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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国天利(100018)

富国天利: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年第一号)查看PDF公告





















































































富国天利 增长 债券投 资 基金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1 富 国 天利 增长 债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 说明 书 ( 更 新) (二0 一三 年第一 号) 基金管理 人:富 国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基金托管 人:中 国 工商银行 股份有 限 公司



















































































富国天利 增长 债券投 资 基金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2 【 重要 提示 】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03 年10 月10 日 证 监 基金字 【2003 】112 号 文 批准 发 起 设 立 。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03 年12月2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 书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 险。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拟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 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人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申购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 买者自负 ” 原则, 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 资人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至2013年6月2日,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和基金业绩表现截 止至2013年3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富国天利 增长 债券投 资 基金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3 目





录 一、绪 言 .................................................................... 4 二、释 义 .................................................................... 4 三、基 金管 理人 .............................................................. 8 四、基 金托 管人 ............................................................. 18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22 六、基 金的 募集 ............................................................. 49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50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50 九、基 金的 投资 ............................................................. 68 十、基 金的 业绩 ............................................................. 74 十一、 基金 的财 产 ........................................................... 75 十二、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77 十三、 基金 收益 与分 配 ....................................................... 81 十四、 基金 费用 与税 收 ....................................................... 82 十五、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84 十六、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85 十七、 风险 揭示 ............................................................. 90 十八、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和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93 十九、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95 二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110 二十一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 ................................................ 120 二十二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22 二十三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123 二十四 、备 查文 件 .......................................................... 123



















































































富国天利 增长 债券投 资 基金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4 一 、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 法》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以及 《富国天利增长债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 简称 “ 合同 ” 或“ 基金合 同 ”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富国天利增长债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 策略、 风险、 费率等 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 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 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招募说明书由富国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解释 。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 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是约定 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 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 、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 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代表如下含义: 本合同、 《基金合同》 指《富国天利增长债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 对本合同的 任何修订和补充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不 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



















































































富国天利 增长 债券投 资 基金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5 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 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 、行政规章 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指依据《基金合同》所设立的富国天利增长债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指 《富国天利增长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一份公开披 露本基金管理人及托管 人、相关服务机构、基 金的募集、 基金合同的生效、基金 份额的交易、基金份额 的申购和赎 回、基金的投资、基金 的业绩、基金的财产、 基金资产的 估值、基金收益与分配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基金的信息披露、 风险揭示、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 要、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服务、其 他应披露事项、招募说 明书的存放 及查阅方式、备查文件 等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供基金投资 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 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 要约邀请文 件,及其定期的更新 发售公告 指《富国天利增长债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业务规则 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 金 托 管 人

















指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 ” 基金销售代理人 指依据有关基金销售与 服务代理协议办理本基 金 发售、申



















































































富国天利 增长 债券投 资 基金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6 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代理人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 注册与过户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清 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资 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 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 基金交易确 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 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 受权利并承 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个人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条件可以投 资证券投资 基金的自然 人 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 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权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达到法律规定及基 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 金管理人聘 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 完毕基金合同备案手续 后,基金合 同生效的日期 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日 指日常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认购或发售 指本基金在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日常申购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 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 向基金管理



















































































富国天利 增长 债券投 资 基金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7 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自 基金合同生 效后不超过30个工作日的时间起开始办理 日常赎回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 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 向基金管理 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基金的日 常赎回自 基金合同生 效后不超过30个工作日的时间起开始办理 转托管 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 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 额从某一交 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交易账户 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 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 该销售机构 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转换 指投资者将其所持有的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 一开放式基 金向本基金管理人提出 申请将其原有基金(转 出基金)的 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 换为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任何其他 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 机构提出申请,约 定每 期扣款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 扣款日在投 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 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 申请的一种 投资方式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股票红 利、债券利息、票据投 资收益、买 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 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 人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 记录投资者 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凭证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证 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 款本息和本 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 除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 基金份额总 数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 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 金资产净值 的过程



















































































富国天利 增长 债券投 资 基金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8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 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 和互联网网 站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无法预 见、无法抗拒、无法避 免且在本合 同由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签署之日后发生 的,使本合 同 当 事 人 无 法 全 部 履 行 或 无 法 部 分 履 行 本 合 同 的 任 何 事 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 、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 、战争、骚 乱、火灾、政府征用、 没收、法律法规变化、 突发停电或 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三 、基 金管 理人 (一)基 金管理人概况 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16-17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16-17层 法定代表人:陈敏 总经理: 窦玉明 成立日期:1999年4 月13日 电话: (021)20361818 传真: (021)20361616 联系人: 范伟隽 注册资本:1.8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截止于2013年6月2日):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7.775% 申 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7.775% 加拿大蒙特利尔银行 27.775%



















































































富国天利 增长 债券投 资 基金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9 山东省国际信托 有限 公司 16.675% 公司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 制定基金投资的重大决策 和投资风险管理。 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 公司日常运作的风险控 制和管理工作, 确保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防范和化解 运作风险、合规与道德风险。 公司目前下设十七个部门、 三个分公司和一个子公司, 分别是: 权益投资部、 固定 收益部、 量化与海外投资部、 研究部、 集中交易部、 专户投资部、 机构业务 部、 零售业 务部、 营销策划与产品部、 客服与电子商务部、 战略发展部、 监察稽 核部、 计划财务部、 人力资源部、 行政管理部、 信息技术部、 运营部、 北京分公司、 成都分公司、 广州分公 司、富国 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权益投资部:负责权益类基金产品的投资管理; 固定收益部:负责固定收益类产品的研究与投资管理;量化与海外投资部:负责 FOF、 PE、 定量类产品等的研究与投资管理; 研究部: 负责行业研究、 上市公司研究和宏观研 究等; 集中交易部: 负 责投资交易和风险控制; 专户投资部: 在固定 收益部、 权益投资 部和量化与海外投资部内设立的虚拟部门, 独 立负责年金等专户产品的投资管理; 机构 业务部: 负责年金、 专 户、 社保以及共同基金的机构客户营销工作; 零售业务部: 管理 华 东 营 销 中心 、 华 中营销 中 心 、 华南 营 销 中心( 广 州 分 公司 ) 、 北方营 销 中 心 (北 京 分 公司) 、 西部营销中心 (成都分公司) 、 华北 营销中心, 负责共同基金的零售业务; 营销 策划与产品部: 负责产品开发、 营销策划和品牌建设等; 客服与电子商务部: 负责电子 商务与客户服务; 战略发展部: 负责公司战略的研究、 规划与落实; 监察稽核部: 负责 监察、 风控、 法务和信息披露; 信息技术部: 负责软件开发与系统维护等; 运营部: 负 责基金会计与清算; 计划财务部: 负责公司财务计划与管理; 人力资源部: 负责人力资 源规划与管理;行政管理部:负责文秘、行政后勤;富国 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 就证券提供意见 和提供资产管理 。 截止到2013年6月2日 ,公司有员工217人,其中61%以上具有硕士以上学历。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陈敏女士, 董事长。 生于1954年, 中共党员, 工商管理硕士, 经济师。 历任上海市 信托投资公司副处长、 处长; 上海市外经贸委处长; 上海万国证券公司党委书记; 申银



















































































富国天利 增长 债券投 资 基金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10 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党委委员。2004 年开始担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 长。 窦玉明 先生, 董事, 总 经理 。 生于1969年, 硕士 。 历任北京中信国际合作公司交易 员; 深圳君安证券公司投资经理;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 嘉实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投资总监、 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兼基金经理。2008年开始担任富国基金管理 有 限 公 司 总经 理 。 ( 注: 本 公 司 于2013 年6月7日 在 《 中 国证 券 报》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报》 和公司网站发布公告, 窦玉明先生于2013年6月5日起不再担任公司总经理 , 公司 董事长陈敏 女士于2013年6月5日起代行公司总经理 职责。) 麦陈婉芬女士(Constance Mak ) , 副 董 事 长 ,生 于1952 年, 文 学 及 商学 学 士 , 加 拿 大注册会计师。1977年加入加拿大毕马威会计事务所的前身Thorne Riddell 公司,并于 1989 年成为加拿大毕马威的合伙人之一。1989年至2000年作为合伙人负责毕马威在加拿 大中部地区的对华业务。现任BMO 金融集团亚洲业务总经理(General Manager, Asia, International, BMO Financial Group)。 李明山先生, 董事, 生于1952年, 中共党员, 高级经济师, 硕士。 历任申银万国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上海证券交 易所副总经理, 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 理。 方荣义先生, 董事。 生于1966年, 中共党员, 博士, 高级会计师。 历任北京用友电 子财务技术有限公司研究所信息中心副主任; 厦门大学工商管理教育中心副教授; 中国 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会计处副处长;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 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处处长;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财务会计处处长、 国 有银行监管处处长。现任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Edgar Normund Legzdins 先生, 董事, 生于1958 年, 学士, 加拿大注册 会计师。1980 年至1984年在Coopers & Lybrand 担任审计工作,1984 年加入加拿大BMO银行金融集团蒙 特利尔银行。现任BMO 金融集团国际业务全球总裁(SVP & Managing Director, International, BMO Financial Group)。 岳增光先生, 董事。 生于1973年, 中共党员, 本科硕士, 高级会计师。 历任山东省 济南市经济发展总公司会计; 山东正源和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室主任; 山东鲁信实 业集团公司财务; 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财务。 现任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



















































































富国天利 增长 债券投 资 基金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11 司财务 部经理。 戴国强先生, 独立董事 , 生于 1952 年, 博士 学位。 历任上海财经大学助教、 讲师、 副教授、 教授, 金融学院副院长、 常务副院长、 院长; 上海财经大学 教授、 博士生导师, 金融学院党委书记, 教授委员会主任。 现任上海财经大学 MBA 学院院长、党委书记。 伍时焯 (Cary S. Ng) 先生,独立董事。生于1952年,工商管理硕士,加拿大特许 会计师。 1976年加入加拿大毕马威会计事务所的前身Thorne Riddell公司担任审计工作, 有30 余年财务管理及信息系统项目管理经验,曾任职在 Neo Materials Technologies Inc. 前身AMR Technologies Inc., MLJ Global Business Developments Inc., UniLink Tele.com Inc. 等 国 际 性 公 司 为 首 席 财 务 总 监(CFO) 及 财 务 副 总 裁 。 现 任 圣 力 嘉 学 院 (Seneca College) 工商系会计及财务金融科教授。 汤期庆先生, 独立董事, 生于1955年, 经济学硕士。 历任上海针织品批发公司办事 员、 副科长; 上海市第 一商业局副科长、 副处长、 处长; 上海交电家 电商业集团公司总 经理; 上海市第一商业局局 长助理、 副局长; 上海商务中心总经理; 长江经济联合发展 集团总裁、副董事长、党组书记。现任上海水产集团总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李宪明先生, 独立董事。 生于1969年, 中共党 员, 博士。 历任 吉林大 学法学院教师; 现任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 2、监事会成员 金同水先生, 监事长。 生于1965年, 大学本科。 历任山东省国际信托 有限 公司科员、 项目经理、 业务经理; 鲁信投资有限公司财务经理; 山东省国际信托 有限公司高级业务 经理。现任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风险管理部经理。 沈寅先生,监事。生于1962年,法学学士。历 任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 审判员、 审判组长; 上 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综合科科长; 现任申银万国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合规稽核总部高级法律顾问 。 夏瑾璐女士, 监事。 生 于1971年, 工商管理硕士。 历任上海大学外语系教师; 荷兰 银行上海分行结构融资部经理; 蒙特利尔银行金融机构部总裁助理; 荷兰银行上海分行 助理副总裁。现任蒙特利尔银行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 仇夏萍女士,监事。生于 1960 年,中共党员 ,研究生。历任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分 行杨浦支行所主任; 华夏证券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财务主管。 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



















































































富国天利 增长 债券投 资 基金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12 司计划财务部副 总经理。 胡志荣女士,监事。生于 1973 年,中共党员 ,硕士。历任四川成都邮电通信设备 厂财务处 会计 ; 厦门金达通信电子有限公司财务部 财务主管。 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财务经理 。 丁飏先生,监事。生于 1976 年,民革党员 ,硕士 。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 信贷员 、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营销策划经理、 客户服务部经理 。 现 任富国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客服与电子商务部 高级客户服务经理。 3、督察长 范伟隽先生,督察长。生于 1974 年,中共党 员, 硕士研究生。曾任毕马威华振会 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 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主任科员、 副处长。2012 年10 月20 日开 始担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经营 管理层人员 窦玉明先生, 总经理 (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董事的介绍) 。 (注: 本公司于 2013 年6 月7 日在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和公司网站发布公告, 窦玉明先生 于2013 年 6 月5 日起不再担任 公司总经理, 公司董事长陈敏 女士于2013 年 6 月5 日起 代行 公司总经理 职责。) 林志松先生,副总经理。生于 1969 年,中共 党员,大学本科, 工商管理硕士 。曾 在漳州商检局办公室、 晋江商检局检验科、 厦门证券公司投资发展部工作。 曾任富国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监 察 稽 核 部 稽 察 员 、 高 级 稽 察 员 、 部 门 副 经 理 、 经 理 、 督 察 长 。2008 年开始担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陈戈先生,副总经理。生于 1972 年,中共党 员,硕士,1996 年起开始从事证券行 业工作。曾任君安证券研究所研究员。2000 年 10 月加入富国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历任 研究策划部研究员、 研究策划部经理、 总经理助理,2005 年4 月起任富国天益价值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至今,2009 年 1 月起兼任 权益投资部总经理 。2008 年开始担任富国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孟朝霞女士, 副总经理。 生于 1972 年,硕士 研究生,12 年金融领域从业经历。 曾 任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金管理中心总经理, 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2009 年开始担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富国天利 增长 债券投 资 基金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13 5、本基金基金经理 (1) 现任基金经理: 饶刚先生, 基金经理, 生于1973 年, 硕士, 自 1999 年开始从事证券行业工作。 曾 任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部行业研究、 金融创新研究员,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 资银行部投资银行业务创新、 项目策划 ; 富国 基金管理公司债券及可转债、 金融创新研 究员 ; 自2006 年1 月开始担任 富国天利基金经理;2008 年10 月起兼任富国天丰基金经 理; 2010 年9 月起兼任富国汇利分级债券基金经理 ; 同时兼任富国基金公司总经理助理、 固定收益部总经理 。 陈曙亮 先生,基金经理,生于 1982 年,硕士, 自2008 年开始从事证券行业工作。 2008 年6 月至2012 年1 月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助理定量研究员、 定量研究员; 2012 年2 月至 4 月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年金投资经理 ; 2012 年7 月任富国天利增长债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富国可转换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2 年 12 月任富国优化 增强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2)历任基金经理: 汪沛先生,任职时间 为2003 年12 月至2005 年12 月。 杨贵宾先生,任职时间为 2009 年9 月至2012 年6 月。 6、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 成员构成如下: 公司总经理 窦玉明先生 , 公司主管投研副总经理 陈 戈先生 , 研究 部 总 经理朱少醒先生 , 固 定 收益部 总 经 理 饶刚 先 生 等人员 。 ( 注 :本 公 司 于2013 年 6 月7 日在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和公司网站发布公告, 窦玉明 先生于 2013 年6 月5 日起不再担任公司总经理 , 公司董事长陈敏女士 于2013 年 6 月5 日起 代行公司总经理 职责。) 列席人员包括:督察长、集中交易部总经理以及投委会主席邀请的其他人员。 本基金采取集体投资 决策制度。 7、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 依 法 募 集基 金 , 办理 或 者 委 托 经中 国 证 监会 认 定 的 其 他机 构 代 为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富国天利 增长 债券投 资 基金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14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 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 、 基 金 管 理人 承 诺 不从 事 违 反 《 证券 法 》 的行 为 , 并 承 诺建 立 健 全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 、 基 金 管 理人 承 诺 不从 事 以 下 违 反《 基 金 法》 的 行 为 , 并承 诺 建 立健 全 的 内 部 风 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 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 基 金 管 理人 承 诺 加强 人 员 管 理 ,强 化 职 业操 守 , 督 促 和约 束 员 工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富国天利 增长 债券投 资 基金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15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 泄 露 在任 职 期 间知 悉 的 有 关 证券 、 基 金的 商 业 秘 密 、尚 未 依 法公 开 的 基 金 投 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倒、 对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 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 向 基 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出 资或 者 买 卖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 发 行 的 股 票 或者债券; 6 、 买 卖 与 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有 控 股 关系 的 股 东 或 者与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 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六)基金经理承诺 1 、 依 照 有 关法 律 、 法规 和 基 金 合 同的 规 定 ,本 着 谨 慎 的 原则 为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谋 取最大利益;



















































































富国天利 增长 债券投 资 基金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16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 不 泄 露 在任 职 期 间知 悉 的 有 关 证券 、 基 金的 商 业 秘 密 ,尚 未 依 法公 开 的 基 金 投 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 、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 信用风险、 流动 性风险、 管理 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针对上述各种风险,本公司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 ) 建 立 风险 管 理 环境 。 具 体 包 括制 定 风 险管 理 战 略 、 目标 , 设 置相 应 的 组 织 机 构,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与技术系统,设定风险管理的时间范围与空间范围等内容。 (2 ) 识 别 风险 。 辨 识组 织 系 统 与 业务 流 程 中存 在 什 么 样 的风 险 , 为什 么 会 存 在 以 及如何引起风险。 (3)分析风险。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后果。 (4 ) 度 量 风险 。 评 估风 险 水 平 的 高低 , 既 有定 性 的 度 量 手段 , 也 有定 量 的 度 量 手 段。 定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 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能性与后果的 严重程度分别进入相应的级别。 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些风险指标, 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 ) 处 理 风险 。 将 风险 水 平 与 既 定的 标 准 相对 比 , 对 于 那些 级 别 较低 的 风 险 , 则 承担它, 但需加以监控。 而对较为严重的风险, 则实施一定的管理计划, 对于一些后果 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准备相应的 应急处理措施。 (6 ) 监 视 与检 查 。 对已 有 的 风 险 管理 系 统 要监 视 及 评 价 其管 理 绩 效, 在 必 要 时 加 以改变。 (7 ) 报 告 与咨 询 。 建立 风 险 管 理 的报 告 系 统, 使 公 司 股 东、 公 司 董事 会 、 公 司 高 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①全面性原则。 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 并渗透 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富国天利 增长 债券投 资 基金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17 ②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 并使它们保持高度的独立 性与权威性。 ③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 明、 相互牵制, 并通 过切实可行的 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④重要性原则: 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 内部风险控 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①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 本公司在董事 会下设立有独立董事参加的合规控制委员会, 负责评价与完善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 公 司监事会负责审阅外部独立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 确保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 可靠性, 督促实施有关审计建议。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 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 略, 为了有效贯彻 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 设立了总经理办公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 风险 控制委员会等委员会,分别负责公司经营、基金投资、风险管理的重大决策。 此外, 公司设有督察长, 组织、 指导公司监察 与稽核工作, 监督、 检 查基金及公司 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和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当发现公司及公司管理的基金存在违 法违规行为、 重大经营风险或者隐患等情形时, 督察长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 报告并应当密切跟踪后续整改措施,并将处理情况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②风险评估 公司内部稽核人员定期评估公司及基金的风险状 况, 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 投资 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 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可能性及影响程 度,并将评估报告报总经理办公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③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 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 但部门之间又相互合作 与制衡的原则。 基金投资管理、 基金运作、 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 各部门 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



















































































富国天利 增长 债券投 资 基金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18 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 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 设置科学、 合理、 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 每项业 务操作有清晰、 书面化的操作手册, 同时, 规 定完备的处理手续, 保存完整的业务记录, 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④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 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 道, 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 保证信息及时送 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⑤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 履行内部稽核职能, 检查、 评价公 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 完备性和有效性, 监 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揭示公 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 及时提出改进意见, 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 行。内部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内部稽核报告报董事长及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本公司确知建立、 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 、基 金托 管人 (一) 基 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 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赵会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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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13 年3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163人,平均年龄30岁, 95%以 上 员 工 拥 有 大 学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 高 管 人 员 均 拥 有 研 究 生 以 上 学 历 或 高 级 技 术 职称。





(三 )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 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 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 服 务 以 来 , 秉 承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 的 宗 旨 , 依 靠 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 控 制 体 系 、 规 范 的 管 理 模 式 、 先 进 的 营 运 系 统 和 专 业 的 服 务 团 队 , 严 格 履 行 资 产 托 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 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 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 安心账户资金、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产、QDII 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 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 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 托 管 服 务 。 截 至 2013 年 3 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305 只,其中封 闭式 10 只 , 开 放 式 295 只 。 自 2003 年 以 来 , 本 行 连 续 十 年 获 得 香 港 《 亚 洲 货 币 》 、 英 国 《 全 球 托 管 人 》 、 香 港 《 财 资 》 、 美 国 《 环 球 金 融 》 、 内 地 《 证 券 时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37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 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 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 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 内 控 建 设 ” 的 做 法 是 分 不 开 的 。 资 产 托 管 部 非 常 重 视 改 进 和 加 强 内 部 风 险 管 理 工 作 , 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 化 , 完 善 风 险 控 制 机 制 , 强 化 业 务 项 目 全 过 程 风 险 管 理 作 为 重 要 工 作 来 做 。 继2005 、 2007 、2009 、2010 、2011 年五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 最 权 威 的SAS70 ( 审 计 标 准 第70 号 ) 审 阅 后 ,2012 年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第 六



















































































富国天利 增长 债券投 资 基金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20 次通过ISAE3402 (原SAS70 ) 审 阅 获 得 无 保 留 意 见 的 控 制 及 有 效 性 报 告 , 表 明 独 立 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 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 达到 国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 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 、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强化和建立守法经 营 、 规 范 运 作 的 经 营 思 想 和 经 营 风 格 , 形 成 一 个 运 作 规 范 化 、 管 理 科 学 化 、 监 控 制 度化的内控体 系 ; 防 范 和 化 解 经 营 风 险 , 保 证 托 管 资 产 的 安 全 完 整 ; 维 护 持 有 人 的 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 、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组 织 结 构 由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稽 核 监 察 部 门 ( 内 控 合 规 部 、 内 部 审 计 局 )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设 风 险 控 制 处 及 资 产 托 管 部 各 业 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 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 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 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 察 职 权 。 各 业 务 处 室 在 各 自 职 责 范 围 内 实 施 具 体 的 风 险控制措施。 3 、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 合 法 性 原 则 。 内 控 制 度 应 当 符 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及 监 管 机 构 的 监 管 要 求 ,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 完 整 性 原 则 。 托 管 业 务 的 各 项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都 必 须 有 相 应 的 规 范 程 序 和 监 督 制 约 ; 监 督 制 约 应 渗 透 到 托 管 业 务 的 全 过 程 和 各 个 操 作 环 节 , 覆 盖 所 有 的 部 门 、 岗位和人员。 (3 ) 及 时 性 原 则 。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活 动 必 须 在 发 生 时 能 准 确 及 时 地 记 录 ; 按 照 “ 内 控 优 先 ” 的 原 则 , 新 设 机 构 或 新 增 业 务 品 种 时 , 必 须 做 到 已 建 立 相 关 的 规 章 制 度。 (4 ) 审 慎 性 原 则 。 各 项 业 务 经 营 活 动 必 须 防 范 风 险 , 审 慎 经 营 , 保 证 基 金 资 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富国天利 增长 债券投 资 基金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21 (5 ) 有 效 性 原 则 。 内 控 制 度 应 根 据 国 家 政 策 、 法 律 及 经 营 管 理 的 需 要 适 时 修 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 ) 独 立 性 原 则 。 设 立 专 门 履 行 托 管 人 职 责 的 管 理 部 门 ; 直 接 操 作 人 员 和 控 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 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 、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 ) 严 格 的 隔 离 制 度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与 传 统 业 务 实 行 严 格 分 离 , 建 立 了 明 确 的 岗 位 职 责 、 科 学 的 业 务 流 程 、 详 细 的 操 作 手 册 、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 章 制 度 , 并 采 取 了 良 好 的 防 火 墙 隔 离 制 度 , 能 够 确 保 资 产 独 立 、 环 境 独 立 、 人 员 独 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 ) 高 层 检 查 。 主 管 行 领 导 与 部 门 高 级 管 理 层 作 为 工 行 托 管 业 务 政 策 和 策 略 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 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 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 ) 人 事 控 制 。 资 产 托 管 部 严 格 落 实 岗 位 责 任 制 , 建 立 “ 自 控 防 线 ” 、 “ 互 控 防 线 ” 、 “ 监 控 防 线 ” 三 道 控 制 防 线 , 健 全 绩 效 考 核 和 激 励 机 制 , 树 立 “ 以 人 为 本 ” 的 内 控 文 化 , 增 强 员 工 的 责 任 心 和 荣 誉 感 , 培 育 团 队 精 神 和 核 心 竞 争 力 。 并 通 过 进 行 定 期 、 定 向 的 业 务 与 职 业 道 德 培 训 、 签 订 承 诺 书 , 使 员 工 树 立 风 险 防 范 与 控 制 理 念。 (4 ) 经 营 控 制 。 资 产 托 管 部 通 过 制 定 计 划 、 编 制 预 算 等 方 法 开 展 各 种 业 务 营 销 活 动 、 处 理 各 项 事 务 , 从 而 有 效 地 控 制 和 配 置 组 织 资 源 , 达 到 资 源 利 用 和 效 益 最 大化目的。 (5 ) 内 部 风 险 管 理 。 资 产 托 管 部 通 过 稽 核 监 察 、 风 险 评 估 等 方 式 加 强 内 部 风 险 管 理 ,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对 业 务 运 作 状 况 进 行 检 查 、 监 控 , 指 导 业 务 部 门 进 行 风 险 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 ) 数 据 安 全 控 制 。 我 们 通 过 业 务 操 作 区 相 对 独 立 、 数 据 和 传 真 加 密 、 数 据 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 ) 应 急 准 备 与 响 应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建 立 专 门 的 灾 难 恢 复 中 心 , 制 定 了 基 于



















































































富国天利 增长 债券投 资 基金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22 数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 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 练 发 展 到 现 在 的 “ 随 机 演 练 ” 。 从 演 练 结 果 看 , 资 产 托 管 部 完 全 有 能 力 在 发 生 灾 难 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 、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部 设 置 专 职 稽 核 监 察 部 门 , 配 备 专 职 稽 核 监 察 人 员 , 在 总 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 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 ) 完 善 组 织 结 构 , 实 施 全 员 风 险 管 理 。 完 善 的 风 险 管 理 体 系 需 要 从 上 至 下 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管 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 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 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 ) 建 立 健 全 规 章 制 度 。 资 产 托 管 部 十 分 重 视 内 控 制 度 的 建 设 , 一 贯 坚 持 把 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 力 , 资 产 托 管 部 已 经 建 立 了 一 整 套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包 括 : 岗 位 职 责 、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 稽 核 监 察 制 度 、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等 , 覆 盖 所 有 部 门 和 岗 位 , 渗 透 各 项 业 务 过 程 , 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始 终 是 托 管 部 工 作 重 点 之 一 , 保 持 与 业 务 发 展 同 等 地 位 。 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 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 范 运 作 , 一 直 将 建 立 一 个 系 统 、 高 效 的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体 系 作 为 工 作 重 点 。 随 着 市 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 题 、 新 情 况 不 断 出 现 , 资 产 托 管 部 始 终 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 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 发展的生命线。 五 、相 关服 务机构 (一)基金 销售机构



















































































富国天利 增长 债券投 资 基金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23 1、直销机构: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16-17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16-17层 法定代表人:陈敏 总经理: 窦玉明 成立日期:1999年4 月13日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105686、4008880688 (全国统一,免长途话费) 传真:021-20361544 联系人:林燕珏 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 2、代销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联系电话: (010)66107900 传真: (010)66107914 联系人:杨菲 客户电话:95588 公司网站:www.icbc.com.cn (2)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正义路 4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电话: (010)58351666 传真: (010)57092611 联系人:董云巍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富国天利 增长 债券投 资 基金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24 公司网站:www.cmbc.com.cn (3)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电话: (0755)83198888 传真: (0755)83195109 联系人:邓炯鹏 咨询电话:95555 公司网站:www.cmbchina.com (4)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北京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联系人:唐苑 联系电话 : (021)61616150 传真: (021)63604199


客户服务热线:95528 公司网站 :www.spdb.com.cn (5)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范一飞 联系电话: (021)68475888 传真: (021)68476111 联系人:龚厚红 咨询电话: (021)962888 公司网站:www.bankofshanghai.com



















































































富国天利 增长 债券投 资 基金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25 (6)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 区商城路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传真: (021)38670666 联系人:芮敏琪 客服热线:400-8888-666 公司网站:www.gtja.com (7) 中信建投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联系电话: (010)65183888 联系人: 权唐 传真: (010)6518226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8)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联系人:金芸 客服热线:95553、400-8888-001 公司网站:www.htsec.com (9)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富国天利 增长 债券投 资 基金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26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联系电话: (021)54033888 传真: (021)54038844 联系人:王序微 客服电话: (021)962505 公司网站:www.sw2000.com.cn (10)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电话: (0755)82130833 传真: (0755)82133952 联系人:齐晓燕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536 公司网站:www.guosen.com.cn (11)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第A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 6 号京城大厦 3 楼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电话: (010)84588888 传真: (010)84865560 联系人:陈忠 客户咨询电话:95558 公司网站:www.cs.ecitic.com (12)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9—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9—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富国天利 增长 债券投 资 基金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27 联系电话: (0755)82960223 传真: (0755)82943636 联系人:林生迎 客服热线:95565、400-8888-111、( 0755)26951111 公司网站:www.newone.com.cn (13)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电话: (0755)83516094 传真: (0755)83515567 联系人: 李春芳 客户服务热线: (0755 )33680000(深圳) 、400-6666-888(非深圳地区) 公司网站:www.cgws.com (14)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 蓉中路二段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周晖 电话: (0731)4403319 传真: (0731)4403439 联系人:郭磊 客户服务热线: (0731 )4403319 公司网站:www.cfzq.com (15)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23 层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王霖



















































































富国天利 增长 债券投 资 基金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28 电话:0531-68889157 传真:0531-68889752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公司网站:www.qlzq.com.cn (16)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联系电话: (025)83290979 传真: (025)51863323 联系人: 万鸣、程高峰 客户服务热线:95597 公司网站:www.htsc.com.cn (17)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2 号楼22 层-2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2 号楼22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人:吴宇 联系电话: (021)63325888 传真: (021)63326173


客服电话:95503 公司网站:www.dfzq.com.cn (18)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18、19、36、38、41 和 42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传真: (020)87555305



















































































富国天利 增长 债券投 资 基金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29 客服电话:95575 公司网站:www.gf.com.cn (19)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电话:0755-82400862 联系人:周璐 客服电话:4008816168 公司网站:www.pingan.com (20)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 栋11 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 栋11 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联系电话: (021)68634518 传真: (021)68865680 联系人:钟康莺 客服热线:400-888-1551 公司网站:www.xcsc.com (21)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 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21 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21-38565785 联系人: 谢高得 客服热线:95562 公司网站:www.xyzq.com.cn (22)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富国天利 增长 债券投 资 基金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30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111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111号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联系电话:010-88088188 传真:010-88088188 联系人:王旭华 客服电话: (0471)4972343 公司网站:www.cnht.com.cn (23)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336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336号 法定代表人:郁忠民 电话: (021)53519888 传真: (021)53519888 联系人:张瑾 客服热线: (021)962518 公司网站:www.962518.com (24) 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办公地址: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法定代表人: 凤良志 联系人:程维 传真: (0551)2207935 客服热线:400-8888-777 公司网站:www.gyzq.com.cn (25) 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46号 办公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46号



















































































富国天利 增长 债券投 资 基金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31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电话: (0755)83709350 传真: (0755)83700205 联系人:牛孟宇 客服热线:95563 公司网站:www.ghzq.com.cn (26)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电话: (010)84183333 传真: (010)84183311-3389 联系人:黄静 客服热线:400-818-8118 公司网站:www.guodu.com (27) 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陕西街 239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陕西街 239 号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金达勇 电话: (0755)83025723 传真: (028)86150040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18 公司网站:www.hx168.com.cn (28) 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1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富国天利 增长 债券投 资 基金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32 联系电话:021-20333910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 王一彦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95531;400-8888-588 公司网站:www.longone.com.cn (29)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 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徐浩明 联系电话: (021)50818887-281 联系人:刘晨 客服热线:400-8888-788 公司网站:www.ebscn.com (30)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 武汉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胡运钊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 李良 客服热线:95579 或 4008-888-999 公司网站:www.95579.com (31) 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主楼19、20 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主楼19、20 层 法人代表:沈强 联系人: 王霈霈 联系电话:0571-87112507



















































































富国天利 增长 债券投 资 基金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33 客服热线:0571-95548 公司网站:www.bigsun.com.cn (32) 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20 层 法定代表人: 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联系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33)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财智中心B1 座 0327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系电话:0551-65161666 传真:0551-65161600 联系人:甘霖 客服热线:96518(安徽) 、4008096518(全国) 公司网址:www.hazq.com (34)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办公地址: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联系人:程维 传真: (0551)2207935 客服热线: 400-8888-777 公司网站:www.gyzq.com.cn



















































































富国天利 增长 债券投 资 基金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34 (35)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张静 客服电话:95533 公司网站:www.ccb.com (36)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国联大厦 6 层 办公地址: 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国联金融大厦702 法定代表人: 雷建辉 联系人: 沈刚 客服电话:95570 传真:0510-82830162 公司网站:www.glsc.com.cn (37)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9 号平安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9 号平安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肖遂宁 电话: (0755)22197874 联系人:蔡宇洲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公司网站:www.bank.pingan.com (38)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富国天利 增长 债券投 资 基金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35 联系人:谢小华 电话:010-66223587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公司网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39)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 金融大街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 金融大街3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国华 联系人: 文彦娜 传真: (010)68858117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公司网址:www.psbc.com (40)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联系人:丰靖 电话: (010)65550827 传真: (010)65550827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公司网站:bank.ecitic.com (41)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 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传真: (010)85109219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富国天利 增长 债券投 资 基金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36 公司网站 :www.abchina.com (42) 信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长江路 8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长江路 88 号 法定代表人:钱凯法 电话: (025)84784765 传真: (025)84784830 联系人:舒萌菲 客服电话:4008888918 公司网址:www.thope.com (43)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0755-82558305 传真: (0755)82558002 联系人:陈剑虹 客户服务热线: 400-800-1001 公司网址:www.essence.com.cn (44)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刘弘 电话: (010)58328888 传真:010-58328112 联系人:牟冲 客服电话:4008878827 公司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富国天利 增长 债券投 资 基金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37 (45)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电话:010-63636153 传真:010-63639709 联系人:朱红 客服电话:95595 公司网址:www.cebbank.com (46)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 01 、02 、03 、05 、11 、12 、13、15 、16 、18、19、20、21、22 、23 单 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电 话 : (0755 )82023442 传 真 : (0755 )82026539 联系人:刘毅 客服电话:4006008008 公司网址:www.cjis.cn (47)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电话: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联系人:胡技勋



















































































富国天利 增长 债券投 资 基金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38 客服电话:96528(上海、北京地区 962528) 公司网址 :www.nbcb.com.cn (48) 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 2 号月坛大厦 15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 2 号月坛大厦 1501 室 法定代表人:李文义 联系人:秦予 电话:010-68083578 客服电话:010-68083601 公司网址:www.xsdzq.cn (49)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 68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 68 号 法定代表人:郭少泉 联系人:滕克 电话:0532-85709787 传真:0532-85709799 客户服务电话:96588 (青岛) 、40066-96588 (全国) 公司网址:www.qdccb.com (50)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 23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9 号 法定代表人:冯戎 联系人:李巍 电话:010-88085858 客服电话:4008-000-562 公司网址:www.hysec.com (51)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富国天利 增长 债券投 资 基金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39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联系人:潘锴


电话:0431-85096709 客服电话:400-600-0686 公司网址:www.nesc.cn (52)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 法定代表人:廖玉林 电话:0769-22100193 传真:0769-22117730 联系人:巫渝峰 客服电话:0769-96228 公司网址:www.dongguanbank.cn (53)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7 、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7 至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联系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客服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 0591) 公司网址:www.hfzq.com.cn (54) 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富国天利 增长 债券投 资 基金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40 法人代表:赵文安 联系人:王睿 电话:0755-83007069 客服电话:0755-26982993 公司网址:www.ydsc.com.cn (55)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张宇宏 联系电话: 0451-82336863 传真:0451-82287211 客服电话:400-666-2288


公司网站:www.jhzq.com.cn (56)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站:www.cindasc.com (57)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 侯巍 联系电话:0351-8686659 联系人: 郭熠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1618



















































































富国天利 增长 债券投 资 基金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41 公司网站 :www.i618.com.cn (58)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 街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电话: (010)66568430 传真: (010)66568990 联系人:田薇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888 公司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59)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楼 法定代表人: 许刚 电话:021-20328309 传真:021-50372474 联系人:王炜哲 客服电话:400-620-8888 公司网站:www.bocichina.com (60)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 308 号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 308 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电话: (0931)4890100 传真: (0931)4890118 联系人:李昕田 客服电话: (0931)4890100、4890619、4890618 公司网站:www.hlzqgs.com



















































































富国天利 增长 债券投 资 基金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42 (61)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 24 号 办公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 129 号大连期货大厦 39 层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电话:0411-39673202 传真:0411-39673219 联系人:谢立军 客服电话:4008-169-169 公司网站:www.daton.com.cn (62)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法定代表人:刘宝凤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259 联系人:王宏 客服电话:4008888811 公司网站:www.cbhb.com.cn (6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联系电话: (021)58781234 传真: (021)58408483 联系人:曹榕 客服电话:95559 公司网站:www.bankcomm.com (64)北京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富国天利 增长 债券投 资 基金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43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 号北京英蓝国际中心18 层1801 -1806 室、 1826 —183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 号北京英蓝国际中心18 层1801 -1806 室、 1826 —1832 室 法定代表人:章星 电话:010-66273047 传真:010-66273002 联系人:王楠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378、4008888278 公司网 站:www.ghsl.cn (65)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温州市车站大道 196 号 办公地址:温州市车站大道 196 号 法定代表人:邢增福 联系人:姜晟 电话: (0577)88990085 传真: (0577)88995217 客户服务电话:96699( 浙江省内),962699(上海地区) ,0577-96699(其它地区) 公司网站:www.wzbank.com.cn (66)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 17 层 法定代表人:陆涛 联系人:马贤清 电话:0755-83025022 传真:0755-83025625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228 公司网站:www.jyzq.cn



















































































富国天利 增长 债券投 资 基金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44 (67)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7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B 座 4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林爽 联系电话:010-66045608 传真:010-66045521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公司网站:www.txsec.com (68)财富里昂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 环球金融中心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 环球金融中心9 楼 法定代表人:罗浩 电话:021-38784818


传真:021-68775878 联系人: 倪丹 客户服务电话:68777877 公司网站:www.cf-clsa.com (69)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 7650 号2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8 楼 法定代表人: 汪静波 联系人:张姚杰 客服电话:400-821-5399 公司网址:www.noah-fund.com (70)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I、J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I、J 单元



















































































富国天利 增长 债券投 资 基金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45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汤素娅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 众禄基金网 www.zlfund.cn基金买卖网 www.jjmmw.com (71)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37 号 4 号楼449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电话: (021)58870011 传真: (021)68596916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站:www.ehowbuy.com (72)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3C 座9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电话:021-54509988 分机7019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73)江 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昆山市前进中路 219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昆山市前进中路 219 号



















































































富国天利 增长 债券投 资 基金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46 法定代表人:刘斌 联系人:丁丽丽 电话: (0512)57379292 传真: (0512)55211330 客户服 务电话:96079 公司网站:www.ksrcb.cn (74)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16 层 法定代表人: 张跃伟 联系人: 沈雯斌 联系电话 :021-58788678-8201,13585790204 传真:021-58787698 客服电话:400-089-1289 公司网站:www.erichfund.com (75)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李二钢 电话: (010)62020088 传真: (010)62020088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6661 公司网站:www.myfund.com (76) 江苏金百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无锡市太湖 新城锦溪道楝泽路9 号楼 办公地址: 无锡市太湖新城锦溪道楝泽路 9 号楼 法定代表人: 费晓燕



















































































富国天利 增长 债券投 资 基金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47 联系人: 袁丽萍 电话:0510-82758877 传真:0510-88555898 客户服务电话:0510-9688988 公司网站:www.jsjbl.com (77)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 联系人:郑鹏 电话:010-85238667 传真:010-85238680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公司网站:www.hxb.com.cn (78)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 256 号洛阳银行 办公地址: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 256 号洛阳银行 法定代表人:王建甫 联系人:李亚洁 电话: (0379)65921977 传真: (0379)65921977 客户服务电话:96699 公司网站:www.bankofluoyang.com.cn (79)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12 楼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12 楼 法定代表人: 陈柏青 联系人:周嬿旻



















































































富国天利 增长 债券投 资 基金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48 电话:021- 60897869 传真:021- 60897869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址 :www.fund123.cn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 选 择 其 他 符 合 要 求 的 机 构 代 理 销 售 本 基 金,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16-17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16-17层 法定代表人:陈敏 总经理: 窦玉明 成立日期:1999年4 月13日 电话: (021)20361818 传真: (021)20361616 联系人:雷青松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基金募集时) 名称: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外大街20号联合大厦15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外大街20号联合大厦15层 负责人:张绪生 联系电话: (010)65882200 传真: (010)65882211 联系人:许舒萱 经办律师:戴华、王燕萍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 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16 层



















































































富国天利 增长 债券投 资 基金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49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0 楼 法定代表人: 葛明 联系电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联系人:徐艳 经办注册会计师:徐艳 、蒋燕华 六 、基 金的 募集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 式基金。 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 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并 经中国证监会2003 年10 月10日证监基金字【2003】112号文批准发起设立。 本基金份额的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募集期限、发售渠道、发售对象 1、 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本基金自2003年10月20日到2003 年11 月28日向个人投资人和机构投资人同时发售, 《基金合同》于2003年12月2日生效。 2 、 发 售 渠 道: 本 公 司的 直 销 网 点 和销 售 代 理机 构 的 代 销 网点 ( 具 体名 单 见 发 售 公 告) 。 3 、 发 售 对 象: 中 华 人民 共 和 国 境 内的 个 人 投资 者 和 机 构 投资 者 ( 法律 法 规 禁 止 投 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二)募集情况 经安永大华会计师事务所验资, 本基金自2003 年10月20日到2003年11月28日销售额 为2,297,778,717 元人民币, 转份额利息款为427,556.64 元人民币。 该资金扣除认购费, 已于2003 年12 月2 日 全 额 划 入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开 立 的 “ 富 国 天 利 增 长 债 券 投 资基金托管专户 ” 。 按 照 每 份 基 金 单 位 面 值 人 民 币1.00 元 计 算 , 设 立 募集期共募集 2,294,660,372.47 份基金单位,有效认购户数为47,005 户。



















































































富国天利 增长 债券投 资 基金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50 七 、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投资者缴纳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款项时,基金合同成立。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 人 民 币 且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的 人 数 不少 于200 人的 条 件 下 ,基 金 管 理人依 法 向 中 国证 监 会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 基金合同 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1.00元计算, 设立募集期共募集2,294,660,372.47 份 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47,005户。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 不满200 人 或 者 基 金 资 产净值 低 于5000 万 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三)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 本基金满足 《基金合同》 生效条件, 《基金合同》 于2003 年12月2日 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八 、基 金份 额的申 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将 通 过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网 点 及 基 金 销 售 代 理 人 的 代 销 网 点进行。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委托的代销机构。 目前的代销机 构为中国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银行、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建投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信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富国天利 增长 债券投 资 基金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51 财富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 齐鲁证券经纪有限公司、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东方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国元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 、 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 (浙 江) 有限责任公司 、 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 中 国 邮 政 储 蓄 银 行 、中信银行股份有 限 公司、中国农业银行 、 信 泰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安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瑞 银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中 国 光 大 银 行 、 中 国 中 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宁 波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青 岛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宏 源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东 北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东 莞 银 行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广发华福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 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江海证券经纪有限责任 公司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渤海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龙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 、 北京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金元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 财富里昂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诺亚正行(上海) 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 深 圳 众 禄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 公 司 、 上 海 天 天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 江 苏 昆 山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上 海 长 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江苏金百临投资咨询 有 限 公 司 、 华 夏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洛 阳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杭 州 数 米 基 金 销 售 有 限公司 。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可以根据情况变化 增加或者减少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 ,并另行公告。 投资者也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者指定基金销售代理人提供的其他方式 (例如: 电 话、传真或网上交易)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是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具



















































































富国天利 增长 债券投 资 基金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52 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 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 其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 基金管理人可对 申购、 赎回时间进行调整, 但此项调整不应对投资者利益造成实质影响并应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在实施日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2、申购的开始时间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0个工作日的时间起开始办理申购。 本基金于2003年12月 23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业务。 3、赎回的开始时间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0个工作日的时间起开始办理赎回。 本基金于2003年12月 23日开始办理日常赎回业务。 4、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和赎回开始时间后, 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放日前3个工作 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 、 “ 未知价 ” 原 则 ,即 申 购 、 赎 回价 格 以 申请 当 日 的 基 金份 额 净 值为 基 准 进 行 计 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 基 金 管 理人 可 根 据基 金 运 作 的 实际 情 况 并在 不 影 响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实 质 利 益 的 前 提 下 调 整上 述 原 则。基 金 管 理 人必 须 在 新规则 开 始 实 施3 个 工 作日 前 在 至 少 一种 中 国 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采取书面形式、 电话、 或 管理人同意的其他交易形式。 基金投 资者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者申请赎回时,其在销售机构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富国天利 增长 债券投 资 基金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53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 规 定 时间 受 理 的申请 , 正 常 情况 下 , 本基金 注 册 与 过户 登 记 人在T +1 日 内为 投 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在T+2日后 (包括该日) 投资者可 向销售机 构或以销 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和赎回的成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 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在T+7日 (包括该日) 内将赎回 款项划往基金 份额持有人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 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约定 1 、 代 销 网 点 每次 申 购本 基 金 的 最 低 金额 为1,000 元 ( 含 申 购 费) 。 直销 网 点 首 次 申 购任一基金的最低 金额 为50,000 元 ( 含 申 购 费) , 追 加 申 购 的 最低 金额 为20,000 元,已 在直销网点有该基金认购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代销网点的投资 者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 转购基金份额时, 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调整本基金 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2 、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在销 售 机 构 赎 回时 , 每 次对 本 基 金 的 赎回 申 请 不得 低 于10 份基 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 (网点) 保留的 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 、 基 金 管 理人 在 不 损害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权 益的 情 况 下 可 以根 据 实 际情 况 对 以 上 限 制进行调整,最迟在调整生效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4 、 申 购 份 额及 余 额 的处 理 方 式 : 本基 金 的 申购 有 效 份 额 为按 实 际 确认 的 申 购 金 额 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 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 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5 、 赎 回 金 额的 处 理 方式 : 本 基 金 的赎 回 金 额按 实 际 确 认 的有 效 赎 回份 额 以 当 日 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小数点2位以后的 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



















































































富国天利 增长 债券投 资 基金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54 6、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六)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1、申购费 (1 ) 投 资 者可 选 择 在申 购 本 基 金 或赎 回 本 基金 时 交 纳 申 购费 用 。 投资 者 选 择 在 申 购时交纳的称为前端申购费用,投资者选择在赎回时交纳的称为后端申购费用。 (2)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时,按申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投资者在一天 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 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的前端收费模式对通过直销柜 台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投资者选择红利自 动再投资所转成的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用。 具体费率如下: A、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前端申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 1.2% 100万元以上 (含100万元) 1.0% 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 1000元/笔 注:上述前端申购费率适用于除 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的 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 资者。 B、特定申购费率 购买金额 (M, 含申购费) 特定申购费率% M<100万 0.36 100万≤M<1000万 0.30 1000万≤M 每笔1000 元 注: 上述特定申购费率适用于 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 、 选择前端收费模式 申购的养老 金客户, 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 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本公司将在招募说明书



















































































富国天利 增长 债券投 资 基金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55 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3 ) 投 资 者 选 择 交 纳 后 端 申 购 费 用 时 , 按 申 购 金 额 采 用 比 例 费 率 , 持 有 时 间 不 满 一年的后端申购费率为申购金额的1.4%, 费率按持有时间递减, 每多持有一 年, 其后端 申购费率按20% 递 减 ,最 低 为 零 ,精 确 到 小数点 后4 位 ,小 数 点 后第5位 舍 去 。 具体 费 率 如下: 持有时间 后端申购费率 1年以内 M=1.4% 满1年不满2年 0.8×M=1.12% 满2年不满3年 0.6×M=0.84% 满3年不满4年 0.4×M=0.56% 满4年不满5年 0.2×M=0.28% 满5年以后 0 M为持有不满一年的后端申购费率。 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后端收费的基金份额,不再收取后端申购费用。 2、赎回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持有年限递减,赎回费率如下表: 持有年限 赎回费率 1年以内 0.3% 满1年不满3年 0.15% 满3年以后 0 3 、 本 基 金 的申 购 费 率、 赎 回 费 率 最高 不 得 超过 法 律 法 规 规定 的 限 额。 在 法 律 法 规 规定的限制内, 基金管理人可决定实际执行的申购、 赎回费率, 并在 《招募说明书》 中 进 行 公 告 。基 金 管 理人认 为 需 要 调整 费 率 时,应 最 迟 于 新的 费 率 开始实 施 前3 个工 作 日 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七)赎回费的归属 本基金赎回费的25% 归基金资产所有。 (八)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计算



















































































富国天利 增长 债券投 资 基金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56 1、申购份额的计算 如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则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前端申购费率) 前端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则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三: 假定T日本基金的份额净值为1.200元, 三笔申购金额分别为1万元、100万元 和1000万元, 如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 则各笔申购负担的前端申购费用和获 得的该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1 申购2 申购3 申购金 额( 元,A ) 10,000 1,000,000 10,000,000 适用前 端申 购费 率(B) 1.20% 1.00% 达到1000万元 前端申 购费 (C =A-D) 118.58 9900.99 1000元/笔 净申购 金额 (D =A/ (1+B ) ) 9,881.42 990,099.01 9,999,000 申购份 额( =D/1.200 ) 8,234.52 825,082.51 8,332,500.00 如果该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各笔申购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1 申购2 申购3 申购金 额( 元,A) 10,000 1,000,000 10,000,000 申购份 额(=A/1.200 ) 8,333.33 833,333.33 8,333,333.33 2、赎回金额的计算 如投资者在认购/申购时选择交纳前端认购/申购费用,则赎回金额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如果投资者在认购/ 申购时选择交纳后端认购/申购费用, 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 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富国天利 增长 债券投 资 基金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57 后端认购/申购费用=赎回份额×认购/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认购/申购费率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 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后端认购/申购费用-赎回费用 例四:假定某投资 者在T 日赎回10,000 份 , 且持 有 时 间 少 于 一 年, 该日 该 基 金 份 额 净值为1.250 元 ,其 在认 购/ 申 购时 已 交 纳前端 认 购/ 申购 费 用 ,则其 获 得 的 赎回 金 额 计 算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10,000 ×1.250-10,000×1.250×0.3%=12,462.5 元 例五: 假定某投资者在设立募集期内认购基金份额时选择交纳后端认购费用, 并分 别 在 半 年 后 、 一 年 半 后 和 三 年 半 后 赎 回10,000 份 , 赎 回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分 别 为 1.025 、1.080 和1.140元,各笔赎回扣除的后端认购费用和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1 赎回2 赎回3 赎回份 额(A) 10,000 10,000 10,000 基金份 额面 值(B) 1.000 1.000 1.000 赎回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C ) 1.025 1.080 1.140 赎回总 额(D=A ×C ) 10,250 10,800 11,400 适用后 端认 购费 率(E) 1.20% 0.96% 0.48% 后端认 购费 (F =A×B×E ) 120 96 48 赎回费 (G ) 30.75 16.2 0 赎回金 额(=D -F-G) 10,099.25 10,687.80 11,352.00 例六:假定某投资 人申 购基金份额当日的 基金 份额净值为1.200 元 ,该 投 资 人 选 择 交纳后端申购费用, 并分别在半年后、 一年半后和三年半后赎回10,000份, 赎回当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分别为1.230 、1.300 和1.360 元, 各 笔 赎 回 扣 除 的 后端申 购 费 用 和 获 得 的 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1 赎回2 赎回3 赎回份 额(A ) 10,000 10,000 10,000 申购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B ) 1.200 1.200 1.200 赎回日 基金 份 额 净值 (C ) 1.230 1.300 1.360



















































































富国天利 增长 债券投 资 基金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58 赎回总 额(D =A ×C ) 12,300 13,000 13,6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E) 1.40% 1.12% 0.56% 后端申 购费 (F =A ×B×E ) 168 134.4 67.2 赎回费 (G ) 36.9 19.5 0 赎回金 额( =D -F -G) 12,095.10 12,846.10 13,532.80 3、本基金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九)申购和赎回的注 册与过户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 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T+1日自动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 注册与过户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 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T+1日自动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 注册与过户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与过户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 , 但 不 得实 质 影 响投资 者 的 合 法权 益 , 并最迟 于 开 始 实施 前3 个工作 日 在 至 少一 种 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基金 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无法计算当日的基金净值; (3 ) 基 金 资产 规 模 过大 , 使 基 金 管理 人 无 法找 到 合 适 的 投资 品 种 ,或 可 能 对 基 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 (1)到(4)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 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 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 暂停基金申购, 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经批准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至少一种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富国天利 增长 债券投 资 基金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59 (十一)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必须保持足够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内的政府债券, 以备支付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赎回款项。 除出现如下情形, 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 (3 ) 因 市 场剧 烈 波 动或 其 他 原 因 而出 现 连 续巨 额 赎 回 , 导致 本 基 金的 现 金 支 付 出 现困难; (4)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接受的赎 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支付的, 可支付部分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 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由基 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 第(3 ) 款的 情 形 时,对 已 接 受 的赎 回 申 请可延 期 支 付 赎回 款 项 ,最长 不 超 过 正常 支 付 时间20个工作日, 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 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 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 暂停基金赎回, 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经批准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至少一种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暂停基金的赎回,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暂停 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十二)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 定 本基金在单个开放日内,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 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 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 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富国天利 增长 债券投 资 基金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60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或部分顺延赎回。 (1 ) 全 额 赎回 : 当 基金 管 理 人 认 为有 能 力 支付 投 资 者 的 赎回 申 请 时, 按 正 常 赎 回 程序执行。 (2 ) 部 分 顺延 赎 回 :当 基 金 管 理 人认 为 支 付投 资 者 的 赎 回申 请 有 困难 或 认 为 支 付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 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 回 比 例 不 低于 基 金 总份额 的10% 的 前提 下 , 对其 余 赎 回 申请 延 期 予以办 理 。 对 于当 日 的 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 额; 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 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明确作出不参加顺延下一个开放 日赎回的表示外, 自动转为下一个开放日赎回处理。 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 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准进行计算,并以此类 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 ) 巨 额 赎回 的 公 告: 当 发 生 巨 额赎 回 并 顺延 赎 回 时 , 基金 管 理 人应 立 即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并 在3 个工作 日 内 通 过指 定 媒 体、基 金 管 理 人的 公 司 网站或 销 售 代 理人 的 网 点刊登公告,或邮寄、传真等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2个 开 放 日以 上 发 生 巨 额赎 回 , 如基 金 管 理 人 认为 有 必 要, 可 暂 停 接 受 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 个 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十三)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 第二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媒体上刊登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公 告 并 公 布 最 近 一 个 工 作 日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一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份额净 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 暂停期间, 基 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 公 告 一 次 。暂 停 结 束基金 重 新 开 放申 购 和 赎回时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提前3 个 工 作 日在 至 少



















































































富国天利 增长 债券投 资 基金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61 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连续刊登该基金重新开放申购和赎回的公告, 并在 重新开 放申购和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四)基金的转换 为满足广大投资者的理财需求, 本公司开通富国天 利增长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 代码: 前端为100018 ;后端为 100019)与本公司旗下其他开放式基金的基金转换业务。 本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与 本 公 司 已 发 行 和 管 理 的 富国 天 源 平 衡 混 合 型 证券 投资基金 (代码: 前端 为 100016; 后端为100017) 、 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 (代码: 前端为100020 ; 后端为:100021) 、 富国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代码: 前端为100022 ;后端为 100023) 、富国天时货币市场基金(代码:A 级为100025 ;B 级 为 100028 ) 、 富 国 天 合稳 健 优 选 股 票 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 ( 代 码 : 前 端为 100026 ;后端为 100027 ) 、 富国天成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代码: 前端为100029; 后端为: 100030 ) 、 富 国 中 证 红 利 指 数 增 强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代 码 : 前 端 为 100032 ; 后 端 为 : 100033 ) 、 富国优化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代码: A 类前端为100035; B 类为 100036 ; C 类为100037) 、 富国沪深300 增强证券投资基金 (代码: 前端为100038; 后端为000154)、 富国通胀通缩主题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代码:前端为 100039;后端为 000155)、 富国可转换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代码: 前端为 100051 ; 后端为100052)、 富国上证综指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代码: 前端为 100053; 后端为000164)、 富 国低碳环保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代码: 前端为100056 ; 后端为000158) 、 富国产业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代码: 前端为 100058; 后端为 100059) 、 富国高新技术产业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代码: 前端为100060; 后端为000159 ) 、 富国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 (代码:A 类为 100066;B 类为100067;C 类为100068)、 富国 7 天理财宝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代码:A 类为100007;B 类为101007 , 目前与富国7 天理财宝债券 的 转换只能通过直销渠道进行) 。 2、业务规则


(1 )基 金 转 换是指 开 放 式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将 其 持 有某 只 基 金的部 分 或 全 部份 额 转 换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另一只开放式基金的份额;


(2 )基 金 转 换只能 在 同 一 销售 机 构 进行, 且 该 销 售机 构 须 同时代 理 拟 转 出基 金 及 拟转入基金的销售;



















































































富国天利 增长 债券投 资 基金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62 (3)基金转换只能转换为同一基金账户下的 基金份额; (4 ) 基 金 转换 只 能 在同 一 收 费 模 式的 基 金 份额 之 间 进 行 ,即 前 端 收费 模 式 的 基 金 只能与前端收费模式的基金转换,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只能与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转 换; 前端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和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之间不能相互转换; 在公司直 销系统中,两种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均可以与富国天时货币基金 A/B 进行基金转换; (5)不同注册登记机构登记的基金之间不能相互转换; (6 ) 基 金 转换 采 用 “份 额 转 换 、 未知 价 ” 原则 , 转 出 、 转入 均 以 T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值为基础计算转出金额与转入份额; (7 ) 投 资 者办 理 基 金转 换 业 务 时 ,转 出 方 的 基 金 必 须 处 于可 赎 回 状态 , 转 入 方 的 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 ; (8 ) 基 金 转换 过 程 中, 对 于 前 端 转前 端 的 情况 , 按 照 需 转出 份 额 对应 的 转 出 基 金 赎回费率计算赎回费用, 按照需转入金额对应的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计算并确定 申购补差费用; 对于后端转后端的情况, 按照需转出基金份额持有时间对应的转出基金 赎回费率计算赎回费, 按照需转出基金份额持有时间对应的转出与转入基金后端申购费 率计算后端申购补差费,转入基金后端申购费在该部分基金赎回时收取 ; (9) 本公司旗下的 基金转换后,转入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将自转入的基金份额被 确认之日起重新开 始计算 。 (10)当日的基金转换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内撤销; (11) 注册登记机构以收到有效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转换申请日 (T 日) 。 投资者转 换基金成功的,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 资者办理权益转换的注册登记手续,投资 者通常可自 T+2 日( 含该日)起向业务办理网点查询转换业务的确认情况,并有权转 换或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12 )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在 向 销 售 机 构 申请 基 金转 换 时 , 每 次 转换 申 请不 得 低 于 10 份 基 金 份 额。 若 某 笔转换 导 致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在 销 售 机 构托 管 的 单只基 金 余 额 不足 10 份基金份额时,剩余基金份额仍保留在基 金持有人的基金账户内; (13) 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 (该基金赎回申请总份额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总份 额后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 超过 上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的 10%时,为巨额赎回。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



















































































富国天利 增长 债券投 资 基金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63 级,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 并且对于基金转 出和基金赎回, 将采取相同的比例确认; 在转出申请得到部分确认的情况下, 未确认的 转出申请将不予以顺延; (14) 投资者在全部转出富国天时余额时, 将自动结转当前累计收益; 投资者部分 转出富国天 时份额时,剩余的基金份额需足以弥补其当前累计收益为负值时的损失; (15) 转换费用计算采用单笔计算法。 投资者在T日多次转换的, 单笔计算转换费 用,不按照转换的总份额计算其转换费用 ; (16) 对于养老金客户基金转换, 如在实施特定申购费率的基金间转换,则 按特定 申购费率之间的价差进行补差, 如转换的两只基金中至少有一支为非实施特定申购费率 的基金,则按照原申购费率之间的价差进行补差。 (17)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 基 金管理人最迟于新规则开始实施日前3 个工作 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媒体上公 告。 3、基金转换费及转换份额的计算 A 前端转前端 (1) 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转出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补差两部分构 成, 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差异情况和赎回费率而定。 基金转 换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1)转出基金赎回费:按转出基金正常赎回时的赎回费率收取费用。 2) 转入基金申购补差费: 按照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的差额收取补差费。 对于前端转前端模式, 转出基金金额所对应的转出基金申购费率低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 率的, 补差费率为转入基金和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差额; 转出 基金金额所对应的转出基 金申购费率高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的,补差费为零 。 (2)基金转换的计算: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出金额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转入金额=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 净转入金额=转入金额 ÷(1+申购补差费率) 申购补差费=转入金额-净转入金额



















































































富国天利 增长 债券投 资 基金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64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 ÷转入基金当日之基金份额净值 注: 转换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如转出基金为货币基金, 且全部份 额转出账户时,则净转入金额应加上转出货币基金的当前累计未付收益。 B 后端转后端 后端收费模式基金发生转换时, 其转换费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 和申购补差费两部分 构成, 其中申购补差费率按照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后端申购费率的差额计算。 当转出 基金后端申购费率高于转入基金后端申购费率时, 基金转换申购费补差费率为转出基金 与转入基金申购费率之差;当转出基金的后端申购费率低于转入基金的后端申购费率, 申购补差费率为零。 (1 ) 对 于 由中 国 证 券登 记 结 算 有 限责 任 公 司担 任 注 册 登 记机 构 的 基金 , 其 后 端 收 费模式下份额之间互相转换的计算公式如下: 转出金额=转出份额 ×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赎回费用= 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申购补差费用=(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用) ×补差费率 净转入金额=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用-申购补差费用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转换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2 ) 对 于 由本 公 司 担任 注 册 登 记 机构 的 基 金, 后 端 收 费 模式 下 基 金份 额 之 间 互 相 转换的计算公式如下: 转出金额=转出份额×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赎回费用= 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申购补差费=(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用)×补差费率/(1+补差费率) 净转入金额=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用-申购补差费用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转换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注: 转换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如转出基金为货币基金, 且全部份 额转出账户时,则净转入金额应加上转出货币基金的当前累计未付收益。 4、转换业务办理时间 投资者可在基金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转换业务, 具体办理时间与基金申购、 赎回业 务办理时间相同。



















































































富国天利 增长 债券投 资 基金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65 由于各销售机构的系统差异以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开展该业务的时间可能有所不 同,投资者应以各销售机构公告的时间为准。 5、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 转换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 券 交 易场所 在 交 易 时间 非 正 常停市 , 导 致 基金 管 理 人无法 计 算 当 日基 金 资 产净值;


(3 )因 市 场 剧烈波 动 或 其 它原 因 而 出现连 续 巨 额 赎回 , 基 金管理 人 认 为 有必 要 暂 停接受该基金份额的转出申请;


(4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 定的 其 他情 形或 其 他 在 《基 金 合同 》 、 《 招 募 说 明书 》 已 载明并获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特殊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 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于规定期限内在至少 一 种 中 国 证监 会 指 定媒体 上 刊 登 暂停 公 告 。重新 开 放 基 金转 换 时,基金 管 理 人 应最 迟 提 前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重新开放基金转换的公告。 6、声明 本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制定或调整上述转换的程序及有关限制, 但应最迟 在调整生效前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7、重要提示 (1 ) 目 前 ,可 以 进 行本 业 务 的 销 售机 构 包 括本 公 司 的 直 销网 点 以 及同 时 代 销 富 国 天利与拟转换基金的机构,但 上述各基金 与富国7 天理财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转换 目前只能通过直销渠道进行 。 (2 ) 由 于 各代 销 机 构系 统 及 业 务 安排 等 原 因, 可 能 开 展 该业 务 的 时间 有 所 不 同 , 投资者可以向本公司客户服务 中心咨询。 (3 ) 投 资 者可 通 过 本公 司 直 销 系 统办 理 后 端收 费 模 式 的 基金 转 换 业务 , 实 际 办 理 过程中根据支付渠道不同可能存在限制办理后端收费模式基金转换业务的情况, 具体以 实际网上交易页面相关说明为准。 (4) 投资者欲了解其他情况,请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fullgoal.com.cn ) 或拨打本基金管理人的热线电话查询。 富国基金客服热线: 95105686、 400-888-0688 (全



















































































富国天利 增长 债券投 资 基金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66 国统一,免长途话费) 。 (5)上述业务的解释权归本基金管理人。 (十五)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 投资者可将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 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 进 行 份 额 转 托 管 时 , 投 资 者 可 以 将 其 某 个 交 易 账 户 下 的 基 金 份 额 全 部 或 部 分 转 托 管。 办理转托管业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需在转出方办理基金份额转出手续, 在转入方办 理基金份额转入手续。 对于有效的转托管申请, 转出的基金份额将在投资者办理转托管 转入手续后转入其指定的交易账户。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 基金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业务规则。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是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扣款日、 扣款 金额及 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 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 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 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 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 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 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 行为。 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只受理继承、 捐赠、 遗 赠、 自愿离婚、 分家析 产、 国有资产 无偿划转、 机构合并或分立、 资产售卖、 机构 清算、 企业破产清算、 司法执行等情况下 的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适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 构投资者。 “继承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 捐 赠”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其他社会团体; “遗赠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立遗嘱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



















































































富国天利 增长 债券投 资 基金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67 “ 自愿离婚 ” 指 原 属 夫 妻 共 同 财 产 的 基 金 份 额 因 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愿离婚而使原在某 一方名下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划转至另一方名下; “分家析产”指原属家庭共有 (如 父子共有、 兄弟共有等) 的基金份额从某一家庭成员名下划转至其他家庭成员名下的行 为; “国有资产无偿划转 ”指因管理体制改革、 组织形式调整或资产重组等原因引起的 作为国有资产的基金份额在不同国有产权主体之间的无偿转移; “机构合并或分立 ”指 因机构的合并或分立而导致的基金份额的划转; “ 资产售卖”指一企业出售它的下属部 门 (独立部门、 分支机 构或生产线) 的整体资产给另一企业的交易, 在这种交易中, 前 者持有的基金份额随其他经营 性资产一同转让给后者, 由后者一并支付对价; “机构清 算” 是指机构因组织文件规定的期限届满或出现其他解散事由, 或因其权力机关作出解 散决议, 或依法被责令关闭或撤销而导致解散, 或因其他原因解散, 从而进入清算程序 ( 破 产 清 算程 序 除 外) , 清 算 组 (或 类 似 组织, 下 同 ) 将该 机 构 持有的 基 金 份 额分 配 给 该机构的债权人以清偿债务, 或将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中的基金份额分配给机构的股 东、 成员、 出资者或开办人; “企业破产清算 ”是指一企业法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破产法 ( 试行) 》或 《 中 华 人民 共 和 国民事 诉 讼 法 》第 十 九 章的有 关 规 定 被宣 告 破 产, 清 算组依法将破产企业持有的基金份额直接分配给该破产企业的债权人所导致的基 金份额的划转; “司法执行 ”是指根据生效法律文书, 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依生效法律文书之规定自动过户给其他人, 或法院依据生 效法律文书将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 人。 投资者办理因继承、 捐赠、 遗赠、 自愿离婚、 分家析产原因的非交易过户可到转出 方的基金份额托管机构申请办理。投资者办理因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机构合并或分立、 资产售卖、 机构解散、 企业破产、 司法执行原因引起的非交易过户须 到基金注册与过户 登记人处办理。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 业务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八)基金的冻结 基 金 注 册 与 过 户 登 记 人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账 户 或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富国天利 增长 债券投 资 基金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68 九 、基 金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主要投资于高信用等级固定收益证券的投资基金, 投资目标是在充分重视 本金长期安全的前提下,力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创造较高的当期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 依法公开发行、 上市的国债、 金 融债、 企业 (公司) 债、 可转债, 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 金可以通过参与新股首发等低风险的投资方式来提高基金收益水平。 (三)投资理念 本基金的投资理念是: 积极应对中国债券市场的发展与变化, 把握市场制度变迁中 的投资机会,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长。 1、把握制度变迁中的投资机会 中国债券市场的发展与经济、 金融改革同步, 总体趋势表现为市场机制在价格形成 与资源配置中逐步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市场的架构与运行机制也日益明晰和完 善。 债券市场作为整个金融市场运行基础的作 用逐步显现。 历史延续性与改革创新性共 存是市场在制度变迁过程中所形成的显著特征。 面对这样的环境, 基 金管理人将站在历 史演进的高度, 从市场变迁的外部条件与内生机制两个方面去认识市场的趋势与阶段性 特征, 不断探索科学、 合理的投资方法, 优化组合构成, 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长。 2、系统化的研究是投资的基础 投资方法必须与市场发展相适应。 本基金的投资管理建立在对市场长期系统化的研 究基础之上, 将对经济与制度的趋势性分析与投资品种间的价值判断相结合, 顺势而为。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投资策略将随市场效率的提高而调整。 在目 前中国债券市场处于制度与规 则快速调整的阶段, 管理人将采用久期控制下的主动性投资策略, 主要包括: 久期控制、 期限结构配置、 市场转换和相对价值判断等管理手段。 在有效控制整体资产风险的基础 上, 根据对宏观经济发展状况、 金融市场运行特点等因素的分析确定组合整体框架; 对 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以及各种债券品种价格的变化进行预测,相机而动、积极调整。



















































































富国天利 增长 债券投 资 基金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69 1 、 久 期 控 制是 根 据 对宏 观 经 济 发 展状 况 、 金融 市 场 运 行 特点 等 因 素的 分 析 确 定 组 合的整体久期,有效的控制整体资产风险; 2 、 信 用 风 险管 理 方 面管 理 人 将 充 分利 用 现 有行 业 与 公 司 研究 力 量 ,根 据 发 债主体 的经营状况和现金流等情况对其信用风险进行评估,以此作为品种选择的基本依据。 3 、 期 限 结 构配 置 是 在确 定 组 合 久 期后 , 针 对收 益 率 曲 线 形态 特 征 确定 合 理 的 组 合 期限结构, 包括采用集中策略、 两端策略和梯形策略等, 在长期、 中期和短期债券间进 行动态调整,从长、中、短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 4 、 市 场 转 换是 指 管 理人 将 针 对 债 券子 市 场 间不 同 运 行 规 律和 风 险 特性 构 建 和 调 整 组合,提高投资收益。 5 、 相 对 价 值判 断 是 在现 金 流 特 征 相近 的 债 券品 种 之 间 选 取价 值 相 对低 估 的 债 券 品 种, 选择合适的交易时机, 增持相对低估、 价 格将上升的类属, 减持相 对高估、 价格将 下降的类属。 主动性投资策略的制定与贯彻的过程, 也是管理人对于风险进行动态评估与管理的 过程。 对风险定价失效机会的把握充分体现了主动性投资策略的特点。 在系统化的风险 控制体系下, 通过对管理指标的设定与监控, 管理人不但可以有效控制整体资产的风险 水平,而且可以在寻求风险结构优化的过程中不断提高基金的收益水平。 (五)投资风格 本基金的投资风格是: 在积极运作中追求基金资产的稳定增长。 总体为纲、 局部为 目, 纲举目张; 稳健为 体、 积极为用, 在积极 运作中追求总体资产的稳健增长。 这种投 资风格不但与本基金对中国债券市 场所处的特定历史阶段及其发展规律的认识相统一, 而且与本基金采用的投资策略是一致的。 1 、 总 体 资 产基 本 框 架的 稳 定 可 以 充分 体 现 市场 中 长 期 趋 势, 保 证 整体 组 合 风 险 与 收益的平衡; 2 、 市 场 长 、中 、 短 期因 素 的 不 同 作用 , 在 一个 稳 定 有 效 资产 配 置 框架 下 , 管 理 人 应该保持积极的心态、理清层次去主动应对。 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定增长是本基金的目标。 在处于制度变迁中的市场环境下, 追求 稳定不能通过完全消极和被动的策略来实现, 相反需要管理人在积极地运作中不断地去 追求。



















































































富国天利 增长 债券投 资 基金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70 (六)投资决策与交易机制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确定本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 组合基准久期、 回购的最高 比例等重大投资决策。 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投资范围内制定并实施具体的投资策略, 向集中 交易室下达投资指令。 集中交易室设立债券交易员, 负责执行投资指令, 就指令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及市场 面的变化对指令执行的影响等问题及时向基金经理反馈, 并可提出基于市场面的具体建 议。 集中交易室同时负责各项投资限制的实现监控以及本基金资产与公司其他基金之间 的公平交易控制。 (七)投资程序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决定基金投资的重大决策。 基金经理在授权范围内 , 制定具体 的投资组合方案并执行。集中交易室负责执行投资指令。 1 、 基 金 经 理根 据 市 场的 趋 势 、 运 行的 格 局 和特 点 , 并 结 合本 基 金 合同 、 投 资 风 格 拟定投资策略报告。 2 、 投 资 策 略报 告 提 交给 投 资 决 策 委员 会 。 投资 决 策 委 员 会审 批 决 定基 金 的 投 资 比 例、大类资产分布比例、组合基准久期、回购比例等重要事项。 3 、 基 金 经 理根 据 批 准后 的 投 资 策 略确 定 最 终的 资 产 分 布 比例 、 组 合基 准 久 期 和 个 券投资分布方式等。 4、对已投资品种进行跟踪,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八)业绩比较基准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并发布的中国债券总指数 本基金选 择中国债券总指数的原因如下: 第一, 从覆盖面上看, 这是 目前涵盖范围 最广的公开指数; 第二, 从发布主体看, 这是 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正式对外发布的 指数, 相对比较中立和专业; 第三, 从使用范围看, 这一指数已经为包括社保基金和许 多债券基金在内的很多机构采用,而且使用范围正不断扩大。 (九)投资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国家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0%。



















































































富国天利 增长 债券投 资 基金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71 2、本基金持有各类证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总值的80%。 3、本基金所持有单一股票不超过基金净值的10%。 4 、 本 基 金 与由 本 基 金管 理 人 管 理 的其 他 基 金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券 , 不 超 过 该 证券的10% 。 5 、 因 通 过 发行 市 场 申购 以 及 可 转 债转 股 所 形成 的 股 票 资 产合 计 不 超过 基 金 净 值 的 20%。 6、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 、 因 基 金 规模 、 市 场变 化 、 有 关 法律 法 规 或交 易 规 则 调 整等 原 因 导致 投 资 组 合 超 出上述规定的要求,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 8、 本基金不通过二级市场直接买入股票。 因第5条所述原因持有的股票自允许交易 日起,在60 个交易日内卖出。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 基 金 管 理人 按 照 国家 有 关 规 定 代表 基 金 独立 行 使 股 东 权利 , 保 护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4 、 不 通 过 关联 交 易 为自 身 、 雇 员 、授 权 代 理人 或 任 何 存 在利 害 关 系的 第 三 人 牟 取 任何不当利益。 (十一)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 资 81,316,454.52 2.39 其中: 股票 81,316,454.52 2.39 2 固定收 益投 资 3,165,299,724.88 93.18 其中: 债券 3,165,299,724.88 93.18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4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 中 : 买 断 式 回 购 的 买 入 返 售 金融 资产 - - 5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90,096,603.96 2.65 6 其他资 产 60,347,470.07 1.78



















































































富国天利 增长 债券投 资 基金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72 7 合计 3,397,060,253.43 100.00 2、报告期末 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 、牧 、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81,316,454.52 3.95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81,316,454.52 3.95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600815 厦工股 份 13,829,329 81,316,454.52 3.95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 券 9,990,000.00 0.48 2 央行票 据 49,990,000.00 2.43 3 金融债 券 347,136,000.00 16.84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347,136,000.00 16.84 4 企业债 券 1,949,101,060.68 94.56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10,411,000.00 0.51 7 可转债 798,671,664.20 38.75 8 其他 - - 9 合计 3,165,299,724.88 153.56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富国天利 增长 债券投 资 基金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73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110015 石化转 债 3,446,080 386,098,803.20 18.73 2 110020 南山转 债 1,020,160 106,871,961.60 5.18 3 113003 重工转 债 910,840 105,338,646.00 5.11 4 110013 国投转 债 753,730 101,286,237.40 4.91 5 110018 国电转 债 797,200 99,076,016.00 4.81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8、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不允许投资股指期货。 9、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 申 明本 基 金 投资的 前 十 名 证券 的 发 行主体 本 期 是 否出 现 被 监管部 门 立 案 调查 , 或 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报 告 期 内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证 券 的 发 行 主 体 没 有 被 监 管 部 门 立 案 调 查 或 在 本 报 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2) 申明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在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 证金 218,304.36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57,469,535.65 5 应收申 购款 2,659,630.06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60,347,470.07



















































































富国天利 增长 债券投 资 基金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74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10015 石化转 债 386,098,803.20 18.73 2 113003 重工转 债 105,338,646.00 5.11 3 110013 国投转 债 101,286,237.40 4.91 4 110018 国电转 债 99,076,016.00 4.81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因 四 舍 五 入 原 因 ,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中 市 值 占 净 值 比 例 的 分 项 之 和 与 合 计 可 能 存 在 尾 差。 (十二)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 十 、基 金的 业绩 基 金 管 理 人 依照 恪 尽 职守 、 诚 实 信 用、 谨 慎 勤勉 的 原 则 管 理和 运 用 基金 财 产, 但不 保 证 基 金 一定 盈 利,也不 保 证 最 低收 益 。 基金的 过 往 业 绩并 不 代 表其未 来 表 现 。投 资有 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 、 富 国 天利 增 长 债券投 资 基 金 历史 各 时 间段份 额 净 值 增长 率 与 同期业 绩 比 较 基准 收 益率比较表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2003.12.2 至 2003.12.31 0.14% 0.01% 1.71% 0.34% -1.57% -0.33% 2004.1.1 至 2004.12.31 -2.63% 0.29% -2.42% 0.35% -0.21% -0.06% 2005.1.1 至 2005.12.31 11.57% 0.28% 10.26% 0.18% 1.31% 0.10% 2006.1.1至 2006.12.31 27.56% 0.40% 2.89% 0.09% 24.67% 0.31% 2007.1.1至 2007.12.31 38.70% 0.40% -1.80% 0.08% 40.50% 0.32%



















































































富国天利 增长 债券投 资 基金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75 2008.1.1至 2008.12.31 3.65% 0.21% 14.89% 0.20% -11.24% 0.01% 2009.1.1至 2009.12.31 8.94% 0.20% -1.24% 0.10% 10.18% 0.10% 2010.1.1至 2010.12.31 7.99% 0.30% 1.92% 0.10% 6.07% 0.20% 2011.1.1至 2011.12.31 -3.45% 0.26% 5.72% 0.11% -9.17% 0.15% 2012.1.1至 2012..12.31 9.74% 0.14% 2.51% 0.07% 7.23% 0.07% 2013.1.1至 2013.3.31 2.79% 0.35% 1.22% 0.03% 1.57% 0.32% 2003.12.2 至 2013.3.31 155.64% 0.29% 40.27% 0.17% 115.37% 0.12% 2 、 自 基 金 合同 生 效 以来 富 国 天 利 增长 债 券 投资 基 金 累 计 份额 净 值 增长 率 与 业 绩 比 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注:截止日期为2013 年 3 月31 日。本基金于2003 年12 月2 日成立,建仓期 6 个月, 从 2003 年 12 月 2 日至 2004 年 6 月 1 日, 建仓期结束时各项资产配置比例均符合基金 合同约定。



















































































富国天利 增长 债券投 资 基金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76 十 一、 基金 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 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 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其构成主要有: 1、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购基金份额所支付的款项; 2、运用基金资产所获得收益(亏损) ; 3、以前年度实现的尚未 分配的收益或尚未弥补的亏损。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 基 金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开 立 资 金 结 算 账 户 和 托 管 专 户 用 于 基 金 的 资 金 结 算 业 务, 并以基金托管人和 “ 富国天利增长债券投资基金 ” 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 以 “ 富国天利增长债券投资基金 ” 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代理人和基金注册与过户登 记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富国天利 增长 债券投 资 基金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77 1 、 基 金 财 产应 独 立 于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 的 固 有 财 产。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 管人不得将 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 、 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因 基 金财 产 的 管理 、 运 用 或 者其 他 情 形而 取 得 的 财 产 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3 、 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因 依 法解 散 、 被依 法 撤 销 或 者被 依 法 宣告 破 产 等 原 因 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 二、 基金 资产的 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 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 增值, 依据经基金资 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 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 基础。 (二)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正 常 营 业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 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 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 交 易 所上 市 实 行净 价 交 易 的 债券 按 估 值日 收 盘 价 估 值, 估 值 日没 有 交 易 的 ,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



















































































富国天利 增长 债券投 资 基金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78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 交 易 所上 市 未 实行 净 价 交 易 的债 券 按 估值 日 收 盘 价 减去 债 券 收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 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 交 易 所上 市 不 存在 活 跃 市 场 的有 价 证 券,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 定 公允 价 值 。 交 易 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 送 股 、转 增 股 、配 股 和 公 开 增发 的 新 股, 按 估 值 日 在证 券 交 易所 挂 牌 的 同 一 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 首 次 公开 发 行 未上 市 的 股 票 、债 券 和 权证 , 采 用 估 值技 术 确 定公 允 价 值 , 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 首 次 公开 发 行 有明 确 锁 定 期 的股 票 , 同一 股 票 在 交 易所 上 市 后, 按 交 易 所 上 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 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 因 持 有 股票 而 享 有的 配 股 权 , 从配 股 除 权日 起 到 配 股 确认 日 止 ,如 果 收 盘 价 高 于配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 、 全 国 银 行间 债 券 市场 交 易 的 债 券、 资 产 支持 证 券 等 固 定收 益 品 种, 采 用 估 值 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 、 如 有 确 凿证 据 表 明按 上 述 方 法 进行 估 值 不能 客 观 反 映 其公 允 价 值的 , 基 金 管 理 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 、 相 关 法 律法 规 以 及监 管 部 门 有 强制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如 有 新 增事 项 , 按 国 家 最新规定估值。 根 据 《 基 金 法》 , 基 金管 理 人 计 算 并公 告 基 金资 产 净 值 , 基金 托 管 人复 核 、 审 查 基



















































































富国天利 增长 债券投 资 基金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79 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此, 就与本 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 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 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 章 以 书 面 形式 加 密 传真至 基 金 托 管人 , 基 金托管 人 按 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 同 》 规定 的 估 值方法、 时间、 程序进 行复核, 复核无误后在基金管理人传真的书面估值结果上加盖业 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 月末、 年中和年末 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确认与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 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当估值或份额 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 步扩大。 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 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净值 的0.5%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 案。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对不应 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代理 销售机构、 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 导致其他当 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 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 “受损方” ) 按下述 “差错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 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 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 因不 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 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富国天利 增长 债券投 资 基金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80 (1 ) 差 错 已发 生 , 但尚 未 给 当 事 人造 成 损 失时 , 差 错 责 任方 应 及 时协 调 各 方 , 及 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 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 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 差 错 的责 任 方 对可 能 导 致 有 关当 事 人 的直 接 损 失 负 责, 不 对 间接 损 失 负 责 , 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 负责。 (3 ) 因 差 错而 获 得 不当 得 利 的 当 事人 负 有 及时 返 还 不 当 得利 的 义 务。 但 差 错 责 任 方仍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 其 他 当 事 人的 利 益损 失( “ 受 损 方” ) ,则 差 错责 任 方 应 赔偿 受 损方 的损 失 , 并 在其 支 付 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 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 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 正确情形的方式。 (5 ) 差 错 责任 方 拒 绝进 行 赔 偿 时 ,如 果 因 基金 管 理 人 过 错造 成 基 金资 产 损 失 时 ,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 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 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 ) 如 果 出现 差 错 的当 事 人 未 按 规定 对 受 损方 进 行 赔 偿 ,并 且 依 据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 基 金合 同 》 或其他 规 定 , 基金 管 理 人自行 或 依 据 法院 判 决 、仲裁 裁 决 对 受损 方 承 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 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 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 查 明 差错 发 生 的原 因 , 列 明 所有 的 当 事人 , 并 根 据 差错 发 生 的原 因 确 定 差 错 的责任方;



















































































富国天利 增长 债券投 资 基金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81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 ) 根 据 差错 处 理 的方 法 , 需 要 修改 基 金 注册 登 记 机 构 的交 易 数 据的 , 由 基 金 注 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 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25% 时 ,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 报 告 中 国证 监 会 ;基 金 管 理 人 及基 金 托 管人 基 金 份 额 净值 计 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2、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 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 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 三、 基金 收益与 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本基金的收益包括: 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票据投资 收益、 买卖证 券差价、 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 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 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富国天利 增长 债券投 资 基金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82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将年度净收益90%分配给持有人; 2 、 本 基 金 收益 分 配 方式 分 两 种 : 现金 分 红 与红 利 再 投 资 ,投 资 人 可选 择 现 金 红 利 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 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4、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 分配; 5 、 基 金 收 益分 配 每 年至 少 一 次 , 在符 合 有 关基 金 分 红 条 件的 前 提 下, 本 基 金 可 每 季度进行收益分配。 成立不满3个月, 收益不分配; 年度分配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 个月内完成。 6、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7、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收益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 基金净收益、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 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 管理人拟定,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注册登记人可将投资 者的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 依 照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有关业务规定执行。 十 四、 基金 费用与 税收 (一) 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费用种类



















































































富国天利 增长 债券投 资 基金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83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 可以在基金资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该基金资产净值的0.8%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8%÷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 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 发 送 基 金管 理 费 划款指 令 , 基 金托 管 人 复核后 于 次 月 前2 个 工 作日内 从 基 金 资产 中 一 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 发 送 基 金托 管 费 划款指 令 , 基 金托 管 人 复核后 于 次 月 前2 个 工 作日内 从 基 金 资产 中 一 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3 ) 、 上述1 中(3 ) -(7 ) 项 费用 由 基 金托管 人 根 据 有关 法 规 及相应 协 议 规 定 ,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 财 产



















































































富国天利 增长 债券投 资 基金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84 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 会计师和律师费、 信息披露费 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其他具体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依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 4、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或基金托管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或基金托管费率,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调低基金管理费 率或基金托管费率,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 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费用 基金申购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参见本招募说明书“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相应部分。 2、赎回费用 基金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参见本招募说明书“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相应部分。 3、转换费用 基金转换费 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参见本招募说明书“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相应部分。 (三)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的各类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 五、 基金 的会计 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 基 金 的会 计 年 度为公 历 年 度 的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 基金 首 次 募集的 会 计 年 度 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3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帐单位;



















































































富国天利 增长 债券投 资 基金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85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 基 金 管 理人 及 基 金托 管 人 各 自 保留 完 整 的会 计 账 目 、 凭证 并 进 行日 常 的 会 计 核 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 基 金 托 管人 每 月 与基 金 管 理 人 就基 金 的 会计 核 算 、 报 表编 制 等 进行 核 对 并 以 书 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 本 基 金 管理 人 聘 请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 相 互 独 立的 具 有 证券 从 业 资 格 的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 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 基 金 管 理人 ( 或 基金 托 管 人 ) 认为 有 充 足理 由 更 换 会 计师 事 务 所, 须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 或 基金 管 理 人)同 意 , 并 报中 国 证 监会备 案 。 更 换会 计 师 事务所 应 在5 个工 作 日 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十 六、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 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 “ 指定报刊 ” ) 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 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 网站 ” ) 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富国天利 增长 债券投 资 基金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86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一、公开 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 金 募 集 申 请经 中 国 证监 会 核 准 后 ,基 金 管 理人 在 基 金 份 额发 售 的3日前,将基 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 、 基 金 招 募说 明 书 应当 最 大 限 度 地披 露 影 响基 金 投 资 者 决策 的 全 部事 项 , 说 明 基 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 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 息披露及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服 务等 内 容 。本基 金 合 同 生效 后 , 基金管 理 人 在 每6 个 月 结束之 日 起45 日内 , 更 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 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 说明。 2 、基金合 同是 界 定 基金 合 同 当 事 人的 各 项 权利 、 义 务 关 系, 明 确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3 、 基 金 托 管协 议 是 界定 基 金 托 管 人和 基 金 管理 人 在 基 金 财产 保 管 及基 金 运 作 监 督 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



















































































富国天利 增长 债券投 资 基金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87 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募集情况公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登 载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公告。 (五)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 金 份 额 获 准在 证 券 交易 所 上 市 交 易时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当 在基 金 份 额上 市 交 易 的3 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六)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 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 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七)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 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 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八)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 正文登载于网站 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 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



















































































富国天利 增长 债券投 资 基金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88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 金 合 同 生 效不 足2 个月 的 , 本 基 金管 理 人 可以 不 编 制 当 期季 度 报 告、 半 年 度 报 告 或者年度报告。 基 金 定 期 报 告在 公 开 披露 的 第2 个 工作 日 , 分别 报 中 国 证 监会 和 本 基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 备 案 。 报 备 应 当 采 用 电 子 文 本 和 书 面 报 告 两 种 方 式。 (九)临时报告 本 基 金 发 生 重大 事 件 ,有 关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 应当 在2 日 内 编制 临 时 报告 书 , 予 以 公 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本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 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 基 金 管 理人 的 董 事长 、 总 经 理 及其 他 高 级管 理 人 员 、 基金 经 理 和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 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 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富国天利 增长 债券投 资 基金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89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事项。 (十)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 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 易所。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 案, 并予以公告。 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日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二、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



















































































富国天利 增长 债券投 资 基金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90 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 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 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 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 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站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出 具 审 计 报 告 、 法 律 意 见 书 的 专 业 机 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 终止后10年。 三、信息 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的住所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 交易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及基金 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供公众查阅、 复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 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 七、 风险 揭示 (一)投资于富国天利增长债券投资基金的主要风险 1、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 由于债券市场变化或波动所引起的资产损失的可能性。 宏观经济运行 的周期性, 财政政策、 货币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动, 以及政府对证券市场的监管政策的



















































































富国天利 增长 债券投 资 基金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91 变化等因素都会对债券市场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 从而产生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主要包 括: (1)利率风险 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债券市场的收益率和价格的变动, 如果市场利率上升, 本基金 持有债券将面临价格下降、 本金损失的风险, 而如果市场利率下降, 债券利息的再投资 收益将面临下降的风险。 (2)收益率曲线风险 如果基金对长、 中、 短 期债券的持有结构与基准存在差异, 长、 中、 短期债券的相 对价格发生变 化时,基金资产的收益可能低于基准。 (3)市场供需风险 如果宏观经济环境、 政府财政政策、 市场监管政策、 市场参与主体经营环境等发生 变化, 债券市场参与主体可用资金数量和债券市场可供投资的债券数量可能发生相应的 变化,最终影响债券市场的供需关系,造成基金资产投资收益的变化。 (4)购买力风险 基金投资所取得的收益率有可能低于通货膨胀率, 从而导致投资者持有本基金资产 实际购买力下降。 2、流动性风险 基金资产不能迅速、 低成本地转变成现金, 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大额赎 回的风险。 前者是指金融资产不能及时变现或无法按照 正常的市场价格交易而引起损失 的可能性。 为应付投资者的赎回, 基金资产需保持一定的流动性, 从而在收益性方面可 能会有些损失, 影响基金投资目标的实现。 后者是指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 可能会 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 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 导致流动性风险, 甚 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3、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 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绝支 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4、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 场等判断有误、 获



















































































富国天利 增长 债券投 资 基金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92 取的信息不全等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平、 管理手段 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5、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 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 IT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 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 司、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等等。 6、法律风险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 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 导致基金 资产的损失。 7、其他风险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 将会严重影响债券市场的运行, 可能导致 基金资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 行业竞争、 代理商违约、 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 人自身 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损。 (二)声明 1 、 本 基 金 未经 任 何 一级 政 府 、 机 构及 部 门 担保 。 投 资 人 自愿 投 资 于本 基 金 , 须 自 行承担投资风险。 2 、 除 基 金 管理 人 直 接办 理 本 基 金 的销 售 外 ,本 基 金 还 通 过 中国工 商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上海银行、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海通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齐鲁证券经纪有限公司、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东方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国元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 、 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富国天利 增长 债券投 资 基金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93 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 (浙 江) 有限责任公司 、 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 信泰证券有限责任 公 司 、 安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瑞 银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中 国 光 大 银 行 、 中 国 中 投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宁波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青 岛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宏 源 证 券 股 份 有 限公司 、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 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江海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信达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银河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渤 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金元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财富里昂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诺 亚正 行 ( 上 海 ) 基 金 销 售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 深 圳 众 禄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 上海好买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 上 海 长 量 基 金 销 售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 北 京 展 恒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 江 苏 金 百 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数米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等代 销 机 构 代 理 销 售 , 但 是 , 基 金 并 不 是 代 销 机 构 的 存 款 或 负 债 , 也没有经代销机构担保或者背书,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十 八、 基金 合同的 变更 、终 止和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除非法 律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 另有 规 定 ,对 《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的 , 《基 金 合 同 》变 更 的 内容应 经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决 议 通 过, 并 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2 、 依 现 行 有效 的 有 关法 律 法 规 , 对《 基 金 合同 》 的 变 更 自中 国 证 监会 核 准 或 出 具 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 除依本 《基金合同》 和/或依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 对 《基金合同》 的变更



















































































富国天利 增长 债券投 资 基金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94 须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决 议 通 过 和/ 或 须 报中国 证 监 会 核准 以 外 的情形 , 经 基 金管 理 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可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1、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 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2、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并组织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 ) 基 金 财产 清 算 小组 : 自 出 现 基金 合 同 终止 事 由 之 日 起30 个 工 作日 内 成 立 清 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 金 财产 清 算 小组 职 责 : 基 金财 产 清 算小 组 负 责 基 金财 产 的 保管 、 清 理 、 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以基金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 制作清算报告; (6 ) 聘 请 会计 师 事 务所 对 清 算 报 告进 行 外 部审 计 , 聘 请 律师 事 务 所对 清 算 报 告 出 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富国天利 增长 债券投 资 基金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95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 金 财 产 清 算报 告 在 《基 金 合 同 》 终止 并 报 中国 证 监 会 备 案后5 个 工作 日 内 由 基 金 财产清算 小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 九、 基金 合同的 内容 摘要 一、 《基金 合同》当事人及权利 义务 (一)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陈敏 成立时间:1999年4 月13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字[1999]1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实收资本:1.8亿元人民币



















































































富国天利 增长 债券投 资 基金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96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 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成立时间:1984年1 月1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国 务 院 《 关 于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专 门 行 使 中 央 银 行 职 能 的 决 定 》 ( 国 发[1983]146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349,018,545,827 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3、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 资者自取得依据本基金合同发售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 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 ) 自 《 基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根 据 法 律法 规 和 《 基 金合 同 》 独立 运 用 并 管 理 基金财产; (3 ) 依 照 《基 金 合 同》 获 得 基 金 认购 和 申 购费 用 、 基 金 赎回 手 续 费以 及 基 金 管 理 费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 据 《基 金 合 同》 及 有 关 法 律规 定 监 督基 金 托 管 人 ,如 认 为 基金 托 管 人 违 反



















































































富国天利 增长 债券投 资 基金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97 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 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 选 择 、委 托 、 更换 基 金 销 售 代理 人 , 对基 金 销 售 代 理人 的 相 关行 为 进 行 监 督 和 处 理 。 如认 为 基 金销售 代 理 人 违反 本 《 基金合 同 》 、 基金 销 售 与服务 代 理 协 议及 国 家 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 利益; (9)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0)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1)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 规则,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托管费率和调高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行使 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 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 ) 配 备 足够 的 具 有专 业 资 格 的 人员 进 行 基金 投 资 分 析 、决 策 , 以专 业 化 的 经 营 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 ) 办 理 或者 委 托 经国 务 院 证 券 监督 管 理 机构 认 定 的 其 他机 构 代 为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5 ) 建 立 健全 内 部 风险 控 制 、 监 察与 稽 核 、财 务 管 理 及 人事 管 理 等制 度 , 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财 产 和 基金管 理 人 的 财产 相 互 独立, 对 所 管 理的 不 同 基金分 别 管 理 ,分 别 记



















































































富国天利 增长 债券投 资 基金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98 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资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 (8 ) 采 取 适当 合 理 的措 施 使 计 算 基金 份 额 认购 、 申 购 、 赎回 和 注 销价 格 的 方 法 符 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 同》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 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 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 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 件; (18 ) 组 织 并参 加 基 金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参 与 基金 财 产 的 保 管、 清 理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 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 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 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富国天利 增长 债券投 资 基金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99 (21) 基金托管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23 ) 基 金 管理 人 在 募集 期 间 未 能 达到 基 金 的备 案 条 件 , 《基 金 合 同》 不 能 生 效 ,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 束后30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 自 本 基金 合 同 生效 之 日 起 , 依法 律 法 规和 《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产; (2 ) 依 《 基金 合 同 》约 定 获 得 基 金托 管 费 、其 他 法 定 收 入和 其 他 法律 法规允许或 监管部门批准的约定收入;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以 基 金托 管 人 和基 金 联 名 的 方式 在 中 国证 券 登 记 结 算有 限 公 司上 海 分 公 司 和 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 ) 以 基 金的 名 义 在中 央 国 债 登 记结 算 有 限公 司 开 设 银 行间 债 券 托管 账 户 负 责 基 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 (7)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 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富国天利 增长 债券投 资 基金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100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2 ) 设 立 专门 的 资 产托 管 部 , 具 有符 合 要 求的 营 业 场 所 ,配 备 足 够的 、 合 格 的 熟 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 建 立 健全 内 部 风险 控 制 、 监 察与 稽 核 、财 务 管 理 及 人事 管 理 等制 度 , 确 保 基 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 独立; 对不同的基金分 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 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 依据 《 基 金法 》 、 《 基 金 合同 》 及 其他有 关 规 定 外, 不 得 利用基 金 资 产 为 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 规 定开 设 基 金财 产 的 资 金 账户 和 证 券账 户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根 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 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2)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3)按规定制作相关 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 项; (1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富国天利 增长 债券投 资 基金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101 (18) 面临解散、 依法 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 《基金合 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5 ) 出 席 或者 委 派 代表 出 席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 , 对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审 议 事 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 对 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份 额发 售 机 构 损 害其 合 法 权益 的 行 为 依 法 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份额持有人义务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遵守《基金合同》 ;



















































































富国天利 增长 债券投 资 基金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102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 返 还 在基 金 交 易过 程 中 因 任 何原 因 , 自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 及 基 金 管 理 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授 权 代 表 共 同 组 成。 (一) 、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 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10 ) 法 律 法规 、 《 基金 合 同 》 或 中国 证 监 会规 定 的 其 他 应当 召 开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的事项。 2 、 以 下 情 况可 由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协商 后 修 改 , 不需 召 开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在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赎回 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 对 《 基金 合 同 》的 修 改 对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利 益 无 实 质性 不 利 影响 或 修 改 不 涉



















































































富国天利 增长 债券投 资 基金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103 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 除 按 照法 律 法 规和 《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应当 召 开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 的 以 外 的 其他情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 除 法 律 法规 规 定 或《 基 金 合 同 》另 有 约 定外 ,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 基 金 托 管人 认 为 有必 要 召 开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的 , 应当 向 基 金管 理 人提出书 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 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 代 表 基 金 份额10% 以上 ( 含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事 项 书面 要 求 召 开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 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 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 十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 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 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 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5、 如在上述第4条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 (含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三十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 、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会议 的 召 集 人 负责 选 择 确定 开 会 时 间 、地 点 、 方式 和 权 益 登 记 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 召 开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 召 集人 应 于 会议 召 开 前30 天, 在 至 少一 种 中 国 证 监 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



















































































富国天利 增长 债券投 资 基金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104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2 、 采 取 通 讯开 会 方 式并 进 行 表 决 的情 况 下 ,由 会 议 召 集 人决 定 通 讯方 式 和 书 面表 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 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 会方式召开。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 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 亲 自 出席 会 议 者持 有 基 金 份 额的 凭 证 、受 托 出 席 会 议者 出 具 的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证 及 委 托人的 代 理 投 票授 权 委 托书符 合 法 律 法规 、 《 基金合 同 》 和 会议 通 知 的规定; (2 ) 经 核 对, 汇 总 到会 者 出 示 的 在权 利 登 记日 持 有 基 金 份额 的 凭 证显 示 , 有 效 的 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 关提示性公告; (2 ) 会 议 召集 人 在 基金 托 管 人 ( 如果 基 金 托管 人 为 召 集 人, 则 为 基金 管 理 人 ) 和 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 ) 本 人 直接 出 具 书面 意 见 或 授 权他 人 代 表出 具 书 面 意 见的 ,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 上述第 (3) 项中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 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



















































































富国天利 增长 债券投 资 基金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105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书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和会 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会 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法律法规 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 重大修改、 决 定 提 前 终 止《 基 金 合同》 、 更 换 基金 管 理 人、 更 换 基 金 托管 人 、 与其他 基 金 合 并、 法 律 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 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 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 (含10%)以 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 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10天提交召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现场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 在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召 开 日5 天前 公 告 。 否则 , 会 议 的召 开 日 期应当 顺 延 并 保证 至 少 有5 天 的 间隔 期 。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的 召集人 发 出 以 通讯 方 式 开会的 通 知 后 ,该 次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增加、减少或修改需由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 符 合 条 件 的应 当 在 大会召 开 日5 天前 公 告 。大会 召 集 人 应当 按 照 以下原 则 对 提 案进 行 审 核: (1 ) 关 联 性。 大 会 召集 人 对 于 提 案涉 及 事 项与 本 基 金 有 直接 关 系 ,并 且 不 超 出 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会审议; 对于



















































































富国天利 增长 债券投 资 基金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106 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 ) 程 序 性。 大 会 召集 人 可 以 对 提案 涉 及 的程 序 性 问 题 做出 决 定 。如 将 提 案 进 行 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 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 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 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 (含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 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 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 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 (含50%) 选举 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 期后2个工作日内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 以上 (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2项所规 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 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 特 别 决 议, 特 别 决议 应 当 经 参 加大 会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所 持 表 决权 的 三 分 之 二



















































































富国天利 增长 债券投 资 基金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107 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 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 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 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 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 项表决。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 ) 如 大 会由 基 金 管理 人 或 基 金 托管 人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 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 ) 监 票 人应 当 在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表 决 后 立即 进 行 清 点 并由 大 会 主持 人 当 场 公 布 计票结果。 (3 ) 如 果 会议 主 持 人或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对 于提 交 的 表 决 结果 有 怀 疑, 可 以 在 宣 布 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 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八) 、生效与公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表决 通 过 的 事 项, 召 集 人应 当 自 通 过 之日 起5 日内 报 中 国 证 监



















































































富国天利 增长 债券投 资 基金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108 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自 中 国 证 监 会 依 法 核 准 或 者 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 之 日 起生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议 自 生 效 之 日起2 个 工作 日 内 在 至 少一 种 中 国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均有约 束力。 三、基金 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 、程序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 ) 存 续 期间 内 ,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数 量 连 续60 个 工 作 日 达不 到100人,或连续60 个 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将宣布本基金终止; (2)基金经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3)因重大违法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4)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管理人的职务, 而无其它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5)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托管人的职务, 而无其它适当的托管机构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6)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它 情况。 2、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本基金终止后, 须依法和本 《基金合同》 对基金进行清算。 本 《基金合同》 于中国 证监会批准基金清算结果并予以公告之日终止。 四、违约 责任 ( 一 ) 、 由 于《 基 金 合同 》 当 事 人 的过 错 , 造成 《 基 金 合 同》 不 能 履行 或 者 不 能 完 全履行的, 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如属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双方或多方当事人 的过错, 根据实际情况, 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分 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富国天利 增长 债券投 资 基金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109 1 、 基 金 管 理人 及 基 金托 管 人 按 照 中国 证 监 会的 规 定 或 当 时有 效 的 法律 、法规或规 章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 、 在 没 有 故意 或 过 失的 情 况 下 , 基金 管 理 人由 于 按 照 《 基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投 资 原 则而投资或不投资而造成的损失等; 3、不可抗力。 ( 二 ) 、 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在履 行 各 自职 责 的 过 程 中, 违 反 《基 金 法 》 等 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 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分 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 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三 ) 、 在 发生 一 方 或多 方 违 约 的 情况 下 , 在最 大 限 度 地 保护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前 提 下 , 《 基 金 合同 》 能 够 继 续履 行 的 应当继 续 履 行 。未 违 约 方当事 人 在 职 责范 围 内 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五、争议 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 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六、 《基金 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 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 文件。 1、 《基金合同》 经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 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后生效。 2、 《基金合同》 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本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公告之日止。 3、 《基金合同》 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 《基金合同》 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 基金管理人、 基



















































































富国天利 增长 债券投 资 基金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110 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 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代理人的 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 《基金合同》 复制件或复印件, 但 内容应以本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 十、 基金 托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敏 注册资本:1.8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业务 营业期限: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成立时间:1984年1 月1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国务院 《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 的决定》(国发[1983]146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



















































































富国天利 增长 债券投 资 基金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111 贴现、 转贴现、 各类汇 兑业务; 代理资金清算;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销售业务; 代理发行 、 代理承销、 代理兑付政府债券; 代收代付业务; 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 ( 银 证 转 账) ; 保 险代理 业 务 ; 代理 政 策 性银行 、 外 国 政府 和 国 际金融 机 构 贷 款业 务 ; 保管箱服务; 发行金融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证券投资基金、 企业年金托管 业务; 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 年金账户管理服务; 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 认购、 申 购和赎回业务; 资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务; 贷款承诺; 企业、 个人 财务顾问服务; 组 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 外 币兑换; 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 外汇票据 承兑和贴现; 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 发行、 代 理发行、 买卖或代理买卖股 票以外的外币 有价证券; 自营、 代客外汇买卖; 外汇金融衍生业务; 银行卡业务; 电话银行、 网上银 行、 手机银行业务; 办理结汇、 售汇业务;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 务。 二、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1、 根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本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对象、 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 基金资产的核算、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 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费用的支付、 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 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的融资条件等行为的合法性、 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 其中对基金 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后6 个月开始。 基 金 托 管 人发 现 基 金管理 人 违 反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 、 本 协 议或有 关 基 金 法 规 规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 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 在限期内, 基金 托管人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 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 赔偿因其过失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 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2、 根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托管 人是否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 是否擅自动用基金资产、 是否按时将分配给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划入分红派息账户等事项,对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



















































































富国天利 增长 债券投 资 基金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112 基金管理人定期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 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 擅自挪用基金资产、 因基金托管人的过错导致基金资产 灭失、 减损或处于危险状态的, 基金管理人应立即以书面的方式要求基金托管人予以纠 正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 失。 基 金 管 理 人发 现 基 金托管 人 的 行 为违 反 《 基金法 》 、 《 基金 合 同 》 、 本协 议 或 有 关 基 金法规的规定,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 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 人有权随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 正。 3 、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有 义 务配 合 和 协助 对 方 依 照 本协 议 对 基金 业 务 执 行 监 督、 核查。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 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 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 金托 管人应 依法 持有并 安全 、完整 地保 管基金 财产 。未经 基金 管理人 的正当 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 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 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基 金托 管人按 照规 定开立 基金 财产的 资金 账户和 证券 账户, 对所 托管的 基金财 产分别设置账户,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其 他 业 务 和 其 他 基 金 的 托 管 业 务 实 行 严 格 的 分 账 管 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对 于因 基金投 资、 基金申 (认 )购过 程中 产生的 应收 财产, 应由 基金管 理人负 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托管人处的, 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 的, 基金管理人应



















































































富国天利 增长 债券投 资 基金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113 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 损失。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认购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 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具 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 “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 ” 。 基金设立募集期 满, 由基金发起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 (含2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验资完成, 基金发起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中, 基金 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基金资产接收报告。 (三)投资者申购资金和赎回资金的划付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的 款 项采 用 单 笔 净 额 交收 的 结算 方 式 , 净 额 在T+3 日上 午11 :00 前 交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资金是否到账, 对于未准时到账的资金, 应及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催收。 因投资者赎回而应划付的款项,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进行划付。 (四)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基金托管专户, 保管基金的银行 存款。 该基金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托管模式下, 代表所托管的基金与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 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 承担。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 《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条例》 、 《中国人民银 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 、 《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 、 《支付结算办法》 以及中国 人民银行的其他规定。 (五)基金证券账户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本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富国天利 增长 债券投 资 基金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114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 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 金 托 管 人 以基 金 托 管人 的 名 义 在 中国 证 券 登记 结 算 有 限 责任 公 司 上海 分 公 司/ 深 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六)债券托管乙类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 基 金 合 同生 效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负责 向 中 国证 监 会 和 中 国银 行 业 监督 管 理 机 构 申 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 由基金管 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 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 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债券托管 乙类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 、 同 业 拆 借市 场 交 易账 户 和 债 券 托管 账 户 根据 中 国 银 行 业监 督 管 理机 构 、 中 国 外 汇交易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签订补充协议, 进行使用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 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七)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 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 任 公 司 或中 国 证 券登记 结 算 有 限责 任 公 司上海 分 公 司/深 圳 分 公司或 票 据 营 业中 心 的 代保管库。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 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托管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责任。 (八)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签署。 签 署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 正本的原件。 如上述合同只有一份正本先 由基金管理人取得, 则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正 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保管。 四、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 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价值。



















































































富国天利 增长 债券投 资 基金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115 基金管理人应每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 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以加密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 结果复核后, 签名、 盖 章并以加密传真方式传送给基 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 值予以公布。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 交 易 所上 市 实 行净 价 交 易 的 债券 按 估 值日 收 盘 价 估 值, 估 值 日没 有 交 易 的 ,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 交 易 所上 市 未 实行 净 价 交 易 的债 券 按 估值 日 收 盘 价 减去 债 券 收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 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 交 易 所上 市 不 存在 活 跃 市 场 的有 价 证 券,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 定 公允 价 值 。 交 易 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 送 股 、转 增 股 、配 股 和 公 开 增发 的 新 股, 按 估 值 日 在证 券 交 易所 挂 牌 的 同 一 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 首 次 公开 发 行 未上 市 的 股 票 、债 券 和 权证 , 采 用 估 值技 术 确 定公 允 价 值 , 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富国天利 增长 债券投 资 基金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116 (3 ) 首 次 公开 发 行 有明 确 锁 定 期 的股 票 , 同一 股 票 在 交 易所 上 市 后, 按 交 易 所 上 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 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 因 持 有 股票 而 享 有的 配 股 权 , 从配 股 除 权日 起 到 配 股 确认 日 止 ,如 果 收 盘 价 高 于配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 、 全 国 银 行间 债 券 市场 交 易 的 债 券、 资 产 支持 证 券 等 固 定收 益 品 种, 采 用 估 值 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 、 如 有 确 凿证 据 表 明按 上 述 方 法 进行 估 值 不能 客 观 反 映 其公 允 价 值的 , 基 金 管 理 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 、 相 关 法 律法 规 以 及监 管 部 门 有 强制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如 有 新 增事 项 , 按 国 家 最新规定估值。 根 据 《 基 金 法》 , 基 金管 理 人 计 算 并公 告 基 金资 产 净 值 , 基金 托 管 人复 核 、 审 查 基 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此, 就与本 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 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净值差错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当 估值或份 额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 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 备 案; 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对 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代理 销售机构、 或投资者 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 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 “受损方” ) 按下述 “差错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



















































































富国天利 增长 债券投 资 基金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117 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 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 因不 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 利 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 ) 差 错 已发 生 , 但尚 未 给 当 事 人造 成 损 失时 , 差 错 责 任方 应 及 时协 调 各 方 , 及 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 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 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 差 错 的责 任 方 对可 能 导 致 有 关当 事 人 的直 接 损 失 负 责, 不 对 间接 损 失 负 责 , 并且仅对差错的 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 因 差 错而 获 得 不当 得 利 的 当 事人 负 有 及时 返 还 不 当 得利 的 义 务。 但 差 错 责 任 方仍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 其 他 当 事 人的 利 益损 失( “ 受 损 方” ) ,则 差 错责 任 方 应 赔偿 受 损方 的损 失 , 并 在其 支 付 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 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 任方。 (4)差错调整 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 差 错 责任 方 拒 绝进 行 赔 偿 时 ,如 果 因 基金 管 理 人 过 错造 成 基 金资 产 损 失 时 ,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 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 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 ) 如 果 出现 差 错 的当 事 人 未 按 规定 对 受 损方 进 行 赔 偿 ,并 且 依 据法 律 、 行 政 法



















































































富国天利 增长 债券投 资 基金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118 规 、 《 基 金合 同 》 或其他 规 定 , 基金 管 理 人自行 或 依 据 法院 判 决 、仲裁 裁 决 对 受损 方 承 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 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 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 查 明 差错 发 生 的原 因 , 列 明 所有 的 当 事人 , 并 根 据 差错 发 生 的原 因 确 定 差 错 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 ) 根 据 差错 处 理 的方 法 , 需 要 修改 基 金 注册 登 记 机 构 的交 易 数 据的 , 由 基 金注 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25% 时 ,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 报 告 中 国证 监 会 ;基 金 管 理 人 及基 金 托 管人 基 金 份 额 净值 计 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账册的建账和对账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 和会计处理原则, 分别独立地设置、 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相关各方各自的 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资产的 安全。 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 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 因并纠正, 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 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四)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的编制, 应 于每月终了后5日内完成。 在 本 基 金 合 同生 效 后 每6 个 月 结 束 之日 起45 日内 , 基 金 管 理人 对 招 募说 明 书 更 新 一 次。 基金管 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会计



















































































富国天利 增长 债券投 资 基金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119 年度半年终了后60日内完成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会计年度结束后90日内完成年度报 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 对报表加盖公章后, 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表 提 供 基 金 托管 人 复 核;基 金 托 管 人在5 日 内立即 进 行 复 核, 并 将 复核结 果 及 时 书面 通 知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 托 管 人 在 收到 后5 日内进 行 复 核 ,并 将 复 核结果 书 面 通 知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 管 理人 在 半 年报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 托管人在收到后30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0日内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公章,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 半年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 需盖章确认或出 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 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 金 定 期 报 告应 当 在 公开 披 露 的 第2个 工 作 日, 分 别 报 中 国证 监 会 和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设立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权 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由基金过户与注册登记人负责制定。 基金 过户与注册登记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负保管义务。 六、争议的处理和适用法律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 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除经友好协 商可以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 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富国天利 增长 债券投 资 基金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120 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1 、 本 协 议 相关 各 方 当事 人 经 协 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 议 进 行 修改 。 修 改后 的 新 协 议 , 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 冲突。 修改后的新协议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必 要的核准或备案手续后生效。 2、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 因 基 金托 管 人 解散 、 依 法 被 撤销 、 破 产或 其 他 事 由 造成 本 基 金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3 ) 因 基 金管 理 人 解散 、 依 法 被 撤销 、 破 产或 其 他 事 由 造成 本 基 金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4)发生《基金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 十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 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每次交易结束后, 投资者可在T+2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和打印确认 单; 在第一、 二、 三 季 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 向本季度有交易的投资者寄送季度对账 单。 每年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 向本年度末所有持有本公司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或在第 四季度有交易、年末基金份额余额为零的投资者寄送年度 对账单。 (二)网上交易服务 投资者除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和代销机构网点办理申购、 赎回及信息查询 外,还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www.fullgoal.com.cn ) 享受网上交易服务。具体业 务规则详见本公司网站说明。 (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富国天利 增长 债券投 资 基金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121 本基金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服务, 即投资者可通过固定的销 售机构, 采用定期定额的方式申购基金份额。 定期定额具体实施时间和业务规则详见我 公司发布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公司网站公告。 已开通定期定额的销售机构 ,投资人可登录富国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 www.fullgoal.com.cn查询或拨打 客户服务热线:95105686、4008880688咨询。若新增 销售机构开通此项业务,本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将及时予以公告。 (四)免费信息定制服务 基 金 客 户 可 以通 过 拨 打电 话 、 发 送 邮件 或 者 发短 信3 种 方 式定 制 每 日基 金 净 值 、 交 易确认信息、 富国周刊、 公告信息、 浮动盈亏、 月度、 季度电子对账单等, 基金管理公 司通过手机短讯、E-MAIL 定期为客户发送所定制的信息。 (五)网络在线服务 客户通过基金账户号和查询密码登录基金公司网站 “ 客户服务” 栏目, 可享有账户查 询,资料修改,投资刊物查阅,在线咨询等多项在线服务 。 (六)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 户 服 务 中 心自 动 语 音系 统 提 供7 ×24 小 时 基金 净 值 信 息 、账 户 交 易情 况 、 基 金 产 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客 户 服 务 中心 人 工 坐席提 供 每 周5天 、 每 天不少 于8 小 时的 座 席 服务,投资者可以通 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 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七)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 基金公司网站投诉栏目, 自动语音留言栏目, 客 户 服 务 中心 人 工 热线, 书 信 , 电子 邮 件 等6种 不 同 的 渠道 对 基 金公司 和 销 售 网点 所 提 供的服务以及公司的政策规定进行投诉。 (八)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 联络方式 客户服务热线:95105686 、4008880688 ( 全国统一,免长途话费) , 工作时间内可 转人工坐席。 传真: (021)20361544 公司网站 :www.fullgoal.com.cn 电子信箱:public@fullgoal.com.cn



















































































富国天利 增长 债券投 资 基金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122 二 十二 、其 他应披 露事 项 1、2012 年 12 月4 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 《 富国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持有的美的电器股票估值方法的提示性公告 》 。 2、2012 年 12 月11 日 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 富国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持有的恒生电子股票估值方法的提示性公告》。 3、2012 年 12 月14 日 在中国证券报和公司网站发布《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开通 支付宝基金专户直销交易的公告 》 。 4、2012 年 12 月21 日 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 富国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请投资者及时更新、提交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的公告 》 。 5、2012 年 12 月25 日 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 《富国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运用固有资金进行基金投资的公告 》 。 6、2012 年 12 月26 日 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 富国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运用固有资金进行基金投资的变更公告 》 。 7、2012 年 12 月31 日 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 富国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继续参与东莞银行基金网银申购优惠、 定投申购优惠 活动的公告 》 《 富 国基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旗 下部分 基 金 参 加中 国 工 商银行 股 份 有 限公 司 定 投 业 务 优 惠活 动 的 公告》 《 富 国 基金 管 理 有限公 司 旗 下 部分 基 金 参加中 国 邮 政 储蓄 银 行 个人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8、2013 年 1 月 4 日在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 《富国基金 管 理 有 限 公司 关 于 提请广 大 投 资 者持 有 效 身份证 件 办 理 相关 业 务 的公告 》 《 富 国基 金 管 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12 年12 月31 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 9、2013 年 1 月31 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 《富国基金 管 理 有 限 公司 关 于 参加浦 发 银 行 电子 渠 道 基金申 购 费 率 优惠 活 动 的公告 》 《 富 国基 金 管 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诺亚正行为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 10、2013 年2 月7 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 《 富国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实施特定申购费率的公告》。 11、2013 年3 月28 日 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 富国基



















































































富国天利 增长 债券投 资 基金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123 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开通财付通理财账户网上直销交易的公告》。 12、2013 年4 月1 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 《 富国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继续参与工商银行个人电子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 公告》。 13、2013 年4 月8 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 《 富国天利 增长债券投资基金二0 一三年第一次收益分配公》。 14、2013 年4 月12 日 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 富国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好买基金开通定投及定投优惠的公告 》 。 15、2013 年4 月18 日 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 富国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撤销深圳分公司的公告》。 二 十三 、招 募说明 书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代理人和注册登记机构的 办公场所,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 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二 十四 、备 查文件 备 查 文 件 等 文 本 存 放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销 售 机 构 的 办 公 场 所 和 营 业 场 所,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富国天利增长债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文件 (二) 《富国天利增长债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富国天利增长债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基金销售代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八)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富国天利 增长 债券投 资 基金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124 (九)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三年 七月十一日