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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月月丰A(519730)

交银月月丰:基金合同查看PDF公告

 
 
 
 
 
 
 
 
 
 
 
交银施罗德 定 期 支 付 月月 丰 债 券 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金 合 同 
 






基 金 管理 人 :交 银 施罗 德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基金 托 管人 : 中国 建设 银 行 股份 有 限公 司














二 零一 三年 七 月









































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月月丰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 目





录 第一部 分


前言 ............................................................................................................................... 1 第二部 分


释义 ............................................................................................................................... 3 第三部 分


基金 的基 本情 况 ........................................................................................................... 8 第四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发 售 ......................................................................................................... 10 第五部 分


基金 备案 ..................................................................................................................... 12 第六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 13 第七部 分


基金 的定 期支 付 ......................................................................................................... 21 第八部 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权 利义 务 ..................................................................................... 24 第九部 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31 第十部 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的更 换条 件和 程序 ......................................................... 38 第十一 部分


基 金的 托管 ............................................................................................................. 41 第十二 部分


基 金份 额的 登记 ..................................................................................................... 42 第十三 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 44 第十四 部分


基 金的 财产 ............................................................................................................. 51 第十五 部分


基 金资 产估 值 ......................................................................................................... 52 第十六 部分


基 金费 用与 税收 ..................................................................................................... 57 第十七 部分


基 金的 收益 与分配 ................................................................................................. 60 第十八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计 ................................................................................................. 61 第十九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 62 第二十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67 第二十 一部 分


违约 责任 ............................................................................................................. 69 第二十 二部 分


争议 的处 理和适 用的 法律 ................................................................................. 70 第二十 三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效力 ................................................................................................. 71 第二十 四部 分


其他 事项 ............................................................................................................. 72 第二十 五部 分


基金 合同 内容摘 要 ............................................................................................. 73












































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月月丰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 第 一部 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是保 护投资 人合法 权益,明 确基金 合同当 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依据是《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合同法 》 、 《 中华人 民 共 和国 证 券 投资 基 金法 》( 以下 简 称 “ 《基 金法 》 ”) 、 《 证 券投 资 基金 运 作管理 办 法》( 以 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销 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 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 《信息披 露办法》”) 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3、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原则是平 等自愿 、诚实 信用、充 分保护 投资人 合法权 益。 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如与 基金合同 有冲突 ,均以 基金合同 为准。 基金合 同当事人 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 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月月丰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 中国证监会”) 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 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 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月月丰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 五、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 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月月丰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 第 二部 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 指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月月丰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 或本基金管理人 :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 或本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建设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 合同或 本基金 合同:指 《 交银 施罗德 定期支付 月月丰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交银施 罗德 定 期支付月月丰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 补充 6、招募 说明书 :指《 交银施罗 德 定期 支付月 月丰 债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及其定期的 更新 7、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 交 银施罗 德 定期 支付月月 丰 债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中国 :指中 华人民 共和国( 仅为基 金合同 之目的, 不包括 香港特 别行政 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10、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销售办法》 : 指中 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月月丰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 15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 组织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投资人 或投资者 :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2、 基金销售业务: 指 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直销机构: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4、 代销机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 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基 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25、 销售机构:指 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6、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交银施罗德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 交 银 施 罗 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 构 28、 开放式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









































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月月丰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 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 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 况的账户 30、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1、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3、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6、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 《业务规则》 :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及证券公 司集合 资产管 理计划份 额登记 及资金 结算业务 指南》, 是规 范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 同遵守 40、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 销售服务费: 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 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 销售以及









































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月月丰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44 、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认购/ 申购费用、赎回费用、销售服务 费 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 申购时收取前端 认购/ 申购费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 在投资者认购/ 申购、赎回时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赎回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45、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6、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7、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 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 指定的销售机构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 成扣款 并于每期约定的申购日提交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8、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定期支付时的自动赎回份额不纳入以上赎回份额计算 )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情形 49、元:指人民币元 50、 基金收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 利息、 买卖证券价 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1、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5、 定期支付: 指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每月定期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支付一定现金的业务












































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月月丰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 56、 指定媒体: 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 57、 不可抗力: 指本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月月丰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 第 三部 分


基 金 的基 本情 况 一、基金名称 交银施罗德 定期支付月月丰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精选具有较高息票率的债券, 以获取稳定的债息收入, 并通过适当参 与股票市场,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六、基金份额 发售 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 ,具体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 申购费用、赎回费用和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 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 别 。在投资人认购/ 申购 时收取前端认购/ 申购 费用、赎回时 收取赎回费用的, 称为 A 类基金份额; 在投资 人认购/ 申购、 赎回时不收取认购/









































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月月丰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9 申购费用、赎回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 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 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由于基 金费用的不同,本 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并单独公告,计算 公式为: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 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 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 间不得互相转换。












































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月月丰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0 第 四部 分


基 金 份额 的发 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公开发售,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以及 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增加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 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投 资人认购 A 类基金份额在认 购时支付认购费用,认购 C 类基金份额不支付认购费用,而是从该类别基金资 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的认购费 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 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认购费率不得超过 5% 。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月月丰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1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三、 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 人认购 时,需 按销售机 构规定 的方式 全额缴款 。 投资 人在募 集期内 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登记机构受理不得撤销。 2、基金 管理人 可以对 每个基金 交易账 户的单 笔最低认 购金额 进行限 制,具 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3、基金 管理人 可以对 募集期间 的单个 投资人 的累计认 购金额 进行限 制,具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月月丰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2 第 五部 分


基 金 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 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 否则 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 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 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 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 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 ,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 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 3、如基 金募集 失败,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及销售 机构不 得请求 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 生效 后,基 金 份额持有 人数 量不满 200 人或者 基金 资产净 值低于 5000 万 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 情形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月月丰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3 第 六部 分


基 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由投资 人主动申请办理的申购、 赎回等业务适用本部分的约定。 本基金定期 支付发起的自动赎回适用本基金合同第七部分 “ 基金的定期支付”的约定。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 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 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月月丰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4 1 、 “ 未 知价 ” 原 则 ,即申 购 、 赎回 价 格以 申 请当 日 收 市后 计 算的 基 金份 额 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 的申购 与赎回 申请可以 在基金 管理人 规定的时 间以内 撤销 , 但申请 经登记机构正式受理的不得撤销 ; 4 、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赎回 时 , 除指 定 赎回 外 ,基 金 管 理人 按 “ 先进 先出 ” 的原 则, 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 即登记确认日期在 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 登记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 以确定被赎回基金 份额的 持有期限和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 资金,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 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 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 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 记机构在 T+1 日 (包括该日) 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 请,投资人 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 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月月丰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5 时间进行调整, 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投资人 首次申 购和每 次申购的 最低金 额以及 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 明书。 2、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投资人 每个基 金交易 账户的最 低基金 份额余 额,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单个投 资人累 计持有 的基金份 额上限 ,具体 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 4、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情 况下, 调整上述 规定申 购金额 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和 C 类基金份 额。投资人申购 A 类 基金份额 支付申购费用,申购 C 类基金份额不支付申购费用,而是从该类 别基金资产中 计提销售服务费。





2、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的 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 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包括该日)内公告。遇特 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3、申购 份额的 计算及 余额的处 理方式 :本基 金申购份 额的计 算详见 招募说 明书。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 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 列示。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 份, 计算结果 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 4、赎回 金额的 计算及 处理方式 :本基 金赎回 金额的计 算详见 招募说 明书。









































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月月丰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6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 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 申购费用由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 不 列入基金财产。 6、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的 赎回费用由赎回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应归基 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7、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 , 赎回费用最高 不超过赎回 金额的 5%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 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招募 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在指 定媒体上公告。 8、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背法 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 情况下 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投资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 金促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对投资人 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和赎回费率。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 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 临时停 市,导 致基金 管理人无 法计算 当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4、基金 管理人 认为接 受某笔或 某些申 购申请 可能会影 响或损 害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 种,或 其他可









































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月月丰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7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 、3、5 、6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 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 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 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 临时停 市,导 致基金 管理人无 法计算 当日基 金资产 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 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 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 确认并支付, 并以后续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 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 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 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 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 定期支付时的自动赎回份额不纳入以上赎回份额计算 ) 超过前一









































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月月丰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8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人 的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 为支付 投资人的 赎回申 请有困 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 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 体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情 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 应立即 向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暂停 结束, 基金重 新开放申 购或赎 回时, 基金管理 人应依 照《信 息披露 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 不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月月丰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9 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 转换 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 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 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 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 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登记 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六、基金份额的折算












































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月月丰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0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可以进行份额折算。 1、 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 并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提前公告。 2、 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 并由登记机构进行基金份 额的变更登记 。 基金份额折算后,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数额将发生调整, 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 比例不发生变化。 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 基金份 额折算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如果 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算。 3、 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方法在基金份额折算公告中列示。












































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月月丰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1 第 七部 分


基 金 的定 期支 付 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每月定期通过自动赎回基金份额向基 金份额持 有人支付一定现金, 具体而言, 本基金按照招募说明书约定的年化现金支付比率, 以约定的定期支付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 计算当期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 得支付的现金, 并自动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的对应金额的基金份额, 以该自 动赎回的资金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现金支付。 上述自动赎回基金份额由基金管 理人发起而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另行提交赎回申请。 基金份额持有人并无需就此 类自动赎回支付赎回费。 未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除自动 赎回基金份额以外的其他方式进行定期支付, 并在新的方式开始实施前 依照 《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一、定期支付的时间 基金每月对投资人进行 1 次定期支付,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 支付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当月的定期支付: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定期支付的款项。 2、定期支付基准日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定期 支付基 准日证 券交易所 交易时 间临时 停市,导 致基金 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定期 支付基 准日发 生基金合 同第六 部分约 定的暂停 赎回或 者延缓 支付赎 回款项的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者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项。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当月的定期支付时, 基金管理人应 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定期支付业务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定期支付的支付基准日、权益登记日及款 项支付 基金进行定期支付的, 当月的第一个工作日 (T 日) 为本基金的定期支付基 准日, 该月的现金支付金额以该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为基础计算得出。 当月的第一 个工作日 (T 日) 也是 该月定期支付的权益登记日, 即该日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为该月定期支付的对象。对于 T 日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登记机 构在 T +1 日确定自动赎回用于现金支付的基金份额数并 将上述用于现金支付的









































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月月丰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2 基金份额从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中进行扣减 。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登记机构及其相 关销售机构 在 T +7 日(包括该日)内将支付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依法对上述定期支付的时间安排进 行调整, 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定期支付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每次定期支付按照年化现金支付比率计算现金支付金额并自动赎回 对应金额的基金 份额数以用于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现金支付 , 现金支付金额和 自动赎回用于现金支付的基金份额按照单个基金交易账户进行计算, 具体计算公 式如下: 其中: Di 为第 i 次定期支付 权 益登记日 登记在册的 每份基金份额对应的现金支付金 额; ni 为第 i 次定期支付该基金交易账户对应的自动赎回用于现金支付的份额 数,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Ci 为第 i 次定期支付该 基金交易账户实际可获得的现金支付金额, 计算结果 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Pi 为第 i 次定期支付权 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R 为年化现金支付比率; ti (i>1 )为第 i-1 次定期支付权益登记日(不含该 日)至第 i 次定期 支付权 益登记日 (含该日) 之 间的天数,t1 为基金合 同生效日 (含该日) 至 第 1 次定期 支付权益登记日(含该日)之间的天数; T 为 365 天; Mi 为第 i 次定期支付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基金交易账户确认持 有的份额数。 由于计算过程尾差的处理,投资人实际可获得的现金支付金额(即 Ci ) ,与









































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月月丰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3 按照每份基金份额对应的现金支付金额乘以其权益登记日持有的份额数(即 Di ?Mi )计算得到的结 果可能存在一定尾差。 年化现金支付比率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实际运作 情况和市场环境的变化,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对上述约定的年化现金支付比率进行 调整,并至少在调整前一个月公告,上述调整不须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定期支付的确认原则 1、定期 支付每 期自动 赎回用以 现金支 付的基 金份额时 ,按 “ 先进先 出 ”的 原则进行处理,即先自动赎回登记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 2、 登记机构办理登记业务时, 基金份额持有人主动发起的份额减少业务 (包 括赎回、 转换出及转托管出) 或者登记机构发起的其他非定期支付份额减少业务 的确认原则上优先于定期支付业务的确认; 每期自动赎回用以定期支付的基金份 额时, 若因当日该账户同时有 其他的份额减少业务被确认而导致基金 份额余额不 足时,当期的定期支付业务将被确认失败,即该账户当期不进行现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月月丰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4 第八 部分


基 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 交银施罗德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法定代表人: 钱文挥 设立日期:2005 年 8 月 4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28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 (021 )61055050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 基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独立 运用并 管理基 金财产; (3 )依 照 基金 合同 收 取基金管 理费以 及法律 法规规定 或中国 证监会 批准的 其他 收入 ;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 基金 合同 及 有关法律 规定监 督基金 托 管人, 如认为 基金托 管人违 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月月丰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5 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 基金合同 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 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融券;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制定 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 等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 以诚实 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 管理和 运用基 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 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 互独立,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理,分别 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月月丰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6 (7 )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 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 人泄露; (13)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 据《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 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月月丰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7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 因募集 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安全保 管基金 财产; (2 )依 基金合 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费 以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监 管部门 批准的 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 基金 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 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月月丰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8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为基 金开设 证券账 户、为基 金办理 证券交 易资金 清算 ; (5 )提议召开或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 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 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 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基金业绩数据等 ;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月月丰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9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依 据《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 银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 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即成 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金 合同 当事人并不以在 基金合同 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月月丰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0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并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 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 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销售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 基金合同;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 缴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款项及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合 同 终止 的有限 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 基金合同 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遵 守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销售机 构和登记 机构的 相关交 易及业 务规则; (10 ) 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 以及不时的更新和 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1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月月丰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1 第九 部分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 报酬标 准 和提高 销售服 务费 , 但法律 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 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 情况可 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协 商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1 )调 低基金 管理费 、基金托 管费 、 销售服 务费 和其 他应由 本基金 或基金 份额持有人承担的费用 ;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范 围内调 整本基金 的申购 费率、 调低赎









































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月月丰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2 回费率 、变更或增加收费方式 ;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 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合 同 的修 改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无实质 性不利 影响或 修改不 涉及 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6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7 )基 金管理 人根据 基金实际 运作情 况和 市 场环境的 变化, 对年化 现金支 付比率进行调整 ; (8 )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 需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以外的 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 定外,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月月丰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3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体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 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 或法律法规和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月月丰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4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 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 符;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 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 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4 )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5 )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关允许 的情况 下,本 基金亦可 采用网 络、电 话等其 他非书面方式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向其 授权代表进行授权。












































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月月丰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5 4、在法 律法规 和监管 机关允许 的情况 下,本 基金亦可 采用网 络、电 话等其 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 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 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以 及 会 议 召 集 人 认 为 需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 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选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 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月月丰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6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 )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 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 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月月丰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7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 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月月丰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8 第十 部分


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条件 和程 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 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 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 (含 2/3 ) 表决通过 , 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资格条件 ; 3、临时 基金管 理人: 新任基金 管理人 产生之 前,由中 国证监 会指定 临时基 金管理人; 4、核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更换基 金管理 人的决议 须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 生效后方可执行;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 指定媒体公告 ;












































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月月丰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9 6、交接 :基金 管理人 职责终止 的,基 金管理 人应妥善 保管基 金管理 业务资 料, 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 , 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基金资产总值 和净值 ; 7、审计 :基金 管理人 职责终止 的,应 当按照 法律法规 规定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审计 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 8、基金 名称变 更:基 金管理人 更换后 ,如果 原任或新 任基金 管理人 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 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 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 (含 2/3 ) 表决通过 , 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资格条件 ; 3、临时 基金托 管人: 新任基金 托管人 产生之 前,由中 国证监 会指定 临时基 金托管人; 4、核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更换基 金托管 人的决议 须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 生效后方可执行;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 指定媒体公告 ; 6、交接 :基金 托管人 职责终止 的,应 当妥善 保管基金 财产和 基金托 管业务 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 , 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和净 值 ;


7、审计 :基金 托管人 职责终止 的,应 当按照 法律法规 规定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审计 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












































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月月丰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0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 :如果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同时 更换,由 单独或 合计持 有基金 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 :新任 基金管 理人和新 任基金 托管人 应在更换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获得中 国证监 会核准后 2 日内 在指 定媒体上联 合公告。












































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月月丰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1 第十 一 部分


基 金 的 托管 基金托管 人和基 金管理 人按照《 基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定 订立托 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 管、 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 收益分配、 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 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月月丰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2 第十 二 部分


基 金 份 额的 登记 一、基金的份额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办理。 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 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 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 、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 过户 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 律法规 允许的 范围内, 对登记 业务的 办理时间 和相关 业务规 则 进行 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 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3、 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认购、 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 15 年以 上; 4、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基金账 户信息 负有保 密义务, 因违反 该保密 义务对 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 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月月丰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3 5、按 基 金合同 及招募 说明书规 定为投 资者办 理非交易 过户业 务、提 供其他 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 如因 登记机 构的原 因而造成 基金管 理人 或 者基金份 额持有 人损失 的,依 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8、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月月丰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4 第 十三 部分


基 金 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精选具有较高息票率的债券, 以获取稳定的债息收入, 并通过适当参 与股票市场, 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含 中小板 、创业 板及其他 经中国 证监会 核准上市 的股票 ) 、 债 券、 货币市 场工具、 权证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 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80% , 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国债、 金融债、 央行票据、 地方 政府债、 企 业债、 公司债、 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 可转换债券及可分离转债、 资产支持证 券、 次级债、 债券回购等金融工具; 对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高 于基金资产的 20% ; 其中现金 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 值的 3% 。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的研究优势, 将严谨、 规范化的基本面研究分析 与积极主动的投资风格相结合, 在分析和判断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和金融市场运行 趋势的基础上, 自上而下决定债券组合久期、 期限结构配置及债券类别配置; 同 时在严谨深入的信用分析基础上, 综合考量企业债券的信用评级以及各类债券的 流动性、 供求关系和收益率水平等, 自下而上地精选具有较高息票率的个券。 同 时, 本基金深度关注股票、 权证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的运行状况与相应风险收益 特征,在严格控制基金资产运作风险的基础上,把握投资机会。 1、资产 配置策略 本基金在分析和判断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的基础上, 并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资









































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月月丰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5 产配置范围内以投资时钟理论为指导, 通过对经济周期所处的发展阶段及其趋势 的分析和判断以及不同资产类别的预期表现, 对基金资产配置进行动态调整, 在 有效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基础上,提高基金资产风险调整后收益。 2、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的研究优势, 将规范化的基本面研究、 严谨的信 用分析与积极主动的投资风格相结合, 在分析和判断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和金融市 场运行趋势的基础上, 自上而下决定债券组合久期及债券类属配置; 在严谨深入 的信用分析基 础上, 综合考量信用债券的信用评级, 以及各类债券的流动性、 供 求关系和收益率水平等,自下而上地精选个券。 (1 )久期管理策略 在全球经济的框架下, 本基金管理人对宏观经济运行趋势及其引致的财政货 币政策变化做出判断, 密切跟踪 CPI 、PPI 、 汇 率、M2 等利率敏感指标, 运用数 量化工具, 对未来市场利率趋势进行分析与预测, 并据此确定合理的债券组合目 标久期,通过合理的久期控制实现对利率风险的有效管理。 (2 )债券的类属配置 本基金定性和定量地分析不同类属债券类资产的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及其 经风险调整后的收益率水平或盈利能力, 通过比较或合理预期不同类属债券类资 产的风险与收益率变化,确定并动态地调整不同类属债券类资产间的配置比例。 (3 )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预期收益率曲线形态变化来调整投资组合的头寸。 在考察收益率曲线的基础上, 本基金将确定采用子弹策略、 哑铃策略或梯形 策略等, 以从收益率曲线的形变中获利。 一般而言, 当收益率曲线变陡时, 将采 用子弹策略; 当收益率曲线变平时, 将采用哑铃策略; 在预期收益率曲线不变或 平行移动时,则采用梯形策略。 (4 )杠杆放大策略 当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时, 本基金将实施正回购融入资金并投资于信用 债券等可投资标的, 从而获取收益率超出回购资金成本 (即回购利率) 的套利价 值。 (5 )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信用债券同时承载了利率风险与信用风险, 而信用风险对信用债券表现的影









































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月月丰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6 响胜于利率风险。具体而言,本基金信用债券的投资遵循以下流程: ①信用债券研究 信用分析师通过系统的案头研究、 走访发行主体、 咨询发行中介等各种形式, “ 自上而下 ” 地分析宏观 经济运行趋势、 行业 (或产业) 经济前景, “ 自下而上 ” 地 分析发行主体的发展前景、 偿债能力、 国家信用支撑等。 通过交银施罗德的信用 债券信用评级指标体系, 对信用债券进行信用评级, 并在信用评 级的基础上, 建 立本基金的信用债券池。 ②信用债券投资 本基金从信用债券池中精选债券构建信用债券投资组合,主要考虑以下因 素: a. 信用债券信用评级的变化。 b.不同信用等级的信用债券, 以及同一信用等级不同标的债券之间的信用利 差变化。 (6 )资产支持证券(含资产收益计划)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宏观经济、 提前偿还率、 资产池 结构及资产池资产所在行业景 气变化等因素的研究, 预测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化; 研究标的证券发行条款, 预 测提前偿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的久期与收益率的影响, 同时密切关注流动性对标 的证券收益率的影响。 综合运用 久期管理、 收益率曲线、 个券选择和把握市场交 易机会等积极策略,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 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 选 择风险调整后的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7 )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是兼具股性和债性双重特征的投资品种。 本基金对于可转换债券 股性的研究将依托于公司投研团队对标的股票的研究, 在此基础上量化投资部利 用可转换债券定价模型, 充分考虑转债发行后目标转债标的股票股价波动率可能 出现的变化, 对目标转债的股性进行合理定价。 对于可转换债券债性的研究, 本 基金将引进公司信用债券信用评级指标体系 , 对可转换债券的发行主体及标的债 券进行信用评级, 并在信用评级的基础上对其进行合理定价。 通过对标的转债股 性与债性的合理定价, 力求寻找出被市场低估的品种, 构建本基金可转换债券的 投资组合。 3、股票投资策略












































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月月丰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7 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前提下适度参与股票资产投资。 本基金将综合 运用交银施罗德股票研究分析方法和其它投资分析工具, 充分发挥研究团队主动 选股优势, 自下而上精选具有投资潜力的股票构建投资组合。 具体而言, 本基金 股票投资策略包括新股投资策略和股票二级市场投资策略。 (1 )股票二级市场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运用交银施罗 德股票研究分析方法等投资分析工具, 在把握宏观 经济运 行趋 势和 股票 市 场行业 轮动 的基 础上 , 充分利 用公 司股 票研 究 团队 “ 自下 而上 ” 的 主动 选股 能力 ,从有 着良 好增 长前 景 的行业 中精 选具 有投 资 潜力的 股票 构建投资组合,有效提升基金的整体收益。 (2 )新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分析影响股票一级市场资金面的相关市场风险收益特征的变 化、股票发行政策取向,预测新股一级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同时在研究建议 的基础上,本基金预测拟申购新股的中签率和收益率,确定合理规模的资金后 精选个股,在控制组合波动性风险的前提下提升基金的收益水平。 四、投资 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80% ,股票、权 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2 )保持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5% 的 现 金 或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政 府 债 券;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












































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月月丰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8 (8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1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修改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 所受限制相应调整 。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月月丰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9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 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出 资或者 买卖其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 卖与其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有控 股关系的 股东或 者与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 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90%× 中债综合全价 指 数收益率+10%×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 中债综合 全价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并发布, 其指数样 本涵盖国债、 政策性银行债、 商业银行债、 地方企业债、 中期票据以及证券公司 短期融资券等 14 类券 种,综合反映了债券市场整体价格和回报情况,是目前市 场上较为权威的反映债券市场整体走势的基准指数之一。 该指数合理、 透明、 公 开, 具有较好的市场接受度, 作为衡量本基金 债券投资部分业绩的比较基准, 较 为合适。 沪深 300 指数由中证指数 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 指数样本覆盖了沪深两地大 部分流通市值, 成分股均为 A 股市场中代表性强且流动性高的主流投资股票, 能 够反映中国证券市场股票价格变动的概貌和运行状况, 适合作为本基金权益类资 产投资的业绩比较基准。 考虑到本基金的投资比例及各投资对象价格的变动对基金净值的不同影响, 本基金对上述两个基准指数按照目标资产配置比例分配权重, 作为综合衡量本基 金投资业绩的比较基准。 如果上述基准指数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称,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又或者市场推 出更具权威、 且更能够表征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指数, 则本基金 管理人可与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调整或变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 公告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月月丰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0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一只债券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中等风险的品种, 其长期平 均的预期收益和 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七、基金的融资 、 融券 本基金可以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月月丰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1 第 十四 部分


基 金 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 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 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月月丰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2 第 十五 部分


基 金 资 产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 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 股票 、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 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 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 )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 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价交 易的债 券按估 值日收盘 价减去 债券收 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4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月月丰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3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2 )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 股 票、 债 券和权 证,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 )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在 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等 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同一 债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债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5、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 的 价 格 估 值。 6、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 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个工 作日闭 市后, 基金资产 净值除 以当日 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四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月月丰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4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 理人 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 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第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估值 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 的直接 损失按下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 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 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 无法避免、 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错 误等,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估值错误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 因该估值错误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 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月月丰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5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 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 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 利益 损失 (“ 受 损方”) ,则估 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按法律法规规定 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 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月月丰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6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 可抗力 或其他 情形 致使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无法 准确评 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 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品种 的估值 出现重 大转变, 而基金 管理人 为保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 项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 证券交 易所或 登记结算 公司发 送的数 据错误, 有关会 计制度 变化或 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 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 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月月丰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7 第 十六 部分


基 金 费 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 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 本基金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 的销售服务费;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 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7%÷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 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 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 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不可抗力致使无 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 费用自动扣划后, 基金管理人应 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 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2%÷ 当年天数












































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月月丰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8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 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 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 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不可抗力致使无 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 费用自动扣划后, 基金管理人应 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 一日 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4%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 0.4%÷ 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 基 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 按 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不 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费用自动扣划后, 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推广、 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 4、 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 中第 3-8、第 10 项费用,根据有 关法规及 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 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月月丰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9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 率、 基金 托管费率和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 率等相关费率 。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 托管费率 和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 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 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刊登公告。 五、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月月丰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0 第十 七 部分


基 金 的 收益 与分 配 在存续期内,本基金 按 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每 月 定期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 支付 一定的现金, 除上述定期支付外 , 本基金不另外进行收益分配。 关于定期支付的 相关规定见本基金合同第七部分 “ 基金的定期支付 ” 。












































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月月丰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1 第十 八 部分


基 金 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月月丰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2 第十 九 部分


基 金 的 信息 披露 一、本基 金的信 息披露 应符合《 基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信 息披露 办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 “ 指定报刊” ) 和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 网站” ) 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 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月月丰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3 1、 基金 合同 是 界定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的 各项权 利、义务 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 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大限 度地披 露影响 基金投资 者决策 的全部 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 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 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 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在基 金财产 保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 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当将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 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报刊和网站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 载 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 分别 公告一次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 基金份额所对应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分别披露开放日的 A 类基金 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所对应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A 类基 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所对应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









































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月月丰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4 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报刊和网站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 A 类基金份 额的 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 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 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月月丰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5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总经 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 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 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 托管费 、 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 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月月丰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6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并 予以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 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召集人应当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 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 报刊和网站 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 报刊和网站 披 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十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 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月月丰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7 第 二十 部分


基 金 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 基金 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出具 无异议意见 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 在指定媒体 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财产;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月月丰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8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若遇基金 持有的股票或其他有价证券出 现长期休市、停牌或其他流通受限的情形除外 。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月月丰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9 第 二十 一部分


违 约 责任 一、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 违反 《基金法》 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 给 基 金 财 产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造 成 损 害 的,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 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损失的赔偿, 仅限于直接损 失。 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 基金管理人和/ 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 管理人 由于按 照基金合 同规定 的投资 原则行使 或不行 使其投 资权而 造成的损失等。 二、 在发生一方或多方 违约的情况下, 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前提下, 基金合同 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 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 防止损失的扩大。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 进一步扩大的, 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 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 由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 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 偿责任。 但是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 响。












































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月月丰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0 第 二十 二部 分


争 议 的处 理和 适用 的法 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 为 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 担。 基金合同 受中国法律管辖。












































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月月丰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1 第 二十 三部分


基 金 合同 的效 力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 基金 合同 经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双方 盖章以及 双方法 定代表 人或授 权代表签 章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并经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 基金 合同 的 有效期 自其生效 之日起 至基金 财产清算 结果报 中国证 监会 备 案 并公告之日止。 3、 基金 合同 自 生效之 日起对包 括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在内的 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 基金 合同 可 印制成 册,供投 资者在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 管 人、销 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月月丰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2 第 二十 四部分


其 他 事项 基金合同 如有未尽事宜,由 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月月丰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3 第 二十 五部分


基 金 合同 内容 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根据法 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独立 运用并 管理基 金财产; (3 )依 照基金 合同收 取基金管 理费以 及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国 证监会 批准的 其他收入;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金 合同及 有关法律 规定监 督基金 托管人, 如认为 基金托 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 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月月丰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4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定和调整有关基金认 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以诚实 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 管理和 运用基 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 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 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 互独立,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外,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 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 格按 照《基 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 有关规 定, 履行 信息 披 露及报 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 人泄露;












































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月月丰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5 (13 )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 据《基 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基金 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 人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月月丰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6 (二 )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依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安全保 管基金 财产; (2 )依 基金合 同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费 以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监 管部门 批准 的 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 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为基 金开设 证券账 户、为基 金办理 证券交 易资金 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 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 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月月丰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7 (7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基金业绩数据等;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依 据《基 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 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月月丰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8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 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 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并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 缴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 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决议;












































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月月丰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9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 务规则; (10 ) 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 以及不时的更新和 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1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 报酬标 准和提高 销售服 务费, 但法律 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 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 情况可 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协 商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









































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月月丰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0 持有人大会: (1 )调 低基金 管理费 、基金托 管费、 销售服 务费和其 他应由 本基金 或基金 份额持有人承担的费用;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 范 围内调 整本基金 的申购 费率、 调低赎 回费率、变更或增加收费方式;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合 同的修 改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无实质 性不利 影响或 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7 )基 金管理 人根据 基金实际 运作情 况和市 场环境的 变化, 对年化 现金支 付比率进行调整 ; (8 )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 需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以外的 其他情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 金合同 另有约 定外,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 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月月丰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1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 体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月月丰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2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 符;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 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约定 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 人直接 出具书 面意见或 授权他 人代表 出具书面 意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4 )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月月丰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3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5 )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关允许 的情况 下,本 基金亦可 采用网 络、电 话等其 他非书面方式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向其授权代表进行授权。 4、在法 律法规 和监管 机关允许 的情况 下,本 基金亦可 采用网 络、电 话等其 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会议程序比照 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 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七) 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 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 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月月丰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4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 )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 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 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月月丰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5 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 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 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 基金的定期支付 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 每月定期通过自动赎回基金份额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支付一定现金, 具体而言, 本基金按照招募说明书约定的年化现金支付比率, 以约定的定期支付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 计算当期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









































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月月丰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6 得支付的现金, 并自动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的对应金额的基金份额, 以该自 动赎回的资金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现金支付。 上述自动赎回基金份额由基金管 理人发起而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另行提交赎回申请。 基金份额持有人并无需就此 类自动赎回支付赎回费。 未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除自动 赎回基金份额以外的其他 方式进行定期支付, 并在新的方式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一 )定期支付的时间 基金每月对投资人进行 1 次定期支付,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 支付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当月的定期支付: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定期支付的款项。 2、定期支付基准日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定期 支付基 准日证 券交易所 交易时 间临时 停市,导 致基金 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定期 支付基 准日发 生基金合 同第六 部分约 定的暂停 赎回或 者延 缓 支付赎 回款项的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当月的定期支付时, 基金管理人应 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定期支付业务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 )定期支付的支付基准日、权益登记日及款 项支付 基金进行定期支付的, 当月的第一个工作日 (T 日) 为本基金的定期支付基 准日, 该月的现金支付金额以该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为基础计算得出。 当月的第一 个工作日 (T 日) 也是 该月定期支付的权益登记日, 即该日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为该月定期支付的对象。对于 T 日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登记机 构在 T +1 日确定自动赎回用于现金支付的基金份额数并 将上述用于现金支付的 基金份额从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中进行扣减 。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登记机构及其相 关销售机构 在 T +7 日(包括该日)内将支付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依法对上述定期支付的时间安排进 行调整, 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月月丰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7 (三 )定期支付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每次定期支付按照年化现金支付比率计算现金支付金额并自动赎回 对应金额的基金 份额数以用于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现金支付 , 现金支付金额和 自动赎回用于现金支付的基金份额按照单个基金交易账户进行计算, 具体计算公 式如下: 其中: Di 为第 i 次定期支付 权 益登记日 登记在册的 每份基金份额对应的现金支付金 额; ni 为第 i 次定期支付该基金交易账户对应的自动赎回用于现金支付的份额 数,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Ci 为第 i 次定期支付该 基金交易账户实际可获得的现金支付金额, 计算结果 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Pi 为第 i 次定期支付权 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R 为年化现金支付比率; ti (i>1 )为第 i-1 次定期支付权益登记日(不含该日)至第 i 次定期 支付权 益登记日 (含该日) 之 间的天数,t1 为基金合 同生效日 (含该日) 至 第 1 次定期 支付权益登记日(含该日)之间的天数; T 为 365 天; Mi 为第 i 次定期支付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基金交易账户确认持 有的份额数。 由于计算过程尾差的处理,投资人实际可获得的现金支付金额(即 Ci ) ,与 按照每份基金份额对应的现金支付金额乘以其权益登记日持有的份额数(即 Di ?Mi )计算得到的结 果可能存在一定尾差。 年化现金支付比率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 实际运作 情况和市场环境的变化,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对上述约定的年化现金支付比率进行 调整,并至少在调整前一个月公告,上述调整不须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












































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月月丰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8 (四 )定期支付的确认原则 1、定期 支付每 期自动 赎回用以 现金支 付的基 金份额时 ,按 “ 先进先 出 ”的 原则进行处理,即先自动赎回登记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 2、 登记机构办理登记业务时, 基金份额持有人主动发起的份额减少业务 (包 括赎回、 转换出及转托管出) 或者登记机构发起的其他非定期支付份额减少业务 的确认原则上优先于定期支付业务的确认; 每期自动赎回用以定期支付的基金份 额时, 若因当日该账户同时有 其他的份额减少业务被确认而导致基金份额余额不 足时,当期的定期支付业务将被确认失败,即该账户当期不进行现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四、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在存续期内,本基金 按 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每 月 定期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 支付 一定的现金, 除上述定期支付外, 本基金不另外进行收益分配。 关于定期支付的 相关规定见本基金合同第七部分“基金的定期支付” 。 五、与基金财产 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本基金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 的计算









































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月月丰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9 方法如下: H =E× 0.7%÷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 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不可抗力致使无 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 费用自动扣划后, 基金管理人应 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 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 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不可抗力致使无 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 费用自动扣划后, 基金管理人应 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 解决。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 一日 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4%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 0.4%÷ 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 基 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 按 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不









































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月月丰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90 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 近可支付日。费用自动扣划后, 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推广、 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 4、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 -8、第 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 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 产中支付。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 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 金托管费率和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基 金托管费率 和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率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 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 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精选具有较高息票率的债券, 以获取稳定的债息收入, 并通过适当参 与股票市场,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含 中小板 、创业 板及其他 经中国 证监会 核准上市 的股票 ) 、 债 券、 货币市 场工具、 权证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 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月月丰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91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80% , 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国债、 金融债、 央行票据 、 地方 政府债、 企 业债、 公司债、 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 可转换债券及可分离转债、 资产支持证 券、 次级债、 债券回购等金融工具; 对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高 于基金资产的 20% ; 其中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3% 。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的研究优势, 将严谨、 规范化的基本面研究分析 与积极主动的投资风格相结合, 在分析和判断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和金融市场运行 趋势的基础上, 自上而下决定债券组合久期、 期限结构配 置及债券类别配置; 同 时在严谨深入的信用分析基础上, 综合考量企业债券的信用评级以及各类债券的 流动性、 供求关系和收益率水平等, 自下而上地精选具有较高息票率的个券。 同 时, 本基金深度关注股票、 权证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的运行状况与相应风险收益 特征,在严格控制基金资产运作风险的基础上,把握投资机会。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80% ,股票、权 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2 )保持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月月丰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92 10% ; (7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 (8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9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1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 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15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修改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所受限制相应调整。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月月丰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93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 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出 资或者 买卖其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 卖与其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有控 股关系的 股东或 者与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七、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 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 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价交 易的债 券按估 值日收盘 价减去 债券收 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月月丰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94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4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 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2 )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债 券和权 证,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在 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 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等 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 债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债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5、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6、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月月丰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95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估值程序 1、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个工 作日闭 市后, 基金资产 净值除 以当日 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 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 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三)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 可抗力 或其他 情形致使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无法 准确评 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品种 的估值 出现重 大 转变, 而基金 管理人 为保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四)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的 公告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分别公告一次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 基金份额所对应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分别披露开放日的 A 类基金 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所对应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 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A 类基 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所对应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八、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月月丰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96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若遇基金 持有的股票或其他有价证券出 现长期休市、停牌或其他流通受限的情形除外。 九、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基金合同而产 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月月丰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97 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 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 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十、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 场所查阅,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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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地点:


签 订 日:二〇一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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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地点:


签 订 日: 二〇一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