 报告 出具意 见, 说明基 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格 按照基 金合 同的 规定进 行;如 果基 金管 理人有未 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 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 赎回 款项; 16.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应 对 直接损失 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 人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泰达宏利红利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7 配; 20.面临解散、 依法被 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其他义务。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 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运作; 8.对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份额 发售 机构损 害其 合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 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 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 在基 金交易 过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自 基金 管理人 及基 金管理 人的 代理泰达宏利红利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8 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七) 本基金 合同 当事 各 方的权 利义务 以本 基金 合同为 依据, 不因 基金 财产 账户名称而有所改变。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当出 现或 需要决 定下 列事由 之一 的,经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或 持有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 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 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 要 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 以下 情形之 一的 ,可由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协 商后修 改 基 金合 同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 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 收费方式 或调低赎回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 或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必须对基金合同泰达宏利红利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9 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 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 规 定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以 外 的 其 他情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 规或本 基金 合同另 有约 定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由 基金 管理 人召集 ,会议 时间 、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 记日 由基金 管理人 选择 确定 。基金管 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 托管 人认为 有必 要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应 当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 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 自行召集 并确定会议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认 为有必 要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应 当向 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管 理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议 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 理人决 定不 召集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有必 要召开 的,应 当向 基金 托管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托 管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议 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 4.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事 项要 求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而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都不 召集的 ,代表 基金 份 额 10% 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 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依法 自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基金管 理人 、基泰达宏利红利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0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集 人(以 下简 称“ 召集人 ”)负责 选 择确 定开会 时间、 地点、 方式 和权 益登记 日。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召 集人 必须于会 议召开日前30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 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 投票 的授权 委 托书的 内容 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 理人身 份、 代理权 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 通讯 方式开 会并 进行表 决的 情况下 ,由 召集人 决定 通讯方 式和 书面 表决方 式,并 在会 议通 知中说 明本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所 采取 的具 体通讯方 式、委 托的公 证机 关及 其联系 方式和 联系 人、 书面表 决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间和 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 为基金 管理 人,还 应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如召集 人为 基金 托管人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基金 管理人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如召集 人为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见的 计票进 行监督 。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派代表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泰达宏利红利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1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 (2)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 出席,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授权代 表应当 出席 ,如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 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 相 关 规 定 以 通 讯 的 书 面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 会议方可举行 : 1)对到 会者 在权益 登记 日持有 基金 份额的 统计 显示, 全部 有效凭 证所 对应 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50%,下同); 2)到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身份 证明 及持有 基金 份额的 凭证 、代理 人身 份证 明、委 托人持 有基 金份 额的凭 证及授 权委 托代 理手续 完备, 到会 者出 具的相关 文件符 合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及 会议 通知 的规定 ,并且 持有 基金 份额的凭 证与 注册登记机构提供的 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 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 人按基 金合 同规 定通知 基金托 管人 或/ 和基金 管理人(分 别或 共同称 为“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召集 人在 监督人 和公 证机关 的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知 规定 的方式 收取 和统 计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书 面表决 意见, 如基 金 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经通 知拒不到 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4)本人 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和授 权他 人代表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5)直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受托 代表他 人出 具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提 交的持 有基 金份 额的凭 证、授 权委 托书 等文件 符合法 律法 规、 基金合同泰达宏利红利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2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6)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 内容。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 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 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 进行审核: 关联性。 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 超出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规定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职权 范围 的,应提 交大会 审议; 对于 不符 合上述 要求的 ,不 提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如果 召集人 决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案 提交 大会 表决, 应当在 该次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 。大 会召集 人可 以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提案涉 及的 程序性 问题 做出 决定。 如将其 提案 进行 分拆或 合并表 决, 需征 得原提 案人同 意; 原提 案人不同 意变更 的,大 会主 持人 可以就 程序性 问题 提请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做 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益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10 %以 上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提 交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表 决的提 案, 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提 交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案 ,未获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审 议通 过, 就同一提 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 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 开 会议的通知后, 如果需要对原有 提案进行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及时公告。 否则, 会议 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泰达宏利红利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3 (1)现场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式 下, 首先由 大会 主持人 按照 规定程 序宣 布会议 议事 程序 及注意 事项,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然 后由 大会 主持人 宣读提 案, 经讨 论后进行 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 召集 人授权 代表 主持。 基金 管理人 为召 集人的 ,其 授权代 表未 能主 持大会 的情况 下, 由基 金托管 人授权 代表 主持 ;如果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 授权代 表均未 能主 持大 会,则 由出席 大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以所代表 的基金 份额 50% 以上 多 数选举 产生一 名代 表作 为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主 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数量、 委托人姓名(或 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 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后第 2 个 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 有效表 决并形 成决 议。 如监督 人经通 知但 拒绝 到场监 督,则 在公 证机 关监督下 形 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 、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 其代理 人) 所持表 决权 的 50% 以上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 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 议须经 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涉及更 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泰达宏利红利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4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 4.采取 通讯 方式进 行表 决时, 除非 在计票 时有 充分的 相反 证据证 明, 否则 表面符 合法律 法规 和会 议通知 规定的 书面 表决 意见即 视为有 效的 表决 ,表决意 见模糊 不清或 相互 矛盾 的视为 弃权表 决, 但应 当计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各项 提案 或同一 项提 案 内并 列的 各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 在会议 开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代理 人中推 举两名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与 大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任监 票人; 如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行 召集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应当 在会议 开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代 理人中 推举 两名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代表与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授 权的 一名监 督员共 同担 任监 票人;但 如果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授权 代表 未出 席,则 大会主 持人 可自 行选举三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 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 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 点;如 大会主 持人 未进 行重新 清点, 而出 席大 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代理人对 大会主 持人宣 布的 表决 结果有 异议, 其有 权在 宣布表 决结果 后立 即要 求重新清 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的 情况 下,计 票方 式为: 由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两 名监 票人 在监督 人 派出 的授 权代 表的监 督下进 行计 票, 并由公 证机关 对其 计票 过程予以 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人泰达宏利红利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5 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 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备 案 后 的 公 告 时 间 、 方 式 1.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通过的 一般 决议和 特别 决议, 召集 人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项 自中 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 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体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均 有约 束力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当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如果 采用通 讯方式 进行 表决 ,在公 告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时 ,必 须将 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 合同 变更内 容对 基金合 同当 事人权 利、 义务产 生重 大影响 的, 应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基金 合同变 更的 内容 应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同 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 定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 下列 情况时 ,可 不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由 基金管 理人 和基泰达宏利红利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6 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 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 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 情形。 2.关于 变更 基金合 同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应报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 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 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 管理 人因解 散、 破产、 撤销 等事由 ,不 能继续 担任 基金管 理人 的职 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 托管 人因解 散、 破产、 撤销 等事由 ,不 能继续 担任 基金托 管人 的职 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管理人 组织成 立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基 金财产 清算 组在 中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金清 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律师以 及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人 员组成 。基 金财 产清算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泰达宏利红利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7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 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 同终 止,应 当按 法律法 规和 本基金 合同 的有关 规定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算。基金财产清算 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金 财产 清算组 在进 行基金 财产 清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 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 基金财 产清算 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的 有关 重大 事项须 及时公 告; 基金 财产清算 结果经 会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算组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泰达宏利红利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8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 基金 合同的 订立 、内容 、履 行和解 释或 与基金 合同 有关的 争议 ,基 金合同 当事人 应尽 量通 过协商 、调解 途径 解决 。不愿 或者不 能通 过协 商、调解 解决的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将争 议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按照中国 国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时 有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仲 裁。仲 裁地 点为 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 理期 间,基 金合 同当事 人应 恪守各 自的 职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 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合 同、 托管协 议、 招募说 明书 或更新 后的 招募说 明书 、年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季 度报 告和 基金份 额净值 公告 等文 本文件 在编制 完成 后, 将存放于 基金管 理人所 在地 、基 金托管 人所在 地, 供公 众 免费 查阅。 投资 人在 支付工本 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 也可 在基金 管理 人指定 的网 站上进 行查 阅。 本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事项 将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九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刘惠文 泰达宏利红利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9 成立日期:2002 年6 月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3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一亿八千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口大街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日期:2004 年09 月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 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 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 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 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 以便基 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 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 票、 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泰达宏利红利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0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的要求提供托管人履行职责所 必要的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 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市 场进 行债券 回购的 资金 余额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 (4)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5%, 债券资产占基金资 产的0%-40%,权证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3%。 (5)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证 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 金持 有的同 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证 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本基 金所申 报的金 额不 超过本 基金 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0.5%;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消 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泰达宏利红利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1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 的投资 组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三)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托管协 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 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 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 关系的股东、 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 名单。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 准确性、 完 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 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 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 时, 基金托 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 基 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只能进行事后结算, 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 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 基金 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 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新名单确定前已 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 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 的,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 并 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 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泰达宏利红利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2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 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 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 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 (六)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 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 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 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 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 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八)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 经 生 效 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九)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有重大 违规 行为, 应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同 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期 纠正, 并将 纠正 结果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基金管理 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 手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效 监督, 情节 严重 或经基 金托管 人提 出警 告仍不改 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泰达宏利红利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3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 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 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本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时,应 及时 以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 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 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 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 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三) 基金 管理人 发现 基金托 管人 有重大 违规 行为, 应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同 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期 纠正, 并将 纠正 结果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基金托管 人无正 当理由 ,拒 绝、 阻挠对 方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使 监督权 ,或 采取 拖延、欺 诈等手 段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监 督,情 节严 重或 经基金 管 理人 提出 警告 仍不改正 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 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泰达宏利红利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4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 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 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 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 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 立的“基金募集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同时在规定时 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 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 并根据基 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 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 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 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为 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 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泰达宏利红利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5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 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 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 的保管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 上海分 公司/深 圳分公 司或票 据营 业中 心的代 保管库 ,保 管凭 证由基 金托 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 和转让,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 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 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泰达宏利红利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6 与基金 财产 有关的 重大 合同的 签署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金 签署的 、与 基金 财产有 关的重 大合 同的 原件分 别由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保 管。除 本协 议另 有规定 外,基 金管 理人 代表基 金签署 的与 基金 财产有关 的重大 合同包 括但 不限 于基金 年度审 计合 同、 基金信 息披露 协议 及基 金投资业 务中产 生的重 大合 同, 基金管 理人应 保证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持有 一份正 本的原 件。 基金 管理人 应 在重 大合 同签 署后及 时以加 密方 式将 重大合同 传真给 基金托 管人 ,并 在三十 个工作 日内 将正 本送达 基金托 管人 处。 重大合同 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 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 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 基金资 产净 值计算 和基 金会计 核算 的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本 基金 的基 金会计 责任方 由基 金管 理人担 任,因 此, 就与 本基金有 关的会 计问题 ,如 经相 关各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论 后,仍 无法 达成 一致意见 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 管,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 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泰达宏利红利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7 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 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除非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 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 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供一 系列 的服务 。以 下是主 要的 服务 内容, 基金管 理人 将根 据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需 要和市 场的变 化, 增加 或变更服 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服 务 泰达宏利红利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8 1、基金投资人交易资料的对账服务 每次交易结束后, 基金 投资人可在 T+2 个工作 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 询和打印确认单; 在每 季度结束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 注册登记机构 或基金管理 人按投 资人意 愿向 有交 易的基 金投资 人以 书面 形式寄 送季度 对帐 单; 在每年度 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 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按持有人意愿对所有的持有 人以书面形式寄送年度对帐单。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 注册登 记机构 将其 所获 红利按 除息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自动转 为基 金份 额。红利 再投资免收申购费用。 (三)基金间转换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 公 告 规 定 的 条 件,申 请将其 持有 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某 一基 金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通过 销售 机构为 投资 者提供 定期 定额投 资的 服务。 通过 定期 定额 投 资计划 ,投 资者 可以定 时定额 申购 基金 份额。 具体实 施时 间和 业务规则 另行公告。 (五)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公司 网站 http://www.mfcteda.com 定期或不定期为基 金投 资者提 供投资 策略 分析 报告以 及与基 金经 理( 或投资 顾问) 的定 期在 线交流的 服务。 (六)资讯服务 泰达宏利红利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9 泰达宏利客服中心为投资者提供 7× 24 小时的电话语音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 客服电话 400-698-8888 的语音系统或登录公司网站 http://www.mfcteda.com,查 询基金 净值、 基金 账户 信息、 基金产 品介 绍等 情况, 人工座 席在 工作 时间还将 为投资者提供周到 的人工答疑服务。


(七)投诉受理 投 资 人 可 以 拨 打 泰达 宏 利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电 话 400-698-8888 或客服信 箱:irm@mfcteda.com 投诉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的人员 和服务。 二十一 、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1.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2 年12 月7 日发布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 网上交易系统暂停服务的公告》。 2.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2 年 12 月 20 日发布《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 再次提请投资者及时更新已过期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公告》。


3.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2 年 12 月 31 日发布《 泰达宏利 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 旗下基金参与平安银行基金定投及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4.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2 年 12 月 31 日发布《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下基金 参与东莞银行基金定投及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5.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3 年1 月1 日发布 《2012 年12 月31 日泰达宏利 基金资产净值简表》。 6.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3 年 1 月 9 日发布《泰 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 网上交易交通银行卡暂停服务的公告》。 7.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3 年1 月17 日发布 《泰达宏利 红利先锋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3 年1 月17 日发布 《 泰达宏利红利先锋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


泰达宏利红利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10 9.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3 年1 月22 日发布 《 泰达宏利红利先锋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2012 年第 4 季度报告》。


10.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3 年1 月31 日发布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参加浦发银行电子渠道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1.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3 年3 月14 日发布 《泰达宏利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基金调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12.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3 年3 月20 日发布 《泰达宏利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总经理变更公 告》。 13.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3 年3 月28 日发布 《泰达宏利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网上交易系统暂停服务的公告 》 。


14.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3 年3 月29 日发布 《泰达宏利 红利先锋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2012 年年度报告》。 15.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3 年3 月29 日发布 《泰达宏利 红利先锋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2012 年年度报告摘要》。 16.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3 年 4 月 2 日发布《泰 达宏利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客服电话系统暂停服务的公告》。


17.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3 年 4 月 9 日发布《泰 达宏利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泰达宏利红利先锋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18.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3 年4 月11 日发布 《泰达宏利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网上交易系统暂停服务的公告》。 19.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3 年4 月15 日发布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 下基金 在上 海好 买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开 通定投 业务并 实施 定投 申购费率 优惠的公告》。 20.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3 年4 月20 日发布 《泰达宏利 红利先锋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2013 年第 1 季度报告》。


泰达宏利红利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11 21.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3 年5 月14 日发布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关于旗下基金调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22.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3 年5 月16 日发布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基金 调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23.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3 年5 月16 日发布 《泰达宏利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基金新增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实施费率优惠的公告》。 二十 二 、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招募说明书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的住所,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查阅、 复 制;投 资者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上 述文件 复制 件或 复印件。 对投资 者按此 种方 式所 获得的 文件及 其复 印件 ,基金 管理人 保证 文本 的内容与 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 资 者 还 可 以 直 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http://www.mfcteda.com) 查 阅 和 下载招募说明书。 二十三 、 备 查 文 件 (一)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1、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募集的文件; 2、 《泰达宏利红利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 《泰达宏利红利先锋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 、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 地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1 、 存 放 地 点 : 基 金 合 同 、 托 管 协 议 存 放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 其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 泰达宏利红利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12 2 、 查 阅 方 式 : 投 资 者 可 在 营 业 时 间 免 费 到 存 放 地 点 查 阅 , 也 可 按 工 本 费 购买复印件。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3 年 7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