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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价值(530001)

建信价值: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建 信 恒 久 价 值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2013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建 信基金管理有限责 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 信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二O一 三 年 七 月 



【重要 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5 年10月31日证监基金字 〔2005 〕 178号文核准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05 年12月1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 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 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 其对 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 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 没有 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 说明书。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3 年5月31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 值 表现截止日为2013 年3月31 日(财务数据未经 审计) 。本招募说明书 已经基 金托管人复核。





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8 四、基金托管人 ................................................................................................ 17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2 六、基金的募集 ................................................................................................ 31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36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7 九、基金的投资 ................................................................................................ 45 十、基金的业绩 ................................................................................................ 55 十一、基金的财产 ............................................................................................ 56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 57 十三、基金的收益分配 .................................................................................... 62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4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6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67 十七、风险揭示 ................................................................................................ 71 十八、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 74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6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89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96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 99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01 二十四、备查文件 .......................................................................................... 102 建信恒久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 2 号 1 一 、绪 言 《建信恒久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本招募说 明书” )依 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 法》 (以下简称“ 《基 金 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 (以下简称“ 《信息 披露办法》” ) 及其他 有关法律规定以及 《建信恒久价 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 建信恒久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 策 略、 风险、 费率等与投 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人在作出投 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 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 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 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招募说明书由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 任公司解释。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 基金 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依据基金合 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本 身 即 表 明 其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 并 按 照 《 基 金 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建信恒久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 2 号 2 二 、释 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建信恒久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 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或本 基金托管人 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指《建信恒久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 订之《建信恒久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协议》及对该协议的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建信恒久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指建信恒久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即本 基金合同生效后, 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就有关本 基金的简介、 投资组合公告、 经营业绩、 重要变更事项和其他按法律法规规定应 披露的事项对招募说明书进行的更新 发售公告 指《建信恒久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 政法规、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 相关主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等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十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建信恒久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 2 号 3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5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 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委员会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 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人)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 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 金 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 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续 并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 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 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经中 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 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建信恒久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 2 号 4 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 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人) 、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合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人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 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 务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直销机构 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 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 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 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 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 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 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 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 注册登记机构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或接受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注册登记系统 指注册登记机构的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 系统 建信恒久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 2 号 5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 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 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 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建信恒久价值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 况的账户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期结束后达到成立条件,基 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 续,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 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终止基 金合同的日期 基金募集期限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 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日至终止日之间的不定 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正常交易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 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 其他业务的日期 交易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 易的时间段,具体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不时发 布的其他公告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间,投资人申请购买基建信恒久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 2 号 6 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基金存续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 金管理人届时有效的业务规则进行的本 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 帐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帐户转入 另一交易帐户的行为 巨额赎回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 金净赎回申请( 赎 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 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 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10% 的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 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 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 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 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 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建信恒久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 2 号 7 程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 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 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 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 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 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 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 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 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建信恒久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 2 号 8 三 、基 金管 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设立日期:2005年9月19日 法定代表人:江先周 联系人:路彩营 电话:010-66228888 注册资本:人民币2亿元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58 号文批 准设立。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5% 美国信安金融服务公司 25% 中国华电集团 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10% 本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结构完善, 经营运作规范, 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 资人的利益。 股东会为公司权力机构, 由全体股东组成,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 针以及选举和更换董事、 监事等事宜。 公司章程中明确公司股东通过股东会 依法行使权利, 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基金资产 的投资运作。 董事会为公司的 决策机构, 对股东会负责, 并 向股东会汇报。 公司董事 会由 9 名董事组成, 其中 3 名为独立董事。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 董事会履 行 《公司法》 规定的有 关重 大事项的决策权、 对公司基本制度的制定权和对 总经理等经营管理人员的监督和奖惩权。 公司设监事会, 由 5 名监事组成, 其中包括 2 名职工代表监事。 监事会 向股东会负责,主要负责检查公司财务并监督公司董事、高管尽职情况。 建信恒久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 2 号 9 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由总经理负责。 公司根据经营运作需要设置综合管理 部、 投资管理部、 专户投资部、 海外投资部、 交易部、 研究部、 创新发展部、 市场营销部、 专户理财部、 市场推广部、 人力资源管理部、 基金运营部、 信 息技术部、 风险管理部、 监察稽核部十 五 个职能部门, 以及深圳、 成都、北 京、 上海四个分公司 。 此外, 公司还设有投资决 策委员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 会成员 江先周先生, 董事长。 1982 年毕业于东北财经大学, 获经济学学士学位。 1986 年 获 财 政 部 财 政 科 学 研 究 所 经 济 学 硕 士 学 位 。1993 年获英国 Heriot-Watt 大学商学院国际银行金融学硕士学位。历任中国建设银行行长 办公室副处长, 中国建设银行国际业务部处长, 中国建设银行行长办公室副 主任, 中国建设银行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 中国建设银行基金托管部总经理, 中国建设银行基金托管部总经理兼机构业务部总经理。 孙志晨先生, 董事。1985年获东北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学位 ,2006年获 得长江商学院EMBA 。 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筹资部证券处副处长,中国建 设银行总行筹资部、 零售业务部证券处处长,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个人银行业 务部副总经理。 曹伟先生, 董事, 现任 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存款与投资部副总经理。1990 年获北京师范大学中文系硕士学位。 历任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储蓄证券部 副总经理、 北京分行安华支行副行长、 北京分行西四支行副行长、 北京分行 朝阳支行行长、 北京分行个人银行部总经理、 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存款与投资 部总经理助理。 欧阳伯权先生, 董事, 现任 美国信安金融集团总裁 — 亚洲。1977年获 加拿大滑铁卢大学城市设计及环境规划系学士学位。 历任加拿大安泰保险公 司管理级培训员、 团体核保总监, 美国友邦保险公司亚洲区团体保险部副总 裁,信安国际有限公司亚洲区行政总裁。 袁时奋先生, 董事, 现 任信安国际有限公司大中华区首席营运官。1981 年毕业于美国阿而比学院。 历任香港汇丰银行投资银行部副经理, 加拿大丰 业银行资本市场部高级经理, 香港铁路公司库务部助理司库, 香港置地集团建信恒久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 2 号 10 库务部司库, 香港赛马会副集团司库, 信安国际有限公司大中华区首席营运 官。 殷红军先生, 董事, 现 任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1 998年毕业于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数量经济学专业 , 获硕士学位。 历任中国 电力财务有限公司债券基金部项目经理、 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投资咨询部 副 经 理 ( 主 持 工 作 ) 、 中 国 华 电 集 团 公 司 改 制 重 组 办 公 室 副 处 长 、 体 制 改革 处处长、政策与法律事务部政策研究处处长。 顾建国先生, 独立董事, 现任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 1984 年获浙江工业大学管理工程学学士学位,1991 年获浙江大学经济系宏 观经济专业硕士学位, 1994 年获财政部财科所研究生部财务学博士学位。 历 任中国建设银行信托投资公司总裁助理兼财会部经理、 中国建设银行会计部 副总经理、香港华建国际集团公司总经理。 王建国 先生,独 立董 事, 曾任大 新人 寿保 险有 限 公司首 席行 政员, 中银保 诚 退 休 金 信 托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英 国 保 诚 保 险 有 限 公 司 首 席 行 政 员, 美国 国 际 保 险 集 团 亚 太 区 资 深 副 总 裁, 美 国 友 邦 保 险( 加 拿 大) 有 限 公 司 总 裁 兼 首 席行政员等。1989 年获 Pacific Southern University 工商管理硕士学 位。 伏 军 先生 , 独 立董 事, 法 学 博士 ,现 任对 外经济 贸 易 大学法学院 教授 , 兼任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副秘书长、 中国国际金融法 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2、 监事 会成员 罗中涛女士, 监事会主 席。 1977 年毕业于天津 南开大学政治经济学专业。 历任国家统计局干部、 副处长, 中国建设银行投资调查部副处长, 信贷部副 处长、 处长, 委托代理 部处长, 中国建设银行 基金托管部副总经理, 中国建 设银行投资托管服务部总经理。 方蓉敏女士,监事,现任信安国际(亚洲)有限公司亚洲区首席律师。 曾任英国保诚集团新市场发展区域总监和美国国际集团全球意外及健康保 险副总裁等职务。方女士 1990 年获新加坡国立大学法学学士学位,拥有新 加坡、英格兰和威尔斯以及香港地区律师从业资格。 唐湘晖女士, 监事, 现 任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 司金融管理 部经 理。1993年获北京物资学院会计学学士,2007年获得清华- 麦考瑞大学应用建信恒久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 2 号 11 金融硕士。 历任中电联 电力财会与经济发展研究中心, 原电力工业部 经济调 节司, 国家电力公司财 务与资产管理部, 中国 华电集团公司财务与资产管理 部,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结算中心,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金融管理部副处长, 中 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财务)公司监审部经理。 翟峰先生, 职工监事, 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 1988 年获得安徽省安庆师范学院文学学士学位,1990 年获得上海复旦大学 国际经济法专业法学学士学位。 历任中国日报评论部 记者, 秘鲁首钢铁矿股 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部副主任, 中国信达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原名为中国建 设银行信托投资公司) 证券发行部副总经理,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 行总部副总经理,上海永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副总经理。 吴洁女士, 职工监事, 现任建信基金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监。 1992 年毕业于南开大学金融系,1995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研 究生部。 历任中国建设银行国际业务部外汇资金处主任科员、 中国建设银行 资金部交易风险管理处副处长、 中国建设银行资金部交易风险管理处、 综合 处高级副经理(主持工作) 。 吴灵玲女士, 职工监事, 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管理 部总监。1996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经济信息管理系, 获得学士学位;2001 年毕业于北京师范大学经济系, 获得管理学硕士学位。 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总 行人力资源部主任科员, 高级经理助理, 建信基金管理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 总监助理,副总监,总监。 3、 公司 高管人 员 孙志晨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董事会成员) 。 何斌先生, 副总经理。1992 年获东北财经大学计划统计系学士学位。 先 后就职于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京都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监管部 ,历任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 任 副 总 经 理 ) 、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责 任公司(任督察长) 。 张延明先生, 副总经理。1993 年获中国人民大学投资经济系学士学位, 1997 年获中国人民大学投资经济系硕士学位。先后供职于深圳市建设集团、 中国建设银行, 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信贷管理部主任科员、 中国建设银行行长 办公室主任科员、 副处长、 处长。2006 年 11 月加入本公司, 任总经理助理;建信恒久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 2 号 12 2008 年 6 月至 2013 年 6 月 20 日任副总经理。 王 新 艳 女 士, 副 总经 理。 注 册 金 融分 析 师(CFA ) , 中 国 人 民 银行研 究 生部硕士。1998 年 10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公司,历任研究员、 基金经理助 理,2002 年 11 月 2 日 至 2004 年 5 月 22 日担 任长盛成长价值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04 年 6 月加入景顺长城基金管理公司, 历任基 金经理、 投资副总监、投资总监等职,2005 年 3 月 16 日至 2009 年 3 月 16 日 任景顺 长城鼎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的基金经 理, 2007 年 6 月 18 日至 2009 年 3 月 16 日任景顺长城精选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09 年 3 月加入本公司,任总经理助理,2010 年 5 月起任副总经理。2009 年 12 月 17 日至 2011 年 2 月 1 日任建信恒久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基金经理; 2010 年 4 月 27 日起任建信核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0 年 11 月 16 日至 2011 年 12 月 20 日任建信内 生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基金经理。 4、 督察 长 路彩营女士, 督察长。1979 年毕业于河北大学经济系计划统计专业。 历 任中国建设银行公司业务部副处长、 处长, 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部门副总 经 理 , 宝 盈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首 席 顾 问 (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级 ) ,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限 责任公司监事长。 5、 基金 经理 邱宇航先生, 硕士。2007 年 7 月加入本公司, 从事行业研究, 历任研究 员、基金经理助理。2011 年 7 月 11 日起任建 信恒久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2013 年 6 月 14 日起任建信消费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 顾中汉先生, 研究部副 总监, 硕士。 曾任北京 市房管局科员,2004 年 4 月起就职于易方达基金管理公司, 历任交易员 、 研究员、 基金经理助 理、 投 资经理,2010 年 1 月至 2011 年 5 月任社保 109 组合的投资经理。2011 年 6 月加入本公司, 2011 年 10 月 11 日起任建信恒久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2011 年 12 月 13 日至 2013 年 5 月 3 日任建信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历任基金经理: 建信恒久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 2 号 13 吴剑飞先生:2005 年 12 月 1 日至 2009 年 11 月 23 日; 卓利伟先生:2009 年 3 月 25 日至 2011 年 7 月 15 日; 王新艳女士:2009 年 12 月 17 日至 2011 年 2 月 1 日; 邱宇航先生:2011 年 7 月 11 日起至今; 顾中汉先生:2011 年 10 月 11 日起至今。 6、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成员 孙志晨先生,总经理。 王新艳女士, 副总经理。 梁洪昀先生,投资管理部总监。 万志勇先生,投资管理部副总监。 钟敬棣先生,投资管理部副总监。 姚锦女士,研究部首席策略分析师。 7、 上述 人员之 间均 不存 在近 亲属关 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理或 者 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认 定 的 其他机构代 为办 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确 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 向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 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建信恒久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 2 号 14 (四) 基金管理人承诺 1.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遵 守 《基 金法 》及 相关法 律 法 规,并建立 健全 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以下禁止性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 依 照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有 关 规 定 , 由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禁 止 的 其 他 行 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本 着 谨 慎 的 原 则 为 基 金 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 不 利 用 职 务 之 便 为 自 己 及 其 代 理 人 、 代 表 人 、 受 雇 人 或 任 何 第 三 人谋取利益; (3 ) 不 泄 漏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 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 ) 全 面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覆 盖 公 司 的 各 项 业 务 、 各 个 部 门 和 各 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 ) 独 立 性 原 则 。 公 司 设 立 独 立 的 督 察 长 与 监 察 稽 核 部 门 , 并 使 它 们 保持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 ) 相 互 制 约 原 则 。 公 司 部 门 和 岗 位 的 设 置 权 责 分 明 、 相 互 牵 制 , 并 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 ) 有 效 性 原 则 。 公 司 的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必 须 从 实 际 出 发 , 主 要 通 过对工作流程的控制,进而实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5 ) 防 火 墙 原 则 。 公 司 的 投 资 管 理 、 基 金 运 作 、 计 算 机 技 术 系 统 等 相建信恒久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 2 号 15 关部门,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 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 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6 ) 适 时 性 原 则 。 公 司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的 制 定 , 应 具 有 前 瞻 性 , 并 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 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 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 本公司在董 事会下设立了审计与风险控制 委员会, 负责针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 中的风险进行研究并制定相应的控制制度。 在特殊情况下, 审计与风险控制 可依据其职权,在上报董事会的同时,对公司业务进行一定的干预。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 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 为 了有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 会,就基金投资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 此外, 公司设有督察长, 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 对公司和基 金运作的合法性、 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 参与公司风险控制 工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 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 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 评估这 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 响的程度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3)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 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 但部门之间 又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 基金投资管理、 基 金运作、 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 确的授权分工, 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 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 各业务部 门之间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 职责明确, 形成相互检查、 相互 制 约的关系, 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 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 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 设置科学、 合 理、 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建信恒久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 2 号 16 程, 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 书面化的操作手册, 同时, 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 保存完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 通过建立有效的 信息交流渠道, 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 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 其中监察稽核人员履行 内部稽核职能, 检查、 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 完备性和有效 性, 监 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 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 及时提出改进意见, 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 监察稽核人员具有 相对的独立性, 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报公司督察长、 董事会及中国证监 会。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 本 公 司 确 知 建 立 、 实 施 和 维 持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是 本 公 司 董 事 会 及 管 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 ) 本 公 司 承 诺 将 根 据 市 场 环 境 的 变 化 及 公 司 的 发 展 不 断 完 善 内 部 控 制制度。 建信恒久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 2 号 17 四 、基 金托 管人 (一) 基本情况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银行” ) 住所:北京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7.873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1987]14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4]125 号 联系人:方韡 联系电话:010-65556812 传真:010-65550832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 款; 发放短期、 中期和 长期贷款; 办理国 内外结 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 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中信银行 (601998.SH 、 0998.HK ) 成立于 1987 年, 原名中信实业银行, 是中国改革开放中最早成立的新兴商业银行之一, 是中国最早参与国内外金 融市场融资的商业银行,并以屡创中国现代金融史上多个第一而蜚声海内 外。 伴随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 中信 实业银行在中国金融市场改革的大潮中 逐渐成长壮大,于 2005 年 8 月,正式更名“中信银行” 。2006 年 12 月, 以中国中信集团和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为股东, 正式成立中信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同年,成功引进战略投资者,与欧洲领先的西班牙对外银行建信恒久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 2 号 18 (BBV A ) 建立了优势 互补的战略合作关系。2007 年 4 月 27 日, 中信银行 在上海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成功同步上市。 经过二十年的发展, 中信银 行已成为国内资本实力最雄厚的商业银行之一, 是一家快速增长并具有强大 综合竞争力的全国性商业银行。 中信银行拥有一支业绩卓越、 经 验丰富的管理团队, 他们在金融领域平 均拥有超过二十年的从业及管理经验, 均为业内知名专家, 具有创新的管理 理念及全面的操作经验。 近年来, 在这支优秀 管理团队的带领下, 中信银行 秉承 “坚持效益、 质量、 规模协调发展” 、 “追求滤掉风险的利润” 、 “追求稳 定增长的市值” 和 “努 力走在中外银行竞争前列” 经营管理理念, 积极发展 公司银行业务、 零售银 行业务、 国际业务、 资 金资本市场业务、 投资银行业 务、 汽车金融业务、 托 管业务、 信用卡业务和 私人银行业务等, 并拥有一流 的对公客户服务能力, 领先同业的国际贸易结算业务、 物流融资业务和资金 资本市场业务, 极具创新能力的投资银行业务以及特色鲜明的零售银行发展 战略享誉业界。 中信银行的业务辐射全球 70 多个国家和地区, 全国近 600 家分支机构 战略性地分布在经济发展迅速的中国东部、 沿海地区以及内陆的经济中心城 市。16000 多名员工为客户提供最佳、高效、综合的金融解决方案,以及优 质、便捷的网上银行、电话银行以及信用卡客户服务中心等电子银行服务。 享誉海内外的中信品牌及独具优势的综合金融服务平台推动着中信银行的 发展。与欧洲领先的西班牙对外银行的战略合作将使中信银行在零售银行、 风险管理等多个领域如虎添翼。 中信银行已经 建 立了独立、 全面、 垂 直、 专 业的风险管理体系,追求滤掉风险的效益,不断提升量化风险的技术能力, 以全面实施 《巴塞尔协议Ⅱ》 风险管理要求为目标, 不断提升资产管理水平。 近几年来, 中信银行信贷资产不良率大大低于上市银行的平均水平, 资产质 量显著提高。 凭借业务的快速发展, 优秀的管理能力、 出色的财务表现和审 慎的风险控制, 中信银行近年来的成就广获业界认同, 并深受国内外权威机 构的肯定。在英国《金融时报》公布的“2008 年全球市值 500 强企业排行 榜 中 , 中 信 银 行 首 次 入 榜 即 排 名 第 260 位 。 在 英 国 《 银 行 家 》 杂 志 公 布 的 2008 年度 “ 世 界 1000 家 银 行 ” 排 行 榜 中 , 中 信 银 行 一 级 资 本 排 名 位 居 第 77 位。在英国《银行家》杂志评出“全球 2008 年金融品牌价值 500 强” 排行中, 中信银行的品牌价值排在第 99 位, 傲然迈入百强行列。 在中国 《银建信恒久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 2 号 19 行 家 》 杂 志 推 出 的 《2007 中 国 商 业 银 行 竞 争 力 评 价 报 告 》 中 显 示 , 中 信 银 行在 2007 年全国性商业银行核心竞争力排名和 2007 年全国性商业 银行财务 评价排名中均获得第五名。 同时, 中信银行整 体品牌形象获得 “年度最佳股 份制银行” 、 “年度最受 尊敬银行” 、 “中国金融 营销奖” 之 “最佳企业社会责 任奖” 和 “北京奥运会、 残奥 会运行保障突出贡献单位” 等荣誉称号。 不仅 如此,中信银行在专业领域还获有“亚洲十佳商业银行最佳公司业务奖” 、 “2007 年度中国最佳现金管理银行” 、 “2008 年度中国 CFO 最信 赖银行大 奖” 、 “最佳财富管理奖” 、 “最佳理财品牌塑造奖” 、 “年度最佳人民币理财银 行” 、 “2008 读者最关注的零售银行” 、 “交易量最大做市商” 、 “做市交易量最 大 做 市 商 ” 、 “ 年 度 最 佳 风 险 控 制 银 行 ” 、 “ 中 国 股 票 组 合 管 理 最 佳 私 人 银 行 奖 ” 、 “2008 年 度 最 具 投 资 能 力 私 人 银 行 ” 、 “ 最 佳 发 卡 银 行 奖 ” 、 “ 中 国 最 佳 呼 叫 中 心 ” 、 “ 金 融 行 业 十 大 最 佳 雇 主 ” 等 奖 项 和 称 号 。2009 年 , 中 信 银 行 通过了美国 SAS70 内部控制审订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 审订报告, 表 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信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的健全有效性全面认可。 (二) 主要人员情况 朱小黄先生 , 中信银行 行长, 高级经济师, 并 获中国政府特殊津贴 。 1982 年湖北财经学院基建财务与信用专业大学本科毕业, 1985 年北京大学经济法 专业专科毕业, 2006 年 中山大学世界经济专业博士毕业。 曾任中国建 设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兼首席风险官。现任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 中国中信股份有限 公副总经理、中信银行党委书记及行长 。 曹国强先生, 中信银行副行长, 分管托管业务。 曾担任 人民银行陕西省 分行计划资金处副处长 , 招商银行深圳管理部计划资金部总经理 , 招商银行 总行计划资金部总经理 ,中信银行计划财务部总经理 ,中信银行行长助理 。 刘勇先生, 中信银行托管中心总经理。 男,1965 年出生, 中共党员, 硕 士研究生。 曾任中信银行贸易结算部副总经理, 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国际业 务部总经理, 中信银行国际业务管理部总经理, 中信银行上海分行行长助理 兼风险主管, 中信银行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2007 年 6 月至今, 任中信银行 资产托管部总经理,负责全行托管业务。 建信恒久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 2 号 20 (三)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 情况 2004 年 8 月 18 日,中信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 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取得基金托管人资格。中信银行本着“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切实履行托管人职责。 截至 2013 年 6 月 30 日,中信银行已托管 26 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及 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 信托产品、 企业年金 、 股权基金、QDII 等其 他托管 资产,总托管规模逾 14000 亿元。 (四 )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 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强化内部管理, 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 格的贯 彻执行; 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保证基金托管业务持续、 稳健发 展; 加强稽核监察, 建立高效的风险监控体系, 及时有效地发现、 分析、 控 制和避免风险,确保基金财产安全,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信银行总行建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 负责全行的风险控制和风险防范 工作; 托管部内设业务监督处, 专门负责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 对基金托管 业务的各个工作环节和业务流程进行独立、 客观、 公正的稽核监察; 托管部 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中信银行严格按照 《基金法 》 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以控制和防范 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 制定了 《中信银行 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 、 《中 信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和 《中信银行基金托管业务保密管 理办法》 等一整套规章制度, 涵盖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环节, 保证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法、合规、持续、稳健发展。 建立了各项规章制度、操作流程、岗位职责、行为规范等,从制度上、 人员上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发展;建立了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物质条件, 对业务运行场所实行封闭管理, 在要害部门和岗位设立了安全保密区, 安装 了录像、 录音监控系统, 保证基金 信息的安全; 建立严密的内部控制防线和 业务授权管理等制度, 确保所托管的基金财产独立运行; 营造良好的内部控 制环境,开展多种形式的持续培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建信恒久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 2 号 21 ( 五 )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运 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 和程 序 1.监督方法 基金托管人依照 《基金法》 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监督基金 管理人各基金的投资运作, 并主要采用技术系统监督和人工监督相结合的方 式。 基 金 托 管 人 利 用 自 行 开 发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综 合 系 统—— 基金 监 督 子 系 统” , 严 格 按 照 现 行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 围、投资组合情况进行 自动监督。 基金托管人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 中, 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 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 情况进行人工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基金托管人每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 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 指标进行例行监控:如发现接近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控制比例情况, 严密监视, 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 发现违规行为, 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 实,并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督促其纠正,同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 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 用途及 费用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无误后再进行划款并记入各基金会计账 目。 托管人定期 对各基金投资运作进行合法合规性、 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 性等方面进行评价, 并按要求将基金的监督情况 报送中国证监会。 建信恒久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 2 号 22 五 、相 关服 务机 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设在北京的直销柜台以及网上交易平台。 (1)直销柜台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法定代表人:江先周 联系人:郭雅莉 电话:010-66228800 (2)网上交易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的申购 、 赎回、 定期投资 等业务, 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 则请登录 本公司网站查询。 本公司 网址: www.ccbfund.cn 。 2. 代销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中国农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建信恒久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 2 号 23 公司网址:www.abchina.com (3)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邮政编码:200120)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邮政编码:200120 )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http://www.95559.com.cn (5)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公司网站:www.cmbc.com.cn (6)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公司网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7)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客户服务电话:95555(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www.cmbchina.com (8)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建信恒久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 2 号 24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客服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9)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6 号光大大厦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客户客服电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10)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楼 法定代表人: 万建华 客服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11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www.citics.com (12)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客服电话: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13)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 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客户服务热线:95565、4008888111 建信恒久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 2 号 25 网址:www.newone.com.cn (14)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中河南路11 号万凯商务楼A 座 法定代表人:刘军 客服电话:0571-96598 网址:www.bigsun.com.cn (15)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客服电话:0755-82288968 网址:www.cc168.com.cn (16)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001,( 021 )962503 网址:www.htsec.com (17)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9 公司网址:www.95579.com (18)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19)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建信恒久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 2 号 26 客户服务热线:95538 网址: www.qlzq.com.cn (20)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 自由大路1138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客户服务电话:0431-96688、0431-85096733 网址:www.nesc.cn (21)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杜 庆平 客户服务电话: 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22)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3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客户服务电话:020-95575 网址:www.gf.com.cn (23)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客服热线:0591-96326 网址:www.gfhfzq.com.cn (24)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 高冠江 客服热线: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25)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 法定代表人:兰荣 建信恒久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 2 号 27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23 网址:www.xyzq.com.cn


(26)平安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 法定代表人: 杨宇翔 客服热线:4008866338 网址:stock.pingan.com


(27)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 册 地址 : 深圳 市 福田区 益 田路 与 福中 路 交界处 荣 超商 务 中心A 栋第 18层-21层及第04 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 公 地 址: 深 圳市 福田区 益 田 路6003 号 荣超 商务 中 心A栋第04、18 层 至21层 法定代表人 :龙增来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6008008 网址: www.china-invs.cn (28)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2222 号安联大厦34层、28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 号新世界商务中心20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客户服务电话:0755-82825555 网址:www.axzq.com.cn (29)国元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法定代表人 :凤良志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777 网址:www.gyzq.com.cn


(30)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8 建信恒久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 2 号 2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31)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29号澳柯玛大厦15层(1507-1510 室)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客服电话: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32)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客户咨询电话:025-84579897 网址:www.htsc.com.cn (33)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文艺路233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9号 法定代表人: 冯戎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34)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336号 法定代表人:郁忠民 客服电话: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35)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2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层 法定代表人:周晖 客户服务电话:0731-4403340 网址:www.cfzq.com (36)东海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19楼


法定代表人: 朱科敏 建信恒久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 2 号 29 客服热线: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37)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概况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 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 座16-18层 法定代表人:岳献春 客服电话:400-619-8888 网址:www.mszq.com (38)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客服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网址:www.sywg.com (39)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杭州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A6/7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客服电话:0571-967777 网址:http://www.stocke.com.cn (40)天源证券经纪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新华保险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林小明 客服电话:0755-33331188 网址:www.tyzq.com.cn (41)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20 层 法定代表人:刘东 客服电话:020-88836999 网址:www.gzs.com.cn (42)红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概况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155号附1号红塔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况雨林 建信恒久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 2 号 30 客服电话:0871-3577930 网址:http://www.hongtastock.com/ (43)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0号国际信托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如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44)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45)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户服务电话: 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46)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户服务电话: 400-700-9665 网址:www.howbuy.com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 理 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 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建信恒久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 2 号 3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法定代表人:江先周 联系人:王涛 电话:010-66228888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 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B 座12层 负责人:王丽 联系人:徐建军 电话:010-66575888 传真:010-65232181 经办律师:徐建军、 李晓明 (四) 审计基金资产的 会 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企业天地 2 号楼普华永道中 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联系人:金毅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金毅 六 、基 金的 募集 (一) 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 建信恒久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 2 号 32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005 年 10 月 31 日证监基金字 [2005]178 号文核准。 (二) 基金类型 股票型基金。 (三) 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 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 基金的面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六) 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人公开发售。 (七) 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本基金实际发售时间为 2005 年 11 月 7 日至 2005 年 11 月 25 日 。本基 金合同已于 2005 年 12 月 1 日生效。 (八) 募集对象 指个人投资人、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九) 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向投资人公开发售。 具体募集场所见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其 他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建信恒久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 2 号 33 (十) 认购安排 1 、 认 购 时 间 : 本 基 金 向 个 人 投 资 人 、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同时发售, 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 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机构发布的相关公告。 3 、 认 购 原 则 和 认 购 限 额 : 认 购 以 金 额 申 请 。 投 资 人 认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 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 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份 额, 认购费率按累计金额计算。 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每次认购金额不得低 于 1,000 元人民币,累 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直销机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认 购金额不得低于 10 万元人民币,已在直销机构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 不受上述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 。当日 的认购申请在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之后不得撤销。 (十一 )认购费用 认购金额(M ) 认购费率 M < 50 万元




















1.2% 50 万元 ≤ M< 100 万元





0.8% 100 万元 ≤ M < 500 万元


0.5% 500 万元 ≤ M < 1000 万元


0.3% M ≥ 1000 万元














1000 元/ 笔 本基金认购费由认购人承担, 可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注册 登 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十二 )认购份数的计算 认购本基金的认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在认购基金时缴纳认购 费。 投资人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 集期间形成的利息归投资人所有, 如基金合同生效, 则折算为基 金份额计入建信恒久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 2 号 34 投资人的账户, 具体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投资人的总认购份额 的计算方式如下: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 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利息)/ 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小数点 后两位; 认购份额计算 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由 此误差 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十三 )认购的方法与确 认 1、认购方法 投资人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由基金 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 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 披露。 2、认购确认 基金销售网点受理投资人的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已经成功的确认, 而 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 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的确认登记为准。 投资人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 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十四 )募集资金利息的 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算为基金份 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不收取认购费用。 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 准。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式, 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 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十五 )募集资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建信恒久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 2 号 35 人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 会计师费、 律师 费以及其他费用, 不得从 基金财产中列支。 ( 十六 )募集 结果 截止到 2005 年 11 月 25 日,基金募集工作已顺利结束。经普华永道中 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 141,595 户 ,按照 每份基金份额面值 1.00 元人民币计算, 设立募集期间募集的有效基金份额为 6,198,114,265.92 份 ,利 息 结 转 的 基金 份 额为 3,748,427.01 份 ,两 项 合 计 为 6,201,862,692.93 份基金份额,已全部计入投资者基金账户,归投资者所有。 建信恒久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 2 号 36 七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1.基 金备 案的条 件 (1)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 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 件下,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 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 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 基金 合同生效。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对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事 宜予以公告。本基金合同已于 2005 年 12 月 1 日生效。 (3 )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前 , 投 资 人 的 认 购 款 项 只 能 存 入 专 门 账 户 , 任 何 人不得动用。 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 认购的基金份额, 归投资人所有。 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 记录为准。 2.基 金募 集失败 时的 处理 方式 (1)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达到基金合同生效条件, 或基金募集期内发 生不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 (2) 如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 生的债务和费用,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建信恒久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 2 号 37 八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一) 申购与赎回办理的 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 代销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营业场所或 按基金管理人、 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销售机构 名单和联系方式见上述第五章第(一)条。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代销机构, 并另行公告。 销售机 构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 (二) 申购与赎回办理的 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可办理申购、 赎 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交易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的时间为准。 在基金开放日, 投资人提出的申购、 赎回申请时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与 深圳证券交易所当日收市时间 (目前为下午3 :00) 之前, 其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为当日的价格; 如果投资人提出的申购、 赎回申请时间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当日收市时间之后,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 格为下一开放日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已于2006年1月9日起开始日常申购业务。 本基金已于2006年2月9日起开始日常赎回业务。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未知价” 原则, 即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 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本 基 金 采 用 金 额 申 购 和 份 额 赎 回 的 方 式 , 即 申 购 以 金 额 申 请 , 赎 回 以份额申请。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 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建信恒久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 2 号 38 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 申购确认日 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 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 赎回, 以确定所 适用的赎回费率 4 、 当 日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规 定 的 时 间 以 前 撤 销 , 在 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 基金管理人最迟须于新规则开始实施日前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投资人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 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 项。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其在销售机构 ( 网 点) 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 额余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受理申购或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并 在受理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交后, 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 人支付赎回款项, 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人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 七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人银行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赎回款项的 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处理。 (五)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 限制 1 、 代 销 网 点 每 个 基 金 账 户 单 笔 申 购 最 低 金 额 为1000 元 人 民 币 ; 直 销 机建信恒久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 2 号 39 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 已在直销机构有申购本 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 元人民币; 2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销 售 机构 赎回 时, 每次赎 回 申请 不得 低于1,000 份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 (网点) 单个 交易账 户 保 留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不 足100 份 的 , 余 额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在 赎 回 时 需 同 时 全 部赎回。 3、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实际情况对以上限制进行调整, 最迟在调整生 效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六) 申购费与赎回费 1、申购费 本基金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 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 最高 申购费率不超过1.5%: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 < 50万元




















1.5% 50万元 ≤ M < 100万元








1.2% 100万元 ≤ M < 500万元





0.8% 500万元 ≤ M < 1000万元





0.5% M ≥ 1000万元

















1000元/ 笔 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资产, 申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 推广、注册登记和销售。 2、赎回费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持有期 <1 年

















0.5% 1 年 ≤ 持有期 < 2 年








0.25% 持有期 ≥2 年














全免 注:1 年指365 天。 赎回费用由赎 回人承担 ,赎回费中25% 归入基 金资产,其余 部分作为 本 基金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建信恒久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 2 号 40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调 整 申 购 费 率 、 赎 回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 费 率 或 收费 方 式 发 生 变 更 的 , 在 新 费 率 实 施 前3 个 工 作 日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照 信 息披 露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七) 申购份数与赎回金 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 (即申购基金时缴纳申购费) , 投资人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 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 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单位净值 申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小数点 后两位; 申购份额计算 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小数点 后两位, 由 此误差 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2、赎回净额的计算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本基金时缴纳赎回费,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净 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小数点 后两位; 赎回净额结果 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 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 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 日基金份额 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为元, 计算结果保留在小数点后四位, 小数点后第 五位四舍五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 +1 日公告。 遇特殊情 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建信恒久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 2 号 41 (八) 申购与赎回的注册 登记 1、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 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在T +1 日为投资人增加 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 +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 功后, 基金 注册登记机 构在T +1 日为投资人扣除 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对 上 述 注 册 登 记 办 理 时 间 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三个工作日前予以公告。 (九) 巨额赎回的认定及 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 为巨额赎 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 接 受 全 额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能 力 兑 付 投 资 人 的 全 部 赎 回 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兑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10% 的前提下,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 确定该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 未受理部分除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 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 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 赎回价格为 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 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 优先权, 以此 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 ) 当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并 延 期 办 理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过 招 募 说 明 书 规定的方式, 在三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 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予以公告。 (4) 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 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建信恒久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 2 号 42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二十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至少 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十) 拒绝或暂停申购、 暂停赎回的情形及 处理 1、 在如下情况 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4 ) 基 金 财 产 规 模 过 大 ,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 的 投 资 品 种 , 或 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 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 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 (3 )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根 据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 可 以 暂 停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的 情况;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 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 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 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3 、 暂 停 基 金 的 申 购 、 赎 回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规 定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案。 4 、 暂 停 期 间 结 束 ,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规 定 公 告 并 报 中 国证监会备案。 (1 ) 如 果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为 一 天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于 重 新 开 放 日 , 在 中建信恒久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 2 号 43 国证监会指定报刊或其他相关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2 ) 如 果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超 过 一 天 但 少 于 两 周 , 暂 停 结 束 , 基 金 重 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将提前一个工作日,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 或其他相关媒体,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3 ) 如 果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超 过 两 周 , 暂 停 期 间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两 周 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 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 可对重复刊登 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 暂停结束, 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 理人应提前三个工作日,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或其他相关媒体连续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 份额净值。 (十一 )基金转换 1 、 基 金 转 换 是 指 投 资 者 向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申 请 将 其 所 持 有 的 本 基 金 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 (转出基金) 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何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 2、基金转换业务规则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办 理 日 常 转 换 的 开 放 日 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深 圳 证 券 交易所交易日(本公司公告暂停申购或转换时除外) 。 由于各基金销售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 开放日的具体交易时间可 能有所不同,投资者应参照各基金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2)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 (3 ) 转 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期 自 该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于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之 日起开始计算。 转入的基金在赎回或转出时, 按照自基金转入确认日起至该 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或转出确认日止的持有时段所适用的赎回费率档次计算 其所应支付的赎回费。基金转换 后可赎回的时间为T +2日。


(4) 基金转换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 投资者采用“ 份额 转换” 的原则提交申请。基金转换遵循“ 先进先出” 的原则。


(5 ) 投 资 者 办 理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时 , 转 出 的 基 金 必 须 处 于 可 赎 回 状 态 ,建信恒久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 2 号 44 转入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已冻结的基金份额不得申请基金转换。 (6)单笔转换基金份额不得低于1000 份。 3、基金转换费用 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补差和转出基金的赎回费两 部分构成, 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差异情况和转出 基金的赎回费率而定。 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持有人 承担, 如转出基金有赎回 费用的,收取该基金赎回费的25%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转换费用的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1)转出金额 = 转出基金份额 × 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转入金额: ①如果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 > 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入金额=转出金额× (1-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 (1+转入基金申 购费 率—转出基金申购费率) ②如果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 ≥ 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入金额=转出金额×(1-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3)转换费用=转出金额- 转入金额 (4)转入份额 = 转入金额/ 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 建信恒久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 2 号 45 九 、基 金的 投资 (一) 投资目标 有效控制投资风险,追求基金资产长期稳定增值。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公开 发行上市的股票、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回购、央行票据、可转换债券、 权证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 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 -95% , 现金、 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 基金资产的 5%-40% , 其中,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一年期以内的政府 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在基金实际管理过程中, 管理人将根据中国宏观经济情况和证券市场的 阶段性变化, 适时调整基金资产在股票、 债券及货币市场的投资品种之间的 配置比例。 (三) 投资理念 本基金强调以研究为基础的价值投资, 关注上市公司股东价值创造的能 力、 过程和可持续性, 挖掘价值被低估的股票, 为基金持有人提供稳 定、 持 续的投资回报。 (四) 投资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投资业绩比较基准为: 75%× MSCI 中国 A 股指数+20%× 中信全 债 指数+5%× 1 年定期存款 利率。 (五) 投资策略 1、 资产 配置策 略 本基金管理人将综合运用定量分 析和定性分析手段, 全面评估证券市场 当期的系统性风险,并对可以预见的未来时期内预期收益率进行分析与预建信恒久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 2 号 46 测。 在此基础上, 制订 本基金资产在股票、 债券和现金等大类资产的战略配 置比例、 调整原则和调整范围, 并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调整。 所参考的主要 指标包括: (1)宏观经济总体走势。主要包括 GDP 增长率等指标; (2) 货币与金融指标。 主要包括对 M2 等货币供应指标以及长期国债的 到期收益率指标进行研究与预测; (3 ) 预 期 的 宏 观 经 济 政 策 。 该 项 指 标 的 研 究 主 要 由 宏 观 研 究 团 队 借 助 相关分析研究系统,并结合实地调研、综合参考外部相关信息等方 式完成。 (4 ) 上 市 公 司 总 体 基 本 面 变 动 情 况 。 主 要 包 括 对 上 市 公 司 总 体 业 绩 预 期的调整方向及调整幅度。 (5) 其他指标。 包括 市场信心指标, 如股票市场新开户数变动情况等; 市场状况指标,如市场成交量、换手率等指标的变化情况等。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对上述指标的研究结果,对市场状况进行综合评 价,确定资产配置比例。 资 产配 置流程 宏观经济 总体走势 货币与金 融指标 预期宏观 经济政策 上市公司总体 基本面变动 其他 指标 综合评价 资产配置 证券市场当期 系统性风险 未来预期收益率 分析与预测 2、 行业 配置策 略 进行行业配置时,本基金管理人将主要进行以下几方面的分析研究: (1 ) 行 业 竞 争 结 构 分 析 。 行 业 内 部 的 竞 争 结 构 对 于 行 业 长 期 发 展 趋 势 有关键影响,对行业内部各公司的盈利能力和盈利水平起到 重要作用。 (2) 行业发展阶段分析。 本基金管理人将以行业生命周期理论为基础,建信恒久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 2 号 47 根据行业整体的增长率、 销售额、 竞争对手数量、 产品线分布、 利润率水平、 定价方式、 进入壁垒等多种指标, 对各行业处于何种发展阶段进行判断, 并 据此确定行业的中长期发展前景和盈利状况。 (3 ) 各 行 业 特 定 指 标 的 分 析 。 各 个 不 同 的 行 业 均 有 一 些 特 定 的 指 标 , 可以表征行业的总体状况,本基金管理人将对这些指标加以重点考察。 (4 ) 行 业 景 气 程 度 分 析 。 行 业 景 气 程 度 变 化 亦 是 影 响 行 业 发 展 趋 势 和 盈利能力的重要因素。而行业景气程度又主要受到宏观经济发展变化的影 响。 本基金管理人将以对宏观经济的研究判断为基础, 根据国家所处经济周 期的不同阶段给不同产业或行业的发展造成的差异, 并综合考虑行 业技术进 步、 行业政策、 行业组 织创新、 社会习惯的改 变和经济的全球化等因素, 对 行业的景气度作出判断。 本基金管理人在上述分析研究的基础上, 对各行业进行综合评级, 并确 定行业配置比例。 行 业配 置流程 3、 个股 选择策 略 本基金强调对具有良好流动性、 价值被低估和重视股东价值的上市公司 股票的发掘。在选股过程中,吸收与借鉴美国信安(Principal )金融集团的 ISAR 模型(以下简称“ISAR 模型” ) ,结合中 国证券市场实际情况,作进一 步优化, 以此为基础, 构建初选股票池, 投资与研究团队对所选择的股票进 行研究和确认,形成核心股票池。 行业竞争结构分析 行业发展阶段分析 行业特定指标分析 行业景气程度分析 综 合 评 级 行 业 配 置 建信恒久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 2 号 48 股 票选 择流程 (1)流动性筛选 在进行个股选择时,本基金将首先对市场中的各只股票进行流动性筛 选,原则上规避流动性欠佳的股票。 (2)优化 ISAR 模型 的定量选股分析 在流动性筛选的基础上,本基金将利用 ISAR 模型对股票进行排序及评 分,评分结果作为选择股票的参考。 ISAR 模型包含以下几 个方面: A )基本面正在提升 B )基本面提升的可持 续性 C )具有吸引力的相对估值 D )投资者预期提升 (3)进一步研究优化 在利用优化后的 ISAR 模型对股票进行排序、评分并选择股票后,研究 团队与投资团队通过实地调研等多种方式, 深入地分析上市公司对股东价值 的重视程度、 公司治理结构、 发展战略和战略执行力, 以确保所选股票确实 具备较高投资价值。经确认后的股票,构成本基金股票投资组合。 4、 债券 投资策 略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策略将主要包括债券投资组合策略和个券选择策略。


流动性 评分





基本面 提升





投资者 预期 提升





相对估 值具 有吸引 力


研究员 优化





趋势持 续性





事件风 险





竞争 优势








买卖决 定





组合构 建





风险管 理





本基金


组合


定量模 型


研究员


基金经 理


投研团 队


宽度


深度


纪律


一贯


主 体


目标


发 现


实 施


优 化


跟 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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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年第 2 号 49 (1)债券投资组合策略 本基金在综合分析经济增长趋势和资本市场发展趋势的基础上 , 采用久 期控制下的主动性投资策略, 并本着风险收益配比最优的原则来确定债券资 产的类属配置比例。 在债券投资组合的调整与管理上, 本基金综合运用久期管理、 期限结构 配置、跨市场套利和相对价值判断等组合管理手段进行日常管理。 (2)个券选择策略 在个券选择上, 本基金综合运用利率预期、 信用等级分析、 到期收益率 分析、流动性评估等方法来评估个券的风险收益。 (六) 基金的风险收益特 征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一般情况下其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 币市场基金、 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 在股票型基金中, 本基金属于中等 风险、中等收益 的证券投资基金。 (七) 投资限制 1.组 合限 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 通过分 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 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 基金的 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的 股 票 , 其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2) 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 超过该证券的 10% ; (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 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 量; (4)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 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 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40% ; (5) 遵守基金合同关于投 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等约定; 建信恒久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 2 号 50 (6) 基 金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百 分 之 五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的政府债券; (7)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 符合上述(1)、( 2)、( 5 )款规定的投资比例 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2.禁 止行 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动: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 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 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 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 者承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 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 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八)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 金行使股东权利的 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 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有 关 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行 使 股 东权利,保 护基 金 投资人的利益。 (九) 基金的投资组合报 告 建信恒久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 2 号 51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 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 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 于 2013 年 4 月 17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3 年 3 月31 日,本报告所列财务数据 未经审计。 (一)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 元) 占 基金 总资 产 的比 例(%) 1 权益投 资 1,576,227,238.76 75.14 其中: 股票 1,576,227,238.76 75.14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6,124,294.40 0.29 其中: 债券 6,124,294.40 0.29








资产 支持 证券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 买 断式 回购 的买 入 返售金 融资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478,220,105.42 22.80 7 其他各 项资 产 37,140,987.82 1.77 8 合计 2,097,712,626.40 100.00 (二)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序号 行 业分 类 公 允价 值 (元 ) 占 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11,114,918.04 0.53 B 采矿业 9,341,808.96 0.45 C 制造业 846,185,632.97 40.63 建信恒久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 2 号 52 D 电力、 热力、 燃气及水生产和供 应业 87,689,089.90 4.21 E 建筑业 57,563,988.48 2.76 F 批发和零售业 37,981,638.24 1.82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息 技 术服务 业 144,712,381.01 6.95 J 金融业 165,020,661.22 7.92 K 房地产业 92,763,616.75 4.45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70,401,483.10 3.38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25,476,907.50 1.22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4,153,089.73 0.68 S 综合 13,822,022.86 0.66 合计 1,576,227,238.76 75.69 注 : 以 上 行 业 分 类 以 2013 年 3 月 31 日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行 业 分 类 标 准 为 依 据 。 (三) 报告期末按 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 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 票代 码 股 票名 称 数 量( 股) 公 允价 值 (元 ) 占 基金 资产 净 值比 例 (%) 1 600887 伊利股份 2,648,19 0 83,894,659.20 4.03 2 600016 民生银行 6,474,36 5 62,412,878.60 3.00 3 000002 万


科A 5,670,69 1 61,016,635.16 2.93 4 601117 中国化学 6,203,01 6 57,563,988.48 2.76 5 002410 广 联 达 2,527,22 3 57,367,962.10 2.75 6 000651 格力电器 2,007,63 6 57,358,160.52 2.75 建信恒久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 2 号 53 7 600329 中新药业 3,508,58 9 56,663,712.35 2.72 8 601166 兴业银行 2,766,26 7 47,856,419.10 2.30 9 600637 百 视 通 2,351,71 1 39,226,539.48 1.88 10 002344 海宁皮城 1,194,78 6 38,830,545.00 1.86 (四) 报告期末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 允价 值(元 ) 占 基金 资产净 值 比 例(% ) 1 国 家 债 券 - - 2 央 行 票 据 - - 3 金 融 债 券 - - 其 中 :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 - 4 企 业 债 券 - - 5 企 业 短 期 融 资 券 - - 6 中 期 票 据 - - 7 可 转 债 6,124,294.40 0.29 8 其他 - - 合


计 6,124,294.40 0.29 (五) 报告期末按 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 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 券代 码 债 券名 称 数 量( 张) 公 允价 值( 元) 占 基金 资产净 值 比例 (%) 1 110023 民生转债 57,820 6,124,294.40 0.29 (六)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 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 报告期末按 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五名 权证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 期末未持有权证。 建信恒久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 2 号 54 (八)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九)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9.1 本 基金 该报 告期 内投 资 前十 名证 券的 发行主 体 均无 被监 管部 门立案 调查和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9.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范围。 9.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


称 金


额( 单 位:人 民币 元) 1 存出保证金 1,854,292.86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33,805,452.13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37,624.68 5 应收申购款 1,343,618.15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合


计 37,140,987.82 9.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9.5 报告期末 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建信恒久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 2 号 55 十 、基 金的 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 2013 年 3 月 31 日。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 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 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


段 净值增 长率 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05 年 12 月 1 日— —2005 年 12 月 31 日 0.56% 0.09% 5.01% 0.54% -4.45% -0.45% 2006 年 1 月 1 日 —2006 年 12 月 31 日 74.23% 1.11% 84.33% 1.05% -10.10% 0.06% 2007 年 1 月 1 日 —2007 年 12 月 31 日 102.72% 1.95% 104.97% 1.72% -2.25% 0.23% 2008 年 1 月 1 日- 2008 年 12 月 31 日 -49.94% 2.28% -52.23% 2.24% 2.29% 0.04% 2009 年 1 月 1 日 —2009 年 12 月 31 日 73.26% 1.74% 66.86% 1.51% 6.40% 0.23% 2010 年 1 月 1 日 —2010 年 12 月 31 日 8.39% 1.34% -5.55% 1.18% 13.94% 0.16% 2011 年 1 月 1 日 —2011 年 12 月 31 日 -20.78% 1.02% -20.11% 0.99% -0.67% 0.03% 2012 年 1 月 1 日 —2012 年 12 月 31 日 0.92% 0.98% 6.31% 0.97% -5.39% 0.01% 2013 年 1 月 1 日 —2013 年 3 月 31 日 7.91% 1.22% 0.27% 1.12% 7.64% 0.10% 2005 年 12 月 1 日 —2013 年 3 月 31 日 182.61% 1.55% 154.36% 1.45% 28.25% 0.10% 建信恒久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 2 号 56 十 一、 基金 的财 产 (一) 基金财产的构 成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的名义开立基金银行存款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 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形 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 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开立的基 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 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 与 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 并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者其 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可以按 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 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 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处 分 外 ,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被 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建信恒久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 2 号 57 十 二、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一) 估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 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的公允价值, 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 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四) 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 金管理人进行。 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 加 盖 业 务 公 章 以 书 面 形 式 加 密 传 真 至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基金合同》 规定的估 值方法、 时间、 程序进 行复核, 复核无误后在基金管 理人传真的书面估值结果上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 月末、 年中和 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 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 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 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 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 交 易 所 上 市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建信恒久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 2 号 58 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 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 交 易 所 上 市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 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 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 交 易 所 上 市 不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有 价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 送 股 、 转 增 股 、 配 股 和 公 开 增 发 的 新 股 , 按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2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未 上 市 的 股 票 、 债 券 和 权 证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同 一 股 票 在 交 易 所 上 市 后 ,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 估 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 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 因 持 有 股 票 而 享 有 的 配 股 权 , 以 及 停 止 交 易 、 但 未 行 权 的 权 证 , 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 、 同 一 债 券 同 时 在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市 场 交 易 的 , 按 债 券 所 处 的 市 场 分 别估值。 6、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 格估值。 7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建信恒久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 2 号 59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 基金份额净值的确 认和估值错误的处 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 当估值或份额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 并采取 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净值 的 0.5%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并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 资者造成损失的, 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 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注册登记机 构、 或代理销售机构、 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 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 “受损方” ) 按 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 可抗力, 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 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 ) 差 错 已 发 生 , 但 尚 未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时 ,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及 时 协 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建信恒久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 2 号 60 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 担; 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 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 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 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 差 错 的 责 任 方 对 可 能 导 致 有 关 当 事 人 的 直 接 损 失 负 责 , 不 对 间 接 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 因 差 错 而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负 有 及 时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的 义 务 。 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 全 部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造 成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损 失 ( “ 受 损 方 ” ) , 则 差 错 责 任 方 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 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 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 差 错 责 任 方 拒 绝 进 行 赔 偿 时 , 如 果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过 错 造 成 基 金 资 产损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托管 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并拒绝进行 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 追偿。 (6 ) 如 果 出 现 差 错 的 当 事 人 未 按 规 定 对 受 损 方 进 行 赔 偿 , 并 且 依 据 法 律、 行政法规、 《基金 合同》 或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 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 查 明 差 错 发 生 的 原 因 , 列 明 所 有 的 当 事 人 , 并 根 据 差 错 发 生 的 原 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 ) 根 据 差 错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对 因 差 错 造 成 的 损 失 进 行 评估; 建信恒久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 2 号 61 (3 ) 根 据 差 错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由 差 错 的 责 任 方 进 行 更 正 和赔偿损失; (4)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 基金管理人应 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 与 本 基 金 投 资 有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业时; 2 、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价 值 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 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其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或 由 于 其 他 不 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 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 当积 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建信恒久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 2 号 62 十 三、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 (一) 收益的构成 1.买卖证券差价; 2.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3.银行存款利息; 4.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二) 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 费用后的余额。 (三) 收益分配基本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3.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4.如果基金当期出现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5.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6.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6 次,年度收益分 配比例不低于基金年度 已 实现收益的 50% 。基金成立不满 3 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7. 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 投资人可选择获取现 金红利或者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本基金分红的默认方 式为现金方式;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 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 、 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按规定报建信恒久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 2 号 63 中 国 证 监 会备 案 ;在 分配 方 案 公 布后( 依 据具体 方 案 的 规定) , 基金管 理 人 就 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 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五)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 生的费用 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者的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 值自动转为基金份 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建信恒久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 2 号 64 十 四、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一) 与基金运作有关的 费用 1.基 金费 用的种 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2.基 金费 用的费 率、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付 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管理 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1.5% 年费率计提。 计 算方法如下: H =E× 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管理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 =E×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建信恒久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 2 号 65 托管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发 展 情 况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和基金托管费率。 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 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本条第 1 款第 (3) 至 第 (8) 项费用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其 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 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 列入或摊入当期 基金费用。 3.不 列入 基金费 用的 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 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 金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 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 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基金收取认购费的,可以从认购费中列支。 (二) 基金销售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的费率水平、 计算公式、 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详见本招 募说明书“ 六、基金的 募集” 中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申购费、赎回费的费率水 平 、 计 算 方 式 、 收 取 方 式 和 使 用 方 式 请 详 见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八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中 的 相 关 规 定 。 不 同 基 金 间 转 换 的 转 换 费 , 相 关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三) 税收 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建信恒久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 2 号 66 十 五、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合同生 效不足两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 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 金管 理人 保留 完整的 会 计账 目、 凭证 并进行 日 常 的会计核算 ,按 照 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 金托 管人 定期 与基金 管 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核 算 、 报表编制等 进行 核 对并书面确认。 (二) 基金年度审计 1. 基 金管 理人 聘请 具有从 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的 会 计 师事务所及 其注 册 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 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办 注 册会 计师 ,应 事先征 得 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 人) 认为 有充 足理由 更 换 会计师事务 所, 经 基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 理人) 同意,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 2 个工作日内公告。 建信恒久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 2 号 67 十 六、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按规定将基金信息披露 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 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编 制 并 在 基 金 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 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 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 将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 容提供书面说明。 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 6 个月的最后 1 日。 (二) 基金合同、托管协 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 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 刊和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 网站上。 (三)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 《基 金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的有关规定, 就基金份 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 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四)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建信恒久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 2 号 68 (五)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 份额上 市交易 3 个工作日前, 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六) 基金资产净值公告 、基金份额净值公 告 1. 本 基金 的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在 开始 办理 基金份 额 申 购或者赎回 前, 基 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 基 金管 理人 将在 每个开 放 日的 次日 ,通 过网站 、 基 金份额发售 网点 以 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 基 金管 理人 将公 告半年 度 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场 交 易 日基金资产 净值 和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 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七) 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 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 证投资 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八) 基金年度报告、基 金半年度报告、基 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 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 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 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 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九) 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建信恒久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 2 号 69 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 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理 人 员 、基金经理 和基 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 10.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 30% ;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 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 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 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建信恒久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 2 号 70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 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 (十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十二 )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信息 (十三 )信息披露文件的 存放与查 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 将存 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 基金托管人所在地、 有关销售机构及其网点, 供公 众查阅。 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 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 项将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建信恒久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 2 号 71 十 七、 风险 揭示 (一) 系统性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系统性风险是指因整体政治、 经济 、 社会等 环 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风险, 主要包括政策风险, 经济周期风 险,利率风险,购买力风险等。 1、 政策 风险 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变化 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影响, 从而导致市场价格波动, 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的 风险。 2、 经济 周期风 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 经济运行周期性的变化会对基金所投资的 证券的基本面产生影响,从而影响证券的价格而产生风险。 3、 利率 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直接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 变动, 同时也影响到证券市场资金供求状况, 以及上市 公司的融资成本和利 润水平。上述变化将直接影响证券价格和本基金的收益。 4、 购买 力风险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的购买力可能因为通 货膨胀的影响而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5、 汇率 风险 汇率的变动可能会影响基金投资标的的价格和基金资产的实际购买力。 6、 债券 收益率 曲线 变动 的风 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 单 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7、 再投 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 这与利 率上升带来的价格风险 互为消长。 建信恒久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 2 号 72 (二) 非系统性风险 非系统性风险是指个别证券特有的风险, 包括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信用 风险等。 1、 上市 公司经 营风 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到多种因素影响, 如管理层能力、 财务状况、 市 场前景、 行业竞争能力 、 技术更新、 研究开发 、 人员素质等都会导致公司盈 利发生变化。 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将导致其股票价格下跌 或股息、 红利减少, 从 而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本基金可以通过多样化投资 来分散这种非系统性风险,但并不能完全消除该种风险。 2、 信用 风险 信用风险指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 或由于债券 发行 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 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 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三) 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类型为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规模将随着基金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 申购和赎回而波动, 基金投资人的连续大量赎回申请产生的仓位调整可能使 资产难以按照预先期望的成交价格变现而导致基金的投资组合流动性不足; 或者投资组合持有的证券由于外部环境影响或基本面发生重大变化而导致 流动性降低,造成基金资产变现的损失,从而产生流动性风险。 (四) 基金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风险指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风险, 主要包 括以下几种: 1、 管理 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 技能等主观因素的限制而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建信恒久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 2 号 73 势的判断而产生的风险。 2、 交易 风险 在基金投资交易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风险。 3、 运营 风险 由于运营系统、 网络系统、 计算机或交易软件等发生技术故障等情况而 造成的风险,或者由于操作过程中的疏忽和错误而产生的风险。 4、 道德 风险 因业务人员道德行为违规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 (五)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作为股票型基金,在投资管理中会至少维持 60% 的 股 票 投 资 比 例, 具有对股票市场的系统性风险。 基金虽然通过规范的价值分析手段投资 于价值被低估的股票, 但并不能完全规避市场下跌的风险和个股风险, 在市 场大幅上涨时也不能完全保证基金净值能够完全跟随或超越市场上涨幅度。 (六) 其他风险 主要是由其他不可预见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 如战争、 自然灾害 等有可能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或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建信恒久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 2 号 74 十 八、 基金 的终 止与 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职 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基金合并、撤销;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出现上述情况之一后,须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进行清 算。 (二) 基金的清算 1.基 金清 算小组 (1) 基金合同终止时, 成立基金清算小组, 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 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清算小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3) 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 金资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 金 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清 算程 序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清算公告; (1) 基金合同终止时,由 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 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 和变现; (4) 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 法律意见书;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 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 中国证监会; 建信恒久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 2 号 75 (7) 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 的民事诉讼; (8) 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9)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 分配。 3.清 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4.基 金剩 余资产 的分 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 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 金清 算的公 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 财产清算结果由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3 个工作日内公告。 6.基 金清 算账册 及文 件的 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建信恒久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 2 号 76 十 九、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一)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与义 务 1.基 金管 理人的 权利 与义 务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运用基金财产; (2)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 (3)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4)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5 ) 根 据 本 基 金 合 同 及 有 关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认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对基金资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 成重大损失的,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并采取必要 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7 ) 选 择 、 更 换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 并 对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代 理 行 为 进 行 必 要的监督和检查;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以基金的名义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9) 选择、 更换销售 代理机构, 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 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 (10)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1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以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建信恒久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 2 号 77 用基金财产; (4 ) 配 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分 析 、 决 策 , 以 专 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 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 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 采 取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使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的 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 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 关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 及 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基金投 资计 划、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予 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 定确定基金收益分 配方 案,及时向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分配收益; (16)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 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 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 有人 利益行使诉讼权利 或者 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 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或损 害基金份额持有人 合法 权建信恒久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 2 号 78 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 金合同造成基金财 产损 失时,应为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 他义务。 2.基 金托 管人的 权利 与义 务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 获得基金托管费; (2) 监督基金 管理人对本 基金的投资运作; (3)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 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 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 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对基金资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 损失的,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 利益; (6)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7)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 权利。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 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完 整 与 独 立; (4)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 定外,不得为自 己及任 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 关 凭 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 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基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另 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 中期和年度基 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建信恒久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 2 号 79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 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9)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 (10)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 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 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12)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 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3)复核、审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 价格; (14)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运 作; (15)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 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6)依据基金管理人的 指令或有关规定向 基金 份额持有人支付基 金收 益 和赎回款项; (17)按照规定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 法自 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因违反基金合同导 致基金财产损失, 应承 担赔偿责任,其赔 偿责 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9)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 财产 损失时,应为基金 向基 金 管理人追偿; (20)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 他义务。 3.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权利 与义 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资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依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 出 席 或 者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并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询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建信恒久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 2 号 80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机 构 损 害 其 合 法 权 益 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 ) 在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范 围 内 , 承 担 基 金 亏 损 或 者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的 有 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 ) 返 还 持 有 基 金 过 程 中 因 任 何 原 因 , 自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集、议事及表 决的程序和规则 1.召 开事 由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 变更基金类别; (4)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程序; (5)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6)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 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 合并; (8)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 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 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建信恒久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 2 号 81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 金托管费、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 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 赎回费 率或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 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 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其 他情形。 2.召 集人 和召集 方式 (1 ) 除 法 律 法 规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外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管理人召集, 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 )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 有 人认为有必要 召开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 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 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就同一事项 要求召开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有权自行 召集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 会,但应 当至少 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建信恒久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 2 号 82 (5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3.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的通知 时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 以下简称“ 召集人”) 负责选 择 确 定 开 会 时 间、 地点 、 方 式和 权益 登 记日 。 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 开日前 30 天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 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 点和方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 项; (3) 会议形式; (4) 议事程序; (5)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 授 权 委 托 书 的 内 容 要 求(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代 理 人 身 份 、 代 理 权 限 和 代 理 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7) 表决方式; (8)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 、电话; (9)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 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 其他事项。 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 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 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 方式。 如召集人为 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4.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出席 会议 的方式 会议方式 建信恒久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 2 号 83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 现 场 开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本 人 出 席 或 通 过 授 权 委 托 书 委 派 其 代 理 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3)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指 按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相 关 规 定 以 通 讯 的 书 面 方 式 进 行 表决。 (4)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 集人确定, 但决定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基金管理 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终止基金合同的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 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 对到会者 在权益登 记 日持有基金份 额的统计 显示,有效的 基金份额 应 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 2) 到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 人身份证明及 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 代理人身 份 证明、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 到会者出具的 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 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 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在 基金托管 人 和公证机关的 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 定的方式 收 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 本人直接 出具书面 意 见或授权他人 代 表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 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 4) 直接出具 书面意见 的 基金份额持有 人或受托 代表他人出具 书面意见 的 其他代表,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 通知的规定,并与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 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建信恒久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 2 号 84 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 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 额总数。 5.议 事内 容与程 序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议 事 内 容 为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事 由 所 涉 及 的内容以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可以在大 会召集人 发出会议通知 前就召开 事由向 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也可以在会议通 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40 天 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0 天公告。 (3) 对于 基金份额持 有人 提交的提案( 包括临 时 提案) ,大 会召集人 应 当按 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 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 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 的, 应提交大会审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 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 出决定。 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 不同意变更的, 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 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 单 独 或 合 并 持 有 权 利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10%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 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 如果需要对原 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告。否 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建信恒久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 2 号 85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 序及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 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 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 50% 以 上 多 数 选 举 产 生 一 名 代 表 作 为 该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 或单位名称) 、 身 份证号 码 、 住 所地 址 、持 有或 代 表 有 表决 权 的基 金份 额 、 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 等事项。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天公布提案,在所通 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 2 天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 成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6.决 议形 成的条 件、 表决 方式 、程序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及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50%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2) 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 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转 换基金 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者备建信恒久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 2 号 86 案,并予以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 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现场开会 (1)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 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 人和代理人中推举 3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 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 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 点; 如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 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 新清点, 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重新清点仅限 一次。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通讯方式开 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 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 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监督计票的,不影响计票效力。 8.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 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建信恒久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 2 号 87 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 媒体公告。 (三) 基金合同的终止的 事由与程序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 基金合并、撤销; (5)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进行清 算。 2.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合同终止时, 成立基金清算小组, 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 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清算小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 金资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 金 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清算公告; 1) 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 金财产; 2)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 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建信恒久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 2 号 88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 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7) 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8) 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9)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四) 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 内容、 履行和解释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 争议,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 调解途径解决。 不愿或者不能通过 协商、 调解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 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 投资人取得基金合 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销 机 构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建信恒久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 2 号 89 二 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 要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 金管 理人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江先周 持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58 号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 务。 2.基 金托 管人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 座 办公地址:北京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日期:1987年4月 批准设立文号:国办函[1987]14 号 注册资本:467.87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4】125号 联系电话:(010)65556899 ,65556812 联系人:朱义明、方韡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 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结 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 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 汇; 从 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 业务; 提 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建信恒久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 2 号 90 (二)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 管理人之间的业务 监督、核查 1.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管理 人的 业务监 督、 核查 (1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对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 所托管的本基金管理人的所有基金的投资比 例、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和支付等事项进 行监督和核查。 (2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行 为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 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 因及纠 正期 限, 并保 证 在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 述规 定期 限内, 基金托 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3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托管 人的 业务监 督、 核查 (1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是 否 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投资指令、 妥善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 按时 将赎回资金和分红收益划入专用 清算账户、 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 擅自 动用基金资产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行 为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 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 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 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 3.基 金托 管人与 基金 管理 人在 业务监 督、 核查中 的配 合、协 助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托管协议对基 金业务执行监督、 核查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 阻 挠 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建信恒久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 2 号 91 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监督方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 (三) 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 金财 产保管 的原 则 (1)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的资产。 (2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规 定 开 立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 对 所 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 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3 ) 除 证 券 交 易 清 算 资 金 外 ,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 不 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 (4 ) 对 于 因 为 基 金 投 资 产 生 的 应 收 资 产 , 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与 有 关 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 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造成 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5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设 有 专 门 的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 取 得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的 专职人员达到法定人数,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条件 ,有安全高效的清算、 交割系统, 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 其他设施,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6 ) 除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外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托管基金资产。 2.基 金设 立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 金的验 资 (1 ) 基 金 募 集 期 满 或 基 金 停 止 募 集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督 促 注 册 登 记 机 构将属于基金资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 同时 在规定时间内, 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 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 ) 若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的 条 件 , 由 基 金 管 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3.基 金资 金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其 营 业 机 构 开 立 基 金 的 资 金 账 户 , 并建信恒久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 2 号 92 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 )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 合银行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4 ) 在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下 ,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通 过 基 金 托 管 人 专用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5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不 属 于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若 通 过 基 金 有 关 账 户 办 理, 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 否则, 由此产生的后果与基金托管 人无关。 4.基 金证 券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 深 圳 分公司为基金开立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 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证 券 账 户 卡 的 保 管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 管 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债 券托 管专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1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申 请 进 入 全 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 代表本基金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时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券回购主协议,正本由托管人保管,管理人保存副本。 6.其 他账 户的开 立和 管理 (1 ) 因 业 务 发 展 而 需 要 开 立 的 其 他 账 户 ,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或 有 关 法 律法规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 ) 法 律 、 法 规 等 有 关 规 定 对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建信恒久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 2 号 93 其规定办理。 7.基 金资 产投资 的有 关实 物证 券的保 管 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按照实物证券相关规定办理。 8.与 基金 资产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的保管 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 管。重大合同包括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及其附件) 。 (四)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与复核 1.估 值方 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A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 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 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 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 交 易 所 上 市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 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 交 易 所 上 市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 近交易市价,确定公 允价格。 (4 ) 交 易 所 上 市 不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有 价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B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建信恒久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 2 号 94 (1 ) 送 股 、 转 增 股 、 配 股 和 公 开 增 发 的 新 股 , 按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2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未 上 市 的 股 票 、 债 券 和 权 证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同 一 股 票 在 交 易 所 上 市 后 ,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 估 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 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C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以及停止交易、 但未行权的权证, 采 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D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E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F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 格估值。 G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2. 估 值程 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 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 加 盖 业 务 公 章 以 书 面 形 式 加 密 传 真 至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基金合同》 规定的估 值方法、 时间、 程序进 行复核, 复核无误后在基金管 理人传真的书面估值结果上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 月末、 年中和 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 ( 五)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的 登记与 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应当根据有建信恒久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 2 号 95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妥善保管之。 为基金托管人履行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规定的职责之目的, 基金管理人 (注册登记机构) 应当提供任何必要的协助。 (六)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 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七) 托管协议的修改与 终止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修改后的新协议, 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生效,须经证监会核准的,经其核准后生效。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本基金合同终止; 2. 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法 被 撤销 、破 产或 由其他 基 金 托管人接管 基金 资 产; 3. 基 金 管 理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由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管 基 金 管 理权; 4.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建信恒久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 2 号 96 二 十一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秉承 “持有人利益重于泰山” 的经营宗旨 , 不断完善客户服 务体系。 公司承诺为客户提供以下服务 , 并将随着业务发展和客户需求的变 化, 积极增加服务内容 , 努力提高服务品质 , 为客户提供专业、 便捷、 周到 的全方位服务。 (一) 客户服务电话:400-81-95533 (免长途通话费用) 、010-66228000 1、自助语音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 7 天, 每天 24 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 内容包括: 基金净值查询、账户信息查询、公司信息查询、基金信息查询等。 2、人工咨询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一至每周五 , 上午 9: 00~11 : 30, 下午 13: 00~ 17:00 的人工电话咨询服务。 3、客户留言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客户留言服务将其疑问、 建议及联系方式告知公司客服中 心,客服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二)订制对账单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 电子邮箱、 传真、 信件等方式 订 制对账单服务。 本公司在准确获得投资者邮寄地址、 手机号码及电子邮箱的 前提下,将为已 订制账单服务的投资者提供电子邮件、短信和纸质对账单 : 1、电子邮件对账单 电子对账单是通过电子邮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交易对账的一种 电子化的账单形式。电子对账单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期末基金余额、 期末份额市值、期间交易明细、分红信息等。我公司在每月度结束后10 个工作日内向每位预留了有效电子邮箱并成功订制电子对账单服务的持 有人发送电子对账单 。 2、短信对账单 短信对账单是通过手机短信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份额对账的一种电 子化的账单形式。 短信对账单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期末基金余额、 期末份建信恒久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 2 号 97 额市值等。我公司在每月度结束 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每位预留了有效手机号 码并成功定制短信对账单服务的持有人发送短信对账单。 3、纸质对账单 纸质对账单是通过平信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份额对账的一种账单形 式。 纸质对账单的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 期末基 金余额、 期末份额市值 、 期 间 交易明细、分红信息等。我公司在每季度或年度结束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向 预留了准确邮寄地址并成功订制纸质对账单服务的持有人寄送纸质对账单。 4、对账单补寄 投资者提出补寄需求后, 我公司将于 15 个工作日内安排寄出。 (三)网站服务(www.ccbfund.cn) 1 、 信 息 查 询 : 客 户 可 通 过 网 站 查 询 基 金 净 值 、 产 品 信 息 、 建 信 资 讯 、 公司动态及相关信息等。 2 、 账 户 查 询 :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网 上 “ 账 户 查 询 ” 服 务 查 询 账 户 信 息 , 查 询内容包括份额查询、 交易查询、 分红查询、 分红方式查询等; 同时投资者 还可通过 “账户查询修改” 、 “查询密码修改” 自助修改基本信息及查询密码。 3、投资流程:直销客户可了解直销柜台办理各项业务的具体流程。 4、单据下载:直销客户可方便快捷的下载各类直销表单。 5、销售网点:客户可全面了解基金的销售网点信息。 6 、 常 见 问 题 : 汇 集 了 客 户 经 常 咨 询 的 一 些 热 点 问 题 , 帮 助 客 户 更 好 的 了解基金基础知识及相 关业务规则。 7 、 客 户 留 言 : 通 过 网 上 客 户 留 言 服 务 , 可 将 投 资 者 的 疑 问 、 建 议 及 联 系方式告知客服中心 ,客服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四)短信服务 若 投 资 者 准 确 完 整 的 预 留 了 手 机 号 码 ( 小 灵 通 用 户 除 外 ) , 可 获 得 免 费 手机短信服务, 包括产 品信息、 基金分红提示 、 公司最新公告等。 未预留手 机号码的投资者可拨打客服电话或登陆公司网站添加后定制此项服务。 (五)电子邮件服务 若投资者准确完整的预留了电子邮箱地址,可获得免费电子邮件服务, 包括产品信息、 公司最新公告等。 未预留电子邮箱地址的投资者可拨打客服 电话或登录公司网站添加后 订制此项服务。 建信恒久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 2 号 98 (六)密码解锁/ 重置服务 为保证投资者账户信息安全 , 当拨打客服电话或登陆公司网站查询个人 账户信息, 输入查询密码错误累计达 6 次账户即被锁定。 此时可致电客服电 话转人工办理查询密码的解锁或重置。 (七)客户建议、投诉处理 投资者可以通过网站客户留言、 客服中心自动语音留言、 客服中心人工 坐席、 书信、 传真等多 种方式对基金管理人提出建议或投诉 , 客服中心将在 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建信恒久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 2 号 99 二 十二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一) 基金管理人其它应 披露事项 自 2012 年 12 月 1 日至 2013 年 5 月 31 日, 本基 金的临时公告刊登 于 《中 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和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ccbfund.cn 。 序 号 公 告事 项 法 定披 露方 式 法 定披 露日期 1 关 于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开 办 定 投 业 务 及 开 通 直 销 中 心 和 建 设 银 行 渠 道跨 TA 转换业务的公告 指定媒体和/ 或公司网站 2013-05-22 2 关 于 继 续 参 加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个 人 电 子 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指定媒体和/ 或公司网站 2013-03-26 3 关 于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开 通 跨 TA 转换业务的公告 指定媒体和/ 或公司网站 2013-03-16 4 2012 年第四季度基金产品风险评价结 果 指定媒体和/ 或公司网站 2013-02-01 5 2012 年第三季度基金产品风险评价结 果 指定媒体和/ 或公司网站 2013-02-01 6 关 于 开 通 通 联 支 付 相 关 银 行 卡 建 信 基 金 网 上 直 销 业 务 并 实 施 费 率 优 惠 的 公 告 指定媒体和/ 或公司网站 2013-01-29 7 关 于 开 通 中 国 银 行 借 记 卡 建 信 基 金 网 上直销业务并实施费率优惠的公告 指定媒体和/ 或公司网站 2013-01-29 8 关 于 暂 停 招 商 银 行 持 卡 客 户 网 上 交 易 服务的通知 指定媒体和/ 或公司网站 2013-01-24 9 关 于 建 信 恒 久 价 值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恢 复 大 额 申 购 ( 及 转 换 转 入 ) 业 务 公告 指定媒体和/ 或公司网站 2013-01-23 建信恒久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 2 号 100 10 关 于 建 信 恒 久 价 值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暂 停 大 额 申 购 ( 及 转 换 转 入 ) 业 务 公告 指定媒体和/ 或公司网站 2013-01-16 11 关 于 延 长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中 信 建 投 开放式基金交易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指定媒体和/ 或公司网站 2013-01-04 12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参 加 中 国 工 商银行基金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指定媒体和/ 或公司网站 2012-12-28 投 资 者可 通 过 指 定媒 体 和 基 金管 理 人网 站 www.ccbfund.cn 查 阅 上 述公 告。 建信恒久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 2 号 101 二 十三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代理人和注册登记 人的办公场所, 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 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 明书的复印件。 投资人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或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建信恒久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 2 号 102 二 十四 、备 查文 件 1、中国证监会核准建信恒久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 《建信恒久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 《建信恒久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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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年第 2 号 103 本 页 无 正 文 , 为 《 建 信 恒 久 价 值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 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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