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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银幸福A(519118)

浦银幸福:附件四《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说明》查看PDF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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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 
 






浦 银安 盛幸福 回报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修 改说明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成立于 2012 年 9 月 18 日, 该基金基金合 同中关于 “ 基 金 的 开放 期 ” 的原 表述为: “ 本 基金办理 申购与赎回 业 务 的 开 放 期 为 本 基 金 每 个 封 闭 期 结 束 之 后 第 一 个 工 作 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 的 期 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在开放期内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等业务的 工作日。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 回业务的, 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 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日 起, 继 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直至满足 《基金合同》 关于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即 每次打开 申购与 赎回业 务办理时 间达到 5 个 工作日” 。为使 开放期 更加灵活, 在不影响基金运作效率的前提下,使投资人有更充足的时间进行申购和赎回操 作,提高资产配置效果,我们拟对基金合同相应条款进行修改。





一 、 基金 合同 修改方 案 基金合同原文: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自 《基金合同》 生效日起每封闭一年集中开放申购 与赎回一次)。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 其封闭期为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包括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 (包括该日) 一年 的期间。 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一年。 首个封闭期 结束之后第 一个工作 日 起进入为期 5 个 工 作日 的首个开放期 ,如在 开放期内发 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 开放期时间中 止计算, 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日起, 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 间, 直至满足 《基金合同》 关于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即每次打开申购与赎回业务 办理时间达到5 个工作 日 。 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的一年, 2 以此类推。 拟修改为: 契约型开放式 。 (本基金自 《基金合同》 生效日起每封闭一年集中开放申购 与赎回一次)。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 其封闭期为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包括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 (包括该日) 一年的期 间。 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一年。 首个封闭期结束 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为期 5 至 20 个工作日 的首个开放期, 具 体期 间由 基金 管 理人 在上一 个封 闭期结 束前 公告说 明。 如在 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 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 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 在不可抗力或 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 日次日起, 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直至满足 《基金合 同》 关于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的一年, 以此类推。





基金合同原文: 六、基金的封闭期和开放期 (二)基金的开放期 本 基 金 办 理 申 购 与 赎 回 业 务 的 开 放 期 为 本 基 金 每 个 封 闭 期 结 束 之 后 第 一 个 工作日起 5 个工作日 的期间。本 基金的开 放 日为在开放 期内销售 机 构办理本基 金份额申购、 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 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 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 在不可抗力或其他 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日起,继续计 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基金合同》 关于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即每次打开申购与赎回业务办理时间达到 5 个工作日。 (三)封闭期与开放期示例 比如,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2 年 8 月 10 日生效,则本基金的第一 个封闭期为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一年, 即2012 年8 月10 日至2013 年8 月 9 日,由于 2013 年 8 月 10 日、2013 年 8 月 11 日均为非工作日,则第一个开 放期为自 2013 年 8 月 12 日至 2013 年 8 月 16 日的五个工作日;第二个封闭 期为第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的一年, 即2013 年8 月17 日至2014 年8 月 3 16 日,以此类推。 拟修改为: (二)基金的开放期


本基金办 理申购 与 赎回业务 的开放 期为本 基金每个 封闭 期 结束后 第一个工作 日起的 5 至 20 个工作日 , 具体 期间 由基金 管理 人在 每个封 闭期 结束前 公告 说明 。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在开放期内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等业务的工作 日。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 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日起, 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基金合同》关于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三)封闭期与开放期示例 比如,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2 年 8 月 10 日生效,以 开放期 为 10 个 工 作 日 为 例 , 则 本 基 金 的 第 一 个 封 闭 期 为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一 年 , 即 2012 年 8 月10 日至 2013 年8 月9 日, 由于2013 年8 月10 日、2013 年8 月 11 日均为非工作日,则第一个开放期为自 2013 年 8 月 12 日至 2013 年 8 月 23 日的 10 个工作日; 第二个封闭期为第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的一年, 即 2013 年 8 月24 日至 2014 年8 月23 日,以此类推。





二、基金合同修改的必要性





为使开放期更加灵活, 在不影响基金运作效率的前提下, 使投资人有更充足 的时间进行申购和赎回操作, 提高资产配置效果, 我们拟对基金合同相应条款进 行修改。





三、基金合同修改的可行性





(一)技术运作方面





本基金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不影响基金的运作规则, 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 仍然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登记机构具有较为丰富的业务经 验,可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顺利召开。





(二)法律方面





《基金合同》 约定, 修改基金合同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根据基金合 同,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属于一般决议, 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4 (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通过后,决议即可通过。





同时, 《 证券投 资 基金运作 管理办 法》等 法律法规 的规定 ,本次 开放期相关 条款的修改方案完全符合国家法律、 法规的相关规定。 本次修改 《基金合同》 不 存在法律方面的障碍。





四、 《基金合同》修改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在设计修改方案之前, 本公司已对主要持有人进行了初步征询, 认真听取了 持有人意见, 拟定议案综合考虑了持有人的要求。 议案公告后, 我们还将再次征 询意见。 如有必要,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持有人意见, 对基金合同修改方案进行 适当的修订, 并重新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 预留出足够的时间, 以 做二次召开或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召开的充分准备。





如果本修改方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批准,基金管理人可在 30 日内 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交基金合同修改方案的议案。





五、基金管理人联系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若对本方案的内容有任何意见和建议, 请通过以下方式联系 本基金管理人: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 中国上海市淮海中路 381 号中环广场 38 楼 电话: (021)23212888 传真: (021)23212800 客服电话:400-8828-999;( 021)33079999 网址:www.py-axa.com 联系人:徐薇 邮政编码:200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