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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300联接(270026)

中小300联接: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广 发 基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广 发 中小板 300 交易 型 开放式 指 数证券 
投 资 基金联 接 基金 招 募 说明书 【 更新】 
[2013 年第2 号] 
 
 
 
 
 
 
 
 
基金管 理人:广发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中国农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时间: 二〇一三年 七 月 广发中 小 板300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重要 提示】 
本基金 于2011 年3 月21 日 经中 国证 监会 证监 基 金字[2011]424 号文 核 准。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于2011年6月9日生效。 
本基金 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 说明 书经中 国证 监会核 准, 但中国 证监 会对本 基金 募集的 核准 ,并不 表明 其对本
基金的价 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 购(或申购)基金时应 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 基金的过往业绩
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 理人 依照恪 尽职 守、诚 实信 用、谨 慎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运 用基 金财产 ,但 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 投资 于证券 市场 ,基金 净值 会因为 证券 市场波 动等 因素产 生波 动,投 资者 在投资 本基金 前,需 充分 了解 本基金 的产品 特性 ,并 承担基 金投资 中出 现的 各类风 险,包 括: 因政 治、经 济、社 会等 环境 因素对 证券价 格产 生影 响而形 成的系 统性 风险 ,个别 证券特 有的 非系 统性 风 险,由 于基 金投 资人连 续大量 赎回 基金 产生的 流动性 风险 ,基 金管理 人在基 金管 理实 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 本基金为目标ETF的联接基金, 通过投资 目标ETF紧密跟踪中小板300 价格指数的表现,与目标ETF存在如下差异: (1) 投资 方法 :目标 ETF 采取 完全 复制 法, 直接投 资于 标的 指数的 成份股 和备 选 成份 股 ;而本基金通过主要投资于目标 ETF,间接跟踪标的指数的业绩表现。 (2) 发售方式:目标ETF 分为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 3 种方式; 本基金则是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 代销网点公开发售。 (3) 交易方式:目标ETF 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上市交易;本基金不上市交易。 (4) 申购赎回 : 目标ETF 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 , 通过指定场内券商办理基金 的申购 与赎回 ;本 基金 采用金 额申购 、份 额赎 回的方 式,通 过银 行等 场外销 售机构 办理 基金 的申购与赎回。 (5) 价格揭示机制: 目标 ETF 有实时市场交易价格和每日净值; 本基金只揭示每日基金 净值。


(6) 业绩表现: 尽管 跟踪同一标的指数, 但 二者业绩表现可能不同, 引起业绩差异的因 素主要 包括:1) 现金 投资 比 例要求 ,目 标ETF 没有 现金投 资比 例的 要求, 可以 将 全部 或接 近 全部的 基金资 产 用 于跟 踪 标的 指数的 表现 ;而 本基金 作为普 通的 开放 式基金 ,仍需 将不 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5%的资产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2)申购赎回的影响 , 目标ETF采取实物申赎的方式,申购赎回对基金净值影响较小;而本基金申赎采取现金方式, 不仅 大 额申赎 可能 会对 基金净 值产生 一定 冲击 ,而且 本基金 为应 对投 资者以 现金方 式申 赎而 进行的证券交易需支付一定的手续费, 该类费用将影响本基金 相对于目标ETF的业绩 表现。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 本招募 说明 书(更 新) 所载内 容截 止日为2013 年6月8日 ,有关 财务 数 据和净 值表 现截止日为2013 年3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目录 第 一部 分


绪言 .......................................................... 1 第 二部 分


释义 .......................................................... 2 第 三部 分


基 金管 理人 .................................................... 6 第 四部 分


基 金托 管人 ................................................... 12 第 五部 分


相 关服 务机构 ................................................. 17 第 六部 分


基 金的 募集 ................................................... 47 第 七部 分


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 46 第 八部 分


基 金份 额的申 购、 赎回与 转换 ................................... 46 第 九部 分


基 金的 投资 ................................................... 60 第 十部 分


基 金的 业绩 ................................................... 67 第 十一 部分


基金 的财产 ................................................. 72 第 十二 部分


基金 资产的 估值 ............................................. 73 第 十三 部分


基金 的收益 与分 配 ........................................... 80 第 十四 部分


基金 费用与 税收 ............................................. 82 第 十五 部分


基金 的会计 与审 计 ........................................... 84 第 十六 部分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 85 第 十七 部分


风险 揭示 ................................................... 90 第 十八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变更 、终止 和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 93 第 十九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内容 摘要 ......................................... 96 第 二十 部分


基金 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112 第 二十 一部分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服务 .................................. 128 第 二十 二部分


其 他应披 露事 项 .......................................... 129 第 二十 三部分


招 募说明 书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 131 第 二十 四部分


备 查文件 ................................................ 131 广发中 小 板 300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 第 一部 分


绪言 《广发中小板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以下 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以及 《 广发中小板300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广发中小板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以下简称 “基金” 或 “本基金” ) 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 或授权任何 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 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核准。 基金合同是约定 《基金 合同》 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 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 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广发中 小 板300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 第 二部 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 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 广发中小板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2、ETF 联接基金:指将其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 ETF (以下简称 目标 ETF ) ,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 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采用开放式运作方 式的基金。简称联接基金 3、目标ETF:指中小板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简称中小板 300ETF) 4、 标的指数: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编制并发布的 中小板 300 价格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 变更 5、基金管理 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6、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7、 招募说明书: 指 《 广 发中小板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 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8、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 《 广发中小板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 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9 、 托 管 协 议 或 本 托 管 协 议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就 本 基 金 签 订 之 《 广发中小板 300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 证券投 资基 金联接 基金 托管协 议》 及对该 托管 协议的 任何 有效修 订和 补充 10、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指《 广发中小板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1、法 律法 规:指 中国 现行有 效并 公布实 施的 法律、 行政 法规、 部门 规章及 其他 对基金 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及对该等法律法规不时作出的修订 12、 《基金法》 : 指2003 年10 月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 自 2004 年6 月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作出的修订 13、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5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对 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4、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6 月 8 日颁布、 同年7 月1 日实施的 《证券广发中 小 板 300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3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5、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6、中 国: 指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就 本基金 合同 而言, 不包 括香港 特别 行政区 、澳 门特别 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17、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8、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9、基 金合 同当事 人: 指受基 金合 同约束 ,根 据基金 合同 享有权 利并 承担义 务的 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0、个人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1、机 构投 资者: 指符 合法律 法规 规定可 以投 资证券 投资 基金的 在中 华人民 共和 国注册 登记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 22、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指 符合 《 合格 境外 机构投 资者 境内证 券投 资管理 办法 》及其 他相关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条件, 经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可投 资于中 国证 券市 场,并 取得国 家外 汇管 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3、基 金投 资者: 指个 人投资 者、 机构投 资者 和合格 境外 机构投 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24、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基金投资者 25、基 金销 售业务 :指 基金的 宣传 推介、 认购 、申购 、赎 回、转 换、 非交易 过户 、转托 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6、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7、直销机构: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8、代 销机 构:指 符合 《销售 办法 》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条 件, 取得基 金代 销业务 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9、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 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30、注 册登 记业务 :指 基金登 记、 存管、 过户 、清算 和结 算业务 ,具 体内容 包括 基金投 资者基 金账户 的建 立和 管理、 基金份 额注 册登 记、基 金销售 业务 的确 认、清 算和结 算、 代理 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1、注 册登 记机构 :指 办理注 册登 记业务 的机 构。基 金的 注册登 记机 构为广 发基 金管理广发中 小 板 300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4 有限公司或接受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32、基 金账 户:指 注册 登记机 构为 基金投 资者 开立的 、记 录其持 有的 、基金 管理 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3、基 金交 易账户 :指 销售机 构为 基金投 资者 开立的 、记 录基金 投资 者通过 该销 售机构 办理 交易 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4、基 金合 同生效 日: 指基金 募集 期结束 后达 到法律 法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备案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收到其书面确认的日期 35、基 金合 同终止 日: 指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基金 合同终 止事 由出现 后, 按照基 金合 同规定 的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36、基 金募 集期限 :指 自基金 份额 发售之 日起 至发售 结束 之日止 的期 间,最 长不 得超过 3 个月 37、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8、工作日:指上海证 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9、日:指公历日 40、月:指公历月 41、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申请工作日 42、T+n 日:指自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43、开放日:指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4、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5、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间,基金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申购: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7、赎 回: 指在基 金存 续期内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按基金 合同 规定的 条件 要求卖 出基 金份额 的行为 48、基 金转 换: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按照本 基金 合同和 基金 管理人 届时 的公告 ,在 本基金 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49、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 本基金 的不 同销售 机构 之间实 施变 更所持 基金 份额销 售机构的操作 50、定 期定 额投资 计划 :指投 资者 通过有 关销 售机构 提出 申请, 约定 每期扣 款日 、扣款 金额及 扣款方 式, 由销 售机构 于每期 约定 扣款 日在投 资者指 定银 行账 户内自 动完成 扣款 及基广发中 小 板 300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5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1、 巨额赎回: 本基金 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超过 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情形 52、元:指人民币元 53、基 金收 益: 指 基金 利息收 入、 投资收 益、 公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和其 他收入 扣除 相关费 用后的余额 54、基 金资 产总值 :指 基金拥 有的 各类有 价证 券、银 行存 款本息 、基 金应收 申购 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5、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56、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57、基 金资 产估值 :指 计算评 估基 金资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以确定 基金 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8、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59、 《业务规则》 : 指《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60、不 可抗 力:指 本基 金合同 当事 人不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且不能 克服 ,且在 本基 金合同 由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签 署之日 后发 生的 ,使本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无法全 部或部 分履 行本 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 广发中 小 板 300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6 第 三部 分


基 金管 理人 一、 概况 1、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 号4004-56 室 3、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 洲大道东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31-33 楼 4、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5、设立时间:2003 年 8 月5 日 6、电话:020-83936666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95105828 7、联系人:段西军 8、注册资本:1.2 亿元人民币 9、 股权结构: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广发证券” ) 、 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深圳市 前海 香江 金融控 股集团 有限 公司 、康美 药业股 份有 限公 司和广 州科技 风险 投资 有限公司,分别持有本基金管理人 48.33%、16.67%、16.67%、10%和8.33 %的股权。 二 、主 要人员 情况 1、董事 会成员 王志伟 :董 事长, 男, 经济学 硕士 ,高级 经济 师。兼 任广 东省第 十届 政协委 员, 广东省 政府决 策咨询 顾问 委员 会企业 家委员 ,广 东金 融学会 常务理 事, 江西 财经大 学客座 教授 。历 任广发 证券董 事长 兼党 委书记 、广东 发展 银行 党组成 员兼副 行长 ,广 东发展 银行行 长助 理, 广东发 展银行 信托 投资 部总经 理,广 东发 展银 行人事 教育部 经理 ,广 东省委 办公厅 政治 处人 事科科长等职务。 林传辉 :副 董事长 ,男 ,大学 本科 学历, 现任 广发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总经理 ,兼 任广发 国际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瑞元 资本 管理 有限公 司董事 长。 曾任 广发证 券投资 银行 总部 北京业 务总部 总 经 理、 投资银 行总部 副总 经理 兼投资 银行上 海业 务总 部副总 经理、 投资 银行 部常务副总经理。 孙晓燕 :董 事,女 ,硕 士,现 任广 发证券 副总 裁、财 务总 监兼财 务部 总经理 。曾 任广东 广发证 券公司 投资 银行 部经理 、广发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财务 部经 理、 财务部 副总经 理、 投资 自营部副总经理、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副总经理。 广发中 小 板 300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7 戈俊: 董事 ,男, 管理 学硕士 ,高 级经济 师, 现任烽 火通 信科技 股份 有限公 司副 总裁、 财务总 监兼董 事会 秘书 ,兼任 武汉烽 火国 际技 术有限 责任公 司、 南京 烽火藤 仓光通 信有 限公 司、 武汉烽火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烽火藤仓光纤科技有限公司、 江 苏烽火诚城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征 信有限 公司 、西 安北方 光通信 有限 责任 公司、 武汉烽 火普 天信 息技术 有限公 司、 武汉 市烽视 威科技 有限 公司 、武汉 光谷机 电科 技有 限公司 、成都 大唐 线缆 有限公 司等公 司董 事, 兼任武 汉烽火 网络 有限 责任公 司、武 汉烽 火信 息集成 技术有 限公 司、 南京烽 火星空 通信 发展 有限公 司、藤 仓烽 火光 电材料 科技有 限公 司、 大唐软 件股份 有限 公司 等公司 监事。 曾任 烽火 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总经理助理、财务部总经理助理、财务部总经理。 翟美卿: 董事, 女, 工 商管理硕士, 现任深圳 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香江集 团有限 公司 董 事 长兼总 裁,深 圳市 金海 马实业 股份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南方香 江集 团有 限公司 董事长 ,香 江控 股股份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兼任 广发证 券监 事, 广发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监事, 全国妇联常委, 中国产业发展促进会副会长, 广东省政协常委 , 广东省工商联副主席 , 广东省妇联副主席, 广东省女企业家协会会长, 深圳市政协常委, 香 江社会救助基金会主席。 许冬瑾 :董 事,女 ,工 商管理 硕士 ,主管 药师 ,现任 康美 药业股 份有 限公司 副董 事长、 副总经理 。曾任广东省康美药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董茂云 :独 立董事 ,男 ,法学 博士 ,教授 ,博 士生导 师, 现任复 旦大 学教授 。曾 任复旦 大学 法律系副主任,复旦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姚海鑫 :独 立董事 ,男 ,经济 学博 士、教 授、 博士生 导师 ,现任 辽宁 大学发 展规 划处处 长。 曾任辽宁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副院长、 辽宁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MBA) 教育中心副主任、 辽 宁大学计财处处长、学科建设处处长。 罗海平 :独 立董事 ,男 ,经济 学博 士,现 任阳 光财产 保险 股份有 限公 司总裁 。曾 任中国 人民保 险公司 荆州 市分 公司经 理、中 国人 民保 险公司 湖北省 分公 司业 务处长 、中国 人民 保险 公司湖 北省国 际部 总经 理、中 国人民 保险 公司 汉口分 公司总 经理 ,太 平保险 湖北分 公司 总经 理,太 平保险 公司 总经 理助理 ,太平 保险 公司 副 总经 理兼纪 委书 记, 民安保 险(中 国) 有限 公司副总裁 。 2、监事会成员 余利平 :监 事会主 席, 女,经 济学 博士, 兼任 广发国 际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董 事。 曾任广 发证券 成都营 业部 总经 理、广 发证券 基金 部副 总经理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副总 经理 、董 事长。 广发中 小 板 300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8 刘志军 :监 事,男 ,管 理学硕 士, 现任广 州科 技风险 投资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兼任 广州生 产力促 进中心 副主 任、 广州市 科达实 业发 展公 司总经 理。曾 任广 州市 统计局 投资处 处长 、工 业处处长、社会科技处处长。 刘文红 :监 事,女 ,经 济学硕 士, 现任广 发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电 商及 客服部 副总 经理。 曾任 广发证券 研究发展中心研究员。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林传辉 :总 经理, 男, 大学本 科学 历,兼 任广 发国际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瑞元资 本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曾任 广发证 券投 资银 行总部 北京业 务总 部总 经理、 投资银 行总 部副 总经理兼投资银行上海业务总部副总经理、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 肖雯: 副总 经理, 女, 企业管 理硕 士, 高 级经 济师, 兼任 广发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电商及 客服部 总经理 。曾 任珠 海国际 信托投 资公 司助 理总经 理、广 发证 券电 子商务 部副总 经理 、广 发证券经纪业务总部副总经理。 朱平: 副总 经理, 男, 硕士, 经济 师,兼 任广 发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量 化投资 部总 经理, 中国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 会第四 届创业 板发 行审 核委员 会兼职 委员 。曾 任上海 荣臣集 团市 场部 经理、 广发证 券投 资银 行部华 南业务 部副 总经 理、基 金科汇 基金 经理 、易方 达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投资部研究负责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易阳方 :副 总经理 ,男 , 经济 学硕 士 ,经 济师 。兼任 广发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投资 总监, 广发聚 丰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经 理, 广发 国际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瑞元资 本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曾任 广发 证券投 资自营 部副 经理 ,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发 行审核 委员 会 发 行审核委员,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 部总经理,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段西军 :督 察长, 男, 博士。 曾 在 广东省 佛山 市财贸 学校 、广发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工作。 4、基金经理 陆志明: 男, 中国籍, 经济学硕士, 持有证券业执业资格证书,14 年证券从业经历,1999 年 5 月至2001 年5 月任大鹏证券有限公司研究员,2001 年5 月至2010 年8 月就职于深圳证 券信息有限公司, 历任指数小组组长、 指数部副总监、 总监,2010 年8 月至今任广发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数量投资部总经理,2011 年 6 月 3 日起任广发中小板 300ETF 基金的基金 经理, 2011 年 6 月 9 日起任 广发中小板 300 联接基 金的基金经理,2012 年 5 月 7 日起任广发深 证 100 指数分级基金的基金经理。 广发中 小 板 300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9 魏军: 男, 中国籍 ,数 量经济 学博 士,5 年基 金从业 经历 ,持有 证券 业执业 资格 证书, 2008 年7 月至2010 年10 月任广发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量化研究员, 2010 年3 月11 日起 至2011 年 10 月18 日任广发沪深300 指数基金和广发中证500 指数基金的基金经理助理, 2011 年10 月 19 日起任广发中小板300ETF 及广发中小板300 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 5、本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投资决策委员会 成员的姓名及职务如下: 主席: 公司总经理林传辉; 成员: 公司副总经理朱平, 公司副总经理易阳方, 投资总监、 投资管理部总经理陈仕德,研究发展部总经理许雪梅,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张芊。 三 、基 金管理 人的 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 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经 理的 承诺 1、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 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 会的有关规 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 《证券法》 、 《基金法》 及有关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的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广发中 小 板 300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0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 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 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 划等信息; (8)违 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 计划等信息; (4)不 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广发中 小 板 300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1 五、 基 金管理 人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 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 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部控制目标和原则、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内 部控制环境、内部控制措施等。基本管理 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管理制度、基金 绩效评估考核制度、集中交易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系统管理制度、员 工保密制度、危机处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工作要求、业务流程等的具体说明。 根据基金管理业务的特点,公司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四道内控防线: 1、建立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均制定明确的岗位职责, 各业务 均制定 详尽 的操 作流程 ,各岗 位人 员上 岗前必 须声明 已知 悉并 承诺遵 守,在 授权 范围 内承担各 自职责。 2、 建立相关部门、 相 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的第二道监控防线。 公司 在相关部门、 相关岗 位之间 建立重 要业 务处 理凭据 传递和 信息 沟通 制度, 后续部 门及 岗位 对前一 部门及 岗位 负有 监督的责任。 3、 建立以监察稽核部 对各岗位、 各部门、 各 机构、 各项业务全面实 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 监控防线。 监察稽核部属于内核部门, 直接接受总经理的领导, 独立于其他部门和业务活动, 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监督。 4、 建立以合规审核委员会及督察长为核心, 对公司所有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的第四道 监控防线。广发中 小 板300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2 第 四部 分


基 金托 管人 一 、基 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中国农业银行” )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 蒋超良 成立日期:2009 年1 月 15 日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3201510 传真:010-63201816 联系人:李芳菲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 经国务院批 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并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依法成立 。 中国农 业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承 继原中 国农 业银 行全部 资产、 负债 、业 务、机 构网点 和员 工。 中国农 业银行 网点 遍布 中国城 乡,成 为国 内网 点最多 、业务 辐射 范围 最广, 服务领 域最 广, 服务对 象最多 ,业 务功 能齐全 的大型 国有 商业 银行之 一。在 海外 ,中 国农业 银行同 样通 过自 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 500 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 联通国际、 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 坚持审 慎稳健 经营 、可 持续发 展,立 足县 域和 城市两 大市场 ,实 施差 异化竞 争策略 ,着 力打 造“伴 你成长 ” 服 务品 牌,依 托覆盖 全国 的分 支机构 、庞大 的电 子化 网络和 多元化 的金 融产 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 业银 行是中 国第 一批开 展托 管业务 的国 内商业 银行 ,经验 丰富 ,服务 优质 ,业绩 突出,2004 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2007 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 了美国 SAS70 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 审计报告,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 对 中国 农业银 行托 管服 务运作 流程的 风险 管理 、内部 控制的 健全 有效 性的全 面认可 。中 国农 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 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 在 2010 年首届“‘金牌理财 ’TOP10 颁奖广发中 小 板 300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3 盛典 ”中成绩突出, 获 “最佳托管银行 ”奖。2010 年再次荣获 《首席财务官》 杂志颁发的 “最 佳资产托管奖” 。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 1998 年 5 月经中国证监会 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 立,2004 年9 月更名为托管业务部, 内设 养老金管理中心、 技术保障处 、 营运中心 、 委托资 产托管 处 、保 险资 产托 管处、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处、 境外资 产托 管处 、综合 管理处 、 风 险管 理处, 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 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二 、 主 要人员 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 146 名, 其中高级会计 师、 高级经济师、 高级工程师、 律师等专家 10 余名, 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 业务素质好、 服务 能力强, 高级管理层均 有 20 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三 、 基 金托管 业务 经营情 况





截至2013 年6 月8 日, 中国 农业 银行托 管的 封闭式 证券 投资基 金和 开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共 160 只, 包括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积 极成长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大成景 阳领 先股 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大 成创新 成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长盛同德主题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裕阳证券 投资基金、 汉盛证券投资基金、 裕隆证 券投资 基金 、景 福证券 投资基 金、 鸿阳 证券投 资基金 、丰 和价 值证券 投资基 金、 久嘉 证券投 资基金 、长 盛成 长价值 证券投 资基 金、 宝盈鸿 利收益 证券 投资 基金、 大成价 值增 长证 券投资 基金、 大成 债券 投资基 金、银 河稳 健证 券投资 基金、 银河 收益 证券投 资基金 、长 盛中 信全债 指数增 强型 债券 投资基 金、长 信利 息收 益开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长盛 动态精 选证 券投 资基金 、景顺 长城 内需 增长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万 家增强 收益 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大成 精选增 值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长信 银利 精选 开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富国天 瑞强势 地区 精选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鹏华货 币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海分 红增 利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国 泰货币 市场证 券投 资基 金、新 华优选 分红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交银 施罗德 精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金 、泰达 宏利 货币 市场基 金、交 银施 罗德 货币市 场证券 投资 基金 、景顺 长城资 源垄 断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国 天时货 币市场 基金 、富 兰克林 国海弹 性市 值股 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 、益 民货币 市场基 金、 长城 安心回 报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中邮 核心 优选 股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景顺长 城内需 增长 贰号广发中 小 板 300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4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成 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长盛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宏 利首选 企业 股票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东吴 价值成 长双动 力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 、鹏 华动 力增长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宝盈策 略增 长股 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国 泰金牛 创新成 长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 、益 民创 新优势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邮核 心成 长股 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华 夏复兴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富国天 成红 利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长信双 利优 选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富兰克 林国 海深 化价值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申万巴 黎竞 争优 势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新华 优选成 长 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 、金 元惠 理成长 动力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天 治稳健 双盈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中 海蓝 筹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长信利 丰 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金 元惠 理丰利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交银施 罗德 先锋 股票证 券投资 基金 、东 吴进取 策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建 信收益 增强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内需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大成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交 银施 罗德上 证180 公司 治理 交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联 接基金 、上 证180公司治 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富兰克林国海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南 方中 证500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联 接基 金(LOF) 、 景顺 长城能 源基建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中邮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东吴 货 币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博时创 业成 长股 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 商信用 添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易 方达 消费 行业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富 国汇利 分级 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大成 景丰分 级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兴 全沪深300 指数增 强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工银 瑞信深 证 红利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 、工 银瑞 信深证 红利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金 、富 国 可转 换债 券证券 投资基 金、 大成 深证成 长40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大成深 证成长40 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接 基金、 泰达 宏利 领先中 小盘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交 银施 罗德 信用添 利债券 证券 投资 基金、 东吴中 证新 兴产 业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工银瑞 信四季 收益 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商 安瑞进 取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汇添 富社 会责 任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工银 瑞信消 费服 务行 业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易方 达黄金 主题 证券 投资基 金(LOF ) 、 中邮 中小盘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浙 商聚 潮产业 成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嘉实领先成长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 广发中小板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广发中小板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交银施 罗德先 进制 造股 票证券 投资基 金、 上投 摩根新 兴动力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富兰 克林 国海策 略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金元惠 理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商 安达广发中 小 板 300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5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交银施罗德深证300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南方中 国中小盘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交银施罗德深证300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联接基金、 富国中证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长信 内需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 大成中 证内 地消 费主题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中 海消费 主题 精选 股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长盛同瑞中证2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景顺长城核心竞争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汇添富 信用债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光大保 德信 行业 轮动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富 兰克林 国海 亚洲 (除日 本)机 会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汇 添富 逆向投 资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大成 新锐 产业 股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申万菱 信中小 板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消费品 精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鹏 华金 刚保 本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汇添 富理财14 天 债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嘉实 全球房 地产证 券投 资基 金、金 元惠理 新经 济主 题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东吴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建新社会责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嘉实理财宝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兰克 林国海 恒久信 用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大 成月 添利理 财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安信 目标 收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国7 天理财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交银施罗德理财21 天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易 方达 中债 新综合 指数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LOF ) 、 工银 瑞信信 用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大成 现金 增利货 币市场 基金 、景 顺长城 支柱产 业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易 方达 月月 利 理财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摩 根士 丹利 华鑫量 化配置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东方 央视 财经50 指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基 金、交 银施 罗德 纯债债 券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鹏 华理 财21 天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国泰 民安增 利债 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万家14 天理财 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 华安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南方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商双债增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景顺 长城品 质投资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中海 可转 换债券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融通标 普中 国可 转债指 数增强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现金 宝场 内实时 申赎货 币市 场基 金、交 银施罗 德荣 祥保 本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国泰 中国企 业境 外高 收益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富 兰克林 国海 焦点 驱 动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景 顺 长 城 沪 深300 等 权 重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广 发聚源 定期 开放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大成景 安短融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嘉实 研究 阿尔法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四 、 基金 托管 人的内 部控 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 守法经营、广发中 小 板 300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6 规范运作、 严格监察 , 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 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 理委 员会 总 体负 责中国 农业 银行的 风险 管理与 内部 控制工 作 , 对托管 业务 风险管 理和内 部控制 工作 进行 监督和 评价 。 托管 业务 部专门 设置了 风险 管理 处 ,配 备了专 职内 控监 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 ,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 统、 完善的 制度 控制体 系, 建立了 管理 制度、 控制 制度、 岗位 职责、 业务 操作流 程,可 以保证 托管 业务 的规范 操作和 顺利 进行 ;业务 人员具 备从 业资 格;业 务管理 实行 严格 的复核 、审核 、 检 查制 度,授 权工作 实行 集中 控制, 业务印 章按 规程 保管、 存放、 使用 ,账 户资料严格保管, 制约 机制严格有效; 业务操 作区专门设置 , 封闭管 理,实施音像监控; 业务 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 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 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 技术系 统完整、独立。 五 、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运作基 金进 行监督 的方 法和程 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基金合同、 托 管协议规定的投资比 例和禁 止投资 品种 输入 监控系 统,每 日登 录监 控系统 监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资 运作, 并通 过基 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 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 书面警示。 对本基 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 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 以书面方式对基金管 理人进行提示; 3、 书面报告。 对投资 比例超标、 清算资金透 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 书面提示 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广发中 小 板 300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7 第 五部 分


相 关服 务机构 一 、基 金份额 发售 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公司通过在广州、北京、上海设立的分公司、深圳理财中心、杭州理财中心及本公司 网上交易系统 为投资者办理本基金的开户、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业务。 (1)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3号东裙楼4楼 直销中心电话:020-89899073





020-89899042 传真:020-89899069


020-89899070 (2)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心D座11层 电话:010-68083368 传真:010-68083078 (3)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2908室 电话:021-68885310 传真:021-68885200 (4)深圳理财中心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178号华融大厦24楼05 室 电话:0755-82701982 传真:0755-82572169 (5)杭州理财中心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华星路2-2号 电话:0571-81903158 传真:0571-81903158 (6)网上交易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认购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 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广发中 小 板 300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8 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网址:www.gffunds.com.cn 本公司网址: www.gffunds.com.cn 客服电话:95105828(免长途费)或020-83936999 客服传真:020-34281105 (7)投资人也可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本基金发售相关事宜的查询和投诉等。 2、代销机构 (1)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联系人:赵会军 电话:010-66107900 传真:010-66107914 客服电话:95588 公司网站:www.icbc.com.cn (2)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4301-4316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5、18 、19、36、38、39、41、42、43、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7985 客服电话:95575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公司网站:www.gf.com.cn (3)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服电话:95533 广发中 小 板 300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9 公司 网站:www.ccb.com (4)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客服电话:95599 公司网站:www.abchina.com (5)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客服电话:95566 传真:010-66594946 公司网站:www.boc.cn (6)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联系人:曹榕 电话 :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服电话:95559 公司网站:www.bankcomm.com (7)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客服电话:95555 公司网站:www.cmbchina.com (8)名称: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号 法定代表人:董建岳 广发中 小 板 300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0 联系人:詹全鑫、张大奕 电话:020-38322222、0571-96000888 传真:020-87311780 客服电话:400-830-8003 公司网站:www.cgbchina.com.cn (9)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联系人:倪苏云、虞谷云 客服电话:95528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10 )名称: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宁黎明 联系人:张萍 电话:021-68475888


传真:021-68476111 客服电话:021-962888 公司网站:www.bankofshanghai.com (11 )名称: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肖遂宁 联系人:张青 联系电话:0755-82088888 传真电话:0755-82080714 客服电话:95501 广发中 小 板 300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1 公司网站:www.sdb.com.cn (12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联系人:董云巍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客服电话:95568 公司网站:www.cmbc.com.cn (13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1099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1099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联系人:蔡宇洲 电话:0755-22197874


25879591 传真:0755-22197701 客服电话:40066-99999 公司网站:http://bank.pingan.com (14 )名称: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 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联系人:谢小华 电话:010-66223587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公司网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15 )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发中 小 板 300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2 住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胡技勋 联系方式: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客服电话:96528,上海、北京地区962528 公司网站:www.nbcb.com.cn (16 )名称: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68号 法定代表人:郭少泉 联系人:滕克 联系电话:0532-85709787 传真:0532-85709799 客服电话: (青岛)96588 , (全国)400-66-96588 公司网站:www.qdccb.com (17 )名称: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安庆路79号天徽大厦A座 法定代表人:王晓昕 联系人:叶卓伟 电话:0551-2667635 传真:0551-2667684 客服电话:4008896588( 安徽省外)、96588(安徽省内) 公司网站:www.hsbank.com.cn (18 )名称: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201-205号 法定代表人:刘宝凤 联系人:王宏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569 广发中 小 板 300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3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811 公司网站:www.cbhb.com.cn (19 )名称: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运河东一路193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运河东一路193号 法定代表人:廖玉林 联系人:巫渝峰 电话:0769-22100193 传真:0769-22117730 客服电话:0769-96228 公司网站:www.dongguanbank.cn (20 )名称: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160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160号 法定代表人:郭志文 联系人:王超 电话:0451-86779007 传真:0451-86779218 客服电话:95537 公司网站:www.hrbb.com.cn (21 )名称: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东城 区鸿福东路2号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联系人:何茂才 电话:0769-22866255 传真:0769-22866282 客服电话:961122 公司网站:www.drcbank.com 广发中 小 板 300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4 (22 )名称: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义乌市江滨路义乌乐园东侧 办公地址:浙江省义乌市江滨路义乌乐园东侧 法定代表人:金子军 联系人:董晓岚 邵利兵 电话:0571-87117617


0571-87117616 传真:0571-87117616 (23 )名称: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 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九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9号金融街中心B座 法定代表人:乔瑞 联系人:王薇娜 联系电话:010-63229475 传真:010-63229763 客服电话:96198;400-88-96198;400-66-96198 公司网站:www.bjrcb.com (24 )名称: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北195号 法定代表人:姚建军 客服电话:400-83-96699 (全国) ,020-96699(广州) 联系人:张扬眉 电话:020-37598442 传真:020-37590726 公司网站:www.gzcb.com.cn (25 )名称: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28号 办公地址: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28号 法定代表人:乔志强 联系人: 王栋 广发中 小 板 300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5 电话:0311-88627522 传真:0311-88627027 客服电话:400-612-9999 网址:www.hebbank.com (26 )名称: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中山南路1777号 办公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中山南路1777号 法人代表:陆玉根 联络人:王健 联系电话:0512-63969841 客服电话:4008696068 、0512-96068 传真:0512-63969962 网址:www.wjrcb.com (27 )名称: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德和居委会拥翠路2号


办公地址:广东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德和居委会拥翠路2号


法定代表人:吴海恒


联系人:何浩华 电话:0757-22388928 传真:0757-22388235 客服电话:0757-22223388 网址:www.sdebank.com (28 )名称: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88号天安国际大厦49楼


办公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88号天安国际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陈占维


联系人:李鹏 电话:0411-82308602 传真:0411-82311420 广发中 小 板 300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6 客服电话:4006640099 公司网址:www.bankofdl.com (29 )名称: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中路668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中路668号 法人代表:王国琛 联系人:续志刚 联系电话:0519-89995001 客服电话:0519-96005 传真:0519-89995001 网址:www.jnbank.cc (30 )名称: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6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6号 法人代表:李镇西 联络人:刘芳 联系电话:0472-5189051 客服电话:内蒙古地区:0472-96016 北京地区:010-96016 宁波地区:0574-967210 深圳地区:0755-967210 成都地区:028-65558555 传真:0472-5189057 网址: www.bsb.com.cn (31 )名称: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杭州市庆春路46号 办公地址:中国.杭州市庆春路46号 法人代表:吴太普 联系人:严峻 广发中 小 板 300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7 联系电话:0571-85108195 客服电话:4008888508 传真:0571-85106576 网址:www.hzbank.com.cn (32 )名称: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至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公司网站:www.hfzq.com.cn 客服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0591) (33 )名称: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常熟路171 号 法定代表人:储晓明 联系人:曹晔 电话:021-33388215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电话委托电话:021-962505 公司网站:www.sywg.com (34 )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 址: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联系人:吴倩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广发中 小 板 300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8 客服电话:400-8888-666 公司网站:www.gtja.com (35 )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田薇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客服电话:4008-888-888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36 )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电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37 )名称: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 座4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林爽 电话:010-66045608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传真:010-66045521 天相投顾网址:www.txsec.com 天相基金网网址:www.jjm.com.cn 广发中 小 板 300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9 (38 )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六楼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齐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话:95536 公司网站:www.guosen.com.cn (39 )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客服电话:95565、4008888111 公司网站:www.newone.com.cn (40 )名称: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25-83290834 传真:025-51863323 联系人:万鸣 客服电话:95597 公司网站:www.htsc.com.cn (41 )名称: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刘阳 广发中 小 板 300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30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5567 客户服务热线:0755-33680000 ;400-6666-888 公司网站:www.cgws.com (42 )名称: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联系人:安岩岩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6000686;0431-85096733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431-85096795 公司网站:www.nesc.cn (43 )名称: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联系人:郑舒丽 电话:0755-22626319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2400862 全国免费业务咨询电话:95511—8 公司网站:www.pingan.com (44 )名称: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 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号 法定代表人:杜庆平 联系人:王兆权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广发中 小 板 300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31 客服电话:400-6515-988 公司网站:www.bhzq.com (45 )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户服务热线:95553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站:www.htsec.com (46 )名称: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181号商旅大厦18-21 层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联系人:方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公司网站:www.dwzq.com.cn (47 )名称: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36号证券大厦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17楼 法定代表人:陆涛 联系人:马贤清 电话:0755-83025022 传真:0755-83025625 客服电话:4008-888-228 公司网站:www.jyzq.cn (48 )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广发中 小 板 300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32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联系人:刘晨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电话:4008888788 ,10108998,95525 公司网站:www.ebscn.com (49 )名称: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联系人:梁旭 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0519-88157761 公司网站:www.longone.com.cnn (50 )名称: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北京西路88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南昌市北京西路88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曾小普 联系人:陈明 电话:0791-86281305 传真:0791-86282293 客服电话: 4008-222-111 公司网站:www.gsstock.com (51 )名称: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广发中 小 板 300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33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客服电话:400-666-1618 公司网站:www.i618.com.cn (52 )名称: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无锡市县前东街168号 办公地址:无锡市滨湖区太湖新城金融一街8号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联系人:沈刚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客服电 话: 95570 公司网站:www.glsc.com.cn (54 )名称: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13号 公司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46号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联系人:牛孟宇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客服电话:95563 公司网站:www.ghzq.com.cn (55 )名称: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19、20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19、20楼 法定代表人:刘东 联系人:林洁茹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广发中 小 板 300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34 客服电话:020-961303 公司网站:www.gzs.com.cn (56 )名称: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12号中民时代广场B座25层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崔国良 电话:0755-25832852 传真:0755-25831718 客服电话:4008881888 公司网站:www.fcsc.cn (57 )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陈忠 电话:010-60833722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电话:95558 公司网站:www.citics.com (58 )名称: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号南半幢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500号城建大厦26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联系人:罗芳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客服电话:400-8888-128 公司网站:www.tebon.com.cn (59 )名称: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广发中 小 板 300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35 住所:合肥市寿春路179 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联系人:陈琳琳 联系电话:0551-2246273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安徽地区:9557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551-2272100 公司网站:www.gyzq.com.cn (60 )名称: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357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阜南路166号润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络人:甘霖 电话:0551-5161666 传真:0551-5161600 客服电话:96518(安徽) ,4008096518(全国) 公司网站:www.hazq.com (61 )名称: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588号恒鑫大厦主楼19、20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588号恒鑫大厦主楼19、20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联系人:王霈霈 电话:0571-86078823 客服电话:95548 (62 )名称: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 法定代表人:石保上 联系人:程月艳、耿铭 电话:0371-65585670 广发中 小 板 300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36 传真:0371-65585665 客服电话:0371-967218 或4008139666 公司网站:www.ccnew.com (63 )名称: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话:400-818-8118 公司网站:www.guodu.com (64 )名称: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高德置地广场F栋18、19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高德置地广场F栋18、19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33 开放式基金接收传真:020-22373718-1013 联系人:罗创斌 联系电话:020-37865070 公司网站:www.wlzq.com.cn (65 )名称: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08号中国凤凰大厦1栋9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统一客服电话:4008001001 广发中 小 板 300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37 公司网站:www.essence.com.cn (66 )名称: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国际金融大厦A座41楼 法定代表人:杜航 联系人:戴蕾 电话:0791-867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公司网站:www.avicsec.com (67 )名称: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服电话:955679或4008888999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网站:www.95579.com (68 )名称: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层、15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层、15层 法定代表人:刘弘 联系人:牟冲 电话:010-58328112 传真:010-58328748 客服电话:400-887-8827 公司网站:www.ubssecurities.com (69 )名称: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233号宏源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9号 法定代表人:冯戎 广发中 小 板 300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38 联系人:李巍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客服电话:4008-000-562 公司网站:www.hysec.com (70 )名称: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层-21层及第04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04、18 层至21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联系人:刘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600-8008 公司网站:www.china-invs.cn (71 )名称: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86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 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服电话:95538 公司网站:www.qlzq.com.cn (72 )名称: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联系人:彭博 广发中 小 板 300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39 电话:0731-85832343 传真:0731-85832214 客服电话:95571 公司网站:www.foundersc.com (73 )名称: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地址: 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张宇宏 电话:0451-82336863 传真:0451-82287211 客服电话:4006662288 公司网站:www.jhzq.com.cn (74 )名称: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166号未来资产大厦27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166号未来资产大厦27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宋歌 电话:021-50122086 传真:021-50122200 客服电话:4008209898 公司网站:www.cnhbstock.com (75 )名称: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赵文安 联系人:王睿 电话:0755-83007069 传真:0755-83007167 客服电话:4008-698-698 广发中 小 板 300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40 公司网站:www.ydsc.com.cn (76 )名称: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A 座6-9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A 座6-9层 法定代表人:赵大建 联系 人:李微 联系电话:010-59355941 客服电话:40088-95618 公司网站:www.e5618.com (77 )名称: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308号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李昕田 电话:0931-4890100 传真:0931-4890118 客服电话:400-6898888 公司网站:www.hlzqgs.com (78 )名称: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 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联系人:唐静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站:www.cindasc.com (79 )名称:厦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2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广发中 小 板 300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41 办公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2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法定代表人:傅毅辉 联系人:赵钦 电话:0592-5161642 传真:0592-5161640 客服电话:0592-5163588 公司网站:www.xmzq.cn (80 )名称: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大钟亭8号 法定代表人:张华东 联系人:徐翔 电话:025-83367888-4201 传真:022-83320066 客户服务热线:4008285888 公司网站:www.njzq.com.cn (81 )名称: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A座三层、五层 法定代表人:宋德清 联系人:陶颖


电话:010-58568040 传真:010-58568062 客服电话:010-58568118 公司网站:www.hrsec.com.cn (82 )名称: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杭大路1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A区6-7层 法定代表人:吴承 联系人:谢项辉 广发中 小 板 300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42 电话:0571-87901053 传真:0571-87901913 客服电话:0571-967777 公司网站:www.stocke.com.cn (83 )名称: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联系人:张煜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客服电话:4008-096-096 公司网站:www.swsc.com.cn (84 )名称: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155号附1号红塔大厦9楼 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155号附1号红塔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况雨林 客服电话:0871-3577930 传真:0871-3578827 公司网站:www.hongtastock.com (85 )名称: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一宏 电话:028-86690070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话:4006600109 公司网站:www.gjzq.com.cn 广发中 小 板 300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43 (86 )名称:联讯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惠州市下埔路14号 法定代表人:徐刚 客服电话:400-8888-929 联系人:丁宁 电话:010-64408820 传真:010-64408252 公司网站:www.lxzq.com.cn (87 )名称: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院1号楼15层1501 办公地址:北京 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院1号楼15层1501 法人代表:刘汝军 联络人:孙恺 联系电话:010-83561149 客服电话:400-698-9898 传真:010-83561094 网址:www.xsdzq.cn (88 )名称: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18号 办公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孔佑杰 联系人:陈韦杉 联系电话:010-88086830-730


010-88086830-737 传真:010-66412537 客服电话:010-88086830


公司网址:www.rxzq.com.cn (89 )名称: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号高科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唐家墩路32号国资大厦B座 广发中 小 板 300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44 法人代表:余磊 联系人:翟璟 联系电话:027-87618882 客服电话 028-86712334 传真:027-87618863 公司网址: www.tfzq.com (90 )名称: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金源中心30楼 法人代表:张运勇 联系人:乔芳 联系电话:0769-22100155 客服电话:0769-961130 传真:0769-22119426 公司网址:www.dgzq.com.cn (91 )名称: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号裕景国际B座16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沈雯斌 电话:021-58788678-8201 传真:021—58787698 客服电话:400-089-1289 公司网站: www.erichfund.com (92 )名称: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25楼I、J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25楼I、J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汤素娅 广发中 小 板 300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45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网址:www.zlfund.cn及www.jjmmw.com 客服热线:4006-788-887 基金管 理人 可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要求 ,选 择其他 符合 要求的 机构 代理销 售本 基金, 并及时公告。 二 、注 册登记 人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珠海市拱北情侣南路 255 号4 层 法定代表人: 王志伟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31-33 楼 电话:020-89899170 传真:020-89899175 联系人: 李尔华 三 、出 具法律 意见 书的律 师事 务所 名称: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住所: 广东省广州市体育西路 189 号城建大厦9 楼 负责人: 程秉 电话:020-38799345 传真: 020-38799335 经办律师: 程秉 黄贞 联系人: 程秉 四 、审 计基金 资产 的会计 师事 务所 名称: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心30 楼 法人代表:卢伯卿 广发中 小 板 300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46 联系人:黄晓霞 电话:021-61418888 传真:021-63350003 经办注册会计师:黄晓霞、余志亮 广发中 小 板300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47 第 六部 分


基 金的 募集 基金管 理人按 照《 基金 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 作管理 办法》 、 《 证券 投 资基金 销售管 理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募 集 本 基 金 , 并 于2011 年3 月21 日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11]424 号文核准募集。 一、 基金 运作 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二 、基 金 类型 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 三、 基 金存续 期限 不定期。 四 、 本 基金与 目标 ETF 的 联系 和区别 本基金是目标ETF 的联接基金 ,二者既有联系也有区别: 1、二者的联系 (1) 两只基金均跟踪同一个标的指数即中小板 300 价格指数。 (2) 两只基金的投资目标均为紧密跟踪标的指数即中小板 300 价格指数的表现, 追求跟 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3)两只基金具有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4)目标ETF 是本基金的主要投资对象。 2、二者的区别 两只基 金 在 投资方 法、 发售方 式、 交易方 式、 申购赎 回 、 价格揭 示机 制 和业 绩表 现 等方 面存在如下差异: (1) 投资 方法 :目标 ETF 采取 完全 复制 法, 直接投 资于 标的 指数的 成份股 和备 选 成份 股 ;而本基金通过主要投资于目标 ETF,间接跟踪标的指数的业绩表现。 (2) 发售方式:目标ETF 分为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 3 种方式; 本基金则是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 (3) 交易方式:目标ETF 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上市交易;本基金不上市交易。 广发中 小 板 300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48 (4) 申购赎回 : 目标ETF 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 , 通过指定场内券商办理基金 的申购 与赎回 ;本 基金 采用金 额申购 、份 额赎 回的方 式,通 过银 行等 场外销 售机构 办理 基金 的申购与赎回。 (5) 价格揭示机制: 目标 ETF 有实时市场交易价格和每日净值; 本基金只揭示每日基金 净值。


(6) 业绩表现: 尽管 跟踪同一标的指数, 但 二者业绩表现可能不同, 引起业绩差异的因 素主要 包括:1) 现金 投资 比 例要求 ,目 标ETF 没有 现金投 资比 例的 要求, 可以 将 全部 或接 近 全部的 基金资 产 用 于跟 踪 标的 指数的 表现 ;而 本基金 作为普 通的 开放 式基金 ,仍需 将不 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5%的资产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2)申购赎回的影响 , 目标ETF采取实物申赎的方式,申购赎回对基金净值影响较小;而 本基金申赎采取现金方式, 不仅 大 额申赎 可能 会对 基金净 值产生 一定 冲击 ,而且 本基金 为应 对投 资者以 现金方 式申 赎而 进行的证券交易需支付一定的手续费, 该类费用将影响本基金 相对于目标ETF的业绩 表现。 五、 募 集方式 与募 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方式为代销与直销。 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 个月。 本基金 募集对 象为 中 国境 内的 个人投 资者和 机构 投资 者、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 者及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六 、募 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具体名单见发售公告) 公开 发售。 七 、 基 金份额 发售 面值、 认购 价格和 认购 费用 1、份额发售 面值:人民币1.00元 2、认购价格:人民币1.00 元 3、认购费用 : 认购费用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广发中 小 板 300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49 本基金 对认 购设置 级差 费率, 认购 费率随 认购 金额的 增加 而递减 ,最 高认购 费率不 超过1.0%,投资者同一天可多笔认购,但适用费率按单笔分笔计算。 具体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M) 费率 M<100 万 1.00% 100 万≤M<500 万 0.60% 500 万≤M<1000 万 0.30% M≥1000 万 1000 元/笔 基金认 购费 用不列 入基 金财产 ,主 要用于 基金 的市场 推广 、销售 、注 册登记 等基 金募集 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4、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1)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 (2)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3)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期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 用以 人民币 元为 单位, 计算 结果按 照四 舍五入 方法 ,保留 到小 数点后 两位 ;认购 份额计 算结果 按照 四舍 五入方 法,保 留到 小数 点后两 位,由 此误 差产 生 的损 失由基 金财 产承 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 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 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5元, 则其 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1.0% )=9,900.99元 认购费用=10,000-9,900.99 =99.01元 认购份额=(9,900.99+5)/1.00=9,905.99份 即 投 资 人 投 资10,000 元 认 购 本 基 金 , 加 上 认 购 资 金 在 认 购 期 内 获 得 的 利 息 , 可 得 到 9905.99 份基金份额。 八 、投 资人对 基金 份额的 认购 1、 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 认购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2、认购方式 广发中 小 板 300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50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 (1)基金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 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 认购一旦被注册登记机构确认, 就不再接受撤 销申请。 3、认购确认 基金发 售机 构对认 购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表 该申 请一定 成功 ,而仅 代表 发售机 构确 实接收 到认购 申请。 认购 的确 认以注 册登记 机构 的确 认结果 为准。 投资 者可 在基金 正式宣 告成 立后 到各销 售网点 查询 最终 成交确 认情况 和认 购的 份额。 若投资 者的 认购 申请被 确认为 无 效 ,基 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者已支付的认购金额本金退还投资者。 4、认购限制 (1) 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 认购一旦被注册登记机构确认, 就不再接受撤 销申请。 (2) 在募集期内, 每一基金投资者在代销机构销售网点 首次认购的最低额为人民币1,000 元(含认购费) ,追加认购金额为 1,000 元(含认购费) ;每一基金投资者在直销机构销售网 点 (非网上交易系统) 认购的最低额为人民币 50,000 元(含认购费) ,已在基金管理人销售 网点有 认购 本 基金 记录 的投资 者不受 首次 认购 最低金 额的限 制, 但受 追加认 购最低 金额 的限 制。 九 、 首 次募集 期间 认购资 金利 息的处 理方 式 本基金 合同 生效前 ,基 金投资 者的 认购款 项只 能存入 专用 账户, 任何 人不得 动用 。有效 认购款 项在基 金募 集期 间形成 的利息 折算 成基 金份额 计入基 金投 资者 的账户 ,具体 份额 以注 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广发中 小 板 300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51 第 七部 分


基金 合 同的生 效 (一)、 基金 合同生 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2011 年6 月9 日正式生效。 ( 二) 、 基金 存续期 内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和 资金 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 或 者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 数量连续 20 个工作日 达 不到 200 人,或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 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 八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回与 转换 一、 申 购与赎 回的 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赎 回将 通过基 金管 理人及 代销 机构的 代销 网点进 行。 基金管 理人 可根据 情况变 更或增 减代 销机 构,并 予以公 告。 投资 者可以 在销售 机构 办理 基金销 售业务 的营 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1、本公司直销机构; 2、代销机构: 经本公司委托,具有销售本基金资格的商业银行或其他机构的营业网点。 (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五部分) 二、 申 购与赎 回的 开放日 及时间 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2011 年6 月9 日正式生效, 本基金自 2011 年8 月22 日起开始办理 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基金投资者在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广发中 小 板 300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52 深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日 的交易 时间 。但 基金管 理人根 据法 律法 规、中 国证监 会的 要求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 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 理人将 视情 况对 前述开 放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相 应的调 整, 但应 在实施 日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三 、申 购与赎 回的 原则 1、 “ 未知 价”原 则, 即 基金份 额的 申购与 赎回 价格以 申请 当日收 市后 计算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 但最迟应在新的 原则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体上予以公告。 四 、申 购与赎 回的 数额限制 1、 通过代销机构 每个基金账户 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0 元(含申购费)人民币 ; 投资人 追加申购时最低申购限额及投资金额级差详见各代销机构网点公告。 2、直销中心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50,000 元(含申购费)人民币;已在直销 中心有认购 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 3、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的最低份额为 100 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 部或部 分基金 份额 赎回 ,但某 笔赎回 导致 该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在一 个网 点的基 金份额 余额 少于 相应的最低赎回 限额时,余额部分的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4、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的数量或比 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 申 购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基金投 资者 必须根 据销 售机构 规定 的程序 ,在 开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内 提出 申购或 赎回的申请。 广发中 小 板 300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53 基金投 资者 在提交 申购 申请时 须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方 式备 足申购 资金 ,基金 投资 者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 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 正常情况下, 注册 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 (包括该日) 为投资 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基金投资者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 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赎回 申请的 受理 并不代 表该 申请一 定成 功,而 仅代 表销售 机构 确实接 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款 方式 ,若 申购 资 金在规 定时 间内未 全额 到账则 申购 不成功 。若 申购不 成功或 无效,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管理 人指 定的 代销机 构将 基 金投 资者 已缴付 的申购 款项 本金 退还给投资者。 基金投资者 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 通过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销售机构 在T+7 日(包 括该日)内 支付赎 回款项 。 在发 生巨 额赎 回时, 款项的 支付 办法 参照本 基金合 同有 关条 款处理。 六、 申 购费 率 、赎 回费 率 1、申购费率 (1) 本基金对申购设置级差 费率。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 适用费率按单 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费率 M<100 万 1.20% 100 万≤M<500 万 0.80% 500 万≤M<1000 万 0.40% M≥1000 万 1000 元/笔 (2)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 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3)基金管理人对部分基金持有人费用的减免不构成对其他投资者的同等义务。 广发中 小 板 300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54


2、赎回费率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用由赎 回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承担 ,不 低于赎 回费总 额的 25% 应 归基金 财产, 其余 用于 支付注 册登记 费和 其他 必要的 手续费 。 赎 回费 率随赎 回基金 份额 持有 年份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 赎回费率或 调整收费方式, 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4、对 特定 交易方 式( 如网上 交易 、电话 交易 等) , 在不 违背法 律法 规规定 的情 况下,基 金管理人可以采用低于柜台交易方式的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5、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金促销 计划, 针对 基金 投资者 定期和 不定 期地 开展基 金促销 活动 。在 基金促 销活动 期间 ,基 金管理 人可以 按中 国证 监会要 求履行 必要 手续 后,对 基金投 资者 适当 调低基 金申购 费率 、赎 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七、 申 购份额 与赎 回金额 的计 算方式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10 元,则 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1.2%)=9,881.42 元 申购费用=10,000-9,881.42=118.58 元 赎回期限(N) 赎回费率 N<一年 0.50% 一年≤N<两年 0.30% N≥两年 0% 广发中 小 板 300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55 申购份额=9,881.42/1.0510=9,401.92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对应申购费率为 1.2%,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为 1.0510 元,则可得到 9,401.92 份基金份额。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 用=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 10 万份基金份额, 份额持有期限 100 天,对应赎回费率为 0.5% ,假 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213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 =100,000×1.2130=121,300.00 元 赎回费 用 =121,300.00 ×0.5% = 606.50 元 净赎回金额 =121,300.00 -606.50=120,693.50 元 即: 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 万份基金份额, 份额持有期限 100 天,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是 1.2130 元,则其可得到的 净赎回金额为120,693.50 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 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 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 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 有效 份额为 按实 际确认 的申 购金额 在扣 除相应 的费 用后, 以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为 基准计 算,申 购份 额计 算结果 按照四 舍五 入方 法,保 留到小 数点 后两 位,由 此误差 产生 的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 额为 按实际 确认 的有效 赎回 份额乘 以当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并 扣除 相应的 费用 , 赎回广发中 小 板 300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56 金额计 算结果 按照 四舍 五入方 法,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两 位,由 此误 差产 生的损 失由基 金财 产承 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 八、 申 购与赎 回的 注册登 记 1、 投资者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 正常情况下,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增 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 投资者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 正常情况下,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扣 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 并最迟 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九、 拒 绝或暂 停申 购的情 形及 处理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目标ETF 暂停基金资产估值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 目标ETF 暂停申购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金申购的情 形; 6、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 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损 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申购; 7、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 述暂 停申购 情形 时,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根 据《 信 息披 露办法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刊 登暂停 申购 公告 。如果 基金投 资者 的申 购申请 被拒绝 ,被 拒绝 的申购 款项将 退还 给投 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 暂 停赎回 或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的 情形 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广发中 小 板 300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57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依法决定临时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 4、目标ETF 暂停基金资产估值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 5、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6、目标ETF 暂停赎回,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金赎回的情形;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当日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已 接 受的 赎回申 请, 基金管 理人应 按时足 额支 付; 如暂时 不能足 额支 付, 可支付 部分按 单个 账户 申请量 占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配 给赎回 申请 人, 未支付 部分可 延期 支付 ,并以 后续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为 依据 计算 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3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 可事先 选择将 当日 可能 未获受 理部分 予以 撤销 。 在暂 停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 一、 巨额赎 回的 情形 及 处理 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 前 一 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赎 回时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基金当 时的 资产组 合状 况决定 全额 赎回或 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 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 者的赎 回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能 会对 基金 资产净 值造成 较大 波动 时,基 金管理 人在 当日 接受赎 回比 例不低 于上 一日基 金 总 份额的 10% 的前提 下, 对其余 赎回 申请延 期办 理。对 于当 日的赎 回申请 ,应 当按 单个账 户赎回 申请 量占 赎回申 请总量 的比 例, 确定当 日受理 的赎 回份 额;基 金投资 者未 能赎 回部分 , 投资 者在 提交 赎回申 请时可 以选 择延 期赎回 或取消 赎回 。选广发中 小 板 300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58 择延期 赎回的 ,将 自动 转入下 一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选 择取消 赎回 的, 当日未 获赎回 的部 分申 请将被 撤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一 开放 日赎 回申请 一并处 理, 无优 先权并 以该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为 基础 计算 赎回金 额。如 基金 投资 者在提 交赎回 申请 时未 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巨 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基金 管理人 的公司 网站 或代 销机构 的网点 刊登 公告 ,并在 公开披 露日 向中 国证监 会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监 会派出 机构 备案 ,并通 过邮寄 、传 真或 者招募 说明书 规定 的其 他方式在 3 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 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指 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十 二、 暂停申 购或 赎 回的 公告 和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依照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 第 2 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 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 金管理 人应依 照《 信息 披露管 理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 如发生 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 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 1 次。 暂停结 束,基 金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回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依照 《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 十 三、 基 金的 转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 以及本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决定开 办本 基金与 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其他基 金之 间的 转换业 务,基 金转 换可 以收取 一定的 转换 费, 相关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广发中 小 板 300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59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 四、 基金 的 非交易 过户 指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受 理继承 、捐 赠、司 法强 制执行 和经 注册登 记机 构认可 的其 它情况 而产生 的非交 易过 户。 无论在 上述何 种情 况下 ,接受 划转的 主体 必须 是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继承是 指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死亡 ,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由 其合 法的继 承人 继承; 捐赠 指基金 份额持 有人将 其合 法持 有的基 金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质 的基金 会或 社会 团体; 司法强 制执 行是 指司法 机构依 据生 效司 法文书 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基金 份额 强制 划转给 其他自 然人 、法 人或其 他组织 。办 理非 交易过 户必须 提供 基金 注册登 记机构 要求 提供 的相关 资料, 对于 符合 条件的 非交易 过户 申请 按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的 规定办 理,并 按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规 定的 标准 收费。 十 五、 基 金的 转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可 办理 已持有 基金 份额在 不同 销售机 构之 间的转 托管 ,基金 销售 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如果出 现基 金管理 人、 注册登 记机 构、办 理转 托管的 销售 机构因 技术 系统性 能限 制或其 它合理原因,可以暂停该业务或者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托管申请。 十 六、 定 期定 额投资 计划 在各项 条件 成熟的 情况 下,本 基金 可为基 金投 资者提 供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服 务, 具体实 施方法以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十 七、 其他情 形 基金账户和基金份额冻结、解冻的业务,由注册登记机构办理。 基金注 册登 记机构 只受 理国家 有关 机关依 法要 求的基 金账 户或基 金份 额的冻 结与 解冻以 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当基金 份额 处于冻 结状 态时,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或其 他相 关机构 应拒 绝该部 分基 金份额 的赎回申请、转出申请、非交易过户以及基金的转托管。 广发中 小 板300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60 第 九部 分


基 金的 投资 一、 投 资目标 通过将绝大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中小板 300ETF,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 追求跟踪偏 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二、 投 资理念 中国经 济和 资本市 场的 长期发 展, 推动国 内中 小企业 的长 期快速 成长 。本基 金遵 循指数 化投资理念,以中小板 300 ETF 为主要投资对象,为投资者获取与中小板 300 价格指数相近 的回报。 三、 投 资范围


本基金 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中小板 300ETF、 中小板 300 价格指 数 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 、 新股 (一级市场初次 发行或增发) 、 债券 ( 包括国债、 金融债、 企 业 债、 公司债、 央行票据、 可转换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 、 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投资于中小板 300ETF 的 比例不 少于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90% ,现 金或者 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5%,权证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本 基金投 资其 他品种 ,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四、 投 资策略 本基金为中小板 300ETF 联接基金。中小板 300ETF 是采用完全复制的方法实现对中小板 300 价格指数紧密跟踪的被动式指数基金, 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中小板 300ETF 实现对标的 指数的 紧密 跟 踪。 本基 金力争 将本基 金净 值增 长率与 业绩比 较基 准之 间的日 均跟踪 偏离 度控 制在 0.35%以内,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 4%以内。 当本基金申购赎回中小板 300ETF 基金份额和在二级市场买卖中小板 300ETF 或本基金自 身的申 购赎回 对本 基金 跟踪标 的指数 的效 果可 能带来 影响时 、或 预期 标的指 数 成份 股 发 生调 整和 成 份股 发 生配 股、 增发、 分红等 行为 时, 基金经 理可以 对投 资组 合进行 适当调 整, 以降 低跟踪误差。 广发中 小 板 300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61 (一)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中小板 300ETF、 中小板300 价格指数 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 , 其中投资 于中小板 300ETF 的比例不少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同时, 为更好地 实现投资目标, 本基金也可少量投资于新股、 债 券 、货 币市场 工具 以及 中国证 监会允 许基 金投 资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该 部分资 产比例 不高 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 本基金 将根 据市场 的实 际情况 ,适 当调整 基金 资产在 各类 资产上 的配 置比例 ,以 保证对 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 (二) 目标 ETF 投资 策略 1、投资组合的构建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本基 金将主 要按 照标的 指数 成份股 的基 准权重 构建 股票组 合, 并在建 仓期内将股票组合换购成 中小板 300ETF , 使 本基金 投资于 中小板 300ETF 的比例不少于基 金 资产净值的 90% 。 2、投资组合的投资方式 本基金投资于中小板 300ETF 的两种方式如下 : (1) 申购和赎回: 中小板 300ETF 开放申购 赎回后, 通过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以股票组 合进行申购赎回。 (2) 二级市场方式: 中小板 300ETF 上市交易 后, 通过券商在二级市场进行 中小板 300ETF 基金份额的交易。 在基金的日常投资管理中, 本基金将主要通过一级市场利用股票组合申购 和 赎回目标ETF 的基金份额, 实现指数化投资目标。 同时, 本 基金 也可通过二级市场在证券交易所直接买入、 卖出目标 ETF 基金份额。例如, 在买入、卖出量低于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时, 基金管理人可 以通过二级市场直接买入、卖出目标 ETF 基金份额。 这两种投资方式的选择, 首先要考虑交 易便利性及市场流动性两个方面的因素 ; 其次, 在交易制度允许和市场流动性充分的前提下, 通过综合考虑交易成本和价格优势,优化得出目标基金 ETF 份额的买入、卖出数量。 当中小板 300ETF 申购 、赎回或交易模式进行了变更或调整,本基金也将作相应的变更 或调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投资 组合的调整 本基金将根据开放日申购和赎回情况,决定投资 中小板 300ETF 的时 间和方式。 广发中 小 板 300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62 (1) 当净申购时, 本 基金将根据净申购规模及仓位情况, 决定股票 组合的构建、 中小板 300ETF 的申购或买入 等; (2) 当净赎回时, 本基金将根据净赎回规模及仓位情况, 决定 中小板 300ETF 的赎回或 卖出等 。 (三)股票投资策略 1、股票组合构建原则 根据标 的指 数,结 合研 究报告 和基 金组合 的构 建情况 ,采 用被动 式指 数化投 资的 方法构 建股票组合。 2、股票组合构建方法 本基金 将以 追求跟 踪误 差最小 化进 行中小 板指 数的成 份股 和备选 成份 股的投 资。 本基金 采用被动式指数化投资的方法,根据中小板 300 价格指数成份股 的构成及权重 构建股票投资 组合。 如有因受 成份股停牌、 成份股流动性不足或其它一些影响指数复制的市场因素的限制, 基金管 理人可 以根 据市 场情况 ,结合 经验 判断 ,对股 票组合 管理 进行 适当变 通和调 整, 以更 紧密的跟踪标的指数。 3、股票组合的调整 (1)定期调整


本基金所构建的股票组合将根据所跟踪的中小板 300 价格指数对其成份股的调整而进行 相应的定期跟踪调整。


(2)不定期调整 基金经 理将 跟踪标 的指 数变动 ,基 金组合 跟踪 偏离度 情况 ,结合 成份 股基本 面情 况、流 动性状 况、基 金申 购和 赎回的 现金流 量情 况以 及组合 投资绩 效评 估的 结果, 对投资 组合 进 行 监控和调整,密切跟踪标的指数。 针对我 国证 券市场 新股 发行制 度的 特点, 本基 金将参 与一 级市场 新股 认购, 由此 得到的 非成份股将在其规定持有期之后的一定时间以内卖出。 (四)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 基于 流动性 管理 及策略 性投 资的需 要, 主要投 资于 国债、 金融 债等期 限在 一年期 以下的债券,债券投资的主要目的是保证基金资产的流动性,有效利用基金资产。 五 、投 资决策 依据 和决策 程序 (一)投资决策依据 有关法 律、 法规、 基金 合同以 及标 的指数 的相 关规定 是基 金管理 人运 用基金 财产 的决策广发中 小 板 300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63 依据。 (二) 投资管理体制 本基金 管理 人实行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领导下 的基 金经理 负责 制。投 资决 策委员 会负 责 决定 有关标 的指数 重大 调整 的应对 决策、 其他 重大 组合调 整决策 以及 重大 的单项 投资决 策。 基金 经理 决定 日常标的指数跟踪维护过程中的组合构建、调整 决策,特别是对目标 ETF 份额的投 资 决策。 (三) 投资管理程序 研究、 投资 决策、 组合 构建、 交易 执行、 绩效 评估、 组合 监控与 调整 等流程 的有 机配合 共同构 成了本 基金 的投 资管理 程序。 严格 的投 资管理 程序可 以保 证投 资理念 的正确 执行 ,避 免重大风险的发生。 1、 研究: 数量投资部 依托公司整体研究平台, 整合外部信息以及券商等外部研究力量的 研究成果 ,开展指数跟踪、成份股公司行为等相关信息的搜集与分析、 目标 ETF 二级市场的 流动性 和折溢 价 分 析、 成份股 流动性 分析 、 误 差及其 归因分 析等 工作 , 并撰写 相关 的 研 究报 告,作为 本基金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2、 投资决策: 投资决 策委员会依据 数量投资部提供的研究报告, 定期召开或遇重大事项 时召开 投资决 策会 议, 决策相 关事项 。基 金经 理根据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的决议 ,进行 基金 投资 管理的日常决策。 3、 组合构建: 根据标的指数, 结合研究报告, 基金经理 构建以目标ETF 为主的投资组合 。 在追求 跟踪 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的前提下, 基金经理将采取适当的方法, 提高投资 效率、 降低 交易 成本、控制投资风险。 4、交易执行:交易 部负责具体的交易执行,同时履行一线监控的职责。 5、 绩效评估: 金融工 程部定期和不定期对基金进行投资绩效评估, 并提供相关 的绩效评 估 报告。 绩效评估能够确认组合是否实现了投资预期、 组合误差的来源及投资策略成功与否, 基金经理可以据此 总结和检讨投资策略,进而调整投资组合。 6、 组合监控与调整: 基金经理将跟踪 目标ETF 及 标的指数的变动, 结合成份股基本面情 况、流 动性状 况、 基金 申购和 赎回的 现金 流量 情况以 及组合 投资 绩效 评估的 结果 等 ,对 投资 组合进行监控和调整,密切跟踪标的指 数。 基金管 理人 在确保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的 前提 下 ,有 权根 据环境 变化 和实际 需要 对上述 投资程序做出调整,并在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中 予以公告。 广发中 小 板 300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64 六 、标 的指数 和 业 绩比较 基准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中小板 300 价格指数。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小板 300 价格指数收益率×95%+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5%。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或停止中小板 300 价格指数的编制 及发布、 或者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中小板 300 价格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 或者证券市场上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 推出,或者目标 ETF 标的指数发生变 更时,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依据维 护投资 者合 法权 益的原 则,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变更本 基金 的标 的指数 ,业绩比较基准相应进行更改 。 七 、风 险收益 特征 本基金为 ETF 联接基金 ,风险和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 基金为指数型基金, 主要投资于 中小板300ETF, 具有与标的指数 、 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 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 八 、投 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 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 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 基金投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 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 (4)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定; (5)本基金 投资于目标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6)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 在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的前提下, 因 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 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 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 标的指数 成份股流动性限制、 目标ETF暂停申购、 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广发中 小 板 300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65 停牌 等非本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致使基金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若法律 法规 或监管 部门 取消上 述限 制,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本基金 投资 可不受 上述 规定限 制。 九、 禁 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 除目标ETF 外的 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 券; 6、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 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 止的其他活动。 若法律 法规 或监管 部门 取消上 述禁 止性规 定,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本基 金投资 可不 受上述 规定限制。 十 、基 金管理 人代 表基金 行使 股东权 利的 处理原 则及 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 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 当利益。 十 一 、 基金的 融资 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广发中 小 板 300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66 十 二 、 基金 投资的 变更 目标 ETF 出现下述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将由投资于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变更为直接投资 该标的 指数的 指数 基金 ;若届 时本基 金管 理人 已有以 该指数 作为 标的 指数的 指数基 金, 则本 基金将 本着维 护投 资者 合法权 益的原 则, 履行 适当的 程序后 选取 其他 合适的 指数作 为标 的指 数。相应地,本基金《基金合同》中将去掉关于目标 ETF 的表述部分,或将变更标的指数, 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1、目标ETF 交易方式变更; 2、目标ETF 终止上市; 3、目标ETF 基金合同终止。 十 三、 基金投 资组 合报告 广发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会 及 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载 资料 不存在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 农业银行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 于 2013 年7 月1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 的财务 指标、 净值 表现 和投资 组合报 告等 内容 ,保证 复核内 容不 存在 虚假记 载、误 导性 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3 年3 月31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适用于 ETF 联接基金填写)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 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3,174,510.00 0.55 其中:股票 3,174,510.00 0.55 2 基金投资 509,807,645.94 88.83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广发中 小 板 300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67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 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0,483,932.40 1.83 7 其他各项资产 50,416,074.43 8.79 8 合计 573,882,162.77 100.00 2、 期末投资目标基金明细(适用于 ETF 联接基金填写) 序号 基金名称 基金类型 运作方式 管理人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 ) 1 广发中小 板300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 股票型 交易型开 放式 广发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509,807,645.94 89.53 3、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519,264.00 0.09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2,408,166.00 0.42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 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广发中 小 板 300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68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 术服务业 247,080.00 0.04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3,174,510.00 0.56 4、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002304 洋河股份 25,000 1,559,250.00 0.27 2 002299 圣农发展 43,200 519,264.00 0.09 3 002167 东方锆业 32,400 500,904.00 0.09 4 002153 石基信息 11,600 247,080.00 0.04 5 002646 青青稞酒 12,000 233,400.00 0.04 6 002074 东源电器 16,800 98,112.00 0.02 广发中 小 板 300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69 7 002603 以岭药业 600 16,500.00 0.00 8 - - - - - 9 - - - - - 10 - - - - - 5、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 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根据公开市场信息, 报告期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的发行主体未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受到公开谴责和处罚。 (2)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 1 存出保证金 85,587.46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4,942.11 5 应收申购款 50,325,544.86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50,416,074.43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广发中 小 板 300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70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 通 受 限 部 分 的 公 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 流通受 限情况 说明 1 002299 圣农发展 519,264.00 0.09 重大事 项 2 002167 东方锆业 500,904.00 0.09 重大事 项 3 002153 石基信息 247,080.00 0.04 重大事 项 4 - - - - - 5 - - - - - 6 - - - - - 7 - - - - - 8 - - - - - 9 - - - - - 10 - - - - - 第 十部 分 基 金业绩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 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 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业绩数据截至 2013 年3 月31 日。 一 、 本 报告 期基金 份额 净值 增长率 及其 与同期 业绩 比较基 准收 益率的 比较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①-③ ②-④ 广发中 小 板 300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71 ③ 标准差 ④ 2013.01.01-2013.03.31 8.27% 1.39% 8.80% 1.40% -0.53% -0.01% 2012.01.01-2012.12.31 -2.85% 1.42% -2.57% 1.44% -0.28% -0.02% 2011.06.09-2011.12.31 -26.56% 1.29% -22.40% 1.42% -4.16% -0.13%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至今 -22.75% 1.38% -17.82% 1.43% -4.93% -0.05% 二、 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以来 基金 累计份 额净 值增长 率变 动及其 与同 期业绩 比较 基准收 益率 变 动的 比较 广发中小板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1 年6 月9 日至2013 年 3 月31 日) 广发中 小 板300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72 第十 一 部分


基金 的财产 一 、基 金资产 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包括目标 ETF 份额在内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 、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金额。 三 、基 金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 财产 以基金 名义 开立银 行存 款账户 ,以 基金托 管人 的名义 开立 证券交 易清 算资金 的结算 备付金 账户 ,以 基金托 管人和 本基 金联 名的方 式开立 基金 证券 账户, 以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银 行间债 券托 管账 户。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代销 机构 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和处 分 基金财 产独 立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代销 机构 和注册 登记 机构的 固有 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因基 金财产 的管 理、 运用或 者其他 情形 而取 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 托管费 以及其 他基 金合 同约定 的其他 费用 。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代销机 构以 其自 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 利。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代 销机构 因依 法解散 、被 依法撤 销或 者被依 法宣 告破产 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财 产的 债权, 不得 与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固 有财 产的债 务相 抵销; 不同 基金财 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 被处分。 非因基金财 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广发中 小 板300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73 第十 二 部分


基金 资产的 估值 一 、估 值目的 基金资 产的 估值目 的是 客观、 准确 地反映 基金 相关金 融资 产的公 允价 值,并 为基 金份额 提供计价依据。 二 、估 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为 相关 的证券 交易 场所的 正常 交易日 ,以 及国家 法律 法规规 定需 要对外 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 、估 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目标ETF 份额、股票、债券、权证及其他基金资产。 四 、估 值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基 金管 理人进 行。 基金份 额净 值由基 金管 理人完 成估 值后, 将估 值结果 以 双方 认可的 形式 报给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按基 金合同 规定 的估 值方法 、时间 、程 序进 行复核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误 后以 双 方认 可的 形式返 回给基 金管 理人 ,由基 金管理 人依 据本 基金合 同和有 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予以 公布 。月 末、年 中和年 末估 值复 核与基 金会计 账目 的 核 对同时进行。 五 、估 值方法 1、目标ETF 估值方法: 目标ETF 按照估值日目标 ETF 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2、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 通股 票按估 值日 其所在 证券 交易所 的收 盘价估 值; 估值日 无交 易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经 济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收盘 价估值 ;如 果估 值日无 交易,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的, 将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广发中 小 板 300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74 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② 送股、 转增股、 配 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 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③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④ 非公开发行的且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在任何 情况 下, 基金管 理人如 采用 本项 第(1 )-(2) 小项 规 定的方 法对基 金资产 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 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 (1)- (2)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 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债券估值方法: (1)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且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 有交易 的,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按最 近交 易日 的收盘 价估值 ;如 果估 值日无 交易,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的, 将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 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且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到 的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 且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发 生重大 变化 ,按 最近交 易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债 券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估 值;如 果估 值日 无交易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的 ,将参 考类 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 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广发中 小 板 300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75 (5) 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7) 在任何 情况 下, 基金管 理人如 采用 本项 第(1 )-(6) 小项 规 定的方 法对基 金资产 进行估 值,均 应被 认为 采用了 适当的 估值 方法 。但是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按本项 第(1)- (6) 小项规定的 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 虑市场 成交价 、市 场报 价、流 动性、 收益 率曲 线等多 种因素 基础 上形 成的债 券估值 ,基 金管 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权证估值方法: (1) 基金持有的权证,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 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 在证券 交易所 挂牌 的该 权证的 收盘价 估值 ;估 值日没 有交易 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化 ,按 最近 交易日 的收盘 价估 值; 如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大 变 化 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因持有股票而享 有的配股权, 以及停止 交易、 但未行权的权证 , 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 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 )在 任何 情 况下 ,基 金 管理 人如 采 用本 项第 (1)-(3) 项规 定的 方 法对 基金 资 产 进 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 (1)- (3)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5、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六 、估 值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将采 取必 要、适 当、 合理的 措施 确保基 金资 产估值 的准 确性、 及时性。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广发中 小 板 300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76 1、差错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中 ,如 果由于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或 注册登 记机 构或代 销机 构或投 资者自 身的过 错造 成差 错,导 致其他 当事 人遭 受损失 的,差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于 该差 错遭 受损失的当事人( “受损方 ”)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 错的 主要类 型包 括但不 限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据 传输差 错、 数据计 算差 错、系 统故障 差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对于 因技 术原 因引起 的差错 ,若 系同 行业现 有技术 水平 不能 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因 造成 投资者 的交 易资料 灭失 或被错 误处 理或造 成其 他差错 ,因 不可抗 力原因 出现差 错的 当事 人不对 其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责 任,但 因该 差错 取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 差错已发生, 但 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 失时, 差错责任方应及时 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 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 的, 由差错 责任方 承担 ;若 差错责 任方已 经积 极协 调,并 且有协 助义 务的 当事人 有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正 而未更 正, 则其 应当承 担相应 赔偿 责任 。差错 责任方 应对 更正 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 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 义务。 但差错责任方仍应 对差错 负责。 如果 由于 获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还 或不全 部返 还不 当得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益 损失, 则差 错责 任方应 赔偿受 损方 的损 失,并 在其支 付的 赔偿 金额的 范围内 对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事 人享 有要 求交付 不当得 利的 权利 ;如果 获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人 已经将 此部 分不 当得利 返还给 受损 方, 则受损 方应当 将其 已经 获得的 赔偿额 加上 已经 获得的 不当得 利返 还的 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 如果因基金管理人的行为造成基 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 托管人 应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金 管理人 追偿 ,如 果因基 金托管 人的 行为 造成基 金财产 损失 时, 基金管 理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向 基金托 管人 追偿 。基金 管理人 和托 管人 之外的 第三方 造成 基金 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广发中 小 板 300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77 (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并且依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其他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自行 或依据 法院 判决 、仲裁 裁决对 受损 方承 担了赔 偿责任 ,则 基金 管理人 有权向 有责 任的 当事人 进行追 索, 并有 权要求 其赔偿 或补 偿由 此发生 的费用 和遭 受的 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 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 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 (1) 当基金份额净值 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4 位) 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 误;基 金份额 净值 出现 错误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纠 正, 通报 基金托 管人, 并采 取合 理的措 施防 止损失 进一 步扩大 ;当 错误达 到或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公司 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公告、 通报 基金 托管人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当发生 净值 计算 错误时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处 理,由 此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和 基金 造成 损失的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先行 赔付, 基金 管理 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 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 平等基 础上充 分讨 论后 ,尚不 能达成 一致 时, 按基金 会计责 任方 的建 议执行 ,由此 给基 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 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而且基金托管人 未对计 算过程 提出 疑义 或要求 基金管 理人 书面 说明, 份额净 值出 错且 造成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损 失的, 应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对投资 者或 基金 支付赔 偿金, 就实 际向 投资者 或基金 支付 的赔广发中 小 板 300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78 偿金额, 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 50%,基金托管人承担 50%; ③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 达成一 致时 ,为 避免不 能按时 公布 基金 份额净 值的情 形, 以基 金管理 人的计 算结 果对 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 进而导致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 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 、暂 停估值 的情 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基金所投资的目标ETF 发生暂停估值、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3、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4、 占基 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5、 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 估基金资产的; 6、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 、基 金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露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计算, 基金 托管人 负责进 行复核 。基 金管 理人应 于每个 工作 日交 易结束 后将当 日的 净值 计算结 果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金托 管人 对净 值计算 结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给 基金管 理人 ,由 基金管 理人依 据本 基金 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广发中 小 板 300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79 九 、特 殊情形 的处 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3)项、债券估值方法的第(7)项、 权证估值方法的第(4)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 抗力原 因,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进行检 查, 但是 未能发 现该错 误而 造成 的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错 误,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可以免 除赔 偿责 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广发中 小 板300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80 第十 三 部分


基金 的收益 与分配 一 、基 金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利 息收 入、投 资收 益、公 允价 值变动 收益 和其他 收入 扣除相 关费 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 、基 金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 供分 配利润 指截 至收益 分配 基准日 基金 未分配 利润 与未分 配利 润中已 实现 收益的 孰低数。 三 、基 金收益 分配 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 每次收益 分配比例不得低于 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 配; 3、 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 值;


4、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基金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 或将现 金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若投资 者不选 择, 本基 金默认 的收益 分配 方式 是现金 分红; 投资 者在 不同销 售机构 可以 选择 不同的 收益分 配方 式, 在同一 销售机 构只 能选 择一种收益分配方式,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以投资者最后一次选择的收益分配方式为准;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收 益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中应 载明 基 金收 益分配 基准 日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 收益分 配对 象、分 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 益分配 方案 的确定 、公 告与实 施 广发中 小 板 300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81 1、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 基金管理人按法 律法规的规定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2、本基金收益分配的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 在分配方 案公布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3、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 、基 金收益 分配 中发生 的费 用 收益分 配时 所发生 的银 行转账 或其 他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担 。当 投资者 的现 金红利 小于一 定金额 ,不 足于 支付银 行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注 册登 记机 构可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广发中 小 板 300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82 第 十四 部分


基金 费用与 税收 一 、基 金费用 的种 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 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上 述基 金费用 由基 金管理 人在 法律法 规规 定的范 围内 按照公 允的 市场价 格确 定,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 、基 金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 本基金 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扣除所持有目标 ETF 基金份额部分 的基金资产 净值后的余额 (若为负数, 则取 0 ) 的0.5%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 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 0.5%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前一日所持有目标ETF 基金份额部分的基金资产 净值, 若为负 数,则 E 取0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 本基金托管费按 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扣除所持有目标 ETF 基金份额部分 的基金资产 净值后的余额 (若为负数, 则取 0 ) 的0.1%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广发中 小 板 300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83 H=E× 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 0.1%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前一日所持有目标ETF 基金份额部分的基金资产 净值, 若为负 数,则 E 取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上 述一中3 到7 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 按费 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 、不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以 及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关 的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不 列入基 金费 用。 基金募 集期间 所发 生的 信息披 露费、 律师 费和 会计师 费以及 其他 费用 不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基金收 取认购 费的 ,可 以从认购费中列支。 五 、费 用 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可根 据基 金发展 情况 调整基 金管 理费率 和基 金托管 费率 。降低 基金管 理费率 和基 金托 管费 率 ,无须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基金 管理人 必须依 照有 关规 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 、基 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广发中 小 板300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84 第十 五 部分


基金 的会计 与审 计 一 、基 金会计 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 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如果基金合同生效所在的会 计年度,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本 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分别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 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二 、基 金的年 度审 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 年度财 务报表 及其 他规 定事项 进行审 计。 会计 师事务 所及其 注册 会计 师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 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3、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广发中 小 板300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85 第十 六 部分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一、 本 基金的 信息 披露应 符合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信 息披 露办法 》 、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 有关 规定。 二、 信 息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包括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按照法 律法 规和中 国证 监会的 规定 披露基 金信 息,并 保证 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和完整性。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在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时间内 ,将 应予披 露的 基金信 息通 过中国 证监会 指定的 全国 性报 刊和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的互联 网网 站等 媒介披 露,并 保证 基金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 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在 承诺公 开披 露的基 金信 息时, 不得 有下列 行为 :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 基金公 开披 露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如 同时 采用外 文文 本的, 基金 信息披 露义 务 人应 保证两 种文 本的内 容一 致。两 种文 本发生 歧义 的,以 中文 文本为 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 、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广发中 小 板 300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86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 3 日前, 将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 同摘要 登载 在指 定媒体 和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 将基 金合 同、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 购和赎 回安排 、基 金投 资、基 金产品 特性 、风 险揭示 、信息 披露 及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服务 等内 容。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 在网站 上,将 更新 后的 招募说 明书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体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上 ;基金 管理 人在 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 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 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 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就 基金 份额发 售的 具体事 宜编 制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并在披 露招 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本基 金合同 生效 的次日 在指 定媒体 和基 金管理 人网 站上登 载基 金合同 生效公告。 4、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 日前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5、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本基金 合同 生效后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前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至少 每周公 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申购赎回代理机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公 告半 年度和 年度 最后一 个市 场交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 前款 规定的 市场交 易日 的次 日,将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 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6、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广发中 小 板 300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87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价格的 计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赎回费 率, 并保 证投资 者能够 在基 金份 额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复 制前述信息资料。 7、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 登载于 网站上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载 在指 定媒 体和基 金管理 人网 站上 。基金 年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 日起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 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将季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8、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并在公 开披露 日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公场 所所 在地 中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备 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件 ,是 指可能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权益 或者 基金份 额的 价格产 生重 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广发中 小 板 300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88 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总 经理 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 员、 基金 经理受 到严重 行政 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销售机构; (20) 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6)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7)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 (28)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9、澄清公告 在本基 金合 同存续 期限 内,任 何公 共媒体 中出 现的或 者在 市场上 流传 的消息 可能 对基金 份额价 格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较 大波 动的 ,相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知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消 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定的事 项, 应当依 法报 中国证 监会 核准或 者备 案,并 予以 公告。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召集 人应当 至少 提前 40 日公 告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召 开时广发中 小 板 300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89 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 法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 息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建立 健全信 息披 露管理 制度 ,指定 专人 负责管 理信 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公 开披露 基金 信息, 应当 符合中 国证 监会相 关基 金信息 披露 内容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 管人 应当按 照相 关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规 定和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对基 金管理 人编制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净 值、 基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基金定 期报告 和定 期更 新的招 募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基 金信 息进 行复核 、审查 ,并 向基 金管理 人出具 书面 文件 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除依 法在 指定媒 体和 基金管 理人 网站上 披露 信息外 ,还 可以根 据需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体 披露信 息,但 是其 他公 共媒体 不得早 于指 定媒 体和基 金管理 人网 站披 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七 、信 息披露 文件 的存放 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后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 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广发中 小 板 300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90 第 十七 部分


风险 揭示 一 、 投 资于本 基金 的主要 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到 经济 因素、 政治 因素、 投资 心理和 交易 制度等 各种 因素的 影响 ,导致 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行业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等) 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金融 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 响着债 券的价 格和 收益 率,影 响着企 业的 融资 成本和 利润。 基金 投资 于 股票 和 债券 ,其 收益 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管理能力、 财务状况、 市场前 景、行 业竞 争、 人员素 质等, 这些 都会 导致企 业的盈 利发 生变 化。如 果基金 所投 资的 上市公 司经营 不善 ,其 股票价 格可能 下跌 ,或 者能够 用于分 配的 利润 减少, 使基金 投资 收益 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 购买力风险。 基 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 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2、管理风险 基金运 作过 程中由 于基 金投资 策略 、人为 因素 、管理 系统 设置不 当造 成操作 失误 或公司 内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 (1) 决策风险: 指基金投资的投资策略制定、 投资决策执行和投资绩效监督检查过程中, 由于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2) 操作风险: 指基 金投资决策执行中, 由 于投资指令不 明晰、 交 易操作失误等人为因 素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3)技术风险:是指公司管理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而可能造成的损失。 3、 职业道德风险: 是 指公司员工不遵守职业操守, 发生违法、 违规 行为而可能导致的损 失。 广发中 小 板 300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91 4、流动性风险 基金的 流动 性风险 主要 表现在 三个 方面: 一是 基金管 理人 建仓或 进行 组合调 整时 ,可能 由于市 场流 动性相 对不 足而无 法按 预期的 价格 将 目标 ETF 、 股票或 债 券买进 或卖 出;二 是为 应付投资者的赎回, 基金管理人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被迫在不适当的价格大量抛售 目标ETF、 股票或债券;三是 目标 ETF 暂停赎回或暂停在二级市场 交易,导致基金管理人出现现金支付 困难, 基金管理人因此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以上情形均可能给本基金带来不利影响。 5、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作 过程 中,违 反国 家法律 、法 规的规 定, 或者基 金投 资违反 法规 及基金 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6、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 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 数并 不能完 全代 表整个 股票 市场。 标的 指数成 份股 的平均 回报 率与整 个股 票市场 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 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 数成 份股的 价格 可能受 到政 治因素 、经 济因素 、上 市公司 经营 状况、 投资 者心理 和交易 制度等 各种 因素 的影响 而波动 ,导 致指 数波动 ,从而 使基 金收 益水平 发生变 化, 产生 风险。 (3) 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由于基 金投 资过程 中的 证券交 易成 本、基 金管 理费和 托管 费的存 在以 及其它 因素 ,使基 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4)投资于目标ETF 的风险 本基金为 ETF 联接基金,主要投资对象是目标 ETF ,因此目标 ETF 面临的诸如管理风险 与操作风险、目标 ETF 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等,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 的风险。 (5) 本基金为目标ETF 的联接基金, 但不能保证本基金 的表现与目标ETF 的表现完全一 致,产生差异的原因 主要包括:1)现金投资比例要求 ,目标ETF 没有现金投资比例的要求, 可 以将 全部或 接近 全部 的基金 资产 用 于跟 踪 标 的指数 的表现 ;而 本基 金作为 普通的 开放 式基 金, 仍需将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资产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2) 申购赎回的影响 ,目标 ETF 采取实物申赎的方式,申购赎回对基金净值影响较小;而本基金广发中 小 板 300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92 申赎采 取现金 方式 ,不仅 大额 申赎可 能会 对基 金净值 产生一 定冲 击 , 而且本 基金 为 应对 投资 者以现 金方式 申赎 而进 行的证 券交易 需支 付一 定的手 续费, 该类 费用 将影响 本基金 相对 于目 标 ETF 的业绩 表现。 7、其他风险 (1) 随着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投资工具的出现和发展, 如果投资于这些工具, 基金 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 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 人员配备、 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 的风险; (4) 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 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 战争、 自然灾害 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影响基 金收益水平, 从而带 来风险; (7) 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 、声明 1、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2、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 本基金还通过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 基金代销 机 构代理销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代销 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广发中 小 板300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93 第十 八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变更 、终止 和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一 、基 金合同 的变 更 1、 按照法律法规或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下列涉及到 基金合同变更的事项应当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基 金合 同变更 的内容 应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 过,并 依法报 中国 证监 会核准,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 (1)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但由于目标 ETF 基金交易方式变更、 终止 上市或基金合同终止而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的情况除外 ;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 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 义务产生重大影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金 合同等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情形。 2、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 意变更后公布经修订的基金合同,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 费方式; (3)由于目标ETF 基金交易方式变更、 终止上市或基金合同终止而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范 围或策略; (4)因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变更,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分立、合并等原因导致基金合同内容必须做出 相应变动的;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 (7)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8)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广发中 小 板 300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94 二 、基 金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相关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合同终止后, 成立基金清算小组, 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 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 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 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公布基金清算报告;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四 、清 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金 清算 小组在 进行 基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合 理费 用,清 算费 用由基 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广发中 小 板 300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95 五 、基 金财产 的清 偿、分 配顺 序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六 、基 金财产 清算 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须 及时 公告 ; 基金 财产清 算结 果经 会计师 事务所 审计 ,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七 、基 金财产 清算 账册及 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广发中 小 板300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96 第十 九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内容 摘要 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权 利、义 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 资者 自依基 金合 同、招 募说 明书取 得基 金份额 即成 为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合同 当事人 ,直 至 其不 再持 有本基 金的基 金份 额, 其持有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本身即 表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完 全承认 和接 受。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作 为基 金合同 当事人 并不 以在 基金合 同上书 面签 章或 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目标 ETF 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目标ETF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使表决权 ; (7)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8)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9)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代销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 讼; (10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费用; 广发中 小 板 300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97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 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7)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 自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基 金管理人的代 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 产; (2)依照本 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 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 (3)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 基金认购、 申购、 赎 回、转 换、非 交易 过户 、转托 管等业 务的 规则 ,决定 基金的 除调 高托 管费和 管理费 之外 的费 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 有关法 律法规 规定 的行 为,对 基金财 产、 其他 基金当 事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损 失的情 形, 应及 时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监 督管理 机构 ,并 采取必 要措施 保护 基金 及相关 基金当 事人 的利 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8)根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9) 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 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并 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 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 ) 选择 、更换 代销 机构, 并依 据销售 代理 协议和 有关 法律法 规, 对其行 为进 行必要 的监督和检查; (11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 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广发中 小 板 300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98 (12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 ) 选择 、更换 律师 事务所 、会 计师事 务所 、证券 经纪 商或其 他为 基金提 供服 务的外 部机构; (14 )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 代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利益行 使因 基金财 产投 资于目 标 ETF 所产生的权利; (15 )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名义, 代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者 实施 其他法 律行为; (16 ) 根据 国家有 关规 定,在 法律 法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以 基金的 名义 依法为 基金 融资、 融券; (17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由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 产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独 立, 对所 管理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管理 ,分别 记账 ,进 行证券投资; (6) 除依 据《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外 ,不 得为自 己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 (10 )按规定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 财务会计报告; (12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广发中 小 板 300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99 (13 )严格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 以基 金管理 人名 义,代 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行使 诉讼权 利或 者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19 )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20 ) 因违 反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损 失或 损害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合 法权益 ,应 当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基金 托管人 违反 基金合 同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时 ,应 为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22 )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 (24 ) 面临 解散、 依法 被撤销 或者 被依法 宣告 破产时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并通 知基金 托管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27 ) 依照 法律法 规为 基金的 利益 对被投 资公 司行使 股东 权利, 为基 金的利 益行 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8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获得基金托管费; (2)监督基金管 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财产; 广发中 小 板 300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00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 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 关法律 法规规 定的 行为 ,对基 金财产 、其 他基 金合同 当事人 的利 益造 成重大 损失的 情形 ,应 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以诚实信用、勤 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 托管部, 具有符合要求 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 的、 合格的熟悉基 金 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财 产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产 相互独 立; 对所 托管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置 账户, 独立 核算 ,分账 管理, 保证 不同 基金之 间在名 册登 记、 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 据《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外 ,不 得为自 己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 保守 基金商 业秘 密。除 《基 金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另有规 定外 ,在基金 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 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 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 15 年; (10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广发中 小 板 300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01 (14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 ) 按照 规定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或配 合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依法 自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17 ) 因违 反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 产损失 ,应 承担赔 偿责 任,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18 ) 按规 定监督 基金 管理人 按照 法律法 规规 定和基 金合 同履行 其义 务,基 金管 理人因 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 )根据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0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1 ) 面临 解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者 由接 管人接 管其 资产时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决定; (23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24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四) 本基 金合同 当事 人各方 的权 利义务 以本 基金合 同为 依据, 不因 基金账 户名 称而有 所改变。 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程 序和 规则 ( 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授 权 代 表 共 同 组 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二)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经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 10% 以上 ( “以上” 含本数 , 下同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 算,下同 )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但由于目标 ETF 基金交易方式变更、 终止广发中 小 板 300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02 上市或基金合同终止而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的情况除外 ;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 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 义务产生重大影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金 合同等其他事项; (10) 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 ETF 份额持有人大 会; (11)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 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其他应由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 或变更收 费方式; (3)由于目标ETF 基金交易方式变更、 终止上市或基金合同终止而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范 围或策略; (4)因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变更,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分立、合并等原因导致基金合同内容必须做出相应变动的;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7)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8)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三) 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基金 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广发中 小 板 300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03 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 当向基 金管 理人提 出书 面提议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否召 集,并 书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管理人 决定召 集的 ,应 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仍认 为有 必要召 开的, 应当 向基 金托管 人提出 书面 提议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都 不召 集的,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有权 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 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 ”)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40 日在指定 媒体 网站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 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 面表决方式, 并广发中 小 板 300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04 在会议 通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的 具体通 讯方 式、 委托的 公证机 关及 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 行监督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托管 人, 则应 另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指 定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如召 集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拒不 派代 表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 表决结果。 (五)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 现场开会 时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授权代 表应 当出 席,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拒不派 代表 出席 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 经核对、 汇总, 到 会者出示的在权 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全部有效凭证 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下同) ; 2)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授权 委托 等文件 符合有 关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及会 议通 知的规 定, 并 且持 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 人在 基金托 管人(如果 基金 托管人 为召 集人 , 则为 基金管 理人)和公 证机 关的监督 下按照 会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和统 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书 面表 决意 见,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参加收取和统计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 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表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所 代表 的基金广发中 小 板 300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05 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4)直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受托 代表他 人出 具书面 意见 的代表 ,同 时提交 的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和受托 出席会 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证 和授权 委托 书等 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 记机构记录相符; (六)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以及会议 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可 以在 大会 召集人 发出会 议通 知前 就召开 事由向 大会 召集 人提交 需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议 表决 的提 案;也 可以在 会议 通知 发出后 向大会 召集 人提 交临时 提案, 临时 提案 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5 日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告。 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临时提案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 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 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 。大 会召集 人对 于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提案 涉及事 项与 基金有 直接 关系, 并且 不超出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权 范围的 ,应 提交 大会审 议;对 于不 符合 上述要 求的, 不提 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如果 召集人 决定 不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提 案提 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 。大 会召集 人可 以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的 提案涉 及的 程序性 问题 作出决 定。 如将其 提案进 行分拆 或合 并表 决,需 征得原 提案 人同 意;原 提案人 不同 意变 更的, 大会主 持人 可以 就程序 性问题 提请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作 出决 定,并 按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定 的程 序进 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通过, 就同 一提 案再次 提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议 ,其 时间 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基金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发 出 召 开 会 议 的 通 知 后 , 如 果 需 要 对 原 有 提 案 进 行 修 改, 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告。 否则, 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广发中 小 板 300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06 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式 下, 首先由 大会 主持人 按照 规定程 序宣 布会议 议事 程序及 注意 事项, 确定和 公布监 票人 ,然 后由大 会主持 人宣 读提 案,经 讨论后 进行 表决 ,经公 证后形 成大 会决 议。 大会由 基金 管理人 授权 代表主 持。 在基金 管理 人授权 代表 未能主 持大 会的情 况下 ,由基 金托管 人授权 代表 主持 ;如果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授权 代表 均未 能 主持 大会, 则由 出席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代理 人以 所代表 的基 金份额 50% 以 上多数 选 举产生 一名 代表作 为该 次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不出 席或 主持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召集人 应当 制作出 席会 议人员 的签 名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人 员姓 名(或 单位 名称)、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址、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 第 2 个工作日在公证机构 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 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出 席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及其 代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通过 方为有 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 议须 经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及代 理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分 之二以 上通 过方为 有效;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转 换基金 运作方 式、 终止 基金合 同必须 以特 别决 议通过方为有效。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 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者备案, 并予以 公 告。 广发中 小 板 300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07 4、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表面符合法律 法规和 会议通 知规 定的 书面表 决意见 即视 为有 效的表 决,表 决意 见模 糊不清 或相互 矛盾 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 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 表决。 (八) 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应 当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在 出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和 代理 人中 推举两 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与大会 召集 人授 权的一 名监督 员共 同担 任监票 人;如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自行 召集 或大会 虽然由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但是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未出席 大会 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人 应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布 在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中推举 3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 票的效力及表决结果。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会议主持 人未进 行重新 清点 ,而 出席会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代理人 对会 议主 持人宣 布的表 决结 果有 异议, 其有权 在宣 布表 决结果 后立即 要求 重新 清点, 会议主 持人 应当 立即重 新清点 并公 布重 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的 情况 下,计 票方 式为: 由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两 名监 督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代 表(如 果基 金托 管人为 召集人 ,则 为基 金管理 人授权 代表)的 监督下 进行计 票, 并由 公 证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证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不 派代 表监 督计票 的,不 影响 计票 效力及 表决结 果。 但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应当至 少提前 两个 工作 日通知 召集人 ,由 召集 人邀请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担任监督计票人员。 (九)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广发中 小 板 300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08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 中国证 监会核 准或 者备 案。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决定 的事项 自中 国证 监会依 法核准 或者 出具 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并在生效后方可执行。 2、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 有约束 力。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应当 执行 生效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4、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 鉴于本基金是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 的本基 金份额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目标 ETF 的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其持有的享有表决权 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持有目 标 ETF 份额的总数乘以该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 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 本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不 应以本 基金 的名 义代表 本基金 的全 体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以目 标 ETF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身 份行使 表决权 ,但 可接 受本基 金的特 定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委 托以 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目标 ETF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 表决。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 ETF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 ,须先 遵照 本基 金《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召开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本基 金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 ETF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 ETF 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一)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 、基 金合同 解除 和终止 的事 由、程 序以 及基金 财产 的清算 方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按照法律法规或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下列涉及 到基金合同变更的事项应当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基 金合 同变更 的内容 应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 过,并 依法报 中国 证监 会核准,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广发中 小 板 300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09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但由于目标 ETF 基金交易方式变更、 终止 上市或基金合同终止而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的情况除外 ;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 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 义务产生重大影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金 合同等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 意变更后公布经修订的基金合同,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 费方式; (3)由于目标ETF 基金交易方式变更、 终止上市或基 金合同终止而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范 围或策略; (4)因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变更,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分立、合并等原因导致基金合同内容必须做出相应变动的;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 (7)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8)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 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广发中 小 板 300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10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合同终止后, 成立基金清算小组, 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 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 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 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公布基金清算报告;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金 清算 小组在 进行 基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 理费 用,清 算费 用由基 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广发中 小 板 300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11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须 及时 公告 ; 基金 财产清 算结 果经 会计师 事务所 审计 ,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 、争 议解决 方式 对于因 本基 金合同 产生 或与本 基金 合同有 关的 争议,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应尽量 通过 协商、 调解途 径解决 。不 愿或 者不能 通过协 商、 调解 解决的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将争 议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按照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委 员会届 时有 效的 仲裁规 则进行 仲裁 。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 理期 间,基 金合 同当事 人应 恪守各 自的 职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 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五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投 资者 取得合 同的 方式 本基金 合同 可印制 成册 ,供基 金投 资者在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代销机 构和 注册登 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 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广发中 小 板300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12 第 二十 部分


基金 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一 、托 管协议 当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珠海市拱北情侣南路 255 号4 层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31-33 楼 邮政编码:510308 法定代 表人:王志伟 成立日期:2003 年8 月 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 金字[2003]9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 资本:人民币1.2 亿元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 蒋超良 成立 时间:2009 年1 月 15 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 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 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 围: 吸收公 众存 款;发 放短 期、中 期、 长期贷 款; 办理国 内外 结算; 办理 票据承 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 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 业拆借 ;买 卖、 代理买 卖外汇 ;结 汇、 售汇; 从事银 行卡 业务 ;提供 信用证 服务 及担 保;代 理收付 款项 ;提 供保管 箱服务 ;代 理资 金清算 ;各类 汇兑 业务 ;代理 政策性 银行 、外广发中 小 板 300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13 国政府 和国际 金融 机构 贷款业 务;贷 款承 诺; 组织或 参加银 团贷 款; 外汇存 款;外 汇贷 款; 外汇汇 款; 外 汇借 款; 发行、 代理发 行、 买卖 或代理 买卖股 票以 外的 外币有 价证券 ;外 币票 据承兑 和贴现 ;自 营、 代客外 汇买卖 ;外 币兑 换;外 汇担保 ;资 信调 查、咨 询、见 证业 务; 企业、 个人财 务顾 问服 务;证 券公司 客户 交易 结算资 金存管 业务 ;证 券投资 基金托 管业 务; 企业年 金托管 业务 ;产 业投资 基金托 管业 务; 合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境 内证券 投资托 管业 务; 代理开 放式基 金业 务; 电话银 行、手 机银 行、 网上银 行业务 ;金 融衍 生产品 交易业 务; 经国 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 二、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的业务 监督 和核查 (一)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对基 金投资 范围 、投资 对象进 行监督 。 基 金合 同明确 约定基 金投 资风 格或证 券选择 标准 的, 基金管 理人应 按照 基金 托管人 要求的 格式 提供 投资品 种池和 交易 对手 库,以 便基金 托管 人运 用相关 技术系 统, 对基 金实际 投资是 否符 合基 金合同 关于证 券选 择标 准的约 定进行 监督 ,对 存在疑 义的事 项进 行核 查。 本基金 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中小板 300ETF、 中小板 300 价格指 数 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 、 新股 (一级市场初次 发行或增发) 、 债券 ( 包括国债、 金融债、 企 业 债、 公司债、 央行票据、 可转换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 、 货币市场工具 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投资于中小板 300ETF 的 比例不 少于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90% ,现 金或者 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5%, 权证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以 后允 许本 基金投 资其他 品种 ,基 金管理 人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围 ,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二)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对基 金投资 、融 资 、融 券 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 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4、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定; 广发中 小 板 300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14 5、本基金 投资于目标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6、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合 并、 基金规 模变 动 、标 的指 数成份 股调 整、标 的指 数 成份 股 流动性限制、目标 ETF 暂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上述投 资组 合限制 条款 中,若 属法 律法规 的强 制性规 定, 则当法 律法 规或监 管部 门取消 上述限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三)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对本 协议第 十五 条第九 项基金 投资禁 止行 为进 行监督 。基金 托管 人通 过事后 监督方 式对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投 资禁 止行 为和关 联交易 进行 监督 。根据 法律法 规有 关基 金禁止 从事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相互 提供 与本 机构有 控股关 系的 股东 、与本 机构有 其他 重大 利害关 系的公 司名 单 及 有关关 联方交 易证 券名 单。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有责任 确保 关联 交易名 单的真 实性 、准 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与关 联交易 名单 中列示 的关 联方进 行法 律法规 禁止 基金从 事的关 联交易 时, 基金 托管人 应及时 提醒 并协 助基金 管理人 采取 必要 措施阻 止该关 联交 易的 发生, 如基金 托管 人采 取必要 措施后 仍无 法阻 止关联 交易发 生时 ,基 金托管 人有权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告。对 于基 金管 理人已 成交的 关联 交易 ,如基 金托管 人事 前已 严格遵 循了监 督流 程仍 无法阻 止该关 联交 易的 发生, 而只能 按相 关法 律法规 和交易 所规 则进 行事后 结算, 则基 金托 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对基 金管理 人参 与银行 间债券 市场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应 在基 金投 资运作 之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经慎重 选择 的、 本基金 适用的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对 手名 单 , 并约定 各交易 对手 所适 用的交 易结算 方式 。基 金托管 人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是否 按事前 提供 的银 行间债 券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进 行交易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每半 年对 银行 间债券 市场交 易对 手名 单进行 更新, 如基 金管 理人根 据市场 情况 需要 临时调 整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对手名 单, 应向 基 金托 管人说 明理 由, 在与交 易对手 发生 交易 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 整的名 单开始 生效 ,新 名单生 效前已 与本 次剔 除的交 易对手 所进 行但 尚未结 算的交 易, 仍应广发中 小 板 300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15 按照协 议进行 结算 。 基 金管理 人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制 ,按 银行 间债券 市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交 易,基 金托 管人 则根据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成交单 对合同 履行 情况 进行监 督 ,但 不承 担交 易对手 不履行 合同 造成 的损失 。如基 金托 管人 事后发 现基金 管理 人没 有按照 事先约 定的 交易 对手或 交易方 式进 行交 易时, 基金托 管人 应及 时提醒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不承 担 由 此造 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 (五)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 、应 收资金 到账、 基金 费用 开支及 收入确 定、 基金 收益分 配、相 关信 息披 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 金管 理人未 经基 金托管 人的 审核擅 自将 不实的 业绩 表现数 据印 制在宣 传推 介材料 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六)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进行监督。 1、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遵 守 《关于规范基 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通知》 、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流通受限证券, 包括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配 售 部 分 等 在 发 行 时 明 确 一 定 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 大 消息或 其他原 因而 临时 停牌的 证券、 已发 行未 上市证 券、回 购交 易中 的质押 券等流 通受 限证 券。













































































3、 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 度、流 动性风 险控 制预 案等规 章制度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根据 基金 流动 性的需 要合理 安排 流通 受限证 券的投 资比 例, 并在风 险控制 制度 中明 确具体 比例, 避免 基金 出现流 动性风 险。 上述 规章制 度须经 基金 管理 人董事 会批准 。上 述规 章制度 经董事 会通 过之 后,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将 上述规章制度以及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4、 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一个交易日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有关 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有) : 拟发行 数量 、定价 依据 、监管 机构 的批准 证明 文件复 印件 、基金 管理 人与承 销商 签订的 销售协 议复印 件、 缴款 通知书 、基金 拟认 购的 数量、 价格、 总成 本、 划款账 号、划 款金 额、 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5、 基金托管人在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过程中, 如认为因市场出现剧烈变广发中 小 板 300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16 化导致 基金管 理人 的具 体投资 行为可 能对 基金 财产造 成较大 风险 ,基 金托管 人有权 要求 基金 管理人 对该风 险的 消除 或防范 措施进 行补 充和 整改, 并做出 书面 说明 。否则 ,基金 托管 人经 事先书 面告知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拒绝 执行 其有 关指令 。因拒 绝执 行该 指令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6、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 并确保证基金托管人 能够正 常查询 。因 基金 管理人 原因产 生的 受限 证券登 记存管 问题 ,造 成基金 财产的 损失 或基 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责任与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7、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报送相关数据或者报送了虚假的数 据,导 致基金 托管 人不 能履行 托管人 职责 的, 基金管 理人应 依法 承担 相应法 律后果 。除 基金 托管人 未能依 据基 金合 同及本 协议履 行职 责外 ,因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产生的 损失, 基金 托管 人 按照本协议履行监督职责后不承担上述损失。 (七)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反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应 及时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限期 纠正 。基 金管理 人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管 人的 监督 和核查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通知 后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及时 核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 在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正 。在上 述规 定期 限内,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对 通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 促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 限期内 纠正 的, 基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已 经生效 的投 资指 令违反 法律、 行政 法规 和其他 有关规 定, 或者 违反基 金合同 约定 的, 应当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 ) 基金 管理人 有义 务配合 和协 助基金 托管 人依照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和 本托 管协议 对基金 业务执 行核 查。 对基金 托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示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规定 时间内 答复 并改 正,或 就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进 行解释 或举 证; 对基金 托管人 按照 法规 要求需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基 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有重大 违规 行为, 应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同 时通知 基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并将纠 正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基金 管理 人无 正当理 由,拒 绝、 阻挠 对方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督 权,或 采取 拖延 、欺诈 等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有 效监督 ,情 节严 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广发中 小 板 300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17 三、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的业务 核查 (一)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托管 人履 行托管 职责 情况进 行核 查,核 查事 项包括 基金 托管人 安全保 管基金 财产 、开 设基金 财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复核 基金 管理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根 据基 金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算 交收、 相关 信息 披露和 监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行为。 (二) 基金 管理人 发现 基金托 管人 擅自挪 用基 金财产 、未 对基金 财产 实行分 账管 理、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基金 合 同、本 协议及 其他 有关 规定时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通 知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正 。基金 托管 人收 到通知 后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及时 核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基 金管理 人发 出回 函,说 明违规 原因 及纠 正期限 ,并保 证在 规定 期限内 及时改 正。 在上 述规定 期限内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行 复查, 督促 基金 托管人 改正。 基金 托管 人 应积 极配合 基金 管理 人的核 查行为 ,包 括但 不限于 :提交 相关 资料 以供基 金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产 的完整 性和 真实 性,在 规定时 间内 答复 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 基金 管理人 发现 基金托 管人 有重大 违规 行为, 应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同 时通知 基金托 管人限 期纠 正, 并将纠 正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基金 托管 人无 正当理 由,拒 绝、 阻挠 对方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督 权,或 采取 拖延 、欺诈 等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有 效监督 ,情 节严 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 金财产 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合法合规指令, 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 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如 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对于因为基金 认 (申) 购、 投资产生的应收 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 账日期 并通 知基 金托管 人,到 账日 基金 财产没 有到达 基金 财产 账户的 ,基金 托管 人应广发中 小 板 300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18 及时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采 取措施 进行催 收。 由此 给基金 财产造 成损 失的 ,基金 托管人 对此 不承 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 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 基金认购专 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 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 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 集金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人 数符合 《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 等有关 规定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属于 基金财 产的 全部 资金划 入基金 托管 人开 立的基 金银行 账户 ,同 时在规 定时间 内, 聘请 具有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 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 等事宜 ,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 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 2、 基金 托管人 可以 本 基金的 名义 在其 营 业机 构开设 本基 金的资 金账 户 ,并 根据 基金管 理人合 法合规 的指 令办 理资金 收付 。 本基 金的 银行预 留印鉴 由基 金托 管人保 管和使 用。 本基 金的一 切货币 收支 活动 ,包括 但不限 于投 资、 支付赎 回金额 、支 付基 金收益 、收取 申购 款, 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 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 得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任何 其他 银行 账户; 亦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何 账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 规定。 5、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 基金托管人 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资 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 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 得出借 或未 经对 方同意 擅自转 让基 金的 任何证 券账户 ,亦 不得 使用基 金的任 何账 户进广发中 小 板 300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19 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 所托管 的基 金完 成与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的一 级 法 人清算 工作 , 基金 管理 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 户的开 设、使 用的 ,按 有关规 定开设 、使 用并 管理; 若无相 关规 定, 则基金 托管人 应当 比照 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中国人 民银 行、中 央国 债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的有 关规定 , 在中 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开 立债券 托管与 结算 账户 ,并代 表基金 进行 银行 间市场 债券的 结算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时代 表基金 签订 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债 券回 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 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在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有 关实 物证券 、银 行定期 存款 存单等 有价 凭证 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妥善保 管 ,保 管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持 有 。实 物证 券的 购买和 转让, 由基 金托 管人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此产 生的责 任应 由基 金托管 人承担 。 基金 托 管人对 基金托 管人 以外 机构实 际有效 控制 的证 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表 基金 签署的 、与 基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原件分 别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保管。 除协 议另 有规定 外,基 金管 理人 在代表 基金签 署与 基金 有关的 重大合 同时 应保 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广发中 小 板 300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20 五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与 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 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 。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0.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五位四 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 差计入基金财产。 国家 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进 行估值 后, 将基金 份额 净值结 果发 送基金 托管 人,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 目标ETF 份额、股票、债券、权证及其他基金资产和负债 。 2、估值方法 (1)目标ETF 估值方法: 目标ETF 按照估值日目标 ETF 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2) 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 通股 票按估 值日 其所在 证券 交易所 的收 盘价估 值; 估值日 无交 易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经 济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收盘 价估值 ;如 果估 值日无 交易,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 大变 化的, 将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首次 发行 未上市 的股 票,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计 量公允 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


②送股 、转 增股、 配股 和 公开 增发 新股等 发行 未上市 的股 票, 按 估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上 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③首次 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 的股 票,同 一股 票在交 易所 上市后 ,按 估值日 在证 券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④非公 开发 行的且 在发 行时明 确一 定期限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管 机构 或行业 协会 有关规广发中 小 板 300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21 定确定公允价值。 3)在 任何 情况下 ,基 金管理 人如 采用本 项 第 1) -2 )小项 规定 的方法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 1) -2) 小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 债券估值方法: 1)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且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 交易的 ,且 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按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价 估值; 如果 估值 日无交 易,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化 的,将 参考 类似 投资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且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 中所含 的债券 应收 利息 得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估值日 没有交 易的 ,且 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变 化, 按最 近交易 日债券 收盘 价减 去债券 收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应 收利息 得到 的净 价估值 ;如果 估值 日无 交易,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将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 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 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7)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 第1) -6)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 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 1) -6) 小项 规定的 方法对 基金 资产 进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允 价值的 ,基 金管 理人在 综合考 虑市 场成 交价、 市场报 价、 流动 性、收 益率曲 线等 多种 因素基 础上形 成的 债券 估值,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 权证估值方法: 广发中 小 板 300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22 1)基金 持有 的权证 ,从 持有确 认日 起到卖 出日 或行权 日止 ,上市 交易 的权证 按估 值日在 证券交 易所挂 牌的 该权 证的 收 盘价估 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的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按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价 估值 ;如 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变 化的 ,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首次 发行 未上市 的权 证,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计 量公允 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以及停止交易、 但未行权的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进行估值。 4)在 任何 情况下 ,基 金管理 人如 采用本 项 第 1) -3 )项规 定的 方法对 基金 资产进 行估 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 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 1) -3) 项规 定的方 法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值 不能客 观反 映其 公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 人可根 据具体 情况 ,并 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 5)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5 )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或者 未能 充分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时,应 立即 通知 对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双方协商解决。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 方法的第3)项 、 债券估值方法的第7)项 、 权证估 值方法的第 4)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4 位)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份 额净值 出现 错误 时,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立 即予以 纠正, 通报 基金 托管人 ,并采 取合 理的 措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错误 偏差 达到 或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公 司应 当及时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错误 偏差达 到基 金份额 净值 的 0.50%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公告、 通报 基金 托管人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当发生 净值 计算 错误时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处 理,由 此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和 基金 造成 损失的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先行 赔付, 基金 管理 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 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广发中 小 板 300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23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 平等基 础上充 分讨 论后 ,尚不 能达成 一致 时, 按基金 会计责 任方 的建 议执行 ,由此 给基 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 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而且基金托管人 未对计 算过程 提出 疑义 或要求 基金管 理人 书面 说明, 份额净 值出 错且 造成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损 失的, 应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对投资 者或 基金 支付赔 偿金, 就实 际向 投资者 或基金 支付 的赔 偿金额, 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 50%,基金托管人承担 50%。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 达成一 致时 ,为 避免不 能按时 公布 基金 份额净 值的情 形, 以基 金管理 人的计 算结 果对 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 基金托管 人在采 取必要 的措 施后 仍不能 发现该 错误 , 进 而导致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误 而引起 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 (3)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 可抗力 原因,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取 必要、 适当 、合 理的措 施进行 检查 ,但 是未能 发现该 错误 而造 成的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 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 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处理。 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基金所投资的目标 ETF 发生暂停估值、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3)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 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4)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时; (5) 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 评估基金资产时; (6)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广发中 小 板 300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24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 理人 进行基 金会 计核算 并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独立地 设置 、记录 和保管 本基金 的全 套账 册。 基 金托管 人按 规定 制作相 关账册 并与 基金 管理人 核对。 若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 管人 对会 计处理 方法存 在分 歧, 应以基 金管理 人的 处理 方法为 准。若 当日 核对 不符, 暂时无 法查 找到 错账的 原因而 影响 到基 金资产 净值的 计算 和公 告的, 以基金 管理 人的 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 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月度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 5 工作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 6 个月更新并 公告一次,于该等期间届满后 45 日内公告。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 内 编制完毕并 予以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 上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编制完毕并 予以公告; 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 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复核 基金管 理人 在月度 报表 完成当 日, 将报表 盖章 后提供 给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基 金托 管人在 收到后应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 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完 成复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管 理人在 半年 度报 告完成 当日, 将有 关报 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30 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在年 度报告 完成 当日 ,将有 关报告 提供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基金 托管 人应在收到后 45 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 管人 在复核 过程 中,发 现双 方的报 表存 在不符 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共 同查明 原因, 进行 调整 ,调整 以双方 认可 的账 务处理 方式为 准; 若双 方无法 达成一 致, 以基 金管 理 人的账 务处 理为 准。核 对无误 后, 基金 托管人 在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报 告上加 盖托 管业 务部门 公章或 者出 具加 盖托管 业务专 用章 的复 核意见 书,双 方各 自留 存一份 。如果 基金 管理广发中 小 板 300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25 人与基 金托管 人不 能于 应当发 布公告 之日 之前 就相关 报表达 成一 致, 基金管 理人有 权按 照其 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 基金 托管人 在对 财务会 计报 告、半 年报 告或年 度报 告复核 完毕 后,需 盖章 确认或 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 关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九)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十 )基金管理人应每 季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登 记与保 管 本基金 的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须分别 妥善 保管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包括 基金合 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 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 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由 注册登 记机 构编制 ,由 基金管 理人 审核并 提交 基金托 管人 保管。 基金托 管人 有 权要 求基 金管理 人提供 任意 一个 交易日 或全部 交易 日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每年 6 月30 日和 12 月31 日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应于下 月前十 个工 作日 内提交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基 金合同 终止 日等 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存期限为 15 年。 基金托管 人不得 将所保 管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用 于基 金托管 业务以 外的 其他 用途, 并应遵 守保 密义 务。若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由于 自身 原因 无法妥 善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应按 有关 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 、争 议 解决 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与 之相 关的争 议, 双方当 事人 应通过 协商 、调解 解决 ,协商 、调 解不能 解决的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将争 议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仲裁地 点为北 京市 ,按 照中国 国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员 会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则 进行仲 裁。 仲裁 裁决是 终局的 ,对 当事 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忠实、 勤勉、广发中 小 板 300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26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八 、托 管协议 的 变 更、终 止与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人 经协 商一致 ,可 以对协 议进 行修改 。修 改后的 新协 议,其 内容 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合同终止 后, 成立基金清算小组, 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 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清 算小组可以依 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编制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广发中 小 板 300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27 (8)公布基金清算 报告;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金 清算 小组在 进行 基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合 理费 用,清 算费 用由基 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须 及时 公告 ; 基金 财产清 算结 果经 会计师 事务所 审计 ,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广发中 小 板 300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28 第 二十 一部分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供一 系列 的服务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 、持 有人注 册登 记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担任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供 注册 登记服 务, 配备安 全、 完善的 电脑系 统及 通讯 系统, 准确、 及时 地为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办 理基 金账户 业务、 基金 份额 的登记、 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 权益分配时红利的派发、 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等服务。 二 、持 有人交 易记 录查询 及邮 寄服务 1、基金交易确认服务 注册登 记机 构保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上 列明 的所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基金 投资 记录。 基金份额持有人每次交易结束后(T 日) ,本基金销售网点将于 T+2 日开始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供该笔交易成交确认单的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在 T+2 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 客户服 务中心 查询 基金 交易情 况。基 金管 理人 直销机 构网点 应根 据在 直销机 构网点 进行 交易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要 求打印 成交确 认单 。基 金销售 代理人 应根 据在 代销网 点进行 交易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进行成交确认。 2、对账单服务 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通过以下方式查阅对账单: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陆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账户自动查询系统查阅对账单。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网站、 电话等方式向本基金管理人定制纸质或电子形式的定期 对账单 。定期 对账 单分 为季度 对账单 及年 度对 账单。 本基金 管理 人在 每季度 结束后 向本 季度 有交易 并定制 季度 对账 单服务 的投资 者提 供季 度对账 单;每 年结 束后 向所有 本年度 末持 有基 金份额并定制年度对账单服务的投资者提供年度对账单。 3、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包 括 电 话 呼 叫 中 心 和 网 站 账 户 自 动 查询系统)和本基金管理人的销售网点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三 、信 息定制 服务 广发中 小 板 300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29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在 申请 开立本 公司 基金账 户时 如预留 电子 邮件地 址, 可订制 电子 邮件服 务,内 容包括 基金 净值 播报、 交易确 认及 相关 基金资 讯信息 等; 如预 留手机 号码, 可订 制手 机短信 服务, 内容 包括 基金净 值播报 、交 易确 认等。 已开立 本公 司基 金账户 未预留 相关 资料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到 销售网 点 或通 过基 金管 理人的 客户服 务中 心( 包括电 话呼叫 中心 和网 站 账户自动查询系统) 办理资料变更。 四 、信 息查询 基金管 理人 为每个 基金 账户提 供一 个基金 账户 查询密 码,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可 以凭 基金账 号和该密码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电话呼叫中心 (Call Center ) 查询客户基金账户信息; 同时可 以修改 通信地 址、 电话 、电子 邮件等 信息 ;另 外还可 登录本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查询基 金申 购与 赎回的交易情况、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信息。 五 、投 诉受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可 以通 过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网 站在线 客服 、呼叫 中心 人工坐 席、 书信、 电子邮 件、传 真等 渠道 对基金 管理人 和代 销机 构所提 供的服 务进 行投 诉。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还 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的服务电话进行投诉。 六 、服 务联系 方式 1、客户服务中心 电话呼叫中心(Call Center): 95105828 或020-83936999,该电话可转人工服务。 传真:020-34281105 2、互联网网站 公司网址:http://www.gffunds.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s@gf-funds.com.cn 第 二十 二部分


其 他应披 露事 项 1、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3 年 4 月 2 日在《中 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发 布公告 ,改聘 前会 计师 事务: 由天健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殊普 通合 伙) 改聘后 德勤华 永会 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广发中 小 板 300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30 2、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3 年 4 月 8 日在《中 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发 布公告, 决定自 2013 年 4 月 8 日以下基金起参加大连银行基金网上申购和定期定额投资申购 费率优 惠活动 :广 发聚 富开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稳健 增长 开放 式证券 投资基 金 、广 发 聚丰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广发策 略优 选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广发大 盘成长 混合 型证 券 投资基金 、 广发核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广发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广发聚 瑞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内 需 增 长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广发亚太( 除 日 本) 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中小板 300 交易型开 放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基 金 、 广发 标普 全球农 业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制造 业精 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聚财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A 。 3、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3 年 4 月 10 日在 《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发 布公告,本公司决定自 2013 年 4 月 10 日起 通过中金公司代理销售以下基金:广发聚富开放 式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稳健增 长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广发 货币 市场 基金、 广发聚 丰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策 略优选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大 盘成 长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核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广发 聚瑞 股票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内需增 长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亚太( 除日本) 精选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中小板 300 交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联接 基金 、广 发标普 全球农 业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 制造 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聚财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A 、广发聚财信用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B 、 广发消 费品精选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 广发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A 、广发双 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C 、广发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A 、广发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C 和广发新经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4、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3 年 5 月 10 日在 《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发 布公告,决定自 2013 年 5 月 10 日起以下基 金参加徽商银行基金网上申购和定期定额投资申 购费率 优惠活 动: 广发 聚富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稳健 增长 开放 式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聚丰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策略 优选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 发 大盘成 长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广发核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聚瑞股 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内需 增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行业 领先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金、广发中小板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广发聚财信用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A 、广发消费品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中 小 板 300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31 第 二十 三部分


招 募说明 书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书 存放 在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的 办公 场所和 营业 场所, 投资 者 可免 费查阅。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第 二十 四部分


备 查文件 ( 一)中 国证监 会批 准广 发中 小板 3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金募 集的 文件 ( 二) 《 广发 中小板 300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联 接基 金 基金 合同 》 ( 三) 《 广发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开放 式基 金业务 规则 》 ( 四) 《 广发 中小板 300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联 接基 金 托管 协议 》 ( 五) 法律意 见书 ( 六) 基金管 理人 业务资 格批 件、营 业执 照 ( 七) 基金托 管人 业务资 格批 件、营 业执 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