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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安医药100(000059)

国联安医药100: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查看PDF公告

 
 
 
 
 
 
国联安中证医药 1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 重要提示 1. 国联安中证医药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本基金”或“基金” ) 的募集已获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12]1237 号文批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 金的核准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 推 荐或者保证。 2. 本基金是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 的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 。 3. 本基金管理人为国联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基金管理人” 或 “ 本 基金管理人” ) ; 基金托管人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机构为 国 联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4. 本基金基金代码为:000059 5. 本 基金 自 2013 年 7 月 22 日起至 2013 年 8 月 16 日 通过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管 理 人 ” 或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 ) 的 直 销 中心和销售网点 (详见本发售公告附件) 公开发售,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情况增加其他销售 机构,并另行公告。 6. 本基金募集对象为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个 人 投 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 7. 本基金在募集期内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8. 通过本公司网站或 销售机构首次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每个基金账户单 笔 认 购 金 额 不 得 低 于1000 元 ( 含 认 购 费 ) ; 追 加 认 购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单 笔 最 低 金 额 为1000 元 ( 含 认 购 费 ) 。 销 售 机 构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通 过本公司直销柜台首次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每个基金账户单笔认购金 额不得低于1万 元 (含认购费) ; 追加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 为1000 元 ( 含 认 购 费 ) 。 投 资 者 可 以 多 次 认 购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 认 购 费 率 按单笔认购金额计算,对单一投资者在认购期间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9.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 , 每个投资者在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只能开设 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 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 也不得违 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


2 10. 投资者应保证用于认购的资金来源合法, 投资者应有权自行支配, 不存在 任何法律上、合约上或其他障碍。 11. 基金销售网点 (包括直销中心和代销网点) 受理投资者的认购申请并不表 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 的确认, 而仅代表 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 。 申 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 。 投资者可以 在基金合 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 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12. 本 公 告 仅 对 “ 国 联 安 中 证 医 药100 指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发 售 的 有 关 事 项 和 规 定 予 以 说 明 。 投 资 者 欲 了 解 “ 国 联 安 中 证 医 药100指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的 详 细 情 况 , 请 详 细 阅 读 刊 登 在 7 月 17 日《 中 国 证 券 报》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证 券 时 报 》 上 的 《 国联安 中 证 医 药100 指数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13. 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vip-funds.com ,www.gtja-allianz.com ) 上。投资者亦可通过本 基金管理人网站下载基金申请表格和了解基金发行相关事宜。 14. 各城市的开户 、 认购网点及认购细节的安排详见 代销机构在各销售城市当 地的公告。 15. 对未开设销售网点的地方的投资者, 请拨打本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 及直销专线电话(400-7000-365 ( 免 长 途 话 费 ),021-38784766 )咨询购 买事宜。 16. 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发行安排做适当调整。 17. 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尽 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当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 所得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 素产生波动。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 风险, 包括: 因政治、 经济、 社会等因素对证券价格波动产生影响而引发的系 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 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本基金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 以及本基金投资策略 3 所特有的风险等等 。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 等基金 法律文件, 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 投资 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 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 ) 指数投资风险。 本基金为股票型指数基金, 投资标的为中证医药 100 指 数,在基金的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指数基金特有的风险。 1 )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风险 标的指数为中证医药 100 指数, 行业特征较为 明显,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 整个股票市场,标的指数的回报率与整个股票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 )标的指数跟踪误差风险 因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 增发、 配股、 分红等 , 或者因特殊情况 (比 如市场流 动性不足, 成份股被限制投资等原因) 而导致本基金无法 实现成份股比例配置而使 基金管理人可能采用其他股票进行替代, 或者因新股认购、 基金现金资产拖累、 基 金交易成本和交易冲击以及基金费用的提取等原因, 基金的收益水平相对于标的指 数回报率可能出现偏离,从而导致出现跟踪误差风险。 3 )标的指数变更风险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 因标的指数的编制与发布等原因, 导致原标的指数不宜 继续作为本基金的投资标的指数及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可能变更标的指数, 基金 的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 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可能发生变化, 投资者还须承担投资 组合调整所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2 )基金合同变更为 ETF 联接基 金的风险 在满足相关条件的前提下,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 基金合同的约定, 修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使本基金从国联安中证医药 100 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变更为以国联安中证医药 100 股票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以 下简称 “ 目标 ET F” ) 为 目标 ETF 的 ETF 联接 基金。 基金合同变更后投资标的、 投资 策略以及投资限制等都随之发生一定的变化。 (3 )基金合同变更为 ETF 联接基金后特有的 风险 除了包含本文所述的中证医药 100 指数基金面 临的共有风险外, 国联 安中证医 药 100 股票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 金还面临特有的风险, 由于本基 金为目标 ETF 的联接基 金,主要通过投资于目标 ETF 来力求获得与目 标 ETF 所跟 4 踪的标的指数相近的平均收益率,因此目标 ETF 的特有风险也是本 基金的特有风 险。目标 ETF 的特有风 险除指数投资风险外,还包括 目标 ETF 基金份 额二级市场 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目标 ETF 参考 IOPV 决策和 IOPV 计算错误的风险、目标 ETF 退市风险以及第三 方机构服务的风险等。 本基金以一元发售面值开展基金募集, 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 基金投资 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发售面值。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 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 证。 投资者在认购 (或 申购) 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


5 一、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 国联安中证医药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0059)。 2、 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3、 基金类型


股票型 4、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5、基金单位发售面值 每份基金单位发售面值为 1.00 元人民币 6、基金投资目标 本基金进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 通过严谨的数量化管理和投资纪律约束, 力争 保 持 基 金 净 值 收 益 率 与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之 间 的 日 均 跟 踪 偏 离 度 的 绝 对 值 不 超 过 0.35% , 年跟踪误差不 超过 4% , 为投资者提 供一个投资 中证医药 100 指数 的有效工 具,从而分享中国经济中长期增长的稳定收益。 7、 发行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 8、销售渠道与销售地点 直销中心: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9 楼国 联安 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 代销机构:代销机构的联系方式请见本公告的附件。 如在募集期间新增代销机构,则另行公告。 9、募集规模 本基金在募集期内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 在 本 基 金 的 募 集 达 到 备 案 条 件 的 前 提 下,基金管理人可视募集情况提前结束募集 。


6 10、发售时间安排与基金成立 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自 2013 年 7 月 22 日到 2013 年 8 月 16 日, 本基金向个人投资者、 机构 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同时发售。 如果在此期间届满时未达到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备案条 件, 基金可在募集期限 内继续销售。 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缩短基金发售时 间,并及时公告。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 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 。 二、认购方式与相关规定 1、 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全额缴款的方式。 2、认购费率 本基金以认购金额 (含认购费) 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认购费用, 具体认购 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100 万元 1.0% 100 万元≤M<500 万元 0.6% 500 万元≤M<1,000 万元 0.1% M≥1,000 万元 每笔1,000 元 注:M 为认购金额 投资人重复认购, 须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 计费。 基金认购费用不 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 注册登记等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 各项费 用。 3、认购份额的计算


7 认购本基金的认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 即在认购基金时缴纳认购费。 投资 者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有效认购金额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 息归投资者所有, 如基金合同生效, 则折算为基金份额计入投资者的账户, 具体份 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投资者的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 购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 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 该笔认购全部予以确认, 如果认购期 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10元,则其可得到的本基金份额 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 /(1+1% )=9,900.99 元 认购费用=10,000 -9,900.99=99.01元 认购份额=(9,900.99 +10)/1.00 =9,910.99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份额,加 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 息,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者确认的 本基金份额 为 9,910.99 份。 4 、 通过 本公 司网 站或代 销 机构 首次 认购 本基金 基 金份 额的 ,每 个基金 账 户 单 笔认购金额不得低于 1000 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 金额为 1000 元(含认 购费)。 销售 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通过本公司直销 柜台首次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每个基金账户单笔认购金额不得低于 1 万元 (含 认购费),追加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0 元(含认购费)。 本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及有关规定, 调整直销柜台 和公司网站基 金认购金额的限制,并及时公告 。 5、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认购费率按单笔认购金额计算,对 单一投资者在认购期间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6、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 份额 ,但认购申请一旦被受理,即不 得撤销。 7、缴款方式:通过代销网点认购的投资者 采用 “实时扣款”方式,通过直销 中心认购的投资者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


8 8、基金销售网点受理投资者的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认购申请已经成功的确 认, 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 认购 申请是否有效应以登记机构的确 认为准。 投资者可以在基金合同生 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 的份额。 三、 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 注意事项: 1、 一个机构投资者 在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 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 购。 2、 机构投资者认购基金可以在代销网点认购, 认购金额起点为 1000 元, 如果 认购金额在 1 万元(含 1 万元)以上,还可以 选择到本基金管理人直销 柜台 办理。 3、 直销中心地址: 上海 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9 楼国联 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 、 机 构 认 购 业 务 的 办 理 时 间 为 : 2013 年 7 月 22 日到 2013 年 8 月 16 日 (除部分机构外,非工作日 不受理) ,具体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 (二) 通过代销本基金的 银行办理开户和认 购的程序: 以 下 机 构 投 资 者 开 户 和 认 购 程 序 原 则 上 适 用 于 代 销 本 基 金 的 银行 。 此 程 序 仅 供投资者参考,具体程序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1、开立银行的交易账户 机构投资者申请开立 银行的交易账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 营 业 执 照 或 注 册 登 记 证 书 原 件 正 本 或 副 本 及 上 述 文 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 投资者填写,并加盖机构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 章和与资 金账户一致的预 留印鉴的开户申请表; (3) 授权委托书(加盖法定代表人签章和机构公章) ; (4)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9 (5) 交易协议书(一式两份,加盖法定代表人签章和单位公章) 。 2、提出认购申请 机 构 投 资 者 在 开 立 银 行 交 易 账 户 后 , 可 提 出 基 金 认 购 申 请 。 提 出 认 购 申 请 时 应提供 加盖印鉴的认购申请表。 银行在接收到投资者的认购申请后, 将自动向基金管理公司提交投资者开立基 金账户的申请和认购申请,经基金管理公司确认后,投资者 应在 T+2 日(工作日) 在银行销售网点打印基金开户确认书和认购业务确认书。 3 、 机构 投资 者在 代销机 构 开户 和 认 购的 详细程 序 如与 上述 规定 有所不 同 , 或 若代销机构有其它方面的要求,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和说明为准。 (三) 通过 代销本基金的 证券公司 办理开户 和认购手续 以 下 机 构 投 资 者 开 户 和 认 购 程 序 原 则 上 适 用 于 代 销 本 基 金 的 证 券 公 司 。 此 程 序仅供投资者参考,具体程序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1、开立资金账户 机构投资者申请开立机构账户应提供以下材料: (1 ) 资 金 账 户 开 户 申 请 表 ( 加 盖 机 构 公 章 和 法 定 代 表 人 章 ) , 已 开 立 了 资 金 账户的客户不必再开立该账户;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 (营业执照或注册登 记证书必须在有效期 内且已完成上一年度年检)及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 ; (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 (4)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5)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签发的标准格式的授权委托书; (6)预留印鉴; (7)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8)开户合同书(相关公司适用) 。 2、开立基金账户 机构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应提供以下材料: (1)开户申请表(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 (2)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10 (3)授权委托书(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 (4)代销券商开立的资金 账户卡。 3、提出认购申请 机构投资者申请认购本基金应提供以下材料: (1)认购申请表(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 (2)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 (4)代销券商开立的资金账户卡。 投资者还可通过电话委托、 自助/ 热自助委托、 网上交易等方式提出认购申请。 4、注意事项 (1) 机构投资者需要由授权的业务经办人本人到代销机构指定的代销网点办 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2) 机构投资者如办理认购, 应预先在资金账户或存款账户中存入足够的资 金; (3)机构投资者在代销机构开 户和认购的详细程序如与上述规定有所不同, 或若代销机构有其它方面的要求,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和说明为准。 (四) 通过直销 中心办理 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 1、开立基金账户 机构投资者申请开立 基金账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附有最新年检记录),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它组织则需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书复印件并加盖公 章; (2)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附有最新年检记录)并加盖公章 ; (3)经营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 (4)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 (5) 法人及业务 经办人身份证 (正、 反面) 附有有效期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 (6 )指 定银 行账 户的银 行 《开 户许 可证 》或《 开 立银 行账 户申 请表》 复 印 件并加盖公章 ;


11 (7)印鉴卡一式两份 ; (8)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 (9 )填 妥的 《基 金账户 业 务申 请表 》并 加盖单 位 公章 和法 定代 表人章 、 经 办人章 ; (10) 《传真委托协议书》 ; (11 )国联安基金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机构)并加盖公章。 机构投资者开户资料的填写必须真实、准确,否则由此引起的错误 和损失, 由投资者自己承担。 2、提出认购申请 机构投资者在直销中心认购应 提交以下资 料: (1) 加盖预留印鉴的认购申请表; (2)加盖银行受理章的银行付款凭证回单联复印件。 尚未办理开户手续的投资者可提供规定的资料将开户与认购一起办理。 (五) 缴款方式 机构投资者通过代销网点认购只需准备足额的认购资金存入指定的资金结算 账户,由代销机构扣款。 通过直销中心认购的机构投资者, 则需通过全额缴款的方式缴款, 具体方式如 下: 1 、 机构 投资 者应 在提出 认 购申 请当 日营 业时间 内 ,将 足额 认购 资金划 至 本 基 金管理人 在工商银行、 招商银 行、 建设银行开立的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直销 专户 ” 。 1) 户名: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 户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第二营业部 账号:1001190729013312233 交换号:001021907 (同城交换使用) 联行行号:20304018 (异地汇款使用) 大额支付系统号:102290019077 2) 户名: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12 开户行:招商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账号:216089186210002 交换号:096819(同城交换使用) 联行行号:82051 (异地汇款使用) 大额支付系统号:308290003020











3)户名: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行: 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营业室 账号:31001520313056010691 交换号:055203(同城交换使用) 联行行号:52364 (异地汇款使用) 大额支付系统号:105290061008


投资者若未按上述 办法划付认购款项, 造成认购无效的,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及 直销专户的开户 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2、如果机构投资者当日没有把足额资金划到账,则以资金到账之日作为受理 申请日(即有效申请日) 。 3 、 至认 购期 结束 ,以下 情 况将 被视 为无 效认购 , 款项 将退 往投 资者 的 指定资 金结算 账户: (1)投资者划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2)投资者划来资金,但未办理认购 申请或认购申请确认无效 的; (3)投资者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4)其它导致认购无效的情况。 (六 ) 投资者提示 1 、 请机 构投 资者 尽早向 直 销 中 心或 代销 网点 索 取 开户 和认 购申 请表。 投 资 者 也可从国联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的 网 站 (www.vip-funds.com 或 www.GTJA-Allianz.com) 下载 直 销 业 务 申 请 表 格 , 但 必 须 在 办 理 业 务 时 保 证 提 交 的 材料与下载文件中所要求的格式一致。


2、直销中心与代理销售网点的 业务申请表不同,机构投资者请勿混用。


13 3、直销网点咨询电话:021-38784766 ,400-7000-365(免长途话 费) 四、个人投资者 认购方式 (一) 注意事项 1、投资者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开户。 2、个人投资者不能以现金方式 申请认购。 3、 个人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办理基金业务, 必须事先开立代销机构资金账户; 个人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办理基金业务, 必须事先开立银行活期存款账户, 作 为直 销资金结算账户。 4、个人投资者认购基金可 以在基金代销网点认购,认购金额起点为 1000 元, 如果认购金额在 1 万元(含 1 万元)以上,还可以选择到本基金管理人直销 柜台办 理。 直销中心办理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 厦 9 楼国 联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 个人认购业务的办理 时间为: 2013 年 7 月 22 日到 2013 年 8 月 16 日 (除部分机构外, 非工作日 不受理) ,具体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二) 通过代销本基金的 银行办理开户和认 购的程序: 以下个人 投 资 者 开 户 和 认 购 程 序 原 则 上 适 用 于 代 销 本 基 金 的 银行 。 此 程 序 仅 供投资者参考 ,具体程序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1、开立银行的交易账户 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 银行的交易账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 本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原 件 ( 身 份 证 、 军 官 证 、 士 兵 证 、 武 警 证 )及复印 件; (2) 银行存折或资金卡 ;


(3) 填妥的《开户 申请表》 ; 2、提出认购申请 个 人 投 资 者 在 开 立 银 行 交 易 账 户 后 , 可 提 出 基 金 认 购 申 请 。 提 出 认 购 申 请 时 应提供以下材料: (1) 本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原 件 ( 身 份 证 、 军 官 证 、 士 兵 证 、 武 警 证 ) 及复印 14 件 (2) 银行存折或资金卡 ; (3) 填妥的《认购申请表》 ; 银行在接收到投资者的认购申请后, 将自动向基金管理公司提交投资者开立基 金账户的申 请和认购申请,经基金管理公司确认后,投资者可在 T+2 日(工作日) 在银行销售网点打印基金开户确认书和认购业务确认书。 3、注意事项 个人投资者在代销机构开户和认购的详细程序如与上述规定有所不同, 或若代 销机构有其它方面的要求,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和说明为准。 (三) 通过代销本基金的 证券公司办理开户 和认购手续 以下程序原则上适用于代销本基金的证券公司。 此程序仅供投资者参考, 具体 程序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和说明为准。 1 、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已 在 代销 机构 处开 立了资 金 账户 的客 户不 必再开 立 该 账 户) 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资金账户应提 供以下材料: (1)填妥的《资金账户开户申请表》 ; (2)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营业部指定银行的存折(储蓄卡) 。 2、基金账户的开立 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应提供以下材料: (1)填妥的《开户申请表》 ; (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3)在本代销机构开立的资金账户卡; (4)营业部指定银行的存折(储蓄卡) 。 3 、 在认 购本 基金 前已经 开 立了 基金 账户 和交易 账 户的 个人 投资 者无须 再 开 立 基金账户和交易账户,可直接认购本基金。 4、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填妥的《认购申请 表》 ;


15 (2)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在本代销机构开立的资金账户卡。 投资者还可通过电话委托、 自助/ 热自助委托、 网上交易等方式提出认购申请。


5、注意事项 (1)个人投资者需要本人到代销机构指定的代销网点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2)个人投资者如办理认购,应预先在资金账户中存入足够的资金。 (3 )个 人投 资者 在代销 机 构开 户和 认购 的详细 程 序如 与上 述规 定有所 不 同 , 或若代销机构有其它方面的要求,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和说明为准。 (四) 通过直销 中心办理 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 1、开立基金账户 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 基金账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 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身份证、 军官证、士兵证、武警证 ) (2) 银行活期存款账户 (3) 填妥的《开户 申请表》 (4) 国联安基金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个人)并加盖公章 2、提出认购申请 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需准备以下资料 : (1) 填妥的《认购申请表》 (2) 加盖银行受理章的银行付款凭证回单联复印件 (3)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尚未开户者可同时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五) 缴款方式 个人投资者通过代销网点认购只需准备足额的认购资金存入指定的资金结算 账户,由代销机构扣款,由代销机构扣划相应款项。 通过直销中心认购的个人投资者, 则需通过全额缴款的方式缴款, 具体方式如 下: 1 、 个人 投资 者应 在提出 认 购申 请当 日营 业时间 内 ,将 足额 认购 资金划 至 本 基 16 金管理人 在工商银行、 招商银行 、 建设银行开立的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直销 专户 ” 。 1) 户名: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第二营业部 账号:1001190729013312233 交换号:001021907 (同城交换使用) 联行行号:20304018 (异地汇款使用) 大额支付系统号:102290019077 2) 户名: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 销专户 开户行:招商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账号:216089186210002 交换号:096819(同城交换使用) 联行行号:82051 (异地汇款使用) 大额支付系统号:308290003020





3)户名: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行: 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营业室 账号:31001520313056010691 交换号:055203(同城交换使用) 联行行号:52364 (异地汇款使用) 大额支付系统号:105290061008 投资者若未按上述 办法划付认购款项, 造成认购无效的,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及 直销专户的开户 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2 、 如果 个人 投资 者当日 没 有把 足额 资金 划到账 , 则以 资金 到账 之日作 为 受 理 申请日(即有效申请日) 。 3 、 至认 购期 结束 ,以下 情 况将 被视 为无 效认购 , 款项 将退 往投 资者指定的资 金结算 账户: (1)投资者划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2)投资者划来资金,但未办理认购 申请或认购申请确认无效 的;


17 (3)投资者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4)其它导致认购无效的情况 (六) 投资者提示 1 、 请有 意认 购基 金的 个人投资 者尽 早向 直销 中 心 或代 销网 点 索 取开户 和认购 申请表。 个人投资者也可从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网站(www.vip-funds.com 或 www.gtja-allianz.com) 下载有关 直 销 业 务 表 格 , 但 必 须 在 办 理 业 务 时 保 证 提 交 的 材 料与下载文件中所要求的格式一致。 2、直销中心与代理销售网点的 业务申请表不同, 个人投资者请勿混用。 五 、清算与交割 1 、 本基金 基 金合 同生效 前 ,全 部认 购资 金将被 冻 结在 基金 认购 专户中 , 认购 资金 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折算成基金份额归 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有。 2 、 本基 金注 册登 记 机构 ( 国联 安基 金管 理有限 公 司 )在 发售 结 束后对基金 份 额进行 登记。


六、退款 1 、 投资 者通 过代 销机构 进 行认 购时 产生 的 无效 认 购资 金, 将于 认购申 请 被确 认无效 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 的指定银行账户或指定券商资金账户 划出。 通 过直销机构进行认购时产生的无效认购资金在认购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 的指定银行账户 划出。 2 、 基金 募集 期届 满,未 达 到基 金备 案条 件,则 基 金合 同不 能生 效,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其 固有 财产 承担因 募 集行 为而 产生 的债务 和 费用 ,并 在募 集期限 届 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七、基金的验资与 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 18 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 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 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 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八、本次 发售有关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 展银行大厦 9 楼国联安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符学东 成立时间:2003 年 4 月 3 日 电话:(021)38992863 联系人:茅斐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电话:021-95559





联系人:裴学敏 3、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详见本发售公告附件。 (2)代销机构: 详见本发售公告附件。 4、注册登记机构 同基金管理人


19 5、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联系人:安冬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吕红、安冬 6、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1266 号恒隆广场 50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1266 号恒隆广场 50 楼 负责人:蔡廷基 联系人:王国蓓 联系电话:021—22122888 传真:021—62881889 经办注册会计师: 王国蓓、戴丽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三年七 月十七日


20 附 : 本基 金 直销 机 构及 各 代销 机 构联 系 方式 名 录 一、直 销机构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9 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符学东 客户服务电话:021-38784766,400-700-0365 (免长途话费) 联系人:茅斐 网址:www.vip-funds.com 或 www.GTJA-Allianz.com 发行期间, 客户可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进行发行相关事宜的 问询、 开放式基金的投资咨询及投诉等。 直销客户还可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 务中心电话查询汇入资金的到账情况。 二、代 销机构 (1)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电话:021-58781234-8299 联系人:张作伟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2)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1 住所:上海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电话: (021)61616206 联系人:虞谷云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网址: www.spdb.com.cn (3)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电话: 010-65556960 联系人:赵树林 客服电话: 95558 网址: www.bank.ecitic.com (4)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联系电话:021-38676161 联系人:芮敏琪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6 或 95521 网址: www.gtja.com (5)名称: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22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4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010-66045608 联系人:林爽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6)名称: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 际大厦 903—90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 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电话:021-58870011 联系人:王玉山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7)名称: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9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电话:021-54509998 联系人:练兰兰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8)名称: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23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 12 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 12 层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电话:0571-28829790 联系人:周嬿旻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9)名称: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25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25 层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755-33227950 联系人:童彩萍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