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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月月丰A(519730)

交银月月丰: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月月丰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 理人:交银施罗德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 三年七 月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日起 , 每 6 个 月更 新一次 , 并 于每 6 个 月结 束之日 后 的 45 日内
公告, 更新 内容 截至 每 6 个月的 最 后 1 日。 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月月丰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 
 
【 重要 提示 】 
交银施罗德 定 期 支 付 月 月 丰 债券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以下简称 “ 本基金 ” )经
2013 年 6 月 6 日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 中国证监会” ) 证监许可 【2013】
754 号文核准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 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因基金价格 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 人 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 考虑 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 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 人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 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 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 信用风险、 本基金投资策略所特有的风险 、本基金 定期支付相关的特定风险,例如 定期支付不等同于收益分配、 年化现金支付比率不代表基金实际投资收益率 、定期 支付 被确认失败 的风险、 年化现金支付比率发生调整的风险 等等。本基金是一只债 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中等风险的品种,其长期平均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 险高 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每月定期按照年化现金支付比率计算现金支付金 额并通过自动赎回基金份额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一定现金,但基金管理人不保证 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定期支付不等同于收益分配,年化现金支付 比率也不代表本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率。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特定情形下并存在 当期定期支付业务被确认失败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和市 场环境的变化,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对上述约定的年化现金支付比率进行调整,并至 少在调整前一个月公告,上述调整不须召开 份额持有人大会。 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月月丰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 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 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 同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 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月月丰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 目 录 一、绪言.......................................................................................................................... 5 二、释义.......................................................................................................................... 5 三、基金管理人.............................................................................................................. 9 四、基金托管人............................................................................................................ 18 五、相关服务机构........................................................................................................ 22 六 、基金的募集............................................................................................................ 33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37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8 九、基金的定期支付.................................................................................................... 49 十、基金的投资............................................................................................................ 53 十一、基金的财产........................................................................................................ 61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61 十三、基金收益与分配................................................................................................ 66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66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9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69 十七、风险揭示............................................................................................................ 74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79 十九、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81 二十、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94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10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112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12 二十四、备查文件.......................................................................................................112 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月月丰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 一 、绪 言 《交银施罗德 定期支付月月丰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 称“本 招募说明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交银施罗德 定期支付月月丰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 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 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 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 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 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 金合同。


二 、释 义 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交银施罗德 定期支付月月丰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 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交银施罗德 定期支付月月丰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 该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交银施罗德 定期支 付月月丰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月月丰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 6、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 指 《交银施 罗德 定期支付月月丰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交银施罗德 定期支付月月丰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 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10、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 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 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 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或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月月丰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直销机构: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4、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 25、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交银施罗德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 开放式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 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 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 3 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月月丰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 35、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 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36、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 《业务规则》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及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登记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 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44、 基金份额类别: 指本基金根据认购/ 申购费用、 赎回费用、 销售服务费收取 方 式 的 不 同 , 将 基 金 份 额 分 为 不 同 的 类 别 。 在 投 资 者 认 购/ 申 购 时 收 取 前 端 认 购/ 申 购费用、 赎回时收取赎 回费用的, 称为 A 类基 金份额 ; 在投资者认购/ 申购、 赎 回时 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 赎回费用, 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称 为 C 类基金份额 4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7、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 指定的销售机构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月月丰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 款并于 每期约定的申购日提交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定期支付时的自动赎回份额不纳入以上赎回份额计算)超过上一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9、元:指人民币元 5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 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5、定期支付:指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每月定期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 付一定现金的业务 56、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 其他媒体 57、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三 、基 金管 理人 (一 ) 基金管 理人 概况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201 号渣打银行大厦 10 楼 邮政编码:200120 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月月丰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 法定代表人:钱文挥


成立时间:2005 年 8 月 4 日 注册资本: 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陈超 电话: (021)61055050 传真: (021)61055034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5]128 号文批准设 立。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使用全称或其简称 “ 交通银行”) 65% 施罗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30%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 本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人的 合法权益。公司董事会下设合规审核及风险管理委员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两个专 业委员会,有针对性地研究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相关情况,制定相应的 政策,并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职能,切实加强对公司运作的监督。 公司监事会由 三位监事组成,主要负责检查公司的财务以及对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行为进 行监督。 公司总体经营管理由总经理负责,下设风险控制委员会和投资决策委员会两个 专业委员会, 其中投资决策委员会包括公募基金 (除 QDII ) 投资决策 委员会、QDII 投资决策委员会和专户投资决策委员会。公司设督察长,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 的合法合规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投资研究条线下设权益部、固定收益部、专 户投资部、研究部 、量化投资部 、跨境投资部、投资运营部 。中央交易室隶属总经 理直接管理。市场条线下设产品开发部、营销策划部、零售理财部、营销管理部、 机构理财部、上海营销中心、北京分公司、广州分公司、西 部营销中心。营 运条线 下设财务部、基金运营部与信息技术部。综合管理条线下设人力资源部和行政部。 监察稽核条线下设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法务部,由督察长协同总经理直接管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月月丰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 理。此外,根据业务需要,增设了战略发展部 、董事会监事会办公室 。本基金采用 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就投资管理业务的 重大问题进行讨论。投资管理流程中,基金经理、研究员、交易员在明确权责的基 础上密切合作,在各自职责内按照业务程序独立工作并合理地相互制衡。 截止到 2013 年 6 月 30 日,公司已经发行并管理了 28 只基金,包括 1 只货币市 场基金 、7 只债券型基金 (其中2 只为短期理财债券基金) 、2 只保本混合型基金、3 只混合型基金、15 只股票型基金 (其中 2 只为QDII 基金,1 只为普通指数型基金,2 只为交易型开放式基金(ETF),2 只为ETF 联接基金)。 截止到 2013 年 6 月 30 日,公司有员工 214 人,其中 53%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 学历。 公司已经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内部监察制度、财务管理制 度、人事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员工行为准则等公司管理制度。


( 二) 主要成 员情 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钱文挥先生,董事长,硕士学历。现任交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副行 长。历任中国建设银行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兼上海分行副行长、资产负 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兼体制改革办公室主任兼上海分行副行长、资产负债管理 部总经理、资产负债管理部总经理兼重组改制办公室主任、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副行长兼上海分行行长。 雷贤达先生, 副董事长, 学士学历, 加拿大证 券学院和香港证券学院荣誉院士。 历任巴克莱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施罗德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执行董 事、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曾任中国证监会开放式基金海外专家评 审委员会委员。 战龙先生 ,董 事,总 经 理,CFA、CPA, 硕士 学历。历 任安 达信( 新 加坡)有 限公司审计师,澳洲信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风险管理副总监,信安资产管理亚 洲有限公司投资风险管理总监,荷兰国际投资管理亚太有限公司中国区总经理,招 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富达国际中国董事总经理。 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月月丰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 阮红女士,董事,博士学历。历任交通银行办公室综合处副处长兼宣传处副处 长、办公室综合处处长、交通银行海外机构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交通银行上 海分行副行长、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现任交通银行投资管理部总经理。 吴伟 先生, 董事, 博士学历。 历任 交通银行总行财会部财务处主管、 副处长、 预 算 财 务 部副 总 经理 、 总经 理 , 交通 银 行沈 阳 分行 行 长,现 任 交通 银 行预 算 财 务部 总 经 理 。 葛礼达 先生, 董事, 大 专学历。 历任施罗德集团信息技术部董事、 施罗德集团首 席营运官 、施罗德集团亚太地区总裁,现任施罗德集团亚太区董事长 。 谢丹阳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学历。历任蒙特利尔大学经济系助理教授,国际 货币基金经济学家和高级经济学家,香港科技大学助理教授、副教授、教授、系主 任,现任香港科技大学教授、瑞安经管中心主任。 袁志刚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学历。历任复旦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教授、经 济系系主任, 现任复旦大学经济学院院长。 周林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学历。历任复旦大学管理科学系助教,美国耶鲁大 学经济系助理教授、副教授,美国杜克大学经济系副教授,香港城市大学经济与金 融系教授,美国亚利桑那州立大学凯瑞商学院经济系冠名教授,上海交通大学上海 高级金融学院常务副院长、教授,现任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与管理学院院长、教 授。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杜静先生, 监事长, 硕 士学位, 高级经济师。 历任中国农业银行潜江支行办公室 副主任; 交通银行武汉分行信贷处副处长、 信贷处处长兼授信催理处主任、 国外业务 处处长;交通银行市场营 销部业务代理处处长;交通银行宜昌分行党委书记、行长; 交通银行福建省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交通银行华中授信审批中心总经理。 裴 关 淑 仪 女 士 , 监 事 ,CFA 、CIPM 、FRM , 工 商 管 理 、 资 讯 管 理 双 硕 士 。 曾 任 职 荷 兰 银 行 、 渣 打 银 行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MIDAS-KAPITI INTERNATIONAL LIMITED , 施 罗 德 投 资管 理( 香港) 有 限 公司 资讯 科 技 部主 管 、中 国 事务 联 席 董事 、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及风险管理总监。现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月月丰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3 陈超女士,监事,硕士学历。历任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托管部内控综合 员,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合规审计部总经理、监察稽核部总 经理, 现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办公室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 3、公司高管人员


钱文挥先生,董事长,硕士学历。简历同上。 战龙先生,董事,总经理,硕士学历。简历同上。 苏奋先生,督察长,纽约城市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交通银行广州分行市场 营销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交通银行纽约分行信贷管理部经理、公司金融部经 理、信用风险管理办公室负责人,交通银行投资管理部投资并购高级经理,交银施 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 理部总监。 许珊燕女士, 副总经理, 硕士学历, 高级经济 师。 历任湖南大学( 原湖南财经学 院) 金融学院讲师,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债部副经理、 基金管理总部总经理, 湘 财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谢卫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系教 员;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所助理研究员;中国电力信托投资公司基金部副经理;中 国人保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副总经理、总经理、北京证券营业部总经理、证券总部 副总经理兼北方部总经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李家春 先生,基金经理, 香港大学 MBA 。14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历。历任长 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经理,汉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高级经理、投资主管,泰信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研究员。 2006 年加入交 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固 定收益部副总经理。2006 年 12 月 27 日至 2011 年 6 月 8 日担任交银 施罗德货币市 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08 年 3 月 31 日起兼任交银施罗德增利债券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至今,2011 年 9 月 26 日起兼任交银施罗德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至今。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 项廷锋(投资总监 、基金经理)











战龙(总经理) 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月月丰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4











管华雨(权益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胡军华(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张科兵(研究 总监、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无近亲属关系。 ( 三) 基金管 理人 的职责








1 、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 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或 者 实施 其 他法律行为;








12 、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职责。


( 四) 基金管 理人 的承诺








1 、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证券法》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 健全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 、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 健全内部风险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月月丰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5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 、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 五) 基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 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 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六) 基金管 理人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


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 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 )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风险管理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 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 监督和检查。


(3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 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 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月月丰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6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理 层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风险管理 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 )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管理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 )监事会 是公司常设的监事机构,对 股东会负责。监事会对公司财务、公司董事、总经 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 (3 )合规审核及风险管理委员会 作为董事会下的专业委员会之一,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监察稽核制度进行检 查评估;审查公司财务,对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投资决策程序和运作流程进行合规 性审议;对公司资产与基金资产的经营进行评估。 (4 )风险控制委员会


作为总经理下设的专业委员会之一,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拟定公司风险管理战 略及政策,制定灾难复原计划及紧急情况处理制度,确保公司风险控制符合标准, 就潜在风险与相关部门协调,审阅公司审计报告及监察情况。


(5 )督察长


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就内部控制制度和执行情况独立地履 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定期和不定期地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 情况。


(6 )风险管理部


风险管理部负责制定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防范及控制措施,组织执行,并为每 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汇总公司业务所有的风险信息,独立识 别、评估各类风险,提出风险控制建议,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环境中实 现业务目标。


(7 )监察稽核部 监察稽核 部负责设计及实施公司合规审计计划,检查公司各项业务的合规情况 及监督 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定期向监管机构及公司管理层进行汇报。 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月月丰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7 (8 )法务部 法务部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及协调实施信息披露事务, 依法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评判并处理公司运营中发生的法律及信息披露相关问题,及时向公司管理层及全体 员工传达法规及监管要求。 (9 )业务部门


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首要的责任。 部门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 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 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 )建立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


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体系,通过高管人员关于内控的明确分工,确保各项业 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活动独立,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 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2 )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


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 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 )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 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 )建立风险分类、 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


建立了风险评估机制,通过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 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 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 )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


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对可能 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 )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


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月月丰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8 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 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 施,对风险进行分散、 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 )提供足够的培训


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 责所在,控制风险。


四 、基 金托 管人 ( 一) 基金托 管人 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 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青 联系电话:(010) 6759 5096 中国建设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拥有 悠久的 经营历 史,其前 身 “ 中国人 民 建设银行 ” 于 1954 年成立,1996 年易名为“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是中国四大商业银 行之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由原中国建设银行于 2004 年 9 月分立而成立, 承继了原中国建设银行的商业银行业务及相关的资产和负债。 中国建设银行( 股票代 码: 939) 于 2005 年 10 月 27 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 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中 首家在海外公开上 市的银行。2006 年 9 月 11 日,中国建设银行又作为第一家 H 股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月月丰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9 公司晋身恒生指数。2007 年 9 月 25 日中国建 设银行 A 股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并 开始交易。 A 股发行后中国建设银行的已发行股份总数为: 250,010,977,486 股( 包括 240,417,319,880 股 H 股及 9,593,657,606 股 A 股) 。 截至2012 年12月31 日,中国建设银行资产总额139,728.28亿元,较上年末增长 13.77% 。2012年, 中国 建设银行实现净利润1,936.02 亿元, 较上年同 期增长14.26% 。 年化资产回报率为1.47% ,年化加权净资产收益率为21.98% 。利息净收入3532.02 亿 元, 较上年同期增长15.97% 。 净利差为2.58% , 净利息收益率为2.75% , 均较上年同 期提高0.01 个百分点。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962.18 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7.51% 。 中国建设银行在中国内地设有1.4万余个分支机构, 并在香港、 新加 坡、 法兰克 福、约翰内斯堡、东京、首尔、纽约、胡志明市、悉尼、墨尔本设有分行,在莫斯 科、 台北设有代表处, 海外机构已覆盖到全球13 个国家和地区, 基本完成在全球主 要金融中心的网络布局, 24 小时不间断服务能力和基 本服务架构已初步形成。 中国 建设银行筹建、设立村镇银行26家,拥有建行亚洲、建银国际,建行伦敦、建信基 金、建信金融租赁、建信信托、建信人寿、中德住房储蓄银行等多家子公司,为客 户提供一体化全面金融服务能力进一步增强。





2012 年,本集团各方面良好表现,得到市场与社会各界广泛认可,先后荣获国 内外知名机构授予的30 多个重要奖项。在英国《银行家》杂志联合Brand Finance 发 布的 “ 世界银行品牌500 强” 以及Interbrand 发布 的 “ 2012 年度中国最佳品牌” 中, 位列中 国银行业首位;在美国《财富》杂志 “ 世界500强排名 ” 中列第77位,较上年上升31 位。此外,本集团还荣获了国内外重要机构授予的包括公司治理、中小企业服务、 私人银行、现金管理、托管、投行、投资者关系和企业社会责任等领域的多个专项 奖。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业务部, 下设综 合处、 基金市场处、 证 券保险资产 市场处、理财信托 股权 市场处、QFII 托 管处、 核算处、清算处、 监督 稽核处、涉外 资产核算团队、养老金托管处、托管业务系统规划与管理团队、上海备份中心等12 个职能处室、 团队, 现 有员工210人。 自2007 年起, 托管部连续聘请 外部会计师事务 所对托管业务进行 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2、主要人员情况 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月月丰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 杨新丰,投资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广东省 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营运管理部,长期从事计划财务、会计结算、营 运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纪伟,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中国建设 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长期从事大客户的客户管理及服 务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军红,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中国建 设银 行零售业务部、个人银行业务部、行长办公室,长期从事零售业务和个人存款 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郑绍平,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投资部、委托 代理部,长期从事客户服务、信贷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 理经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 “ 以客户为中心 ”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 各项职责, 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 经 过多年稳步发展, 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 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 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QFII 、企业 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 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 截至2012 年12 月31 日, 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285 只证券投资基金。 建设银行专业 高 效 的 托 管 服 务 能 力 和 业 务 水 平 , 赢 得 了 业 内 的 高 度 认 同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在 2005 年及自 2009 年起连续四年被国际权威杂志《全球托管人》评为 “中国最佳托管银 行 ”,在 2007 年及2008 年连续被《财资》杂志评为 “国内最佳托管银行” 奖,并 获和讯网2011 年度和 2012 年度中国“最佳资产托管银行 ”奖,和境内权威经济媒 体《每日经济观察》2012 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 ”奖。 ( 二) 基金托 管人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月月丰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1 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 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 负责全行风 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 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投资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处, 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 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资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 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 建立了管理制度、 控制制度、 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 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 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 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 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 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 三)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运作 基金 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 《基金法》 及其配 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 利用自行 开发的 “ 托 管 业务综合 系统 —— 基金 监督子系 统 ” ,严格 按 照现行法 律法规 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 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 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 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 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 ) 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 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 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 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月月丰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2 (2 ) 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 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及交 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 ) 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 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 对各基金 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 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 会。 (4 ) 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 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 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 、相 关服 务机 构 ( 一) 基金份 额销 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以及本公司的 网上直销 交易平台。





机构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201 号渣打银行大厦 10 楼 法定代表人:钱文挥 成立时间:2005 年 8 月 4 日


电话: (021)61055027 传真: (021)61055054 联系人:许野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000(免长途话费) , (021)61055000 网址:www.jyfund.com ,www.jysld.com ,www.bocomschroder.com 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 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办理开户、 本基金 A 类及 C 类基 金份额 的 认购、申购、 赎回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网上直 销交易平台 网址:www.jyfund.com ,www.jysld.com ,www.bocomschroder.com 。





2、 代销机构 (1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月月丰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3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电话:(010)66275654 传真:(010)66275654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曹榕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3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联系人: 邓炯鹏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4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月月丰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4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电话: (010)65557083 传真: (010)65550827


联系人:丰靖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 :bank.ecitic.com (5 )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徐浩明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刘晨 客户服务电话: 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6 )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魏明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7 ) 中国银河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顾伟国 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月月丰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5 电话: (010)66568430


联系人:田薇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8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A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陈忠 客户服务电话 :95558 网址:www.cs.ecitic.com (9 )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电话:(021)54033888


联系人:李清怡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www.sywg.com (10 )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 常喆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11 ) 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月月丰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6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中河南路 11 号万凯庭院商务楼 A 座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中河南路 11 号万凯庭院商务楼 A 座 法定代表人:刘军 电话:(0571)85776115 传真:(0571)85783771 联系人:俞会亮 客户服务电话:(0571)96598 网址:www.96598.com.cn (12 ) 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表人: 杨宝林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吴忠超 客户服务电话:(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13 )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建设路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9 号宏源证券 法定代表人:冯戎 电话: (010)88085858 传真: (010)88085195 联系人:李巍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14 )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月月丰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7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玮 电话: (0531)68889155 传真: (0531)68889752 联系人:吴阳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15 )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电话: (0451)85863696 传真: (0451)82287211 联系人: 张宇宏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16 )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金立群 电话: (021)65051166 传真: (021)65058065 联系人:罗春蓉、武明明 网址:www.cicc.com.cn (17 )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刘弘 电话: (010)58328112 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月月丰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8 传真: (010)58328740 联系人:牟冲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8827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18 )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电话: (0755)83516289 传真: (0755)83516199 联系人:匡婷 客户服务电话: (0755 )33680000,400-6666-888 网址:www.cc168.com.cn (19 )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电话: (028)86690126 传真: (028)86690126 联系人:金喆 客户服务电话: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20 )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杜庆平 电话: (022)28451861 传真: (022)28451892 联系人:王兆权 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月月丰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9 客户服务电话: 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21 ) 信达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电话: (010)63081000 传真: (010)63080978 联系人:唐静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22 )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电话: (023)63786141 传真: (023)63786212 联系人:张煜 客户服务电话: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23 )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益 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 第 04 层 01、02、03、05、11 、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 龙增来 电话: (0755)82023442 传真: (0755)82026539 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月月丰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0 联系人:刘毅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008 网址:www.china-invs.cn (24 )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A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A 座三层 法定代表人:丁之锁 电话: (010)58568007 传真: (010)58568062 联系人:梁宇 客户服务电话: (010 )58568118 网址:www.hrsec.com.cn (25 )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 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4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 (010)66045608 传真: (010)66045521 联系人:林爽 客户服务电话: (010 )66045678 网址:http://www.txsec.com ,www.jjm.com.cn (26 )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电话: (0571)28829790,( 021)60897869 传真: (0571)26698533 联系人:周嬿旻 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月月丰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1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27 )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 (0755)33227950 传真: (0755)82080798 联系人: 童彩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28 )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电话: (021)58788678-8201 传真: (021)58787698 联系人:敖玲 客户服务电话:400-089-1289 网址: www.erichfund.com (29 )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 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传真: (021)68596916


联系人:张茹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月月丰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2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 基金,并及时公告。 ( 二) 登记机 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金颖


电话:(010)59378839 传真:(010)59378907 联系人:朱立元


( 三) 出具法 律意 见书的 律师 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黎明 经办律师:吕红、黎明 ( 四) 审计基 金财 产的会 计师 事务所


名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湖滨 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 魏佳亮 经办注册会计师: 汪棣、屈斯洁 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月月丰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3 六 、基 金的 募集 ( 一) 基金募 集的 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并经中国证监 会证监许可[2013]754 号文 核准募 集发售。


( 二) 基金类 型








债券 型基金


( 三) 基金运 作方 式








契约型开放式 ( 四) 基金存 续期 限








不定期 ( 五 ) 基金份 额的 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 申购费用、 赎 回费用和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 将基金份 额 分 为 不 同 的 类 别 。 在 投 资 人 认 购/ 申 购 时 收 取 前 端 认 购/ 申 购 费 用 、 赎 回 时 收 取 赎 回费用的, 称为 A 类基金份额; 在投资人认购/ 申购、 赎回时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 赎回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并单独公告,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日发售在外 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人可自行选 择认购/ 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 得互相转换。 ( 六) 基金份 额的 认购


基金募集期内,基金份额通过各销售机构向投资 人公开发售,募集期间个人投 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 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办理开户和 本基金 A 类及 C 类 基金份额 的认 购业务。 除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月月丰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4 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1、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方式和对象


(1 )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本基金自 2013 年 7 月 19 日起至 2013 年 8 月 8 日止通过销售机构公开发售(详见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及代 销机构相关公告)。 (2 )销售渠道:基金管理人和各代销机构 (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3 ) 销售对象: 符合法 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个人投资者、 机 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 2、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制


(1 )基金份额的认购 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2 ) 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 。 投资人认购前, 需按销售 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3 )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 认购一经登记机构受理不得撤 销 。


(4 ) 直销机构接受首 次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00 元, 追 加认购的最 低金额为单笔 10,000 元; 已在直销机构有认购或申购过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通过本公司 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办理 本 基 金 认 购 业务 的 不 受直 销 机构最 低认 购 金 额的 限 制 , 认 购最 低 金 额为 单 笔 1,000 元。本基金直销 机构单笔认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各代销 机构 接受 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 元,如果代 销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认购 金额高于 1,000 元,以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5 )基金募集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3、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认购价格及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1 )认购价格:本基金份额的认购价 格为 1.00 元/ 份。


(2 )认购费率 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月月丰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5 募集期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投资 人认购 A 类基金份额收取前端认购费用, 即在认购时支付认购费用。 投资人认购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而是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认购费率如下表: 认 购金 额(含 认购 费) A 类 基 金份额 前端 认购费 率 50 万元以下 0.6% 50 万元(含)至 100 万元 0.5% 100 万元 (含) 至 200 万元 0.4% 200 万元(含)至 500 万元 0.2% 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 每笔交易 1000 元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 )认购份额的计算


1)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 认购总金额= 认购申请总金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总金额/ (1+ 认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用的认购,净认购金额=认购总金额-固定认 购费用金额) 认购费用= 认购总金额- 净认购金额 (注:对 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用的认购,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用金额)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 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一:某投资人投资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100,000 元,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 为 10.00 元,认购费率为 0.6% ,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认购总金额=100,000 元 认购净金额=100,000/ (1+0.6% )=99,403.58 元


认购费用=100,000-99,403.58=596.42 元 认购份额=99,403.58/1.00 +10.00/1.00 =99,413.58 份 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月月丰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6 即该投资人 选择认购 A 类基金份额, 则投资 100,000 元可得到 99,413.58 份基金 份额。 2) C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 如果投资人选择认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则总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认购总金额=申请总金额 认购份额=(认购总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 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二:某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假定认购期产生 的利息为 50.50 元,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认购份额= (100,000 +50.50 )/1.00=100,050.50 份 即该投资人选择认购 C 类基金份额,则投资 100,000 元可得到 100,050.50 份基 金份额。 4、认购的程序


(1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基金管理人公告的其他方式。


(2 )认购款项支付:投资 人认购时,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5、认购的确认 当日 (T 日) 在规定时 间内提交的申请, 投资人通常可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到网点查询交易情况。基金 销售机构对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 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 收到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基金合同生效后、 登 记机构 的确认登记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投资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原认购网点打印认购成交确认凭证。 投资人开户和认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程序,请参阅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6、 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前, 投资人的有效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 门账户,任何人不 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 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算成基金 份额归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有 ,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 的记录为准。 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月月丰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7 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截位,由此误差 产生的 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其中有效认购资金的利息及利息折算的基金份 额以 登记机构 的记录为准。


七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一) 基金备 案的 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 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 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 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 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 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 二) 基金合 同不 能生效 时募 集资金 的处 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 存款利息。 3、 如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 三) 基金存 续期 内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和资 产规 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 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月月丰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8 八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由投资 人主动申请办理的申购、赎回等业务适用本部分的约定。本基金定期支 付发起的自动赎回适用本招募说明书第九部分 “基金的定期支付 ”的约定。 ( 一) 申购和 赎回 的场所


投资人可通过下述场所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申购或赎回: 1、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 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以及本公司的 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201 号渣打银行大厦 10 楼 电话:(021)61055027 传真 :(021)61055054 联系人: 许野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000(免长途话费) , (021)61055000 网址:www.jyfund.com ,www.jysld.com ,www.bocomschroder.com 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 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办理开户、 本基金A 类及C 类基金 份额 的申购、 赎回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网上直销交易平 台 网址:www.jyfund.com ,www.jysld.com ,www.bocomschroder.com 2、代销机构 本基金 的代销机构参见本招募说明书 “五、相关服务机构 ”章节或拨打本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进行咨询。 投资 人可通过上述销售机构 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上述销售 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进行申购或赎回。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 销机构 ,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 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 二) 申购和 赎回 的开放 日及 时间


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月月丰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9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 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 实 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 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 三) 申购 与 赎回 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 即 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但申请经登 记机构正式受理的不得撤销; 4、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 除指定赎回外, 基 金管理人按 “先进先出”的原则, 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 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登记确认日期在先的基 金份额先赎回,登记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被赎回基金份额的持 有期限和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 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月月丰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0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 四) 申购和 赎回 的数额 限定


1、申购金额的限制 直销 机构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00 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0 元;已在直销 机构 有认购或申购过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基金(包括本基 金)记录的投资 人不受首次申购 最低金额的限制。通过本公司 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办 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机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 元 。 本 基 金直 销 机构 单 笔 申 购最 低 金 额可 由 基 金 管 理人 酌 情 调整 。 各代销 机 构 接受申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 元, 如果代销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 笔申购金额高于 1,000 元,以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2、赎回份额的限制 赎回的最低份额为 50 份基金份额。 3、最低保留余额的限制 每个工作日投资 人 在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50 份时, 若当日 该账户同时有份额减少类业务(如赎回、转换出 、定期支付 发起的自动赎回 等)被 确认,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 人在该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4、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申购的金额和 赎回的份额以及最低保留余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 五) 申购和 赎回 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 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 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 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月月丰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1 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包括该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 应 在 T+2 日后 (包括该 日)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 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 间进行 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销售机构 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 赎回申 请的确认以 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 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包括该日)内支 付赎回款 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 有关条款处理。 4、申购和赎回 的注册登记 (1 ) 投资人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 正常情况下, 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人 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 +2 日 起(包括该日)有 权赎回该部分 基金份额。投资人应及时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 (2 ) 投资人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 正常情况下, 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人 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并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 ( 六) 基金的 申购 费 和赎 回费 1、申购费用 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月月丰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2 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 。投资人申购 A 类基 金份额支付申 购费用, 申购 C 类基金 份额不支付申购费用, 而是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 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的申购费用由 A 类基金份额 申购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 购金 额(含 申购 费) A 类 基 金份额 前端 申购费 率 50 万元以下 0.8% 50 万元(含)至 100 万元 0.6% 100 万元(含)至 200 万元 0.5% 200 万元(含)至 500 万元 0.3% 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 每笔交易 1000 元 持有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 不收取相应 的申购费用。 2、赎回费用 投资人赎回 A 类基金份额收取赎回费用,该费用随基金份额的持有时间递减, 赎回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赎回费用, 而是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本 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 A 类基金份额赎回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基金份额时收取, 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应归基金财产, 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 费和 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 有期 限 赎 回费 率 1 年以内(含) 0.1% 1 年—2 年(含) 0.05% 2 年以上 0 上表中的“年”指的是 365 个自然日。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 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月月丰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3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 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 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 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投资人适当调 低 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 七) 申购和 赎回 的数额 和价 格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 ) 申购的有效份额 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 (如 有) 后, 以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 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 )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 的费用 (如有) , 赎回金 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 四舍五入,由此误差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申购份额的计算 (1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申购总金额= 申请总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总金额/ (1+ 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总金额-固定申 购费用金额) 申购费用= 申购总金额- 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份额= (申购总金额- 申购费用)/ T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三 : 某投资人投资 4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 (非网上交易) , 假 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 元, 申购费 率为 0.8% , 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 额为:


申购总金额=40,000 元 净申购金额=40,000/ (1+0.8% )=39,682.54 元 申购费用=40,000-39,682.54=317.46 元 申购份额= (40,000-317.46 )/1.040=38,156.29 份 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月月丰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4 (2 )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投资人选择申购 C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总金额= 申请总金额 申购份额= 申购总金额/T 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四:某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 值为 1.04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40 =96,153.85 份 即: 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 1.040 元,则其可得到 96,153.85 份 C 类基金份额。 3、赎回金额的计算 (1 )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 赎回费用= 赎回份额×T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赎回份额×T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例五 : 某投资人赎回认购 (申购) 持有的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 对应的赎回 费率为 0.1% , 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 为:


赎回费用 = 10,000× 1.016× 0.1% = 10.16 元


赎回金额 = 10,000× 1.016-10.16 = 10,149.84 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A 类基金 份额,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 净值是 1.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149.84 元。 (2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 投资人赎回 C 类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 赎回份数× 赎 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六: 某投资人赎回 100,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 假设赎 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 值是 1.2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 1.250=125,000 元 即: 投资人赎回 100,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 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25,000 元。 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月月丰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5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A 类基金份额净值=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总额/ 发行在外的 A 类 基金份 额总数 C 类基金份额净值=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总额/ 发行在外的 C 类基金份 额总数 本基金 不同类别的基金份额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 +1 日 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本基金基 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八) 拒绝或 暂停 申购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 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 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接受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 九) 暂停赎 回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 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月月丰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6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 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 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 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 确认并 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 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 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 十) 巨额赎 回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定期支付时的自动赎回份额不纳入以上赎回份额计算)超过前一开放日的 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 全额赎回: 当基金 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 常赎回程序执行。 (2 )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 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可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 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月月丰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7 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 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 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如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 暂停赎回: 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 、 刊登公 告或者通知代销机构代为告知等 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 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 十一 ) 暂停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和 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暂停结束, 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依照 《信 息披露管理 办法》的有关规定, 不迟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公告, 并 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十二 ) 基金 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 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 告,并 提前 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 十三 )基金 的非 交易过 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月月丰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8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 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 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 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 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 十四 )基金 的 转 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 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如果基金管理人、 登记机构、办理转托管的销售机构出现技术系统性能限制或 出于其它合理原因,可以暂停该业务或者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托管申请。 ( 十五 )定期 定额 投资计 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 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 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 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 六 )基金 份额 的冻结 和解 冻 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 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 十七 )基金 份额 的折算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可以进行份额折算。 1、 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 提前公告。 2、 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并由登记机构进行基金份额 的变更登记。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月月丰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9 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 不发生变化。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基金份额折算 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如果基金份额 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算。 3、 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方法在 基金份额折算公告中列示。 九、 基 金的 定期 支付 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每月定期通过自动赎回基金份额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支付一定现金,具体而言,本基金按照 本招募说明书 约定的年化现金支付比率, 以约定的定期支付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当期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 支付的现金,并自动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的对应金额的基金份额,以该自动赎 回的资金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现金支付。上述自动赎回基金份额由基金管理人发 起而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另行提交赎回申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并无需就此类自动赎 回支付赎回费。 未来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 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除自动赎 回基金份额以外的其他方式进行定期支付,并在新的方式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一) 定期支 付的 时间 基金每月对投资人进行 1 次定期支付,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支 付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当月的定期支付: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定期支付的款项。 2、定期支付基准日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 定期支付基准日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 产净值。 4、 定期支付基准日发生基金合同 第六部分约定的暂停赎回 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的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月月丰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0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当月的定期支付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定期支付业务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二) 定期支 付的 支付基 准日 、权益 登记 日及款 项支 付 基金进行定期支付的,当月的第一个工作日(T 日)为本基金的定期支付基准 日,该月的现金支付金额以该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为基础计算得出。当月的第一个工 作日(T 日)也是该月定期支付的权 益登记日,即该日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该月定期支付的对象。对于 T 日登记在册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登记机构在 T +1 日确定自动赎回用于现金支付的基金份额数并 将上述用于现金支付的基金份额从基 金份额持有人账户中进行扣减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登记机构及其相关销售机构 在 T +7 日(包括该日)内将支付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定期支付的时间安排进行 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三) 定期支 付金 额的计 算 本基金 每次定期支付按照年化现金支付比率计算现金支付金额并自动赎回对应 金额的基金 份额数以用于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现金支付 ,现金支付金额和自动赎 回用于现金支付的基金份额按照单个基金交易账户进行计算,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其中: Di 为第 i 次 定 期 支 付 权 益 登 记 日 登 记 在 册 的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对 应 的 现 金 支 付 金 额; ni 为第 i 次定期支付该基金交易账户对应的自动赎回用于现金支付的份额数, 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Ci 为第 i 次定期支付该 基金交易账户 实际可获得的现金支付金额,计算结果四 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月月丰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 Pi 为第 i 次定期支付 权 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R 为年化现金支付比率; ti (i>1 ) 为第 i-1 次定期支付 权益登记日 (不含该日) 至第 i 次定期支付 权益登 记日(含该日)之间的天数,t1 为基金合同生 效日(含该日)至第 1 次定期支付 权 益登记日(含该日)之间的天数; T 为 365 天; Mi 为第 i 次定期支付 权 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基金交易账户确认持有 的 份额数。 由于计 算过 程尾 差的 处 理,投 资人 实际 可获 得 的现金 支付 金额 (即 Ci ) ,与按 照 每份基金份额对应的现金支付金额 乘以其权益登记日持有的份额数(即 Di ?Mi ) 计算得到的结果可能存在一 定尾差。 本 基 金当 前的 年化 现金支 付 比率 为 4% , 基金管 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实际 运 作 情 况和市场环境的变化,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对上述约定的年化现金支付比率进行调整, 并至少在调整前一个月公告,上述调整不须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 例七 :假设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3 年 1 月 8 日,于 2013 年 3 月进行 了第一 次定期支付, 2013 年 3 月 1 日为当月定期支付基准日和权益登记日, 假设该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 1.010 元 ,2013 年 1 月 8 (含)至 2013 年 3 月 1 日 (含) 之间的天数 为 53 天, 则该次定期支付 每份基金份额对应的现金支付金额 为: D1= 1.010?(4% ?53/365)=0.005866 元 若某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基金交易账户在 2013 年 3 月 1 日确认持有 的份额数为 1,000 份 , 则第一次定期支付该基金交易账户对应的自动赎回用于现金支付的份额数 为: n1=1,000 ?1.010? (4% ?53/365)/ 1.010=5.81 份 第一次定期支付该基金交易账户实际可获得的现金支付金额为: C1=5.81?1.010=5.87 元 例八 : 延续例四的假设条件, 假设本基金于 2013 年 4 月进行了第二次定期支付, 2013 年 5 月因为发生了 基金合同约定暂停定期 支付的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了 当月的定期支付 ,本基金又于 2013 年 6 月进 行第三次定期支付。2013 年 4 月 1 日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月月丰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2 和 6 月 3 日分别为第二次和第三次定期支付的基准日和权益登记日, 假设 2013 年 4 月 1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 0.996 元, 2013 年 6 月 3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8 元 , 2013 年 3 月 1 (不含)至 2013 年 4 月 1 日 (含) 之 间的天数为 31 天, 2013 年 4 月 1 (不 含 )至 2013 年 6 月 3 日(含)之间的天数为 63 天, 则第二次和第三次定期支付每 份基金份额对应的现金支付金额分别为: D2=0.996 ?(4% ?31/365)=0.003384 元/ 份 D3=1.018 ?(4% ?63/365)=0.007028 元/ 份 若某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基金交易账户在 2013 年 4 月 1 日和 6 月 3 日确认持有的 份额数仍为 1,000 份, 则第二次和第三次定期支付该基金交易账户对应的自动赎回 用于现金支付的份额数 分别为: n2=1000 ?0.996?(4% ?31/365)/0.996=3.40 份 n3=1000 ?1.018?(4% ?63/365)/1.018=6.90 份 第二次和第三次定期支付该基金交易账户 实际 可获得的现金支付金额分别 为: C2=3.40?0.996=3.39 元 C3=6.90?1.018=7.02 元 ( 四) 定期支 付的 确认原 则 1、 定期支付每期自动 赎回用以现金支付的基金份额时, 按 “先进先 出 ” 的原则 进行处理,即先自动赎回登记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 2、 登记机构办理登记业务时, 基金份额持有人主动发起的份额减少业务 (包括 赎回、转换出及转托管出)或者登记机构发起的其他非定期支付份额减少业务的确 认原则上优先于定期支付业务的确认;每期自动赎回用以定期支付的基金份额时, 若因当日该账户同时有 其他的份额减少业务被确认而导致基金份额余额不足时,当 期的定期支付业 务将被确认失败,即该账户当期不进行现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 例九 :假设本基金于 2013 年 7 月进行了定期 支付,2013 年 7 月 1 日为当月定 期支付的基准日和权益登记日。 假设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交易账户在 2013 年 7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月月丰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3 月 1 日确认持有的份额数为 10,000 份, 根据计算公式计算当月该基金交易账户对应 的自动赎回用于现金支付的份额数为 65 份。 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于 2013 年 7 月 1 日提交申请赎回份额 9,500 份, 该赎回申 请 将优先于定期支付自动赎回业务被确认, 确认后 该基金账户的剩余份额为 500 份, 高 于定期支付自动赎回的份额 ,则该次定期支付业务 也被确认成功,即该份额持有 人除获得申请赎回份额的赎回款,还 将获得该次定期支付的现金 支付金额。 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于 2013 年 7 月 1 日提交申请赎回份额 9,940 份, 该赎回申 请将优先于定期支付自动赎回业务被确认,确认后该基金账户的剩余份额为 60 份, 低于定期支付自动赎回的份额,则该次定期支付业务 将被确认失败,即该账户当月 不再进行现金支付,该份额持有人只获得申 请赎回份额的赎回款。 十 、基 金的 投资 ( 一) 投资目 标 本基金精选具有较高息票率的债券,以获取稳定的债息收入,并通过适当参与 股票市场,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






































( 二) 投资范 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 票 (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 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80% , 固定收益 类资产包括国债、 金融债、 央行票据、 地方政 府债、 企业债、 公司债、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及可分离转债、资产支持证券、次级 债、债券回购等金融工具;对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 的 20% ; 其中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月月丰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4 净值的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 三) 投资策 略 本基金充分 发挥基金管理人的研究优势,将严谨、规范化的基本面研究分析与 积极主动的投资风格相结合,在分析和判断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和金融市场运行趋势 的基础上,自上而下决定债券组合久期、期限结构配置及债券类别配置;同时在严 谨深入的信用分析基础上,综合考量企业债券的信用评级以及各类债券的流动性、 供求关系和收益率水平等,自下而上地精选具有较高息票率的个券。同时,本基金 深度关注股票、权证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的运行状况与相应风险收益特征,在严格 控制基金资产运作风险的基础上,把握投资机会。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在分析和判断国内外宏观经 济形势的基础上,并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资产 配置范围内以投资时钟理论为指导,通过对经济周期所处的发展阶段及其趋势的分 析和判断以及不同资产类别的预期表现,对基金资产配置进行动态调整,在有效控 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基础上,提高基金资产风险调整后收益。 2、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的研究优势,将规范化的基本面研究、严谨的信用 分析与积极主动的投资风格相结合,在分析和判断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和金融市场运 行趋势的基础上,自上而下决定债券组合久期及债券类属配置;在严谨深入的信用 分析基础上,综合考量信用债券的信用评级,以及各 类债券的流动性、供求关系和 收益率水平等,自下而上地精选个券。 (1 )久期管理策略 在全球经济的框架下,本基金管理人对宏观经济运行趋势及其引致的财政货币 政策变化做出判断,密切跟踪 CPI 、PPI 、汇 率、M2 等利率敏感指标,运用数量化 工具, 对未来市场利率趋势进行分析与预测, 并据此确定合理的债券组合目标久期, 通过合理的久期控制实现对利率风险的有效管理。 (2 )债券的类属配置 本基金定性和定量地分析不同类属债券类资产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及其经 风险调整后的收益率水平或盈利能力,通过比较或合理预期不同类属债券类资产的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月月丰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5 风 险与收益率变化,确定并动态地调整不同类属债券类资产间的配置比例。 (3 )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预期收益率曲线形态变化来调整投资组合的头寸。 在考察收益率曲线的基础上,本基金将确定采用子弹策略、哑铃策略或梯形策 略等,以从收益率曲线的形变中获利。一般而言,当收益率曲线变陡时,将采用子 弹策略;当收益率曲线变平时,将采用哑铃策略;在预期收益率曲线不变或平行移 动时,则采用梯形策略。 (4 )杠杆放大策略 当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时,本基金将实施正回购融入资金并投资于信用债 券等可投资标的,从而获取收益率超出回购 资金成本(即回购利率)的套利价值。 (5 )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信用债券同时承载了利率风险与信用风险,而信用风险对信用债券表现的影响 胜于利率风险。具体而言,本基金信用债券的投资遵循以下流程: ①信用债券研究 信用分析师通过系统的案头研究、 走访发行主体、 咨询发行中介等各种形式, “ 自 上而下 ” 地分析宏观经济运行趋势、 行业 (或 产业) 经济前景, “ 自下而上” 地分析发 行主体的发展前景、偿债能力、国家信用支撑等。通过交银施罗德的信用债券信用 评级指标体系,对信用债券进行信用评级,并在信用评级的基础上,建立本基金的 信用债券池。 ②信用债券投资 本基金从信用债券池中精选债券构建信用债券投资组合,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a. 信用债券信用评级的变化。 b. 不 同 信 用 等级 的 信 用债 券 , 以 及 同一 信 用 等级 不 同 标 的 债券 之 间 的信 用 利 差 变化。 (6 )资产支持证券(含资产收益计划)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宏观经济、提前偿还率、资产池结构及资产池资产所在行业景气 变化等因素的研究,预测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化;研究标的证券发行条款,预测提 前偿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的久期与收益率的影响,同时密切关注流动性对标的证券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月月丰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6 收益率的影响。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择和把握市场 交易机会等 积极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风险调整 后的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7 )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是兼具股性和债性双重特征的投资品种。本基金对于可转换债券股 性的研究将依托于公司投研团队对标的股票的研究,在此基础上量化投资部利用可 转换债券定价模型,充分考虑转债发行后目标转债标的股票股价波动率可能出现的 变化,对目标转债的股性进行合理定价。对于可转换债券债性的研究,本基金将引 进公司信用债券信用评级指标体系,对可转换债券的发行主体及标的债券进行信 用 评级,并在信用评级的基础上对其进行合理定价。通过对标的转债股性与债性的合 理定价,力求寻找出被市场低估的品种,构建本基金可转换债券的投资组合。 3、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前提下适度参与股票资产投资。本基金将综合运 用交银施罗德股票研究分析方法和其它投资分析工具,充分发挥研究团队主动选股 优势,自下而上精选具有投资潜力的股票构建投资组合。具体而言,本基金股票投 资策略包括新股投资策略和股票二级市场投资策略。 (1 )股票二级市场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运用交银施罗德股票研究分析方法等投资分析工具,在把握 宏观经 济运行趋 势和股 票市场 行业轮动 的基础 上,充 分利用公 司股票 研究团 队 “ 自 下而上 ” 的主动选股能力,从有着良好增长前景的行业中精选具有投资潜力的股票构建投资 组合,有效提升基金的整体收益。 (2 )新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分析影响股票一级市场资金面的相关市场风险收益特征的变化、 股票发行政策取向, 预测新股一级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 同时在研究建议的基础上, 本基金预测拟申购新股的中签率和收益率,确定合理规模的资金后精选个股,在控 制组合波动性风险的前提下提升基金的收益水平。 ( 四) 投资限 制 1、组合限制 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月月丰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7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 循以下限制: (1 )本 基金 固定 收益类 资 产的 比例 不低 于基金 资 产净 值的 80% ,股 票 、权 证 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2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本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0.5% ; (8 )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 (9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1 )本基金管理人 管 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 (15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月月丰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8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修改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所受限制相应调整。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 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 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 五) 业绩比 较基 准 90%× 中债综合全价 指 数收益率+10%×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 中债综合 全价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并发布,其指数样本 涵盖国债、政策性银行债、商业银行债、地方企业债、中期票据以及证券公司短期 融资券等 14 类券种, 综合反映了债券市场整体价格和回报情况, 是目前市场上较为 权威的反映债券市场整体走势的基准指数之一。该指数合理、透明、公开,具有较 好的市场接受度,作为衡量本基金债券投资部分业绩的比较基准,较为合适。 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月月丰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9 沪深 300 指数由中证指数 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 ,指数样本覆盖了沪深两地大部 分流通市值,成分股均为 A 股市场中代表性 强且流动性高的主流投资股票, 能够反 映中国证券市场股票价格变动的概貌和运行状况,适合作为本基金权益类资产投资 的业绩比较基准。 考虑到本基金的投资比例及各投资对象价格的变动对基金净值的不同影响,本 基金对上述两个基准指数按照目标资产配置比例分配权重,作为综合衡量本基金投 资业绩的比较基准。 如果上述基准指数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称,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又 或者市场推出更具权威、且更能够表征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指数,则本基金管理 人可与本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后,调整或变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六) 风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是一只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中等风险的品种,其长期平均 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 七) 基金的 融资 融券 本基金可以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 八) 基金管 理人 代表基 金行 使股东 及债 权人权 利的 处理原 则及 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 股东及债权人权利, 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 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 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 取任何不当利益。 ( 九 ) 投资决 策依 据和投 资流 程 1、投资决策依据 (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 )公司投资及风险控制政策; (3 )宏观经济发展态势、证券市场运行环境和走势,以及上市公司的基本面; 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月月丰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0 (4 ) 投资对象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的匹配关系, 本基金将在承担适度风险的 范围内,选择收益风险配比最佳的品种进行投资。 2、投资决策机制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 基金经理负责制。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主要 职责是对基金的资产配置提出指导性意见,审批重大单项投资决定,审视投资组合 风险状况等。投资总监是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执行代表。 基金经理的主要职责是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资产配置范围内构建和调整投 资组合,并向中央交易室下达投资指令。 中央交易室负责交易执行和一线监控。通过严格的交易制度和实时的一线监控 功能,保证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得到高效的执行。 3、投资管理流程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本基金的最高决策机构,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就投资管理业 务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 基金经 理、 分析师、 交易员在投资管理过程中既密切合作, 又责任明确,在各自职责内按照业务程序独立工作并合理地相互制衡。具体的投资 管理程序如下:


(1 ) 研究部宏观分析师、 策略分析师、 行业分析师、 信用分析师、 数量分析师 各自独立完成相应的研究报告,为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2 ) 投资决策委员会每月召开投资决策会议, 对资产配置比例提出指导性意见, 并讨论股票、债券的投资重点等; (3 )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 依据宏观分析师、 策略分析师的宏观 经济分析和策略建议、行业分析师的行业分析和个股研究、信用分析师的债券市场 研究和券 种选择、数量分析师的定量投资策略研究,结合本基金产品定位及风险控 制的要求,在权限范围内制定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


(4 )基金经理根据基金投资组合方案,向中央交易室下达交易指令;


(5 ) 交易指令通过风控系统的自动合规核查后, 由中央交易室执行, 中央交易 室对交易情况及时反馈;


(6 ) 基金经理对每日交易执行情况进行回顾, 并审视基金投资组合的变动情况; (7 ) 风险管理部定期完成有关投资风险监控报告 , 量化投资部定期完成基金业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月月丰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1 绩评估报告。 投资决策委员会有权根据市场变化和实际情况的需要,对上述投资管理程序作 出调整。 十 一、 基金 的财 产 ( 一) 基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 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 ( 二)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三) 基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 四)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和 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 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 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 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 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 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 二、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一) 估值日 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月月丰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2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 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 非交易日。 ( 二) 估值对 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及负债。 ( 三 ) 估值方 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 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 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 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 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 送股、 转增股 、 配 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估值; 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月月丰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3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 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 如有确凿证 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 事项, 按国 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 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四) 估值程 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 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 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 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 金份额净值 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依据基 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 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月月丰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4 ( 五) 估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 小数点后第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 登记机构、或 销售 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 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 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 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 值错误 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 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 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 无法预见、无法 避免、 无法抗拒 ,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错误 等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 估值错误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 估值错误 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 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 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 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 估值错误 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 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 估值错误 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 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 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估值错 误 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 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 并 且仅对 估值错误 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 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 估 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 估值错误 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月月丰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5 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 受损方 ” ) ,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 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 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 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 过其实际损失的差 额部分支付给 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 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 估值错误 。 3、 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 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 查明 估值错误 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误发生的原 因确定 估值错误 的责任方; (2 ) 根据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 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 评估; (3 ) 根据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 和赔偿损失; (4 ) 根据 估值错误 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 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 登 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 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处理的方法如下: (1 )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 ( 六) 暂停估 值的 情形 1、基金 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 时; 2、 因不可抗力 或其他情形 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 价值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月月丰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6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 七) 基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 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 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 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 果复核确认 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 八) 特殊情形 的 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 第 5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 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 造成的影响。 十 三、 基金 收益 与分 配 在存 续期内,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每月定期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一定 的现金 ,除上述定期支付外,本基金不另外进行收益分配。 关于定期支付的相关规 定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九部分 “基金的定期支付”。 十 四、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一) 基金费 用的 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月月丰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7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 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 本基金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 二) 基金费 用计 提方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 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 如下: H =E× 0.7%÷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 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 进行资金支付,基金 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 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 费用自动扣划后, 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 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 H =E× 0.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 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 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月月丰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8 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 费用自动扣划后, 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 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4%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 0.4%÷ 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 托管人根据与基 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 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不可抗力 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 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推广、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 4、 上述“ (一) 基金费 用的种类中第 3-8、第 10 项费用” , 根据有 关法规及相 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的 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 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 托管费率和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降低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 费率 和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率 ,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 须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 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月月丰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9 ( 五 ) 基金税 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行。 十 五、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一) 基金会 计政 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 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 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 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 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 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 每月 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 以 书面 方式 确认。 ( 二) 基金的 年度 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 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 计师事务所 需在 2 个工作日内 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十 六、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一)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 二)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月月丰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0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 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 证监会 指定的 全国性报 刊(以 下简称 “ 指定 报刊 ” )和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 管人的互 联网网 站(以 下简称 “ 网站 ” ) 等媒介 披露,并 保证基 金投资 者能够按 照基 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 三)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承诺公 开披 露的基 金信 息,不 得有 下列行 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 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 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 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 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 五) 公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 )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 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 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 息披露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 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 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月月丰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1 报刊 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 报刊和网站 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 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 。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 应当 至少 每周 分别 公告一次 A 类 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所对应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 。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 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分别 披露开放日的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所对应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A 类基金 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所对应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前 款规定的 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月月丰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2 6、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 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 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 告或者年度报告 。 基金定期报告 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 式 。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 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 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 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月月丰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3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百分之五十 ; (10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 百分之三十 ;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百分之零点五;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 (20 )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 (26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 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 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 以公告。 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月月丰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4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 1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 六) 信息披 露事 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 露内 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 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 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 报刊和网站 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 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 报刊和网站 披露信 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 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 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十年。 ( 七) 信息披 露文 件的存 放与 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 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 公众查阅、复制。 十 七、 风险 揭示 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月月丰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5 证券投资 基金( 以下简 称 “基金 ” )是一 种长期 投资工具 ,其主 要功能 是分散投 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 能够提供 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 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 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 险,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 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 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 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 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 一般来说, 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 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 等基金法律文件, 了解基金的风 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 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 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 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 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 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因拆分、封转开、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 益特征,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以 1 元初始面值开展基金募 集或因拆分、封转开、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调整至 1 元初始面值或 1 元附 近,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 低于初始面值。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 本基金业 绩表现 的保证 。基金管 理人提 醒投资 人基金投 资的 “ 买者 自 负 ” 原 则,在做 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月月丰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6 基金份额持有人须了解并承受以下风险: ( 一) 市场风 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基金收益水平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因国家 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行业政策 、 地区发展 政策等)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 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 , 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 特点,而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对基金收益造 成影响。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 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 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 和债券回购,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


4、 信用风险。 基金所投 资债券的发行人如果不能或拒绝支付到期本息, 或者不 能履行合约规定的其它义务,或者其信用等级降低,将会导致债券价格下降,进而 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5、购买力风险。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 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 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 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6、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 是指收益率曲线没有按预期变化导致基金投资决 策出现偏差。 7、 再投资风险。 该风 险与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当市场利率下降时, 基金所持有 的债券价格会上涨,而基金将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 资将获得较低的收益率,再投资的风险加大;反之,当市场利率上升时,基金所持 有的债券价格会下降,利率风险加大,但是利息的再投资收益会上升。 8、 经营风险。 它与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的经营活动所引起的收入现金流的 不确定性有关。债券发行人期间运营收入变化越大,经营风险就越大;反之,运营 收入越稳定,经营风险就越小。 ( 二) 管理风 险


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月月丰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7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 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 较大,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 三) 流动性 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基 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资 人的赎回。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变现为现金时使资金净值产生 不利的影响,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时,如果基金 资产变现能力差,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可能影响基 金份额净值。 ( 四) 交易对 手违 约风险 交易对手违约风险是指当债券、票据或债券回购等交易对手违约时,将直接导 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或导致基金不能及时抓住市场机会,对投资收益产生影响 。 ( 五) 本基金 投资 策略所 特有 的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80%,因 投资固定收益类资产而面临的固定收益类资产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和个券风险; 对宏观经济趋势、政策以及债券市场基本面研究是否准确、深入,以及对企业 债券的优选和判断是否科学、准确将影响本基金的收益。基本面研究及企业债券分 析的错误均可能导致所选择的证券不能完全符合本基金的预期目标。 ( 六) 本基金 定期 支付相 关的 特定风 险 1、定期支付不等同于收益分配 本基金的定期支付并不等同于收益分配。按照目前 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的收 益分配以基金具有可 供 分配利润为前提,且分配金额不得超过可供分配利润;而定 期支付不以本基金具有可供 分配利润为前提,且定期支付金额按照招募说明书约定 的年化现金支付比率计算,不以基金的可供分配利润为上限,其实质是按基金合同 的约定定期自动赎回持有人的部分基金份额进行现金支付。在基金投资亏损的情况 下,除非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定期支付的事由,本基金仍将进行定期支付。因 此,即便投资者对于本基金的投资未取得收益甚至发生亏损,仍可能发生部分份额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月月丰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8 的自动赎回,由此投资者就该部分被赎回的份额将失去取得预期收益或者通过未来 净值上涨而弥补亏损的机会。 此外, 基金收益分配时, 对基金份额净值进行除息 (即扣减每份收益分配金额) 处理; 而 定期支付不对基金份额净值进行除息处理,但因自动赎回部分基金份额进 行现金支付,会造成 投资者所持有 基金份额的缩减,为此,基金管理人未来将视基 金实际运作情况对基金实施份额拆分,份额拆分不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造成 实质影响。 2、年化现金支付比率不代表基金实际投资收益率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约定的年化现金支付比率用以计算定期支付金额,不代表基 金实际投资收益率。按照 约定的年化现金支付比率计算的定期支付金额可能大于也 可能小于当期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 3、定期支付被确认失败的风险 在每期定期支付时, 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主动 发起的份额减少业务 (包括 赎回、 转换出及转托管出 )或者登记机构发起的其他非定期支付份额减少业务的确认原则 上优先于定期支付业务的确认 ,若因当日该账户同时有其他的份额减少业务被确认 而导致基金份额余额不足时 ,当期的定期支付业务将被确认失败,即该账户当期不 进行现金支付。 4、 年化现金支付比率发生 调整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和市场环境的变化调整年化现金支付比 率。因此未来年化现金支付比率可能会发生变化,可能高于也可能低于当前的年化 现金支付比率。年化现金支付比率的变化 会影响定期支付数额,并 将会对投资者的 实 际投资收益产生正面或负面的影响。 ( 六) 其他风 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 展, 在制度建设、 人员 配备、 内控制度建立等 方面的不完 善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月月丰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9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十八 、 基金 合同 的 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 的 清算 ( 一)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 异议意见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 二) 基金合 同的 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 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 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月月丰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0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财产 ;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若遇基金持有的股票或其他有价证券出现长 期休市、停牌或其他流通受限的情形除外。 ( 四) 清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五) 基金财 产清 算剩余 资产 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 六) 基金财 产清 算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事务 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 ( 七) 基金财 产清 算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月月丰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1 十 九、 基金 合同 内容 摘要 ( 一) 基金合 同当 事人及 权利 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 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收 入;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 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 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 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 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 务的外部机构;


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月月丰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2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定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 申购、 赎回、 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谨慎 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经营 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 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 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 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 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 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 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 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 金收益; 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月月丰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3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 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 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 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 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 金管理人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 加计银行同期存款 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月月丰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4 (1 )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 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 的基金托 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 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 的、 合格 的 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 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 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 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 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 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 规 定开 设 基 金财产 的 资 金 账户 和 证 券账户, 按 照 基金 合 同 的约定 , 根 据 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月月丰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5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基 金业绩数据等;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 管理人在各重要方 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 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 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 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 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 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 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 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月月丰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6 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 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并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 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 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遵守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10) 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 以及不时的更新和补充, 并保证其真实性; 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月月丰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7 11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 有平等的投票权。 1、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和提高销售服务费, 但法律法规要 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事项。 (2 )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 基 金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本基金或基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的费用; 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月月丰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8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 变更或增加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 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7)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和市场环境的变化, 对年化现金支付比率 进行调整;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 形。 2、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 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 召集。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 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月月丰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9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益 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 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 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 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 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 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月月丰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0 关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 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 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 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2 )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 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 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 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 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 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 本 人 直 接出 具 书 面意 见 或 授 权 他人 代 表 出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4)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 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 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 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3 )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 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 电话等其他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月月丰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1 非书面方式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向其授权代表进行授权。 (4 )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 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 电话等其他 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 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 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 及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 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7 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 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 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 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 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 单位名称) 、 身份证明 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 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名 ( 或 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 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月月丰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2 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 督下形成决议。 6、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2/3 以上 (含 2/3 )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 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 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 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 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 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 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 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月月丰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3 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 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 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 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 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 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 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如果 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三) 基金合 同的 变更与 终止 1、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月月丰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4 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 异议意见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2、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四) 争议的 处理 和适用 的法 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 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 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 五) 基金合 同存 放及投 资者 取得基 金合 同的方 式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 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 十、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 要 ( 一) 托管协 议当 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月月丰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5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201 号渣打银行大厦 10 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钱文挥 成立日期:2005 年 8 月 4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2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 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日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 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 债券;买卖政 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 二)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的业 务监 督和核 查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 基金投资范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月月丰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6 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 《基金合同》 明确约 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 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 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 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 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 票 (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 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80% , 固定收益 类资产包括国债、 金融债、 央行票据、 地 方政 府债、 企业债、 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及可分离转债、资产支持证券、次级 债、债券回购等金融工具;对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 的 20% ; 其中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本 基金 固定 收益类 资 产的 比例 不低 于基金 资 产净 值的 80% ,股 票 、权 证 等权益 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2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5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0.5% ; (6 )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 (7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月月丰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7 (8)本 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9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 )本基金进入全 国 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 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 (12 )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 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 ;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 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 本托管协议 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 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 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 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 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 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月月丰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8 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 关联交易的发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 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事 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 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 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 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新名 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 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 单及结算 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1 个工作日内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完成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 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 协议进行结算。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 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 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 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 以对相应损失 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 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 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 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 基金管理人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投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月月丰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9 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 险、 法律风险和操作 风险等各种风险。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 )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 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 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 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 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相关工 作的落实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受限 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失,及因 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 ) 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事 会批准。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比例限 制失调、 基金流 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 以及有关异常情况的处置。 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 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 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额赎 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 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并按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 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 因导 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 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 ) 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三个工作日向基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月月丰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0 金托管人提交有关书面资料,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准确、完 整。有关资料如有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述书面资料包括 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 )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 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进行及 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 况。 2) 在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建立与 完善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6 )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6、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 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 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 查 。 7、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 托 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 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月月丰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1 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 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 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 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9、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10、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 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 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 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 三) 基金管 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的业 务核 查 1、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 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 披露和监督基金 投资运作等行为。 2、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 本协 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 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 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月月丰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2 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 金管理人核查托 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 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 四) 基金财 产保 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 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 基金托管人按照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 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如有特殊情 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 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 (6 )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 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 ) 除依据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 托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产。 2、 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 资金的验资 (1 )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认购款项应存于基金认购专用账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月月丰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3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 募集到的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 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 为有效。 (3 )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备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 理退款等事宜。 3、基金 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 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 并根据基 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和使用。 (2 )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 )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 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 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4、 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为 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 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 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 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月月丰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4 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 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 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 》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 构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持 有人账户 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 本 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6、 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因业务发展需要 而开立的其他账户, 可 以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 )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办理。 7、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 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保管凭 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 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8、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 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 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 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 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 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 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 后 15 年。 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月月丰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5 ( 五) 基金资 产净 值计算 和会 计核算


1、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 )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 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 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 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 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 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2、 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 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及负债。 (2 )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a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 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 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b、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 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月月丰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6 c 、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 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 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d、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 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a 、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 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b、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 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c 、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 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 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 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 有新增 事项, 按法 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月月丰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7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说明后,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 果对外予以公布。 (3 )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由于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 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 成的影响。 3、 基金估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 ) 当基金份额净值 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 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 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处理,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 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 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 ) 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 时,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 下条款进行赔偿: 1)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 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 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而且基 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 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人或基金支付赔偿金,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月月丰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8 就实际向投 资人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和托 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次重新计算 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 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赔付。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 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 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 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 果行业另有 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4、 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3 )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 资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 )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5、 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6、基金账册的建立 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月月丰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9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设 置、记录 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 人核对。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 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7、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 )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 )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 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 进行调整, 直至双方 数据完全一 致。 (3 )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度 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两个月的, 基金 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 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 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 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8、 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 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的 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月月丰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0 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 如不能妥善保 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 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 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 守保密义务。 ( 七) 争议解 决方 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 实、勤勉、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 八) 托管协 议的 变更与 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 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 案后生效。 2、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 金资产; (3 ) 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生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 一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月月丰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 一) 持有人 交易 资料的 寄送 服务


1、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每次交易结束后 ,投资人 可在 T+2 个工作日 后通过销售 机构的网点查询和打印确认单。


2、 本基金管理人将向持有人提供电子或纸质对账单, 需要订阅或取消的客户可 与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400-700-5000 ,021-61055000)联系。 ( 二) 网上直销 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已开通基金网上直销 服务,个人投资者可以直接通过本基金管理 人 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办理开户手续,并在本基金募集期间通过 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办理本基金 A 类及 C 类 基金份额的认购业务, 在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和赎回等业务 后通过 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办理本基金 A 类及 C 类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等业务, 有 关详情可参见相关公告。 基金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已开通的银行卡及各银行卡交易金 额限额请参阅本 基金管理人 网站。 在条件成熟的时 候,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网上 直销业务的发展状况,适时 调整 可用于 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的银行卡种类,敬请投资人留意相关公告。 ( 三) 信息咨 询、 查询服 务


投资人如果想查询申购和赎回等交易情况、分红方式状态、基金账户余额、基 金 产 品 与 服 务 等 信 息 , 请 拨 打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00-700-5000 , 021-61055000 )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jyfund.com ,www.jysld.com , www.bocomschroder.com )进行咨询、查询。


本基金管理人为投资人预设基金查询密码,预设的基 金查询密码为投资人开户 证件号码的后 6 位数字, 不足 6 位数字的, 前面加 “ 0” 补足。 基金查 询密码用于投资 人通过客户服务电话查询基金账户下的账户和交易信息。投资人请在其知晓基金账 号后,及时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修改基金查询密码。


投资人可以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投诉直销机构的人员和服务。


( 四) 基金转 换业 务 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月月丰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2 在条件成熟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 人提供基金转换业务服务, 具体实施方法另行公告。


( 五 )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待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 服务。 通过定期 定额投资计划,投资人可以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具体实施方法 另行公告。 服务联系方式:


本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地址及电子信箱


网址:www.jyfund.com ,www.jysld.com ,www.bocomschroder.com 电子信箱:services@jysld.com 投资人也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直接提出有关本基金的问题和建议。


二十 二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 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二十 三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 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对 投资人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 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 资 人 还 可 以 直 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www.jyfund.com ,www.jysld.com , www.bocomschroder.com) 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二十 四 、备 查文 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月月丰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3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交银施罗德 定期支付月月丰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 文件


(二)《交银施罗德 定期支付月月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交银施罗德 定期支付月月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关于申请募集交银施罗德 定期支付月月丰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 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