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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永福(000121)

华夏永福:托管协议查看PDF公告

 
 
 
 
 
 
华夏永福养老理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夏永福养老理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目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1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2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3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7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8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10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12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14 
九、基金收益分配.........................................................................................................................18 
十、基金信息披露.........................................................................................................................18 
十一、基金费用.............................................................................................................................20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的登记与保管.............................................................................21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21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22 
十五、禁止行为.............................................................................................................................23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24 
十七、违约责任.............................................................................................................................26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26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27 
二十、其他事项.............................................................................................................................27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27 
 华夏永福养老理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 
鉴于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
司,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拟募集发行华夏永福养老
理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 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华夏永福养老理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
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华夏永福养老理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
人。 
为明确华夏永福养老理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
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 《华夏 永福养老理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 合
同”) 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 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 并
依其条款解释。 
一、基金 托 管协议当 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 A 区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 厦 B 座 12 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成立日期:1998 年 4 月 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6 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38 亿元 
存续期间:100 年 
经营范围: (一) 基金募集; (二) 基金销售; (三) 资产管理; (四) 中国证监会核
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 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邮政编码:100031 华夏永福养老理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成立时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 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结汇、 售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
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代理资金清算; 各类汇兑业务; 代 理
政策性银行、 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 贷款承诺;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外汇存
款; 外汇贷款; 外汇汇款; 外汇借款; 发行、 代理发行、 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
价证券; 外 汇票据承兑和贴现; 自 营、 代客外 汇买卖; 外 币兑换; 外 汇担保; 资 信调 查 、 咨
询、 见证业务; 企业、 个 人财务顾问服务; 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 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业务; 企业年金托管业务; 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
投资托管业务; 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 电话银行、 手机银行、 网上银行业务; 金融衍生产 品
交易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 托 管协议的 依 据、目的 和 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基金法》”) 等有关法律、
法规( 以下简称“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资运作、 净值
计算、 收益分配、 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
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 诚实信用、 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
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四)解释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所使用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含义。 华夏永福养老理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 
三、基金 托 管人对基 金 管理人的 业 务监督和 核 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
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债券
(含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 货币市场 工具、 权证、 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如国债期货) , 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配置比例为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30% , 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等
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70% 。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融资、 融
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本基金持 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 、本基金 与 本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金 持有 一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其市值 不超 过该
证券的 10% 。 
3 、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4 、本基金 参 与股票 发行 申购,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金额不 超过 本基金 的总 资产, 本基 金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6 、本基金 持 有的同 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证 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该 资产 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本基 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 的比例,不 得超过该
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 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 部证券投资 基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 资产支持证 券合计规模 的 10% ;本 基金持有的 全部资产
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7 、每个交 易 日日终 在扣 除股指 期货 合约需 缴纳 的交易 保证 金后保 持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8 、本基金 在 任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 的买入 股指 期货合 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9 、本基金 在 任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 的买入 期货 合约价 值与 有价证 券市 值之和 ,不 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华夏永福养老理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 
10 、 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
值的 20% 。 
11 、 本基金 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 轧差计算) 应符
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2 、 本基金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3 、本基金 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4 、本基金 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定。 
15 、法律法 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6 个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比 例符合 基金 合同
的有关约定。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述投资组合限制条款中, 若属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则当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上述限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协议第十五条第
(九) 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
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 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
名单及有关关联方交易证券名单。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
从事的关联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
的发生, 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 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 如基金托管人事前已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
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而只能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进行事后结算, 则基金
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监督管理 
1 、基金投 资 中小企 业私 募债券 应遵 守《关 于证 券投资 基金 投资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有关
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定。 
2 、 基金在投 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前, 基金管理人须根据法律、 法规、 监 管部门的规定,
制定严格的关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并提供给基金托管华夏永福养老理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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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前述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基金管理人投
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比例进行监督。 
3 、基金管 理 人确定 基金 投资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的,应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债券的名称、 数量、 价格等执行指令所需相关信息。 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
有关信息进行审核, 如果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投资出现风险, 有权要求基
金管理人就该风险的防范措施进行补充说明。 否则, 基金托管人经事先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
有权拒绝执行其有关指令。 
4 、如未来 有 关监管 部门 对基金 投资 中小企 业私 募债券 另有 规定或 托管 协议当 事人 对基
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监督管理另有约定时,从其约定。 
(五)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
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
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
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
前 3 个工作 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 被确认调
整的名单开始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
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
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但不承担交
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
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
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六)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
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确定
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
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基金管 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应 当与 存款银 行建 立定期 对账 机制, 确保 基金银 行存 款业
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基金托 管 人应加 强对 基金银 行存 款业务 的监 督与核 查, 严格审 查、 复核相 关协 议、
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3 、基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在 开展 基金存 款业 务时, 应严 格遵守 《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华夏永福养老理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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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 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
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 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
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
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进行监督。 
1 、基金投 资 流通受 限证 券,应 遵守 《关于 规范 基金投 资非 公开发 行证 券行为 的紧 急通
知》 、 《关于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 
2 、流通受 限 证券, 包括 由《上 市公 司证券 发行 管理办 法》 规范的 非公 开发行 股票 、公
开发行 股票 网下配 售部 分等在 发行 时明确 一定 期限锁 定期 的可交 易证 券,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
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
证券。 
3 、在首次 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之 前,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制 定相 关投资 决策 流程、 风险 控制
制度、 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流动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
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 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 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 上
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 
4 、在投资 流 通受限 证券 之前, 基金 管理人 应至 少提前 一个 交易日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有
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有): 
拟发行数量、 定价依据、 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与承销商签订的
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划款账号、划款金额、
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5 、基金托 管 人在监 督基 金管理 人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的 过程 中,如 认为 因市场 出现 剧烈
变化导致基金管理人的具体投资行为可能对基金财产造成较大风险, 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
金管理人对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和整改, 并做出书面说明。 否则, 基 金托管人
经事先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 有权拒绝执行其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
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华夏永福养老理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7 
6 、基金管 理 人应保 证基 金投资 的受 限证券 登记 存管在 本基 金名下 ,并 确保证 基金 托管
人能够正常查询。 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 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或
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责任与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7 、如果基 金 管理人 未按 照本协 议的 约定向 基金 托管人 报送 相关数 据或 者报送 了虚 假的
数据,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托管人职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九)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反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
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
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
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 督 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
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
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
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
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
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
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一)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
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
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 管 理人对基 金 托管人的 业 务核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
作等行为。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
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
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
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 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华夏永福养老理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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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
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
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基金 财 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 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 管 人应安 全保 管基金 财产 。未经 基金 管理人 依据 合法程 序作 出的合 法合 规指
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基金托管 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 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基金托 管 人根据 基金 管理人 的指 令,按 照基 金合同 和本 协议的 约定 保管基 金财 产,
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对于因 为 基金投 资产 生的应 收资 产,应 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与有 关当 事人确 定到 账日
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 、除依据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 集 期间的 资金 应存于 基金 管理人 在具 有托管 资格 的商业 银行 开设的 基金 认购
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 集 期满或 基金 停止募 集时 ,募集 的基 金份额 总额 、基金 募集 金额、 基金 份额
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
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资金账户, 同时在规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 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若基金 募 集期限 届满 ,未能 达到 基金合 同生 效的条 件, 由基金 管理 人按规 定办 理退
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 人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托 管 人可以 本基 金的名 义在 其营业 机构 开设本 基金 的资金 账户 ,并根 据基 金管
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本基华夏永福养老理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9 
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
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 、基金托 管 资金账 户的 开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 开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托管 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5 、在符合 法 律法规 规定 的条件 下, 基金托 管人 可以通 过基 金托管 人专 用账户 办理 基金
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 管 人在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上海 分公 司、深 圳分 公司为 基金 开立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 券 账户的 开立 和使用 ,限 于满足 开展 本基金 业务 的需要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 基金托管 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
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 、基金证 券 账户的 开立 和证券 账户 卡的保 管由 基金托 管人 负责, 账户 资产的 管理 和运
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 、在本托 管 协议生 效日 之后, 本基 金被允 许从 事其他 投资 品种的 投资 业务, 涉及 相关
账户的开设、 使用的, 按 有关规定开设、 使用并管理;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
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
关规定,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 并代表
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
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 发 展需要 而开 立的其 他账 户,可 以根 据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在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 基金管理人积极配合。 新账户按有关规
则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 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华夏永福养老理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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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
管,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
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托管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
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保管。 除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
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
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六、指令 的 发送、确 认 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收付指令, 基金托
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 、基金管理 人应指定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 
2 、基金管 理 人应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书面授 权文 件,该 文件 中应含 有管 理人预 留印 鉴,
该预留印鉴为托管人确定管理人所发送指令形式真实性的唯一依据。 向托管人发送授权文件
后,要及时电话确认,以保证托管人及时查收。 
3 、基金托管 人收到授权文件后并经确认后,授权文件即生效。 
4 、基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对 授权 文件负 有保 密义务 ,其 内容不 得向 被授权 人及 相关
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漏。 
(二)指令的内容 
1 、 指令包括 付款指令( 含赎回、 分红付款指令、 银行间业务划款指令) 以及其他资金划
拨指令等。 
2 、 基金管理 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 到账时间、 金额、 账户资料等,
并加盖预留印鉴。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 、指令的发 送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传真方式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书面共同确
认的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
指令。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 华夏永福养老理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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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全国银行间交易成交单加盖印章后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
人,并电话确认。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 应为基金托管人执行指令留出至少 2 个工作 小时。 由基金管
理人的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 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 未准备足够资金, 致使资金
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 、指令的确 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答复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确认电话。 指令
到达基金托管人后,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授权文件进行表面相符的
形式审查, 及时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 基金托管人对指令的真实性不承担责任。 如有疑
问必须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3 、指令的时 间和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指令验证后,应及时办理。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托管人在执行指令时, 基金托管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 否
则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 但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审核、 查明原因, 确认
此交易指令无效。在及时通知后,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未执行该指令造成损失的责任。 
对于申购新股等时效性要求高的指令, 管理公司必须及时将指令传至托管人, 并预留充
足的指令处理时间。 
对于发送时资金不足的指令, 托管人有权不予执行, 因账户资金余额不足导致的投资损
失不由托管人承担。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指令错误, 提示基金管理人改正后再予以执行, 若由此造成的延误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
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
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其自身原因未能执行或错误执行基金管理人指令致使本基金的利益受
到损害, 应在发现后, 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弥补,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 对由此造成
的直接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 
(七)授权通知的变更 华夏永福养老理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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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金管 理 人若对 授权 通知的 内容 进行修 改, 应当提 前至 少三个 工作 日电话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需提供书面的变更授权通知文件, 在加盖公章后以传真或其他双方约定
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同时以电话形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 变更授权通知文件在基金托
管人收到相关文件传真件和基金管理人的电话确认时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三个工作日内
将变更授权通知文件原件送交基金托管人。 
2 、基金托 管 人更改 接受 基金管 理人 指令的 人员 及联系 方式 ,应至 少提 前三个 工作 日以
传真方式发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更改接受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及联系方式自基金管
理人电话确认后生效。 
(八)其他事项 
1 、基金托 管 人在接 收指 令时, 应对 指令的 要素 是否齐 全、 印鉴是 否与 预留的 授权 文件
内容相符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2 、除因其 自 身原因 致使 基金的 利益 受到损 害而 负赔偿 责任 外,基 金托 管人按 照法 律法
规、 本合同的规定执行基金管理人指令而引起的任何可能发生的损失, 不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七、交易 及 清算交收 安 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
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使用其交易单元作为基金的交易单元。 基金管理人
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 由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 交易保证金由
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支付。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 在基金的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
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 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 回购成交量
和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 并将上述情况及基金专用交易单元号、 佣金费率等基金基本信息
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因相关法律法规或交易规则的修改带来的变
化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交易规则为准。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 、清算与交 割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 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交
易成交结果具体办理。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
基金的损失; 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基金托管人增加交易单元, 致使基金托管人接
收数据不完整, 造成清算差错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需
要单独结算的交易,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
法规、 交易规则的规定进行超买、 超卖等原因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 基金托管人发华夏永福养老理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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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 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 确保在 T+1 日 12:00 之前有足 够的资金头寸用于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的资金结算。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 基金托管资金账户
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 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
发送的划款指令, 但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
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 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2 、交易记录 、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1 )交易记 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 每日对外披露净值之前, 必须保证
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


(2 )资金账 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按日核实,账实相符。 (3 )证券账 目的核对 基金托管人应按时核对证券账户中的种类和数量, 确保每日交易结束后证券账户中证券 的种类和数量与基金会计账簿中的记载一致。 (4 )实物券 账目 实物券账目,每月月末相关各方进行账实核对。 (三)基金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 、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及转换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登记机构负责。 2 、基金管 理 人应将 每个 开放日 的申 购、赎 回、 转换开 放式 基金的 数据 传送给 基金 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性负责。 3 、基金管理 人应保证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必须于每个工作日 15:00 前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 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完整。 4 、 登记机构 应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系统发送有关数据( 包括电子数据和盖章生效的 纸制清算汇 总表) ,如因 各种原因, 该系统无法 正常发送, 双方可协商 解决处理方 式。基 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存。 5 、关于清算 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 赎回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 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清算的专用账户, 该 账户由登记机构管理。 (四)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的资金清算 华夏永福养老理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4 对于申购款及转换转入款,基金管理人最晚不迟于款项交收日当日 15 :00 前将资 金划 往资产托管专户。特殊情况时,双方协商处理。 对于赎回款、 分红款及转换转出款,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划付, 非因基金托管人原因造成基金托管资金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 付,责任不由基金托管人承担。特殊情况时,双方协商处理。 未来, 根据具体情况,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调整上述申购、 赎回等的 资金清算方式。 (五)基金融资、融券 如本基金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融资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融资、 融券提供必要的协助。 八、基金 资 产净值计 算 和会计核 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 、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后得到的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 基金 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 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 、估值方法 (1 )证券交 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 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华夏永福养老理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5 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 定公允价格。 ③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④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 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 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 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 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 定公允价值。 (3 )全国 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易 的债 券、资 产支 持证券 等固 定收益 品种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 (4 )同一债 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 )中小 企 业私募 债券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值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 )本基 金 投资股 指期 货合约 ,一 般以估 值当 日结算 价进 行估值 ,估 值当日 无结 算价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 )如有 确 凿证据 表明 按上述 方法 进行估 值不 能客观 反映 其公允 价值 的,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 )其他资 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9 )相关 法 律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有 强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国 家最 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以约定的方法、 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估值, 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 华夏永福养老理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6 3 、特殊情形 的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第 (7 ) 项进行 估值 时,所 造成 的误差 不作 为基 金估值错误处理。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 、 当基金份 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 内( 含第 3 位) 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 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公司应 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0% 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公告、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 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处理,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 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 基金管理 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 、当基金 份 额净值 计算 差错给 基金 和基金 份额 持有人 造成 损失需 要进 行赔偿 时,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 )本基 金 的基金 会计 责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与 本基 金有关 的会 计问题 ,如 经双 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议执行, 由此给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 )若基 金 管理人 计算 的基金 份额 净值已 由基 金托管 人复 核确认 后公 告,而 且基 金托 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 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 持有人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基金 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 50% ,基金托 管人承担 50% 。 (3 )如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份 额净 值的计 算结 果,虽 然多 次重新 计算 和核 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 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 )由于 基 金管理 人提 供的信 息错 误(包 括但 不限于 基金 申购或 赎回 金额等 ), 基金 托管人在履行正常复核程序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 、由于证 券 交易所 、登 记结算 公司 发送的 数据 错误, 有关 会计制 度变 化或由 于其 他不 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 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 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 、基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由 于各 自技术 系统 设置而 产生 的净值 计算 尾差, 以基 金管 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 前述内容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处理。 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华夏永福养老理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7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基金管理人独立地设置、 记录 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 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 、财务报表 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 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月度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 作日内完成; 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 6 个月更新 并公告一次, 于该等期间届满后 45 日 内公告。 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 作 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 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编 制完毕并予以公告; 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 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 、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 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 收到后应在 3 日内进行复 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 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7 个 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 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30 日 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 收到后 45 日 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 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 以基 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 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 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专用章的复核意见书, 双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 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华夏永福养老理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8 (八)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九、基金 收 益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规定将基金的可供分配利润按基金份额进行比例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本基金的 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在符合有 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次 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 可不进 行收益分配。 3 、基金收 益 分配基 准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减 去每 单位基 金份 额收益 分配 金额后 不能 低于 面值。 4 、本基金 收 益分配 方式 分为两 种: 现金分 红与 红利再 投资 ,基金 投资 者可选 择现 金红 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 式是现金分红。 5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1 、本基金 收 益分配 方案 由基金 管理 人拟定 、由 基金托 管人 核实后 确定 ,基金 管理 人按 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本基金收益分配的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 15 个工 作日。 在分配方 案公布后( 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 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3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基金 信 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拟公开披 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 除按 《基金法》 、 《信 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 获得的业务信息应予保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除了为合法履行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本协议规定的义务所必 要之外, 不得为其他目的使用、 利用其所知悉的基金的保密信息, 并且应当将保密信息限制华夏永福养老理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9 在为履行前述义务而需要了解该保密信息的职员范围之内。 但是, 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 、非因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 、基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为 遵守 和服从 法院 判决或 裁定 、仲裁 裁决 或中国 证监 会等 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 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以及临时报告、 澄清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 、职责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宗旨, 诚实 信用, 严守秘密。 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对于本章第 (二) 条规 定的应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事项,应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 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 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指定报刊和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1 )不可抗 力。 (2 )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2 、程序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 由基金管理人起草、 并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发生基金合同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 3 、信息文本 的存放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投资者可以免费查阅上述文件。 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 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华夏永福养老理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0 十 一 、 基金费 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9% 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0.9% 年 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 年管理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2% 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 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 =E× 年托管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三) 银行汇划费用、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证券账户开户费用和银行账户维护费、 基 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 计师费和律师费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 可以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募集期间的律师费、 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以及处理与基 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包括但不限 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等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五) 本基金运作前产生的相关费用由管理人垫付, 运作后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 管理人。 (六)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此项调整不需要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 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七)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1 、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等, 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 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2 、支付方式 和时间 华夏永福养老理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1 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 理费、 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八)违规处理方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时, 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说明解释, 如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基金托管人可拒绝支付。 十二、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名册的登 记 与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合 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 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登记机构编制, 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 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 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 金托 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密 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应按有 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三、基 金 有关文件 档 案的保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 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托 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 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相关的重大合同文本后, 应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 托管人,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华夏永福养老理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2 (三)变更与协助 若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发生 变更 ,未变 更的 一方有 义务 协助变 更后 的接任 人接 收 相 应文件。 (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 记账凭证、 基金账册 、 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至少 15 年以 上。 十四、基 金 管理人和 基 金托管人 的 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 、基金管理 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 )基金管 理人被依法取消其基金管理资格的。 (2 )基金管 理人解散、依法撤销或依法宣告破产。 (3 )基金管 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 )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基金管理 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 )提名: 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 提名的新任基 金管理人形成决议,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 )核准 : 新任基 金管 理人产 生之 前,由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临时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基金 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4 )交接 : 基金管 理人 职责终 止的 ,应当 妥善 保管基 金管 理业务 资料 ,及时 办理 基金 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财产。 (5 )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职责终 止的 ,应当 按照 法律法 规规 定聘请 会计 师事务 所对 基金 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 支。 (6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更换后 ,由 基金托 管人 在获得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后依照 有关 规定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7 )基金 名 称变更 :基 金管理 人退 任后, 如果 原任或 新任 基金管 理人 要求, 本基 金应 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 、基金托管 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华夏永福养老理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3 (1 )基金托 管人被依法取消其基金托管资格的。 (2 )基金托 管人解散、依法撤销或依法宣布破产。 (3 )基金托 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 )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基金托管 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 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 提名的新任基 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 )核准 : 新任基 金托 管人产 生之 前,由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临时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基金 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4 )交接 : 基金托 管人 职责终 止的 ,应当 妥善 保管基 金财 产和基 金托 管业务 资料 ,及 时与新任基金托管人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 并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财产。 (5 )审计 : 基金托 管人 职责终 止的 ,应当 按照 规定聘 请会 计师事 务所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审计,并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6 )公告 : 基金托 管人 更换后 ,由 基金管 理人 在获得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后依照 有关 规定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3 、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 ) 提名: 如 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 )公告 : 新任基 金管 理人和 新任 基金托 管人 应在更 换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 (三)新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或新基金托管人或接受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 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 并保证不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十 五 、 禁止行 为 托管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 资。 (二) 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基金托管人不公平地对待其托 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华夏永福养老理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4 (三)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五)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对他人泄漏基金经营过程中任何尚未按法律法规规定的 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 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付款指令, 或 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 财务上不独立, 其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 人员相互兼职。 (八) 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资产,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 基金合同或 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九)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 2 、向他人贷 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 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 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或者 买卖 其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发 行的 股票 或者债券。 6 、买卖与 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有控 股关 系的股 东或 者与其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 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 、法律法规 和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的,则本基金不受上述相关限制。 (十)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 以及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有关规定, 由中 国证监会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十六、托 管 协议的变 更 、终止与 基 金财产的 清 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 、基金合同 终止。 2 、基金托管 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 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生法律 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华夏永福养老理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5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1 )基金 合 同终止 后, 成立基 金清 算小组 ,基 金清算 小组 在中国 证监 会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清算。 (2 )基金 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在基 金 财产清 算过 程中,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各自履 行职 责,继 续忠 实、 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 )基金 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清 算小 组可 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1 )《基金 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 算报告。 (5 )聘请 会 计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 进行外 部审 计,聘 请律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出 具法 律意见书。 (6 )将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 财产进行分配。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 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基金财产 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 算费用。 (2 )交纳所 欠税款。 (3 )清偿基 金债务。 (4 )按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6 、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华夏永福养老理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6 十 七 、 违约责 任 (一)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 应当承担违 约责任。 (二)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 违反 《基金 法》 或者基金合 同和本托管协议约定, 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连带 赔偿责任。 (三) 当事人违约, 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 给基金资产 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利及义务代表基金向违约方追偿。 如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 、不可抗力 。 2 、基金管 理 人及基 金托 管人按 照当 时有效 的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的 规定作 为或 不作 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 、基金管理 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投资或不投资造成的直接损失等。 (四) 当事人违约, 另一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 尽力防止 损失的扩大。 (五) 违约行为虽已发生, 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 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因履行本协议而被起诉,另一方应提供合理的必要支持。 (六) 由于不可抗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基金投资者损失,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 造成的影响。 十八、争 议 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 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 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当事 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忠实、 勤勉 、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华夏永福养老理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7 十九、托 管 协议的效 力 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约定如下: (一) 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托管协议草案, 应经托管 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协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 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 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托管协议的 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告之日止。 (三)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 本协议一式六份, 协议双方各持二份, 上报有关监管部门两份, 每份具有同等法 律效力。 二 十 、 其他事 项 除本协议有明确定义外, 本协议的用语定义适用基金合同的约定。 本协议未尽事宜, 当 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二十一、 托 管协议的 签 订 本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章、签订地、签订日 华夏永福养老理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8 (本页无正文,为《华夏永福养老理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签署页) 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 签订地:北京 签订日:

















日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 签订地:北京 签订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